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仲裁2015第四期.cdr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今日仲裁2015第四期.cdr"

Transcription

1 ARBITRATION TODAY 二 O 一 五 年 第 期 04 [ 特 稿 ]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若 干 思 考 [ 理 论 研 讨 ] P2P 网 络 贷 款 涉 法 问 题 研 究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认 定 及 疑 难 问 题 解 决 分 析 论 民 间 借 款 关 系 中 利 息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确 定 [ 案 例 分 析 ] ARBITRATION TODAY 借 款 合 同 提 前 收 贷 条 款 不 属 于 约 定 解 除 权 条 款 以 房 抵 债 是 否 属 于 流 押 无 效 总 第 五 十 五 期 [ 裁 判 规 则 ] 借 新 还 旧 保 证 责 任 的 裁 判 规 则 企 业 间 借 贷 裁 判 规 则 [ 金 融 案 例 ] A 商 业 银 行 绍 兴 分 行 与 B 酒 业 公 司 金 融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A 银 行 与 B 公 司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 裁 决 文 书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纠 纷 裁 决 书 2015 年 第 04 期 总 第 五 十 五 期

2 浙 江 省 文 明 单 位 浙 江 省 模 范 集 体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致 力 打 造 长 三 角 南 翼 知 名 仲 裁 机 构 温 馨 提 示 民 商 事 仲 裁 实 行 约 定 管 辖, 提 交 仲 裁 当 事 人 必 须 达 成 仲 裁 条 款 因 此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必 须 明 确 以 下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第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按 下 述 第 ( 一 ) 种 方 式 解 决 : ( 一 )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二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自 制 合 同 的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解 决 事 后 达 成 的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将 争 议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解 决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将 履 行 合 同 引 起 的 争 议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解 决 提 交 仲 裁 确 认 的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就 事 项 已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现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确 认 简 易 示 范 仲 裁 条 款 如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提 交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解 决 地 址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延 安 东 路 505 号 国 际 商 务 广 场 5 楼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zjsxac@sina.com 网 址 :

3 ARBITRATION TODAY 目 录 2015 年 第 4 期 总 第 55 期 2015 年 11 月 出 版 顾 问 梁 上 上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姚 欢 庆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主 任 教 授 杜 焕 芳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沈 四 宝 澳 门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李 有 星 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系 主 任 教 授 吴 勇 敏 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系 主 任 教 授 李 永 明 浙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教 授 翁 国 民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张 炳 生 宁 波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孟 勤 国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长 俞 静 尧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授 杨 大 明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叶 国 灿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元 培 学 院 院 长 喻 文 莉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授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 陈 月 亮 副 主 任 : 张 海 龙 王 忠 灵 李 判 根 周 骄 德 委 员 : 杨 大 明 金 大 为 金 星 冯 吉 文 张 德 胜 陈 元 德 潘 培 富 何 学 松 夏 九 英 周 代 丽 胡 永 祥 李 旺 荣 特 稿 理 论 研 讨 案 例 分 析 01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若 干 思 考 07 P2P 网 络 贷 款 涉 法 问 题 研 究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认 定 及 疑 难 问 题 解 决 分 析 格 式 合 同 中 空 白 条 款 效 力 的 认 定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欠 租 纠 纷 裁 判 问 题 研 究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物 风 险 负 担 规 则 与 司 法 救 济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的 转 让 合 同 效 力 辨 析 论 民 间 借 款 关 系 中 利 息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确 定 40 借 款 合 同 提 前 收 贷 条 款 不 属 于 约 定 解 除 权 条 款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债 务 转 移 合 同 的 效 力 认 定 以 房 抵 债 是 否 属 于 流 押 无 效 高 值 低 卖 售 后 回 租 交 易 应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主 管 :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主 办 : 绍 兴 市 仲 裁 法 学 研 究 会 绍 兴 市 仲 裁 员 协 会 编 : 秦 甫 副 主 编 : 汤 雪 明 李 秋 梅 编 务 : 世 茂 文 化 传 播 裁 判 规 则 51 借 新 还 旧 保 证 责 任 的 裁 判 规 则 企 业 间 借 贷 裁 判 规 则

4 CONTENTS 金 融 案 例 77 裁 决 文 书 94 法 律 咨 询 134 A 商 业 银 行 绍 兴 分 行 与 B 酒 业 公 司 金 融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A 银 行 与 B 公 司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某 银 行 与 阮 某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赵 某 与 杨 某 等 民 间 借 贷 担 保 纠 纷 案 件 李 某 与 张 某 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纠 纷 裁 决 书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裁 决 书 金 融 借 款 担 保 疑 难 问 题 解 答 本 期 印 数 4500 份 本 期 发 送 1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2 全 国 各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院 系 3 全 国 各 省 级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4 全 国 各 仲 裁 委 员 会 5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建 设 厅 国 土 资 源 厅 国 资 委 金 融 办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局 社 科 联 法 学 会 律 师 协 会 6 浙 江 省 中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7 浙 江 省 各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8 浙 江 省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9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全 体 仲 裁 员 10 绍 兴 市 及 各 区 市 ( 县 ) 党 政 机 关 11 绍 兴 市 各 重 点 企 业 地 址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延 安 东 路 505 号 国 际 商 务 广 场 5楼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sxqinfu@sina.com Q Q: 网 站 : 内 部 资 料 仅 供 参 考

5 特 稿 FEATURE ARTICLES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若 干 思 考 文 / 秦 甫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是 在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进 入 新 的 攻 坚 阶 段 召 开 的 非 常 重 要 的 会 议, 会 议 通 过 的 两 个 决 定 是 统 领 我 国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改 革 发 展 与 法 治 建 设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必 将 对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仲 裁 机 构 作 为 法 制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要 以 两 个 决 定 为 指 导, 突 出 重 点, 整 体 推 进,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最 大 限 度 地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发 挥 仲 裁 的 职 能 作 用 一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背 景 自 仲 裁 法 颁 布 以 来, 各 地 仲 裁 机 构 在 社 会 各 界 的 关 心 支 持 下, 发 挥 专 家 办 案 一 裁 终 局 的 优 势, 公 正 裁 决 案 件, 及 时 解 决 纠 纷, 案 件 受 理 数 不 断 增 加,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仲 裁 制 度 实 施 以 来, 各 地 已 经 积 累 了 比 较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比 较 成 熟 的 办 案 流 程 比 较 完 善 的 办 案 制 度, 拥 有 了 一 支 良 好 的 仲 裁 员 队 伍 和 秘 书 处 队 伍, 构 建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仲 裁 组 织 框 架 但 是, 我 们 也 看 到,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形 势 相 比 与 社 会 需 求 相 比, 仲 裁 的 案 件 受 理 数 还 不 够 多, 业 务 面 还 不 够 广, 机 制 体 制 还 不 够 完 善 作 用 发 挥 还 不 够 明 显, 社 会 影 响 力 和 社 会 地 位 还 不 够 高, 存 在 着 先 进 的 仲 裁 制 度 与 相 对 滞 后 的 社 会 仲 裁 意 识 与 初 始 的 仲 裁 工 作 水 平 之 间 的 矛 盾, 仲 裁 事 业 发 挥 的 作 用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需 要 通 过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仲 裁 在 化 解 民 商 事 纠 纷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形 成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仲 裁 制 度 仲 裁 是 市 场 经 济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产 物, 也 必 将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不 断 发 展 在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和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形 势 下, 仲 裁 机 构 必 须 适 应 全 面 2015 年 第 4 期 01

6 A RBITRATION TODAY 改 革 开 放 和 依 法 治 国 的 总 体 形 势, 跟 上 时 代 步 伐, 迎 接 各 方 面 的 挑 战, 在 迎 接 挑 战 中 实 现 新 的 突 破 与 飞 跃 当 前, 仲 裁 工 作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面 临 的 背 景 是 : 1 市 场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背 景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点, 核 心 问 题 是 处 理 好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意 味 着 更 加 重 视 市 场 的 作 用, 必 将 从 广 度 和 深 度 上 推 进 市 场 化 改 革, 大 幅 度 减 少 政 府 对 资 源 的 直 接 配 置, 推 动 资 源 配 置 依 据 市 场 规 则 市 场 价 格 市 场 竞 争 实 现 效 益 最 大 化 和 效 率 最 优 化, 市 场 主 体 的 积 极 性 将 得 到 发 挥, 活 力 将 得 到 激 发, 交 易 将 更 加 自 主, 竞 争 将 更 为 激 烈, 同 时 市 场 风 险 也 将 同 时 增 加 仲 裁 是 市 场 经 济 生 产 经 营 流 通 消 费 等 生 态 系 统 的 自 愈 机 制, 是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随 着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发 挥, 一 方 面 为 仲 裁 服 务 市 场 经 济 提 供 了 更 为 广 阔 的 空 间, 仲 裁 领 域 将 更 为 宽 广, 市 场 对 仲 裁 的 需 求 也 将 不 断 增 强 ; 另 一 方 面 意 味 着 仲 裁 要 更 多 地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规 则, 参 照 市 场 交 易 习 惯, 反 映 市 场 经 济 的 本 质, 体 现 出 市 场 经 济 的 效 率 性, 这 对 现 行 诉 讼 化 的 仲 裁 方 式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与 挑 战, 要 求 我 们 进 一 步 熟 悉 市 场 经 济 内 涵, 熟 悉 新 的 经 济 形 态 与 经 济 活 动 方 式, 全 面 掌 握 市 场 主 体 的 生 产 建 设 经 营 管 理 规 律, 从 仲 裁 机 制 体 制 业 务 工 作 方 式 上 全 面 革 新, 适 应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形 势 2 政 府 职 能 转 换 的 背 景 政 府 的 职 责 和 作 用 主 要 是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公 平 竞 争,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以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弥 补 市 场 失 灵,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保 持 宏 观 经 济 稳 定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指 出, 要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增 强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执 行 力,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为 此, 将 普 遍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重 大 决 策 合 法 性 的 审 查 机 制, 建 立 科 学 的 法 治 建 设 指 标 体 系 和 考 核 标 准, 健 全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健 全 社 会 普 法 教 育 机 制, 增 强 全 民 法 治 观 念 政 府 强 调 依 法 行 政,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将 有 助 于 仲 裁 制 度 的 推 行, 政 府 协 调 的 许 多 事 项 可 以 借 助 仲 裁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这 既 体 现 了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又 减 轻 了 政 府 协 调 工 作 的 压 力 政 府 的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主 要 是 防 范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风 险,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实 现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这 与 仲 裁 化 解 经 济 纠 纷 防 范 经 济 风 险 的 工 作 宗 旨 相 一 致 在 行 政 合 同 与 民 商 合 同 日 益 融 合 的 今 天, 政 府 职 能 从 权 威 化 控 制 式 封 闭 式 向 协 调 式 民 主 式 公 开 化 转 变, 有 助 于 仲 裁 制 度 的 推 进, 仲 裁 界 特 别 是 中 小 城 市 的 仲 裁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需 要 熟 悉 行 政 管 理 知 识, 掌 握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服 务 于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年 第 4 期

7 特 稿 FEATURE ARTICLES 3 社 会 管 理 方 法 创 新 的 背 景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必 须 着 眼 于 维 护 最 广 大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加 和 谐 因 素, 增 强 社 会 发 展 活 力, 提 高 社 会 治 理 水 平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要 改 进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实 现 政 府 治 理 和 社 会 自 我 调 节 居 民 自 治 良 性 互 动 坚 持 依 法 治 理, 加 强 法 治 保 障,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仲 裁 运 用 社 会 力 量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仲 裁 员 从 社 会 中 聘 请, 仲 裁 庭 由 当 事 人 组 建, 仲 裁 体 现 出 社 会 自 治 的 特 征 与 要 求, 是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内 容 与 平 台 与 司 法 资 源 相 比, 仲 裁 成 本 更 省, 效 率 更 高, 灵 活 性 更 足, 包 容 性 更 强 仲 裁 机 构 要 适 应 社 会 管 理 方 法 创 新 和 多 元 化 解 决 纠 纷 矛 盾 的 形 势, 以 社 会 化 服 务 为 方 向, 不 断 改 进 仲 裁 流 程, 改 善 仲 裁 方 式, 体 现 出 仲 裁 公 平 合 理 快 捷 高 效 和 谐 协 调 的 优 势, 更 多 地 运 用 和 解 调 解 争 议 评 审 等 手 段, 建 立 仲 裁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的 独 特 机 制,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大 调 解 工 作 格 局, 通 过 仲 裁 建 立 畅 通 有 序 的 诉 求 表 达 心 理 干 预 矛 盾 调 处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使 群 众 问 题 能 反 映 矛 盾 能 化 解 权 益 有 保 障 4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 背 景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指 出 : 要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建 设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体 现 司 法 的 独 立 性 与 公 开 性 诉 讼 程 序 的 日 益 公 开 化 与 简 便 化, 给 仲 裁 工 作 带 来 了 深 远 影 响, 对 仲 裁 工 作 形 成 了 新 的 压 力 仲 裁 工 作 要 借 鉴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中 好 的 做 法 与 方 式, 在 保 证 办 案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创 造 出 更 为 方 便 更 为 快 捷 更 为 简 洁 的 仲 裁 流 程 在 不 影 响 仲 裁 独 立 性 公 正 性 程 序 性 的 前 提 下, 推 进 仲 裁 工 作 的 公 开 化 和 多 元 化 处 理 程 序, 形 成 与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体 制 相 互 衔 接 又 相 对 独 立 的 民 商 事 纠 纷 解 决 体 制 二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内 容 总 体 目 标 : 仲 裁 机 构 体 制 更 加 完 善, 职 能 更 加 完 备, 影 响 更 加 扩 大, 地 位 更 加 提 升, 作 用 更 加 显 现, 使 仲 裁 成 为 多 元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的 重 要 平 台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法 院 诉 讼 之 外 终 局 解 决 民 商 事 纠 纷 的 重 要 方 式 仲 裁 机 构 深 化 改 革 的 内 容 是 : 1 深 化 机 制 体 制 的 改 革 目 前, 全 国 仲 裁 体 制 多 样 性 现 状, 是 各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程 度 不 一 的 现 实 写 照 但 仲 裁 体 制 不 能 过 分 悬 殊, 更 不 能 南 辕 北 辙, 仲 裁 体 制 需 要 改 革, 仲 裁 机 制 需 要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的 前 提, 是 体 现 仲 裁 的 本 质 特 征, 体 现 仲 裁 为 民 的 宗 旨, 体 现 仲 裁 的 发 展 方 向 要 在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坚 定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前 提 下, 深 化 仲 裁 制 度 的 改 革, 体 现 仲 裁 的 公 2015 年 第 4 期 03

8 A RBITRATION TODAY 益 性 与 独 立 性 仲 裁 体 制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要 规 范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模 式, 包 括 组 建 方 式 组 建 程 序 组 建 成 员 单 位 章 程 规 则 等 ; 要 构 建 公 益 性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明 确 为 公 益 类 事 业 单 位 ( 行 政 性 机 构 与 企 业 化 机 构 肯 定 不 是 中 国 特 色 仲 裁 机 构 的 体 制, 有 条 件 的 可 实 行 公 益 二 类 ), 并 逐 步 实 现 办 事 机 构 的 实 体 化 社 会 组 织 化, 与 当 地 法 制 办 在 人 事 财 务 案 件 管 理 上 脱 钩 ; 要 明 确 法 制 办 作 为 仲 裁 行 业 的 业 务 管 理 机 构 ( 而 不 是 联 系 机 构 ), 强 化 对 仲 裁 行 业 的 指 导 管 理 监 督 职 能 ; 要 加 快 建 立 全 国 性 仲 裁 协 会, 履 行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监 督 自 我 发 展 职 能, 强 化 仲 裁 行 业 的 自 律 2 深 化 业 务 领 域 的 改 革 仲 裁 案 件 管 辖 源 于 当 事 人 授 权, 只 要 当 事 人 自 愿 将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可 以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合 同 与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法 无 禁 止 即 可 尝 试, 仲 裁 业 务 不 能 自 我 封 闭 自 我 限 制 要 根 据 各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形 势, 以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对 仲 裁 需 求 和 不 违 背 仲 裁 法 基 本 规 定 为 原 则, 大 胆 在 闯, 大 胆 地 试 紧 紧 依 靠 经 济 社 会 推 动 仲 裁 改 革, 依 靠 市 场 需 求 促 进 仲 裁 业 务 不 断 拓 展, 以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仲 裁 业 务 的 需 要 3 深 化 业 务 方 法 的 改 革 我 国 统 一 的 民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建 立 时 间 还 不 长, 参 照 人 民 法 院 的 诉 讼 制 度 有 利 于 仲 裁 工 作 的 迅 速 开 展, 也 有 利 于 人 民 法 院 对 仲 裁 法 律 文 书 的 监 督 但 毕 竟 仲 裁 有 自 已 的 特 点 与 规 律 当 前, 仲 裁 诉 讼 化 倾 向 比 较 突 出, 丧 失 了 仲 裁 的 特 色 与 优 势 一 方 面, 仲 裁 要 突 破 沿 袭 诉 讼 程 序 与 方 法 的 传 统, 回 归 仲 裁 的 特 性, 体 现 出 仲 裁 的 非 诉 讼 性 ; 另 一 方 面, 人 民 法 院 也 要 体 察 仲 裁 的 性 质 与 特 点, 寓 监 督 于 支 持 之 中,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推 动 中 国 特 色 仲 裁 制 度 的 完 善 三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原 则 仲 裁 工 作 的 实 践 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提 供 了 重 要 经 验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既 不 能 走 封 闭 僵 化 的 老 路, 也 不 能 走 改 旗 易 帜 的 邪 路, 要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求 真 务 实,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总 结 国 内 成 功 做 法, 借 鉴 国 外 有 益 经 验, 勇 于 推 进 理 论 和 实 践 创 新, 胆 子 要 大, 步 子 要 稳, 做 到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和 摸 着 石 头 过 河 相 结 合, 整 体 推 进 和 重 点 突 破 相 促 进, 提 高 仲 裁 改 革 的 科 学 性, 广 泛 凝 聚 共 识, 形 成 发 展 合 力, 努 力 形 成 中 国 特 色 的 仲 裁 制 度 1 党 管 仲 裁 的 原 则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政 府 组 建, 不 同 于 西 方 国 家 纯 粹 由 商 会 组 建 的 模 式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中 国 土 地 生 成 发 展, 具 有 与 西 方 不 同 的 特 点 中 国 特 色 的 仲 裁 制 度, 要 坚 持 党 管 仲 裁 的 原 则 政 府 组 建 的 原 则 政 府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机 构 公 年 第 4 期

9 特 稿 FEATURE ARTICLES 益 性 的 原 则 和 依 法 独 立 办 案 的 原 则 2 顶 层 设 计 与 地 方 互 动 相 结 合 原 则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既 需 要 顶 层 设 计, 由 国 家 对 仲 裁 体 制 机 制 业 务 管 理 等 作 出 明 确 具 体 的 要 求, 又 需 要 各 地 创 新 探 索, 积 累 经 验, 尊 重 仲 裁 机 构 的 主 体 地 位, 发 挥 基 层 的 首 创 精 神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提 出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目 标 思 路 原 则 方 向 步 骤 与 措 施 3 仲 裁 的 服 务 性 公 益 性 专 业 性 的 原 则 按 照 推 行 仲 裁 制 度 是 根 本 融 入 市 场 经 济 是 关 键 的 指 导 方 针,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突 出 仲 裁 的 社 会 性 服 务 性 公 益 性, 创 新 仲 裁 运 作 机 制, 规 范 仲 裁 服 务 行 为, 提 高 仲 裁 质 量 效 率,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优 质 的 仲 裁 服 务 要 面 向 基 层 面 向 经 济 建 设 的 主 战 场 推 行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把 纠 纷 高 发 生 率 的 行 业 作 为 仲 裁 服 务 的 重 点 领 域, 努 力 解 决 仲 裁 发 展 行 业 上 和 地 域 上 两 个 不 平 衡 的 问 题 降 低 仲 裁 收 费 标 准, 体 现 仲 裁 的 公 益 性 衔 接 仲 裁 调 解 与 人 民 调 解 社 会 调 解 的 关 系, 把 仲 裁 调 解 融 入 社 会 大 调 解 体 系 之 中 如 果 说 诉 讼 是 一 把 钥 匙 开 多 把 锁, 那 么, 仲 裁 就 是 一 把 钥 匙 开 一 把 锁 要 针 对 纠 纷 类 型 多 样 化 主 体 多 元 化 内 容 复 合 化 的 趋 势, 不 断 扩 大 仲 裁 的 专 业 适 应 面 要 发 挥 仲 裁 专 家 办 案 的 特 色, 提 高 仲 裁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能 力 四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的 措 施 1 加 强 宣 传, 提 高 仲 裁 意 识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和 方 式 加 强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的 宣 传 力 度, 宣 传 仲 裁 的 优 势 与 特 点, 扩 大 仲 裁 普 及 率, 倡 导 低 成 本 快 节 奏 高 效 率 的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降 低 解 决 纠 纷 化 解 风 险 的 成 本 要 结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形 势, 在 各 个 行 业 中 积 极 推 行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搭 建 快 速 解 决 纠 纷 的 平 台 与 途 径 针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难 点 热 点 重 点 问 题, 调 研 仲 裁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法 律 问 题, 发 挥 仲 裁 灵 活 性 包 容 性 快 捷 性 优 势, 提 高 仲 裁 在 经 济 社 会 中 的 渗 透 度 和 覆 盖 面, 更 好 地 发 挥 仲 裁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2 拓 展 业 务, 化 解 经 济 风 险 要 不 断 拓 展 可 仲 裁 的 范 围 与 领 域, 更 多 更 好 地 服 务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社 会 管 理, 既 要 进 入 那 些 以 前 不 愿 意 或 者 难 以 进 入 而 又 为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所 必 须 的 领 域, 又 要 在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关 键 领 域 强 力 推 进 各 地 对 已 有 一 定 基 础 的 领 域 继 续 探 索, 如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争 议 仲 裁 医 疗 事 故 赔 偿 争 议 仲 裁 金 融 仲 裁 等, 同 时 加 强 总 结, 使 之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 各 地 对 具 备 特 定 条 件 的 领 域 进 行 摸 索, 如 证 券 电 子 商 务 争 议 仲 裁 法 无 禁 止 即 可 进 入, 凡 是 2015 年 第 4 期 05

10 A RBITRATION TODAY 有 利 于 社 会 稳 定 和 谐 有 利 于 推 动 仲 裁 事 业 发 展 有 利 于 非 诉 讼 解 决 的 都 可 以 尝 试 3 面 向 基 层, 拓 展 工 作 网 络 在 重 点 行 业 中 建 立 仲 裁 专 业 机 构, 实 现 仲 裁 的 专 业 化, 是 仲 裁 发 展 的 一 个 趋 势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成 立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专 业 仲 裁 机 构 鼓 励 创 造 条 件 成 立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 证 券 体 育 金 融 消 费 等 专 业 仲 裁 机 构, 纳 入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之 中, 丰 富 可 仲 裁 的 事 项 4 优 化 手 段, 显 现 仲 裁 特 色 创 新 仲 裁 方 法,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成 立 民 商 事 调 解 中 心 建 设 工 程 争 议 评 审 中 心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等, 不 断 丰 富 咨 询 评 估 评 审 调 解 确 认 裁 决 等 手 段, 使 仲 裁 成 为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5 注 重 质 量, 彰 显 仲 裁 优 势 围 绕 铸 造 仲 裁 公 信 力, 提 高 仲 裁 办 案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健 全 工 作 规 则 和 管 理 制 度 教 育 仲 裁 员 和 办 案 秘 书 认 真 对 待 每 一 起 仲 裁 案 件, 最 大 可 能 地 节 约 当 事 人 的 人 力 成 本 时 间 成 本 和 费 用 成 本, 使 仲 裁 优 势 在 每 一 个 案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和 体 现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出 台 仲 裁 员 资 格 条 件 培 训 考 核 监 督 细 则, 仲 裁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仲 裁 员 和 办 案 秘 书 的 考 核 管 理 机 制, 强 化 法 律 纪 律 作 风 教 育, 打 造 一 支 素 质 过 硬 公 正 高 效 当 事 人 信 赖 的 仲 裁 工 作 队 伍 6 加 强 立 法, 创 造 仲 裁 发 展 环 境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存 在 与 法 律 的 冲 突 问 题, 或 者 无 法 可 依 问 题, 需 要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加 以 明 确 如 人 民 法 院 对 仲 裁 业 务 拓 展 的 承 认 仲 裁 文 书 效 力 的 确 认 等 问 题 正 如 对 公 证 坚 持 自 愿 原 则 又 规 定 必 须 公 证 项 目 那 样, 仲 裁 在 坚 持 自 愿 前 提 下, 可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地 方 性 规 章, 对 适 合 通 过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领 域 可 增 加 强 制 性 仲 裁 规 定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为 全 面 深 化 仲 裁 改 革 提 供 法 律 政 策 环 境 的 支 撑 当 前, 发 展 进 入 新 阶 段, 改 革 进 入 攻 坚 期, 仲 裁 界 必 须 以 强 烈 的 历 史 使 命 感, 最 大 限 度 集 中 全 体 仲 裁 人 的 智 慧, 最 大 限 度 调 动 一 切 积 极 因 素, 以 更 大 决 心 冲 破 思 想 观 念 的 束 缚, 突 破 仲 裁 固 化 的 藩 篱, 推 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仲 裁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发 展, 努 力 形 成 系 统 完 备 科 学 规 范 运 行 有 效 的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仲 裁 体 系 ( 作 者 单 位 : 绍 兴 仲 裁 委 员 会 ) 年 第 4 期

11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P2P 网 络 贷 款 涉 法 问 题 研 究 文 / 吴 景 丽 编 者 按 互 联 网 拉 平 了 世 界, 正 在 改 变 金 融 活 动 的 游 戏 规 则 随 之 而 来, 与 互 联 网 金 融 有 关 的 各 类 纠 纷 将 成 为 民 商 裁 判 的 热 点 本 文 作 者 系 统 梳 理 了 各 类 诉 讼 案 例, 从 司 法 实 践 的 角 度 对 P2P 网 络 贷 款 的 债 权 转 让 风 险 备 用 金 独 立 担 保 与 反 担 保 风 险 买 断 的 性 质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签 订 合 同 的 效 力 借 款 本 金 的 认 定 利 息 与 违 约 金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分 析 P2P 网 络 贷 款, 即 点 对 点 信 贷, 指 的 是 个 体 和 个 体 之 间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实 现 借 贷 P2P 交 易 方 便 快 捷, 能 降 低 借 款 成 本, 加 速 资 金 融 通, 对 于 我 国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建 设 有 重 要 意 义 据 统 计, 目 前, 全 国 已 有 两 千 多 家 P2P 平 台, 交 易 规 模 达 三 千 亿 元 P2P 网 络 贷 款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也 暴 露 出 很 多 问 题, 导 致 投 资 人 ( 出 借 人 ) 无 法 收 回 本 息, 从 而 引 发 诉 讼 本 文 针 对 P2P 网 络 贷 款 在 诉 讼 领 域 涉 及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一 债 权 转 让 P2P 的 实 质 是 民 间 借 贷, 但 其 与 传 统 的 民 间 借 贷 不 同 传 统 的 民 间 借 贷 由 出 借 人 和 借 款 人 直 接 达 成 借 款 协 议, 中 间 通 常 没 有 第 三 方 的 参 与 P2P 的 出 借 人 和 借 款 人 通 过 中 间 网 络 平 台 达 成 借 款 协 议 出 借 人 和 借 款 人 是 借 贷 法 律 关 系 平 台 与 双 方 签 订 居 间 合 同, 是 居 间 法 律 关 系 如 果 出 借 人 和 借 款 人 签 订 借 款 协 议 时, 平 台 也 作 为 一 方 主 体 参 加 进 来, 明 确 写 明 如 果 借 款 人 到 期 不 能 清 偿 债 务, 平 台 偿 付 出 借 人 的 本 息, 债 权 转 让 给 平 台, 那 么 此 时, 相 当 于 在 借 款 合 同 中 嵌 入 了 一 个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借 款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时, 不 发 生 债 权 转 让 的 后 果 当 借 款 人 到 期 不 能 清 偿 债 务 时, 债 2015 年 第 4 期 07

12 A RBITRATION TODAY 权 转 让 合 同 才 开 始 进 入 履 行 程 序 因 此, 借 款 合 同 和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虽 然 同 时 签 订, 但 是 后 一 合 同 的 履 行 以 前 一 合 同 的 履 行 不 能 为 前 提, 相 当 于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情 况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除 了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不 得 转 让 按 照 当 事 人 约 定 不 得 转 让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转 让 的 情 况 之 外, 债 权 人 可 以 将 合 同 的 权 利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第 八 十 条 规 定, 债 权 人 转 让 权 利 的, 应 当 通 知 债 务 人 因 此, 出 借 人 可 以 依 法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很 多 平 台 也 都 推 出 了 协 助 借 款 人 债 权 转 让 的 服 务 功 能, 以 促 进 资 本 流 通 此 时, 第 三 人 作 为 新 的 借 贷 协 议 的 债 权 人, 在 借 款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起 诉 讼 平 台 本 身 作 为 债 权 受 让 人 只 是 一 种 比 较 特 殊 的 情 况 虽 然 平 台 作 为 广 义 的 第 三 人 可 以 成 为 债 权 受 让 人, 但 有 专 家 认 为, 从 监 管 的 角 度, 平 台 不 宜 成 为 债 权 受 让 人, 不 应 成 为 借 贷 协 议 的 一 方 主 体, 应 仅 作 居 间 人 与 双 方 形 成 居 间 法 律 关 系 因 为 在 借 款 人 不 能 清 偿 债 务 时, 平 台 受 让 出 借 人 的 债 权, 相 当 于 平 台 对 债 权 人 进 行 隐 性 担 保, 不 利 于 风 险 隔 离 若 平 台 受 让 的 债 权 出 现 严 重 的 债 务 违 约, 造 成 平 台 破 产, 会 形 成 系 统 性 风 险, 影 响 平 台 整 体 投 资 人 的 权 益 二 风 险 备 用 金 实 践 中, 除 了 上 述 借 贷 合 同 中 嵌 入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形 式 外, 还 有 的 平 台 与 借 贷 双 方 约 定, 如 果 债 务 人 按 期 未 履 行 还 款, 平 台 以 风 险 备 用 金 ( 有 的 称 风 险 储 备 金 ) 偿 付 债 权 人 的 本 息 风 险 备 用 金 来 源 于 平 台 向 债 务 人 所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此 种 偿 付 受 有 限 偿 付 和 按 比 例 偿 付 规 则 等 限 制, 未 必 完 全 足 额 本 息 偿 付, 根 据 情 况 而 不 同 在 同 期 账 户 备 付 金 余 额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足 额 偿 付 ; 在 同 期 备 付 金 账 户 余 额 不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可 能 只 是 有 限 偿 付 这 与 一 般 担 保 法 意 义 上 的 担 保 不 同, 平 台 并 不 承 担 全 部 的 担 保 责 任, 只 是 相 对 程 度 的 风 险 补 偿 平 台 上 的 风 险 备 用 金 属 于 平 台 支 配, 是 平 台 依 合 同 向 借 款 人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平 台 为 实 际 的 所 有 权 人 其 以 风 险 备 用 金 向 债 权 人 清 偿 后, 取 得 了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可 以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风 险 备 用 金 带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担 保 性 质, 是 否 应 该 设 成 独 立 账 户 由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运 行 监 管 和 第 三 方 资 金 托 管, 以 使 资 金 使 用 更 透 明 和 规 范 三 平 台 担 保 平 台 在 性 质 上 一 般 都 登 记 为 金 融 咨 询 和 信 息 服 务 公 司, 并 不 具 有 担 保 公 司 的 法 定 资 质 因 此, 平 台 不 能 按 法 律 赋 予 担 保 公 司 的 相 关 权 限 行 使 担 保 权 利 平 台 一 般 引 入 担 保 公 司, 由 其 与 借 贷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进 行 担 保 如 果 平 台 本 身 同 时 具 年 第 4 期

13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有 担 保 公 司 的 资 质, 对 债 务 进 行 担 保, 代 为 清 偿 后, 也 可 以 成 为 原 告, 但 与 平 台 因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成 为 债 权 受 让 人 后 的 原 告 并 不 相 同 平 台 提 供 担 保, 是 平 台 作 为 担 保 人, 其 对 出 借 人 履 行 的 是 担 保 责 任, 当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时, 其 向 出 借 人 代 债 务 人 清 偿, 取 得 对 债 务 人 的 追 偿 权, 其 是 因 追 偿 权 而 成 为 原 告, 非 因 与 借 款 人 之 间 有 借 款 关 系 而 成 为 原 告 平 台 因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为 债 权 受 让 人, 其 是 直 接 作 为 借 款 人 的 债 权 人, 与 借 款 人 直 接 形 成 借 贷 关 系, 并 不 是 作 为 债 务 人 的 追 偿 权 人 很 多 专 家 学 者 从 理 顺 平 台 定 位 而 言, 认 为 平 台 应 只 成 为 居 间 人, 不 应 该 提 供 担 保 或 进 行 债 权 受 让 ; 且 担 保 也 有 担 保 资 质 和 借 贷 交 易 数 额 不 断 增 长 担 保 力 不 足 的 问 题 也 有 专 家 认 为, 目 前 的 担 保 和 债 权 转 让 情 况 是 个 过 渡 阶 段, 符 合 我 国 网 络 借 贷 的 现 实 需 要, 在 征 信 体 系 不 完 备 大 数 据 还 不 能 完 全 抓 取 到 个 体 信 用 的 情 况 下, 引 入 担 保 对 于 消 除 出 借 人 的 后 顾 之 忧 促 进 民 间 资 本 流 通 是 有 积 极 意 义 的 但 各 方 专 家 普 遍 认 为, 如 果 进 行 担 保, 平 台 还 是 引 入 有 担 保 资 质 的 公 司 进 行 担 保, 平 台 自 身 不 应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更 有 利 于 平 台 的 中 介 性 质, 理 性 回 归 其 自 身 的 角 色 定 位 当 然, 具 体 如 何 操 作, 还 有 待 于 监 管 规 则 的 制 定 和 相 关 立 法 四 其 他 担 保 主 体 除 了 平 台 担 保 外, 实 践 中 最 多 的 还 是 其 他 主 体 担 保 由 借 款 人 自 己 提 供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或 由 担 保 人 提 供 担 保 担 保 人 可 能 是 自 然 人 或 专 门 的 担 保 机 构 等 例 如, 陆 金 所 是 由 平 安 集 团 旗 下 的 平 安 融 资 担 保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也 有 的 平 台 引 入 其 他 小 额 担 保 公 司, 如 有 利 网 ; 开 鑫 贷 除 了 小 贷 公 司 担 保 外, 还 与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合 作, 如 江 苏 省 国 信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瀚 华 担 保 等 为 进 一 步 控 制 小 贷 公 司 的 担 保 风 险, 引 入 再 担 保 机 制, 即 在 省 内 小 贷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同 时, 江 苏 金 创 信 用 再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出 借 人 提 供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再 担 保 阿 里 巴 巴 的 招 财 宝 平 台 引 入 众 安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担 保 ; 而 众 安 保 险 公 司 承 诺 进 行 担 保 是 因 为 债 务 人 有 自 己 的 资 产 可 以 作 为 授 信 依 据 ; 淘 宝 和 天 猫 上 的 商 户 作 为 借 款 人 是 以 其 应 收 账 款 作 为 对 众 安 保 险 公 司 的 质 押 ; 购 买 了 招 财 宝 上 理 财 产 品 的 用 户 作 为 借 款 人, 是 以 其 所 购 买 的 理 财 产 品 作 为 向 众 安 保 险 公 司 的 信 用 担 保 担 保 增 强 了 出 借 人 的 借 款 信 心, 导 致 网 络 借 贷 在 去 年 出 现 井 喷 式 发 展, 但 有 的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力 不 足, 担 保 资 金 无 法 匹 配 迅 速 扩 张 的 借 贷 交 易 量, 已 经 违 背 了 法 律 关 于 担 保 杠 杆 的 规 定 所 以 当 借 款 人 违 约 时, 担 保 公 司 并 不 能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到 诉 讼 阶 段, 担 保 人 可 能 与 债 务 人 一 起 构 成 共 同 被 告 担 保 人 败 诉 后, 无 实 际 偿 付 能 力, 造 成 判 决 执 行 不 能, 影 响 了 司 法 判 2015 年 第 4 期 09

14 A RBITRATION TODAY 决 的 权 威 性 五 反 担 保 的 登 记 有 的 公 司 进 行 担 保 时 并 不 要 求 债 务 人 进 行 反 担 保, 如 陆 金 所 引 入 的 平 安 融 资 担 保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但 有 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后, 要 求 债 务 人 对 其 提 供 反 担 保 在 反 担 保 中, 有 的 需 要 进 行 抵 押 物 登 记 在 实 践 中, 由 于 主 合 同 是 在 网 上 签 订 的 电 子 合 同, 登 记 部 门 不 进 行 抵 押 登 记 这 种 情 况 下, 债 务 人 对 担 保 人 的 反 担 保 不 能 生 效, 担 保 人 在 对 借 款 合 同 的 出 借 人 清 偿 后, 自 己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时 权 益 的 实 现 不 能 得 到 保 障 电 子 合 同 被 广 泛 应 用 在 网 络 贷 款 中, 因 电 子 数 据 自 身 可 能 被 无 痕 篡 改 容 易 灭 失 原 始 性 无 法 保 障 等 给 法 律 适 用 带 来 很 多 困 扰 电 子 合 同 和 电 子 证 据 的 原 件 形 式 成 为 法 律 关 注 的 热 点, 急 待 权 威 机 构 进 行 可 信 时 间 戳 认 证, 用 于 解 决 数 据 电 文 的 真 实 存 在 性 和 内 容 完 整 性 证 明, 以 使 其 适 用 于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需 要 六 主 合 同 无 效, 担 保 合 同 的 效 力 如 果 担 保 合 同 中 约 定, 即 使 借 贷 主 合 同 无 效, 担 保 合 同 依 然 有 效, 担 保 人 无 条 件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应 如 何 看 待? 根 据 担 保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主 合 同 无 效,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担 保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照 约 定 按 照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在 原 则 承 认 担 保 合 同 从 属 性 的 同 时, 似 认 可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意 思 自 治, 即 担 保 合 同 如 果 约 定 独 立 担 保, 独 立 担 保 可 以 有 效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的 从 合 同 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无 效,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从 物 权 法 的 但 书 看, 物 权 法 否 定 当 事 人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独 立 担 保, 仅 认 可 法 律 的 例 外 规 定 为 适 应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的 特 殊 性 和 与 国 际 惯 例 相 衔 接, 目 前, 我 国 司 法 实 务 掌 握 的 原 则 是 仅 确 认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独 立 担 保 的 效 力, 其 他 情 况 即 使 担 保 合 同 有 约 定, 也 不 承 认 独 立 担 保 的 效 力 这 样 做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考 虑 到 独 立 担 保 颠 覆 了 经 典 意 义 上 的 担 保 权 从 属 性 规 则, 取 消 了 担 保 法 对 担 保 人 的 一 些 权 利 保 护, 责 任 具 有 异 常 严 厉 性, 使 用 该 制 度 可 能 产 生 欺 诈 和 滥 用 权 利 的 弊 端 主 合 同 无 效 而 导 致 担 保 合 同 无 效 时, 应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八 条 之 规 定 处 理 担 保 人 是 否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问 题 七 风 险 买 断 的 责 任 性 质 有 的 公 司 与 借 款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协 议, 由 借 款 人 支 付 一 定 的 费 用, 约 定 如 果 借 年 第 4 期

15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款 人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与 出 借 人 的 借 款 协 议, 其 代 借 款 人 向 出 借 人 无 条 件 承 担 偿 付 责 任, 并 不 再 向 借 款 人 进 行 追 偿 风 险 买 断 的 概 念 曾 出 现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号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签 订 合 同, 由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也 可 以 与 符 合 条 件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保 本 义 务 人 支 付 费 用, 保 本 义 务 人 在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出 现 亏 损 时, 负 责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偿 付 相 应 损 失 但 偿 付 后 保 本 义 务 人 放 弃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追 偿 权 此 意 见 把 担 保 人 与 风 险 买 断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区 别 对 待 从 风 险 买 断 的 特 征 看, 其 具 有 担 保 的 属 性, 但 又 与 担 保 法 意 义 的 担 保 不 同, 风 险 买 断 人 在 代 为 偿 付 后, 放 弃 对 债 务 人 的 追 偿 权 显 然, 风 险 买 断 的 责 任 比 担 保 更 严 厉 在 保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上, 因 为 一 般 不 涉 及 主 合 同 无 效 的 情 况, 所 以 并 未 引 起 争 议 但 在 P2P 网 络 贷 款 情 况 下, 如 果 主 合 同 无 效, 买 断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以 及 如 何 看 待 买 断 协 议 的 性 质, 争 议 很 大 如 果 比 照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来 处 理, 主 合 同 无 效, 那 么 风 险 买 断 协 议 即 使 约 定 了 无 条 件 承 担 全 部 偿 付 责 任 的 条 款, 也 应 认 定 无 效 另 有 一 些 学 者 认 为, 风 险 买 断 由 于 不 具 有 追 偿 性, 不 属 于 担 保, 不 能 依 照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处 理, 应 按 一 般 合 同 来 处 理 主 合 同 无 效 时, 并 不 必 然 导 致 其 无 效 但 如 果 风 险 买 断 协 议 依 然 约 定 了 对 借 款 人 的 追 偿 权, 那 与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买 断 实 质 上 不 是 一 个 内 涵, 原 则 上 还 是 属 于 担 保 法 的 范 畴, 应 依 担 保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八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的 效 力 与 担 保 责 任 例 如, 借 款 人 甲 失 踪 或 死 亡 后, 乙 利 用 其 账 户 和 密 码 以 其 名 义 进 行 借 款 主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担 保 人 是 否 应 承 担 责 任? 一 般 而 言,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借 款 人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欺 诈 出 借 人 而 签 订 的 借 款 协 议, 在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应 属 无 效 一 般 情 况 下, 对 于 个 体 主 体, 不 涉 及 国 家 利 益 的, 属 于 出 借 人 拥 有 可 撤 销 权 的 情 况 出 借 人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撤 销, 如 果 借 款 人 正 常 履 行, 出 借 人 可 能 并 不 申 请 撤 销 如 果 出 借 人 申 请 撤 销, 借 款 协 议 一 旦 被 撤 销, 则 自 始 无 效 借 款 人 应 承 担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而 无 效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出 借 人 是 基 于 对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信 任 而 与 借 款 人 签 订 协 议, 合 同 被 撤 销, 担 保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专 家 从 另 外 的 角 度 分 析 认 为, 由 于 网 络 交 易 的 特 殊 性, 当 事 人 通 过 网 络 签 订 电 子 合 同, 一 般 非 实 体 见 面, 比 照 票 据 的 无 因 性 原 则,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宜 直 接 认 定 合 同 有 效, 更 有 利 于 维 护 网 络 交 易 安 全 和 债 权 人 的 保 护 2015 年 第 4 期 11

16 A RBITRATION TODAY 九 本 金 的 认 定 以 及 逾 期 利 息 和 违 约 金 并 存 的 问 题 出 借 人 从 借 款 本 金 中 如 果 预 先 扣 掉 利 息, 那 么 本 金 应 是 以 扣 除 利 息 后 的 数 额 计 算 但 出 借 人 并 未 预 先 扣 除 利 息, 很 多 平 台 先 从 借 款 人 处 扣 除 平 台 居 间 费 本 金 应 如 何 认 定? 传 统 民 间 借 贷 因 不 涉 及 平 台 作 为 第 三 方, 故 不 存 在 这 一 问 题 在 网 络 贷 款 中 平 台 居 间 费 的 性 质 不 属 于 借 款 利 息, 本 金 仍 以 出 借 人 的 借 出 数 额 为 计 算 标 准 更 符 合 合 同 的 实 质 出 借 人 与 借 款 人 的 借 贷 法 律 关 系 和 平 台 与 借 款 人 的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关 系 是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平 台 扣 除 居 间 费 用 是 平 台 与 借 款 人 的 法 律 关 系, 并 不 能 影 响 出 借 人 的 权 益 如 果 借 贷 双 方 既 约 定 了 逾 期 利 息 又 约 定 了 违 约 金, 原 告 同 时 主 张, 应 如 何 处 理? 逾 期 利 息 体 现 了 对 借 款 人 不 按 时 还 款 的 惩 罚 性, 苛 其 以 加 重 的 责 任 违 约 金 是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时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二 者 可 以 同 时 适 用, 但 不 应 超 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四 倍 ( 作 者 单 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年 第 4 期

17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认 定 及 疑 难 问 题 解 决 分 析 文 / 钱 海 玲 保 理 又 称 保 付 代 理, 是 指 债 权 人 依 据 与 保 理 商 之 间 的 合 同 约 定, 将 现 在 的 和 将 来 的 基 于 与 债 务 人 订 立 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服 务 出 租 资 产 等 基 础 合 同 产 生 的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给 保 理 商, 保 理 商 向 其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中 的 至 少 一 项 : 融 资 销 售 分 户 账 管 理 应 收 账 款 催 收 资 信 调 查 与 评 估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及 坏 账 担 保 本 文 对 审 理 保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一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要 特 点 1 一 般 存 在 两 个 合 同 三 方 当 事 人 保 理 是 债 权 人 基 于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等 基 础 合 同, 与 保 理 商 签 订 保 理 合 同, 约 定 将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的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给 保 理 商, 由 保 理 商 就 受 让 的 应 收 账 款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保 理 业 务 中 涉 及 债 权 人 与 保 理 商 之 间 的 保 理 合 同,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等 基 础 合 同 两 个 合 同 中 涉 及 三 方 当 事 人, 包 括 债 务 人 (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的 付 款 义 务 人 ) 债 权 人 ( 基 础 合 同 中 的 债 权 人, 同 时 也 是 保 理 合 同 中 的 应 收 账 款 出 让 人 ) 保 理 商 ( 开 展 保 理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及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即 保 理 合 同 中 的 应 收 账 款 受 让 人 ) 2 保 理 融 资 功 能 应 用 最 为 广 泛 近 年 来, 随 着 购 货 商 赊 销 付 款 逐 步 成 为 主 导 结 算 方 式, 大 量 应 收 账 款 不 可 能 及 时 变 现, 保 理 业 务 拓 宽 了 融 资 渠 道, 有 效 解 决 了 中 小 企 业 的 融 资 困 难 据 了 解, 融 资 在 保 理 业 务 中 所 占 比 例 近 80% 3 保 理 商 通 过 受 让 债 权 取 得 对 债 务 人 的 直 接 请 求 权 保 理 以 应 收 账 款 转 移 为 前 提, 保 理 商 受 让 应 收 账 款, 取 得 债 权 人 地 位 保 理 商 依 据 与 债 权 人 签 订 的 保 理 合 同 2015 年 第 4 期 13

18 A RBITRATION TODAY 以 债 权 人 身 份 对 应 收 账 款 进 行 持 续 性 的 监 督 管 理, 如 销 售 分 户 账 管 理 应 收 账 款 催 收 等 4 债 务 人 付 款 是 保 理 融 资 的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债 权 人 将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给 保 理 商 后, 保 理 商 为 债 权 人 提 供 资 金 融 通 款, 包 括 贷 款 和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预 付 款 保 理 融 资 应 以 债 务 人 对 于 应 收 账 款 的 支 付 为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并 非 债 权 人 直 接 支 付 款 项 只 有 债 务 人 未 依 约 履 行 还 款 责 任, 保 理 商 才 可 依 保 理 合 同 约 定 向 债 权 人 主 张 相 关 权 利 5 保 理 商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对 债 务 承 担 有 条 件 的 坏 账 担 保 在 无 追 索 权 的 保 理 中, 保 理 商 根 据 债 权 人 提 供 的 债 务 人 核 准 信 用 额 度, 在 信 用 额 度 内 承 购 债 权 人 对 债 务 人 的 应 收 账 款 并 提 供 坏 账 担 保 责 任 债 务 人 因 发 生 信 用 风 险 未 按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应 收 账 款 时, 保 理 商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能 向 债 权 人 追 索 二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件 目 前, 诉 讼 至 法 院 的 保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所 列 案 由 并 不 统 一, 主 要 包 括 :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债 权 转 让 纠 纷 金 融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纠 纷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纠 纷 等 虽 然 保 理 业 务 特 别 是 金 融 保 理 往 往 签 订 国 内 商 业 发 票 贴 现 协 议 或 授 信 协 议, 但 是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并 不 属 于 金 融 机 构, 因 而 将 保 理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等 同 于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并 不 恰 当 而 且 即 使 是 金 融 保 理, 保 理 融 资 的 还 款 也 主 要 来 源 于 债 务 人 付 款, 而 非 债 权 人 提 供 资 金 直 接 归 还 保 理 融 资, 这 也 是 保 理 与 金 融 借 款 的 不 同 之 处 以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作 为 案 由 虽 能 体 现 保 理 合 同 以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为 前 提 的 特 征, 但 是 保 理 业 务 中 包 含 的 融 资 功 能 以 及 其 他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功 能 并 不 能 得 到 全 面 体 现, 因 此 确 定 为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也 不 能 准 确 反 映 保 理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要 特 征 和 实 质 还 有 观 点 认 为, 保 理 业 务 属 于 金 融 创 新 范 畴, 作 为 一 种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类 似 于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案 由 应 确 定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纠 纷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民 事 案 件 案 由 规 定, 金 融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纠 纷 是 列 于 证 券 纠 纷 项 下 的 三 级 案 由, 主 要 指 远 期 掉 期 期 货 期 权 等 金 融 合 约 纠 纷, 与 保 理 业 务 差 异 明 显, 上 述 观 点 并 不 妥 当 构 成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基 本 条 件 : 一 是 保 理 商 必 须 是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开 展 保 理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和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 二 是 保 理 法 律 关 系 应 当 以 债 权 转 让 为 前 提 ; 三 是 保 理 商 与 债 权 人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的 保 理 合 同 ; 四 是 保 理 商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中 的 至 少 一 项 : 融 资 销 售 分 户 账 管 理 应 收 账 款 催 收 资 信 调 查 与 评 估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及 坏 账 担 保 如 果 保 理 商 与 债 权 人 签 年 第 4 期

19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订 的 合 同 名 为 保 理 合 同, 经 审 查 不 符 合 保 理 合 同 的 构 成 要 件, 实 为 其 他 法 律 关 系 的, 应 按 照 实 际 法 律 关 系 予 以 处 理 三 审 理 难 题 及 解 决 对 策 1 保 理 合 同 的 效 力 依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保 理 合 同 是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内 容 合 法,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保 理 合 同 属 于 反 向 保 理 且 不 属 于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亦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2 管 辖 确 定 保 理 合 同 以 基 础 合 同 的 债 权 转 让 为 前 提 保 理 业 务 由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和 保 理 两 部 分 组 成, 主 要 呈 现 两 种 诉 讼 类 型 : 一 是 保 理 商 以 收 回 保 理 融 资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起 诉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或 者 仅 起 诉 债 务 人 此 时, 保 理 商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受 让 人, 基 于 基 础 合 同 的 债 权 转 让 而 主 张 债 务 人 偿 还 应 收 账 款, 以 及 因 债 务 人 不 能 偿 还 时 债 权 人 依 约 所 应 承 担 的 回 购 义 务, 案 件 审 理 的 重 点 是 基 础 合 同 应 收 账 款 的 偿 还 二 是 保 理 商 仅 因 保 理 合 同 的 签 订 履 行 等 起 诉 债 权 人, 例 如 要 求 支 付 保 理 费 用 等, 案 件 审 理 的 重 点 是 保 理 合 同 的 履 行 保 理 商 向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或 者 仅 向 债 务 人 主 张 权 利 时, 应 当 依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基 础 合 同 中 有 关 管 辖 的 约 定 确 定 管 辖 保 理 商 和 债 权 人 仅 因 保 理 合 同 的 签 订 履 行 等 发 生 纠 纷, 按 照 保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管 辖 保 理 合 同 中 无 管 辖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者 保 理 合 同 履 行 地 法 院 管 辖, 保 理 融 资 款 的 发 放 地 可 以 作 为 保 理 合 同 的 履 行 地 保 理 商 向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及 担 保 人 一 并 主 张 权 利 的, 应 当 根 据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基 础 合 同 确 定 管 辖 保 理 商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另 有 管 辖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其 约 定 确 定 管 辖 3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完 整 的 保 理 业 务 涉 及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和 保 理 合 同 履 行 两 部 分, 如 果 保 理 商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全 部 参 加 诉 讼, 更 有 利 于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保 理 商 会 基 于 不 同 的 诉 讼 目 的, 仅 选 择 债 权 人 或 者 债 务 人 作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此 时 是 否 必 须 追 加 债 权 人 或 者 债 权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实 践 中 争 议 较 大 对 于 保 理 商 仅 以 债 权 人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的, 如 果 案 件 审 理 需 要 查 明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基 础 合 同 关 系 基 础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债 权 转 让 是 否 通 知 债 务 人 等 事 实 的, 应 当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举 证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可 以 追 加 债 务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如 果 保 理 商 与 债 权 人 仅 就 保 理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纠 纷, 与 基 础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情 况 无 关 的, 可 不 追 加 债 务 人 参 加 诉 讼 对 于 保 理 商 仅 以 债 务 人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的, 如 果 债 务 人 就 基 础 合 同 的 签 订 履 行 以 及 享 有 抗 辩 权 抵 销 权 等 2015 年 第 4 期 15

20 A RBITRATION TODAY 提 出 抗 辩 的, 应 当 追 加 债 权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如 果 债 务 人 仅 就 是 否 收 到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提 出 异 议 的, 可 以 不 追 加 债 权 人 参 加 诉 讼, 仅 需 通 知 债 权 人 以 证 人 身 份 就 相 关 事 实 予 以 说 明 4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审 理 保 理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应 充 分 体 现 对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尊 重, 把 保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作 为 确 定 各 方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主 要 依 据 在 法 律 适 用 上, 应 依 照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关 于 无 名 合 同 的 规 定, 首 先 适 用 合 同 法 总 则 的 规 定, 对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效 力 合 同 履 行 及 违 约 作 出 判 断 此 外, 还 可 以 参 照 合 同 法 分 则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最 相 类 似 的 规 定 例 如 涉 及 保 理 融 资 的, 可 以 参 照 合 同 法 分 则 借 款 合 同 的 规 定 5 权 利 冲 突 问 题 涉 及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的, 大 多 数 情 况 是 债 权 人 向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融 资, 金 融 机 构 通 常 会 实 际 控 制 相 关 债 权 凭 证 和 支 付 账 户, 因 此 应 收 账 款 重 复 质 押 的 情 形 基 本 不 会 出 现 即 使 出 现, 由 于 第 三 人 可 通 过 登 记 公 示 平 台 所 公 示 的 前 手 质 押 事 实 进 一 步 核 实 是 否 存 在 重 复 质 押 的 情 况, 如 其 未 能 进 行 核 实, 有 悖 商 事 主 体 正 常 的 风 险 判 断, 主 观 上 构 成 善 意 的 主 张 不 应 得 到 支 持 在 应 收 账 款 重 复 转 让 和 先 转 让 后 质 押 的 两 种 情 形 下, 因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后 债 权 人 已 非 权 利 人, 不 再 享 有 处 分 应 收 账 款 的 权 利, 因 此 其 再 行 处 分 应 收 账 款 的 行 为 属 于 无 权 处 分 在 涉 及 应 收 账 款 先 质 押 后 又 转 让 的 情 形 下, 物 权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明 确 规 定 应 收 账 款 出 质 后 不 得 进 行 转 让, 因 此 第 三 人 应 认 定 不 构 成 善 意 同 时, 该 条 的 但 书 部 分 又 明 确 了 质 权 人 同 意 转 让 的 例 外 情 形 依 据 上 述 规 定, 对 于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后, 出 质 人 ( 债 权 人 ) 经 质 押 权 人 同 意, 又 将 该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的, 出 质 人 应 当 以 保 理 回 款 或 融 资 款 向 质 押 权 人 提 前 清 偿 或 者 提 存 6 登 记 公 示 和 查 询 在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交 易 中, 第 三 人 赖 以 判 断 标 的 物 权 属 的 是 物 权 法 上 规 定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和 动 产 交 付 占 有 但 权 利 处 分 过 程 中, 由 于 权 利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抽 象 性 特 征 使 得 对 权 利 人 的 判 断 显 得 无 所 适 从, 这 也 是 造 成 此 类 交 易 风 险 的 根 本 原 因 这 就 需 要 选 择 一 种 有 效 的 方 法 将 权 利 的 真 实 状 况 予 以 公 示, 给 第 三 人 提 供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全 面 客 观 真 实 地 了 解 权 利 状 况 的 有 效 途 径 2014 年 8 月 天 津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天 津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联 合 下 发 [2014]8 号 关 于 做 好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及 转 让 业 务 登 记 查 询 工 作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明 确 要 求 银 行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等 通 知 所 列 主 体, 办 理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转 让 业 务 时, 应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动 产 融 资 统 一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应 收 账 款 权 属 状 况 登 记, 公 示 相 关 权 利 状 况, 并 且 将 登 陆 中 征 动 产 融 资 登 记 平 台 对 应 收 账 款 权 属 年 第 4 期

21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状 况 进 行 查 询 作 为 办 理 该 类 业 务 的 必 要 程 序 结 合 通 知 的 内 容, 在 天 津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就 可 以 从 审 判 角 度 对 登 记 公 示 和 查 询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予 以 进 一 步 明 确 也 就 是 说, 通 知 所 列 主 体 受 让 应 收 账 款 时, 应 登 陆 中 征 动 产 融 资 登 记 平 台, 对 应 收 账 款 的 权 属 状 况 进 行 查 询, 未 经 查 询 的, 不 构 成 善 意 ; 通 知 所 列 主 体 办 理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转 让 业 务 时, 应 对 应 收 账 款 的 权 属 状 况 在 中 征 动 产 融 资 登 记 平 台 予 以 登 记 公 示, 未 经 登 记 的,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保 理 商 ( 作 者 单 位 :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015 年 第 4 期 17

22 A RBITRATION TODAY 格 式 合 同 中 空 白 条 款 效 力 的 认 定 文 / 翟 寅 生 格 式 合 同 中 通 常 包 括 一 些 空 白 条 款, 本 应 由 当 事 人 合 意 补 充 完 整, 但 实 践 中 经 常 出 现 未 填 写 而 发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争 议 焦 点 一 般 集 中 在 空 白 条 款 格 式 合 同 及 当 事 人 事 后 补 填 内 容 的 效 力 作 者 认 为, 空 白 条 款 是 否 必 然 导 致 合 同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要 区 分 空 白 条 款 涉 及 的 内 容 对 于 合 同 的 意 义 空 白 条 款 的 补 填 一 般 应 推 定 为 签 章 人 在 签 章 时 已 经 知 晓 或 授 权, 但 有 相 反 证 据 时 也 可 以 推 翻 此 类 推 定 银 行 保 险 信 托 等 金 融 业 务 中 常 见 的 合 同 文 本 主 要 由 金 融 业 经 营 者 所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组 成, 但 合 同 中 通 常 另 有 一 部 分 特 别 约 定 系 空 白 条 款,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后 手 填 或 机 打, 该 部 分 条 款 构 成 每 笔 交 易 的 个 性 部 分 例 如, 贷 款 合 同 中 关 于 贷 款 数 额 期 限 利 率 担 保 人 担 保 财 产 等 条 款 往 往 都 是 空 白 条 款, 留 待 银 行 与 借 款 人 协 商 后 填 写 目 前, 司 法 实 践 中 关 于 空 白 条 款 的 争 议 屡 见 不 鲜, 关 于 空 白 条 款 的 效 力 与 认 定 很 不 统 一 如 在 一 起 汽 车 分 期 贷 款 担 保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中, 反 担 保 人 辩 称 其 在 一 份 空 白 的 汽 车 分 期 付 款 服 务 合 同 书 上 签 字, 当 时 具 体 车 型 价 格 等 都 没 有 填 写,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承 诺 事 后 补 上 该 部 分 条 款 时 将 另 行 通 知 但 实 际 上, 无 论 是 银 行 还 是 担 保 公 司, 事 后 均 未 向 被 告 告 知 购 车 的 具 体 信 息, 也 未 将 相 关 合 同 交 给 被 告, 故 其 不 应 承 担 反 担 保 责 任 对 此 案 就 存 在 争 议 一 要 约 内 容 的 确 定 性 一 般 认 为, 格 式 条 款 是 订 立 合 同 一 方 向 对 方 发 出 的 要 约, 而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是 要 约 的 条 件, 也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基 本 要 求,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对 此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但 何 为 具 体 确 定 的 要 约, 合 同 法 并 未 明 确, 可 以 参 照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年 第 4 期

23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售 合 同 公 约 第 14 条 第 1 款 规 定, 如 果 写 明 货 物 并 且 明 示 或 暗 示 地 规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或 规 定 如 何 确 定 数 量 和 价 格, 即 为 十 分 确 定 公 约 虽 然 仅 适 用 于 买 卖 合 同, 但 其 他 合 同 可 以 结 合 合 同 要 素 内 容 参 照 适 用 例 如 保 证 合 同, 其 内 容 在 于 为 债 务 人 的 特 定 债 权 提 供 履 行 担 保, 或 为 特 定 期 限 内 连 续 发 生 的 债 权 提 供 担 保 ( 最 高 额 保 证 ) 因 此, 保 证 合 同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即 要 求 担 保 的 债 权 具 体 确 定, 或 债 权 发 生 的 期 间 具 体 确 定, 否 则 即 视 为 保 证 合 同 内 容 不 明 确 但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要 约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不 要 求 必 须 明 确 地 形 成 书 面 条 款, 只 要 合 同 要 素 是 可 以 确 定 的 即 可 例 如, 要 约 约 定 以 担 保 人 名 下 的 所 有 车 辆 为 债 务 人 提 供 抵 押, 虽 然 要 约 中 没 有 明 确 抵 押 财 产, 但 可 以 通 过 查 询 车 辆 登 记 等 手 段 来 确 定 具 体 用 于 抵 押 的 车 辆, 则 该 要 约 依 然 可 以 视 为 是 明 确 的 二 空 白 条 款 的 效 力 格 式 合 同 中 的 空 白 条 款 通 常 都 会 影 响 要 约 明 确 性, 但 空 白 条 款 是 否 必 然 导 致 合 同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仍 需 要 区 分 情 况 讨 论 前 述 案 例 中,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该 担 保 合 同 中 并 无 反 担 保 的 债 权 种 类 及 数 额 的 约 定, 缺 少 合 同 成 立 的 必 备 条 款, 且 担 保 公 司 亦 未 举 证 证 明 双 方 就 反 担 保 的 标 的 达 成 合 意, 故 双 方 的 反 担 保 关 系 不 成 立 合 同 法 第 六 十 一 规 定, 合 同 生 效 后, 当 事 人 就 质 量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履 行 地 点 等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可 以 协 议 补 充 ;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合 同 中 质 量 价 款 履 行 地 等 内 容 通 常 虽 然 被 认 为 是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但 上 述 条 款 的 缺 失 并 不 当 然 导 致 合 同 的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而 是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来 补 充 确 定 ( 学 理 上 称 之 为 合 同 漏 洞, 指 合 同 对 某 些 事 项 应 加 以 规 定 却 未 予 规 定 的 情 形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可 以 推 导 出, 合 同 漏 洞 的 填 补 方 法 有 四 种 : 协 议 补 充 整 体 解 释 补 充 交 易 习 惯 补 充 与 法 律 的 任 意 性 规 定 补 充 被 补 充 的 合 同 成 立 并 生 效, 只 是 需 要 通 过 补 充 来 明 确 履 行 内 容 然 而, 合 同 若 欠 缺 某 些 必 要 条 款, 如 当 事 人 标 的, 即 被 视 为 因 意 思 表 示 不 明 确 而 不 成 立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不 能 仅 仅 以 书 面 合 同 为 准, 在 书 面 合 同 之 外 可 能 存 在 口 头 协 议 交 易 惯 例 甚 至 其 他 合 同, 判 断 一 份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还 需 要 结 合 上 述 合 同 之 外 的 因 素 综 合 考 量 如 在 前 案 中, 虽 然 担 保 合 同 中 没 有 明 确 担 保 的 债 权 内 容 : 车 辆 品 牌 型 号 价 格 数 量 等, 但 如 果 有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担 保 人 在 签 字 时 已 经 阅 读 购 车 合 同 或 被 告 知 购 车 合 同 内 容 的 话, 即 使 担 保 合 同 条 款 中 存 在 空 2015 年 第 4 期 19

24 A RBITRATION TODAY 白, 也 可 以 结 合 购 车 合 同 来 综 合 确 定 担 保 的 债 权 内 容, 此 时 可 以 认 定 担 保 人 同 意 对 相 关 购 车 合 同 中 的 债 务 自 愿 提 供 担 保, 担 保 合 同 中 标 的 条 款 的 空 白 不 影 响 担 保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效 力 三 空 白 条 款 的 事 后 补 填 空 白 条 款 的 类 型 从 时 间 上 划 分 可 分 为 两 种 : 一 是 自 签 订 时 至 起 诉 时 一 直 空 白, 该 类 情 形 实 践 中 较 为 少 见 ; 二 是 签 订 时 为 空 白, 起 诉 时 已 由 一 方 补 填, 此 时 则 涉 及 单 方 补 填 的 效 力 问 题 后 者 可 进 一 步 分 为 两 类 : 一 是 同 一 合 同 中 空 白 条 款 的 补 填 ; 二 是 多 份 合 同 中 一 份 已 经 确 定 内 容, 其 他 份 合 同 中 条 款 需 要 补 填 ( 一 ) 同 一 合 同 的 补 填 债 务 人 一 般 会 提 出 抗 辩, 主 张 己 方 签 字 时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还 是 空 白 对 方 未 经 授 权 单 方 补 填 无 效 对 于 此 类 抗 辩, 首 先 需 要 审 查 相 关 条 款 是 否 为 事 后 补 填, 该 主 张 的 举 证 责 任 在 于 债 务 人, 如 其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则 法 院 可 以 直 接 认 定 合 同 内 容 及 效 力 其 次, 如 果 能 够 查 明 合 同 条 款 确 系 事 后 单 方 补 填, 应 当 考 察 补 填 内 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是 否 已 经 口 头 告 知 相 对 人 或 通 过 其 他 合 同 予 以 固 定 民 事 行 为 中 签 章 即 表 示 接 受 对 方 的 要 约, 如 果 签 章 时 某 合 同 条 款 仍 然 空 白, 一 般 应 推 定 已 经 知 晓 该 条 款 内 容 或 已 另 行 达 成 口 头 协 议 即 使 因 客 观 原 因 而 无 法 在 签 章 时 知 晓 空 白 条 款 内 容, 也 应 视 为 签 章 一 方 授 权 对 方 补 填 相 关 条 款 采 取 此 种 立 场 的 主 要 原 因, 一 方 面 在 于 当 事 人 需 对 自 己 签 章 行 为 负 责, 尤 其 是 在 空 白 合 同 上 签 章 时 应 预 见 和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另 一 方 面 在 于 保 护 交 易 的 稳 定 性 与 便 捷 性 例 如 有 时 为 交 易 方 便, 借 款 合 同 中 可 能 由 担 保 人 先 于 借 款 人 签 字, 担 保 人 在 应 诉 时 抗 辩 称 自 己 签 字 时 主 债 权 尚 未 成 立, 因 此 担 保 合 同 因 欠 缺 担 保 标 的 不 成 立 如 果 支 持 此 抗 辩, 机 械 地 认 为 债 务 人 一 定 要 先 于 担 保 人 签 字, 担 保 人 先 签 字 后 再 由 债 务 人 补 签 的 担 保 无 效, 则 无 异 于 刻 舟 求 剑 缘 木 求 鱼, 将 损 害 交 易 的 稳 定 性 与 便 利 性 然 而, 若 事 后 债 务 人 通 过 行 为 表 示 对 这 种 授 权 的 否 认, 则 上 述 授 权 推 定 也 可 以 举 证 推 翻 如 前 案 中, 因 为 只 有 在 银 行 最 终 确 定 担 保 数 额 及 车 辆 信 息 后, 才 能 确 定 汽 车 分 期 付 款 担 保 服 务 合 同 书 中 的 反 担 保 条 款 内 容 反 担 保 人 签 字 后 多 次 找 到 债 务 人 称 不 愿 意 继 续 提 供 担 保, 并 要 求 办 理 撤 销 担 保 手 续, 可 见 担 保 人 在 空 白 合 同 上 签 字 时 并 不 知 晓 担 保 标 的, 也 未 授 权 对 方 补 填, 而 仅 仅 是 因 为 签 字 时 合 同 内 容 客 观 上 无 法 确 定, 故 本 案 中 担 保 权 人 的 补 填 不 能 对 双 方 产 生 效 力 ( 二 ) 多 份 合 同 的 补 填 年 第 4 期

25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实 践 中 合 同 通 常 为 一 式 多 份, 当 事 人 可 能 为 简 便 而 仅 将 其 中 一 份 合 同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其 他 合 同 文 本 仅 签 字 而 未 将 空 白 条 款 填 写 完 整 如 果 其 他 合 同 补 填 内 容 与 原 始 合 同 完 全 相 同, 则 不 成 问 题, 补 填 时 对 当 事 人 原 始 合 意 未 进 行 变 更, 数 份 合 同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若 其 他 合 同 中 补 填 的 内 容 与 原 始 合 同 相 比 没 有 实 质 性 的 变 更, 或 虽 有 变 更 但 并 未 加 重 债 务 人 负 担, 如 原 来 约 定 对 方 承 担 500 万 元 的 担 保 责 任, 现 在 补 填 为 300 万 元, 则 应 认 可 补 填 的 效 力, 否 则 即 不 能 产 生 效 力 例 如, 原 始 合 同 约 定 货 物 价 格 为 1 万 元 / 吨, 卖 方 在 补 填 时 将 其 变 更 为 2 万 元 / 吨, 则 该 补 填 已 经 超 出 买 方 的 授 权 范 围, 不 能 构 成 双 方 新 的 合 意, 也 不 产 生 对 原 合 同 变 更 的 效 果 在 一 起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担 保 纠 纷 中, 担 保 人 确 认 的 租 赁 合 同 与 实 际 抵 押 登 记 的 租 赁 合 同 内 容 有 出 入, 但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由 于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出 卖 人 无 法 供 货, 故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重 新 选 定 了 供 货 商, 但 租 赁 物 价 格 不 变, 双 方 新 的 约 定 并 没 有 因 此 加 重 担 保 人 的 担 保 责 任, 主 债 务 人 债 务 总 额 债 权 人 担 保 期 限 也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担 保 人 仍 应 承 担 抵 押 责 任 该 判 决 也 支 持 了 上 述 观 点 综 上,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是 合 同 成 立 的 要 求, 但 判 断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具 体 明 确 不 能 局 限 于 书 面 条 款, 还 要 区 分 空 白 条 款 涉 及 的 内 容 对 于 合 同 的 意 义 空 白 条 款 的 补 填 一 般 应 推 定 为 签 章 人 在 签 章 时 已 经 知 晓 或 授 权, 但 有 相 反 证 据 时 也 可 以 推 翻 此 类 推 定 ( 作 者 单 位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015 年 第 4 期 21

26 A RBITRATION TODAY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欠 租 纠 纷 裁 判 问 题 研 究 文 / 李 志 刚 编 者 按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中, 常 见 承 租 人 违 约 未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的 现 象, 对 此, 出 租 人 在 主 张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同 时, 可 否 要 求 承 租 人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这 两 种 法 律 诉 求, 是 可 同 时 主 张, 还 是 只 可 择 一 主 张? 收 回 租 赁 物 是 否 必 须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本 文 作 者 参 与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简 称 解 释 ) 的 起 草 工 作, 就 此 谈 点 看 法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是 出 租 人 根 据 承 租 人 对 出 卖 人 租 赁 物 的 选 择, 向 出 卖 人 购 买 租 赁 物, 提 供 给 承 租 人 使 用,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承 租 人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不 支 付 租 金 的, 出 租 人 可 以 要 求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 也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就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和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关 系 而 言, 是 可 以 同 时 主 张, 还 是 必 须 择 一 主 张, 收 回 租 赁 物 是 否 必 须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实 务 中 常 有 争 议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就 此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规 定 一 租 赁 物 之 功 能 : 形 式 上 的 所 有 权 与 实 质 上 的 价 值 担 保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租 金 不 是 承 租 人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的 对 价, 而 是 出 租 人 出 资 购 买 租 赁 物 的 对 价, 在 数 量 上 一 般 由 租 赁 物 的 购 买 价 款 及 相 关 费 用 与 利 润 构 成 租 赁 期 初, 全 部 租 金 对 应 的 是 租 赁 物 的 购 买 价 格 ; 租 赁 期 间, 到 期 租 金 由 承 租 人 支 付 年 第 4 期

27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给 出 租 人, 未 到 期 租 金 对 应 的 租 赁 物 的 折 旧 价 值 仍 在 承 租 人 处 出 租 人 虽 然 名 义 上 享 有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但 因 其 占 用 使 用 的 权 能 已 经 让 渡 给 了 承 租 人, 故 在 租 赁 期 间, 租 赁 物 对 出 租 人 的 意 义 仅 限 于 担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如 果 租 赁 期 间 承 租 人 欠 付 租 金 并 达 到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出 租 人 既 可 以 主 张 租 金 债 权, 又 可 以 收 回 租 赁 物, 实 现 租 金 债 权 的 物 权 保 障 二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之 法 律 属 性 : 继 续 履 行 与 解 除 合 同 对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可 以 要 求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 也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是 且 的 关 系 还 是 或 的 关 系, 实 务 中 常 有 不 同 认 识 从 合 同 法 上 的 诉 讼 请 求 看, 二 者 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意 义 出 租 人 有 关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的 诉 讼 请 求, 仅 系 主 张 合 同 加 速 到 期, 作 为 支 付 租 金 的 对 价, 承 租 人 可 继 续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直 至 租 赁 期 届 满 至 于 租 赁 期 满 后 租 赁 物 的 归 属 问 题, 则 应 根 据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约 定 处 理 出 租 人 有 关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主 张, 其 直 接 后 果 是 承 租 人 无 法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继 续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解 除 合 同 返 还 财 产 的 处 理 方 式 在 合 同 纠 纷 中, 守 约 方 能 否 既 诉 请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同 时 又 诉 请 解 除 合 同?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因 为 这 两 个 诉 请 之 间 是 相 互 矛 盾 的, 故 二 者 只 能 择 一 行 使 正 是 基 于 这 一 法 理,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应 告 知 出 租 人 作 出 选 择 三 出 租 人 诉 请 类 型 与 法 院 的 裁 判 方 式 实 务 中, 出 租 人 多 认 为 出 租 人 享 有 对 租 赁 物 所 有 权 和 租 金 债 权 的 双 重 保 障, 而 主 张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及 收 回 租 赁 物 但 严 格 地 说, 租 金 债 权 仅 是 权 利 本 身, 而 不 构 成 权 利 的 保 障,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则 具 有 物 权 保 障 功 能 在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中, 出 租 人 系 以 提 供 融 资 收 回 租 金 为 主 要 盈 利 模 式, 而 不 以 收 回 租 赁 物 为 交 易 目 的 从 法 院 受 理 的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案 件 情 况 来 看, 最 主 要 的 纠 纷 类 型 是 出 租 人 因 承 租 人 逾 期 付 租 且 已 经 达 到 合 同 解 除 条 件 而 提 起 的 违 约 救 济 在 诉 请 内 容 上,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1 出 租 人 诉 请 支 付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包 括 已 到 期 未 付 租 金 和 未 到 期 租 金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八 条 及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之 规 定, 法 院 对 此 应 予 支 持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此 种 情 形 属 于 租 金 加 速 到 期, 合 同 并 未 解 除,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前 仍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的 权 利 2 出 租 人 仅 诉 请 收 回 租 赁 物 租 赁 期 间, 租 赁 物 所 有 权 归 出 租 人, 出 租 人 既 可 以 直 接 收 回 租 赁 物, 也 可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请 求 公 力 救 济 收 回 租 赁 物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2015 年 第 4 期 23

28 A RBITRATION TODAY 百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法 院 也 应 予 以 支 持 3 出 租 人 既 诉 请 给 付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 包 括 到 期 未 付 租 金 和 未 到 期 租 金 ), 又 请 求 收 回 租 赁 物 此 时, 在 合 同 履 行 状 态 上, 出 租 人 实 为 既 请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又 请 求 解 除 合 同, 根 据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法 院 应 告 知 其 作 出 选 择 如 承 租 人 拒 绝 作 出 选 择, 属 于 无 明 确 的 诉 讼 请 求, 应 当 驳 回 起 诉 如 出 租 人 作 出 选 择 后 有 了 明 确 的 诉 讼 请 求, 再 行 起 诉, 法 院 应 予 受 理 4 出 租 人 先 诉 请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判 决 后, 承 租 人 未 予 执 行, 出 租 人 另 行 诉 请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对 第 二 个 诉 讼, 是 否 因 为 构 成 一 事 不 再 理 而 不 予 受 理?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这 是 因 为, 第 一 个 诉 讼 是 诉 请 租 金 加 速 到 期, 但 合 同 仍 在 履 行 ; 第 二 个 诉 请 是 解 除 合 同 二 者 是 不 同 的 诉 讼 请 求, 并 不 属 于 基 于 同 一 事 实 同 一 法 律 关 系 提 出 的 同 一 诉 讼 请 求, 因 此, 根 据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之 规 定, 法 院 仍 应 予 以 受 理 5 出 租 人 诉 请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并 赔 偿 损 失 因 未 付 租 金 通 常 高 于 租 赁 物 的 现 值, 故 收 回 租 赁 物 往 往 不 足 以 弥 补 出 租 人 的 全 部 租 金 债 权, 此 时, 如 果 出 租 人 同 时 主 张 承 租 人 赔 偿 其 租 金 债 权 扣 除 租 赁 物 价 值 以 外 的 损 失 的, 法 院 也 应 予 以 支 持 此 种 诉 请 与 第 3 种 诉 请 的 差 别 在 于 : 第 3 种 诉 请 系 同 时 主 张 收 回 租 赁 物 和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而 第 5 种 诉 请 系 同 时 主 张 收 回 租 赁 物 并 赔 偿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扣 除 租 赁 物 价 值 后 的 差 额, 前 者 将 导 致 双 重 受 偿, 后 者 已 经 折 抵, 并 无 双 重 受 偿 的 问 题 故 根 据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此 种 诉 请 也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此 种 诉 请 在 价 值 总 量 上 与 第 1 种 诉 请 一 致, 即 均 为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仅 在 物 质 形 态 上 有 所 差 别 : 第 1 种 诉 请 全 部 为 货 币 形 态, 第 5 种 诉 请 为 货 币 形 态 加 租 赁 物 的 实 物 形 态 对 出 租 人 而 言, 两 种 诉 请 的 差 别 和 意 义 在 于 : 前 者 承 租 人 可 能 仍 有 偿 债 能 力, 仅 无 偿 还 善 意, 故 在 不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前 提 下, 出 租 人 也 可 通 过 诉 讼 和 执 行, 从 承 租 人 处 收 回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 后 者 则 常 见 于 承 租 人 已 无 偿 还 能 力, 收 回 租 赁 物 是 减 少 租 金 损 失 的 最 优 选 择 6 出 租 人 诉 请 支 付 到 期 未 付 租 金, 同 时 诉 请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此 种 诉 请 实 际 上 包 含 了 两 部 分 内 容 : 对 支 付 到 期 未 付 租 金 的 诉 请, 是 对 合 同 解 除 以 前 的 已 到 期 债 权 的 主 张 ; 第 二 部 分 有 关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诉 请, 则 属 于 对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责 任 清 理 因 此, 二 者 并 行 不 悖, 可 同 时 支 持 四 收 回 租 赁 物 与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评 估 收 回 租 赁 物 可 能 涉 及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确 定 问 题 那 么, 是 否 必 然 启 动 租 赁 物 的 价 年 第 4 期

29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值 评 估 程 序? 也 不 尽 然 实 务 中 主 要 涉 及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出 租 人 同 时 主 张 收 回 租 赁 物 并 赔 偿 损 失, 因 为 涉 及 租 赁 物 价 值 的 折 抵 问 题, 所 以 应 当 确 定 租 赁 物 的 现 时 价 值 但 根 据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确 定 方 式, 或 者 参 照 租 赁 物 的 折 旧 及 到 期 残 值 来 确 定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只 有 当 上 述 方 式 严 重 偏 离 租 赁 物 实 际 价 值 的, 才 涉 及 到 请 求 法 院 启 动 评 估 拍 卖 程 序 的 问 题, 而 法 院 是 否 启 动 评 估 拍 卖 程 序, 还 要 综 合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据 作 出 判 断 二 是 承 租 人 主 张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超 过 剩 余 租 金 并 就 超 出 部 分 要 求 返 还 的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合 同 约 定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物 归 承 租 人 所 有 的, 承 租 人 已 支 付 大 部 分 租 金, 但 无 力 支 付 剩 余 租 金, 出 租 人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 的, 如 租 赁 物 价 值 超 过 承 租 人 欠 付 租 金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的, 承 租 人 可 以 要 求 部 分 返 还 此 时 也 必 然 涉 及 租 赁 物 的 价 值 确 定 问 题, 但 其 仅 限 于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物 归 承 租 人 所 有 且 承 租 人 主 张 出 租 人 就 超 出 部 分 进 行 返 还 的 案 件 故 概 括 地 说, 出 租 人 诉 请 收 回 租 赁 物 并 不 必 然 启 动 租 赁 物 的 评 估 程 序 ( 作 者 单 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2015 年 第 4 期 25

30 A RBITRATION TODAY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物 风 险 负 担 规 则 与 司 法 救 济 文 / 郝 晋 琪 李 志 刚 物 的 风 险 由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此 系 买 卖 合 同 及 普 通 租 赁 合 同 的 一 般 原 则 但 就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而 言, 兼 具 融 资 与 融 物 双 重 属 性, 既 包 括 买 卖 合 同 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两 个 合 同, 又 有 出 卖 人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三 方 当 事 人, 由 此 导 致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中 的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负 担 问 题 争 议 较 多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章 未 就 此 作 出 专 门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解 释 ) 第 七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五 条 分 别 就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租 赁 物 风 险 负 担 问 题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的 规 定, 共 同 构 成 了 对 租 赁 物 风 险 负 担 的 规 则 体 系 但 实 务 中 对 相 关 条 文 的 逻 辑 关 系 及 司 法 适 用 仍 存 模 糊 之 处, 故 有 简 要 梳 理 的 必 要 一 解 释 第 七 条 之 规 则 设 定 : 以 承 租 人 负 担 为 原 则 合 同 法 第 十 三 章 租 赁 合 同 章 的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承 租 人 的 事 由, 致 使 租 赁 物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毁 损 灭 失 的, 承 租 人 可 以 要 求 减 少 租 金 或 者 不 支 付 租 金 ; 因 租 赁 物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毁 损 灭 失,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的, 承 租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据 此, 对 普 通 的 租 赁 合 同 而 言,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系 由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人 即 出 租 人 承 担, 且 直 接 影 响 承 租 人 的 租 金 给 付 义 务 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特 殊 性 在 于, 其 兼 具 融 资 与 融 物 双 重 属 性, 系 以 融 资 的 形 式 融 物 在 普 通 的 租 赁 合 同 中, 承 租 人 系 租 用 出 租 人 的 租 赁 物, 租 金 是 承 租 人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的 对 价 ; 而 在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出 租 人 实 质 上 系 代 承 租 人 购 买 租 赁 物, 租 金 一 般 系 由 租 赁 物 的 大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购 置 成 本 加 上 出 租 人 的 合 理 利 润 构 成, 租 金 不 是 承 租 人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的 对 价, 而 是 出 租 人 提 供 相 应 数 额 的 资 金 融 通 的 对 价 对 出 租 人 而 言, 其 虽 然 享 有 租 赁 年 第 4 期

31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物 的 所 有 权, 但 其 并 不 实 际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租 赁 物 的 权 能, 租 赁 物 仅 具 有 担 保 租 金 债 权 实 现 的 权 能 在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中, 出 租 人 的 核 心 功 能 在 融 资, 而 非 提 供 租 赁 物 故 有 别 于 普 通 租 赁,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租 赁 物 风 险 一 般 由 承 租 人 承 担, 此 亦 为 域 外 立 法 之 通 例 采 此 通 例, 解 释 第 七 条 规 定,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租 赁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承 租 人 承 担, 出 租 人 要 求 承 租 人 继 续 支 付 租 金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换 言 之, 因 非 承 租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租 赁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并 不 能 免 除 承 租 人 继 续 支 付 租 金 的 义 务 在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实 践 中, 出 租 人 与 承 租 人 通 常 会 约 定,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自 起 租 日 起 转 移 该 条 解 释 是 否 导 致 加 重 了 出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责 任? 其 实 并 非 如 此 实 务 中, 租 赁 物 通 常 由 出 卖 人 直 接 交 付 给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物 交 付 之 前,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系 由 买 卖 合 同 调 整, 由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出 卖 人 承 担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 交 付 后,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由 出 卖 人 转 移 给 了 承 租 人 故 出 租 人 始 终 均 未 承 担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二 履 约 风 险 负 担 与 解 约 事 由 : 解 释 第 七 条 与 第 十 一 条 的 逻 辑 关 系 根 据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租 赁 物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的 原 因 意 外 毁 损 灭 失, 且 不 能 修 复 或 者 确 定 替 代 物 的 ; 出 租 人 或 者 承 租 人 请 求 解 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易 生 疑 问 是, 该 条 与 第 七 条 有 关 非 因 承 租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租 赁 物 毁 损 灭 失 不 免 除 承 租 人 的 租 金 支 付 义 务 的 规 定 是 否 矛 盾?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从 司 法 解 释 的 条 文 结 构 来 看, 第 七 条 在 解 释 的 第 二 部 分, 即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租 赁 物 的 公 示 部 分, 属 于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负 担 规 则 ; 第 十 一 条 在 解 释 的 第 三 部 分, 即 合 同 的 解 除 部 分, 属 于 合 同 解 除 的 事 由 从 内 容 上 来 说, 第 七 条 适 用 条 件 是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尚 未 解 除, 故 出 租 人 仍 可 以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为 据, 诉 请 承 租 人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如 当 事 人 约 定 租 赁 期 间 届 满 后 租 赁 物 归 出 租 人 的, 根 据 解 释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出 租 人 在 租 赁 期 满 后 还 可 诉 请 承 租 人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第 十 一 条 则 系 承 租 人 可 以 此 为 由 主 张 解 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应 予 注 意 的 是, 即 使 承 租 人 据 此 主 张 解 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并 不 等 于 完 全 免 除 承 租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对 合 同 解 除 后 承 租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问 题, 应 适 用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解 决 实 务 中, 出 租 人 可 能 提 出 的 疑 问 是, 由 于 融 资 租 赁 解 除 后 承 租 人 所 需 支 付 的 资 金 总 额 必 然 要 小 于 合 同 未 解 除 条 件 下 承 租 人 支 付 的 全 部 租 金 的 总 额, 由 此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解 释 第 七 条 被 闲 置, 出 现 承 租 人 必 然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的 后 果? 从 承 租 人 负 担 的 实 际 经 济 成 本 来 看, 也 不 尽 然 原 因 在 于, 在 合 同 未 解 除 的 前 提 下, 租 金 系 按 期 陆 2015 年 第 4 期 27

32 A RBITRATION TODAY 续 支 付 ; 在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况 下, 承 租 人 则 面 临 一 次 性 清 偿 的 问 题 对 承 租 人 而 言, 二 者 面 临 的 财 务 负 担 与 期 限 利 益 有 异 两 条 并 存 的 价 值 在 于, 承 租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的 现 金 流 情 况 作 出 具 体 的 选 择 三 解 约 时 的 补 偿 规 则 :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之 司 法 适 用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因 租 赁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后 意 外 毁 损 灭 失 等 不 可 归 责 于 当 事 人 的 原 因 而 解 除, 出 租 人 要 求 承 租 人 按 租 赁 物 折 旧 情 况 给 予 补 偿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在 合 同 解 除 的 前 提 下, 承 租 人 负 担 的 不 再 是 全 部 租 金 的 支 付 义 务, 而 是 结 合 租 赁 物 的 折 旧 情 况 给 予 出 租 人 以 相 应 的 补 偿 款 由 此 确 定 的 规 则 既 不 同 于 承 租 人 承 担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 支 付 全 部 租 金 ), 也 不 同 于 出 租 人 承 担 租 赁 物 的 风 险 ( 免 除 承 租 人 的 剩 余 租 金 支 付 义 务 ), 而 是 参 照 了 合 同 法 总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合 同 责 任 相 应 减 免 的 做 法, 对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总 额 给 予 一 定 的 减 免, 由 出 租 人 分 担 一 定 的 损 失 其 法 理 基 础 在 于, 此 种 情 形 下, 承 租 人 并 无 过 错, 因 此, 其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应 当 有 别 于 因 承 租 人 违 约 致 使 租 赁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情 形, 以 体 现 出 法 律 的 行 为 导 向 在 文 字 表 述 上, 该 条 用 的 是 补 偿, 而 非 赔 偿 在 补 偿 数 额 的 计 算 上, 因 不 同 的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设 立 的 租 金 偿 还 模 式 租 赁 物 的 实 际 使 用 折 旧 情 况 均 有 差 异, 似 难 以 确 定 统 一 的 补 偿 标 准 但 就 该 条 规 定 的 本 意 而 言, 在 补 偿 数 额 的 范 围 上, 以 保 护 出 租 人 对 合 同 未 履 行 部 分 的 实 际 损 失 为 限 ; 在 承 租 人 对 租 赁 物 的 毁 损 灭 失 并 无 过 错 的 前 提 下, 对 合 同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包 含 的 出 租 人 的 经 营 利 润 不 再 予 以 保 护, 以 维 护 双 方 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试 举 一 例 : 如 租 赁 物 的 购 买 价 值 为 1000 万 元,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租 金 总 额 为 1200 万 元, 租 期 十 年, 年 付 1200 万 元 合 同 履 行 过 半 时, 发 生 了 不 可 归 责 于 承 租 人 的 租 赁 物 灭 失 的 情 形 此 时, 剩 余 未 到 期 租 金 为 600 万 元, 租 赁 物 折 旧 价 值 为 500 万 元 如 承 租 人 选 择 不 解 除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则 按 解 释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其 仍 需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年 付 1200 万 元 的 方 式 支 付 剩 余 的 600 万 元 租 金 如 承 租 人 根 据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则 在 合 同 解 除 的 后 果 上 应 适 用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即 承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租 赁 物 的 折 旧 情 况 ( 折 旧 过 半 ), 向 出 租 人 补 偿 租 赁 物 的 现 时 价 值 500 万 元 相 对 于 出 租 人 而 言, 对 其 在 合 同 未 履 行 部 分 的 利 润 100 万 元 不 再 予 以 保 护, 但 对 合 同 未 履 行 部 分 的 租 赁 物 购 买 成 本 500 万 元, 仍 应 予 以 保 护 ( 作 者 单 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年 第 4 期

33 理 论 研 讨 THEORY DISCUSS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的 转 让 合 同 效 力 辨 析 文 / 王 惠 玲 抵 押 期 间, 抵 押 人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签 订 的 转 让 合 同 效 力 如 何,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并 未 给 出 明 确 的 回 答 对 此 认 识 不 一, 处 理 起 来 也 十 分 混 乱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转 让 合 同 无 效 从 保 护 抵 押 权 人 利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不 应 允 许 抵 押 人 随 意 转 让 抵 押 物, 否 则 会 加 大 抵 押 权 人 实 现 债 权 的 风 险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抵 押 人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签 订 的 转 让 合 同 有 效, 受 让 人 可 以 取 得 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但 抵 押 权 人 可 以 对 抵 押 物 行 使 抵 押 权 的 追 及 力, 实 现 对 抵 押 物 的 优 先 受 偿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并 不 影 响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力, 抵 押 物 是 不 动 产 的, 在 受 让 人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消 灭 抵 押 权 前, 根 据 土 地 登 记 办 法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没 有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抵 押 财 产 转 让 的 书 面 证 明, 买 受 人 实 际 无 法 办 理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合 同 构 成 履 行 不 能,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出 卖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抵 押 物 是 动 产 的, 对 于 已 经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受 让 人 不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抵 押 权 人 有 权 行 使 抵 押 权 的 追 及 力 ; 对 于 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受 让 人 可 以 善 意 取 得, 抵 押 权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向 抵 押 人 主 张 赔 偿 责 任 笔 者 倾 向 于 第 三 种 观 点 第 一,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中 的 不 得 转 让 抵 押 财 产, 应 仅 指 不 能 发 生 抵 押 物 的 物 权 变 动 效 果, 但 不 影 响 抵 押 物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力 合 同 作 为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因, 其 效 力 应 依 据 合 同 法 来 判 断, 而 不 能 通 过 合 同 是 否 履 行 即 不 动 产 是 否 已 经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为 标 准 进 行 判 断 第 二, 在 制 度 设 计 上 赋 予 买 受 人 主 张 有 效 合 同 解 除 的 违 约 责 任, 比 让 买 受 人 主 2015 年 第 4 期 29

34 A RBITRATION TODAY 张 合 同 无 效 的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善 意 买 受 人 的 权 益 从 实 践 中 看, 买 卖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对 于 抵 押 物 是 否 设 定 有 抵 押 权 是 清 楚 的, 并 事 先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一 个 正 常 的 买 受 人 不 可 能 支 付 全 价 购 买 抵 押 物, 而 是 获 得 了 折 扣 利 益, 这 样 就 达 成 了 买 卖 双 方 的 利 益 平 衡 如 果 双 方 严 格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是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当 事 人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多 是 因 价 格 波 动 利 益 驱 动 所 致 认 定 合 同 无 效 无 疑 会 纵 容 违 约 一 方, 守 约 一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护, 破 坏 合 同 自 由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由 此 引 发 了 进 一 步 的 思 考 第 一 个 问 题 是 :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是 否 是 抵 押 物 转 让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将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作 为 抵 押 物 转 让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既 违 背 了 抵 押 权 的 本 质 要 求, 又 与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冲 突 抵 押 权 的 优 势 就 在 于, 它 的 设 定 不 会 影 响 抵 押 人 对 抵 押 物 的 处 分 权, 从 而 实 现 物 权 法 物 尽 其 用 的 价 值 目 标 对 于 抵 押 权 人 来 说, 抵 押 权 仅 仅 是 担 保 权 利, 具 有 期 待 性 或 然 性, 所 以, 抵 押 权 与 就 抵 押 物 本 身 进 行 的 转 让 是 可 以 分 开 的, 抵 押 权 人 一 般 无 权 干 涉 将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作 为 抵 押 物 转 让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的 后 果, 必 然 是 有 很 多 对 抵 押 人 或 受 让 人 有 利 的 交 易 将 因 抵 押 权 人 不 同 意 而 难 以 发 生, 更 有 甚 者, 这 一 条 件 可 能 被 抵 押 权 人 恶 意 利 用, 抵 押 权 人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同 意 或 对 抵 押 人 的 请 求 长 期 不 予 答 复, 从 而 损 害 抵 押 人 的 利 益 由 于 不 动 产 抵 押 和 特 殊 动 产 抵 押 以 登 记 作 为 公 示 方 式 是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的, 根 据 抵 押 权 传 统 理 论, 抵 押 权 人 在 此 情 况 下 有 权 行 使 抵 押 权 的 物 上 追 及 力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并 未 规 定 抵 押 权 的 物 上 追 及 力, 但 此 时 将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与 否 这 一 主 观 标 准 作 为 分 配 三 方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基 础, 尚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 在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的 场 合, 抵 押 权 的 效 力 及 于 转 让 价 金 ; 在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的 场 合, 受 让 人 只 有 代 替 债 务 人 清 偿 债 务, 才 能 使 转 让 有 效 进 行, 这 至 少 从 一 头 保 护 了 抵 押 权 人, 使 其 利 益 不 至 于 落 空 对 于 一 般 动 产 抵 押 权, 情 况 就 不 是 这 样 了 由 于 一 般 动 产 具 有 不 特 定 性 高 度 流 动 性 种 类 繁 多 数 量 无 限 等 特 点, 不 具 备 登 记 公 示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础 条 件, 所 以 法 律 不 要 求 其 实 行 全 面 登 记, 否 则 既 给 当 事 人 带 来 了 是 否 查 询 登 记 的 两 难 选 择, 又 与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产 生 冲 突 一 般 动 产 物 权 以 占 有 ( 交 付 ) 为 公 示 方 式, 第 三 人 基 于 对 占 有 的 信 赖 进 行 交 易,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而 一 般 动 产 抵 押 权 登 记 公 示 将 事 实 上 否 定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存 在 在 抵 押 人 转 让 未 经 登 记 的 动 产 抵 押 物 的 情 况 下, 抵 押 权 人 不 同 意, 转 让 行 为 就 无 效, 如 此 将 严 重 破 坏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动 产 交 易 秩 序 的 基 础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担 保 法 司 法 解 释 第 六 十 七 条 虽 然 未 区 分 动 产 抵 押 和 不 动 产 抵 押, 但 注 意 到 了 已 经 登 记 和 未 经 登 记 的 抵 押 权 的 不 同 之 处 年 第 4 期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开 放 教 育 研 究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广 东 广 州 随 着 图 像 化 技 术 和 电 子 媒 体 的 发 展 视 觉 学 习 也 逐 步 发 展 为 学 习 科 学 的 一 个 研 究 分 支 得 到 研 究 人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广 泛 关 注 基 于 此 作 者 试 图 对 视 觉 学 习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832303132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法 律 简 讯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刊 ( 总 第 四 十 六 期 ) 本 期 推 荐 篇 目 艺 术 品 投 资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风 险 /1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在 未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经 济 补 偿 时 的 效 力 认 定 /14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的 构 建 与 发 展 路 径 ( 下 )/18 本 所 动 态 /28 1 企 业 与 投 融 资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代码:000936 证 券 代 码 :000936 证 券 简 称 : 华 西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江 苏 华 西 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五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一 ) 深 刻 认 识 学 习 教 育 的 重 大 意 义 : - 3 - ( 二 ) 明 确 学 习 教 育 的 任 务 目 标 ( 三 ) 把 握 特 点 方 法 - 4 - ( 四 ) 坚 持 六 项 原 则 在 - 5 - ( 五 ) 着 力 解 决 问 题 - 6 - - 7 - - 8 - ( 一 ) 学 党 章 党 规, 进 一 步 明 确 党 员 标 准 树 立 行 为 规 范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本 文 从 贫 困 概 念 及 演 化 提 出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定 义 和 类 型 认 为 新 贫 困 人 口 是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制 度 转 轨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受 损 者 解 决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问 题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责 任 由 此 从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涵 功 能 和 价 值 基 础 等 角 度 阐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田 子 渝 武 汉 抗 战 时 期 是 国 共 第 二 次 合 作 的 最 好 时 期 在 国 共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出 现 了 抗 日 救 亡 共 御 外 侮 的 局 面 这 个 大 好 局 面 的 出 现 与 中 共 长 江 局 的 丰 功 伟 绩 是 分 不 开 的 但 长 期 以 来 由 于 有 一 个 王 明 的 右 倾 错 误 直 接 影 响 了 对 它 的 全 面 科 学 准 确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张 荣 芳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张 荣 芳 男 广 东 廉 江 人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我 们 要 打 破 以 前 学 术 界 上 的 一 切 偶 像 以 前 学 术 界 的 一 切 成 见 屏 除 我 们 要 实 地 搜 罗 材 料 到 民 众 中 寻 方 言 到 古 文 化 的 遗 址 去 发 掘 到 各 种 的 人 间 社 会 去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解 决 困 扰 事 业 单 位 高 效 运 行 的 人 员 编 制 难 题 应 摒 弃 既 有 经 验 化 判 断 的 思 维 限 囿 经 由 规 范 化 程 式 化 维 度 专 注 于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标 准 管 理 考 虑 到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复 杂 性 和 公 益 导 向 宜 在 编 制 标 准 定 位 上 确 定 整 体 性 发 展 性 公 益 性 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1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000 元 / 学 年 一 般 专 业 2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500 元 / 学 年 特 殊 专 业 3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10000 元 / 学 年 艺 术 专 业 4 中 德 合 作 办 学 15000 元 / 学 年 本 科 生 本 科 学 费 5 ( 含 港 澳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及 学 位 学 费 不 超 过 选 读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 券 代 码 :601998 证 券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公 告 编 号 :2016-3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一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GONGZUO JUJIAO 宝 山 区 领 军 人 才 名 单 宝 山 区 第 七 批 拔 尖 人 才 名 单 2

GONGZUO JUJIAO 宝 山 区 领 军 人 才 名 单 宝 山 区 第 七 批 拔 尖 人 才 名 单 2 GONGZUO JUJIAO 宝 山 区 命 名 表 彰 领 军 人 才 第 七 批 拔 尖 人 才 和 青 年 尖 子 1 GONGZUO JUJIAO 宝 山 区 领 军 人 才 名 单 宝 山 区 第 七 批 拔 尖 人 才 名 单 2 GONGZUO JUJIAO 旻 3 GONGZUO JUJIAO 宝 山 区 第 七 批 青 年 尖 子 名 单 4 GONGZUO JUJIAO 宝 山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More information

课程类 别

课程类 别 美 声 演 唱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要 求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能 在 文 艺 团 体 从 事 声 乐 演 唱 及 能 在 艺 术 院 校 从 事 本 方 向 教 学 的 高 级 门 人 才 二 培 养 规 格 本 方 向 学 生 应 系 统 掌 握 声 乐 演 唱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高 的 声 乐 演 唱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反 学 校 文 化 与 阶 级 再 生 产 小 子 与 子 弟 之 比 较 周 潇 作 者 通 过 对 北 京 某 打 工 子 弟 学 校 的 田 野 调 查 后 发 现 在 农 民 工 子 弟 中 间 盛 行 着 类 似 学 做 工 中 所 描 述 的 工 人 阶 级 小 子 的 反 学 校 文 化 但 是 由 于 制 度 安 排 与 社 会 条 件 的 差 异 子 弟 与 小 子 的 反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小 麦 净 多 持 仓 增 加, 豆 油 豆 粕 净 多 持 仓 减 少 美 国 CFTC 持 仓 报 告 部 门 : 市 场 研 究 与 开 发 部 类 型 : 量 化 策 略 周 报 日 期 :212 年 5 月 7 日 电 话 :592-5678753 网 址 :www.jinyouqh.com 主 要 内 容 : 根 据 美 国 CFTC 公 布 的 数 据, 本 报 告 中 的 11 个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拟 收 购 北 京 普 莱 德 新 能 源 电 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的 顺 利 完 成,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相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4 一 黄 金 全 国 黄 金 交 易 从 业 水 平 考 试 考 试 大 纲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2016 年 4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黄 金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4 第 一 节 黄 金 白 银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一 黄 金 基 本 特 性... 4 二 白 银 基 本 特 性... 4 三 铂 的 基 本 特 性... 4 第 二 节 黄 金 的 文 化 渊 源...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