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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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案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主 持 人 : 詹 火 生 教 授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芬 苓 教 授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2 目 錄 目 錄... I 表 目 錄... III 摘 要... 1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2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2 第 二 節 名 詞 定 義...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6 第 一 節 臺 灣 新 住 民 之 發 展 概 況... 6 第 二 節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第 三 節 新 住 民 之 福 利 需 求 第 四 節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之 沿 革 第 五 節 影 響 新 住 民 政 策 之 態 度 因 素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二 問 卷 調 查 法 三 焦 點 團 體 法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現 況 及 轉 變 一 婚 姻 狀 況 二 教 育 程 度 與 就 業 狀 況... 41

3 三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一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二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之 差 異 三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四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觀 感 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與 態 度 差 異 第 三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結 果 分 析 一 近 年 新 住 民 的 轉 變 ( 含 陸 配 及 外 配 差 異 ) 二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三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政 策 觀 感 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建 議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附 錄 二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問 卷 附 錄 三 問 卷 調 查 施 測 說 明 附 錄 四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第 一 場 紀 錄 附 錄 五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第 二 場 紀 錄

4 表 目 錄 表 :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6 表 :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人 數 (76 年 1 月 至 102 年 4 月 底 )... 7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表 : 新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之 研 究 表 2-4-1: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身 分 權 利 規 範 對 照 表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佔 有 偶 對 數 比 率 表 : 離 婚 者 結 婚 年 數 表 :2012 年 本 國 籍 女 性 及 新 住 民 教 育 程 度 表 : 年 新 住 民 教 育 程 度 表 :2012 年 新 住 民 工 作 狀 況 表 : 臺 灣 女 性 歷 年 勞 動 參 與 率 表 :2003 年 2008 年 新 住 民 及 2012 臺 灣 女 性 就 業 別 表 :2008 年 2009 年 新 住 民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表 :2012 年 新 住 民 經 濟 狀 況 表 :2012 年 台 灣 家 庭 重 要 收 支 重 要 指 標 表 :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家 庭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配 偶 資 料 表 : 臺 灣 女 性 與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差 異 表 : 臺 灣 男 性 與 新 住 民 配 偶 教 育 與 工 作 狀 況 差 異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61

5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表 :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比 較 表 :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的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的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差 異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77

6 摘 要 過 去 十 幾 年 來, 來 自 東 南 亞 中 國 大 陸 的 婚 姻 移 民 (marriage migrant) 歸 化 臺 灣, 使 得 臺 灣 成 為 一 個 不 折 不 扣 的 多 元 族 群 國 家 這 群 為 數 超 過 40 萬 的 女 性 新 住 民, 不 僅 完 成 了 許 多 農 工 階 級 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心 願, 也 成 為 臺 灣 基 層 勞 動 力 的 來 源 之 一 為 瞭 解 五 年 前 及 近 期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弱 勢 情 形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新 住 民 對 其 自 身 處 境 的 認 知, 及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本 研 究 採 取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焦 點 團 體 法 等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無 論 是 在 社 會 地 位 經 濟 狀 況 上 或 是 個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均 不 如 本 國 籍 民 眾 及 其 家 庭 在 主 觀 態 度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和 新 住 民 認 為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都 低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狀 況 又 較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差 在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經 地 位 觀 感 方 面,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看 待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較 正 向 觀 察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可 發 現 新 住 民 多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不 足, 也 認 同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但 臺 灣 民 眾 多 認 為 政 府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甚 至 出 現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的 情 況, 導 致 國 人 出 現 負 面 聲 浪, 認 為 對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應 適 可 而 止 若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都 認 為 新 住 民 的 狀 況 已 有 改 善 移 入 的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人 力 資 本 也 有 所 提 升 可 預 期 未 來 新 住 民 的 處 境 將 逐 漸 擺 脫 悲 情, 但 要 達 到 與 臺 灣 民 眾 家 庭 一 樣 的 經 濟 水 準 還 有 待 努 力 ; 而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態 度 則 變 化 不 大, 仍 有 偏 見

7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牽 引 下, 臺 灣 與 東 南 亞 各 國 人 民 也 無 法 避 免 跨 國 的 交 流 一 般 認 為 臺 灣 的 跨 國 婚 姻 始 自 1987 年 開 放 大 陸 探 親, 並 於 1992 年 以 後, 隨 著 政 策 鬆 綁, 兩 岸 人 民 探 親 經 貿 觀 光 文 教 等 各 類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兩 岸 婚 姻 也 隨 之 與 日 俱 增 ( 劉 金 山,2004; 吳 慎,2005) 而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則 肇 因 於 1994 年 的 南 向 政 策, 由 於 政 府 鼓 勵 台 商 到 東 南 亞 投 資, 連 帶 增 加 了 臺 灣 男 性 與 東 南 亞 女 性 接 觸 的 機 會 加 上 臺 灣 女 性 受 教 育 之 比 例 日 益 增 多, 外 出 就 業 逐 漸 普 及, 經 濟 不 再 完 全 依 附 男 性, 使 得 社 經 地 位 相 對 較 低 的 男 子, 難 以 覓 得 合 適 的 婚 配 對 象, 透 過 親 友 介 紹 (marriages brokered through ethnic ties) 或 仲 介 安 排 (arranged marriages) 這 群 來 自 東 南 亞 ( 越 南 印 尼 柬 埔 寨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菲 律 賓 等 國 ) 的 新 住 民 乃 因 運 而 生 ( 王 宏 仁,2001; 夏 曉 鵑,2000; 劉 貴 珍,2001; 劉 金 山 2004) 過 去 十 幾 年 來, 來 自 東 南 亞 中 國 大 陸 的 婚 姻 移 民 (marriage migrant) 歸 化 臺 灣, 使 得 臺 灣 成 為 一 個 不 折 不 扣 的 多 元 族 群 國 家 嚴 格 說 來, 外 籍 配 偶 在 1994 年 以 前 並 無 任 何 正 式 的 統 計 資 料, 因 為 過 去 規 定 外 籍 配 偶 第 一 次 入 境 臺 灣 住 滿 六 個 月 就 得 出 境, 因 此,1998 年 以 前 的 統 計 人 數, 包 括 了 重 複 核 發 簽 證 二 次 的 人 數, 使 得 統 計 人 數 大 於 實 際 入 境 人 數 從 1998 年 開 始, 內 政 部 知 會 外 交 部 只 統 計 首 次 依 親 簽 證 的 人 數, 所 以 1988 年 之 後 的 數 據 較 為 正 確 根 據 2012 年 的 資 料, 目 前 每 7 對 結 婚 登 記 者 中, 就 有 1 對 是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跨 國 聯 姻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2013a) 近 10 年 來,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配 偶 佔 我 國 總 結 婚 對 數 約 在 21.46% 之 間, 這 群 為 數 超 過 40 萬 的 女 性 新 住 民, 不 僅 完 成 了 許 多 農 工 階 級 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心 願, 且 因 夫 婿 多 從 事 農 業 製 造 業 工 作, 所 以 需 要 投 入 生 產 行 列 方 足 以 養 家, 遂 也 成 為 臺 灣 基 層 勞 動 力 的 來 源 之 一

8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及 福 利 推 動 工 作, 幾 乎 都 是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施 壓 後, 逐 步 放 寬 法 令 規 定, 例 如 大 陸 配 偶 的 額 度 工 作 權, 與 取 消 東 南 亞 籍 外 籍 配 偶 的 歸 化 保 證 金 制 度 等 目 前 執 行 較 有 成 績 的 措 施, 應 屬 各 地 民 間 團 體 或 地 方 政 府 舉 辦 之 各 種 識 字 班 及 生 活 適 應 班, 此 類 活 動 源 於 高 雄 美 濃 愛 鄉 協 進 會 於 1995 年 創 立 之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 學 員 來 自 越 南 印 尼 柬 埔 寨 菲 律 賓 與 泰 國 除 學 習 中 文 外, 更 擴 展 與 社 區 的 連 結, 並 促 成 外 籍 配 偶 自 主 互 助 網 絡 近 十 多 年 來,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民 間 團 體 投 入 相 關 工 作, 加 上 政 府 宣 示 要 加 強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並 編 列 30 億 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作 為 工 作 推 動 經 費 來 源,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不 斷 進 行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保 護 工 作 就 像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起 家 的 新 事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在 1998 年 左 右 開 始 舉 辦 外 籍 配 偶 國 語 班, 而 原 本 關 懷 中 美 混 血 兒 的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也 在 2000 年 與 台 北 市 民 權 國 小 合 作 開 辦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YWCA 則 於 2001 年 起 投 入 越 南 籍 配 偶 的 服 務 工 作 這 些 異 地 玫 瑰 來 台 努 力 適 應 生 活 的 表 現, 亦 逐 漸 受 到 國 人 的 注 意 與 認 同, 2007 年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正 式 升 格 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同 一 年 又 通 過 移 民 法 的 修 訂 在 這 樣 一 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層 級 提 升 同 時 法 令 限 制 也 有 鬆 綁 的 狀 況 下,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保 障 似 乎 又 往 前 邁 進 的 一 大 步 ; 但 諷 刺 的 是, 在 移 民 署 掛 牌 成 立 當 天, 確 有 一 群 大 陸 配 偶 與 相 關 團 體 代 表 到 現 場 抗 議, 表 示 政 府 的 政 策 歧 視 大 陸 籍 配 偶 這 種 由 於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口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所 構 成 的 國 際 婚 配, 曾 對 國 內 民 眾 產 生 不 小 的 衝 擊 以 大 地 地 理 雜 誌 委 託 世 新 大 學 進 行 的 東 南 亞 籍 及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議 題 民 調 為 例, 結 果 顯 示 有 半 數 受 訪 者 對 外 籍 新 娘 現 象 感 到 憂 心, 六 成 民 眾 認 為 應 限 制 女 性 配 偶 來 台 人 數, 且 有 兩 成 民 眾 認 為 不 應 該 給 予 東 南 亞 籍 和 大 陸 籍 女 性 配 偶 平 等 的 待 遇 以 本 團 隊 過 去 所 執 行 的 研 究 成 果, 可 看 出 國 內 目 前 尚 缺 乏 多 元 文 化 的 精 神, 國 內 主 流 文 化 的 色 彩 仍 非 常 濃 厚, 對 於 同 為 新 住 民 中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歧 視 程 度 更 甚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 詹 火 生 陳 芬 苓,2012a);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b) 3

9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雖 有 93% 的 新 住 民 希 望 能 夠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也 有 23% 反 對 臺 灣 有 歧 視 新 住 民 的 狀 況, 然 而 有 六 成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自 己 在 職 場 中 會 被 歧 視, 也 有 54% 的 新 住 民 發 現 自 己 在 工 作 福 利 上 遭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 陳 志 柔 于 德 林 (2005) 從 我 國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中, 發 現 政 黨 支 持 與 族 群 成 見 兩 個 因 素 明 顯 影 響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程 度, 但 卻 不 影 響 對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程 度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對 於 移 民 接 受 的 程 度 是 整 個 國 家 社 會 是 否 維 持 和 諧 安 定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許 多 國 家 近 年 來 常 發 生 族 群 衝 突 及 歧 視 事 件, 為 了 避 免 族 群 間 的 衝 突 與 歧 視, 維 持 國 家 社 會 和 諧 安 定, 瞭 解 一 個 社 會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否 處 於 弱 勢 情 勢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研 究 議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包 括 : 1. 分 析 五 年 前 及 近 五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2. 分 析 新 住 民 在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之 自 我 知 覺 3. 分 析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知 覺 4. 探 討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5. 探 討 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下, 本 國 民 眾 對 政 策 受 惠 者 ( 新 住 民 ) 之 觀 感 6. 研 擬 適 當 與 具 體 的 因 應 對 策 4

10 第 二 節 名 詞 定 義 一 新 住 民 早 期 一 般 人 以 外 籍 新 娘 來 稱 呼 因 婚 配 來 台 的 東 南 亞 籍 女 性, 後 經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發 函 知 會 相 關 單 位 更 名 為 外 籍 配 偶 但 外 籍 一 詞 有 排 外 的 涵 意, 且 稱 呼 為 新 娘 或 配 偶 都 把 女 性 角 色 侷 限 在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框 架 之 中, 缺 乏 對 女 性 的 全 面 照 顧 2003 年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舉 辦 外 籍 新 娘 - 外 籍 配 偶 更 名 活 動, 當 時 新 移 民 女 性 獲 得 多 數 人 贊 同, 臺 灣 社 會 逐 漸 以 新 移 民 女 性 一 詞 取 代 原 先 稱 呼, 表 示 對 她 們 的 尊 重 而 內 政 部 於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內 授 移 字 第 號 函, 則 重 新 將 子 女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居 住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國 民, 另 一 方 為 非 居 住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國 民 之 族 群 定 義 為 新 住 民 因 此 本 研 究 除 因 引 用 原 文 獻 焦 點 座 談 者 的 回 答 機 構 名 稱 等, 而 採 用 外 籍 配 偶 或 新 移 民 一 詞 外, 其 餘 均 以 新 住 民 一 詞 代 表 與 臺 灣 籍 男 性 透 過 婚 姻 關 係 結 合, 原 生 國 籍 為 臺 灣 以 外 之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泰 國 柬 埔 寨 等 國 的 女 性 二 大 陸 籍 配 偶 本 研 究 所 稱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係 指 與 臺 灣 籍 男 性 結 婚 的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地 區 ) 女 性 三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本 研 究 所 稱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是 指 與 臺 灣 男 性 結 婚 的 越 南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等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女 性 5

11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臺 灣 新 住 民 之 發 展 概 況 臺 灣 地 區 自 解 嚴 以 來, 隨 著 經 濟 自 由 化 政 治 民 主 化 社 會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國 人 與 國 際 人 士 的 互 動 交 流 頻 繁, 加 以 南 向 政 策 的 推 動, 本 國 婦 女 教 育 程 度 提 高 與 不 下 嫁 觀 念 之 影 響, 使 得 民 眾 與 東 南 亞 大 陸 地 區 男 性 通 婚 情 形 日 益 普 遍, 目 前 每 7 對 結 婚 登 記 者 中, 就 有 1 對 是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跨 國 聯 姻, 請 詳 表 之 人 數 變 化 趨 勢 新 住 民 已 成 為 臺 灣 第 五 大 族 群,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臺 灣 的 新 住 民 人 口 已 達 48 萬 4 千 多 人 ( 見 表 2-2-2) 表 :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國 籍 ( 地 區 ) 結 婚 本 國 合 計 大 陸 港 澳 外 國 籍 年 月 別 對 數 對 數 中 外 籍 結 東 南 亞 其 他 對 數 % 對 數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對 數 婚 對 數 比 地 區 地 區 87 年 145, ,071 22, ,451 12, , 年 173, ,946 32, ,589 17, , 年 181, ,676 44, ,628 23, , 年 170, ,313 46, ,797 26, ,405 17,512 1, 年 172, ,642 49, ,906 28, ,107 18,037 2, 年 171, ,849 54, ,991 34, ,643 17,351 2, 年 131, ,143 31, ,972 10, ,338 18,103 2, 年 141, ,713 28, ,619 14, ,808 11,454 2, 年 142, ,739 23, ,406 13, ,524 6,950 2, 年 135, ,341 24, ,146 14, ,554 6,952 2, 年 154, ,137 21, ,772 12, ,957 6,009 2, 年 117,099 95,185 21, ,294 12, ,620 5,696 2, 年 138, ,318 21, ,332 12, ,169 5,212 2, 年 165, ,811 21, ,463 12, ,053 4,887 3, 年 143, ,784 20, ,713 12, ,887 4,784 3, 年 44,840 34,657 10, , 月 5, ,109 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a),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6

12 表 :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人 數 (76 年 1 月 至 102 年 10 月 底 ) 區 域 別 總 計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日 本 韓 國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其 他 國 家 總 計 484,519 88,814 27,919 8,379 7,673 4,287 4,146 1, ,327 13,095 14,673 新 北 市 93,002 15,090 3,345 1,554 1, ,800 4,757 3,708 臺 北 市 54,190 4,864 1, , ,317 3,293 3,701 臺 中 市 50,124 9,110 2, ,646 1,085 1,477 臺 南 市 30,689 7,002 1, , 高 雄 市 56,884 10,338 2, , ,161 宜 蘭 縣 7,606 2, , 桃 園 縣 52,685 8,577 4,411 2,219 1, ,729 1,186 1,457 新 竹 縣 12,071 2,071 2, , 苗 栗 縣 12,717 2,606 1, , 彰 化 縣 20,632 6,137 1, , 南 投 縣 9,785 2, , 雲 林 縣 14,723 3,918 1, , 嘉 義 縣 12,095 3,434 1, , 屏 東 縣 17,923 4,423 1, , 臺 東 縣 3, , 花 蓮 縣 7,839 1, , 澎 湖 縣 1, 基 隆 市 9,503 1, , 新 竹 市 8,439 1, , 嘉 義 市 4, , 金 門 縣 2, , 連 江 縣 未 詳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b),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與 大 陸 ( 含 港 澳 ) 配 偶 人 數 近 10 年 來, 以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論 文 非 常 多, 早 期 的 論 文 大 都 聚 焦 在 新 住 民 的 生 活 適 應 議 題 ( 蕭 昭 娟,2000; 顏 錦 珠,2002; 陳 廷 芸, 2002; 莊 玉 秀,2003; 陳 若 欽,2004; 吳 美 菁,2004; 吳 慎,2005); 進 而 以 新 7

13 住 民 與 其 嫁 入 家 庭 的 關 係 為 主, 包 括 子 女 教 養 婆 媳 關 係 婚 姻 滿 意 度 等 ( 陳 嘉 誠,2001; 陳 李 愛 月,2002; 劉 秀 燕,2003; 陳 亞 甄,2006; 邱 美 瑛,2009) 最 近 則 轉 以 新 住 民 的 角 色 及 其 處 境 為 探 討 重 點, 諸 如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網 絡 國 家 認 同 ; 部 分 研 究 則 關 注 其 生 活 困 境, 包 括 婚 姻 暴 力 照 顧 壓 力 貧 窮 單 親 及 就 業 ( 陳 淑 芬,2003; 江 亮 演 陳 燕 禎 黃 稚 純,2004; 李 瑞 金 張 美 智, 2004; 朱 玉 玲,2004; 劉 海 平,2004); 另 有 從 政 策 面 針 對 婚 姻 移 民 政 策 基 本 權 益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福 利 需 求 與 服 務 輸 送 措 施 等 以 鉅 視 的 觀 點 加 以 分 析 ( 倪 桂 華,2005 ; 游 美 貴,2009 ; 詹 火 生 張 菁 芬,2010 ;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a) 整 理 各 類 以 新 住 民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可 以 將 這 群 婚 姻 移 民 在 臺 灣 的 生 活 歸 納 出 幾 項 特 質 : 1. 被 要 求 扮 演 傳 統 媳 婦 的 角 色 臺 灣 家 庭 娶 新 住 民 多 半 出 自 對 傳 統 媳 婦 的 需 求 : 一 個 能 夠 照 顧 一 家 老 小 打 理 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女 性, 同 時 可 兼 任 農 村 地 區 的 補 充 非 技 術 性 勞 動 力 2. 以 夫 家 為 出 發 點 的 人 際 網 絡 這 些 因 為 婚 姻 移 民 的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缺 乏 來 自 原 生 家 庭 朋 友 或 親 戚 等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 人 際 網 絡 係 以 夫 家 的 人 際 關 係 為 基 礎, 逐 漸 延 伸 至 社 區 教 會 與 學 校 由 於 社 交 範 圍 相 當 有 限, 因 此 會 與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慢 慢 聚 集 形 成 一 個 友 誼 性 的 團 體, 提 供 彼 此 間 重 要 的 情 感 支 持 3. 婚 配 期 待 落 差 研 究 顯 示, 娶 新 住 民 的 台 籍 先 生, 幾 乎 都 自 認 現 今 臺 灣 女 性 的 特 質 不 符 合 她 們 對 妻 子 角 色 之 期 待 娶 妻 娶 乖 是 其 一 致 的 信 念, 然 而 這 個 想 法 可 能 太 過 一 廂 情 願, 對 於 勇 敢 追 求 更 好 生 活 或 改 善 原 生 家 庭 經 濟 而 飄 洋 過 海 的 新 住 民 而 言, 其 個 性 上 的 果 決 堅 持 常 讓 台 籍 先 生 認 為 太 太 不 如 期 待 中 的 溫 順 同 時 嫁 8

14 到 臺 灣 的 新 住 民 也 常 因 夫 家 的 經 濟 狀 況 與 想 像 有 落 差, 加 上 年 齡 差 距 文 化 差 異 外 界 異 樣 眼 光 的 壓 力 等 問 題, 而 使 婚 姻 品 質 受 到 影 響 ( 陳 亞 甄,2006) 4. 婚 姻 中 的 不 對 等 關 係 經 由 仲 介 迎 娶 的 新 住 民, 在 文 化 上 仍 有 不 同 的 接 受 度, 就 像 過 去 在 日 本 或 者 歐 美 國 家 的 郵 購 新 娘 (Mail-order brides), 多 數 人 對 於 婚 姻 變 成 買 賣 或 對 價 關 係, 抱 持 著 較 為 負 面 的 評 價 ; 加 上 國 人 認 為 這 些 嫁 來 臺 灣 的 大 陸 或 外 籍 新 住 民, 主 要 是 為 了 跳 脫 經 濟 困 境, 使 得 這 些 婦 女 經 常 受 到 丈 夫 家 人 或 社 會 不 合 理 的 對 待, 諸 如 在 婚 姻 關 係 形 成 之 初 對 新 住 民 的 不 信 任, 常 使 得 臺 灣 夫 家 有 逃 妻 恐 懼 症 候 群, 所 以 對 新 住 民 嚴 密 的 監 控, 不 希 望 她 們 與 外 人 往 來, 孤 立 其 生 活 領 域 並 節 制 金 錢 來 源, 以 避 免 有 腳 商 品 落 跑 此 舉 對 在 母 國 有 外 出 工 作 經 驗 的 新 住 民 來 說, 若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繁 瑣 的 家 務 及 臺 灣 夢 醒 的 心 情, 反 而 會 使 家 庭 摩 擦 增 加 ( 張 鈺 珮,2003; 陳 若 欽,2004; 吳 慎,2005; 邱 美 瑛, 2009) 因 此 基 於 現 實 考 量, 新 住 民 也 會 藉 著 污 名 處 理 策 略, 諸 如 學 習 講 台 語, 同 時 教 孩 子 說 國 語, 以 同 化 來 掩 飾 其 身 分 5. 家 庭 生 活 的 兩 難 困 境 由 於 台 籍 先 生 與 新 住 民 彼 此 對 婚 姻 期 待 的 落 差, 加 上 商 品 化 婚 姻 中 雙 方 不 對 等 的 權 力 金 錢 關 係, 常 使 新 住 民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但 對 新 住 民 而 言, 若 尚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前, 即 使 家 庭 生 活 有 不 當 對 待 情 事, 幾 乎 都 只 能 選 擇 容 忍, 因 為 離 開 此 段 婚 姻, 首 當 其 衝 的 是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及 合 法 居 留 臺 灣 的 權 利 即 便 已 取 得 身 分 證, 也 因 經 濟 問 題 上 的 考 量, 使 得 新 住 民 在 遭 遇 家 暴 後 與 其 他 受 虐 婦 女 一 樣, 由 於 經 濟 上 的 依 賴, 使 得 加 害 人 可 以 不 斷 透 過 威 嚇 的 方 式, 讓 新 住 民 恐 懼 而 不 敢 求 援, 面 臨 離 開 或 留 在 婚 姻 中 的 兩 難 綜 上 所 述, 可 知 藉 由 跨 國 婚 姻 的 促 成, 對 婚 姻 有 期 待 與 需 求 的 台 灣 男 性 可 以 完 成 組 成 家 庭 的 夢 想, 但 在 希 望 妻 子 接 受 婚 後 從 夫, 並 適 應 夫 家 生 活 方 式 9

15 的 傳 統 婚 姻 觀 念 的 影 響, 夫 妻 雙 方 對 婚 姻 的 期 待 落 差, 加 上 經 濟 壓 力 與 社 會 歧 視, 導 致 家 庭 生 活 摩 擦 增 加, 甚 至 產 生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統 計 亦 顯 示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高 於 國 人 ( 詳 見 表 2-2-3) 若 跨 國 婚 姻 中 的 夫 妻 雙 方 能 對 婚 姻 有 共 識, 彼 此 信 任, 相 互 溝 通, 如 此 的 跨 國 婚 姻 其 實 與 一 般 婚 姻 無 異 ; 若 夫 妻 缺 乏 相 識 互 信 的 基 礎, 又 較 少 關 注 外 籍 配 偶 來 台 後 的 適 應 問 題, 則 很 容 易 衍 生 出 各 種 婚 姻 與 家 庭 問 題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國 籍 ( 地 區 ) 離 婚 本 國 合 計 大 陸 港 澳 外 國 籍 年 月 別 中 外 籍 離 對 數 對 數 東 南 亞 其 他 婚 對 數 比 對 數 % 對 數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對 數 地 區 地 區 87 年 43,603 40,959 2, , 年 49,003 45,173 3, , 年 52,670 46,720 5, , , 年 56,538 49,330 7, ,702 4, ,506 1, 年 61,213 53,074 8, ,496 5, ,643 2, 年 64,866 53,898 10, ,943 7, ,025 2, 年 62,796 51,406 11, ,849 7, ,541 2, 年 62,571 51,529 11, ,132 7, ,910 3, 年 64,540 52,950 11, ,165 7, ,425 3, 年 58,518 47,428 11, ,603 6, ,487 3, 年 55,995 44,574 11, ,578 6, ,843 4, 年 57,223 44,066 13, ,794 7, ,363 4, 年 58,115 42,882 15, ,694 9, ,539 4, 年 57,008 42,854 14, ,740 8, ,414 4, 年 55,980 42,545 13, ,235 8, ,200 4, 年 1-4 月 16,461 12,680 3, ,309 2, ,472 1,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c),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離 婚 統 計 10

16 第 二 節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在 未 直 接 討 論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問 題 前, 有 必 要 先 釐 清 弱 勢 群 體 的 概 念, 然 後 才 能 進 一 步 定 位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境 遇 從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一 個 群 體 是 否 為 弱 勢, 取 決 於 它 能 否 在 社 會 中 取 得 較 多 的 資 源 及 具 有 較 高 的 地 位 等, 數 量 跟 人 口 的 多 寡 並 不 一 定 是 構 成 弱 勢 的 依 據 弱 勢 所 指 的 是 在 資 源 與 機 會 上 的 弱 勢, 而 非 人 口 計 算 上 的 弱 勢 弱 勢 族 群 是 一 個 在 社 會 上 被 區 分 出 來 的 團 體, 他 們 具 有 共 同 的 特 徵, 因 偏 見 或 歧 視 等 而 位 於 社 會 的 低 階, 種 族 族 群 性 取 向 年 齡 或 社 會 階 級 位 置 等 皆 可 能 是 造 成 他 們 弱 勢 的 原 因 ( 齊 力 審 閱,2011), 而 且 他 們 對 於 社 會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平 的 狀 況 不 具 有 影 響 力 周 仁 尹 曾 春 榮 (2006) 根 據 我 國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現 況 及 國 內 外 學 者 研 究 文 獻 分 析, 將 弱 勢 族 群 約 略 區 分 為 十 種 類 型 :( 一 ) 依 貧 窮 線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二 ) 依 學 齡 階 段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三 ) 依 少 數 種 族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 四 ) 依 文 化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五 ) 依 居 住 地 區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六 ) 依 社 會 排 斥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七 ) 依 數 位 落 差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八 ) 依 身 心 障 礙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九 ) 依 教 學 歷 程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十 ) 依 財 政 經 費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新 住 民 屬 於 因 文 化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通 常 也 處 於 文 化 不 利 (culturally disadvantaged) 地 位, 而 由 於 雙 方 文 化 與 社 會 習 俗 差 異 甚 大, 新 住 民 家 庭 往 往 衍 生 出 許 多 諸 如 溝 通 身 心 健 康 及 生 活 適 應 問 題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居 留 就 業 子 女 教 養 等 問 題 李 瑛 (2006) 則 認 為 來 自 東 南 亞 的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社 會 經 驗 到 原 生 文 化 被 視 為 較 落 後 來 自 經 濟 條 件 較 差 的 國 家 結 婚 對 象 多 為 臺 灣 社 經 地 位 較 弱 勢 女 性 在 性 別 角 色 相 對 的 弱 勢 等 四 重 的 弱 勢 情 境 經 濟 學 者 吳 忠 吉 (2000:64-65) 認 為 : 在 民 主 政 治 與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下, 少 數 族 群 或 低 所 11

17 得 者, 無 力 導 引 政 策 走 向 與 競 爭 經 濟 資 源, 形 成 政 治 與 經 濟 的 弱 勢 族 群 同 時, 因 文 化 差 異, 亦 有 少 數 族 群, 受 到 社 會 的 歧 視 與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可 知,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出 現 的 弱 勢 群 體, 有 政 治 性 經 濟 性 與 社 會 性 等 三 種 類 型 當 然, 其 弱 勢 情 境 也 可 能 會 相 互 影 響, 例 如 在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忙 於 討 生 活 可 能 也 連 帶 造 成 其 政 治 性 與 社 會 性 的 弱 勢, 導 致 社 會 中 的 弱 勢 者, 有 可 能 各 方 面 均 居 於 劣 勢 ( 王 明 輝,2004: ) 1. 新 住 民 的 政 治 性 弱 勢 弱 勢 群 體 的 政 治 性 弱 勢 在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主 導 政 策 走 向, 以 致 於 該 群 體 在 利 益 的 取 得 及 資 源 的 分 配 上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依 我 國 法 律 規 定, 新 住 民 與 本 國 籍 男 性 結 婚 後, 並 非 立 即 成 為 我 國 的 公 民, 而 是 須 在 台 灣 經 過 申 請 停 留 居 留 定 居 的 一 段 時 間 後, 才 能 取 得 戶 籍, 戶 籍 取 得 後 再 申 請 身 份 證, 成 為 我 國 的 公 民 這 個 過 程 一 般 需 花 費 4-8 年 的 時 間, 而 在 此 階 段, 他 們 並 不 具 備 我 國 國 籍 身 分, 無 法 與 我 國 一 般 國 民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甚 至 還 會 有 某 些 生 活 上 的 限 制 由 於 無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新 住 民 更 無 法 以 弱 勢 國 民 的 立 場, 爭 取 自 身 在 政 治 上 的 權 益, 相 較 於 其 他 的 弱 勢 群 體, 新 住 民 的 處 境 更 為 弱 勢 ( 王 明 輝,2004) 2.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性 弱 勢 弱 勢 群 體 的 經 濟 性 弱 勢 在 於 他 們 普 遍 欠 缺 工 作 能 力 或 工 作 的 能 力 偏 低, 在 職 場 上 市 場 競 爭 力 較 弱, 即 使 有 工 作, 但 因 勞 力 的 付 出 與 工 資 所 得, 難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以 致 日 常 生 活 發 生 困 難, 且 也 沒 有 儲 蓄 置 產 的 能 力, 在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下 難 以 成 為 優 勢 者 新 住 民 大 多 是 因 為 原 生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才 通 婚 來 台, 若 夫 家 的 家 境 富 裕, 或 是 經 濟 競 爭 力 強,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生 活 會 變 得 較 佳 ; 但 若 夫 家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又 無 經 濟 競 爭 力, 經 濟 生 活 將 更 形 匱 乏 新 住 民 經 濟 上 是 否 為 弱 勢, 往 往 視 其 所 嫁 的 對 象 而 定 而 從 目 前 的 報 導 與 研 究 發 現, 大 部 份 娶 東 南 亞 籍 女 性 或 大 陸 籍 女 性 者, 尤 其 是 透 過 婚 姻 仲 介 者 媒 介 結 婚 者, 普 遍 是 在 本 地 婚 12

18 姻 市 場 找 不 到 對 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年 紀 老 邁 者 低 收 入 者 等 類 的 男 性 由 於 結 婚 對 象 大 都 還 是 臺 灣 社 會 的 經 濟 弱 勢 者, 新 住 民 也 隨 之 成 為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有 時 甚 且 還 需 照 顧 其 所 下 嫁 的 弱 勢 家 庭, 更 無 法 脫 離 經 濟 弱 勢 的 情 況 ( 王 明 輝, 2004) 且 早 期 因 法 律 限 制, 新 住 民 的 工 作 權 受 到 嚴 格 的 限 制, 即 使 新 住 民 本 身 具 有 很 好 的 工 作 能 力, 也 難 以 找 到 合 適 的 工 作 3.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性 弱 勢 社 會 性 的 弱 勢 是 指 少 數 族 群 因 文 化 差 異, 受 到 社 會 歧 視 與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但 這 種 由 於 歧 視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性 弱 勢 現 象, 不 只 是 人 們 短 暫 的 社 會 反 應 而 已, 而 是 一 種 潛 存 於 族 群 間 的 社 會 心 態 ( 王 明 輝,2004) 在 台 灣, 外 籍 配 偶 並 非 泛 指 所 有 與 我 國 人 士 通 婚 的 非 我 國 籍 人 士, 而 是 專 指 透 過 婚 姻 仲 介 或 其 他 婚 姻 媒 介 的 途 徑, 經 由 合 法 程 序 成 為 我 國 人 士 配 偶 的 東 南 亞 籍 或 大 陸 籍 婦 女 台 灣 官 方 媒 體 及 一 般 民 眾, 往 往 將 新 住 民 及 其 婚 姻 與 買 賣 婚 姻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人 口 素 質 低 落 及 占 用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等 形 象 劃 上 等 號, 並 將 其 視 為 是 社 會 問 題 的 製 造 者, 帶 有 較 多 的 負 面 觀 感 且 在 政 府 與 媒 體 共 謀 的 主 流 論 述 下, 新 住 民 本 身 其 婚 姻 及 其 家 人, 都 被 形 塑 為 低 劣 他 者 (inferior other) ( 葉 肅 科,2006; 彭 德 富,2007), 因 此 新 住 民 常 遭 受 歧 視 或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新 住 民 的 權 利 和 社 會 角 色 建 構 均 著 重 於 配 偶 與 母 親 的 身 份 定 位 上, 使 得 他 們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被 矮 化 為 附 屬 及 生 產 的 工 具, 新 住 民 也 被 視 為 是 資 源 的 使 用 ( 消 耗 ) 者, 基 本 權 益 常 被 忽 視, 對 於 他 們 因 性 別 階 級 國 族 差 異 所 造 成 的 不 平 等 也 常 視 而 不 見 ( 王 君 琳,2005) 一 旦 脫 離 配 偶 或 母 親 的 角 色 身 份,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往 往 不 受 保 障 但 不 管 弱 勢 者 是 基 於 那 種 因 素 使 然, 在 民 主 社 會 基 於 實 踐 社 會 正 義 與 人 權 需 求, 通 常 有 一 股 正 當 性 的 力 量, 會 驅 使 政 府, 給 予 其 相 當 的 優 惠, 諸 如 : 補 助 津 貼 等 福 利, 以 協 助 其 減 少 因 身 處 劣 勢 處 境 而 衍 生 之 問 題 然 而, 也 有 可 13

19 能 有 些 人 會 基 於 不 同 因 素 的 考 量, 反 對 給 予 這 些 弱 勢 者 補 助 或 福 利 措 施 因 此, 某 一 弱 勢 群 體 是 否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的 優 惠 措 施, 可 能 涉 及 相 當 複 雜 的 社 會 因 素 與 歷 史 過 程, 必 須 達 到 大 眾 認 定 其 符 合 正 當 性 弱 勢 之 情 況, 才 會 施 予 優 惠 政 策 以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為 例, 經 過 長 期 的 努 力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支 持, 才 能 擁 有 目 前 範 圍 廣 及 參 政 教 育 居 住 就 業 就 醫 等 層 面 的 福 利 優 惠 措 施 ( 王 甫 昌,2001:57;1998:34-36) 如 何 證 明 新 住 民 也 和 原 住 民 族 一 樣 具 正 當 性 弱 勢, 從 內 政 部 於 1999 年 12 月 28 日 訂 頒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作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輔 導 工 作 之 依 據, 提 供 新 住 民 語 文 訓 練 居 留 與 定 居 輔 導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生 育 與 優 生 保 健 輔 導 及 地 方 風 俗 民 情 等 課 程 ; 另 於 2003 年 5 月 7 日 訂 定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針 對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提 昇 教 育 文 化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等 8 大 方 向 提 供 服 務 措 施 ; 並 自 2005 年 提 撥 30 億 元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準 備 用 於 未 來 十 年 落 實 照 顧 輔 導 新 住 民 家 庭 之 用 ; 此 外, 從 1999 年 起, 政 府 每 一 年 均 撥 7 億 元 的 經 費 在 補 助 新 住 民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教 育 上, 顯 示 新 住 民 已 具 正 當 性 弱 勢 之 地 位 為 進 行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有 必 要 從 相 關 資 訊 中, 瞭 解 新 住 民 在 台 30 年 生 活 之 變 化, 特 別 是 近 期 受 到 兩 岸 關 係 解 凍 與 東 南 亞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後, 這 群 新 住 民 是 否 因 情 勢 不 同 而 產 生 的 改 變 ; 以 及 我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認 知 態 度, 是 否 因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而 有 所 不 同 為 釐 清 上 述 問 題, 有 必 要 從 文 獻 中 去 探 索 新 住 民 的 屬 性 處 境 福 利 需 求, 及 法 令 規 範 修 訂 前 後 對 新 住 民 之 影 響 14

20 第 三 節 新 住 民 之 福 利 需 求 新 住 民 為 能 儘 快 融 入 社 會, 尤 其 期 望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多 加 舉 辦 生 活 適 應 認 識 臺 灣 親 職 資 訊 與 飲 食 烹 飪 等 活 動, 此 可 視 為 是 其 尋 求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的 管 道, 同 時 更 是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或 社 會 活 動 的 方 式 除 了 社 區 活 動 以 外, 適 當 的 休 閒 活 動 以 及 參 與 支 持 性 成 長 性 的 學 習 團 體 也 是 新 住 民 所 期 盼 的 ( 葉 肅 科, ) 為 使 新 住 民 儘 速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內 政 部 於 2003 年 開 始 規 劃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並 鼓 勵 各 地 開 辦 識 字 / 生 活 適 應 班 而 所 謂 的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 生 活 適 應 可 分 成 兩 種, 一 種 是 普 通 班, 即 國 小 的 補 校, 以 失 學 民 眾 為 招 生 對 象, 所 以 會 與 臺 灣 民 眾 一 起 上 課 ; 另 一 種 則 是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 / 生 活 專 班, 以 招 收 新 住 民 為 主, 其 目 的 以 教 導 識 字 在 台 生 活 的 資 訊 技 能 為 主 儘 管 有 研 究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教 育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對 新 住 民 進 行 輔 導, 強 調 的 是 希 望 提 升 語 言 與 生 活 能 力 之 後, 她 們 就 能 順 利 適 應 臺 灣 的 環 境, 盡 快 融 入 在 地 生 活 ( 陳 冠 蓉 卯 靜 儒,2007; 楊 忠 斌 曾 雅 瑛,2007) 但 夏 曉 鵑 (2003) 則 持 另 外 的 看 法, 她 認 為 識 字 班 的 創 設 目 的, 主 要 是 以 中 文 為 媒 介, 而 促 使 新 住 民 能 逐 漸 自 主 發 生, 並 進 而 形 成 組 織, 為 自 身 爭 取 權 益 實 證 上, 吳 金 鳳 (2005) 以 澎 湖 地 區 的 新 住 民 為 母 群 體, 就 全 縣 參 與 生 活 輔 導 者 及 未 參 加 者, 分 組 抽 樣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參 訓 者 較 未 參 訓 者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 參 訓 後 亦 比 參 訓 前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 甚 至 希 望 家 人 可 以 陪 同 參 加 大 家 一 起 成 長 莊 玉 秀 (2003) 亦 認 為 透 過 學 習, 不 僅 可 提 升 新 住 民 的 語 文 能 力, 並 對 建 立 個 人 自 信 心 拓 展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與 紓 解 情 緒 有 相 當 之 助 益 此 外, 內 政 部 曾 於 2003 年 及 2008 年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藉 以 瞭 解 其 在 台 之 一 般 性 生 活 需 求 ;2009 年 時 委 託 游 美 貴 博 士 針 對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新 住 民 家 庭 進 行 研 究 ;2012 年 則 委 託 詹 火 生 博 士 與 陳 芬 苓 博 士 針 對 婚 姻 移 民 15

21 的 公 民 權 利 進 行 研 究 在 內 政 部 2003 年 的 調 查 中, 發 現 新 住 民 的 台 籍 配 偶 身 分 為 榮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低 收 入 戶 者 約 佔 22%, 使 其 家 庭 經 濟 較 為 弱 勢 但 即 使 新 住 民 有 工 作 意 願, 卻 因 語 言 學 歷 認 證 或 技 能 等 限 制, 易 產 生 就 業 不 穩 定 及 低 薪 之 問 題 2008 年 的 調 查 同 樣 可 以 見 到 具 合 法 工 作 權 身 分 之 新 住 民 佔 整 體 之 56%, 多 從 事 較 基 層 之 工 作, 因 此 收 入 未 滿 1 萬 元 者 有 12.3%, 1 萬 元 至 未 滿 2 萬 元 佔 47.2% 所 以, 新 住 民 在 台 生 活 平 日 個 人 零 用 最 主 要 係 配 偶 提 供 ( 占 66.4%), 而 有 就 業 者 中 有 勞 保 的 僅 40.6% 研 究 顯 示 新 住 民 常 見 的 問 題 包 括 : 語 言 文 化 生 活 適 應 人 際 關 係 與 支 持 網 絡 貧 窮 與 就 業 子 女 養 育 與 教 養 婚 姻 暴 力 等, 以 王 永 慈 教 授 的 研 究 為 例, 有 1.5%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屬 於 官 方 的 低 收 入 戶, 而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則 有 3.6% 且 高 於 全 國 家 戶 的 貧 窮 率 ( 王 永 慈,2005) 另 根 據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資 料 庫,2002 年 本 國 籍 婦 女 外 籍 婦 女 大 陸 籍 婦 女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發 生 率 分 別 為 千 分 之 五 千 分 之 六 與 千 分 之 四, 受 暴 比 例 差 異 不 大 李 瑞 金 李 萍 (2002) 的 研 究 亦 顯 示, 新 住 民 遭 受 婚 姻 暴 力 的 為 4.6% 與 內 政 部 資 料 相 近 從 上 述 兩 項 數 據 看 來 新 住 民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案 件 似 乎 沒 有 特 別 高, 但 是 新 住 民 因 語 言 隔 閡 不 諳 法 令, 或 擔 心 報 案 影 響 其 居 留 的 申 請, 甚 至 被 驅 逐 出 境 等 因 素 而 不 願 通 報 因 此, 外 籍 婦 女 與 大 陸 婦 女 受 暴 之 發 生 率 低 估 的 狀 況 可 能 比 本 國 婦 女 被 低 估 的 情 形 更 甚 其 實 當 新 住 民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時, 由 於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薄 弱, 多 會 求 助 於 公 部 門, 但 這 些 新 住 民 卻 有 可 能 在 正 式 的 社 會 體 系 中 受 到 歧 視 與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反 而 使 其 求 助 歷 程 坎 坷 ( 謝 臥 龍 等,2003) 黃 乃 輝 (2007) 舉 臺 灣 人 生 第 三 胎 有 補 助, 但 衛 生 署 卻 要 新 住 民 節 育, 還 編 列 費 用 幫 新 住 民 裝 設 子 宮 避 孕 器 為 例, 說 明 官 方 對 新 住 民 顯 有 歧 視 中 國 時 報 2007 年 11 月 4 日 的 社 論 與 龔 尤 倩 (2007) 針 對 婚 姻 面 談 機 制, 指 出 政 府 儼 然 將 婚 姻 移 民 者 視 為 假 結 婚 的 嫌 疑 犯 而 陳 秀 珍 (2010) 則 就 新 住 民 離 婚 後 的 人 權, 對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提 出 質 疑 16

22 廖 元 豪 (2006) 與 王 雲 東 (2007) 從 移 民 署 的 角 色 探 討 其 對 新 住 民 人 權 保 障 之 問 題, 認 為 由 於 移 民 法 缺 乏 人 權 專 章, 可 知 我 國 的 移 民 法 其 實 是 一 整 套 的 移 民 管 制 法, 而 非 移 民 權 利 保 障 法 2009 年 針 對 弱 勢 新 住 民 的 研 究, 顯 示 經 濟 為 新 住 民 生 活 的 主 要 困 擾, 故 對 於 政 府 多 期 待 提 供 補 助 或 經 濟 扶 助 而 希 望 接 受 的 服 務 需 求 方 面, 大 陸 籍 配 偶 以 職 業 訓 練 (62.8%) 親 職 教 育 / 育 嬰 常 識 (29.5%) 和 考 照 課 程 (28.2%) 為 前 三 項 需 求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前 三 項 需 求 則 為 語 言 訓 練 / 識 字 教 育 (57.0%) 職 業 訓 練 (37.7%) 和 親 職 教 育 / 育 嬰 知 識 (23.4%) 2012 年 對 於 婚 姻 移 民 公 民 權 利 的 研 究, 發 現 新 住 民 很 倚 賴 政 府 提 供 的 相 關 福 利, 尤 其 是 牽 涉 到 經 濟 補 助 方 面 更 甚 關 於 新 住 民 公 民 權 需 求 的 情 形, 在 政 治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身 分 證 申 請 的 相 關 作 業 可 縮 短 時 間 與 統 一 處 理, 以 及 參 與 公 共 決 策 與 擔 任 公 職 部 分 ; 在 社 會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以 健 保 補 助 諮 詢 服 務 與 急 難 救 助 的 比 例 較 高 ; 在 文 化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以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尊 重 新 住 民 教 學 融 入 多 元 文 化 增 加 新 住 民 家 庭 照 顧 輔 導 刊 物 及 學 校 推 廣 母 國 特 色 餐 飲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在 經 濟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則 以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保 障 薪 資 水 準 或 平 等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保 障 工 作 安 全 為 優 先 關 於 新 住 民 的 人 際 互 動 與 社 會 排 除 問 題, 蕭 昭 娟 (2000) 指 出 新 住 民 在 社 區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會 受 到 夫 家 成 員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婆 媳 關 係, 兩 者 的 相 處 模 式 會 改 變 親 友 及 鄰 里 對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容 易 群 聚 為 友 誼 性 團 體, 為 彼 此 提 供 情 感 支 持, 並 經 此 網 絡 傳 播 新 訊 息 莊 玉 秀 (2003) 吳 美 菁 (2004) 亦 持 相 同 看 法, 其 認 為 新 住 民 來 台 之 初 所 形 成 的 社 會 網 絡, 多 半 是 因 為 地 緣 關 係 而 造 成, 亦 即 時 空 的 接 近 性, 不 外 乎 是 教 會 學 校 與 社 區 等 範 圍 因 此, 當 新 住 民 面 臨 社 會 排 除 問 題 時, 其 實 比 一 般 人 需 要 更 多 的 公 共 支 持 介 入 吳 明 儒 (2009) 提 出 福 利 社 區 化 與 西 方 國 家 福 利 多 元 主 義 的 相 似 處, 在 於 基 本 精 神 17

23 都 認 同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自 願 自 理 組 織 (community-based model of voluntary self-organization) 可 取 代 以 往 政 府 的 角 色, 而 回 歸 人 民 團 體 的 社 區 組 織 則 必 須 由 解 除 性 別 文 化 的 禁 錮 與 圖 騰 縮 短 族 群 文 化 間 的 距 離 掙 脫 文 化 霸 權, 以 及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的 互 動 機 制 等 四 方 面 強 調 多 元 文 化 之 重 要 性 此 外, 因 應 社 區 內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出 現, 應 將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納 入 福 利 社 區 化 的 內 涵, 並 與 外 籍 配 偶 服 務 中 心 相 互 配 合, 而 同 時 社 區 也 應 建 立 文 化 多 元 的 友 善 環 境, 由 彼 此 的 文 化 交 流 來 鼓 勵 與 展 現 新 住 民 社 區 異 國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翁 毓 秀 (2004) 則 進 一 步 強 調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能 夠 強 化 家 庭 與 社 區 功 能, 照 顧 社 區 內 的 弱 勢 族 群, 建 立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以 落 實 相 關 服 務 新 住 民 家 庭 會 在 社 區 環 境 中 與 社 區 互 動, 同 時 受 到 社 區 影 響, 而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需 求 與 一 般 家 庭 必 定 有 所 不 同 ; 社 區 福 利 方 案 的 規 劃 必 須 依 據 社 區 家 庭 需 求 評 估 的 結 果, 滿 足 特 殊 的 需 求, 且 兼 顧 可 近 性 與 方 便 性 的 服 務 方 案, 因 此 社 區 化 的 方 案 特 性 是 最 為 有 效 且 不 可 避 免 的 方 式 新 住 民 日 漸 增 多 後, 因 其 特 殊 的 處 境 引 發 社 會 諸 多 關 注, 遂 衍 生 出 大 量 的 相 關 研 究, 當 中 有 關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部 分 請 見 表 表 : 新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之 研 究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顏 錦 珠 (2002)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在 台 生 活 經 驗 與 適 應 歷 程 之 研 究 藉 由 外 籍 新 娘 本 身 述 說 在 台 生 活 經 驗 與 適 應 歷 程, 並 透 過 互 為 主 體 的 對 話, 深 入 瞭 解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在 台 生 活 經 驗 與 適 應 歷 程 1. 家 庭 教 育 者 應 主 動 出 擊 瞭 解 外 籍 新 娘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2. 開 辦 夫 妻 溝 通 團 體 3. 各 鄉 鎮 編 列 東 南 亞 與 生 活 資 訊 手 冊 及 輔 導 外 籍 新 娘 以 母 與 考 駕 照 劉 秀 燕 跨 文 化 衝 擊 下 外 籍 新 娘 家 庭 環 境 及 其 子 女 探 索 外 籍 新 娘 的 跨 國 選 擇 配 偶 的 動 機 跨 文 化 適 應 衝 擊 家 庭 環 境 等 外 籍 新 娘 的 子 女 由 於 受 到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管 教 態 度 放 任 疏 忽 家 庭 成 員 (2003) 18

24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行 為 表 現 之 研 因 素 對 其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溝 通 困 難 家 庭 衝 突 頻 繁 究 之 影 響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語 言 能 力 不 好 忙 於 家 務 生 計 等 不 利 因 素 影 響, 致 使 外 籍 新 娘 子 女 在 行 為 表 現 上 較 為 負 面, 學 業 成 就 及 語 言 程 度 均 較 差 吳 美 菁 (2004)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在 台 的 生 活 適 應 與 人 際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南 投 縣 為 例 探 討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在 台 的 生 活 適 應 過 程 與 人 際 關 係 拓 展 的 因 果 脈 絡 1. 政 府 強 化 對 新 住 民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及 非 營 利 公 益 組 織 的 關 懷 與 支 持, 將 使 新 住 民 生 活 快 速 適 應 2. 統 一 的 一 套 課 程 教 材 生 活 專 班 ( 成 長 班 識 字 班 ) 師 資 培 訓 ; 規 劃 國 籍 設 籍 前, 先 通 過 國 語 文 檢 測 吳 慎 (2005)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在 臺 灣 生 活 適 應 之 探 討 以 台 北 縣 市 為 例 探 討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的 個 人 家 庭 背 景 個 人 特 質 結 婚 動 機, 以 及 其 婚 配 管 道 和 在 台 生 活 適 應 的 相 關 問 題 及 影 響, 從 而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在 台 生 活 適 應 過 程 及 其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心 路 歷 程 以 及 最 迫 切 的 需 求 為 何 1. 兩 岸 通 婚 路 徑 和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有 密 切 相 關 性, 都 從 東 部 沿 海 開 始 逐 漸 往 中 部 並 深 入 西 部 內 陸 2.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結 婚 動 機 考 量 因 素 已 漸 漸 在 改 變, 已 從 原 來 的 嚮 往 臺 灣 富 裕 生 活 的 經 濟 優 先 考 量, 轉 變 為 以 先 生 為 人 品 品 行 為 第 一 考 量 要 件 3. 藉 由 自 由 戀 愛 結 婚 者, 因 為 有 感 情 基 礎, 所 以 來 台 適 應 較 好, 而 透 過 親 友 介 紹 者, 大 部 分 都 有 很 大 的 期 待 落 差 4. 影 響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在 台 的 生 活 適 應 因 素, 以 居 19

25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留 定 居 的 身 分 問 題, 與 停 留 期 間 的 工 作 權 最 大 吳 金 鳳 (2005) 澎 湖 地 區 外 籍 新 娘 生 活 適 應 與 政 府 生 活 輔 導 措 施 相 關 之 研 究 以 澎 湖 地 區 外 籍 新 娘 為 母 群 體, 就 全 縣 參 與 生 活 輔 導 者 與 未 參 加 者 經 系 統 抽 樣, 分 組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並 加 分 析 1. 有 參 訓 者 比 未 參 訓 者 生 活 適 應 較 為 良 好 ; 參 訓 後 比 參 訓 前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2. 參 訓 後 生 活 適 應 表 現 會 隨 著 參 加 次 數 時 數 態 度 家 人 支 持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3. 外 籍 新 娘 參 加 生 活 輔 導 學 習 感 受 是 正 向 的 4. 不 論 是 否 參 訓 均 期 待 由 家 人 陪 同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共 同 成 長 林 維 言 (2005) 臺 灣 地 區 東 南 亞 女 性 新 住 民 之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初 探 以 臺 灣 地 區 的 生 活 狀 況 瞭 解 她 們 的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內 涵, 以 及 影 響 其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之 相 關 因 素 1. 新 住 民 以 學 習 語 言 文 化 法 律 協 助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和 交 通 協 助 的 需 求 為 最 高 ; 融 入 社 會 生 活 的 需 求 最 為 迫 切 2. 社 經 條 件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取 得 與 否 新 住 民 的 教 育 程 度 照 顧 負 擔 與 家 人 溝 通 等 對 社 會 福 利 皆 會 有 影 響 倪 佳 華 (2006)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之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與 使 用 情 形 之 探 討 以 伊 甸 基 金 會 之 高 雄 縣 新 住 民 0~6 歲 子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資 料 檔 為 例 以 高 雄 縣 有 0~6 歲 幼 兒 的 新 住 民 為 例, 探 討 新 住 民 適 應 情 形 福 利 需 求 及 使 用 情 形 之 影 響 需 求 及 使 用 情 形 的 因 素 1. 飲 食 及 氣 候 是 新 住 民 適 應 最 困 難 的 兩 個 方 陎 ; 新 住 民 普 遍 陎 臨 經 濟 上 的 壓 力 ; 陎 對 家 暴, 新 住 民 多 採 隱 忍 的 態 度 ; 社 會 烙 印 及 標 籤 影 響 新 住 民 的 適 應 ; 家 庭 所 賦 予 的 母 職 壓 力 讓 新 住 民 感 到 措 手 不 及 2. 新 住 民 最 期 待 提 供 醫 療 20

26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資 訊 與 語 言 溝 通 的 福 利 需 求 ; 認 為 政 府 在 福 利 服 務 上 要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3. 新 住 民 的 年 齡 來 臺 時 間 工 作 型 態 影 響 福 利 使 用 陳 靜 蓉 (2006) 大 臺 北 地 區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研 究 以 社 會 排 除 理 論 觀 點 的 分 析 針 對 我 國 已 提 供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新 住 民 的 認 知 與 使 用 經 驗 為 何? 哪 些 因 素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使 用 行 為? 我 國 在 新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上, 遇 到 了 哪 些 困 難 與 障 礙? 這 些 困 難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又 造 成 了 什 麼 影 響? 1.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使 用 發 生 困 難 的 原 因 : 社 會 文 化 面 向 的 排 除 市 場 經 濟 陎 向 的 排 除 公 民 政 策 陎 向 的 排 除 2. 夫 家 的 抗 拒 新 住 民 對 於 外 界 缺 乏 信 任 對 社 工 員 角 色 缺 乏 認 識 及 機 構 間 缺 乏 連 結 都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使 用 的 陎 向 3. 社 會 文 化 市 場 經 濟 及 公 民 政 策,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面 向 謝 植 岡 (2007)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回 應 性 評 估 之 研 究 : 以 苗 栗 縣 東 南 亞 女 性 為 例 檢 討 現 行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新 住 民 之 需 求 1. 有 強 烈 學 習 意 願 的 新 住 民, 希 望 繼 續 求 學, 希 望 減 輕 其 子 女 教 育 的 金 錢 負 擔 2. 增 加 就 業 市 場 的 工 作 機 會 3. 深 入 的 身 心 關 懷 加 強 新 生 兒 衛 教 常 識 建 立 新 環 境 的 信 任 感 張 呈 祥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探 究 目 前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認 同 是 處 於 (2009) 認 同 與 政 府 作 社 會 認 同 的 展 現 形 態 及 被 壓 迫 者 的 認 同 基 礎 上, 為 的 自 我 反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的 情 形 因 此 對 臺 灣 社 會 的 融 入 程 省 以 台 中 市 度 不 深, 因 此 建 議 : 越 南 印 尼 國 21

27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籍 為 例 1. 延 續 照 顧 輔 導, 課 程 編 排 多 元 2. 鼓 勵 機 關 進 用 3. 建 立 地 方 統 籌 機 制, 落 實 中 介 溝 通 4. 資 源 整 合, 強 化 協 力 關 係 資 料 來 源 : 自 林 子 婷 (2011), 表 加 以 增 修 1 林 子 婷 (2011), 外 籍 配 偶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之 回 應 性 評 估 研 究 以 臺 中 市 為 例, 頁 22 22

28 第 四 節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之 沿 革 臺 灣 社 會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以 外 籍 新 娘 大 陸 新 娘 稱 呼 來 自 東 南 亞 或 大 陸 的 配 偶, 此 種 用 詞 讓 人 感 覺 是 以 有 色 甚 至 歧 視 的 眼 光 來 看 待 這 群 遠 嫁 來 台 的 婦 女 ( 陳 嘉 誠,2001; 李 玫 臻,2002) 近 來 國 人 為 了 避 免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造 成 刻 板 印 象, 將 其 更 名 為 新 住 民, 而 由 臺 灣 人 士 與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組 成 的 家 庭 則 稱 為 新 住 民 家 庭 藍 佩 嘉 (2006) 的 研 究 就 顯 示, 美 國 籍 配 偶 多 因 工 作 來 到 臺 灣, 自 由 戀 愛 結 婚 後, 由 於 依 賴 夫 家 不 多, 所 以 對 是 否 歸 化 我 國 籍 不 如 其 他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積 極 ; 相 對 於 越 南 籍 配 偶 因 是 嫁 來 本 地, 必 須 依 附 夫 家 生 活, 所 以 對 爭 取 入 籍 子 女 監 護 權 及 反 歧 視 等 權 益 最 為 重 視 從 夏 曉 鵑 (2003) 對 新 女 性 移 民 人 權 的 反 思, 可 知 由 於 臺 灣 人 認 為 外 籍 新 娘 是 一 種 商 品 化 的 跨 國 婚 姻, 因 此 官 方 初 始 對 其 人 權 採 取 漠 視 的 態 度, 經 民 間 團 體 倡 議 後, 才 逐 步 在 工 作 權 安 全 生 活 權 及 子 女 監 護 探 視 權 放 寬 限 制, 並 對 新 女 性 移 民 人 權 的 推 動 提 出 障 礙 分 析 與 建 議 對 策 事 實 上, 擁 有 公 民 身 份 獲 得 政 府 服 務 及 社 會 支 持, 的 確 有 助 於 新 住 民 避 免 陷 入 或 減 輕 被 社 會 排 除 的 經 驗 ( 朱 柔 若 孫 碧 霞 ;2010) 內 政 部 於 2003 年 開 始 規 劃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並 鼓 勵 各 地 開 辦 識 字 / 生 活 適 應 班, 協 助 新 住 民 儘 速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而 除 了 輔 導 新 住 民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外, 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中, 還 包 括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提 升 教 育 文 化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及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等 六 大 重 點 面 向 隨 後 內 政 部 又 加 入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二 大 重 點 面 向, 將 六 大 項 工 作 重 點, 修 正 為 八 大 項, 並 於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項 下, 增 加 規 劃 設 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為 能 積 極 落 實 推 動 新 住 民 家 庭 之 輔 導 服 務, 行 政 院 依 據 預 算 法 第 21 條, 於 23

29 2005 年 特 別 設 置 了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基 金, 並 且 訂 定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 鍾 鳳 嬌 趙 善 如 王 淑 清 吳 雅 玲,2010) 分 十 年 每 年 籌 措 3 億 元, 加 強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工 作 之 後 於 2007 年 1 月 2 日 成 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除 了 執 行 跨 國 境 人 流 管 理 及 非 法 移 民 管 理 外, 移 民 輔 導 亦 為 其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對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執 行 上 均 會 隨 著 新 住 民 女 性 及 家 庭 的 需 求 而 有 調 整, 像 是 年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方 面 的 核 心 工 作 是 全 面 進 行 外 籍 配 偶 的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建 立 入 國 前 輔 導 機 制, 以 統 一 的 窗 口 提 供 諮 詢, 製 作 多 國 語 言 宣 導 資 料, 並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發 展 地 區 性 服 務 等 在 縣 市 部 分 則 以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或 稱 新 移 民 ( 或 新 住 民 )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為 地 方 上 統 籌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的 服 務 專 責 中 心 各 個 地 方 服 務 中 心 實 際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方 案 雖 不 盡 相 同, 但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新 住 民 相 關 福 利 及 政 策 宣 導 ; 並 辦 理 生 活 適 應 文 化 教 育 及 資 源 轉 介 等 各 項 服 務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的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吳 金 鳳 (2005) 的 研 究 雖 顯 示 有 參 加 生 活 輔 導 班 者 較 未 參 訓 者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但 王 永 慈 (2005) 認 為 整 體 上, 政 府 與 民 間 在 從 事 外 籍 暨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時, 需 解 決 的 主 要 問 題 有 : 經 費 不 足 ; 社 工 員 人 力 不 足 ; 受 服 務 者 身 份 取 得 障 礙 ; 外 配 家 庭 不 支 持 ; 優 生 保 健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 語 言 溝 通 障 礙 ; 宣 導 不 易 ; 外 配 學 習 意 願 不 高 ; 語 言 溝 通 障 礙 與 文 化 認 知 差 異 等, 可 見 在 服 務 新 住 民 時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突 破 之 處 儘 管 新 住 民 已 是 我 國 第 五 大 族 群,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也 曾 於 2003 年 2 月 21 日 所 召 開 的 第 16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訂 下, 我 國 婚 移 民 民 政 策 之 基 本 原 則, 即 身 分 從 嚴 生 活 從 寬 但 因 臺 灣 與 大 陸 特 殊 的 兩 岸 情 勢, 使 得 政 府 無 論 是 在 國 境 管 理 規 範, 或 是 在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進 入 臺 灣 後, 取 得 公 民 身 分 就 業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等 規 範, 讓 大 陸 籍 身 分 者 與 其 他 國 籍 者 分 屬 兩 套 系 統 24

30 目 前 主 管 東 南 亞 籍 婚 姻 移 民 事 務 的 單 位 是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而 主 管 大 陸 籍 婚 姻 移 民 的 單 位 則 是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規 範 兩 者 公 民 權 的 法 源 也 不 同, 東 南 亞 籍 的 婚 姻 移 民 適 用 國 籍 法, 而 大 陸 籍 的 婚 姻 移 民 規 範 則 是 大 陸 地 區 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簡 稱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兩 者 之 身 分 權 利 規 範 差 異 請 見 表 茲 以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的 歸 化 為 例 說 明 之, 依 據 國 籍 法 的 規 定 : 新 住 民 於 現 有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有 住 所, 並 於 國 內 每 年 合 計 有 183 天, 以 上 的 合 法 居 留 之 事 實 連 續 3 年 以 上, 年 滿 30 歲 始 可 申 請 歸 化 為 我 國 國 籍 但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配 偶, 得 依 法 令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經 許 可 入 境 後, 得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需 居 留 滿 四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者, 得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者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連 續 二 年 且 每 年 居 住 逾 183 日, 無 犯 罪 紀 錄, 並 提 出 喪 失 原 籍 證 明, 得 申 請 定 居 可 知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臺 灣 人 士 結 婚 後, 居 住 在 臺 灣 3 年 後 始 可 申 請 歸 化, 平 均 約 4-8 年 可 領 取 到 身 分 證, 但 大 陸 籍 配 偶 平 均 約 6 年 才 能 取 得 身 分 證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我 國 之 移 民 制 度 因 發 展 較 晚 且 囿 於 兩 岸 特 殊 的 互 動 關 係, 使 得 婚 姻 移 民 規 範 呈 現 不 一 致 之 情 況, 儘 管 有 生 活 從 寬, 身 分 從 嚴 之 規 定, 但 在 現 實 處 遇 中 國 民 身 分 證 重 不 重 要? 舉 例 來 說 : 政 府 雖 已 規 定 沒 有 身 分 證 之 新 住 民, 在 取 得 依 親 居 留 後, 居 留 期 間 即 可 在 臺 工 作, 無 庸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但 實 際 上 去 找 工 作, 可 能 處 處 碰 壁, 日 前 即 有 知 名 烘 焙 連 鎖 業 者, 以 我 們 不 用 外 籍 新 娘 為 由, 拒 絕 大 陸 配 偶 求 職 之 案 例 2 再 者, 許 多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在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前, 如 果 配 偶 過 世, 就 必 須 依 附 在 其 他 親 人 的 戶 籍 之 下 如 有 沒 有 身 分 證 到 銀 行 開 戶, 許 多 銀 行 還 是 會 拒 絕 可 見, 身 分 證 絕 對 會 影 響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2 中 央 社 記 者 黃 麗 芸 於 2012 年 4 月 18 日 報 導 拒 絕 大 陸 新 娘 求 職 85 度 C 罰 10 萬 25

31 從 上 述 情 形 可 知, 政 府 近 年 來 在 移 民 政 策 及 法 規 上 的 積 極 作 法, 亦 顯 示 其 對 外 籍 婚 姻 的 重 視 然 而, 各 界 對 政 府 已 制 訂 或 規 劃 中 的 作 法, 仍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看 法, 就 如 外 籍 與 大 陸 新 住 民 入 籍 雙 軌 制 般, 這 些 歧 見 所 涉 及 的, 表 面 上 雖 只 是 臺 灣 社 會 如 何 對 待 新 住 民 的 移 民 政 策 問 題, 其 實 也 包 括 臺 灣 社 會 如 何 處 理 人 權 公 民 權 ( 夏 曉 鵑,2002; 潘 淑 滿,2004) 的 問 題, 甚 至 反 映 出 時 下 政 黨 競 爭 的 立 場 ( 陳 志 柔 于 德 林,2004) 表 :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身 分 權 利 規 範 對 照 表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居 留 權 居 留 權 居 留 法 源 依 據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第 國 籍 法 第 3 條 ; 國 籍 法 第 4 條 3 項 第 5 項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依 照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根 據 國 籍 法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件 17 條 第 3 項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國 民 之 配 偶, 現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居 住 時 間 區 依 親 居 留 滿 四 年, 且 每 年 域 內 有 住 所, 在 具 備 前 條 ( 國 籍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法 第 3 條 ) 第 1 項 第 2 至 5 款 要 183 日 者, 得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件,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每 年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合 計 有 183 日 以 上 合 法 居 留 之 事 17 條 第 5 項 規 定, 長 期 居 留 實 繼 續 3 年 以 上, 得 申 請 歸 化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連 續 2 年 且 每 年 居 住 逾 183 日 二 品 行 端 正, 無 犯 罪 紀 錄 三 提 出 喪 失 原 籍 證 明 四 符 合 國 家 利 益 入 境 程 序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0-1 條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細 則 第 5 條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新 住 民 申 請 入 境 時, 需 經 駐 外 件 面 談 制 度 地 區 團 聚 居 留 或 定 居 者, 單 位 面 談 及 驗 證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應 接 受 面 談 按 捺 指 紋 並 建 以 核 發 來 台 停 留 居 留 之 入 境 檔 管 理 之 簽 證 依 親 居 留 規 範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25 條 內 政 部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6

32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權 居 留 權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發 布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及 定 居 數 額 表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無 國 籍 法 第 3 條 件 具 備 我 國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入 籍 考 試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者 得 申 請 歸 化 居 留 權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無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及 常 識 認 定 標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準 識 認 定 標 準 第 3 條 下 列 各 款 文 件 之 一 者, 認 定 具 備 我 國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 一 曾 就 讀 國 內 公 私 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二 曾 參 加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上 課 總 時 數 或 累 計 時 數 達 一 定 時 間 以 上 之 證 明 三 參 加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測 試 ( 以 下 簡 稱 歸 化 測 試 ) 合 格 之 證 明 法 源 依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大 陸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地 區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依 親 居 留 送 件 需 知 27

33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政 治 參 與 權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大 陸 籍 配 偶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以 我 國 國 民 配 偶 之 身 分 申 請 件 文 件 歸 化 或 回 復 國 籍 者, 應 具 備 下 相 關 證 照 或 1. 依 親 居 留 申 請 書 列 情 形 之 一 : 證 明 文 件 2.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申 請 在 臺 依 1. 國 內 之 收 入 納 稅 動 產 或 不 親 居 留 資 料 表 3. 保 證 書 4.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之 公 證 書 動 產 資 料 2. 雇 主 開 立 之 聘 僱 證 明 或 申 請 人 自 行 以 書 面 敘 明 其 工 作 內 容 及 5.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醫 所 得 院 所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3.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專 門 職 業 明 6.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技 能 檢 定 證 明 文 件 7. 尚 餘 一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大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足 以 自 立 或 生 活 陸 地 區 證 照 影 本 居 民 身 分 保 障 無 虞 之 資 料 證 影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外 國 籍 配 偶 申 請 入 國 無 須 保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證 人, 且 涉 及 強 制 出 國, 亦 無 8. 依 親 對 象 設 有 戶 籍 並 載 有 保 證 人 之 支 付 問 題 結 婚 登 記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影 本 9. 依 親 對 象 死 亡 之 證 明 10.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未 再 婚 公 證 書 法 源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國 籍 法 第 10 條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20 條 擔 任 公 職 要 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歸 化 10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年 後 始 可 擔 任 特 定 公 職 但 其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定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二 義 務 28

34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三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因 歸 化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不 得 登 記 為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工 法 源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作 權 1 在 台 工 作 權 利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經 許 可 在 臺 新 住 民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與 輔 導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居 留 期 間 得 在 臺 灣 地 區 留 者 無 須 申 請 許 可 即 可 在 臺 工 工 作 作 外 國 人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者 ( 新 住 民 ), 雖 與 我 國 國 民 離 婚, 其 因 結 婚 而 取 得 之 居 留 證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註 銷 或 屆 滿 後 而 失 其 效 力 者, 基 於 信 賴 保 證 原 則 及 人 道 立 場 考 量, 仍 得 適 用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者, 不 須 申 請 許 可, 即 可 在 臺 工 作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有 設 置 服 務 窗 口, 由 專 人 提 供 新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項 目 有 :1.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2. 安 排 參 加 職 業 訓, 培 養 工 作 技 能, 以 利 就 業 3. 針 對 有 創 業 意 願 的 新 住 民 提 供 一 對 一 創 業 諮 詢 4. 加 強 對 雇 主 的 宣 導, 以 提 高 雇 主 僱 用 意 願 5. 新 住 民 若 有 其 他 相 關 需 求, 協 助 轉 介 至 其 29

35 類 別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相 關 權 利 他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或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教 法 源 依 據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第 13 條 第 1 育 自 學 進 修 學 歷 鑑 定 考 試 辦 法 項 權 學 歷 認 證 規 範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可 在 臺 定 居 新 住 民 得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取 得 身 分 證, 可 持 原 大 陸 高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直 接 進 中 以 下 畢 業 證 件, 向 主 管 教 入 小 學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領 同 等 學 歷 證 校 及 各 級 進 修 學 校 之 入 學 資 明 書, 並 可 持 經 採 認 之 高 中 格, 以 具 有 規 定 學 歷, 或 經 自 學 歷 證 明 書 參 加 臺 灣 各 項 大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或 學 招 生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為 限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或 新 住 民 如 持 有 國 外 國 民 中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可 依 補 習 及 小 學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規 定 進 修 教 育 法, 進 入 補 習 及 進 經 我 國 外 交 部 授 權 之 駐 外 館 處 修 學 校 就 讀 取 得 正 式 學 籍 辦 理 驗 證 及 查 證 後, 可 逕 由 擬 ( 歷 ); 在 臺 團 聚 期 間, 可 以 就 學 之 學 校 或 報 考 技 術 證 照 之 寄 讀 的 方 式 進 入 補 習 或 進 修 主 辦 機 構 單 位 認 定 學 校 就 讀, 但 是 無 法 取 得 正 式 學 籍 ( 歷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可 依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辦 法 參 加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鑑 定 範 圍 以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業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等 5 種 畢 業 程 度 醫 療 權 法 源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 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 條 醫 療 權 在 臺 灣 地 區 領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在 臺 灣 地 區 領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並 符 合 第 9 條 所 定 被 保 險 件, 並 符 合 第 9 條 所 定 被 保 險 人 人 資 格 或 前 條 所 定 眷 屬 資 格 資 格 或 前 條 所 定 眷 屬 資 格 者, 者, 自 在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時 自 在 臺 居 留 滿 4 個 月 時 起, 亦 得 起, 應 參 加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參 加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來 源 : 林 芳 妤 (2008, 表 2-4), 予 以 重 新 整 理 30

36 第 五 節 影 響 新 住 民 政 策 之 態 度 因 素 儘 管 身 處 全 球 化 的 環 境, 但 臺 灣 人 對 外 來 移 民 的 態 度 卻 很 分 歧, 王 俐 容 (2003) 認 為 臺 灣 對 待 深 色 皮 膚 外 籍 人 士 ( 包 括 外 籍 女 性 工 作 者 與 新 住 民 ) 缺 乏 人 權 關 懷, 對 外 勞 僱 用 關 係 的 限 制 或 對 新 住 民 的 公 民 權 限 制, 甚 至 某 些 民 眾 不 尊 重 並 污 名 化 其 文 化 宗 教 信 仰 與 休 閒 聚 集 等 因 此, 在 臺 灣 不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所 關 心 的 權 益 亦 有 不 同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相 對 會 影 響 政 府 對 新 住 民 施 政 的 政 策 方 向, 因 此 研 究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以 及 瞭 解 其 對 於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觀 感 有 其 必 要 性 回 顧 歐 美 學 界 對 於 影 響 移 民 政 策 的 理 論, 包 括 一 社 會 分 類 論 : 認 為 一 般 人 們 習 慣 將 人 群 分 為 內 團 體 與 外 團 體, 相 信 自 己 的 群 體 較 他 人 好, 對 其 他 群 體 保 持 負 面 的 評 價, 這 種 我 群 偏 好 的 情 形 可 以 提 升 自 尊, 並 維 持 社 會 認 同 的 需 要, 而 我 群 與 他 群 的 成 見 便 形 成 一 個 社 會 排 外 的 現 象 二 是 現 實 衝 突 理 論 : 在 一 個 社 會 中, 個 人 排 斥 新 住 民 來 自 於 對 於 稀 有 資 源 社 會 地 位 政 治 權 利 的 衝 突, 一 個 社 會 的 某 些 群 體 希 望 能 夠 掌 控 社 會 稀 少 的 資 源, 而 壓 迫 排 斥 其 他 族 群 ( 李 茂 興 余 伯 泉,1995) 三 是 社 會 接 觸 論 : 認 為 與 新 住 民 接 觸 的 性 質 會 影 響 該 群 體 對 於 移 民 政 策 的 態 度, 因 此 包 括 個 人 居 住 的 鄰 里 環 境 個 人 接 觸 新 住 民 的 程 度 都 相 對 會 減 少 對 少 數 族 群 的 偏 見 (Stein et al, 2000) 此 外, 過 去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一 些 因 素 可 能 會 影 響 對 移 民 者 的 看 法, 包 括 教 育 程 度 ( 傅 仰 止 伊 慶 春,1994), 不 同 政 黨 的 動 員 及 政 治 的 論 述 會 形 成 社 會 中 是 否 接 受 新 住 民 的 環 境 ( 陳 志 柔 于 德 林,2005) 這 些 理 論 所 論 及 的 影 響 因 素 都 將 放 入 本 研 究 的 考 量 中 對 於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測 量, 一 般 認 為 包 括 教 育 職 業 與 收 入,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社 會 階 層 變 項, 其 中 職 業 被 視 為 個 人 社 會 階 層 最 佳 的 單 一 指 標, 而 黃 毅 志 (2008) 的 相 關 研 究 也 發 現 職 業 聲 望 與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建 構 效 度 相 當 接 近, 因 此 31

37 本 研 究 會 分 別 就 收 入 職 業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及 教 育 文 化 等 四 個 層 面, 衡 量 受 訪 者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32

38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係 蒐 集 分 析 與 解 釋 現 存 之 文 獻 資 料, 歸 納 其 觀 點 與 見 解, 以 做 為 研 究 之 基 礎 此 方 法 為 間 接 研 究 方 法, 其 在 社 會 研 究 中 之 所 以 被 廣 泛 應 用, 因 在 某 些 限 度 之 內, 它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瞭 解 過 去 重 建 過 去 解 釋 現 在 及 推 測 未 來 ( 葉 至 誠 等,1999:138) 經 由 這 種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的 協 助, 我 們 可 以 對 研 究 議 題 的 相 關 情 況 有 較 佳 的 瞭 解, 而 有 更 廣 的 見 識 與 深 度 ; 藉 著 從 不 同 時 期 蒐 集 到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的 資 料 分 析, 可 以 探 知 社 會 變 遷 的 各 種 現 象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亦 可 補 足 現 行 研 究 的 不 足,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為 分 析 五 年 前 及 近 五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採 取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政 府 的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包 括 : 內 政 部 曾 於 2003 及 2008 年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2009 年 針 對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處 遇 及 權 益 之 研 究,2012 年 我 國 婚 姻 移 民 之 公 民 權 利 落 實 狀 況 研 究 分 析 比 較 內 容 包 括 :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就 業 情 形 家 庭 總 體 經 濟 狀 況 福 利 需 求 等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研 究, 以 瞭 解 五 年 前 及 近 期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弱 勢 情 形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詳 細 內 容 將 於 後 續 文 章 中 呈 現 二 問 卷 調 查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在 蒐 集 初 級 資 料 方 面 是 相 當 普 遍 的 方 法, 透 過 與 研 究 對 象 的 實 質 接 觸 溝 通, 蒐 集 相 關 原 始 資 料 此 調 查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樣 本 去 推 估 母 群 體 的 特 性, 對 母 群 體 進 行 描 述 及 解 釋, 而 非 建 立 一 套 行 為 通 則 問 卷 調 查 法 有 許 多 的 優 點, 第 一 它 可 以 清 楚 地 描 述 大 量 的 資 料 問 卷 發 放 的 對 象 數 33

39 量 及 地 域 較 廣, 可 以 大 量 地 收 集 所 研 究 對 象 的 特 性 第 二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可 以 透 過 標 準 化 的 工 具 及 抽 樣 的 過 程, 即 可 藉 由 樣 本 推 估 母 群 體 的 特 質 第 三 標 準 化 的 問 卷 可 以 使 研 究 的 測 量 更 為 精 準 而 在 信 度 效 度 上 都 有 一 定 的 說 服 力 (Babbies, 2004) 為 瞭 解 新 住 民 對 其 自 身 處 境 的 認 知, 及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並 增 加 問 卷 的 信 效 度 程 度 本 研 究 參 考 過 去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中, 測 量 新 住 民 社 會 觀 感 的 面 向 與 內 容, 進 行 問 卷 各 項 的 研 擬 參 考 問 卷 包 括 : 中 研 院 的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 ); 內 政 部 於 2003 及 2008 年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之 問 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所 查 玲 俐 對 於 警 專 學 生 對 東 南 亞 外 籍 配 偶 刻 板 印 象 與 社 會 距 離 之 研 究 問 卷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所 邱 吟 馨 對 於 新 移 民 女 性 的 依 附 風 格 社 會 支 持 與 主 觀 幸 福 感 之 研 究 問 卷 ; 另 有 參 考 內 政 部 (2012) 修 訂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問 卷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將 調 查 內 容 分 為 幾 個 部 分, 問 卷 內 容 如 下 ; 依 據 專 家 及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後 所 擬 之 問 卷 項 目, 請 見 附 錄 二 : 1.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工 作 狀 況 月 收 入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等 2. 受 訪 者 對 自 己 本 身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主 觀 認 知, 包 括 : 家 庭 的 收 入 財 產 社 會 地 位 教 育 文 化 的 自 我 知 覺 3.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及 觀 感 4. 受 訪 者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教 育 文 化 提 升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等 方 面 ) 措 施 的 觀 感 本 研 究 為 瞭 解 新 住 民 及 臺 灣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對 新 住 34

40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之 感 受 等, 因 此 調 查 對 象 分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有 效 份 數 共 500 份, 以 達 到 信 心 水 準 95%, 正 負 誤 差 5% 之 調 查 信 度 樣 本 分 配 情 形 為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之 比 例 係 1:1 新 住 民 受 試 樣 本 之 選 取 上, 因 本 團 隊 2012 年 的 研 究 曾 與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承 接 縣 市 政 府 委 託 協 助 新 住 民 之 機 構 獨 立 服 務 新 住 民 的 民 間 團 體 以 及 學 校 新 住 民 學 習 中 心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已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故 透 過 其 協 助 與 本 研 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的 對 象 接 觸, 進 行 施 測 事 宜 運 用 群 體 抽 樣, 藉 舉 辦 活 動 之 機 會 進 行 面 對 面 調 查 訪 問 ; 臺 灣 民 眾 受 試 樣 本 之 選 取 上, 則 與 各 地 區 工 會 及 各 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區 大 學 等 合 作, 同 樣 在 北 中 南 東 各 區 域, 採 群 聚 抽 樣, 透 過 集 會 活 動,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訪 問 本 研 究 採 取 定 額 取 樣 法, 在 北 中 南 東 區 分 別 施 測, 每 區 各 選 擇 2 縣 市 進 行, 而 考 量 城 鄉 差 距, 所 選 擇 的 縣 市 並 不 會 集 中 於 5 都 或 大 都 會 地 區 以 縣 市 來 看, 新 住 民 問 卷 北 區 選 擇 臺 北 市 與 桃 園 縣, 中 區 選 擇 苗 栗 縣 與 雲 林 縣, 南 區 選 擇 台 南 市 與 高 雄 市, 東 區 選 擇 有 宜 蘭 縣 與 花 蓮 縣 ;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北 區 選 擇 臺 北 市 與 桃 園 縣, 中 區 選 擇 彰 化 縣 與 臺 中 縣, 南 區 選 擇 嘉 義 縣 與 高 雄 市, 東 區 選 擇 有 宜 蘭 縣 與 花 蓮 縣 新 住 民 問 卷,2012 年 7 月 25 日 前 完 成 聯 繫 北 中 南 東 區 所 選 擇 的 8 個 縣 市 9 個 單 位, 並 針 對 施 測 事 宜 進 行 解 說 ; 每 縣 市 約 進 行 份 問 卷 施 測, 包 括 大 陸 籍 份 越 南 籍 4-5 份 印 尼 籍 4-5 份 其 他 國 籍 4-5 份 施 測 時 除 了 依 國 籍 分 配 外, 來 台 時 間 長 短 也 盡 量 分 散 ;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施 測 上,2012 年 7 月 30 日 前 針 對 北 中 南 東 區 所 選 擇 8 個 縣 市 的 8 個 單 位, 進 行 聯 繫 及 施 測 事 宜 解 說 ; 施 測 時 除 了 平 均 分 配 性 別 以 外, 年 齡 工 作 狀 況 等 也 盡 量 分 散 2013 年 8 月 2 日 前 陸 續 完 成 新 住 民 及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與 相 關 文 件 的 寄 送 由 過 去 協 同 主 持 人 所 進 行 的 新 住 民 相 關 研 究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新 住 民 問 卷 施 35

41 測 接 觸 上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困 難, 主 因 在 於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合 作 意 願 較 低, 且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語 言 能 力 同 時 會 影 響 其 對 問 卷 內 容 的 理 解 程 度 ; 因 為 一 般 較 難 接 觸 到 新 住 民, 因 此 本 研 究 與 上 述 單 位 合 作, 研 究 團 隊 先 行 針 對 協 助 單 位 進 行 問 卷 說 明, 再 由 其 協 助 問 卷 施 測, 此 較 能 夠 取 得 新 住 民 填 答 問 卷 的 配 合 度 三 焦 點 團 體 法 焦 點 團 體 法 是 一 個 由 主 持 人 (moderator) 帶 領 的 團 體 訪 談,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與 會 者 對 於 既 定 主 題 分 別 陳 述 個 人 的 觀 點, 研 究 者 則 經 由 研 究 對 象 的 討 論 中 獲 得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看 法 藉 由 焦 點 團 體 法 可 以 得 知 某 一 個 特 殊 群 體 中 的 個 別 成 員 對 某 一 現 象 的 看 法 與 想 法, 也 可 能 藉 由 群 體 間 之 間 的 互 動, 而 有 新 的 想 法 產 生, 導 引 出 一 些 深 度 訪 談 未 發 現 的 議 題 及 觀 點 ( 胡 幼 慧 編,1996; 林 淑 馨, 2010)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的 成 員 大 約 4-12 名, 通 常 為 6-8 名, 參 與 者 的 背 景 相 近, 俾 便 其 可 以 有 良 好 的 互 動, 主 持 人 並 非 傳 統 的 訪 問 者 角 色, 而 是 受 過 良 好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士,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主 導 及 控 制 討 論 的 方 向, 並 能 營 造 出 自 在 的 團 體 互 動 氣 氛, 俾 使 參 與 者 可 以 暢 所 欲 言, 相 激 相 盪 出 內 心 的 想 法 經 驗 與 觀 點 焦 點 團 體 法 包 括 受 訪 者 有 能 涉 入 某 種 事 物 的 認 知 能 力 受 訪 者 對 於 訪 問 的 焦 點 是 感 興 趣 的 討 論 集 中 在 焦 點 上 非 常 強 調 受 訪 者 本 身 的 主 觀 經 驗 等 四 項 特 徵 ( 石 之 瑜,2003) 在 彼 此 互 動 及 對 話 的 過 程 中, 團 體 成 員 都 能 使 用 自 己 自 然 而 習 慣 的 語 言, 去 表 達 個 人 的 看 法 經 驗, 也 能 對 其 他 成 員 的 經 驗 及 解 釋 進 行 挑 戰 或 回 應, 而 能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參 與 ( 胡 幼 慧 編,1996) 因 此, 焦 點 團 體 法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針 對 研 究 議 題 提 供 大 量 語 言 互 動 的 機 會, 研 究 者 也 能 從 團 體 成 員 彼 此 的 互 動 與 對 話 中 蒐 集 資 料 焦 點 團 體 法 具 有 幾 個 優 點, 第 一 獲 取 資 料 的 速 度 較 快 且 成 本 較 低 ; 第 二 可 以 直 接 與 受 訪 者 進 行 互 動, 也 可 以 觀 察 受 訪 者 的 手 勢 表 情 等 非 口 語 回 36

42 答, 以 補 充 口 語 回 答 的 訊 息 ; 第 三 可 以 得 到 受 訪 者 以 自 己 的 話 表 達 的 大 量 且 豐 富 的 資 料, 因 此 可 以 區 別 出 受 訪 者 表 達 和 意 義 上 的 細 微 差 異, 得 到 深 層 的 資 訊 ; 第 四 受 訪 者 可 以 回 應 自 己 及 其 他 團 體 成 員 的 回 答, 彼 此 互 動 可 能 引 發 個 別 訪 談 中 未 能 發 現 的 想 法 或 資 料 ; 第 五 具 有 彈 性, 可 用 於 不 同 背 景 和 不 同 個 人 間 以 檢 驗 不 同 範 圍 的 主 題 ; 第 六 是 少 數 能 自 兒 童 或 不 識 字 的 人 身 上 獲 取 資 料 的 研 究 工 具 之 一 ; 第 七 可 以 很 快 的 瞭 解 受 訪 者 的 口 語 反 應 ( 歐 素 汝 譯, 1999) 通 常 座 談 會 進 行 1.5 至 2 小 時, 座 談 進 行 中 會 錄 音 與 錄 影, 以 利 座 談 會 結 束 後 轉 成 文 字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焦 點 團 體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是 質 化 而 非 量 化 的 資 料, 藉 由 焦 點 團 體 法 可 以 獲 得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與 洞 見, 但 並 非 驗 證 假 設 或 證 實 變 數 之 間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於 2013 年 6 月 21 日 與 11 月 12 日 各 在 台 北 及 台 南 舉 辦 1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共 邀 請 11 個 新 住 民 服 務 相 關 的 民 間 團 體 實 務 社 工 員 及 新 移 民 (12 位 與 會 人 士 ) 參 與 討 論, 參 與 者 包 括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新 竹 市 彰 化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花 蓮 縣 等 地 的 實 務 界 人 士, 地 域 上 達 到 多 元 化, 以 便 汲 取 各 地 經 驗 討 論 議 題 為 近 5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情 境 轉 變 新 住 民 本 身 及 本 國 民 眾 如 何 看 待 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等 議 題 座 談 會 也 提 供 次 級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及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供 座 談 會 的 專 家 研 討 可 行 的 政 策 方 向 兩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討 論 內 容 詳 見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37

4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現 況 及 轉 變 一 婚 姻 狀 況 多 數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夫 妻 婚 姻 關 係 基 礎 薄 弱, 再 加 上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隔 閡, 以 及 夫 妻 關 係 的 不 對 等 等 因 素, 很 容 易 產 生 爭 執 或 衝 突 根 據 內 政 部 2012 年 的 資 料, 台 灣 每 4.2 對 離 婚 者 中, 就 有 一 對 是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跨 國 聯 姻 由 1998 年 的 資 料 看 來, 無 論 是 本 國 或 是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對 數 都 逐 年 攀 升, 本 國 籍 的 離 婚 對 數 到 2006 年 達 到 高 峰 之 後, 就 逐 年 下 減, 而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離 婚 對 數 到 2010 年 達 到 高 峰, 近 兩 年 也 有 下 減 的 趨 勢 ( 見 表 4-1-1) 離 婚 夫 妻 雙 方 均 為 我 國 籍 者, 每 千 對 離 婚 率 是 8.66 對, 並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而 跨 國 聯 姻 者 的 離 婚 率 則 高 達 28.6 對, 是 我 國 籍 者 的 3.3 倍 之 多 跨 國 聯 姻 者 中, 若 夫 妻 一 方 為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者, 每 千 對 離 婚 率 為 對 ; 若 夫 妻 一 方 為 東 南 亞 國 籍 者, 每 千 對 離 婚 率 為 對, 且 近 五 年 的 離 婚 率 也 高 於 五 年 前 的 離 婚 率 ( 見 表 4-1-2) 這 些 資 料 都 顯 示 出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遠 高 於 國 人,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又 較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來 得 高 依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規 定, 外 國 人 於 居 留 期 間 內, 因 離 婚 導 致 居 留 原 因 消 滅 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將 廢 止 其 居 留 許 可, 並 註 銷 其 外 僑 居 留 證, 亦 即 不 得 在 台 灣 居 留 但 若 於 離 婚 後 取 得 台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監 護 權, 或 因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經 法 院 判 決 離 婚, 且 有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者, 才 得 准 予 繼 續 在 台 灣 居 留 因 此, 外 籍 配 偶 若 無 法 爭 取 到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之 監 護 權, 或 無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離 婚 後 必 須 被 遣 返 回 國 新 住 民 往 往 是 隻 身 嫁 來 台 灣, 在 台 灣 缺 乏 來 自 原 生 家 庭 朋 友 或 親 戚 等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 人 際 網 絡 也 以 夫 家 的 人 際 關 係 為 基 礎 由 於 社 交 範 圍 相 當 有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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