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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101 年 度 至 104 年 度 ) 目 錄 壹 使 命 ( ) 貳 願 景 ( ) 參 施 政 重 點 ( ) 肆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及 共 同 性 目 標 ( )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101 年 度 至 104 年 度 ) 壹 使 命 人 事 處 係 市 府 行 政 幕 僚 單 位, 為 培 育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打 造 本 府 成 為 高 效 率 高 競 爭 力 的 行 政 團 隊, 優 良 公 務 素 質 人 力 是 提 升 本 市 競 爭 力 與 行 政 效 能 的 基 石 為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並 建 構 具 競 爭 力 及 執 行 力 的 行 政 團 隊, 本 處 除 持 續 致 力 於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之 推 動 外, 積 極 培 養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思 考 及 創 新 能 力, 提 昇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追 求 人 事 業 務 之 創 新, 以 回 應 環 境 變 遷 及 市 民 需 要, 善 盡 本 府 市 長 專 業 人 事 幕 僚 各 機 關 人 事 策 略 伙 伴 全 體 同 仁 人 事 專 業 服 務 便 利 商 店 等 三 大 角 色 功 能, 締 造 市 府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貳 願 景 本 於 積 極 主 動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善 盡 本 府 市 長 專 業 人 事 幕 僚 各 機 關 人 事 策 略 伙 伴 全 體 同 仁 人 事 專 業 服 務 便 利 商 店 等 三 大 角 色 功 能, 建 立 健 全 規 定 與 制 度, 達 成 為 市 府 全 方 位 選 才 育 才 留 才 用 才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具 體 落 實 新 願 景, 營 造 廉 能 專 業 的 行 政 團 隊, 提 供 本 市 市 民 第 一 流 的 公 共 服 務 參 施 政 重 點 一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 因 應 台 南 縣 市 合 併 升 格 直 轄 市, 市 民 對 新 的 市 政 團 隊 有 著 高 度 期 待, 又 因 新 的 市 25-1

2 府 團 隊 來 自 於 二 個 縣 市 政 府 人 員, 面 對 不 同 組 織 文 化 的 衝 擊, 如 何 使 市 政 團 隊 儘 快 適 應, 提 升 自 我 能 力, 在 五 都 城 市 競 爭 中 勝 出, 將 是 一 大 挑 戰 依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第 22 條 規 定, 本 市 編 制 員 額 不 得 超 過 7200 人 ( 不 含 警 消 及 學 校 教 職 員 ) 惟 行 政 院 99 年 5 月 26 日 核 定 本 市 改 制 後 前 3 年 員 額 總 數 上 限 為 6090 人, 且 第 1 年 除 新 設 機 關 或 單 位 外, 以 不 增 加 員 額 為 原 則 目 前 本 府 暨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區 公 所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已 達 5917 人, 較 行 政 院 管 制 上 限 僅 餘 173 人 可 運 用 改 制 第 1 年, 本 市 維 持 設 37 個 區 公 所, 原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公 所 財 政 課 人 員 就 地 安 置 於 公 所, 導 致 配 置 於 區 公 所 之 高 達 本 市 編 制 員 額 上 限 32%, 遠 高 於 各 新 設 之 直 轄 市 配 置 於 公 所 之 員 額 比 例, 影 響 所 及 本 市 各 一 二 級 機 關 組 織 規 模 較 各 新 設 之 直 轄 市 同 性 質 機 關 小, 迭 有 反 映 編 制 內 人 力 不 足, 爰 須 檢 討 人 力 配 置 合 理 化, 有 效 運 用 創 造 績 效 面 對 合 併 升 格 後 所 衍 生 的 行 政 效 率 品 質 及 便 民 服 務 等 問 題 與 挑 戰, 須 增 強 公 務 人 力 創 新 能 力 與 策 略 性 規 劃 能 力, 來 替 代 過 去 例 行 性 事 務 處 理, 培 育 現 有 人 力 獲 得 所 需 技 能, 以 組 織 學 習 方 式 取 得 所 需 知 識 及 增 進 專 業 能 力, 藉 由 教 育 訓 練 增 強 員 工 行 動 力 執 行 力 決 策 力 及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回 應 市 民 期 待 二 現 行 施 政 重 點 執 行 成 效 檢 討 : ( 一 ) 組 織 再 調 整 : 1. 檢 討 機 關 學 校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100 年 3 月 23 日 30 日 4 月 27 日 召 開 研 商 本 市 各 地 政 所 衛 生 所 學 校 職 員 戶 政 所 區 公 所 合 理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會 議, 劃 一 原 縣 市 各 該 二 級 機 關 學 校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2. 節 餘 人 力 移 撥 需 求 機 關 : 重 行 檢 討 各 一 級 機 關 ( 單 位 ) 組 織 定 位 及 人 力 需 求, 自 改 制 日 起 至 100 年 6 月 召 開 4 次 本 府 組 織 再 調 整 會 議, 審 查 各 局 處 委 員 會 人 力 需 求 及 組 織 架 構 調 整 案, 以 符 合 市 政 業 務 推 展 之 需 ( 二 )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1. 七 班 以 上 以 規 模 較 小 之 學 校, 以 合 併 設 置 方 式, 將 兼 任 人 事 機 構, 改 置 專 任 人 事 機 構, 徹 底 解 決 監 察 院 糾 正 校 護 兼 任 人 事 業 務 乙 案 2. 統 一 訂 定 各 級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設 置 基 準, 辦 理 後 續 組 織 修 編 及 人 員 移 撥 作 業 3. 逐 步 請 增 員 額,6 班 下 學 校 亦 全 面 以 合 併 設 置 方 式 改 置 專 任 人 事 機 構, 或 由 鄰 近 專 任 人 員 派 兼, 以 回 歸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專 職 功 能 ( 三 ) 用 人 唯 才, 遴 補 優 質 公 務 人 力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擇 優 遴 用 陞 任 人 員 (1) 建 立 透 明 公 正 之 陞 遷 機 制, 公 開 公 平 辦 理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 本 府 職 務 出 缺 時, 秉 持 用 人 唯 才 適 才 適 所 內 陞 與 外 補 並 重 原 則, 並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辦 理, 截 至 本 (100) 年 6 月 24 止,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薦 任 第 25-2

3 八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出 缺 商 調 其 他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遞 補 者 計 43 人, 由 內 部 人 員 陞 遷 者 54 人 (2)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遷 調 規 定 實 施 要 點 : 對 職 務 列 等 及 職 務 相 當 之 所 屬 人 員, 配 合 職 務 性 質 及 業 務 需 要, 實 施 職 務 遷 調 (3)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及 營 養 師 陞 遷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 為 貫 徹 市 長 用 人 唯 才 之 理 念, 建 立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之 人 事 升 遷 制 度, 並 使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 含 幹 事 ) 護 理 人 員 及 營 養 師 陞 遷 進 用 更 具 專 業 性 及 衡 平 性, 以 落 實 市 政 政 見 鼓 舞 同 仁 士 氣, 本 府 人 事 處 業 已 完 成 臺 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及 營 養 師 陞 遷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訂 定, 並 函 頒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實 施 (4) 訂 頒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 為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的 陞 遷 制 度 及 貫 徹 國 家 考 試 用 人 唯 才 之 精 神, 訂 頒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2. 貫 徹 考 試 用 人 :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考 試 用 人 規 定, 提 列 各 項 考 試 職 缺 (1) 配 合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函 頒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改 進 措 施 規 定,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提 列 100 年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提 缺 比 以 達 50% 為 原 則, 有 關 得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數, 係 以 主 管 機 關 總 數 控 管, 並 排 除 主 管 人 員 機 要 人 員 職 務 單 列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及 非 屬 得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之 其 他 任 用 制 度 人 員 ( 如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等 ) (2) 截 至 本 (100) 年 6 月 24 止, 本 府 得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數 共 526 個, 已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共 218 個, 地 方 特 考 職 缺 共 47 個, 身 心 障 礙 特 考 考 試 職 缺 共 21 個, 原 住 民 特 考 考 試 職 缺 共 2 個, 合 計 提 列 考 試 職 缺 共 288 個, 提 缺 比 為 % 3. 儲 備 各 區 公 所 優 秀 區 長 人 才 用 對 的 人, 做 對 的 事, 心 中 坦 蕩, 對 市 民 負 責 是 賴 市 長 施 政 的 重 要 理 念 之 一, 為 落 實 此 一 用 人 原 則, 人 事 處 特 別 訂 定 區 長 甄 選 及 培 訓 計 畫, 並 自 100 年 6 月 10 日 起 實 施, 透 過 甄 選 培 訓 用 人 三 個 階 段, 希 望 藉 由 此 計 畫 培 訓 完 成 後, 即 可 擇 優 派 任, 不 必 靠 關 說, 一 切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拔 擢 有 用 人 才 ( 四 ) 協 辦 國 家 考 試, 合 理 規 劃 人 力 運 用 策 略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協 辦 國 家 考 試 台 南 考 區 試 務 工 作, 便 利 本 市 市 民 及 南 部 民 眾 應 考 為 落 實 市 長 機 會 平 等 城 鄉 並 重 的 育 才 目 標, 並 嘉 惠 大 台 南 地 區 應 考 人, 本 府 全 力 向 考 選 部 爭 取 國 家 考 試 臺 南 考 區 之 設 置, 於 農 曆 年 前 (2/1) 終 獲 該 部 正 式 回 應, 並 自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開 始 實 施 經 依 考 選 部 25-3

4 歷 年 資 料 顯 示, 得 設 置 臺 南 考 區 之 考 試 分 別 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等 2 種 考 試, 為 服 務 大 台 南 考 生, 本 府 人 事 處 將 全 力 配 合 考 選 部 辦 理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2. 加 強 約 聘 僱 計 畫 之 審 查, 控 管 約 聘 僱 員 額 (1) 本 處 訂 定 100 年 約 聘 僱 計 畫 審 查 原 則 為 : A 經 費 來 源 為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工 程 管 理 費 代 辦 經 費 基 金 之 聘 僱 用 計 畫, 經 費 停 止 補 助 或 不 敷 支 付 時, 應 即 停 止 聘 僱 用, 不 得 再 以 市 預 算 或 其 他 經 費 簽 請 延 續 或 新 增 計 畫 B 以 市 預 算 提 高 職 等 晉 階 及 請 增 員 額 部 分, 除 中 央 計 畫 型 補 助 款 外, 均 予 緩 議, 約 聘 僱 人 員 依 99 年 度 核 定 職 等 敘 薪, 不 因 工 作 年 資 和 學 歷 提 高 職 等 和 晉 階 C 原 則 上 以 99 年 度 核 定 之 約 聘 僱 計 畫 為 基 準, 不 得 新 增 計 畫, 並 逕 予 核 定 100 年 度 約 聘 僱 計 畫 惟 如 確 屬 業 務 需 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府 擬 召 開 審 查 會 審 酌 需 要 核 准 增 聘 僱 : (A) 接 受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專 案 業 務 或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委 辦 業 務, 其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內 列 有 聘 僱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者 (B) 經 費 係 自 給 自 足 或 以 收 支 對 列 方 式 聘 僱 用 所 需 人 員 者 (C) 在 基 金 專 戶 項 下 聘 僱 用 人 員 者, 在 基 金 收 支 得 以 平 衡 下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截 至 本 (100) 年 6 月 24 日 止, 本 (100) 年 度 本 府 共 核 定 約 聘 人 員 318 人 約 僱 人 員 844 人 約 用 人 員 563 人, 合 計 1747 人 3. 加 強 約 聘 ( 僱 用 ) 人 員 管 理, 落 實 獎 優 汰 劣, 提 高 工 作 績 效 (1) 為 加 強 約 聘 ( 僱 用 ) 人 員 管 理, 獎 優 汰 劣,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約 聘 ( 僱 )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年 度 考 核 列 乙 等 以 上 繼 續 聘 僱 ; 考 列 丙 等 者 不 予 續 聘 僱 (2)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約 用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俾 約 用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差 勤 服 務 事 項 有 所 遵 循 (3) 為 貫 徹 用 人 唯 才 之 理 念, 維 持 人 事 任 用 之 公 平 性 及 延 攬 優 秀 人 才, 訂 定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進 用 約 聘 ( 僱 用 ) 人 員 甄 選 程 序, 徵 才 作 業 應 本 公 開 公 平 原 則, 依 所 適 用 相 關 人 事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將 徵 才 訊 息 公 開 於 本 府 徵 才 公 告 網 站, 約 聘 ( 僱 用 ) 人 員 之 進 用, 應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甄 審 4. 落 實 市 長 照 護 弱 勢 族 群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政 策, 協 助 機 關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族 人 員 (1)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勞 保 人 數 每 滿 34 人, 應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1 人, 截 至 100 年 6 月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應 進 用 625 人, 已 進 用 903 人 (2) 進 用 原 住 民 族 人 員 : 25-4

5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保 障 權 法 規 定,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機 關 學 校 僱 用 約 僱 人 員 駐 衛 警 察 技 工 工 友 清 潔 工 收 費 管 理 員 及 其 他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非 技 術 性 工 級 職 務 每 滿 100 人,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1 人, 截 至 100 年 6 月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應 進 用 27 人, 已 進 用 49 人 5. 檢 討 區 公 所 可 精 簡 之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提 升 用 人 效 能, 有 效 落 實 撙 節 用 人 (1) 為 確 實 瞭 解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運 用 效 能, 全 面 檢 討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之 必 要 性, 本 年 度 將 擇 期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進 行 人 力 評 估 作 業 (2)100 年 度 各 區 公 所 核 定 人 數 分 別 為 約 僱 人 員 183 人, 約 用 人 員 44 人, 臨 時 人 員 1014 人, 合 計 1241 人 ; 現 職 人 數 分 別 為 約 僱 人 員 179 人, 約 用 人 員 39 人, 臨 時 人 員 934 人, 合 計 1152 人 (3) 目 前 各 區 公 所 支 援 他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10 人, 約 用 人 員 4 人, 臨 時 人 員 32 人, 合 計 支 援 46 人 (4) 目 前 各 區 公 所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 不 含 支 援 他 機 關 人 數 ), 其 中 以 永 康 區 公 所 86 人 最 高 ; 另 佔 編 制 內 人 力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6.56%~111.94%, 總 平 均 為 51.09%, 其 中 以 善 化 區 公 所 % 最 高 (5) 本 府 將 持 續 檢 討 區 公 所 可 精 簡 之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提 升 用 人 效 能, 有 效 落 實 撙 節 用 人 ( 五 ) 落 實 獎 優 懲 劣 信 賞 必 罰 之 考 核 制 度 除 依 照 現 行 獎 懲 考 績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對 於 來 自 於 不 同 縣 市 考 核 標 準 有 所 差 異, 實 有 必 要 訂 定 一 致 性 的 考 核 標 準, 對 於 表 現 優 良 者 予 以 獎 勵 鼓 勵, 對 於 涉 嫌 貪 污 瀆 職 有 據 者, 從 嚴 從 重 懲 處, 以 端 正 風 氣 ; 另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係 以 平 時 考 核 為 依 據, 就 其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項 目 予 以 評 分, 實 際 運 作 卻 容 易 落 於 主 管 主 觀 認 定 而 有 不 公 之 情 事, 有 鑑 於 此, 應 建 立 一 套 標 準, 讓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與 團 體 績 效 結 合,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工 作 表 現 與 其 年 度 考 核 相 連 結, 以 符 合 考 績 法 本 綜 覈 名 實 信 賞 必 罰, 作 公 務 人 員 準 確 客 觀 之 考 核 要 旨 ( 六 ) 強 化 差 勤 管 理, 整 飭 公 務 紀 律 公 務 人 員 辦 公 情 形 直 接 影 響 到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觀 感, 加 強 機 關 勤 惰 管 理 將 使 內 部 員 工 辦 公 紀 律 良 好, 進 而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因 此 持 續 強 化 差 勤 管 理, 對 於 重 點 機 關 加 強 管 理, 以 端 正 並 提 升 本 府 公 務 形 象 ( 七 ) 培 育 公 務 人 才 與 領 導 力, 型 塑 廉 能 公 正 的 公 共 服 務 倫 理 1. 加 強 中 高 階 主 管 培 訓 發 展 中 高 階 主 管 扮 演 組 織 中 的 關 鍵 角 色, 不 僅 須 具 有 主 管 業 務 的 專 業 知 能 且 熟 悉 機 關 的 運 作, 並 有 領 導 管 理 單 位 成 員 發 揮 最 大 潛 能, 以 使 組 織 績 效 達 到 最 大, 爰 中 高 階 主 管 之 培 訓 益 形 顯 得 重 要 本 處 將 依 照 不 同 層 級 主 管 及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賡 續 規 劃 開 辦 對 應 之 訓 練 班 別 25-5

6 2.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多 元 且 便 捷 學 習 資 訊 除 開 辦 實 體 課 程, 更 廣 範 利 用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利 用 數 位 學 習 無 時 間 空 間 限 制 之 特 性, 以 提 供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便 捷 之 學 習 資 源, 並 持 續 培 訓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能 力 之 人 才, 達 知 識 擴 散, 深 化 機 關 組 織 學 習 成 效, 有 效 率 完 成 符 合 市 政 及 機 關 業 務 需 求 之 培 訓 課 程 3.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與 法 治 培 訓 課 程 公 務 倫 理 的 建 立 與 實 踐 程 度, 及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行 政 之 履 行, 直 接 影 響 著 市 民 對 市 府 的 信 任 感, 為 提 供 市 民 優 質 的 公 共 服 務, 本 府 將 陸 續 辦 理 講 授 公 務 倫 理 及 法 治 素 養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以 使 公 務 倫 理 內 化 成 為 本 府 及 所 屬 每 一 位 公 務 人 員 的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使 本 府 成 為 廉 能 公 正 之 政 府 機 關, 提 供 本 市 市 民 優 質 之 公 共 服 務 4. 針 對 公 務 人 員 培 育 發 展 之 需 要, 分 層 規 劃 整 合 性 系 統 性 永 續 性 之 多 元 培 訓 班 別, 透 過 班 期 規 劃 建 構 符 合 需 求 課 程, 以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5. 為 加 強 各 階 層 人 員 核 心 職 能 及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進 修 及 全 方 位 服 務 效 率, 辦 理 多 元 培 訓 課 程 ( 包 含 各 階 層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職 能 研 習 班 課 程 十 大 旗 艦 計 畫 宣 導 說 明 會 與 業 界 學 校 或 其 他 機 關 策 略 聯 盟 及 學 習 列 車 訓 練 計 畫 ) 自 100 年 1 月 至 6 月 底 共 辦 理 14 場 培 訓 課 程 及 宣 導 說 明 會, 參 訓 人 員 達 3,625 人 ( 八 ) 建 置 智 慧 型 網 路 系 統 1. 為 使 全 府 同 仁 均 達 學 習 效 果, 積 極 建 置 數 位 教 材, 透 過 多 媒 體 影 音 及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提 供 多 元 化 學 習 管 道 2. 為 提 升 處 理 公 務 效 能, 建 置 行 政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將 行 政 業 務 電 腦 化, 以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各 項 業 務 資 訊 化 效 益 ( 九 ) 營 造 舒 適 安 全 友 善 的 研 習 訓 練 場 地 99 年 12 月 25 日 大 臺 南 縣 市 合 併 升 格 後, 成 立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為 專 責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機 構, 為 節 省 公 帑 並 快 速 設 置 辦 公 及 訓 練 場 地, 於 100 年 6 月 辦 理 該 中 心 辦 公 廳 舍 訓 練 會 議 場 地 暨 學 員 宿 舍 採 購 租 賃 案 招 標 事 宜, 組 成 勘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適 合 場 址, 以 營 造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舒 適 安 全 及 友 善 的 研 習 場 地 環 境 ( 十 ) 增 進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1. 為 提 高 訓 練 品 質, 本 處 同 仁 陸 續 接 受 TTQS 培 訓 課 程, 將 TTQS 導 入 本 處 各 項 培 訓 課 程 檢 討 發 展 策 略 及 規 劃, 有 效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績 效 與 培 訓 品 質 2. 藉 由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瞭 解 參 訓 學 員 對 辦 訓 課 程 及 行 政 服 務 等 面 向 之 滿 意 度, 不 斷 回 饋 修 正 以 提 升 學 習 品 質 及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 十 一 ) 妥 善 規 劃 退 休 機 制 : 1. 全 額 滿 足 申 退 需 求 : 退 休 政 策 完 全 滿 足 申 退 人 員 可 以 全 數 如 願 辦 理 退 休, 俾 使 可 以 尊 嚴 的 卸 下 公 ( 教 ) 職, 預 計 100 年 各 機 關 辦 理 退 休 400 人 各 學 校 辦 理 退 休 教 25-6

7 師 450 人, 合 計 共 850 人 辦 退 2. 妥 適 辦 理 退 休 所 得 再 調 整 方 案 :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退 休 所 得 合 理 化 再 調 整 方 案 措 施, 重 新 核 算 退 休 人 員 可 優 存 金 額, 並 妥 為 說 明 釋 疑, 安 撫 情 緒, 使 政 策 得 以 落 實 推 展 ( 十 二 ) 積 極 推 動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 1. 擬 訂 定 本 府 員 工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鼓 勵 員 工 依 個 人 興 趣 或 專 長 自 發 性 組 織 各 類 社 團, 定 期 集 會 研 ( 練 ) 習 相 關 活 動, 藉 以 增 廣 見 聞, 促 進 情 感 交 流,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2. 為 提 倡 員 工 正 當 體 育 活 動, 增 進 同 仁 聯 誼 及 身 心 健 康, 於 5 月 日 假 市 立 桌 球 館 辦 理 合 併 後 第 一 次 公 教 人 員 市 長 盃 桌 球 賽, 計 有 全 市 56 隊 約 460 人 參 加, 並 邀 請 轄 區 內 中 央 機 關 參 加, 有 效 達 到 聯 誼 目 的, 同 時 促 進 單 位 內 部 向 心 力,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3. 為 強 化 未 婚 員 工 建 立 正 確 兩 性 交 往 觀 念 與 態 度, 傳 遞 健 康 正 確 婚 姻 理 念 與 內 涵, 定 於 5 月 14 日 28 日 6 月 18 日 假 臺 灣 文 學 館 臺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等 地 方, 辦 理 三 場 次 知 性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以 建 構 未 婚 同 仁 尋 覓 幸 福 真 愛 另 一 半 的 環 境 與 機 會 本 項 活 動 共 計 150 人 參 加, 活 氣 氛 熱 烈 溫 馨, 反 應 良 好 4. 為 有 效 紓 解 員 工 工 作 中 的 各 種 壓 力, 預 定 於 9 月 24 日 假 本 市 文 化 中 心 原 生 劇 場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市 長 盃 卡 拉 Ok 歌 唱 比 賽, 藉 由 最 通 俗 參 與 度 最 高 的 歌 唱 比 賽 活 動, 以 紓 解 員 工 平 日 的 工 作 壓 力, 增 進 同 仁 間 情 誼, 更 達 到 與 市 民 同 樂 的 目 的 ( 十 三 ) 強 化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 配 合 縣 市 合 併 升 格 直 轄 市, 建 立 平 台, 積 極 整 合 縣 市 現 行 人 事 資 訊 相 關 系 統, 以 期 完 成 兼 具 實 用 性 及 效 能 性 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使 人 事 業 務 無 縫 接 軌, 並 達 到 人 事 資 料 庫 即 時 更 新 正 確 完 整 同 時 積 極 推 廣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使 用 各 項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以 簡 化 日 常 業 務 處 理, 增 進 行 政 績 效,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三 未 來 四 年 施 政 重 點 : ( 一 ) 組 織 再 調 整 : 因 應 各 級 機 關 業 務 推 展 需 要, 定 期 修 編 將 節 餘 人 力 移 撥 需 求 機 關, 另 依 內 政 部 意 見, 除 原 屬 山 地 鄉 或 偏 遠 地 區 外, 俟 行 政 區 劃 法 完 成 立 法 後, 應 以 20 萬 至 30 萬 人 為 1 區 之 原 則 進 行 整 併, 建 立 行 政 區 域 之 合 理 規 模, 爰 配 合 整 併 期 程 預 作 規 劃, 以 避 免 屆 時 人 力 移 撥 安 置 困 難 ( 二 ) 規 模 較 小 之 學 校, 全 面 以 合 併 設 置 或 由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派 兼 方 式, 以 落 實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應 設 人 事 及 主 計 單 位, 學 校 規 模 較 小 者, 得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學 校 專 任 人 事 及 主 計 人 員 兼 任 之 規 定 ( 三 ) 儲 備 各 區 公 所 優 秀 區 長 人 才, 以 應 市 政 發 展 需 要, 發 揮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優 勢, 25-7

8 持 續 檢 討 區 公 所 可 精 簡 之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提 升 用 人 效 能, 有 效 落 實 撙 節 用 人 ( 四 ) 落 實 獎 優 懲 劣 信 賞 必 罰 之 考 核 制 度 : 為 使 本 府 留 用 優 秀 人 才, 將 建 立 一 套 公 平 的 考 核 制 度, 對 於 表 現 良 好 績 效 卓 著 者 予 以 獎 勵, 對 於 效 率 不 彰 破 壞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形 象 者 予 以 懲 處, 以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勇 於 任 事, 創 造 卓 越 績 效, 強 化 差 勤 管 理, 整 飭 公 務 紀 律, 為 提 高 辦 公 效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以 強 化 機 關 內 部 勤 惰 管 理 方 式, 達 到 端 正 公 務 紀 律 之 成 效 ( 五 ) 規 劃 多 元 培 訓 課 程, 形 塑 學 習 型 組 織, 厚 實 組 織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 為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營 造 舒 適 安 全 友 善 的 研 習 訓 練 場 地, 引 進 多 元 的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環 境 資 源 方 法 及 運 作 機 制, 因 應 市 政 推 動 及 業 務 所 需, 活 化 公 務 人 力 政 策 研 究 的 能 力, 推 動 政 策 研 究, 投 入 研 究 經 費, 確 保 創 新 的 實 踐, 並 結 合 產 官 學 研 界, 以 前 瞻 性 跨 機 關 及 整 合 性 的 研 究, 健 全 施 政 計 畫 體 系, 並 建 構 完 善 的 公 務 決 策 網 路, 以 強 化 行 政 部 門 的 決 策 品 質 ( 六 ) 建 置 智 慧 型 網 路 系 統, 導 入 TTQS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 積 極 建 置 數 位 教 材, 期 望 透 過 多 媒 體 影 音 平 台 數 位 學 習 系 統 等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推 廣 公 務 人 力 終 身 學 習 觀 念, 建 置 行 政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達 到 業 務 資 訊 化 效 益 將 TTQS 導 入 本 處 各 項 培 訓 課 程 檢 討 發 展 策 略 及 規 劃, 有 效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績 效 與 培 訓 品 質 ( 七 ) 妥 善 規 劃 退 休 機 制 : 秉 持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原 則, 尊 重 公 教 人 員 生 涯 規 劃 及 職 場 離 開 的 選 擇, 審 慎 周 詳 規 劃 退 休 政 策, 使 申 退 的 公 教 同 仁 均 能 自 己 的 人 生 規 劃, 全 數 辦 理 退 休, 同 時 促 進 人 員 新 陳 代 謝, 人 力 資 源 年 輕 化, 不 但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也 符 合 市 民 的 期 待 ( 八 ) 積 極 推 動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 提 倡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調 劑 身 心, 鼓 舞 工 作 士 氣, 促 進 情 感 交 流,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並 提 昇 公 教 員 工 健 康 活 力 形 象 ( 九 ) 強 化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 積 極 推 動 人 事 資 訊 化 業 務, 以 簡 化 日 常 業 務 處 理, 增 進 行 政 績 效,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並 確 保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新 穎 同 時 積 極 運 用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統 計 分 析 相 關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辦 理 升 遷 考 核 職 缺 選 才 送 訓 考 績 獎 懲 等 相 關 作 業, 以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並 可 作 為 本 府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規 劃 參 據 肆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及 共 同 性 目 標 一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 ( 一 ) 覈 實 配 置 各 級 機 關 公 務 人 力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因 應 本 府 政 策 需 要, 賡 續 推 動 本 府 組 織 架 構 再 調 整 作 業 2. 配 合 各 級 機 關 業 務 功 能 調 整 人 員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辦 理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修 正 3. 依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控 管 超 額 機 關 職 缺, 員 額 移 撥 人 力 不 足 機 關 25-8

9 ( 二 ) 解 決 監 察 院 糾 正 校 護 兼 任 人 事 問 題, 合 理 配 置 人 事 機 構 設 置 基 準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因 應 監 察 院 糾 正 校 護 兼 任 人 事 問 題, 規 劃 各 級 學 校 兼 任 人 事 機 構 以 合 併 設 置 方 式 改 置 專 任 人 事 機 構 2. 衡 平 各 校 人 事 人 員 服 務 人 數 配 比, 部 分 小 型 學 校 由 現 有 專 任 人 事 人 員 派 兼 3. 合 理 調 整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設 置 基 準, 精 簡 區 公 所 人 事 員 額, 移 供 學 校 設 置 ( 三 ) 用 人 唯 才, 遴 補 優 質 公 務 人 力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擇 優 遴 用 陞 任 人 員 2. 貫 徹 考 試 用 人 :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考 試 用 人 規 定, 提 列 各 項 考 試 職 缺 3. 儲 備 各 區 公 所 優 秀 區 長 人 才 : 透 過 甄 選 培 訓 用 人 三 個 階 段, 擇 優 人 員 派 任 區 長, 以 應 市 政 發 展 需 要, 發 揮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優 勢 ( 四 ) 協 辦 國 家 考 試, 合 理 規 劃 人 力 運 用 策 略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協 辦 國 家 考 試 台 南 考 區 試 務 工 作, 便 利 本 市 市 民 及 南 部 民 眾 應 考 2. 加 強 約 聘 僱 計 畫 之 審 查, 控 管 約 聘 僱 員 額 3. 落 實 市 長 照 護 弱 勢 族 群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政 策, 協 助 機 關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及 原 住 民 族 人 員 4. 持 續 檢 討 區 公 所 可 精 簡 之 非 編 制 內 人 力, 提 升 用 人 效 能, 有 效 落 實 撙 節 用 人 ( 五 ) 建 立 機 關 內 部 合 理 的 差 勤 制 度 公 平 合 理 的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效 率 面 向 ) 因 應 機 關 內 部 需 求, 本 處 制 定 一 套 合 理 可 行 的 差 勤 管 理 規 範, 使 內 部 人 員 確 實 遵 守, 目 標 在 督 促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確 實 辦 理 內 部 差 勤 管 理, 並 訂 定 公 正 且 合 理 的 獎 懲 考 績 規 範, 並 督 促 公 務 人 員 遵 守 及 執 行, 以 端 正 公 務 紀 律, 提 升 本 府 公 務 形 象, 確 實 達 到 獎 優 汰 劣 之 功 能 ( 六 ) 培 育 公 務 人 力 與 領 導 力 ( 組 織 學 習 面 向 ) 1. 提 升 中 高 階 主 管 素 質 依 照 不 同 層 級 主 管 及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賡 續 規 劃 開 辦 對 應 之 訓 練 班 別, 以 透 過 班 期 規 劃 建 構 符 合 中 高 階 文 官 需 求, 並 可 提 升 其 橫 向 溝 通 及 國 際 視 野 之 培 訓 課 程, 且 經 由 學 員 滿 意 度 來 確 保 學 習 成 效, 期 以 營 造 廉 潔 公 正 高 效 能 的 行 政 團 隊 2. 推 廣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觀 念,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為 培 育 卓 越 公 務 人 力,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透 過 推 廣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藉 由 辦 理 符 合 市 政 及 專 業 職 能 需 求 之 實 體 與 數 位 課 程, 達 到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施 政 效 能 與 本 府 施 政 品 質, 打 造 本 府 成 為 具 有 城 市 競 爭 力 之 政 府 ( 七 ) 培 育 公 務 人 力 型 塑 學 習 型 組 織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針 對 各 階 層 公 務 人 力 培 育 發 展 之 需 要, 分 層 規 劃 整 合 性 系 統 性 永 續 性 之 培 訓 班 別, 以 透 過 班 期 規 劃 建 構 符 合 各 階 層 公 務 人 力 需 求 2. 結 合 市 政 願 景 與 策 略 目 標, 辦 理 多 元 培 訓 課 程 25-9

10 3. 辦 理 全 市 巡 迴 研 習 活 動 場 次, 使 學 習 無 遠 弗 屆 4. 與 業 界 學 校 或 其 他 機 關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課 程 規 劃 與 培 訓 課 程, 厚 植 公 務 人 員 競 爭 力 ( 八 ) 建 置 智 慧 型 網 路 系 統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積 極 建 置 數 位 教 材, 透 過 多 媒 體 影 音 及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提 供 多 元 化 學 習 資 源 及 管 道, 促 進 本 府 各 機 關 員 工 網 路 應 用 及 服 務, 以 打 造 友 善 智 慧 的 學 習 網 路 系 統 2. 建 置 行 政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透 過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九 ) 營 造 舒 適 安 全 友 善 的 研 習 訓 練 場 地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為 提 供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舒 適 安 全 及 友 善 的 研 習 場 地 環 境, 打 造 無 障 礙 性 別 平 等 空 間 環 境, 透 過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持 續 回 饋 修 正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十 ) 增 進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 行 政 效 率 面 向 ) 1. 為 提 高 訓 練 品 質, 導 入 TTQS 檢 討 發 展 策 略 及 規 劃 培 訓 課 程, 有 效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績 效 與 培 訓 品 質 2. 透 過 問 卷 滿 意 度 調 查, 暸 解 參 訓 學 員 對 辦 訓 課 程 研 習 規 劃 講 師 授 課 等 滿 意 度, 不 斷 回 饋 修 正 以 提 升 學 習 品 質 及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 十 一 ) 積 極 辦 理 員 工 退 撫 及 待 遇 福 利 業 務, 增 進 員 工 福 利,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依 限 繳 納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及 各 項 退 撫 相 關 表 報 2. 正 確 辦 理 退 休 案 件, 並 彙 整 相 關 退 休 所 得 及 應 辦 程 序, 貼 心 妥 為 說 明 3. 依 規 定 確 實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照 護 事 項 4. 積 極 主 動 辦 理 各 項 補 助 費 申 請 及 研 議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5.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聯 誼 活 動, 鼓 舞 工 作 士 氣 ( 十 二 ) 積 極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政 策 ( 業 務 成 果 面 向 ) 1. 人 事 資 料 及 待 遇 資 料 建 檔 正 確 新 穎 2. 積 極 推 動 各 人 事 機 構 使 用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作 業,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3. 運 用 人 事 資 訊 種 籽 教 師 建 立 系 統 輔 導 及 教 學 機 制 4. 積 極 辦 理 人 事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二 共 同 性 目 標 : ( 一 )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觀 念 :( 組 織 學 習 面 向 ) 強 化 本 處 同 仁 終 身 學 習 觀 念, 提 升 參 與 學 習 意 願 ( 二 ) 提 高 預 算 執 行 力 :( 財 務 管 理 面 向 ) 有 效 運 用 年 度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提 高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並 撙 節 各 項 支 出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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