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EI GUEI GUEI G1I 回 G1I 圍 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 ~ ~ E 蔚 會 i 叫 巾 就 叫 叮 叮 i E 出 現 的 情 況, 以 及 所 有 涉 及 比 賽 管 理 的 i 問 題 叫 具 體 規 定 向 情 形 E 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GUEI GUEI GUEI G1I 回 G1I 圍 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 ~ ~ E 蔚 會 i 叫 巾 就 叫 叮 叮 i E 出 現 的 情 況, 以 及 所 有 涉 及 比 賽 管 理 的 i 問 題 叫 具 體 規 定 向 情 形 E 在"

Transcription

1 百 回 九 才 r 六 年 修 18!l 服 k l.~ :,t

2 GUEI GUEI GUEI G1I 回 G1I 圍 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GUEI ~ ~ E 蔚 會 i 叫 巾 就 叫 叮 叮 i E 出 現 的 情 況, 以 及 所 有 涉 及 比 賽 管 理 的 i 問 題 叫 具 體 規 定 向 情 形 E 在 現 行 規 則 中 無 明 確 條 文 可 循, 請 參 照 i 規 則 叮 叮 似 帆 完 全 叫 自 E 申 出 正 確 的 處 理 決 定 本 規 則 要 求 裁 判 E 員 必 須 具 有 勝 任 工 作 的 能 力 良 好 的 判 i 斷 力 叫 法 輸 公 正 叫 手 和 E 所 有 協 會 需 遵 守 上 述 觀 點 ~ ~ ~ ~ ~ ~ ~ ~ ~ =IID\ 且 IID\ 旦 IID\ 旦 IID\ 旦 IID\ 且 IID\ 且 ===[;1 且 且 且 且 且 E 且 且 E 且 且 E i E E E i

3 目 錄 阻 阻 四 阻 四 阻 四 阻 四 第 一 章 行 棋 草 一 節 棋 盤 和 棋 旱 的 第 二 節 棋 子 走 法 制 第 三 節 對 局 規 定 的 第 二 章 比 賽 通 則 第 一 節 比 賽 的 性 質 和 辦 法 7 第 二 節 對 局 時 間 7 第 三 節 記 錄 個 第 四 節 限 著 10 草 五 節 成 績 計 算 11 第 六 節 名 次 確 定 12 第 七 節 華 橫 且 退 出 比 賽 14 第 八 節 審 員 需 知 15 第 九 節 技 術 犯 規 16 第 三 章 比 賽 組 織 17 明 昂 穆 加 信 那 信 m 修 m 四 - 二 三 四 章 節 節 節 節 祺 和 l 術 語 棋 例 解 釋 棋 之 判 例 總 鋼 決 棋 例 個 則 附 錄 循 環 賽 對 局 秩 序 表 J7 編 後 吉 吾 39 且 且 且 E 且 且 E 且 且 (;!Jl 且 =(;!Jl 且 (;!Jl 旦 =(;!Jl 旦 (;!Jl 且 (;!Jl 且 =

4 單 一 節 棋 盤 和 棋 手 翻 ~ ~1 事 一 定 行 總 自 里 三 互 白 棋 盤 和 棋 手 一 棋 盤 由 九 條 直 線 和 十 條 橫 緣 相 交 組 成, 棋 盤 上 共 有 九 十 個 交 叉 點, 象 棋 子 就 擺 放 和 活 動 在 立 叉 點 上 棋 盤 內 之 直 線 通 至 橫 五 至 六 線 處 中 斷, 形 成 之 空 間, 稱 冉 河 界 雙 方 橫 一 至 三 線 和 直 四 至 六 線 處 劃 以 斜 立 足 線, 稱 為 九 宮 二 棋 子 共 有 三 十 二 個, 分 為 紅 黑 兩 方, 每 方 十 六 個, 各 有 七 種 子 力, 其 名 稱 和 數 目 如 下 : 紅 方 棋 子 帥 一 個, 俾 偈 炮 仕 相 各 兩 個, 兵 五 個 黑 方 祺 于. 將 一 個, 車 馬 包 士 車 各 兩 個, 平 五 個 三 比 賽 用 之 標 車 棋 盤 形 制 應 每 一 格 均 為 正 方 形, 每 方 格 之 長 寬 均 應 為 3. 5cm. 而 每 個 棋 子 之 直 徑 應 1!J 2. 5cm-2. 7cm. 大 小 與 棋 盤 告 通 配 置. 四 對 局 開 始 前, 雙 方 棋 于 在 棋 盤 土 的 擺 法 見 下 圍 黑 方 12J41689 / \ 主 4 為 G 4 為 4 主 \ / 傳 傌 桐 <1 丸 A < 合. ι~ 虹 方 也

5 ~ 草 一 拿 行 棋 / 單 二 節 棋 子 走 法 空 三 百 棋 手 是 惜 一 帥 ( 將 ) 活 動 範 圍 只 限 在 九 宮 之 內, 每 著 只 准 走 一 步, 前 進 後 退 左 右 平 行 都 可 以, 但 不 能 斜 走 帥 典 將 妒 在 同 一 條 直 線 土 直 接 相 對 ( 即 中 間 沒 有 另 一 棋 手 隔 開 ), 輪 誰 走 于 誰 就 可 以 用 帥 ( 將 ) 吃 掉 對 方 的 將 ( 帥 ) 二 仕 ( 士 ) 只 限 在 九 宮 內 斜 線 走 一 步, 可 進 可 退 三 相 ( 車 ) 只 限 在 己 方 地 盤 上 活 動, 不 能 越 過 河 界 J ' 每 一 著 斜 走 兩 步, 俗 稱 相 ( 車 ) 走 田, 但 當 田 字 中 心 有 別 的 棋 子 時 ( 俗 稱 塞 車 眼 J ), 則 不 能 走 過 去 四 俾 ( 車 ) 可 以 直 進 直 退 或 橫 走, 不 III 步 數, 但 不 能 跳 過 任 何 棋 子 而 行 a 五 偈 ( 馬 ) 的 每 一 著 走 一 直 ( 成 一 橫 ) 一 斜, 即 俗 稱 馬 走 日 J ' 但 妒 呆 在 一 直 ( 或 一 橫 ) 的 地 方, 同 方 向 有 別 的 棋 于 時 ( 俗 稱 拐 馬 腳 J ), 則 不 能 走 過 去 六 炮 ( 包 ) 的 著 法 與 俾 相 同, 惟 在 吃 對 方 棋 子 峙, 其 所 行 直 線 ( 或 橫 線 ) 當 中, 須 有 另 一 個 棋 子 ( 俗 稱 炮 蕪 ) 七 兵 ( 平 ) 每 著 只 限 走 一 步, 未 過 河 峙, 只 能 直 行, 過, 可 11- 後 橫 直 行 均 可, 但 不 能 後 退 八 走 一 著 棋 時, 個 己 方 棋 子 走 到 的 地 方 有 對 方 棋 子 在, 則 可 以 把 對 方 棋 子 吃 掉 並 佔 據 接 位 置, 但 諸 位 置 已 有 己 方 棋 手 時, 則 不 能 吃 掉 或 佔 蟻 除 帥 ( 將 ) 外, 其 它 棋 子 均 可 以 任 意 給 對 方 吃 掉, 或 可 以 主 動 送 吃, 吃 于 的 一 方, 必 須 立 即 把 被 吃 掉 的 棋 子 從 棋 盤 上 拿 走 a 部

6 軍 三 節 對 局 規 定 翻 ~ E 三 到 對 局 規 定 一 對 局 開 始, 由 虹 方 先 行, 以 後 雙 方 輪 流 各 走 一 著 一 局 制, 可 用 務 先 之 方 法 決 定 誰 執 缸 子 先 行 兩 局 及 f 局 制, 先 用 抽 籤 方 法 決 定 草 - 局 誰 執 缸 子 先 行, 以 後 每 一 局 換 先, 立 替 地 互 換 紅 黑 子 ( 俗 稱 分 先 ) 在 循 環 賽 中, 每 輪 每 局 根 據 編 號 由 蝙 定 之 秩 序 表 確 定 誰 執 缸 子 在 積 分 編 排 賽 之 比 賽 中, 每 輪 均 重 新 編 排, 草 一 輪 可 抽 籤 決 定, 由 l 對 2, 3 對 4. 依 次 搗 排, 均 由 單 號 先 走, 草 二 輪 賽, 盡 可 能 讓 土 一 輪 執 缸 子 者, 在 此 輪 執 黑 子 二 棋 子 走 于 [A] 觸 核 己 方 之 棋 子, 必 須 走 言 盒 子 除 非 所 觸 摸 之 棋 子, 受 行 棋 規 定 根 本 不 能 走 動 ( 被 其 它 棋 子 阻 擋 而 無 路 可 走 ), 方 可 改 走 他 子 ( 此 種 情 況 應 被 判 技 術 犯 規 [B] 觸 摸 對 方 之 祺 于, 就 必 須 吃 掉 該 棋 于 除 非 自 己 任 何 棋 子 都 無 法 去 吃 對 方 峙, 方 可 另 行 走 于 ( 此 種 情 況 應 被 判 技 衛 犯 規 ) [C] 先 棋 己 方 棋 子, 後 又 棋 對 方 棋 子, 則 前 者 必 須 吃 掉 後 者 l 女, 前 者 無 法 吃 掉 後 者, 亦 必 須 走 動 前 者 2 如 前 者 根 本 不 能 走 動, 則 必 須 用 另 外 之 棋 子 去 吃 後 者 3. 但 前 者 根 本 不 能 走 動, 任 何 另 外 之 棋 子 均 無 法 吃 掉 後 者 時, 方 可 另 走 他 子 ( 以 上 三 項 均 屬 技 術 犯 規 ) 也

7 ~ 草 一 拿 行 棋 / 軍 三 節 封 為 規 定 [D] 先 棋 對 方 祺 于, 後 又 祺 己 方 祺 于, 時 l 後 者 必 須 吃 掉 前 者. l 如 後 者 無 法 吃 掉 前 者, 亦 必 須 用 其 它 棋 子 吃 掉 前 者 2. 虫 叮 無 任 何 一 子 可 吃 前 者, 買 'L 必 須 走 動 後 者. 3 妥 無 任 何 一 于 可 吃 前 者 而 後 者 根 本 無 法 走 動 時, 方 可 另 走 他 于 ( 三 項 均 屬 技 街 犯 規 ) [E] 同 時 觸 挨 雙 方 棋 子 處 理 順 序 與 [D] 同 [F] 棋 証 可 隨 時 擺 正 棋 盤 上 的 棋 子, 若 比 賽 員 要 自 行 擺 正 峙, t 必 須 向 祺 証 或 對 方 聲 明, 徵 得 對 方 同 意 而 且 只 能 在 自 己 走 棋 的 時 間 內 進 行, 否 則 以 襪 子 處 理 # 屬 明 顯 誤 且 某 個 棋 子, 則 不 作 棋 子 論 處. 三 離 手 為 定 一 著 棋 走 了 之 後, 不 得 再 于 更 改, 以 手 離 開 棋 子 冉 車 回 四 錯 誤 處 理 [A] 對 局 過 程 中, 妒 有 一 方 走 一 步 或 棋 子 走 往 不 能 走 的 位 置 正 或 被 意 外 移 位 等 錯 誤, 應 且 時 過 如 裁 判 處 捏, 糾 正 錯 誤 走 錯 的 一 方, 作 技 術 犯 規 一 次 如 未 經 糾 正 而 繼 續 對 局, 叉 車 通 泉 裁 判, 時 j 該 局 勝 負 仍 有 效, 局 後 不 于 處 理 [B] 先 後 走 棋 顛 倒, 軒 在 第 一 時 限 的 三 分 之 一 內 發 現 則 重 賽, 逾 時 不 于 處 理 五 技 術 犯 規 每 局 棋 賽, 任 何 一 方 技 街 犯 規 兩 次 均 判 負 巴 西

8 軍 二 章 比 賽 過 則 / 草 一 節 比 賽 的 性 質 和 揖 法 銷 點 ~ 1f,.::... 比 賽 if! 則 自 空 三 :!J 比 賽 的 性 質 和 辦 法 一 比 賽 性 質 分 個 人 賽 且 團 體 賽 如 屬 表 演 可 分 為 單 人 賽 雙 人 賽 或 多 人 賽 ( 每 人 輪 走 一 步 ) 二 比 賽 名 稱 有 國 際 賽 全 國 ( 或 全 省 全 縣 全 市 等 ) 個 人 賽 且 團 體 賽, 或 友 誼 賽 選 拔 賽 邀 請 賽 牢 三 比 賽 辦 法 分 淘 汰 制 大 循 環 制 分 組 循 環 制 積 分 蝙 排 制 積 合 編 排 結 合 淘 汰 制 等 宣 三 百 對 局 時 間 一 採 用 計 時 鐘 正 式 比 賽 應 採 用 具 有 兩 個 鐘 面 的 專 用 計 時 鏈, 分 別 累 計 雙 方 的 走 棋 時 間 賽 前 明 確 純 定 雙 方 在 一 定 時 限 內 必 須 走 滿 一 定 的 著 數 對 局 雙 方 位 須 在 走 棋 後 才 可 按 鐘, 忘 記 按 鐘, 裁 判 不 于 提 醒 棋 手 必 須 用 走 于 的 手 輕 按 鐘 每 局 每 方 用 時 規 定 # 下 [A] 一 日 一 局 至 二 局 採 60 分 鐘 須 走 滿 25 著, 以 下 15 分 鐘 須 走 滿 10 著 [B] 一 日 三 局 採 4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10 命 鍾 須 走 滿 10 著 [C] 一 日 四 局 主 五 局 採 4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5 命 鐘 須 走 滿 10 著 也

9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二 節 對 局 時 間 [D] 一 日 六 局 至 七 局 採 2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5 分 鐘 須 走 滿 10 著 [A] [B] 兩 項 均 須 自 行 記 錄 ; [C 卜 [D] 兩 項 均 不 須 記 錄 在 土 述 規 定 時 間 內, 不 能 走 滿 規 定 著 數 者, 按 超 時 諭 判 負 因 缺 棋 比 賽, 可 由 賽 會 自 行 視 需 要 而 決 定 時 限 規 定 a 二 棋 賽 開 晶 前, 棋 鐘 放 在 虹 方 左 手 旁, 所 有 棋 鐘 皆 放 在 同 一 方 向 先 由 裁 判 長 宜 佈 開 甜 比 賽, 執 黑 方 的 審 員 先 按 鐘, 然 後 由 虹 方 走 軍 - 著 後 按 鐘, 以 下 繼 續 比 賽. 棋 鐘 開 動 後, 比 賽 員 如 有 問 題 提 出, 均 須 使 用 己 方 時 間, 不 得 按 停 棋 鐘, 裁 判 在 解 釋 問 題 時, 如 認 烏 有 需 要, 可 按 停 棋 鐘 a 三 每 場 比 賽 盡 可 能 當 場 結 車, 如 到 完 場 時 間 仍 未 結 束 即 封 棋, 並 由 室 主 局 先 行 的 - 方 寫 啥 著, 由 裁 判 寫 下 棋 圈, 並 經 雙 方 認 可, 封 存 方 令 信 封 內, 當 封 棋 時 裁 判 且 雙 方 審 員 應 在 場, 紅 方 在 思 考 畸 著 時 應 利 用 自 己 時 間, 寫 好 晴 著 立 於 裁 判 後 方 可 按 停 棋 鐘, 裁 判 將 雙 方 已 用 時 間 寫 在 信 封 土, 以 備 揭 封 時 將 時 鐘 調 互 相 同 時 間. 揭 封 繼 續 比 賽 時, 如 發 現 紅 方 所 記 下 之 著 法 有 誤, 而 且 解 釋 不 過, 應 即 判 負 但 對 有 一 方 自 動 最 構, 則 作 對 方 取 勝 四 在 對 局 過 程 中, 但 發 現 棋 鐘 出 現 故 障, 應 立 即 提 出, 裁 判 應 向 雙 方 明 確 表 示 對 何 進 行 調 整, 取 得 - 致 同 意 後 再 于 更 換 五 一 方 雖 走 出 規 定 時 限 內 的 最 後 一 著 棋, 但 沒 來 得 且 按 鐘, 以 致 超 過 時 限, 應 按 超 時 判 負 哥

10 軍 三 師 記 錯 種 暉 ~ 豆 三 亞 紀 錄 賽 員 應 自 行 帶 備 用 筆 記 錄 著 法, 每 一 著 均 力 求, 青 晰 車 罐, 並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一 採 用 文 字 棋 書 昏 時, 用 傳 統 記 錄 法 每 一 著 用 四 個 宇 表 明, 第 一 個 字 是 棋 子 名 稱, 如 車 或 兵 芋, 第 二 個 字 是 棋 手 所 在 的 直 線 之 數 碼 一 或 二 牢, 第 三 個 字 記 棋 子 移 動 之 方 向 ( 橫 走 用 平 J. 向 前 用 進 J. 向 後 用 退 J ). 是 雙 方 各 自 從 自 己 方 面 算 起, 草 四 個 牢 記 棋 于 到 達 之 直 線 數 碼, 或 是 進 退 幾 步 之 數 字 舉 例 如 下 : 炮 二 平 五, 馬 8 進 7 二 亦 可 操 用 亞 洲 象 棋 聯 告 會 所 擬 定 之 國 際 記 錄 法 例 如 俾 二 進 六 ( 俾 2 +6). 馬 3 退 5C 馬 3-5)' 炮 二 平 四 ( 炮 2=4) 三 可 採 用 簡 易 記 錄. 例 : 地 二 平 五 ( 炮 2 5). 馬 8 退 7C 馬 87 ). 仕 五 進 四 ( 仕 5 是 ) 四 亦 可 採 用 英 文 代 號. 帥 ( 將 )=K; 俾 ( 車 )=R ; 傌 ( 馬 )=H; 炮 ( 包 )=c ; 相 ( 車 )=E ; 仕 ( 士 )=A ; 兵 ( 卒 )=p 五 妒 在 同 - 直 線 上 有 己 方 兩 同 類 子, 在 記 錄 著 法 時 可 寫 成 前 地 平 五 前 炮 5 J 或 後 傌 進 八 後 傌 8 J 前 悼 退 二 J 前 悼 2J 等 六 每 局 連 續 漏 記 四 著 作 進 例 一 次, 進 例 四 次 作 員 ( 記 錄 著 法 違 ~J 與 技 術 犯 規 不 同, 應 分 別 處 理 ) 七 漏 記 之 著 法 可 馬 上 補 記, 記 錄 無 法 辨 認 視 同 無 記 錄, 如 裁 判 也

11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車 間 節 限 著 過 如 必 須 補 記, 審 員 仍 不 補 記 者 判 負 八 棋 賽 完 畢 後 雙 方 必 須 覆 盤, 雙 方 須 將 完 整 著 法 記 錄 立 于 賽 會 ' 裁 判 如 果 認 為 某 份 記 錄 不 夠 清 晰 車 罐, 有 權 要 求 該 審 員 在 對 局 結 束 後 書 寫 補 正 宣 王 亞 娘 身 一 採 用 自 然 F 且 著 辦 法, 也 第 一 著 開 始, 凡 雙 方 共 走 100 步 仍 未 有 吃 于 者, 不 論 局 勢 妒 何 均 作 為 和 局 可 由 審 員 一 方 提 出, 經 裁 判 審 查, 或 由 裁 判 審 查 步 數 提 出 判 和. 在 限 著 內 提 和 方 將 軍 最 多 只 計 十 著, 超 過 則 為 無 效 步, 要 扣 除 在 裁 判 審 查 著 數 峙, 應 按 停 棋 鐘 如 審 查 後 發 現 未 達 100 著, 則 判 提 手 方 技 術 犯 規 一 次, 並 扣 除 該 賽 員 剩 餘 時 間 五 分 鐘, 妒 因 此 超 時 則 判 負 妒 雙 方 均 未 提 出 審 核, 裁 判 亦 可 審 站 著 數 判 手, 二 在 沒 有 作 記 錄 的 比 賽 中,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任 何 局 勢 提 出 限 步, 裁 判 須 派 棋 証 前 往 算 步, 處 裡 方 式 與 草 一 項 相 同, 惟 守 和 方 將 軍 著 數 應 明 顯 記 錄 下 來, 以 便 查 核 三 任 何 限 著 ( 包 含 限 時 限 步 且 自 然 限 著 ), 長 照 長 捉, 最 多 只 計 三 個 循 環 四 以 上 100 著 自 然 限 著 方 案 適 用 於 圈 內 外 各 高 規 格 賽 事, 唯 國 內 各 型 大 小 賽 事, 可 採 用 以 下 限 著 作 法 一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時, 裁 判 可 以 宣 判 ~ 著 1. 凡 可 勝 可 和 的 殘 局, 當 雙 方 出 現 反 覆 著 法, 循 環 不 已 時, 由 一 方 比 賽 員 提 出 限 著 要 求 10

12 第 五 節 成 績 計 算 翻 ~ 2 裁 判 根 據 殘 局 中 出 現 著 法, 循 環 不 已, 而 且 可 勝 可 和 的 趨 勢 認 且 每 需 要 I~ 著 3 例 和 的 局 勢 4 正 恥 的 局 勢 限 著 的 步 數 限 著 每 人 為 四 十 步, 限 著 已 滿 判 島 和 局. 過 程 中 若 單 方 有 吃 于 的 情 況, 即 取 消 原 來 之 限 著, 另 行 限 著 或 不 服 著, 繼 續 比 賽 E 三 百 成 績 計 算 一 一 局 制 : 每 局 勝 方 得 2 侖, 負 方 0 分, 和 祺 各 得 l 分 巴 二 兩 局 制 每 局 按 勝 負 和 記 兮, 勝 一 局 2 分, 和 各 得 l 兮, 負 一 局 0 分, 稱 局 分 或 小 分 J 每 場 勝 兩 局 或 一 勝 一 手, 得 大 分 J 2 分, 和 各 得 l 分, 負 方 0 分 三 圓 體 賽 女 口 屬 一 局 制, 則 分 別 記 場 分 J ( 團 體 分 ) 且 局 分 J ( 個 人 分 ). 每 場 棋 賽 結 果, 局 會 } 者 為 勝 方, 場 合 記 2 旁, 局 分 少 者 冉 負 方, 場 合 記 兮, 局 分 相 尊 者 為 平, 場 分 各 記 l 分. 四 團 體 賽 如 屬 兩 局 制, 則 分 別 記 場 分 J ( 團 體 分 ) 且 大 分 ( 勝 一 人 得 2 分, 手 一 人 得 l 帝, 負 一 人 會 ). 與 小 分 ( 勝 一 局 得 2 脅, 手 一 局 得 l 分, 負 一 局 0 分 ) 大 分 } 者 為 勝 方, 場 分 記 2 分, 少 者 為 負 方, 場 分 記 0 分, 太 分 相 等 者 計 小 分.} 者 島 勝 方 得 場 分 2 分, 大 小 分 均 相 同 者 鳥 和, 每 隊 各 得 場 分 l 分 U

13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六 節 名 次 雄 定 直 主 直 名 次 雄 史 一 淘 汰 賽 制 賽 前 由 賽 會 在 賽 員 或 棋 隊 中 選 出 種 于 賽 員 或 種 于 緣, 分 配 在 不 同 組 別, 避 免 胡 複 賽 即 碰 頭, 女 白 棋 手 或 棋 隊 賽 手 ", 又 由 於 時 間 土 不 許 可, 可 酌 情 以 快 棋 決 定 勝 負, 至 於 快 棋 用 峙, 可 由 賽 會 自 行 農 定 之 二 一 局 循 環 制 個 人 賽 根 據 個 人 積 命 排 列 名 次,} 者 列 前 妒 積 分 相 牢 時, 如 l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Aj 小 分 } 寺 ( 所 勝 對 于 的 全 部 積 分 及 所 和 對 手 的 - 半 積 分 之 總 和 ) [B] 兩 人 對 賽 勝 者 [C] 勝 局 多 者 [D] 後 手 勝 局 } 者 [E] 後 手 賽 局 } 者 [F] 兩 人 對 賽 時 執 後 乎 者 [G] 技 術 犯 規 少 者 三 一 局 積 分 編 排 制 個 人 賽 根 據 個 人 積 分 排 列 名 次,} 者 列 前 妒 積 分 相 牢 時, 員 'J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A] 對 于 分 j 害 者 [B] 兩 人 對 賽 勝 者 [C] 勝 局 } 者 12 [D] 後 千 勝 局 } 者

14 軍 六 節 名 次 S 薩 克 ~ [E] 後 手 賽 局 'f 者 [F] 強 對 于 分 ( 即 所 有 對 手 之 對 手 分 總 和 )'f 者 [G] 技 術 犯 規 少 者 四 循 環 制 團 體 賽 根 據 各 隊 所 得 場 分 排 列 名 次 ''f 者 列 前 對 場 分 相 牢 時 'M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 [A] 總 局 分 'f 者 [B] 小 分 'f 者 ( 所 勝 對 手 的 全 部 場 分 及 所 和 對 于 的 一 半 場 分 之 總 和 ) [C] 取 勝 場 數 'f 者 [D] 全 隊 勝 局 'f 者 [E] 兩 隊 對 賽 勝 者 [F] 第 一 台 總 得 分 高 者 [G] 後 手 局 數 'f 者 [H] 全 隊 技 街 犯 規 少 者 五 積 分 編 排 制 團 體 賽 根 據 各 隊 所 得 場 分 排 列 名 次 ''f 者 列 前 但 場 分 相 牢 時, 員 'J 按 以 下 順 序 依 次 區 分 : [A] 對 手 總 場 合 'f 者 [B] 全 隊 總 局 分 'f 者 [C] 兩 隊 對 賽 勝 者 [D] 對 手 總 局 合 多 者 [E] 第 一 台 總 得 分 高 者 [F] 後 于 出 場 次 數 'f

15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七 節 棄 權 是 退 出 比 賽 [G] 全 隊 技 術 犯 規 少 者 六 冠 軍 不 于 並 列, 其 餘 名 次 是 否 允 許 並 列, 賽 前 應 在 補 充 細 則 中 做 出 明 確 規 定 宣 王 到 幸 權 且 退 出 比 賽 一 自 裁 判 長 宣 佈 棋 賽 開 妞, 即 由 黑 方 按 動 棋 鐘, 如 黑 方 遲 到 則 紅 方 走 一 步 後 按 鐘, 在 第 一 時 限 為 30, 分 鐘 以 上 峙, 任 何 一 賽 員 逾 持 30 分 鐘 仍 未 到 達 座 位 者, 作 最 權 論, 在 單 一 時 限 為 30 分 鐘 以 下 時, 任 何 一 審 員 許 草 - 時 限 用 完 後, 仍 未 到 達 座 位 者, 亦 作 棄 權 論 女, 該 審 員 在 草 一 時 限 內 趕 到 ( 已 到 達 座 位 為 車 ), 則 4 必 須 在 所 學 l 時 間 內 走 滿 所 規 定 之 著 數 且 安 口 雙 方 遲 到, 則 扣 除 雙 方 遲 到 時 間, 一 方 超 過 規 定 仍 未 走 滿 所 規 定 著 數 時 即 判 員 若 雙 方 均 超 過 第 一 時 限 之 時 間 未 到 達 賽 場 座 位 峙, 即 判 雙 方 素 譜 ps 第 一 時 限 餘 指 比 賽 用 峙 的 首 先 用 峙, 如 40 分 鐘 自 由 時 間, 以 下 10 分 鐘 走 滿 10 著, 則 40 分 鐘 就 是 草 一 時 限 a 二 書 賽 棋 手 或 棋 隊 不 得 無 故 退 出 比 賽, 對 必 須 退 出 者, 須 向 競 賽 組 織 機 構 申 明 正 當 理 由, 並 取 得 同 意 在 開 賽 前 退 出, 如 屬 循 環 制 或 積 分 蝙 排 制, 應 考 慮 補 足 雙 數 並 重 新 抽 籤 a 三 在 循 環 制 比 賽 中, 凡 比 賽 員 ( 或 隊 ) 中 途 退 出 比 賽, 凡 已 賽 場 數 不 足 半 數 者 'M 所 有 比 賽 結 果 一 概 挂 銷 ( 包 括 其 對 手 所 得 之 分 數 ) ; 若 已 下 場 數 超 過 半 數 時, 則 其 成 績 有 效, 其 餘 未 賽 的 對 局 均 作 棄 權, 對 于 獲 勝 固 四 在 積 分 循 環 賽 中, 不 論 比 賽 是 否 過 半, 已 賽 結 果 均 有 效, 未 14

16 軍 八 節 審 員 須..~ 審 對 局 均 作 棄 權, 對 手 獲 勝 G~ 三 :ill 審 員 須 持 一 比 賽 員 須 服 裝 整 潔, 儀 表 大 方, 有 禮 貌 和 風 度, 不 得 出 現 有 礙 觀 略 和 失 態 的 舉 動 二 比 賽 員 須 T 解 本 規 則 之 全 部 條 款 比 賽 程 序 章 程 以 及 其 他 臨 時 補 充 是 修 訂 的 規 定 在 出 現 問 題 時, 不 得 以 不 T 解 為 推 卸 的 藉 口 三 比 賽 員 應 有 運 動 家 精 神, 凡 畫 展 分 或 蓄 意 構 和, 經 直 屬 實, 棋 賽 委 員 會 有 楷 取 消 其 比 賽 槌 利 且 積 分, 情 況 嚴 重 者, 經 審 會 提 報 當 地 棋 會 理 事 會. 經 判 定 後, 得 停 止 其 麥 加 棋 賽 的 資 格 一 年 至 三 年 四 對 局 進 行 中 女 有 問 題, 應 在 自 己 走 棋 的 時 間 內 提 出, 卸 對 方 犯 規 時 例 外 回 發 生 爭 議 時, 應 當 服 從 裁 判 的 判 決, 事 賽 者 當 場 不 得 糾 纏 固 如 對 裁 判 員 的 判 決 不 服, 可 在 該 場 比 賽 結 束 後 兩 小 時 內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五 比 賽 時 品 須 用 行 棋 的 手 按 鐘, 按 鐘 不 得 過 重 ( 妒 有 違 背, 第 一 次 給 于 提 醒 ; 第 二 次 重 犯 蛤 于 警 告, 第 三 次 再 犯 則 判 進 例 連 續 再 犯 一 次 即 算 達 例 一 次, 違 例 四 次 判 負 ) 六 對 局 分 出 勝 員 或 恥 之 後, 應 在 記 錄 紙 上 記 錄 比 賽 結 果 且 雙 方 所 用 時 間, 犯 規 情 況 然 後 雙 方 棋 手 及 裁 判 當 場 接 宇 認 可 審 員 應 退 出 賽 場, 不 可 留 在 場 內 都 棋 七 領 隊 賽 員 及 職 員 每 次 進 入 賽 場 內 # 須 配 戴 大 會 證 件 八 不 得 在 賽 場 內 吸 煙 且 以 手 機 通 話, 亦 不 可 以 拆

17 ~ 軍 二 拿 比 賽 過 興 'I / 軍 九 節 技 街 犯 規 宣 五 百 敘 街 取 鈍 除 前 幾 節 述 說 的 技 術 犯 規 之 外, 賽 員 對 觸 犯 以 下 條 款, 也 是 技 街 犯 規. 一 對 局 時 禁 止 隨 意 離 席 或 與 任 何 人 交 談 及 事 考 任 何 資 料, 亦 禁 止 用 棋 具 或 借 肋 紙 筆 等 對 局 勢 分 析 研 究 二 禁 止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擾 對 方 或 分 散 對 方 注 意 力, 亦 禁 止 一 切 妨 礙 比 賽 正 常 進 行 的 言 語, 不 得 發 出 援 人 神 思 之 聲 響 或 動 作 ( 例 如 敲 打 祺 于 點 棋 盤 等 ) 三 賽 員 不 得 在 比 賽 進 行 中 間 靖 任 何 書 刊 四 在 對 局 進 行 中, 不 得 撞 停 棋 鐘. 五 提 議 作 和 經 對 方 拒 絕, 不 可 連 續 提 出. 16

18 軍 三 章 比 賽 姐 姐 良 種 暉 ~ ~1 事 之... 比 賽 a 組 緻 自 - 競 賽 規 程 承 辦 或 協 辦 當 局 應 在 比 賽 前 制 定 競 賽 規 程 並 于 以 公 佈 ' 規 程 通 常 包 括 承 辦 單 位 棋 賽 名 稱 宗 旨 參 加 資 格 報 名 辦 法 ( 報 名 時 間 且 地 點 報 名 費 ) 比 賽 地 點 a 期 且 時 間 棋 賽 制 度 ( 項 目 且 內 容 ) 對 局 時 限 成 績 計 算 棋 例 獎 勵 辦 法 等 二 組 織 委 員 會 主 辦 當 局 應 設 立 組 織 委 員 會 負 責 籌 備 且 領 導 比 賽 之 進 行, 制 訂 規 程 且 補 充 規 定, 處 理 工 作 人 員 及 學 賽 棋 隊 之 膳 宿 交 通 等 問 題, 且 辦 理 整 個 過 程 中 不 屬 軒 裁 判 員 職 貴 的 事 頃, 例 如 佈 置 賽 場 供 應 棋 具 用 品 ( 棋 鐘 記 錄 紙 張 且 積 至 于 在 ) 製 備 獎 品 等 三 賽 務 組 織 [A) 競 賽 組 織 應 依 據 比 賽 的 規 模 和 條 件, 指 定 或 聘 用 適 量 的 裁 判 人 員 管 理 比 賽, 並 任 命 一 人 為 裁 判 長, 亦 可 以 增 列 副 裁 判 長 一 人 至 數 人 [B) 其 他 賽 務 組 工 作 人 員 應 製 備 比 賽 秩 序 且 成 績 表 格, 棋 隊 且 每 一 審 員 之 勝 負 且 積 分 表, 在 表 格 土 應 一 目 T 然, 懋 掛 在 賽 場 前 面 每 場 賽 後 應 盡 快 將 每 一 審 員 之 成 績 賽 果 對 局 記 錄 分 發 持 每 一 棋 隊 且 比 賽 員 四 裁 判 長 之 職 責 [Aj 在 審 會 期 間, 裁 判 長 是 組 織 委 員 會 代 表, 全 面 推 進 比 賽 的 思

19 ~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過 程 [B) 領 導 全 體 裁 判 人 員 進 行 工 作, 先 召 開 有 關 會 議, 研 究 和 分 配 工 作 牢 [C) 負 責 規 程 之 施 行 且 解 釋, 根 據 規 程 解 決 比 賽 中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並 可 決 定 在 規 則 中 未 詳 盡 或 未 有 明 文 規 定 之 細 節 問 題, 並 向 組 織 委 員 會 提 出 修 訂 規 程 建 議 [D) 如 舉 行 團 體 賽, 則 在 開 賽 前 召 開 蠣 隊 會 主 義, 解 釋 賽 動 l 且 規 定, 並 抽 籤 決 定 比 賽 程 序. 去 屬 個 人 賽 辦 法 亦 同. [E) 在 進 行 賽 程 中, 因 特 殊 原 因 而 無 法 進 行 時, 裁 判 長 有 權 宣 佈 暫 停 且 安 排 恢 復 進 行 之 時 間 與 地 點 [F) 負 責 解 決 異 議 之 問 題, 並 得 視 需 要 召 集 領 隊 會 議 聽 取 意 見 解 決. 若 審 員 有 申 訴 而 裁 判 長 解 釋 仍 未 獲 接 受 時, 可 請 賽 員 ( 或 棋 隊 ) 以 書 面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訴 [G] 裁 判 員 不 稱 職 或 嚴 重 錯 誤, 裁 判 長 得 停 止 其 職 務 並 換 人 [H) 維 護 紀 律 並 係 詮 比 賽 順 利 進 行, 有 權 取 消 審 員 或 棋 隊 比 賽 資 格 [I] 負 責 收 集 積 分 記 錄, 並 將 結 果 製 成 表 欄 公 佈 [J] 按 照 規 程 制 度 決 定 其 罰 [K] 賽 會 閉 革 時, 宜 佈 比 賽 結 果 五 副 裁 判 長 之 職 責 協 助 裁 判 長 之 工 作, 並 在 其 不 在 場 時, 代 行 其 職 權 如 副 裁 判 長 離 開, 應 指 定 一 裁 判 負 責 代 其 職 務 a 六 裁 判 員 之 職 責 [A] 明 暸 比 賽 的 具 體 狀 況, 熟 悉 規 則 且 棋 例 18

20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銷 點 [8] 賽 前 認 真 查 閱 比 賽 場 地, 車 備 器 材 且 其 他 品 需 用 品, 女 u 棋 鐘 審 員 名 牌 記 錄 紙 積 分 表 秩 序 表 且 華 等 [C] 加 強 與 參 賽 者 的 聯 瞥, 闡 明 規 則 精 神 及 執 法 尺 度 [D] 嚴 肅 認 真 公 正 車 咯 地 執 行 競 賽 規 程 和 規 則, 裁 決 比 賽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E] 根 據 比 賽 日 程, 負 責 每 場 比 賽 的 安 排 和 監 局 [F] 悔 盡 責 任, 監 局 時 注 意 雙 方 賽 員 情 況, 如 發 現 有 漏 抄 記 錄 時 間 緊 進, 應 立 即 監 察, 但 有 違 例 或 技 術 犯 規 趕 時 牢, 要 依 規 則 裁 決, 發 現 有 可 勝 可 和 局 面 峙, 要 注 意 自 然 限 著 規 定 J 雙 方 共 走 loa 步 如 仍 未 有 吃 于 ~F*'I 島 和 局 *C 求 和 方 照 將 僅 限 十 著 烏 有 效 步 ) [G] 在 對 局 中 雙 方 著 法 循 環 且 rt 已 達 三 次 或 以 上, 一 方 棋 手 要 求 裁 決, 稱 冉 符 判 局 面 ( 雖 未 有 比 賽 員 提 出, 裁 判 員 察 覺 亦 應 介 入 監 察 ) l 一 方 長 將 峙, 如 再 走 一 循 環 ~ 立 即 判 負, 循 環 照 將 依 法 再 有 妓 步 數 2. 雙 方 均 為 允 許 著 法 或 禁 止 著 法, 符 告 不 變 作 和 之 規 定, 裁 判 到 這 後, 判 定 確 已 循 環 三 次, 裁 判 應 指 示 如 再 循 環 一 次 即 判 島 和 局 固 3. 一 方 為 禁 止 著 法, 另 一 方 為 允 許 著 法, 犯 禁 方 必 須 變 著, 若 再 重 稜 循 環 一 次 即 判 負 [H] 每 一 賽 局, 一 方 棋 手 之 記 錄, 連 續 漏 寫 四 著 ( 兩 回 告 ) 即 屬 違 例 J 同 一 局 違 例 四 次 應 *'1 j 員 而 同 一 局 技 術 犯 規 兩 次 者 亦 判 負 但 兩 者 應 分 別 處

21 ~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 I ] 如 有 一 方 棋 手 提 議 作 和, 則 4 必 須 在 他 自 己 走 棋 後 提 出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連 續 提 手, 提 手 方 亦 不 得 立 即 撤 回 提 議, 對 方 口 頭 不 同 意, 或 走 出 輪 走 的 一 著, 即 為 拒 絕 和 棋. [J] 一 方 提 出 自 然 限 著 和 棋, 裁 判 可 停 鐘 審 撮, 卸 屬 實 立 即 判 和 如 不 屬 實, 應 判 提 手 官 方 技 術 犯 規 一 次, 並 在 其 棋 鐘 上 扣 除 五 分 鐘 繼 續 對 弄 若 雙 方 均 未 提 出 審 核 峙, 裁 判 經 審 核 著 數 亦 可 判 和. [K] 對 因 時 間 不 許 可, 賽 局 t 必 須 保 留 峙, 裁 判 員 應 及 早 丰 備, 用 棋 圖 紙 寫 好 雙 方 棋 子 位 置, 然 後 由 紅 方 賽 員 寫 晴 著, 審 員 書 寫 晴 著 前, 思 考 慮 用 自 己 時 間, 不 得 按 停 棋 鐘, 結 對 棋 園 時, 雙 方 棋 手 且 裁 判 員 應 在 場, 紅 方 寫 好 晴 著 立 于 裁 判 後 即 停 鐘, 晴 著 且 棋 圖 存 放 在 信 封 內 封 好, 雙 方 姓 名 且 已 用 時 間 寫 在 信 封 上, 揭 封 時 調 枝 在 雙 方 的 鐘 面 上 繼 續 比 賽 保 留 後 通 如 雙 方 賽 員 續 賽 的 時 間 與 地 點, 逾 時 十 五 音 鐘 不 到 作 棄 權 論. [L] 維 持 賽 場 秩 序, 保 持 良 好 競 賽 環 境, 使 學 賽 者 不 是 對 方 或 觀 罩 之 干 擾 [M] 對 違 反 紀 律 之 棋 手 可 向 裁 判 長 建 議 蛤 于 適 當 處 音 [N] 接 受 組 織 委 員 會 競 賽 組 之 考 評 七 仲 裁 委 員 會 [A] 凡 具 有 相 當 規 模 的 棋 賽 應 設 有 仲 裁 委 員 會, 國 際 賽 事 則 邀 請 每 隊 ( 或 其 中 四 隊 或 六 隊 ) 派 一 位 資 深 入 士 連 同 賽 會 派 出 一 位 仲 裁 共 同 組 織, 如 屬 個 人 賽 則 由 賽 會 聘 請 資 深 裁 判 擔 'w 任, 人 數 至 少 三 人 或 以 上, 以 單 數 為 通 告.

22 軍 三 拿 比 賽 組 織 銷 點 [8] 仲 裁 委 員 會 的 任 務 為 接 受 審 員 之 申 訴 或 審 核 比 賽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糾 紛, 保 證 競 賽 規 程 規 則 棋 例 之 正 確 執 行 q [C] 仲 裁 委 員 會 根 據 申 訴 以 及 當 場 裁 判 裁 判 姐 的 報 告 進 行 車 審, 經 調 查 討 論, 表 決 後 對 申 訴 所 作 的 覆 審 決 定, 即 為 最 終 裁 決, 並 立 即 生 效, 棋 隊 賽 員 裁 判 姐 均 不 得 異 議 [D] 仲 裁 委 員 會 審 核 應 且 早 進 行, 不 可 影 響 其 它 場 次 比 賽 或 頒 獎, 仲 裁 委 員 中 對 其 所 屬 的 棋 隊 在 糾 紛 問 題 中 有 關 聯, 應 實 行 避 席 [E] 經 仲 裁 委 員 會 覆 審, 判 定 裁 判 員 之 判 決 是 正 確 的, 學 賽 者 必 須 堅 決 服 從, 覆 審 判 定 有 妓 後, 仍 糾 纏 不 休 的 應 加 重 處 分, 仲 裁 委 員 會 根 據 其 錯 誤 輕 重 程 度 可 持 于 批 評 警 告 嚴 重 警 告 停 止 本 場 比 賽 或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的 處 分 [F] 經 仲 裁 委 員 會 覆 審, 凡 判 定 裁 判 員 有 錯 誤, 可 根 據 裁 判 員 錯 誤 程 度 對 其 進 行 教 育 或 處 分 ( 包 括 停 止 其 若 干 場 比 賽 或 本 次 比 賽 的 裁 判 資 格 ) [G] 仲 裁 委 員 會 對 申 訴 所 作 的 決 定, 均 報 告 組 織 委 員 會 備 章, 仲 裁 委 員 會 許 比 賽 大 會 結 束 後 自 行 撤 銷 U

23 ~ 車 間 拿 棋 制 / 單 一 節 術 誇 解 釋 ~. 四 象 棋 倒 自 E 三 到 術 誇 解 釋 車 棋 常 用 衛 語 均 具 有 特 定 涵 義, 茲 簡 釋 如 下. 照 著 凡 走 于 直 接 攻 擊 對 方 將 J r 帥 者 謂 之 照 著 J 又 稱 照 將 或 將 軍 殺 著 凡 走 于 企 圖 骨 干 一 著 叫 將 或 連 續 叫 將, 令 對 方 無 法 解 救 者, 謂 之 般 若 J 捉 著 凡 走 于 攻 擊 對 方 將 J r 帥 以 外 之 任 何 一 子, 企 圖 掛 下 - 著 吃 去 對 方 者, 謂 之 挺 著 兌 著 凡 走 于 可 互 換 吃 告 者, 謂 之 r 兌 著 攔 著 凡 走 于 攔 阻 對 方 于 力 之 左 右 進 退 移 動 者, 謂 之 欄 著 獻 著 凡 走 于 送 吃 者, 謂 之 獻 著 J 閉 著 凡 走 于 不 屬 於 ~~, 殺 捉 兌 攔 獻 者, 謂 之 閉 著 長 照 凡 走 子 連 續 不 停 照 將, 演 成 歸 原 狀 態 者, 謂 之 長 照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長 攔 J 長 兌 且 長 獻 長 殺 凡 遠 走 殺 著 者, 謂 之 長 殺 長 捉 凡 甲 方 連 走 捉 著, 而 乙 方 被 捉 之 子, 每 著 均 走 逃 避 著 法, 或 以 他 于 每 著 直 接 消 解 之, 而 甲 方 仍 每 著 提 之 者, 謂 之 長 捉 百

24 單 一 節 街 語 解 釋 種 暉 ~ 解 殺 凡 走 于 直 接 化 解 對 方 之 殺 著 者, 謂 之 解 殺 J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解 照 典 避 捉 J 反 照 凡 走 于 化 解 己 方 被 照, 同 時 又 還 照 對 方 者, 謂 之 反 照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反 殺 反 捉 解 殺 反 捉 J 解 照 反 煦 有 根 凡 被 捉 于 對 有 另 于 保 護, 可 以 反 吃 者,' 謂 之 有 根 不 能 及 吃 敵 于 者 謂 之 無 根 真 根 凡 有 根 子 之 根 J ( 即 保 護 子 ) 許 諸 于 被 對 方 吃 告 時, 確 可 反 吃 敵 干 者, 謂 之 真 根 J 假 根 凡 有 根 于 之 根 掛 核 于 被 吃 去 時, 不 能 移 動 反 吃 敵 于 者, 謂 之 假 根 一 照 一 殺 凡 走 照 著 後 續 走 殺 著 者, 謂 之 一 陣 一 般 此 項 詮 釋 適 用 於 r_ 押 一 捉 J' r 一 悶 一 開 J ' r 一 殺 一 捉 J ' r_ 殺 一 閒 J ' r 數 照 一 殺 J ' r 數 ~~, 閒 二 照 一 邊 照 一 方 步 步 叫 將, 另 一 方 在 解 照 同 時, 兩 步 中 有 一 步 走 遠 照, 謂 之 二 照 一 還 j:w, J 二 捉 一 還 捉 一 方 步 步 捉 子, 另 一 方 在 解 捉 之 時, 兩 步 中 有 一 步 走 還 捉 ' 謂 之 二 捉 一 還 捉 二 捉 二 還 捉 一 方 連 續 兩 步 循 環 捉 子, 另 一 方 亦 在 解 捉 同 時, 兩 步 連 續 捉 子, 謂 之 二 捉 二 還 捉

25 ~ 車 間 拿 棋 制 / 單 二 節 棋 倒 之 步 'I E 三 百 棋 例 主 判 決 A 勝 負 之 判 決 1. 在 對 局 時 凡 能 將 死 對 方 的, 即 為 勝 局, 2. 凡 能 囡 囡 對 方 之 棋 子, 今 對 方 且 是 可 走 動 者, 即 為 勝 局 a 3.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走 滿 規 定 之 著 數 者, 即 再 負 局 4. 任 何 - 方 走 出 被 禁 止 的 著 法, 經 三 次 循 環 後, 裁 判 員 要 求 變 著, 而 仍 重 複 不 變 者, 即 為 賣 局 5. 超 過 比 賽 規 定 之 遲 到 判 負 時 限 者 亦 判 負 a 6. 在 對 局 中, 一 方 認 輸 正 經 裁 判 同 意 者, 另 一 方 即 冉 勝 局 7 每 一 賽 局, 一 方 技 術 犯 規 J 兩 次, 或 抄 記 錄 時 違 例 四 次, 皆 判 賣 局 8. 在 對 局 中 拒 絕 遵 守 本 規 則, 或 嚴 重 違 且 紀 律 者, 亦 判 負 a 9. 一 方 長 照, 一 方 長 捉 ' 則 長 照 者 必 須 變 著, 不 變 判 負 10 一 方 犯 例, 而 另 - 方 不 犯 例 峙, 應 由 犯 例 方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1 1. 凡 對 局 中, 出 現 王 見 王 的 局 面, 輪 到 走 棋 的 一 方, 用 自 己 的 B 和 之 判 決 帥 ( 將 ) 吃 掉 對 方 的 將 ( 帥 ). 即 島 勝 局 l 對 局 雙 方 均 無 法 取 勝 者, 或 一 方 提 議 作 和 而 對 方 表 示 同 意 者, 或 裁 判 員 判 和 者, 均 島 和 局 1 凡 演 成 循 環 歸 原 狀 態, 雙 方 均 無 犯 例 而 經 三 次 仍 不 變 著 者, 可 判 和 局 3 雙 方 均 同 時 觸 犯 同 一 禁 例, 經 三 次 循 環 仍 不 變 著, 可 判 作 和 'SJ

26 軍 三 節 棋 倒 總 鋼 喔 暉 ~ 4 符 合 自 然 限 著 之 四 合 規 定, 即 在 連 續 50 回 告 ( 雙 方 共 走 100 著 ), 雙 方 均 未 有 吃 過 一 個 棋 子, 經 裁 判 員 認 同 後, 即 判 島 和 局 E 三 E 白 棋 骨 H 息 網 1.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長 照 作 負 2. 長 妝, 一 照 一 殺, 一 照 一 捉 ' 一 照 一 停, 一 照 一 要 抽 吃, 一 提 - 要 抽 吃, 雙 方 不 變, 均 作 和 局 - 3 一 于 長 捉 一 于 作 負 (;Jf 不 可 長 捉 未 渡 河 兵 平 ) ; 兩 于 或 多 于 長 捉 一 于 亦 作 負 ( 但 其 中 如 有 一 兵 卒 或 將 帥 者 例 外 ) 4 一 于 分 捉 兩 子 或!? 子 作 和, 兩 千 奇 別 捉 兩 子 或!? 子 亦 作 和 局 5 二 捉 一 還 捉, 二 捉 者 ( 指 捉 同 一 于 ) 等 許 長 捉, 必 須 變 著, 否 則 作 負 6. 長 捉 真 根 子 作 恥, 長 捉 假 板 子 作 負 但 傌 或 地 妒 長 捉 有 板 車 亦 作 負 7 長 捉 同 類 于 作 和, 但 諸 于 如 是 牽 制 不 能 離 線 時, 時 l 仍 作 為 長 捉 論, 不 變 作 負 ; 活 傌 長 捉 拐 腳 馬, 仍 作 為 長 捉, 必 須 變 著 n k u n w υ n H U 捉 二 而 其 中 -著 兼 兌 者 仍 作 長 捉 長 捉 兼 長 兌 者 亦 作 長 捉 論 或 兵 牢 長 捉 均 作 和, 其 聯 告 伴 或 一 傌 或 一 長 捉 一 于 將 長 兌 長 要 1 局 抽 吃 均 和 局 亦 長 獻 長 帥 一 炮 作 作 攔 L F 思

27 4 聞 法 包 車 回 拿 棋 制 / 軍 閥 節 棋 倒 細 則 宣 歪 歪 ] 棋 例 細 則 1 且 是 諭 任 何 情 況, 常 閥 者 均 須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1234~678 \1 三 司 K 著 法 缸 先 圖 1a 伴 回 平 五, 將 5 平 6 俾 五 平 回, 將 6 平 5 俾 四 平 五, 將 5 平 6-1/ 時 九 八 社 合 3 且 u.e:. ι 國 1. 12J4~678 \1 司 ~ 草 鞋 著 法 虹 先 圓 的 伴 回 進 一, 將 4 進 1 俾 五 平 大, 將 4 平 5 俾 六 平 五, 將 5 平 4 俾 四 退 一, 將 4 退 1 伴 回 進 一, ; 誰 九 八..,. ;", 11. s 五 二 國 間 1b 說 明 圖 1 a- 俑, 紅 方 均 不 停 照 將, 不 論 一 于 長 ~~. 或 兩 千 立 替 長 照, 均 屬 犯 例, 應 由 紅 方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酒 )

28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2 雙 方 循 環 長 照 作 和 ( 亦 即 解 照 反 照 作 和 ) 門 前 著 法 紅 先 圖 2 俾 五 進 - - 包 6 平 5 俾 五 平 四, 包 5 平 日, 俾 四 平 五, 包 6 平 5 俾 五 平 田, 包 5 平 6 伴 回 平 五, 可 c ~",c \/ /- 論 九 八 老 六 五 四 三 ~ 圖 2 J 可 可 說 明 虹 方 平 俾 有 解 照 且 照 作 用 黑 方 平 炮 亦 然,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3 二 照 - 還 照, 長 照 者 作 負 1234~6789 著 法 紅 先 團 3 兵 四 平 五, 辛 6 平 5 兵 五 平 回, 平 5 平 6 兵 四 平 五, 辛 6 平 5 兵 五 平 田, 'c 4 惜 說 明 紅 方 連 續 叫 將, 黑 方 則 一 照 一 閉, 紅 方 犯 例 而 黑 方 不 犯 例, 紅 方 應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九 -c -:. 五 四 五 二 圖 3 思

29 白,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4 長 殺 作 和 3 4 多 著 法 缸 先 圓 4 偈 六 進 七, 將 6 進 l 傌 七 退 六, 將 6 退 1 傌 六 進 七, 將 6 進 l 偈 七 退 六, r ' 說 明 長 殺 為 允 許 走 法, 雙 方 不 變 作 和. 九 人 也 習 時 3 旦 回 Eo ;. 5.- 照 - 殺 作 手 " 2 3 r 6,, 著 法 虹 先 圓 5 伴 回 平 二, 將 5 平 6, 俾 二 平 四, 將 6 平 5 俾 四 平 二, 將 5 平 6, 俾 二 平 田, ' 說 明 紅 方 一 照 一 殺,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九 'w

30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6 一 照 一 捉 或 多 照 一 捉 均 作 和 k 4 卡 如 可 長 著 法 紅 先 國 6 俾 二 進 三, 將 6 進 l 俾 二 退 九, 包 9 退 5 俾 二 進 八, 將 6 退 l 俾 二 退 三, 色 9 退 2' 俾 二 進 田, 將 6 進 1 俾 二 退 二, 包 9 進 4' 俾 二 進 一, 將 6 退 1 俾 二 進 一, 將 6 進 l ' 俾 二 退 六, 九 人 老 六 五 四 五 ι 圖 6 說 明 缸 方 一 照 或!? 悶 後 捉 包,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7 一 照 一 閒 作 和 著 法 紅 先 圖 7 俾 七 進 一, 士 5 退 4' 俾 七 退 一, 士 4 進 5' 俾 七 進 一, 士 5 退 4' 俾 七 退 一, 士 4 進 5, 俾 七 進 一, 計? 可 二 說 明 紅 方 進 俾 叫 將, 退 俾 開 著, 雙 方 不 變 應 判 和 局 九 人 程, 時 豆 豆 四 五 三 ι 團 7 g

31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10 帥 ( 將 ) 兵 ( 辛 ) 長 捉 作 和 ~,c 著 法 紅 先 圈 10a 帥 五 平 大, 包 4 平 5 帥 六 平 五, 包 5 平 4' 帥 五 平 大, 包 4 平 5' 帥 六 平 五, 扎 一 J J L J f 可 ~, c '" 說 明 紅 帥 長 捉 無 根 色, 並 不 犯 例, 雙 方 不 變 作 手 " 九 八 七 六 五,., ~ 圖 ;,, 著 法 紅 先 圈 10b 兵 八 平 九, 車 1 平 2' 兵 九 平 八, 車 2 平 1. 兵 八 平 九, 車 1 平 2' 門 口 共 九 平 八, 說 明 E 土 口 紅 兵 長 捉 無 板 車, 並 不 犯 例 ' 雙 方 不 變 作 和 九 七 1'< 11. 喝 乏 一 二 圍 10b 3

32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11 傌 ( 馬 ) 炮 ( 包 ) 長 捉 一 有 板 車 作 負 a 1234~ 悟 著 法 紅 先 圖 11 炮 大 進 二, 車 6 進 2, 炮 六 退 二, 車 6 退 2' 炮 大 進 二, 車 6 進 2 炮 六 退 二, 'c 說 明 炮 ( 包 ) 長 捉 有 根 車 作 負 九 九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L 圖 一 子 或 兩 于 分 捉 兩 于 作 和.,, ; 非 非 ~ F II 9 "" "" 4 共 X 兵 著 法 紅 先 圈 12a 炮 一 平 二, 車 8 平 日 炮 二 平 九, 車 1 平 2' 炮 九 平 一, 車 9 平 8, 炮 一 平 八, 車 2 平 1 炮 八 平 二, 說 明 一 于 身 捉 兩 于 作 恥 九 九 老 企 五 四 五 斗 國 120 U

33 可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8 除 帥 ( 將 ) 兵 ( 平 ) 外, 一 于 長 捉 一 無 根 子 作 負 L r 一 L 可 尸 華? 尸 著 法 紅 先 圓 8 俾 三 平 七, 包 3 平 7 俾 七 平 三, 包 7 平 3 俾 三 平 七, 包 3 平 7 俾 七 平 三, ~" 可 陣 費 r.l " 注 言 正 說 明 紅 方 長 捉 黑 無 根 包 必 須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緣 關 4 全 九 八 老 虎 五 四 三 ~ 圖 8 9 除 帥 ( 將 ) 兵 ( 平 ) 外, 兩 于 或 多 于 長 捉 一 無 根 于 作 負 I 2 3 Jc,, 9 們 們 作 1 著 法 紅 先 國 9 伴 一 平 三, 包 7 平 g 俾 三 平 一, 包 9 平 7 俾 二 平 三, 包 7 平 8 俾 三 平 二, 包 8 平 7 俾 一 平 三, 說 明 紅 兩 于 輪 捉 一 無 根 于 1 必 須 變 著, 不 變 作 負. 九 八 i: P; A. 四 - 三 圖 9 3

34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35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14 將 帥 或 兵 辛 若 每 步 都 聯 告 其 他 于 長 捉 - 干 仍 作 負 局 著 法 虹 先 圈 14a 帥 五 平 六, 丰 4 平 5 4 F 帥 六 平 五, 辛 5 平 4 帥 五 平 大, 辛 4 平 5 帥 六 平 五, 平 5 平 4- 可 f 相 H H 偽 X 傌 汁 一 -$-( 相 說 明 紅 帥 長 從 車 平 時, 雙 傌 亦 同 時 長 捉 黑 辛 犯 例, 紅 不 變 作 九 八 老 六 五 四 三 ~ 圖 叫 a 員 國 14a 中, 若 只 有 一 紅 傌 則 紅 方 並 無 犯 例, 雙 方 不 變 作 和 著 法 虹 先 圓 14b 兵 入 平 九, 車 1 平 2 共 九 平 八, 車 2 平 1 可 f 兵 八 平 丸, 車 1 平 2 兵 九 平 八, 車 2 平 1 ~I~ I :;1 司 說 明 紅 兵 長 捉 黑 車 ( 並 無 犯 例 ) 峙, 雙 炮 亦 同 時 長 捉 黑 車 犯 九 九 它 大.:& 二 團 14b 例, 紅 不 變 作 負 哥

36 車 間 節 棋 叫 個 則 ~ 15 長 捉 舉 例 著 法 紅 先 國 15a 兵 七 平 六, 象 l 進 3, 兵 六 平 七, 車 3 退 1 兵 七 平 六, 車 l 進 3' 兵 六 平 七, 車 3 退 1 ' ' 說 明 紅 俾 利 用 過 河 兵 移 動, 使 黑 包 失 去 包 無 不 能 保 馬, 紅 俾 九 八 老 六 五 四 三 ι 國 15a 等 於 長 捉 且 是 根 馬, 不 變 作 負 著 法 紅 先 圖 15b 地 二 退 六, 色 9 進 1 炮 二 退 一, 包 9 退 1 她 二 進 一, 包 9 進 1 炮 二 退 一, 包 9 退 1 地 二 進 一, 包 9 進 1 地 二 退 一 ' ' ' ' ' 說 明 紅 地 步 步 阻 擋, 使 黑 包 成 1l, 九 八 位 六 五 四 三 ::. ~ 圍 15b 無 根 于, 紅 俾 尊 於 長 捉 無 根 子, 不 變 作 負 也

37 4 聞 法 包 車 間 拿 棋 制 / 車 回 節 棋 叫 個 則 16 非 長 捉 舉 例 , ", 著 法 紅 先 國 16 俾 二 進 一, 包 8 進 卜 俾 二 退 一, 色 8 退 1 俾 二 進 一, 包 8 進 卜 俾 二 退 一, 色 8 退 卜 l 47 說 明 虹 進 退 俾 但 每 著 長 捉 包, 但 九 人 津 包 既 不 逃 避, 亦 無 別 于 保 護, 紅 車 不 算 長 捉 包, 不 變 作 恥 17 互 相 長 捉 舉 例 2 3 4,, 著 法 虹 先 圖 17 伴 回 退 二, 士 4 進 5 伴 回 進 二, 士 5 退 4 俾 四 退 二, 士 4 進 5 俾 四 進 二, 士 5 退 4- 九 一 叮 胡 也 宅 互 圈 作 四 ""itf 說 明 雙 方 均 屬 長 捉 犯 例, 雙 方 不 變 作 恥 3

38 問 蜂 循 環 賽 對 局 秩 序 M 聞 ~ E 附 錄 i 盾 瓊, 軍 對 后, 秩 序 求 自 l 在 循 環 賽 開 始 前, 按 學 加 入 數 製 成 由 l 且 若 干 號 之 順 序 號 碼 籤 條, 每 一 人 喜 抽 得 一 個 號 碼, 依 照 附 表 確 定 每 輪 由 哪 一 號 對 哪 一 號, 然 後 開 始 比 賽, 號 次 在 前 者 執 紅 先 走 若 比 賽 為 兩 局 制, 員 '1 各 輪 車 一 局 先 走 者, 次 局 執 黑 後 走 2. 如 屬 團 體 賽, 如 l 號 數 在 前 之 隊, 單 數 台 執 紅 先 走, 雙 數 台 由 對 方 執 紅 先 走 3 若 事 加 入 數 為 單 數, 買 '1 附 表 每 輪 有 - 人 在 核 輪 輪 宜 ( 對 到 最 末 號 者 輪 空 ) 詳 見 下 述 [.HI)λ 歡 3-4λ1 輪 次!'J 局 者 [.roλ 數 5-6λ] 輸 次 對 局 書 四 五 也

39 ~ 附 蟑 循 環 賽 對 局 秩 序 表 r. 組 λ117-8λ] 對 局 者 四 五 六 匕 輸 次 r.lxlλ119-1 日 λ] 輸 次 對 眉 苦 日 四 五 亢 七 Ii 九 rt 參 加 λ λ] 輸 次 對 局 書 四 們 一 五 只 七 Ii 九 十

40 晶 挂 語 種 暉 ~ E 編 ~ 語 自 r 中 華 民 國 車 棋 規 則 a 自 85 年 修 訂 後, 至 今 已 歷 11 年, 在 這 期 間 各 地 比 賽 相 繼 出 現 爭 議 且 條 文 告 糊 不 清 的 問 題.x. 鑒 軒 r 亞 叫 車 棋 規 則 在 92 年 作 T 新 的 修 訂, 我 們 不 得 不 思 考 規 則 條 例 處 重 新 探 討 且 修 訂 T 96 年 9 月 19 日 由 中 華 民 國 車 棋 協 會 秘 書 長 林 益 世 擔 任 召 集 人, 舉 行 了 全 國 裁 判 會 議, 應 邀 出 席 人 士 包 括 了 全 國 回 大 協 會 代 表 各 地 棋 會 代 表 資 深 裁 判 人 員 高 段 棋 士 等 在 大 家 一 致 贊 同 下, 推 舉 T 資 深 裁 判 陳 石 生 先 生 擔 任 本 次 會 議 主 席. 與 會 人 士 共 同 決 定 以 92 年 r 亞 洲 車 棋 規 M. 為 藍 本, 逐 條 討 論, 會 議 於 下 午 四 時 圓 滿 結 束, 會 中 在 大 家 歡 烈 討 論 且 表 決 下, 最 後 作 出 T 10 項 決 議, 並 要 求 條 文 述 說 應 簡 單 明 暸 條 理 分 明, 室 里 所 有 比 賽 選 手 與 執 法 裁 判 皆 能 一 目 T 然 充 分 暸 解, 以 成 低 紛 爭. 本 次 出 爐 之 規 則, 在 施 行 一 段 期 間 後, 還 須 不 斷 研 究 機 討, 以 其 與 時 俱 進, 達 到 完 善 最 後 要 單 位 謝 陳 石 生 裁 判 長 ( 中 華 民 國 象 棋 協 會 ) 施 許 三 奇 裁 判 長 ( 中 華 民 國 象 棋 教 育 推 膺 協 會 ) 江 中 牽 國 手 高 齡 扉 秘 書 長 ( 中 華 民 國 車 棋 教 育 推 層 協 會 ) 及 中 華 民 國 象 棋 文 化 協 會 等, 在 文 字 整 理 校 對 且 編 輯 上 給 于 幫 忙, 並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使 本 規 則 能 順 利 付 印 成 書 ~

41 E 回 會 中 學 民 國 象 棋 協 會 團 中 學 民 國 書 記 棋 文 化 協 會 -' 中 學 象 棋 仗 進 協 會 曲 中 學 民 國 象 棋 教 實 推 廣 協 會 聯 合 編 印 版 檀 所 有. 翻 Ell 必 究 且 定 價 100 元 :U 且 a lfii ~6 年 12 用 fp,f'j~ 商 企 兩 級 色 fp,f'j 股 份 看 限 公 司 且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大 国 外 交 ~ ~ 理 论, 决 策 ^ 挑 战 信 息 技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汪 晓 风 信 息 技 术 ^ 7001111010^, 是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存 储 传 输 使 用 相 关 的 一 系 列 技 术 手 段, 我 国 学 者 钟 义 信 把 信 息 技 术 定 义 为 " 能 够 扩 展 人 的 信 息 器 官 功 能 的 一 类 技 术 " 7

More information

./ 0123 455

./ 0123 455 ./ 0123 455 ./ 0/.1 0/2 0 3 0/2 3///41.///.3/ 56 1// 0 1 0/ 2/.///./ ./ 0/ 1/ 223.//. 4 5 6/3 7/3. 4 8 591././ 7 21 :1 01 5 5// :/3 " .. / 0. /.1. / 21. / 3 4.56. 788.947 80.8 81 ./ 0/ 1/ 234 5/4 6 5 0/4.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Microsoft Word - Pac-R61_Chapter 3 _full_.doc A. 引 言 審 計 署 曾 就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編 配 及 運 用 進 行 審 查 背 景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是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 第 283 章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以 達 致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More information

./.012.0.03/4.010 13 536

./.012.0.03/4.010 13 536 ./.012.0.03/4.010 13 536 ./00.11 012./30 41 51 / 6 7 6 7 6 7 6 7 411 ./.0 1 02 " ./// 0/ 0/ 1 212 1 2 1 21 2 3 . / 0 ./01 2 2 ./01./1. 0 20.34./15./60 7 583./1. 20 0. ./ 0 01 0/ 0/ 0/ "" ./0.0000 ./ 0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小 说 天 地 欲 望 摩 托 尚 成 河 血 溅 维 纳 斯 刘 步 明 长 调 短 歌 海 上 天 湖 李 转 生 目 海 尖 高 处 的 三 种 陈 述 谢 应 华 乡 村 笔 记 阿 曼 桃 花 渡 林 小 耳 种 诗 歌 江 良 热 雨 花 石 张 彩 霞 刊 名 书 法 陈 奋 武 屏

小 说 天 地 欲 望 摩 托 尚 成 河 血 溅 维 纳 斯 刘 步 明 长 调 短 歌 海 上 天 湖 李 转 生 目 海 尖 高 处 的 三 种 陈 述 谢 应 华 乡 村 笔 记 阿 曼 桃 花 渡 林 小 耳 种 诗 歌 江 良 热 雨 花 石 张 彩 霞 刊 名 书 法 陈 奋 武 屏 卷 首 语 刚 刚 步 入 初 夏 人 们 对 春 天 的 印 象 依 然 如 昨 而 春 天 对 人 们 的 影 响 仍 旧 存 在 在 四 月 下 旬 的 春 好 时 节 一 场 让 人 热 情 高 涨 诗 情 迸 发 的 春 事 让 所 有 在 场 和 不 在 场 的 诗 歌 粉 丝 看 到 了 美 好 听 到 了 希 望 这 场 激 动 人 心 的 春 事 就 是 春 天 送 你 一 首 诗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第一章! 绪! 论 斯宾塞曾说!"良好的健康状况和由之而来的愉快的情绪是幸福的最好资金# $健 康是人的成长与发展的要素#随着年龄的增加%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不断成熟%同时% 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惑#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 健康问题%正是健康教育的目标# 第一节!健康与健康教育 健康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人们把健康比作人生最大的财富#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转变%全民健康意识的

More information

吴 燕 / 国 民 政 府 时 期 四 川 县 级 司 法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研 究 司 法 公 署, 或 称 法 院 司 法 处 ; 在 人 事 任 命 上, 司 法 厅 省 政 府 地 方 军 事 当 局 高 等 法 院 均 可 委 派 县 级 司 法 人 员 ; 审 判 权 的 大 小

吴 燕 / 国 民 政 府 时 期 四 川 县 级 司 法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研 究 司 法 公 署, 或 称 法 院 司 法 处 ; 在 人 事 任 命 上, 司 法 厅 省 政 府 地 方 军 事 当 局 高 等 法 院 均 可 委 派 县 级 司 法 人 员 ; 审 判 权 的 大 小 专 题 论 文 国 民 政 府 时 期 四 川 县 级 司 法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研 究 * 吴 燕 内 容 提 要 国 民 政 府 时 期, 最 高 司 法 行 政 当 局 力 图 对 县 级 司 法 人 事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推 动 县 法 院 的 普 及 四 川 各 县 司 法 机 构 在 省 高 院 的 部 署 下 实 施 了 改 革 在 人 事 任 命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2 77 () 30"" 1 300"" 100 80 2010-2020 2 1. 1 1 7 0 12 ( 3 1 30 " 0 4 - 5 2 (300 ( ) 6 ( 7 , 8 1 9 10 ( 11 -12 - 1 ( 1 13 1 0 7 1 14 1 0 0 15 0 II 5 0 16 - 17 18 1 19 20 21 1- 22 3 (100 23 - V I 1 2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67BD62B6A4C1FAB0EAB2BEA661B056BD6DAAF0B0EAB3F8A7695F30372E31302E3136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67BD62B6A4C1FAB0EAB2BEA661B056BD6DAAF0B0EAB3F8A7695F30372E31302E31365F2E646F63>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2007 年 射 箭 隊 韓 國 移 地 訓 練 計 畫 服 務 機 關 :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姓 名 職 稱 : 吳 聰 義 講 師 派 赴 國 家 : 韓 國 槐 山 出 國 期 間 :96 年 8 月 23 日 至 96 年 8 月 30 日 報 告 日 期 :96 年 9 月 11 日 摘 要 本 次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More information

158期气齐全.FIT)

158期气齐全.FIT) 2015 年 3 月 20 日 农 历 乙 未 年 二 月 初 星 期 五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沧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主 办 准 印 证 号 :JL10-0033 2015 年 第 4 期 总 第 158 期 社 长 总 编 : 霍 献 育 总 监 制 : 孙 勇 主 编 : 陈 金 发 我 院 召 开 年 工 作 会 议 党 委 书 记 冯 庆 山 主 持 会 议 并 讲 话

More information

以 被 称 为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下 面, 按 照 时 间 顺 序, 叙 述 中 国 民 主 革 命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国 历 史 走 到 20 世 纪 初 年, 进 人 了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自 1840 年 鸦 片 战 争 后 中 国 社 会 逐 步 沦 为 半 殖 民 半

以 被 称 为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下 面, 按 照 时 间 顺 序, 叙 述 中 国 民 主 革 命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国 历 史 走 到 20 世 纪 初 年, 进 人 了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自 1840 年 鸦 片 战 争 后 中 国 社 会 逐 步 沦 为 半 殖 民 半 1911 年 到 1949 年 中 国 革 命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陈 铁 健 本 文 从 1911 年 辛 亥 革 命 写 起, 并 不 意 味 着 中 国 人 民 反 对 帝 国 主 义 和 封 建 主 义 的 民 主 革 命 的 起 点 应 从 1911 年 开 始 算 起 过 去, 通 常 说, 中 国 民 主 革 命 阳 历 史, 是 从

More information

ZSKS198711001016.caj

ZSKS198711001016.caj 近 代 中 国 与 墨 西 哥 社 会 变 革 中 的 农 民 间 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陈 芝 芸 对 近 代 中 国 和 墨 西 哥 的 社 会 变 革 进 行 比 较 研 究 是 一 件 卡 分 布 意 义 的 事 中 婴 两 国 都 是 文 明 古 国, 在 历 史 上 都 曾 遭 受 外 国 列 强 的 压 迫 和 统 治, 两 国 人 民 为 了 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創 世 紀 18:1-19:38; 所 多 瑪, 蛾 摩 拉 的 審 判 韋 江 傳 道 暖 身 問 題 : 你 有 沒 有 吃 過 交 通 的 罰 單? 當 你 收 到 的 時 候, 你 的 感 覺 如 何? 你 覺 得 應 該 呢? 還 是 覺 得 不 公 平? 注 意 : 大 綱 中 問 題 較 多, 但 顯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需 要 討 論 到, 比 較 多 的 是 供 你 們 參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I...1...7...10 3...15...16 :...20...24...25...26...27...32...37...39...45...47 " "...50...59...77...79...81...89...93... 100 ... 103... 106...111... 115... 119... 124... 125... 126... 130... 134... 13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論 未 央 天 的 義 理 與 人 情 學 生 姓 名 : 陳 樂 汶 學 生 編 號 :1082756 指 導 老 師 : 司 徒 秀 英 博 士 香 港 嶺 南 大 學 2005 內 容 提 要 明 末 清 初 是 我 國 戲 曲 的 豐 盛 時 期, 無 論 是 曲 科 白 及 戲 曲 內 容 上 已 達 至 成 熟 的 階 段, 尤 其 在 戲 曲 題 材 方 面 極 為 多 元 化, 有

More information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 1 - 1.1 1-2 - - 3-2 2.1 2.2 - 4-2.3 2.4 3 3.1 3.1.1 3.1.2 3.2 3.2.1 3.2.2-5 - 3.2.3 3.3-6 - 4 4.1 4.1.1 4.1.2-7 - 4.2 4.3 4.3.1 4.3.2-8 - - 9-4.3.3 4.4 4.4.1 4.4.2 4.5-10 - 4.6 4.7-11 - - 12 - 4.8 4.9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附 件 晋 陕 豫 黄 河 金 三 角 区 域 合 作 规 划 2014 年 4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合 作 背 景... 2 第 一 节 发 展 基 础... 2 第 二 节 重 大 意 义... 3 第 二 章 总 体 思 路... 3 第 一 节 指 导 思 想... 3 第 二 节 基 本 原 则... 4 第 三 节 战 略 定 位... 5 第 四 节 发 展 目

More information

阎连科《为人民服务》(仅供文学研究)

阎连科《为人民服务》(仅供文学研究) 阎 连 科 为 人 民 服 务 ( 仅 供 文 学 研 究 ) 原 载 : 花 城 2005 年 第 1 期 引 子 我 们 都 是 来 自 五 湖 四 海,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革 命 目 标, 走 到 一 起 来 了 我 们 还 要 和 全 国 大 多 数 人 民 走 这 一 条 路 我 们 的 同 志 在 困 难 的 时 候 要 看 到 成 绩, 要 看 到 光 明, 要 提 高 我

More information

海南大学 琼州大学.doc

海南大学 琼州大学.doc 3888.00 ( 16.00 ) ...1...3...4...5 ()...18...23...25...37...40...42...45...52...54...69...78...79...81...83... 101 I ... 102... 104 ( )... 119... 124... 126... 130 ( ) ( )... 133... 144... 150... 154...

More information

14 農 幼 體 弱 病 父 捨 寺 廟 母 罷 乃 放 牧 母 寵 愛 深 刻 影 響 展 弗 洛 伊 且 影 響 質 母 寵 愛 孩 產 服 覺 致 真 病 照 顱 幼 又 母 希 望 寄 托 遊 戲 必 攘 龍 典 慈 記 記 載 嬉 戲 車 輻 版 冠 碎 版 筍 牧 又 牧 慣 養 食 續

14 農 幼 體 弱 病 父 捨 寺 廟 母 罷 乃 放 牧 母 寵 愛 深 刻 影 響 展 弗 洛 伊 且 影 響 質 母 寵 愛 孩 產 服 覺 致 真 病 照 顱 幼 又 母 希 望 寄 托 遊 戲 必 攘 龍 典 慈 記 記 載 嬉 戲 車 輻 版 冠 碎 版 筍 牧 又 牧 慣 養 食 續 回 h 榕 尋 物 少 孤 伶 顛 沛 流 離 馳 騁 場 風 霜 既 享 尊 榮 叉 廢 除 宰 頻 獄 嗜 獨 裁 趙 翼 割 記 聖 賢 豪 傑 路 賊 兼 害 虐 待 狂 病 症 痛 滅 輕 恐 懼 冀 永 保 戮 凌 博 聽 酷 少 注 早 步 析 驅 恐 怖 限 獨 裁 素 什 麼 機 嗜 做 創 業 召 目 標 什 麼 界 喜 想 深 暸 恐 怖 們 讀 答 問 題 巨 壁 艾 又 w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破拆救援工具 2015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析:救援队伍职业化

破拆救援工具 2015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析:救援队伍职业化 破 拆 救 援 工 具 化 2015 年 云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热 点 解 析 : 救 援 队 伍 职 业 延 边 森 林 公 安 http://www.ybslga.com 破 拆 救 援 工 具 2015 年 云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热 点 解 析 : 救 援 队 伍 职 业 化 他 们 的 平 均 年 龄 只 有 24 岁 2015 云 南 省 考 考 试 学 习 群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章 : 從 中 共 解 放 軍 投 奔 藏 軍 棄 家 從 軍 我 原 名 姜 華 亭, 藏 名 羅 桑 扎 西, 家 在 中 國 山 東 省 萊 陽 縣 九 區 孟 格 莊 村, 父 親 叫 姜 昆, 母 親 叫 李 秀 芳 家 中 以 務 農 為 業 解 放 前 後, 父 親 曾 在 三

第 一 章 : 從 中 共 解 放 軍 投 奔 藏 軍 棄 家 從 軍 我 原 名 姜 華 亭, 藏 名 羅 桑 扎 西, 家 在 中 國 山 東 省 萊 陽 縣 九 區 孟 格 莊 村, 父 親 叫 姜 昆, 母 親 叫 李 秀 芳 家 中 以 務 農 為 業 解 放 前 後, 父 親 曾 在 三 漢 人 羅 桑 扎 西 一 個 和 西 藏 民 族 共 患 難 的 中 共 軍 官 次 仁 旺 久 著 引 子 ------- 初 訪 漢 人 羅 桑 扎 西 下 班 了, 和 往 常 一 樣, 我 離 開 流 亡 政 府 宣 傳 部 的 辦 公 室, 行 至 大 門 口, 發 現 經 常 圍 在 左 邊 大 草 壩 上 談 笑 的 幾 個 年 輕 人 當 中, 今 天 多 了 一 個 陌 生 人,

More information

(1) (20) (27) (31) (39) (45) (57) (62) (71) (77) (84) (96) (104) (106) (140) (145) (147) (150) (155) (171) (174) (180)

(1) (20) (27) (31) (39) (45) (57) (62) (71) (77) (84) (96) (104) (106) (140) (145) (147) (150) (155) (171) (174) (180) (1) (20) (27) (31) (39) (45) (57) (62) (71) (77) (84) (96) (104) (106) (140) (145) (147) (150) (155) (171) (174) (180) 1 ? ( ) 20 30 2 12 3 4 : 5 ( ),, 6 !?? : ( )! 7 143 ( )! 143 8 !, ( 2), 9 , 143 (

More information

构 建 生 态 养 生 和 大 健 康 两 个 新 兴 业 态 ; 发 展 电 商 " 的 "3221" 发 展 战 略, 确 保 公 司 良 性 健 康 发 展 上 市 以 来, 公 司 秉 承 以 人 为 本 求 实 创 新 服 务 社 会 厚 报 股 东 的 经 营 理 念, 发 扬 团 结

构 建 生 态 养 生 和 大 健 康 两 个 新 兴 业 态 ; 发 展 电 商  的 3221 发 展 战 略, 确 保 公 司 良 性 健 康 发 展 上 市 以 来, 公 司 秉 承 以 人 为 本 求 实 创 新 服 务 社 会 厚 报 股 东 的 经 营 理 念, 发 扬 团 结 吉 林 亚 泰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一 前 言 1 本 报 告 是 我 公 司 连 续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成长的痕迹散文集.docx

Microsoft Word - 成长的痕迹散文集.docx 2 2 4 7 11 13 15 16 19 21 24 28 28 31 34 36 38 41 44 45 48 48 51 56 60 62 65 68 72 74 74 84 8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术数]《八卦象数与疾病预测》黄鉴.doc

Microsoft Word - [术数]《八卦象数与疾病预测》黄鉴.doc 八 卦 象 数 与 疾 病 预 测 黄 鉴 昆 途 易 习 园 第 1 页 共 103 页 昆 途 整 理 制 作 第 一 章 八 卦 象 数 与 疾 病 预 测 学 习 易 经 是 为 了 掌 握 宇 宙 真 理, 认 识 世 界 和 人 类 本 身 目 的 是 为 了 改 造 世 界 改 善 环 境, 利 于 人 类 " 用 " 是 目 的," 识 " 是 手 段 ; 由 " 识 " 致 "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席慕容散文集.doc

Microsoft Word - 席慕容散文集.doc 1 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變形記

Microsoft Word - 變形記 變 形 記 當 格 里 高 薩 姆 莎 從 煩 躁 不 安 的 夢 中 醒 來 時, 發 現 他 在 床 上 變 成 了 一 個 巨 大 的 跳 蚤 他 的 背 成 了 鋼 甲 式 的 硬 殼, 他 略 一 抬 頭, 看 見 了 他 的 拱 形 的 棕 色 的 肚 皮 肚 皮 僵 硬, 呈 弓 形, 並 被 分 割 成 許 多 連 在 一 起 的 小 塊 肚 皮 的 高 阜 之 處 形 成 了 一

More information

李跃儿《谁拿走了孩子的幸福》

李跃儿《谁拿走了孩子的幸福》 西 祠. 好 爸 好 妈 读 书 会 为 您 制 作 谁 拿 走 了 孩 子 的 幸 福 李 跃 儿 2010 西 祠. 好 爸 好 妈 论 坛 HTTP://B1197778.XICI.NET 谁 拿 走 了 孩 子 的 幸 福 李 跃 儿 1.2.1 柔 情 如 钢... 3 1.2.2 棍 棒 之 下 出 逆 子... 7 1.2.3 智 慧 的 爱 与 愚 味 的 爱... 14 1.2.4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BDDAC8D5CEC4BBAF2DB5BECCE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BDDAC8D5CEC4BBAF2DB5BECCEF2E646F63> 目 录 - 1 - 第 一 部 分 传 统 节 日 序 言 --------------------------------------3 春 节 --------------------------------------5 元 宵 节 --------------------------------------21 清 明 节 --------------------------------------31

More information

試分析絲綢之路自漢至宋元對中國文化體系的影響

試分析絲綢之路自漢至宋元對中國文化體系的影響 試 分 析 絲 綢 之 路 自 漢 至 宋 元 對 中 國 文 化 體 系 的 影 響 李 婉 婷 6A 自 漢 唐 以 來, 絲 綢 之 路 為 我 國 中 西 交 通 之 要 道, 絲 綢 之 路 一 名 是 由 總 國 著 名 地 理 學 家 里 希 霍 芬 所 命 名 的, 泛 指 中 國 絲 綢 連 銷 外 國 的 路 線 自 古 至 今, 聞 名 海 外, 是 為 中 外 交 通 的 象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七 以 自 然 風 光 為 紋 飾 第 六 章 中 國 歷 代 民 間 藏 瓷 鑒 定 術 語 第 七 章 中 國 古 瓷 文 獻 選 一 窯 器 說 ( 清 ) 程 哲 著 二 景 德 鎮 陶 歌 序 言 我 與 春 恩 先 生 相 識 經 年, 且 為 同 好, 瓷 道 摯 友 春 恩 為 人

七 以 自 然 風 光 為 紋 飾 第 六 章 中 國 歷 代 民 間 藏 瓷 鑒 定 術 語 第 七 章 中 國 古 瓷 文 獻 選 一 窯 器 說 ( 清 ) 程 哲 著 二 景 德 鎮 陶 歌 序 言 我 與 春 恩 先 生 相 識 經 年, 且 為 同 好, 瓷 道 摯 友 春 恩 為 人 中 國 歷 代 民 間 藏 瓷 細 說 第 一 章 中 國 歷 代 民 間 藏 瓷 一 單 色 釉 瓷 1 漢 唐 瓷 器 2 越 窯 秘 色 瓷 3 宋 代 六 大 名 窯 4 宋 元 南 北 的 青 瓷 窯 場 二 青 花 釉 瓷 1 唐 宋 青 花 瓷 2 元 代 青 花 瓷 3 明 代 青 花 瓷 4 清 代 青 花 瓷 三 彩 色 釉 瓷 1 明 代 彩 色 釉 瓷 2 清 代 彩 色 釉

More information

小 女 孩 跟 着 派 洛 斯 一 起 进 来, 羞 怯 一 如 往 常 在 她 身 后 拖 步 轻 跳 古 怪 横 行 的, 则 是 她 的 弄 臣 他 戴 着 一 顶 老 旧 锡 桶 做 的 玩 具 头 盔, 顶 端 捆 了 两 根 鹿 角, 上 面 挂 着 牛 铃, 随 着 他 的 蹒 跚 脚

小 女 孩 跟 着 派 洛 斯 一 起 进 来, 羞 怯 一 如 往 常 在 她 身 后 拖 步 轻 跳 古 怪 横 行 的, 则 是 她 的 弄 臣 他 戴 着 一 顶 老 旧 锡 桶 做 的 玩 具 头 盔, 顶 端 捆 了 两 根 鹿 角, 上 面 挂 着 牛 铃, 随 着 他 的 蹒 跚 脚 冰 与 火 之 歌 第 2 部 列 王 的 纷 争 第 1 节 : 序 幕 泣 血 序 幕 彗 星 的 尾 巴 划 过 清 晨, 好 似 紫 红 天 幕 上 的 一 道 伤 口, 在 龙 石 岛 的 危 崖 绝 壁 上 空 汩 汩 老 学 士 独 自 伫 立 在 卧 房 外 狂 风 怒 吼 的 阳 台 上 信 鸦 长 途 跋 涉 之 后, 正 是 于 此 停 息 两 尊 十 二 尺 高 的 石 像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招 生 办 法 与 日 程 安 排 年 杭 州 市 区 各 类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年 杭 州 市 区 各 类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杭 州 市 区 初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目 录 招 生 办 法 与 日 程 安 排 年 杭 州 市 区 各 类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年 杭 州 市 区 各 类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杭 州 市 区 初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目 录 招 生 办 法 与 日 程 安 排 年 杭 州 市 区 各 类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日 程 表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年 杭 州 市 区 各 类 高 中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杭 州 市 区 初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年 杭 州 市 区 省 一 级 重 点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357 4, 8 -/!+ * * * "+#* * * $* * * % &+ "5/7+99!"#,--6//,.:: / ,,,6,96973,--. / /,--. 7,

!# $ %& (( )* +, +,--.+/  /357 4, 8 -/!+ * * * +#* * * $* * * % &+ 5/7+99!#,--6//,.:: / ,,,6,96973,--. / /,--. 7, !"# $ %& (( )* +, +,--.+/ "012 3 4 56-5 4 /357 4, 8 -/!+ * * * "+#* * * $* * * % + 4 4 4 &+ "5/7+99!"#,--6//,.:: /5-6---5- -,,,6,96973,--. / /,--. 7, 99- ; /,6- /$6, 67 5--/ 4 9---.9+-- ! " "!!! "

More information

第 期 熊 安 萍 等 *1$ 文 件 系 统 中 范 围 锁 机 制 的 应 用 研 究! 锁 命 名 空 间 '+'($($ 描 述 了 资 源 和 锁 的 集 合 它 同 时 在 客 户 节 点 和 服 务 节 点 存 在 不 同 之 处 只 是 利 用 一 个 数 据 标 识 来 有 效 区

第 期 熊 安 萍 等 *1$ 文 件 系 统 中 范 围 锁 机 制 的 应 用 研 究! 锁 命 名 空 间 '+'($($ 描 述 了 资 源 和 锁 的 集 合 它 同 时 在 客 户 节 点 和 服 务 节 点 存 在 不 同 之 处 只 是 利 用 一 个 数 据 标 识 来 有 效 区 第 卷 第 期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年 月!"#$" %$&'$ ''())$($*($'('+$$,-./0 1' 文 件 系 统 中 范 围 锁 机 制 的 应 用 研 究 熊 安 萍 葛 军 邹 洋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重 庆! 摘 要 分 布 式 锁 机 制 是 分 布 式 文 件 系 统 的 重 要 机 制 *1$

More information

期 李 环 等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暴 露 对 雄 性 大 鼠 生 精 细 胞 功 能 影 响 1 )!# $ + $#'!!) #!%,$' $ 6. $#! +!! '!!' # $! 引 言 - # # 近 年 来 生 殖 健 康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 不 孕 不 育 等 各

期 李 环 等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暴 露 对 雄 性 大 鼠 生 精 细 胞 功 能 影 响 1 )!# $ + $#'!!) #!%,$' $ 6. $#! +!! '!!' # $! 引 言 - # # 近 年 来 生 殖 健 康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 不 孕 不 育 等 各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 '% 李 环 张 洋 婷 刘 呈 惠 等 %%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暴 露 对 雄 性 大 鼠 生 精 细 胞 功 能 影 响 * % 环 境 科 学 学 报 1 1 2 3 4 5 2 3 %% )!#),$' $ #!' # $) # #)!! $ * %! 1 1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暴 露 对 雄 性 大 鼠 生 精 细 胞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缓 解 患 者 的 心 理 障 碍 或 问 题, 促 进 其 人 格 向 健 康 治 疗 协 调 的 方 向 发 展 精 神 分 析 学 派 心 理 治 疗 起 源 于 弗 洛 依 德 ( ) 于 世 早 期 为 弗 洛 依 德 创 立 的 经 典 精 神 分 析 弗 洛 纪 末 创 始 的 精

% 缓 解 患 者 的 心 理 障 碍 或 问 题, 促 进 其 人 格 向 健 康 治 疗 协 调 的 方 向 发 展 精 神 分 析 学 派 心 理 治 疗 起 源 于 弗 洛 依 德 ( ) 于 世 早 期 为 弗 洛 依 德 创 立 的 经 典 精 神 分 析 弗 洛 纪 末 创 始 的 精 心 理 治 疗 : 理 论 学 派 研 究 及 发 展 文 / 钱 铭 怡 钟 杰 北 京 大 学 心 理 学 系 北 京 100871 摘 要 文 章 介 绍 了 心 理 治 疗 的 主 要 理 论 流 派 发 展 趋 势 在 中 国 的 发 展 现 状 与 展 望 心 理 治 疗 是 治 疗 各 类 心 理 障 碍 促 进 个 体 和 群 体 心 理 健 康 的 科 学 方 法, 最 早 起 源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 34*+ ""

     # $ # $%          & $% # $%& () *+    %   %  %  & $   %   %   %,-./012 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 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F8C4B1A55CAFE0B5FBA6F4ACF6BFFD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F8C4B1A55CAFE0B5FBA6F4ACF6BFFDAAED2E646F63> 南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資 源 中 心 -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記 錄 表 * 由 專 業 人 員 施 測 並 填 寫, 施 測 者 與 填 寫 者 須 為 同 一 人 * 此 表 改 編 自 謝 曼 莉 與 張 千 惠 所 製 之 功 能 性 視 覺 評 估 表, 並 由 張 千 惠 再 次 校 對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齡 障 礙 類

More information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244j\257d\276\307\274\351_201508021-C.indd_70%.pdf) 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More information

女性减肥健身(六).doc

女性减肥健身(六).doc ...1...3...8...9...9... 11...13...14...15...18...23...24...28...30...31...33...34...35...35 I ...37...39...40...42...43...45...46...47...48...49...51...53...55...57...58...62...68...69...70...72...73...75

More information

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 名 单 制 "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名 单 制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中 国 银 监 会 文 件 银 监 发 (2013) 10 号 中 阔 银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2013 年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贷 款 风 除 监 管 的 指 导 意 见 各 银 监 局, 各 政 策 性 银 有 国 有 商 韭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各 省 级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银 监 会 直 接 监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营 养 与 食 品 安 全 所 全 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营 养 改 善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编 编 委 会 顾 问 陈 春 明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葛 可 佑 中 国 营 养 学 会 李 淑 媛 解 放 军! 医 院 蒋 建 平 国 家 学 生 饮 用 奶 计 划 专 家 委 员 会 杜 寿 玢 北 京 协

More information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慢 性 疾 病 真 相 大 揭 開 作 者 : 陳 鴻 烈 自 然 療 法 醫 師 著 作 : 協 和 岩 寶 的 神 奇 療 效 慢 性 病 的 醫 療 革 命 排 毒 與 細 胞 修 護 現 任 : 中 日 負 離 子 協 會 理 事 長 協 和 溫 泉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手 機 ( 台 灣 )0936914100,( 大 陸 )15816194647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德 蘭 中 學 同 行 萬 里 高 中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2011-2012 湖 北 水 利 及 工 業 規 劃 與 文 化 探 索 之 旅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22 日 至 26 日 隨 團 老 師 : 葉 美 寶 團 員 姓 名 : 楊 綺 婷 胡 夢 吟 關 可 瑤 蔡 沅 汶 黎 佩 霖 梅 如 霞 吳 長 虹 劉 綺 霞 胡 子 祈 李 詠 詩 1 ( 一 )

More information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文 件 桂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教 育 厅 关 于 下 达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的 通 知 各 市 物 价 局 文 新 广 局 文 化 委 教 育 局 有 关 出 版 发

More information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刧"則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More information

( 제4조 제1 항 관련) 1 이 한약조제지침서에 수재한 한약의 품질은 따로 정하고 있는 규정이 없는 한 대한약 전 또는 대한약전외 한약( 생약) 규격집 의 규격에 따르고, 상기규격집에 수재되지 아니 한 것은 기성한약서에 대한 잠정규정 (1969 6 7 보건사회부 예규

( 제4조 제1 항 관련) 1 이 한약조제지침서에 수재한 한약의 품질은 따로 정하고 있는 규정이 없는 한 대한약 전 또는 대한약전외 한약( 생약) 규격집 의 규격에 따르고, 상기규격집에 수재되지 아니 한 것은 기성한약서에 대한 잠정규정 (1969 6 7 보건사회부 예규 한약처방의 종류 및 조제방법에 관한 규정 제정 1994 7 8 보건사회부고시 제1994-26호 개정 1995 3 15 보건복지부고시 제1995-15호 제1 조( 목적) 이 고시는 약사법 제21조 제7항 및 부칙 제4조 규정에 의한 한약처방의 종류 및 조제방법에 관한 세부사항을 정함으로써 한약조제 업무의 적정을 기함을 목 적으로 한다 제2 조( 적용범위) 이

More information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找 到 相 应 穴 位, 并 实 施 按 摩 祛 病 强 身 美 容 瘦 身 目 录 1 按 摩 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前 言 原 四 川 省 医 保 中 心 于 年 编 印 了 第 三 版 四 川 省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指 南 之 后 国 家 和 省 陆 续 出 台 了 一 些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和 经 办 服 务 方 面 的 规 则 办 法 为 了 让 省 本 级 参 保 人 员 充 分 了 解 新 的 规 定 我 们 在 过 去 基 础 上 新 编 印 了 第 四 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97.12.4.doc

Microsoft Word -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97.12.4.doc 中 餐 烹 調 ( 素 食 項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07601-890201~3 審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修 訂 日 期 : 9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一 次 ) 9 3 年 3 月 9 日 ( 第 二 次 ) 9 3 年 9 月 7 日 ( 第 次 ) 94 年 11 月 2 日 ( 第 四 次 )

More information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 病 例 分 析 病 例 - 谁 撕 裂 了 他 的 大 动 脉 车 在 前 陈 红!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急 诊 科 上 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药 理 学 教 研 室 患 者 男 岁 某 公 司 外 籍 职 员 因 撕 裂 样 胸 背 部 剧 烈 疼 痛 伴 右 下 肢 麻 木 无 力 " 急 诊 入 院 既 往 有 高 血 压

More information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中 国 青 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中 国 青 岛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以 下 简 称 青 岛 综 合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在 天 津 等 个 城 市 设 立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的 批 复 国 函 号 要 求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More information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安 徽 省 教 育 宣 传 中 心 关 于 组 织 参 加 第 十 届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 安 徽 赛 区 ) 活 动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通 联 站 X 组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力 I 强 和 改 进 未 成 年 人 思 想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传 承 中 华 文 也,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More information

* +, -.%, * %(/, & 0!

* +, -.%, * %(/, & 0! !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 +, -.%, * %(/, & 0 !*+, -$$. %((/ 0 (%12 34 34 34 34 * +, -.%, * %(/, & 0 !*+, -$$.

More information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第 卷第 期 平顶山学院学报 V N 年 月 J P d U F b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惠鹏飞 河南大学 河南 开封 摘 要 中国古代招抚使始置于唐代广德二年 九月宋代招抚使从广义上看始置于北宋开宝七 年 十月 从狭义上看始置于南宋建炎元年 六月 招抚使设置的缘由为招募人才以抵御金人 首任招 抚使为张所宋代共有 位招抚使副 其中北宋 位 南宋 位宋代招抚使尽管具有先天不足 后天失调的

More information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S x N m U P S S E M V N 中国古代史研究 战国秦汉时期的祠行信仰 以出土简牍 日书 为中心的考察 吕亚虎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 行神为古代 五祀 之一 在春秋以降 礼乐崩坏 的社会大背景下 五祀 的等级差别和职能发生 了明显变化 行神成为普通民众奉祀的重要神灵 从出土简牍 日书 文献来看 在择吉之风盛行的战国秦汉时期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0 1 234 54 "# ./0 "# ./0 12 32 42 56 /1/3 532273222 8749 0222 42:702:/132 /22 "" .. / 0.0/ 10. 122 01 122 340516 7 8 7 19 8 :09 5 7 8 7 8 5 "# . / / / 01222 3.222 4 0.222 3562 4 0772 34 0 3 822

More information

公司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预计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证 券 代 码 : 600680 900930 证 券 简 称 : 上 海 普 天 沪 普 天 B 编 号 : 临 2016-010 上 海 普 天 邮 通 科 技 股 份 预 计 2016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14 4.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14 4.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教 学 工 作 手 册 大 连 轻 工 业 学 院 教 务 处 二 五 年 目 录 一 国 家 教 育 部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9 3.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14 4.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1]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62A4ACC170BAF4A457B56FA747ADD3A448B8EAAEC6AABAAA60B74EA8C6B6B52D636E2D323031312D312D313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662A4ACC170BAF4A457B56FA747ADD3A448B8EAAEC6AABAAA60B74EA8C6B6B52D636E2D323031312D312D3137>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佈 個 人 資 料 的 注 意 事 項 隨 著 互 聯 網 的 普 及, 使 用 互 聯 網 作 為 訊 息 發 佈 傳 遞 的 情 況 越 來 越 普 遍, 當 中 有 不 少 訊 息 是 個 人 資 料, 例 如 : 某 政 府 部 門 在 其 網 頁 公 開 了 招 聘 考 試 的 考 生 成 績 排 名 次 序, 某 學 校 在 其 網 頁 公 佈 了 獲 得 嘉 獎

More information

1 日 军 在 天 津 强 征 中 国 妇 女 充 当 慰 安 妇 的 档 案 资 料 王 凯 捷 杨 厚 供 稿 编 者 按 : 关 于 侵 华 日 军 强 征 中 国 妇 女 同 胞 充 当 " 慰 安 妇 " 问 题 的 研 究, 近 些 年 来, 在 抗 日 战 争 史 研 究 领 域 逐

1 日 军 在 天 津 强 征 中 国 妇 女 充 当 慰 安 妇 的 档 案 资 料 王 凯 捷 杨 厚 供 稿 编 者 按 : 关 于 侵 华 日 军 强 征 中 国 妇 女 同 胞 充 当  慰 安 妇  问 题 的 研 究, 近 些 年 来, 在 抗 日 战 争 史 研 究 领 域 逐 目 录 日 军 在 天 津 强 征 中 国 妇 女 充 当 慰 安 妇 的 档 案 资 料........... 王 凯 旋 杨 厚 供 稿 (1) 台 事 纪 闻.................................................... 王 韬 (1 5) 抚 东 奏 稿 选....................................................................

More information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 2010 2010............... 1 1 2010...1 2 2010...5 3 2010...6 4 2010...7 5 2010...8 6 2010...9 7 2010 500...10 8 2010...20 9 2010...50 2010.........52 1 2010...52 2 2010...55 I 3 2010...56 4 2010...57 5

More information

方 法 和 表 征 技 术 说 清 楚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及 其 变 化 规 律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突 破 第 三 阶 段 十 一 五 至 十 二 五 期 间 基 于 多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质 量 综 合 评 价 的 探 索 阶 段 环 境 污 染 呈 现 更 加 复 杂 的

方 法 和 表 征 技 术 说 清 楚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及 其 变 化 规 律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突 破 第 三 阶 段 十 一 五 至 十 二 五 期 间 基 于 多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质 量 综 合 评 价 的 探 索 阶 段 环 境 污 染 呈 现 更 加 复 杂 的 第 卷 # 第 期! % 年 月 环 境 监 控 与 预 警 5;8) 858;52 8; ;52 8 -'8-121! % 大 数 据 技 术 在 环 境 监 测 中 的 应 用 解 辉 天 津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天 津 #$!! 摘 # 要 简 述 了 环 境 监 测 信 息 化 建 设 应 用 现 状 及 问 题 分 析 了 大 数 据 技 术 的 特 点 及 其 在 环 境 监 测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最新监狱管理执法全书(二百零五) .............................. I ........................... II ................................. III 1996 1994 5 16 1 2 1997 12 29 84 1996 1994 5 16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第 卷 第 期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月!#$%% &' ' 文 章 编 号 (, 考 虑 专 家 判 断 信 息 的 灰 色 关 联 极 大 熵 权 重 模 型 金 佳 佳 米 传 民 徐 伟 宣 汪 群 峰 魏 亨 武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 北 京, 摘 要 本 文 提

More information

4.1 * / # 65 2015 6 65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420 227 37% 113.4 1,235 216 205 19% 27.9 ** 7,340 1

4.1 * / # 65 2015 6 65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420 227 37% 113.4 1,235 216 205 19% 27.9 ** 7,340 1 4.1 4.2 73% 13% 37% 19% 1 3%70 87% 4.1 4.3 17 60 2 4.4 43,500 65,000 5,1005,548 4.2 3,667 10,462 1 2 60 18 4.1 * / # 65 2015 6 65 2014-15 @ 43,500 5,548^ 147 428 13% 88.9 7,340 11,830 210,000 318,000 2,39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 ii iii iv v 1 2 3 4 5 6 1 3 2 1 2 7 8 9 10 11 12 13 λ 14 λ λ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聴 24 25 1 1 1 1 2 ( ) ( )2 2 5 26 1 1/7 2/7 Excel 2/7 2/7 1-1 a.3 b.2 3,4 c.2 4,5 d.4 3,4,4,2 3 31/7342 27 28 2/74522/73442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