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5-7_ 理監事會議紀錄-內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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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20 分 至 12 時 20 分 開 會 地 點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3 樓 A0308 會 議 室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

2 目 錄 編 號 名 稱 頁 次 一 程 序 表 會 議 紀 錄 - 程 序 表 第 1~2 頁 二 議 程 會 議 紀 錄 第 1~6 頁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 頁 二 本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21 頁 三 本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2~25 頁 四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建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6~28 頁 議 五 私 立 大 學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處 理 方 式 之 建 議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9~30 頁 六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31~47 頁 七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48 頁 八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現 金 出 納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49 頁 九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0 頁 十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財 產 目 錄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1 頁 十 一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基 金 收 支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2 頁 十 二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2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草 案 )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3~54 頁 十 三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2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表 ( 草 案 )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5 頁 十 四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2 年 度 員 工 待 遇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6 頁 十 五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理 監 事 通 訊 選 舉 辦 法 ( 草 案 )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7~59 頁 十 六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60~64 頁 會 議 紀 錄 - 目 錄 第 1 頁

3 十 七 工 作 計 畫 修 正 對 照 表 暨 修 正 前 後 工 作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6 屆 理 監 事 候 選 人 意 願 調 查 表 參 考 資 料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65 頁 一 人 民 團 體 法 會 議 紀 錄 - 參 考 資 料 第 1~8 頁 二 人 民 團 體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會 議 紀 錄 - 參 考 資 料 第 9~20 頁 三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會 議 紀 錄 - 參 考 資 料 第 21~22 頁 四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章 程 會 議 紀 錄 - 參 考 資 料 第 23~26 頁 會 議 實 錄 一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實 錄 會 議 紀 錄 - 會 議 實 錄 第 1 頁 會 議 紀 錄 - 目 錄 第 2 頁

4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程 序 表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地 點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3 樓 A0308 會 議 室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 會 議 時 間 會 議 程 序 內 容 備 註 09:45~10:20 簽 到 相 見 歡 10:20 會 議 開 始 洪 春 棋 秘 書 長 宣 布 開 會 10:20~10:21 主 席 介 紹 及 歡 迎 新 任 理 事 10:21~10:24 主 席 致 詞 朱 元 祥 理 事 長 致 詞 10:24~10:33 會 務 報 告 洪 春 棋 秘 書 長 報 告 朱 元 祥 理 事 長 介 紹 及 歡 迎 新 任 理 事 ( 陳 鴻 助 ( 台 南 家 專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鍾 瑞 國 ( 修 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 10:33~10:50 選 舉 補 選 舉 本 屆 常 務 監 事 10:50~12:19 提 案 討 論 一 審 議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常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說 帖 案 二 建 請 貴 會 普 查 有 關 科 技 大 學 命 名 原 則 之 修 改 意 向, 以 提 升 私 立 科 大 地 位 及 大 陸 招 生 案, 提 請 討 論 三 本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四 審 議 本 會 101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表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基 金 收 支 表 等 五 審 議 本 會 102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草 案 ) 六 審 議 本 會 102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表 ( 草 案 ) 七 審 議 本 會 102 年 度 員 工 待 遇 表 八 審 議 本 會 第 6 屆 新 任 理 監 事 選 舉 方 式 案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列 席 參 與 第 一 項 提 案 討 論 後 即 可 離 席 12:19~12:19 臨 時 動 議 與 會 人 員 臨 時 提 案 討 論 12:19~12:20 主 席 結 語 朱 元 祥 理 事 長 結 語 12:20 賦 歸 會 議 紀 錄 - 程 序 表 第 1 頁

5 合 計 120 會 議 時 間 得 依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101 年 8 月 29 日 製 作 101 年 10 月 1 日 第 1 次 修 製 101 年 10 月 4 日 第 2 次 修 製 101 年 10 月 5 日 第 3 次 修 製 會 議 紀 錄 - 程 序 表 第 2 頁

6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20 分 至 中 午 12 時 20 分 地 點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3 樓 A0308 會 議 室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 主 持 人 : 朱 理 事 長 元 祥 紀 錄 : 楊 三 保 出 列 席 及 請 假 人 員 : 詳 簽 到 簿 壹 會 議 開 始 貳 主 席 介 紹 及 歡 迎 新 任 理 事 原 任 理 事 歐 善 惠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許 立 人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因 職 務 變 更, 旋 依 本 會 章 程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由 新 任 理 事 陳 鴻 助 ( 台 南 家 專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鍾 瑞 國 ( 修 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 遞 補, 任 期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2 年 1 月 10 日 參 主 席 致 詞 一 本 次 會 議 為 本 屆 理 監 事 最 後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明 (102) 年 1 月 14 日 配 合 全 國 校 長 會 議 於 佛 光 大 學 召 開, 屆 時 配 合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將 選 出 新 任 理 監 事 常 務 理 監 事 理 事 長 二 本 次 會 議 因 原 任 常 務 監 事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劉 顯 達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職 務 變 更, 依 本 會 章 程 規 定, 將 於 今 日 補 選 常 務 監 事 ; 惟 任 期 將 配 合 本 屆 僅 至 102 年 1 月 10 日 止 三 本 次 會 議 另 邀 請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秘 書 長 李 功 勤 蒞 會, 針 對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常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說 帖 案, 提 出 該 會 意 見 肆 會 務 報 告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如 附 件 一 二 會 務 報 告 : ( 一 ) 本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如 附 件 二 ( 二 ) 本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如 附 件 三 ( 三 ) 財 務 現 況 報 告 : 併 提 案 報 告 及 審 議 ( 四 ) 其 他 伍 選 舉 說 明 : 一 依 本 會 章 程 第 20 條 規 定, 監 事 會 置 常 務 監 事 1 人, 由 監 事 互 選 之, 常 務 監 事 出 缺 時,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補 選 之 二 常 務 監 事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劉 顯 達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職 務 變 更 三 常 務 監 事 選 舉 :( 發 出 票 數 4 張, 收 回 4 張, 廢 票 0 張, 有 效 票 4 張 ) 依 得 票 數 選 出 1 名 為 常 務 監 事, 由 得 票 數 高 者 當 選 監 票 : 陳 鴻 助 發 票 : 工 作 人 員 劉 玉 琪 唱 票 : 工 作 人 員 楊 三 保 會 議 紀 錄 - 第 1 頁

7 記 票 : 工 作 人 員 郭 美 麗 當 選 常 務 監 事 (1 名 ): 嚴 文 方 (3 票 ) 四 新 任 常 務 監 事 任 期 准 予 追 溯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1 月 10 日 陸 提 案 討 論 第 一 案 : 為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常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說 帖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案 業 經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主 任 陳 麗 惠 協 助 再 修 正 說 帖, 並 提 供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列 入 該 會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據 該 會 通 知, 本 說 帖 業 經 該 會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並 由 該 會 李 功 勤 主 任 秘 書 專 責 與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聯 繫, 且 獲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達 成 共 識, 該 會 亦 將 建 議 陳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在 案 三 檢 附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建 議, 如 附 件 四 私 立 大 學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處 理 方 式 之 建 議, 如 附 件 五 擬 辦 : 審 議 通 過 後, 本 案 責 由 本 會 秘 書 室 辦 理 後 續 聯 繫 及 陳 文 等 相 關 事 宜 決 議 : 一 同 意 責 由 本 會 秘 書 室 辦 理 後 續 聯 繫 及 陳 文 等 相 關 事 宜 二 本 案 應 比 照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做 法, 將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建 議 ( 附 件 四 ), 先 行 與 技 職 司 承 辦 人 取 得 共 識 後 再 陳 文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三 本 案 配 合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協 調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擇 期 前 往 拜 會 第 二 案 : 建 請 貴 會 普 查 有 關 科 技 大 學 命 名 原 則 之 修 改 意 向, 以 提 升 私 立 科 大 地 位 及 大 陸 招 生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萬 能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說 明 : 一 今 年 私 立 科 大 赴 大 陸 招 生 四 年 制 學 生 的 平 均 招 生 率 約 為 28.4%, 反 觀 私 立 大 學 赴 大 陸 招 生 的 平 均 招 生 率 為 84.9% 結 論 是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之 名 稱 被 認 為 是 次 等 大 學 而 被 框 架 化 與 矮 化, 大 陸 學 生 家 長 與 大 眾 誤 認 為 等 同 於 其 民 辦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等 級 學 校, 造 成 許 多 考 生 成 績 為 三 本 線 以 下 才 報 名 申 請, 然 北 京 教 育 部 僅 容 許 二 本 線 以 上 考 生 赴 台 就 讀, 造 成 整 體 私 立 科 大 招 生 不 利 二 私 立 科 大 赴 大 陸 締 結 姊 妹 校 時, 對 方 本 科 大 學 大 多 誤 解 本 國 大 學 與 會 議 紀 錄 - 第 2 頁

8 科 技 大 學 的 命 名 是 刻 意 區 分 學 校 辦 學 的 品 質 而 以 不 對 等 的 格 局 對 待, 使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蒙 受 污 名 化 三 最 近 國 立 原 屬 技 職 體 系 學 校 更 名 大 學 時, 得 不 使 用 科 技 兩 字 例 如 :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99/08/01)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99/08/01) 等, 顯 見 教 育 部 實 已 開 放 技 職 校 院 得 不 使 用 科 技 兩 字 為 校 名 組 成, 本 於 維 護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聲 譽, 並 避 免 因 為 兩 岸 名 稱 混 淆 近 似, 致 對 國 際 及 大 陸 招 生 陷 於 困 境, 國 立 與 私 校 應 一 視 同 仁, 敦 請 教 育 部 允 許 私 立 科 大 比 照 最 近 國 立 新 成 立 學 校 時, 得 不 使 用 科 技 兩 字 為 校 名 組 成 四 準 上, 建 請 貴 會 能 夠 針 對 私 立 科 大 名 稱 及 其 與 招 生 之 關 連 性, 設 計 問 卷 並 向 全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寄 發 並 回 收 分 析, 尋 求 可 能 的 共 識 意 見 之 後, 再 向 教 育 部 反 應 私 立 科 大 立 場, 釐 清 並 避 免 私 立 科 大, 不 致 再 因 名 稱 問 題 受 到 矮 化 或 誤 解, 而 正 視 聽 擬 辦 : 一 建 請 貴 會 以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普 查 各 私 立 科 大 是 否 有 因 為 命 名 科 技 大 學 而 被 矮 化 或 造 成 招 生 困 難 的 經 驗 與 問 題 二 若 命 名 大 學 而 不 附 加 科 技 二 字, 是 否 將 更 有 利 於 招 生 與 校 務 推 展? 問 卷 回 收 分 析 獲 得 共 識 後, 敦 請 教 育 部 修 改 相 關 法 規 三 建 議 教 育 部 修 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學 校 命 名 原 則 第 二 點 為 : 技 職 學 校 :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 刪 除 科 技 兩 字 ) 以 及 修 正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分 校 分 部 專 科 部 高 職 部 設 立 變 更 停 辦 辦 法 中 具 有 科 技 大 學 條 文 之 文 字 部 分 決 議 : 一 同 意 依 擬 辦 第 一 二 項 製 作 問 卷 調 查, 並 於 問 卷 回 收 後 彙 整 分 析, 且 提 102 年 1 月 14 日 及 15 日 全 國 校 長 會 議 中 討 論 二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可 朝 建 請 教 育 部 以 大 學 自 主 方 式, 讓 學 校 名 稱 由 各 校 自 行 擬 定 三 有 關 敦 請 教 育 部 修 改 相 關 法 規 乙 項, 將 視 爾 後 需 要 及 時 機, 循 序 漸 進 再 行 提 出 第 三 案 : 本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草 案 ), 如 附 件 六 擬 辦 :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請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委 員 會 產 學 合 作 委 員 會 校 際 資 源 分 享 委 員 會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主 辦 學 校, 於 101 年 12 月 20 日 ( 四 ) 前 提 供 結 案 報 告 並 於 彙 整 完 妥 提 送 本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時 間 為 102 年 1 月 14 日 )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備 決 議 : 會 議 紀 錄 - 第 3 頁

9 一 照 案 通 過 請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委 員 會 產 學 合 作 委 員 會 校 際 資 源 分 享 委 員 會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主 辦 學 校, 於 101 年 12 月 20 日 ( 四 ) 前 提 供 結 案 報 告 二 產 學 合 作 委 員 會 承 辦 學 校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訂 於 101 年 10 月 23 日 ( 二 ) 假 該 校 舉 辦 落 實 研 發 成 果 於 產 業 界 研 討 會, 歡 迎 會 員 學 校 踴 躍 參 加 三 有 關 尚 未 繳 交 會 費 之 學 校, 除 正 式 行 文 通 知, 將 依 本 會 章 程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未 繳 納 會 費 者, 不 得 享 有 會 員 權 利, 辦 理 外 ; 基 於 協 進 會 服 務 立 場, 仍 繼 續 協 助 轉 知 教 育 部 各 項 相 關 政 策 第 四 案 : 本 會 101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表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基 金 收 支 表 等,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依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第 13 條 規 定, 社 會 團 體 應 於 年 度 終 了 後 二 個 月 內 由 理 事 會 編 造 當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收 支 決 算 表, 連 同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基 金 收 支 表, 送 監 事 會 審 核, 造 具 審 核 意 見 書, 送 還 理 事 會, 提 經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後, 於 三 月 底 前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因 故 未 能 如 期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者, 可 先 經 各 該 團 體 理 事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呈 報 主 管 機 關, 事 後 提 報 大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再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基 於 時 間 考 量, 併 案 於 本 次 會 議 審 核 ( 議 ), 審 查 本 案 是 否 足 以 充 分 表 達 本 會 之 財 務 狀 況 收 支 與 現 金 流 量 情 形 三 本 會 101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表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基 金 收 支 表, 如 附 件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擬 辦 :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依 101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範 圍 內 更 新, 提 送 本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時 間 為 102 年 1 月 14 日 )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備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五 案 : 本 會 102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會 102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草 案 ), 如 附 件 十 二 擬 辦 :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提 送 本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時 間 為 102 年 1 月 14 日 )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原 訂 101 年 12 月 召 開 第 6 屆 第 1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配 合 全 國 校 長 會 議 延 至 102 年 1 月 會 議 紀 錄 - 第 4 頁

10 第 六 案 : 本 會 102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表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章 程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會 102 年 度 收 支 預 算 表 ( 草 案 ), 如 附 件 十 三 擬 辦 :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提 送 本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時 間 為 102 年 1 月 14 日 )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備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七 案 : 本 會 102 年 度 員 工 待 遇 表,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章 程 第 15 及 34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102 年 度 員 工 待 遇, 援 往 例 秘 書 長 每 月 支 領 新 台 幣 3,500 元, 秘 書 每 月 支 領 新 台 幣 3,000 元 三 本 會 102 年 度 員 工 待 遇 表, 如 附 件 十 四 擬 辦 : 經 本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提 送 本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時 間 為 102 年 1 月 14 日 )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備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八 案 : 審 議 本 會 第 6 屆 新 任 理 監 事 選 舉 方 式 案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主 席 結 語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二 囿 於 會 議 召 開 時 間 及 選 舉 需 時 較 長, 擬 建 議 依 照 本 會 章 程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採 用 通 訊 選 舉 辦 理 下 屆 新 任 理 監 事 選 舉 本 會 章 程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如 下 : 本 會 置 理 事 十 五 人 監 事 五 人, 由 會 員 代 表 選 舉 之, 分 別 成 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選 舉 前 項 理 事 監 事 時, 依 計 票 情 形 得 同 時 選 出 候 補 理 事 五 人, 候 補 監 事 一 人, 遇 理 事 監 事 出 缺 時, 分 別 依 序 遞 補 之 理 事 監 事 之 當 選 名 次, 以 得 票 多 寡 為 序, 票 數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定 之 本 屆 理 事 會 得 提 出 下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理 事 監 事 得 採 用 通 訊 選 舉, 但 不 得 連 續 辦 理 通 訊 選 舉 辦 法 由 理 事 會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行 之 擬 定 本 會 第 6 屆 新 任 理 監 事 選 舉 方 式 如 下 : ( 一 ) 通 訊 選 舉 時 間 : 本 選 舉 辦 法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核 備 後, 即 將 選 舉 票 以 掛 號 分 別 寄 達 選 舉 人 ; 並 請 各 校 於 一 個 月 內 寄 回 ( 二 ) 下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 為 利 各 校 選 舉 參 考, 酌 依 規 定 由 本 屆 會 議 紀 錄 - 第 5 頁

11 理 事 會 提 出 下 屆 理 事 監 事 候 選 人 參 考 名 單 ( 三 ) 通 訊 選 舉 開 票 : 於 投 標 截 止 直 後, 另 行 召 開 臨 時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或 併 全 國 校 長 會 議 當 日 協 進 會 時 間 (102 年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20 分 至 6 時 20 分 ) 辦 理 ( 四 ) 開 票 結 果 通 知 : 正 式 致 函 各 會 員 學 校 三 本 案 若 經 討 論 通 過, 為 配 合 本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宜 併 案 修 正 之 四 檢 附 本 會 理 監 事 通 訊 選 舉 辦 法 ( 草 案 ) 本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修 正 對 照 表 與 修 正 前 後 工 作 計 畫, 如 附 件 十 五 十 六 擬 辦 : 審 議 通 過 後, 即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通 訊 選 舉 相 關 事 宜 決 議 : 一 本 案 保 留 二 為 利 選 舉 順 遂, 先 行 調 查 各 校 校 長 擔 任 理 監 事 之 意 願 ( 意 願 調 查 表, 如 附 件 十 七 ), 俟 彙 整 後 製 作 理 監 事 選 票, 於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中 實 施 現 場 投 票 柒 臨 時 動 議 : 無 捌 主 席 結 語 一 鑒 於 清 華 紫 光 教 育 集 團 去 年 協 助 協 進 會 招 收 大 陸 學 生 之 實 效, 該 單 位 訂 於 101 年 10 月 11 日 上 午 10 時, 假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經 驗 座 談, 敬 請 北 部 會 員 學 校 踴 躍 參 加 二 協 進 會 刻 正 彙 整 來 台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大 陸 高 中 學 校 資 料, 俟 彙 整 完 畢 後, 另 行 寄 發 各 會 員 學 校 參 考 三 各 會 員 學 校 進 行 大 陸 招 生 宣 導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不 踩 自 己 人 ( 不 內 鬥 ) ( 二 ) 表 達 師 資 結 構 之 強 度, 以 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特 色 ( 三 ) 使 用 大 陸 易 懂 之 語 言, 如 與 大 陸 985 工 程 學 校 做 比 較, 以 凸 顯 技 職 體 系 有 時 較 一 般 大 學 或 985 工 程 學 校 為 佳 四 下 次 會 議 時 間, 敬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及 顧 問 預 留 開 會 時 間 : 第 6 屆 第 1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暨 第 6 屆 第 1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 配 合 全 國 校 長 會 議 102 年 1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20 分 至 6 時 20 分, 假 佛 光 大 學 召 開 鑒 於 本 次 為 第 5 屆 理 事 長 主 持 之 最 後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並 將 產 生 新 任 理 監 事, 且 拍 攝 大 合 照 請 本 會 秘 書 室 協 調 中 華 民 國 專 科 學 校 教 育 聯 盟, 儘 量 避 開 當 日 行 程, 以 利 本 會 專 科 學 校 配 合 參 加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20 分 ) 會 議 紀 錄 - 第 6 頁

12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年 1 0 月

13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14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區 分 會 務 報 告 提 案 項 次 三 一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有 關 大 陸 藝 術 音 樂 體 育 生 能 被 投 檔 的 文 化 成 績 無 法 明 確 被 定 義, 因 而 造 成 大 陸 考 生 及 家 長 們 極 度 的 困 惑 乙 案, 併 案 函 請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在 與 大 陸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研 商 時, 能 加 予 釐 清 並 明 確 公 告 在 大 陸 及 台 灣 雙 方 的 招 生 官 網 上 審 議 通 過 追 認 本 會 100 年 度 運 用 結 餘 經 費 具 體 計 畫 案, 並 准 予 存 查 二 審 議 通 過 本 會 101 年 度 各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預 算 案 三 四 討 論 通 過 本 會 針 對 私 立 大 學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意 見 案 討 論 通 過 有 關 大 陸 人 民 網 於 101 年 6 月 11 日 刊 登 之 新 聞 內 容, 應 朝 淡 化 處 裡 為 原 則,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不 宜 內 鬥 ( 二 ) 招 生 不 宜 商 業 化 ( 三 ) 秘 書 室 應 另 擇 適 切 時 間 向 東 海 大 學 作 說 明 適 切 溝 通 ( 四 ) 協 進 會 各 會 員 學 校 可 成 立 ( 大 或 小 ) 招 生 聯 盟 向 大 陸 招 生 ( 五 ) 希 望 各 校 做 好 本 身 工 作, 並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本 會 已 於 101 年 6 月 2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致 函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其 協 助 辦 理 在 案 存 查 本 會 已 於 101 年 6 月 26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致 函 各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承 辦 學 校, 並 均 已 核 撥 補 助 經 費 在 案 已 協 調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惟 尚 未 獲 得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共 識 將 持 續 與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協 調, 並 於 今 日 提 案 討 論 後, 依 討 論 結 果 辦 理 本 案 已 於 101 年 6 月 2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致 函 各 會 員 學 校 參 辦 ; 並 於 101 年 8 月 17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致 函 銳 綸 數 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請 其 依 約 撤 除 本 會 在 台 灣 教 育 在 線 網 站 上 提 供 之 資 料, 且 經 查 證 確 認 撤 除 無 誤 在 案 彙 整 人 :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楊 三 保 秘 書 / 彙 整 日 期 :101/9/30/ 修 正 日 期 :101/10/5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 頁

15 附 件 二 本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16 附 件 二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6 月 29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5 時 至 下 午 6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1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9 日 三 主 持 人 : 蘇 召 集 人 玉 龍 臺 高 ( 二 ) 字 第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四 本 次 討 論 事 項 : 案 由 一 有 關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學 號 甄 試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繳 交 未 及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由 二 有 關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五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黃 登 煌 組 長 代 理 與 會 2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6 月 7 日 績 優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研 商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 頁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沈 主 任 秘 書 明 雄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陳 人 事 主 任 協 勝 等 代 表 與 會 二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績 優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草 案 ) 研 訂 方 向, 決 議 : ( 一 ) 短 程 計 畫 : 應 從 寬 定 義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專 案 評 鑑 之 內 涵, 並 據 其 及 前 開 辦 法 第 9 條 至 第 15 條 等 條 文 及 其 精 神, 另 訂 績 優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 暫 訂 ), 明 確 定 義 辦 學 績 優 要 件, 並 分 列 各 項 私 校 自 主 事 項 應 符 合 之 標 準 ( 二 ) 中 程 計 畫 : 修 正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7 條 相 關 法 源 條 文, 放 寬 不 以 評 鑑 績 優 為 限, 以 符 實 際 ( 三 ) 長 程 計 畫 : 參 酌 現 行 國 立 大 學 自 主 治 理 方 案, 研 議 未 來 我 國 私 立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17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三 本 次 會 議 僅 就 辦 法 修 改 之 配 套 討 論, 下 次 會 議 教 育 部 會 研 擬 明 確 的 辦 學 績 優 要 件 ( 且 放 寬 不 以 評 鑑 績 優 為 限 ), 並 分 列 各 項 私 校 自 主 事 項 應 符 合 之 標 準 四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3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01 年 6 月 15 日 4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9 日 5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2 日 6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5 日 會 研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檢 送 本 會 100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整 併 轉 型 與 退 場 機 制 之 研 究 報 告 1 冊 供 參, 請 查 照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事 宜 101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法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 私 立 學 校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檢 送 績 優 私 立 大 學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1 份,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3 頁 一 本 案 研 究 報 告 可 逕 至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網 站 pdf 下 載 瀏 覽 二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一 開 會 時 間 : 101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日 利 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高 教 司 何 司 長 卓 飛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張 生 祥 組 長, 及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處 謝 采 惠 老 師 出 席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6 月 29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4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5 樓 大 禮 堂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益 興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稽 核 室 郭 翠 仰 主 任 代 為 出 席 針 對 來 函, 轉 請 各 會 員 學 校 於 7 月 3 日 前, 逕 以 回 復 本 會, 以 利 彙 整, 於 時 限 (7 月 6 日 ) 前 陳 復 教 育 部 辦 理

18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12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10 時 至 7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5 日 中 午 12 時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績 優 私 立 大 學 臺 高 ( 四 ) 字 第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5 會 議 室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第 2 次 會 A 號 三 主 持 人 : 高 教 司 何 司 長 卓 飛 議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室 陳 協 勝 主 任 代 為 出 席 8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5 日 9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卸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101) 儲 金 字 第 0385 號 開 會 事 由 : 技 專 校 院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策 略 小 組 政 策 組 第 1 次 分 組 會 議 開 會 事 由 : 召 開 本 會 第 2 屆 第 7 次 董 事 暨 監 察 人 聯 席 會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4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6 月 28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10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周 委 員 燦 德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整 二 開 會 地 點 : 台 大 校 友 聯 誼 社 3A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1 號 3 樓 ) 三 主 持 人 : 李 銓 董 事 長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10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3 日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4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5 時 30 分 至 下 午 7 時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法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臺 高 ( 四 ) 字 第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 私 立 學 校 法 部 分 號 ) 號 條 文 修 正 案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益 興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稽 核 室 郭 翠 仰 主 任 代 為 出 席 11 樹 人 醫 護 101 年 7 月 3 日 樹 專 技 字 第 檢 送 貴 會 核 撥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教 本 案 惠 請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19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管 理 專 科 號 育 現 況 與 發 展 研 討 會 經 費 收 學 校 據, 敬 請 查 照 惠 撥 12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4 日 13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01 年 7 月 6 日 14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5 日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7 月 5 日 101 年 7 月 5 日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樹 專 技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朝 研 字 第 號 中 科 大 研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 常 態 性 大 專 學 雜 費 調 整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本 校 承 辦 101 年 度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專 科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教 育 現 況 與 發 展 研 討 會, 敬 邀 貴 校 校 長 與 相 關 業 務 主 管 出 席 並 惠 賜 卓 見, 請 查 照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6 月 29 日 召 開 之 101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法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 私 立 學 校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檢 送 貴 會 補 助 本 校 主 辦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委 員 會 10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5 萬 元 整 收 款 收 據 乙 紙, 請 查 照 核 撥 檢 陳 本 校 辦 理 101 年 度 產 學 合 作 委 員 會 工 作 計 畫 領 款 收 據, 以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5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4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蔣 部 長 偉 寧 ( 林 政 務 次 長 聰 明 代 理 )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系 陳 麗 惠 老 師 代 為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參 加, 並 擔 任 第 二 場 專 題 報 告 主 持 人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稽 核 室 郭 翠 仰 主 任 代 理 與 會 二 本 案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本 案 惠 請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本 案 惠 請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17 正 修 科 技 101 年 7 月 2 日 正 運 休 字 第 檢 送 貴 會 補 助 本 校 辦 理 悠 活 養 一 本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列 入 本 會 交 接, 並 摘 要 公 告 於 協

20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大 學 號 生 M.I.T 教 學 成 長 體 驗 營 活 動 之 收 款 收 據 1 份 及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 含 光 碟 )2 份, 請 查 照 進 會 網 站 二 本 案 惠 請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收 據 留 會 計 秘 書 處 18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7 月 12 日 101 年 7 月 10 日 21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13 日 22 內 政 部 101 年 7 月 4 日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私 大 協 世 新 字 第 號 景 大 福 教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台 內 統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度 高 教 技 職 簡 訊 紙 本 及 電 子 報 編 印 出 刊 作 業 第 2 季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本 會 會 址 自 101 年 6 月 21 日 起 遷 至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17 巷 1 號 ( 世 新 大 學 校 址 ), 敬 請 惠 予 備 查 檢 送 貴 會 委 託 本 校 辦 理 校 際 資 源 共 享 計 畫 案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領 據 乙 紙, 請 查 照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4 日 召 開 之 101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法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 私 立 學 校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紀 錄 乙 份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本 部 為 辦 理 100 年 各 級 人 民 團 體 活 動 概 況 調 查, 茲 檢 送 調 查 表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6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23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高 教 司 審 查 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5 號 4 樓 ) 三 主 持 人 : 何 司 長 卓 飛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盧 圓 華 主 任 秘 書 出 席 參 加 一 本 案 供 爾 後 公 務 聯 繫 之 參 考 二 本 案 已 由 來 文 單 位 同 步 行 文 各 會 員 學 校, 奉 閱 後, 存 參 本 案 會 請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稽 核 室 郭 翠 仰 主 任 代 理 與 會 會 議 記 錄 摘 要 如 后 : 本 次 會 議 計 討 論 : 新 增 第 1 條 之 1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第 19 條 之 1, 及 修 正 第 59 條 另, 現 行 依 本 法 第 19 條 第 3 項 授 權 子 法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監 察 人 指 派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指 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監 察 人 裁 量 基 準 等 規 定, 應 配 合 新 增 第 19 條 之 1 一 併 修 正, 以 利 執 行 二 將 此 會 議 紀 錄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本 案 配 合 於 時 限 內 填 寫 完 畢, 另 陳 理 事 長 核 示 後, 寄 回 內 政 部 委 託 調 查 單 位 - 典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及 填 表 說 明 各 乙 份, 惠 請 貴 團 體 ( 協 會 ) 於 15 日 內 查 填 完 成, 免 貼 郵 票 寄 回, 請 查 照 23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7 月 18 日 24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19 日 25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19 日 德 科 大 兩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檢 送 貴 會 補 助 本 校 執 行 101 年 度 國 際 合 作 暨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78 萬 9,662 元 整 領 據 乙 紙, 請 查 照 並 惠 予 撥 款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12 日 研 商 績 優 私 立 大 學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第 2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6 月 26 日 研 商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事 宜 101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7 頁 本 案 惠 請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室 陳 協 勝 主 任 代 為 出 席 會 議 摘 要 如 下 : 本 案 嗣 後 請 併 同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及 專 科 學 校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應 修 正 之 相 關 條 文 討 論 二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草 案, 但 所 擬 條 文 草 案 還 是 有 諸 多 疑 義, 主 席 裁 示 重 擬 擇 日 再 議 三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生 輔 組 張 生 祥 組 長 及 萬 能 科 大 謝 采 惠 小 姐 代 表 參 加 會 議 討 論 計 有 : ( 一 ) 有 關 立 法 院 提 案 修 正 學 貸 四 法 草 案 ( 大 學 法 第 35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6 條 之 2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35 條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15 條 之 1) 所 涉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議 題 ( 二 ) 修 正 各 承 貸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統 計 執 行 成 果 月 報 表 表 格 內 容 ( 三 ) 各 承 貸 銀 行 來 函 請 領 就 學 貸 款 利 息 之 統 一 表 格 ( 四 ) 修 正 學 校 函 送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 月 份 )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學 生 就 學 狀 況 異 動 調 查 名 冊 表

22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格 格 式 ( 五 ) 有 關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之 借 款 人, 於 還 款 期 間 遇 有 原 保 證 人 之 一 死 亡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無 法 對 保 證 期 限 之 展 延 表 示 意 見 時, 究 應 如 何 處 理? 二 將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26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0 日 27 中 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7 月 20 日 28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3 日 29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州 瀛 秘 字 第 號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甄 試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慶 瀛 承 本 校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遴 聘 為 新 任 校 長, 並 奉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自 本 (101) 年 8 月 1 日 接 篆 視 事, 特 此 奉 聞, 並 祈 時 賜 教 益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事 宜 會 議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9 日 常 態 性 大 專 學 雜 費 調 整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第 2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8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27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5 時 至 下 午 6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蘇 召 集 人 玉 龍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黃 登 煌 組 長 出 席 一 本 案 配 合 該 校 來 函, 辦 理 協 進 會 相 關 資 料 更 正 等 事 宜 二 致 函 祝 賀, 並 請 繼 續 支 持 本 會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27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5 時 至 下 午 7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5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何 司 長 卓 飛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稽 核 室 郭 翠 仰 主 任 出 席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系 陳 麗 惠 老 師, 及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周 添 城 校 長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23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次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學 校 吳 文 弘 校 長 等 參 加 二 本 次 會 議 決 議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有 關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公 共 化 ( 免 學 雜 費 ) 之 可 行 性 案,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再 行 研 修 ( 二 ) 為 學 校 擬 調 整 學 雜 費 ( 包 含 學 雜 費 收 費 基 準 調 整 退 費 規 定 異 動 等 ) 應 完 成 之 校 內 程 序 規 定 案, 請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再 行 研 修 ( 三 ) 有 關 大 專 學 雜 費 收 費 基 準 是 否 採 類 似 契 約 制 方 式 收 取 案, 緩 議 三 將 本 文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30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101) 儲 金 字 第 0452 號 有 關 研 商 私 立 大 學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案, 請 貴 會 儘 速 提 供 相 關 說 帖 ( 含 具 體 建 議 及 作 法 ) 報 部 憑 辦, 請 查 照 開 會 事 由 : 陸 生 來 臺 電 子 證 線 上 系 統 實 務 操 作 說 明 會 敬 邀 貴 會 理 事 長 參 加 本 會 第 2 屆 第 9 次 董 事 會, 共 商 私 校 教 職 員 公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9 頁 一 本 案 已 於 101 年 7 月 24 日 與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 世 新 大 學 ) 李 功 勳 主 任 秘 書 聯 繫, 獲 悉 : 李 功 勳 主 任 秘 書 已 於 101 年 7 月 24 日 與 教 育 部 承 辦 人 賴 鵬 聖 先 生 聯 絡, 針 對 本 案 擇 期 拜 訪 事 宜, 待 拜 訪 日 期 確 定 後, 將 另 行 告 知 本 會 二 有 關 拜 會 教 育 部 針 對 說 帖 先 行 溝 通 以 取 得 共 識 乙 項, 委 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主 任 陳 麗 惠 老 師 代 表 本 會,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通 知 拜 會 之 時 間 共 同 前 往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7 月 26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署 10 樓 簡 報 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廣 州 街 15 號 ) 三 主 持 人 : 葛 副 組 長 廣 薇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協 進 會 秘 書 劉 玉 琪 前 往 一 該 會 第 2 屆 第 9 次 董 事 會 將 於 101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台 大 校 友 聯 誼 社 3A 會 議

24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卸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年 金 化 相 關 事 宜, 敬 請 惠 復 室 (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1 號 ) 召 開 二 此 次 會 議 將 就 為 推 動 私 校 教 職 員 公 保 年 金 化, 請 見 馬 總 統 事 宜 進 行 討 論, 敬 邀 貴 會 理 事 長 與 會 研 議 三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3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1 年 7 月 26 日 34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31 日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臺 高 ( 三 ) 字 第 號 有 關 本 署 舉 辦 陸 生 來 臺 電 子 證 線 上 系 統 實 務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歡 迎 派 員 參 加, 請 查 照 有 關 協 助 推 廣 本 部 出 版 品 高 教 技 職 簡 訊 一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0 頁 一 該 署 訂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線 上 系 統 ), 為 使 各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承 辦 人, 了 解 線 上 系 統 操 作 方 式, 並 同 時 辦 理 陸 生 電 子 證 申 請 事 宜,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安 排 如 下 : ( 一 ) 地 點 : 本 署 2 樓 資 訊 組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廣 州 街 15 號 ) ( 二 ) 日 期 :8 月 1 日 2 日 6 日 7 日 ( 三 ) 時 間 : 上 午 時, 下 午 2-5 時 ( 每 時 段 可 報 名 人 ) 二 參 加 本 教 育 訓 練 之 人 員, 請 事 先 預 約 報 名, 並 攜 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及 XCA 憑 證 ( 或 本 署 提 供 帳 號 密 碼 ), 俾 利 完 成 申 辦 事 宜 三 報 名 窗 口 : 林 惠 芳 小 姐, 報 名 方 式 : ( 一 ) 電 話 : 分 機 3818 ( 二 ) 傳 真 電 話 : ( 三 ) vicky.lin@hywed.com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協 進 會 秘 書 劉 玉 琪 前 往 參 加 一 來 函 略 謂 : 請 貴 協 會 ( 協 進 會 ) 函 請 所 屬 學 校 以 方 式 協 助 轉 發 高 教 技 職 簡 訊 電 子 報 資 訊 於 學 校 全 體 成 員, 並 鼓 勵 其 訂 閱 及 投 稿 以 發

25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表 相 關 建 議 二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1 年 7 月 30 日 101 年 7 月 31 日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檢 送 陸 生 來 臺 電 子 證 線 上 系 統 實 務 操 作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檢 送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1 份,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惠 請 查 照 轉 知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1 頁 一 本 次 會 議 摘 要 如 下 : ( 一 )101 學 年 度 初 次 來 臺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陸 生 ) 家 屬 可 先 以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海 基 會 ) 驗 證 之 收 據 代 替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待 各 大 學 校 院 完 成 驗 證 程 序 後, 再 行 補 件 ( 二 ) 訂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2 日 6 日 及 7 日 辦 理 陸 生 電 子 證 線 上 系 統 申 辦 實 務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 三 )101 年 8 月 1 日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系 統 正 式 上 線 實 施 後, 預 訂 同 (101) 年 9 月 底 再 行 辦 理 陸 生 來 臺 電 子 證 實 施 後 相 關 檢 討 會 議 ( 四 ) 依 據 學 校 代 表 建 議, 將 另 行 研 議 簡 化 上 傳 文 件 ( 五 ) 有 關 大 陸 短 期 交 換 生 部 分, 希 望 能 比 照 大 陸 學 位 生, 於 核 發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時, 亦 同 時 配 賦 統 一 證 號 問 題, 將 研 議 後 卓 處 ( 六 ) 會 後 將 行 文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來 臺 就 學 之 各 大 學 校 院 陸 生 名 冊, 簡 便 各 校 後 續 作 業 二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一 本 須 知 係 規 範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線 上 申 請 及 發 證 作 業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本 件 轉 知 會 員 學 校 37 醒 吾 學 校 101 年 8 月 1 日 醒 大 秘 字 第 101 本 校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自 101 年 8 月 1 一 本 案 作 為 爾 後 發 文 名 稱 修 正 之 依 據

26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財 團 法 人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號 日 起 改 名 醒 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Hsing W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網 域 名 稱 變 更 為 惠 請 查 照 並 祈 時 賜 教 益 二 本 案 已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三 奉 閱 後, 文 存 38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1 年 8 月 3 日 39 內 政 部 101 年 7 月 31 日 40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3 日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有 關 陸 生 家 屬 陪 同 來 臺 註 冊 所 檢 附 之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權 宜 處 理 方 式 一 案, 惠 請 查 照 轉 知 貴 會 參 加 100 年 度 全 國 性 社 會 暨 職 業 團 體 工 作 評 鑑 獲 評 為 乙 等 團 體, 特 此 致 函 嘉 勉, 請 查 照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2 頁 一 來 函 略 謂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初 次 來 臺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其 家 屬 申 請 來 臺 陪 同 註 冊 時, 如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未 能 及 時 驗 證, 得 由 學 校 出 具 已 送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海 基 會 ) 驗 證 之 繳 費 收 據 及 補 件 切 結 書 後, 由 本 署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先 予 受 理, 並 收 繳 前 開 文 件 及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影 本, 惟 學 校 仍 應 於 事 後 補 交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公 證 書, 以 完 備 程 序 二 本 件 轉 知 會 員 學 校 一 本 案 依 全 國 性 社 會 團 體 績 效 評 鑑 要 點 規 定, 評 鑑 結 果 分 為 優 等 ( 評 分 90 分 以 上, 頒 給 獎 狀, 並 得 酌 發 獎 金 ) 甲 等 ( 評 分 80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頒 給 獎 狀 ) 乙 等 ( 評 分 70 分 以 上, 未 滿 80 分, 致 函 嘉 勉 ) 70 分 以 下 ( 不 予 獎 勵 ) 未 達 60 分 ( 輔 導 改 進 ) 等 二 本 次 結 果 作 為 爾 後 工 作 策 勵 之 方 向, 並 將 結 果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並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三 繼 續 努 力 以 爭 取 來 年 佳 績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8 月 7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10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饒 副 司 長 邦 安

27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四 本 次 會 議 委 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黃 登 煌 組 長 代 為 出 席 4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1 年 8 月 9 日 42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6 日 43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6 日 朝 研 字 第 號 臺 陸 字 第 號 臺 技 ( 三 ) 字 第 號 檢 送 本 校 主 辦 貴 會 技 專 校 院 發 展 策 略 研 究 委 員 會 之 101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如 何 建 構 親 產 學 合 作 環 境 座 談 會 成 果 報 告 ( 附 件 1) 電 子 檔 光 碟 片 ( 附 件 2)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 附 件 3) 暨 支 出 憑 證 影 本 ( 附 件 4) 各 l 份, 請 查 照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放 寬 每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研 修 一 年 期 人 數 限 額 檢 送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管 理 機 制 所 涉 學 校 權 責 部 分 之 改 善 建 議 如 附 件, 惠 請 邀 集 所 屬 成 員 討 論 決 定 合 宜 作 法,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3 頁 一 本 案 電 子 檔 光 碟 片 併 成 果 報 告 列 入 本 會 交 接, 並 摘 要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二 本 案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暨 支 出 憑 證 影 本 留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處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8 月 20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第 三 辦 公 室 4 樓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48 之 1 號 ) 三 主 持 人 : 熊 督 學 兼 大 陸 小 組 執 行 秘 書 宗 樺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組 黃 登 煌 組 長 代 為 出 席 一 本 案 改 善 建 議 摘 要 如 下 : ( 一 ) 必 要 事 項 : 1 加 強 研 究 助 理 與 教 授 對 研 究 經 費 核 銷 有 關 規 定 之 訓 練 2 建 立 經 費 執 行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3 重 新 檢 視 授 權 機 制, 研 訂 合 理 之 分 層 負 責 ( 二 ) 非 強 制 事 項 : 1 設 置 專 任 型 行 政 研 究 助 理 或 行 政 辦 公 室, 協 助 教 授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2 訂 定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合 理 分 配 比 率

28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3 共 通 性 經 費 支 用 訂 定 開 口 合 約 或 集 中 採 購 4 研 議 類 似 採 購 卡 機 制 二 將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44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20 日 45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20 日 46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101 年 8 月 17 日 47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20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101) 儲 金 字 第 0512 號 臺 國 ( 一 ) 字 第 G 號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審 議 會 招 生 規 劃 組 第 9 次 會 議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事 宜 會 議 開 會 事 由 : 召 開 本 會 第 2 屆 第 9 次 董 事 會 茲 聘 貴 會 朱 理 事 長 元 祥 為 本 部 補 助 急 困 學 生 302 專 戶 捐 款 審 議 小 組 委 員, 聘 期 自 101 年 8 月 17 日 至 102 年 8 月 16 日 止, 隨 文 檢 附 核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4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8 月 24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1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02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德 華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洪 春 棋 秘 書 長 代 表 參 加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8 月 22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1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黃 司 長 雯 玲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整 二 開 會 地 點 : 台 大 校 友 聯 誼 社 3A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1 號 3 樓 ) 三 主 持 人 : 李 銓 董 事 長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一 本 案 核 聘 書 函 陳 理 事 長 收 執 二 奉 閱 後, 文 存

29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聘 書 函 乙 紙, 請 查 照 轉 致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8 月 28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1 時 30 分 48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22 日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臺 高 ( 四 ) 字 第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修 正 公 益 監 察 人 號 2 樓 ) 號 相 關 規 定 及 其 他 事 宜 會 議 三 主 持 人 : 黃 司 長 雯 玲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稽 核 室 法 規 組 陳 文 亮 組 長 代 為 出 席 49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101 年 8 月 22 日 50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31 日 (101) 技 專 校 院 招 策 字 第 號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101 年 度 第 2 次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27 日 研 商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一 份,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5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 101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正 二 開 會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9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三 主 持 人 : 姚 主 任 委 員 立 德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黃 登 煌 組 長 出 席 參 加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學 校 稽 核 室 郭 翠 仰 主 任 參 加 二 本 次 會 議 決 議 摘 要 如 下 : ( 一 ) 現 行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公 立 大 學 校 長 續 聘 任 期 及 任 期 規 定 之 過 渡 條 款, 已 無 規 定 之 必 要, 同 意 刪 除 ( 二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關 於 三 級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及 人 員 之 待 遇 等 事 項, 請 本 部 人 事 處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進 行 研 商 ( 三 )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如 確 有 調 整 學 分 之 必 要, 因 涉 學 生 學 習 權 利, 宜 列 入 大 學 法 規 範 三 將 本 文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30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18 樓 第 2 會 議 室 ( 台 51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30 日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兩 岸 合 作 交 流 處 劉 永 元 副 處 長 代 理 出 席 臺 技 ( 四 ) 字 第 開 會 事 由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台 審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號 議 會 招 生 規 劃 組 第 10 次 會 議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德 華 52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31 日 53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4 日 54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5 日 臺 國 ( 一 ) 字 第 號 臺 人 ( 二 ) 字 第 號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 補 助 急 困 學 生 302 專 戶 捐 款 審 議 小 組 第 5 次 會 議 開 會 事 由 : 研 商 中 小 學 與 幼 稚 園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及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支 領 鐘 點 費 徵 免 所 得 稅 事 宜 會 議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8 月 22 日 研 商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6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18 樓 第 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益 興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9 月 7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10 時 30 分 至 中 午 12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5 樓 大 禮 堂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益 興 四 本 次 會 議 商 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派 員 參 加 一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 ( 一 ) 第 14 款 後 段 過 渡 規 定, 應 予 刪 除 ( 二 ) 第 2 條 之 1,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修 正 為 :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三 ) 放 寬 香 港 地 區 學 生 持 屬 認 可 名 冊 大 學 所 授 予 之

31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高 級 文 憑 非 屬 認 可 名 冊 大 學 所 授 予 之 副 學 士 學 位 及 高 級 文 憑 等 相 關 資 格,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由 原 列 第 2 條 之 1 第 10 款 移 列 第 5 條 第 6 項 ( 四 ) 第 5 條 第 4 項 原 定 適 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8 條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第 3 條 及 第 5 條, 改 以 條 文 所 定 要 件 敘 寫 二 將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55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5 日 56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1 年 9 月 6 日 臺 人 ( 三 ) 字 第 號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 因 應 私 校 公 共 性 議 題, 研 討 軍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再 任 私 立 學 校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檢 送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研 討 會 本 署 答 復 大 學 校 院 代 表 發 言 彙 總 表 1 份, 惠 請 查 照 轉 知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7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9 月 7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4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5 號 ) 三 主 持 人 : 陳 常 務 次 長 益 興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秘 書 長 代 為 出 席 一 有 關 本 案 彙 總 表 內 容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有 關 線 上 申 辦 電 子 證 系 統 使 用 問 題 ( 二 ) 有 關 陸 生 電 子 簽 申 請, 簡 化 申 請 流 程 問 題 ( 三 ) 有 關 陸 生 及 渠 家 屬 來 臺 所 使 用 保 證 書 不 同, 建 請 統 一 表 格 等 事 宜 ( 四 ) 有 關 辦 理 陸 生 休 學 離 臺 手 續, 電 詢 服 務 站 及 臨 櫃 申 辦 作 法 有 異 之 疑 義 ( 五 ) 有 關 陸 生 家 屬 來 臺 保 證 書 統 一 表 格, 及 電 子 證 使 用 說 明 會 分 區 舉 辦 之 可 能 性 ( 六 ) 陸 生 之 祖 父 母 來 臺 探 親, 若 渠 父 母 已 往 生, 申 請 書 上 之 親 屬 狀 況 欄 詳 填 事 宜 ( 七 ) 有 關 短 期 交 換 來 臺 陸 生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配 賦 統 一 證 號 之 建 議 案

32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 八 ) 申 請 書 表 親 屬 狀 況 欄 可 否 省 略 ; 另 陸 生 人 數 多, 同 時 申 請 委 託 書 可 否 共 用? ( 九 ) 建 議 陸 生 來 臺 申 請 入 出 境 證 表 格 作 成 範 例 ( 十 ) 建 議 開 放 陸 生 家 屬 陪 同 來 臺 註 冊, 可 以 海 基 會 收 據 及 切 結 書 先 行 送 件 發 證, 俟 海 基 會 驗 證 手 續 完 成 再 補 交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二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57 佛 光 大 學 101 年 9 月 5 日 58 佛 光 大 學 101 年 9 月 12 日 佛 光 秘 字 第 號 佛 光 秘 字 第 號 開 會 事 由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檢 送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第 1 次 籌 備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請 查 照 惠 辦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8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佛 光 山 台 北 道 場 13 樓 東 三 室 ( 台 北 市 松 隆 路 327 號 ) 三 主 持 人 : 楊 朝 祥 校 長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一 本 次 會 議 係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會 議 記 錄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會 議 時 間 :102 年 1 月 14 日 ( 一 ) 及 15 日 ( 二 ) 兩 天 ( 二 ) 會 議 地 點 : 佛 光 大 學 ( 三 ) 本 會 應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 1 兩 場 分 組 討 論 各 需 推 薦 1 位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及 1 位 私 立 大 學 校 長 擔 任 引 言 人 : (1) 議 題 分 別 為 : 甲 人 才 培 育 國 際 佈 局 ( 分 組 討 論 一 時 間 下 午 3:10 至 6:30); 乙 行 政 鬆 綁 夥 伴 共 治 ( 分 組 討 論 二 時 間 上 午 9:00 至 10:30) (2) 協 進 會 需 在 下 週 一 ( ) 前 提 供 二

33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位 公 立 科 大 校 長 及 二 位 私 立 科 大 校 長, 分 別 擔 任 二 次 分 組 討 論 之 引 言 人 2 發 函 至 所 屬 學 校 受 理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提 案 申 請 3 受 理 各 校 提 案 並 開 會 討 論 後, 將 最 終 提 案 送 交 佛 光 大 學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行 政 組 彙 整 二 有 關 分 組 討 論 引 言 人 人 選, 敬 邀 戴 謙 校 長 及 姚 立 德 校 長 為 分 組 討 論 ( 一 ) 之 引 言 人 ; 鍾 任 琴 校 長 及 陳 振 遠 校 長 為 分 組 討 論 ( 二 ) 之 引 言 人 已 另 案 先 行 給 承 辦 學 校, 並 正 式 函 復 佛 光 大 學 三 將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並 於 101 年 10 月 底 前 提 供 提 案 59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13 日 60 台 灣 首 府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台 首 總 文 字 第 號 檢 送 101 年 8 月 28 日 研 商 修 正 公 益 監 察 人 相 關 規 定 及 其 他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奉 教 育 部 於 101 年 8 月 27 日 核 定, 校 名 全 銜 為 台 灣 首 府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惠 請 查 照 並 祈 蒙 賜 教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19 頁 一 本 次 會 議 係 由 學 校 稽 核 室 陳 文 亮 老 師 代 理 參 加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有 關 101 年 度 指 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監 察 人 案, 提 請 討 論 ( 二 ) 有 關 修 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監 察 人 指 派 辦 法 規 定 案, 提 請 討 論 ( 三 ) 有 關 修 正 教 育 部 指 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監 察 人 裁 量 基 準 規 定 案, 提 請 討 論 二 將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本 案 列 為 爾 後 行 文 之 參 考 61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開 會 事 由 : 大 專 校 院 因 應 少 子 女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10 月 8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 時 30

34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號 化 策 略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分 至 下 午 5 時 二 開 會 地 點 :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18 樓 第 20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 三 主 持 人 : 陳 次 長 德 華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理 事 長 親 自 與 會 62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0 日 63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0 日 64 佛 光 大 學 101 年 9 月 21 日 65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 國 ( 一 ) 字 第 號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佛 光 秘 字 第 號 臺 高 ( 四 ) 字 第 號 檢 送 本 (101)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補 助 急 困 學 生 302 專 戶 捐 款 審 議 小 組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乙 份, 請 查 照 開 會 事 由 :101 學 年 度 陸 生 來 臺 就 學 審 議 會 招 生 規 劃 組 第 11 次 會 議 檢 送 本 校 承 辦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之 計 畫 書 草 案 及 提 案 討 論 單 各 乙 份, 請 查 照 惠 辦 開 會 事 由 : 常 態 性 大 專 學 雜 費 調 整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0 頁 一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本 部 補 助 急 困 學 生 302 專 戶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戶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補 助 學 生 之 審 核 作 業 及 本 專 戶 後 續 辦 理 方 式, 結 果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本 專 戶 迄 今 餘 額 為 新 臺 幣 143 萬 9,133 元, 囿 於 經 費 有 限, 僅 能 以 補 助 國 中 小 學 生 為 對 象 ( 二 ) 本 專 戶 將 繼 續 留 存, 俾 接 受 各 界 主 動 捐 款, 以 協 助 需 要 協 助 之 學 生 二 將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9 月 25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上 午 11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5 樓 大 禮 堂 三 主 持 人 : 黃 司 長 雯 玲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黃 登 黃 組 長 出 席 參 加 一 本 件 內 容 與 前 函 (101 年 9 月 12 日 佛 光 秘 字 第 號 函 ) 差 異 處 為 議 程 中 之 分 組 討 論 ( 技 職 體 系 學 校 ) 引 言 人, 悉 依 本 會 建 議 人 選 安 排 二 本 件 轉 知 各 會 員 學 校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9 月 28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6 時 至 下 午 8 時

35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收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來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部 216 會 議 室 ( 臺 北 市 中 山 南 路 5 號 2 樓 ) 三 主 持 人 : 蔣 部 長 偉 寧 四 本 次 會 議 委 請 醒 吾 科 大 周 添 城 校 長 出 席 66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01 年 9 月 24 日 67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6 日 移 署 出 陸 菁 字 第 號 臺 技 ( 四 ) 字 第 B 號 開 會 事 由 : 陸 生 來 臺 電 子 證 線 上 系 統 實 務 操 作 意 見 交 流 會 議 為 重 組 本 部 技 術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認 定 小 組, 請 於 101 年 10 月 9 日 前 推 薦 貴 會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代 表 5 人, 請 查 照 彙 整 人 :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楊 三 保 秘 書 / 彙 整 日 期 :101/9/29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1 頁 一 開 會 時 間 :101 年 10 月 4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2 時 整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署 10 樓 簡 報 室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廣 州 街 15 號 ) 三 主 持 人 : 李 組 長 臨 鳳 四 本 次 會 議 由 本 會 會 計 秘 書 劉 玉 琪 前 往 參 加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認 定 技 術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本 會 應 有 2 人 擔 任 技 術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認 定 小 組 委 員 本 案 前 經 教 育 部 100 年 8 月 5 日 來 函, 要 求 本 會 推 薦 適 當 人 選 並 經 本 會 函 復 推 派 理 事 長 朱 元 祥 及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尚 世 昌 等 2 人 在 案 二 本 案 教 育 部 有 鑑 於 推 薦 人 選 人 事 變 動, 要 求 本 會 推 薦 5 人, 以 應 人 事 異 動 時 及 時 予 以 遞 補 三 本 案 函 復 推 派 理 事 長 朱 元 祥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鍾 任 琴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莊 暢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吳 文 弘 及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尚 世 昌 等 5 人, 擔 任 技 術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認 定 小 組 委 員 候 選 人 四 另 針 對 教 育 部 認 定 技 術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之 第 二 點 內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協 進 會 名 稱, 建 請 併 案 予 以 修 正 為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36 附 件 三 本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37 附 件 三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受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備 註 1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6 月 21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檢 送 本 會 100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我 國 號 大 專 校 院 整 併 轉 型 與 退 場 機 制 之 研 究 報 告 1 冊 供 參, 請 查 照 2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6 月 21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6 月 7 日 績 優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號 研 商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3 各 工 作 執 行 委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101 年 6 月 26 日 員 會 承 辦 學 校 號 檢 送 核 定 本 會 101 年 度 各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預 算 乙 案, 請 查 照 4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6 月 26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績 優 私 立 大 學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號 份, 請 查 照 5 內 政 部 101 年 6 月 2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檢 送 本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乙 案, 請 查 照 6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6 月 2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檢 送 本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乙 案, 請 查 照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7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檢 請 貴 會 與 大 陸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研 商 時, 能 加 予 釐 清 及 定 義 大 陸 藝 101 年 6 月 28 日 聯 合 招 生 號 術 音 樂 體 育 生 之 文 化 成 績 乙 案, 請 查 照 委 員 會 8 教 育 部 技 術 及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101 年 6 月 28 日 職 業 教 育 司 號 檢 陳 本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乙 案, 請 查 照 9 教 育 部 101 年 7 月 9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陳 復 本 會 針 對 績 優 私 立 大 學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 草 案 ) 修 正 意 見 乙 案, 請 鑒 號 核 10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7 月 10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6 月 29 日 召 開 之 101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法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號 紀 錄 - 私 立 學 校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11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7 月 13 日 12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7 月 17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檢 代 轉 中 國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學 會 全 國 民 辦 職 業 院 校 協 作 會 辦 理 有 關 第 四 屆 民 辦 職 業 教 育 高 峰 論 壇 暨 亞 太 技 術 與 職 業 教 育 合 作 推 進 會 乙 案, 敬 邀 各 校 踴 躍 參 加, 請 查 照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4 日 召 開 之 101 年 私 立 學 校 法 修 法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 私 立 學 校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紀 錄 乙 份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2 頁

38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受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備 註 13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7 月 23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6 月 26 日 研 商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事 宜 101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紀 號 錄 1 份, 請 查 照 14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7 月 24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12 日 研 商 績 優 私 立 大 學 放 寬 辦 學 限 制 辦 法 草 案 號 第 2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15 貴 州 省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檢 送 本 會 敬 邀 貴 院 組 團 來 台 進 行 2012 年 臺 灣 考 試 制 度 及 教 育 測 量 交 流 活 101 年 7 月 25 日 招 生 考 試 院 號 動, 共 榮 推 進 兩 岸 教 育 之 合 作, 請 查 照 中 州 學 校 16 財 團 法 人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檢 送 祝 賀 曾 校 長 慶 瀛 出 任 中 洲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洲 科 技 大 徐 校 長 賀 函 乙 份, 如 附 101 年 7 月 25 日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號 件, 並 請 繼 續 支 持 本 會, 請 查 照 曾 校 長 慶 瀛 17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7 月 26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9 日 常 態 性 大 專 學 雜 費 調 整 方 案 專 案 小 組 第 2 次 會 號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18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8 月 7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有 關 協 助 推 廣 本 部 出 版 品 高 教 技 職 簡 訊 一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查 號 照 19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8 月 7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內 政 部 檢 送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1 份, 自 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惠 請 查 照 轉 知 20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8 月 7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內 政 部 檢 送 陸 生 來 臺 電 子 證 線 上 系 統 實 務 操 作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號 照 21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8 月 13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內 政 部 檢 送 本 會 參 加 100 年 度 全 國 性 社 會 暨 職 業 團 體 工 作 評 鑑 獲 評 為 乙 等 團 號 體, 特 此 致 函 嘉 勉, 請 查 照 22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8 月 13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有 關 陸 生 家 屬 陪 同 來 臺 註 冊 所 檢 附 之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號 書 權 宜 處 理 方 式 一 案, 惠 請 查 照 轉 知 23 銳 綸 數 位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101 年 8 月 17 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號 檢 請 貴 公 司 依 約 撤 除 本 會 在 台 灣 教 育 在 線 網 站 上 提 供 之 資 料, 請 查 照 24 台 南 家 專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陳 鴻 助 校 長 101 年 8 月 17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檢 送 本 會 第 5 屆 理 事 當 選 證 書 乙 紙, 請 妥 為 收 執, 請 查 照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3 頁

39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受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備 註 修 平 學 校 25 財 團 法 人 修 平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101 年 8 月 17 日 科 技 大 學 號 檢 送 本 會 第 5 屆 理 事 當 選 證 書 乙 紙, 請 妥 為 收 執, 請 查 照 鍾 瑞 國 校 長 26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8 月 20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管 理 機 制 所 涉 學 校 權 責 部 分 之 改 善 建 議 如 附 件, 惠 號 請 邀 集 所 屬 成 員 討 論 決 定 合 宜 作 法, 請 查 照 27 福 建 省 教 育 廳 101 年 8 月 22 日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顧 問 暨 各 理 監 事 101 年 8 月 31 日 101 年 8 月 31 日 30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5 日 31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6 日 32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10 日 33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上 海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101 年 9 月 9 日 34 佛 光 大 學 101 年 9 月 17 日 35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1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號 為 加 強 兩 岸 教 育 合 作, 符 應 台 灣 平 潭 互 惠 互 助 綜 合 實 驗 區 發 展 目 標, 本 會 擬 前 往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視 察 合 作 辦 學 之 可 行 性, 敬 請 協 助 安 排 視 察 行 程, 請 查 照 檢 送 本 會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單, 敬 請 派 員 列 席 指 導 乙 案, 請 查 照 惠 覆 檢 送 本 會 第 5 屆 第 7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單, 敬 請 按 時 與 會 乙 案, 請 查 照 惠 覆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7 月 27 日 研 商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一 份, 請 查 照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部 101 年 8 月 22 日 研 商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函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檢 送 100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陸 生 輔 導 研 討 會 本 署 答 復 大 學 校 院 代 表 發 言 彙 總 表 1 份, 惠 請 查 照 轉 知 檢 送 本 會 敬 邀 貴 會 李 宣 海 等 9 名 貴 賓 來 臺 進 行 臺 灣 產 學 研 合 作 之 推 動 與 實 施 交 流 活 動, 為 兩 岸 教 育 共 榮 推 進 創 新 產 學 研 發 展, 請 查 照 檢 送 本 會 推 薦 擔 任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分 組 討 論 引 言 人 名 冊 乙 份, 如 附 件, 復 請 查 照 函 轉 佛 光 大 學 檢 送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第 1 次 籌 備 會 議 紀 錄 如 附, 請 查 照 惠 辦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4 頁

40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發 文 辦 理 情 形 彙 整 一 覽 表 序 號 受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發 文 字 號 內 容 備 註 36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1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101 年 8 月 28 日 研 商 修 正 公 益 監 察 人 相 關 規 定 及 其 他 事 宜 會 議 號 紀 錄 1 份, 請 查 照 37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21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教 育 部 檢 送 本 (101)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補 助 急 困 學 生 302 專 戶 捐 款 審 議 小 組 第 號 次 會 議 紀 錄 乙 份, 請 查 照 38 各 會 員 學 校 101 年 9 月 25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函 轉 佛 光 大 學 檢 送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會 議 之 計 畫 書 草 案 及 提 案 討 論 單 號 各 乙 份, 請 查 照 39 教 育 部 101 年 9 月 28 日 中 私 技 協 字 第 檢 送 本 會 推 派 擔 任 貴 部 技 術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認 定 小 組 委 員 代 表 名 單 乙 案, 復 號 請 查 照 彙 整 人 :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楊 三 保 秘 書 / 彙 整 日 期 :101/9/29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5 頁

41 附 件 四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建 議

42 附 件 四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建 議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壹 前 言 支 援 學 術 研 究 為 國 科 會 的 主 要 任 務 之 一, 鑒 於 推 動 國 家 各 學 門 研 究 發 展, 補 助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及 研 究 機 構 的 研 究 人 力 從 事 專 題 研 究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在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之 申 請 與 核 定 的 作 業 規 範, 與 國 立 大 學 並 無 二 致, 故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人 力 從 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時 尚 有 餘 款 之 處 理, 不 適 合 有 兩 種 作 法, 與 國 立 大 學 的 處 理 原 則 不 同 目 前 實 務 作 業 存 在 兩 種 處 理 狀 況, 補 助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者,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點 第 五 項 規 定,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於 補 ( 捐 ) 助 案 件 結 案 時 尚 有 餘 款, 應 按 補 ( 捐 ) 助 比 例 繳 回,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界 定 為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設 立 之 民 間 財 團 法 人, 所 以 屬 民 間 團 體,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依 此 規 定 必 須 辦 理 繳 回 ; 反 觀 補 助 國 立 大 學 者, 界 定 國 立 大 學 非 屬 民 間 機 構, 且 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各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如 有 結 餘 者, 應 如 數 繳 回, 但 已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除 國 科 會 另 有 規 定 應 予 繳 回 者 外, 得 免 繳 回, 所 以 國 立 大 學 計 畫 結 餘 款 則 可 不 必 繳 回,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繼 續 使 用 基 於 所 受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作 業 處 理 規 範, 不 應 有 國 私 立 學 校 別 之 差 異, 為 求 大 專 院 校 計 畫 結 餘 款 之 作 業 處 理 規 範 能 一 致,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校 院 協 進 會 共 同 提 出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說 明, 以 及 具 體 建 議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6 頁

43 貳 說 明 一 依 私 校 法 與 其 施 行 細 則 設 立 之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其 校 務 資 金 之 設 置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不 適 於 受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之 規 範, 當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時, 應 新 增 或 修 改 依 據 法 規, 使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可 將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時, 於 法 有 據 二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在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中, 已 明 訂 申 請 機 構 人 員 之 資 格, 及 經 費 補 助 項 目 等, 並 經 事 前 審 核 在 案 ; 另 國 科 會 訂 有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是 以 各 計 畫 案 係 依 規 定 本 撙 節 原 則 執 行, 如 有 結 餘 為 依 國 科 會 規 範 下 執 行 的 結 果, 且 結 餘 經 費 不 多, 基 於 考 量 處 理 繳 回 之 成 本 效 益, 結 餘 款 應 可 比 照 已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讓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轉 列 校 務 基 金, 如 同 國 立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用 途, 可 用 於 教 學 及 學 生 獎 助 金 支 出 研 究 支 出 推 廣 教 育 支 出 建 教 合 作 支 出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支 出, 或 其 他 與 校 務 發 展 有 關 之 支 出, 以 節 省 處 理 繳 回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三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所 提, 對 研 究 經 費 補 助 款 之 使 用, 應 加 強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提 高 研 發 與 應 用 效 益, 以 提 升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及 創 造 附 加 價 值 之 建 議,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原 已 面 臨 有 限 的 財 務 資 源, 此 建 議 一 向 為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運 用 財 務 資 源 之 重 點 目 標, 私 校 必 將 結 餘 款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發 揮 校 務 資 金 運 用 績 效, 且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財 務 揭 露, 謹 依 教 育 部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辦 理, 每 學 年 度 之 計 畫 結 餘 款 規 劃 與 運 用, 於 次 學 年 度 報 教 育 部 之 預 算 書 與 決 算 書 充 分 揭 露 表 達 參 建 議 :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7 頁

44 依 上 述 說 明, 提 出 將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執 行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結 餘 款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方 式 辦 理 之 建 議 : 一 建 議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於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界 定 之 民 間 團 體, 修 訂 不 包 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而 中 央 政 府 對 於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範, 建 請 教 育 部 參 照 國 立 大 學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作 法 精 神, 另 制 定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計 畫 結 餘 款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暫 訂 可 思 考 更 恰 當 條 例 名 ),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得 各 依 該 條 例 執 行 計 畫 結 餘 款, 以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訪 查 及 各 校 內 控 之 要 求 二 建 議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修 正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4 點 規 定, 將 已 依 教 育 部 制 訂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計 畫 結 餘 款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暫 訂 ) 設 置 並 獲 同 意 之 學 校, 排 除 繳 回 結 餘 款 之 限 制 三 於 建 議 教 育 部 制 訂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計 畫 結 餘 款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暫 訂 ) 中, 給 予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運 用 執 行 計 畫 結 餘 款, 具 等 同 國 立 大 學 之 應 用 彈 性, 可 用 於 教 學 及 學 生 獎 助 金 支 出 研 究 支 出 推 廣 教 育 支 出 建 教 合 作 支 出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支 出, 或 其 他 與 校 務 發 展 有 關 之 支 出 四 基 於 計 畫 結 餘 款 規 劃 與 應 用 之 公 開 透 明, 建 議 規 範 每 年 皆 有 會 計 師 稽 查, 並 出 具 相 關 報 告 專 帳 處 理, 以 及 教 育 等 主 管 機 關 訪 視 及 審 查, 促 使 結 餘 款 之 使 用 及 流 向 當 有 更 清 楚 的 掌 握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第 28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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