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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 文 編 號 : 議 案 編 號 :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887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號 之 1443 案 由 : 教 育 部 函 送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辦 理 情 形 檢 討 報 告, 請 查 照 案 教 育 部 函 受 文 者 : 立 法 院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辦 理 情 形 檢 討 報 告 主 旨 : 檢 送 本 部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辦 理 情 形 檢 討 報 告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大 院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第 11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第 1 項 教 育 部 決 議 事 項 第 96 項 辦 理 正 本 : 立 法 院 副 本 :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本 部 部 長 室 陳 政 務 次 長 室 林 政 務 次 長 室 林 常 務 次 長 室 主 任 祕 書 室 國 會 聯 絡 小 組 本 部 國 教 署 主 計 室 國 會 聯 絡 室 國 中 小 組 ( 均 含 附 件 ) 報 457

2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辦 理 情 形 檢 討 報 告 一 前 言 臺 灣 是 多 語 言 及 多 文 化 的 社 會, 且 語 言 具 有 承 載 文 化 的 功 能, 為 重 視 閩 客 原 住 民 各 族 群 母 語 及 文 化 的 保 存 傳 承 及 創 新, 本 部 自 民 國 82 年 起 逐 步 推 動 臺 灣 本 土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民 國 89 年, 修 習 本 土 語 言 相 關 規 定 正 式 納 入 我 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後 續 陸 續 檢 視 政 策 推 動 成 果, 逐 步 修 正 政 策 方 向 及 加 強 政 策 推 動, 並 於 民 國 92 年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102 年 修 訂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改 進 措 施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藉 由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本 土 教 育 改 善 本 土 語 言 教 師 素 質 及 落 實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課, 以 提 升 我 國 辦 理 本 土 教 育 成 效 政 策 評 估 向 為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之 重 要 階 段, 以 下 就 我 國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現 況 進 行 檢 視 及 分 析, 並 加 以 檢 討, 提 出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以 作 為 未 來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努 力 方 向 二 執 行 現 況 本 部 為 加 強 推 動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自 90 學 年 度 起 業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規 範 國 小 一 至 六 年 級, 必 須 就 閩 南 語 客 家 話 原 住 民 語 等 三 種 本 土 語 言 任 選 一 種 修 習, 國 中 則 依 學 生 意 願 自 由 選 習 學 校 亦 得 依 地 區 特 性 及 學 校 資 源 開 設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以 外 之 本 土 語 言 供 學 生 選 習, 並 建 立 本 土 語 言 教 科 圖 書 審 查 制 度, 俾 維 護 品 質 此 外, 本 部 自 92 年 起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強 化 措 施, 如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擬 訂 年 度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計 畫, 編 輯 教 材 辦 理 研 習 或 活 動 製 作 媒 體 蒐 集 建 檔 培 訓 師 資 等 項 ; 建 置 各 項 學 習 資 源 並 辦 理 相 關 獎 勵 與 推 廣 活 動, 營 造 校 園 本 土 語 言 環 境 ;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研 習 等 另 客 家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客 委 會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民 會 ) 及 本 部 分 別 開 辦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以 及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鼓 勵 全 民 學 習 母 語, 強 化 文 化 傳 承, 並 加 以 落 實 上 述 本 土 語 言 各 項 政 策 以 下 就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化 通 過 語 言 認 證 教 材 研 發 以 及 本 土 語 文 開 課 情 形 之 現 況 加 以 說 明 : ( 一 ) 教 師 專 業 化 具 有 多 元 化 特 性 之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需 由 符 合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目 前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師 資 分 為 現 職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兩 類 為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素 養, 確 保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品 質, 以 達 成 預 期 課 程 目 標, 本 部 訂 定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改 進 措 施, 明 訂 現 職 教 師 自 106 學 年 度 起, 報 458

3 未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105 年 底 前, 各 校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由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節 數 應 占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本 土 語 言 總 節 數 之 比 率 達 100%; 各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應 優 先 進 用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合 格 教 師 等 相 關 規 定 在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方 面, 則 規 範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視 需 要, 適 時 辦 理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認 證 及 進 用, 以 滿 足 各 校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之 師 資 需 求, 並 依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下 列 人 員 具 有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之 聘 任 資 格 : 1. 具 特 定 科 目 領 域 專 長,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認 證,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2. 參 加 原 民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取 得 能 力 證 明, 及 族 語 支 援 教 學 人 員 研 習 取 得 研 習 證 書 者 3. 參 加 客 委 會 辦 理 之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取 得 中 高 級 以 上 之 能 力 證 明, 並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認 證,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4. 參 加 本 部 辦 理 之 閩 南 語 能 力 認 證, 取 得 中 高 級 以 上 之 能 力 證 明, 並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認 證,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102 學 年 度 及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聘 用 情 形 如 下 表 1 表 1:102 學 年 度 及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聘 用 比 較 表 本 土 語 言 別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閩 南 語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授 課 人 數 授 課 比 例 授 課 人 數 授 課 比 例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經 進 階 研 習 者 ( 36 小 時 以 上 ) 由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經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小 計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經 進 階 研 習 者 ( 36 小 時 以 上 )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經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小 計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經 進 階 研 習 者 ( 36 小 時 以 上 )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經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者 % 18.4% 19.1% 98.9% 0.3% 0.8% 10.2% 84.4% 5.5% % 14.8% 20.6% 98.8% 0.6% 0.6% 10.6% 81.6% 7.8% 小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填 報 系 統 報 459

4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由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節 數, 占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本 土 語 言 總 節 數 之 比 率, 分 述 如 下 : 1. 客 家 語 部 分 :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教 授 節 數 計 1,251 節, 占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教 授 總 節 數 計 1,474 節 之 比 率 為 84.8% 2. 原 住 民 族 語 部 分 :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教 授 節 數 計 74 節, 占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教 授 總 節 數 計 98 節 之 比 率 為 75.5% 3. 閩 南 語 部 分 :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教 授 節 數 計 5,658 節, 占 現 職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 教 授 總 節 數 計 9,546 節 之 比 率 為 59.3% 綜 此,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由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節 數 總 計 6,983 節, 占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本 土 語 言 總 節 數 計 11,118 節 之 比 率 為 62.8%, 比 率 已 逐 年 提 升, 且 已 達 104 年 底 前 60% 之 目 標 ( 二 ) 通 過 語 言 認 證 情 形 為 鼓 勵 教 師 通 過 語 言 認 證 提 升 學 生 參 與 語 言 認 證 數, 以 落 實 語 言 學 習 及 文 化 傳 承, 本 部 於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改 進 措 施 中 明 訂 補 助 通 過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考 試 報 名 費 用, 並 於 103 年 度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中 將 各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通 過 各 項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 人 數 納 入 視 導 指 標 之 一 期 許 師 生 藉 由 客 委 會 原 民 會 及 本 部 分 別 辦 理 之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原 住 民 族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以 及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增 強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進 而 提 升 對 於 本 土 文 化 之 認 識 以 下 分 別 就 通 過 認 證 之 教 師 及 學 生 人 數 進 行 說 明 : 1. 教 師 通 過 認 證 人 數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各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通 過 認 證 之 教 師 人 數 如 下 : (1)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本 認 證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及 中 高 級 等 三 級,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評 量 102 年 取 得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證 書 之 教 師 人 數 共 計 637 人, 各 級 證 書 取 得 人 數 詳 列 如 表 2 所 示 : 表 2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教 師 人 數 表 單 位 : 人 年 度 取 得 證 書 人 數 總 數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資 料 來 源 : 客 家 委 員 會 報 460

5 (2) 原 住 民 族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原 民 會 規 劃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考 試 分 級 辦 理,103 年 首 辦 初 級 中 級 高 級 及 薪 傳 級 4 個 級 別 考 試, 成 績 尚 未 公 布, 計 畫 無 特 別 區 分 職 業 類 別,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方 式 評 量 不 同 等 級 之 族 語 言 能 力 (3)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本 認 證 分 為 基 礎 級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高 級 及 專 業 級 等 六 級,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方 式 評 量 102 年 取 得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證 書 之 教 師 人 數 共 計 1,500 人, 各 級 證 書 取 得 人 數 詳 列 如 表 3 所 示 : 表 3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教 師 人 數 表 單 位 : 人 年 度 取 得 證 書 人 數 總 數 A1 基 礎 級 A2 初 級 B1 中 級 B2 中 高 級 C1 高 級 C2 專 業 級 102 1,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終 身 教 育 司 2. 學 生 通 過 認 證 人 數 102 年 各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通 過 認 證 之 學 生 人 數, 如 下 : (1)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本 認 證 方 式 分 為 初 級 中 級 及 中 高 級 等 三 級,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評 量 102 年 取 得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證 書 之 學 生 人 數 共 計 8,493 人, 各 級 證 書 取 得 人 數 詳 列 如 表 4 所 示 : 表 4 客 家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學 生 人 數 表 單 位 : 人 年 度 取 得 證 書 人 數 總 數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102 8,493 4,416 3, 資 料 來 源 : 客 委 會 (2) 原 住 民 族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102 年 認 證 方 式 為 書 面 審 查 薦 舉 與 筆 試 及 口 試, 無 分 級 別 102 年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之 學 生 人 數 計 5,708 人 (3)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本 認 證 分 為 基 礎 級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高 級 及 專 業 級 等 六 級,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方 式 評 量 102 年 取 得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證 書 之 學 生 人 數 共 計 541 人 報 461

6 , 未 來 將 針 對 學 生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各 級 證 書 取 得 人 數 詳 列 如 表 5 所 示 : 表 5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學 生 人 數 表 單 位 : 人 年 度 取 得 證 書 人 數 總 數 A1 基 礎 級 A2 初 級 B1 中 級 B2 中 高 級 C1 高 級 C2 專 業 級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終 身 教 育 司 ( 三 ) 教 材 研 發 情 形 為 持 續 提 供 優 良 的 本 土 語 文 學 習 教 材, 本 部 委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建 立 審 查 教 科 圖 書 品 質 機 制, 並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因 地 制 宜 設 計 符 合 在 地 所 需 教 材, 藉 以 深 化 語 言 學 習 之 專 業 性 及 豐 富 學 生 學 習 之 多 元 性 以 下 就 教 科 書 審 查 情 形 及 教 材 研 發 兩 方 面 說 明 : 1. 教 科 書 審 查 本 土 語 言 教 材 之 編 輯 乃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所 訂 定 課 程 目 標 及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 含 聆 聽 能 力 說 話 能 力 標 音 能 力 閱 讀 能 力 及 寫 作 能 力 ), 發 展 出 各 階 段 學 生 所 應 學 習 之 基 本 能 力 本 部 慮 及 本 土 語 言 向 來 存 在 拼 音 用 字 等 多 元 問 題 ( 例 如 : 客 家 語 有 不 同 腔 調 原 住 民 族 語 語 系 多 元 閩 南 語 之 拼 音 與 用 字 尚 有 爭 論 ), 並 考 量 各 種 本 土 語 言 之 地 域 特 性, 前 於 92 年 依 據 本 部 本 土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建 立 本 土 語 文 教 材 審 查 制 度, 該 院 業 依 據 教 科 圖 書 份 量 是 否 符 合 所 定 授 課 節 數 教 科 圖 書 使 用 之 漢 字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用 法 及 兒 童 認 知 程 度 及 教 科 圖 書 使 用 之 標 音 符 號 系 統 是 否 全 套 統 一 等 3 項 初 階 審 查 原 則 進 行 審 查 2. 教 材 研 發 (1) 客 家 語 教 材 本 部 為 保 存 推 廣 各 腔 客 家 語, 自 97 年 起 委 託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 原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 編 輯 部 編 版 客 家 語 分 級 教 材, 至 100 年 完 成 教 材 涵 括 六 腔 (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南 四 縣 ) 版 本, 包 括 : 課 本 教 師 手 冊 課 文 朗 讀 CD 語 音 電 子 書 及 語 詞 卡 內 容 以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為 基 礎, 搭 配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至 國 民 中 學 九 年 級 的 教 學 進 程 進 行 編 纂, 題 材 活 潑 而 多 元, 透 過 詩 歌 寓 言 及 各 種 不 同 的 文 體, 呈 現 客 家 傳 統 與 現 代 的 多 種 面 貌, 全 套 教 材 的 電 子 檔 案 置 於 教 育 部 語 文 成 果 網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2)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材 報 462

7 本 部 與 原 民 會 共 同 委 託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編 纂 第 一 套 官 方 版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材, 含 40 種 方 言 別 1-9 階, 共 360 冊 教 材 ; 並 配 合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作 業, 加 強 40 種 方 言 別 1-9 階 教 材 之 推 廣,103 年 已 完 成 1-6 階 教 材 之 印 刷, 並 配 送 予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提 供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使 用, 同 時 建 置 原 住 民 族 9 階 教 材 教 學 資 源 網,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線 上 學 習 管 道 另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通 過 拉 阿 魯 哇 族 及 卡 那 卡 那 富 族 為 原 住 民 族 第 15 族 及 第 16 族, 已 函 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將 原 編 印 之 第 1 至 第 9 階 沙 阿 魯 阿 鄒 語 及 卡 那 卡 那 富 鄒 語, 分 別 更 名 為 拉 阿 魯 哇 語 及 卡 那 卡 那 富 語, 並 辦 理 7-9 階 修 編 計 畫 另 本 部 與 原 民 會 共 同 辦 理 規 劃 5 期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教 材 計 畫, 預 計 編 輯 14 族 42 方 言 別, 含 語 音 檔 電 子 書 之 學 習 手 冊 及 教 師 手 冊 教 材 已 完 成 編 輯 之 教 材, 將 逐 批 上 傳 至 原 民 會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網 路 學 院 ( 提 供 學 習 參 考 (3) 閩 南 語 教 材 閩 南 語 教 材 研 發 係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自 行 設 計, 以 收 因 地 制 宜 之 效 (4) 自 編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規 定,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須 擬 定 年 度 本 土 教 育 計 畫, 其 項 目 包 括 : 編 輯 適 合 當 地 本 土 語 言 或 本 土 教 育 補 充 教 材, 例 如 製 作 教 學 媒 體 ( 包 括 錄 影 帶 錄 音 帶 幻 燈 片 投 影 片 光 碟 等 ) 設 置 網 站 以 及 蒐 集 本 土 教 學 資 源 資 料 與 活 動 上 網 及 建 檔 等 有 關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因 地 制 宜 之 自 編 教 材, 如 欲 推 廣 至 全 國 選 用, 須 經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審 查 通 過 後 推 廣 ; 另 如 所 屬 學 校 全 年 級 或 全 校 且 全 學 期 使 用 之 自 編 教 材,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應 送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查 ( 四 ) 本 土 語 文 開 課 情 形 本 部 於 103 年 3 月 18 日 修 正 頒 布 國 民 中 小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4 點 規 定 : 國 民 小 學 每 週 應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計 入 語 文 領 域 時 間 內, 於 第 一 節 至 第 七 節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實 施, 並 得 依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利 用 彈 性 時 間 晨 光 活 動 或 課 後 活 動 時 間, 另 行 酌 增 授 課 節 數 ; 國 民 中 學 應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或 報 463

8 社 團 活 動, 並 得 優 先 於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依 其 意 願 自 由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上 開 注 意 事 項 第 5 點 亦 規 定, 各 校 應 視 各 類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選 習 學 生 數, 得 以 班 群 方 式 打 破 班 級 或 年 級 界 限, 且 以 同 年 段 實 施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選 習 語 言 類 別 編 組, 實 施 跑 班 式 協 同 教 學, 班 級 人 數 上 限 不 逾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級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規 定 ; 為 配 合 學 生 選 課 需 求, 班 群 應 儘 量 於 同 一 時 段 實 施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凡 學 生 選 習 之 本 土 語 言 類 別, 學 校 均 應 開 班, 以 保 障 學 生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之 權 益 ; 同 年 級 同 語 別 選 習 之 總 人 數 為 15 人 以 下 者, 應 合 班 上 課 國 民 中 小 學 階 段 在 103 學 年 度 開 班 及 選 課 人 數 統 計 表 如 下 : 表 6:103 學 年 度 開 班 及 選 課 人 數 統 計 表 單 位 : 班 人 語 別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閩 南 語 總 計 學 年 度 開 班 數 選 習 人 數 開 班 數 人 數 選 習 人 數 開 班 數 選 習 人 數 開 班 數 選 習 人 數 , ,024 9,987 47,718 55,553 1,122,024 76,031 1,311,766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本 土 語 言 填 報 系 統 三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就 上 述 四 面 向 之 現 況 描 述 可 知, 目 前 我 國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刻 正 朝 向 師 資 專 業 化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語 言 認 證 以 及 增 加 本 土 語 言 開 課 數 之 目 標 邁 進, 並 專 案 補 助 研 發 具 地 區 特 色 之 本 土 教 材, 以 維 護 我 國 特 有 之 多 元 本 土 文 化 為 提 升 我 國 本 土 教 育 成 效, 本 部 針 對 以 下 面 向 研 擬 相 關 策 進 作 為,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促 進 本 土 語 文 教 師 專 業 化 由 相 關 統 計 表 格 可 知, 目 前 本 土 語 文 教 師 仍 以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為 主 要 師 資 來 源, 由 現 職 教 師 取 得 語 言 認 證 者 雖 已 提 升 任 教 比 例, 但 考 量 正 式 教 師 受 過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且 對 於 校 園 生 態 較 熟 悉, 在 班 級 經 營 學 生 評 量 等 能 力 皆 較 佳, 爰 提 升 現 職 教 師 比 例 仍 為 本 部 持 續 努 力 之 目 標 以 下 就 現 職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兩 面 向 提 出 具 體 作 為 : 1. 現 職 教 師 面 向 擴 充 合 格 本 土 語 言 現 職 教 師 為 本 部 推 動 本 土 語 文 教 師 專 業 化 之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階 段 共 分 為 職 前 培 育 在 職 進 修 及 教 學 輔 導 等 三 個 面 向 : (1) 增 進 職 前 培 育 階 段 專 業 知 能 報 464

9 持 續 鼓 勵 各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及 高 中 職 等 培 育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之 系 所 科 將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納 入 培 訓 課 程 研 議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項 目 及 學 分, 規 劃 培 育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及 核 發 本 土 語 言 教 師 證 書 之 可 能 性 (2) 強 化 在 職 進 修 知 能 持 續 落 實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改 進 措 施 相 關 規 定, 在 105 年 底 前 達 成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節 數 占 現 職 教 師 教 授 本 土 語 言 總 節 數 比 率 100% 之 目 標 持 續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本 土 語 言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培 訓, 期 使 其 教 學 知 能 與 日 俱 增, 進 而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3) 建 立 教 學 輔 導 體 系 強 化 教 師 輔 導 團 功 能 將 提 升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與 評 量 成 效 列 入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團 隊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本 土 語 言 組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項 目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應 建 置 學 生 本 土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機 制, 藉 以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提 升 設 置 地 方 本 土 語 言 指 導 員 效 能 監 督 地 方 本 土 語 言 指 導 員 以 觀 課 議 課 及 輔 導 等 方 式 協 助 地 方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每 學 期 依 規 定 至 少 應 有 36 次 實 施 到 校 輔 導 或 上 網 諮 詢, 並 確 實 填 報 紀 錄 表 提 升 地 方 政 府 自 我 輔 導 訪 視 能 力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發 展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評 量 輔 導 紀 錄 表, 提 供 現 場 教 師 自 評 參 考, 並 由 所 屬 本 土 語 言 指 導 員 實 地 到 校 輔 導 時, 依 實 際 觀 察 結 果 填 寫 後 進 行 專 業 對 話, 給 予 現 場 教 師 專 業 支 持 2.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面 向 目 前 我 國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師 資 來 源 仍 以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為 主, 爰 提 升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專 業 能 力 對 於 提 升 我 國 本 土 語 文 將 具 有 相 當 助 益, 本 部 研 擬 以 下 具 體 作 法 : (1) 提 升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持 續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培 訓 及 研 習, 以 滿 足 各 校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之 師 資 需 求 報 465

10 修 訂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增 列 其 每 年 達 成 一 定 研 習 時 數 之 規 定, 確 保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2) 建 置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師 資 人 力 資 料 庫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針 對 所 屬 本 土 語 言 別 不 足 教 師 員 額 ( 例 如 : 嘉 南 地 區 缺 乏 客 家 語 教 師 都 會 地 區 缺 乏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師 ) 加 以 聘 用 ( 二 ) 提 高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數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係 了 解 及 傳 承 本 土 文 化 之 重 要 關 鍵, 因 此 提 高 教 師 及 學 生 在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數 亦 為 本 部 持 續 努 力 的 目 標 以 下 具 體 作 為 說 明 : 1. 提 高 教 師 語 言 認 證 數 (1) 監 督 落 實 相 關 教 師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規 定 落 實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專 業 素 養 改 進 措 施 相 關 規 定, 藉 由 提 高 聘 用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教 師 數, 提 升 我 國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品 質 (2) 補 助 教 師 報 名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費 用 透 過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明 確 規 範 補 助 教 師 報 名 語 言 認 證 費 用 事 宜, 提 高 教 師 參 與 認 證 意 願 (3) 落 實 專 長 進 用 機 制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本 土 語 文 教 師 員 額 不 足 之 學 校 優 先 進 用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之 教 師, 並 安 排 教 授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督 導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學 校 因 減 班 而 產 生 超 額 教 師 時, 具 有 本 土 語 文 專 長 教 師 得 優 先 繼 續 留 校 服 務 2. 提 高 學 生 語 言 認 證 數 (1) 加 強 學 校 鼓 勵 及 宣 導 措 施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可 善 用 補 助 經 費, 協 助 學 校 透 過 社 團 或 學 生 學 習 社 群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本 土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並 予 以 獎 勵 (2) 納 入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督 促 辦 理 學 生 語 言 認 證 除 上 述 之 補 助 及 鼓 勵 方 式 外, 本 部 亦 利 用 每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之 機 會, 將 提 升 學 生 語 言 認 證 之 目 標 納 入 視 導 指 標 之 一, 鼓 勵 及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本 土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3. 推 動 閩 南 語 語 言 認 證 相 較 於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認 證 推 動 時 間 長 久, 閩 南 語 語 言 認 證 為 近 年 來 報 466

11 推 動 之 政 策, 為 發 展 及 推 廣 閩 南 語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策 略 如 下 : (1) 建 置 學 習 資 源 以 現 有 之 閩 南 語 相 關 成 果, 編 纂 有 助 於 準 備 認 證 考 試 之 素 材, 例 如 學 習 臺 羅 拼 音 常 用 生 活 語 彙 短 文 讀 本 等 等, 輔 以 多 媒 體 之 形 式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2) 獎 勵 措 施 延 續 102 年 針 對 國 中 以 下 學 生 提 供 完 成 考 試 之 小 獎 勵 品, 以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另 將 針 對 學 習 與 認 同 之 效 用 設 計 獎 勵 品 ( 例 如 : 各 語 言 能 力 級 別 的 讀 物 或 參 考 工 具 書 ), 贈 與 完 成 考 試 之 考 生, 除 鼓 勵 報 考 之 外, 亦 期 望 達 到 刺 激 持 續 學 習 的 效 果 (3) 強 化 語 言 認 同 與 提 升 證 照 價 值 在 個 人 方 面, 針 對 通 過 專 業 級 考 生 規 劃 特 殊 身 分 之 認 定, 鼓 勵 其 投 入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 在 家 庭 方 面, 規 劃 母 語 家 庭, 鼓 勵 親 子 學 習 一 起 認 證 ; 在 社 會 方 面, 嘗 試 與 企 業 合 作, 將 本 考 試 納 為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依 據 (4) 持 續 優 化 考 試 持 續 辦 理 命 題 人 才 培 育 以 累 積 優 良 試 題, 並 維 護 題 庫 之 質 與 量 ; 除 了 閩 南 語 專 業 外, 亦 藉 助 測 驗 理 論 ( 古 典 測 驗 理 論 試 題 反 應 理 論 ) 進 行 分 析, 並 為 本 認 證 考 試 累 積 學 理 基 礎, 使 信 效 度 達 一 定 水 準 ( 三 ) 優 化 本 土 語 文 教 材 優 質 教 材 為 提 升 課 程 成 效 重 要 條 件 之 一, 考 量 我 國 本 土 文 化 族 群 多 元 且 具 地 域 性, 並 符 應 一 綱 多 本 多 元 知 識 傳 遞 之 概 念, 本 土 語 文 教 材 依 據 語 言 特 性 採 用 審 查 本 及 自 編 教 材 併 行 方 式 並 賡 續 推 動 以 下 具 體 作 為 以 優 化 我 國 本 土 語 文 教 材 : 1. 維 持 審 查 制 度, 並 研 議 納 入 教 科 書 計 議 價 作 業 依 據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所 提 之 評 估 報 告, 並 考 量 本 土 語 文 教 科 書 具 多 元 及 地 區 特 性, 同 時 亦 解 決 教 科 書 價 格 不 一 之 問 題, 本 土 語 文 教 科 書 將 維 持 原 有 之 審 查 制 度, 並 研 議 自 107 學 年 度 起 將 本 土 語 文 教 科 書 納 入 計 議 價 作 業 辦 理 2. 持 續 補 助 研 發 及 編 印 本 土 語 文 教 材 透 過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編 輯 富 在 地 特 色 之 補 充 教 材, 豐 蘊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內 涵 3. 建 置 補 充 教 材 統 整 機 制 報 467

12 (1) 彙 整 各 部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與 學 校 研 發 之 語 音 數 位 教 材 書 面 教 材 及 徵 選 優 秀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案 例, 建 置 平 台 並 加 以 推 廣,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補 充 教 材 或 學 生 學 習 輔 助 資 源 (2) 協 請 文 化 部 客 委 會 及 原 民 會 暨 其 所 屬 館 所, 如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等 館 所, 提 供 與 閩 南 文 化 客 家 文 化 及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相 關 文 物 之 資 料, 統 一 彙 整 後 提 供 學 校 做 為 參 考 教 材 ( 四 ) 提 升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之 質 與 量 提 供 學 習 機 會 及 維 護 課 程 品 質, 是 推 動 我 國 本 土 語 文 教 育 需 兼 顧 的 條 件, 以 下 面 向 說 明 之 : 1. 鼓 勵 開 設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1) 落 實 開 設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國 民 小 學 每 週 應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計 入 語 文 領 域 時 間 內, 於 第 一 節 至 第 七 節 正 式 課 程 時 間 實 施, 並 得 依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利 用 彈 性 時 間 晨 光 活 動 或 課 後 活 動 時 間, 另 行 酌 增 授 課 節 數 ; 國 民 中 學 應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或 社 團 活 動, 並 得 優 先 於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選 修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依 其 意 願 自 由 選 習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且 凡 學 生 選 習 之 本 土 語 言 類 別, 學 校 均 應 開 班 (2) 持 續 補 助 國 民 中 學 開 設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持 續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推 動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土 教 育 要 點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開 設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費 用, 並 透 過 本 土 語 言 填 報 系 統 掌 握 國 中 開 課 現 況,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及 輔 導 2. 優 化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品 質 有 關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品 質 方 面, 可 分 為 正 式 課 程 及 彈 性 課 程 說 明 : (1) 強 化 國 中 小 正 式 課 程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研 修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綱 要 檢 視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目 標 及 能 力 指 標 之 適 切 性,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階 段, 考 量 教 學 現 況, 納 入 研 修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之 本 土 語 文 相 關 內 容 之 參 考, 並 發 展 各 學 習 階 段 之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原 則 試 辦 對 開 課 程, 以 達 密 集 學 習 功 效 現 行 國 小 本 土 語 文 課 程 為 每 週 上 課 1 節, 鼓 勵 學 校 試 辦 階 段 性 對 開 方 式 報 468

13 課 程, 增 加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以 達 密 集 學 習 之 功 效 本 土 語 言 融 入 教 學, 增 加 語 言 學 習 機 會 A. 於 國 小 階 段 試 辦 本 土 語 言 融 入 教 學, 鼓 勵 教 師 依 照 學 習 領 域 屬 性, 具 知 識 性 領 域 (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領 域 等 ) 適 時 採 取 雙 語 教 學 ( 國 語 本 土 語 言 兼 用 ); 其 他 如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等 領 域 可 儘 量 採 取 沈 浸 式 教 學 此 外, 亦 可 將 生 活 作 息 班 級 經 營 師 生 互 動 等 過 程 自 然 將 本 土 語 言 融 入 生 活 中, 以 達 潛 移 默 化 之 效 B. 鼓 勵 國 中 小 積 極 營 造 本 土 教 育 學 習 情 境, 透 過 課 程 教 學 課 間 活 動 情 境 布 置 創 作 發 表 或 研 究 等 方 式, 教 授 如 本 土 俗 諺 語 猜 謎 童 謠 新 詩 短 文 及 文 物 介 紹 等 內 容, 拓 展 學 生 學 習 廣 度 與 深 度 (2) 彈 性 課 程 方 面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強 化 學 校 設 置 本 土 語 文 之 社 會 學 習 場 域 或 善 用 空 間, 設 置 本 土 語 文 專 科 教 室, 鼓 勵 各 學 校 邀 請 社 區 耆 老 文 史 工 作 者 社 區 藝 文 工 作 者 參 與 本 土 語 文 教 學, 或 邀 請 本 土 音 樂 戲 劇 團 體 進 入 校 園 展 演, 使 學 生 體 驗 本 土 文 化 內 涵 之 美 國 中 小 可 透 過 戶 外 教 育 校 外 教 學 方 式, 或 於 寒 暑 假 辦 理 與 本 土 教 育 有 關 之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或 文 化 營 等 營 隊, 藉 由 跨 文 化 之 體 驗 學 習, 深 化 本 土 語 文 學 習 內 容, 增 進 學 習 樂 趣 ( 五 ) 推 動 夏 日 樂 學 試 辦 計 畫 本 試 辦 計 畫 以 實 驗 創 新 整 合 學 習 之 精 神, 落 實 暑 期 增 能 做 中 學 習 之 宗 旨, 旨 在 提 供 學 校 辦 理 集 中 式 沉 浸 式 本 土 語 文 學 習 機 會, 學 校 可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申 請 辦 理 本 土 語 文 學 習 活 動, 結 合 先 民 智 慧 或 傳 統 技 藝, 使 師 生 同 時 學 習 本 土 語 言 及 文 化, 共 同 體 會 本 土 語 文 之 美, 進 而 促 進 多 元 族 群 融 合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部 分, 以 全 國 國 中 小 為 實 施 對 象 規 劃 實 施 八 十 節 課 程 ( 約 四 週 ), 其 中 本 土 語 文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四 十 節, 其 內 容 應 結 合 先 民 智 慧 傳 統 技 藝 等 本 土 文 化 內 容, 且 實 作 及 活 動 性 課 程 不 得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並 得 與 客 委 會 原 民 會 現 行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計 畫 或 推 展 以 民 族 教 育 為 特 色 之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計 畫 之 補 助 課 程 結 合 四 結 語 推 動 本 土 教 育 向 為 本 部 重 要 政 策, 將 於 107 學 年 度 實 施 之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亦 強 調 本 土 語 言 及 文 化 之 學 習, 本 部 期 許 學 校 成 為 優 良 學 習 場 域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報 469

14 及 接 觸 本 土 語 文 之 機 會, 透 過 學 習 本 土 語 文, 建 立 對 於 家 鄉 土 地 之 認 同 感 本 部 亦 將 透 過 本 土 語 言 教 育 的 學 習 與 推 廣, 強 化 多 元 價 值 的 理 念, 建 立 各 族 群 互 為 主 體 的 合 作 機 制, 展 現 多 元 文 化 之 精 神, 創 造 國 際 競 爭 力 報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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