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 頁 / 共 53 頁 前 言 由 於 科 技 進 步, 世 界 各 地 的 農 業 過 於 仰 賴 化 學 肥 料 殺 草 劑 與 農 藥, 故 而 造 成 地 力 退 化 與 農 作 物 遭 到 污 染 水 質 惡 化 及 生 態 平 衡 等 問 題 陸 續 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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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0 頁 / 共 54 頁 首 次 發 行 2014/12/23 一 般 文 件 修 訂 日 期 :2015/04/20 前 言 簡 介 第 1 頁 第 1 頁 1. 範 圍 第 2 頁 2. 名 詞 解 釋 第 2 頁 3. 執 行 基 準 第 3 頁 第 一 部 分 共 同 基 準 第 二 部 分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附 表 一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第 4 頁 第 6 頁 第 9 頁 附 表 二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第 12 頁 第 三 部 分 作 物 第 17 頁 附 表 三 有 機 農 業 灌 溉 水 質 及 土 壤 之 重 金 屬 容 許 量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第 25 頁 附 表 四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一 覽 表 第 26 頁 4.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事 項 第 33 頁 5. 終 止 與 暫 時 終 止 第 36 頁 6. 驗 證 異 動 變 更 第 40 頁 7. 申 訴 抱 怨 及 爭 議 第 42 頁 8. 轉 證 第 42 頁 9. 基 準 變 更 第 43 頁 附 錄 A 紀 錄 的 要 求 附 錄 B 產 品 抽 驗 附 錄 C 產 品 標 章 標 示 規 定 附 錄 D 錯 用 標 誌 時 的 處 理 程 序 附 錄 E 微 量 元 素 / 亞 磷 酸 的 使 用 申 請 第 44 頁 第 46 頁 第 47 頁 第 50 頁 第 53 頁

2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 頁 / 共 53 頁 前 言 由 於 科 技 進 步, 世 界 各 地 的 農 業 過 於 仰 賴 化 學 肥 料 殺 草 劑 與 農 藥, 故 而 造 成 地 力 退 化 與 農 作 物 遭 到 污 染 水 質 惡 化 及 生 態 平 衡 等 問 題 陸 續 發 生, 進 而 影 響 到 人 類 整 個 生 活 環 境 與 健 康 品 質 溯 自 地 史, 大 地 之 土 與 生 物 界 的 植 物 相 互 影 響, 所 謂 宇 宙 生 命 共 同 體 是 世 間 人 普 遍 的 共 識, 即 地 圈 水 圈 與 氣 圈 是 共 生 而 互 相 存 續, 也 是 無 可 否 認 的 事 實 有 感 於 此, 由 國 內 一 群 關 懷 自 然 生 態 與 環 境 保 護 的 志 同 道 合 之 人 士 及 日 本 MOA 國 際 協 會 ( Mokichi Okad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在 1990 年 4 月 27 日 成 立 合 作 案 立 財 團 法 人 國 際 美 育 自 然 生 態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以 共 同 研 究 並 普 及 MOA 自 然 農 法 追 求 人 類 健 康 幸 福 與 確 保 地 球 生 態 環 境 的 平 衡 為 目 標, 期 將 此 理 念 與 技 術 推 廣 普 及 至 海 內 外 簡 介 本 基 準 依 照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所 制 定 之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農 產 品 標 章 管 理 辦 法 農 產 品 檢 查 及 抽 樣 辦 法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抽 樣 方 式 及 抽 取 數 量 規 定 與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等 相 關 法 規 制 定, 因 法 令 規 章 時 有 更 正, 最 新 內 容 與 規 定 仍 應 依 該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為 主 本 文 件 將 不 定 期 進 行 修 正, 相 關 更 新 版 次 將 公 開 於 本 會 網 站 (

3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 頁 / 共 53 頁 1 範 圍 凡 申 請 本 會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與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均 須 符 合 本 申 請 本 會 驗 證 者, 除 應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外, 並 無 特 殊 之 條 件 或 限 制 : 1.1 農 民 1.2 依 法 設 立 或 登 記 之 農 場 農 民 團 體 或 農 業 產 銷 班 1.3 領 有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者 除 下 列 原 因 外, 本 會 對 於 提 出 驗 證 申 請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無 歧 視 驗 證 過 程 不 得 以 客 戶 之 規 模 或 任 何 協 會 或 團 體 之 會 員 為 條 件, 驗 證 亦 不 得 以 已 核 發 之 驗 證 數 為 條 件 不 應 有 不 當 之 財 務 或 其 他 條 件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經 驗 證 機 構 終 止 驗 證, 終 止 後 未 滿 六 個 月 或 滿 六 個 月 但 情 節 重 大 者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曾 造 成 重 大 食 安 事 件 或 有 屢 次 不 符 合 驗 證 / 產 品 要 求 之 歷 史

4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 頁 / 共 53 頁 2 名 詞 解 釋 2.1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 指 以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進 口 流 通 或 販 賣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為 業 者 2.2 驗 證 標 章 : 指 證 明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其 產 品 經 本 會 驗 證 通 過 後, 申 請 用 於 鑑 別 產 品 符 合 本 之 標 章 本 會 所 核 發 的 驗 證 標 章 如 下 : 國 產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有 機 轉 型 期 產 品 標 章 進 口 產 品 標 章 2.3 驗 證 : 指 證 明 特 定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加 工 及 分 裝 或 流 通 等 過 程, 符 合 本 基 準 規 定 之 程 序 2.4 標 示 : 指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於 陳 列 販 賣 時, 於 農 產 品 本 身 裝 置 容 器 內 外 包 裝 所 為 之 文 字 圖 形 或 記 號 2.5 標 誌 : 本 會 組 織 標 誌, 其 中 為 日 本 國 際 MOA 株 式 會 社 於 日 本 國 所 註 冊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將 本 會 組 織 標 誌 使 用 在 任 何 文 宣 產 品 之 上 2.6 本 會 名 稱 : 本 會 全 名 或 簡 稱,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使 用 在 未 經 驗 證 之 產 品 文 宣 或 其 他 可 能 誤 導 消 費 者 的 資 訊 當 中 2.7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過 程 所 涉 之 場 所 2.8 增 項 評 鑑 : 指 本 會 為 確 認 經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否 增 加 驗 證 範 圍 所 為 之 評 鑑 2.9 重 新 評 鑑 : 指 本 會 為 確 認 經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得 否 再 取 得 驗 證 通 過 所 為 之 評 鑑 2.10 追 蹤 查 驗 : 指 本 會 為 確 認 經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持 續 符 合 驗 證 基 準 所 為 之 查 核

5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 頁 / 共 53 頁 2.11 終 止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發 生 本 會 基 準 所 定 之 驗 證 終 止 事 由 者, 或 未 於 期 限 內 申 請 重 新 評 鑑 者 2.12 暫 時 終 止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發 生 本 會 基 準 所 定 之 暫 時 終 止 事 由 者 2.13 結 束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無 意 願 繼 續 維 持 驗 證 資 格 者 ; 或 於 首 次 申 請 各 階 段 無 意 願 持 續 辦 理 者 2.14 新 申 請 案 : 未 曾 向 本 會 提 出 驗 證 申 請 或 已 通 過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超 過 重 新 評 鑑 而 再 次 提 出 驗 證 申 請, 均 視 為 新 申 請 案 3 執 行 基 準 依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 應 符 合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不 得 使 用 化 學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動 物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化 學 品 但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應 填 具 MOA17 驗 證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本 會 申 請 驗 證 : 1. 符 合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申 請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2. 生 產 廠 ( 場 ) 地 理 位 置 資 料, 包 括 土 地 坐 落 標 示 及 足 以 辨 識 之 鄰 近 地 圖 3. 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說 明 4.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與 文 件, 包 括 工 作 及 品 管 紀 錄 原 料 及 資 材 庫 存 紀 錄 產 品 產 銷 紀 錄, 及 生 產 用 地 設 施 及 環 境 管 理 紀 錄 5.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依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申 請 驗 證 方 案 不 同, 須 符 合 之 驗 證 基 準 如 下 表 : 申 請 驗 證 方 案 驗 證 基 準 共 同 基 準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基 準 作 物 基 準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ˇ ˇ

6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5 頁 / 共 53 頁 ( 生 產 *)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 分 裝 流 通 ) ˇ ˇ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ˇ ˇ * 生 產 品 項 若 包 含 米 ( 範 圍 : 碾 製 品 ) 茶 ( 範 圍 : 茶 乾 茶 葉 ) 咖 啡 ( 範 圍 : 咖 啡 生 豆 咖 啡 豆 咖 啡 粉 ))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者 仍 須 依 本 基 準 3.2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產 製 過 程 及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7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6 頁 / 共 53 頁 第 一 部 分 共 同 基 準 1 包 裝 1.1 包 裝 方 法 及 材 料 應 以 簡 單 為 原 則, 避 免 過 度 包 裝 1.2 應 採 用 可 生 物 降 解 可 循 環 再 利 用 或 再 製 之 包 裝 材 料, 惟 上 述 包 裝 材 料 無 法 取 得 或 不 適 用 時, 方 可 使 用 一 般 之 包 裝 材 料 1.3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殺 菌 劑 防 腐 劑 燻 蒸 劑 殺 蟲 劑 可 遷 移 螢 光 劑 禁 用 物 質 和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等 之 包 裝 材 料 及 其 他 會 汙 染 產 品 之 包 裝 材 料 1.4 允 許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及 氮 氣 作 為 包 裝 填 充 劑 及 使 用 真 空 包 裝 1.5 儘 量 使 用 對 人 體 無 害 之 印 刷 油 墨 及 黏 著 劑 1.6 內 包 裝 容 器 應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中 對 該 類 容 器 的 相 關 要 求 1.7 使 用 回 收 容 器 紙 箱, 應 進 行 清 潔 確 認 無 汙 染 後 方 可 使 用, 紙 箱 若 無 法 清 潔 應 以 清 潔 的 內 襯 阻 絕 汙 染 1.8 產 品 經 完 整 包 裝 後, 應 告 知 銷 售 對 象, 產 品 經 拆 封 後 即 不 得 再 重 新 整 理 包 裝 並 以 原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義 銷 售 2 儲 藏 2.1 有 機 農 產 品 於 儲 藏 過 程 中 不 得 受 到 其 他 物 質 汙 染, 倉 庫 必 須 乾 淨 衛 生 無 有 害 物 質 殘 留, 且 未 經 禁 用 物 質 處 理 2.2 除 常 溫 儲 藏 外, 允 許 使 用 空 氣 溫 度 及 濕 度 等 調 控 方 法 進 行 儲 藏 2.3 有 機 農 產 品 如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存 放 於 同 一 倉 庫 時, 應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2.4 儲 藏 過 程 中 如 需 覆 蓋 減 少 水 分 散 失, 不 得 使 用 報 紙 等 有 油 墨 污 染 疑 慮 的 資 材 或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汙 染 的 物 質 ; 使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資 材, 如 胚 布 或 其 他 無 褪 色 疑 慮 的 布 料 等, 並 定 時 清 潔 避 免 汙 染 3 運 輸 與 配 售 3.1 運 輸 工 具 於 裝 載 有 機 農 產 品 前 應 清 洗 乾 淨 並 保 持 清 潔, 運 輸 過 程 中 應 避

8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7 頁 / 共 53 頁 免 受 到 汙 染 3.2 有 機 農 產 品 於 運 輸 與 配 售 過 程 中, 不 得 損 毀 其 外 包 裝 上 之 標 示 及 有 關 說 明 3.3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一 同 運 輸 或 配 售 時, 產 品 須 經 妥 善 包 裝 及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4 紀 錄 4.1 應 有 足 資 證 明 產 品 有 機 完 整 性 之 相 關 作 業 紀 錄 及 單 據 憑 證 4.2 應 具 備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之 清 潔 與 管 理 紀 錄 4.3 應 具 備 客 戶 抱 怨 的 處 理 流 程 後 續 追 蹤 措 施 與 矯 正 處 理 ( 必 要 時 包 括 產 品 回 收 )

9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8 頁 / 共 53 頁 第 二 部 分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1 適 用 範 圍 1.1 加 工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加 熱 乾 燥 燻 製 混 合 研 磨 攪 拌 分 離 蒸 餾 抽 出 發 酵 醃 漬 脫 水 脫 殼 碾 製 冷 凍 或 其 他 足 以 改 變 原 產 品 理 化 性 質 之 製 造 程 序 1.2 分 裝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選 別 洗 淨 分 切 及 分 ( 包 ) 裝 等 作 業, 其 過 程 不 應 改 變 原 產 品 之 理 化 性 質 1.3 流 通 : 實 質 改 變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原 包 裝 或 原 標 示 後 進 行 交 易 者 2 環 境 條 件 2.1 生 產 廠 ( 場 ) 周 圍 不 得 存 在 有 害 氣 體 輻 射 性 物 質 擴 散 性 污 染 源 垃 圾 場 及 有 害 生 物 大 量 孳 生 之 潛 在 場 所 2.2 應 制 定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計 畫, 以 維 持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清 潔 3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3.1 優 先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施 : 清 理 有 害 生 物 棲 息 地 食 物 來 源 和 繁 殖 區 域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進 入 加 工 設 施 及 設 備 控 制 環 境 條 件, 例 如 : 阻 止 有 害 生 物 繁 殖 之 溫 度 溼 度 光 照 和 空 氣 循 環 等 3.2 採 行 生 物 性 物 理 性 或 機 械 性 之 控 制 措 施, 例 如 :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捕 聲 捕 有 色 黏 紙 板 或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等 3.3 若 前 述 預 防 或 控 制 有 害 生 物 之 措 施 無 效, 則 可 使 用 附 表 A 所 列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惟 該 等 資 材 不 得 與 有 機 原 料 及 最 終 產 品 直 接 接 觸 3.4 禁 用 : 附 表 一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10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9 頁 / 共 53 頁 4 產 製 過 程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及 任 何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4.1 操 作 者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有 機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混 淆, 及 避 免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禁 用 物 質 接 觸 4.2 應 於 獨 立 之 場 所 產 製 有 機 農 產 品 若 產 製 場 所 與 一 般 產 品 共 用 者, 其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必 須 徹 底 清 洗, 並 以 時 間 作 明 確 區 隔, 依 序 產 製 有 機 及 一 般 產 品 4.3 宜 採 生 物 物 理 或 機 械 方 式 進 行 產 製, 選 用 方 法 以 能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天 然 成 分 及 其 營 養 價 值 者 為 原 則 產 製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輻 射 處 理 燻 蒸 劑 及 含 有 或 會 產 生 有 害 物 質 之 過 濾 設 備 4.4 產 製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應 對 生 態 環 境 不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4.5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之 使 用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同 一 種 原 料 不 得 同 時 以 有 機 有 機 轉 型 期 及 非 有 機 來 源 者 混 合 使 用 允 許 使 用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惟 其 使 用 量 應 以 產 製 所 需 之 最 小 量 為 限, 並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產 製 過 程 使 用 之 水 及 食 鹽 須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及 相 關 衛 生 標 準 禁 止 使 用 礦 物 質 ( 包 含 微 量 元 素 ) 維 生 素 胺 基 酸 及 自 動 植 物 分 離 之 純 物 質, 惟 法 律 規 定 應 使 用 或 產 品 營 養 成 分 中 嚴 重 缺 乏 時, 得 經 驗 證 機 構 同 意 後 使 用 之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5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固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11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0 頁 / 共 53 頁 液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產 品 如 係 濃 縮 液 還 原 而 成, 應 將 濃 縮 液 原 料 之 濃 度 納 入 計 算 固 液 混 合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以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方 式 表 示

12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1 頁 / 共 53 頁 附 表 一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酒 精 類 Alcohols (1) 乙 醇 Eth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與 清 潔 劑 (2) 異 丙 醇 Isoprop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2. 酒 類 Wine 3. 含 氯 物 質 Chlorine Materials (1) 次 氯 酸 鈣 Calcium Hypochlorite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1) 限 作 為 消 毒 清 潔 器 具 及 設 備 動 物 的 腸 消 毒 及 蛋 的 洗 淨 等 用 途 (2) 自 由 餘 氯 濃 度 應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4. 磷 酸 Phosphoric Acid 限 作 為 清 潔 設 備 之 用 5. 釀 造 醋 Vinegar 6. 植 物 油 Vegetable Oil 7. 石 灰 石 灰 硫 磺 合 劑 Lime Lime sulfur 8.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用 於 保 護 設 施 之 病 蟲 害 防 治 9.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13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2 頁 / 共 53 頁 Fungiticide-free Soaps 10.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11. 咖 啡 粕 Coffee Seed Meal 12. 海 藻 Kelp 13. 砂 糖 Sugar 14. 麵 粉 Flour 15. 植 物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Aquatic Plant Extracts (1) 大 蒜 Garlic (2) 辣 椒 Pepper (3) 蔥 Welsh Onion (4) 韭 菜 Chives (5) 苦 楝 Neem tree, Azadirachta indica (6) 香 茅 Lemongrass ( Cymbopogon citratus (DC.) Stapf.) (7) 薄 荷 Mint (8) 芥 菜 Mustard (8) 萬 壽 菊 African Marigold

14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3 頁 / 共 53 頁 (Tagetes erecta L.) (10) 無 患 子 Soap Nut Tree, Chinese Soap Berry (11) 天 然 草 藥 Herbs 16. 奶 粉 Milk Powder 17. 草 木 灰 Wood Ash 18. 蛋 殼 Eggshell 19.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其 他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Bacillus thuringiensis, Bt, Microbial pesticide, Virological pesticide (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禁 用 外 生 毒 素

15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4 頁 / 共 53 頁 附 表 二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過 程 得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氯 化 石 灰 ( 漂 白 粉 )Chlorinated Lime 可 使 用 於 飲 用 水 及 食 品 用 水 ; 用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量 以 殘 留 有 效 氯 符 合 飲 用 水 標 準 為 度 3. 次 氯 酸 鈉 液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4.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5.L- 抗 壞 血 酸 ( 維 生 素 C) L-Ascorbic Acid(Vitamin C) 6. 生 育 醇 ( 維 生 素 E) dl-α-tocopherol(vitamin E) 7. 亞 硫 酸 鹽 Sulfite 限 使 用 於 葡 萄 酒 果 酒, 用 量 以 SO 2 殘 留 量 計 為 100ppm 以 下 8. 碳 酸 氫 鈉 Sodium Bicarbonate 9. 碳 酸 銨 Ammonium 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10. 碳 酸 氫 銨 Ammonium Bi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11. 碳 酸 鉀 Potassium Carbonate 限 使 用 於 穀 類 製 品 12. 氯 化 鈣 Calcium Chloride 13. 氫 氧 化 鈣 Calcium Hydroxide 14. 硫 酸 鈣 Calc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15. 檸 檬 酸 鈣 Calcium Citrate 16. 磷 酸 二 氫 鈣

16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5 頁 / 共 53 頁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17. 磷 酸 鈣 Calcium Phosphates, Tribasic 18. 碳 酸 鈣 Calcium Carbonate 19.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20. 無 水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21. 碳 酸 鎂 Magnesium Carbonate 22. 硫 酸 鎂 Magnes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23. 氯 化 鎂 Magnesium Chloride 限 使 用 由 海 水 提 煉 者, 並 限 作 為 凝 固 劑 使 用 於 豆 類 製 品 24. 甘 油 Glycerin 限 使 用 由 油 脂 水 解 製 造 者 25. 皂 土 Bentonite 26.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於 食 品 製 造 加 工 吸 著 用 或 過 濾 用 27. 白 陶 土 Kaolin 28. 滑 石 粉 Talc 29. 珍 珠 岩 粉 Perlite 限 作 為 過 濾 助 劑 30. 二 氧 化 矽 Silicon Dioxide 31. 棕 櫚 蠟 Carnauba Wax 32.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限 使 用 由 果 實 取 得 或 由 碳 水 化 合 物 等 天 然 原 料 發 酵 而 得 者 33. 檸 檬 酸 鈉 Sodium Citrate

17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6 頁 / 共 53 頁 34. 檸 檬 酸 鉀 Potassium Citrate 35. 酒 石 酸 Tartaric Acid 36.D&DL- 酒 石 酸 鈉 D&DL-Sodium Tartrate 37. 乳 酸 Lactic Acid 38.DL- 蘋 果 酸 ( 羥 基 丁 二 酸 )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Acid) 39. 氯 化 鉀 Potassium Chloride 40. 海 藻 酸 Alginic Acid 41. 海 藻 酸 鈉 Sodium Alginate 42. 海 藻 酸 鉀 Potassium Alginate(Algin) 43. 海 藻 酸 鈣 Calcium Alginate(Algin) 44. 鹿 角 菜 膠 Carrageenan 45. 玉 米 糖 膠 Xanthan Gum 46.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或 穀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7. 氫 氧 化 鉀 Potass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8. 瓊 脂 Agar-Agar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處 理 者

18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7 頁 / 共 53 頁 49. 阿 拉 伯 膠 Arabic Gum 50. 關 華 豆 膠 Guar Gum 51. 刺 槐 豆 膠 Locust Bean Gum or Carob Bean Gum 用 於 畜 產 加 工 品 時, 限 用 於 乳 製 品 及 肉 品 加 工 52. 明 膠 Gelatin 53. 果 膠 Pectin 54. 二 氧 化 碳 Carbon Dioxide 55. 乙 烯 Ethylene 56. 電 石 氣 Acetylene 57. 氮 Nitrogen 限 使 用 非 石 油 來 源 無 油 級 者 58. 氧 Oxygen 限 使 用 無 油 級 者 59. 天 然 色 素 Natural Colors 60. 天 然 酵 母 Natural Yeast 61. 活 性 碳 Activated Charcoal 62. 卵 磷 脂 Lecithin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或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同 時 需 提 供 非 基 改 證 明 63. 天 然 玉 米 澱 粉 Corn Starch(native) 64. 天 然 香 料 Natural Flavors 65. 酵 素 Enzyme (1) 凝 乳 酶 Rennet (2) 過 氧 化 氫 酶 Catalase( 動 物 肝 臟 萃 出 ) (1) 限 由 可 食 性 無 毒 植 物 非 病 原 性 菌 或 健 康 動 物 產 出 者 (2) 限 使 用 未 經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19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8 頁 / 共 53 頁 (3) 脂 解 酶 Animal Lipase (4) 胃 蛋 白 脢 Pepsin (5) 胰 蛋 白 酶 Trypsin (6) 胰 臟 酶 Pancreatin (7) 蛋 白 溶 菌 酶 Egg White Lysozyme 66. 酪 蛋 白 Casein 限 用 於 製 酒 肉 品 加 工 67. 葡 萄 糖 酸 -δ 內 酯 Glucono-δ-Lactone 限 使 用 自 微 生 物 發 酵 及 碳 水 化 合 物 氧 化 者

20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19 頁 / 共 53 頁 第 三 部 分 作 物 1 生 產 環 境 條 件 1.1 農 地 應 符 合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所 規 定 供 農 作 使 用 之 土 地 承 租 國 有 土 地 非 自 任 耕 作 者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1.2 農 地 應 有 適 當 防 止 外 來 污 染 之 圍 籬 或 緩 衝 帶 等 措 施, 以 避 免 有 機 栽 培 作 物 受 到 污 染 應 繪 製 農 場 配 置 圖, 並 設 置 地 標 或 指 示 物 用 以 確 認 圍 籬 與 緩 衝 帶 的 位 置 1.3 申 請 本 會 驗 證 的 土 地 不 得 在 其 他 驗 證 機 構 同 時 辦 理 驗 證 1.4 灌 溉 水 質 及 農 地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附 表 之 基 準, 土 壤 灌 溉 水 質 檢 驗 報 告 應 每 隔 三 年 執 行 採 樣 1.5 農 地 應 施 行 良 好 之 土 壤 管 理 及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確 保 水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若 非 因 作 物 特 性, 如 苗 芽 蕈 菜 等 需 離 土 栽 培 者, 本 會 不 受 理 其 他 離 土 栽 培 之 申 請 1.6 苗 菜 蕈 菜 等 需 離 土 栽 培 者, 其 栽 培 介 質 比 照 土 壤 標 準 進 行 檢 驗, 頻 率 為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如 為 段 木 栽 培 則 依 每 一 批 原 木, 抽 樣 檢 驗 1.7 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同 時 進 行 非 有 機 的 栽 培 工 作, 應 將 資 材 分 開 存 放 並 進 行 標 示, 避 免 誤 用 2 有 機 與 有 機 轉 型 期 2.1 轉 型 期 的 起 始 日 以 本 會 受 理 申 請 案 後 開 始, 但 如 有 違 反 本 基 準 起 始 日 則 由 本 會 審 議 結 果 決 定 2.2 短 期 作 物 之 田 區 取 得 有 機 驗 證 前, 需 有 二 年 的 轉 型 期, 長 期 作 物 ( 如 多 年 生 之 果 樹 茶 樹 等 ) 則 需 三 年 的 轉 型 期 轉 型 期 間 應 依 據 本 基 準 施 行 有 機 栽 培 2.3 同 一 田 區 同 時 栽 培 長 期 作 物 與 短 期 作 物, 依 長 期 作 物 做 為 轉 型 期 判 定 之 依 據 2.4 經 驗 證 通 過 的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如 田 區 遭 受 汙 染 使 用 非 有 機 可 用 資 材

21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0 頁 / 共 53 頁 原 驗 證 機 構 基 準 與 本 會 有 衝 突 時, 本 會 得 依 審 議 結 果 延 長 轉 型 期 或 降 為 轉 型 期 3 作 物 品 種 及 種 子 種 苗 3.1 選 擇 環 境 適 應 性 佳 及 具 有 抗 病 蟲 害 特 性 的 作 物 種 類 或 品 種, 並 儘 量 以 生 物 及 遺 傳 多 樣 化 為 原 則, 改 進 生 產 環 境 之 生 態 多 樣 化 3.2 種 子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處 理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3.3 種 苗 之 育 苗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3.4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之 種 子 及 種 苗, 申 請 有 機 芽 菜 類 生 產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取 得 有 機 種 子 3.5 合 格 種 子 種 苗 無 法 取 得 時, 得 採 用 一 般 商 業 性 種 子 種 苗 使 用 商 業 性 種 子 前 應 去 除 種 子 上 可 能 帶 來 污 染 的 藥 劑, 避 免 汙 染 3.6 育 苗 場 設 施 不 得 以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消 毒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處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4 雜 草 控 制 4.1 以 人 工 或 機 械 中 耕 除 草,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亦 不 得 以 焚 燒 方 式 執 行 雜 草 控 制 4.2 採 行 敷 蓋 覆 蓋 翻 耕 輪 作 及 其 他 物 理 或 生 物 防 治 方 式, 適 度 控 制 雜 草 之 發 生 4.3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5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5.1 適 時 採 取 土 樣 分 析, 瞭 解 土 壤 理 化 性 及 肥 力 狀 況, 作 為 土 壤 肥 培 管 理 之 依 據 長 期 作 物 應 每 三 年 執 行 一 次, 短 期 作 物 應 每 年 執 行 5.2 採 取 適 當 輪 作 間 作 綠 肥 或 適 時 休 耕, 以 維 護 並 增 進 地 力 5.3 施 用 農 家 自 產 之 有 機 質 肥 料 經 充 分 醱 酵 腐 熟 之 堆 肥 或 其 他 有 機 質 肥 料, 以 改 善 土 壤 環 境, 並 供 應 作 物 所 需 養 分 有 機 質 肥 料 重 金 屬 含 量 應 符 合

22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1 頁 / 共 53 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肥 料 種 類 品 目 及 規 格 規 定 5.4 不 得 施 用 化 學 肥 料 ( 含 微 量 元 素 ) 及 含 有 化 學 肥 料 或 農 藥 之 微 生 物 資 材 與 有 機 質 複 合 肥 料 但 土 壤 或 植 體 分 析 資 料 證 明 缺 乏 微 量 元 素 者, 經 提 出 使 用 計 畫 與 檢 測 證 明 ( 依 本 基 準 附 錄 E 填 寫 ), 送 本 會 審 查 認 可 後, 得 使 用 該 微 量 元 素 5.5 礦 物 性 肥 料 應 以 其 天 然 成 分 之 型 態 使 用, 不 得 經 化 學 處 理 以 提 高 其 可 溶 或 有 效 性 5.6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6 病 蟲 害 管 理 6.1 採 輪 作 及 其 他 耕 作 防 治 物 理 防 治 生 物 防 治 種 植 忌 避 或 共 榮 植 物 及 天 然 資 材 防 治 等 綜 合 防 治 法, 以 防 病 蟲 害 發 生 6.2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與 礦 物 性 材 料 但 依 本 基 準 得 使 用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不 在 此 限 6.3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6.4 若 使 用 懸 掛 式 甲 基 丁 香 油 誘 引 果 實 蠅, 不 得 添 加 化 學 農 藥, 且 不 得 有 溢 流 汙 染 田 區 的 疑 慮 7 收 穫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7.1 有 機 農 產 品 收 穫 後 處 理 不 得 添 加 或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亦 不 得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7.2 確 保 有 機 農 產 品 不 會 受 到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之 混 雜 或 污 染, 採 收 過 程 及 其 收 穫 後 之 調 製 儲 藏 及 包 裝, 均 應 與 一 般 農 產 品 分 開 處 理 7.3 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自 產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為 原 料 進 行 一 次 ( 自 產 農 產 ) 加 工 者, 得 同 時 辦 理 加 工 過 程 驗 證 其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產 製 過 程 及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準 用 本 基 準 3.2 之 規 定 8 技 術 及 資 材 8.1 雜 草 控 制 技 術 及 資 材 :

23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2 頁 / 共 53 頁 可 用 : (a) 水 田 與 旱 田 輪 作, 不 同 作 物 輪 作 間 作 等 (b) 人 工 及 機 械 除 草 (c) 敷 蓋 雜 草 或 作 物 殘 株 (d) 農 田 中 飼 養 家 禽 及 家 畜 等 (e) 利 用 植 物 相 生 相 剋 之 原 理 (f) 含 有 雜 草 種 子 的 材 料 製 作 堆 肥, 必 需 使 其 充 分 醱 酵 完 熟, 以 殺 死 其 中 所 含 雜 草 種 子, 方 可 使 用 (g) 敷 蓋 聚 乙 烯 聚 丙 烯 及 其 他 聚 碳 酸 酯 基 產 品, 使 用 後 應 從 土 壤 清 理 出 去, 不 得 在 田 地 上 焚 燒 禁 用 : (a)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b) 殘 留 農 藥 輻 射 性 物 質 過 量 重 金 屬 之 作 物 殘 渣 及 生 物 資 材 (c)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8.2 土 壤 肥 力 改 良 技 術 及 資 材 : 可 用 : (a) 各 種 綠 肥 作 物 (b) 作 物 殘 株 雜 草 或 落 葉 及 其 所 製 成 之 堆 肥 (c) 豆 粕 類 或 米 糠 等 植 物 渣 粕 (d) 木 炭 竹 炭 燻 炭 草 木 灰 及 矽 酸 爐 渣 但 每 年 每 公 頃 矽 酸 爐 渣 施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四 公 噸 (e) 菇 類 栽 培 後 之 堆 肥 (f) 製 糖 工 廠 之 殘 渣 ( 甘 蔗 渣 糖 蜜 等 ) (g) 未 經 化 學 及 輻 射 處 理 之 腐 熟 木 質 材 料 ( 樹 皮 鋸 木 屑 木 片 )

24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3 頁 / 共 53 頁 (h) 海 藻 (i) 植 物 性 液 肥 (j) 泥 炭 泥 炭 苔 (k) 禽 畜 糞 堆 肥 (l) 骨 粉 魚 粉 蟹 殼 粉 蝦 殼 粉 貝 殼 粉 蛋 殼 及 海 鳥 糞 (m) 磷 礦 粉 苦 土 石 灰 及 含 有 石 灰 之 礦 物 粉 碎 而 成 之 資 材 (n) 麥 飯 石 粉 蛭 石 粉 及 真 珠 石 粉 (o) 符 合 本 會 肥 料 種 類 品 目 及 規 格 所 定 肥 料 品 目 規 格, 包 括 磷 礦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2-09) 粗 製 鉀 鹽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3-04) 貝 殼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4-13) 白 雲 石 粉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4-19) 植 物 渣 粕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1) 魚 廢 渣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3) 動 物 廢 渣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04) 禽 畜 糞 堆 肥 ( 品 目 編 號 5-09, 限 重 金 屬 鋅 含 量 低 於 250mg/kg 者 ) 一 般 堆 肥 ( 品 目 編 號 5-10) 混 合 有 機 質 肥 料 ( 品 目 編 號 5-12) 及 符 合 本 驗 證 基 準 可 用 資 材 之 其 他 肥 料 品 目, 上 述 肥 料 產 品 均 應 符 合 本 驗 證 基 準 之 規 定 (p) 未 經 化 學 及 輻 射 處 理 之 腐 熟 椰 纖 禁 用 : (a) 除 上 述 外 之 化 學 肥 料 (b) 殘 留 過 量 農 藥 重 金 屬 輻 射 性 物 質 等 之 作 物 殘 渣 及 生 物 資 材 (c) 未 經 分 類 之 都 市 垃 圾 或 廢 棄 物 (d) 下 水 道 污 泥 (e) 廢 紙 紙 漿 (f) 未 經 淨 化 處 理 及 充 分 腐 熟 之 家 畜 排 泄 物 (g) 人 糞 尿 (h)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及 資 材

25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4 頁 / 共 53 頁 (i) 智 利 硝 石 (j)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可 用 且 未 領 有 肥 料 登 記 證 之 商 品 化 資 材 ( 複 合 配 方 製 作, 但 不 包 括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自 行 製 作 的 肥 料 ) 8.3 病 蟲 害 防 治 技 術 及 資 材 : 可 用 : (a) 輪 作 間 作 或 混 作 共 榮 作 物 (b) 忌 避 植 物 (c) 繁 殖 及 利 用 昆 蟲 天 敵 (d) 利 用 捕 食 動 物 ( 家 禽 青 蛙 及 鳥 ) (e) 選 用 非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抗 病 蟲 害 品 種 (f) 捕 殺 高 溫 處 理, 但 不 得 將 整 個 田 區 殘 株 焚 燒 (g) 利 用 不 含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之 紙 袋 網 袋 塑 膠 布 及 不 織 布 袋 等 防 護 (h) 設 置 水 溝 各 種 物 理 性 陷 阱 (i) 果 樹 基 部 以 麻 袋 稻 草 包 裹, 防 治 天 牛 (j) 種 子 以 水 選 ( 鹽 水 溫 水 等 ) 高 溫 及 低 溫 處 理 浸 泡 醋 次 氯 酸 鈣 次 氯 酸 鈉 或 二 氧 化 氯 殺 菌 (k)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l)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及 有 色 黏 蟲 紙 (m) 大 蒜 辣 椒 蔥 韭 菜 苦 楝 香 茅 薄 荷 芥 菜 萬 壽 菊 無 患 子 等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植 物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之 原 料, 仍 應 以 自 產 原 料 為 之, 外 來 原 料 應 確 認 無 藥 劑 殘 留 (n) 海 藻 (o) 咖 啡 粕 苦 茶 粕 或 未 添 加 香 料 之 菸 葉 渣 但 苦 茶 粕 使 用 於 水 稻 等 水 田 每 期 作 每 公 頃, 施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斤

26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5 頁 / 共 53 頁 (p) 草 木 灰 (q) 釀 造 醋 酒 類 砂 糖 麵 粉 奶 粉 及 植 物 油 (r) 石 灰 石 灰 硫 黃 合 劑 (s)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t) 矽 藻 土 (u) 蛋 殼 (v)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放 線 菌 枯 草 桿 菌 其 他 微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w) 植 物 性 中 草 藥 浸 出 液, 使 用 前 應 確 定 中 草 藥 無 藥 劑 殘 留 (x) 波 爾 多 作 物 休 眠 期 使 用 之 窄 蒸 餾 溫 度 範 圍 製 之 礦 物 油 及 亞 磷 酸 但 亞 磷 酸 於 使 用 時 須 先 提 報 使 用 計 畫 ( 依 本 基 準 附 錄 E 填 寫 ), 送 經 本 會 審 查 認 可 禁 用 : (a) 毒 魚 藤 (b) 除 上 述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及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c) 外 生 毒 素 (d)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可 用 且 未 領 有 農 藥 許 可 之 商 品 化 資 材 8.4 生 長 調 節 技 術 及 資 材 : 可 用 : (a) 整 枝 剪 定 嫁 接 環 狀 剝 皮 及 斷 根 等 方 法 (b) 醋 砂 糖 及 胺 基 酸 ( 需 以 天 然 發 酵 而 非 化 學 過 程 製 造 者 ) (c) 水 果 催 熟 用 之 乙 烯 氣 體 或 電 石 氣 禁 用 : 除 上 述 以 外 之 所 有 生 長 調 節 劑

27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6 頁 / 共 53 頁 8.5 調 製 儲 藏 技 術 及 資 材 : 可 用 : (a) 控 制 氣 體 如 二 氧 化 碳 氧 氣 氮 氣 及 乙 烯 (b) 溫 度 調 節 禁 用 : 抗 生 素 及 其 他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8.6 微 生 物 資 材 : 可 用 : (a)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根 瘤 菌 菌 根 菌 溶 磷 菌 及 其 他 有 益 微 生 物 (b) 外 國 微 生 物 製 劑 需 經 國 內 學 術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試 驗, 證 實 有 效 且 無 害 者 始 可 使 用 禁 用 : (a) 含 有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之 資 材 (b)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可 用 且 未 領 有 肥 料 登 記 證 的 微 生 物 商 品 化 資 材

28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7 頁 / 共 53 頁 附 表 三 : 有 機 農 業 灌 溉 水 質 及 土 壤 之 重 金 屬 容 許 量 基 準 修 正 規 定 重 金 屬 項 目 灌 溉 水 質 (mg/l ) 土 壤 (mg/kg) 砷 (As) 鎘 (Cd) 鉻 (Cr) 銅 (Cu) 汞 (Hg) 鎳 (Ni) 鉛 (Pb) 鋅 (Zn) 備 註 : 土 壤 中 鎘 鉻 銅 鎳 鉛 及 鋅 濃 度 為 0.1N HCl 抽 出 量, 其 餘 土 壤 及 灌 溉 水 中 之 重 金 屬 濃 度 為 全 量

29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8 頁 / 共 53 頁 附 表 四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類 別 及 品 項 一 覽 表 類 別 品 項 產 品 範 圍 ( 或 說 明 )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米 水 稻 陸 稻 及 其 碾 製 品 雜 糧 大 麥 小 麥 燕 麥 高 梁 甘 藷 黃 豆 花 生 綠 豆 紅 豆 蕎 麥 栗 米 紅 藜 黑 豆 扁 豆 小 米 芝 麻 松 子 葵 花 子 南 瓜 子 亞 麻 子 雞 豆 埃 及 豆 白 豆 斑 豆 黑 小 麥 等 包 葉 菜 短 期 葉 菜 根 莖 菜 甘 藍 包 心 白 菜 結 球 萵 苣 半 結 球 萵 苣 包 心 芥 菜 等 白 菜 油 菜 靑 江 菜 芥 藍 芹 菜 蕹 菜 菠 菜 萵 苣 茼 蒿 菾 菜 青 蒜 蔥 韭 菜 韭 菜 花 甘 藍 菜 苗 葉 菜 甘 藷 莧 菜 葉 用 蘿 蔔 菊 苣 洛 葵 ( 皇 宮 菜 ) 白 鳳 菜 紅 鳳 菜 馬 齒 莧 芫 荽 ( 香 菜 ) 龍 鬚 菜 芝 麻 菜 山 芹 菜 西 洋 芹 菜 過 溝 菜 蕨 ( 過 貓 蕨 ) 九 層 塔 ( 羅 勒 ) 紫 蘇 豌 豆 苗 等 蘿 蔔 胡 蘿 蔔 薑 洋 蔥 馬 鈴 薯 竹 筍 蘆 筍 筊 白 筍 芋 頭 牛 蒡 菱 角 蓮 藕 山 藥 球 莖 甘 藍 ( 結 球 菜 ) 大 心 芥 菜 ( 莖 用 芥 菜 ) 嫩 莖 萵 苣 櫻 桃 蘿 蔔 甜 菜 根 蒜 頭 ( 粒 ) 等 花 菜 花 椰 菜 靑 花 菜 金 針 等 蕈 菜 香 菇 洋 菇 草 菇 金 針 菇 木 耳 杏 鮑 菇 等 果 菜 番 茄 茄 子 甜 椒 ( 含 青 椒 ) 辣 椒 玉 米 黃 秋 葵 等 瓜 菜 豆 菜 胡 瓜 花 胡 瓜 苦 瓜 絲 瓜 冬 瓜 南 瓜 菰 瓜 隼 人 瓜 扁 蒲 等 豌 豆 毛 豆 肉 豆 ( 鵲 豆 ) 豇 豆 粉 豆 萊 豆 ( 皇 帝 豆 ) 敏 豆 等

30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29 頁 / 共 53 頁 芽 菜 植 物 種 子 在 暗 室 處 理 發 芽 後 供 作 食 用 之 蔬 菜, 如 綠 豆 芽 黃 豆 芽 等 瓜 果 西 瓜 香 瓜 洋 香 瓜 哈 密 瓜 等 大 漿 果 香 蕉 木 瓜 鳳 梨 奇 異 果 番 荔 枝 酪 梨 ( 鰐 梨 ) 紅 龍 果 百 香 果 黃 金 果 ( 黃 晶 果 ) 無 花 果 等 小 漿 果 葡 萄 草 莓 楊 桃 蓮 霧 番 石 榴 等 核 果 芒 果 龍 眼 荔 枝 枇 杷 楊 梅 椰 棗 紅 棗 等 梨 果 蘋 果 梨 桃 李 梅 櫻 桃 棗 柿 等 柑 桔 柑 桔 檸 檬 柚 子 葡 萄 柚 柳 橙 萊 姆 等 茶 茶 菁 茶 乾 茶 葉 等 咖 啡 咖 啡 鮮 果 ( 採 摘 後 ) 咖 啡 生 豆 ( 經 脫 皮 乾 燥 ) 咖 啡 豆 ( 經 烘 焙 ) 咖 啡 粉 ( 經 研 磨 ) 等 甘 蔗 甘 蔗 等 堅 果 椰 子 杏 仁 胡 桃 栗 子 核 桃 腰 果 榛 果 等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他 指 農 民 以 自 產 有 機 農 產 品 為 原 料, 進 行 簡 單 乾 燥 日 曬 風 乾 等 處 理 ( 調 理 ) 作 業, 且 加 工 過 程 未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農 產 加 工 品, 如 蔬 果 乾 乾 香 菇 乾 金 針 乾 木 耳 等 金 線 蓮 牧 草 石 蓮 花 艾 草 刺 五 加 羊 奶 頭 麵 包 果 桋 梧 魚 腥 草 白 粗 康 明 日 葉 枸 杞 芭 樂 芯 苜 蓿 盤 固 草 狼 尾 草 諾 麗 果 洛 神 葵 昭 和 草 種 子 ( 有 機 作 物 繁 殖 用 種 子 ) 食 用 花 卉 棗 芽 茶 ( 其 他 未 能 歸 類 於 前 述 項 目 者 ) 等

31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0 頁 / 共 53 頁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穀 物 加 工 品 各 式 以 米 麥 雜 糧 等 為 主 原 料 之 加 工 製 品 : 1. 由 稻 麥 豆 薯 等 製 造 麵 粉 澱 粉 粗 粒 粉 籤 片 等, 與 速 煮 穀 類 製 品, 或 以 穀 類 細 粉 製 成 各 種 生 熟 麵 條 粉 條 食 品 如 麵 粉 大 豆 粉 大 麥 粉 燕 麥 粉 玉 米 澱 粉 玉 米 粉 地 瓜 粉 太 白 粉 全 麥 炸 粉 馬 鈴 薯 粉 麥 苗 粉 米 粉 條 粉 條 麵 條 米 精 米 糊 米 麥 粥 燕 麥 精 等 2. 穀 類 脫 殼 精 碾 烘 焙 調 製 之 產 品 均 屬 之 脫 殼 豌 豆 豌 豆 仁 黑 麥 仁 玉 米 片 玉 米 脆 片 大 麥 片 燕 麥 片 麵 包 糕 餅 洋 芋 片 等 乾 燥 蔬 果 調 製 加 工 品 以 蔬 菜 水 果 為 原 料, 經 加 工 品 設 備 乾 燥 ( 如 冷 凍 乾 燥 真 空 乾 燥 等 ) 處 理 之 加 工 品 罐 頭 食 品 冷 藏 或 冷 凍 食 品 以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製 造 之 食 品, 封 裝 於 金 屬 玻 璃 殺 菌 袋 塑 膠 及 積 層 複 合 等 密 閉 容 器 與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其 他 密 閉 容 器 內, 於 封 裝 前 後 施 行 商 業 殺 菌, 而 可 在 室 溫 下 長 期 保 存 者 之 產 品 如 玉 米 粒 罐 頭 蔬 果 泥 嬰 幼 兒 食 用 果 泥 蔬 菜 高 湯 塊 蔬 果 菜 濃 湯 等 1. 冷 藏 食 品 : 以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製 造 之 食 品, 快 速 冷 卻, 在 7 以 下 凍 結 點 以 上 溫 度 儲 存 如 截 切 去 皮 蘆 薈 削 皮 甘 蔗 冬 瓜 切 片 山 藥 切 塊 番 茄 切 塊 豆 腐 沙 拉 筍 等 2. 冷 凍 食 品 : 以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製 造 之 食 品, 急 速 凍 結, 維 持 產 品 品 溫 於 -18 下 儲 存 如 冷 凍 豌 豆 仁 蔬 菜 餃 馬 鈴 薯 薯 餅 等 蜜 餞 醃 漬 食 品 以 蔬 果 為 原 料, 依 成 品 種 類, 利 用 食 鹽 有 機 酸 或 ( 及 ) 糖 等 醃 漬 貯 存 或 直 接 加 工 調 味 發 酵 熟 成 之 食 品, 如 葡 萄 乾 莓 乾 杏 乾 杏 桃 乾 果 醬 蕃 茄 乾 覆 盆 子 莓 乾 泡 菜 豆 腐 乳 醬 菜 醋 漬 蔬 菜 等

32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1 頁 / 共 53 頁 植 物 粉 狀 加 工 品 天 然 植 物 袋 茶 ( 茶 包 ) 糖 類 及 其 製 品 穀 物 以 外 之 農 作 物 經 研 磨 粉 碎 製 成 之 產 品, 如 可 可 粉 ( 綠 ) 茶 粉 花 生 粉 仙 人 掌 粉 椰 子 粉 諾 麗 粉 等 食 用 花 卉 茶 包 水 果 茶 包 草 本 茶 包 茴 香 茶 包 肉 桂 茶 包 其 他 茶 包 等 1. 以 甘 蔗 甜 菜 澱 粉 其 他 原 料 或 原 料 糖 製 造 砂 糖 及 其 他 糖 類 之 產 品 砂 糖 蔗 糖 白 晶 糖 紅 晶 糖 黑 糖 糖 蜜 甜 菜 根 蜜 楓 糖 漿 等 2. 以 蔗 糖 果 糖 麥 芽 糖 穀 類 乾 果 香 料 食 用 色 素 為 原 料, 製 造 各 種 中 西 式 糖 果 巧 克 力 等 香 辛 植 物 調 味 料 及 其 製 品 1. 以 香 辛 植 物 器 官 為 原 料, 經 乾 燥 研 磨 處 理 ; 如 迷 迭 香 百 里 香 芹 百 里 香 葉 羅 勒 葉 奧 勒 岡 葉 月 桂 葉 香 草 香 料 咖 哩 粉 胡 椒 粒 黑 白 胡 椒 粉 芫 荽 籽 粉 大 蒜 粉 肉 桂 粉 等 2. 或 以 香 辛 植 物 為 原 料, 經 特 定 配 方 調 製 而 成 之 產 品, 如 調 味 鹽 調 味 醬 製 品 生 菜 沙 拉 ( 醬 ) 食 用 醋 等 經 炮 製 處 理 之 植 物 乾 燥 品 飲 品 油 脂 藥 用 植 物 經 炮 製 ( 水 製 火 製 水 火 共 製 或 其 他 製 法 等 ) 加 工 處 理 之 產 品, 如 人 蔘 鬚 片 八 角 丁 香 川 芎 白 芍 白 朮 茯 苓 肉 桂 冬 蟲 夏 草 何 首 烏 枸 杞 杜 仲 決 明 子 紅 棗 紅 棗 乾 延 胡 索 洋 車 前 子 熟 地 黃 澤 瀉 黨 參 薑 黃 黃 耆 當 歸 蓮 子 等 豆 漿 ( 奶 ) 蔬 果 汁 類 嬰 幼 兒 食 用 混 合 汁 酒 類 茶 飲 類 無 酒 精 飲 品 類 水 果 醋 類 等 飲 品 橄 欖 油 花 生 油 沙 拉 油 葵 花 籽 油 葡 萄 籽 油 可 可 脂 等 植

33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2 頁 / 共 53 頁 物 性 油 脂 發 酵 食 品 其 他 利 用 微 生 物 發 酵 作 用 製 成 的 產 品, 如 味 噌 醬 油 酵 素 等 上 述 品 項 無 法 歸 類 之 產 品, 如 天 然 植 物 萃 取 物 椰 仁 製 品 或 加 熱 處 理 過 之 種 子 等

34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3 頁 / 共 53 頁 4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事 項 : 4.1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始 終 符 合 驗 證 要 求, 包 括 被 本 會 通 知 後 實 施 適 當 變 更 ; 履 行 產 品 驗 證 契 約 權 利 義 務 聲 明 ; 支 付 費 用 ; 提 供 已 獲 驗 證 產 品 變 更 之 資 訊 ; 為 追 查 活 動 提 供 取 得 已 獲 驗 證 產 品 之 管 道 4.2 如 驗 證 適 用 於 持 續 性 之 生 產, 已 獲 驗 證 產 品 持 續 符 合 產 品 要 求 ; 4.3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為 下 列, 應 做 所 有 必 要 之 安 排 : 執 行 評 估 與 追 查, 包 括 提 供 檢 查 文 件 與 紀 錄, 以 及 取 得 相 關 設 備 場 所 區 域 人 員 及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分 包 商 之 管 道 ; 抱 怨 之 調 查 ; 適 用 時, 觀 察 員 技 術 專 家 認 證 評 審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之 參 與 ; 4.4 應 配 合 本 會 之 追 蹤 查 驗 之 稽 核 訪 談 重 新 評 鑑 等 活 動 作 業, 提 供 所 需 場 地 人 員 及 完 成 作 業 所 需 之 必 要 協 助, 使 相 關 作 業 順 利 完 成, 且 應 擔 保 該 場 所 具 備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符 合 所 有 相 關 法 令 的 安 全 工 作 標 準 4.5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有 關 驗 證 之 宣 稱 與 驗 證 範 圍 一 致 4.6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以 會 損 及 本 會 聲 譽 之 方 式 使 用 其 產 品 驗 證, 也 不 得 就 其 產 品 驗 證, 做 出 本 會 認 為 可 能 誤 導 或 未 獲 授 權 之 任 何 聲 明 ; 4.7 於 驗 證 暫 時 終 止 終 止 減 列 或 結 束 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停 止 使 用 包 含 任 何 引 用 驗 證 之 所 有 廣 告 品, 並 採 取 驗 證 方 案 所 要 求 之 措 施 ( 如 退 回 驗 證 文 件 ), 以 及 採 取 任 何 其 他 要 求 之 措 施 ; 4.8 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將 驗 證 證 書 副 本 提 供 給 其 他 人, 文 件 應 全 部 複 製 或 如 驗 證 方 案 所 規 定 者 ; 4.9 在 傳 播 媒 體, 諸 如 文 件 手 冊 或 廣 告 中 引 用 其 產 品 驗 證 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本 會 之 要 求 或 驗 證 方 案 之 規 定 ;

35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4 頁 / 共 53 頁 4.10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與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包 括 驗 證 標 章 之 使 用, 以 及 與 產 品 資 訊 有 關 之 任 何 要 求 ; 4.11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保 有 其 已 知 與 符 合 驗 證 要 求 有 關 之 所 有 抱 怨 的 紀 錄, 並 於 要 求 時 使 本 會 可 取 得 這 些 紀 錄 ; 及 就 此 抱 怨 與 在 產 品 中 所 發 現 影 響 符 合 驗 證 要 求 之 任 何 缺 陷,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文 件 化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 4.12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若 有 可 能 影 響 其 符 合 驗 證 要 求 能 力 之 變 更 時, 及 時 通 知 本 會 例 如 : 主 要 管 理 者 異 動 生 產 廠 遷 移 停 工 復 工 或 製 程 等 變 動 時 4.13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將 使 用 標 章 與 證 書 之 情 形 生 產 作 業 過 程 加 以 紀 錄, 應 將 相 關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若 產 品 標 示 有 效 期 限 超 過 五 年 者, 紀 錄 應 至 少 維 持 至 產 品 到 期 日 後 一 年 4.1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使 用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 有 機 轉 型 期 農 糧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進 口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於 國 內 經 分 裝 驗 證 使 用 進 口 有 機 原 料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未 經 國 內 加 工 實 質 轉 型 4.15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使 用 驗 證 標 章 於 產 品 時, 如 因 產 品 本 身 生 產 過 程 或 標 示 經 查 有 不 符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食 品 相 關 法 規 或 產 品 不 良 等 其 他 因 素, 而 損 害 消 費 者 健 康 或 權 益 時, 應 自 負 法 律 完 全 責 任 及 所 衍 生 損 害 賠 償 4.16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與 驗 證 標 章 不 得 移 轉 他 人 使 用, 亦 不 得 將 黏 貼 或 套 印 有 標 章 的 包 裝 重 複 使 用 如 為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紙 箱 籃 具 則 應 去 除 原 標 章 標 示 並 徹 底 清 潔 後 方 可 重 複 使 用 4.17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得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展 延 ; 逾 期 申 請 展 延 者,

36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5 頁 / 共 53 頁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展 延 之 申 請 經 重 新 評 鑑 符 合 者, 換 發 證 書 4.18 本 會 依 據 相 關 事 證 判 斷 經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為 符 合 本 基 準, 得 於 生 產 廠 ( 場 ) 逕 行 抽 樣 檢 驗 前 項 抽 取 之 樣 品 免 給 付 價 款 4.19 本 會 實 施 追 蹤 查 驗 重 新 評 鑑 或 抽 樣 時, 受 檢 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應 陪 同 檢 查 本 會 辦 理 前 項 工 作 後 作 成 紀 錄, 受 檢 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負 責 人 或 陪 同 檢 查 者 應 於 紀 錄 簽 名 或 蓋 章 4.20 本 會 全 名 或 簡 稱,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使 用 在 未 經 驗 證 之 產 品 文 宣 或 其 他 可 能 誤 導 消 費 者 的 資 訊 當 中 4.21 標 章 標 示 之 相 關 規 定, 應 依 照 本 基 準 附 錄 C 辦 理

37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6 頁 / 共 53 頁 5 終 止 暫 時 終 止 與 結 束 驗 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使 用 驗 證 標 章 與 驗 證 證 書 相 關 規 定 若 發 生 終 止 暫 時 終 止 與 結 束 驗 證,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等 方 式 通 知, 並 收 回 驗 證 證 書, 停 止 授 權 驗 證 標 章 使 用, 函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同 時 於 本 會 網 頁 公 開 資 訊 終 止 暫 時 終 止 與 結 束 驗 證, 要 求 被 回 收 下 架 的 產 品 品 項 或 範 圍, 由 本 會 視 情 形 向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要 求 5.1 終 止 的 原 因 未 持 續 符 合, 經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改 正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情 節 重 大 者, 如 : 故 意 使 用 非 有 機 可 用 的 資 材 相 關 文 件 與 申 請 填 報 不 實 運 作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申 請 本 會 驗 證 的 範 圍 與 其 他 驗 證 機 構 重 複, 未 能 證 明 產 品 妥 善 區 隔 而 有 混 淆 的 疑 慮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本 會 之 追 蹤 查 驗, 如 : 約 定 追 查 日 期 而 無 法 執 行 等 ; MOA39 矯 正 措 施 與 計 畫 超 過 所 約 定 的 期 限, 經 催 繳 ( 以 一 次 為 限 ) 仍 未 回 覆 者 ; 經 暫 時 終 止 未 依 本 基 準 5.4 辦 理 時 廣 告 內 容 與 該 類 驗 證 內 涵 不 一 致 而 情 節 重 大 者 ; 或 於 未 經 驗 證 產 品 文 件 或 其 他 宣 傳 中, 不 正 確 引 用 經 本 會 驗 證, 足 以 誤 導 消 費 者 未 經 同 意 將 本 會 標 誌 驗 證 標 章 驗 證 證 書 印 製 於 產 品 包 裝 容 器 廣 告 文 宣 或 其 他 媒 體 上 而 足 以 誤 導 消 費 者 ; 驗 證 證 書 驗 證 標 章 交 由 他 人 使 用 ; 將 標 章 使 用 在 未 經 驗 證 的 產 品 本 會 發 現 具 體 事 證 可 證 明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生 產 廠 ( 場 ) 操 作 時 施 用 化 學 藥 劑, 進 行 雜 草 病 蟲 害 物 的 防 治, 或 於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過 程 中 使 用 非 本 基 準 附 表 一 所 列 物 質 者, 終 止 驗 證 資 格 之 處 分 未 繳 納 相 關 驗 證 檢 驗 費 用, 經 催 繳 於 約 定 日 期 內 而 仍 未 繳 納 者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其 產 品 對 消 費 者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作 出 不 當 聲 明 或 使 用 致 本 會 陷 於 爭 議 者

38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7 頁 / 共 53 頁 於 一 年 內 發 生 兩 次 暫 時 終 止, 終 止 驗 證 資 格 所 謂 一 年 內 的 定 義 係 指 從 第 二 次 暫 時 終 止 之 決 定 日 起 往 前 推 算 一 年 的 時 間, 其 時 間 的 推 算 包 含 前 期 契 約 時 間 在 內 未 於 期 限 內 申 請 重 新 評 鑑 者 前 述 驗 證 終 止 程 序 未 完 成 者 執 行 暫 時 終 止 5.2 暫 時 終 止 的 原 因 經 檢 驗 有 農 藥 殘 留 者, 於 複 驗 執 行 不 定 期 追 查 驗 證 決 定 前 暫 時 終 止 (A) 經 檢 驗 有 非 表 列 物 質 ( 本 基 準 附 表 二 ) 者 於 加 工 品 中, 於 複 驗 執 行 不 定 期 追 查 驗 證 決 定 前 暫 時 終 止 (A) 產 品 標 示 未 依 本 基 準 附 錄 C 產 品 標 章 標 示 規 定,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尚 未 完 成 改 善 前, 暫 時 終 止 (A) 不 符 規 定 產 品 驗 證 標 章 申 請 與 使 用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重 新 評 鑑 的 發 證, 其 責 任 可 歸 咎 於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時, 未 重 新 製 發 新 證 書 前 暫 時 終 止 (A) 產 品 標 示 未 依 本 基 準 附 錄 C 產 品 標 章 標 示 規 定, 於 約 定 日 期 內 未 完 成 矯 正 者 暫 時 終 止 (B) 依 抽 樣 檢 驗 或 複 驗 結 果 無 法 判 定 有 其 他 具 體 事 證 非 可 歸 責 於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者, 暫 時 終 止 (B) 上 述 暫 時 終 止 (A) 係 指 有 暫 時 終 止 的 原 因, 未 經 驗 證 決 定 而 進 行 的 處 分, 期 間 至 驗 證 決 定 日 止 暫 時 終 止 (B) 為 經 驗 證 決 定 而 執 行 的 暫 時 終 止, 期 間 依 說 明 5.3 終 止 時 的 處 置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接 獲 驗 證 終 止 的 通 知 時, 應 進 行 以 下 事 項 : 立 即 停 止 驗 證 證 書 與 驗 證 標 章 之 使 用, 並 停 止 宣 稱 經 本 會 驗 證 於 文 到 一 日 內 將 已 通 知 不 符 合 的 產 品 下 架, 五 日 內 將 驗 證 證 書 與 剩 餘 驗 證 標 章 寄 回 本 會

39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8 頁 / 共 53 頁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將 產 品 回 收 下 架 或 翻 修 等 資 料 提 交 本 會, 相 關 資 料 可 參 閱 本 基 準 附 錄 D 產 品 錯 用 標 章 時 的 處 理 程 序 對 本 會 所 為 驗 證 終 止 的 決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照 本 基 準 7 申 訴 與 抱 怨 辦 理 完 整 未 經 使 用 的 黏 貼 式 驗 證 標 章, 本 會 將 依 原 購 買 價 格 買 回, 已 使 用 過 的 可 代 為 銷 毀, 未 繳 回 者 全 數 公 告 作 廢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申 請 使 用 套 印 式 驗 證 標 章 之 包 裝 容 器, 依 規 定 不 得 再 使 用, 且 應 於 驗 證 終 止 通 知 後 五 日 內 提 報 剩 餘 數 量 規 格 與 後 續 處 置 計 畫 5.4 暫 時 終 止 的 處 置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接 獲 驗 證 暫 時 終 止 的 通 知 時, 應 進 行 以 下 事 項 : 立 即 停 止 驗 證 證 書 與 驗 證 標 章 之 使 用 於 文 到 一 日 內 將 通 知 不 符 合 的 產 品 下 架, 五 日 內 將 驗 證 證 書 與 剩 餘 驗 證 標 章 寄 回 本 會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將 前 述 產 品 回 收 下 架 或 翻 修 等 資 料 提 交 本 會, 相 關 資 料 可 參 閱 本 基 準 附 錄 D 產 品 錯 用 標 章 時 的 處 理 程 序 因 而 執 行 的 暫 時 終 止 (A), 經 驗 證 決 定 通 過 或 已 確 認 改 善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回 覆 驗 證 資 格, 函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同 時 修 改 本 會 網 頁 公 開 資 訊 因 而 執 行 的 暫 時 終 止, 期 間 至 少 為 九 十 日 暫 時 終 止 的 起 算 日 依 照 之 所 有 工 作 完 成 後 起 算, 暫 時 終 止 結 束 前 三 十 日 內 由 本 會 安 排 不 定 期 追 查, 經 驗 證 決 定 通 過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恢 復 驗 證 資 格, 函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同 時 修 改 本 會 網 頁 公 開 資 訊 未 通 過 者 驗 證 終 止 若 因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執 行 不 定 期 追 查, 暫 時 終 止 的 時 間 可 延 長,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超 過 時 限 者 驗 證 終 止 對 本 會 所 為 驗 證 暫 時 終 止 的 決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照 本 基 準 7 申 訴 與 抱 怨 辦 理

40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39 頁 / 共 53 頁 5.5 如 驗 證 暫 時 終 止, 本 會 將 指 派 稽 核 人 員 向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說 明 與 溝 通 以 下 各 項 : 5.6 結 束 - 依 據 驗 證 方 案 結 束 暫 時 終 止 與 恢 復 產 品 驗 證 所 需 之 措 施 - 驗 證 標 章 驗 證 證 書 的 回 收 與 再 次 發 放 的 要 求 經 暫 時 終 止 而 有 標 章 遭 回 收 的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標 章 由 本 會 代 為 保 管, 恢 復 驗 證 資 格 後 需 重 新 提 出 標 章 申 請 使 用 - 本 會 依 法 函 文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同 時 於 本 會 網 頁 公 開 資 訊 已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欲 結 束 驗 證, 應 述 明 理 由 後 提 出 MOA32 結 束 驗 證 申 請 表, 於 結 束 後 不 得 使 用 驗 證 證 書 與 驗 證 標 章, 並 停 止 宣 稱 經 本 會 驗 證 本 會 依 法 函 文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同 時 於 本 會 網 頁 公 開 資 訊 首 次 驗 證 的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可 於 各 階 段 提 出 結 束 驗 證 申 請 結 束 驗 證 者 已 繳 交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應 繳 清 驗 證 期 間 產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41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0 頁 / 共 53 頁 6 驗 證 異 動 變 更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有 驗 證 異 動 變 更, 應 並 依 照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本 會 得 依 照 異 動 變 更 的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並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執 行 不 定 期 追 查 辦 理 異 動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生 產 廠 ( 場 ) 遷 移 或 增 加 驗 證 產 品 類 別, 應 重 新 申 請 驗 證 -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廠 ( 場 ) 遷 移 不 涉 及 變 更 原 有 作 業 及 管 理 措 施 者,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但 遷 移 後 之 廠 ( 場 ) 應 符 合 衛 生 安 全 相 關 之 規 定 6.1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業 者 增 項 增 加 驗 證 場 區, 應 提 具 地 籍 圖 地 籍 圖 謄 本 租 約 栽 培 計 畫 與 農 場 配 置 圖 品 項 增 列 : 本 會 依 作 物 特 性 將 品 項 分 為 下 列 分 類 : 米 雜 糧 蔬 菜 ( 包 葉 菜 短 期 葉 菜 根 莖 菜 花 菜 果 菜 瓜 菜 豆 菜 瓜 果 ) 芽 菜 水 果 (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梨 果 柑 桔 甘 蔗 堅 果 ) 蕈 菜 茶 咖 啡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他 若 於 現 場 執 行 增 列, 由 主 導 稽 核 員 於 現 場 確 認, 經 驗 證 決 定 後 核 發 證 書, 無 需 填 寫 MOA23 異 動 變 更 申 請 表 (a)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欲 增 列 原 驗 證 產 品 分 類 內 之 品 項 ( 例 如 : 已 有 蔬 菜 類 中 短 期 葉 菜, 欲 增 列 瓜 菜 ), 應 填 寫 表 MOA23 異 動 變 更 申 請 並 提 供 年 度 生 產 計 畫 與 種 子 種 苗 購 買 證 明 本 會 文 審 通 過 後, 由 驗 證 組 組 長 或 驗 證 事 務 所 所 長 進 行 決 定 是 否 增 列 (b)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欲 增 列 不 在 原 驗 證 產 品 分 類 內 之 品 項 ( 例 如 : 已 有 蔬 菜 類 中 短 期 葉 菜, 欲 增 列 蕈 菜 ), 應 填 寫 MOA23 異 動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提 供 年 度 生 產 計 畫 與 種 子 種 苗 購 買 證 明 經 本 會 文 審 通 過 後, 安 排 實 地 稽 核 並 完 成 現 場 稽 核 報 告, 由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決 議 是 否 增 列

42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1 頁 / 共 53 頁 (c) 若 為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或 米 茶 咖 啡 等 應 比 照 本 基 準 6.2 辦 理 增 項 評 鑑 通 過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6.2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業 者 增 項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 包 含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 業 者 應 填 寫 MOA23 異 動 變 更 申 請 表 並 提 供 提 供 生 產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廠 區 配 置 相 關 原 物 料 採 購 證 明 品 項 及 生 產 線 增 項, 應 於 生 產 期 ( 生 產 線 ) 實 際 執 行 前 至 少 一 個 月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執 行 不 定 期 追 查 增 項 評 鑑 通 過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6.3 減 項 減 列 土 地 品 項 生 產 線, 應 述 明 理 由 後 提 出 減 項 評 鑑 通 過 者, 依 原 證 有 效 期 間 換 發 證 書 6.4 異 動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負 責 人 異 動, 應 提 具 相 關 異 動 後 之 證 明 文 件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與 電 話, 應 於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核 准 變 更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更 換 原 有 標 示, 申 請 變 更 時 應 提 具 相 關 標 示 變 更 計 畫 ( 至 少 應 包 括 舊 標 示 庫 存 量 預 計 使 用 時 間 未 於 期 限 內 使 用 完 的 舊 標 示 處 理 計 畫 更 改 後 的 新 標 示 已 銷 售 產 品 舊 標 示 處 理 計 畫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供 應 商 原 物 料 生 產 廠 區 資 材 設 備 包 裝 容 器 等 進 行 變 更, 應 提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43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2 頁 / 共 53 頁 7 申 訴 與 抱 怨 7.1 本 會 只 接 受 正 式 書 面 以 不 匿 名 方 式 提 出 申 訴 與 抱 怨, 文 件 上 需 有 申 訴 者 之 簽 章 7.2 受 理 案 件 後, 最 晚 應 於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將 結 果 函 覆 申 訴 或 抱 怨 者, 必 要 時 得 徵 詢 申 訴 或 抱 怨 者 同 意 後 延 長 處 理 期 限, 應 以 一 次 為 限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對 本 會 所 為 終 止 之 決 議 有 異 議 者, 應 於 收 受 書 面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本 會 將 以 書 面 告 知 處 理 結 果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對 處 理 結 果 仍 有 異 議 認 為 本 會 行 為 嚴 重 侵 害 了 自 身 合 法 權 益 時,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投 訴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對 本 會 所 為 暫 時 終 止 之 決 議 有 異 議 者, 應 於 收 受 書 面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本 會 將 以 書 面 告 知 處 理 結 果 7.3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對 於 本 會 就 申 訴 所 為 之 結 果 不 服 者, 應 於 收 受 書 面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會 之 認 證 機 構 提 出 再 申 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8 轉 證 轉 證 與 受 理 廢 止 認 證 之 驗 證 機 構 相 關 驗 證 業 務 均 依 照 本 會 驗 證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依 首 次 驗 證 提 出 申 請 與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經 本 會 驗 證 通 過 後 其 驗 證 起 始 日 應 依 本 會 規 定 辦 理 轉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本 會 將 函 原 驗 證 機 構 確 認 是 否 有 驗 證 終 止 或 其 他 違 規 事 由 後 受 理 驗 證 申 請, 等 待 回 覆 之 時 間 不 納 入 驗 證 申 請 時 間 計 算

44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3 頁 / 共 53 頁 9 基 準 變 更 本 基 準 依 主 管 機 關 法 規 或 函 釋 文 件 修 定 而 進 行 變 更 時, 將 依 主 管 機 關 法 規 或 函 釋 文 件 之 要 求 逕 行 修 訂, 不 另 公 告 因 本 會 執 行 驗 證 需 求 而 變 更 基 準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9.1 驗 證 組 應 先 將 現 行 基 準 與 修 訂 後 內 容 製 成 MOA21 基 準 變 更 公 告 表, 由 客 服 組 進 行 公 告 三 十 日, 並 通 知 相 關 驗 證 與 利 益 團 體 9.2 驗 證 組 徵 詢 彙 整 相 關 意 見 後 於 驗 證 諮 議 委 員 會 議 中 報 告 討 論 與 評 估 其 變 更 通 過 後 將 預 告 且 知 會 相 關 人 員 與 團 體, 且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作 必 要 調 整 之 合 理 性, 由 驗 證 諮 議 委 員 會 認 可 後 公 開 相 關 媒 體 9.3 由 驗 證 諮 議 委 員 討 論 預 告 期 ( 過 渡 期 ) 與 實 施 生 效 日 期 並 公 告 之, 由 驗 證 組 於 預 告 時 間 內, 作 必 要 驗 證 程 序 或 稽 核 程 序 調 整, 適 時 的 以 使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符 合 驗 證 標 準

45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4 頁 / 共 53 頁 附 錄 A 紀 錄 的 要 求 相 關 證 明 及 記 錄, 指 與 檢 查 或 檢 驗 相 關 之 原 料 來 源 原 料 數 量 產 地 證 明 驗 證 證 書 生 產 作 業 依 據 生 產 流 程 相 關 紀 錄 銷 售 對 象 金 額 或 其 他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若 產 品 標 示 有 效 期 限 超 過 五 年 者, 紀 錄 應 至 少 維 持 至 到 期 日 後 一 年 1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業 者 : 1.1 田 間 栽 培 管 理 紀 錄 : 包 括 種 子 種 苗 肥 料 防 治 資 材 的 來 源 ( 採 購 單 據 ); 翻 耕 育 苗 施 肥 移 植 除 草 採 收 機 具 清 潔 的 紀 錄 ; 銷 售 對 象 數 量 日 期 標 章 使 用 等 可 追 溯 產 品 流 向 的 單 據 或 紀 錄 1.2 凡 在 田 間 栽 培 管 理 過 程, 具 數 量 可 計 算 的, 例 如 肥 料 施 用 量 種 植 數 量 採 收 與 銷 售 重 量 等 均 應 紀 錄 1.3 須 訂 定 適 當 機 制 針 對 產 品 包 裝 標 示 進 行 控 管 以 區 別 生 產 批 次, 並 確 認 符 合 法 規 1.4 客 戶 抱 怨 時 應 留 存 相 關 紀 錄, 並 執 行 後 續 追 蹤 與 原 因 分 析 1.5 終 止 暫 時 終 止 或 產 品 有 瑕 疵 而 須 回 收 時, 適 當 的 回 收 計 畫 1.6 集 團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除 上 述 紀 錄 外, 應 具 有 負 責 業 務 規 劃 控 制 或 管 理 功 能 之 總 部, 所 有 成 員 均 應 與 該 總 部 有 法 律 或 合 約 之 關 係, 並 採 行 由 總 部 所 制 定 建 立 一 致 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且 接 受 總 部 持 續 追 蹤 查 驗 及 矯 正 之 要 求 並 應 維 持 教 育 訓 練 內 部 稽 核 生 產 區 配 置 等 相 關 紀 錄, 以 確 保 集 團 栽 培 的 一 致 性 2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業 者 : 2.1 包 括 採 購 單 據 原 物 料 來 源 證 明 製 程 銷 售 標 章 包 裝 容 器 設 施 設 備 使 用 與 清 潔 等 相 關 紀 錄 2.2 定 期 執 行 供 應 商 評 估 之 相 關 標 準 與 紀 錄 2.3 內 部 控 管 的 表 單 或 製 造 過 程 機 具 配 置 場 地 等, 若 有 變 更 應 立 即 提 供 本 會

46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5 頁 / 共 53 頁 2.4 須 訂 定 適 當 機 制 針 對 產 品 包 裝 標 示 進 行 控 管 並 確 認 符 合 法 規 2.5 客 戶 抱 怨 時 應 留 存 相 關 紀 錄, 並 執 行 後 續 追 蹤 與 原 因 分 析 2.6 終 止 暫 時 終 止 或 產 品 有 瑕 疵 而 須 回 收 時, 適 當 的 回 收 計 畫

47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6 頁 / 共 53 頁 附 錄 B 產 品 抽 驗 1 由 稽 核 小 組 在 生 產 廠 ( 場 ) 抽 樣 後 送 檢 驗 機 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須 同 時 繳 交 相 關 檢 驗 費 用 2 抽 樣 方 式 及 抽 取 數 量 依 本 會 MOA35 採 樣 與 送 樣 指 導 書 辦 理, 抽 樣 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如 對 採 樣 方 式 樣 品 代 表 性 有 疑 義 時, 應 在 充 分 溝 通 確 定 無 疑 慮 後 於 樣 品 送 檢 單 簽 名 並 選 擇 檢 驗 機 構 3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對 於 檢 驗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繳 納 檢 驗 費 用, 就 原 檢 體 向 本 會 申 請 複 驗,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但 檢 體 已 變 質 者, 不 予 複 驗 4 抽 驗 產 品 的 品 質 及 標 示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備 註 1: 主 導 稽 核 員 可 視 情 況 酌 量 增 加 樣 品 品 項 數 量, 並 決 定 應 檢 驗 項 目 備 註 2: 所 採 樣 品 共 二 份, 一 份 樣 品 送 委 託 檢 驗 室 檢 驗 另 一 份 樣 品 由 本 會 冷 藏 留 存 或 同 時 送 委 託 實 驗 室 留 樣 樣 品 檢 驗 合 格 或 樣 品 不 合 格 而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無 意 願 複 驗 時, 留 樣 樣 品 逕 行 銷 毀

48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7 頁 / 共 53 頁 附 錄 C 產 品 標 章 標 示 規 定 1 有 容 器 或 包 裝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於 販 賣 時, 應 張 貼 有 機 驗 證 標 章 ( 包 括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有 機 進 口 標 章 有 機 轉 型 期 標 章 ) 標 章 的 使 用 期 間 與 驗 證 合 格 之 有 效 期 間 相 同 2 農 產 品 標 章 應 標 示 於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之 顯 著 部 位 其 包 裝 或 容 器 之 明 顯 處,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使 用 : 2.1 應 於 每 一 零 售 單 位 其 包 裝 或 容 器 之 正 面 標 示, 同 類 農 產 品 標 章 並 限 標 示 一 個 2.2 具 內 外 包 裝 或 容 器 者, 除 於 外 包 裝 或 容 器 明 顯 處 標 示 外, 內 包 裝 或 容 器 並 應 依 前 款 所 定 零 售 單 位 標 示 規 定 逐 一 標 示 2.3 同 一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分 別 取 得 不 同 類 農 產 品 標 章 使 用 者, 得 同 時 標 示 使 用 3 使 用 標 章 時 並 標 示 下 列 事 項 : 3.1 品 名 3.2 原 料 名 稱 ( 產 地 ) 3.3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3.4 原 產 地 ( 國 ) 但 已 標 示 製 造 廠 或 驗 證 場 所 地 址, 且 足 以 表 徵 原 產 地 ( 國 ) 者, 不 在 此 限 3.5 驗 證 機 構 名 稱 ( 已 使 用 本 會 驗 證 標 章 者 不 在 此 限 ) 3.6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字 號 3.7 其 他 法 規 所 定 標 示 事 項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應 標 示 事 項 品 名 與 1.2 原 料 名 稱 完 全 相 同 者, 得 免 標 示 原 料 名 稱 - 品 名 應 加 註 有 機 或 有 機 轉 型 期 文 字 所 定 原 料 名 稱 之 標 示, 除 水 及 食 鹽 外, 應 以 有 機 有 機 轉 型 期 文 字 或 其 他 符 號 修 飾 或 註 記 有 機 有 機 轉 型 期 原 料 原 料 經 於 國 內 加 工 後 已 產 生

49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8 頁 / 共 53 頁 實 質 轉 型 者, 應 另 於 原 料 名 稱 之 後, 以 括 號 方 式 標 示 有 機 原 料 實 際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事 項 有 變 更 者, 應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變 更, 並 應 於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核 准 變 更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更 換 原 有 標 示 所 定 原 產 地 ( 國 ) 之 標 示,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以 含 量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之 原 料 原 產 地 ( 國 ) 或 含 量 最 高 之 前 三 項 原 料 原 產 地 ( 國 ) 為 標 示 但 原 料 經 於 國 內 加 工 後 已 產 生 實 質 轉 型 者, 除 以 足 以 表 徵 為 國 產 品 之 文 字 為 標 示 外, 應 另 於 原 料 名 稱 之 後, 以 括 號 方 式 標 示 有 機 原 料 之 實 際 產 地 ( 國 ) 前 述 標 示 應 位 於 包 裝 或 容 器 明 顯 位 置 - 連 絡 電 話 變 更 者, 應 於 本 會 同 意 變 更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更 換 原 有 標 示 4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營 利 之 固 定 場 所 販 賣 散 裝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於 陳 列 販 賣 處 以 告 示 牌 標 示 品 名 及 原 產 地 ( 國 ), 並 展 示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證 書 影 本 4.1 品 名 應 標 示 有 機 或 有 機 轉 型 期 4.2 原 產 地 ( 國 ) 標 示 之 字 體 長 度 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分 5 農 產 品 標 章 以 黏 貼 方 式 標 示 者, 由 本 會 將 農 產 品 標 章 印 製 於 不 可 重 複 使 用 之 標 籤 上, 提 供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使 用 黏 貼 式 標 章 申 請, 須 提 供 相 關 生 產 銷 售 原 物 料 來 源 包 裝 尺 寸 與 規 格 等 相 關 證 明, 檢 附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審 查 時 間 為 十 到 二 十 個 工 作 天 要 求 補 件 後 七 天 內 完 成 補 件 程 序, 超 過 時 間 者 退 回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6 申 請 標 章 套 印, 需 驗 證 通 過 並 持 續 填 寫 標 章 使 用 紀 錄 滿 一 年 以 上, 紀 錄 良 好 者 方 可 向 本 會 申 請 標 章 套 印 ; 變 更 時, 亦 同 申 請 方 式 需 參 閱 MOA25 標 章 申 請 作 業 指 導 書, 提 供 標 章 套 印 樣 稿 供 本 會 審 查, 並 與 本 會 簽 定 MOA31 標 章 套 印 契 約, 於 合 約 內 逐 批 審 查 包 裝 容 器 包 裝 標 示 使 用 情 形, 核 可 後 依 合 約 內 容 執 行 套 印 通 過 套 印 後, 需 每 季 提 供 包 裝 容 器 使 用 數 量 與 庫 存 數 量 農 產 品 標 章 得 依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及 其 包 裝 或 容 器 正 面 表 面 積 之 大 小 按 比

50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49 頁 / 共 53 頁 例 調 整 尺 寸, 其 直 徑 不 得 小 於 一 點 七 公 分 但 因 包 裝 或 容 器 之 限 制, 經 本 會 同 意 者, 不 受 直 徑 最 小 一 點 七 公 分 之 限 制 7 標 章 除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本 身 與 其 制 度 內 可 控 制 的 人 員 外, 不 得 轉 作 其 他 人 使 用 8 標 章 不 得 重 覆 使 用, 若 包 裝 容 器 有 重 複 使 用 的 可 能, 應 確 保 標 章 不 被 其 他 人 使 用 9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機 關 之 名 義 為 標 示, 若 需 標 示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0 經 禁 止 使 用 農 產 品 標 章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農 產 品 標 章 ; 本 會 應 即 派 員 核 對 該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及 其 包 裝 或 容 器 庫 存 之 數 量, 並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51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50 頁 / 共 53 頁 附 錄 D 產 品 錯 用 標 章 時 的 處 置 1 當 產 品 使 用 驗 證 標 章 而 有 下 列 情 況 時, 本 會 對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要 求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1.1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產 品 有 不 符 時, 例 如 : 經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標 示 不 符 品 質 不 符, 或 經 本 會 主 動 發 現 前 述 不 符 時 1.2 已 驗 證 之 產 品 經 發 現 具 有 危 害 性 時, 例 如 : 經 通 報 其 原 料 有 汙 染 消 費 者 反 映 產 品 有 瑕 疵 1.3 未 經 授 權 張 貼 或 印 製 驗 證 標 章, 例 如 : 該 項 產 品 尚 未 經 驗 證, 或 未 申 請 套 印 標 章 而 擅 自 套 印 ; 有 機 轉 型 期 產 品 使 用 有 機 驗 證 標 章, 反 之 亦 然 1.4 經 驗 證 通 過 的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驗 證 終 止 暫 時 終 止 或 結 束 驗 證 時 2 當 得 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錯 用 驗 證 標 章, 或 具 有 危 害 性 產 品 使 用 驗 證 標 章 的 通 知 時, 必 須 調 查 其 確 實 性 當 已 確 定 錯 用 發 生 時, 本 會 須 判 定 其 錯 用 範 圍, 包 括 產 品 規 格 生 產 時 間 生 產 區 域 生 產 設 備 生 產 線 之 運 作 及 數 量 等 3 由 本 會 依 錯 用 驗 證 標 章 之 情 形 不 同, 要 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採 取 以 下 的 方 式 進 行 矯 正 3.1 產 品 回 收 : 對 於 具 有 危 害 性 產 品 使 用 驗 證 標 章 或 驗 證 終 止 與 結 束,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一 日 內,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產 品 全 部 下 架, 並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回 收, 並 將 相 關 銷 售 與 回 收 情 形 函 本 會 3.2 產 品 翻 修 : 產 品 翻 修 以 符 合 需 求 例 如 : 去 除 有 機 相 關 字 樣 更 改 產 品 標 示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完 成 前 述 工 作, 並 將 產 品 翻 修 的 結 果 函 本 會 前 述 回 收 產 品 翻 修 以 符 合 需 求 所 提 供 之 書 面 報 告, 應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 己 通 知 之 下 游 廠 商 家 數 通 知 日 期 及 聯 絡 方 式 - 回 報 廠 商 之 家 數 及 其 需 處 理 之 產 品 與 數 量, 包 括 產 品 名 稱 重 量 或 容 量 批 號 - 未 回 報 之 廠 商 家 數 - 已 回 收 ( 產 品 翻 修 ) 之 產 品 數 量, 包 括 產 品 之 名 稱 重 量 或 容 量 批 號

52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51 頁 / 共 53 頁 4 矯 正 措 施 的 時 機 4.1 當 本 會 得 知 有 錯 用 驗 證 標 章 的 情 形 時, 本 會 應 立 即 要 求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提 出 矯 正 計 畫 4.2 當 事 實 確 定 而 矯 正 措 施 也 可 明 白 指 出, 但 沒 有 錯 用 者 或 具 潛 在 危 害 性 產 品 的 生 產 者 負 責 時 ( 如 公 司 倒 閉 ), 本 會 得 透 過 法 律 顧 問,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與 相 關 團 體 5 針 對 錯 用 者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5.1 當 產 品 最 後 證 明 有 危 害 性 或 驗 證 標 章 有 錯 用 時, 本 會 必 須 對 所 驗 證 的 產 品 主 動 採 取 通 知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將 有 關 問 題 立 刻 以 電 話 及 書 面 通 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與 主 管 機 關, 同 時 需 暫 停 有 關 產 品 的 驗 證 標 章 之 供 應 5.2 同 時 當 危 害 性 產 品 錯 用 驗 證 標 章 時, 本 會 必 須 通 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要 採 取 通 知 消 費 者 的 行 動, 將 有 關 危 害 性 與 採 取 對 策 的 建 議 通 知 消 費 者 5.3 初 次 通 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時, 須 以 正 式 的 書 面, 用 掛 號 ( 或 相 等 方 式 ) 信 件 連 同 副 本 寄 給 適 當 的 主 管 機 關 或 相 關 團 體 無 論 是 哪 一 種 情 況, 它 通 常 包 括 : 矯 正 措 施 的 理 由, 任 何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險 性, 由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採 取 解 決 問 題 的 矯 正 措 施, 及 採 取 行 動 以 確 保 驗 證 標 章 不 會 用 在 不 合 格 產 品 上 的 聲 明 6 對 已 與 本 會 訂 有 產 品 驗 證 契 約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完 成 矯 正 措 施, 本 會 滿 意 時, 應 採 行 下 列 事 項 : 6.1 凡 是 曾 收 到 要 求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通 知 之 所 有 受 文 者, 均 應 再 次 去 函 通 知 6.2 說 明 對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之 暫 時 終 止 行 為 已 予 取 消, 並 重 新 授 權 使 用 驗 證 標 章 6.3 描 述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所 採 行 之 矯 正 措 施 6.4 錯 用 標 章 的 整 個 過 程 應 留 存 相 關 文 件 於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資 料 夾 7 矯 正 措 施 達 成 之 程 度 本 會 在 下 述 情 況 時, 認 為 其 所 採 之 矯 正 措 施 符 合 要 求

53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52 頁 / 共 53 頁 7.1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按 照 要 求, 已 作 適 當 之 公 開 宣 告 7.2 在 市 場 上 或 分 銷 處 之 產 品, 已 在 監 督 下 予 以 回 收 翻 修 更 換 或 銷 毀, 或 已 按 要 求 完 成 矯 正 措 施 7.3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已 訂 有 必 要 之 步 驟 以 防 止 再 度 生 產 類 似 之 產 品 7.4 已 終 止 或 暫 時 終 止 的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應 於 約 定 期 限 內 繳 回 驗 證 證 書 與 所 剩 餘 的 驗 證 標 章 完 整 未 經 使 用 的 黏 貼 式 驗 證 標 章, 本 會 將 依 購 買 價 格 原 價 買 回 若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配 合 驗 證 標 章 繳 回, 本 會 將 註 銷 已 申 請 之 標 章 序 號 並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套 印 式 驗 證 標 章, 其 包 裝 容 器 屬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財 產, 依 規 定 不 得 再 使 用 且 應 提 報 剩 餘 數 量 與 規 格, 由 本 會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8 拒 絕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當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拒 絕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時, 本 會 應 採 取 下 述 各 項 步 驟 : 8.1 取 消 與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所 定 之 產 品 驗 證 契 約 8.2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或 相 關 團 體, 使 其 知 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已 拒 絕 採 行 矯 正 措 施, 且 其 嚴 重 性 經 認 定 可 終 止 一 切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書 面 所 簽 之 產 品 驗 證 契 約 至 於 其 他 可 採 措 施, 應 獲 得 法 律 顧 問 之 諮 商 ( 例 如 法 庭 之 禁 令, 本 會 之 新 聞 發 佈 )

54 制 訂 : 驗 證 組 第 53 頁 / 共 53 頁 附 錄 E 微 量 元 素 / 亞 磷 酸 的 使 用 申 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 申 請 時 間 : 申 請 使 用 微 量 元 素 亞 磷 酸 1. 使 用 時 間 2. 使 用 目 的 3. 使 用 範 圍 4. 使 用 作 物 5. 使 用 方 式 6. 使 用 紀 錄 說 明 : 1. 使 用 時 間 : 填 寫 預 定 使 用 的 時 間 2. 使 用 目 的 : 何 種 元 素 的 缺 乏? 或 是 用 作 預 防 何 種 病 害? 3. 使 用 範 圍 : 使 用 在 哪 一 個 田 區, 如 果 不 是 整 個 田 區 使 用, 請 利 用 地 籍 圖 畫 出 使 用 的 範 圍 4. 使 用 作 物 : 使 用 在 何 種 作 物? 5. 使 用 方 式 : 配 置 的 方 式, 使 用 的 倍 數 6. 使 用 紀 錄 : 申 請 後 須 另 行 留 存 影 本, 在 使 用 時 留 下 紀 錄, 年 度 追 查 時 備 查 7. 如 果 是 申 請 微 量 元 素 的 使 用, 應 同 時 提 供 缺 乏 微 量 元 素 的 證 明 與 推 薦 使 用 的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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