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HKEx Management Offsite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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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滬 港 通 ) 投 資 者 常 問 問 題 ( 更 新 日 期 : 2014 年 9 月 26 日 ) 本 常 問 問 題 所 載 資 料 及 材 料 乃 按 現 況 或 現 有 的 基 礎 提 供, 可 能 會 在 滬 港 通 的 推 出 前 或 有 關 法 規 法 例 協 議 以 及 其 他 文 件 的 敲 定 而 進 一 步 修 訂 或 變 更 本 常 問 問 題 未 比 涵 蓋 滬 港 通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事 項 或 推 出 滬 港 通 涉 及 的 所 有 問 題 本 常 問 問 題 僅 作 信 息 提 供 用 途, 不 用 作 提 供 法 律 或 其 他 專 業 意 見, 因 此 不 應 依 賴 本 常 問 問 題 獲 具 體 事 項 的 意 見 具 體 的 法 律 稅 務 或 其 他 具 體 情 況 下 產 生 問 題 的 相 關 諮 詢 應 在 投 資 決 定 或 使 用 本 常 問 問 題 採 取 行 動 前 另 外 徵 詢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對 任 何 使 用 或 依 賴 本 資 料 文 件 所 提 供 資 料 或 材 料, 或 因 本 資 料 文 件 的 資 料 任 何 錯 誤 遺 漏 或 不 準 確 而 引 致 或 產 生 的 任 何 種 類 的 直 接 相 應 附 帶 間 接 或 特 別 損 失 或 損 害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滬 港 通 的 執 行 必 須 先 行 履 行 條 件, 包 括 監 管 批 准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的 開 發 工 作 與 市 場 準 備, 滬 港 通 的 推 出 可 能 成 事 或 不 能 成 事 因 此, 香 港 交 易 所 股 東 及 準 投 資 者 買 賣 其 證 券 時, 務 請 小 心 謹 慎 為 要 投 資 者 在 買 賣 聯 交 所 或 上 交 所 的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 該 等 證 券 可 能 包 括 在 滬 港 通 的 範 圍 內 ) 及 其 衍 生 產 品 時, 也 務 請 小 心 謹 慎 為 要

2 I. 一 般 要 點 1. 甚 麼 是 滬 港 通?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簡 稱 : 滬 港 通 ; 包 括 滬 港 交 易 通 與 滬 港 結 算 通 ) 是 由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上 交 所 ) 與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中 國 結 算 ) 在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兩 地 證 券 市 場 建 立 的 交 易 及 結 算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旨 在 實 現 兩 地 投 資 者 直 接 進 入 對 方 市 場 的 目 標 在 滬 港 通 項 目 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與 上 交 所 將 建 立 市 場 間 買 賣 盤 傳 遞 技 術 設 施, 從 而 讓 各 自 市 場 的 投 資 者 能 夠 通 過 聯 交 所 與 上 交 所 分 別 設 立 的 獨 資 子 公 司 買 賣 在 對 方 市 場 上 市 的 特 定 範 圍 股 票 ( 稱 : 滬 港 交 易 通 ; 包 括 滬 股 交 易 通 與 港 股 交 易 通 )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結 算 ;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與 中 國 結 算 將 負 責 為 各 自 市 場 參 與 者 及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的 交 易 進 行 結 算 交 收 並 提 供 包 括 登 記 存 管 和 代 理 人 / 名 義 持 有 人 等 相 關 服 務 ( 稱 : 滬 港 結 算 通 ; 包 括 滬 股 結 算 通 與 港 股 結 算 通 ) 2. 香 港 交 易 所 為 甚 麼 與 上 交 所 及 中 國 結 算 共 同 建 立 滬 港 通? 滬 港 通 是 一 項 創 新 計 劃, 首 次 為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市 場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了 一 個 有 序 可 控 並 具 可 擴 容 性 的 渠 道 進 入 對 方 市 場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此 項 目 為 中 國 內 地 資 本 賬 戶 下 一 階 段 的 開 放 鋪 平 了 道 路, 並 同 時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以 及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對 於 香 港 而 言, 滬 港 通 將 提 供 一 個 前 所 未 有 的 機 遇, 並 為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的 長 期 發 展 提 供 動 力 預 期 滬 港 通 將 提 升 香 港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及 擴 大 投 資 者 基 礎 對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而 言, 這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中 國 市 場 互 聯 計 劃 的 第 一 步,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戰 略 計 劃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它 將 進 一 步 鞏 固 香 港 交 易 所 作 為 內 地 投 資 者 邁 向 世 界 及 國 際 投 資 者 進 入 中 國 的 首 選 全 球 交 易 所 的 地 位 3. 誰 可 參 與 滬 港 通? 聯 交 所 將 接 納 所 有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參 與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上 交 所 將 接 納 內 地 機 構 投 資 者 及 符 合 條 件 的 個 人 投 資 者 參 與 滬 港 通 買 賣 港 股 通 股 票, 相 關 條 件 為 個 人 投 資 者 在 其 證 券 賬 戶 及 資 金 賬 戶 餘 額 合 計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50 萬 元 所 有 的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上 海 交 易 所 會 員 香 港 結 算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以 及 中 國 結 算 參 與 人 均 可 參 與 滬 港 通, 惟 參 與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交 易 所 及 或 結 算 所 指 定 的 若 干 資 訊 技 術 性 能 風 險 管 理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符 合 要 求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以 及 結 算 參 與 者 名 單 將 登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4. 滬 股 通 將 於 何 時 推 出? 兩 地 交 易 所 及 登 記 結 算 機 構 在 完 成 相 關 的 交 易 結 算 規 則 和 系 統 獲 得 所 有 相 關 的 監 管 批 准 市 場 參 與 者 充 分 調 整 其 業 務 和 技 術 系 統 所 有 必 需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工 作 準 備 就 緒 後, 正 式 啓 動 滬 港 通 滬 港 通 正 式 啓 動 需 要 六 個 月 準 備 時 間 投 資 者 可 不 時 參 閱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關 於 滬 港 通 的 訊 息 2

3 5. 哪 些 產 品 可 透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交 易? 可 通 過 滬 股 交 易 通 進 行 交 易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納 入 滬 股 通 的 一 般 原 則 在 各 類 滬 股 中, 初 始 階 段 僅 有 A 股 獲 納 入 滬 港 通 其 他 產 品 類 別 如 B 股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債 券 以 及 其 他 證 券 將 不 包 括 在 內 在 初 始 階 段,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可 買 賣 上 交 所 市 場 上 市 的 若 干 股 票 ( 滬 股 通 股 票 ), 包 括 不 時 的 上 證 180 指 數 的 成 份 股 上 證 380 指 數 的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上 述 指 數 成 份 股 內 但 有 H 股 同 時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的 上 交 所 上 市 A 股,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股 票 : (a) 所 有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貨 幣 報 價 的 滬 股 ; 及 (b) 所 有 被 實 施 風 險 警 示 的 滬 股 1 任 何 滬 股 因 被 納 入 風 險 警 示 板 而 在 滬 港 通 初 期 推 出 時 暫 不 納 入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該 等 滬 股 如 日 後 從 風 險 警 示 板 剔 除, 但 仍 屬 於 有 關 指 數 成 分 股 或 其 相 應 的 H 股 仍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買 賣 ( 如 適 合 ) 將 被 接 納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只 供 賣 出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在 以 下 幾 種 情 況 下 被 暫 停 買 入 ( 但 允 許 賣 出 ): (a) (b) 該 等 滬 股 不 再 屬 於 有 關 指 數 成 份 股 ; 及 / 或 該 等 滬 股 被 實 施 風 險 警 示 ; 及 / 或 (c) 該 等 滬 股 相 應 的 H 股 不 再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買 賣 ; 相 應 適 用 情 況 有 關 A+H 股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若 一 家 中 國 公 司 尋 求 在 上 交 所 ( 作 為 A 股 ) 及 聯 交 所 ( 作 為 H 股 ) 同 時 上 市, 則 相 關 A 股 將 在 A 股 及 H 股 通 過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或 交 易 所 規 定 的 價 格 穩 定 期 ( 按 其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 之 後 獲 接 納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若 有 聯 交 所 掛 牌 公 司 的 H 股 中 國 公 司 尋 求 A 股 於 上 交 所 上 市, 則 其 A 股 將 在 通 過 上 交 所 規 定 的 價 格 穩 定 期 之 後 獲 接 納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若 有 股 份 不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上 交 所 掛 牌 公 司 尋 求 H 股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則 其 A 股 將 在 H 股 通 過 香 港 證 監 會 規 定 的 任 何 適 用 價 格 穩 定 期 ( 按 其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 期 滿 之 後 方 獲 接 納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若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相 應 H 股 在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投 資 者 可 繼 續 買 賣 在 上 交 所 仍 可 買 賣 的 相 關 滬 股 通 股 票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可 收 取 滬 股 通 股 票 發 行 人 的 股 份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證 券 作 為 權 益 : 1 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上 交 所 掛 牌 公 司 出 現 財 務 異 常 情 況 或 其 他 異 常 情 況, 導 致 其 股 票 存 在 被 終 止 上 市 的 風 險, 或 投 資 者 權 益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的, 上 交 所 掛 牌 公 司 將 被 實 施 風 險 警 示 詳 情 請 查 閲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以 及 上 交 所 風 險 警 示 板 股 票 交 易 暫 行 辦 法 3

4 (a) (b) 若 權 益 證 券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則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滬 股 通 買 賣 此 權 益 證 券 ; 若 權 益 並 非 滬 股 通 股 票 但 為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的 滬 股,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滬 股 通 賣 出 權 益 證 券, 但 不 可 買 入 該 權 益 證 券 ; 及 (c) 若 權 益 證 券 並 非 滬 股,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不 可 在 上 交 所 買 賣 權 益 證 券 香 港 結 算 現 正 研 究 另 作 安 排 處 理 此 情 況, 並 將 在 適 當 時 候 向 結 算 所 參 與 者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滬 股 通 股 票 名 單 將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並 不 時 更 新 後 通 知 市 場 可 通 過 港 股 交 易 通 進 行 交 易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內 地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恒 生 綜 合 大 型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恒 生 綜 合 中 型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上 述 指 數 成 份 股 內 但 相 關 股 票 同 時 為 滬 股 的 H 股, 但 在 滬 港 通 推 出 初 期 下 列 港 股 將 不 會 納 入 為 港 股 通 股 票 : (a) 所 有 以 港 幣 以 外 貨 幣 報 價 的 港 股 ; (b) 所 有 有 股 票 同 時 在 上 交 所 以 外 的 中 國 內 地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的 的 H 股 ; 及 (c) 其 相 應 的 A 股 被 實 施 風 險 警 示 的 H 股 以 上 合 資 格 股 票 統 稱 為 港 股 通 股 票 若 一 家 中 國 公 司 尋 求 在 上 交 所 ( 作 為 A 股 ) 及 聯 交 所 ( 作 為 H 股 ) 同 時 上 市, 則 相 關 H 股 將 在 A 股 及 H 股 通 過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或 交 易 所 規 定 的 價 格 穩 定 期 ( 按 其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 之 後 獲 接 納 為 港 股 通 股 票 若 有 上 交 所 掛 牌 公 司 的 A 股 不 獲 接 納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尋 求 H 股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則 其 H 股 將 在 香 港 證 監 會 規 定 的 任 何 適 用 價 格 穩 定 期 ( 按 其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 期 滿 之 後 方 獲 接 納 為 港 股 通 股 票 若 有 聯 交 所 掛 牌 公 司 的 H 股 不 獲 接 納 為 港 股 通 股 票 而 尋 求 A 股 於 上 交 所 上 市, 則 其 H 股 將 在 A 股 通 過 上 交 所 規 定 的 價 格 穩 定 期 之 後 獲 接 納 為 港 股 通 股 票 若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相 應 A 股 在 上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內 地 投 資 者 仍 可 繼 續 買 賣 相 關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港 股 通 股 票 將 在 以 下 幾 種 情 況 下 被 暫 停 買 入 ( 但 允 許 賣 出 ): (a) (b) 其 不 再 屬 於 有 關 指 數 成 份 股 ; 及 / 或 該 等 港 股 相 應 的 A 股 不 再 在 上 交 所 掛 牌 買 賣 或 被 實 施 風 險 警 示 ; 及 / 或 (c) 其 相 應 的 A 股 隨 後 在 上 交 所 以 外 的 中 國 內 地 交 易 所 上 市 ; 相 應 適 用 情 況 上 交 所 和 聯 交 所 可 不 時 商 議 並 經 雙 方 同 意 及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批 准 後 修 改 滬 股 通 股 票 及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範 圍 4

5 6. 滬 港 通 是 否 設 有 額 度?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通 過 滬 港 交 易 通 達 成 的 交 易 初 期 將 受 制 於 一 個 跨 境 投 資 總 額 度 ( 即 總 額 度 ) 以 及 一 個 每 日 額 度 北 向 交 易 及 南 向 交 易 分 別 受 制 於 不 同 的 總 額 度 及 每 日 額 度, 由 聯 交 所 及 上 交 所 分 別 監 控 北 向 總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3,000 億 元 南 向 總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2,500 億 元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130 億 元, 南 向 每 日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105 億 元 總 額 度 及 每 日 額 度 按 淨 買 盤 的 基 礎 計 算 根 據 此 原 則, 不 計 額 度 結 餘 多 少, 投 資 者 均 可 隨 時 出 售 跨 境 證 券 北 向 交 易 總 額 度 的 餘 額 將 於 上 交 所 市 場 收 市 後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刊 發 每 日 額 度 的 餘 額 將 每 隔 1 分 鐘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及 每 隔 5 秒 鐘 透 過 專 用 網 關 CC OG 及 OMD 指 數 傳 輸 專 線 發 布 7. 總 額 度 如 何 操 作?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滬 股 通 總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3,000 億 元 港 股 通 總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2,500 億 元 於 每 個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聯 交 所 將 按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及 發 布 滬 股 通 總 額 度 餘 額 : 總 額 度 餘 額 = 總 額 度 - 買 盤 成 交 總 額 + 賣 盤 成 交 總 額 ( 按 加 權 平 均 費 用 計 算 ) 如 總 額 度 餘 額 少 於 每 日 額 度, 北 向 買 盤 將 於 下 一 交 易 日 暫 停 但 投 資 者 仍 可 繼 續 出 售 滬 股 通 股 票, 令 總 額 度 餘 額 增 加 一 旦 總 額 度 餘 額 回 到 每 日 額 度 水 平 或 以 上, 聯 交 所 就 恢 復 北 向 買 盤 服 務 8. 每 日 額 度 如 何 操 作?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每 日 額 度 限 制 滬 港 通 下 每 日 跨 境 交 易 的 最 高 買 盤 淨 額 聯 交 所 實 時 監 察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的 用 量, 而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將 每 隔 1 分 鐘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上 更 新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 每 日 額 度 - 買 盤 訂 單 + 賣 盤 成 交 金 額 + 微 調 視 乎 總 額 度 餘 額, 每 日 額 度 每 日 更 新 及 維 持 相 同 未 使 用 的 每 日 額 度 不 會 結 轉 至 下 一 日 的 每 日 額 度 一 旦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於 連 續 競 價 時 段 ( 連 續 交 易 ) 降 至 零 或 交 易 已 超 過 餘 額, 日 內 餘 下 時 間 將 不 再 接 受 買 盤 訂 單 視 乎 總 額 度 餘 額, 聯 交 所 將 於 下 一 交 易 日 恢 復 北 向 買 盤 服 務 一 旦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於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時 段 降 至 零 或 交 易 已 超 過 餘 額, 新 的 買 盤 將 被 駁 回 不 過, 由 於 取 消 訂 單 在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時 段 很 普 遍,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或 可 於 競 價 時 段 完 結 前 已 快 速 回 復 正 數 水 平 屆 時, 聯 交 所 將 再 次 接 受 北 向 買 盤 訂 單 須 注 意, 已 獲 接 受 的 買 盤 訂 單 不 會 因 每 日 額 度 用 盡 受 影 響, 除 非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取 消 訂 單, 否 則 將 維 持 在 交 易 所 的 訂 單 紀 錄 內 5

6 9. 於 上 交 所 開 市 前 的 五 分 鐘 買 賣 盤 輸 入 時 段 內, 北 向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將 如 何 更 新 及 發 布? 當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輸 入 買 賣 盤 訂 單 時,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會 否 更 新? 當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輸 入 取 消 買 賣 盤 的 指 令 時,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又 會 否 更 新?(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每 當 CSC 收 到 及 接 納 買 盤 訂 單, 滬 股 通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就 會 減 少, 但 經 更 新 的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只 會 根 據 發 布 時 間 表 ( 專 用 網 關 CC OG 及 OMD 指 數 傳 送 專 線 每 5 秒 刷 新 一 次,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每 分 鐘 更 新 一 次 ) 發 布 當 上 交 所 向 CSC 發 出 取 消 買 賣 盤 確 認 時,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一 般 會 增 加 然 而, 由 於 上 交 所 在 該 五 分 鐘 買 賣 盤 輸 入 時 段 尚 未 開 市,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不 會 因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於 該 時 段 輸 入 的 取 消 指 令 而 增 加 10. 交 易 日 內 每 日 額 度 降 至 零 或 負 數 時,CSC 於 該 日 內 是 否 不 再 接 納 買 盤 訂 單?(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視 乎 每 日 額 度 何 時 降 至 零 或 負 數,CSC 於 該 交 易 日 內 可 能 會 亦 可 能 不 會 再 接 納 買 盤 訂 單 : -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降 至 零 或 負 數 的 時 間 會 否 再 接 納 買 盤 訂 單? 該 時 段 內 接 下 來 的 時 段 * - 09:10 09:15 - ( 五 分 鐘 輸 入 時 段 ) 不 會 會 - 09:15 09:25 - (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 只 有 在 其 後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 0-09:25 09:30 - ( 五 分 鐘 輸 入 時 段 ) 只 有 在 其 後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 0-09:30 11:00 - ( 連 續 競 價 - 早 市 ) 不 會 不 會 - 12:55 13:00 - ( 五 分 鐘 輸 入 時 段 ) 不 會 不 會 - 13:00 15:00 - ( 連 續 競 價 - 午 市 ) 不 會 不 會 * 若 其 後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 是 否 設 有 任 何 防 範 惡 意 搶 占 額 度 的 措 施?(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自 滬 港 通 宣 布 以 來, 聯 交 所 一 直 收 到 市 場 對 滬 股 通 額 度 可 能 被 濫 用 以 至 影 響 試 點 計 劃 正 常 運 作 的 關 注 有 見 及 此, 聯 交 所 將 會 設 立 買 盤 訂 單 的 動 態 價 格 檢 查 買 盤 輸 入 價 比 當 前 最 佳 競 價 ( 如 無 當 前 最 佳 競 價, 則 為 最 新 成 交 價 ; 如 無 當 前 最 佳 競 價 及 最 新 成 交 價, 則 為 前 收 市 價 ) 低 於 指 定 百 分 比 的 買 盤 訂 單 將 被 CSC 拒 絕 受 理 在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期 間, 當 前 競 價 將 被 用 作 價 格 檢 查 ( 如 無 當 前 競 價, 則 為 前 收 市 價 ) 動 態 價 格 檢 查 將 於 整 個 交 易 日 內 全 面 應 用, 即 由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開 始 前 的 五 分 鐘 輸 入 時 段 直 至 午 市 連 續 競 價 結 束 為 止 聯 交 所 擬 於 滬 港 通 運 行 初 期 將 動 態 價 格 檢 查 訂 為 3% 此 百 分 比 可 按 市 況 不 時 調 整 會 會 6

7 12. 為 求 爭 得 滬 股 通 的 額 度,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可 否 在 交 易 開 始 時 先 以 較 低 價 格 下 買 盤 訂 單, 然 後 才 修 改 其 買 盤 價 格?(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滬 股 通 並 不 接 受 修 改 訂 單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若 要 修 改 訂 單, 必 須 先 取 消 原 有 訂 單, 再 重 新 輸 入 新 訂 單 因 取 消 訂 單 而 增 加 的 額 度, 有 可 能 立 刻 被 其 他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佔 用 所 以, 這 絕 對 不 是 預 留 額 度 的 方 法 更 重 要 的 是,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絕 對 不 應 為 了 取 得 或 預 留 額 度 而 以 虛 假 價 格 輸 入 買 盤 訂 單, 因 為 這 行 徑 將 違 反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所 規 則, 聯 交 所 有 權 向 有 關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因 此,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應 提 醒 所 有 客 戶, 切 勿 意 圖 預 留 或 霸 佔 額 度 而 輸 入 買 盤 訂 單 13. 滬 港 通 與 目 前 的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QDII)/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計 劃 有 何 區 別? 滬 港 通 與 現 存 的 QDII QFII 及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等 計 劃 的 分 別 如 下 : (1) 在 合 資 格 投 資 者 方 面, 滬 港 通 開 放 予 上 交 所 會 員 以 及 內 地 的 機 構 投 資 者 及 符 合 若 干 資 格 條 件 的 個 人 投 資 者 進 行 南 向 交 易, 以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及 其 任 何 客 戶 ( 並 無 限 制 ) 進 行 北 向 交 易 ; 相 對 而 言,QDII 及 QFII 計 劃 的 對 象 為 指 定 的 機 構 投 資 者, 並 且 其 對 象 不 限 於 香 港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 (2) 可 作 投 資 的 合 資 格 產 品 方 面, 滬 港 通 接 納 若 干 上 交 所 上 市 A 股 及 港 股 ( 詳 情 請 參 閱 問 題 5), 而 QDII QFII 及 RQFII 計 劃 允 許 的 投 資 範 圍 不 同 ; 在 額 度 方 面, 滬 港 通 設 有 應 用 於 整 體 市 場 的 額 度 而 無 需 分 配 予 個 別 投 資 者 ; 而 QDII QFII 及 RQFII 計 劃 設 立 的 額 度 則 分 配 予 合 格 機 構 投 資 者 ; (3) 在 跨 境 資 金 匯 入 匯 出 和 兌 換 方 面, 滬 港 通 將 由 香 港 結 算 及 中 國 結 算 處 理 相 對 而 言, QDII/QFII 機 構 自 行 完 成 QDII 及 QFII 計 劃 的 資 金 匯 入 匯 出 和 兌 換 滬 港 通 與 QDII QFII 或 RQFII 等 其 他 計 劃 並 不 互 相 排 斥, 即 與 該 等 計 劃 共 存 14. 經 滬 港 通 進 行 的 交 易 是 否 受 到 香 港 法 律 或 內 地 法 律 保 障? 根 據 聯 合 公 告, 中 國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證 監 會 均 將 積 極 加 強 跨 境 的 的 監 管 及 執 法 合 作 中 國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證 監 會 將 各 自 採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以 確 保 雙 方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利 益 之 目 的, 在 滬 港 通 下 建 立 有 效 機 制, 及 時 應 對 各 自 或 雙 方 市 場 出 現 的 違 法 行 為 中 國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證 監 會 將 改 進 目 前 的 雙 邊 監 管 合 作 安 排, 加 强 以 下 方 面 之 執 法 合 作 : 完 善 違 法 違 規 線 索 發 現 的 通 報 共 享 機 制 ; 有 效 調 查 合 作 以 打 擊 虛 假 或 誤 導 陳 述 內 幕 交 易 和 市 場 操 縱 等 跨 境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 雙 方 執 法 交 流 與 培 訓 ; 及 提 高 跨 境 執 法 合 作 水 平 聯 合 公 告 進 一 步 提 出, 兩 地 證 監 會 將 就 滬 港 通 項 目 設 立 對 口 聯 絡 機 制, 協 商 解 决 試 點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7

8 15. 我 們 是 否 受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保 障? 透 過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參 與 滬 港 通 的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繼 續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保 障 與 任 何 涉 及 分 託 管 安 排 的 海 外 投 資 相 似, 投 資 者 亦 面 對 價 值 鏈 中 任 何 額 外 人 士 ( 這 裡 指 內 地 的 中 央 登 記 公 司 中 國 結 算 ) 的 對 手 方 風 險 同 樣, 交 易 及 結 算 活 動 方 面,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繼 續 與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協 調, 並 受 到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保 障 然 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現 有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並 不 涵 蓋 任 何 北 向 交 易 16. 參 與 滬 港 通 的 投 資 者 是 否 可 以 參 與 對 方 市 場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滬 股 通 並 不 支 援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有 關 監 管 機 構 仍 在 審 議 滬 股 通 會 否 支 援 其 他 集 資 活 動 如 決 定 不 支 援, 將 不 會 透 過 滬 股 通 有 任 何 供 股 認 購 活 動 若 可 通 過 滬 港 通 參 與 交 易 市 場 的 集 資 活 動, 香 港 結 算 將 向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就 其 持 有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提 供 供 股 認 購 服 務 此 服 務 將 與 香 港 股 份 現 有 供 股 認 購 服 務 相 似, 香 港 結 算 將 向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收 取 電 子 指 示, 並 代 其 採 取 行 動 II. 交 易 安 排 17.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交 易 時 間 如 何? 北 向 交 易 將 按 照 上 交 所 的 交 易 時 間 但 聯 交 所 將 於 內 地 市 場 早 市 及 午 市 開 市 前 五 分 鐘 起 接 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北 向 訂 單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上 交 所 交 易 時 段 上 交 所 交 易 時 間 落 北 向 訂 單 的 時 段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09:15 09:25 09:10 11:30 連 續 競 價 ( 早 市 ) 09:30 11:30 連 續 競 價 ( 午 市 ) 13:00 15:00 12:55 15:00 於 09:20-09: 25, 上 交 所 不 接 受 取 消 買 賣 盤 的 指 令 ; 於 09:10-09:15 09:25-09:30 12:55-13:00, 上 交 所 不 會 處 理 任 何 指 令, 直 至 開 市 為 止, 但 聯 交 所 仍 接 受 買 賣 盤 訂 單 及 取 消 買 賣 盤 的 指 令 ; 在 開 市 集 合 競 價 時 段 未 被 撮 合 的 買 賣 盤 訂 單 將 自 動 進 入 連 續 競 價 時 段 南 向 交 易 將 按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時 間 進 行 18. 經 滬 港 通 進 行 的 交 易, 應 使 用 哪 種 貨 幣 交 易 及 交 收?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交 易 及 交 收 內 地 投 資 者 買 賣 港 股 通 股 票 將 以 港 幣 交 易, 與 中 國 結 算 參 與 人 則 以 人 民 幣 交 收 19. 經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時 可 以 輸 入 哪 類 買 賣 盤 訂 單? 滬 股 通 股 票 全 日 只 接 受 限 價 訂 單 ( 上 交 所 限 價 訂 單 可 於 指 定 價 格 或 更 優 價 格 撮 合 ) 8

9 20. 投 資 者 可 否 對 滬 股 通 股 票 進 行 回 轉 交 易? 內 地 A 股 市 場 不 允 許 回 轉 交 易 因 此,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於 T 日 買 入 滬 股 通 股 票 後 僅 可 於 T+1 日 或 之 後 賣 出 21. 滬 股 通 股 票 可 否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視 情 況 而 定, 滬 股 通 股 票 或 可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不 能 參 與 上 交 所 的 融 資 融 券, 但 可 按 上 交 所 訂 定 的 範 圍 ( 有 關 內 容 將 會 納 入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所 規 則 ), 透 過 滬 股 通 在 香 港 對 上 交 所 股 票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目 前, 內 地 投 資 者 僅 可 對 合 資 格 A 股 ( 即 按 照 現 行 上 交 所 制 度 可 進 行 融 資 融 券 的 A 股 )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要 在 香 港 就 滬 股 通 股 票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這 限 制 同 樣 適 用 上 交 所 不 時 釐 定 可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的 證 券 名 單 將 登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以 供 投 資 大 眾 查 閱 按 上 交 所 的 相 關 規 則, 若 有 個 別 A 股 的 孖 展 買 賣 交 投 超 出 上 交 所 訂 定 的 上 限, 上 交 所 可 能 會 暫 停 該 A 股 的 孖 展 買 賣 活 動 當 孖 展 買 賣 交 投 降 低 於 規 定 比 例 時 再 重 新 接 受 孖 展 買 賣 如 遭 暫 停 或 恢 復 孖 展 買 賣 的 是 名 列 可 進 行 孖 展 買 賣 證 券 名 單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聯 交 所 將 透 過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通 知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及 投 資 者 該 A 股 通 過 滬 股 通 進 行 的 孖 展 買 賣 活 動 將 相 應 地 暫 停 或 恢 復 22. 滬 股 通 股 票 可 否 進 行 股 票 借 貸?(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股 票 借 貸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進 行 : 1. 有 擔 保 的 賣 空 交 易 : 投 資 者 借 入 滬 股 通 股 票, 再 經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透 過 滬 股 通 在 上 交 所 出 售 ; 及 2.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以 符 合 交 易 前 端 監 控 規 定 ( 如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投 資 者 客 戶 未 能 於 輸 入 賣 盤 前 及 時 轉 讓 有 關 股 份 到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結 算 帳 戶, 以 符 合 前 端 監 控 規 定 )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股 票 借 貸 將 受 上 交 所 訂 定 的 限 制 規 限 ( 有 關 內 容 將 納 入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所 規 則 內 ), 包 括 : 1. 有 擔 保 賣 空 交 易 的 股 票 借 貸 協 議 不 可 超 過 一 個 月 ; 2. 交 易 前 檢 查 的 股 票 借 貸 協 議 不 可 超 過 一 日 ( 不 可 續 期 ); 3. 借 出 股 票 只 限 於 上 交 所 釐 定 的 若 干 類 別 人 士 ; 及 4. 股 票 借 貸 行 為 將 需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報 告 有 關 該 等 規 定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公 布 23. 上 交 所 股 票 可 否 透 過 滬 股 通 進 行 有 擔 保 賣 空?(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滬 股 通 股 票 可 在 符 合 上 交 所 多 項 規 定 下 透 過 滬 股 通 進 行 有 擔 保 賣 空 ; 有 關 主 要 規 定 如 下 : 9

10 1. 可 進 行 有 擔 保 賣 空 的 上 交 所 股 票 2.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須 在 交 易 系 統 標 籤 或 註 明 賣 空 盤 ; 3. 賣 空 盤 的 輸 入 價 必 須 高 於 相 關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最 新 成 交 價 ( 如 無 最 新 成 交 價, 則 取 前 收 市 價 ); 4. 每 隻 滬 股 通 股 票 所 受 限 制 分 兩 方 面 :(i) 每 個 交 易 日 可 以 賣 空 的 總 數 ; 及 (ii) 轉 倉 期 的 長 短 ; 5. 須 提 交 賣 空 空 倉 的 報 告 ; 及 6. 按 上 交 所 的 相 關 規 則, 若 有 個 別 A 股 的 賣 空 交 投 超 出 上 交 所 訂 定 的 上 限, 上 交 所 可 能 會 暫 停 該 A 股 的 賣 空 活 動 當 賣 空 交 投 降 低 於 規 定 比 例 時 再 重 新 接 受 賣 空 活 動 如 遭 暫 停 或 恢 復 賣 空 活 動 的 是 名 列 可 進 行 賣 空 活 動 證 券 名 單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聯 交 所 將 透 過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通 知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及 投 資 者 該 A 股 通 過 滬 股 通 進 行 的 賣 空 活 動 將 相 應 地 暫 停 或 恢 復 有 關 進 一 步 詳 情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公 布 由 於 實 施 上 述 部 分 規 定 需 要 系 統 支 援, 滬 港 通 推 出 初 期 就 提 供 滬 股 通 股 票 有 擔 保 賣 空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如 有 任 何 相 關 進 展 或 建 議 實 施 時 間, 聯 交 所 會 通 知 市 場 24. 滬 股 通 股 票 可 否 進 行 場 外 轉 移?(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中 國 證 監 會 有 關 滬 港 通 的 若 干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訂 明,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轉 移 只 可 在 上 交 所 進 行, 除 非 另 獲 批 准, 否 則 不 可 進 行 場 外 交 易 但 為 便 利 市 場 人 士 進 行 滬 股 通 及 一 般 業 務 營 運, 以 下 類 別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場 外 或 非 交 易 轉 移 將 可 以 進 行 ( 上 交 所 滬 港 通 試 點 辦 法 的 條 文 第 二 十 九 條 ) (a) 股 票 借 貸 以 進 行 賣 空 ( 為 期 不 超 過 一 個 月 ); (b) 股 票 借 貸 以 符 合 前 端 監 控 規 定 ( 為 期 一 日 及 不 可 續 期 ); (c)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轉 移 以 修 正 錯 誤 交 易 ; (d) 基 金 經 理 向 不 同 基 金 / 子 基 金 分 配 股 份 (Post-allocation of shares); 及 (e) 上 交 所 及 中 國 結 算 指 明 的 其 他 情 況 關 於 (a) 及 (b), 詳 情 載 於 問 題 22 關 於 (c), 對 滬 股 通 股 票 進 行 非 交 易 轉 移 以 修 正 錯 誤 交 易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須 向 聯 交 所 提 供 錯 誤 交 易 報 告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闡 明 所 出 現 的 錯 誤 及 非 交 易 轉 移 詳 情 倘 聯 交 所 認 為 個 別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濫 用 安 排, 聯 交 所 有 權 不 允 許 該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就 修 正 錯 誤 交 易 作 進 一 步 的 非 交 易 轉 移 聯 交 所 或 會 向 證 監 會 及 上 交 所 提 供 錯 誤 交 易 報 告 及 相 關 資 料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不 得 濫 用 此 安 排 以 進 行 內 地 相 關 規 例 不 允 許 的 場 外 交 易 或 轉 移 關 於 (e), 中 國 結 算 在 滬 港 通 相 關 實 施 細 則 第 九 條 訂 明, 非 交 易 轉 移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進 行 : 10

11 繼 承 ; 離 異 ; 公 司 或 法 團 解 散 清 盤 或 結 束 營 業 ; 向 慈 善 團 體 捐 贈 ; 協 助 任 何 法 院 檢 控 官 或 執 法 機 關 採 取 執 法 程 序 或 行 動 ; 及 上 交 所 允 許 的 任 何 其 他 轉 移 香 港 結 算 正 與 中 國 結 算 及 有 關 當 局 磋 商, 研 究 如 何 向 投 資 者 收 取 有 關 上 述 滬 股 通 股 票 非 交 易 轉 移 的 印 花 稅 ( 如 需 要 ) 詳 細 安 排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公 布 25. 當 個 別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合 計 境 外 持 股 量 超 過 30%, 強 制 出 售 安 排 將 如 何 實 施?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倘 因 滬 港 通 而 導 致 合 計 境 外 持 股 量 超 出 限 額 ( 現 時 訂 為 30%), 上 交 所 將 通 知 聯 交 所 須 於 五 個 交 易 日 內 出 售 的 股 份 數 目 按 照 後 進 先 出 的 準 則, 聯 交 所 將 識 別 出 所 涉 及 的 相 關 交 易, 並 要 求 相 關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辨 別 所 涉 及 的 客 戶 並 於 聯 交 所 指 定 時 限 內 出 售 股 份 倘 相 關 投 資 者 並 無 於 指 定 時 限 前 出 售 股 份,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須 根 據 交 易 所 規 則 ( 包 含 規 定 以 符 合 內 地 強 制 出 售 安 排 ) 強 制 出 售 有 關 投 資 者 的 股 份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宜 於 客 戶 協 議 中 加 入 條 文, 訂 明 其 獲 授 權 於 有 需 要 時 執 行 此 強 制 出 售 安 排 須 注 意 的 是, 相 關 中 國 規 例 亦 訂 明, 如 於 五 日 強 制 出 售 期 內 相 關 A 股 的 合 計 境 外 持 股 量 跌 至 低 於 30%, 須 執 行 強 制 出 售 安 排 的 境 外 投 資 者 可 申 請 豁 免 在 此 情 況 下,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可 代 表 投 資 者 客 戶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繼 續 持 有 其 滬 股 通 股 票 在 個 別 情 況 下, 須 執 行 強 制 出 售 安 排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於 收 到 聯 交 所 的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前, 可 能 已 應 客 戶 要 求 將 所 涉 股 份 轉 移 至 另 一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根 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第 4110 條, 如 投 資 者 在 五 日 後 仍 未 根 據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賣 出 有 關 股 票, 有 關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須 將 所 涉 滬 股 通 股 票 退 回 相 關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26.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是 否 須 與 擬 參 加 滬 股 通 交 易 的 客 戶 另 行 簽 訂 客 戶 協 議?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對 於 擬 參 加 滬 股 通 交 易 的 客 戶,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應 檢 視 相 關 客 戶 協 議, 以 確 保 涵 蓋 滬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所 涉 的 風 險 涵 蓋 滬 股 通 交 易 的 客 戶 協 議 理 應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以 下 各 項 : 不 容 許 回 轉 交 易 ; 設 有 交 易 前 檢 查 : 如 客 戶 擬 於 個 別 交 易 日 出 售 股 份, 須 於 該 交 易 日 開 市 前 將 股 份 轉 移 至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相 應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戶 口 ; 所 有 交 易 必 須 在 上 交 所 進 行, 不 設 場 外 交 易 或 非 自 動 對 盤 交 易 ; 不 得 進 行 無 備 兌 賣 空 活 動 ; 11

12 實 施 境 外 持 股 量 限 制 ( 包 括 強 制 出 售 安 排 ):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有 權 於 接 獲 聯 交 所 的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時 強 制 出 售 客 戶 股 份 ; 投 資 者 應 完 全 了 解 並 遵 守 內 地 有 關 短 線 交 易 利 潤 及 披 露 責 任 的 法 規 ;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有 權 於 緊 急 情 況 ( 如 香 港 懸 掛 八 號 颱 風 訊 號 ) 下 取 消 客 戶 訂 單 ; 及 在 緊 急 情 況 ( 例 如 聯 交 所 失 去 與 上 交 所 的 所 有 聯 絡 渠 道 等 ) 下,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或 未 能 發 出 客 戶 的 取 消 買 賣 盤 指 令 ;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如 訂 單 經 已 配 對 及 執 行, 投 資 者 須 承 擔 交 收 責 任 客 戶 須 遵 守 上 交 所 規 則 及 中 國 內 地 有 關 滬 股 通 交 易 的 適 用 法 律 ;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將 向 聯 交 所 轉 發 客 戶 身 份 資 料, 聯 交 所 可 能 繼 而 轉 發 予 上 交 所 以 作 監 察 及 調 查 之 用 ; 倘 有 違 反 上 交 所 規 則 或 上 交 所 的 上 市 規 則 或 上 交 所 規 則 所 述 的 披 露 及 其 他 責 任 的 情 況, 上 交 所 有 權 進 行 調 查, 並 可 能 透 過 聯 交 所 要 求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及 材 料 協 助 調 查 ; 聯 交 所 或 會 應 上 交 所 要 求, 要 求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拒 絕 處 理 客 戶 訂 單 ; 客 戶 須 接 納 滬 股 通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禁 限 對 違 反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上 交 所 規 則 及 其 他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例 負 責 或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上 交 所 或 會 要 求 聯 交 所 要 求 其 參 與 者 向 客 戶 發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以 及 不 向 客 戶 提 供 滬 股 通 交 易 服 務 ; 及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其 客 戶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若 因 為 滬 股 通 交 易 或 CSC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香 港 交 易 所 聯 交 所 聯 交 所 子 公 司 上 交 所 及 上 交 所 子 公 司 以 及 其 各 自 的 董 事 僱 員 及 代 理 人 概 不 負 責 27.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每 手 單 位 / 碎 股 買 賣 盤 規 模 及 最 低 上 落 價 位 如 何?(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所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買 盤 每 手 均 為 100 股 ( 必 須 以 整 手 落 買 盤 ) 僅 賣 盤 可 接 納 碎 股, 而 所 有 碎 股 必 須 以 單 一 賣 盤 出 售 因 此, 完 整 買 賣 單 位 的 買 盤 訂 單 與 碎 股 賣 盤 相 撮 合 形 成 碎 股 交 易 的 情 況 亦 屬 常 見 與 香 港 市 場 不 同, 上 交 所 收 到 的 完 整 買 賣 單 位 的 訂 單 與 碎 股 訂 單 是 在 同 一 交 易 平 台 撮 合, 並 在 同 一 價 位 競 價 滬 股 最 大 買 賣 盤 為 100 萬 股, 最 低 上 落 價 位 劃 一 為 人 民 幣 0.01 元 28. 上 交 所 的 價 格 限 制 是 否 適 用 於 滬 股 通? 就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言, 上 交 所 目 前 實 行 的 價 格 限 制 一 般 為 不 超 過 前 一 日 收 市 價 的 ±10%( 被 納 入 風 險 警 示 板 的 滬 股 ( 即 ST 股 票 及 *ST 股 票 ) 的 價 格 限 制 為 ±5%) 所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訂 單 的 價 格 必 須 在 價 格 限 制 範 圍 之 內, 否 則 訂 單 會 被 上 交 所 拒 絕 價 格 限 制 的 上 下 限 在 一 天 之 內 不 會 變 動 12

13 29.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境 外 持 股 限 制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根 據 現 行 內 地 法 規, 單 一 境 外 投 資 者 ( 即 QFII 及 RQFII) 於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的 10%( 戰 略 投 資 者 規 定 所 容 許 的 除 外 ); 所 有 境 外 投 資 者 於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A 股 的 持 股 比 例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股 份 總 數 的 30% 當 個 別 A 股 的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達 到 26%, 上 交 所 將 於 其 網 站 ( 刊 發 通 知 當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超 過 30%, 有 關 境 外 投 資 者 須 於 五 日 內 以 後 買 先 賣 原 則 出 售 股 份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入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與 經 由 QFII 及 RQFII 買 入 的 股 份 合 計, 受 同 一 境 外 持 股 限 制 所 規 限 一 旦 上 交 所 通 知 聯 交 所 個 別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達 到 28%, 任 何 有 關 該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進 一 步 買 盤 即 不 獲 接 納, 直 至 該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跌 至 低 於 26% 當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超 出 30% 而 多 出 之 數 來 自 滬 港 通,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識 別 出 有 關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並 強 制 要 求 該 參 與 者 出 售 股 票 當 個 別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達 到 28% 時,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在 其 網 站 公 佈 停 止 接 納 該 股 票 的 買 盤, 並 在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跌 至 低 於 26% 時 公 佈 重 新 接 納 買 盤 即 使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合 計 已 經 超 出 30%, 投 資 者 仍 可 繼 續 出 售 滬 股 通 股 票 若 出 售 行 動 令 該 股 票 的 境 外 持 股 比 例 總 額 於 五 個 交 易 日 內 跌 至 低 於 30% 界 線, 被 通 知 須 減 持 股 票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可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豁 免 強 制 出 售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需 監 察 其 客 戶 於 上 交 所 的 股 票 持 倉 量, 並 提 醒 他 們 遵 守 單 一 境 外 投 資 者 10% 持 股 比 例 的 限 制, 以 及 就 強 制 出 售 的 可 能 性 對 客 戶 提 出 預 警 30.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是 否 有 任 何 披 露 責 任?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根 據 現 行 中 國 法 律, 當 任 何 一 名 投 資 者 持 有 或 控 制 上 交 所 上 市 發 行 人 已 發 行 股 份 達 5% 時, 其 須 於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中 國 證 監 會 及 有 關 交 易 所 匯 報, 并 通 知 上 市 發 行 人 該 投 資 者 將 不 得 於 該 三 日 內 買 賣 有 關 上 市 發 行 人 的 股 份 就 該 投 資 者 而 言, 每 當 其 持 股 量 的 增 加 或 減 少 達 至 5%, 即 須 於 三 日 內 作 出 披 露 ( 披 露 對 象 及 方 式 同 上 ) 由 披 露 責 任 發 生 當 日 起 至 作 出 披 露 後 兩 個 工 作 日 內, 該 投 資 者 不 得 買 賣 該 上 市 發 行 人 的 股 份 若 該 投 資 者 的 持 股 量 變 動 少 於 5%, 但 導 致 其 所 持 或 所 控 制 該 上 市 發 行 人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量 低 於 5%, 投 資 者 亦 須 於 三 日 內 披 露 有 關 信 息 31. 有 何 關 於 交 易 前 檢 查 的 規 定?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目 前, 內 地 投 資 者 只 可 出 售 前 一 天 日 終 時 其 股 份 戶 口 持 有 的 A 股 根 據 投 資 者 的 持 股 量, 若 投 資 者 戶 口 並 無 足 夠 股 份, 上 交 所 將 拒 絕 相 關 賣 盤 訂 單 就 滬 股 交 易 通 而 言, 聯 交 所 將 於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層 面 對 所 有 滬 股 交 易 通 賣 盤 訂 單 施 行 類 似 的 交 易 前 檢 查, 確 保 單 一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並 無 超 售 其 持 有 股 份 的 情 況 發 生 若 該 日 累 計 賣 盤 股 數 超 過 其 開 市 時 的 持 股 量, 相 關 賣 盤 將 被 拒 絕 因 此, 落 賣 盤 訂 單 時, 投 資 者 必 須 確 保 其 於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作 為 賣 盤 經 紀 ) 開 立 的 戶 口 有 足 夠 股 份 若 股 份 存 於 另 一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或 託 管 人 的 戶 口, 投 資 者 必 須 先 於 T-1 日 將 股 份 轉 移 至 相 關 賣 盤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以 便 於 T 日 出 售 股 份 T 日 早 上 將 增 設 交 收 指 示 時 段, 容 許 託 管 人 或 全 面 结 算 参 与 者 ( 非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为 交 付 股 份 一 方 轉 移 滬 股 通 股 票 隨 後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可 出 售 數 量 將 予 更 新, 以 便 進 行 交 易 前 檢 查 13

14 32. 假 期 安 排 如 何?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在 滬 港 通 推 出 初 期, 投 資 者 只 可 於 兩 地 市 場 均 開 放 交 易 且 兩 地 市 場 的 銀 行 於 相 應 的 交 收 日 均 開 放 服 務 的 工 作 日 在 對 方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此 安 排 將 確 保 兩 地 市 場 投 資 者 及 經 紀 可 在 相 關 結 算 日 通 過 銀 行 收 發 相 關 款 項 以 下 圖 表 列 舉 了 滬 股 交 易 通 假 期 安 排 : 若 某 一 滬 股 交 易 通 的 交 易 日 為 香 港 市 場 的 半 日 市, 滬 股 交 易 通 將 繼 續 開 放 至 上 交 所 市 場 收 市 滬 股 通 交 易 日 誌 將 於 滬 港 通 推 出 前 登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我 們 將 繼 續 與 市 場 人 士 及 銀 行 界 就 支 援 假 期 跨 境 交 易 款 項 交 收 研 究 有 關 的 操 作 可 行 性 及 市 場 需 求 33.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有 甚 麼 應 變 安 排?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項 目 推 出 初 期, 滬 股 通 在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交 易 安 排 如 下 : 1. 若 上 交 所 由 於 惡 劣 天 氣 暫 停 交 易, 滬 股 通 將 暫 停 開 放, 而 聯 交 所 將 會 相 應 地 通 知 投 資 者 及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2. 假 如 8 號 ( 或 以 上 ) 颱 風 訊 號 及 /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在 香 港 市 場 開 市 前 發 出, 滬 股 交 易 通 將 暫 停 服 務 當 該 訊 號 停 止, 滬 股 交 易 通 按 照 現 行 香 港 做 法 恢 復 交 易 ( 詳 情 請 參 閱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 3. 假 如 8 號 ( 或 以 上 ) 颱 風 訊 號 在 香 港 市 場 開 市 後 但 上 海 市 場 開 市 前 發 出 (9 時 至 9 時 15 分 之 間 ), 滬 股 交 易 通 將 暫 停 服 務 4. 假 如 8 號 ( 或 以 上 ) 颱 風 訊 號 在 上 海 市 場 開 市 後 才 在 香 港 發 出, 交 易 將 延 續 15 分 鐘, 其 間 將 接 納 買 賣 盤 及 取 消 訂 單 15 分 鐘 後 只 接 納 取 消 訂 單, 直 至 上 交 所 市 場 收 市 14

15 與 假 期 安 排 相 同, 我 們 將 進 一 步 考 慮 是 否 有 其 他 可 以 作 出 的 安 排 或 改 善 措 施, 並 會 適 當 要 求 市 場 配 合 有 關 香 港 市 場 現 有 的 颱 風 訊 號 及 / 或 暴 雨 安 排 詳 情 請 參 閱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 and_black_rainstorm_c.htm 34. 投 資 者 可 否 經 現 有 的 香 港 經 紀 進 行 買 賣? 是 否 需 要 與 任 何 機 構 開 立 額 外 戶 口 以 經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可 選 擇 任 何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惟 所 選 的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須 符 合 資 格 參 與 滬 港 通 投 資 者 須 與 經 紀 討 論 有 關 參 與 滬 港 通 的 細 節 安 排,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在 買 賣 香 港 股 票 的 戶 口 以 外 開 設 額 外 的 獨 立 戶 口 進 行 滬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35. 除 證 券 市 場 的 客 戶 協 議 外, 投 資 者 是 否 需 要 特 別 就 參 與 滬 港 通 而 簽 訂 另 一 客 戶 協 議? 如 有 需 要, 經 紀 可 就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修 改 其 客 戶 協 議 ( 參 考 問 題 26) 投 資 者 參 與 滬 港 通 之 前 應 諮 詢 經 紀 是 否 需 要 簽 訂 額 外 的 客 戶 協 議 36. 聯 交 所 會 否 就 北 向 交 易 提 供 具 體 交 易 日 誌?(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聯 交 所 將 在 滬 港 通 推 出 前 及 期 後 每 個 曆 年 之 初 提 供 滬 股 通 交 易 日 誌 為 供 市 場 參 考, 聯 交 所 現 已 編 備 涵 蓋 2014 年 10 月 至 12 月 期 間 的 滬 股 通 模 擬 交 易 日 誌 作 範 例 : ( 0mock%20trading%20calendar_c.pdf) 推 出 日 期 一 經 落 實, 將 會 提 供 真 正 的 交 易 日 誌 37.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碎 股 交 易 是 否 有 任 何 限 制?(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滬 股 通 交 易 方 面,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可 輸 入 碎 股 賣 盤, 但 碎 股 買 盤 不 會 獲 接 納 此 外, 輸 入 碎 股 賣 盤 的 投 資 者 ( 或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 須 確 保 他 / 她 把 該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碎 15

16 股 在 單 一 賣 盤 中 全 數 賣 出 舉 例 而 言, 如 投 資 者 的 股 份 戶 口 有 107 股 個 別 滬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輸 入 的 賣 盤 只 可 為 7 股 或 107 股 III. 結 算 交 收 及 風 險 管 理 安 排 38. 結 算 及 交 收 週 期 如 何? 北 向 交 易 將 按 照 上 交 所 A 股 市 場 的 交 收 週 期 股 票 交 收 方 面, 中 國 結 算 將 於 T 日 下 午 6 時 前 在 結 算 參 與 人 ( 包 括 作 為 其 結 算 參 與 人 的 香 港 結 算 ) 的 證 券 賬 戶 記 賬 或 扣 賬, 以 交 收 A 股 交 易 為 配 合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交 收 週 期, 香 港 結 算 將 於 T 日 下 午 約 4 時 30 分 及 6 時 與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通 過 多 批 交 收 處 理 程 序 進 行 兩 輪 交 收 北 向 交 易 的 款 項 交 收 將 於 T+1 日 中 午 左 右 完 成 投 資 者 應 該 諮 詢 其 經 紀, 瞭 解 其 經 紀 就 北 向 交 易 訂 定 的 股 份 和 款 項 的 交 收 安 排 該 等 安 排 或 有 別 於 上 述 中 國 結 算 與 香 港 結 算 的 交 收 時 間 39. 滬 港 通 項 目 下 設 立 了 甚 麼 結 算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香 港 結 算 與 中 國 結 算 將 建 立 滬 港 結 算 通, 並 互 相 成 為 對 方 的 參 與 者, 為 透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的 跨 境 交 易 提 供 結 算 與 交 收 於 各 自 市 場 達 成 的 跨 境 交 易, 當 地 結 算 所 將 與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進 行 結 算 與 交 收, 同 時 承 擔 及 履 行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與 對 方 結 算 所 就 此 跨 境 交 易 的 結 算 與 交 收 責 任 中 國 結 算 將 對 香 港 結 算 參 與 滬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的 未 交 收 頭 寸 大 致 採 取 其 現 有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香 港 結 算 亦 將 對 其 參 與 滬 股 通 股 票 交 易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採 取 中 國 結 算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這 些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與 中 國 結 算 向 其 結 算 參 與 人 所 採 取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大 致 相 同 為 避 免 風 險 跨 市 場 傳 遞, 香 港 結 算 及 中 國 結 算 均 不 會 向 對 方 的 互 保 類 風 險 管 理 基 金 ( 例 如 違 約 基 金 ) 供 款, 互 保 類 風 險 管 理 基 金 一 般 只 會 向 當 地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收 取 2 因 此, 中 國 結 算 將 不 會 向 香 港 結 算 的 保 證 基 金 供 款, 亦 不 會 承 擔 其 他 香 港 結 算 參 與 者 的 違 約 損 失 ; 香 港 結 算 參 與 者 的 保 證 基 金 供 款 亦 不 會 用 於 抵 銷 中 國 結 算 違 約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如 罕 有 地 發 生 中 國 結 算 違 約 及 中 國 結 算 被 宣 佈 為 失 責 者, 香 港 結 算 與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在 滬 股 通 交 易 的 市 場 合 約 中 的 責 任 只 限 於 協 助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向 中 國 結 算 追 討 相 關 賠 償 香 港 結 算 將 盡 可 能 通 過 可 用 的 法 律 途 徑 或 透 過 中 國 結 算 違 約 後 的 公 司 清 盤 程 序 ( 如 適 用 ) 向 中 國 結 算 追 討 所 欠 的 股 票 和 款 項, 香 港 結 算 繼 而 會 將 討 回 的 股 票 或 款 項 按 比 例 分 配 給 受 損 失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2 需 進 一 步 與 內 地 機 構 協 商, 香 港 結 算 可 能 需 要 繳 納 具 互 保 性 的 證 券 結 算 風 險 基 金 香 港 結 算 正 與 中 國 結 算 協 商 i) 豁 免 香 港 結 算 繳 納 證 券 結 算 風 險 基 金, 改 以 繳 納 稍 高 的 證 券 結 算 保 證 金 取 而 代 之, 或 ii) 將 香 港 結 算 的 證 券 結 算 風 險 基 金 供 款 從 損 失 攤 分 中 隔 離. 具 體 方 案 稍 後 公 佈 16

17 40. 人 證 港 幣 交 易 通 會 否 為 經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股 提 供 人 民 幣 資 金 支 援? 人 證 港 幣 交 易 通 是 一 個 讓 投 資 者 可 以 港 元 在 聯 交 所 證 券 市 場 購 買 人 民 幣 股 票 的 備 用 設 施 在 滬 港 通 推 出 初 期, 人 證 港 幣 交 易 通 將 不 會 用 以 支 持 滬 股 通 股 票 買 賣 因 此, 投 資 者 須 以 本 身 的 人 民 幣 買 賣 及 交 收 滬 股 通 股 票 41.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經 滬 港 通 購 入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如 何 託 管? 投 資 者 可 否 通 過 滬 港 通 在 香 港 持 有 實 物 滬 股 通 股 票? 由 於 滬 股 通 股 票 均 以 無 紙 化 形 式 發 行,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證 券 存 管 處 將 不 設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實 物 股 票 記 存 及 提 取 服 務 如 上 文 所 闡 釋,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只 可 通 過 其 經 紀 或 託 管 人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投 資 者 的 擁 有 權 將 顯 示 在 經 紀 或 託 管 人 的 紀 錄 中, 例 如 : 客 戶 賬 單 42. 投 資 者 如 何 參 與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企 業 行 為?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香 港 結 算 將 為 其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投 資 者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中 持 有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在 可 行 及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代 理 人 服 務 香 港 結 算 將 留 意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企 業 行 為, 如 果 某 些 企 業 行 為 需 要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投 資 者 採 取 行 動, 香 港 結 算 將 會 發 出 通 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投 資 者 應 留 意 某 些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企 業 行 為 可 供 他 們 採 取 行 動 之 時 限 可 能 短 至 只 有 一 個 辦 公 日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一 般 企 業 行 為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現 金 紅 利, 红 股 及 投 票 等 要 約 收 購 及 配 股 可 能 發 生, 但 不 是 很 普 遍 香 港 結 算 將 盡 力 及 時 為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收 取 並 派 發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現 金 紅 利 在 支 付 日 收 到 現 金 紅 利 後, 香 港 結 算 將 在 實 際 操 作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在 同 日 將 現 金 紅 利 發 給 有 關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香 港 結 算 將 通 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所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股 東 大 會 詳 情, 例 如 大 會 舉 行 日 期 時 間 及 決 議 案 數 目 等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於 記 錄 日 期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持 有 相 關 股 份 可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進 行 投 票 香 港 結 算 會 整 合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投 票 指 示, 盡 力 透 過 指 定 網 絡 投 票 平 台 遞 交 一 份 綜 合 投 票 結 果 ( 包 含 贊 成 及 / 或 反 對 的 股 數 和 棄 權 及 / 或 累 積 投 票 ( 如 適 用 ) 的 股 數 ) 予 相 關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發 行 人 香 港 結 算 將 通 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要 約 收 購 詳 情, 例 如 要 約 價 及 接 納 時 期 要 約 收 購 可 以 現 金 或 股 票 作 收 購 接 納 時 期 一 般 約 三 十 天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於 接 納 時 期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持 有 相 關 股 份 可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進 行 接 納 香 港 結 算 會 整 合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接 納 指 示, 盡 力 透 過 指 定 電 子 平 台 遞 交 一 個 綜 合 接 納 指 示 予 相 關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發 行 人 當 收 到 現 金 或 股 票 後, 香 港 結 算 將 在 實 際 操 作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在 同 日 將 現 金 或 股 票 發 給 有 關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香 港 結 算 將 通 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配 股 詳 情, 例 如 認 購 價 及 認 購 時 期 認 購 時 期 一 般 約 一 星 期, 但 亦 可 能 短 至 只 有 一 個 辦 公 日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於 記 錄 日 期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持 有 相 關 股 份 可 收 到 相 關 配 股 權 及 於 認 購 時 期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進 行 認 購 配 股 權 是 不 可 交 易 的 額 外 認 購 一 般 不 提 供 香 港 結 算 會 整 合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認 購 指 示, 盡 力 透 過 指 定 電 子 平 台 遞 17

18 交 一 個 綜 合 認 購 指 示 予 相 關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發 行 人 當 收 到 配 股 股 票 後, 香 港 結 算 將 在 實 際 操 作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在 同 日 將 股 票 發 給 有 關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43.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並 遵 守 其 券 商 或 託 管 商 ( 即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的 具 體 要 求 與 指 定 限 期, 以 參 加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有 關 企 業 行 為 若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港 通 持 有 個 別 公 司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可 否 親 身 出 席 其 股 東 大 會, 或 委 任 超 過 一 名 人 士 代 為 出 席 大 會 並 作 為 代 表 投 票? 現 時 內 地 市 場 並 不 允 許 股 東 委 任 多 名 代 表 參 加 股 東 大 會 根 據 內 地 現 行 市 場 慣 例,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作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之 實 益 擁 有 人 並 不 能 委 任 代 表 代 其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此 有 別 於 股 東 於 香 港 持 有 香 港 股 票 之 做 法 IV.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擁 有 權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44.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將 以 何 種 身 份 持 有 由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港 通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就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港 通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言,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結 算 ) 是 這 些 股 票 的 名 義 持 有 人 名 義 持 有 人 的 概 念 是 否 為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認 可? 如 果 是, 名 義 持 有 人 都 承 擔 哪 些 職 能? 滬 港 通 規 定 屬 於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內 地 部 門 規 章, 其 中 已 經 明 確 提 出 了 名 義 持 有 人 的 概 念 在 對 問 題 44 的 回 答 中 已 經 指 出, 滬 港 通 規 定 和 中 國 結 算 實 施 細 則 明 確 採 用 了 這 一 概 念 此 外, 其 他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也 明 確 規 定 證 券 可 以 記 錄 在 名 義 持 有 人 證 券 帳 戶 內 4 登 記 結 算 辦 法 提 及 名 義 持 有 人 並 且 明 確 認 可 了 證 券 權 益 擁 有 人 這 一 概 念 同 時, 該 辦 法 規 定, 名 義 持 有 人 ( 就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言 為 香 港 結 算 ) 是 指 受 他 人 ( 就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言 為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 指 定 並 代 表 他 人 持 有 股 票 的 機 構 5 就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言, 香 港 結 算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在 經 過 修 訂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式 規 則 中 做 出 規 定 ( 修 正 版 經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批 准, 生 效 日 期 待 定 ) 與 就 其 它 證 券 的 現 有 規 定 相 似, 上 述 規 則 清 楚 載 明 香 港 結 算 對 滬 股 通 股 票 並 無 所 有 權, 並 且 香 港 結 算 將 作 為 代 理 人 負 責 向 參 與 者 ( 代 其 本 身 和 / 或 其 提 供 服 務 的 投 資 者 ) 收 取 並 分 發 分 紅 收 集 參 與 者 的 投 票 指 令 並 據 此 向 相 關 滬 股 通 股 票 發 行 人 提 交 一 個 匯 總 的 投 票 指 令 6 3 參 見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若 干 規 定 ( 滬 港 通 規 定 ) 第 七 條,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滬 港 通 試 點 辦 法 ( 上 交 所 試 點 辦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以 及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試 點 登 記 存 管 結 算 業 務 實 施 細 則 ( 中 國 結 算 實 施 細 則 ) 第 六 條 4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管 理 辦 法 ( 登 記 結 算 辦 法 ) 第 十 八 條 5 登 記 結 算 辦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6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新 增 第 824 條,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式 規 則 第 八 節, 以 及 上 交 所 試 點 辦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18

19 46. 誰 是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實 際 權 益 擁 有 人? 香 港 結 算 是 代 表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名 義 持 有 人,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是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實 際 權 益 擁 有 人 滬 港 通 規 定 明 確 規 定 由 投 資 者 依 法 享 有 通 過 滬 港 通 買 入 的 股 票 的 權 益 7 因 此, 根 據 上 述 條 文 的 規 定, 獲 得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承 認 的 擁 有 該 等 滬 股 通 股 票 實 際 權 益 的 主 體, 應 當 是 作 為 最 終 投 資 者 的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 而 非 向 該 等 投 資 者 就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提 供 服 務 的 任 何 經 紀 商 託 管 銀 行 或 其 他 中 介 ) 為 自 營 目 的 通 過 自 有 帳 戶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經 紀 商 或 其 他 中 介 同 樣 會 被 認 定 為 是 擁 有 該 等 滬 股 通 股 票 實 際 權 益 的 投 資 者 47.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作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實 際 權 益 擁 有 人, 是 否 可 以 在 內 地 針 對 相 關 證 券 的 發 行 人 行 使 其 股 東 權 利? 在 名 義 持 有 人 制 度 下, 滬 股 通 股 票 實 際 權 益 擁 有 人 行 使 證 券 相 關 權 利, 應 當 通 過 名 義 持 有 人 進 行 8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港 通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被 存 放 在 以 香 港 結 算 (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 的 名 義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處 開 立 的 證 券 帳 戶 9 因 此,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需 要 根 據 香 港 結 算 發 佈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式 規 則 通 過 香 港 結 算 行 使 其 股 東 權 利, 包 括 從 香 港 結 算 收 取 分 紅 和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投 票 指 示 的 權 利 10 然 而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根 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香 港 結 算 並 沒 有 義 務 在 內 地 或 其 他 地 方 採 取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或 提 出 任 何 訴 訟 程 序 以 代 表 投 資 者 實 現 他 們 與 滬 股 通 股 票 有 關 的 權 利 香 港 結 算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會 在 透 過 香 港 結 算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參 與 者 提 出 要 求 時, 就 該 參 與 者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持 股 資 料 提 供 證 明 48. 就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而 言, 誰 承 擔 相 關 的 權 益 披 露 義 務? 根 據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香 港 投 資 者 通 過 滬 股 通 買 賣 股 票 達 到 資 訊 披 露 要 求 的, 應 當 依 法 履 行 報 告 和 資 訊 披 露 義 務 ( 香 港 投 資 者 是 指 通 過 滬 股 通 買 賣 股 票 的 投 資 者, 包 括 香 港 本 地 投 資 者 及 其 他 海 外 投 資 者 11 ) 可 以 實 際 支 配 證 券 的 表 決 權 的 主 體 應 承 擔 披 露 義 務 12 投 資 者 單 獨 持 有 或 與 一 致 行 動 人 共 同 持 有 的 股 份 達 到 13 一 定 數 量, 都 會 觸 發 披 露 要 求 的 門 檻 因 此, 對 證 券 表 決 權 擁 有 實 際 支 配 權 的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 既 可 以 單 獨 持 有 也 可 以 與 一 致 行 動 人 共 同 持 有 ) 有 義 務 就 其 通 過 滬 港 通 獲 得 的 上 交 所 股 票 遵 守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披 露 義 務 一 般 來 說, 當 持 有 一 家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達 到 百 分 之 五 時, 投 資 者 需 要 在 該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做 出 披 露 此 後 其 擁 有 權 益 的 股 份 占 該 上 市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比 例 每 增 加 或 者 減 少 百 分 之 五, 也 會 觸 發 相 應 的 在 三 日 內 進 行 披 露 的 義 務 關 於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權 益 披 露 義 務 的 詳 細 討 論 請 參 見 問 題 30 7 滬 港 通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8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證 券 登 記 規 則 第 五 條 9 滬 港 通 規 定 第 七 條 10 上 交 所 試 點 辦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11 滬 港 通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12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1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19

20 就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權 益 變 動 進 行 披 露 的 義 務, 不 適 用 於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代 表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香 港 結 算 當 香 港 結 算 破 產 時,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是 否 會 被 當 作 香 港 結 算 的 資 產 並 因 此 會 供 香 港 結 算 的 債 權 人 分 配? 在 對 問 題 46 的 回 答 中 已 經 指 出, 香 港 結 算 只 是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獲 得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名 義 持 有 人, 而 非 該 等 股 票 的 權 益 擁 有 人 因 此, 根 據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香 港 法, 該 等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不 會 被 當 作 香 港 結 算 的 資 產, 且 在 香 港 結 算 破 產 時 也 不 應 當 被 作 為 破 產 財 產 分 配 給 香 港 結 算 的 債 權 人 此 外, 香 港 結 算 為 一 家 於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任 何 針 對 它 的 破 產 程 式 都 將 在 香 港 進 行, 且 任 何 針 對 香 港 結 算 的 請 求 權 將 主 要 為 香 港 法 下 的 問 題 在 此 情 況 下, 中 國 結 算 及 內 地 法 院 將 會 承 認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有 效 委 任 的 香 港 結 算 的 清 盤 人, 將 其 視 為 有 權 代 替 香 港 結 算 對 滬 股 通 股 票 進 行 處 理 的 適 當 實 體 V. 市 場 信 息 50. 投 資 者 如 何 取 得 市 場 信 息?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為 提 升 香 港 市 場 對 A 股 市 場 行 情 的 了 解, 上 交 所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就 港 股 交 易 通 及 滬 股 交 易 通 的 合 資 格 股 票 免 費 互 換 一 檔 價 格 深 度 行 情, 並 免 費 提 供 予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滬 股 交 易 通 合 資 格 股 票 的 實 時 A 股 行 情 將 透 過 專 用 網 關 CC OG 發 布 予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每 5 秒 刷 新 一 次 行 情 內 容 包 括 最 佳 買 盤 價 / 數 量 最 佳 賣 盤 價 / 數 量 成 交 量 成 交 金 額 前 一 價 格 開 市 價 最 新 價 格 最 高 價 格 及 最 低 價 格 合 資 格 股 票 的 一 檔 價 格 深 度 行 情 僅 供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內 部 使 用 和 提 供 給 其 交 易 客 戶 自 身 使 用 有 關 行 情 不 可 轉 發 予 其 他 第 三 方, 也 不 可 用 於 開 發 指 數 及 其 他 可 交 易 產 品 為 增 加 市 場 透 明 度, 滬 股 交 易 通 的 實 時 每 日 額 度 餘 額 將 會 經 由 CC OG 及 OMD 指 數 傳 輸 發 放 予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每 5 秒 刷 新 一 次 有 關 資 訊 可 免 費 轉 發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系 統 供 應 商 以 及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現 時 可 透 過 認 可 資 訊 供 應 商 索 取 上 交 所 的 實 時 市 場 行 情 發 布 有 關 行 情 的 資 訊 供 應 商 名 單 登 載 於 中 國 投 資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上 交 所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子 公 司, 負 責 上 交 所 的 海 外 市 場 行 情 業 務 ) 投 資 者 亦 可 從 上 證 所 信 息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上 交 所 的 資 訊 業 務 分 支 ) 的 認 可 內 地 供 應 商 查 閱 上 交 所 的 實 時 行 情 同 樣, 內 地 投 資 者 亦 可 透 過 在 內 地 提 供 市 場 行 情 服 務 的 香 港 交 易 所 認 可 資 訊 供 應 商 獲 取 聯 交 所 市 場 行 情 此 外, 目 前 有 23 家 資 訊 供 應 商 在 香 港 內 地 及 海 外 免 費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基 本 的 實 時 市 場 價 格 行 情 相 關 的 資 訊 供 應 商 名 單 登 載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14 上 交 所 試 點 辦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條 20

21 51. 投 資 者 如 何 取 得 最 新 的 公 司 公 告? 發 行 人 會 透 過 上 交 所 網 站 及 四 份 官 方 指 定 報 章 ( 報 紙 及 網 站, 包 括 : 上 海 證 券 報 證 券 時 報 中 國 證 券 報 及 證 券 日 報 ) 發 佈 所 有 經 批 准 的 有 關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企 業 行 為 香 港 結 算 會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中 記 錄 有 關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所 有 企 業 行 為, 並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盡 快 於 公 佈 當 日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終 端 機 通 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有 關 詳 情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可 參 閱 上 交 所 網 站 以 及 官 方 指 定 報 章 網 站 發 佈 的 最 新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亦 可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的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網 頁 查 閱 滬 股 通 股 票 相 關 上 市 公 司 於 上 一 個 交 易 日 發 出 的 公 告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須 注 意 的 是, 滬 股 發 行 公 司 現 時 均 以 中 文 發 佈 公 司 文 件, 並 不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VI. 稅 費 安 排 52. 經 滬 港 通 買 賣 及 交 收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稅 費 如 何?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香 港 與 海 外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須 繳 納 上 交 所 現 行 的 交 易 相 關 費 用 ( 即 : 經 手 費 證 管 費 ) 以 及 中 國 結 算 現 行 的 結 算 相 關 費 用 ( 即 : 過 戶 費 ) ( 見 下 文 )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某 些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費 用 將 仍 然 適 用 於 滬 股 通 股 票, 包 括 與 交 收 指 示 相 關 的 股 份 交 收 費 用 以 及 款 項 交 收 費 用 另 外, 香 港 結 算 將 提 供 存 管 及 代 理 人 服 務 代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持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若 獲 得 證 監 會 批 准, 香 港 結 算 計 劃 將 對 此 服 務 推 出 新 的 證 券 組 合 費 證 券 組 合 費 將 按 月 以 港 幣 收 取 此 外,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就 上 交 所 交 易 所 收 取 的 稅 項, 包 括 印 花 稅 及 股 息 稅, 亦 將 適 用 於 北 向 交 易 及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入 的 滬 股 通 股 票 就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規 定 的 其 他 稅 項 ( 如 適 用 ), 香 港 交 易 所 將 與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進 一 步 磋 商 經 滬 港 通 進 行 北 向 交 易 的 相 關 收 費 及 稅 項 如 下 表 : 適 用 於 北 向 交 易 的 收 費 及 稅 項 : 以 上 所 有 稅 費 項 目 將 於 T 日 末 從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收 取 21

22 下 表 舉 例 說 明 上 述 費 用 項 目 如 何 計 算 : 於 T 日, 結 算 參 與 者 須 就 北 向 賣 盤 成 交 進 行 結 算, 詳 情 如 下 : 成 交 數 量 :300 股 成 交 價 : 30 面 值 : 每 股 人 民 幣 一 元 費 用 類 別 說 明 程 式 金 額 經 手 費 證 管 費 雙 邊 成 交 金 額 % 雙 邊 成 交 金 額 % 300 X 30 X % = X 30 X % = 過 戶 費 雙 邊 面 值 % 300 X 1 X % = 交 易 印 花 稅 只 收 賣 方 成 交 金 額 % 300 X 30 X % = 9 9 北 向 交 易 的 成 本 總 額 9.99 * 註 : 內 地 收 費 計 至 最 接 近 的 仙 位 數 有 待 進 一 步 與 監 管 及 稅 務 部 門 確 定 的 收 費 及 稅 項 如 下 表 : 红 利 稅 將 於 滬 股 通 股 票 發 行 人 及 中 國 結 算 分 派 時 預 扣 53. 北 向 交 易 的 過 戶 費 為 雙 邊 成 交 面 值 (Face value) 的 0.06%, 那 麼 是 否 所 有 滬 股 通 股 票 都 具 有 相 同 面 值? (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更 新 )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面 值 一 般 爲 人 民 幣 一 元, 但 個 別 股 份 會 有 例 外 香 港 交 易 所 會 在 其 網 站 內 的 滬 港 通 股 票 名 單 中 公 布 各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面 值 註 : 滬 港 通 投 資 者 常 問 問 題 將 隨 著 專 案 的 實 施 進 展 不 時 更 新, 投 資 者 可 關 注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登 載 關 於 滬 港 通 的 最 新 進 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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