广东省英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广东省英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Transcription

1 广 东 省 英 德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BJ 工 程 名 称 :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 英 德 市 规 划 和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招 标 代 理 : 北 京 市 建 壮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人 : 刘 海 峰 审 核 人 : 李 明 侠 二 O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2 目 录 招 标 公 告 2 工 程 交 易 活 动 时 间 安 排 表 3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4 一 前 附 表 4 二 总 则 6 三 招 标 文 件 6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0 六 开 标 与 评 标 11 七 授 予 合 同 13 八 其 它 费 用 14 第 二 章 工 程 情 况 要 求 15 一 工 程 概 况 15 二 工 程 要 求 15 三 工 程 计 量 支 付 17 四 招 标 图 纸 17 五 工 程 量 清 单 18 第 三 章 合 同 文 件 格 式 34 第 一 节 协 议 书 36 第 二 节 通 用 条 款 39 第 三 节 专 用 条 款 40 附 件 一 : 履 约 担 保 书 56 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57 附 件 二 : 廉 政 责 任 书 59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61 一 总 则 61 二 评 标 会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61 三 评 标 纪 律 61 四 评 标 细 则 62 五 定 标 62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8 一 经 济 标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71 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部 分 76 第 六 章 补 充 文 件 85 一 招 标 文 件 附 表

3 招 标 公 告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已 由 英 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 英 发 改 资 [2015]382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为 : 英 德 市 规 划 和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现 决 定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通 过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资 信 和 技 术 力 量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择 优 选 定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1. 工 程 概 况 :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地 址 : 位 于 英 德 市 人 民 医 院 以 东 片 区, 南 至 滨 江 小 区 旁 道 路, 北 至 规 划 北 江 三 号 路 ; 建 设 规 模 : 道 路 全 长 467 米, 宽 20 米, 软 基 处 理 立 方 米 石 方, 路 基 回 填 土 方 立 方 米, 铺 设 排 水 管 903 米 及 排 污 管 455 米 施 工 工 期 180 个 日 历 天 2. 项 目 总 投 资 及 资 金 来 源 : 人 民 币 约 万 元, 建 设 资 金 由 建 设 方 自 筹, 资 金 来 源 已 落 实 3.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1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本 省 以 外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注 册 建 造 师 为 本 单 位 且 未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中 任 职 ;3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已 在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进 粤 企 业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信 息 登 记 ;4 投 标 企 业 须 在 清 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办 理 清 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业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且 信 用 等 级 为 B 级 或 以 上 ;5 投 标 企 业 须 在 英 德 市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办 理 有 效 的 诚 信 登 记 手 续 ;6 投 标 人 自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完 成 过 公 开 招 标 单 项 造 价 4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需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合 同 及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7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申 请 4. 报 名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报 名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在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下 载, 并 按 表 格 要 求 填 写 盖 章 ) 单 独 递 交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复 印 件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复 印 件 );3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B 证 (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提 供 注 册 建 造 师 2015 年 上 半 年 的 社 保 证 明 (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和 电 话 ) 单 位 出 具 的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未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中 任 职 的 承 诺 书 原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5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已 在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进 粤 企 业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信 息 登 记 资 料 ( 需 打 印 含 网 址 的 网 页 截 图 );6 清 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业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复 印 件 ;7 英 德 市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有 效 的 诚 信 登 记 手 续 复 印 件 ;8 投 标 人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以 上 资 料 一 经 发 现 造 假, 取 消 该 企 业 本 次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 以 上 报 名 资 料 一 式 两 份 ( 复 印 件 须 用 A4 纸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印 章 并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 资 料 2-8 编 制 硬 页 封 面 目 录, 并 按 目 录 顺 序 书 式 无 线 胶 装 成 册 5. 投 标 企 业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授 权 委 托 人 ( 法 人 到 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与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为 同 一 人 除 外 ) 须 持 本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亲 临 现 场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6. 开 标 前, 投 标 人 单 独 提 供 人 民 检 察 院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查 询 范 围 :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7.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8. 时 间 安 排 : 公 告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投 标 报 名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 北 京 时 间 : 早 上 9:00~11:30; 下 午 15:0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9. 费 用 : 招 标 文 件 每 份 5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10. 投 标 报 名 地 点 :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英 城 金 子 山 一 号 路 财 政 局 大 楼 一 楼 ) 11.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民 营 经 济 报 广 东 招 投 标 监 管 网 (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登 载 招 标 人 : 英 德 市 规 划 和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联 系 人 : 黄 先 生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市 建 壮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电 话 : 年 12 月 14 日 - 2 -

4 工 程 交 易 活 动 时 间 安 排 表 序 号 交 易 活 动 名 称 时 间 1 投 标 报 名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至 11 时 30 分, 下 午 15 时 00 分 至 17 时 00 分 2 投 标 单 位 标 书 送 达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 月 8 日 10 时 30 分 止 3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8 日 10 时 30 分 4 评 标 会 议 开 标 后 进 入 专 家 评 审 - 3 -

5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一 前 附 表 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工 程 名 称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位 于 英 德 市 人 民 医 院 以 东 片 区, 南 至 滨 江 小 区 旁 道 路, 北 至 规 划 北 江 三 号 路 道 路 全 长 467 米, 宽 20 米, 软 基 处 理 立 方 米 石 方, 路 基 回 填 土 方 立 方 米, 铺 设 排 水 管 903 米 及 排 污 管 455 米 承 包 方 式 总 承 包 专 业 1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税 收 ; 2 按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的 清 单 内 容 及 中 标 价 承 包 本 工 程 ; 3 采 用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承 包 方 式 1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税 收 ; 承 包 2 按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及 中 标 价 一 次 包 干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及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招 标 场 所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施 工 图 的 所 有 内 容 工 期 要 求 计 划 开 工 时 间 :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30 天 内, 施 工 总 工 期 :180 个 日 历 天, 工 程 保 修 期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10 2 资 金 来 源 建 设 资 金 由 建 设 方 自 筹, 资 金 来 源 已 落 实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等 级 1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或 以 上 )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外 省 必 须 是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 4 -

6 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投 标 有 效 期 60 个 日 历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50, 元 ) 16 答 疑 会 时 间 地 点 不 召 开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一 份 正 本 四 份 副 本 一 份 电 子 版 光 盘 19 投 标 替 代 方 案 不 接 受 接 受 提 交 投 标 书 的 地 点 时 间 地 点 : 英 德 市 英 城 金 子 山 一 号 路 ( 英 德 市 财 政 局 大 楼 一 楼 )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8 日 上 午 10 时 00 分 至 10 时 30 分 截 止 开 标 的 地 点 时 间 地 点 : 英 德 市 英 城 金 子 山 一 号 路 ( 英 德 市 财 政 局 大 楼 一 楼 ) 时 间 : 2016 年 1 月 8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评 标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详 见 附 录 1 评 标 细 则 招 标 控 制 价 元, 大 写 : 人 民 币 肆 佰 柒 拾 贰 万 肆 仟 伍 佰 柒 拾 壹 元 肆 角 壹 分, 其 中 包 含 :1 暂 列 金 ;2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暂 列 金 元 ( 不 含 规 费 税 金 ) 固 定 不 变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元 ( 含 规 费 税 金 ) 固 定 不 变 且 不 参 与 投 标 竞 价 26 投 标 最 高 报 价 A 27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元 ( 包 含 暂 列 金 额, 但 不 包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投 标 最 高 报 价 A 的 90% 至 95% 范 围 内 有 效 ( 含 90% 和 95%),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 元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元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合 同 总 价 的 10% - 5 -

7 二 总 则 1 工 程 综 合 说 明 1.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栏 1.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见 前 附 表 第 8 9 栏,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由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明 确 2 资 金 来 源 2.1 本 工 程 全 部 投 资 来 源 见 前 附 表 第 10 栏, 本 工 程 款 项 支 付, 按 本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3 合 格 投 标 人 3.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及 注 册 建 造 师 等 级 要 求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栏 ; 3.2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 见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处 罚, 没 有 发 生 质 量 及 安 全 事 故 ; 3.3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采 用 前 附 表 第 12 栏 所 述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 3.4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其 他 组 织 名 义 其 分 支 机 构 内 部 机 构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中 标 后 不 得 以 其 他 组 织 名 义 其 分 支 机 构 内 部 机 构 签 署 施 工 合 同 4 招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4.1 见 前 附 表 第 栏 招 标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改 变 招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安 排 5 投 标 费 用 5.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6 现 场 踏 勘 6.1 投 标 人 自 行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并 根 据 踏 勘 情 况, 将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涉 及 的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 6.2 因 投 标 人 未 到 现 场 踏 勘, 或 踏 勘 后 获 得 错 误 信 息 错 误 评 价 获 得 的 信 息 而 引 起 报 价 失 误 或 造 成 施 工 费 用 增 加,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 6.3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踏 勘 费 用, 对 其 所 派 踏 勘 人 员 的 行 为 ( 无 论 过 失 与 否 )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费 用 自 行 负 责,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招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7 其 它 补 充 要 求 7.1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备 查,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并 要 接 受 行 政 处 罚 ; 7.2 若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亲 自 参 加 会 议,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可 不 参 加 会 议 三 招 标 文 件 8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8.1 用 于 招 标 目 的 而 发 出 的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按 本 须 知 第 8 款 第 9 款 和 第 10 款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补 充 通 知 书 及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的 补 充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均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招 标 公 告 工 程 交 易 活 动 时 间 安 排 表 2 投 标 须 知 - 6 -

8 3 工 程 情 况 要 求 4 合 同 条 款 样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补 充 文 件 8.2 除 8.1 内 容 外,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招 标 人 都 可 能 会 以 补 充 通 知 或 修 改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或 修 改 通 知 经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办 公 室 备 案 确 认 后, 招 标 人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发 给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8.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当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将 会 被 拒 绝 8.4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者, 无 论 投 标 与 否, 均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保 密 9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9.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15 日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传 真 或 送 至 北 京 市 建 壮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10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10.1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同 样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10.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10.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11.1 招 标 人 及 投 标 人 之 间 的 来 往 函 电 和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随 投 标 文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产 品 说 明 书 可 以 使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应 配 有 恰 当 的 中 文 翻 译, 投 标 人 应 对 翻 译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以 中 文 为 准 11.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1 投 标 文 件 由 经 济 标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每 部 分 的 内 容 如 下 : 12.2 经 济 标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投 标 函 ( 原 件 ) - 7 -

9 投 标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1) 投 标 总 报 价 封 面 ( 参 考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格 式 ); (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其 中 列 表 明 细 如 下 : 编 制 说 明 ;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价 汇 总 表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报 价 表 ;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表 ( 一 ); 措 施 项 目 报 价 表 ( 二 ); 其 他 项 目 报 价 表 ; 规 费 和 税 金 项 目 计 算 表 ;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表 12.3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投 标 人 一 般 情 况 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安 全 员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以 上 资 料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原 件 )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有 ) 12.4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第 12 款 的 内 容, 格 式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样 式 打 印, 手 写 无 效 12.5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除 非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是 根 据 已 发 出 的 修 改 书 的 指 示 进 行 的, 或 者 是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12.6 书 面 文 本 部 分 : 必 须 以 书 面 文 本 文 件 的 形 式 提 交 正 本 必 须 为 原 件, 且 填 报 部 份 不 得 复 印 投 标 书 的 报 价 大 写 报 价 与 小 写 报 价 不 符 时, 以 大 写 报 价 为 准 13 投 标 报 价 13.1 本 次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栏 规 定 ; 13.2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 13.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综 合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13.4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述 的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3.5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价 包 括 完 成 第 二 章 中 说 明 的 工 程 全 部 工 作 及 有 关 税 收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13.6 投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8 -

10 13.7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中 实 行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工 程 预 算 由 招 标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咨 询 公 司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由 英 德 市 财 政 局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核,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见 前 附 表 第 23 栏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含 :1 暂 列 金 额 元 ( 不 含 规 费 税 金 ) 固 定 不 变 ;2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费 ( 元 含 税 金 规 费 ) 且 不 参 与 投 标 竞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总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4 投 标 货 币 14.1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栏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即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6 款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如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栏 所 述 人 民 币 金 额 或 相 当 于 该 金 额 的 可 自 由 兑 换 的 外 币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16.2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采 用 下 列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企 业 总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或 清 远 分 公 司 账 户 汇 款 或 转 账 到 指 定 账 户 ;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到 帐,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原 件 开 标 时 单 独 提 交 核 对 16.3 对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拒 绝 接 收 16.4 对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建 设 单 位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后 5 天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16.5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署 合 同 或 协 议 或 提 供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担 保 ; 在 招 标 有 效 期 内, 如 发 现 投 标 提 供 假 公 章 及 虚 假 证 明 资 料 ( 如 假 营 业 执 照 假 资 质 证 书 虚 假 业 绩 材 料 等 ) 的 16.6 投 标 保 证 金 帐 户 : 收 款 单 位 :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德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 凭 证 备 注 : 工 程 交 易 :BJ YD 16.7 退 保 证 金 办 法 : 中 标 合 同 签 订 后,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由 招 标 代 理 填 写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回 审 批 - 9 -

11 17 标 前 会 议 表, 向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交 申 请, 予 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工 程 不 召 开 标 前 会 议,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项 目 如 有 疑 问 可 咨 询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8 栏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 每 页 需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副 本 亦 可 采 用 正 本 盖 章 及 签 字 后 的 复 印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且 封 面 盖 章 签 字 18.3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记 19.1 经 济 标 投 标 文 件 和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两 部 分 文 件 编 制 硬 页 封 面 按 目 录 顺 序 书 式 无 线 胶 装 为 一 册 19.2 投 标 文 件 一 正 本 四 副 本 一 份 电 子 版 光 盘 均 密 封 于 一 个 包 装 袋 中, 用 A4 白 纸 打 印 上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 手 写 无 效 ), 贴 于 密 封 袋 正 面 并 加 盖 公 章, 密 封 口 处 必 需 贴 上 白 纸 封 条 封 口, 并 在 封 条 及 封 口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9.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第 19.1 款 第 19.2 款 的 规 定 包 装 密 封 及 标 记,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9.4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所 有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会 上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供 招 标 人 进 行 审 查 核 对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到 场 开 标 无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核 对 ;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 或 转 账 ) 凭 证 清 晰 复 印 件 并 盖 章, 投 标 保 证 金 带 原 件 核 对 ;( 复 印 件 两 份, 用 于 退 保 证 金 ) 投 标 人 总 公 司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或 清 远 分 公 司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清 晰 复 印 件 并 盖 章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需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出 银 行 相 吻 合 ( 复 印 件 两 份, 用 于 退 保 证 金 ) 投 标 人 单 独 提 供 人 民 检 察 院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查 询 范 围 :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 以 上 资 料 独 立 于 投 标 文 件 单 独 递 交 核 对, 否 则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20 投 标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20.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0 栏 所 述 的 时 间 地 点, 或 根 据 本 投 标 须 知 招 标 文 件 第 10.3 款 规 定 延 长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20.2 招 标 人 有 权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10 款 的 规 定 发 出 修 改 书,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这 时, 原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相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2 20.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1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1.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第 19 款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1.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1.4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2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2.1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将 原 封 退 回 投 标 人 六 开 标 与 评 标 23 开 标 23.1 招 标 人 应 于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1 栏 规 定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组 织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23.2 除 了 对 按 照 本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第 21 款 的 规 定 提 交 了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书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之 外, 招 标 人 将 所 有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23.3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单 价 修 改 书 和 投 标 撤 回 通 知 书 ( 如 有 ) 以 及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提 供 和 招 标 人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细 节 均 将 在 开 标 时 宣 布 23.4 招 标 人 将 准 备 开 标 会 议 记 录, 包 括 本 投 标 须 知 开 标 与 评 标 25.3 款 规 定 的 公 开 宣 布 的 内 容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4.1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参 加 竞 价 与 评 标 被 委 托 代 理 人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会 的 除 外 )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第 19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投 标 人 公 司 注 册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印 章 ( 或 签 名 ), 或 非 原 件 的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编 制 或 者 投 标 函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的 ;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书 中 有 两 份 及 两 份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函, 或 同 一 份 投 标 函 中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以 哪 个 报 价 为 准 的 投 标 文 件 书 面 文 本 份 数 与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8 栏 规 定 的 份 数 不 符 合 24.2 招 标 人 将 开 标 记 录 及 开 启 后 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至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25 过 程 保 密 25.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效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25.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5.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3 26.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开 标 与 评 标 第 28 款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26.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应 书 面 及 时 回 应 或 澄 清 评 委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27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27.1 开 标 后, 经 审 查 符 合 本 须 知 开 标 与 评 标 第 24 款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27.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就 是 按 评 标 细 则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进 行 比 较 后, 排 列 名 次 27.3 投 标 文 件 的 复 审 阶 段, 招 标 人 对 初 步 评 审 出 前 三 名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定, 评 定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7.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7.5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的, 虽 已 进 行 竞 价, 其 标 书 将 视 为 废 标 :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 招 标 人 核 实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未 作 出 响 应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重 大 偏 差 ; 27.6 投 标 文 件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按 废 标 处 理 : 投 标 文 件 所 列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资 格 审 查 时 不 一 致 ; 不 能 满 足 完 成 投 标 项 目 工 期 的 ;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上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的 投 标 书 无 单 位 盖 章 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未 按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附 有 招 标 人 无 法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无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的,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时 没 有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的 ;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名 称 或 法 人 名 称 前 后 不 一 致 ;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除 以 上 规 定, 废 标 条 件 严 格 按 照 七 部 委 第 12 号 令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及 第 30 号 令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14 27.7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28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改 28.1 招 标 人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文 字 有 明 显 的 错 漏 当 综 合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综 合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合 价, 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综 合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漏,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28.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经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29 评 标 原 则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9.1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开 标 与 评 标 第 27 款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29.2 评 标 过 程 中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本 投 标 须 知 开 标 与 评 标 第 28 款 规 定 的 修 改 错 误 进 行 投 标 价 格 调 整 29.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 栏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和 标 准, 确 定 中 标 侯 选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29.4 投 标 文 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0 评 审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30.1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经 济 偏 差 的 价 格 调 整 和 说 明 以 及 经 评 审 的 最 终 投 标 价 ; 30.2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情 况 ; 30.3 各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结 论 ; 30.4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论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进 行 记 录 31 中 标 通 知 书 31.1 评 标 结 果 得 出 后, 在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公 告 栏 和 网 站 ( 公 示 三 日 31.2 公 示 期 间,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的,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对 中 标 通 知 书 予 以 确 认,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第 一 中 标 人 放 弃 或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成 为 中 标 人, 依 次 类 推, 如 前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由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七 授 予 合 同 32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2.1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开 标 与 评 标 第 29 款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3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15 33.1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招 标 人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34 中 标 通 知 书 34.1 中 标 人 经 公 示 并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经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确 认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34.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5 合 同 的 签 署 35.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35.2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授 予 合 同 第 35.1 款 的 规 定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则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35.3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36 履 约 担 保 36.1 中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日 内, 中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8 栏 规 定 的 金 额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 10 % 签 约 合 同 价 36.2 履 约 担 保 可 以 采 用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商 业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保 函 银 行 保 函 + 现 金 ( 电 汇 或 银 行 汇 票 形 式 ) 担 保 公 司 保 函 36.3 若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授 予 合 同 第 36.1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人 将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如 果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补 偿 36.4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三 十 天 内 退 回 还 中 标 人 37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37.1 在 招 标 有 效 期 内,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假 公 章 及 虚 假 证 明 资 料 ( 如 假 营 业 热 照 假 资 质 证 书 虚 假 业 绩 材 料 等 )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废 除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37.2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招 标 人 如 发 现 中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假 公 章 及 虚 假 证 明 资 料 ( 如 假 营 业 执 照 假 资 质 证 书 虚 假 业 绩 材 料 等 ) 骗 取 中 标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没 收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八 其 它 费 用 38 交 易 服 务 费 38.1 中 标 人 应 向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 按 英 德 市 物 价 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8.2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服 务 费 帐 户 开 户 银 行 : 工 行 英 德 支 行 帐 号 : 收 款 人 名 称 :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16 第 二 章 工 程 情 况 要 求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概 况 : 工 程 名 称 :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地 址 : 位 于 英 德 市 人 民 医 院 以 东 片 区, 南 至 滨 江 小 区 旁 道 路, 北 至 规 划 北 江 三 号 路 总 投 资 : 约 人 民 币 万 元 2 具 体 招 标 范 围 :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施 工 图 范 围 3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 具 备 临 设 条 件 4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二 工 程 要 求 4.1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前 附 表 5 栏 所 述 的 质 量 标 准 4.2 依 据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须 达 到 下 列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行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 ); 4.3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该 项 工 程 下 列 项 目 的 材 料 施 工 除 必 须 达 到 以 上 标 准 外, 还 应 满 足 下 列 标 准 要 求 :( 列 出 特 殊 项 目 的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和 要 求 ) 4.4 中 标 人 自 检 合 格, 经 监 理 验 收 不 合 格 需 主 项 整 改 的 罚 500 元 4.5 中 标 人 未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罚 5000 元 5 工 期 要 求 5.1 总 工 期 达 到 前 附 表 第 9 栏 所 述 的 要 求 5.2 由 于 中 标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从 延 期 的 第 1 天 起, 每 天 罚 1000 元 人 民 币 5.3 工 期 提 前 每 天 奖 / 元 人 民 币 6 施 工 队 伍 要 求 6.1 注 册 建 造 师 等 级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6.2 中 标 人 更 换 注 册 建 造 师 及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须 报 建 设 单 位 审 批, 替 换 人 员 的 专 业 要 相 符,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被 替 换 人 员 ; 本 工 程 注 册 建 造 师 副 经 理 及 总 工 程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它 工 程 的 工 作 否 则 将 视 为 违 约, 招 标 人 有 权 按 有 关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处 罚, 并 保 留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利 6.3 中 标 人 应 配 备 适 合 本 工 程 条 件 满 足 质 量 和 使 用 要 求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设 一 名 常 驻 工 地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少 于 1 名 的 工 程 师 或 1 名 助 理 工 程 师 和 配 备 质 安 员 施 工 员 一 名 ( 须 持 有 上 岗 证 ); 于 进 场 一 星 期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职 责 名 单 及 资 质 证 上 岗 证 复 印 件 并 提 供 原 件 核 验 ; 中 标 人 更 换 上 述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每 人 每 次 更 换, 罚 2000 元 人 民 币

17 6.4 中 标 人 要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规 定, 具 备 与 之 相 符 的 技 术 素 质,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进 度 安 全 质 量 的 全 方 位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管 理 体 系, 规 范 施 工 ; 对 施 工 现 场 及 操 作 过 程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杜 绝 一 切 事 故 发 生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中 标 人 组 织 措 施 不 当 计 划 不 落 实 管 理 不 严, 施 工 方 案 中 所 列 人 员 机 械 设 备 与 现 场 实 际 不 符 及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到 位, 导 致 工 程 工 期 拖 延 质 量 有 问 题, 中 标 人 在 接 到 招 标 人 ( 或 监 理 公 司 )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一 个 星 期 内 必 须 整 改,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有 权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罚 款, 严 重 者 报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给 予 终 止 合 同 的 处 理 7 材 料 要 求 7.1 本 工 程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所 涉 及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7.2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明 的 材 料 要 求 ( 见 材 料 明 细 表 ) 或 招 标 图 纸 要 求, 在 施 工 中 将 选 用 的 材 料 样 板 送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订 货 7.3 中 标 人 购 买 的 材 料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必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厂 家 批 号 出 厂 合 格 证 质 量 检 验 书 等 资 料 证 明, 招 标 人 可 随 时 对 中 标 人 所 购 买 的 材 料 设 备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7.4 根 据 市 建 设 局 要 求, 对 招 标 工 程 实 行 主 材 按 定 额 进 场 验 收 制 度, 要 求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施 工 中 每 批 进 入 工 地 的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必 须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7.5 本 工 程 对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要 求, 优 先 顺 序 为 : 材 料 设 备 明 细 表 > 工 程 量 清 单 > 招 标 图 纸 若 材 料 设 备 明 细 表 招 标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注 明 的 要 求 不 相 同 时, 均 以 材 料 设 备 明 细 表 为 准 ; 若 招 标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注 明 的 要 求 不 相 同 时, 则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8 文 明 措 施 8.1 雨 季 施 工 工 程 管 理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卫 生 排 污 工 程 保 险 等 所 需 的 各 种 费 用, 施 工 范 围 要 采 用 标 准 铁 制 围 护, 规 范 书 写 宣 传 标 语, 竣 工 后 拆 运 清 除 8.2 工 程 供 水 供 电 点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图 纸 明 确 搁 置, 中 标 人 自 行 报 装, 水 电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向 有 关 部 门 自 行 缴 交 8.3 为 便 于 现 场 管 理, 要 求 中 标 人 为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各 提 供 一 间 临 时 办 公 用 房 ( 每 间 约 30 m2), 一 间 约 20 m2 的 临 时 材 料 陈 列 室, 并 各 配 备 普 通 办 公 桌 椅 2 套 8.4 由 于 自 身 规 章 制 度 不 严 和 防 护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的 事 故 责 任 及 其 费 用 8.5 施 工 过 程 中 引 致 红 线 范 围 内 场 地 及 外 围 道 路 的 保 洁 费, 主 出 入 口 设 置 洗 车 槽, 施 工 车 辆 必 须 清 洗 车 轮 后 方 可 出 场 8.6 施 工 现 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防 火 措 施 及 灭 火 方 案, 并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灭 火 器 材 在 易 于 发 生 火 灾 的 地 方 进 行 焊 接 施 工 时 应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范 措 施 8.7 招 标 文 件 材 料 设 备 明 细 表 所 列 的 为 乙 供 材 料 设 备, 其 选 用 的 品 牌 应 由 乙 将 该 品 牌 型 号 及 设 备 配 置 的 详 细 清 单 及 样 板 报 设 计 监 理 招 标 人 审 定 表 中 未 列 明 的 由 施 工 单 位 自 选 项 选 用 的 材 料

18 设 备 应 由 乙 方 将 详 细 的 设 备 及 样 板 设 计 监 理 招 标 人 审 定 后 方 可 采 用 8.8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工 作 牌 安 全 帽 (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戴 白 色 安 全 帽 工 人 戴 黄 色 安 全 帽, 并 标 示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高 空 作 业 要 佩 戴 安 全 带 中 标 人 在 签 定 施 工 合 同 时, 必 须 同 时 签 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协 议 8.9 土 方 施 工 后, 为 防 止 雨 天 积 水, 中 标 人 应 做 好 现 场 组 织 排 水 的 成 品 保 护 措 施 9 其 它 要 求 9.1 根 据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总 局 要 求 需 实 行 强 制 性 认 证 的 产 品 必 须 有 CCC 认 证 标 志 9.2 中 标 人 电 气 施 工 要 有 供 电 部 门 认 可 的 电 气 施 工 安 装 许 可 证 9.3 中 标 人 消 防 施 工 要 有 供 电 部 门 认 可 的 消 防 施 工 安 装 许 可 证, 且 已 到 英 德 消 防 部 门 备 案, 保 证 系 统 开 通, 并 取 得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证 9.4 中 标 人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格 要 求 编 制 成 册 的 工 程 竣 工 图 及 有 关 的 技 术 档 案 资 料 一 式 四 份 10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法 三 工 程 计 量 支 付 10.1 招 标 人 按 确 认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0%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 85%, 待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审 定 后, 再 支 付 至 审 定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95%, 剩 余 5% 的 工 程 款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保 质 期 满 后 一 个 月 内 一 次 付 清 11 工 程 量 结 算 价 调 整 11.1 结 算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的 投 标 单 价 为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及 结 算 依 据, 工 程 量 结 算 按 竣 工 图 纸 及 现 场 签 证 进 行 计 算 11.2 本 工 程 清 单 计 价 办 法 结 算,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套 用 定 额 依 据 广 东 省 市 政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2010), 执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计 价 规 范 (2013- 广 东 ) 11.3 施 工 期 间,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每 月 确 认 工 程 量, 材 料 单 价 按 英 德 市 住 建 局 文 件 四 招 标 图 纸 ( 另 册 )

19 五 工 程 量 清 单

20 - 19 -

21 - 20 -

22 - 21 -

23 - 22 -

24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投 标 总 报 价 招 标 人 : 英 德 市 规 划 和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1 投 标 报 价 ( 小 写 ): 2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费 ( 含 规 费 税 金 )( 小 写 ): 元 投 标 总 报 价 合 计 ( 小 写 ): ( 注 :1+2) ( 大 写 ): 投 标 人 (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时 间 :

25 说 明 一 工 程 概 况 本 项 目 为 :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 项 目 业 主 为 : 英 德 市 规 划 和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 建 设 地 址 : 位 于 英 德 市 人 民 医 院 以 东 片 区, 南 至 滨 江 小 区 旁 道 路, 北 至 规 划 北 江 三 号 路 ; 建 设 规 模 : 道 路 全 长 467 米, 宽 20 米, 软 基 处 理 立 方 米 石 方, 路 基 回 填 土 方 立 方 米, 铺 设 排 水 管 903 米 及 排 污 管 455 米 施 工 工 期 180 个 日 历 天 二 编 制 依 据 : 1 本 工 程 按 设 计 图 纸 计 算 工 程 量, 结 算 时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2 本 工 程 清 单 计 价 办 法 结 算,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依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广 东 省 市 政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2010) 及 有 关 补 充 规 定 三. 其 它 说 明 :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调 整 依 据 关 于 公 布 英 德 市 2015 年 第 二 季 度 建 设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结 算 参 考 价 格 的 通 知, 不 足 部 分 参 考 同 时 期 的 市 场 价

26 - 25 -

27 - 26 -

28 - 27 -

29 - 28 -

30 - 29 -

31 - 30 -

32 - 31 -

33 - 32 -

34 - 33 -

35 第 三 章 合 同 文 件 格 式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36 第 一 节 第 二 节 第 三 节 第 四 节 协 议 书 通 用 条 款 专 用 条 款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目 录

37 第 一 节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协 议 书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规 模 : 结 构 形 式 :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号 : 资 金 来 源 :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三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 天 拟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施 工,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完 成 四 质 量 标 准

38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五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 小 写 ): 项 目 单 价 : 详 见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书 ( 招 标 工 程 ); 程 ) 详 见 经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非 招 标 工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其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款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七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1 条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九 发 包 人 承 诺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和 方 法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十 合 同 生 效

39 订 立 合 同 时 间 : 年 月 日 订 立 合 同 地 点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于 签 字 当 日 起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40 第 二 节 通 用 条 款 ( 详 见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

41 第 三 节 专 用 条 款 1 定 义 1 定 义 1.40 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 文 书 信 件 电 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其 他 :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2.2(10)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1) 协 议 书 ; (2)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 含 会 议 纪 要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等 修 正 文 件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4)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工 程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索 赔 和 合 同 价 款 款 调 整 报 告 等 修 正 文 件 ); (5) 专 用 条 款 ; (6) 通 用 条 款 ; (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8)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 (9) 工 程 量 清 单 元 ; 10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4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4.3 约 定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法 律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42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标 准 规 范 : 执 行 城 市 道 路 路 基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CJJ44-91) 市 政 排 水 管 渠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评 定 标 准 (CJJ3-90) 5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5.1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1)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提 供 的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时 ; (2)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提 供 的 数 量 : 壹 式 捌 份 ; 6 通 讯 联 络 6.2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收 件 人 及 其 他 送 达 方 式 (1)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和 收 件 人 : 发 包 人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承 包 人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监 理 单 位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2) 视 为 送 达 的 其 他 方 式 : 收 件 人 应 在 通 讯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时 间 一 方 拒 绝 签 收 另 一 方 通 讯, 另 一 方 以 特 快 专 递 挂 号 信 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通 讯 送 至 通 讯 地 址 的, 视 为 送 达 7 工 程 分 包 7.1 (3)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 / 13 交 通 运 输 13.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的 约 定 : 13.2 场 外 施 工 道 路 的 约 定 :

43 13.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运 输 的 约 定 14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14.2(1)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 具 体 人 选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授 权 范 围 : (1)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 具 体 人 选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授 权 范 围 : (1)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建 造 师 : 具 体 人 选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授 权 范 围 : 19 发 包 人 19.1 发 包 人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拆 迁 工 作 平 整 工 作 场 地 等 工 作, 使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五 天 ; (2) 完 成 施 工 所 需 水 电 通 讯 线 路 接 驳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开 工 前 五 天 开 通 ; (3) 开 工 施 工 现 场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间 的 通 道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五 天 开 通 ; (4)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5) 办 理 有 关 所 需 证 件 的 约 定 :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的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各 种 证 件 批 件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改 为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发 包 人 配 合,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本 地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 (6) 组 织 现 场 交 验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由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将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44 制 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并 做 好 交 验 记 录 承 包 人 应 对 现 场 已 实 施 工 程 的 轴 线 高 程 等 控 制 点 进 行 复 核, 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 提 供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 (8)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进 行, 具 体 时 间 由 发 包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9)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形 关 系 问 题 和 做 好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等 的 保 护 工 作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完 成, 注 意 事 项 由 发 包 人 代 表 现 场 交 底 ; (10) 接 收 已 完 工 程 支 付 工 程 相 关 价 款 的 约 定 : 无 ; 委 托 给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部 分 工 作 有 : 1 施 工 临 时 用 水 临 时 用 电 由 中 标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自 行 接 驳 并 承 担 费 用 2 其 它 若 有 则 另 作 协 议, 属 发 包 人 应 完 善 而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委 托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的 项 目,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9.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19.4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标 准 与 规 范 名 称 图 纸 及 技 术 要 求 的 约 定 : (1) 提 供 的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时 (2) 提 供 的 份 数 : 壹 式 捌 份 19.5 支 付 期 及 支 付 方 式 的 约 定 (1)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期 限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其 他 : 按 进 度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施 工 单 位 每 月 向 招 标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经 审 核 确 定 后, 按 审 核 后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0% 支 付 进 度 款 工 程 完 工 后 支 付 总 金 额 的 85%, 剩 余 的 工 程 款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结 算 审 定 后 15 天 内 付 至 结 算 价 的 95%, 剩 余 5% 的 工 程 款 作 为 保 质 金, 保 质 期 为 一 年, 保 质 期 满 后 30 天 内 付 清 付 款 期 不 计 算 利 息, 超 期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2)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

45 按 协 议 书 所 注 明 的 帐 号 银 行 转 帐 支 票 支 付 其 他 方 式 20 承 包 人 20.2 承 包 人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4)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和 生 活 的 房 屋 设 施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直 到 合 同 终 止 的 时 间 内, 承 包 人 应 给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提 供 办 公 用 房 30 平 方 米 及 驻 地 监 理 人 员 的 住 宿 用 房 (9)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及 要 求 : 1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中 标 单 位 应 负 责 做 好 现 场 内 的 临 时 排 水 设 施 2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建 筑 检 测 所 需 的 工 作 便 利 3 若 有 其 它 则 另 作 协 议 ; 20.4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设 计 有 : (1) 合 同 规 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设 计 : 无 ; (2) 承 包 人 提 供 设 计 的 时 间 : 无 ; 22 发 包 人 代 表 22.1 发 包 人 代 表 及 其 权 力 的 限 制 (1) 发 包 人 任 命 的 发 包 人 代 表 是 ( ),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2)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权 力 做 如 下 限 制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7 条 内 容 执 行, 以 书 面 委 托 为 准 23 监 理 工 程 师 23.1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及 任 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1) 监 理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任 命 ( )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46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3.3 (10)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8.3 款 内 容 执 行, 以 书 面 委 托 为 准 24 造 价 工 程 师 24.1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及 任 命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1)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任 命 ( )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4.3(4)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 25 承 包 人 代 表 25.1 承 包 人 任 命 ( ) 承 包 人 代 表, 其 通 讯 联 络 地 址 如 下 :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26 指 定 分 包 人 26.1 依 法 指 定 的 分 包 人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 / 28 工 程 担 保 28.1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约 定 : (1)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中 标 价 的 10% ( 小 写 : 万 元 ) (2)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时 间 :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五 天 内 其 他 时 间, 具 体 为 : (3)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是 由 经 清 远 市 建 设 局 备 案 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担 保 书 28.2 履 约 提 保 退 还 时 间 的 约 定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或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 31 不 可 抗 力 31.(4)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47 当 施 工 地 点 出 现 七 级 以 上 地 震 战 争 国 家 认 定 的 社 会 动 乱 空 中 飞 行 物 体 坠 落 7 级 或 7 级 以 上 台 风 等 时, 视 为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32 保 险 32.1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险 事 项 有 : 通 用 条 款 31.1 款 的 第 (1) 项 ; 通 用 条 款 31.1 款 的 第 (2) 项 ; 通 用 条 款 31.1 款 的 第 (3) 项 通 用 条 款 31.1 款 的 第 (4) 项 32.8 担 保 内 容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7 条 的 内 容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3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承 包 人 编 制 进 度 报 告 和 修 订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要 求 :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7 天 内, 应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提 供 一 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报 监 理 公 司 和 发 包 人 批 准 进 度 计 划 一 经 批 准, 必 须 执 行 当 发 现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进 度 拖 后 时, 监 理 工 程 师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项 目 按 计 划 推 进, 经 督 促 进 度 仍 然 比 计 划 工 期 拖 后 达 15 天, 或 已 明 显 造 成 对 主 工 期 的 不 利 影 响, 发 包 人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将 本 工 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以 保 证 工 程 进 度, 同 时 保 留 向 承 包 人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及 赔 偿 的 权 利 每 月 提 供 工 程 进 度 月 报 和 工 程 计 量 月 报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时 间 : 监 理 工 程 师 收 到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5 天 内 予 以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并 报 发 包 人 备 案 进 度 计 划 在 5 天 内 答 复 批 准 或 要 求 修 改 ( 其 中, 监 理 单 位 在 3 天 内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发 包 人 在 2 天 内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 34 开 工 34.2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 ) 内 签 发 开 工 令 按 照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42 天 其 他 时 间 : 按 实 际 情 况 定 35 暂 停 施 工 和 复 工 35.4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原 因 和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施 工 的 其 他 情 形

48 36 工 期 及 工 期 延 误 36.1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 180 ) 天 (1) ( ) 单 项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 ) 天 (2) ( ) 单 项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 ) 天 38. 提 前 工 期 : 38.1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42 质 量 目 标 42.1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专 用 条 款 第 3.3 条 标 准, 达 到 合 格 要 求. 4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45.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内 容 : 4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48.1 约 定 发 包 人 是 否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发 包 人 不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本 条 不 适 用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约 定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48.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合 同 工 程 结 算 方 式 :/ 49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49.1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按 清 远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51) 号 文 执 行 50.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50.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时 间 和 地 点 :/ 53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53.1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包 括 :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和 办 法 执 行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承 包 人 完 成 各 专 业 分 部 分 项 或 特 种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经 自 检 合 格 后, 于 24 小 时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再 由 监 理 工 程 按 规 定 书 面 通 知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中 间 验 收 书 面 通 知 包 括 中 间 验 收 内 容 验 收 时 间 和 地 点 53.2 承 包 人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 验 收 合 格, 监 理 工 程 师 设 计 单 位 和 发 包 人 在

49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承 包 人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55 工 程 试 车 55.1 约 定 是 否 试 车 不 需 要 试 车 的, 本 条 不 适 用 需 要 试 车 的, 试 车 的 内 容 及 要 求 具 体 如 下 : 56.4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应 得 的 奖 励 : 不 设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 58 竣 工 验 收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验 收 合 同 工 程 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合 同 工 程 有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各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范 围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如 下 : (1)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 ), 其 范 围 包 括 : (2)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 ), 其 范 围 包 括 : 合 同 工 程 需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约 定 : 59 缺 陷 责 任 和 质 量 保 修 59.1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约 定 :12 个 月 ; 59.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约 定 :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65 暂 列 金 额 65.1 本 合 同 暂 列 金 额 : 元

50 66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66.1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约 定 不 设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每 日 历 天 应 奖 额 度 为 ( ) 元,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最 高 限 额 是 ( ) 66.2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约 定 (1) 每 日 历 天 应 赔 付 额 度 :( \ ) 元 (2) 误 期 赔 偿 费 最 高 限 额 是 ( \ ) 67. 优 质 优 价 奖 67.1 优 质 优 价 奖 的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优 质 优 价 奖, 本 款 不 适 用 : 约 定 优 质 优 价 奖 和 等 级 : 68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与 调 整 事 宜 68.2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包 括 :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 工 程 变 更 ; 物 价 及 后 继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 费 用 索 赔 事 件 或 发 包 人 负 责 的 其 他 情 况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造 价 调 整 ;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72.2 工 程 变 更 事 件 72.4 工 程 变 更, 导 致 综 合 单 价 调 整 的 方 法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扫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73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事 件 73.2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导 致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调 整 的 方 法 :

51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按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73.3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导 致 措 施 项 目 费 调 整 的 方 法 :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按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76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涨 落 调 整 76.1 调 整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机 械 费 的 方 法 合 同 价 款 不 因 物 价 涨 落 而 调 整, 则 本 款 不 适 用 物 价 涨 落 超 过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幅 度,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数 据 约 定 如 下 : (1) 固 定 系 数 a( ) (2) 人 工, 权 重 系 数 b( ) (3) 机 械 台 班, 权 重 系 数 c( ) (4) 钢 筋, 权 重 系 数 d( ) (5) 其 他 资 源 及 权 重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涨 落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时 价 格 5% ( 含 5%) 的 幅 度,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约 定 如 下 : (1) 对 比 时 间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时 间 与 招 标 期 间 对 比 ; (2) 对 比 价 : 约 定 调 整 价 格 以 相 应 施 工 时 期 英 德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部 门 发 布 的 造 价 信 息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升 跌 值 为 准 ; 如 英 德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部 门 发 布 的 造 价 信 息 价 格 缺 项 的, 即 须 经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三 方 进 行 市 场 询 价 后 确 定 的 价 格 与 英 德 市 财 政 审 核 中 心 审 核 对 招 标 控 制 价 ( 招 标 预 算 ) 核 定 的 材 料 价 格 的 差 值 为 准 (3) 调 整 办 法 : 工 程 结 算 时 以 实 际 工 程 量 乘 投 标 综 合 单 价 结 算, 另 按 约 定 调 整 价 格 部 份 的 实 际 价 格 升 跌 值 乘 以 该 人 工 的 当 次 使 用 量 或 材 料 设 备 的 当 次 进 场 量, 每 次 累 加 得 出 该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总 价 差, 直 接 追 加 或 减 少 合 同 价 款 人 工 材 料 设 备 涨 落 引 起 的 其 它

52 费 用 变 化 按 投 标 文 件 的 计 算 方 法 标 准 计 取 利 润 规 费 税 金 等 76.2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日 期 招 标 工 程 的 递 交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 非 招 标 工 程 的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78 支 付 事 项 78.2 计 算 利 息 的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其 他 为 : 79 预 付 款 79.1 关 于 预 付 款 的 约 定 没 有 约 定 预 付 款 的, 本 条 不 适 用 约 定 预 付 款 的, 预 付 款 的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额 (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金 额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 的 10%, 其 支 付 办 法 及 抵 扣 方 式 按 本 条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80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80.1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的 内 容 范 围 和 金 额 的 约 定 (1)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的 内 容 及 范 围 :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以 广 东 省 统 一 计 价 依 据 的 规 定 为 准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 按 粤 建 价 函 [2007]39 号 文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含 相 应 规 费 税 金 ) 的 总 额 ( 元 ) 80.2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预 付 支 付 办 法 和 扣 回 方 式 按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其 他 : 81 进 度 款 81.1 支 付 期 间 : 以 月 为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每 月 向 招 标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经 审 核 确 定 后, 按 审 核 后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0% 支 付 进 度 款 工 程 完 成 后 支 付 总 金 额 的 85%, 剩 余 的 工 程 款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结 算 审 定 后 15 天 内 付

53 至 结 算 价 的 95%, 剩 余 5% 的 工 程 款 作 为 保 质 金, 保 质 期 一 年, 保 质 期 满 后 30 天 内 付 清 付 款 期 不 计 算 利 息, 超 期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以 季 度 为 单 位 ; 以 形 象 进 度 为 准, 具 体 为 : 本 期 间 应 支 付 或 扣 留 ( 扣 回 ) 的 其 他 款 项 : 82 竣 工 结 算 与 结 算 款 82.1 结 算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办 理 ; 不 按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 办 理 结 算 程 序 和 时 限 为 : 84 质 量 保 证 金 84.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及 扣 留 (1)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即 按 合 同 价 款 的 3% 其 他 为 工 程 结 算 造 价 的 5% (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 按 照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从 每 次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 包 括 进 度 款 和 结 算 款 ) 中 扣 留, 扣 留 的 比 例 为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工 程 结 算 时 按 结 算 造 价 比 例 扣 留 5% 84.3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时 间 : 84.4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86 合 同 争 议 86.4 争 议 调 解 或 认 定 机 构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 不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具 体 为 : 86.6 双 方 同 意 选 择 下 列 一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向 清 远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机 构 ) 申 请 仲 裁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91 保 密 要 求

54 91.1 提 供 保 密 信 息 的 期 限 : 94 合 同 份 数 94.1 合 同 文 本 的 提 供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不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具 体 提 供 方 式 如 下 :

55 附 件 一 : 履 约 担 保 书 ( 发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 接 受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的 投 标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订 立 的 合 同, 向 你 方 提 供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10%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变 更 合 同 时,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56 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为 保 证 ( 工 程 名 称 )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城 市 道 路 路 基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CJJ44-91) 市 政 排 水 管 渠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评 定 标 准 (CJJ3-90),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双 方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英 德 市 区 洋 塘 小 学 至 人 民 医 院 道 路 路 基 及 排 水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本 工 程 合 同 承 包 内 容 / / 2. 质 量 保 修 期 2.1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之 日 算 起 单 项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按 单 项 工 程 分 别 计 算 质 量 保 修 期 2.2 双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约 定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1 3.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3.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或 指 派 第 三 方 保 修 3.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3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工 程 的 安 全 和 质 量 凡 出 现 其 质 量 问 题, 应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由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实 施 保 修 3.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4. 质 量 保 修 费 用 质 量 保 修 费 用 及 相 关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5 质 量 保 证 金

57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使 用 约 定 和 支 付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68 条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6 其 它 6.1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它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 6.2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签 署,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2015 年 月 日 2015 年 月 日

58 附 件 三 : 廉 政 责 任 书 廉 政 责 任 书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 乙 方 :( 承 包 单 位 )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廉 政 建 设, 防 止 腐 败 现 象 的 发 生,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度 规 定,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作 为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的 廉 洁 行 为 准 则, 并 自 觉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的 监 督 一 甲 方 责 任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都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乙 方 索 要 或 收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与 乙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邀 请 的 旅 游 宴 请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应 当 由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得 要 求 或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家 属 子 女 和 亲 友 经 商 就 业 上 学 以 及 出 国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经 设 计 变 更 认 可 确 需 追 加 工 程 款 时, 甲 方 应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五 ) 不 得 向 乙 方 介 绍 家 属 或 亲 友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等 经 济 活 动, 不 得 向 乙 方 有 关 企 业 购 买 工 程 及 装 饰 材 料 ( 六 )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发 现 乙 方 有 不 廉 洁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报 告 主 管 领 导 二 乙 方 责 任 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确 保 工 程 安 全 优 质 按 时 竣 工,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甲 方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通 过 正 常 途 径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不 得 以 洽 谈 业 务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为 借 口, 邀 请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外 出 旅 游 和 进 入 营 业 性 高 消 费 娱 乐 场 所 ; 不 得 为 其 购 置 通 讯 交 通 工 具 家 电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59 到 物 品 ; 不 得 同 意 报 销 应 当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得 为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以 及 家 属 子 女 经 商 就 业 上 学 出 国 等 提 供 便 利 ( 四 ) 不 得 为 谋 取 利 益 擅 自 与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就 工 程 承 包 工 程 费 用 材 料 和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量 变 更 工 程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等 私 下 商 谈 ( 五 ) 乙 方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中 贿 赂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被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查 处 的, 甲 方 有 权 更 换 人 员 其 他 处 罚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发 现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不 廉 洁 行 为 的,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制 止, 并 告 知 甲 方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或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甲 乙 双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如 违 反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对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与 施 工 合 同 同 时 签 订, 一 式 肆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报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市 政 府 投 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保 障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各 一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地 址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60 附 录 1: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细 则 一 总 则 1. 为 保 证 招 标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开 标 评 标 及 定 标 所 依 据 的 规 则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1.2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 七 部 委 第 12 号 令 ); 1.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七 部 委 2003 年 第 30 号 令 ); 1.4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 1.5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89 号 ); 1.6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根 据 广 东 省 清 远 市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等 制 定 本 评 标 细 则 2. 本 评 标 细 则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3.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标 4. 报 名 时 投 标 单 位 少 于 5 家 或 开 标 会 议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份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该 项 目 应 重 新 招 标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规 定 组 建, 招 标 人 负 责 组 织 工 作 招 标 人 从 清 远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5 名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开 标 后 的 评 审 工 作 三 评 标 纪 律 1 评 标 在 有 关 监 督 单 位 的 监 督 下 保 密 进 行, 所 有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通 讯 工 具 在 整 个 评 标 过 程 交 由 监 督 人 员 统 一 保 管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有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招 标 文 件 和 国 家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评 标 办 法 4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中 介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61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四 评 标 细 则 按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评 标 : 1. 公 开 开 标,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进 行 资 格 检 查, 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书 视 无 效 标 书 2.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方 法 : (1)(1) 投 标 报 价 基 本 分 为 85 分, 投 标 报 价 在 投 标 最 高 报 价 A 的 90%~95% 范 围 内 ( 含 90% 和 95%) 为 有 效 标, 超 出 此 范 围 为 废 标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2)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 偏 差 率 =100% ( 投 标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3)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 偏 差 率 0 时, 报 价 得 分 = 偏 差 率 ; 偏 差 率 >0 时, 报 价 得 分 = 偏 差 率 3. 综 合 得 分 = 企 业 信 誉 得 分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综 合 分 得 分 最 高 的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分 得 分 次 高 的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分 得 分 第 三 的 为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共 推 选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投 标 单 位 综 合 得 分 出 现 相 同 :1 投 标 有 效 报 价 低 者 排 前 ;2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者 抽 签 确 定 排 名 以 上 计 算 结 果 取 值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五 定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公 告 栏 和 网 站 ( 公 示 三 日, 如 无 异 议, 公 示 期 满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发 出 经 英 德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确 认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62 附 表 1 开 标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性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投 标 人 投 标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 金 额 ( 万 元 ) 投 标 总 报 价 ( 元 ) 项 目 负 责 人 ( 姓 名 /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编 号 ) 安 全 员 ( 姓 名 / 安 全 考 核 证 编 号 工 期 ( 天 ) 质 量 标 准 投 标 人 签 名 确 认 招 标 人 代 表 : 建 管 股 代 表 : 交 易 中 心 代 表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

63 附 表 2 资 格 审 查 和 有 效 性 审 查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投 标 单 位 号 评 审 内 容 投 标 人 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投 标 人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投 标 人 拟 派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外 省 必 须 是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及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 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拟 派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 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 安 全 员 [ 具 有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 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 投 标 企 业 须 在 清 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办 理 清 远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业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且 信 用 等 级 位 B 级 或 以 上 7 投 标 企 业 须 在 英 德 市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办 理 有 效 的 诚 信 登 记 手 续 8 投 标 报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范 围 内 9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唯 一 结 论 注 :1. 以 上 任 何 一 项 情 形, 通 过 请 填 写 〇, 全 部 条 件 满 足 的 请 在 结 论 栏 填 写 通 过 ; 不 通 过 则, 凡 有 一 项 为, 请 在 结 论 栏 填 写 不 通 过 2. 如 对 本 表 中 某 种 情 形 的 评 审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以 评 审 组 过 半 数 成 员 的 意 见 作 为 评 审 组 对 该 情 形 的 认 定 结 论 评 委 签 名 :

部 门 项 目 8 9 10 11 12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2015 71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部 门 项 目 8 9 10 11 12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2015 71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大 渡 口 区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合 计 :14 个 部 门,103 个 大 项,113 个 小 项 部 门 项 目 区 委 组 村 / 社 区 镇 街 区 委 1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1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其 他 类 关 于 印 发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和 党 费 收 缴 办 法 的 通 知 ( 渡 区 组 发 2012 366 ) 织 部 党 群 服

More information

8

8 2013 年 08 月 资 产 配 置 报 告 动 态 希 腊 移 民 政 策 降 门 槛, 成 为 进 入 欧 盟 新 捷 径 农 业 银 行 私 人 银 行 部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报 告 课 题 组 相 关 事 件 为 缓 解 欧 债 危 机, 吸 引 国 外 投 资, 欧 洲 一 些 国 家 相 继 推 出 购 房 移 民 政 策 2013 年 4 月 9 日, 希 腊 议 会 批 准

More information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More information

1-8章.indd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More information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More information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系 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总 则 人 力 编 制 及 岗 位 职 责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薪 资 及 福 利 制 度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客 户 经 理 行 为 守 则 附 则

More information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葵 ) 和 杭 州 金 锋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杭 州 金 锋 )( 以 下 合 称 交 易 对 方 )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卓 诚 兆 业 100%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证 券 代 码 :600237 证 券 简 称 : 铜 峰 电 子 编 号 : 临 2016-003 安 徽 铜 峰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监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及 全 体 监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学字[2004]3号

海大学字[2004]3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 大 人 字 2007 117 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为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More information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第 1期 楼彩霞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101 竞争优势 二 商业模式理论与价值链理论的关系 什么是商业模式 国外学者 Dub n 2002 等 认 为 商 业 模 式 是 企 业 为 了 进 行 价 值 创 造 价 值 营销和价值提供所形成的企业结构及其合作伙伴网络 浙 第 21卷 第 1期 2014年 2月 江 传 媒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zhe j ngun v e y fme d ndc mmun c n V l 21 N 1 Fe b u y 2014 价值链视角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模式创新研究 楼彩霞 摘 要 现在传媒企业的竞争已经不再依赖于一个产品或几个产品 建立强大的商业模式以应付未来 竞争显得尤为迫切 文章以价值链理论分析方法为基础

More information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2014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法 律 法 规 考 前 演 练 题 温 馨 提 示 : 下 列 选 择 题 有 可 能 为 单 项 或 者 多 项 选 择 题. ( 参 考 答 案 讲 解 时 提 供 )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属 于 ( ) A 行 政 法 规 B 一 般 法 律 C 司 法 解 释 D 部 门 规 章 2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附 件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快 递 业 务 部 分 ) 201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邮 政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13 年 9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和 邮 政 行 业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More information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BSAP_ConsultChi05_1.indd 2016 1 A B 1 3 4 7 13 33 51 C D 1 2 1 2 3 4 6 5 3 4 5 1 2 3 4 6 1 7 1 1.1 1 8 2 1.2 9 1 1.3 10 1.4 1.5 2011-2030 11 1 1.6 12 2 13 2 2.1 14 3 15 16 2 4 17 2 5 18 19 2 1 2 3 4 1 2 3 20 6 21 2 7 22 23 24

More information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More information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 規 類 別 : 考 試 > 考 選 部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目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第 一 條 所 稱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之 人 員,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ore information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2 2. ( 4 ) =? 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最 適 當 操 作 過 程 為 1 256 2256 23 2 5 6 4 2 5 6 2 3. ( 3 ) 乘 除 算 名 數 題 目 應 求 小 數 幾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1 位 23 位 32 位 40 位 2 4. ( 3 104 年 度 11400 商 業 計 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工 具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單 選 選 擇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 複 選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ore information

童 或 老 人 在 吸 食 果 冻 时 存 在 进 入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的 隐 患 建 议 三 周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在 监 护 人 的 指 导 下 食 用 学 龄 儿 童 和 老 人 用 小 勺 取 食, 细 嚼 慢 咽 此 外, 果 冻 可 以 给 人 以 饱 腹 感, 儿

童 或 老 人 在 吸 食 果 冻 时 存 在 进 入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的 隐 患 建 议 三 周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在 监 护 人 的 指 导 下 食 用 学 龄 儿 童 和 老 人 用 小 勺 取 食, 细 嚼 慢 咽 此 外, 果 冻 可 以 给 人 以 饱 腹 感, 儿 果 冻 的 消 费 提 示 一 儿 童 和 老 人 应 谨 慎 食 用 果 冻 由 于 幼 儿 身 体 的 自 我 保 护 机 制 发 育 还 不 完 全, 而 老 人 的 身 体 机 能 有 所 下 降, 所 以 三 岁 以 下 儿 果 冻 是 以 水 食 糖 等 为 主 要 原 料, 辅 以 增 稠 剂 ( 卡 拉 胶 等 ) 等 食 品 添 加 剂,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魔 芋 粉 果 蔬

More information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局, 顺 德 区 公 安 局 : 现 将 公 安 部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9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见 附 件 1) 及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文 书 ( 式 样 ) (

More information

COP中文范本

COP中文范本 四 川 宏 达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全 球 契 约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2010 年 5 月 13 日 目 录 高 管 致 辞... 1 公 司 简 介... 2 一 经 济 绩 效... 3 1. 体 系 与 政 策... 3 2. 工 作 与 成 果... 3 3. 反 馈 与 评 价... 3 二 环 境 绩 效... 3 1. 体 系 与 政 策... 4 2. 工 作 与

More information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6 号 冶 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张 工 培 训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考 试 免 费 宣 讲 课 土 木 建 筑 培 训 领 导 者 1 关 于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及 报 考 条 件 1 什 么 时 候 考 试? 一 级 和 二 级 是 同 一 时 间 考 试 吗? 根 据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官 方 答 疑,2015 年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时 间 和 报 名 方 式 计 划 由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ECB1A6C0F6A3BA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0CAB9D3C3B5C4BFC9D0D0D0D4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ECB1A6C0F6A3BA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0CAB9D3C3B5C4BFC9D0D0D0D4B1A8B8E6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2165 证 券 简 称 : 红 宝 丽 公 告 编 号 :2010-022 南 京 红 宝 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月 1 目 录 第 一 节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3 第 二 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分 析 3 第 三 节 本 次

More information

调 查 概 述, 调 查 主 要 发 现 为 此 绿 色 和 平 主 张 01 调 查 背 景 02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 法 理 基 础 及 实 践 03 中 国 的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调 查 对 象 04 05 调 查 方 法 06 07 免 责 声 明 : 08 09 调 查 主 要 结 果 及 分 析 10 11 12 超 越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More information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洪 政 发 2015 72 号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省 市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各 委 办 局, 县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有 关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评 比 达 标 表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要求审批《衢州市道路交通组织管理规划( )》的请示

关于要求审批《衢州市道路交通组织管理规划( )》的请示 衢 州 市 规 划 局 文 件 衢 规 2014 33 号 衢 州 市 规 划 局 关 于 印 发 衢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暂 行 ) 的 通 知 局 属 各 分 局 直 属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处 室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规 范 市 区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范, 参

More information

欢 听 课 件, 课 件 可 以 听, 我 认 为 最 多 听 两 三 遍, 听 多 也 无 用, 帮 助 不 了 记 忆 的 在 看 图 集 和 条 文 解 释 完 成 后 接 着 看 综 合 能 力 的 第 二 篇, 然 后 接 着 看 案 例 书 的 建 筑 防 火 案 例, 这 样 结 合

欢 听 课 件, 课 件 可 以 听, 我 认 为 最 多 听 两 三 遍, 听 多 也 无 用, 帮 助 不 了 记 忆 的 在 看 图 集 和 条 文 解 释 完 成 后 接 着 看 综 合 能 力 的 第 二 篇, 然 后 接 着 看 案 例 书 的 建 筑 防 火 案 例, 这 样 结 合 2016 年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备 考 指 南 2015 年 考 试 总 结 篇 2015 年 一 级 消 防 考 试 刚 结 束 大 家 都 开 始 准 备 16 年 的 消 防 学 习 2015 年 消 防 的 考 试 难 度 出 乎 意 料 我 作 为 2014 年 通 过 一 级 市 政 和 参 加 2015 年 一 级 消 防 两 种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亲 历 者, 两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报送《西安科技大学

关于报送《西安科技大学 陕 西 省 高 等 学 校 2013 年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西 安 科 技 大 学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月 一 学 校 简 介 西 安 科 技 大 学 历 史 悠 久, 底 蕴 深 厚 学 校 办 学 历 史 可 以 追 溯 到 1895 年 成 立 的 北 洋 大 学 工 学 院 采 矿 冶 金 科,1938 年 迁 并 于 西 北 工 学 院 矿 冶 系,1957 年 并 入

More information

PDFᅲᆰᄏ커￷

PDFᅲᆰᄏ커￷ 2012 第 7 期 ( 总 第 109 期 ) ( 总 第 109 期 ) ( 月 刊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2 年 8 月 9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转 发 省 政 府 转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88 号 ) 1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住 房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Pc2010012914qal\黑马-rip (e)\RIP\平顶山工人第七期\内文改.FIT)

FIT Document(\\Pc2010012914qal\黑马-rip (e)\RIP\平顶山工人第七期\内文改.FIT) 1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观 点 卢 展 工 发 展 目 的 必 须 明 确 发 展 为 了 什 么? 以 人 为 本 为 民 惠 民 为 民 不 是 一 句 空 话, 需 要 我 们 在 具 体 的 发 展 实 践 中 体 现 对 人 民 负 责 比 如, 领 导 干 部 比 较 关 注 GDP, 但 老 百 姓 不 太 关 心 ; 领 导

More information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 林 业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和 成 效, 特 制 定 本 技 术 规 定 第 二 条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必 须 遵

More information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2016 1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2016 1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 月 刊 ) ( 总 第 371 期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主 办 2016 年 3 月 20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令 第 129 号 ) 2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韶 府 2016 2 号 ) 18 韶 关

More information

2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2.1 服 务 区 域 城 区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建 成 区, 东 至 新 老 323 线 交 汇 口, 南 至 樱 花 大 道 雄 州 公 园 西 门, 西 至 康 绿 宝 大 道 与 新 323 线 交 汇 点, 北 至 火 车 站 及 高 速

2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2.1 服 务 区 域 城 区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建 成 区, 东 至 新 老 323 线 交 汇 口, 南 至 樱 花 大 道 雄 州 公 园 西 门, 西 至 康 绿 宝 大 道 与 新 323 线 交 汇 点, 北 至 火 车 站 及 高 速 南 雄 市 城 区 环 境 卫 生 清 扫 保 洁 垃 圾 清 运 及 垃 圾 填 埋 场 市 场 化 运 营 项 目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章 节 内 容 页 数 1. 前 言 4 背 景 5 2. 2.1 调 查 新 世 界 中 国 的 原 因 5 2.2 包 身 工 的 前 世 今 生 6 2.3 廿 一 世 纪 的 建 筑 行 业 的 包 身 工 8 3. 调 查 方 法 9 4. 新 世 界 中 国 的 基 本 资 料

目 录 章 节 内 容 页 数 1. 前 言 4 背 景 5 2. 2.1 调 查 新 世 界 中 国 的 原 因 5 2.2 包 身 工 的 前 世 今 生 6 2.3 廿 一 世 纪 的 建 筑 行 业 的 包 身 工 8 3. 调 查 方 法 9 4. 新 世 界 中 国 的 基 本 资 料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 廿 一 世 纪 的 包 身 工 2009 年 首 季 香 港 上 市 企 业 内 地 血 汗 工 场 报 告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 廿 一 世 纪 的 包 身 工 最 大 型 全 国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新 世 界 中 国 无 视 劳 动 法! 大 学 师 生 监 察 无 良 企 业 行 动 2009 年 1 月 6 日 目 录 章 节 内 容 页 数 1.

More information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海 航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关 于 海 航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中 兴 华 专 字 (2014) 第 BJ02-003 号 海 南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我 们 接 受 了 你 们 的 委 托, 对 海 航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海 航 财 务 公 司 ) 管 理 当 局 对 2013

More information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会 评 行 党 2016 3 号 各 党 支 部, 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080429.doc

Microsoft Word -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080429.doc 新 南 方 青 蒿 科 技 公 司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第 一 章 招 聘 管 理 制 度 ( 青 蒿 行 字 [2007]10 号,2007 年 7 月 30 日 印 发, 青 蒿 字 [2008]13 号 修 订 ) 第 一 节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 一 ) 优 化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为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报 名 登 记 手 续, 由 县 ( 市 区 )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 三 ) 在 云 南 省 借 考 的 外 省 户 籍 考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持 户 籍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借 附 件 1: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参 加 云 南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生 的 考 籍 管 理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包 括 考 生 的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资 格 报 名 审 核 及 变 更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1247 1249 1270 120 121 . 11901268 . [] 89 1986 []. 1969 1969 . 1991 14 2 1985 45 1986 [] 1991 0 0 876 0 0 1285 36 0 0 2 44 1993 6 . 1991 . . .. 1982 2 2223 1984

More information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任 ) 课 题 组 成 员 : 李 命 志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经 济 室 ) 孙 仁 宏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中 国 发 展 研 究 基 金 会 资 助 项 目 2012 年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综 合 报 告 之 三 中 国 发 展 三 步 走 战 略 后 半 期 国 家 战 略 议 程 探 讨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综 合 报 告 课 题 组 2012 年 11 月 课 题 指 导 : 陆 百 甫 (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原 委 员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原 副 主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More information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背 景 资 料 水 浒 传 写 的 是 北 宋 宣 和 年 间 (1119~1121 前 后 ) 宋 江 等 聚 众 起 义 的 故 事 全 书 描 写 北 宋 末 年 以 宋 江 为 首 的 一 百 零 八 人 在 山 东 梁 山 泊 聚 义 的 故 事 故 事 在 宋 史 和 宋 人 笔 记 里 水 浒 传 作 者 简 介 施 耐 庵 ( 约 1296~1370) 中 国 元 末 明 初 作 家 名 子 安, 一 说 名 耳 兴 化 ( 今 江 苏 兴 化 县 ) 人, 原 籍 苏 州 相 传 施 耐 庵 是 水 浒 传 的 作 者 明 嘉 靖 十 九 年 (1540), 高 儒 百 川 书 志 载 : 忠 义 水 浒 传 100 卷 钱 塘 施 耐 庵 的 本 罗 贯 中 编 次 嘉 靖

More information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教招〔2016〕9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面向全市招收艺术特长生音乐专业考试内容及大纲的通知.doc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主 动 公 开 佛 教 招 2016 9 号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调 整 面 向 全 市 招 收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考 试 内 容 及 大 纲 的 通 知 各 区 教 育 局, 市 直 属 学 校 :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考 艺 术 特 长 生 音 乐 专 业 基 础 技 能 测 试 的 总 分 合 成 方 面 从 今 年 起 进 行 调 整,

More information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19 20 21 22 23 24 25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当 年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分 期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核 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财 政 序 号 批 次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或 备 注 1 第 一 批 2 (10 项 ) 3 2002.11 对 指 定 企 业 经 营 高 税 率 贵 重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的 对 列 名 企 业 销 售 以 出 顶 进 国 产 棉 退 ( 免 ) 税 的 对 列 名 炼 油 厂 销 售 以 产 顶 进 成 品 油 免 税 的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关 于 明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