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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地 址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2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時 程 相 關 規 定 頁 次 簡 章 下 載 即 日 起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第 1 頁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費 繳 交 日 期 審 查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報 名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24:00 止 12 月 29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採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者 限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當 日 上 午 10:00~12:00 繳 交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研 究 大 樓 一 樓 R101 室 採 郵 寄 方 式 者 請 用 限 時 掛 號, 保 留 掛 號 收 執 聯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之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含 12 月 31 日 ) 第 1 頁 第 2 頁 第 2 頁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第 3 頁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單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名 單 及 口 試 時 間 表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第 3 頁 口 試 費 繳 交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24:00 止 3 月 3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第 2 頁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至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第 3 頁 成 績 複 查 放 榜 E - m a i l 總 成 績 單 寄 發 報 到 或 遞 補 通 知 書 書 審 項 目 複 查 :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止 第 3 頁 口 試 項 目 複 查 :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止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第 3 頁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00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驗 證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00~4:00 第 5 頁 第 4 頁 公 告 報 到 名 單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第 5 頁 -I-

3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登 入 系 統 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畢 業 校 系 經 歷 等 2. 在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系 統 會 根 據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審 核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在 按 下 確 認 鍵 前, 考 生 可 依 需 要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按 下 確 認 鍵 後,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等 欄 位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3. 報 考 本 校 者 不 限 一 系 所 組 ( 但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請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繳 款,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4. 輸 入 資 料 時 若 遇 需 造 字 的 情 形,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5. 凡 正 確 填 寫 行 動 電 話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於 放 榜 時 以 簡 訊 通 知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 繳 費 單 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小 心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鍵, 資 料 即 不 可 再 予 修 改 1. 按 下 確 認 鍵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2. 執 繳 費 單 繳 報 名 費 3. 將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牛 皮 紙 袋 封 面, 將 資 料 袋 寄 交 本 校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或 於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送 達 本 校 報 名 小 組 ( 地 點 請 詳 內 文 ) 確 認 通 知 信 1. 系 統 會 發 出 一 封 電 子 郵 件 到 您 的 信 箱, 請 確 認 ( 您 的 報 名 資 料 ) 是 否 正 確! 2. 如 果 一 直 沒 有 收 到 該 電 子 郵 件, 可 能 是 您 的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有 誤 或 是 網 路 無 法 連 接, 您 可 利 用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台 功 能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是 否 正 確 即 可 轉 帳 繳 費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碼 822) 部 份 免 費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已 將 本 校 發 送 帳 號 視 為 廣 告 信 處 理, 煩 請 考 生 自 行 設 定 郵 件 規 則, 避 免 視 為 廣 告 信 刪 除, 以 致 無 法 收 信 確 認 繳 費 狀 態 寄 送 審 查 資 料 簡 訊 服 務 ( 本 校 簡 訊 特 碼 ) -II-

4 目 次 壹 報 考 資 格 貳 修 業 規 定 參 報 名 肆 准 考 證 伍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陸 放 榜 暨 寄 發 報 到 或 遞 補 登 記 通 知 書 柒 複 查 及 申 訴 捌 報 到 及 驗 證 玖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及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拾 附 註 拾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相 關 規 定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二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 一 ) 服 務 證 明 書 附 件 ( 二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件 ( 三 ) 招 生 考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 四 )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5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合 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二 除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外, 另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中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105 學 年 度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之 報 考 條 件 者, 請 詳 見 該 所 規 定 (P13-14) 貳 修 業 規 定 參 報 名 一 本 校 各 碩 士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至 少 24 學 分 ( 或 依 系 所 規 定 ), 獲 得 學 位 須 通 過 學 位 ( 論 文 ) 考 試 二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均 訂 有 詳 細 的 修 業 及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從 其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 二 )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 三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報 考 者, 請 將 符 合 規 定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於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送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研 究 所 初 審, 續 提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該 所 EMBA 三 報 名 費 ( 一 ) 報 名 費 : 1. 各 系 所 組 :2500 元 2.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另 需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3.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繳 交 方 式 : (1) 持 台 北 市 低 收 入 戶 卡 者, 請 附 卡 片 正 反 面 影 本 ; 除 台 北 市 外 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附 縣 ( 市 )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請 考 生 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前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單 獨 以 掛 號 ( 不 可 與 審 核 資 料 合 併 ) 寄 至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臺 科 大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陳 小 姐 收 辦 理 審 核 手 續 ( 或 親 送 亦 可 ) (2)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須 補 繳 報 名 費 方 得 參 加 考 試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審 核 疑 問 請 洽 出 納 組 轉 7011) -1-

6 ( 二 ) 繳 費 日 期 : 1. 報 名 費 繳 費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24:00 止 12 月 29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2. 口 試 費 繳 費 日 期 : 合 於 參 加 口 試 之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並 依 規 定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繳 交 口 試 費 500 元, 未 按 規 定 繳 交 口 試 費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口 試 之 資 格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月 3 日 15:30 以 後 僅 能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繳 費 3. 報 名 費 口 試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報 考 系 所 組, 費 用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以 網 路 銀 行 或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依 各 銀 行 規 定 ) 2.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3. 其 他 銀 行 及 郵 局 櫃 台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15:30 前 辦 理,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屬 隔 日 匯 款 不 予 受 理, 匯 費 依 各 銀 行 及 郵 局 規 定 ) 4. 考 生 應 於 繳 費 後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考 生 未 能 及 時 上 網 確 認 繳 費 狀 態,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請 妥 善 保 管 繳 費 證 明, 以 備 查 驗 四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 一 ) 將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放 入 B4 牛 皮 紙 袋 內 ( 每 一 資 料 袋 限 郵 寄 報 考 一 系 所 ( 組 )), 信 封 貼 上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小 組, 或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當 日 上 午 10:00~12:00 送 達 本 校 ( 繳 交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研 究 大 樓 一 樓 R101 室 )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繳 且 不 退 費 ( 二 )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個 人 輸 入 資 料 為 準, 個 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暫 勿 需 繳 交 ( 各 系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查 證, 若 有 不 符 之 處,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報 名 所 繳 之 審 查 資 料, 如 需 各 系 所 寄 回 者, 請 備 妥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 裝 得 下 您 的 資 料 為 原 則 ), 系 辦 公 室 將 於 放 榜 一 週 後 擇 期 代 為 寄 回 ( 各 系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五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本 校 者 並 不 限 一 系 所 組 ( 但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 請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繳 款,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 二 ) 考 生 於 繳 交 報 名 費 或 口 試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 三 ) 考 生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帳 號 等 應 清 楚 無 誤, 若 造 成 無 法 聯 絡 或 無 法 投 遞 郵 件 而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四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填 列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報 考 資 歷 ;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查 證, 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準, 若 有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考 生 報 名 後, 若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或 退 報 名 費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其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2-

7 ( 七 ) 考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 八 ) 凡 本 校 休 學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在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別 之 招 生 考 試, 如 經 查 核 屬 實,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予 退 費 ( 九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除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作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十 ) 非 本 國 籍 人 士 是 否 能 報 考 本 招 生 請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因 居 留 問 題 無 法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肆 准 考 證 一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之 核 發 僅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並 不 代 表 具 有 口 試 資 格 ) 二 接 獲 准 考 證 後,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日 前 至 本 校 研 教 組 申 請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三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應 考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伍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一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網 址 : 二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後,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名 單 及 口 試 時 間 表, 並 另 行 以 通 知 三 考 生 務 請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00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間 上 網 查 詢 合 於 參 加 口 試 之 名 單, 合 於 口 試 者, 請 依 規 定 下 載 口 試 費 繳 費 單, 並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24:00 前 完 成 口 試 費 繳 費 手 續 陸 放 榜 暨 寄 發 報 到 或 遞 補 登 記 通 知 書 一 本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計 301 名 二 招 生 之 各 系 所, 如 於 簡 章 內 頁 之 其 他 規 定 欄 內 列 有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得 優 先 錄 取 之 規 定 者, 將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 初 審 ) 放 榜, 其 餘 名 額 則 於 各 考 試 項 目 完 成 後,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 網 路 公 告 網 址 三 各 系 所 ( 組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視 考 生 成 績 而 定, 若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會 議 決 定 之 四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各 系 所 ( 組 ) 以 考 試 科 目 編 號 順 序 之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相 同 時, 得 再 以 口 試 為 之,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五 各 系 所 ( 組 ) 均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同 系 所 各 組 如 缺 額 時,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六 本 校 以 寄 發 各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單, 請 至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及 錄 取 情 形 七 榜 單 網 路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 八 除 在 網 路 公 告 榜 單 及 以 簡 訊 通 知 外, 並 同 時 以 掛 號 寄 發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書 ( 寄 送 至 報 名 系 統 之 通 訊 地 址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柒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複 查 時 間 及 複 查 方 式 : ( 一 ) 複 查 方 式 -3-

8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一 律 須 上 網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並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50 元 繳 費 單 由 系 統 產 生, 入 帳 代 碼 5853xxxxxxxxxx ; 未 於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查 日 期 : 1. 書 審 項 目 複 查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止 2. 口 試 項 目 複 查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止 ( 三 ) 複 查 僅 就 科 目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四 )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五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六 )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七 ) 本 校 以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請 至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件 或 上 網 ( 查 詢 二 申 訴 :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考 生 對 於 本 項 招 生 之 申 訴 事 項 須 在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書, 經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調 查 處 理 後 函 覆 之 捌 報 到 及 驗 證 (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均 可 ) 一 正 取 生 ( 一 ) 報 到 時 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不 可 ) 報 考 資 格 經 查 驗 不 符 或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網 路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00 至 4:00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國 際 大 樓 一 樓 ( 四 ) 繳 驗 ( 交 ) 證 件 : 所 有 考 生 必 備 證 件 視 個 人 情 況 所 需 之 證 件 a.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b. 身 分 證 正 本 c. 中 文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d.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赴 國 外 求 學 期 間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影 本, 若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 e.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 如 修 業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 f. 其 他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所 需 繳 交 之 資 格 證 明 ( 如 現 役 軍 人 准 考 證 明 等 ) g. 報 考 附 加 資 格 之 規 定 證 件 ( 如 學 分 證 書 正 本 等 ) ( 五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所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六 ) 管 理 學 院 各 EMBA 在 職 專 班, 提 前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故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4-

9 二 備 取 生 ( 一 ) 備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00 至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00 止, 上 網 執 行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 以 表 示 等 候 遞 補 之 意 願, 逾 時 以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 二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將 由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作 業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三 ) 遇 有 缺 額, 本 校 將 於 網 路 公 告 可 遞 補 名 單, 不 另 寄 送 紙 本 通 知, 考 生 應 密 切 注 意 本 校 電 子 郵 件 之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與 網 路 公 告 之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報 到 方 式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四 ) 備 取 生 現 場 報 到 時, 應 依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證 件 ( 與 正 取 生 之 規 定 相 同 ) 報 考 資 格 經 查 驗 不 符 或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網 路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截 止, 事 後 若 再 有 缺 額 不 再 遞 補 三 完 成 報 到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可 遞 補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起 網 路 公 告 四 報 考 二 系 ( 所 組 ) 以 上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 所 組 )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 所 組 ) 別 五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註 冊 截 止 日 ( 約 105 年 8 月 底,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為 準 )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六 完 成 報 到 後 擬 放 棄 者, 應 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件 三 ); 註 冊 截 止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日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繳 交 行 政 手 續 費 1,000 元, 並 全 額 退 還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已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玖 註 冊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及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一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其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 如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所 繳 之 在 職 身 分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塗 改 等 情 事, 入 學 後 如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溯 及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遭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查 明 者,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歷 證 件, 並 得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教 育 部 台 (84) 體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三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7 月 上 旬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新 生 資 料 袋 至 報 名 系 統 之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台 ( 更 正,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 約 7 月 25 日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本 國 學 歷 一 律 繳 交 中 文 版 學 歷 證 件, 境 外 學 歷 應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其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並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7 月 中 旬 尚 未 收 到 新 生 資 料 袋, 應 逕 至 本 校 研 教 組 (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 查 詢,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新 生 資 料 袋 內 教 務 處 所 規 定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或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管 理 學 院 各 EMBA 在 職 專 班, 提 前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故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四 錄 取 考 生 如 持 境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五 錄 取 考 生 除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或 應 入 營 服 役 或 懷 孕 生 產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有 限, 不 接 受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5-

10 七 本 校 設 有 多 種 學 程, 其 中 部 份 學 程 為 研 究 生 可 修 習, 請 上 網 查 詢 : 八 入 學 後 有 關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請 上 網 查 詢 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學 生 / 學 雜 費 專 區 ) 茲 將 104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於 下 表, 以 供 參 考 : ( 一 ) 高 階 科 技 研 發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 學 雜 費 基 數 每 學 期 15,380 元,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8,200 元 每 學 期 應 繳 學 雜 費 如 下 : 學 雜 費 基 數 15,380 元 ( 至 其 畢 業 止 )+ 基 本 學 分 費 61,500 元 (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8,200 元 該 所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45 6, 每 年 繳 交 三 學 期, 共 收 六 學 期 ) ( 二 ) 專 利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雜 費 基 數 每 學 期 15,380 元,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8,200 元 每 學 期 應 繳 學 雜 費 如 下 : 學 雜 費 基 數 15,380 元 ( 至 其 畢 業 止 )+ 基 本 學 分 費 49,200 元 (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8,200 元 該 所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24 4, 每 年 繳 交 二 學 期, 共 收 四 學 期 ) ( 三 ) 管 理 學 院 各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基 數 附 註 一 每 一 學 分 費 為 8,200 元,EMBA 每 學 期 固 定 繳 交 基 本 學 分 費 61,500 二 每 年 繳 交 三 學 期, 共 收 六 學 期 基 本 學 分 費 三 有 學 分 抵 免 之 學 生,EMBA 抵 免 9~12 學 分 可 減 收 第 六 學 期 基 本 學 分 費 基 本 學 分 :EMBA 四 十 五 個 學 分 一 每 學 期 學 雜 費 基 數 為 15,380 元 二 未 繳 完 基 本 學 分 費 者, 學 雜 費 基 數 必 須 與 基 本 學 分 費 一 併 繳 交 三 繳 完 基 本 學 分 費 後, 免 收 暑 期 學 雜 費 基 數 ; 每 年 繳 交 二 學 期 暑 期 未 修 課 者 繳 費 方 式 可 有 下 列 二 種 選 擇 : 1. 仍 繳 交 基 本 學 分 費 及 學 雜 費 基 數 2. 延 後 繳 交 基 本 學 分 費 及 學 雜 費 基 數 ( 四 ) 其 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碩 士 班 項 目 工 程 電 資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學 雜 費 基 數 13,730 11,480 基 本 學 分 費 29,220 29,220 註 1. 自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研 究 生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至 其 畢 業 止 ) 及 基 本 學 分 費 ( 四 學 期 ) 如 僅 修 論 文 指 導 ( 不 計 學 分 ) 者, 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註 2. 學 分 費 為 每 學 分 4,870 元 ; 基 本 學 分 費 之 計 算 為 : 每 學 分 費 用 ( 各 系 所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4) ( 五 ) 修 習 大 學 部 教 育 學 程 或 校 際 選 課 者, 學 分 費 應 另 行 繳 納, 不 含 於 基 本 學 分 費 之 中 拾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內 容 考 生 可 由 本 校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不 得 複 製 販 售 做 為 營 利 之 用, 如 有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自 行 負 責 二 本 簡 章 之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為 方 便 查 詢 各 項 資 料, 請 保 留 本 簡 章 至 入 學 止 -6-

11 拾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相 關 規 定 系 所 別 頁 碼 招 生 名 額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 13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9 12 營 建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高 階 科 技 研 發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2 5 管 理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業 管 理 系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系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商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建 築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數 位 學 習 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用 外 語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專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總 計 301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7-

12 系 所 別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290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13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1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1. 大 學 104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101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其 他 規 定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acoffice@mail.ntust.edu.tw -8-

13 系 所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390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固 體 力 學 與 機 械 設 計 製 造 熱 力 與 流 力 控 制 機 電 及 電 腦 應 用 材 料 製 程 與 分 析 1. 審 查 (60%) 2. 口 試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3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 大 學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0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 本 表 請 於 本 系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下 載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5.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7.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4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本 專 班 課 程 並 非 全 部 安 排 於 夜 間 上 課, 部 分 課 程 於 非 假 日 之 白 天 上 課 電 話 : 傳 真 : hsuehcl@mail.ntust.edu.tw

14 系 所 別 營 建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590 招 生 名 額 18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5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例 : 1. 大 學 100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8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推 薦 信 函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推 廣 教 育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證 明 書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含 訓 練 研 習 等 結 業 證 書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等 ) 報 名 費 2500 元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招 生 名 額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其 他 規 定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本 專 班 課 程 並 非 全 部 安 排 於 夜 間 上 課, 部 分 課 程 於 非 假 日 之 白 天 上 課 電 話 :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ctoffice@mail.ntust.edu.tw

15 系 所 別 高 階 科 技 研 發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2690 招 生 名 額 14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系 統 化 技 術 長 培 育 研 訓 全 方 位 跨 領 域 科 學 與 技 術 知 識 研 修 企 業 產 品 與 技 術 藍 圖 研 究 科 技 產 業 分 析 工 業 4.0 及 物 聯 網 與 Big Data 研 究 創 新 創 業 研 發 企 業 專 利 解 析 暨 佈 局 分 析 新 興 科 技 產 業 研 究 科 技 法 律 研 發 管 理 等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1. 大 學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6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推 薦 信 函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推 廣 教 育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證 明 書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含 訓 練 研 習 等 結 業 證 書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本 班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見 P.6 電 話 :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tchu@mail.ntust.edu.tw

16 系 所 別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290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5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系 統 設 計 計 算 機 系 統 相 關 領 域 通 信 系 統 及 信 號 處 理 相 關 領 域 積 體 電 路 與 電 力 電 子 相 關 領 域 射 頻 及 無 線 通 信 相 關 領 域 平 面 顯 示 器 與 照 明 光 纖 通 訊 與 感 測 微 光 學 與 奈 米 技 術 薄 膜 與 半 導 體 材 料 元 件 相 關 領 域 1. 審 查 (60%) 2. 口 試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3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 大 學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0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招 生 不 分 組, 錄 取 後 依 研 究 領 域 分 組 電 話 : 傳 真 : etoffice@mail.ntust.edu.tw

17 系 所 別 管 理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選 考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高 階 管 理 決 策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報 考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A 或 B 或 C 條 件 之 一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A 條 件 :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1. 大 學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6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B 條 件 : 具 有 10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且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同 等 學 力 ) 者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例 : 1. 大 學 10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二 五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3. 三 專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C 條 件 : 符 合 管 理 研 究 所 EMBA 卓 越 專 業 者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 詳 見 其 他 規 定 第 4 點 ) 1. 考 生 請 至 管 理 學 院 下 載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網 址 :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5.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7.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備 註 : 項 請 含 於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中 報 名 費 2500 元 接 下 頁 -13-

18 承 上 頁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4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各 組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研 究 所 EMBA 卓 越 專 業 者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 考 生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且 具 有 下 列 事 蹟 一 至 多 項 者 : (A) 曾 獲 頒 大 學 相 關 榮 譽 學 位 者 (B)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負 責 人 (C) 資 本 額 一 億 以 上 公 司 負 責 人 (D) 曾 獲 個 人 專 業 領 域 之 相 關 國 內 外 重 要 競 賽 獎 項 者 (E) 其 他 對 國 家 社 會 人 類 福 祉 有 具 體 卓 越 貢 獻 者 以 上 述 條 件 報 考 者, 請 於 管 研 所 網 站 下 載 卓 越 專 業 者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書, 將 符 合 規 定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明 文 件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送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研 究 所 初 審, 續 提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該 所 EMBA 5. 新 生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電 話 : 傳 真 : m1052@mail.ntust.edu.tw

19 系 所 別 工 業 管 理 系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190 招 生 名 額 30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研 究 ( 最 佳 化 績 效 評 估 隨 機 系 統 ) 生 產 管 理 ( 服 務 科 學 品 質 管 理 精 實 管 理 ) 資 訊 科 技 ( 物 聯 網 供 應 鏈 管 理 企 業 流 程 再 造 ) 人 因 工 程 ( 人 機 介 面 使 用 者 中 心 之 設 計 工 業 安 全 )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報 考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A 或 B 條 件 之 一 : A 條 件 :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1. 大 學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6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B 條 件 : 具 有 10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且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同 等 學 力 ) 者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例 :1. 大 學 10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二 五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3. 三 專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考 生 請 至 管 理 學 院 下 載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網 址 :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5.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7.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備 註 : 項 請 含 於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中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4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新 生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電 話 : 傳 真 : office@mail.ntust.edu.tw

20 系 所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890 招 生 名 額 30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報 名 費 2500 元 企 業 管 理 報 考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A 或 B 條 件 之 一 : A 條 件 :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1. 大 學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6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B 條 件 : 具 有 10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且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同 等 學 力 ) 者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例 :1. 大 學 10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二 五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3. 三 專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考 生 請 至 管 理 學 院 下 載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網 址 :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5.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7.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備 註 : 項 請 含 於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中 其 他 規 定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4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新 生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5.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電 話 :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sec@ba.ntust.edu.tw

21 系 所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0990 招 生 名 額 30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7- 資 訊 管 理 報 考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A 或 B 條 件 之 一 : A 條 件 :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1. 大 學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6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B 條 件 : 具 有 10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且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同 等 學 力 ) 者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例 :1. 大 學 10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二 五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3. 三 專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考 生 請 至 管 理 學 院 下 載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網 址 : 2. 報 考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需 包 含 詳 細 加 退 保 日 期 及 總 計 勞 保 投 保 年 資 5. 報 考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7.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備 註 : 項 請 含 於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中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4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新 生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5.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請 於 放 榜 一 週 後 起 一 個 月 內 取 回, 逾 時 系 上 不 予 保 管 6. 應 繳 交 資 料 之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電 子 檔, 請 寄 回 下 方 電 話 : 傳 真 : mic@cs.ntust.edu.tw

22 系 所 別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890 招 生 名 額 25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8- 財 務 金 融 報 考 資 格 須 符 合 下 列 A 或 B 條 件 之 一 : A 條 件 :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6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1. 大 學 99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6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B 條 件 : 具 有 10 年 ( 含 )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且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同 等 學 力 ) 者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例 :1. 大 學 10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二 五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3. 三 專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考 生 請 至 管 理 學 院 下 載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網 址 : 2.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5.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7.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備 註 : 項 請 含 於 入 學 考 試 申 請 表 中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4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新 生 於 105 年 7 月 開 始 上 課 電 話 : 傳 真 : fn1095@mail.ntust.edu.tw

23 系 所 別 工 商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090 招 生 名 額 15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設 計 管 理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口 試 (50%)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5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1. 大 學 100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97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98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報 名 費 2500 元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8.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作 品 集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招 生 名 額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如 需 退 回 報 名 繳 交 之 作 品 資 料, 請 貼 上 足 夠 掛 號 郵 資 的 回 郵 信 封 如 因 回 郵 資 料 錯 誤 造 成 資 料 遺 失, 本 系 恕 不 負 責 電 話 : 傳 真 : dtoffice@mail.ntust.edu.tw

24 系 所 別 建 築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390 招 生 名 額 10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未 來 實 驗 室 建 築 史 論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建 築 經 營 管 理 數 位 建 築 科 技 永 續 建 築 科 技 建 築 防 災 科 技 考 試 科 目 1. 口 試 (50%) 及 成 績 計 算 2. 審 查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1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報 考 資 格 例 : 附 加 規 定 1. 大 學 104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101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審 查 應 繳 交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之 資 料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洽 詢 方 式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招 生 名 額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電 話 : 傳 真 : adoffice@mail.ntust.edu.tw

25 系 所 別 數 位 學 習 與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190 招 生 名 額 16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數 位 心 理 與 策 略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數 位 課 程 與 教 學 數 位 科 學 教 育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1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1. 大 學 104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101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英 語 相 關 檢 定 證 明 得 獎 紀 錄 推 薦 書 等 )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電 話 :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meiling0922@mail.ntust.edu.tw

26 系 所 別 應 用 外 語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1790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11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1. 英 語 教 學 2. 專 業 英 文 3. 口 筆 譯 4. 跨 文 化 溝 通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報 名 費 2500 元 其 他 規 定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2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1. 大 學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100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1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含 名 次 證 明 5. 推 薦 函 二 封 6. 個 人 中 英 文 自 傳 履 歷 ( 含 學 經 歷 及 特 殊 事 項 ) 7. 進 修 計 畫 書 ( 中 文 及 英 文 ) 8. 英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為 應 外 系 碩 士 班 書 面 審 查 必 繳 資 料, 且 需 具 有 聽 力 閱 讀 及 寫 作 3 種 能 力 之 分 數 指 標 ) 9.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名 額 以 招 生 名 額 之 二 倍 為 原 則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需 退 回 報 名 繳 交 之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請 自 備 並 貼 上 足 夠 郵 資 ( 掛 號 ) 的 回 郵 大 信 封 紙 袋 回 郵 資 料 如 有 誤 或 郵 資 不 足, 造 成 資 料 遺 失 或 無 法 寄 送, 恕 不 負 責 本 系 統 一 寄 回 資 料 時 間 為 6 月 ~7 月 電 話 : 轉 7581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afl@mail.ntust.edu.tw

27 系 所 別 專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不 分 組 選 考 代 碼 2490 招 生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12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法 規 實 務 專 利 技 術 分 析 與 佈 局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與 運 用 考 試 科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審 查 (50%) 2. 口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科 目 前 面 之 編 號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審 查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者 至 少 離 校 1 年 以 上 (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 並 具 備 工 作 經 驗 者 例 : 報 名 費 2500 元 1. 大 學 104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2. 二 五 專 101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3. 三 專 102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個 人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或 公 司 開 立 之 服 務 證 明, 詳 附 件 ( 一 ) 4.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含 名 次 證 明 5. 個 人 履 歷 表 ( 含 學 經 歷 ) 6. 中 英 文 自 傳 ( 含 工 作 經 驗 及 進 修 計 畫 )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服 務 公 司 簡 介 及 目 前 職 務 說 明 推 廣 教 育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證 明 書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 含 訓 練 研 習 等 結 業 證 書 ) 著 作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得 獎 記 錄 推 薦 函 等 ) 1. 由 審 查 成 績 中 擇 優 招 生 名 額 50% 以 內 ( 含 ) 之 考 生, 直 接 錄 取 並 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 第 二 階 段 由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另 取 其 餘 招 生 名 額 二 倍 為 原 則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2. 審 查 結 果 於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合 於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依 規 定 於 3 月 3 日 其 他 規 定 ( 星 期 四 ) 前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款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但 情 況 特 殊 且 經 系 所 同 意 者 除 外 ; 口 試 費 繳 交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 口 試 ); 口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惟 因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而 優 先 錄 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本 班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見 P.6 電 話 : 傳 真 : 洽 詢 方 式 paoffice@mail.ntust.edu.tw patent.ntust.edu.tw -23-

28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4-

29 第 4 條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25-

30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第 6 條 第 7 條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26-

31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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