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一 篇 :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二 章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2 第 三 章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3 第 四 章 工 业 仓 储 物 流 用 地 规 划 5 第 五 章 村 庄 建 设 6 第 二 篇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一 篇 :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二 章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2 第 三 章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3 第 四 章 工 业 仓 储 物 流 用 地 规 划 5 第 五 章 村 庄 建 设 6 第 二 篇"

Transcription

1

2 目 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一 篇 :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二 章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2 第 三 章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3 第 四 章 工 业 仓 储 物 流 用 地 规 划 5 第 五 章 村 庄 建 设 6 第 二 篇 :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六 章 建 筑 控 制 8 第 七 章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8 第 八 章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20 第 三 篇 :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九 章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21 第 十 章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30 第 十 一 章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38 第 四 篇 : 城 市 景 观 规 划 控 制 第 十 二 章 城 市 绿 地 39 第 十 三 章 城 市 水 环 境 41 第 十 四 章 城 市 照 明 43 第 十 五 章 城 市 设 计 44 第 十 六 章 特 别 地 区 的 补 充 规 定 46 第 五 篇 : 城 市 综 合 防 灾 第 十 七 章 城 市 综 合 防 灾 47 附 录 1 名 词 解 释 48 附 录 2 计 算 规 则 50 附 录 3 规 划 管 理 数 据 规 范 与 要 求 54 附 录 4 本 规 定 用 词 说 明 56 附 图 57 附 表 66

3 总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南 宁 市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保 证 城 市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地 配 置 城 市 公 共 资 源,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有 效 地 实 现 城 市 规 划 和 管 理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办 法 南 宁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和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以 及 国 家 自 治 区 的 有 关 规 范 和 行 业 标 准, 并 结 合 南 宁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而 制 定 本 规 定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有 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范 行 业 标 准 和 政 策 的 调 整 内 容, 并 结 合 南 宁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调 整 条 款 第 三 条 与 城 市 规 划 城 市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地 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和 规 划 管 理 有 关 的 各 项 活 动, 在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应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在 规 划 区 外, 行 政 辖 区 范 围 内 的,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各 项 城 市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程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及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执 行 ;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上 述 规 划 或 设 计 的, 应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属 南 宁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南 宁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修 订 版 自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之 日 起 施 行, 旧 版 同 时 废 止 1

4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一 篇 :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5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二 章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第 七 条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适 用 于 南 宁 市 各 阶 段 的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和 城 市 用 地 管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城 市 用 地 应 按 土 地 实 际 用 途 的 主 要 性 质 进 行 划 分 和 归 类 第 九 条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采 用 大 类 中 类 和 小 类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类 体 系, 共 分 为 10 大 类 53 中 类 95 小 类, 见 附 表 一 使 用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时, 可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工 作 内 容 及 工 作 深 度 的 不 同 要 求, 采 用 本 分 类 体 系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类 别 第 十 条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划 分 应 遵 循 土 地 使 用 相 容 性 的 原 则, 按 附 表 二 的 规 定 执 行 对 附 表 二 中 未 列 入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由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其 对 周 边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建 设 条 件, 具 体 核 定 适 建 范 围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仓 储 用 地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和 特 殊 用 地 九 大 类 用 地, 不 包 括 水 域 与 其 它 非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2

6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三 章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第 一 节 居 住 用 地 指 标 控 制 第 十 二 条 居 住 区 规 划 应 遵 循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分 级 配 建 的 原 则, 居 住 区 按 户 数 或 人 口 数 规 模 分 为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三 级 各 级 标 准 规 模 应 符 合 表 3.1 的 规 定 居 住 区 分 级 规 模 表 3.1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户 数 ( 户 ) 10000~ ~ ~1000 人 口 ( 人 ) 30000~ ~ ~3000 备 注 : 每 户 按 3.2 人 计 算 第 十 三 条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指 标 除 符 合 现 行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一 ) 严 格 控 制 零 散 用 地 作 为 居 住 用 地 的 开 发, 面 积 小 于 3000 平 方 米 的 零 散 用 地 不 宜 单 独 用 于 居 住 用 地 开 发 ( 二 ) 保 障 性 住 房 人 均 居 住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应 为 9-15 m2/ 人 第 二 节 居 住 用 地 绿 地 第 十 四 条 居 住 用 地 内 绿 地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一 ) 新 建 居 住 区 居 住 小 区 绿 地 率 不 低 于 35%, 旧 城 改 造 项 目 不 低 于 25% ( 二 ) 绿 地 率 达 不 到 本 条 ( 一 ) 规 定 的 应 按 南 宁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绿 地 补 偿 费 ( 三 ) 集 中 绿 地 宜 临 城 市 道 路 ( 河 道 或 城 市 开 放 空 间 ) 和 用 地 出 入 口 设 置, 组 团 级 及 以 上 集 中 绿 地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用 地 面 积 的 9%, 并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1 组 团 级 集 中 绿 地 短 边 长 度 不 小 于 20 米 ; 2 小 区 级 及 以 上 集 中 绿 地 短 边 长 度 不 小 于 40 米 ; 3

7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三 节 居 住 用 地 指 标 统 计 第 十 五 条 居 住 用 地 规 划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统 计 内 容 应 符 合 表 3.2 的 要 求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表 表 3.2 项 目 计 算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总 面 积 其 中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其 中 净 用 地 面 积 总 建 筑 面 积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幼 儿 园 建 筑 面 积 及 班 数 m2/ 个 / 小 学 或 中 学 建 筑 面 积 及 班 数 m2/ 个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建 筑 面 积 文 化 活 动 室 或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商 业 服 务 建 筑 面 积 及 所 占 比 例 m2/(%) / 邮 政 所 建 筑 面 积 社 区 ( 居 委 会 ) 管 理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公 厕 建 筑 面 积 及 个 数 m2/ 个 / 垃 圾 收 集 点 建 筑 面 积 及 个 数 m2/ 个 / 不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其 阁 楼 建 筑 面 积 m2 中 架 空 层 骑 楼 建 筑 面 积 m2 /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m2 其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m2 中 不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其 中 住 宅 总 套 数 90 m2 套 型 的 套 数 建 筑 面 积 所 占 比 例 套 /m2/ % / / 90~144 m2 套 型 的 套 数 建 筑 面 积 所 占 比 例 套 /m2/ % / / 144 m2 套 型 的 套 数 建 筑 面 积 所 占 比 例 套 /m2/ % / /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m2 总 绿 地 面 积 / 地 面 绿 地 面 积 / 生 态 停 车 场 绿 地 面 积 m2 / / 地 下 室 顶 部 绿 地 面 积 / 屋 顶 绿 地 面 积 / 水 面 面 积 m2 / / 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 水 面 率 %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 机 动 车 机 械 停 车 位 / 机 动 车 机 械 停 车 率 个 /% / / 其 机 动 车 地 面 停 车 位 / 机 动 车 地 面 机 械 停 车 位 个 / 中 机 动 车 地 下 停 车 位 / 机 动 车 地 下 机 械 停 车 位 个 / 地 面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 地 下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个 / 备 注 :1 计 算 规 则 详 见 附 录 2, 第 六 章 第 六 节, 第 十 五 章 等 2 独 立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用 地 面 积 套 4

8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四 章 工 业 仓 储 物 流 用 地 规 划 第 十 六 条 二 三 类 工 业 用 地 仓 储 用 地 应 单 独 布 置, 不 应 与 居 住 公 共 设 施 等 其 它 功 能 区 相 混 合, 并 与 其 它 非 工 业 用 地 之 间 保 持 一 定 的 卫 生 距 离, 符 合 相 关 的 防 护 距 离 规 定 仓 储 用 地 与 居 住 区 及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应 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卫 生 防 护 带, 防 护 带 宽 度 应 符 合 第 十 二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在 生 产 性 建 设 用 地 内, 对 生 产 工 艺 没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 目, 不 得 建 造 单 层 厂 房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在 20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企 业, 其 内 部 不 得 安 排 非 生 产 性 建 设 用 地 第 十 八 条 一 类 二 类 工 业 区 内 可 配 套 建 设 一 定 规 模 的 单 身 宿 舍, 并 宜 分 片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方 便 职 工 生 活 ; 三 类 工 业 区 内 严 禁 建 设 单 身 宿 舍 严 禁 在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专 家 楼 宾 馆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工 业 用 地 的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工 业 区 绿 地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工 业 区 绿 地 包 括 工 业 区 游 园 工 业 区 防 护 绿 地 和 工 厂 附 属 绿 地 工 厂 附 属 绿 地 包 括 厂 前 区 绿 地 生 产 区 绿 地 厂 区 内 部 道 路 绿 化 和 宿 舍 区 绿 地 ( 二 ) 厂 区 内 绿 地 率 应 控 制 在 10-20% 以 内,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内 总 绿 地 率 不 宜 超 过 30% 第 二 十 条 仓 储 用 地 内 允 许 设 置 的 项 目 和 设 施 有 仓 库 基 层 管 理 设 施 及 配 套 建 设 的 园 林 建 筑 小 品 和 小 型 公 用 设 施, 应 严 格 控 制 单 身 宿 舍 成 套 住 宅 专 家 楼 宾 馆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和 市 场 等 商 业 建 筑 的 建 设 对 仓 储 用 地 内 建 筑 功 能 的 变 更 应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仓 储 物 流 的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物 流 用 地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物 流 项 目 用 地 由 仓 储 / 配 送 用 地 加 工 / 配 送 用 地 物 流 商 业 用 地 物 流 运 输 装 卸 用 地 及 物 流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等 五 部 分 构 成, 其 中 物 资 储 备 用 地 加 工 用 地 及 物 流 运 输 装 卸 用 地 为 工 业 生 产 性 用 地, 物 流 商 业 用 地 及 物 流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为 经 营 性 用 地 物 流 项 目 用 地 中 各 部 分 用 地 占 总 用 地 的 比 例 应 符 合 表 4.1 的 规 定 : 物 流 用 地 比 例 构 成 表 4.1 用 地 占 总 用 地 面 积 比 例 (%) 仓 储 / 配 送 用 地 30~40 加 工 / 配 送 用 地 10 物 流 商 业 用 地 10 物 流 运 输 装 卸 用 地 30~40 物 流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10 ( 二 ) 市 区 内 每 个 物 流 园 区 的 用 地 规 模 宜 控 制 为 100~500 公 顷, 最 大 不 应 超 过 600 公 顷 每 个 配 送 中 心 的 规 模 宜 控 制 为 5~15 公 顷, 最 大 不 应 超 过 30 公 顷 5

9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第 五 章 村 庄 建 设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村 庄, 是 指 农 村 村 民 居 住 和 从 事 各 种 生 产 的 聚 居 点 第 二 十 三 条 村 庄 分 为 以 下 种 类 : ( 一 ) 城 市 建 成 区 村 庄 : 城 中 村 ( 二 ) 城 市 规 划 区 村 庄 :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除 第 ( 一 ) 款 外 的 村 庄 第 二 十 四 条 村 庄 规 划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村 庄 分 为 行 政 村 和 自 然 村 两 个 规 模 等 级 ( 二 ) 村 庄 用 地 分 类 应 按 现 行 村 镇 规 划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村 庄 规 划 的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应 包 括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建 设 用 地 构 成 比 例 和 建 设 用 地 选 择 三 部 分, 并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分 级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5.1 的 规 定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m 2 / 人 )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分 级 指 标 表 5.1 级 别 一 二 三 四 五 >50 >60 >80 > > 新 建 村 庄 的 规 划, 其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宜 按 第 三 级 确 定, 当 发 展 用 地 偏 紧 时, 可 按 第 二 级 确 定 3. 对 已 有 村 庄 进 行 规 划 时, 其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应 以 现 状 建 设 用 地 的 人 均 水 平 为 基 础, 根 据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级 别 和 允 许 调 整 幅 度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表 5.2 的 规 定, 其 中 第 一 级 指 标 可 用 于 用 地 紧 张 地 区 的 村 庄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表 5.2 现 状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水 平 (m 2 / 人 )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级 别 允 许 调 整 幅 度 (m 2 / 人 ) 50 一 二 应 增 5~ ~60 一 二 可 增 0~ ~80 二 三 可 增 0~ ~100 二 三 四 可 增 减 0~ ~120 三 四 可 减 0~ ~150 四 五 可 减 0~20 >150 五 应 减 至 150 以 内 备 注 : 允 许 调 整 幅 度 是 指 规 划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对 现 状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水 平 的 增 减 数 值 4.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 一 ) 款 和 第 ( 二 ) 款 村 庄 的 人 均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5.3 的 规 定,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构 成 比 例 应 符 合 表 5.4 的 规 定 人 均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指 标 表 5.3 每 户 人 数 ( 人 ) 市 区 ( 平 原 地 区 )(m 2 ) 丘 陵 山 区 (m 2 ) 备 注 : 农 村 村 民 一 户 只 能 拥 有 一 处 宅 基 地 6

10 第 一 篇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与 规 划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构 成 比 例 表 5.4 类 别 代 号 用 地 类 别 占 建 设 用 地 比 例 (%) 行 政 村 自 然 村 R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55~70 70~80 C 公 共 建 筑 用 地 6~12 4~8 S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9~16 6~8 G1 公 共 绿 地 2~4 1~3 总 计 72~92 80~95 5.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现 行 村 镇 规 划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6. 村 庄 公 共 建 筑 配 套 设 施 项 目 应 符 合 表 5.5 和 本 规 定 其 它 章 节 相 关 内 容 的 要 求 村 庄 公 共 建 筑 项 目 配 置 表 5.5 类 别 项 目 行 政 村 自 然 村 行 政 管 理 村 委 会 教 育 机 构 小 学 幼 儿 园 〇 文 化 文 化 站 〇 〇 医 疗 保 健 卫 生 所 〇 计 生 站 百 货 店 〇 商 业 小 吃 店 〇 信 用 社 〇 理 发 店 〇 市 政 公 用 公 厕 垃 圾 收 集 点 备 注 : 表 中 应 设 的 项 目 ; 〇 可 设 的 项 目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于 居 住 的 个 人 所 有 或 数 人 共 有 并 依 法 享 有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村 庄 私 有 房 屋,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 含 加 层 ) 重 建 等 建 设 活 动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在 建 成 区 中 的 村 庄, 应 逐 步 开 展 旧 村 改 造, 以 集 中 式 农 房 建 设 为 宜, 限 制 单 门 独 户 式 建 设 对 超 出 南 宁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的 六 城 区 一 般 乡 镇 的 村 庄, 应 按 城 市 私 有 房 屋 的 建 设 进 行 控 制 ( 二 ) 建 筑 高 度 及 层 数 建 筑 突 出 物 建 筑 外 观 控 制 要 求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第 七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7

11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二 篇 :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12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六 章 建 筑 控 制 第 一 节 建 筑 容 量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6.3 的 规 定, 有 经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区 域 按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表 6.3 适 用 于 单 一 类 型 的 建 筑 基 地 对 混 合 类 型 ( 如 住 宅 办 公 商 业 办 公 ) 等 的 建 筑 基 地, 其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应 将 建 筑 基 地 按 使 用 性 质 分 类 划 分 后, 按 不 同 类 型 分 类 执 行 ; 对 难 以 分 类 执 行 的 综 合 楼 基 地, 应 按 不 同 性 质 建 筑 的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和 不 同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换 算 建 筑 容 量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未 列 入 表 6.3 的 科 研 机 构 文 教 卫 生 体 育 场 馆 等 设 施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不 应 超 过 表 6.3 中 办 公 建 筑 的 控 制 指 标, 并 应 按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专 业 规 定 执 行 教 育 设 施 规 划 用 地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6.1 规 定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用 地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6.2 规 定 教 育 设 施 规 划 用 地 指 标 表 6.1 类 型 用 地 指 标 (m2/ 生 ) 容 积 率 中 心 区 中 心 区 外 用 地 面 积 (h m2) 中 心 区 中 心 区 外 高 等 教 育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0.9 50~ ~ ~0.8 <50 1.2~1.6 (1) 在 保 证 基 本 功 能 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高 等 学 校 可 通 过 适 当 提 高 容 积 率 满 足 高 校 建 筑 规 模 指 标 要 求 (2) 特 殊 类 型 高 校 ( 如 体 育 院 校 等 ), 应 根 据 现 行 标 准 具 体 研 究, 确 定 其 用 地 及 建 筑 指 标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用 地 指 标 表 6.2 用 地 指 标 (m2/ 床 ) 建 筑 指 标 (m2/ 床 ) 容 积 率 类 型 中 心 区 中 心 区 外 中 心 区 中 心 区 外 中 心 区 中 心 区 外 综 合 医 院 改 建 新 建 改 建 :1.2~1.8 原 用 地 80~ 89~109 80~120 新 建 :1.2~1.2 面 积 ~1.1 8

13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用 地 规 模 区 位 容 基 量 地 指 类 标 型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表 表 M M 2 <S 10000M M 2 <S 20000M M 2 <S 30000M 2 >30000M 2 新 区 旧 区 中 心 区 新 区 旧 区 中 心 区 新 区 旧 区 中 心 区 新 区 旧 区 中 心 区 新 区 旧 区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低 层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中 心 区 建 筑 密 度 D (%) 容 积 率 FAR 居 住 建 筑 多 中 高 层 高 层 办 公 建 筑 多 层 高 层 商 业 建 筑 居 住 兼 容 商 业 建 筑 多 层 高 层 备 注 :1 新 区 旧 区 中 心 区 划 分 范 围 见 附 图 一 表 中 限 值 经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论 证 后 可 适 当 调 整, 但 不 宜 超 过 10% 2 工 业 仓 储 物 流 用 地 :1~3 层 建 筑 密 度 50%, 容 积 率 ;4~6 层 建 筑 密 度 40%, 容 积 率 1.0~3.0; 绿 地 率 10% 20% 3 单 个 工 业 仓 储 物 流 用 地 的 办 公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建 筑 面 积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和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7% 4 三 产 用 地 : 建 筑 密 度 参 照 商 业 建 筑, 容 积 率 不 大 于 4.0 9

14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二 节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第 二 十 九 条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住 宅 区 内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时 数 达 到 大 寒 日 3 小 时 及 以 上 的 户 数 不 应 小 于 总 户 数 的 85%; 其 余 户 数 的 建 筑 日 照 时 数 不 低 于 大 寒 日 1 小 时 ( 二 ) 旧 区 改 建 住 宅 区 内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时 数 达 到 大 寒 日 3 小 时 及 以 上 的 户 数 不 应 小 于 总 户 数 的 70%; 其 余 户 数 的 建 筑 日 照 时 数 不 低 于 大 寒 日 1 小 时 ( 三 ) 拟 建 建 筑 不 应 使 相 邻 用 地 上 的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时 数 小 于 大 寒 日 2 小 时 旧 区 改 建 的 项 目 内 新 建 住 宅 日 照 标 准 可 酌 情 降 低, 但 不 应 低 于 大 寒 日 日 照 1 小 时 的 标 准 ( 四 ) 住 宅 区 内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时 数 未 达 到 大 寒 日 3 小 时 的 住 宅 部 分, 应 在 项 目 总 平 图 中 注 明, 并 由 项 目 业 主 在 售 楼 时 明 确 告 知 购 房 户 第 三 十 条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除 符 合 建 筑 日 照 防 火 等 要 求 外 还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两 栋 平 行 布 置 的 住 宅 建 筑 : 1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1 当 低 层 多 层 住 宅 建 筑 位 于 南 侧 时, 其 间 距 不 小 于 南 侧 低 层 多 层 住 宅 建 筑 高 度 的 1.0 倍 ; 2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位 于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南 侧 时, 高 度 自 18 米 起 ( 其 间 距 按 18 米 为 基 数 ) 每 增 高 1 米, 间 距 递 增 0.5 米 ; 2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与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1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建 筑 处 于 高 层 建 筑 南 侧 时, 间 距 按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1 点 的 要 求 控 制 ; 2 高 层 建 筑 处 于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建 筑 南 侧 时, 建 筑 高 度 <50 米 的, 其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少 于 24 米,50 米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自 50 米 起 ( 其 间 距 按 24 米 为 基 数 ) 每 增 高 1 米, 间 距 递 增 0.2 米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其 最 小 距 离 34 米 3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处 于 南 北 方 位, 南 面 建 筑 高 度 <50 米 的, 其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少 于 24 米,50 米 南 面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自 50 米 起 ( 其 间 距 按 24 米 为 基 数 ) 每 增 高 1 米, 间 距 递 增 0.2 米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其 最 小 距 离 34 米 ( 二 ) 相 互 垂 直 布 置 的 住 宅 建 筑 : 1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1 两 栋 建 筑 的 相 对 位 置 处 于 南 北 方 位 时, 其 间 距 不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2 两 栋 建 筑 的 相 对 位 置 处 于 东 西 方 位 时 : 低 层 与 低 层 建 筑 间 距 不 小 于 6 米 ; 多 层 与 低 层 多 层 建 筑 间 距 不 小 于 9 米 ; 中 高 层 与 低 层 多 层 建 筑 间 距 不 小 于 11 米, 中 高 层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小 于 13 米 当 与 长 向 建 筑 相 对 的 山 墙 无 窗 时, 间 距 可 以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能 小 于 6 米 且 应 满 足 日 照 及 消 防 的 要 求 2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与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1 两 栋 建 筑 的 相 对 位 置 处 于 南 北 方 位, 当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建 筑 在 南 侧 时, 其 间 距 不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当 高 层 建 筑 在 南 侧 时, 高 度 <50 米 的, 其 间 距 不 小 于 24 米 ; 50 米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自 50 米 起 ( 其 间 距 按 24 米 为 基 数 ) 每 增 高 1 米, 间 距 递 增 0.1 米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其 最 小 距 离 29 米 2 两 栋 建 筑 的 相 对 位 置 处 于 东 西 方 位 时, 高 层 与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不 少 于 9 米, 与 多 10

15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层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不 少 于 11 米, 与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不 少 于 13 米 当 与 长 向 建 筑 相 对 的 山 墙 无 窗 时, 间 距 可 以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能 小 于 6 米 且 应 满 足 日 照 及 消 防 的 要 求 3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与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1 两 栋 建 筑 的 相 对 位 置 处 于 南 北 方 位 时,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50 米 的, 其 间 距 不 少 于 24 米 ;50 米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自 50 米 起 ( 其 间 距 按 24 米 为 基 数 ) 每 增 高 1 米, 间 距 递 增 0.1 米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的, 其 最 小 距 离 29 米 2 两 栋 建 筑 的 相 对 位 置 处 于 东 西 方 位 时, 其 间 距 不 小 于 13 米 当 与 长 向 建 筑 相 对 的 山 墙 无 窗 时, 间 距 可 以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能 小 于 6 米 且 应 满 足 日 照 及 消 防 的 要 求 4 两 栋 相 互 垂 直 的 住 宅 建 筑 相 对 位 置 为 非 正 南 北 正 东 西 向 时, 应 根 据 南 面 住 宅 建 筑 对 北 面 住 宅 建 筑 的 影 响 做 日 照 分 析 后 再 予 确 定 ( 三 )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当 建 筑 面 宽 <30 米 时, 按 主 间 距 的 0.9 倍 控 制 建 筑 间 距, 当 建 筑 面 宽 30 米 时, 按 主 间 距 的 1.0 倍 控 制 建 筑 间 距 ; 高 层 建 筑 面 宽 >60 米 时, 建 筑 间 距 按 建 筑 高 度 的 一 半 控 制, 且 不 小 于 其 最 小 间 距 ;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山 墙 面 宽 >16 米 时 ( 山 墙 连 续 墙 凹 凸 部 位 进 深 差 <0.9 米 ), 按 主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建 筑 间 距 ( 四 ) 在 符 合 本 条 以 上 各 款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的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按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1.0 倍 控 制, 且 最 小 间 距 6 米,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与 北 侧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9 米, 多 层 住 宅 建 筑 与 北 侧 多 层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13 米 ( 五 ) 当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的 相 对 位 置 既 不 是 平 行 布 局, 也 不 是 垂 直 布 局 时, 或 建 筑 形 式 非 条 式 板 式, 属 点 式 不 规 则 建 筑 时, 难 以 适 用 以 上 各 款 规 定, 应 根 据 南 面 建 筑 对 北 面 建 筑 的 影 响, 综 合 考 虑 采 光 通 风 消 防 防 灾 环 境 管 线 埋 设 和 视 觉 卫 生 等 要 求, 做 日 照 分 析 后 再 予 确 定 ( 六 ) 住 宅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须 满 足 消 防 间 距 的 要 求, 山 墙 有 居 室 开 窗 的 还 应 考 虑 视 觉 卫 生 和 空 间 环 境 要 求 适 当 加 大 间 距, 且 须 满 足 如 下 规 定 : 低 层 多 层 山 墙 间 距 6 米 ; 中 高 层 与 低 层 多 层 中 高 层 山 墙 间 距 9 米 ; 高 层 与 各 种 层 数 住 宅 建 筑 山 墙 间 距 13 米 ( 七 ) 中 心 区 的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少, 但 不 得 少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0.8 倍, 且 不 得 小 于 最 小 间 距 第 三 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间 距 第 三 十 一 条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高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建 筑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3 倍, 且 其 最 小 值 不 应 小 于 24 米 ( 二 ) 高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与 多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最 小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8 米 ( 三 ) 多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最 小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5 米 ( 四 ) 低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与 低 层 多 层 高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按 消 防 间 距 的 规 定 控 制, 但 最 小 值 不 应 小 于 6 米 ( 五 ) 以 其 它 形 式 布 置 的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的 间 距, 当 两 幢 建 筑 夹 角 大 于 30º 时, 最 小 间 距 按 消 防 规 定 控 制, 当 两 幢 建 筑 夹 角 小 于 30º 时, 最 小 间 距 按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控 制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的 超 高 层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应 在 不 小 于 本 条 其 它 各 款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综 合 考 虑 安 全 及 城 市 设 计 等 要 求, 合 理 确 定 建 筑 间 距 第 三 十 二 条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与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1

16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 一 )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位 于 住 宅 建 筑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的, 按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 二 )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位 于 住 宅 建 筑 北 侧 的, 间 距 按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 三 )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与 住 宅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按 消 防 间 距 的 规 定 控 制, 但 住 宅 建 筑 山 墙 有 居 室 窗 户 的, 其 山 墙 间 距 按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综 合 性 民 用 建 筑 ( 住 宅 建 筑 与 其 它 类 型 的 建 筑 混 合 布 置 ) 的 建 筑 间 距 按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第 四 节 建 筑 退 让 第 三 十 四 条 沿 用 地 红 线 边 界 的 建 筑 物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控 制 : ( 一 ) 当 建 筑 物 主 要 朝 向 与 用 地 红 线 平 行 布 置 时, 各 类 建 筑 物 的 离 界 距 离, 应 按 相 应 建 筑 类 型 建 筑 间 距 的 二 分 之 一 控 制 ( 二 ) 当 建 筑 物 主 要 朝 向 与 用 地 红 线 非 平 行 布 置 时, 建 筑 物 与 用 地 红 线 最 近 点 的 距 离 按 如 下 规 定 控 制, 且 最 小 距 离 低 层 住 宅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3 米, 其 它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 米 (α 为 建 筑 物 与 用 地 红 线 的 夹 角 ): 1 α<15, 按 平 行 布 置 的 离 界 距 离 控 制 2 15 α<45 按 平 行 布 置 离 界 距 离 的 0.9 倍 控 制 3 45 α<60 按 平 行 布 置 离 界 距 离 的 0.7 倍 控 制 4 α 60, 按 次 要 朝 向 的 离 界 距 离 控 制 ( 三 ) 两 块 相 邻 建 设 用 地 同 时 拟 建 新 建 筑, 若 按 本 条 第 ( 一 ) 款 和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退 界 后, 建 筑 间 距 小 于 本 章 第 二 节 和 第 三 节 建 筑 间 距 的 规 定, 则 应 根 据 南 面 建 筑 对 北 面 建 筑 的 影 响 做 日 照 分 析 再 予 确 定 ( 四 ) 两 块 相 邻 建 设 用 地 之 一 已 建 有 永 久 性 建 筑, 新 建 建 筑 按 本 条 第 ( 一 ) 款 和 第 ( 二 ) 款 的 规 定 退 界 后, 建 筑 间 距 小 于 本 章 第 二 节 和 第 三 节 建 筑 间 距 的 规 定, 则 应 根 据 南 面 建 筑 对 北 面 建 筑 的 影 响 做 日 照 分 析 再 予 确 定 新 建 建 筑 的 退 距 ( 五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 包 括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 退 离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带 和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的 距 离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控 制 : 1 一 般 性 建 ( 构 ) 筑 物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带 不 少 于 5 米, 商 业 建 筑 退 让 不 小 于 10 米 2 各 类 建 ( 构 ) 筑 物 按 离 界 距 离 的 要 求 退 让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第 三 十 五 条 沿 道 路 两 侧 布 置 的 建 筑 物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控 制 : ( 一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应 视 道 路 红 线 的 宽 度 道 路 性 质 及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和 平 曲 线 路 段 会 车 视 距 来 确 定, 并 符 合 表 6.4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控 制 表 表 6.5 视 距 三 角 形 用 地 控 制 表 的 规 定, 同 时 还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二 节 和 第 三 节 有 关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控 制 表 表 6.4 退 距 (m) 道 路 宽 度 (m) 6 L<12 12 L<20 20 L<40 L 40 低 层 建 筑 多 层 建 筑 高 层 建 筑 及 裙 房 围 墙

17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备 注 : 1 表 中 低 层 建 筑 指 一 层 至 三 层 住 宅 建 筑 ; 多 层 建 筑 指 多 层 中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 米 的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 裙 房 指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 米 的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 高 层 建 筑 指 十 层 及 十 层 以 上 住 宅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 米 的 非 住 宅 民 用 建 筑 2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退 立 交 控 制 线 不 应 少 于 20 米 3 当 与 城 市 绿 化 带 城 市 公 路 高 速 路 要 求 后 退 红 线 的 距 离 有 不 一 致 时, 按 高 限 控 制 4 符 合 第 十 五 章 规 定 的 骑 楼, 其 建 筑 退 距 可 按 本 规 定 减 少 一 半 5 围 墙 临 城 市 绿 化 带 可 不 退 距 6 基 地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宽 度 范 围 ( 含 门 卫 室 大 门 ) 退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5 米 7 建 筑 退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除 应 符 合 表 6.2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道 路 中 心 线 为 界 各 退 相 应 建 筑 类 型 建 筑 间 距 一 半 的 要 求 视 距 三 角 形 用 地 控 制 表 表 6.5 道 路 A 红 线 宽 度 (m) 道 路 B 红 线 宽 度 (m) 视 距 三 角 形 A 边 (m) 视 距 三 角 形 B 边 (m) 12 L<20 12 L< L<40 12 L< L< L< L<60 20 L< L< L< L L< L< L 备 注 : 视 距 三 角 形 图 示 详 附 录 2 ( 二 ) 出 入 口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体 育 馆 展 览 馆 大 型 商 场 等 有 大 量 人 流 车 流 集 散 的 新 建 建 筑, 其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除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均 不 得 小 于 15 米, 并 应 留 有 足 够 临 时 停 车 或 回 车 场 地 且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交 通 第 三 十 六 条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门 廊 阳 台 室 外 楼 梯 台 阶 坡 道 花 池 围 墙 平 台 散 水 明 沟 地 下 室 进 排 风 口 地 下 室 出 入 口 集 水 井 采 光 井 等 不 得 突 出 用 地 红 线 和 道 路 红 线 建 造 第 三 十 七 条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及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坡 道 退 用 地 红 线 道 路 红 线 的 离 界 净 距 离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临 城 市 道 路 时, 离 界 净 距 离 不 得 少 于 5 米 ( 二 )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临 用 地 红 线 时, 离 界 距 离 不 得 少 于 3 米 ( 三 )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起 坡 线 退 离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不 得 少 于 10 米, 退 绿 化 控 制 线 不 小 于 5 米 13

18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三 十 八 条 隔 离 带 要 求 : ( 一 ) 在 村 镇 城 镇 范 围 外 的 公 路 规 划 红 线 两 侧 应 划 定 隔 离 带, 其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国 道 : 红 线 以 外 两 侧 各 50 米 2 省 道 : 红 线 以 外 两 侧 各 25 米 3 县 道 : 红 线 以 外 两 侧 各 15 米 ( 二 ) 公 路 规 划 红 线 和 隔 离 带 内, 不 得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经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开 挖 沟 渠 埋 设 管 道 架 设 杆 线 开 辟 服 务 性 车 道 等 第 三 十 九 条 邕 江 南 湖 及 中 心 城 区 各 内 河 水 系, 已 作 详 细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和 城 市 设 计 的, 应 按 已 批 规 划 的 绿 线 确 定 规 划 控 制 范 围, 未 作 规 划 的, 则 应 按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划 定 绿 线 以 确 定 规 划 控 制 范 围 ; 建 ( 构 ) 筑 物 退 离 规 划 控 制 范 围 应 符 合 表 6.6 的 规 定 规 划 控 制 范 围 内, 除 河 道 设 施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市 政 设 施 外, 均 不 得 新 建 各 种 建 ( 构 ) 筑 物, 原 有 建 ( 构 ) 筑 物 不 得 扩 建 改 建, 并 应 结 合 城 市 内 河 整 治 工 程, 逐 步 退 出 规 划 控 制 范 围 建 筑 物 退 离 水 系 绿 化 控 制 线 距 离 表 表 6.6 建 ( 构 ) 筑 物 类 型 离 控 制 线 距 离 (m) 低 层 5.0 多 层 8.0 高 层 10.0 地 下 建 ( 构 ) 筑 物 3.0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坡 道 垂 直 控 制 线 8.0 地 下 车 库 出 入 口 坡 道 平 行 控 制 线 3.0 第 四 十 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建 ( 构 )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的 建 ( 构 ) 筑 工 程 与 最 外 侧 轨 道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 米 ; 铁 路 支 线 专 用 线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轨 道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0 米 ; 铁 路 两 侧 的 围 墙 与 轨 道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 米, 围 墙 高 度 不 得 高 于 3 米 ( 二 ) 沿 铁 路 两 侧 需 建 铁 路 配 套 设 施 的, 应 另 设 专 项 报 批 ( 三 ) 在 铁 路 道 口 附 近 进 行 建 设 的, 必 须 符 合 铁 路 道 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节 建 筑 高 度 第 四 十 一 条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传 统 风 貌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重 要 的 生 态 环 境 地 区 和 重 要 的 城 市 景 观 环 境 地 区 的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保 护 条 例 和 保 护 规 划 的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城 市 设 计 的 高 度 控 制 要 求 机 场 电 台 电 信 微 波 通 信 气 象 台 卫 星 地 面 站 军 事 要 塞 工 程 等 周 围 的 建 筑, 当 其 处 在 各 种 技 术 作 业 控 制 区 范 围 内 时, 应 按 净 空 要 求 控 制 建 筑 高 度 第 四 十 二 条 城 市 空 域 保 护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航 空 港 气 象 台 电 台 电 视 发 射 台 和 无 线 电 通 信 ( 含 微 波 通 道 ) 及 监 测 设 施 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应 在 城 市 空 域 利 用 专 项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各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14

19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资 料, 提 出 具 体 的 空 域 保 护 要 求 和 保 护 期 限 等, 并 划 定 空 域 保 护 范 围, 符 合 相 关 行 业 要 求, 以 保 证 城 市 空 域 资 源 得 到 合 理 利 用 ( 二 ) 在 空 域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高 度 应 符 合 有 关 净 空 保 护 控 制 的 规 定 第 六 节 建 筑 的 其 他 控 制 第 四 十 三 条 住 宅 建 筑 阳 台 户 外 花 池 户 外 结 构 楼 板 飘 窗 等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住 宅 建 筑 阳 台 的 设 置 须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住 宅 每 个 套 型 的 阳 台 建 筑 面 积 ( 按 阳 台 栏 杆 外 缘 与 外 墙 外 缘 围 合 区 域 在 水 平 面 上 投 影 的 面 积 ) 总 和 不 应 超 过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的 20% 阳 台 建 筑 面 积 为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符 合 第 十 五 章 规 定 的 绿 化 阳 台, 其 建 筑 面 积 可 不 计 容 积 率 2 住 宅 凹 阳 台 进 深 ( 含 花 池 或 结 构 板 ) 不 应 大 于 2.8 米 ( 详 附 图 五 ) 3 住 宅 阳 台 栏 杆 外 附 带 的 花 池 进 深 不 应 大 于 0.8 米, 花 池 高 度 均 不 应 小 于 0.6 米, 花 池 应 设 有 组 织 排 水 和 防 坠 物 设 施 ( 二 ) 住 宅 楼 层 户 外 花 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利 用 住 宅 楼 层 户 外 内 凹 屋 面 ( 非 露 天 或 部 分 露 天 楼 层 屋 面 下 部 为 室 内 ) 做 花 池 的, 其 进 深 不 应 大 于 0.8 米, 并 应 符 合 种 植 屋 面 有 关 规 定 2 利 用 住 宅 楼 层 外 挑 板 ( 板 上 下 均 为 室 外 ) 做 花 池 的, 板 出 挑 不 应 大 于 0.8 米, 花 池 应 设 有 组 织 排 水 和 防 坠 物 设 施 ( 三 ) 住 宅 楼 层 户 外 结 构 楼 板 ( 板 上 下 均 为 室 外 ) 的 任 何 改 变 ( 范 围 用 途 围 合 形 式 等 ) 都 应 重 新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 五 ) 住 宅 建 筑 飘 窗 的 设 置 须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飘 窗 的 上 下 构 件 外 挑, 从 外 墙 内 边 线 至 构 件 外 边 线 的 深 度 不 应 大 于 1.1 米, 上 下 构 件 的 净 高 ( 内 表 面 之 间 ) 应 小 于 2.2 米, 窗 台 高 度 ( 下 构 件 内 表 面 至 楼 面 ) 不 应 小 于 0.3 米 2 上 下 楼 层 飘 窗 之 间 的 楼 板 不 允 许 挑 出 外 墙 3 上 下 楼 层 飘 窗 的 出 挑 构 件 之 间 不 允 许 用 实 墙 封 闭 4 飘 窗 宽 度 ( 房 间 开 间 面 的 宽 度 ) 应 小 于 房 间 开 间 宽 度 不 少 于 1.0 米 第 四 十 四 条 骑 楼 人 行 通 道 部 分 和 过 街 楼 底 层 通 道 部 分 的 建 筑 面 积 可 不 计 容 积 率 第 四 十 五 条 地 下 建 筑 的 建 筑 面 积 容 积 率 计 算 应 符 合 附 图 六 的 规 定 第 七 节 居 民 私 有 房 屋 第 四 十 六 条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私 房 使 用 性 质, 私 房 建 设 时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原 有 宅 基 地 面 积 原 有 私 房 所 在 区 域 的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已 超 过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值 的, 不 得 在 原 有 建 筑 基 地 内 进 行 新 建, 可 以 按 原 规 模 改 建 重 建, 但 必 须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第 四 十 七 条 私 房 建 设 还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宅 基 地 地 面 高 程 要 求 : 1 宅 基 地 地 面 高 程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确 定 的 控 制 标 高 设 计 2 宅 基 地 地 面 高 程 应 与 相 邻 基 地 标 高 协 调, 不 得 妨 碍 相 邻 用 地 的 排 水 15

20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3 宅 基 地 地 面 最 低 处 高 程 宜 高 于 相 邻 城 市 道 路 最 低 高 程, 否 则 应 有 相 应 的 排 水 措 施 ( 二 ) 与 相 邻 基 地 的 关 系 要 求 : 1 私 房 建 设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2 私 房 建 设 应 协 调 好 与 相 邻 住 房 或 单 位 的 关 系, 不 得 影 响 相 邻 房 屋 的 结 构 安 全, 并 应 尽 量 保 证 相 邻 房 屋 的 采 光 通 风 条 件, 共 用 相 接 部 位 不 得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3 紧 贴 其 它 宅 基 地 建 造 的 私 房 不 得 向 相 邻 基 地 方 向 设 洞 口 门 外 开 窗 阳 台 挑 檐 空 调 室 外 机 废 气 排 出 口 及 排 放 雨 水 废 水 和 污 水 ( 三 )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要 求 : 1 附 图 二 及 下 列 区 域 内 的 私 房 建 设 必 须 按 原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上 注 明 的 面 积 层 数 进 行 改 建, 且 严 格 控 制 在 四 层 以 下 ( 含 四 层 ), 总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4 米 (±0.000 标 高 始 算 到 建 筑 顶 层 女 儿 墙 高 度 ) 1 中 华 路 及 延 长 线 边 阳 街 义 忠 街 江 北 大 道 康 复 路 教 育 路 星 湖 路 园 湖 路 围 合 区 域 内 及 邕 江 两 岸 南 湖 周 边 100 米 控 制 区 范 围 内 ; 2 60 米 以 上 ( 含 60 米 )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两 侧 各 80 米 范 围 内 ; 3 40 米 ( 含 40 米 )~60 米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两 侧 各 60 米 范 围 内 ; 4 20 米 ( 含 20 米 )~40 米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两 侧 各 40 米 范 围 内 2 星 光 大 道 南 建 路 五 一 路 福 建 路 围 合 区 域 内 的 私 房 建 设 应 严 格 控 制 在 三 层 以 下 ( 含 三 层 ) 总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1 米 ; 如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上 注 明 的 层 数 超 过 三 层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必 须 控 制 在 四 层 以 下 ( 含 四 层 ), 总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4 米 (±0.000 标 高 始 算 到 建 筑 顶 层 女 儿 墙 高 度 ) 3 ±0.000 标 高 设 在 私 宅 入 口 处, 室 内 外 高 差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注 :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私 宅 以 面 对 城 市 道 路 入 口 为 私 宅 入 口 ; 不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私 宅 以 面 对 公 共 通 道 的 入 口 为 私 宅 入 口 ) 4 本 条 第 ( 三 ) 款 第 1 点 和 第 2 点 以 外 其 它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私 房 建 设, 应 严 格 控 制 在 四 层 以 下 ( 含 四 层 ), 总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4 米 (±0.000 标 高 始 算 到 建 筑 顶 层 女 儿 墙 高 度 ) 5 除 楼 梯 间 外, 屋 顶 露 台 不 得 搭 建 杂 物 房 等 建 ( 构 ) 筑 物 ( 四 ) 建 筑 突 出 物 要 求 : 1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突 出 道 路 红 线 和 用 地 红 线 建 造, 不 得 突 出 的 建 筑 突 出 物 为 : 1 地 下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结 构 挡 土 桩 挡 土 墙 地 下 室 地 下 室 底 板 及 其 基 础 化 粪 池 等 ; 2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门 廊 连 廊 阳 台 雨 棚 挑 檐 凸 窗 无 烟 灶 室 外 楼 梯 台 阶 坡 道 花 池 围 墙 平 台 散 水 明 沟 地 下 室 进 排 风 口 地 下 室 出 入 口 集 水 井 采 光 井 等, 防 盗 网 不 得 突 出 建 筑 外 墙 ; 3 基 地 内 除 连 接 城 市 的 工 程 管 线 隧 道 天 桥 等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外 的 其 它 设 施 2 建 筑 物 和 建 筑 突 出 物 均 不 得 向 道 路 上 空 直 接 排 放 雨 水 空 调 冷 凝 水 及 从 其 它 设 施 排 出 16

21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的 废 水 3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不 应 超 出 建 筑 控 制 线, 突 出 建 筑 控 制 线 的 建 筑 突 出 物 和 附 属 设 施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 五 ) 建 筑 外 观 控 制 要 求 : 1 相 连 的 私 房 建 设 应 按 规 划 要 求 统 一 层 高 窗 高, 楼 层 出 挑 尺 寸 不 得 超 过 1.5 米, 顶 层 露 台 进 深 不 应 少 于 建 筑 总 进 深 的 1/3 2 建 筑 整 体 造 型 和 色 彩 处 理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3 旧 区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街 区 内 的 私 房 改 建 应 符 合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街 区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4 城 市 有 特 别 规 定 区 域 的 私 房 建 设 应 该 符 合 相 关 城 市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17

22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七 章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是 指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中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C)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的 部 分 项 目 及 居 住 用 地 (R) 内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按 使 用 功 能 分 为 教 育 设 施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金 融 邮 电 设 施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设 施 等 共 八 类 设 施 第 五 十 条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按 市 级 区 级 居 住 区 小 区 和 组 团 五 级 配 置 第 五 十 一 条 市 级 与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与 规 划 功 能 定 位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和 社 会 需 求 相 适 应, 以 市 和 区 为 单 位, 在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条 件 下, 合 理 布 置, 统 筹 安 排 市 级 与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还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市 级 与 区 级 教 育 设 施 应 包 括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技 术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寄 宿 制 高 中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等 ( 二 ) 市 级 与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应 包 括 综 合 医 院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卫 生 防 疫 设 施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和 急 救 网 络 设 施 ( 三 ) 市 级 与 区 级 文 化 设 施 应 包 括 文 化 馆 图 书 馆 影 剧 院 和 书 城 ( 店 )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独 立 设 置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中 心 地 段, 形 成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 四 ) 市 级 与 区 级 体 育 设 施 宜 包 括 体 育 场 游 泳 池 和 体 育 馆 等, 宜 集 中 布 局, 形 成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 五 ) 市 级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应 配 置 颐 养 院 儿 童 福 利 院 和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等 项 目, 各 区 应 设 置 敬 老 院 和 区 级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等 设 施, 并 应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 六 ) 市 级 与 区 级 商 业 设 施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划 中 所 确 定 的 市 级 和 区 级 商 业 中 心,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安 排 相 应 的 商 业 设 施 第 五 十 二 条 居 住 区 和 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水 平, 必 须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及 建 设 的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相 对 应, 并 应 与 住 宅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和 同 步 使 用 第 五 十 三 条 居 住 区 ( 含 保 障 性 住 房 居 住 区 ) 配 套 公 建 的 项 目 配 建 控 制 指 标, 除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见 附 表 三 )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社 区 居 委 会 用 房 :1000 户 及 以 下 应 设 一 处 不 小 于 80 平 方 米, 户 数 每 增 加 户 应 增 加 80 平 方 米, 不 足 300 户 的 应 增 加 40 平 方 米, 增 加 的 部 分 可 根 据 服 务 方 便 规 模 适 当 的 原 则 独 立 或 合 并 设 置 ( 二 )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配 建 要 求 : 1 层 高 不 得 低 于 2.2 米, 且 具 备 基 本 的 通 风 采 光 等 条 件 和 进 行 普 通 以 上 装 修 2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50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不 低 于 该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物 业 总 建 筑 面 积 2 的 标 准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且 面 积 不 得 低 于 120 平 方 米 ; 物 业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5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超 出 部 分 按 超 出 面 积 1 的 标 准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3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规 划 报 建 图 纸 中 标 明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的 位 置 和 面 积 物 业 项 目 建 设 时 18

23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应 当 按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的 图 纸 建 设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4 分 期 开 发 建 设 的 物 业 项 目, 在 首 期 开 发 时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5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中 业 主 大 会 办 公 用 房 所 占 比 例 不 超 过 15%, 且 面 积 不 得 低 于 12 平 方 米 ( 三 ) 各 配 套 公 建 应 按 第 九 章 表 9.8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表 的 有 关 规 定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应 就 近 设 置, 并 宜 采 用 地 下 或 多 层 车 库 或 机 械 式 立 体 汽 车 库 第 五 十 四 条 凡 居 住 小 区 商 业 设 施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道 路 广 场 设 施 ( 广 场 社 会 停 车 场 等 ) 交 通 设 施 公 园 绿 地 等 建 设 项 目, 均 应 配 建 公 共 厕 所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表 7.1 要 求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置 标 准 表 7.1 城 市 用 地 类 别 设 置 密 度 ( 座 /km 2 ) 设 置 间 距 (m) 建 筑 面 积 (m 2 / 座 )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用 地 面 积 (m 2 / 座 ) 居 住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仓 储 用 地 注 :(1) 其 他 各 类 城 市 用 地 的 公 共 厕 所 可 按 下 列 标 准 设 置 : 1 结 合 周 边 用 地 类 别 和 道 路 类 型 综 合 考 虑 沿 路 设 置 的 间 距 要 求 为 :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有 辅 道 的 快 速 路, m; 支 路 有 人 行 道 的 快 速 路, m 2 公 共 厕 所 的 建 筑 面 积 根 据 服 务 人 数 确 定 3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用 地 面 积 根 据 公 共 厕 所 建 筑 面 积 按 相 应 比 例 确 定 (2) 用 地 面 积 中 不 包 含 与 相 临 建 筑 物 间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用 地 (1) 繁 华 地 区 重 点 地 区 重 要 街 区 主 要 干 道 公 共 活 动 地 区 和 居 民 住 宅 区 等 场 所 应 设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其 外 墙 与 相 邻 建 筑 物 距 离 一 般 不 小 于 5 米, 周 围 应 设 置 不 小 于 3 米 的 绿 化 屏 蔽, 美 化 环 境 (2) 商 场 ( 含 超 市 ) 饭 店 展 览 馆 影 剧 院 体 育 场 馆 机 场 火 车 站 地 铁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服 务 性 部 门, 必 须 根 据 其 客 流 量, 建 设 相 应 规 模 和 数 量 的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不 应 影 响 主 体 建 筑 的 功 能, 并 应 设 置 直 接 通 至 室 外 的 单 独 出 入 口 19

24 第 二 篇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八 章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 竣 工 验 收 ) 第 五 十 三 条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办 法 及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附 图 进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可 采 用 分 栋 和 全 面 规 划 核 实 方 式 进 行 分 栋 规 划 核 实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完 成 一 栋 或 几 栋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后 申 请 的 规 划 核 实 分 栋 规 划 核 实 建 筑 与 相 邻 建 构 筑 物 应 满 足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附 图 要 求, 具 有 完 整 的 使 用 功 能, 并 能 正 常 投 入 使 用 全 面 规 划 核 实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建 设 完 成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附 图 确 定 的 内 容 后 申 请 的 规 划 核 实 第 五 十 五 条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核 实 时 应 同 时 核 实 应 当 拆 除 的 房 屋 和 已 到 期 的 临 时 建 筑 是 否 已 经 拆 除 第 五 十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实 测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超 出 规 划 许 可 计 入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在 合 理 误 差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按 实 测 建 筑 面 积 出 具 规 划 核 实 证 明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 合 理 误 差 范 围 之 外 的 项 目 及 不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的 项 目, 责 令 其 限 期 纠 正, 重 新 予 以 规 划 核 实 20

25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三 篇 :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26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九 章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第 一 节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第 五 十 七 条 城 市 道 路 按 照 其 在 路 网 中 的 地 位 交 通 功 能 及 对 沿 线 建 筑 物 的 服 务 功 能 等, 划 分 为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四 类 第 五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的 横 断 面 一 般 由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分 隔 带 和 道 路 绿 化 带 等 五 部 分 组 成, 各 部 分 宽 度 总 和 构 成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第 五 十 九 条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宜 符 合 表 9.1 的 规 定 :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表 9.1 道 路 类 别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80~100 40~60 30~50 20~40 备 注 : 1. 条 件 许 可 时, 宜 采 用 大 值 ; 2. 在 中 心 区 ( 中 环 内 ) 居 民 密 集 区 的 旧 路 拓 宽 困 难 地 段 的 主 干 路 可 用 低 值 第 六 十 条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面 积 宜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15%~20% 计 算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时, 道 路 红 线 外 两 侧 的 绿 化 带 及 道 路 红 线 内 宽 度 大 于 8 米 的 道 路 绿 化 用 地 不 应 计 入 在 内 第 六 十 一 条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满 足 表 表 9.2 规 定 :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表 9.2 道 路 类 别 级 别 设 计 速 度 (km/h) 大 型 客 货 车 或 混 行 车 车 道 宽 度 (m) 小 汽 车 快 速 路 主 路 100,80, 辅 路 40, ,3.25 I , ,3.25 主 干 路 II 50, III , I 次 干 路 II 40, III , I 支 路 II 30,20 3.5, III 一 般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宽 度 包 括 车 行 道 宽 度 及 两 侧 路 缘 带 宽 度 2. 公 交 专 用 道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m 3. 大 容 量 公 共 交 通 的 专 用 道 车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选 用 的 车 型 具 体 确 定 21

27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六 十 二 条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规 划 指 标 宜 符 合 表 9.3 的 规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道 路 网 规 划 指 标 表 9.3 道 路 类 别 道 路 网 密 度 (km/km 2 )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0.4~ ~ ~ ~4.0 备 注 : 表 中 的 道 路 宽 度 不 包 括 道 路 红 线 外 两 侧 的 绿 化 带 宽 度 目, 应 进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 道 路 网 的 通 行 能 力 应 与 用 地 性 质 及 土 地 开 发 强 度 相 协 调 对 以 下 建 设 项 ( 一 ) 住 宅 商 业 服 务 办 公 类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启 动 阈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应 下 表 要 求 :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项 目 建 设 新 增 建 筑 面 积 ( 万 平 方 米 ) 项 目 位 置 ( 万 人 ) 住 宅 类 项 目 商 业 服 务 办 公 类 项 目 中 心 区 新 区 旧 区 其 他 地 区 备 注 :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面 积, 有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时 按 总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无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时 按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二 ) 场 馆 与 园 林 和 医 疗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启 动 阈 应 为 : 配 建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100 个 ; ( 三 )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的 项 目 ( 四 ) 报 建 阶 段 或 选 址 阶 段 的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应 参 照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标 准 (CJJ/T ) 细 分 第 六 十 四 条 道 路 建 筑 限 界 内 不 得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主 干 路 以 上 ( 含 主 干 路 )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不 宜 小 于 5 米, 其 它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5 米 非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3.5 米, 人 行 道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2.5 米 第 六 十 五 条 道 路 与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时,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通 行 能 力 应 与 路 段 及 相 邻 交 叉 口 的 通 行 能 力 相 匹 配 ( 二 ) 新 建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不 得 出 现 超 过 四 个 进 口 道 的 多 路 交 叉 口 错 位 交 叉 口 及 畸 形 交 叉 口 ; 斜 交 交 叉 口 的 交 叉 角 不 应 小 于 70,Ⅱ 级 支 路 以 下 的 道 路 不 应 与 城 市 主 干 路 相 交 ( 三 )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考 虑 行 人 的 通 行, 并 满 足 残 疾 人 儿 童 老 人 等 弱 势 群 体 的 通 行 要 求 ( 四 )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应 视 车 流 行 驶 方 向 而 定, 直 行 车 在 进 口 道 部 分 的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应 取 路 段 车 速 的 0.7 倍, 左 右 转 车 辆 的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可 取 路 段 车 速 的 0.5 倍 ( 五 )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应 用 类 型 可 分 为 A 型 ( 交 叉 口 展 宽 及 信 号 灯 控 制 交 叉 口 ) B 型 ( 设 有 让 路 标 志 或 停 车 标 志 的 优 先 控 制 交 叉 口 ) C 型 ( 不 设 控 制 交 叉 口 ) D 型 ( 环 形 交 叉 口 ) E 型 ( 干 路 中 心 隔 离 带 封 闭 支 路 只 准 右 转 通 行 的 交 叉 口 ) F 型 ( 交 叉 口 不 展 宽 及 信 号 灯 交 叉 口 ) 规 划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应 用 类 型, 应 根 据 城 市 道 路 网 规 划 的 相 交 道 路 类 别 确 定, 并 符 合 表 9.4 的 规 定 : 22

28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规 划 平 面 交 叉 口 应 用 类 型 表 9.4 相 交 道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快 速 路 A I 级 支 路 Ⅱ(Ⅲ) 级 主 干 路 A A A E E 次 干 路 A A A B E I 级 A B D B C D F 支 路 Ⅱ(Ⅲ) 级 B C D F 备 注 : 1. 应 避 免 Ⅱ(Ⅲ) 级 支 路 与 主 干 路 相 交, 确 实 无 法 避 免 时 可 按 E 型 交 叉 口 规 划 2. 丁 字 交 叉 口 不 应 设 置 环 形 交 叉 口 ( 六 )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规 划 红 线 应 做 成 圆 曲 线 或 切 角 斜 线, 并 需 满 足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不 得 有 任 何 高 出 道 路 平 面 标 高 1.0 米 的 视 线 障 碍 物 ( 七 )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满 足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要 求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宜 符 合 表 9.5 的 规 定 :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表 9.5 右 转 弯 计 算 车 速 (km/h) 无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缘 石 推 荐 转 弯 半 径 (m) 35~40 25~30 15~20 10~15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缘 石 推 荐 转 弯 半 径 (m) 30~35 20~25 10~15 5~10 备 注 : 当 平 面 交 叉 口 为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路 交 叉 口 时,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可 取 5~10 米 ( 八 ) 新 建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的 宽 度 增 加 值 及 展 宽 长 度 必 须 符 合 表 9.6 的 规 定 : 新 建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的 宽 度 增 加 值 及 展 宽 长 度 表 9.6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增 加 值 (m) 展 宽 段 长 度 (m)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长 度 (m)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m)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Ⅰ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Ⅰ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Ⅰ 主 ~ 主 10~ ~ ~ 主 ~ 次 5~10 5~10-70~100 50~70-20~40 20~40 - 主 ~ 支 3~5-3~5 50~70-30~40 15~30-15~30 次 ~ 次 - 5~10 50~70 15~30 次 ~ 支 - 3~5 3~5-40~60 30~40-15~30 15~30 支 ~ 支 3~5 20~40 15~30 备 注 : 1. 相 邻 两 交 叉 口 之 间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之 和 接 近 或 超 过 两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时, 应 将 本 路 段 作 一 体 化 展 宽 23

29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2. 跨 河 桥 梁 两 侧 亦 作 为 相 应 展 宽,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按 道 路 类 别 参 照 执 行 3. 进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规 划 红 线 长 度 街 区 地 块 出 入 口 距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应 从 交 叉 口 转 角 缘 石 曲 线 的 端 点 向 上 下 游 计 算 ( 九 ) 渠 化 交 叉 口 应 设 置 展 宽 段 并 增 加 车 道 数 ; 进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根 据 灯 控 时 间 内 停 候 的 车 辆 数 决 定, 一 般 为 自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后 60~80 米, 出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一 般 为 自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前 30~50 米, 干 路 取 上 限, 支 路 取 下 限 ( 十 )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车 道 宽 度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及 改 建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一 条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25 米 ; 治 理 性 交 叉 口, 在 用 地 受 限 制 的 地 方, 进 口 道 一 条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可 取 3.0 米 2. 新 建 及 改 建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一 条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5 米 ; 治 理 性 交 叉 口, 在 用 地 受 限 制 的 地 方, 出 口 道 一 条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可 取 3.25 米 ( 十 一 )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可 不 设 路 缘 带 ( 十 二 )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两 条 道 路 相 交, 次 要 道 路 服 从 主 要 道 路 2.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宜 小 于 或 等 于 2% 3.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标 高 应 与 周 边 场 地 标 高 协 调 4. 合 理 安 排 变 坡 点 和 布 置 雨 水 口 第 六 十 六 条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应 根 据 下 列 要 求 规 划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道 : ( 一 ) 快 速 道 路 的 过 街 设 施 必 须 修 建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道 ; 商 业 道 路 交 叉 口 或 道 路 两 侧 存 在 大 量 人 流 来 往 的 大 型 建 筑 物, 可 结 合 实 际 条 件 和 需 要 设 置 人 行 天 桥 或 过 街 地 道 ( 二 ) 城 市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 进 口 道 单 向 3 车 道 以 上, 且 无 中 央 分 隔 带 道 路 ) 的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应 视 行 人 过 街 交 通 及 其 相 交 的 汽 车 交 通 饱 和 度 而 定, 当 行 人 过 街 交 通 及 其 相 交 的 汽 车 交 通 饱 和 度 人 均 待 行 区 面 积 待 行 时 间 同 时 满 足 表 9.8 的 条 件 时, 应 考 虑 规 划 行 人 过 街 天 桥 : 第 六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在 地 区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中, 地 块 出 入 口 不 应 设 置 在 主 干 路 或 次 干 路 上 确 需 在 干 路 上 设 置 时, 不 应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范 围 内, 且 地 块 出 入 口 的 交 通 应 采 取 与 干 路 交 通 同 方 向 形 式 的 管 理 措 施 如 受 地 形 条 件 限 制 确 需 在 交 叉 口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范 围 内 设 置 出 入 口 时,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主 干 路 上 距 离 平 面 交 叉 口 不 应 小 于 80 米 ( 从 缘 石 转 弯 曲 线 的 切 点 处 起 算 ) 或 设 在 地 块 离 开 交 叉 口 的 最 远 端 2. 次 干 路 上 距 离 交 叉 口 不 应 小 于 50 米 或 设 在 地 块 离 开 交 叉 口 的 最 远 端 3. 支 路 上 距 离 与 干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不 宜 小 于 30 米, 距 离 与 支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不 宜 小 于 20 米 ( 二 ) 当 相 邻 道 路 为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时, 则 应 向 较 低 一 级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口,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道 路 交 叉 口 ( 三 ) 相 邻 建 设 项 目 应 尽 可 能 共 用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通 道 ( 四 ) 建 筑 基 地 (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基 地 除 外 )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设 的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其 宽 度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基 地 的 用 地 性 质 基 地 规 模, 与 城 市 道 路 相 接 面 大 小, 基 地 24

30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的 数 量, 基 地 建 筑 种 类 和 规 模 等 因 素 确 定, 上 限 值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单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5 米 2 双 车 道 路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7 米 3 车 道 宽 度 最 大 值 不 应 大 于 12 米 4 相 邻 基 地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间 距 ( 出 入 口 中 心 间 距 ) 不 大 于 50 米 的 应 共 用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宽 度 不 应 大 于 10 米 第 六 十 八 条 对 邕 江 及 各 支 流 ( 湖 泊 ) 的 桥 梁 安 全 保 护 区 应 予 以 保 护, 在 其 陆 域 安 全 区 域 内, 除 该 桥 梁 养 护 必 需 的 设 施 外, 不 得 新 建 其 它 建 ( 构 ) 筑 物 但 立 交 桥 和 人 行 天 桥 主 体 水 平 投 影 范 围 的 有 效 空 间 可 在 符 合 桥 梁 安 全 和 使 用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用 于 停 车 绿 化 等 用 途, 无 效 空 间 应 予 封 闭 桥 下 空 间 利 用 按 照 : 桥 底 净 空 2.5 米 区 域 设 置 为 桥 梁 管 理 配 套 用 房 ;2.5 米 桥 底 净 空 3.5 米 区 域 设 置 为 生 态 式 社 会 停 车 场, 兼 顾 配 置 部 分 桥 梁 管 理 配 套 用 房 的 原 则 进 行 划 分 第 二 节 常 规 公 交 第 六 十 九 条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包 括 公 交 首 末 站, 枢 纽 站 公 交 专 用 道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和 综 合 站 场 等 线 路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设 施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和 管 理 设 施 第 七 十 条 公 交 站 场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9.7 的 规 定 公 交 站 场 规 划 标 准 表 9.7 站 场 类 型 规 划 面 积 标 准 (m 2 / 线 路 ) 枢 纽 站 首 末 站 600 综 合 站 场 及 调 度 中 心 150 修 理 厂 60 合 计 810 第 七 十 一 条 枢 纽 站 及 首 末 站 应 设 置 于 道 路 以 外, 枢 纽 站 宜 设 置 在 全 市 各 主 要 客 流 集 散 点 附 近, 首 末 站 宜 设 置 在 人 口 较 集 中 的 居 住 区 及 商 业 区 等 靠 近 客 流 集 散 点 的 地 方, 但 其 用 地 不 宜 布 置 在 平 面 交 叉 口 附 近 首 末 站 应 设 置 候 车 廊, 其 宽 度 为 3 米, 其 长 度 应 能 容 下 同 时 到 达 三 辆 标 准 车 的 长 度 第 七 十 二 条 公 交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一 般 路 线 公 交 停 靠 站 间 距 : 市 区 宜 按 400~600 米 控 制, 近 郊 区 间 距 宜 按 800~ 1000 米 控 制 ( 二 ) 长 途 客 运 站 火 车 站 机 场 客 运 码 头 等 应 尽 量 与 公 交 枢 纽 站 相 结 合, 在 用 地 条 件 有 困 难 时, 可 在 距 主 出 入 口 50 米 范 围 内 设 置 公 交 停 靠 站 ( 三 ) 在 设 有 辅 道 的 快 速 路 上, 公 交 停 靠 站 应 设 在 辅 道 内 ( 四 ) 新 建 交 叉 口, 公 交 停 靠 站 必 须 布 置 在 交 叉 口 的 出 口 段 ; 改 建 或 整 治 交 叉 口, 公 交 停 靠 站 应 布 置 在 交 叉 口 的 出 口 段, 在 交 叉 口 的 出 口 段 布 置 停 靠 站 有 困 难 时, 可 将 直 行 或 右 转 线 路 的 停 靠 站 设 在 交 叉 口 的 进 口 段 ( 五 ) 公 交 停 靠 站 宜 设 置 在 平 坡 或 坡 度 不 大 于 1.5% 的 坡 道 上, 困 难 路 段 可 适 当 放 宽 至 3.0% ( 六 )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在 交 叉 口 进 口 段 时, 离 开 停 车 线 的 距 离 应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 1. 进 口 道 右 侧 有 展 宽 增 加 的 车 道 时, 停 靠 站 应 设 在 该 车 道 展 宽 段 之 后 至 少 15 米 处, 并 将 拓 宽 车 道 加 上 公 交 站 台 长 度 后 作 一 体 化 设 计 25

31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2. 进 口 道 右 侧 无 展 宽 增 加 的 车 道 时, 停 靠 站 应 设 在 右 侧 车 道 最 长 排 队 长 度 再 加 15~20 米 处, 停 靠 站 的 长 度 可 按 照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 七 ) 公 交 中 途 停 靠 站 设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段 时, 离 开 ( 对 向 车 流 进 口 道 ) 停 车 线 应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 1. 路 口 出 口 右 侧 展 宽 增 加 车 道 时, 停 靠 站 应 设 在 展 宽 段 之 前 至 少 15 米 处 2. 路 口 出 口 右 侧 不 展 宽 需 设 停 靠 站 时, 停 靠 站 在 干 路 上 距 停 车 线 不 应 小 于 50 米, 支 路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八 ) 在 不 设 中 央 分 隔 带 路 段 上 的 公 交 停 靠 站 宜 背 向 设 置, 站 台 错 开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 米, 在 站 台 间 适 当 位 置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在 路 段 上, 同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0 米, 异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00 米 ( 九 ) 公 交 站 台 长 度 应 至 少 能 满 足 两 辆 公 交 车 辆 同 时 停 靠 的 需 求, 一 辆 公 交 车 停 车 长 度 以 15~20 米 为 准 ( 十 ) 道 路 红 线 在 20~30 米 间 的 道 路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停 靠 站,30 米 以 上 城 市 道 路 的 公 交 停 靠 站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减 速 段 长 度 为 12~15 米, 加 速 段 长 度 为 20~25 米 ( 十 一 ) 新 建 交 叉 口, 公 交 停 靠 站 车 道 宽 度 为 3.0 米 ; 改 建 或 整 治 交 叉 口,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最 窄 不 得 小 于 2.75 米 ; 相 邻 通 行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25 米 ( 十 二 )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合 并 设 站 时, 应 根 据 公 交 车 的 到 站 频 率 和 站 台 长 度 确 定 最 多 并 站 的 线 路 数, 最 多 不 宜 超 过 5 条,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应 超 过 7 条 当 线 路 数 超 过 规 定 的 要 求 时, 应 分 开 设 站, 站 牌 间 距 应 满 足 下 游 停 靠 站 长 度 加 上 25 米 长 ( 十 三 ) 立 交 跨 河 桥 的 坡 道 两 端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外 50 米 范 围 内, 严 禁 设 置 非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 十 四 ) 出 租 车 路 抛 站 可 结 合 公 交 停 靠 站 在 其 站 台 上 游 50 米 范 围 外 设 置 第 三 节 步 行 交 通 第 七 十 三 条 城 市 中 人 行 交 通 系 统 规 划 应 以 行 人 流 量 的 大 小 和 流 向 为 依 据, 并 结 合 建 筑 功 能 的 需 要, 组 成 空 中 地 下 和 地 面 的 人 行 交 通 系 统 第 七 十 四 条 城 市 道 路 系 统 中 应 留 有 足 够 的 人 行 道 空 间, 不 得 随 意 侵 占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与 机 动 车 道 必 须 以 路 缘 石 ( 带 ) 隔 离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2 米 第 七 十 五 条 城 市 公 共 步 行 系 统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步 行 交 通 设 施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交 通 要 求, 保 障 行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和 交 通 连 续 性, 避 免 无 故 中 断 和 任 意 缩 减 人 行 道 ( 二 ) 在 商 业 集 中 区 等 人 流 量 高 的 路 段 可 考 虑 设 置 步 行 街 ( 区 ), 但 步 行 街 ( 区 ) 的 设 置 不 得 妨 碍 消 防 及 救 护 通 道 的 使 用 ( 三 ) 步 行 街 区 的 紧 急 安 全 疏 散 出 口 间 隔 不 得 大 于 160 米 ; 步 行 街 区 和 大 型 超 市 出 入 口 距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 米 ; 步 行 街 区 和 大 型 超 市 附 近 应 有 相 应 规 模 的 停 车 场 ( 库 ), 其 至 步 行 区 进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 米, 并 不 得 大 于 200 米 第 七 十 六 条 在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宜 每 隔 200~300 米 设 置 过 街 人 行 设 施 ; 当 道 路 宽 度 超 过 双 向 6 条 机 动 车 行 道 时, 人 行 横 道 应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行 人 安 全 岛 第 七 十 七 条 人 行 横 道 两 端 应 尽 量 避 开 电 线 杆 灯 箱 广 告 牌 树 木 等 影 响 行 人 行 走 的 设 施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要 兼 顾 残 疾 人 行 走 的 方 便, 尽 量 与 无 障 碍 坡 道 等 设 施 顺 接 26

32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七 十 八 条 人 行 天 桥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4 米, 人 行 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5 米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应 考 虑 与 公 共 车 辆 站 点 结 合 设 置 第 七 十 九 条 建 筑 物 之 间 为 满 足 交 通 要 求 需 架 设 穿 越 城 市 道 路 或 跨 越 地 界 连 接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空 中 人 行 廊 道 的, 应 报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符 合 城 市 交 通 和 消 防 要 求 ( 二 ) 廊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商 业 等 妨 碍 行 人 交 通 畅 通 的 设 施 ( 三 ) 廊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大 于 6 米 ( 四 ) 廊 道 下 的 净 空 高 度 按 立 交 桥 桥 下 道 路 净 空 要 求 设 置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敬 老 院 医 院 等 单 位 周 边 道 路 应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设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第 四 节 停 车 场 第 八 十 一 条 城 市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分 为 公 共 停 车 场 和 配 建 停 车 场 城 市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以 配 建 停 车 场 为 主, 公 共 停 车 场 为 辅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9.8 的 规 定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表 表 9.8 自 行 性 质 分 类 单 位 机 动 车 指 标 车 指 普 通 住 宅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7~ 标 住 宅 经 济 适 用 房 公 租 房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廉 租 房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宾 馆 四 星 级 及 以 上 宾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6~ 三 星 级 及 以 下 宾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5~ 办 公 商 业 行 政 办 公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6~1.0 商 务 办 公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8~1.1 商 业 中 心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6~1.1 普 通 商 业 楼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5~0.9 超 市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8~1.4 农 贸 市 场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5~ 餐 饮 娱 乐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0~ 影 剧 大 型 影 剧 院 车 位 /100 座 3.0~ 院 一 般 影 ( 视 ) 厅 车 位 /100 座 2.0~

33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性 质 分 类 单 位 机 动 车 指 标 自 行 车 指 标 体 育 场 车 位 /100 座 3.0~ 体 育 馆 一 类 体 育 馆 ( 4000 座 ) 车 位 /100 座 4.0~ 二 类 体 育 馆 ( 4000 座 ) 车 位 /100 座 3.0~ 体 育 练 习 设 施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展 览 馆 会 展 中 心 会 议 中 心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5~ 科 技 馆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档 案 馆 博 物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6~0.8 1 医 院 省 级 医 院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0~2.0 2 市 级 以 下 医 院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0~ 幼 儿 园 车 位 /100 学 生 1.0~ 学 校 小 学 车 位 /100 学 生 1.0~ 中 学 车 位 /100 学 生 1.0~ 大 中 专 院 校 车 位 /100 学 生 火 车 站 车 位 / 高 峰 日 每 千 旅 客 4.0~ 长 途 汽 车 站 车 位 / 高 峰 日 每 千 旅 客 8.0~ 工 业 厂 房 ( 仓 储 ) 区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5~ 备 注 : 1 机 动 车 配 建 指 标 旧 区 采 用 中 间 值, 新 区 采 用 上 限 值, 中 心 区 采 用 下 限 值 2 商 业 中 心 : 指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5000 平 方 米 的 商 业 建 筑 ; 普 通 商 业 楼 指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000 平 方 米 的 商 业 建 筑 ; 超 市 : 指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3000 平 方 米 的 商 业 建 筑 3 公 寓 宿 舍 参 照 三 星 级 及 以 下 宾 馆 停 车 位 控 制 要 求 配 建 停 车 位 4 残 疾 人 停 车 车 位 的 数 量 应 根 据 停 车 场 地 大 小 而 定, 但 不 应 少 于 总 停 车 数 的 2%, 至 少 应 有 1 个 残 疾 人 停 车 车 位 5 距 公 交 及 轨 道 交 通 枢 纽 500 米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其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无 法 达 到 的, 在 满 足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可 下 浮 不 超 过 20% 6 寄 宿 制 学 校 的 配 建 停 车 位 指 标 可 适 当 减 少 7 停 车 位 指 标 不 含 微 型 车 停 车 位, 母 子 停 车 位 计 为 一 个 停 车 位 8 住 宅 的 机 械 式 机 动 车 停 车 率 ( 机 械 式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占 总 停 车 位 的 比 率 ) 不 大 于 25% 28

34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八 节 公 共 加 油 站 与 加 气 站 第 八 十 二 条 城 市 加 油 站 布 局 应 大 中 小 相 结 合, 以 小 型 站 为 主 加 气 站 可 单 独 建 站 或 与 加 油 站 合 建 城 市 建 成 内 不 应 设 置 一 级 加 油 站, 按 二 级 或 三 级 加 油 站 设 置 ; 国 道 省 道 按 一 级 或 二 级 加 油 站 设 置 ; 高 速 公 路 按 一 级 加 油 站 设 置 ; 县 乡 道 根 据 南 宁 市 实 际 情 况 原 则 上 按 三 级 加 油 站 设 置 规 划 中 心 城 内 加 气 站 均 按 二 级 或 三 级 加 气 站 设 置 加 油 ( 加 气 )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和 消 防 安 全 的 要 求, 宜 靠 近 城 市 交 通 主 干 路 或 设 在 车 辆 出 入 方 便 的 次 干 路 上, 不 宜 选 在 城 市 干 路 交 叉 路 口 附 近 第 八 十 三 条 加 油 ( 加 气 ) 站 场 地 建 筑 密 度 按 小 于 30% 控 制, 容 积 率 按 小 于 0.6 控 制, 出 入 口 至 少 两 个, 出 入 口 间 距 按 15 米 控 制 并 附 设 车 辆 等 候 加 油 的 停 车 道 第 八 十 四 条 公 共 加 油 ( 加 气 )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9.9 的 规 定 公 共 加 油 ( 加 气 ) 站 的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表 9.9 昼 夜 加 油 ( 加 气 ) 的 车 次 数 ( 辆 ) 加 油 ( 加 气 ) 站 用 地 面 积 ( 万 m 2 ) 加 油 ( 加 气 ) 合 建 站 用 地 面 积 ( 万 m 2 ) 注 : 附 设 机 械 化 洗 车 的 加 油 ( 加 气 ) 站, 应 增 加 用 地 面 积 m 2 第 八 十 五 条 中 心 城 内 的 加 油 站 服 务 半 径 应 不 小 于 1.2 公 里 ; 中 心 城 以 外, 快 速 环 路 以 内 的 区 域 加 油 站 服 务 半 径 应 控 制 在 1 公 里 左 右 中 心 城 加 气 站 服 务 半 径 控 制 在 公 里 29

35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第 十 章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第 一 节 城 市 排 水 工 程 第 八 十 六 条 雨 水 量 预 测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雨 水 规 划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Q=q ψ F 式 中 :Q 雨 水 设 计 流 量 ( 升 / 秒 ) q 设 计 暴 雨 强 度 ( 升 / 秒 公 顷 ) ψ 径 流 系 数 F 汇 水 面 积 ( 公 顷 ) ( 二 ) 径 流 系 数 应 符 合 表 10.1 的 规 定, 区 域 内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应 符 合 表 10.2 的 规 定 径 流 系 数 表 10.1 地 面 种 类 径 流 系 数 城 市 建 筑 密 集 区 ( 城 市 中 心 城 区 ) 0.60~0.85 城 市 建 筑 较 密 集 区 ( 一 般 规 划 区 ) 0.45~0.60 城 市 建 筑 较 稀 疏 区 ( 公 园 绿 地 等 ) 0.20~0.45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表 10.2 地 区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城 市 中 心 城 区 0.6~0.85 一 般 规 划 区 0.45~0.6 备 注 : 1. 一 般 规 划 区 指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除 中 心 城 区 以 外 的 其 它 地 区 ( 三 ) 设 计 暴 雨 强 度 按 南 宁 市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计 算 : q=10500( lgp)/(t+21.1p ) 式 中 :q 暴 雨 强 度 ( 升 /( 秒 公 顷 )) P 设 计 降 雨 重 现 期 ( 年 ) t 降 雨 历 时 ( 分 钟 ) ( 四 )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应 根 据 汇 水 地 区 用 地 性 质 地 形 特 点 等 因 素 确 定 城 市 道 路 下 埋 设 的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采 用 2 年, 立 交 桥 重 要 地 区 及 短 期 积 水 即 能 引 起 严 重 后 果 地 区 选 用 3~5 年 第 八 十 七 条 排 水 泵 站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排 水 泵 站 用 地 面 积 宜 符 合 表 10.3 和 表 10.4 的 规 定 雨 水 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m 2 s/l) 表 10.3 雨 水 流 量 (l/s) 建 设 规 模 以 上 10000~ ~ ~5000 用 地 指 标 0.4~ ~ ~ ~1.1 备 注 : 1. 用 地 指 标 是 按 生 产 必 须 的 土 地 面 积 计 算 2. 雨 水 泵 站 规 模 最 大 秒 流 计 量 3. 本 表 指 标 未 包 括 站 区 周 围 绿 化 带 用 地 4. 合 流 泵 站 参 考 雨 水 泵 站 指 标 30

36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污 水 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m 2 s/l) 表 10.4 污 水 流 量 (l/s) 建 设 规 模 2000 以 上 1000~ ~ ~300 用 地 指 标 1.5~ ~ ~ ~7.0 备 注 : 1. 用 地 指 标 是 按 生 产 必 须 的 土 地 面 积 计 算 2. 污 水 泵 站 规 模 按 最 大 秒 流 计 量 3. 本 表 指 标 未 包 括 站 区 周 围 绿 化 带 用 地 ( 二 ) 排 水 泵 站 应 与 城 市 住 宅 区 公 共 设 施 边 缘 保 持 一 定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第 二 节 城 市 供 电 工 程 第 八 十 八 条 城 市 变 电 站 结 构 型 式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中 心 城 区 边 缘 的 变 电 站 可 采 用 布 置 紧 凑 占 地 较 少 的 全 户 外 式 或 半 户 外 式 结 构 ( 二 ) 中 心 城 区 内 变 电 站 宜 采 用 全 户 内 结 构, 220 千 伏 变 电 站 宜 采 用 户 内 式 或 半 户 内 式 结 构, 其 建 筑 外 形 建 筑 风 格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及 城 市 景 观 风 貌 相 协 调 第 八 十 九 条 城 市 变 电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按 其 最 终 规 模 一 次 规 划 建 设 各 级 变 电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以 国 土 部 住 建 部 国 家 电 监 会 最 新 发 布 的 电 力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 火 电 厂 核 电 厂 变 电 站 和 换 流 站 ) 来 执 行 同 时 还 应 结 合 南 宁 市 的 实 际 用 地 条 件 选 定 第 九 十 条 城 市 供 电 线 路 设 置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迁 改 110 千 伏 电 力 线 路 宜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方 式 ; 新 建 220 千 伏 电 力 线 路 宜 采 用 架 空 方 式, 对 于 景 观 有 特 殊 要 求 段 线 路 宜 埋 地 敷 设 ; 新 建 10 千 伏 及 以 下 等 级 的 线 路 应 采 用 电 缆 埋 地 敷 设 方 式, 现 有 架 空 线 路 宜 与 电 网 改 造 和 城 市 建 设 相 结 合 逐 步 改 为 电 缆 埋 地 敷 设 方 式 ( 二 )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应 沿 市 政 公 用 高 压 走 廊 多 回 路 共 塔 架 设 ( 三 ) 城 市 高 压 架 空 线 路 走 廊 宽 度 可 参 考 表 10.5 城 市 高 压 线 路 走 廊 宽 度 表 10.5 回 路 数 单 回 (m) 多 回 (m) 电 压 等 级 110kV kV kV ( 四 ) 新 建 改 扩 建 架 空 线 路 与 特 殊 建 筑 物 及 设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架 空 送 电 线 路 边 导 线 带 电 部 分 与 甲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厂 房 甲 类 物 品 库 房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堆 场 以 及 易 燃 易 爆 液 ( 气 ) 体 贮 罐 区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杆 塔 高 度 的 1.5 倍, 与 散 发 可 燃 性 气 体 的 甲 类 生 产 厂 房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30 米 2 当 架 空 线 路 与 高 速 公 路 平 行 架 设 时, 杆 塔 与 高 速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的 距 离 应 不 低 于 30 米 ; 当 跨 越 高 速 公 路 时, 导 线 与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的 最 短 弧 垂 距 离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的 要 求 且 不 能 小 于 7.5 米 3 当 架 空 线 路 与 铁 路 线 平 行 架 设 时, 杆 塔 与 铁 路 线 轨 道 面 的 距 离 应 不 低 于 杆 塔 高 度 ; 31

37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当 跨 越 铁 路 线 时, 导 线 与 铁 路 轨 道 面 的 最 短 弧 垂 距 离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的 要 求 且 不 能 小 于 8 米, 若 跨 越 电 气 化 铁 路 轨 道, 则 最 短 弧 垂 距 离 不 能 低 于 11.5 米 ( 五 ) 电 缆 线 路 路 径 选 择 电 缆 管 道 的 埋 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电 力 电 缆 通 道 应 与 城 市 其 它 地 下 管 道 统 一 安 排, 尽 量 与 城 市 道 路 同 步 建 设 2 未 能 与 城 市 道 路 同 步 建 设 的 电 缆 通 道 宜 沿 着 道 路 绿 化 控 制 带 采 用 顶 管 方 式 敷 设 ; 当 城 市 道 路 无 绿 化 控 制 带 时, 电 缆 管 道 宜 埋 设 在 人 行 道 上, 但 电 缆 管 道 与 周 边 管 线 的 间 距 应 满 足 相 关 规 定 : 3 城 市 道 路 之 间 的 交 叉 口 均 应 考 虑 电 缆 线 路 的 穿 越, 电 缆 通 道 为 单 侧 走 向 时, 还 应 按 道 路 长 度 每 200 米 左 右 设 置 管 道 的 穿 越 4 电 缆 路 径 需 跨 越 河 ( 江 ) 时 宜 利 用 跨 河 ( 江 ) 桥 梁 实 现 中 心 城 区 新 建 桥 梁 宜 预 留 并 同 步 建 设 电 缆 管 道 在 现 有 桥 梁 上 敷 设 电 缆 时 必 须 经 桥 梁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六 ) 电 缆 管 道 及 电 缆 检 修 井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电 缆 敷 设 一 般 采 用 排 管 方 式 变 电 站 出 线 及 重 要 街 道 电 缆 条 数 多 或 多 种 电 压 等 级 平 行 的 地 段 宜 建 设 电 缆 隧 道 2 在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不 宜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 电 力 配 套 设 施 除 外 ) 在 已 有 架 空 电 力 线 附 近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密 集 区, 建 ( 构 ) 筑 物 外 边 线 与 已 有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边 导 线 的 水 平 距 离 可 减 至 不 小 于 如 下 规 定 : 1~10 千 伏 ( 绝 缘 导 线 ):1.5 米 ; 35~110 千 伏 :4 米 ; 220 千 伏 :5 米 2 在 电 压 等 级 超 过 220 千 伏 的 超 高 压 架 空 电 力 线 两 侧 的 建 ( 构 ) 筑 物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边 导 线 的 水 平 间 距, 必 须 经 论 证 后 确 定 3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架 空 电 力 线 与 已 有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应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其 导 线 在 最 大 弧 垂 条 件 下 与 现 状 地 面 的 垂 直 距 离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适 当 增 加 : 11~10 千 伏 ( 绝 缘 导 线 ): 不 小 于 2.5 米 ; 235~110 千 伏 : 不 小 于 7 米 ; 3220 千 伏 : 不 小 于 8 米 第 三 节 城 市 燃 气 工 程 第 九 十 一 条 气 源 场 站 选 址 布 局 和 建 设 标 准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一 ) 气 源 场 站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南 宁 市 燃 气 专 项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等 的 要 求 及 如 下 的 补 充 规 定 : 1. 应 远 离 城 市 居 住 区 村 镇 学 校 工 业 区 和 影 剧 院 体 育 馆 等 人 员 集 中 的 地 区 2. 应 具 有 适 宜 的 地 形 工 程 地 质 供 电 给 排 水 和 通 信 等 条 件 32

38 第 三 篇 市 政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3. 应 选 择 在 城 市 常 年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地 带 4. 天 然 气 门 站 应 结 合 长 输 管 线 位 置 确 定, 根 据 输 配 系 统 的 具 体 情 况 各 种 类 型 的 场 站 可 合 建 ( 二 ) 管 道 燃 气 企 业 应 依 据 经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文 件 进 行 场 站 布 局,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LPG 储 配 站 应 布 置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边 缘, 行 政 辖 区 内 的 其 他 LNG 储 配 站 应 布 置 在 所 在 地 区 与 外 界 相 连 的 主 要 交 通 干 道 附 近 ( 三 ) 气 源 场 站 内 建 ( 构 ) 筑 物 气 源 场 站 与 站 外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市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 的 有 关 规 定, 场 站 建 设 单 位 同 时 应 将 场 站 外 防 火 间 距 覆 盖 区 域 内 的 土 地 征 用 下 来 第 九 十 二 条 设 计 压 力 不 大 于 1.6MPa 的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与 建 筑 ( 构 ) 筑 物 及 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水 平 垂 直 距 离, 除 城 市 规 划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表 和 的 要 求 和 如 下 的 补 充 规 定 : ( 一 ) 路 宽 度 断 面 型 式 及 现 状 工 程 管 线 位 置 等 因 素 限 制 难 以 满 足 要 求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后 适 当 减 少 其 最 小 水 平 垂 直 净 距, 由 设 计 单 位 与 燃 气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确 定 ( 二 ) 新 建 道 路 桥 梁 应 设 计 考 虑 供 输 送 压 力 不 大 于 0.4MPa 管 径 不 大 于 DN500 的 燃 气 管 道 的 通 过, 已 建 内 河 道 路 桥 梁 在 征 得 桥 梁 原 设 计 单 位 和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进 行 输 送 压 力 不 大 于 0.4MPa 管 径 不 大 于 DN500 的 燃 气 管 道 随 桥 敷 设 第 九 十 三 条 压 力 大 于 1.6MPa( 表 压 ) 小 于 等 于 4.0MPa( 表 压 ) 的 高 压 燃 气 管 道 不 宜 进 入 城 市 四 级 地 区, 不 宜 从 城 镇 或 住 宅 区 中 间 通 过 ; 确 需 进 入 或 通 过 上 述 区 域 时,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水 平 垂 直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输 气 管 道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251)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九 十 四 条 调 压 站 与 其 他 建 ( 构 ) 筑 物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表 的 规 定 液 化 石 油 气 和 相 对 密 度 大 于 0.75 的 燃 气 调 压 装 置 不 得 设 于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及 地 下 单 独 的 箱 体 内 第 九 十 五 条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配 送 站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点 的 布 局 应 按 南 宁 市 燃 气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执 行, 站 点 设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节 管 线 综 合 第 九 十 六 条 加 强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城 市 道 路 下 的 各 类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的 新 建 或 改 建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第 九 十 七 条 中 心 城 区 内 各 类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应 在 地 下 敷 设, 统 筹 安 排, 综 合 协 调, 提 倡 设 置 综 合 管 沟, 并 应 与 道 路 绿 化 和 地 面 杆 线 相 互 协 调, 合 理 配 置 城 市 地 下 地 面 空 间 资 源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架 空 的 线 路, 必 须 经 过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现 状 10 千 伏 以 下 ( 含 10 千 伏 ) 供 电 架 空 线 和 电 信 路 灯 有 线 电 视 等 架 空 线 应 逐 步 改 为 地 下 埋 设 第 九 十 八 条 各 类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之 间 遇 到 矛 盾 时, 应 遵 循 临 时 管 线 避 让 永 久 管 线 小 管 线 避 让 主 干 管 线 工 程 量 小 的 管 线 避 让 工 程 量 大 的 管 线 新 建 管 线 避 让 现 有 需 保 留 管 线 检 修 次 数 少 的 和 检 修 方 便 的 管 线 避 让 检 修 次 数 多 的 和 检 修 不 方 便 的 管 线 非 重 力 流 管 线 避 让 重 力 流 管 线 的 原 则 处 理 第 九 十 九 条 在 已 建 道 路 上 新 增 各 类 管 线 配 套 设 施 时, 宜 尽 量 设 置 在 绿 化 带 内, 不 得 占 用 已 有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上 已 有 的 设 施 应 结 合 道 路 改 造 逐 步 规 范 33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洪 政 发 2015 72 号 洪 泽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省 市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的 通 知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各 委 办 局, 县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有 关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评 比 达 标 表

More information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阳 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处 2015 年 12 月 I 目 录 学 院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省 内 生 源 市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 I ........................... II ................................. III 1996 1994 5 16 1 2 1997 12 29 84 1996 1994 5 16

More information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52 2 2010...55 I 3 2010...56 4 2010...57 5

More information

郑 州 市 煤 炭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2014) 第 一 章 采 掘 工 程 类 违 法 行 为 第 一 条 擅 自 开 采 保 安 煤 柱 或 采 用 危 及 相 邻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危 险 方 法 进 行 采 矿 作 业 的 违 法 行 为 法 律 规 定 :

郑 州 市 煤 炭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2014) 第 一 章 采 掘 工 程 类 违 法 行 为 第 一 条 擅 自 开 采 保 安 煤 柱 或 采 用 危 及 相 邻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危 险 方 法 进 行 采 矿 作 业 的 违 法 行 为 法 律 规 定 : 郑 煤 2014 158 号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煤 炭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的 通 知 局 机 关 各 处 ( 室 ) 二 级 机 构 : 现 将 郑 州 市 煤 炭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原 郑 州 市 煤 炭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 郑 州 市 煤 炭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与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总 体 规 模... 5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分 布... 5 二 毕 业 生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与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总 体 规 模... 5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分 布... 5 二 毕 业 生 I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与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总 体 规 模... 5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分 布... 5 二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率... 6 ( 一 ) 毕 业 生 的 总 就 业 率... 7 ( 二 ) 各

More information

部 门 项 目 8 9 10 11 12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2015 71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部 门 项 目 8 9 10 11 12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2015 71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大 渡 口 区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合 计 :14 个 部 门,103 个 大 项,113 个 小 项 部 门 项 目 区 委 组 村 / 社 区 镇 街 区 委 1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1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其 他 类 关 于 印 发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和 党 费 收 缴 办 法 的 通 知 ( 渡 区 组 发 2012 366 ) 织 部 党 群 服

More information

2010版技术规定10[1].13.doc

2010版技术规定10[1].13.doc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0 年 版 )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有 效 地 实 现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管 理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保 障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根

More information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 修 订 )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4 号 楼 1707 室 ) 主 办 券 商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10 层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I

More information

欢 听 课 件, 课 件 可 以 听, 我 认 为 最 多 听 两 三 遍, 听 多 也 无 用, 帮 助 不 了 记 忆 的 在 看 图 集 和 条 文 解 释 完 成 后 接 着 看 综 合 能 力 的 第 二 篇, 然 后 接 着 看 案 例 书 的 建 筑 防 火 案 例, 这 样 结 合

欢 听 课 件, 课 件 可 以 听, 我 认 为 最 多 听 两 三 遍, 听 多 也 无 用, 帮 助 不 了 记 忆 的 在 看 图 集 和 条 文 解 释 完 成 后 接 着 看 综 合 能 力 的 第 二 篇, 然 后 接 着 看 案 例 书 的 建 筑 防 火 案 例, 这 样 结 合 2016 年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备 考 指 南 2015 年 考 试 总 结 篇 2015 年 一 级 消 防 考 试 刚 结 束 大 家 都 开 始 准 备 16 年 的 消 防 学 习 2015 年 消 防 的 考 试 难 度 出 乎 意 料 我 作 为 2014 年 通 过 一 级 市 政 和 参 加 2015 年 一 级 消 防 两 种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亲 历 者, 两

More information

就 是 要 步 步 深 入 环 环 相 扣, 以 严 肃 的 态 度 严 抓 的 韧 劲, 把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良 好 态 势 巩 固 发 展 下 去, 做 到 真 管 真 严 长 管 长 严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是 推 进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常 态 化 制

就 是 要 步 步 深 入 环 环 相 扣, 以 严 肃 的 态 度 严 抓 的 韧 劲, 把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良 好 态 势 巩 固 发 展 下 去, 做 到 真 管 真 严 长 管 长 严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是 推 进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常 态 化 制 附 件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的 指 导 意 见 2016 年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 以 下 简 称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 是 党 中 央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定, 指 导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开 展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重 要 会 议 ( 一 ) 党 的 创 建 时 期 1. 一 大 (1921 7 23, 上 海 ),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内 容 :1 确 定 党 的 名 称 为 中 国 共 产 党 2 通 过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一 个 党 纲 : 以 无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重 要 会 议 ( 一 ) 党 的 创 建 时 期 1. 一 大 (1921 7 23, 上 海 ),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内 容 :1 确 定 党 的 名 称 为 中 国 共 产 党 2 通 过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一 个 党 纲 : 以 无 中 国 近 代 史 第 一 次 1. 中 国 近 代 史 上 第 一 个 不 平 等 条 约 是 中 英 南 京 条 约 2. 中 国 同 美 国 签 订 的 第 一 个 不 平 等 条 约 是 中 美 望 厦 条 约 3. 中 国 同 法 国 签 订 的 第 一 个 不 平 等 条 约 是 中 法 黄 埔 条 约 4. 鸦 片 战 争 是 中 国 近 代 史 的 起 点 5. 三 元 里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发 展 为 目 标, 以 发 挥 事 务 所 党 组 织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为 重 点, 以 党 务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为 支 撑, 以 制 度 机 制 建 设 为 保 障, 不 断 创 新 理 念 措 施 和 载 体, 在 新 的 起 点 上 全

发 展 为 目 标, 以 发 挥 事 务 所 党 组 织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为 重 点, 以 党 务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为 支 撑, 以 制 度 机 制 建 设 为 保 障, 不 断 创 新 理 念 措 施 和 载 体, 在 新 的 起 点 上 全 附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2009 年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和 财 政 部 党 组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以 来,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创 建 了 条 块 结 合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党 组 织 作 用 的 党 建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全区基层党建工作

2013年全区基层党建工作 2013 年 全 区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专 项 述 职 报 告 汇 编 中 共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委 组 织 部 2014 年 1 月 目 录 区 直 机 关 工 委 2013 年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专 项 述 职 报 告 1 公 安 分 局 党 委 2013 年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专 项 述 职 报 告 8 区 教 育 局 党 委 2013 年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专

More information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广 州 民 航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目 录 摘 要...1 前 言...2 第 一 篇 就 业 工 作 情 况...3 一 健 全 完 善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体 系...3 二 发 挥 民 航 行 业 院 校 优 势, 做 好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工 作...3 三 研 究 民 航 行 业 市 场 特 点, 有 针 对 性 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B0ECA1B232303135A1B33731BAC520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B0ECA1B232303135A1B33731BAC520B8BDBCFE2E646F63> 附 件 : 2015 年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防 汛 防 台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1.2 编 制 依 据 1.3 适 用 范 围 1.4 工 作 原 则 2 组 织 体 系 2.1 区 教 育 局 2.2 中 小 学 幼 托 园 所 3 预 防 预 警 3.1 预 防 预 警 信 息 3.2 预 警 级 别 划 分 3.3 预 防 预 警 准

More information

正 德 之 光 系 列 一 目 錄. 正 德 佛 堂 觀 世 音 菩 薩 靈 感 廣 大 救 太 太 一 命 06. 正 德 佛 堂 觀 世 音 菩 薩 藥 籤 特 靈, 治 癒 公 公 喉 結 石 09. 正 德 佛 堂 大 悲 咒 水 治 癒 罹 患 十 四 年 癲 癇 症 10. 正 德 佛 堂 菩 薩 藥 籤 靈 感 治 癒 多 年 坐 骨 神 經 痛 12. 觀 世 音 菩 薩 慈 悲 靈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7 二 家 庭... 7 肆 歸 有 光 文 學 裡 的 女 性 比 較 一 < 項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7 二 家 庭... 7 肆 歸 有 光 文 學 裡 的 女 性 比 較 一 < 項 淺 談 歸 有 光 的 女 性 側 寫 以 項 籍 軒 志 葬 寒 花 志 及 先 妣 事 略 世 美 堂 後 記 為 例 指 導 教 授 : 陳 慶 元 撰 寫 學 生 : 亷 千 儀 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More information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上 海 建 工 设 计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上 海 建 工 设 计 上 海 市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01 月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北 京 新 锦 成 数 据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I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业 去 向... 6 ( 一 ) 总 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长安大学.doc

Microsoft Word - 长安大学.doc 长 安 大 学 80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长 安 大 学 803 道 路 工 程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长 安 大 学 802 结 构 设 计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长 安 大 学 806 汽 车 理 论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EA1B6BDCCCAA6D7CAB8F1CCF5C0FDA1B72E646F63>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料 汇 编 目 录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1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5 3.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9 4.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13 5.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 试 行 )...16 6.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More information

九 台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纲 要 说 明 书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九 台 市 建 设 局 2007 年 10 月

九 台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纲 要 说 明 书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九 台 市 建 设 局 2007 年 10 月 九 台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纲 要 说 明 书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九 台 市 建 设 局 2007 年 10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1 1. 规 划 编 制 的 背 景... 1 1.1. 振 兴 吉 林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战 略 背 景... 1 1.2. 长 吉 一 体 化 对 九 台 的 影 响...

More information

院系▲

院系▲ 张 家 界 航 空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届 )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1.1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 1 1.2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4 1.3 毕 业 就 业 情 况 7 1.4 自 主 创 业 情 况 16 第 二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2016 1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2016 1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 月 刊 ) ( 总 第 371 期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主 办 2016 年 3 月 20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令 第 129 号 ) 2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 韶 府 2016 2 号 ) 18 韶 关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附 件 晋 陕 豫 黄 河 金 三 角 区 域 合 作 规 划 2014 年 4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合 作 背 景... 2 第 一 节 发 展 基 础... 2 第 二 节 重 大 意 义... 3 第 二 章 总 体 思 路... 3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3 第 二 节 基 本 原 则... 4 第 三 节 战 略 定 位... 5 第 四 节 发 展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FC9A3C2B7D2D4C4CFA1A2D3F9C7C5B8DBD2D4CEF7B5D8BFE9CFEEC4BFA3A8B1A8C5FA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FC9A3C2B7D2D4C4CFA1A2D3F9C7C5B8DBD2D4CEF7B5D8BFE9CFEEC4BFA3A8B1A8C5FAA3A92E646F63> 镇 江 市 润 州 区 土 地 房 屋 开 发 总 公 司 蚕 桑 路 以 南 御 桥 港 以 西 地 块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公 示 版 ) 镇 江 市 润 州 区 土 地 房 屋 开 发 总 公 司 二 O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1 前 言...1 1.1 项 目 由 来... 1 1.2 项 目 主 要 特 点... 2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必 修 科 目 簡 介 < < < 1. 中 文 > > >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以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為 根 據 目 標 本 科 主 要 評 核 考 生 : (1) 讀 寫 聽 說 能 力 思 維 能 力 審 美 能 力 和 自 學 能 力 ; (2)

More information

K526-ML

K526-ML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21 世 纪 的 养 生 大 趋 势 寻 找 最 自 然 的 自 我 保 健 法 1. 新 世 纪, 新 期 望, 需 要 新 的 养 生 观 点 / 2 2. 生 物 节 律 养 生 应 运 而 生 / 3 3. 注 重 生 物 节 律 养 生, 为 健 康 加 油 / 5 第 课 探 索 充 满 节 律 的 世 界 课 前 热 身 : 判 断 2 分 钟

More information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办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办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23 号 修 订 后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已 经 2012 年 8 月 21 日 公 安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五 章 第 四 节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公 安 部 部 长 孟 建 2012 年 9 月 12 日 机 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本4-8.doc

Microsoft Word - 文本4-8.doc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2 第 二 章 给 水 工 程 规 划...4 第 三 章 中 心 城 区 周 边 区 域 统 筹 供 水 规 划...14 第 四 章 非 常 规 水 源 利 用 规 划...15 第 五 章 供 水 检 测 能 力 和 智 能 化 建 设 规 划...19 文 本 第 六 章 节 约 用 水 规 划...21 第 七 章 城 市 供 水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规

More information

(i) (ii) 97/99/M

(i) (ii) 97/99/M 1,400,000 700,000 2,000,000 216,000 382,000 531,000 17.1% 82.9% 13.8% 86.2% (i) (ii) 97/99/M 20,500 35 50,000 13 (i) (ii) (iii) [ ] 6,000 14,000 20,500 46.1% 44.9% 45.9% 16 5 16 30,000,000 34,500,000 41,700,000

More information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前 身 系 杭 州 安 鸿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 安 鸿 有 限 公 司 系 由 谢

More information

主报告

主报告 深 化 改 革 务 实 创 新 加 快 推 进 四 个 交 通 发 展 在 2014 年 全 国 交 通 运 输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2013 年 12 月 27 日 ) 杨 传 堂 同 志 们 : 这 次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中 央 城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指压按摩这种以 手 为治病工具的医疗方法 可以说是人类最早的医学形式之一 这在世界各 古老民族的医学发展史中都可以得到佐证 因为 人们以手摩擦 按揉和捶打自己或同伴的肢体 以 御寒取暖及解除疲劳 食胀与各种伤痛所造成的不适感等行为 是与人类生来就有的自卫防御本能 有关 中国的按摩疗法历史悠久 可以追溯到上古的黄帝时代 那时的按摩称案杬 明朝以前称为按 摩 明朝以后一般称为推拿 发展至今日 推拿按摩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More information

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特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消防建设指导性文件。

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特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消防建设指导性文件。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1 第 三 章 消 防 站 规 划... 3 第 四 章 消 防 通 信 规 划... 3 第 五 章 消 防 供 水 规 划... 4 第 六 章 消 防 供 电 规 划... 4 第 七 章 消 防 车 通 道 规 划... 4 第 八 章 消 防 与 抗 震 人 防... 5 第 九 章 消 防 管 理... 6

More information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舟 政 办 发 2014 77 号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舟 山 市 海 洋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舟 山 市 海 洋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教学管理手册2011-12-11mo.doc

Microsoft Word - 00教学管理手册2011-12-11mo.doc 目 录 工 作 职 责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工 作 职 责 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工 作 职 责 8 教 学 组 织 管 理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委 员 会 章 程 13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16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十 二 五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20 广 西 医 科 大

More information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局, 顺 德 区 公 安 局 : 现 将 公 安 部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9 号,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见 附 件 1) 及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文 书 ( 式 样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CFCDA8B8DBBFDAD4C2B1A8A3A832303132C4EAB5DA35C6DAA3AC31322E30352E3138A3A92D2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CFCDA8B8DBBFDAD4C2B1A8A3A832303132C4EAB5DA35C6DAA3AC31322E30352E3138A3A92D2D2E646F63> 目 录 港 口 运 行 分 析... - 1 - 一 港 口 生 产 情 况...- 1 - 二 4 月 份 港 口 运 行 情 况 简 析...- 6 - 港 口 建 设 投 资... - 9 - 南 通 市 港 口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表...- 9 - 聚 焦 通 州 湾... - 11 - 通 州 湾 港 区 4 月 份 工 作 动 态...- 11 - 港 口 快 讯... - 17

More information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課程手冊目錄 天 主 教 永 年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手 冊 目 錄 壹 學 校 背 景. 貳 教 育 理 念 與 教 育 目 標. 3 一 規 劃 理 念...3 二 教 育 目 標...3 參 畢 業 要 求. 5 一 總 學 分 數...5 二 必 選 修 學 分 數...5 三 必 須 參 加 活 動...9 四 成 績 評 量 方 式...9 肆 課 程 概 述.. 9 一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MyCOS

MyCOS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分 析 报 告 学 校 概 况 山 东 万 杰 医 学 院 始 建 于 1995 年,1999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成 为 具 有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的 民 办 普 通 专 科 学 校,2008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升 格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隶 属 于 山 东 省 商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CFBAA3CAD0D0D0D5FEB9DCC0EDD1A7D0A332303131C4EAB6C8C9E7BBE1D4F0C8CEB1A8B8E6A3A8323031322E362E3139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CFBAA3CAD0D0D0D5FEB9DCC0EDD1A7D0A332303131C4EAB6C8C9E7BBE1D4F0C8CEB1A8B8E6A3A8323031322E362E3139A3A92E646F63>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2011 年 度 文 明 单 位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2012 年 4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公 开 陈 述...3 第 二 部 分 学 校 概 况...5 I-1 规 模 与 性 质...5 I-2 所 属 类 别...6 I-3 组 织 机 构...6 第 三 部 分 主 要 参 数...7 I-1 报 告 篇 幅...7 I-2 报 告 时 效 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C9E0BCE2C9CFB5C4CEA2C9FACEEFB5DAC6DFBDB22E707074>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C9E0BCE2C9CFB5C4CEA2C9FACEEFB5DAC6DFBDB22E707074> 第 七 讲 发 酵 调 味 品 内 容 概 括 酱 油 酿 造 醋 其 他 调 味 品 酱 油 主 要 由 大 豆 淀 粉 小 麦 食 盐 经 过 制 油 发 酵 等 程 序 酿 制 而 成 的 发 红 褐 色, 有 独 特 的 酱 香, 味 道 鲜 美, 有 助 于 促 进 食 欲, 是 中 国 的 传 统 调 味 品 酱 油 起 源 于 中 国 古 代 皇 帝 御 用 的 调 味 料, 是 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吴教普〔2016〕19号.doc

Microsoft Word - 吴教普〔2016〕19号.doc 吴 教 普 2016 19 号 关 于 2016 年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考 试 的 实 施 方 案 各 初 中 学 校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青 少 年 体 育 增 强 青 少 年 体 质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7 7 号 ) 精 神 以 及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组 织 2016 年 苏 州 市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考 试 的

More information

1965 20 4 37 19 1985 28 19 4 45 1986 38 4 61 1 1 4 114 2 1 1 4 141 4 104 2 3 171 2 3 4 3 4 3 146 3 1956 133 1974 4 1960 1974 4 1965 5 1977 1 1 1984 6 3 1965 5 1959 1961 2 1950 5 1951 1974 8 4 105 19

More information

019-

019- < 篇 名 > 本 經 逢 原 書 名 : 本 經 逢 原 作 者 : 張 璐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17-1700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小 引 內 容 : 醫 之 有 本 經 也, 猶 匠 氏 之 有 繩 墨 也 有 繩 墨 而 後 有 規 矩, 有 規 矩 而 後 能 變 通 變 通 生 乎 智 巧, 又 必 本 諸 繩 墨 也 原 夫 炎 帝 本 經, 繩 墨

More information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9 机 械 设 计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8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10 机 械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19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机 械 原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25 西 方 经 济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西 方 经 济 学 (825)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理 论 力 学 (8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801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十 六 日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52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More information

025-

025- < 篇 名 > 本 草 求 真 書 名 : 本 草 求 真 作 者 : 黃 宮 繡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凡 例 內 容 : 一 本 草 一 書 首 宜 分 其 形 質 氣 味 次 宜 辨 其 經 絡 臟 腑 終 宜 表 其 證 治 功 能 曆 觀 諸 書 無 不 備 載 然 理 道 不 明 意 義 不 疏 徒 將 治 效 彰 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Microsoft Word - 27-1司仲敖.doc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More information

042-

042- < 篇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書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作 者 : 李 士 材 朝 代 : 明 年 份 : 西 元 1588~1655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序 內 容 : 余 讀 仲 景 之 敘 醫, 輒 為 之 掩 卷, 蓋 其 感 生 死 之 芒 忽, 篤 君 父 之 危 殆 賤 名 利 之 浮 榮, 冀 年 壽 以 沒 世 傷 哉 其 言, 焉 得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2012-06-18) 关 于 标 的 证 券 权 益 的 通 知 日 期 :2016-05-05 市 场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信 息 类 型 信 息 内 容 深 圳 000543 皖 能 电 力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05 厦 门 港 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17 电 广 传 媒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深 圳 000960 锡 业 股

More information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More information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真 题 2012-2014, 历 年 真 题 主 要 用 来 研 究 考 研 的 考 点, 重 点 和 出 题 思 路, 为 考 研 最 重 要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5 管 理 学 原 理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15 水 分 析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829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苏 州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1-1 本 套 资 料 没 真 题 注 : 若 考 前 收 集 到 最 新 考 研 真 题, 我 们 将 免 费 邮 件 发 送 给 购 买 资 料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自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11 西 方 哲 学 史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2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835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 3 太 原 科 技 大 学 612

More information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 1-1 数 据 结 构 2007, 暂 无 答 案 2-1 考 研 复 习 规 划 指 导 全 年 专 业 课 复 习 计 划, 指 导 考 生 科 学 时 间 分 配, 提 高 备 考 效 率, 免 费 赠 送 2-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数 据 结 构 802 初 试 内 部 精 华 资 料...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03 计 算 机 网 络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计 算 机 网 络 (803 803) 考 研 内 部 精 华 资 料...3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816 运 筹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2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管 理 学 (822) 全 套 考 研 资 料...3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671 法 学 综 合 一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4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综 合 一 ( 法 理 学 宪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券代码:600893   证券简称:航空动力  公告编号:2011临-【】 证 券 代 码 :600038 证 券 简 称 : 哈 飞 股 份 临 :2012-33 哈 飞 航 空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董 事 公 会 司 及 董 全 事 体 董 会 事 及 保 全 证 体 本 董 公 告 事 内 保 容 证 不 本 存 公 在 任 告 何 内 虚 容 假 不 记 存 载

More information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盐办 2015 3 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田区 2015 年 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 区委各部委办 区直各单位 区各人 民团体 驻盐各单位 区属各企业 现将 盐田区 2015 年社会建设行动计划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More information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有 机 化 学 笔 记, 此 笔 记 为 高 分 研 究 生 复 习 所 用,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效 率, 把 握 报 考 院 校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7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4 自 动 控 制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海 军 大 连 舰 艇 学 院 806 理 论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More information

027-

027- <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More information

zt

zt 10 257 61 292 15 25 90 266 274 75 182 1 16 182 173 172 1 4243 253 61 94 63 185 9 245 348 7 323437 173 100 4 1 176 273 173 17 3 17 10 9 35 59 63 163164197 1959 1 1980 5 4 189 13 4 5 30 76 6 36 274 21

More information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普 通 心 理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鲁 东 大 学 702 普 通 心 理 学 ( 含 发 展 心 理 学 )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3 量 子 力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鲁 东 大 学 816 有 机 化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11 人道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Microsoft Word - _二_-1-2D研習講義-孫藝玨.doc 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More information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Microsoft Word - Book 3 巫山行.doc 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8) () (8) () (15) () (19) () (28) (36) () (36) () (43) () (49) (57) () (57) () (66) () (75) (86) () (86) () (94) () (99) ( 104) () ( 104) () ( 114) ( 121) () ( 121) ( 1) 1 ) ( 129) () ( 135) ( 142) ()

More information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More information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六 章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5 1 各 項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成 本 認 列 [6-2] 購 買 擴 建 廠 房 之 建 地 及 機 器 設 備, 相 關 的 各 項 支 出 如 下, 試 計 算 土 地 房 屋 及 建 築 與 機 器 設 備 之 成 本 支 出 內 容 土 地 成 本 房 屋 及 建 築 成 本 機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More information

ttian

ttia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国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 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本 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More information

3 3 3 3 3 3 3 3 3 1917 3 3 3 3 3 3 3 3 3 3 < > < > 1923 3 3 1923 5 6 3 3 3 < > 3 3 3 3 3 3 3 3 3 3 3 < > 3 3 3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C97131(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研 究 用 試 卷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40 分 鐘 ( 本 卷 未 含 非 選 擇 題 )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祝 考 試 順 利 本 試 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630303538325F32303134303832385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证 券 代 码 :600582 证 券 简 称 : 天 地 科 技 编 号 : 临 2014-026 号 天 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C97232( 考 ( 一 )97-003)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研 究 用 試 卷 卷 2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修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非 選 擇 題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在 非

More information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C8CBA1B232303130A1B3313338BAC5B8BDBCFE2E646F63> 松 江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沪 委 办 发 2009 40 号 )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沪 松 人 社 2010 56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2011 年 传 播 学 理 论 前 沿 概 述 石 雅 洁 李 志 强 ( 新 闻 系 袁 上 海 201499) 揖 摘 要 铱 本 文 通 过 对 2011 年 中 国 传 播 学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基 本 状 况 的 考 察 袁 梳 理 了 从 控 制 论 传 统 尧 话 语 和 符 号 尧 社 会 心 理 学 尧 社 会 文 化 学 视 角 下 的 传 播 学 理 论 研 究 到 象

More information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More information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附 件 5: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问 题 解 答 第 11 号 会 计 估 计 ( 征 求 意 见 稿 ) 问 题 清 单 : 一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会 计 估 计 时, 哪 些 迹 象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管 理 层 偏 向? 二 针 对 基 于 重 大 假 设 作 出 的 会 计 估 计,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从 哪 些 方 面 考 虑 相 关

More information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More informatio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武 汉 农 尚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红 塔 证 券 保 荐 机

More information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我 院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 成 都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综 合 办 公 室 魏 尉 )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工 ) 是 新 中 国 劳 动 用 工 史 上 的 一 个 特 殊 的 群 体, 出 现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在 合 同 工 出 现 之 前,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合 同 的

More information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More information

CIC 2016-280_Appendix

CIC 2016-280_Appendix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附 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 2016 3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中国档案学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档案局局长丁志隆致辞 龙岩市政府副市长郭丽珍致辞 福建省档案学会理事长雷乃明作主题发言 福建省科协第十五届学术年会档案分会场暨推进依法治 档学术研讨会在龙岩召开 与会代表 与会代表会后到龙岩市档案馆参观 林永忠 摄影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微信3月(3)

2016年微信3月(3) 2016 年 微 信 3 月 (3) 1 秒 懂! 2 分 钟 动 画 读 懂 营 改 增 ( 略 ) 2. 营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3. 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4. 增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5. 新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More information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党 宣 字 2016 2 号 云 南 大 学 2016 年 校 院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安 排 意 见 各 院 各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 2016 年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决 胜 阶 段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攻 坚 之 年, 同 时 也 是 学 校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More information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7 2016 2016 2000 137 < >2011 439 1 2 2016 2016 1 2 3 4 5 6 1 2 3 1 2 3 4 5 6 6 24 17 4 6 1 19 2 34 20 14 5 6 25 6 26 ( 8:30 12:00 1:00 6:00) 6 2 6 26 6 27 1 6 2006 2001 1 1996 8 < > 2004 13 6 2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