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藝 術 類 Abstract In the end of th century, imperialists tariff policies to colonies: one was to include colonies in the national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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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0 年 () -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Assimilating Doctrine and Tariff Policy of Japanese Occupation Period 許世融 Shih-Rong Hsu 收件日期 0 年 月 日 接受日期 0 年 月 日 摘 要 世紀末帝國主義者對殖民地所採行的關稅政策大致可分為兩種 一種是將殖民地 納入本國關稅圈內 稱為 關稅同化主義 可以法國為代表 另一種則是在殖民地採取 獨立的關稅制度 可名之曰 關稅適應主義 英國為其典範 日本作為帝國主義的後進 其殖民地關稅政策雖較傾向法國式的關稅同化主義 惟進一步細究 日 法間仍有相當程 度的差異 透過本文的研究 可以對比出日 法關稅同化政策間的不同之處 也突顯出日 本治臺時期的同化主義 在政治與經濟上的步調並不完全一致 關鍵詞 關稅同化主義 關稅適應主義 關稅自主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

2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藝 術 類 Abstract In the end of th century, imperialists tariff policies to colonies: one was to include colonies in the national tariff circle which was named as Tariff Assimilating Doctrine and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s was France. The other was to establish independent tariff system in colonies which was named as Tariff Adapting Doctrine and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s was England. Japan was the follow of the imperialism. Its colony tariff policy was similar to the French Tariff Assimilating Doctrine. However, there is a quite difference between Japan and France. This autho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of tariff assimilating policies between Japan and France.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the author highlights the inconsistence on the pace of policy and economy during the assimilating doctrine of the Japanese occupation period. Key words: Tariff Assimilating Doctrine, Tariff Adapting Doctrine, Autonomous Tariff.

3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壹 前言 同化主義 是指將本國文物制度直接施行於殖民地 以本國文化取代殖民地原有文 化 全面消弭母國與殖民地間政治 經濟 軍事 社會等方面的鴻溝 讓母國與殖民地人 民在公 私法的地位皆能完全平等為目的的主義 其理論大要是 由於人類具有共通的理 想 如果其所建立的制度具有合理基礎 即便一時受到反抗 若能持續推行 被殖民者終 究會了解其真意而樂於仿效 如此一來 便能漸漸導引人類社會向上發展 不過由於人類 在許多場合 往往是根據其本能 習慣 環境 傳統 信仰等 而非根據理性來支配 這 種傾向在理性批判力最缺乏的未開化種族尤其顯著 因此將同化主義推行到極致時 以新 的文物制度取代殖民地人民的風俗習慣 使得殖民地人民甚感痛苦 因而不但不會被解讀 為進化的手段 反視之為殖民母國的壓制 以致對其產生恨意 同化主義是以殖民地文化及社會制度較殖民母國低等為前提 因而將優秀的母國文 物制度快速移植 使兩者齊一是身為殖民者的一大使命 然而一旦母國本身的原始政策未 必優於殖民地時 所欲執行的同化政策則有向外學習的必要 世紀末期的日本即為如 此 作為帝國主義後進國家 日本的殖民地政策多半是參考先進殖民帝國 關稅政策亦 不例外 明治維新前的日本 處境與當時治臺的清帝國頗類似 關稅皆受制於歐美列強 待取得臺灣時 其關稅自主交涉運動仍在進行 因而經營殖民地的關稅政策 唯有參酌先 進殖民大國 爰 世紀末帝國主義者對殖民地所採行的關稅政策 大致可分兩種 一是 將殖民地納入本國關稅圈內 稱為 關稅同化主義 可以法國為代表 另一則是在殖民 地採取獨立的關稅制度 可名之曰 關稅適應主義 英國為其典範 後者還可以再分為 兩類 一類是在殖民地施行各自獨立的關稅政策 一類則是在本國與殖民地間採行一定的 特惠關稅 體制 至於日本所採行的 明顯偏向法國式的 關稅同化主義 臺灣既是日本最先取得的殖民地 在此施行的政策對後續佔領的其他殖民地具有甚為 重要的指標意義 事實上這種明顯偏向法國式的 關稅同化主義 除在臺灣施行 其後 也旁及其他殖民地 換言之 臺灣可以說是日本殖民帝國關稅同化政策的試煉所 本文的 目的 即在探究這種見習於先進殖民帝國的關稅政策在臺推行過程 進而與其仿效對象法 國相比較 了解兩國的關稅同化政策相異之處 由於日本初治臺時 仍受制於列強的不平等條約限制 故本文首先將針對 世紀末 日本與列強進行關稅自主交涉的努力加以說明 其次則探究日 臺關稅政策同化的經過 繼則分別敘述日 法兩殖民帝國所採行的關稅同化政策實質內容與異同 小島憲 植民政策綱要 東京 章華社 年 頁 - 這樣的前提其實不甚禁得起考驗 不僅沒有理論根據證明母國的文物制度必然全部優於殖民地 現 存的任何國家文化也沒有完全完美無暇的 每一個文化體系皆有許多缺陷 以具有瑕疵的文物制度 強加於殖民地人民 不僅不道德 也忽視了所謂的 野蠻未開化 人種猶具有依據殖民者不認為正 當的方法維持生活之權利 參見小島憲 植民政策綱要 頁 - 経済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 史研究 名古屋 名古屋大學出版會 年 頁 -

4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貳 明治維新後的關稅自主交涉運動 明治維新以後 日本朝野積極推動條約改訂 從 年起展開長達 年的條約修訂 運動 歷任六位外務大臣 前後中斷三次才獲致成果 年陸奧宗光成功與英國締結 平等互惠的 日英通商航海條約 迄 年最後的 日奧條約 締結為止 陸續與美 義 德 法 荷 俄 祕 西 瑞 葡等國締結新約 努力多年的改訂新約總算初步達 成 年再度與各國進行條約修訂協商 逐一簽署互惠平等新約 至此才算獲得完整 的關稅自主權 以下略述其經過 一 改稅約書 不平等協定關稅產生的源頭 近代日本與外國所締結條約 以 年和美國間的和親條約最早 惟約中僅有和親 修好的一般規定 並無輸出入貿易 關稅等的相關細則 年與美 英 法 俄 荷 五國締結修好通商條約 在附屬貿易章程中 規定船舶出入及貨物裝卸的相關手續 同 時訂定輸出入稅率 開始對貿易品課稅 這可說是日本關稅制度的濫觴 0 及 年 又分別與葡萄牙 瑞士等國締結修好通商條約 最後則有一附屬稅率表 按此稅表 輸出 品除金銀貨幣外 一概課以 % 從價 的稅率 輸入品稅率最高為 % 最低為 % 未登載貨物則課徵從價 0% 至於金銀貨幣 金塊銀塊及自用衣服 家具 書籍為免稅 品 而米 麥等主要糧食及以往的重要輸出品銅則限制輸出 這個稅率規定對日本未必不利 但當時朝廷與幕府意見對立 對外政策莫衷一是 導 致條約規定的開港日期受到延宕 為了補償各國損失 不得不在關稅上讓步 由於 年的條約曾規定 俟神奈川開港後五年再議定輸出入稅則 年日本政府即據此與相 關國家代表於大阪達成輸出入商品全部課徵關稅 % 的基本協定 隔年雙方在江戶簽署關 稅改正相關條款 條 稱為 改稅約書 其附屬稅目中 不論輸出入品 一概以從價 五分為基礎 分為從量稅 種 從價稅 種 免稅品 種 輸入禁制品 鴉 片 等 當時日本稱關稅為 運上 稅關為 運上所 因而 改稅約書 的附屬稅表遂 稱為 運上目錄 其後適用 運上目錄 國家與日俱增 年以後與各國締結的條約亦沿用之 但 由於稅目採單一低稅 和先前的貿易章程附屬稅目相比 不但對日本顯著不利 且對英國 的課稅價格 是採輸出港市價 和輸入港的價格相去甚遠 又 改稅約書 當中 除第二 條外 根本沒有關於從量稅率的換算時期之相關規定 從而經過一段時間後 實質稅率已 降至從價 % 左右 無奈受制於條約 非透過協商無法修改 因此日本政府決定展開一場 漫長的修約努力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東京 財政経済學會 年 頁 -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臺北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 年 頁 0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有關日本從明治時代以來對爭取關稅自主權 撤廢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的努力 在大藏省所編的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第六編 關稅 中有甚為詳盡的記載 包含當時相關人士的意見書

5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二 關稅條約改正經過 一 條約修訂運動的第一期 1872 至 1879 年 年 安政條約 期滿 日本政府乃在前一年通告締約國欲另訂平等新約 並於 月 日派遣岩倉具視大使率團前往歐美考察 岩倉徵詢各國修約意見 雖遭英法等國 拒絕 惟政府相關部會依舊進行準備工作 舊約中最令日人詬病為治外法權與關稅自主權二事 主導外交談判的外務省認為欲同 時解決並不容易 年 月 0 日 外務卿寺島宗建議 鑒於對外貿易日益蓬勃 應 先投注全力在關稅權恢復上 內閣接納此提議 命駐外公使告知駐在國 同時大藏省也參 考歐美各國課稅方針及標準 並斟酌本國實情而草擬新稅率 輸入品大致分為 種 平 均稅率 % 強 較以往提高三倍半 新稅則起草既畢 外務省首先與較友好的美國展開交涉 年與美國簽署 日本 國合眾國間現存條約改訂以及增進兩國通商合約書 惟美國雖承認日本的沿海貿易統轄 權 也聲明放棄前此訂立的 改稅約書 及貿易章程 但前提是日本必須先與他國訂立 同等約定後才願付諸施行 其後由於英國公使巴夏禮極力反對 使得與美國的新約無法 生效 此外 在野人士認為假使無法撤去治外法權 即便恢復稅權 一旦與通商國發生糾 紛 對日本甚為不利 稅權恢復形同具文 因而對政府攻擊甚力 適逢日本稅關查獲英人 走私鴉片 卻礙於治外法權而無法加以處分 英國領事竟依據領事裁判權宣告無罪 引 起在野法官對政府更嚴厲攻擊 外務卿寺島宗遂於 年 月辭職 由工部卿井上馨代 之 第一階段修約運動暫時中止 二 條約修訂運動的第二期 1880 至 1887 年 井上馨接任後 決定將稅權與法權恢復同步進行 英國體認到修約無法避免 遂提 議在東京召開預備會議 以商議修訂基礎案 最初日本提出的稅目案具有強烈保護主義色 彩 最高稅率達 0% 各國紛表反對 會議開始前日本主動將最高稅率降為 % 且只 針對數種奢侈品 其餘商品稅率則介於 % 至 0% 之間 但各國依舊以本國利害關係要 求降低稅率 日本乃提議以收入總額達 00 萬圓為目標 重新編訂細目 且由英 德兩位 外國委員協助調查審議課稅方法 預備會議終了時 各國委員在領事裁判權 稅率 貿易 及航海各方面達成數項共識 雖然日本的主張並未完全貫徹 卻也有不少提案被列入 惟 接受與否 完全取決於各國政府 毫無約束力可言 受衝擊最大的英 法兩國認為日本的審判制度並不周延 因而對撤除領事裁判權 最 惠國條款變更以及締約期限甚有意見 同時日本政府也透過駐外使臣與駐在國政府接觸 研判法權問題要快速解決並不可能 但增稅與定期議定稅則則似有可為 決定在此方針下 進行 改正案皆完整保留 本節以下所論 除另注明出處外 概出於該書 詳見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 政史 第八卷 - 呂理州 明治維新 臺北 遠流 年 頁 -

6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藝 術 類 年 月, 日 本 政 府 任 命 外 務 大 臣 井 上 馨 次 官 青 木 周 藏 為 全 權 代 表, 第 一 次 會 議 進 行 後, 英 德 公 使 又 另 提 新 的 談 判 基 礎 方 案 主 要 內 容 包 含 內 地 開 放 編 纂 法 典 領 事 裁 判 權 日 本 對 外 國 人 的 裁 判 權 外 國 法 官 的 任 用 日 本 對 外 國 人 的 裁 判 所 組 織 法 庭 用 語 條 約 施 行 期 限 等 事 項 各 國 公 使 討 論 結 果, 決 議 以 本 案 為 談 判 基 礎, 日 本 政 府 則 聲 明 放 棄 異 議 ; 其 後 又 歷 經 近 廿 回 商 議, 終 於 在 翌 年 月 日 的 第 廿 六 次 會 議 中 大 致 底 定 然 而 就 在 外 交 談 判 逐 漸 展 現 成 果 之 際, 內 閣 卻 出 現 不 少 反 對 意 見, 民 間 在 野 法 官 政 論 家 對 談 判 內 容 攻 擊 之 聲 四 起, 外 務 省 不 得 不 在 年 月 日 第 廿 七 次 會 議 中 聲 明 談 判 中 止 在 輿 論 洶 洶 之 下, 井 上 馨 於 月 去 職, 將 後 續 談 判 任 務 交 由 大 隈 重 信 ( 三 ) 條 約 修 訂 運 動 的 第 三 期 (1888 至 1891 年 ) 井 上 去 職 後, 外 務 大 臣 暫 由 伊 藤 總 理 大 臣 兼 代, 旋 以 大 隈 任 之 新 閣 組 成 後, 大 隈 仍 留 任, 花 了 近 七 個 月 另 擬 改 正 案, 大 體 仍 採 用 井 上 的 方 案 為 基 本 架 構, 並 參 酌 過 去 的 失 敗 經 驗 以 及 國 內 情 勢 稍 加 修 正 主 要 是 將 裁 判 權 與 通 商 條 約 綜 合 成 一 個 和 親 通 商 條 約, 條 約 實 施 五 年 內, 外 國 人 可 在 居 留 地 持 續 享 有 領 事 裁 判 權 ; 待 五 年 期 滿, 領 事 裁 判 及 附 屬 特 權 一 概 廢 除, 日 本 帝 國 的 法 權 普 遍 施 行 全 國 為 達 成 目 的, 大 隈 首 先 強 行 將 最 惠 國 條 款 擴 張 解 釋, 聲 明 依 照 正 義 公 平 原 則, 外 國 間 相 互 許 諾 的 特 權 亦 應 及 於 日 本 ; 並 且 嚴 格 執 行 現 行 條 約 規 定, 使 外 人 深 感 不 便, 而 自 覺 有 修 約 必 要 至 於 談 判 方 法, 他 排 除 井 上 所 採 行 的 合 議 制, 而 以 各 個 擊 破 方 式, 先 從 與 日 本 較 友 善 國 家 開 始, 漸 次 及 於 其 他 國 家, 終 於 獲 致 成 果 不 料 與 德 國 另 訂 新 約 將 畢 之 際, 修 訂 案 內 容 突 然 出 現 在 倫 敦 泰 晤 士 報, 經 由 東 京 日 日 新 聞 譯 載, 引 起 輿 論 界 的 軒 然 大 波 反 對 者 極 力 主 張, 修 訂 案 中, 高 等 法 院 任 用 外 籍 法 官 實 屬 違 憲, 大 隈 無 視 於 這 些 批 評, 堅 持 繼 續 談 判, 月 日 終 於 由 西 園 寺 公 使 與 德 國 締 結 新 約 然 而 朝 野 的 反 對 意 見 日 趨 沸 騰, 甚 至 有 暴 徒 襲 擊 大 隈, 導 致 黑 田 內 閣 總 辭, 條 約 修 訂 談 判 亦 宣 告 中 止 接 替 的 山 縣 內 閣, 以 外 交 經 驗 豐 富 的 青 木 周 藏 擔 任 外 務 大 臣, 不 過 青 木 在 對 英 談 判 及 廢 止 現 行 條 約 方 面 似 乎 束 手 無 策 ; 加 上 俄 國 皇 太 子 訪 日 在 大 津 發 生 意 外, 導 致 青 木 辭 職, 條 約 修 訂 三 度 中 斷 三 條 約 修 訂 的 成 功 新 組 成 的 松 方 內 閣, 由 於 閣 員 間 缺 乏 協 調, 年 月 再 度 總 辭, 由 伊 藤 博 文 組 閣, 他 任 命 陸 奧 宗 光 為 外 務 大 臣, 年 月 日 的 內 閣 會 議 上, 議 決 通 過 陸 奧 所 提 出 的 對 等 條 約 案 陸 奧 首 先 與 英 美 德 三 國 展 開 談 判, 在 年 月 日, 與 英 國 締 結 了 以 平 等 互 利 為 基 礎 的 日 英 通 商 航 海 條 約 該 條 約 規 定, 兩 締 盟 國 相 互 間 擁 有 通 商 航 海 自 由, 關 於 通 商 航 海 的 稅 金 或 徵 收 金, 內 國 臣 民 或 最 惠 國 臣 民 皆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 關 於 生 產 或 製 造 物 品 的 輸 入 及 其 稅 金, 與 列 國 相 同 ; 其 他 通 商 航 海 相 關 事 務, 給 予 最 惠 國 待 遇 至 於 附 屬 輸

7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入稅目 主要為從價 0% 最高為 % 最低為 % 稅目未登載物品 適用普通國定稅 則 其餘諸國亦望風響應 迄 年 月最後的 日奧條約 締結為止 日本成功與義 大利 德國 法國 荷蘭 俄國 祕魯 西班牙 瑞士 葡萄牙等國締結新條約 努力 多年的條約改正獲得初步成果 不過 日英通商航海條約 有締約五年後才開始實施的規 定 且此期間 日本尚需完成兩事 即修改法典 並將攸關工業所有權及版權的保護加入 各國同盟條約 年 月起 終於撤廢了治外法權 恢復關稅自主 廿餘年來的努力 終告完成 為此 日本政府特地於 年 月制定並公佈第一次國定稅率 關稅定 率法 宣佈從改正條約實施日期 年 月前的六個月 亦即 年 月 日起 施行 然而 關稅定率法 的施行 並不意味著日本獲得完全的關稅自主權 由於當時日 本與英 法 德 奧等國尚存有頗多協定稅率 不但是片面的 而且依照最惠國條款 其 適用範圍頗為廣泛 日本的關稅依然受到拘束 蒙受不少損害 在這些殘存的協定稅則 中 與奧國相關部分至 0 年底終止 其餘諸國則在實施後十二年期滿 於是 年 日本政府再度與各國協商 進行條約修訂 逐一簽訂互惠平等的新條約 至此才算獲得完 整的關稅自主權 參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與日 臺關稅統合過程 在修約談判同時 日本也因馬關條約而獲取臺灣 於是新頒的國定稅率 也逐步在臺 施行 不過 年以前 基於特殊財政考量 臺 日關稅仍存有些許差異 年以後 才趨於一致 一 從清朝舊稅率到運上目錄 日本完成稅關接收工作後 對臺灣應適用何種關稅 大致有三種不同意見 一是暫時 0 沿用清朝洋關的舊稅率 二是直接採用內地現行稅率 三是另外制定新稅率 其中實際統 治臺灣的總督府傾向採第一策 主要考量因素有三 第一是為安定內外民心 鑒於 領臺之初 一方面兵馬倥傯之際 百般設施尚未就 緒 另一方面本島島民及與本島通商往來已久之外國人 早已習於舊慣 突然更改 有所 不便 第二是考量國際法規定 年 月 日 美國領事得魯乾巴在函覆樺山總督就職 視事通知時 便提醒總督府 依照國際法規定 由於土地之讓與 致新舊政府產生變動 時 其土地人民 在新制度頒布以前 仍按舊有慣用之例規來支配 總督府民政局長水野 遵代答時也承諾有關輸出 入兩稅目錄會 暫時採用向來履行之規定 0 臺灣總督府稅關 臺灣稅關十年史 臺北 臺灣總督府淡水稅關 0 年 頁 - 臺灣總督府稅關 臺灣稅關十年史 頁 明治廿八年六到八月外事課事務報告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 第四 輯 頁 -

8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第三則為鴉片問題 鴉片原是臺灣進口大宗 據海關統計 從 到 年 鴉片 輸入約佔進口值的 0% 然而按日本律法 鴉片早已列入輸入禁制品 若直接採用內地 現行稅率 不但對臺灣嗜吸鴉片的人民影響甚大 更重要的是 鴉片輸入稅及釐金收入 甚豐 一旦停收 恐對總督府財政造成更大衝擊 最後由總督府決議 臺灣既入帝國版 圖 將帝國現行關稅率施之臺灣 固屬至當 惟尚未向締約各國發佈統治臺灣宣言 則在 臺灣施行帝國政府認為合宜之關稅政策 亦不須有條約上之顧慮 且一仍臺灣舊慣來徵收 關稅 各國當無異議 所以除少數一 二稅目外 大體沿用清朝舊制 並由稅關長野村 才二以口頭通知英 德領事 迨 年 月正式發表統治宣言 運上目錄也隨之施行於臺灣 取代清朝舊稅率 本目錄將輸出入品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採從量課稅 依照從價 % 稅率換算而得 第二 類為免稅品 第三類為管制輸出入品 第四類為從價課稅 按原價課徵 % 至於鴉片 則決定列入禁止輸入品 轉由臺灣總督府壟斷進口 行使專賣權 做為藥用賣給臺人 二 第一次國定稅率的頒布與 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 的施行 日英通商航海條約簽署後 英國允諾於 年 月 日起廢止領事裁判權 並提高 關稅率 除協定關稅外 國定稅率可望依照本國法令自由變更 於是外務省致力於條約修 訂時 大藏省也同步進行輸入稅則改訂工作 年 月公布首次的國定稅率 關 稅定率法 惟考慮到改正條約施行日期在 年 月以後 因而直到 年 月才公 佈 並自翌年 月 日起實施 第一次國定稅率制定後 也在臺灣同日施行 不過考量到總督府財政上的需求 另 外制定 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 對臺灣出口的產品徵收輸出稅 對外國 及出港稅 對日本 先進國家除非發生戰亂 飢饉 或為了防止特殊商品輸出 否則幾乎不課徵 輸出稅 不過在殖民地則甚為常見 例如非洲內地出產的象牙 駝鳥毛 野生橡膠等 皆 課徵高額輸出稅 以防止自然產物的滅絕 馬來聯邦 位於馬來半島中部 由雪蘭莪 森美蘭 霹靂和彭亨四個接受英國保護的馬來王朝所組成 對錫礦課高額稅賦 目的是為 了抑制輸出 以圖本地煉製業的發達 又如交阯支那 南圻 越南南部 對生絲徵收輸出 稅 是為了在當地加工的政策 至於印度及交阯支那對米課徵輸出稅 則是為了調節輸 林滿紅 清末臺灣與我國大陸之貿易型態比較 師大歷史學報 期 民國 年 月 頁 臺灣總督府稅關 臺灣稅關十年史 頁 明治廿八年十一月外事課事務報告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 第四輯 頁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 臺灣の關稅 頁 0- 千住精一 臺灣稅務史 臺北 臺灣日日新報報 社 年 頁 申民局字第 0 號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 第一輯 南投 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 民國 年 頁 千住精一 臺灣稅務史 頁 -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0

9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0 出 為當地人民保留食物 而日本領臺前 為擴張海外銷路 振興輸出 已逐步減少輸出 稅的徵課範圍 迄 年 月為止 除生絲 茶 銅 椎茸 鮑 乾魷魚 昆布等幾項 重要輸出品外 其餘悉加以免除 至 年 月第一次關稅定率法實施後 正式宣告廢 除 然而臺灣則為確保殖民地經營的充分財源 乃決定對輸移出國外及內地商品分別課徵 輸出稅及出港稅 年 月 總督府發布 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 從 月 日 起施行 所課徵的物品限本島所產 稅率最低為每百斤 錢 油糟 最高為每百斤 圓 錢 魚翅 採從價課稅者一律 % 乾筍等 項 一般物品平均稅額尚屬合理 但是 輸出量頗大的茶 每百斤 錢至 圓 0 錢 糖 每百斤 至 錢 龍眼 每百斤 至 錢 則明顯偏高 因而從事茶 砂糖交易的外國商人叫苦連天 當時香港外文報 紙便常刊載商人抱怨之聲 此規則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為增加歲入 施行十餘年後 總督府財政日益堅實 加上 臺地產業不斷發展 在擴張製糖銷路與獎勵製茶輸出時 深切感受到其對產業發達的阻 礙 總督府亦體認到其存在之不利 終於在 0 年 月 日加以廢止 總計從 年 至 0 年的 年間 徵收的輸出稅總額達 萬,0 圓 每年平均稅額約 萬圓 之間 三 第二次 關稅定率法 與 臺灣特別輸入稅 日俄戰爭期間 日本政府曾頒布 非常特別稅法 修正案 輸入稅加徵達 項之 多 除協定關稅商品外 幾乎無一倖免 於是在輸入稅方面 除了本稅外 尚須另外加徵 非常特別稅 形成一物兩課的現象 同時 這原是因應戰爭的臨時性措施 但因加徵 的輸入稅額成績斐然 所以在戰後非但未取消 反削去 臨時 二字 成為常態性稅法 於是輸入稅方面 既有第一次關稅定率法 復加上 非常特別稅法 疊床架屋 使得稅 率雜亂無章 且酒 砂糖 菸草 織物 米 榖 繭等民生用品的負擔過重 加以戰後經 濟型態轉變 國內各項工業較前發達 轉而有本國製品輸出國外 於是商人紛紛要求能減 免或退還原料品關稅 或提高外國製品稅率 為因應上述要求 大藏省決定重訂關稅定率 法 並趁機大幅提高非協定關稅商品稅額 新法由內閣在 0 年第 次帝國會議中提出 自同年 0 月 日起施行 與舊法相 0 稻田周之助 植民政策通解 東京 巖松堂書店 年 頁 - の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 臺灣 關稅 頁 臺灣總督府報 第 號 明治 年 月 日 p. 井出季和太 領臺以來の貿易に關する法制 上 臺灣時報 第 號 昭和 年 月 頁 律令第 號 臺灣總督府報 第 0 號 明治 年 月 日 p.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頁 38 臺灣總督府報 第 號 明治 年 月 日 頁 -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 稅 頁 - 臺灣總督府報 第 號 明治 年 月 日 p.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頁 - 千住精一 臺灣稅務史 頁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10 10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比 顯著增加 特惠關稅 報復關稅 以及獎勵貿易的政策意涵 先就 特惠關稅 來看 由於日俄戰後 日本取得關東州 大連 卻礙於租借地與自由港的性格 無法將 其納入日本關稅圈中 於是為促進與當地間的貿易 新法第 條規定 未能適用 協定 稅率 之商品 必要時得以敕令指定地區及產品 於協定關稅範圍內徵稅 該法通過之 後 隨即在同年發佈 關東州生產物品之輸入稅率相關規定 韓國生產品及清國生產之 銑鐵等之輸入稅相關規定 讓關東州 韓國 清國部分商品享有特惠關稅 次就 報復 關稅 而言 這是為了報復對日本船舶或商品不友善的國家所採取的措施 新法第 條 對於將本國船舶或產品 以較他國船舶或產品不利的方式來處置之國家 得以敕令指定 其國產品 若係應稅品 則課徵與本法所訂稅率同額以下的附加稅 若係免稅品 則課徵 從價 0% 以下的輸入稅 再者 為避免日本商品受到不公平競爭的待遇 遂採取 相抵 關稅 的措施 對於受本國出口補貼的外國商品輸日時 課徵與獎勵金同額的附加稅 第 條 同時更規定 以輸入原料所製造的特定商品 當其輸出外國時 得依命令退還輸 0 入稅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 條 積極以退稅的方式獎勵商品出口 不難看出 新法的保 護關稅意味較前更濃 目的無非是希望可以對內保護國內產業 對外振興輸出 因而被認 為是戰後相當重要的關稅貿易措施 本法雖同步在臺施行 不過翌年 月鑒於臺灣的人情 習慣 嗜好與內地相異 從而 所需物資多仰給於華南地方 且臺島自有特殊輸入品 若與內地一體適用 恐阻礙本島 產業經濟發展 所以為因應臺地特殊需求 乃公佈 臺灣特別輸入稅法 降低魚苗 罐 頭 蔬菜 中國麵類 人參 生綿及繅綿 舊黃麻布袋 粗製瓦 陶磁器破片及碎瓦 非 書畫用唐紙等 0 項商品稅率 迨 年 月第三次關稅定率法制定時 參酌了 臺灣特 別輸入稅 的稅率 本法的施行乃告終止 四 第三次關稅定率法 第二次國定稅率雖已較舊法大幅提高 但對於受條約保障的協定關稅商品仍不得不讓 步 使得實質稅率提高相當有限 趁著 年修約的 年期限將於 年屆滿 日本 政府決定將片面的協定稅率修改為互惠的協定關稅 0 年起 大藏省便著手關稅制度 及稅率調查 內閣也成立關稅調查委員會負責此事 0 年 月 0 日在內閣會議中提 出 於翌年送議會通過 從 年 月 日起 亦即 協定關稅 期滿後開始施行 透 臺灣總督府報 第 號 明治 0 年 月 日 p. 以下所引關稅定率法條文出處同此 0 臺灣總督府報 第 0 號 明治 年 0 月 日 p.-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 敕令 號 臺灣總督府報 第 0 號 明治 年 月 日 p.0 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 第十三編下 明治四十年度分 中國方志叢書 第 號 臺北 成文出版社 民國 年 頁 井出季和太 領臺以來の貿易に關する法制 上 頁 千住精一 臺灣稅務史 頁 0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0- 臺灣總督府報 第 號 明治 年 月 日 頁 - 第 0 號 明治 年 月 日 p.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0-

11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11 過此次稅率修訂 日本才真正達到關稅自主 由於本法是真正達到關稅自主後頒布的新法 所以與舊法有頗多不同 先就本文來 看 第一 以往課稅價格算定係採 發送地價格主義 即以生產或輸入地原價 加計包 裝費 運費 保費及其他到達輸入港為止的費用 容易招致申報不實的弊端 故新法改以 到達輸入港時的價格課稅 採取 到達地價格主義 第二 廢止以往常以敕令任意將從 價稅變更為從量稅的規定 重要商品稅率皆以法律明定 第三 舊法雖已有 報復關稅 的處分 但稅率過輕 新法修正為得在關稅之外 課徵與課稅商品價格同額以下的特別關 稅 第四 減低米穀輸入稅的相關規定 第五 免稅品的增加 總計免稅品數目多達 種 其次是關於附屬稅表改正方面 第一 類別減少 稅目細分 新稅表將性質相近類 別盡量合併 種類從 減為 類 但儘管類別減少 稅目分類則依照商品性質及價格來 細分 從舊法的 號 種 免稅者 種 增加為 號, 種 免稅者 種 其目的除為了便於條約締結外 也為求從量稅公平 第二 從量稅數量增加 以往從價課 稅的商品都盡量換算為從量課稅 其課稅額原則上以近一年平均輸入價格算出 但若因物 價騰貴 導致稅率過高 則改以近 至 年的平均價格為基礎 第三 新法修正課稅貨物 的秤量標準 避免使用英美度量衡 原則上重量使用日本的斤 其他方面則採用公制 第四 稅率標準大體採用舊稅率的編成方針 並參酌課稅品加工程度 內地生產消費狀況 來制定 大致說來 未製品 半製品為輕 全製品較重 預期將來發達的商品給予適當保 護 反之則採取輕稅 為保護農業 對於重要農產品採取保護策略 生活必需品及工業 用原料品稅率較輕 奢侈品 嗜好品則課重稅以挹注國庫 至於條約改訂前仍受惠於協 定關稅的輸入品 其稅率盡可能不大幅增加 以免引起通商各國反感及造成經濟上的遽 變 換算為平均輸入稅率 若就全部輸入品來看約為 % 若純就應稅品輸入額來看則 為 % 和受制於協定關稅的舊法相比 新法實際平均稅率僅增加 % 仍較採用保護主 義的歐美各國稅率偏低 要言之 新法最大特點是產業政策與社會政策並重 新稅表雖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 旨 但對於外國商品所課輸入稅 僅止於不阻礙內地產品輸出及不打擊本國商品生產 對 於需要保護的產業 若預期將來發達 則採取保護關稅以助長之 且由於盡可能採用從量 稅 故為求課稅公平 稅率訂定除須伴隨物價波動外 尚須考量國內供需狀態 外國品競 爭之有無 生產技術難易 需要者的階級與價格關係 是否適合作為財政關稅等條件 可 以說已經融入保護主義 收入主義及社會政策主義 本次國定稅率頒行前 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 與 臺灣特別輸入稅 已相繼在 0 年廢止 所以從第三次關稅定率法頒行起 日 臺真正實現無差別的關稅統 一政策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0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頁 54-5

12 12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五 第四次關稅定率法 1926 年 3 月 29 日起 一次戰後世界經濟情勢激變 日本的產業與對外貿易也受到很大影響 年 月 內閣成立臨時財政經濟調查會 並於其中設置關稅特別委員會以審議國定稅率改正的 0 根本方針 經過數年討論 於 年 月 日提交內閣總理大臣加藤友三郎 惟適逢關 東地區發生大地震 遲至翌年 月才由新任內閣總理大臣清浦奎吾裁示通過 同年 月 新成立的加藤高明內閣對於關稅定率法的修訂更為積極 月在內閣設立關稅率改正委員 會 進行關稅率修訂相關調查 委員會首先確立本次修訂並非以增加歲入為主要目的 將重心集中在塑造有利於內地 產業的生產條件 同時對重要產業則視外國品的競爭程度加以保護 另一方面也考慮消費 者利益 謀求國民生活安定 並對稅率加以適當安排 方針既定 財政部門即著手修訂新的關稅定率法及附屬輸入稅表 年 月 內 閣將修正案提交第 次帝國議會 於 月 日公佈施行 新法本文涵蓋課稅標準 報復 關稅 相抵關稅 反傾銷關稅 米穀關稅 免除關稅 原料退稅 輸入禁制品等各項相關 規定 相對舊法 其改正要點如下 第一 鑒於最近國際貿易趨勢 在報復關稅中增加 對本國輸出品及通過品 較對第三國不利時 則對其國輸出品及通過其國的商品 也在 本國課徵報復的附加關稅 之規定 第二 配合國際禮節通例 適用自用品免稅的對象 除外國大使 公使外 加上 相等使節 並追加兩國互惠的但書 第三 再輸出的免稅 品增加製作樣品一項 第四 為獎勵輸出貿易而列入退稅的原料品項目 刪除亞鉛華 增 加茶鉛及油 改變亞鉛薄板的厚度限制 並將肥料改為油糟 此次關稅定率法是日本在臺統治期間最後一次頒布的國定稅率 其後再無大規模更 動 隨著 0 年代的經濟大恐慌 各國關稅壁壘日益加深 為保護本國產業 日本也頒 布不少特別法以取代之 所以許多輸入商品早已非原本表訂稅率 據統計 迄 年為 止 受制於關稅定率法之外的特別輸入稅法 本表稅率中 大約有 0% 已經失效 綜上所述 透過國定稅率的修訂過程 可以具體觀察到日本領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大 約歷經四個階段的演變 第一階段屬於財政關稅階段 時間介於第一 二次關稅定率法頒布之間 第一次國定 稅率關稅定率法訂立於新條約改訂之後 雖標榜以收入及國內產業保護為目的 但因協定 稅率仍未廢除 關稅自主遙遙無期 故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此時期日本政府的關稅政 0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 加藤下臺後 年 月 山本權兵衛組閣 旋於 年 月下臺 改由清浦奎吾擔任首相 見黃昭堂著 黃英哲譯 臺灣總督府 頁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頁 0-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頁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0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頁

13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13 策是無所不用其極的增加稅收 例如藉由日俄戰爭徵收 非常特別稅 變相提高輸入稅 又如 年日本既已廢除輸出稅 卻允許總督府在臺頒布 臺灣輸出稅及出港稅規則 其著眼點正在增加歲入 第二階段是在第二 三次關稅定率法頒布之間 日俄戰後 歐洲列強已不敢小覷日 本國力 故日本政府趁著整理非常特別稅法之際 頒布第二次關稅定率法 逐步提高一般 稅率 尤其對攸關本國工業發展的輸入商品更是如此 故其最大特色是開始具有 保護關 稅 色彩 關稅政策的重點置於產業保護 同時獨存於臺灣的輸出稅和出港稅 則在財政 獨立後廢止 此後日 臺關稅政策正式合一 第三階段是從明治末期到大正末期 年第三次關稅定率法的頒布 象徵日本正 式擺脫不平等條約束縛 得以自主決定關稅稅率 從而此時期的關稅政策 開始由保護關 稅 財政關稅趨向社會政策 產業政策的主張 大正末期開始 日臺關稅政策進入第四個階段 政策重心從保護關稅 財政關稅進 入到落實社會政策 產業政策的階段 其主要關鍵是一次戰後世界經濟情勢丕變 制定於 明治末期的政策已無法適應新時代需求 年加藤高明內閣成立後 積極從事稅法修 訂 將重心集中在塑造有利於內地產業的生產條件 同時對重要產業 則視外國產品的競 爭程度加以保護 另一方面也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謀求國民生活的安定 並對稅率加以適 當安排 肆 日本殖民帝國的 關稅同化政策 及日 法間的異同 一 臺灣以外的殖民地 臺灣之外 日本尚擁有其他殖民地 以下將分別簡述其關稅政策 以解明日本在殖民 地經營上的共同特色 一 樺太 樺太是日俄戰後取得的庫頁島南半部地區 其統治的最大特徵便是直接以敕令將內地 法律公佈施行於此處 所以較其他殖民地更早內地化 關稅制度亦不例外 0 年 月 日起 日本的關稅法 關稅定率法 噸稅法全盤在此施行 而且指定開港場大泊港歸函館 稅關所管轄 所以關稅制度與內地全然無異 二 南洋群島 南洋群島是 年日本利用一次大戰爆發出兵佔領 並在 年凡爾賽和約中由國 際聯盟委任統治之地 位於西太平洋赤道附近的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之內 包括現在的北馬 里亞納群島 帛琉 馬紹爾群島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也稱為南洋諸島或內南洋 戰爭期 間 日本曾先後在 年 月及 0 月制定 南洋群島稅制 及 南洋群島關稅規則 原則上輸出入當地貨物仍被視同外國課徵關稅 不過在 年 0 月至 年 0 月間曾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経済史研究 頁 -

14 14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免除日本輸入貨物的輸入稅 迨取得委任統治權後 為了永續支配 乃朝關稅統一的方向 思考 年 月 0 日公佈 南洋群島關稅遵行關稅法及關稅定率法 除少數例外事 項外 與內地施行同一關稅制度 三 朝鮮 0 朝鮮雖然早在併吞之前 日本即處心積慮要將其逐步納入本國關稅圈內 不過到 0 年合併時 卻為了應付列強而發表關稅不變宣言 因此最初十年 仍因襲以原朝鮮 政府與列強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為基礎的關稅制度 朝鮮仍無異於關稅上的外國 儘管如 此 日本政府還是做了些微變動 首先 原本與日本 臺灣 樺太往來貨物所課徵的輸出 入稅改為移出入稅 其次 年頒布 米及榖移入稅廢止相關法律 對朝鮮生產品輸 入日本採取優惠措施 這也是日本對殖民地採特惠關稅制度的一個特例 0 年關稅不 變期滿後 日本決定朝著內鮮關稅統一的方向改革 月 日將日本的關稅法及關稅定 率法公佈於朝鮮 自 日起實現了與日本關稅統一 但是相對於臺灣大致未採行特例而 實行完全統一 朝鮮則為了補強朝鮮總督府財政而採取兩項特別措施 形成不完全統一 第一是對於從外國輸入的部分物品 如金 銀 銅 煤的採掘或煉製器具 機械等 給予 輸入稅減稅乃至免稅的措施 第二是對於從內地移入物品 仍保留移入稅 直到 年 才完全取消 同時對於部分移出日本的朝鮮商品 仍課徵出港稅以調節兩地物價 凡此都 是為了補強朝鮮總督府財政而採取的措施 四 關東州 關東州也是日本殖民地統一關稅圈的另一個特例 此地是日俄戰役後取得的租借地 依國際法上的地位與自由港宣言的經營政策 並無法納入日本關稅圈內 但是為圖以日本 資本來振興關東州產業 也為了有利於將來滿洲產品輸入日本 日本乃仿照英國及其殖民 地間所採行的特惠稅率 為了替日 關之間的特惠關稅鋪路 0 年所頒的第二次關稅定率法即規定 未能 依照條約享受特別協定方便與利益的地區之產品 必要時得以敕令給予不超過該協定限 度的減稅或免稅利益 新稅率實施後 同年 月隨即發布 關東州生產物品輸入稅率相 關法令 規定 關東州生產物品之輸入稅率比照協定稅率 但關稅定率法所定稅率較協 定稅率為低時 則不在此限 如此一來 關東州產品遂享有較其他無約國家更優惠的待 遇 大正末年 日本政府為了進一步撤去日 關間關稅壁壘 乃決定免除 0 種關東州產 所謂的例外事項 便是 年 月 0 日公佈 南洋群島出港稅令 對輸出日本及其他殖民地的 経済 酒類 砂糖課徵出港稅 參見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 史研究 頁 0 如 0 年 月以敕令 0 號公佈 韓國生產品及清國生產之銑鐵等之輸入稅相關規定 對韓國 生產的銑鐵 錫塊及錠 水銀等數種金屬之輸入稅率 給予和協定稅率同樣的優惠 參見 臺灣 總督府報 第 2094 號 明治 39 年 12 月 11 日 p.34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経済史研究 頁 -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経済史研究 頁 敕令 號 臺灣總督府報 第 0 號 明治 年 0 月 日 p.

15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15 品關稅 遂在 年 月公佈 關東州生產物品輸入稅免除相關法令 並於 月施行於 臺灣 繼而滿洲國獨立後 將關東州納入 殖民地特惠關稅便不再適用 但因日本與滿洲 國締結關稅協定 故仍可享受來自滿洲國的特惠 總結上述 排除租借地關東州不論 除了朝鮮外 其餘的樺太 南洋群島 日本所採 行的關稅政策都與臺灣一樣 將其與母國的關稅政策完全合而為一 然而 此類型的關稅 政策 究竟是日本習自其他帝國主義國家 抑或有其獨特之處 以下將接著討論法國式的 關稅同化政策 以明日 法兩國之異同 二 關稅同化主義的原型 法國殖民地的關稅政策 日本所採行的殖民地關稅政策雖與法國較為接近 然而法國本身也非一成不變 故以 下擬先對法國殖民地關稅政策加以探討 繼而比較日 法政策 以明瞭日本與先進殖民國 家間的差異 一 早期殖民地關稅政策的確立 法國對殖民地的關稅政策曾經過數度的變遷 迄 年 逐漸朝向關稅統一 終於 在 年 月 日通過的關稅法 確立 關稅統一主義 的政策特徵 這個法律即成為 日後殖民地關稅制度的骨幹 關稅法參酌殖民地的地理 產業及民情 將其大別為兩種 一是 統一殖民地 或 同化殖民地 原則上與法國施行同一種關稅制度 另一則為 非統一殖民地 或 非 同化殖民地 保留其固有關稅制度 而與法國本國關稅制度相異 其後適用統一關稅制 度的地區漸增 年馬達加斯加島合併諾需北 戴哥索雷 聖馬利等地加入 統一殖 民地 0 世紀初期 統一殖民地 對外貿易額達 億法郎 而 非統一殖民地 則不過 億法郎 以下簡述兩者特徵. 統一殖民地的關稅政策 除了埠頭稅是不問生產地何處 只要輸入法領殖民地的貨物一律課徵外 統一殖民地 的關稅可分輸入稅 輸出稅 從殖民地輸入法國本國時的輸入稅三部分來探討 () 輸入稅 統一殖民地的輸入稅課徵分三種情形 第一是法國產品及在法國已付稅的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頁 - 此部分計有 計有 馬提尼克島 Martinique 位於西印度群島 哥德洛普 Guadeloupe 位於西印 度群島 圭亞那 Guiana 位於南美 聖皮耳 Saint-Pierre 紐芬蘭南方小島 密克隆 Miquelon 聖皮耳西方小島 瑞歐尼 Reunion 馬達加斯加東方小島 馬又脫 Mayotte 馬達加斯加西北小 島 加彭 Gabon 法領赤道非洲 法領印度支那 越南 柬埔寨 寮國 新喀里多利亞 New の Caledonia 西南太平洋小島 參見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南支南洋 關稅と內國稅 臺北 臺 灣總督府財務局 年 頁 此部分計有 非洲海岸的法屬地 加彭除外 大溪地 Tahiti 及其保護領 印度的法國經營 地 French Establishment of India 歐柏克 Obock 非洲阿比西尼亞東海岸 戴哥索雷 DiegoSuarez 馬達加斯加北方小島 諾需北 Nossi-Be 馬達加斯加西北小島 聖馬利 Saint-Marie 馬 達加斯加東北小島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南支南洋の關稅と內國稅 頁 以下有關法國殖民關稅政策的演變 除文中另有註明出處者外 概請參閱日本商工會議所編 佛 國及佛領印度支那の關稅政策 東京 日本商工會議所 0 年 頁 -

16 16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外國商品 若採取直航 可免稅輸入 第二是由其他殖民地輸入商品 原則上不課稅 起初並無例外 惟從 0 年 月 日起 對法領印度支那產品課徵與最惠國相同的輸入 稅 第三是外國輸入商品 原本課稅與法國本國相同 但 年發布特別命令 給予數 項民生相關商品特惠稅率 如動物 玉米 米 魚 鹽 豆莢等食品採取免稅或低稅率 咖啡 茶 香料比照殖民地降低輸入稅 生產砂糖的殖民地化學肥料免稅 馬達加斯加島 煤炭免稅 () 輸出稅 年以後法國本國即撤廢輸出稅 但統一殖民地依舊保留 其輸出稅 可分為三種 第一是財政性質的輸出稅 不問發送地何處 所有輸出品皆加以課稅 馬達 加斯加 加彭 圭亞那 新喀里多利亞等即屬之 第二是只有在輸出外國時才加以徵收 如印度支那即是 第三是替代性質的輸出稅 亦即代替直接稅的課徵 主要在瑞歐尼施 行 () 從殖民地輸入法國本國時的輸入稅 來自殖民地的商品 依殖民地生產及外國生產 轉口 其徵稅方式也有所不同 殖民地生產的商品原則上不應課徵任何關稅 但因砂糖 咖啡 可可亞等的消費稅 係法國財政上的重要財源 基於財政觀點考量 在 年及 年的關稅法中 將兩類殖民地生產商品排除在免稅條件之外 第一類是咖啡 可可 亞 茶 胡椒 牙買加甜胡椒 小荳蔻 肉桂 山扁豆 肉荳蔻 肉荳蔻華 丁香 香草 等商品 課徵法國普通稅率之半 旋因法國調降外國商品輸入稅率 此類商品稅率亦隨 之下降 00 年 月 日以後進一步適用最低稅率 年 月 日再次修改法律 除胡椒外 其餘商品一律改為免稅 第二類是砂糖及其製品 糖蜜 餅乾 蜜餞等商品 課徵與甜菜糖 蔗糖同額的輸入稅 原因是為了保護法國的甜菜糖業與製糖業 以外國產 蔗糖為原料 相當於是一種保護關稅 其後亦逐漸降低 年 月 日起改按距離遠 近來調降關稅 至於外國生產的轉口商品 理論上須先在殖民地支付輸入稅 並取得當地 國籍 從而其輸入法國時 無須再付稅 然實際上法國政府對於從法領殖民地轉口商品 往往課徵普通稅率 最高稅率 引發商人重複課稅的抱怨 因而 00 年立法規定 在殖 民地已付稅的外國商品輸入法國時 只要支付最高稅率與已付關稅的差額 然而仍較生產 國直接輸入法國的關稅為重 因為這些生產國多半與法國訂有關稅協定 可以適用最低稅 率 一旦經由法國殖民地輸入 反而要課徵最高稅率 而法國政府之所以如此規定 是為 防止外國商品藉由走私進入殖民地後轉輸法國 獲取不當利益. 非統一殖民地的關稅政策 非統一殖民地的關稅政策各地並不一致 現在依其情況概述如下 () 法領西非殖民地 西非的法領殖民地介於四個英領 一個荷領 一個德領殖民地 之間 各國殖民地各採相異的關稅制度 導致法領西非的關稅制度統一至為困難 不得 不保留當地特別關稅制度 不問法國或外國產品 一概在輸入之際 以地方命令課徵消 例如外國咖啡的輸入稅最初每百公斤 法郎 殖民地咖啡的輸入稅則為 法郎 減少 法 郎 其後外國咖啡降為每百公斤 法郎 殖民地依舊減少 法郎 稅率僅為 法郎 見日本 商工會議所編 佛國及佛領印度支那の關稅政策 頁

17 日 本 治 臺 時 期 的 關 稅 政 策 兼 論 日 法 關 稅 同 化 政 策 的 異 同 17 費 稅 直 到 0 年 0 月 日 成 立 統 一 政 府, 廢 除 消 費 稅, 轉 而 對 通 過 西 非 的 商 品 及 船 舶, 在 其 輸 出 之 際 課 徵 關 稅, 以 作 為 法 領 西 非 政 府 的 收 入, 於 是 漸 將 當 地 的 關 稅 制 度 統 一, 對 於 法 國 品 與 外 國 商 品 一 視 同 仁 加 以 課 稅 () 法 領 赤 道 非 洲 : 除 了 加 彭 係 統 一 殖 民 地 外, 其 他 地 方 於 年 月 日 的 柏 林 會 議 曾 決 定 對 各 國 船 舶 及 商 品 採 行 平 等 待 遇 主 義 ; 然 而 由 於 財 政 收 入 的 目 的,0 年 的 布 魯 塞 爾 會 議 宣 示 得 課 徵 不 超 過 從 價 % 的 輸 入 稅 ; 年 法 白 剛 果 的 代 表 於 里 斯 本 簽 署 議 定 書, 決 定 輸 出 入 商 品 應 課 稅 率, 以 十 年 為 期, 其 後 隨 時 延 長 更 新 依 據 年 法 國 佈 告, 當 地 關 稅 率 為 : 不 問 原 產 地 何 處, 對 輸 入 商 品 課 徵 從 價 0% 關 稅 ; 動 物 米 水 泥 磚 鐵 鋼 課 徵 從 價 %; 煤 炭 機 械 鐵 路 建 設 材 料 課 徵 從 價 % () 法 領 索 馬 利 蘭 : 當 地 並 未 課 徵 任 何 輸 入 稅, 惟 對 若 干 物 品, 不 問 產 地 為 何, 在 其 輸 入 時 課 徵 消 費 稅 ; 同 時 對 動 物 生 皮 蠟 咖 啡 象 牙 等 商 品 課 徵 輸 出 稅, 成 為 最 主 要 財 源 () 法 領 印 度 : 除 法 領 印 度 支 那 屬 統 一 殖 民 地 外, 其 餘 地 區 並 無 輸 出 入 相 關 的 關 稅 制 度, 僅 對 火 酒 ( 不 問 產 地 ) 課 徵 消 費 稅 () 大 洋 洲 : 從 年 月 日 起 對 外 國 輸 入 品 課 徵 關 稅, 其 後 屢 次 改 正 ;0 年 月 日 公 告 加 重 輸 入 稅, 輸 入 品 課 徵 從 價 % 至 %, 甚 至 少 部 分 高 達 0%; 輸 出 稅 方 面, 依 據 年 月 日 佈 告, 對 真 珠 貝 課 徵 每 千 瓦 法 郎 的 稅 額 ;0 年 月 日 減 輕 為 法 郎, 不 問 發 送 地 為 何 處 皆 須 課 徵 此 外 乾 椰 子 肉 燐 酸 鹽 也 需 課 徵 輸 出 稅 至 於 非 統 一 殖 民 地 所 產 商 品 輸 入 法 國 本 國 時, 原 則 上 適 用 最 低 稅 率, 但 有 三 種 例 外 : 第 一 是 砂 糖 及 其 製 品, 課 徵 與 統 一 殖 民 地 相 同 的 輸 入 稅 ; 第 二 是 法 領 印 度 支 那 製 上 等 棉 布 原 本 免 稅, 但 其 後 與 法 國 紡 織 業 產 生 競 爭 關 係,0 年 月 日 起 以 法 律 限 制 免 稅 輸 入 的 數 量 ; 第 三, 法 領 非 洲 所 產 棕 梠 油 木 材 咖 啡 香 蕉 可 可 亞 牛 等 產 品, 每 年 僅 特 定 數 量 得 以 免 稅. 特 殊 屬 領 地 關 稅 政 策 此 外, 尚 有 兩 個 特 別 屬 領 地, 一 是 新 海 布 里 地 群 島 (New Hebrides),0 年 的 倫 敦 條 約 將 此 地 劃 為 英 法 共 管, 最 初 並 無 關 稅 制 度, 基 於 前 述 條 約, 由 英 法 兩 國 最 高 委 員 對 酒 精 香 料 咖 啡 等 種 商 品 設 置 輸 入 稅, 一 律 課 徵 從 價 0% 另 一 個 是 突 尼 斯, 依 據 年 的 波 羅 的 海 條 約 成 為 法 國 保 護 領, 年 獲 得 關 稅 自 由, 年 發 布 兩 個 命 令 : 第 一, 對 種 商 品 課 徵 輸 入 稅, 稅 率 為 從 量 或 從 價 %, 但 多 數 商 品 為 免 稅 ; 也 有 部 分 基 於 衛 生 或 治 安 的 理 由, 列 為 禁 止 輸 入 商 品 ; 同 時 也 徵 收 輸 出 稅, 惟 其 後 漸 次 減 少 第 二, 從 法 國 及 阿 爾 及 利 亞 輸 入 商 品, 原 則 上 比 照 前 述 命 令 課 徵 輸 入 稅, 不 過 動 物 砂 糖 鐵 製 品 絲 織 及 紡 織 品 衣 服 類 機 械 類 金 屬 製 品 等 免 稅 ; 生 葡 萄 酒 課 徵 從 價 0%; 已 在 法 國 及 阿 爾 及 利 亞 繳 納 關 稅 的 外 國 產 品, 不 得 享 有 免 稅 或 減 稅 優 待 至 於 突 尼 斯 生 產 品 輸 入 法 國 本 國 時, 最 初 比 照 外 國 商 品 處 理, 連 最 惠 國 待 遇 也 不 得 享 有 經 過 移 居 當 地 的 法 國 人 民 再 三 請 願,0 年 放 寬 穀 物 橄 欖 油 家 畜 類 鳥 類 動 物 得 以 免 稅 輸 入 法 國 ; 生 葡 萄 酒 稅 率 則 大 幅 降 低, 至 於 其 他 商 品 仍 未 能 受 惠

18 18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二 殖民地關稅政策的動搖與 1928 年的殖民地新關稅法 年以來所確立的殖民地關稅政策 由於殖民地關稅獨立運動而有所改變 一次 戰後激烈的經濟情勢變化 使得各殖民地的關稅獨立運動蓬勃發展 例如法領印度支那 長年反對法國強加的關稅制度 主張採用適合當地現狀的獨立關稅制度 戰後此願望更為 強烈 而法國與統一殖民地的單向免稅規定 不但待遇不平等 且將以本國產業的需要與 利益而制定的關稅政策強加在情況各異的殖民地上 更妨害了殖民地的開發 因此關稅獨 立運動者便以此論點 強力要求允許制定適切的關稅制度 鑒於各殖民地的反抗 法國在戰後所制定的關稅規則 並未強加在各殖民地上 遂導 致殖民地關稅制度更趨複雜 因此 為統一整理殖民地的關稅法規 並回應統一殖民地的 部分要求 年 月 日遂發布殖民地新關稅法 新法變更重點主要有四 第一 以 往當作 準本國 處理的統一殖民地 減為六個地區 其餘則編入非統一殖民地 此意味 著不再強迫納入本國關稅圈 而是考慮殖民地要求 採用促進當地開發的殖民地特有關稅 制度 第二 統一殖民地的關稅與本國齊一 以往統一殖民地的部分商品輸入法國時 須 課以輸入關稅 這也成為統一殖民地關稅制度崩壞的導火線 於是本次新法一概撤廢 以 圖維持 第三 關稅率相關法令 自發佈日起四個月內 需公佈於統一殖民地 這是鑒於 以往關稅率的法令常有延遲公佈 久未施行的情形 第四 允許統一殖民地設定特別關稅 率 為了因應殖民地的需要與實況 新法允許統一殖民地的地方議會或經濟代表會等 有 權提出申請制定與法國相異的特別關稅率 法國政府在接到申請後 需在三個月裁定同意 與否 否則視同採納 此點對統一殖民地而言是最重要的關稅政策變更 其後法領印度支 那即以此為依據 對日本商品設定特別稅率 阻止日本商品輸往該地 將殖民地方面的要 求具體化 換言之 新頒布的關稅法雖仍維持關稅統一政策的基調 但也不得不正視殖民地此仆 彼起的關稅獨立運動 而允許採取更彈性的關稅政策 三 日 法殖民政策的異同 矢內原忠雄曾經從地理上 財政上 經濟上 政治上及原住民政策五個方面來比較 日 法兩國的殖民政策 綜合歸納其意見 兩國殖民政策相同之處如下 首先從地理上來說 滿洲事變以後日本的大陸政策 是計畫從日本越過日本海到達朝 鮮 再從朝鮮延續到滿洲 內蒙 華北 形成一個軍事上 政治上支配的大地理集團 同 時將鐵道路線的鋪設當作急務 考量的不僅是物資集散及輸送的經濟條件 毋寧是軍隊輸 送的最短距離路線之選擇 這種以地理上的集團觀念來支配殖民地 以及明顯由軍事觀點 所指導的計畫 使得日本對滿蒙的進出與法國的非洲大陸政策有著極為顯著的相似之處 尚有一點地理上的巧合是從滿洲西部橫亙蒙古的沙漠地帶 與法國殖民地也有撒哈拉沙漠 的存在相類似 沙漠的存在雖僅僅是偶然 但是不論經濟的生產條件如何 面對接壤地區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南支南洋の關稅と內國稅 頁 -

19 日 本 治 臺 時 期 的 關 稅 政 策 兼 論 日 法 關 稅 同 化 政 策 的 異 同 19 的 軍 事 行 動, 如 果 根 據 以 此 為 背 景 的 政 治 工 作, 遂 行 國 境 線 擴 大 的 事 實, 絕 不 可 說 是 偶 然 的 類 似 其 次 就 財 政 上 而 言, 法 國 近 年 在 摩 洛 哥 及 敘 利 亞 的 征 服 與 統 治 相 關 軍 事 費 用 增 加, 與 日 本 由 於 滿 洲 經 營 及 統 治 所 導 致 的 軍 事 費 用 膨 脹, 是 屬 於 同 一 性 質 同 一 型 態 的 財 政 問 題, 亦 即 廣 義 的 殖 民 地 相 關 財 政, 純 軍 事 費 用 支 出 相 較 於 純 行 政 費 用 支 出 的 總 額, 是 不 成 比 例 的 巨 額 ; 同 時 不 論 殖 民 地 征 服 取 得 上 必 須 的 軍 事 費 用, 或 統 治 開 始 後 的 軍 隊 駐 紮 費 用 都 全 由 本 國 負 擔 第 三, 就 經 濟 上 而 言, 日 本 的 殖 民 地 經 濟 政 策 是 以 本 國 為 中 心 的 集 團 政 策, 與 法 國 同 樣 實 施 關 稅 同 化 政 策, 而 其 程 度 則 比 法 國 更 加 徹 底 ; 而 日 本 的 對 外 貿 易 中, 殖 民 地 所 佔 的 比 例, 輸 入 從 大 正 () 年 的 % 提 高 到 昭 和 (0) 年 的 %, 輸 出 在 同 一 時 間 則 由 % 增 加 為 % 相 較 於 外 國 貿 易 雖 然 不 多, 但 其 比 重 有 提 高 的 傾 向, 這 個 事 實 與 法 國 相 同, 彰 顯 出 帝 國 主 義 時 代 當 中 殖 民 地 的 意 義 ; 同 時 日 法 兩 國 殖 民 地 的 重 要 產 品, 常 與 本 國 呈 現 競 爭 態 勢 ( 如 阿 爾 及 利 亞 的 葡 萄 酒 朝 鮮 的 米 滿 洲 的 煤 炭 ), 且 儘 管 瞭 解 世 界 市 場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在 殖 民 地 之 上, 但 仍 主 張 緊 密 的 集 團 經 濟 政 策, 多 半 是 考 慮 到 帝 國 內 軍 需 品 資 源 的 自 給 自 足, 因 而 日 本 在 滿 洲 事 變 後 高 唱 入 雲 的 集 團 經 濟 論, 特 別 是 日 鮮 滿 經 濟 集 團 政 策, 與 法 國 的 開 發 計 畫 實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第 四, 在 政 治 上, 兩 國 殖 民 地 行 政 上 的 同 化 政 策 情 形 相 仿, 並 未 專 為 殖 民 地 行 政 而 有 特 別 的 官 吏 養 成, 或 者 另 設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而 是 以 與 本 國 官 吏 相 同 的 一 般 性 資 格 來 滿 足, 且 承 認 彼 此 之 間 地 位 的 融 通 性, 不 認 可 殖 民 地 特 殊 的 行 政 制 度, 自 主 的 政 治 發 展 等 ; 同 時 在 強 化 殖 民 地 行 政 的 中 央 集 權 性 一 事, 兩 國 的 情 形 也 極 為 類 似 ( 如 滿 洲 經 營 的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除 了 拓 務 省 外 務 省 之 外, 另 設 直 屬 內 閣 的 對 滿 事 務 局 ) 最 後 在 原 住 者 政 策 上, 日 本 和 法 國 相 同, 都 是 藉 由 教 育, 特 別 是 語 言 進 行 同 化 政 策, 即 藉 由 教 導 殖 民 地 人 民 日 ( 法 ) 語, 將 其 轉 化 為 日 本 ( 法 國 ) 人 當 然 兩 者 也 不 乏 相 異 之 處, 就 地 理 上 而 言, 日 本 的 殖 民 地 是 以 本 國 為 中 心 呈 輻 射 狀 取 得, 雖 然 夾 雜 著 海 洋, 相 較 於 殖 民 地 散 佈 五 大 洲 的 法 國 英 國 荷 蘭 諸 國, 顯 得 較 為 集 中 同 時 在 擁 有 殖 民 地 集 團 之 政 治 地 理 學 的 意 義 上, 兩 者 之 間 也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法 國 在 0 年 即 已 征 服 阿 爾 及 利 亞, 為 的 是 在 此 地 恢 復 拿 破 崙 戰 爭 中 所 失 去 的 國 威 王 權 武 力, 而 在 普 法 戰 爭 後, 正 好 作 為 亞 爾 薩 斯 州 農 民 集 團 移 住 殖 民 的 地 點 ;0 年 代 以 後 相 繼 征 服 了 安 南 () 剛 果 () 突 尼 斯 (), 一 方 面 固 然 出 於 產 業 資 本 帝 國 主 義 的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將 普 法 戰 爭 戰 敗 的 憤 怒 發 洩 在 征 服 殖 民 地 上, 基 於 國 家 的 榮 譽 心, 將 歐 洲 戰 場 上 被 打 倒 的 國 旗 在 其 他 大 陸 上 高 高 舉 起 俾 斯 麥 利 用 法 國 人 此 種 心 理, 對 於 法 國 取 得 殖 民 地 展 現 友 好 的 態 度, 將 法 國 人 對 政 治 及 軍 事 的 關 心, 轉 向 殖 民 地 的 取 得, 化 解 了 對 德 國 復 仇 戰 爭 的 危 險 然 而 近 年 日 本 大 陸 發 展 的 地 理 方 向, 是 朝 著 在 東 洋 常 年 累 月 的 軍 事 政 治 對 立 國 俄 國 與 中 國 的 國 境 前 進, 其 政 治 地 位 與 受 到 法 國 征 服 時 的 阿 爾 及 利 亞 突 尼 斯 摩 洛 哥 等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加 上 近 年 中 國 逐 步 實 現 民 族 國 家 的 統 一, 國 家 意 識 變 為 強 烈, 從 而 日 本 在 此 地 遂 行 領 土 或 軍 事 的 膨 脹, 從 政 治 地 理 學 來 看, 無 法 如 同 法 國 的 情 形,

20 20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藉由殖民地的發展來消解朝向國際戰爭的危機 相反的 戰爭卻有一觸即發的危機 從誘 發國際戰爭的危險性來看 日本比起法國更值得注意 財政上兩國也有部分的差異 日本的殖民地當中 臺灣和南洋群島分別在明治 (0) 年及昭和 () 年以後 不需要本國的補助金支出 不過朝鮮 樺太 關東州則 持續從本國接受財政上的補助 矢內原認為日本對朝鮮及其他殖民地持續財政上的補助 除了當地財源基礎相對薄弱 官僚的行政組織費用高昂等原因之外 也包含了以父權保護 政策進行經濟及文化開發的意義 因而相較於法國的情況 以對殖民地財政持續補助的事 實來推論日本殖民地相對的未開發並不恰當 事實上日本殖民地的經濟發達速度比法國殖 民地大概還略勝一籌 經濟方面 兩國的差異表現在人口問題上 人口自然增加率大的日本與增加率小的法 國關於殖民地價值的認識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法國期待殖民地能作為人口供應地 日本則 將其視為過剩人口的移住地 同時儘管兩國同是基於本國為中心的軍事觀點 但法國對殖 民地原住者施以軍事訓練 以此補強本國的兵力 相對的 日本並未對殖民地原住者實施 徵兵法 不給予擁有武器 軍事訓練的機會 在政治上 日本的殖民地行政 從上級到下級官吏 多半由本國人充當 極少有給予 原住者地位的情事 關於殖民地人民參政權的問題 更是屈指可數 僅具象徵意義 不似 法國的作法是將殖民地選出的議員加入本國議會中 因而其本國中心的專制性統治性質 0 毋寧較法國更為明顯 由上述可知 日本在殖民地經營上所採行方式 有不少是參酌法國經驗 因而回歸到 關稅政策上來觀察 其明顯偏向法國式的關稅同化主義便不足為奇 例如 日 法皆廢止 本國輸出稅 但在殖民地則部分保留 只不過保留輸出稅的因素各異 法國殖民地徵收輸 出稅 具有財政 主權宣示 替代直接稅徵收三種性質 而日本在臺灣徵收輸出稅 含出 港稅 則純屬財政性質 又如日本也仿效法國徵收砂糖消費稅 惟法國一開始即由本國徵 收 藉以挹注財政 日本起初視為變相輸入稅 任臺灣徵收 待見臺地砂糖業大盛 稅額 可觀後 才加以奪取 殖民心態充分流露 若進一步加以細究 日 法關稅同化主義仍有相當程度差異 首先 法國以特別頒布 的殖民地關稅法來執行殖民地關稅政策 但日本並無類似法律 僅以敕令將國內法律同步 施行於殖民地 其次 法國將殖民地依關稅差異區分為統一殖民地 非統一殖民地 以及 少部分特殊屬領地 後二者固未加以同化 即使統一殖民地的關稅也非與母國全然一致 最顯著的便是法國基於財政與產業考量 針對部分殖民地特產課徵輸入半稅 以致統一並 不完全 且 年後 有鑒於殖民地關稅獨立運動此起彼落 乃主動修改殖民地關稅政 策 減少統一殖民地數目 甚至允許該地區議會或經濟團體有權訂立適用當地的特殊稅 率 換言之 法國式的關稅同化主義 不但非全面實施於所有殖民地 即使在實施地區 同化亦不完全 而且隨著時間不同 也稍稍染上英國關稅適應主義色彩 至於日本畢竟 0 矢 內 原 忠 雄 軍事的と同化的 日佛植民政策比較の一論 國 家 學 會 雜 誌 頁 -

21 日本治臺時期的關稅政策 兼論日法關稅同化政策的異同 21 不如法國 家大業大 領有的殖民地僅臺灣 樺太 朝鮮 南洋群島 以及租借地關東 州 所以其殖民地關稅政策相對單純 同化程度也更為徹底 所有殖民地皆可視為統一殖 民地 惟朝鮮稍有例外 伍 結論 殖民政策的兩大趨勢 即是以法國為典型的 同化劃一主義 和以英國為代表的 放 任主義 或 適應主義 英國雖非本文敘述主體 惟其既為十九世紀的殖民大國之一 在此略加贅述 英國從十九世紀以來 迄一次大戰之前 對殖民地皆採行 關稅適應主 義 自治殖民地加拿大 澳大利亞 紐西蘭 南亞聯邦等固然如此 直轄殖民地印度 新加坡 香港等 也各有其獨立的關稅制度 同時本國與殖民地間的特惠制度也加以廢 止 然而一次戰後 世界貿易傾向保護主義 終於在 年 月 透過財政法第八條的 規定 重新恢復帝國境內的特惠待遇 繼而遭逢世界經濟大恐慌 乃藉由 年 月的 一般關稅法 及同年夏天的渥太華會議 進一步強化英鎊區 (sterling bloc) 內的 特惠 關稅 制度 而法國原先大致上是採行關稅同化主義 但 年 月的法律修正後 除主要殖民 地阿爾及利亞完全納入本國關稅圈外 其餘各殖民地依照其關稅制度及對本國關係可區分 為兩種 第一種包含印度支那 馬達加斯加 哥德洛普 馬提尼克島 圭亞那 瑞歐尼等 地區 與法國本國採取同樣關稅制度 且與本國 含阿爾及利亞 間的輸出入免稅 但是 法國政府藉由殖民地總督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得以對上述殖民地的特定商品給予特別稅 率 第二種殖民地係第一種以外的全部法領殖民地及屬於委任統治的非洲 其與法國本國 雖採取相異的關稅制度 但是藉由總統命令 免除由本國輸往殖民地商品的關稅 藉以保 護國內生產者 尤有進者 在 年的新殖民地關稅法中 更允許殖民地得以因應當地 的需要與實況 經由地方議會或經濟代表會 申請制定與法國相異的特別關稅率 稍稍染 上 關稅適應主義 的色彩 就關稅政策的角度來觀察 法國的事例正透顯出 殖民帝國 所採行的政策並非一成不變 由於時代不同 其組合方式亦各異 甚難完全加以類型化 至於後進殖民帝國日本 雖參酌法國模式 卻執行得更為徹底 第一個殖民地臺灣在 領有之後 隨即納入其關稅圈中 尤其在 年以後 臺灣的單行稅則皆失效 完全與 日本合而為一 且這並非日本帝國統一關稅圈內唯一事例 除了朝鮮稍有不同外 其餘的 樺太 南洋群島 莫不如此 就殖民地關稅政策來看 日本所表現出來的 同化主義 似 較法國有過之而無不及 而與英國型的 適應主義 形成 侵略 與 開明 對比 其間 的不同 套用山本有造的話來說 不外乎是 在全球構築 海洋型 帝國的最先進帝國主 義國家英國 與附著在東亞中國圈 意圖構築 大陸型 帝國的最後進帝國主義國家日本 之間所見到的一個差異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経済史研究 頁 -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経済史研究 頁

22 22 臺中教育大學學報 人文藝術類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八卷 東京 財政經濟學會 昭和 年 大藏省編 明治大正財政史 第十九卷 東京 財政經濟學會 昭和 年 小島憲 植民政策綱要 東京 章華社 年 山本有造 日本植民地経済史研究 名古屋 名古屋大學出版會 年 千住精一 臺灣稅務史 臺北 臺灣日日新報社 大正 年 井出季和太 領臺以來の貿易に關する法制 上 臺灣時報 第 號 昭和 年 月 頁 0- 井出季和太 領臺以來の貿易に關する法制 下 臺灣時報 第 號 昭和 年 月 頁 0- 東京 日本商工會議所 昭和 日本商工會議所編 佛國及佛領印度支那の關稅政策 年 平井廣一 日本植民地財政史研究 京都 ミネルヴァ書房 年 矢 內 原 忠 雄 軍事的と同化的 日佛植民政策比較の一論 國 家 學 會 雜 誌 第 卷第 號 頁 - 呂理州 明治維新 臺北 遠流 年 林 滿 紅 清 末 臺 灣 與 我 國 大 陸 之 貿 易 型 態 比 較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期 民 國 年 月 頁 0- 黃昭堂著 黃英哲譯 臺灣總督府 臺北 前衛 年 稻田周之助 植民政策通解 東京 巖松堂書店 大正 年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 第一輯 南投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民 國 年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中譯本 第四輯 南投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民 國 年 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總督府報 臺北 臺灣總督府 明治 至昭和 年 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總督府官報 臺北 臺灣總督府 昭和 至 0 年 臺灣總督府編 臺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 第十三編下 明治四十年度分 中 國方 志叢書 第 號 臺北 成文出版社 民國 年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南支南洋の關稅と內國稅 臺北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 昭和 0 年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編 臺灣の關稅 臺北 臺灣總督府財務局 昭和 0 年 臺灣總督府淡水稅關 臺灣稅關十年史 臺北 臺灣總督府淡水稅關 明治 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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