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年度危險性機械設備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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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滑 鼠 移 至 頁 數 處 可 直 接 到 此 頁 壹 墜 落 操 作 升 降 機 搬 運 貨 物 發 生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在 高 樓 欲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發 生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在 十 二 樓 從 事 粉 刷 工 作 從 電 梯 升 降 路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在 一 樓 升 降 機 搭 乘 場 欲 進 入 搬 器 時 墜 落 機 坑 死 亡 災 害 在 二 樓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內 從 事 修 改 工 作 時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搭 乘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組 立 升 降 機 搬 器 發 生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倒 推 油 壓 托 板 車 進 入 電 梯 升 降 路 踩 空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以 後 退 拉 手 推 車 進 入 升 降 機 踩 空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由 樓 板 與 升 降 機 間 開 口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在 高 架 橋 上 吊 運 鐵 模 發 生 翻 落 死 亡 災 害 升 降 機 卡 在 三 樓 時 拉 開 二 樓 出 入 口 門 踏 空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貳 物 體 飛 落 在 工 地 行 進 中 被 斷 落 之 起 重 機 吊 鉤 擊 中 頭 部 死 亡 災 害 手 動 鏈 條 起 重 機 吊 舉 之 PVC 混 合 桶 墜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起 重 機 吊 舉 錨 鏈 因 吊 掛 鋼 索 斷 裂 被 飛 落 錨 鏈 擊 死 災 害 操 作 起 重 機 吊 舉 鋼 架 因 鋼 索 斷 裂 吊 舉 物 飛 落 被 壓 死 災 害 起 重 機 直 立 吊 舉 鋼 筋 自 吊 鉤 脫 落 倒 地 被 擊 中 死 亡 災 害 參 物 體 倒 塌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傾 倒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運 石 板 滑 落 倒 塌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運 砂 模 因 砂 模 脫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操 作 起 重 機 勾 到 鐵 桶 翻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拆 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臂 被 下 墜 桁 架 壓 傷 致 死 災 害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堆 積 輕 型 鋼 滾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挖 泥 船 起 重 吊 桿 斷 裂 掉 落 被 擊 死 傷 災 害 車 載 型 起 重 機 吊 舉 鋼 架 將 其 扶 正 時 倒 塌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操 作 起 重 機 吊 卸 鋼 軌 因 起 重 機 傾 倒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肆 被 撞 錄

2 26. 從 事 起 重 機 吊 運 指 揮 作 業 被 吊 舉 條 鋼 撞 死 災 害 起 重 機 吊 舉 基 樁 管 擺 動 被 撞 擊 頭 部 死 亡 災 害 空 氣 壓 縮 機 管 路 聯 接 器 脫 開 致 鋼 管 外 轉 被 撞 死 亡 災 害 操 作 起 重 機 吊 舉 電 桿 因 鋼 索 斷 裂 被 掉 落 電 桿 撞 死 災 害 伍 被 夾 在 橋 式 起 重 機 之 主 樑 從 事 檢 修 工 作 被 起 重 機 夾 死 災 害 搭 乘 升 降 機 頭 部 伸 出 搬 器 外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在 地 下 室 電 梯 機 坑 內 從 事 維 修 工 作 被 下 降 搬 器 夾 死 災 害 站 在 六 樓 陽 台 頭 部 伸 入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在 升 降 機 下 方 從 事 保 養 作 業 被 下 降 搬 器 夾 死 災 害 使 用 升 降 機 從 二 樓 搬 運 桌 子 下 一 樓 發 生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在 升 降 機 搬 器 頂 作 業 保 養 工 作 被 上 升 搬 器 夾 死 災 害 在 升 降 機 搬 器 頂 從 事 檢 修 作 業 因 搬 器 上 升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搭 乘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時 伸 出 頭 部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在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旁 作 業 被 起 重 機 上 部 旋 轉 體 夾 死 災 害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卸 花 崗 石 原 石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陸 感 電 操 作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垃 圾 桶 觸 及 架 空 電 線 感 電 死 亡 災 害 使 用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鐵 窗 觸 及 架 空 電 線 感 電 死 亡 災 害 在 車 載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發 生 感 電 死 亡 災 害 跨 越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馬 達 觸 及 集 電 軌 發 生 感 電 死 亡 災 害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角 材 觸 及 架 空 電 線 發 生 感 電 死 亡 災 害 柒 其 他 從 事 升 降 機 保 養 被 捲 入 鋼 索 及 捲 胴 致 死 災 害 打 開 二 重 鍋 噴 出 高 溫 茶 液 體 遭 燙 傷 死 亡 災 害 鍋 爐 主 蒸 汽 閥 爆 裂 被 碎 片 擊 傷 及 蒸 汽 燙 傷 致 死 災 害 閃 避 掉 落 之 起 重 機 吊 鉤 致 跌 落 磷 酸 鹽 槽 灼 傷 死 亡 災 害 於 反 應 器 內 投 料 時 發 生 爆 炸 被 灼 傷 災 害

3 壹 墜 -2- 落 1. 操 作 升 降 機 搬 運 貨 物 發 生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四 十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二 月 六 日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許, 甲 塑 膠 公 司 司 機 A 載 運 保 麗 龍 包 裝 材 料 到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中 央 路 乙 塑 膠 機 械 公 司 二 廠, 使 用 該 廠 積 載 荷 重 四 公 噸 升 降 機 將 保 麗 龍 包 裝 公 司 二 廠, 使 用 該 廠 積 載 荷 重 四 公 噸 升 降 機 將 保 麗 龍 包 裝 材 料 搬 到 二 樓, 十 一 時 許, 乙 公 司 物 料 課 長 B 由 地 下 室 一 樓 經 過 升 降 機 附 近 時, 聽 到 有 物 體 撞 擊 鐵 門 聲, 走 近 升 降 機 前 查 看 發 現 A 俯 臥 地 下 室 升 降 機 坑, 頭 部 流 血, 將 其 送 板 橋 亞 東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搬 器 長 五 四 公 分 寬 二 三 公 分 高 三 公 分 升 降 機 後 面 伸 縮 門 搬 器 邊 緣 與 升 降 路 牆 壁 間 距 四 六 公 分 升 降 機 屬 載 貨 用, 限 特 定 操 作 人 員 搭 乘 依 據 板 橋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肇 事 後 停 在 二 樓 之 升 降 機 前 後 門 皆 開 著, 搬 器 內 尚 留 一 包 保 麗 龍, 另 有 三 包 保 麗 龍 置 放 棧 板 上, 油 壓 拖 板 車 插 入 棧 板 內 罹 災 者 欲 搬 出 棧 板 之 三 包 保 麗 龍 及 搬 器 地 板 上 之 一 包 保 麗 龍, 乃 將 升 降 機 後 伸 縮 門 拉 開 以 方 便 操 作 油 壓 拖 板 車, 因 操 作 拖 板 車 不 慎 掉 落 升 降 機 內, 傷 重 死 亡 升 降 機 搬 器 門 扇 未 設 置 一 側 門 開 啟 時, 另 一 側 門 無 法 開 啟 之 連 鎖 裝 置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搬 器 應 設 有 操 作 時 門 扇 僅 能 打 開 一 處, 另 一 處 須 關 閉, 並 應 設 有 搬 器 及 升 降 路 所 有 出 入 口 之 門 扇 未 完 全 關 閉 前, 無 法 使 用 搬 器 升 降 之 連 鎖 裝 置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4 2. 在 高 樓 欲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發 生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二 十 七 歲 工 作 經 歷 : 五 天 甲 營 造 公 司 承 造 台 中 市 大 墩 十 一 街 大 台 中 新 市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將 模 板 工 程 交 付 乙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模 板 工 人 皆 由 十 樓 模 板 組 立 現 場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到 地 面 一 樓 用 餐, 到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許 大 部 分 勞 工 餐 畢 各 自 休 息 時, 工 地 負 責 人 A 聽 到 有 人 墜 落 地 面 之 巨 響, 發 現 模 板 工 B 墜 落, 經 送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搬 器 長 一 一 六 公 尺, 寬 一 九 八 公 尺, 積 載 荷 重 八 公 斤, 搬 器 與 建 築 物 距 離 約 一 六 公 分, 搬 器 門 寬 一 一 二 公 尺, 二 樓 至 十 樓 建 築 物 出 入 口 皆 設 置 角 鐵 及 圓 鐵 焊 製 之 圍 欄, 高 一 一 三 公 尺, 寬 七 七 公 分, 離 地 一 二 公 分, 二 樓 至 八 樓 一 端 固 定 於 絞 鏈 另 一 端 以 珠 扣 扣 住, 可 自 由 開 閉, 九 樓 及 十 樓 開 放 處 則 使 用 鐵 釘 鉤 住, 於 一 四 七 十 樓 層 設 有 升 降 機 之 操 控 器 發 生 墜 落 災 害 時 無 人 目 睹, 惟 於 檢 查 時 升 降 機 搬 器 停 在 十 樓, 推 測 罹 災 者 可 能 在 十 樓 以 下 之 樓 層 欲 搭 乘 升 降 機, 自 行 打 開 圍 欄 身 體 朝 外 時 墜 落 於 地 面 機 坑 內 死 亡 升 降 機 搬 器 及 各 層 樓 出 入 口 未 設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升 降 機 不 能 開 動 及 升 降 機 開 動 中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能 停 止 升 降 之 連 鎖 裝 置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層 樓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構 造 堅 固 平 滑 之 門, 並 應 有 升 降 機 搬 器 及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之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升 降 機 不 能 開 動 及 升 降 機 在 開 動 中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能 停 止 升 降 之 連 鎖 裝 置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5 3. 在 十 二 樓 從 事 粉 刷 工 作 從 電 梯 升 降 路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開 口 部 分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女 一 人, 四 十 九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個 月 某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東 宇 花 園 城 集 合 住 宅 室 內 粉 刷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許, 勞 工 甲 與 乙 等 多 人 在 工 地 A 棟 十 二 樓 從 事 室 內 粉 刷 作 業, 聽 到 碰 撞 聲 後 即 不 見 乙 的 蹤 影, 甲 即 會 同 其 他 工 人 由 十 二 樓 逐 層 尋 找, 終 於 看 到 一 樓 電 梯 間 舖 設 的 木 板 有 破 洞, 隨 著 在 地 下 室 二 樓 電 梯 坑 尋 獲 罹 災 者, 經 搶 救 送 馬 偕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花 園 城 新 建 工 程 為 地 下 二 層 地 上 十 八 層 建 築, 結 構 體 已 完 工, 電 梯 升 降 路 進 深 及 寬 各 一 八 八 公 尺, 電 梯 門 高 二 一 公 尺 寬 一 一 公 尺, 各 層 樓 電 梯 口 照 明 不 足 依 據 士 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左 胸 外 傷 骨 折, 顱 內 及 體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在 十 二 樓 準 備 作 業 工 具 於 上 下 樓 梯 行 經 電 梯 口 時, 因 不 明 原 因 從 電 梯 口 墜 落 升 降 路 至 地 下 室 二 樓, 傷 重 死 亡 電 梯 口 開 口 附 近 照 明 不 足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有 自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牆 面 開 口 部 分 等 場 所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設 置 護 欄, 護 欄 之 高 度 不 得 低 於 七 五 公 分, 並 應 包 括 上 欄 桿 中 欄 桿 腳 趾 板 及 桿 柱 等 構 材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之 出 入 口 樓 梯 通 道 等 應 有 適 當 之 照 明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4-

6 4. 在 一 樓 升 降 機 搭 乘 場 欲 進 入 搬 器 時 墜 落 機 坑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泰 勞 一 人, 三 十 五 歲 工 作 經 歷 : 六 個 月 某 營 造 公 司 承 建 台 北 市 木 柵 區 萬 芳 社 區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一 時 十 五 分 許, 泰 籍 外 勞 甲 單 獨 在 工 地 一 樓 欲 搭 乘 升 降 機 到 三 樓 工 作, 乃 在 升 降 機 搭 乘 場 按 控 制 開 關 停 在 地 下 室 之 升 降 機 操 控 到 一 樓 後, 便 放 開 控 制 開 關 走 向 搭 乘 場 所 之 右 方 距 離 控 制 開 關 一 公 尺 半 處, 繞 過 已 被 打 開 之 升 降 機 搭 乘 場 門, 欲 進 入 打 開 升 降 機 之 搬 器 門, 此 時 由 於 搭 乘 場 門 與 搬 器 並 無 連 鎖 裝 置, 故 搭 乘 場 門 雖 已 打 開, 但 升 降 機 已 被 其 他 層 樓 控 制 往 上 升, 甲 一 時 心 急 被 不 平 之 地 面 絆 倒 往 前 仆, 於 仆 倒 時 升 降 機 已 上 升 約 一 公 尺 七 公 分 高, 致 跌 落 地 下 四 樓 之 升 降 機 機 坑 內, 經 送 三 軍 總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依 據 台 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部 挫 傷 合 併 骨 折 氣 胸 胸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設 於 一 樓 搭 乘 場 之 升 降 機 控 制 開 關 只 有 上 下 兩 按 鈕, 只 能 於 其 他 人 未 按 住 其 他 樓 層 之 控 制 開 關 時, 方 能 控 制 升 降 機 上 升 或 下 降, 且 無 任 何 人 按 任 何 樓 層 之 控 制 開 關 時, 升 降 機 方 得 不 繼 續 上 升 或 下 降 而 停 於 放 開 按 鈕 時 所 在 位 置 罹 災 者 在 一 樓 升 降 機 搭 乘 場 放 開 制 按 鈕 後 走 向 搭 乘 場 時 跌 跤 前 仆, 致 跌 落 搬 器 上 升 後 之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機 坑 內, 傷 重 死 亡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未 設 置 構 造 堅 固 平 滑 之 門 及 連 鎖 裝 置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應 裝 置 構 造 堅 固 平 滑 之 門, 並 應 有 安 全 裝 置, 使 升 降 機 搬 器 及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之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升 降 機 不 能 開 動, 及 升 降 機 在 開 動 中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能 停 止 上 下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門, 應 有 連 鎖 裝 置, 使 搬 器 地 板 與 樓 地 板 相 差 七 五 公 分 以 上 時,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門 不 能 開 啟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5-

7 5. 在 二 樓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內 從 事 修 改 工 作 時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其 他 機 械 製 造 修 配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四 十 六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一 年 一 個 月 甲 鐵 工 廠 承 攬 屏 東 市 乙 冷 凍 廠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汰 換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下 午 領 班 A 與 技 工 B 到 工 地 欲 從 事 拆 除 老 舊 升 降 機 後 之 升 降 路 修 改 工 程, 下 午 二 時 五 十 分 許 將 工 具 鋁 梯 等 拿 到 二 樓 後,A 將 鋁 梯 橫 跨 於 二 樓 升 降 路 鋼 架 上 後 進 入 升 降 路 內, 欲 掛 置 安 全 帶 時 墜 落 升 降 路 機 坑, 經 送 屏 東 寶 建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災 害 發 生 於 該 冷 凍 廠 房 後 方 積 載 荷 重 八 公 斤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內, 該 升 降 機 係 以 鋼 架 鐵 板 建 構, 三 樓 為 升 降 機 機 房 依 據 屏 東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將 鋁 梯 橫 跨 於 二 樓 升 降 路 內 鋼 架 上 後 進 入 升 降 路 內, 欲 掛 置 安 全 帶 時 墜 落 約 六 公 尺 下 方 之 升 降 路 機 坑, 傷 重 死 亡 未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應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6-

8 6. 搭 乘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組 立 升 降 機 搬 器 發 生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施 工 架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年 半 甲 建 設 公 司 將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高 爾 夫 世 界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交 付 乙 營 造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乙 公 司 將 其 中 電 梯 安 裝 工 程 交 付 丙 機 電 公 司 再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許, 勞 工 A B 二 人 在 工 地 從 事 電 梯 安 裝 作 業,A 站 在 十 八 樓 之 電 梯 搬 器 上,B 站 在 十 七 樓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上 作 業 時, 該 施 工 架 墜 落 地 下 三 樓 電 梯 機 坑, 勞 工 B 隨 同 施 工 架 墜 落, 經 送 板 橋 市 亞 東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工 地 為 地 下 三 層, 地 上 二 十 層 建 築 工 程, 主 體 結 構 已 完 工, 罹 災 者 搭 乘 之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係 裝 設 於 電 梯 搬 器 之 下 方 升 降 路, 利 用 動 力 馬 達 及 導 軌 等 設 備 上 升 下 降 供 施 工 人 員 組 立 電 梯 搬 器, 施 工 架 之 防 止 墜 落 裝 置 為 二 條 10φ 鋼 索 馬 達 連 結 螺 栓 及 導 軌 煞 車 器 等 依 據 板 橋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胸 腹 部 挫 傷, 顱 內 胸 腹 部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站 在 十 七 樓 電 梯 升 降 路 架 設 之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從 事 電 梯 搬 器 組 立 作 業, 因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上 之 馬 達 與 施 工 架 結 合 之 螺 絲 未 栓 緊, 且 原 有 二 條 10φ 鋼 索 未 安 裝 於 導 軌 托 架 上, 致 罹 災 者 於 作 業 時 誤 放 煞 車 器, 使 該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沿 著 導 軌 連 同 罹 災 者 墜 落 於 地 下 三 樓 機 坑 死 亡 為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之 必 要 對 於 輕 型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之 工 作 台 應 以 三 條 以 上 吊 纜 或 鋼 索 懸 吊 之, 其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三 公 尺 對 於 電 梯 組 立 用 之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鋼 索, 煞 車 器 等 安 全 措 施 應 督 促 施 工 人 員 確 認 安 裝 妥 當 並 經 試 驗 確 定 安 全 後, 方 得 使 勞 工 於 該 工 作 台 上 作 業 -7-

9 7. 倒 推 油 壓 托 板 車 進 入 電 梯 升 降 路 踩 空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電 路 及 管 道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四 十 九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十 三 年 八 十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北 區 分 公 司 第 工 程 處 勞 工 甲 到 內 湖 材 料 倉 庫 二 樓 領 料, 上 午 十 一 時 許 領 料 完 畢, 欲 將 用 以 運 送 材 料 之 油 壓 托 板 車 送 返 二 樓 倉 庫 時, 於 進 入 倉 庫 後, 面 對 倉 庫 一 樓 入 口 處 之 編 號 三 四 七 二 升 降 機 將 手 拉 門 拉 開, 以 倒 推 油 壓 托 板 車 方 式 進 入, 不 料 該 升 降 機 搬 器 並 未 停 於 一 樓, 致 踩 空 連 同 油 壓 托 板 車 墜 落 距 一 樓 板 深 約 一 七 五 公 尺 之 升 降 機 機 坑, 於 墜 地 時 遭 反 彈 之 油 壓 托 板 車 轉 向 輪 撞 擊 後 腦, 經 升 降 機 維 修 單 位 技 術 員 乙 聽 到 撞 擊 聲 趕 來 將 其 送 台 北 長 庚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於 當 天 下 午 一 時 二 十 六 分 死 亡 罹 災 者 拉 開 倉 庫 一 樓 升 降 機 入 口 手 拉 門 將 油 壓 托 板 車 推 入 時, 升 降 機 搬 器 停 在 二 樓, 而 升 降 機 於 門 關 閉 至 離 門 框 約 二 公 分 時, 升 降 機 搬 器 仍 可 自 由 升 降, 故 搬 器 雖 停 在 二 樓, 但 一 樓 之 出 入 口 門 仍 可 自 由 開 啟 依 據 士 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於 使 用 升 降 機 前, 未 注 意 搬 器 未 停 在 一 樓, 於 忽 忙 中 開 啟 一 樓 出 入 口 門 扉 以 倒 推 油 壓 托 板 車 方 式 進 入 升 降 機, 致 連 同 油 壓 托 板 車 墜 落 升 降 機 機 坑, 遭 油 壓 托 板 車 擊 傷 死 亡 升 降 機 搬 器 未 停 止 於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之 正 確 位 置 時, 非 使 用 鑰 匙 無 法 自 外 面 開 啟 該 出 入 口 門 扉 之 連 鎖 裝 置 失 效 專 業 升 降 機 保 養 檢 查 及 自 動 檢 查 之 承 攬 人, 未 依 升 降 機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判 定 基 準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應 要 求 專 業 升 降 機 保 養 檢 查 及 定 期 檢 查 之 承 攬 人, 確 實 依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升 降 機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判 定 基 準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0 8. 以 後 退 拉 手 推 車 進 入 升 降 機 踩 空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9- (86) 一 行 業 種 類 : 其 他 營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開 口 部 分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五 歲, 工 作 經 歷 : 四 個 月 某 工 程 行 承 攬 新 竹 市 中 華 路 某 飯 店 新 建 工 程 泥 作 部 分, 八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上 午, 勞 工 甲 乙 二 人 在 工 地 將 水 泥 由 一 樓 地 面 搬 到 地 下 三 樓, 甲 推 單 輪 手 推 車, 乙 在 地 面 協 助 將 水 泥 搬 上 手 推 車 後, 由 甲 利 用 汽 車 升 降 機 於 地 面 與 地 下 三 樓 間 升 降, 上 午 十 時 許, 甲 先 將 升 降 機 上 升 到 地 上 一 樓, 再 推 車 至 電 梯 口 外 之 地 面 上, 由 乙 協 助 搬 上 五 包 水 泥 後, 甲 以 後 退 方 式 拉 手 推 車 進 入 升 降 機 內 踩 空 墜 落 地 下 三 樓 升 降 機 搬 器 上, 被 手 推 車 及 五 包 破 袋 散 開 之 水 泥 覆 壓,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飯 店 地 面 一 樓 汽 車 升 降 機 開 口 至 地 下 三 樓 升 降 機 搬 器 墜 落 高 度 一 二 公 尺, 載 汽 車 用 油 壓 鋼 索 式 升 降 機 最 大 容 量 二 六 公 噸, 額 定 載 重 二 一 公 噸, 經 檢 查 合 格 依 據 新 竹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工 地 墜 樓,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該 升 降 路 分 別 於 地 面 一 樓 及 地 下 二 樓 出 入 口 設 置 電 動 門, 地 下 三 樓 出 入 口 設 機 械 欄 柵, 搬 器 無 內 門 裝 置, 安 全 裝 置 設 有 緊 急 停 止 開 關 電 眼 防 護 剎 車 裝 置 油 壓 缸 上 限 開 關 及 升 降 台 上 下 限 開 關 等,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形 式, 同 時 設 置 有 手 動 程 式 及 自 動 程 式, 由 設 於 地 下 三 樓 之 控 制 盤 切 換 開 關 來 切 換 選 擇 罹 災 者 利 用 汽 車 升 降 機 搬 運 水 泥, 將 升 降 機 操 作 停 置 於 地 面 一 樓 位 置 後, 再 於 手 推 車 搬 上 五 包 水 泥 以 後 退 方 式 欲 進 入 升 降 機 搬 器 時, 搬 器 已 被 人 按 鈕 操 作 降 至 地 下 三 樓, 而 一 樓 之 出 口 門 扉 未 自 動 關 閉, 致 踩 空 墜 落 死 亡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構 造 堅 固 平 滑 之 門, 並 應 有 安 全 裝 置, 使 升 降 機 搬 器 及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之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升 降 機 不 能 開 動, 及 升 降 機 在 開 動 中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能 停 止 上 下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門, 應 有 連 鎖 裝 置, 使 搬 器 地 板 與 樓 板 相 差 七 五 公 分 以 上 時,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門 不 能 開 啟 為 維 護 依 勞 工 法 令 規 定 設 置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應 規 定 勞 工 遵 守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或 使 其 失 去 效 能 發 現 被 拆 卸 或 喪 失 效 能 時, 應 即 報 告 雇 主 或 主 管 人 員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1 9.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由 樓 板 與 升 降 機 間 開 口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6) 一 行 業 種 類 : 其 他 營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開 口 部 分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一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十 一 天 某 實 業 公 司 承 攬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中 和 鑽 石 名 門 大 樓 隔 間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下 午 五 時 十 分 許, 勞 工 甲 乙 二 人 收 工 於 二 十 二 樓 欲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下 樓, 當 升 降 機 升 至 二 十 二 樓, 由 甲 打 開 升 降 機 門 一 腳 跨 入 升 降 機 時, 重 心 不 穩, 從 升 降 機 與 樓 板 間 開 口 墜 落 地 面,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工 程 係 地 下 四 層, 地 上 二 十 七 層 鋼 骨 構 造 二 十 二 樓 墜 落 至 地 面 墜 落 高 度 七 二 五 公 尺, 二 十 二 樓 搭 乘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係 由 女 兒 牆 預 留 之 開 口 進 出, 升 降 機 與 樓 板 間 隔 四 二 公 分, 該 開 口 未 設 置 踏 板 依 據 板 橋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部 腹 部 挫 傷, 胸 腹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收 工 於 二 十 二 樓 欲 搭 乘 施 工 用 升 降 機 下 樓, 當 其 一 腳 跨 入 升 降 機 搬 器 內 時, 從 樓 板 與 升 降 機 間 開 口 墜 落 地 面, 傷 重 死 亡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升 降 機 在 各 樓 層 停 止 時, 出 入 口 之 樓 地 板 與 搬 器 地 板 邊 緣 水 平 方 向 縫 隙 應 在 四 公 分 以 內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0-

12 10.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在 高 架 橋 上 吊 運 鐵 模 發 生 翻 落 死 亡 災 害 (86) 一 行 業 種 類 : 土 木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三 歲, 工 作 經 歷 : 五 個 月 重 傷 ( 下 半 身 殘 廢 ) 男 一 人, 三 十 四 歲, 工 作 經 歷 : 八 年 五 災 害 發 生 經 過 甲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後 續 計 畫 高 雄 環 線 優 先 路 段 C395 乙 標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民 族 路 及 菜 公 路 工 程, 將 胸 牆 板 模 吊 運 作 業 交 付 乙 運 輸 公 司 再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下 午 一 時 五 分,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A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二 九 八 公 噸 車 載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在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高 架 橋 上 吊 運 鐵 模, 並 由 勞 工 B 配 合 吊 掛 作 業, 於 吊 舉 二 七 八 公 斤 重 鐵 模 時,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翻 落 高 架 橋 下, 在 車 上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之 B 亦 隨 同 起 重 機 翻 落, 在 高 架 橋 上 操 作 起 重 機 之 A 則 被 車 上 所 載 配 重 水 泥 塊 壓 傷,B 被 送 榮 民 總 醫 院 轉 邱 外 科 醫 院 急 救, 當 天 下 午 五 時 死 亡,A 受 重 傷, 在 榮 民 總 醫 院 急 救 後, 已 脫 離 險 境 該 吊 升 荷 重 二 九 八 公 噸 車 載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於 吊 舉 鐵 模 時, 伸 臂 長 七 公 尺, 依 其 吊 量 曲 線 表 所 能 承 受 之 負 荷 為 一 三 五 公 噸, 當 時 吊 舉 之 鐵 模 經 實 際 磅 秤 重 達 二 七 八 公 噸, 遠 大 於 起 重 機 所 能 承 受 之 負 荷, 且 未 將 起 重 機 之 外 伸 支 撐 架 拉 出 外 側 至 頂 點 而 僅 在 車 體 內 側 即 行 支 撐, 致 使 車 體 向 吊 重 物 方 向 傾 斜 而 翻 落 高 架 橋 下, 造 成 一 人 死 亡, 一 人 重 傷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未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應 規 定 其 使 用 不 得 超 過 額 定 荷 重 對 於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1-

13 11. 升 降 機 卡 在 三 樓 時 拉 開 二 樓 出 入 口 門 踏 空 墜 落 死 亡 災 害 (86) 一 行 業 種 類 : 棉 紡 織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墜 落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九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年 二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上 午 九 時 許, 台 南 市 新 義 路 某 紡 織 公 司 勞 工 甲 在 工 廠 三 樓 將 筒 子 紗 半 成 品 送 入 升 降 機 搬 器 內, 將 升 降 機 伸 縮 門 關 妥 後 按 下 降 按 鈕 欲 到 二 樓, 大 約 下 降 二 公 分 左 右, 搬 器 就 卡 住 被 關 在 升 降 機 內, 此 時 勞 工 乙 在 二 樓 打 開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伸 縮 門, 走 進 升 降 機 內, 但 此 時 搬 器 卻 縣 空 停 在 三 樓 附 近, 致 踩 空 墜 落 升 降 路 機 坑, 勞 工 丙 適 在 二 樓 升 降 機 附 近 見 狀, 立 即 走 樓 梯 下 樓 叫 人 協 助 將 罹 災 者 抬 出 機 坑, 再 上 三 樓 幫 甲 打 開 伸 縮 門 後 一 起 下 樓, 將 罹 災 者 送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急 救 不 久 即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積 載 荷 重 二 五 公 噸, 屬 大 型 升 降 機, 未 經 檢 查 合 格, 升 降 路 總 高 度 一 四 六 五 公 尺, 罹 災 者 從 二 樓 樓 板 墜 落 至 機 坑 之 高 度 約 六 六 五 公 尺 依 據 台 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碎 裂 骨 折 腦 損 傷 致 死 罹 災 者 於 升 降 機 搬 器 未 停 止 於 升 降 路 二 樓 正 確 之 出 入 口 位 置 時, 即 拉 開 出 入 口 之 伸 縮 門, 又 疏 於 注 意 升 降 機 搬 器 懸 在 三 樓 附 近, 即 踏 進 升 降 路 致 墜 落 機 坑 死 亡 大 型 升 降 機 未 經 檢 查 合 格, 且 連 鎖 裝 置 失 效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積 載 荷 重 一 公 噸 以 上 大 型 升 降 機, 應 經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方 得 使 用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門 連 鎖 裝 置, 應 經 常 注 意 維 修 與 保 養, 如 發 現 有 異 常 時, 應 即 補 修 或 採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2-

14 貳 物 體 飛 落 12. 在 工 地 行 進 中 被 斷 落 之 起 重 機 吊 鉤 擊 中 頭 部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土 木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飛 落 三 媒 介 物 : 吊 掛 用 具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六 歲, 工 作 經 歷 : 不 詳 甲 營 造 公 司 承 攬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復 興 路 三 段 污 水 管 線 工 程, 將 其 中 地 下 管 推 進 工 程 交 付 乙 工 程 公 司 再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上 午 勞 工 A 等 六 人 在 復 興 二 路 污 水 管 線 南 側 整 修 推 退 混 凝 土 管 之 機 頭, 以 備 吊 進 工 作 井 內 實 施 污 水 管 線 混 凝 土 管 之 推 進 工 作, 於 整 修 工 作 告 一 段 落 後, 勞 工 A B C 等 三 人 向 工 作 井 方 向 行 走 擬 清 理 鋼 板 樁 旁 邊 之 泥 土 適 值 走 行 中 之 中 型 橋 式 起 重 機 捲 揚 鋼 索 突 然 斷 裂, 吊 鉤 掉 落 擊 中 C 頭 部 頸 部, 經 同 事 將 其 送 高 雄 邱 外 科 醫 院 急 救 治 療 十 一 天 後, 於 一 月 十 七 日 死 亡 肇 事 之 起 重 機 吊 升 荷 重 二 八 公 噸 為 橋 式 起 重 機, 跨 距 五 公 尺 高 五 公 尺 依 據 高 雄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頸 椎 骨 折 中 樞 衰 竭 死 亡 橋 式 起 重 機 在 走 行 中 同 時 操 作 捲 揚 動 作, 當 時 並 無 吊 舉 物, 因 起 重 機 之 過 捲 頭 預 防 裝 置 失 效 鋼 索 斷 裂 吊 鉤 掉 落, 擊 中 行 進 中 之 罹 災 者 頭 部 頸 部, 經 急 救 治 療 無 效 死 亡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未 於 每 月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並 於 每 日 作 業 前 實 施 檢 點 對 於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過 捲 預 防 裝 置 應 經 常 注 意 維 修 與 保 養 檢 點, 如 發 現 有 異 常 時 應 即 補 修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對 於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應 每 月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並 保 持 紀 錄, 於 每 日 作 業 前 實 施 檢 點 -13-

15 13. 手 動 鏈 條 起 重 機 吊 舉 之 PVC 混 合 桶 墜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飛 落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具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四 十 七 歲 工 作 經 歷 : 六 年 台 南 縣 麻 豆 鎮 某 塑 膠 公 司 二 號 機 之 PVC 混 合 機 因 其 旋 轉 軸 承 損 壞, 經 拆 卸 該 機 之 PVC 混 合 桶 維 修 該 軸 承 後, 於 八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下 午 五 時 四 十 分, 由 廠 長 甲 使 用 兩 條 長 各 約 二 九 五 公 分 鏈 條 穿 過 混 合 桶 固 定 桶 蓋 之 螺 栓, 以 鏈 條 本 身 頭 部 之 吊 鉤 相 互 勾 結, 再 以 二 噸 鏈 式 手 動 起 重 機 之 吊 鉤 勾 住, 穿 過 桶 蓋 螺 栓 之 過 長 鏈 條, 以 便 吊 升 混 合 桶 裝 回 其 底 座, 由 保 養 員 乙 操 作 手 動 起 重 機, 當 混 合 桶 吊 升 約 離 其 底 座 平 台 五 四 公 分 許, 穿 過 混 合 桶 固 定 桶 蓋 螺 栓 之 鏈 條 吊 鉤 脫 落, 致 混 合 桶 墜 落 壓 傷 甲 足 部 及 胸 腹 部, 經 送 台 南 奇 美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於 當 夜 十 二 時 許 死 亡 依 據 台 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腹 部 機 械 性 砸 傷, 多 發 性 損 傷 合 併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使 用 手 動 起 重 機 吊 舉 PVC 混 合 桶 時, 因 穿 過 該 桶 固 定 桶 蓋 螺 栓 之 鏈 條 吊 鉤 無 防 止 吊 舉 中 所 吊 物 體 脫 落 之 裝 置, 致 吊 鉤 脫 落 使 PVC 混 合 桶 墜 落 被 壓 傷 致 死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勞 工, 未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吊 具, 應 有 防 止 吊 舉 中 所 吊 物 體 脫 落 之 裝 置 對 於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之 勞 工,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4-

16 14. 起 重 機 吊 舉 錨 鏈 因 吊 掛 鋼 索 斷 裂 被 飛 落 錨 鏈 擊 死 災 害 -15-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船 舶 建 造 修 配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飛 落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具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二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八 年 八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高 雄 市 某 造 船 公 司 在 造 船 塢 進 行 貨 輪 之 錨 鏈 安 裝 作 業, 帆 纜 班 員 甲 乙 及 起 重 工 丙 三 人 到 船 艏 甲 板 錨 機 附 近, 由 吊 升 荷 重 三 五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丁 在 控 制 室 依 塢 底 起 重 工 戊 指 揮 將 錨 鏈 吊 到 相 當 高 度, 即 換 由 丙 在 甲 板 上 以 對 講 機 引 導 丁 將 錨 鏈 吊 到 定 位, 以 低 速 將 其 下 放, 接 著 由 站 在 船 艏 右 側 錨 機 錨 鏈 艙 孔 後 方 之 甲 乙 二 人, 引 導 起 重 機 將 錨 鏈 降 至 接 近 錨 鏈 艙 孔 處 即 令 起 重 機 停 住, 甲 乙 合 力 將 錨 鏈 對 準 錨 鏈 孔 後 稍 離 錨 機 處, 再 由 丙 指 揮 將 錨 鏈 下 降, 錨 鏈 頭 端 即 進 入 錨 鏈 鎗 中, 自 此 丙 以 對 講 機 要 丁 將 錨 鏈 往 下 送, 當 錨 鏈 進 入 艙 內 三 公 尺 左 右, 甲 發 現 錨 鏈 有 被 錨 機 轉 盤 凸 筍 卡 住 現 象, 急 呼 將 起 重 機 剎 住, 甲 在 起 重 機 停 止 後 即 叫 乙 到 錨 機 運 轉 控 制 位 置, 自 己 則 對 錨 鏈 角 度 稍 作 調 整, 稍 後 一 面 要 乙 操 作 錨 機 轉 盤, 一 面 要 起 重 機 將 錨 鏈 下 降, 當 起 重 機 將 錨 鏈 下 降 時, 乙 亦 將 錨 機 開 動 時, 乙 聽 到 錨 鏈 快 速 滑 動 聲 音, 心 知 有 異 立 即 跳 開, 見 吊 舉 錨 鏈 鋼 索 一 條 斷 裂, 整 串 錨 鏈 飛 落 於 錨 機 上, 擊 中 甲 頭 部,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肇 事 錨 鏈 係 由 二 節 各 二 七 五 公 尺 及 一 節 六 公 尺 之 三 節 錨 鏈 在 塢 底 以 錨 鏈 接 頭 銜 接 完 妥, 全 重 一 三 五 五 四 公 噸 吊 舉 錨 鏈 用 之 兩 條 無 端 鋼 索 之 安 全 負 荷 為 二 五 五 公 噸 ( 一 條 為 一 二 七 五 公 噸 ) 其 斷 裂 處 在 錨 型 吊 鉤 下 所 懸 掛 兩 條 G 型 無 端 鋼 索, 斷 裂 處 之 外 貌 係 由 外 力 拉 扯 所 造 成 以 安 全 負 荷 二 五 五 公 噸 之 鋼 索 吊 舉 全 重 一 三 五 五 四 公 噸 之 錨 鏈, 應 無 過 負 荷 而 拉 斷 鋼 索 之 虞 拉 斷 鋼 索 之 原 因 可 能 罹 災 者 在 指 揮 錨 鏈 之 吊 放 作 業 時,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與 錨 機 轉 盤 操 作 者 二 員 在 作 業 上 未 密 切 配 合, 因 而 起 重 機 吊 舉 之 錨 鏈 未 及 下 送 時, 後 者 即 先 使 錨 機 轉 盤 運 轉, 凸 筍 即 以 轉 盤 之 190kg/cm 2 之 力 量 向 其 下 方 錨 鏈 產 生 垂 直 向 下 之 拉 力, 拉 力 往 上 傳 導, 對 掛 在 吊 鉤 上 繫 住 入 艙 錨 鏈 之 無 端 鋼 索 之 接 觸 端 產 生 向 下 負 荷, 此 負 荷 加 上 錨 鏈 重 量 已 超 過 鋼 索 斷 裂 荷 重 而 使 鋼 索 斷 裂 懸 吊 錨 鏈 入 艙 口 端 之 鋼 索 斷 裂 後, 錨 鏈 即 垂 直 往 下 墜 落, 對 另 邊 吊 鉤 上 之 無 端 鋼 索 亦 產 生 向 下 衝 擊 負 荷, 整 串 錨 鏈 重 量 全 由 此 僅 剩 之 鋼 索 支 撐, 致 無 法 負 荷 而 隨 之 斷 裂, 使 錨 鏈 飛 落 擊 中 罹 災 者 傷 重 死 亡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運 轉, 應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吊 舉 物 下 方 應 分 析 錨 鏈 安 裝 作 業, 研 擬 妥 切 作 業 方 法, 防 止 人 員 在 未 有 適 當 防 護 下 進 入 吊 掛 錨 鏈 之 下 方 作 業, 並 列 入 作 業 程 序 中

17 15. 操 作 起 重 機 吊 舉 鋼 架 因 鋼 索 斷 裂 吊 舉 物 飛 落 被 壓 死 災 害 -16-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其 他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飛 落 三 媒 介 物 : 吊 掛 用 具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七 天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上 午 八 時 起,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某 機 械 工 程 行 勞 工 甲 在 工 廠 內 從 事 鋼 架 焊 接 作 業, 上 午 十 時 許, 甲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將 要 焊 接 鋼 架 一 側 吊 起 使 鋼 架 傾 斜 以 便 利 焊 接, 當 要 換 面 焊 接 而 將 鋼 架 吊 高, 由 勞 工 乙 幫 助 扶 住 鋼 架 吊 離 地 面 約 五 公 分 時, 吊 舉 鋼 索 斷 裂, 甲 因 閃 避 不 及 被 壓, 經 使 用 千 斤 頂 頂 起 鋼 架 將 罹 災 者 救 出 時, 已 當 場 死 亡 吊 舉 鋼 架 之 雙 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荷 重 五 公 噸, 罹 災 者 當 時 焊 接 之 鋼 架 為 高 速 公 路 標 誌 腳 架 重 約 三 公 噸, 斷 裂 之 鋼 索 為 六 股 二 四 絲 麻 心 鋼 索, 公 稱 直 徑 十 二 公 厘 十 二 公 厘 吊 掛 鋼 索 之 規 定 斷 裂 負 荷 為 六 六 公 噸, 當 時 之 掛 法 是 鋼 索 繞 過 鋼 架 側 面 之 三 五 公 分 鋼 管, 其 掛 數 為 二, 吊 重 時 鋼 索 大 約 成 垂 直, 以 安 全 係 數 五 計 算 其 強 度 ( 安 全 負 荷 =6.68 2/5=2.67 公 噸 ) 吊 重 量 偏 高, 從 該 鋼 索 多 處 斷 絲 現 象 觀 之, 材 質 可 能 殘 留 缺 陷 或 環 首 加 工 時 壓 縮 過 度, 致 鋼 絲 變 形 於 使 用 一 段 時 期 後 斷 裂, 吊 舉 鋼 架 掉 落, 罹 災 者 被 壓 當 場 死 亡 大 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未 經 檢 查 合 格 吊 升 荷 重 五 公 噸 以 上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未 經 訓 練 合 格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 大 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 應 經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方 得 使 用 吊 舉 荷 重 五 公 噸 以 上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應 僱 用 經 訓 練 或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人 員 充 任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8 16. 起 重 機 直 立 吊 舉 鋼 筋 自 吊 鉤 脫 落 倒 地 被 擊 中 死 亡 災 害 (86)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飛 落 三 媒 介 物 : 金 屬 材 料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三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三 年 五 災 害 發 生 經 過 某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國 泰 人 壽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工 地 欲 將 鋼 筋 籠 吊 入 預 定 位 置 後 放 入 特 密 管 澆 置 混 凝 土, 因 連 續 壁 深 處 有 壁 體 外 凸 致 鋼 筋 籠 無 法 順 利 吊 入, 乃 以 起 重 機 吊 起 鋼 筋 籠, 利 用 重 力 原 理 使 鋼 筋 籠 貫 入 預 定 位 置, 於 貫 入 時 鋼 筋 籠 分 散, 需 將 鋼 筋 籠 吊 起 重 新 製 作, 下 午 三 時 許,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甲 及 吊 掛 作 業 員 乙 負 責 吊 出 鋼 筋 籠, 先 利 用 連 續 壁 掘 機 抓 取 鋼 筋 離 地 面 約 一 五 公 尺 高 後 以 鋼 索 捆 綁 鋼 筋 吊 至 空 曠 處, 於 下 午 四 時 四 十 五 分 許 吊 起 第 三 支 長 約 一 五 公 尺 十 一 號 鋼 筋 至 安 全 空 曠 地 點, 由 乙 打 手 勢 指 揮 甲 緩 緩 放 下 鋼 筋, 當 筋 底 端 觸 到 地 使 未 設 防 滑 舌 片 吊 鉤 之 鋼 索 脫 落, 鋼 筋 掉 落 擊 中 在 旁 整 理 鋼 筋 的 勞 工 的 勞 工 丙 當 場 倒 地, 經 送 國 泰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於 當 天 夜 間 十 時 死 亡 罹 災 者 整 理 鋼 筋 位 置 距 鋼 筋 底 端 接 觸 地 面 之 地 點 約 一 四 公 尺, 而 吊 起 之 十 一 號 鋼 筋 長 一 五 公 尺 依 據 台 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顱 骨 骨 折 胸 挫 傷 致 死 起 重 機 具 鋼 索 之 吊 鉤 未 設 置 防 止 吊 舉 中 所 吊 物 體 脫 落 之 裝 置, 致 吊 舉 鋼 筋 之 鋼 索 脫 落 使 鋼 筋 掉 落 擊 中 罹 災 者 頭 部 傷 重 死 亡 使 勞 工 於 起 重 機 具 吊 舉 物 之 旋 轉 半 徑 內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不 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不 足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吊 鉤 或 吊 具, 應 有 防 止 吊 舉 中 所 吊 物 體 脫 落 之 裝 置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運 轉, 應 規 定 於 運 轉 時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吊 舉 物 之 下 方 應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17-

19 參 物 體 倒 塌 17.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傾 倒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水 泥 製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四 十 二 歲 工 作 經 歷 : 七 年 十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下 午 二 時 許,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某 水 泥 製 品 工 業 公 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甲 自 預 拌 混 凝 土 拌 料 處 載 運 半 漏 斗 之 混 凝 土 到 廠 房 供 製 造 水 泥 管 之 用, 副 課 長 乙 告 知 甲 稱 今 天 不 再 做 要 收 工, 要 甲 將 起 重 機 駛 往 廠 外 廢 土 堆 將 漏 斗 內 之 混 凝 土 丟 棄, 下 午 三 時 許 甲 將 起 重 機 於 廢 土 堆 旁 之 污 泥 坑 邊 停 妥, 並 將 駕 駛 座 旁 之 外 伸 支 撐 座 固 定, 再 將 吊 鉤 掛 好, 乙 則 將 駕 駛 座 左 側 之 外 伸 支 撐 座 固 定, 操 作 起 重 機 將 漏 斗 吊 升 後, 起 重 機 左 側 輪 胎 即 浮 起, 起 重 機 傾 倒, 乙 閃 避 不 及 被 傾 倒 之 起 重 機 壓 住, 經 使 用 堆 高 機 將 其 救 出 送 退 輔 會 竹 東 榮 民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於 當 天 下 午 四 時 許 死 亡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之 外 伸 支 撐 座 雖 固 定 於 水 泥 道 路 上, 惟 駕 駛 座 右 側 之 外 伸 支 撐 座 接 近 污 泥 坑 邊 緣, 土 質 鬆 軟 依 據 新 竹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腹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右 側 之 外 伸 支 撐 座 未 固 定 於 堅 實 之 地 面 上, 致 罹 災 者 於 操 作 起 重 機 右 移 時, 由 於 右 側 外 伸 支 撐 座 下 方 之 地 質 鬆 軟, 無 法 承 受 漏 斗 重 量 致 外 伸 支 撐 座 下 陷,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重 心 不 穩 而 傾 倒 被 壓 死 亡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未 經 接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於 設 置 完 成 時, 未 實 施 荷 重 試 驗 及 安 定 性 試 驗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外 伸 支 撐 座 應 固 定 於 堅 實 之 地 面 或 鋼 板 上 對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應 施 以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應 於 設 置 完 成 時, 應 自 行 實 施 荷 重 試 驗 及 安 定 性 試 驗 對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應 每 月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8-

20 18.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運 石 板 滑 落 倒 塌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石 材 製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石 材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泰 勞 一 人, 二 十 三 歲 工 作 經 歷 : 四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下 午 七 時 許, 花 蓮 市 美 工 路 某 石 業 公 司 泰 籍 勞 工 甲 經 過 該 廠 倒 立 機 附 近 發 現 另 一 泰 勞 乙 被 三 片 石 板 壓 住 靠 在 倒 立 機 旁, 立 即 跑 到 宿 舍 叫 人 前 來 協 助 將 石 板 扳 開 將 罹 災 者 送 慈 濟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罹 災 者 係 擔 任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將 切 好 的 石 板 吊 到 倒 立 機 上 以 供 切 邊 作 業, 倒 立 機 高 約 一 三 公 分 長 二 七 二 公 分 寬 約 一 九 五 公 分, 其 外 側 有 一 橫 置 鐵 桿 長 一 九 六 公 分, 為 罹 災 者 被 壓 之 處, 當 時 罹 災 者 以 交 叉 夾 具 一 次 吊 舉 三 片 石 板, 每 片 石 板 長 二 六 八 公 分 寬 一 四 五 公 分 厚 二 公 分, 重 約 一 九 四 公 斤, 三 片 總 重 約 五 八 二 公 斤, 事 故 發 生 時, 石 板 掉 落 地 面 破 碎 並 將 罹 災 者 壓 於 倒 立 機 之 側 邊 橫 桿 上 依 據 花 蓮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從 事 石 板 吊 舉 作 業, 一 次 夾 住 三 片 石 板 於 吊 起 時, 因 石 板 間 二 個 自 由 面 磨 擦 力 不 足, 致 吊 起 後 滑 落 地 面 摔 裂 倒 塌 被 壓 死 亡 吊 升 荷 重 三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未 經 檢 查 合 格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未 經 接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吊 升 荷 重 三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應 經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方 得 使 用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應 施 以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9-

21 19.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運 砂 模 因 砂 模 脫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其 他 機 械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其 他 設 備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八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年 八 十 五 年 二 月 一 日 上 午 十 時 許,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某 工 業 公 司 勞 工 甲 操 作 二 座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 分 別 為 二 三 噸 及 二 八 噸 ) 將 砂 模 吊 往 砂 模 處 理 區 後 欲 予 翻 面 而 請 同 事 乙 前 來 幫 忙, 當 該 砂 模 轉 九 十 度 直 立 後, 再 以 雙 手 扳 下 砂 模 上 側 欲 予 翻 面 時, 甲 側 之 鏈 條 脫 落 掉 落 地 面, 砂 模 亦 隨 之 翻 面 倒 下, 將 甲 壓 在 砂 模 下, 經 搶 救 出 來 送 沙 鹿 光 田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砂 模 之 鐵 框 長 三 公 尺 寬 一 九 公 尺 重 約 九 五 公 斤, 砂 之 重 量 約 二 五 公 斤, 合 計 三 四 五 公 斤, 由 二 座 起 重 機 吊 升, 每 座 起 重 機 之 負 載 約 一 七 二 五 公 斤, 吊 掛 用 鏈 條 為 環 狀 無 接 頭, 未 有 斷 裂 損 壞 等 情 形 依 據 台 中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頸 胸 腹 部 壓 傷 外 傷 性 休 克 死 亡 罹 災 者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砂 模 至 砂 模 處 理 區 後, 欲 將 砂 模 翻 面, 因 吊 舉 高 度 不 足, 砂 模 於 直 立 時 底 側 接 觸 地 面, 致 掛 在 吊 掛 棒 上 之 鏈 條 鬆 脫, 翻 面 後 之 砂 模 壓 住 罹 災 者 造 成 休 克 死 亡 砂 模 吊 掛 棒 未 有 防 止 鏈 條 脫 落 之 裝 置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操 作 人 員 未 接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砂 模 之 吊 掛 棒 應 設 置 防 止 鏈 條 脫 落 之 裝 置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應 施 以 接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20-

22 20. 操 作 起 重 機 勾 到 鐵 桶 翻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金 屬 製 品 表 面 處 理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四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年 七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晚 間 七 時 二 十 分 許, 高 雄 縣 湖 內 鄉 某 企 業 公 司 勞 工 甲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將 裝 螺 絲 之 鐵 桶 吊 運 至 螺 絲 清 洗 台 後, 欲 操 作 起 重 機 返 回 裝 螺 絲 桶 處 時, 吊 鉤 勾 到 最 上 層 之 裝 螺 絲 之 鐵 桶 而 翻 落, 勞 工 乙 見 狀 大 聲 呼 叫, 勞 工 丙 聞 聲 趕 來 操 作 起 重 機 將 翻 落 之 鐵 桶 吊 起, 搶 救 罹 災 者 送 台 南 市 成 大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於 當 晚 八 時 三 十 分 死 亡 該 廠 螺 絲 清 洗 台 入 料 口 旁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升 荷 重 一 公 噸, 裝 螺 絲 之 鐵 桶 四 桶 疊 在 一 起, 最 上 層 之 鐵 桶 被 起 重 機 吊 鉤 勾 到 而 翻 落 依 據 台 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腹 部 多 發 性 損 傷 合 併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將 裝 螺 絲 之 鐵 桶 吊 運 至 螺 絲 清 洗 台 後, 手 拿 控 制 器 操 作 起 重 機 欲 返 回 裝 螺 絲 桶 處 時, 吊 鉤 勾 到 堆 疊 四 層 之 裝 螺 絲 之 鐵 桶 中 最 上 層 鐵 桶 而 翻 落 被 壓 死 亡 從 事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之 勞 工, 未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從 事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之 勞 工,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21-

23 21. 拆 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臂 被 下 墜 桁 架 壓 傷 致 死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二 十 九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年 半 甲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新 竹 市 上 華 名 門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將 該 工 程 之 連 續 壁 工 程 交 付 乙 工 程 公 司 再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二 日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許,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A 在 工 地 欲 拆 卸 五 十 五 噸 起 重 機 之 吊 臂, 工 程 師 B 等 多 人 在 旁 協 助, 吊 臂 離 地 面 高 約 一 七 公 分,A 將 保 險 插 梢 拔 除 後 使 用 大 鐵 鎚 將 主 插 梢 敲 開 二 個 插 梢 後 桁 架 隨 即 張 開 下 墜, 站 在 第 三 節 桁 架 下 方 之 A 瞬 間 背 部 被 壓, 立 即 由 在 旁 之 一 噸 起 重 機 將 下 墜 之 桁 架 拉 起 搶 救 罹 災 者, 送 南 門 綜 合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於 當 晚 八 時 三 十 分 死 亡 該 吊 升 荷 重 五 五 公 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經 檢 查 合 格, 罹 災 者 亦 經 五 公 噸 以 上 移 動 式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訓 練 合 格 依 據 新 竹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脊 椎 骨 盆 腔 移 位 腹 盆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站 在 吊 臂 桁 架 第 三 節 與 第 四 節 間 節 點 桁 架 內 側 下 方, 以 鐵 鎚 敲 打 插 梢 欲 拆 卸 桁 架, 節 點 下 方 二 點 插 梢 被 拆 卸 後, 因 吊 臂 桁 架 未 以 支 持 索 繫 掛, 致 桁 架 因 自 重 造 成 下 彎 遭 壓 死 亡 未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實 施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之 拆 卸 作 業, 應 將 吊 臂 桁 架 以 支 持 索 繫 掛 支 持, 及 於 桁 架 下 方 設 置 支 撐 設 備 以 防 止 下 墜, 並 禁 止 作 業 勞 工 在 桁 架 下 方 作 業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22-

24 22. 使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堆 積 輕 型 鋼 滾 落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崩 塌 三 媒 介 物 : 輕 型 鋼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二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年 八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八 月 八 日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分 許, 台 中 縣 大 甲 鎮 某 工 業 公 司 勞 工 甲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長 六 公 尺 之 成 梱 輕 型 鋼, 移 行 至 堆 積 場 所 時, 碰 撞 原 先 堆 積 之 成 堆 輕 型 鋼, 當 甲 將 吊 運 之 輕 型 鋼 吊 放 妥 當, 收 拾 其 吊 掛 鋼 索 以 備 再 度 使 用 時, 堆 置 於 上 面 之 成 梱 輕 型 鋼 滾 落 壓 住 甲 胸 部 以 下, 經 勞 工 乙 及 其 他 同 事 施 予 搶 救, 送 大 甲 李 綜 合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滾 落 之 成 梱 輕 型 鋼 長 八 公 尺 重 約 一 二 公 噸, 堆 積 高 度 約 九 五 公 分 依 據 台 中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腹 部 挫 壓 傷, 外 傷 性 休 克 致 死 罹 災 者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放 成 梱 輕 型 鋼 時, 碰 撞 原 先 堆 之 八 公 尺 長 成 梱 輕 型 鋼 致 使 堆 置 不 穩, 俟 罹 災 者 將 吊 舉 之 成 梱 輕 型 鋼 吊 放 妥 當, 於 收 拾 吊 掛 鋼 索 時, 上 面 堆 置 之 成 梱 八 公 尺 長 輕 型 鋼 滾 落 被 壓 死 亡 對 於 堆 積 物 料, 為 防 止 倒 塌 崩 塌 或 掉 落, 應 採 取 繩 索 捆 綁 護 網 擋 樁, 限 制 高 度 或 變 更 堆 積 等 必 要 措 施 對 勞 工 應 實 施 從 事 工 作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23-

25 23. 挖 泥 船 起 重 吊 桿 斷 裂 掉 落 被 擊 死 傷 災 害 -24- (85) (128128) 一 行 業 種 類 : 土 木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二 人, 三 十 三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個 月 三 十 一 歲, 工 作 經 歷 : 六 年 三 個 月 重 傷 男 一 人, 三 十 一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個 月 甲 營 造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雲 林 石 化 工 業 區 專 用 港 西 北 碼 頭 及 連 絡 橋 工 程, 將 其 中 鋼 管 樁 打 設 工 程 交 付 乙 營 造 工 程 公 司 再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中 午, 測 量 工 程 師 A 指 示 起 重 設 備 操 作 員 B 將 阻 擋 測 量 視 線 之 打 樁 導 具 ( 小 樣 架 ) 吊 移, 乃 由 B 及 另 四 名 勞 工 實 施 吊 掛 作 業 完 畢 後, 於 下 午 四 時 許 使 用 挖 泥 船 之 起 重 設 備 將 其 吊 移, 經 吊 離 地 面 欲 作 水 平 移 動 時, 吊 桿 側 彎 折 斷 墜 落 地 面, 致 A 及 勞 工 C 二 人 被 擊 落 海 傷 重 死 亡,D 重 傷 經 送 醫 急 救 治 療 該 水 上 挖 泥 船 停 泊 離 岸 邊 約 三 公 尺, 其 吊 桿 全 長 五 六 五 公 尺, 吊 桿 之 底 段 與 中 繼 吊 桿 接 合 處 以 四 個 接 繼 接 頭 連 結, 其 中 左 側 上 下 兩 接 頭 呈 受 拉 力 拉 斷 現 象, 斷 裂 處 在 斷 面 縮 小 處, 右 側 上 下 兩 接 頭 則 呈 彎 曲 後 斷 裂 依 據 雲 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A 死 亡 原 因 為 胸 腹 腔 創 傷 右 上 下 肢 腰 椎 骨 折, 創 傷 性 休 克 死 亡,C 死 亡 原 為 腹 部 損 傷 腰 椎 骨 折, 腹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吊 舉 物 之 打 樁 導 具 係 由 H 型 鋼 焊 接 組 合, 重 約 七 五 公 噸, 另 依 現 場 核 算, 當 時 吊 移 作 業 之 半 徑 約 一 八 公 尺, 控 泥 起 重 船 之 能 力 為 作 業 半 徑 在 一 六 公 尺 時, 吊 升 荷 重 為 八 五 公 噸 吊 桿 折 斷 處 在 底 段 與 中 繼 吊 桿 之 接 續 處, 係 受 側 向 力 折 斷, 引 起 側 向 應 力 過 大 之 原 因 有 側 面 風 力 作 用 於 吊 舉 物 及 吊 桿 結 構 體 迎 風 面 產 生 之 風 荷 重, 海 面 波 動 致 船 舶 失 去 水 平, 使 吊 桿 自 重 與 吊 舉 物 重 量 產 生 水 平 分 力, 作 用 於 吊 桿 之 側 向 力, 船 舶 受 海 浪 波 動 搖 晃, 致 吊 桿 產 生 側 向 力 等 側 向 力 之 總 和, 負 荷 過 大 及 吊 桿 組 合 接 頭 斷 面 縮 小 處 產 生 應 力 集 中 致 斷 裂 後, 中 繼 吊 桿 與 頂 段 吊 桿 墜 落, 在 地 面 上 作 業 勞 工 被 擊 二 人 死 亡 一 人 重 傷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各 項 起 重 機 具, 應 標 示 最 高 負 荷 對 於 天 候 不 良 時, 請 勿 實 施 裝 卸 作 業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勞 工 應 實 施 從 事 工 作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26 24. 車 載 型 起 重 機 吊 舉 鋼 架 將 其 扶 正 時 倒 塌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其 他 營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鋼 架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二 十 二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五 天 某 鐵 工 廠 承 攬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某 米 粉 工 廠 廠 房 半 樓 平 台 鋼 架 建 造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上 午, 該 鐵 工 廠 負 責 人 甲 駕 駛 車 載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載 運 工 具 及 鋼 材, 到 工 地 組 立 四 組 鋼 架, 以 起 重 機 將 組 立 完 成 之 鋼 架 吊 起 倚 靠 廠 房 牆 壁 予 以 固 定 構 成 半 樓 平 台, 上 午 十 時 許 吊 起 第 二 組 鋼 架 時, 勞 工 乙 站 在 鋼 架 中 間 扶 持 支 柱, 當 鋼 架 吊 離 地 面 約 三 公 尺 時, 吊 鉤 吊 掛 之 固 定 座 從 焊 接 處 斷 裂, 致 鋼 架 從 二 公 尺 處 倒 塌, 乙 因 閃 避 不 及 被 壓, 經 施 予 搶 救 送 永 康 市 奇 美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半 樓 平 台 鋼 架 係 以 H 型 鋼 ( cm) 組 成, 重 約 三 公 斤, 鋼 架 上 方 以 點 焊 焊 接 數 個 固 定 座, 每 個 固 定 座 有 二 個 螺 絲 孔,H 型 鋼 下 方 焊 接 三 支 支 柱 依 據 台 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挫 傷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站 在 起 重 機 吊 舉 之 鋼 架 中 間 扶 持 支 柱, 當 鋼 架 吊 離 地 面 後, 鋼 架 上 點 焊 固 定 座 從 焊 接 處 斷 裂, 致 鋼 架 倒 塌 被 壓 死 亡 吊 舉 長 度 超 過 六 公 尺 之 鋼 構, 其 吊 掛 位 置 不 當 起 重 機 具 之 運 轉 時, 罹 災 者 進 入 吊 舉 物 下 方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吊 舉 長 度 超 過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鋼 架 時, 應 在 適 當 距 離 之 兩 端 拉 索 捆 紮 拉 緊, 保 持 平 穩 以 防 擺 動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運 轉, 應 規 定 於 運 轉 時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吊 舉 物 之 下 方 對 於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勞 工 應 實 施 從 事 工 作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25-

27 25. 操 作 起 重 機 吊 卸 鋼 軌 因 起 重 機 傾 倒 被 壓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土 木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物 體 倒 塌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泰 勞 一 人, 四 十 五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個 月 某 公 營 工 程 單 位 承 攬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 北 門 玉 井 線 二 高 系 統 交 流 道 南 寶 球 場 段 新 建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五 月 三 日 上 午 十 一 時 許, 泰 勞 甲 駕 駛 車 載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搭 乘 另 一 泰 勞 乙 到 工 地, 欲 將 載 運 之 鋼 板 樁 及 鋼 軌 樁 吊 卸 於 橋 墩 開 挖 處, 車 停 妥 後 甲 將 起 重 機 之 外 伸 支 撐 架 伸 出 約 五 公 分 固 定, 操 作 吊 桿 吊 舉 鋼 軌, 當 吊 到 半 空 中 時, 起 重 機 車 身 晃 動 傾 倒, 在 車 頭 附 近 操 作 吊 桿 的 甲 逃 避 不 及 被 壓 當 場 死 亡 該 車 載 型 油 壓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升 荷 重 五 公 噸, 經 檢 查 合 格, 吊 桿 三 節 於 發 生 災 害 時 全 伸 出, 所 吊 鋼 軌 共 十 一 支, 總 重 約 七 一 二 五 公 斤, 罹 災 者 僅 持 有 卡 車 駕 駛 執 照, 未 具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資 格 依 據 台 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全 身 多 發 性 壓 砸 傷 合 併 碎 裂 性 骨 折 多 發 性 損 傷 造 致 瞬 間 死 亡 罹 災 者 未 具 吊 升 荷 重 五 公 噸 以 上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資 格, 從 事 吊 運 鋼 軌 前 未 將 外 伸 支 撐 架 全 部 伸 出, 當 鋼 軌 吊 到 半 空 中 時, 車 身 不 穩 定 而 傾 倒 被 壓 死 亡 吊 升 荷 重 五 公 噸 以 上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等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人 員 應 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訓 練 合 格 人 員 充 任 應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26-

28 肆 被 撞 26. 從 事 起 重 機 吊 運 指 揮 作 業 被 吊 舉 條 鋼 撞 死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鋼 鐵 冶 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撞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某 企 業 公 司 承 攬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條 鋼 工 場 成 品 吊 掛, 剪 修 包 裝 矯 直 及 裝 卸 作 業,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夜 間 十 一 時, 條 鋼 工 場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甲 上 班 後 登 上 架 空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駕 駛 室 從 事 條 鋼 吊 運 工 作, 十 一 時 四 十 分 許, 甲 吊 舉 一 束 條 鋼 到 電 子 磅 秤 過 磅 後, 吊 往 編 號 W26 儲 存 區 堆 放, 勞 乙 在 場 指 揮 吊 運 作 業, 指 示 甲 將 條 鋼 堆 置 於 原 先 堆 妥 之 四 束 條 鋼 上 方, 甲 依 其 指 示 降 下 吊 運 之 條 鋼 後, 又 見 乙 以 手 勢 要 其 將 條 鋼 束 吊 起 往 乙 站 立 方 向 稍 微 移 動, 甲 依 指 示 以 寸 動 方 式 操 作 起 重 機 將 條 鋼 束 往 乙 向 前 進 時, 將 乙 撞 倒 頭 部 流 血,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於 翌 晨 二 時 許 死 亡 該 起 重 機 吊 升 荷 重 主 副 捲 各 為 二 一 公 噸, 起 重 機 桁 架 為 東 西 走 向, 搬 運 車 可 南 北 運 行, 其 駕 駛 室 設 於 桁 架 下 方, 搬 運 車 額 定 橫 行 速 度 每 分 鐘 六 公 尺 依 據 高 雄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挫 傷,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指 示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將 條 鋼 束 重 新 吊 起, 朝 向 其 站 立 位 置 稍 微 前 進, 惟 操 作 員 誤 以 每 分 鐘 六 公 尺 之 速 度 操 作 搬 運 車 衝 向 罹 災 者, 將 其 撞 傷 死 亡 罹 災 者 站 在 吊 舉 物 運 動 方 向 之 下 方 從 事 指 揮 作 業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未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禁 止 指 揮 吊 運 作 業 人 員 站 立 或 接 近 起 重 機 運 動 方 向 之 下 方 使 用 起 重 機 設 備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27-

29 27. 起 重 機 吊 舉 基 樁 管 擺 動 被 撞 擊 頭 部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金 屬 建 築 結 構 及 組 件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撞 三 媒 介 物 :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二 歲 工 作 經 歷 : 五 個 月 某 企 業 公 司 承 攬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某 鋼 鐵 公 司 基 樁 管 焊 接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晚 間 七 時 許, 勞 工 甲 在 該 鋼 鐵 工 廠 內 操 作 二 座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吊 舉 五 二 公 噸 重 基 樁 管 欲 橫 行 時, 因 側 拉 吊 舉, 吊 舉 物 未 在 起 重 機 吊 鉤 之 垂 直 下 方, 造 成 基 樁 管 擺 動 撞 擊 操 作 起 重 機 之 甲 頭 部, 經 送 嘉 義 榮 民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吊 舉 基 樁 管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二 座, 其 中 一 座 吊 升 荷 重 一 五 公 噸, 另 一 座 一 公 噸, 使 用 吊 具 為 萬 力 夾, 具 有 防 止 吊 舉 物 脫 落 裝 置, 吊 舉 之 基 樁 管 長 一 八 公 尺 直 徑 一 公 尺, 管 壁 厚 一 六 公 分 重 五 二 公 噸 依 據 嘉 義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遭 懸 垂 鐵 製 圓 管 撞 擊 頭 部,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以 萬 力 夾 夾 住 基 樁 管 兩 端, 欲 橫 行 吊 運 時, 因 側 拉 吊 舉, 吊 舉 物 未 在 吊 鉤 及 吊 索 之 垂 直 下 方, 致 傾 斜 擺 動 頭 部 被 該 吊 舉 之 基 樁 管 撞 擊 死 亡 罹 災 者 於 起 重 機 運 轉 時, 進 入 吊 舉 物 下 方 危 險 範 圍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起 重 機 之 運 轉 應 規 定 於 運 轉 時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吊 舉 物 之 下 方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28-

30 28. 空 氣 壓 縮 機 管 路 聯 接 器 脫 開 致 鋼 管 外 轉 被 撞 死 亡 災 害 (85) (126080) 一 行 業 種 類 : 輪 胎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撞 三 媒 介 物 : 壓 力 容 器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八 歲, 工 作 經 正 : 六 個 月 輕 傷 男 一 人, 三 十 一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員 大 路 某 輪 胎 公 司 於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許 停 電, 三 時 許 恢 復 供 電 後 要 啟 動 空 氣 壓 縮 時 無 法 啟 動, 勞 工 甲 上 前 查 看, 先 啟 動 另 一 台 空 氣 壓 縮 機 再 將 兩 台 相 通 之 管 路 閥 關 閉, 經 多 次 啟 動 後, 方 開 始 運 轉, 甲 走 到 空 壓 機 前 查 看 管 路 及 壓 力 表, 剛 蹲 下 來 時, 管 路 聯 接 器 接 頭 脫 開, 致 剛 管 急 速 向 外 旋 轉 擊 中 甲 頭 部,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並 擦 過 另 一 名 勞 工 乙 之 頭 部 上 方 而 被 擦 傷 該 廠 設 兩 台 各 為 三 馬 力 空 氣 壓 縮 機, 共 用 一 個 儲 槽, 該 槽 直 徑 一 公 尺, 高 約 一 五 公 尺, 操 作 壓 力 為 10~13kg/cm 2, 並 有 2" 管 路 接 通 至 兩 側 壓 縮 機 出 口, 該 管 路 離 地 面 之 高 度 約 一 一 公 分, 該 壓 縮 機 出 口 管 路 裝 有 一 安 全 閥 及 空 氣 儲 槽 上 方 亦 裝 有 兩 個 安 全 閥 及 一 壓 力 錶 壓 力 控 制 開 關, 三 個 安 全 閥 皆 為 銅 質 彈 簧 式 外 徑 3/4", 其 動 作 壓 力 均 設 定 為 略 大 於 13kg/cm 2, 該 壓 縮 機 曾 多 次 故 障 而 折 卸 由 令 (U 形 聯 接 器 ) 維 修, 該 由 令 脫 開 後 未 有 破 裂 情 形 依 據 彰 化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顱 內 出 血 致 死 罹 災 者 關 閉 故 障 壓 縮 機 之 出 口 管 路 閥 後 啟 動 壓 縮 機, 再 走 到 壓 縮 機 前 查 看 時, 因 管 路 中 之 由 令 接 頭 可 能 經 多 次 拆 卸 後 上 鎖 未 妥 致 無 法 承 受 壓 力 而 脫 開, 因 空 氣 濆 出 之 後 座 力 使 二 吋 鋼 管 路 向 外 飛 開 擊 中 罹 災 者 頭 部 傷 重 死 亡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高 壓 氣 體 設 備 應 經 以 常 用 壓 力 一 五 倍 以 上 壓 力 實 施 之 耐 壓 試 驗 及 以 常 用 壓 力 以 上 壓 力 實 施 之 氣 密 試 驗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以 上 效 力 之 試 驗 合 格 者 對 於 高 壓 氣 體 設 備 應 具 有 以 常 用 壓 力 二 倍 以 上 壓 力 加 壓 時, 不 致 引 起 降 伏 變 形 之 厚 度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以 上 強 度 者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29-

31 29. 操 作 起 重 機 吊 舉 電 桿 因 鋼 索 斷 裂 被 掉 落 電 桿 撞 死 災 害 -30- (86) 一 行 業 種 類 : 電 路 及 管 道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撞 三 媒 介 物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六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年 二 個 月 五 災 害 發 生 經 過 某 企 業 公 司 承 攬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鳳 山 區 營 業 區 八 十 四 年 第 二 工 區 配 電 外 線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下 午,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甲 操 作 車 載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由 吊 掛 作 業 員 乙 在 載 貨 台 上 使 用 鋼 捆 綁 二 支 水 泥 電 桿 進 行 吊 卸 作 業, 當 電 桿 吊 離 車 頂 架 約 一 公 分 要 往 外 側 移 動 時, 吊 掛 用 鋼 索 斷 裂 吊 舉 中 之 電 桿 一 支 掉 落 於 起 重 機 車 頂 架 上, 一 支 滾 落 地 面 壓 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甲 胸 腹 部, 乙 立 即 操 作 起 重 機 將 壓 住 罹 災 者 之 電 桿 吊 起 搶 救 後, 送 大 寮 鄉 鴻 慶 醫 院 急 救 不 久 由 醫 師 宣 布 死 亡 滾 落 地 面 之 水 泥 電 桿 長 一 二 公 尺 重 一 二 八 公 噸, 斷 裂 上 吊 掛 鋼 索 直 徑 九 公 厘, 斷 裂 荷 重 四 四 六 公 噸, 斷 裂 後 的 鋼 索 股 絲 分 裂 呈 退 撚 現 象, 在 環 首 附 近 有 斷 痕 依 據 高 雄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顱 骨 骨 折 及 出 血 胸 腔 內 出 血 致 死 一 次 吊 舉 二 支 電 桿 重 量 為 二 五 六 公 噸 而 該 吊 掛 用 鋼 索 斷 裂 荷 重 四 四 六 公 噸, 故 仍 有 足 夠 強 度 可 吊 舉 該 二 支 電 桿, 但 同 時 捆 綁 二 支 電 桿 時 可 能 未 能 捆 牢 而 重 心 不 穩, 產 生 電 桿 旋 轉 現 象, 以 致 鋼 索 扭 曲 及 受 到 電 桿 摩 擦 壓 迫 與 剪 力 等 作 用 因 素, 使 鋼 索 退 撚, 強 度 減 弱 終 於 斷 裂, 吊 舉 中 之 電 桿 墜 落, 罹 災 者 逃 生 不 及 被 壓 死 亡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未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未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五 公 噸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對 於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2 伍 被 30. 在 橋 式 起 重 機 之 主 樑 從 事 檢 修 工 作 被 起 重 機 夾 死 災 害 一 行 業 種 類 : 水 上 運 輸 輔 助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橋 式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四 年 夾 (85) (103990)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上 午 七 時 三 十 分, 基 隆 港 務 局 棧 埠 管 理 處 第 一 貨 櫃 場 橋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甲 告 訴 技 術 士 乙 以 橋 式 起 重 機 之 小 車 走 行 不 順 請 其 檢 修, 八 時 四 十 分 許, 乙 會 同 丙 丁 二 人 登 上 橋 式 起 重 機, 丙 到 起 重 機 之 駕 駛 室, 乙 及 丁 上 到 起 重 機 上 方 之 主 樑 及 機 房 檢 查, 乙 要 丁 在 主 樑 上 聽 聽 小 車 走 行 時 馬 達 是 否 有 異 常, 乙 就 到 機 房 內 檢 查 小 車 配 電 盤 之 電 磁 閥 開 關 結 果 正 常, 乙 乃 由 機 房 走 到 起 重 機 之 主 樑 處, 發 現 丁 倒 在 小 車 之 橫 樑 上, 經 會 同 同 事 將 其 搶 救 下 來 送 基 隆 長 庚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橋 式 起 重 機 吊 升 荷 重 四 二 五 公 噸, 經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仍 在 有 效 使 用 期 間 依 據 基 隆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在 側 助 骨 多 處 骨 折 創 傷 性 血 氣 胸 致 死 罹 災 者 在 橋 式 起 重 機 之 主 樑 上 聽 小 車 走 行 時 馬 達 有 無 異 常 現 象 時, 可 能 發 現 小 車 之 馬 達 有 異 常 或 想 靠 近 馬 達 欲 聽 得 更 清 楚, 於 跨 過 小 車 時 因 小 車 移 動, 致 遭 小 車 與 固 定 空 中 電 纜 之 支 撐 樑 之 擠 壓 傷 重 死 亡 對 於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 橋 式 起 重 機 ) 之 檢 修 時, 應 指 定 作 業 監 督 人 員, 從 事 監 督 指 揮 工 作 -31-

33 31. 搭 乘 升 降 機 頭 部 伸 出 搬 器 外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32-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飼 料 配 製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五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下 午 一 時 五 十 分 許,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萬 丹 路 某 飼 料 公 司 勞 工 甲 乙 二 人 將 二 十 隻 仔 豬 由 保 育 舍 趕 入 升 降 機 後 隨 同 進 入 升 降 機 欲 往 二 樓, 當 搬 器 底 部 離 地 面 一 公 尺 餘 時, 甲 將 頭 部 伸 出 搬 器 外 欲 與 地 面 上 的 勞 工 丙 講 話, 瞬 間 頸 部 被 搬 器 外 的 鋼 架 夾 住, 但 升 降 機 繼 續 上 升 致 下 半 身 隨 著 被 往 上 拉, 乙 試 圖 將 其 拉 出 未 果, 乃 關 掉 升 降 機, 當 升 降 機 停 止, 罹 災 者 即 掉 落 地 面 機 坑, 頭 部 流 血 當 場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揚 程 約 八 公 尺, 在 保 育 室 二 三 樓 間 升 降 用 以 載 人 仔 豬 及 飼 料, 積 載 面 積 二 一 八 四 平 方 公 尺 積 載 荷 重 八 九 公 斤, 係 屬 中 型 升 降 機, 其 驅 動 方 式 為 捲 揚 式, 結 構 為 有 導 輪 及 導 軌, 經 由 直 徑 一 二 公 釐 之 鋼 索 懸 吊 簡 陋 車 箱 作 上 下 運 動, 並 無 機 械 室 之 設 置 依 據 屏 東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顱 骨 破 裂 肋 骨 撕 裂 腦 挫 傷 內 臟 挫 傷 致 死 罹 災 者 隨 著 仔 豬 群 進 入 升 降 機, 當 升 降 機 啟 動 往 二 樓 上 升 時, 將 頭 部 伸 出 搬 器 外 欲 與 同 事 講 話, 瞬 間 頸 部 被 搬 器 欄 桿 與 搬 器 外 的 鋼 架 夾 住, 俟 升 降 機 停 止 後 即 掉 落 地 面 當 場 死 亡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未 設 門 扉, 且 未 設 置 於 車 廂 及 升 降 路 上 所 有 出 入 口 之 門 扉 未 完 全 關 閉 前, 無 法 使 車 廂 升 降 之 連 鎖 裝 置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門 扉, 且 設 置 於 車 廂 及 升 降 路 上 所 有 出 入 口 之 門 扉 未 完 全 關 閉 前, 無 法 使 車 廂 升 降 之 連 鎖 裝 置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4 32. 在 地 下 室 電 梯 機 坑 內 從 事 維 修 工 作 被 下 降 搬 器 夾 死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電 力 及 電 子 機 械 器 材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二 十 四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年 五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上 午 八 時 許,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某 大 廈 工 地 監 工 甲 發 現 電 梯 故 障, 乃 連 絡 該 電 梯 安 裝 廠 商 派 技 師 乙 前 來 進 行 維 修, 至 下 午 一 時 二 十 分 許, 水 電 包 工 丙 在 地 下 室 電 梯 門 口 發 現 乙 頭 部 及 右 手 露 出 搬 器 外, 立 即 連 絡 電 梯 安 裝 廠 派 人 前 來 處 理, 發 現 罹 災 者 已 死 亡 發 生 災 害 時, 升 降 機 內 門 關 閉, 外 門 關 啟, 地 下 室 出 口 之 顯 示 燈 顯 示 B1 而 無 管 制 中 之 顯 示, 該 電 梯 係 電 腦 控 制, 搬 器 內 部 寬 一 四 公 尺 進 深 一 三 公 尺, 標 示 載 重 五 公 斤 依 據 桃 園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頸 部 被 電 梯 夾 傷 窒 息 致 死 罹 災 者 維 修 升 降 機 之 故 障, 可 能 使 用 短 路 線 將 外 門 之 電 路 加 以 短 路, 使 搬 器 停 在 地 下 層 以 上 位 置, 再 開 地 下 層 外 門 進 入 機 坑 切 斷 機 坑 開 關, 停 電 修 妥 電 路 後, 未 取 下 短 路 線 即 接 通 機 坑 開 關 送 電, 因 此 外 門 未 關 搬 器 亦 能 開 動, 而 搬 器 於 停 電 後 再 送 電 會 自 動 下 降 至 最 低 層, 罹 災 者 及 走 出 機 坑 即 被 下 降 搬 器 當 場 夾 死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不 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不 足 應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33-

35 33. 站 在 六 樓 陽 台 頭 部 伸 入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房 屋 建 築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七 歲 工 作 經 歷 : 十 三 天 某 水 電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台 中 市 復 興 路 台 中 賺 錢 時 代 大 樓 水 電 工 程, 八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許, 勞 工 甲 在 工 地 五 樓 露 台 聽 其 他 勞 工 稱 升 降 機 下 降 到 六 樓 卡 住 無 法 下 降, 乃 走 近 查 看 發 現 臨 時 工 乙 被 升 降 機 搬 器 夾 在 六 樓 陽 台 外 牆 間, 經 連 絡 工 務 處 長 丙 將 罹 災 者 移 出 搬 器 外 已 當 場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機 座 設 在 五 樓 露 台 樓 板 上, 積 載 荷 重 八 公 斤, 搬 器 底 面 積 一 三 一 八 公 分, 六 樓 未 設 搭 乘 之 開 關, 故 無 法 在 六 樓 操 控 升 降 機 上 下 依 據 台 中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據 報 被 升 降 機 夾 傷 窒 息 死 亡 罹 災 者 站 在 六 樓 陽 台 樓 板 上, 可 能 欲 找 人 或 物, 將 頭 部 伸 出 陽 台 女 兒 牆 外 之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被 下 降 之 搬 器 夾 壓 致 死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周 圍, 未 設 置 升 降 路 外 面 之 人 不 能 與 升 降 機 搬 器 接 觸 之 裝 置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升 降 路 之 出 入 口 周 圍 之 牆 壁 或 其 圍 護 物, 應 使 升 降 路 外 面 之 人 物 均 不 能 與 搬 器 或 配 重 接 觸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4-

36 34. 在 升 降 機 下 方 從 事 保 養 作 業 被 下 降 搬 器 夾 死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輸 送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二 十 三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個 月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某 企 業 公 司 於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九 日 下 午 時 許, 指 派 升 降 機 維 修 員 甲 到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某 大 樓, 從 事 油 壓 直 接 式 汽 車 用 升 降 機 定 期 保 養 作 業 時, 遭 搬 器 下 緣 與 地 下 一 樓 升 降 路 出 口 柵 欄 夾 傷, 經 送 市 立 仁 愛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延 至 同 月 二 十 日 下 午 四 時 二 十 分 許 死 亡 依 據 台 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頭 部 外 傷 兩 側 氣 胸 血 胸 腰 椎 骨 折, 缺 氧 性 腦 死 病 變 致 死 罹 災 者 從 事 汽 車 用 升 降 機 之 例 行 保 養 作 業 時, 將 搬 器 下 降 約 五 公 分, 使 搬 器 內 緣 之 光 動 開 關 作 動 而 停 住 搬 器, 並 以 破 布 塞 在 光 動 開 關 的 框 上 圖 使 搬 器 繼 續 停 住, 然 後 進 入 搬 器 下 方 從 事 作 業, 但 光 動 開 關 未 繼 續 動 作, 致 搬 器 於 三 分 鐘 後 自 動 下 降, 於 閃 避 時 頸 部 被 夾 在 升 降 路 出 口 柵 欄 與 搬 器 下 緣 空 隙 間, 傷 重 死 亡 從 事 升 降 機 之 維 修 作 業 時, 未 確 實 停 止 升 降 機 之 運 轉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升 降 機 等 機 械 之 檢 查 修 理 等 有 導 致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者, 應 使 該 機 械 停 止 運 轉, 為 防 止 他 人 操 作 該 機 械 之 起 動 裝 置, 應 採 上 鎖 或 設 置 標 示 等 措 施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5-

37 35. 使 用 升 降 機 從 二 樓 搬 運 桌 子 下 一 樓 發 生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36-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木 製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女 一 人, 四 十 五 歲, 工 作 經 歷 : 一 年 三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凌 晨 三 時 二 十 分 許, 嘉 義 市 北 湖 里 某 木 器 噴 漆 加 工 廠 勞 工 甲 在 工 廠 二 樓 操 作 升 降 機 搬 運 桌 子 要 下 一 樓 時, 被 夾 俯 伏 於 二 樓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與 樓 板, 頭 肩 部 在 搬 器 底 板 上, 軀 幹 在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樓 板 上, 左 手 在 樓 板 上, 右 手 則 被 夾 在 搬 器 底 板 與 出 入 口 樓 板 之 間, 經 勞 工 乙 發 現, 報 告 雇 主 將 其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延 至 六 月 七 日 下 午 五 時 許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為 捲 揚 式, 升 降 路 為 鋼 結 構 以 槽 鐵 及 角 鐵 組 焊, 其 截 面 尺 寸 為 長 二 六 五 公 分 寬 一 五 六 公 分, 一 二 樓 各 一 個 出 入 口, 搬 器 以 輕 型 鋼 組 焊 長 二 五 公 分 寬 一 四 五 公 分 高 二 公 分 積 載 荷 重 九 公 斤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及 搬 器 皆 未 設 門 扉, 導 軌 以 二 支 槽 鐵 組 焊 於 升 降 路 鋼 結 構 上 依 據 嘉 義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被 升 降 機 夾 住 頭 部 窒 息 死 亡 該 捲 揚 式 升 降 機 當 搬 器 下 降 時 如 遇 卡 住 現 象, 捲 揚 鋼 索 一 直 放 鬆 到 盡 頭 後 鋼 索 會 被 反 向 捲 揚 而 將 搬 器 再 向 上 提 升 至 最 近 樓 板 位 置 罹 災 者 在 二 樓 操 作 升 降 機 將 桌 子 搬 運 下 樓 時, 頭 部 被 無 門 之 搬 器 上 橫 框 夾 壓, 直 至 升 降 機 下 降 鋼 索 放 鬆 到 盡 頭 後, 鋼 索 被 反 向 捲 揚 而 將 搬 器 提 升 恢 復 到 二 樓 樓 板 位 置, 使 罹 災 者 俯 臥 於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與 樓 板 上, 傷 重 死 亡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中 型 升 降 機, 應 於 設 置 完 成 時, 自 行 實 施 荷 重 試 驗, 確 認 合 格 後 方 得 使 用 對 於 升 降 機 各 樓 出 入 口 及 搬 器 內, 應 明 顯 標 示 積 載 荷 重, 並 規 定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限 制 對 於 升 降 機 之 升 降 路 各 樓 出 入 口, 應 裝 置 構 造 堅 固 平 滑 之 門 並 應 有 安 全 裝 置, 使 升 降 機 搬 器 及 升 降 路 出 入 口 之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升 降 機 不 能 開 動 及 升 降 機 在 開 動 中 任 一 門 開 啟 時, 能 停 止 上 下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8 36. 在 升 降 機 搬 器 頂 作 業 保 養 工 作 被 上 升 搬 器 夾 死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修 理 服 務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四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年 三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七 月 八 日,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某 機 電 公 司 勞 工 甲 被 派 到 楊 梅 鎮 邦 國 世 紀 新 都 住 宅 大 廈, 從 事 升 降 機 保 養 工 作, 下 午 三 時 十 分 許, 課 長 乙 來 到 工 地 接 手 保 養 工 作, 甲 於 實 施 保 養 作 業 時, 將 二 樓 升 降 機 外 門 打 開 做 搬 器 頂 部 的 保 養, 並 將 外 門 打 開 時 搬 器 不 動 作 的 連 鎖 裝 置 以 短 路 線 加 以 短 路, 乙 接 手 後 換 上 自 己 的 短 路 線, 繼 續 保 養 搬 器 頂 部 的 機 件 後 使 搬 器 上 下 試 車,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許, 乙 將 搬 器 頂 部 的 控 制 設 定 於 自 動 位 置, 欲 從 搬 器 頂 下 來 時 褲 管 被 勾 到 而 搬 器 設 定 於 自 動 位 置 就 上 升, 因 不 及 退 出 致 被 夾 於 三 樓 板 與 搬 器 間, 甲 立 即 到 樓 下 將 升 降 機 關 停, 將 罹 災 者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係 具 有 電 腦 控 制 之 鋼 索 牽 引 式 載 人 用 升 降 機, 經 檢 查 合 格, 其 出 入 門 為 電 動 門 罹 災 者 將 升 降 機 出 入 門 電 氣 連 鎖 開 關 加 以 短 路 後 從 事 搬 器 頂 部 保 養 工 作, 待 保 養 完 成 欲 將 搬 器 改 為 自 動 前, 未 將 短 路 線 拆 除, 因 搬 器 有 電 腦 控 制, 電 氣 連 鎖 開 關 一 旦 接 通, 搬 器 由 手 動 改 為 自 動, 搬 器 會 自 動 行 至 最 近 層 的 定 位, 在 保 養 時 搬 器 較 接 近 三 樓, 故 改 自 動 時 搬 器 即 向 上 升, 罹 災 者 欲 從 搬 器 頂 下 來 時 褲 管 被 勾 到, 致 不 及 退 出 被 夾 死 亡 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對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7-

39 37. 在 升 降 機 搬 器 頂 從 事 檢 修 作 業 因 搬 器 上 升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輸 送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二 十 七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年 三 個 月 八 十 五 年 八 月 四 日 上 午 十 時 許, 某 升 降 機 製 造 公 司 技 術 員 甲 被 派 至 高 雄 市 民 權 二 路 某 大 廈 修 理 升 降 機, 甲 向 大 樓 管 理 員 取 得 升 降 機 機 械 室 鑰 匙 後, 先 到 機 械 室 檢 查 電 路, 再 到 第 二 十 五 層 樓 升 降 路 內 檢 視, 將 升 降 機 定 位 在 二 十 五 樓 層, 以 鑰 匙 打 開 第 二 十 六 樓 層 乘 場 門, 探 身 入 升 降 路 內 將 搬 器 頂 部 手 動 - 自 動 開 關 切 至 "OFF" 位 置, 並 將 安 全 回 路 開 關 切 至 "OFF" 位 置, 由 於 賀 伯 颱 風 造 成 機 械 室 頂 部 水 泥 裂 隙 漏 水 滴 入 交 流 電 磁 制 動 器, 致 制 動 器 失 效, 因 該 升 降 機 係 屬 可 變 速 率, 可 變 電 壓 式, 當 升 降 機 位 於 樓 層 定 位 時, 其 制 動 為 直 流 制 動 與 交 流 電 磁 制 動 同 時 作 用, 惟 當 甲 將 手 動 - 自 動 開 關 切 至 "OFF" 時, 直 流 制 動 器 即 失 去 作 用, 又 因 滴 水 使 交 流 電 磁 制 動 器 失 效, 致 升 降 機 處 於 無 制 動 狀 態, 而 牽 引 式 升 降 機 之 配 重 側 重 量 為 搬 器 側 之 一 五 倍, 因 重 力 作 用 使 搬 器 迅 速 上 升, 趴 在 搬 器 頂 之 甲 被 搬 器 向 上 拖 帶 夾 於 二 十 六 與 二 十 七 樓 層 之 間 當 場 死 亡 罹 災 者 在 升 降 機 搬 器 頂 從 事 升 降 機 檢 修 作 業, 因 升 降 機 制 動 器 失 效, 因 重 力 作 用 使 搬 器 迅 速 上 升 而 被 夾 於 上 方 樓 層 之 間 死 亡 對 於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升 降 機 於 檢 修 完 成, 應 再 申 請 權 責 單 位 檢 查 合 格, 方 得 使 用 -38-

40 38. 搭 乘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時 伸 出 頭 部 被 夾 死 亡 災 害 一 行 業 種 類 : 冷 凍 食 品 製 造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升 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五 十 五 歲 工 作 經 歷 : 三 年 七 個 月 (85) (139434) 八 十 五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下 午 三 時 五 十 分,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某 食 品 公 司 生 產 部 倉 儲 組 長 甲 在 成 品 倉 庫 一 樓 以 手 推 車 將 冰 淇 淋 推 往 冷 凍 庫 路 經 預 冷 室 門 口, 發 現 成 品 倉 庫 之 升 降 機 有 人 被 夾 在 升 降 機 送 貨 平 台 上 之 欄 杆, 立 即 呼 叫 董 事 長 乙 及 業 務 部 經 理 丙 前 來 搶 救, 發 現 傷 者 為 工 務 課 長 丁, 將 其 送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急 救, 後 經 家 屬 要 求 轉 送 故 居 高 雄 市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住 診, 延 至 九 月 十 六 日 晨 五 時 二 十 分 許 死 亡 該 升 降 機 為 中 型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設 有 長 二 一 九 公 分 寬 一 七 公 分 送 貨 平 台, 平 台 兩 側 設 高 一 二 公 分 護 欄, 積 載 荷 重 六 公 斤, 停 車 樓 層 為 地 下 一 樓 及 地 上 一 樓 兩 停, 升 降 行 程 二 九 五 公 尺, 油 壓 泵 之 驅 動 馬 達 電 壓 二 二 伏 特, 交 流 三 相 額 定 電 流 九 安 培 三 馬 力, 升 降 路 二 出 入 口 均 裝 有 伸 縮 鐵 門, 門 上 均 裝 有 電 氣 連 鎖 開 關 依 據 高 雄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頸 部 骨 折 呼 吸 衰 竭 致 死 罹 災 者 負 責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之 保 養 及 每 月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可 能 欲 由 地 下 一 樓 搭 乘 載 貨 用 升 降 機 上 地 上 一 樓 時, 頭 部 伸 出 升 降 平 台 左 側 護 欄, 致 頸 部 被 護 欄 與 升 降 路 內 凸 出 之 牆 面 夾 傷 死 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不 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不 足 為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之 必 要 對 於 設 計 上 專 供 載 貨 用 之 升 降 機, 不 得 搭 載 人 員 應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將 本 案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39-

41 39. 在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旁 作 業 被 起 重 機 上 部 旋 轉 體 夾 死 災 害 (85) 一 行 業 種 類 : 土 木 工 程 業 二 災 害 類 型 : 被 夾 三 媒 介 物 :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四 罹 災 情 形 : 死 亡 男 一 人, 三 十 六 歲 工 作 經 歷 : 二 十 天 甲 工 程 公 司 承 攬 台 北 市 基 隆 河 國 宅 工 程 之 反 循 環 基 樁 工 程, 將 該 工 程 之 吊 料 作 業 交 付 乙 工 程 行 再 承 攬, 八 十 五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許, 乙 工 程 行 負 責 人 A 駕 駛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在 工 地 吊 運 反 循 環 鋼 管, 由 勞 工 B 擔 任 指 揮 工 作, 當 A 將 鋼 管 吊 起 後 欲 吊 運 至 目 的 地, 依 過 去 習 慣 旋 轉 起 重 機 搬 運 鋼 管, 約 經 一 分 鐘 後 感 覺 起 重 機 上 部 旋 轉 體 後 面 被 卡 住, 乃 停 車 反 轉 並 下 車 查 看, 發 現 在 起 重 機 旁 從 事 整 理 反 循 環 基 樁 水 沖 設 備 之 勞 工 C 被 旋 轉 體 夾 傷 後 倒 在 地 面, 經 送 陽 明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延 至 翌 日 晚 間 九 時 三 十 分 死 亡 肇 事 之 起 重 機 為 履 帶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吊 升 荷 重 三 五 公 噸, 經 清 查 檢 查 合 格, 操 作 人 員 未 經 訓 練 或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依 據 台 南 地 檢 署 相 驗 書 記 載 : 罹 災 者 死 亡 原 因 為 頸 椎 外 傷 骨 折 致 死 罹 災 者 在 履 帶 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旁 從 事 反 循 環 基 樁 水 沖 設 備 時, 因 介 入 該 起 重 機 上 部 旋 轉 體 之 旋 轉 半 徑 內, 致 被 夾 入 上 部 旋 轉 體 與 台 車 間, 傷 重 死 亡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五 公 噸 以 上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未 經 訓 練 或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對 於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作 業, 未 規 定 一 定 之 運 轉 指 揮 信 號, 並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辦 理 未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對 於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上 部 旋 轉 體 與 台 車 間 之 旋 轉 半 徑 內, 應 禁 止 人 員 進 入 工 作 操 作 吊 升 荷 重 五 公 噸 以 上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應 僱 用 經 訓 練 或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人 員 充 任 對 於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應 使 其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對 於 起 重 機 具 之 作 業, 應 規 定 一 定 之 運 轉 指 揮 信 號, 並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辦 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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