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綱 資 訊 安 全 及 個 資 保 護 基 本 認 知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案 例 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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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 安 認 知 與 個 資 保 護 案 例 解 析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資 訊 基 本 建 設 產 業 發 展 協 進 會

2 大 綱 資 訊 安 全 及 個 資 保 護 基 本 認 知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案 例 解 析

3 資 訊 安 全 及 個 資 保 護 基 本 認 知 社 群 服 務 與 行 動 上 網 安 全

4 社 群 網 路 社 交 網 路 服 務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 主 要 作 用 是 為 一 群 擁 有 相 同 興 趣 與 活 動 的 人 建 立 線 上 社 群 基 於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各 種 聯 繫 交 流 的 交 互 通 路, 如 電 子 郵 件 即 時 消 息 服 務 等 多 數 社 交 網 路 會 提 供 多 種 讓 使 用 者 互 動 起 來 的 方 式, 可 以 為 聊 天 寄 信 影 音 檔 案 分 享 部 落 格 討 論 群 組 等 出 處 : Wikipedia

5 常 見 的 社 群 網 路 服 務

6 行 動 設 備 加 速 社 群 網 路 服 務 發 展

7 APP 平 台 上 以 遊 戲 類 為 最 大 宗

8 手 機 社 群 APP FACEBOOK

9 手 機 社 群 APP 傳 訊 Image Source: Google Play

10 社 群 網 路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過 度 的 使 用 消 失 的 隱 私 不 當 的 發 言 惡 意 的 連 結

11 過 度 的 使 用 以 科 技 為 主 導 的 always online 生 活 方 式, 已 經 打 斷 了 人 際 間 的 親 密 互 動, 也 傳 遞 了 冷 漠 與 疏 離 剪 報 來 源 : 蘋 果 日 報

12 社 群 活 動 中 隱 私 曝 光 無 時 無 刻 都 要 打 卡 非 自 願 的 隱 私 曝 光 他 人 用 智 慧 型 手 機 上 傳 了 一 張 你 出 糗 的 照 片, 並 留 言 批 評 你 的 話, 還 把 你 標 示 到 一 個 你 不 想 被 曝 光 的 地 點, 甚 至 在 照 片 中 把 你 tag 起 來 張 小 寶 林 小 真 黃 小 華

13 為 什 麼 陌 生 人 把 我 加 入 LINE? 只 要 手 機 通 訊 錄 裡 面 有 對 方 的 電 話 號 碼, 預 設 都 會 自 動 將 對 方 加 為 LINE 好 友 取 消 自 動 加 入 好 友 功 能 當 對 方 手 機 裡 有 你 的 電 話 號 碼 又 剛 好 有 裝 LINE 時, 會 自 動 加 你 為 好 友 關 閉 允 許 被 加 入 好 友 功 能 畫 面 來 源 : 蘋 果 日 報 (2013 年 5 月 2 日 )

14 隱 私 保 護 建 議 只 接 受 認 識 對 象 的 朋 友 邀 請 陌 生 的 邀 請 不 輕 易 接 受 善 用 移 除 或 封 鎖 功 能 盡 量 不 用 地 理 位 置 分 享 服 務 業 者 會 將 地 理 位 置 資 訊 交 給 廣 告 主 做 行 銷 活 動 可 能 被 誤 用 於 跟 蹤 等 惡 意 目 的 定 期 檢 視 在 社 群 網 路 上 的 隱 私 權 設 定

15 不 當 的 發 言 在 部 落 格 上 抱 怨 謾 罵 之 文 字, 不 僅 造 成 對 他 人 的 傷 害, 並 可 能 涉 及 法 律 刑 責!

16 網 路 發 文 建 議 社 群 網 路 上 的 發 言 伴 隨 著 責 任 正 確 的 言 論 自 由 觀 念 應 以 不 傷 害 他 人 為 最 高 原 則 n 不 發 布 任 何 對 他 人 具 侵 犯 性 意 味 的 批 評 文 字 n 不 散 布 或 轉 貼 自 己 或 他 人 私 密 的 照 片 或 影 片 網 路 上 的 資 訊 會 永 久 存 在 與 流 傳 即 使 刪 除 照 片 或 留 言, 內 容 已 被 大 量 散 布 與 公 開

17 惡 意 程 式 透 過 社 群 網 路 散 播 受 歡 迎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與 社 群 網 路 服 務 成 為 駭 客 的 誘 餌 社 群 網 路 服 務 成 為 駭 客 理 想 的 惡 意 程 式 散 布 平 台 惡 意 程 式 可 能 偽 裝 成 合 法 APP 在 市 集 上 販 售 或 下 載

18 惡 意 程 式 防 範 絕 對 不 點 選 不 明 來 路 的 應 用 程 式 或 遊 戲 要 求 動 態 時 報 ( 塗 鴉 牆 ) 私 人 訊 息 電 子 郵 件 中 的 超 連 結 駭 客 常 運 用 引 誘 點 選 超 連 結 的 文 字 以 社 群 網 路 服 務 客 服 人 員 的 名 義 發 出 加 入 社 群 網 路 邀 請 函 帳 號 整 合 客 戶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合 時 事 或 電 玩 消 息 娛 樂 消 息 當 懷 疑 自 己 的 社 群 網 路 帳 號 遭 盜 用 時, 向 服 務 商 進 行 通 報

19 防 範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網 路 釣 魚

20 社 交 工 程 社 交 工 程 是 一 種 利 用 人 性 的 弱 點 及 無 知, 透 過 欺 騙 威 脅, 取 得 被 害 人 的 信 任, 讓 被 害 人 作 出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舉 動 常 見 的 手 法 有 透 過 電 話 手 機 簡 訊 即 時 通 訊 等 管 道, 設 計 詐 騙 劇 本, 讓 被 害 人 主 動 的 告 知 個 人 機 密 資 訊 或 交 付 財 物 虛 擬 世 界 的 社 交 工 程 手 法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網 路 釣 魚

21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陷 阱 令 人 緊 張 或 鬆 懈 防 備 之 郵 件 主 旨 關 心 提 醒 ( 請 告 訴 身 旁 的 女 性 朋 友, 小 心 電 梯 之 狼 ) 誇 大 聳 動 ( 世 界 末 日 大 預 言 ) 郵 件 回 覆 (RE: 會 議 參 考 資 料 ) 郵 件 轉 寄 (FW: 簡 易 規 劃 日 本 自 助 旅 行 ) 工 作 業 務 生 活 時 事 等 相 關 或 令 人 感 興 趣 之 郵 件 內 容 類 型 政 治 新 聞 生 活 議 題 社 交 群 體

22 夾 帶 惡 意 程 式 執 行 檔 常 見 的 惡 意 程 式 執 行 檔 類 型.exe.com.bat.scr.pif 透 過 捷 徑 下 載 與 執 行 惡 意 程 式.lnk 隱 藏 在 偽 造 的 文 件 檔 案 之 中.doc.xls.ppt.pdf

23 網 路 釣 魚 (Phishing) Phishing 是 個 結 合 Phone 和 Fishing 特 殊 的 英 文 專 有 名 詞 根 據 APWG( 反 網 路 釣 魚 工 作 小 組 ) 定 義, 網 路 釣 魚 利 用 社 交 工 程 與 技 術 性 的 詐 騙 手 法, 偽 造 或 釣 魚 網 站 (Phishing site), 甚 至 採 用 綁 架 網 址 的 方 法, 偷 取 使 用 者 的 身 分 資 料 及 金 融 帳 號 等 機 密 資 料 近 年 來 造 成 個 人 與 企 業 極 大 損 害 的 犯 罪 手 法, 國 內 網 路 詐 騙 雖 無 金 額 統 計, 案 件 數 量 也 有 200% 的 年 成 長 率

24 網 路 釣 魚 網 站 攻 擊 方 式 示 意 假 冒 銀 行 通 知 郵 件 駭 客 引 誘 使 用 者 到 假 冒 網 站 上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駭 客 利 用 使 用 者 密 碼 登 入 真 實 網 站 花 旗 銀 行 - 花 旗 銀 行 -

25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案 例 解 析 個 資 法 基 本 概 念 個 資 保 護 案 例 參 考

26 小 心 面 對 個 資 問 題 本 簡 報 內 容 僅 為 個 資 法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的 一 般 概 述, 不 得 援 引 為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確 認 相 關 實 務 見 解 及 主 管 機 關 函 釋 後 再 行 處 理 實 質 法 律 問 題

27 個 資 刑 事 判 決 個 資 法 刑 事 判 決 整 理 :102 年 臺 灣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主 文 : 被 告 犯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非 公 務 機 關 未 於 蒐 集 特 定 目 的 必 要 範 圍 內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罪, 處 拘 役 肆 拾 日,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理 由 摘 要 : 本 院 審 酌 被 告 明 知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應 於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僅 因 社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使 用 爭 議, 竟 任 意 於 臉 書 (Facebook) 網 頁, 公 開 發 表 告 訴 人 之 姓 名 及 住 所 照 片 等 個 人 資 料, 並 於 網 頁 中 發 文 誹 謗 告 訴 人, 所 為 至 屬 不 該, 惟 其 犯 後 坦 承 犯 行, 態 度 尚 稱 良 好, 兼 衡 以 被 告 之 智 識 程 度 生 活 狀 況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28 南 山 人 壽 裁 罰 案 件 金 管 會 於 對 南 山 人 壽 及 其 代 表 人 作 出 處 分, 金 管 會 發 現 該 公 司 未 經 保 戶 書 面 同 意, 逕 自 將 保 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他 人, 有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之 情 事,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核 處 該 公 司 及 其 代 表 人 各 新 臺 幣 5 萬 元 罰 鍰 事 實 及 理 由 : 查 南 山 人 壽 業 務 員 殷 君 未 經 保 戶 書 面 同 意, 逕 將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第 三 人 邱 君, 委 託 邱 君 代 向 保 戶 說 明 保 單 問 題,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分 別 依 同 法 第 47 條 及 第 50 條 規 定 對 南 山 人 壽 及 其 代 表 人 各 核 處 新 臺 幣 5 萬 元 罰 鍰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29 學 校 常 見 的 個 資 問 題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外 界 ( 主 管 機 關 軍 警 調 民 代 保 險 公 司 ) 要 求 提 供 教 職 員 學 生 的 個 資 學 生 榜 單 榮 譽 榜 記 過 等 可 否 公 告? 考 試 成 績 是 否 可 以 發 給 全 班 同 學? 教 職 員 的 手 機 號 碼 可 否 提 供 給 家 長? 個 資 如 何 銷 毀? 學 生 資 料 應 保 存 多 久? 學 校 網 站 / 班 級 部 落 格 放 師 生 照 片 有 沒 有 問 題? 學 生 健 檢 委 託 外 部 醫 療 機 構, 個 資 保 護 責 任 也 可 以 委 外 嗎?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30 正 確 的 面 對 個 資 法 過 度 恐 慌 O 瞭 解 個 資 法 P 降 低 違 法 風 險 P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31 什 麼 是 個 人 資 料? 個 資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護 照 號 碼 特 徵 指 紋 婚 姻 家 庭 教 育 職 業 聯 絡 方 式 財 務 情 況 社 會 活 動 個 資 法 第 2 條 一 般 資 料 其 他 資 料 特 種 資 料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犯 罪 前 科 個 資 法 第 6 條 ( 暫 緩 施 行 )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識 別 該 個 人 之 資 料 個 資 法 第 2 條

32 個 人 資 料 無 所 不 在 類 別 特 徵 教 育 職 業 聯 絡 方 式 財 務 情 況 社 會 活 動 內 容 年 齡 性 別 出 生 地 國 籍 身 高 體 重 血 型 抽 煙 喝 酒 等 學 校 紀 錄 : 大 學 專 科 或 其 他 學 校 等 學 生 紀 錄 : 學 習 過 程 相 關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或 其 他 學 習 紀 錄 等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離 職 經 過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紀 錄 電 話 地 址 MSN SKYPE Facebook 等 帳 戶 之 號 碼 與 姓 名 信 用 卡 或 簽 帳 卡 之 號 碼 收 入 所 得 資 產 投 資 銀 行 負 債 支 出 信 用 評 等 貸 款 結 匯 紀 錄 票 據 信 用 津 貼 福 利 贈 款 等 移 民 情 形 旅 行 及 其 他 遷 徙 細 節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等

33 個 資 法 正 式 上 路 紙 本 或 是 電 子 形 式 的 個 人 資 料, 都 需 受 到 個 資 法 的 規 範 規 範 特 種 個 資 不 得 利 用 的 第 6 條, 以 及 間 接 蒐 集 個 資 1 年 內 告 知 的 第 54 條, 這 兩 條 暫 緩 實 施, 等 待 修 法 以 外, 其 餘 條 文 都 正 式 實 施

34 關 於 個 資 法 立 法 目 的 ( 1) 為 規 範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以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並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重 點 摘 要 特 定 目 的 告 知 義 務 蒐 集 處 理 和 利 用 法 律 責 任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35 特 定 目 的 個 資 法 第 5 條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聯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36 節 錄 特 定 目 的 教 育 或 訓 練 行 政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學 生 ( 員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會 計 與 相 關 服 務 會 議 管 理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37 告 知 義 務 直 接 蒐 集 個 資 法 第 8 條 何 時 應 該 告 知? 向 當 事 人 蒐 集 之 前 1 機 關 名 稱 2 蒐 集 目 的 3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應 告 知 事 項 4 利 用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5 當 事 人 依 第 3 條 規 定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上 述 權 利,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或 以 特 約 限 制 得 免 為 告 知 之 情 況 1 依 法 律 規 定 得 免 告 知 2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所 必 要 3 告 知 將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4 告 知 將 妨 害 第 三 人 之 重 大 利 益 5 當 事 人 明 知 應 告 知 之 內 容 6 如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不 提 供 將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38 告 知 義 務 間 接 蒐 集 個 資 法 第 9 條 何 時 應 該 告 知? 處 理 或 利 用 當 事 人 的 個 資 前 得 於 首 次 利 用 時 併 同 為 之 1 機 關 名 稱 2 蒐 集 目 的 3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應 告 知 事 項 4 利 用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5 當 事 人 依 第 3 條 規 定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3)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4)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請 求 刪 除 上 述 權 利,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或 以 特 約 限 制 6 個 人 資 料 來 源 得 免 為 告 知 之 情 況 1 依 法 律 規 定 得 免 告 知 2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所 必 要 3 告 知 將 妨 害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4 告 知 將 妨 害 第 三 人 之 重 大 利 益 5 當 事 人 明 知 應 告 知 之 內 容 6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7 不 能 向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告 知 8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之 目 的 而 有 必 要, 且 該 資 料 須 經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者 為 限 9 大 眾 傳 播 業 者 基 於 新 聞 報 導 之 公 益 目 的 而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39 蒐 集 處 理 和 利 用 - 公 務 機 關 特 定 目 的 內 ( 15)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2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3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n 特 定 目 的 外 ( 16)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並 與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1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2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3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4 為 防 止 他 人 權 益 之 重 大 危 害 5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處 理 後 或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當 事 人 6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7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40 蒐 集 處 理 和 利 用 - 非 公 務 機 關 特 定 目 的 內 ( 19) 特 定 目 的 外 ( 20)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與 當 事 人 有 契 約 或 類 似 契 約 之 關 係 細 則 27: 為 履 行 該 契 約 所 涉 及 必 要 第 三 人 接 觸 磋 商 或 聯 繫 行 為 及 給 付 或 向 其 為 給 付 之 行 為 當 事 人 自 行 公 開 或 其 他 已 合 法 公 開 之 個 人 資 料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與 公 共 利 益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取 自 於 一 般 可 得 之 來 源 但 當 事 人 對 該 資 料 之 禁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顯 有 更 值 得 保 護 之 重 大 利 益 者, 不 在 此 限 蒐 集 或 處 理 者 知 悉 或 經 當 事 人 通 知 依 前 項 第 七 款 但 書 規 定 禁 止 對 該 資 料 之 處 理 或 利 用 時, 應 主 動 或 依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刪 除 停 止 處 理 或 利 用 該 個 人 資 料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資 料 外, 應 於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 1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2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3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4 為 防 止 他 人 權 益 之 重 大 危 害 5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6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 非 公 務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行 銷 者, 當 事 人 表 示 拒 絕 接 受 行 銷 時, 應 即 停 止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行 銷 7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 非 公 務 機 關 於 首 次 行 銷 時, 應 提 供 當 事 人 表 示 拒 絕 接 受 行 銷 之 方 式, 並 支 付 所 需 費 用

41 公 務 機 關 之 法 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 41 42) 違 法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特 種 個 資 違 法 蒐 集 及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違 法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違 法 進 行 國 際 傳 輸 非 法 妨 害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性 非 意 圖 營 利 :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00 萬 以 下 罰 金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公 務 員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犯 本 章 之 罪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 44) 民 事 責 任 ( 28) 原 則 : 最 高 賠 償 總 額 2 億 元 非 財 產 損 害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金 額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損 害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被 害 人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 其 名 譽 被 侵 害 者, 並 得 請 求 為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份 依 前 二 項 情 形, 如 被 害 人 不 易 或 不 能 證 明 其 實 際 損 害 額 時, 得 請 求 法 院 依 侵 害 情 節, 以 每 人 每 一 事 件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萬 元 以 下 計 算 ( 28)

42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法 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 41 42) 違 法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特 種 個 資 違 法 蒐 集 及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違 法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違 法 進 行 國 際 傳 輸 非 法 妨 害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性 非 意 圖 營 利 :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00 萬 以 下 罰 金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民 事 責 任 ( 29) 原 則 : 最 高 賠 償 總 額 2 億 元 非 財 產 損 害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金 額 非 公 務 機 關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個 人 資 料 遭 不 法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其 他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能 證 明 其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 29) 行 政 檢 查 ( 22) 行 政 責 任 罰 鍰 ( 47-50) 處 分 ( 25)

43 例 外 管 理 的 個 人 資 料 個 資 法 第 51 條 自 然 人 為 單 純 個 人 或 家 庭 活 動 之 目 的, 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例 如 社 交 活 動 寄 送 喜 帖 親 友 通 訊 錄 等 上 述 資 料 的 蒐 集 必 須 與 職 業 或 業 務 職 掌 無 關 於 公 開 場 所 或 公 開 活 動 中 所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未 與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結 合 之 影 音 資 料 例 如 運 動 會 照 片 遊 樂 場 拍 攝 小 孩 與 其 他 小 孩 一 起 遊 玩 的 影 片 等 為 解 決 合 照 或 其 他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之 影 音 資 料 須 經 其 他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始 得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之 不 便, 因 此 排 除 個 資 法 對 上 述 影 音 資 料 的 適 用, 回 歸 民 法 規 定

44 案 例 參 考 見 解 案 例 1. 在 網 路 上 ( 例 如 : 臉 書 ) 公 布 親 友 照 片 或 影 片, 是 否 適 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參 考 見 解.- 法 務 部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1. 按 本 法 第 5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 一 自 然 人 為 單 純 個 人 或 家 庭 活 動 之 目 的, 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自 然 人 為 單 純 個 人 活 動 目 的, 而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照 片 影 片 或 電 話 ), 於 網 路 上 分 享 予 其 他 友 人 等 利 用 行 為, 尚 無 本 法 之 適 用 2. 惟 上 開 行 為 若 有 侵 害 民 眾 人 格 權 或 隱 私 權 者, 受 害 人 仍 得 根 據 民 法 第 18 條 第 184 條 及 第 195 條 等 規 定, 請 求 法 院 除 去 侵 害 或 防 止 侵 害 及 損 害 賠 償, 併 予 敘 明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函 釋

45 案 例 參 考 見 解 案 例 2. 將 行 車 記 錄 器 畫 面 放 到 網 路 上, 是 否 適 用 個 資 法? 參 考 見 解.- 法 務 部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1. 按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規 定 及 同 法 第 5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以 行 車 記 錄 器 所 錄 存 畫 面, 如 僅 涉 及 不 特 定 自 然 人 影 像, 且 未 與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結 合 者, 尚 無 本 法 之 適 用 2. 另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以 行 車 記 錄 器 所 錄 存 畫 面, 倘 經 與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結 合 而 成 為 能 識 別 特 定 個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其 將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於 網 路 上 公 布 之 利 用 行 為, 應 於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範 圍 內, 並 符 合 本 法 第 16 條 第 20 條 第 1 項 規 定 要 件, 而 為 特 定 目 的 內 利 用 否 則 應 符 合 本 法 第 16 條 但 書 第 20 條 第 1 項 但 書 所 定 法 定 要 件 之 一, 始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函 釋

46 案 例 參 考 見 解 案 例 3. 大 樓 或 宿 舍 公 布 監 視 錄 影 器 錄 下 之 侵 入 者 影 象, 是 否 適 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參 考 見 解.- 法 務 部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1. 自 然 人 為 個 人 或 家 庭 活 動 目 的, 錄 存 監 視 器 畫 面 : 自 然 人 單 純 為 個 人 或 家 庭 活 動 目 的 而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行 為 ( 例 如 : 為 保 障 其 自 身 或 居 家 權 益, 而 公 布 大 樓 或 宿 舍 監 視 錄 影 器 中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畫 面 之 行 為 ), 依 本 法 第 5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本 法 2.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 非 屬 前 述 1 情 形 ) 錄 存 監 視 錄 影 畫 面 :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蒐 集 大 樓 或 宿 舍 監 視 錄 影 器 中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畫 面, 非 屬 前 述 為 個 人 或 家 庭 活 動 目 的 情 形 時,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 例 如 : 場 所 進 出 安 全 管 理 ), 並 符 合 本 法 第 15 條 第 19 條 所 定 要 件 另 其 如 將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予 以 公 布, 則 應 於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範 圍 內 為 之 否 則 應 符 合 本 法 第 16 條 但 書 第 20 條 但 書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始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函 釋

47 案 例 參 考 見 解 案 例 11. 考 選 部 為 辦 理 各 項 考 試, 為 審 查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與 國 內 學 校 機 關 介 接 交 換 報 名 應 考 人 學 歷 資 料 查 驗 作 業, 是 否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參 考 見 解.- 法 務 部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與 內 政 部 戶 役 政 系 統 及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共 同 辦 理 資 訊 交 換 平 臺, 實 施 應 考 人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係 基 於 試 務 行 政 特 定 目 的, 執 行 考 試 法 規 所 定 職 務, 於 審 查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必 要 範 圍 內, 自 得 合 法 為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及 利 用 之 ; 應 考 人 進 行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均 經 告 知 並 需 填 具 同 意 書 始 得 進 行 報 名, 同 意 書 雖 以 電 子 方 式 為 之, 倘 足 以 確 認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並 有 可 為 證 明 方 式, 即 具 書 面 同 意 之 效 力, 從 而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將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貴 部 查 驗, 即 符 合 本 法 第 16 條 第 7 款 第 20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之 情 形, 而 得 合 法 為 個 人 資 料 之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函 釋

48 案 例 參 考 見 解 案 例 12. 代 理 未 成 年 子 女 向 學 校 查 詢 該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校 出 缺 勤 狀 況 資 料, 是 否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參 考 見 解.- 法 務 部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按 父 母 係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民 法 第 1086 條 第 1 項 參 照 ), 得 行 使 同 意 權 以 補 充 其 能 力 之 不 足, 也 得 行 使 代 理 權, 逕 行 代 為 法 律 行 為 ( 施 啟 揚, 民 法 總 則, 民 國 94 年 6 月 6 版, 頁 214; 林 秀 雄, 親 屬 法 講 義,2013 年 2 月 3 版, 頁 327 參 照 ), 故 其 代 理 未 成 年 子 女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10 條 規 定, 向 學 校 查 詢 該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在 校 出 缺 勤 狀 況 資 料, 應 無 違 反 個 資 法 之 虞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函 釋

49 案 例 參 考 見 解 案 例 12( 續 ). 若 子 女 已 成 年, 是 否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按 學 生 如 屬 成 年 人 者, 因 教 育 部 來 函 並 未 說 明 有 何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法 規 明 文 規 定, 對 已 成 年 之 學 生 因 輔 導 管 教 之 責 而 得 將 學 生 出 缺 勤 狀 況 資 料 提 供 家 長, 建 請 教 育 部 先 予 釐 清 倘 有 法 律 或 法 律 具 體 明 確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對 此 有 明 文 規 定, 則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6 條 或 第 20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若 無 明 文 規 定, 基 於 教 育 行 政 或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特 定 目 的 ( 代 號 :109 或 158), 公 立 學 校 於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5 條 第 1 款 或 私 立 學 校 於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者, 雖 無 需 再 得 個 人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即 得 蒐 集 並 於 特 定 目 的 內 利 用 已 成 年 之 學 生 出 缺 勤 狀 況 資 料, 惟 特 定 目 的 必 要 範 圍 若 不 包 含 提 供 給 其 家 長, 則 須 檢 視 公 立 學 校 是 否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16 條 各 款 事 由 或 私 立 學 校 須 檢 視 是 符 合 個 資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各 款 事 由 規 定, 始 得 為 目 的 外 利 用 例 如 學 校 於 作 成 或 蒐 集 學 生 出 缺 勤 狀 況 資 料 前, 即 事 先 告 知 學 生, 於 必 要 範 圍 內, 可 能 應 家 長 之 要 求 提 供 出 缺 勤 狀 況 之 資 料, 並 獲 得 學 生 書 面 同 意 者, 即 屬 個 資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但 書 第 6 款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之 情 形 至 具 體 個 案 情 形 是 否 屬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或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並 與 蒐 集 資 料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之 特 定 目 的 內 利 用 情 形, 宜 由 教 育 部 參 照 上 開 說 明, 依 職 權 審 認 之, 併 此 敘 明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函 釋

50 適 當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細 則 第 12 條 第 2 項 配 置 管 理 之 人 員 及 相 當 資 源 Plan Do Check 界 定 個 人 資 料 之 範 圍 個 人 資 料 之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機 制 事 故 之 預 防 通 報 及 應 變 機 制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內 部 管 理 程 序 資 料 安 全 管 理 及 人 員 管 理 設 備 安 全 管 理 資 料 安 全 稽 核 機 制 認 知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紀 錄 軌 跡 資 料 及 證 據 保 存 Act

51 個 資 保 護 落 實 建 議 權 責 規 劃 設 置 負 責 規 劃 個 資 保 護 之 相 關 事 宜 並 分 配 工 作 與 管 控 權 責 規 劃 個 資 盤 點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盤 點 工 作, 瞭 解 所 擁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種 類 數 量 保 存 與 利 用 情 形, 並 確 認 當 初 蒐 集 個 資 之 特 定 目 的, 做 為 後 續 風 險 評 估 及 落 實 安 全 維 護 管 控 措 施 之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進 行 必 要 之 個 資 及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52 應 落 實 公 告 項 目 個 資 法 第 17 和 18 條 公 務 機 關 應 將 下 列 事 項 公 開 於 電 腦 網 站,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供 公 眾 查 閱 ; 其 有 變 更 者, 亦 同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機 關 名 稱 及 聯 絡 方 式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保 有 之 依 據 及 特 定 目 的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公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應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防 止 個 人 資 料 被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滅 失 或 洩 漏

53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清 查 範 例 項 目 編 號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特 定 目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1 專 案 名 稱 檔 會 計 法 037 客 戶 管 理 063 會 計 與 相 關 服 務 C00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2 受 款 人 基 本 資 料 檔 會 計 法 037 客 戶 管 理 063 會 計 與 相 關 服 務 C00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3 受 款 人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檔 會 計 法 037 客 戶 管 理 063 會 計 與 相 關 服 務 C00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電 子 處 理 資 料 中 心

54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清 冊 範 例 個 資 檔 案 來 源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保 存 銷 毀 方 式 單 位 方 式 單 位 期 間 地 區 單 位 方 式 單 位 期 限 方 式 頻 率 活 動 報 名 表 當 事 人 直 接 學 務 處 由 承 辦 人 員 蒐 集 整 理 學 務 處 業 務 期 間 台 灣 學 務 處 保 險 公 司 1. 活 動 聯 絡 2. 提 供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學 務 處 1 年 自 行 銷 毀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XX 醫 院 間 接 保 健 中 心 留 存 報 告 備 查 保 健 中 心 無 無 無 無 保 健 中 心 5 年 統 一 委 外 銷 毀 每 年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55 個 資 盤 點 自 我 檢 查 步 驟 Step1 清 點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Step2 清 查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之 途 徑 與 方 式 Step3 確 認 是 否 須 履 行 告 知 義 務 並 建 立 告 知 機 制 Step4 確 認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之 特 定 目 的 與 法 律 依 據 Step5 檢 視 利 用 與 保 存 之 範 圍 與 方 式 Step6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與 銷 毀 方 式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56 個 資 調 閱 管 理 建 立 個 資 調 閱 流 程 當 有 調 閱 學 生 個 資 需 求 時, 可 透 過 建 立 調 閱 紀 錄 表 記 錄 調 閱 身 分 及 調 閱 原 因, 並 由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確 認 調 閱 紀 錄 可 視 需 求 保 存, 以 利 後 續 查 詢 及 追 蹤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57 網 站 公 開 資 料 管 理 檢 視 放 在 網 路 上 與 學 校 有 關 業 務 的 資 料 是 否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之 規 範, 若 有 請 立 即 自 行 刪 除, 若 無 法 自 行 刪 除 者, 應 通 知 學 校 資 訊 單 位 協 助 處 理 系 所 網 頁 中 是 否 包 含 學 生 姓 名 生 日 照 片 等 過 多 資 訊, 特 別 是 照 片 旁 有 標 註 可 供 辨 識 學 生 身 分 資 料 者 學 校 網 站 於 有 必 要 公 佈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建 立 核 准 的 簽 核 程 序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58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人 員 管 理 措 施 新 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定 期 宣 導 檔 案 管 理 措 施 資 訊 設 備 / 行 動 裝 置 管 理 適 當 之 加 密 / 傳 輸 控 制 報 廢 資 料 處 置 環 境 管 理 措 施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59 委 外 服 務 管 理 措 施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若 委 外 建 檔, 可 於 委 外 合 約 中 載 明 所 處 理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義 務 資 訊 安 全 相 關 責 任 及 違 反 之 罰 則 與 委 外 廠 商 簽 訂 正 式 書 面 協 議 或 契 約 中, 應 明 確 陳 述 契 約 終 止 時,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的 銷 毀 或 交 還 程 序 簡 報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並 非 任 何 法 律 意 見, 請 斟 酌 使 用 簡 報

60 Q & A 簡 報 完 畢, 謝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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