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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會 訊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一 年 七 月 創 刊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三 年 四 月 第 6 期 本 期 非 看 不 可 認 識 服 貿, 服 貿 對 你 我 的 影 響 - 服 務 貿 易 的 多 面 向 職 場 暴 力 - 如 何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珍 惜 資 源, 善 用 會 訊 閱 畢 本 訊 請 傳 閱 / 轉 贈 予 他 人, 或 妥 為 保 存,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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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六 期 會 訊 目 錄 理 事 長 的 話...P.1 新 聞 心 文..P.3 醫 護 排 除 責 任 制 護 理 工 會 籲 全 面 勞 檢 醫 勞 盟 傷 害 醫 護 就 是 傷 害 病 人! 王 貴 芬 條 款 正 式 上 路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法 單 獨 立 法 之 後 的 改 革 方 向 /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個 案 討 論 - 盧 小 咪 的 故 事 P.6 服 務 貿 易 的 多 面 向..P.9 會 自 經 服 貿 的 醫 療 特 區 /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服 貿 大 驚 奇 : 陸 資 來 台 不 是 為 了 營 利 /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Q&A 如 何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P.14 夜 半 酒 醉 哪 裡 去, 醫 院 急 診 入 夢 鄉 / 蘇 柏 熙 理 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護 師 節 記 者 會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聲 明 稿 護 理 職 場 暴 力 大 公 開 精 彩 活 動 花 絮 P /09/26 護 理 職 場 勞 動 現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教 育 訓 練 暨 座 談 會 之 花 絮 2014/04/04 你 如 何 趨 吉 避 凶? 職 場 傷 害 與 暴 力 之 現 況 與 政 策 座 談 之 花 絮 2014/04/23 勞 工 權 益 專 題 講 座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之 勞 動 法 律 保 障 之 花 絮 精 彩 活 動 預 告 P /05/17 會 員 大 會 & 研 討 會 會 員 招 募 及 會 員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書 注 意 事 項 會 費 收 費 方 式 會 費 (1200 元 ) 計 算 採 為 月 費, 看 何 月 入 費 決 定 實 際 需 繳 交 的 會 費, 例 如 9 月 份 入 會, 需 繳 交 9~12 月 年 費 ( 該 會 員 應 繳 本 年 度 會 費 除 以 十 二, 再 乘 以 四 個 月 ), 而 入 會 費 不 更 動 仍 為 600 元 ( 會 費 請 儘 快 繳 交, 以 免 損 失 你 的 權 益...) 捐 款 芳 名 錄 盧 孳 艷 理 事 長 捐 款 1,090 元 譚 美 雲 捐 款 5,000 元 感 謝 狀 杏 一 醫 療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感 謝 您 ~ 感 謝 各 位 捐 款 與 贊 助, 感 謝 各 界 協 助!

4 理 事 長 的 話 服 貿 對 護 理 勞 動 條 件 的 影 響, 你 需 要 站 出 來 捍 衛 自 己 權 益!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聲 明 稿 全 體 理 監 事 服 貿 是 甚 麼?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主 文 宣 稱 在 促 進 貿 易 服 務 自 由 化, 所 以 此 次 協 議 重 點 內 容 包 含 服 務 業, 醫 療 服 務 是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那 麼 對 於 醫 療 服 務 業 中 人 數 最 多 的 護 理 人 員, 我 們 能 不 關 心 嗎? 首 先 我 們 先 來 談 服 貿 的 兩 個 面 向 對 護 理 人 員 的 直 接 衝 擊 : 1. 服 貿 通 過 後 臺 灣 資 金 可 以 到 大 陸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想 像 X 庚 醫 院 到 大 陸 各 地 開 設 更 多 醫 院, 護 理 人 力 哪 裡 來? 如 果 收 費 要 高, 醫 療 財 團 想 賺 錢, 當 然 用 得 是 臺 灣 的 人 力, 因 為 臺 灣 的 護 理 教 育 比 起 大 陸 護 理 教 育 真 是 天 壤 之 別 呀! 所 以 醫 院 會 將 大 量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調 職 到 大 陸 工 作, 所 以 後 果 會 是 甚 麼? 2. 早 已 短 缺 過 勞 的 護 理 人 力 將 雪 上 加 霜,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被 調 去 大 陸 的 醫 院 工 作, 雖 然 幫 財 團 賺 更 多 錢, 但 留 下 來 的 人 力 需 負 擔 1:30 以 上 的 護 病 比 嗎? 還 是 更 多? 馬 總 統 的 1:7 承 諾 不 僅 成 為 空 頭 支 票, 應 該 屬 於 詐 騙 集 團! 3. 被 調 職 的 護 理 人 員 可 以 說 不 嗎? 這 種 調 度 屬 於 " 內 部 調 度 ", 資 方 有 更 大 空 間 可 以 對 你 施 壓, 例 如 把 前 往 大 陸 工 作 六 個 月 當 成 升 遷 的 條 件 之 一, 你 能 不 去 嗎? 而 且 這 些 遠 超 過 勞 基 法 可 以 保 護 的 範 圍, 只 有 勞 委 會 於 2011 年 成 立 的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委 員 會 會 是 最 好 的 救 濟 機 制, 然 而 身 為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有 精 力 走 到 這 一 步 嗎? 4. 經 濟 部 不 斷 放 話 服 貿 將 提 昇 薪 資, 目 前 許 多 " 兩 岸 飛 刀 " 都 是 高 薪 受 聘, 這 是 事 實, 然 而 通 過 服 貿 後, 兩 岸 雙 方 的 薪 資 結 構 會 是 拉 平 的 效 應, 所 已 是 往 下 調 降, 而 非 往 上 調 昇, 否 則 財 團 如 何 賺 錢? 近 年 我 們 持 續 爭 取 薪 資 調 整 的 努 力 將 化 為 烏 有 5. 護 理 人 員 的 準 備 度 是 決 定 照 護 品 質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臺 灣 護 理 教 育 堪 稱 與 世 界 接 軌, 然 而 目 前 高 階 師 資 仍 然 缺 乏, 藉 由 服 貿 許 多 學 校 看 到 設 立 護 理 系 的 商 機, 罔 顧 師 資 不 足 的 情 形,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搶 著 開 設, 護 理 教 育 品 質 也 將 往 下 沈 淪 6. 中 國 資 金 可 以 到 臺 灣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目 前 宣 稱 只 有 護 理 之 家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等, 也 可 以 成 為 醫 療 機 構 之 董 監 事, 員 額 在 1/3 之 內, 然 而 其 家 屬 也 可 以 依 此 名 義 申 請 來 台 其 後 果 是 甚 麼 呢? 7. 設 置 機 構 之 品 質 堪 慮! 目 前 臺 灣 長 照 所 缺 是 提 供 照 護 者, 長 照 護 理 人 力 經 常 是 勞 動 條 件 最 差 的 一 塊, 相 對 於 較 大 醫 院, 往 往 需 要 孤 軍 奮 鬥, 與 資 方 更 難 形 成 抗 衡 的 力 量 8. 醫 院 董 監 事 席 次 的 中 資 進 入, 中 資 化 臺 灣 醫 療 體 系, 雖 然 目 前 宣 稱 只 有 1/3 限 制, 以 目 前 立 法 院 的 運 作, 大 家 可 以 想 見 1/3 就 等 於 是 全 部, 因 為 背 後 利 益 的 誘 導, 護 理 人 員 職 場 勞 動 條 件 惡 化 速 度 將 加 快, 血 汗 富 X 康 工 廠 應 該 引 以 為 戒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在 此 呼 籲 全 國 護 理 人 員 站 出 來 反 服 貿, 督 促 服 貿 協 議 之 程 序 透 明 化, 立 法 院 盡 到 為 人 民 代 議 的 職 責, 尊 重 人 民 的 聲 音, 民 眾 關 切 的 健 康 權 務 必 納 入 討 論 不 可 被 犧 牲, 否 則 我 們 將 持 續 抗 爭, 直 到 奪 回 人 民 發 言 權!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

5 臺 灣 醫 界 公 衛 界 聯 合 反 服 貿 與 反 醫 療 商 品 化 運 動 的 立 場 與 宣 示 2014/04/08 9am 立 法 院 記 者 會 陽 明 大 學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所 教 授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艷 發 言 稿 " 服 貿 " 及 自 由 經 濟 區 將 " 健 康 " 商 品 化 以 及 讓 臺 灣 醫 療 人 員 被 剝 削 的 情 形 更 嚴 重, 這 次 反 服 貿 運 動 還 必 須 對 抗 威 脅 臺 灣 未 來 主 體 性 及 國 家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的 因 素 因 為 " 成 本 " 是 商 品 化 最 大 考 量, 所 以 " 私 有 化 " 醫 療 體 系 是 與 世 界 潮 流 將 " 醫 療 體 系 " 公 共 化 背 道 而 馳, 尤 其 是 護 理 人 員 在 成 本 考 量 下, 工 時 無 限 加 長, 薪 資 降 低, 護 理 人 員 的 勞 動 條 件 被 操 弄 為 " 個 人 能 力 不 足 ", 而 不 願 意 負 起 培 育 人 才 及 能 力 的 責 任, 壓 低 醫 療 成 本, 將 人 力 成 本 控 制 在 最 低, 直 接 反 映 的 是 " 照 顧 品 質 " 的 低 落, 醫 療 照 顧 是 人 力 密 集 的 服 務, 需 要 面 對 面 直 接 接 觸, 需 要 的 是 完 善 的 培 育 及 持 續 性 在 職 教 育, 才 能 應 付 突 飛 猛 進 的 科 技 發 展, 商 品 化 卻 是 背 道 而 馳, 人 力 包 括 醫 護 人 員 如 果 只 是 " 賺 錢 工 具 ", 效 率 體 力 勞 力 就 不 斷 的 要 被 壓 榨 出 來, 而 非 腦 力 能 力, 臺 灣 醫 療 人 員 的 競 爭 力 逐 漸 喪 失 重 點 是 追 求 的 " 利 潤 " 誰 擁 有? 老 闆, 那 些 1% 的 人, 他 們 的 財 富 是 我 們 這 些 99% 的 人 剝 削 而 來 呀!!! 護 理 人 員 目 前 的 薪 資 在 亞 洲 國 家 敬 陪 末 座 昨 天 北 市 勞 動 局 才 公 布 的 執 業 場 所 違 反 勞 基 法 被 罰 的 包 括 馬 偕 和 信, 都 是 超 時 工 作, 甚 至 13 小 時, 而 且 加 班 為 給 加 班 費, 卻 只 罰 2 萬 元 這 樣 的 勞 動 條 件 在 簽 服 貿 後, 會 有 何 改 變? 商 品 化 是 惡 化 " 利 潤 " 的 追 求, 財 團 希 望 服 貿 盡 快 簽 訂, 讓 它 們 更 有 機 會 賺 更 多 錢,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更 打 破 許 多 規 範, 醫 療 院 所 脫 離 " 非 營 利 " 組 織 之 規 範, 衛 福 部 更 將 需 要 保 障 及 密 集 培 植 的 醫 療 體 系 包 括 人 員 組 織 管 理 及 運 作 機 制 的 臺 灣 優 勢 作 為 " 餌 ", 成 為 吸 引 觀 光 客 的 資 產, 而 觀 光 客 前 來 進 行 " 醫 美 " 及 一 些 非 急 迫 性 手 術 ( 高 階 健 康 檢 查 與 美 容 醫 學 等 項 目 外, 許 多 非 急 迫 性 之 選 擇 性 手 術 ), 讓 臺 灣 繼 藉 由 " 廉 價 女 工 " 輸 出 低 廉 " 紡 織 品 " 賺 取 外 匯 後, 醫 療 人 員 也 溣 落 到 成 了 同 樣 的 處 境, 實 在 可 悲! 我 們 知 道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所 執 行 的 醫 療 處 置 並 未 能 提 升 " 臺 灣 醫 療 科 技 ",( 衛 福 部 宣 稱 生 醫 科 技 及 周 邊 產 業 會 形 成 群 聚 效 應, 共 同 研 發 創 新 並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 簡 單 的 醫 美 及 手 術 所 使 用 的 產 品, 如 何 能 刺 激 生 醫 科 技 的 提 升, 所 以 我 們 要 問 消 費 完 這 些 醫 護 人 員 之 後 我 們 的 醫 療 還 剩 下 甚 麼?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網 頁 :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2

6 新 聞 心 文 醫 護 排 除 責 任 制 護 理 工 會 籲 全 面 勞 檢 劉 明 堂 / 台 北 報 導 :16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促 進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豔 ( 左 ) 臺 灣 勞 工 陣 線 秘 書 長 孫 友 聯 ( 左 二 ) 立 委 林 淑 芬 ( 左 三 ) 等 人 舉 行 記 者 會, 要 求 對 所 有 醫 院 全 面 進 行 勞 動 檢 查, 保 障 護 理 人 員 的 勞 動 權 益 ( 劉 明 堂 攝 ) 民 進 黨 立 委 林 淑 芬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臺 灣 勞 工 陣 線 醫 勞 盟 等 團 體 今 (31) 日 舉 行 記 者 會, 要 求 對 所 有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全 面 動 檢 查, 落 實 元 旦 起 實 施 的 護 理 人 員 排 除 適 用 勞 基 法 責 任 制, 並 譴 責 部 分 醫 院 聲 稱 因 人 力 問 題 打 算 取 消 夜 診 假 日 門 診, 是 不 道 德 的 可 恥 做 法 明 年 元 旦 起,14 萬 名 醫 護 人 員 ( 不 含 醫 師 ) 不 再 適 用 責 任 制, 改 採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的 法 定 工 時, 卻 傳 出 有 醫 院 為 了 不 讓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被 冠 上 血 汗 二 字, 打 算 取 消 夜 診 假 日 門 診, 避 免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不 足 而 挨 罰 林 淑 芬 怒 斥 部 分 醫 院 這 種 說 法 可 恥, 護 理 人 員 排 除 勞 基 法 責 任 制, 有 相 關 配 套 及 期 程, 政 府 花 了 很 多 錢 補 貼 醫 院, 讓 醫 院 提 早 作 準 備, 現 在 怎 麼 可 以 藉 口 要 關 門 診, 讓 人 質 疑 醫 院 還 是 只 想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而 已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益 促 進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豔 表 示, 根 據 統 計 只 要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超 時, 發 生 錯 誤 機 會 是 一 般 工 作 的 3 倍, 包 括 給 錯 藥 醫 療 技 術 錯 誤 等 醫 療 疏 失 ; 護 理 人 員 輪 班 制, 並 不 會 響 影 病 人 權 益, 反 而 超 時 的 醫 護 人 員 會 就 像 酒 醉 駕 駛 一 樣 危 險 林 淑 芬 等 人 要 求 應 立 即 針 對 所 有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全 面 勞 動 檢 查, 並 公 布 違 法 的 醫 療 院 所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指 出, 根 據 年 勞 委 會 公 布 的 資 料,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醫 療 院 所 高 達 21 家, 其 中 包 括 衛 福 部 自 家 的 醫 院, 違 法 事 項 最 顯 著 的, 則 為 延 長 工 時 超 過 法 令 規 定 延 長 工 時 未 給 加 班 費, 甚 至 延 長 工 時 超 過 12 小 時, 可 見 在 101 年 3 月 30 日 公 告 後, 各 醫 院 仍 然 違 法 持 續 壓 榨 護 理 勞 力 衛 福 部 醫 事 司 司 長 李 偉 強 表 示, 元 旦 排 除 責 任 制, 指 的 是 手 術 室 加 護 病 房 急 診 等 特 殊 單 位 護 理 人 員, 而 門 診 則 早 已 回 歸 正 常 工 時, 不 至 於 造 成 太 大 影 響, 但 目 前 法 規 並 未 強 制 力 要 求 醫 院 一 定 要 開 設 夜 診 或 假 日 門 診 ; 若 有 醫 院 大 幅 關 閉 夜 診 假 日 門 診, 衛 福 部 將 進 一 步 瞭 解, 並 與 健 保 署 研 議 採 取 扣 減 健 保 補 助 等 措 施 勞 委 會 勞 動 條 件 處 專 委 黃 維 琛 則 說, 勞 委 會 將 擴 大 規 模 加 強 檢 查 督 促 落 實 護 理 人 員 回 歸 正 常 工 時, 若 違 法 可 處 2 萬 元 到 30 萬 元, 限 期 不 改 善 還 可 按 次 處 罰, 並 公 布 違 法 醫 院 名 單 資 料 來 源 :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3

7 醫 勞 盟 傷 害 醫 護 就 是 傷 害 病 人! 王 貴 芬 條 款 正 式 上 路 2014/04/06 00: LINE 分 享 本 訊 息 由 醫 勞 盟 粉 絲 團 提 供 為 確 保 醫 療 業 務 人 員 能 在 免 於 人 身 威 脅 環 境 中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立 法 院 社 福 衛 環 委 員 會 委 員 提 案 修 正 醫 療 法 第 24 條 及 第 106 條 條 文 草 案, 在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於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這 條 被 外 界 稱 為 王 貴 芬 條 款 的 醫 療 法 修 正 案 正 式 施 行 後, 未 來 任 何 人 若 以 強 暴 脅 迫 等 暴 行 妨 害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警 察 機 關 必 須 協 助 排 除 或 制 止 ; 如 果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將 移 送 檢 察 官 偵 辦 其 罰 則 將 比 照 刑 法 妨 害 公 務 罪, 最 重 判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若 導 致 醫 事 人 員 死 亡, 更 可 處 無 期 徒 刑 醫 療 法 第 24 條 ( 整 潔 安 寧 之 保 持 ) 醫 療 機 構 應 保 持 環 境 整 潔 秩 序 安 寧, 不 得 妨 礙 公 共 衛 生 及 安 全 為 保 障 病 人 就 醫 安 全,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妨 礙 醫 療 業 務 之 執 行, 致 生 危 害 醫 療 安 全 或 其 設 施 醫 療 機 構 應 採 必 要 措 施, 以 確 保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時 之 安 全 違 反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警 察 機 關 應 協 助 排 除 或 制 止 之 ; 如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移 送 該 管 檢 察 官 偵 辦 第 106 條 ( 罰 則 ) 違 反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如 觸 犯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毀 損 醫 療 機 構 或 其 他 相 類 場 所 內 關 於 保 護 生 命 之 設 備, 致 生 危 險 於 他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或 健 康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對 於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時, 施 強 暴 脅 迫, 足 以 妨 害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前 項 之 罪, 因 而 致 醫 事 人 員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註 : 醫 療 法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公 布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法 規 沿 革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資 料 來 源 : 蘋 果 - 即 時 新 聞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4

8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法 單 獨 立 法 之 後 的 改 革 方 向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 臺 灣 大 學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 很 高 興 看 到 即 將 升 格 為 勞 動 部 的 勞 委 會, 終 於 願 意 回 應 社 會 壓 力, 推 動 職 災 保 險 法 立 法 臺 灣 職 災 補 償 體 系 的 落 後 亂 象, 在 2014 年, 終 於 有 了 改 革 的 跡 象 職 業 災 害 為 現 代 社 會 難 以 完 全 避 免 的 風 險 歐 洲 國 家 在 19 世 紀 末 期 即 已 建 立 了 以 強 制 性 社 會 保 險 為 基 礎 的 職 災 補 償 制 度 ; 至 20 世 紀 中 期, 幾 乎 所 有 的 工 業 化 國 家 都 有 獨 立 的 職 災 保 險 法 源 與 制 度 各 國 制 度 不 一, 但 共 同 的 核 心 精 神 為 :(1) 採 無 過 失 主 義, 只 要 確 認 為 職 災, 不 論 雇 主 或 受 僱 者 是 否 有 過 失, 一 律 由 雇 主 給 予 補 償 ;(2) 以 保 險 機 制 分 攤 個 別 雇 主 的 財 務 風 險 ;(3) 強 制 納 保 並 含 括 所 有 受 僱 者, 只 要 是 受 僱 者, 雇 主 就 有 義 務 為 其 投 保 ;(4) 職 災 保 費 由 雇 主 全 額 負 擔, 保 費 費 率 由 企 業 職 災 防 治 的 表 現 來 決 定 ;(5) 職 災 保 險 的 運 作 由 勞 雇 雙 方 共 同 監 管 ;(6) 除 了 補 償, 也 需 結 合 災 前 預 防 與 災 後 重 建 但 在 臺 灣, 職 災 補 償 相 關 法 規 散 落 四 處, 包 括 1958 年 頒 布 的 勞 保 條 例 1984 年 頒 布 的 勞 基 法 2001 年 頒 布 的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民 法 等 制 度 亂 象 不 僅 讓 職 災 勞 工 陷 入 法 律 迷 宮, 在 尋 求 補 償 權 益 過 程 中 飽 受 刁 難, 更 使 職 災 之 後 的 勞 雇 關 係 更 加 惡 化, 往 往 必 須 以 決 裂 收 場 職 災 補 償 制 度 的 目 的 之 一, 本 來 就 是 為 了 化 解 勞 雇 衝 突, 以 強 制 性 保 險 機 制 降 低 個 別 雇 主 的 財 務 風 險 我 們 肯 定 勞 委 會 願 意 踏 出 第 一 步, 重 大 突 破 包 括 : 將 散 落 四 處 的 法 規 統 整 於 單 一 法 規 受 僱 者 全 面 納 保 ( 包 括 四 人 以 下 事 業 單 位 與 臨 時 工 皆 須 投 保 ) 但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亟 待 釐 清 首 先, 職 災 補 償 制 度 除 了 保 險 機 制 之 外, 尚 須 結 合 災 前 的 預 防, 以 及 災 後 的 復 工 ; 上 述 環 節 皆 牽 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相 關 專 業 單 獨 立 法 之 後, 主 管 機 關 為 何? 誰 來 管 理 監 督 職 業 傷 病 的 認 定 機 制? 如 何 透 過 工 作 環 境 的 監 督 與 保 費 設 計, 來 提 高 雇 主 的 預 防 誘 因? 如 何 建 立 職 災 勞 工 的 社 會 服 務 體 系, 包 括 職 業 重 建 與 復 健 復 工? 第 二, 有 關 財 務 問 題 保 險 匯 率 需 經 過 精 算 在 未 釐 清 工 作 項 目 與 給 付 內 容 之 前, 為 何 勞 委 會 主 委 可 以 預 設 職 災 保 費 匯 率 以 1% 為 上 限? 環 顧 國 際, 職 災 保 險 費 率 大 都 在 1% 以 上, 以 韓 國 為 例,2007 年 的 職 災 保 費 費 率 即 為 1.95%(2007) 此 外, 龐 大 的 職 災 保 險 基 金 如 何 監 理? 目 前 龐 大 的 職 災 保 護 專 款 如 何 被 使 用? 第 三, 有 關 給 付 額 度 依 據 目 前 勞 基 法 第 59 條, 職 災 勞 工 應 獲 得 的 補 償 以 實 際 薪 資 作 計 算 若 單 獨 立 法 之 後 的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以 投 保 薪 資 作 計 算, 給 付 額 度 將 低 於 勞 基 法 給 付 額 度 如 此 一 來, 這 樣 的 改 革 帶 來 的 是 職 災 勞 工 權 益 的 損 失 個 別 雇 主 責 任 的 解 除, 反 而 是 一 大 退 步 此 外, 需 注 意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的 保 費 徵 收 機 制 依 據 目 前 勞 保 條 例, 有 固 定 雇 主 的 勞 工 乃 由 雇 主 負 擔 全 額 職 災 保 費, 但 無 固 定 雇 主 的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必 須 自 行 負 擔 60% 的 職 災 保 費, 其 他 40% 由 政 府 支 付 全 面 納 保 之 後, 職 業 工 會 的 勞 工 如 何 使 其 職 災 保 費 轉 由 僱 用 者 全 額 承 擔? 雇 主 可 能 用 什 麼 方 式 逃 避 責 任? 如 何 加 以 規 範? 將 是 接 下 來 的 政 策 難 題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5

9 個 案 討 論 - 盧 小 咪 的 故 事 下 一 站, 台 東 林 媽 媽 康 復 後 決 定 搬 回 東 部, 老 家 的 空 氣 清 新, 左 鄰 右 舍 都 是 幾 十 年 的 朋 友, 平 日 家 中 修 養, 左 右 無 事, 各 家 各 戶 串 串 門 子, 身 子 也 好 得 快 毛 毛 為 了 就 近 照 顧 媽 媽 也 提 出 辭 呈, 離 開 了 大 都 市 此 時 盧 小 咪 已 經 是 單 位 資 深 護 理 師, 除 常 規 業 務 外, 行 政 庶 務 新 人 訓 練 評 鑑 文 書 更 不 在 話 下, 雖 然 通 過 內 部 考 試 順 利 升 上 公 職, 但 是 和 高 職 同 學 兼 戰 友 林 毛 毛 分 隔 兩 地, 興 起 了 不 如 歸 去 的 想 法, 遠 離 這 冷 漠 的 灰 色 森 林, 走 入 自 然 的 懷 抱 看 到 林 媽 媽 重 症 過 後 長 期 照 護 的 需 求, 小 咪 和 毛 毛 決 定 加 入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和 過 去 一 樣 的 報 到 手 續 一 樣 的 合 約, 不 同 的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強 調 在 尊 重 病 人 權 利 的 條 件 下, 提 供 優 質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護, 不 僅 維 護 了 病 人 安 全, 更 保 護 在 此 場 所 的 工 作 人 員, 我 想, 這 裡 的 環 境 會 比 匆 忙 的 都 市 生 活 更 加 有 善, 小 咪 對 毛 毛 說 到 了 第 二 年, 山 上 進 駐 了 一 家 大 型 工 廠, 專 門 製 造 山 林 綠 化 美 化 噴 霧 劑 自 從 工 廠 設 立 後, 當 地 居 民 健 康 每 況 愈 下, 雖 然 工 廠 出 示 合 格 證 書, 但 居 民 長 期 飲 用 山 上 的 泉 水, 身 體 逐 漸 疲 軟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本 院 院 長 馬 可 邦 伯 為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從 鄰 近 胡 越 上 國 引 進 當 地 特 有 種 茂 谷 甘, 並 與 本 地 登 火 工 廠 合 作 研 發 出 特 效 藥, 名 曰 胡 茂, 另 外 增 設 了 特 別 門 診 舒 緩 一 般 門 診 人 龍 然 而 院 區 地 處 偏 鄉, 長 期 以 來 嚴 重 人 力 不 足, 護 理 之 家 的 護 理 師 也 被 要 求 至 特 別 門 診 支 援 院 長 表 示 起 初 會 不 適 應 這 樣 的 工 作 步 調, 但 久 了 就 會 習 慣, 並 承 諾 每 月 加 班 時 數 可 以 替 換 補 休, 維 護 同 仁 權 益 胡 茂 特 效 藥 看 似 發 揮 功 效, 但 根 源 不 除, 居 民 難 以 痊 愈, 特 別 門 診 門 口 仍 是 車 水 馬 龍 絡 繹 不 絕, 漸 漸 的 護 理 之 家 內 部 抱 怨 聲 浮 現, 有 些 人 要 連 續 上 超 過 十 天 班, 且 新 進 人 員 和 資 深 學 姊 排 班 制 度 不 透 明 於 是 護 理 長 利 用 中 午 休 息 短 短 三 十 分 鐘 進 行 協 調 此 一 舉 動 讓 大 小 夜 班 及 休 假 同 事 無 法 參 與, 產 生 更 大 的 反 彈 護 理 部 主 任 為 平 息 紛 爭 拿 出 紙 箱 進 行 抽 籤, 並 為 預 防 作 弊, 拿 出 一 塊 黑 布 罩 在 外 面, 讓 大 家 按 照 公 平 的 抽 籤 結 果 輪 流 支 援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鄉 內 黃 髮 垂 髫 不 如 年 輕 人 身 強 體 壯, 反 覆 出 入 院 的 頻 率 高, 併 發 症 也 接 踵 而 至, 護 理 人 員 對 於 超 時 工 作 難 以 適 應 在 病 情 的 複 雜 度 提 高 卻 無 充 足 人 力 的 情 況 下, 當 初 承 諾 的 休 假 時 間 到 了 年 底 全 數 歸 零, 醫 院 也 不 願 支 付 任 何 相 應 報 酬 小 咪 和 毛 毛 兩 人 氣 得 直 跺 腳, 卻 也 害 怕 醫 院 秋 後 算 賬, 不 敢 申 訴 究 竟,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該 向 誰 來 求 助 爭 取?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6

10 1. 面 對 醫 院 設 立 新 科 別 擴 展 業 務, 要 求 護 理 人 員 支 援 以 至 於 延 長 工 時, 但 人 力 缺 乏 不 足 以 讓 所 有 人 順 利 補 休, 又 無 法 領 取 加 班 費 時, 應 如 何 爭 取 權 益? Ans: 醫 院 新 設 科 別 唯 組 織 的 擴 編, 不 是 臨 時 性 業 務 增 加, 不 應 作 為 加 班 的 理 由, 但 由 於 勞 基 法 並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加 班 的 事 由, 雇 主 必 須 取 得 勞 工 個 人 同 意 始 得 要 求 加 班, 但 雇 主 多 在 工 作 規 則 或 契 約 書 中 明 定 勞 工 同 意 雇 主 在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勞 工 加 班, 勞 工 深 怕 受 到 不 利 的 處 分 而 不 敢 拒 絕 因 此, 勞 基 法 又 規 定 雇 主 要 延 長 工 時 必 須 取 得 工 會 同 意, 無 工 會 時 由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因 此 仍 需 透 過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來 表 達 不 同 意 的 意 見, 即 便 要 配 合 加 班 也 要 有 合 理 的 時 數 加 班 費 或 替 休 的 比 例 和 休 假 的 可 能 至 於 加 班 費 換 補 休 是 雙 方 約 定 的 問 題 如 果 有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合 理 的 替 換 比 例 至 少 要 有 一 比 以 上 年 度 休 假 未 完 和 替 休 性 質 不 同, 不 能 用 特 休 的 方 式 來 解 釋, 因 為 替 休 是 實 際 加 班 費 的 轉 換, 勞 工 已 履 行 勞 務 ; 而 特 休 是 法 定 的 休 假 日, 因 自 己 的 因 素 而 無 法 休 假 時 才 會 消 失 因 此 一 旦 約 定 換 休, 雇 主 有 義 務 排 出 休 假 時 間 讓 勞 工 休 假, 否 則 就 要 給 付 加 班 費 這 些 內 容 最 好 在 雇 主 徴 求 勞 工 同 意 或 工 會 同 意 時, 一 併 與 資 方 談 妥 如 何 未 經 同 意 而 實 施 加 班, 或 被 歸 零 無 法 換 休 或 領 取 加 班 費 時, 可 以 向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検 舉, 並 申 請 調 解 ; 如 資 方 不 同 意 而 調 解 不 成 立 時, 可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在 證 據 保 留 方 面, 一 般 除 了 保 留 自 己 出 退 勤 打 卡 紀 錄 外, 加 班 的 時 數 通 常 會 登 記 在 排 班 表 可 以 隨 時 用 手 機 拍 下 來 留 存 2. 護 理 人 員 前 往 不 同 單 位 協 助, 特 別 是 由 尚 未 受 訓 之 護 理 人 員 支 援 特 殊 單 位 的 人 力 缺 口, 且 輪 調 後 薪 資 並 未 依 照 支 援 單 位 規 定 發 放, 護 理 人 員 應 如 何 自 保? Ans: 護 理 之 家 雖 屬 醫 院 之 附 屬 單 位, 但 內 部 職 務 之 調 動 仍 受 法 律 和 法 院 所 作 成 之 判 決 法 理 的 限 制, 目 前 法 院 的 見 解 認 為 :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1 款 規 定, 工 作 場 所 及 應 從 事 之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應 於 勞 動 契 約 中, 由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約 定, 故 其 變 更 亦 應 由 雙 方 自 行 商 議 決 定, 如 雇 主 確 有 調 動 勞 工 工 作 之 必 要,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1) 基 於 企 業 經 營 上 所 必 須 (2) 不 得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3) 對 勞 工 薪 資 及 其 他 勞 動 條 件, 未 作 不 利 之 變 更 (4) 調 動 後 工 作 與 原 有 工 作 性 質 為 其 體 能 及 技 術 所 可 勝 任 (5) 調 動 工 作 地 點 過 遠, 雇 主 應 予 以 必 要 之 協 助 此 即 所 謂 調 職 五 原 則, 如 有 違 反, 該 調 職 將 無 效, 勞 工 可 以 拒 絕 從 貴 單 位 的 狀 況 來 看, 在 護 理 之 家 工 作 之 護 理 人 員 是 否 在 一 開 始 即 有 被 告 知 可 能 會 有 院 內 調 動, 特 別 是 ICU 的 工 作, 如 果 沒 有, 當 然 可 以 拒 絕 但 是 院 方 如 在 契 約 中 抽 象 規 定 有 可 能 會 有 院 內 職 務 調 動 之 可 能 時, 一 般 之 調 職 是 受 到 拘 束 的, 但 是 特 殊 的 職 務, 如 須 有 ICU 證 照 的 工 作, 而 不 具 該 證 照 時, 在 解 釋 上 屬 於 違 反 上 述 (4) 的 問 題, 應 不 屬 被 調 動 的 範 圍, 可 以 拒 絕 建 議 透 過 院 內 申 訴 制 度 向 上 反 應 不 願 接 受 此 一 工 作 之 調 職, 如 果 無 效, 可 向 勞 工 局 請 求 調 解, 由 官 員 向 院 方 解 釋 調 職 之 合 法 要 件, 使 院 方 對 於 本 件 調 動 有 違 法 之 認 識 而 主 動 停 止 當 然 向 法 院 提 起 調 職 無 效 之 訴 亦 有 可 能, 但 是 這 樣 的 途 徑 技 術 性 和 成 本 很 高, 留 作 最 後 手 段 建 議 找 勞 工 局 或 勞 陣 聯 盟 來 投 訴 協 調, 他 們 比 較 會 站 在 勞 方 的 立 場 來 爭 取 權 益, 衛 福 部 是 官 僚 體 系 只 依 法 評 鑑, 所 以 資 方 才 會 鑽 法 律 漏 洞 變 相 壓 榨!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7

11 3. 若 醫 院 要 求 表 定 下 班 時 間 30 分 鐘 內 要 打 卡 並 繼 續 完 成 當 班 工 作, 護 理 人 員 應 如 何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及 保 障 應 有 權 益? Ans: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4 項 規 定 :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簽 到 簿 或 出 勤 卡, 逐 日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此 項 簿 卡 應 保 存 一 年 違 反 者 處 2 千 至 2 萬 元 罰 鍰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節 21 條 又 規 定 : 雇 主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之 時 間, 記 至 分 鐘 為 止 因 此, 雇 主 應 確 實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如 有 虛 偽 記 載, 要 求 勞 工 打 卡 後 仍 繼 續 工 作 時, 可 向 勞 工 行 政 機 關 機 檢 舉 打 卡 時 間 為 實 際 出 退 勤 時 間, 並 無 限 30 分 後 之 效 力 的 問 題, 下 班 時 間 如 打 卡 後 仍 實 際 從 事 工 作 時, 仍 屬 工 作 中, 除 有 加 班 費 之 請 求 權 外 ( 要 件 是 雇 主 有 加 班 命 令 或 實 質 上 等 同 加 班 命 令 之 情 形 ), 工 作 期 間 中, 勞 工 因 工 作 所 生 之 傷 病, 如 經 認 定 為 職 業 災 害 時, 得 依 勞 基 法 第 59 條 請 求 職 災 補 償 4. 工 會 存 在 之 必 要 性 為 促 進 勞 工 團 結, 提 升 勞 工 地 位 及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工 會 成 立 勢 在 必 然 自 2011 年 工 會 法 修 法 後, 護 理 人 員 可 以 成 立 相 關 工 會 以 謀 取 福 利 由 工 會 法 可 看 出 工 會 存 在 之 目 的 在 於 勞 動 條 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會 員 福 利 事 項 之 促 進, 勞 工 政 策 與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及 修 正 之 推 動 及 勞 資 爭 議 之 處 理 等 等 以 上 權 利 之 請 求 均 需 個 人 主 張 始 能 獲 得 有 利 之 結 果, 但 是 個 人 往 往 懼 於 雇 主 事 後 之 報 復 而 忍 受 下 來, 或 是 離 職 換 一 個 職 場 若 護 理 人 員 能 組 織 或 加 入 工 會 和 雇 主 協 商, 工 會 可 代 表 勞 工 與 雇 主 交 涉 進 行 協 商, 替 代 過 去 單 打 獨 鬥 因 為 工 會 的 所 有 活 動 都 受 到 法 律 嚴 格 的 保 護, 惟 有 如 此, 勞 工 的 未 來 才 有 希 望 在 法 律 的 保 護 下, 團 結 成 為 保 護 自 己 及 周 遭 朋 友 之 最 強 大 的 力 量 臺 灣 目 前 團 體 協 商 之 概 念 尚 未 成 熟, 大 多 數 的 雇 主 也 仍 無 法 與 勞 工 共 同 分 享 企 業, 認 為 他 們 是 絕 對 的 主 人 而 工 會 就 是 為 了 與 資 方 達 成 共 同 劃 分 勞 工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目 的 而 存 在, 不 但 能 促 進 勞 工 之 福 利, 更 能 加 強 企 業 競 爭 力 工 會 不 是 為 了 製 造 對 立, 而 是 創 造 雙 贏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8

12 服 務 貿 易 的 多 面 向 自 經 服 貿 的 醫 療 特 區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 臺 灣 大 學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 自 經 條 例 與 服 貿 協 議 開 放 醫 療, 是 為 了 建 立 不 受 社 會 規 範 的 醫 療 特 區 醫 療 服 務 是 重 要 民 生 需 求, 現 代 化 國 家 基 於 醫 療 服 務 的 公 益 性 質, 無 不 採 取 高 度 管 制 措 施 臺 灣 1995 年 開 辦 全 民 健 保, 政 府 以 社 會 保 險 介 入 醫 療 服 務 財 務 面, 降 低 民 眾 就 醫 的 經 濟 障 礙 但 在 供 給 面 上, 卻 高 度 資 本 市 場 導 向 私 部 門 的 醫 院 越 來 越 大 型 化 與 集 團 化, 各 大 醫 院 競 相 爭 取 升 格 成 為 醫 學 中 心 以 取 得 較 佳 的 健 保 給 付 公 立 醫 院 則 面 臨 補 助 減 少 與 自 負 盈 虧 壓 力, 也 必 須 壓 低 成 本 追 求 績 效, 社 區 型 公 立 醫 院 則 不 斷 被 整 併 或 裁 撤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醫 療 人 力 與 資 源 充 沛, 但 醫 療 體 系 卻 有 嚴 重 的 城 鄉 差 距, 內 外 婦 兒 與 急 診 五 大 專 科 人 力 不 足, 但 健 檢 美 容 等 自 費 市 場 卻 日 益 興 盛 其 成 因 包 括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健 保 給 付 不 當 未 實 施 分 級 轉 診 醫 療 網 與 醫 院 評 鑑 缺 失 ; 政 府 政 策 的 錯 誤 引 導, 更 是 其 中 重 要 因 素 近 幾 年 來, 政 府 不 斷 鼓 勵 營 利 性 質 的 國 際 醫 療, 不 斷 鼓 吹 醫 院 公 司 化, 主 張 開 放 外 資 發 行 股 票 上 市 上 櫃 刊 登 廣 告, 並 在 2011 年 欲 修 改 醫 療 法 雖 在 社 會 輿 論 壓 力 下 未 能 通 過 修 法, 但 政 府 仍 以 其 他 型 式 繼 續 推 動 服 貿 協 議 將 開 放 陸 資, 目 前 正 在 立 法 院 審 查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第 50 條, 更 將 放 寬 外 籍 醫 事 人 員 : 國 際 醫 療 機 構 得 聘 僱 外 國 醫 事 人 員 於 機 構 內 執 行 業 務, 其 聘 僱 外 國 醫 事 人 員 之 人 數 或 比 率, 由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前 項 外 國 醫 事 人 員, 須 經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不 受 須 領 有 我 國 醫 事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之 限 制 其 資 格 條 件 廢 止 及 其 他 管 理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這 些 政 策, 都 是 為 了 建 立 不 受 社 會 規 範 的 醫 療 特 區 ; 一 旦 開 放, 勢 必 將 對 臺 灣 醫 療 體 系 造 成 巨 大 衝 擊 醫 療 服 務 的 全 球 化 的 確 是 重 要 的 國 際 趨 勢, 但 這 趨 勢 帶 來 的 是 國 際 間 與 社 會 階 層 間 的 社 會 不 平 等 富 裕 國 家 的 民 眾 到 低 收 入 國 家 享 用 物 美 價 廉 的 醫 療 服 務, 美 國 地 方 政 府 甚 至 還 立 法 鼓 勵 民 眾 海 外 就 醫, 形 成 醫 療 服 務 的 國 際 外 包 現 象 如 何 減 少 負 面 社 會 衝 擊? 如 何 提 高 整 體 社 會 效 益 而 非 少 數 人 利 益? 如 何 強 化 醫 療 的 社 會 保 護 功 能? 新 加 坡 以 公 立 醫 院 作 為 執 行 國 際 醫 療 業 務 的 主 要 機 構, 結 合 生 物 製 藥 產 業, 收 入 盈 餘 納 入 國 庫, 值 得 借 鏡 反 觀 臺 灣, 政 府 把 國 際 接 軌 當 成 推 動 國 際 醫 療 的 主 要 訴 求, 但 對 國 際 趨 勢 僅 止 於 市 場 行 銷 分 析, 政 策 內 容 明 顯 圖 利 少 數 經 營 者, 缺 乏 整 體 產 業 與 就 業 政 策 規 劃, 對 質 疑 者 的 批 評 一 直 採 見 招 拆 招 的 對 策, 實 在 令 人 寒 心 ( 作 者 為 臺 灣 大 學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資 料 來 源 : 自 由 電 子 報 自 由 廣 場 2014/04/06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9

13 服 貿 大 驚 奇 : 陸 資 來 台 不 是 為 了 營 利 鄭 雅 文 副 教 授 ( 臺 灣 大 學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 根 據 服 貿 協 議, 臺 灣 承 諾 將 允 許 大 陸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以 合 資 形 式 捐 助 設 立 非 營 利 的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大 陸 人 士 得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擔 任 董 事 會 董 事 達 三 分 之 一 席 次 ; 此 外 也 將 開 放 長 期 照 顧 無 操 作 員 醫 療 設 備 之 出 租 或 租 賃 等 服 務 業 去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立 法 院 召 開 一 場 公 聽 會, 社 福 團 體 曾 質 問 政 府 官 員, 為 何 要 開 放 非 營 利 性 質 的 社 福 機 構? 官 員 說, 陸 資 來 台 不 是 為 了 營 利, 並 透 露, 醫 療 服 務 與 社 福 機 構 的 開 放, 是 對 方 主 動 要 求 的 在 臺 灣, 老 人 照 顧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機 構 屬 勞 力 密 集 的 小 型 機 構, 且 大 多 數 有 經 營 困 難 必 須 仰 賴 政 府 經 費 補 助 的 問 題 ; 問 題 是, 有 人 會 到 其 他 國 家, 投 資 難 有 利 潤 的 社 福 工 作 嗎? 臺 灣 都 會 區 的 醫 療 資 源 已 近 飽 和, 我 們 不 缺 技 術 不 缺 資 金, 醫 療 照 顧 與 管 理 品 質 也 具 有 顯 著 優 勢, 看 不 出 開 放 對 岸 來 台 投 資 醫 院, 對 臺 灣 會 有 什 麼 好 處 政 府 簽 署 的 服 貿 協 議 使 我 們 全 境 開 放, 未 限 定 設 置 地 點 未 有 家 數 或 規 模 限 制 政 府 的 審 批 權 未 提 及 陸 資 合 資 醫 院 可 對 大 陸 人 士 提 供 跨 境 服 務, 可 說 是 門 戶 洞 開 反 觀 中 國, 對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醫 院, 卻 有 重 重 規 範 與 潛 規 則 例 如, 台 資 醫 院 的 設 置 地 點, 僅 能 限 定 於 某 些 省 會 城 市 與 直 轄 市, 其 設 置 也 必 須 由 衛 生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 若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或 疫 情 之 時, 台 資 醫 院 及 其 衛 生 技 術 人 員 還 必 須 服 從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的 調 遣 醫 療 與 長 照 服 務 為 重 要 的 民 生 產 業 當 社 福 團 體 擔 心 開 放 外 資 可 能 造 成 醫 療 照 顧 的 營 利 化 問 題, 政 府 官 員 卻 告 訴 我 們, 對 岸 來 投 資, 不 是 為 了 賺 錢! 投 資 者 若 不 是 為 了 營 利, 那 會 是 為 了 什 麼? ( 作 者 為 臺 灣 大 學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資 料 來 源 : 自 由 電 子 報 自 由 廣 場 2014/03/19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0

14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Q&A 問 題 衛 服 部 說 法 反 駁 衛 生 福 利 部 的 說 法 和 提 問 1. 因 服 貿 來 臺 之 大 陸 人 士 不 會 加 重 健 保 負 擔? 大 陸 人 士 來 臺 如 果 只 是 停 留, 無 法 參 加 健 保 大 陸 人 士 若 取 得 居 留 證 明, 亦 必 須 在 臺 等 待 六 個 月, 不 會 帶 病 投 保 依 過 去 資 料 分 析 大 陸 來 臺 人 士 所 繳 保 費 超 過 其 醫 療 支 出, 不 會 造 成 健 保 財 務 負 擔 中 國 人 士 來 台 就 業 會 增 加 國 庫 負 擔, 不 管 是 哪 一 類 保 險 人 都 會 由 國 家 補 助 10% 到 40% 的 保 費 上 述 都 是 由 國 家 公 庫 稅 收 給 付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社 會 連 帶 的 財 務 責 任, 如 何 在 本 國 籍 和 外 國 籍 間 有 平 衡? 2. 開 放 陸 方 投 資 不 會 造 成 老 人 及 身 障 機 構 營 利 化? 3. 陸 資 合 夥 社 福 機 構 仍 舊 不 會 營 利 化? 4. 開 放 陸 方 投 資 老 人 及 身 障 機 構 不 會 犧 牲 弱 勢 權 益? 5. 我 方 開 放 醫 院 服 務 業 之 內 容 是 否 會 影 響 現 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之 營 運? 6.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是 否 會 成 為 大 陸 醫 事 人 員 來 臺 工 作 之 管 道? 7. 是 否 成 為 大 陸 醫 事 人 員 在 臺 之 訓 練 基 地? 8. 臺 灣 是 全 面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設 立 醫 院 嗎? 依 我 國 社 福 法 規 規 定, 老 人 及 身 障 福 利 機 構 不 得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服 貿 協 議 開 放 之 小 型 老 人 及 身 障 機 構, 須 依 我 國 法 規 接 受 政 府 高 度 監 督 管 理, 也 不 得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陸 資 投 資 比 例 須 低 於 50% 且 不 具 控 制 力 合 夥 係 二 人 以 上 互 約 出 資 之 共 同 經 營 行 為, 但 仍 須 依 我 國 社 福 法 規 規 定 以 非 營 利 方 式, 經 營 老 人 及 身 障 機 構 服 貿 協 議 僅 開 放 陸 資, 並 未 開 放 大 陸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且 機 構 負 責 人 須 為 我 國 國 民, 並 受 政 府 高 度 監 督 管 理, 不 會 犧 牲 弱 勢 權 益 陸 資 來 臺 僅 能 (1) 合 資 ;(2) 捐 助 ;(3) 設 立 非 營 利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4) 限 新 設 立, 不 允 許 捐 助 或 介 入 現 有 醫 院 ;(5) 僅 核 准 在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的 地 區, 對 現 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機 構 不 致 影 響 臺 灣 不 承 認 大 陸 地 區 的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復 健 師 等 醫 事 人 員 的 學 歷, 更 不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醫 護 人 員 來 臺 執 業 臺 灣 並 未 開 放 對 大 陸 醫 事 人 員 之 培 養 亦 不 開 放 大 陸 醫 事 人 員 來 臺 考 照 不 開 放 大 陸 醫 事 人 員 來 臺 執 業, 即 便 陸 資 新 捐 助 設 立 之 醫 院, 仍 應 依 現 行 規 範 辦 理, 不 會 成 為 在 臺 之 訓 練 基 地 僅 有 限 度 開 放, 允 許 陸 資 以 合 資 捐 助 設 立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不 包 括 社 團 法 人 醫 院 私 人 醫 院 或 診 所, 亦 不 得 投 資 或 捐 助 任 何 現 有 的 臺 灣 醫 院, 地 點 限 於 醫 療 資 陸 資 比 例 不 必 然 因 為 少 於 50% 而 沒 有 董 事 會 的 控 制 力 同 時, 臺 灣 非 營 利 機 構 的 定 義 和 監 督 一 直 是 被 批 評 的 機 制 除 了 少 數 公 益 性 團 體, 現 行 老 人 機 構 的 營 利 血 汗 性 質, 大 家 都 眼 見 在 臺 灣 非 營 利 機 構 往 往 淪 為 只 是 帳 目 的 記 錄, 不 代 表 達 到 真 正 的 非 營 利 的 公 益 性 質 中 國 人 士 在 中 資 照 護 機 構 的 管 理 階 層 工 作, 不 需 直 接 照 護 住 民, 但 仍 可 以 達 到 直 接 在 台 工 作 的 可 能 偏 遠 地 區 的 醫 療 院 所 的 設 置, 不 應 靠 外 國 資 金 介 入, 應 該 是 臺 灣 整 體 健 康 照 護 網 的 一 部 份 中 資 可 以 將 現 有 醫 院 關 閉 後, 以 新 醫 院 的 合 資 形 式 或 獨 資 的 方 式 加 入 現 有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臺 灣 只 是 暫 時 不 承 認 中 國 的 學 歷 和 證 照,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下 一 步 是 學 歷 及 證 照 承 認 全 世 界 平 等 互 惠 的 國 家 開 放 過 程 都 是 如 此, 歐 盟 國 際 間 的 學 歷 承 認 證 照 承 認 已 經 是 開 放, 中 國 和 臺 灣 未 來 可 以 也 是 會 如 此 發 展 目 前 臺 灣 許 多 醫 學 院 設 置 外 籍 醫 學 系 學 生, 也 有 許 多 外 籍 專 班 現 在 許 多 大 學 院 校 招 收 中 國 的 學 碩 博 士 生, 按 此 開 放 的 順 序, 未 來 有 可 能 繼 續 開 放 收 中 國 醫 學 生 等 偏 遠 地 區 的 醫 療 院 所 的 設 置, 不 應 靠 外 國 資 金 介 入, 應 該 是 臺 灣 整 體 健 康 照 護 網 的 一 部 份 中 資 可 以 將 現 有 醫 院 關 閉 後, 以 新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1

15 9. 陸 資 捐 助 成 立 之 新 醫 院 董 事 會, 其 法 律 規 定 為 何? 10. 開 放 臺 資 赴 大 陸 設 立 醫 院 是 否 會 造 成 醫 師 大 量 出 走? 11. 護 理 人 員 是 否 會 成 為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下 的 受 害 者? 12. 新 設 立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對 現 有 醫 療 機 構 之 衝 擊? 13. 對 於 陸 資 捐 助 設 立 之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是 否 有 設 定 資 金 上 限, 是 否 會 有 主 導 醫 院 經 營 之 疑 慮? 14. 是 否 陸 資 只 需 準 備 20 萬 美 金 ( 約 新 臺 幣 600 萬 ) 即 可 進 入 臺 灣 設 立 新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15. 開 放 大 陸 合 資 捐 助 資 金 設 立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是 否 改 變 醫 療 機 構 非 營 利 本 質? 16. 如 何 監 督 管 理 新 設 立 的 陸 資 醫 院 的 財 務? 源 缺 乏 的 地 區 董 事 組 成 仍 需 依 醫 療 法 規 定, 董 事 9 到 15 人, 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與 外 國 人 擔 任 董 事 之 人 數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董 事 會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不 會, 大 陸 開 放 臺 資 設 立 醫 院 已 經 十 年, 但 由 於 經 營 不 易, 僅 約 十 家 去 大 陸 投 資, 迄 今 也 沒 有 醫 師 大 量 出 走, 多 數 臺 灣 醫 院 對 去 大 陸 投 資 醫 院 不 感 興 趣 惟 近 年 來 大 陸 高 薪 挖 角 我 國 醫 師 之 現 象 亦 有 所 聞, 本 部 已 積 極 創 造 國 內 更 好 的 環 境 以 留 住 人 才 臺 灣 並 未 開 放 大 陸 的 護 理 人 員 來 臺 工 作, 因 此 不 會 排 擠 本 國 人 員 的 就 業 機 會 醫 院 的 負 責 院 長 須 為 我 國 醫 師, 僅 能 聘 用 臺 灣 的 護 理 人 員, 反 而 增 加 本 國 護 理 人 員 就 業 機 會 目 前 開 放 設 立 地 點 限 制 以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的 偏 鄉 為 主, 且 都 是 由 臺 灣 的 醫 師 與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其 收 費 亦 受 健 保 及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的 管 控, 醫 療 品 質 則 受 醫 院 評 鑑 及 各 種 督 考 的 監 督, 對 現 有 醫 院 應 不 致 衝 擊 陸 資 來 臺 僅 能 合 資 捐 助 設 立 非 營 利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 且 僅 核 准 在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的 地 區 同 時 董 事 會 裡 2/3 董 事 席 次 須 為 本 國 人, 仍 具 主 導 優 勢 ; 且 董 事 會 的 運 作 及 醫 院 財 務 運 用 均 受 政 府 嚴 密 督 導 這 絕 對 是 誤 傳, 依 照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綜 合 醫 院 至 少 需 有 20 床, 又 依 醫 療 法 人 必 要 財 產 最 低 標 準 規 定,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之 土 地 房 舍 皆 須 自 有, 且 設 置 病 床 每 床 至 少 需 150 萬 元, 因 此, 至 少 需 3,000 萬 元 以 上 的 資 金 再 加 上 自 有 的 土 地 等 資 產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在 臺 灣 屬 於 非 營 利 性 質, 即 使 有 部 份 陸 資 捐 助 成 立 之 新 醫 院, 亦 需 完 全 符 合 臺 灣 的 法 律, 不 會 改 變 其 非 營 利 本 質 所 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的 財 務 都 受 到 三 道 審 查 機 制 把 關 : 第 一 道 是 外 部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第 二 道 是 將 已 簽 證 的 財 報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請 第 三 方 資 深 會 計 師 財 務 管 理 專 家 及 公 益 團 體 代 表 審 查, 包 括 醫 院 的 各 項 主 要 支 出 與 資 金 流 向, 及 與 關 係 人 之 間 的 交 醫 院 的 合 資 形 式 或 獨 資 的 方 式 加 入 現 有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重 點 不 是 中 國 人 當 董 事 少 於 1/3 人 數, 而 是 他 們 掌 握 多 少 董 事 會 的 人 數, 而 影 響 醫 院 的 經 營, 及 國 家 醫 療 政 策 現 今 醫 師 已 經 出 走, 臺 灣 各 大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早 已 經 到 中 國 投 資, 甚 至 強 迫 該 院 的 醫 師 輪 調 到 中 國 衛 生 署 是 在 睜 眼 說 瞎 話 嗎? 本 國 護 理 師 的 就 業 機 會 已 經 多 到 沒 人 應 徵, 重 點 不 是 就 業 機 會, 而 是 勞 動 條 件 惡 劣, 工 時 過 長, 薪 資 低 現 行 健 保 署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醫 療 院 所 的 督 導 和 評 鑑 常 常 就 做 不 好, 實 有 有 造 假 的 新 聞 中 資 加 入 臺 灣 醫 療 照 護 網, 一 定 不 會 有 衝 擊 嗎? ( 這 一 題 用 同 第 九 題, 題 目 雷 同 ) 重 點 不 是 中 國 人 當 董 事 少 於 1/3 人 數, 而 是 他 們 掌 握 多 少 董 事 會 的 人 數, 而 影 響 醫 院 的 經 營, 及 國 家 醫 療 政 策 新 臺 幣 600 萬 的 計 算 是 指 每 600 萬 可 以 申 請 中 國 人 來 台 服 務 三 人, 並 有 每 人 得 有 依 親 簽 證 請 問 臺 灣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有 哪 一 家 是 真 正 的 非 營 利 導 向? 醫 院 財 報 公 開 是 醫 改 會 在 這 兩 年 內 堅 持 才 開 始 做 的 事, 財 報 只 是 帳 面 上 的 數 字 遊 戲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2

16 17. 從 98 年 6 月 30 日 開 放 以 後, 對 臺 灣 中 藥 批 發 業 有 何 影 響? 18. 開 放 大 陸 企 業 到 臺 灣 投 資 設 立 中 藥 批 發 公 司, 會 不 會 造 成 大 陸 藥 事 人 員 進 入 搶 佔 市 場? 19. 引 進 大 陸 的 中 藥 批 發 業 者 來 臺 灣, 是 否 會 壟 斷 我 們 的 中 藥 材 批 發 業 市 場? 20. 未 來 若 有 陸 資 來 臺 灣 從 事 中 藥 零 售 業 務 有 法 可 管 嗎? 易 與 捐 助 合 理 性 ; 第 三 道 是 透 明 化, 外 部 專 家 的 審 查 意 見 併 同 財 務 報 告 全 部 公 開 於 網 頁 供 大 眾 查 閱 幾 乎 無 影 響 ( 一 ) 自 98 年 6 月 30 日 開 放 至 今 只 有 1 家 在 臺 灣 營 業, 原 陸 資 投 資 預 計 4710 萬 元, 目 前 只 有 210 萬 元 到 位, 投 資 資 金 有 限 ( 二 ) 國 內 中 藥 批 發 交 易 環 境 已 經 很 成 熟, 歷 年 來 中 藥 材 的 進 口 產 值 約 在 25~31 億 元 之 間, 兩 相 比 較 下, 目 前 這 些 資 金 的 投 入, 對 於 市 場 環 境 衝 擊 微 乎 其 微 不 會 這 是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並 非 開 放 專 業 人 員 的 移 入 陸 資 到 臺 灣 設 立 中 藥 批 發 公 司, 仍 應 根 據 我 國 藥 事 法 規 定, 聘 用 臺 灣 中 醫 師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駐 店 管 理 ; 如 有 租 牌 之 情 事, 對 該 公 司 及 人 員 將 依 藥 事 相 關 規 定 處 分 中 藥 批 發 看 來 對 市 場 衝 擊 不 大, 但 因 為 可 以 用 境 外 檢 驗, 也 就 是 中 國 的 自 己 檢 驗 的 數 字, 所 以 對 臺 灣 國 民 健 康 影 響 其 實 非 常 的 大 租 牌 的 事 是 開 放 貿 易 必 然 會 更 加 嚴 重 的 問 題, 同 時 中 國 非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臺 灣 專 業 人 員, 更 是 問 題 不 可 能 有 事 前 審 查 事 後 稽 查 管 制 機 制 大 型 的 批 發 商 壟 斷 市 場, 影 響 小 型 批 ( 一 ) 陸 資 到 臺 灣 投 資 設 立 中 藥 批 發 公 司, 仍 商, 一 直 都 是 市 場 競 爭 下 的 結 果, 最 然 須 要 經 過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就 會 剩 下 壟 斷 的 現 象 ( 二 ) 大 陸 企 業 來 臺 灣 投 資 中 藥 批 發 業 當 然 也 要 符 合 我 國 藥 事 法 規 定, 聘 用 臺 灣 中 醫 師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駐 店 管 理, 且 不 可 以 從 事 核 准 批 發 項 目 以 外 之 行 為 ( 三 ) 如 果 發 現 壟 斷 情 形, 就 可 以 依 據 公 平 交 易 法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處 理, 並 得 禁 止 其 投 資 有 陸 資 來 臺 灣 如 果 從 事 中 藥 零 售 業 務, 因 為 與 經 濟 部 許 可 項 目 範 圍 不 符, 就 可 以 根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93 條 之 1 予 以 處 分, 可 以 限 期 命 其 停 止 或 撤 回 投 資 中 國 就 算 是 批 發 商, 也 可 以 掌 握 臺 灣 的 零 售 業 務 啊!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3

17 如 何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夜 半 酒 醉 哪 裡 去, 醫 院 急 診 入 夢 鄉 蘇 柏 熙 理 事 (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急 診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 當 時, 退 伍 沒 多 久 在 急 診 工 作, 仍 就 持 有 溫 良 恭 儉 讓 的 制 約 在 工 作 半 夜 的 急 診 不 會 因 為 黑 夜 而 平 靜, 總 是 有 讓 我 學 不 完 的 功 課 以 及 帶 給 我 不 少 的 成 長 那 晚, 來 了 個 26 歲 男 性, 頭 部 外 傷 合 併 頭 裂 傷, 聞 得 到 酒 味, 病 人 也 自 己 承 認 喝 酒, 問 及 了 受 傷 機 轉 時, 他 說 : 就. 和 朋 友 喝 酒 之 後 被 他 拿 行 動 電 話 打 到 頭 啦 ~ ( 從 手 機 的 體 積, 看 到 歲 月 的 痕 跡 ) 由 於 他 算 是 配 合 度 很 高 的 病 人 ( 對 醫 療 需 求 的 評 估 有 問 必 答 ), 所 以 就 在 做 完 檢 查 後, 請 他 到 急 診 手 術 台 上 躺 好 準 備 進 行 縫 合, 基 於 工 作 的 敏 銳 度 和 過 去 軍 中 的 訓 練, 我 決 定 陪 在 醫 師 旁 邊 協 助 處 理, 以 免 有 特 殊 狀 況 發 生 時, 醫 師 落 單. 以 下 是 頭 皮 撕 裂 傷 處 理 的 過 程 與 對 話 : 醫 : 先 生 請 你 忍 耐 一 下, 現 在 要 將 你 的 傷 口 周 邊 頭 髮 剃 除 一 些 些 哦!, 會 有 點 感 覺 請 忍 耐 一 下 哦!( 開 始 進 行 剃 刀 剃 髮 動 作 ) 病 :X!( 註 : 語 助 詞, 國 罵 語 之 一, 單 音 ) 醫 生, 對 不 起! 以 上 對 話 讓 身 為 護 理 人 員 的 我 就 定 位 了!! 醫 : 先 生 請 你 忍 耐 一 下, 現 在 要 消 毒 你 的 傷 口 周 邊, 會 有 點 痛 請 忍 耐 一 下 哦!( 開 始 進 行 傷 口 周 邊 的 消 毒 ) 病 : 您 X 咧!( 註 : 語 助 詞, 國 罵 語 之 一, 有 問 候 別 人 家 屬 的 口 氣 ) 醫 生, 對 不 起, 因 為 實 在 很 痛.. 護 : 先 生 請 你 忍 耐 一 下 哦!( 擒 拿 術 模 式 暖 機 了 ) 醫 : 先 生, 接 下 來 要 打 麻 藥 囉 ~( 準 備 以 2% Lidocaine 延 傷 口 內 緣 進 行 麻 醉 ) 護 : 先 生, 這 會 有 點 痛, 要 請 你 忍 耐 一 下 哦!( 擒 拿 術 模 式 暖 機 八 成 了 ) 麻 醉 藥 打 下 去 的 那 一 瞬 間 病 :X 您 XXXX!( 註 : 非 語 助 詞, 國 罵 之 6 字 用 詞 ), 醫 生, 對 不 起 嘿, 因 為 實 在 是 太 痛 了!! 護 : 沒 關 係, 先 生 你 很 有 禮 貌, 只 是 沒 有 氣 質 了 一 點 接 下 來 縫 合 過 程, 尚 屬 平 靜, 直 到 縫 好 傷 口 後, 醫 師 將 紗 布 敷 蓋 在 傷 口 上, 以 透 氣 膠 帶 簡 單 固 定 後,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與 以 網 套 將 紗 布 固 定 在 病 人 頭 上, 護 理 人 員 並 協 助 病 人 扶 病 人 起 身 時, 他 摸 了 摸 頭 上 固 定 的 白 色 網 套 說 :X!! ( 註 : 語 助 詞, 國 罵 語 之 一, 單 音 ) 你 給 我 包 這 樣, 我 是 要 怎 麼 當 流 氓!!! 身 為 護 理 人 員 的 我 驚 覺 : 這 病 人 頭 部 外 傷 後 的 傷 口 處 理 竟 傷 及 他 的 self-esteem. 我 只 好 回 答 : 先 生, 很 抱 歉, 敬 請 您 暫 時 忍 耐 幾 天 不 要 當 流 氓 好 了, 身 體 健 康 比 較 重 要! 衛 教 後 病 人 對 每 一 個 工 作 人 員 以 臺 灣 國 語 的 音 調 說 謝 謝 之 後 離 院 了 ~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4

18 103 年 05 月 09 日 護 師 節 記 者 會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聲 明 稿 護 理 職 場 暴 力 大 公 開 醫 療 人 員 在 職 場 上 遭 暴 力 脅 迫 事 件, 在 新 聞 媒 體 上 屢 見 不 鮮, 雖 然 今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立 法 院 已 三 讀 通 過 醫 療 法 修 正 案 ( 俗 稱 王 貴 芬 條 款 ), 未 來 任 何 人 若 以 強 暴 脅 迫 等 暴 行 妨 害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將 比 照 刑 法 妨 害 公 務 罪, 最 重 判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若 導 致 醫 事 人 員 死 亡, 更 可 處 無 期 徒 刑 但 法 令 修 正 至 今 相 關 暴 力 案 件 仍 層 出 不 窮, 顯 見 醫 療 人 員 的 職 場 暴 力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前 年 全 國 急 診 室 暴 力 共 五 百 九 十 一 件, 平 均 每 天 近 兩 件, 顯 示 第 一 線 服 務 民 眾 的 護 理 人 員 在 職 場 上 面 臨 的 危 險 隨 時 存 在, 護 理 人 員 除 了 過 勞 外, 職 場 暴 力 問 題 已 成 為 另 一 個 危 害 健 康 的 風 險 因 此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連 線 與 立 委 林 淑 芬 於 國 際 護 師 節 前 夕, 公 佈 護 理 職 場 暴 力 調 查, 共 同 呼 籲 醫 療 院 所 應 有 效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提 供 護 理 人 員 友 善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五 成 六 的 護 理 人 員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曾 遭 遇 暴 力 事 件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為 瞭 解 護 理 職 場 暴 力 之 真 實 現 象, 於 今 年 在 各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高 達 56% 表 示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親 身 經 歷 過 暴 力, 其 中 在 一 個 月 內 發 生 的 有 42%; 暴 力 的 型 態 排 行 榜 依 次 為 言 語 辱 罵 (443 人 次 ) 毆 打 (180) 推 擠 (144) 丟 東 西 (119) 工 作 安 排 不 公 (107) 霸 凌 (78) 咬 (73) 惡 意 調 配 工 作 (56) 撞 擊 (53) 性 別 歧 視 (27) 而 暴 力 來 源 最 主 要 來 自 於 病 患 (362) 家 屬 (343) 醫 師 (74) 護 理 主 管 (70) 護 理 同 事 (69) 這 項 結 果 顯 示 主 管 及 同 事 也 是 職 場 暴 力 來 源, 醫 療 體 系 內 部 權 力 關 係 成 為 職 場 霸 凌 的 重 要 因 素 人 力 不 足 成 為 遭 遇 暴 力 事 件 的 重 要 原 因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的 原 因 主 要 為 醫 護 人 員 無 法 緩 和 病 患 或 家 屬 的 情 緒 (431 人 次 ) 醫 護 人 力 不 足 (366) 有 酒 精 濫 用 或 精 神 病 史 ( ) 等 候 處 置 太 久 或 病 情 解 釋 不 清 楚 ( )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連 線 指 出, 此 一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許 多 的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還 是 在 於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不 足, 長 期 超 時 工 作 過 重 的 工 作 負 荷, 導 致 無 法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向 病 人 或 家 屬 充 分 溝 通 及 說 明, 造 成 醫 病 關 係 的 不 信 任 與 對 立, 致 使 護 理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的 發 生 率 大 幅 增 加 醫 療 院 所 針 對 暴 力 事 件 未 積 極 預 防 與 處 置 進 一 步 調 查 職 場 對 暴 力 事 件 之 處 置 情 形, 卻 發 現 有 高 達 72% 的 護 理 人 員 在 遭 遇 暴 力 事 件 後, 被 要 求 當 作 沒 事 繼 續 上 班 原 因 是 主 管 認 為 承 受 暴 力 是 必 然 的 (247); 為 了 保 有 工 作 (229), 或 主 管 要 求 (211) 醫 院 顯 然 並 未 選 擇 站 在 護 理 人 員 這 一 方 積 極 協 助, 常 常 是 請 護 理 人 員 做 成 因 分 析 (206), 或 只 做 紀 錄 並 未 呈 報 (119), 醫 療 院 所 也 沒 有 積 極 發 展 軟 硬 體 預 防 措 施, 且 幾 乎 都 未 有 演 習 及 訓 練 課 程 人 員 配 置 未 依 規 定 ( 包 括 護 病 比 持 續 低 於 評 鑑 標 準 ), 人 員 動 線 管 制 不 良 包 括 急 診 門 禁 管 制 及 暴 力 逃 生 動 線 等 台 灣 勞 工 陣 線 表 示, 雖 然 新 修 正 的 醫 療 法 課 予 醫 療 院 所 防 治 之 責 任, 但 未 有 罰 則 與 監 督 機 制, 形 同 虛 設, 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雖 有 規 定 雇 主 應 積 極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的 發 生, 但 法 令 通 過 至 今 尚 未 施 行, 使 得 雇 主 在 預 防 責 任 上 消 極 不 作 為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5

19 職 場 暴 力 將 使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更 加 惡 化 研 究 醫 院 職 場 暴 力 的 專 家 Roxanne Nelson 指 出 : 醫 療 職 場 暴 力 是 全 球 性 的 問 題, 包 括 開 發 及 未 開 發 國 家, 它 是 其 他 職 業 暴 力 的 4 倍, 研 究 顯 示 至 少 1/3 護 理 人 員 都 遭 遇 暴 力 事 件 包 括 言 語 威 脅 毆 打 強 暴 刺 傷 等, 然 而, 卻 有 高 達 70-80% 的 案 件 都 未 通 報 根 據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連 線 理 事 長 鄭 雅 文 教 授 日 前 進 行 的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受 暴 勞 工 出 現 睡 眠 品 質 不 佳 情 緒 困 擾 等 問 題 的 風 險 高 出 兩 倍 以 上 立 委 林 淑 芬 則 表 示 : 職 場 暴 力 的 後 果 是 嚴 重 的, 除 了 因 暴 力 導 致 的 外 傷 外, 更 可 能 面 臨 創 傷 症 候 群 的 問 題, 此 外, 工 作 人 員 生 產 力 恐 將 明 顯 降 低 員 工 持 續 流 失, 這 些 種 種 在 台 灣 護 理 人 員 極 度 短 缺 之 時,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台 灣 醫 療 職 場 暴 力 近 年 來 經 常 占 據 媒 體 報 導 的 巨 大 版 面, 身 為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的 衛 福 部 部 長, 應 該 是 最 能 理 解 護 理 人 員 面 對 的 威 脅, 然 而 至 今 無 法 有 積 極 作 為, 並 未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也 未 督 促 醫 院 發 展 策 略 及 培 訓 方 案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以 下 訴 求 : 一 醫 療 院 所 應 依 法 負 起 職 場 防 暴 責 任, 建 立 防 暴 機 制, 改 善 軟 硬 體 設 施, 包 括 就 醫 硬 體 動 線 改 良 合 理 三 班 護 病 比 二 勞 動 部 應 盡 速 落 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並 針 對 職 場 暴 力 高 風 險 的 工 作 進 行 宣 導 與 監 督 三 醫 療 院 所 應 針 對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培 養 更 好 技 能 並 定 時 演 習, 一 方 面 作 為 培 力 訓 練, 另 一 方 面 藉 由 實 際 案 例 學 習 處 理 暴 力 事 件 之 技 巧 新 聞 聯 絡 人 :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艷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網 頁 :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6

20 精 彩 活 動 花 絮 2013/09/26 護 理 職 場 勞 動 條 件 及 勞 動 權 益 面 面 觀 護 理 職 場 勞 動 現 況 及 未 來 展 望 教 育 訓 練 暨 座 談 會 之 花 絮 活 動 地 點 :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主 辦 單 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補 助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辦 單 位 :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課 程 內 容 : 護 理 主 管 創 造 友 善 勞 動 環 境 之 策 略 : 排 班 工 時 ( 延 長 ) 職 場 安 全 條 件 / 孫 友 聯 提 升 性 別 敏 感 度 之 醫 療 照 顧 / 林 靜 儀 護 理 專 業 契 約 休 假 工 作 調 動 / 林 良 榮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勞 動 權 益 Q&A/ 盧 孳 艷 / 台 中 市 勞 工 局 勞 動 基 準 科 代 表 綜 合 座 談 會 / 鄧 素 文 司 長 (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 孫 友 聯 / 林 靜 儀 / 林 良 榮 / 盧 孳 艷 2014/04/04 日 你 如 何 趨 吉 避 凶? 職 場 傷 害 與 暴 力 之 現 況 與 政 策 座 談 主 辦 單 位 :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壽 豐 分 院 護 理 部 協 辦 單 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活 動 地 點 : 門 諾 醫 院 壽 豐 分 院 課 程 內 容 : 你 過 勞 了 嗎?/ 孫 友 聯 工 時 及 排 班 之 議 題 / 盧 孳 艷 職 場 暴 力 之 現 況 與 改 善 之 策 略 / 蘇 柏 熙 綜 合 座 談 : 勞 基 法 及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法 對 你 的 保 障 / 孫 友 聯 / 蘇 柏 熙 / 盧 孳 艷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7

21 2014/04/23 勞 工 權 益 專 題 講 座 之 花 絮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協 辦 單 位 :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活 動 地 點 :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分 部 300 人 會 議 室 課 程 內 容 :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之 勞 動 法 律 保 障 / 許 紹 清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8

22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19

23 精 彩 活 動 預 告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各 位 會 員 您 好 : 本 會 訂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假 台 北 教 師 會 館 B1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15 號 TEL: ) 舉 辦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及 護 理 職 場 醫 療 暴 力 及 勞 動 權 益 面 面 觀 研 討 會, 敬 請 屆 時 撥 允 參 加, 耑 此 敬 邀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報 到 須 知 及 會 員 大 會 議 程 一 開 會 : ( 一 )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8:00 ( 二 ) 地 點 : 台 北 教 師 會 館 B1 會 議 室 ( 三 ) 召 集 人 : 盧 理 事 長 孳 艷 ( 四 ) 出 席 者 : 本 會 會 員 二 報 到 程 序 :( 一 ) 簽 到 ( 繳 經 年 會 費 或 領 取 收 據 ) ( 二 ) 領 取 大 會 資 料 三 受 委 託 者 報 到 ( 出 席 代 表 ) ( 一 ) 本 人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委 託 其 他 會 員 代 理 或 可 請 本 會 委 託 代 理 人, 每 一 會 員 代 表 以 代 理 一 人 為 限 ( 二 ) 委 託 書 必 須 簽 章 為 憑, 應 將 委 託 書 交 由 受 委 託 人 ( 三 ) 代 理 領 取 大 會 資 料 ( 四 ) 委 託 書 四 會 員 大 會 議 程 議 程 及 時 間 事 項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08:00~08:15 報 到 ( 會 員 簽 到 及 收 取 入 會 費 經 常 會 費 ) 08:15~08:25 理 事 長 致 詞 / 貴 賓 致 詞 08:25~09:00 會 務 報 告 ( 一 )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活 動 及 會 訊 ) ( 二 ) 工 會 網 站 ( 三 ) 年 度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 三 ) 會 員 人 數 09:00~09:20 提 案 討 論 09:20~09:35 臨 時 動 議 09:35~09:40 會 員 大 合 照 & 會 員 大 會 圓 滿 結 束 護 理 職 場 醫 療 暴 力 及 勞 動 權 益 面 面 觀 研 討 會 活 動 日 期 :2014 年 5 月 17 日 ( 六 ) 活 動 時 間 : 09:40~17:00 活 動 地 點 : 台 北 教 師 會 館 B1 會 議 室 活 動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15 號 TEL: 主 辦 單 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補 助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所 參 加 對 象 : 各 級 護 理 人 員 及 對 護 理 勞 動 權 益 議 題 有 興 趣 之 醫 事 同 仁 參 加 人 數 : 人 報 名 費 用 : 免 費 報 名 表 衛 生 福 利 部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申 請 通 過, 倫 理 :2 積 分 ( 含 : 性 別 1.2 積 分 ) 法 規 :3.6 積 分 研 討 會 內 容 : 一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急 診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蘇 柏 熙 - 護 理 職 場 暴 力 : 妳 / 你 不 能 不 知 的 因 應 之 道 二 台 大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鄭 雅 文 - 護 理 職 業 衛 生 : 職 業 傷 害 的 相 關 法 案 三 政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林 良 榮 - 勞 基 法 如 何 保 障 你 : 工 時, 休 假,on-call 值 班, 超 時 四 臺 灣 勞 工 陣 線 秘 書 長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顧 問 孫 友 聯 - 職 場 內 部 吹 哨 者 保 護 之 立 法? 五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盧 孳 艷 - 提 升 醫 療 人 員 性 別 敏 感 度 六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座 談 會 報 名 表 格 見 下 方, 請 詳 細 填 寫, 謝 謝! 報 名 人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連 絡 地 址 工 作 地 點 其 他 意 見 研 習 證 明 : 需 要 否 葷 食 素 食 請 在 5 月 9 日 前 將 報 名 表 填 妥 後 回 傳 或 傳 真 至 本 會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連 絡 電 話 / 傳 真 : tnu512@gmail.com 通 訊 地 址 :11221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陽 明 大 學 護 理 學 院 602 研 究 室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20

24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簡 介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於 公 元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正 式 成 立! 我 們 大 聲 疾 呼 : 全 國 護 理 勞 動 者 們, 一 起 勇 敢 站 出 來! 臺 灣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面 臨 空 前 的 危 機, 但 這 也 會 是 我 們 集 結 力 量, 扭 轉 情 勢, 讓 民 眾 與 我 們 站 在 同 一 陣 線 的 契 機 護 理 人 員 勞 動 職 場 的 困 境, 反 映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結 構 性 深 層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弊 端, 絕 非 護 理 人 員 個 人 可 以 處 理, 往 往 只 是 成 為 醫 療 機 構 向 健 保 局 需 索 無 度 的 人 質 而 護 理 人 員 過 勞 憂 鬱 自 殺 身 亡 暴 力 威 脅 等 等, 醫 師 藥 師 以 及 其 他 醫 療 人 員 面 臨 相 同 處 境, 工 作 負 荷 大 人 力 不 足 薪 資 低 等 等, 專 業 的 付 出, 卻 換 來 勞 動 條 件 惡 化, 如 此 工 作 環 境 早 已 有 研 究 指 出, 將 造 成 病 患 感 染 死 亡 率 的 增 加 ; 被 形 容 為 戰 鬥 陀 螺 的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中 無 法 休 息 進 食, 被 迫 延 長 工 時, 積 欠 時 數, 不 僅 無 法 得 到 加 班 費, 甚 至 低 價 收 購 時 數, 嚴 重 違 反 勞 基 法 的 規 範 然 而 違 反 勞 動 尊 嚴 的 現 象 卻 持 續 被 忽 視! 醫 療 機 構 以 剝 削 護 理 人 員 而 極 大 化 其 利 潤, 罔 顧 護 理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護 理 人 員 不 僅 超 時 工 作 情 緒 負 荷 持 續 緊 繃, 身 體 健 康 岌 岌 可 危, 由 於 人 力 緊 縮, 生 病 時 還 無 法 得 到 休 息,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無 法 得 到 保 障,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也 往 往 被 否 定 我 們 必 須 要 認 清 造 成 我 們 困 境 之 根 源, 勇 敢 站 出 來, 集 結 健 康 照 護 團 隊 以 及 民 眾 的 力 量, 消 滅 自 身 處 境 中 的 不 公 不 義, 為 了 臺 灣 民 眾 健 康, 工 會 除 了 將 落 實 護 理 人 員 的 勞 動 教 育, 更 要 積 極 參 與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促 使 護 理 人 員 的 職 場 權 益 得 以 保 障 參 與 健 康 及 勞 動 相 關 政 策 制 定, 也 將 堅 決 地 捍 衛 護 理 專 業 受 雇 者 合 理 的 勞 動 條 件 和 勞 動 尊 嚴 我 們 將 發 揮 鞭 策 的 力 量, 挑 戰 任 何 勞 動 剝 削 職 場 暴 力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之 資 源 分 配, 讓 護 理 勞 動 者 能 在 有 尊 嚴 的 環 境 中, 成 為 臺 灣 社 會 健 康 維 護 中 永 不 缺 席 的 一 股 力 量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成 立 以 後, 我 們 將 以 神 聖 的 勞 動 三 權 ( 團 結 權 協 商 權 和 爭 議 權 ) 為 基 礎, 追 求 以 下 目 標 : 1 捍 衛 護 理 職 場 勞 動 條 件, 保 障 勞 動 尊 嚴 2 積 極 推 動 團 體 協 約, 貫 徹 工 會 之 集 體 協 商 權 3 參 與 制 定 健 康 相 關 政 策, 提 升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4 創 造 關 懷 照 護 之 價 值, 促 進 民 眾 健 康 與 生 命 安 全 5 維 護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的 公 平 正 義, 達 成 健 康 照 護 資 源 分 配 之 合 理 性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會 員 申 請 說 明 在 此 以 玆 聲 明, 臺 灣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促 進 會 於 2012 年 5 月 12 日 正 式 成 為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凡 在 本 會 組 織 範 圍 內 認 同 本 會 宗 旨 之 護 理 人 員, 均 得 申 請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我 們 的 會 員 分 為 : 一 般 會 員 : 非 代 表 資 方 行 使 主 管 權 力 之 護 理 人 員, 且 需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士 護 理 師 執 照 之 護 理 人 員 及 符 合 衛 生 署 公 佈 實 習 護 士 實 施 要 點 之 實 習 護 士 ) 贊 助 會 員 : 非 屬 一 般 會 員 之 護 理 人 員, 如 : 退 休 學 生 主 管 等 依 據 工 會 法 第 28 條 : 入 會 費, 每 人 不 得 低 於 其 入 會 時 之 一 日 工 資 所 得 經 常 會 費 不 得 低 於 該 會 員 每 月 工 資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作 為 收 費 標 準 ( 採 自 由 心 證 ) 入 會 費 經 常 會 費 一 般 會 員 月 收 入 在 五 萬 以 下 月 收 入 在 五 萬 以 上 贊 助 會 員 已 經 加 入 會 員 者, 新 年 度 只 需 繳 交 經 常 會 費, 謝 謝 您 申 請 入 會 應 繳 證 件 : 入 會 申 請 書 護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劃 撥 會 費 收 據 影 本 ( 劃 撥 時 請 註 明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資 訊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網 頁 Facebook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專 頁 (FB 粉 絲 團 ) 本 會 聯 絡 方 式 : 土 地 銀 行 (005) 帳 號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地 址 :11221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 護 理 學 院 602 研 究 室 ) 電 話 :(02) 傳 真 :(02) 電 子 信 箱 :tnu512@gmail.com ( 會 費 請 儘 快 繳 交, 以 免 損 失 你 的 權 益...)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21

25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入 會 申 請 書 ( 一 般 會 員 ; 贊 助 會 員 )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護 理 師 執 照 證 號 : 會 員 編 號 : ( 由 工 會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女 男 生 日 通 訊 地 址 ( 工 會 郵 寄 資 料 用 ) 民 國 年 月 日 郵 遞 區 號 : 連 絡 方 式 ( 請 詳 填 ) 公 :( ) 宅 :(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審 查 結 果 ( 由 工 會 填 寫 ) 手 機 :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屆 第 次 理 事 會 議 審 核 : 通 過 未 通 過 入 會 費 : 已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繳 納 未 繳 納 凡 在 本 會 組 織 範 圍 內 認 同 本 會 宗 旨 之 護 理 人 員, 均 得 申 請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我 們 的 會 員 分 為 : 一 般 會 員 : 非 代 表 資 方 行 使 主 管 權 力 之 護 理 人 員, 且 需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贊 助 會 員 : 非 屬 一 般 會 員 之 護 理 人 員, 如 : 退 休 學 生 主 管 等 依 據 工 會 法 第 28 條 : 入 會 費, 每 人 不 得 低 於 其 入 會 時 之 一 日 工 資 所 得 經 常 會 費 不 得 低 於 該 會 員 當 月 工 資 之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作 為 收 費 標 準 ( 採 自 由 心 證 ) 入 會 費 經 常 會 費 一 般 會 員 月 收 入 在 五 萬 以 下 月 收 入 在 五 萬 以 上 贊 助 會 員 所 填 寫 之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更 動, 願 主 動 向 工 會 告 知, 工 會 並 負 有 保 密 之 責 此 致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申 請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請 您 填 妥 資 料 後 回 覆 tnu512@gmail.com 或 傳 真 : 聯 絡 電 話 : 郵 寄 至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 護 理 學 院 602 室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收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 土 地 銀 行 (005) 帳 號 : , 戶 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會 員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姓 名 會 員 編 號 畢 業 最 高 學 歷 及 校 名 服 務 機 構 單 位 職 稱 戶 籍 地 址 ( 含 區. 里. 鄰 )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公 ) 傳 真 電 話 ( 私 ) 手 機 ( 公 ) ( 私 ) 備 註 請 您 填 妥 資 料 後 回 覆 tnu512@gmail.com 或 傳 真 : 聯 絡 電 話 : 郵 寄 至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 護 理 學 院 602 研 究 室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收 支 持 工 會 永 續 經 營 的 相 關 帳 號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 土 地 銀 行 (005) 帳 號 : 戶 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22

26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上 班 沒 時 間 贊 助? 信 用 卡 繳 費 開 通 囉!

27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28 聯 絡 我 們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11221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 護 理 學 院 602 研 究 室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收 信 箱 :tnu512@gmail.com 網 站 : FB 粉 絲 團 : 發 行 單 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發 行 人 : 盧 孳 艷 編 輯 : 高 子 凱 王 瑋 萱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土 地 銀 行 (005) 帳 號 : 戶 名 : 臺 灣 護 理 產 業 工 會 Taiwan Nurses Union News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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