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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勝 幸 福 站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說 明 會 1

2 今 日 活 動 流 程 編 號 時 間 項 目 說 明 1 14:00-14:30 報 到 承 購 戶 報 到 :25 活 動 前 預 告 司 儀 預 告 活 動 即 將 開 始 3 14:30-14:35 主 席 致 詞 4 14:35-15:25 專 題 報 告 鑑 定 報 告 說 明 地 質 說 明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設 計 說 明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工 程 說 明 結 構 監 ( 檢 ) 測 計 畫 說 明 30 年 結 構 保 固 預 定 執 行 說 明 5 15:25-15:35 發 言 說 明 規 則 發 言 規 範 複 述 6 15:35-16:55 承 購 戶 意 見 表 達 及 問 答 承 購 戶 意 見 發 表 承 辦 部 門 回 答 7 16:55:-17:00 活 動 總 結 司 儀 總 結

3 專 題 報 告 議 題 報 告 議 題 主 講 人 一 鑑 定 報 告 說 明 二 地 質 說 明 三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設 計 說 明 四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工 程 說 明 五 結 構 監 ( 檢 ) 測 計 畫 說 明 永 峻 工 程 顧 問 陳 景 誠 副 董 事 長 力 德 工 程 顧 問 唐 嘉 俊 技 師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柯 鎮 洋 技 師 信 業 工 程 顧 問 王 志 誠 技 師 中 興 工 程 公 司 黃 忠 寬 技 師 中 興 工 程 公 司 梁 智 信 博 士 六 30 年 結 構 保 固 預 定 執 行 說 明 日 勝 生 公 司 代 表 3

4 發 言 條 使 用 及 發 言 規 範 說 明 今 日 活 動 將 依 各 承 購 戶 棟 別 進 行 分 區, 預 計 將 分 為 七 區, 若 承 購 戶 對 於 今 日 說 明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欲 發 言 表 達 意 見, 可 填 具 客 戶 意 見 表 後 投 入 會 場 內 之 意 見 箱, 於 意 見 交 流 (Q&A) 階 段 將 會 平 均 抽 出 意 見 表, 由 司 儀 代 為 陳 述 意 見 表 內 容, 或 由 意 見 表 提 問 人 自 行 發 言 陳 述 如 因 會 場 時 間 限 制, 無 法 全 數 抽 出 意 見 表 進 行 答 覆 或 現 場 提 問 未 盡 表 達 者, 仍 可 利 用 客 戶 意 見 表 填 具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或 問 題 ( 投 入 意 見 箱 ), 本 公 司 於 今 日 說 明 會 結 束 後, 儘 速 彙 整 相 關 問 題 並 作 成 答 覆, 並 公 佈 於 日 勝 幸 福 站 網 站 上 供 各 承 購 戶 查 詢 4

5 永 峻 工 程 顧 問 陳 景 誠 顧 問 國 內 結 構 專 家 永 峻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曾 參 與 台 北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台 北 101) 等 多 棟 超 高 層 大 樓 結 構 設 計 並 獲 得 多 項 大 獎 擔 任 本 案 補 強 結 構 設 計 團 隊 顧 問 5 台 北 101 大 樓

6 力 德 工 程 顧 問 唐 嘉 俊 技 師 力 德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曾 任 台 北 市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第 四 屆 理 事 長 現 任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常 務 監 事 現 任 新 台 北 市 政 府 加 強 山 坡 地 審 查 委 員 6 奇 美 電 子 南 科 園 區 三 廠 地 下 開 挖 擋 土 分 析 設 計

7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柯 鎮 洋 技 師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國 內 資 深 結 構 設 計 專 家 台 北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特 殊 結 構 審 查 委 員 7 台 中 潭 子 慈 濟 醫 院

8 信 業 工 程 顧 問 王 志 誠 技 師 信 業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國 內 資 深 結 構 設 計 專 家 台 北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特 殊 結 構 審 查 委 員 8 高 雄 世 運 會 主 場 館

9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黃 忠 寬 技 師 中 華 民 國 高 考 土 木 技 師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專 案 監 造 主 任 群 創 光 電 建 廠 監 造 主 任 廣 輝 電 子 建 廠 監 造 主 任 9

10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梁 智 信 博 士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結 構 工 程 部 計 畫 主 任 交 通 部 橋 梁 維 護 管 理 訓 練 班 講 師 (89 年 ~104 年 ) 中 華 民 國 防 蝕 學 會 監 事 著 作 橋 梁 檢 測 基 本 理 論 (2013)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非 破 壞 檢 測 委 員 會 橋 梁 檢 測 方 法 與 應 用 (2010)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非 破 壞 檢 測 委 員 會 混 凝 土 結 構 物 修 補 技 術 指 引 (2009) 10

11 專 題 報 告 開 始 11

12 永 峻 工 程 顧 問 陳 景 誠 顧 問 國 內 結 構 專 家 永 峻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曾 參 與 台 北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 台 北 101) 等 多 棟 超 高 層 大 樓 結 構 設 計 並 獲 得 多 項 大 獎 擔 任 本 案 補 強 結 構 設 計 團 隊 顧 問 12 台 北 101 大 樓

13 一 鑑 定 報 告 說 明 1-1. 差 異 沉 陷 與 造 成 原 因 1-2.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摘 要 13

14 1-1. 差 異 沉 陷 與 造 成 原 因 地 下 室 平 面 圖 主 體 建 築 物 外 周 區 中 庭 區 外 周 區 主 體 建 築 物 中 庭 區 地 上 2 1 至 2 4 層 A2 基 地 外 周 區 建 築 地 下 3 層 主 體 建 築 物 地 下 3 層 + 地 上 21~24 層 土 壤 受 到 主 體 建 築 物 與 外 周 區 建 築 不 同 載 重 傳 至 地 基 土 層, 使 土 層 沉 陷 不 一 致, 稱 為 差 異 沉 陷 連 續 壁 地 下 3 層 差 異 沉 陷 造 成 裂 縫 發 生 在 主 體 建 築 物 與 外 周 區 於 地 下 室 連 接 樑 處 14

15 1-2.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摘 要 4 大 公 會 已 於 104 年 6~9 月 底 陸 續 完 成 A2 A3 及 A6 區 基 地 建 物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成 果 報 告, 其 鑑 定 結 果 摘 要 如 下 : 內 容 地 質 鑽 探 混 凝 土 鑽 心 取 樣 梁 柱 尺 寸 及 鋼 筋 配 置 傾 斜 率 鑑 定 結 果 經 比 對 原 設 計 鑽 探 報 告 與 鑑 定 補 充 鑽 探 報 告 之 土 質 柱 狀 圖 大 致 相 符, 本 區 地 質 應 可 滿 足 建 築 物 承 載 之 需 求 (1) 依 據 氯 離 子 含 量 試 驗 研 判, 標 的 物 無 海 砂 屋 之 疑 慮 (2) 依 據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試 驗 結 果 研 判, 強 度 尚 屬 正 常 (3) 中 性 化 深 度 均 小 於 保 護 層 5cm, 整 體 而 言 混 凝 土 對 鋼 筋 保 護 防 蝕 功 能 未 受 到 影 響 掃 描 結 果 研 判, 主 筋 與 箍 筋 採 用 與 原 設 計 與 變 更 設 計 圖 說 尚 屬 適 當 各 棟 大 樓 傾 斜 率 測 量 皆 遠 小 於 1/200, 顯 示 標 的 物 各 棟 大 樓 現 況 應 屬 無 傾 斜 疑 慮 4 大 公 會 係 指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社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臺 中 市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及 台 北 市 結 構 工 程 工 業 技 師 公 會 本 表 主 要 摘 錄 臺 中 市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及 台 北 市 結 構 工 程 工 業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報 告 書 內 容 15

16 1-2.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摘 要 公 會 新 北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台 中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結 論 在 2500 年 迴 歸 期 規 模 地 震 發 生 時, 主 結 構 層 間 位 移 角 可 以 滿 足 穩 定 性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建 築 物 不 會 發 生 崩 塌 破 壞 ; 在 475 年 迴 歸 期 規 模 地 震 發 生 時, 建 築 物 主 結 構 部 分 構 件 產 生 較 嚴 重 裂 損, 但 可 修 復 補 強, 符 耐 震 性 能 安 全 要 求 ; 在 30 年 迴 歸 期 規 模 地 震 發 生 時, 建 築 物 主 結 構 部 分 構 件 產 生 輕 微 裂 損, 此 部 分 不 符 性 能 設 計 之 需 求, 建 議 施 作 適 當 之 結 構 補 強 依 分 析 結 果, 兩 棟 大 樓 在 設 計 地 震 時, 其 結 構 行 為 皆 仍 在 可 修 復 狀 態 ; 在 最 大 考 量 地 震 時, 其 結 構 行 為 皆 屬 未 崩 塌, 據 此 研 判, 標 的 物 地 上 層 整 體 結 構 應 可 達 到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規 定 之 耐 震 目 標 地 下 層 結 構 設 計 強 度 未 符 需 求 之 柱 梁 版 等 構 件 應 進 行 結 構 補 強 ; 基 礎 梁 則 建 議 再 以 更 精 確 之 結 構 模 擬 檢 核 以 確 認 其 安 全 性, 或 保 守 考 量 直 接 進 行 結 構 補 強 註 : 最 大 考 量 地 震 ( 迴 歸 期 2500 年 ); 設 計 地 震 ( 迴 歸 期 475 年 ); 中 小 度 地 震 ( 迴 歸 期 約 30 年 ) 16

17 1-2.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摘 要 公 會 台 北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新 北 市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結 論 (1) 鑑 定 標 的 物 各 棟 結 構 設 計 分 析 時 所 採 用 之 設 計 地 震 力 經 檢 視 結 果 尚 屬 (2) 原 設 計 分 析 模 式 對 基 礎 邊 界 條 件 之 假 設 及 分 析 模 式 中 對 構 材 及 剪 力 牆 之 型 式 及 尺 寸 等 之 設 定 部 分 與 結 構 設 計 圖 有 不 符 情 形, 致 影 響 梁 柱 及 剪 力 牆 等 結 構 構 材 之 設 計 結 果, 部 分 構 材 之 設 計 未 能 符 原 設 計 所 採 混 凝 土 結 構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由 於 鑑 定 標 的 物 部 分 梁 柱 剪 力 牆 橫 隔 版 及 基 礎 地 梁 等 構 件 之 結 構 強 度, 尚 有 不 符 規 範 之 情 況, 建 議 儘 速 妥 善 補 強 設 計 及 施 工, 以 符 規 範 要 求 之 結 構 安 全 性 本 建 築 物 上 部 結 構 少 部 分 構 件 強 度 略 有 不 足, 及 部 分 下 部 結 構 構 建 強 度 有 所 不 足 外, 其 餘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均 能 符 設 計 及 施 工 要 求 至 於 構 件 強 度 不 足 部 份 得 可 經 由 採 用 不 同 的 修 復 補 強 方 式 處 理, 構 造 物 經 適 當 的 修 復 補 強 後 應 可 滿 足 其 安 全 性 17 總 結 : 經 4 大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評 估 所 得 共 識, 可 採 結 構 補 強 以 符 規 範 要 求

18 本 章 節 簡 報 結 束 18

19 力 德 工 程 顧 問 唐 嘉 俊 技 師 力 德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曾 任 台 北 市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第 四 屆 理 事 長 現 任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常 務 監 事 現 任 新 台 北 市 政 府 加 強 山 坡 地 審 查 委 員 19 奇 美 電 子 南 科 園 區 三 廠 地 下 開 挖 擋 土 分 析 設 計

20 二 地 質 說 明 2-1. 地 質 剖 面 說 明 2-2. 地 層 剖 面 SPT-N 值 說 明 2-3. 地 層 土 壤 液 化 潛 能 評 估 2-4. 地 層 與 土 壤 液 化 潛 能 評 估 小 結 20

21 2-1.地質剖面說明 高水位GL-2.5m 低水位GL-6.5m 表土 卵礫石層 本案開挖底層 (約12.1M) 砂層 粉土層 黏土層 砂層 卵礫石層 區 A2 SPT值 21 摘錄自基地鑽探報告書

22 22

23 2-3. 地 層 土 壤 液 化 潛 能 評 估 一 法 規 依 據 根 據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一 百 年 七 月 新 頒 佈 之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第 十 一 章 其 它 耐 震 相 關 規 定, 符 以 下 所 有 三 項 條 件 的 沖 積 層 之 飽 和 砂 土 層, 需 做 液 化 評 估 a. 地 表 面 下 20m 以 內 之 飽 和 砂 土 層, 且 地 下 水 位 在 地 表 面 10m 內 b. 細 粒 土 壤 含 有 率 FC 在 35% 以 下 之 土 壤, 或 FC 超 過 35%, 惟 塑 性 指 數 IP 在 15 以 下 之 土 層 c. 通 過 率 為 50% 之 粒 徑 D50 在 10mm 以 下, 且 10% 粒 徑 D 10 在 1mm 以 下 之 土 層 二 液 化 評 估 小 結 1. 依 原 地 質 鑽 告 報 告 書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分 析 第 5 點 液 化 分 析 結 果, 中 小 地 震 時 基 地 土 壤 液 化 抵 抗 率 皆 大 於 1, 無 發 生 液 化 之 虞 摘 錄 台 中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報 告 書 內 補 充 鑽 探 報 告 書 (A2 區 ) 結 論 5. 根 據 液 化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本 基 地 於 中 小 地 震 (A=0.07g) 來 襲 時, 其 液 化 抵 抗 率 F L 值 大 於 1, 基 地 於 地 表 下 20 公 尺 內 之 砂 性 土 層 液 化 機 率 不 高 結 論 : 兩 報 告 書 依 鑽 探 結 果 分 析 皆 反 映 無 液 化 之 虞

24 2-4. 地 層 與 土 壤 液 化 潛 能 評 估 小 結 24 一 根 據 本 基 地 鑽 探 成 果, 建 築 物 下 方 砂 土 層 具 中 等 緊 密 程 度 ; 黏 性 土 層 具 堅 實 稠 度, 屬 不 錯 地 層 組 構 二 依 據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液 化 分 析 方 法, 檢 驗 結 果 本 基 地 地 表 下 之 砂 土 層, 無 液 化 之 虞 三 本 案 採 地 下 三 層 設 計, 連 續 壁 體 貫 入 深 及 20m 以 下 地 盤, 連 續 壁 與 結 構 物 產 生 之 圍 束 作 用 穩 定 建 物 下 方 土 壤 不 受 土 壤 液 化 影 響 高 水 位 GL-2.5m 低 水 位 GL-6.5m 連 續 壁 表 土 卵 礫 石 層 地 下 室 砂 層 粉 土 層 黏 土 層 砂 層 卵 礫 石 層

25 本 章 節 簡 報 結 束 25

26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柯 鎮 洋 技 師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國 內 資 深 結 構 設 計 專 家 台 北 市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特 殊 結 構 審 查 委 員 26 台 中 潭 子 慈 濟 醫 院

27 三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設 計 說 明 3-1. 補 強 設 計 團 隊 與 品 管 3-2. 結 構 外 審 歷 程 說 明 3-3. 補 強 方 式 概 要 3-4.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 地 下 室 3-5.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 標 準 層 3-6.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 一 樓 27

28 3-1. 補 強 設 計 團 隊 與 品 管 建 築 設 計 與 結 構 設 計 簽 證 : 吳 昌 成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長 浩 結 構 技 師 事 務 所 結 構 補 強 設 計 與 簽 證 :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 信 業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設 計 顧 問 : 永 峻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 力 德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補 強 工 程 品 管 流 程 ( 參 酌 公 共 工 程 之 三 級 品 管 作 法 ):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查 證 單 位 營 建 署 ( 註 ) 監 造 單 位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施 工 單 位 JV( 泰 誠 + 新 亞 ) 品 質 查 核 施 工 抽 查 督 導 品 質 保 證 品 質 查 驗 及 把 關 品 質 管 制 製 程 品 管 作 業 註 : 第 三 級 為 營 建 署 邀 集 4 大 公 會 諮 詢 小 組 及 承 購 戶 等 單 位 協 助 監 督 28

29 結 構 外 審 歷 程 說 明 結 構 外 審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地 震 工 程 中 心 辦 理 審 查 A2 基 地 已 召 開 10 次 審 查 會 議 (104 年 10 月 07 日 10 月 22 日 11 月 23 日 12 月 08 日 12 月 15 日 12 月 29 日 及 105 年 1 月 15 日 1 月 26 日 2 月 15 日 2 月 24 日 ), 於 2 月 24 日 第 10 次 結 構 設 計 審 查 會 議 原 則 通 過 一 般 結 構 外 審 視 該 案 開 發 規 模 及 結 構 特 殊 性 等, 審 查 會 議 時 程 不 同, 本 案 審 查 之 特 殊 性 : 一 審 查 內 容 廣 泛 : 不 侷 限 於 結 構 系 統 概 念 邏 輯 性 審 查, 更 廣 涵 了 大 地 議 題 建 模 系 統 覆 核 及 補 強 細 設 圖 說 細 部 檢 討 二 擴 大 參 與 :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委 員 人 數 由 六 員 增 為 九 員 ( 包 括 大 地 結 構 專 家 ); 另 成 立 由 專 家 及 學 者 所 組 成 之 諮 詢 小 組, 協 助 本 案 覆 核 提 供 建 言, 而 達 廣 納 意 見 之 效 三 審 查 過 程 透 明 嚴 謹 : 審 查 會 議 開 放 公 單 位, 各 鑑 定 公 會 及 承 購 戶 參 與, 過 程 透 明 嚴 謹 另 於 審 查 過 程 中, 電 腦 模 擬 分 析 與 現 場 狀 況 相 互 驗 證, 並 於 審 查 會 議 前 亦 因 應 諮 詢 小 組 之 覆 核 意 見 調 整 修 改, 而 有 多 次 之 檢 討 修 正 與 審 查

30 3-2. 結 構 外 審 歷 程 說 明 基 地 掛 件 日 期 :104 年 10 月 5 日 結 構 外 審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第 一 次 會 議 :104 年 10 月 7 日 ( 基 地 概 述, 裂 縫 原 因 ) 第 二 次 會 議 :104 年 10 月 22 日 ( 土 壤 反 力, 沉 陷 分 析 ) 第 三 次 會 議 :104 年 11 月 23 日 ( 結 構 模 型 參 數 說 明 ) 第 四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8 日 ( 結 構 分 析 模 型 修 正 ) 第 五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15 日 ( 補 強 工 法 討 論 ) 第 六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29 日 ( 結 構 分 析 模 型 修 正 ) 第 七 次 會 議 :105 年 1 月 15 日 ( 補 強 工 法 檢 核 修 正 ) 第 八 次 會 議 :105 年 1 月 26 日 ( 地 工 分 析 方 式 修 正 ) 第 九 次 會 議 :105 年 2 月 15 日 ( 結 構, 地 質 模 型 複 核 ) 第 十 次 會 議 :105 年 2 月 24 日 ( 模 型 細 設 複 核 審 定 ) 諮 詢 小 組 工 作 會 議 專 家 代 表 + 鑑 定 技 師 群 第 一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7 日 第 二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 三 次 會 議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 四 次 會 議 :105 年 1 月 14 日 第 五 次 會 議 :105 年 1 月 25 日 第 六 次 會 議 :105 年 2 月 22 日 第 七 次 會 議 :105 年 3 月 14 日 30

31 3-3. 補 強 方 式 概 要 針 對 鑑 定 報 告 與 審 查 建 議, 針 對 需 求 構 件 補 強, 其 方 式 如 下 說 明 :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部 分 樓 層 梯 廳 連 梁 鋼 板 補 強 部 分 樓 層 排 煙 窗 菱 型 鋼 框 架 部 分 樓 層 電 梯 內 / 樓 梯 間 鋼 板 補 強 部 分 一 樓 梁 柱 補 強 B1F~B3F 外 周 區 部 分 新 增 RC 牆 B1F~B3F 部 分 梁 以 鋼 板 / 碳 纖 維 包 覆 部 分 一 樓 版 樓 板 加 厚 部 分 一 樓 景 觀 區 樓 板 加 碳 纖 維 31

32 3-4.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地 下 室 RC 牆 補 強 範 圍 連 續 壁 圖 例 說 明 : 45cm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連 續 壁 32 地 下 一 層 平 面 圖 註 : 以 結 構 外 審 單 位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核 定 圖 說 為 準

33 3-4.補強方式說明 地下室 梁補強範圍 圖例說明 補強範圍(鋼板or碳纖維) 連續壁 區 A2 連續壁 33 註 以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核定圖說為準 地下一層平面圖

34 3-4.補強方式說明 地下室 RC牆補強範圍 圖例說明 45cm鋼筋混凝土牆 連續壁 區 A2 連續壁 34 註 以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核定圖說為準 地下二層平面圖

35 3-4.補強方式說明 地下室 梁補強範圍 圖例說明 補強範圍(鋼板or碳纖維) 連續壁 區 A2 連續壁 35 註 以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核定圖說為準 地下二層平面圖

36 3-4.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地 下 室 RC 牆 補 強 範 圍 連 續 壁 圖 例 說 明 : 45cm 鋼 筋 混 凝 土 牆 連 續 壁 36 地 下 三 層 平 面 圖 註 : 以 結 構 外 審 單 位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核 定 圖 說 為 準

37 3-4.補強方式說明 地下室 梁補強範圍 圖例說明 補強範圍(鋼板or碳纖維) 連續壁 區 A2 連續壁 37 註 以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核定圖說為準 地下三層平面圖

38 3-4.補強方式說明 地下室 筏基頂板補強範圍 圖例說明 補強範圍(鋼板or碳纖維) 連續壁 區 A2 連續壁 38 註 以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核定圖說為準 筏基層平面圖

39 3-4.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地 下 室 梁 補 強 做 法 示 意 貼 碳 纖 維 梁 補 強 詳 圖 ( 一 ) 貼 碳 纖 維 化 錨 鋼 板 補 強 RC 梁 碳 纖 維 貼 片 補 強 詳 圖 貼 碳 纖 維 鋼 板 補 強 39 梁 補 強 詳 圖 ( 二 ) RC 樑 鋼 板 補 強 詳 圖

40 3-4.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地 下 室 筏 基 版 補 強 做 法 示 意 化 錨 鋼 板 補 強 地 梁 補 強 詳 圖 ( 一 ) 刨 除 保 護 層 貼 碳 纖 維 40 地 梁 補 強 詳 圖 ( 二 )

41 3-5.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標 準 層 開 口 菱 形 鋼 窗 補 強 電 梯 梯 道 牆 面 鋼 板 補 強 梯 廳 連 梁 鋼 板 補 強 41 註 : 以 結 構 外 審 單 位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核 定 圖 說 為 準 樓 梯 牆 面 鋼 板 補 強 標 準 層 ( 六 拼 ) 平 面 圖 (ABCDF 棟 )

42 42

43 3-5.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標 準 層 三 房 型 ( 長 玄 關 ) 二 房 型 三 房 型 ( 短 玄 關 ) 三 房 型 ( 長 玄 關 ) 二 房 型 三 房 型 ( 短 玄 關 ) 梯 廳 梯 廳 連 梁 鋼 板 補 強 涉 及 範 圍 梯 廳 三 房 型 ( 長 玄 關 ) 部 分 玄 關 電 梯 梯 道 三 房 型 ( 長 玄 關 ) 標 準 層 ( 六 拼 ) 平 面 圖 特 安 梯 梯 廳 二 房 型 43 三 房 型 ( 短 玄 關 )

44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標 準 層 各 樓 層 補 強 工 項 位 置 說 明 棟 別 樓 層 R1F 樓 梯 A B C D E 菱 形 窗 連 梁 樓 梯 菱 形 窗 連 梁 樓 梯 菱 形 窗 連 梁 註 : 以 結 構 外 審 單 位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核 定 圖 說 為 準 24F 23F 22F 21F 20F 19F 18F 17F 16F 15F 14F 13F 12F 11F 10F 9F 8F 7F 6F 5F 4F 3F 2F 1MF 1F 樓 梯 菱 形 窗 連 梁 樓 梯 菱 形 窗 連 梁 樓 梯 F 菱 形 窗 連 梁

45 3-6.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一 樓 補 強 方 式 依 圖 說 分 別 採 鋼 板 或 碳 纖 維 包 覆 方 式 F 棟 D 棟 C 棟 A 棟 A B 棟 一 樓 柱 梁 補 強 E 棟 B 棟 一 樓 平 面 圖 A 棟 1F 出 入 口 B 棟 1F 出 入 口 45 註 : 以 結 構 外 審 單 位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核 定 圖 說 為 準

46 3-6.補強方式說明 一樓 補強方式依圖說分別採鋼板或碳纖維包覆方式 F棟 D棟 C棟 B棟 E棟 C E棟一樓 柱梁補強 A2區一樓平面圖 E棟1F 出入口 區 A2 46 C棟1F 出入口 註 以結構外審單位台大地震中心核定圖說為準 A棟

47 3-6. 補 強 方 式 說 明 一 樓 補 強 方 式 依 圖 說 分 別 採 鋼 板 或 碳 纖 維 包 覆 方 式 F 棟 D 棟 C 棟 A 棟 F D 棟 一 樓 柱 梁 補 強 E 棟 B 棟 一 樓 平 面 圖 F 棟 1F 出 入 口 D 棟 1F 出 入 口 47 註 : 以 結 構 外 審 單 位 台 大 地 震 中 心 核 定 圖 說 為 準

48 本 章 節 簡 報 結 束 48

49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黃 忠 寬 技 師 中 華 民 國 高 考 土 木 技 師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專 案 監 造 主 任 群 創 光 電 建 廠 監 造 主 任 廣 輝 電 子 建 廠 監 造 主 任 49

50 四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建 管 及 工 程 說 明 4-1. 使 用 執 照 ( 變 更 )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程 序 4-2. 承 購 戶 配 事 項 4-3. 工 程 進 度 4-4. 監 造 品 管 計 畫 4-5. 補 強 工 項 現 場 狀 況 說 明 50

51 使 用 執 照 ( 變 更 ) 申 請 程 序 階 段 文 準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預 計 工 作 天 數 件 備 收 件 階 段 書 件 審 查 階 段 核 判 階 段 核 轉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否 1. 申 請 書 等 規 定 文 件 整 理 2. 建 築 物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取 得 登 記 桌 掛 件 申 請 文 件 審 核 是 是 否 免 核 轉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是 陳 判 格 核 發 變 更 使 用 施 工 許 可 函 期 限 內 否 不 格 駁 回 逾 期 申 請 人 限 期 補 正 資 料 來 源 :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網 站 1 天 22 天 7 天 法 定 工 作 時 程 30 天

52 4-2. 承 購 戶 配 事 項 建 築 物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出 具 說 明 52 使 照 變 更 使 用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依 據 與 同 意 比 例, 依 據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解 釋 函 辦 理 : 按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共 有 土 地 或 建 築 改 良 物, 其 處 分 變 更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永 佃 權 地 役 權 或 典 權, 應 以 共 有 人 過 半 數 及 其 應 有 部 分 計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但 其 應 有 部 分 計 逾 三 分 之 二 者, 其 人 數 不 予 計 算 是 以, 共 有 建 築 物 之 拆 除 或 變 更 使 用, 得 有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之 適 用 是 故, 本 案 共 有 部 分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 指 公 設 及 停 車 位 ), 依 取 得 上 述 比 例 之 同 意 建 物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格 式

53 4-3. 工 程 進 度 105 年 2/29 4/30 6/30 8/31 10/31 12/31 1/31 3/31 5/31 7/31 9/30 11/30 區 A2 結 構 外 審 核 備 函 建 管 申 請 流 程 核 准 遷 移 作 業 開 工 / 完 工 報 竣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遷 回 / 交 屋 104/10 月 ~105/3 月 下 旬 說 明 : 結 構 外 審 105/2/24 原 則 通 過, 進 行 定 稿 作 業 中 105/3~5 月 底 說 明 : 變 更 使 照 申 請 文 件 整 理 / 建 築 物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取 得 105/4~6 月 中 105/6~11 月 底 105/12 月 底 105/12 月 啟 動 53

54 4-4. 監 造 品 管 計 畫 材 料 抽 驗 作 業 程 序 品 管 流 程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表 單 範 例 查 證 單 位 營 建 署 監 造 單 位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施 工 單 位 JV( 泰 誠 + 新 亞 ) 54

55 4-4. 監 造 品 管 計 畫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品 管 流 程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查 證 單 位 營 建 署 監 造 單 位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施 工 單 位 JV( 泰 誠 + 新 亞 ) 55

56 4-5. 補 強 工 項 現 場 狀 況 說 明 地 上 標 準 層 施 工 管 制 範 圍 : 以 木 版 施 作 分 隔 設 施, 以 保 障 專 有 空 間 私 有 財 產 施 工 封 閉 區 域 56 標 準 層 ( 六 拼 ) 平 面 圖 (ABCDF 棟 )

57 4-5. 補 強 工 項 施 工 說 明 地 下 室 RC 牆 施 作 位 置 現 場 示 意 施 作 位 置 : 外 周 區 柱 間 57

58 4-5. 補 強 工 項 施 工 說 明 標 準 層 連 梁 施 作 現 場 示 意 天 花 板 拆 除 範 圍 天 花 板 拆 除 範 圍 58 工 序 : 現 況 保 護 設 備 拆 除 天 花 板 拆 除 樑 鋼 筋 掃 描

59 4-5. 補 強 工 項 施 工 說 明 標 準 層 連 梁 施 作 現 場 示 意 鋼 板 施 作 位 置 鋼 板 施 作 位 置 59 工 序 : 鋼 板 鑽 孔 鋼 板 焊 接 固 定 Epoxy ( 無 收 縮 水 泥 ) 灌 注 填 縫 機 電 管 路 復 原 裝 修 及 面 材 復 原

60 4-5. 補 強 工 項 施 工 說 明 標 準 層 樓 梯 間 施 作 現 場 示 意 60 工 序 : 牆 面 剔 除 粉 刷 層 鋼 筋 掃 描 化 錨 鑽 孔 鋼 板 吊 裝 固 定 鋼 板 焊 接 Epoxy ( 無 收 縮 水 泥 ) 灌 注 填 縫 裝 修 復 原

61 4-5. 補 強 工 項 施 工 說 明 標 準 層 菱 形 鋼 窗 施 作 位 置 示 意 菱 形 鋼 窗 外 觀 圖 排 煙 窗 修 改 內 開 方 向 61 工 序 : 鋁 窗 ( 石 材 ) 拆 除 牆 面 打 石 至 鋼 筋 面 植 筋 鑽 孔 鋼 框 安 裝 Epoxy 灌 注 填 縫 鋁 窗 安 裝 面 材 復 原 排 煙 窗 改 內 開 方 向

62 4-5. 補 強 工 項 施 工 說 明 一 樓 柱 補 強 施 作 位 置 示 意 柱 肋 條 補 強 62 工 序 : 柱 保 護 層 打 除 牆 鑽 孔 鋼 板 肋 條 焊 接 灌 注 Epoxy 面 材 復 原

63 本 章 節 簡 報 結 束 63

64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梁 智 信 博 士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結 構 工 程 部 計 畫 主 任 交 通 部 橋 梁 維 護 管 理 訓 練 班 講 師 (89 年 ~104 年 ) 中 華 民 國 防 蝕 學 會 監 事 著 作 橋 梁 檢 測 基 本 理 論 (2013)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非 破 壞 檢 測 委 員 會 橋 梁 檢 測 方 法 與 應 用 (2010)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 非 破 壞 檢 測 委 員 會 混 凝 土 結 構 物 修 補 技 術 指 引 (2009) 64

65 五 結 構 監 ( 檢 ) 測 計 畫 說 明 65

66 監 ( 檢 ) 測 計 畫 與 建 置 說 明 分 為 兩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施 工 期 間 監 測 作 業 安 全 機 制 以 地 下 室 梁 裂 縫 情 況 觀 測, 以 及 沉 陷 觀 測 為 主 一 裂 縫 觀 測 以 全 區 裝 設 75 處 裂 縫 計 進 行 觀 測, 並 於 地 震 發 生 後 即 刻 進 行 全 區 檢 視 其 狀 況 並 予 以 記 錄 ( 清 單 及 照 片 ), 目 前 反 映 無 異 常 狀 況 年 2 月 06 日 凌 晨 3 點 57 分 屏 東 縣 政 府 北 偏 東 方 27.4 公 里 芮 氏 規 模 6.4 地 震 ( 新 北 市 最 大 震 度 1 級 ) 檢 視 結 果 全 區 無 異 狀 2. 最 近 一 次 : 105 年 3 月 6 日 02:11 蘭 礁 溪 規 模 4.5 地 震 ( 新 北 市 震 度 2 級 ) 檢 視 結 果 全 區 無 異 狀 點 位 B3-6 紀 錄 照 片 66 66

67 二 沉 陷 觀 測 分 為 建 物 觀 測 與 大 地 觀 測 兩 項, 以 測 量 高 程 點 了 解 狀 況 : ( 一 ) 建 物 沉 陷 觀 測 (1) 一 樓 建 物 牆 面 設 置 10 處 觀 測 點 (2) 地 下 一 樓 柱 上 設 置 34 處 觀 測 點 上 述 於 104 年 11 月 中 完 成 高 程 測 量 數 值 初 始 值 報 告 書, 同 年 12 月 底 完 成 第 一 次 高 程 回 測 報 告 書, 兩 次 數 值 比 對 無 異 常 狀 況 一 樓 觀 測 點 位 置 圖 (10 處 ) 年 2 月 5 日 亦 完 成 台 灣 省 測 量 技 師 公 會 數 值 成 果 驗 證 報 告 目 前 進 行 第 二 次 高 程 回 測 作 業 中 地 下 一 樓 觀 測 點 位 置 圖 (34 處 )

68 ( 二 ) 大 地 沉 陷 觀 測 點 (1) 大 地 沉 陷 點 樁 位 與 水 位 觀 測 井 全 區 共 設 置 4 處 1 處 ;A3 區 1 處 ;A6 區 2 處 (2) 永 久 不 動 觀 測 點 樁 位 全 區 設 置 1 處 68 全 區 觀 測 點 位 與 水 井 設 置 位 置 圖

69 第 二 階 段 保 固 30 年 期 間 之 監 測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計 畫 目 的 方 式 執 行 頻 率 委 託 單 位 1. 建 物 結 構 變 化 2. 周 遭 環 境 變 化 結 構 ( 差 異 ) 沉 陷 / 傾 斜 監 測 : 1. 沉 陷 觀 測 點 ( 一 樓 建 物 10 處 與 地 下 一 樓 柱 34 處 ) 搭 配 自 動 化 儀 器 2. 建 築 物 傾 斜 ( 設 置 傾 斜 計 1 處 以 及 六 棟 建 物 傾 斜 度 測 量 作 業 ) 書 面 成 果 提 送 : 周 邊 條 件 變 化 監 測 : 1. 大 地 沉 陷 觀 測 點 ( 設 置 大 地 觀 測 樁 位 1 處, 搭 配 A3 區 設 置 永 久 不 動 觀 測 點 樁 位 1 處 觀 測 ) 2. 地 下 水 位 狀 況 ( 設 置 1 處 水 位 觀 測 井 搭 配 水 壓 計 ) 降 雨 觀 測 : 自 然 降 雨 量 觀 測 ( 設 1 處 雨 量 計 ), 搭 配 氣 象 局 公 告 資 訊 (A) 前 1 年 : 每 季 乙 次 (B) 第 2 年 ~ 第 3 年 : 每 半 年 乙 次 (C) 第 4 年 ~ 第 30 年 : 每 年 乙 次 ( 暫 定 )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學 會 69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 一. 監 測 計 畫 書 預 計 105 年 5 月 定 稿 二.10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學 會 辦 理 30 年 監 測 計 畫 現 場 會 勘

70 建 物 沉 陷 觀 測 點 布 置 位 置 (1) 一 樓 建 物 牆 面 設 置 10 處 觀 測 點 (2) 地 下 一 樓 柱 上 設 置 34 處 觀 測 點 一 樓 觀 測 點 位 置 圖 (10 處 ) 70 地 下 一 樓 觀 測 點 位 置 圖 (34 處 )

71 第 二 階 段 保 固 30 年 期 間 之 檢 測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計 畫 目 的 方 式 執 行 頻 率 委 託 單 位 1. 受 損 構 件 補 強 工 程 施 工 檢 測 2. 特 殊 情 況 發 生 後 之 檢 測 工 程 施 工 檢 測 : 施 工 中 依 規 範 抽 檢 材 料, 以 確 保 補 強 效 果 結 構 振 動 檢 測 : 量 測 建 築 物 自 然 頻 率 以 了 解 本 區 建 物 微 振 頻 率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 一. 檢 測 計 畫 書 現 進 行 內 容 溝 通 檢 討 中 二. 檢 測 計 畫 書 預 計 105 年 5 月 定 稿 (A) 補 強 修 繕 工 程 前 (B) 施 工 中 三 級 品 管 (C) 補 強 修 繕 工 程 完 成 後 (D) 當 地 震 度 超 過 4 級 (80gal) 以 上 之 地 震 發 生 討 論 中 71

72 本 章 節 簡 報 結 束 72

73 六 30 年 結 構 保 固 預 定 執 行 說 明 6-1. 監 測 計 畫 6-2. 檢 測 計 畫 6-3. 補 強 修 繕 材 料 維 護 計 畫 6-4. 碳 纖 維 火 險 6-5. 專 業 責 任 險 73

74 6-1. 監 測 計 畫 結 構 ( 差 異 ) 沉 陷 / 傾 斜 監 測 監 測 計 畫 監 測 項 目 監 測 頻 率 周 邊 條 件 變 化 監 測 降 雨 觀 測 每 年 結 構 安 全 複 查 計 畫 ( 書 面 成 果 提 送 管 委 會 ) 第 1 年 : 每 季 乙 次 第 2 年 ~ 第 3 年 : 每 半 年 乙 次 第 4 年 ~ 第 30 年 : 每 年 乙 次 執 行 顧 問 中 華 民 國 大 地 工 程 學 會 74 費 用 支 出 信 託 專 戶 ( 一 )

75 6-2. 檢 測 計 畫 檢 測 計 畫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時 機 材 料 檢 測 : 施 工 中 依 規 範 抽 檢 材 料, 以 確 保 材 料 性 能 結 構 振 動 檢 測 : 量 測 建 築 物 自 然 頻 率 以 了 解 本 區 建 物 微 振 頻 率 補 強 修 繕 工 程 前 施 工 中 三 級 品 管 補 強 修 繕 工 程 完 成 後 當 地 震 度 超 過 4 級 以 上 之 地 震 發 生 執 行 顧 問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及 學 者 專 家 75 費 用 支 出 信 託 專 戶 ( 二 )

76 6-3. 補 強 修 繕 材 料 維 護 計 畫 補 強 修 繕 材 料 維 護 計 畫 維 護 項 目 維 護 時 點 RC 牆 碳 纖 維 EPOXY ( 符 CNS 標 準 ) 鋼 板 ( 符 CNS 標 準 ) 配 每 年 監 測 計 畫 執 行 費 用 支 出 信 託 專 戶 ( 三 ) 76

77 6-4. 碳 纖 維 火 險 碳 纖 維 火 險 火 險 承 保 範 圍 因 火 災 事 故 造 成 本 次 結 構 補 強 修 繕 碳 纖 維 之 毀 損 滅 失 費 用 支 出 信 託 專 戶 ( 四 ) 77

78 6-5. 專 業 責 任 險 專 業 責 任 險 承 保 範 圍 包 括 原 始 設 計 施 工 及 針 對 A2, A3, A6 區 基 地 地 下 室 等 結 構 體 於 104 年 地 震 後 發 生 樑 裂 之 補 強 工 程 但 因 本 次 樑 裂 事 故 已 發 生 或 已 知 之 損 害 不 在 承 保 範 圍 內 費 用 支 出 信 託 專 戶 ( 五 ) 78

79 簡 報 結 束 79

80 承 購 戶 意 見 發 表 80

81 發 言 條 使 用 及 發 言 規 範 說 明 今 日 活 動 將 依 各 承 購 戶 棟 別 進 行 分 區, 預 計 將 分 為 七 區, 若 承 購 戶 對 於 今 日 說 明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欲 發 言 表 達 意 見, 可 填 具 客 戶 意 見 表 後 投 入 會 場 內 之 意 見 箱, 於 意 見 交 流 (Q&A) 階 段 將 會 平 均 抽 出 意 見 表, 由 司 儀 代 為 陳 述 意 見 表 內 容, 或 由 意 見 表 提 問 人 自 行 發 言 陳 述 如 因 會 場 時 間 限 制, 無 法 全 數 抽 出 意 見 表 進 行 答 覆 或 現 場 提 問 未 盡 表 達 者, 仍 可 利 用 客 戶 意 見 表 填 具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或 問 題 ( 投 入 意 見 箱 ), 本 公 司 於 今 日 說 明 會 結 束 後, 儘 速 彙 整 相 關 問 題 並 作 成 答 覆, 並 公 佈 於 日 勝 幸 福 站 網 站 上 供 各 承 購 戶 查 詢 81

82 承 辦 部 門 回 答 82

83 活 動 總 結 83

84 若 在 今 天 現 場 無 法 解 決 的 問 題, 請 將 報 到 時 所 領 之 發 言 條 進 行 填 寫, 交 給 各 個 出 口 的 工 作 人 員, 我 們 會 收 集 相 關 問 題, 待 會 後 將 進 行 進 一 步 研 擬 後, 並 將 今 日 問 答 放 上 日 勝 幸 福 站 官 網 公 告, 再 以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各 位 戶 公 佈 時 間 感 謝 今 天 各 位 承 購 戶 的 參 與, 請 大 家 再 次 檢 查 隨 身 攜 帶 之 物 品, 門 口 有 設 置 垃 圾 桶, 請 各 位 將 垃 圾 帶 至 場 外, 謝 謝, 謝 謝 各 位 今 日 的 參 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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