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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二 三 替 代 愛 服 責 役 心 務 任 役 :(Love) :(Service) :(Responsibility) 男 四 大 信 念 : 四 紀 律 :(Discipline) 指 主 承 導 辦 單 位 : 高 內 政 雄 部 市 政 ( 府 役 教 政 署 育 局 )( 軍 教 訓 育 室 部 )( 學 生 軍 訓 處 )

2 四 大 信 念 局 替 役 代 男 服 勤 替 管 代 理 役 規 目 定 住 宿 錄 中 心 生 活 管 理 規 範 立 校 德 安 國 工 中 作 役 位 注 男 置 意 權 服 圖 事 利 裝 項 實 儀 施 容 範 辦 例 法 請 替 代 籍 役 資 男 料 疾 袋 病 填 教 調 寫 育 查 注 服 意 務 事 役 項 役 男 役 籍 資 料 填 寫 單 ( 休 進 ) 修 假 補 申 習 請 申 單 請 ( 直 表 式 橫 書 ) 一 般 事 務 ( 綜 合 ) 申 請 單 教 育 服 請 務 休 役 假 役 管 男 制 服 表 勤 ( 直 紀 式 錄 外 橫 週 冊 出 書 檢 登 ) 核 記 分 表 單 配 () 一 般 教 育 服 務 役 男 每 日 勤 務 紀 錄 表 ( 範 本 獎 懲 建 替 議 代 役 男 ( 上 服 下 儀 班 暨 簽 內 到 務 表 檢 查 紀 錄 表 擅 離 職 加 班 通 單 報 ( 空 白 ) 替 高 役 代 雄 男 役 市 服 役 政 督 勤 男 府 訪 評 藥 教 紀 量 物 育 錄 表 濫 局 表 用 替 防 代 制 役 實 教 施 育 計 服 畫 務 役 役 男 申 請 暨 分 配 作 業

3 一 服 兵 役 心 (Love): 是 盡 大 替 忠 代, 役 服 役 替 代 男 役 四 是 大 盡 信 大 愛 念,: 有 帶 著 愛 行 愛 遍 心 天 服 下 務 人 群 無 可 愛 匡 寸 正 步 社 難 會 行 風, 二 化 心 暴 存 戾 有 為 愛 祥 心 和 就 能, 不 斷 付 出 發 揮 無 氣 限 潛, 人 生 服 以 務 服 (Service): 務 為 服 目 役 的 根, 基 係 以 志 工 精 神 力 為 學 三 志 工 精 的 (Responsibility): 要 神 訣 之 在 精 髓 主 在 動 服 務 禮 貌 迅 速 經 濟 與 習 創 新 楷 模, 服 有 自 進 然 務 責 而 尊 達 任 嚴 到 感 服 源 犧 勤 自 牲 因 有 享 單 責 有 敬 受 位 任 業 責 感 與 精 任, 社 神 感, 享 會 而 受 尊 踏 犧 重 實 牲, 的 四 替 需 代 紀 律 (Discipline): 役 男 是 支 龐 大 的 社 會 服 務 隊 境 伍 界 配 方 朝 合 永 有 可 續 役 嚴 獲 發 明 男 得 展 的 社 目 紀 自 會 標 我 律 各 邁 砥 來 界 進 礪 約 的 束 信 賴, 自 與 我 好 要 評 求,, 1

4 壹 一 依 據 內 政 高 雄 96 市 政 10 府 30 教 育 台 局 內 役 教 字 育 第 服 務 役 役 號 男 令 服 修 正 勤 發 管 布 理 一 規 般 定 貳 二 部 教 訓 育 替 練 部 代 服 役 100 勤 管 年 理 服 3 辦 務 月 法 役 4 役 日 男 教 服 育 勤 部 管 臺 理 軍 要 ( 三 點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替 布 代 役 役 高 役 目 雄 的 男 市 ) 政 服 府 勤 管 教 理 育 工 ( 作 以, 下 建 簡 立 稱 與 本 服 局 勤 ) 處 為 所 有 及 效 役 執 男 行 間 替 之 代 連 役 繫 教 督 育 導 服 管 務 道 役 役, 男 落 實 ( 各 以 項 下 教 簡 育 稱 叁 一 二 權 服 主 責 務 管 區 工 分 作, 特 內 訂 政 定 本 規 定 三 需 規 用 劃 機 單 督 位 關 考 等 教 事 育 項 部 ): 負 責 負 所 責 屬 役 政 役 男 策 男 甄 指 員 選 導 額 等 申 事 專 請 項 業 訓 練 薪 給 作 管 業 理 幹 部 役 訓 籍 管 理 役 男 在 分 職 配 訓 及 肆 四 及 服 督 勤 之 考 處 生 等 所 活 工 ( 作 本 局 所 屬 公 配 立 與 學 督 校 ( 輔 本 ) 導 局 等 各 科 事 室 宜 及 本 局 附 屬 機 關 單 位 ): 負 責 練 一 役 男 訓 練 管 理 及 勤 務 役 分 男 類 在 職 訓 練, 包 含 法 紀 ( 含 基 本 教 練 及 服 裝 儀 容 役 二 三 年 配 查 平 合 度 等 高 計 替 教 雄 實 代 育 市 施 課 役 政 二 程 管 府 次 理 役 ( 法 男 兵 規 管 宣 理 局 導 ) 人 ) 員 定 安 講 期 全 習 役, 男 心 內 在 理 容 職 衛 為 訓 生 役 練 ( 男 含 管 期 藥 理 程 物 法 參 濫 規 用 役 防 實 男 制 務 在 宣 職 導 訓 ) 練 及 及 性 法 檢 別 四 一 需 育 求 各 護 申 服 校 請 勤 園 及 處 安 分 所 全 配 ( : 學 輔 校 助 教 ) 學 應 考 量 協 單 助 位 中 輟 人 生 力 運 復 用 學 輔 導 住 宿 設 協 施 助 與 特 管 殊 理 職 機 能 制 教 育, 與 並 協 依 助 協 教 助 紀 育 維 教 行 政 等 年 需 起 求 各 項 梯 目 次, 依 規 核 定 撥 向 前 教 本 育 局 均 提 先 出 知 役 會 男 各 需 服 求 勤 申 處 請 五 役 男 住 員 發 管 宿 額 理 環 核 及 境 定 勤 設 役 務 施 男 分 之, 類 服 未 : 勤 符 處 合 規 定 學 者 校 則 ), 改 並 分 將 配 分 其 配 他 員 學 額 校 之, 學 符 校 合 名 規 學 冊 定 校 送 者 ), 交, 並 教 依 由 育 教 校 部 育 外 核 部 會 定 勘 分 配 視 ( 一 二 ) 服 管 役 勤 理 男 處 人 主 所 管 : 負 主 責 管 : 所 學 屬 校 役 校 男 長 之 生 活 本 管 局 理 科 及 室 考 主 核 管 及 勤 附 務 屬 工 機 作 關 指 首 派 長 役 ( 籍 單 資 位 料 主 保 管 管 ) 為 ( 職 自 102 所 ( 所 ( 2

5 ( 三 (1) ) 1. 管 務 一 理 異 般 直 人 動 接 役 依 時 男 勤 役 應 務 男 列 工 不 入 作 同 移 內 交 容 ): 及 負 工 填 責 作 寫 協 性 助, 質 維 並, 護 隨 其 校 役 分 園 男 類 安 異 如 全 動 次 時 及 : 移 教 轉 育 行 (2) 由 為 協 助 春 總 暉 務 主 專 任 案 ( 工 作 或 隸 屬 處 室 主 任 ) 擔 任 管 理 人 ; 本 政 局 科 ; 室 春 及 暉 附 協 屬 同 機 役 關 男 則 2. 小 單 學 位 師 則 證 由 服 或 勤 處 學 所 專 長 主 管 役 山 指 地 男 定 : 偏 人 員 遠 擔 地 任 區 國 民 小 學 輔 助 教 學 及 教 育 行 政 3. 中 等 學 校 或 心 輔 中 社 輟 工 生 專 長 ( 含 役 高 男 : (2) 4. 特 殊 教 育 師 輔 證 導 專 長 役 男 特 殊 : 職 能 教 育 危 有 險 關 群 工 作 ) 個 案 輔 導 及 復 學 輔 導 (1) 5. 英 語 專 長 役 男 : (1) 6. 中 勤 助 文 圖 英 工 書 語 作 教 內 學 長 容 役 教 及 男 務 教 : 主 育 協 : 行 助 任 政 ( 山 地 或 愛 隸 的 屬 偏 書 庫 處 遠 室 地 主 區 推 廣 任 學 閱 校 ) 讀, 擔 任 或 輔 英 助 語 教 學 教 學 及 資 教 育 源 行 中 政 心 學 校, 輔 伍 一 服 一 (2) 教 1. 勤 育 直 服 管 接 務 理 維 役 人 護 役 校 : 男 由 園 所 圖 安 執 書 全 行 館 之 主 輔 任 助 ( 性 或 勤 隸 務 屬 工 處 作 室 內 主 容 任 如 ) 下 擔 : 任 輔 中 春 學 輟 暉 生 專 復 案 學 工 輔 作 ( 二 ) 其 協 他 助 勤 特 教 務 殊 育 職 行 :( 能 政 每 教 週 育 不 導 得 臨 環 校 參 境 園 與 時 公 交 清 綠 辦 潔 化 益 及 事 服 項 維 務 美 護 化 活 動 超 過 10 小 時 ): 3

6 二 一 二 教 育 嚴 公 服 務 役 派 遣 勤 役 務 男 派 遣 原 應 則 符 如 合 下 輔 : 禁 權 管 處 力 理 所 指, 從 示 無 事 獨 助 任 手 從 或 之 事 決 勤 與 務 公 定 工 務 之 作 權 無 限 關 之 並 助 工 性 受 作 該 原, 則 違 管 反 公, 務 該 者 員, 本 ( 應 局 勤 符 務 得 合 管 依 理 規 非 人 定 以 主 ) 自 動 之 己 指 調 之 整 名 揮 義 役 監 男 行 服 督 使 三 三 一 教 育 服 勤 務 服 勤 分 變 務 處 配 更 役 所 表 役 男 應, 男 結 如 原 服 合 指 需 勤 役 派 求 時 男 他 申 間 專 類 請 如 長 項 下 與 目 直 : 時 接 原 需 務 須 求 經 申 請 或 本 項 局 目 其 陳 他 轉, 勤 教 依 務 育 部 直 核 者 接 定, 勤 務 每 週 工 不 作 得 內 超 容 過 十 編 小 排 勤 以 務 不 時 超 間 過 之 四 安 小 排 時 自 為 零 限 時 ; 起 服 勤 至 處 二 所 十 並 四 應 時 考 止, 量 役 每 男 日 權 服 勤 益 時, 間 於 八 事 小 後 減 時 免 延 勤 務 長 時 服 間 勤 或 時 間 酌 時 二 役 予 之 男 納 男 獎 待 入 ) 勵 命 除 勤 放 務 ( 時 假 時 間 間 以 所 請 謂 供 併 減 役 計 假 免 男 自 服 差 行 勤 假 運 時 用 服 數 為 勤, 原 係 及 則 以 參 在 加 訓 服 若 勤 因 練 單 臨 外 位, 時 需 餘 備 要 均 勤 執 應 休 行 息 於 勤 服, 務 勤 不 處, 得 所 其 值 內 補 假 勤 待 方 時 命 式 間 應 役 為 ( 四 三 ) 各 為 間 服 提 勤 升 處 役 所 男 ( 服 學 務 校 效 ) 能 應 並 指 維 派 護 專 人 擔 權 任 益 役, 男 每 管 日 理 役 人 男 員 應 ; 有 並 連 結 續 合 八 小 時 專 以 長 上 歸 之 屬 休 其 息 相 時 五 人 教 則 服 由 員 務 勤 特 運 主 處 教 用 任 所 相 為 運 ( 學 關 主 用 校 師 ;,) 長 一 協 運 般 助 理 用 專 中 人, 長 輟 員 俾 役 輔 應 符 男 導 依 由 專 長 總 役 務 專 男 主 長 專 由 任 及 用 輔 運 其 之 導 用 直 原 主 ; 接 則 任 協 勤 助 運 務 用 推, 廣 ; 編 閱 協 排 讀 助 役 特 男 及 殊 勤 英 教 務 語 育 輪 專 專 值 長 長 役 暨 役 男 分 男 由 配 關 六 表 或 行 管, 特 制 別 於 ; 勤 每 役 務 月 男 月, 落 倘 底 必 實 因 (25 須 管 故 變 制 需 日 更 役 外 前 勤 男 出 ) 務 臨 排 應 者 時 定 先, 外 役 期 應 出 男 填 告 登 次 寫 知 記 月 外 役 事 勤 出 男 宜 務 登, 記 報 要 經 簿 請 求 單 役 送 位 男 管 主 確 理 管 實 人 核 填 可 員 准 寫 簽 後 外 核 實 出 後 施 登 ; 始 記 但 可 簿 有 外 臨, 出 以 時 八 七 備 查 應 需 ; 本 於 逐 日 項 規 填 列 定 為 時 記 服 輔 間 勤 導 內 工 訪 返 作 回 視 日 時 服 勤 檢 誌 後 查 處, 所 重 點 ( 陳 送 項 學 管 目 校 理 ), 人 並 員 通, 報 並 管 於 理 每 人 週 員 陳 閱 單 位 主 管 ( 校 長 ; 九 話 管 役 時 理 男, 人 放 亦 員 假 應 依 注 要 行 意 求 政 禮 役 院 貌 男 人, 服 事 建 裝 行 立 儀 政 役 容 局 男 及 規 良 禮 定 好 節 之 形 週 象 到 假, 日 遇 實 教 施 職, 員 放 及 假 校 時 外 間 訪 每 客 日, 以 或 二 接 十 聽 四 公 小 務 時 電 ) 計 因 勤 務 停 止 放 假 時, 應 予 預 休 或 補 休 ( 一 個 月 內 補 休 完 畢 ) 管 理 人 員 應 於 每 4

7 月 以 利 20 役 日 男 前 休, 假 協 及 助 勤 務 管 完 理 成 次 月 值 輪 值 表, 經 服 勤 處 所 主 管 ( 校 長 ) 准 後 實 施, 男 若 服 勤 認 有 處 未 輔 所 教 善 ( 盡 官 學 照 及 校 顧 管 ) 理 役 幹 男 應 部 或 善 分 協 盡 違 配 處 反 役 員 相 男 額 關 服 或 管 問 勤 逕 理 題 與 行, 相 生 調 共 關 活 整 法 策 管 役 令 管 理 男 規 理 及 服 定 及 輔 勤 者 輔 導 處 導 之, 所 之 首 服 要 勤 功 責 單 位 任 勤, 得 處 視 核 所 減 需 ( 要 學 停 配 校 止 合 該 ) 役 十 三 教 天 育 然 服 災 務 害 役 停 應 役 止 支 男 付 辦 公 於 役 及 男 參 加 上 因 在 課 公 職 期 服 訓 間 勤 練 所, 生 役 或 之 男 執 行 費 務 勤 用 派 務 遣 原 均 則 應 : 穿 著 制 一 二 服 役 或 時 勤 男 備 間 處 之 勤 或 所 配 酌 待 予 命 所 偶 獎 在 ; 勵 因 直 地 系 方 勤 親 務 政 需 府 屬 要 宣 因 布 天 必 然 須 停 災 照 止 常 害 辦 出 受 公 重 及 勤 大 上, 傷 課 或 亡 時 經 或, 指 失 役 定 蹤 男 出 應 勤, 者 於 或 宿 其 所 得 於 居 事 指 住 定 之 後 處 減 房 免 所 屋 服 因 休 受 息 勤 陸 災 得 倒 視 塌 實 或 際 有 需 要 倒 核 塌 之 予 危 役 險 男, 十 或 五 遭 日 受 以 重 內 大 事 損 假 ( 失 需 時 陳, 本 為 局 處 核 理 准 善 ); 後, 役 服 男 勤 應 處 於 所 事 ( 後 學 檢 校 具 ) 一 生 三 活 天 管 關 理 然 證 災 明 害 文 件 發 生, 期 並 間 得 免, 予 為 扣 考 抵 量 例 役 假 男 或 安 補 全 服, 服 勤 務 勤 處 所 得 調 整 其 放 假 或 輪 休 日 相 一 權 責 本 區 局 分 :: 二 ( 二 2. ) 1. 負 未 責 住 役 服 宿 男 勤 於 住 管 宿 理 中 規 住 心 定 宿 各 之 中 項 策 心 生 頒 之 活 及 服 勤 督 導 處 全 各 所 般 服 事 勤 應 宜 處 指 所 ( 派 生 對 專 活 人 役 男 負 責 規 役 生 活 男 範 管 生 如 活 附 理 錄 管 全 理 般 1) 及 事 督 宜 導 考 核 三 虐 欺 侮 對 或 役 其 男 他 應 不 本 當 關 行 懷 為 照 顧 違 之 反 原 者 則,, 本 視 局 役 得 男 依 為 規 單 定 位 辦 之 理 一 懲 分 處 子 並 調 嚴 整 禁 役 體 男 罰 服 勤 凌 四 管 服 所 理 勤 及 處 督 所 導 應 責 指 派 任 專 人 負 責 役 男 管 理 工 作 另 各 級 主 管 或 管 理 幹 部, 對 役 男 應 負 處 五 六 活 役 管 男 理 應 服 之 勤 恪 要 時 遵 求 應 事 著 項 勤 規 務 定 與 相 作 裝 關 規 息 定 並 規 定 整 肅, 保 儀 容 持 內 務 不 整 得 蓄 潔 染, 鬢 並 髮 遵 守 ( 鬍 本 ) 局 等 及, 役 服 勤 男 處 服 所 裝 對 儀 生 七 為 服 範 以 例 協 激 助 勵 如 解 附 服 勤 錄 決 相 役 2 關 男 工 問 題 作 士 氣 指 導 服 勤 要 領, 本 局 得 持 續 實 施 勤 務 訪 視 及 輔 導, 容 成 勤 立 處 個 所 案 加 對 經 強 常 輔 違 導 反 與 考 服 核 勤 管, 理 惡 規 性 定 不 改 或 者 有, 重 大 得 惡 函 行 請 紀 本 局 錄 轉 之 役 報 男 教 育, 部 應 核 造 冊 予 列 輔 管 導 教, 育 並 5

8 八 九, 報 業 藉 本 要 以 無 局 點 達 故, 到 不 離 移 暨 嚇 去 就 請 阻 指 職 司 替 效 定 役 法 代 果 職 已 機 逾 關 另 或 三 究 男 針 違 日 辦 藥 對 者 抗, 物 藥 管, 並 濫 物 理 服 副 用 濫 勤 ( 知 防 用 處 監 教 制 之 所 督 育 實 役 ) 部 施 男 長 通 計, 官 知 畫 悉 之 依 勤 辦 務 理 替 填 命 相 代 發 令 關 役 者 擅 事 特 離, 宜 定 由 職 人 服 役 員 勤 通 尿 處 報 液 所, 採 派 函 驗 作 柒 十 役 員 知 通 男 及 教 報 請 育 發 及 部 憲 生 並 警 傳 重 單 真 大 位 替 事 協 代 故 助 役 或 尋 意 找 外 事 重 累 大 件 計 時 事 逾, 故 七 服 與 日 勤 意 處 者 外 所 事, 報 知 件 請 通 悉 報 本 後 局 表 應 函 立, 並 即 請 司 依 妥 法 有 為 關 處 機 關 規 理 究 定 實 辦, 施 並 校 副 一 二 役 教 服 育 勤 管 處 理 務 所 管 役 理 男 人 服 於 務 接 期 獲 間, 役 籍 資 管 料 理 由 後, 勤 應 處 登 所 錄 管 替 理 代 役 男 役 籍 表 ( 三 ) 至 安 三 四 ( 本 役 籍 局 六 移 ), 負 轉 責 每 繕 六 造 個 役 月 籍 應 對 役 名 男 冊 之, 學 實 識 施 列 才 管 能 及 異 品 動 德 管 及 理 績 效 等 方 面 予 以 考 核, 資 料 表 他 男 用 途 勤 時 本 局, 每 應 隨 年 元 身 月 攜 帶 份 辦 役 理 男 役 身 男 分 身 證 分, 證 除 校 為 正 證 明 役 男 現 役 身 分 外, 不 得 轉 為 其 隨 役 捌 一 二 五 獎 教 及 其 育 相 他 關 服 有 規 務 關 役 定 辦 役 榮 籍 理 男 譽 管 及 假 理 管, 理 嘉 悉 幹 獎 依 部 之 記 教 功 獎 育 懲 部 獎 教 依 金 育 替 服 代 獎 務 狀 實 役 施 男 條 役 例 籍 管 替 理 代 作 役 業 役 規 男 定 獎 懲 辦 辦 理 法 三 四 一 懲 獎 勵 處 服 種 權 勤 責 類 處 區 : 所 分 罰 : 勤 如 榮 下 譽 禁 : 假 足 三 日 申 ( 誡 含 ) 記 以 過 下 ( 罰 於 薪 服 役 輔 期 導 間 教 育 累 核 榮 為 譽 原 定 假 則 後 榮 兩 的 譽 放 個 假 月 ( 方 內 式 本 及 局, 退 核 伍 如 定 核 前 之 予 七 榮 天 小 譽 時 實, 假 施 則 不 完 在 以 畢 累 ) 小 時 計 放 七 日 假 之, 如 限, 計 核 應 予 不 天 於 得 核 數 超 定, 過 則 後 七 兩 以 日 天 個, 放 月 應 假 內 於 五 四 懲 處 教 獎 退 權 育 伍 金 責 部 前 發 區 三 給 獎 分 天 狀 標 如 準 請 由 下 本 休 及 : 局 完 作 畢 業 陳 由 報 ) 本 教 嘉 局 育 獎 部 依 核 教 記 定 育 功 部, 市 相 局 長 關 規 獎 定 狀 辦 由 理 本 局 簽 報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及 六 ( 三 一 二 教 ) 育 罰 本 服 服 薪 局 勤 務 及 : 處 役 輔 罰 所 役 導 勤 : 男 教 罰 獎 育 禁 勤 懲 由 足 案 服 禁 件 勤 申 足, 處 誡 應 所 及 本 向 記 獎 本 過 當 局 其 提 功 出, 懲 報 當 請 其 教 過 育, 部 即 核 獎 定 即 後 懲 實, 施 注 重 時 效 原 6

9 玖 一 請 一 請 則 假 辦 假 理 類 公 參 應 加 國 別 政 內 區 府 外 分 依 機 召 為 集 法 關 公 主 之 團 假 辦 集 體 會 之 邀 病 各 請 假 項 舉, 辦 參 投 陪 票 之 加 產 各 與 假 種 其 考 職 婚 務 試 假 有 關 喪 之 假 各 項 事 會 假 議 等 或 ( 二 ) 病 基 奉 於 派 假 法 定 奉 疾 病 義 准 必 務 參 須 出 加 與 治 席 療 其 作 職 或 證 務 休 養 有 答 關 辯, 之 經 檢 訓 具 練 或 合 法 活 動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書 者 活 動, 2. 處, 指 所 一 定 或 次 處 住 不 所 病 宿 內 須 得 地 休 超 適 點 過 當 養 休 者 三 養, 十 為 方 除 日 原 式 生 則 活 本 及 局 無 天 數 法 於 自 必 理 要 者 時, 或 得 病 情 將 其 嚴 送 重 者 至 外 指 定, 以 醫 指 院 定 複 酌 役 診 予 男, 核 在 再 給 服 核 病 勤 予 假 三 3. 日 申 陪 者 請 產 病 假 因 須 假 配 檢 半 偶 具 分 醫 內 娩 療 得, 機 以 構 就 診 醫 陪 斷 證 產 證 明 假 明 ( 三 書 如 醫 療 得 機 構 收 據 藥 單 ) 為 配 證 偶 明 分 文 娩 件 前 ; 後 逾 三 半 請 令 修 畢 正,) 例 假 日 輪 休 日 順 延 ( 內 政 部 101 年 09 月 26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日 內 四 五 婚 役 男 結 婚, 由 本 局 核 給 婚 假 十 四, 可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號 父 繼 母 父 母 養 父 配 母 偶 之 或 父 配 母 偶 死 配 亡 者 偶, 之 給 養 父 假 母 十 五 或 子 六 事 曾 喪 日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女 繼 死 父 亡 母 者 或, 兄 給 弟 姊 十 妹 死 假 因 可 特 分 殊 次 事 申 故 請 必, 須 但 本 應 人 於 親 死 自 亡 處 之 理 日 者 起, 百 得 日 視 內 需 請 要 畢 核 給 事 假, 並 應 擇 亡 日 者 (, 事 給 後 五 二 二 准 假 服 本 週 權 局 勤 內 責 處 ): 區 所 施 公 分 以 : 假 如 公 補 六 下 勤 假 天 : 至 ; 五 十 其 天 按 四 時 病 天 數 假 十 請 病 天 假 時 十, 事 一 應 假 天 五 以 至 累 天 三 計 十 及 八 天 小 陪 產 事 時 折 假 算 六 天 一 喪 日 假 至 十 四 天 及 婚 假 2 三 ( 一 役 ) 男 役 請 男 假 相 期 關 屆 原 滿 則 時 如, 下 因 : 不 可 歸 責 於 役 男 之 原 因, 延 誤 其 返 回 訓 練 或 服 勤 處 所 時 間 7

10 二 三 役 遇, 公 傳 男 具 請 有 確 假 時 實, 證 應 明 填 者 具, 請 免 假 以 單 逾, 假 經 論 權 處 責 話 真 通 喪 有 事 轄 疾 知 病 管 屬 理 校 假 或 人 外 將 緊 及 分 急 請 會 假 事 認 表 備 故 輔 教 查, 傳 ), 真 得 官 由 ) 至 違 同 轄 反 事 屬 者 校 或 得 外 家 單 分 屬 其 位 代 會 擅 核 辦 離 准 請 榮 職 後 譽 假 役, 或 假 論 方 補 將 處 得 假 請 離 手 假 開 續 表 服 及 ( 勤 應 榮 處 譽 於 所 當 假 或 原 日 宿 簽 先 所 一 以 ( 併 電 四 有 因 關 緊 急 事 由 因 學 無 校 法 勤 於 務 下 需 班 實 前 施 回 傳 加 班 可 以 需 於 電 加 話 班 聯 前 繫 回 認 傳 輔 教 加 官 班, 單 並 至 需 本 局 於 隔 完 成 日 備 回 傳 查 加, 如 拾 四 役 五 其 男 他 薪 單 與 給 以 及 完 每 男 成 日 膳 請 登 工 宿 假 錄 作 有 備 時 關 查 數 規 作 如 定 業 超, 過 悉 八 依 小 替 時 代, 依 役 前 男 項 請 規 假 定 規 可 則 減 辦 免 理 服 勤 時 間 或 著 予 獎 勵 班 一 二 一 役 1. 男 役 分 退 之 男 別 薪 役 住 集 給 返 宿 中 作 鄉 方 中 於 業 旅 式 心 北 由 如 費 : 區 本 由 下 ( 局 服 : 立 負 勤 德 責 處 國 辦 所 中 理 編 ), 列 南 由 經 區 內 費 ( 政 依 興 部 有 仁 關 編 國 規 列 中 定 經 發 費 役 給 逕 男 役 撥 住 男 至 宿 役 中 男 心 郵 局 帳 戶 另 2. 學 為 各 獨 校 服 立 宿 勤 空 舍 處 間 所 需 一 編 人 列 一 預 床 算 提 蚊 供 帳 役 男 枕 服 頭 役 期 冬 間 往 夏 返 ) 交 被 通 費 床 三 熱 家 脫 之 庭 水 膳 機 因 食 書 或 素 規 桌 晒 役 定 椅 衣 男 如 場 下 檯 ) 實 : 燈 施 ( 返 照 家 明 住 設 宿 施 ) 電 風 扇 ( 空 調 設 施 ) 墊 ( 乾 床 衣 單 設 ) 施 ( 衣 櫃 沐 浴 訓 練 期 間 : 由 內 訓 政 練 部 單 發 位 給 主 統 一 辦 副 理 食 拾 服 勤 處 所 應 給 予 明 確 排 定 役 男 每 費 日 三, 由 役 用 男 餐 自 時 理 間 或, 由 每 服 餐 勤 三 處 十 所 分 協 鐘 助 至 辦 六 理 十 一 壹 請 役 填 男 寫 遷 用 臨 餐 時 規 外 定 時 出 間 登 得 記 自 表 行 選 紀 錄 擇 備 自 行 查 外, 出 並 用 請 學 餐 校 或 管 繳 理 費 人 委 簽 由 服 名 勤 後 處 方 所 可 代 外 出 辦 () 外 出 前 分 必 鐘, 一 役 男 請 請 調 調 單 原 位 則 限 如 於 下 同 : 一 性 質 機 關 需 ( 二 三 四 ) 1. 理 本 役 於 教 本 局 男 同 市 申 育 一 得 內 請 部 處 依 核 役 所 調 男 定 服 返 服 役 專 戶 男 勤 長 未 籍 處 分 滿 地 或 所 發 一 服 後 勤 個 遷 應 處 月 調, 符 所 或 始 經 合 之 距 核 下 建 離 列 服 議 准 役 條 或 為 期 件 其 家 庭 他 滿, 特 並 一 因 殊 檢 個 素 役 月 具 原 以 相 因 男 內 者 關, 者 證 報 明 役, 請 文 男 不 教 家 件 育 得 部 庭 請 : 核 調 因 素 定 申, 辦 請 8

11 2. 3. 作 分 役 兄 業 發 男 弟 限 姊 父,) 至 妹 母 悉 戶 或 依 二 籍 人 兄 地 以 弟 役 或 姊 男 上 附 妹 申 同 近 請 服 時 地 服 常 區 替 軍 備 服 代 役 兵 官 時 役 辦 或, 法 其 替 士 中 代 官 服 之 役 替 有 代 關 因 士 役 規 作 兵 之 定 役 戰 役 辦 或 男 理 因 替 一 代 公 人 役 死 之, 亡 得 者 現 申 ( 役 請, 以 之 皆 一 未 人 4. 人 其 為 戶 之 他 籍 界 役 人 設 定 期 不 於 外 至 得 島 少 提 需 出 申 離 尚 請 島 餘 六 個 臺 附 東 月 近 以 與 地 花 上 區 蓮 之 ; 如 地 基 區 其 準 者 中 一 以, 人 得 戶 申 已 籍 請 在 地 臨 調 戶 返 近 籍 外 之 地 或 島 直 附 轄 離 近 市 島 地 區 縣 臺 ( 勤 市 東 ),) 各 二 請 銷 5. 者 調 原 花, 存 蓮 住 應 記 地 民 檢 後 區 得 附, 服 申 欲 懲 勤 請 變 處 調 更 資 返 或 料 戶 及 撤 籍 銷 相 山 者 關 地, 證 鄉 應 明 服 文 即 勤 件 申 請 辦 理, 如 經 發 布 核 調 後, 再 申 請 變 更 或 註 拾 貳 申 本 訴 局 管 設 道 參 一 其 役 sos@mail.kh.edu.tw), 密 他 之 規 責 定 置 : 申 訴 專 用 電 話 ( ) 對 役 男 之 申 訴 案 件, 積 極 查 處 及, 申 並 訴 對 電 檢 子 舉 郵 人 件 身 信 分 箱 ( 男 男 發 事 生 件 重 通 大 報 事 : 故 為 或 意 使 教 外 育 事 部 件 及 時 本, 局 服 勤 即 處 時 所 掌 知 握 悉 役 男 後 狀 應 況 立 即 給 依 有 予 關 適 規 切 定 之 實 協 施 助 校, 安 當 善 役 通 盡 保 二 三 辦 報 本 為 人 及 局 提 或 結 升 傳 校 合 役 真 外 校 男 解 會 替 外 服 決 代 認 會 務 役 役 輔 各 效 男 役 教 分 能 服 男 官 會 並 勤 協 重 維 管 認 助 大 護 理 輔 處 事 役 教 相 理 故 男 官 關 與 權 問 及 意 題 管 益 外 理, 事 幹 請 件 部 服 通 勤 待, 報 處 命 定 表 所 期, 務 排 並 以 必 訂 即 督 供 配 時 導 合 役 以 辦 男 訪 電 理 自 視 話 時 聯 運 程 絡 用, 本 為 以 局 協 原 承 助 則 各 四 每 局 務 日 停 止 並 每 放 應 年 假 有 政 連 府 時 行 續, 政 應 八 機 小 予 關 預 時 辦 休 以 公 或 上 日 補 之 休 曆 息 ( 表 一 時 間 實 個 施 月 役 內 男 補 放 休 假 放 完 假 時 畢 間 時 日 ) 每 原 日 以 則 上 二 依 十 行 四 政 小 院 時 計 人 事, 行 因, 導 服 並 勤 處 造 所 冊 對 陳 報 於 服 本 勤 局, 適 由 應 本 有 局 困 依 難 替 憂 代 鬱 役 症 役 或 男 遭 心 遇 感 輔 情 導 等 實 問 施 題 計 之 畫, 男, 應 關 評 懷 估 輔 轉 介 政 勤 五 六 役 為 業 男 機 暨 使 構 調 役 男 接 職 國 受 軍 善 人 諮 因 用 員 商 公 業 務 輔 誤 餘 需 導 餐 時 要 間 費 出 充 差 夜 實 本 及 點 職 夜 費 支 學 間 給 能 值 規 勤, 時 提 定 高, 工 辦 得 作 理 參 效 考 能 國, 替 軍 代 國 役 內 役 出 男 差 利 旅 用 費 公 報 支 餘 時 間 專 ( 七 ) 服 外 辦 勤 出 理 處 進 所 修 應 或 補 於 每 習 六, 個 請 依 月 教 對 育 所 部 屬 役 教 男 育, 服 就 學 務 役 識 役 男 才 外 能 出 進 品 德 修 或 及 補 績 習 效 辦 等 理 方 原 面 則 予 以 考 規 核 定 9

12 至 八 九 住, 表 宿 並, 於 申 填 請 學 請 參 具 校 在 閱 役 教 男 育 證 須 服 部 明 於 務 書 每 役 教 役 育 預 男 服 定 服 務 退 勤 役 伍 役 評 日 時 男 量 期 以 證 常 表 服 明, 用 勤 書 表 住 該 格 所 項 同 申 電 資 意 請 話 料 報 作 回 應 業 考 報 隨 證 須 學 役 明 知 校 籍 書 管 移 或 辦 理 轉 理 婚 人 假 狀 用 況 結 是 婚 否 報 正 告 ) 經 均 底 費 需 另 室 紀 務 校 : 會 外 錄 分 備 報 會 查 中 教 提, 並 官 報 每 訪 上 網 日 視 需 填 成 以 報 效 役 電 男 話 訪 抽 視 查 紀 所 屬 錄, 認 俾 輔 利 役 本 局 即 時 人 掌, 握 實 訪 地 視 夜 情 間 形 訪, 於 次 該, 月 常 部 專 役 編 業 男 列 訓 之 薪 練 差 給 及 旅 管 理 主 住 幹 宿 副 部 食 訓 裝 練 ( 服 設 裝 經 ) 費 備 保 由 及 教 督 險 育 考 部 撫 卹 管 編 理 及 列 等 其 家 經 費 屬 生, 活 由 服 扶 勤 助 處 等 所 經 及 費 本 悉 局 由 內 於 政 一 度 各 至 經 校 本 費 役 局 內 男 軍 各 需 訓 自 求 室 編 申 彙 列 請 辦, 請 填 具 役 男 需 求 申 請 表, 經 總 務 主 任 及 校 長 核 章 後 傳 二 為 少 強 辦 理 化 役 乙 男 次 服 役 勤 男 紀 在 職 律 訓 練 增 進 ( 含 工 法 作 紀 績 教 效 育, 並 ) 與 統 服 一 勤 服 處 勤 所 管 之 理 管 作 理 法 人, 員 本 講 局 習 每 半 年 真 ( 十 三 四 ) 執 本 行 規 本 定 項 如 業 有 務 未 有 盡 關 事 宜 獎 懲, 依 另 相 行 關 補 規 充 定 修 辦 訂 理 之 至 日 21:30 男 3 5 視 2 10

13 壹 三 二 依 據 兵 役 : 高 第 實 雄 施 市 26 政 條 例 府 教 育 施 行 局 細 替 代 則 役 男 替 代 役 住 宿 中 心 生 活 管 理 規 範 四 內 政 部 政 生 署 活 一 及 般 服 替 勤 代 管 役 理 役 基 男 本 訓 規 練 服 範 勤 管 理 辦 法 貳 一 一 三 二 基 替 本 代 服 崇 生 役 從 齊 法 活 役 負 清 守 規 男 責 潔 法 基 範 本 : 嚴 遵 誤 服 守 觸 勤 犯 紀 起 律 居 法 生 作 網 活 積 息 管 極 規 理 進 定 要 取 求,: 堅 忍 勤 勞 四 五 八 七 六 依 維 整 愛 規 護 肅 惜 定 環 禮 儀 生 辦 境 節 容 命 理 衛, 請 生 與 注 勿 他 吸 意 假 人 毒 個 手 愛 續 人 惜 及 和 睦 衛 自 公 生 物 勿 傷 相, 擅 處 離 勿 蓄 職 役 長 或 髮 宿 所 染 髮 及 留 鬍 鬚 二 一 九 十 嚴 注 禁 意 個 涉 足 人 安 不 全 正, 當 嚴 場 禁 所 到 服 外 衣 裝 勤 出 著 裝 儀 時 衣 保 容 應 著 持 要 依 整 求 規 潔 齊 :( 定 如 穿 筆 挺 著 附 件 全,) 套 衣 海 替 服 邊 代 不 役 外 水 制 露 庫 服 及 不 池 配 捲 塘 袖 戴 名 河 條 皮 川 鞋 戲 識 保 水 別 持 或 標 光 洗 亮 誌 滌 三 二 1. 頭 儀 髮 容 蓄 : ( 一 住 ) 沿 鬍 走 向 路 鬚 中 不 上 修 心 斜 吸 刮 留 生 剪 煙 乾 標 活 準 及 淨 規 髮 嚼, 為 範 前 食 嚴 : 不 禁 檳 兩 覆 榔 留 側 額, 鬍 自 勿, 鬚 髮 隨 根 經 邊 地 常 吐 況 梳 痰 向 理 亂 上, 丟 斜 不 雜 剪 得 物, 染 不 黑 得 髮 覆 以 耳 外, 之 後 髮 腦 色 部 自 髮 根 邊 一 般 應 規 定 經 常 : 管 役 免 公 宿 理 男 車 舍 辦 輛 回 內 法 到 禁, 住 偷 止 竊 並 宿 瀏 攜 接 中 覽 帶 心 受 至 違 文 認 後 禁 輔 請 康 品 教 將 室 ( 含 公 官 車 有 及 輛 佈 酒 欄 管 放 精 理 的 置 之 幹 各 地 飲 部 項 下 料 規 的 停 定 督 車 成 與 導 場 人 與 公 並 書 管 告 且 籍 理 事 排 項 列 易, 整 燃 遵 齊 物 守, 品 並 宿 將 舍 炮 各 車 竹 項 輛 規 上 ) 定 鎖 與 頭 共 物 棉 被 品 等 請 保 寢 具 持 基 完 整 於 個 與 人 整 衛 潔 生 ( 枕 與 頭 下 位 棉 使 被 用 者 檯 權 燈 益, 書 敬 桌 請 保 冰 持 箱 乾 與 淨 飲 整 水 潔 機 並 等 定 ), 期 清 枕 以 11

14 ( 二 1.ㄧ ) 及 到 洗 宿 週 般 收, 舍 日 備 假 門 收 退 勤 禁 假 伍 規 的 前 定 需 ( 星 間 完 期 為 成 一 清 21:00, ~ 洗 四 後 ) 交 需 若 由 於 是 管 19:30 當 理 日 幹 下 部 至 午 住 登 請 宿 記 假 中 檢 者 心 參 於 加 晚 21:00 點 名 前, 向 其 管 他 理 國 幹 定 部 假 報 日 每 填 假 於 寫 晚 日 2130 外 於 運 留 出 動 宿 22:10 時 單 之 至 間, 役 隔 外 至 時 男 日 出 由 須 21: 值 後 向 回 星 管 到 管 止 時 理 理, 住 前 幹 宿 離 幹 部 開 部 中 登 非 實 心 住 記 經 需 宿 施 報, 向 區 寢 備 並 域 管 室 注 所 外 理 人 意 有 出 幹 員 人 自 部 之 清 員 身 活 查 實 不 之 動 施, 安 得 皆 回 不 全 離 必 在 報 開 須 寢 住 跟 室 宿 管 者 中 理 請 心 幹 事 部 先 報 備 並 ( 三 四 2. 如 住 非 需 現 宿 會 役 中 客 心 請 會 向 或 客 管 相 規 理 關 定 幹 管 部 理 報 人 告 員 不 會 得 客 進 地 入 點 住 於 宿 住 中 宿 心 中 ) 人 役 時 宿 止 舍 騎, 安 役 乘 全 男 機 規 車 親 定 屬 進 需 出 入 離 開 校 園 校 時 園, 必 須 役 男 將 並 車 回 速 降 住 宿 至 中 25 心 公 向 心 里 管 大 以 理 樓 下 幹, 部 於 回 會 校 報 客 園 時 內 間 請 至 禮 2130 吹 男 風 注 於 機 意 等 早 ), 安 上 全 外 以 並 出 免 配 服 發 合 勤 生 導 危 護 將 險 宿 老 師 舍 指 內 揮 個 人 電 器 用 品 的 插 頭 拔 除 掉 ( 如 手 機 充 電 讓 器 行 ( 五 ) 個 曬 遺 各 點 人 衣 失 寢 名 最 所 架, 或 移 個 有 後 宿 之 入 人 離 舍 開 抽 寢 鑰 無 匙 室 屜 之 人 內 役 及 須 時 男 櫃 妥 以 善 請 子 最 須 保 免 確 後 於 管 被 保 一 宵 勿 離 門 位 窗 開 遺 小 離 時 失 偷 皆 開 竊 並 已 鎖 的 移 上 役 交, 鎖 男 給 貴, 需 下 重 此 將 一 財 外 寢 位 物 於 室 請 放 使 門 隨 假 用 窗 者 身 前 及 攜 日 電 帶 早 器, 上 關 以 請 閉 將 免 各 個 人 寢 物 室 的 品 宿 作 役 床 舍 男 架 環 應 就 境 隨 寢 只 整 時 完 能 潔 注 畢 吊 意 後 掛 住 毛 請 宿 巾 將 區 枕, 域 頭 並 的 將 整 棉 毛 潔 巾 被, 拉 按 配 規 直 合 定 拉 認 撐 放 輔 置, 教 請 整 官 齊 勿 及 吊 管 掛 理 毛 幹 巾 部 以 指 外 示 的 定 物 時 品 做 或 打 衣 掃 物 工 5. 桌 保 住 面 持 宿 上 桌 中 面 請 心 乾 保 不 持 淨 定, 整 期 潔 若 實 左 施 右 請 內 務 勿 桌 檢 放 子 無 查 置 雜 人 物 使 相 用 關 也 此 規 外 請 範 由 順 如 於 手 維 風 : 沙 持 過 一 下 大 桌 面 整 易 潔 積 灰 塵 請 隨 時 (2) (1) 鞋 並 擺 臉 盆 將 子 放 下 其 以 整 爬 齊 梯 擺 為 放 準, 靠 近 梯 子 為 上, 另 一 邊 為 下, 內 個 人 置 至 之 多 盥 擺 洗 三 用 雙 品 鞋 至, 多 鞋 擺 跟 四 切 樣 齊, (3) 靠 內 床 起 近 務 上 床 書 櫃 內 後 桌 務 : 將 之 : 將 櫃 床 子 墊 則 抹 為 平 內 務 棉 櫃 被, 摺 櫃 疊 內 整 僅 齊 准 擺 枕 放 頭 公 至 發 於 衣 棉 物 被, 上 並 方 吊 開 掛 口 整 朝 齊 衣 櫃 12

15 文 所 使 垃 康 圾 有 用 毛 室 請 巾 卡 按 以 拉 需 資 爬 發 源 OK 梯 揮 回 設 為 收 公 備 準 類 德 於, 心 別 晚 靠 以 確 間 近 實 共 梯 21:30 同 做 子 好 維 為 分 護 過 上 住 類 後, 宿 之 禁 另 中 動 止 一 心 作 使 邊, 整 用 為 潔 值, 下 日 使 生 對 用 於 每 期 住 日 間 宿 實 請 中 施 注 心 整 意 設 理 音 施 量 需 的 愛 控 惜 : 到 請 熄 其 維 燈 他 離 持 後 役 寢 學 開 到 男 室 校 四 早 睡 熄 樓 或 晨 眠 大 校 住 起 燈 區 宿 床, 外 區 06:00 如 住 域 需, 戶 講 不 安 前 手 可 寧 應 機 穿 動 或 著 作 談 拖 放 話 鞋 輕 者, 避 請 於 免 於 住 影 四 宿 響 寢 區 其 後 域 他 方 勿 役 講 穿 男 話 著 睡, 內 眠 並 褲 小 或 聲 打 交 赤 談 膊 以 於 制 免 走, 吵 六 上 訪 役 走 長 男 動 官 於 需 秉 校 主 持 園 動 相 內 行 互 不 禮 尊 可 問 重 大 好 與 聲 互 喧 愛 嘩 精 打 神 鬧 相 互 道 早 問 好, 以 養 成 禮 貌 之 良 好 習 慣 ; 遇 廊 使 洗 用 為 用 過 節 衣 洗 程 約 機 發 與 衣 能 生 機 源 烘 或 故, 衣 障 機 烘 待 衣 需 洗 使 立 機 或 用 即 規 時 需, 烘 範 需 管 乾 理 於 之 幹 使 衣 部 用 物 回 登, 報 記 請 表 累 上 積 註 一 明 定 自 數 己 量 的 後 姓 才 名 使 以 用 及 洗 起 衣 訖 或 時 烘 間 衣, 機 如 使 督 ( 七 八 ) 管 本 仍 施 理 住 未 幹 宿 改 部 中 善 協 心, 助 規 管 住 理 範 宿 可 幹 中 部 依 心 據 可 管 各 向 理 住 認 工 宿 輔 作 中 教 官 心, 提 實 役 男 出 際 需 懲 服 求 處 建 予 從 議 以 其 管 增 教 修 訂,, 如 並 違 反 經 上 權 責 述 長 規 官 範 經 核 定 規 勸 後 實 13

16 替 一 1 沿 代 一 頭 役 儀 髮 役 容 規 蓄 定 男 : 留 服 標 裝 準 儀 為 容 範 兩 例 2 ( < 向 二 正 面 上 鬍 ) 鬚 斜 範 > 修 剪 例 < 刮,: 側 乾 髮 面 淨 前 > 不, 覆 嚴 額 禁 側 留, 自 鬍 經 髮 鬚 常 根 梳 邊 理 況, 向 不 上 得 斜 染 剪 黑, 髮 不 以 得 外 覆 之 耳 髮, 色 後 腦 部 自 髮 根 邊 < 後 面 > 14

17 2 二 一 服 裝 規 : ( 1 替 代 役 定 役 < 定 穿 二 短 著 ) 袖 衣 全 範 制 著 套 例 保 服 替 : 持 > 男 代 整 服 役 潔 < 勤 制 長 筆 服 袖 奉 挺 及 制 派 佩, 服 出 戴 衣 > 差 名 服 或 條 不 參 外 加 識 露 各 別 項 不 標 訓 誌 捲 練 袖, 研 皮 習 鞋 會 保 持 座 光 談 亮 會 等, 應 依 規 < 夾 克 制 服 > 15

18 行 政 院 八 代 十 九 役 年 役 六 月 男 一 權 日 利 台 八 實 十 施 九 內 辦 字 法 第 一 二 條 本 替 之 辦 法 依 替 代 役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第 ) 一 第 五 二 九 十 八 條 九 第 號 二 函 項 核 規 一 代 學 役 生 役 男 權 利 學 實 籍 施 或 之 入 權 學 責 資 劃 格 分 事 如 項 下 : 中 央 除 大 專 校 院 由 各 校 院 定 辦 訂 外 定 二 職 餘 ( 辦 工 由 市 ; 教 ) 直 之 育 政 轄 保 留 部 府 市 主 教 底 育 縣 缺 年 局 (, 主 市 資 辦 ) 事 管 項 由 機, 直 關 役 : 轄 協 政 中 市 辦 單 央 位 ; 由 協 直 縣 主 辦 轄 ( 管 機 市 關 ) 政 縣 主 府 ( 辦 役 市, 政 ) 其 單 由 他 位 直 有 主 轄 關 辦 市 機 關, 縣 其 協, 三 四 參 他 加 有 政 關 府 單 舉 位 辦 協 考 辦 試 五 乘 坐 交 通 運 輸 之 工 給 具 予 之 公 得 假 予 事 減 項 費 優 : 待 由 事 服 項 勤 單 : 位 由 辦 交 理 通 六 進 家 新 入 聞 公 局 營 主 歌 劇, 影 主 院 管 等 機 公 關 共 協 娛 辦 樂 場 所 之 得 予 減 費 優 待 事 項 部 : 主 由 辦 教, 育 主 部 管 辦 機 屬, 關 其 協 不 他 辦 能 維 有 ; 關 直 持 單 轄 生 活 位 市 協 時 辦 之 縣 扶 ( 助 事 ) 項 由 直 : 轄 中 市 央 由 主 縣 ( 管 市 機 關 ) 政 主 府 辦 役, 政 其 單 他 位 有 主 關 三 公 第 七 立 一 或 項 因 直 關 第 已 公 轄 單 立 一 市 位 死 案 款 協 亡 規 之 辦 縣 私 定 ( 安 立 申 市 葬 請 事 ) 保 校 由 項 留 :, 學 中 對 籍 應 央 或 徵 由 考 服 主 取 替 管 尚 代 機 未 關 入 之 主 辦 申 生 役, 請 政, 其 保 單 他 以 留 位 本 有 入 主 條 關 學 辦 機 例 資 關 第 格 其 協 二 者 辦 十 他 條 有,; 四 經 除 名 取 保 大 冊 尚 留 專 未, 校 入 報 籍 院 學 請 由 主 各 生 管 保 留 戶 校 教 入 籍 院 育 地 自 行 學 之 行 政 資 處 直 機 格 理 轄 關 之 替 外 市 備 查 代, 役 縣, 役 造 ( 並 男 具 市 副 保 ) 知, 留 政 應 學 府 徵 於 籍 服 退 名 替 役 冊 代 後 或 役 一 在 年 校 內 入 學, 學 生 憑 資 或 退 格 考 第 五 條 機 間 十 關 向 條 原 第 向 一 學 原 項 校 學 申 第 或 校 請 一 公 申 復 款 請 學 規 民 復 或 定 營 學 入 申 事 或 學 請 業 入 者 保 機 學 留 構, 底 視 於 缺 同 替 應 年 徵 放 代 資 服 棄 役 時 替 其 役 代 權 男, 利 退 役 應 之 役 發 職 後 給 工 職, 工 未, 保 依 留 前 本 底 項 條 缺 規 例 年 定 第 資 期 二 役 證 明 書 16

19 第 六 條 經 承 民 費 書 請 保 受 及 復 留 其 職 工 ; 職 工 務 保 底 之 留 機 機 底 關 缺 年 關 缺 資 年 學 資 之 校 學 證 替 已 校 明 代 裁 或 書 役 撤 存 役 或 續, 男 公 之 向 公 原, 機 應 民 關 於 營 民 退 事 營 役 業 事 學 機 業 校 後 三 構 機 或 個 構 公 因 申 合 月 內 請 併 民 復 後 營, 職 消 事 憑 滅 業 退 者 機 原 役 構 公, 證 申 明 營 事 業 機 構 退 於 役 職 後 工 服 未 役 依 期 前 間 項 消 規 滅 定 期 間 應 向 依 原 勞 機 動 關 基 準 學 法 校 之 或 規 公 定 給 民 付 營 資 事 遣 向 七 機 以 位 關 回 構 復 申 其 請 學 原 校 復 職 或 位 者 公 為, 原 民 視 則 同 營 ; 放 事 無 棄 業 原 其 機 構 職 權 位 利, 者 對 保, 留 得 底 轉 缺 任 與 年 資 其 之 同 等 職 工 職 申 級 及 請 薪 復 資 職 時 職, 業 九 八 替 定 項 代 得 辦 役 予 理 減 役 男 費 進 乘 優 待 入 坐 公 者 營, 歌 交 準 劇 通 用 影 運 現 院 輸 役 等 工 軍 公 具 人 共 乘, 娛 坐 依 樂 公 本 場 營 條 所 交 例 通 第, 運 二 依 輸 十 本 工 條 第 例 具 一 第 優 項 待 二 第 辦 十 三 法 條 款 之 第 場 第 所 三 優 款 待 規 辦 定 得 之 予 規 減 定 費 辦 優 理 待 者, 準 用 現 役 軍 人 進 入 歌 劇 影 院 等 公 共 娛 樂 一 規 本 條 例 配 直 其 偶 系 他 第 二 血 依 十 親 法 規 條 第 受 一 其 扶 項 養 第 而 四 共 款 所 同 生 稱 活 屬 人, 指 替 代 役 役 男 之 下 列 親 屬 : 一 二 替 直 補 一 代 轄 助 役 市 標 準 役 縣 男 及 ( 相 市 關 ) 不 事 政 能 項 府 維, 應 持 準 生 用 下 活 軍 列 時 人 規 之 家 定 家 屬 辦 庭 之 理 狀 扶 替 況 助 代 區 規 役 分 定 役 等 辦 男 級 理 因 公 生 死 活 亡 扶 葬 助 厝 金 事 發 宜 放 二 三 除 會 法 同 死 功 令 者 績 另 家 合 有 屬 於 規 前 定 國 外 往 遺 或 骸 公 依 葬 死 地 者 迎 祭, 囑 分 運 別 或 其 依 家 有 屬 關 之 法 令 意 見 辦 理 葬 厝 : 第 十 五 三 四 條 本 替 四 辦 代 法 役 死 者 自 役 所 本 男 定 無 條 因 之 家 屬 例 公 相 施 死 關 時 行 亡 文, 之 者 葬 書 日 厝 格, 施 事 得 式 行 宜 將, 由 其, 由 主 遺 直 管 骸 機 轄 葬 關 市 厝 定 於 之 軍 縣 ( 人 公 市 ) 墓 政 府 辦 理 17

20 前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園 言 學 校 設 立 之 目 的, 旨 在 提 供 莘 莘 學 子 一 個 安 寧 的 學 習 環 境, 然 近 校 來 教 由 官 於 社 林 會 世 變 音 男 各 儘 的 速 替 瞭 代 解 性 役 工 也 駐 隨 作 校 職 之 警 受 責 衛 擔 到 與 衝 任 擊 務 與, 挑 警 特 戰 衛 將 及 近, 巡 年 層 邏 來 出 工 校 不 作 園 窮 內 的, 發 社 故 生 會 肩 之 案 負 危 件 校 害 在 園 安 校 全 園 的 事 中 件 亦 重 處 屢 責 理 見 大 程 不 任 序 鮮 鑒, 此 彙 遷 編 急 為 成 遽 冊 使 各, 役 校 機 本 意 文 役 園 識 內 男 安 容 依 全 ; 區 冊 並 分 內 憑 意 預 藉 外 擬 熱 事 狀 誠 況 故 的 態, 度 研 校 析 園 處 暴 堅 理 力 忍 要 的 領 毅 發 力 現 爆 參 烈 考 豐 物 校 富 園 的 之 危 火 人 機 災 處 理 事 蜂 智 螫 能 時 強, 地 行 採 闖 取 物 入 正 予 確 以 的 外 推 人 行 演 潛 動 入 方 案 以 ( 偷 建, 竊 立 確 ) 危 保 望 校 瞬 妄 息 乖 內 萬 糾 解 各 種 紛 釋 變 狀, 況 綁 所 期 處 架 列 能 理 處 縝 ( 概 置 密 性 要 概 思 ) 要 考 騷 不, 擾 過 靈 犖 活 自 犖 運 我 大 用 傷 端, 害 發 揮 各 流 所 役 浪 長 男 漢 不, 可 完 電 拘 成 動 泥 使 門 條 命 意 文 外 而 自 潑 我 灑 設 化 限 學, 物 亦 質 不 等 可 項 斷, 章 其 取 間 義 狀, 況 項 次 1 交 狀 況 處 置 概 要 備 考 通 意 某 外 學 星 時 期 刻 六, 中 學 生 午 人 放 事 故 潮 際 自 被 逐 行 車 漸 輛 一 車 物 疏 擦 位 品 在 撞 同 散 校 倒 學 落 之 門 口 騎 一 地, 渾 身 是 血 一 二 依 迅 傷 速 者 通 程 報 度 訓, 導 妥 以 及 適 通 當 報 處 110 置 並 請 三 四 五 留 待 疏 現 一 與 導 置 車 場 一 物 肇 禍 交 九 完 證 通 事 處 整 緊 及 者 理 急 及 人 圍 送 觀 登 員 醫 群 記 到 眾 達 保, 現 存 並 場 相 於 前 關 肇, 人 保 事 證 持 1. 交 輕 通 事 故 法 律 責 任 區 分 : 後 以 方 免 三 發 十 生 公 二 尺 次 車 處 禍,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點 微 下 無, 2. 嚴 在 責 重 五 任 事 千 ) 元 故 : 以 指 上 有 ( 尚 人 須 傷 負 亡 刑, 事 且 損 民 失 事 18

21 2 校 園 暴 力 3 爆 烈 物 某 前 少 嘯 出 而 聚, 日 年 集 下 於 忽 見 午, 放 一 門 引 起 口 群 呼 之 與 學 生 驚 懼, 青 門 發 口 該 拉 現 批 扯 校 青 互 內 少 毆 學 年 生 於 進 繼 一 二 涉 告 入 訓 糾 導 紛 處 學 生 帶 離 現 場, 交 由 四 五 三 通 處 訓 如 導 互 人 毆 員 情 或 形 導 嚴 師 重 管, 束 且 批 加 對 報 理 青 強 聚 一 少 校 眾 一 年 區 人 進 四 員 入 及 周 熟 校 一 安 記 一 園 全 特 九 及 徵 請 有 巡 與 警 人 邏 車, 受 號 消 防 傷 協 止, 助 該 則 鬥 找 決 尋 採 聯 毆 求 絡 出 處 定 取 支 理 行 事 暫 援 動 程 端 時 序 處 主 單 理 位 : 角 目 標 某 啟 門 包 電 物 裹 線 口 日 之 早 際 地 一, 個, 上 疑 似 置 校 忽, 爆 見 外 門 不 裂 開 明 校 漏 三 四 一 二 管 迅 速 制 通 人 報 員 進 110 出 與 訓 確 導 保 處 周 五 關 於 注 準 眾 閉 防 好 備 周 爆 奇 小 圍 組 電 觀 抵 源 或, 達 撥 作 前 弄 必 要 嚴 防 消 圍 防 學 淨 措 生 空 或 施 邊 意 學 校 內 校 其 警 他 注 可 意 疑 防 物 範 品, 並 聯 繫 民 周 與 發 迅 現 速 場 人 疑 向 爆 警 員 炸 方 不 物 報 可 觸 案 處 理 動 任 程 序 何 可 疑 之 爆 六 蒐 理 整 監 視 錄 影 紀 錄, 交 由 校 方 處 裂 物 割 繩 拉 索 或 打 開 開 啟 箱 包 盒 裹 鎖 線 剪 用 斷 金 手 屬 翻 或 動 利 器 切 上 刺 包 之 水 裹 任 中 蓋 何 電 現 炸 不 輸 場 物 可 送 不 置 將 現 機 於 可 場 或 吸 高 疑 轉 煙 溫 爆 動 處, 炸 輪 點 實 物 胎 火 施 置 物 或 安 於 旁 將 全 蒸 可 警 汽 疑 戒 管 爆 爆 施 援 耐 疏 炸 心 散 之 等 前 待 威 應 警 力 察 打 人 開 員 所 和 有 防 門 爆 處 窗 理, 小 以 組 減 的 措 少 支 19

22 4 火 災 5 蜂 螫 6 強 行 闖 入 深 忽 疑 聲 瀰 味 夜 隱 響 漫 似 約 煙 留, 一 聽 霧 守 空 股 警 氣 燃 之 ( 聞 燒 際 報 中 ) 異 並 到, 器 四 一 二 確 迅 認 速 起 取 火 得 滅 地 點 火 五 三 聯 判 勢 繫 斷 校 無 方 法 各 撲 有 滅 關, 工 立 行 具 即 政, 通 主 馳 管 報 往, 一 控 報 一 制 告 九 火 六 詳 對 失 蒐 細 現 情 集 紀 場 形 錄 可 事 疑 件 人 發 事 生 經 物 過 確 配 實 合 保 校 全 損 與 方 B 火 A 膠 災 分 橡 類 膠 : 可 一 等 燃 般, 固 性 主 體 液 要 體 以 如 水 氣 紙 撲 體 滅 木 油 脂 塑 調 C D 類 氧 電 特 火 化 源 種 災, 碳 乾 - 後 粉, 等 鎂 電 以 撲 主 氣 二 要 滅 火 鋁 氧 以 災 等 化 泡, 引 碳 沫 滅 起 火 乾 時 災 粉 先, 撲 切 須 滅 二 斷 以 某 時 落 投 引 攻, 日 葉 晨 見 學 負 生 間 執 責 朝 林 勤 逃 擲 擊 竄 發 石 林, 塊 學 中 生, 虎 四 頭 立 打 處 蜂 木 掃 即 四 一 二 設 通 法 報 使 訓 學 導 生 以 五 三 清 協 於 知 現 查 助 事 一 場 受 發 一 將 現 九 傷 學 場 處 勢 生 管 理 嚴 外 人 重 制 套 數 學, 包 生 依 頭 送 接 學, 近 醫 校 儘 指 速 示 脫 通 離 刀 除 入 蓋 如 片, 上 更 肥 刺 不 多 皂 或 紗 針 的 布 信 要 水 留 毒 在 用 或 液 消 卡 手 皮 膚 輕 指 毒 輕 去 水 上 壓 的 清, 擠 洗 將 可 蜂, 傷 用 指 以 口 刺 甲 刮 免 注 並 某 日 見 自 稱 學 生 3. 用 不 冷 要 敷 在, 傷 以 口 減 上 少 直 腫 接 脹 用 及 冰 敷 痛 癢, 但 家 等 洶 校 園 強 欲 五 會 長 行 人 偕 進, 客 入 並 不, 程 校 不 明 序 來, 依 人 登 勢 園 最 校 記 洶 找 士 一 排 與 你 發 生 爭 執 後 目 除 標 立 即 性 威 脅 及 緩 和 衝 突 為 主 要 三 四 二 五 糾 依 現 方 確 紛 校 場 保 持 中 自 方 續 指 尋 身 擴 求 示 與 大 校 通 其 時 知 他 園, 人 安 警 採 方 員 全 取 到 協 必 助 場 要 通 處 行 理 報 動 校 查 證 詳 細 物 紀 證 錄 事 車 件 牌 發 號 生 碼 經, 過 配 與 合 蒐 校 集 方 人 調, 正 下 1. 共 : 當 利 防 益 衛 不 本 負 必 人 刑 須 或 是 事 者 責 為 他 任 了 人 使, 的 其 國 條 家 身 件 公 如 人 產 侵 害, 和 而 其 不 他 能 權 不 是 利 針 能 對 免 案 受 不 外 正 法 第 在 侵 三 進 害 人 行 者 的 本 不 法 財 重 減 正 大 輕 當 損 或 防 則 害 衛 者 免 明, 除 應 處 顯 超 負 罰 過 刑 必 事 要 責 任 限 度, 造 但 成 應 20

23 7 外 人 潛 入 8 校 內 糾 紛 9 綁 架 某 際 牆 影 內 夜, 翻 陰 消 暗 值 忽 入 見 勤 數 失 處 巡 校 條 於 邏 內 人 校 之 圍 園 四 一 二 通 持 報 續 搜 110 尋 派 監 視 到 潛 場 入 支 人 援 員 五 三 與 清 品 俟 其 查 非, 警 意 校 法 確 網 圖 入 園 保 到, 內 侵 自 達 是 建 人 身 後 否 物 員 攜 交 與, 遭 由 帶 有 遇 凶 園 警 無 時 方 器 安 遭, 全 處 行 設 受 理 可 蹤 法 破 疑 壞 瞭 物 解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六 條 : 侵 入 住 居 罪 六 詳 失 錄 細 竊 影 紀 錄 事, 件 報 發 告 生 校 經 方 過 與 理 蒐 集 監 視 或 圍 有 無 仍 期 繞 故 留 隱 侵 之 徒 滯 入 土 刑 匿 者 他 地 其, 拘 人 或 內 亦 役 住 船, 同 宅 艦 或 三 受 者 百 退 建, 元 築 處 去 以 一 物 之 下 年 或 要 罰 以 求 附 金 下 連 而 某 師 突 過 校 壓 日 發, 警 制 生 教 該 某 適 以 肢 逢 師 佩 學 體 呼 生 校 帶 與 衝 警 叫 教 經 請 棒 一 二 三 四 請 現 場 求 其 若 他 有 人 傷 通 患 報 訓 儘 導 速 處 就 五 對 安 擴 意 完 衝 大 撫 成 突 雙 事 方 件 情 紀 採 錄 緒 隔, 離 配 適 策 合 度 略 學 表, 校 醫 達 預 關 調 防 懷 查 事 之 態 拘 執 2. 使 1. 用 協 助 警 棍 偵 制 查 止 犯 罪 之 時, 機 時 3. 提 行 為 時 避 羈 令 免 押 執 非 常 及 行 變 職 逮 務 捕 故 或 等, 維, 遭 搜 持 須 受 索 以 脅 社 迫 扣 強 會 押 制 治 力 4. 逃 騷 動 行 為 足 以 擾 亂 社 會 治 安 依 法 應 逮 捕 拘 禁 人 拒 捕 或 安 車 體 時 自 船 由 航 財 空 所 產 器 防 遭 或 衛 受 他 之 危 人 土 害 之 地 或 生 脅 命 屋 迫 宇 脫 身 某 日 放 學 際, 裝 8. 警 7. 警 備 持 察 有 遭 人 察 受 兇 員 人 告 危 器 員 害 之 誡 拋 人 生 或 脅 棄 命 迫 意, 時 圖 仍 身 滋 不 體 事 聽 自 從 由 已 時 受 見 車 口 男 手 烈 一, 子 陌 停 車 向 一 生 於 內 學 之 校 出 生 廂 門 現 型 上 反 抗 車 交 方 拒 式 談, 絕 強, 隱 拉 見 繼 以 學 一 劇 生 招 四 二 三 一 非 及 請 方 碼 屬 時 關 求 人 學 提 係 員 生 供 特 家 援 人 徵 長 助 員 與 時, 協 車, 隔 助 輛 將 離 通 型 學 雙 報 生 式 方 訓 交 與, 導 由 車 瞭 解 牌 訓 雙 導 號 五 依 人 學 員 校 保 指 護 自 刑 由 法 第 罪 三 ) 百 零 二 條 (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六 七 紀 詳 號 調 錄 細 查 現 紀 場 錄 目 事 示 擊, 件 證 通 發 人 報 生 身 經 110 分 過 與, 派 配 身 員 合 分 處 證 警 理 字 方 人 徒 因 年 私 之 而 行 刑 行 致 拘 動 禁 拘 人 有 自 於 期 役 或 由 死 或 徒 者 三 其 刑 他 百, 處 元 致 非 五 無 以 重 法 年 期 下 傷 方 以 罰 徒 者 法 下 金 刑, 有 處 剝 或 期 三 奪 第 以 一 項 上 之 十 未 年 以 遂 下 犯 有 罰 期 之 徒 刑 七 21

24 10 騷 擾 1 自 我 傷 害 12 流 浪 漢 13 電 動 門 意 外 某 學 校 一 異 過 生 名 日 男 並 上 陸 見 不 續 校 子 時 神 外 到 向 色 間 達 附 怪 近 引 女 學 生 搭 訕 懼 某 起 女 驚 路 後, 日 依 於 規 定 放 巡 學 校 忽 室 徘 近 見 園 三 周 一 樓 邊 陽 學 生 安 台 於 全 低 教 視 該 徊 經 朝 其 邊 沮 欲 生 已 詢 轉 問 原 登 由 頂 樓 頭 生 喪 緣, 明 神 情 顯 恍 惚 接 某 意 圖, 際 窗 斷 日, 巡 見 視 一 校 教 園 室 輕 入 流 後 半 發 發 敞 生 現, 異 內 響 室 有 內, 一 不 進 之 眠 浪 者 臥 地 而 門 某 電 學 奇 上 生 生 日 動, 校 不 放 鐵 們 時 學 門 注 發 時 意 甫, 現 裝 引 與 段 起 設 打 攀 鬧 爬 鐵 門 嬉 戲 好 學 四 一 二 三 依 持 登 通 到 續 記 知 場 監 遭 訓 控 騷 導 該 擾 處 學 派 行 生 員 動 姓 協, 名 助 直 處 至 學 理 協 號 配 日 校 合 後 方 校 舉 指 證 方 示 之, 員 必 通 需 驅 報 離 110 派 員 助 處, 人 理 便 或 於 員 刑 公 法 然 第 為 二 猥 百 褻 三 之 十 行 四 條 為 ( 者 公, 然 處 猥 一 褻 罪 年 ) 五 紀 著 錄 等 該 特 徵 士 送 外 交 貌 身 人 高 員 備 體 查 型 衣 以 下 有 罰 期 金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一 二 三 請 儘 俟 述 離 求 一 訓 開 現 導 其 切 場 危 他 可 人 位 險 人 能 員 置 區 通 到 穩 域 知 定 場 其 後 訓 導 情 從 處 緒 旁, 協 並 設 助 詳 法 處 細 使 理 轉 其 六 四 五 依 場 隔 處 引 校 理 導 離 方 聚 社 指 集 工 示 圍 及, 觀 救 通 難 人 知 人 員 一 員 一 迅 九 速 派 抵 員 達 協 現 助 處 理 自 現 殺 在 自 確 位 認 我 以 置 傷 下 害 事 傾 項 向 : 5. 目 於 個 其 行 案 週 前 動 有 傷 遭 無 亡 環 其 境 情 他 形 位 置 救 援 人 員, 或 已 措 付 施 諸 一 通 報 110 派 員 支 援 處 理 三 四 二 從 瞭 圖 研 解 旁 析 觀 其 入 察 危 其 侵 害 精 時 程 間 神 度 狀 確 方 態 保 式 自 攜 地 身 帶 點 及 物 校 及 品 意 五 虛 安 處 清 以 理 全 查 委 教 蛇 室, 及 俟 教 警 具 網 損 到 壞 達 遺 後 失 交 情 由 形 警 方 園, 刑 圍 有 期 法 繞 第 之 徒 侵 三 土 刑 入 他 百 地 拘 人 零 或 役 六 船 住 條 艦 宅 三 ( 者 百 侵, 建 元 處 築 入 以 一 住 物 下 年 居 或 罰 以 罪 附 金 下 連 ) 六 理 紀 錄 事 件 發 生 經 過 報 告 校 方 處 無 仍 故 留 隱 滯 匿 者 其, 內 亦, 同 或 受 退 去 之 要 求 而 二 一 向 平 爬 時 訓 鐵 導 熟 門 練 或 在 建 附 方 議 近, 式 嬉 宣, 戲 導 損 學 壞 生 時 嚴 迅 速 禁 攀 四 三 開 學 人 知 啟 關 生 有 車 閥 關 淨 把 閉 人 空 玩 遙 期 操 員 控 間 作 修 器, 護 須 妥 親 慎 臨 保 現 管 場, 避 確 免 保 通 發 呼 停 檢 施 協 生 以 助 止 查 叫 學 附 操 傷 急 送 生 近 醫 作 勢 救 夾, 與 師 傷 釋 意 生 時 放 識 救 處 夾 援 理 傷 程 學 序 生 : 22

25 14 潑 灑 化 學 物 質 某 潮 人 毫 學 液 日 洶 手 無 放 湧 提 預 學 一 警 期 見 水 朝 間 一 桶 出 人 紛 生 潑 灑 桶 內 婦 生, 學 生 頓 時, 場 走 避, 當 場 學 入 籍 一 哀 嚎 片 四 混 起 亂, 狼 現 溶 紛 一 二 三 請 迅 依 擴 求 速 法 大 他 採 逮 人 取 捕 協 壓 加 助 制 害 通 行 人 報 動, 訓 預 導 避 防 免 護 逃 傷 理 逸 人 害 範 員 圍 六 四 五 協 通 場 生 疏 助 知 行 散 儘 校 緊 速 進 方 急 送 出 人 醫 救 員 護 作, 警 人 確 消 證 保 登 現 記 場 將 與 完 受 物 傷 證 學 保 到 2. 七 詳 存 細, 紀 以 錄 利 事 爾 件 後 發 司 生 法 經 單 過 位 與 調 蒐 查 整 3. 灼 1. 脫 水 泡 傷 沖 中 的 若 小 送 急 流 醫 有 心 救 動 必 除 治 措 冷 要 去 療 施 水 途 除 : 中 去 中 沖 應 衣 30 持 物 分 續, 鐘 必 在 須 冷 在 水 錄 影, 呈 報 校 方 備 查 影 帶 * 若 蓋 送 中 免 判 浸 : 擴 斷 泡 傷 儘 大 為 口 速 傷 強 送 應 害 酸 醫 覆 面 劑 積 蓋, 乾 勿 淨 全 毛 面 巾 沖 水, 以 23

26 24

27 梯 姓 次 名 勤 處 所 ( 學 高 校 雄 )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服 務 役 役 男 役 籍 資 料 填 寫 單 身 生 血 服 入 分 日 型 證 因 字 素 號 民 營 間 役 體 日 專 位 期 長 一 常 有 無 般 備 ( 役 含 格 體 專 位 長 照 專 替, 長 代 如 資 役 : 格 體 物 位 理 治 療 志 工 資 乙 格 級 技 術 家 士 庭 因 等 素 ) 宗 教 因 素 教 畢 育 師 業 程 學 證 科 度 校 系 照 組 幼 博 特 稚 士 小 園 資 教 優 碩 師 教 士 證 師 證 大 專 國 特 ( 民 中 大 小 身 學 障 教 技 師 術 證 學 院 中 特 等 中 專 科 教 資 等 師 優 證 教 ) 師 證 高 中 職 特 無 小 身 國 障 中 教 師 證 家 戶 住 個 有 籍 長 家 人 無 電 手 驗 姓 地 話 機 退 址 名 是 入 否 伍 完 前 成 是 紀 役 否 錄 期 具 折 公 抵 教 人 員 身 有 是, 驗 折 單 退 抵 位 天 名 數 稱 : ( 日 天 無 分 發 原 因 輔 維 否 護 助 校 特 教 中 園 殊 輟 學 安 職 生 暨 全 能 復 教 教 學 育 ( 輔 行 育 一 導 政 般 ( 役 ( 特 男 小 中 教 在 教 證 學 證 校 治 療 英 社 ) 師 語 工 專 證 如 長 照 心 輔 : 助 輔 ) 教 中 專 育 文 長 縣 行 系 ) 政 圖 ( 國 書 一 小 系 般 ;) 役 台 男 灣 在 電 教 力 育 公 處 司 ) 郵 局 帳 號 局 帳 號 : 25

28 : 役 一 二 籍 資 役 料 袋 填 寫 注 意 及 事 役 項 籍 : 定 育 籍 時 服 表 考 務 ( 核 役 三 ) 名 稱 請 填 項 表 考 定 ( 核 五 時 欄 ) 考, 中 核 由,, 到 服 達 並 役 服 請 類 勤 管 別 處 理 請 所 人 填 起 於 算 評 一 語, 般 欄 由 服 中 管 務 填 理 類 寫 人, 評 每 語 三 服, 個 勤 最 月 役 後 進 別 並 為 行 加 一 次 註 教 定 名 稱 管 理 人 職 章 及 評 考 核 日 期 三 時 考 役 公 核 籍 表 認 ( 真 五 學 ) 習, 謹 守 項 本 獎 分 勵, 欄 無 語 及 不 良 紀 項 懲 處 考 欄, 核 如 意 人 男 本 日 身 受 期 範 文 例,: 請 依 照 來 文 內 容 行 填 寫 事 由 種 類 總 事 由 種 類 主 務 核 任 定 王 單 大 位 明 日 期 文 號 到 獎 懲, 會 收 到 相 關 協 助 辦 活 動, 圓 滿 達 成 嘉 獎 乙 次 高 市 教 軍 字 第 / 四 五 六 徵 集 梯 次 入 證 營 照, 日 請 期 填 寫, 例 如 第 無 則 免 梯 填 次 號 七 役 服 籍 勤 表 處 ( 所 五 為 ) 教 各 育 級 局 學 校 項 者 請 填 寫 服 維 役 教 護 專 育 校 長 行 園 政 安 全 暨 教 育 行 政 例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具 師 證 專 長 申 者 請 填 協 助 中 輟 生 復 學 輔 導 XX 八 至 如 教 有 育 任 局 何 網 問 題 請 法 電 令 洽 文 軍 件 訓 下 室 替 代 軍 役 訓 承 室 辦 下 教 載 官 或 役 管 男 理 評 幹 量 部 表 1. 服 2. 服 3. 具 理 XX 第 第 第 頁 載 第 23 錄

29 高 雄 服 市 勤 政 單 府 位 教 育 局 教 育 姓 服 名 務 替 代 役 男 疾 病 梯 調 次 查 表 ( 填 寫 日 期 : 疾 病 年 名 稱 月 日 ) 1. 請 自 述 個 人 疾 病 狀 況 ( 含 誘 發 原 因, 需 單 位 注 意 及 配 合 項 目 ) 2. 是 否 有 個 人 慣 常 就 診 院 所 ( 院 所 名 稱 ) 或 醫 師 3.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及 電 話 備 註 請 隨 身 攜 帶 相 高 關 雄 藥 市 品 政 及 府 緊 教 急 育 聯 局 絡 卡 關 片 心, 您 以 維 護 健 康 安 全 27

30 高 教 服 勤 處 育 所 雄 服 務 市 役 梯 役 次 政 / 男 請 ( 府 休 ) 教 假 育 申 請 表 局 請 簽 名 聯 ( 絡 手 電 機 話 事 假 由 假 別 ) 起 訖 日 期 自 至 共 年 月 計 日 時 天 分 本 月 累 計 例 公 喪 事 職 病 假 計 代 務 簽 名 天 說 管 明 理 : 人 ( 會 軍 訓 室 辦 ) 服 勤 主 處 管 所 二 三 一 請 本 榮 主 譽 表 管 假 由 各 請 核 單 批 附 位 加 用 公 簽 A4 喪 紙 一 自 併 事 行 假 傳 印 真 製 傳 軍 真 訓 回 室 軍 訓 室 FAX:

31 ( 姓 名 ) 教 育 梯 服 次 務 役 役 男 利 入 日 用 期 伍 公 餘 時 申 間 請 外 日 出 聯 電 期 進 絡 話 : 修 辦 手 或 公 機 年 補 室 :: 習 月 申 請 日 表 名 機 稱 補 科 地 構 址 習 目 預 進 訂 機 電 構 起 期 修 訖 程 預 話 證 外 進 訂 件 明 名 稱 文 時 間 出 修 審 查 意 見 服 勤 處 所 管 理 人 服 勤 處 所 主 管 附 一 二 三 註 役 進 服 : 間 男 勤 修 十 服 處 時 之 役 所 前 教 育 須 返 滿 機 將 回 半 構 住 核 年 定 需 宿 以 之 地 經 上 申 政 點 請 府, 每 合 並 表 週 法 向, 以 立 送 管 二 案 理 教 次 長 之 育 為 公 局 官 限 私 軍 報, 立 訓 到 每 補 室 次 習 備 不 班 查 得 或, 超 學 並 過 校 副 四 知 小 認 時 輔, 教 且 官 須 於 夜 29

32 高 勤 單 雄 處 位 所 : 市 高 雄 政 市 教 政 育 府 局 教 育 局 育 服 區 務 科 役 男 一 般 高 國 事 小 中 務 申 請 單 申 役 入 請 男 姓 名 月 梯 次 日 服 營 日 期 年 月 日 服 役 期 梯 滿 日 役 號 期 籍 碼 聯 役 絡 電 類 別 話 申 請 文 書 份 類 數 別 年 月 日 份 申 ( 含 請 用 事 途 由 ) 管 處 室 理 主 人 任 服 勤 處 主 校 所 管 長 軍 訓 服 室 勤 單 教 位 育 局 本 備 其 註 他 表 填 : 相 畢 關 後 表 請 單 請 逕 逕 傳 至 真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服 務 役 資 訊 網 下 載 運 用, 網 址 30

33 日 高 期 雄 役 市 年 男 政 性 府 名 教 育 月 局 外 替 出 代 時 役 間 男 外 出 登 記 單 管 理 人 核 章 : 至 : 31

34 ( 假 別 放 起 假 訖 ) 時 收 間 年 假 月 管 簽 理 份 章 人 教 育 假 服 別 務 役 放 役 起 假 男 訖 請 時 ( 收 間 休 假 ) 假 管 簽 理 章 制 人 表 月 日 時 月 日 時 月 日 時 月 日 時 32

35 編 1. 號 是 是 高 雄 市 教 育 服 務 役 役 男 勤 紀 錄 冊 檢 核 表 放 入 項 目 備 註 說 明 封 面 書 背 封 育 面 服 名 務 稱 役 : 役 高 男 雄 服 市 勤 紀 錄 國 冊 民 ( 高 級 ) 學 教 目 錄 請 依 分 項 內 容 順 序 排 列 生 活 管 理 基 本 資 料 表 一 家 屬 聯 繫 ( 如 附 件 二 ) 後 存 查 高 勤 雄 管 市 理 教 規 定 育 服 務 役 役 男 服 週 分 配 後 每 週 填 生 寫 活 並 管 陳 理 核 人 存 負 查 責 彙 整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每 日 勤 務 紀 錄 表 由 役 男 每 日 填 寫 並 陳 核 存 查 管 理 人 員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協 片 助 活 動 成 果 ( 資 料 ) 照 請 註 明 活 動 名 稱 照 片 說 明 否 獎 服 懲 役 勤 心 紀 得 錄 冊 檢 核 表 相 關 服 建 公 役 議 文 期 改 間 進 或 心 紀 事 錄 得 項 注 意 事 二 一 三 四 項 : 以 資 內 各 分 料 頁 A4 格 項 夾 活 式 內 封 頁 為 容 面 夾 直 請 暨 製 式 以 書 作 橫 背 有 書 色 標 之 明 隔 頁 校 紙 名, 區 分 字, 體 並 請 於 用 右 白 頁 底 側 黑 貼 字 上,36 標 示 號 標 籤 楷, 體 以 呈 利 現 翻 閱 查 詢 2. 是 3. 是 4. 是 5. 是 6. 是 7. 是 8. 是 9. 是 10. 是 11. 是 12. 是

36 役 配 日 高 男 期 達 雄 姓 日 市 期 名 : :101/03/24 星 教 一 期 育 服 勤 務 分 役 配 役 ( 三 退 梯 男 餐 次 伍 用 每 :40 日 期 週 梯 :102/02/10 正 勤 式 役 務 勤 別 務 分 : 一 配 備 般 勤 表 教 育 夜 服 間 務 休 役 起 床 ( 盥 洗 著 裝 整 理 內 務 ) 息 ) 早 午 至 宿 晚 舍 餐 計 內 備 60 勤 分 夜 間 以 熄 連 服 燈 續 勤 就 休 處 寢 息 所 時 電 間 話 2200 回 報 至 學 校 0600 管 理 總 人 計 8 小 時 二 本 各 日 項 勤 務 時 執 間 行 ( 細 含 則 加 如 班 附 ) 件 合 總 計 9 時 20 分 三 四 五 六 日 如 休 假 役 本 男 表 格 式 依 各 校 需 生 ( 總 要 活 務 可 管 主 自 理 任 行 人 ) 調 整 使 勤 ( 用 務 相, 管 關 但 理 主 須 人 任 含 ) 範 本 所 校 列 長 各 要 項 34

37 高 服 日 期 雄 :101/11/08 處 市 所 教 ( 育 全 服 銜 星 務 ): 期 役 : 高 一 役 雄 男 市 例 每 鳳 假 日 山 : 勤 區 務 是 OO 紀 國 錄 民 否 表 小 學 一 二 一 勤 出 務 席 正 常 狀 紀 三 錄 況 餐 如 休 自 次 假 由 : 用 餐 未 時 間 原 皆 因 達 : 30 分 鐘 ( 含 ) 以 上 : 是 補 休 ( 二 三 1. ) 認 未 超 其 達 時 今 輔 他 原 日 教 重 因 勤 官 要 務 : 紀 時 王 錄 間 小 事 共 明 項 計 ( 到 紀 校 錄 訪 : 小 何 視 時 何 分 地 何 事 未 經 超 過 時 摘 要 等 超..): 時 否 2. : 擬 梯 役 男 辦 次 別 與 建 議 並 簽 章 擬 總 辦 務 與 主 任 建 議 並 簽 章 校 批 長 示 並 簽 章 相 關 事 宜 請 洽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軍 訓 處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

38 日 高 週 雄 年 簽 市 政 到 府 月 教 育 簽 局 替 退 代 役 男 日 役 上 男 週 性 下 簽 名 班 到 : 簽 到 表 簽 退 核 章 : 31 36

39 高 服 申 勤 請 雄 單 處 日 位 所 期 市 : 高 立 雄 市 各 政 年 府 級 教 育 學 局 月 校 區 教 日 育 服 務 役 役 國 高 男 小 中 獎 懲 建 議 表 役 獎 勵 男 姓 類 名 別 榮 嘉 譽 獎 假 天 梯 役 號 籍 記 縣 功 長 次 碼 獎 懲 事 由 :( 退 伍 請 獎 述 狀 明 何 時 何 地 懲 做 處 何 類 事 別 是 何 輔 申 記 罰 優 勤 誡 過 薪 導 劣 教 事 育 項 ) 天 次 學 服 管 校 勤 理 處 人 聯 所 絡 電 話 服 主 勤 管 處 所 軍 訓 室 教 育 局 本 備 其 表 註 他 填 : 相 畢 關 後 表 請 單 逕 請 傳 逕 真 至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服 務 役 資 訊 網 下 載 運 用, 網 址 37

40 高 役 檢 ( 男 雄 查 年 性 日 月 市 名 期 日 政 :) 府 檢 替 查 代 內 容 役 ( 男 合 服 格 打 儀 : 暨 內 不 務 合 格 檢 打 查 : ) 紀 錄 表 主 任 ( 核 學 章 校 用 ) 頭 髮 制 服 床 舖 衣 櫃 雜 櫃 校 長 核 章 二 備 一. 註 役 : 服 做. 男 勤 成 服 處 紀 儀 所 錄 暨 得 留 內 ( 校 學 務 備 校 檢 查 ) 查 應 不 於 及 每 格 個 者 月 的, 報 第 府 一 依 個 規 班 定 日 懲, 處 執 行 役 男 服 儀 暨 內 務 檢 查 並 38

41 高 加 雄 班 市 時 事 教 間 由 育 自 至 局 ( 服 勤 年 處 所 月 : 日 ) 時 役 男 加 分 班 起 止 請 示 單 加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梯 次 / 姓 名 班 1. 請 備 於 加 班 考 傳 人 2. 真 俾 與 宿 南 中 便 至 , 心 教 北 管 育 區 理 ( 局 住 並 3. 官 加 門 返 公 注 連 回 禁 班 繫 宿 管 舍 ) 制 員 請 前 教 全 務 意 期 人 間 身, 安 於, 請 加 主 員 班 管 單 簽 位 章 校 批 長 示 39

42 : 行 單 位 文 受 正 文 ( 者 單 位 全 銜 ) 替 代 役 役 發 男 文 擅 字 日 離 職 號 期 役 ( 通 傳 報 真 免 表 填 ) 役 副 本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承 辦 人 基 職 稱 資 男 本 料 姓 出 年 月 名 日 生 徵 梯 集 次 身 號 分 證 碼 體 位 住 電 址 話 畢 業 內 學 校 摘 容 要 說 一 主 旨 案 二 明 : 三 ( 事 處 實 理 經 情 形 過 ) 職 二 備 一 原 擅 役 註 因 離 替 本 : 家 經 感 無 庭 法 濟 情 因 適 素 應 團 體 生 活 機 代 通 關 役 報, 役 表 並 其 管 應 工 涉 男 可 副 他 理 回 作 及 如 逕 知 有 原 役 不 無 刑 至 主 擅 本 管 因 未 法 案 當 報 離 署 機 勝 職 網 關 任 到 役 站 ( 情 主 形 管, 機 應 關 立 傳 即 真 查 : ) 填 事 實 經 過 業 務 處 資 理 訊 情 / 下 形 載 及 服 離 務 役 / 原 替 因 代 後 役, 管 傳 理 真 類 通 下 報 載 需 用 40

43 高 考 服 核 雄 期 勤 市 間 政 : 處 自 府 所 教 役 年 育 局 籍 月 教 育 日 碼 服 至 務 姓 役 年 役 名 男 月 服 勤 梯 日 評 次 量 表 事 假 ( 校 名 全 銜 )( 身 分 證 字 號 ) D A B 特 一 小 教 般 役 警 證, E 衛, C 男 行 政, 類 英 中 語 教 別 日 病 假 日 逾 假 時 遲 到 嘉 獎 考 記 勤 功 及 罰 獎 勤 懲 申 紀 誡 錄 記 過 罰 薪 禁 足 備 註 師 證 分 時 項 次 考 次 核 時 等 次 級 次 ( 如 說 明 元 ) 時 資 證 項 質 量 時 效 方 法 一 主 工 動 執 作 行 績 協 調 效 細 目 廉 潔 正 二 直 品 性 情 德 好 尚 學 驗 三 見 學 解 識 進 修 合 表 作 達 四 實 才 踐 研 究 能 創 體 新 綜 ( 請 合 填 評 比 代 語 碼 ) 能 考 A: 核 等 級 代 碼 說 明 初 : 考 等 級 管 ( 總 理 務 長 主 官 任 ) 蓋 章 核 定 覆 考 等 級 服 ( 勤 校 處 長 所 ) 首 蓋 長 章 B: 優 良 異 好 足 認 為 真 役 盡 男 責 表 率 C: D: E: 稱 待 不 加 強 職 良 表 現 均 未 多 盡 能 未 符 達 合 到 基 基 要 本 求 本 要 水 要 求 準 求, 經 勸 導 仍 未 改 進 41

44 高 四 二 三 一 雄 考 將 市 該 勤 及 項 依 政 據 獎 資 府 懲 料 替, 代 列 教 役 依 為 育 實 據 每 施 半 服 條 年 勤 務 例 考 機 役 評 關 役 發 及 等 布 級 男 替 獎 參 服 代 懲 考 勤 役 及 量 役 考 男 勤 表 訓 資 填 練 料 服, 表 勤 確 說 管 實 明 登 理 辦 錄 : 法, 不 第 可 十 遺 五 漏 條 ; 規 單 定 位 訂 主 定 管 五 寫 綜 ) 合 評 語 欄 係 對 役 男 服 勤 整 體 優 劣 表 現 綜 合 評 述 並 作 適 當 建 議 ( 請 於 退 役 前 半 年 應 六 及 考 核 等 級 欄, 以 A B C D E ( 評 量 準 詳 如 填 七 說 役 本 不 論 明 男 表 每, 應 役 ) 半 男 促 於 年 其 每 類 考 改 年 評 進 6 月, 如 以 30 有 提 日 昇 考 及 效 列 12 D E 月 30 日 前 完 級 成 者 施 或 予 成 考 果 核 評 估 未 達 目 標 者, 考 評 考 人 核 應 等 即 級 告 代 知 碼 八 質 處 否 暨 量 通 案 性 考 時 效 核 細 別 目, 說 各 方 明 校 法 如 管 下 理 : 長 官 主 動 考 核 一 律 負 由 責 總 務 主 任 勤 負 勉 責 評 量 寡 理 精 數 業 確 量 務 妥 之 是 善 多 能 完 之 工 成 作 應 依 辦 限 能 學 執 條 不 簡 方 紊 馭 運 法 繁 用 辦 有 科 事 能 督 自 辦 理 促 發 自 積 不 極 動 待 能 勇 於 任 負 勞 責 任 怨 能 熱 到 早 誠 否 退 認 任 真 事 勤 不 慎 遲 執 能 容 之, 行 工 否 勤 完 作 依 成 務 排 預 定 內 協 調 合 配 作 研 對 究 創 新 廉 潔 正 直 性 情 尚 學 驗 進 盤 加 衷 修 共 強 業 濟 連 務 繫 合 進 和 全 能 應 辦 不 斷 業 檢 務 展 討 力 表 有 見 求 達 悉 創 改 心 造 進 研 及, 究 創 或 實 是 自 不 踐 苟 持 否 予 廉 取 潔 是 私 正 否 直 大 不 公 阿 無 是 謙 慎 否 懇 敦 摯 厚 是 及 好 否 有 好 無 特 學 殊 勤 嗜 奮 對 否 常 富 本 充 識 職 裕 是 經 學 否 驗 識 及 是 豐 見 確 科 別 因 果 解 能 學 是 頭 非 是 否 腦 分 否 運 判 析 正 用 能 修 技 能 否 充 實 勤 學 於 識 進 敘 要 是 晰 述 中 否 肯 是 詳 言 否 實 詞 清 簡 作 貫 力 懈 澈 事 行 始 能 不 終 否 體 健 繁 劇 力 能 工 是 否 作 勝 否 任 強 42

45 ( 受 機 關 方 單 式 位 全 銜 需 服 ) 用 勤 機 單 替 關 位 代 : 或 役 處 所 督 : 訪 紀 錄 表 督 訪 時 人 間 員 年 月 日 ( 星 期 ) 役 : 男 人 數 一 督 訪 項 目 督 訪 情 形 二 請 計 畫 人 力 相 運 符 用 情 形 及 役 男 勤 務 性 質, 是 否 與 原 申 督 訪 結 果 三 規 定 辦 每 理 日 作 息 及 勤 務 內 容 方 式 是 否 依 服 勤 管 理 四 件 服 勤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穿 戴 替 代 役 服 裝 及 相 關 配 五 六 有 儀 訂 容 定 是 否 役 男 整 齊 生 清 活 潔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七 是 否 依 規 定 放 假 八 役 男 事 假 病 假 核 給 是 否 嚴 謹 九 上 下 班 簽 到 紀 錄 建 立 請 假 及 外 出 登 記 簿 是 否 對 役 男 實 施 早 晚 點 名 並 作 紀 錄 一 提 供 役 男 住 宿 基 本 生 活 施 二 是 否 對 役 男 實 施 內 務 檢 查 並 作 紀 錄 三 役 男 住 宿 內 務 是 否 整 齊 清 潔 四 工 作 表 現 是 否 確 實 進 行 平 時 考 核 十 五 六 或 服 對 電 勤 役 子 單 男 郵 位 轉 介 件 或 諮 信 其 商 箱 上 級 輔 機 導 關 作 是 業 否 流 設 程 置 是 役 否 男 瞭 申 解 訴 電 話 是 否 43

46 十 一 七 八 優 是 否 : 有 推 對 動 役 役 男 做 男 反 參 毒 與 宣 公 益 導 服 務 督 訪 紀 要 是 否 二 三 缺 改 點 進 建 服 議 勤 單 位 反 映 意 見 ( 包 括 對 役 男 工 作 表 現 之 評 價 ) 役 男 訪 談 紀 要 ( 包 括 對 服 勤 及 生 活 管 理 現 狀 之 建 議 或 需 要 協 助 事 項 ) 承 辦 人 核 稿 批 示 44

47 依 據 : 教 育 高 部 雄 教 市 育 政 服 務 府 役 教 役 育 男 局 分 需 替 配 求 代 申 作 役 請 業 規 作 教 定 業 育 須 服 知 務 役 役 男 申 請 暨 分 配 作 業 役 男 類 別 可 申 請 之 服 勤 處 所 ( 學 校 ) 一 二 三 本 山 特 局 地 殊 輟 審 教 生 查 育 特 輔 暨 學 偏 導 分 校 資 配 偏 源 排 遠 中 序 學 心 原 校 學 則 校 一 役 男 般 一 役 男 般 科 本 室 局 及 所 附 屬 屬 各 機 級 關 公 立 學 校 暨 本 局 各 四 五 六 中 本 校 擔 局 外 任 心 各 特 會 定 災 科 分 害 任 室 會 務 前 及 學 進 校 附 管 屬 機, 制 關 如 所 配 等 書 七 八 役 其 1. 男 他 學 住 校 中 宿 中 心 學 2. 校 備 註 : 3. 若 國 排 民 序 小 為 學 相 同 4. 等 完 高 級 全 中, 職 中 以 學 先 校 男 均 先, 退 未 其 役 獲 次 之 分 依 時 配 申 間 役 請 男 先 處 之 後 所 處 排 先 所 序 前 優 役 前 春 協 役 暉 同 男 員 本 春 局 暉 者 所 小 屬 組 各 級 輔 公 導 立 個 學 案 校 及, 需 特 具 定 人 有 三 一 二 四 國 完 全 民 中 備 註 : 高 若 中 職 學 人 暉 排 小 員 序 組 為 校 數 輔 相 量 導 同 多 個 等 寡 案 級 排 及, 序 以 特 春 定 45

48 役 男 類 特 別 可 申 請 之 服 勤 處 所 ( ) 本 局 審 查 暨 分 配 排 序 原 則 英 語 教 本 局 所 屬 公 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以 先 之, 時 先 其 間 前 次 均 先 依 未 後 申 獲 排 請 分 序 處 配 所 役 先 男 前 之 役 處 男 所 退 優 役 專 役 男 長 一 二 本 偏 局 所 偏 屬 遠 各 公 學 級 立 校 公 英 立 語 山 教 學 地 資 特 小 中 心 學 校 源 由 配 教 撥 育 補 部 順 ( 序 國 教 司 ) 審 查 後 核 定 分 國 民 小 學 山 地 特 偏 偏 遠 之 以 先 之, 時 先 其 間 前 次 均 先 依 未 後 申 獲 排 請 分 序 處 配 所 役 先 男 前 之 役 處 男 所 退 優 心 教 輔 役 中 文 心 學 校 公 立 中 輟 生 輔 導 資 源 中 教 本 育 局 科 中 ) 輟 統 生 一 個 檢 案 討 管 排 理 序 中 心 ( 國 中 備 註 : 圖 專 役 男 書 長 本 愛 局 的 所 書 屬 庫 各 級 者 公 立 學 校 需 具 有 由 配 教 撥 育 補 部 順 ( 序 國 教 司 ) 審 查 後 核 定 分 一 二 三 原 山 高 地 雄 縣 特 學 偏 校 申 偏 特 請 遠 殊 役 學 男 校 育 之 學 需 校 提 認 供 定, 役, 係 男 指 住 領 高 宿 有 雄 設 此 市 立 施 類, 地 否 域 則 加 啟 給 不 智 予 之 學 分 學 校 配 校 役 高 男 雄 四 本 功 心 局 啟 學 所 校 智 屬 分 學 公 校 別 立 由 本 高 英 局 語 雄 主 市 教 管 立 學 資 仁 科 武 源 國 小 特 中 殊 心 教 育 教 學 育 校 科 學 校 本 國 局 中 所 教 高 屬 育 雄 公 市 科 立 審 中 楠 查 梓 核 輟 定 生 特 輔 殊 導 學 校 市 資 立 源 成 中 46

49 替 代 役 役 男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實 施 計 畫 壹 月 日 內 授 役 管 字 第 號 函 頒 二 一 依 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內 政 部 101 年 8 月 22 日 內 授 役 管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貳 四 三 五 目 內 行 的 政 部 院 訂 頒 頒 布 替 特 防 代 制 定 人 役 毒 特 員 品 定 尿 危 人 害 液 員 採 獎 懲 尿 驗 液 辦 法 採 驗 作 業 要 點 参 為 及 專 貫 業 徹 政 醫 府 療 反 輔 毒 導 機 心 構 落, 實 瞭 解 藥 替 物 代 濫 役 用 役 宣 男 導 ( 以 清 下 查 簡 輔 稱 導 役 男 工 作 ), 藥 並 物 結 濫 合 用 社 之 區 趨 相 勢 關, 資 作 源 權 反 役 責 毒 政 區 署 策 分 : 之 重 要 決 策, 並 期 有 效 建 立 防 範 役 男 藥 物 濫 用 機 制 為 三 二 一 策 訂 入 替 營 代 役 訓 役 練 特 男 定 人 輔 藥 物 員 教 濫 尿 育 用 液 之 防 採 役 制 驗 男 實 作 施 尿 業 液 計 要 畫 點 篩 檢 五 四 清 查 各 毒 需 品 用 前 科 關 役 男 服, 勤 實 單 施 位 個 案 ( 列 處 管 所 ) 暨 用 人 作 單 業 位 六 療 業 轉 務 介 醫 藥 療 物 機 濫 構 用 或 役 專 男 業 至 諮 各 商 縣 輔 市 導 毒 機 品 構 危 進 害 行 防 後 制 續 中 個 心 實 案 或 施 輔 行 役 導 政 男 院 尿 衛 液 生 檢 署 驗 指 定 之 藥 癮 治 七 需 用 機 專 拒 關 業 毒 : 教 訓 育 練 及 之 役 宣 男 導 篩 檢 作 業 ( 三 二 一 ) 服 轉 協 辦 勤 介 ( 助 理 藥 用 所 替 物 人 屬 代 ) 濫 服 役 單 用 勤 特 位 役 單 定 男 位 人 處 至 實 員 所 各 施 尿 : 縣 替 液 市 代 懷 毒 役 疑 品 特 篩 危 檢 定 害 人 作 防 員 業 制 之 中 尿 心 液 或 追 行 蹤 政 檢 院 驗 衛 及 生 個 署 案 指 列 定 管 之 藥 癮 治 療 業 47

50 肆 ( 三 ) 辦 務 理 醫 拒 療 毒 機 教 構 育 或 及 專 宣 業 導 諮 商 輔 導 機 構 進 行 後 續 個 案 輔 導 實 依 如 入 據 施 下 營 行 : 對 受 政 象 訓 院 人 員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辦 法 規 定, 得 列 為 尿 液 採 驗 之 替 代 役 特 定 人 員 伍 四 三 其 有 曾 他 事 有 於 實 違 反 輔 足 毒 導 認 品 教 有 育 施 危 或 用 害 專 防 毒 業 制 品 條 嫌 訓 例 疑 練 行 者 期 為 間 者 ( 認 含 為 有 自 動 必 請 要 求 實 施 治 者 療 ) 一 實 清 施 查 方 毒 式 品 前 科 役 男 役 男 入 營 後, 由 政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統 一 造 冊, 函 請 警 察 二 三 機 行 觀 尿 關 為 察 液 清 偏 晤 篩 差 查 談 是 或 : 與 否 異 各 清 有 常 級 查 違 情 監 : 形 反 督 毒, 長 經 品 官 危 觀 應 害 察 經 防 ( 常 制 晤 關 條 談 心 例 ) 役 前 疑 男 科 有 生 施 活 用 作 毒 息 品 及 嫌 交 疑 友 者 狀, 況 列, 為 發 特 現 定 役 人 男 員 精 神 ( 一 二 ) 辦 理 役 男 尿 液 驗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要 領 應 依 替 代 役 特 定 人 員 尿 液 採 驗 作 業 要 點 2 1 入 入 營 抽 營 樣 受 驗 實 訓 施 :( 之 尿 作 役 液 業 男 篩 流 由 檢 程 替 圖 代 如 役 附 基 件 礎 1) 訓 練 單 位 於 入 營 3 日 內 或 放 假 日 後, 全 面 或 隨 機 3 醫 藥 受 尿 由 紀 切 檢 訓 錄 結 練 男 及 書 單 藥, 位 如 採 自 處 附 集 件 方 認 尿 箋 係 液 2), 或 因 以 藥 病 試 應 用 服 劑 在 說 藥 檢 尿 明 驗 液 ( 書 導 篩 含 及 致 檢 試 藥 後 劑 品 10 外 呈 日 篩 陽 盒 內 檢 等 性, 盤 相 反 提 ) 關 應 出 進 資 者 至 行 ( 料 役 醫 篩, 男 院 檢 以 填 門, 備 寫 診 並 複 自 診 應 查 認 斷 明 書 確 病 告 服 就 知 替 或 用 代 指 液 藥 役 定 經 證 基 之 試 明 劑 相 礎 檢 關 檢 驗 訓 資 驗 練 機 呈 構 單 料, 陽 位 轉 實 性 檢 送 施 反 具 法 確 務 應 檢 認, 部 驗 而 法 報 自 告 認 研 法 尿 未 究 務 液 用 所 部 經 藥 釋 法 檢 者 疑 醫, 驗 俟 應 研 機 釋 究 將 構 疑 所 尿 確 公 液 認 文 送 為 後 等 行 陽, 政 相 性 再 院 關 依 資 衛, 法 料 生 再 移 署 將 送 認 前 司 由 揭 可 ( 三 ) 4 輔 法 求 生 導 役 機 治 署 教 男 關 育 療 指 施 定 ( 者 檢 用, 施 驗 藥 毒 原 用 癮 :( 品 則 戒 經 1 2 作 上 治 發 業 應 機 覺 級 流 通 構 前 毒 程 知 治 ( 品 圖 家 療 指 者 如 屬, 經 ) 附, 就 檢 或 件 本 醫 驗 當 3) 署 期 機 地 將 間 構 警 派 以 確 察 員 病 認 局 協 假 為 ( 助 登 陽 施 陪 記 性 用 同 之 3 4 前 往 ), 本 級 坦 署 毒 承 簽 品 用 約 者 藥 之 ) 並 行 處 自 政 理 動 院 請 衛 48

51 1 由 訓 練 單 位 必 要 時 採 集 尿 液 以 試 劑 檢 驗 ( 含 試 劑 篩 檢 盤 ) 進 行 篩 檢 採 尿 之 2 單 自 位 應 生 明 病 確 服 告 知 切 役 結 男 書, 如 自 附 件 認 係 2), 因 病 應 服 在 藥 尿 而 液 導 篩 致 檢 尿 後 液 10 呈 日 陽 內 性, 反 提 應 出 者 至 ( 役 醫 男 院 填 門 寫 (1) 尿 診 查 液 斷 自 書 經 認 試 未 就 劑 用 醫 檢 藥 紀 驗 者 錄 為, 及 陽 應 藥 性 將 用 反 尿 處 應 液 方 : 送 箋 行 或 政 藥 院 用 衛 說 生 明 署 書 認 及 可 藥 或 品 指 外 定 盒 之 等 相 檢 驗 關 資 機 構 料, 實 以 備 施 診 複 確 (2) 認 告 檢 法 驗 務 部 尿 法 液 醫 經 研 檢 究 驗 所 機 3 4 構, 確 俟 認 釋 為 疑 確 陽 性 者 後, 再 將 由 本 前 揭 署 用 管 藥 理 證 明 組 1 2 相 ) 關 資 具 料 檢 驗 轉 送 報 法 由 務 本 部 署 ( 法 管 且 醫 理 列 研 組 管 究 ) 者 所 檢 ( 釋 具 指 疑 行 有 公 政 違 文 院 反 等 衛 相 生 關 署 危 資 認 害 料 可 防 移 或 制 送 條 司 定 例 法 檢 行 機 驗 為 關 機 ( 者 構 施 及 確 用 自 認 動 1 2 之 請 檢 求 級 驗 治 毒 報 品 療 告 者 ) ( 四 )(3) 坦 或 承 當 用 地 警 藥 並 察 自 局 動 ( 請 施 求 用 治 3 4 療, 級 但 毒 非 品 列 者 管 ) 者 處 ( 理 指 1 專 業 訓 者 本 練 及 署 檢 未 簽 驗 曾 約 :( 自 之 動 行 作 請 政 業 流 院 求 治 衛 程 療 生 圖 如 者 署 ) 指 附 原 定 件 則 藥 4) 癮 上 應 戒 通 治 知 機 家 構 未 屬 治, 違 療 反 本 毒 署 就 將 品 醫 危 派 期 害 間 員 以 防 協 制 助 病 條 陪 假 例 同 登 行 前 記 為 往 2 尿 受 生 位 就 專 應 病 業 明 服 藥 確 訓 告 切 練 結 知 役 役 書 男, 男 如 需 附 如 用 件 自 機 認 2), 關 係 或 應 因 訓 在 病 練 尿 服 單 液 藥 位 篩 而 必 檢 導 要 後 致 時 10 尿 得 液 日 抽 呈 內 樣 陽, 實 提 性 施 出 反 尿 至 應 液 醫 者 檢 院 ( 驗 役 門, 男 診 採 填 診 寫 尿 斷 之 自 書 單 (1) 液 醫 自 經 紀 試 錄 劑 及 檢 藥 驗 用 為 處 陽 方 性 箋 反 或 應 藥 : 用 說 明 書 及 藥 品 外 盒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備 複 查 認 認 認 檢 未 驗 用 藥 尿 者 液 經, 應 檢 將 驗 機 尿 液 構 送 確 認 行 政 為 院 陽 衛 性 生 者 署 認 可 將 或 前 指 揭 定 之 藥 檢 證 驗 明 相 機 構 關, 資 實 料 施 轉 確 送 (2) 坦 法 署 檢 務 驗 部 報 告 醫 法 研 務 究 部 所 法 釋 醫 疑 研, 究 俟 所 釋 疑 3 4 確 認 後, 再 由 各 需 用 機 關 或 訓 練 單 位 1 2 具 報 由 毒 承 告 需 品 用 者 法 機 ) 藥 務 或 且 關 部 當 列 或 法 地 管 訓 醫 警 者 練 ( 研 察 單 指 究 局 位 有 ( 所 檢 違 施 釋 具 反 用 疑 行 毒 公 政 3 4 品 文 院 危 等 衛 級 害 相 生 毒 防 關 署 品 制 資 認 者 條 料 可 ) 例 移 或 處 行 送 指 理 為 司 定, 者 法 檢 並 及 機 驗 依 自 關 機 重 動 ( 構 大 請 施 確 事 求 用 認 故 治 之 1 2 通 療 檢 報 者 驗 本 級 ) 49

52 署 ( 五 )(3) 坦 者 並 醫 承 及 派 期 用 未 間 員 以 曾 藥 協 並 助 自 病 自 動 陪 假 動 請 同 登 請 前 記 求 求 治 往 療 治 本 療 者 署, 簽 ), 但 約 需 非 之 用 行 列 機 政 管 關 者 院 或 ( 衛 訓 指 生 練 未 署 單 違 指 位 反 定 應 毒 藥 依 癮 品 重 危 戒 大 害 治 事 防 機 故 制 構 通 條 治 報 例 療 本 行, 署 為 1 懷 疑 及 個 案 檢 驗 : 就, 2 役 單 圖 男 位 如 之 ( 附 精 處 件 神 所 5) 或 ), 行 得 實 異 施 常 懷, 疑 有 檢 事 驗 實 ; 足 必 認 要 有 時 施 得 用 知 毒 會 品 本 嫌 署 疑 協 者 助, 尿 訓 液 練 採 或 服 ( 勤 作 ( 用 流 人 程 ) 3 檢 造 對 尿 (1) 驗 冊 有 列, 違 管 尿 反 試 液, 毒 劑 每 品 檢 體 危 驗 2 經 至 害 為 防 陽 3 個 制 性 月 條 反 例 應 實 前 : 施 之 科 役 檢 男 驗, 或 1 次 訓 於 練 ( 入 或 作 營 服 業 檢 勤 流 驗 ( 程 用 圖 輔 人 如 導 ) 附 教 單 件 育 位 檢 6) ( 驗 處 所 專 ) 業 應 訓 予 練 者 ), 應 將 尿 液 列 送 管 行 者 政 ( 院 指 衛 有 生 違 署 反 認 毒 可 品 或 危 指 害 定 防 之 制 檢 條 驗 例 機 行 構 為, 者 實 及 施 自 確 動 認 請 檢 求 驗 治 療 尿 (2) 自 液 研 務 地 究 部 經 警 法 檢 所 察 驗 釋 醫 局 機 疑 研 ( 構 究 施, 用 確 俟 所 認 公 釋 3 4 為 疑 文 確 陽 等 級 認 相 性 毒 關 者 後 品 資, 者 再 料 ) 移 將 由 處 各 前 送 理 服 揭 司, 勤 用 法 並 機 藥 ( 依 關 用 證 重 ( 人 明 大 施 相 ) 事 用 關 單 故 資 位 1 2 通 料 檢 報 轉 具 級 本 送 檢 毒 署 驗 法 品 務 報 者 部 告 ) 法 或 法 醫 當 ( 液 求 檢 認 治 確 未 療 認 用 者 感 ), 藥 冒 且 者 非 施 不 列 以 篩 管 檢 1 者 個 )( 及 月 紀 之 未 錄 關 ( 違 懷 關 反 期 懷 毒, 紀 品 關 錄 危 懷 表 害 期 如 防 間 附 制 並 件 條 得 7), 例 實 行 施 若 為 不 呈 者 定 陽 及 期 性 未 試 反 曾 應 劑 自 尿 再 動 將 液 請 者 用 送 人 行 政 ) 單 位 衛 應 生 明 署 確 認 告 可 知 或 役 指 男 定 之, 如 自 認 係 因, 實 病 施 服 確 藥 認 而 檢 導 驗 致 尿 各 液 採 呈 陽 尿 之 性 服 反 勤 應 尿 篩 提 等 相 ( 出 役 關 至 男 資 醫 填 院 料 寫 門, 自 以 診 認 備 診 生 斷 複 病 書 查 服 藥 就 尿 切 醫 液 結 紀 經 書 錄 檢 驗 及 如 藥 機 附 構 件 處 確 2), 方 箋 為 應 或 陽 在 藥 性 尿 用 液 說, 篩 應 明 檢 書 將 後 及 用 10 藥 品 證 日 明 外 內 相 盒, (3) 坦 關 單 用 事 資 位 故 1 2 料 檢 通 報 轉 具 級 本 送 檢 毒 驗 法 署 品 務 報 部 告 ) 法 或 法 醫 當 務 研 地 部 究 警 法 所 察 釋 醫 局 疑 研 ( 究, 施 俟 所 用 公 釋 3 4 疑 文 確 等 認 相 級 毒 關 後 品 資, 再 料 ) 移 由 處 各 送 理 服 司, 勤 法 並 機 ( 依 關 重 人 ( 大 施 ) 者 驗 承 ), 報 用 告 由 藥 服 且 法 勤 列 務 ( 部 管 用 者 法 人 ( 醫 ) 指 研 單 有 究 位 違 所 檢 釋 反 具 毒 疑 行 公 品 政 文 危 院 害 等 衛 防 相 生 制 關 署 條 資 認 例 料 可 行 移 或 為 送 指 者 司 定 及 法 檢 自 機 驗 動 關 機 請 ( 構 求 施 確 用 治 認 療 1 2 之 檢 50

53 本 級 署 毒 品 者 ) 或 當 地 警 察 局 ( 施 用 3 4 級 毒 品 者 ) 處 理, 並 依 重 大 事 故 通 報 4 造 (4) 坦 服 者 承 勤 及 用 未 ( 用 曾 藥 並 人 自 自 動 ) 動 請 單 請 位 求 求 派 治 員 療 治 療 協 者, 助 ), 陪 但 服 非 同 勤 前 列 ( 管 往 用 者 人 ( ) 指 簽 單 未 約 位 之 違 應 反 行 依 毒 政 重 院 品 大 危 衛 事 害 生 故 防 署 通 制 指 報 條 定 本 例 藥 署 行 癮, 為 免 冊 繼 治 列 續 機 管 實 構 役 施 治 男 檢 療 應 驗 每, 就 2 並 醫 至 於 期 3 諮 間 個 商 以 月 結 病 後 案 假 實 後 登 施 函 記 篩 報 檢 本 1 署 次 予, 以 如 解 尿 除 液 列 連 管 續 ; 兩 惟 次 仍 呈 應 陰 注 性 意 反 其 應 服 者 戒 勤 由, 四 一 個 於 案 入 及 列 營 日 管 尿 常 液 生 通 檢 活 報 驗 有 : 異 無 常 藥 或 物 曾 濫 有 用 違 情 反 形 毒, 品 必 危 要 害 時 防 得 制 繼 條 續 例 實 行 施 為 篩 者 檢, 二 役 單 男 位 ( 因 應 處 甄 將 所 選 個 分 ) 案 列 發 資 冊 料 轉 追 以 調 蹤 密 或 輔 件 支 導 移 援 ( 轉 改 至 列 屬 新 管 於 屬 名 另 服 冊 一 勤 如 服 ( 附 勤 用 件 ( 人 8) 用 ) 人 單 ) 位 單 ( 位 處 由 ( 所 訓 處 ) 練 所 或 ) 服 者 勤,( 原 用 列 人 管 ) ( 五 三 四 ) 轉 需 報 重 用 表 大 機 事 如 關 單 附 故 實 位 件 通 施 ( 報 9) 役 處 需 男 所 用 尿 ) 機 液 關 訓 篩 及 練 檢 本 單, 署 位 經 實 確 施 認 役 檢 男 驗 尿 為 液 陽 篩 性 檢 者, 應 經 依 確 重 認 大 檢 驗 事 故 通 陽 報 性 本 者 署, ( 應 依 通 各 疑 案 介 服 輔 勤 導 (: 署 者 療 且 (3) 經 尿 服 用 液 勤 人 經 單 ) 確 位 單 認 尿 位 檢 液 對 驗 檢 於 陽 驗 (1) 性 異 曾 之 常 因 藥 者 違 物 (5) 反 濫 有 毒 用 事 列 品 實 管 危 足 役 害 認 男 防 為 (4) 制 有 條 持 例 事 有 前 實 毒 科 足 品 (2) 認 嫌 坦 為 疑 有 承 者 施 並, 用 自 應 願 毒 填 具 接 品 個 受 衛 轉 評 介 估 專 後 業, 機 得 構 由 諮 服 商 勤 輔 ( 導 用 轉 人 介 ) 單 ( 位 轉 核 介 予 單 役 如 男 附 病 件 假 10), 辦 通 理 報 轉 本 介 署 至 ( 本 管 署 簽 組 約 ), 之 行 俟 政 經 院 本 嫌 以 個 生 署 別 指 諮 定 商 之 藥 團 癮 體 戒 輔 治 導 機 及 構 衛, 教 由 宣 具 導 證 方 式 照 之, 諮 提 商 供 師 或 從 追 事 蹤 藥 輔 癮 導 防 治 心 工 理 復 作 專 健 業 與 人 癮 員, 戒 六 預 治 役 男 防 戒 男 等 毒 協 填 決 助 寫 : 退, 役 諮 降 後 商 低 轉 結 藥 案 介 癮 後 至 再 毒, 犯 由 品 率 諮 危 ( 商 害 聯 師 防 絡 制 進 電 行 中 話 專 心 業 進 ) 行 評 後 估 續 役 關 男 藥 懷 物 服 務 濫 同 用 再 意 犯 書 風, 期 險 能, 並 強 勸 化 導 役 ( 一 二 ) 拒 各 於 得 單 毒 需 役 濫 ) 辦 宣 政 用 理 導 機 署 觀 心 之 關 成 念 理 多 立, 衛 元 服 並 生 模 勤 替 可 講 式 ( 代 洽 習 用 役 請, 人 公 相 或 ) 益 關 本 單 暨 領 署 位 反 域 可 毒 之 替 利 大 講 代 用 使 師 役 各 團 ( 公 或 項, 洽 益 役 結 本 暨 男 合 署 反 集 役 輔 毒 會 男 導 大 機 專 科 使 會 長 協 團, 助 ( 加 因 提 強 聯 對 供 宣 絡 象 合 導 電 制 適 役 話 宜 之 男, 講 藥 發 師 物 展 名 不 51

54 七 一 加 各 ) 強 需 督 用 訪 機 關 懷 服 : 前 勤 往 ( 宣 導 人 ) 表 單 演 位 ( 處 所 ) 辦 理 役 男 尿 液 採 驗 事 宜, 由 本 署 ( 管 理 陸 二 懲 個 分 組 方 案 予 ) 列 以 式 管 保 為 役 密 重 男, 點, 不 督 各 得 導 需 有 項 用 洩 目 機 漏, 關 責 標 由 服 籤 各 勤 化 分 ( 行 區 用 為 督 人 考 ) 科 單 督 位 察 應 加 多 強 予 督 關 考 懷 協 助, 並 對 個 案 身 ( 二 一 ) 獎 機 討 勵 關 會 部 予 分 以 單 計 : 位 畫 表 揚 : ; 或 推 薦 之 為 需 下 用 機 1 關 年 度 慶 服 勤 祝 ( 兵 用 役 人 節 大 ) 單 會 位 表, 揚 由 單 本 位 署 列 入 業 務 檢 ( 研 ) (1) 1 2 主 辦 績 管 本 承 作 辦 業 績 效 : (a) 理 記 效 大 拒 特 毒 功 優 : 人 者 員 由 內, 優 依 政 異 下 部 主 專 列 管 規 案 及 定 核 承 獎 頒 辦 勵 役 人 之 政 員 : 獎, 章 依 ( 推 狀 行 ) 兵 役 事 務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推 動 整 體 反 毒 教 育 宣 導, 並 辦 理 研 究 規 劃 及 評 鑑 工 作 (2)(c) (b) 記 功 定 效 規 建 成 卓 劃 立 效 著 全 卓 者 面 著 性 特 者 或 定 系 人 統 員 性 尿 之 液 反 採 毒 驗 輔 工 導 作 組, 發 織 揮, 預 確 防 實 輔 發 揮 導 功 輔 能 導, 功 經 能 主 管 經 機 主 關 管 機 評 定 關 評 成 二 (a) (b) 辦 理 反 特 毒 定 人 教 育 員 宣 尿 導 液 事 採 宜 驗 工 表 作 現 暨 優 陪 異 同 役 男 有 轉 具 體 介 諮 事 商 蹟 者 表 (3) 懲 處 部 嘉 分 獎 者 : 辦 理 拒 毒 工 作 辛 勤,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蹟 ( 一 二 ) 1 處 辦 (1) 理 記 本 拒 未 大 作 毒 遵 過 業 照 人 : 不 員 規 力, 定 之 辦 依 相 下 理 關 列 反 承 規 毒 辦 定 宣 人 懲 導 員 處, 及 之 情 主 : 節 管 重, 大 依 者 推 行 兵 役 事 務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議 52

55 2 (1) (2) 記 辦 未 過 理 依 遵 規 照 特 定 規 辦 定 人 理 辦 員 理 尿 特 液 拒 定 毒 人 採 驗 宣 員 工 導 尿 作 或 液 教, 採 育 怠 驗 事 忽 工 宜 職 作 守 者, 造 成 不 良 後 果 者 柒 一 二 附 本 尿 則 計 液 3 畫 採 申 如 驗 誡 有 (: 未 以 辦 試 盡 理 事 劑 拒 宜 初 毒, 篩 有 得 關 直 隨 事 時 接 宜 補 採, 充 驗 懈 ) 怠 修 操 職 正 作 務 之 流 或 程 處 及 置 示 失 範 當 作, 法 情, 節 可 輕 至 微 本 者 署 問, 歡 迎 電 洽 本 署 載 ( 服 管 務 理 區 組 - 替 ) 代 役 管 理 類 下 載 洽 參 詢 閱 ; 如 對 替 代 役 尿 液 採 網 驗 站 有 任 何 疑 下 53

56 壹 宣 替 代 役 內 心 政 部 理 九 輔 十 一 導 年 七 實 月 十 施 一 日 計 台 畫 並 目 導 藉 的 心 由 : 理 電 衛 話 生 協 常 談 識 或 專, 業 加 強 諮 商 替 代 人 員 內 政 役 個 部 男 別 九 適 晤 十 三 應 談 年 環 方 八 月 境 式 二 及 十 增 四 日 進 答 內 役 授 役 男 際 內 管 個 關 役 第 人 係 字 第 能 疑 0 力 難 九 一, 00 協 培 助 養 八 0 其 合 七 群 心 0 號 九 函 觀 理 號 頒 念 調 函 修, 頒 正 貳 適 二 一 實, 施 健 運 篩 構 全 用 選 想 人 書 : 格 面 需, 資 中 消 料 弭 高 役 視 度 男 聽 關 潛 教 懷 在 材 問 及 役 題 舉 男 辦 以 專 列 維 冊 題 護 演 機 講 關, 及 加 個 強 人 宣 安 導 全 心 四 五 三 各 服 勤 單 位 管 長 官 透 過 生 活 管 理, 進 行 瞭 解 關 懷 協 理 談 衛 生 轉 常 介 識 輔 六 地 經 男 區 專 長 心 業 輔 督 期 關 工 察 心 輔 與 懷 作 心 機 構 理 狀 認 況 定 無 密 需 明 治 切 聯 顯 療 繫 改 者 善, 協 役 送 男 醫 調 輔, 診 療 導 送 與 專 並 轉 業 視 介 診 輔 療 事 宜 機 情 構 況 辦 輔 理 導 停 役 導, 落 實 役 參 一 ( 權 一 責 服 ): 1 勤 個 單 別 讓 位 輔 役 : 導 對 下 男 服 方 列 對 勤 面 冊 方 單 : 式 輔 身 位 導 辦 問 管 理 及 題 受 心 有 長 輔 所 官 導 事 瞭 應 宜 教 解 瞭 育, 解 役 引 男 導 加 役 服 強 男 勤 關 與 懷 心 態 輔 隨 人 行 時 員 為 掌 合 握 作 家 其 共 庭 身 同 心 擬 感 狀 定 情 況 心 等, 輔 因 並 計 素 依 畫 改 與 教 個 建 善 服 案 導 議 勤 身 如 個 單 心 有 案 位 狀 自 敞 管 況 我 開 殘 理 放 心 未 長 鬆 胸 遂 官 方, 法 多 憂 地 鬱, 與 區 症 同 誘 督 導 儕 或 察 其 交 精 或 合 往 神 專 互 官 業 的 動 能 心 思, 症 輔 並 維 傾 人, 建 向 員 以 議, 協 除 舒 情 談 緩 緒 針 情 低 對 以 其 緒 落 抒 時 心 解, 理 壓 主 問 力 動 題 以 加 電 強 話 5 導 合 蹤 受 外 輔, 導 並 教, 育 協 結 助 成 合 期 個 各 效 滿 案 大 持 返 續 醫 矯 服 追 院 正 勤 蹤 身 偏 單 差 心 輔 位 科 導 行 役 為 以 男 心, 理 服 及 勤 藥 單 物 位 雙 管 管 理 治 長 療 官, 應 由 特 服 別 勤 予 單 以 位 關 持 懷 續, 追 輔 結 5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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