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高屏區東方、大仁、美和、永達、高苑、和春、樹人、慈惠技專校院五年制專科部聯合招收一、二、三、四年級轉學生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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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生 辦 法 奉 教 育 部 1 年 05 月 23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學 校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電 話 :(07) 轉 2350~2352 傳 真 :(07) 網 址 : 每 份 50 元

2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預 定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1 4 年 6 月 5 日 ( 五 ) 開 始 發 售 簡 章 ( 網 路 可 免 費 下 載 ) 2 4 年 6 月 5 日 ( 五 ) 網 路 招 生 公 告 及 公 佈 初 估 招 生 缺 額 3 4 年 6 月 5 日 ( 五 )~ 4 年 7 月 20 日 ( 一 ) 4 4 年 6 月 5 日 ( 五 )~ 4 年 7 月 22 日 ( 三 ) 辦 理 通 訊 報 名 辦 理 現 場 報 名 5 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上 網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試 場 分 配 圖 6 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考 試 ( 准 考 證 於 考 場 中 發 放 ) 7 4 年 7 月 24 日 ( 五 ) 四 技 :: 五 專 :11:20 放 榜 及 領 取 註 冊 資 料 四 技 :: 年 7 月 27 日 ( 一 ) 五 專 :11:30 四 技 :: 年 7 月 28 日 ( 二 ) 五 專 :11:40 4 年 7 月 28 日 ( 二 ) 報 到 及 註 冊 成 績 複 查 開 始 報 到 及 註 冊 11 4 年 9 月 14 日 ( 一 ) 開 學 日 招 生 查 詢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1

3 目 錄 一 各 學 制 系 科 年 級 缺 額 科 組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限 考 資 格 四 性 質 相 同 相 近 系 ( 組 ) 一 覽 表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六 特 種 身 份 優 待 七 考 試 時 間 八 考 試 科 目 表 九 成 績 查 詢 時 間 十 試 場 規 則 十 一 切 結 書 十 二 四 技 報 名 表 十 三 志 願 表 十 四 四 技 准 考 證 十 五 五 專 報 名 表 十 六 五 專 准 考 證 十 七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十 八 同 意 查 證 學 歷 英 文 授 權 書

4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本 校 各 年 級 缺 額 系 科 組 如 下 表 所 示 : ( 一 ) 大 學 部 四 技 : 招 考 系 別 二 年 級 名 額 三 年 級 名 額 備 註 電 機 工 程 系 1. 補 足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資 訊 工 程 系 2. 大 發 校 區 備 有 男 女 生 宿 舍 ( 自 由 申 請 住 資 訊 管 理 系 宿 ) 並 備 有 捷 運 接 駁 車 企 業 管 理 系 3. 除 傳 播 藝 術 系 上 課 地 點 於 大 寮 校 區 外, 其 財 務 金 融 系 餘 各 系 至 大 發 校 區 上 課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語 商 務 組 應 用 外 語 系 日 語 商 務 組 餐 飲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傳 播 藝 術 系 商 品 設 計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房 仲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流 行 時 尚 造 型 系 ( 二 )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 招 考 系 別 二 年 級 名 額 三 年 級 名 額 四 年 級 名 額 備 註 資 訊 管 理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應 用 外 語 科 ( 日 文 組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資 訊 工 程 科 1. 補 足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2. 大 發 校 區 備 有 男 女 生 宿 舍 ( 自 由 申 請 住 宿 ) 並 備 有 捷 運 接 駁 車 3. 大 發 校 區 上 課 電 機 工 程 科 商 品 設 計 科 附 註 : 1. 各 系 退 學 缺 額 加 ( 減 ) 校 內 轉 系 後 之 名 額 為 準, 以 補 足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查 詢 網 站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網 頁 ) 2. 修 業 年 限 :(1)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 二 年 級 三 年 三 年 級 二 年 (2)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 二 年 級 四 年 三 年 級 三 年 四 年 級 一 年 3

5 二 報 考 資 格 如 下 表 所 示 : ( 一 )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一 般 資 格 :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系 組 限 制 應 繳 證 件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無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無 歷 年 成 績 單 大 學 進 修 部 ( 四 技 )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暨 期 課 程 者 四 技 大 學 暨 技 術 學 院 畢 業 生 無 持 原 校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備 註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原 肄 業 學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報 考 原 學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專 科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無 持 原 校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專 科 肄 業 生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無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具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者 無 持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空 中 全 修 生 修 滿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大 學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大 學 進 修 部 ( 四 技 )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暨 期 課 程 者 四 技 大 學 暨 技 術 學 院 畢 業 生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學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報 考 本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持 原 校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無 持 原 校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專 科 專 科 肄 業 生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無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具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者 無 持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空 中 全 修 生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大 學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4

6 ( 二 )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一 般 資 格 : 報 考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報 考 資 格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科 組 限 制 應 繳 證 件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修 畢 一 年 級 第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 含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修 畢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或 高 職 日 間 部 肄 業,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綜 合 高 中 肄 業,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且 其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其 中 專 業 科 目 至 少 有 十 學 分 ) 無 無 備 註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報 ( 各 修 習 科 目 如 未 載 明 上 課 考 本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時 數 須 另 附 原 校 各 科 目 上 課 時 數 證 明 ) 或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註 冊 之 學 生 證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性 質 相 同 或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性 質 相 近 科 組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科 組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科 組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報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考 本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五 專 畢 業 生 性 質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近 科 組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報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考 本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性 質 相 同 或 持 原 校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性 質 相 近 科 組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五 專 肄 業,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性 質 相 同 科 組 或 同 科 不 同 組 五 專 畢 業 生 性 質 相 近 科 組 持 原 校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修 畢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性 質 相 同 科 組 或 同 科 不 同 組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報 本 考 本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附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違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相 銜 接 學 期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本 學 期 之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者, 報 考 資 格 除 比 照 上 述 各 項 資 格 規 定 外, 尚 需 填 寫 簡 章 第 24 頁 (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第 25 頁 同 意 查 證 學 歷 英 文 授 權 書 5

7 三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及 報 考 規 定, 如 下 表 所 示 : ( 一 ) 大 學 部 ( 四 技 ) 限 考 資 格 : ( 二 ) 專 科 部 ( 五 專 ) 限 考 資 格 :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報 考 規 定 1 因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2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之 相 銜 接 學 期, 限 降 轉 或 報 考 原 退 學 年 級 學 期 之 轉 學 考 試 3 高 級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實 用 技 能 班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夜 間 部, 修 畢 二 應 降 級 報 考 專 科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就 讀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之 學 生 4 實 用 技 能 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之 學 生 限 報 考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之 轉 學 考 試 5 學 業 成 績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升 級 標 準 者 四 下 列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大 學 部 :1. 撤 銷 學 籍 者 專 科 部 :1. 高 中 畢 業 生 2. 各 類 計 畫 專 班 之 學 生 3. 不 同 年 制 之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生 4. 撤 銷 學 籍 者 限 降 轉 或 報 考 原 退 學 年 級 學 期 之 轉 學 考 5. 實 用 技 能 班 或 高 級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肄 業 生 不 得 報 考 五 專 三 四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五 學 生 轉 學 應 轉 入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學 期 就 讀 六 報 名 後 經 查 實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七 報 考 資 格 如 與 以 上 規 定 不 符,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仍 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勒 令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注 意 事 項 :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報 考 規 定 1 因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2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之 相 銜 接 學 期, 限 降 轉 或 報 考 原 退 學 年 級 學 期 之 轉 學 考 試 1 歷 年 成 績 單 如 有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或 達 三 分 之 二 者, 須 於 成 績 單 內 分 別 註 記 ( 二 分 之 一 不 及 格 ) 或 ( 三 分 之 二 不 及 格 ) 字 樣 2 身 心 障 礙 及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向 本 會 提 出 試 6

8 八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二 年 級 及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不 限 報 考 系 科 ( 組 );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專 科 部 大 學 部 : 五 年 制 三 四 年 級 限 報 考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系 科 ( 組 ); 如 表 下 所 示 : 招 收 系 別 可 報 考 性 質 相 同 相 近 系 ( 組 )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自 動 化 ( 控 制 ) 工 程 系 工 業 ( 工 程 與 ) 管 理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紡 織 工 程 系 模 具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電 信 工 程 系 航 空 電 子 系 通 訊 與 計 算 機 工 程 系 冷 凍 空 調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商 品 設 計 系 工 業 設 計 系 視 訊 ( 覺 ) 傳 播 設 計 系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空 間 設 計 系 美 術 工 藝 系 設 計 群 傳 播 藝 術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視 訊 傳 播 系 美 術 系 公 共 傳 播 系 媒 體 傳 達 設 計 系 視 訊 傳 播 設 計 系 資 訊 傳 播 設 計 系 設 計 群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企 管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商 業 群 資 訊 工 程 系 數 學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會 計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商 業 群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企 管 系 會 計 系 財 政 稅 務 系 商 業 群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企 業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企 管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商 業 群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 館 ) 事 業 管 理 系 觀 光 事 業 系 應 用 英 文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餐 飲 ( 館 ) 事 業 管 理 系 觀 光 事 業 系 應 用 英 文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餐 旅 群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語 商 務 組 觀 光 事 業 系 餐 飲 ( 館 )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文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商 業 群 應 用 外 語 系 日 語 商 務 組 觀 光 事 業 系 餐 飲 ( 館 )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文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商 業 群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工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運 籌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商 業 群 工 業 群 房 仲 與 物 業 管 理 系 工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餐 旅 群 資 訊 管 理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商 業 群 工 業 群 流 行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專 科 部 : 招 收 科 別 可 報 考 性 質 相 同 相 近 科 ( 組 ) 資 訊 管 理 科 應 用 外 語 科 ( 英 文 組 ) 多 媒 體 設 計 科 資 訊 工 程 科 國 際 貿 易 科 國 際 企 業 科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科 企 管 科 財 務 金 融 科 商 業 群 應 用 外 語 科 觀 光 科 媒 體 傳 達 設 計 科 視 訊 傳 播 設 計 科 資 訊 傳 播 設 計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自 動 化 工 程 科 電 子 工 程 科 電 信 工 程 科 航 空 電 子 科 通 訊 與 計 算 機 工 程 科 冷 凍 空 調 科 電 腦 與 通 訊 科 備 註 : 相 近 科 系 不 在 表 列 者 從 寬 認 定 性 質 相 近 系 科 ( 組 ) 之 認 定, 係 指 轉 學 後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據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規 定, 可 修 畢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系 科 ( 組 ) 7

9 九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報 名 :4 年 6 月 5 日 ( 五 )~7 月 22 日 ( 三 )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貼 妥 報 名 所 需 文 件 (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原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相 片 一 式 三 張, 低 收 入 戶 者 另 需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繳 交 至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發 校 區 2. 通 訊 : 4 年 6 月 5 日 ~4 年 7 月 20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831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中 心 收 ( 二 ) 若 缺 應 繳 交 證 件 者 一 律 採 退 件 方 式 處 理,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陸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 低 收 入 戶 免 ) 如 簡 章 附 件 一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 其 餘 名 稱 均 不 受 理 ) ( 四 ) 報 名 文 件 :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原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相 片 一 式 三 張,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可 向 本 會 辦 理 報 名 費 減 免 ( 五 ) 志 願 表 : 請 清 楚 填 寫 系 科 完 整 名 稱 ( 可 參 閱 各 系 科 缺 額 表 名 稱 ) ( 六 ) 准 考 證 於 考 試 當 日 在 試 場 發 放 8

10 ( 七 ) 特 殊 身 份 優 待 1.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之 學 生, 另 須 繳 交 下 列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身 分 類 別 應 收 繳 證 件 備 註 服 兵 役 退 伍 人 員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績 優 生 1. 軍 官 : 繳 交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 1.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者 : 增 加 總 分 % 2.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者 : 增 加 總 分 % 3.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者 : 增 加 總 分 % 4.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 增 加 總 分 % 1. 各 該 證 件 均 應 連 同 影 本 ( 以 A4 紙 正 反 面 正 中 影 印 ) 一 併 送 驗, 原 始 證 件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收 存 審 查,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難 以 辨 認 者, 仍 應 收 取 原 始 證 件 2. 身 分 證 件 均 限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3. 上 述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為 縣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 4.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之 志 願 役 軍 士 官, 須 附 繳 初 任 人 事 命 令 或 初 任 任 官 令 或 軍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 病 殘 服 兵 役 退 伍 人 員 應 繳 撫 恤 令 及 其 影 印 本 5. 凡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之 服 兵 役 退 伍 人 員 學 生, 於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請 與 退 輔 會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二 二 二 號 ) 第 三 處 就 學 科 聯 繫, 以 憑 寄 送 輔 導 有 關 資 料 6.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三 年 內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轉 學 考 試 可 享 加 分 優 待, 加 分 規 定 依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0 年 一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1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

11 2. 退 伍 人 員 學 生 優 待 標 準 表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服 兵 役 退 伍 人 員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ㄧ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ㄧ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 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ㄧ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6.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ㄧ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紿 總 分 增 加 15% 7.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紿 總 分 增 加 % 8.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紿 總 分 增 加 5% 9.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ㄧ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ㄧ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紿 總 分 增 加 % 1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紿 總 分 增 加 5% 1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13. 依 法 退 伍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14.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1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依 前 項 各 款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以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章 處 理 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廿 四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8 條 條 文 修 正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七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備 註 :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各 系 科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1. 退 伍 軍 人 之 原 始 成 績 如 未 逹 錄 取 標 準, 得 經 加 分 後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依 名 次 錄 取, 加 分 後 之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其 外 加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原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依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三 2. 核 算 成 績 總 分 時, 區 分 加 分 優 待 前 一 般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之 原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始 成 績 及 加 分 後 退 伍 軍 人 兩 類, 並 分 別 排 序 計 算 字 第 B 3.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與 一 般 生 不 同, 由 本 號 函 修 訂 會 另 訂 之 4.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12 ( 八 ) 服 兵 役 人 員, 如 將 在 4 年 9 月 15 日 ( 一 )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報 名 ( 請 附 影 本 乙 份 ) 於 報 名 時, 並 應 繳 驗 學 ( 力 ) 證 件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 九 ) 特 種 身 分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須 備 證 件 及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一 覽 表 ), 未 繳 驗 者 一 律 視 為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 十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及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得 否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依 錄 取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文 件 : 1. 錄 取 時 需 繳 驗 正 本, 如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二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或 出 生 地 不 符 者, 均 不 得 報 名 ( 三 ) 凡 具 特 殊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生 ) 之 考 生, 應 在 報 名 表 左 上 方 ( 姓 名 上 方 ) 特 別 註 明 身 分 並 附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概 依 照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辦 理, 不 予 優 待 十 考 試 地 點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 大 發 校 區 ), 十 一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表, 如 下 表 所 示 : 時 間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二 年 級 ~ 三 年 級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二 ~ 四 年 級 09:00~:00 國 文 國 文 :~11: 英 文 十 二 現 場 成 績 查 詢 : 現 場 公 佈 成 績 及 領 取 註 冊 資 料, 本 會 不 另 寄 成 績 單 11

13 十 三 考 生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 ( 一 ) 現 場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在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發 校 區 教 務 處 受 理, 考 生 或 家 長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於 現 場 填 寫 申 請 表 及 繳 交 複 查 費, 本 會 不 接 受 通 訊 申 請 本 會 調 卷 複 查 後 於 當 日 下 午 五 點 前 現 場 發 放 複 查 成 績 單 複 查 費 三 十 元 ( 二 ) 考 生 對 總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讀 抄 寫 或 複 製 相 關 資 料 十 四 考 生 總 分 皆 以 國 文 成 績 高 低 作 為 比 序 標 準 分 發 十 五 放 榜 日 期 : ( 一 ) 本 會 當 日 放 榜 領 取 錄 取 通 知 及 註 冊 資 料 袋 ( 二 ) 凡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及 註 冊 須 知 所 列 指 定 時 間 到 本 校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發 校 區 )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十 六 註 冊 地 點 : 教 務 處 註 冊 須 知 請 詳 閱 簡 章 ( 附 件 二 ) 十 七 附 註 : ( 一 )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自 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起 於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各 校 區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發 售 函 購 請 用 50 元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 並 檢 附 B4(25.7cm*36.4 cm)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貼 足 30 元 郵 資 ( 需 掛 號 者 貼 足 40 元 以 上 )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請 寄 至 :831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招 生 中 心 收 請 在 函 購 簡 章 信 封 上 註 明 函 購 日 間 部 暑 轉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以 便 儘 速 處 理 函 購 簡 章 至 少 約 需 五 個 工 作 天, 請 儘 早 寄 出, 以 免 延 誤 報 名 時 程 ( 二 )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本 會 洽 詢, 電 話 :(07) 轉 2350~2352, 傳 真 :(07) ( 三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十 八 附 件 : 報 名 表 試 場 規 則 12

14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總 分 三 分, 一 次 為 限 准 考 證 若 不 慎 遺 失, 請 於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其 後 不 再 補 發 二 每 節 入 場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便 不 得 入 場 ;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卡 ( 答 案 卷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擅 自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答 案 卡 則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外, 不 得 攜 簿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自 備 之 計 算 器 ( 機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或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汙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五 分,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 卡 ) 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會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廿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3

15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轉 學 考 試, 因 缺 交 : 學 歷 ( 力 ) 證 件 ( 轉 學 / 修 業 證 明 書 )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照 片 張 其 他, 請 先 准 予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並 需 於 放 榜 前 (7 月 24 日 ) 補 繳 證 件, 日 後 入 學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證 件, 若 與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願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錄 取 之 學 校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 ( 簽 章 ) 報 考 學 制 : 報 考 年 級 : 報 考 系 科 組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 話 :( ) 監 護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未 能 及 時 繳 交 成 績 單 之 考 生 須 填 寫 本 切 結 書,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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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大 學 部 四 技 用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 正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四 技 畢 / 肄 業 學 校 報 考 證 件 ( 請 勾 選 ) 年 級 轉 學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別 修 業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系 組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系 學 校 年 制 年 級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退 學 原 因 ( 請 勾 選 ) 操 行 退 學 組 學 業 退 學 其 他 原 因 畢 業 肄 業 無 退 學 家 長 姓 名 報 名 程 序 關 係 通 訊 地 址 ( 一 ) 審 查 證 件 ( 二 ) 繳 報 名 費 ( 三 ) 編 號 登 記 ( 四 ) 核 發 准 考 證 簽 認 : *1.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學 歷 證 件 4.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5. 成 績 單 6. 切 結 書 *1. 新 台 幣 600 元 *1. 編 座 位 號 碼 (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 2. 登 記 考 生 姓 名 2. 收 據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1. 繳 交 報 名 表 2. 核 對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3. 核 發 准 考 證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繳 驗 證 件 詳 填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遵 守 本 會 規 定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實 貼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報 名 本 校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 可 複 選 ): 本 校 網 站 電 台 廣 告 報 紙 廣 告 本 校 學 生 介 紹 為 本 校 畢 業 生 其 他 : 親 友 介 紹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網 站 本 校 教 職 員 介 紹 ( 介 紹 人 : ) 註 : 凡 以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或 切 結 書 報 名 者, 若 事 後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則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論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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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大 學 部 四 技 用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 副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四 技 畢 / 肄 業 學 校 報 考 證 件 ( 請 勾 選 ) 年 級 轉 學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別 修 業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系 組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系 學 校 年 制 年 級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退 學 原 因 ( 請 勾 選 ) 操 行 退 學 組 學 業 退 學 其 他 原 因 畢 業 肄 業 無 退 學 家 長 姓 名 報 名 程 序 關 係 通 訊 地 址 ( 一 ) 審 查 證 件 ( 二 ) 繳 報 名 費 ( 三 ) 編 號 登 記 ( 四 ) 核 發 准 考 證 簽 認 : *1.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學 歷 證 件 4.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5. 成 績 單 6. 切 結 書 *1. 新 台 幣 600 元 *1. 編 座 位 號 碼 (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 2. 登 記 考 生 姓 名 2. 收 據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1. 繳 交 報 名 表 2. 核 對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3. 核 發 准 考 證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繳 驗 證 件 詳 填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遵 守 本 會 規 定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實 貼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註 : 凡 以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或 切 結 書 報 名 者, 若 事 後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則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論 處 ( 大 學 部 四 技 用 表 )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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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志 願 表 一 本 會 採 直 接 分 發 係 依 按 志 願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且 一 經 分 發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錄 取 結 果 二 因 操 行 不 及 格 退 學 學 生, 不 得 填 寫 原 校 志 願 三 本 校 學 業 退 學 學 生 不 得 填 入 肄 業 銜 接 之 年 級 四 考 生 所 填 之 各 系 科 組 志 願, 應 與 簡 章 規 定 相 符 五 報 考 專 科 三 年 級 暨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以 上 者, 須 填 入 與 報 名 表 所 填 報 考 科 系 組 相 符 合 六 本 會 分 發 係 依 按 志 願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報 考 系 科 報 考 學 制 年 級 順 序 考 生 請 填 入 科 系 組 志 願 順 序 ( 本 表 順 序 不 限 定 填 满 ) 考 生 簽 名 : 備 註 : 本 表 於 報 名 時 與 報 名 表 一 併 繳 回, 並 請 清 楚 填 寫 系 科 完 整 名 稱 ( 可 參 閱 本 簡 章 : 各 系 科 缺 額 表 之 各 系 名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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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准 考 證 ( 本 證 於 試 場 中 發 放 ) ( 大 學 部 四 技 用 表 ) 報 考 年 級 : 四 技 年 級 報 考 系 組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姓 名 :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表 : ( 考 試 地 點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發 校 區 )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時 間 09:00~:00 國 文 國 文..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總 分 三 分, 一 次 為 限 准 考 證 若 不 慎 遺 失, 請 於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其 後 不 再 補 發 二 每 節 入 場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便 不 得 入 場 ;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卡 ( 答 案 卷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擅 自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答 案 卡 則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外, 不 得 攜 簿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自 備 之 計 算 器 ( 機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或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汙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五 分,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 卡 ) 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會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廿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貼 二 吋 相 片 實 貼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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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專 科 部 五 專 用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 正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五 專 畢 / 肄 業 學 校 報 考 證 件 ( 請 勾 選 ) 年 級 轉 學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別 修 業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科 組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系 科 學 校 年 制 年 級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退 學 原 因 ( 請 勾 選 ) 操 行 退 學 組 學 業 退 學 其 他 原 因 畢 業 肄 業 無 退 學 家 長 姓 名 關 係 通 訊 地 址 報 名 程 序 ( 一 ) 審 查 證 件 ( 二 ) 繳 報 名 費 ( 三 ) 編 號 登 記 ( 四 ) 核 發 准 考 證 簽 認 : *1.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學 歷 證 件 4.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5. 成 績 單 6. 切 結 書 *1. 新 台 幣 600 元 *1. 編 座 位 號 碼 (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 2. 登 記 考 生 姓 名 2. 收 據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1. 繳 交 報 名 表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2. 核 對 報 名 表 及 繳 驗 證 件 詳 填 無 正 副 表 資 料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是 否 相 符 願 遵 守 本 會 規 定 之 3. 核 發 准 考 證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實 貼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報 名 本 校 訊 息 來 源 調 查 表 ( 可 複 選 ): 本 校 網 站 電 台 廣 告 報 紙 廣 告 本 校 學 生 介 紹 為 本 校 畢 業 生 其 他 : 親 友 介 紹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網 站 本 校 教 職 員 介 紹 ( 介 紹 人 : ) 註 : 凡 以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或 切 結 書 報 名 者, 若 事 後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則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論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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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報 名 表 ( 專 科 部 五 專 用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副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五 專 畢 / 肄 業 學 校 報 考 證 件 ( 請 勾 選 ) 年 級 轉 學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別 修 業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科 組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系 科 學 校 年 制 年 級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退 學 原 因 ( 請 勾 選 ) 操 行 退 學 組 學 業 退 學 其 他 原 因 畢 業 肄 業 無 退 學 家 長 姓 名 報 名 程 序 關 係 通 訊 地 址 ( 一 ) 審 查 證 件 ( 二 ) 繳 報 名 費 ( 三 ) 編 號 登 記 ( 四 ) 核 發 准 考 證 簽 認 : *1. 報 名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學 歷 證 件 4.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5. 成 績 單 6. 切 結 書 *1. 新 台 幣 600 元 *1. 編 座 位 號 碼 (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 2. 登 記 考 生 姓 名 2. 收 據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1. 繳 交 報 名 表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2. 核 對 報 名 表 及 繳 驗 證 件 詳 填 無 正 副 表 資 料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是 否 相 符 願 遵 守 本 會 規 定 之 3. 核 發 准 考 證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實 貼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註 : 凡 以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或 切 結 書 報 名 者, 若 事 後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則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論 處 ( 專 科 部 五 專 用 表 )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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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專 科 部 五 專 用 表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准 考 證 ( 本 證 於 試 場 中 發 放 ) 報 考 年 級 : 五 專 年 級 報 考 科 組 : 准 考 證 號 碼 : ( 勿 填 寫 ) 姓 名 : 考 試 時 間 及 科 目 表 : ( 考 試 地 點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發 校 區 )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09:00~:00 國 文 國 文 國 文 時 間 :~11: 英 文 英 文 英 文 貼 二 吋 相 片 實 貼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總 分 三 分, 一 次 為 限 准 考 證 若 不 慎 遺 失, 請 於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其 後 不 再 補 發 二 每 節 入 場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便 不 得 入 場 ;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卡 ( 答 案 卷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擅 自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答 案 卡 則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外, 不 得 攜 簿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自 備 之 計 算 器 ( 機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或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汙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五 分,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 卡 ) 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會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廿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28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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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科 組 系 ( 科 ) 組 報 考 學 制 五 專 四 技 報 考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地 點 原 學 校 及 學 系 之 外 文 名 稱 原 學 校 及 學 系 之 中 文 譯 名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行 動 : 原 學 校 就 讀 學 制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是 否 已 畢 業 是 否 ( ) 年 制, 目 前 就 讀 ( ) 年 級 國 外 學 歷 就 讀 期 間 年 月 至 年 月 本 人 報 考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茲 保 證 所 就 讀 之 國 外 學 校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且 所 持 學 歷 證 件 業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並 於 民 國 4 年 9 月 15 日 前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本 切 結 書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含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影 本 一 份 ( 須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 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外 籍 生 與 僑 生 免 繳 ), 此 紀 錄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四 同 意 查 證 學 歷 英 文 授 權 書 若 報 名 後 經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願 接 受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 錄 取 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或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0

32 ( ) AUTHORIZATION 同 意 查 證 學 歷 英 文 授 權 書 我 授 權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得 查 證 我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我 並 授 權 : I authorize Fortun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to undertake a verific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I have provided and I authorize: academic institute, 學 校 開 依 虛 線 整 齊 剪 staff, 相 關 負 責 人 員 others 其 他 to reveal my information and to release them from any liability for doing so. 提 供 關 於 我 的 資 料, 並 使 他 們 免 責 於 此 一 行 為 Full Name (in Print) 姓 名 ( 全 名 ) Signature 簽 名 ( 全 名 ) ID Number 身 分 證 字 號 Date of Birth 生 日 Date 日 期 31

33 附 件 一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陸 佰 元 整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王 小 明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南 華 街 1 號

34 附 件 二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壹 本 校 為 方 便 新 生 免 於 舟 車 勞 頓, 酌 情 於 4 年 7 月 28 日 放 榜 當 日 受 理 入 學 註 冊 事 宜 區 分 註 貳 學 雜 費 約 略 金 額 : 大 學 部 - 工 學 群 53,000 元, 商 管 學 群 46,000 元, 文 創 設 計 學 群 53,000 元 ; 五 專 部 - 工 業 類 312 元, 商 業 類 27,535 元 ( 繳 費 單 註 冊 當 日 發 放, 實 際 金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多 退 少 補 ) 參 註 冊 作 業 辦 理 事 項 申 辦 轉 學 證 明 兵 役 說 明 4 年 04 月 核 定 轉 學 生 於 註 冊 當 日 需 繳 交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因 各 校 作 業 時 程 不 一, 請 於 註 冊 前 一 星 期 先 至 原 校 申 辦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註 冊 當 日 無 法 繳 交 者, 於 9 月 14 日 補 交 一 未 服 役 :84 年 次 以 前 出 生 者 尚 未 服 役 之 同 學 須 辦 理 兵 役 緩 徵, 學 校 將 於 註 冊 後 依 據 新 生 上 網 登 錄 之 個 人 資 料 辦 理 緩 徵, 請 同 學 務 必 將 個 人 資 料 依 身 份 證 反 面 之 戶 籍 地 址 將 所 有 資 料 填 寫 清 楚 二 已 服 役 : 已 服 役 之 新 生 請 至 學 校 生 輔 組 網 站 下 載 儘 後 召 集 申 請 表,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辦 理 儘 後 召 集 承 辦 單 位 大 發 校 區 總 機 (07) 綜 合 教 務 組 分 機 學 務 處 分 機 2411 冊 減 免 學 雜 費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軍 公 教 遺 族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符 合 資 格 者, 於 註 冊 前 提 出 申 請, 先 至 學 校 網 站 首 頁 新 生 專 區 下 載 申 請 書, 填 妥 後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逕 交 承 辦 人 辦 理, 逾 期 者 視 為 棄 權 因 臺 灣 銀 行 自 8 月 1 日 起, 始 得 辦 理 對 保, 故 新 生 註 冊 當 天 未 能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欲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先 簽 具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於 當 天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後 應 繳 資 料 請 於 4 年 9 月 14 前 親 自 繳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張 小 姐 分 機 2431 前 就 學 貸 款 繳 交 學 雜 費 就 學 貸 款 切 結 書 可 上 學 校 網 站 列 印 或 於 註 冊 當 天 領 填,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訊 息 網 址 : *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或 已 請 領 教 育 部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減 除 學 雜 費 減 免 或 教 育 部 助 學 金 後 之 差 額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勿 貸 全 額 就 學 貸 款 步 驟 : 步 驟 一 登 錄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網 站 填 寫 並 列 印 申 請 書 步 驟 二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至 臺 銀 各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步 驟 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就 貸 資 料 親 自 繳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學 務 處 請 參 閱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流 程 一 繳 費 單 於 註 冊 當 日 發 放 並 現 場 繳 費 二 繳 費 通 知 單 請 同 學 妥 為 保 管 ; 遺 失 者 請 至 出 納 組 申 請 補 發 繳 費 收 據 為 繳 納 學 雜 費 辦 理 各 項 退 費 申 請 補 助 及 年 底 家 長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扣 除 證 明 用 課 指 組 分 機 2433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分 機

35 註 冊 開 學 附 註 註 冊 校 車 住 宿 規 定 開 學 日 期 及 上 課 地 點 入 學 輔 導 健 康 檢 查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一 註 冊 日 期 :4 年 7 月 28 日, 註 冊 教 室 現 場 公 佈 當 日 同 時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故 請 務 必 攜 帶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原 子 筆 二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文 件 如 下 : ( 一 ) 身 份 證 正 反 兩 面 影 本 乙 份 ( 二 ) 繳 交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2 份 並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尚 未 持 有 者, 註 冊 現 場 先 填 寫 未 繳 證 件 切 結 書 成 績 證 明 須 載 明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或 上 課 時 數 已 修 過 計 算 機 概 論 課 程 者 需 檢 附 證 照 影 印 本 方 准 予 抵 免 ( 證 照 類 別 :1.TQC word 專 業 級 2.TQC Excel 專 業 級 3. 丙 級 以 上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上 述 任 一 項 皆 可 ) ( 三 ) 三 個 月 內 2 吋 照 片 1 張 ( 四 ) 學 費 繳 費 單 學 校 留 存 聯 ( 完 成 繳 費 後 交 付 ) ( 五 )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 依 附 件 就 學 貸 款 辦 理 流 程 ( 註 冊 當 日 發 ) 之 繳 交 項 目 規 定 辦 理 三 新 生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以 上 未 完 成 繳 納 者, 除 第 五 項 就 學 貸 款 須 繳 文 件 9/14 前 繳 納 外, 其 餘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請 於 8 月 7 日 上 午 點 至 教 務 處 補 交 一 接 駁 車 時 間 查 詢 網 站 二 本 校 於 高 雄 捷 運 橘 線 大 寮 站 設 有 接 駁 車, 每 日 往 返 大 發 校 區, 計 有 30 班 次 / 日 ( 可 上 學 校 網 站 查 詢 班 次 時 刻 表 ), 車 程 7- 分 鐘, 搭 乘 時 每 趟 投 幣 12 元 34 綜 合 教 務 組 分 機 軍 訓 室 分 機 2471 一 請 確 依 規 定 之 日 期 申 請 住 宿, 並 於 接 獲 住 宿 繳 費 單 後, 儘 速 繳 費 以 利 宿 管 組 安 排 床 位 宿 舍 分 二 開 學 日 前 2 日 (9/12-13 星 期 六 日 )9:00 時 後 ( 攜 帶 繳 費 收 據 及 生 活 公 約 ) 可 進 機 住 宿 舍 38 三 電 磁 爐 及 危 險 物 品 禁 止 攜 入 宿 舍 3818 四 暫 時 借 住 宿 舍 者, 如 要 存 放 行 李,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一 正 式 上 課 日 期 :4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八 時 正 式 上 課 二 編 班 結 果 及 上 課 教 室 將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於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三 上 課 地 點 : 大 發 校 區 上 課 四 網 路 選 課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4 年 9 月 14 日 ( 一 ) 上 午 9:00 至 9 月 20 日 ( 日 ) 晚 上 12:00 止 4 年 9 月 11 日 -9 月 13 日 舉 行, 請 於 9 月 11 日 08:00 至 H 棟 中 庭 集 合 系 辦 公 室 學 務 處 分 機 24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二 由 學 校 安 排 統 一 體 檢, 健 檢 費 開 學 後, 體 檢 時 統 一 收 取 衛 保 組 三 學 生 若 有 三 個 月 內 符 合 健 檢 項 目 ( 詳 細 內 容 可 詢 問 衛 保 組 ) 之 健 檢 資 料, 亦 可 提 分 機 2451 出 證 明, 則 可 無 需 繳 費, 不 參 加 學 校 安 排 之 健 檢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按 註 冊 規 定 時 間 內, 同 時 完 成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繳 納, 以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若 逾 時 未 繳 者, 學 校 不 會 主 動 加 保, 視 同 學 生 自 願 放 棄 當 學 期 保 障 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其 責 任 自 負 衛 保 組 分 機 2451

36 系 學 會 會 費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教 科 書 休 退 學 退 費 標 準 系 科 學 會 會 費 由 各 系 科 學 會 收 取 ( 觀 光 系 及 餐 飲 系 須 另 繳 交 製 服 費 用 ) 一 請 班 代 或 總 務 股 長 於 開 學 第 二 週 至 系 辦 領 取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名 單 出 納 組 繳 費 申 請 表 及 收 據 送 至 總 務 處 領 證 二 停 車 場 地 清 潔 費 : 機 車 600 元 / 學 年 汽 車 2000 元 / 學 年 三 身 障 生 不 收 費, 但 需 提 供 證 明 影 本 教 科 書 於 開 學 後, 由 各 班 自 行 購 買 一 在 校 生 註 冊 日 ( 含 ) 之 前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免 繳 費 ; 已 收 費 者, 全 額 退 費 二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日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 ( 一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 1 不 保 留 學 籍 者 ( 限 獨 立 招 生 入 學 者 適 用 ), 在 招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 含 ) 之 前 申 請 退 費 者, 扣 除 學 雜 費 總 額 5% 為 行 政 手 續 費 後, 其 餘 95% 全 額 退 還 2 保 留 學 籍 者, 申 請 休 學 者 及 逾 招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依 第 ( 二 ) 項 規 定 辦 理 ( 二 ) 學 費 退 還 2/3,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部 退 還 三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 之 後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2/3 四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學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退 還 1/3 五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所 繳 各 費 均 不 退 還 六 代 辦 費 按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 由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收 費 之 費 用, 按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之 規 章 處 理 註 : 辦 理 休, 退 學, 必 須 繳 回 ( 學 雜 費 繳 費 收 據 ) 方 得 辦 哩, 請 妥 善 保 管 大 發 校 區 地 址 : 高 雄 巿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網 路 公 告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網 站 若 遇 颱 風 或 豪 雨 特 報 發 佈 停 班 停 課 時, 其 註 冊 順 延 至 下 一 個 上 班 日 辦 理 系 辦 公 室 庶 務 組 分 機 2513 系 科 辦 公 室 會 計 室 分 機

37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示 意 圖 大 發 校 區 對 外 交 通 路 線 : 1 國 道 1 號 往 南 國 道 1 號 往 南 過 瑞 隆 路 出 口 於 370K 接 台 88 線 快 速 道 路 往 屏 東 於 K 下 大 樹 / 大 發 工 業 區 交 流 道 往 大 樹 方 向 ( 台 21 線 ) 第 一 個 交 叉 路 口 ( 高 68 線 ) 左 轉 往 大 寮 市 區 方 向 前 行 1 分 鐘 即 達 本 校 2 國 道 3 號 往 南 國 道 3 號 往 南 過 竹 田 收 費 站 於 415K 接 台 88 線 快 速 道 路 往 高 雄 於 K 下 大 樹 / 大 發 工 業 區 交 流 道 迴 轉 往 大 樹 方 向 ( 台 21 線 ) 第 一 個 交 叉 路 口 ( 高 68 線 ) 左 轉 往 大 寮 市 區 方 向 前 行 1 分 鐘 即 達 本 校 3 從 鳥 松 澄 清 湖 經 大 埤 路 接 神 農 路 往 大 寮 方 向 直 行, 上 松 寮 陸 橋 後 直 行 至 光 明 路, 至 至 學 路 左 轉 ( 轉 彎 處 右 手 邊 是 吉 祥 加 油 站 ) 4 捷 運 : 高 雄 捷 運 橘 線 至 大 寮 站 下 車 後, 搭 計 程 車 約 5 分 鐘 可 抵 達 5 火 車 : 至 後 庄 火 車 站 下 車, 搭 計 程 車 約 分 鐘 可 抵 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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