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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報 告 摘 要 工 作 人 口 的 健 康 實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資 產, 也 是 影 響 個 人 就 業 家 庭 安 定 及 社 會 和 諧 之 重 要 因 素 因 為 職 業 病 醫 師 人 數 不 足 開 業 醫 師 缺 乏 職 業 病 診 斷 的 訓 練 與 動 機 及 國 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不 理 想 等 因 素, 目 前 國 內 之 職 業 病 診 斷 率 遠 低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水 準 衛 生 署 雖 陸 續 成 立 職 業 病 防 治 示 範 中 心 及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並 展 開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通 報 系 統, 因 為 缺 乏 跨 區 域 的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以 及 現 場 訪 視 之 相 關 誘 因, 職 業 傷 病 之 防 治 往 往 僅 止 於 個 案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仍 無 法 提 昇 工 作 環 境 和 整 體 社 會 的 安 全 衛 生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已 於 2002 年 實 施, 而 在 2003 年 9 月 至 今, 在 勞 保 局 支 持 之 下, 在 台 灣 中 南 部 試 辦 了 三 年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計 畫, 結 合 各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及 各 職 業 醫 學 訓 練 醫 院, 積 極 推 動 職 業 病 門 診 與 職 業 病 的 診 斷 職 病 防 治 諮 詢 及 個 案 廠 訪 協 助 處 理 緊 急 職 災 事 件 長 期 進 行 個 案 追 蹤 並 協 助 其 復 健 與 復 工 對 於 發 生 職 業 病 流 行 之 工 廠 或 工 作 場 所 進 行 即 時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與 病 因 之 預 防 工 作 等 項 目 延 續 前 兩 年 年 度 之 計 畫, 今 年 度 計 畫 預 計 除 繼 續 辦 理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的 服 務 外, 並 加 強 與 復 健 部 門 的 合 作, 對 職 業 性 外 傷 個 案 進 行 長 期 個 案 追 蹤 並 協 助 其 復 健 與 復 工 目 標 包 括 : 一 落 實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保 護 勞 工 權 益, 協 助 勞 保 局 及 勞 委 會, 將 原 本 在 中 南 部 八 縣 巿 所 建 立 的, 以 勞 工 需 求 為 主, 協 助 資 方 為 輔 I

2 的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網 概 念, 與 全 國 其 他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作 整 合 二 藉 由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其 他 科 別 專 科 醫 師 物 理 及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及 工 業 衛 生 人 員 之 結 合 落 實 職 業 病 預 防 本 質, 避 免 類 似 員 工 受 到 影 響 三 加 強 醫 療 復 健 與 職 業 重 建 系 統 的 連 結,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能 獲 致 最 適 切 醫 療 照 顧 復 健 和 儘 早 回 復 工 作, 並 落 實 職 場 再 設 計 的 概 念 四 繼 續 推 動 全 國 性 標 準 職 業 傷 病 診 斷 規 格 及 流 程, 使 國 內 職 業 傷 病 的 診 斷 資 料 收 集 及 環 境 評 估 能 根 據 先 前 制 定 的 方 式 ( 診 斷 書 之 內 容, 涵 蓋 疾 病 的 證 據 暴 露 的 證 據 疾 病 與 暴 露 的 時 序 性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其 他 致 病 因 之 考 量 ), 具 體 且 有 時 效 地 完 成 五 建 立 雲 嘉 南 地 區 職 業 傷 病 之 發 生 率 盛 行 率 之 調 查 網 絡 六 推 動 每 一 縣 市 皆 有 職 業 病 門 診 及 職 業 病 專 門 醫 師 的 服 務 七 建 立 並 強 化 個 案 管 理 師 制 度, 以 提 昇 對 於 患 者 協 助 與 追 蹤 的 品 質 II

3 B 計 畫 之 緣 由 與 目 的 我 國 近 年 來 經 濟 不 斷 成 長, 平 均 每 人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於 2006 年 已 高 達 16,098 美 元,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根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05 年 平 均 國 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約 57.8%, 工 作 人 口 的 健 康 實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資 產, 也 是 影 響 個 人 就 業 家 庭 安 定 及 社 會 和 諧 之 重 要 因 素 勞 工 保 險 局 及 國 際 勞 工 局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職 業 疾 病 案 件 方 面,1995 年 美 國 有 495,000 件 日 本 9,230 件 加 拿 大 27,046 件, 國 內 由 民 國 76 年 至 87 年 間 之 勞 工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卻 僅 有 1,253 件, 且 以 塵 肺 症 鉛 中 毒 及 聽 力 障 礙 等 佔 多 數 ;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職 業 傷 病 通 報 系 統 的 資 料 顯 示, 1995 至 2003 的 7 年 間 僅 約 有 7,781 職 業 病 個 案, 其 中 以 異 常 氣 壓 塵 肺 症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為 主, 以 目 前 近 950 萬 勞 工 來 看, 年 發 生 率 約 為 每 百 萬 勞 工 116 人 比 較 各 國 每 百 萬 勞 工 職 業 病 的 診 斷 率 也 可 發 現, 每 年 國 內 診 斷 人 數 僅 及 美 國 之 40 分 之 1 瑞 典 之 100 分 之 1 及 新 加 坡 之 8 分 之 1, 顯 示 職 業 病 診 斷 率 遠 低 於 其 他 已 開 發 國 家, 證 明 國 內 明 顯 低 估 真 正 的 職 業 疾 病 發 生 率 這 可 能 因 下 列 問 題 而 引 起 :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不 足 開 業 醫 師 缺 乏 職 業 病 診 斷 的 訓 練 與 動 機 及 無 恰 當 的 職 業 傷 病 診 斷 標 準 流 程, 與 缺 乏 確 保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獲 得 合 理 補 償 醫 療 移 離 工 傷 假 以 達 到 復 健 復 工 的 機 會 的 完 整 機 制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在 近 年 來, 由 於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的 通 過, 國 內 現 已 有 衛 生 署 認 定 的 227 位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已 稍 獲 改 善 ; 然 而 許 多 專 III

4 科 醫 師 在 其 執 行 業 務 時 仍 不 願 作 職 業 病 的 診 斷, 乃 由 於 職 業 病 診 斷 未 有 合 理 標 準 所 致 罹 患 相 關 職 業 傷 病 的 勞 工 往 往 不 清 楚 各 項 申 請 流 程 及 自 身 權 益, 常 必 須 求 助 於 勞 保 黃 牛, 造 成 無 助 者 恒 無 助, 求 助 黃 牛 者 則 過 度 使 用 勞 保 資 源 的 結 果 所 引 起 的 社 會 的 不 平, 受 災 勞 工 的 委 屈, 均 是 必 須 儘 速 處 理 的 問 題 為 保 護 及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衛 生 署 陸 續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成 立 職 業 病 防 治 示 範 中 心, 並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轉 型 為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除 以 往 職 業 病 防 治 工 作 外, 也 包 括 職 業 場 所 之 預 防 保 健 工 作, 亦 即 從 消 極 減 少 職 業 疾 病 的 發 生, 到 積 極 提 昇 員 工 自 身 的 健 康 狀 況 至 九 十 五 年 底 正 式 公 告 認 證 共 227 位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以 落 實 職 業 衛 生 發 揮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工 作 又 為 掌 握 國 內 勞 工 職 業 傷 病 狀 況, 衛 生 署 與 職 業 醫 學 相 關 學 會 共 同 規 劃, 於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展 開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通 報 系 統, 利 用 公 共 衛 生 監 視 體 系 對 職 業 相 關 疾 病 資 料 作 有 系 統 的 蒐 集, 以 補 職 業 傷 病 在 台 灣 發 現 之 不 足, 為 傷 病 勞 工 確 立 病 因 及 協 助 相 關 診 斷 事 宜 前 兩 年, 中 南 部 在 勞 保 局 協 助 之 下, 建 立 跨 區 域 的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以 及 現 場 訪 視 之 相 關 誘 因, 使 職 業 傷 病 之 防 治, 在 中 南 部 八 個 縣 巿 開 始 跨 越 僅 止 於 個 案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的 範 圍, 進 入 工 廠 評 估, 而 能 發 揮 預 防 醫 學 之 本 色, 避 免 其 他 同 儕 或 類 似 工 作 者 罹 患 相 同 疾 病 及 受 到 相 同 傷 害, 且 參 與 發 現 病 因 改 善 現 場, 並 協 調 勞 資 雙 方 歧 見 及 爭 議 的 工 作 可 謂 在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上 向 前 推 進 一 大 步 IV

5 職 業 疾 病 的 患 者 可 以 從 重 中 度 失 能, 至 較 輕 微 的 疾 病 均 可 發 生 許 多 職 業 疾 病, 其 實 不 見 得 必 然 是 嚴 重 的 疾 病, 而 可 能 僅 是 輕 微 的 疾 病 若 能 早 期 就 醫 早 期 治 療, 其 癒 後 及 復 工 可 能 性 均 佳 職 業 疾 病 的 治 療 則 必 須 包 括 恰 當 的 工 作 評 估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因 診 斷 工 傷 假 提 供 休 養 機 會 醫 療 移 離 或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以 避 免 再 度 暴 露 有 害 環 境 以 及 恰 當 的 復 健 與 復 工 的 考 量 如 此 方 是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醫 療 完 整 的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必 須 包 括 恰 當 的 工 作 評 估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因 診 斷 工 傷 假 提 供 休 養 機 會 醫 療 移 離 或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以 避 免 再 度 暴 露 有 害 環 境 以 及 恰 當 的 復 健 與 復 工 的 考 量 在 門 診 所 得 的 工 作 評 估 雖 常 能 提 供 職 業 病 診 斷 有 用 的 資 料, 然 仍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的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必 須 有 廠 訪 所 得 之 資 料 支 持, 方 能 進 行 最 恰 當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職 業 傷 病 診 斷 書 之 指 引 十 分 重 要, 使 醫 師 在 開 具 診 斷 時 能 有 依 據 診 斷 書 之 內 容 須 包 括 :(1) 疾 病 的 證 據 (2) 暴 露 的 證 據 (3) 疾 病 與 暴 露 的 時 序 性 (4)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5) 其 他 致 病 因 之 考 量 如 此 方 是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診 斷 書, 亦 提 供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的 重 要 根 據 根 據 統 計, 我 國 勞 工 職 業 性 意 外 傷 害 的 發 生 率 大 約 是 3% 左 右 ; 其 中 又 以 男 性 為 主 而 每 年 因 為 職 業 意 外 傷 害 而 導 致 殘 障 的 人 數 則 高 達 5000 人 以 上 ; 因 職 業 意 外 傷 害 而 導 致 死 亡 的 人 數 也 在 1500 左 右 ( 雖 然 近 兩 年 勞 委 會 收 到 的 通 報 個 案 顯 著 減 少, 但 是 許 多 勞 工 在 通 報 涵 蓋 範 圍 外 ) 此 類 傷 害 的 勞 V

6 工 皆 值 生 產 力 旺 盛 期, 其 結 果 不 僅 造 成 國 家 及 社 會 經 濟 競 爭 力 的 損 失, 對 勞 工 個 人 及 其 家 人 而 言, 更 可 能 導 致 家 庭 陷 入 經 濟 困 境 近 年 來, 勞 委 會 已 日 漸 重 視 勞 工 因 意 外 傷 害 所 造 成 的 各 項 成 本 損 失 及 勞 工 的 福 利 問 題 大 多 數 的 職 業 性 意 外 傷 害 是 可 預 防 的 徹 底 了 解 傷 害 原 因 及 傷 害 原, 尋 求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並 將 職 業 意 外 傷 害 的 發 生 率 降 到 最 低, 以 求 達 到 預 防 職 業 傷 害 發 生 的 目 標 然 而 在 進 行 上 述 計 畫 之 時 亦 發 現, 現 行 之 職 業 病 診 斷 尚 存 在 下 列 問 題 : 1. 職 業 傷 病 的 診 斷 需 要 正 確 的 工 作 史 環 境 測 定 資 料 等 佐 證, 有 意 願 的 醫 師 往 往 無 法 前 往 職 場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除 暴 露 明 確 的 情 形 外, 若 只 有 勞 工 自 身 敘 述 做 為 工 作 暴 露 依 據 恐 失 之 偏 頗, 也 讓 雇 主 有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診 斷 成 立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並 未 有 政 府 所 付 予 的 入 廠 權, 一 向 大 多 以 情 商 方 式 進 行 廠 訪, 因 此 造 成 較 堅 持 不 接 受 廠 訪 的 雇 主, 較 不 易 被 發 現 其 工 廠 有 職 業 疾 病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2. 勞 工 求 診 有 時 跨 越 縣 市, 在 察 訪 工 作 環 境 的 時 間 及 距 離 都 發 生 困 難, 也 造 成 多 數 無 法 親 臨 現 場 採 證 的 問 題 3. 由 於 勞 工 常 共 同 暴 露 類 似 之 工 作 環 境, 一 位 患 者 的 出 現 常 代 表 了 一 個 工 廠 的 多 位 勞 工 流 行 群 集, 若 能 及 時 對 工 廠 進 行 訪 視 改 善, 可 望 預 防 或 早 期 治 療 多 位 勞 工 之 健 康 狀 況, 然 而 國 內 此 方 面 之 機 制 並 不 存 在 4. 對 於 未 確 定 為 職 業 病 的 患 者, 若 因 職 業 病 判 定 之 爭 議 需 經 進 一 步 之 鑑 定, VI

7 包 括 縣 市 政 府 及 勞 委 會 的 鑑 定 時, 往 往 拖 延 許 多 時 間, 而 等 候 鑑 定 結 果 的 期 間 亦 無 法 工 作, 造 成 患 者 之 家 庭 經 濟 上 的 困 境 5. 許 多 職 業 疾 病 會 合 併 有 其 他 系 統 疾 病 或 非 疾 病 的 社 會 問 題, 同 時 對 於 如 何 申 請 職 業 補 償 有 許 多 疑 義, 至 今 並 無 合 理 管 道 協 助 患 者 取 得 職 業 方 面 及 非 職 業 方 面 的 協 助 6. 職 業 外 傷 發 生 之 後, 有 些 患 者 會 有 精 神 上 的 壓 力 或 問 題, 並 有 些 患 者 發 生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然 而 國 內 並 未 將 如 多 發 性 化 學 過 敏 症 精 神 或 心 裡 相 關 的 疾 病 列 為 職 業 疾 病 7. 職 災 患 者 若 與 雇 主 有 勞 資 糾 紛, 而 雇 主 對 職 災 患 者 的 職 業 病 門 診 單 發 放 刁 難, 雖 有 申 訴 管 道, 許 多 勞 工 由 於 擔 心 受 雇 主 報 復 或 解 僱 而 未 能 進 行 申 訴, 造 成 患 者 使 用 職 災 的 身 份 就 診 的 障 礙, 而 只 能 使 用 一 般 健 保 身 份 就 診, 以 至 負 擔 較 高 的 醫 療 費 8. 雖 然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已 通 過 衛 生 署 之 認 證, 許 多 專 科 醫 師 仍 未 能 實 際 從 事 職 業 醫 學 的 工 作, 且 許 多 工 業 區 並 無 職 業 醫 學 醫 師 之 協 助 諮 詢 及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且 千 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有 一 位 兼 任 醫 師 之 制 度, 亦 未 落 實 9. 外 包 或 臨 時 人 員 時 常 為 接 觸 最 危 險 工 作 的 人 員, 其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為 安 衛 之 死 角 10. 對 於 患 者 而 言,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一 向 難 以 取 得, 嚴 重 影 響 職 業 疾 病 之 診 斷 VII

8 成 功 大 學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起 陸 續 成 立 工 業 衛 生 學 科 職 業 病 特 別 門 診 職 業 病 防 治 中 心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組 職 業 及 環 境 醫 學 科 與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及 環 境 醫 學 部 等 單 位, 負 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職 業 病 診 治 工 作 及 雲 林 嘉 義 及 臺 南 等 地 區 之 職 業 病 防 治 工 作, 為 全 國 醫 學 院 內 最 早 成 立 之 相 關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與 職 業 病 特 別 門 診 之 一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並 改 組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結 合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與 附 設 醫 院 內 醫 療 服 務 相 關 資 源, 進 一 步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之 人 才 培 育 學 術 研 究 和 社 會 服 務 歷 年 發 展 之 重 點 方 向 涵 括 : 職 業 及 環 境 病 診 斷 方 針 與 工 具 結 合 職 災 勞 工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暨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進 行 職 業 及 環 境 病 復 健 勞 工 與 社 區 職 業 及 環 境 危 害 教 育 宣 導 職 業 及 環 境 病 案 件 調 查 職 業 及 環 境 病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職 業 及 環 境 病 監 控 與 勞 工 與 社 區 健 檢 等 領 域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服 務 問 題 現 況, 建 構 以 勞 工 需 求 為 主, 協 助 資 方 為 輔 之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網 藉 衛 生 署 已 認 可 之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發 揮 關 懷 社 會 體 恤 勞 工 及 幫 助 雇 主 健 全 工 作 環 境 的 醫 者 心, 以 期 逐 步 解 決 現 存 的 問 題 VIII

9 C 研 究 之 方 法 一 發 展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流 程 圖 本 中 心 根 據 實 際 服 務 職 災 患 者 之 經 驗, 發 展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之 網 絡 流 程 圖 如 下 所 示 在 此 聯 絡 網 絡 之 下, 職 災 患 者 在 經 過 診 療 的 醫 師 之 看 診 後 的 照 顧, 可 以 協 助 至 復 健 復 工 或 重 建 IX

10 二 加 強 中 南 部 尤 其 雲 嘉 南 等 縣 市 特 約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開 設 職 業 病 特 別 門 診 之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勞 保 局 特 約 醫 師 及 勞 委 會 職 業 病 鑑 定 委 員 而 組 成 的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網 之 間 的 聯 繫 三 加 強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師 的 服 務, 包 括 : 須 在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開 設 職 業 病 門 診, 每 週 至 少 一 診 門 診 服 務 除 職 業 傷 病 診 斷 防 治 外, 成 為 勞 保 局 殘 等 鑑 定 中 判 定 工 作 能 力 及 是 否 能 恢 復 工 作 之 定 點 醫 療 單 位 ; 另 外 配 合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勞 工 檢 查 單 位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就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教 育 訓 練, 職 業 病 防 治 諮 詢 及 個 案 廠 訪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接 受 計 劃 執 行 中 心 的 安 排, 就 特 殊 案 例 訪 查 或 安 排 相 關 檢 查 做 最 適 當 之 處 置, 以 取 得 該 例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當 需 入 廠 時, 以 配 合 勞 檢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行 前 需 向 當 事 人 ( 勞 工 ) 解 釋 各 種 可 能 情 況,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紛 擾, 以 勞 資 和 諧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為 導 向, 不 損 及 勞 工 權 益 亦 不 造 成 資 方 干 擾 為 考 量 若 有 緊 急 的 職 災 事 件, 需 依 情 況 前 往 現 場 協 助 處 理 事 宜, 配 合 勞 檢 單 位 確 認 事 因 或 安 排 傷 者 最 適 當 處 置, 並 聯 繫 所 需 解 毒 劑, 臨 床 治 療 所 需 資 源, 以 保 障 傷 者 最 適 切 醫 療 照 顧, 並 有 效 掌 握 該 案 原 因 及 事 後 預 防 措 施 對 於 已 患 有 職 業 傷 病 之 勞 工, 以 案 例 追 蹤 之 方 式, 協 助 其 進 行 醫 療 復 X

11 健 ( 開 立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診 療 單 以 取 得 醫 療 費 用 減 免 電 話 追 蹤 等 方 式 ) 及 轉 介 至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之 職 災 勞 工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及 職 業 重 建 工 作 計 劃, 同 時 進 行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職 務 再 設 計 運 用 工 具 改 善 工 作 中 危 險 因 子 暴 露 等 的 準 備, 使 職 傷 勞 工 能 降 低 殘 障 程 度 早 日 回 復 健 康, 並 重 回 職 場 除 醫 療 復 健 外, 經 過 適 當 的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及 職 業 重 建 規 劃 的 職 傷 個 案, 將 可 減 少 重 回 職 場 後 再 度 因 危 險 因 子 暴 露 而 致 傷 的 機 會 及 避 免 無 法 重 回 職 場 的 窘 境 接 受 勞 保 局 勞 委 會 職 業 病 鑑 定 委 員 會 及 衛 生 署 職 業 傷 病 計 劃 執 行 中 心, 通 報 系 統 之 委 託, 協 助 取 得 所 需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 環 境 評 估 職 業 傷 病 原 因 工 作 能 力 可 否 回 復 工 作 等 之 認 定 整 理 傷 病 個 案 資 料, 製 作 職 業 病 案 例 教 案, 以 為 訓 練 專 科 醫 師 之 教 材 所 得 資 料 除 作 為 教 案 外, 可 根 據 以 上 之 資 料 作 統 計 分 析, 並 可 與 其 他 職 業 傷 病 診 療 中 心 作 患 者 資 訊 的 整 合 向 衛 生 署 職 業 病 個 案 系 統 通 報 各 個 職 業 疾 病 之 個 案 四 有 關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包 括 勞 委 會 安 衛 處 檢 查 處 勞 檢 所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開 設 職 業 病 特 別 門 診 之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及 勞 保 局 特 約 醫 師 勞 委 會 職 業 病 鑑 定 委 員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地 方 政 府 勞 工 局 衛 生 局 相 關 團 體 等 單 位, 結 成 職 災 勞 工 XI

12 診 療 重 建 服 務 網 其 示 意 圖 如 下 五 持 續 配 合 中 心 計 劃 目 標 擇 定 特 殊 職 業 族 群 以 及 已 發 生 職 業 疾 病 群 集 (cluster) 的 職 業 族 群,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六 聯 合 衛 生 署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訓 練 醫 院 及 開 設 職 業 病 特 別 門 診 的 區 域 以 上 教 學 醫 院 為 區 域 中 樞, 接 受 各 領 域 醫 師 諮 詢 及 代 為 安 排 所 需 之 臨 床 處 理 廠 訪 事 故 及 調 查 等 資 源 XII

13 每 二 個 月 進 行 職 業 病 個 案 討 論 會 每 季 參 與 全 國 計 劃 執 行 中 心 召 開 的 個 案 研 討 會 及 中 心 會 議, 同 時 與 其 他 中 心 輪 流 舉 行 會 議 若 有 防 治 意 義 之 個 案 或 學 術 價 值 之 案 例, 結 合 工 業 衛 生 人 員 規 劃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及 環 境 測 定 ; 探 討 其 致 病 因 子, 並 擬 訂 合 適 防 治 策 略 有 關 職 業 傷 病 之 原 因 調 查, 工 作 能 力 判 定 需 至 現 場 訪 視 者, 完 成 相 關 報 告 將 前 年 度 所 訂 定 之 職 業 傷 病 診 斷 書 開 具 指 引 (Guideline), 推 廣 至 其 他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使 非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之 醫 師 在 開 具 診 斷 時 能 有 依 據 加 強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的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師 在 訓 練 之 過 程 之 中 熟 悉 有 關 勞 工 職 業 疾 病 補 償 的 法 規 資 料, 以 及 勞 保 健 保 之 給 付 規 定, 熟 悉 工 廠 廠 訪 的 各 項 業 務, 及 了 解 各 項 工 作 暴 露 與 職 業 疾 病 之 間 的 關 係 臨 床 上, 協 助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統 計 各 區 之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工 作 暴 露 職 業 病 補 償 醫 療 移 離 復 健 與 復 工 等 資 料 的 收 集 及 患 者 追 蹤 XIII

14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流 程 概 圖 勞 保 局 勞 工 局 衛 生 局 勞 動 檢 查 所 職 業 病 鑑 定 委 員 會 區 域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疑 似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衛 生 署 職 業 傷 病 通 報 系 統 案 例 追 蹤 及 促 進 復 健 復 工, 由 個 案 管 理 師 協 助 進 行 職 業 暴 露 評 估 職 業 疾 病 群 集 流 行 調 查 職 業 病 預 防 策 略 擬 訂 XIV

15 D 研 究 資 料 之 來 源 與 分 析 一 研 究 資 料 之 來 源 : 1. 本 年 度 新 完 成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工 作 評 估, 並 追 蹤 輔 導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復 健 與 復 工 同 時 進 行 九 十 二 年 度 80 位 九 十 三 年 度 72 位 九 十 四 年 度 72 位 本 年 度 56 位, 合 計 280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案 例 管 理 2. 本 年 度 完 成 19 個 職 業 病 患 者 所 在 工 廠 之 評 估 3. 本 年 度 完 成 1 個 工 廠 之 暴 露 評 估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包 括 暴 露 情 形 致 病 因 健 康 情 形 與 改 善 之 建 議 4. 本 年 度 共 計 轉 介 6 位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進 入 台 灣 中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暨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二 研 究 資 料 之 分 析 : 1.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行 業 別 分 佈 : 位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行 業 別 分 佈 表 行 業 別 人 數 比 例 行 業 別 人 數 比 例 製 造 業 % 金 融 保 險 業 2 0.7% 農 林 漁 牧 業 6 2.1% 專 業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礦 業 % 教 育 服 務 業 3 1.1% 水 電 燃 氣 業 9 3.2%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 營 造 業 % 其 他 服 務 業 7 2.5% 住 宿 餐 飲 業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4 1.4% 運 輸 倉 儲 通 信 業 3 1.1% 休 閒 服 務 業 2 0.7% 總 計 % XV

16 2.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基 本 人 口 學 分 佈 : 280 位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基 本 人 口 學 分 佈 表 年 齡 44.8 土 12.3 男 159(56.8%) 性 別 女 121(43.2%) 有 258(92.1%) 勞 保 身 份 無 22( 7.9%) 3.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所 在 縣 市 分 佈 :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所 在 縣 市 分 佈 表 縣 市 別 個 案 數 台 北 縣 2 台 北 市 1 桃 園 縣 3 新 竹 縣 2 苗 栗 縣 3 台 中 縣 11 台 中 市 9 彰 化 縣 2 雲 林 縣 2 嘉 義 縣 20 嘉 義 市 21 台 南 縣 92 台 南 市 94 高 雄 縣 10 高 雄 市 7 屏 東 縣 1 總 計 280 XVI

17 E 研 究 結 果 之 分 析 一 中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依 其 醫 院 所 在 位 置, 就 醫 之 方 便 性 等 負 責 協 調 中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傷 病 之 診 療 工 作, 網 絡 推 動 與 工 廠 之 訪 視 調 查 此 外, 對 於 其 診 治 之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詳 細 評 估 之 後, 仔 細 撰 寫 成 為 案 例, 其 訪 視 所 需 之 費 用 則 由 本 中 心 統 一 支 援 二 本 中 心 每 月 召 開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中, 各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所 提 出 之 改 進 與 建 議 等 事 項, 亦 列 於 本 計 畫 報 告 中, 以 提 供 貴 局 作 為 參 考 三 中 南 部 網 絡 計 畫 推 行 至 今 約 三 年 半 (2003/9-2007/4), 計 完 成 280 位 職 業 疾 病 個 案 之 詳 細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臨 床 診 斷 工 作 評 估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等 280 位 個 案 中, 已 結 案 236 位, 目 前 尚 餘 44 位 仍 持 續 追 蹤 個 案 之 來 源 包 括 製 造 業 27.9% 專 業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23.6% 住 宿 餐 飲 業 13.2% 營 造 業 9.6% 礦 業 4.3%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8.6% 水 電 燃 氣 業 3.2% 金 融 保 險 業 0.7% 教 育 服 務 業 1.1% 農 林 漁 牧 業 2.1% 其 他 服 務 業 2.5% 休 閒 服 務 業 0.7% 批 發 零 售 業 1.4% 運 輸 倉 儲 通 信 業 1.1% 等 ;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許 多 職 業 疾 病 來 自 服 務 性 行 業 ( 共 約 52.9%) XVII

18 四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致 病 因 子 分 佈 如 下 : 行 業 別 製 造 業 農 林 漁 牧 業 人 因 工 學 性 ( 比 例 ) 28 (35.9%) 2 (33.3%) 礦 業 0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住 宿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通 信 業 金 融 保 險 業 專 業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3 (33.4%) 16 (59.3%) 32 (86.5%) 2 (66.7%) 2 (100.0%) 40 (60.6%) 1 (33.3%) 10 (41.7%) 1 (14.3%) 3 (75.0%) 化 學 性 ( 比 例 ) 20 (25.6%) 1 (16.7%) 10 (83.3%) 1 (11.1%) 5 (18.5%) 5 (13.5%) 致 病 因 子 物 理 性 ( 比 例 ) 5 (6.4%) 1 (16.7%) 2 (16.7%) 1 (11.1%) 1 (3.7%) 0 0 外 傷 ( 比 例 ) 23 (29.5%) 1 (16.7%) 生 物 性 ( 比 例 ) 0 1 (16.7%) 其 他 ( 比 例 ) 2 (2.6%) (44.4%) 5 (18.5%) (33.3%) (19.6%) 1 (33.3%) 2 (8.3%) 1 (14.3%) 3 (4.6%) 1 (33.3%) 2 (8.3%) 0 10 (15.2%) (16.7%) 5 (71.4%) 6 (25.0%) (25.0%) 休 閒 服 務 業 0 1 (50.0%) 0 1 (50.0%) 0 0 總 計 140 (50.0%) 60 (21.4%) 16 (5.7%) 54 (19.3%) 7 (2.5%) 3 (1.1%) 五 以 職 業 疾 病 的 分 類 而 言,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佔 49.3%, 外 傷 佔 20.0%, 皮 膚 疾 病 佔 11.4%, 呼 吸 道 疾 病 佔 7.1%, 中 毒 佔 4.3%, 聽 力 損 傷 佔 2.9% XVIII

19 , 此 結 果 顯 示 出 國 內 之 職 業 疾 病 與 國 際 間 之 趨 勢 符 合, 以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疾 病 為 主 而 在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疾 病 之 中, 綜 合 先 前 統 計 資 料, 仍 以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為 其 最 常 見 之 疾 病, 佔 24.3% XIX

20 F 各 項 預 定 目 標 之 達 成 程 度 一 數 量 化 指 標 : 期 末 報 告 預 定 完 成 工 作 項 目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百 分 比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工 作 評 估 已 完 成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工 作 評 估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100% 追 蹤 輔 導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復 健 與 復 工 進 行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案 例 管 理 完 成 14 個 職 業 病 患 者 所 在 工 廠 ( 工 作 場 所 ) 之 評 估 已 完 成 追 蹤 輔 導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復 健 與 復 工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已 完 成 進 行 56 位 職 業 病 患 者 之 案 例 管 理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已 完 成 19 個 職 業 病 患 者 所 在 工 廠 ( 工 作 場 所 ) 之 評 估 (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 完 成 1 個 工 廠 之 暴 露 評 估 及 已 完 成 位 於 路 竹 科 學 園 區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包 括 暴 ( 森 榮 公 司 ) 總 共 24 位 外 露 情 形 病 因 健 康 情 形 與 籍 ( 泰 國 藉 ) 勞 工 之 工 作 評 改 善 之 建 議 估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主 要 針 對 職 業 性 皮 膚 病 進 行 探 討, 包 括 暴 露 情 形 疾 病 之 嚴 重 程 度 評 估 方 法 健 康 情 形 與 改 善 之 建 議 (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 100% 100% 135% 100% 二 其 他 相 關 成 果 1. 為 提 高 職 業 疾 病 的 診 斷 率 及 患 者 服 務 量,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院 附 設 醫 院 自 95 年 8 月 起 成 立 職 業 及 環 境 醫 學 部 至 96 年 4 月 底 止, 計 有 4 位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專 門 從 事 職 業 醫 學 的 服 務 同 時 設 立 職 業 病 特 別 XX

21 門 診 及 勞 工 特 殊 健 檢 門 診, 以 服 務 不 同 需 求 的 勞 工 目 前 可 提 供 職 業 病 診 斷 服 務 的 診 次 已 達 每 週 9 診 次, 可 提 供 勞 工 特 殊 健 服 務 的 診 次 已 達 每 週 5 診 次 2. 除 醫 院 職 業 病 門 服 務 外, 亦 積 極 參 與 工 廠 廠 醫 服 務 及 巡 迴 健 檢 工 作 目 前 與 台 南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某 工 廠 訂 有 醫 療 服 務 協 定, 每 週 派 遣 主 治 醫 師 提 供 4 小 時 諮 詢 服 務 3. 與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職 能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工 業 衛 生 人 員 之 合 作 : (1) 工 作 強 化 個 案 的 轉 介 : 參 與 本 院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台 灣 中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暨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轉 介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接 受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及 評 估, 做 早 期 復 工 之 準 備 (2) 不 定 期 與 其 他 團 隊 ( 工 作 強 化 團 隊 ) 舉 行 工 作 會 議 : 為 能 充 分 協 助 職 傷 個 案 能 早 日 重 返 職 場 及 避 免 因 復 工 後 再 次 出 現 疾 病 症 狀, 除 個 案 轉 介 外, 亦 需 透 過 不 定 期 的 工 作 會 議, 加 強 對 轉 介 個 案 的 追 蹤 及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於 累 積 個 案 達 5 人 時, 即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凝 聚 共 識, 以 提 昇 個 案 管 理 之 服 務 品 質 及 增 進 團 隊 成 員 對 彼 此 工 作 的 了 解 本 期 第 一 次 會 議 於 95 年 12 月 22 日 於 職 能 治 療 系 舉 行, 共 討 論 5 位 轉 介 個 案 (3) 結 合 其 他 領 域 專 科 醫 師 及 職 能 治 療 師 一 同 進 行 現 場 訪 視 及 工 作 內 容 評 估 : 為 達 復 工 目 的, 對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的 工 作 場 所 及 工 作 內 容 進 行 XXI

22 評 估 及 危 害 因 子 暴 露 為 重 要 的 工 作 在 進 行 工 作 現 場 視 時, 除 職 業 醫 學 醫 師 外, 亦 會 同 職 能 治 療 師 及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到 場, 提 供 個 案 疾 病 治 療 及 工 作 內 容 上 的 改 善 建 議 例 如 : 現 場 訪 視 時, 職 能 治 療 系 老 師 ( 左 圖 ) 及 復 健 科 醫 師 ( 右 圖 ) 給 予 肩 夾 擊 症 候 群 個 案 工 作 上 改 善 建 議 及 自 我 復 健 方 式 的 指 導 左 圖 : 職 業 醫 學 科 醫 師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及 職 能 治 療 師 共 同 至 工 作 現 場 訪 視 罹 患 職 業 性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之 某 菸 酒 公 司 謝 姓 員 工 4.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為 能 儘 早 回 復 工 作, 對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除 必 要 的 醫 療 復 健 外, 早 期 給 予 衛 教 肌 力 訓 練 工 作 模 擬 疼 痛 評 估 等, 將 有 助 於 勞 工 早 日 回 復 工 作 能 力 本 年 度 計 畫 共 計 轉 介 6 位 職 傷 勞 工 進 入 計 畫 追 蹤 情 形 如 下 表 : XXII

23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轉 介 至 工 作 強 化 計 畫 追 蹤 ( 部 份 資 料 提 供 : 台 灣 中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工 作 強 化 訓 練 暨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 編 號 姓 名 年 齡 姓 別 238 林 X 63 女 職 業 性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職 業 初 評 衛 教 手 工 鞋 縫 製, 家 庭 代 工 肌 力 ROM 工 作 復 工 層 級 訓 練 訓 練 模 擬 結 案 日 期 結 案 原 因 備 註 ˇ ˇ ˇ 尚 未 復 工 未 結 追 蹤 中 247 丁 XX 43 女 右 肩 旋 轉 肌 撕 裂,CTS 泥 水 工 ˇ ˇ 徐 XX 27 女 右 肩 夾 擊 症 候 群 右 側 外 上 髁 炎 及 肌 筋 膜 症 候 布 莊 作 業 員 ˇ ˇ ˇ ˇ ˇ 群 257 許 XX 45 女 右 伸 腕 肌 肌 腱 炎 看 護 工 ˇ ˇ ˇ ˇ 原 職 場 原 職 務 原 職 場 不 同 職 務 無 洪 XX 24 女 頭 外 傷 腦 震 盪 生 技 公 司 員 工 ˇ ˇ ˇ ˇ ˇ 待 業 中 272 邱 XX 33 女 左 手 淺 層 屈 指 肌 肌 腱 斷 裂 加 護 病 房 護 理 人 員 ˇ ˇ ˇ ˇ 原 職 場 原 職 務 個 案 常 會 臨 時 有 事 情 無 法 接 受 結 評 恢 復 情 況 良 好 個 案 於 結 評, 恢 復 情 況 良 好, 暫 時 不 回 原 職 場 工 作, 想 要 先 休 息 個 案 以 公 但 因 頸 部 異 常 疼 痛, 請 個 案 司 忙 碌 為 先 去 接 受 物 理 治 療, 目 前 追 由 不 參 與 蹤 後 疼 痛 情 形 有 改 善 訓 練 工 作 能 力 恢 復 狀 況 良 好 恢 復 情 況 良 好 10/30 暫 停 ( 因 骨 膜 炎 疼 痛 持 續, 因 此 請 個 案 先 暫 停 12 月 與 個 案 聯 絡, 個 案 決 定 先 做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個 案 原 定 12 月 底 回 來 結 評 但 後 來 有 事 離 開 台 南, 需 再 連 絡 工 作 能 力 恢 復 狀 況 良 好, 個 案 決 定 不 回 原 公 司 上 班 並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已 於 10/27 DC 工 作 力 氣 恢 復 狀 況 良 好, 惟 耐 力 的 部 分 仍 可 以 再 加 強, 有 給 予 個 案 平 日 練 習 的 項 目 個 案 預 計 5/14 回 原 職 場 工 作, 並 預 計 一 個 月 後 再 追 蹤 XXIII

24 5. 落 實 職 業 病 診 斷 書 之 內 容 : 每 個 個 案 報 告 及 診 斷 書 之 撰 寫 內 容 均 依 之 前 所 訂 定 之 格 式, 內 容 涵 蓋 :(1) 疾 病 的 證 據 (2) 暴 露 的 證 據 (3) 疾 病 與 暴 露 的 時 序 性 (4)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5 ) 其 他 致 病 因 之 考 量, 以 利 個 案 補 助 案 件 之 申 請 及 提 供 診 斷 之 品 質 ( 格 式 請 參 附 件 一 之 個 案 報 告 內 容 ) 6. 針 對 職 業 疾 病 群 聚 的 工 作 場 所,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並 提 出 預 防 職 業 疾 病 的 方 針 本 年 度 已 完 成 位 於 路 竹 科 學 園 區 ( 森 榮 公 司 ) 總 共 24 位 外 籍 ( 泰 國 藉 ) 勞 工 之 工 作 評 估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針 對 職 業 性 皮 膚 病 進 行 探 討, 內 容 包 括 暴 露 情 形 疾 病 之 嚴 重 程 度 及 其 評 估 方 法, 並 針 對 疾 病 情 況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 7. 對 於 有 需 要 申 請 職 業 傷 病 給 付 的 個 案, 均 要 求 進 行 工 作 現 場 訪 視, 以 提 高 職 業 病 診 斷 及 危 害 暴 露 評 估 的 正 確 性 對 勞 保 局 來 函 調 閱 個 案 的 資 料, 在 個 案 的 同 意 下, 亦 主 動 提 供 個 案 現 場 訪 視 資 料 及 詳 細 報 告, 以 縮 短 個 案 申 請 給 付 的 時 間 雖 然 仍 會 有 欲 進 行 現 場 訪 視 時 遭 雇 主 拒 絕 的 情 形, 但 對 個 案 的 權 益, 發 揮 很 大 的 功 能 本 年 度 工 作 場 所 訪 視 個 案 已 達 19 例 ( 原 訂 14 例 ), 超 出 預 定 進 度 (135%) XXIV

25 編 號 姓 名 8. 進 行 定 期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及 協 助 復 健 與 復 工, 使 勞 工 能 獲 致 最 適 切 醫 療 照 顧 復 健 和 儘 早 回 復 工 作 本 年 度 56 個 案 追 蹤 情 形 如 下 表 :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225 王 XX 職 業 性 聽 力 損 失 否 是 否 否 否 已 結 案 無 必 不 適 用 無 必 要 不 適 用 要 ( 公 保 ) ( 公 保 ) C4~5 及 C5~6 頸 椎 椎 是 是 是 否 否 間 盤 突 出 併 神 經 根 壓 226 吳 XX 迫 2007/5/2 2007/8/2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第 四 五 腰 椎 滑 脫 及 是 是 是 是 是 椎 間 盤 破 裂 併 椎 管 狹 227 李 XX 窄 2007/5/2 2007/8/2 228 胥 XX 職 業 性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是 是 否 否 2007/5/2 2007/8/2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雙 手 職 業 相 關 過 敏 型 否 是 是 否 否 229 張 XX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2007/5/2 已 結 案 無 必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要 230 陳 XX 右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是 是 否 是 2007/5/2 2007/8/2 另 尋 其 他 對 手 腕 負 擔 離 職, 由 工 會 投 保 較 小 之 工 作 231 曾 林 XX 右 手 腕 道 症 候 群 是 是 是 是 否 2007/5/2 2007/8/2 232 黃 XX 第 四 腰 椎 至 第 五 腰 椎 第 五 腰 椎 至 第 一 薦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病 患 依 建 議 減 少 工 作 是 否 是 否 否 離 職 換 新 工 作 XXV 公 司 不 認 同 職 業 病 因 病 患 自 營 理 髮 店 仍 斷 斷 續 續 接 顧 客, 不 符 合 勞 保 局 規 定 須 完 全 休 息, 申 請 遭 拒 2007/5/2 2007/8/2 因 個 案 工 作 暴 露 時 間 不 夠 長, 申 請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遭 駁 回

26 編 號 姓 名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233 楊 XX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5/2 2007/8/2 無 意 冰 店 工 不 適 用 願, 但 病 患 自 行 尋 求 中 醫 治 療 作 無 法 休 息 234 劉 XX 職 業 性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是 是 否 否 2007/5/2 2007/8/2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面 部 頸 部 雙 手 職 否 是 是 是 是 235 羅 XX 業 相 關 過 敏 性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2007/5/2 2007/8/2 無 必 要 L4-L5 與 L5-S1 椎 間 是 是 是 是 否 236 王 XX 盤 突 出 及 神 經 壓 迫 2007/5/2 2007/8/2 公 司 有 給 薪 水 237 李 XX 職 業 性 聽 力 損 失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5/6 已 結 案 無 必 要 無 必 要 不 適 用 個 案 不 願 造 成 公 司 麻 煩, 無 意 願 配 合 進 一 步 配 工 建 議, 只 能 針 對 各 防 護 具 進 行 衛 教 238 林 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否 是 否 是 2007/2/ /5/14 家 中 休 養 中 本 身 為 雇 主 已 得 到 傷 給 付 239 徐 XX 左 手 食 指 氫 氟 酸 灼 傷 否 是 是 是 否 2007/5/6 已 結 案 無 必 要 公 司 有 給 在 家 休 養 的 薪 水 240 劉 XX 刺 激 性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否 是 否 否 否 2007/5/6 2007/8/6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無 必 要 診 所 無 開 立 XXVI

27 編 號 姓 名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職 業 性 下 背 扭 傷 及 下 是 是 是 否 否 241 陶 XX 背 痛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化 學 氣 體 吸 入 性 傷 害 否 否 是 是 是 242 黃 XX 併 雙 眼 角 膜 上 皮 缺 損 無 必 離 職, 另 勞 資 協 勞 資 協 要 找 其 他 調 調 工 作 第 五 腰 椎 至 第 一 薦 椎 是 否 是 否 否 脊 柱 滑 脫 症 併 左 側 椎 243 王 吳 XX 間 盤 突 出 症 244 劉 XX 245 陳 XX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開 刀 第 五 腰 椎 至 第 一 薦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第 五 腰 椎 至 第 一 薦 椎 脊 柱 滑 脫 症 併 左 側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術 後 目 前 進 行 勞 資 協 調 中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2007/5/2 2007/8/2 已 結 案 2007/5/6 2007/8/6 持 續 追 蹤 病 情 發 展 及 勞 資 協 調 結 果 是 是 否 否 否 2007/5/2 2007/8/2 不 適 用 無 必 要 不 適 用 ( 公 保 ) ( 公 保 ) 是 否 是 是 否 工 作 單 位 調 整 個 案 職 務 2007/5/2 2007/8/2 工 作 單 位 與 個 案 協 調 後, 決 定 不 申 請 傷 病 給 付 第 四 腰 椎 至 第 五 腰 椎 是 是 是 是 是 第 五 腰 椎 至 第 一 薦 246 陳 XX 椎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2007/5/6 2007/8/6 247 丁 X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是 是 否 否 2007/2/ /5/14 無 意 願 目 前 未 申 請 248 吳 王 XX 右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否 是 否 否 2007/2/14 已 結 案 離 職 並 已 離 職 無 意 願 參 加 職 訓 249 呂 XX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2/ /5/14 無 意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願 XXVII

28 編 號 姓 名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疑 第 一 第 二 蹠 骨 足 否 是 是 是 否 250 林 XX 韌 帶 受 傷 2007/2/15 已 結 案 無 意 願 恢 復 原 工 作 公 司 有 給 薪 水 已 痊 癒 251 林 蔡 X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否 是 否 否 否 2007/2/14 已 結 案 無 意 繼 續 原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願 工 作, 降 ( 農 保 )( 農 保 )( 農 保 ) 低 工 作 量 252 徐 XX 噪 音 性 聽 力 損 傷 否 是 否 否 否 2007/2/13 已 結 案 無 必 無 必 要 不 適 用 要 與 領 班 協 調 使 用 個 人 噪 音 防 護 具 或 實 施 醫 療 移 離 特 殊 作 業 健 檢 發 現 下 背 痛, 椎 間 盤 突 出 是 否 是 是 否 253 施 XX 併 神 經 根 病 變 2007/5/2 2007/8/2 在 家 休 養 中 勞 保 局 以 普 通 傷 病 核 定 254 洪 XX 右 側 外 上 髁 炎 否 是 否 否 否 2007/2/14 已 結 案 無 意 願 繼 續 原 工 作 未 請 假 擔 心 影 擔 心 影 響 工 作 響 工 作 權, 要 求 權 撤 回 門 診 單 擔 心 影 響 工 作 權 右 肩 夾 擊 症 候 群 右 是 是 是 否 否 側 外 上 髁 炎 及 肌 筋 膜 255 徐 XX 症 候 群 2007/5/2 2007/8/2 繼 續 原 無 意 願 不 適 用 工 作 未 請 假 256 張 X 頭 部 外 傷 併 頸 椎 損 傷 否 是 是 是 是 2007/2/14 已 結 案 無 意 願 XXVIII 恢 復 情 況 良 好

29 編 號 姓 名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257 許 XX 右 伸 腕 肌 肌 腱 炎 是 否 是 是 是 2007/2/ /5/14 在 家 休 養 準 備 已 得 到 給 付 換 工 作 左 肩 夾 擊 症 候 群 併 次 是 是 是 否 否 258 陳 XX 發 冷 凍 肩 ( 術 後 ) 2007/5/2 2007/8/2 原 已 調 繼 續 工 不 適 用 任 主 管 階 層 工 作 ( 工 作 量 較 輕 ) 作 259 陳 X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2/ /5/14 無 意 願 繼 續 原 工 作 未 怕 被 資 遣 故 無 怕 被 資 遣 故 無 請 假 意 願 意 願 260 黃 XX 疥 蟲 感 染 否 否 是 否 否 2007/2/14 已 結 案 無 意 願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離 職, 另 找 其 他 工 作 上 背 痛 上 臂 肌 筋 膜 是 是 是 否 否 已 痊 癒 261 蔡 XX 炎 下 背 痛 2007/5/2 2007/8/2 繼 續 原 無 意 願 不 適 用 工 作 未 請 假 262 劉 X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是 是 是 是 否 2007/2/ /5/14 開 刀 後 有 給 薪 恢 復 原 之 工 傷 工 作 假 L4-5 L5-S1 脊 柱 滑 不 清 否 否 否 否 脫 症 併 左 側 椎 間 盤 突 楚 263 邱 陳 XX 出 症 術 後 2007/2/ /5/14 在 家 休 不 適 用 目 前 在 不 適 用 養 中 ( 漁 保 ) 家 休 息 ( 漁 保 ) 左 肩 夾 擊 症 候 群 左 是 是 是 否 是 二 頭 肌 肌 腱 炎 左 外 264 吳 XX 側 上 髁 炎 2007/5/2 2007/8/2 繼 續 原 工 作 未 請 假 XXIX 本 身 為 尚 在 申 雇 主, 減 請 中 少 工 作

30 編 號 姓 名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265 黃 XX 過 敏 性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否 是 否 否 否 2007/2/ /5/14 無 必 不 適 用 無 必 要 不 適 用 病 患 拒 絕 進 一 步 現 場 要 ( 漁 保 ) ( 漁 保 ) 訪 視 尋 找 可 能 致 病 因 266 謝 X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2/14 結 案 已 開 無 意 願 不 適 用 刀 治 療 267 王 XX 第 一 腰 椎 壓 迫 性 骨 折 否 否 是 是 是 2007/4/ /7/24 評 估 是 否 目 前 在 家 休 養 開 刀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合 併 下 是 否 是 是 是 268 何 XX 背 肌 腱 炎 2007/3/ /6/12 離 職, 另 找 其 他 工 作 慢 性 鉛 暴 露 引 起 多 發 否 是 是 否 否 269 何 XX 性 神 經 病 變 2007/4/8 2007/5/16 無 必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治 療 後, 症 要 狀 已 改 善 270 李 XX 雙 手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4/2 2007/7/2 271 林 XX 已 開 刀 治 療 左 手 拇 指 腕 骨 掌 骨 關 節 半 脫 位 無 必 要 公 司 不 認 同 職 業 病 否 是 是 否 是 公 司 不 認 同 職 業 病 正 在 申 請 中 2007/4/2 2007/7/2 左 手 腕 扭 傷, 肌 腱 撕 是 否 否 是 否 272 邱 XX 裂 傷 2007/4/ /7/3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仍 在 休 養 ( 公 保 ) ( 公 保 ) 中 273 侯 XX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4/ /7/12 無 意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願 XXX

31 編 號 姓 名 職 業 傷 病 醫 學 診 斷 是 否 復 健 治 療 是 否 回 復 工 作 是 否 使 用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是 否 獲 得 工 傷 假 是 否 有 請 領 勞 保 傷 病 給 付 最 後 追 蹤 時 間 下 次 預 期 追 蹤 時 間 右 側 顴 骨 骨 折 左 手 是 否 是 是 是 274 俞 XX 舟 狀 骨 骨 折 2007/4/ /7/30 仍 在 休 養 中 275 張 XX 急 性 汞 中 毒 否 是 是 是 否 2007/3/ /6/28 無 必 無 意 願 要 外 傷 性 第 五 腰 椎 關 節 否 是 是 是 是 276 張 XX 小 面 骨 折 併 脫 位 術 後 2007/3/9 2007/6/9 預 計 配 工 至 較 ( 兩 個 月 ) 輕 的 工 作 277 許 XX 右 肩 部 肌 腱 炎 是 是 是 否 否 2007/4/9 2007/7/9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278 許 XX 職 業 性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否 是 是 否 否 2007/4/ /7/30 無 意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願 L2~L3 腰 椎 椎 間 盤 突 是 是 是 否 否 279 陳 XX 出 併 左 側 神 經 根 壓 迫 2007/4/ /7/30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280 陳 XX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否 是 是 是 否 2007/3/ /6/29 無 意 願 無 意 願 9. 本 期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56 案 例 ) 均 依 規 定 向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職 業 傷 病 報 系 統 通 報, 目 前 已 判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之 個 案 數 為 38, 其 餘 尚 待 判 定 10. 召 開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增 進 職 業 醫 學 交 流 : 定 期 舉 辦 職 業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邀 請 台 南 地 區 附 近 醫 學 中 心 XXXI

32 及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或 其 他 領 域 專 科 醫 師 及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與 會 及 報 告 本 年 度 計 舉 辦 6 次,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下 : 95 年 10 月 28 日 13:00 成 大 醫 院 95 年 11 月 11 日 13:30 奇 美 醫 院 95 年 12 月 9 日 13:30 成 大 醫 院 96 年 1 月 13 日 13:30 奇 美 醫 院 96 年 3 月 10 日 13:30 成 大 醫 院 96 年 4 月 14 日 13:30 奇 美 醫 院 每 季 舉 辦 或 參 與 各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聯 合 個 案 討 論 會, 本 年 度 由 本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討 論 會 時 間 及 議 程 內 容 如 下 : XXXII

33 95 年 度 10 月 份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聯 合 個 案 研 討 會 (1) 主 辦 單 位 :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2) 協 辦 單 位 : 台 大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中 區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高 醫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花 蓮 慈 濟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3) 會 議 內 容 :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研 討 暨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聯 繫 會 議 (4) 時 間 : 日 期 :9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13:00 ~ 17:00 地 點 : 成 大 醫 院 5 樓 大 會 議 室 ( 台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 時 間 內 容 講 題 主 講 者 13:00-13:10 報 到 13:10-13:40 中 國 個 案 報 告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施 旭 姿 醫 師 13:40-13:55 討 論 13:55-14:25 高 醫 個 案 報 告 14:25-14:40 討 論 14:40-15:00 Coffee break 15:00-15:30 成 大 個 案 報 告 15:30-15:45 討 論 15:45-17:00 業 務 報 告 過 敏 性 皮 膚 炎 ( 生 漆 裝 潢 工 ) 的 個 案 報 告 化 學 氣 體 吸 入 性 傷 害 的 個 案 報 告 各 中 心 業 務 報 告 及 討 論 陳 韻 兆 醫 師 李 欣 玲 醫 師 台 大 醫 院 杜 宗 禮 醫 師 XXXIII

34 11. 本 年 度 廠 訪 ( 工 作 場 所 ) 評 估 : 廠 訪 ( 工 作 場 所 ) 評 估 一 覽 表 日 期 地 點 工 廠 ( 工 作 場 所 ) 台 南 縣 安 養 中 心 護 理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市 污 水 處 理 工 作 場 所 新 竹 市 護 理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市 看 護 工 之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市 國 小 廚 工 之 工 作 場 所 新 竹 市 建 築 搬 運 工 之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縣 理 髮 工 作 場 所 嘉 義 市 竹 筍 加 工 廠 台 南 縣 模 具 架 組 裝 工 廠 台 南 縣 皮 革 加 工 廠 台 南 縣 家 庭 製 鞋 代 工 之 工 作 場 所 嘉 義 縣 蘭 花 培 育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縣 磚 窯 工 廠 台 南 縣 水 泥 工 之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市 餐 廳 廚 工 之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市 服 裝 清 洗 業 工 作 場 所 台 南 縣 菸 酒 公 司 倉 儲 工 作 場 所 12. 本 年 度 雲 嘉 南 地 區 職 業 醫 學 門 診 時 間 表 :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上 午 下 午 嘉 義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台 南 縣 奇 美 南 科 診 所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嘉 義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台 南 縣 奇 美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台 南 縣 奇 美 南 科 診 所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嘉 義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台 南 縣 奇 美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XXXIV

35 13. 本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或 課 程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或 主 講 人 :00-16:00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療 單 位 常 見 之 職 業 傷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202 教 室 病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00-14:00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常 見 職 業 病 與 預 防 職 業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院 11 樓 健 檢 病 房 病 健 康 檢 查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00-15:00 署 立 台 南 醫 院 六 樓 簡 報 室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院 95 年 度 勞 安 人 員 研 討 會 - 職 業 病 概 論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00-16:00 署 立 台 南 醫 院 六 樓 簡 報 室 衛 生 署 所 屬 醫 院 95 年 度 勞 安 人 員 研 討 會 - 醫 療 單 位 人 員 常 見 職 業 傷 病 勞 委 會 職 業 病 預 防 宣 導 會 - 常 見 職 業 傷 病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00-14:00 台 南 市 勞 工 活 動 中 心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30-17:00 成 大 醫 院 資 訊 室 職 業 傷 病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成 大 醫 院 醫 療 事 務 室 會 議 室 :00-17:30 成 大 醫 院 5 樓 大 全 國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會 議 室 個 案 討 論 會 暨 聯 繫 會 議 學 研 究 中 心 :00-16:00 台 南 科 學 園 區 台 高 溫 作 業 健 康 危 害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灣 板 保 公 司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00-15:00 台 糖 公 司 人 事 處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場 健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訓 練 中 心 康 促 進 宣 導 會 - 常 見 職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業 病 診 斷 與 預 防 :30-17:30 奇 美 醫 院 醫 研 大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樓 4 樓 會 議 室 :30-17:30 成 大 醫 院 5 樓 小 會 議 室 建 構 台 灣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服 務 網 絡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事 宜 併 職 業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奇 美 醫 院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00-15:00 成 大 醫 學 院 職 能 職 災 個 案 重 建 轉 銜 會 議 成 大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治 療 學 系 1 樓 會 議 室 :30-17:30 奇 美 醫 院 醫 研 大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奇 美 醫 院 樓 4 樓 會 議 室 :00-15:00 台 南 科 學 工 業 園 HF 化 學 物 質 暴 露 及 急 救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區 聯 合 診 所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50-17:00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大 全 國 職 業 傷 病 診 治 中 心 慈 濟 醫 院 主 辦 成 大 職 愛 樓 2 樓 第 一 會 個 案 討 論 會 暨 聯 繫 會 議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議 室 中 心 協 辦 :00-16:00 南 科 管 理 局 501 會 議 室 四 甲 基 氫 氧 化 銨 引 起 之 職 災 分 析 暨 安 全 操 作 方 法 探 討 專 家 座 談 會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XXXV

36 :30-17:30 成 大 醫 院 5 樓 小 建 構 台 灣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會 議 室 服 務 網 絡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學 研 究 中 心 事 宜 併 個 案 研 討 會 :00-09:00 成 大 醫 院 復 健 科 常 見 職 業 疾 病 及 相 關 醫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療 補 助 學 研 究 中 心 李 欣 玲 醫 師 :30-17:30 奇 美 醫 院 4 樓 空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研 討 會 奇 美 醫 院 橋 會 議 室 :00-16:00 南 市 大 同 路 二 段 1002 號 立 榮 航 空 噪 音 作 業 聽 力 危 害 預 防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吳 政 龍 醫 師 :00-16:00 台 南 市 衛 生 局 常 見 職 業 疾 病 及 相 關 醫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療 補 助 學 研 究 中 心 李 欣 玲 醫 師 :00-14:00 台 南 市 衛 生 局 常 見 職 業 疾 病 及 相 關 醫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療 補 助 學 研 究 中 心 李 欣 玲 醫 師 :30-17:00 成 大 醫 院 家 醫 科 常 見 職 業 疾 病 及 相 關 醫 療 補 助 成 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李 欣 玲 醫 師 14. 本 年 度 計 畫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 郭 浩 然 郭 育 良 李 欣 玲 李 永 凌 吳 政 龍 劉 秋 松 洪 東 榮 李 孟 智 陳 俊 傑 黃 百 粲 湯 豐 誠 蔡 松 彥 鍾 瑞 容 謝 宗 勳 王 伯 智 牛 柯 琪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與 環 境 醫 學 部 主 任 台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環 境 暨 職 業 醫 學 部 主 任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雲 林 慈 愛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嘉 義 聖 馬 爾 定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嘉 義 聖 馬 爾 定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嘉 義 市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XXXVI

37 柯 德 鑫 王 建 楠 鄭 天 浚 黃 守 正 蘇 世 斌 王 正 忠 李 大 中 張 朝 煜 郭 耀 昌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南 科 診 所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佳 里 綜 合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15. 本 中 心 自 92 年 度 至 今 (96 年 4 月 底 ) 服 務 成 果 統 計 如 下 : (1) 門 診 人 次 :3300 人 次 (2) 個 案 管 理 人 數 :280 人 (3) 轉 介 職 能 評 估 人 數 :22 人 (4) 轉 介 職 能 訓 練 人 數 :22 人 (5) 電 話 訪 查 追 蹤 人 次 :1120 人 次 (6) 工 廠 現 場 訪 視 :71 次 (7)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活 動 :25 場 次 (8) 職 業 醫 學 與 職 業 衛 生 研 討 會 :42 場 次 (9) 暴 露 評 估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5 項 XXXVII

38 G 結 論 及 建 議 一 於 未 確 定 為 職 業 病 的 患 者, 若 因 職 業 病 判 定 之 爭 議 需 經 進 一 步 之 鑑 定, 包 括 縣 市 政 府 及 勞 委 會 的 鑑 定 時, 往 往 拖 延 許 多 時 間, 而 等 候 鑑 定 結 果 的 期 間 亦 無 法 工 作, 造 成 患 者 之 家 庭 經 濟 上 的 困 境 建 議 解 決 針 方 針 : 比 照 國 際 間 Worker s compensation 之 精 神, 對 於 疑 似 職 業 病 之 個 案, 設 置 紓 困 基 金, 暫 時 提 供 一 定 之 補 助 予 以 紓 困 二 多 職 業 疾 病 會 合 併 有 其 他 系 統 疾 病 或 非 疾 病 的 社 會 問 題, 並 無 合 理 管 道 協 助 患 者 取 得 職 業 方 面 及 非 職 業 方 面 的 協 助 建 議 解 決 針 方 針 : 由 職 有 專 司 之 職 業 傷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協 助 追 蹤 處 理 疑 似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相 關 的 各 項 問 題 三 多 數 勞 工 患 者 對 於 勞 保 條 例 勞 基 法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等 法 規 所 列 申 請 方 法 不 清 楚, 無 助 且 不 知 向 何 處 尋 求 協 助 建 議 解 決 方 針 : 建 立 個 案 管 理 制 度, 協 助 勞 工 且 追 蹤 其 復 健 復 工, 個 案 管 理 師 同 時 協 助 患 者 合 理 爭 取 勞 保 勞 基 法 及 職 災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權 益, 減 少 患 者 向 勞 保 黃 牛 求 助 的 需 求 XXXVIII

39 四 外 包 或 臨 時 人 員 時 常 為 接 觸 最 危 險 工 作 的 人 員, 其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之 死 角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42, 個 案 在 上 班 第 三 天 即 因 意 外 接 觸 化 學 物 質 造 成 呼 吸 道 及 角 膜 傷 害, 但 也 因 為 求 助 於 職 業 病 科 為 雇 主 所 知, 將 其 解 職 承 包 廠 商 也 因 未 按 規 定 幫 個 案 投 保 而 導 致 個 案 權 利 受 損, 個 案 因 而 必 需 至 勞 檢 單 位 檢 舉, 直 至 發 包 單 位 自 行 採 樣 之 報 告 出 來 後, 才 進 入 勞 資 協 調, 個 案 方 得 合 理 賠 償 ; 歷 時 一 個 多 月 才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建 議 解 決 方 針 : 落 實 規 定 發 包 廠 商 及 承 包 廠 商 皆 應 負 責 督 促 與 監 控 外 包 人 員 之 工 作 情 形, 確 保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且 必 須 按 法 令 規 定 幫 勞 工 投 保 及 確 實 實 施 職 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應 合 作 處 理 個 案 疾 病, 負 法 規 所 定 之 賠 償 責 任, 而 非 惡 意 辭 退 勞 工 五 一 向 對 於 患 者 而 言,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相 當 難 以 取 得, 嚴 重 影 響 職 業 疾 病 之 診 斷 ( 多 件 案 例, 由 於 無 法 取 得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而 未 能 判 定 是 否 為 職 業 病 ) 建 議 解 決 方 針 : 由 勞 檢 單 位 在 接 獲 勞 工 申 訴 後, 主 動 協 助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的 勞 工 取 得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不 必 得 到 雇 主 的 同 意 或 XXXIX

40 特 別 引 起 雇 主 之 留 意 六 許 多 患 者 不 願 安 排 職 業 醫 師 入 廠, 原 因 是 擔 心 影 響 其 工 作 機 會 亦 有 勞 工 同 意 醫 師 入 廠 後, 卻 受 到 廠 方 刁 難,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58 雖 事 先 聯 絡, 進 入 工 廠 後, 廠 方 便 派 員 表 明 因 員 工 未 呈 報, 不 歡 迎 入 廠 訪 視 醫 師 花 許 多 時 間 詳 加 解 釋, 方 才 得 以 繼 續 進 行 亦 有 個 案 在 取 得 職 業 病 門 診 單 後, 要 求 取 消 使 用 此 單, 寧 可 多 花 掛 號 費 用 看 診,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54 理 由 是 因 之 前 有 同 一 單 位 同 事 因 為 職 傷, 索 取 職 傷 單 及 申 請 工 傷 假 而 遭 工 作 單 位 刁 難, 被 迫 離 職 因 害 怕 自 己 亦 有 如 此 下 場, 故 要 求 取 消 使 用 許 多 不 合 理 之 現 象 於 臨 床 上 不 斷 出 現 建 議 解 決 針 方 針 : 目 前 醫 師 並 無 主 動 入 廠 訪 視 之 權 限, 需 經 由 廠 方 同 意 或 需 要 勞 工 至 勞 檢 單 位 申 訴, 勞 檢 單 位 方 能 介 入 調 查, 而 此 一 申 訴 及 調 查, 也 常 因 而 引 起 雇 主 的 注 意, 造 成 雙 方 的 爭 執 因 此, 除 非 個 案 已 與 雇 主 決 裂, 醫 師 與 勞 工 都 會 因 為 擔 心 勞 工 失 去 工 作, 而 不 太 會 主 動 至 勞 檢 單 位 申 訴 建 議 政 府 應 制 定 辦 法, 讓 職 業 醫 學 醫 師 ( 至 少 每 縣 市 數 名, 例 如 各 縣 市 的 職 業 病 鑑 定 委 員 會 成 員 ) 在 雇 主 不 必 擔 心 受 勞 檢 單 位 的 處 罰 情 況 下 進 行 診 斷 所 需 的 工 作 場 所 訪 視 這 個 措 施 的 另 一 個 好 處 是 具 時 效 性, 使 勞 工 XL

41 醫 療 移 離 休 息 經 濟 等 問 題, 能 因 迅 速 取 得 醫 療 證 明 而 及 時 獲 得 醫 療 減 免 及 合 理 補 償 另 應 加 強 宣 導 職 災 勞 工 的 權 益, 並 嚴 懲 違 規 因 職 業 傷 病 藉 故 解 僱 勞 工 之 雇 主 七 職 業 傷 病 患 者 申 請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給 付, 往 往 因 不 屬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範 圍, 故 所 患 不 屬 職 業 病 而 被 勞 保 單 位 駁 回 建 議 解 決 針 方 針 : (1) 勞 保 單 位 對 於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所 開 立 的 診 斷 證 明 書 所 證 明 職 業 引 起 的 非 表 列 職 業 傷 病, 應 送 勞 委 會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委 員 會, 不 宜 直 接 駁 回 (2) 定 期 檢 討 修 訂 及 增 列 職 業 病 種 類 表 八 雖 然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已 通 過 衛 生 署 之 認 證, 許 多 專 科 醫 師 仍 未 能 實 際 從 事 職 業 醫 學 的 工 作, 且 許 多 工 業 區 並 無 職 業 醫 學 醫 師 駐 廠 服 務 而 千 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有 一 位 專 任 醫 師 之 制 度, 亦 未 落 實 建 議 : 勞 政 單 位 應 加 強 督 導, 落 實 廠 醫 服 務 之 工 作 九 少 數 公 司 對 於 職 業 疾 病 並 未 認 同, 造 成 患 者 持 職 業 病 診 斷 書 但 XLI

42 卻 無 法 向 公 司 請 工 傷 假 休 養, 而 需 用 病 假 休 養 (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70) 建 議 解 決 針 方 針 : 應 加 強 法 規 宣 導, 使 一 般 公 司 能 普 遍 接 受 職 業 疾 病, 以 照 顧 員 工 健 康, 提 高 生 產 力 十 未 達 殘 障 等 級 的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如 因 職 業 引 起 的 椎 間 盤 凸 出 等 疾 病, 往 往 無 法 再 從 事 粗 重 搬 運 工 作, 但 又 沒 有 一 技 之 長, 在 治 療 時 或 治 療 後, 只 能 忍 痛 繼 續 靠 勞 力 工 作 維 持 生 活,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建 議 解 決 針 方 針 : 未 達 殘 障 等 級 的 職 業 傷 病 勞 工 應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者, 享 有 免 費 職 業 訓 練 等 福 利,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以 便 轉 換 職 場 十 一 職 傷 勞 工 自 申 請 職 業 傷 病 給 付 至 勞 保 局 核 准 有 一 不 短 之 等 待 期, 且 不 見 得 能 得 到 給 付 因 此, 不 論 醫 師 如 何 建 議, 勞 工 往 往 需 要 收 入 以 維 持 家 計 而 必 須 忍 病 繼 續 工 作, 最 多 只 能 降 低 工 作 量 但 一 旦 被 勞 保 局 派 員 訪 查 後 便 核 定 不 予 給 付,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31 如 此 造 成 個 案 無 法 休 息 或 降 低 工 作 量, 更 加 重 疾 病, 且 對 醫 療 復 健 之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建 議 解 決 方 針 : 加 速 審 查 傷 病 給 付 的 申 請, 以 縮 短 撥 付 款 時 間, XLII

43 且 能 依 病 情 嚴 重 度 或 實 際 收 入 的 短 少, 予 以 不 同 程 度 之 給 付 讓 勞 工 不 必 因 等 候 撥 款 的 不 確 定 性 而 需 忍 病 工 作 十 二 病 患 在 申 請 椎 間 盤 突 出 的 職 業 疾 病 傷 病 給 付 時, 往 往 因 工 作 暴 露 時 間 不 夠 久, 而 被 貴 局 駁 回, 如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32 建 議 解 決 方 針 : 應 訂 定 出 職 業 性 椎 間 盤 突 出 的 診 斷 判 定 標 準, 使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有 所 遵 循 XLIII

44 H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報 告 XLIV

45 I 效 益 評 估 ( 一 ) 整 體 效 益 評 估 : 本 項 計 畫 針 對 現 行 之 職 業 病 診 斷 與 防 治 問 題, 結 合 各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及 各 職 業 醫 學 訓 練 醫 院, 積 極 推 動 包 括 : 職 業 病 門 診 與 職 業 病 的 診 斷 進 行 職 病 防 治 諮 詢 及 個 案 廠 訪 協 助 處 理 緊 急 職 災 事 件 長 期 進 行 個 案 追 蹤 並 協 助 其 復 健 與 復 工 對 於 發 生 職 業 病 流 行 之 工 廠 進 行 即 時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與 病 因 之 預 防 等 工 作 藉 由 這 些 努 力 以 推 動 中 南 部 地 區 之 職 業 疾 病 正 確 診 斷 職 業 病 因 之 確 認 與 預 防 職 病 患 者 案 例 追 蹤 復 健 及 復 工 ; 同 時 在 預 防 職 業 傷 病 的 前 提 下, 減 少 勞 保 經 費 之 不 當 使 用, 並 加 強 職 業 傷 病 監 控 ( 二 ) 結 果 分 析 評 估 : 1. 職 業 疾 病 的 患 者 可 以 從 較 輕 微 的 疾 病 至 中 重 度 失 能 許 多 職 業 疾 病, 其 實 不 見 得 必 然 是 嚴 重 的 疾 病, 而 可 能 僅 是 輕 微 的 疾 病 若 能 早 期 就 醫 早 期 治 療, 其 預 後 及 復 工 的 可 能 性 均 佳 職 業 疾 病 的 治 療 則 必 須 包 括 完 整 的 工 作 評 估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因 診 斷 工 傷 假 提 供 休 養 機 會 醫 療 移 離 或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持 續 的 復 健 工 作 工 作 強 化 與 早 期 復 工 的 考 量, 同 時 避 免 勞 工 再 度 暴 露 於 有 害 的 環 境, 如 此 方 是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醫 療 XLV

46 2. 職 業 傷 病 診 斷 書 之 指 引 十 分 重 要, 使 醫 師 在 開 具 診 斷 時 能 有 依 據 診 斷 書 之 內 容 須 包 括 :(1) 疾 病 的 證 據 (2) 暴 露 的 證 據 (3) 疾 病 與 暴 露 的 時 序 性 (4)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5) 其 他 致 病 因 之 考 量 如 此 方 是 完 整 的 職 業 病 診 斷 書, 亦 提 供 職 業 傷 病 醫 療 的 重 要 根 據 XLVI

47 J 附 件 目 錄 2003/9-2006/8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1-224;2006/9 開 始 從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225 編 起 附 件 一 1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XLVII

48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XLVIII

49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XLIX

50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報 告 之 附 件 二 /9-2006/8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1-52;2006/9 開 始 從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53 編 起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L

51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職 業 病 案 例 所 在 工 廠 評 估 之 附 件 三 路 竹 科 學 園 區 外 籍 勞 工 之 職 業 性 皮 膚 病 暴 露 評 估 及 職 業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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