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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 托 编 号 :BYZ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南 海 校 区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低 压 主 线 工 程 项 目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日 期 :2015 年 4 月 22 日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2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8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七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投 标 人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的 委 托, 对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南 海 校 区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低 压 主 线 工 程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N0631)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招 标 二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南 海 校 区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低 压 主 线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项 目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狮 山 南 海 软 件 科 技 园 内 三 招 标 预 算 :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 其 中 预 留 金 2 万 元 ) 四 投 标 上 限 :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 其 中 预 留 金 2 万 元 ) 五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工 程 概 况 ) 1 敷 设 #10 电 房 至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配 电 房 低 压 电 缆 ZRYJV-0.6/1kV-4X300+1X150 共 1580 米 ; 将 D1 配 电 柜 为 原 有 柜 由 10 号 配 房 原 P05 配 电 柜 搬 迁 过 来,D2~D4 柜 为 本 期 工 程 新 增 设 备 ;6 回 路 电 缆 埋 管 205 米,5 个 低 压 电 缆 井 ;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纸 2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项 目 投 标 价 格 应 包 括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图 纸 范 围 内 材 料 设 备 的 采 购 施 工 和 安 装 运 输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人 工 费 用 管 理 费 利 润 措 施 费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2) 施 工 和 安 装 中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安 装 过 程 中 损 耗 额 外 材 料 局 部 设 计 费 等 ); (3) 按 规 定 需 完 成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 2

4 (4) 报 价 方 式 :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采 用 招 标 图 纸 范 围 内 (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不 包 含 的 内 容 除 外 )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合 价 包 干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材 料 人 工 施 工 措 施 安 全 文 明 深 化 设 计 材 料 检 测 利 润 管 理 税 金 调 试 质 量 保 修 等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报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及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之 内 不 可 调 整 如 若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 和 数 量 与 招 标 图 纸 存 在 偏 差,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调 整 报 价, 即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此 部 分 偏 差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招 标 人 将 不 会 因 此 调 整 合 同 总 价 3 施 工 单 位 需 保 证 按 照 本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内 容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施 工,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4 工 期 要 求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内 容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5 质 量 要 求 :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应 达 到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达 到 合 格 等 级 6 承 包 范 围 : 招 标 范 围 即 为 承 包 范 围, 投 标 总 价 为 即 合 同 总 价, 按 照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合 价 包 干 的 方 式 承 包,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材 料 人 工 施 工 措 施 安 全 文 明 深 化 设 计 材 料 检 测 利 润 管 理 税 金 调 试 质 量 保 修 等 一 切 费 用 7 付 款 要 求 : 甲 方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10% 作 为 第 一 阶 段 工 程 预 付 款, 第 二 阶 段 开 工 前 15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20% 作 为 第 二 阶 段 工 程 预 付 款 ; 工 程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周 内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30% 工 程 款 ; 验 收 合 格 并 通 电 使 用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完 整 的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经 财 政 投 资 审 核 机 构 审 定 后 一 周 内 付 款 至 工 程 造 价 的 95%; 余 款 在 保 修 期 满 二 年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付 清 质 保 金 付 清 不 代 表 中 标 单 位 的 质 保 责 任 结 束,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履 行 质 保 责 任 六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2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3

5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1 或 2 或 3 资 质, 且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承 装 类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五 级 ( 含 五 级 ) 以 上 资 质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2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3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资 质 ( 含 三 级 )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具 有 效 的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 6 通 过 2014 年 佛 山 供 电 局 B 类 生 产 项 目 合 格 承 包 商 线 路 附 属 设 施 维 修 专 业 资 质 审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相 关 文 件 以 佛 供 电 生 号 文 为 准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需 到 工 程 所 在 地 供 电 所 盖 章 确 认 ); 7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近 三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准 ) 内 在 国 内 曾 完 成 过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的 1 个 或 以 上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类 似 的 10KV 线 路 或 者 变 配 电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注 :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 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两 页 或 以 上 的,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每 页 ( 或 骑 缝 处 ) 须 加 盖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的 公 章 ) 施 工 合 同 与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8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同 专 业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注 册 执 业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公 司 ( 需 提 供 最 近 半 年 以 上 在 投 标 人 公 司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9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施 工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颁 4

6 发 或 认 可 的 相 关 上 岗 证 书 ( 包 括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 专 职 安 全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 ; 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注 : 资 格 条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建 造 师 执 业 及 注 册 证 书 和 最 近 半 年 社 保 记 录 的 复 印 件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齐 全 完 整, 报 名 时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中 标 后 原 件 需 核 查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从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能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时 将 视 为 刻 意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七 现 场 踏 勘 ( 答 疑 会 ) 时 间 地 点 : 不 集 中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八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5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期 间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由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到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 人 民 币, 含 图 纸 清 单 ), 售 后 不 退 购 买 时 需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件 ( 加 盖 公 章 ) 如 下 : 1 购 买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2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原 件 和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4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5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6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资 格 证 注 册 证 安 全 考 核 B 证 复 印 件 最 近 半 年 以 上 在 投 标 人 公 司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5

7 7 专 职 安 全 员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岗 位 证 书 安 全 考 核 C 证 复 印 件 最 近 半 年 以 上 在 投 标 人 公 司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8 施 工 员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岗 位 证 书 最 近 半 年 以 上 在 投 标 人 公 司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5 月 19 日 9 时 30 分 ( 注 :9 时 00 分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十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十 一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5 年 5 月 19 日 9 时 30 分 十 二 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十 三 评 标 方 法 : 本 次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十 四 招 标 人 及 代 理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1. 招 标 人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邮 编 : 标 书 售 卖 保 证 金 处 理 联 系 人 : 何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 招 标 业 务 咨 询 联 系 人 : 陈 小 姐 黄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广 州 先 烈 东 路 支 行 户 名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6

8 2015 年 4 月 22 日 7

9 一 项 目 情 况 介 绍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一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教 育 单 位 南 海 校 区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低 压 主 线 工 程 项 目 二 ) 招 标 项 目 地 址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狮 山 南 海 软 件 科 技 园 内 三 ) 招 标 预 算 :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 其 中 预 留 金 2 万 元 ) 四 ) 投 标 上 限 :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 其 中 预 留 金 2 万 元 ) 五 )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工 程 概 况 ) 1 敷 设 #10 电 房 至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配 电 房 低 压 电 缆 ZRYJV-0.6/1kV-4X300+1X150 共 1580 米 ; 将 D1 配 电 柜 为 原 有 柜 由 10 号 配 房 原 P05 配 电 柜 搬 迁 过 来,D2~D4 柜 为 本 期 工 程 新 增 设 备 ;6 回 路 电 缆 埋 管 205 米,5 个 低 压 电 缆 井 ;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纸 2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项 目 投 标 价 格 应 包 括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图 纸 范 围 内 材 料 设 备 的 采 购 施 工 和 安 装 运 输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人 工 费 用 管 理 费 利 润 措 施 费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2) 施 工 和 安 装 中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安 装 过 程 中 损 耗 额 外 材 料 局 部 设 计 费 等 ); (3) 按 规 定 需 完 成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 (4) 报 价 方 式 :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采 用 招 标 图 纸 范 围 内 (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不 包 含 的 内 容 除 外 )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费 合 价 包 干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材 料 人 工 施 工 措 施 安 全 文 明 深 化 设 计 材 料 检 测 利 润 管 理 税 金 调 试 质 量 保 修 等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报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及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之 内 不 可 调 整 如 若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 和 数 量 与 招 标 图 纸 存 在 偏 差,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调 整 报 价, 即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此 部 分 偏 差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招 标 人 将 不 会 因 此 调 整 合 同 总 价 3 施 工 单 位 需 保 证 按 照 本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内 容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施 工,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符 8

10 合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4 工 期 要 求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内 容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5 质 量 要 求 :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应 达 到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达 到 合 格 等 级 6 承 包 范 围 : 招 标 范 围 参 见 图 纸 及 清 单 内 容 7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包 安 全 包 报 建 验 收 等 8 结 算 方 式 : 工 程 量 按 实 际 施 工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结 算 7 付 款 要 求 : 甲 方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10% 作 为 第 一 阶 段 工 程 预 付 款, 第 二 阶 段 开 工 前 15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20% 作 为 第 二 阶 段 工 程 预 付 款 ; 工 程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周 内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30% 工 程 款 ; 验 收 合 格 并 通 电 使 用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完 整 的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经 财 政 投 资 审 核 机 构 审 定 后 一 周 内 付 款 至 工 程 造 价 的 95%; 余 款 在 保 修 期 满 二 年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付 清 质 保 金 付 清 不 代 表 中 标 单 位 的 质 保 责 任 结 束,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履 行 质 保 责 任 二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2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1 或 2 或 3 资 质, 且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承 装 类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五 级 ( 含 五 级 ) 以 上 资 质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2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3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资 质 ( 含 三 级 )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具 有 效 的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 6 通 过 2014 年 佛 山 供 电 局 B 类 生 产 项 目 合 格 承 包 商 线 路 附 属 设 施 维 修 专 业 资 质 9

11 审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相 关 文 件 以 佛 供 电 生 号 文 为 准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需 到 工 程 所 在 地 供 电 所 盖 章 确 认 ); 7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近 三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准 ) 内 在 国 内 曾 完 成 过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的 1 个 或 以 上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类 似 的 10KV 线 路 或 者 变 配 电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注 :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 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两 页 或 以 上 的,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每 页 ( 或 骑 缝 处 ) 须 加 盖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的 公 章 ) 施 工 合 同 与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8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同 专 业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注 册 执 业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公 司 ( 需 提 供 最 近 半 年 以 上 在 投 标 人 公 司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9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施 工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相 关 上 岗 证 书 ( 包 括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 专 职 安 全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 ; 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注 : 资 格 条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建 造 师 执 业 及 注 册 证 书 和 最 近 半 年 社 保 记 录 的 复 印 件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齐 全 完 整, 报 名 时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中 标 后 原 件 需 核 查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从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且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不 能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否 则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10

12 证 金 同 时 将 视 为 刻 意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并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三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 质 量 标 准 和 使 用 材 料 要 求 : (1)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 按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规 范 及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2)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以 国 家 颁 发 的 现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和 现 行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和 规 程, 达 到 合 格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2. 报 价 要 求 2.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方 式 确 定 2.2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未 填 报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视 为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有 价 款 的 竞 争 性 报 价 内, 在 实 施 后,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2.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按 照 本 项 目 的 工 期 要 求 建 设 地 点, 完 成 招 标 范 围 内 已 由 招 标 人 制 定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列 明 工 作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工 作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以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计 算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费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等 非 竞 争 性 项 目 明 列 了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金 额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明 列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金 额 报 价, 未 按 照 规 定 金 额 报 价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进 行 修 正 2.4 发 包 方 式 :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方 式 如 遇 工 程 变 更 或 增 加 工 程 量 情 况 下 结 算 方 式 按 如 下 执 行 : 1)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列 的 项 目 按 照 中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2)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列 的 项 目, 中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中 有 类 似 单 价 的 参 照 类 似 单 价 计 算, 中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中 无 类 似 单 价 的 按 照 预 算 编 制 原 则 及 中 标 降 幅 计 算 3)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未 列 项 目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参 考 施 工 期 间 佛 山 市 工 程 造 价 信 11

13 息 公 布 的 材 料 单 价 计 算,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未 列 的 材 料, 可 由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共 同 确 认 4) 变 更 或 增 加 工 程 项 目 以 招 标 答 疑 设 计 变 更 及 现 场 签 证 为 基 础, 其 结 算 工 程 量 和 综 合 单 价 以 甲 方 委 托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审 核 为 准 5) 工 程 竣 工 后, 投 标 人 根 据 双 方 确 认 实 际 工 程 量 出 具 决 算 书,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未 列 项 目 的 工 程 决 算 总 价 需 税 前 下 浮, 下 浮 率 为 投 标 报 价 / 招 标 最 高 限 价 其 中, 决 算 书 中 的 取 费 系 数 按 照 2010 年 广 东 省 安 装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执 行, 有 系 数 区 间 的 均 取 平 均 值 计 算,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价 格 按 照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的 佛 山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所 发 布 的 相 应 季 度 造 价 信 息 执 行 ( 无 季 度 造 价 信 息 的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由 双 方 认 定 的 价 格 执 行 ), 由 财 政 投 资 审 核 机 构 对 本 工 程 的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审 定 并 结 算 2.5 投 标 人 应 遵 从 招 标 人 的 施 工 管 理, 加 强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制 定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包 括 防 尘 防 噪 音 施 工 围 蔽 等 ), 施 工 现 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施 工 围 蔽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相 关 费 用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考 虑 2.6 任 何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3. 质 量 保 修 :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提 供 2 年 质 保 期 保 障, 质 保 期 从 工 程 完 毕 经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起 免 费 质 保 期 间, 中 标 人 除 免 费 返 修 外, 将 视 影 响 程 度 的 大 小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 免 费 质 保 期 后, 如 因 施 工 质 量 或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工 程 返 修, 需 要 进 行 维 修 的 材 料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承 担, 其 余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4.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到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临 水 临 电 ( 水 电 费 按 实 际 使 用 数 量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物 价 局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规 定 执 行 ) 施 工 单 位 不 可 损 坏 招 标 单 位 内 现 有 设 施 垃 圾 杂 物 应 当 天 清 走 施 工 场 地 有 工 作 人 员 出 入,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好 安 全 卫 生 措 施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明 火 煮 食 及 住 宿, 食 宿 由 施 工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四 招 标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对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必 须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对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关 于 材 料 采 购 报 价 工 程 量 工 期 质 量 结 算 等 方 面 作 出 响 应 和 承 诺 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执 行 12

14 3. 总 包 及 分 包 规 定 : 一 律 不 允 许 转 包 分 包 4. 项 目 保 质 期 :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5. 中 标 人 履 行 完 合 同 义 务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要 求 验 收 标 准 如 下 : 以 国 家 颁 发 的 现 行 相 关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和 现 行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和 规 程, 达 到 合 格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6. 业 绩 要 求 : 近 三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准 ) 内 在 国 内 曾 完 成 过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的 1 个 或 以 上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类 似 的 10KV 线 路 或 者 变 配 电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注 :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 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两 页 或 以 上 的,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每 页 ( 或 骑 缝 处 ) 须 加 盖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的 公 章 ) 施 工 合 同 与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7. 其 它 要 求 : (1) 如 发 现 并 经 查 证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将 被 列 为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重 点 监 控 单 位 或 列 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不 诚 信 企 业 名 单 ( 黑 名 单 库 ) ( 2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省 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到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企 业 和 人 员 的 信 息 备 案, 并 以 广 东 省 建 设 信 息 网 ( 公 布 为 准, 否 则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3) 拟 派 的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其 他 工 程 任 务 本 工 程 要 求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信 息 备 案, 施 工 员 不 作 要 求 (4)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以 下 工 作 a 协 调 使 用 供 电 部 门 原 有 电 缆 通 道 13

15 b 负 责 供 电 部 门 的 线 路 规 划 报 建 手 续 c 负 责 协 调 供 电 部 门 办 理 线 路 停 送 电 工 作, 并 确 保 工 程 按 时 送 电 投 运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公 司, 不 得 在 本 次 招 标 时 同 时 投 标, 招 标 人 只 接 受 先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8 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单 需 列 明 变 压 器 配 电 柜 高 低 压 电 缆 等 几 大 主 材 设 备 的 品 牌, 同 时, 每 种 材 料 设 备 列 出 多 个 备 选 品 牌 9 售 后 服 务 :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提 供 2 年 质 保 期 保 障, 质 保 期 从 工 程 完 毕 经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起 免 费 质 保 期 间, 中 标 人 除 免 费 返 修 外, 将 视 影 响 程 度 的 大 小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 免 费 质 保 期 后, 如 因 施 工 质 量 或 材 料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工 程 返 修, 需 要 进 行 维 修 的 材 料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承 担, 其 余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14

16 一 概 念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 招 标 人 是 指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4.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要 求 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并 授 以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7. 合 格 的 工 程 :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并 符 合 本 项 目 相 关 质 量 要 求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的 工 程 二 招 标 文 件 8. 适 用 范 围 8.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9.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9.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4)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5) 合 同 书 格 式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8)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9.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5

17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10.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是 指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遗 漏 错 误 词 义 表 达 不 清 或 对 比 较 复 杂 的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回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各 种 问 题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指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错 误 进 行 修 订 10.2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收 到 的 书 面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答 复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该 答 复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10.4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个 日 历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该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人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期 少 于 十 五 个 日 历 天 的, 应 征 得 各 投 标 人 的 同 意, 同 时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10.5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并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信 息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11. 投 标 费 用 11.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16

18 采 购 单 位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11.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2.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12.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2.2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3.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3.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所 有 内 容 14.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13.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14.2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4.3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5. 投 标 报 价 15.1 如 招 标 文 件 无 特 殊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填 报 15.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投 标 人 漏 报 或 不 报,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该 漏 报 或 不 报 部 分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已 报 的 分 项 报 价 中 而 不 予 支 付 : 1)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包 括 设 计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项 目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配 合 费 暂 列 金 额 预 留 金 以 及 施 工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2)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17

19 免 费 15.3 任 何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 备 选 方 案 16.1 除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项 目 要 求 另 有 规 定, 本 项 目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7. 联 合 体 投 标 17.1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18.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8.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携 带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该 在 开 标 现 场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9. 投 标 保 证 金 19.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时 间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其 它 单 位 代 缴, 投 标 单 位 应 在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代 缴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或 传 真 件 ), 原 件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19.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银 行 划 账 19.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19,000.00( 人 民 币 壹 万 玖 仟 元 整 ) 19.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银 行 划 账, 最 迟 交 纳 并 到 达 指 定 账 户 时 间 :2015 年 5 月 18 日 17:00 前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收 款 人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18

20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广 州 先 烈 东 路 支 行 帐 号 : (2)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划 账 后, 请 把 划 账 单 ( 注 上 招 标 编 号 ) 传 真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并 注 明 招 标 编 号, 以 方 便 统 计 之 用 19.5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9.6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9.7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交 纳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了 合 同, 凭 合 同 正 本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无 息 退 还 手 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9.8 不 管 投 标 保 证 金 来 源 何 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向 投 标 单 位 退 回 19.9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3)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20. 投 标 有 效 期 20.1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作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20.2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报 价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21.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21.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五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19

21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私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21.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21.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2.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进 行 密 封 22.2 为 了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备 有 一 个 唱 标 信 封, 唱 标 信 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一 览 表 ( 复 印 件 ); (2)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缴 纳 凭 证 ( 含 退 回 账 号 信 息 ) 复 印 件 22.3 每 一 密 封 信 封 均 应 : (1) 标 明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并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2) 注 明 于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22.4 如 果 信 封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2.1 条 和 第 22.3 条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2.5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的 或 在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23. 投 标 截 止 期 23.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23.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10.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0

22 2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4.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4.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5. 开 标 25.1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5.2 开 标 时, 由 现 场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当 众 展 示 经 与 会 人 员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并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承 诺 工 期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25.3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6.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6.1 评 标 由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共 5 名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1 名 和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4 名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26.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26.3 本 次 评 标 具 体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见 第 四 章 内 容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 27.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 包 括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资 格 性 审 查 包 括 对 投 标 文 21

23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投 标 人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性 审 查, 包 括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有 效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等 只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行 后 续 的 比 较 与 评 价,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7.2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一 览 表 总 价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价 格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7.3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7.4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7.5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时 间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招 标 文 件 明 示 盖 公 章 处 未 加 盖 公 章 的 ; 6) 招 标 文 件 明 示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处 未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22

24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8.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8.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28.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9. 投 标 的 比 较 与 评 价 29.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30. 授 标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并 编 写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30.2 定 标 程 序 招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 30.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1. 评 标 注 意 事 项 31.1 评 委 会 除 主 动 要 求 询 标 外, 从 开 标 后 至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期 间,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31.2 为 保 证 采 购 活 动 的 公 正 性, 除 本 须 知 第 28 条 的 规 定 外, 在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中, 23

2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在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泄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六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2. 合 同 的 订 立 32.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2.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3. 合 同 的 履 行 33.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招 标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3.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招 标 人 需 追 加 工 程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投 标 人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3.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33.2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七 公 告 3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按 规 定 应 当 发 布 的 所 有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八 适 用 法 律 35.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24

26 第 四 部 分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一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最 后 根 据 各 项 得 分 之 和 ( 其 中 : 技 术 评 价 总 分 20 分 商 务 评 价 总 分 20 分 价 格 评 估 总 分 60 分 ) 计 算 出 通 过 初 审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前 二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二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有 效 性 审 查 ) 比 较 与 评 价 : 25

27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有 效 性 审 查 表 格 性 审 查 评 审 内 容 A B C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2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1 或 2 或 3 资 质, 且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承 装 类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五 级 ( 含 五 级 ) 以 上 资 质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2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3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资 质 ( 含 三 级 )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具 有 效 的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 6 通 过 2014 年 佛 山 供 电 局 B 类 生 产 项 目 合 格 承 包 商 线 路 附 属 设 施 维 修 专 业 资 质 审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相 关 文 件 以 佛 供 电 生 号 文 为 准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需 到 工 程 所 在 地 供 电 所 盖 章 确 认 ); 7 投 标 人 须 提 交 近 三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准 ) 内 在 国 内 曾 完 成 过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的 1 个 或 以 上 单 项 合 同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类 似 的 10KV 线 路 或 者 变 配 电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 8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如 在 广 东 省 以 外 注 册 的 须 具 有 同 专 业 一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注 册 执 业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公 司 ( 需 提 供 最 近 半 年 以 上 在 投 标 人 公 司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9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施 工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相 关 上 岗 证 书 ( 包 括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 专 职 安 全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 ; 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1 保 证 金 是 否 足 额 提 交 2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否 为 90 天 符 合 性 审 查 3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要 求 4 技 术 响 应 不 低 于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规 范 要 求 5 商 务 和 服 务 内 容 无 重 大 偏 离 用 户 需 求 的 要 求 6 投 标 报 价 是 固 定 唯 一 价,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7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无 经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结 论 备 注 : 符 合 要 求 的 打,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打 ; 全 部 打 的, 结 论 为 通 过, 只 要 有 一 项 打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26

28 ( 二 ) 详 细 比 较 与 评 价 1. 技 术 评 价 : 各 评 委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对 照 采 购 需 求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 评 价 打 分 内 容 详 见 技 术 评 价 表 ); 所 有 评 委 对 某 一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价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价 得 分 2. 商 务 评 价 : 各 评 委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对 照 采 购 需 求 各 项 商 务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 评 价 打 分 内 容 详 见 商 务 评 价 表 ); 所 有 评 委 对 某 一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评 价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评 价 得 分 3. 价 格 评 估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单 价 汇 总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 对 投 标 产 品 的 关 键 主 要 内 容,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价 漏 项 的, 作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处 理 ; (3) 对 投 标 产 品 的 非 关 键 非 主 要 内 容,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价 漏 项 的, 评 标 时 将 要 求 漏 项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予 以 澄 清, 但 该 澄 清 不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其 它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应 项 的 最 高 投 标 报 价 补 充 计 入 其 评 标 价 ; (4) 对 非 关 键 非 主 要 内 容 的 费 用, 如 果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另 行 单 独 报 价 的, 评 标 时 也 相 应 另 行 计 入 其 评 标 价 ; (5) 对 数 量 的 评 审, 以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所 明 示 数 量 为 准 ; 采 购 项 目 27

29 内 容 未 明 示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其 专 业 知 识 判 断, 必 要 时 参 考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文 件 决 定 ; 以 上 (1) 至 (5) 条 款 中 多 种 处 理 原 则 所 产 生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最 高 的 修 正 价 作 为 评 标 价 (6)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的 扶 持 : A. 政 策 文 件 依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B.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且 投 标 产 品 含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产 品 的 报 价 给 予 6% 的 扣 除, 并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以 下 简 称 评 标 价 ) 参 与 评 审 即 : 评 标 价 =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6%; C.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D. 符 合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条 件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 按 上 述 条 款 的 原 则 校 核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 价 如 果 出 现 多 种 处 理 原 则 所 产 生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以 最 高 的 修 正 价 作 为 评 标 价 (8)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通 过 初 审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为 60 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将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评 价 得 分 商 务 评 价 得 分 和 价 格 评 价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该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 三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名 单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前 二 名 的 投 28

30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29

31 三 评 标 标 准 技 术 评 价 表 评 分 投 标 单 位 权 重 A B C 主 要 材 料 的 质 量 对 各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主 要 材 料 要 求 注 明 品 牌 生 产 厂 家 等 ) 优 4 良 2-3 差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组 织 的 可 行 可 靠 先 进 合 理 完 整, 针 对 性 好, 措 施 具 体 成 熟 优 4 良 2-3 差 施 工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说 明 保 障 施 工 安 全 安 全 措 施 可 靠 合 理 针 对 性 强 优 4 良 2-3 差 质 量 水 平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质 量 标 准 的 执 行,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明 确 具 体 可 行 针 对 性 好, 各 项 措 施 的 落 实 优 4 良 2-3 差 技 术 力 量 及 施 工 装 备 配 置 施 工 队 伍 的 健 全 配 置 和 经 验, 拟 投 入 机 械 设 备 的 数 量 和 合 理 性 优 4 良 2-3 差 合 计 20 总 体 评 价 注 : 各 评 委 按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并 统 计 总 分 30

32 商 务 评 价 表 评 审 内 容 (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评 比 ) 分 值 投 标 人 A 投 标 人 B 投 标 人 C 商 务 要 求 整 体 响 应 情 况 评 价 (3 分 )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3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2 基 本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 财 务 能 力,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情 况 ( 依 据 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3 分 ) 近 两 年 中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为 1000 万 元 或 以 上 且 两 个 年 度 净 利 润 均 为 正 值 的 近 两 年 中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为 5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不 含 ) 且 两 个 年 度 净 利 润 均 为 正 值 的 近 两 年 中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500 万 元 及 以 下 或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负 值 的 投 标 人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2 分 ) 投 标 人 获 得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称 号 情 况 (2 分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ISO 系 列 ) 证 书 情 况 (3 分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历 评 价 (2 分 )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评 审 比 较 (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必 须 是 由 当 地 政 府 的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当 地 政 府 的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部 门 ) 核 发 的 方 为 有 效 ; 施 工 合 同 与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 5 分 ) 获 得 银 行 颁 发 的 信 用 AAA 级 2 获 得 银 行 颁 发 的 信 用 AA 级 1 获 得 银 行 颁 发 的 信 用 A 级,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0.5 连 续 5 年 或 以 上 2 连 续 3( 不 含 )-5 年 ( 不 含 ) 1 连 续 3 年 或 以 下,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0.5 每 持 有 一 证 得 1 分 0-3 优 秀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质 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 2 良 好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 1 一 般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工 程 师 职 称 ) 0.5 类 似 业 绩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190 万 或 以 上 的, 每 具 有 一 个 有 效 类 似 业 绩 得 1 分, 0-5 本 项 最 高 得 5 分 合 计 20 备 注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2 类 似 业 绩 : 近 三 年 国 内 完 成 过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的 合 同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9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类 似 的 10KV 线 路 或 者 变 配 电 工 程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以 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准 ). 31

33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 本 项 目 合 同 采 用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09 年 版 ) ) 广 东 省 教 育 单 位 南 海 校 区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低 压 主 线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合 同 32

34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 略 )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第 四 部 分 附 件 目 录 附 件 一 施 工 协 议 书 附 件 二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附 件 三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附 件 四 廉 政 合 同 33

35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协 议 书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南 海 校 区 综 合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低 压 主 线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狮 山 南 海 软 件 科 技 园 内 工 程 内 容 : 敷 设 #10 电 房 至 体 育 活 动 中 心 配 电 房 低 压 电 缆 ZRYJV-0.6/1kV-4X300+1X150 共 1580 米 ; 将 D1 配 电 柜 为 原 有 柜 由 10 号 配 房 原 P05 配 电 柜 搬 迁 过 来,D2~D4 柜 为 本 期 工 程 新 增 设 备 ;6 回 路 电 缆 埋 管 205 米,5 个 低 压 电 缆 井 ; 工 程 规 模 : 结 构 形 式 :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号 :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1. 承 包 范 围 :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的 设 计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等 ) 和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承 包 范 围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2. 承 包 方 式 : 按 照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方 式 三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30 天 拟 从 2015 年 月 日 开 始 施 工,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完 成 四 质 量 标 准 34

36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应 达 到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达 到 合 格 等 级 五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 小 写 ): 项 目 单 价 : 详 见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书 ( 招 标 工 程 );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详 见 经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非 招 标 工 程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其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和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款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七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1 条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九 发 包 人 承 诺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和 方 法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十 合 同 生 效 订 立 合 同 时 间 : 2015 年 月 日 订 立 合 同 地 点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35

37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 略 ) 36

38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1. 定 义 1.53 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 文 书 ; 信 件 ; 电 报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其 他 ;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2.2(10)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3)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4) 中 标 通 知 书 5)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6)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招 标 图 纸 清 单 答 疑 澄 清 等 ) 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8)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4.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4.3 约 定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 其 中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优 先 适 用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5.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37

39 5.1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1)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提 供 的 时 间 : 施 工 图 纸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三 天 内 提 供 (2)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提 供 的 数 量 : 一 式 肆 份 5.2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1)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提 供 的 时 间 :/ (2)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提 供 的 数 量 :/ 6. 通 讯 联 络 6.2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收 件 人 及 其 他 送 达 方 式 (1)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和 收 件 人 : 发 包 人 : 广 东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 承 包 人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监 理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政 编 码 (2) 视 为 送 达 的 其 他 方 式 : 7. 工 程 分 包 7.5 (1)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 (2)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 13. 交 通 运 输 13.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的 约 定 : 13.2 场 外 施 工 道 路 的 约 定 : 38

40 13.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运 输 的 约 定 : 14.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14.2 (1)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具 体 人 选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授 权 范 围 : (2)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具 体 人 选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授 权 范 围 : (3)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建 造 师 的 : 具 体 人 选 : 印 章 样 式 : 签 字 样 式 : 授 权 范 围 : 19. 发 包 人 19.2 发 包 人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发 包 人 负 责 在 开 工 前 完 成 施 工 场 地 的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具 备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场 地 平 整 施 工 的 条 件 (2)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 通 时 间 和 要 求 : 已 开 通 19.5 支 付 期 及 支 付 方 式 的 约 定 (1)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期 限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期 限 支 付 其 他 :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1) 支 付 期 限 与 额 度 : 甲 方 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10% 作 为 第 一 阶 段 工 程 预 付 款, 第 二 阶 段 开 工 前 15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20% 作 为 第 二 阶 段 工 程 预 付 款 ; 工 程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周 内 付 合 同 价 ( 扣 除 预 留 金 ) 的 30% 工 程 款 ; 验 收 合 格 并 通 电 使 用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完 整 的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经 财 政 投 资 审 核 机 构 审 定 后 一 周 内 付 款 至 工 程 造 价 的 95%; 余 款 在 保 修 期 满 二 年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付 清 质 保 金 付 清 不 代 表 中 标 单 位 的 质 保 责 任 结 束,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单 位 履 行 质 保 责 任 2) 工 程 进 度 款 以 发 包 人 审 定 确 认 为 准 3)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及 时 间 : 不 再 单 独 支 付 (2)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按 协 议 书 所 注 明 的 银 行 账 号 转 账 支 票 支 付 其 他 方 式 : 20. 承 包 人 20.2 承 包 人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工 作 ): ( 1 ) 承 包 人 应 遵 从 学 校 的 施 工 管 理, 加 强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制 定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包 括 防 尘 防 噪 音 施 工 围 蔽 等 ), 施 工 现 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施 工 围 蔽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39

41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防 火 和 施 工 安 全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等 规 定,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防 护 措 施, 并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发 生 的 费 用 (2)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位 置 使 用 临 水 临 电 ( 水 电 费 按 实 际 使 用 数 量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物 价 局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规 定 或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将 施 工 用 水 直 接 倒 入 或 排 入 现 有 排 水 管 道, 出 现 堵 塞,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清 理 疏 通 承 包 人 不 可 损 坏 发 包 人 现 有 设 施 垃 圾 杂 物 应 当 天 清 走 施 工 场 地 有 工 作 人 员 出 入,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好 安 全 卫 生 措 施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明 火 煮 食 及 住 宿, 食 宿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承 包 人 应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的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对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用 水 用 电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 防 火 和 保 卫 ) 文 明 施 工 与 卫 生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和 稳 定 及 安 全 场 地 内 的 施 工 协 调 负 有 全 部 的 管 理 责 任 (3)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和 发 包 人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服 务 在 进 行 巡 检 及 维 护 前, 须 先 提 交 施 工 方 案 经 甲 方 审 阅 通 过 后 才 能 执 行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要 服 从 发 包 人 的 管 理,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向 无 关 人 员 透 露 信 息 承 包 人 需 对 施 工 人 员 购 买 意 外 保 险,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发 包 人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发 包 人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承 包 人 不 得 带 领 闲 杂 人 员 进 入 建 设 单 位 (5) 承 包 人 所 有 材 料 的 使 用 必 须 在 进 货 前 提 供 样 板 经 现 场 业 主 代 表 确 认, 材 料 进 场 的 路 径 及 堆 放 的 位 置 需 经 业 主 代 表 同 意, 指 定 材 料 选 择 按 现 场 业 主 代 表 要 求 进 行 报 送 (6) 承 包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每 天 都 要 驻 工 地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离 开 工 地 应 向 现 场 业 主 代 表 请 假, 经 批 准 后 才 能 离 开, 擅 自 离 开 工 地, 由 此 产 生 的 工 期 及 经 济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造 成 业 主 损 失 的, 业 主 保 留 索 赔 的 权 利 (7)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引 起 的 任 何 纠 纷 与 发 包 人 无 关,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8)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切 实 可 行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便 于 发 包 人 监 督 方 便 进 度 款 支 付 (9) 承 包 人 进 场 施 工 前 应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涉 及 材 料 吊 装 材 料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成 品 保 护 等 应 有 针 对 性 强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方 能 施 工, 遇 恶 劣 天 气 如 大 雨 雷 暴 等 应 有 应 急 预 案, 避 免 人 员 伤 亡 和 延 长 工 期 (10) 发 包 人 认 为 有 些 工 作 由 承 包 人 完 成 更 能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的,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11)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以 下 工 作 :a 协 调 使 用 供 电 部 门 原 有 电 缆 通 道 b 负 责 供 电 部 门 的 线 路 规 划 报 建 手 续 c 负 责 协 调 供 电 部 门 办 理 线 路 停 送 电 工 作, 并 确 保 工 程 按 时 送 电 投 运 20.4 承 包 人 完 成 设 计 的 约 定 (1)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设 计 有 :/ (2) 承 包 人 提 交 设 计 图 纸 的 时 间 :/ 22. 发 包 人 代 表 22.1 发 包 人 代 表 及 其 权 力 的 限 制 (1) 发 包 人 任 命 ( ) 为 发 包 人 代 表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权 利 做 如 下 限 制 : 负 责 审 批 工 程 开 工 报 告, 负 责 审 批 工 程 进 度 并 协 调 办 理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手 续, 负 责 工 程 现 场 签 证 的 确 认 并 协 调 办 理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手 续, 参 加 各 分 部 和 单 位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及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40

42 23. 监 理 工 程 师 23.1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及 任 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1) 监 理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任 命 ( )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3.3 (11)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权 利 做 如 下 限 制 : 24. 造 价 工 程 师 24.1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及 任 命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1)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2) 任 命 ( )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4.3 (4)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 25. 承 包 人 代 表 25.1 承 包 人 任 命 ( ) 为 承 包 人 代 表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6. 指 定 分 包 人 26.1 依 法 指 定 的 分 包 人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 (1) 实 施 完 成 任 何 永 久 工 程 的 分 包 人 :/ (2) 提 供 本 合 同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的 分 包 人 :/ 28. 工 程 担 保 28.1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约 定 (1)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大 写 ) / ( 小 写 / ) (2)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时 间 :/ 41

43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其 他 时 间 : (3) 出 具 支 付 担 保 的 银 行 :/ 28.2 履 约 担 保 退 还 时 间 的 约 定 :/ 28.4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约 定 (1) 支 付 担 保 的 金 额 :( 大 写 ) /( 小 写 / ) (2)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时 间 签 订 本 合 同 是 其 他 时 间 : (3) 出 具 支 付 担 保 的 银 行 : / 28.5 履 约 担 保 退 还 时 间 的 约 定 :/ 28.8 担 保 内 容 方 式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的 约 定 :/ 31. 不 可 抗 力 31.1 (4)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形 式 :/ 32. 保 险 32.1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险 事 项 有 :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2.2 款 的 第 (1) 项 ;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2.2 款 的 第 (2) 项 ;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2.3 款 的 第 (3) 项 ;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2.4 款 的 第 (4) 项 32.8 内 容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的 约 定 :/ 33.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33.3 承 包 人 编 制 施 工 进 度 报 告 和 修 订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要 求 : 签 合 同 后 七 天 内 34. 开 工 34.2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甲 方 签 发 的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42 天 其 他 时 间 : 35. 暂 停 施 工 和 复 工 35.4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原 因 和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其 他 情 形 :/ 36. 工 期 及 工 期 延 误 42

44 36.1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30) 天 (1) / (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 位 )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 天 (2) / (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 位 ) 工 程 的 工 期 约 定 为 / 天 38. 提 前 竣 工 38.1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质 量 目 标 42.1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 合 格 工 程 4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45.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内 容 : 施 工 方 应 加 强 周 边 环 境 保 护, 制 定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包 括 防 尘 防 噪 音 施 工 围 蔽 等 ), 施 工 现 场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施 工 围 蔽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相 关 费 用 已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45.5 治 安 管 理 的 约 定 : 严 格 按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46. 测 量 放 线 46.1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提 交 的 时 间 : / 46.2 测 量 放 线 误 差 的 约 定 : / 4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48.1 发 包 人 是 否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发 包 人 不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本 条 不 适 用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约 定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48.8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合 同 工 程 结 算 方 式 : 49.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49.1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主 要 材 料 的 品 牌 严 格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和 投 标 承 诺 执 行, 承 包 人 要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主 要 材 料 样 板 给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后 方 能 进 行 大 量 采 购 和 大 面 积 展 开 施 工 49.2 承 包 人 供 货 与 清 点 要 求 :/ 49.8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 50.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50.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时 间 和 地 点 :/ 51.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51.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53.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无 55. 工 程 试 车 55.1 是 否 需 要 试 车 不 需 要 试 车 的, 本 条 不 适 用 需 要 试 车 的, 试 车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56. 工 程 变 更 56.4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应 得 的 奖 励 :/ 58. 竣 工 验 收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验 收 合 同 工 程 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合 同 工 程 由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各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部 位 的 范 围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如 下 : (1) /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为 /, 43

45 其 范 围 包 括 : (2) /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计 划 竣 工 时 间 为 /, 其 范 围 包 括 : 合 同 工 程 需 在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约 定 :/ 59. 缺 陷 责 任 与 质 量 保 修 59.6 缺 陷 责 任 的 约 定 : 按 保 修 书 59.8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的 约 定 : 按 保 修 书 63. 暂 列 金 额 63.1 合 同 工 程 的 暂 列 金 额 为 元 65. 暂 估 价 65.3 非 招 标 专 业 工 程 的 暂 估 价 金 额 为 / 元 66.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66.1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约 定 : 没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约 定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没 日 历 天 应 奖 额 度 为 元, 提 前 竣 工 奖 的 最 高 限 额 是 66.2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约 定 : 元 (1) 每 日 历 天 应 赔 付 额 度 为 1000 元 (2) 误 期 赔 偿 费 最 高 限 额 是 合 同 价 3% 元 67. 优 质 优 价 奖 67.1 优 质 优 价 奖 的 约 定 : 没 约 定 优 质 优 价 奖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 约 定 优 质 优 价 奖 的 等 级 : 67.2 优 质 优 价 奖 的 集 体 与 支 付 : 国 家 级 质 量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3%, 即 元 ; 省 级 质 量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2%, 即 元 ; 市 级 质 量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1%, 即 元 68.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与 调 整 68.2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包 括 :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 工 程 变 更 ; 物 价 及 后 继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 费 用 索 赔 事 件 或 发 包 人 负 责 的 其 他 情 况 ; 44

46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造 价 调 整 ;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甲 方 委 托 的 事 项 72. 工 程 变 更 事 件 72.4 工 程 变 更 导 致 综 合 单 价 调 整 的 方 法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按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1) 合 同 价 款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价 款 执 行 2) 投 标 单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内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施 工 图 纸 和 清 单 内 的 工 程 量 不 作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固 定 不 变, 包 干 使 用, 结 算 时 不 予 调 整 3) 承 包 人 必 须 认 真 配 合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包 括 配 合 已 施 工 的 隐 蔽 工 程 和 后 续 工 程 及 其 他 与 本 工 程 有 衔 接 的 工 程, 涉 及 的 费 用 已 包 在 中 标 价 内 若 由 于 承 包 人 不 积 极 配 合 或 协 调 不 力, 造 成 相 关 工 程 工 期 延 误, 其 发 生 所 有 费 用 及 相 关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4)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按 照 下 述 约 定 执 行 : 工 程 造 价 调 整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可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调 整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确 认 的 新 增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变 更 或 工 程 洽 商 及 现 场 签 证 所 有 新 增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均 按 照 招 投 标 文 件 执 行 5)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一 致 同 意 不 适 用 通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情 况 发 生 后 3 天 内, 将 调 整 原 因 金 额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及 拨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依 据 6) 现 场 签 证 的 计 价 由 于 施 工 场 地 条 件 和 设 计 变 化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签 证 时 ( 须 提 供 彩 色 图 片 ), 所 有 现 场 签 证 必 须 在 发 生 后 2 天 内 经 监 理 单 位 或 发 包 人 现 场 核 实 计 量 后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承 包 人 根 据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5 天 内 编 制 预 算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由 发 包 人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凡 是 没 有 经 过 发 包 人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的 现 场 签 证, 其 增 加 的 费 用 不 予 确 认 支 付 7) 承 包 人 承 诺 : 所 有 变 更 引 起 的 计 价 计 量 调 整 审 批 过 程, 均 不 得 影 响 变 更 的 执 行, 不 得 以 此 为 理 由 公 开 或 变 相 拖 延 或 延 误 工 程, 否 则, 承 包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工 期 延 误 的 责 任 8) 变 更 或 增 加 工 程 项 目 结 算 单 价 :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第 82 条 约 定 执 行 9) 如 甲 方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对 工 程 作 出 重 大 变 更 或 增 加 工 程 项 目, 甲 方 均 会 下 发 书 面 通 知 单,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的 口 头 通 知 均 无 效, 变 更 或 增 加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以 实 际 发 生 完 成 量 按 实 结 算 10) 招 标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二 者 之 间 工 程 量 不 完 全 一 致 时, 施 工 方 均 应 按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完 成, 费 用 不 予 增 减 ;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甲 方 对 分 项 工 程 做 出 删 减 不 做 的 决 定, 则 按 删 减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扣 除 相 应 费 用 73.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事 件 73.2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导 致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结 算 价 调 整 的 方 法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按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招 标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说 明 )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结 算 价 不 作 调 整 73.3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导 致 错 失 项 目 费 调 整 的 方 法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调 整 按 以 下 方 法 调 整 : 项 目 费 合 价 包 干, 结 算 价 不 作 调 整 75. 现 场 签 证 事 件 45

47 75.3 现 场 签 证 报 告 确 认 约 定 的 时 间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76. 物 价 涨 落 事 件 76.1 调 整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机 械 费 的 方 法 合 同 价 款 不 因 物 价 涨 落 而 调 整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物 价 涨 落 超 过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幅 度,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数 据 约 定 如 下 : (1) 固 定 系 数 a 为 / ; (2) 人 工 权 重 系 数 b 为 / ; (3) 机 械 台 班 权 重 系 数 c 为 / ; (4) 钢 筋 权 重 系 数 d 为 / ; (5) 其 他 资 源 的 权 重 系 数 : 76.2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日 期 招 标 工 程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78. 支 付 事 项 78.2 计 算 利 息 的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分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其 他 为 79. 预 付 款 79.1 预 付 款 的 约 定 没 约 定 预 付 款 的, 本 款 不 适 用 约 定 预 付 款 的, 预 付 款 的 金 额 为 元, 其 支 付 办 法 及 抵 扣 方 式 按 本 条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79.2 预 付 款 支 付 申 请 的 约 定 : (1) / (2) / 79.4 预 付 款 抵 扣 方 式 预 付 款 按 期 中 应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 扣 回, 直 到 扣 完 为 止 其 他 方 式 : 80.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80.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以 现 行 广 东 省 统 一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规 定 为 准 合 同 双 方 其 他 要 求 : (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总 金 额 元 80.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得 预 付 金 额 支 付 办 法 和 抵 扣 方 式 46

48 81. 进 度 款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其 他 : 包 含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同 期 支 付, 不 再 另 外 单 独 支 付 81.1 支 付 期 已 月 为 单 位 已 季 度 为 单 位 以 形 象 进 度 为 准, 具 体 为 : 详 见 专 用 条 款 19.5 款 执 行 本 期 间 支 付 或 扣 留 ( 扣 回 ) 的 其 他 款 项 : 81.2 期 中 付 款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 元 82. 竣 工 结 算 和 结 算 款 82.1 结 算 的 程 序 和 时 限 :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不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程 序 和 时 限 为 : (1) 结 算 方 式 : 承 包 人 应 按 工 程 项 目 编 制 结 算 书 1) 以 总 价 包 干 的 项 目 结 算 方 式 : (i) 当 用 户 需 求 不 发 生 变 更, 则 投 标 报 价 即 为 结 算 价 当 原 投 标 文 件 发 生 漏 项, 漏 报 项 目 视 为 含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计 价 支 付 (ii) 当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则 仅 调 整 变 更 部 分, 调 整 的 原 则 是 : 当 原 投 标 文 件 发 生 漏 项, 漏 报 项 目 视 为 含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计 价 支 付 1 当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若 仅 是 变 更 工 程 量, 按 照 中 标 的 综 合 包 干 单 价 乘 以 增 加 ( 或 减 少 )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结 算 2 当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若 仅 是 变 更 主 要 材 料 的 选 用, 则 只 调 整 中 标 综 合 单 价 中 的 主 要 材 料 费, 其 余 费 用 不 作 调 整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方 询 价 后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佛 山 市 造 价 管 理 站 同 期 佛 山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 厂 商 价 格 信 息 的 90% 3 若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量 和 主 要 材 料 的 选 用 同 时 发 生 变 更, 则 按 以 上 原 则 同 时 调 整 工 程 量 和 主 要 材 料 费 4 若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原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或 没 有 相 类 似 的 项 目, 按 照 施 工 时 期 相 应 的 有 效 定 额 及 收 费 标 准 和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的 下 限 进 行 计 价, 用 税 前 总 价 乘 以 投 标 下 浮 率 即 为 工 程 的 结 算 价 [ 投 47

49 标 下 浮 率 =(1- 投 标 中 标 价 / 最 高 限 价 )x100%] 5 若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出 现 原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或 没 有 相 类 似 且 无 相 关 定 额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按 照 施 工 当 时 的 市 场 价 格 编 制 预 算,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审 定 结 果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2) 设 备 材 料 结 算 方 式 : (i) 甲 控 乙 供 材 料 设 备 1 投 标 报 价 中 有 的 材 料 设 备 按 照 投 标 报 价 结 算 2 投 标 报 价 中 没 有 的 设 备 材 料, 有 指 导 价 的 按 照 施 工 当 季 度 的 广 州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 厂 商 价 格 信 息 下 浮 10% 计 算 3 投 标 报 价 和 指 导 价 都 没 有 可 参 照 的 材 料 设 备,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市 场 价 报 价, 由 发 包 人 审 定 后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4 若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选 用 的 材 料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需 求 ( 技 术 要 求 ), 中 标 后 实 际 施 工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进 行 调 整 至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为 止, 但 其 价 格 不 作 调 整 (ii) 材 料 设 备 变 更 的 处 理 1 若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使 实 际 施 工 发 生 主 材 用 料 变 更, 则 只 能 调 整 单 价 中 的 主 材 费 的 价 差 规 费 税 金 和 防 洪 费, 其 余 一 切 有 关 费 用 不 得 调 整 2 当 发 生 材 料 的 辅 材 变 更, 一 切 有 关 费 用 也 不 得 调 整 (2) 承 包 人 提 交 结 算 报 告 的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后 30 天 内 84. 质 量 保 证 金 84.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及 扣 留 (1)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即 按 合 同 价 款 的 5% 其 他 为 (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按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从 每 次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 包 括 进 度 款 和 结 算 款 ) 中 扣 留, 扣 留 的 比 例 为 5% 其 他 方 式 : 工 程 结 算 通 过 发 包 人 和 结 算 部 门 审 核 后, 从 工 程 结 算 款 中 扣 留 84.3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时 间 :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竣 工 验 收 日 起 满 2 年 后 15 天 内 返 还 85. 承 包 人 提 交 结 算 书 要 求 85.1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报 告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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