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稻江學報封面.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稻江學報封面.doc"

Transcription

1 ISSN 稻 江 學 報 Journal of TOKO University Vol.3, No.3 April 2009 財 經 專 刊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2 ISSN 稻 江 學 報 財 經 專 刊 Vol.3, No.3 April 2009 Journal of TOKO University 發 行 人 : 黃 韶 顏 出 版 單 位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編 審 單 位 : 稻 江 學 報 編 審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編 審 委 員 : 黃 韶 顏 林 宜 長 林 金 朝 林 連 禎 施 志 茂 劉 明 堅 潘 純 新 黃 正 宗 李 瑞 興 鄒 哲 宗 蔡 加 正 執 行 編 輯 : 李 瑞 興 發 行 所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電 話 :(05) 傳 真 :(05) 印 刷 單 位 : 健 昇 打 字 印 刷 地 址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大 鄉 里 1002 巷 231 弄 6 號 電 話 :(05) 出 版 日 期 : 版 權 所 有, 本 學 報 圖 文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3 目 錄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仲 裁 法 裁 判 評 論 Comments on Rulings and Judgments of R.O.C Supreme Court Relating to Arbitration law 黃 正 宗...1 論 我 國 之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A Study on the New System of the Guardianship for Adults 林 雪 玉...20 兩 岸 結 婚 法 制 之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ative reach on the marital systems in PRC and ROC 陳 青 田 錢 炳 村...41 論 土 地 稅 制 規 範 體 系 Theory on Land Tax s Regulatory Bodies 陳 適 庸 宋 政 佳...70 菲 律 賓 政 治 貪 腐 的 根 源 : 惡 性 循 環 的 制 度 結 構 The Root of Political Corruption in the Philippines: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in bad circulation 翁 俊 桔 林 金 朝...86 文 化 與 價 值 塑 造 問 題 之 探 討 The Study of Culture and Value Formation 江 澄 祥 林 美 香 寺 廟 之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再 訪 意 願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之 調 查 研 究 - 以 台 南 市 大 天 后 宮 為 例 A Structural Modeling of Visitors Satisfaction and Revisiting Willingness - A Case Study of Grand Matsu Temple in Tainan 李 雅 芬 紀 雲 曜 組 織 文 化 組 織 承 諾 主 管 領 導 型 態 與 員 工 工 作 態 度 間 之 關 係 - 以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為 例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izational culture,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leadership styles and employees job performance:a case study of Taiwan Sugar Company 謝 明 哲 李 瑞 興...145

4 休 閒 農 場 遊 客 休 閒 行 為 之 研 究 - 以 彰 化 三 春 老 樹 為 例 A Study of Visitors Leisure Action in the Leisure Farm-- SAN-CHUEN-LAU-SHUH 劉 泳 倫 霍 國 慶 鄒 哲 宗 運 用 系 統 模 擬 探 討 在 有 限 預 算 下 存 貨 採 購 最 佳 條 件 之 研 究 Apply system simulation to study inventory purchasing optimal conditions under budget constraints 潘 中 柱 蘇 佩 蘭 消 費 者 個 人 特 質 及 從 眾 消 費 傾 向 間 關 係 之 研 究 The Relationship of Consumer Individual Differences and Conformity Intention 陳 鉦 達 謝 安 田 兩 岸 三 地 航 空 貨 運 需 求 量 預 測 模 式 建 構 與 評 估 Forecast Model of Air Cargo between Taiwan, Hong Kong and Macau 楊 慧 華 張 其 教 洪 莉 媖 吳 天 心 走 馬 瀨 農 場 遊 客 生 活 型 態 滿 意 度 與 忠 誠 度 之 研 究 Tsou-Ma-Li Farm Tourist Life Condition, Degree of Satisfaction and Loyalty Research 張 錦 秀 台 積 電 經 營 管 理 之 研 究 Research of the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TSMC 施 志 茂 劉 明 堅 洪 大 安 RFID 於 物 流 業 之 應 用 實 例 分 析 Application of RFID i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王 國 昌 宋 侑 玲 以 沙 布 利 克 理 論 分 析 黑 貓 宅 急 便 銷 售 司 機 分 貨 動 作 Analysis the Points Cargo Movements of Kuroneko Yamato Sales Driver by Therblig Theory 宋 侑 玲 蔡 宇 榮...317

5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仲 裁 法 裁 判 評 論 黃 正 宗 稻 江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系 主 任 兼 財 經 暨 管 理 學 群 召 集 人 摘 要 我 國 仲 裁 法 制 之 現 代 化 工 作 起 自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六 月 中 華 民 國 商 務 仲 裁 協 會 ( 現 為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 成 立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經 兩 年 努 力 完 成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報 請 法 務 部 審 查, 其 後 歷 經 行 政 院 及 立 法 院 之 審 查 程 序, 完 成 立 法 其 後 協 會 復 建 立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仲 裁 規 則 及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仲 裁 人 倫 理 規 範, 完 成 我 國 基 本 的 仲 裁 法 制 現 代 化 工 作 自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我 國 新 仲 裁 法 公 布 施 行 迄 今 已 十 年,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對 我 國 仲 裁 法 制 確 有 諸 多 肯 定, 深 值 予 以 觀 察 本 文 分 成 法 律 仲 裁 與 衡 平 仲 裁 可 提 付 仲 裁 之 爭 議 範 圍 仲 裁 協 議 之 相 關 問 題 予 當 事 人 充 分 陳 述 之 機 會 由 互 惠 至 禮 讓 原 則 五 項 子 題, 觀 察 近 二 十 年 來 之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以 比 較 法 學 觀 點 予 以 評 論,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1

6 Comments on Rulings and Judgments of R.O.C Supreme Court Relating to Arbitration Law Cheng-Tsung Huang Abstract The work to modernize the ROC arbitration law commenced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king Party in the RO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in June After two years,a proposal to revise the RO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ct was submitted to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Subsequent to the review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the Executive Yuan and the Legislative Yuan,the new ROC Arbitration Act was enacted in Then,the ROC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continued to establish their Rules of Arbitration and Ethic Code for Arbitrators and basically completed their work of modernization. During past twenty years,the ROC Supreme Court rendered lots of rulings and judgments relating to arbitration in ROC. This paper is to review the relevant ROC Supreme Court rulings and judgments in the field of rules applicable to substance of dispute, arbitrability in ROC law, problems with arbitration agreement, full opportunity of presenting the case and reciprocality in enforcing a foreign arbitral award. These opinions may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ors and the ROC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for their reference in their future work. 2

7 第 一 節 緒 論 壹 : 研 究 動 機 我 國 現 行 仲 裁 法 制 起 自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六 月 中 華 民 國 商 務 仲 裁 協 會 ( 現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前 身 ) 成 立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在 協 會 理 事 長 工 作 人 員 與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通 力 合 作 之 下, 經 兩 年 的 努 力, 於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五 月 將 研 修 小 組 研 擬 的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報 請 法 務 部 審 查 ( 註 一 ), 其 後 三 年 中, 再 歷 經 法 務 部 審 查 會 之 審 查 行 政 院 之 審 查 及 立 法 院 三 讀 會 之 立 法 程 序, 現 行 仲 裁 法 始 由 總 統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公 布, 並 於 公 布 後 六 個 月 後 施 行 ( 註 二 ), 其 後 僅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日 修 正 第 八 五 十 四 及 五 十 六 條 三 條 文 我 國 仲 裁 協 會 繼 推 動 修 正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為 仲 裁 法 後, 復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制 定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仲 裁 規 則, 並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建 立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仲 裁 人 倫 理 規 範 ( 註 三 ), 我 國 現 代 化 的 仲 裁 法 律 機 制, 基 本 上 開 始 趨 於 完 備 我 國 現 行 現 代 化 的 仲 裁 法 律 機 制, 係 參 考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及 英 美 德 法 日 諸 先 進 國 家 仲 裁 法, 並 參 考 國 際 社 會 主 要 的 仲 裁 規 則, 如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仲 裁 規 則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美 國 仲 裁 協 會 國 際 仲 裁 規 則 (AA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倫 敦 國 際 仲 裁 法 院 仲 裁 規 則 (LCIA Arbitration Rules) 國 際 商 會 仲 裁 規 則 (ICC Arbitration Rules) 等 ( 註 四 ), 及 相 關 國 際 仲 裁 文 獻, 著 力 甚 深, 甚 值 感 佩 但 任 何 法 律 文 件 以 文 字 書 寫, 均 難 免 有 不 夠 周 延 或 不 夠 完 美 之 處 於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迄 今, 我 國 仲 裁 協 會 致 力 於 結 合 各 界 力 量 推 動 我 國 仲 裁 法 制 現 代 化 之 際, 我 國 司 法 機 構, 特 別 是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以 其 仲 裁 相 關 爭 議 訴 訟 之 最 高 審 判 機 構, 亦 產 生 了 極 積 極 正 面 助 力 的 效 果 綜 觀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近 二 十 年 來 仲 裁 法 相 關 的 裁 判 與 決 議, 對 我 國 仲 裁 法 制 現 代 化 的 過 程, 原 則 上 係 有 極 積 極 正 面 補 充 的 助 力, 但 亦 似 仍 有 一 些 不 夠 完 美 之 處, 本 文 爰 對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仲 裁 法 相 關 裁 判 作 ㄧ 綜 合 的 觀 察 與 評 論, 供 各 界 參 考, 期 使 我 國 仲 裁 法 制 益 趨 圓 滿 貳 :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基 本 上 採 取 比 較 法 研 究, 參 酌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仲 裁 法 主 要 仲 裁 機 構 仲 裁 規 則, 及 相 關 重 要 文 獻 著 作, 採 擇 其 長 處, 作 為 改 善 我 國 仲 裁 法 制 之 參 考 3

8 第 二 節 本 論 壹 : 法 律 仲 裁 與 衡 平 仲 裁 一 仲 裁 庭 適 用 實 體 法 的 問 題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 仲 裁 庭 經 當 事 人 明 示 合 意 者, 得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依 我 國 仲 裁 法, 仲 裁 庭 於 當 事 人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時, 是 否 應 依 據 實 體 法 律 為 判 斷, 即 所 謂 法 律 仲 裁, 我 國 仲 裁 法 並 無 任 何 規 定, 專 家 學 者 間 亦 有 肯 定 與 否 定 正 反 兩 方 不 同 的 觀 點, 這 是 我 國 仲 裁 法 最 重 要 的 爭 議,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對 此 問 題 係 持 如 何 的 見 解, 此 應 是 觀 察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時, 最 重 要 首 需 觀 察 的 議 題 於 觀 察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判 解 對 此 問 題 之 見 解 之 前, 似 需 先 了 解 何 以 我 國 仲 裁 法 會 出 現 此 一 如 此 重 要 問 題 協 會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提 出 的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第 二 十 六 條 條 文 係 :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法 令 為 判 斷, 但 當 事 人 亦 得 約 定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及 相 關 之 交 易 習 慣 其 修 正 說 明 為 : 參 考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增 訂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令 為 判 斷 但 當 事 人 如 另 有 約 定 時, 仲 裁 庭 得 逕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與 交 易 習 慣, 而 非 適 用 法 律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 註 五 ) 本 條 文 主 要 之 法 源 :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原 條 文 為 :( 註 六 ) Article 28. Rules applicable to substance of dispute (1)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decide the dispute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rules of law as are chosen by the parties as applicable to the substance of the dispute. Any designation of the law or legal system of a given State shall be construed,unless otherwise expressed,as directly referring to the substantive law of that State and not to its conflict of laws rules. (2) Failing any designation by the parties,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apply the law determined by the conflict of law rules which it considers applicable. (3)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decide ex aequo et bono or as amiable compositeur only if the parties have expressly authorized it to do so. (4) In all cases,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sha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usages of the trade applicable to the transaction.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建 議 之 上 開 草 案 條 文 與 其 法 源 相 較, 有 二 相 同 之 處, 亦 有 二 不 同 之 處 其 相 同 之 處 為 :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 廣 義 的 實 質 意 義 的 法 律 ) 為 判 斷, 如 不 依 法 律 判 斷 而 逕 依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應 有 當 事 人 的 合 意 授 權 始 得 為 之 其 不 同 之 處 為 :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更 詳 細 規 範 :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當 事 人 約 定 之 法 律 為 判 斷, 當 事 人 約 定 應 適 用 之 法 律 時, 該 法 律 原 則 上 是 實 體 法, 而 非 法 律 衝 突 之 原 則 ; 當 事 人 未 約 定 適 用 之 法 律 時,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法 律 衝 突 之 原 則 決 定 應 適 用 之 實 體 法 律 而 不 論 仲 裁 庭 為 法 律 仲 裁 或 衡 平 仲 裁, 均 應 依 據 契 約 條 款 為 判 斷, 並 應 考 慮 及 相 關 之 交 易 習 慣, 毋 待 當 事 人 4

9 之 約 定 我 國 仲 裁 協 會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於 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會 議 廳 舉 行 公 聽 會, 以 廣 納 各 界 建 言 其 後 協 會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修 改 原 草 案 第 二 十 六 條 條 文 為 : 第 二 十 八 條 仲 裁 庭 除 依 據 法 律 判 斷 外, 並 得 斟 酌 相 關 交 易 習 慣 及 公 平 原 則 但 當 事 人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約 定 其 修 正 說 明 為 : 參 考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學 說, 增 訂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外, 亦 得 斟 酌 相 關 交 易 習 慣 及 公 平 原 則, 以 期 發 揮 仲 裁 之 特 色 惟 當 事 人 如 另 有 約 定, 包 括 優 先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及 交 易 習 慣 或 單 純 適 用 法 律 時, 為 尊 重 當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之 原 則, 自 應 從 其 約 定 ( 註 七 ) 此 項 草 案 條 文 於 其 表 面 文 字 之 文 義, 對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已 顯 現 軟 化 ( 模 糊 化 ) 的 跡 象, 僅 於 其 修 正 說 明 中 仍 強 調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此 項 折 衷 方 案 係 仲 裁 協 會 報 請 法 務 部 審 查 之 版 本 協 會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正 反 兩 方 折 衷 出 來 的 條 文 草 案, 顯 然 並 沒 讓 法 務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滿 意 法 務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認 為 其 未 能 忠 實 反 映 其 法 源 的 精 神, 故 自 行 依 據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重 擬 條 文 如 下 :( 註 八 ) 第 二 十 八 條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當 事 人 約 定 適 用 之 準 據 法 而 為 判 斷 ; 當 事 人 未 約 定 者,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 法 律 未 規 定 者, 並 得 斟 酌 相 關 交 易 習 慣 除 前 項 規 定 外, 其 經 當 事 人 明 示 合 意 者, 仲 裁 庭 得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法 律 事 務 司 所 擬 修 正 說 明 為 :[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參 考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學 說, 增 訂 第 一 項 規 定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當 事 人 約 定 適 用 之 準 據 法 為 判 斷 外, 應 依 據 法 律 而 為 判 斷 ; 惟 於 法 律 未 規 定, 並 得 斟 酌 相 關 交 易 習 慣 為 判 斷 三 增 訂 除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如 經 當 事 人 明 示 合 意 者, 仲 裁 庭 亦 得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為 第 二 項, 以 明 定 仲 裁 庭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之 依 據 ] 雖 則 法 律 事 務 司 所 擬 草 案 條 文 與 其 參 考 法 源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仍 有 些 微 出 入, 特 別 是 聯 合 國 模 範 法 要 求 無 論 仲 裁 庭 係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或 逕 依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仲 裁 庭 均 應 依 據 契 約 條 款 決 定 並 斟 酌 相 關 之 交 易 習 慣, 明 顯 與 法 律 事 務 司 研 擬 條 文 不 同, 但 其 研 擬 條 文 確 較 協 會 報 請 法 務 部 審 查 之 條 文 較 為 接 近 聯 合 國 模 範 法 原 來 之 文 義, 故 其 文 義 亦 較 為 清 楚 但 此 項 清 楚 的 條 文, 明 確 要 求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例 外 情 形 僅 於 當 事 人 有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之 時, 始 得 逕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亦 明 顯 觸 動 了 審 查 委 員 正 反 兩 方 劇 烈 的 論 戰 5

10 法 務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主 持 之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審 查 會 中, 仲 裁 協 會 與 絕 大 部 份 之 委 員 均 支 持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條 文, 明 定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如 不 依 法 律 判 斷 逕 依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時, 應 有 當 事 人 的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認 為 此 已 為 世 界 多 數 國 家 的 仲 裁 法 所 採 納, 已 形 成 國 際 社 會 之 主 流 思 想 但 持 反 對 意 見 者 認 為 當 時 美 國 與 日 本 之 仲 裁 法 均 未 明 文 規 定 仲 裁 庭 必 須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雖 則 美 國 仲 裁 庭 大 多 數 仍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但 並 不 當 然 為 法 律 所 拘 束, 仍 得 依 其 所 認 為 公 平 正 義 的 原 則 為 判 斷, 此 始 為 仲 裁 真 正 的 特 色 與 存 在 的 理 由 於 我 國 如 明 定 仲 裁 庭 必 須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則 我 國 之 仲 裁 判 斷 極 容 易 被 法 院 認 為 違 反 法 律 而 被 撤 銷, 致 使 我 國 仲 裁 機 制 不 易 生 存 故 雖 則 法 務 部 第 十 三 次 審 查 會 通 過 了 法 律 事 務 司 建 議 條 文, 但 仍 遭 持 反 對 意 見 者 之 強 力 反 對, 致 使 法 務 部 主 動 撤 回, 於 報 請 行 政 院 審 查 及 其 後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版 本 中, 均 僅 有 現 行 仲 裁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條 文 規 定 仲 裁 庭 為 衡 平 仲 裁 需 有 當 事 人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始 得 為 之, 而 對 仲 裁 庭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授 權 時, 是 否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則 無 任 何 規 定 法 務 部 對 其 撤 回 審 查 會 通 過 條 文 之 理 由 並 未 作 說 明, 但 其 後 於 立 法 院 審 查 之 過 程 中, 有 立 法 委 員 連 署 提 案 擬 增 訂 第 二 十 七 條 之 一 恢 復 上 開 協 會 版 本 之 第 二 十 八 條 條 文 時, 法 務 部 於 其 立 法 院 司 法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研 處 意 見 表 中 表 達 其 反 對 增 訂 [ 依 據 法 律 仲 裁 ] 之 立 場, 其 說 明 如 下, 得 以 作 為 觀 察 了 解 法 務 部 反 對 於 仲 裁 法 中 明 定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之 理 由 :( 註 九 ) 本 條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條 文 與 協 會 版 研 擬 條 文 相 同 本 部 未 採 納 之 理 由 如 次 : 一 上 開 規 定 可 能 造 成 仲 裁 與 法 律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有 違, 此 時 得 否 作 為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理 由, 見 解 分 歧 二 民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 民 事, 法 律 未 規 定 者, 依 習 慣, 無 習 慣 者, 依 法 理 仲 裁 仍 有 其 適 用 三 目 前 實 務 上 不 乏 仲 裁 人 形 同 當 事 人 代 理 人 者, 對 於 此 類 仲 裁 人, 如 增 訂 上 開 規 定, 其 仲 裁 判 斷 之 公 正 性, 不 無 疑 義 綜 上 意 見, 建 議 仍 不 予 增 訂 法 務 部 上 開 立 場 所 持 第 三 理 由 係 指 協 會 折 衷 立 場 之 條 文 文 義 彈 性 太 大, 過 於 寬 鬆, 付 予 仲 裁 庭 太 大 的 空 間, 不 足 採 取 其 所 持 理 由 二 : 民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 民 事, 法 律 未 規 定 者, 依 習 慣, 無 習 慣 者, 依 法 理 仲 裁 仍 有 其 適 用 則 係 明 示 我 國 仲 裁 庭 為 仲 裁 判 斷, 仍 受 民 法 第 一 條 之 拘 束,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對 此 所 持 立 場 如 何? 同 時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對 法 務 部 上 開 理 由 一 所 持 立 場 為 何? 均 係 值 得 必 須 深 入 觀 察 的 地 方 一 法 律 仲 裁 問 題 一 仲 裁 庭 是 否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關 於 仲 裁 庭 依 據 我 國 仲 裁 法 進 行 仲 裁 程 序 時, 除 當 事 人 有 衡 平 仲 裁 的 合 意 外, 是 否 應 依 據 實 體 法 律 為 仲 裁 判 斷?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有 如 下 的 要 旨 可 資 參 考 : 6

11 ( 一 ) 八 十 一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二 一 九 六 號 判 決 : 仲 裁 判 斷 之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仲 裁 判 斷 縱 有 適 用 法 規 不 當 之 情 形, 亦 不 在 得 為 提 起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之 列 ( 註 十 ) 完 全 相 同 之 判 決 要 旨 出 現 於 九 十 二 年 台 上 字 第 四 三 七 號 判 決 ; 類 似 之 裁 判 要 旨 有 : 八 十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七 二 二 號 判 決 : 仲 裁 判 斷 之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故 其 判 斷 縱 有 適 用 法 規 不 當 之 情 形, 亦 與 仲 裁 人 之 參 與 仲 裁 程 序 有 背 仲 裁 契 約 或 法 律 之 規 定 有 間, 不 在 得 以 提 起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之 列 ( 註 十 一 )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 仲 裁 判 斷 實 體 之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在 準 據 法 無 誤 之 情 況 下, 依 我 國 仲 裁 條 例 之 規 定, 實 不 允 許 當 事 人 再 以 仲 裁 判 斷 適 用 法 規 不 當 或 有 誤 為 由, 請 求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 註 十 二 ) 八 十 九 年 台 上 字 第 三 一 七 號 判 決 : 由 於 仲 裁 人 係 由 各 仲 裁 當 事 人 所 遴 選, 為 判 斷 時 亦 較 不 受 法 律 之 拘 束, 常 依 本 身 之 識 見 為 判 斷 ( 註 十 三 ) ( 二 ) 八 十 七 年 台 抗 字 第 四 六 號 裁 定 : 仲 裁 人 基 於 其 得 為 仲 裁 判 斷 之 法 律 上 地 位, 於 解 決 當 事 人 間 之 實 體 法 律 爭 議 事 項, 判 斷 其 法 律 上 之 效 果 時, 參 照 本 院 二 十 六 年 渝 上 字 第 三 五 零 號 四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六 零 七 號 等 判 例 意 旨, 原 即 有 適 用 法 律 之 職 權, 而 無 待 於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亦 不 受 當 事 人 所 述 法 律 見 解 之 拘 束 ( 註 十 四 ) 類 似 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意 旨 有 : 八 十 九 台 上 字 第 一 零 二 一 號 判 決 : 仲 裁 人 之 判 斷 與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且 仲 裁 為 一 審 終 結, 無 上 訴 制 度, 足 見 仲 裁 人 對 事 實 之 認 定 與 法 律 之 適 用 之 權 限, 與 法 官 相 較 實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 註 十 五 ) 九 十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八 四 四 號 判 決 : 仲 裁 人 所 為 之 仲 裁 判 斷, 依 仲 裁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於 當 事 人 間 與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故 仲 裁 人 於 解 決 當 事 人 間 之 爭 議, 判 斷 其 法 律 上 之 效 果 時, 自 有 適 用 法 律 之 權 限, 無 待 於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亦 不 受 當 事 人 所 述 法 律 見 解 之 拘 束 ( 註 十 六 ) 九 十 四 年 台 上 字 第 六 零 七 號 判 決 意 旨 亦 與 上 開 八 十 七 年 台 抗 字 第 四 六 號 裁 定 意 旨 完 全 相 同 ( 註 十 七 ) ( 三 ) 八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二 六 五 號 判 決 : 當 事 人 就 仲 裁 契 約 標 的 之 爭 議, 已 約 定 應 適 用 實 體 法 之 準 據 法 律, 自 有 拘 束 仲 裁 人 之 效 力, 仲 裁 人 應 依 據 該 準 據 法 律 就 爭 議 事 項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 註 十 八 ) 八 十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二 八 九 號 判 決 亦 認 為 : 兩 造 就 仲 裁 契 約 標 的 之 爭 議, 已 約 明 應 適 用 國 內 法 之 實 體 法 為 其 準 據 法, 該 項 約 定 即 有 拘 束 仲 裁 人 之 效 力, 仲 裁 人 應 依 據 該 準 7

12 據 法 律 就 爭 議 事 項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 註 十 九 ) ( 四 ) 九 十 二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八 九 號 判 決 : 按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仲 裁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固 引 進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增 設 法 律 仲 裁 外 之 衡 平 仲 裁 制 度, 惟 該 條 所 稱 之 衡 平 仲 裁, 係 指 仲 裁 庭 如 發 現 適 用 法 律 之 嚴 格 規 定, 將 產 生 不 公 平 之 結 果 者, 得 經 由 當 事 人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基 於 公 平 合 理 之 考 量, 摒 除 法 律 之 嚴 格 規 定, 改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而 言, 若 當 事 人 間 之 契 約 內 容 或 約 定 不 明 者, 仲 裁 庭 僅 依 民 法 第 一 條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及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二 規 定 之 法 理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或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進 一 步 探 究 解 釋 而 為 判 斷, 並 未 將 法 律 之 嚴 格 規 定 加 以 摒 棄, 自 仍 屬 法 律 仲 裁 判 斷 之 範 疇, 不 生 上 述 經 當 事 人 明 示 合 意 始 得 衡 平 仲 裁 之 問 題 ( 註 二 十 )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一 三 五 號 判 決 亦 以 : 所 謂 衡 平 仲 裁, 係 指 經 當 事 人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下, 仲 裁 人 不 適 用 法 律 逕 適 用 衡 平 原 則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 註 二 十 一 )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八 九 三 號 判 決 意 旨 亦 同 ( 註 二 十 二 ) 綜 上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意 旨, 似 可 自 然 歸 納 得 :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對 於 仲 裁 庭 無 當 事 人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時, 應 即 依 其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對 實 體 之 爭 議 事 項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應 係 持 肯 定 的 觀 點, 與 法 務 部 民 法 第 一 條 仲 裁 仍 有 其 適 用 的 觀 點 相 同 此 項 結 論 的 羅 輯 論 證 如 下 : ( 一 ) 我 國 立 法 院 對 仲 裁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修 正 說 明 為 : 明 示 仲 裁 庭 經 當 事 人 合 意 者, 得 採 用 衡 平 仲 裁 的 方 式 解 決 糾 紛 此 因 各 國 仲 裁 系 統 約 有 兩 種, 一 為 法 律 仲 裁 ; 一 為 依 衡 平 交 易 習 慣 仲 裁, 以 呼 應 民 法 第 一 條 : 民 事, 法 律 所 未 規 定 者, 依 習 慣 的 立 法 精 神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上 開 九 十 二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八 九 號 判 決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一 三 五 號 判 決 及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八 九 三 號 判 決 意 旨, 亦 明 示 仲 裁 分 為 法 律 仲 裁 及 衡 平 仲 裁 兩 種, 仲 裁 庭 如 不 適 用 法 律, 摒 除 法 律 規 定, 逕 依 據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應 有 當 事 人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此 項 判 決 意 旨 應 亦 即 係 認 為 : 仲 裁 庭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時, 即 不 得 逕 依 據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應 即 依 其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為 判 斷,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七 年 台 抗 字 第 四 六 號 裁 定 八 十 九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零 二 一 號 判 決 九 十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八 四 四 號 判 決 及 九 十 四 年 台 上 字 第 六 零 七 號 判 決 意 旨 亦 明 示 以 : 針 對 當 事 人 實 體 之 爭 議, 認 定 事 實 與 適 用 法 律,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此 係 仲 裁 庭 之 職 權 或 權 限, 毋 待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其 依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亦 不 受 當 事 人 法 律 見 解 之 拘 束 仲 裁 庭 對 事 實 認 定 與 法 律 適 用 之 權 限, 與 法 院 法 官 相 同, 甚 至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8

13 ( 二 ) 最 高 法 院 上 開 裁 判 意 旨 完 全 清 楚 無 可 質 疑 之 部 份, 是 八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二 六 五 號 判 決 及 八 十 五 年 二 二 八 九 號 判 決 明 確 認 定 : 當 事 人 就 實 體 法 律 關 係 的 爭 議, 已 約 定 準 據 的 法 律 時, 仲 裁 庭 應 受 拘 束, 應 即 適 用 該 約 定 的 準 據 法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此 與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decide the dispute inaccordance with such rules of law as are chosen by the parties as applicable tothe substance of the dispute 完 全 相 符, 亦 與 英 國 一 九 九 六 年 仲 裁 法 (The ArbitrationAct 1996)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 註 二 十 三 ) 德 國 一 九 九 八 年 仲 裁 法 ( 編 於 其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 第 一 零 五 一 條 第 一 項 ( 註 二 十 四 ) 法 國 仲 裁 法 ( 亦 編 於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 第 一 四 七 四 條 ( 適 用 於 法 國 國 內 仲 裁 ) 及 一 四 九 六 條 ( 適 用 於 國 際 仲 裁 )( 註 二 十 五 ) 美 國 仲 裁 協 會 一 九 九 七 年 國 際 仲 裁 規 則 (AA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1997)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 註 二 十 六 ) 國 際 商 會 一 九 九 八 年 仲 裁 規 則 (ICC Rules of Arbitration 1998)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 註 二 十 七 ) 聯 合 國 解 決 投 資 爭 端 國 際 中 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仲 裁 規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 註 二 十 八 ) 聯 合 國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組 織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仲 裁 規 則 第 五 十 九 條 ( 註 二 十 九 ) 及 聯 合 國 海 牙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仲 裁 規 則 ( 註 三 十 ) 等 相 同 此 已 係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及 機 構 共 同 的 觀 點, 我 國 亦 自 無 例 外 但 仲 裁 庭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時, 應 即 依 據 法 律 為 仲 裁 判 斷 的 觀 點, 於 上 開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意 旨 中, 並 非 毫 無 可 爭 議 之 處 此 項 爭 議 即 係 源 自 於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一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一 九 六 號 判 決 八 十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七 二 二 號 判 決 八 十 九 年 台 上 字 第 三 一 九 號 判 決 及 九 十 二 年 台 上 字 第 四 五 七 號 判 決 意 旨 : 仲 裁 判 斷 之 實 體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此 項 判 決 意 旨, 對 持 反 對 仲 裁 庭 依 據 法 律 為 仲 裁 判 斷 之 人 來 說, 極 可 能 認 為 : 我 國 仲 裁 法 與 美 國 聯 邦 仲 裁 法 相 同, 並 未 規 定 仲 裁 庭 必 須 依 據 法 律 為 仲 裁 判 斷, 故 於 美 國 儘 管 大 部 份 的 仲 裁 庭 均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但 美 國 仲 裁 庭 於 當 事 人 並 未 約 定 實 體 關 係 的 準 據 法 時, 係 可 以 依 據 其 認 為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則 為 判 斷 而 無 需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 If the agreement or the applicable rules,read as a whole,do not indicate the intention that the law be applied in determining the substance of the dispute,arbitrators are free to determine the controversy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own sense of justice and equity. Even then,however,most arbitrators look for guidance to the law that they consider most appropriat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 註 三 十 一 ), 我 國 自 應 屬 相 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上 開 判 決 意 旨 即 在 闡 明 此 旨 而 此 亦 意 謂 著 仲 裁 的 特 色, 仲 裁 庭 無 需 受 嚴 格 的 法 律 的 拘 束 但 最 高 法 院 較 近 的 一 次 判 決 :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卻 以 : 仲 裁 判 斷 實 體 之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在 準 據 法 無 誤 的 情 況 下, 依 我 國 仲 裁 條 例 之 規 定, 實 不 允 許 當 事 人 再 以 仲 裁 判 斷 適 用 法 規 9

14 不 當 或 有 誤 為 由, 請 求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此 項 修 正 意 旨 似 認 為 : 我 國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仍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判 斷, 在 準 據 法 無 誤 的 前 提 下, 其 仲 裁 判 斷 之 實 體 內 容 不 受 嚴 格 意 義 之 法 律 之 拘 束, 縱 有 適 用 法 規 不 當 或 有 誤, 亦 不 得 為 撤 銷 該 仲 裁 判 斷 之 理 由 故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仲 裁 判 斷 之 實 體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究 為 何 意, 亦 可 能 尙 莫 衷 一 是 仲 裁 庭 適 用 我 國 仲 裁 法 進 行 仲 裁 程 序, 如 當 事 人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亦 無 約 定 實 體 關 係 之 準 據 法 以 拘 束 仲 裁 庭 必 須 依 據 該 準 據 法 為 仲 裁 判 斷 時, 仲 裁 庭 是 否 應 適 用 我 國 民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或 於 涉 外 事 件 中 依 法 律 衝 突 之 原 則 選 擇 適 當 的 準 據 法 為 依 據 判 斷, 於 我 國 僅 有 論 證 出 之 結 論 可 供 參 考, 最 高 法 院 並 無 完 全 清 楚 之 裁 判 意 旨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合 意 時, 仲 裁 庭 應 依 其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為 判 斷, 已 是 國 際 社 會 中 之 主 流 思 想, 似 可 建 議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以 民 庭 總 會 決 議 之 方 式 建 立 此 項 規 則, 以 資 澄 清 二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一 法 律 仲 裁 立 法 之 主 要 顧 慮 於 我 國 仲 裁 法 審 議 之 時, 反 對 明 示 規 定 仲 裁 庭 原 則 上 應 依 法 律 為 仲 裁 判 斷 之 人, 其 主 要 之 顧 慮 是 : 如 仲 裁 庭 必 須 依 據 法 律 仲 裁, 仲 裁 判 斷 恐 極 容 易 因 適 用 法 律 有 誤 或 不 當 而 被 撤 銷 故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於 此 問 題 的 觀 點 亦 是 極 值 得 必 須 觀 察 的 地 方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明 文 規 定 : 仲 裁 庭 之 組 成 或 仲 裁 程 序, 違 反 仲 裁 協 議 或 法 律 規 定 者 係 當 事 人 得 提 起 撤 銷 仲 裁 之 訴 之 原 因 之 一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有 如 下 意 旨 可 資 參 考 : 九 十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三 六 二 號 判 決 :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並 非 就 原 仲 裁 程 序 再 為 審 判, 法 院 應 僅 就 原 仲 裁 判 斷 是 否 具 有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加 以 審 查, 至 於 原 仲 裁 判 斷 所 持 之 法 律 見 解 及 對 於 實 體 內 容 之 判 斷 是 否 妥 適, 則 為 仲 裁 人 之 權 限, 自 非 法 院 所 得 過 問 ( 註 三 十 二 ) 九 十 二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三 四 號 判 決 : 按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仲 裁 程 序, 違 反 仲 裁 協 議 或 法 律 規 定 者, 當 事 人 得 提 起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僅 係 就 程 序 上 有 瑕 疵 之 仲 裁 判 斷 所 設 之 救 濟 方 法 至 仲 裁 判 斷 實 體 之 內 容 是 否 合 法 妥 適? 則 不 在 上 開 條 款 規 範 之 列 ( 註 三 十 三 )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 仲 裁 人 之 仲 裁 判 斷, 於 當 事 人 間, 與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當 事 人 即 應 受 其 拘 束 於 仲 裁 判 斷 有 重 大 瑕 疵 時, 固 得 因 法 院 之 介 入, 而 撤 銷 該 仲 裁 判 斷 使 之 失 其 效 力, 但 法 院 仍 不 得 就 當 事 人 間 之 爭 議 加 以 改 判 故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訴, 本 質 上 並 非 原 仲 裁 程 序 之 上 級 審 或 再 審, 法 院 應 僅 就 仲 裁 判 斷 是 否 有 仲 裁 條 例 第 二 十 三 條 ( 現 行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條 ) 第 一 項 所 列 各 款 事 由 加 以 審 查 其 中 第 四 款 所 稱 仲 裁 人 之 10

15 參 與 仲 裁 程 序 有 背 仲 裁 契 約 或 法 律 約 定, 係 指 仲 裁 人 在 參 與 仲 裁 之 程 序 上, 違 背 當 事 人 間 就 此 程 序 事 項 所 為 之 特 別 約 定, 或 有 違 背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仲 裁 人 參 與 程 序 而 言 至 於 仲 裁 判 斷 所 持 之 法 律 見 解 是 否 妥 適, 仲 裁 判 斷 之 實 體 內 容 是 否 合 法 妥 適, 此 係 仲 裁 人 之 仲 裁 權 限, 法 院 自 應 予 以 尊 重, 不 宜 再 為 審 查 ( 註 三 十 四 ) 上 開 判 決 要 旨, 最 高 法 院 於 其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三 八 一 號 判 決 中, 直 稱 其 為 現 代 法 律 實 務 於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訴 訟 之 通 說 見 解 此 亦 與 國 際 社 會 仲 裁 法 的 主 流 思 想 相 符 ( 註 三 十 五 ) 此 種 仲 裁 庭 適 用 實 體 法 不 當 或 有 誤 並 不 構 成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之 原 因 之 觀 點, 當 能 大 幅 消 除 法 務 部 及 其 他 反 對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之 主 要 顧 慮, 為 於 我 國 仲 裁 法 中 明 確 規 定 仲 裁 庭 除 當 事 人 有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應 即 依 法 律 為 判 斷,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立 法 環 境 貳 : 可 提 付 仲 裁 之 爭 議 範 圍 一 行 政 契 約 爭 議 之 仲 裁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規 定 : 有 關 現 在 或 將 來 之 爭 議, 當 事 人 得 訂 立 仲 裁 協 議, 約 定 由 仲 裁 人 一 人 或 單 數 之 數 人 成 立 仲 裁 庭 仲 裁 之 前 項 爭 議, 以 依 法 得 和 解 者 為 限 立 法 院 對 第 二 項 之 修 正 說 明 為 : 參 考 德 日 立 法 例, 增 訂 第 二 項, 得 以 仲 裁 解 決 之 爭 議, 以 依 法 得 和 解 者 為 限 所 謂 依 法 得 和 解 者 係 指 系 爭 之 財 產 法 上 權 利 或 法 律 關 係 得 由 私 人 以 自 由 意 思 加 以 處 分 者, 至 於 親 屬 法 上 繼 承 法 上 之 權 利 或 法 律 關 係, 即 使 具 有 財 產 內 容, 例 如 受 扶 養 之 權 利, 亦 非 屬 之 至 於 刑 事 案 件, 因 涉 及 公 益, 自 非 依 法 得 和 解 ( 註 三 十 六 ) 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九 九 二 號 判 決 意 旨 謂 : 仲 裁 制 度 乃 當 事 人 基 於 私 權 自 治 及 處 分 自 由 之 原 則, 本 於 程 序 選 擇 權 以 解 決 私 權 紛 爭 之 重 要 機 制 ( 註 三 十 七 )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意 旨 亦 以 : 仲 裁 制 度 乃 基 於 私 法 自 治 及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而 設 之 私 法 紛 爭 自 主 解 決 之 制 度, 具 有 迅 速 經 濟 專 家 判 斷 等 特 點 ( 註 三 十 八 ) 我 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五 九 一 號 解 釋 亦 以 : 民 事 紛 爭 事 件 之 類 型, 因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之 變 遷 趨 於 多 樣 化, 為 期 定 紛 止 爭, 國 家 除 設 立 訴 訟 制 度 外, 尚 有 仲 裁 與 其 他 非 訴 訟 之 機 制 基 於 國 民 主 權 原 理 及 憲 法 對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障, 人 民 既 為 私 法 上 之 權 利 主 體, 於 程 序 上 亦 應 居 於 主 體 地 位, 俾 其 享 有 程 序 處 分 權 及 程 序 選 擇 權, 於 無 礙 公 益 之 一 定 範 圍 內, 得 以 合 意 選 擇 循 訴 訟 或 其 他 法 定 之 非 訴 訟 程 序 處 理 爭 議 仲 裁 係 人 民 依 法 律 之 規 定, 本 於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以 當 事 人 合 意 選 擇 依 訴 訟 外 之 途 徑 處 理 爭 議 之 制 度, 兼 有 程 序 法 與 實 體 法 之 雙 重 效 力, 具 私 法 紛 爭 自 主 解 決 之 特 性, 為 憲 法 之 所 許 ( 註 三 十 九 ) 11

16 上 開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對 仲 裁 機 制 之 合 憲 與 迅 速 經 濟 與 專 家 判 斷 之 特 色, 均 持 積 極 正 面 肯 定 的 態 度 但 上 開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九 九 二 號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以 仲 裁 是 解 決 私 權 紛 爭 之 重 要 機 制 ;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中, 最 高 法 院 以 仲 裁 是 基 於 私 法 自 治 及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而 設 的 私 法 紛 爭 自 主 解 決 之 制 度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五 九 一 號 解 釋 亦 以 仲 裁 係 具 私 法 紛 爭 自 主 解 決 之 特 性, 為 憲 法 之 所 許, 固 然 均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正 確 性, 然 其 認 為 仲 裁 為 解 決 私 法 紛 爭 或 私 權 紛 爭 之 機 制, 對 可 提 付 仲 裁 之 爭 議 之 範 圍 如 限 於 私 法 或 私 權 紛 爭, 則 似 尚 有 可 斟 酌 的 空 間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已 參 考 德 日 法 例 明 確 規 定 : 得 提 付 仲 裁 之 爭 議, 以 依 法 得 和 解 者 為 限 立 法 院 修 正 說 明 認 為 : 所 謂 依 法 得 和 解 者 係 指 系 爭 之 財 產 法 上 權 利 或 法 律 關 係 得 由 私 人 以 自 由 意 思 加 以 處 分 者 並 未 限 制 為 私 法 紛 爭 或 私 權 紛 爭 立 法 院 修 正 說 明 已 確 認 並 非 所 有 的 私 法 爭 議 皆 可 提 付 仲 裁 解 決, 如 涉 及 身 份 法 律 關 係 之 爭 議 即 不 適 於 提 付 仲 裁 解 決, 刑 法 之 爭 議 亦 同 而 私 法 以 外 之 公 法 契 約 或 行 政 契 約 法 律 關 係, 於 其 得 和 解 之 範 圍, 則 應 許 其 提 付 仲 裁 解 決 我 國 行 政 程 序 法 明 文 規 定 : 公 法 上 法 律 關 係 得 以 契 約 設 定 變 更 或 消 滅 之 但 依 其 性 質 或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締 約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一 三 五 條 );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行 政 處 分 所 依 據 之 事 實 或 法 律 關 係, 經 依 職 權 調 查 仍 不 能 確 定 者, 為 有 效 達 成 行 政 目 的, 並 解 決 爭 執, 得 與 人 民 和 解, 締 結 行 政 契 約, 以 代 替 行 政 處 分 ( 第 一 三 六 條 ) 故 公 法 之 法 律 關 係 依 其 性 質 得 以 行 政 契 約 設 定 變 更 或 消 滅 者, 於 其 依 法 得 和 解 之 範 圍, 其 爭 議 得 以 提 付 仲 裁 解 決 之, 似 應 無 疑 義 叁 : 仲 裁 協 議 的 相 關 問 題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規 定 : 仲 裁 協 議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當 事 人 間 之 文 書 證 劵 信 函 電 傳 電 報 或 其 他 類 似 方 式 之 通 訊, 足 認 有 仲 裁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立 法 院 之 修 正 說 明 為 : 為 因 應 電 子 通 訊 快 速 發 展 之 現 況, 爰 增 訂 第 四 項, 規 定 當 事 人 間 之 文 書 證 劵 ( 例 如 載 貨 證 劵 ) 信 函 電 傳 電 報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通 訊, 足 認 有 仲 裁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不 以 當 事 人 於 書 面 簽 名 為 必 要, 以 符 實 際 需 要 第 四 項 所 稱 其 他 類 似 之 通 訊 係 指 如 電 子 文 件 等 通 訊 而 有 書 面 記 錄 者 而 言, 並 不 包 括 單 純 電 子 傳 輸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 註 四 十 ) 上 開 所 陳 之 當 事 人 間 之 文 書 信 函 電 傳 電 報 或 其 他 類 似 方 式 之 通 訊, 足 認 有 仲 裁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係 參 考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如 下 規 定 : An agreement is in writing if it is contained in a document signed by the parties or in an 12

17 exchange of letters,telex,telegrams or other means of telecommunication which provide a record of the agreement ( 註 四 十 一 )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模 範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後 段 尚 規 定 : 一 方 當 事 人 之 仲 裁 聲 請 書 如 主 張 仲 裁 協 議 存 在 而 他 方 之 答 辯 書 中 如 對 仲 裁 協 議 之 存 在 並 無 異 議, 書 面 之 仲 裁 協 議 亦 屬 成 立 (,or in an exchange of statements of claim and defence in which the existence of an agreement is alleged by one party and not denied by another.)( 註 四 十 二 ) 協 會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認 為 修 正 草 案 第 一 條 第 四 項 ( 即 現 行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項 ) 條 文 中 當 事 人 間 之 文 書 足 認 有 仲 裁 之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之 文 義 已 可 概 括 聯 合 國 模 範 法 此 部 份 之 規 定, 無 需 另 予 特 別 規 定 研 修 小 組 此 項 意 見, 亦 獲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一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零 六 四 號 判 決 如 下 判 決 意 旨 之 支 持 :( 註 四 十 三 ) 現 行 仲 裁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已 規 定 : 當 事 人 間 之 文 書 證 劵 信 函 電 傳 電 報 或 其 他 類 似 方 式 之 通 訊, 足 認 有 仲 裁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上 訴 人 抗 辯 兩 造 就 新 約 已 有 仲 裁 之 合 意, 並 舉 其 於 八 十 五 年 五 月 九 日 補 提 之 備 位 聲 明 狀, 經 被 上 訴 人 收 受 後, 翌 日 ( 同 年 五 月 十 日 ) 被 上 訴 人 陳 稱 對 於 仲 裁 合 意 沒 有 問 題 之 筆 錄, 及 系 爭 仲 裁 判 斷 書 依 新 約 做 成 判 斷 之 主 文 第 二 三 項 業 已 確 定 之 事 實 為 證 原 審 未 詳 加 探 求 實 情 如 何, 遽 以 新 約 未 有 仲 裁 合 意 之 書 面 契 約, 認 上 訴 人 之 抗 辯 不 可 採, 亦 屬 可 議 協 會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於 草 案 第 一 條 第 四 項 ( 即 現 行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項 ) 條 文 文 字 中 特 別 加 上 證 劵 二 字, 為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所 無, 此 係 研 修 小 組 刻 意 期 望 能 藉 此 解 決 我 國 載 貨 證 劵 中 之 仲 裁 條 款 相 關 之 困 難 問 題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六 十 四 年 台 抗 字 第 二 三 九 號 裁 定 意 旨 以 : 載 貨 證 劵 係 由 運 送 人 或 船 長 簽 名 之 證 劵, 難 謂 係 當 事 人 雙 方 簽 訂 書 面 之 商 務 仲 裁 契 約, 自 無 依 該 證 劵 之 記 載 而 主 張 適 用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第 三 條 之 餘 地 ( 註 四 十 四 ) 其 後 最 高 法 院 六 十 七 年 度 第 四 次 民 事 庭 庭 推 總 會 決 議 第 三 點 亦 維 持 此 旨 ( 註 四 十 五 )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我 國 現 行 仲 裁 法 施 行 後,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二 年 度 第 七 次 民 事 庭 會 議, 針 對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項 當 事 人 間 之 證 劵 足 認 有 仲 裁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之 新 立 法 文 義, 及 立 法 院 本 條 項 之 修 正 說 明 證 劵 ( 例 如 載 貨 證 劵 ) 足 認 有 仲 裁 合 意 者, 視 為 仲 裁 協 議 成 立, 不 以 當 事 人 於 書 面 上 簽 名 為 必 要 之 意 見, 補 充 決 議 文 如 下 : 載 貨 證 劵 為 運 送 人 或 船 長 單 方 簽 名 之 證 劵, 其 有 關 仲 裁 條 款 之 記 載, 除 足 認 有 仲 裁 之 合 意 外, 尚 不 能 認 係 仲 裁 契 約 ( 註 四 十 六 ) 協 會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研 修 小 組 刻 意 於 仲 裁 法 第 一 條 第 四 項 增 訂 證 劵 二 字, 並 於 修 正 說 明 中 明 示 證 劵 ( 例 如 載 貨 證 劵 ) 不 以 當 事 人 於 書 面 上 簽 名 為 必 要 如 此 清 楚 之 文 字, 仍 未 能 消 除 最 高 法 院 之 顧 慮, 解 決 載 貨 證 券 上 仲 裁 條 款 法 律 效 力 的 困 難 國 際 社 會 中, 載 貨 證 券 相 關 法 律 規 則 深 受 一 九 二 四 年 海 牙 規 則 ( 關 於 載 貨 證 劵 法 律 規 則 13

18 統 一 之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 及 一 九 七 八 年 漢 堡 規 則 ( 聯 合 國 關 於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國 際 公 約 Unu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之 影 響 於 一 九 二 四 年 海 牙 規 則 第 一 條 運 送 契 約 (Contract of Carriage) 之 定 義 中, 直 指 : 運 送 契 約 僅 適 用 於 包 容 於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相 關 之 載 貨 證 劵 或 類 似 之 物 權 證 劵 之 運 送 契 約, 包 括 於 或 依 傭 船 契 約 簽 發 之 載 貨 證 劵 或 類 似 之 物 權 證 劵, 於 其 規 範 運 送 人 與 該 證 劵 之 持 有 人 之 關 係 時 (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s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in so far as such document relates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including any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as aforesaid issued under or pursuant to a charterparty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such a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regulat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a carrier and a holder of the same.)( 註 四 十 七 ) 故 於 海 牙 規 則 載 貨 證 劵 是 包 容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契 約 之 文 件, 應 屬 顯 明 而 漢 堡 規 則 則 更 進 而 於 其 第 一 條 載 貨 證 劵 (Bill of lading) 之 定 義 中, 直 指 : 載 貨 證 劵 是 證 明 海 上 運 送 契 約 及 運 送 人 對 貨 物 之 移 轉 與 裝 載 之 文 件, 而 運 送 人 依 據 載 貨 證 劵 承 諾 於 收 回 該 證 劵 時 交 付 貨 物 ( Bill of lading"means a doc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註 四 十 八 ) 載 貨 證 劵 是 包 容 或 證 明 運 送 契 約 的 文 件 ( 傭 船 人 持 有 載 貨 證 劵 時, 運 送 契 約 係 傭 船 契 約 之 情 形 除 外 ), 此 應 已 是 國 際 社 會 文 明 國 家 的 共 識,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亦 肯 定 此 項 原 則 ( 註 四 十 九 )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傾 向 於 敵 視 載 貨 證 劵 上 之 仲 裁 條 款, 係 因 載 貨 證 劵 上 仲 裁 條 款 大 部 份 皆 以 歐 美 國 家 為 仲 裁 地, 對 我 國 貨 主 產 生 相 當 的 壓 力 此 種 情 形 於 其 他 開 發 中 國 家 亦 均 有 之, 一 九 七 八 年 聯 合 國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國 際 公 約 為 解 決 此 種 困 難, 乃 於 公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明 定 : 仲 裁 聲 請 人 得 自 行 決 定 於 如 下 仲 裁 地 提 付 仲 裁 : 一 相 對 人 之 主 事 務 所 或 居 所 ; 二 契 約 訂 立 地, 且 相 對 人 於 該 地 有 事 務 所 分 事 務 所 或 代 理 行 者 ; 三 裝 貨 港 或 卸 貨 港 ; 四 仲 裁 條 款 或 仲 裁 協 議 約 定 之 仲 裁 地 ; 並 明 定 : 此 項 規 定 視 為 是 仲 裁 條 款 或 仲 裁 協 議 之 一 部 份, 任 何 相 反 之 約 定 皆 屬 無 效 (Article 22 Arbitration 3.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at the option of the claimant,be instituted at one of the following places: (a) a place in a State within whose territory is situated (i) the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defendant or,in the absence thereof,the habitual residence of the defendant;or (ii) the place where the contract was made,provided that the defendant has there a place of business,branch or agency through which the contract was made;or (iii) the port of loading or the port of discharge;or (b) any place designated for that purpose in the arbitration clause or agreement. 5.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3 and 4 of this article are deemed to be part of every arbitration clause or 14

19 agreement,and any term of such clause or agreement which is inconsistent therewith is null and void.)( 註 五 十 ) 我 國 仲 裁 協 會 於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立 法 院 修 正 我 國 海 商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時, 即 擬 推 動 將 前 述 漢 堡 規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五 項 條 文 要 旨 載 入 我 國 海 商 法 中, 但 因 立 法 院 逕 自 加 入 經 契 約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文 字 致 未 能 成 功, 現 我 國 海 商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如 下 : 裝 貨 港 或 卸 貨 港 為 中 華 民 國 港 口 者 之 載 貨 證 劵 所 生 之 爭 議, 得 由 我 國 裝 貨 港 或 卸 貨 港 或 其 他 依 法 有 管 轄 權 之 法 院 管 轄 前 項 載 貨 證 劵 訂 有 仲 裁 條 款 者, 經 契 約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得 於 我 國 進 行 仲 裁, 不 受 載 貨 證 劵 內 仲 裁 地 或 仲 裁 規 則 記 載 之 拘 束 前 項 規 定 視 為 當 事 人 仲 裁 契 約 之 一 部 但 當 事 人 於 爭 議 發 生 後 另 有 書 面 合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使 我 國 載 貨 證 劵 內 仲 裁 條 款 之 問 題 能 遵 循 國 際 社 會 較 佳 的 規 則 解 決, 使 我 國 逐 漸 步 入 文 明 國 家 之 林, 建 議 我 國 海 商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參 採 一 九 七 八 年 聯 合 國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公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文 義, 刪 除 經 契 約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之 文 字, 如 同 第 一 項 當 事 人 得 逕 向 我 國 法 院 起 訴 以 保 障 我 國 貨 主 之 利 益 般, 當 事 人 得 逕 於 我 國 提 付 仲 裁, 以 澈 底 解 決 最 高 法 院 六 十 四 年 台 抗 字 第 二 三 九 號 裁 判 及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二 年 第 七 次 民 事 庭 會 議 補 充 決 議 文 帶 來 的 困 擾 肆 : 予 當 事 人 充 分 陳 述 機 會 一 仲 裁 程 序 之 大 憲 章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規 定 : 仲 裁 庭 應 予 當 事 人 充 分 陳 述 機 會, 仲 裁 法 本 條 項 之 規 定 係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十 八 條 後 段 如 下 規 定 : each party shall be given a full opportunity of presenting his case. ( 註 五 十 一 ) 此 項 原 則 與 其 前 段 : 當 事 人 應 被 公 平 待 遇 (The parties shall be treated with equality)( 於 我 國 規 定 於 仲 裁 法 第 十 五 條 : 仲 裁 人 應 公 正 處 理 仲 裁 事 務 ) 係 仲 裁 程 序 之 適 當 程 序 條 款 ( due process clause),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稱 其 為 仲 裁 程 序 之 大 憲 章 (Magna Carta of Arbitral Procedure), 是 仲 裁 程 序 至 為 重 要 之 原 則 ( 註 五 十 二 )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四 年 台 上 字 第 七 五 八 號 判 決 意 旨 以 : 仲 裁 庭 作 成 該 仲 裁 判 斷 之 前, 曾 進 行 二 次 詢 問 會 議, 雖 未 宣 告 詢 問 終 結 即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惟 此 宣 告 詢 問 終 結 之 程 序 規 定, 屬 訓 示 規 定, 仲 裁 庭 此 部 份 程 序 之 違 反, 尚 非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自 不 構 成 撤 銷 系 爭 仲 裁 判 斷 之 事 由 ( 註 五 十 三 ) 仲 裁 庭 宣 告 詢 問 終 結 係 屬 訓 示 規 定, 此 項 最 高 法 院 意 旨 如 予 接 受, 固 當 增 加 仲 裁 程 序 之 彈 性, 增 益 仲 裁 機 制 存 在 之 空 間, 但 似 仍 應 注 意 及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 仲 15

20 裁 庭 應 予 當 事 人 充 分 陳 述 機 會 之 規 定, 此 項 仲 裁 程 序 重 要 之 基 本 原 則, 應 屬 仲 裁 法 之 強 制 規 定 不 得 予 以 違 背 伍 : 由 互 惠 至 禮 讓 原 則 我 國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其 判 斷 地 國 或 判 斷 所 適 用 之 仲 裁 法 規 所 屬 國 對 於 中 華 民 國 之 仲 裁 判 斷 不 予 承 認 者, 法 院 得 以 裁 定 駁 回 其 聲 請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七 十 五 年 台 抗 字 第 三 三 五 號 裁 定 意 旨 以 : 惟 查 此 項 互 惠 原 則, 並 非 謂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需 其 判 斷 地 國 對 於 我 國 之 仲 裁 判 斷 先 予 承 認, 我 國 法 院 始 得 承 認 該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否 則, 非 但 有 失 禮 讓 之 精 神, 且 對 於 促 進 國 際 間 之 司 法 合 作 關 係, 亦 屬 有 礙, 參 以 上 述 法 條 規 定, 其 判 斷 地 國 對 於 我 國 之 仲 裁 判 斷 不 予 承 認 者, 我 國 法 院 並 非 應 駁 回 其 承 認 該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之 聲 請, 而 係 僅 得 駁 回 尤 明 ( 註 五 十 四 ) 我 國 法 院 以 禮 讓 之 精 神 闡 釋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承 認 之 互 惠 原 則, 固 值 予 以 鼓 勵, 但 建 議 法 院 應 尋 求 適 當 之 法 律 意 見, 證 明 我 國 仲 裁 判 斷 於 該 國 有 得 受 承 認 之 可 能 性, 始 准 予 承 認 該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以 免 敵 視 我 國 國 家 之 仲 裁 判 斷 亦 予 以 承 認, 並 使 我 國 法 院 於 行 使 其 准 許 與 否 之 裁 量 權 時, 有 一 公 平 合 理 可 以 接 受 之 標 準 第 三 節 結 論 綜 觀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判, 與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五 九 一 號 解 釋 對 仲 裁 機 制 之 合 憲 性 予 以 肯 定 相 同, 原 則 上 對 我 國 仲 裁 機 制 給 與 相 當 的 肯 定, 特 別 是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明 示 確 認 : 仲 裁 具 有 迅 速 經 濟 專 家 判 斷 等 特 點, 難 苛 求 仲 裁 人 必 依 正 確 適 用 法 律 之 結 果 而 為 判 斷, 故 仲 裁 判 斷 實 體 之 內 容, 不 以 有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在 準 據 法 無 誤 之 情 況 下, 不 允 許 當 事 人 再 以 仲 裁 判 斷 適 用 法 規 不 當 或 有 誤 為 由, 請 求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 註 五 十 五 ) 此 項 判 決 意 旨, 已 相 當 清 楚 了 解 並 肯 定 仲 裁 特 有 的 性 質 為 使 我 國 仲 裁 機 制 更 趨 於 圓 滿, 建 議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以 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方 式 建 立 如 下 補 充 規 則 以 供 我 國 仲 裁 庭 適 用 : 一 仲 裁 庭 依 我 國 仲 裁 法 進 行 仲 裁 程 序 時, 除 當 事 人 有 衡 平 仲 裁 之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外, 仲 裁 庭 應 依 其 職 權 適 用 法 律 為 判 斷 ( 參 考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七 年 台 抗 字 第 四 十 六 號 裁 定 八 十 九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零 二 一 號 判 決 九 十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八 四 四 號 判 決 九 十 四 年 第 六 零 七 號 判 決, 並 參 考 九 十 二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六 八 九 號 判 決 ) 二 我 國 仲 裁 判 斷 之 實 體 內 容, 不 以 有 嚴 格 之 法 律 依 據 為 必 要, 於 準 據 法 無 誤 之 情 況 下, 當 事 人 不 得 以 適 用 法 律 不 當 或 有 誤 請 求 撤 銷 仲 裁 判 斷 ( 參 考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三 年 第 一 六 九 零 號 判 決 ) 三 當 事 人 間 有 約 定 應 適 用 之 實 體 法 時, 該 約 定 對 仲 裁 庭 有 拘 束 力,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該 準 據 16

21 法 作 成 仲 裁 判 斷 ( 參 考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三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二 六 五 號 判 決 及 八 十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二 八 九 號 判 決 ) 四 關 於 行 政 契 約 之 爭 議, 依 其 性 質 得 和 解 者, 當 事 人 得 約 定 以 仲 裁 解 決 之 ( 參 考 我 國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三 五 條 及 一 三 六 條 ) 五 法 院 依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裁 定 承 認 外 國 仲 裁 判 斷 時, 應 於 我 國 仲 裁 判 斷 於 該 國 有 被 承 認 之 可 能 之 情 形, 始 同 意 予 以 承 認 ( 參 考 本 文 第 二 節 第 五 目 之 建 議 ) 如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對 仲 裁 庭 無 衡 平 仲 裁 之 約 定 時, 應 依 法 律 為 判 斷, 無 法 建 立 共 識 之 規 則, 建 議 我 國 仲 裁 協 會 於 其 仲 裁 規 則 中 參 考 美 國 仲 裁 協 會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之 作 法, 於 國 內 仲 裁 維 持 不 予 規 定 以 保 留 彈 性, 但 於 其 國 際 仲 裁 規 則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則 明 示 接 受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範, 原 則 上 應 依 據 法 律 為 仲 裁 判 斷 ( 註 五 十 六 ), 以 尊 重 國 際 社 會 大 多 數 文 明 國 家 之 共 識 因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之 規 定, 人 民 之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事 項 應 以 法 律 定 之 故 我 國 海 商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之 明 示 規 定, 如 需 刪 除 經 契 約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文 字, 使 其 符 合 一 九 七 八 年 聯 合 國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公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精 神 : 裝 貨 港 或 卸 貨 港 於 中 華 民 國 港 口 之 載 貨 證 劵 訂 有 仲 裁 條 款 者, 當 事 人 得 於 我 國 提 付 仲 裁, 不 受 載 貨 證 劵 內 仲 裁 地 及 仲 裁 規 則 記 載 之 拘 束, 以 保 障 我 國 貨 主 之 權 益 此 必 須 歷 經 我 國 立 法 院 之 修 法 程 序, 及 最 高 法 院 對 載 貨 證 劵 內 之 仲 裁 條 款 即 為 書 面 仲 裁 協 議 之 承 認 期 望 我 國 立 法 院 及 最 高 法 院 早 日 完 成 此 等 程 序, 使 我 國 及 早 接 受 國 際 公 約 之 規 範, 並 使 我 國 的 仲 裁 法 制 於 國 際 社 會 之 評 價 中 日 趨 圓 滿 註 釋 註 一 : 參 見 飛 躍 中 的 我 國 仲 裁 制 度, 中 華 民 國 商 務 仲 裁 協 會 發 行, 力 霸 文 化 傳 播 公 司 出 版, 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台 北 市, 第 171 頁 註 二 : 審 查 程 序 參 見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實 錄, 法 務 部 編 印,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台 北 市 註 三 : 參 見 仲 裁 法 規 彙 編,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發 行 註 四 : 同 註 一 註 五 : 同 註 一, 第 199 頁 註 六 : 同 註 一, 第 頁 註 七 : 同 註 二, 第 頁 註 八 : 同 註 二, 第 449 頁 及 第 404 頁 註 九 : 參 見 法 務 部 立 法 院 司 法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商 務 仲 裁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研 處 意 見 表 註 十 : 參 見 仲 裁 法 判 解 要 旨 彙 編, 李 復 甸 李 念 祖 等 編,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出 版,2006 年 11 月, 台 北 市, 第 15 頁 註 十 一 : 同 註 十, 第 212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26 期 第 頁 註 十 二 : 同 註 十, 第 234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49 期 第 頁 註 十 三 : 同 註 十, 第 156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39 期 第 頁 17

22 註 十 四 : 同 註 十, 第 4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31 期 第 頁 註 十 五 : 同 註 十, 第 124 頁 註 十 六 : 同 註 十, 第 頁 並 參 見 最 高 法 院 編 印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庭 所 製 作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之 裁 判 要 旨 : 民 國 84 年 至 91 年 第 頁 註 十 七 : 同 註 十, 第 238 頁 註 十 八 : 同 註 十, 第 208 頁 註 十 九 : 同 註 十, 第 210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26 期 第 頁 註 二 十 : 同 註 十, 第 99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47 期 第 頁 註 二 十 一 : 同 註 十, 第 100 頁 註 二 十 二 : 同 註 十, 第 頁 註 二 十 三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Supplement23:England,Annex I-23. 英 國 法 此 部 份 實 質 內 容 與 聯 合 國 模 範 法 相 同, 但 表 達 之 次 序 有 其 特 殊 之 處 : Rules applicable to substance of dispute 46. (1) 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decide the dispute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hosen by theparties as applicable to the substance of the dispute,or (b) if the parties so agree,in accordance with such other considerations as are agreed by them or determined by the tribunal. (2) For this purpose the choice of the laws of a country shall be understood to refer to the substantive laws of that country and not its conflict of laws rules. (3)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re is no such choice or agreement,the tribunal shall apply the law determined by the conflict of laws rules which it considers applicable. 註 二 十 四 :LCIA Jouunal of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Volume 14,November 1,1999,p.11. 註 二 十 五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Commercial Arbiration,France,Annex I-6 and I-9. 註 二 十 六 :Reisman,Craig,Park and Paulson,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TheFoundation Press,New York,1997,p 註 二 十 七 :Yves Derains & Eric A. Schartz,A Guide to the New ICC Rules of Arbitr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 註 二 十 八 :H. Smit & V. Pechota,Arbitration Rules Issued by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Sweet & Maxwell,1997,p 註 二 十 九 :Ibid.,p 註 三 十 :Ibid.,p 註 三 十 一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upplement28, January,1999,U.S.A.,Annex 43. 註 三 十 二 : 同 註 十, 第 227 頁 註 三 十 三 : 同 註 十, 第 164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46 期 第 頁 並 參 見 司 法 院 編 司 法 院 仲 裁 事 件 裁 判 彙 編,93 年 2 月, 第 頁 註 三 十 四 : 同 註 十, 第 43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49 期 第 頁 註 三 十 五 : 同 註 十, 第 232 頁 並 參 見 J. Stewart McClendon & Rosabel E. Everard edi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New York,1984,pp ,and C. M. Schmitthoff,Finality of Arbitral Awards and Judicial Review,Contemporary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ondon,1987,p 註 三 十 六 : 同 註 十, 第 2 頁 註 三 十 七 : 同 註 十, 第 231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48 期 第 頁 註 三 十 八 : 同 註 十, 第 43 頁 判 決 全 文 見 : 最 高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書 彙 編 第 49 期 第 頁 18

23 註 三 十 九 : 同 註 十, 第 110 頁 註 四 十 : 同 註 十, 第 2-3 頁 註 四 十 一 : 同 註 一, 第 245 頁 註 四 十 二 : 同 上 註 註 四 十 三 : 同 註 十, 第 7 頁 註 四 十 四 : 同 註 十, 第 3 頁 註 四 十 五 : 同 註 十, 第 35 頁 註 四 十 六 : 同 註 十, 第 38 頁 註 四 十 七 :Carver s Carriage by Sea,Twelfth Edition,Volume 2,Stevens & Sons, London, 1971,p 註 四 十 八 :W. E. Astle,The Hamburg Rules, Fairplay Publications,London,1981,pp 註 四 十 九 : 參 見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八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五 六 九 號 判 決 意 旨 : 載 貨 證 劵 係 運 送 人 或 船 長 於 貨 物 裝 載 後, 因 託 運 人 之 請 求, 所 發 給 之 貨 物 收 受 證 劵, 為 運 送 契 約 之 書 面 證 明, 司 法 院 司 法 業 務 研 究 會 第 三 期 : 惟 載 貨 證 劵 係 運 送 契 約 之 證 明 文 件, 殆 已 為 海 商 法 學 者 不 刊 之 論 註 五 十 :W. E. Astle,The Hamburg Rules,Fairplay Publications,London,1981,pp 註 五 十 一 :Holtzmann & Neuhaus,A Gyud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1994,p.551. 註 五 十 二 :Ibid. 註 五 十 三 : 同 註 十, 第 239 頁 註 五 十 四 : 同 註 十, 第 301 頁 註 五 十 五 : 同 註 十, 第 43 頁 註 五 十 六 :Martindale-Hubbell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Directory,1999,p 美 國 仲 裁 協 會 一 九 九 七 年 國 際 仲 裁 規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條 文 引 述 如 下 敬 供 參 考 :AA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1997 s The Tribunal shall apply the substantive law(s) or rules of law designated by the parties as applicable to the dispute. Failing such a designation by the parties,the tribunal shall apply such law(s) or rules of law as it determines to be appropriate. 2. In arbitrations involving the application of contracts,the tribunal shall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shall take into account usages of the trade applicable to the contract. 3. The tribunal shall not decide as amiable compositeur or ex aequo et bono unless the parties have expressly authorized it to do so. 美 國 仲 裁 協 會 國 際 仲 裁 規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與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實 質 上 相 同, 均 明 示 規 定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當 事 人 約 定 之 實 體 準 據 法 為 判 斷, 當 事 人 未 約 定 時, 適 用 仲 裁 庭 決 定 之 法 律 ; 仲 裁 庭 僅 在 當 事 人 有 明 示 合 意 授 權 時 始 得 逕 依 據 衡 平 原 則 為 判 斷 唯 一 主 要 的 不 同 之 處 係 : 仲 裁 事 件 涉 及 契 約 時, 仲 裁 庭 應 依 據 契 約 條 款 為 判 斷, 並 斟 酌 與 該 契 約 有 關 之 交 易 習 慣, 此 項 規 則 美 國 仲 裁 協 會 國 際 仲 裁 規 則 置 於 第 二 項, 第 一 項 規 定 法 律 仲 裁, 第 三 項 規 定 衡 平 仲 裁, 故 此 第 二 項 規 則 於 此 上 下 文 中, 似 僅 適 用 於 法 律 仲 裁, 不 適 用 於 衡 平 仲 裁 但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模 範 法 則 將 此 規 則 置 於 第 四 項 ( 最 後 一 項 ), 並 於 條 文 中 強 調 : In all cases, 明 確 規 定 : 無 論 法 律 仲 裁 或 衡 平 仲 裁, 仲 裁 庭 均 應 適 用 此 項 規 則, 此 似 有 所 不 同, 值 得 注 意 19

24 論 我 國 之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林 雪 玉 摘 要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是 指 對 於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成 年 人, 針 對 其 人 身 財 產 權 益 加 以 監 督 保 護 並 代 理 其 為 法 律 行 為 之 制 度 我 國 之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廢 止 現 行 之 禁 治 產 制 度, 將 禁 治 產 宣 告 一 級 制, 改 為 監 護 宣 告 與 輔 助 宣 告 二 級 制, 並 將 於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本 文 乃 就 我 國 新 修 正 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內 容, 參 考 德 日 等 國 之 立 法 例 加 以 比 較 研 析, 期 能 以 國 外 之 立 法 經 驗, 探 討 我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缺 失,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並 期 能 拋 磚 引 玉, 引 起 更 多 之 討 論, 使 我 國 之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能 兼 顧 人 權 之 保 護 及 受 監 護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關 鍵 字 :1. 成 年 監 護 2. 監 護 宣 告 3. 輔 助 宣 告 4. 監 護 人 5. 輔 助 人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兼 任 副 教 授 20

25 A Study on the New System of the Guardianship for Adults Sheue-yu Lin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Guardianship for Adults means that the system is applicable for the adults in the state of insanity or some other infirmity with supervision over the wards behalf and finances, protection and action on behalf of the ward in making legal acts. Because of the new System of the Guardianship for Adults, the current system of interdiction is avoided, and the declaration of interdiction is changed into two ranks, the declaration of guardianship and the declaration of subsidiary, which will be enforced on November 23, The cont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Guardianship for Adults in this article refers to the legislative bases in Germany, Japan and so forth, and compares with them.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flaws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Guardianship for Adults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put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hope that there will be more discussions about it and the new system could conta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utmost benefit of the wards. Keyword: 1.Custody over Adults 2.the commencement of guardianship 3.the commencement of assistantship 4.guardian 5.assistant 21

26 壹 前 言 隨 著 經 濟 之 高 度 發 展, 社 會 生 活 環 境 之 大 幅 改 善, 醫 學 之 進 步 以 及 公 共 衛 生 之 重 視, 人 類 之 壽 命 普 遍 延 長, 加 上 少 子 化 趨 勢, 導 致 高 齡 人 口 增 加, 社 會 逐 漸 邁 向 高 齡 化 1 但 是 老 年 人 不 一 定 都 過 著 健 康 正 常 人 的 生 活, 其 中 難 免 亦 有 一 定 比 例 罹 患 老 人 失 智 症 或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等 疾 病, 極 需 接 受 成 年 監 護 照 顧 者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資 料 顯 示,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第 一 季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達 一 百 零 二 萬 五 千 餘 人, 其 中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九 萬 七 千 七 百 三 十 八 人, 智 能 障 礙 者 九 萬 一 千 六 百 一 十 七 人, 失 智 症 者 兩 萬 四 千 八 百 五 十 二 人, 自 閉 症 者 七 千 四 百 四 十 三 人, 植 物 人 四 千 九 百 八 十 七 人, 總 計 有 二 十 二 萬 六 千 六 百 三 十 七 人 禁 治 產 聲 請 案 件 數 從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每 年 一 千 件 逐 年 成 長 到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每 年 約 有 三 千 至 四 千 件, 顯 見 確 實 需 要 有 更 周 延 的 法 律 制 度 為 精 神 病 患 智 能 障 礙 或 失 智 老 人 提 供 更 完 備 的 保 護 2 面 對 高 齡 化 之 社 會 衍 生 之 智 能 逐 漸 喪 失 之 痴 呆 性 高 齡 者 以 及 若 干 因 精 神 障 礙 智 能 不 足 而 判 斷 力 不 足 之 成 年 人, 其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效 果 之 能 力 顯 有 不 足 或 較 為 薄 弱, 但 又 尚 未 達 到 不 能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或 不 能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效 果 之 禁 治 產 宣 告 程 度 者, 並 無 特 別 保 護 之 規 定 導 致 該 失 智 老 人 及 成 年 弱 智 者, 經 常 被 利 用 為 人 頭 辦 理 金 融 卡 信 用 卡 或 在 簽 訂 借 貸 贈 與 處 分 房 地 產 汽 車 等 契 約 時 吃 虧 上 當, 而 蒙 受 重 大 之 損 失, 並 造 成 嚴 重 之 社 會 問 題 因 此 如 何 妥 善 解 決 癡 呆 症 人 的 身 心 和 生 活 監 護 財 產 管 理 問 題 便 迫 在 眉 睫 在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中, 法 國 於 一 九 六 八 年 率 先 對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進 行 了 重 大 修 改, 德 國 在 一 九 九 0 年 將 禁 治 產 人 之 監 護, 全 面 改 革, 廢 除 民 法 中 之 禁 治 產 制 度, 通 過 成 年 照 顧 法 (Bertreuungsrecht) 以 處 理 成 年 後 之 監 護 及 保 護 問 題 3, 保 障 心 神 喪 失 與 精 神 耗 弱 者 之 法 律 地 位 4 日 本 隨 之 亦 進 行 重 大 之 改 革, 於 民 法 中 修 正 通 過 成 年 後 見 法 於 二 000 年 四 月 開 始 實 施 5 1 據 統 計, 我 國 之 平 均 餘 命 兩 性 為 歲 男 性 為 歲 女 性 為 歲 ; 如 以 行 政 區 域 區 分, 臺 北 市 的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明 顯 居 各 區 之 冠, 兩 性 為 歲 男 性 為 歲 女 性 為 歲 ; 高 雄 市 兩 性 為 歲 男 性 為 歲 女 性 為 歲 ; 臺 灣 省 兩 性 為 歲 男 性 為 歲 女 性 為 歲 詳 見 第 九 次 國 民 生 命 表 提 要 分 析, 第 17 頁, 內 政 部 出 版 2 詳 見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3 陳 惠 馨, 德 國 有 關 成 年 監 護 及 保 護 制 度 之 改 革 德 國 聯 邦 照 顧 法, 法 學 叢 刊, 第 149 期, 1993 年 1 月, 頁 58-66; 劉 得 寬, 德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改 革 廢 止 禁 治 產 宣 告, 加 強 保 護 高 齡 者, 知 能 障 礙 者, 法 學 叢 刊, 第 170 期,1998 年 4 月, 頁 1-16 德 國 已 廢 止 禁 治 產 宣 告 制 度, 而 代 之 為 成 年 照 顧 法 之 照 顧 制 度 (Betreuung) 4 黃 立, 民 法 總 則,2005 年 9 月 修 訂 四 版 一 刷, 頁 安 永 正 昭, 成 年 後 見 制 度 (1) 新 法 成 立 までの 經 緯 背 景 基 本 設 計, 分 別 刊 載 於 法 學 教 室 No236,2005 年 5 月, 頁 42-47; 劉 得 寬,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以 日 臺 德 為 中 心,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01 期,2003 年 10 月,

27 法 務 部 乃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間 委 託 進 行 民 法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研 究, 研 究 結 論 建 議 修 正 民 法 中 之 禁 治 產 宣 告 制 度 因 此, 法 務 部 乃 參 照 德 日 等 國 之 立 法 例, 研 修 我 國 民 法 之 監 護 制 度 廢 止 目 前 之 禁 治 產 規 定, 代 之 以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新 的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規 定 於 民 法 總 則 編 之 禁 治 產 部 分 及 親 屬 編 之 監 護 部 分 暨 其 施 行 法 等 相 關 條 文, 立 法 院 於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五 月 二 日 三 讀 通 過, 同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總 統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六 個 月 施 行 6, 換 言 之, 新 的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應 於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本 文 乃 就 我 國 新 修 正 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內 容, 參 考 德 日 等 國 之 立 法 例 加 以 比 較 研 析, 期 能 以 國 外 之 立 法 經 驗, 探 討 我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缺 失,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並 期 能 拋 磚 引 玉, 引 起 更 多 之 討 論, 使 我 國 之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能 兼 顧 人 權 之 保 護 及 受 監 護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由 於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於 修 正 民 法 公 布 後 一 年 六 個 月 施 行, 在 距 離 正 式 施 行 尚 有 約 一 年 餘 的 時 間, 在 新 舊 法 令 交 替 的 過 程 中, 為 區 分 新 舊 法 之 規 定, 本 文 以 現 行 民 法 表 示 現 正 施 行 之 民 法, 以 修 正 民 法 表 示 新 修 正 但 尚 未 施 行 之 新 法 貳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修 正 之 意 義 及 目 的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是 指 對 於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之 成 年 人, 針 對 其 人 身 財 產 權 益 加 以 監 督 保 護 並 代 理 其 為 法 律 行 為 之 制 度 目 前 我 國 現 行 民 法 上 之 監 護 制 度 分 為 未 成 年 人 監 護 及 禁 治 產 人 之 監 護 兩 種 前 者 是 為 未 成 年 人 因 無 父 母 或 父 母 不 能 行 使 負 擔 對 於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時, 應 置 監 護 人, 以 執 行 監 護 事 務 之 制 度 7 ; 後 者 則 為 對 於 禁 治 產 人 所 設 之 監 護 制 度 前 者 為 親 權 之 延 長, 後 者 則 為 民 法 總 則 規 定 之 延 伸 8 在 私 法 自 治 意 思 自 主 之 原 則 下, 當 事 人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例 如 契 約 之 締 結, 是 否 能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應 取 決 於 行 為 人 對 於 該 事 務 是 否 有 正 常 之 識 別 力 及 能 預 見 其 行 為 可 能 發 生 如 何 效 果 之 能 力 換 言 之, 在 私 法 自 治 意 思 自 主 及 自 我 負 責 之 理 念 下, 應 以 當 事 人 具 有 識 別 能 力 9 或 稱 意 思 能 力 為 前 提, 始 能 就 其 法 律 行 為 對 其 發 生 拘 束 力, 發 生 法 律 上 之 效 力 對 於 各 個 6 7 詳 見 民 法 總 則 施 行 法 第 4-1 條 第 4-2 條 及 民 法 親 屬 編 施 行 法 第 14-2 條 第 14-3 條 詳 見 民 法 第 1091 條 8 拙 著, 民 法 概 要, 三 民 書 局,2002 年 11 月, 頁 581 未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與 親 屬 法 律 制 度 有 密 切 之 關 係 成 年 監 護 依 修 正 民 法 第 1111 條, 監 護 人 不 再 以 親 屬 為 限, 監 護 人 非 必 為 受 監 護 人 之 親 屬, 監 護 人 與 受 監 護 人 之 法 律 關 係, 並 非 親 屬 法 上 之 身 分 關 係 而 法 院 於 選 任 監 護 人 時, 應 依 職 權 就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最 近 一 年 有 同 居 事 實 之 其 他 親 屬 為 優 先, 故 監 護 制 度 與 親 屬 法 具 有 極 為 密 切 之 關 係 立 法 例 上 多 將 之 置 於 親 屬 法 詳 見 史 尚 寬, 親 屬 法 論,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2000 年, 頁 安 永 正 昭, 成 年 後 見 制 度 (1)-- 新 法 成 立 までの 経 緯 背 景 基 本 設 計, 法 學 教 室, 第 236 期,2000 年 5 月, 頁 43 23

28 人 之 行 為 是 否 賦 予 法 律 上 之 效 果, 我 國 原 則 上 以 年 齡 為 標 準, 將 行 為 能 力 分 為 三 種 : 二 十 歲 為 成 年, 成 年 人 有 完 全 之 行 為 能 力 ; 未 滿 二 十 歲 則 為 未 成 年 人, 並 區 分 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及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行 為 人 於 法 律 行 為 時, 如 已 成 年, 依 規 定 應 有 行 為 能 力, 法 律 行 為 有 效 但 是, 如 行 為 人 行 為 時, 事 實 上 卻 因 精 神 障 礙 致 無 識 別 能 力, 無 法 判 斷 法 律 行 為 對 本 身 之 利 害, 其 應 屬 事 實 上 之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故 法 律 創 設 禁 治 產 制 度 宣 告 其 為 禁 治 產 人 禁 治 產 人, 完 全 無 行 為 能 力 禁 治 產 人 應 置 監 護 人, 由 監 護 人 擔 任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並 對 被 監 護 人 為 身 分 上 及 財 產 上 之 監 護 10, 以 保 護 交 易 安 全 並 兼 顧 精 神 受 有 障 礙 者 之 利 益, 使 其 仍 有 機 會 參 與 社 會 交 易 活 動 所 謂 禁 治 產 為 禁 止 管 理 自 己 財 產 之 意, 其 一 切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都 被 剝 奪, 以 致 毫 無 自 主 決 定 權, 連 對 自 己 之 飲 食 或 日 常 生 活 之 購 買 權 都 無 行 為 能 力 禁 治 產 制 度 為 對 行 為 能 力 全 有 或 全 無 (All or Nothing) 之 宣 告 制 度, 一 旦 被 宣 告 為 禁 治 產 人, 即 成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對 於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保 護 過 於 呆 板 有 欠 融 通 性, 只 有 以 剝 奪 其 行 為 能 力 之 方 式, 中 間 全 無 彈 性, 完 全 未 顧 慮 到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或 癡 呆 性 高 齡 者 之 是 否 仍 有 殘 存 之 判 斷 能 力, 並 尊 重 當 事 人 自 主 決 定 權, 無 法 周 延 保 障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權 益 以 及 對 其 保 護 必 要 性 之 各 種 態 樣, 難 以 因 應 現 今 高 齡 化 社 會 所 衍 生 之 成 年 監 護 問 題 在 高 齡 化 之 社 會, 監 護 制 度 不 僅 需 要 有 保 護 本 人 之 理 念, 更 要 注 意 尊 重 本 人 自 主 決 定 之 權 利, 尊 重 智 能 不 足 者 或 癡 呆 老 人 殘 存 之 能 力, 使 其 仍 能 過 正 常 生 活 之 新 理 念 因 此, 將 此 二 理 念 融 合 兼 顧 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乃 應 運 而 生 11 我 國 新 的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廢 止 現 行 之 禁 治 產 制 度, 將 禁 治 產 宣 告 一 級 制, 改 為 監 護 宣 告 與 輔 助 宣 告 二 級 制 12 將 禁 治 產 人 修 正 為 受 監 護 宣 告 人 並 新 增 加 輔 助 宣 告 制 度, 以 保 障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未 達 監 護 宣 告 程 度, 僅 為 能 力 顯 有 不 足 之 成 年 人 受 輔 助 宣 告 人, 並 不 因 輔 助 宣 告 而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惟 為 保 護 其 權 益, 於 為 重 要 之 法 律 行 為 時, 應 經 輔 助 人 同 意 13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重 在 保 護 受 監 護 宣 告 之 人, 維 護 其 人 格 尊 嚴, 確 保 其 權 益 並 達 到 照 顧 醫 療 身 體 之 監 護 制 度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關 於 監 護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選 任 過 程, 法 院 可 以 依 照 受 監 護 人 或 受 輔 助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選 任, 排 除 現 行 法 僅 以 親 屬 關 係 來 擔 任 監 護 人 之 思 維, 改 善 目 前 關 於 禁 治 產 宣 告 之 若 干 缺 失 問 題 10 詳 見 現 行 民 法 第 14 條 15 條 及 1110 條 11 詳 見 日 本 法 務 省 民 事 局 參 事 官 室, 成 年 後 見 制 度 の 改 正 に 關 する 要 綱 試 案 の 概 要,ジュリ スト,No.1141, p 日 本 之 新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將 以 往 之 禁 治 產 以 及 準 禁 治 產 制 度 加 以 根 本 之 改 革, 而 以 法 定 後 見 制 度 及 任 意 後 見 制 度 代 之 法 定 後 見 制 度, 分 為 三 級, 即 後 見 保 佐 及 輔 助 三 級 任 意 後 見 制 度 則 為 依 契 約 所 生 之 後 見 制 度, 由 本 人 自 行 以 契 約 選 任 任 意 後 見 人, 並 付 與 權 限 詳 見 劉 得 寬,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以 日 臺 德 為 中 心,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01 期, 2003 年 10 月, 頁 116 日 本 法 務 省 民 事 局 參 事 官 室, 成 年 後 見 制 度 の 改 正 に 關 する 要 綱 試 案 の 概 要,ジュリスド 1141 期,1998 年 9 月, 第 5-12 頁 13 詳 見 修 正 民 法 第 15-2 條 及 親 屬 編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24

29 參 新 成 年 人 之 監 護 制 度 之 基 本 設 計 一 成 年 監 護 二 級 制 成 年 監 護 分 為 監 護 宣 告 及 輔 助 宣 告 二 級 制 所 謂 監 護 宣 告 是 指 對 於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或 不 能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之 效 果 者, 法 院 得 因 本 人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最 近 一 年 有 同 居 事 實 之 其 他 親 屬 檢 察 官 主 管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聲 請, 為 監 護 之 宣 告 所 謂 輔 助 宣 告, 是 指 對 於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其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或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效 果 之 能 力, 顯 有 不 足 者, 法 院 得 因 本 人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最 近 一 年 有 同 居 事 實 之 其 他 親 屬 檢 察 官 主 管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聲 請, 為 輔 助 之 宣 告 二 監 護 宣 告 與 輔 助 宣 告 間 之 調 整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有 受 監 護 之 必 要 者, 法 院 得 依 修 正 民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變 更 為 監 護 之 宣 告 法 院 對 於 監 護 之 聲 請, 認 為 未 達 第 一 項 之 程 度 者, 得 依 修 正 民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為 輔 助 之 宣 告 受 監 護 之 原 因 消 滅, 而 仍 有 輔 助 之 必 要 者, 法 院 得 依 修 正 民 法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變 更 為 輔 助 之 宣 告 三 成 年 監 護 未 成 年 人 亦 有 適 用 未 成 年 是 否 可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未 成 年 人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時, 行 使 親 權 之 父 母 是 否 當 然 為 其 監 護 人? 現 行 民 法 並 無 規 定, 在 適 用 上 常 引 起 爭 議 修 正 民 法 則 明 文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如 有 受 監 護 宣 告 之 原 因, 得 為 監 護 之 宣 告 未 成 年 人 受 監 護 之 宣 告 者, 適 用 成 年 人 監 護 之 規 定 14 未 成 年 人 受 監 護 宣 告 時, 由 法 院 選 任 監 護 人 因 此, 行 使 其 親 權 之 父 母 不 當 然 為 其 監 護 人, 如 由 父 母 以 外 之 人 為 監 護 人 時, 父 母 之 親 權 於 監 護 期 間 雖 未 喪 失, 但 應 處 於 停 止 之 狀 態, 父 母 與 子 女 之 關 係 應 依 成 年 監 護 之 有 關 規 定, 而 不 適 用 親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肆 成 年 監 護 宣 告 之 保 護 一 監 護 宣 告 之 要 件 ( 一 ) 監 護 宣 告 之 原 因 現 行 民 法 規 定 為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致 不 能 處 理 自 己 事 務 之 規 定, 語 意 不 明 確, 適 用 上 易 生 疑 義 因 此, 修 正 民 法 參 酌 行 政 罰 法 第 九 條 及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於 14 詳 見 修 正 民 法 第 14 條 及 條 15 行 政 罰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予 處 罰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處 罰 25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More information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MEMO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More information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MANAGEMENT CONTRACT MODEL IN CHINESE HOTEL BASED ON ANALYSIS OF H GROUP'S HOTEL BUSINESS A Thesis Submitted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MANAGEMENT CONTRACT MODEL IN CHINESE HOTEL BASED ON ANALYSIS OF H GROUP'S HOTEL BUSINESS A Thesis Submitted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从 业 主 角 度 看 我 国 酒 店 委 托 管 理 模 式 基 于 H 集 团 酒 店 业 务 的 案 例 研 究 学 科 专 业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作 者 姓 名 : 胡 长 征 指 导 教 师 : 苏 宗 伟 答 辩 日 期 :2013 年 5 月 日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二 一 三 年 六 月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i ii Abstract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s to encourage and help employees to develop their potential so that they can fully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zation s goals. The main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Co-construction Contract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Co-Construction Contract ( ) ABSTRACT Co-constructio in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holds the quite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ABSTRACT Based on analyzing public corpo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studies basic theories of public legal establishment, with our country s reality in the social transferring period

More information

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71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林 淑 馨 摘 要 一 前 言 二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意 涵 與 範 疇 三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與 法 規 制 訂 的 經 過 四 特 定 非 營 利 活 動 促 進 法 的 內 容 及 意 義 之 析 評 五 日 本 非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则 1. 保 护 仲 裁 裁 决 效 力 批 复 施 行 之 前, 中 国 贸 仲 上 海 国 仲 华 南 国 仲 已 经 受 理 但 根 据 批 复 规 定 不 应 由 其 受 理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但 却 在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以 仲

则 1. 保 护 仲 裁 裁 决 效 力 批 复 施 行 之 前, 中 国 贸 仲 上 海 国 仲 华 南 国 仲 已 经 受 理 但 根 据 批 复 规 定 不 应 由 其 受 理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但 却 在 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 以 仲 015 年 8 月 10 日 争 议 解 决 法 律 热 点 问 题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声 贸 仲 及 其 原 分 会 管 辖 权 纷 争 得 以 解 决 015 年 7 月 15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下 称 最 高 院 ) 发 布 了 关 于 对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等 就 涉 及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及 其 原 分 会 等

More information

N

N 2016 9 38 5 Modern Law Science Sep. 2016 Vol. 38 No. 5 1001-2397 2016 05-0104 - 11 200042 DF 623 A DOI 10. 3969/j. issn. 1001-2397. 2016. 05. 09 2014 12 1 2015 12 3 1913 1912 2 1 10. 5 1883 2014 3 3 5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More information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

2005 3,? :; ;, ;,,,,,,1 % %,,,,, 1 %,,,, : () ;, ;,,,,,,,,,,,,, (2004) ( GBΠT ) 16 (2004), (2004) 47

2005 3,? :; ;, ;,,,,,,1 % %,,,,, 1 %,,,, : () ;, ;,,,,,,,,,,,,, (2004) ( GBΠT ) 16 (2004), (2004) 47 : 3 ( 100836) :,, : :,,,,,,,,,,, ; (),,,,,??,??,,?,? 1982 1995,?,,?, 3 (2004) (Harry X. Wu) ;(:Measuring Output of Service Sector in China ; :16913107) (:; :70273058), 46 2005 3,? :; ;, ;,,,,,,1 % 1987

More information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風 險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Investment Risks and its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More information

台 灣 人 權 學 刊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他 還 接 受 教 育 部 的 委 託, 長 年 擔 任 中 央 層 級 的 人 權 教 育 輔 善 團 的 指 導 教 授, 至 今 已 有 多 年 我 雖 然 不 是 很 了 解 為 什 麼 他 可 以 一 邊 承 擔 教 育 部 賦 予 的 任

台 灣 人 權 學 刊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他 還 接 受 教 育 部 的 委 託, 長 年 擔 任 中 央 層 級 的 人 權 教 育 輔 善 團 的 指 導 教 授, 至 今 已 有 多 年 我 雖 然 不 是 很 了 解 為 什 麼 他 可 以 一 邊 承 擔 教 育 部 賦 予 的 任 人權教育在台灣的推動及其進取之道 但昭偉 台北市立大學教育系教授 摘要 2016 年台灣的大選結果 素來對人權倡議有較多同情的民主進步黨取得政權 假如這曾提出以人權立國的政黨重新要來推動人權教育 並期許以人權政策和 國際社會接軌 他們在人權教育的推動上究竟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作為才會最有 效 在這篇論文中 本文作者先交待從 2000 年到 2015 年當中兩個執政黨在人 權教育上的作為 在交待過程中 作者從教育理論和實踐工作者的觀點來評述

More information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密 级 论 文 编 号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我 国 原 奶 及 乳 制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研 究 Study on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Raw Milk and Dairy Products in China 申 请 人 : 段 成 立 指 导 教 师 : 叶 志 华 研 究 员 张 蕙 杰 研 究 员 申 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

中 文 摘 要 : 我 國 工 會 法 自 有 強 制 入 會 相 關 規 定 以 來, 已 經 將 近 九 十 年 但 過 去 由 於 長 期 戒 嚴 下 工 會 運 動 處 處 受 到 管 控,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充 其 量 只 是 美 化 團 結 權 之 表 徵 而 已, 在 近 百 年

中 文 摘 要 : 我 國 工 會 法 自 有 強 制 入 會 相 關 規 定 以 來, 已 經 將 近 九 十 年 但 過 去 由 於 長 期 戒 嚴 下 工 會 運 動 處 處 受 到 管 控,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充 其 量 只 是 美 化 團 結 權 之 表 徵 而 已, 在 近 百 年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期 末 報 告 強 制 入 會 與 工 作 權 保 障 之 衝 突 與 調 和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 102-2410-H-034-016- 執 行 期 間 :102 年 08 月 01 日 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 所 )

More information

10384 X0115071 UDC The Research For The Actuality And Development Stratagem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BA) 2003 11 2003 12 2003 12 2 0 0 3 11 100 1991, WTO Abstract Abstract The Securities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4D F736F F D D3620B3AFB24DA8712DB747AFE0AC46A9B2BB50A4BDB0C8ADDBB27AA4A7B1B4B0512E646F63> 文 官 制 度 季 刊 第 一 期 民 98 年 1 月 頁 115-137 廉 能 政 府 與 公 務 倫 理 之 探 討 * 陳 清 秀 摘 要 馬 總 統 在 就 職 演 說 明 確 宣 示, 新 政 府 重 要 任 務 之 一 就 是 要 樹 立 廉 能 政 治 的 新 典 範, 新 政 府 上 台 後, 廉 能 亦 為 行 政 院 施 政 方 針 之 一, 人 事 行 政 局 本 於 行

More information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 ODR ODR ODR ;, ODR, ODR, INTERNE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ODR,, ( ) (electronic agents) B2B (Business

More information

political-legal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political-legal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1 / 2 / / 1 2 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 Gibbons v. Ogden James C. F. Wang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tics An Introduction New Jersey Prentice all 2002 pp. 161-177 2009 1994 329 107 2012 1 3 1990 4 1956

More information

1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CFA CFA beneficial ownership agent nominee intermediary legal ownership

1 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CFA CFA beneficial ownership agent nominee intermediary legal ownership 2014 11 36 6 Modern Law Science Nov. 2014 Vol. 36 No. 6 1001-2397 2014 06-0141 - 16 361005 OECD 2009 601 DF963 A DOI 10. 3969 /j. issn. 1001-2397. 2014. 06. 11 beneficial owner 10 11 12 1 2014-08 - 06

More information

foreign trade controlling organization before order confirmation. Moreover contract cancelling after verification must be handled within the validity

foreign trade controlling organization before order confirmation. Moreover contract cancelling after verification must be handled within the validity 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38-2008.6 The Practice of Custom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Pattern of Bonded Processing Goods in China Lisa Liang Lecture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Rebuilding The Golden Town Everyday Life and Space at Jin-gua-shi 1897-1987.. ABSTRACT Rebuilding The Golden Town Everyday Life and Space at Jin-gua-shi ABSTRACT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formation of

More information

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杂 志 中 文 版 2012 年 第 1 期 总 第 65 期 我 国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缩 至 10 个 月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康 信 2012 年 会 圆 满 结 束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比 较 欧 洲 专 利 局 上 调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专 利 布 局 海 外 如 何 做 到 " 事 半 功 倍 "

More information

985 Journal of CUPL No.2 A Bimo nt hly Mar ch 2 0 1 0 ABSTRACTS Getting to the Root and Compromising China with the West: Rebuilding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5 Yu Ronggen /Professor,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More information

71 ( ),,, :,, ;,,,,, :, ;,,,,, :,,,, ;,,,,,,, :, 2002, 250, [ ], ( ), 2005, 486 [ ], ( ), 2005, 487 See A lbert Van den Berg,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71 ( ),,, :,, ;,,,,, :, ;,,,,, :,,,, ;,,,,,,, :, 2002, 250, [ ], ( ), 2005, 486 [ ], ( ), 2005, 487 See A lbert Van den Berg,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70 ( 63 ) 3,,,,,,,,, ; ; ; 3, 71 ( ),,, :,, ;,,,,, :, ;,,,,, :,,,, ;,,,,,,, :, 2002, 250, [ ], ( ), 2005, 486 [ ], ( ), 2005, 487 See A lbert Van den Berg,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f 1958,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More information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 科 技 法 學 評 論,5 卷 1 期, 頁 1(2008) 科 法 新 論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 * 易 建 明 摘 要 在 世 界 貿 易

More information

语篇中指代词的分布规律与心理机制*

语篇中指代词的分布规律与心理机制* 2005132227~238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1 2 1 430079 2 430081 3 PLS B849:C93 1 [1] 45~65 Hofstede [2] Chemers Hofstede [4,5] Chemers idiographic approach [6] nomothetic approach HouseWright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行 政 執 行 法 執 行 期 間 與 消 滅 時 效 法 制 之 關 係 委 託 研 究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 文 郁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陳 愛 娥 副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3 日 1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4 英 文 摘 要. 4 研 究 緣 起. 6 研 究 目 的..9 研

More information

苗 栗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及 其 地 方 社 會 意 涵 The Influences and Implications of Local Societies to Three Mountain Kings Belief, in Taiwan Miaoli 研 究 生 : 林 永 恩 指 導

苗 栗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及 其 地 方 社 會 意 涵 The Influences and Implications of Local Societies to Three Mountain Kings Belief, in Taiwan Miaoli 研 究 生 : 林 永 恩 指 導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學 院 客 家 社 會 與 文 化 學 程 碩 士 論 文 苗 栗 三 山 國 王 信 仰 及 其 地 方 社 會 意 涵 The Influences and Implications of Local Societies to Three Mountain Kings Belief, in Taiwan Miaoli 研 究 生 : 林 永 恩 指 導 教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n Grading and Sequencing of Senses of Grade-A Polysemous Adjectives in A Syllabus of Graded Vocabulary for Chinese Proficiency 2002 I II Abstract ublished in 1992, A Syllabus of Graded Vocabulary

More information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 法 院 作 成 出 版 品 禁 止 發 行 裁 定 之 衡 量 標 準 - 以 日 本 實 務 及 學 說 討 論 為 中 心 - A Study on the Stardard of Issuing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Comparative with the Japanese Practice and Theory- 詹 融 潔 Jung-Chieh Chan

More information

LABOR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ER ZHEJIANG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S SERIES 70233003 Zhu & Warner, 2000 (1999) : % % % % 1993 12358 51 6 34794 99 8 684 24 8 19468 113 9 1994 19098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A THESI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GRADUATE INSTITUTE IN PUBLISHING NAN HUA UNIVERSITY THE OPERATION MODELS OF WRITERS PRESSES IN TAIWAN ADVISOR: PH.D. CHEN CHUN-JUNG GRADUATE

More information

1 20 2 90 3 4 5 2010 6 7 New Institutionalism 8 1. 2000 2007 1980 98% 9 10 2000 2004 2 4 93% 74% 11 2007 7 6 12 2. 1. J. 2005 10. 2. J. 2003 1. 3 4 20

1 20 2 90 3 4 5 2010 6 7 New Institutionalism 8 1. 2000 2007 1980 98% 9 10 2000 2004 2 4 93% 74% 11 2007 7 6 12 2. 1. J. 2005 10. 2. J. 2003 1. 3 4 20 2012 2 10 1 Presentday Law Science Feb. 2012 Vol. 10 No. 1 * 610064 D916 A 1672-769X 2012 01-0019-11 Analysis on the Ten-Year-Renaissance of People's Mediation in a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alism

More information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71管理學院工作報告2

Microsoft Word - 971管理學院工作報告2 管 理 學 院 97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管 理 學 院 1. 師 資 面 (1) 學 院 師 資 結 構 年 齡 學 位 職 級 的 組 成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共 88 位, 教 授 4 位 副 教 授 41 位 助 理 教 授 25 位 講 師 18 位 師 資 結 構 表 如 下 數 量 與 素 質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會 計 系 觀 光 系

More information

,,,,, 1945,,,,,,,,4,,,,,,,,, ( ), ;, ;,,,? (1992 ) (,1993 ), (1945 4 7 ), () 3,143, ( ) ( ), ( ) :,015 2 15

,,,,, 1945,,,,,,,,4,,,,,,,,, ( ), ;, ;,,,? (1992 ) (,1993 ), (1945 4 7 ), () 3,143, ( ) ( ), ( ) :,015 2 15 ,,,,,,,,,,,,,,,,,,,,,1945 8,1946,,,,,,,, 14 ,,,,, 1945,,,,,,,,4,,,,,,,,, ( ), ;, ;,,,? (1992 ) (,1993 ), (1945 4 7 ), () 3,143, ( ) ( ), ( ) :,015 2 15 2002 1,,,,,, :( ),,,,,,, ;,,,,,,,:,, (1945 8 29 ),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 文 學 所 ) 碩 士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 陳 千 武 小 說 活 著 回 來 及 其 相 關 事 例 研 究 ) 論 文 題 目 (Chen Chien Wu Return Alive And Some Research About It) 研 究 生 : 朱 妍 淩 指 導 教 授 : 林 葉 連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一 年 6 月 8 日 陳 千 武 小 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王充人性論_確定版980317_.doc

Microsoft Word - 09王充人性論_確定版980317_.doc 王 充 有 善 有 惡 的 人 性 論 王 充 有 善 有 惡 的 人 性 論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中 文 摘 要 王 充 (27-100) 的 人 性 論 本 於 世 碩 公 孫 尼 子, 主 張 人 性 先 天 上 有 善 有 惡, 進 而 批 評 在 其 之 前 諸 家 的 各 種 陳 言, 斷 其 優 劣, 在 中 國 人 性 論 發 展 史 上 十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題 目 : 隨 團 訪 澳 內 地 旅 客 與 澳 門 旅 遊 業 者 對 旅 遊 相 關 法 律 的 認 知 ---- 從 旅 遊 糾 紛 的 角 度 出 發 Title:Study on Cognition of Laws on Tourism Dispute between Package-tour Visitors from Mainland China and Local Tourist

More information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2 2001 12 1 1 2 < > 29 1 1999 3 2 < > 44 354 1991 4 5 1986 6 3 517-522 1993 < > 2000 < > 6 1 1998 4 2001 12 7 86-90 1994 < > 58 1997 4 8 < N > 60 4 105-1061985 9 6 27-34 6 100-101< > 44 19-211991 6 20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A4A4B4E4A6DBA5D1B654A9F6B4E4B0CFAABAB867C0E7B5A6B2A45FB5B2AED7B3F8A76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A4A4B4E4A6DBA5D1B654A9F6B4E4B0CFAABAB867C0E7B5A6B2A45FB5B2AED7B3F8A7695F2E646F63> 編 號 :(95)030.902 從 國 際 產 業 分 工 觀 點 探 討 台 中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的 經 營 策 略 委 託 機 關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靜 宜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所 ) 中 華 民 國 9 5 年 0 9 月 編 號 :(95)030.902 從 國 際 產 業 分 工 觀 點 探 討 台 中 港 自 由

More information

1 1 2 1 1 2 1 The Effect of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volves in Job Stress on Well-being A Study of High-Stress Group Wang Simon, Ju Ying Chian, Wang Nian Tsz. of Department of Tourism and Leisure Management,

More information

2010 1 6 7 8 1990 9 瑏 瑠 2004 瑏 瑡 2007 瑏 瑢 2008 6 7 8 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2009 8 19 2007 12 2000 2000 1985-2008 481 2006 12 19 2007 4 1 6

2010 1 6 7 8 1990 9 瑏 瑠 2004 瑏 瑡 2007 瑏 瑢 2008 6 7 8 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2009 8 19 2007 12 2000 2000 1985-2008 481 2006 12 19 2007 4 1 6 * 1 2 ADR ADR 3 4 10 5 1 2 3 4 5 * 2009 10 28-29 2009 9 1 2009 9 11 2009 7 28 2007 11 Stephen b. Goldber et al. Dispute Resolution Negotiation Mediation and Other Processes Aspen 2003. 8 1999 1999 6 1991

More information

致 谢 本 论 文 能 得 以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谢 我 的 导 师 胡 曙 中 教 授 正 是 他 的 悉 心 指 导 和 关 怀 下, 我 才 能 够 最 终 选 定 了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了 论 文 题 目, 并 逐 步 深 化 了 对 研 究 课 题 的 认 识, 从 而 一

致 谢 本 论 文 能 得 以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谢 我 的 导 师 胡 曙 中 教 授 正 是 他 的 悉 心 指 导 和 关 怀 下, 我 才 能 够 最 终 选 定 了 研 究 方 向, 确 定 了 论 文 题 目, 并 逐 步 深 化 了 对 研 究 课 题 的 认 识, 从 而 一 中 美 国 际 新 闻 的 叙 事 学 比 较 分 析 以 英 伊 水 兵 事 件 为 例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Narration of Sino-US International News Case Study:UK-Iran Marine Issue 姓 名 : 李 英 专 业 : 新 闻 学 学 号 : 05390 指 导 老 师 : 胡 曙 中 教 授 上 海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Today, the structures of domestic bus industry have been changed greatly. Many manufacturers enter into the field because of its lower thresh

Abstract Today, the structures of domestic bus industry have been changed greatly. Many manufacturers enter into the field because of its lower thresh SWOT 5 Abstract Today, the structures of domestic bus industry have been changed greatly. Many manufacturers enter into the field because of its lower threshold. All of these lead to aggravate drastically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目的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目的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碩 士 論 文 財 稅 資 訊 提 供 義 務 之 探 討 The Obiligation Of Government To Provide The Tax Information 指 導 教 授 : 張 文 郁 博 士 研 究 生 : 梁 盈 潔 中 華 民 國 一 三 年 九 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More information

104-012-7794 MOTC-IOT-103-H1DB001a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評 估 研 究 (2/2) 著 者 : 謝 幼 屏 吳 榮 貴 朱 金 元 吳 朝 升 孫 儷 芳 王 克 尹 林 玲 煥 張 淑 滿 陳 銓 楊 世 豪 陳 秋 玲

104-012-7794 MOTC-IOT-103-H1DB001a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評 估 研 究 (2/2) 著 者 : 謝 幼 屏 吳 榮 貴 朱 金 元 吳 朝 升 孫 儷 芳 王 克 尹 林 玲 煥 張 淑 滿 陳 銓 楊 世 豪 陳 秋 玲 104-012-7794 MOTC-IOT-103-H1DB001a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評 估 研 究 (2/2)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4-012-7794 MOTC-IOT-103-H1DB001a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之 監 督 與 公 司 治 理 績 效 評 估 研 究 (2/2) 著 者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nd Due Diligence M&A in China Prelude and Due Diligence A Case For Proper A Gentleman s Agreement? 1 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mandatory under law? CRITICAL DOCUMENTS is driven by deal structure:

More information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2010 2010 2011 2009 2007 2011 23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2010 2010 2011 2009 2007 2011 23 A 18 * A 18 A D035. 1 A 1674-2486 2015 02-0022 - 25 Bennett 1976 Cell 1977 Whyte 1974 * chennabo@ mail. sysu. edu / 12YJC840048 13YJA810002 985 22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More information

3 : 121,, [1 ] (Stage Theory),,,,,,, 1 :, ;,,,,, 1 :11, 6,116 ; , 2003 ; 31 = Π ; 2, 1996 ;1996,,2000, Walt Rostow (1960, 1971), A. F. K. Organ

3 : 121,, [1 ] (Stage Theory),,,,,,, 1 :, ;,,,,, 1 :11, 6,116 ; , 2003 ; 31 = Π ; 2, 1996 ;1996,,2000, Walt Rostow (1960, 1971), A. F. K. Organ 44 3 2007 5 ( )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Ph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 Vol. 44, No. 3 May. 2007 1 2, (11, 100871 ; 21, ) :,,, :11,, ;21, ;31,, ; : ; ; ; :F121 :A :100025919 (2007) 03201202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217011311120061钟翠翠.doc

Microsoft Word - 24217011311120061钟翠翠.doc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S DEGREE DISSERTATION 女 性 主 义 视 角 下 女 大 学 生 就 业 性 别 歧 视 现 状 研 究 以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为 例 RESEARCH ON THE STATUS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FOR FEMALE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澳 门 博 彩 业 近 年 发 展 及 研 究 综 述 刘 爽 摘 要 : 博 彩 业 是 澳 门 的 支 柱 产 业, 其 持 续 发 展 很 大 程 度 上 关 系 到 澳 门 特 区 的 经 济 繁 荣 与 社 会 稳 定 本 文 从 博 彩 产 业 研 究 博 彩 机 产 业 研 究 问 题 赌 博 与 负 责 任 博 彩 投 注 者 行 为 研 究 博 彩 业 员 工 与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铁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 保 监 会 备 案 编 号 : 都 邦 ( 备 案 )[2010] 附 2294-2516 号 )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保 险, 包 括 扩 展 类 限 制 类 和 规 范 类 三 大 类 别, 共 223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其 中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I II Title of Thesis: The Analysis on the Need of Reading on the Journal of Foreign Lablr for Foreign Labors and their Employers Name of Institute: Graduate of Publishing Organizations Management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

韓少功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飄風叢書③ 1

韓少功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飄風叢書③ 1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韓少功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飄風叢書③ 1 目 錄 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 a departm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It furthers the University s objective of excellence in research, scholarship, and education b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oc

Microsoft Word - ??????.doc 船 舶 买 卖 实 务 1. 选 船 1.1 财 政 预 算 其 实 买 船 如 其 它 投 资 一 样, 买 船 前 买 家 一 般 会 计 算 该 投 资 价 值 以 前, 当 航 运 市 场 平 静 时, 船 一 般 都 需 要 十 多 年 才 可 回 本 近 年, 航 运 市 场 畅 旺, 船 回 本 所 需 年 份 相 对 减 少, 有 些 夸 张 的 更 说 3 年 多 就 可 以 回

More information

WTO

WTO 10384 X0115018 UDC MBA 2004 5 14 2004 6 1 WTO 2004 2006 7 2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omise after our country enter into WTO, our country will open the readymade oil retail market in the end of 2004

More information

语篇中指代词的分布规律与心理机制*

语篇中指代词的分布规律与心理机制* 2005132 227~238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1 2 1 430079 2 430081 3 PLS B849:C93 1 [1] 45~65 Hofstede [2] Chemers Hofstede [4,5] Chemers idiographic approach [6] Hofstede 40 IBM nomothetic 4 approach

More information

Ξ :,,,,,,,,,,, : ( ), 14 : : 64,,, , , 3 :, : 21 51, 10, : 11 ;21 Ξ 45

Ξ :,,,,,,,,,,, : ( ), 14 : : 64,,, , , 3 :, : 21 51, 10, : 11 ;21 Ξ 45 Ξ :,,,,,,,,,,, : (), 14 : 185 188 10 : 64,,,20 40 50,1949 12, 3 :, : 21 51, 10,:11 ;21 Ξ 45 2000 4,,,,,1950 1 29,4,2 : (5), 4 :,,,, 1950 ( ),36,,( ),,,(56 2 ),,,77 :,,,,,,, ;,, 78 :,,,, 1, 80 :,,,, 1951

More information

14-2-人文封面

14-2-人文封面 107 14 2 99-116 2013 11 10 2015 3 2015 100 2015 95 7 1 2015 Constitutionalism 1998 1 Lane, 1996, p. 50 1 2010 37-68 2013 117 2 3 1 2 2015 49-51 3 101 2007 2014 2011 2014 39-45 8 7 Linz 2000, p. 70, 94-95

More information

59-81

59-81 BIBLID 0254-4466(2001)19:2 pp. 59-81 19 2 90 12 * 59 60 19 2 1498-1583 6 1572 12 27 1525-1582 1572-1620 1368-1398 1426-1435 1450-1456 1610-1695 15 1538-1588 1535-1608 61 1 1503-1583 1516-1591 1472-1528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费 用 报 表 67 专 用 帐 户 调 节 表 68 支 付 报 告 72 附 件 九 : 登 录 世 行 网 址 申 请 表 82 附 件 十 < 关 于 印 发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际 字 [20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费 用 报 表 67 专 用 帐 户 调 节 表 68 支 付 报 告 72 附 件 九 : 登 录 世 行 网 址 申 请 表 82 附 件 十 < 关 于 印 发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际 字 [20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与 支 付 手 册 目 录 页 码 一 财 务 管 理 4 1. 世 界 银 行 对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的 要 求 4 2. 项 目 财 务 报 告 5 3. 项 目 审 计 安 排 与 相 关 处 理 6 4. 世 界 银 行 新 金 融 产 品 8 5. 项 目 财 务 软 件 8 二 贷 款 支 付 10 1. 世 界 银 行 与 世 界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The Research Origin: Since its enactment in 28 th December 2005,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has been enforced for six years. S

Abstract The Research Origin: Since its enactment in 28 th December 2005, the 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 has been enforced for six years. S 法 務 部 民 國 100 年 委 託 研 究 案 政 府 資 訊 限 制 公 開 或 提 供 事 由 審 查 基 準 及 改 進 救 濟 程 序 之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書 計 畫 編 號 : Lee100406 執 行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范 姜 真 媺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郭 介 恒 副 教 授 王 毓 正 副

More informatio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aster s degree Research of e-learning style for public servants under the context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aster s degree Research of e-learning style for public servants under the context of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公 务 员 在 线 培 训 模 式 研 究 作 者 姓 名 : 学 科 专 业 : 导 师 姓 名 : 完 成 时 间 : 潘 琳 数 字 媒 体 周 荣 庭 教 授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ore information

LH_Series_Rev2014.pdf

LH_Series_Rev2014.pdf REMINDERS Product information in this catalog is as of October 2013. All of the contents specified herein are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due to technical improvements, etc. Therefore, please check

More information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27 6 2017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7 No. 6 2017 GARCH 1 2 2 1. 4750002. 475000 2016 6 6 GARCH GARCH F832. 51 A 1671-3842201706 - 0129-11 GARCH 1 2 EARCH 3 4 17BJY194 1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More information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文 杰 博 士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ross-straits tax litigation 研 究 生 : 羅 希 寧 中 華 民 一 0 一 年 七 月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I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文 智 :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臺 灣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20 5 Vol.20 No.5 2018 9 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Sep. 2018 1 2 1 1. 100029 2. 063000 F752.5 A 1673-19722018 05-0073-12 DOI:10.13573/j.cnki.sjzxyxb.2018.05.014 2017 2 [1]25 [2] [3]12 2018-06-02

More information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THE STUDY AND PRACTICE OF SITUATIONAL LANGUAGE TEACHING OF ADVERB AT BEGINNING AND INTERMEDIATE LEVEL A Thes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THE STUDY AND PRACTICE OF SITUATIONAL LANGUAGE TEACHING OF ADVERB AT BEGINNING AND INTERMEDIATE LEVEL A Thes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外 汉 语 初 中 级 副 词 情 境 教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院 系 :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学 科 专 业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姓 名 : 顾 妍 指 导 教 师 : 缪 俊 2016 年 5 月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THE STUDY AND PRACTICE

More information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More information

USPTO Academic research Corporate needs Global/International Inventors Libraries News Media/Public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gent USPTO e (ebusiness Ce

USPTO Academic research Corporate needs Global/International Inventors Libraries News Media/Public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gent USPTO e (ebusiness Ce I 2002.03.27 2 http://www.uspto.gov/ http://www.wipo.org/ http://ipdl.wipo.int/ esp@cenet http://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 http://ep.espacenet.com/ http://www.cpo.cn.net/ 3 4 USPTO USPTO First time

More information

4 10% 90%

4 10% 90% 2016 7 33 4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Jul. 2016 Vol. 33 No. 4 doi 10. 3969 /j. issn 1007-6522. 2016. 04. 008 201701 D035 A 1007-6522 2016 04-0098-14 1 2016-03-09 GH16049 GH16047 1968-98

More information

1.2 资 金 的 管 理 1.1 权 利 义 务 来 源 MOU 1.3 数 据 的 使 用 和 保 护 2 国 际 空 间 站 资 源 分 配 方 案 54

1.2 资 金 的 管 理 1.1 权 利 义 务 来 源 MOU 1.3 数 据 的 使 用 和 保 护 2 国 际 空 间 站 资 源 分 配 方 案 54 第 29 卷 第 12 期 全 球 科 技 经 济 瞭 望 Vol. 29 No. 12 2014 年 12 月 Globa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Outlook Dec. 2014 刘 阳 子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信 息 研 究 所, 北 京 ) 摘 要 : 空 间 探 索 既 复 杂 艰 巨 又 耗 资 甚 大, 因 此, 世 界 各 国 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06. Zhang Guohua.ppt [Compatibility Mode]

Microsoft PowerPoint - 06. Zhang Guohua.ppt [Compatibility Mode] 2015 年 中 欧 城 镇 化 伙 伴 关 系 论 坛 可 持 续 城 市 交 通 规 划 分 论 坛 Synergy of Transport, Industrial & Spatial Planning in the Age of New-type Urbanization 中 国 新 型 城 镇 化 与 交 通 产 业 空 间 协 同 规 划 Zhang Guohua Comprehensive

More information

* DOI:10.14111/j.cnki.zgfx.2016.04.015 20 1980 1 1997 2 1 2 * 14BFX113 14AZD152 1986 27-62 2010 1980 39 46 61 72 78 2012 229 266 3 4 5 6 3 4 5 6 2016 1 29 7 267 2016 4 Waldner Kettembeil 7 8 9 瑏瑠 7 8 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李隆獻.doc

Microsoft Word - 101李隆獻.doc 成 大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四 期 2009 年 4 月 頁 1-28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中 文 系 日 本 復 仇 觀 管 窺 以 古 典 文 學 為 重 心 * 李 隆 獻 摘 要 本 文 延 續 筆 者 對 復 仇 / 復 仇 觀 的 歷 時 性 考 察, 以 日 本 古 典 文 學 為 重 心, 管 窺 日 本 復 仇 觀 的 淵 源 與 嬗 變 之 跡 要 點 如 下 :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38B4C12D42A448A4E5C3C0B34EC3FE2DAB65ABE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38B4C12D42A448A4E5C3C0B34EC3FE2DAB65ABE1> ϲ ฯ र ቑ ጯ 高雄師大學報 2015, 38, 63-93 高雄港港史館歷史變遷之研究 李文環 1 楊晴惠 2 摘 要 古老的建築物往往承載許多回憶 也能追溯某些歷史發展的軌跡 位於高雄市蓬 萊路三號 現為高雄港港史館的紅磚式建築 在高雄港三號碼頭作業區旁的一片倉庫 群中 格外搶眼 這棟建築建成於西元 1917 年 至今已將近百年 不僅躲過二戰戰 火無情轟炸 並保存至今 十分可貴 本文透過歷史考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H090330.doc

Microsoft Word - SH090330.doc 2009 年 3 月 30 日 環 球 指 數 上 周 收 市 價 一 星 期 變 化 百 分 率 四 星 期 變 化 百 分 率 恆 生 指 數 14,119.50 +1285.99 +10.02% +1307.93 +10.21% 國 企 指 數 8,481.22 +985.26 +13.14% +1578.38 +22.87% 上 海 綜 合 指 數 2,374.44 +93.35 +4.09%

More information

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M. A. S Dissertation Emotional Design of Home Textile Based o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Wedding Bedding for Example Ca

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M. A. S Dissertation Emotional Design of Home Textile Based o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Wedding Bedding for Example Ca 分 类 号 J523 学 校 代 码 10495 UDC 746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基 于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的 家 用 纺 织 品 情 感 化 研 究 以 婚 庆 床 上 用 品 为 例 作 者 姓 名 : 郭 晓 彤 学 号 : 1115013015 指 导 教 师 : 学 科 门 类 : 高 波 副 教 授 艺 术 学 专 业 : 设 计 艺 术 学 研 究 方 向 : 完

More information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A STUDY ON SYNERGY BUYING PRACTICE IN ABC COMPANY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MBA Center I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A STUDY ON SYNERGY BUYING PRACTICE IN ABC COMPANY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MBA Center I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ABC 中 国 食 品 公 司 的 整 合 采 购 研 究 学 科 专 业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作 者 姓 名 :0113700719 指 导 教 师 : 答 辩 日 期 : 2013 年 12 月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二 一 四 年 一 月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n JI Xiaolan s (1724-1805) Life, Couplets and Theories of Couplets 紀 曉 嵐 (1724 1724-1805 1805) 生 平 資 料 斠 正 及 對 聯 聯 論 研 究 LI Ha 李 夏 THE UNIVER

A Study on JI Xiaolan s (1724-1805) Life, Couplets and Theories of Couplets 紀 曉 嵐 (1724 1724-1805 1805) 生 平 資 料 斠 正 及 對 聯 聯 論 研 究 LI Ha 李 夏 THE UNIVER Title A study on Ji Xiaolan's (1724-1805) life, couplets and theories of couplets = Ji Xiaolan (1724-1805) sheng ping zi liao jiao zheng ji dui lian, lian lun yan jiu Author(s) Li, Ha; 李 夏 Citation Li,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8E2A9A4AA41B0C8B77EB654A9F6B67DA9F1ABE1A141BB4FC657AAF7BFC4AAF7BFC4AA41B0C8B77EA4A7B0D3BEF7BB50AC44BED420A6BFACB C >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8E2A9A4AA41B0C8B77EB654A9F6B67DA9F1ABE1A141BB4FC657AAF7BFC4AAF7BFC4AA41B0C8B77EA4A7B0D3BEF7BB50AC44BED420A6BFACB C >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開 放 後, 臺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商 機 與 挑 戰 Part I: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開 放 Chung Hua Shen 沈 中 華 Department of Fina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isty Chung Hua Shen 1 Chung Hua Shen 2 台 資 銀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歷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夢境研究

《聊齋志異》夢境研究 Title An analysis of the dream motif in Liaozhai zhiyi Author(s) Chan, Pui-chi.; 陳 貝 枝 Citation Issued Date 2009 URL http://hdl.handle.net/10722/57015 Rights The author retains all proprietary rights,

More information

1

1 1 * Modernity, Religion, and Magic: Governmentalityof a Local Temple By Ding-tzann Lii and Jieh-min Wu Keywords: modernity, folk religion, magic, governmentality, body, Foucault, Durkheim * NSC 93-2412-H-007-001

More information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lore the impact of emotional factors couples do not

More information

永遠的革新號--側論《筆匯》遺漏在文學史上的密碼

永遠的革新號--側論《筆匯》遺漏在文學史上的密碼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社 會 類 第 四 十 期 2013 年 3 月 頁 61-88 永 遠 的 革 新 號 側 論 筆 匯 遺 漏 在 文 學 史 上 的 密 碼 及 其 重 要 性 陳 明 成 摘 要 由 於 歷 來 有 關 文 學 雜 誌 與 現 代 文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已 呈 豐 碩, 相 形 之 下, 對 於 栽 種 在 兩 者 之 中 的 革 新 號 筆

More information

于 水 等 :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83 push forward the confirmation of homestead use right of rural central

于 水 等 :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83 push forward the confirmation of homestead use right of rural central 第 30 卷 第 1 期 2016 年 1 月 中 国 土 地 科 学 China Land Sciences Vol.30 No.1 Jan.,2016 doi: 10.11994/zgtdkx.2016.01.010 多 源 流 理 论 视 角 下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确 权 政 策 的 议 程 设 置 研 究 基 于 江 苏 省 4 市 的 调 查 于 水, 丁 文 ( 南 京 农 业 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EC300753363OP.doc

Microsoft Word - DEC300753363OP.doc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753363 商 標 : 類 別 : 3, 5, 10, 16, 25, 28, 29 申 請 人 : 反 對 人 : 台 灣 嬌 娃 Peanuts Worldwide LLC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台 灣 嬌 娃 ( 申 請 人 ) 於 2006 年 11 月 3 日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More information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DISSERTATION 学 院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专 业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题 目 届 别 2010 届 学 生 陈 炜 导 师 张 艳 莉 副 教 授 日 期 2010 年 4 月 A VALIDATION STUDY

More information

exporting country, "Taiwan meets the list, the mainland produces goods"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riangular trad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xporting country, Taiwan meets the list, the mainland produces goods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riangular trad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37-2007.12 The Oper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and Offshore Company under Triangular Trade Lisa Liang Lecture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hina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