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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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關 於 各 國 中 央 ( 聯 邦 ) 政 府 之 高 中 階 與 政 務 官 的 政 策 及 權 力 互 動 關 係, 西 方 學 者 亞 伯 赫 (J.D. Aberbach) 提 出 四 種 模 式 論 : 政 策 / 行 政 關 係 利 益 / 事 實 關 係 衝 勁 / 平 衡 關 係 純 然 混 合 關 係, 請 說 明 其 論 證 內 涵 (20 分 ) 另 就 我 國 而 言, 較 近 似 那 些 模 式, 理 由 為 何?(5 分 ) 各 國 中 央 ( 聯 邦 ) 政 府 之 高 中 階 與 政 務 官 的 政 策 及 權 力 互 動 關 係, 嚴 格 地 講, 政 策 及 權 力 互 動 關 係 屬 行 政 學 考 古 題, 令 人 訝 異 地 出 現 於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題 之 中, 原 文 來 自 於 吳 試 題 評 析 定 張 潤 書 陳 德 禹 賴 維 堯 許 立 一, 行 政 學 ( 下 冊 ), 空 中 大 學 一 書, 並 非 真 正 的 人 事 制 度 範 圍, 不 知 命 題 者 有 沒 有 搞 清 楚 是 在 出 那 一 科 的 試 題, 真 可 謂 在 命 題 者 淫 威 之 下, 考 生 真 是 無 奈, 還 好 你 們 也 有 考 行 政 學, 對 此 題 應 不 陌 生 答 : 亞 伯 赫 (Aberbach) 普 特 南 (Putnam) 羅 克 曼 (Rockman) 等 三 位 學 者 認 為 與 高 級 在 政 策 議 題 的 互 動 關 係 ( 行 政 與 政 治 互 動 關 係 的 模 式 或 稱 政 務 官 與 事 務 官 互 動 關 係 ), 理 論 上 可 建 構 四 種 不 同 的 模 式 : ( 一 ) 四 種 模 式 論 證 的 內 涵 : 1. 模 式 一 : 政 策 / 行 政 關 係 (Policy/Administration Model) (1) 此 模 式 為 傳 統 行 政 學 對 與 二 者 關 係 的 古 典 理 論, 前 者 制 定 政 策, 後 者 執 行 政 策, 彼 此 關 係 截 然 分 立 代 表 性 學 者 為 威 爾 遜 古 德 諾 不 同 國 家 的 政 治 文 化 或 有 差 異, 但 此 模 式 為 各 國 推 演 出 幾 項 共 通 規 範 :A. 應 為 執 行 工 具 ;B. 願 意 並 有 效 回 應 政 治 領 導 ;C. 可 為 政 治 菁 英 分 子, 但 不 可 成 為 統 治 階 級 (2) 雖 然 宣 揚 的 耀 眼 權 威, 但 遮 掩 了 披 掛 匿 名 中 立 外 衣 而 實 然 參 與 影 響 政 策 制 定 的 現 代 角 色 政 務 首 長 當 能 施 展 政 策 抱 負, 但 政 策 目 標 轉 為 具 體 計 畫 計 畫 執 行 新 興 及 未 預 期 問 題 的 政 策 回 應 等 工 作, 首 長 的 專 業 知 能 資 訊 及 時 間 有 限, 縱 非 全 部, 亦 須 大 部 分 依 靠 完 成 (3) 此 模 式 之 權 威 層 級 決 策 簡 單, 政 治 優 勢 等 假 定 顯 然 已 非 現 代 政 府 之 事 實, 及 行 政 機 關 挾 其 政 策 影 響 力, 已 使 科 層 政 治 取 代 政 黨 政 治 成 為 現 代 國 家 的 主 要 決 策 場 域 2. 模 式 二 : 利 益 / 事 實 關 係 (Interest/Facts Model) (1) 與 共 同 參 與 政 策, 唯 彼 此 各 有 不 同 貢 獻 和 功 能, 前 者 引 進 利 益 及 價 值, 後 者 提 供 事 實 及 知 識 對 政 策 制 定 的 貢 獻 是 其 政 治 靈 敏 度, 重 視 對 標 的 群 體 的 需 求 回 應 ; 的 貢 獻 則 為 中 立 才 能, 重 視 政 策 的 技 術 效 能 (2) 政 策 過 程 中, 負 責 多 元 歧 異 利 益 及 需 求 的 表 達 均 衡 及 協 調 工 作, 各 自 競 逐 利 益 的 權 利 立 場 來 反 應 公 共 利 益 ; 以 客 觀 標 準 及 資 訊 衡 量 的 立 場 反 應 公 共 利 益 的 整 體 意 義, 其 政 治 回 應 不 是 要 成 為 黨 派 戰 士 或 者 在 利 益 團 體 中 樹 立 朋 友 及 敵 人, 而 是 耍 提 升 整 體 社 會 利 益 並 維 護 對 各 特 定 利 益 的 公 正 中 立 性 (3) 優 點 是 認 清 的 政 策 影 響 力 並 給 予 應 有 的 地 位, 缺 點 是 與 的 政 策 分 工 過 於 武 斷, 除 邏 輯 上 價 值 與 事 實 能 否 分 離 經 常 爭 論 不 休 之 外, 實 務 上 因 專 業 幕 僚 及 智 庫 之 協 助, 已 使 非 為 專 業 知 讖 獨 占 者, 動 員 公 共 ( 政 治 ) 支 持 及 調 和 各 方 利 益 的 能 力, 亦 使 非 為 價 值 表 達 獨 占 者 3. 模 式 三 : 衝 勁 / 平 衡 關 係 (Energy/Equilibrium Model) (1) 不 僅 承 認 與 版 均 從 權 事 政 所 策 制 有 定, 且 認 重 為 二 製 者 均 必 從 事 與 究 政 治! 有 關 的 工 作, 其 差 異 在 於 政 治 人 物 負 責 表 達 無 組 織 群 眾 的 廣 泛 性 零 亂 性 利 益, 負 責 協 調 有 組 織 利 益 團 體 的 拘 限 性 特 定 性 利 益 是 熱 情 洋 溢 黨 派 運 作 理 想 遠 大, 甚 以 意 識 型 態 掛 帥, 慣 於 公 開 問 題, 要 求 創 新, 為 政 策 過 程 及 政 策 視 窗 注 進 源 源 動 力 ; 而 行 事 謹 慎 居 中 運 作 現 實 取 向 務 實 至 上, 偏 好 默 默 作 事, 漸 進 調 整, 注 重 政 策 系 統 中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衡 (2) 政 中 治 壢 人 物 中 壢 與 市 文 中 官 山 路 對 100 政 策 號 之 14 不 樓 同 分 工, 主 要 係 不 同 生 台 涯 中 發 台 展 中 管 市 道 東 區 形 復 成 興 不 路 四 同 段 個 性 特 號 質 1 所 樓 造 成 前 者 生 涯 舞 台 台 是 南 選 舉 台 及 南 市 黨 中 派 西 政 區 中 治 山, 路 使 147 其 號 對 3 政 樓 策 之 問 題 較 有 理 想 及 高 黨 雄 派 見 高 雄 解 市, 新 後 興 區 者 中 生 山 涯 一 舞 路 台 308 是 號 功 8 樓 績 管 理 的 層 級 組 織, 使 其 對 政 策 問 題 持 以 另 謹 有 板 慎 橋 務 淡 水 實 三 溫 峽 和 林 口 避 免 羅 風 東 險 逢 等 甲 態 度 東 海 及 作 中 風 技 彰 化 嘉 義

2 (3) 政 策 是 與 相 互 辯 證 討 論 之 政 治 性 暨 行 政 性 意 含 的 互 動 結 果, 但 雙 方 特 質 不 相 同, 對 政 策 影 響 亦 不 同 行 事 謹 慎 務 實 為 上 等 特 質 使 其 較 重 視 現 行 政 策 的 持 續 和 改 進, 政 策 採 決 前 後 會 與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或 壓 力 團 體 密 切 聯 繫, 協 調 各 方 利 益 俾 對 政 策 內 容 獲 得 共 識 其 影 響 力 是 使 政 策 漸 進 可 行, 但 行 政 機 關 整 合 社 會 各 方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限 於 :A. 較 少 考 量 甚 或 漠 視 無 組 織 群 體 的 利 益 B. 濃 厚 本 位 觀 念 C. 習 於 接 受 政 治 現 況 等 因 素, 從 而 緣 於 與 利 益 團 體 共 生 關 係 的 政 策 漸 進 調 適 可 能 招 致 無 領 導 共 識 多 元 性 停 滯 等 嚴 重 性 缺 失 (4) 理 想 取 向 衝 勁 求 新 等 特 質 使 其 具 有 寬 廣 政 治 觸 角, 較 能 察 覺 社 會 各 種 公 共 不 滿, 並 以 平 等 自 由 等 價 值 性 原 則 解 析 公 共 問 題 ( 例 如 : 有 夢 最 美 希 望 相 隨 等 選 舉 口 號 ), 勇 於 創 新 及 突 破 權 力 現 狀 予 以 重 新 分 配, 故 能 主 導 社 會 危 機 的 化 解 及 重 大 政 策 的 變 革 推 動, 為 政 策 啟 動 發 展 方 向 及 革 新 源 動 力 4. 模 式 四 : 純 然 混 合 關 係 (Pure Hybrid Model) (1) 亞 伯 赫 等 人 認 為 嚴 格 劃 分 與 彼 此 角 色 的 模 式 一 適 用 於 19 世 紀 後 半 葉 ; 承 認 部 分 政 策 制 定 角 色 的 模 式 二 適 用 於 20 世 紀 前 半 葉 ;1950 至 1970 年 代 出 現 讓 更 多 政 治 角 色 的 模 式 三 ;20 世 紀 末 期 為 雙 方 角 色 重 疊 純 合 的 第 四 模 式, 且 模 式 四 的 徵 兆 已 陸 續 浮 現, 有 些 學 者 稱 此 徵 兆 為 科 層 的 政 治 化 與 政 治 的 科 層 化 (2) 此 模 式 的 發 展 階 段, 與 都 扮 演 結 合 實 質 專 業 和 政 治 承 諾 的 純 合 角 色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為 因 應 模 式 四 的 潮 流 趨 勢, 在 行 政 機 關 的 組 織 設 計 及 人 力 調 用 上 各 有 不 同 制 度 安 排 大 體 上, 歐 洲 加 拿 大 及 日 本 等 國 係 以 增 強 高 級 的 政 策 負 擔 及 優 秀 在 總 理 受 首 相 或 部 長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核 心 機 關 工 作 服 務 之 政 治 歷 練 為 主, 另 輔 以 酌 量 配 置 政 治 任 用 職 位 以 供 行 政 首 長 及 機 關 首 長 進 用 機 要 或 外 聘 顧 問 美 國 則 是 維 持 其 數 量 眾 多 政 務 官, 並 與 事 務 官 在 組 織 層 級 相 互 混 搭 的 傳 統, 另 加 強 政 務 官 的 專 業 知 能 高 級 的 政 策 認 同 及 首 長 用 人 彈 性 權 力 這 些 措 施 均 有 一 個 共 通 特 性, 那 就 是 人 事 制 度 雖 有 政 務 官 與 事 務 官 之 分 際, 但 彼 此 的 政 策 角 色 並 無 區 別 之 必 要, 雙 方 均 能 參 與 政 策 並 代 表 各 方 利 益, 均 須 發 揮 專 業 功 能 與 政 治 功 能 ( 二 ) 亞 伯 赫 等 三 人 特 地 再 以 與 雙 方 在 政 策 工 作 的 職 責 分 工, 將 上 述 四 種 模 式 主 要 內 涵 作 一 簡 要 比 較 如 下 表 : 政 策 工 作 政 策 / 行 政 利 益 / 事 實 衝 勁 / 平 衡 純 然 混 合 職 責 歸 屬 關 係 模 式 關 係 模 式 關 係 模 式 關 係 模 式 執 行 政 策 規 劃 政 策 協 商 利 益 表 達 理 想 共 同 職 責 共 同 職 責 共 同 職 責 共 同 職 責 ( 三 ) 我 國 政 府 之 高 中 階 與 政 務 官 的 政 策 及 權 力 互 動 關 係, 較 近 似 利 益 / 事 實 關 係 模 式, 理 由 如 下 : 1. 我 國 簡 任 10 至 14 職 等 公 務 人 員 即 現 行 高 中 階, 其 仍 依 法 須 考 試 及 格, 具 有 任 用 資 格 且 須 具 專 業 技 能, 依 法 受 有 職 務 保 障, 至 於 政 務 官 ( 現 稱 政 務 人 員 ), 不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積 極 任 用 資 格 之 規 定 2. 我 國 政 務 人 員 與 高 中 階 共 同 參 與 政 策, 唯 彼 此 各 有 不 同 貢 獻 和 功 能, 前 者 引 進 利 益 及 價 值, 後 者 提 供 事 實 及 知 識 政 務 人 員 對 政 策 制 定 的 貢 獻 是 其 政 治 靈 敏 度, 重 視 對 標 的 群 體 的 需 求 回 應 ; 高 中 階 的 貢 獻 則 為 中 立 才 能, 重 視 政 策 的 技 術 效 能 3. 在 政 策 過 程 中, 政 務 人 員 負 責 多 元 歧 異 利 益 及 需 求 的 表 達 均 衡 及 協 調 工 作, 各 自 競 逐 利 益 的 權 利 立 場 來 反 應 公 共 利 益 ; 高 中 階 以 客 觀 標 準 及 資 訊 衡 量 的 立 場 反 應 公 共 利 益 的 整 體 意 義, 其 政 治 回 應 不 是 要 成 為 黨 派 戰 士 或 者 在 利 益 團 體 中 樹 立 朋 友 及 敵 人, 而 是 耍 提 升 整 體 社 會 利 益 並 維 護 對 各 特 定 利 益 的 公 正 中 立 性 4. 就 上 述 四 種 模 式 而 論, 我 國 版 顯 然 權 較 近 似 所 利 益 有 / 事, 實 關 係 重 之 類 製 型 必 究! 參 考 資 料 : 吳 定 張 潤 書 陳 德 禹 賴 維 堯 許 立 一, 行 政 學 ( 下 冊 ), 空 中 大 學, 民 國 101 年 11 月 再 版 7 刷 P 另 有 板 橋 淡 水 三 峽 林 口 羅 東 逢 甲 東 海 中 技 彰 化 嘉 義

3 二 歐 美 先 進 開 發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有 何 共 通 特 性? 試 舉 五 則 特 性 說 明 之 (25 分 ) 歐 美 先 進 開 發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之 共 通 特 性, 為 空 中 大 學 許 南 雄 教 授 著 作 之 內 文, 屬 於 比 較 人 事 制 度 議 題, 包 括 : 未 開 發 ( 落 後 地 區,Undevelopment) 開 發 中 (Developing) 已 開 發 (Developed)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特 性, 在 空 大 99 年 上 學 期 期 末 考 第 二 題 ( 開 發 中, 共 有 六 種 特 性 ) 100 試 題 評 析 年 高 考 三 級 第 一 題 ( 開 發 中 ) 空 大 101 年 第 2 次 作 業 第 一 題 ( 已 開 發, 共 有 八 種 特 性 ) 皆 出 現 過, 本 次 本 題 考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特 性, 應 屬 較 容 易 回 答 者 許 南 雄 老 師 的 書, 考 生 是 不 能 不 看 的 考 點 命 中 1.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總 複 習 講 義 第 一 回,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5,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答 : 就 英 美 法 德 日 本 等 大 工 業 化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之 人 事 制 度 而 言, 有 其 共 通 性 部 分 ( 如 崇 尚 法 制 專 業 平 等 ), 特 分 述 其 特 性 如 下 ( 本 題 將 八 種 特 性 全 部 列 述, 考 生 自 行 酌 選 五 則 應 答 之 ): ( 一 ) 永 業 制 與 功 績 制 相 互 結 合 : 開 發 國 家 人 事 制 度 的 發 展, 均 與 功 績 制 及 永 業 制 的 實 施 有 關 ; 永 業 制 與 功 績 制 之 結 合, 為 開 發 國 家 人 事 制 度 之 首 要 特 性 : 1. 永 業 制 是 現 代 各 國 制 度 的 基 礎, 常 任 自 考 選 任 使 以 至 訓 練 培 育, 皆 為 人 事 制 度 重 點, 有 系 統 地 統 籌 規 劃 人 事 法 制 及 推 動 人 事 措 施, 以 健 全 永 業 化 管 理, 成 為 各 工 業 化 先 進 國 家 人 事 法 制 及 推 動 人 事 的 主 軸 2. 功 績 制 取 向, 自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美 國 人 事 制 度 及 其 人 事 機 關 的 興 革 無 不 以 由 分 贓 制 演 進 為 功 績 制 為 歸 趨,1978 年 改 革 即 為 例 證 英 法 德 國 及 日 本, 其 制 度 演 進 由 官 僚 制 恩 惠 制 而 趨 進 於 民 主 制 功 績 制,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更 成 為 推 動 功 績 制 之 軸 心 ( 二 ) 行 政 權 責 體 制 與 人 事 幕 僚 體 制 兼 顧 : 1. 開 發 國 家 之 人 事 幕 僚 制 與 其 行 政 首 長 人 事 權 責 制 相 輔 相 成 1978 年 美 國 卡 特 總 統 力 主 改 革 法 之 修 訂 頒 行 以 強 化 功 績 制 發 展 即 其 一 例, 英 國 首 相 柴 契 爾 夫 人 於 1980 年 代 力 主 精 簡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及 改 組 人 事 機 關, 推 動 新 階 段 革 新 體 制 等, 亦 屬 此 例, 可 見 行 政 領 導 的 重 要 性 2. 英 美 法 德 及 日 本 政 府 ( 行 政 ) 首 長 亦 兼 為 事 務 首 長, 行 政 首 長 為 改 進 人 事 機 關 與 人 事 制 度, 必 須 加 強 行 政 領 導 的 功 能, 而 人 事 權 責 為 其 基 礎 3. 以 人 事 權 責 發 揮 行 政 管 理 功 能, 是 行 政 首 長 與 主 管 的 領 導 職 責, 人 事 主 管 是 首 長 的 幕 僚, 自 需 配 合 首 長 ; 此 即 行 政 首 長 人 事 權 責 制 與 人 事 幕 僚 體 制 相 互 結 合 的 管 理 制 度 ( 三 ) 積 極 性 人 事 行 政 職 能 凸 顯 : 1. 開 發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都 趨 向 於 以 積 極 性 人 力 發 展 的 人 事 職 能 為 目 標, 其 人 事 機 關 亦 具 積 極 性 人 事 職 能 色 彩, 此 一 特 性 遠 比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革 新 更 形 明 顯 2. 傳 統 的 人 事 登 記 人 事 資 料 人 事 查 核 資 格 審 查 以 至 於 安 全 忠 貞 紀 律 管 理 等 偏 重 消 極 性 人 事 業 務, 在 不 妨 礙 積 極 性 取 才 用 人 及 鼓 舞 工 作 意 願 原 則 前 提 下, 有 其 適 當 性, 但 現 代 政 府 職 能 日 益 繁 複, 組 織 與 管 理 改 進 日 新 月 異, 如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運 用 永 業 體 制 確 立 與 發 展 功 績 制 度 維 護 與 實 施 員 工 才 能 培 育 與 提 升 行 為 管 理 措 施 以 及 員 工 關 係 和 諧 與 處 理 等 等, 已 成 為 開 發 國 家 積 極 性 人 事 職 能 的 基 礎 ( 四 ) 法 令 兼 具 規 範 性 與 成 長 性 : 1. 各 國 法 令 均 具 規 範 性 功 能, 但 開 發 中 國 家 往 往 形 式 重 於 實 質, 徒 以 法 含 的 規 範 標 榜 制 度 的 實 質 開 發 國 家 則 重 視 法 另 的 制 度 化 與 社 會 化, 使 法 令 除 規 範 性 外, 尚 具 成 長 性 與 適 應 性 之 實 際 功 能, 2. 開 發 中 國 家 從 法 規 章 程 權 衡 利 弊 得 失, 而 忽 略 制 度 社 會 化 之 根 基, 其 法 令 理 想 性 並 不 遜 於 開 發 國 家 之 法 令 規 章, 但 就 依 法 行 政 與 人 事 制 度 之 務 實 成 長 而 論, 則 開 發 國 家 遠 非 開 發 中 國 家 可 比 3. 開 發 國 家 之 人 事 制 度 具 版 有 權 發 展 所 行 政 有 的, 基 礎 重, 能 製 有 助 於 必 人 事 究 革 新! 與 行 政 改 革 的 成 效, 自 非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形 式 改 革 可 以 比 擬 ( 五 ) 專 業 體 制 (Professional Autocracy) 深 具 優 勢 : 1. 近 年 來 人 事 制 度 發 展 與 專 業 行 政 觀 念 極 為 密 切, 開 發 國 家 強 調 行 政 崇 尚 專 業 體 制, 常 任 對 於 科 技 法 政 高 經 點 濟 高 上 社 高 會 普 特 管 考 理 goldensun.get.com.tw 等 專 門 知 識 技 術 極 為 重 台 視 北, 市 開 而 封 具 街 備 一 專 段 才 2 素 號 質 8 樓, 亦 為 各 國 戰 後 重 建 與 發 展 的 主 要 基 礎 2. 專 業 體 制 在 英 法 德 另 有 美 板 橋 日 淡 等 水 大 三 工 峽 業 化 林 口 國 家 羅 皆 東 有 逢 之 甲, 強 東 海 調 專 中 家 技 ( 專 彰 業 化 技 嘉 術 義 人 才 ) 在 機 關 組 織 中 的 角 色 與

4 地 位 現 代 科 技 化 組 織 體 系 中, 專 業 技 術 職 位 與 人 力 運 用 極 具 關 鍵 性, 專 技 人 才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深 具 影 響 力, 為 組 織 的 技 術 結 構 在 技 術 體 系 結 構 中,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便 稱 為 技 術 官 僚 或 技 術 專 才, 專 業 體 制 是 現 代 人 事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性 之 一 ( 六 ) 行 政 文 化 (Administrative Culture) 適 予 維 護 : 1. 行 政 與 社 會 的 文 化 背 景 有 相 關 性, 而 人 事 制 度 亦 受 行 政 文 化 影 響, 形 成 行 政 體 制 亦 重 視 人 情 交 往 與 親 屬 結 構, 即 比 較 行 政 學 者 所 謂 親 屬 主 義 2. 歐 洲 各 國 ( 英 法 德 ) 在 十 九 世 紀 前 的 君 主 政 治 時 期, 亦 盛 行 恩 惠 制 瞻 恩 徇 私 特 權 倖 進, 此 皆 行 政 文 化 的 傳 統 實 例 3. 晚 近 開 發 國 家, 政 治 與 行 政 體 制 則 趨 向 民 主 法 治 開 放 平 等 尊 嚴 為 歸 趨, 現 代 行 政 文 化 重 視 個 人 潛 能 發 展 與 成 就 及 人 事 功 能 與 組 織 管 理 的 配 合, 前 者 為 功 績 制 ( 才 能 制 ) 背 景, 後 者 則 為 積 極 性 人 事 管 理 體 制 4. 開 發 國 家 的 行 政 特 質 重 視 才 能 與 成 就 而 不 計 家 世 門 第, 人 事 管 理 崇 尚 制 度 化 ( 對 事 不 對 人, impersonality), 社 會 理 念 對 政 府 行 政 亦 強 調 民 主 參 與, 均 有 助 於 行 政 文 化 的 功 能, 有 利 於 現 代 化 人 事 制 度 的 健 全 ( 七 ) 行 政 責 任 制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深 予 強 化 : 1. 開 發 國 家 特 性 之 一 為 責 任 政 治, 政 府 職 權 運 用 必 有 其 負 責 任 的 途 徑,( 如 內 閣 制 行 政 權 與 立 法 權 的 關 係 體 制 ) 行 政 制 度 亦 然, 行 政 組 織 與 職 權 行 政 領 導 監 督 計 畫 授 權 協 調 溝 通 以 至 於 行 政 中 立 的 實 施 行 政 改 革 的 推 動 等 職 能 管 理, 均 貫 徹 行 政 責 任 的 體 制 包 括 法 制 組 織 層 面 的 責 任 及 道 德 倫 理 層 面 的 責 任 2. 行 政 責 任 體 制 ( 廣 義 )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行 政 懲 處 與 懲 戒 責 任 一 : 即 狹 義 的 行 政 責 任 (2) 民 事 與 刑 事 責 任 : 即 司 法 或 法 律 責 任 ( 屬 違 法 失 職 的 法 律 途 徑 ) 以 上 兩 項 偏 於 消 極 責 任 (3) 行 政 道 德 的 規 範 (Administrativemorality): 是 傳 統 社 會 政 治 與 宗 教 各 方 面 有 關 善 惡 理 念 的 價 值 體 系, 包 含 誠 信 效 率 效 能 才 能 操 守 要 權 義 民 主 程 序 與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等 理 念 與 行 為 (4) 行 政 倫 理 的 約 束 : 行 政 倫 理 即 公 務 倫 理, 指 個 人 與 群 體 行 為 的 品 德 與 服 務 行 為, 專 業 操 守 (Pro 騰 SSiOnalcon 血 Ct) 及 公 共 政 策 的 正 義 與 福 祉 原 理 (5) 政 治 責 任 ( 政 務 官 ) 與 專 業 責 任 ( 事 務 官 ): 政 務 官 之 政 治 責 任 係 對 政 策 政 務 政 績 負 責 的 體 制, 含 集 體 與 個 別 ( 人 ) 責 任 事 務 官 之 事 業 責 任 則 係 專 業 能 力, 專 才 專 職 與 專 業 發 展 的 負 責 能 力 以 上 ( 第 (3)-(5)) 三 項 偏 於 積 極 責 任 ( 八 ) 公 務 員 權 利 保 障 制 度 基 礎 穩 固 : 1. 開 發 國 家 近 數 年 來 行 政 新 思 潮, 莫 過 於 員 工 關 係 體 制 ( 勞 動 三 權 ) 的 確 立 與 改 進, 如 英 國 惠 特 利 委 員 會 制 美 國 的 集 體 協 議 制 法 國 德 國 日 本 等 國 的 協 議 制, 皆 屬 勞 動 三 權 制 2. 此 制 緣 起 於 工 商 企 業 界 的 勞 資 協 議 制, 即 勞 資 雙 方 解 決 爭 議 的 協 商 方 式 ; 而 關 鍵 性 則 在 公 務 人 員 擁 有 申 訴 權 參 與 權 結 社 權 協 議 權 或 罷 工 權 ( 後 三 者 通 稱 之 為 勞 動 三 權 ) 等 權 益 的 保 障 與 維 護 3. 政 府 組 織 原 是 各 層 級 的 組 合 結 構, 國 家 與 的 關 係 不 再 固 守 傳 統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藩 籬, 而 以 確 立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為 主 軸, 使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申 訴 權 與 勞 動 三 權, 故 開 發 國 家 對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的 保 障 極 為 重 視 4. 近 年 來, 公 務 人 員 之 結 社 權 ( 組 成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 極 普 及,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尤 其 關 係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福 利 地 位 方 面 的 管 理 體 制, 皆 須 顧 及 員 工 關 係 立 場, 政 府 首 長 不 能 再 以 威 權 體 制 或 上 令 下 行 方 式 推 動 人 事 法 制, 須 兼 顧 由 下 而 上 的 勞 動 三 權 體 制 ( 結 社 協 商 罷 工 權 益, 以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的 身 分 地 位 權 益 與 福 利 等 等 權 益 ) 版 權 所 有, 重 製 必 究! 參 考 資 料 :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空 中 大 學, 民 國 99 年 8 月 初 版,P 另 有 板 橋 淡 水 三 峽 林 口 羅 東 逢 甲 東 海 中 技 彰 化 嘉 義

5 三 請 就 法 國 與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與 勞 動 三 權 的 主 要 規 範, 加 以 比 較 說 明 並 予 評 論 (25 分 ) 試 題 評 析 考 點 命 中 法 國 與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與 勞 動 三 權 的 主 要 規 範, 有 關 此 類 題 型, 近 年 來 常 見, 不 可 忽 視, 例 如 : 1. 請 扼 要 分 析 英 國 中 央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力 間 的 員 工 關 係 與 勞 動 三 權 規 定 為 何? 發 展 趨 勢 為 何?(100 年 鐵 路 高 員 三 級 ) 2. 法 國 公 務 員 享 有 罷 工 權 之 規 範 如 何? 另 請 問 我 國 應 不 應 引 進 法 國 此 一 作 法?( 空 大 99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題 正 參 ) 3. 法 國 公 務 員 參 加 政 治 活 動 範 圍 是 各 國 中 較 寬 鬆 的 模 式, 請 說 明 其 主 要 規 範 內 涵 ( 空 大 99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期 中 考 試 題 副 參 ) 4. 請 比 較 說 明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及 我 國,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工 會 在 勞 動 三 權 的 相 關 規 定 (99 年 地 特 三 等 ) 5. 請 比 較 說 明 英 國 限 制 政 治 活 動 規 則 和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及 政 黨 活 動 的 規 範 對 象 以 及 限 制 內 容 (99 年 地 特 三 等 ) 6. 請 就 德 國 聯 邦 公 務 員 與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勞 動 結 社 權 的 內 涵 與 範 圍, 加 以 比 較 說 明 與 評 論 (99 年 高 考 三 級 ) 7. 就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事 項, 法 國 與 日 本 恰 是 較 為 寛 鬆 與 較 為 嚴 格 的 二 個 國 家 代 表, 請 說 明 法 日 二 國 的 主 要 規 範 內 容 (98 年 地 特 三 等 ) 8. 另 外,94 年 地 特 三 等 92 年 高 考 三 級 皆 有 類 似 題 目 出 現 1.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總 複 習 講 義 第 一 回,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總 複 習 講 義 第 二 回,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講 義 第 四 回,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4,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5,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答 : 有 關 法 國 及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與 勞 動 三 權 的 主 要 規 範, 比 較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行 政 中 立 的 主 要 規 範 : 1.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1)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之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參 政 也 是 憲 法 所 保 障 基 本 權 利, 但 除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外, 亦 應 遵 循 行 政 中 立 法 相 關 規 定 (2) 政 黨 活 動 之 限 制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具 特 殊 性, 在 行 政 資 源 運 用 的 正 當 性, 應 採 審 慎 自 制 中 立 態 度, 合 乎 民 眾 期 待, 是 以 政 治 活 動 應 適 當 禁 止, 以 杜 疑 慮 2.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法 國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之 規 定, 是 較 為 寛 鬆 的 國 家 代 表 ( 法 國 對 特 定 官 員 政 治 行 為 之 限 制 ): (1)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 一 般 官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無 明 文 禁 止 或 限 制, 加 入 反 對 黨 亦 可, 只 要 不 妨 礙 執 行 職 務 即 可, 公 務 員 可 參 加 地 方 及 國 會 的 選 舉, 亦 可 要 求 為 候 選 人, 在 競 爭 選 國 會 議 員 期 間, 可 支 原 俸 給 並 給 休 假 ; 當 選 後, 可 請 給 不 定 期 假, 在 此 假 期 中, 年 資 照 常 採 計, 惟 不 得 晉 升 (2) 限 制 : 法 官 及 軍 官 均 禁 止 參 加 政 治 活 動, 如 司 法 官 不 得 討 論 政 治 上 問 題, 不 得 參 與 反 對 共 和 國 政 府 方 針 及 形 態 之 各 種 示 威 運 動 等 ( 二 ) 勞 動 三 權 的 主 要 規 範 : 1.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勞 動 三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勞 動 三 權, 僅 得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亦 即 具 有 結 社 版 權, 權 又 該 協 所 會 法 有 中 亦, 明 定 重 協 商 製 權 及 必 罷 工 究 權 如! 下 : (1) 協 商 權 :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僅 得 對 於 辦 公 環 境 改 善 行 政 管 理 服 勤 方 式 及 起 訖 時 間 等 事 項, 提 出 協 商 ; 不 得 提 出 協 商 事 項 有 : 法 律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 依 法 得 提 起 申 訴 復 審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之 事 項 ; 為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權 益 事 項 ; 與 國 防 安 全 警 政 消 防 及 災 害 防 救 等 事 項 (2) 罷 工 權 : 高 點 公 務 高 人 上 員 高 協 普 會 特 考 不 得 goldensun.get.com.tw 發 起 主 辦 幫 助 或 台 參 北 與 市 任 開 何 封 罷 街 一 工 段 2 怠 號 職 8 或 樓 其 他 足 以 產 生 相 當 結 果 之 活 動, 並 不 得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2.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勞 動 三 權 另 之 有 相 板 橋 關 規 淡 定 水 : 三 峽 林 口 羅 東 逢 甲 東 海 中 技 彰 化 嘉 義

6 (1) 結 社 權 ( 組 織 工 會 ): 依 法 國 法 之 規 定, 公 務 員 享 有 工 會 權, 亦 即 公 務 員 有 權 組 織 工 會 之 權, 以 維 護 或 爭 取 公 務 員 自 身 的 權 益 (2) 參 與 權 ( 公 務 員 派 代 表 參 與 各 種 協 議 會 ): 法 國 公 務 員 有 參 與 權, 乃 是 來 自 憲 法 的 明 文 規 定 ; 依 據 憲 法 的 規 定 : 凡 勞 動 者, 均 得 透 過 其 代 表, 參 與 勞 動 的 決 定 或 企 業 的 經 營, 確 認 勞 動 者 團 體 有 交 涉 權 及 參 與 權 (3) 罷 工 權 :( 允 許 公 務 員 工 會 於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進 行 罷 工 ) 1 依 據 法 國 新 憲 法 前 言 之 規 定 : 罷 工 權 得 於 有 關 法 律 之 規 定 限 度 內 行 使 之 惟 目 前 尚 無 限 制 法 律 的 公 布, 故 原 則 上 應 解 釋 為 公 務 員 具 有 罷 工 權 2 就 目 前 的 情 形 而 言, 憲 法 規 定, 罷 工 權 得 在 法 律 所 定 之 限 度 內 行 使 在 1963 年 法 律 規 定, 所 有 一 切 的 罷 工, 必 需 在 五 日 前 通 知, 說 明 罷 工 的 理 由 及 開 始 罷 工 的 時 間, 並 禁 止 各 部 門 員 工 在 不 同 的 時 間 內 罷 工, 若 未 予 遵 守 該 項 規 定, 即 會 受 到 懲 處 另 外, 國 務 院 規 定 行 政 首 長 基 於 行 政 權, 對 公 務 員 罷 工 權 之 行 使 可 以 加 以 限 制, 以 免 罷 工 權 被 濫 用 而 違 反 公 共 秩 序 ; 監 獄 官 及 安 全 官 員, 則 依 特 別 規 定 而 禁 止 罷 工 ( 三 ) 行 政 中 立 及 勞 動 三 權 的 評 論 : 1. 行 政 中 立 的 評 論 :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政 治 活 動 的 範 圍 是 各 國 中 較 為 寬 鬆 的 基 本 上,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享 有 其 他 一 般 公 民 擁 有 的 政 治 權 利, 法 令 的 拘 束 較 少, 以 不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的 義 務 為 主 要 條 件 政 治 活 動 範 圍 包 括 : (1) 大 多 數 公 務 人 員 均 得 自 由 參 加 政 黨 活 動, 但 不 得 淪 入 政 爭 漩 渦 (2) 公 務 人 員 得 參 加 政 黨 提 名 候 選, 如 當 選 國 會 議 員 或 中 央 政 府 公 職, 須 辭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如 當 選 地 方 公 職, 可 休 職, 均 可 再 回 任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3) 公 務 人 員 得 自 由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工 會 或 勞 工 工 會, 並 擔 任 工 會 職 位, 而 仍 在 政 府 機 關 支 薪, 依 據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得 依 法 行 使 罷 工 權, 此 一 規 定 為 英 美 德 日 等 國 所 不 及 (4) 公 務 人 員 在 不 妨 害 執 行 職 務 的 情 況 下, 得 自 由 發 表 政 治 意 見, 自 由 參 選 助 選 輔 選 參 選 期 間 不 必 辭 去 現 職 而 可 以 休 假 方 式 競 選 (5) 若 干 特 定 行 政 人 員 ( 如 司 法 人 員 ) 政 治 活 動 較 受 限 制, 以 免 妨 害 獨 立 審 判 功 能 2. 勞 動 三 權 的 評 論 : 法 國 公 務 人 員 之 勞 動 三 權 亦 為 各 國 中 較 為 寬 鬆 者, 內 容 如 下 : (1) 公 務 員 加 入 或 組 成 工 會 之 參 與 權 受 法 令 保 障 ( 結 社 權 或 團 結 權 ) (2) 公 務 員 工 會 代 表 得 與 政 府 首 長 從 事 協 商 及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協 商 權 或 協 議 權 ) (3) 公 務 員 依 法 享 有 罷 工 權 ( 行 動 權 ): 各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在 法 中 均 未 載 明 公 務 員 享 有 罷 工 權 之 規 定 ( 美 德 ), 日 本 法 則 明 定 不 得 聯 合 罷 工 (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98 條 ), 惟 法 國, 除 警 察 不 得 罷 工 外, 法 明 定 : 公 務 員 得 依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範 圍, 行 使 罷 工 權 ( 法 第 10 條 ), 是 極 為 開 明 之 規 定, 為 美 日 德 英 等 國 所 不 及 之 處 (4) 集 體 協 議 之 機 構 : 依 據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政 府 與 公 務 員 雙 方 為 處 理 集 體 協 議 問 題 所 設 立 之 諮 詢 機 構 計 有 最 高 人 事 協 議 委 員 會 人 事 管 理 協 議 委 員 會 行 政 管 理 協 議 委 員 會 衛 生 安 全 協 議 委 員 會 與 混 合 協 議 委 員 會 等, 各 委 員 會 皆 由 官 方 與 公 務 員 工 會 同 額 代 表 組 成 參 考 資 料 :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空 中 大 學, 民 國 99 年 8 月 初 版,P 四 英 國 於 2011 年 將 其 訓 練 制 度 命 名 為 學 習 (Civil Service Learning) 機 制, 並 於 2012 年 啟 動 全 新 的 民 營 化 訓 練 體 制, 請 說 明 該 機 制 的 核 心 課 程 民 營 化 主 要 措 施 以 及 官 方 預 期 效 益 (25 分 ) 試 題 評 析 考 點 命 中 版 權 所 有, 重 製 必 究! 英 國 學 習 機 制 是 較 新 的 概 念, 正 式 啟 動 是 在 2012 年 4 月, 相 關 論 著 不 多, 本 題 因 國 內 學 者 均 未 於 論 著 中 著 墨, 僅 少 數 幾 篇 文 章 述 及, 且 均 不 甚 詳 盡, 本 題 乃 根 據 二 篇 學 者 之 論 文, 精 要 陳 述 : 1. 國 際 培 訓 新 趨 : 英 國 學 習 系 統 新 制 評 介 ( 黃 榮 源 ) 2. 英 國 訓 練 因 應 政 府 緊 縮 預 算 之 變 革 ( 陳 碧 蓮 ) 1. 高 點 各 高 國 上 高 人 普 事 特 制 考 度 總 goldensun.get.com.tw 複 習 講 義 第 二 回, 台 張 北 老 市 師 開 編 封 撰 街, 一 頁 段 號 8 樓 高 點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3, 張 老 師 編 撰, 頁 高 點 各 國 人 另 事 有 制 板 橋 度 補 淡 充 水 資 三 料 峽 B4, 林 口 張 羅 老 東 師 逢 編 甲 撰, 東 海 頁 中 技 彰 化 嘉 義

7 答 : 學 習 機 制, 係 自 2011 年 4 月 起 建 置, 本 題 依 據 :( 國 際 培 訓 新 趨 : 英 國 學 習 系 統 新 制 評 介, 黃 榮 源, 國 家 學 院 T&D 飛 訊 127 期,100 年 9 月 16 日 ) 作 答 ( 一 ) 學 習 (Civil Service Learning) 機 制 沿 革 : 1. 近 年 來, 職 司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的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National School of Government), 對 英 國 政 府 而 言, 不 只 是 政 府 之 訓 練 機 構, 更 在 政 府 政 策 規 畫 上 扮 演 了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2. 該 學 院 的 前 身 ( 學 院,Civil Service College) 在 1968 年 根 據 傅 爾 頓 報 告 建 議 成 立, 自 1970 年 正 式 運 作 迄 今 已 逾 40 年, 其 間 經 多 次 組 織 變 革 發 展, 名 稱 從 學 院 管 理 及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Centre for Management and Policy Studies,CMPS), 到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一 直 是 英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的 主 要 單 位 3. 柴 契 爾 首 相 時 期, 配 合 續 階 計 畫 (the Next Steps), 學 院 在 1989 年 6 月 轉 型 為 執 行 機 構 (Executive Agency), 成 為 一 個 以 顧 客 導 向 的 機 構 團 體, 配 合 政 府 需 要, 致 力 於 提 高 公 部 門 品 質 管 理 與 公 務 人 力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4. 布 萊 爾 內 閣 依 據 1990 年 現 代 化 政 府 白 皮 書 (Modernising Government) 的 規 畫 藍 圖, 於 2000 年 在 內 閣 辦 公 室 成 立 管 理 及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合 併 原 學 院, 承 接 其 訓 練 發 展 業 務 2005 年 6 月, 英 國 政 府 實 施 文 官 改 革 計 畫, 管 理 及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再 轉 型 為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定 位 為 一 非 部 會 政 府 部 門 (Non- 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5. 自 2011 年 4 月 起,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又 進 行 新 一 波 的 改 革, 所 有 訓 練 學 習 課 程 整 合 為 學 習 系 統 (Civil Service Learning,CSL), 包 括 快 速 升 遷 核 心 學 習 方 案 課 程 也 在 2011 年 10 月 納 入,2012 年 4 月 以 後, 英 國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進 修 全 部 整 合 成 為 同 一 體 系 ( 二 ) 學 習 機 制 (CSL) 的 核 心 課 程 : 1. 學 習 機 制 發 展 出 一 套 統 一 的 學 習 課 程 內 容, 稱 之 為 共 同 課 程 (Common Curriculum), 課 程 類 別 包 括 簡 介 領 導 技 能 管 理 職 能 核 心 能 力, 受 委 託 與 專 門 性 課 程 2.CSL 包 含 培 訓 課 程 線 上 解 決 方 案 和 個 案 研 究 三 大 部 分,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幾 大 綱 要 :(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官 方 網 站 : (1) 領 導 與 治 理 : 高 級 的 領 導 技 巧 ;6 7 級 與 新 進 高 級 的 領 導 技 巧 ; 中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領 導 技 巧 ; 委 員 會 組 織 發 展 (2) 政 策 制 訂 與 策 略 : 策 略 研 究 ; 政 策 制 訂 與 傳 輸 ; 政 府 施 政 優 先 重 點 (3) 政 府 工 作 ( 部 長 國 會 與 ): 在 部 會 與 國 會 的 工 作 技 巧 ; 政 府 運 作 ; 歐 洲 聯 盟 (4) 管 理 發 展 : 人 員 與 績 效 管 理 ; 變 革 管 理 ; 訓 練 與 培 養 ; 公 平 與 多 元 ; 管 理 資 格 與 證 照 ; 變 革 管 理 進 階 (5) 個 人 效 能 / 生 涯 發 展 : 時 間 會 議 及 資 源 管 理 ; 衝 擊 與 影 響 ; 生 涯 規 畫 回 顧 與 轉 換 ; 個 人 發 展 ; 創 造 力 (6) 溝 通 利 害 關 係 人 管 理 與 客 戶 關 係 : 簡 報 技 巧 ; 寫 作 技 巧 ; 利 害 關 係 人 管 理 與 客 戶 關 係 (7) 企 業 與 財 務 管 理 : 財 務 管 理 ; 商 業 靈 敏 與 企 業 程 序 ; 諮 商 技 巧 ; 總 體 計 畫 與 專 案 管 理 ; 資 料 分 析 與 使 用 ; 契 約 管 理 (8) 專 業 課 程 : 政 策 中 的 政 府 專 業 參 與 ; 審 計 學 ; 經 濟 學 ; 不 動 產 與 資 產 管 理 ; 財 政 學 ; 人 力 資 源 ; 資 訊 保 險 ; 法 律 認 知 ; 學 習 與 發 展 ; 採 購 ; 計 畫 與 專 案 管 理 ; 風 險 危 機 ; 社 會 研 究 ; 統 計 學 ; 資 訊 / 電 訊 3. 另 外 也 規 畫 快 速 升 遷 虛 擬 學 院 及 政 府 方 案 與 挑 戰 等 相 關 課 程 (1) 快 速 升 遷 培 訓 課 程 : 包 含 於 共 同 課 程 之 中, 課 程 大 綱 包 括 : 1 生 涯 : 說 明 服 務 內 涵 與 如 何 實 踐 服 務 ; 2 領 導 : 指 導 如 何 建 立 領 導 能 力 ; 3 E 化 學 習, 此 已 納 入 共 同 課 程 之 一 部 分 ; 4 管 理 發 展 : 包 含 各 類 的 管 理 知 識 ; 5 核 心 技 能 : 學 習 如 何 持 續 改 善, 發 展 商 業 敏 銳 度 與 表 達 能 力 (2) 虛 擬 學 院 : 版 權 所 有, 重 製 必 究! 1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近 年 來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中 的 虛 擬 學 院 (Virtual School) 專 區, 提 供 了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之 互 動 學 習 和 線 上 溝 通 例 如 : 最 近 推 出 的 確 保 諮 商 價 值 (Assuring Consultancy Value) 和 知 識 管 理 (Knowledge Management) 等 課 程 相 當 受 到 歡 迎 而 最 重 要 的 線 上 課 程 應 屬 和 內 閣 辦 公 室 共 同 推 出 的 資 訊 高 點 保 護 高 (Protecting 上 高 普 特 考 Information) goldensun.get.com.tw 課 程 台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2 號 8 樓 虛 中 壢 擬 學 中 壢 院 市 是 中 英 山 國 路 國 100 家 號 政 14 府 樓 學 院 E 化 學 習 及 線 上 溝 通 台 實 中 務 台 方 中 案 市 東 的 區 代 復 表 興 作 路 四, 段 所 提 供 號 的 1 線 樓 上 學 習 套 裝 課 程 與 網 絡 工 具, 使 公 務 人 員 和 培 訓 學 員 得 以 快 速 又 方 便 地 提 升 其 技 術 知 識 與 能 力 另 有 板 橋 淡 水 三 峽 林 口 羅 東 逢 甲 東 海 中 彰 化 嘉 義

8 (3) 政 府 方 案 與 挑 戰 : 有 鑒 於 組 織 領 袖 對 其 組 織 的 轉 化 和 任 務 成 敗 之 重 要 關 鍵 角 色,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開 設 了 高 階 領 導 課 程 (Leadership Programmes), 幫 助 組 織 領 袖 擬 定 計 畫 設 定 策 略 方 向, 及 加 速 腳 步 完 成 工 作 該 課 程 最 終 目 標 不 僅 是 要 改 善 個 別 組 織 的 效 能 問 題, 也 希 望 能 因 此 擴 散 效 應, 嘉 惠 整 體 公 共 部 門 本 課 程 方 案 又 細 分 為 三 個 等 級 : 第 一 級 是 針 對 6 7 級 或 新 進 之 高 級, 包 括 中 央 和 地 方 之 中 高 階 ; 第 二 級 為 一 般 高 級 謀 程, 內 容 為 高 階 管 理 現 代 領 導 等 課 程 ; 第 三 級 則 是 針 對 部 長 以 上 之 高 階 課 程 ( 三 ) 民 營 化 主 要 措 施 : 1. 公 私 與 社 會 的 結 合 :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1989 年 6 月 轉 型 為 執 行 機 構, 十 分 注 重 顧 客 的 需 求 為 導 向, 如 何 和 社 會 緊 密 結 合, 是 目 前 的 發 展 重 點 之 一 尤 其 是 為 了 控 制 成 本, 更 致 力 於 和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和 民 間 單 位 合 作 開 發 課 程, 共 享 資 源 (1) 與 其 他 部 會 推 出 的 跨 政 府 方 案 : 和 國 防 部 合 作 的 綜 合 性 的 線 上 學 習 方 案 ; 與 政 府 商 業 辦 公 室 (OGC) 合 作 的 諮 商 價 值 課 程 ; 和 財 政 部 共 同 研 擬 的 財 政 技 巧 課 程 ; 以 及 由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和 法 務 部 共 同 研 擬 的 人 權 法 案 相 關 課 程 (2) 與 民 間 機 構 的 合 作 方 案 : 如 學 習 虛 擬 學 院 E 學 習 連 結 所 示, 計 有 和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LLP 合 開 危 機 管 理 課 程 和 Good practice.net 合 作 推 出 線 上 學 習 網 等 (3) 近 年 來, 企 圖 轉 化 與 其 他 管 理 學 校 大 學 及 公 共 學 院 的 競 爭 關 係 為 共 事 關 係, 例 如 : 和 Nottingham Trent 大 學 Warwick 大 學 Henley 管 理 學 院 等 學 校 合 作, 頒 發 學 員 相 關 碩 士 學 位 ; 和 政 府 特 許 民 間 管 理 認 證 和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讓 培 訓 學 員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增 加 課 程 的 附 加 價 值 ; (4) 和 專 業 的 民 間 機 構 和 協 會, 共 同 推 出 課 程 式 學 程 : 和 民 間 公 司 開 設 成 功 管 理 學 程 及 PRINCE2 R 學 程 和 BETC 合 作 推 出 的 不 動 產 管 理 等 課 程, 使 學 員 和 社 會 脈 動 更 緊 密 連 結, 有 助 於 其 公 共 服 務 專 業 的 執 行 2. 於 2011 年 4 月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轉 型 改 隸 屬 內 閣 辦 公 室 效 率 改 革 小 組,2011/2012 是 其 轉 型 的 一 年, 該 學 院 亦 擬 定 三 項 首 要 任 務 : (1) 賡 續 學 院 的 訓 練 業 務, 以 減 少 內 閣 辦 公 室 的 預 算 赤 字, 並 賡 續 提 供 有 關 學 習 組 織 的 領 導 和 文 官 模 式 共 同 課 程 以 增 加 收 入 達 到 減 少 預 算 支 出 的 目 的, 同 時 也 降 低 學 院 的 營 運 成 本 (2) 學 院 的 資 產 設 備 及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將 成 為 市 場 上 學 習 組 織 之 部 分 採 購 計 畫 (3) 職 司 安 排 學 院 轉 型 過 程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將 調 任 學 習 組 織, 而 學 院 的 顧 客 服 務 和 業 務 幕 僚 人 員, 將 繼 續 所 負 責 的 企 畫 案 直 到 轉 型 籌 備 到 位 3. 未 來 學 習 機 制 亦 將 轉 為 民 營 化 機 構 : 面 臨 困 難 經 濟 情 勢, 政 府 要 緊 縮 預 算, 裁 減 各 項 支 出 的 大 原 則 下, 學 習 機 制 也 必 須 調 整 作 為, 以 符 合 政 府 施 政 方 針, 轉 為 民 營 化 為 較 佳 之 選 擇 ( 四 ) 官 方 預 期 效 益 : 1.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自 2005 年 6 月 轉 型 以 來, 積 極 持 續 變 革, 在 2012 年 4 月 以 後, 英 國 公 務 人 力 的 培 訓 及 進 修, 全 部 將 整 合 在 學 習 系 統 之 中, 其 中 共 同 課 程 的 內 涵, 突 顯 當 前 英 國 政 府 部 門 改 革 的 重 心,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以 及 拉 近 政 府 與 公 民 距 離 2. 學 習 系 統 之 共 同 課 程 的 設 定 目 標 是 當 前 英 國 政 府 部 門 改 革 的 重 心, 在 於 促 進 行 政 效 率 提 升, 以 及 建 立 部 會 間 及 其 與 公 民 社 會 間 的 新 關 係 學 習 系 統 和 學 院 因 此 形 成 一 種 夥 伴 關 係, 提 供 所 有 面 對 挑 戰 時 的 知 識 基 礎 3. CSL 包 含 培 訓 課 程 線 上 解 決 方 案 和 個 案 研 究 三 大 部 分, 在 具 體 的 課 程 規 畫 上 除 所 必 備 的 技 能 和 準 則 外, 亦 重 視 和 其 它 部 門 同 儕 以 及 社 會 的 關 係 網 絡, 在 內 容 上 不 侷 限 在 行 政 管 理 的 知 識 與 職 能, 亦 重 視 私 部 門 運 作 及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等 相 關 課 程 4. 整 合 單 一 培 訓 體 系, 達 到 降 低 成 本 和 組 織 精 簡 : 英 國 政 府 體 認 培 訓 業 務 整 合 已 是 勢 在 必 行, 在 年 歲 出 審 查 報 告 (spending 版 review) 權 中 所 也 已 有 呈 現, 重 製 年 必 度 中 究,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推 動 了 一 系 列 重 大 的 修 正 計 畫, 包 括 CSL, 均 達 到 了 降 低 成 本 和 組 織 精 簡 的 原 則, 同 時 將 在 下 一 年 度 持 續 實 施, 期 能 達 到 建 立 領 導 的 能 力 和 深 度 提 升 政 策 發 展 和 執 行 的 標 準 整 合 政 府 中 的 專 業 社 群 建 構 回 應 國 內 外 快 速 變 遷 的 能 力 任 務 5. 虛 擬 學 院 可 說 是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E 化 學 習 及 線 上 溝 通 實 務 方 案 的 代 表 作, 所 提 供 的 線 上 學 習 套 裝 課 程 與 網 絡 工 中 具 壢, 中 使 壢 市 公 中 務 山 人 路 員 100 和 號 培 14 訓 樓 學 員 得 以 快 速 又 方 便 地 提 台 中 升 其 台 技 中 市 術 東 區 知 復 識 興 路 與 四 能 段 力 號 1 樓 另 有 板 橋 淡 水 三 峽 林 口 羅 東 逢 甲 東 海 中 技 彰 化 嘉 義

9 參 考 資 料 : (1) 國 際 培 訓 新 趨 : 英 國 學 習 系 統 新 制 評 介, 黃 榮 源, 國 家 學 院 T&D 飛 訊 127 期,100 年 9 月 16 日 (2) 英 國 訓 練 因 應 政 府 緊 縮 預 算 之 變 革, 陳 碧 蓮, 研 習 論 壇 月 刊,100 年 10 月, 第 130 期 版 權 所 有, 重 製 必 究! 另 有 板 橋 淡 水 三 峽 林 口 羅 東 逢 甲 東 海 中 技 彰 化 嘉 義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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