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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CEDAW/C/URY/7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Distr.: General 21 June 200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审 议 缔 约 国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18 条 提 交 的 报 告 缔 约 国 的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和 第 七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 乌 拉 圭 * 秘 书 处 已 于 2007 年 6 月 8 日 收 到 由 乌 拉 圭 提 交 的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和 第 七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关 于 乌 拉 圭 政 府 提 交 的 初 次 报 告, 见 委 员 会 第 七 届 会 议 审 议 的 CEDAW/C/5/Add.27 号 文 件 关 于 乌 拉 圭 提 交 的 第 二 和 第 三 次 合 并 定 期 报 告, 见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的 CEDAW/C/URY/2-3 号 文 件 (C) * *

2 乌 拉 圭 东 岸 共 和 国 关 于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合 并 报 告 (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和 第 七 次 )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乌 拉 圭 2007 年 5 月 2

3 目 录 目 录 页 次 介 绍 5 背 景 描 述 5 第 一 部 分 ( 第 1 至 第 6 条 ) 8-30 第 1 条 8 第 2 条 9 第 3 条 27 第 4 条 27 第 5 条 28 第 6 条 28 第 二 部 分 ( 第 条 ) 第 7 条 31 第 8 条 35 第 9 条 37 第 三 部 分 ( 第 10 至 第 14 条 ) 第 10 条 37 第 11 条 40 第 12 条 59 第 13 条 78 3

4 第 14 条 79 第 四 部 分 ( 第 15 至 第 16 条 ) 第 15 条 83 第 16 条 附 录 附 录 第 一 部 分 附 录 第 二 部 分 附 录 第 三 部 分 附 录 第 四 部 分 4

5 介 绍 本 文 件 为 乌 拉 圭 东 岸 共 和 国 关 于 联 合 国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公 约 ) 执 行 情 况 的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和 第 七 次 报 告 报 告 所 述 时 期 为 2000 年 至 2006 年 12 月 乌 拉 圭 社 会 发 展 部 下 属 的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根 据 第 号 法 案 第 377 条 的 规 定 ( 促 进 本 国 实 施 其 签 署 的 两 性 平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承 诺 在 其 财 政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落 实 与 执 行 相 关 国 际 合 作 条 约 ), 负 责 起 草 该 文 本 我 们 在 两 性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帮 助 下 与 外 交 部 进 行 长 期 不 间 断 磋 商 该 委 员 会 的 目 的 是 监 督 本 国 实 施 其 与 各 条 约 组 织 及 各 国 际 人 权 组 织 的 各 项 承 诺, 委 员 会 由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一 些 倡 导 两 性 平 等 消 除 歧 视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构 成 在 起 草 本 缔 约 国 报 告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进 行 了 如 下 几 个 阶 段 的 工 作 : 公 开 召 集 国 际 法 人 权 及 两 性 问 题 领 域 内 的 各 个 民 间 组 织, 为 起 草 将 向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1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开 展 的 促 进 司 法 机 构 两 性 平 等 工 作 以 实 现 平 等 发 展 项 目 得 到 了 重 建 与 发 展 银 行 的 支 持 向 各 家 公 共 机 构 发 去 信 函, 告 知 起 草 本 报 告 一 事,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收 集 在 2000 至 2006 年 期 间 在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消 除 性 别 歧 视 方 面 所 做 工 作 的 资 料 对 于 收 到 的 国 家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回 复 进 行 整 理 并 写 入 本 报 告 在 两 性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内 就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进 行 初 步 讨 论, 获 得 其 各 成 员 组 织 的 支 持 由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起 草 本 报 告, 根 据 公 约 的 各 项 条 款, 回 答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各 项 问 题 乌 拉 圭 一 贯 重 视 国 内 在 政 治 民 权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和 家 庭 生 活 方 面 的 男 女 权 利 和 机 会 均 等, 重 视 其 制 订 的 各 项 政 策, 以 履 行 该 国 的 相 关 义 务 背 景 描 述 自 2002 年 1 月 提 交 第 二 和 第 三 次 报 告 以 来, 乌 拉 圭 国 内 妇 女 的 生 存 状 况 和 生 活 条 件 得 到 了 显 著 提 升, 法 制 改 革 和 公 共 政 策 进 一 步 深 化 2002 年 至 2003 年 间, 乌 拉 圭 经 历 了 其 现 代 史 上 规 模 空 前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机 构 危 机 上 世 纪 最 后 几 年 里 所 发 生 的 地 区 性 危 机, 其 强 烈 余 波 影 响 到 乌 拉 圭, 此 外, 延 续 了 四 年 多 的 倒 退 最 终 导 致 外 汇 体 系 突 然 崩 溃, 金 1 为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的 机 构 包 括 第 三 世 界 协 会 乌 拉 圭 妇 女 与 健 康 以 及 乌 拉 圭 发 展 多 学 科 研 究 中 心 5

6 融 危 机 使 得 本 来 就 严 重 的 经 济 社 会 危 机 雪 上 加 霜 危 机 导 致 国 内 贫 困 加 剧, 创 下 了 本 国 历 史 上 失 业 率 新 高 从 2004 年 开 始, 乌 拉 圭 进 入 快 速 恢 复 期, 到 了 2006 年, 国 内 生 产 能 力 已 经 超 越 了 倒 退 期 刚 开 始 的 水 平, 但 还 远 未 从 社 会 危 机 的 创 伤 中 走 出 来 2005 年 3 月, 左 派 政 党 联 盟 的 巴 斯 克 斯 上 台, 成 为 乌 拉 圭 历 史 上 首 位 左 派 总 统 新 政 府 就 职 后 将 社 会 贫 困 救 助 计 划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为 数 以 千 计 的 乌 拉 圭 人 平 反, 重 新 建 立 劳 资 双 方 谈 判 体 系, 全 面 推 动 人 权, 对 前 任 军 事 独 裁 所 犯 罪 行 进 行 调 查, 将 妇 女 人 权 提 到 政 治 议 程 上 来 在 2005 年 三 八 国 际 妇 女 节, 巴 斯 克 斯 总 统 表 示, 巩 固 与 扩 展 妇 女 权 利, 在 政 府 的 工 作 日 程 上 占 据 着 重 要 位 置 实 现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两 性 平 等 和 机 会 公 平, 对 于 我 们 所 倡 导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下 列 工 作 总 结 便 于 委 员 会 对 乌 拉 圭 提 交 的 报 告 进 行 最 终 审 议 : 2001 年 批 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第 号 法 案 ) 2002 年 批 准 有 关 家 庭 暴 力 的 第 号 法 案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建 立 与 实 施 省 级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第 一 计 划 2004 年 由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协 商 委 员 会 起 草 由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计 划 由 就 业 待 遇 及 机 会 均 等 三 方 委 员 会 起 草 全 国 就 业 平 等 第 一 计 划 建 立 隶 属 于 卫 生 部 的 性 健 康 与 生 殖 健 康 全 国 咨 询 委 员 会 组 建 两 性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组 建 反 种 族 主 义 排 外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歧 视 名 誉 委 员 会 组 建 消 除 针 对 少 年 儿 童 营 利 及 非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全 国 委 员 会 6

7 2005 年 组 建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作 为 社 会 发 展 部 下 属 的 两 性 政 策 执 行 机 构, 拥 有 相 应 的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组 建 隶 属 于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的 非 洲 裔 妇 女 秘 书 处 在 卡 内 洛 内 斯 省 和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建 立 两 性 平 等 省 级 体 系 2006 年 起 草 美 洲 防 止 惩 罚 和 根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报 告 制 订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全 国 第 一 计 划 在 派 桑 杜 省 和 罗 恰 省 建 立 两 性 平 等 省 级 体 系 批 准 家 庭 服 务 法 ( 第 号 法 案 ) 最 后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尽 管 本 报 告 所 涉 期 为 2000 至 2006 年, 我 们 还 是 决 定 将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的 第 号 法 案 ( 男 女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法 ) 的 相 关 信 息 写 入 本 报 告, 该 法 案 为 两 性 政 策 制 订 了 一 个 法 律 框 架 我 们 很 高 兴 能 够 将 乌 拉 圭 在 履 行 联 合 国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义 务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成 绩 一 一 进 行 汇 报, 因 为 我 们 认 为 公 约 是 妇 女 人 权 领 域 最 重 要 的 一 项 国 际 文 书 此 外, 撰 写 这 份 报 告, 也 使 我 们 得 以 与 更 多 的 公 共 机 构 建 立 联 系 我 们 十 分 珍 惜 公 布 报 告 的 这 一 机 会, 由 此 我 们 可 以 将 诸 如 政 府 行 为 监 督 机 制 等 信 息 公 布 于 众 同 时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也 在 为 争 取 实 现 包 含 妇 女 人 权 在 内 的 更 加 完 整 的 公 民 权 添 砖 加 瓦 7

8 社 会 发 展 部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主 任 卡 门 贝 拉 门 蒂 女 士 第 一 部 分 ( 第 1 至 第 6 条 ) 第 1 条 在 本 公 约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一 词 指 基 于 性 别 而 作 的 任 何 区 别 排 斥 或 限 制, 其 影 响 或 其 目 的 均 足 以 妨 碍 或 否 认 妇 女 不 论 已 婚 未 婚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认 识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公 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要 求 将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这 一 定 义 引 入 国 家 法 律 中 自 从 2004 年 8 月 份 通 过 了 关 于 打 击 种 族 主 义 排 外 及 歧 视 的 第 号 法 案 后, 乌 拉 圭 的 法 律 体 系 中 就 对 歧 视 的 概 念 有 了 如 下 解 释 : 为 本 法 案 之 目 的, 歧 视 一 词 指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宗 教 信 仰 民 族 残 障 审 美 观 念 性 别 教 育 及 性 取 向 而 作 的 任 何 区 别 排 斥 限 制 优 待 或 实 施 生 理 或 心 理 暴 力 行 为, 其 目 的 或 结 果 均 足 以 妨 碍 或 否 认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认 识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公 民 或 社 会 生 活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第 2 条 ) 上 述 定 义 包 含 了 基 于 性 别 教 育 水 平 或 性 取 向 的 歧 视 涉 及 的 领 域 包 括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或 社 会 生 活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尽 管 上 述 定 义 中 没 有 包 含 在 私 人 生 活 方 面 的 歧 视, 但 这 一 空 白 在 2002 年 7 月 2 日 第 号 法 案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定 义 中 得 到 某 种 程 度 的 弥 补 在 上 述 法 案 中, 在 家 庭 内 部 对 女 性 实 施 歧 视 构 成 非 法 暴 力 行 为 : 第 2 条 : 家 庭 暴 力 是 指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非 法 妨 碍 与 限 制 他 人 自 由 行 使 或 享 有 人 权 的 行 为 或 疏 漏, 施 暴 者 与 被 害 者 有 婚 姻 关 系 或 有 建 立 在 同 居 基 础 上 并 以 血 亲 关 系 婚 姻 或 事 实 结 合 引 发 的 恋 爱 关 系 上 述 第 号 法 案 组 建 了 反 种 族 主 义 排 外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歧 视 名 誉 委 员 会, 由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 内 政 部 外 交 部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中 央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各 成 员 机 构 分 别 派 一 名 代 表 组 成, 另 由 非 政 府 组 织 推 荐 并 由 共 和 国 总 统 任 命 三 名 具 有 打 击 反 种 族 主 义 排 外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歧 视 经 验 的 代 表 8

9 上 述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运 作 遵 循 2006 年 5 月 的 第 152/06 号 行 政 令, 其 活 动 范 畴 为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的 人 权 领 域 (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人 权 司 ) 第 2 条 缔 约 各 国 谴 责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协 议 立 即 用 一 切 适 当 办 法, 推 行 政 策,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为 此 目 的, 承 担 : 一.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如 尚 未 列 入 本 国 宪 法 或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者, 应 将 其 列 入, 并 以 法 律 或 其 他 适 当 方 法, 保 证 实 现 这 项 原 则 ; 二. 采 取 适 当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包 括 适 当 时 采 取 制 裁, 禁 止 对 妇 女 的 一 切 歧 视 ; 三. 为 妇 女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确 立 法 律 保 护, 通 过 各 国 的 主 管 法 庭 及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保 证 切 实 保 护 妇 女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 四. 不 采 取 任 何 歧 视 妇 女 的 行 为 或 做 法, 并 保 证 公 共 当 局 和 公 共 机 构 的 行 动 不 违 背 这 项 义 务 ; 五.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消 除 任 何 个 人 组 织 或 企 业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 六.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包 括 制 订 法 律, 以 修 改 或 废 除 构 成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现 行 法 律 规 章 习 俗 和 惯 例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乌 拉 圭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8 条 保 障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权 利 该 宪 法 的 文 字 表 述 中 并 没 有 特 别 指 出 男 性 和 女 性, 而 是 用 人 人 一 词 来 涵 盖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权 利 主 体 第 8 条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不 承 认 人 与 人 之 间 除 天 赋 与 品 行 之 外 的 任 何 区 别 此 外,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72 条 规 定 : 本 宪 法 所 赋 权 利 义 务 与 保 障, 不 排 除 其 他 属 于 人 性 内 在 的 或 来 自 于 政 府 的 共 和 属 性 的 权 利 义 务 与 保 障 对 于 这 样 的 规 定, 国 内 知 名 教 授 基 本 权 利, 但 在 宪 法 层 面 已 纳 入 了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所 载 人 权 规 定 2 认 为, 尽 管 法 律 正 式 批 准 了 一 些 条 约 和 公 约, 且 其 内 容 涉 及 公 民 的 另 外, 宪 法 第 332 条 规 定 : 宪 法 承 认 个 人 权 利 的 各 项 规 定 以 及 规 定 公 共 机 构 各 项 义 务 的 各 种 规 定, 即 使 缺 少 相 关 法 规 也 必 须 得 到 落 实, 此 时 参 照 类 似 法 律 的 原 则 权 利 总 则 以 及 普 遍 认 可 的 政 策 2 获 得 全 国 多 数 的 支 持, 卡 西 内 里 姆 聂 兹 - 公 共 权 利,FCU,1999 年, 卡 亚 韦 勒, 胡 安 巴 布 罗, 乌 拉 圭 宪 法 中 的 主 要 权 利 原 则,FCU, 格 罗 斯 伊 斯 皮 耶 尔, 人 权 与 公 民 权 条 约, 乌 拉 圭 诉 讼 权 杂 志,FCU,1987/2 9

10 因 此, 根 据 这 一 思 想, 即 便 缺 少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的 法 规 或 政 令, 各 项 人 权 也 必 须 得 到 落 实 在 政 策 空 白 时 须 参 照 类 似 法 律 的 原 则 权 利 总 则 以 及 普 遍 认 可 的 政 策, 将 人 权 方 面 的 国 际 规 定 作 为 该 领 域 的 基 本 法 律 框 架 然 而 必 须 指 出 的 是, 共 和 国 宪 法 有 一 条 规 定 表 示, 在 针 对 触 犯 刑 法 的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成 年 人 制 订 的 政 策 中, 妇 女 必 须 参 与 其 中 第 43 条 规 定 : 青 少 年 犯 罪 须 给 予 特 殊 对 待, 这 一 过 程 中 必 须 有 妇 女 的 参 与 这 项 规 定 并 不 旨 在 促 进 妇 女 参 与 政 治, 而 是 反 映 出 当 时 的 宪 法 制 订 者 对 妇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将 妇 女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限 定 在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青 少 年 教 育 者 上 近 期 通 过 的 第 号 法 案 ( 共 和 国 男 女 权 利 与 机 会 均 等 ) 是 一 个 不 小 的 进 步 由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起 草 通 过 社 会 发 展 部 递 交 给 行 政 机 关 的 这 一 法 律 草 案, 于 2005 年 9 月 提 交 议 会 审 议, 并 于 2007 年 3 月 获 得 通 过 3 以 下 是 该 法 案 的 关 键 性 内 容 : 第 1 条 乌 拉 圭 东 岸 共 和 国 重 视 促 进 男 女 权 利 和 机 会 均 等 的 工 作 第 2 条 国 家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障 公 共 政 策 在 设 计 起 草 执 行 和 监 督 过 程 中 引 入 两 性 平 等 理 念, 遵 循 本 法 案 的 整 体 指 导 框 架 第 3 条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2005 年 12 月 19 日 第 号 法 案 第 377 条 ) 应 根 据 本 国 在 其 所 批 准 或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和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文 本 中 对 于 消 除 性 别 歧 视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起 草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国 家 计 划 此 外, 该 法 案 第 二 章 要 求 组 建 全 国 两 性 平 等 政 策 协 调 委 员 会, 隶 属 于 社 会 发 展 部 并 由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主 持 工 作 该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有 : 每 个 部 委 由 其 部 长 选 派 一 名 代 表, 最 高 法 院 主 席 或 由 其 指 派 一 名 代 表 省 长 会 议 的 两 名 成 员 或 由 省 长 会 议 指 派 的 两 人 两 位 民 间 代 表 妇 女 组 织 选 派 两 名 代 表 一 名 工 会 全 体 会 议 ( 全 国 工 人 公 约 ) 代 表 一 名 企 业 商 会 代 表 一 名 共 和 国 大 学 代 表 所 有 单 位 在 选 派 工 作 中 遵 循 最 高 标 准 ( 第 10 条 第 8 款 ) 法 律 体 系 中 对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规 定 下 列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 1989 年 6 月 第 号 法 案 对 在 劳 动 领 域 的 歧 视 做 出 了 规 定 刑 法 第 321 条 ( 由 1995 年 7 月 第 号 法 案 引 入 ) 对 违 背 刑 法 的 各 类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进 行 了 分 类 3 参 见 附 录 中 第 号 法 案 10

11 2002 年 6 月 第 号 法 案, 对 预 防 早 期 发 现 与 消 除 家 庭 暴 力 做 出 规 定 2004 年 9 月 8 日 第 号 法 案, 即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在 其 第 9 条 中 规 定, 少 年 儿 童, 无 论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民 族 或 社 会 地 位 如 何, 均 应 得 到 平 等 对 待 2004 年 8 月 第 号 法 案, 禁 止 种 族 主 义 排 外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2007 年 3 月 第 号 法 案, 推 动 乌 拉 圭 东 岸 共 和 国 男 女 公 民 在 权 利 和 机 会 上 的 平 等 1989 年 6 月 第 号 法 案 在 刑 法 中 引 入 了 两 类 违 反 刑 法 的 罪 行, 涉 及 教 唆 或 实 施 针 对 特 定 对 象 的 憎 恶 轻 视 或 暴 力 行 为 ( 第 149 条 之 二 和 之 三 ), 其 中 并 未 将 性 别 性 取 向 性 指 导 等 视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构 成 因 素 : 第 149 条 之 二 ( 教 唆 针 对 特 定 对 象 的 憎 恶 轻 视 或 暴 力 行 为 ) 公 开 或 通 过 任 何 媒 介 公 开 教 唆 对 一 个 或 多 个 对 象 因 肤 色 种 族 宗 教 民 族 而 采 取 憎 恶 轻 视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暴 力 行 为 的, 将 被 判 处 三 至 十 八 个 月 监 禁 第 149 条 之 三 ( 实 施 针 对 特 定 对 象 的 憎 恶 轻 视 或 暴 力 行 为 ) 对 一 个 或 多 个 对 象 因 肤 色 种 族 宗 教 民 族 而 采 取 生 理 或 心 理 暴 力 行 为 憎 恶 或 轻 视 的, 将 被 判 处 六 至 二 十 四 个 月 监 禁 家 庭 暴 力 2002 年 7 月 2 日 第 号 法 案 家 庭 暴 力 法 的 起 草 及 通 过, 是 在 预 防 早 期 发 现 关 怀 及 消 除 家 庭 暴 力 方 面 迈 出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步 该 法 对 预 防 早 期 发 现 关 怀 及 消 除 家 庭 暴 力 做 出 了 规 定, 指 出 其 重 要 性 家 庭 暴 力 是 乌 拉 圭 国 内 最 普 遍 的 歧 视 妇 女 形 式 之 一 : 内 政 部 全 国 预 防 犯 罪 司 2001 年 的 数 据 显 示, 每 九 天 就 会 有 一 名 女 性 ( 成 年 或 未 成 年 ) 死 于 家 庭 暴 力 全 国 警 察 机 关 每 年 会 收 到 件 有 关 家 庭 暴 力 的 报 案, 其 受 害 者 中 女 性 占 86% 4 该 法 案 将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及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保 护 的 措 施 放 在 了 重 要 位 置, 在 民 间 设 置 收 容 受 害 者 的 机 构 此 外, 为 起 草 和 协 调 预 防 及 消 除 家 庭 暴 力 的 政 策 提 供 了 空 间 该 法 案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 1.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设 立 了 四 个 专 门 法 院 4 内 政 部 全 国 暴 力 与 犯 罪 观 察 司,2006 年 详 见 表 1-3, 附 录 第 2 条 11

12 2. 向 全 国 派 遣 法 律 事 务 小 组, 以 应 对 突 发 情 况 1. 组 建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全 国 协 商 委 员 会, 由 以 下 机 构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组 成 : 社 会 发 展 部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 主 持 工 作 ) 内 政 部 卫 生 部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少 年 儿 童 协 会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省 长 会 议 以 及 三 名 来 自 民 间 的 乌 拉 圭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与 性 暴 力 网 络 组 织 代 表 2. 由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全 国 协 商 委 员 会 负 责 起 草 年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计 划, 由 2004 年 6 月 10 日 的 行 政 令 批 准 通 过 该 计 划 对 全 国 公 共 体 系 中 的 办 事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从 而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咨 询 并 将 两 性 平 等 理 念 植 入 全 国 各 个 办 事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中 去 3. 在 十 一 个 省 政 府 中 建 立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省 级 委 员 会, 余 下 的 八 个 省 内 的 委 员 会 组 建 工 作 将 在 2007 年 完 成 4. 对 公 共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重 点 培 训 对 象 为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促 进 司 法 机 构 两 性 工 作 以 实 现 平 等 发 展 项 目 下 的 司 法 公 安 与 卫 生 体 系 人 员 5. 在 卫 生 部 全 国 妇 女 健 康 与 两 性 项 目 的 帮 助 下, 将 家 庭 暴 力 归 为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为 政 府 机 关 机 构 与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制 订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的 规 章 与 操 作 条 例 一 部 分 工 作 是 在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的 协 助 下 进 行 6. 卫 生 部 颁 布 家 庭 暴 力 关 怀 流 程 指 南 7. 卫 生 部 向 政 府 机 关 及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针 对 妇 女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处 理 方 式 的 教 育 培 训 8. 根 据 2006 年 总 统 令 的 要 求, 在 卫 生 系 统 中 落 实 家 庭 暴 力 法,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根 据 流 程 指 南 的 要 求 处 理 针 对 妇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在 政 令 生 效 后, 我 们 就 可 能 存 在 的 家 庭 暴 力 以 及 对 医 疗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指 导, 专 门 制 作 了 一 张 表 格, 要 求 医 疗 服 务 人 员 填 写 表 格 收 集 每 位 15 岁 以 上 女 性 的 临 床 病 史 信 息 9. 卫 生 部 对 医 疗 机 构 给 予 支 持 并 提 供 咨 询, 以 期 在 卫 生 系 统 中 更 好 地 落 实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法 规 10. 制 订 宣 传 计 划, 启 动 卫 生 部 全 国 妇 女 健 康 与 两 性 项 目 公 共 和 私 营 的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共 同 参 与 到 该 项 目 中 来 11. 内 政 部 与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采 取 了 各 项 措 施 来 使 负 责 社 会 治 安 的 警 察 队 伍 更 好 地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这 些 工 作 主 要 有 :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各 警 察 局 的 正 副 负 责 人 的 参 与 下, 进 行 了 公 共 安 全 与 家 庭 暴 力 寻 访, 查 明 了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家 庭 暴 力 关 怀 机 构 运 作 情 况, 了 解 了 其 在 省 政 12

13 府 组 织 结 构 中 的 位 置 当 地 现 状 装 备 情 况 办 事 员 人 数 等 ; 对 当 地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为 内 政 部 各 个 家 庭 暴 力 关 怀 专 门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开 办 地 区 性 研 讨 班, 参 加 研 讨 班 的 人 员 包 括 警 察 与 各 省 官 员 ; 犯 罪 观 察 司 在 统 计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方 面 取 得 了 实 质 性 进 展 在 该 领 域 尚 未 得 到 解 决 的 法 律 问 题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a- 刑 事 体 系 的 反 馈 乌 拉 圭 的 现 行 刑 法 需 要 做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尤 其 是 在 虐 待 和 性 暴 力 方 面 另 一 方 面, 乌 拉 圭 还 没 有 相 关 法 律 对 刑 事 诉 讼 期 间 的 受 害 者 保 护 工 作 进 行 规 范, 这 导 致 只 有 少 数 案 件 能 够 进 入 刑 事 程 序, 很 难 取 得 令 人 满 意 的 结 果 b- 女 童 保 护 相 对 于 其 他 暴 力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的 女 童 及 女 性 少 年 儿 童 ( 同 样 也 包 括 该 年 龄 段 的 男 性 受 害 者 ) 受 到 了 歧 视 性 的 对 待 家 庭 暴 力 法 与 新 版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共 存, 导 致 在 法 律 上 更 偏 向 于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而 该 法 并 没 有 提 出 与 家 庭 暴 力 法 一 样 的 刑 事 诉 讼 保 障 在 虐 待 与 性 侵 害 方 面,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只 对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了 诉 讼 义 务 以 及 避 免 二 次 受 害 原 则 为 填 补 上 述 空 白 完 善 制 裁 措 施, 在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的 修 正 案 中 提 到 了 对 虐 待 及 /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司 法 介 入, 引 入 了 国 际 条 约 中 对 所 有 滥 用 权 力 犯 罪 受 害 者 的 保 护 措 施 并 直 接 进 入 家 庭 暴 力 法 规 定 的 诉 讼 程 序 本 修 正 案 已 经 在 参 议 院 得 到 批 准 5 保 护 机 制 A. 两 性 问 题 机 构 设 置 组 建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从 2005 年 新 一 届 政 府 上 台 后, 根 据 2005 年 3 月 21 日 第 号 法 案 的 规 定,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下 属 的 全 国 家 庭 与 妇 女 协 会 重 组, 更 名 为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并 隶 属 于 社 会 发 展 部,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最 终 意 见 转 交 给 新 成 立 的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根 据 第 号 法 案 第 337 条 的 规 定,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的 主 要 工 作 目 标 为 : 作 为 两 性 平 等 工 作 的 执 行 机 构, 推 动 设 计 协 调 起 草 执 行 监 督 评 估 公 共 政 策 保 障 妇 女 人 权 得 到 尊 重, 在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中 引 入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理 念 5 两 院 女 性 报 告,2006 年 11 月 13

14 推 动 实 现 完 整 的 公 民 权, 保 障 妇 女 参 与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和 文 化 生 活, 积 极 参 与 到 国 家 发 展 进 程 中 去 推 动 本 国 履 行 其 签 署 的 两 性 平 等 国 际 承 诺, 在 其 财 政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贯 彻 落 实 与 之 有 关 的 国 际 合 作 条 约 推 动 妇 女 享 有 资 源 机 会 和 公 共 服 务, 致 力 于 消 除 妇 女 贫 困, 通 过 协 助 妇 女 获 得 工 作 贷 款 土 地 技 术 与 信 息, 帮 助 妇 女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力 推 动 妇 女 全 面 参 与 到 国 家 权 力 构 架 和 决 策 中 去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开 展 的 项 目 有 : 公 共 政 策 的 社 会 性 别 观 念 分 析 旨 在 将 社 会 性 别 观 念 引 入 公 共 政 策 的 设 计 起 草 监 督 和 评 估 中 去 性 暴 力 旨 在 推 动 落 实 和 保 障 打 击 性 暴 力 的 各 项 政 策, 尤 其 是 落 实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计 划 妇 女 参 与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公 民 权 与 领 导 权 旨 在 保 障 所 有 权 力 架 构 中 的 男 女 平 等 为 妇 女 争 取 参 与 政 治 的 空 间 推 动 妇 女 的 公 民 权 此 外, 借 助 那 些 帮 助 妇 女 享 有 公 民 权 并 使 其 能 真 正 参 与 到 社 会 发 展 进 程 中 的 机 制 与 措 施, 推 动 妇 女 的 领 导 权 非 洲 裔 妇 女 秘 书 处 旨 在 改 变 非 洲 裔 妇 女 遭 受 排 斥 和 歧 视 的 现 状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完 成 的 工 作 主 要 有 6 : 2005 年 制 订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战 略 工 作 规 划, 确 定 五 年 内 的 工 作 重 点 召 集 各 部 委 部 长, 于 3 月 8 日 进 行 两 性 平 等 措 施 的 公 开 宣 誓 起 草 男 女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法 草 案, 并 于 2005 年 9 月 提 交 行 政 机 关 年 年 鉴, 社 会 发 展 部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14

15 在 下 列 政 府 组 织 中 开 展 社 会 性 别 分 析 : 内 政 部 卫 生 部 经 济 与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规 划 与 预 算 办 公 室 国 家 统 计 协 会 各 省 政 府 在 五 个 省 区 组 建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省 级 委 员 会 推 动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下 属 家 庭 暴 力 关 怀 司 的 工 作, 包 括 法 律 咨 询 心 理 援 助 以 及 为 其 他 家 庭 暴 力 女 性 受 害 者 专 业 援 助 机 构 提 供 指 导 为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以 及 法 律 援 助 医 疗 教 育 专 业 人 士 等 开 展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知 识 教 育, 以 期 提 高 机 构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能 力 分 发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计 划 出 版 物 和 教 学 材 料, 重 点 发 给 相 关 人 群 面 向 公 众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普 及 防 范 家 庭 暴 力 的 知 识 与 国 内 立 法 司 法 和 行 政 机 构 以 及 各 政 党 民 间 团 体 一 起 开 拓 对 话 空 间 制 订 共 同 的 工 作 时 间 表 在 推 动 城 市 两 性 政 策 项 目 的 框 架 下 签 署 跨 机 构 协 议 推 动 粮 食 人 工 生 产 的 十 二 条 措 施 该 项 目 在 卡 内 洛 内 斯 省 和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的 社 会 性 别 工 作 上 发 挥 了 巨 大 的 推 动 和 协 调 作 用 代 表 乌 拉 圭 积 极 参 加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妇 女 问 题 专 门 会 议 妇 女 社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第 49 次 会 议 ( 北 京 +10) 拉 美 及 加 勒 比 地 区 妇 女 大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会 议 以 及 美 洲 妇 女 委 员 会 各 次 会 议 预 算 :2001 年 第 号 法 案 第 306 条 给 予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的 年 度 预 算 比 前 几 年 的 有 了 实 质 性 提 高, 从 原 来 的 每 年 $ ( 一 百 一 十 六 万 两 千 ) 乌 拉 圭 比 索 增 加 到 每 年 ( 一 千 两 百 万 ) 乌 拉 圭 比 索 这 笔 为 期 五 年 的 预 算 以 如 下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开 支 : ( 四 百 万 ) 乌 拉 圭 比 索 投 资 :$ ( 一 百 八 十 万 ) 乌 拉 圭 比 索 结 余 : ( 六 百 二 十 万 ) 乌 拉 圭 比 索 15

16 国 际 合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这 为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开 展 各 项 目 又 增 加 了 一 些 经 费 年 8 协 会 在 2006 年 中 开 展 了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第 一 计 划 这 一 计 划 是 从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起 草 的 一 份 工 作 文 件 开 始 的, 该 文 件 在 19 个 省 的 议 会 和 14 家 行 业 咨 询 机 构 及 战 略 联 盟 审 议, 参 与 人 数 超 过 人, 主 要 为 女 性 此 外, 我 们 与 各 家 行 政 机 构 及 政 府 关 键 人 物 一 起 建 立 了 计 划 咨 询 机 构, 与 技 术 人 员 及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政 府 机 构 的 决 策 者 一 同 确 定 了 可 以 纳 入 该 计 划 的 各 项 措 施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省 级 议 会 由 民 间 人 士 省 政 府 和 部 委 在 地 方 的 办 事 机 构 共 同 召 开 我 们 在 协 商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向 议 会 成 员 男 女 平 等 主 义 者 妇 女 运 动 组 织 非 洲 裔 运 动 组 织 农 村 妇 女 政 界 女 性 性 别 多 样 性 主 义 者 全 国 监 督 委 员 会 两 性 与 平 等 部 PIT-CNT 代 表 团 企 业 界 以 及 新 闻 媒 体 通 报 并 交 换 了 该 计 划 的 组 织 结 构 与 流 程 此 外, 我 们 就 各 种 主 题 举 办 了 一 系 列 政 府 机 构 和 社 会 团 体 参 加 的 研 讨 会 和 工 作 会 议, 在 会 上 收 集 了 起 草 该 第 一 计 划 所 需 的 材 料 和 建 议 最 后 我 们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收 到 了 建 议 和 意 见, 并 在 每 一 个 咨 询 机 构 设 立 了 接 收 评 论 批 评 和 建 议 的 邮 箱 与 此 同 时, 我 们 做 了 如 下 工 作 : 在 三 八 妇 女 节 期 间 向 公 众 介 绍 了 各 政 府 机 构 在 2005 年 间 开 展 的 各 种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的 工 作 参 加 了 如 下 政 府 间 组 织 : 性 健 康 与 生 殖 健 康 咨 询 委 员 会 两 性 问 题 跨 机 构 委 员 会 就 业 待 遇 及 机 会 均 等 三 方 委 员 会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协 商 委 员 会 在 政 府 机 构 中 推 动 新 的 社 会 性 别 机 制 : 内 政 部 住 房 规 划 及 环 境 部 电 站 及 输 电 站 9 在 以 下 政 府 机 构 中 开 展 社 会 性 别 分 析 : 内 政 部 卫 生 部 ( 尤 其 是 妇 女 健 康 及 两 性 国 家 计 划 ) 经 济 与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规 划 与 预 算 办 公 室 国 家 统 计 协 会 各 省 政 府 与 行 政 机 构 代 表 协 商 制 订 了 妇 女 人 权 方 面 的 法 制 战 略 时 间 表 代 表 乌 拉 圭 参 加 在 阿 根 廷 和 巴 西 举 行 的 第 十 五 和 第 十 六 届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妇 女 问 题 专 门 会 议 拉 美 及 加 勒 比 地 区 妇 女 大 会 执 委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以 及 美 洲 妇 女 委 员 会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7 国 际 组 织 有 :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 西 班 牙 国 际 合 作 局 重 建 与 发 展 银 行 弗 里 德 里 希 埃 伯 特 基 金 会 加 泰 罗 尼 亚 合 作 与 发 展 局 8 9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 乌 拉 圭 女 性 平 等 与 两 性 平 等 机 制 与 政 策 介 绍,2006 年 详 见 附 录 中 的 决 议 部 分 16

17 提 交 乌 拉 圭 关 于 美 洲 防 止 惩 罚 和 根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公 约 执 行 情 况 的 第 一 次 缔 约 国 报 告 该 报 告 在 起 草 时 得 到 两 性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协 助 推 动 建 立 了 社 会 性 别 问 题 省 级 办 公 室 与 国 内 立 法 司 法 和 行 政 机 构 以 及 各 政 党 民 间 团 体 一 起 开 拓 对 话 空 间 制 订 共 同 的 工 作 时 间 表 在 落 实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国 家 计 划 方 面, 我 们 做 了 如 下 工 作 : 我 们 面 向 下 列 人 群 开 展 了 家 庭 暴 力 知 识 培 训 宣 传 : 内 政 部 分 管 妇 女 事 务 的 官 员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以 及 法 律 援 助 医 疗 教 育 专 业 人 士 社 会 服 务 协 助 人 员 警 察 法 医 及 民 间 人 士 在 国 际 消 除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日 当 天 开 展 了 公 共 宣 传 活 动 我 们 在 卡 内 洛 内 斯 省 阿 蒂 加 斯 省 和 塞 罗 拉 尔 戈 省 开 设 了 三 个 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援 助 的 专 门 服 务 机 构, 另 外 在 其 他 省 区 有 三 家 同 类 机 构 正 在 筹 备 中 B. 人 权 机 构 设 置 本 届 政 府 根 据 2005 年 12 月 第 号 法 案 ( 国 家 预 算 法 ) 的 要 求, 在 国 家 级 层 面 上 组 建 了 隶 属 于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的 人 权 司, 并 赋 予 其 特 定 权 力 该 人 权 司 主 要 目 标 如 下 : 推 动 人 权 ; 落 实 全 国 人 权 计 划 ; 在 全 国 私 立 及 公 立 的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教 育 体 系 中 推 动 对 人 权 的 宣 传 认 知 与 教 育 ; 制 订 规 章 使 国 内 法 律 与 国 际 法 规 接 轨 ; 开 展 工 作 使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了 解 并 尊 重 人 权 ;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消 除 由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性 取 向 能 力 年 龄 或 外 表 而 产 生 的 各 种 歧 视 ; 推 动 建 立 参 与 机 制, 保 障 公 民 人 权 不 受 侵 害, 对 公 共 机 构 的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与 评 估 ; 在 区 域 内 对 人 权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该 司 与 下 列 机 构 签 署 了 合 作 协 议 :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与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政 府 于 2006 年 11 月 22 日 签 署 协 议, 内 容 有 :1) 将 国 家 的 人 权 政 策 与 当 地 政 策 相 结 合 ;2) 与 当 地 合 作 组 建 省 政 府 内 的 人 权 机 构 ;3) 支 持 省 政 府 的 工 作, 在 其 自 身 能 力 范 畴 内 或 与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落 实 各 项 人 权 工 作 ;4) 各 方 之 间 交 换 相 关 信 息 与 科 洛 尼 亚 省 政 府 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 签 署 协 议, 其 内 容 与 同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政 府 所 签 协 议 完 全 一 致 与 外 交 部 以 及 民 间 组 织 开 展 讨 论, 从 社 会 性 别 观 念 出 发, 共 同 起 草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国 家 报 告 人 权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分 为 以 下 几 部 分 : 教 育 回 顾 种 族 平 等 非 洲 裔 人 口 政 策 协 调 与 促 进 人 权 社 会 性 别 与 就 业 老 年 人 人 权 政 策 残 疾 人 人 权 政 策 人 权 高 级 官 员 会 议 驻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办 事 处 公 民 参 与 档 案 馆 图 书 馆 17

18 推 动 两 性 平 等 改 变 社 会 文 化 观 念, 是 该 司 工 作 的 核 心 内 容 此 外, 于 2006 年 组 建 了 人 权 社 会 性 别 与 就 业 工 作 小 组, 此 后 组 织 开 展 了 如 下 工 作 : 为 各 个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机 关 以 及 社 会 性 别 领 域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建 立 数 据 库 与 下 列 公 共 或 民 间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 共 和 国 大 学 ( 两 性 发 展 与 民 主 学 士 课 程 )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 参 与 讨 论 童 工 问 题 修 改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法 第 十 二 章 内 容 开 展 职 场 性 骚 扰 调 研 等 ) 外 交 部 ( 参 与 起 草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国 家 报 告 ) 社 会 发 展 部 ( 公 共 听 证 : 社 会 崛 起 与 人 权 )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 以 移 民 掩 盖 的 脸 庞 : 二 十 一 世 纪 的 奴 役? 为 题 的 讨 论, 以 妇 女 待 遇 及 贩 卖 人 口 为 主 要 内 容 ) 等 此 外, 最 近 几 年 在 国 家 议 会 和 各 省 议 会 中 组 建 了 人 权 委 员 会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议 会 设 立 了 社 区 律 师 的 职 位, 类 似 于 2003 年 12 月 第 号 法 案 建 立 的 职 位 这 一 职 位 直 到 2006 年 11 月 才 正 式 启 动, 因 此 除 了 设 立 该 职 位 的 省 级 法 令 外, 目 前 无 法 获 取 到 更 多 的 相 关 信 息 C. 法 院 在 乌 拉 圭, 只 有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设 有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的 专 门 法 庭 在 国 内, 法 官 的 职 能 根 据 案 件 属 于 民 事 ( 包 括 劳 动 纠 纷 家 庭 纠 纷 等 ) 还 是 刑 事 案 件 来 区 分 在 刑 事 层 面, 国 内 没 有 任 何 一 个 省 拥 有 专 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或 性 犯 罪 的 司 法 权 机 构 在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方 面,2004 年 年 底 蒙 得 维 的 亚 成 立 了 四 个 专 门 的 家 庭 法 庭, 处 理 根 据 家 庭 暴 力 法 提 出 的 诉 讼 请 求 或 侵 害 少 年 儿 童 权 利 的 诉 讼 请 求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和 少 年 儿 童 保 护 案 件 并 存, 给 法 院 的 处 理 工 作 增 添 了 难 度 这 些 法 庭 于 是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此 后 案 件 被 移 交 到 家 庭 法 庭, 后 者 在 此 类 案 件 之 外 还 要 处 理 诸 如 离 婚 继 承 权 所 有 权 等 与 家 庭 权 有 关 的 案 件 仅 在 2005 年, 蒙 得 维 的 亚 的 四 位 家 庭 暴 力 专 职 法 官 共 接 到 了 起 案 件, 其 中 59% 为 家 庭 暴 力 法 适 用 案 件,41% 为 侵 害 少 年 儿 童 权 利 (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 案 件 本 年 度, 这 四 位 法 官 出 席 了 次 预 防 性 听 证 和 次 评 估 性 听 证 年 统 计 年 鉴, 司 法 机 构

19 法 律 规 定 这 些 案 件 之 后 转 交 刑 事 法 庭 审 理 但 实 际 上, 刑 事 法 院 只 介 入 了 此 类 案 件 中 的 极 小 部 分 最 近 几 次 处 理 此 类 案 件 还 要 追 溯 到 2004 年 ( 当 时 还 未 成 立 家 庭 暴 力 专 门 法 庭 ) 本 年 度 有 133 人 因 家 庭 暴 力 罪 行 获 刑, 11 而 同 一 时 期 内 政 部 仅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就 统 计 有 起 类 似 案 件 D. 国 家 劳 动 局 国 家 劳 动 局 的 职 责 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动 协 调 及 落 实 就 业 政 策 劳 动 局 下 属 有 个 体 谈 判 司, 负 责 预 防 和 调 解 劳 资 纠 纷 的 个 案, 是 主 管 以 下 事 务 的 管 理 单 位 : 通 过 行 政 手 段 对 个 体 劳 资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运 用 劳 动 法 规 ( 宪 法 第 57 条 第 2 款 及 第 号 法 案 第 10 条 ), 提 供 咨 询 及 召 开 调 解 听 证 通 过 咨 询 司 的 介 入, 协 调 自 愿 合 同 中 个 体 劳 动 关 系 各 方 的 关 系 在 本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劳 资 纠 纷 案 件 数 量 相 对 稳 定, 只 有 在 2002 年 和 2003 年 因 国 内 经 济 和 金 融 危 机 而 出 现 波 动 尽 管 男 性 的 纠 纷 案 件 数 量 多 于 女 性, 但 二 者 间 的 趋 势 还 是 比 较 稳 定 必 须 指 出 的 是, 上 述 结 论 是 通 过 在 相 关 纠 纷 发 生 时 填 写 的 表 格 得 出 的 多 年 来 涉 及 职 工 分 娩 分 娩 赔 偿 歧 视 或 哺 乳 期 时 间 的 纠 纷 案 例 并 不 多 此 类 案 件 包 括 因 职 工 怀 孕 等 造 成 的 特 殊 性 接 触 劳 动 合 同 案 例, 对 此 我 们 尚 未 掌 握 具 体 数 据 信 息 职 场 骚 扰 及 性 骚 扰 引 发 的 歧 视 诉 讼 案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总 检 察 局 是 负 责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劳 动 权 利, 对 工 作 场 所 的 卫 生 状 况 安 全 状 况 及 环 境 进 行 规 范 的 部 门 该 局 从 2004 年 年 中 开 始 负 责 对 由 职 场 骚 扰 及 性 骚 扰 引 发 的 诉 讼 案 进 行 登 记 职 场 道 德 骚 扰 状 况 : 2004 年 : 一 例, 为 批 发 销 售 人 员 遭 遇 骚 扰 根 据 宪 法 第 7 第 10 第 53 和 第 54 条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施 以 罚 款 2005 年 : 出 现 12 起 职 场 道 德 骚 扰 案 例 其 中 无 一 例 案 件 中 的 企 业 遭 受 罚 款 除 一 例 案 件 为 合 伙 人 之 间 发 生 外, 其 余 所 有 案 例 都 为 上 下 级 之 间 将 近 一 半 的 案 例 中 出 现 劳 动 关 系 的 变 化, 在 劳 动 总 局 的 工 作 结 束 之 后 情 况 又 回 到 了 从 前 其 余 案 例 中 被 告 变 成 了 原 告 一 半 的 案 例 发 生 在 商 业 领 域 11 司 法 机 构 2006 年 3 月 的 报 告 19

20 2006 年 : 到 目 前 为 止 共 出 现 11 起 案 件 其 中 8 起 属 于 来 自 上 级 领 导 负 责 人 及 / 或 官 员 对 下 属 的 骚 扰, 另 3 起 为 平 级 骚 扰 性 骚 扰 状 况 : 2004 年 : 没 有 性 骚 扰 诉 讼 登 记 在 案 2005 年 : 处 理 3 起 性 骚 扰 案 件, 其 中 2 起 受 害 者 为 女 性,1 起 受 害 者 为 男 性 在 受 害 者 为 女 性 的 职 场 性 骚 扰 案 例 中, 一 例 为 餐 饮 业, 另 一 例 为 家 政 服 务 业 ; 受 害 者 为 男 性 的 性 骚 扰 案 发 生 在 海 运 领 域 三 起 案 件 均 因 证 据 不 足 而 没 有 做 出 有 罪 判 决 2006 年 : 到 目 前 为 止 受 理 了 2 起 性 骚 扰 诉 讼 案, 受 害 者 分 别 为 服 务 业 和 商 业 领 域 的 女 性 分 娩 及 怀 孕 引 发 的 歧 视 诉 讼 案 我 们 看 到, 在 一 家 制 造 业 企 业 中, 女 职 工 签 订 的 试 用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 如 职 工 怀 孕 则 企 业 可 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而 无 须 支 付 赔 偿 金 我 们 敦 促 企 业 修 改 合 同 将 其 适 应 于 现 行 法 律, 但 这 一 决 定 受 到 了 企 业 的 抵 制 我 们 对 企 业 进 行 了 检 查, 结 果 发 现, 类 似 的 条 款 在 用 工 合 同 中 依 然 存 在 我 们 于 2006 年 6 月 5 日 决 定 对 其 处 以 罚 款, 因 为 该 企 业 违 反 了 第 号 第 号 第 号 法 案 CIT 111 法 案 以 及 第 37/92 号 政 令 D. 警 察 总 局 与 地 区 警 局 现 任 政 府 上 台 后,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政 府 与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共 同 开 展 工 作, 将 两 性 平 等 理 念 引 入 内 政 部 的 工 作 中 去 ( 前 面 已 经 提 到 ) 根 据 内 政 部 在 2005 年 3 月 8 日 妇 女 节 那 天 的 承 诺, 首 先 完 成 的 一 项 工 作 便 是 取 消 对 女 警 的 预 算 限 制, 正 是 这 一 限 制 曾 让 女 性 警 务 人 员 在 竞 争 职 务 及 女 性 职 务 时 遭 受 歧 视 此 后, 女 性 警 务 人 员 在 其 职 业 发 展 中 享 有 与 男 性 同 事 平 等 的 条 件, 有 助 于 女 警 员 的 职 业 发 展, 使 其 在 迁 升 或 转 投 其 他 领 域 时 不 再 遭 遇 阻 碍 此 外, 这 一 措 施 促 进 了 行 政 单 位 内 的 公 开 竞 争 目 前, 无 论 从 性 别 比 例 上 还 是 从 职 务 上 看, 女 性 的 势 头 都 超 过 了 男 性 在 553 个 通 过 竞 争 获 得 的 岗 位 中, 女 性 占 37% 在 佛 罗 里 达 省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派 桑 杜 省 内 格 罗 河 省 罗 恰 省 萨 尔 托 省 塔 夸 伦 博 省 的 警 察 局 中, 女 警 员 人 数 增 幅 超 过 了 50%, 在 阿 蒂 加 斯 省, 这 一 数 字 甚 至 达 到 了 100% 尽 管 女 警 员 人 数 在 不 断 增 加, 但 每 个 警 局 中 大 部 分 警 员 还 是 男 性, 女 性 比 例 仅 为 13%, 其 中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达 到 了 16.9%, 但 与 之 形 成 对 比 的 是, 在 里 韦 拉 省 警 局 中 女 性 仅 占 4.2% 预 计 在 未 来 能 给 每 个 警 局 平 均 增 加 五 十 个 职 位, 即 便 这 些 职 位 大 多 被 女 性 占 据, 警 局 内 男 性 多 于 女 性 的 状 况 也 不 会 得 到 改 变, 女 警 员 的 比 例 不 会 超 过 20% 或 25%, 因 此 现 有 状 况 不 会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在 那 些 以 预 防 犯 罪 与 保 障 社 会 治 安 为 主 要 工 作 的 纯 外 勤 单 位 ( 如 警 察 局 ) 中, 主 要 人 员 还 将 是 男 性 相 比 之 下, 在 那 些 主 要 负 责 处 理 文 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单 位, 女 性 职 员 超 过 50%, 在 全 国 警 察 卫 生 局 甚 至 达 到 62.3% 20

21 在 19 个 省 的 省 级 警 察 厅 中, 仅 有 3 个 省 的 一 把 手 为 女 性, 而 在 副 职 上 没 有 任 何 女 性 在 内 政 部 下 属 的 11 个 国 家 级 管 理 局 中, 只 有 三 位 女 性 负 责 人, 其 中 两 位 还 是 副 职 必 须 指 出 的 是, 这 样 的 任 命 与 内 政 部 的 两 性 平 等 政 策 有 很 大 关 系 从 2005 年 起, 我 们 在 两 性 平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招 聘 遴 选 和 晋 升 流 程 中 注 重 两 性 平 等 2. 提 供 男 女 平 等 的 培 训 条 件 3. 关 心 并 支 持 职 工 分 娩 及 履 行 父 亲 义 务 4. 根 据 水 平 能 力 及 抱 负 来 指 派 任 务 5. 消 除 职 场 道 德 骚 扰 和 性 骚 扰 6. 预 防 并 严 惩 歧 视 行 为 7. 给 予 职 工 平 等 与 尊 重 8. 建 立 社 会 性 别 问 题 信 息 系 统 9. 制 订 机 构 政 策, 引 入 两 性 平 等 理 念, 尤 其 包 括 对 家 庭 暴 力 关 怀 政 策 重 新 定 义 确 定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国 家 计 划 工 作 方 案 对 妇 女 带 有 歧 视 性 的 法 律 规 定 对 堕 胎 的 惩 罚 尽 管 视 自 行 堕 胎 为 犯 罪 的 1938 年 第 号 法 案 还 未 被 废 止, 但 已 经 有 不 少 社 会 团 体 和 政 治 团 体 不 断 呼 吁 要 废 除 这 部 法 案 据 估 计, 在 2003 年, 地 下 堕 胎 次 数 不 会 少 于 3.3 万 次, 而 乌 拉 圭 每 年 新 生 儿 约 为 4.9 万 人 (Sanseviero 调 查,2004 年 )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63% 的 团 体 支 持 2004 年 5 月 的 生 殖 健 康 法 21

22 第 9763 号 法 案 在 其 生 效 的 年 月 里 显 露 出 效 率 低 下 的 毛 病, 因 为 即 便 是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进 行 的 堕 胎, 也 始 终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落 实 条 件 此 外, 堕 胎 始 终 作 为 一 种 罪 行 而 存 在, 而 且 在 罪 行 判 罚 上 的 模 糊 使 得 该 法 案 无 法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Dufau, G.,1989 年 ) 该 法 案 必 须 加 以 修 正, 去 除 其 中 家 庭 的 颜 面 这 一 说 法, 因 为 将 胎 儿 视 为 需 要 保 护 的 财 产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以 维 护 家 庭 颜 面 的 理 由 来 减 轻 对 堕 胎 的 惩 罚, 就 好 像 通 过 让 性 侵 害 罪 犯 与 受 害 者 结 婚 从 而 免 除 罪 犯 的 罪 过 一 样 荒 唐 该 法 案 另 外 的 缺 陷 在 于 无 法 起 到 抑 制 和 惩 罚 堕 胎 行 为 的 目 的, 因 为 因 堕 胎 而 提 审 的 案 件 很 少, 而 且 终 止 妊 娠 的 手 段 在 国 内 十 分 普 及 14 那 些 提 起 诉 讼 的 堕 胎 案 件, 其 结 果 几 乎 无 一 例 外 都 是 造 成 当 事 妇 女 死 亡 由 此 看 来, 这 部 法 令 唯 一 的 结 果 便 是 推 动 了 地 下 堕 胎 行 为 泛 滥, 而 地 下 堕 胎 往 往 是 在 恶 劣 而 高 风 险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这 进 一 步 损 害 了 妇 女 的 健 康 和 生 命 法 医 技 术 协 会 提 供 的 数 据 如 下 : 2001 年 21 起 诉 讼, 被 告 为 7 男 14 女, 其 中 7 起 获 刑,14 起 未 获 刑,15 起 为 初 犯,6 起 为 重 犯 2002 年 16 起 诉 讼, 被 告 为 4 男 12 女, 其 中 7 起 获 刑,9 起 未 获 刑,14 起 为 初 犯,2 起 为 重 犯 2003 年 16 起 诉 讼, 被 告 为 3 男 13 女, 其 中 7 起 获 刑,14 起 未 获 刑,15 起 为 初 犯,6 起 为 重 犯 2004 年 1 起 诉 讼, 被 告 为 女 性, 被 告 获 刑, 为 初 犯 未 能 提 供 2000 年 和 2005 年 的 数 据, 而 且 任 何 年 份 都 未 提 供 判 刑 情 况 的 信 息 在 上 一 届 议 会 中, 曾 经 就 生 殖 健 康 保 护 法 草 案 进 行 过 辩 论 ( 年 ) 该 草 案 在 众 议 院 全 体 会 议 上 获 得 了 多 数 票 通 过 (2002 年 12 月 10 日 ), 却 在 参 议 院 遭 遇 否 决 (2004 年 5 月 4 日 ) 这 是 到 目 前 为 止 唯 一 在 两 院 中 的 一 个 内 部 获 得 多 数 票 的 议 案 该 草 案 在 其 前 三 章 中 规 定, 国 家 有 责 任 保 护 和 保 障 性 权 利 和 生 殖 权 利,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意 外 怀 孕, 通 过 开 展 性 教 育 及 推 广 避 孕 服 务, 维 护 男 女 公 民 繁 衍 后 代 的 权 利 草 案 从 第 四 章 开 始, 承 认 任 何 妇 女 在 怀 孕 12 周 内 有 自 愿 终 止 妊 娠 的 权 利 将 堕 胎 视 为 一 项 非 营 利 性 的 医 疗 行 为, 并 且 在 特 殊 条 件 下 允 许 怀 孕 12 周 以 后 实 施 堕 胎 此 外, 对 少 年 儿 童 和 患 有 生 理 及 / 或 心 理 残 疾 人 士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14 现 有 可 查 的 数 据 从 1974 年 起 到 2003 年 止, 每 年 的 堕 胎 次 数 也 从 3.3 万 次 (Sanseviero,2003 年 ) 到 Hermógenes Alvarez, 1974 年 )15 万 次 不 等 22

23 在 本 届 议 会 中, 参 议 院 医 学 委 员 会 正 在 审 议 内 容 与 上 述 草 案 类 似 的 新 法 律 草 案, 即 性 健 康 与 生 殖 健 康 法 草 案 15 性 犯 罪 警 方 与 司 法 统 计 草, 对 女 性 有 着 直 接 影 响 16 显 示, 性 犯 罪 的 受 害 者 主 要 为 女 性 正 因 为 此, 有 关 该 类 型 犯 罪 的 刑 事 法 规 如 何 起 刑 法 第 十 章 对 性 犯 罪 的 描 述 几 乎 没 有 任 何 改 动 该 法 给 性 犯 罪 的 定 义 是 损 害 良 好 风 尚 和 家 庭 秩 序 的 犯 罪 行 为, 这 是 基 于 上 世 纪 初 流 行 的 理 念 而 成 的 定 义 这 一 定 义 不 仅 体 现 在 本 章 的 名 称 和 各 项 罪 名 上, 而 且 还 表 现 在 对 具 体 罪 名 的 描 述 上, 包 含 了 贞 洁 尊 严 和 公 共 道 德 等 因 素 17 性 侵 犯 的 描 述 为 运 用 暴 力 形 式 达 到 肉 体 接 触 的 目 的, 从 法 律 上 来 讲 这 仅 仅 包 括 经 由 肛 门 或 阴 道 的 接 触, 没 有 包 括 通 过 口 部 的 接 触 暴 力 性 攻 击 是 指 没 有 通 过 肛 门 或 阴 道 插 入 的 行 为 无 条 件 假 设 性 侵 犯 成 立 及 暴 力 性 攻 击 成 立 的 受 害 者 年 龄 为 12 岁 受 害 者 为 12 岁 至 15 岁 的, 接 受 相 反 的 证 据 乱 伦 罪 属 于 性 侵 犯 及 暴 力 性 攻 击, 被 视 为 严 重 损 害 家 庭 关 系 的 罪 行 乱 伦 罪 采 用 特 别 方 式 进 行 制 裁 在 强 奸 罪 方 面, 对 于 纯 洁 的 处 女 已 婚 妇 女 及 可 能 的 不 贞 女 子 之 间 存 在 着 差 异 性 判 罚 ( 刑 法 第 条 ) 诱 骗 罪 的 描 述 为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使 受 害 者 尊 严 丧 失 对 此 类 罪 行 的 判 罚 已 经 被 针 对 少 年 儿 童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罪 判 罚 所 取 代 性 犯 罪 法 规 方 面 的 进 步 与 受 害 者 的 婚 姻 关 系 不 再 是 性 犯 罪 不 成 立 的 原 因 自 2000 年 乌 拉 圭 上 一 次 提 交 缔 约 国 报 告 到 现 在, 在 非 营 利 性 性 犯 罪 的 法 律 方 面 最 大 的 进 步 是 于 2006 年 1 月 通 过 了 第 号 法 案 18 这 部 法 案 废 除 了 刑 法 第 116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3 条 的 规 定, 即 对 于 性 侵 害 暴 力 性 攻 击 强 奸 罪, 当 施 暴 者 与 受 害 者 有 婚 姻 关 系 时 罪 名 不 成 立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详 见 附 件 第 2 条 第 号 表 格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23

24 18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24

25 办 公 室 性 犯 罪 可 以 追 究 此 外, 第 号 法 案 19 将 下 列 新 情 形 加 入 到 性 犯 罪 的 范 畴 中 去 : 受 害 者 与 施 暴 者 之 间 存 在 工 作 上 的 隶 属 关 系 施 暴 者 是 对 受 害 者 的 教 育 或 健 康 负 责 的 人 对 少 年 儿 童 和 残 疾 人 的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罪 2004 年 9 月 第 号 法 案 女 的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和 贩 卖 妇 女 的 章 节 中 讲 到 20 在 这 一 领 域 中 新 加 入 了 若 干 具 体 罪 名, 对 此 我 们 会 在 接 下 来 介 绍 对 妇 性 犯 罪 刑 事 法 规 的 空 缺 与 困 难 豁 免 : 因 发 现 通 奸 而 产 生 的 一 时 冲 动 刑 法 第 36 条 的 规 定 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委 员 会 第 19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 不 符, 亟 待 进 行 修 改 本 条 款 规 定 因 发 现 通 奸 而 产 生 的 一 时 冲 动 所 犯 下 的 罪 行 可 以 免 于 惩 罚 根 据 这 一 条 款, 如 谋 杀 案 是 因 所 谓 的 发 现 通 奸 而 产 生 的 一 时 冲 动 引 发 的 话, 法 官 可 以 考 虑 给 予 罪 犯 从 轻 发 落 : 第 36 条 : 因 发 现 通 奸 而 产 生 的 一 时 冲 动 : 当 满 足 如 下 情 形 时, 因 发 现 通 奸 而 产 生 的 冲 动 可 以 作 为 法 官 免 除 谋 杀 罪 及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罚 的 理 由 : 1. 罪 行 施 动 者 当 场 发 现 夫 妻 间 另 一 方 有 通 奸 行 为, 且 罪 行 作 用 对 象 为 通 奸 一 方 或 其 情 人 2. 罪 行 施 动 者 没 有 犯 罪 前 科 且 实 施 犯 罪 的 机 会 不 是 通 过 此 前 对 夫 妻 另 一 方 不 忠 行 为 的 认 知 而 人 为 创 造 或 提 供 的 这 条 规 定 是 建 立 在 对 妇 女 加 以 歧 视 的 社 会 文 化 观 念 之 上 的, 给 予 家 庭 暴 力 以 合 法 外 衣, 将 罪 名 推 到 了 事 实 上 的 受 害 者 身 上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25

26 作 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妇 女 因 犯 有 对 施 暴 者 的 谋 杀 罪 而 获 刑 在 乌 拉 圭 有 些 妇 女 因 谋 杀 家 庭 成 员 而 被 判 入 狱, 她 们 因 遭 受 来 自 被 害 人 的 长 期 家 庭 暴 力 而 处 于 心 理 和 情 绪 上 的 极 端 混 乱, 并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杀 死 了 配 偶 或 其 他 近 亲 此 外, 审 理 该 类 案 件 的 法 庭 并 未 就 每 一 个 案 例 考 虑 过 是 否 属 于 合 法 的 完 全 自 卫 还 是 不 完 全 自 卫 21 对 于 刑 法 中 性 犯 罪 与 贩 卖 人 口 罪 的 修 正 案 我 们 在 上 届 议 会 任 期 内 提 出 了 刑 法 第 十 章 的 修 正 案 但 未 获 得 通 过 2005 年, 我 们 再 次 向 众 议 院 提 交 了 同 样 的 提 案 但 尚 未 进 行 审 议 目 前 相 关 条 款 已 经 得 到 了 其 他 规 定 的 补 充, 而 且 参 议 院 正 在 审 议 22 修 正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有 关 性 犯 罪 的 一 章 ( 第 十 章 ) 名 称 为 损 害 性 自 由 及 性 完 整 罪 ; 对 于 性 犯 罪 行 为 的 描 述, 引 入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附 录 中 的 描 述 文 字 ( 罪 行 成 立 的 因 素 ); 性 行 为 民 事 能 力 的 年 龄 提 高 至 15 岁, 只 有 当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二 者 间 年 龄 差 距 小 于 三 岁 时 例 外 ; 加 入 性 骚 扰 罪 名 ; 将 为 宣 传 儿 童 性 剥 削 罪 行 提 供 便 利 的 传 媒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列 入 从 犯 行 列 ; 加 入 儿 童 性 观 光 罪 ( 该 罪 名 有 别 于 以 顾 客 为 主 导 以 商 业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卖 少 年 儿 童 罪 ); 加 入 贩 卖 人 口 罪, 沿 用 议 定 书 第 3 条 的 定 义 和 涉 及 该 项 罪 名 分 类 的 国 际 组 织 意 见 ( 第 280 条 ); 加 入 协 助 贩 卖 人 口 罪 ( 第 280 条 A 款 ), 为 协 助 贩 卖 人 口 的 具 体 行 为 定 罪 ; 将 因 发 现 通 奸 而 产 生 一 时 冲 动 的 免 罪 理 由 ( 刑 法 第 36 条 ) 替 换 为 因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而 处 于 极 度 不 安 状 态 我 们 仅 仅 知 道 有 这 样 的 情 况 存 在 但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量 化 材 料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26

27 第 3 条 缔 约 各 国 应 承 担 在 所 有 领 域, 特 别 是 在 政 治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领 域,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包 括 制 订 法 律, 保 证 妇 女 得 到 充 分 发 展 和 进 步, 其 目 的 是 为 确 保 她 们 在 与 男 性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行 使 和 享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在 这 方 面,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和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政 府 已 经 通 过 机 会 均 等 计 划, 开 始 有 所 行 动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23 政 府 在 2002 年 至 2005 年 间 实 施 了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第 一 计 划, 并 且 从 2005 年 开 始 进 行 第 二 计 划 的 起 草 工 作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第 一 计 划 无 论 从 全 省 还 是 从 全 国 来 看 都 是 一 次 创 新 的 尝 试, 两 性 平 等 委 员 会 是 该 计 划 开 展 实 施 的 关 键, 全 程 参 与 了 该 项 目 从 设 计 到 落 实 的 过 程 该 委 员 会 由 妇 女 秘 书 处 主 持 工 作, 由 省 政 府 中 的 各 领 域 专 家 组 成 : 城 市 规 划 司 土 地 与 房 屋 局 医 疗 与 社 会 项 目 司 文 化 局 儿 童 委 员 会 法 规 司 体 育 委 员 会 青 年 委 员 会 管 理 司 职 业 健 康 局 以 及 妇 女 委 员 会 / 秘 书 处 这 个 第 一 计 划 包 含 了 一 整 套 具 体 目 标 和 根 据 不 同 民 权 和 城 市 管 理 领 域 而 制 订 的 10 个 大 项 150 个 具 体 措 施 该 计 划 同 样 也 是 一 个 政 策 工 具 和 战 略 规 划 工 具, 有 助 于 推 动 与 发 展 蒙 得 维 的 亚 男 性 和 女 性 市 民 的 权 利 与 平 等 与 此 同 时, 机 会 与 权 利 平 等 省 级 计 划 ( 卡 内 洛 内 斯 省 和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 的 起 草 工 作 也 已 经 启 动 因 此 目 前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卡 内 洛 内 斯 省 马 尔 多 纳 多 省 三 十 三 人 省 罗 恰 省 萨 尔 托 省 派 桑 杜 省 阿 蒂 加 斯 省 里 韦 拉 省 拉 瓦 耶 哈 省 科 洛 尼 亚 省 等 地 共 有 十 一 个 省 级 两 性 平 等 机 制 正 在 运 作 24 第 4 条 1. 缔 约 各 国 为 加 速 实 现 男 女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而 采 取 的 暂 行 特 别 措 施, 不 得 视 为 本 公 约 所 指 的 歧 视, 亦 不 得 因 此 导 致 维 持 不 平 等 或 分 别 的 标 准 ; 这 些 措 施 应 在 男 女 机 会 和 待 遇 平 等 的 目 的 达 到 之 后, 停 止 采 用 2. 缔 约 各 国 为 保 护 母 性 而 采 取 的 特 别 措 施, 包 括 本 公 约 所 列 各 项 措 施, 不 得 视 为 歧 视 在 落 实 消 除 歧 视 的 暂 行 措 施 方 面, 我 们 曾 向 参 议 院 提 交 了 一 份 有 关 促 进 妇 女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的 法 律 提 案, 用 以 规 范 乌 拉 圭 各 政 党 选 举 候 选 人 名 单 的 制 订 过 程 上 述 提 案 经 各 党 派 男 女 议 员 及 学 术 专 家 讨 论 后, 提 交 到 上 一 届 议 会 尽 管 这 一 提 案 在 各 政 党 内 部 和 立 法 机 构 大 会 上 进 行 过 讨 论, 但 未 获 得 通 过, 因 此 我 们 正 在 重 新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政 府 提 交 的 报 告,2006 年 更 多 信 息 详 见 附 录 中 的 省 份 报 告 27

28 修 订 该 议 案, 准 备 提 交 本 届 议 会, 希 望 能 够 得 到 更 多 议 员 的 支 持 25 第 5 条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 a) 改 变 男 女 的 社 会 和 文 化 行 为 模 式, 以 消 除 基 于 性 别 而 分 尊 卑 观 念 或 基 于 男 女 任 务 定 型 所 产 生 的 偏 见 习 俗 和 一 切 其 他 做 法 ; b) 保 证 家 庭 教 育 应 包 括 正 确 了 解 母 性 的 社 会 功 能 和 确 认 教 养 子 女 是 父 母 的 共 同 责 任, 当 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应 首 先 考 虑 子 女 的 利 益 详 见 对 本 条 内 容 的 答 复 第 6 条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包 括 制 订 法 律, 以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贩 卖 妇 女 及 意 图 营 利 使 妇 女 卖 淫 的 行 为 1. 乌 拉 圭 的 性 工 作 现 状 乌 拉 圭 法 律 未 对 卖 淫 进 行 制 裁, 而 是 对 其 加 以 管 理 和 规 范 2002 年 第 号 法 案 行 为 被 视 为 一 种 工 作, 该 行 业 的 男 女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得 到 相 应 的 社 会 福 利 26 颁 布 后, 此 类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女 性 从 事 性 工 作 被 视 为 合 法, 要 进 入 该 行 业 必 须 先 在 国 家 性 工 作 登 记 局 进 行 注 册, 同 时 须 获 得 卫 生 部 和 内 政 部 颁 发 的 从 业 许 可 证 该 行 业 的 卫 生 管 理 是 必 须 的 工 作, 由 卫 生 部 通 过 设 立 在 全 国 各 省 的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女 性 和 男 性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每 月 接 受 管 理, 以 期 获 得 从 事 卖 淫 业 的 许 可 证 尽 管 无 法 确 定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是 否 良 好, 但 颁 发 此 证 还 是 表 明 国 家 对 该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 卫 生 部 第 340 号 决 议,2004 年 12 月 2 日 ) 卖 淫 只 能 在 被 允 许 进 行 此 类 活 动 的 场 所 即 妓 院 开 展 卫 生 部 有 专 设 的 保 护 性 工 作 名 誉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该 项 事 务 乌 拉 圭 全 国 有 约 名 注 册 的 性 工 作 者, 其 中 人 在 首 都 蒙 得 维 的 亚 从 事 服 务 据 估 计 没 有 注 册 的 性 工 作 者 人 数 是 这 个 数 字 的 两 倍 多 注 册 的 异 性 装 扮 癖 者 不 超 过 人 在 乌 拉 圭 国 内 从 事 该 行 业 的 25 件 26 在 接 下 来 的 第 7 条 中 将 再 次 提 到 这 一 选 举 中 的 性 别 比 例 提 案, 并 将 就 其 内 容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28

29 人 群 中,90% 来 自 蒙 得 维 的 亚 年 11 月 20 日 颁 布 的 第 480/03 号 政 令 28 规 定, 要 改 变 工 作 地 点 的 男 女 性 工 作 者 必 须 进 行 汇 报 ( 第 7 和 第 8 条 ) 在 操 作 上, 必 须 凭 此 前 工 作 的 省 份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才 能 在 新 的 省 份 获 得 资 格 证, 这 是 便 于 警 方 进 行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2. 介 绍 卖 淫 1927 年 第 号 法 案 对 介 绍 卖 淫 做 出 了 规 定 该 法 案 对 以 营 利 为 动 机 强 迫 他 人 进 行 卖 淫 施 以 制 裁, 即 便 受 害 者 本 人 表 示 同 意 也 无 济 于 事 ( 第 1 条 ) 定 罪 的 要 求 是 当 事 人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提 供 便 利, 司 法 机 构 及 法 律 界 对 此 的 理 解 是, 只 有 当 提 供 便 利 的 对 象 是 卖 淫 而 非 剥 削 时, 才 视 为 非 法, 这 样 一 来 就 缩 小 了 该 项 罪 名 的 适 用 范 围 如 受 害 者 未 满 18 周 岁, 该 项 罪 名 视 为 情 节 严 重 3. 对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对 少 年 儿 童 进 行 性 剥 削 的 处 罚 29 于 2004 年 获 得 通 过 的 第 号 法 案 对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对 少 年 儿 童 实 施 性 剥 削 做 出 了 规 定 该 法 对 进 行 儿 童 性 剥 削 的 顾 客 以 及 雇 用 少 年 儿 童 制 作 色 情 作 品 给 出 了 特 别 制 裁 措 施 此 外, 该 法 案 还 间 接 涉 及 了 贩 卖 人 口 罪, 将 重 点 放 在 跨 境 贩 卖 人 口 以 期 进 行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的 阶 段, 而 没 有 提 到 诸 如 绑 架 招 募 窝 藏 等 贩 卖 人 口 的 其 他 阶 段 对 各 种 形 式 的 少 年 儿 童 性 剥 削 行 为 进 行 制 裁, 既 是 保 护 人 权, 也 是 填 补 刑 法 法 律 漏 洞 的 重 要 步 骤 刑 法 漏 洞 的 存 在, 让 人 理 解 为 对 少 年 儿 童 身 体 的 商 业 性 利 用 是 可 以 容 忍 的 4. 以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贩 卖 妇 女 30 正 如 最 近 的 一 项 相 关 调 查 所 言, 乌 拉 圭 所 处 的 区 域 环 境 与 国 内 环 境, 使 其 成 为 以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贩 卖 人 口 罪 行 比 较 严 重 的 国 家 各 项 调 查 显 示, 在 乌 拉 圭 国 内 和 国 外 都 有 若 干 条 贩 卖 人 口 的 通 道, 而 且 在 几 个 邻 国 都 有 犯 罪 集 团 在 活 动 目 前 在 乌 拉 圭 国 内 存 在 的 问 题 包 括 : 贫 困 歧 视 经 济 危 机 引 发 的 移 民 潮 边 检 不 严 严 重 影 响 妇 女 生 存 状 况 的 失 业 贫 困 低 龄 化 流 离 失 所 的 女 童 童 工 高 犯 罪 率 对 妇 女 儿 童 的 性 侵 害 等 冈 萨 雷 斯 图 阿 纳, 沉 默 的 隐 者 : 乌 拉 圭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贩 卖 人 口 状 况 分 析, 第 25 页, 蒙 得 维 的 亚,2006 年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冈 萨 雷 斯 图 阿 纳, 沉 默 的 隐 者 : 乌 拉 圭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贩 卖 人 口 状 况 分 析, 第 77 页, 蒙 得 维 的 亚,2006 年 29

30 我 们 无 法 对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因 为 在 乌 拉 圭 国 内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官 方 记 录 和 统 计 数 据, 也 没 有 开 展 过 能 让 人 们 看 清 问 题 严 重 性 的 调 查, 这 使 得 上 述 问 题 与 贩 卖 人 口 犯 罪 变 得 密 不 可 分 据 我 们 所 知, 跨 境 贩 卖 人 口 的 路 线 包 括 去 向 西 班 牙 和 意 大 利 的 路 线 由 阿 根 廷 开 始 去 向 东 部 的 路 线 以 及 从 阿 根 廷 开 始 经 过 乌 拉 圭 的 派 桑 杜 省 塔 夸 伦 博 省 里 韦 拉 省 去 向 巴 西 以 及 从 那 里 前 往 圣 巴 布 罗 的 路 线 国 内 的 贩 卖 人 口 路 线 主 要 是 从 边 境 地 区 去 向 旅 游 目 的 地 ( 科 洛 尼 亚 黄 金 海 岸 马 尔 多 纳 多 罗 恰 炎 热 地 区 农 村 旅 游 地 区 ) 诉 诸 法 律 对 于 受 害 者 来 说 是 一 件 比 较 困 难 的 事, 因 为 她 们 面 临 被 羞 辱 和 再 次 受 害 的 风 险, 因 此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她 们 不 愿 走 诉 讼 这 条 路 刑 法 并 未 将 贩 卖 人 口 当 作 一 条 具 体 罪 名 我 们 仅 通 过 不 同 的 制 裁 渠 道 对 贩 卖 人 口 犯 罪 的 部 分 阶 段 和 特 定 形 式 进 行 刑 事 制 裁 与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中 对 人 口 贩 运 的 定 义 最 为 接 近 的 国 内 法 律 条 文 如 刑 法 第 280 条 所 述 : 购 买 转 移 买 卖 及 迫 使 他 人 处 于 被 奴 役 地 位 此 外, 刑 法 还 对 以 通 过 受 害 者 提 供 服 务 来 达 到 营 利 目 的 的 剥 夺 他 人 自 由 罪 进 行 了 定 义 ( 第 281 条 及 第 282 条 第 3 款 ) 1927 年 生 效 的 有 关 介 绍 卖 淫 的 第 号 法 案 是 在 制 裁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贩 卖 人 口 案 例 中 适 用 最 多 的 法 规 1995 年 6 月 的 第 号 法 案 ( 公 民 安 全 法 ) 为 第 号 法 案 第 1 条 增 加 了 第 2 款, 将 以 往 只 视 为 犯 罪 准 备 的 介 绍 或 推 动 他 人 卖 淫 行 为 视 为 非 法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劝 说 或 迫 使 他 人 在 国 内 或 国 外 从 事 卖 淫 活 动 的 这 一 款 在 最 后 明 确 指 出 了 受 害 人 跨 过 国 境 遭 遇 剥 削 的 可 能 性, 但 此 类 情 形 并 未 被 视 为 情 节 严 重 也 就 是 说, 犯 罪 行 为 的 国 际 化 特 点 并 未 体 现 在 适 用 的 制 裁 措 施 上, 但 这 条 规 定 保 证 了 国 内 的 司 法 机 构 能 够 对 在 国 境 以 外 进 行 性 剥 削 的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前 面 提 到 过 的 刑 法 关 于 性 犯 罪 的 修 正 案, 也 有 涉 及 贩 运 人 口 和 营 利 性 性 剥 削 的 具 体 内 容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从 上 述 情 况 出 发, 与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共 同 开 展 了 陪 受 害 移 民 回 家 的 工 作 项 目, 提 供 临 床 保 健 服 务, 帮 助 被 贩 卖 的 受 害 妇 女 重 新 回 归 社 会 此 外, 在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妇 女 问 题 专 门 会 议 上,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与 其 他 成 员 国 共 同 推 动 了 通 报 与 预 防 人 口 贩 运 行 动 ( 获 得 了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的 支 持 )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第 十 五 届 妇 女 问 题 专 门 会 议 第 6 号 决 议 30

31 第 二 部 分 第 7 条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消 除 在 本 国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特 别 应 保 证 妇 女 在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 a) 在 一 切 选 举 和 公 民 投 票 中 有 选 举 权, 并 在 一 切 民 选 机 构 有 被 选 举 权 ; b) 参 加 政 府 政 策 的 制 订 及 其 执 行, 并 担 任 各 级 政 府 公 职, 执 行 一 切 公 务 ; c) 参 加 有 关 本 国 公 众 和 政 治 生 活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协 会 乌 拉 圭 在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的 现 代 化 民 主 化 和 法 制 化 进 程 中 扮 演 者 先 驱 的 角 色, 32 但 它 所 做 的 努 力 缺 乏 延 续 性, 因 此 时 至 今 日 在 参 政 议 政 方 面 还 不 能 说 实 现 了 平 等, 在 政 治 领 域, 理 论 上 的 平 等 和 实 践 上 的 平 等 之 间 还 存 在 差 距 一 ) 国 家 议 会 本 届 议 会 于 2004 年 10 月 组 建, 到 目 前 为 止 在 议 会 中 只 有 14 名 妇 女 代 表, 这 在 总 共 130 位 议 员 中 只 占 10.8% 这 不 能 不 让 人 表 示 担 忧, 因 为 与 上 届 议 会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相 比 较, 有 下 降 的 趋 势 在 上 届 议 会 的 两 院 中, 女 性 议 员 人 数 为 15 人, 占 国 民 大 会 总 人 数 的 11.5% 2005 年 3 月 新 一 届 政 府 上 台 后, 一 部 分 参 议 员 和 众 议 员 被 招 至 行 政 机 构, 这 使 得 议 会 中 的 人 事 出 现 一 定 调 整 从 2005 年 3 月 1 日 开 始, 女 性 参 议 员 由 三 人 增 加 至 四 人, 女 性 众 议 员 人 数 从 11 人 增 加 至 12 人, 因 此, 两 院 中 女 性 人 数 比 例 由 10.8% 提 升 至 12.3% 过 去 四 年 中 议 会 一 直 在 就 是 否 通 过 积 极 行 动 33 措 施 的 议 案 进 行 讨 论, 该 议 案 规 定, 在 选 举 候 选 人 提 名 表 中, 同 性 候 选 人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该 议 案 未 能 在 届 议 会 中 获 得 通 过, 但 却 在 各 党 派 的 某 些 领 域 中 引 发 了 讨 论 提 交 政 治 参 与 提 案 的 议 员 在 提 案 理 由 中 表 示 : 现 有 的 选 举 制 度 和 政 党 制 度 使 得 发 源 于 社 会 生 活 其 他 领 域 的 歧 视 现 象 愈 演 愈 烈 可 笑 的 是, 这 样 的 事 情 发 生 在 一 个 一 直 标 榜 自 由 与 平 等 的 国 家 里 同 样 是 在 32 尽 管 乌 拉 圭 于 1932 年 12 月 16 日 承 认 了 妇 女 的 选 举 权, 走 在 了 拉 丁 美 洲 的 前 列, 但 直 到 1934 年 宪 法 才 正 式 赋 予 女 性 这 一 权 利 而 妇 女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真 正 落 实, 是 在 1938 年 的 大 选 上 33 积 极 行 动 是 指 旨 在 通 过 那 些 尝 试 消 除 因 事 实 差 异 造 成 不 平 等 后 果 的 差 异 性 法 规 来 实 现 真 正 平 等 的 措 施 这 一 概 念 是 社 会 学 家 索 尼 亚 蒙 塔 尼 奥 在 递 交 给 两 性 平 等 与 参 政 议 政 国 际 研 讨 会 (2006 年 10 月 在 智 利 圣 地 亚 哥 举 行 ) 的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31

32 这 份 提 案 理 由 中, 我 们 可 以 读 到 : 必 须 建 立 一 套 比 沉 睡 的 现 实 更 具 创 新 精 神 更 富 有 朝 气 的 体 制, 克 服 民 主 的 缺 憾, 将 乌 拉 圭 的 民 主 优 化 深 化 法 制 化 上 述 提 案 历 经 多 次 修 改 后 被 提 交 到 本 届 ( 年 ) 参 议 院 参 议 院 宪 法 委 员 会 目 前 正 在 审 议 的 若 干 提 案 中 就 包 括 这 项 提 案 本 提 案 共 有 五 条 34, 其 中 规 定 : 推 动 两 性 公 民 在 各 政 党 管 理 机 关 立 法 机 关 省 级 议 会 和 地 方 议 会 中 实 现 平 等 参 与 决 策 ( 第 1 条 ) 该 提 案 在 其 第 2 条 中 规 定, 上 述 机 构 提 交 的 选 举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同 一 性 别 的 候 选 人 必 须 至 少 占 据 三 分 之 一 ( 第 2 条 ) 提 案 第 3 条 呼 吁 每 三 位 候 选 人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异 性 ( 第 3 条 ) 提 案 第 4 条 要 求 对 各 政 党 的 组 织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在 其 常 任 管 理 机 构 中 确 立 两 性 参 与 机 制, 根 据 选 举 管 理 机 构 的 选 民 的 性 别 比 例 来 决 定 该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的 性 别 比 ( 第 4 条 ) 最 后, 该 提 案 第 5 条 要 求 各 选 举 机 构 切 实 履 行 法 规 规 定, 拒 绝 承 认 提 名 情 况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的 选 举 站 的 记 录 ( 第 5 条 ) 议 员 政 党 组 织 机 构 和 妇 女 运 动 组 织 之 间 的 观 点 交 流, 不 仅 催 生 了 这 一 提 案, 也 使 得 一 些 政 治 团 体 在 2004 年 10 月 的 选 举 中 实 行 了 妇 女 候 选 人 30% 的 高 比 例 但 是, 除 了 进 行 讨 论 和 在 若 干 政 治 领 域 的 试 行 外, 如 果 没 有 一 部 法 规 或 规 范 的 选 举 配 额 体 系 来 对 全 国 和 各 省 的 选 举 进 行 管 理 的 话, 妇 女 参 与 国 家 议 会 和 省 级 议 会 的 状 况 不 可 能 得 到 实 质 性 改 善 乌 拉 圭 女 性 在 议 会 中 10.8% 的 比 例, 要 远 低 于 美 洲 各 国 18.9% 的 平 均 水 平, 在 19 个 拉 美 国 家 排 名 中 列 第 13 位 35 从 全 球 范 围 来 看, 在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的 议 会 女 性 世 界 排 名 中, 乌 拉 圭 在 总 共 186 个 国 家 中 列 第 81 位 36 二 ) 女 议 员 联 盟 六 年 多 前, 议 会 中 的 女 议 员 们 组 建 了 两 院 女 性 议 员 联 盟 尽 管 这 不 是 一 个 立 法 委 员 会 一 类 的 组 织, 但 从 形 式 和 合 法 性 来 看, 这 一 联 盟 为 来 自 不 同 政 党 的 女 性 议 员 提 供 了 表 达 与 交 流 看 法 的 空 间, 她 们 每 月 碰 头 研 究 共 同 关 心 的 议 题 思 考 设 计 共 同 利 益 的 措 施, 并 将 女 性 在 议 会 中 的 关 切 带 回 到 各 自 的 政 党 中 去 这 些 女 议 员 表 示, 这 一 联 盟 在 议 会 中 的 作 用 不 可 小 视, 已 经 显 露 出 促 使 各 政 党 达 成 一 致 的 能 力, 这 是 详 见 附 件 光 盘 中 的 法 律 汇 编 文 件 约 翰 逊 尼 基, 缺 席 的 政 治 : 年 乌 拉 圭 大 选, 妇 女 与 两 性 平 等, 蒙 得 维 的 亚,2005 年, 第 94 页 错 误! 超 链 接 引 用 无 效, 2005 年 8 月 31 日 32

33 女 议 员 们 几 年 来 不 断 努 力 的 结 果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乌 拉 圭 一 位 现 任 女 议 员, 是 担 任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女 议 员 协 调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第 一 位 拉 美 人 37 iii) 省 政 府 省 级 议 会 在 蒙 得 维 的 亚 省 本 届 议 会 年 ), 省 议 会 中 的 女 议 员 有 九 人, 占 29.0% 38 中,31 位 议 员 中 有 七 位 女 性, 占 22.5%, 而 上 届 政 府 任 期 内 ( 在 内 陆 各 省 份 的 议 会 中,2005 年 5 月 8 日 的 选 举 ( 政 府 任 期 年 ) 后, 我 们 看 到, 弗 洛 雷 斯 省 和 三 十 三 人 省 的 女 议 员 人 数 最 多, 都 是 10 人, 在 省 议 会 的 31 人 中 占 32.2%( 详 见 附 录 第 二 部 分 ) 如 果 我 们 将 19 个 省 区 的 议 会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看, 在 总 共 589 名 地 方 议 员 中, 女 性 有 104 人, 即 地 方 立 法 机 构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为 17.6% 第 二 十 三 届 地 方 议 员 全 国 大 会 最 后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决 定, 下 一 年 度 的 常 委 会 主 席 由 一 名 女 性 来 担 任 这 是 史 无 前 例 的 决 定, 因 为 在 历 史 上 还 没 有 一 位 女 性 担 任 过 这 一 职 务 四 ) 自 治 机 构 与 地 方 机 构 乌 拉 圭 在 供 水 供 电 和 电 信 网 络 等 领 域 组 建 管 理 了 若 干 基 层 机 构 这 些 国 家 机 构 和 国 有 企 业 主 要 有 : 国 家 燃 油 酒 精 及 港 口 管 理 局 国 家 电 信 管 理 局 电 厂 及 输 电 站 管 理 局 乌 拉 圭 航 空 业 第 一 线 等 在 八 家 国 有 企 业 中, 由 女 性 担 任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职 位 的 只 有 两 家 ( 国 家 电 信 管 理 局 和 国 家 邮 政 管 理 局 ) 五 ) 国 有 银 行 在 五 家 分 别 从 事 金 融 系 统 各 领 域 服 务 ( 社 会 保 障 住 房 保 险 等 ) 的 国 有 银 行 中, 没 有 任 何 一 家 由 女 性 领 导 担 任 这 些 银 行 高 管 职 位 的 10 人 均 为 男 性 六 ) 公 共 教 育 机 构 在 主 管 人 员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公 共 机 构 ( 如 作 为 自 治 机 构 和 联 合 管 理 机 构 的 共 和 国 大 学 ), 虽 然 女 性 作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人 数 比 例 很 高, 但 到 目 前 为 止 还 没 有 在 其 管 理 机 构 中 担 任 过 重 要 职 位 从 1849 年 至 今, 没 有 任 何 一 位 女 性 担 任 过 共 和 国 大 学 校 长 一 职 女 议 员 莫 尼 卡 沙 维 尔 政 府 任 期 为 2005 年 至 2010 年 33

34 共 和 国 大 学 的 联 合 管 理 机 构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 教 师 毕 业 生 和 在 校 学 生 每 一 部 分 群 体 各 选 举 产 生 三 名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学 校 的 中 央 管 理 委 员 会 目 前 这 些 代 表 中 有 一 名 女 教 师 和 两 名 女 学 生 在 本 届 学 校 政 府 的 组 成 人 员 中, 中 央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15 位 院 系 负 责 人 中 只 有 三 位 女 性 这 三 位 女 院 长 所 领 导 的 院 系 分 别 为 : 法 律 系 护 理 系 和 心 理 学 系 在 八 位 学 校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中, 四 人 为 女 性, 分 别 来 自 校 医 院 卫 生 协 会 食 品 工 程 所 和 图 书 馆 管 理 学 校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的 最 高 管 理 机 构 为 中 央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四 位 不 同 级 别 的 成 员 组 成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都 是 男 性, 在 另 两 位 成 员 中 有 一 名 女 性 接 下 来 有 三 个 委 员 会 各 负 责 管 理 一 个 教 育 领 域 初 级 和 中 级 教 育 管 理 司 的 负 责 人 均 为 女 性, 职 业 教 育 司 的 负 责 人 为 男 性 乌 拉 圭 少 年 儿 童 协 会 尽 管 属 于 自 治 机 构 且 不 隶 属 于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管 辖, 但 也 有 教 育 职 能 该 机 构 的 主 席 为 男 性, 下 属 三 个 司 中 有 一 位 女 性 司 长 七 ) 国 家 与 省 级 行 政 机 构 妇 女 在 行 政 机 构 的 参 与 度 一 直 以 来 都 很 低 从 未 有 过 女 性 担 任 政 府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即 便 成 为 候 选 人, 也 因 为 所 属 团 体 或 政 党 在 选 举 中 获 胜 机 率 较 小 而 无 功 而 返 全 国 妇 女 民 主 平 等 民 权 监 督 委 员 会 2004 年 工 作 计 划 中 提 到, 乌 拉 圭 缺 乏 深 入 推 动 妇 女 参 政 议 政 的 政 治 意 愿 该 文 件 写 道 : 在 认 识 和 跨 越 阻 碍 妇 女 平 等 参 与 政 治 决 策 的 羁 绊 方 面, 乌 拉 圭 政 界 非 常 滞 后 必 须 确 立 积 极 行 动 标 准, 将 理 论 上 的 平 等 转 变 为 现 实 中 的 平 等 此 外 还 写 道 : 无 法 将 女 性 这 半 边 天 纳 入 广 泛 参 与 的 民 主 中 去, 是 对 民 主 本 身 最 大 的 讽 刺 之 一 39 进 步 会 议 公 民 权 利 组 扩 大 战 线 是 另 一 家 在 行 政 机 构 和 地 方 一 级 为 妇 女 反 映 问 题 提 出 方 案 的 组 织 40 在 2000 至 2004 年 政 府 任 期 内, 没 有 任 何 一 位 妇 女 担 任 部 长 或 副 部 级 职 位 41 这 一 时 期, 妇 女 在 行 政 机 构 中 的 参 与 度 有 所 减 少, 因 为 自 从 1985 年 恢 复 民 主 以 来, 每 届 政 府 中 都 至 少 有 一 位 女 性 部 长 或 副 秘 书 长 于 2005 年 上 台 的 本 届 政 府, 在 其 13 个 部 委 中, 有 三 家 部 委 由 女 性 领 导, 分 别 是 : 卫 生 部 社 会 发 展 部 和 国 防 部 此 外, 另 有 三 位 女 性 担 任 副 部 级 的 副 秘 书 长 职 务, 分 别 在 外 交 部 旅 游 与 体 育 部 以 及 社 会 发 展 部, 在 全 部 的 部 级 副 部 级 岗 位 中 女 性 占 23% 全 国 妇 女 监 督 委 员 会 工 作 计 划, 是 妇 女 工 作 领 域 的 一 份 政 治 文 件 蒙 得 维 的 亚,2004 年 公 民 权 利 组 : 女 同 胞 们 我 们 一 起 为 创 建 平 等 而 建 言 献 策,2004 年 不 包 括 任 期 短 暂 的 以 及 过 渡 性 质 的 情 况 34

35 除 了 那 些 由 任 命 产 生 的 职 位 和 责 任 重 大 的 职 位 ( 如 部 长 级 职 务 ) 外, 在 其 他 政 府 组 织 中 也 有 另 一 些 职 位 十 分 重 要 上 述 这 几 类 职 位 综 合 起 来 看, 本 届 政 府 中 女 性 的 参 与 度 为 21.3% 42 在 省 级 行 政 机 构 中, 女 性 从 未 担 任 过 省 长 一 职, 尽 管 曾 有 妇 女 作 为 替 补 担 任 过 代 理 省 长 此 外, 曾 有 零 星 的 女 性 省 长 候 选 人 出 现 过, 但 没 有 哪 一 位 有 最 终 当 选 的 实 际 可 能 性 八 ) 司 法 机 构 在 司 法 机 构 中, 最 高 法 院 作 为 最 高 级 别 机 构, 由 五 位 成 员 组 成, 每 年 由 其 中 的 一 位 成 员 担 任 主 席 这 几 位 成 员 的 人 选 由 国 民 大 会 ( 立 法 机 构 ) 在 职 位 产 生 空 缺 后 90 天 内 任 命 如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无 法 指 定 人 选, 则 自 动 任 命 上 诉 法 院 中 从 业 资 格 最 老 或 在 司 法 机 构 或 民 政 部 或 检 察 院 工 作 年 数 最 多 的 人 担 任 ( 共 和 国 宪 法 第 236 条 ) 目 前, 五 位 成 员 中 有 四 位 男 性 一 位 女 性, 其 中 最 高 法 院 主 席 一 职 由 男 性 担 任 乌 拉 圭 妇 女 参 加 政 治 组 织 情 况 必 须 指 出 的 是, 在 乌 拉 圭 有 若 干 种 参 与 政 治 讨 论 的 方 式, 分 别 是 : 通 过 PIT-CNT 平 等 与 两 性 委 员 会 来 参 加 工 会 运 动 ; 乌 拉 圭 合 作 单 位 大 会, 为 乌 拉 圭 合 作 机 制 的 核 心 机 构,1990 年 成 立 了 两 性 问 题 委 员 会 ; 各 农 村 妇 女 之 间 的 协 会 组 织, 如 农 村 妇 女 协 会 农 村 妇 女 网 等 ; 全 国 妇 女 民 主 平 等 民 权 监 督 委 员 会, 在 全 国 拥 有 54 家 妇 女 组 织 和 团 体 此 外, 乌 拉 圭 还 设 有 五 个 跨 机 构 的 政 府 机 制, 各 妇 女 组 织 在 其 中 扮 演 着 重 要 角 色 这 些 机 制 是 : 两 性 问 题 跨 机 构 委 员 会 性 健 康 与 生 殖 健 康 全 国 顾 问 委 员 会 就 业 待 遇 及 机 会 均 等 三 方 委 员 会 打 击 家 庭 暴 力 全 国 协 商 委 员 会 等 第 8 条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保 证 妇 女 在 与 男 子 平 等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的 条 件 下, 有 机 会 在 国 际 上 代 表 本 国 政 府 和 参 加 各 国 际 组 织 的 工 作 自 公 约 于 1981 年 生 效 以 来, 乌 拉 圭 就 一 直 无 法 有 效 履 行 这 一 条 款 的 规 定, 因 为 遭 受 歧 视 的 妇 女 无 法 获 得 在 国 际 上 代 表 国 家 政 府 的 机 会, 尤 其 是 在 责 任 最 为 重 大 的 外 交 领 域, 关 键 职 位 几 乎 清 一 色 由 男 性 担 42 维 罗 尼 卡 佩 雷 斯, 这 还 不 够 :2006 年, 进 步 政 府 的 一 年, 蒙 得 维 的 亚,2006 年 35

36 任 尽 管 最 近 几 十 年 来 反 对 的 呼 声 和 取 得 的 外 交 成 绩 让 女 性 和 男 性 在 竞 争 重 要 职 位 时 获 得 均 等 机 会, 但 这 一 平 等 并 未 反 映 在 如 大 使 等 较 高 级 职 位 上 本 届 政 府 致 力 于 在 国 内 落 实 所 有 与 女 性 权 益 有 关 的 公 约, 在 这 方 面 我 们 已 经 看 到 了 起 色, 虽 然 仅 仅 是 个 开 始, 但 依 然 在 改 变 着 长 久 以 来 形 成 的 趋 势 从 附 录 中 的 表 格 我 们 不 难 发 现, 目 前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成 绩 : 因 为 社 会 价 值 等 原 因, 妇 女 正 在 寻 求 实 现 自 我 价 值 的 空 间, 于 是 在 传 统 意 义 上 男 性 专 属 的 领 域 建 功 立 业, 在 外 交 等 各 行 业 有 了 立 足 之 地 女 性 参 与 国 际 关 系 事 务 越 来 越 多, 主 要 体 现 在 有 更 多 女 性 开 始 从 事 这 一 行 业, 在 最 近 一 次 一 年 一 度 的 外 交 人 员 考 核 竞 赛 中, 一 共 入 围 了 10 名 女 性 和 1 名 男 性 目 前 担 任 外 交 三 等 秘 书 的 人 数 为 26 位 女 性 和 4 位 男 性 正 如 上 文 中 提 到 的, 入 围 外 交 竞 赛 这 件 事 本 身, 就 是 男 女 机 会 均 等 的 正 面 事 例 但 是, 职 务 越 往 上 走, 女 性 被 任 命 为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几 率 也 越 来 越 小 一 个 很 好 的 例 子 是, 乌 拉 圭 首 位 女 性 驻 外 大 使 于 1984 年 得 到 任 命, 而 目 前 乌 拉 圭 共 有 21 位 男 性 大 使, 女 性 大 使 只 有 1 位 本 届 政 府 努 力 在 其 所 有 下 属 机 构 和 工 作 团 体 中 推 动 两 性 的 平 等 参 与 因 此, 尽 管 情 况 尚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但 女 性 还 是 管 理 着 秘 书 处 一 个 总 局 和 几 个 司 局 这 一 问 题 要 想 得 到 解 决, 需 要 政 府 的 关 注 并 拿 出 具 体 措 施, 不 仅 要 为 女 性 的 日 常 职 业 发 展 考 量, 也 要 在 中 长 期 让 更 多 的 女 性 能 够 担 任 中 高 级 职 务 推 动 与 保 护 人 权 是 乌 拉 圭 外 交 政 策 的 一 个 基 石, 因 此, 推 动 与 保 护 妇 女 权 益 也 是 乌 拉 圭 外 交 部 的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在 乌 拉 圭 派 驻 六 个 国 际 组 织 的 常 驻 外 交 使 团 中, 有 五 个 使 团 是 由 男 性 率 领 的, 分 别 是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联 合 国 粮 农 组 织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联 合 国 纽 约 总 部 和 拉 丁 美 洲 一 体 化 协 会, 其 余 一 个 驻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代 表 团 由 女 性 率 领 乌 拉 圭 积 极 参 与 所 有 有 关 反 对 各 种 形 式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多 边 论 坛 以 及 有 关 贫 困 教 育 性 健 康 与 生 殖 健 康 移 民 女 童 权 益 人 口 贩 运 等 主 题 的 多 边 磋 商 36

37 乌 拉 圭 一 贯 强 调,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各 项 特 别 程 序 以 及 联 合 国 开 展 的 各 个 项 目 都 应 将 两 性 平 等 放 在 重 要 位 置 因 此, 乌 拉 圭 与 其 他 50 多 个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共 同 在 为 该 组 织 目 前 的 机 构 建 设 流 程 而 努 力, 因 为 妇 女 权 益 在 新 组 织 机 构 中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乌 拉 圭 从 中 得 出 结 论, 在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方 面, 应 该 会 有 实 质 性 的 质 的 飞 跃 此 外, 乌 拉 圭 于 2006 年 支 持 由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提 出 的 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移 至 日 内 瓦 的 倡 议, 以 期 将 各 个 条 约 组 织 集 中 到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作 为 在 国 内 负 责 两 性 平 等 工 作 的 机 构, 代 表 乌 拉 圭 参 加 了 下 列 区 域 性 和 国 际 性 活 动 :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妇 女 问 题 专 门 会 议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美 洲 妇 女 委 员 会 妇 女 司 法 与 社 会 状 况 委 员 会 以 及 联 合 国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地 区 妇 女 大 会 执 委 会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全 国 妇 女 协 会 的 女 性 主 席 被 美 洲 妇 女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国 一 致 推 选 加 入 委 员 会 执 委 会 ( 萨 尔 瓦 多,2006 年 12 月 ) 第 9 条 1. 缔 约 各 国 应 给 予 妇 女 与 男 子 有 取 得 改 变 或 保 留 国 籍 的 同 等 权 利 缔 约 各 国 应 特 别 保 证, 与 外 国 人 结 婚 或 于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丈 夫 改 变 国 籍 均 不 当 然 改 变 妻 子 的 国 籍, 使 她 成 为 无 国 籍 人, 或 把 丈 夫 的 国 籍 强 加 于 她 2. 缔 约 各 方 在 关 于 子 女 的 国 籍 方 面, 应 给 予 妇 女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在 乌 拉 圭, 国 籍 事 务 方 面 没 有 男 女 之 分, 只 要 是 出 生 在 乌 拉 圭 领 土 上 的 人 或 父 母 有 一 方 为 乌 拉 圭 公 民 的, 即 拥 有 乌 拉 圭 国 籍 乌 拉 圭 男 女 公 民 如 与 外 国 人 或 持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结 婚,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丧 失 乌 拉 圭 国 籍 第 三 部 分 第 10 条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以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并 保 证 妇 女 在 教 育 方 面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特 别 是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保 证 : a) 在 各 类 教 育 机 构, 不 论 其 在 城 市 或 农 村, 专 业 和 职 业 辅 导 取 得 学 习 机 会 和 文 凭 等 方 面 都 有 相 同 的 条 件 在 学 前 教 育 普 通 教 育 技 术 专 业 和 高 等 技 术 教 育 以 及 各 种 职 业 训 练 方 面, 都 应 保 证 这 种 平 等 ; 37

38 b) 课 程 考 试 师 资 的 标 准 校 舍 和 设 备 的 质 量 一 律 相 同 ; c) 为 消 除 在 各 级 和 各 种 方 式 的 教 育 中 对 男 女 任 务 的 任 何 定 型 观 念, 应 鼓 励 实 行 男 女 同 校 和 其 他 有 助 于 实 现 这 个 目 的 的 教 育 形 式, 并 特 别 应 修 订 教 科 书 和 课 程 以 及 相 应 地 修 改 教 学 方 法 ; d) 领 受 奖 学 金 和 其 他 研 究 补 助 金 的 机 会 相 同 ; e) 接 受 成 人 教 育 包 括 成 人 识 字 和 实 用 读 写 能 力 的 教 育 的 机 会 相 同, 特 别 是 为 了 尽 早 缩 短 男 女 之 间 存 在 的 教 育 水 平 上 的 一 切 差 距 ; f) 减 少 女 生 退 学 率, 并 为 离 校 过 早 的 少 女 和 妇 女 安 排 各 种 方 案 ; g) 积 极 参 加 运 动 和 体 育 的 机 会 相 同 ; h) 有 接 受 特 殊 知 识 辅 导 的 机 会, 以 有 助 于 保 障 家 庭 健 康 和 幸 福, 包 括 关 于 计 划 生 育 的 知 识 和 辅 导 在 内 从 国 家 统 计 协 会 与 国 家 妇 女 协 会 的 出 版 物 ( 乌 拉 圭 : 年 两 性 指 标 ) 中 我 们 看 到 : 1. 在 15 岁 及 以 上 公 民 中, 文 盲 率 在 男 女 两 性 之 间 的 差 异 不 大, 差 异 最 大 时 是 在 2001 年, 女 性 和 男 性 分 别 是 7.8% 和 8.5% 2. 有 趣 的 是, 在 本 报 告 所 述 时 期 中,14 岁 和 15 岁 时 完 成 了 6 年 学 业 的 人 口 比 例, 女 性 一 直 大 于 男 性 其 中 2001 年 的 数 据 为 男 性 93.2% 女 性 94.2%, 到 了 2004 年, 这 个 比 例 分 别 为 92.4% 和 95.8% 岁 和 21 岁 时 完 成 了 12 年 学 业 的 人 口 比 例, 其 两 性 差 异 也 始 终 偏 向 于 女 性 2001 年 男 女 分 别 为 28.1% 和 39.8%, 到 了 2004 年 这 一 差 异 为 32.4% 和 42.7% 4. 男 女 各 年 龄 段 的 入 学 率 从 15 岁 开 始 形 成 差 异,2004 年 数 据 显 示,15 至 17 岁 的 男 性 中, 有 77.7% 为 在 校 生, 女 性 中 这 一 比 例 为 84.6%, 到 了 18 至 25 岁 年 龄 段, 男 女 两 性 中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6.8% 和 44.6% 年 时 享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人 群 比 例, 男 性 为 10.29%, 女 性 为 15.41%, 到 了 2004 年, 这 组 数 字 为 11.04% 和 17.98% 6. 完 成 了 13 年 或 以 上 时 间 学 业 的 女 性 比 例,2001 年 时 为 17.9%,2002 年 为 18.1%,2004 年 为 20.5% 符 合 同 样 条 件 的 男 性 比 例,2001 年 为 15.6%,2002 年 为 15.9%,2004 年 为 17.4%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数 据 显 示,2004 年 时 接 受 初 级 公 共 教 育 的 人 数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为 名 男 性 和

39 名 女 性 同 年 民 办 初 级 教 育 在 校 人 数 为 名 男 性 和 名 女 性 年 全 国 公 共 初 级 教 育 在 校 生 为 位 男 性 和 位 女 性, 同 年 全 国 民 办 初 级 教 育 在 校 生 为 位 男 性 和 位 女 性 在 中 级 教 育 领 域,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尚 未 掌 握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数 据 信 息 在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两 性 间 差 异 加 大,2004 年 在 校 女 生 人 数 为 男 生 的 一 倍, 共 和 国 大 学 有 名 女 生, 而 男 生 只 有 名 男 生 人 数 比 女 生 多 的 专 业 有 : 农 业 经 营 学 系 工 程 系 和 通 讯 科 学 系 ( 男 生 人 数 稍 多 ) 44 共 和 国 大 学 在 国 内 内 陆 地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也 有 类 似 情 况 出 现 45 在 民 办 大 学 教 育 中, 在 拥 有 学 生 人 数 最 多 的 几 所 大 学 (ORT 大 学 乌 拉 圭 天 主 教 大 学 ) 里, 学 生 的 性 别 差 异 较 小 : 工 程 系 企 业 管 理 系 和 经 济 学 系 等 男 生 人 数 较 多, 社 会 学 和 医 学 系 女 生 人 数 较 多 ( 详 见 附 录 中 的 表 A-6) 师 资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尚 未 掌 握 共 和 国 大 学 教 师 队 伍 的 性 别 数 据 在 各 家 民 办 大 学 中, 男 性 教 师 队 伍 人 数 是 女 性 的 两 倍 多, 即 便 在 女 生 人 数 占 优 的 院 系 中, 男 性 教 师 人 数 仍 占 多 数 公 共 教 育 中 的 性 教 育 公 共 教 育 中 的 性 教 育, 是 乌 拉 圭 从 1985 年 恢 复 民 主 以 来 一 直 没 有 落 实 的 问 题 1999 年 当 时 的 新 一 届 政 府 上 台 后, 卫 生 部 全 国 艾 滋 病 项 目 与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共 同 编 写 了 一 本 针 对 初 级 教 育 三 年 级 学 生 的 青 少 年 读 本 这 部 名 为 聆 听 学 习 体 验 的 书 于 2000 年 编 辑 完 成 并 投 放 到 教 育 机 构, 却 在 一 些 反 对 将 性 教 育 纳 入 官 方 教 育 范 畴 的 社 会 宗 教 和 政 治 领 域 引 发 了 争 议, 其 结 果 是 万 份 已 经 印 好 的 书 籍 最 终 没 能 如 预 期 般 发 放 到 教 育 机 构 中 去 2002 年, 有 人 提 议 重 新 考 虑 开 展 全 国 性 教 育 计 划 这 一 次, 由 当 时 的 全 国 未 成 年 人 协 会 ( 即 现 在 的 乌 拉 圭 全 国 少 年 儿 童 协 会 ) 负 责 召 集 事 宜 为 此,2002 年 组 建 了 乌 拉 圭 性 教 育 分 析 跨 机 构 委 员 会, 由 国 家 公 共 教 育 署 中 央 管 理 委 员 会 初 级 教 育 委 员 会 中 级 教 育 委 员 会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委 员 会 全 国 未 成 年 人 协 会 全 国 青 年 协 会 教 育 与 文 化 部 卫 生 部 组 成 该 委 员 会 起 草 了 一 份 共 识 文 件, 但 缺 乏 与 其 他 机 构 的 协 商 讨 论 详 见 附 录 第 10 条 表 A-1 详 见 附 录 第 10 条 表 A-3 详 见 附 录 第 10 条 表 A-4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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