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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10, No. 3, pp Autumn 2014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社 會 控 制 * 本 文 的 中 心 關 懷 是 社 會 主 義 人 本 主 義 精 神 在 革 命 政 權 建 立 後 的 迅 速 淪 落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的 異 化 中 國 共 產 黨 從 秘 密 革 命 行 動 的 經 驗 中,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建 構 出 其 嚴 密 的 權 力 架 構, 在 建 國 之 後, 由 於 革 命 的 不 間 斷, 又 將 黨 組 織 向 國 家 機 構 和 民 間 無 限 延 伸, 最 後 形 成 一 個 被 共 產 黨 組 織 完 全 滲 透 的 社 會 形 構 本 文 將 分 就 意 識 型 態 性 與 鎮 壓 性 國 家 機 器 兩 個 面 向, 探 討 中 國 共 產 黨 如 何 通 過 其 黨 組 織 的 設 計 與 強 化, 試 圖 建 構 出 一 個 層 層 節 制 而 幾 乎 無 死 角 的 社 會 控 制 體 系, 但 也 將 同 時 說 明, 要 永 遠 且 穩 固 地 維 持 此 一 鐵 桶 江 山, 是 如 何 地 困 難 與 需 要 付 出 多 大 的 代 價 中 國 共 產 黨 社 會 控 制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集 中 制 異 化 * 宣 讀 於 社 團 法 人 李 登 輝 民 主 協 會 2013 年 3 月 2 日 假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辦 之 探 討 中 國 學 術 研 討 會, 感 謝 台 灣 青 年 反 共 救 國 團 理 事 長 林 保 華 的 評 論
2 190 Įέ ᅫࡁտ Ώįௐ 10 ס ăௐ 3 ഇĞ2014/ࡌ ğ 老大哥在看著你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壹 前言 社會控制 social control 是社會使其份子遵守規範及價值觀念所應 用的方法與過程 馬克思列寧主義 Marx-Leninism 主張通過共產黨領 導的無產階級專政 追趕資本主義先進國家的工業化進程 使後進國家能 在短時間內進入社會主義階段 實現人民民主與社會正義 專政即是國家 緊急權的實施 也就是戒嚴 即以犧牲人民基本權利為手段 集中國家權 力與資源 以實現國家的政策目標 而無產階級專政的目標 就是要完成 社會主義的社會改造 社會主義社會改造的重點 雖然在於社會主義公有 制的建立 但更重要的 則是信仰與服膺社會主義新人的打造 特別是信 賴共產黨領導的順民的型塑 而這就不可能完全憑鎮壓性國家機器如軍 隊 警察 特務和司法等國家暴力的恫嚇作用 還需要通過意識型態性國 家機器如學校教育 媒體 國家考試等等教化洗腦的手段 本文想要探討 的 則是中國共產黨通過何等的社會控制手段 包括意識型態性與鎮壓性 兩類 使中國大陸人民服從其黨國體制的專制領導 而能達成維護其統治 秩序與政商特權的目標 貳 社會主義出於對資本主義異化的批判 而在梳理釐清其社會控制體系之前 我人則必須說明 中國共產黨在 中國大陸推動與實施的社會主義 早已異化 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建立在 人本主義 主張人的本質為自由 亦即自由的創造性勞動 而因人類又為 社會性之存在物 曾建元 因此人的自由勞動 尚具有 其社會性勞動的意義 也就是通過分工勞動和勞動產品的交換 不僅可以 證成自我 擴大生產的質量 同時也可以滿足每一個人生命中的所有精神 與物質上的需求 馬克思 Karl Marx 之所以對資本主義展開激烈的批判 原因就在於資本主義的社會生產機制為社會中佔統治階級地位的少數資本
3 191 家 所 宰 制, 勞 動 者 所 生 產 的 剩 餘 價 值 被 私 有 制 藉 由 僱 傭 關 係 轉 移 到 雇 主 的 手 中, 導 致 勞 動 者 辛 勤 勞 動 的 結 果, 竟 是 生 產 出 勞 動 者 自 身 的 貧 困, 勞 動 者 自 然 沒 有 餘 裕 去 豐 富 自 己 在 工 作 之 餘 的 各 種 生 命 體 驗, 這 種 剝 削 式 的 勞 動 當 然 在 本 質 上 不 可 能 成 為 勞 動 者 的 創 造 性 勞 動, 反 而 是 將 人 異 化 為 勞 動 的 工 具, 使 人 淪 喪 了 主 體 性 與 能 動 性, 不 再 成 其 為 人 這 種 異 化 的 勞 動 關 係 當 然 不 可 能 只 因 為 私 有 制 和 僱 傭 關 係 的 理 由 而 發 生, 它 是 通 過 國 家 和 法 律 的 建 構 和 鞏 固 來 完 成 的, 國 家 和 法 律 都 是 由 掌 握 了 生 產 工 具 的 資 本 家 進 一 步 掌 控 的, 因 為 他 們 在 經 濟 上 的 優 勢, 也 會 使 他 們 在 政 治 領 域 和 意 識 型 態 領 域 皆 擁 有 強 大 的 影 響 力, 使 國 家 法 律 和 教 育 媒 體 等 都 沾 染 上 階 級 性 的 色 彩, 成 為 階 級 宰 制 的 工 具, 一 方 面 遮 蔽 了 異 化 的 社 會 現 實, 使 被 統 治 階 級 與 受 壓 迫 者 誤 以 為 眼 前 的 一 切 天 經 地 義 合 乎 公 平 正 義, 而 對 虛 偽 意 識 甘 心 順 服, 另 一 方 面 則 對 於 反 抗 者 施 以 違 法 或 不 道 德 的 名 義, 展 開 各 種 形 式 的 鎮 壓 與 制 裁 馬 克 思 認 為 工 業 化 和 城 市 化 為 勞 動 者 無 產 階 級 的 團 結 提 供 了 客 觀 的 條 件, 而 其 階 級 意 識 的 啟 蒙 則 要 依 賴 進 步 知 識 份 子, 因 此 對 於 壓 迫 者 進 行 階 級 鬥 爭 展 開 反 抗 最 有 效 的 起 點, 就 是 進 步 知 識 份 子 和 無 產 階 級 勞 動 者 的 結 盟, 組 成 共 產 黨, 以 有 效 的 組 織 行 動 參 政 或 從 事 革 命, 最 終 奪 取 國 家 權 力, 再 運 用 國 家 和 法 律 的 力 量 對 社 會 進 行 改 造,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生 產 工 具 如 土 地 與 工 廠 的 公 有 化, 使 剩 餘 價 值 經 由 合 理 的 分 配 回 歸 勞 動 者, 勞 動 不 再 異 化, 勞 動 者 乃 可 以 真 正 得 到 解 放, 也 才 有 能 力 充 分 而 平 等 地 享 有 人 權, 國 家 至 此 始 得 稱 為 自 由 人 的 聯 合 體, 社 會 主 義 方 能 帶 領 人 類 向 自 由 復 歸 ( 曾 建 元,1993: ) 叁 社 會 主 義 黨 國 專 政 形 成 新 的 異 化 列 寧 則 針 對 俄 羅 斯 的 險 惡 環 境, 為 社 會 主 義 發 展 出 革 命 的 方 略, 此 即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作 為 共 產 黨 在 革 命 階 段 的 組 織 原 則, 民 主 集 中 制 簡 單 地 說, 為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和 下 級 服 從 上 級 兩 道 絕 對 命 令 的 結 合, 實 際 上 則 由 於 祕 密 行 動 的 需 要, 形 成 多 數 的 自 由 討 論 過 程 往 往 可 遇 不 可 求, 因 而 上 級 的 指 導 成 為 組 織 集 體 意 志 形 成 的 重 要 成 分, 而 逐 導 致 民 主 的 形 式 化 和 權 力 的 集 中
4 / 化, 所 以 共 產 黨 極 為 重 視 民 主 的 多 數 決 形 式, 視 之 為 權 力 合 法 性 的 來 源, 因 為 那 是 權 力 集 中 和 獨 裁 專 制 的 最 後 遮 羞 布, 所 以 務 求 在 事 前 通 過 黨 對 於 黨 員 的 集 中 制 領 導, 保 證 黨 對 於 多 數 決 過 程 與 結 果 的 充 分 掌 握 而 為 了 內 部 團 結 和 堅 定 革 命 意 志 的 需 要, 共 產 黨 對 於 黨 員 的 選 擇 是 菁 英 取 向 的, 故 而 必 要 時, 進 行 內 部 檢 討, 清 除 投 機 份 子, 維 持 黨 的 紀 律, 則 攸 關 黨 的 存 續 ; 黨 對 外 則 應 擴 大 統 一 戰 線 工 作, 積 極 滲 透 進 各 個 政 治 或 社 會 組 織, 使 之 支 持 共 產 黨 的 理 念 和 領 導, 成 為 共 產 黨 的 同 盟 者, 如 此 當 共 產 黨 的 支 持 者 成 為 多 數, 則 共 產 黨 奪 取 國 家 政 權 的 條 件 方 告 成 熟 列 寧 主 張 共 產 黨 在 取 得 國 家 政 權 之 後, 應 展 開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即 由 共 產 黨 代 表 無 產 階 級 領 導 國 家, 將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則 適 用 到 國 家 組 織 內 部, 建 立 共 產 黨 的 黨 國 體 制, 黨 同 時 也 全 面 進 駐 各 個 社 會 經 濟 教 育 與 文 化 組 織, 積 極 領 導 群 眾, 事 實 上 則 是 將 國 家 與 社 會 都 納 入 黨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領 導, 由 是 自 然 形 成 了 極 權 主 義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階 段 的 工 作 目 標, 除 了 鞏 固 革 命 政 權, 最 重 要 的, 則 是 運 用 國 家 緊 急 權 迅 速 完 成 生 產 工 具 的 集 體 化, 亦 即 社 會 主 義 的 社 會 改 造, 藉 以 根 本 地 取 消 階 級 及 其 遂 行 壟 斷 與 剝 削 的 可 能 性, 同 時 對 於 階 級 敵 人 進 行 清 洗 或 整 肅, 以 徹 底 消 滅 反 革 命 的 因 子, 使 原 本 被 壓 迫 的 無 產 階 級 堅 定 地 成 為 革 命 政 權 的 社 會 支 持 基 礎, 從 而 可 根 本 地 防 範 舊 政 權 和 舊 觀 念 的 復 辟 待 到 專 政 的 目 標 完 成, 國 家 的 歷 史 發 展 階 段, 則 是 進 入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理 論 上, 國 家 緊 急 權 的 實 施 至 此 應 當 告 一 段 落, 因 為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已 經 走 上 歷 史 發 展 的 正 確 方 向, 共 產 黨 和 國 家 不 必 再 承 擔 集 中 領 導 的 角 色, 但 一 旦 共 產 黨 黨 國 建 立, 黨 國 官 僚 即 取 代 原 來 的 舊 政 權 舊 時 代 統 治 階 級 的 地 位, 成 為 新 的 統 治 階 級, 而 這 一 新 的 統 治 階 級 則 因 為 擁 有 國 家 意 識 型 態 的 自 我 催 眠 擁 有 民 主 集 中 制 之 下 較 之 以 往 統 治 者 更 具 效 率 的 行 政 管 理 技 術,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代 科 學 技 術 所 提 供 的 強 大 鎮 壓 和 監 視 設 施, 使 它 的 統 治 可 以 鉅 細 靡 遺 無 遠 弗 屆 地 下 達 基 層 社 會 和 每 一 個 社 會 組 織 成 員, 幾 乎 使 得 任 何 足 資 對 抗 的 社 會 力 量 難 以 形 成, 在 欠 缺 權 力 制 衡 與 大 眾 監 督 的 情 況 下, 紅 色 新 階 級 也 就 不 可 能 輕 易 放 棄 其 政 治 與 經 濟 上 的 特 權, 於 是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發 生 異 化, 共 產 黨 黨 國 如 果 不 是 藉 口 帝 國 主 義 或 境 外 敵 對 勢 力 的 侵 略, 便 是 假 託 鎮 壓 反 革 命 或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的
5 193 需 要, 以 作 為 其 延 長 專 政 或 轉 化 專 政 形 式 的 正 當 化 理 由, 不 間 斷 的 革 命 導 致 不 間 斷 的 專 政, 文 明 和 科 學 進 步 帶 來 的 現 代 化 生 活, 被 誇 大 為 黨 國 的 貢 獻 和 恩 惠, 因 而 人 民 被 要 求 感 恩 戴 德 共 體 時 艱, 犧 牲 小 我, 以 成 就 黨 國 的 大 我, 人 民 竟 從 此 被 關 入 鐵 幕, 共 產 社 會 的 到 來 成 為 不 可 知 的 未 來, 人 民 和 全 體 人 類 的 解 放 需 要 漫 長 歲 月 的 等 待, 黨 國 消 亡 還 人 民 以 真 正 的 自 由, 也 就 遙 遙 無 期 俄 羅 斯 的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是 一 種 超 前 革 命, 因 為 俄 羅 斯 的 資 本 主 義 尚 在 萌 芽 階 段, 而 並 不 具 備 馬 克 思 筆 下 西 歐 資 本 主 義 發 達 國 家 的 社 會 現 象, 但 俄 羅 斯 則 提 供 了 後 進 國 家 關 於 追 趕 現 代 化 進 程 的 圖 像, 中 國 與 俄 羅 斯 皆 為 農 業 國 家, 列 寧 則 為 中 國 和 東 方 各 國 提 供 了 現 代 化 革 命 的 方 略, 此 則 為 1920 年 8 月 共 產 國 際 第 二 次 代 表 大 會 依 列 寧 提 出 而 通 過 之 民 族 和 殖 民 地 問 題 提 綱, 即 主 張 各 國 共 產 黨 應 當 幫 助 落 後 國 家 之 資 產 階 級 民 族 解 放 運 動, 且 必 須 特 別 援 助 落 後 國 家 中 反 對 地 主 反 對 大 土 地 占 有 制 反 對 各 種 封 建 主 義 現 象 或 封 建 主 義 殘 餘 的 農 民 運 動, 竭 力 使 農 民 運 動 具 有 最 大 的 革 命 性 列 寧 和 共 產 國 際 看 到 了 落 後 國 家 中 農 民 才 是 為 數 最 多 的 階 級, 在 這 些 國 家, 革 命 若 要 成 功, 就 應 當 要 調 動 農 民 的 革 命 性 大 會 通 過 的 關 於 民 族 和 殖 民 地 問 題 的 補 充 提 綱 進 一 步 指 出 : 殖 民 地 革 命 在 初 期 並 不 是 共 產 主 義 革 命, 然 而, 如 果 它 一 開 始 就 由 共 產 主 義 先 鋒 隊 來 領 導, 革 命 群 眾 就 將 逐 漸 獲 得 革 命 經 驗, 走 上 達 到 最 終 目 的 的 正 確 道 路 1922 年 1 至 2 月, 共 產 國 際 召 開 遠 東 各 國 共 產 黨 及 民 族 革 命 團 體 第 一 次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列 寧 的 理 論, 強 調 吸 收 農 民 群 眾 參 與 民 族 民 主 革 命 運 動 的 重 大 意 義 這 次 會 議 的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包 括 中 國 國 民 黨 和 共 產 黨, 對 於 中 國 的 農 民 運 動 和 共 產 主 義 運 動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啟 迪 作 用 ( 中 共 中 央 黨 史 研 究 室,2011: 76-78), 日 後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發 展, 在 農 民 運 動 方 面 獲 得 極 大 的 突 破, 而 以 農 村 土 地 改 革 為 其 前 後 建 立 中 華 蘇 維 埃 共 和 國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權 的 經 營 重 點, 將 共 產 黨 的 社 會 支 持 基 礎 緊 緊 地 紮 根 於 農 民 階 級, 而 其 革 命 手 段, 則 係 標 榜 階 級 鬥 爭 鼓 動 工 農 群 眾 的 民 粹 主 義 狂 熱, 而 無 所 顧 忌 地 對 所 謂 階 級 敵 人 展 開 殘 酷 的 人 身 迫 害 包 括 生 命 的 剝 奪, 由 此 而 破 壞 了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中 的 信 任 感, 進 而 形 成 恐 怖 的 社 會 氛 圍, 使 共 產 黨 成 為 人 民 社 會 生
6 / 存 鬥 爭 當 中, 唯 一 相 對 可 信 的 依 靠, 從 而 樹 立 了 共 產 黨 的 權 威 肆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兩 種 社 會 控 制 類 型 中 共 建 國 後 毛 澤 東 領 導 黨 國 的 前 三 十 年,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一 元 化 極 權 社 會, 在 意 識 型 態 的 國 家 機 器 方 面, 共 產 黨 在 1957 年 反 右 派 鬥 爭 所 謂 的 引 蛇 出 洞, 將 建 國 後 針 對 國 民 黨 殘 餘 份 子 實 施 的 鎮 壓 反 革 命 後 可 能 的 反 共 力 量 或 自 由 派 知 識 份 子 做 根 本 的 清 洗, 反 右 派 鬥 爭 是 黨 國 對 於 人 民 信 任 感 的 徹 底 背 叛, 也 導 致 社 會 互 信 的 崩 解, 而 這 一 政 治 操 作, 則 在 無 產 階 級 中 國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期 達 到 巔 峰, 煽 動 家 庭 成 員 的 互 相 出 賣, 更 對 家 庭 關 係 產 生 無 情 的 摧 殘, 人 民 害 怕 遭 受 親 友 出 賣 的 恐 懼 感, 制 約 了 人 民 當 中 異 議 的 表 達 和 組 織 結 社 的 意 願, 另 一 方 面 則 建 立 人 民 對 於 毛 澤 東 的 個 人 崇 拜, 以 愚 民 政 策 和 集 體 瘋 狂 來 穩 定 共 產 黨 統 治 的 社 會 心 理 基 礎, 使 公 民 社 會 毫 無 發 展 的 空 間 ; 再 者, 中 共 仿 照 蘇 聯 之 城 鄉 人 口 流 動 管 制 政 策, 而 自 1958 年 依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戶 口 登 記 條 例 實 施 戶 籍 制, 嚴 格 區 別 城 鄉 居 民, 進 而 以 大 躍 進 大 煉 鋼 或 人 民 公 社 等 政 策 推 動 集 體 生 產 與 分 配 制 度, 將 人 民 全 數 編 入 經 濟 生 產 單 位, 人 民 無 法 在 國 家 計 畫 經 濟 體 系 之 外 自 謀 生 活, 也 就 在 公 共 領 域 喪 失 自 由 意 志 的 伸 展 空 間, 只 是 生 產 機 制 中 的 一 個 運 轉 環 節 人 既 無 法 自 由 選 擇 工 作, 而 工 作 亦 與 個 人 人 格 外 化 無 關, 是 一 種 被 迫 的 奴 役 勞 動, 自 然 也 就 對 於 工 作 喪 失 勞 動 的 積 極 性, 所 有 人 都 對 於 工 作 失 去 成 就 動 機, 生 產 必 定 無 效 率, 結 果 是 釀 成 全 中 國 大 陸 數 次 的 大 飢 饉 隨 著 毛 澤 東 棄 世, 鄧 小 平 上 台,1978 年 中 共 確 立 改 革 開 放 路 線, 宣 告 實 施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原 來 靜 態 的 社 會 結 構 於 是 發 生 變 化, 人 民 開 始 出 現 追 求 市 場 利 潤 的 工 作 動 機, 要 求 一 定 的 經 濟 自 主 權, 並 且 出 現 供 應 勞 工 人 力 需 求 的 農 村 流 向 都 市 的 人 口 移 動, 在 此 之 外, 也 因 為 中 共 權 力 交 替, 鄧 小 平 為 爭 取 人 心, 允 一 定 程 度 的 自 由 化, 也 就 出 現 了 挑 戰 中 共 統 治 正 當 性 的 社 會 輿 論, 其 批 判 中 共 秕 政 的 力 道, 最 後 讓 鄧 小 平 感 到 不 安, 深 恐 危 及 中 共 政 權 的 統 治, 乃 展 開 清 除 資 產 階 級 自 由 化 傾 向 的 運 動, 頒 佈 以 四 大
7 195 堅 持 為 基 本 價 值 的 八 二 憲 法, 而 其 核 心 價 值, 則 是 維 護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1989 年 鄧 小 平 調 動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鎮 壓 天 安 門 學 生 運 動,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極 大 傷 痕, 在 此 之 後, 中 共 則 致 力 於 建 構 新 的 社 會 控 制 體 系, 以 期 對 於 可 能 顛 覆 黨 國 政 權 的 社 會 反 抗 事 件 能 達 到 預 防 或 是 先 發 制 人 的 效 果, 但 要 避 免 再 次 動 用 軍 隊 的 情 形, 軍 隊 的 殺 傷 力 太 強, 容 易 濫 殺 無 辜, 而 且 有 害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國 際 形 象, 更 容 易 形 成 世 人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動 盪 不 堪 的 印 象, 而 驚 嚇 到 外 來 的 投 資 公 安 警 察 規 模 與 權 力 急 遽 擴 增 的 時 期, 正 是 六 四 之 後 中 國 大 陸 改 革 開 放 三 十 年 後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中 共, 和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中 共, 雖 然 都 是 黨 國 體 制, 都 是 極 權 統 治, 但 兩 者 的 社 會 生 產 方 式 迥 然 不 同, 中 共 統 治 前 三 十 年 的 中 國, 是 一 個 農 業 社 會, 以 農 民 為 底 層, 其 上 為 少 數 的 權 力 菁 英 ; 後 三 十 年 的 中 國, 卻 進 入 工 業 化 的 時 代, 工 商 業 相 當 發 達, 社 會 利 益 與 階 級 明 顯 分 化, 中 產 階 級 成 為 重 要 的 社 會 群 體 以 往 對 待 農 民 的 社 會 控 制 手 段, 則 未 必 對 於 中 產 階 級 有 效, 特 別 是 網 際 網 路 的 出 現, 使 中 產 階 級 或 知 識 菁 英 得 以 進 行 橫 向 的 串 連, 並 且 對 於 黨 國 的 資 訊 控 制, 進 行 反 向 的 解 讀 以 下, 本 文 則 就 當 前 中 共 的 社 會 控 制 體 系 做 一 嘗 試 性 的 全 面 探 討 伍 共 產 黨 是 社 會 控 制 的 總 樞 紐 就 整 體 面 而 言, 共 產 黨 自 身 便 是 社 會 控 制 的 總 樞 紐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地 位 是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所 明 文 規 定 的, 在 實 際 的 操 作 中, 此 一 領 導 並 非 僅 僅 在 理 念 和 政 策 上 領 導 國 家, 而 是 從 國 家 政 權 到 地 方 政 權 從 各 個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社 會 機 構 到 民 間 團 體, 共 產 黨 在 其 間 全 面 性 的 組 織 滲 透 和 控 制, 包 括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中 明 訂 的 外 圍 組 織 中 華 全 國 總 工 會 共 產 主 義 青 年 團 中 華 全 國 婦 女 聯 合 會 以 及 各 級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檢 察 院 解 放 軍 各 級 學 校 所 有 非 營 利 組 織 民 間 企 業 乃 至 宗 教 寺 院 其 他 政 黨 共 產 黨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領 導 黨 員, 黨 員 對 於 黨 和 上 級 領 導 的 指 令 有 服 從 的 義 務, 透 過 共 產 黨 盤 根 錯 結 鋪 天 蓋 地 的 組 織 網 絡, 他 們 可 以 使 各 個 機
8 / 構 組 織 的 意 志 實 質 上 服 從 於 共 產 黨, 達 到 整 個 社 會 一 致 的 局 面 共 產 黨 何 以 保 證 黨 員 對 它 的 忠 誠, 主 要 是 通 過 各 種 特 權 的 給 予, 也 因 此 共 產 黨 是 菁 英 政 黨 而 非 大 眾 政 黨, 它 嚴 格 挑 選 黨 員 和 甄 拔 幹 部, 以 確 保 黨 員 在 意 識 型 態 上 的 純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了 黨 管 幹 部 原 則, 如 此 一 來, 公 務 員 行 政 中 立 的 觀 念 便 無 所 附 麗, 因 為 所 有 公 務 員 幹 部 都 要 聽 命 於 共 產 黨 的 管 理 監 督 至 公 務 員 的 範 圍, 依 中 共 中 央 與 國 務 院 頒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務 員 法 實 施 方 案 之 規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各 級 機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皆 為 公 務 員, 在 此 之 外, 作 為 共 產 黨 外 圍 組 織 的 二 十 一 個 人 民 團 體 和 群 眾 團 體 的 工 作 人 員, 依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和 人 事 部 的 指 示, 亦 皆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與 保 障, 甚 至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也 為 共 產 黨 員 提 供 保 送 免 試 甄 選 的 入 學 名 額 在 一 個 高 度 工 商 業 化 的 社 會, 政 策 和 市 場 訊 息 的 獲 取, 對 於 成 本 效 益 的 計 算 與 風 險 管 控 交 易 量 的 確 實 掌 握 市 場 的 開 拓 等 等 都 極 為 關 鍵, 共 產 黨 的 組 織 和 人 際 網 絡 提 供 了 黨 員 方 方 面 面 的 優 勢 和 方 便, 使 其 在 特 權 和 利 益 資 源 的 掠 奪 上 無 往 不 利, 無 怪 乎 具 有 現 實 和 投 機 性 格 者 對 於 入 黨 趨 之 若 騖 共 產 黨 成 為 利 益 特 權 組 織, 牛 驥 同 阜, 雞 兔 同 籠, 自 然 容 易 發 生 劣 幣 驅 逐 良 幣 的 現 象, 也 成 為 國 家 腐 敗 的 根 本 原 因 而 共 產 黨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組 織 運 作, 則 又 必 然 使 其 成 為 一 個 專 制 集 中 領 導 的 封 閉 組 織 雖 然 形 式 上 存 在 各 級 黨 代 表 大 會 來 決 定 黨 的 政 策 綱 領 和 幹 部 人 事, 但 是 新 一 屆 黨 代 表 的 推 選 和 黨 代 會 議 案 的 審 議 結 果, 則 都 是 由 本 屆 各 級 幹 部 依 照 黨 中 央 指 示 辦 理 的, 沒 有 黨 代 表 的 自 由 選 舉, 黨 代 會 的 議 程 亦 經 事 先 精 密 規 劃, 甚 至 連 新 一 屆 黨 中 央 領 導 班 子 政 治 局 常 務 委 員 的 人 選, 都 是 本 屆 黨 中 央 以 各 種 方 式 協 調 決 定 出 來 的, 所 以 所 有 的 黨 內 民 主 程 序, 都 是 徒 具 形 式 的 完 美 表 演 黨 代 會 每 五 年 召 開 一 次, 所 以 這 一 所 謂 黨 內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不 可 能 在 平 日 發 揮 領 導 和 監 督 黨 的 作 用, 黨 代 會 不 開 會 期 間 由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全 體 會 議 執 行 其 決 議 和 行 使 領 導 權, 縱 是 如 此, 中 央 委 員 全 體 會 議 也 是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其 閉 會 期 間 之 職 權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會 議 代 為 行 使,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會 議 閉 會 期 間 之 職 權 由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代 為 行 使, 由 此 可 知, 由 於 黨 代 會 中 全 會 政 治 局 會 議 皆 非 經 常 開 會 亦 無 常 設 機 構, 黨 代 會 的 權 力 實 際 上 經 過 三 次 轉 移 而 由 政 治 局 常 委 會 來 行 使, 政 治 局 常 委 以 執 行 黨 代 會 決
9 197 議 和 實 行 對 黨 的 領 導 名 義, 由 是 而 取 得 最 終 寡 頭 壟 斷 黨 內 最 高 權 力 的 地 位 共 產 黨 對 於 國 家 意 識 型 態 的 日 常 控 制, 係 由 中 央 宣 傳 部 負 責 ; 對 於 國 家 司 法 警 政 的 控 制, 由 政 法 委 員 會 負 責 ; 對 於 國 家 政 權 機 關 的 控 制, 由 中 央 組 織 部 控 制 ; 對 於 解 放 軍 的 控 制, 由 中 央 軍 事 委 員 會 負 責 ; 統 一 戰 線 工 作 部 則 負 責 與 所 有 社 會 團 體 的 溝 通 與 控 制, 因 此 對 於 社 會 乃 是 全 方 位 的 深 入 控 制 而 控 制 的 指 令 傳 導, 則 透 過 兩 個 系 統, 一 為 國 家 法 令, 一 為 共 產 黨 之 紀 律, 前 者 依 立 法 法 第 八 條 的 規 定, 關 於 基 本 人 權 的 限 制, 僅 有 犯 罪 和 刑 罰 對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的 剝 奪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強 制 措 施 和 處 罰 以 及 對 非 國 有 財 產 的 徵 收 須 以 法 律 定 之, 但 第 九 條 又 規 定 : 本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的 事 項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的,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及 其 常 務 委 員 會 有 權 作 出 決 定, 授 權 國 務 院 可 以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對 其 中 的 部 分 事 項 先 制 定 行 政 法 規, 但 是 有 關 犯 罪 和 刑 罰 對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的 剝 奪 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強 制 措 施 和 處 罰 司 法 制 度 等 事 項 除 外, 亦 即 關 於 非 國 有 財 產 的 徵 收 得 以 委 任 立 法 的 方 式 由 國 務 院 訂 定 行 政 法 規, 如 是, 則 唯 關 於 公 民 政 治 權 利 的 剝 奪 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強 制 措 施 和 處 罰 須 以 法 律 定 之, 其 他 的 基 本 權 利 剝 奪 或 限 制 皆 可 任 由 國 家 行 政 部 門 自 行 頒 布 行 政 法 規 為 之, 故 行 政 處 罰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處 罰, 只 能 由 法 律 設 定, 第 十 條 則 又 規 定 : 行 政 法 規 可 以 設 定 除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以 外 的 行 政 處 罰, 而 縱 是 如 此, 授 與 警 察 機 關 權 限 而 得 對 於 人 民 施 以 行 政 拘 留 最 長 四 年 並 在 此 期 間 予 以 思 想 改 造 和 強 制 勞 動 的 人 身 自 由 限 制 亦 即 勞 動 教 養 制 度, 其 法 源 國 務 院 頒 勞 動 教 養 試 行 辦 法 即 非 法 律 由 上 可 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制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適 用 範 圍 極 為 有 限, 特 別 是 賦 予 警 察 機 關 對 人 身 自 由 的 強 制 處 分, 充 分 表 現 出 其 為 一 警 察 國 家 的 特 徵 在 法 律 之 外, 則 由 共 產 黨 黨 紀 對 其 從 政 黨 員 從 事 規 範, 蓋 共 產 黨 黨 紀 不 屬 立 法 法 規 範 對 象, 依 團 體 自 治 原 則,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黨 國 體 制 之 中, 無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之 餘 地, 並 且 可 將 其 規 範 實 效 伸 展 到 遍 佈 整 個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的 共 產 黨 組 織 體 系 之 中, 較 之 國 家 法 令 更 可 靈 活 運 用
10 / 陸 意 識 型 態 性 國 家 機 器 的 社 會 控 制 關 於 意 識 型 態 的 建 構, 共 產 黨 有 完 整 的 各 級 黨 校 系 統 為 之 規 劃, 基 於 權 力 集 中 的 體 制 和 傳 統, 每 一 屆 的 黨 總 書 記 也 成 為 黨 意 識 型 態 的 領 導 者 和 詮 釋 者, 中 共 則 將 每 一 屆 黨 總 書 記 的 思 想 通 過 黨 代 會 納 入 章 程 而 上 升 成 為 黨 的 思 想 指 導 原 則, 再 經 由 共 產 黨 控 制 的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收 入 憲 法 而 上 升 為 國 家 意 志, 例 如 毛 澤 東 思 想 鄧 小 平 思 想 江 澤 民 三 個 代 表 思 想 江 澤 民 對 於 作 為 憲 法 基 本 精 神 的 其 三 個 代 表 思 想 的 個 人 詮 釋, 無 疑 是 全 中 國 最 具 有 權 威 性 者, 這 就 使 他 的 個 人 意 志 等 同 於 國 家 意 志 了 胡 錦 濤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已 被 寫 入 黨 章, 未 來 亦 可 望 入 憲, 至 少 在 憲 法 層 次 可 以 與 江 澤 民 相 制 衡, 避 免 江 意 志 的 獨 大 當 執 政 黨 的 意 識 型 態 和 黨 領 導 人 的 個 人 意 志 成 為 憲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對 依 憲 法 治 國 的 理 解, 在 中 國 大 陸 就 有 另 一 種 的 認 識 了 黨 的 意 識 型 態 也 就 成 為 國 民 教 育 的 內 容, 也 必 然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的 命 題 落 點, 更 可 以 中 共 係 以 中 央 宣 傳 部 作 為 輿 論 的 審 查 機 構, 由 於 所 有 的 傳 播 媒 體 和 出 版 機 構 皆 屬 於 黨 營 或 公 營, 中 宣 部 的 指 示 對 於 黨 營 媒 體 可 以 起 直 接 的 指 導 作 用, 對 於 公 營 機 構 則 可 以 透 過 其 中 的 黨 員 主 管 來 貫 徹 其 意 志, 宣 傳 部 對 於 媒 體 和 出 版 係 採 取 事 前 審 查, 這 一 部 份 的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完 全 可 以 不 必 與 國 家 發 生 關 聯, 因 而 是 隱 密 而 從 業 人 員 人 人 心 知 肚 明 的 但 國 務 院 仍 頒 有 出 版 管 理 條 例, 該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 圖 書 出 版 社 音 像 出 版 社 和 電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社 的 年 度 出 版 計 劃 及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安 定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選 題, 應 當 經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後 報 國 務 院 出 版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 涉 及 重 大 選 題, 未 在 出 版 前 報 備 案 的 出 版 物, 不 得 出 版 具 體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出 版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安 定 乃 為 不 確 定 之 法 律 概 念, 這 一 有 關 出 版 物 之 選 題 與 原 稿 申 報 備 案 制 度, 就 使 得 國 家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取 得 事 前 實 質 審 查 的 權 力 而 關 於 網 路 言 論 管 制, 在 法 制 上 則 較 傳 統 平 面 或 電 子 媒 體 更 為 嚴 厲 國 務 院 頒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電 信 條 例 規 定, 任 何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不 得 利 用 電 信 網 絡 製 作 複 製 發 佈 傳 播 含 有 下 列 內 容 的 信 息 :1. 反 對 憲 法 所 確
11 199 定 的 基 本 原 則 的 ;2.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洩 露 國 家 秘 密,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破 壞 國 家 統 一 的 ;3. 損 害 國 家 榮 譽 和 利 益 的 ;4. 煽 動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視, 破 壞 民 族 團 結 的 ;5. 破 壞 國 家 宗 教 政 策, 宣 揚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的 ;6. 散 佈 謠 言,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破 壞 社 會 穩 定 的 ;7. 散 佈 淫 穢 色 情 賭 博 暴 力 兇 殺 恐 怖 或 者 教 唆 犯 罪 的 ;8. 侮 辱 或 者 誹 謗 他 人,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權 益 的 ; 9. 含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禁 止 的 其 他 內 容 的, 此 之 即 所 謂 之 九 不 准, 國 家 乃 得 資 以 對 於 網 路 信 息 進 行 及 時 的 檢 查, 為 了 有 效 實 施 這 種 言 論 檢 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更 在 網 上 發 展 出 防 火 長 城 架 構, 防 火 長 城 是 一 套 監 控 和 過 濾 網 際 網 路 內 容 的 軟 硬 體 系 統, 由 伺 服 器 和 路 由 器 等 裝 置, 加 上 相 關 的 應 用 程 式 所 構 成, 它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監 控 網 路 上 的 通 訊, 對 認 為 不 符 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官 方 要 求 的 傳 輸 內 容, 進 行 干 擾 阻 斷 遮 蔽 除 了 借 助 於 科 技 的 自 動 審 查 技 術 之 外,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尚 在 各 級 公 安 部 門 設 置 有 網 路 安 全 保 衛 單 位, 網 監 警 察 的 工 作, 就 是 監 察 網 站 內 容 電 子 郵 件 聊 天 信 息 和 訪 問 記 錄, 蒐 集 情 報 信 息, 查 禁 封 堵 和 阻 斷 有 害 信 息, 查 處 網 路 和 計 算 機 違 法 犯 罪, 以 及 備 份 調 取 有 關 電 子 證 據 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 門 也 招 募 業 餘 或 兼 職 的 網 路 監 察 員, 負 責 網 路 評 論 工 作, 為 官 方 製 造 輿 論 傳 言 網 路 監 察 員 撰 寫 一 則 帖 子 的 酬 勞 是 人 民 幣 五 毛, 因 此 他 們 被 網 民 謔 稱 為 五 毛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關 於 維 護 互 聯 網 安 全 的 決 定 則 更 要 求 從 事 互 聯 網 業 務 的 單 位 要 依 法 開 展 活 動, 發 現 互 聯 網 上 出 現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和 有 害 資 訊 時, 要 採 取 措 施, 停 止 傳 輸 有 害 資 訊 而 對 於 校 園 控 制, 由 於 各 校 內 部 都 設 有 各 級 黨 委 指 揮 與 監 督 校 政, 而 且 共 產 黨 堅 持 黨 委 在 學 校 中 的 核 心 領 導 地 位, 故 而 完 整 的 教 授 治 校 大 學 自 治 學 生 自 治 以 及 學 術 自 由 皆 不 可 能 各 級 校 院 皆 有 政 治 思 想 之 必 修 課 程 對 學 生 進 行 洗 腦, 共 產 黨 則 會 定 期 調 查 研 究 分 析 大 學 黨 員 的 思 想 狀 況, 藉 以 作 為 對 學 校 學 生 與 教 職 工 展 開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的 參 考 共 產 黨 則 會 對 於 各 校 黨 委 的 黨 建 工 作 定 期 進 行 檢 查 和 評 鑑 這 都 會 影 響 及 國 家 或 黨 對 學 校 發 展 的 支 持 程 度
12 / 柒 鎮 壓 性 國 家 機 器 的 社 會 控 制 在 鎮 壓 性 國 家 機 器 的 運 用 方 面, 共 產 黨 各 級 政 法 委 員 會 則 為 各 級 公 安 警 察 部 門 人 民 檢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的 領 導 機 構, 甚 至 可 以 協 調 個 案 的 心 證 與 處 理, 加 以 審 檢 機 關 預 算 皆 依 附 於 各 級 政 府 財 政, 因 此 司 法 乃 受 到 共 產 黨 的 嚴 密 控 制, 亦 不 可 能 從 事 政 治 中 立 之 獨 立 審 判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中 的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乃 成 為 黨 國 最 常 運 用 來 對 付 政 治 異 議 者 的 法 律 工 具 基 於 維 穩 的 需 要, 公 安 濫 權 侵 害 人 權 和 貪 腐 的 情 形 因 之 相 當 程 度 受 到 政 法 委 的 縱 容 包 庇, 而 不 虞 受 到 法 律 的 訴 追 各 級 公 安 部 門 皆 設 有 國 內 安 全 保 衛 警 察, 國 保 即 一 般 所 稱 之 祕 密 警 察, 工 作 目 標 在 對 社 會 意 見 領 袖 或 異 議 分 子 進 行 祕 密 監 控 或 威 嚇, 以 期 消 滅 反 抗 力 量 於 其 萌 芽 階 段, 保 衛 維 護 黨 國 的 生 存 利 益 國 保 的 職 權 行 使, 往 往 使 用 非 法 手 段, 如 刑 求 恐 嚇 騷 擾 或 監 禁, 是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中 紅 色 恐 懼 和 反 共 意 識 的 主 要 來 源, 以 致 成 為 破 壞 社 會 和 諧 的 重 要 因 素 公 安 部 內 尚 設 有 反 邪 教 局, 對 法 輪 功 或 其 他 非 法 宗 教 團 體 進 行 鎮 壓 祕 密 警 察 除 了 國 保, 尚 有 國 家 安 全 部 特 工 人 員 擔 當,1989 年 後 江 澤 民 設 立 國 安 部 反 對 敵 勢 力 局, 對 對 國 內 敵 對 勢 力 進 行 偵 查 與 監 控, 但 國 安 工 作 主 要 還 是 在 政 治 偵 防 與 情 報 蒐 集, 並 不 同 於 公 安 負 有 治 安 任 務, 隨 著 改 革 開 放 的 進 展, 社 會 日 趨 多 元 而 不 同 階 級 間 或 官 民 之 衝 突 與 日 俱 增, 公 安 在 治 安 和 維 穩 的 任 務 日 益 重 大, 國 保 的 重 要 性 也 就 因 之 而 水 漲 船 高 在 國 保 與 國 安 之 外,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則 招 募 有 維 穩 志 願 者 蓋 群 體 性 事 件 防 控 被 列 為 各 級 黨 政 幹 部 的 政 績 考 核 指 標, 因 此 各 級 政 府 則 有 設 立 維 持 穩 定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辦 公 室 和 治 安 綜 合 治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有 維 穩 等 專 項 基 金 之 設 置, 用 於 支 應 維 穩 志 願 者 的 工 作 費 用, 維 穩 志 願 者 的 工 作 可 能 是 作 為 政 府 線 民, 提 供 情 資, 但 也 可 能 協 助 公 安 國 保 對 維 權 運 動 參 與 者 進 行 人 身 自 由 等 方 面 的 人 權 侵 害 去 年 年 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公 布 的 財 政 預 算 即 顯 示, 公 共 安 全 開 支 預 算 (6,244 億 元 ) 超 過 了 軍 費 預 算 (6,011 億 元 )
13 201 捌 結 語 中 國 社 會 主 義 革 命 六 十 年, 社 會 主 義 完 全 異 化, 佔 有 統 治 地 位 的 共 產 黨 成 為 新 的 剝 削 階 級 和 買 辦 階 級, 他 們 以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為 藉 口, 由 各 級 政 法 委 員 會 動 用 國 家 暴 力 機 器 如 員 警 特 務 司 法 等 來 鎮 壓 異 議 者, 由 各 級 的 宣 傳 部 操 縱 各 種 意 識 型 態 國 家 機 器 控 制 媒 體 對 人 民 洗 腦, 中 國 人 民 處 在 受 壓 迫 受 奴 役 的 狀 態, 可 憐 的 是, 當 中 的 許 多 人 絲 毫 未 察, 還 死 抱 著 相 信 黨 是 唯 一 救 世 主 的 虛 偽 意 識 有 人 問, 中 國 人 民 受 如 此 的 壓 迫, 眾 多 的 社 會 群 體 性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共 產 黨 黨 國 何 以 仍 屹 立 不 搖? 我 人 要 指 出 的 可 能 原 因 是 : 一 被 壓 迫 階 級 欠 缺 階 級 意 識, 他 們 不 瞭 解 這 些 社 會 群 體 性 事 件 的 發 生 乃 出 於 同 樣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因 此 無 法 轉 化 為 階 級 鬥 爭 ; 二 階 級 意 識 的 欠 缺 在 於 缺 乏 社 會 啟 蒙, 有 機 知 識 份 子 無 法 有 效 地 協 助 被 壓 迫 階 級 形 成 組 織 性 的 力 量, 如 自 主 工 會 乃 至 於 階 級 政 黨 ; 三 共 產 黨 黨 國 的 社 會 宰 制 方 式 借 用 了 諸 多 現 代 科 學 知 識 和 技 術, 諸 如 利 用 制 度 性 的 恐 懼 焦 慮 監 視 誘 導 和 洗 腦 去 型 塑 社 會 集 體 心 理 ; 又 在 法 律 制 度 中 借 用 了 諸 多 資 產 階 級 法 權 概 念, 如 法 治 平 等 權 利 等 等, 使 人 們 誤 信 黨 國 執 行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的 公 平 性 與 公 正 性, 而 願 意 服 從 ; 還 有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社 會 組 織 方 式, 使 每 個 人 在 金 字 塔 般 的 結 構 裡, 都 不 免 會 受 到 黨 國 的 包 圍 和 監 控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國 的 社 會 控 制 能 力 和 技 術, 前 所 未 有, 遮 蔽 著 人 們 的 心 靈, 又 限 制 著 他 們 的 行 動, 其 冷 酷 無 情 和 殘 暴, 遠 遠 超 出 人 類 歷 史 上 任 何 一 個 階 段 的 國 家
14 202 Įέ ᅫࡁտ Ώįௐ 10 ס ăௐ 3 ഇĞ2014/ࡌ ğ 參考書目 王丹 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十五講 台北 聯經出版事業 丁學良 2012 中國維穩體制是一個 次壞 選擇 紐約時報中文網 12 月 4 日 Pagemode=print 2013 年 5 月 1 日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2011 中國共產黨歷史 第一卷 上 冊 中國北京 中共黨史出版社 曾建元 1993 馬克思主義 Marxism 法律概念的批判性研究 碩士論文 台北 政治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 曾建元 2013 當前中國社會異化問題 民主中國網 2 月 20 日 森永 2013 獨家揭密 國安副部長秘書叛逃 CIA 曝驚天內幕 博訊新雜誌 2 月 / 5/1
15 203 The Social Control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hien Yuan Tse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ung Hua University, Hsinchu, TAIWAN Abstract The core concern of this article is why the Socialist humanistic spirit was quickly degenerated after the revolutionary regime had been established, in other words, why the alienation of the Socialist state happened. Founded on the experience of secret revolutionary action,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nstructed a strict power structure by democratic centralism after its state founding due to permanent revolutions, and infinitely extended its party organizations into all state and civil institutions. Finally, a social formation which is wholly penetrated by communist party organizations was formed.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how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ries to construct a social control system which is strict controlled and almost no dead space through its organizational design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ideological and repressive state apparatus. However, this article will also indicate how difficult and how much it costs for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 maintain this system forever and stably. Keywords: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ocial control, socialism, democratic centralism, alie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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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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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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