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SH103-S310 營造工程安衛費用編列合理化及 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探討 Study on Budget Rationality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ILOSH103-S310 營造工程安衛費用編列合理化及 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探討 Study on Budget Rationality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Transcription

1 營造工程安衛費用編列合理化及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探討 ILOSH103-S310 GPN: 定價 新台幣270元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地址 :新 北市汐止區橫 科路407巷99號 電話 :( 02 ) 傳真 :( 02 ) 網址 :h tt p:// tw 1 03 年度研究計畫I L O S H S 營造工程安衛費用編列合理化 及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探討 Study on Budget Rationality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2 ILOSH103-S310 營造工程安衛費用編列合理化及 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探討 Study on Budget Rationality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3 ILOSH103-S310 營 造 工 程 安 衛 費 用 編 列 合 理 化 及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之 探 討 Study on Budget Rationality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研 究 主 持 人 : 林 楨 中 顏 聰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至 103 年 12 月 20 日 * 本 研 究 報 告 公 開 予 各 單 位 參 考 * 惟 不 代 表 勞 動 部 政 策 立 場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4 摘 要 營 造 工 程 涉 及 到 業 主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等 三 方 面, 而 施 工 廠 商 的 工 程 經 費 來 自 於 業 主, 並 由 監 造 單 位 來 監 督, 若 業 主 及 監 造 單 位 不 重 視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即 不 易 降 低 在 此 條 件 下 要 解 決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問 題, 可 從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及 監 造 之 監 督 人 員 著 手, 亦 即 要 求 業 主 編 列 適 量 的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以 使 得 施 工 廠 商 有 足 夠 的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使 用 ; 此 外, 賦 予 監 造 單 位 適 當 權 限, 監 督 施 工 廠 商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如 此 方 可 促 成 營 造 施 工 的 業 主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等 三 個 單 位 共 同 參 與 本 計 畫 基 於 上 述 觀 點, 針 對 營 造 工 程 安 衛 費 用 編 列 合 理 化 及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進 行 探 討, 主 要 研 究 成 果 及 結 論 包 括 :(1) 提 出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及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供 參 ;(2) 在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方 面, 建 議 應 調 整 安 衛 費 用 範 圍, 增 編 監 造 單 位 安 衛 費 用, 安 衛 監 造 津 貼 為 其 重 點, 並 重 新 檢 討 安 衛 經 費 之 百 分 比 ;(3) 為 防 止 倒 塌, 模 板 支 撐 之 費 用 應 比 照 安 衛 經 費 不 折 減 安 衛 費 用 可 考 慮 依 職 災 種 類 編 列, 據 以 檢 討 其 減 災 效 能 ;(4) 安 衛 設 施 與 人 員 費 以 量 化 編 列, 並 採 實 作 實 算 安 衛 費 不 依 決 標 價 打 折, 並 專 款 專 用 ;(5) 在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方 面, 應 實 施 全 員 工 安,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遇 有 缺 失 立 即 局 部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改 善 後 方 得 復 工 本 研 究 成 果 未 來 應 用 上, 可 提 供 給 勞 動 部 及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法 令 修 改 之 參 考 在 營 造 工 程 執 行 上, 可 提 供 給 國 內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制 訂 安 衛 營 造 契 約 及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時, 直 接 引 用 相 關 安 衛 經 費 及 安 衛 監 造 執 行 重 點 之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成 果 之 施 行, 預 期 能 提 升 國 內 營 造 施 工 安 全, 降 低 國 內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率 關 鍵 詞 : 營 造 安 全 監 造 職 業 災 害 安 全 衛 生 i

5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volves the owner,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and the building contractor. The owner controls the budget of the building contract, and the supervisor checks the schedule of the construction plan. If the owner and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or do not value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then it is difficult to reduce occupational accidents. Proper budgeting and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are crucial point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high accident rate. Owners need to provide appropriate budget for safety and health, which would give building contractors sufficient budgets to conduct safety and health work. Construction supervisors should have enough authority to supervise building contractors to carry out safety and health work. In this way, all three parties can simultaneously focus 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above viewpoints, this project investigates the budget rationality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 of safety and health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is research reaches the following outcomes and conclusions: (1) Budget planning standards and safety supervision practices are developed for reference. (2) The range of the budget for safety and health (BSH) should be arranged to include supervision subsidy. The ratio of BSH should be reviewed and increased. (3) In order to prevent falsework collapse, cost for falsework has to be on par with BSH and not be reduced. BSH can be categorized based on the types of accident prevention to study its effectiveness. (4) BSH for facility and personnel has to be arranged quantitatively and paid according to actual condition of execution. BSH, as a specialized budget, should not be discounted during construction. (5) All construction supervisors should participate in the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plan to conduct high risk inspection. If any hazardous shortcoming happened on site, work should not be continued until proper improvement is completed. These research results can serve as reference for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to update relative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 in the future. As a practical application, this research contents can also serve as a guideline for budget planning and safety supervision to promote the safety of domestic construction and to reduce domestic constructional occupational accident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occupational accident, safety and health ii

6 目 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v 表 目 錄... vi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1 第 一 節 背 景 分 析... 1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旨... 9 第 三 節 研 究 內 容 大 綱... 9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步 驟 第 二 章 相 關 法 規 及 現 況 探 討 第 一 節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蒐 集 第 二 節 國 外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及 監 造 查 核 作 法 第 三 節 我 國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執 行 之 現 況 第 四 節 我 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執 行 之 現 況 第 三 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方 式 及 問 題 分 析 第 一 節 不 同 工 程 種 類 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分 析 第 二 節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範 疇 方 式 與 可 量 化 性 探 討 第 四 章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探 究 分 析 第 一 節 不 同 工 程 種 類 進 行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作 法 探 討 第 二 節 安 衛 監 造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查 驗 方 法 第 三 節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機 制 之 建 立 第 五 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之 合 理 化 及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之 落 實 化 第 一 節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合 理 化 之 探 討 第 二 節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之 探 討 第 三 節 工 地 輔 導 及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之 落 實 化 第 六 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及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建 立 iii

7 第 一 節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之 研 擬 第 二 節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之 研 擬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七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誌 謝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1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附 錄 2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附 錄 3 營 造 業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附 錄 4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iv

8 圖目錄 圖 1 本計畫流程圖 圖 2 安全衛生費用之架構 圖 3 制式底座型鋼式臨時護欄示意圖 圖 4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的架構與範疇 v

9 表目錄 表 1 各相關國家安全衛生費用編列重點之比較 表 2 各相關國家監造制度之比較 表 3 各公務機關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方式一覽 表 4 各公務機關工程施工費級距之安全費用概估表 表 5 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其它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計算參考表 表 6 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參考表 表 7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合作之工程 表 8 橋梁 建築 道路及管溝工程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表 9 管線工程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表 10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中其它設備與管理費之編列參考表 表 11 營造施工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 表 12 工程高風險安衛項目全員工安之查核人員名單及查核次數總表 表 13 工程甲乙丙三方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紀錄總表 vi

10 第一章 計畫概述 第一節 背景分析 一 政策 法令依據或上級指示 我國現行有關於營造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如勞動部之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1] 其下相關法令有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4]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5]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 則 [6]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7]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8] 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9]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0]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安全檢查規則 [11] 缺氧症預防規則 [1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13]等 (2). 勞動檢查法 [14] 其下相關法令有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15] 危險性工作場 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6]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17]等 (3). 勞動基準法 [18]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9] (4). 加強公共工程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20]等 公共工程委員會方面則有 政府採購法 [2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22] 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23] 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查核注意事項 [24] 公共 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25] 技師法 [26] 技師法施行細則 [27]等 交通部方面有 交通部重大工程工安督導查核小組施工安全衛生查核紀錄表 [28] 營建署有 營造業法 [29]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30] 而刑法[31]與勞工安全衛生有 關的條文為刑法 276 條等 (一) 與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相關法令 我國各項公共工程中均應編列適當之勞工安全衛生費用 如勞動部為提升公 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 特訂定 加強公 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20] 其在安全衛生預算編列方面 特別在該 要點之第四點規定 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 據以執行 前項經費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 配合災 害防止對策 擬訂計量 計價規定 並依據工程需求覈實編列 第一項安 1

11 全 衛 生 經 費 之 編 列 項 目, 應 參 照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辦 理, 並 按 工 程 需 求, 量 化 編 列 ; 無 法 量 化 項 目 得 採 一 式 編 列 ; 其 內 容 包 括 預 防 災 害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人 事 費 個 人 防 護 具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及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等 費 用, 並 依 專 款 專 用 原 則 辦 理 查 驗 計 價 2. 除 此 之 外,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0 條 也 有 如 下 明 確 的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應 明 訂 廠 商 執 行 品 質 管 理 環 境 保 護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之 責 任, 並 對 重 點 項 目 訂 定 檢 查 程 序 及 檢 驗 標 準 機 關 於 廠 商 履 約 過 程, 得 辦 理 分 段 查 驗, 其 結 果 並 得 供 驗 收 之 用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成 立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定 期 查 核 所 屬 ( 轄 ) 機 關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之 組 織 準 則, 由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發 布 之 其 作 業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二 ) 與 營 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相 關 法 令 就 營 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方 面 來 看, 勞 動 部 安 衛 法 令 訴 求 的 對 象 為 雇 主, 就 營 造 產 業 界 而 言, 一 般 均 認 為 雇 主 即 為 施 工 廠 商 之 老 闆 但 是 營 造 業 的 運 作 特 殊, 同 時 涉 及 到 業 主 ( 公 共 工 程 為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設 計 單 位 及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等 而 國 家 法 令 是 配 合 全 產 業 而 制 訂, 製 造 業 的 雇 主 相 對 單 純 且 清 楚 ; 但 對 營 造 業 來 說, 雇 主 僅 與 施 工 廠 商 有 關, 而 此 施 工 廠 商 還 是 單 指 一 個 綜 合 營 造 商, 顯 現 出 營 造 業 安 衛 控 管 有 其 盲 點 根 據 營 造 業 法 規 定, 營 造 業 分 成 綜 合 營 造 業 專 業 營 造 業 及 土 木 包 工 業 綜 合 營 造 業 係 指 經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許 可 登 記, 綜 理 營 繕 工 程 施 工 及 管 理 等 整 體 性 工 作 之 廠 商, 以 前 稱 之 為 營 造 廠 專 業 營 造 業 係 指 經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許 可 登 記, 從 事 專 業 工 程 之 廠 商, 亦 即 以 前 通 稱 的 小 包 土 木 包 工 業 係 指 經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許 可 登 記, 在 當 地 或 毗 鄰 地 區 承 攬 小 型 綜 合 營 繕 工 程 之 廠 商, 此 土 木 包 工 業 多 僅 處 理 如 居 家 之 浴 室 修 馬 桶 貼 磁 磚 抓 漏 壁 癌 或 修 蓋 磚 牆 圍 牆 等 小 型 工 程 綜 合 營 造 業 分 為 甲 乙 丙 三 種 等 級, 並 具 下 列 條 件 : 置 領 有 土 木 水 利 測 量 環 工 結 構 大 地 或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科 技 師 證 書 或 建 築 師 證 書, 並 於 考 2

12 試 取 得 技 師 證 書 前 修 習 土 木 建 築 相 關 課 程 一 定 學 分 以 上, 具 二 年 以 上 土 木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之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或 稱 為 主 任 技 師 ) 一 人 以 上 專 業 營 造 業 登 記 之 專 業 工 程 項 目 如 下 : 一 鋼 構 工 程 二 擋 土 支 撐 及 土 方 工 程 三 基 礎 工 程 四 施 工 塔 架 吊 裝 及 模 板 工 程 五 預 拌 混 凝 土 工 程 六 營 建 鑽 探 工 程 七 地 下 管 線 工 程 八 帷 幕 牆 工 程 九 庭 園 景 觀 工 程 十 環 境 保 護 工 程 十 一 防 水 工 程 等 此 為 以 往 所 稱 之 小 包, 在 營 造 業 法 中, 改 成 較 具 專 業 術 語 之 專 業 營 造 業 基 本 上 專 業 營 造 業 及 土 木 包 工 業 都 不 需 要 聘 任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僅 綜 合 營 造 業 需 要 聘 任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工 地 通 稱 主 任 技 師 ) 綜 合 上 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所 稱 之 雇 主, 多 認 為 是 承 攬 工 程 施 作 之 綜 合 營 造 業 的 老 闆 但 綜 合 營 造 業 其 實 為 一 工 程 施 工 之 管 理 單 位, 沒 有 直 接 配 置 足 夠 之 專 業 施 工 人 才, 僅 配 置 監 督 專 業 營 造 業 之 少 數 監 造 人 員 ( 工 地 俗 稱 監 工 ), 工 地 裡 真 正 執 行 專 業 施 工 的 是 專 業 營 造 業, 此 為 營 造 業 施 工 時 之 特 別 處, 而 與 傳 統 一 般 製 造 業 極 為 不 同 因 此,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在 安 全 衛 生 缺 失 中 懲 處 製 造 業 之 雇 主 很 合 理, 但 對 營 造 業 則 否 ; 因 為 營 造 業 的 構 造 物, 於 營 造 施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的 執 行, 還 有 業 主 ( 或 主 辦 機 關 ) 及 監 造 等 單 位 沒 有 控 管 到 此 外, 營 造 商 還 分 綜 合 營 造 業 與 專 業 營 造 業, 真 正 執 行 工 作 的 是 專 業 營 造 商, 專 業 營 造 商 於 工 程 的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沒 有 管 控 好, 結 果 法 令 卻 是 懲 罰 到 綜 合 營 造 商 事 實 上 綜 合 營 造 商 與 專 業 營 造 商 是 一 體 的, 要 求 綜 合 營 造 商 去 管 理 專 業 營 造 商, 多 半 成 為 形 式 且 僅 作 表 面 功 夫, 工 地 多 敷 衍 勞 檢 單 位 的 安 衛 稽 查, 這 是 制 度 面 且 結 構 性 的 問 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執 行 上 有 其 盲 點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相 關 法 規 如 政 府 採 購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注 意 事 項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等, 其 對 於 工 程 相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及 費 用 編 列 有 作 概 略 性 的 規 定, 提 供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編 列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之 依 據, 但 未 對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有 作 詳 盡 規 範 而 技 師 法 及 技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則 對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的 施 工 監 造, 僅 有 作 概 略 性 的 安 衛 要 求 3

13 交 通 部 之 交 通 部 重 大 工 程 工 安 督 導 查 核 小 組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紀 錄 表, 則 是 依 據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時, 對 工 程 施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作 要 求 不 過, 大 部 分 的 施 工 查 核 委 員 多 是 以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要 求 為 主, 至 於 施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方 面, 多 未 能 重 視 營 建 署 之 營 造 業 法, 雖 有 規 範 營 造 業 之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及 工 地 主 任 進 行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但 是 安 衛 缺 失 造 成 的 職 業 災 害 卻 沒 有 具 體 的 罰 則 ; 而 營 造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則 是 要 求 工 地 營 造 業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應 依 勞 動 部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此 外, 刑 法 276 條 則 有 如 下 規 定 : 因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得 併 科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營 造 施 工 時 因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導 致 工 人 死 亡, 刑 法 276 條 針 對 工 地 相 關 業 務 之 負 責 人 課 以 刑 責 目 前 工 地 發 生 重 大 工 安 意 外 造 成 勞 工 死 亡, 現 有 判 例 多 為 起 訴 工 地 負 責 人 ( 即 工 地 主 任 ), 由 於 常 是 自 然 人 的 第 一 次 犯 錯, 最 後 法 律 判 刑 多 判 以 緩 刑 處 理 營 造 商 老 闆 在 發 生 意 外 的 工 地, 換 另 外 一 個 人 當 工 地 負 責 人 即 解 決 此 問 題, 工 程 施 工 情 況 照 舊, 對 綜 合 營 造 商 老 闆 沒 有 什 麼 約 束 力 營 造 業 之 構 造 物 施 工 涉 及 業 主 ( 或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等 三 個 單 位, 業 主 出 資, 委 請 監 造 單 位 督 導 施 工 廠 商 按 照 原 設 計 施 工, 業 主 與 監 造 契 約 內 明 訂 清 楚, 若 施 工 廠 商 之 工 程 品 質 沒 有 依 照 業 主 與 施 工 廠 商 契 約 施 工 時, 監 造 可 予 以 施 工 廠 商 停 工, 待 其 符 合 契 約 品 質 要 求 時 方 可 復 工, 施 工 廠 商 若 未 於 契 約 內 期 限 完 工, 業 主 會 依 照 契 約 處 以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由 於 監 造 單 位 是 施 工 廠 商 的 監 督 單 位, 又 擁 有 強 大 停 工 權 限, 監 造 單 位 若 能 比 照 品 質 監 造 要 求, 執 行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是 值 得 考 量 的 方 向, 可 惜 目 前 監 造 單 位 均 是 以 工 程 進 度 及 施 工 品 質 為 監 造 查 核 的 主 體 工 作 內 容 由 上 述 說 明 可 以 得 知, 基 本 上 目 前 國 內 與 營 造 業 相 關 的 各 項 法 令, 對 營 造 施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上 有 其 盲 點 較 有 明 確 規 範 內 容 為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可 惜 此 要 點 為 勞 動 部 之 行 政 命 令, 沒 有 罰 則, 基 本 上 沒 有 實 質 4

14 的 強 制 性, 施 工 廠 商 對 此 不 以 為 意 而 刑 法 276 條 對 於 對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失 職 者, 也 沒 有 具 體 的 罰 則 由 於 目 前 勞 安 相 關 法 令 有 其 盲 點, 不 易 落 實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或 許 可 考 慮 換 個 角 度 由 監 造 契 約 及 安 衛 監 造 著 手 目 前 較 可 行 之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可 先 針 對 業 主 ( 或 主 辦 機 關 ) 與 監 造 單 位 間 之 契 約 進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於 102 年 度 完 成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合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計 畫, 即 是 針 對 業 主 與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作 要 求, 從 商 業 間 契 約 來 規 範 安 衛 監 造 之 落 實 本 計 畫 即 依 據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合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之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的 內 容, 進 行 營 造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以 進 一 步 落 實 營 造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之 工 作 二 問 題 狀 況 或 發 展 環 境 評 估 與 趨 勢 分 析 ( 一 ) 與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相 關 問 題 雖 然 各 工 程 單 位 或 廠 商 都 編 列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預 算, 但 是 實 務 上 各 單 位 僅 為 編 列 安 全 衛 生 預 算 而 編 列, 忽 略 預 算 實 際 執 行 的 合 理 性, 對 於 職 災 的 預 防 上, 未 有 立 竿 見 影 成 效 已 有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預 算 的 編 列 缺 失 進 行 深 入 的 剖 析, 例 如 勞 研 所 林 楨 中 副 研 究 員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簡 訊 50 期 [32], 提 及 日 前 我 國 在 安 衛 預 算 編 列 的 五 大 問 題, 重 點 摘 要 如 下 : 1.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無 法 詳 實 編 列 : 工 程 費 之 編 列 一 般 始 於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設 計 人 員 缺 乏 施 工 安 全 設 計 素 養, 且 對 未 來 工 程 實 際 施 工 情 況 無 法 掌 握, 再 加 上 為 趕 工 時, 工 地 常 採 行 較 具 危 險 性 之 工 法 等 因 素, 故 在 設 計 階 段 無 法 將 安 衛 費 用 詳 實 且 合 理 編 列 2.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慣 以 一 式 計 價 : 目 前 於 工 程 費 之 估 算 上,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之 估 列, 慣 以 一 式 計 價, 造 成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未 依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之 實 際 狀 況 估 驗 核 撥 業 主 所 關 心 者 為 工 程 總 進 度, 安 全 衛 生 執 行 易 淪 為 進 度 第 一 下 的 犧 牲 品, 所 以 無 從 要 求 承 包 商 落 實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3. 工 程 競 標 後,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不 足 : 5

15 目 前 國 內 公 共 工 程 發 包, 多 公 開 發 包, 以 低 價 者 得 標 之 方 式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一 般 併 入 工 程 費 下 發 包, 由 於 招 標 時 底 價 多 作 折 扣, 致 使 主 辦 機 關 承 攬 價 格 下 降,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亦 隨 之 縮 水 4.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難 以 估 驗 :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設 置 常 隨 工 程 之 實 際 工 作 面 而 推 移, 尤 其 是 第 一 線 之 作 業, 常 需 使 用 短 暫 且 臨 時 性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此 部 分 估 驗 不 易 此 外, 當 業 主 要 求 趕 工 時, 廠 商 增 加 工 作 面 時, 需 增 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但 不 在 原 先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內, 廠 商 不 會 因 增 加 此 部 分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估 驗 而 得 到 額 外 之 補 貼, 故 配 合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意 願 自 然 低 落 5. 層 層 轉 包 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無 法 下 達 : 由 前 述 得 知 我 國 營 造 業 傳 統 生 態 為 工 程 之 層 層 轉 包, 然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並 未 隨 著 工 程 的 轉 包 而 下 達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對 國 內 約 400 家 營 造 工 地 調 查 顯 示, 原 事 業 單 位 雖 編 有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但 其 下 層 承 攬 商 卻 常 未 編 列 安 衛 經 費, 有 編 列 者 亦 有 愈 下 層 承 攬 商 編 列 愈 低 現 象 顯 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在 層 層 轉 包 後 亦 遭 剝 削, 最 後 實 際 執 行 之 承 攬 商 事 實 上 已 無 多 少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可 資 運 用 ( 二 ) 與 營 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相 關 問 題 多 年 來 對 於 職 業 災 害 的 防 止, 有 賴 於 各 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之 控 管, 只 是 因 受 限 於 人 力 而 不 可 能 無 限 制 地 投 入 大 量 人 力 進 行 安 全 衛 生 稽 查, 致 使 多 年 來 營 造 工 地 災 害 仍 時 有 所 聞 依 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營 造 工 地 發 生 死 亡 之 工 安 災 害 時, 雇 主 最 高 可 處 以 三 年 刑 責 ; 工 地 負 責 人 亦 可 依 刑 法 276 條, 以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罪, 最 高 處 以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國 家 對 於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失 職 人 員 之 懲 處 相 當 嚴 厲 不 過, 事 實 上 景 氣 好 時 工 程 多, 職 災 傷 亡 災 害 增 加, 景 氣 差 時 則 傷 亡 災 害 較 少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的 傷 亡 發 生 數 量, 看 起 來 似 乎 僅 是 發 生 機 率 的 問 題, 勞 動 部 有 關 減 災 辦 法 的 實 施 似 乎 未 見 明 顯 成 效 營 造 業 相 對 於 製 造 業 本 質 上 並 不 相 同, 營 造 工 程 需 有 業 主 ( 或 主 辦 機 關 ) 監 造 施 工 等 三 種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但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現 有 法 規 所 述, 營 造 業 雇 主 僅 為 施 工 廠 商 營 造 施 工 廠 商 ( 綜 合 營 造 業 ) 實 際 上 為 一 工 程 管 理 機 構, 真 正 執 行 工 程 的 6

16 是 其 下 之 協 力 廠 商 ( 專 業 營 造 業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責 成 雇 主 管 理 工 安, 此 機 制 對 於 製 造 業 可 行, 對 於 營 造 業 很 明 顯 有 其 盲 點, 故 效 果 不 彰 為 落 實 降 低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若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間 訂 有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宜 考 量 直 接 針 對 監 造 單 位 作 要 求, 因 為 監 造 單 位 可 依 照 安 衛 契 約 內 容 有 效 控 管 施 工 廠 商 不 過 傳 統 之 監 造 工 作, 主 要 著 重 於 工 程 品 質 及 工 程 進 度 之 控 管,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並 不 是 他 們 監 造 的 要 項 初 步 若 能 將 高 風 險 作 業 之 安 衛 項 目 當 作 監 造 安 衛 查 核 重 點, 集 中 監 造 安 衛 重 點 工 作, 減 少 安 衛 監 造 工 作 量, 監 造 工 程 師 應 可 接 受 又 監 造 單 位 若 能 將 其 全 部 人 力 ( 即 全 員 工 安 ) 投 入 高 風 險 作 業 之 安 衛 查 核, 將 能 落 實 營 造 工 程 之 安 衛 自 主 管 理, 從 而 降 低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也 可 分 擔 部 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之 安 衛 查 核 工 作 造 成 國 內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足 夠 及 合 理 外, 就 在 於 安 衛 查 核 人 力 配 置 合 理 及 足 夠 等 問 題 現 有 勞 安 法 規 重 點 在 於 雇 主, 亦 即 在 於 施 工 廠 商 老 闆, 但 營 造 施 工 真 正 的 執 行 者 是 專 業 營 造 業, 法 令 要 求 的 對 象 有 問 題 在 目 前 法 令 不 易 更 動 的 情 況 下, 可 考 慮 採 用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間 訂 定 之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的 方 式 進 行, 先 建 立 制 度 面 ; 接 著 進 行 執 行 面, 亦 即 以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為 依 據 來 落 實 三 計 畫 之 重 要 性 ( 一 )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重 要 性 綜 觀 言 之, 合 理 的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是 保 障 營 造 施 工 勞 工 安 全 的 第 一 步, 若 是 安 全 衛 生 預 算 編 列 不 合 理 或 不 足, 對 於 工 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提 升 與 保 障 恐 流 為 空 談 本 計 畫 在 建 立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上, 可 提 供 作 為 我 國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之 參 考, 期 望 為 實 務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保 障 跨 出 正 確 的 第 一 步 ( 二 ) 營 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重 要 性 依 照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類 型 分 類, 約 分 成 39 項, 即 墜 落 滾 落, 跌 倒, 衝 撞, 物 體 飛 落, 物 體 倒 塌 崩 塌, 被 夾 被 捲, 感 電 等 以 營 造 業 常 見 的 職 業 災 害 來 看, 雖 然 災 害 種 類 繁 多, 但 約 略 可 分 成 兩 大 類, 即 需 要 以 力 學 分 析 為 主 之 力 學 專 業 類 災 害 及 非 力 學 分 析 為 主 之 管 理 類 災 害 力 學 專 業 類 災 害 主 要 為 倒 塌 及 崩 塌 等, 必 須 藉 由 力 學 專 業 的 協 助 來 防 止 而 管 理 類 災 害 由 於 未 涉 及 力 學 專 7

17 業, 如 墜 落 滾 落, 跌 倒, 衝 撞, 物 體 飛 落, 被 夾 被 捲, 感 電 等, 工 地 若 能 確 實 落 實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應 可 掌 控 對 於 管 理 類 災 害, 尤 其 是 發 生 最 多 的 墜 落 災 害, 多 是 從 開 口 處 墜 落, 因 此 針 對 開 口 的 護 欄 或 護 蓋 等 之 處 置 問 題, 即 成 為 防 治 重 點 而 物 體 倒 塌 崩 塌 涉 及 到 設 計 施 工 及 材 料 三 方 面, 其 防 止 災 害 重 點 為 正 確 設 計 並 繪 製 施 工 圖 說 工 地 按 圖 施 作 現 場 所 用 構 材 品 質 與 原 設 計 強 度 吻 合 這 些 問 題 看 似 簡 單, 但 在 實 際 執 行 卻 不 容 易, 主 要 問 題 除 了 出 在 監 督 人 力 與 安 衛 費 用 不 足 外, 工 人 安 衛 觀 念 偏 差 與 不 願 配 合 也 是 因 素 目 前 國 內 營 造 施 工 中 之 安 全 衛 生 控 管, 是 以 工 程 專 業 來 分, 亦 即 以 鋼 構 工 程 鋼 筋 工 程 模 板 工 程 泥 作 粉 刷 工 程 施 工 架 工 程 等 作 業 內 容, 針 對 防 止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的 項 目 作 查 核, 工 地 裡 對 這 些 查 核 內 容 洋 洋 灑 灑 列 出, 由 於 這 些 安 衛 查 核 數 量 龐 大, 致 使 許 多 查 核 項 目 多 流 於 形 式 本 研 究 延 續 102 年 度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合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所 提 出 的 合 約 草 案 ( 附 錄 三 ) 為 重 點, 以 監 造 單 位 為 主, 採 用 全 員 工 安 方 式 動 員 所 有 監 造 人 員, 針 對 營 造 施 工 中 高 風 險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執 行 監 造, 此 與 以 往 完 全 針 對 施 工 廠 商 要 求 安 衛 查 核 不 同 由 於 監 造 單 位 對 於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不 良 時, 原 本 即 具 有 依 照 契 約,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立 即 停 止 施 作 的 權 限 ( 如 鋼 筋 號 數 不 對 澆 置 混 凝 土 時 加 水 等 ) 若 監 造 單 位 也 能 依 照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對 營 造 工 安 要 求 比 照 其 對 工 程 品 質 要 求, 確 實 監 督 營 造 施 工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之 落 實, 尤 其 針 對 高 風 險 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進 行 稽 查, 則 對 降 低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甚 有 助 益 監 造 單 位 可 以 採 用 全 員 工 安 高 風 險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查 核 缺 失 立 即 局 部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改 善 後 再 施 作 缺 失 改 善 前 後 拍 照 存 證 等 安 衛 監 造 方 式 進 行 此 執 行 方 式 在 中 部 地 區 國 道 六 號 及 四 號 生 活 圈 等 工 程 中 試 作, 也 已 見 初 步 成 效, 宜 在 本 計 畫 中 擴 大 執 行, 並 檢 討 改 進 此 安 衛 監 造 執 行 之 缺 點, 未 來 可 以 考 慮 提 供 並 建 議 勞 動 部 採 用, 以 降 低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8

18 第二節 研究主旨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針對我國工程安衛經費編列合理化及安衛監造查核實務進行研 究 落實營造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的編列與執行 以及監造的安全衛生查核工作 可以 強化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落實度 然而目前工程之安全衛生經費常以一式計 價 施工廠商為求利潤刻意壓低安全衛生工作的量能 而監造單位只重視品質的查核 未落實安全衛生監督之查核工作 更易讓施工廠商因循苟且 忽略工地安全衛生 有 鑑於此 本計畫擬透過現況調查 經費編列合理性分析 落實監造查核實務之探究 並彙整專家意見 以研擬合理的安衛經費編列基準及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之實務作 法 期能提升國內營造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成效 第三節 研究內容大綱 一 工程安衛經費之編列 此部分之研究主要針對我國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合理化進行探討 研究中考慮 我國現有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與基準 經由編列預算常見問題之彙整 探究實務工 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合宜性 據以建立國內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 另外 舉 辦安衛經費編列專家座談會 蒐集產官學界專家意見 經彙整後提出工程安全衛生經 費編列基準 以提供我國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參考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現況分析-國內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相關法規規定與 預算編列案例之資料收集 統計分析經費編列之方式 特別針對編列預算常見缺失進 行蒐集研析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之研析-針對不同工程(如道路工程 橋樑工程 建築工程等)之勞工安全衛生費用以其直接工程費用之百分比之訂定進行研究 同時 探討營造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範圍界定 與預算編列方式之建議 包含探究勞工安全衛 生費用可量化項目編列方式 採 一式 的無法量化項目編列方式之合宜性 以及假 設工程是否納入勞工安全衛生費用等之探討等 在編列方式檢討上 本計畫研擬依據營造工程中不同類型之營造業職業災害防治 項目 進行系統化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 其中包含安全衛生個人設備及安全衛生設施 之分項 用以改善現行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中 無明顯職災類型之設備 設施分類 缺 9

19 乏 系 統 編 列 的 缺 點 藉 由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期 望 使 經 費 編 列 能 明 確 化 簡 單 化 系 統 化 之 目 標 此 外, 本 研 究 亦 檢 討 將 模 板 支 撐 施 工 架 等 涉 及 倒 塌 災 害 所 需 之 設 備 與 設 施, 考 慮 將 之 列 入 倒 塌 防 治 項 目 主 要 考 量 在 於,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比 照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後,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開 標 後,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不 會 納 入 議 減 價 而 有 所 折 扣, 將 減 少 工 程 競 標 後,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不 足 或 避 免 施 工 廠 商 偷 工 減 料 情 事 發 生 該 項 經 費 乃 依 據 圖 說 計 算 數 量, 再 進 行 單 價 分 析 後 可 得 總 成 本 使 得 經 費 編 列 上, 涉 及 到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結 構 計 算 與 繪 製 施 工 圖 說 之 配 合, 且 尚 須 考 慮 完 工 後 之 設 備 ( 施 ) 費 用 攤 還 問 題 由 於 估 算 上 較 為 複 雜, 有 必 要 作 深 入 探 討, 研 究 成 果 詳 如 附 錄 1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合 理 化 之 探 討 - 考 量 國 內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現 況, 分 析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相 關 問 題 與 可 能 解 決 方 案, 舉 行 相 關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之 專 家 座 談 會, 從 而 提 出 安 全 設 備 費 用 編 列 合 理 化 之 具 體 建 議, 以 作 為 本 計 畫 編 撰 營 造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建 立 的 依 據 ; 研 擬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 綜 合 此 部 分 國 內 外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與 計 畫 研 究 結 果, 參 考 各 方 面 專 家 意 見, 建 立 適 合 國 內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以 作 為 我 國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之 參 考 二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此 部 分 主 要 針 對 我 國 營 造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中 檢 討 國 內 營 造 施 工 現 有 的 施 工 方 式 工 作 環 境 施 工 習 性 等 因 素, 並 依 照 102 年 度 勞 研 所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合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33] 報 告 中 之 契 約 草 案, 進 行 工 地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之 落 實 與 輔 導 此 外, 舉 辦 相 關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研 究 之 專 家 座 談 會 與 工 地 輔 導 場 次, 蒐 集 產 官 學 界 專 家 意 見 與 工 地 實 際 需 求, 經 彙 整 後 提 出 我 國 營 造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內 容, 以 提 供 國 內 營 造 工 地 監 造 督 導 安 全 施 工 之 參 考 本 計 畫 工 作 要 點 包 括 : 工 程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現 況 分 析 - 針 對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英 美 日 等 國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查 核 作 法 以 及 我 國 現 行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經 費 編 列 與 執 行 實 務 等 問 題 進 行 蒐 集 與 彙 整, 確 實 掌 握 我 國 營 造 工 程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現 況, 並 據 以 分 析 ;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之 研 析 - 本 計 畫 針 對 不 同 工 程 種 類 進 行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在 於 依 據 不 同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依 照 現 有 勞 安 法 令, 進 行 監 造 查 核 對 於 安 衛 監 造 模 10

20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查 驗 方 法 方 面, 以 監 造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是 否 按 圖 施 作 直 接 進 行 查 驗, 可 分 成 現 場 查 驗 及 書 面 查 驗 兩 部 分 進 行 現 場 查 驗 : 需 依 照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確 認 之 模 板 支 撐 圖 說 與 現 場 組 搭 吻 合, 重 要 查 驗 點 在 現 場 放 樣 及 底 座 與 垂 直 支 撐 設 置 階 段, 監 造 人 員 需 與 此 階 段 確 實 查 核 並 拍 照 存 證 書 面 查 驗 : 查 核 書 面 文 件,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組 搭 已 作 好 改 善 前 及 改 善 後 之 拍 照 存 證 記 錄, 並 有 詳 實 紀 錄 缺 失 改 善 前 後 之 日 期 與 時 間, 改 善 時 間 越 短 越 好, 如 2 小 時 之 內 至 於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機 制 之 建 立, 主 要 依 照 102 年 度 勞 研 所 計 畫 --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合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所 制 訂 之 營 造 業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進 行, 包 含 有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人 員 資 格 查 核 方 式 查 核 內 容 及 時 機 等, 研 究 成 果 詳 如 附 錄 2 ( 一 )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之 落 實 化 探 討 : 辦 理 專 家 座 談 會, 以 彙 整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意 見 另 亦 辦 理 工 地 輔 導, 以 探 討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落 實 化 意 見 ( 二 )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建 立 : 研 擬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及 具 體 研 究 結 論 之 推 行 建 議, 以 提 供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及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等 推 動 我 國 營 造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之 參 考 11

21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步驟 本計畫步驟進行研究如圖 1 所示 研究目的 制訂 研究內容大綱/研究方法及步驟 工地現況調查及文獻回顧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研究 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研究 1.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研析 1.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之研析 2.安衛監造查核之落實化探討 2.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合理化之探討 3.舉行專家座談會議及工地輔導 3.舉行專家座談會議 研究重點 1.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之研析 2.編撰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 3.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研析 4.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建立 預期成果 1.完成工程安全衛生預算編列方式之建議 2.完成編撰工程安全衛生預算編列之基準 3.建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落實並輔導工地 4. 全員工安 觀念推動至業界並解決職安中心人力不足 成果落實 1.提供工程安衛經費編列基準與經費審核之參考 2.強化正確編用安全衛生經費之觀念 3.推廣安衛監造查核作業並輔導工地 4.落實全員工安機制 降低職安中心安衛稽核人力 結論與建議 圖 1 本計畫流程圖 12

22 第二章 相關法規及現況探討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蒐集 有關工程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闡述如第一章第一節 茲就其相關重要法規 擇要整 理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蒐集 (一) 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2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 環 境保護 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二) 工程會 89 年 03 月 13 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 算編列手冊 係規範公共工程計畫在 綜合規劃 階段之經費編列 能有統 籌劃一之經費編列格式及估算程序與原則 其已明訂 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 工地安全衛生費 亦為直接工程成本之項目 在規劃階段常無法詳細分解細 項 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 0.3%至 3%編列 在設計階段 應按實際狀況 就 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份盡量分解細項 並於施工中切實執行 (三) 工程會 95 年 06 月 06 日工程技字第 號函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 工安全衛生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 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 施之圖說 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 (四) 工程會 95 年 12 月 29 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與 102 年 08 月 15 日 工程管字第 號函 分別進行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 附表 之修正 檢送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乙份 各機關 辦理工程 請依附件之參考附表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切實執行 (五)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20]第 13 條 機關(構)於工程規劃 設計時 應要求規劃 設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 項 圖說 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 納入 契約執行 13

23 二 其 它 法 律 相 關 規 定 ( 一 ) 民 法 [34] 按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致 生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能 證 明 其 行 為 無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此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在 司 法 解 釋 上 包 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亦 即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無 法 證 明 縱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仍 不 免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則 將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民 法 第 條 亦 有 規 定, 雇 主 若 從 事 營 造 行 為, 其 工 作 或 活 動 之 性 質 或 其 使 用 之 工 具 或 方 法 有 生 損 害 勞 工 危 險 者, 對 勞 工 之 損 害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若 因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而 造 成 勞 工 死 亡 或 受 傷, 並 造 成 喪 失 或 減 少 勞 動 能 力 或 增 加 生 活 上 之 需 要 時,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或 其 家 屬 所 支 出 醫 療 及 增 加 生 活 上 需 要 之 費 用 或 殯 葬 費, 均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民 法 第 192 條 及 第 193 條 參 照 ), 對 勞 工 之 父 母 子 女 及 配 偶 等 亦 應 負 精 神 賠 償 亦 即 勞 工 因 雇 主 之 不 法 而 造 成 傷 害 或 死 亡, 勞 工 或 其 家 屬 除 可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規 定 要 求 雇 主 負 無 過 失 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外, 亦 可 依 據 民 法 前 揭 規 定 要 求 財 產 上 及 非 財 產 上 之 賠 償 ( 二 ) 刑 法 [31]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後,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進 行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若 因 雇 主 未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設 置 防 護 設 施 時, 雇 主 或 工 地 主 任 通 常 被 移 送 法 辦, 其 所 常 用 之 法 條 為 刑 法 第 276 條 第 2 項 及 第 284 僚 第 2 項, 即 業 務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或 致 人 於 傷, 其 主 要 原 因 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致 人 於 死 之 行 政 刑 法 最 高 僅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而 刑 法 業 務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卻 是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勞 工 較 為 有 保 障, 通 常 可 逼 迫 雇 主 與 勞 工 家 屬 達 成 和 解, 並 取 得 合 理 的 賠 償, 方 能 獲 得 緩 刑 宣 告 ( 三 ) 建 築 師 法 [35] 1. 第 16 條 :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及 其 實 質 環 境 之 調 查 測 量 設 計 監 造 估 價 檢 查 鑑 定 等 各 項 業 務, 並 得 代 委 託 人 辦 理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招 商 投 標 擬 定 施 工 契 約 及 其 他 工 程 上 之 接 洽 事 項 2. 第 17 條 :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設 計 之 圖 樣 說 明 書 及 其 他 書 件, 應 合 於 建 築 法 及 14

24 基 於 建 築 法 所 發 布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其 設 計 內 容, 應 能 使 營 造 業 及 其 他 設 備 廠 商, 得 以 正 確 估 價, 按 照 施 工 3. 第 18 條 :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監 造 時, 應 遵 守 左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1) 監 督 營 造 業 依 照 前 條 設 計 之 圖 說 施 工 (2) 遵 守 建 築 法 令 所 規 定 監 造 人 應 辦 事 項 (3) 查 核 建 築 材 料 之 規 格 及 品 質 (4) 其 他 約 定 之 監 造 事 項 4. 第 19 條 : 建 築 師 受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應 負 該 工 程 設 計 之 責 任 ; 其 受 委 託 監 造 者, 應 負 監 督 該 工 程 施 工 之 責 任 但 有 關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等 專 業 工 程 部 份, 除 五 層 以 下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外, 應 由 承 辦 建 築 師 交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專 業 技 師 負 責 辦 理, 建 築 師 並 負 連 帶 責 任 當 地 無 專 業 技 師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建 築 師 法 前 述 條 文 規 定, 建 築 師 職 責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等 作 業, 因 此 法 上 對 於 建 築 師 就 賦 予 公 共 安 全 及 預 防 災 害 等 建 築 事 項 襄 助 之 責 其 原 因 在 於 規 劃 及 設 計 時, 可 特 別 避 免 建 築 物 或 假 設 工 程 等 可 能 造 成 公 眾 或 勞 工 安 全, 並 利 於 施 工 階 段 勞 工 安 全 亦 即 若 因 設 計 不 良 或 監 督 不 周 而 造 成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造 成 傷 害 或 死 亡, 則 雇 主 應 受 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處 罰, 建 築 師 除 應 受 到 建 築 師 法 第 46 條 規 定 懲 戒, 並 似 應 受 到 刑 法 之 追 訴, 因 為 雇 主 並 無 安 全 設 計 之 專 業 訓 練 或 設 計, 故 僅 負 告 知 義 務, 對 建 築 師 而 言 則 應 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安 全 設 計 及 監 造 保 護 責 任, 若 執 行 業 務 之 人 應 注 意 能 注 意 而 不 注 意 時, 當 應 負 起 刑 法 上 過 失 責 任, 及 建 築 法 與 建 築 師 法 上 的 違 反 建 築 成 規 罪 公 共 危 險 罪 及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罪 然 而, 此 等 規 定 是 否 隱 藏 著 建 築 師 應 該 接 受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之 訓 練 否 則 如 何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之 安 全 設 計 負 責 相 關 監 造 工 作 及 襄 助 預 防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惟 查 建 築 師 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中 並 無 該 強 制 規 定, 則 似 乎 欠 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聯 之 意 義 15

25 第二節 國外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及監造查核作法 一 先進國家之工程安全衛生經費 依據黃秀鳳等碩士論文 營造業安全衛生費用編列對職災之影響 [36]所蒐集先進 國家(日本 英國)之工程安全衛生工作項目與經費編列重點等文獻資料 本文據以整理 分述如下 (一) 日本 日本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厚生勞動省 訂定日本勞工安全衛 生的政策與方向 主要的法律為 1972 年頒布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安全衛生規 則 早期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暨相關法規即係參酌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等而制定 早期相關法規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等 則與日 本之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相類似[37] 營造法規主要著重於營造工程承攬關係 分包 制度 與安全管理制度 在規範上尚屬完整 其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各級承攬 商應指派安全管理者 衛生管理者及產業醫生(Industry Physican) 分層負責工地 現場的安全衛生監督職責 另應設置作業主管(Operation-Chief) 以負責監督各項 營造作業的施作與進行 然而日本厚生勞動省為因應 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簡稱 OHSMS) 之趨勢 提升事業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減低職業災害之 潛在危險性 增進勞工之健康及促進舒適之工作環境 於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 24 條之 2 規定 訂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並於 1999 年 4 月公布(告示 53 號)實施 另由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Japan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簡稱 JCSHA)制訂 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Constructi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簡稱 COHSMS) Guidelines) [38] 作為營造事業單位自主管理的參考依據 並專門負責輔導營造事業單位 提供教 育訓練課程 發行出版品與推動宣導 講習 查研究活動及政府委任業務等 以 防止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 日本在推行 建設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的目的主要是鼓勵營造業以自 主且持續的方式 改善營造作業安全衛生狀況 並以 P-D-C-A(計畫一執行一檢 核一改善) 的作法 落實於營造工地現場的管理 將企業辦公室內(總公司)與工 地現場的作業事項 如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 於總公司及工地 16

26 現 場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人 員, 並 將 相 關 業 務 整 合, 整 合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組 織 架 構 [39], 並 以 營 造 業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作 為 日 本 公 共 工 程 的 防 災 策 略 在 整 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規 劃 上, 日 本 相 較 忽 略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而 是 在 施 工 階 段 投 入 大 量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重 視 營 造 工 程 承 攬 關 係 分 包 制 度, 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其 中 特 別 強 調 自 主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並 透 過 輔 導 與 教 育 訓 練, 及 設 置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與 人 員 之 監 督 等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機 制 來 執 行, 如 透 過 各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輔 導 各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工 地 主 任 之 安 全 講 習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與 勞 工 訓 練 另 由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及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約 制 勞 工 危 險 行 為 及 要 求 雇 主 提 供 安 全 作 業 環 境, 以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 二 ) 英 國 英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是 以 1974 年 公 佈 的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法 案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 及 1992 年 根 據 該 法 規 訂 定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規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及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規 實 務 規 範 (Approvd Code of Practice, Acop) 為 依 據 [40]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e, 簡 稱 BSI) 於 1996 年 4 月 公 佈 英 國 標 準 BS 8800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為 最 早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並 與 全 球 七 大 主 要 驗 證 機 構 共 同 制 定 OHSAS l8000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評 估 系 列 標 準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 簡 稱 OHSAS); 另 制 定 及 採 用 以 驗 證 為 目 的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標 準 即 OHSAS 18001:1999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41] 從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重 要 法 規 規 定, 於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即 要 求 各 階 層 或 職 別 人 員, 如 業 主 設 計 者 承 攬 商 等, 重 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亦 即 從 危 害 辨 識 與 風 險 評 估 開 始, 要 求 投 入 相 當 大 的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並 負 一 定 之 責 任 規 定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協 調 員 負 責 在 業 主 設 計 人 員 及 承 攬 商 之 間,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資 料 流, 進 行 管 理, 以 利 在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盡 量 利 用 設 計 的 方 法 以 消 除 明 顯 及 隱 藏 之 危 害, 若 無 法 消 除 則 儘 可 能 減 輕 危 害, 並 透 過 安 全 衛 生 檔 案 之 建 立 及 傳 遞 方 法, 使 各 級 承 攬 商 儘 速 明 瞭, 並 進 一 步 的 利 用 工 程 方 法 或 工 程 技 術 克 服 危 害 若 無 法 克 服 則 即 時 告 知 勞 工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訊 息, 使 勞 工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要 求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設 置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及 使 勞 工 會 使 用 防 護 具, 如 使 用 安 全 帶 架 設 安 全 網 或 設 置 17

27 安全護欄等 以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值得注意的是 設計者必須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具備安全衛生知能後 在規劃設計階段 可融入安全衛生概念 若因而設計錯誤造成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必須對此負責 加上規定應設置規劃主管及安全衛生協調員 使業主本身無法擺 脫安全衛生責任 進而可透過該等人員直接要求主承攬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衛生 管理及預防工作 這是我國必須要學習 英國在安全衛生費用之規劃上 從前開各階段之規定 可知著重在規劃設計 之投入 此時 安全衛生費用之使用 早已在規劃設計階段已經非常明確 (三) 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方向之比較 我國政府為避免發生公共工程之職業災害 由勞動部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導 將安全衛生費用分別依據規劃設計階段以 乙式 方式編列 等預算確定發包施 工後 再將安全衛生費用切割行政管理業務及分項作業或物品等 分別以 乙式 及訂有價格之方式編列預算科目 從前述日本 英國與我國之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與預算編列之比較可以發現 其比較表如表 1 所示 由表中可以發現 我國與日本較為相似 除特定的營造工 程於規劃設計階段 適用風險危害評估及施工管理計畫之呈報及審核外 其餘的 規範重點多適用於施工階段 亦即安全衛生費用多用於施工階段 規劃設計階段 僅係形式上的審核 規劃設計人員幾乎無任何責任 除非規劃設計人員有規劃設 計錯誤造成工程災害之情形 否則難以課以責任 英國在規劃設計階段則非常重 視 特定 表 1 各相關國家安全衛生費用編列重點之比較 項目 經費分配重點階段 編列方式 規劃設計之規範 日本 英國 臺灣 施工階段 規劃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安全衛生費用編列著重 規劃設計階段及施工 規劃設計階段應辦事 在施工階段 且較重視 階段清楚且關聯可依 項不清楚以 乙式 方 人員之教育 相關作業流程編列安 式編列;施工階段則按 全衛生費用 各項名目編列訓練 日本在勞動安全衛生法 由英國職業安全衛生 因建築主管機關為內 雖 有 規 定 設 計 人 員 責 署公佈 CDM 法令規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工 程 任 但於勞動安全衛生 範直接規範設計人員 會 勞動部尚無法規範 規則中卻無任何規定 應負責任 並編列有 設計人員 預算 18

28 項目及工程除課以規劃設計人員責任外 亦課以業主之責任 將施工前可能 發生風險危害之項目 先於規劃設計階段先予減輕或消除 至施工階段後 將可 對於風險評估可能發生職業災害之項目 予以迴避或加裝安全衛生設施 如此將 可減少施工階段安全衛生費用之支出 二 先進國家之工程監造查核作法 依據李建中等執行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計畫 國內公共工程監造制度之 研究 [42]所蒐集先進國家監造制度資料 本文據以整理分述如下 (一) 美國 美國建築法規由民間協會制定 再由州政府全盤或選擇性地引用 經州議院立 法通過後正式成為該州之建築法規 美國 UBC 建築法規(Uniform Building Code)施 工管理規定 除第 17 章必須聘請合格專業監造人員(Special Inspector)進行監督外 無任何有關建築師必須擔任監造人執行監造工作之規定 監造與否由建築師自行決 定 但若和業主簽訂監造契約就要負起監造責任 此與我國建築法之建築物建築師 負責設計及監造之規定不同 基本上美國施工管理以總承包商負完全施工責任 在結構安全上須連續不斷監 督施工時 UBC 建築法規定由業主 建築師或結構工程師聘請專業監造人員 在現 場進行監造 若建築物需進行專業監造(Special Inspection) 在建築執照頒發前 指 定的建築師或工程師應備妥檢驗計畫(Inspection Program) 標明執行專業監造之個人 或公司名稱 及專業監造人員責任 專業監造人員(Special Inspector)不得由承包商或其他負責工程興建之人委任 業 主視工程規模應雇用一或數位專業監造人員 辦理施工中之監驗作業 專業監造人 員之資格 係指有足夠能力執行需要專業監造項目的專業人員 該專業人員係經政 府核定取得證照之獨立第三者 在專業監造人員的責任與義務上 應監督其所屬工作項目 符合已核准的工程 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或規範) 且由其負完全之結構安全責任 專業監造人員應提供工 程師 建築師及其他的指定人員一份簽名的監造報告 以負其監造責任 專業監造進行監驗之工作項目 以下所列之內容為主 1.混凝土 2.埋設於混凝 土中之螺栓 3.韌性抗彎矩混凝土構架 4.鋼筋及預力鋼腱 5.結構焊接 6.高強度 19

29 螺 栓 7. 結 構 圬 工 8. 強 化 石 膏 混 凝 土 9. 隔 熱 混 凝 土 10. 噴 附 耐 火 材 料 11. 打 入 樁, 鑽 掘 樁 及 沉 箱 12. 噴 凝 土 13. 特 殊 的 整 地 開 挖 及 回 填 作 業 14. 監 控 系 統 15. 特 殊 案 例 美 國 監 造 相 關 規 定 如 表 2 所 示, 可 以 得 知 美 國 專 業 監 造 內 容 基 本 上 是 以 工 務 項 目 為 主, 以 確 保 建 物 完 工 後 能 達 到 原 始 設 計 強 度, 沒 有 要 求 施 工 中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的 監 造, 而 且 建 築 物 的 營 造 施 工, 並 沒 有 強 制 要 建 築 師 負 責 監 造 ( 二 ) 日 本 有 關 日 本 監 造 管 理 可 參 考 日 本 建 築 士 法 建 築 基 準 法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等 相 關 規 定 日 本 建 築 工 程 之 監 造 須 由 具 備 一 級 或 二 級 建 築 師 資 格 者 才 能 擔 任 管 理 建 築 師 管 理 建 築 師 針 對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之 施 工 圖 材 料 進 度 估 驗 等 負 責 檢 討 檢 查 及 建 議, 並 配 合 政 府 機 關 中 間 檢 查 制 度 分 階 段 辦 理, 但 不 負 施 工 責 任 就 日 本 對 建 築 師 及 營 造 業 施 工 責 任 來 看, 日 本 營 建 工 程 現 有 法 規, 無 設 立 專 業 技 師 執 照 之 資 格 考 試, 唯 涉 及 建 築 物 安 全 或 設 備 專 業 等 問 題, 均 詳 盡 規 定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並 責 成 建 築 師 負 責 亦 即 有 建 築 物 專 業 工 程 的 部 份, 建 築 師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另 委 託 專 家 辦 理 依 據 日 本 建 築 士 法 建 築 基 準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日 本 所 謂 建 築 士 ( 亦 即 建 築 師 ) 依 其 資 格 考 試 內 容 等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一 級 建 築 士 二 級 建 築 士 及 木 造 建 築 士 建 築 士 業 務 範 圍 主 要 為 建 築 物 及 其 敷 地, 包 括 建 築 結 構 及 建 築 物 設 備 等 之 設 計 與 監 造 一 般 來 說 日 本 契 約 關 係 中 之 行 為 人, 係 指 簽 訂 設 計 監 造 委 任 契 約 的 業 主 ( 起 造 人 ) 與 建 築 師 (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 以 及 簽 訂 工 程 契 約 的 業 主 ( 起 造 人 ) 與 營 造 廠 ( 承 造 人 ) 因 此 二 種 契 約 中, 建 築 師 與 營 造 廠 沒 有 直 接 契 約 關 係, 彼 此 沒 有 約 束 力, 建 築 師 對 於 營 造 廠 不 易 執 行 監 造 業 務 因 此, 日 本 對 工 程 契 約 內 之 建 築 師 業 務, 都 詳 細 定 有 建 築 師 的 監 造 權 限 及 各 行 為 人 之 關 係 如 工 程 契 約 內 詳 定 業 主 ( 甲 方 ) 營 造 廠 ( 乙 方 ) 建 築 師 ( 丙 方 ) 間 的 權 責 關 係 與 溝 通 方 法, 讓 建 築 師 能 充 分 發 揮 監 造 功 能, 以 使 工 程 監 造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日 本 設 計 工 事 監 理 業 務 規 準 相 當 於 我 國 的 省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建 築 師 事 務 章 則, 內 容 主 要 分 成 三 項 :1. 第 1 編 - 建 築 士 之 設 計 工 事 監 理 業 務 規 準, 適 20

30 合 綜 理 建 築 構 造 設 備 三 項 業 務 之 建 築 士 設 計 監 理 業 務 委 託 契 約 使 用 2. 第 2 編 - 建 築 士 之 構 造 設 計 工 事 監 理 業 務 規 準, 適 合 適 從 事 構 造 業 務 之 建 築 士 設 計 監 理 業 務 委 託 契 約 使 用 3. 第 3 編 - 建 築 士 之 設 備 設 計 工 事 監 理 業 務 規 準, 適 合 僅 從 事 設 備 業 務 之 建 築 士 設 計 監 理 業 務 委 託 契 約 使 用 此 三 項 業 務 規 準 除 受 委 託 工 作 內 容 不 同 外, 主 體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皆 以 建 物 施 工 時, 需 達 到 原 始 設 計 為 要 求, 但 對 於 施 工 中 的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則 沒 有 作 具 體 要 求 日 本 監 造 相 關 規 定 如 表 2 所 示, 可 以 得 知 我 國 建 築 法 13 條 規 定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監 造 委 任 建 築 師, 此 與 日 本 建 築 相 關 法 規 甚 為 相 似, 但 均 不 管 施 工 中 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問 題 ( 三 ) 新 加 坡 依 據 新 加 坡 建 築 協 會 對 建 築 師 工 作 內 容 所 訂, 新 加 坡 建 築 施 工 中 之 監 造, 係 由 設 計 建 築 師 擔 任 重 點 監 造, 另 有 專 業 結 構 技 師 及 機 電 機 師 等 工 程 人 員 協 助 專 業 部 分 之 監 造 若 工 程 造 價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時, 必 須 指 派 有 資 格 註 冊 登 記 之 技 術 人 員 至 現 場 實 際 檢 查 基 本 上 新 加 坡 營 造 施 工 之 監 造 服 務 內 容, 與 我 國 建 築 物 相 關 規 定 之 監 造 內 容 有 些 類 似 但 由 於 其 工 作 也 針 對 臨 時 設 施 及 永 久 設 施 之 設 計, 進 行 獨 立 之 驗 算 及 確 保 安 全, 監 造 角 色 更 具 超 然 性, 故 不 適 合 由 設 計 者 兼 任 監 造 不 過 面 新 加 坡 對 於 監 造 人 於 施 工 品 質 方 面 似 並 無 職 責 規 定 我 國 之 監 造 者 多 年 由 設 計 人 兼 任, 監 造 角 色 與 定 位 顯 然 與 新 加 坡 不 同 在 新 加 坡 對 監 造 人 全 時 到 班 之 要 求 十 分 具 體 明 確 對 於 其 資 格 及 職 責 也 要 求 嚴 格 一 般 來 說 監 造 者 必 須 是 有 十 年 以 上 專 業 工 程 師 經 驗, 其 中 至 少 五 年 為 設 計 監 造 經 驗, 並 具 有 與 監 工 相 關 之 特 定 專 業 此 外, 監 造 者 必 需 全 時 駐 在 工 地, 並 與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合 署 辦 公 監 造 人 必 須 與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同 時 上 下 班 並 每 月 提 報 工 時 記 錄 監 造 人 可 以 指 派 全 時 代 表 並 告 知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人 之 職 責 監 造 人 每 週 至 少 進 行 一 次 工 地 巡 查 並 需 隨 時 連 繫 得 到 如 果 因 故 無 法 到 班, 必 須 指 定 代 理 人, 職 務 代 理 人 承 擔 完 全 相 同 之 責 任 監 造 人 應 經 常 與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人 員 連 繫 並 參 加 各 項 會 議 21

31 新 加 坡 監 造 相 關 規 定 如 表 2 所 示, 可 以 得 知 我 國 建 築 法 13 條 規 定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監 造 委 任 建 築 師, 此 與 新 加 坡 設 計 與 監 造 分 開 不 同, 不 過 監 造 不 太 管 施 工 中 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問 題 ( 四 ) 英 國 英 國 多 數 公 共 工 程 採 民 間 承 包 者 自 行 負 責 品 管, 以 工 程 成 果 符 合 業 主 需 求 為 目 的 自 推 動 Achieving Excellence in Construction 制 度 至 今, 提 高 採 購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43], 主 要 藉 由 工 程 契 約 機 制, 透 過 施 工 稽 核 自 主 管 理 來 落 實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故 第 三 人 監 造 制 度 並 非 主 流 英 國 公 共 工 程 監 造, 其 目 的 除 改 善 品 質, 更 要 考 慮 永 續 因 素 [44] 參 照 英 國 建 築 協 會 (CABE) 認 為 施 工 階 段 成 敗 責 任 在 於 承 造 人 [45], 主 辦 機 關 透 過 營 造 管 理 契 約 委 任 營 造 經 理 及 契 約 管 理 人, 該 專 業 背 景 可 能 是 建 築 師 數 量 公 證 人 或 專 案 經 理, 從 事 契 約 管 理, 工 地 則 派 駐 業 主 代 表, 以 監 督 維 護 業 主 權 益 建 築 物 施 工 過 程 中, 因 建 築 規 則 中 規 定 需 經 施 工 控 制 服 務 (Building Control Service) 簽 證, 有 地 方 政 府 監 工 人 員 ( 官 方 身 分 ), 或 向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登 錄 認 證 之 監 工 人 員 ( 私 人 身 分 ) 等 二 種 管 道 監 工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1. 對 於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提 出 建 議 2. 檢 查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以 確 認 工 程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3. 在 業 主 特 別 約 定 時 提 出 檢 查 設 計 圖 說 之 證 明 書 4. 施 工 中 檢 查 5. 提 出 完 工 檢 查 證 明 向 地 方 機 關 申 報 竣 工 英 國 監 造 相 關 規 定 如 表 2 所 示, 可 以 得 知 英 國 公 共 工 程 監 造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主 要 由 地 方 政 府 監 工 人 員, 或 登 錄 認 證 資 格 之 監 工 人 員 等 二 種 人 進 行 監 造, 如 同 美 國 並 無 要 求 建 築 師 需 負 責 監 造 監 造 內 容 也 是 以 建 物 在 施 工 需 達 到 原 始 設 計 要 求, 但 有 對 工 程 中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作 監 造 要 求 ( 五 ) 小 結 上 述 先 進 國 家 之 監 造 之 比 較 分 析 如 表 2 所 示, 綜 合 上 述 得 以 下 幾 項 重 點 :1. 設 計 者 之 職 責 多 以 設 計 為 主, 在 施 工 階 段, 設 計 者 之 主 要 角 色 係 扮 演 業 主 或 起 造 人 之 顧 問 或 諮 詢 角 色 2. 設 計 者 在 施 工 階 段 仍 可 能 派 員 常 駐 工 地, 主 要 責 任 在 於 監 督 工 地 按 圖 施 作 以 確 保 建 物 施 工 完 成 與 原 始 設 計 相 同 3. 前 述 各 國 監 造 者 不 論 其 為 設 計 者 或 起 造 人 另 行 聘 任 之 專 業 廠 商, 其 權 利 及 責 任 均 另 以 契 約 規 範 4. 前 述 先 進 22

32 國家之監造多以工程之工務及品質問題為主 至於施工中之安全衛生問題 除英 國外比較少作監造要求 我國安衛監造可向英國學習 5.新加坡建物之設計及監造 分開 我國建築物設計與監造通常均委任同一建築師 可借鏡參考 表 2 各相關國家監造制度之比較 美國 監 造 人 員 工 作 約 定 監 造 方 式 監 造 內 容 日本 新加坡 英國 無規定 一 二級建築士 合格專業人員 (建築師/工程 師) 無規定 依契約規定 依官方規定 依契約規定 依官方規定 建築師以設計建 築師身分代表業 主至現場觀察 1.監理建築士負責 現場監理及行政 作業 2.並配合官方之中 間檢查及完工檢 查 提交 監理 報告書 現場監工人員 應在合格專業 人員監督下 執 行施工 1.依據官方 監工計畫書 規 定 認可人士(建築師/工程 師)負責安全監工計畫部分 結構工程師負責詳細安全監 工計畫 2.以上兩者可依據建築規模 有不同之監督級別 並派遣 不同級別之適任技術人員負 責監督 對於商之施工方 法 施工技術 施 工順序 施工安全 等不負任何指導 或責任.其餘依合約辦理 估驗及行政諮詢 服務 1.開工報告書之確 1.行政服務 認 2.監督現場監 2.施工計畫之檢討 工之相關施 3.協助設計構想之 工情形及建 指示 材品質之確 4.施工圖 建材之檢 認 討及確認 5.施工情形 進度 建材之檢查及確 認 6..配合官方之中 間 完工檢查 7.工程款之估驗 8.其他行政服務 23 1.遵守監工計畫 2.檢查施工方法陳述 預防和 保護措施 3.檢查工程之一般和次要的安 全是否恰當執行

33 第三節 我國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執行之現況 一 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發展概述 安全衛生費用在目前各項勞動法令中並沒特別的定義 然臺北市政府在民國 86 年 12 月 6 日公布之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 第 2 條第 5 項規定 其條文如下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 甲方應指定一承商設置協議組織並負整 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被指定之承商不得拒絕 該承商對其他承商及其所僱 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 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 應 各標承商應依照合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 之廠商 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 甲方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由該條文規定得知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主辦單位應要求承攬商 (原事業單位)必須負起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而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 各得 標廠商並應依照契約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 之廠商(次承攬商) 亦即承攬商必須依據該須知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所需之開銷稱為 安全衛生費用 須知中之 安全衛生費用 乃是政府在正式文件上第一次出現 也是臺北市政府將安全衛生費用列入專款專用支付對象的突破 除此之外 在 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補充須知 中 更約束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安全衛生費用之發放 做更為明確的規範 以促使各級承攬 商辦理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業務 工程會有鑑於監察院之糾正及勞動部轉知行政院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應於工程 經費中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乃制訂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並於 89 年 3 月 13 日函請中央及地方機關依該手冊切實執行 以規範公共工程計畫在 綜合規劃 階段之經費編列 能有統籌畫一之經費編列格式及估算程序與原則 該手冊於施工階 段將勞動檢查法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現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暨其相關子 法所規定之必要之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等 分為可量化與不可量化二種 並將各項設 備所需費用予以細分與說明 此外 工程會將工地安全衛生費用列為直接工程成本之項目 並在規劃階段按直 接工程成本之 0.3%至 3%編列 此安全衛生費用之規劃主要用於工程進行中 各項設 24

34 備(施)及管理等事項 工程會 89 年 10 月 27 日進一步將安全衛生費用之使用擴至辦理 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事前審查相關作業 直到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會又將規劃設計 階段納入 即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動部 92 年 12 月 1 日函頒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第 13 點之規定 就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 現 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二 各政府單位之安全衛生費用的編列準則 國內公共工程各主管機關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費用的編列方式 制訂不同之行政規 定 契約或手冊 本研究收集公共工程委員會 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內政部營建署 台灣電力公司與新北市政府等單位之編列準則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準則 有關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對於安全衛生費用的編列 乃起自民國 89 年 3 月 13 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 該含主旨為 各機關辦理工程 有關安 全衛生經費請依說明編列 並切實執行 其背景在於監察院調查 目前政府發包 工程多數工程契約未明列 安全衛生管理費 詳細工作項目 僅採 乙式 方式 概估經費 雖有行政簡便性 惟卻難以查核承包商是否落實執行該筆經費 且編 列金額往往高於或低於實際執行安全衛生工作所需 致難以發揮預算效益 是以 行政院勞動部函工程會 要求轉知各工程主辦機關 除依照行政院 維護公共安 全方案 於工程經費中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外 並分解其細項之費用 同時 工程 會提出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供各機關參採 該附表陳列安全衛生費用分 可量化 與 不可量化(一式) 兩種之細項目參 考 為國內最早官方對於安全衛生編列參考手冊 並為其他機關單位所參用 工 程會對於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進行修訂 第一次為 95 年 12 月 29 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 主要說明為 1.查本會前以 89 年 3 月 13 日(89)工程管字第 號函說明工程採購之 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及檢送旨揭參考附表 並請各機關切實執行在案(諒 達) 行政院勞委會並將上開參考附表 納入該會 92 年 12 月 1 日函頒之 加 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之附件在案 25

35 2.另本會前以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第 號函各機關辦理公共工 程規劃設計時 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 並據以納入工程契 約予以量化計價在案(諒達) 3.各機關辦理工程 請依附件之參考附表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切實執行 4.附表最新修訂日期為 102 年 08 月 15 日 其修正後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 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如附錄 4 所示 其中主要增訂建議 施工架 模板支 撐及擋土支撐等工程項目應依規劃使用數量以專項編列於工程主體或結構 體等經費內(例如編列為 結構體模板支撐 項目)為宜 並調整修訂部分引 用法規 細項項目等 (二) 交通部公路總局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準則 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制訂有 交通 安衛 環保預算編制手冊 規範有關 安全衛生費用編列項目及數量計算原則 該手冊使用之重點如下 1.本手冊所列之工程項目係依路基 路面工程 建築工程 橋梁工程 隧道 工程及其它單一工程(路面零星修補(含挖掘路面修補) 新(修)建護欄 護坡 駁坎工程 坍方清除及災害工程 綠化(植生)工程 交通工程及其他工程) 等各項工程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量化項目 供本局同仁於工程初(細)設階 段編列預算項目及繪製設計圖說參考 2.本局各同仁於編製工程預算項目時應針對各工程類別 結構 地質 地域 性 工址環境與各工程施工工法特性等諸因素之需要 應作縝密周詳考量 依其所需之工程工項慎選使用 切勿將本手冊所列各工程項目全盤照抄 以免虛列或漏列 3.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施工項目 不論大小工程以逐項量化為原則 本手 冊如有未列之工程項目 可參考工程會所編列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 編列參考附表 之工項編列 或依工程實際需要 自行增列適當項目 其 單價應依預算編製之時間及工程所在區域自行詢價覈實分析 以符實際個 案需求 4.本手冊工程項目前有 符號者 工程完工後承包商須依施工說明書或 施工補充條款有關規定 按該項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計價繳回價款 26

36 5.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如採用堪用品 以不減損產品原功能 尺寸 由工地工程司依產品狀況認定之 並於預算書註明按契約單價 5 折計付費 用 及於施工補充條款內訂定不繳下腳料價款之規定 6.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 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除參考本設計參考圖外 應另行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繪製之 防墜設施建議圖說 及 橋梁工程 規劃設計階段實施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技術手冊 安全設施設置圖例 等繪 製相關圖說 7.除已量化之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外 尚包括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相 關法令等業務所需之行政管理 組織 儀器 設施及其他無法細列之工程 項目 另列 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1 式 計價 以彌補已量化工 程項目之不足 所稱 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1 式 應辦之參考項目除依施工說明 書第 章所述辦理外 對於規模較小之工程 無法細列或量化者 可 於施工補充條款或以單價分析方式臚列無法量化項目 如 勞安器材專櫃 勞工健康檢查及行政管理費(含相關人事費 各類表報製作 規定案件申請 作業費及其規費等) 個人防護具(安全帽(硬質) 遮光護目鏡(電焊用) 耳 塞(罩) 安全鞋 工作手套(耐磨及耐酸) 口罩 反光背心) 消防設備 滅 火器 標示牌 電焊面罩(手套) 安全照明燈 急救設備及人員 保險費 勞安教育訓練 宣導 活動 會議等費用及其他必要設施暨施工期間所需 之一切工地管理與維護 8.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契約單價 若不依決標總價(決標比)調整 應 於邀標文件及契約條款敘明 9.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可依附表計算 並按實際狀況 就可量化與不 可量化部份盡量分解細項 於施工中切實執行 至於在規劃階段常無法詳 細分解細項 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 0.3 至 3 編列 (三)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準則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安衛設施編列規定 乃依據 所訂施工技術規 範及特訂條款 進行規範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主要規範條文如下 27

37 承包商必須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與契約規定 確實辦理安全衛生 業務 並應於施工前提送 安全衛生計畫 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安全衛生費 用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計價項目給付 若該項目以一式計價 其每月估驗金額按當 月工程進度比例給付 惟如有作業缺失 則按下列規定給付 1.當月安衛作業任一檢查項目不及格次數累計超過 3 次時 每超過 1 次 即 記點 1 次 並減付當月應估驗 安全衛生相關費用 一式計價項目金額的 10% 該減付金額嗣後不再給付 如當月計點達 10 次時 則該項費用全部 不予給付 2.當月安衛作業因承包商過失所發生之事故災害而致人員失能傷害情況發生 者 當月應估驗 安全衛生相關費用 一式計價項目金額全部不予給付 失能傷害包含 死亡 永久全失能及永久部分失能 但不包含暫時全失能 (四) 內政部營建署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準則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所訂 施工說明書及補充施工說明書 對於安全衛生費 用編列規範如下 勞工安全衛生費 項目包括管理人員人事費 防護器具設備 損耗維護費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費 衛生設備損耗維護費等 應依照 勞工 安全衛生法 及其相關法規等有關規定辦理 並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實施自動檢查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廠商應依照規定於施工前填具報 備書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 副本抄送甲方機關備查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 免報 但需報甲方 需報機關 並副知當地轄區檢查機構 (五) 臺灣電力公司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準則 依據台電營建處 交付承攬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費用編列與執行實施要 點 編列其安全衛生費用編列項目及數量 又依照台電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中規定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 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 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 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 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六) 新北市政府工程安全衛生費編列準則 新北市政府在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中 對於 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不限制 並按工程需求 量化編列 無法 28

38 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編列 前開預算編 列項目及方式 量化或一式(不可量化)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公共 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辦理 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 個人防護具 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 第四節 我國安衛監造查核執行之現況 一 安衛監造查核經費沒有編列監造工程師安衛管理之相關費用 目前國內民間建築工程(房屋類)之安全衛生經費 多針對營造施工廠商採用 一式 之方式編列 而公共工程如橋梁工程方面 營造廠商對於無法估算的安全衛生費用 採用 一式 的方式編列 其餘基本上是採用 分項 的方式編列 如安全帽 安全 帶等 其缺點是安全衛生所列的項目稍嫌雜亂 似乎是想到什麼寫什麼 沒有作系統 的規劃 雖然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提供安全衛生經費格式供工程主辦機關參考 但是不 同工程主辦單位 或是主辦單位委外監造與自辦監造等 也有不同的安全衛生經費編 列方式 有些編列較為詳細但有些就非常草率 不論是 一式 或 分項 的編列安全衛生之設備及設施等 至少對施工廠商都 還編列了經費 但是對於監造單位之監造工程師 則沒有明確編列其管理費用 國內 目前監造單位的工程師均是以品質及工程進度為其監造重點 安全衛生多為兼作的工 作 要求監造單位的工程師作安全衛生的工作卻沒有編列其工資 難怪監造單位的工 程師非常排斥安全衛生工作 多以工程進度及品質要求為其監造本質內容 推託安全 衛生工作 二 執行安衛監造查核現行以不同施工作業分類 查核內容繁雜致使監造 工程師排斥 國內目前監造單位在執行安全衛生監造的工作時 多半是直接依循營造施工廠商 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內容來執行 基本上施工廠商的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是依照不同施 工作業來執行 亦即以鋼筋作業 模板作業 泥作粉刷作業 鋼構吊裝作業等作成不 同的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 每種表內列出不同的安衛查核項目(如墜落 倒塌 感電等) 施工廠商據以執行工地不同施工作業時的安全衛生查核項目 監造單位也依照此安全 衛生檢查表進行查核 29

39 工地裡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均使用同一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 自動檢查表依照 每種作業之工作內容及特性 列出約 7 80 條安全衛生檢查項目 因不同作業要查核 好幾百條項目 查核工作量太大 致使造成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工程師對於安全衛生 查核多採用敷衍態度 這可從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查核結果看出 有些沒有作業的項 目 全部均勾選無問題 自動檢查表等同虛設 三 安衛監造查核多為枝微末節 非死亡率高之高風險安衛項目 上節中提及施工廠商及監造單位均使用同一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 在檢視這些 依照不同施工作業來執行的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後 發現監造單位所記載之安全衛生 的缺失 多是一般工地環境髒亂 施工材料堆置不當 鋼筋未設置套頭 乙炔鋼瓶未 放置妥當等不會立即造成人員死亡的問題 監造單位應該優先針對會造成現場工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安全衛生項目作優先查 核 立即改善缺失 防止死亡發生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內容 可以作為工地安全衛生查核的參考 雖然這些項目原先是提供給勞動檢查員工地稽查 作為工地重大安衛缺失停工的依據 如此處理可以針對立即造成工人死亡或重傷的安 衛項目重點查核 如墜落 感電 倒塌 被撞等 查核結果可以回饋到降低這些死亡 職災上 另一方面 勞動檢查員來工地作安衛稽查時 對這些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 項目 常是開罰或停工 既然是工安主管機關要求的重點 工地安衛監造能先將之排 除 此可省掉後續之被處罰 主辦機關實可要求監造單位先以高風險之安衛項目做為 查核重點 行有餘力 再作次要的安衛項目查核 四 安衛監造查核僅由安衛工程師處理而非採用 全員工安 方式 監造單位常依照工程性質的不同 而設置具不同功能性之監造工程師 如分成機 電 土建 安衛等監造工程師 對於工地安全衛生的工作 則全權交由安衛工程師處 理 此安衛工程師常是具備有 乙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 以上之資格 工地裡安全衛生管理員是依照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之規定設置 其主要工作的內容在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並指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規 劃 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另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 定期檢查 重點 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 實施健康管 30

40 理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 整理職業災害統計 並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資料及建議等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事項 基本上 安全衛生管理員的工作屬 於幕僚性質的工作 需要做的文書工作量頗大 是監造單位與勞動檢查機構間之窗口 但工地發生工安死亡意外 目前勞安相關法規中並沒有明確罰則 據以處分工地裡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的相關規定 主要罰則是依照刑法 276 條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針對工地負責人作處罰 目前監造單位有關工地安全衛生監造工作 多半是交由安衛工程師個人全權處理 而法規面工地安衛工程師卻是以幕僚作業之安衛相關文書作業為主 並作為安衛主管 機構勞動檢查之聯絡窗口 工地裡安衛工程師職位並不是很高 對於工地安衛作業缺 失的要求權限未明 故常於要求工地安衛措施及設備改善時 工人的配合改善會打折 扣 甚至窒礙難行 僅要求監造安衛工程師處理好工地安全衛生工作 有其困難度 五 監造單位執行 全員工安 之安衛監造時工程師可能無安全衛生專業 背景 若欲解決僅由監造單位之安衛工程師一人處理工地安全衛生問題人力不足現象 可考慮將全部監造工程師均投入 執行高風險安衛項目之安衛監造 但若欲將所有監 造工程師均投入高風險之安衛作業 除安衛工程師具有專業之安全衛生訓練背景外 將面臨其餘工程師雖欲協助處理安全衛生工作 但受限於安衛教育訓練不足 以致無 法將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作好 六 主辦機關與監造單位間沒有詳盡的安全衛生契約來要求安衛監造 迄今國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單位間的契約 多是著重在工程品質及進度方 面 尤其公共工程委員會的 政府採購法 對公共工程的品質 進度等控管的規定非 常具體且完整 因此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照公共工程委員政府採購法的內容 制訂 了其與監造單位控管品質與進度之監造契約 至於有關安全衛生問題就與環保問題並 列 常是以一句話大略帶過 即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依照相關法規辦理 依照 相關法規辦理 內容定的太草率 可以得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契約 基本上對安 全衛生內容的要求不足 31

41 七 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均為主辦機關平行包商關係 對施工單位安衛要 求有其限度 由上述討論得知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由於與監造單位間之監造契約內容對安衛要 求甚為籠統 而勞安法規又頗為繁複 工地環境變化大且工程種類也不少 致使勞安 法規不易適切的落實到工程上 監造單位在執行安衛監造時常無所適從 此外 監造 單位與施工廠商均為主辦機關的平行包商 理論上地位平等 監造單位依照監造契約 執行品質及進度要求時 常無法要求施工廠商 32

42 第三章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及問題分析 第一節 不同工程種類之安全衛生費用分析 一 現行安全衛生費用佔直接工程費用百分比之規定 工程會 89 年 03 月 13 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示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 算編列手冊 係規範公共工程計畫在 綜合規劃 階段之經費編列 能有統籌劃一 之經費編列格式及估算程序與原則 其已明訂 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 亦為直接工程成本之項目 在規劃階段常無法詳細分解細項 可按直接工程成本之 0.3% 至 3%編列 在設計階段 應按實際狀況 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份盡量分解細項 並 於施工中切實執行 因此 目前多數公務機關對於工程安全衛生費用在無法量化部分 依照前述工程會建議 採用直接工程成本之 0.3%至 3%進行編列 二 以施工經費級距作為安全衛生費用佔直接工程費用百分比之探討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黃文玲副教授發表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之探討 以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橋梁工程為例 [46]一文中 收集國內多個公務機關安衛經費編列 佔直接工程費用百分比之規定 其調查結果如表 3 所示 由該調查表中可以發現 國 內各公務機關對於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方式不盡相同 其中多數機關主要以工程經費級 距作為百分比之設定 依照各公務機關設定之百分率規定 各施工經費級距最低應編列之安全費用計算 值如表 4 所示[46] 各公務機關之安全衛生費用概估值 其費用均落於工程會所規範 0.3%~3%之間 不過 在實務上 有部分單位其工程安全衛生費用所佔工程費百分比 是高於工程會之 3%上限 另外 當工程施工費相同時 國內各公務單位有不同的安全衛生費用的編列方式 例如 當小型工程 經費低於 300 萬時 台北市政府僅編列最低的經費為 9,000 元 經 濟部工業局則為最高 可達 90,000 元 兩者相差有 10 倍之多 當施工費為 3,000 萬時 最高者為 70 萬元 最低者為 18 萬 相差有 4.0 倍 隨者施工費預算增加 各機關間的 安全衛生經費相差倍數則逐漸縮小 由此結果顯示 若僅採用施工費級距來考慮編列 安全衛生費用之百分比 當工程費低於 100 萬之小工程 其安全衛生費用(不可量化部 33

43 分)將低於 3,000 元 在高風險工程類型有可能會出現經費不足之情形 三 以工程種類進行安全衛生費用佔直接工程費用百分比之探討 不同工程類型 其施工作業環境 採用工法 所需之設備 人員數量及施工技術 專業人才 乃至於技術人員素質等均會有很大的不同 在現場的工安風險則會有有所 差異 理論上 安全衛生費用應考量不同工程類型可能造成職災風險之不同 而有不 同估計百分比率規定之編列考量 由表 3 調查顯示 現行各公務機關對於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方式 大多未考慮工 程種類之不同 對於不同工程種類其百分比未有明確的區隔 目前僅有交通部公路總 局所編列之 交通 安衛 環保預算編制手冊 之有較明確的規定 該手冊所列之工 程項目係依路基 路面工程 建築工程 橋梁工程 隧道工程及其它單一工程(路面零 星修補(含挖掘路面修補) 新(修)建護欄 護坡駁坎工程 坍方清除及災害工程 綠化 (植生)工程 交通工程及其他工程)等各項工程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量化項目 於工 程初(細)設階段編列預算項目及繪製設計圖說參考 且規定該局各同仁於編製工程預算 項目時應針對各工程類別 結構 地質 地域性 工址環境與各工程施工工法特性等 諸因素之需要 應作縝密周詳考量 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要求以量化方式計價 但特別規範其他安衛 設施及管理費部分得以一式計價者 其占直接工程費之百分比規範如表 5 所示 由該 表可以發現 公路總局於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費用編列除了考量工程種類影響之外 也考慮四個不同工程費用級距 進行百分比設定規定 其中 工程經費低於三千萬者 路基路面工程為 1.3% 橋樑工程為 2.0% 建築工程為 1.5% 隧道工程為 2.5% 在相 同施工經費級距之下 不同工程類型擁有不同的安全衛生費用 隧道工程為最高 道 路工程則為最低 其費用設定符合一般施工安全風險高低之概念 34

44 項 次 公 務 機 關 表 3 各 公 務 機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方 式 一 覽 直 接 工 程 費 用 (A) 之 百 分 比 1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A 1000 萬 :3%*A 1000 萬 <A 5000 萬 :3%*1000 萬 +2%*(A-1000 萬 ) 5000 萬 <A 1 億 : 3%*1000 萬 +2%*(4000 萬 ) +1%*(A-5000 萬 ) 1 億 <A 5 億 : 3%*1000 萬 +2%*(4000 萬 ) +1%*(5000 萬 ) +0.8%*(A-1 億 ) 5 億 <A 10 億 : 3%*1000 萬 +2%*4000 萬 +1%*5000 萬 +0.8%*4 億 +0.6%*(A-5 億 ) 10 億 A:2%*1000 萬 +1.5%*4000 萬 +1%*5000 萬 +0.8%*4 億 +0.6%*(5 億 ) +0.6%*(A-10 億 )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農 田 水 利 會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橋 樑 工 程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100 萬 <A: 100 萬 <A % 萬 :1.2% 300 萬 <A: 300 萬 <A % 萬 :0.6%*A 萬 < A: 2.0% 3000 萬 < A: 1.3% 3000 萬 < A: 1.5% 3000 萬 < A: 2.5% 交 通 部 5000 萬 > 鐵 路 改 A: 建 工 程 最 高 1.6% 處 台 北 市 政 府 臺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高 雄 市 政 府 3000 萬 <A 5000 萬 :1.8%*A 萬 <A 5000 萬 :1.1%*A+31 萬 3000 萬 <A 5000 萬 :1.5%*A+31 萬 3000 萬 <A 5000 萬 :1.9%*A+18 萬 5000 萬 <A 5 億 : 最 高 1.2% 500 萬 >A: 500 萬 <A 5000 最 少 0.3% 萬 :0.3%~1.0% 1.0%*A 0.3%~3% 100 萬 <A 500 萬 : 1.0% 600 萬 <A 1000 萬 : 0.8%*A 萬 <A 5 億 : 1.3%*A+31 萬 5000 萬 <A 5 億 : 0.8%*A+21 萬 5000 萬 <A 5 億 : 1.4%*A+21 萬 5000 萬 <A 5 億 : 1.4%*A+273 萬 5 億 A: 最 高 1.0% 5000 萬 <A: 1.0%~3.0% 1000 萬 <A 2500 萬 :0.8% 1000 萬 <A 2000 萬 : 0.7%*A 五 億 <A: 0.9%*A+231 萬 五 億 <A: 0.5%*A+171 萬 五 億 <A: 0.7%*A+173 萬 五 億 <A: 1.0%*A+243 萬 2500 萬 <A 5000 萬 :0.6% 2000 萬 <A 4000 萬 :0.6%*A 萬 A: 依 照 個 案 估 算 0.6% 為 上 限 4000 萬 A: 0.5%*A

45 表 4 各 公 務 機 關 工 程 施 工 費 級 距 之 安 全 費 用 概 估 表 施 工 費 級 距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規 定 值 下 限 (0.3%) 上 限 (3%)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農 委 會 農 田 水 水 保 局 利 會 台 北 市 政 府 臺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工 程 橋 樑 道 路 建 築 隧 道 100 萬 3,000 30,000 30,000 14,000 11,000 3,000 10,000 16,000 20,000 13,000 15,000 25, 萬 9,000 90,000 90,000 36,000 33,000 9,000 30,000 48,000 60,000 39,000 45,000 75, 萬 15, , ,000 60,000 51,000 15,000 50,000 80, ,000 65,000 75, , 萬 30, , , ,000 92,000 65, , , , , , , 萬 60, , , , , , , , , , , , 萬 90, , , , , , , , , , , , 萬 120,000 1,200, , , , , , , , , , , ,000 1,500,000 1,100,00 300, ,000 1,000,00 500, , , , ,000 1,130, 萬 億 300,000 3,000,000 1,600,00 600, ,000 2,000,00 1,000,00 1,200,00 1,610,00 1,010,0 1,230,0 1,830, 億 1,500,000 15,000,00 4,800,00 3,000,0 2,582,0 10,000,0 5,000,00 5,000,00 6,810,00 4,210,0 5,230,0 7,430, 億 3,000,000 30,000,00 10,800,0 6,000,0 5,082,0 20,000,0 10,000,0 10,000,0 11,310,0 6,710,0 8,730,0 12,430,

46 表 5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之 其 它 安 衛 設 施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計 算 參 考 表 級 別 發 包 工 程 費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路 面 零 星 修 補 補 ) 含 挖 掘 路 面 修 ( 護 欄 護 坡 駁 坎 新 修 建 工 程 ( ) 單 一 工 程 坍 方 清 工 除 程 及 災 害 綠 化 植 生 ( ) 交 通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附 註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未 滿 三 千 萬 元 三 千 萬 元 ( 含 ) 至 五 千 萬 元 五 千 萬 元 ( 含 ) 至 五 億 元 五 億 元 ( 含 ) 以 上 說 明 1.3% 2.0% 1.5% 2.5% 4% 3% 4% 2.5% 1.1%+6 萬 0.8%+21 萬 1.8%+6 萬 1.3%+31 萬 0.5% %+231 萬 萬 1.4%+3 萬 1.9%+18 萬 1%+23 萬 1.4%+43 萬 0.7%+173 萬 1%+243 萬 3%+30 萬 2.5%+153%+24 2%+3 萬 萬 萬 1%+65 萬 一 本 表 係 計 算 其 它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二 表 內 所 稱 發 包 工 程 費 不 包 括 交 通 維 持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營 造 綜 合 保 險 包 商 利 稅 及 其 他 類 似 竣 工 圖 表 製 作 費 等 非 屬 工 地 作 業 之 費 用 三 如 綠 化 ( 植 生 ) 交 通 工 程 或 其 他 工 程 等 屬 於 零 星 ( 附 屬 ) 工 程 時, 可 將 其 工 程 費 合 併 於 相 關 工 程 類 別 之 工 程 費 內 合 計 所 需 費 用 百 分 比 四 計 算 例 : 某 工 程 發 包 工 程 費 為 500,000,000 元, 內 含 路 基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及 綠 化 等 三 部 分, 而 路 基 路 面 部 分 為 360,000,000 元, 綠 化 部 分 為 15,000,000 元, 橋 梁 部 分 為 125,000,000 元 則 : 其 他 安 衛 設 施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上 限 金 額 =(375,000,000x0.8%+210,000)+(125,000,000x1.3%+310,000)=3,210,000+1,935,000 =5,145,000 元 五 其 她 安 衛 設 施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應 依 工 地 環 境 地 質 工 期 交 通 量 都 市 內 郊 區 及 其 它 應 辦 事 項 等 諸 因 素 審 慎 考 量, 其 所 需 費 用 以 1 式 編 列, 惟 不 得 大 於 安 全 衛 生 以 量 化 部 分 之 工 程 費 用 總 合 之 30% 六 本 表 僅 提 供 各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之 參 考, 請 視 工 程 實 際 需 要 核 計 合 理 費 用 37

47 四 假設工程及可重複使用設施納入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探討 本研究安衛監造查核實施 需於國內工地內試作及落實 以瞭解計畫內容的可行 性 由於國內規定各項工程施工前 需先向所在地之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備 故可先 探詢由各地區職安中心 收集現階段國內適合之之工程 以進行本計畫之安衛監造查 核之合作 一般假設工程主要設施包含有施工架 擋土支撐與模板支撐設施等三種 在實務 工程預算編列中 只有少部分假設工程設施列於安全衛生費用中 大部分假設工程設 施則編列於主體結構工程費用之中 依據工程會最新版 102 年 8 月 15 日函示之 公共 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其羅列之可量化設施項目主要包含施工中工地 安全衛生費所需之設備與人員裝備 其中 附表參考項次 1 為擋土支撐設施項目 項 次 6 為施工架 對於模板支撐設備 則未明確羅列於參考附表之中 另外 根據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第 2 點規定 本表所列之 工程項目或其細項 若已由 交通維持 或 環境保護 等費用項下編列者 應予刪 除 以避免重複 另施工架 模板支撐及擋土支撐等工程項目應依規劃使用數量以專 項編列於工程主體或結構體等經費內(例如編列為 結構體模板支撐 項目)為宜 因此 大部分公共工程之預算編列 均將假設工程費用納編於結構主體工程費用 而未列於安全衛生費用之中 假設工程設施之中 擋土支撐因有設計故有詳細設計圖 其費用列於擋土費用中 施工架雖然較為普遍使用 相較模板支撐為單純 發生倒塌 機率相對於模板支撐為低 並已被列於參考附表 對於模板支承設施 設計或施工不 良時極易發生倒塌事件 且倒塌之發生時 對勞工生命安全產生極大之威脅 其穩定 性對於勞工職災影響最大 綜合前述考量因素 為能深入探討假設工程及可重複使用設施納入安全衛生經費 編列之可行性 本研究探討之假設工程設施乃以模板支撐設施為主要目標 進行假設 工程及可重複使用設施納入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探討 其可行性相關討論於後 (一) 模板支撐設備費用之議價問題 實務上 模板支撐設施費用目前多數乃列於結構工程費 為直接工程費之一部分 一般主管機關依照採購程序 多數主管所訂定之底價 會低於工程設計單位之報價或 是低於預算經費 若採低價決標者 其得標價不得高於底價 使得施工費用會隨著標 38

48 比 值 異 動, 亦 即 列 於 主 體 工 程 費 用 之 模 板 支 撐 費 用 亦 會 隨 之 折 價 其 後, 若 得 標 廠 商 再 行 將 工 程 轉 給 其 它 小 包 商 承 做, 其 經 費 層 層 折 扣, 實 際 用 於 模 板 支 撐 之 工 程 經 費, 可 能 已 有 相 當 幅 度 之 折 減 對 於 施 工 廠 商 而 言, 基 於 能 省 則 省 之 成 本 控 制 下,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實 際 所 需 之 數 量 或 材 料 品 質, 可 能 出 現 不 符 合 於 原 規 劃 之 模 板 支 撐 設 計, 對 於 倒 塌 職 災 之 防 制 影 響 甚 深 依 據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四 點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時, 應 專 項 編 列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並 列 入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據 以 執 行 前 項 經 費 應 依 工 程 規 模 及 性 質, 審 酌 工 程 之 潛 在 危 險, 配 合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擬 訂 計 量 計 價 規 定, 並 依 據 工 程 需 求 覈 實 編 列 第 八 點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時,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載 明 依 決 標 金 額 總 價 調 整 各 項 單 價 時, 廠 商 報 價 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項 目 編 列 金 額 低 於 機 關 所 訂 底 價 之 同 項 金 額 者, 該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項 目 不 隨 之 調 低 多 數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前 述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依 據 工 程 需 求 覈 實 編 列, 於 招 標 時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不 隨 標 比 值 異 動 因 此, 若 將 模 板 支 撐 設 備 費 用 比 照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其 優 點 在 於 其 費 用 不 隨 標 比 值 異 動, 且 低 於 主 管 機 關 之 報 價 時, 其 費 用 亦 不 隨 之 調 低 模 板 支 撐 費 用 可 依 據 工 程 需 求 覈 實 編 列, 專 款 專 用 核 實 計 價, 避 免 廠 商 因 標 價 太 低 而 有 偷 工 減 料 之 發 生 同 時, 避 免 考 量 主 管 機 關 標 比 之 價 差 產 生, 廠 商 或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於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浮 報 模 板 支 承 設 施 之 單 價, 出 現 預 算 浮 編 的 情 形 ( 二 ) 模 板 支 撐 設 備 費 用 比 照 安 衛 費 用 模 板 支 撐 設 備 費 用 如 果 納 入 安 衛 費 用 可 能 出 現 影 響 為 經 費 排 擠 與 模 板 經 費 遭 到 挪 用 的 問 題 假 若 模 板 支 撐 等 假 設 工 程 設 施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之 中, 又 在 安 全 衛 生 總 價 無 法 提 高 至 預 期 的 額 度 時, 可 能 會 對 於 其 它 項 目 所 需 費 用 產 生 排 擠 效 應, 尤 其 一 般 模 板 支 撐 費 用 較 高, 若 將 其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恐 將 影 響 其 他 項 目 的 編 列, 反 影 響 整 體 施 工 之 安 全 因 此, 模 板 支 撐 設 備 費 宜 以 比 照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即 可, 除 非 可 以 提 高 安 全 衛 生 之 總 費 用, 否 則 勢 必 造 成 其 它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的 排 擠 效 應 另 一 方 面, 模 板 經 費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時, 若 未 與 其 它 項 目 作 適 當 區 隔, 廠 商 可 能 提 高 乙 式 之 安 衛 費 用, 方 便 未 來 工 程 施 作 時 的 核 銷 與 領 款, 進 而 壓 縮 模 板 支 承 之 編 列 經 費 39

49 (三) 模板支撐設備之計價方式 1.模板支撐於設計階段完成施工圖繪製 工程會 95 年 6 月 6 日工程技字第 號函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 設計時 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 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 價在案 而本國彭瑞麟教授 近幾年極力推行模板支撐系統圖說範本 並將常見 之圖說範例供工程界免費下載 已獲工程界所參用 模板支撐設計圖例之建立已 見雛形 於規劃設計階段 主管機關可委請設計單位 依據可能採用工法之需要 設 計規劃不同型式之模板支撐系統 供主管機關選擇合宜的工法與系統型式 供投 標廠商選擇投標 如此 可避免僅設計單一種型式模板支撐系統 或僅能採用單 一廠商之支撐設備 而於採購程序中 發生僅某家廠商符合標單需求 出現有綁 標之情形 2.按圖計價 模板支承系統於設計規劃階段即繪製有施工圖 不但有利於模板支承系統之 安全評估 也有助於施工現場放樣與查核 更有利於其材料耗材與支撐系統數量 之統計 其單價亦可連工帶料計價 詳實繪製之模板支撐施工圖 可作為模板支 撐工程之料單 可進行模板支撐直接成本之估算 簡言之 模板支撐系統詳盡設 計施工圖之建立 即可按圖估價 掌握其合理之成本費用 3.堪用品(舊品)之計價 如前所述 模板支撐系統之數量可由詳盡的設計圖進行粗算 由使用數量亦 可估算其合理之工資 但在材料單價估算上 則略顯複雜 可能造成異動的情狀 有二種 第一 廠商使用之模板支承材料是否為新品或堪用品 兩者間存有價差 可能造成預算編列高於實際施工費用 部分施工現場使用的支撐系統 可能工程 一開始就使用舊品 與預算採用新品編列費用 導致廠商有較高之利潤 也或許 可能是開始為新品 對於工期較長之工程 經過長時間的重複使用 而成為舊品 甚至需要汰換 出現有材料耗損 因而增加費用 第二種情形是模板支承設備選 擇之材質不同 其單價亦會有所變動 模板支撐設備不論新 舊品或是選用不同之材質 其品質均應符合國家標準 40

50 或專業工程師之安全認可 在此前提下 基於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之概念 符合 規定之堪用品應鼓勵採用 其多餘的零件或下腳料等也應該盡量重複使用 避免 浪費材料與公帑 因此 在預算估價上 應多加考慮 達到 物盡其用 之功效 雖然 工程會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訂有相關之規定 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如 採用堪用品 以不減損產品原功能 尺寸 由工地工程司依產品狀況認定之 並 於預算書註明按契約單價 5 折計付費用 及於施工補充條款內訂定不繳下腳料價 款之規定 綜合前述 模板支撐系統安全性對於倒塌職災防制至為關鍵 考量其重要性 建議可將其納入安全衛生經費 其費用應依施工圖量化估價 不隨標比異動經費 並採實作實銷之核實計價 其納入安衛費用時 應同時調高安全衛生費用之預算 並與其它項目作適當區隔 以避免對於其他安全衛生費用之排擠效應或費用遭廠 商所挪用 同時建議工程會於 PCCES 系統中建立模板支撐系統單價 以供估價之 使用 第二節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範疇 方式與可量化性探討 一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範疇之探討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範疇多依照工程會所函示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 列參考附表 進行編列 其設備(施)費用與管理費用之對象 主要施工廠商為主 對於 監造人員所需之安全衛生費用 則未在編列範圍之內 而監造所編列之預算又以工程 品質為主 也缺乏工程安全所需之預算編列 因此 監造人員執行於工程安全衛生工 作所需之經費 為各工程單位所缺漏 在現有的體制上 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 雖然 也建立三級管理制度 採自主檢查方式施行 實施對象以為營造商為目標 建立安衛 組織與管理人員 其營造廠商設置之安衛管理人員 主要工作為文書作業 也較少進 行實際的工程安全查核工作 監造人員則主要進行品質查核與工程進度之控管 若無 特殊事件 不太對安全作業進行管理監督 大部分工地的安全管理 僅靠少數管區範 圍內的勞動檢查員進行務實的檢查工作 在無經費與人力缺乏情況之下 監造單位對 於工程安全查核上 往往是徒具形式 無法真正落實工地之安全查核作業 導致營建 職災發生率僅與營建工程景氣有密切相關 景氣好時 工程較多發生職災率相對提高 41

51 有鑑於安全衛生經費預算編列適宜性會影響現場人力調配 進而影響工地安全管 理之落實度 本研究在工程安全查核上 引入 全員工安 概念與強調落實重點項目 之查核工作 來降低高風險職災發生之機率 工地現場投入高風險安全管理查核的工 作量將會增加 相對地會提高其人力費用之需求 因此 在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範 疇之探討 建議新增納入監造查核所需之人員人事費 設備與試驗管理等費用 其安 全衛生費用編列架構如圖 2 所示 如此 可使安全衛生費用更臻完善 周全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 施工廠商 其 他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安 全 設 施 費 個 人 安 全 設 備 費 無法量化 採乙式編列 監造單位 個 人 安 全 設 備 費 人 事 費 抽 驗 試 驗 費 量化編列 監 督 查 核 人 員 監 造 安 衛 津 貼 專 職 安 衛 人 員 人 事 費 管 理 費 無法量化 採乙式編列 圖 2 安全衛生費用之架構 二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 量化性之探討 (一) 現行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之問題 在民間建築工程(房屋類)之安全衛生經費 多針對營造施工及監造單位 採用 乙式 之方式編列 現行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 分為可量化及不可 量化兩類進行編列 可量化項目之設備條列表編列 不可量化之安衛相關費用則 採乙式編列 如橋梁工程方面 營造施工及監造單位對於無法估算的安全衛生費 用 採用 乙式 的方式編列 其餘基本上是採用 分項 的方式編列 如安全 42

52 帽 安全帶等 其缺點是安全衛生所列的項目稍嫌雜亂 似乎是想到什麼寫什麼 沒有作系統的規劃 雖然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提供安全衛生經費格式供工程主辦機 關參考 但是不同工程主辦單位 或是主辦單位委外監造與自辦監造等 也有不 同的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 有些編列較為詳細但有些就非常草率 此外 有部分廠商為圖方便 將其它工程之安衛設備直接複製於新工程之中 僅調整總經費 符合於得標價 所列設備非為實際之需要 甚有廠商為呈現編列 較高安全費用的表徵 將部分設施灌水於安衛費用 也不符合實際施工安全所需 之設備與重點 公共工程安全費用編列主要問題在於 設備經費編列時 未配合 施工安全計畫與安全風險評估 僅為編列預算而編列 (二) 可量化之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 對於目前可量化之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表列編列 其編排主要以工程需 求考量進行編列 本研究認為安全衛生設備之編列 其目的為預防職災之發生 應以勞工安全為出發點 在設備編列上 應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 在本計畫第 1 次工程安衛經費編列專家座談會中 與會專家也認同依照職災種類進行量化設備 之編列 同時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現已更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 安全衛生中心)於 10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如何妥善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費用 [48] 一文中 也提出相同之建議 本計畫參照 如何妥善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費用 之編列方式 將可量化部分項目 設備 依照職災種類彙整成 墬落災害防止設施 倒塌崩塌災害防止設施 感 電災害防止設施 物體飛落災害防止設施 被撞災害防止設施 以及 其 他災害防止設施 等等六個重要工程職災項目 進行個別職災項目設備之編列 此外 建議配合安全評估作業 可以更完善地編列所需要的設備 其編列範例如表 6 所示 43

53 表 6 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參考表 防災 類型 項次 安全衛生設施工 程項目 護欄 1 單位 1.因 GIP 管護欄 故數量以 M 為單位估 算工區內同一期間最大使用量決定 2.配合繪製圖說標示尺寸 材質 M 實作 實算 M2 實作 實算 1.以M 2 為單位編列數量 2.配合繪製說標示尺寸 材質及說明應 上黃色漆警示 護蓋 2 踏板(屋頂作業用) 3 1.以塊為單位編列數量 2.繪製圖說標明踏板之材質 尺寸(含厚 度) 1.因安全網可重複使用 故數量以M 2 為 單位估算工區內同一期間最大使用 量決定 安全網 4 移動式施工架 5 高空工作車 墜落 災害 防止 設施 編列原則說明 6 安全帶及安全母 索 7 1.為單位編列租用之數量 2.應含上下階梯 車輪及剎車裝置 3.配合繪製圖說標示尺寸 材質 數量 備註 塊 M2 實作 實算 組 實作 實算 1.以每台每月之租金為單位估算工地使 用之台數及月數 台 月 2.訂注意事項要求高空工作車性能 規 格 1.一式編列實施單價分析 2.單價分析時安全帶採新品 8 折並以具 為單位編列數量 3.安全母索以 M 為單位估算數量編列 式 4.訂注意事項要求安全帶或安全母之材 質及強度(韓索繫固之錨錠拉力 供鉤 掛或繫結之桿件強度) 1.品 8 折並以具為單位編列數量 2. 訂注意事項要求應符合 CNS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及定捲揚式防墜 器之規格 具 實作 實算 實作 實算 9 背負式安全帶及 捲揚式防墜器(如 施工架斜籬搭 設 直井或人孔局 限空間作業 吊裝 台吊運等特殊高 處作業適用) 墜落警示標示(海 以張為單位編列數量 報) 張 實作 實算 10 制 式 底 座 型 鋼 式 短暫且臨時性使用護欄處或不易裝設 臨時護欄 GIP 管護欄處 組 實作 實算 8 : : : : : : 44 : : 實作 實算 : : : :

54 防 災 類 型 倒 塌 崩 塌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項 次 1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工 程 項 目 模 板 支 撐 ( 木 支 撐 可 調 鋼 管 支 柱 鋼 管 施 工 架 系 統 鷹 架 型 鋼 架 等 ) 編 列 原 則 說 明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依 實 際 各 類 支 撐 構 材 數 量 分 別 乘 以 單 價 計 算 2. 單 價 分 析 應 將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過 程 中 之 安 全 設 施 編 入 3. 配 合 繪 製 模 板 支 撐 圖 說 並 標 明 各 類 支 撐 構 材 之 型 式 與 規 格 依 實 際 數 量 計 算 : : : : : : 實 作 實 算 感 電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物 體 飛 落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被 撞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 : : : : : 漏 電 斷 路 器 1. 以 個 為 單 位 估 算 工 區 內 用 電 分 路 數 決 1 定 實 作 個 2. 經 費 預 算 表 上 註 記 其 規 格 感 度 電 流 實 算 30mA, 動 作 時 間 0.1 秒 2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採 新 品 8 折 並 以 台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量 實 作 台 置 實 算 3 高 壓 絕 緣 防 護 套 1. 以 M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量 實 作 M 管 2. 經 費 預 算 表 訂 尺 寸 材 質 實 算 4 工 地 臨 時 用 電 開 1.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量 實 作 個 關 箱 2. 配 合 繪 製 圖 說 標 示 尺 寸 材 質 實 算 5 絕 緣 防 護 具 1. 以 套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量 實 作 套 2. 訂 定 注 意 事 項 要 求 耐 壓 等 級 實 算 電 焊 防 護 具 1. 以 式 為 單 位 編 列 實 施 單 價 分 析 單 價 6 2. 單 價 分 析 應 含 安 全 面 罩 防 護 眼 鏡 及 分 析 式 防 護 手 套 等 實 作 實 算 7 漏 電 偵 測 器 採 新 品 8 折 並 以 台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量 實 作 台 實 算 : : : : : : : : : : : : 1 垃 圾 滑 槽 以 M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量 : 實 作 實 算 2 安 全 帽 1. 依 尖 峰 勞 工 數 並 以 項 為 單 位 編 列 數 : 實 作 量 項 實 算 2.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之 工 地 安 全 帽 攔 截 防 護 網 1. 因 防 護 網 可 重 複 使 用, 故 數 量 以 M 2 為 : 3 單 位 估 算 工 區 內 同 一 期 間 最 大 使 用 量 決 定 M 2 實 作 實 算 2. 經 費 預 算 表 上 註 記 其 應 有 之 網 目 尺 寸 及 強 度 : : : : : : : : : : : : 1 倒 車 警 示 器 ( 含 蜂 以 個 為 單 位 編 列 實 作 個 鳴 器 ) 實 算 2 交 通 維 持 費 ( 進 出 交 通 管 制 配 合 措 施 ) 1. 以 式 為 單 位 編 列 實 施 單 價 分 析 2. 單 價 分 析 應 含 指 揮 人 員 指 揮 棒 警 鈴 警 示 燈 警 示 帶 活 動 ( 移 動 式 ) 式 單 價 分 析 實 作 45

55 防災 類型 項次 3 4 : : 1 安全衛生設施工 程項目 電動旗手 圍籬或固定式鋼板圍籬 活動型紐澤 西護欄 灌水式紐澤西護欄等實際需 求量化編列 3.因交通維持設施可重複使用 故數量 以估算工區內同一期間最大使用量 決定 採新品 8 折並以台為單位編列數量 反光背心 以件為單位編列 : : 鋼筋防刺護套 防夾捲護罩 2 3 其他 災害 防止 設施 圍籬 鄰水作業救生設 備 4 氣體檢知器 5 6 : : 編列原則說明 通風設備 : : 單位 數量 實算 具 件 : : 以個為單位編列 1.以套為單位編列 2.評估有捲夾點之機械傳動裝置應編列 要求設置 1.以M 2 為單位編列 2.繪製圖說標示訂定規格 尺寸及材質 1.以式為單位編列實施單價分析 2.單價分析應含橡皮艇等動力救生船 救生圈 繩索 警報系統及通訊設備 等實際需求量化編列 1.採新品 8 折並以台為單位編列 2.訂定規格 如應能測定氧氣及有害氣 體及可燃氣體爆炸下限 1.採新品 8 折並以台為單位編列 2.訂定規格 如通風量及馬力數 : : 備註 : : : : 個 實作 實算 實作 實算 : : 實作 實算 套 實作 實算 M2 實作 實算 式 單價 分析 台 實作 實算 台 : : : : 實作 實算 : : (三) 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參考表 補充說明如下 1.若設備中採乙式或一套編列者 須補充單價分析表 2.不同職災種類中 若重複使用到的設備勿重複編列 應採尖峰用量編列 3.於主要工程費 交通維護 環境衛生已編列的項目設備 勿重複編列 4.制式底座型鋼式臨時護欄編列說明 基礎開挖 沈箱作業 河道邊 邊坡 處 建築物內部較大開口等處有立即墜落之虞的地方 可能由於土質鬆軟 無法架設穩固之護欄 或是開口出現在不同作業交界面而需緊急設置護欄 時 可採用合乎 強度 及 尺寸 等規定之 制式底座型鋼式臨時護欄 46

56 其示意圖如圖 3 5.模板支撐為營造業職業災害倒塌之媒介物 現階段是臨時結構中倒塌造成 勞工集體性傷亡危害最大之媒介物 為防止模板支撐倒塌 有必要真對模 板支撐構材數量及品質控管 故本計畫首先針對模板支撐作為安全衛生費 用 不因招標底價打折 6.漏電偵測器編列說明 工地應購置漏電偵測器 所有電器設備及電線等進 入工地均需先偵測是否漏電 若偵測無漏電則貼上合格標籤 標籤上註明 偵測日期及時間 與一定使用時間後重新偵測 若該偵測後之電器設備移 出工地 在拿回工地使用時 亦需重新偵測漏電與否 7.本表之建立可配合危害評估作業 增編列所需的設備項目 以及預估可能 之尖峰數量 圖 3 制式底座型鋼式臨時護欄示意圖 47

57 第四章 安衛監造查核實務探究分析 第一節 不同工程種類進行安衛監造查核實施作法探討 本計畫以我國現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依據 針對不同類型之營造業職業災 害 進行災害防止之安衛監造查核 查核實施重點 則是根據不同工程種類的方式進 行 由於不同工程種類包含有不同工程作業內容 涉及到的災害類型亦不不盡相同 故有必要依照工程種類性質的不同 進行不同的安衛監造查核 以下為本計畫安衛監 造查核實施重點探討 一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之執行步驟 (一) 挑選國內本年度適合之工程進行合作 本計畫安衛監造查核實施 需於國內工地內試作及落實 以瞭解計畫內容的 可行性 由於國內規定各項工程施工前 需先向所在地之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備 故可先探詢由各地區職安中心 收集現階段國內適合之工程 以進行本計畫之安 衛監造查核之合作 將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所所收集之公共工程進行分類 並確認工期是否適 當 剛開工或即將完工的工程較不適合作監造查核實施 應先予以刪除 保留其 他適合之工程 經協調後 篩選合作的工程如表 7 所示 同一種工程 依照工程 實際施工情況 可再歸類分成 橋梁工程 建築工程等 本計畫在協調工程進行合作時 面臨一些瓶頸 亦即有意願參合作的施工廠 商甚少 由於施工廠商為配合本計畫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必須花費非規劃 中之安全衛生費用 甚至有可能影響工期 故配合度不高 經協調後由於工期關係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濱快速道路中區工程處及台灣世 曦嘉南工程均無法配合 台北市和平國小暨籃球運動館新建工程雖然與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等高階管理部門談好 但到工地現場發現基層監造工程師對 於沒有安衛監造津貼 極力反對配合故放棄 最後進行輔導 5 個工地 在這 5 個工地中 林口國宅工程因為兩個工地在附 近 故同時合作 另外一個工程為自辦監造工地 工程進度在計畫期間屬於初期 能夠合作的部分較少 但計畫審查委員建議選 1 自辦監造工地 故亦選取該工程 48

58 事 實 上 計 畫 初 期 工 地 合 作 意 願 較 低, 以 免 影 響 工 期, 後 經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提 供 一 些 合 作 誘 因, 才 有 部 分 工 程 同 意 亦 即 由 主 辦 機 關 協 調 施 工 廠 商, 因 此 建 議 經 由 本 計 畫 之 合 作 及 輔 導, 請 所 屬 工 程 之 主 管 工 安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提 報 參 選 金 安 獎 評 選 由 於 金 安 獎 得 獎 之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等 分 別 有 記 大 功 押 標 金 與 履 約 保 證 金 等 減 收 之 優 惠, 廠 商 亦 可 選 為 工 程 會 認 定 之 異 質 優 良 廠 商, 未 來 有 優 先 議 價 之 優 惠, 金 安 獎 所 有 獎 勵 大 致 上 比 照 金 質 獎 之 獎 勵 措 施 因 有 上 述 這 些 實 質 獎 勵 之 誘 因,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才 會 願 意 合 作 ( 二 ) 進 行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之 現 場 訪 視 及 訪 談 以 確 認 適 合 之 工 地 經 由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各 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協 調, 本 計 畫 成 員 與 職 安 中 心 提 供 之 工 程 單 位 進 行 聯 繫, 之 後 進 行 工 程 現 地 訪 視 及 訪 談, 先 確 認 業 主 監 造 及 施 工 廠 商 參 與 合 作 之 意 願 若 主 辦 機 關 不 反 對, 即 可 再 與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協 商 參 與 意 願 本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經 大 量 工 地 之 訪 視 及 訪 談 後, 最 後 選 取 合 作 工 程 及 甲 乙 丙 三 方 資 料 如 表 7 所 示 在 初 步 聯 繫 大 量 工 地 及 最 後 合 作 幾 項 工 程 時, 發 現 這 些 工 地 在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都 具 有 一 些 潛 在 的 合 作 失 敗 風 險 歸 納 問 題 分 述 如 下 : 1. 主 辦 機 關 擔 心 合 作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參 與 意 願 低 : 目 前 營 造 工 程 界 存 在 一 很 實 際 的 問 題, 即 工 程 一 切 均 以 進 度 品 質 為 主, 至 於 工 安 再 看 看 這 樣 造 成 主 辦 機 關 之 局 長 或 處 長 等 級 之 高 階 長 官 不 重 視 營 造 工 安, 因 此 與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合 作 時, 主 辦 機 關 僅 找 科 長 技 正 等 級 人 員 應 付 由 於 主 辦 機 關 層 級 不 夠 高, 在 與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間 協 調 時,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多 不 願 配 合, 此 二 單 位 主 要 是 擔 心 未 來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後, 主 辦 機 關 無 人 願 意 負 責 就 施 工 廠 商 來 說, 工 程 進 度 若 延 誤, 施 工 廠 商 最 後 會 被 罰 款, 影 響 施 工 廠 商 原 有 獲 利, 若 能 提 早 完 工 則 有 趕 工 獎 金 發 放 施 工 廠 商 的 工 程 品 質 要 求, 工 程 會 制 訂 有 非 常 嚴 謹 的 內 部 品 質 稽 查 與 外 部 品 質 稽 查 之 查 核 機 制 把 關, 若 品 質 查 核 未 過, 有 相 當 嚴 厲 的 懲 罰, 施 工 廠 商 為 配 合 工 程 會 要 求 已 投 入 大 量 人 力, 經 常 無 餘 力 於 工 地 安 全 之 管 理, 因 此 工 地 安 衛 要 求 很 多 時 候 多 流 於 形 49

59 式 除 非 主 辦 機 關 管 理 階 層 能 重 視 工 地 安 衛 工 作, 責 成 施 工 廠 商 投 入 人 力 及 物 力 於 工 地 之 安 衛 工 作, 否 則 合 作 成 功 機 會 較 低 至 於 監 造 單 位 方 面, 由 於 其 工 地 安 衛 工 作 涉 及 到 經 費 及 人 力 等 編 制 問 題, 目 前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間 之 契 約, 內 容 主 要 是 以 品 質 及 工 程 進 度 為 主, 缺 乏 詳 盡 的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作 要 求, 故 主 辦 機 關 責 成 監 造 單 位 缺 乏 實 質 約 束 力, 多 半 仍 停 留 在 道 德 勸 說 層 面 總 之, 沒 有 主 辦 機 關 對 監 造 單 位 安 衛 工 作 有 適 宜 之 約 束 及 要 求, 合 作 成 功 機 會 也 相 對 較 低 2. 監 造 單 位 無 監 造 人 力 費 及 無 詳 盡 安 衛 契 約 要 求, 安 衛 工 作 不 願 配 合 : 如 同 前 面 所 述, 目 前 國 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法 令, 對 營 造 施 工 監 造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沒 有 要 求 及 罰 則, 主 辦 機 關 責 成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工 作, 多 半 依 照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之 間 所 訂 之 契 約 進 行 目 前 國 內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間 所 訂 之 契 約, 主 要 是 以 品 質 及 進 度 管 制 為 主, 相 關 工 程 之 施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條 款, 多 僅 以 一 句 : 安 全 衛 生 需 依 照 勞 安 相 關 法 令 執 行 帶 過 迄 今 非 建 築 工 程 類 之 公 共 工 程, 如 橋 梁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等, 主 辦 機 關 常 依 據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作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要 求, 據 以 責 成 監 造 單 位 對 施 工 廠 商 進 行 安 衛 查 核 的 工 作 不 過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是 行 政 命 令, 非 由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之 法 令, 對 監 造 單 位 沒 有 很 強 的 約 束 力, 頂 多 撤 換 工 地 監 造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或 安 衛 管 理 員 由 於 主 辦 機 關 對 監 造 單 位 安 衛 監 造 沒 有 強 制 約 束 性, 因 此 監 造 單 位 在 現 有 的 人 力 編 制, 作 品 質 及 工 程 進 度 控 管 情 況 下, 要 監 造 單 位 多 作 額 外 之 安 衛 工 作, 除 非 增 加 人 力 或 在 現 有 人 力 下 增 加 津 貼, 多 半 不 願 意 配 合 多 餘 之 安 衛 工 作, 這 可 由 國 工 局 五 楊 段 監 造 單 位 的 工 作 態 度 看 出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在 與 監 造 單 位 商 議 並 協 調 合 作 問 題 時, 監 造 單 位 多 表 明 這 些 立 場 因 此 可 以 瞭 解, 要 與 監 造 單 位 合 作, 在 執 行 上 有 其 困 難 度, 需 要 進 一 步 作 協 調 此 外, 本 計 畫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以 委 外 監 造 為 主, 於 協 調 工 地 時, 對 於 自 辦 監 造 的 工 程 更 難 邀 請 合 作 這 是 因 為 主 辦 機 關 與 自 辦 監 造 單 位 間, 連 類 似 委 外 監 造 契 約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關 係 都 沒 有 說 明 清 楚, 主 辦 機 關 將 如 何 約 束 自 辦 監 造 單 位 因 此, 本 計 畫 工 地 合 作 對 象, 受 限 於 計 畫 時 程 及 經 費, 只 能 選 1 50

60 個 自 辦 監 造 的 工 程 合 作 3. 施 工 廠 商 不 願 增 加 契 約 外 之 安 衛 費 用 且 擔 心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而 不 願 配 合 : 迄 今 國 內 營 造 工 程 最 為 完 整 的 是 主 辦 機 關 與 施 工 廠 商 簽 訂 之 契 約, 契 約 內 有 明 文 規 定 施 工 廠 商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必 須 遵 守 的 安 全 衛 生 條 款 這 主 要 是 因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要 作 好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法 令 規 定 明 確, 因 此 施 工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訂 定 很 清 楚 早 期 施 工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的 編 列 多 以 一 式 為 之, 工 程 會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安 全 衛 生 費 編 列 為 工 程 費 之 0.3%~3% 之 間, 由 於 範 圍 訂 定 過 於 籠 統, 因 此 工 地 裡 常 有 安 全 衛 生 費 編 列 不 足 或 施 工 廠 商 挪 為 他 用 等 問 題 目 前 工 程 會 已 經 針 對 此 問 題 提 出 量 化 安 全 衛 生 編 列 要 求, 對 於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等 個 人 安 衛 設 備 之 量 化 作 得 很 好, 但 是 對 於 一 些 現 場 之 安 衛 設 施 如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母 索 等 需 要 詳 實 依 照 現 場 實 際 情 況 計 算 數 量 之 費 用, 及 其 施 工 費 等 量 化 則 仍 有 改 進 的 空 間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在 與 施 工 廠 商 協 調 合 作 事 宜 時, 施 工 廠 商 對 於 因 接 受 輔 導 恐 怕 會 增 加 當 初 未 估 算 到 的 安 衛 材 料 費 及 施 工 費, 認 為 需 要 由 其 既 有 利 潤 中 扣 出, 多 半 傾 向 不 要 參 加 綜 合 上 述, 可 以 瞭 解 到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在 挑 選 接 受 輔 導 之 工 程 時 遇 到 許 多 實 際 困 難, 依 照 計 畫 書 內 容, 本 計 畫 要 完 成 兩 個 工 地 之 輔 導 並 落 實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會 挑 選 幾 個 工 地 同 時 進 行, 最 後 則 至 少 完 成 兩 個 合 適 的 工 地 進 行 輔 導 至 於 其 他 未 挑 選 到 的 工 程, 若 最 後 能 成 功 合 作, 對 參 與 合 作 的 單 位 也 不 是 壞 事, 可 以 提 升 他 們 工 地 的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水 準 ( 三 ) 進 行 各 類 工 程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 兼 工 地 輔 導 )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與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等 三 個 單 位 經 協 商 後, 同 意 進 行 合 作 方 案, 即 開 始 進 行 各 類 工 程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兼 工 地 輔 導 本 計 畫 雖 然 是 以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為 主, 但 工 程 執 行 涉 及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三 個 單 位, 故 除 輔 導 監 造 單 位 的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外, 亦 可 同 時 進 行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及 施 工 廠 商 等 二 個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輔 導 工 作 本 計 畫 工 地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之 初 期,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每 星 期 約 至 少 輔 導 工 地 51

61 一次 隨著工地相關人員逐漸熟悉如何進行安衛監造後 輔導時距再逐步拉長為 2 星期一次 計畫執行單位為能落實安衛監造查核實施 嘗試輔導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三個單位分別建立各自之員工安衛工作績效獎勵辦法 建議三個單位將 員工之安衛工作績效與該單位年度考績結合 除員工針對高風險的安衛項目查核 外 亦建議各單位員工能將與安衛相關之虛驚事故列入考評 經由這些具有量化 評比的項目 建立此三個單位安衛工作良性競爭的制度 二 不同工程種類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一) 施工廠商安全衛生查核現有之問題 國內目前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工作 主要是以施工廠商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中 規定 事業單位之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對安全衛生所負之責任來進 行 工作重點則是採用施工廠商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的內容來執行 目前國內營造施工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是依照不同施工作業來分類 亦即 依照工地現場施作之模板作業 鋼筋作業 泥作粉刷作業 鋼構吊裝作業等製作 所需要的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 每種自動檢查表內以營造業職業災害再作分項 如墜落 感電 倒塌 飛落 被撞 被夾等列出 然後在各職災分項中加入應該 注意的動作 讓工地現場施作安衛查核時勾選 這個以不同營造施工作業所製作的自動檢查表 由於是依照營造業職業災害 項目編制 營造業職業災害舉凡約三十多種 施工廠商依照作業特性挑選出一 二十種職災 每種職災再選個 4 5 條職災防止項目 這樣每種自動檢查表就達七 八十條安全衛生檢查項目 而現場施作之模板 鋼筋等作業又有十餘種 若全部 來勾選 算起來所有自動檢查表勾選項目將達七 八百條以上查核項目 在這麼多作業的自動檢查表格的填寫 時間久了易變成僵化 依計畫研究人 員曾擔任評選委員之經驗 在評選過程中 曾看見參加評選的施工廠商 展示不 到一年時間內卻填寫約七 八千條自動檢查表項目 勾選的項目幾乎都沒有問題 既使工地明顯沒有的作業項目也在勾選 這種自動檢查表填寫變成形式主義 此 問題應該深入檢討 目前監造單位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 一般來說是使用施工廠商同一份自動檢 52

62 查 表 所 以 上 述 安 衛 的 問 題, 也 會 發 生 在 監 造 單 位 身 上 如 何 解 決 這 種 形 式 主 義 的 安 衛 查 核 工 作, 可 以 考 慮 在 安 衛 工 作 中 瞭 解 重 要 的 少 數 與 瑣 碎 的 多 數 80/20 原 理 的 管 理 原 則 來 進 行 亦 即 針 對 易 造 成 死 亡 之 高 風 險 的 安 衛 項 目 ( 重 要 的 少 數, 約 佔 20%) 進 行 嚴 格 的 安 衛 查 核, 可 以 預 期 減 少 大 部 分 的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 約 佔 80% 職 災 ) 根 據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墜 落 倒 塌 感 電 飛 落 等 合 計 所 佔 所 有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很 高 之 比 例, 高 風 險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可 以 考 慮 先 從 降 低 這 些 職 災 著 手 ( 二 ) 不 同 工 程 種 類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本 計 畫 依 據 民 國 102 年 度 計 畫 營 造 業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內 容, 建 議 針 對 高 風 險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項 目 進 行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工 作 這 些 高 風 險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項 目, 取 之 於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及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內 容 由 於 這 些 高 風 險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項 目, 與 勞 動 檢 查 員 至 工 地 稽 查 時 的 停 工 條 件 吻 合, 如 果 預 先 做 好 可 以 防 止 勞 動 檢 查 員 開 單 停 工, 因 此 工 地 接 受 度 應 該 不 致 於 太 低, 進 而 排 斥 以 下 根 據 不 同 工 程 種 類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分 別 說 明 : 1. 橋 梁 工 程 : 為 避 免 採 用 不 同 作 業 項 目 之 自 動 檢 查 表 造 成 的 僵 化, 本 計 畫 建 議 採 用 以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為 依 據 之 高 風 險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為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相 關 查 核 重 點 如 表 8 所 示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定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以 一 墜 落 二 感 電 三 倒 塌 崩 塌 四 火 災 爆 炸 五 中 毒 缺 氧 等 五 大 項 為 主 若 以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為 監 造 查 核 之 核 心 項 目, 橋 梁 工 程 中 之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以 墜 落 倒 塌 感 電 缺 氧 防 護 具 不 當 被 撞 等 為 主, 如 表 8 所 示 橋 梁 工 程 中 發 生 之 職 業 災 害 與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所 認 定 之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相 同 者, 為 墜 落 倒 塌 感 電 缺 氧 四 項, 另 防 護 具 不 當 被 撞 二 項 雖 然 不 在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內, 但 是 橋 梁 工 程 工 地 卻 也 常 見 此 二 項 職 災 53

63 另 缺 氧 職 災, 多 發 生 在 鋼 梁 內 部 上 漆 或 防 蝕 塗 料 等 作 業 時, 由 於 設 計 時 常 未 考 慮 工 作 人 員 在 狹 窄 空 間 內 施 工, 通 風 及 照 明 不 良 容 易 引 發 缺 氧 等 相 關 問 題, 故 亦 將 之 列 入 為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本 計 畫 之 橋 梁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不 似 以 往 採 用 作 業 方 式 分 類, 而 直 接 以 職 災 分 類 亦 即 監 造 人 員 執 行 安 衛 查 核 時, 以 實 際 施 工 情 況 為 主, 如 墜 落 查 核 時, 只 要 看 到 : 高 差 超 過 二 公 尺 之 開 口, 就 必 須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網 或 配 掛 安 全 帶 之 防 墜 設 施, 此 可 將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簡 單 化 橋 梁 工 程 的 倒 塌 職 災, 以 模 板 支 撐 的 倒 塌 為 主, 部 分 挑 空 過 高 之 上 下 設 備 也 有 倒 塌 之 虞, 這 些 都 必 須 要 經 由 專 業 技 師 設 計 並 繪 製 結 構 及 施 工 等 圖 說, 施 工 單 位 可 據 以 按 圖 施 作 2. 建 築 工 程 : 本 計 畫 之 建 築 工 程 泛 指 房 屋 類 之 工 程, 即 包 含 房 屋 廠 房 倉 庫 等 公 共 工 程 之 構 造 物 建 築 工 程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發 生 的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基 本 上 與 橋 梁 工 程 類 似, 亦 為 墜 落 倒 塌 感 電 缺 氧 防 護 具 不 當 被 撞 等 項 目, 只 不 過 災 害 規 模 及 媒 介 物 不 同,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如 表 8 所 示 建 築 工 程 的 倒 塌 以 施 工 架 為 主, 建 築 物 越 高 施 工 架 倒 塌 的 風 險 也 越 高, 其 次 為 模 板 支 撐 的 倒 塌 建 築 工 程 中 施 工 架 的 上 下 設 備 是 與 施 工 架 連 在 一 起, 不 似 橋 梁 工 程 單 獨 設 置, 故 其 有 相 對 較 低 的 倒 塌 風 險 缺 氧 則 多 半 在 開 挖 後 地 下 室 塗 防 蝕 塗 料 時 發 生 ; 另 工 區 出 入 口 若 在 道 路 的 幹 線 邊, 工 作 人 員 或 路 人 被 撞 的 風 險 相 對 增 高 中 部 地 區 因 為 地 質 多 為 卵 礫 石 層, 因 此 開 挖 時 無 法 使 用 鋼 板 樁, 而 必 須 採 用 特 殊 的 擋 土 柱 工 法 之 開 挖 方 式 擋 土 柱 寬 約 一 米 多, 開 挖 深 度 有 時 達 二 三 十 米 深, 其 工 作 區 域 常 為 缺 氧 環 境 此 外, 在 進 行 擋 土 柱 施 工 前, 必 須 挖 深 水 井, 此 為 壓 力 空 間 且 為 缺 氧 之 工 作 環 境, 安 衛 監 造 時 亦 需 考 量 此 時 工 人 缺 氧 及 壓 力 造 成 之 潛 水 夫 病 的 安 全 問 題 3. 道 路 工 程 : 道 路 工 程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發 生 的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基 本 上 與 橋 梁 及 建 築 工 54

64 程 類 似, 亦 可 能 為 墜 落 倒 塌 感 電 缺 氧 防 護 具 不 當 被 撞 等 項 目, 但 發 生 風 險 與 橋 梁 及 道 路 工 程 有 差 異, 其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如 表 8 所 示 墜 落 發 生 與 邊 坡 高 度 有 關, 被 撞 的 發 生 多 與 交 維 問 題 有 關, 亦 即 道 路 工 程 若 在 舊 有 道 路 施 工 時, 常 需 使 用 圍 籬 及 相 關 日 夜 間 之 警 示 設 施 道 路 工 程 在 十 字 路 口 需 設 置 簍 空 的 圍 籬, 以 免 無 簍 空 圍 籬 擋 住 駕 駛 人 左 右 轉 彎 視 線, 這 些 都 是 與 被 撞 的 職 災 有 關 此 外, 工 程 單 位 必 須 不 時 清 掃 圍 籬 外 道 路, 這 是 卡 車 運 料 常 造 成 其 載 運 之 碎 石 或 沙 土 遺 漏, 掉 落 地 面, 若 機 車 騎 士 行 經 此 路 面 因 碎 石 等 摔 倒, 亦 會 造 成 工 程 糾 紛 4. 管 溝 工 程 : 管 溝 工 程 屬 於 水 利 工 程 或 中 油 台 塑 等 埋 管 前 的 管 溝 開 挖, 需 要 開 挖 地 面, 澆 灌 混 凝 土 管 溝 管 溝 工 程 於 施 工 時 發 生 的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與 橋 梁 建 築 及 道 路 工 程 類 似, 可 能 為 墜 落 倒 塌 感 電 缺 氧 防 護 具 不 當 被 撞 等 項 目, 其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如 表 8 所 示 中 小 型 管 溝 工 程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崩 塌, 常 見 於 開 挖 時, 管 溝 兩 側 之 土 方 突 然 崩 塌 而 將 工 人 活 埋 有 些 管 溝 深 度 有 時 甚 至 不 及 二 米, 因 管 溝 深 度 不 深, 常 僅 留 有 兩 名 工 人 施 作, 當 一 人 臨 時 離 開 時, 此 時 就 是 崩 塌 風 險 最 高 時 刻 當 管 溝 工 程 發 生 崩 塌 時, 常 無 法 及 時 予 以 援 救, 而 致 使 工 人 死 亡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應 該 考 慮 此 種 施 工 習 性, 或 考 慮 規 劃 設 計 一 種 能 防 止 管 溝 崩 塌 的 防 護 設 施 5. 管 線 工 程 : 管 線 工 程 多 屬 中 油 台 塑 及 中 鋼 等 石 化 或 鋼 鐵 產 業 單 位 所 有, 其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風 險 與 與 橋 梁 及 建 築 工 程 類 似, 均 是 管 線 構 造 物 很 高 而 造 成 的 風 險, 其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如 表 9 所 示 管 線 工 程 使 用 大 量 的 施 工 架, 這 些 施 工 架 又 必 須 組 搭 在 圓 形 或 不 規 則 的 構 造 物, 因 此, 傳 統 之 門 型 鋼 管 施 工 架 較 不 適 宜 採 用, 管 線 工 程 多 使 用 較 易 改 變 組 搭 形 狀 的 單 管 施 工 架 或 系 統 鷹 架 這 些 石 化 業 及 鋼 鐵 業 多 臨 海, 故 工 區 多 有 強 風, 工 人 高 架 作 業 時 有 很 高 的 墜 落 風 險,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需 注 意 施 工 風 險 的 特 性 55

65 第二節 安衛監造模板支撐按圖施作查驗方法 監造單位進行安衛監造時 對於施工廠商工地現場之模板支撐 其組搭是否能按 圖施作之查驗方法 主要分成 現場查驗 及 書面查驗 兩部分 內容重點分述如 下 一 現場查驗 監造單位之安衛監造工程師 可依據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俗稱主任技師)或委 外工程顧問公司之專任技師結構設計後所繪製之模板支撐圖說 要求工地現場人員依 照此圖說施工 並以現場查驗方式確認模板支撐組搭與圖說吻合 現場查驗時 可以採用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進行查驗 並拍照存證記錄改善前 後情形 此外 亦需詳細紀錄缺失內容 改善方式 缺失改善前 後之日期與時間 改善的時間越短越好 所有書面查驗紀錄資料 需妥善保存至工程結束後 尤其是當 有發生模板支撐倒塌意外時 這些資料將可作為施工團隊對於模板支撐按圖施作重要 且具決定性之呈堂證供 模板支撐按圖施作之查驗步驟及查驗重點如下所述 (一) 確認模板支撐圖說是經由技師簽核 監造單位之安衛監造工程師必須先確認施工單位之模板支撐圖說已經由 主 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 設計單位專業技師等簽章認可 尤 其重要的是務必需要具有設計者簽章認可 否則無法確認模板支撐強度是否足 夠 模板支撐設計者可能為施工廠商委外之工程顧問公司的專業技師(土木技師 結構技師等) 或是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設計者需先進行模板支撐結構設計 並依照設計結果據以繪製模板支撐結構圖 施工廠商再據以繪製現場所要之模板 支撐安全施工圖說 提供給施工廠商工地現場按圖施作 專業技師依據結構計算繪製之模板支撐結構圖說 必須依序再經由施工廠商 專任工程人員 監造單位 主辦機關等相關人員對此圖說簽章確認 模板支撐結 構計算書及結構與施工等圖說必須至少保存至工程結束 此外 施工廠商需依照 此結構圖說繪製模板支撐安全施工圖說 方便現場人員按圖施作 若施工過程中 不幸發生模板支撐倒塌意外 此模板支撐之結構計算書 結構圖說 安全施工圖 56

66 說 等, 將 作 為 檢 調 等 司 法 單 位 判 定 模 板 支 撐 倒 塌 成 因 之 重 要 依 據 此 外, 工 地 在 使 用 模 板 支 撐 結 構 圖 說 及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前,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工 程 師 必 須 先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結 構 設 計 資 料 及 相 關 圖 說, 已 經 由 設 計 者 施 工 廠 商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監 造 單 位 主 辦 機 關 相 關 人 員 簽 章 確 認 未 經 過 上 述 這 些 相 關 人 員 簽 章 之 圖 說, 模 板 支 撐 應 該 不 允 許 在 工 地 組 搭 關 於 圖 說 方 面 必 須 要 強 調 的 是, 營 造 施 工 的 模 板 支 撐 首 先 需 由 模 板 支 撐 專 業 廠 商 提 供 初 步 組 搭, 由 專 業 技 師 進 行 結 構 力 學 分 析 及 設 計, 經 調 整 後 繪 製 模 板 支 撐 結 構 圖 施 工 廠 商 專 業 人 員 再 以 此 模 板 支 撐 結 構 圖 為 依 據, 考 慮 工 程 之 進 度 工 地 環 境 作 業 步 驟 等 施 工 條 件, 繪 製 模 板 支 撐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不 過, 目 前 國 內 施 工 廠 商 沒 有 能 力 繪 製 模 板 支 撐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而 是 直 接 參 用 模 板 支 撐 結 構 圖 說 ( 二 ) 確 認 放 樣 正 確 ( 確 認 放 樣 ):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工 程 師 在 完 成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圖 說 已 經 由 專 業 技 師 等 人 簽 章 確 認 後, 即 可 監 督 模 板 支 撐 依 照 圖 說 在 工 地 現 場 放 樣 放 樣 過 程 必 須 拍 照 存 證, 此 動 作 為 一 重 要 之 監 造 查 驗 點 ( 三 )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架 設 在 放 樣 點 ( 確 認 放 架 ):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工 程 師 在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正 確 放 樣 後, 即 可 監 督 模 板 支 撐 架 設 在 放 樣 點 上, 模 板 支 撐 架 設 過 程 必 須 拍 照 存 證, 此 動 作 需 作 為 一 重 要 之 監 造 查 驗 點 ( 四 )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之 各 構 材 的 配 置 與 圖 說 一 致 :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工 程 師 在 完 成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正 確 架 設 在 放 樣 點 後, 需 再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水 平 及 垂 直 方 向 尺 寸 配 置 及 附 屬 構 件 安 裝 與 圖 說 一 致 如 果 模 板 支 撐 已 經 架 設 在 放 樣 點 上, 理 論 上 模 板 支 撐 在 水 平 及 垂 直 方 向 之 尺 寸 配 置 正 確 ; 此 時 要 注 意 是 否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之 各 構 材 的 配 置 與 圖 說 一 致 ( 五 ) 接 頭 依 照 技 師 結 構 設 計 之 結 合 方 式 配 置, 資 料 不 全 時 應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構 材 結 合 處 已 穩 固 結 合 :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時 需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結 合 處 固 定 情 形, 基 本 上 接 合 處 所 需 的 螺 栓 數 量 及 結 合 方 式, 應 依 照 專 業 技 師 之 模 板 支 撐 結 構 計 算 書 結 構 分 析 結 果 及 57

67 結構圖繪製內容來設置 若這些結構分析及設計資料不完整時 工地現場模板支 撐每個結合點應採用 4 顆螺栓或銲接 非萬不得已至少必須使用 4 顆大型鱷魚夾 作穩固結合 很多鋼結構領域學者不承認模板支撐為 鋼結構 不建議模板支 撐參考其鋼結構設計規範 最主要原因就是在於模板支撐結合處不良 尤其是橋 樑工程的型鋼架模板支撐結構 接頭常是沒有用螺栓接合 或僅用點銲 或頂多 用一顆鱷魚夾連結等 二 書面查驗 營造工地裡整個安衛工作 不是單獨僅靠監造單位能夠完成 主辦機關及施工廠 商必須同時投入方能達成 為使施工廠商能夠做好安衛工作 需要監造單位確實執行 安衛查核 工地安衛工作作不好 監造單位就如同處理品質作不好一樣處置 即 立 即停止作業 等到處理好後再復工 工地現場模板支撐按圖施作是倒塌防止的重要 關鍵 亦需比照辦理 本計畫提出以監造單位做為高風險安衛項目之安衛查核主軸 進行工地現場安衛 查核工作 在此同時 施工廠商及主辦機關亦需要配合執行同樣的高風險項目之安衛 查核 二者需進行高風險項目之安衛查核理由說明如下 (一) 主辦機關安衛查核 主要是監督監造單位是否依照合約 確實在執行安衛監造查核工作 因此主 辦機關執行高風險項目之安衛查核總數量 應該比監造單位安衛查核總數量少 由於主辦機關是站在督導的位置 故其安衛查核總數量自然要比被監督的監造單 位少才合理 反之監造單位高風險項目之查核頻率 要比主辦機關查核頻率高才 合理 (二) 施工廠商安衛查核 施工廠商為達成高風險安衛項目之安衛工作的自主管理 當然要針對其下包 商進行高風險項目的安衛查核 做好本身安衛工作 由於被監造單位查核到高風 險安衛工作沒作好時 會被監造處以局部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因此 施工廠商為 何不自己做好 以避免被監造單位處以暫停作業 因此施工廠商也應該先作高風 險安衛項目之查核 由於施工廠商是被監造督導對象 因此施工廠商執行高風險 之安衛查核總數量 應該比監造單位安衛查核總數量多才合理 亦即施工廠商高 58

68 風 險 項 目 的 查 核 頻 率, 要 比 監 造 單 位 查 核 頻 率 高 才 對 綜 合 上 述 說 明 可 以 得 知, 在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之 倒 塌 防 止 上, 監 造 單 位 對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之 書 面 查 驗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針 對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等 三 個 單 位 所 作 的 高 風 險 項 目 模 板 支 撐 部 分 之 查 核 頻 率 及 查 核 記 錄 作 確 認 以 下 分 別 對 查 核 頻 率 及 查 核 記 錄 作 說 明 1. 查 核 頻 率 : 監 造 單 位 需 確 認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等 三 個 單 位, 在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總 數 量 中, 呈 現 一 定 比 率 關 係, 本 計 畫 建 議 採 1:3:6 即 在 工 程 中 總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100 次 中, 主 辦 機 關 查 10 次 監 造 單 位 查 30 次 施 工 廠 商 查 60 次 要 注 意 這 些 查 核 次 數 為 三 個 單 位 對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分 別 作 的 查 核 數, 不 包 括 會 同 查 核 次 數, 亦 即 監 造 單 位 之 查 核 頻 率 ( 或 稱 查 核 ( 次 ) 數 量 ), 不 包 含 主 辦 機 關 會 同 查 核 數 量 而 施 工 廠 商 的 查 核 數 量, 也 不 包 含 主 辦 機 關 或 監 造 單 位 之 會 同 查 核 數 量, 以 方 便 確 認 三 個 單 位 實 際 執 行 情 況 此 外, 有 關 模 板 支 撐 之 按 圖 施 作 的 查 核 頻 率, 也 應 該 比 照 此 種 比 例 關 係 不 過 上 述 查 核 頻 率 比 例 關 係 為 建 議 值, 實 際 的 查 核 頻 率, 應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依 照 其 工 程 實 際 需 求 訂 定 之 2. 查 核 記 錄 : 監 造 單 位 需 確 認 主 辦 機 關 及 施 工 廠 商 之 查 核 記 錄, 除 確 認 查 核 內 容 為 上 述 的 缺 失 改 善 前 後 記 錄 外, 另 紀 錄 表 中 相 關 人 員 的 簽 名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施 工 地 點 日 期 時 間 等 亦 需 記 錄 完 整 這 些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查 核 記 錄, 可 將 有 缺 失 及 無 缺 失 記 錄 資 料 分 開 放 置 此 外, 監 造 單 位 需 要 確 認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查 核 記 錄 之 缺 失 總 數, 應 該 是 隨 著 工 程 的 進 展, 因 改 善 而 每 月 有 逐 步 減 少 的 趨 勢 若 沒 有 逐 步 減 少, 需 檢 核 這 些 缺 失 是 否 重 複, 若 重 複 相 同 的 錯 誤, 表 示 模 板 支 撐 包 商 出 了 問 題, 需 找 模 板 支 撐 包 商 協 調, 檢 討 具 體 的 改 善 方 案 若 仍 然 未 有 改 進, 監 造 單 位 有 必 要 向 主 辦 機 關 反 映,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協 調 模 板 支 撐 包 商 改 善, 若 仍 無 法 改 善, 施 工 廠 商 需 檢 討 更 換 模 板 支 撐 包 商 59

69 第三節 安衛監造查核機制之建立 一 安衛監造查核機制之重點 本計畫安衛監造查核機制之建立 係依照民國 102 年度勞研所計畫 營造業安全 衛生監造契約條款之研議 中所制訂之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來進行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內容重點 涵蓋公共工程安 衛監造查核人員資格 查核方式 查核內容及時機等項目 以下為本計畫依照民國 102 年度勞研所計畫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所建立的監造查核 機制之重點 (一) 全員工安 監造單位在執行安全衛生監造查核時 須採用 全員工安 的方式執行 亦 即監造單位所有監造人員 除工程會規定之品質管制相關之專任人員外 不分其 專長 均應執行工地現場安全衛生監造查核 當然 若主辦機關有預算 能額外 的編列監造人員來進行工地安衛查核 則不在此限 但經現況調查發現 現有監造單位以品質監造為主的制度下 要編列額外之 專門用於安衛監造之監造人員 主辦機關沒有法源編列此龐大之專門安衛監造人 員的薪資 因此 現階段還是以既有的品質監造架構下的監造人員 來進行工地 現場之安衛監造查核 以往監造單位多僅以其編制之安衛人員來處理安衛監造事宜 而法理上安衛 管理員主要是協助 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職安法令並沒有要求安衛人員去作安衛監造查核之監工工作(見下列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5-1 條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 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擬訂 規劃 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 導有關部門實施 2.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並審議協調 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60

70 3.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 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4.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 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 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6.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依職權指揮 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 項 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7.一級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 規劃及推動所屬 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前項人員 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安全衛生管理 教育訓練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備查 責成安衛人員作施工現場之安衛監造查核不合乎法令 且僅靠安衛人員一人 作安衛查核人力也不夠 因此 為落實監造單位之安衛監造查核工作 有必要投 入監造單位既有之全部監造人力 否則不易將安衛監造工作做好 (二) 安衛監造資格 當監造單位投入所有監造人員執行安全衛生查核時 除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具備勞安方面的專業外 其他機電 土建等監造工程師並沒有安衛方面的專業 知識 這樣他們要如何來監督及查核工地現場的安衛工作 因此 有必要針對未 具備安衛專業的監造人員 加強其安衛方面的專業知識 具體的作法 是要求監造單位所有執行安衛查核人員 需具備甲種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或乙級以上安全衛生管理員等安衛資格 若未符前述資格 應得於 開工後三個月內取得資格 之後才可給付具備安衛資格之安衛監造人員費用 此外 目前國內許多職業安全衛生或環境安全衛生等相關科系背景之畢業同 學 有機會應聘為監造單位之監造工程師 雖然他們具備有完整的製造業方面之 安衛專業 也有乙級安衛管理員或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 但是缺乏土 木及營造工程專業知識 這些沒有土木或營造工程專業背景 在營造工地擔任監 造工程師時 很有可能因缺乏基本土木或營造專業知識 無法適時督導施工廠商 61

71 相 關 營 造 工 程 之 安 衛 要 求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比 較 不 適 合 直 接 擔 任 監 造 工 程 師, 以 督 導 工 地 現 場 具 土 木 或 營 造 專 業 背 景 的 工 人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可 考 慮 對 這 類 具 職 安 系 或 環 安 系 畢 業 之 監 造 工 程 師, 要 求 具 備 土 木 或 營 造 專 業 背 景, 亦 即 他 們 需 具 備 土 木 或 營 造 工 程 專 業 監 工 之 工 作 年 資, 以 符 合 工 地 實 際 之 土 木 或 營 造 專 業 需 求 在 年 資 要 求 上, 可 考 慮 需 具 備 3~5 年 土 木 或 營 造 工 程 之 工 作 年 資, 實 際 年 資 可 在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間 訂 定 的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內 作 要 求 ( 三 )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之 監 造 : 迄 今 監 造 單 位 執 行 監 造 工 作, 皆 以 品 質 及 進 度 控 管 為 主 而 現 有 的 營 造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自 動 檢 查 表, 是 依 照 營 造 工 程 不 同 作 業 分 類 ( 如 模 板 作 業 鋼 筋 作 業 泥 作 作 業 鋼 構 吊 裝 等 ), 在 各 不 同 分 類 下 再 以 職 災 分 類 查 核, 每 項 作 業 下 安 衛 自 動 檢 查 表 內 勾 選 項 目 達 七 八 十 條 以 品 質 為 主 的 監 造 工 程 師 非 常 排 斥 這 種 安 衛 自 動 檢 查 表, 為 使 監 造 單 位 安 衛 查 核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執 行, 有 必 要 簡 化 目 前 這 種 安 衛 查 核 方 式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項 目 之 查 核, 可 採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為 監 造 查 核 重 點 亦 即 針 對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內 容 及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12 條 為 查 核 依 據, 進 行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本 計 畫 之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定 義, 其 實 主 要 是 針 對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內 容 建 立, 這 些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的 內 容, 其 實 暗 示 是 有 可 能 會 立 即 造 成 勞 工 死 亡 的 工 程 作 業 環 境 情 況, 監 造 單 位 應 該 作 立 即 防 範 以 防 止 勞 工 死 亡, 本 計 畫 定 義 這 些 危 險 項 目 為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至 於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12 條 的 列 入, 主 要 是 該 法 明 確 規 定 監 造 單 位 應 盡 的 安 衛 監 造 職 責, 故 本 計 畫 一 併 列 入, 以 提 供 監 造 單 位 依 照 工 地 安 衛 現 況 參 酌 使 用 如 何 定 義 施 工 現 場 之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這 是 需 要 由 監 造 單 位 先 參 考 工 地 實 際 情 況, 然 後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及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12 條 等 之 內 容, 選 擇 與 工 地 現 場 有 關 的 條 文, 首 先 制 訂 適 合 施 工 現 場 之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之 檢 查 表, 據 以 進 行 施 工 現 場 之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的 查 核 62

72 簡言之 監造單位參考工地現場實際情況 針對施工現場有發生勞工死亡之 墜落 感電 倒塌崩塌 侷限空間等有立即危害之虞的動作 對不同的施工作業(如 模板作業 鋼筋作業 泥作作業 鋼構吊裝等) 制訂 1 頁左右之高風險安衛項目 檢查表 進行重點安衛查核 之後隨著工程的進展 調整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 內容 以不超過 1 頁為原則 事實上 103 年七月實施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內 已明文規定勞動 檢查員執行停工的規定 相關罰則見第 37 條及第 40 條(見下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一項 第 37 條及第 40 條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規定 是 比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規定更寬鬆的停工規定 若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內容沒做好 更遑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規定 因此 營造工地現場 以高風險安 衛項目作為安衛監造查核頗為合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 措施 1.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2.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 氣等引起之危害 8.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12.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13.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14.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63

73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1.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2.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3.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4.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 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 業災害之一者 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 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 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 勞動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40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 16 條第一項之規定 致發生第 37 條第二項 第一款之災害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四) 缺失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及 立即復工 施工過程中監造單位為落實高風險安衛項目之安衛監造查核時 可以在工地 有高風險項目缺失處 採用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及 立即復工 方式進行 亦 即施工廠商於施工現場違反高風險安衛項目時 監造工程師須立即將該局部區域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待改善複查無誤後方可 立即復工 以避免危險工作 場所造成工人死亡 此外 對於施工現場之高風險安衛項目之監造查核 事實上可視為工安主管 機關之勞動檢查員的先期工作 施工團隊(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等)做好 高風險安衛項目之安衛監造之自主管理 未來將不會遭受勞動檢查機構之罰款 64

74 停工 移送法辦等處分 (五) 安衛缺失及其改善均需拍照存證 監造單位在進行高風險安衛項目之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及 立即復工 安 衛監造查核時 需對這些高風險安衛缺失 在進行改善的前中後 得採用拍照存 證的方式保存資料 亦即在處理高風險項目之安衛監造查核有缺失時 以拍照存 證來記錄改善前 後的情形 並同時詳實記載改善前 後的日期及時間 改善時 間原則上越短越好 此外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 (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等 之)雇主有必要 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 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見下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 此法條 無罰則 顯示若違反此法條造成勞工(可能為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等之 受雇者)於工地發生職業災害而死亡 將以刑法第 276 條業務過失致使罪起訴雇主 而雇主需舉證 其已經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但還是發生勞工死亡 則責任不在雇主 此拍照存證之資料 即可提供雇主於法院作為 已經採取必要 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的舉證之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 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 料等物件之設計 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 製造 輸入 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 業災害 (六) 落實模板支撐等臨時結構按圖施作之查驗 監造單位對於模板支撐等涉及倒塌之臨時結構 於工地現場進行安衛監造查 核時 應以模板支撐等 按圖施作 作為模板支撐等之安衛查核重點 這樣也同 時落實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31 條 之規定 雇主需建立模板支撐按圖施作 查驗機制之要求 (見下列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1 條規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1 條雇主對於模板支撐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 高度在五公尺以上 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之模板支撐 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 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 65

75 專業機構 事先依模板形狀 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 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 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 均應簽章確認之 2.支柱應視土質狀況 襯以墊板 座板或敷設水泥等 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3.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 以防止移動 4.支柱之接頭 應以對接或搭接妥為連結 5.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 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固定 之 6.對曲面模板 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 7.橋樑上構模板支撐 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 並於上 下 端連結牢固穩定 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 排水良好 不得積水 8.橋樑上構模板支撐 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台應舖設踏板 並於構台下方設置 強度足夠之防護網 以防止人員墜落 物料飛落 雇主對於前項第一款模板支撐之構築 應繪製施工圖說 訂定混凝土澆置計 畫 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設計 施工圖說 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 確認紀錄 於模板支撐未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 施工圖說等資料 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 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 並簽章 確認 有變更設計時 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66

76 項 次 工 程 名 稱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工 程 種 類 CCL731 台 中 車 站 段 主 體 工 程 松 竹 五 路 跨 越 旱 溪 橋 梁 新 建 工 程 林 口 國 宅 暨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選 手 村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第 1 標 及 第 2 標 林 口 國 宅 暨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選 手 村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第 1 標 及 第 2 標 台 6 線 30K+900 竹 木 橋 改 建 工 程 彰 化 高 鐵 聯 絡 道 路 新 建 工 程 永 和 汐 止 樹 林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興 建 統 包 工 程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中 部 工 程 處 台 中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道 路 養 護 科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二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彰 化 縣 政 府 新 北 市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劦 盛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路 總 局 第 二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苗 栗 工 務 段 ( 自 辦 監 造 ) 全 勝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郭 恆 成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表 7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合 作 之 工 程 遠 陽 營 造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瑞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皇 昌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瑞 助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慶 營 造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大 成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基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橋 梁 工 程 ( 含 鋼 構 吊 裝 ) 建 築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 含 鋼 構 吊 裝 作 業 ) 工 安 輔 導 (2014 日 期 ) ()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 含 鋼 構 吊 裝 ) 道 路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放 棄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中 區 工 程 處 與 處 長 討 論 適 合 工 地 ( 放 棄 ) 台 灣 世 曦 楊 漢 生 吳 文 嘉 等 6 人 討 論 嘉 南 工 地 ( 放 棄 ) 台 北 市 和 平 國 小 暨 籃 球 運 動 館 新 建 工 程 (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南 區 工 程 處 主 辦 ), 台 灣 世 曦 監 造 現 場 工 程 師 因 無 津 貼 極 力 反 對 ( 放 棄 ) 4. 輔 導 時 間 皆 為 2014 年 放 棄 67

77 表 8 橋梁 建築 道路及管溝工程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相關 職災 有 立 即 發 生 墜 落 危 險 之 虞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一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 護 蓋 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未使用高空工作車 或未以架設施工 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 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 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全 帶之設施 三 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茅草 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 業時 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裝設安全網或 配掛安全帶 四 於高差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五 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 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 未張設安全網 且其下方未 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 機械等之吊升 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 不得已情形下 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 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 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 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之 情 事 有 立 即 發 生 感 電 危 險 之 虞 之 情 事 一 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 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含水或被 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 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 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三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 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 場所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未裝設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 四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 解體 檢查 修 理 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 移動式起重機 高 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 該作業使用之機械 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 行之際 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 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 定之接近界線距離 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 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五 從事電路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 及其他裝備 或使勞工之身體 其使用中之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 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68 備註

78 相關 職災 有立 即發 生倒 塌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一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 五公尺 水平方向七 五公尺內 未與穩定構造物妥 實連接 二 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 五公尺以上 或有地面崩塌 土石飛落之虞時 未設擋土支撐 反循環樁 連續壁 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危險 三 隧道 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 未設置支撐 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 構造及未清除浮石 隧道 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 未設置 擋土支撐 張設防護網 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 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 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之虞 四 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 導致地盤軟弱 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 之情 五 在人孔 下水道 溝渠 污 (蓄) 水池 坑道 隧道 水井 集水 (液) 井 沈箱 儲槽 反應器 蒸餾塔 生 (消) 化槽 穀倉 船艙 逆打工法之地 下層 筏基坑 溫泉業之硫磺儲水桶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 列情形之一時 崩塌 事 有立 即發 生缺 氧危 險之 一 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 硫化氫濃度超過十 PPM 或一氧化碳濃度 超過三十五 PPM 時 未確實配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安全帶及安全 索 二 未確實配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 未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 或 未置備空氣中氧氣 硫化氫 一氧化碳濃度之測定儀器 並未隨時測定保持 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硫化氫濃度在十 PPM 以下及一氧化碳濃度在 三十五 PPM 以下 虞之 情事 防護具 不當 被撞 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措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更有立 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於道路或臨接道路從事作業 未採取安衛措施 致有立即發生交通事故之虞時 69 備註

79 表 9 管線工程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相關 職災 有 立 即 發 生 墜 落 危 險 之 虞 之 情 事 有 立 即 發 生 感 電 危 險 之 虞 之 情 事 有立 即發 生倒 塌 崩塌 危險 之虞 之情 事 內 容 一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 護蓋 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 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未使用高空工作車 或未以架設施 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 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 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 安全帶之設施 三 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茅草 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 作業時 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裝設安全 網或配掛安全帶 四 於高差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五 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 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 未張設安全網 且其下方 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 機械等之吊升 鋼索於負荷狀態且 非不得已情形下 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 械 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 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 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 之設施 一 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 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 覆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含水或 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 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 適合其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 器 三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 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 之場所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未裝設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 四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 解體 檢查 修理 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 移動式起重機 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 該作業使用之機械 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 或通行之際 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 未使勞工與帶電體 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 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 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五 從事電路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 台及其他裝備 或使勞工之身體 其使用中之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 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一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 五公尺 水平方向七 五公尺內 未與穩定構造物 妥實連接 二 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 五公尺以上 或有地面崩塌 土石飛落之虞 時 未設擋土支撐 反循環樁 連續壁 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三 隧道 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 未設置支撐 岩栓或噴凝土之支 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 隧道 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 未 設置擋土支撐 張設防護網 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 進出口之地質 惡劣時 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四 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 導致地盤軟弱 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 力 70 備註

80 相 關 職 災 有 立 即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危 險 之 虞 之 情 事 有 立 即 發 生 中 毒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之 情 事 防 護 具 不 當 被 撞 內 容 一 對 於 有 危 險 物 或 有 油 類 可 燃 性 粉 塵 等 其 他 危 險 物 存 在 之 配 管 儲 槽 油 桶 等 容 器, 從 事 熔 接 熔 斷 或 使 用 明 火 之 作 業 或 有 發 生 火 花 之 虞 之 作 業, 未 事 先 清 除 該 等 物 質, 並 確 認 安 全 無 虞 二 對 於 存 有 易 燃 液 體 之 蒸 氣 或 有 可 燃 性 氣 體 滯 留, 而 有 火 災 爆 炸 之 作 業 場 所, 未 於 作 業 前 測 定 前 述 蒸 氣 氣 體 之 濃 度 ; 或 其 濃 度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時, 未 即 刻 使 勞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停 止 使 用 煙 火 及 其 他 點 火 源 之 機 具 三 對 於 存 有 易 燃 液 體 之 蒸 氣 可 燃 性 氣 體 或 可 燃 性 粉 塵, 致 有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之 工 作 場 所, 未 有 通 風 換 氣 除 塵 去 除 靜 電 等 必 要 設 施 四 對 於 化 學 設 備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之 改 善 修 理 清 掃 拆 卸 等 作 業, 有 危 險 物 洩 漏 致 危 害 作 業 勞 工 之 虞, 未 指 定 專 人 依 規 定 將 閥 或 旋 塞 設 置 雙 重 關 閉 或 設 置 盲 板 五 對 於 設 置 熔 融 高 熱 物 處 理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及 處 理 廢 棄 高 熱 礦 渣 之 場 所, 未 設 有 良 好 排 水 設 備 及 其 他 足 以 防 止 蒸 氣 爆 炸 之 必 要 措 施 六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純 氧 換 氣 一 於 曾 裝 儲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合 物 之 儲 槽 內 部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或 在 未 設 有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未 供 給 作 業 勞 工 輸 氣 管 面 罩, 並 使 其 確 實 佩 戴 使 用 二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丙 類 第 一 種 或 丁 類 物 質 之 特 定 化 學 管 理 設 備 時, 未 設 置 適 當 之 溫 度 壓 力 及 流 量 之 計 測 裝 置 及 發 生 異 常 之 自 動 警 報 裝 置 三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丙 類 第 一 種 及 丁 類 物 質 之 特 定 化 學 管 理 設 備, 未 設 遮 斷 原 料 材 料 物 料 之 供 輸 未 設 卸 放 製 品 之 裝 置 未 設 冷 卻 用 水 之 裝 置, 或 未 供 輸 惰 性 氣 體 四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丙 類 第 一 種 或 丁 類 物 質 時, 未 設 洩 漏 時 能 立 即 警 報 之 器 具 及 除 卻 危 害 必 要 藥 劑 容 器 之 設 施 五 在 人 孔 下 水 道 溝 渠 污 ( 蓄 ) 水 池 坑 道 隧 道 水 井 集 水 ( 液 ) 井 沈 箱 儲 槽 反 應 器 蒸 餾 塔 生 ( 消 ) 化 槽 穀 倉 船 艙 逆 打 工 法 之 地 下 層 筏 基 坑 溫 泉 業 之 硫 磺 儲 水 桶 及 其 他 自 然 換 氣 不 充 分 之 工 作 場 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 ( 一 ) 空 氣 中 氧 氣 濃 度 未 滿 百 分 之 十 八 硫 化 氫 濃 度 超 過 十 PPM 或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超 過 三 十 五 PPM 時, 未 確 實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等 呼 吸 防 護 具 安 全 帶 及 安 全 索 ( 二 ) 未 確 實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等 呼 吸 防 護 具 時, 未 置 備 通 風 設 備 予 以 適 當 換 氣, 或 未 置 備 空 氣 中 氧 氣 硫 化 氫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之 測 定 儀 器, 並 未 隨 時 測 定 保 持 氧 氣 濃 度 在 百 分 之 十 八 以 上 硫 化 氫 濃 度 在 十 PPM 以 下 及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在 三 十 五 PPM 以 下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未 設 置 防 墜 措 施 及 未 使 勞 工 使 用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更 有 立 即 發 生 墜 落 危 險 之 虞 時 於 道 路 或 臨 接 道 路 從 事 作 業, 未 採 取 安 衛 措 施,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之 虞 時 備 註 71

81 第五章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合理化及安衛監 造查核之落實化 第一節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合理化之探討 一 第一次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專家座談會之討論議題及意見彙整如 下 (一) 工程監造費中之安全衛生監造人員薪資之編列方式及總經費來源檢討 (二) 安全衛生費用中之設施費依照職災種類不同而編列 其效用之妥適性值 得探討 (三) 模板支撐假設構造物列為安全衛生費用之可行性 討論結果整理以下幾個重點 1.工程安衛經費編列宜以工程特性及規模訂定安衛人員費用 經費單位以人 月為基準 而對於監造單位之安衛費用宜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 比上限參考表訂定 如規模小之公共工程以人月計價 規模大之公共工程除 以人月計價外 另列入管理查核人員及管理費用 2.安全衛生之設施費可依墜落(護欄 防墜網 安全母索 安全帶 工作鞋 上下設備..) 感電(漏電自動斷電接地線 上下設備 工作鞋..) 倒塌(施工 架 支撐架 假組立防傾設施..) 溺水 缺氧等 可明確降低職災之危險度 3.假設工程應建立設計施工圖 方便計價 並將支撐架 施工架 上下設備 單獨編列於假設工程或安衛費用中 4.公共工程安衛經費於 監造部分 須有編列包括 實際需求及管理需求(施 工廠商使用經營管控) 監造人員勞務費用核算應考量專業加給 管理加給 及證照費用(配合工作場所負責人規劃) 5.目前機關委託設計時已有規定要作風險評估分析 可進一步要求作風險辨 識後編列量化勞安設施費 6.安全衛生監造費中之監造人員管理費之編列方式採人月方式 不可用一式 概括 其總經費來源為經由風險評估後編列入預算內 双方以契約實際計價 72

82 監 造 人 員 管 理 費 (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採 用 圖 說 方 式 將 其 經 費 納 入, 方 可 稽 核 查 考 ) 7.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中 設 施 費 建 議 採 工 程 總 價 及 工 程 類 型 ( 如 橋 工 路 工 港 灣 等 ) 編 列, 建 議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需 再 明 列 供 各 機 關 參 考 ( 如 於 PCCES 中 有 資 料 庫 ) 8. 模 板 支 撐 假 設 設 備 一 般 會 依 施 工 項 目 不 同, 各 包 商 施 工 法 使 用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如 擋 土 牆 模 板 支 撐 橋 樑 上 構 支 撐 等, 所 以 設 計 時, 一 般 會 以 完 成 工 項 由 包 商 自 行 考 量 提 支 撐 計 算 施 工 圖 ( 含 於 各 施 工 項 內 無 單 獨 編 列 假 設 費 ), 若 單 純 建 築 樓 板 支 撐 會 採 体 積 法 編 列 支 撐 費, 而 土 木 工 程 則 較 難 如 此 編 列 9.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之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中 監 造 費 用 附 表 比 例 偏 低, 建 議 增 加, 因 監 造 人 員 為 達 成 品 質 及 工 安 目 標, 須 投 入 較 多 人 力 且 須 專 任 於 工 地 才 能 達 到 高 品 質 零 工 安 目 標, 故 理 應 增 加 且 建 議 不 要 設 上 限 10. 工 程 會 頒 定 的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中, 對 於 監 造 人 力 之 規 定 僅 依 工 程 會 頒 定 之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設 置 相 關 人 員, 並 對 其 履 約 階 段 之 工 作 重 點 亦 有 明 確 訂 定, 故 建 議 應 先 要 求 機 關 設 置 勞 安 之 監 督 人 力, 並 據 以 編 列 相 關 費 用 或 薪 資 11. 對 於 監 造 單 位 監 造 人 力 監 督 勞 安 事 項, 除 上 開 要 點 有 規 定 監 造 單 位 應 監 督 施 工 廠 商 執 行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外, 工 程 會 於 工 程 管 字 第 號, 要 求 機 關 督 促 廠 商 設 訂 自 主 檢 討 查 驗 點 ( 包 括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點 ) 及 監 造 單 位 之 檢 驗 停 留 點 ( 須 包 含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故 監 造 單 位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重 點 可 依 上 開 函 示, 檢 討 訂 定 12. 如 監 造 之 勞 工 監 督 人 力 需 增 加 訂 定, 其 費 用 可 採 人 月 方 式 編 列, 惟 需 考 量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是 否 能 配 合 調 高 其 監 造 費 用, 否 則 將 造 成 機 關 經 費 編 列 之 困 擾 有 關 監 造 單 位 派 駐 現 場 之 勞 安 監 造 人 力 工 作 重 點 及 安 衛 費 用 等 規 定, 建 議 納 入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範, 並 要 求 機 關 落 實 執 行 73

83 13. 預 算 編 列 成 立 係 於 細 設 階 段, 既 視 同 工 程 之 執 行, 故 細 設 時 即 應 將 下 列 各 項 基 本 納 入 設 計, 俾 使 後 續 發 包 施 工 時 有 所 依 循 :1. 將 設 施 單 價 分 析 納 入 ( 包 括 機 工 料 等 ) 2. 訂 定 相 關 設 計 圖 說 規 範, 俾 供 施 工 監 造 執 行 查 驗 之 依 據 ) 3. 部 分 假 設 構 造 物 ( 如 模 板 支 撐 ), 發 包 施 工 後, 廠 商 可 能 不 採 用 設 計 所 列, 可 於 契 約 中 以 變 更 設 計 替 代 工 法 等 方 式 處 理 4. 仍 以 實 作 實 算 為 原 則 14. 種 技 術 服 務 計 費 應 為 個 別 獨 立 計 費 方 式, 惟 現 行 主 計 審 計 或 政 風 單 位, 總 以 百 分 比 作 為 門 檻 限 制, 如 此 將 對 安 全 衛 生 若 採 人 月 編 列 時 產 生 排 擠 影 響 15. 本 有 關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之 編 列, 應 於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依 工 程 設 計 內 容, 指 定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或 其 施 工 專 長 人 員 予 以 危 害 調 查 評 估, 採 取 安 全 工 法, 檢 討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符 合 度, 繪 製 安 全 衛 生 圖 說, 參 考 市 場 營 建 物 價 之 合 理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予 以 編 列, 另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及 作 業 主 管 等 人 事 費, 以 及 工 地 勞 工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等 費 用, 亦 應 一 併 考 量 16.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費 中 之 監 造 人 員 管 理 費, 於 公 共 工 程 得 依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之 規 定, 採 取 適 當 計 費 方 式 給 予 合 理 費 用, 惟 主 辦 機 關 應 依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12 點 規 定, 於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中 明 列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核 事 項, 並 依 契 約 規 定 要 求 監 造 單 位 確 實 執 行 17. 安 衛 費 用 可 分 為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又 分 委 外 監 造 及 自 辦 監 造, 而 自 辦 監 造 人 員 大 都 在 工 務 人 事 費 已 編 列, 建 議 宜 歸 類 明 確 後, 再 分 別 訂 定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二 第 二 次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專 家 座 談 會 之 議 題 及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 一 ) 工 程 監 造 費 中 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費 設 置 原 則 ( 二 ) 工 程 監 造 費 中 人 員 薪 資 之 編 列 方 式 及 支 付 原 則 ( 三 ) 模 板 支 撐 假 設 構 造 物 列 為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時 新 舊 品 之 支 付 原 則 ( 四 )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之 探 討 討 論 結 果 整 理 以 下 幾 個 重 點 : 74

84 1. 對 於 是 否 使 用 查 核 字 眼, 勞 動 部 之 前 有 函 文 諮 詢 工 程 會 是 否 妥 當, 經 本 會 討 論 回 函 表 示, 尊 重 各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其 所 管 轄 業 務 之 監 督 查 核 的 權 責, 對 使 用 查 核 字 眼 雖 與 工 程 會 的 工 程 查 核 重 複, 無 異 議 給 予 尊 重 因 此, 本 研 究 案 中 監 造 查 核 人 員 此 名 稱, 建 議 參 考 使 用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12 點 中 監 督 查 核 人 員 一 詞 2. 工 程 會 之 品 質 查 核 要 點 中, 對 於 施 工 廠 商 之 現 場 人 員 與 監 造 單 位 之 品 管 人 員, 已 經 有 一 定 法 源 規 定 關 於 監 督 查 核 人 員 應 具 備 的 資 格 人 數 及 工 作 職 掌, 目 前 無 相 關 法 源, 可 提 供 勞 研 所 為 後 續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時 之 參 考 3. 監 造 人 員 薪 資 的 編 列, 依 該 人 員 擁 有 的 證 照 給 予 必 要 薪 資, 薪 資 建 議 以 主 計 處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薪 資 再 以 成 本 加 公 費 法 編 列 費 用, 並 按 人 月 編 列 4. 監 造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的 編 列, 若 一 般 工 程 師 亦 須 擔 負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則 建 議 採 單 項 外 加 方 式 編 列, 並 依 照 執 行 狀 況 進 行 審 核, 若 執 行 狀 況 不 佳, 則 該 月 不 計 該 員 所 外 加 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惟 因 涉 及 履 約 條 件, 故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內, 明 訂 計 算 及 評 定 的 方 式, 同 時 也 將 監 造 單 位 給 付 給 一 般 工 程 司 之 條 文 納 入 5. 關 於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不 可 併 入 工 程 總 價 中 避 免 打 折 造 成 經 費 縮 減, 須 獨 立 計 算 ; 監 造 單 位 安 衛 經 費 除 了 設 備 費 及 人 事 費 之 外, 建 議 以 總 工 程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到 百 分 之 八 增 加 一 個 專 案 管 理 費, 用 以 讓 監 造 單 位 執 行 對 施 工 廠 商 的 管 理 工 作 6. 安 衛 經 費 不 論 任 何 情 形 絕 不 打 折 7. 關 於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費 設 置 原 則,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12 條 已 規 定 機 關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明 定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核 事 項 及 明 訂 罰 則, 監 造 單 位 契 約 罰 則 部 分 皆 已 有 訂 定, 惟 對 於 監 造 單 位 卻 未 編 列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 包 含 設 備 費 與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核 費 ), 明 顯 不 符 責 任 與 權 利 比 例 原 則 應 於 工 程 標 案 編 列 監 造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 包 含 設 備 費 與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查 核 費 ), 以 利 推 動 更 安 全 之 公 共 工 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環 境 之 目 標 8. 關 於 假 設 構 造 物 新 舊 品 的 編 列, 建 議 須 依 照 工 程 現 場 的 狀 況 而 定, 若 使 用 新 品 則 訂 定 新 品 的 價 格, 若 工 程 上 只 需 堪 用 的 舊 品, 則 以 該 設 備 百 分 之 五 十 75

85 到七十訂定 另外因假設構造物多使用租賃 所以租賃的計算方式也建議納 入 第二節 安衛監造查核實務之探討 一 第一次安衛監造查核實務專家座談會之議題及意見彙整如下 (一) 安衛監造採用 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 即復工 及 全員工安 等方式進行 主辦機關與施工廠商應如何配合 執行 此外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恐造成工期延緩引發爭議 主辦機關 如何因應 (二) 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單位分別對自身之安衛監造績效之獎懲條款應如何 擬定及落實 (三) 安衛監造之 委外監造 與 自辦監造 具結構性差異 如何找到妥適 解決辦法 討論結果整理以下幾個重點 1.為方便與會專家能瞭解有關安衛監造採用 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 立即暫 時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及 全員工安 等方式進行 故寄送會議公 文及議題給予會專家委員時 一併附上前計畫中之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全衛 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方便專家瞭解上述安衛監造重點 源自於上一年度 計畫 不過由於未述明清楚 致使部分委員會錯意 針對本契約草案提出修 改意見 而建立契約草案計畫已經結束 因此這些意見僅能作參考 本計畫 幫助效果有限 2.監造對於施工廠商安衛缺失所做的停止作業機制與標準 宜訂定於主辦機關 與監造間之承攬契約中 監造單位依立即危險之虞所作的停工 該停工之場 所及範圍應會同主辦機關實施 由於工地停工為極重的處罰 除契約中需要 明定外 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能進一步說明停工具體定義與流程後再執行 較不會引起爭議 76

86 3. 基 本 上 本 計 畫 討 論 之 監 造 為 委 外 監 造 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執 行 問 題, 沒 有 包 括 自 辦 監 造, 但 委 員 對 自 辦 監 造 提 出 意 見, 如 自 辦 監 造 契 約 形 式 大 於 實 質, 應 採 用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取 代 4. 安 衛 監 造 績 效 之 獎 懲 條 款 擬 定 內 容, 應 依 安 衛 稽 查 次 數 比 值 暨 工 地 稽 查 之 落 實 情 形 為 依 據 進 行 5. 公 共 工 程 目 前 對 施 工 單 位 違 反 工 地 安 衛 規 定 處 以 罰 款, 其 罰 款 收 入 因 主 辦 機 關 會 計 單 位 要 求, 都 繳 入 公 庫 建 議 該 筆 罰 款 收 入 可 協 調 工 程 會 及 主 計 處 同 意 可 用 於 該 公 共 工 程 的 獎 勵 6. 委 外 監 造 與 自 辦 監 造, 理 論 上 權 責 應 屬 相 同, 但 執 行 時 就 有 立 場 問 題 存 在, 宜 就 此 為 問 題 去 探 討 此 外, 自 辦 監 造 由 公 務 員 擔 任, 獎 懲 不 明 及 無 認 同, 公 務 員 較 不 願 意 負 責, 應 從 制 度 面 及 獎 懲 著 手 另 委 外 監 造 與 自 辦 監 造 在 本 質 上 就 有 安 衛 監 造 能 力 的 差 異, 惟 安 衛 標 準 仍 不 宜 有 所 差 異 7. 如 有 單 獨 預 算 可 以 編 訂 單 獨 契 約, 則 自 辦 監 造 之 推 動 可 能 有 困 難, 因 此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安 衛 部 份 單 獨 招 標, 如 此 可 以 解 決 公 務 員 不 願 意 擔 任 安 衛 之 困 難 8. 建 議 安 衛 監 造 比 照 三 級 品 管 制 度, 一 級 安 衛 制 度 由 廠 商 自 主 檢 查, 二 級 由 監 造 和 主 辦 單 位 檢 查 立 即 危 險 之 虞 的 項 目 及 抽 查 一 級 安 衛 檢 查 項 目, 三 級 由 上 級 相 關 機 關 查 核 及 獎 懲 9. 安 衛 監 造 之 罰 則 及 獎 勵 條 款 宜 對 等, 並 參 考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之 10. 涉 及 立 即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的 施 工 缺 失, 主 要 為 局 部 工 作 場 所 或 地 點 之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此 為 監 造 安 衛 契 約 中 主 辦 機 關 授 予 監 造 單 位 對 高 風 險 安 衛 缺 失 得 局 部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之 權 限, 係 為 工 程 中 矯 正 預 防 之 手 段, 由 於 是 局 部 暫 停 作 業, 應 不 會 產 生 整 體 工 期 延 遲, 進 而 施 工 廠 商 會 提 出 延 長 工 期 之 爭 議 11.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間 有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監 造 單 位 依 照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執 行 安 衛 查 核 監 造 單 位 查 核 若 發 現 缺 失 而 執 行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施 工 廠 商 不 願 配 合 改 善 時, 前 項 若 有 爭 議, 主 辦 機 關 與 監 造 單 位 可 請 轄 區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協 助 處 理,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來 工 地 作 安 衛 稽 查, 相 關 缺 失 處 罰 依 照 法 定 流 程 處 理 77

87 二 第二次安衛監造查核實務專家座談會之議題及意見彙整如下 高風險安衛項目 作為查核重點 (一) 監造單位採用 全員工安 方式進行 有缺失則局部 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進行安衛監造 主 辦機關與施工廠商應如何配合執行 以落實整體工程之安衛工作 (二) 工程主辦機關對於監造單位安衛監造費之編列及支付方式應如何處置較 為妥適 此外 每位工程師之安衛監造費編列額度多少較為合適 (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中規定雇主須建立模板支撐及施工架按圖施作 之查驗機制 監造單位應如何督導並落實施工廠商模板支撐及施工架工地 現場之按圖施作 (四) 為鼓勵監造單位之工程師投入安衛監造 應如何建立監造單位工程師之安 衛監造績效獎勵辦法並落實 討論結果整理以下幾個重點 1.第一場次專家座談會由於會前寄送資料時 曾附上前年計畫中之 營造業公 共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會議中委員們多熱衷對該已完成的草 案發表意見 致使上次會議的一些議題沒有定案 故本第二場次專家座談會 中 亦列有針對上次會議未能獲得共識的部分作檢討 2.為了說明為何本計畫在安衛監造執行上 監造單位採用 全員工安 高風 險安衛項目查核 缺失局部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等進行 主要是依據上一年度計畫之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內容來試作 檢討其內容的實用性 因此 本次仍附上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 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結果仍有出席委員對此草案有建議 由於不是 在本計畫範圍內 故將其意見放入本計畫建議事項內 提供未來該草案執行 時修改的參考 3.迄今國內營造施工中監造單位與主辦機關間簽訂的契約 是以工程會所制訂 品質要求的契約範本為主 勞安方面的要求沒有詳細規範 因此 監造單位 執行工地安衛上所需要的費用 基本上是監造單位自行吸收 一些委員對於 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執行 全員工安 及其編列的津貼有建議 因為工程會規 定一定金額以上的工程 要求品質管制人員需全職 故其不能擔任 全員工 78

88 安 之 監 造 人 員 ; 而 且 監 造 費 有 關 品 質 要 求 給 予 之 薪 資, 不 能 編 列 監 造 人 員 工 安 津 貼 費 4. 對 於 局 部 立 即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主 辦 機 關 應 於 承 攬 契 約 中 明 訂 停 止 作 業 時 機 恢 復 作 業 時 限 及 停 止 作 業 之 規 定 且 為 避 免 日 後 工 程 爭 議, 相 關 執 行 細 節 宜 明 確, 並 於 簽 約 前 與 施 工 廠 商 確 定 若 停 止 作 業 實 施 前, 施 工 廠 商 對 處 分 有 異 議 時 應 立 即 提 出 討 論, 無 異 議 則 應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成 5. 模 板 支 撐 與 施 工 架 宜 在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先 將 相 關 設 計 圖 說 交 由 監 造 單 位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後 再 進 行 施 工 作 業, 以 確 保 工 地 能 確 實 按 圖 施 作 此 外, 高 風 險 安 衛 查 核 項 目, 宜 在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將 觀 察 點 列 舉 出 來, 尤 其 施 工 架 和 模 板 支 撐 在 施 作 前 應 先 通 過 工 安 主 管 機 關 和 勞 安 人 員 檢 查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行 施 作, 否 則 會 造 成 延 宕 工 期 的 爭 議 6. 監 造 單 位 應 將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依 圖 制 作 量 化 之 查 驗 表, 包 含 尺 寸 間 距 和 施 作 條 件 等, 並 具 備 相 關 查 驗 設 備 落 實 於 查 驗 中 使 用 ; 非 量 化 檢 查 項 目 則 需 依 場 址 情 況 訂 定 ; 督 導 方 面 除 會 同 檢 驗 外, 也 須 對 於 矯 正 預 防 及 安 衛 設 施 設 備 做 進 場 管 制 7.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落 實 檢 查 至 為 重 要, 可 分 前 中 後 三 階 段 辦 理, 於 組 搭 前 施 工 廠 商 應 繪 製 施 工 圖 說, 經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通 過 始 得 施 工, 並 保 持 施 工 架 品 質, 製 作 巡 檢 紀 錄, 於 拆 除 階 段 亦 應 繪 製 圖 說, 按 圖 施 工, 並 製 作 巡 檢 紀 錄 8.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相 當 重 要,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計 劃 書 通 過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後, 宜 舉 行 小 包 說 明 會 確 認 各 方 面 無 誤 後, 再 行 施 做 9. 主 辦 機 關 於 承 攬 契 約 中, 宜 開 工 前 明 訂 定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監 造 績 效 獎 勵 辦 法, 並 訂 定 工 程 安 衛 證 照 及 教 育 訓 練 獎 勵 補 助 辦 法 10. 目 前 主 辦 機 關 與 施 工 廠 商 在 勞 安 契 約 內 並 沒 有 明 訂 罰 則, 有 違 規 事 項 時 監 造 單 位 只 能 開 單 給 施 工 廠 商 的 老 闆 作 為 處 罰, 也 無 法 對 現 場 工 人 進 行 懲 處 79

89 第三節 工地輔導及安衛監造查核之落實化 一 第一次工地安衛輔導探討安衛監造查核落實化討論議題及意見彙整如 下 (一) 在國家安衛法令要求下 本工程各單位(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 執行安衛作業時遭遇的困難為何 若均以各工種之安衛自動檢查表進行 查核 安衛工作成效如何 (二) 本工程以高風險安衛項目作為查核依據 藉以控管工地高危險且致命之 安衛項目 此作法是否適宜 (三) 本工程安衛監造採用 全員工安 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 缺失立即 暫時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等方式進行 是否合適 (四) 本工程之模板支撐 施工架等按圖施作查驗機制建立遭遇的困難為何及 如何解決 目的主要是針對安衛輔導鐵工局中工處主辦之 CCL731 台中車站段主體工程 後 檢討安衛輔導期間所遭遇的問題 由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及計畫 執行單位共同討論 彙整甲乙丙三方意見進行檢討 以確認本年度執行上一年度 計畫之 營造業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的可行性 討論重點整理 如下 1.監造單位對於要監造工程師執行安衛監造工作 卻沒有安衛監造相關津貼 對此甚有意見 對於工地有重大安衛缺失時 監造單位可以接受 局部臨時 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的矯正預防措施 不過監造單位在查核到重大 缺失時 業主雖然有提供監造單位對承包商停工或予罰款的權限 但承包商 仍抱怨會影響工期 不願意配合 造成查核上的困難 依據本計畫專家座談 會討論 有勞安背景委員認為 在安衛檢查中 施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 危害之改善 是屬於安衛中矯正及預防的必要措施 矯正及預防本就是承包 商應執行的安衛事項 承包商不能以影響工期作為藉口 要求展期工期 此 外 工地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危害時 監造單位若發現承包商不願意配 合局部暫時停止作業來改善 可直接先通知主辦機關處理 情況再未改善 則可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來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辦理 造成全面停工 80

90 會 比 局 部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造 成 的 損 失 更 大 公 共 工 程 安 衛 經 費 應 該 包 含 人 事 費 用 及 設 備 費, 工 程 會 建 議 其 占 總 工 程 經 費 的 千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三 但 實 務 上 則 多 採 乙 式 編 列, 造 成 實 際 執 行 上, 常 因 預 算 不 足 而 虛 偽 應 付 安 衛 的 執 行 本 計 畫 已 針 對 編 列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與 檢 討, 除 打 破 占 總 工 程 經 費 的 百 分 之 三 的 預 算 上 限 外, 更 重 要 是 納 入 監 造 單 位 所 需 的 安 衛 費 用 尤 其 為 能 落 實 安 衛 查 核 工 作, 將 研 擬 安 衛 查 核 津 貼 或 獎 金, 以 利 工 作 之 推 行 傳 統 安 衛 經 費 是 編 列 給 施 工 廠 商 使 用, 監 造 單 位 沒 有 分 到, 未 來 希 望 皆 能 編 列 安 衛 經 費 給 監 造 單 位 以 及 施 工 廠 商 目 前 監 造 部 份 的 安 衛 經 費 包 括 人 員 費 用 以 及 額 外 的 獎 勵 津 貼, 獎 勵 津 貼 目 前 建 議 是 每 人 8,000 元, 採 實 報 實 銷 計 價 2. 施 工 廠 商 認 為 以 往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等 安 衛 設 施 並 無 圖 說, 僅 以 一 式 計 算 或 責 任 施 工 帶 過, 很 難 估 算 這 些 經 費, 希 望 設 計 單 位 在 開 始 經 費 編 列 時, 即 編 入 量 化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安 全 設 施 所 需 的 經 費 也 希 望 設 計 單 位 在 設 計 階 段 應 給 予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標 準 圖 說, 並 且 核 實 計 價, 給 予 施 工 廠 商 依 循 的 規 則 此 外, 因 為 地 形 及 地 物 變 化 的 問 題, 常 造 成 設 計 圖 無 法 與 現 地 符 合, 採 取 因 地 制 宜 的 做 法 似 乎 較 為 合 理 ; 按 圖 施 作 只 能 僅 供 參 考, 完 全 執 行 有 很 高 的 難 度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施 工 架 以 及 模 板 支 撐, 比 較 容 易 遇 到 的 一 些 需 因 地 制 宜 而 無 標 準 化 的 部 分 例 如 特 殊 地 型 的 高 低 差 或 預 留 開 孔 時, 該 如 何 去 執 行 和 改 善, 是 目 前 工 地 的 實 際 問 題 在 工 地 施 工 架 以 及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方 面, 以 往 多 使 用 示 意 之 標 準 圖 說, 再 針 對 現 地 狀 況 因 地 調 整 施 作, 並 無 正 確 的 針 對 圖 說, 進 行 按 圖 施 作 的 經 驗, 工 地 還 需 要 多 加 強 這 部 份 的 觀 念 依 照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40 條 及 131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在 某 些 條 件 下, 雇 主 必 須 建 立 按 圖 施 作 的 查 驗 機 制, 亦 即 該 工 地 需 按 圖 施 作, 否 則 即 視 為 違 法 當 組 搭 施 工 架 或 模 板 支 撐 的 現 地 情 況 與 設 計 圖 說 有 出 入 時, 施 工 人 員 應 立 即 聯 繫 設 計 施 工 架 或 模 板 支 撐 之 專 業 技 師, 由 專 業 技 師 現 場 勘 查 並 作 檢 討, 確 認 如 何 改 變 圖 說, 以 符 合 現 地 施 作 的 要 求 施 工 者 不 應 該 自 行 隨 意 更 改, 影 響 結 構 承 載 力 而 不 知, 最 後 若 造 成 倒 塌, 隨 意 更 改 組 搭 的 人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施 工 下 包 若 有 異 議 而 不 接 受 按 圖 施 作 要 求, 建 議 施 工 廠 商 工 地 主 任 可 進 行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會 議 中 公 開 告 知 下 包 所 應 負 的 權 責, 並 作 成 完 善 81

91 的 會 議 記 錄 若 不 幸 發 生 工 安 意 外,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可 藉 由 保 存 的 會 議 紀 錄, 提 供 檢 調 司 法 機 構 參 考, 確 認 因 未 按 圖 施 作 造 成 的 責 任 歸 屬 主 辦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均 應 督 導 施 工 廠 商, 對 於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均 按 圖 施 作, 並 使 用 合 格 的 材 料, 及 留 有 完 善 按 圖 施 作 的 查 核 紀 錄, 避 免 工 地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的 倒 塌 3. 主 辦 機 關 表 示 施 工 架 和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是 觀 念 的 溝 通, 就 像 鋼 筋 作 業 的 施 作 中 若 有 遇 到 問 題, 就 找 設 計 技 師 討 論 變 更 解 決 一 樣 若 工 地 現 場 施 工 架 和 模 板 支 撐 按 圖 施 作 時 遇 到 問 題, 就 應 該 請 設 計 的 專 業 技 師 局 部 變 更 並 重 新 設 計 強 度, 再 調 整 圖 說 內 容, 確 保 工 地 現 場 組 搭 情 況 與 圖 說 內 容 一 致, 以 保 施 工 安 全 性 此 外, 由 於 施 工 架 是 最 早 搭 設 的 施 工 項 目, 在 後 面 施 工 階 段 的 人 員 進 行 施 工 時, 為 其 方 便 常 會 對 施 工 架 做 拆 解, 不 過 在 施 工 完 成 後 卻 沒 有 立 即 將 拆 解 之 施 工 架 復 原, 且 認 為 復 原 施 工 架 是 施 工 架 廠 商 的 責 任, 而 非 拆 解 者 的 責 任 希 望 施 工 廠 商 在 責 任 歸 屬 與 查 核 上, 需 要 更 加 明 確 本 工 程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結 構 設 計 之 技 師 也 表 示, 現 場 施 工 宜 先 按 照 整 套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之 平 面 圖 施 作, 若 因 為 現 場 有 開 孔 或 是 有 地 形 地 物 變 化 等, 影 響 施 工 動 線 或 其 他 因 素 需 要 變 更 者, 請 儘 早 預 先 告 知 技 師 本 人, 其 將 會 配 合 做 變 更 設 計, 並 重 新 繪 製 圖 說, 提 供 工 地 現 場 按 圖 施 作 如 何 達 成 工 地 現 場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能 夠 按 圖 施 作, 經 工 地 安 衛 輔 導 檢 討 後, 建 議 首 先 要 專 業 技 師 確 認 現 場 圖 說 為 其 設 計 的 圖 說, 接 著 執 行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檢 查 表 中 倒 塌 防 止 之 放 樣 與 放 架 兩 個 項 目 的 查 驗 點 工 作, 主 辦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須 確 實 執 行 查 驗 點 和 停 留 點 的 查 核 確 認, 否 則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組 搭 完 後 而 發 現 與 圖 說 內 容 不 一 致 時, 再 來 補 救 已 經 來 不 及 依 照 本 工 程 安 衛 輔 導 結 果 來 看, 工 地 現 場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未 能 按 圖 施 作, 主 要 是 未 能 確 實 執 行 放 樣 與 放 架 兩 個 查 驗 點 之 查 驗 工 作 問 題 出 在 施 工 廠 商 的 現 場 工 程 師 的 小 主 管, 沒 有 在 放 樣 與 放 架 兩 個 工 作 項 目 前, 預 先 通 知 主 辦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來 查 驗, 而 是 放 任 不 管 4. 主 辦 機 關 許 處 長 綜 合 建 議 :(1). 希 望 監 造 單 位 訂 定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包 括 從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開 始 程 序 材 料 進 場 的 管 制 組 搭 後 的 結 構 計 算 施 工 82

92 圖 說 施 工 配 置 現 場 放 樣 放 架 以 及 設 立 查 驗 點 (2). 希 望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將 整 個 機 制 面 和 落 實 面 的 作 法 交 給 第 一 線 的 工 程 師, 使 基 層 人 員 了 解 整 套 運 作 原 則, 減 少 觀 念 上 的 誤 差 (3). 施 工 廠 商 遠 揚 公 司 應 提 供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符 合 現 地 狀 況 例 如 開 口 和 高 低 差 等 之 平 面 圖, 給 設 計 的 技 師 作 為 整 個 設 計 的 事 前 考 量, 如 此 地 形 地 物 和 施 工 方 式 的 圖 說 才 能 完 全 配 合 工 地 情 況, 施 工 時 遇 到 的 問 題 才 能 減 到 最 少 (4). 勞 工 安 全 經 費 量 化 的 部 分, 設 計 程 控 單 位 所 提 送 給 業 者 之 經 費 預 算, 因 為 業 主 缺 乏 這 部 份 的 專 業 能 力, 往 往 忽 略 安 衛 經 費 的 審 查 所 以 希 望 設 計 程 控 單 位 未 來 編 列 勞 安 經 費 的 人 員, 需 要 具 備 某 些 安 衛 專 業 資 格, 這 樣 其 所 編 列 出 來 的 各 項 安 衛 經 費 內 容, 才 有 較 高 的 執 行 度 (5). 希 望 工 程 會 的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方 式 設 計 範 本 可 以 持 續 擴 大, 依 照 不 同 工 種 或 不 同 工 法, 編 列 出 更 精 準 的 經 費 設 計 範 本, 以 提 供 細 部 設 計 人 員 參 考 二 第 二 次 工 地 安 衛 輔 導 探 討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落 實 化 之 討 論 議 題 及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 一 ) 在 國 家 安 衛 法 令 要 求 下, 本 工 程 各 單 位 (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 執 行 安 衛 作 業 時 遭 遇 的 困 難 若 均 以 各 工 種 之 安 衛 自 動 檢 查 表 進 行 查 核, 安 衛 工 作 成 效 如 何 ( 二 ) 本 工 程 以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作 為 查 核 依 據, 藉 以 控 管 工 地 高 危 險 且 致 命 之 安 衛 項 目, 此 作 法 是 否 適 宜 ( 三 ) 本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採 用 全 員 工 安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缺 失 立 即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改 善 後 立 即 復 工 等 方 式 進 行, 是 否 合 適 ( 四 ) 本 工 程 之 模 板 支 撐 施 工 架 等 按 圖 施 作 查 驗 機 制 建 立 遭 遇 的 困 難 該 如 何 解 決 本 次 目 的 主 要 是 針 對 安 衛 輔 導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工 處 主 辦 之 林 口 國 宅 暨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選 手 村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第 1 標 及 第 2 標 後, 檢 討 安 衛 輔 導 期 間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如 同 第 一 場, 由 主 辦 機 關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及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共 同 討 論, 彙 整 甲 乙 丙 三 方 意 見 進 行 檢 討, 以 確 認 本 年 度 執 行 上 一 年 度 計 畫 之 營 造 業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的 可 行 性 83

93 討 論 重 點 整 理 如 下 : 1. 施 工 廠 商 某 些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按 圖 施 作 不 甚 了 解, 還 以 為 是 像 以 前 一 樣, 由 支 撐 架 及 施 工 架 廠 商 提 供 示 意 圖, 隨 二 者 意 願 工 地 裡 隨 意 組 搭 其 實 經 由 勞 動 部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支 撐 架 及 施 工 架 已 需 要 經 由 專 業 技 師 作 結 構 設 計 後, 繪 製 施 工 圖 說 提 供 工 地 現 場 按 圖 施 作 國 內 營 造 施 工 指 的 按 圖 施 作 是 以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為 主, 因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40 條 及 第 131 條 分 別 針 對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在 某 條 件 下, 要 求 雇 主 在 施 工 中 需 建 立 按 圖 施 作 查 驗 機 制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圖 說 是 依 據 技 師 結 構 計 算 結 果 所 繪 製, 繪 圖 內 容 以 方 便 工 地 現 場 能 按 圖 施 作 為 原 則 專 業 技 師 依 照 工 地 現 場 實 際 情 況, 配 置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並 進 行 其 結 構 計 算, 最 後 繪 製 二 者 結 構 配 置 圖 說, 施 工 單 位 依 據 此 結 構 配 置 圖 說, 考 慮 進 料 及 施 工 程 序 進 而 繪 製 二 者 之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故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二 者 需 依 照 工 地 現 場 實 際 情 況 繪 製 本 計 畫 所 進 行 之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的 工 作, 有 協 助 雇 主 建 立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之 按 圖 施 作 查 驗 機 制, 依 據 提 供 之 安 衛 高 風 險 項 目 檢 查 表 進 行 2. 施 工 廠 商 建 議 模 板 支 撐 與 施 工 架, 政 府 應 給 予 監 造 與 施 工 廠 商 更 多 的 預 算, 也 應 設 立 一 套 依 照 安 衛 項 目 編 列 內 容 的 多 寡 而 增 減 給 予 的 預 算 像 日 本, 就 非 常 重 視 安 衛 經 費 的 編 列, 他 們 的 編 列 標 準 為 總 工 程 經 費 的 百 分 之 十, 因 此 認 為 應 該 將 國 內 安 衛 費 用 提 高, 不 要 拘 限 在 總 工 程 經 費 的 千 分 之 三 到 百 分 之 三 ; 甚 至 假 設 工 程 費 用 能 夠 單 獨 編 列 目 前 BIM 的 技 術 已 相 當 成 熟, 建 議 先 以 BIM 作 評 估, 在 實 施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方 面 目 前 監 造 單 位 是 有 責 任, 但 沒 有 實 質 權 力 的 情 形, 政 府 應 該 要 給 予 一 些 安 衛 查 核 的 費 用 本 計 畫 考 量 模 板 支 撐 所 需 經 費 編 列 問 題 由 於 總 工 程 費 會 因 標 價 的 折 價 而 減 少, 造 成 安 衛 經 費 的 縮 減, 因 此 本 計 畫 建 議 將 模 板 支 撐 等 假 設 工 程 的 費 用 也 併 入 安 衛 經 費 內, 把 編 列 方 式 裡 面 的 安 衛 範 圍 擴 大 以 實 際 計 價 方 式, 這 樣 安 衛 經 費 才 不 會 打 折 另 外, 本 計 畫 也 考 量 在 安 衛 經 費 中 增 列 監 造 單 位 所 需 要 的 人 員 設 備 費 與 人 事 費, 其 中 人 事 費 主 要 用 於 安 衛 查 核 作 業 費 用, 讓 基 層 監 工 工 程 師 更 樂 意 於 投 入 查 核 工 作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之 倒 塌 災 害, 涉 及 到 設 計, 施 工 84

94 及 材 料 品 質 等 三 個 層 面 要 防 止 倒 塌, 需 要 正 確 之 結 構 設 計 工 地 按 圖 施 作 材 料 強 度 需 與 設 計 吻 合, 此 三 部 分 均 需 達 成 不 可 缺 少 營 造 施 工 倒 塌 災 害 的 媒 介 物, 以 施 工 架 及 模 板 支 撐 為 主 就 模 板 支 撐 倒 塌 防 止 來 看,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宜 將 模 板 支 撐 列 入 在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內, 使 模 板 支 撐 不 因 底 價 打 折 而 作 折 扣, 不 會 減 少 購 買 數 量 此 模 板 支 撐 列 入 安 衛 費 用 已 考 量 在 本 計 畫 內, 故 安 衛 費 用 編 列 會 較 目 前 編 列 百 分 之 三 為 高 本 計 畫 建 議 模 板 支 撐 設 計, 應 該 在 工 程 設 計 規 劃 階 段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可 先 設 計 二 至 三 套 不 同 材 料 之 模 板 支 撐, 讓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依 照 工 程 預 算 挑 選 適 合 之 模 板 支 撐 由 於 模 板 支 撐 已 經 設 計 完 成, 故 可 依 據 模 板 支 撐 數 量 計 算 其 總 成 本, 此 總 成 本 即 列 入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內, 這 樣 模 板 支 撐 即 可 不 隨 底 價 打 折 而 有 作 折 扣 目 前 國 內 許 多 大 專 院 校 均 在 推 廣 BIM, 精 通 BIM 工 程 人 員 可 視 為 高 級 繪 圖 員 經 過 實 際 實 施 後 初 步 發 現,BIM 對 於 工 程 招 標 簡 報 及 工 程 內 容 介 紹 很 方 便, 但 在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組 配 上, 目 前 還 是 以 傳 統 之 工 程 圖 較 能 讓 工 人 普 遍 接 受, 故 BIM 可 在 未 來 業 界 普 遍 通 後, 再 考 慮 使 用 在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組 配 上 3. 施 工 廠 商 之 雇 主 對 於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有 意 見, 認 為 目 前 主 辦 機 關 編 列 安 衛 預 算, 都 是 合 併 於 總 施 工 費 用 內, 就 算 安 衛 經 費 不 打 折, 設 計 單 位 也 會 從 其 他 方 面 的 預 算 內 容 作 刪 減, 以 達 到 總 工 程 費 用 便 宜 的 目 的 舉 例 來 說 鋼 筋 需 要 兩 萬 元 的 費 用, 就 編 列 一 萬 五, 使 得 施 工 廠 商 必 須 要 從 勞 安 費 用 內 挪 費 用 出 來 填 補 這 5 千 元 的 價 差 若 勞 安 經 費 仍 合 併 於 工 程 總 價 內, 就 算 有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比 例 也 是 無 用 他 建 議 : 如 果 將 安 衛 經 費 與 總 工 程 費 用 分 開 計 算, 分 為 兩 個 標 單,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內 容 就 依 據 各 項 實 作 實 算, 是 根 本 的 解 決 之 道 主 辦 機 關 處 長 認 為 雇 主 所 提 及 的 問 題, 在 於 希 望 安 衛 費 用 於 工 程 費 用 中 獨 立 出 來, 不 要 直 接 發 給 規 劃 設 計 之 建 築 師, 否 則 安 衛 費 用 雖 不 被 打 折, 但 是 還 是 難 落 實 於 實 際 工 程 安 衛 需 要 可 以 朝 建 議 工 程 會 修 正 工 程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的 相 關 規 範 努 力 本 計 畫 建 議 在 安 衛 經 費 上 是 不 打 折, 內 容 上 不 以 乙 式 編 列, 而 盡 量 以 量 化 方 式 編 列, 最 重 要 的 為 實 編 與 按 實 核 銷 安 衛 費 用 改 採 實 報 實 支, 少 部 分 用 乙 式 編 列, 可 以 減 少 執 行 面 安 衛 經 費 無 法 落 實 的 情 形 理 論 上, 工 程 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主 要 分 配 在 兩 個 區 塊 :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 安 衛 費 用 包 85

95 括 工 地 安 衛 設 備 及 工 作 人 員 安 衛 裝 備 現 有 安 衛 費 用 主 要 編 列 給 施 工 廠 商 ; 監 造 單 位 多 為 工 作 人 員 安 衛 裝 備, 但 迄 今 多 是 自 行 吸 收 另 主 辦 機 關 在 定 底 價 打 折 時, 安 衛 費 用 是 不 作 折 扣 的 這 些 是 我 們 對 工 程 之 安 衛 費 用 的 認 知 依 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工 作,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內,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使 勞 工 免 於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故 安 衛 費 用 合 理 之 編 列, 應 屬 於 必 要 的 措 施 所 以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在 進 行 工 程 總 經 費 編 列 時, 基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規 定, 應 該 首 先 將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出 來, 之 後 再 進 行 各 類 工 程 經 費 編 列 這 樣 總 經 費 就 成 為 兩 個 部 分 : 安 全 衛 生 費 及 工 程 費 主 辦 機 關 招 標 時 將 總 經 費 打 折, 僅 針 對 工 程 費 打 折, 安 全 衛 生 費 則 不 打 折 雇 主 所 提 之 安 衛 經 費 與 工 程 預 算 完 全 脫 勾 獨 立 出 來, 可 能 涉 及 法 規 修 正 問 題, 實 行 上 可 能 較 麻 煩, 結 構 性 的 改 變 有 時 風 險 會 增 加 比 較 快 速 且 具 體 可 行, 還 是 盡 量 能 在 現 行 的 架 構 下 去 微 幅 調 整 主 辦 機 關 工 地 主 任 認 為 : 若 主 辦 機 關 要 依 現 行 各 工 項 進 行 安 衛 查 核, 項 目 太 多, 且 主 辦 機 關 僅 配 與 此 工 程 標 案 一 位 工 程 師, 要 實 際 查 核 這 麼 多 項 目, 實 務 上 無 法 負 荷 若 改 以 本 計 畫 之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因 多 著 重 於 死 亡 機 率 較 高 的 項 目, 數 量 相 對 較 少, 較 能 落 實 重 點 查 核 本 工 程 是 教 育 局 經 費, 將 工 程 移 交 至 本 處 執 行, 編 列 預 算 已 經 是 固 定, 無 法 再 另 行 增 加 其 他 的 費 用 在 模 板 支 撐 與 施 工 架 方 面, 有 要 求 廠 商 按 圖 施 作 且 要 詳 細 化 圖 說 內 容 先 建 立 正 確 的 圖 說 內 容, 再 要 求 施 工 單 位 按 圖 施 工, 但 工 人 相 當 缺 乏 這 部 分 的 知 識 與 經 驗, 仍 需 要 再 教 育 與 訓 練 本 計 畫 現 地 查 核 的 想 法, 主 要 希 望 增 加 監 造 工 程 師 能 全 部 投 入 安 衛 查 核 作 業, 並 以 高 風 險 查 核 項 目 為 主, 工 作 量 難 免 增 加, 所 以 本 計 畫 已 考 慮 到 給 予 額 外 費 用 或 獎 勵 當 工 程 總 金 額 較 小 時, 監 造 費 用 有 限, 使 用 百 分 比 來 進 行 編 列 安 衛 費 用 確 實 不 適 當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於 經 費 編 列 上, 考 慮 安 衛 費 設 計 基 本 下 限 預 算 另 外, 監 造 編 列 之 人 事 費, 希 望 監 造 工 程 師 都 投 入 安 衛 的 查 核, 落 實 全 員 工 安 概 念, 提 高 查 率 頻 率, 以 減 少 高 危 害 暴 露 的 風 險 與 機 會, 達 到 安 全 預 防 的 實 質 效 果 另 外 要 感 謝 主 辦 機 關 工 地 主 任 認 真 且 用 心 投 入,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每 次 到 工 地 安 衛 輔 導, 工 地 主 任 都 在 場, 協 調 要 求 乙 丙 方 全 力 配 合, 讓 工 地 安 衛 輔 導 能 上 軌 道 尤 其 目 前 相 關 安 衛 86

96 監 造 規 範 還 沒 納 入 契 約, 大 家 投 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沒 有 任 何 津 貼, 都 是 義 務 奉 獻, 以 作 功 德 態 度 投 入 本 次 工 地 的 安 衛 工 作 4. 監 造 單 位 工 地 主 任 認 為 將 安 衛 查 核 責 任 放 在 監 造 單 位 上 是 正 確 的, 若 有 額 外 的 津 貼 能 達 到 鼓 勵 同 仁 的 功 用, 不 管 金 額 多 少 同 仁 都 會 較 有 施 行 意 願, 因 此 編 列 預 算 作 為 誘 因 是 必 須 的, 即 便 日 後 刪 除 也 必 須 走 出 這 一 步 感 謝 來 作 輔 導, 雖 然 夾 在 公 司 要 求 配 合 作 安 衛 查 核 工 作, 與 基 層 工 程 師 因 增 加 工 作 量 不 太 願 意 的 兩 難 之 間 但 是 施 行 之 後, 工 地 現 場 安 衛 情 況 的 風 氣 和 文 化 已 經 在 逐 漸 改 變 5. 主 辦 機 關 認 為 在 法 規 面 之 人 力 考 量 上, 由 於 工 程 會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中, 對 於 監 造 單 位 的 服 務 費 用 有 一 定 規 定, 因 此 對 於 人 力 的 增 加 會 有 一 定 困 難 另 外, 甲 方 的 人 力 也 有 限, 要 如 何 能 落 實 甲 方 安 衛 查 核 工 作, 仍 需 再 作 討 論 目 前 工 程 會 規 範 的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費 要 再 增 加 金 額, 難 度 頗 高, 因 此 我 們 考 慮 在 安 衛 費 用 中, 直 接 編 列 部 分 經 費 給 工 程 師, 能 讓 監 造 工 程 師 更 有 意 願 執 行 查 核 雖 然 工 程 會 表 示 品 管 監 造 人 員 屬 專 職 不 得 兼 職, 若 額 外 並 按 月 給 津 貼, 會 被 視 為 兼 職, 而 牽 涉 到 法 令 問 題 不 過, 可 以 考 慮 用 績 效 獎 金 來 給 予 額 外 津 貼, 作 為 工 程 師 查 核 工 作 的 回 饋, 應 無 違 規 的 問 題 對 於 甲 方 的 部 分, 負 責 標 案 的 工 程 師, 為 公 務 員, 無 法 給 予 額 外 的 津 貼 回 饋, 但 可 以 考 慮 建 立 獎 勵 制 度, 將 其 績 效 列 入 年 終 考 績 或 記 功 嘉 獎 來 作 考 核 我 們 勞 研 所 上 一 年 度 的 計 畫, 已 完 成 甲 方 與 乙 方 間 的 監 造 安 衛 契 約 範 例, 有 三 大 重 點 : 全 員 工 安 高 風 險 項 目 查 核 缺 失 局 部 立 即 停 止 作 業 而 改 善 後 立 即 復 工 此 外, 契 約 中 對 於 安 衛 查 核 之 工 程 人 員 的 資 格 有 作 要 求, 若 乙 方 不 配 合 落 實 安 衛 相 關 契 約 規 定 時, 得 撤 換 監 造 工 地 負 責 人, 撤 換 監 造 工 地 負 責 人 多 次 後 乙 方 仍 舊 不 改 善, 最 嚴 重 主 辦 機 關 得 以 直 接 解 除 監 造 契 約, 這 對 乙 方 需 落 實 安 衛 監 造 工 作 有 很 強 的 約 束 力 另 外, 該 契 約 範 例 中 也 有 獎 懲 的 範 本 可 以 參 考 希 望 主 辦 機 關 日 後 工 程, 可 以 考 慮 將 計 畫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範 例 的 內 容, 納 入 工 程 契 約 中 87

97 第六章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及安衛監造 查核實施重點建立 第一節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之研擬 營造工程受到工程規模 工法選擇 氣候地質條件等影響甚大 加上層層轉包之 經營模式 使得施工及安全管理變得更為複雜 如何編列充足而合理的工程安全衛生 經費更顯得複雜 困難 本計畫擬透過文獻收集 實務狀況訪談與專家座談等方式 研擬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 以供工程界編列安衛預算之參考 一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範疇 傳統上 安全衛生費用編列對象多限定於施工單位 且其細目相當繁雜 包含開 口防護措施 安全圍籬 門禁管理 工地照明及通風設備 安全網 個人防護具 急 救設備 工區整潔 安衛人員 工地告示牌及教育訓練與宣傳等項目 雖然項目繁雜 但至少對施工單位編列有經費可供使用 對於監造查核單位所需的安全費用則較為缺 乏 甚至監工安全設備大多由監造單位自吸收 本計畫建議將監造單位所需的安全作 業經費 納入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 並採納專家委員之意見 增加抽驗試驗費與管 理人事費 並將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的架構與範疇修正如圖 4 所示 由圖 4 為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範疇的大架構中 分為施工單位與監造單位編列 經費 兩單位分別再分四大項目 施工單位方面 現行編列方式為量化設備與不可量 化管理費兩項 本計畫建議將個人設備與人事費獨立於管理費之外 除了將其能量化 編列 也避免包裹於管理費中 採乙式編列而遭挪用 安全設備費須量化編列 無法 量化的設備 保險 計畫規劃 或行政管理等項目費用則列於 其他設備與管理費 為保持彈性 可採百分比編列 監造單位方面 主要項目包含個人安全設備 監督查核人員安衛監造津貼 專職 安衛人員人事費 抽驗試驗費與管理費等五大項 個人設備可比照施工單位人員需求 編列 監督查核人員安衛監造津貼與專職安衛人員人事費屬人事費用 其編列主要用 於衛監造查核實施作業之人力需求 抽驗試驗費主要考量安全衛生設備品質的確認 尤其使用堪用品時 監督查核人員得對其設備抽樣試驗 以測試其品質是否符合規定 88

98 此外 管理費包含安衛教育訓練費 基本醫療急救箱 保險費等無法量化之費用 圖 4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的架構與範疇 二 工程安全設施費編列之原則 (一) 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 為能確實編列工程所需要的設備 並考量實際工程可能發生的危害 建議在 設備上採用職災種類 進行編列相對應的安全設施 可以參考表 6 表 6 之範例與 其使用說明 以職災種類進行編列 可配合 安全危害評估 與 施工安全計畫 兩項作業 通盤考慮可能發生的職災 詳盡地列出所對應需求的安全設備 並估 計其用量 (二) 安全設備應符合法規之最低要求 工程中可能潛在職業災害而編列相關設備 其編列的設備需求規格 品質與 89

99 數量等 必須符合法規規範的標準 其設備設置標準所對應的法規依據 可參考 公共工程會於 10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見 附錄 4) 以及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20]等之規範要求 (三) 安全設備應量化編列 一般而言 可量化項目主要為施工廠商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 諸如工作場所 及通路 起重升降機具 一般機械 車輛機械 軌道機械 基樁施工設備等 墜 落 物體飛落災害之防止設施(含高架作業) 供電系統 電氣設備之防護設施 施 工架 支撐架 擋土設施 沉箱 圍堰等設施 通風 排水 照明設施 防護具 有害及特殊作業之防護設施等 另外 人員防護裝備與人事費用 也可藉由評估 計算所需要的數量 納入可量化編列 支付上 可採實作實算計價 並配合查核 點支付相關費用 安全設備量化也有助於成本之估算 進而減少工程費用的浪費 也降低工程 單位與施工廠商的糾紛機會 工程會亦於 102 年 06 月 06 日發函各工程單位 要 求公共工程安全衛生應妥為規劃 並宜予量化編列 (四) 管理經費之彈性應用 工程安衛費用除已量化之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外 尚包括為執行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等業務所需之行政管理 組織 儀器 設施及其他無法細列之 工程項目 另列 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費 乙式 計價 以彌補已量化工程項 目之不足 對於規模較小之工程 施工廠商無法細列或量化者 可於施工補充條款或以 單價分析方式臚列無法量化項目 如 勞安器材專櫃 勞工健康檢查及行政管理 費(含相關人事費 各類表報製作 規定案件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等) 消防設備 滅火器 標示牌 電焊面罩(手套) 安全照明燈 急救設備及人員 保險費 勞安 教育訓練 宣導 活動 會議等費用及其他必要設施暨施工期間所需之一切工地 管理與維護 管理經費可用彈性編列 以避免臨時增加安全設備或裝備時經費上出現不足 的現象 例如預估安全帽數量為 200 頂 實計尖峰數量達 300 頂時 其不足量的 安全帽費用可由彈性的管理費項下支應 以保持安全費用的彈性 為了避免該項 90

100 費用浮報濫用 應限制其編列上限 建議其費用不超過可量化編列項目經費之 10%~30% (五) 新品或堪用品設備之經費編列 許多安衛設備屬可重複使用 且價值較高 例如 鐵扇門 電動旗手 氣體 檢知警報系統 安全母索 安全母索掛鉤 垂直開口護欄 橋梁上下設備(型鋼式) 橋梁上下設備(鋼管式) 捲揚式防墜器 施工安全護欄 動力救生艇(平型底)等等 若採用新品編列 完工後可能有財產歸屬的問題 因此 可在契約之補充條款中 明訂 按該項設備的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計價繳回 工程勞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如採堪用品 以不減損產原功能 尺寸由主辦機關 依產品狀況認定之 並於預算書註明按契約單價 5~7 折計付費用 及於施工補充 條款內訂定不繳下腳料價款之規定 另外 可考慮採用租賃方式編列設備費用 其租用費亦可隨租用新品或堪用 品調整 可採新品單價之 4~8 折計付費用 並應將其敘明於契約條文 (六) 不得重複編列 工程安衛經費所列之工程項目或其細項 凡已列入直接工程之發包項目者(如 挖方等)應予刪除 以避免重複 尤其衛生方面的費用與含環境保護費重複者 其 餘已由 交通維持 或 環境保護 等費用項下編列者 也應予刪除 以避免重 複 (七) 納入契約以為規範 公務機關與施工廠商或受委託技術服務機構(監造單位) 除各自符合職業安全 相關法規的規範外 其彼此間對應之權利義務則建立於契約關係 因此 相關的 安衛計畫如何落實 經費支付方式 獎勵或懲罰等規定 應分別清楚條列於施工 廠商及監造單位契約中 可同時保障簽約雙方人的權益 三 人事費之編列原則 施工廠商安衛管理人員或監造單位的監督查核管理 可以依照工程需求編列專職 或兼職人員 惟兼職人員不得與 品質查核 之專職人員重複 以避免違反品管人員 或現場人員專職之規定 若設置專職人員 人數上可考慮比照工程會對品質查核規定之 現場人員 或 品 91

101 管人員 規定 兩億以上則至少設置二人 二千萬至兩億工程至少設置一人 二千萬 元以下得不設置專職人員 改以兼職人員替代 人事費用編列方式 可選擇人時 人 月來編列 亦可採工程人數比例設置 例如一般工程以 50 1 夜間工程 30 1 危險 工程則 15 1 另外 也可以考慮採用功率推算所需要的人數 無論何種方式編列 在人事費的支付上 建議均採用實作數量來計價 主辦機關 可確認人員是否落實履約 建立簽到表或其他考核方式計算數量 並可依照施工查核 的進度發放其費用 另外 可考慮施行人員績效的評比制度 利用 做的好 領的多 做不好 領的少 不做事 沒得領 的獎勵制度 且費用應發給至第一線的人員 以 達到人事費的最大功效 計價上 若為專職可考慮主計處查詢相對之薪資 若為兼職 者 則建議每人每月 8,000 元為基準 同時應考慮通貨膨脹效應 浮動調整費用 四 模板支撐設備比照安全衛生經費量化編列 模板支撐設備主要用於防止倒塌意外的發生 其設備編列屬於倒塌災害之預防設 施 若將其納入主體工程經費 會因為招標方式 而使其需求經費遭到縮減 不論數 量或材料品質使用上的縮減 都將影響其支撐系統的安全 模板支撐系統安全性對於倒塌職災防治至為關鍵 考量其重要性 建議可比照安 全衛生經費 其費用應依施工圖量化估價 不隨標比異動經費 並採實作實銷之核實 計價 其納入安衛費用時 應同時調高安全衛生費用之預算 並與其它項目作適當區 隔 以避免對於其他安全衛生費用之排擠效應或費用遭廠商所挪用 同時建議工程會 於 PCCES 系統中建立模板支撐系統單價 以供估價之使用 五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百分比之設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 89 年 3 月 12 日(89)工程管自第 號函知國 內各機關辦理工程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費的編列方式 在規劃階段無法分解細項 可按直接成本之 0.3%至 3%編列 在設計階段 應按實際狀況 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份盡量分解細項 並於施工 中切實執行 制度設計上 偏向綜合量化編列與 乙式 百分比編列方式編列經費 實務上 公務機關或審計單位多採取保守態度 採用直接成本之 0.3%至 3%作為安衛 設備經費編列的範圍 使得安衛經費出現有上 下限的規範 92

102 這種情形 對小規模或低經費的工程影響甚鉅 以 100 萬者為例 其經費最低者 僅 3 仟元 最高者也只有 3 萬元 對於落實安全衛生維護有很大的隱憂 實務上 因 其費用較低則多採用 乙式 編列 以方便於經費的核銷與驗收 建議工程會對於工 程單位對按 直接成本之 0.3%至 3% 編列安衛費用採原則性規定較佳 實際上 若以職災種類編列安全設備時 需考慮施工過程可能潛在的危害 會發 現不同工程種類 其存在的危害不相 即便同一種工程 也因採不同施工工法與其規 模大小而影響危害程度 因此 安衛費用除考量工程種類影響之外 也應考慮不同工 程費用級距 進行百分比設定之考量 建議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編列方式 除可量化計價之安衛費用外 對於其它安 衛設施及管理費須以一式編列者 依工程費及工程種類按一定百分比編列 如工程經 費低於三千萬者 路基路面工程為 1.3% 橋樑工程為 2.0% 建築工程為 1.5% 隧道 工程為 2.5% 在相同施工經費級距之下 不同工程類型擁有不同的安全衛生管理費用 隧道工程為最高 道路工程則為最低 其費用設定符合一般施工安全風險高低之概念 相較其它公務機關之規範來的周全而具合理性 其他設備與管理費的百分比 (非安 全衛生費用之上限)設定 可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建議 如表 10 所示 六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專款專用 不隨標比折扣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 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 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 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 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由上述規定可知 安全衛生費用具有其特殊與必要性 為使安全不打折 工程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契約單價 應不依決標總價(決標比)調整 並應於邀標文件及契 約條款敘明 93

103 表 10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中 其 它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之 編 列 參 考 表 級 別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路 面 零 星 修 補 補 ) 含 挖 掘 路 面 修 ( 護 欄 護 坡 駁 坎 新 修 建 工 程 ( ) 單 一 工 程 坍 方 清 工 除 程 及 災 害 綠 化 植 生 ( ) 交 通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附 註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未 滿 三 千 萬 元 三 千 萬 元 ( 含 ) 至 五 千 萬 元 五 千 萬 元 ( 含 ) 至 五 億 元 五 億 元 ( 含 ) 以 上 說 明 1.3% 2.0% 1.5% 2.5% 4% 3% 4% 2.5% 1.1%+6 萬 0.8%+21 萬 0.5%+171 萬 1.8%+6 萬 1.3%+31 萬 1.4%+3 萬 1.9%+18 萬 1%+23 萬 1.4%+43 萬 0.9% %+173 萬 萬 1%+243 萬 3%+30 萬 2.5%+153%+24 2%+3 萬 萬 萬 1%+65 萬 一 本 表 係 計 算 其 它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二 表 內 所 稱 發 包 工 程 費 不 包 括 交 通 維 持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營 造 綜 合 保 險 包 商 利 稅 及 其 他 類 似 竣 工 圖 表 製 作 費 等 非 屬 工 地 作 業 之 費 用 三 如 綠 化 ( 植 生 ) 交 通 工 程 或 其 他 工 程 等 屬 於 零 星 ( 附 屬 ) 工 程 時, 可 將 其 工 程 費 合 併 於 相 關 工 程 類 別 之 工 程 費 內 合 計 所 需 費 用 百 分 比 四 計 算 例 : 某 工 程 發 包 工 程 費 為 500,000,000 元, 內 含 路 基 工 程 橋 梁 工 程 及 綠 化 等 三 部 分, 而 路 基 路 面 部 分 為 360,000,000 元, 綠 化 部 分 為 15,000,000 元, 橋 梁 部 分 為 125,000,000 元 則 : 其 他 安 衛 設 施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上 限 金 額 =(375,000,000x0.8%+210,000)+(125,000,000x1.3%+310,000)=3,210,000+1,935,000 =5,145,000 元 五 其 她 安 衛 設 施 及 管 理 維 護 費 應 依 工 地 環 境 地 質 工 期 交 通 量 都 市 內 郊 區 及 其 它 應 辦 事 項 等 諸 因 素 審 慎 考 量, 其 所 需 費 用 以 1 式 編 列, 惟 不 得 大 於 安 全 衛 生 以 量 化 部 分 之 工 程 費 用 總 合 之 30% 六 本 表 僅 提 供 各 單 位 編 列 預 算 之 參 考, 請 視 工 程 實 際 需 要 核 計 合 理 費 用 94

104 第二節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之研擬 勞動部目前依照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施工廠商依契約文件規定 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停權處理原則中 已要求工程 主辦機關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施工廠商應辦理事項 內容包括 訂定及落實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劃等項目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落實安全衛生設備 致發生重大職災者 主辦機關得依監造單位平時執行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紀錄 認定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中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之規定 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停 權 因此 施工廠商對於高風險安衛項目造成的勞工危害 雇主需要自行舉證落實安 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此與以往勞工安全衛生法(現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極為不 同 此外 勞動部預訂於 103 年度修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針 對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訂勞工有立即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高風險安衛項目 規定工程 主辦機關對於契約內要求施工廠商具體執行之項目 監造單位應列為查核重點 至於 前述有立即危險之虞的查核項目 監造單位是否有實施停工的權限 應於契約內明訂 此也明訂監造單位需對於高風險安衛項目應列為查核重點 本計畫針對上述之法源 特研擬監造單位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 可依據民國 102 年度勞研所計畫 營造業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之研議 中所制訂之 營造業公共 工程安全衛生監造契約條款草案 的內容來進行 此外 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項目內容 也有參考計畫要求之工地安衛輔導後之心得 工地安衛輔導見表 7 所列之工程相關資 料 以下為本計畫針對監造單位所研擬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及相關實施程序 一 研擬所監造工程之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 (一) 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之內容 監造單位需先針對所監造的工程 研擬該工程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 如 表 11 所示 監造單位對於受委託監造之工程 於工程開工初期就需先檢討工程的 施工環境 施工特質 職業災害危險因子 高風險危害特性等 再參考勞動檢查 法第 28 條--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內容 以營造業職業災害如墜落 感電 倒塌 等方式 建置適合該工程之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 95

105 此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需要有 工程名稱 檢查單位 受檢單位 檢查 地點 檢查人員(含職務) 受檢單位人員(含職務) 檢查紀錄編號 檢查日期 檢 查時間等基本資料 此外 為確定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建置的版本 還需要 有訂有建置日期 監造單位在執行安衛檢查時 由於在安衛方面要約束施工廠商 為避免檢查 人員利用安衛檢查有狐假虎威 公報私仇等情事發生 故需要覆核者(或稱覆核工 程師) 此外 為減少檢查工程師整理資料的負擔 這些安衛檢查資料等整理工作 建議由安衛管理員(或稱安衛工程師)處理 故於覆核者後 列入安衛管理員欄位 對於安衛資料整理好後作確認 所有檢查內容 最後建議需要由工地負責人確認 由於施工廠商編制不同工 地負責人有稱工地主任 經理 副理等 未避免名稱不同造成困擾 故統一設置 主管一欄位方便工地負責人做最後確認 (二) 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之檢查量以 1 頁為原則 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內容 主要是針對有很高機會造成現場工作人員立即 死亡的檢查項目來建置 此外 也考慮到監造工程師工作的負荷量 因此高風險 安衛項目檢查表之檢查量設置以 1 頁為原則 除內容不要太多而純以高風險項目 為主外 也方便監造工程師攜帶至工地查核 (三) 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之執行方式 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之檢查結果欄位內設置 是 否 無此項 備註 等項 監造工程師針對檢查項目 有缺失時勾選 是 無缺失或沒看 到的則勾選 否 或 無此項 不要隨便亂勾選 有缺失勾選 是 時 必須附上 改善前 及 改善後 之照片佐證 未來 作的熟練後 則應該附上 改善前 改善中 改善後 之照片佐證 改 善前 及 改善後 的照片內必須有改善日期及時間 由於是有立即發生危險之 虞的缺失 故改善的時間越短越好 這也意味著執行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後 可使勞工暴露在高風險之作業環境時間越短 故保存勞工生命機會自然增大 二 依照不同工程進度調整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內容 由於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之檢查量以 1 頁為原則 而工程進展後 不同的作 96

106 業項目會一一出現 要想將工程所有作業的高風險項目列入 1 頁檢查表內 是不可能 的 因此 監造單位可以依照工程的進展 對於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內容作適度調 整 使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符合工程中具備的高風險作業內容 三 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交與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共同使用 監造單位依照所監造工程的職災風險 建置適合該工程之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 表 此查檢表可交與該工程之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共同使用 可使工程之甲 乙 丙 三方均能對該工程之高風險安衛項目做查核 這可使營造工地專業營造商(俗稱小包) 確實被安衛要求監控 而無法對其作業之安衛要求再摸魚打混 此種作法 亦即是將 品質之三級控管的概念 納入高風險安衛項目的查核 由於監造單位可能會依照工程的進展 逐步調整此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表內容 故須注意三方之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的版本需一致 亦即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需使 用監造單位提供之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 四 採用全員工安方式進行 本計畫建議監造所有工程師均投入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工作 亦即採用 全員工 安 的方式進行 但是依照工程會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一定金額需設置相當數量的品 質管制相關專職人員 故 全員工安 自然排除在這些專職人員 監造單位一般都會設置機電 土建等專業之監造人員 全員工安 指的即是這 些工程技術專業為主之監造人員 若這些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數量不足時 安全衛生管 理員也要列入 全員工安 計算 每位監造工程師每日進行其專業品質監造時 可帶一份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表進 入工地 做完其工程專業品質監造後 可以順便巡視工地 看到任何作業有違反高風 險作業項目時 即可進行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 五 有缺失局部立即暫時停止作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一) 高風險安衛項目缺失之一般性處理 本計畫之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 主要是以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有立即發生危 險之虞內容作為查核重點 勞動檢查員到營造工地稽查 若發現有違反勞動檢查 法第 28 條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內容時 會給予開罰及停工處分 依據勞動檢查法 97

107 停工及復工有一定程序 非常費時 因此由勞動檢查員處理這類缺失 工地算是 嚴重的事件 若這些缺失有工程團隊之監造單位處理 則相對單純 本計畫建議監造單位 進行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時發現缺失 立即針對缺失部分 局部立即暫時停止作 業 改善後立即復工 局部暫時停止作業是為保護該區域工作的勞工 立即進行 改善後即刻復工 經幾個工地安衛輔導後(見表 7) 發現並不會明顯影響工期 此外 本高風險安衛項目之檢查是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三者同時 進行 若施工廠商在執行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時能自行發現缺失做處理 則不會 被監造單位或主辦機關暫時停止作業 (二) 模板支撐及施工架缺失之處理 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針對倒塌 崩塌媒介物之模板支撐 施工架 擋土支撐 有作查核要求 其查核重點及程序在表 11 之 III 有立即發生 倒塌 危險之虞之 項次 6~11 監造工程師進行 III 項目查核時 先勾選其工地察看到的項目 即模板支撐 施工架 擋土支撐等是那一項 再針對查核表內相關問題做查驗 尤其要注意項 次 7(放樣)及項次 8(放架) 這兩項是 按圖施作 非常重要的查驗點 施工廠商 在進行這兩項前 要預先通知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 三者同時進行查驗 本計畫 在定實際進行安衛輔導時 工地現場模板支撐及施工架一直無法按圖施作 最發 後現是施工廠商工地負責督導模板支撐及施工架組搭的一位組長 不願意配合 這兩項施工前一直沒有通知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 白白浪費兩 三個月輔導時間 最後發現是他個人的問題後 公司副理立即將該組長調離該位置 之後模板支撐 及施工架組搭即與圖面一致 此外 監造單位應將模板支撐及施工架 依圖說制作量化之查驗表 包含尺 寸 間距和施作條件等 並具備相關查驗設備於查驗中使用 非量化檢查項目則 需依場址訂定 督導方面除會同檢驗外 也須對於矯正預防及安衛設備做進場管 制 模板支撐與施工架部分 更宜在規劃設計階段 將設計圖交由監造單位進行 審查 經監造單位審核通過 舉行小包說明會確認各方面無誤後 再行施做 為 98

108 保持模板支撐及施工架組搭品質 宜製作巡檢紀錄 於拆除階段亦應繪製圖說 按圖施工 並製作巡檢紀錄 六 制訂監造單位查核數量統計表 由於採用 全員工安 方式進行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 為了管制監造工程師執行 績效 建造單位有必要定時統計監造工程師安衛查核頻率及查核量 表 12 為高風險安衛項目全員工安之查核人員名單及查核次數總表 表中顯示監造 工程師查核 有缺失數量 無缺失數量 總查核數量 情形 此數量可以作 為監造工地負責人控管監造工程師執行高風險安衛項目情況 表 12 可以顯示有些工程師查核量多 也查到很多缺失 但可能也有些工程師查核 量多但很少查到缺失 或是查核數量少也很少查到缺失 這些資料可以明確顯示監造 工程師對高風險安衛項目檢查的態度 可作為監造工地負責人檢討安衛作業的依據 此外 主辦機關與監造單位間的安衛監造契約 也會明訂安衛監造付費方式 沒有參 與安衛監造的監造工程師不會付費 參與安衛監造的工程師要與其監造績效配合付 費 表 12 也適用於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 二單位可用表 12 對其工程師進行高風險安 衛項目查核績效做檢討 僅要將表 12 中之 監造單位 改成 主辦機關 或 施工廠 商 即可 七 制訂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施工廠商三者查核數量統計表 本計畫建議主辦機關(甲方) 監造單位(乙方) 施工廠商(丙方)三者間高風險安衛 項目查核數量的比例關係為 為確認此比例關係 需要有量化的統計資料 表 13 為甲乙丙三方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紀錄總表 主辦機關可於某特定日期 統 計甲乙丙總查核數量 確認三者是否有達到建議之比例關係 若比例關係差異太大 則需要檢討改進 八 制訂安衛作業獎勵制度 本計畫在工地進行工程之安衛合作之輔導時 發現監造單位的監造工程師基本上 是認可本計畫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 認為高風險安衛查核項目確實可大量減少現今安 衛查核數量 且理論上應該可以降低勞工職災死亡風險 不過要他們配合執行 還是 99

109 意願不高 主要是無額外之津貼及沒有做的誘因 意指目前監造單位之監造工程師在執行安衛監造時 是沒有任何津貼 本計畫已 考慮此問題 建議未來主辦機關與監造單位間之監造契約 列入監造工程師之安衛監 造津貼 誘因部分 則可考慮訂定獎勵制度 這樣監造工程師們才有做好的誘因 因此建 議工程主辦機關於承攬契約中 宜明訂監造單位在開工前 應訂定監造公司安衛監造 績效獎勵辦法 同時也訂定工程安衛證照及教育訓練獎勵補助辦法 鼓勵監造工程師 積極投入工地之安衛監造 第三節 小結 一 工程安衛經費編列基準 (一) 具體研究結論 本計畫安衛經費編列之探討 主要以公共工程會編列之 安全衛生編列手冊 為基礎 進行經費編列之延伸檢討 經文獻收集與專家座談會議 提出六項主要 具體研究結論 (1)調整安衛費用範圍 增編監造單位安衛費用 安衛監造津貼為 其重點 (2)重新檢討安衛經費百分比之規定 (3)為防止倒塌 模板支撐納入安衛 費用編列 (4)安衛費用依採職災種類編列 據以檢討其減災效能 (5)安衛設備與 人事費以量化編列 並採實作實算 (6)安衛費不依底價打折 並專款專用 以利 經費之下達 (二) 推行建議 1.重新調整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之範疇 增編監造單位之安衛費用 其編 列架構建議如附圖 4 所示 2.安全衛生設備與人員費用應盡量採量化編列 避免以籠統地採用 乙式 編列 並採實作實算 以利經費的核實發放 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中 對於施工單位之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 之現場人員 依照工程經費規模有明確的專職人員設置規定 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則依照勞工人數 設定專職安衛管理人員 其功用為各廠商自 我安衛管理之人員 與本計畫監督查核不同 因此 建議可以於加強公共 100

110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增 列 監 督 查 核 人 員 的 設 置 規 定, 其 設 置 標 準 可 比 照 品 管 人 員, 且 不 得 與 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類 事 業 或 第 二 類 事 業 單 位 所 規 定 設 置 之 人 員 重 複, 以 免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4. 針 對 公 務 機 關 之 預 算 管 理 上, 誤 將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總 經 費 限 制 於 0.3%~3.0%, 使 得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建 議 協 調 工 程 會, 將 在 規 劃 階 段 無 法 分 解 細 項, 可 按 直 接 成 本 之 0.3% 至 3% 編 列, 導 正 為 原 則 性 規 定, 同 時 將 其 納 入 其 他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項 目, 重 新 考 量 之 本 計 畫 也 建 議 其 他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依 工 程 種 類 與 規 模 調 整 百 分 比 之 選 用, 其 計 算 標 準 建 議 如 表 10, 並 可 供 工 程 會 修 正 之 參 考 5. 安 全 設 備 可 採 職 災 種 類 編 列, 如 表 6 範 例 所 示 其 範 例 建 議 可 提 供 予 公 共 工 程 會, 作 為 安 全 衛 生 編 列 手 冊 修 訂 之 參 考 6. 足 夠 數 量 且 品 質 佳 之 模 板 支 撐 為 防 止 倒 塌 之 基 本, 為 避 免 模 板 支 撐 經 費 非 隨 標 比 折 扣, 影 響 其 數 量 及 品 質, 建 議 將 模 板 支 撐 納 入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並 建 立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按 圖 施 作 與 計 價, 量 化 編 列, 實 作 實 算, 避 免 壓 縮 其 他 安 衛 經 費 7. 安 衛 費 用 不 隨 標 比 折 扣, 至 少 不 低 於 底 價, 並 應 專 款 專 用 建 議 將 安 全 經 費 獨 立 於 主 要 工 程 經 費 之 外, 避 免 層 層 轉 包, 使 經 費 無 法 下 達 二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 一 ) 具 體 研 究 結 論 本 計 畫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施 重 點, 是 依 據 民 國 102 年 度 勞 研 所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契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計 畫 所 訂 之 營 造 業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契 約 條 款 草 案 內 容 為 主 進 行 而 實 施 重 點 主 要 分 為 三 項 : 全 員 工 安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缺 失 局 部 立 即 暫 時 停 止 作 業 改 善 後 立 即 復 工 為 確 認 此 三 項 是 否 在 工 地 裡 實 際 可 行, 故 進 行 表 7 中 所 列 之 多 項 工 程 的 安 衛 輔 導, 執 行 結 果 發 現 以 此 三 項 進 行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是 可 行 ( 二 ) 推 行 建 議 經 由 計 畫 成 員 親 赴 工 地 裡 進 行 安 衛 輔 導 舉 辦 安 衛 輔 導 探 討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落 實 化 座 談 會 及 安 衛 監 造 查 核 實 務 意 見 之 專 家 座 談 會 等, 可 以 瞭 解 工 程 安 衛 監 造 查 101

111 核 實 施 重 點 未 來 在 推 行 上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建 議 如 下 所 示 : 1. 為 順 利 推 動 監 造 單 位 執 行 安 衛 監 造, 應 該 編 列 適 宜 的 安 衛 監 造 人 員 津 貼 但 目 前 受 限 於 工 程 會 監 造 費 編 列 方 式 的 限 制, 致 使 此 項 安 衛 費 用 編 列 比 較 適 宜 直 接 編 列 在 工 程 安 衛 費 用 內, 而 不 是 編 列 在 傳 統 之 監 造 費 內 由 於 沒 有 前 例 可 參 考, 一 些 工 程 會 有 關 的 專 家 及 學 者, 會 強 烈 質 疑 此 作 法 違 反 工 程 會 規 定, 不 准 設 置 建 議 勞 動 部 出 面 溝 通 協 調, 解 決 此 問 題 2. 主 辦 機 關 工 程 經 費 常 是 一 筆 總 經 費, 若 交 由 建 築 師 編 列 費 用, 雖 然 編 列 安 衛 費 用 得 標 後 不 打 折, 但 此 費 用 會 被 設 計 規 劃 單 位 挪 用 成 其 他 費 用, 無 法 直 接 落 實 在 安 衛 相 關 人 員 及 設 施 上 解 決 辦 法, 建 議 是 將 安 衛 費 用 直 接 從 總 經 費 中 分 出 來, 不 參 與 底 價 打 折, 專 款 專 用, 設 計 規 劃 單 位 無 法 動 用 此 專 門 款 項 3. 主 辦 機 關 雖 然 將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給 監 造 單 位, 但 監 造 單 位 常 不 會 將 監 造 人 員 津 貼 如 數 發 給 監 造 工 程 師, 監 造 工 程 師 七 折 八 扣 常 只 能 拿 到 少 部 分 安 衛 監 造 津 貼 解 決 方 式, 建 議 是 直 接 在 安 衛 監 造 契 約 中, 規 定 安 衛 監 造 費 多 少 金 額, 必 須 發 給 第 一 線 執 行 安 衛 監 造 之 工 程 師 4. 監 造 單 位 在 執 行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等 臨 時 結 構 按 圖 施 作 查 驗 點 查 核 時, 施 工 廠 商 之 監 造 工 程 師 常 不 理 會, 而 未 於 事 前 預 先 通 知 主 辦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會 勘, 致 使 工 地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無 法 按 圖 施 作 解 決 方 式, 建 議 進 行 施 工 廠 商 教 育 工 作, 讓 施 工 廠 商 監 造 工 程 師 瞭 解 重 要 性, 以 落 實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之 按 圖 施 作 102

112 表 11 營 造 施 工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檢 查 表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檢 查 地 點 檢 查 紀 錄 編 號 檢 查 單 位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檢 查 人 員 / 職 務 檢 查 日 期 受 檢 單 位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檢 單 位 人 員 / 職 務 檢 查 時 間 項 次 I 有 立 即 發 生 墜 落 危 險 之 虞 檢 查 內 容 及 要 求 工 作 場 所 邊 緣 及 開 口 處 高 差 大 於 2m 時, 已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護 欄 護 蓋 安 1 全 網 等 防 墜 設 施 工 作 場 所 邊 緣 及 開 口 處 之 高 差 大 於 2m 且 未 設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護 欄 等 防 墜 設 2 施 時, 施 工 人 員 均 已 佩 掛 安 全 帶, 且 安 全 帶 已 附 掛 在 安 全 母 索 或 穩 固 位 置 上 高 差 大 於 2m 處 使 用 高 空 工 作 車 從 事 作 業 時, 已 令 高 空 工 作 車 工 作 台 上 之 勞 3 工 佩 帶 安 全 帶 並 附 掛 於 工 作 台 上 高 差 大 於 2m 處 作 業 時, 已 設 置 合 乎 安 全 規 定 之 工 作 臺 ; 當 設 置 工 作 臺 有 困 4 難 處, 已 有 採 取 張 掛 安 全 網 或 佩 掛 安 全 帶 之 設 施 5 作 業 場 所 高 差 超 過 1.5m 處, 已 設 置 符 合 安 全 規 定 之 上 下 設 備 結 構 物 高 差 超 過 2 層 樓 或 7.5m 以 上 時, 已 設 置 有 安 全 網 安 全 網 下 方 具 有 6 足 夠 淨 空, 且 其 內 無 障 礙 物 相 關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安 全 母 索 等 設 施, 均 已 符 合 法 定 標 準 7 及 規 格 II 有 立 即 發 生 感 電 危 險 之 虞 檢 查 內 容 及 要 求 1 對 於 作 業 中 電 氣 機 具 之 帶 電 部 分, 已 設 防 止 感 電 之 護 圍 或 絕 緣 被 覆 於 潮 濕 場 所 金 屬 板 或 鋼 架 上 等 導 電 性 良 好 場 所, 使 用 150 伏 特 以 上 對 地 2 電 壓 之 移 動 式 或 攜 帶 式 電 動 機 具, 已 設 置 漏 電 電 流 30mA 以 下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使 用 之 交 流 電 焊 機 ( 不 含 自 動 式 焊 接 者 ) 於 良 導 體 機 器 設 備 內 之 狹 小 空 間, 或 3 於 鋼 架 等 有 觸 及 高 導 電 性 接 地 物 之 場 所 時, 已 裝 設 二 次 測 無 負 載 電 壓 25 伏 特 以 下 之 自 動 電 擊 防 止 裝 置 4 從 事 電 路 之 檢 查 修 理 等 活 線 作 業 時, 已 使 該 作 業 勞 工 配 戴 絕 緣 用 防 護 具 於 架 空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電 路 之 接 近 場 所 從 事 工 作 物 之 裝 設 解 體 檢 查 5 修 理 油 漆 等 作 業 時, 已 使 勞 工 與 帶 電 體 保 持 規 定 之 接 近 界 線 距 離, 或 設 置 護 圍 或 於 該 電 路 四 周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或 採 取 移 開 該 電 路 之 措 施 於 架 空 電 線 或 電 氣 機 具 電 路 之 接 近 場 所 使 用 營 建 機 械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高 空 工 作 車 等 有 因 接 觸 或 接 近 該 電 路 引 起 感 電 之 虞 時, 已 使 勞 工 與 帶 電 體 保 6 持 規 定 之 接 近 界 線 距 離, 或 設 置 護 圍 或 於 該 電 路 四 周 裝 置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或 採 取 移 開 該 電 路 之 措 施 對 於 從 事 電 氣 工 作 之 勞 工, 已 使 其 配 戴 電 工 安 全 帽 絕 緣 防 護 具 及 其 他 必 7 要 之 防 護 器 具 8 電 纜 線 接 線 處 已 架 高 並 使 用 防 水 插 座 及 插 頭 III 有 立 即 發 生 倒 塌 危 險 之 虞 檢 查 內 容 及 要 求 檢 查 結 果 無 是 否 此 項 備 註 103

113 項 次 1 施 工 架 在 垂 直 方 向 5.5 m 及 水 平 方 向 7.5 m 內, 已 經 與 穩 定 構 造 物 妥 實 連 接 露 天 開 挖 場 所 其 開 挖 深 度 在 1.5 m 以 上, 或 有 地 面 崩 塌 土 石 飛 落 之 虞 時, 2 已 設 置 擋 土 支 撐 反 循 環 樁 連 續 壁 邊 坡 保 護 或 張 設 防 護 網 等 設 施 3 模 板 支 撐 四 周 設 置 足 夠 之 警 戒 措 施 4 模 板 支 撐 基 礎 施 工 架 基 礎 擋 土 支 撐 之 周 邊 積 水 均 已 排 除 模 板 支 撐 之 基 礎 承 載 力, 已 依 土 質 狀 況 完 成 以 下 事 項 :(1) 挖 除 表 土 及 軟 弱 5 土 層 (2) 回 填 爐 石 渣 或 礫 石 (3) 整 平 並 滾 壓 夯 實 (4) 鋪 設 足 夠 強 度 覆 工 板 或 RC 版 等 (5) 軟 弱 地 盤 區 已 強 化 其 承 載 力 模 板 支 撐 施 工 架 擋 土 支 撐 之 圖 說, 與 現 場 施 作,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已 6 完 成 查 核 並 留 存 紀 錄 7 8 模 板 支 撐 施 工 架 擋 土 支 撐 之 現 場 放 樣, 已 依 照 相 關 圖 說 進 行 放 樣, 並 拍 照 存 證 模 板 支 撐 底 座 及 垂 直 支 撐 施 工 架 擋 土 支 撐, 已 依 照 現 場 放 樣 的 位 置 進 行 組 搭, 並 拍 照 存 證 模 板 支 撐 施 工 架 擋 土 支 撐 之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之 各 構 材 的 配 置, 9 已 依 照 相 關 圖 說 組 搭 完 成 10 模 板 支 撐 構 材 結 合 處, 已 使 用 4 顆 螺 栓 或 銲 接 或 4 顆 大 型 鱷 魚 夾 11 施 工 架 之 繫 牆 桿 雙 側 交 叉 拉 桿 制 式 插 銷 等 三 者 均 已 裝 置 完 成 Ⅳ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立 即 發 生 中 毒 缺 氧 危 險 危 險 之 虞 檢 查 內 容 及 要 求 1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純 氧 換 氣 在 箱 梁 人 孔 下 水 道 溝 渠 污 ( 蓄 ) 水 池 水 井 集 水 ( 液 ) 井 沈 箱 儲 槽 及 其 他 自 然 換 氣 不 充 分 之 工 作 場 所 未 確 實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等 呼 吸 防 護 2 具 時, 未 置 備 通 風 設 備 予 以 適 當 換 氣, 或 未 置 備 空 氣 中 氧 氣 硫 化 氫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之 測 定 儀 器, 並 未 隨 時 測 定 保 持 氧 氣 濃 度 在 百 分 之 十 八 以 上 硫 化 氫 濃 度 在 十 PPM 以 下 及 一 氧 化 碳 濃 度 在 三 十 五 PPM 以 下 Ⅴ 其 他 檢 查 內 容 及 要 求 檢 查 結 果 無 是 否 此 項 備 註 查 驗 點 查 驗 點 查 驗 重 點 覆 核 工 程 師 : 安 衛 工 程 師 : 主 管 : 104

114 表 12 工 程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全 員 工 安 之 查 核 人 員 名 單 及 查 核 次 數 總 表 項 次 日 期 監 造 單 位 查 核 累 積 總 次 數 有 缺 失 無 缺 失 總 計 張 三 李 四 王 五 趙 六 張 三 李 四 王 五 趙 六

115 表 13 工 程 甲 乙 丙 三 方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紀 錄 總 表 項 次 日 期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有 缺 失 無 缺 失 總 次 數 有 缺 失 無 缺 失 總 次 數 有 缺 失 無 缺 失 總 次 數 附 註 : 以 上 高 風 險 安 衛 項 目 查 核 數 不 包 含 會 勘 之 查 核 106

116 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結論 一 安全衛生費用具有其特殊與必要性 為使安全不打折 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 目之契約單價 應不依決標總價(決標比)調整 並應於邀標文件及契約條款敘明 二 安全衛生費用的整體架構與範疇中 除工程本身的安全衛生費用外 應將監造單 位的安衛費用納入考量 監造單位安衛經費編列主要項目可含個人安全設備 監 督查核人員安衛監造津貼 專職安衛人員人事費 抽驗試驗費與管理費等五大項 若能提高監督查核人員安衛監造津貼 應可提高安衛監造查核的功效 三 安全衛生設備現階段皆採表列方式編列 較無法顯示災害預防重點 若能改依職 災類型編列 配合防災績效之評估 可以明確了解工程職災防止的成效 據以改 善其減災效能 四 模板支撐設備經費之編列應比照安衛費用於決標後不予打折 以避免影響模板支 撐的品質或使用數量 有利於倒塌意外之防止 同時配合圖說的建立 可更精確 估算其成本 五 安衛設備與人事費應量化編列 並採實作實算 禁止挪為它用 除安衛費用不依 決標價打折並專款專用外 若能將費用獨立於工程費用 直接交付於專業廠商 將更有利於施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落實 六 工程安衛監造查核實施重點應以踐行 全員工安 高風險安衛項目查核 缺 失局部立即暫時停止作業改善後立即復工 此三項重點為主 並作為安衛監造契 約內容訂定及執行之依據 七 計畫研究結果發現 若要監造單位執行安衛監造 應適當編列安衛監造人員津貼 以推動監造單位執行安衛監造之意願 同時監造單位應適切將此津貼如數發給監 造工程師 若監造工程師未能如數領到該津貼 將影響第一線安衛監造之工程師 執行安衛工作的意願 八 監造單位應制訂安衛績效獎勵辦法 鼓勵監造工程師投入安衛監造工作 並針對 高風險安衛事項執行查核 在查驗點確實要求施工單位 按圖施作 且落實按圖 施作之相關教育訓練 107

117 第二節 建議 一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及 契約明定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及明訂罰則 監造單位之契約及罰則部分皆已有 訂定 惟並未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建議業主應編列工程監造單位之安全衛生經費 以利推動全員工安 二 建議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比照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 之 品管人員 設置標準 增列監督查核人員的設置之規定 兩億以 上則至少設置二名專職人員 二千萬至兩億工程至少設置一名 二千萬元以下得 不設置專職人員 改以兼職人員替代 但不得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 類事業或第二類事業單位所規定之人員重複 以免有違法之虞 三 編列監造單位安衛費用時 宜在勞務契約內註明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的編列內容 專職的安衛人員採人月編列 兼職的安衛人員採人時編列 主辦機關應建立查核 紀錄 核實計價發放 人員的薪資編列也可考量資歷和證照 並建議以監造經理 監造安衛工程師 監造品管工程師和監造行政人員作為人員編列的稱謂 四 安全衛生經費中之管理經費建議彈性編列 以避免預估數不足或臨時需增加安全 設備時 所編列經費無法滿足實際的需求 但為了避免該項費用浮報濫用或出現 弊端 可於該項經費設置上限 建議其費用不超過可量化編列項目經費之 10%~30% 五 工程會函示之安全衛生經費 在規劃階段無法分解細項 可按直接成本之 0.3%至 3%編列 建議將其修正為原則性規定 如 安全衛生經費編列項目宜量化編列 無法分解細項者 原則可按直接成本之 0.3%至 3%編列 已改善小規模工程經費 不足之現象 六 建議在安全衛生設施編列上 採用職災種類方式編列 配合 安全危害評估 與 施工安全計畫 兩項作業 通盤考慮可能發生的職災 詳盡地列出所對應需求 的安全衛生設備 也較能精確估計其設備用量 本研究建立之參考範例(如表 6)與 使用說明 可供工程會修訂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之參考 七 足夠數量且品質佳之模板支撐為防止倒塌之基本 為避免模板支撐經費不隨標比 折扣 影響其數量及品質 建議模板支撐之經費比照安衛經費量化編列 並建立 108

118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按 圖 施 作 與 計 價, 可 考 量 以 支 撐 架 型 式 或 體 積 等 方 式 加 以 估 計 量 化 編 列, 實 作 實 算, 避 免 壓 縮 其 他 安 衛 經 費 八 監 造 單 位 應 編 列 有 查 驗 試 驗 費,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品 質 查 驗 之 制 度, 以 落 實 安 衛 設 備 設 計 與 實 用 相 符 之 目 標 工 程 安 衛 經 費 所 列 之 工 程 項 目 或 其 細 項, 凡 已 列 入 直 接 工 程 之 發 包 項 目 者 應 予 刪 除, 以 避 免 重 複 編 列 其 餘 已 由 交 通 維 持 或 環 境 保 護 等 費 用 項 下 編 列 者, 也 應 予 刪 除, 以 避 免 重 複 編 列 九 建 議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可 建 立 安 衛 設 施 的 查 驗 點, 依 照 進 度 與 實 際 使 用 數 量 來 支 付 費 用, 以 達 到 實 作 實 算 之 精 神 同 時 建 立 獎 勵 與 懲 罰 制 度, 另 建 議 可 在 招 標 文 件 或 契 約 中 明 訂, 當 工 程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時, 監 造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費 應 適 當 扣 款 作 為 處 分 十 建 議 工 程 會 將 監 造 單 位 之 工 安 責 任, 訂 入 監 造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即 可 依 據 契 約 要 求 監 造 單 位 落 實 查 核, 未 落 實 查 核 則 可 依 據 契 約 罰 則 處 理, 對 於 施 工 廠 商 部 分, 可 針 對 勞 安 設 施 尤 其 是 假 設 工 程 訂 定 工 程 查 核 點, 經 監 造 查 驗 後 方 得 繼 續 施 做 十 一 營 造 施 工 之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經 由 專 業 技 師 完 成 結 構 設 計 並 繪 製 結 構 圖 說 後, 提 供 給 施 工 廠 商 工 地 現 場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進 行 按 圖 施 作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在 未 交 給 施 工 廠 商 施 作 前, 宜 考 慮 先 經 由 監 造 單 位 預 先 審 核 二 者 之 結 構 計 算 內 容, 經 過 覆 核 以 確 認 二 者 結 構 計 算 之 正 確 性 監 造 單 位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及 施 工 架 之 結 構 計 算 的 審 查, 可 分 成 實 質 審 查 及 形 式 審 查 兩 種, 實 質 審 查 之 審 查 者 應 具 備 專 業 技 師 資 格 較 為 適 宜, 至 於 選 用 何 種 審 查 方 式, 可 由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做 最 後 決 定 十 二 為 提 升 營 造 工 程 界 對 於 安 衛 觀 念 的 重 視, 建 議 工 程 會 未 來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查 核 結 果, 可 納 為 工 程 採 購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之 參 考 項 目, 達 到 督 促 主 辦 機 關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等 工 程 團 隊 落 實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具 體 作 法 上, 可 考 慮 採 用 目 前 工 程 會 品 質 查 核 最 後 20 分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為 依 據, 調 整 該 部 分 查 核 內 容 以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28 條 --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內 容 為 查 核 重 點, 將 評 分 直 接 分 成 甲 乙 丙 三 種 等 級 ( 如 :7 分 以 下 為 丙 等 8 分 ~15 分 為 乙 等,16 分 以 上 為 甲 等 ), 若 查 核 三 次 均 為 丙 等, 要 列 入 加 強 考 核, 甚 至 可 直 接 通 知 勞 動 部 加 強 輔 導 該 工 程 之 安 全 109

119 衛 生 另 連 續 查 核 N 次 均 為 甲 等 者, 可 將 該 工 程 之 監 造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列 入 工 程 採 購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之 優 良 單 位, 評 選 時 適 度 予 以 加 分, 如 此 勢 必 可 大 幅 提 升 國 內 營 造 施 工 團 隊 重 視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110

120 誌謝 本研究計畫參與人員除本所林副研究員楨中 楊助理研究員啟男及黃助理研究員 浲誠外 另包括財團法人中興土木科技發展基金會顏聰教授 彭瑞麟教授等人 謹此 敬表謝忱 111

121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2] 行政院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3] 行政院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4] 行政院勞動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5] 行政院勞動部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6] 行政院勞動部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7] 行政院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8] 行政院勞動部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9] 行政院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10] 行政院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11] 行政院勞動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12] 行政院勞動部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3] 行政院勞動部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14] 行政院勞動部 勞動檢查法 民國 91 年 05 月修正 [15] 行政院勞動部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16] 行政院勞動部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17] 行政院勞動部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民國 94 年 06 月修正 [18] 行政院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修正 [19] 行政院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修正 [20] 行政院勞動部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修正 [2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修正 [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修正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民國 92 年 09 月修正 [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查核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6 月 修正 112

122 [2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項 目 編 列 參 考 附 表, 民 國 102 年 08 月 修 正 [2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師 法, 民 國 100 年 06 月 修 正 [2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民 國 101 年 11 月 修 正 [28] 行 政 院 交 通 部, 交 通 部 重 大 工 程 工 安 督 導 查 核 小 組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紀 錄 表, 民 國 102 年 08 月 修 正 [29]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營 造 業 法, 民 國 100 年 01 月 修 正 [30]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營 造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民 國 98 年 05 月 修 正 [31] 行 政 院 法 務 部, 刑 法, 民 國 103 年 01 月 修 正 [32] 林 楨 中 :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編 列 於 工 程 費 之 問 題 剖 析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簡 訊 50 期 2001 [33] 陳 豪 吉 等 :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造 合 約 條 款 之 研 議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2013 [34] 行 政 院 法 務 部, 民 法, 民 國 103 年 01 月 修 正 [35]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建 築 師 法, 民 國 103 年 01 月 修 正 [36] 黃 秀 鳳 :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對 職 災 之 影 響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2009 [37] 陳 堯 中 : 中 美 日 營 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及 檢 查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季 刊 1993;3(1) [38] 日 本 建 設 業 勞 動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 建 災 防 ),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COHSMS 介 紹 ; 2009 [39] 林 楨 中 陳 彥 翰 : 五 國 營 造 工 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策 略 之 比 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008 [40] 林 楨 中 陳 彥 翰 陳 俊 瑋 : 各 國 營 造 工 程 職 災 防 止 機 制 探 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006 [41] 王 可 欣 : 中 小 企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機 制 探 討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2009 [42] 李 建 中 等 : 國 內 公 共 工 程 監 造 制 度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專 案 計 畫 2006 [43] Office of Government Commerce, (2003) Building on Success, OGC, London, 1. [44] John Hobson et al., (2000) Achieving Sustainability in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Sustainability Action Group of the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Clients Panel (GCCP), London,

123 [45] Joanna Averley et al., (2003) Creating Excellent Buildings: a Guide for Clients, 1st Ed. CABE, London, 136. [46] 黃文玲 陳嫻芷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之探討 以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橋 梁工程為例 工程科技與教育學刊 (10) P [47] 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 安衛 環保預算編制手冊 2013 [48] 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如何妥善編列勞工安全衛生費用

124 附錄 1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 營造工程受到工程規模 工法選擇 氣候地質條件等影響甚大 加上層層轉包之 經營模式 使得施工及安全管理變得更為複雜 如何編列充足而合理的工程安全衛生 經費更顯得複雜 困難 本計畫擬透過文獻收集 實務狀況訪談與專家座談等方式 研擬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基準 以供工程界編列安衛預算之參考 一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之範疇 傳統上 安全衛生費用編列對象多限定於施工單位 且其細目相當繁雜 包含開 口防護措施 安全圍籬 門禁管理 工地照明及通風設備 安全網 個人防護具 急 救設備 工區整潔 安衛人員 工地告示牌及教育訓練與宣傳等項目 雖然項目繁雜 但至少對施工單位編列有經費可供使用 對於監造查核單位所需的安全費用則較為缺 乏 甚至監工安全設備大多由監造單位自吸收 本計畫建議將監造單位所需的安全作 業經費 納入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 並採納專家委員之意見 增加抽驗試驗費與管 理人事費 並將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的架構與範疇修正如附圖 1 所示 由附圖 1 為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範疇的大架構中 分為施工單位與監造單位編 列經費 兩單位分別再分四大項目 施工單位方面 現行編列方式為量化設備與不可 量化管理費兩項 本計畫建議將個人設備與人事費獨立於管理費之外 除了將其能量 化編列 也避免包裹於管理費中 採乙式編列而遭挪用 安全設備費須量化編列 無 法量化的設備 保險 計畫規劃 或行政管理等項目費用則列於 其他設備與管理費 為保持彈性 可採百分比編列 監造單位方面 主要項目包含個人安全設備 監督查核人員安衛監造津貼 專職 安衛人員人事費 抽驗試驗費與管理費等五大項 其中 個人設備可比照施工單位人 員需求編列 監督查核人員安衛監造津貼與專職安衛人員人事費屬人事費用 其編列 主要用於衛監造查核實施作業之人力需求 抽驗試驗費主要考量安全衛生設備品質的 確認 尤其使用勘用品時 監督查核人員得對其設備抽樣試驗 以測其品質是否符合 規定 此外 管理費包含安衛教育訓練費 基本醫療急救箱 保險費等無法量化之費 用 115

125 二 工程安全設施費編列之原則 (一) 工程安全衛生設備經費採職災種類方式編列 為能確實編列工程所需要的設備 並考量實際工程可能發生的危害 建議在 設備上採用職災種類 進行編列相對應的安全設施 可以參考附表 1 之範例與其 使用說明 以職災種類進行編列 可配合 安全危害評估 與 施工安全計畫 兩項作業 通盤考慮可能發生的職災 詳盡地列出所對應需求的安全設備 並估 計其用量 (二) 安全設備應符合法規之最低要求 工程中可能潛在職業災害而編列相關設備 其編列的設備需求規格 品質與 數量等 必須符合法規規範的標準 其設備設置標準所對應的法規依據 可參考 公共工程會於 10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以及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20]等之規範要求 (三) 安全設備應量化編列 一般而言 可量化項目主要為施工廠商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 諸如工作場所 及通路 起重升降機具 一般機械 車輛機械 軌道機械 基樁施工設備等 墜 落 物體飛落災害之防止設施(含高架作業) 供電系統 電氣設備之防護設施 施 工架 支撐架 擋土設施 沉箱 圍堰等設施 通風 排水 照明設施 防護具 有害及特殊作業之防護設施等 另外 人員防護裝備與人事費用 也可藉由評估 計算所需要的數量 納入可量化編列 支付上 可採實作實算計價 並配合查核 點支付相關費用 安全設備量化也有助於成本之估算 進而減少工程費用的浪費 也降低工程 單位與施工廠商的糾紛機會 工程會亦於 102 年 06 月 06 日發函各工程單位 要 求公共工程安全衛生應妥為規劃 並宜予量化編列 (四) 管理經費之彈性應用 工程安衛費用除已量化之工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外 尚包括為執行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等業務所需之行政管理 組織 儀器 設施及其他無法細列之 工程項目 另列 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費 乙式 計價 以彌補已量化工程項 116

126 目之不足 對於規模較小之工程 施工廠商無法細列或量化者 可於施工補充條款或以 單價分析方式臚列無法量化項目 如 勞安器材專櫃 勞工健康檢查及行政管理 費(含相關人事費 各類表報製作 規定案件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等) 消防設備 滅火器 標示牌 電焊面罩(手套) 安全照明燈 急救設備及人員 保險費 勞安 教育訓練 宣導 活動 會議等費用及其他必要設施暨施工期間所需之一切工地 管理與維護 管理經費可用彈性編列 以避免臨時增加安全設備或裝備時經費上出現不足 的現象 例如預估安全帽數量為 200 頂 實計尖峰數量達 300 頂時 其不足量的 安全帽費用可由彈性的管理費項下支應 以保持安全費用的彈性 為了避免該項 費用浮報濫用 應限制其編列上限 建議其費用不超過可量化編列項目經費之 10%~30% (五) 新品或勘用品設備之經費編列 許多安衛設備屬可重複使用 且價值較高 例如 鐵扇門 電動旗手 氣體 檢知警報系統 安全母索 安全母索掛鉤 垂直開口護欄 橋梁上下設備(型鋼式) 橋梁上下設備(鋼管式) 捲揚式防墜器 施工安全護欄 動力救生艇(平型底)等等 若採用新品編列 完工後可能有財產歸屬的問題 因此 可在契約之補充條款中 明訂 按該項設備的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計價繳回 工程勞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如採堪用品 以不減損產原功能 尺寸由主辦機關 依產品狀況認定之 並於預算書註明按契約單價 5~7 折計付費用 及於施工補充 條款內訂定不繳下腳料價款之規定 另外 可考慮採用租賃方式編列設備費用 其租用費亦可隨租用新品或勘用 品調整 可採新品單價之 4~8 折計付費用 並應將其敘明於契約條文 (六) 不得重複編列 工程安衛經費所列之工程項目或其細項 凡已列入直接工程之發包項目者(如 挖方等)應予刪除 以避免重複 尤其衛生方面的費用與含環境保護費重複者 其 餘已由 交通維持 或 環境保護 等費用項下編列者 也應予刪除 以避免重 複 117

127 (七) 納入契約以為規範 公務機關與施工廠商或受委託技術服務機構(監造單位) 除各自符合職業安全 相關法規的規範外 其彼此間對應之權利義務則建立於契約關係 因此 相關的 安衛計畫如何落實 經費支付方式 獎勵或懲罰等規定 應分別清楚條列於施工 廠商及監造單位契約中 可同時保障簽約雙方人的權益 三 人事費之編列原則 施工廠商安衛管理人員或監造單位的監督查核管理 可以依照工程需求編列專職 或兼職人員 惟兼職人員不得與 品質查核 之專職人員重複 以避免違反品管人員 或現場人員專職之規定 若設置專職人員 人數上可考慮比照工程會對品質查核規定之 現場人員 或 品 管人員 規定 兩億以上則至少設置二人 二千萬至兩億工程至少設置一人 二千萬 元以下得不設置專職人員 改以兼職人員替代 人事費用編列方式 可選擇人時 人 月來編列 亦可採工程人數比例設置 例如一般工程以 50 1 夜間工程 30 1 危險 工程則 15 1 另外 也可以考慮採用功率推算所需要的人數 無論何種方式編列 在人事費的支付上 建議均採用實作數量來計價 主辦機關 可確認人員是否落實履約 建立簽到表或其他考核方式計算數量 並可依照施工查核 的進度發放其費用 另外 可考慮施行人員績效的評比制度 利用 做的好 領的多 做不好 領的少 不做事 沒得領 的獎勵制度 且費用應發給至第一線的人員 以 達到人事費的最大功效 計價上 若為專職可考慮主計處查詢相對之薪資 若為兼職 者 則建議每人每月 8,000 元為基準 同時應考慮通貨膨脹效應 浮動調整費用 四 模板支撐設備比照安全衛生經費量化編列 模板支撐設備主要用於防止倒塌意外的發生 其設備編列屬於倒塌災害之預防設 施 若將其納入主體工程經費 會應為招標方式 而使其需求經費遭到縮減 不論數 量或材料品質使用上的縮減 都將影響其支撐系統的安全 模板支撐系統安全性對於倒塌職災防治至為關鍵 考量其重要性 建議比照安全 衛生經費 其費用應依施工圖量化估價 不隨標比異動經費 並採實作實銷之核實計 價 其納入安衛費用時 應同時調高安全衛生費用之預算 並與其它項目作適當區隔 以避免對於其他安全衛生費用之排擠效應或費用遭廠商所挪用 同時建議工程會於 118

128 PCCES 系統中建立模板支撐系統單價 以供估價之使用 五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百分比之設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 89 年 3 月 12 日(89)工程管自第 號函知國 內各機關辦理工程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費的編列方式 在規劃階段無法分解細項 可按直接成本之 0.3%至 3%編列 在設計階段 應按實際狀況 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份盡量分解細項 並於施工 中切實執行 制度設計上 偏向綜合量化編列與 乙式 百分比編列方式編列經費 實務上 公務機關或審計單位多採取保守態度 採用直接成本之 0.3%至 3%作為安衛 設備經費編列的範圍 使得安衛經費出現有上 下限的規範 這種情形 對小規模或低經費的工程影響甚鉅 以 100 萬者為例 其經費最低者 僅 3 仟元 最高者也只有 3 萬元 對於落實安全衛生維護有很大的隱憂 實務上 因 其費用較低則多採用 乙式 編列 以方便於經費的核銷與驗收 建議工程會對於工 程單位對按 直接成本之 0.3%至 3% 編列安衛費用之誤解 應重新發函修正之 至 少應導正該百分比為原則性規定 實際上 若以職災種類編列安全設備時 需考慮施工過程可能潛在的危害 會發 現不同工程種類 其存在的危害不相 即便同一種工程 也因採不同施工工法與其規 模大小而影響危害程度 因此 安衛費用除考量工程種類影響之外 也應考慮不同工 程費用級距 進行百分比設定之考量 建議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編列方式 工程經費低於三千萬者 路基路面工程為 1.3% 橋樑工程為 2.0% 建築工程為 1.5% 隧道工程為 2.5% 在相同施工經費級距 之下 不同工程類型擁有不同的安全衛生費用 隧道工程為最高 道路工程則為最低 其費用設定符合一般施工安全風險高低之概念 相較其它公務機關之規範來的周全而 具合理性 其他設備與管理費的百分比 (非安全衛生費用之上限)設定 可參照交通 部公路總局之建議 如 表 2 所示 六 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專款專用 不隨標比折扣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要點第八點規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 各項單價時 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 119

129 額 者, 該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項 目 不 隨 之 調 低 由 上 述 規 定 可 知,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具 有 其 特 殊 與 必 要 性, 為 使 安 全 不 打 折,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項 目 之 契 約 單 價, 應 不 依 決 標 總 價 ( 決 標 比 ) 調 整, 並 應 於 邀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條 款 敘 明 七 推 行 之 建 議 ( 一 ) 重 新 調 整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編 列 之 範 疇, 增 編 監 造 單 位 之 安 衛 費 用, 其 編 列 架 構 建 議 如 附 圖 1 所 示 ( 二 )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與 人 員 費 用 應 盡 量 採 量 化 編 列, 避 免 以 籠 統 地 採 用 乙 式 編 列, 並 採 實 作 實 算, 以 利 經 費 的 核 實 發 放 ( 三 )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中, 對 於 施 工 單 位 之 品 管 人 員 或 監 造 單 位 之 現 場 人 員, 依 照 工 程 經 費 規 模 有 明 確 的 專 職 人 員 設 置 規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則 依 照 勞 工 人 數, 設 定 專 職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其 功 用 為 各 廠 商 自 我 安 衛 管 理 之 人 員, 與 本 計 畫 監 督 查 核 不 同 因 此, 建 議 可 以 於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增 列 監 督 查 核 人 員 的 設 置 規 定, 其 設 置 標 準 可 比 照 品 管 人 員, 且 不 得 與 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類 事 業 或 第 二 類 事 業 單 位 所 規 定 設 置 之 人 員 重 複, 以 免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 四 ) 針 對 公 務 機 關 之 預 算 管 理 上, 誤 將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總 經 費 限 制 於 0.3%~3.0%, 使 得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建 議 協 調 工 程 會, 將 在 規 劃 階 段 無 法 分 解 細 項, 可 按 直 接 成 本 之 0.3% 至 3% 編 列, 導 正 為 原 則 性 規 定, 同 時 將 其 納 入 其 他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項 目, 重 新 考 量 之 本 計 畫 也 建 議 其 他 設 備 與 管 理 費, 依 工 程 種 類 與 規 模 調 整 百 分 比 之 選 用, 其 計 算 標 準 建 議 如 附 表 3, 並 可 供 工 程 會 修 正 之 參 考 ( 五 ) 安 全 設 備 可 採 職 災 種 類 編 列, 如 附 表 2 範 例 所 示 其 範 例 建 議 可 提 供 予 公 共 工 程 會, 作 為 安 全 衛 生 編 列 手 冊 修 訂 之 參 考 ( 六 ) 足 夠 數 量 且 品 質 佳 之 模 板 支 撐 為 防 止 倒 塌 之 基 本, 為 避 免 模 板 支 撐 經 費 非 隨 標 比 折 扣, 影 響 其 數 量 及 品 質, 建 議 將 模 板 支 撐 納 入 安 衛 經 費 編 列, 並 建 立 安 全 施 工 圖 說, 按 圖 施 作 與 計 價, 量 化 編 列, 實 作 實 算, 避 免 壓 縮 其 他 安 衛 經 費 ( 七 ) 安 衛 費 用 不 隨 標 比 折 扣, 至 少 不 低 於 底 價, 並 應 專 款 專 用 建 議 將 安 全 經 費 獨 立 於 主 要 工 程 經 費 之 外, 避 免 層 層 轉 包, 使 經 費 無 法 下 達 120

130 附 圖 1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的 架 構 與 範 疇 12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兩 岸 專 利 評 價 制 度 之 比 較 及 結 論 歧 異 之 建 議 作 者 : 陳 政 大 1 評 價 準 則 之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由 財 政 部 與 中 國 資 產 評 估 協 會 先 後 制 定 並 發 佈 17 項 資 產 評 價 準 則 規 範 ; 臺 灣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指 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地區事業單位、未有分支機構之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標準(附表2)

地區事業單位、未有分支機構之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標準(附表2) 職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問 答 本 處 平 日 受 理 事 單 位 電 話 諮 詢 職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以 職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管 理 單 位 的 設 置 及 報 備 為 最 大 宗, 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自 103 年 6 月 26 日 更 名 為 職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時, 內 容 有 重 大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