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助理人員教育訓練-會計室.docx
|
|
- 伸 鱼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壹 報 帳 流 程 區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流 程 : 請 購 單 流 程 請 款 單 流 程 借 款 核 銷 流 程 一 請 購 單 流 程 1
2 二 請 款 單 流 程 1 3 NO YES
3 三 借 款 核 銷 流 程
4 貳 憑 證 的 種 類 及 內 容 一 統 一 發 票 1. 三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1) 買 受 人 : 務 必 請 廠 商 填 上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須 加 上 私 立 或 系 所 單 位 名 稱 (2)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3)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4)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5)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大 寫 金 額 請 廠 商 填 寫 清 楚,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6)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日 期,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7)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8) 請 注 意 廠 商 是 否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9) 報 帳 時 須 附 上 第 二 聯 扣 抵 聯 及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 至 少 須 有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 (10)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2.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 (1) 買 受 人 : 務 必 請 廠 商 填 上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須 加 上 私 立 或 系 所 單 位 名 稱 (2)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3)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4)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大 寫 金 額 請 廠 商 填 寫 清 楚,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5)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日 期,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6)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7) 請 注 意 廠 商 是 否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8)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5 3. 收 銀 機 統 一 發 票 : (1) 請 廠 商 打 上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 若 未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請 廠 商 蓋 上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並 註 記 統 一 編 號, 不 可 為 店 章 ; 但 統 一 編 號 登 打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2)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3)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4)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4.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1) 請 廠 商 打 上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 若 未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或 書 寫 錯 誤 者, 應 請 廠 商 作 廢 另 行 開 立 (2)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3)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4) 若 發 票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二 收 據 : 1.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1) 日 期 : 財 務 或 貨 品 交 易 日 (2) 買 受 人 : 務 必 請 廠 商 填 上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須 加 上 私 立 或 系 所 單 位 名 稱 (3)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4)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大 寫 金 額 請 廠 商 填 寫 清 楚, 品 名 若 以 代 號 或 外 文 填 寫, 應 註 記 中 文 品 名 並 請 經 手 人 蓋 章 (5)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總 計 及 日 期, 若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章 (6) 大 寫 金 額 不 得 塗 改,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7) 請 注 意 廠 商 是 否 蓋 上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若 廠 商 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無 統 一 編 號 者, 請 於 右 上 角 之 統 一 編 號 空 格 處 填 上 廠 商 之 統 一 編 號, 若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無 負 責 人 姓 名 者, 請 加 蓋 負 責 人 章 (8) 若 收 據 遺 失 時, 請 向 廠 商 索 取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未 重 覆 報 帳 字 樣 並 請 承 辦 人 簽 章, 另 須 請 廠 商 加 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6 2. 人 事 支 付 憑 證 ( 個 人 一 時 所 得 ): (1) 請 至 電 子 領 據 系 統 ( 個 人 收 據 表 格 或 造 冊 匯 款 ) (2) 請 領 款 人 須 親 自 簽 名 且 為 正 楷 ( 不 可 用 打 字 或 傳 真 ), 另 應 填 妥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外 籍 人 士 統 一 證 號 戶 籍 地 址 服 務 機 關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利 所 得 申 報 (3) 各 單 位 經 辦 人 於 支 付 費 用 時, 如 一 次 交 付 之 所 得 需 扣 繳 稅 額 者, 應 先 取 得 受 款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居 留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及 收 據 向 學 校 ( 會 計 室 ) 請 款, 先 扣 繳 稅 款 後 再 行 交 付 領 款 人 (4) 如 以 造 冊 滙 款 方 式 核 銷 亦 應 依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扣 繳, 並 填 妥 具 領 人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外 籍 人 士 請 填 統 一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及 請 領 金 額 等 3.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 郵 資 ): 無 論 購 買 郵 票 或 郵 寄 物 品 ( 包 含 快 捷 ) 均 須 取 得 郵 局 開 立 之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並 請 郵 局 打 上 統 編 或 寫 上 抬 頭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4. 電 話 費 收 據 : 電 話 帳 單 之 地 址 應 為 本 校 校 址, 帳 單 應 蓋 上 金 融 機 構 或 便 利 商 店 之 收 訖 章, 若 至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無 收 訖 章 者, 其 收 據 請 影 印 後 貼 上 ( 感 熱 紙 久 後 文 字 會 消 失 ) 5. 交 通 費 收 據 : (1) 飛 機 :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2) 高 鐵 火 車 : 車 票 票 根 (3) 客 運 捷 運 : 如 無 收 據 時, 請 檢 附 支 出 證 明 單 及 網 路 上 查 詢 之 交 通 費 票 價 表 辦 理 核 銷
7 三 範例 1.電子式統一發票 第二聯扣抵聯 第三聯收執聯 須有貨品名稱 統一發票專用章 備註 三聯式發票須將第二聯與第三聯一併黏貼 至少須有第三聯收執聯
8 2. 二 聯 式 發 票 3. 收 銀 機 發 票 須 有 貨 品 名 稱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未 於 發 票 上 打 上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時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加 註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王 小 明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加 蓋 經 手 人 章
9 4.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 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 統 一 編 號 及 負 責 人 蓋 章 ( 無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
10 5.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學 校 統 一 編 號 須 有 貨 品 名 稱 備 註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需 影 印 一 份 一 併 核 銷, 並 在 影 本 上 蓋 章 6. 購 票 證 明 單
11 7. 人 事 支 付 憑 證 ( 由 電 子 領 據 表 單 系 統 製 單 )
12 參 常 見 錯 誤 1. 請 購 日 期 並 未 早 於 採 購 ( 發 票 ) 日 期 2. 所 取 得 的 憑 證 缺 買 受 人 及 日 期, 或 買 受 人 多 加 了 單 位 名 稱 3. 二 萬 元 以 上 未 附 三 家 估 價 單, 或 估 價 單 上 沒 有 公 司 報 價 章 4. 憑 證 若 為 三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金 額 應 為 含 稅 金 額 而 非 未 稅 金 額 5.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之 收 據 專 用 章 無 免 用 發 票 專 用 章 統 一 編 號 ( 無 立 案 ) 6.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之 收 據 專 用 章 為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者, 應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7. 列 管 物 品 及 財 產 辦 理 核 銷 時, 常 缺 財 產 增 加 單 驗 收 紀 錄 表 或 未 先 送 保 管 組 登 錄 及 粘 貼 憑 證 上 之 驗 收 保 管 人 未 核 章 8. 一 萬 元 以 上 自 行 處 理 者 應 事 先 送 出 請 購 單 並 經 總 務 長 核 可 後, 方 能 採 購 或 維 修 9. 粘 貼 憑 證 上 之 經 辦 單 位 若 為 總 務 處 經 辦, 應 先 交 給 總 務 處 經 辦 人 蓋 章,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應 由 申 購 人 蓋 章 10. 財 產 增 加 單 之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若 屬 自 行 處 理 者, 經 辦 單 位 及 主 管 應 由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蓋 章 11. 製 作 影 本 時, 憑 證 經 常 影 印 不 清 楚, 以 致 審 核 時 無 法 辨 識 12. 保 險 單 上 之 要 保 人 應 為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不 可 為 個 人 13. 憑 證 粘 貼 時 常 會 重 疊 粘 貼 遮 住 金 額 日 期 或 抬 頭 等, 致 憑 證 無 法 完 整 呈 現 14. 若 有 需 會 辦 單 位 核 章 之 申 請 案, 未 於 送 會 計 室 前 送 會 辦 單 位 蓋 章 15. 支 出 憑 證 列 有 其 他 貨 幣 數 額 者, 未 註 明 折 合 率 及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其 他 匯 率 證 明 12
13 錯 誤 貼 法 1: 把 每 張 發 票 貼 在 附 件 上, 再 把 每 張 A4 大 小 的 附 件 接 起 來
14 錯 誤 貼 法 2: 把 發 票 貼 在 發 票 上, 遮 住 日 期 發 票 號 碼 等 資 訊
15 肆 常 用 法 規 一 輔 仁 大 學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二 輔 仁 大 學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三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四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五 各 機 關 ( 構 ) 辦 理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作 業 六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七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八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15
16 輔 仁 大 學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一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八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八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健 全 採 購 制 度, 提 高 採 購 效 率 與 品 質, 以 合 理 價 格 合 法 程 序, 因 應 業 務 要 求,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為 本 校 工 程 定 作 財 物 買 受 定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委 任 等 作 業 之 準 則 第 三 條 採 購 程 序 一 本 校 之 財 物 列 管 物 品 及 印 刷 費 用 等 需 求, 使 用 單 位 均 應 填 具 請 購 ( 修 ) 單, 經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或 授 權 主 管 )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室 簽 註 意 見, 再 由 總 務 處 辦 理 採 購 二 消 耗 性 物 品 由 總 務 處 每 學 年 比 價 一 次, 使 用 單 位 得 不 填 寫 請 購 單, 依 該 比 價 之 金 額 逕 向 廠 商 訂 貨 核 銷, 或 填 寫 請 購 單 由 總 務 處 代 為 處 理 三 工 程 修 繕 及 事 務 性 修 護, 使 用 單 位 均 應 填 具 請 購 ( 修 ) 單, 經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或 授 權 主 管 ) 核 准 後, 送 會 計 室 簽 註 意 見, 再 由 總 務 處 辦 理 四 如 未 依 本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而 自 行 採 購 者, 本 校 不 予 付 款 第 四 條 採 購 方 式 一 壹 佰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則 參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陳 請 校 長 或 授 權 人 核 定 後 辦 理 採 購 二 採 購 價 款 未 達 壹 佰 萬 元 整,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三 採 購 總 價 未 達 二 萬 元 者, 採 購 組 得 詢 價 後 視 情 況 逕 行 採 購 四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若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其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 壹 佰 萬 元 ) 以 上 者,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並 應 受 該 機 關 之 監 督 第 六 條 公 開 招 標 注 意 事 項 : 16
17 採 購 組 擬 定 投 標 須 知, 應 詳 列 採 購 事 項 名 稱 品 質 規 格 數 量 交 貨 日 期 交 貨 地 點 廠 商 資 格 押 標 金 投 標 截 止 及 開 標 日 期 等,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招 標 事 宜 第 七 條 比 價 採 購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比 價 採 購 之 報 價 單, 應 列 明 採 購 事 項 名 稱 品 質 規 格 數 量 交 貨 期 限 交 貨 地 點 付 款 方 法 及 報 價 截 止 時 間 等 二 參 加 比 價 採 購 之 廠 商,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書 面 報 價, 廠 商 報 價 得 以 電 子 化 方 式 為 之 三 比 價 採 購, 屢 經 催 報 若 無 兩 家 以 上 之 廠 商 報 價, 得 議 價 採 購 第 八 條 採 購 事 項 若 為 獨 家 廠 商 經 營 ( 含 專 屬 權 利 獨 家 製 造 或 供 應, 廠 商 須 提 供 証 明 ), 或 必 須 指 定 廠 牌 ( 請 購 單 位 須 述 明 原 因 ) 或 由 其 他 機 構 讓 售 致 無 法 招 標 或 比 價 者, 或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者, 得 由 請 購 單 位 簽 請 總 務 長 或 校 長 (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 同 意 後 依 規 定 議 價 採 購 其 價 格 應 參 照 成 本 及 合 理 利 潤, 或 依 時 價 議 定 之 第 九 條 比 價 或 議 價 採 購 案 件, 簽 訂 契 約 時, 參 照 公 開 招 標 有 關 規 定 及 議 訂 事 項 辦 理 第 十 條 採 購 事 項 之 驗 收 依 其 價 款 多 寡,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採 購 事 項 之 金 額, 在 壹 佰 萬 元 以 內 者, 由 經 辦 單 位 逕 行 驗 收, 並 由 使 用 單 位 於 黏 貼 憑 證 蓋 章 後 檢 附 財 產 增 加 單 送 總 務 處 蓋 章 二 超 過 前 項 限 額 者, 由 總 務 長 會 同 使 用 單 位 會 計 室 及 總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會 驗 第 十 一 條 各 項 採 購 之 驗 收,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驗 收 事 項 除 品 名 數 量 廠 牌 規 格 及 完 成 時 間 外, 並 應 注 意 契 約 與 圖 說 之 其 他 規 定 二 驗 收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者, 應 即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或 換 貨 三 各 項 採 購 驗 收 完 畢, 請 購 單 位 應 於 黏 貼 憑 證 蓋 章 並 檢 具 發 票 及 單 據 報 銷 清 單 等 相 關 證 件 送 會 計 室 屬 財 產 及 列 管 物 品 部 分 應 填 列 財 產 增 加 單, 分 送 總 務 處 及 會 計 室 四 各 項 採 購 價 款 在 經 辦 單 位 逕 行 採 購 之 限 額 以 內 者, 經 驗 收 後, 得 憑 發 票 依 校 內 程 序 進 行 核 銷 17
18 五 招 標 案 件, 由 採 購 組 提 供 相 關 驗 收 表 格, 初 驗 由 使 用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 若 由 營 繕 組 承 辦 之 案 件, 由 營 繕 組 並 會 同 建 築 師 等 設 計 單 位 代 表 會 同 初 驗 ; 複 驗 由 總 務 長 會 同 採 購 組 保 管 組 會 計 室 使 用 單 位 ( 有 設 計 師 者 會 同 設 計 師 ) 及 得 標 廠 商 會 驗 ( 工 程 須 請 營 繕 組 會 驗 ) 第 十 二 條 採 購 事 項 驗 收 後, 應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登 記 入 帳 第 十 三 條 校 內 各 項 採 購 之 完 成 期 限 : 一 凡 政 府 補 助 款 之 請 購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3 個 月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否 則 校 方 不 予 補 救 ; 補 助 款 應 全 數 退 還 補 助 機 關 二 凡 校 內 一 般 款 之 請 購 應 於 當 年 度 6 月 15 日 前 提 出 請 購 單, 並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31 日 ) 前 1 個 月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否 則 校 方 不 予 同 意 進 行 採 購 自 行 處 理 之 採 購 時 限, 亦 同 三 凡 校 內 工 程 款 在 壹 佰 萬 元 以 上 之 請 購 應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31 日 ) 前 5 個 月 備 妥 使 用 需 求 送 交 總 務 處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四 在 正 常 程 序 下,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者, 以 專 案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8
19 輔 仁 大 學 自 行 採 購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增 修 訂 學 年 度 第 8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總 務 主 管 會 議 修 正 一 本 校 各 單 位 物 品 及 財 物 之 採 購, 原 則 上 應 由 總 務 處 統 籌 辦 理 二 若 因 業 務 特 殊 需 求 或 緊 急 狀 況 所 需 之 物 品, 得 依 本 辦 法 自 行 採 購 三 各 單 位 基 於 施 政 效 率 之 需, 得 申 請 設 置 零 用 金, 其 管 理 運 用 方 式 依 輔 仁 大 學 零 用 金 使 用 管 理 細 則 辦 理 四 各 單 位 業 務 支 出 凡 金 額 壹 萬 元 ( 含 ) 以 下 者, 得 在 預 算 額 度 內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後 自 行 辦 理 ; 若 金 額 逾 壹 萬 元 者, 除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同 意 外, 須 經 請 購 單 位 簽 請 總 務 長 或 校 長 (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 同 意 始 得 自 行 採 購 ; 屬 一 般 款 採 購 應 於 當 年 度 核 銷 截 止 日 ( 每 年 7 月 31 日 ) 前 1 個 月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五 請 購 單 位 申 請 自 行 處 理, 填 具 請 購 單 須 檢 附 詳 細 規 格 及 需 求, 以 利 後 續 簽 核 六 如 經 簽 核 同 意 自 行 採 購 者, 請 購 單 位 仍 須 依 本 校 採 購 法 確 實 比 議 價 後 方 得 採 購 之 七 除 特 殊 情 況 如 餐 敘 ( 便 當 飲 料 費 等 ) 急 難 救 助 金 車 資 等, 准 予 事 後 填 寫 請 款 單 請 購 ( 修 ) 單 外, 其 他 自 行 採 購 之 物 品, 均 須 符 合 上 述 採 購 程 序, 否 則 不 予 核 銷 八 凡 自 行 採 購 物 品 之 單 位, 應 自 行 負 責 提 貨, 並 先 行 墊 付 物 品 所 需 之 金 額, 再 憑 單 據 辦 理 核 銷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送 請 校 長 簽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
20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86 學 年 度 第 七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建 立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輔 仁 大 學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以 為 財 產 管 理 之 依 據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各 行 政 單 位 及 教 學 單 位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財 產, 係 指 輔 仁 大 學 所 持 有 之 土 地 土 地 改 良 物 建 築 物 機 械 儀 器 設 備 圖 畫 及 博 物 以 及 其 他 設 備, 且 其 使 用 年 限 在 兩 年 以 上 者 財 產 之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悉 依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辦 理 第 四 條 前 條 財 產 之 管 理, 均 由 總 務 部 門 集 中 登 記 列 冊 管 理 並 依 法 秤 理 財 團 法 人 財 產 登 記 第 五 條 本 校 財 產 採 永 續 盤 存 制, 每 年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盤 點 全 部 財 產 一 次 第 二 章 財 產 之 增 加 第 六 條 財 產 之 增 加,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購 置 營 建 改 良 交 換 撥 入 受 贈 第 七 條 財 產 之 購 置 營 建 改 良 均 應 先 經 預 算 之 程 序, 由 總 務 部 門 負 責 執 行 第 八 條 財 產 取 得 時, 應 根 據 契 約 圖 說 發 票 清 單 及 有 關 文 件 辦 理 驗 收 第 九 條 財 產 經 驗 收 後, 採 購 單 位 應 分 別 填 製 財 產 增 加 單 一 式 三 聯, 連 同 原 始 憑 証 及 有 關 文 件,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列 帳 第 十 條 財 產 於 完 成 取 得 手 續 時, 總 務 部 門 應 即 分 類 編 號, 詳 細 登 記 管 理 制 訂 財 產 第 三 章 財 產 之 減 少 牌 保 管 單 位 並 根 據 財 產 增 加 單, 將 財 產 登 記 於 該 單 位 之 財 產 設 備 帳 冊 上, 並 將 財 產 牌 貼 於 新 增 財 產 上 第 十 一 條 財 產 之 減 少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變 賣 報 廢 損 失 交 換 撥 出 捐 出 不 適 用 改 變 或 整 修 而 減 損 第 十 二 條 大 宗 財 產 之 變 賣 應 先 經 預 算 之 程 序, 零 星 財 產 之 變 賣 應 經 核 准 之 程 序 財 產 之 交 換 撥 出 或 捐 出, 應 先 經 核 准 之 程 序 第 十 三 條 財 產 業 經 使 用 逾 齡, 或 雖 未 屆 滿 耐 用 年 限, 然 已 失 去 原 有 效 能, 而 不 能 修 20
21 復, 或 修 復 價 格 高 昂, 應 由 保 管 單 位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第 十 四 條 財 產 如 有 遺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而 致 損 失 者, 應 由 管 理 部 門 將 損 失 情 形 報 請 校 長 核 辦, 並 辦 理 報 廢 手 續 第 十 五 條 財 產 之 報 廢 由 保 管 單 位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一 式 三 聯 送 交 保 管 組, 經 派 員 會 同 會 計 室 查 驗 轉 呈 核 准 後 處 理 之 第 十 六 條 財 產 之 減 少, 除 由 管 理 單 位 根 據 財 產 減 損 單 登 記 管 理 應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列 帳 第 四 章 財 產 之 移 轉 第 十 七 條 財 產 經 分 配 與 指 定 單 位 使 用 後, 不 得 自 行 移 轉 如 因 事 實 需 要, 必 須 移 轉 使 用 時, 應 經 總 務 部 門 同 意 後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財 產 移 轉 時, 應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製 財 產 移 轉 單 一 式 三 聯 送 移 入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再 由 移 出 單 位 將 財 產 移 轉 單 送 總 務 部 門 辦 理 移 轉 登 記 第 十 九 條 房 地 產 由 總 務 部 門 集 中 管 理, 移 轉 使 用 時, 由 總 務 部 門 在 財 產 設 備 帳 冊 之 使 用 記 錄 欄 內 作 移 轉 登 記 第 五 章 財 產 之 保 管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財 產 之 保 管 以 使 用 單 位 為 保 管 單 位, 負 責 保 管 該 單 位 所 屬 全 部 財 產, 並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有 關 該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作 業 事 宜 第 二 十 一 條 保 管 人 離 職 前 應 將 單 位 所 保 管 之 財 產 全 部 點 交 予 接 收 人, 並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監 交, 一 級 主 管 負 責 監 督 倘 若 保 管 人 離 職 未 辦 妥 移 交 手 續, 除 由 單 位 主 管 另 派 保 管 人 點 收 該 單 位 財 產 外, 若 發 生 財 產 短 少 或 損 壞 情 事, 該 單 位 主 管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第 二 十 二 條 財 產 使 用 單 位 對 使 用 中 之 財 產 應 善 盡 保 管 之 責, 總 務 部 門 應 派 員 查 核 各 單 位 財 產 之 使 用 及 保 管 情 形, 並 作 適 當 之 調 配 第 二 十 三 條 財 產 保 管 人 或 使 用 人 員 對 所 保 管 之 財 產 如 有 盜 賣 掉 換, 或 化 公 為 私 謀 取 不 法 利 益 等 情 事 發 生 時, 應 依 法 令 究 辦, 並 呈 報 校 長 第 二 十 四 條 財 物 管 理 人 員, 如 因 過 失 而 致 所 管 財 物 遭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十 五 條 總 務 部 門 應 於 取 得 不 動 產 時,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主 管 官 署 申 報 產 權 登 記 第 二 十 六 條 總 務 部 門 應 依 財 產 之 性 質, 辦 理 保 險 21
22 第 六 章 財 產 之 列 帳 第 二 十 七 條 財 產 帳 務, 應 遵 照 教 育 部 頒 訂 的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性 規 定 處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財 產 列 帳 之 價 值, 以 取 得 財 產 所 支 付 之 一 切 成 本 為 準 第 二 十 九 條 財 產 一 次 取 得 有 多 種, 而 其 價 值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無 法 劃 分 者, 得 以 各 該 財 產 之 時 價 比 例 分 攤, 估 計 其 價 值 入 帳 第 三 十 條 凡 在 財 產 之 購 置 或 營 建 程 序 進 行 中 支 付 之 款 項, 應 先 以 預 付 土 地 工 程 及 設 備 款 科 目 列 帳, 完 成 驗 收 後, 再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增 加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轉 正 第 三 十 一 條 房 屋 及 建 築 拆 除 重 建, 經 完 成 查 驗 手 續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 拆 除 財 產 ),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沖 減 原 有 財 產 帳 至 重 建 之 財 產 依 新 建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財 產 交 換, 經 點 交 點 收 完 畢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分 別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 換 出 財 產 ), 財 產 增 加 單 ( 換 入 財 產 ),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轉 帳 第 三 十 三 條 財 產 因 撥 入 捐 入 受 贈 而 取 得 者, 經 驗 收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增 加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進 帳 第 三 十 四 條 財 產 出 售 經 點 交 後, 由 總 務 部 門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進 帳 第 三 十 五 條 財 產 報 廢 損 失 或 捐 出, 經 依 規 定 程 序 點 交 後, 由 保 管 單 位 填 送 財 產 減 損 單, 連 同 有 關 憑 證, 送 會 計 部 門 審 核 沖 帳 第 三 十 六 條 財 產 因 改 良 添 置 所 增 加 之 成 本, 應 按 其 性 質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或 作 收 益 列 支 第 三 十 七 條 每 學 年 終 了, 總 務 部 門 或 其 他 管 理 單 位 應 根 據 當 學 年 財 產 增 加 單 及 財 產 減 損 單 編 製 財 產 增 減 表, 送 會 計 部 門 複 核 彙 辦 第 三 十 八 條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總 務 部 門 及 管 理 部 門, 應 根 據 財 產 卡 編 製 固 定 資 產 明 細 表, 送 會 計 部 門 複 核 後 彙 列 決 算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2
23 法 規 名 稱 :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發 布 / 函 頒 日 期 : 民 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 文 字 號 : 院 授 主 會 財 字 第 A 號 函 一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支 出 憑 證 之 處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支 出 憑 證, 係 為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所 取 得 之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三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四 各 機 關 支 付 款 項, 應 取 得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各 機 關 以 匯 款 方 式 支 付 非 屬 採 購 案 之 支 出 款 項, 得 以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 或 政 府 公 款 支 付 機 關 ( 構 ) 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各 機 關 以 轉 帳 自 動 扣 繳 方 式 繳 納 公 勞 健 保 及 公 用 事 業 費 款 ( 如 水 電 費 等 ), 在 兼 顧 資 料 保 密 及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要 件 之 情 況 下, 得 與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或 政 府 公 款 支 付 機 關 ( 構 ) 約 定, 以 上 開 機 關 ( 構 ) 提 供 之 網 路 轉 帳 明 細, 由 經 手 人 簽 名 後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五 收 據 應 由 其 受 領 人 或 其 代 領 人 簽 名, 並 記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受 領 事 由 ( 二 ) 實 收 數 額 ( 三 ) 支 付 機 關 名 稱 ( 四 ) 受 領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受 領 人 如 為 機 關 或 本 機 關 人 員, 得 免 記 其 地 址 及 其 統 一 編 號 ( 五 ) 受 領 日 期 前 項 各 款 如 記 載 不 明, 應 通 知 補 正, 不 能 補 正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名 證 明 之 六 統 一 發 票 應 記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營 業 人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其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二 ) 採 購 名 稱 及 數 量 ( 三 ) 單 價 及 總 價 ( 四 )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日 期 ( 五 )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前 項 各 款 如 記 載 不 明, 應 通 知 補 正, 不 能 補 正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名 證 明 之 第 二 款 必 要 時, 應 註 明 廠 牌 或 規 格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如 以 其 他 相 關 清 單 佐 證 者, 得 免 逐 項 填 記 第 五 款 之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如 確 係 具 有 機 密 性 者, 得 免 註 明 23
24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輸 入 各 機 關 統 一 編 號,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若 統 一 發 票 僅 列 日 期 貨 品 代 號 數 量 金 額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簽 名 ; 如 其 他 相 關 憑 證 已 記 載 採 購 事 項 及 貨 品 名 稱 者, 得 免 加 註 七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附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由 經 手 人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並 簽 名 支 出 憑 證 及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影 本 或 文 件,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開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 格 式 一 ),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因, 據 以 請 款 八 各 機 關 依 法 提 存 之 款 項, 因 無 法 取 得 受 領 人 或 代 領 人 之 收 據, 應 檢 具 國 庫 存 款 收 款 書 及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影 本 與 原 本 相 符 並 簽 名 之 提 存 書 影 本 九 各 機 關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時, 應 由 下 列 人 員 簽 名 : ( 一 ) 事 項 之 主 管 人 員 及 經 手 人 ( 二 )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 三 )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人 員, 除 依 法 送 審 之 機 關 外, 已 在 傳 票 上 為 負 責 之 表 示 者, 憑 證 上 得 免 簽 名 十 各 機 關 支 付 員 工 待 遇 獎 金 及 其 他 給 與 等 支 出, 應 按 給 付 類 別 編 製 印 領 清 冊, 分 別 填 明 受 領 人 之 職 稱 等 級 姓 名 應 領 金 額 等, 由 受 領 人 或 代 理 人 簽 名 ; 其 由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代 領 存 入 各 該 員 工 存 款 戶 者, 應 由 金 融 機 構 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簽 收 員 工 有 新 進 晉 升 降 級 減 俸 月 中 離 職 或 其 他 情 事 者, 應 在 備 考 欄 註 明 或 證 明 臨 時 雇 工 之 工 資 表 或 收 據, 應 書 明 受 雇 人 之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實 際 工 作 起 訖 日 數 印 領 清 冊 應 於 最 後 結 記 總 數, 再 由 主 辦 人 事 人 員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及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於 彙 總 頁 分 別 簽 名 十 一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業 經 經 手 人 事 項 之 主 管 人 員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及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逐 級 核 簽, 如 將 其 黏 貼 於 原 始 憑 證 黏 存 單 時, 應 免 重 複 核 簽 十 二 採 購 案 於 經 費 結 報 時, 應 檢 附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驗 收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訂 有 契 約 者, 應 檢 附 契 約 副 本 或 抄 本 如 無 前 項 驗 收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由 驗 收 人 員 簽 名 十 三 分 批 ( 期 ) 付 款 之 收 據 或 統 一 發 票, 應 附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 格 式 二 ), 列 明 應 付 總 額 已 付 及 未 付 金 額 等 ; 其 訂 有 契 約 者, 應 於 第 一 次 付 款 時 檢 送 契 約 副 本 或 抄 本 24
25 十 四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分 攤 之 支 付 款 項, 其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應 加 具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 格 式 三 ) 十 五 數 機 關 分 攤 之 支 付 款 項, 其 支 出 憑 證 應 加 具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 格 式 四 ), 由 主 辦 機 關 另 行 保 存, 或 彙 總 附 入 支 出 憑 證 簿, 其 他 各 分 攤 機 關 應 檢 附 主 辦 機 關 出 具 之 收 據 及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十 六 各 機 關 員 工 因 債 務 經 由 債 權 人 訴 經 法 院 裁 定, 命 令 強 制 執 行, 經 通 知 各 該 機 關 在 其 應 領 薪 津 項 下 扣 付 給 債 權 人 者, 應 取 得 債 權 人 出 具 之 收 據, 並 註 明 該 強 制 執 行 命 令 文 號 如 以 匯 款 方 式 扣 付 給 債 權 人 委 託 代 收 之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或 政 府 公 款 支 付 機 關 ( 構 ) 者, 得 以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或 政 府 公 款 支 付 機 關 ( 構 ) 之 簽 收 或 證 明 文 件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免 另 開 收 據 十 七 支 出 憑 證 之 總 數 應 用 大 寫 數 字 書 寫, 但 採 用 機 器 作 業 或 國 外 憑 證 無 法 用 大 寫 數 字 表 示 者, 不 在 此 限 支 出 憑 證 之 總 數 書 寫 錯 誤, 應 由 原 出 具 者 劃 線 註 銷 更 正, 並 於 更 正 處 簽 名 證 明 但 統 一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十 八 支 出 憑 證 列 有 其 他 貨 幣 數 額 者, 應 註 明 折 合 率,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應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其 他 匯 率 證 明 十 九 非 本 國 文 支 出 憑 證, 應 由 經 手 人 擇 要 譯 註 本 國 文 二 十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慣 例 提 出 相 關 憑 證, 由 申 請 人 或 經 手 人 加 註 說 明, 並 簽 名 各 機 關 向 國 外 採 購 於 網 路 完 成 交 易, 若 無 法 取 得 前 項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而 獲 有 記 載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之 電 子 憑 證 者, 可 由 經 手 人 列 印 該 電 子 憑 證 並 簽 名, 作 為 報 支 之 憑 證 二 十 一 各 機 關 支 出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之 規 定 彙 訂 依 法 送 審 之 機 關, 應 將 送 審 部 分 之 支 出 憑 證, 依 照 上 述 裝 訂 方 式 裝 訂 成 冊, 並 編 製 支 出 憑 證 送 審 明 細 表 ( 格 式 五 ), 隨 同 會 計 報 告 送 審 計 機 關 前 項 支 出 憑 證 送 審 明 細 表 之 各 項 計 畫 科 目 及 金 額 應 與 會 計 報 告 勾 稽 無 誤 後, 始 可 送 審 二 十 二 各 機 關 支 出 憑 證 之 處 理, 得 以 電 腦 處 理, 其 處 理 規 定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會 同 審 計 部 及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二 十 三 本 要 點 有 關 應 簽 名 部 分, 必 要 時 得 以 蓋 章 代 之 二 十 四 支 出 憑 證 除 本 要 點 規 定 者 外, 審 計 機 關 為 應 其 審 核 需 要, 得 通 知 各 機 關 檢 送 其 他 關 係 文 件 二 十 五 團 體 或 私 人 領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款 項 者, 其 支 出 憑 證 之 處 理,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25
26 法 規 名 稱 : 各 機 關 ( 構 ) 辦 理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作 業 發 布 / 函 頒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 文 字 號 : 主 會 字 第 號 主 旨 :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統 一 發 票 電 子 化, 各 機 關 ( 構 ) 辦 理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作 業, 請 依 說 明 辦 理 並 轉 知 所 屬 說 明 : 一 依 據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統 一 發 票 得 以 電 子 方 式 開 立, 另 依 實 體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規 定, 試 辦 廠 商 應 依 買 受 人 之 要 求, 於 電 子 發 票 開 立 時 提 供 註 記 買 受 人 統 一 編 號 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作 為 會 計 憑 證 是 以 電 子 發 票 為 政 府 認 可 之 合 法 憑 證, 並 可 作 為 會 計 憑 證, 合 先 敘 明 二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於 取 據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時, 應 告 知 營 業 人 機 關 ( 構 ) 統 一 編 號, 並 注 意 發 票 上 是 否 載 明 營 業 人 之 名 稱 地 址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採 購 名 稱 及 數 量 單 價 及 總 價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日 期 等, 倘 有 記 載 不 明 者, 應 請 營 業 人 補 正 三 會 計 人 員 對 於 機 關 ( 構 ) 同 仁 提 出 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收 執 聯,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6 點 及 第 7 點 規 定, 審 核 是 否 記 明 應 登 載 事 項, 倘 有 未 登 載 者, 應 通 知 補 正, 不 能 補 正 者, 得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章 證 明 之 倘 因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收 執 聯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而 另 持 廠 商 補 開 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副 本 ) 等 辦 理 核 銷, 應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並 簽 章 四 各 機 關 ( 構 ) 員 工 所 取 據 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倘 顯 無 法 長 時 間 保 存 者, 應 先 行 影 印 一 份 並 簽 章 後, 再 併 同 原 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向 機 關 申 請 經 費 報 支 正 本 : 各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及 省 市 政 府 26
27 法 規 名 稱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發 布 / 函 頒 日 期 : 民 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號 一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員 工,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報 支 旅 費,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調 任 視 同 出 差, 其 旅 費 在 新 任 機 關 報 支 赴 任 人 員 由 任 職 機 關 補 助 其 交 通 費 二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按 出 差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報 支, 其 報 支 數 額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者, 按 簡 任 級 人 員 數 額 報 支 約 聘 ( 僱 ) 人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依 其 原 定 職 等 按 第 一 項 附 表 分 等 數 額 報 支 ( 附 表 一 ) 三 各 機 關 對 公 差 之 派 遣, 應 視 公 務 性 質 及 事 實 需 要 詳 加 審 核 決 定, 如 利 用 公 文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通 訊 工 具 可 資 處 理 者, 不 得 派 遣 公 差 出 差 人 員 之 出 差 期 間 及 行 程, 應 視 事 實 之 需 要, 事 先 經 機 關 核 定, 並 儘 量 利 用 便 捷 之 交 通 工 具 縮 短 行 程 ; 往 返 行 程, 以 不 超 過 一 日 為 原 則 四 出 差 事 畢,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依 附 表 二 檢 具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書 據, 一 併 報 請 各 機 關 審 核 五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均 按 實 報 支 ; 領 有 優 待 票 而 仍 需 全 價 者, 補 給 差 價 但 機 關 專 備 交 通 工 具 或 領 有 免 費 票 或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前 項 所 稱 汽 車, 係 指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亦 不 得 報 支 公 款 修 理 六 凡 陪 同 外 賓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按 外 賓 所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按 實 報 支, 其 住 宿 費 得 就 所 宿 旅 館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按 實 報 支 七 調 任 人 員 之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隨 往 任 所 者, 得 按 各 該 調 任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27
28 , 報 支 交 通 費 八 赴 任 人 員 之 配 偶 及 直 系 親 屬 隨 往 任 所 者, 得 按 各 該 赴 任 人 員 職 務 等 級, 補 助 其 實 際 所 需 交 通 費 三 分 之 二 九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六 十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附 表 一 所 列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核 實 列 報 住 宿 費,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規 定 數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始 可 報 支 住 宿 費 住 宿 於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提 供 之 完 全 免 費 宿 舍 者, 不 得 報 支 住 宿 費 十 出 差 如 由 旅 行 業 代 辦 含 住 宿 及 交 通 之 套 裝 行 程, 得 在 不 超 過 住 宿 費 加 計 交 通 費 之 規 定 數 額 內, 以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者, 須 另 檢 附 票 根 十 一 在 同 一 地 點 出 差 超 過 一 個 月 之 住 宿 費, 超 過 一 個 月 未 滿 二 個 月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八 折 報 支 ; 二 個 月 以 上 部 分, 按 規 定 數 額 七 折 報 支 十 二 膳 雜 費 依 附 表 一 所 列 各 該 職 務 等 級 規 定 數 額 列 報 如 供 膳 二 餐 以 上 者, 不 得 報 支 膳 費 但 雜 費 得 按 每 日 膳 雜 費 數 額 二 分 之 一 報 支 十 三 旅 費 應 按 出 差 必 經 之 順 路 計 算 之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順 路, 並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得 予 報 支 十 四 旅 費 自 起 程 日 起 至 差 竣 日 止, 除 患 病 及 因 事 故 阻 滯, 具 有 確 實 證 明 按 日 計 算 外, 其 因 私 事 請 假 者, 不 得 報 支 前 項 所 稱 患 病, 以 突 發 之 重 病, 經 醫 院 證 明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且 不 宜 返 回 原 駐 地 醫 治 者 為 限 ; 在 患 病 住 院 期 間, 得 自 住 院 之 日 起, 按 日 報 支 膳 雜 費, 最 高 報 支 十 日 十 五 出 差 期 中 有 免 職 或 撤 職 時, 依 其 已 到 達 地 點, 按 原 定 職 務 等 級 報 支 往 返 旅 費 ; 出 差 人 員 經 法 院 判 有 刑 責 者, 於 其 不 能 執 行 差 務 之 日 起, 停 止 其 旅 費 十 六 各 機 關 經 常 出 差, 或 長 期 派 駐 在 外 人 員 之 差 旅 費, 應 於 本 要 點 所 定 數 額 範 圍 內, 另 定 報 支 規 定, 陳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七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之 出 差,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28
29 附 表 一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員 工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 任 級 人 員 簡 任 級 人 員 ( 第 十 至 十 四 職 等 ) 單 位 : 元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約 聘 ( 僱 ) 人 員 雇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 交 通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部 會 及 相 當 部 會 之 首 長 副 首 長 得 搭 乘 商 務 艙 ( 車 廂 ) 或 相 同 之 座 ( 艙 ) 位, 其 餘 人 員 搭 乘 經 濟 ( 標 準 ) 座 費 ( 艙 車 ) 位, 並 均 應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其 餘 交 通 工 具, 不 分 等 次 按 實 開 支 2,000 1,600 1,400 宿 費 新 臺 幣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每 日 膳 雜 費 新 臺 幣
30 法 規 名 稱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發 布 / 函 頒 日 期 : 民 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發 文 字 號 :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號 一 為 規 範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出 差 至 國 外 各 地 區, 其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出 差, 指 公 務 人 員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出 國 執 行 下 列 任 務 之 ㄧ: ( 一 ) 應 外 國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或 國 際 組 織 之 正 式 邀 請 出 國 訪 問 ( 二 ) 應 外 交 需 要 從 事 有 關 訪 問 ( 三 )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 四 ) 因 業 務 需 要 出 國 考 察 或 視 察 ( 五 ) 其 他 公 務 三 出 差 人 員 應 視 任 務 性 質 及 事 實 需 要, 以 儘 量 縮 短 行 程 為 原 則, 於 出 差 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其 出 差 行 程 及 日 數 ;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出 差 人 員 之 事 由 外, 非 經 事 先 核 准, 不 得 延 期 返 國 四 出 差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及 辦 公 費, 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交 通 費 : 出 差 人 員 搭 乘 飛 機 船 舶 及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所 需 費 用 ( 二 ) 生 活 費 : 出 差 人 員 之 住 宿 費 膳 食 費 及 零 用 費 ( 三 ) 辦 公 費 :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零 用 費, 包 括 市 區 火 車 票 費 市 區 公 共 汽 車 票 費 市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個 人 信 用 卡 手 續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包 括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計 程 車 費 租 車 費 等 費 用 五 出 差 人 員 搭 乘 分 有 等 級 之 飛 機 船 舶 及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部 長 級 人 員 特 使, 得 乘 坐 頭 等 座 ( 艙 ) 位 ( 二 ) 次 長 級 人 員 大 使 駐 外 代 表 公 使 其 他 特 任 ( 派 ) 人 員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領 有 各 該 職 等 全 額 主 管 加 給 人 員, 得 乘 坐 商 務 或 相 當 之 座 ( 艙 ) 位 但 次 長 級 人 員 負 有 外 交 任 務 代 表 政 府 出 訪 或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會 議, 得 乘 坐 頭 等 座 ( 艙 ) 位 ( 三 ) 其 餘 人 員 乘 坐 經 濟 ( 標 準 ) 座 ( 艙 ) 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列 人 員 得 指 定 隨 行 人 員 一 人, 乘 坐 相 同 等 級 之 座 ( 艙 ) 位 六 出 差 人 員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機 票 部 分, 應 檢 附 下 列 單 據 : 30
31 ( 一 )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 二 )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 三 )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前 項 以 外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除 本 國 境 內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七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前 項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之 劃 分, 概 以 百 分 之 七 十 為 住 宿 費,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膳 食 費, 百 分 之 十 為 零 用 費 八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經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旅 館, 或 奉 派 赴 外 交 部 認 定 之 國 外 旅 遊 紅 色 警 示 地 區 出 差, 其 住 宿 費 超 過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者,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與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赴 國 外 考 察 參 展 及 部 長 級 人 員 出 國 參 訪, 經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旅 館, 其 住 宿 費 超 過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者, 亦 得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但 最 高 以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為 限 前 二 項 部 長 級 人 員 出 國, 得 指 定 隨 行 人 員 一 人, 其 住 宿 費 依 同 標 準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九 出 差 由 外 國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或 其 他 來 源 提 供 膳 宿 或 現 金 津 貼 者, 其 生 活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報 支 : ( 一 ) 供 膳 宿, 且 無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或 現 金 津 貼 未 達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或 補 足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零 用 費 ( 二 ) 供 膳 不 供 宿, 且 無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或 現 金 津 貼 未 達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之 住 宿 費, 並 得 按 日 報 支 或 補 足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零 用 費 ( 三 ) 供 宿 不 供 膳, 且 無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或 現 金 津 貼 未 達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膳 食 費, 並 得 按 日 報 支 或 補 足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零 用 費 前 項 所 稱 其 他 來 源 供 宿, 指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 所 稱 其 他 來 源 供 膳, 指 依 第 八 點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住 宿 費 或 其 他 報 名 等 費 用 中 已 附 帶 供 膳 前 二 項 所 稱 供 膳 未 達 三 餐 者, 早 中 晚 餐 膳 食 費 分 別 以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四 百 分 之 八 百 分 之 八 計 算, 得 補 足 未 供 餐 之 膳 食 費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限 額 內 報 支 十 調 用 駐 外 人 員 在 其 駐 在 國 出 差 執 行 業 務, 其 差 旅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 31
32 ( 一 ) 交 通 費 :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膳 食 費 及 零 用 費 : 出 差 於 駐 在 地 區 ( 城 市 ) 範 圍 內 者,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限 額 內 ; 於 駐 在 地 區 ( 城 市 ) 範 圍 以 外 者,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限 額 內 報 支 ( 三 ) 住 宿 費 : 出 差 於 駐 在 地 區 ( 城 市 ) 範 圍 內 者, 以 當 日 往 返 不 住 宿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住 宿 旅 館 者, 除 依 第 八 點 規 定 者 外, 其 住 宿 費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限 額 內 報 支 十 一 出 差 人 員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一 個 月 者, 除 代 表 政 府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或 談 判, 或 奉 派 赴 外 交 部 認 定 之 國 外 旅 遊 紅 色 警 示 地 區, 或 籌 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者 外, 其 生 活 費 之 報 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一 個 月 未 逾 三 個 月 者, 自 第 二 個 月 起,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報 支 ( 二 ) 在 同 一 地 點 駐 留 超 過 三 個 月 者, 自 第 四 個 月 起, 按 該 地 區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報 支 十 二 出 差 期 間, 因 患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阻 滯 致 超 出 預 定 出 差 日 數, 經 提 出 確 實 證 明,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者, 得 按 日 報 支 生 活 費 十 三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均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覈 實 報 支 十 四 出 差 人 員 應 辦 理 保 險, 並 檢 附 保 險 費 原 始 單 據 覈 實 報 支 ; 其 保 險 之 項 目 及 保 額,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十 五 出 差 行 政 費, 包 括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出 國 前, 將 預 計 支 用 之 行 政 費, 簽 報 該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據 以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報 支 但 在 國 外 期 間 因 應 業 務 臨 時 需 要, 致 超 出 原 核 定 項 目 或 費 用 者, 經 敘 明 理 由,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得 併 同 報 支 十 六 出 差 率 團 人 員 職 務 在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者, 得 按 下 列 數 額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 (ㄧ) 部 長 級 人 員 : 未 達 十 五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為 限 ;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為 限 ( 二 ) 次 長 級 人 員 : 未 達 十 五 日 者, 以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為 限 ;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九 萬 元 為 限 ( 三 ) 司 處 長 級 人 員 ( 含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第 十 三 職 等 首 長 副 首 長 及 主 管 ): 未 達 十 五 日 32
33 者, 以 新 臺 幣 四 萬 元 為 限 ;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以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為 限 前 項 團 員 總 人 數 超 過 六 人 者,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除 按 前 項 規 定 數 額 報 支 外, 第 七 人 以 上 得 由 率 團 人 員 按 每 人 每 日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加 計, 檢 據 報 支 次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率 團 出 差, 執 行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任 務 之 一, 且 因 連 續 訪 問 多 數 國 家, 或 任 務 特 別 重 要, 經 專 案 報 院 級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其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之 報 支,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十 七 出 差 人 員 非 屬 隨 同 前 點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出 差 者,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總 額 度 內,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十 八 出 差 人 員 於 出 差 期 間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未 准 予 易 科 罰 金, 或 未 同 時 諭 知 緩 刑 ; 或 受 休 職 撤 職 停 職 免 職 處 分 者,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通 知 其 於 一 週 內 返 國 ; 出 差 人 員 仍 得 報 支 生 活 費 及 交 通 費, 並 以 其 接 獲 通 知 之 翌 日 起 算 一 週 內 返 國 之 數 額 為 限 十 九 出 差 人 員 於 銷 差 之 日 起 算 十 五 日 內 依 本 要 點 所 定 各 費, 詳 細 分 項 逐 日 登 載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格 式 如 附 表 ),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報 各 該 機 關 審 核 出 差 人 員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日 期 時 間 之 計 算, 除 調 用 之 駐 外 人 員 外, 應 以 本 國 日 期 時 間 計 算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但 須 於 出 國 前 繳 交 報 名 等 費 用 者, 得 以 實 際 支 付 日 匯 價 辦 理 報 支, 該 費 用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者, 得 以 信 用 卡 結 算 匯 率 辦 理 報 支 出 差 之 國 家 倘 非 使 用 美 元 貨 幣,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部 分, 得 以 當 地 使 用 之 貨 幣, 依 前 項 報 支 方 式 辦 理 ; 無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該 貨 幣 即 期 匯 價 者, 以 現 金 匯 價 為 依 據 二 十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與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及 駐 外 機 構 派 赴 駐 在 地 以 外 國 家 出 差 人 員, 其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二 十 一 中 央 政 府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在 本 要 點 所 定 範 圍 內, 自 行 訂 定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支 給 規 定 二 十 二 赴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比 照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由 行 政 院 另 定 之 二 十 三 本 要 點 修 正 後, 奉 派 出 差 人 員 跨 越 新 舊 規 定 者, 其 於 舊 規 定 出 差 期 間 適 用 舊 規 定, 於 新 規 定 出 差 期 間 適 用 新 規 定 但 新 規 定 生 效 前, 已 預 訂 新 規 定 期 間 之 機 票 住 宿, 得 適 用 舊 規 定 修 正 後 所 需 經 費, 仍 在 各 機 關 原 列 預 算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列 支 33
34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發 布 / 函 頒 日 期 : 民 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會 ( 三 ) 字 第 號 函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落 實 撙 節 支 出 與 儘 量 利 用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現 有 相 關 設 施 之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方 案 二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各 單 位 ) 規 劃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時, 應 依 本 方 案 辦 理 三 本 部 各 單 位 辦 理 一 般 性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應 利 用 本 部 各 單 位 內 部 自 有 之 場 地, 不 得 於 外 部 場 地 辦 理 四 本 部 各 單 位 確 有 於 外 部 場 地 辦 理 大 型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之 必 要 時, 有 關 場 地 選 擇 之 優 先 順 序,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場 地 ( 不 包 括 委 外 經 營 之 場 地 ) ( 二 ) 洽 借 所 在 地 或 鄰 近 地 區 之 其 他 機 關 或 訓 練 機 關 之 場 地 ( 例 如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所 屬 訓 練 機 構 或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訓 練 所 等 ) ( 三 )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委 外 經 營 之 場 地 臺 北 教 師 會 館 或 日 月 潭 教 師 會 館 等 ( 四 ) 其 他 得 提 供 非 假 日 期 間 膳 宿 折 扣 之 大 型 場 地, 並 應 於 簽 呈 內 敘 明 確 實 無 法 覓 得 前 三 款 適 合 之 地 點 或 場 所 情 形 五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經 費 編 列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使 用 前 點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場 地 者, 於 其 所 定 一 般 收 費 標 準 範 圍 內 編 列 ( 二 ) 使 用 前 點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場 地 者, 編 列 上 限 規 定 如 下 : 1.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 構 ) 人 員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為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二 百 五 十 元, 簡 任 級 人 員 二 百 七 十 五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為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一 千 四 百 元, 簡 任 級 人 員 一 千 六 百 元 2. 應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且 參 加 對 象 主 要 為 機 關 ( 構 ) 以 外 之 人 士 者,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為 五 百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為 一 千 四 百 元 3.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 每 人 每 日 膳 費 為 一 千 一 百 元 ; 每 日 住 宿 費 為 二 千 元 但 外 賓 每 日 住 宿 費 34
35 為 四 千 元 本 部 各 單 位 如 於 膳 宿 費 以 外, 再 支 給 外 賓 其 他 酬 勞 者, 其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不 得 超 出 行 政 院 所 定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前 項 膳 宿 費 規 定,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辦 理,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各 基 準 核 算 之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六 各 項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課 程 與 活 動 之 規 劃 及 安 排, 應 依 所 定 目 標 與 實 際 需 求, 力 求 嚴 謹 及 核 實, 不 得 過 於 鬆 散 或 與 主 題 無 直 接 關 聯 之 項 目, 得 於 一 日 或 二 日 內 完 成 者,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規 劃 為 二 日 或 三 日 七 不 得 編 列 聘 請 樂 團 演 唱 或 表 演 之 經 費 不 得 編 列 紀 念 品 禮 品 或 宣 導 品 之 經 費 但 必 要 頒 發 之 獎 品 及 依 國 際 禮 儀 致 贈 外 賓 之 禮 品, 不 在 此 限 八 參 加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之 人 員, 不 得 攜 眷 參 加 九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之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以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應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於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中 明 定 支 給 基 準 後 實 施 十 本 部 各 單 位 向 本 部 以 外 機 關 ( 構 )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 習 ) 會 者, 其 經 費 之 編 列 與 執 行, 應 比 照 本 方 案 規 定 審 核 及 辦 理 但 補 助 機 關 ( 構 ) 對 補 助 內 容 規 定 更 嚴 格 者, 依 其 規 定 十 一 接 受 本 部 各 單 位 委 辦 或 補 助 之 機 關 學 校 及 民 間 機 構 等, 於 本 部 各 單 位 所 撥 給 相 關 費 用 之 編 列 與 執 行, 應 比 照 本 方 案 規 定 審 核 及 辦 理 十 二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第 二 目 及 第 十 點 所 定 機 關 ( 構 ), 依 行 政 院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院 授 主 會 三 字 第 九 五 五 五 九 九 號 函 規 定, 包 括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公 務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國 營 事 業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 例 如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 ( 二 )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所 稱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指 各 執 行 計 畫 之 定 義 或 申 請 條 件 所 定 者 ; 其 未 規 定 者, 指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國 內 舉 辦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點 所 定 之 下 列 三 類 但 不 包 括 僅 邀 請 國 外 人 士 來 我 國 演 講 及 授 課 者 : 1. 第 一 類 : 由 國 際 性 學 術 組 織 ( 跨 洲 際 ) 授 權 主 辦 或 與 該 學 術 組 織 聯 合 舉 辦 之 國 際 大 型 學 術 會 議 2. 第 二 類 : 國 際 性 學 術 組 織 ( 跨 洲 際 或 洲 區 域 性 ) 正 式 認 可 在 我 國 舉 辦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3. 第 三 類 : 國 內 自 行 主 辦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35
关于规范区委、区委办公室发文
浦 东 情 况 通 报 第 13 期 中 共 浦 东 新 区 区 委 办 公 室 2015 年 6 月 8 日 沈 晓 明 同 志 在 全 区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党 课 上 的 讲 话 (2015 年 5 月 15 日 ) 前 不 久, 中 央 下 发 了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的 方 案, 刘 云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山
没 药 山 要 宣 告 耶 和 华 的 名, 你 们 要 将 大 德 归 于 我 们 的 神! 你 当 追 想 上 古 之 日, 思 念 历 代 之 年 问 你 的 父 亲, 他 必 指 示 你 ; 问 你 的 长 者, 他 必 告 诉 你 ( 申 32 3 7) 凡 是 真 实 的, 可 敬 的, 公 义 的, 清 洁 的, 可 爱 的, 有 美 名 的 ; 若 有 什 么 德 行, 若 有 什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01110.doc
2011 年 10 月 信 徒 交 通 月 刊 目 錄 一 本 期 目 錄 編 輯 室 1 二 牧 者 的 話 教 會 轉 化 -- 得 到 更 新 皮 袋 衣 立 凡 2 三 講 章 精 華 清 潔 的 心 思 -- 除 去 論 斷 講 員 衣 立 凡 / 賴 美 如 整 理 4 清 潔 的 心 思 -- 除 去 情 慾 講 員 葉 志 偉 / 林 慶 如 整 理 9 四 精 選 文 章 等 候
More information--------------------------------------------------------------------------------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YES YES J J J J ------------------- TENG ``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CFA952A6A12DAED1ADB1B8EAAEC62E646F63>
102 學年度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本土教育使命式 成果報告 專題研究主題 吉安三寶之芋見新幸福 隊名 宜昌好鼻師 使命行動家 指導教師 王室媛老師 林軒如老師 蘇倖儀老師 壹 主 要 目 標 一 研 究 動 機 : 宜 昌 國 小 位 於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離 花 蓮 市 很 近, 卻 是 個 農 業 鄉 鎮, 整 個 吉 安 鄉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一 開 始 大 家 在 思 考
More information凌 灵 儿 看 在 眼 里, 对 这 三 个 下 人 倒 是 上 了 心, 他 们, 是 真 的 在 这 宫 中, 不, 在 这 皇 天 皇 天 王 朝 唯 一 在 乎 凌 灵 儿 的 人 了! 呦! 我 说 凌 灵 儿, 你 翅 膀 长 硬 了, 什 么 叫 不 就 是 个 妃 子? 来 的 人
别 打 哀 家 主 意 / 作 者 : 大 三 不 容 易 第 一 章 哀 家 是 太 后 皇 天 王 朝 一 二 年, 先 皇 驾 崩, 原 年 仅 16 的 皇 后 凌 灵 儿 移 驾 灵 宫, 正 式 成 为 皇 天 王 朝 最 尊 贵 的 女 子 太 后! 皇 天 王 朝 一 四 年, 现 任 帝 上 冷 天 绝 年 纪 20, 在 两 年 间 以 雷 霆 之 势 将 皇 天 王 朝 再 度
More information, 不 愿 他 们 将 侵 略 的 脚 步 踏 上 这 个 只 有 天 空 和 海 洋 的 美 丽 地 方, 不 愿 她 的 家 园 遭 到 破 坏 所 以 我 回 到 了 我 的 国 家 舍 弃 掉 了 王 族 的 身 份, 又 来 到 她 的 国 家 想 要 和 她 永 远 在 一 起, 然 而
骑 士 精 灵 歌 / 作 者 : 月 光 零 碎 楔 子 起 源 云 的 彼 端, 黄 金 的 海 岸, 有 一 个 王 国 奥 波 尼 亚 虽 然 与 强 大 的 爱 尔 亚 桑 王 国 接 壤, 国 土 面 积 也 不 算 大, 却 始 终 保 有 着 国 家 的 独 立 整 个 国 家 只 能 用 两 个 字 形 容 : 和 平, 富 饶 因 为 国 家 不 大, 总 共 分 为 七 大 地
More information学习手册(八下).tpf
一 诗 歌 二 首 作 者 与 作 品 陶 渊 明 (365? 427), 又 名 潜, 字 元 亮, 号 五 柳 先 生, 浔 阳 柴 桑 ( 今 江 西 九 江 ) 人 陶 渊 明 生 活 在 晋 宋 易 代 之 际 十 分 复 杂 的 政 治 环 境 之 中 他 的 曾 祖 父 陶 侃 曾 任 晋 朝 的 大 司 马 ; 祖 父 做 过 太 守, 父 亲 大 概 官 职 更 低 一 些 而 且
More information目 次 夢 醒 時 分 212 陳 俊 宇 38 快 樂 的 定 義 212 羅 柏 凱 38 鳳 梨 122 賴 會 欣 39 一 件 難 忘 的 事 211 蔡 凱 翔 39 一 趟 豐 富 的 旅 程 213 蕭 晏 琳 40 在 心 中 發 現 美 203 陳 宏 睿 40 三 一 一 日
目 次 改 變 的 民 中 青 年 不 變 的 民 中 青 年 蘇 慕 洵 校 長 4 陪 你 們 走 一 段 青 春 歲 月 郭 嘉 韻 老 師 5 我 的 家 庭 101 趙 銘 峰 6 烏 雲 108 張 晉 宏 6 媽 媽 伴 我 成 長 101 鄭 銘 閣 6 給 畢 業 生 的 祝 福 118 陳 儀 儒 7 蚊 112 吳 沂 蓁 7 班 級 花 絮 118 黃 鈺 琇 7 國 中 生
More information( 1 ) ( 13 ) ( 26 ) ( 41 ) ( 126 ) ( 148 ) ( 154 ) ( 163 ) ( 170 ) ( 175 ) ( 184 ) ( 192 ) ( 199 ) ( 207 ) ( 219 ) ( 226 ) ( 233 ) 1 ( 239 ) ( 249 ) ( 258 ) ( 264 ) ( 271 ) ( 278 ) ( 284 ) ( 290 ) ( 298
More information98年推動適應體育方案
繩 麼 都 好 玩 項 目 跳 繩 樂 趣 多 教 材 難 易 度 簡 單 ( 低 ) 普 通 ( 中 ) 挑 戰 ( 高 ) 單 元 名 稱 繩 麼 都 好 玩 階 段 國 小 三 ~ 六 年 級 時 間 280 分 鐘 共 7 節 認 知 : 認 識 跳 繩 的 不 同 玩 法 課 程 簡 介 : 認 知 : 了 解 運 動 對 身 體 的 益 處 一 繩 來 一 曲 健 身 操 技 能 : 學
More information5 功 能 选 择 键 10 电 源 指 示 灯 基 本 操 作 时 钟 设 置 时 钟 显 示 屏 闪 烁 说 明 没 有 显 示 正 确 的 时 间 通 过 以 下 步 骤 调 整 时 间 : 按 参 数 选 择 键 选 择 时 钟 图 标 ( 如 果 你 是 第 一 次 接 电 源 或 断 电
微 波 炉 使 用 说 明 书 产 品 描 述 1 控 制 面 板 6 转 盘 环 2 炉 门 玻 璃 窗 7 转 盘 板 3 横 向 支 架 8 烘 烤 板 4 卡 子 9 高 脚 烤 架 5 转 盘 托 10 矮 脚 烤 架 1 确 认 键 6 取 消 / 安 全 锁 定 键 2 开 始 / 快 速 启 动 键 7 重 量 指 示 灯 3 参 数 选 择 键 8 功 能 指 示 灯 4 加 减
More informationPs22Pdf
y X DN A DNA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Party Nike A B Yes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D A B C E l A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D A B C D E F AB AB AB AB AB
More information哺乳期会怀孕吗!牙龈经常出血该吃什么药?哺乳期牙龈出血怎么办?
哺 乳 期 会 怀 孕 吗! 牙 龈 经 常 出 血 该 吃 什 么 药? 哺 乳 期 牙 龈 出 血 怎 么 办? www.jg999.com http://www.jg999.com 哺 乳 期 会 怀 孕 吗! 牙 龈 经 常 出 血 该 吃 什 么 药? 哺 乳 期 牙 龈 出 血 怎 么 办? 牙 龈 出 血, 罕 见 的 是 患 牙 龈 炎 和 牙 周 炎 病 人 看 看 哺 乳 期 会
More information1012
公 務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國 報 告 ( 赴 大 陸 出 國 類 別 赴 大 陸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活 動 ) 赴 大 陸 參 加 2012 年 動 向 杯 廣 州 名 將 青 少 年 足 球 錦 標 賽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小 姓 名 職 稱 : 陳 顯 榮 校 長 黃 雯 琳 教 師 兼 組 長 陳 美 秀 教 師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More information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爱过不哭.doc
立 言 华 艺 出 版 社 1 ISBN 7-80142-254-6 : CNY72.00( 全 套 ) 题 名 与 责 任 出 版 项 爱 过 不 哭 [ 专 著 ] / 立 言 著 北 京 : 华 艺 出 版 社, 2000 载 体 形 态 项 14,333 页 ; 20cm 丛 编 项 语 言 内 容 提 要 主 题 chi 采 访 我 们 的 爱 情 : 现 代 女 性 情 爱 隐 私 自
More information資源班教材設計*性教育篇
第 六 章 青 少 年 時 期 性 發 展 過 程 及 指 導 原 則 第 一 節 生 理 與 心 理 層 陎 探 討 青 春 期 性 生 理 發 育 成 熟 的 速 度 因 人 而 異 々 但 是, 生 理 的 發 育 不 必 然 伴 隨 心 理 的 成 熟 以 下 將 以 生 理 與 心 理 的 變 化 與 注 意 事 項 來 詳 函 介 紹 〆 一 生 理 層 陎 男 女 生 的 生 理 發
More information(CIP) 173 /. :, ( ) ISBN R749.7 CIP (2004) : / : : / 32 : :
173 (CIP) 173 /. :,2005.1 ( ) ISBN 7-81060 - 436-8......... -.R749.7 CIP (2004) 122408 173 800 : 200433 / : 021-65493093 : 787 960 1/ 32 : 9.625 : 160 2005 1 1 2005 1 1 : 1 3 000 ISBN 7-81060 - 436-8/
More information如何面對霸凌?
如 何 面 對 霸 凌? 全 國 教 師 會 外 事 部 編 譯 給 學 生 如 果 我 被 霸 凌 了 要 怎 麼 辦? 告 訴 你 的 父 母 或 是 其 他 值 得 你 相 信 的 大 人, 他 們 能 夠 協 助 你 不 受 霸 凌 如 果 你 在 學 校 被 霸 凌, 要 告 訴 你 的 老 師 學 校 的 諮 商 輔 導 老 師 或 校 長 這 行 為 不 是 打 小 報 告 不 要 回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2 7 39 91 113 167 271 297 3 319 365 4 5 6 2015 07 8 Cheers 104 2011/12/20 104 9 E-mail 10 HPLC 11 NOW News 2010/05/31 3C 3C Complete Creative Connection yes123 NG 12 104 800 1200 13 1. 2. 3. 4. 14 5.
More information育才校刊
校 刊 名 : 育 才 小 作 家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1 日 第 (6) 期 顾 问 : 李 克 兴 刘 霞 主 编 : 李 国 胜 副 主 编 : 尚 小 勇 宋 晓 倩 杨 慧 编 辑 : 岳 文 雅 耿 学 敏 南 晶 罗 利 苹 常 路 阳 李 娟 美 编 : 李 双 伟 侯 琳 琳 学 生 编 辑 : 段 哲 豪 郭 骁 本 期 小 作 家 本 期 目 录 本 期 小 作
More information學生版試卷 縣 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四年級社會領域第一次學習效果評量(題目卷) 測驗範圍 南一版第四冊第一~三單元 四年 義 班 號 姓名 作答注意事項 1.本份試題有題目卷 2 張 4 面及 1 張 2 面作答卷 2.本試題共六大題 包含是非題 選擇題 配合題 時事議題 判斷題 問答題 總
99 學 年 度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國 小 組 優 良 試 卷 甄 選 目 次 壹 段 考 試 卷 學 生 版 試 卷 ------------------------------------------2 教 師 版 試 卷 ------------------------------------------8 貳 命 題 編 制 與 分 析 一 前 言 ----------------------------------------------16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doc
药 师 琉 璃 光 如 来 本 愿 功 德 经 浅 释 宣 化 上 人 讲 述 一 九 八 三 年 于 美 国 加 州 洛 杉 矶 金 轮 圣 寺 开 经 偈 : 无 上 甚 深 微 妙 法 百 千 万 劫 难 遭 遇 我 今 见 闻 得 受 持 愿 解 如 来 真 实 义 释 迦 牟 尼 佛 为 了 我 们 众 生 这 个 生 死 的 问 题, 出 现 在 这 个 娑 婆 世 界 他 生 在 皇
More information1 義 2011 12 義 雜 誌 35 期 目 錄 35 期 華 民 百 月 版 慈 語 應 應 運 周 茂 3 誠 專 訪 流 露 李 懷 玉 訪 談 紀 錄 / 編 輯 部 6 曹 普 緣 呂 其 財 訪 談 紀 錄 / 編 輯 部 15 誠 表 王 智 尼 20 聖 務 概 況 界 組 報
1 義 2011 12 義 雜 誌 35 期 目 錄 35 期 華 民 百 月 版 慈 語 應 應 運 周 茂 3 誠 專 訪 流 露 李 懷 玉 訪 談 紀 錄 / 編 輯 部 6 曹 普 緣 呂 其 財 訪 談 紀 錄 / 編 輯 部 15 誠 表 王 智 尼 20 聖 務 概 況 界 組 報 導 暑 期 界 組 提 供 / 編 輯 部 整 25 暑 期 撒 幸 福 遠 東 科 施 柏 衍 32
More information一 台 戲 郝 萬 以 嘉 傳 道 沒 有 劇 本 最 佳 導 演 使 徒 保 羅 說 : 我 們 成 了 一 台 戲, 給 世 人 和 天 使 觀 看 ( 林 前 4:9) 過 去 這 二 十 年, 恍 如 昨 日! 信 心 聖 經 會 的 成 長, 真 是 如 同 一 台 精 彩 的 好 戲 感
使基督因你們的信 住在你們心裡 叫你們的愛心有根有基 能以和眾聖徒 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 弗 3 : 1 7-1 8 一 台 戲 郝 萬 以 嘉 傳 道 沒 有 劇 本 最 佳 導 演 使 徒 保 羅 說 : 我 們 成 了 一 台 戲, 給 世 人 和 天 使 觀 看 ( 林 前 4:9) 過 去 這 二 十 年, 恍 如 昨 日! 信 心 聖 經 會 的 成 長, 真 是 如 同 一
More informationUntitiled
刊首 寄语 繁花不惊 李丹崖 自古世人惊繁花不见繁花惊世 人 瘦成一尾竖笛 斜插在竹林里 它以繁 花的方式走完了自己生命的最后一 春日归暖风吹繁花姹紫嫣红 程 如火如荼地开了 人们惊呼竟然不 竹子开花 真叫惊艳 知道什么时候 这么多花都开了 于是 花开在眼前你还是当时那个少 侧目 屏息 凝神来看 来嗅 总之 离不 年只因你和这朵花有缘 花含苞半 开一个赞字 天 浇水也不见花色出现 只因缘分的 繁花却对来人充耳不闻视而不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EC7A5CDB160A8A3B0BEAE74A6E6ACB0C3FEA74F2E646F63>
學 生 常 見 偏 差 行 為 類 別 預 防 及 處 理 作 為 教 育 部 宣 導 參 考 資 料 * 大 綱 一 前 言 二 偏 差 行 為 三 學 生 常 見 偏 差 行 為 的 類 別 四 偏 差 行 為 預 防 及 輔 導 暴 力 行 為 恐 嚇 勒 索 偷 竊 校 園 霸 凌 五 結 語 一 前 言 青 少 年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本 已 擔 負 者 生 理 心 理 及 社 會 生
More informationレイアウト 1
077-585-8261 077-524-7301 112 0749-63-8156 () 0749-22-3306 () 077-562-3020 () 077-572-0374 ) () 077-531-2121 () 0748-62-7011 100 100 100 1 2 () () 6050003500 () 6050003500 () 6050003500 () 136-61 077-565-3517
More information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辦理情形第23次檢討會議
附 表 101 年 1 至 6 月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理 情 形 彙 整 表 重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一 加 強 推 廣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及 活 動 充 實 輔 導 內 容 教 材 與 教 學 方 法, 加 強 種 子 教 師 跨 文 化 培 訓, 鼓 勵 家 屬 陪 同 參 與 內 部 協 陸 委 會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勞 委 會 退 輔 會 地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CFFACADBBDCCC1B7D7A8CEAAD6D0B9FAC6F3D2B5C5E0D1F8B6A5BCE2CFFACADBC8CBB2C5B6F8D0B4B5C4CAE92E646F63>
销 售 教 练 专 为 中 国 企 业 培 养 顶 尖 销 售 人 才 而 写 的 书 无 法 抗 拒 - 催 眠 式 销 售 职 业 经 理 MBA 必 修 实 战 教 程 千 本 好 书 免 费 下 载 网 址 www.mhjy.net 如 果 你 现 在 也 在 从 事 销 售, 你 有 他 这 样 用 心 吗? 如 果 你 想 要 提 高 你 的 销 售 业 绩, 请 你 想 一 想 如 何
More information181 ,,,,,,,,,,!,,,??,,,,,,,,, 1. : 1 ,, 2., 3., 4., 5.,,,,,,,,,,,, 181, 5,,! 2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More information07 2003 ACNielsen 2003 ACNielsen 3,563,000 57% 2003 ACNielsen 1
07 2003 ACNielsen 2003 ACNielsen 3,563,000 57% 2003 ACNielsen 1 08 Financial Highlights 1,434,000 23% 1,264,00013.4% # # # 2003 ACNielsen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66 91 94 166 177 242 401 452 1,444
More information3月要闻回顾 高等教育动态,2015.3
高 等 教 育 动 态 广 东 白 云 学 院 图 书 馆 参 考 咨 询 部 2016 年 6 月 ( 总 第 158 期 ) 六 月 要 闻 回 顾 本 期 导 读 习 近 平 对 李 保 国 同 志 先 进 事 迹 作 出 重 要 批 示...1 985 211 文 件 失 效 教 育 部 : 拟 在 年 内 启 动 双 一 流...1 教 育 部 : 鼓 励 高 校 科 技 工 作 者 投
More information99 77 ( ) ( 0532) ( 2004) ( ) 8. 80
99 99 77 ( 266071) ( 0532) 5814611 8737 8732 ( 2004) 65 24-38( ) 8. 80 ( 1 ) ( 2 ) ( 3 ) ( 5 ) ( 7 ) ( 9 ) ( 1 1 ) ( 1 3 ) ( 1 5 ) ( 1 7 ) ( 1 8 ) ( 1 9 ) ( 2 0 ) ( 2 1 ) ( 2 3 ) ( 2 5 ) ( 2 7 ) ( 2 9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uncac.cop@unodc.org untoc.cop@unodc.org 2 1. 2. 3. 3.1 3.2 4. 4.1 4.2 4.3 4.3.1 4.3.2 4.3.3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19.1 4.19.2 4.20 3 5. 5.1 5.2 5.3
More information鼻子過敏打噴嚏!《耳鼻喉疾病診斷》鼻子過敏一直打噴嚏怎麽辦,鼻子過敏
鼻 子 過 敏 打 噴 嚏! 耳 鼻 喉 疾 病 診 斷 鼻 子 過 敏 一 直 打 噴 嚏 怎 麽 辦, 鼻 子 過 敏 健 康 养 生 堂 http://www.ezfate.com.tw 鼻 子 過 敏 打 噴 嚏! 耳 鼻 喉 疾 病 診 斷 鼻 子 過 敏 一 直 打 噴 嚏 怎 麽 辦, 鼻 子 過 敏 可 協 助 診 斷 由 博 客 整 理 搜 集 視 有 無 反 應 出 現, 使 與
More information20 21
, 20 21 20 , 21 32 16 21 Fans Fans OK F1 F1 F1 NO.1 4 4 16 20 16 16 7 4 NO.1 3 27 18 Oh, My God! 16 16 60 60 OK VCD DVD OK 4 7 7 4 15 OK OK happy OK 16 678 Sex 7 217 10 50 50 50 10
More information01 软 件 说 明 3D 漫 像 (3DCAP) 是 针 对 现 有 3D 照 相 价 格 过 高 和 用 户 体 验 差 的 缺 陷 推 出 全 球 首 创 的 实 用 化 3D 照 相 解 决 方 案 3D 漫 像 技 术 通 过 全 新 设 计,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了 现 有 3D 扫
3D 漫 像 (3DCAP) 体 验 版 01 软 件 说 明 3D 漫 像 (3DCAP) 是 针 对 现 有 3D 照 相 价 格 过 高 和 用 户 体 验 差 的 缺 陷 推 出 全 球 首 创 的 实 用 化 3D 照 相 解 决 方 案 3D 漫 像 技 术 通 过 全 新 设 计,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了 现 有 3D 扫 描 技 术 操 作 复 杂 数 据 后 处 理 难 度 大
More information附件1-1
學 校 名 稱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國 民 小 學 方 案 名 稱 : 學 習 的 源 頭 活 水 ~ 圖 書 教 師 計 畫 壹 前 言 ~ 黎 明 教 閱 讀 半 畝 方 塘 一 鑑 開 天 光 雲 影 共 徘 徊 問 渠 哪 得 清 如 許 為 有 源 頭 活 水 來 宋 朝 朱 熹 < 觀 書 有 感 > 本 校 自 99 學 年 度 起 連 續 申 請 教 育 部 試 辦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三年級.doc
南 山 實 驗 小 學 三 年 級 張 鈺 琦 三 年 級 三 班 快 樂 暑 假 時 間 過 得 真 快, 轉 眼 兩 個 月 的 暑 假 生 活 結 束 了 這 個 假 期 我 過 得 非 常 的 有 意 義, 首 先 我 去 了 鄭 州 姑 姑 家, 姑 姑 家 有 個 姐 姐 比 我 大 3 歲, 我 們 相 處 得 很 愉 快, 從 姐 姐 那 裏 我 學 到 了 不 少 東 西 我 和
More information151225_154448
附 件 1 第 二 届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大 赛 金 奖 项 目 名 单 序 号 省 级 团 委 申 报 单 位 及 项 目 名 称 类 别 1 北 京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大 栅 栏 街 道 志 愿 服 务 总 队 关 爱 成 长, 助 力 未 来 成 长 加 油 站 青 少 年 素 质 拓 展 项 目 2 北 京 北 京 语 言 大 学 志 愿 服 务 总 队 七 彩
More information華梵大學
1 0 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9 月 30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校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電 話 :02-26632102 轉 2210-2212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傳 真 :02-26633763 網 址 : http://www.hfu.edu.tw/index.php
More information本书献给所有我爱过与爱过我的人们,他们都曾和我一起分享过人类情感经验的复杂和奥秘
爱 情 全 占 星 本 书 献 给 所 有 我 爱 过 与 爱 过 我 的 人 们, 他 们 都 曾 和 我 一 起 分 享 过 人 类 情 感 经 验 的 复 杂 和 奥 秘 更 要 感 谢 我 的 丈 夫, 由 于 他 的 了 解 和 支 持, 我 才 能 兼 得 心 灵 孤 单 旅 行 和 人 生 有 伴 相 随 的 双 重 快 乐 韩 良 露 一 名 高 度 演 化 的 占 星 研 究 者
More information10 2013.06 NO.39 A-chhûn 21
2013.06 NO.39 9 10 2013.06 NO.39 A-chhûn 21 VuVu 1 1992 2010 2009 2013.06 NO.39 11 12 2013.06 NO.39 ina 1980 3 1996 1996 1988 2013.06 NO.39 13 14 2013.06 NO.39 1997 7 1932 5 20 yes 5 2004 2003 2013.06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60\352\244\244\263\314\262\327\252\251_1_.doc)
教 導 青 少 年 增 進 性 健 康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性 教 育 是 一 種 愛 的 教 育, 是 在 教 導 健 康 的 兩 性 親 密 關 係 性 教 育 的 重 點 不 祇 是 在 教 性 知 識, 而 是 在 教 導 與 性 有 關 的 價 值 觀, 以 及 維 護 與 實 踐 價 值 所 需 的 生 活 技 能 青 春 生 活 事 件 簿 國 中 性 教 育 生 活 手 冊, 正
More information(CIP) 150 /. :, ( ) ISBN R587.1 CIP ( 2004 ) : / : : / 32 : : 149
150 (CIP) 150 /. :,2004.8 ( ) ISBN 7-81060 - 431-7......... -. R587.1 CIP ( 2004 ) 065564 150 818 : 200433 / : 021-65493093 : 787 960 1/ 32 : 8.875 : 149 2004 8 1 2004 8 1 : 1 4 000 ISBN 7-81060 - 431-7/
More information專題報告.PDF
91 III IV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Yes No Yes Yes No No No No Yes Yes No No Yes Yes Yes No No No Yes Yes Yes No No 9 00 push push BlockSet BlockSet BlockSet [ ][ ][ X Y ] 0 0 0 0 10 11 12 13 14 15 16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目录
目 录 重 要 会 议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召 开 2015 年 分 支 机 构 省 级 地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会 讯 主 办 :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百 万 庄 大 街 26 号 邮 编 :100037 电 话 :010-68999020 010-68999018 传 真 :010-68995305 网 址 :http://www.geosociety.org.cn
More informationLNT 5/2 5/16 LNT 5/24 LNT LNT 5/31-6/03 180
1-1 LNT 4/13 LNT LNT 4/22 LNT LNT LNT LNT Why? 4/25 179 LNT 5/2 5/16 LNT 5/24 LNT LNT 5/31-6/03 180 1-2 LNT 95.10.28 9:00-14:00 08:50 09:00-10 LNT LNT 9:20 7-11 9:30 9:35 9:45 9:55 1/5 10:30 2 00 11:00
More information附件1
103 年 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陳 報 機 關 :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資 料 期 間 : 民 國 103 年 1 月 至 12 月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現 況 簡 介 一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現 況 簡 介 ( 一 ) 我 們 的 理 念 - 導 入 以 客 為 尊 觀 念 為 期 機 關 組 織 再 造,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More informationQuick Guide to Registration and Consent Version 2.1_20130903
资 产 登 记 免 责 声 明 : 本 快 速 指 南 不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建 议, 其 宗 旨 是 对 如 何 在 国 际 登 记 处 进 行 利 益 登 记 及 许 可 进 行 概 述 鉴 于 利 益 登 记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功 能, 本 指 南 不 试 图 覆 盖 资 产 登 记 功 能 函 数 的 方 方 面 面 或 相 关 应 用 的 后 果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一 照 片 6 二 客 人 1 三 跟 蹤 14 四 懷 疑 18 五 兩 個 陳 漠 然 22 六 物 品 26 七 結 案 3 八 消 失 34 九 尋 雪 38 十 阿 雪 42 十 一 追 問 46
目 錄 一 照 片 6 二 客 人 1 三 跟 蹤 14 四 懷 疑 18 五 兩 個 陳 漠 然 22 六 物 品 26 七 結 案 3 八 消 失 34 九 尋 雪 38 十 阿 雪 42 十 一 追 問 46 十 二 開 門 5 十 三 生 意 54 十 四 消 失 58 十 五 重 要 關 頭 62 十 六 車 禍 66 十 七 解 釋 7 十 八 發 現 74 十 九 報 紙 78 二 十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EC7ACC9A8F3A755A740B77EBFECAA6BC2B2B3F8464F52B77EACC928AAF7C4DDA4A4A4DF293938303330362E707074>
學 界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1 簡 報 大 綱 一 計 畫 緣 起 二 計 畫 目 標 三 實 施 方 式 四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五 聯 絡 方 式 六 過 去 成 果 與 案 例 分 享 2 一 計 畫 緣 起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科 顧 組 我 國 研 發 資 源 環 境 兩 大 缺 口 : 1. 高 級 研
More information(CIP). / : ISBN Ⅰ. Ⅱ. Ⅲ. - - ⅣG CIP (2005) ( ) ( ) htp:// /
( ) (CIP). / : 2005.7 ISBN7811070655 Ⅰ. Ⅱ. Ⅲ. - - ⅣG634343 CIP (2005)046176 ( ) ( 221008) htp://www.cumtp.com Email:cumtpvip@cumtp.com 850 11681/32 9 243 20057 120057 1 41.50 ( ) :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http://jscme.jsma.net.cn/index.php?c=Print&a=AllItm&twoflg=1&s_
1/77 2016 年 第 一 批 省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 共 568 项 ) 2/77 2016 年 省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表 ( 基 础 形 态 ) 2016040104001 肿 瘤 的 分 子 病 理 诊 断 研 讨 会 暨 2016 苏 南 地 区 读 片 会 常 州 市 肿 瘤 万 美 珍 13961197221 2016-04-14~2016-04-17 常 州
More information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三 民 校 區 )40401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 民 生 校 區 )40343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More information國人赴大陸地區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令 及 實 務 案 例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目 錄 序 言... 1 壹 基 本 資 料 篇... 3 貮 勞 動 環 境 篇... 7 參 勞 動 法 令 篇... 27 肆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實 務 案 例... 47 一 求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F2B1D0BEC7A874BF57A9DBC2B2B3B92E646F63>
德 智 能 仁 104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3 月 17 日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招 生 入 學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校 址 :223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電 話 :02-26632102 轉 2230~2232(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網 址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序 言... 1 第 一 部 分 学 位 授 权 审 核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操 作 说 明 用 户 登 录 设 置 公 示 时 间 查 看 各 省 市 公 示 材 料 查 看 自 审 单 位 公 示 材 料... 3 第 二 部
( 自 行 审 核 单 位 用 户 ) 教 育 部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2010 年 5 月 目 录 序 言... 1 第 一 部 分 学 位 授 权 审 核 网 上 服 务 系 统 操 作 说 明... 2 1 用 户 登 录... 2 2 设 置 公 示 时 间... 2 3 查 看 各 省 市 公 示 材 料... 2 4 查 看 自 审 单 位 公 示 材 料...
More information(20160717\266g\263\370\(\261m\246\34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2016)七月十七日 第1546期 順 我們活在一個不願意順服的時代中 順服 在這個時代是被列在不受歡迎的信息 排行榜裡 因為我們活在一個不願意順服的時代 裡 講到 順服 一般人都會想到我是弱者 我是 逼不得已的 或是充滿著勉強 人們今天很難順 服 第一個原因是對所有權威的不信任 所謂的不 順服 是在我們的家庭裡面孩子不喜歡順服 在學 校裡面學生不喜歡順服 在公司裡面員工不喜歡順
More informationCIP /. 2004 ISBN 7-80207 - 092-9 Ⅰ.... Ⅱ.... Ⅲ. Ⅳ. F713. 3 CIP 2004 123398 8 11 01051915602 100038 787mm 960mm/16 18. 25 260 2004 12 1 2004 12 1 15000
CIP /. 2004 ISBN 7-80207 - 092-9 Ⅰ.... Ⅱ.... Ⅲ. Ⅳ. F713. 3 CIP 2004 123398 8 11 01051915602 100038 787mm 960mm/16 18. 25 260 2004 12 1 2004 12 1 15000 ISBN 7-80207 - 092-9 /F85 38. 00 2 01068022974 100836
More information軍功路沿線 亮點 計畫 營造特色道路 打造文山區新景觀 美化莊敬隧道入口與公車候車區 呈現嶄新市容 記者宋宜臻 文山報導 銜接大安區與文山區的重要道 路 軍功路 近期將展開 軍 功路沿線亮點修景計畫 萬美 里里長尤盛田與相關人員於日前 完成會勘 未來將建置一條充滿 文山特色的新興道路 此計畫由台北市
二版 軍功路新計畫 營造特色道路 三版 達觀新校落成 綠建築推環保 六版 政大辦藝術節 多元傳承創新 七版 愛心牛肉麵店 周金發樂行善 接送情 每夜推輪椅三公里 愛心 警察 青潭派出所林睿均 劉孔而義行感動民眾 捐款助林讚昇購輪椅電池 記者李穎 新店報導 青潭派出所所長林睿均與員警 劉孔而去年十二月深夜巡邏至北 宜路時 發現一名賣彩券的身障 人士林讚昇在斜坡上停滯不前 上前詢問後 發現該名身障人士
More information/ % 4 100% 5 100% % 20% 1/5 1/3 5% 40% 60% % %
13 5 1/3 100% 100% 100% -- 10 -- 13 13 5 1 2 1/3 3 100% 4 100% 5 100% 10 2003 10 30 10 2 35 2003 10 9 5% 20% 1/5 1/3 5% 40% 60% 1998 20 14% 2000 50% 15 29 30 2003 11 16 1981 1982 200 " "( ) " " " 1 85
More information( 韩 战 纪 念 碑 : 自 由 是 需 要 代 价 的 ) 从 林 肯 纪 念 堂 出 来 后, 导 游 还 带 我 们 远 远 眺 望 了 下 白 宫 据 他 说, 白 宫 只 能 远 眺, 不 能 近 距 离 靠 近, 该 位 置 已 经 是 较 好 的 位 置 了 ( 夜 幕 下 的 白
2012.11.30, 星 期 五, 晴 今 天 要 去 参 加 天 马 旅 行 社 的 华 盛 顿 两 日 游, 路 线 是 费 城 华 盛 顿 巴 尔 的 摩 上 午 七 点 从 家 出 发 去 Chinatown 坐 车,8 点 左 右 就 到 了 在 那 边 等 了 一 会, 八 点 半 发 车 导 游 Allen 是 个 年 轻 的 广 东 小 伙, 挺 灵 活 和 热 情 的, 还 带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Yes ManNo Yes Yes YesNoYes Yes You You You HR YouYou You QQ 504538020 QQ 21041289 Many Thanks 1 (YOU),,! You HR I LOVE YOU! You You You. ~~ YOU 2 : : ; : : : : : : : : ISO : : : : KPI / (/)*100% (/)*100%
More information主 編 馮佩馨 副 編 啟希 封面設計 陳智 專題撰 潘 茵 鄭貝玉 馮佩馨 鍾嘉穎 李嘉敏 排 版 馮佩馨 校 張雪媚 何美珊 陳雅婷 俊龍 印 羅寶 特別鳴謝 楊永安博士 址 香港古樓樹泉娛 1A08 室 電 郵 電 話 25492243 網 址 http//www
1 主 編 馮佩馨 副 編 啟希 封面設計 陳智 專題撰 潘 茵 鄭貝玉 馮佩馨 鍾嘉穎 李嘉敏 排 版 馮佩馨 校 張雪媚 何美珊 陳雅婷 俊龍 印 羅寶 特別鳴謝 楊永安博士 址 香港古樓樹泉娛 1A08 室 電 郵 chinsoc@hku.hk 電 話 25492243 網 址 http//www.hku.hk/chinsoc Facebook Chinese Society A.A.H.K.U.S.U.
More information3430 立 法 會 2012 年 1 月 19 日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立 法 會 2012 年 1 月 19 日 342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2 年 1 月 19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3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李 華
More information2_ Bridegroom fast 1 - v1
學 習 主 旨 : 認 識 耶 穌 新 郎 神 的 愛, 和 教 會 新 婦 的 位 份 藉 著 禁 食 來 思 念 耶 穌 更 加 經 歷 耶 穌 的 同 在, 及 對 耶 穌 榮 美 的 開 啟, 直 到 主 再 來 中 經 : 太 9:15 耶 穌 對 他 們 說 : 新 郎 和 陪 伴 之 人 同 在 的 時 候, 陪 伴 之 人 豈 能 哀 慟 呢? 但 日 子 將 到, 新 郎 要 離
More information申請國外學校研究所建議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研 究 所 建 議 林 素 堇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第 一 屆 畢 業 生 1. 確 定 領 域 地 區 申 請 前 先 確 定 自 己 要 念 哪 方 面 的 課 程, 可 以 上 各 學 校 網 頁 搜 尋 或 針 對 研 究 所 / 大 學 的 教 育 展 若 本 身 已 經 有 接 觸 國 外 的 期 刊 paper, 可
More information38 白 鳥 之 羽 青 桐 社 徐 焯 賢 39 武 道 狂 之 詩 卷 六 任 俠 天 下 天 行 者 喬 靖 夫 40 傷 城 殺 人 事 件 亮 光 文 化 梁 科 慶 41 不 瘦 人 天 苑 文 化 莊 柔 玉 42 小 鞋 子 小 辮 子 天 苑 文 化 韋 婭 43 迷 失 歲 月
聖 公 會 聖 西 門 呂 明 才 中 學 中 國 語 文 科 高 中 級 暑 期 閱 讀 書 目 書 名 作 者 出 版 資 料 1 大 江 大 海 天 地 圖 書 龍 應 台 2 精 彩 的 偏 見 快 樂 書 房 林 沛 理 3 人 文 - 練 乙 錚 文 集 天 窗 練 乙 錚 4 歲 月 蒼 茫 我 與 兒 子 王 丹 明 報 王 凌 雲 5 欄 干 拍 遍 次 文 化 堂 司 徒 華 6
More information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書 面 回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建 議 市 府 將 林 口 南 勢 國 小 能 朝 雙 語 教 學 方 向 推 動 教 育 局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占星學母體論.doc
丁 長 青 網 路 五 術 分 院 http://114.34.85.2/ 目 錄 代 序 一 丁 長 青 占 星 學 介 紹 / 頁 命 運 可 改 變, 所 以 教 學 先 教 吉 凶 法 則 有 方 法 人 人 皆 是 占 星 師 學 占 星 如 學 小 學 國 語 一 樣 簡 單 占 星 四 分 鐘 區 隔 兩 命 七 夕 淒 美 的 故 事 代 序 二 做 學 問 務 求 知 其 所 以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 / MBO ESOP / / / 2006 2006 1 G H 2006 500 90% MBO 20 90 MBA Bill of Rights 80 MBA SMART MBA IBM GE At the customer For the customer / MBA PEST/SWOT / 20 A T t 1 1 A 2 T 3 t A T
More information想 求 新 求 變 求 快 嗎? 留 傳 千 年 的 狠 餃 色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現 代 人 生 活 步 調 快, 三 餐 常 用 冷 凍 食 品 充 數, 而 其 中 最 普 遍 的 就 是 水 餃, 到 底 水 餃 有 什 麼 魔 力 讓 人 喜 愛 呢? 另 外, 近 年 來,
投 稿 類 別 : 觀 光 餐 旅 類 篇 名 : 想 求 新 求 變 求 快 嗎? 留 傳 千 年 的 狠 餃 色 作 者 : 李 芳 儀 新 北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餐 飲 科 三 年 誠 班 胡 晏 琳 新 北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餐 飲 科 三 年 誠 班 指 導 老 師 : 林 積 萍 老 師 想 求 新 求 變 求 快 嗎? 留 傳 千 年 的 狠 餃 色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上 海 生 物 样 本 库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文 件 名 称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编 号 SOP-QA-001-01 批 准 人 批 准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1. 目 的 通 过 建 立 样 本 库 的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使 文 件 的 编 制
上 海 生 物 样 本 库 最 佳 实 践 规 范 及 标 准 操 作 流 程 文 件 汇 编 ( 第 二 版 ) 2010 年 5 月 上 海 生 物 样 本 库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文 件 名 称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编 号 SOP-QA-001-01 批 准 人 批 准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1. 目 的 通 过 建 立 样 本 库 的 文 件 控 制
More information背景
一 项 日 本 癌 症 消 费 者 的 调 查 关 于 担 子 菌 巴 西 蘑 菇 提 取 液 服 用 的 感 知 效 果 评 价 摘 要 : 背 景 通 过 对 巴 西 蘑 菇 提 取 物 ( 仙 生 露 ) 的 癌 症 消 费 者 的 使 用 调 查 来 评 估 使 用 后 的 感 知 效 果, 并 开 发 出 一 种 新 的 方 法 用 于 将 来 的 随 机 实 验 方 法 我 们 对 日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9.觀光-7.doc
花 蓮 縣 議 會 第 17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花 蓮 縣 政 府 自 10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3 月 31 日 止 工 作 報 告 表 類 別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情 形 備 考 觀 光 旅 遊 壹 觀 光 企 畫 一 赤 柯 山 - 六 十 石 山 花 海 空 中 纜 車 規 劃 案 一 為 結 合 花 蓮 縣 兩 大 金 針 花 海 區 週 邊 觀 光
More information2
...... 1 2 A T B C 3 擡 D E 4 F G..... H 5 I J 6 110 7 8 ... 9 T 10 擡 11 12 13 14 15 16 17 擡 18 19 20 21 22 . 23 . 24 25 26 27 28 29 ....... 30 .. 31 ------- ------ ----------- ------- ----- ------ -----
More information飞机总体设计能力与国家航空产业实力
1 1 1 2 --- --- --- 3 4 2 3 2007 04 02 2003 11 4 2006 8II 5 1 / / AE100 --- --- --- --- 708 --- 6 2 --- / AE-100 100 100 7 3 B737 60 90-149 149 ARJ900 8 149 ARJ900 MD- 82 9 10 150 150 250 250 / / 11 3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4BDB0C8B7BEB371BB50AC46B5A6ABC5BEC95FC1BFB871>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研 習 營 公 務 溝 通 與 政 策 宣 導 與 實 務 案 例 研 討 解 析 2010/06/21 葉 作 建 Jack Yeh Jack@jpl-negotiation.com 1961 年 生 於 臺 灣 桃 園, 現 任 資 深 講 師 臺 北 市 談 判 研 究 發 展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富 軒 達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英
More information一、教學團隊緣起(突發奇想)
數 學 Fun 手 玩 來 自 第 一 家 庭 的 心 聲 周 美 青 : 我 們 小 朋 友 的 責 任 就 是 要 好 好 學 習, 在 玩 樂 中 學 習 邊 玩 邊 學 習, 是 周 美 青 最 推 崇 的 教 學 方 式, 世 界 在 變, 教 學 也 該 變, 酷 酷 的 總 統 夫 人, 常 跟 小 朋 友 互 動, 對 教 育 改 革 想 法 多 多 (TVBS 2011/04/02)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一 校 長 的 話 1 二 中 正 之 光 2 三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學 學 習 脈 絡 圖 8 四 教 務 處 業 務 報 告 9 1. 成 員 介 紹 9 2. 本 學 期 宣 導 事 項 9 3. 重 要 行 事 及 活 動 11 4. 重 要 章 則 12 一.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北 星 計 畫 招 生 作 業 試 辦 要 點 12 二. 臺 北
More information/ ISBN /G T
200 200052 787 1092 1 /16 11 288 2000 10 1 2000 10 1 0 001-6 000 ISBN 7-5432 - 0471-1 /G 180 00.00 T 56628900 813 1 9 9 9 11 12 13 14 16 17 26 31 37 37 38 39 40 42 43 44 45 52 56 1 59 59 60 61 62 63 64
More information作 者 简 介 郁 秀,1995 年 赴 美 留 学,1999 年 毕 业 于 加 州 州 立 大 学 16 岁 创 作 的 长 篇 小 说 花 季 雨 季 风 靡 全 国, 曾 经 多 年 来 常 居 畅 销 书 榜 首, 同 时 获 中 宣 部 全 国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国 家 图 书 奖
不 会 游 泳 的 鱼 作 者 : 郁 秀 著 出 版 社 : 作 家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间 : 2006-8-1 I S B N : 9787506337168 所 属 分 类 : 青 春 文 学 >> 都 市 定 价 : 26.00 编 辑 推 荐 我 想 表 达 的 很 多, 我 想 表 达 青 少 年 的 爱 情 观 校 园 里 的 暴 力 行 为 校 园 里 的 隐 性 伤 害 婚
More information儿童用药政策的新举措及挑战
儿 童 用 药 合 理 性 的 监 测 与 评 价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儿 童 医 院 王 晓 玲 泰 州 -- 历 史 悠 久, 人 文 荟 萃, 名 贤 辈 出 的 文 化 名 城, 祥 瑞 福 地 祥 泰 之 州 儿 童 用 药 合 理 性 的 监 测 与 评 价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儿 童 医 院 王 晓 玲 主 要 内 容 1 儿 童 用 药 特 殊
More informationTSW_Jul
www.cancer-fund.org/cancerlink 2018 2018 6 19 9 3919 7070 96 910 2014 50 7-9 2015 3 11 14 25 27 2 20 6 2 www.cancer-fund.org/cancerlink 1. 2. 3. 4. 5. 6. 7. 8. 9. 10 20 25 50%2015 3656 0800 2:30 5:30 2:30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培 訓 目 的 1 課 程 表 3 營 歌 救 世 Waterman 4 活 力 戰 鬥 舞 Yes, I Do. 5 水 資 源 與 省 水 達 人 6 天 外 飛 來 一 筆 18 話 我 水 水 社 區 20 水 撲 滿 水 寶 藏 34 拜 訪 水 精 靈 的 故 鄉 52 源 遠
目 錄 培 訓 目 的 1 課 程 表 3 營 歌 救 世 Waterman 4 活 力 戰 鬥 舞 Yes, I Do. 5 水 資 源 與 省 水 達 人 6 天 外 飛 來 一 筆 18 話 我 水 水 社 區 20 水 撲 滿 水 寶 藏 34 拜 訪 水 精 靈 的 故 鄉 52 源 遠 流 長 - 大 河 的 故 事 53 為 水 質 把 脈 64 透 視 藍 色 水 立 方 66 守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A67EAAF7AAF9B142AFBDBC78BFEFB752B1A1AC47A8C62DA578C6575F3135B2D55F2E646F6378>
103 年 金 門 婚 紗 - 徵 選 愛 情 編 號 :B-1 ( 報 名 序 號 :2) 類 別 : 台 灣 2011 年 8 月, 世 堂 到 了 小 金 門 的 上 岐 國 小 服 替 代 役 ; 而 佳 蕙 也 在 此 時 進 入 上 岐 國 小 服 務, 由 於 這 是 位 於 偏 遠 地 區 的 小 學 校, 校 教 職 員 幾 乎 都 住 學 校 宿 舍, 因 此 感 情 相 當 融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A4BDADCFC2D3CEB0B2C7ECBAD3B6CEBABDB5C0D5FBD6CEB6FEC6DAB9A4B3CCB1A8B8E6CAE9D0DE5FC8ABB1BE5F2E646F63>
证 书 编 号 : 国 环 评 证 甲 字 第 2603 号 长 江 下 游 安 庆 河 段 航 道 整 治 二 期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设 单 位 : 长 江 航 道 局 评 价 单 位 :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项 目 名 称 : 长 江 下 游 安 庆 河 段 航 道 整 治 二 期 工 程 评 价 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 前 言 前 言 长 江 下 游
More information餐 飲 業 營 業 額 增 幅 最 大 創 下 史 上 新 經 濟 部 今 天 公 布 8 月 批 發 零 售 與 餐 飲 業 動 態 調 查 結 果, 總 金 額 1 兆 1560 億 元, 創 下 88 年 來 單 月 第 3 高 紀 錄, 年 增 率 為 6.34%, 其 飲 業 營 業 額
我 的 年 度 行 銷 計 畫 及 促 銷 操 規 劃 參 考 書 餐 飲 業 營 業 額 增 幅 最 大 創 下 史 上 新 經 濟 部 今 天 公 布 8 月 批 發 零 售 與 餐 飲 業 動 態 調 查 結 果, 總 金 額 1 兆 1560 億 元, 創 下 88 年 來 單 月 第 3 高 紀 錄, 年 增 率 為 6.34%, 其 飲 業 營 業 額 增 幅 最 大,8 月 營 業 額
More information论 2015.4.1 星 期 三 渣 责 任 编 辑 院 余 桂 茗 尧 肖 志 魁 尧 李 仪 鲜 尧 孙 敏 尧 杨 琼 渣 头 版 责 任 编 辑 颐 陈 晓 制 图 颐 徐 谙 律 美 编 颐 陈 晓 历 史 地 理 与 未 来 复 旦 大 学 历 史 地 理 研 究 中 心 教 授 尧 博
第 四 期 2015 年 4 月 1 日 主 办 院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会 博 士 沙 龙 部 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部 博 士 沙 龙 工 作 坊 投 稿 邮 箱 院 sisusaloon@163.com 上 外 博 士 沙 龙 嘉 宾 寄 语 1 版 历 史 地 理 与 未 来 2-5 版 语 言 之 为 交 通 设 施 6-8 版 主 题 书 评 要
More informationaaa
aaa 100 120 t 302 yes or no tomorrow is another day 5% 5000 8% 2190 armani armani armani abcd 87 ng ,,.,,,,.,,,,,. ,,!,,.,,,,,,,.,., ( ),,,,.,,,,,,,,.,,.,,. :..,,,,.,,,..,.,.,.,.,,,, :..,,,.,,,.
More information1 291 292 992,500 6 12,509 04 04 14 15 12 207 16 5 22 201036,000131 28 29 2010115,000 212 05 99 3175731 10 99746,423 311 22 225 25 Facebook 26 20103 7 1 2 293 2010 26 2010600 37 26 99WIFLY WIFLY30 92,102
More informationPrologue 1. { } 2
男 人 也 想 懂 的 皮 膚 保 養 術 孔 祥 柏 譯 著 Prologue 1. { } 2 Prologue 1. 3 Prologue 2. { } 1 4 Prologue 2. 珉 5 Recommendation 1. { } OK 6 Recommendation 1. 7 8!! 7 Recommendation 2. { } 珉 8 Recommendation 2. 珉 珉
More information306
基 隆 市 私 立 光 隆 家 商 應 用 日 文 科 97 學 年 度 專 題 製 作 題 目 : 御 宅 文 化 之 探 討 ( 此 圖 為 御 宅 族 的 聖 地 - 秋 葉 原 ) 306 班 第 六 組 組 長 : 鄧 中 荃 組 員 : 林 金 賢 徐 偉 倫 涂 宇 伸 指 導 老 師 : 游 嘉 宜 列 印 日 期 :2009 年 5 月 24 日 目 錄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More information致 辭 熱 烈 歡 迎 您 參 加 紐 西 蘭 西 蘭 遊 學 項 目 在 紐 西 蘭 西 蘭 您 將 親 身 體 驗 紐 西 蘭 鮮 有 趣 的 異 國 學 習 生 活 在 此, 衷 心 祝 願 您 在 紐 西 蘭 西 蘭 留 下 美 好 幸 福 的 回 憶 紐 西 蘭 西 蘭 是 留 學 和 生
懷 卡 托 教 育 學 院 遊 學 紐 西 蘭 學 習 與 生 活 指 南 致 辭 熱 烈 歡 迎 您 參 加 紐 西 蘭 西 蘭 遊 學 項 目 在 紐 西 蘭 西 蘭 您 將 親 身 體 驗 紐 西 蘭 鮮 有 趣 的 異 國 學 習 生 活 在 此, 衷 心 祝 願 您 在 紐 西 蘭 西 蘭 留 下 美 好 幸 福 的 回 憶 紐 西 蘭 西 蘭 是 留 學 和 生 活 的 理 想 國 家
More information15-2 1 1 (B) (C) 15-2-1 15-2-2 2 2 3 3 15-2-3 15-3 900mm 6.00m () No236 +47.290 () No242 +33.890 0.528m 3 sec 0.830msec 286.60m 1.04Mpa 1.48Mpa 1 2 2 Kh1 0.210.25 Kh2 0.72 Kh2 0.36Kh2/2 8550 8215 7820
More informationorganbook2010_03
器 官 捐 贈 宣 導 手 冊 2010 年 1 月 1 生 命 其 實 可 以 延 續 孫 越 生 命 如 時 序 中 的 四 季, 可 以 各 展 其 美 ; 但 是 你 若 足 不 出 戶, 可 就 什 麼 都 體 會 不 到 了! 在 我 們 人 生 旅 途 中, 有 一 個 無 法 改 變 的 事 實, 那 就 是 我 們 終 究 要 歷 經 死 亡 也 正 因 為 我 們 的 生 命 終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