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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II 亞洲太平洋地區事務研究中心 亞太事務研究中心-CAPA 是由海外華人自己籌資組成的一個言論獨立的非營利組織 致 力 於促進對亞太地區的政治 經濟 文化及國際關係的瞭解和研 究 基於此目的 我們在美國紐約市設立了一個中心 主辦各種 活 動 包括邀請專家演講 放映電影 舉辦文物展覽等 我們也 邀 請專家就亞太地區的事務撰寫文章 以便不定期出版係列專題 叢 書 我們希望能夠從這些活動中集思廣益 探索和尋找出亞洲 人 自己的聲音 這包括在文化與思想 體制與法規 政策與生活 習 慣等各領域 上述系列叢書的出版係由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傅崐成和美國 專欄作家水秉和兩位先生負責編輯工作 出版物向海內外的學術 機構贈送 凡是對本中心有興趣者也可以主動投稿和來函索寄我 們的出版物 並歡迎向我們提意見 使我們能夠不斷改進 Center for Asia Pacific Affairs Prince Street, Suite 3H Flushing, NY USA Phone: (718) Fax: (718) Website: www. capany.org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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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

6 VI

7 VII

8 VIII

9 IX

10 X

11 XI How Peace Can Be Maintained A Brief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Easr Asia Japan s Occupation of Liu Qiu Is Illegal Liu Qiu Should Resume Its Independence as a Buffer Zone for Future East Asian Peace

12 XII

13 XIII Regimes Commons -- regimes ( )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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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XV Japan Diplomatic Records Office. Source: Library of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fens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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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1 與 開羅宣言 的國際法效力 琉球 即日本今天所稱之沖繩 從來就不屬於日本 日本 對於琉球的佔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古代琉球與中國有著深遠的淵源關係 隋書.琉求傳 就有

20 00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雙方密切往來的記載 1372年 明洪武五年 開始 歷屆琉球王 均由中國政府冊封 並實行中國年號 曆法 文字 歷經500年 而未中斷 冊封詔書首稱其為琉球 這是琉球國名的起源 1609 年日本薩摩藩諸侯島津氏敲詐琉球 遭到琉球國王拒絕 島津氏 遂率軍攻打琉球 俘虜了琉球國王尚寧 逼其每年向薩摩藩輸糧 8000石 1654年琉球王擺脫薩摩藩控制 主動遣使臣到中國請 求冊封 琉球始終保持了對於日本的獨立地位 1868年明治維新 後 日本加緊對外擴張 1873年 日本兵臨琉球 廢除國王 另 立傀儡 第二年又派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率兵三千登陸台灣 打算 長期佔領琉球和台灣 1875年 日本大軍開入琉球 禁止琉球向 中國進貢和受大清冊封 用明治年號取代中國年號 雖然清政府 當時處境不利 但在琉球問題上始終拒絕日本的非法要求 1879 年 日本強行推行 處分琉球 案 琉球國 改名 沖繩縣 廢藩設縣 擅自宣佈將 試圖吞併琉球國 遭到琉球國的堅 決抵制 1879年 美國卸任總統格蘭特訪問中國和日本 曾居中 調停 提出三分琉球的方案 即南部諸島歸中國 北部島嶼歸日 本 中部仍保留琉球王國 1880年 日本提出 分島 改約 方 案 即將宮古 八重山群島劃歸清朝 沖繩群島以北歸日本 兩 案均未獲中國政府同意 1894年 甲午戰爭清軍失利 日本趁機 霸佔了琉球 1945年 日本戰敗 根據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與 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後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 本對於琉球等島嶼的非法佔領 1951年 明確剝奪了日 美國根據 舊金山和

21 琉球的國際法地位 與 開羅宣言 的國際法效力 003 約 將琉球諸島納入美軍的實際控制之下 1971年6月 日美 簽訂 沖繩歸還協定 美國在擱置沖繩主權歸屬的前提下 將 沖繩的行政管轄權交給日本 對此 中國政府多次聲明 山和約 沒有中國政府參加 美日私相授受 的 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舊金 是非法的 無效 無論是清政府 民國政府 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國政府從未與日本就琉球問題簽訂任何 正式文件 中國政府從未承認日本對琉球的非法佔領 日本竊取 琉球沒有任何合法依據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 開羅宣言 是確定 戰後琉球國際法地位的基礎性文件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 開羅宣言 明確指出 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 略 三國決不為自身圖利 亦無擴張領土之意 三國之宗旨在剝 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 佔領之一切島嶼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 例如滿洲 台 灣 澎湖列島等 歸還中國 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 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我三大盟國軫念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 決定在相當期間 使朝鮮自由獨立 開羅宣言中關於日本所竊取的領土的安排 涉及三種類型 一是剝奪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日本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 之一切島嶼 如馬裡亞納群島 除去美占關島 加羅林群島 馬紹爾群島等 二是日本侵略佔據的中國具有完全主權的地域 如東三省 台灣 澎湖等地無條件歸還給中國 這代表中美英三

22 004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國對於這些地區主權歸屬的一致認同 三是日本以武力或者因貪 慾而吞併的其他一切土地 均不屬於日本 日本以 日韓合併條 約 正式吞併的朝鮮戰後朝鮮獨立 日本強行佔領吞併的琉球雖 未明確指明 但無疑在這一條款的規定範圍之內 戰後琉球理應 立即廢止日本的佔領狀態 年 月 日 中美英三國 首腦發表 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重申 開羅宣言之條件 必將實施 該公告後經蘇聯加入而變成四國的共同保證 開 羅宣言 與 波茨坦公告 從國際法上確定了日本軍國主義的侵 略罪行 以及戰後對日本的處理 具有絕對意義上的對日本政府 的強制力和法律上的約束力 開羅宣言 與 波茨坦公告 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成果 必須得到堅決的不折不扣的執行 不得有任何改變或篡改 否則就是對正義的世界反法西斯戰爭歷 史的背叛 但是正由於在 開羅宣言 內 並沒有像朝鮮問題那樣明文 規定如何處理琉球問題 只是規定了日本以武力或者因貪慾而吞 併的其他一切土地 均不屬於日本的處理原則 這個原則是明確 的 但是對像卻是泛指的 這就為日後拖延落實 甚至歪曲 開 羅宣言 原則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間 其次 開羅宣言 作為 戰時宣言 其具體解釋權究竟歸屬於誰 也沒有法律文件明確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 也無從明確 這也為為戰後國際形勢的變 化美國違背 開羅宣言 與日本之間就琉球行政管轄權私相授受 埋下了伏筆 再次 開羅會議上 中國國民政府提出國際共管琉

23 琉球的國際法地位 與 開羅宣言 的國際法效力 005 球的設想 把琉球主權問題的解決留到了戰後 這一姿態雖然鞏 固了中國在處理琉球主權問題上的發言權和參與權 但時間的拖 延無疑使琉球主權問題的合理解決平添了變數 最近 隨著日本國內政治右傾化 軍事外向化進程日益加快 以及軍國主義思潮躁動 日本全線出擊 在南千島群島 獨島和 釣魚島問題上頻頻製造事端 向俄羅斯 韓國 中國同時挑釁 對於一個因發動領土擴張戰爭遭到慘敗而受到正義審判的國家 戰後如此囂張 試圖奪回昔日竊取的土地的行徑 的確令世人驚 愕 儘管這幾個問題的形成原因並不完全相同 但就日本而言 這幾個問題有一個共同點 都與琉球問題一樣 涉及對日本的戰 後處理問題 涉及 開羅宣言 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對日本領土 的規定 特別是日本政府一直聲稱釣魚島屬琉球管轄 釣魚島問 題是琉球問題的一部分 使我們看到琉球問題已經成為必須直面 的問題 日本妄圖翻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案 妄圖推翻第二次世 界大戰後 建立在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等一系列國際 法文件基礎上的國際秩序 妄圖將其對琉球群島 釣魚島的非法 佔領合法化 我們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重溫 開羅宣 言 和 波茨坦公告 這兩個國際法文件 捍衛世界反法西斯戰 爭勝利成果 伸張國際正義 某些所謂 學者 辯稱 如果僅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 開羅宣言 只是戰時幾大盟國之間協調各自立場的協議 屬於 戰爭宣言範疇 根據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條約在原則上

24 00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只對當事方有約束力 不能約束未參加協議的第三方 言 和 波茨坦公告 並非 條約 開羅宣 對其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 表示質疑 這種質疑不僅是在有意無意為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擴 張罪行開脫 而且是對國際法常識的無知 開羅宣言 和 波 茨坦公告 具有完整的法律形態 其法律效力是無可置疑的 1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是一種事實上的停戰協 定或先期和約 屬於國際法上條約的一種形式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之所以採取美 英 中 蘇 單方面發表的形式 這主要涉及二戰結束的方式 同盟國最後決 定二戰必須以無條件投降方式結束 這就意味著戰爭的結束是不 用談判的 同盟國只向戰敗國傳達單邊的迫降要求和條件就可以 了 波茨坦公告 的具體名稱 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實際也就是 規定日本投降條件的聲明 後來日本皇帝的投降 詔書表示接受該公告 以及日本投降書中表示要忠實實行波茨坦 公告的各項條件 這在法律上可以說是既有要約 又有承諾 從 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條約或協定 同時 波茨坦公告 不是一般的停火協定 它實際上是 用來結束戰爭的(英文原文是 to end the war ) 所以它實際上 也是一種 先期和約 從合法性來看 它優於 舊金山對日和 約 2 儘管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不是通常當事國之 間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 但是1945年 月 日 日本簽署 日本

25 琉球的國際法地位 與 開羅宣言 的國際法效力 007 無條件投降書 義務 表示 開羅宣言 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 波茨坦公告 日本無條件投降詔 書 三個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文件 形成了完整的條 約 明確了當事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日本無條件投降詔書 第1條表示 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的命令 我們謹奉日皇 日 並代表日皇 日本政府與其帝 國大本營 接受美 中 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佈 的 及以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 擔承日皇 第6條承諾 我們茲 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忠實實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項條 文 並頒布盟國最高統帥所需要的任何命令及採取盟國最高統帥 所需要的任何行動 或者實行盟國代表為實行波茨坦公告的任何 其他指令 上述兩條款表明日本完全接受 波茨坦公告 這樣就達 成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一種合意 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 接 受了盟國的 波茨坦公告 而 波茨坦公告 明文規定 日本 必須遵守 開羅宣言 相關條款 因此 日本也就具有了對 開 羅宣言 必須承擔的條約義務 法公約 第2條的規定 這也符合1969年 維也納條約 稱 條約 者 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 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 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 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 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關於這一點 戰後的日本政府曾有清醒的認識 1951年8月16日 日本首相吉 田茂在第十一屆日本國會上做了關於簽訂舊金山和約的事前報告

2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08 中說 在這裡 我們首先要記住 我國曾無條件地接受了把日 本的主權限定在四個主要島嶼和盟國所決定的一些小島範圍之內 的投降條件 所以在我國來說 是沒有要求變更這些條件的餘地 的 1 3 雖然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兩個文書中日本沒 有作為文書的當事一方 但國際法上並非只有條約才具有法律約 束力 國家的單方行為也可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例如 1933年常設國際法院的東格陵蘭判決 挪威外長的宣 言構成對其自身的約束 1974年國際法院的核試驗案判決 法國 國防部長單方宣佈停止核試驗具有法律效力 就 波茨坦公告 而言 這是人類社會正義的進步力量在 與邪惡勢力的生死較量中 付出血的代價 並最終取得勝利的產 物 具有無可辯駁的正義性 正當性 合法性和強制性 1945 年8月14日 日本政府照會美 英 蘇 中四國政府 宣佈接受 波茨坦公告 這一照會使得波茨坦公告對日本構成約束 8 月15日 日本天皇裕仁以廣播 終戰詔書 形式正式宣佈日本無 條件投降 9月2號日本簽署投降文書 進一步對接受波茨坦公告 約束予以確認 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也曾經指出 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和日本投降文書等三項文件 在美國都列入了條約及其他國際協 定的彙編 也被聯合國列為條約 因此這些文件都具有拘束力 1 [ ]

27 琉球的國際法地位 與 開羅宣言 的國際法效力 009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是我們揭露與粉碎日本霸佔 我琉球及我國釣魚島的罪惡企圖的法律武器 是爭取美國 團結 俄羅斯 朝鮮 韓國 孤立日本右翼勢力 掌握國際鬥爭的話語 權和主動權 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關鍵所在 為此 要大 力加強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要盡快整合有限資源 改變當前國內 法律研究力量薄弱 研究活動分散無序 研究成果低水平重複 與形勢極不相適應的狀況 明年是 開羅宣言 發表70週年 應適時召開國際會議 重新審理日本戰後處理問題 伸張國際正 義 堅決貫徹執行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等一系列國際 法文件對日本領土的正確規定 決不能讓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面對 邪惡的日本法西斯勢力而英勇奮戰的千百萬勇士們的鮮血白流 (本文參考引用諸多專家學者研究成果 未一一註明 謹致謝意)

28 01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位於東亞海域之中的琉球群島 由大大小小近500個島嶼組 成 呈弧狀分佈 從日本南部的九州鹿兒島向西南延伸至台灣北 端 與我國台灣省和福建省隔海相望 由於其特殊的地緣關係 以琉球王國為中心的歷史文化及其同中日兩國關係的演變 其中 尤以主權歸屬為中心的琉球地位演變問題 時至今日 仍值得我 們探討和思考 具有現實意義

29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011 一 1992年2月 筆者曾應邀參加日本國立九州大學考古學研究 室赴沖繩考古調查 先後調查了沖繩島 宮古島以及石垣島等 處 並與沖繩縣博物館和沖繩大學 琉球大學的專家學者進行了 學術交流 引起筆者對琉球歷史文化研究的興趣和關注 今沖繩 即古之琉球 沖繩大學前校長 現大學理事長新崎 盛暉指出 琉球是中國人用來指琉球王國的版圖 文化圈時的 用語 自日本設置沖繩縣以來 沖繩也就開始用來指整個琉球 戰後 美國佔領沖繩之後 琉球 的用法 為了排除日本的影響 曾較為推崇 沖繩和琉球在各種情況下的使用 也反映 了不同時代氣氛的痕跡 1 可見 其稱呼的變化也是十分微妙 的 令人回味 據中國史料記載 元代以前 琉球有琉求 撰有 概指今我國台灣 2 元末明初人周致中 奉史外 番者六 熟知四夷人物風俗 有 琉虬 1394年 瑠求多種稱名 元人汪大淵所著 島夷志略 琉球 條目 留仇 大琉球國 和 歸國後所著 異域志 一書中 小琉球國 條 3 大琉球國即指今琉球群 島 小琉球國指台灣 分別有了明確的指稱 在是書中 記載有 琉球太子及陪臣入太學讀書之事 琉球太子赴中國學習始於明洪 :

30 01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武二十二年 現藏於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圖書館 Bodleian Library 明代 永樂年間的舊抄本海道針經 順風相送 一書 國內中華書局曾 出版有著名學者向達校注本 在 福建往琉球 條下 記述了從 福建至琉球使船途徑小琉球頭 即台灣北端 即釣魚島 島 赤坎嶼 即今赤尾嶼 彭家山 釣魚嶼 枯美山 即今沖繩久米 最後進入琉球國境所航行的路徑及所需時間 4 這 等島嶼 也是我們目前所見最早記載的釣魚列島的歷史文獻 顯然 包括 釣魚島在內的這些島嶼 曾為明清使臣及航海人員查勘航線 作 為通往琉球的航海標誌 這在國際法上已構成一種原始的權利 最近 復旦大學出版社編審出版的32冊 琉球王國漢文獻 集成 叢書 這部完整記錄琉球王國歷史的史料全部出自古代琉 球人之手 在眾多史料中 中山史譜 是琉球王國一部記事甚 為詳細的正史 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琉球歷史地理文獻 其卷首 載有 琉球輿地名號會紀 郡 全面記載了琉球 三府五州三十五 三十六島 及其附屬島嶼的正名和俗稱 其中並沒有釣 魚嶼 黃尾嶼 赤尾嶼等島嶼 後附 琉球輿圖 島嶼為 姑米山 即琉球國領土止於姑米山 1534年 陳侃 明嘉靖十三年 高澄 最西南端的 使琉球錄 是現存 最早記載中國與琉球海上疆界的中國官方文獻 書中記載 八 日出海口 十 4 九日隱隱見一小山 乃小琉球 1961 即台灣 208

31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013 日 過平嘉山 即瓶架山 過釣魚嶼 過黃毛嶼 過赤 嶼 目不暇接 一晝夜兼三日之程 十一日夕 見姑米山 乃屬 琉球者 夷人鼓舞於舟 喜達於家 5 其時的琉球人認為過了 釣魚列島 到了姑米山後才算真正到了本國 在船上歡呼起來 高興地到達家裡 而從中國方面的文獻來看 分界是赤尾嶼 因 此 中國與琉球王國的海域分界為位於赤尾嶼和古米山之間的黑 水溝 即沖繩海槽 16世紀中期 明代嘉靖年間 倭患嚴重 明政府遣使赴日本 以謀求解決倭寇的騷擾 派遣鄭舜功出使日本 歸國後 鄭舜功 撰寫成 日本一鑒 一書 該書的 桴海圖經 之 萬里長歌 條記有福建往日本的航路 一自回頭定小東 前望七島白白雲 峰 或自梅花東山麓 雞籠上開釣魚目 黃麻赤坎古米巔 馬齒 琉球邐迤先 熱壁行行夢家刺 大羅前度七島峽 屋久棒津我道 中 槎浮影動擊飛沖 並在後面的注文中有具體補充註明 或自回頭逕取小東島 島即小琉球 自島一脈之渡西南乃結 門雷等島 一脈之渡東北乃結大琉球 日本等島 琉球與日本之界 向達註釋 七島 山 北面之寶島 6 向達認為 琉球國的北界 七島之間為 指琉球北奄美大島 即與日本的分界在奄 美大島北面之寶島 此外 義 5 琉球國大學者 1708 紫金大夫程順則所撰史書 日本仙台史地學家林子平的 指南廣 三國通覽圖說

32 014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1785 附 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 這些文獻史料都可作 為參照印證 琉球王國具有悠久歷史 了 代 中山 山南 12世紀的時候 琉球群島上出現 山北 三個小國家 史稱 三山時 明洪武五年 1372 正月 明朝派遣楊載等詔諭琉球 同 年十二月 琉球中山王察度派弟泰期入貢明朝 6 這是琉球首次 向明朝朝貢制度的開始 隨後 琉球其餘兩國相繼接受了明朝的 冊封 成為中國的藩屬國 奉中國年號 使用中國文字和曆法 筆者在沖繩調查時 康熙某某年 所見古墓碑 大多為龜甲墓 上 落款有 雍正某某年 等 即為佐證 明洪武二十五年 1392 明朝賜給琉球國閩人三十六姓 此後 閩人三十六姓成為中琉關係活動的重要角色 並且將先進 的科技與文明傳播到琉球 充分發揮了他們的歷史作用 中國政 府賜閩人三十六姓給琉球 這不僅為中方大量的史籍記載和家譜 資料證明 如汪楫 中山沿革志 彬 明會要 鄭曉 皇明四夷考 還為日本方面 琉球國由來記 龍文 久米村系家 譜 等史料證明 現今那霸市西北部的久米村 就是閩人三十六姓到達琉球後 的居住地 唐營 現任沖繩縣知事仲井真弘多據自稱是蔡姓福 建人的後代 久米村現在還有孔廟 以及供奉中國沿海一帶信奉 的媽祖和關帝像 6

33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015 另一處與中國有關的遺跡在那霸的首里城 城 琉球國首都王 這座琉球王國的王宮毀於二戰中 戰後重建 都城大致倣 傚北京太和殿式樣而建 坐東朝西 表示效忠西邊的中國 它的 南殿是琉球國王接待來自中國朝廷官員的地方 正殿內本掛有三 面中國皇帝的御筆匾額 都是中國皇帝祝賀琉球王朝舉辦盛事的 御筆題字 琉球併入日本版圖後 被移出首里城正殿 後被焚燬 於沖繩之戰 現今我們見到的是複製品 洪武二十八年 年 1395 中山王察度薨 明成祖遣行人時中出使琉球 永樂二年 1404 冊封察度世子武寧為中山 王 此為冊封琉球之開始 至宣德年間 尚巴志主動向明朝政府 提出冊封的請求 自此 琉球 國王嗣立 皆請命冊封 終於 成為一種固定的制度 建立起特殊的政治關係 1429年 中山王國統一了琉球群島 建立了琉球王國 琉 球王國仍舊作為藩屬 向中國朝貢 在中國明 清兩代 新任琉 球王就任之際 都要舉行隆重的冊封儀式 以宣示其合法性 其 事記載於歷次冊封使的 使琉球錄 球為日本吞併後 年 清光緒五年 才告結束 及至光緒五年 1879 琉 從1372年 明洪武五年 到 多年中 琉球國渡海來華的貢使團有241 次 其中明代173次 清代68次 而明清兩朝前往琉球冊封 宣 慰的使團有23次 琉球國來華答謝使團也有23次 沖繩歷史教 育研究會新城俊昭主編的 琉球 沖繩史 著錄有 中國清朝冊 封使在琉球登陸後前往那霸首里王宮 寫實圖畫 這些史實充分

34 01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表明了琉球王國的歷史及其政治地位 以及與中國的政治關係 簡言之 其時琉球王國的國家形態是以接受中國冊封的形式而存 在 二 自明朝冊封琉球200多年後 野心勃勃的日本開始逐步蠶食 琉球領土 1609年 日本薩摩藩諸侯島津氏出兵攻打琉球 囚禁 琉球國王尚寧於鹿兒島 強迫琉球向日本進貢 併吞併了琉球北 部島嶼 從此 琉球一方面被迫向日本納貢 另一方面仍然維持 與中國的藩屬關係 史稱 代 清順治十年 年 兩屬時期 明清改朝換 琉球國終於擺脫了薩摩藩的控制 主 動遣使臣到中國請求冊封 據史料記載 順治十一年 1654 冊封尚質為中山王 康熙二十一年 1682 世子尚貞 請襲 遣官冊封 並御書 中山世土 四字賜之 定二年進貢一次 雍 正二年 1724 賜以輯珊球陽額 屢遣陪臣子弟官生入監讀 書 琉球與中國仍然保持傳統朝貢關係 可見 直至清朝中期 琉球雖然處在日本的重重壓迫下 但始終承認中國為其宗主國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以後 國力迅速增強 開始向周邊拓 展領土 對於琉球的兩屬狀態 視作眼中釘 肉中刺 必欲除之 而後快 決心併吞琉球 1872年 日本改琉球國為 琉球藩 由日本政府統轄管理 1875年 光緒元年 明治八年 日本 軍隊開入琉球 頒布 達書令 正式通告琉球 嗣後禁止琉球進

35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017 貢中國和受大清冊封 須用明治年號取代中國年號 實行日本儀 禮 刑法等 琉球官員多次懇請公開其兩屬的國體 均遭日本拒 絕7 日本的倒行逆施 受到琉球君臣的極力抵抗 1876年 琉球 國王秘密派遣使臣 向清朝福建布政使提交請願書 稟請赴禮部 瀝情 抗議日本對琉球的併吞 懇請清政府採取措施 保護琉球 國體 閩浙總督兼署福州將軍何璟等上報清政府 琉球阻貢問題 遂成為中日兩國重大交涉事件 1878年抵達東京的琉球三司官毛鳳來和馬兼才 向駐日各國 公使遞交投訴 竊琉球小國 自明洪武五年入貢中國 永樂二 年 我前王武寧 受冊封為中山王 相承至今 向列外藩 遵用 中國年號 曆朔 文字 惟國內政令 許小國自治 外藩以來 至今五百年不改 自列中國 現今事處危急 唯有仰仗大國 勸諭日本 使琉球國一切照舊 闔國臣民 戴德無極 除別備文 稟 求大清國欽差大臣及大法蘭西國全權公使 大合眾國全權公 使外 相應具稟 求請恩准施行 8 琉球王國的投訴引起了國 際反響 美國公使表示 要報告本國政府請求指示 當時 正值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即將赴任 清政府命總署 傳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等 令赴日後相機妥籌辦理 何如璋到 任後 探明日本阻貢原因 阻貢只是托詞 併吞才是真實目的 7 8 :

36 018 為此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他撰寫 與總署總辦論球事書 9 提出處理琉球問題的 上中下三策和 無策 之說 上策是一面與日本交涉 一面派兵 船到琉球逼其朝貢 暗示日本 中國不會退讓 中策是先據理力 爭 如交涉無效 即與琉球約定 以琉球向中國求援之勢對抗 日本如果進攻琉球 中國即出兵與琉球內外夾攻 逼日議和 下 策是完全採用外交談判的方式 並邀請各國使臣進行斡旋 所謂 無策 就是 坐視不救 聽日滅之 何如璋傾向上 中兩策 明確反對下策和無策 但是李鴻章收到何如璋的來函 與清政府總署函商後 雖然 支持何如璋的爭球案主張 不過對於何如璋的琉球三策 認為上 策和中策 小題大做 主張採用其下策 先採用外交手段出面 交涉 於是 何如璋開始對日交涉 1879年 日本政府見琉球國王拒不從命 國際上亦有反響 以琉球王尚泰違命不恭為由 宣佈廢藩置縣 將琉球改為沖繩 縣 以松田道之為琉球處分官 以木梨精一郎為沖繩縣令 令琉 球王尚泰前往東京居留 同時 時任內務卿的伊籐博文命警視局 派警察150名隨同松田赴琉 日本單方面 處分琉球 案 受到琉球方面的強力抵抗 向 中國總署告急 敝國慘遭日本侵滅 已將國主世子執赴該國 屢次哀請回國 不肯允准 乃謂現與中國相互葛籐 應該大局已

37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結 飭行復國 何如璋得知情形 緊急向總署匯報 恰在同 時 1879年卸任美國總統格蘭特訪問中國和日本 李鴻章與格蘭 特會談 提出請其調停的意願 格蘭特表示 日本乃欲吞滅以自廣 中國所爭者土地 理 將來能另立專條才好 11 琉球自為一國 不專為朝貢 此甚有 格蘭特抵日後提出了三分琉球的方案 擬將南部近台灣的小 島歸中國 北部近薩摩的島嶼歸日本 中部琉球復國 中國和日 本各設領事保護 1880年日本方面也提出了有利於己方的二分琉 球的方案 即分割琉球將南方的八重山 宮古群島歸清朝 沖繩 群島以北歸日本 琉球國不復存在 其時中國正深陷中俄新疆伊 犁衝突 無暇東顧琉案 後歷經8次談判 雙方一度達成 琉球 約定條約簽訂三個月內由雙方政府批准生效12 專條 清政府的妥協外交 在朝廷內外引起爭議 此時 中俄伊犁 交涉初步達成協議 李鴻章又提出 聯俄制日 的外交主張 試 圖借助俄國力量壓制日本 改而反對在琉球問題上的妥協 清政 府總理衙門最終拒絕批准與日本方面議定的 琉球專條 中日 交涉破裂 此後 1881年12月和1883年1月 中日雙方曾兩度進行非正 式會談 1882年3月 繼任駐日公使黎庶昌繼續就琉球問題與日 方進行外交斡旋 議琉球案曠日持久 談判有近十年 清政府提 t

38 02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出過多種方案 但保護琉球王國的繼存 維護清政府與琉球之間 的冊封與朝員關係 一直是清政府處理琉球問題的基本原則 由 於清政府總理衙門及李鴻章在琉球問題上舉棋不定 指示對琉球 案的交涉暫行 緩議 致使中日琉球交涉再度擱置 琉球歸屬 問題始終懸而未決 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 兩國沒有就琉球 問題達成任何共識 清政府也沒有承認日本吞併琉球 琉球王國 的政治身份長期處於模糊的狀態 西方的研究者曾指出 琉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對於 中國來說它是一個朝貢體制內部的藩屬國 對於德川日本來說它 雖然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但又是外國 是一個幕藩體制內部 的 異國 13 琉球雖然在政治 經濟 文化 宗教等方面受到 中 日兩國的深刻影響 但是琉球在政治 歷史和文化上具有自 己獨特的特徵 在與中國和日本的複雜關係中 由於琉球地緣政 治的特殊性 琉球在政治上朝貢稱臣於中國 在軍事上由於受到 日本的強大壓力 又屈服日本 因而採取了一種艱難的 兩屬 國體選擇 筆者認為 近世琉球代表了一種有別於現代民族國家 概念的政治實體 存在於東亞海域 並非日本所稱 為皇國之版 圖 成地理上之管轄的說法 近代日本玩弄的 琉球處分 是自導自演的軍事侵佔 完全是武力擴張領土的結果 13 Gregory Smits,Visions of Ryukyu:Identity and Ideology in Early-modern Thought and Politics,Honolulu:University lf Hawaii Press,1999,16 48.

39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021 三 甲午戰爭後 馬關條約 的簽訂 中國被迫將台灣 澎湖列 島割讓給日本 致使日本強佔琉球群島的勢力更加鞏固 但是 歷屆中國政府從未從法律意義上公開承認日本吞併琉球的合法 性 1938年4月 蔣介石在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上致詞時指 出 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 早就有一貫的大陸侵略計劃 過去 甲午之戰 他侵佔我們的台灣和琉球 日俄戰後吞併了朝鮮 侵 14 奪我們旅順和大連 這是國民黨政府最高當局在琉球問題 上的明確宣示 1942年11月3日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宋子文對中 外記者發言指出 在戰爭結束後 中國政府將收回滿洲和福摩 薩 註 指台灣 及琉球群島 朝鮮也將獲得獨立 15 這是國 民政府首次正式表示中國要在戰後收回琉球的立場 1943年底 中 美 英三國首腦在開羅召開會議 合對日作戰計劃 會後發表的 開羅宣言 指出 商討聯 應當剝奪日 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來攫奪和搶佔的太平洋一切島 嶼 把日本從中國竊取的一切領土如滿洲 台灣和澎湖列島歸還 中國 雖然未列入對琉球問題的處理 但隨後1945年7月6日 < > 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1942/11/05),FRUS,1942,China,GPO,1956,P.174

40 02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中 美 英三國發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 波茨坦公告 第8條規 定 開羅宣言 之條件必須實施 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 本州 北海道 九州 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波茨坦公告 根據 戰後日本放棄海外殖民地 只保有本土四大島 及其它由盟軍確定的小島 1949年前的中國國民政府 在琉球主 權及前途地位問題的解決過程中 由於種種原因 對於收復琉球 的戰略意義沒有充分認識 在外交決策上存在重大失誤 因此失 去了收回琉球群島的大好時機 1951年9月 由美國一手操縱的舊金山 對日和約 會議 會後發表的 對日和約 第二章第三條規定了琉球群島的地位內 容 琉球群島交由美國託管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 國民政 府 都被排斥在外 未被邀請參加會議 使得中國沒有得到琉球 問題上的發言權及任何權利 新中國政府表示強烈反對 周恩來 外長發表 關於英美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 調 英美兩國政府所提出的對日和約草案 強 不論從它的準備程 度上或它的內容上講 都是彰明較著地破壞了1942年1月1日的聯 合國宣言 開羅宣言 雅爾塔協定 波茨坦公告和協定及1947年 6月19日遠東委員會所通過的對投降後日本之基本政策等重要國 際協定 是一個不能被接受的草案 舊金山會議是由美國政府 強制召開 公然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斥在外的一個背棄國際義務 的會議 是一個不能被承認的會議 1971年6月17日 美日分別在華盛頓和東京簽訂 關於琉球

41 東亞海域琉球地位之演變及其思考 14至19世紀為中心 023 諸島以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議 美國將行政權移交日本 包括 將釣魚島的 施政權 也交與了日本 儘管釣魚島不屬於琉球而 是台灣島的自然延伸 美日兩國交割琉球 顯然違反了 開羅宣 言 和 波茨坦公告 等確立的在戰後重新劃其領土方式的基本 規則 也違背了聯合國委託管轄原則 這完全是私相授受 因此 中國政府理所當然對美國這一非法行為發表嚴正聲明和強烈反 對 美國以單方面制定的琉球民政府 第27號令 為法理依據 使得二戰戰敗國日本再度獲得對琉球和釣魚島的控制 從而衍生 出中日之間曠日持久的關於釣魚島歸屬的嚴重爭端 造成當代東 亞海域的安全隱患 嚴重影響中日兩國關係和東亞政治局勢 同 時 也給中 美兩國關係帶來負面影響 現今 美國在琉球群島建立了大量軍事基地 擁有治外特 權 可以認為琉球是亞洲最後的一塊殖民地 琉球地位問題二戰 這一頁並沒有真正翻過去

42 024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琉球群島主權的爭端 因為1879年清政府的故意擱置和中日 甲午戰爭的爆發而告一段落 中國甲午之敗 使日本終於如願以 償 挾割占台灣澎湖之威乘勢完全佔有了琉球群島 日本政府對 待琉球也沒有像吞併朝鮮 割占台澎那樣簽署有明確的條約 作 為確鑿的保證 這一切 都為二戰後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埋 下了不確定因素 一 開羅會議 確定琉球問題由盟國協商解決 國民政府對於琉球主權歸屬的態度一直不是很清楚 蔣介石 等人多認為琉球應歸屬中國 但是並沒有在正式場合發表官方式 的宣言 而且這些主張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自相矛盾的現象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開羅會議 而在開羅會議上 中國不再主張 收回琉球 正式提出了國際共管的設想 蔣介石同羅斯福達成一 致 中國對琉球問題的態度才基本確定 1943年11月 在準備開羅會議時的議案過程中 當時的國防 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參事室的提案中建議 琉球群島應劃歸國際

43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管理 或劃為非武裝區 同月 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向蔣介石遞交了準備在開羅會 議上提出的三個方案 實際為開羅會議提案的三個部分 即 戰 時軍事合作 分 這其中 戰時政治合作 在 戰後中美經濟合作 三部 戰時政治合作 方案中 年以來日本所取得及侵佔之領土 提出 收復1894 這個甲午戰爭的侵略時間限 定 已經將日本侵佔琉球群島排除於中國清算日本的戰爭罪行之 外 1943年11月23日上午 王寵惠代表中國政府提出了中國的政 治議案 其中 先是在第三款中提出 中國方面要求盟國必須在 宣言中明確中國對台灣 澎湖 滿洲以及旅順大連軍港的主權 而與之不同的是 王隨即在第四款 日本潰敗時對日處置問題 中的 戊款 中提到 太平洋方面之其他領土處置問題 應由 三國議定若干原則 並設立一專門委員會 考慮其解決方案 或 交由擬議之遠東委員會 擬具具體辦法 在23日當晚舉行的中美首腦工作晚宴上 蔣介石同羅斯福會 晤並達成口頭協議 其中即有一項為 島嶼應永久予以剝奪 2 太平洋上日本所強佔之 蔣介石和羅斯福曾也討論過 香港 沖

44 02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繩問題 3 羅斯福直接詢問蔣介石 中國是否欲得琉球群島 蔣 則稱中國願將琉球群島先由中美佔領 再按國際託管的辦法 交 由中美共同管理 4 相比之下 在台灣等地區的處理問題上 蔣介 石表現出了更明確的態度 中美雙方在這次晚宴上達成共識 東 北四省 台灣及澎湖這些被日本以武力吞併的中國領土必須在戰 後歸還中國 5 11月25日上午 美方代表霍普金斯帶著修訂過的美方草案提 交中方 美方草案中稱 日本由中國攫取之土地 例如滿洲 台灣 小笠原群島等 當然應歸還中國 凡係日本以武力或侵略 野心所政府之土地 一概使其脫離其掌握 6 中方認為美方草 案中的 小笠原群島 Ogasawara 另作Bonin Island 係 澎湖 列島 Penghu Island 又作Pescadores 之誤 提請美方改正 美方聽取了中方的建議 但是這一錯誤究竟是否筆誤 尚有不同 說法 因為小笠原群島 為日本東南的戰略要地 與琉球群島同 屬戰後美方極為重視的島鏈地帶 美方對於此處的安排 或可解 釋為美國不瞭解東方海洋地理 或可解釋為美國希望中國在監督 戰後日本中扮演重要角色 亦未可知 對中國這一主張的提出 蔣介石後來解釋說 琉球與台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3,China,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P

45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27 灣 在我國歷史上 地位不同 琉球乃一王國 其地位與朝鮮相 等 我們當時 開羅會議時 認為琉球是我東海的屏藩 我們 同意 應由中美兩國經過聯合國之委託程序 為此非當時緊急之事 實行共管 7 故曾表示將來再說 又以 蔣介石的這番解 釋 在近年來學界對蔣介石日記的研究中 也曾在這一時期的日 記中有所體現 11月23日晚蔣介石在日記中說 中美共管琉球 理由有三 一是安美國之心 二以力求在甲午以前已屬日本 三以此區由美國共管比為我專有為妥也 8 中國政府事實上已 經從主張中國收回琉球轉變到了承認琉球並非在中國主權範圍 內 關於蔣介石在開羅會議上為何沒有繼續關注琉球問題 學界 歷來有多重解釋 概括起來包括 一是蔣介石自身沒有認識到琉 球問題的重要性 二是蔣介石認為琉球地位重要 美方可能不會 輕易讓渡 擱置琉球問題有益於鞏固戰時的中美關係 等等 目 前來看 琉球問題本身的重要性很可能湮沒於開羅會議上激烈的 中英關係 西藏 香港及台灣等更加重大的問題之下 而強調琉 球之於美方的戰略意義特別是軍事意義 似乎不妥 1943年底的 太平洋戰場 美國等盟國的海上反攻雖已開始 但是離琉球距離 尚遠 相比琉球 馬裡亞納群島 菲律賓 台灣以及中國大陸這 些大目標 哪一個應該成為美軍重點支援的對象和用來攻擊日本

46 028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的主要跳板 美國參聯會的討論還在繼續 後世人評價琉球往往 一以概之戰略地位重要 實際琉球缺乏深水良港 其主要戰略價 值在於空中力量基地 在1944年美軍採用B29轟炸機自馬裡亞納 群島奔襲日本之後 才慢慢顯現出來 此時斷言蔣介石有感於琉 球地位重要 美軍不肯輕易想讓 似乎前後倒置 開羅宣言 中明文提出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 目的 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 三國決不為自身圖利 亦無 擴張領土之意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 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 在使日本所竊 取於中國的領土 例如滿洲 台灣 澎湖列島等 歸還中國 日 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我三大盟國 軫念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 決定在相當期間 使朝鮮自由獨 立 9 宣言中關於日本侵略之領土的安排 包括三層意思 第一 層是針對日本在一次大戰期間佔領的太平洋島嶼的 如馬裡亞納 群島 除去美占關島 加羅林群島 馬紹爾群島等等 這一帶 島嶼日本曾有效佔領 並得到過當時國聯的託管許可 第二層是 針對日本侵佔的中國領土 換言之 即日本通過侵略佔據的 而 中國具有完全主權的地域 這其中的滿洲 東三省 係日本強行 武裝侵佔 完全沒有國際條約的保障 台灣 澎湖則為馬關條約 明文割出 根據 開羅宣言 最基本的原則 之侵略 9 制止及懲罰日本 中國具有完全主權意義的地區 1941年12月9日 國

47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29 民政府在 對日本宣戰佈告 中表示 昭告中外 所有一 10 切條約 協定 合同 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 一律廢止 而這一放棄履行義務的聲明 在日本戰敗後自然得到確認 即馬 關條約關於中國應履行義務的條款 已經失效 如台灣 澎湖 等地 則應本著這一精神 予以歸還 這一款代表著中美英三國 對於這些地區主權歸屬的一致認同 第三層則是對日本國土的直 接限定 即 一切日本以武力或者因貪慾而吞併的土地 均不 屬於日本 朝鮮雖然是日本經過 日韓合併條約 正式吞併 但 是已被確認為基於日本的貪慾 而琉球 則是日本強行通過軍事 佔領 拘禁國王 從而吞併的 二者理應屬於這一條款的規定之 內 戰後對日本的國土劃分中 朝鮮須獨立 琉球則至少要廢止 日本的佔領狀態 其他則暫時沒有規定 這三層含義是互有重合 的 充分表明了三國的基本立場 同時 開羅宣言 具有絕對意義上的對日本政府的約束 力 如果僅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 開羅宣言 只是屬於戰時 幾大盟國之間協調各自立場的協議 屬於戰爭宣言範疇 根據國 際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條約在原則上只對當事方有約束力 不能約束第三方 除非條約中對第三方義務的規定符合基本的國 際法慣例 11 而針對這個宣言的具體內容 當時的敵對勢力 日本 顯然是不可能接受的 因此該宣言對沒有簽約的日本是沒

48 03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有約束力的 告 但是 隨著日本簽署投降書 接受了 波茨坦公 由於 波茨坦公告 中有明確規定日本必須同時遵守 開 羅宣言 相關要求的條款 至此 日本也就具有相應的條約義 務 因為這個宣言 表明的是當時三大盟國對於日本分割問題的 一致的處理意見 同時也是日本日後必須遵守的戰勝國對戰敗國 制訂的具有絕對意義的國際法約束 關於這一點 戰後的日本政 府也有清醒的認識 1951年8月16日 日本首相吉田茂在第十一 屆日本國會上做了關於簽訂舊金山和約的事前報告中說 在這 裡 我們首先要記住 我國曾無條件地接受了把日本的主權限定 在四個主要島嶼和盟國所決定的一些小島範圍之內的投降條件 所以在我國來說 是沒有要求變更這些條件的餘地的 12 但是另一方面 這種戰時宣言 通常都隱藏著戰爭結束後對 締約國效力減退的危險 特別是在琉球問題並沒有達成一個明確 的國際協定的情況下 由於在 開羅宣言 內 並沒有明確規定 如何處理琉球問題 這種模糊 以及對 開羅宣言 解釋權究竟 歸屬誰的不明確 都使日後在琉球處理問題上各方均有理可查 從而使琉球問題再度陷入無法解決的境地 二 舊金山和會 盟國分歧下戰後琉球主權問題處置 概況 開羅宣言 埋下的隱患和提供給盟國解決琉球問題的國際 12 [ ]

49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31 法依據在舊金山和會上一齊出現 直接導致了戰後琉球主權問題 的產生 1951年9月4日 舊金山對日和約大會在舊金山歌劇院召開 出席大會的包括日本在內共計52個國家 13 南斯拉夫 印度和緬 甸接到邀請 但拒絕參會14 開幕當天 美國總統杜魯門在演說中說 當我們和日本媾 和時 衷心盼望的一件事就是 保障日本不受侵略 同時使日本 明白表示決不採取危害他國安全的行動 為此 最重要的是把日 本置於聯合國各項原則之下 置於聯合國各會員國共同義務的保 [ ]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1,Editor in chief, Fredrick Aan Dahl, Volume VI,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77.P1677. t

5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32 護之下 15 在杜魯門為會議奠定的這個基調下 一個以對日媾 和為主題的會議 儼然蛻變成了 保護 這個因侵略他國而戰敗 的國家不受被侵略國家 侵略 的 和平會議 會議一開始就表現出冷戰的濃厚氣氛 會議第二天上午剛 剛集體通過了艾奇遜炮製的會議議事規程 下午蘇聯代表葛羅米 柯就在會議中發表聲明 提出對和約草案的修改意見 其意見包 括 建議大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東三省和台灣的主權 建議大會承認蘇聯對薩哈林島及千島群島的主權 大會應重新確定日本對琉球群島及小笠原群島的主權 禁止外國軍隊駐紮日本 現在駐日的一切外國軍隊 應不遲 於舊金山和約生效後90天內撤離日本 以後在日本不得有外國軍 隊與外國軍事基地 規定日本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印度尼西亞 菲律賓和緬甸 支付戰爭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應該列為必須批准和約的 國家 禁止日本締結對付曾經參加對日作戰之任何國家之任何聯 盟 限制日本軍備 禁止日本擁有製造或試驗原子武器及其他對人類生命有集體 15 [ ] t

51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33 摧毀力量的方法 16 這是蘇聯方面針對舊金山和約草案的全面反對意見 直指 美國扶植日本 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 保留駐紮日本的美 軍 堅持各盟國放棄對日索賠 以及美國計劃構建的美日安全保 障體系 這幾點都是舊金山和約草案所涉及的關鍵問題 也是美 國苦心孤詣操縱舊金山和會的用意所在 自然不能有任何的放 鬆 艾奇遜立即以大會的名義 宣佈蘇聯代表的修改意見違反大 會的議事規程 大會對蘇聯的提案不予受理 同日 美國代表杜勒斯在會上發言 和約第三條規定了 琉球群島和日本南方以及東南諸島的處理辦法 這些島嶼自日本 投降以來一直由美國單獨管理 若干盟國為了維護美國主權 極 力主張在本條約中規定日本放棄對於這些島嶼的主權 其他各國 則提議應該把這些島嶼完全歸還給日本 儘管盟國之間存在著這 種意見的分歧 但美國認為最好的辦法是 把這些島嶼置於聯合 國託管制度下 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 並允許日本保留剩餘主 The Residual Sovereignty 日文作 殘存主權 權 17 這 是美國政府第一次在外交場合表達對琉球主權問題的看法 並正 式提出 剩餘主權 一說 這對琉球主權的走向有重大影響 但 是 杜勒斯也只是在表達美國單方面的看法 並不能作為確鑿的 [ ] 64 t

5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34 國際法依據 對於美國的這個主張 杜勒斯進一步解釋其國際法依據 是 美國佔據琉球的國際法依據 不是日本領有琉球主權的國際法依 據 諸位先生也許還能回憶起聯合國憲章中希望把託管制度 擴大到 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條 第77 這個規定 將來的託管協定無疑將使託管當局有可能實行 聯合國第84條之規定 並就與日本之間的關係決定居民將來的公 民地位 聯合國憲章第84條規定 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基本的義務 管理當局有保證託管領土對 18 英國代表肯尼斯 楊格在隨後的發言中 表示英國同意美國的 主張 並進行了補充 關於琉球和小笠原群島 這個條約並沒 有把這些島嶼置於日本主權之外 這個條約是把琉球群島繼續置 於美國政府管理之下的 也就是說 把琉球群島中距離日本最近 的部分不僅置於日本主權之下 而且還置於日本行政權之下 這 個情況 與日本完全放棄對於臨接日本本土的 現在正處於蘇聯 佔領下的其他主要島嶼 千島群島的主權一事形成了鮮明的對 比 我們同意日本放棄對於千島群島的主權 但我們認為 那些 責難關於南部琉球群島及小笠原群島的規定的人們應該注意這個 對比 [ ] 64 [ ] 這是英國對蘇聯全面反對意見的反駁 83 t 1951 t 1951

53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35 英國代表的發言是第一次對 剩餘主權 概念進行了解釋 由於最後的對日和約草案是由美英聯合提出的 那麼英國對 剩 餘主權 的解釋就有其可信性 顯然 剩餘主權的最早含義 並 非是日本掌握除琉球群島行政權 司法權和立法權之外的 其他 的主權 即不是法理概念 而是地理概念 楊格說得很清楚 所謂剩餘主權 就是指琉球群島的中部和南部歸美國託管 而北 部靠近日本領土的宮古島一帶仍舊屬日本 日本所控制的 剩餘 主權 從法律意義上說是完整的主權 但是在空間概念上僅限 於北部琉球 因而就整個琉球主權而言 是 剩餘主權 因 此 可以說 日本政府後來一直宣稱的以 剩餘主權 收回衝繩 的借口 即保有全琉球的 剩餘主權 從國際法角度上考察 是根本不成立的 因為提出這一概念並迫使日本接受的美英當局 所認同的日本的 剩餘主權 只限於琉球北部 即北緯30度到 北緯29度之間的地區 實際上 在此之前的1951年6月 美國駐日公使艾利遜在代 表杜勒斯訪日時 就向吉田透露 美國政府將把沖繩島的居民仍 舊作為日本人看待 吉田則順勢要求 希望可以保持沖繩同日本 的經濟及其他各種聯繫 20 為了能讓美國在琉球問題上進一步倒向日本 日本方面在 舊金山和會前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 吉田茂後來回憶說 關於 領土問題的資料 也是我們花費力量最大的資料之一 關於沖繩 20 [ ]

54 03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島 小笠原群島 庫頁島 千島群島 齒舞島和色丹島等 我們 從歷史 地理 民族和經濟等一切觀點 詳細敘述了這些島嶼與 日本不可分割的關係 料 僅僅領土問題這一項就編寫了七冊資 年9月2日 和會召開前兩天 吉田茂與艾奇遜色 杜勒 斯在舊金山舉行會談 杜勒斯明確對吉田的表示 南西諸島 含 琉球群島 出於美國戰略的必要 必須由美國來對其進行管理 而對於日本要求保有殘留主權的事情 基本可以確認 22 得到了美英當局的承諾 日本當然樂於重占侵略果實 1951 年9月7日晚 吉田茂代表日本政府發表接受和約的演說 其中對 琉球主權歸屬問題發表意見 我以日本國民的名義非常高興地 贊同美國和英國全權代表所作的 主張把即將根據和平條約第三 條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的奄美大島 琉球群島 小笠原群島 等北緯二十九度以南諸島的主權交由日本保有的發言 我希望世 界的 特別是亞洲的和平與安定迅速實現 這些島嶼早日回到日 本行政管理之下 年9月8日 各方力量角逐的結果 舊金山和約 終於 簽訂 蘇聯及捷克等國家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反映了盟國分裂的 [ ] 1965 [ ] 23 [ ]

55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37 陰影 同時也造成了該和約合法性的欠缺 舊金山和約 第二章第三條規定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 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 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 群島 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 包括小笠原群島 西之島與 琉璜列島 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 而以 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 將予同意 在提出此種建議 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 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 及其居民 力 24 包括其領海 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 立法與司法權 美國最終獲得了它所期望的琉球群島的託管權 立法 行政與司法權 但是如果比照第二章第二條的日本放棄其他佔據領土的劃 分原則中所提到的 求 日本放棄對 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及要 不難發現 這一條款的特別之處 一方面美國獲得了琉球 群島的法定託管權 另一方面則似乎也沒有明確究竟由聯合國還 是由美國或者是其他國家作為日本讓渡琉球主權的接受方 在此 款規定下琉球幾乎成了一塊 無主之地 這為後來美國與日本 得以私自相授琉球主權提供了一個漏洞 這無疑也是美國的戰略考慮 由於美國已經武裝佔據琉球 成為琉球主權問題上的最大贏家 同時因為佔據琉球 已經在 東亞地區引發了一些事端 比如說 1948年4月 北平的北京大 [ ]

56 038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學 清華大學等5所高校學生發動反對蔣介石政府內戰的遊行 雖然這次遊行針對的主要是蔣介石政權 但是遊行中隊伍還是打 出了 反對美帝國主義侵略 竊取 這類的標語 25 台灣 青島 琉球主權均被美國 如果涉及這一問題過深 比如說明確一下 主權讓渡的具體做法 無疑會招至與會各國更大的反對 美國只 對託管部分提出了規定 又表現出可能在未來某一時間全面歸還 琉球給日本的姿態 避開了當時世界範圍內殖民地獨立的浪潮 對安撫日本國內的左派 亞洲各國特別是遠東的蘇聯和中國都有 重要的意義 對於這一點 日本政府非常明白 而且正力圖利用這一條 的模糊性 重占琉球 1951年8月16日 吉田在第11屆國家上做 了關於簽訂和約事前報告演說 其中談到琉球問題時就明確的表 示 在這裡 我們首先要記住 我國曾無條件地接受了把日本 的主權限定在四個主要島嶼和盟國所決定的一些小島範圍之內的 投降條件 所以在我國來說 是沒有要求變更這些條件的餘地 的 但是 規定處理西南諸島和南方諸島問題的第三條 都恰恰 與規定放棄庫頁島 千島群島 台灣等地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 和請求權的第二條相反 並未特別作此種規定 這個第三條只規 定了 同意美國為了把這些地區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向聯合國所 提出的任何建議 有伸縮性的這個第三條規定給我們留下了希望 的餘地 即 以美國為了有利於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進行的戰略性 25 Foreign Relations,1948,volume VII,PP

57 二戰及戰後初期的琉球處分 以開羅會議及舊金山和會為中心 039 管理為條件 關於與本國的交通 居民的國籍等事項 可以按照 這些島嶼居民的希望採取實際措施 26 顯然 日本政府已經看到了琉球問題的轉機 即由於和約中 並沒有明確地規定日本將主權讓渡給某一國家 一直以來 中國 一些學者及日本學界也一直認為 舊金山對日和約 標誌著日 本重新在法理上擁有琉球主權 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 無論是吉田的接受和約的演說 還是吉田在對國會的解釋 中 都承認 恰恰與日本收回琉球的結果相反 從國際法角度來 看 舊金山對日和約 已經明確的將日本曾經佔領的琉球群 島 從日本的實際控制中剝離開去 對於日本來說 希望僅僅在 於美英等國代表對此條約的解釋 但是這個解釋是美英等國家個 體做出的 而並非舊金山和會全體 而且舊金山和會也並未通過 任何的集體性決議 認同美英關於琉球問題看法 因此 在琉球 問題上 美英等國的表態只能停留在 態度 意義上 而非任何 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準則 關於這一點 1951年10月18日 日本外務大臣蘆田均在同吉 田的論爭中說得很清楚 他指出 條約並沒有寫明日本領有琉球 等島的 剩餘主權 而且根據國際法 也沒有對 剩餘主權 有明確的解釋 琉球等地究竟算是租借地還是類似於南洋群島那 樣的委任統治 並且根據聯合國憲章關於託管的規定 日本寄希 26 [ ]

58 04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望於保留主權的想法顯然也是不現實的27 舊金山對日和約 成為了琉球問題的分水嶺 從此 美日 等國家認為 琉球問題已經從國際問題變成了美國同日本之間的 問題 並最終通過簽署 歸還沖繩協議 完成了琉球群島主權 的私相授受 而另一方面 中國 蘇聯等國家則對 舊金山對日 和約 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這種質疑本身就使琉球問題附帶了對 日媾和是否合法的屬性 而從國際法考慮 由大多數國家簽字的 舊金山和約 也並沒有在和約條款上給予日本任何繼續領有 琉球的國際法理由 相反只有宣佈琉球主權從日本主權中分離出 來的規定 27 [ ]

59 041 1 一 歷史上的獨立王國 琉球 一 琉球歷史的獨立地位 要談琉球的法律地位必然離不開它的歷史 從地理位置講 琉球位於地球北緯24 28 和東經 之間 2 是中國台灣島 東北方和日本九州島西南方太平洋中的一個群島 面積約46500 平方公里 有大小屬島凡數百 包括50多個有名稱的島嶼和400 多個無名小島 3 其中由地理分佈上自北向南的吐噶 la 列島 奄美列島 琉球諸島 包括慶良間諸島 ga 喇 先島諸 島 包括宮古列島和八重山列島 和大東諸島5個大群島構成 北部與日本大隅島隔海相近 南部與中國台灣島相鄰 東部瀕臨 太平洋 西部隔琉球海槽與中國大陸相望 人口約140萬 2007 年 據琉球國官修史書 1 2 cnki.net 也是用漢語自轉的第一部國史 12 中山

60 04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世鑒 中稱 蓋我朝開闢 天神阿摩美久築之 當初 未 有 琉球之名數萬年之後 隨大業元年乙丑 海獅何巒 每春 秋二時 天清風靜 束望 依稀似有煙霧之氣 亦不知幾千里 三年丁卯煬帝令羽騎尉朱寬入海訪求異俗 海獅何巒言之 遂與 巒俱抵本國 遙觀地界 於波濤間 蟠旋蜿蜒 若虬浮水中 故 因以名琉虬也 4 虬是龍的意思 可能因中國古代都將龍作為帝 王的象徵 史官寫史多有忌諱 所以公元636~656年間編的 隨 書 卷八十一列傳第四十六中稱同音的 琉求 國了吧 故唐宋 之吏皆曰 琉求 元史 又寫作為 到了明朝洪武五年 1372年 琉求 但都是諧音 5 明太祖朱元璋派使臣楊載攜帶詔 書出使琉球 詔書中稱其為琉球 此稱謂成了正式名稱 延續至 今 被世界通用 如日本在14世紀後 也按照中國的稱謂稱其九 州島以南的島嶼為琉球群島 Ryukyu 6 球國後才開始使用沖繩 Okinawa dun 琉球歷史學家東恩納寬惇 直到1879年日本兼併琉 等認為 在公元前8世紀 前後琉球群島出現農耕文化的痕跡 大約在10-12世紀琉球群島 從原始社會步入早期的氏族社會 開始出現國家 形成了以琉 3~

61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43 球本島為中心的琉球群島史稱的 天孫王朝 舜天王朝 和 英祖王朝 的早期國家 定都在中山之中的首里 其餘各島分 設若干省 各省立 間切 間切 譯言府也 每一間切設一按 司 惟首里及附近的久米泊那霸直領於國王 不設按司 以世官 王子遙制之 左右相國二員 正一品 法司三員 從一品 一 掌刑法 一掌錢谷 一掌禮儀圖籍 有事必集議 王受成而已 相傳自天孫氏起建國 傳二十五代 逆臣利勇篡位 浦添按司舜 天者討殺利勇 眾推為王 8 據 中山世普 記載 14世紀初 各 地的按司逐漸被三大按司統一 琉球群島進入了 三山 時代 出現了山南 中山和山北三國鼎立 1322年 羽地按司怕尼芝在 琉球本島北部建立了山北王國 1337年 大裡按司承察度在琉球 本島南部建立了山南王國 1349年 英祖王朝第五代國王西威病 故後 諸按司廢世子 推舉浦添按司察度為王 1350年 察度即 位後稱中山王 建立了中山王國 此三王國分別佔據在琉球的南 部 中部和北部 1416年 中山王尚巴志征服山北王 1429年尚 巴志又征服了山南王 1430年 明宣德五年 形成了統一的琉球 王國 即第一尚氏王朝 立了第二尚氏王朝 1470年 第一尚氏王朝滅亡 尚丹建 1400年至1550年是琉球王國發展的黃金時 代 與中國 日本 朝鮮及東南亞各地都有貿易 但在1609年琉球遭到日本侵略 日本德川家康繼承豐臣秀吉 的對外擴張衣缽 派臨近琉球王國的鹿兒島薩摩藩諸侯島津家九

6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44 率領3000士兵侵略琉球 實施搶劫 據 明史 稱 薩摩 以勁 兵三千入其國 擄其王 遷其宗器 大掠而去 侍從所寫 喜安日記 中記載 珍萬寶 盡失無遺 當時琉球王的 有如家家日記 代代文書 七 將琉球王尚寧等百餘人俘虜至鹿兒島長達 3年零5個月 強迫尚寧王向其進貢 割讓琉球北部4島並派兵監 督琉球內政45年 至1654年 琉球人擺脫了薩摩藩的控制 琉球的上述歷史足以說明它曾是一個獨立的王國 符合近代 意義上國家的要求 按國際法規定 一個政治實體只要具有確定 的領土 永久人口 政府和主權四個要素 即為國家 國際法 認為 奧本海 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定居在一塊土地 9 時 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就存在了 1933年 美洲國家間 關於國家權利和義務的公約 的第1條規定 國家作為一個國 際人格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確定的領土 政府 永久的人口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公約中所提 與他國交往能力 可以理解為主權 sovereignty 和獨立的意思 因為沒有主權和 獨立 國家就沒有與別國交往的能力 不能承擔國際法的權利和 義務 而與別國的交往能力正是主權和獨立的表現 許多國際法 著作也都將此條件表述為主權 10 該公約的規定雖不具有一般國 際法的效力 但他關於國家構成條件的規定符合國家形成和存在 ~

63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45 的事實 因此得到了廣泛認可 許多國際法學著作都以其提出的 條件 或要素 分析國家的概念 11 按此要求 琉球王國有自己 的領土 人口 政府和獨立的主權 可以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 務 如就決定與他國立約 進行其他交往及自主決定其他內部事 務 12 完全符合國家存在的要素 既然琉球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 它就享有國家基本權利 在國際上享有獨立權 平等權 管轄權和自衛權 這些權利是國 家固有的 受國際法保護的和不可侵犯的 二 琉球國與中國的藩屬關係史概要 縱觀琉球的歷史 它與中國的關係甚密 首先 如上所述 琉球的名稱都是來自中國 起源於隋煬帝命名 正式於朱元璋的 詔書 第二它長期是中國的藩屬國 琉球與中國藩屬關係的建立 始於中國明朝洪武五年 1372年 明太祖朱元璋派使臣楊載 攜帶詔書出使琉球 據 殊域周咨錄 記載 詔書說 昔帝王 之治天下 凡日月所臨 無有遠邇 一視同仁 故中國奠安 四 夷得所 非有意於臣服之也 朕為臣民推載 即皇帝位 定有 天下之號曰大明 建元洪武 是用遣使外夷 播告朕意 使者所 至 蠻藩酋長稱臣入貢 惟爾琉球 在中國東南 遠距海外 未 E. 19 R.

64 04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及報知 茲特遣使往諭 爾其知之 13 此詔書表明明太祖朱元 璋除了以大國華夏中心自居 沿用歷代皇帝將外族稱為蠻族的習 慣 也將琉球稱之為 蠻夷 外 並無威脅之意 是一種和平外 交 所以 琉球的中山王察度首先領詔 並即派王弟泰期與楊載 同來中國 表示願意稱臣 1725年 琉球國用漢語撰寫的第二部 正史 中山世普 中稱 之基 由是 琉球始通中國 以開人文維新 繼中山王之後 琉球的山南王承察度和山北王怕尼芝 也相繼在翌年向中國皇帝稱臣入貢 並且此後都沿用中國年號 奉行中國政朔直至清朝光緒 1879年 14 如在1855年至1859年 間 琉球分別與美國 法國及荷蘭簽訂的通商條約中 琉球使用 了咸豐年號 可見 這種藩屬關係也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可 15 當 時琉球是三山分立 相互征戰 明太祖知悉後乃遣使敕 chi 中 山王察度曰 王居溟海之中 崇山環海為國 事大之禮既行 亦何患哉 近使者言琉球三王互爭 廢農 傷民 朕甚憐憫焉 詩約 畏天之威 終時保之 王其能罷戰息民 務修爾德 則國 用永安矣 諭山南王承察度 山北王怕尼芝曰 上帝好生 寰宇之內生民眾矣 天恐互相殘害 特省聰明者主之 近使者自 海中歸 言琉球三王互爭 廢棄農業 傷殘人命 朕聞之不勝憐 憫 今遣使諭二王 能體朕之意 息兵養民 以綿國祚 則天必 ~ ~106

65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佑之 不然悔無及矣 此詔書發後 三王果然息兵罷戰 可 見中國皇帝對琉球有高度的政治權威 據琉球國史及其他史料記載 自明洪武16年 1383年 起 歷代的琉球王都向中國皇帝請求冊封 正式確定藩屬關係 據清 史稱 琉人視中國為 父國 以入貢受封為無上光榮 明萬曆 年間 日將軍豐臣秀吉派島津家將征韓費用於琉球 琉王拒之 琉球恪遵中國 會典 間歲一貢 歷奉天朝正朔 嗣王繼位 累請冊封 乞清末而弗替 17 洪武31年時 明朝還賜琉球王閩人 之善操舟者36戶 以使貢使 行人往來 明朝覆滅後 18 代之而起的中國清朝政府繼承明朝的傳統 仍與琉球保持著藩屬關係 密切往來 清兵入關後 下江南入浙 閩 琉球震於兵威 即於順治三年 1646年 派使來華至江寧投 經略洪承疇 請轉送入京 雖禮部以明朝所敕未繳 不便受封而 未封 但來使受到順治皇帝的接見 雖後往來不斷 順治十一年 1654年 封 琉球王又遣馬宗毅 蔡祚隆來貢 兼繳前朝敕印請 清廷因命兵科副理事官張學禮 使琉球,賚詔印往封 令二年一貢 行人王垓 gai 為正使出 此後每當琉球新王繼位都有 清使節前往冊封與慶賀 1663年和1756年 清政府還兩次賜印給 琉球王 乾隆所賜之印寫有 琉球王之印 的字樣 這種關係一

66 048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直持續到19世紀琉球被日本武力佔領後的1879年 就在1872年日 本強迫琉球為其藩屬後開始保密於中國 而後強制琉球與中國斷 絕藩屬關係的情況下 琉球王不忍日本壓迫 念及中國的恩惠並 寄希望得到中國幫助 例如 1875年8月5日琉球王尚泰在答覆日 本的信中說 不能忘卻中國累世之厚恩 失卻信義 1877年4月 密遣紫巾官向德宏等人來華送密信求清政府阻止日本對其吞併 1879年7月3和23日兩次密令紫巾官向德宏到天津謁見李鴻章求清 政府問罪日本 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長等人到北京總理衙門 長跪哀號 泣血籲請 望清政府能在 俯憐二百年效順屬藩 的 份上 援救琉球國 可惜的是當時的清政府已是腐敗無能 泥菩 薩過江 自身難保 雖與日本做多次交涉 還請美國總統出面調 解 也無濟於事 19 眼睜睜地看著自己情深意長的藩屬國被日本 強佔卻束手無策 中國與琉球長達5個多世紀的藩屬關係也隨著 1879年日本對武力強佔而結束 琉球雖然是中國藩屬國500餘年 但卻向來友好相處 原因 是中國與藩屬國之間的關係不同於西方列強建立的宗主國與殖民 地的統治與被統治 壓迫與被壓迫 掠奪與被掠奪的關係 因為 中國與周邊國家建立藩屬關係的目的不是侵略 兼併 佔領或控 制外夷 力 而是顯示天朝的強大 是真正的文明和唯一的世界中心 使外夷稱臣於中國皇帝 19 富有和文化 805~815 中國擁有最高權 故而用確定藩屬關係 也可以說是強國的一種特殊的外交手 2006

67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49 段 20 正如鄭觀應的 盛世危言通史 所稱 既壯 藩屬不敢有外向之心 邦交益固 聲威 眾所周知 中國的藩屬國始於西 漢 漢武帝時就有了50多個藩屬國 一直到明清 中國還有包括 琉球在內的40多個藩屬國 如越南 蒙古 朝鮮 錫蘭 泰國 印度尼西亞 馬來西亞等 事實上 作為宗主國的中國對藩屬國 是以一種 王者不治於狄 來者不拒 去者不追 的不治主義政 策對待的 原則上不干涉它們的內政 只是形式上要求藩屬國稱 臣 納貢 國王朝拜中國皇帝並下跪磕頭 而實際上藩屬國自中 國得到實惠很多 如當它們受到別國侵害時 可請求中國的保護 和幫助 它們向皇帝納貢後所獲皇帝的回報的贈品更多更重 例 如 清史編年 記載 康熙元年 壬寅 公元1662年11月14 日 琉球國曾遣使來請敕封 朝廷於順治十一年下冊封詔書 但 因海上有事 琉球國使滯留於閩八年 一行 琉球使臣前來年久 殊為 可憫 其賞賚 lai 著比前加一倍 以彼國貴重之物給與 次 60人 年 敕封使未能成行 先後死亡40餘 本日有旨 敕封使張學禮在琉球來使陪同下赴琉球冊封 月 琉球復來使致謝 21 康熙三年七 琉球國曾遣使來請因此當時在亞洲既小 又沒中國發達的國家都願意向中國學習並應中國皇帝要求成為中 國的藩屬國 這樣即可學到先進文化 又可獲得中國的保護 即 可從中國獲得更多回贈 又可與中國進行貿易 發展自己 何樂

68 05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而不為呢 所以 當中國皇帝一詔書要琉球稱臣入藩 速得到三 王同意的回應 例如 清代通史稱 巴志立遣使告捷於明廷曰 明初三山國王皆來朝聘 我琉球國分為三者 百有餘年 戰 無己時 臣巴志不勝悲憤 為此發兵克復山南山北 今已歸太平 矣 伏願陛下聖鑒 不違舊規 賜臣襲封 謹貢以土產之馬及方 物 時明永樂二十年 明因賜以36姓 國王曰尚氏 許陪臣子 弟入國子監肄業 每歲供船兩艘 至多不得逾三百人 且於福州 南台外建藩屬館 以為居留之所 22 中國於琉球的親密關係至今 還被琉球人民念念不忘 如唐淳風撰文表示 中國與琉球的往 來 遠在千百年前不論政治 經濟 文化 思想 風俗 無一不 來自中國 即以血統 大部分人是由福建遷入 僅有一部分由朝 鮮及南洋來者 所謂36姓子孫延綿至今 實佔人口大半 23 從上所概要的琉球與中國的藩屬關係不難看出 琉球雖與中 國保持了五個多世紀的藩屬關係 但這種關係從本質上非但無損 於琉球王國的獨立地位 反而對琉球國的生存與發展有利 二 琉球淪為日本殖民地 如果說1609年 日島津家率兵侵掠琉球算是強盜行為 逼琉 球王誓文 歲輸八千石之糧於薩摩藩以當納貢 但未亡琉球國 日本雖號為薩摩藩屬 亦稱琉球中山王甚恭順 無異說也 而 805

69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51 到了日本明治維新時期 則日本對琉球則大打出手 以武力強 吞了琉球國 1871年8月日本明治政府推行 廢藩置縣 的行政 1872年10月趁琉球使者訪日之際 措施 國 設置 琉球藩 突然強制廢除琉球王 令琉球王子及三司官員到日朝賀 同時下 詔改封尚泰為藩王 邁出了吞併琉球的第一步 翌 yi 年以琉 球與日本府縣同列 受內務府管轄 租稅繳納於大藏省 日本為 了使其兼併琉球的行為正當化 而以琉球船員被台灣土著人殺害 的 牡丹社事件 為借口向清政府交涉 以示其對琉球群島的 1874年2月 日本決定出兵入侵我國台灣 同年10月 主權 31日強迫清政府與之簽訂了 中日台灣事件專約 約 義舉,並以撫恤及支付 承認日本出兵入侵台灣為保民 修道 又稱北京專 建房 費為名向日本賠償50萬銀兩 此約終為日本 吞併琉球提供了口實 1875年 派遣熊本鎮台之兵駐屯琉球島 命琉球奉明治年號 阻止其人貢中國 同年7月24日 日本政府 強迫琉球王國斷絕了與清政府的藩屬關係 1879年3月11日 日 本宣佈廢除 琉球藩 予以廢掉 設立 沖繩縣 琉球政務皆歸日本掌握 並將琉球國王及世子 對中國朝貢等規例予以廢 止 撤銷福州的琉球館 貿易事宜由日本駐廈門領事館管轄 25 將琉球國強行併入其版圖 將一個獨立的好端端的琉球國變成了 日本帝國主義鐵蹄下的殖民地26 任其擺佈和欺壓

70 05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三 依國際法琉球人民有權選擇其政治地位 一 琉球享有民族自決權 作為日本殖民地的琉球人民享有民族自決權 這是以 聯合 國憲章 和其他一系列國際文件規定的民族自決原則為根據的 聯合國憲章 在其第1條規定的四項宗旨之一就是 發展國際 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 並採取其 他適當辦法 以增強普遍和平 對於此項宗旨提出的尊重人民 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的含義 在舊金山會議上 起草委員會作了 如下解釋 平等權利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是一個行為標準的相 輔相成的兩個方面 即尊重這一原則是發展各國友好關係的基 礎 是加強國際和平的措施之一 而這一原則的核心內容是將人 民的意志自由真正地體現出來 族自決原則的內涵 27 憲章本身並沒有直接闡述民 但在二戰後 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發展 民族自決作為殖民地人民的一項權利被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和有關 公約不斷申明和發展 已成為國際法的一項普遍原則 1951年 聯大通過421號決議 確認民族自決是一項基本人 權 1952年 聯大通過 關於人民和民族的自決權 的決議 強 調指出 人民與民族應先享有自決權 然後才能保證充分享有一 切基本人權 這一原則應在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上得到實現 1960年聯大通過 27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的獨立宣言 不僅重

71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53 申了憲章規定的民族自決原則 而且宣佈 使人民受外國征服 統治和剝削是否定基本人權 違反聯合國憲章並妨礙增進世界和 平與合作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依這種權利 他們自由地決定 其政治地位 必須制止各種對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裝行動和 鎮壓措施 以使他們能和平地 自由地行使完全獨立的權利 在 託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土內即 採取步驟 依照這些領土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願望 不分種 族 信仰或膚色 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利移交給他們 使他們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1966年 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 和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均在其第1條規 定 1.所有民族都有自決權 根據這種權利 自由決定其政治 地位和自由謀求其經濟 社會及文化的發展 2.所有民族可為其 自身目的自由地處置其自然財富和資源 但不得損害基於互惠原 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國際義務 任何情況下 不 容剝奪民族生計 3.本公約的締約國 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 和託管領土的國家在內 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 促進自決權 的實現 並尊重此項權利 上述國際文件的規定清楚說明 所有殖民地或被外國統治和 壓迫下的民族都享有自決權 自決權的首要內容就是所有民族有 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 這是一個民族自由謀求經濟 社會和文 化發展 自由地處置其自然財富和資源的先決條件和基礎 因為 沒有政治地位一切都無從談起 所謂自由決定政治地位是指一個

72 054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民族在不受任何其他權力強迫或干涉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意志選 擇某種形式決定國際地位 白桂梅教授說 所謂 自由地 這 個詞應理解為非強迫地 完全按照自己意願 不受外部力量擺佈 或干預地等等 當然 自決權的基本含義就是自己來決定 如果 按照他人的意願甚至由他人來決定或由他人強力的決定 連自己 決定都談不上 更不用說自由的決定了 28 同時 殖民地人民 有權自由選擇決定其國際地位的形式 它們可以從殖民的宗主國 領土中分離而建立獨立國家 也可以與一個獨立國家合併或併入 一個獨立國家 對此 1960年12月15日聯大通過的154 XV 號 決議中稱 根據民族自決原則 非自治領土通過建立主權獨立國 家 與一個獨立國家合併或併入一個獨立國家都可以說達到了完 全自治 1970年聯大通過的 國際法原則宣言 也明確宣佈 一 個民族自由決定建立主權獨立國家 與某一個獨立國家自由結合 或合併 或採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 均屬該民族實施自決權之 方式 但在非殖民化運動中 幾乎所有殖民地人民都選擇了建立 獨立國家的形式 29 據此 結論 琉球既享有民族自決權 它就有權擺脫日本的 殖民統治 按照本民族的意願自由地選擇建立獨立國家或其他的 政治地位 對此世界各國包括日本都有義務支持琉球人民的政治 < > 154

73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55 選擇 二 琉球應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先行託管 眾所周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時 三個同盟國中美 英於1943年12月1日發表了 開羅宣言 宣言聲明 我三大 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 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 三國決 不為自身圖利 亦無拓展領土之意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第 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之一切島嶼 在 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 例如滿洲 台灣 澎湖群島等 還 中華民國 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暴力或貪慾所攝取之所有土地 我三大盟國軫念朝鮮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 決定在相當期間 使 朝鮮自由獨立 此宣言之宗旨有四 其一 剝奪1914年第一 次世界大戰開始後日本在太平洋侵佔的一切島嶼 這是指第一次 世界大戰中日本看到德國敗局時搶佔的德國在太平洋中赤道以北 的殖民地 包括馬紹爾群島 加羅林群島 馬裡亞納群島 30 其 二 使日本將其侵佔的中國領土 如滿洲 31 台灣全島及其所附 屬的釣魚島等 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 其三 日本從其武力或貪 慾所強佔的其他地區撤出 如朝鮮 琉球群島等 其四 適當時 候使朝鮮獨立 在該宣言的基礎上中美英由於1945年7月26日發

74 05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表了 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稱 波茨坦宣言 簡稱 波茨坦公告 亦 蘇聯於同年8月8日也加入了該公告 公告 宣佈:盟國將給與日本最後打擊 直至其停止反抗 敦促日本立 即停止反抗 無條件投降和戰後處置日本等事項外 還在其第8 條重申 開羅宣言的條件必將實施 而日本的主權必將限於本 州 北海道 九州 四國及吾人決定的其他小島內 公告發佈後的第20天 無條件向盟國投降 即8月15日 日本徹底戰敗 並在9月2日簽署投降書 宣佈 其投降書中稱 一 余等茲對合眾國 中華民國 及大英帝國各國政府首腦 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宣佈爾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 盟參加之宣言條款 並根據日本天皇 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 大本營之命令 代表接受 上述四國以下稱為同盟國 二 余 等茲宣佈 日本帝國大本營與所有之日本國軍隊以及日本國支配 下任何地方之一切軍隊 對同盟國無條件投降 為天皇 日本政府 六 余等茲 及其後繼者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 款 發佈為實施宣言之盟國最高司令官 及其他特派同盟國代表 要求之一切命令 且實施一切措置 日本接受 波茨坦公告 當然就接受了該公告第8條規定 的 開羅宣言 的條件 就領土處置的問題必須按 開羅宣言 的四項宗旨行事 它的領土主權範圍應限於其本州 北海道 九 州 四國及盟國共同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 琉球群島當然不在其 中 因為它是日本以武力侵佔的殖民地 作為日本殖民地的琉球

75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57 群島也當然應由中蘇英美四盟國按照國際法原則處理 鑒於琉球 數十年在日本的佔領和統治下 不具備立即獨立或選擇其他政治 地位的條件 故盟國應遵守 聯合國憲章 定的託管制度 即第75條至91條規定 32 其逐步獨立 憲章第75條規定 按憲章第十二章規 交由聯合國託管 促進 根據本憲章第1條所載聯合國 之宗旨 託管制度之目的應為 1 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2 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 經濟 社會 及教育之進展 並以適 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 則 且按照各託管協定之條款 展 增進其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 3 不分種族 性別 語言 或宗教 提倡全體人類之人 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並激勵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 4 於社會 經濟 及商業事件上 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 之平等待遇 但以不妨礙上述目的之達成 且不違背第80條之規 定為限 第77條規定 一 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 於該制度之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土 1 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 2 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3 負責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 關於上列種 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 及其條件 為此後協定所 當規定之事項

76 058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四 二戰後美日佔領琉球群島違反國際法 如上所述 琉球群島應先行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下 以促進 其人民自由地選擇政治地位 至於由哪個國家來託管 應由聯合 國決定 1947年4月2日 聯合國通過 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 的協定 將北緯29度以南被日本佔領的琉球群島等交給了美國託 管 一些盟國在1951年 對日合約 第3條中已經寫明 中國沒有參加該合約 的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 南之南西諸島 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島以南之南 方諸島 包括小笠原群島 西之島與硫磺列島 及沖之鳥島與南 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 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 提議 將予同意 在提出此種建議 採取肯定措施以前 美國將 有權對此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 包括其領海 行使一切及任何行 政 立法與司法權力 據此二文件規定 琉球群島的託管既然 由美國負責 美國就應按照聯合國及和約的規定行事 恪守 聯 合國憲章 關於託管制度的規定 負責託管琉球群島 以促進其 獨立或自由選擇其他政治地位 遺憾的是 美國卻走上背道而馳的路 非但不支持琉球人民 獨立 反而迫使琉球人民淪入美國和日本的侵佔和壓迫下 由於 對日戰爭原因美國早在1945年6月就佔領琉球群島 之後就以對 日和約為據託管琉球群島 事實上 美國自其武裝佔領琉球群島 開始就為自己謀求利益 首先謀求最大的軍事利益 將琉球群島 建成太平洋的最大軍事基地 從戰略上控制亞洲 僅據1953年人

77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59 民日報報道 美國在其發動朝鮮戰爭前 所建立的各種軍事工程 面積就已佔了琉球群島面積的三分之一 費用超過了兩億美元 1952年9月8日 在琉球群島的美國官員公然宣佈 用來將沖繩 島改變成太平洋的直布羅陀的全部經費將近4億8千萬美元 防颱 風的公路 飛機場 兵營 司令部以及其他軍事設施 將遍佈全 島 日本的報紙也報道 美國在沖繩島那霸港入口的浮島神社 下已修建了具有8萬頓容量的三個地下油庫 沖繩島周圍各島也 散佈著基地 共修建有20幾個大型飛機場 並且在奄美大島 宮 古島 沖之永良部島等島嶼上都裝上了雷達 許多島上都建成了 像作飛機跑道用的軍用公路 而美國通訊社也早就不止一次地承 認 美國B29型轟炸機每天都從沖繩島起飛去轟炸北朝鮮 此外 琉球人民的權利均被美國剝奪 凡是被美軍圈構築軍事目 標的地方 全部居民都被趕出祖祖輩輩生活的鄉土 現在僅沖繩 島就有三分之二的土地被徵作軍用 凡有勞動力的青年大部分被 強迫參加美軍軍事基地的奴役勞動 自1947年起 禁止居民旅遊 全島 美國憲兵及其圈養的警察佈滿全島 村落間建有鐵絲網相 隔 兩村間的居民往來要報告獲許 琉球的對外貿易被禁止 耕 種和捕魚被限制等等 33 美國在琉球所建立的軍政府和民政府也 並非為促進琉球人民的獨立 而是其統治當地人民的工具而已 美國為了長久立足琉球的軍事基地 又不想背上違法的黑鍋 用 中國的俗話說又想當婊子 又想立牌坊 所以選擇了一個對其最

78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60 有利方案 把琉球交給日本 1971年 美國與日本簽訂了 關於 琉球諸島及大東島的日美協定 即歸還沖繩協定 私相授受 琉球群島 1972年將琉球群島交給了日本 因為將中國的釣魚島 包括在內 故遭到中國海峽兩岸人民的強烈反對 美國不得不發 表聲明稱 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權利的唯一來源 在和約下美國 僅取得行政權 而非主權 因此美國將此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的行 動 並不構成基本的主權之移交 也不能影響到爭端各方的基本 領土的主張 34 儘管聲明移交的是施政權 但使琉球再度淪落 於日本手中 人民再度處於日本的殖民統治之下 這種行徑無論 如何是逃脫不了違反 聯合國憲章 和 對日和約 規定的 因 為依 聯合國憲章 而通過的 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託管 協定 和 對日合約 均規定琉球群島託管 而未賦予其轉讓施 政權 再者 日本接受琉球群島 繼續其殖民統治也是違背 聯合 國憲章 和聯合國通過的一系列關於殖民地人民獨立之規定的 所以 對琉球人民反日的獨立運動各國人民應給予支持和同情 34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claim sovereignty over these islands.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has take the position that the sole source of righ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is regard derives from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under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merely received rights of administration, nor sovereignty. Thus, the United States action in transferring its rights of administration to Japan does not constitute a transfer of underlying sovereignty nor can it affect the underlying claims of the disputants. The committee reaffirms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do not affect any claims of sovereignty with respect to the Senkaku or Tiao-yu islands by any state. Se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Senate Executive Report, No.92.1, 92nd congress,1st session, p.6.

79 國際法視角下的琉球地位 061 事實上 琉球人民一直在爭取獨立 自其被日本吞併起就沒停止 復國運動 遠的不說 僅最近幾十年的舉例便可明證 1971年 當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歸還給日本時 就有大批琉球民眾請願 不願成為日本人 希望能走向獨立自主 之後的獨立活動未斷 在琉球的書店裡醒目的琉球歷史書中印著 琉球曾是中國的藩屬 國 我們不是日本人 35 琉球人民還成立了復國運動組織 由野 底武產組建的獨立黨就是之一 該黨的綱領有三項重要內容 建立琉球共和國 永久和平友好互惠 建立沒有稅收等掠奪的國 1997年2月5日在慶祝日本重新控制琉球25週年的活動中 家 琉球人將慶祝會變成了痛苦和哭訴大會 群情激憤吶喊著琉球獨 立 要趕快找出獨立的途徑 一直持續了兩天一夜 人們還遊行 示威 打著琉球獨立的標語 美軍撤走 一年 有很多 宣言 聲明 怒喊著 反對日本殖民統治 沖繩獨立 等口號 此後獨立的呼聲一年高過 琉球獨立 的機構出現 六個團體發表了獨立 讓我們與日本分道揚鑣吧 我們有權決定自己的 前途 我們呼籲琉球的兄弟姐妹們 該是放棄日本的時候啦 讓 我們選擇獨立吧 年3月4日全民公決 有75%的人要求獨 立 25%的人讚成自治 V o l 26,No.3.,

80 06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The Issue of Trusteeship over Ryukyu in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 An Angle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2年 圍繞著日本政府的 購島 鬧劇 釣魚島 1 日稱 尖閣列島 1 8 爭端使兩國的對立狀態一觸即發 美國的介入則 3

81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63 讓中日島嶼爭端呈長期化 複雜化趨勢 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 嶼的主權及行政歸屬問題上,中日兩國的主張爭鋒相對 1. 明代 張 籌海圖編 武備志 我國主 等官方文獻以及中硫宗 藩文獻記錄表明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劃入我國福建海域版圖 屬於明朝軍事行政管轄內疆域 也是中國漁民定期前往捕魚的漁 2 場之一 清代時 清與琉球共同繪製的 琉球地圖 琉球 三十六島圖 得到英法等國的承認 沿襲與傳播 西方國家該時 期所繪的中國地圖 均承認台灣及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 的東北諸島是中國管轄的主權領土 就是中國的領土 條約 4 並非 3 2.甲午戰爭後,根據 無主地 第2條的第2和第3款 因此釣魚島列嶼自古以來 清政府將 島嶼 及澎湖諸島割讓給日本 其中 嶼 應推論為涵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馬關 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 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 5 二戰後 根據 開羅 t htm Shimonoseki J yaku

82 064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日本竊取中國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 列嶼理應歸還中國 6 總結起來 即釣魚島列嶼明代已劃入福建 海防版圖 清代則歸台灣管轄 此後根據 馬關條約 割讓給日 本 並且根據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釣魚島列嶼應歸 還中國 日本則聲稱 1.根據 馬關條約 第2條 尖閣諸島並不 在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 澎湖諸島之內 1895年明治政府在確 認釣魚島沒有清朝統治痕跡的基礎上將其納入日本領土 據 舊金山和約 根 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 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二條日本放棄的領土之內 南西諸島 9是日本領土 根據 fyrygth/t htm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senkaku.html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83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65 舊金山和約 尖閣諸島則作為 南西諸島 的一部分由美國 實際行使施政權 並在1972年美國把沖繩施政權歸還日本的區域 中明確包含該諸島 10 簡而言之,日本極力撇清 馬關條約 和其 取得釣魚島所謂 主權 的關係 並認為釣魚島列嶼的行政編制 隸屬琉球 琉球是日本的領土 因此釣魚島主權歸日本 其依據 除 舊金山和平條約 外 更重要的就是美國託管琉球以及返還琉 球施政權給日本的安排 可見 除了加強歷史 地理和國際法角度對我釣魚島主權的 主張外 對日本結合琉球和釣魚島隸屬關係相關主張如果進行針 對性的研究 將能起到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 的效果 筆者歸 納其中的重點問題為 日本佔有 南西諸島 是否合法 舊金 山和約 對琉球託管以及涉及我國島嶼主權的條款具有怎樣的法 律效力 二戰後美國託管琉球以及把施政權交給日本是否符合國 際法 其中 琉球託管所涉及的國際法問題又是核心關鍵 本文 將首先介紹中日琉球交涉及琉球託管的概況 然後分別就琉球的 法律地位和釣魚島爭端間的關聯 舊金山和約 及其涉琉球及 2006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84 06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釣魚島條款的條約法問題 以及國際託管制度與美國託管和處置 琉球的合法性問題這四個方面逐一分析論證 一 中日琉球交涉及琉球託管概況 琉球群島位於中國東海東緣 介於日本九州島至中國台灣島 之間 琉球群島最北端距日本九州島為90多公里 最南端距台灣 為80多公里 本文所指的 琉球 地理範圍包括古琉球王國全部 附屬島嶼 由吐噶喇列島 奄美諸島 琉球諸島 包括慶良間諸 島 大東諸島和先島諸島 包括宮古列島和八重山列島 等5 11 個島群構成 從歷史上看 琉球經歷了 中國藩屬國 日本 片面廢藩置縣 日本戰敗後被美國託管 1972美日私相授受 琉球 的過程 一 清廷與琉球的宗藩關係 後 在中國史書中 自1371年明朝昭告琉球並建立封貢制度以 至清光緒年間 1879 派往琉球的冊封使共24次 國 年日本在琉球廢藩置縣為止 12 中國 琉球在此時期一直都是中國的藩屬 而我國有關釣魚島等島嶼的記載則多見於冊封使歸國回朝

85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67 覆命的述職報告中 琉球按司察度於明朝洪武五年 1372年 入 貢 受冊封為中山王 改 流求 國號為琉球 此後貢使往來 歷明清兩朝而不決 14 的歷史 開始了琉球作為中國藩屬國長達500餘年 迄於19世紀中葉, 琉球仍自成一國,內政 外交皆由自 主 1855至1859年間, 琉球曾與美 法 荷蘭三國都簽訂過通商 15 條約 因此 從1371年到1879年 在藩屬制度的框架內 作為 中國外藩的琉球一直是獨立自主的國家 二 中日琉球交涉 從歷史上看 釣魚島列嶼與日本吞併琉球和侵佔台灣有關 近代中日琉球交涉是由1871年所謂的 生番事件 16引起的 該 ( )2 25 ( )

8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68 事件本來只涉及到中國和琉球的關係 灣和琉球的日本藉機生事 專條 而結束爭端 在 和日本無關 最後兩國於1874年11月簽訂 北京專條 中 伐 18 眾 在攫取 日本絲毫沒有放鬆全面吞併琉球的步 1872年日本以明治天皇親政 國王為藩主 北京 清廷竟承認日本侵台 是 為保民義舉起見, 並由中國代為賠償撫恤銀兩 保民義舉 名義前後 但覬覦台 示意琉球朝賀並借此封琉球 1874 年日本派軍到台灣 討伐生番 屠殺民 1879 年日本廢掉琉球藩改名為日本領屬的沖繩縣,縣官改 由日本國委派 20 被激怒的清政府於1879年5月10日照會日本新 駐華公使 對日本單方面處分琉球的舉動提出了強烈抗議 經美 國時任總統格蘭特的調停,中日兩國在北京舉行 分島加約案 談判 日方主張平分琉球 清政府主張三分方案 由於中俄伊犁 邊界問題爆發 清政府當時提出從速解決琉球問題並同意日本提 案 ( ) pw/ t1j.html 年10月21日,雙方正式擬定了分割琉球條約稿,約文規 > 2002 <

87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69 定: 大清國大日本國公同商議,除沖繩島以北,屬大日本國管理外, 其宮古八重山二島,屬大清國管轄,以清兩國疆界,各聽自治,彼此永 遠不相干預 22 由於內部分歧,清政府採納李鴻章 支展延宕 之拖延政策決定不批准協議草案,初衷是保存琉球社稷和避免 失 我內地之利 23 但最終1895年中國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簽署 馬關條約 並割讓台灣 澎湖 遼東半島給日本,在琉球群島問 題就更失去了發言權 三 二戰前中國政府對琉球的主張 日本吞併琉球後 在法理上中國卻始終堅持主權,歷屆中國 政府從未真正公開承認日本吞併琉球的合法性,也沒有放棄對琉球 的固有權利 因而成為中日的一大懸案 1919年,時任中華民國總 統的徐世昌在組織選編的 晚清詩匯 (1929年編成) 中仍然將琉 球詩人的詩作為 屬國 的作品收在最後一卷中 24 抗日戰爭爆 發後, 1938年4月,蔣介石在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上致詞時表 示 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 早就有一貫的大陸侵略計劃 過去 甲午之戰, 他侵佔我們的台灣和琉球, 日俄戰後吞併了朝鮮, 侵奪 25 我們旅順和大連, 就已完成了他大陸政策的初步 22 > < ( ) 這是國 < , >

88 07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26 民政府最高當局在琉球問題上的第一次官方明確表態 中 美 結成反法西斯同盟後 基於中琉傳統關係的歷史情結,中國國內輿 論要求收回琉球的呼聲日益高漲 1942年11月3日, 國民政府外交 部長宋子文對中外記者表示, 在戰爭結束後,中國將收回滿洲和 福摩薩(指台灣)及琉球群島, 朝鮮也將獲得獨立 這是中國政府 首次正式表示中國要在戰後收回琉球, 從而拉開了中國要求收回 琉球的序幕 27 二戰勝利前夕 在亞洲殖民地問題上英美的態度很不相同 美國希望英 法 荷等歐洲宗主國能夠傚法其在菲律賓的做法 允許殖民地獲得獨立 在很大程度上與中國的主張相互一致 而 英國則力圖維持其帝國統治 並拒絕承認中國的大國地位 1943 年開羅會議期間 根據美國的記錄概要 當時 羅斯福總統提 28 及琉球群島問題並數次詢問中國是否要求該群島 未直接回應是否收回琉球的問題 而是稱, 蔣介石並 將很願意同美國共 同佔領琉球,並根據一個國際組織的託管制度,與美國共同管理該 The president then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 of Ryukyu islands and enquired more than once whether China want the Ryukyu

89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地 此後蔣介石承認,之所以不提收復琉球而是提議琉球由 國際機構委託中美共管,其中原因 球在甲午以前已屬日本 30 也 一以安美國之心 二以琉 三以此區由美國共管比為我專有為妥 我國學者汪暉考證胡佛研究所館藏的 蔣介石日記 後 指出 蔣介石已經從地緣戰略上看到了美國在戰後不會願意放棄 對琉球的軍事佔領 也未必真心想將琉球交給中國獨立管轄 31 民國政府對待琉球的態度至少說明 一 如上文所述 琉球 暹 羅 安南等外藩與中國中央政府一直存在藩屬關係 外藩和以中 國中央政府為中心的朝貢體系有著密切關係 蔣介石將這種關係 視為一種為其爭取獨立和自由的道德義務 而沒有將視為主權關 係 32 二 從法理上並沒有承認日本對琉球享有主權 而是主張 中美共同託管 在蔣介石的視野中 台灣 澎湖列島與琉球有區 別 前者屬於中國的行政管轄範圍 後者與中國的朝貢或宗主關 係並不同於前一種關係 因此 前者必須收回 後者只能託管 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 (1943/11/23), FRUS, 1943,The Conference at Cairo and Tehran, 1961, p CHIANG KAI-SHEK, An Inventory of His Diaries in the 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 43-10(November, 1943) > 2009 > < < 5

90 07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他排除了日本對琉球的控制權 即表示不承認明治以降日本對琉 球的統治權 但又沒有用 收回 的模式規範 蔣介石的立場 與英國力圖維護其在亞洲地區的殖民主義體制的態度形成鮮明對 比 其美國與中國共同託管的提議則是從戰後國際關係和區域內 部的力量平衡著眼的 33 四 舊金山和約 對釣魚島及琉球的處置 1951年 舊金山對日和約 簡稱 舊金山和約 是部分 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該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 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訂 並於1952年4月28 日 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 生效 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 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當時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台灣國民 黨政府代表中國參會問題上 在同盟國內部引起激烈爭執, 美 英最終達成國共雙方均不參與和約簽署的共識 舊金山和約 涉及對日本二戰期間攫取的我國島嶼以及琉球問題的處理見於第 2條和第3條 第2條 領土放棄 中的第2款規定 日本承認台 灣與澎湖等島嶼獨立之事實 並放棄對台灣 澎湖等島嶼的一切 權利 權利名義與要求 領海範圍規定 34 第3條就美國託管的琉球列島及其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群島(含 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 (含小笠原群島

91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73 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託 管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 美國對上述地區 所 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 立法 司法之權利 35 因 此 根據 舊金山和約 第3條 琉球列島由美國託管 美國為 此設立琉球政府( 即託管當局) 上述條款對琉球群島的處置 表 面上按照開羅會議蔣介石的提議 但實質已變質 即原義由中美 共管或國際共管 但在 舊金山和約 卻變成美國獨管 這為日 後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群島及釣魚島列嶼留下伏線 更為嚴重的 是 本為限制日本軍國主義的反法西斯條約 但到了 舊金山和 約 卻變成了一個扶持日本軍國主義勢力復活的條約 同時還 將反法西斯同盟 中國排除在簽字國之內 36 這部和約實為冷 戰的產物 是按照美國的政治和軍事的戰略需要而制定的 當時 兩岸政府對 舊金山對日和約 均不予承認 37 雖然兩岸政府對 舊金山和約 不予承認 但客觀上 舊金山和約 為日本就此 作為釣魚島主權的抗辯提供了依據 ( )

9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074 五 美託管琉球及美日間私相授受琉球 二戰末期 1945年3月底美軍在沖繩群島登陸作戰 月1日登陸與日軍展開了沖繩島戰役 日本戰敗後 並於4 1946年1月 29日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訓令第667號 明確把日本領土界定為 九州 四國 本州 北海道四島 以及北緯30度以北的1000多個 38 島嶼 而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 則由日本領土分離 釣魚 島列嶼最北的黃尾嶼的經緯坐標是25 56 N E 遠在北 緯30度以南 因此 釣魚島並不包含在日本領土之內 該訓令第 667號有關日本戰後領土的類似規定也在 波茨坦公告 第8條得 到重申 然而 美國根據 舊金山和約 託管琉球後 美軍司令部於 1952年2月29日頒布第68號指令( 即 琉球政府章典 第一章第一 條)詳定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的經緯線 六點加起來即是包括從 北緯24度至28度 東經122度至133度之內的琉球群島 39 而釣魚 島 黃尾嶼 赤尾嶼位於北緯25度至26度 東經123度至124度之 間 正好在其經緯度內 這便是日本聲稱釣魚島列嶼屬琉球領土 的持論依據 1953年12月25日 即美國單方面處置原琉球國土並 向日本歸還奄美大島的 日美協定 正式生效的當天,美國民政府 38 Art. 3, Supreme Commander For Allied Powers (SCAPIN 677), Jan 29, 1946,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on Sep. 15,

93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75 第27號佈告再次規定 琉球列島地理境界 的經緯線 40時,將台灣 附屬島嶼釣魚嶼 黃尾嶼 赤尾嶼劃入設定的管轄區域 1971年 6月17日 美日達成 關於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協議 簡稱 歸還沖繩協議 稱 以下 自協議生效之日起 根據 舊 金山和約 第3條 美國將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所有權利和利 益歸還日本 日本據此則取得琉球的行政 立法及管轄權 41 可見 美國二戰後的這些行為明顯屬於侵犯中國領土主權行為, 不僅違反了 波茨坦公告 也和 舊金山和約 第二條和盟軍 最高總司令部訓令第667號對日本戰後領土的規定不相符合 二 琉球的法律地位與釣魚島爭端 1879年日本在琉球廢藩置縣以前都是中國的藩屬國 在中國 的宗藩體制下琉球為獨立的國家 日本對琉球先武力吞併後實施 殖民統治 但並不意味著取得對琉球的主權 就藩屬國 42的法律 Art. 1, Geographical Boundaries of the Ryukyu Islands, Civil Administration Proclamation No. 27, 25 Dec. 1953, available at wwma.net/pages/archive/caproc27.html, visited on Sep. 15, Art. 1,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United States, 17 June, 1971, In Dept. of State, 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3, Part I, Vol. 23, pp

94 076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地位和其主權問題 早在1864年丁韙良翻譯出版的 萬國公法 中就已用歐洲國家的類似例子予以說明 進貢之國並藩邦 公 法就其所存主權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 即如歐羅巴濱海住過 前 進貢於巴巴裡時 於其自立 自主之權 並無所礙 七百年來 那不勒斯尚有屏藩羅馬教皇之名 至四十年前始絕其進貢 然不 因其屏藩羅馬 遂謂非自立 自主之國也 43 也就是說 藩屬 國雖然向宗主國進貢 但仍保持其獨立 自主 是獨立的主權國 家 中國的藩屬制度建立在朝貢基礎上 歷史上琉球作為外藩即 屬國 對內保持其內政的自主性 對外則具有外交獨立及對外締 約的能力 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但自從日本通過陰謀在琉球 廢藩置縣後 琉球就淪為了日本的殖民地 同時期主權遭到挑戰 的還有越南 朝鮮等藩屬國 與琉球情況不同的是 越南 朝鮮 脫離中國都有條約可循 1885年中法戰爭後 法國迫使中國簽署 中法新約 確認中國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 1894年甲午戰爭 後 日本迫使中國簽訂 馬關條約 主國地位 明確中國放棄對朝鮮的宗 但自1879年日本武力吞併琉球國至二戰結束 中國 從未與任何國家就琉球主權之變更達成協議 可以說 根據宗藩 關係 琉球法律地位之變更須通過條約並經宗主國的確認在當時 成為常例 即使在琉球交涉過程中清政府也未聲明放棄對琉球之 宗主權 而日本武力吞併琉球始終未得到任何一屆中國政府的承 認 日本吞併和佔領琉球國並沒有取得其主權 此期間琉球主權

95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77 為 懸案 從國際法看是成立的 對中日琉球交涉到二戰結束期間琉球的地位 台灣學者丘宏 達認為 清政府自1879年後對琉球問題就沒有再作任何主張 所以在國際法上 日本可認為根據時效原則 取得琉球地區的主 權 清政府不簽約又不作抗議或保留聲明 顯然不能影響該地的 44 主權 筆者認為此觀點有待商榷 該時期琉球的地位應結合 近 現代國際法理論予以分析為妥: 第一 1879年日本以武力征 服琉球並實施的殖民統治 其性質與同時期日本對朝鮮及台灣的 殖民地 45一樣 伴隨著對殖民地資源的掠奪和對殖民地人民的奴 役 不願做亡國奴的琉球人奮起抵抗日本侵略 46 復國和琉球獨立運動持續百年 1879年後琉球 如 奧本海國際法 所述 在任何時期 僅僅征服本身並不當然使征服國成為被征服領土 的統治者 即使這種通過征服得來的領土暫時處在征服者的統治 , , ( ) 2010

96 078 下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47 中國歷屆政府從未公開承認日本合法吞併琉球 琉球 人民也對日本殖民者一直實行持續的反抗 這些都證明日本的殖 民統治並非牢固 日本對琉球實行的殖民統治並不當然對其領土 具有主權 二戰後 非殖民地化成為主流 殖民地國家尋求獨立 也為大勢所趨,琉球獨立以及琉球人的民族自決當然具有國際法 依據 因此 此時期日本並未形成對琉球的有效佔領 也不能主 張依據征服取得對琉球的主權 第二 從時效角度看 1894年甲 午戰爭後琉球人民反抗日本的暫時平息到二戰結束 日本是否構 成對琉球的領土取得時效也值得質疑 首先 時效作為取得領土 的一種方法 由於不考慮最初佔有的善意與否以及取得領土主權 沒有確定的期限 其效力在國際法上歷來是有爭議的 48 如1959 年國際法院在 荷蘭和比利時邊境土地案 的判決中就否決了荷 蘭以時效為理由對領土的主權要求 49 其次 從1894年甲午戰爭 後琉球人民反抗日本的暫時平息到二戰結束 50多年日本對琉球 穩定而有效 的 統治 是否形成領土主權 仍應根據傳統國 際法的 時效 原則 構成穩定 有效統治的時效在國際法上並 無定論,50年是否構成取得時效也極有爭議 但是 二戰後日 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certain Frontier Land, Judgment of 20 June 1959: I.C.J. Reports 1959, p. 209, p 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Oxford Univer-

97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79 本戰敗投降 無條件接受 開羅宣言 和 波茨坦公告 也就意 味著日本對琉球 有效統治 的中斷 探討琉球的法律地位後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因素的核心問 題就是 釣魚島是否如日本所稱屬於琉球呢 筆者認為 釣魚島 自古屬於中國而不屬於琉球 更不是日本的領土 依據如下 第 一 從歷史和地理看 釣魚島不是琉球領土 首先 受造鐵造 船航船技術 距離釣魚島距離 黑潮流向和海底地形等多因素 51 制約 琉球人無法早於中國先發現釣魚島 其次 釣魚島屬於中 國不屬於琉球 錄 鄭舜功所著 桴海圖經 郭汝霖的 使琉球 徐葆光的 中山傳信錄 等文獻 以及 籌海圖編 等海 防圖證明釣魚島是福建布政司管轄的中國領土 置於中國的海防 52 區域 第二 琉球為獨立國家的另一點就是,琉球國和中國之 間歷史以來就有邊界 而釣魚島在中國界內 明清冊封使中記錄 了中琉兩國的地方分界和海域分界線 地方分界從中國方面看地 界是赤尾嶼 從琉球方面看是久米島 古米山 海域分界則在 黑水溝 這均得到中 琉兩國的官方和學者間的共識 也得到該 時期各國繪製地圖的證實 53 因此釣魚島毫無疑問屬於中國領 sity Press 1998, p. 155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8 080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土 第三 即使在中日琉球交涉的 分割琉球條約稿 中 日本 在琉球北部歸日本的提議中也沒有包括釣魚島 如日本學者井上 清評價 直到1880年分割琉球條約稿擬定 日本也沒有提到把 領有權伸到釣魚島去 而是主張領有琉球王國自古以來的領土 甚至後來還想把先島 宮古 八重山群島 讓給中國 54 三 舊金山和約 及其涉琉球 及我國島嶼條款的條約法問題 日本外務省 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 和 尖 閣諸島問答 約 第 一再援引 條第 款 舊金山和約 如 根據 舊金山和 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 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 55 又如 根據 舊金山和 約 第 條 尖閣諸島則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由美國實際行使 施政權 而且通過昭和四十七年 一九七二年 的沖繩歸還 在 施政權歸還日本的區域中明確包含該諸島 從以上事實來看 尖 閣諸島顯然不包含在台灣及澎湖諸島內 56 及司法抗辯的立場 針對日本以上主張 舊金山和約 涉及琉 站在我國今後談判 16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region/asia-paci/senkaku/qa_1010.html

99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81 球和釣魚島的法律效力問題又可以分為 看 第一 從條約法角度 舊金山和約 與確定二戰後格局的其他國際法文件之間存 在怎樣的關係 第二 作為戰後和平條約 舊金山和約 的條 約法效力如何 第三 如何解讀 舊金山和約 涉琉球及釣魚島 的條款 因此 從條約法角度分析 舊金山和約 將有助於我 國回擊日本官方依據 舊金山和約 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論斷 一 開羅宣言 等國際法文件與 舊金山和約 二戰前後,反法西斯同盟規制日本非法奪取的他國領土,並對 戰後國際秩序進行安排的國際法文件包括 開羅宣言 聯合國家宣言 波茨坦公告 等 原則上 舊金山和約 應當 支持反法西斯聯盟在開羅 雅爾塔和波茨坦達成的有關領土問題 57 的協議 1943年中美蘇英等國成立反法西斯聯盟時發佈的 聯 合國家宣言 約定 約 58 加入宣言的國家不得單獨與德日意簽署和 1943年中美英發表 開羅宣言 表明: 三國之宗旨 在 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 佔領之一切島嶼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 例如滿洲 台 灣 澎湖列島等 歸還中華民國 這是第一份確認台灣及其 Seokwoo Le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East Asia, 11 Pac. Rim L. & Pol y J See 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 available at aboutun/history/declaration.shtml, visited on Sep. 15, See Cairo Communique,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on June 20, 2012.

100 082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附屬島嶼是中國領土的國際法文件 明確了日本侵佔中國這些領 土的非法性 1945年 中美英共同簽署 後有蘇聯參加的 波茨 坦公告 第 條規定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日本的 主權僅限於本州 北海道 九州 四國及吾等所決定之諸小島之 內 年日本投降 並在同年9月2日的 日本無條件投降 書 開宗明義第 條就是,日本接受 中 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 美 英共同簽署的 波茨坦公告 中的條 款, 61 這其中當然包含無條件接受 開羅宣言 並履行其必須將 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歸還給中國的義務 那麼 舊金山和約 是否遵從了上述確定戰後格局的國際法 文件呢 如果僅從形式上審核 舊金山和約 的話 金山和約 序言提到 各盟國及日本決定 首先, 舊 願締結和約 藉 以解決一切由於他們之間存在之戰爭狀態所引起而尚未解決的 問題 62 締約一方為戰勝國 反法西斯同盟國 另一方是戰 敗國日本 其次 該和約框架具體涉及戰後和平 領土安排 安全 戰後政治及經濟條款 戰爭求償與財產等內容 因此 單 See 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Issued at Potsdam, July 26, 1945, available at shiryo/01/010shoshi.html, last visited on June 20, See Japanese Surrenders Document, available at gov/exhibits/featured_documents/japanese_surrender_document/, last visited on Sep. 15, Se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 ), available at treaty.htm, last visited on April. 20, 2012.

101 釣魚島爭端中琉球托管之國際法問題研究 083 純從形式看 塔協議 舊金山和約 確實對 聯合國家宣言 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土問題的精神進行了具體規定與 雅爾 等有關日本侵佔領 落實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 舊金山和約 表面上是對 波茨坦公告 雅爾塔協議 等有關日本侵佔領土簡短條款的具體執行 63 然而 在缺少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 沒有蘇聯等重要戰勝國簽字的情況下 美國等國與日本締結和約是違反 聯合國家宣言 的行為 有理 由認為 64 的 舊金山和約 違反了前約 至少是與 前約 相違背 以 投降書 開羅宣言 為基礎 波茨坦公告 日本 等國際法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法律鏈條 無條件 明確無誤 地確認了二戰後日本領土的範圍 尤其是 開羅宣言 和 波茨 坦公告 明確戰勝國接受德國 日本等戰敗國投降 確定了戰後 國際新秩序並劃定了戰勝國與戰敗國的領土和主權範圍 因此是 綱領性 基石性的國際法文件 根據這些國際法文件 釣魚島並 不在日本的領土範圍之內 從形式上看 舊金山和約 起到了 執行這些國際法文件的作用 使這些文件具體化 但如果要剖析 舊金山和約 的實質 則要具體用條約法相關理論和規則進行 審查 Seokwoo Le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East Asia, 11 Pac. Rim L. & Pol y J

102 084 琉球問題與國際法 二 舊金山和約 的條約效力問題 確定戰後格局的國際法文件如 聯合國家宣言 言 開羅宣 波茨坦公告 等並沒有對日本二戰期間攫取的領土包括 琉球 釣魚島等有具體規定 而 舊金山和約 對此規定在第二 章 在涉及東北亞日本和中 俄 韓的島嶼爭端中 日本外務省 時常引用 舊金山和約 作為論據 因此 對 舊金山和約 自 身的條約法問題有必要予以深入探討 剖析其實質 本部分從和 平條約的締約權 條約對 第三方 的效力 舊金山和約 是 否為 構成性條約 三方面分析 在古代 條約即與國際間發生戰爭後恢復和平有關 65 傳統 意義上 歐洲各國和平條約的序言和主要條文中都規定 戰爭各 方結束戰爭 戰勝方之間達成和平的合議 條約從而對戰勝方之 間 戰勝方的領土 同盟者以及戰敗方適用 66 和平條約的各種 格式性規定表明 和平條約是戰勝方之間達成的 條約對它們直 接適用 而通過戰勝國的協調 條約才對戰勝方的領土以及戰敗 方產生約束力 締約權 指在國家 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內 Randall Lesaffer (ed.),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 From the Late Middle Ages to World War On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8. Randall Lesaffer (ed.),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 From the Late Middle Ages to World War On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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