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制 裁 北 韓 之 新 決 議 案,5 個 常 任 理 事 國 以 及 日 本 韓 國 等 7 國 (G5+2) 之 駐 聯 合 國 大 使 召 開 一 連 串 的 協 調 會 議 但 由 於 美 日 韓 3 國 與 中 俄 2 國 在 制 裁 內 容, 是 否 應 包 括 軍 事 措 施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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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北 韓 進 行 核 武 試 爆, 不 是 會 不 會 實 施 的 問 題, 而 是 時 機 選 擇 的 問 題 北 韓 實 施 核 武 試 爆 與 膽 小 鬼 遊 戲 林 賢 參 國 際 政 治 學 之 賽 局 理 論 (Game Theory), 原 先 是 數 學 家 用 以 解 決 經 濟 學 難 題 之 分 析 架 構, 後 來 因 為 被 國 際 政 治 學 者 拿 來 作 為 分 析 國 際 社 會 中, 國 與 國 間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關 係 而 聲 名 大 噪 賽 局 理 論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策 略 性 思 考 的 系 統 知 識, 透 過 策 略 推 估, 尋 求 自 己 的 最 大 勝 算 或 利 益, 從 而 在 競 爭 中 求 生 存 在 非 零 和 賽 局 中, 有 一 著 名 類 型 為 膽 小 鬼 遊 戲 (Chicken Game), 亦 即 主 動 的 一 方 刻 意 操 作 危 機 邊 緣 (Brinkmanship) 策 略, 迫 使 無 意 陷 入 全 面 衝 突 之 對 手 因 恐 懼 而 閃 避 退 讓, 以 達 成 自 身 之 目 的 膽 小 鬼 遊 戲 是 美 國 好 萊 塢 電 影 經 常 出 現 的 場 景, 兩 部 車 在 同 一 車 道 對 向 高 速 行 駛, 先 轉 方 向 盤 以 避 免 相 撞 者, 即 是 輸 掉 遊 戲 之 膽 小 鬼, 若 兩 者 均 不 改 變 方 向, 其 結 果 是 對 撞 而 兩 敗 俱 傷 今 年 初 以 來, 北 韓 在 核 武 開 發 議 題 上 所 採 取 的 舉 動, 可 謂 是 將 膽 小 鬼 遊 戲 策 略, 運 用 到 極 致 之 表 現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與 相 關 國 家 之 反 應 北 韓 於 今 (2009) 年 4 月 5 日 試 射 長 程 彈 道 飛 彈 ( 火 箭 ) 引 發 國 際 社 會 撻 伐 之 聲 未 歇 之 際, 再 度 實 施 第 2 次 地 下 核 武 試 爆, 並 且 在 試 爆 後, 陸 續 試 射 數 枚 地 對 空 或 地 對 艦 短 程 飛 彈, 以 及 再 度 啟 動 位 於 寧 邊 之 使 用 過 核 燃 料 棒 再 處 理 設 施, 甚 至 威 脅 再 度 實 施 核 武 試 爆, 使 朝 鮮 半 島 情 勢 緊 繃 到 極 致 5 月 25 日 上 午, 北 韓 在 其 東 北 部 咸 境 北 道 吉 州 郡 山 區, 實 施 第 2 次 地 下 核 武 試 爆 韓 國 政 府 在 該 地 區 測 得 芮 氏 規 模 約 4.5 級 的 地 震 波, 顯 示 核 武 試 爆 所 釋 放 能 量, 約 為 2006 年 核 武 試 爆 之 五 倍 此 外, 北 韓 除 了 核 武 試 爆 當 天 試 射 2 枚 飛 彈 外, 還 在 日 兩 天 試 射 5 枚 飛 彈, 不 過, 均 屬 於 地 對 艦 或 地 對 空 短 程 飛 彈, 其 目 的 在 牽 制 美 日 韓 偵 測 飛 機 與 艦 艇 5 月 31 日, 北 韓 利 用 火 車 自 位 於 平 壤 北 方 山 陰 洞 兵 器 研 究 所, 運 送 飛 彈 至 位 於 西 部 黃 海 地 區 平 安 北 道 新 建 完 成 的 東 倉 里 飛 彈 基 地, 可 能 是 為 試 射 改 良 型 大 浦 洞 2 號 做 準 備 據 悉, 北 韓 境 內 約 有 二 十 餘 處 飛 彈 基 地, 實 戰 部 署 之 飛 彈 多 屬 射 程 300 至 550 公 里 之 改 良 型 飛 毛 腿 飛 彈, 以 及 射 程 1,300 公 里 之 勞 動 1 號 中 程 飛 彈, 前 者 打 擊 目 標 為 韓 國 境 內 軍 事 設 施, 後 者 則 瞄 準 駐 日 美 軍 基 地 至 於 射 程 超 過 4,000 公 里 之 大 浦 洞 2 號, 因 為 可 攜 帶 核 子 武 器, 對 美 國 構 成 直 接 的 安 全 威 脅 針 對 北 韓 一 連 串 舉 動, 北 韓 以 外 之 六 方 會 談 5 個 參 與 國, 分 別 做 出 反 應 首 先 是 美 國, 歐 巴 馬 總 統 在 接 獲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報 告 後, 立 即 發 表 措 辭 強 硬 的 聲 明 表 示 : 北 韓 露 骨 地 採 取 反 抗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之 行 動, 直 接 地 無 謀 地 挑 戰 國 際 社 會 嗣 後, 歐 巴 馬 分 別 與 韓 國 總 統 李 明 博 日 本 首 相 麻 生 太 郎 舉 行 電 話 會 談, 達 成 將 在 聯 合 國 架 構 下 採 取 嚴 厲 措 施 對 應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問 題, 同 時, 歐 巴 馬 再 度 向 日 韓 兩 國 確 認 美 國 核 子 傘 之 承 諾 美 國 國 防 部 長 蓋 茲 於 5 月 30 日,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的 第 七 屆 亞 洲 安 全 會 議 ( 又 稱 香 格 里 拉 對 話 ) 演 講 時 指 出, 北 韓 擁 核 計 畫 以 及 其 一 連 串 行 動, 已 構 成 區 域 和 平 與 安 全 之 威 脅 北 韓 將 核 武 器 或 相 關 核 物 質 移 轉 給 他 國, 將 構 成 美 國 及 美 國 同 盟 國 之 重 大 威 脅 翌 日, 美 國 派 遣 由 副 國 務 卿 史 坦 伯 格 所 率 領 包 括 國 防 部 與 財 政 部 高 級 官 員 組 成 的 代 表 團, 出 訪 日 韓 中 俄 等 四 國, 協 商 處 理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問 題 之 共 同 步 調, 主 要 是 如 何 建 構 迫 使 北 韓 回 到 六 方 會 談 之 有 效 制 裁 措 施 其 次, 韓 國 政 府 則 發 表 聲 明, 譴 責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是 對 朝 鮮 半 島 東 亞 乃 至 於 全 世 界 和 平 造 成 重 大 威 脅, 同 時 亦 違 反 朝 鮮 半 島 非 核 宣 言 六 方 會 談 共 識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1718 號 決 議 案 李 明 博 在 與 歐 巴 馬 舉 行 電 話 會 談 時 表 明, 韓 國 將 全 面 參 與 大 規 模 殺 傷 性 武 器 防 擴 散 安 全 倡 議 (PSI) 誠 如 筆 者 在 5 月 號 本 專 欄 所 述, 韓 國 原 先 要 在 4 月 15 日 宣 布 加 入 PSI, 但 因 顧 慮 北 韓 反 彈 而 延 期 宣 布 換 言 之, 北 韓 得 寸 進 尺 之 核 武 試 爆, 迫 使 韓 國 繼 續 走 向 南 北 對 抗 局 面 此 外, 為 防 範 北 韓 之 軍 事 挑 釁, 美 韓 聯 合 司 令 部 於 5 月 28 日 決 定, 將 對 北 韓 之 監 視 程 度, 由 3 級 提 升 為 2 級 6 月 2 日, 韓 國 媒 體 透 露, 為 因 應 北 韓 核 武 與 飛 彈 威 脅, 美 國 在 最 近 已 經 批 准 出 售 韓 國 用 以 攻 擊 地 下 碉 堡 或 軍 事 基 地 之 特 殊 貫 穿 炸 彈 (bunker-bastard) 數 十 枚 至 於 對 北 韓 核 武 感 受 到 深 刻 威 脅 之 日 本 政 府, 則 發 表 首 相 麻 生 太 郎 聲 明 表 示,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加 上 逐 漸 增 強 的 彈 道 飛 彈, 已 經 構 成 日 本 國 防 安 全 之 重 大 威 脅 前 防 衛 廳 長 官 現 任 自 民 黨 安 全 保 障 調 查 會 會 長 中 谷 元 於 5 月 26 日 表 示, 北 韓 如 果 成 功 地 將 核 武 小 型 化, 並 裝 設 在 其 飛 彈, 將 構 成 日 本 之 實 際 威 脅, 日 本 應 該 採 取 積 極 性 的 飛 彈 防 禦 措 施, 檢 討 部 署 對 敵 國 基 地 進 行 攻 擊 之 軍 事 力 量 前 自 民 黨 副 總 裁 現 任 黨 外 交 調 查 會 會 長 山 崎 拓, 則 一 反 過 去 主 張 與 北 韓 協 調 對 話 之 態 度, 強 調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之 新 決 議 案, 應 該 包 含 軍 事 措 施 在 內 之 嚴 厲 制 裁 內 容 另 外, 一 向 被 外 界 視 為 北 韓 盟 友 之 中 共 與 俄 羅 斯, 此 次 則 一 改 過 去 袒 護 北 韓 之 姿 態, 立 場 稍 微 轉 向 支 持 美 日 韓 在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後, 北 京 當 局 除 了 立 即 召 見 北 韓 駐 北 京 大 使 崔 鎮 洙 表 達 不 滿 外, 並 於 當 天 發 表 聲 明, 強 調 堅 決 反 對 北 韓 再 次 進 行 核 武 試 爆, 重 申 實 現 朝 鮮 半 島 無 核 化 及 反 對 核 擴 散 之 立 場, 呼 籲 北 韓 儘 速 回 到 六 方 會 談 對 話 機 制 人 民 日 報 旗 下 之 環 球 時 報 甚 至 在 翌 日, 發 表 北 韓 不 要 再 度 從 事 危 險 遊 戲 社 論, 強 調 小 國 仰 賴 核 武 維 護 安 全, 是 不 切 實 際 而 且 危 險 的 作 法 此 外, 北 京 當 局 還 取 消 全 國 人 大 副 委 員 長 陳 至 立, 以 及 中 共 對 外 聯 絡 部 長 王 家 瑞 訪 問 平 壤 之 行 程 但 是, 此 舉 並 非 意 味 著 北 京 已 經 對 北 韓 割 袍 斷 義 6 月 2 日, 中 共 外 長 楊 潔 篪 與 日 本 外 相 中 曾 根 弘 文 舉 行 電 話 會 談 時 表 示 : 光 是 ( 安 理 會 ) 決 議 與 制 裁, 是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有 必 要 回 到 談 判 桌, 表 明 應 該 透 過 六 方 會 談 機 制 尋 求 解 決 最 後, 有 關 俄 羅 斯 之 反 應, 則 是 先 由 外 交 部 透 過 塔 斯 社 釋 放 消 息 指 出,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通 過 對 北 韓 新 的 決 議 案 已 是 不 可 避 免, 接 著 再 宣 布 中 止 預 定 於 5 月 28 至 29 日 在 平 壤 召 開 的 兩 國 政 府 間 經 濟 貿 易 會 議 5 月 27 日, 俄 羅 斯 總 統 梅 德 韋 傑 夫 (Dmitry Medvedev) 於 與 韓 國 總 統 李 明 博 舉 行 電 話 會 談 時, 批 評 北 韓 試 爆 核 武, 乃 是 升 高 東 北 亞 區 域 緊 張 之 行 為, 並 且 已 明 顯 違 反 安 理 會 1718 號 決 議 案 同 一 日, 俄 羅 斯 外 交 部 召 見 北 韓 駐 莫 斯 科 大 使 金 英 才, 表 達 深 刻 的 關 切, 並 呼 籲 北 韓 回 歸 六 方 會 談 對 話 架 構 6 月 2 日, 俄 羅 斯 外 長 伊 萬 諾 夫 與 中 共 外 長 楊 潔 篪 舉 行 電 話 會 談, 雙 方 同 意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針 對 北 韓 核 試 及 防 止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問 題, 必 須 採 取 具 有 說 服 力 之 回 應, 但 也 同 時 強 調 : 唯 有 政 治 外 交 途 徑 方 能 解 決 問 題, 包 括 重 啟 六 方 會 談 安 理 會 通 過 制 裁 北 韓 決 議 案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後 之 紐 約 時 間 5 月 25 日 下 午,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召 開 緊 急 會 議, 會 後 發 表 強 烈 譴 責 北 韓 違 反 安 理 會 1718 號 決 議 案 之 主 席 聲 明 其 次, 為 討

2 論 制 裁 北 韓 之 新 決 議 案,5 個 常 任 理 事 國 以 及 日 本 韓 國 等 7 國 (G5+2) 之 駐 聯 合 國 大 使 召 開 一 連 串 的 協 調 會 議 但 由 於 美 日 韓 3 國 與 中 俄 2 國 在 制 裁 內 容, 是 否 應 包 括 軍 事 措 施 在 內 各 國 攔 檢 進 出 北 韓 船 舶 是 否 義 務 化 等 之 意 見 對 立 而 拖 延 時 日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與 日 本 亦 同 時 考 慮 單 獨 實 施 對 北 韓 之 經 濟 制 裁 在 美 國 方 面, 除 了 派 遣 代 表 團 巡 迴 訪 問 六 方 會 談 參 與 國 之 外, 還 表 明 將 啟 動 PSI 機 制 攔 檢 進 出 北 韓 之 可 疑 船 舶 至 於 日 本, 則 對 北 韓 採 取 追 加 制 裁 措 施, 全 面 禁 止 對 北 韓 貨 物 出 口 匯 款 相 關 人 員 之 入 境, 並 考 慮 制 定 特 別 法, 賦 予 海 上 保 安 廳 或 海 上 自 衛 隊 在 公 海 攔 檢 進 出 北 韓 之 可 疑 船 舶 安 理 會 15 個 理 事 國 於 6 月 11 日 召 開 會 議, 針 對 G5+2 大 使 會 議 所 提 出 之 制 裁 北 韓 草 案 內 容 交 換 意 見, 並 且 於 翌 日, 無 異 議 通 過 1874 號 決 議 案 1874 號 決 議 案 制 裁 措 施, 係 以 1718 號 決 議 案 內 容 為 版 本, 追 加 較 為 嚴 厲 內 容 更 廣 泛 之 新 制 裁 措 施, 其 主 要 制 裁 措 施 如 下 : 1. 武 器 禁 運 : 除 了 小 型 武 器 外, 其 他 所 有 類 型 武 器 及 其 原 料, 一 律 禁 止 出 口 至 北 韓, 而 與 此 相 關 連 之 金 融 交 易 或 技 術 訓 練, 亦 包 括 在 禁 止 之 列 2. 進 口 貨 物 檢 查 : 在 擁 有 合 理 的 根 據 認 為 有 禁 運 貨 物 存 在 之 情 形 下, 希 望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在 本 國 領 域 內 或 公 海 檢 查 所 有 進 出 北 韓 之 貨 物 其 次, 禁 止 對 可 能 載 運 禁 運 貨 物 之 船 舶 提 供 燃 料 與 補 給 3. 金 融 制 裁 : 除 了 與 民 眾 直 接 相 關 之 開 發 人 道 援 助 或 者 是 以 廢 核 為 目 的 以 外, 希 望 聯 合 過 會 員 國 中 止 對 北 韓 之 新 的 金 融 放 款 或 援 助 4. 成 立 專 家 小 組 監 督 制 裁 案 執 行 : 要 求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以 及 安 理 會 全 體 成 員, 任 命 最 多 由 7 名 專 家 所 組 成 的 監 視 小 組, 負 責 蒐 集 檢 查 與 分 析 各 國 履 行 決 議 案 情 形 在 安 理 會 通 過 1874 號 決 議 案 後, 與 北 韓 具 有 血 盟 關 係 之 中 共, 透 過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秦 剛 談 話, 表 明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違 反 安 理 會 決 議, 損 害 國 際 反 核 擴 散 體 系 的 有 效 性, 並 影 響 東 北 亞 和 平 與 穩 定 因 此, 中 方 支 持 安 理 會 對 北 韓 核 武 試 爆 作 出 適 當 平 衡 的 反 應 其 次, 美 國 駐 聯 合 國 大 使 萊 斯 在 白 宮 記 者 會 上, 以 強 烈 有 意 義 創 新 史 無 前 例 形 容 1874 號 決 議 案, 並 強 調 美 國 將 全 力 執 行 萊 斯 表 示, 基 於 過 去 的 經 驗 以 及 北 韓 的 行 事 模 式, 北 韓 對 這 項 強 烈 制 裁 作 出 反 應, 並 不 令 人 意 外 美 國 不 會 對 北 韓 的 每 項 挑 釁 行 動 作 出 以 牙 還 牙 的 反 制, 但 會 與 其 他 國 家 全 力 執 行 制 裁 行 動, 那 將 對 北 韓 造 成 很 大 傷 害 北 韓 進 一 步 挑 釁 舉 動 與 核 武 試 爆 後 遺 症 5 月 27 日, 北 韓 人 民 軍 駐 板 門 店 代 表 部 發 表 以 下 4 點 聲 明 : 韓 國 全 面 加 入 PSI 舉 動, 將 視 為 對 北 韓 之 宣 戰 布 告 ; 對 北 韓 船 舶 進 行 攔 檢 等 任 何 些 微 敵 對 行 為, 則 將 視 為 主 權 侵 害, 並 立 即 採 取 強 力 的 軍 事 對 應 ; 北 韓 人 民 軍 不 再 接 受 停 戰 協 定 之 約 束 ; 不 能 擔 保 航 行 於 黃 海 之 美 韓 軍 艦 及 一 般 船 舶 之 安 全 另 外, 針 對 日 本 國 內 提 出 敵 基 地 攻 擊 保 有 論, 北 韓 勞 動 新 聞 於 5 月 29 日 發 表 評 論 指 出, 此 一 論 調 是 日 本 企 圖 再 度 對 外 侵 略 之 表 徵, 並 警 告 稱 : 日 本 如 果 再 度 發 動 侵 略 戰 爭, 日 本 全 國 都 將 成 為 報 復 範 圍 內, 而 日 本 主 要 都 市 東 京 大 阪 橫 濱 名 古 屋 以 及 京 都,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人 口 居 住, 並 為 日 本 工 業 之 核 心 產 業 集 中 地, 如 果 遭 到 強 力 的 反 擊, 日 本 將 成 為 人 間 地 獄 6 月 1 日, 韓 國 聯 合 新 聞 引 用 韓 國 政 府 消 息 指 出, 北 韓 人 民 軍 已 經 要 求 黃 海 海 域 警 備 部 隊 儲 存 平 時 兩 倍 以 上 數 量 之 彈 藥, 暗 示 北 韓 可 能 在 黃 海 南 北 軍 事 分 界 線 (NLL) 海 域 附 近 挑 起 事 端 該 海 域 位 於 靠 近 韓 國 京 畿 道, 扼 守 來 往 仁 川 船 隻 的 主 要 出 海 口 在 2008 年 10 月 第 2 次 南 北 韓 領 袖 高 峰 會 時, 雙 方 將 NLL 海 域 設 定 為 兩 韓 共 同 的 和 平 捕 魚 區 在 韓 國 宣 布 加 入 PSI 後, 北 韓 即 警 告 稱, 位 於 NLL 西 北 側 之 南 方 5 島 法 律 地 位, 以 及 在 其 周 邊 水 域 活 動 的 任 何 船 隻 之 安 全, 將 不 再 獲 得 保 證 ; 再 加 上 在 這 個 海 域 的 中 國 捕 魚 船 數 目 驟 然 減 少, 使 得 韓 國 政 府 懷 疑 北 韓 將 可 能 在 該 海 域 進 行 挑 釁, 以 升 高 緊 張 情 勢, 從 而 達 到 吸 引 國 際 社 會 重 視 其 訴 求 之 目 的 對 此, 韓 國 軍 方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增 加 比 平 常 多 出 一 倍 的 船 艦 在 NLL 周 邊 海 域 巡 邏 警 戒 同 樣 地, 為 防 範 北 韓 以 奇 襲 登 陸 的 方 式 奪 取 NLL 周 邊 海 域 島 嶼, 韓 國 軍 方 也 增 強 駐 防 NLL 附 近 島 嶼 之 陸 戰 隊 兵 力 在 安 理 會 通 過 1874 號 制 裁 案 後 翌 (13) 日, 北 韓 外 交 部 發 表 以 下 強 硬 的 聲 明 : 1. 美 國 利 用 安 理 會 扼 殺 北 韓 之 陰 謀, 導 致 朝 鮮 半 島 陷 入 尖 銳 的 對 決 局 面 2. 目 前 局 勢 已 經 演 變 到 絕 對 不 可 能 放 棄 核 武 器 之 地 步, 不 管 何 人 承 不 承 認 北 韓 擁 有 核 子 武 器, 都 與 其 無 關 3. 為 了 維 護 民 族 尊 嚴 與 國 家 主 權, 將 採 取 下 列 對 應 措 施 :1. 將 新 提 煉 出 的 鈽 元 素 全 數 予 以 武 器 化 現 階 段 已 經 將 使 用 過 核 燃 料 棒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予 以 再 處 理 ;2. 著 手 實 施 濃 縮 鈾 作 業 繼 決 定 獨 力 建 造 輕 水 爐 之 後, 濃 縮 鈾 技 術 已 開 發 成 功, 並 且 進 入 實 驗 階 段 ;3. 美 國 及 其 追 隨 勢 力 試 圖 進 行 封 鎖 時, 將 視 其 為 戰 爭 行 為, 並 斷 然 採 取 軍 事 對 應 措 施 4. 不 管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敵 對 勢 力 如 何 地 孤 立 與 封 鎖, 作 為 一 個 堂 堂 核 武 國 家 北 韓 是 絲 毫 不 會 動 搖 的 以 牙 還 牙 以 眼 還 眼, 是 北 韓 軍 事 優 先 之 對 應 方 式 北 韓 駐 莫 斯 科 外 交 官 於 5 月 25 日, 在 回 答 塔 斯 社 有 關 核 武 試 爆 新 聞 查 詢 時 警 告 稱 : 如 果 美 國 及 其 同 盟 國 持 續 對 北 韓 進 行 威 脅, 將 有 可 能 實 施 新 的 核 武 試 爆 6 月 15 日, 韓 國 中 央 日 報 引 述 韓 國 政 府 消 息 指 出, 美 韓 情 報 部 門 已 經 對 可 能 被 作 為 北 韓 第 3 次 核 武 試 爆 的 11 個 地 點 開 始 進 行 監 視, 其 中 特 別 要 注 意 的 是 位 於 平 安 北 道 的 金 倉 里 國 家 之 安 全 與 否, 取 決 於 執 政 者 之 認 知, 但 為 了 強 化 自 身 安 全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結 果 卻 未 必 會 能 如 願 地 獲 得 更 多 的 安 全 保 障 其 原 因 在 於 當 甲 國 為 強 化 自 身 安 全 而 採 取 自 認 為 是 防 禦 性 措 施 時, 其 對 手 乙 國 卻 可 能 將 其 解 讀 為 攻 擊 性 措 施, 並 採 取 反 制 措 施, 雙 方 因 此 而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此 為 國 際 政 治 學 所 稱 之 安 全 困 境 (security dilemma) 陷 入 困 境 之 雙 方, 最 終 將 導 致 軍 備 競 賽, 甚 至 爆 發 雙 方 都 不 願 意 見 到 的 戰 爭 北 韓 自 認 其 開 發 核 武 乃 出 於 自 衛, 但 是 對 日 本 韓 國 甚 至 於 美 國 而 言, 則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攻 擊 性 措 施 一 旦 北 韓 擁 有 核 武, 美 國 提 供 給 日 本 與 韓 國 之 核 武 擴 大 嚇 阻 (Extended Deterrence), 亦 即 俗 稱 核 子 傘 之 信 賴 度 將 受 到 考 驗 如 果 受 到 質 疑, 將 迫 使 日 韓 兩 國 重 新 思 考 核 武 政 策 6 月 16 日, 在 白 宮 舉 行 的 美 韓 高 峰 會 議 結 束 後, 發 表 美 韓 同 盟 共 同 遠 景 之 共 同 聲 明 歐 巴 馬 在 聲 明 中 保 證, 美 國 將 提 供 韓 國 核 子 傘 保 護, 任 何 對 韓 國 之 核 武 攻 擊, 將 被 視 同 對 美 國 之 核 武 攻 擊, 美 國 將 會 立 即 實 施 核 武 報 復 反 擊 美 國 係 應 韓 國 政 府 要 求, 以 白 紙 黑 字 保 證 核 子 傘 效 力, 其 目 的 在 於 為 韓 國 內 部 燃 起 的 核 武 裝 論 進 行 滅 火 實 際 上, 在 北 韓 2 度 核 武 試 爆 後, 韓 國 執 政 國 家 黨 保 守 派 國 會 議 員, 即 出 現 核 武 裝 論 的 聲 音, 他 們 認 為 要 讓 北 韓 放 棄 核 武 之 最 有 效 辦 法, 就 是 韓 國 亦 投 入 核 武 開 發 ; 而 聯 合 新 聞 則 分 析 指 出, 核 武 裝 論 只 是 少 數 意 見, 大 多 數 的 意 見 認 為, 韓 國 核 武 裝 將 刺 激 日 本, 觸 發 東 北 亞 軍 備 競 賽, 中 共 與 美 國 勢 必 會 反 對, 因 此 核 武 裝 主 張 不 切 實 際 不 過, 韓 國 國 防 部 於 6 月 26 日 公 布 之 國 防 改 革 基 本 計 畫 修 正 案, 將 對 應 北 韓 核 武 與 飛 彈 威 脅 列 為 最 優 先 目 標, 除 了 加 強 對 北 韓 監 視 能 力 外, 將 大 幅 度 強 化 對 飛 彈 基 地 及 其 關 連 設 施 之 轟 炸 能 力, 以 及 攔 截 飛 彈 能 力 韓 國 媒 體 報 導 指 出, 此 係 為 因 應 飛 彈 或 核 武 威 脅, 所 採 取 制 敵 機 先 之 先 制 攻 擊 戰 略 構 想 此 種 自 衛 性 的 先 制 攻 擊 構 想, 也 在 日 本 國 內 激 起 熱 烈 討 論 自 民 黨 於 6 月 9 日, 提 出 預 計 於 明 年 底 更 新 防 衛 計 畫 大 綱 之 建 議 案, 要 求 政 府 必 須 建 構 足 以 對 敵 國 飛 彈 基 地 發 動 攻 擊 諸 如 艦 射 型 巡 弋 飛 彈 與 固 體 燃 料 裝 填 之 彈 道 飛 彈 等 戰 力, 以 及 修 改 憲 法 解 釋 有 關 集 體 自 衛 權 行 使, 俾 便 攔 截 以 美 國 為 攻 擊 目 標 之 彈 道 飛 彈 日 本 在 強 化 自 身 反 制 飛 彈 威 脅 之 積 極 防 禦 戰 略 之 同 時, 也 以 協 助 攔 截 攻 擊 美 國 之 彈 道 飛 彈 措 施, 增 強 美 日 同 盟 信 賴 關 係 7 月 18 日 在 東 京 召 開 的 美 日 安 保 高 級 事 務 層 級 協 議

3 會, 雙 方 達 成 共 識, 同 意 定 期 召 開 協 商 美 國 提 供 日 本 核 子 傘 嚇 阻 相 關 事 宜 之 會 議 換 言 之, 美 國 也 透 過 再 確 認 提 供 日 本 核 子 傘 承 諾, 澆 滅 日 本 國 內 出 現 的 核 武 裝 論 火 苗 北 韓 挑 起 一 連 串 危 機 之 目 的 從 過 去 北 韓 所 採 取 的 危 機 邊 緣 策 略 之 模 式 觀 察, 今 年 開 春 以 來 迄 今, 北 韓 之 行 為 模 式 與 過 去 略 有 不 同 筆 者 在 本 刊 5 月 號 引 述 韓 國 國 情 院 次 長 徐 勳 之 分 析 指 出, 以 往 北 韓 升 高 朝 鮮 半 島 緊 張 情 勢, 旨 在 爭 取 談 判 籌 碼, 因 此 在 撕 毀 原 先 承 諾 升 高 危 機 之 同 時, 也 會 預 留 與 對 手 交 涉 的 迴 旋 空 間, 以 便 讓 對 方 坐 上 談 判 桌, 再 以 本 身 回 到 原 有 承 諾 為 要 價, 向 對 手 索 取 更 多 利 益 但 此 次 北 韓 之 舉 動, 卻 是 一 波 接 一 波 地 升 高 緊 張 態 勢, 擺 出 不 惜 一 戰 毫 不 退 讓 的 強 硬 態 度 自 去 年 8 月 以 降 迄 今, 北 韓 領 導 人 金 正 日 健 康 亮 起 紅 燈, 已 是 不 爭 事 實 因 此, 大 多 數 分 析 家 都 認 為, 北 韓 挑 起 一 連 串 危 機, 乃 是 源 自 於 金 正 日 為 其 欽 點 的 接 班 人 三 子 金 正 雲, 建 立 接 班 地 位 之 造 勢 作 為 製 造 危 機 之 造 勢 作 為, 亦 可 同 時 達 到 金 正 日 之 第 二 個 目 的, 亦 即 喚 起 美 國 歐 巴 馬 新 政 府 之 注 意, 迫 使 美 國 與 北 韓 進 行 直 接 接 觸, 以 及 對 李 明 博 政 府 施 壓, 迫 使 韓 國 讓 步 並 調 整 對 北 韓 政 策 而 第 三 個 目 的, 原 先 即 是 金 日 成 金 正 日 父 子 秘 密 開 發 核 武 之 最 優 先 目 標, 亦 即 成 為 核 武 國 家, 以 嚇 阻 任 何 威 脅 金 氏 王 朝 存 續 之 敵 對 勢 力 北 韓 費 時 數 十 年, 傾 注 國 家 重 要 資 源 以 開 發 核 武, 絕 無 可 能 成 為 與 美 國 討 價 還 價 的 籌 碼 或 交 易 的 商 品, 而 是 一 種 保 命 武 器 從 1993 年 爆 發 危 機 以 來, 在 巧 妙 的 欺 瞞 與 危 機 操 作 策 略 下, 此 一 不 可 交 易 的 保 命 核 武 製 造 過 程, 為 北 韓 爭 取 不 少 利 益 與 開 發 核 武 之 寶 貴 時 間 因 此, 北 韓 第 3 次 核 武 試 爆, 不 是 會 不 會 實 施 的 問 題, 而 是 時 機 選 擇 的 問 題 ( 作 者 是 日 本 青 山 學 院 大 學 國 際 政 治 學 博 士, 現 任 公 職 ) Top

4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建 立 與 時 俱 進, 甚 至 超 前 防 堵 之 預 警 機 制, 始 能 斬 斷 不 法 勾 結, 淨 化 我 國 股 市 交 易 環 境 股 市 虛 偽 交 易 犯 罪 問 題 探 討 國 內 股 市 犯 罪 層 出 不 窮, 凸 顯 企 業 在 公 司 治 理 與 內 部 控 制 上 發 生 問 題, 同 時 顯 示 行 政 暨 司 法 等 主 管 機 關 在 防 範 機 制 與 偵 查 作 為 上, 均 有 加 強 與 改 進 之 空 間 從 近 年 股 市 相 關 犯 罪 中 看 來, 犯 罪 類 型 雖 有 內 線 交 易 財 報 不 實 操 縱 股 價 非 常 規 交 易 及 背 信 侵 占 等 不 同, 然 其 中 多 伴 隨 有 從 事 虛 偽 交 易 及 財 報 不 實 之 共 同 點, 亦 即 以 虛 偽 交 易 財 報 不 實 之 手 法, 企 業 經 營 階 層 藉 此 美 化 帳 面 並 掩 飾 公 司 之 營 運 實 情, 俾 便 遂 行 其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內 線 交 易 或 操 縱 公 司 股 價 之 真 正 目 的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從 近 年 來 偵 辦 之 若 干 涉 及 虛 偽 交 易 案 例 中 發 現, 國 內 證 券 金 融 界, 存 在 有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專 事 勾 結 上 市 櫃 公 司 內 部 人, 甚 或 進 入 公 司 擔 任 顧 問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等 職 位, 聯 手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美 化 財 務 報 表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或 操 縱 股 價 之 情 形 渠 等 犯 案 手 法 極 其 專 業, 犯 行 極 為 惡 劣, 並 經 年 以 類 似 手 法, 恣 意 協 助 多 家 公 司 內 部 人 從 事 是 類 犯 行, 除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破 壞 股 市 交 易 秩 序, 侵 害 善 意 投 資 人 財 產 權 益 外, 其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所 衍 生 之 公 司 帳 目 問 題, 亦 涉 及 逃 漏 相 關 稅 捐 黃 先 玨 為 遏 阻 上 市 櫃 公 司 虛 偽 交 易 之 進 行, 及 此 類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與 公 司 內 部 人 之 不 法 勾 結, 令 市 場 不 肖 專 業 人 士 及 公 司 內 部 人 無 法 再 聯 手 遂 行 其 破 壞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之 目 的,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處 乃 於 98 年 6 月 5 日 舉 辦 不 法 集 團 勾 結 上 市 櫃 公 司 內 部 人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犯 罪 問 題 探 討 與 防 制 研 討 會, 邀 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及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等 機 關 暨 民 間 專 家 學 者 深 入 探 討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蔡 副 局 長 主 持,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處 洗 錢 防 制 處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臺 北 縣 調 查 站 及 北 部 地 區 機 動 工 作 組 等 相 關 內 外 勤 同 仁 列 席 聆 聽, 亦 邀 請 法 務 部 所 屬 桃 園 臺 北 士 林 及 板 橋 等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參 加, 擴 大 檢 調 人 員 共 同 打 擊 重 大 經 濟 犯 罪 之 交 流 研 討 會 就 議 題 一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勾 結 上 市 櫃 公 司 內 部 人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之 現 況 目 的 及 影 響? 二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游 走 並 勾 結 上 市 櫃 公 司 內 部 人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之 手 法 及 態 樣? 三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勾 結 上 市 櫃 公 司 內 部 人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暨 其 衍 生 犯 罪 之 法 辦 要 件 及 偵 查 要 領? 蒐 證 過 程 中 遭 遇 那 些 困 難? 四 現 行 體 制 對 此 類 虛 偽 交 易 有 何 預 警 措 施? 其 預 警 失 靈 之 原 因? 五 主 管 機 關 能 否 機 先 查 察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出 任 上 市 櫃 公 司 擔 任 財 務 經 理 人 特 別 助 理 或 顧 問 之 問 題, 其 防 制 措 施 及 因 應 作 為? 六 主 管 機 關 與 簽 證 會 計 師 能 否 從 財 務 報 告 資 料 中, 及 早 發 現 並 預 防 此 類 虛 偽 交 易 異 常 警 訊 及 不 法 情 事? 七 主 管 及 司 法 機 關 如 何 有 效 防 制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游 走 並 勾 結 上 市 櫃 公 司 內 部 人 透 過 虛 偽 交 易 遂 行 犯 罪, 以 維 護 資 本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等 深 入 探 討 與 會 來 賓 從 各 個 層 面, 提 出 防 制 對 策 高 見, 咸 認 我 國 股 市 犯 罪 問 題 不 斷, 不 論 是 行 政 司 法 等 政 府 機 關, 抑 或 民 間 各 相 關 單 位 仍 應 予 以 正 視, 通 力 合 作, 除 應 著 重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訂 提 升 司 法 查 緝 技 能 加 強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強 化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功 能 統 合 運 用 各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犯 罪 資 訊 外, 更 需 建 立 與 時 俱 進, 甚 至 超 前 防 堵 之 預 警 機 制, 全 面 機 先 掌 握 股 市 犯 罪 者 金 流 人 流 物 流 之 全 貌, 始 能 斬 斷 此 類 不 法 集 團 分 子 與 公 司 內 部 人 之 不 法 勾 結, 淨 化 我 國 股 市 交 易 環 境 這 次 會 議 應 有 助 列 席 之 檢 調 人 員 充 分 了 解 有 關 股 市 不 法 勾 結 進 行 虛 偽 交 易 之 問 題 與 偵 辦 技 巧, 將 有 助 於 爾 後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持 續 有 效 打 擊 股 市 犯 罪, 以 保 障 善 良 投 資 人 權 益 Top

5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醫 療 險 是 在 經 濟 許 可 前 提 下, 應 優 先 納 入 規 劃 的 險 種 久 病 床 前 無 孝 子 醫 療 險 種 介 紹 馮 建 鈞 醫 療 險 與 投 資 型 保 險 是 身 邊 親 友 詢 問 度 最 高 的 險 種, 筆 者 有 朋 友 因 車 禍 導 致 脊 椎 裂 傷 而 住 院, 不 僅 健 保 病 房 一 床 難 求, 復 健 用 的 支 撐 鐵 架 及 助 行 工 具 動 輒 花 費 上 千 元 ; 當 今 不 景 氣, 健 保 病 房 一 位 難 求, 自 費 病 房 每 日 兩 千 多 元 的 負 擔, 比 住 飯 店 還 貴, 這 還 不 包 括 因 為 受 傷 無 法 工 作 的 收 入 損 失 人 生 可 預 測 的 風 險 中, 唯 一 無 法 估 計 的 就 是 疾 病 風 險, 有 人 一 生 身 強 體 壯 百 病 不 侵 ; 有 人 則 是 大 病 不 患 小 病 不 斷 ; 走 趟 醫 院 看 看, 病 床 上 永 遠 不 缺 被 病 痛 折 磨 的 病 人, 人 生 中 是 否 會 罹 患 重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的, 豈 是 凡 人 所 能 預 料? 或 有 人 說 有 健 保 就 夠 了, 何 需 再 投 保 醫 療 險? 但 健 保 給 付 項 目 有 限, 許 多 醫 療 項 目 僅 給 付 基 本 醫 療 所 需 之 藥 物 器 材, 例 如 現 行 治 療 癌 症 效 果 最 佳 的 標 靶 藥 物 術 後 止 痛 的 麻 醉 器 械 療 養 環 境 較 佳 的 非 健 保 病 房 療 效 較 好 且 副 作 用 較 低 的 新 藥 等 等, 健 保 通 常 是 不 給 付 的, 若 以 餐 點 比 喻, 健 保 就 像 是 家 常 菜 色 的 自 助 餐, 選 擇 有 限 且 品 質 不 高, 說 不 上 美 味, 最 多 是 餓 不 死 罷 了 ; 但 醫 療 險 不 但 提 供 健 保 給 付 以 外 自 費 項 目 補 助, 亦 具 備 收 入 短 缺 的 薪 水 補 貼 功 能 另 外 換 個 角 度 想 想, 壽 險 與 意 外 險 都 是 辛 苦 繳 納 保 費, 保 險 成 果 卻 給 家 人 子 孫 享 受, 但 是 醫 療 險 卻 可 以 讓 自 己 在 身 染 病 痛 時 享 受 較 高 的 醫 療 品 質, 就 像 是 辛 苦 繳 納 保 費, 讓 自 己 享 受 保 險 成 果 一 樣 有 道 是 久 病 床 前 無 孝 子, 家 中 一 人 罹 患 重 症 疾 病, 很 可 能 拖 垮 全 家 的 經 濟, 因 此, 醫 療 險 是 筆 者 建 議 在 經 濟 許 可 的 前 提 下, 應 優 先 納 入 規 劃 的 險 種 在 民 國 96 年 9 月 以 前, 尚 有 終 身 保 額 無 上 限 的 醫 療 險, 但 在 主 管 機 關 擔 心 無 上 限 理 賠 可 能 導 致 保 險 公 司 產 生 虧 損 風 險 的 情 形 下, 現 在 大 多 數 保 險 公 司 已 經 停 售 此 類 險 種, 目 前 僅 有 年 數 型 帳 戶 型 倍 數 型 還 本 型 及 定 期 型 醫 療 險 可 供 選 擇, 但 在 金 融 海 嘯 的 衝 擊 下, 保 戶 對 保 本 的 需 求 提 高, 因 此 綜 合 還 本 型 的 醫 療 險 已 成 為 98 年 度 最 新 的 醫 療 險 商 品, 以 下 逐 一 說 明 之 : 一 年 數 型 醫 療 險 投 保 資 格 限 制 在 一 定 年 齡 以 內 ( 目 前 多 為 75 歲, 但 坊 間 已 有 保 險 公 司 將 保 險 年 齡 延 長 至 80 歲 ), 每 年 均 需 繳 納 保 費 以 維 持 保 單 效 力 此 類 保 單 之 保 額 通 常 為 無 上 限, 保 費 並 非 平 準 型, 年 輕 時 繳 納 保 費 較 少 ( 僅 約 數 千 元 ), 但 隨 年 紀 增 長 保 費 逐 漸 增 加,60 歲 以 上 年 繳 保 費 有 可 能 到 達 三 萬 多 元 之 譜, 較 適 合 年 輕 族 群 且 有 經 濟 能 力 者 承 保 ; 但 缺 點 是 當 邁 入 老 年 而 醫 療 需 求 較 高 時, 如 果 超 過 承 保 最 高 年 齡 限 制, 老 年 時 反 而 無 法 獲 取 保 障, 且 保 費 隨 年 齡 遞 增, 對 退 休 已 無 收 入 的 老 年 人 可 謂 負 擔 沉 重, 算 是 一 種 先 甘 後 苦 的 保 單 二 帳 戶 型 醫 療 險 此 類 醫 療 險 就 像 是 開 設 一 個 專 屬 的 醫 療 帳 戶, 保 費 如 同 終 身 壽 險 般 平 準 繳 納 一 定 年 限 後 即 可 獲 得 終 身 保 障 例 如 投 保 100 萬 元 的 帳 戶 型 醫 療 險, 只 要 醫 療 需 求 在 100 萬 元 以 內 都 可 獲 得 保 障, 倘 若 身 故, 常 見 的 保 單 是 保 險 公 司 將 100 萬 扣 除 已 給 付 的 醫 療 保 險 金 後, 給 付 所 餘 成 為 身 故 保 險 金 給 受 益 人 ; 簡 言 之, 這 100 萬 帳 戶 金 是 絕 對 領 得 到, 差 別 只 是 自 己 生 病 時 領 取, 還 是 身 後 留 給 家 人 用 罷 了 但 是 此 類 險 種 的 缺 點 就 是 保 費 較 貴, 另 外 如 果 終 身 保 障 的 醫 療 費 用 僅 有 100 萬 元, 假 設 投 保 後 第 5 年 發 生 某 次 醫 療 理 賠 70 萬 元, 則 此 帳 戶 僅 剩 30 萬, 日 後 不 僅 因 曾 罹 患 重 病 而 使 投 保 其 他 醫 療 險 有 所 困 難, 相 對 後 續 繳 納 保 費 ( 假 設 年 繳 3 萬 5,000 元, 尚 有 15 年 約 52 萬 5,000 元 待 繳 ), 則 此 保 單 幾 乎 失 去 保 險 意 義, 保 戶 若 欲 解 約 改 投 保 其 他 公 司, 也 可 能 因 病 史 而 被 保 險 公 司 拒 於 門 外, 未 來 將 失 去 醫 療 保 障 三 倍 數 型 醫 療 險 這 是 保 險 公 司 因 應 無 上 限 理 賠 醫 療 險 停 售 所 設 計 出 的 醫 療 險 保 單, 顧 名 思 義, 倍 數 型 就 是 將 日 額 給 付 乘 以 一 定 倍 數 為 保 額 上 限 ; 目 前 業 界 平 均 為 1500 倍 至 3000 倍 不 等, 倘 若 投 保 住 院 日 額 1,000 元 以 2000 倍 計 算, 即 表 示 醫 療 險 保 額 為 200 萬 元, 即 終 身 享 有 200 萬 元 醫 療 帳 戶 此 險 種 多 屬 平 準 保 費, 相 較 帳 戶 型 醫 療 險 的 保 費 也 便 宜 許 多 ( 以 30 歲 青 年 為 例, 保 費 僅 需 約 一 萬 多 元 ), 可 享 受 醫 療 品 質 也 較 高 但 這 類 保 險 與 年 數 型 醫 療 險 一 樣, 若 逢 被 保 險 人 一 生 健 康 無 恙, 或 發 生 意 外 或 急 病 身 故, 那 麼 保 費 就 成 了 沉 沒 成 本, 完 全 無 法 從 保 險 公 司 的 口 袋 拿 出 來 四 還 本 型 醫 療 險 這 類 險 種 主 打 的 招 牌 口 號 就 是 保 費 完 全 還 給 你, 即 保 戶 繳 納 一 定 年 限 的 保 費, 在 保 險 期 間 醫 療 險 保 額 完 全 無 上 限, 當 保 費 繳 完 後, 還 將 所 有 繳 納 過 的 保 費 外 加 5% 不 等 的 利 息 歸 還 保 戶, 完 全 不 扣 除 已 理 賠 給 付 的 保 險 金, 可 說 是 一 種 自 身 儲 蓄 醫 療 金 的 險 種 此 類 醫 療 險 種 保 費 最 貴, 但 由 於 保 費 可 以 完 全 退 還, 故 為 現 今 相 當 熱 賣 的 醫 療 險 種 ; 雖 然 保 費 歸 還 後 保 戶 即 失 去 醫 療 保 障, 但 儲 蓄 存 下 可 觀 的 保 費 也 足 以 支 撐 一 般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前 提 是 經 濟 狀 況 許 可 且 已 完 備 規 劃 各 項 險 種, 否 則 高 額 保 費 將 造 成 沉 重 的 生 活 負 擔 另 外 成 年 子 女 若 想 為 父 母 規 劃 醫 療 險, 此 類 險 種 兼 具 儲 蓄 及 醫 療 保 障 功 能, 即 使 只 能 保 障 到 75 歲, 儲 蓄 20 年 的 保 費 也 是 一 筆 可 觀 的 醫 療 基 金 五 綜 合 還 本 型 醫 療 險 這 是 98 年 最 新 推 出 的 醫 療 險 種, 身 兼 還 本 型 及 倍 數 型 優 勢, 保 費 除 了 扣 除 歷 年 保 險 給 付 後 如 數 歸 還, 又 可 獲 得 高 額 倍 數 的 醫 療 保 障, 其 差 異 在 於 細 項 理 賠 額 度 較 低 保 費 也 較 倍 數 型 略 為 昂 貴, 屬 還 本 型 與 倍 數 型 的 綜 合 體 六 一 年 期 醫 療 險

6 此 類 醫 療 險 保 單 有 時 可 向 產 險 公 司 購 買, 費 用 低 廉, 理 賠 項 目 多, 額 度 通 常 並 無 上 限, 適 合 經 濟 上 較 不 穩 定 或 僅 單 純 想 補 強 醫 療 險 的 保 戶 一 年 一 期 的 特 性 也 可 讓 保 戶 於 每 年 屆 期 時 自 由 選 擇 保 費 較 低 保 障 較 佳 的 保 單 ; 但 其 優 點 相 對 也 是 重 大 的 缺 點, 因 一 年 期 醫 療 險 無 法 保 障 終 身, 保 費 依 保 險 年 齡 計 算, 且 部 分 保 險 公 司 並 無 續 保 條 款, 若 保 戶 曾 因 病 住 院 而 出 險 理 賠, 可 能 日 後 被 保 險 公 司 拒 於 門 外, 所 以 雖 然 一 年 期 醫 療 險 保 費 便 宜, 適 合 年 輕 族 群 投 保, 但 也 別 忽 略 此 類 險 種 每 5 年 就 會 調 高 保 費, 保 障 也 只 能 到 70 至 75 歲 看 過 上 述 介 紹, 各 位 讀 者 可 多 加 比 較, 評 估 自 身 經 濟 狀 況,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醫 療 險 ( 作 者 任 職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企 劃 科 ) Top

7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全 球 暖 化 會 助 長 病 毒 細 菌 黴 菌 的 生 長, 亦 有 利 病 媒 孳 生 與 擴 散, 許 多 傳 染 病 因 而 加 速 蔓 延 全 球 暖 化 對 傳 染 病 的 影 響 柯 金 美 您 聽 過 北 極 熊 悲 歌 的 故 事 嗎? 因 為 全 球 暖 化, 造 成 夏 季 北 極 冰 棚 融 化 退 縮, 使 得 每 年 冬 季 向 南 游 泳 找 尋 食 物 的 北 極 熊, 在 大 海 中 長 途 跋 涉 後, 找 不 到 大 冰 塊 可 以 上 岸 休 息, 終 因 體 力 不 支 而 活 活 被 淹 死 這 樣 的 真 實 故 事 令 人 震 驚 心 酸 科 學 家 估 計 目 前 的 北 極 熊 數 目 約 為 二 萬 二 千 隻, 預 測 隨 著 全 球 暖 化 加 劇, 可 能 導 致 北 極 熊 數 目 減 少 三 分 之 二, 面 臨 絕 種 的 危 機 依 據 2007 年 11 月 17 日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小 組 (IPCC) 報 告 指 出, 氣 候 變 遷 危 機 比 先 前 預 測 的 還 要 嚴 重, 受 到 暖 化 的 影 響, 熱 浪 洪 災 乾 旱 熱 帶 旋 風 等 極 端 天 氣 的 現 象 會 越 來 越 普 遍, 可 能 威 脅 近 十 億 人 口, 造 成 70% 的 動 植 物 品 種 面 臨 絕 種,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已 成 為 人 類 必 需 嚴 肅 面 對 的 問 題 首 先 我 們 先 了 解 造 成 全 球 暖 化 的 原 因, 依 據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小 組 第 4 次 評 估 報 告, 明 確 的 證 據 顯 示, 人 類 活 動 是 造 成 地 球 升 溫 的 主 要 原 因 由 於 工 業 革 命 後 人 類 經 濟 活 動 快 速 成 長, 大 量 燃 燒 煤 石 油 天 然 氣 等 化 石 燃 料, 大 肆 砍 伐 森 林, 都 會 導 致 大 氣 中 的 二 氧 化 碳 含 量 增 加, 人 為 溫 室 效 應 造 成 地 表 溫 度 逐 漸 增 加 過 去 100 年 (1906 至 2005), 全 球 平 均 氣 溫 上 升 0.74, 而 近 50 年 增 溫 幅 度 為 每 10 年 約 0.13 在 臺 灣, 因 為 人 口 密 集 工 商 業 發 達, 2006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居 全 世 界 第 22 名, 並 且 排 放 量 仍 不 斷 攀 升, 其 中 排 放 量 最 大 的 是 二 氧 化 碳 在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不 斷 攀 升 的 同 時, 臺 灣 的 年 平 均 溫 度 也 越 來 越 高, 過 去 100 年 以 來 臺 灣 地 表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幅 度 是 全 世 界 的 2 至 3 倍, 更 提 醒 我 們 應 正 視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全 球 暖 化 對 傳 染 病 的 影 響 全 球 暖 化 會 透 過 颱 風 洪 水 熱 浪 乾 旱 地 表 沙 漠 化 水 源 缺 乏 病 媒 孳 生 糧 食 減 產 海 洋 暖 化 等 因 素, 對 公 共 衛 生 和 人 類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在 傳 染 病 方 面, 全 球 暖 化 會 助 長 病 毒 細 菌 黴 菌 的 生 長, 亦 有 利 病 媒 孳 生, 如 老 鼠 蚊 子 及 其 他 昆 蟲 等 故 瘧 疾 登 革 熱 血 吸 蟲 病 等 許 多 傳 染 病 會 因 此 而 蔓 延 就 登 革 熱 而 言, 炎 熱 天 氣 有 利 蚊 子 孳 生 和 活 躍, 擴 大 其 活 動 範 圍 和 棲 息 地, 因 而 加 速 登 革 熱 的 傳 播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對 今 年 西 太 平 洋 地 區 登 革 熱 疫 情 的 提 早 發 生 和 蔓 延 已 經 提 出 警 告 重 新 改 變 疾 病 的 分 布 : 一 些 熱 帶 地 區 的 疾 病, 可 能 會 被 傳 播 到 緯 度 高 度 更 高 的 地 區 如 在 瑞 典, 暖 冬 酷 夏 促 使 壁 蝨 北 遷, 蜱 媒 腦 炎 病 例 增 加 ; 在 非 洲, 海 拔 1737 公 尺 的 濕 冷 高 地 發 現 瘧 疾 ; 在 美 國 阿 拉 斯 加 州 威 廉 王 子 灣, 旅 客 爆 發 歷 年 首 件 腸 炎 弧 菌 引 起 的 食 物 中 毒 強 風 暴 雨 及 土 質 流 失, 會 造 成 水 源 的 嚴 重 污 染 和 腸 胃 道 傳 染 病 原 的 散 布, 導 致 腸 胃 道 傳 染 病 如 傷 寒 痢 疾 等 的 流 行 颱 風 或 是 淹 水 過 後, 存 有 類 鼻 疽 菌 鉤 端 螺 旋 體 的 土 壤, 會 增 加 感 染 人 類 的 機 會 氣 候 異 常 使 得 候 鳥 遷 移 的 時 間 和 路 線 改 變, 引 起 像 禽 流 感 等 候 鳥 傳 播 疾 病 的 擴 展 登 革 熱 在 臺 灣 曾 銷 聲 匿 跡 達 四 十 年, 但 1980 年 代 臺 灣 南 部 開 始 零 星 個 案 出 現,2002 年 更 爆 發 大 流 行, 當 時 五 千 多 個 病 例 中 有 21 人 被 奪 走 寶 貴 性 命 一 度 獲 得 控 制 而 沈 寂 的 傳 染 病 重 新 出 現, 令 人 心 有 餘 悸 因 為 疾 病 正 滲 入 我 們 的 左 鄰 右 舍, 即 使 從 事 防 疫 工 作 者 及 其 家 人 朋 友 亦 無 法 倖 免 人 總 要 經 歷 一 些 事 情 才 懂 得 珍 惜, 就 像 前 美 國 副 總 統 高 爾 以 第 一 人 稱, 敘 說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的 記 錄 片 電 影 - 不 願 面 對 的 真 相 ; 片 中 穿 插 高 爾 年 輕 意 氣 風 發 時, 卻 差 點 痛 失 愛 子 的 個 人 心 路 歷 程, 才 覺 悟 在 有 限 的 生 命 該 做 些 什 麼? 擁 有 的 東 西 都 可 能 會 失 去 或 消 失, 若 我 們 不 珍 惜 地 球 資 源, 地 球 會 毀 滅, 我 們 的 小 孩 將 沒 有 家 園 於 是 他 開 始 投 入 這 一 生 最 重 要 的 使 命, 也 就 是 說 服 世 人 仍 有 時 間 做 出 改 變, 拯 救 我 們 唯 一 的 家 園 - 地 球 ; 他 不 斷 地 在 世 界 各 地 演 說, 希 望 將 全 球 暖 化 問 題 深 植 於 每 個 人 家 庭 國 家, 他 深 信 人 會 改 變 的 信 念, 努 力 不 懈 當 我 們 體 認 新 興 或 再 浮 現 的 傳 染 病 與 全 球 暖 化 相 關 時, 應 該 讓 社 會 大 眾 醫 療 機 構 及 公 共 衛 生 體 系 了 解, 遏 止 全 球 暖 化 的 重 要 性, 並 開 始 採 取 行 動 2007 年 發 表 的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小 組 報 告, 強 調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的 重 要 性, 研 究 小 組 主 席 說 :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就 可 以 遏 止 氣 候 變 遷 如 何 在 日 常 生 活 做 環 保,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及 新 自 然 主 義 共 同 出 版 的 地 球 暖 化, 怎 麼 辦? 書 中, 提 出 參 考 之 退 燒 行 動 綠 點 子 : 家 庭 生 活 行 動 綠 點 子 : 1. 少 吹 冷 氣 多 電 扇 2. 少 開 冰 箱 降 電 量 3. 關 掉 電 視 拔 插 頭 4. 燈 具 選 購 高 效 率 5. 電 扇 定 時 吹 微 風 6. 熱 水 器 換 太 陽 能 7. 使 用 省 水 蓮 蓬 頭 8. 垃 圾 分 類 好 ok 9. 冷 洗 衣 服 自 然 曬 10. 除 濕 關 妥 門 與 窗 交 通 工 具 的 選 擇 : 11. 走 路 單 車 沒 污 染 12. 大 眾 運 輸 多 利 用 13. 汽 機 車 買 高 效 率

8 在 工 作 時 的 行 動 : 14. 多 爬 樓 梯 少 電 梯 15. 紙 印 雙 面 關 電 腦 16. 採 購 選 用 綠 標 章 17. 多 用 視 訊 少 出 差 18. 馬 桶 省 水 兩 段 式 19. 有 害 溶 劑 少 使 用 20. 廢 棄 容 器 再 利 用 希 望 我 們 共 同 努 力, 做 小 事 就 能 改 變 大 氣 候, 就 從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習 慣 中, 身 體 力 行, 實 踐 各 種 可 以 幫 助 地 球 退 燒 的 行 動 綠 點 子, 讓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也 可 以 享 受 好 山 好 水, 可 以 與 環 境 和 諧 共 存 ( 作 者 為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師 ) Top

9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這 不 經 意 的 離 題, 讓 我 傾 倒 於 泰 山 不 為 人 知 的 溫 柔 面 有 心 能 識 泰 山 洪 麗 玉 泰 山 雖 是 山 名, 但 其 實 很 生 活 化, 因 為 常 常 聽 到 : 有 眼 不 識 泰 山 穩 如 泰 山 死 有 重 於 泰 山 等 等 ; 而 讀 到 孟 子 的 孔 子 登 東 山 而 小 魯, 登 泰 山 而 小 天 下 時, 我 就 認 定 泰 山 具 有 天 下 至 尊 之 勢, 若 有 機 會 能 識 泰 山, 將 是 一 件 多 麼 氣 概 凌 雲 之 事 只 是, 天 生 缺 乏 雄 壯 體 魄 的 我, 雖 然 每 年 到 大 陸 南 征 北 討, 但 最 氣 餒 的 就 是 爬 山, 所 以 此 次 到 山 東 之 前, 我 先 查 過 資 料, 得 知 泰 山 海 拔 只 有 一 千 五 百 多 米, 才 略 為 安 心, 因 為 臺 灣 奮 起 湖 的 海 拔 有 一 千 七 百 多 米, 我 都 征 服 過 了, 那 麼 對 於 泰 山, 怎 能 退 縮 示 弱? 再 則, 旅 行 團 不 是 帶 團 員 們 徒 步 從 山 腳 爬 到 頂 峰, 而 是 安 排 搭 乘 纜 車, 所 以 省 時 省 力 多 了 泰 山 位 於 山 東 省 中 部, 整 個 風 景 區 以 主 峰 為 中 心, 呈 現 放 射 狀 分 布, 雖 然 不 高, 但 具 有 奇 險 秀 幽 曠 五 大 特 色 我 們 先 是 搭 車, 再 坐 纜 車, 自 然 錯 過 許 多 奇 景 異 色 ; 聽 說 在 壺 天 閣 附 近, 有 一 處 是 宋 真 宗 遊 泰 山 時 騎 馬 到 過, 當 時 因 為 山 路 陡 峭, 不 敢 貿 然 再 前, 只 好 勒 馬 而 回, 所 以 稱 為 回 馬 林 想 想 看, 連 四 腳 駿 馬 都 回 頭 了, 何 況 兩 腳 人 類, 怎 能 不 俯 首 臣 服 呢? 天 街 是 接 近 泰 山 頂 上 的 一 條 街 孔 子 在 泰 山 頂 的 立 足 處 我 們 在 山 腳 分 批 搭 上 纜 車, 以 直 線 攀 爬 上 升, 節 省 一 段 漫 長 的 腳 程 ; 這 是 從 谷 底 到 南 天 門 的 盤 山 路, 稱 為 摩 天 雲 梯, 俗 稱 十 八 盤, 全 程 一 公 里 多, 有 石 階 1594 級, 垂 直 高 度 是 四 百 多 米, 一 聽 就 讓 人 兩 腿 發 軟 坐 上 纜 車, 高 度 緩 緩 上 升, 車 體 也 隨 著 一 陣 陣 地 抖 動, 可 以 體 會 它 正 在 和 地 心 引 力 作 艱 困 的 拉 鋸 戰, 我 眼 角 餘 光 輕 掃 腳 下, 深 不 見 底 的 山 谷 向 我 頻 頻 招 手, 我 感 到 心 魄 狂 跳 的 脈 律, 擔 心 如 蟒 的 粗 索 突 然 罷 工, 腦 際 開 始 想 些 有 的 沒 的, 在 幻 想 中 已 經 跌 落 數 次 車 內 四 人 看 著 透 明 車 外, 噤 聲 默 語, 只 聽 到 微 弱 的 生 息 吐 吶, 似 乎 和 我 一 樣, 已 經 處 於 息 念 息 欲 狀 態 了 我 連 拿 起 相 機 的 勇 氣 也 沒 有, 因 為 只 要 稍 微 移 位, 纜 車 就 立 即 興 奮 地 隨 著 左 右 搖 晃 起 來, 我 只 好 危 襟 正 坐 ; 在 無 心 賞 景 和 拍 照 下, 滿 懷 如 坐 針 氈 的 悚 懼, 一 心 只 期 待 早 些 到 達 盡 頭 8 分 鐘 後, 終 於 到 達 南 天 門, 雖 然 雙 腳 不 費 吹 灰 之 力, 但 塞 滿 驚 恐 的 心 肺, 應 該 早 已 癱 軟 乏 力 了 下 了 纜 車, 開 始 要 登 爬 山 頂, 這 是 腳 力 的 考 驗, 年 長 者 在 原 處 覓 地 休 憩, 只 剩 8 個 人 跟 地 陪 繼 續 往 前 我 抱 定 攻 頂 決 心, 一 步 一 步 登 上 階 梯, 不 久 來 到 天 街, 這 是 號 稱 最 高 的 商 街, 一 邊 是 販 家 店 鋪, 一 邊 臨 崖 懸 谷 極 目 遠 去, 仰 看 天 光 朗 朗, 只 有 幾 朵 閒 雲 輕 掛 ; 低 看 登 山 小 徑 蜿 蜒 綿 長, 蒼 木 翠 樹, 濃 綠 得 需 要 加 水 才 能 化 開, 這 應 該 屬 於 泰 山 的 幽 吧! 走 過 天 街, 經 過 碧 霞 祠, 這 裡 是 最 大 的 建 築 群, 也 是 泰 山 現 存 最 完 整 的 一 處 古 建 築, 保 有 明 清 風 格, 主 要 有 大 殿 配 殿 山 門 御 碑 樓 等 12 座 大 型 建 築 正 殿 供 奉 碧 霞 元 君 女 神, 俗 稱 泰 山 老 奶 奶, 泰 山 頂 上 竟 是 由 女 神 坐 鎮, 在 男 尊 女 卑 的 封 建 社 會 裡, 似 乎 不 可 思 議, 所 以 就 流 傳 男 女 諸 神 爭 奪 地 盤 的 神 話, 算 是 女 權 運 動 的 鼻 祖 吧! 穿 過 一 殿 一 殿, 也 就 順 著 階 梯 一 級 一 級 往 上 爬, 喘 了 累 了 腳 痠 了, 就 停 步 休 息, 調 整 呼 吸 ; 看 看 眼 前 深 谷 峭 崖, 山 巒 嶙 峋, 若 真 是 天 造 萬 物, 那 麼, 這 片 天 地 必 定 是 經 過 刻 意 規 劃, 用 來 考 驗 人 類 體 力 的 極 限 泰 山 最 高 處 的 建 築 物 滿 地 似 雪 的 海 棠 落 花

10 登 上 泰 山 頂 峰 的 主 要 大 路 只 有 一 條, 所 以 雖 然 8 個 人 走 到 這 裡, 已 經 因 各 人 腳 力 不 同 而 拉 出 距 離, 但 最 後 還 是 在 盡 頭 的 平 台 相 聚 了 寬 闊 平 坦 的 石 地 上, 矗 立 一 塊 又 一 塊 巨 大 石 碑, 並 排 擠 靠 一 起, 有 : 青 雲 可 接 摩 天 捧 日 登 峰 造 極 等 等 刻 石, 這 就 是 泰 山 頂 峰! 我 終 於 也 登 上 來 了, 不 過 因 為 有 點 取 巧, 不 是 全 程 如 古 人 只 憑 雙 腳, 所 以 並 沒 有 太 大 雀 躍, 反 而 有 點 不 勞 而 獲 的 心 虛 平 台 左 邊 還 有 幾 級 階 梯, 往 上 爬 去 就 是 玉 皇 頂, 這 是 泰 山 最 高 點, 一 塊 刻 石 上 標 示 海 拔 高 度 1545 米, 另 有 一 塊 孔 登 岩, 聽 說 是 孔 子 當 年 登 臨 之 處 我 往 下 看 去, 其 實 真 的 不 高, 可 能 因 為 古 人 沒 有 搭 過 飛 機, 所 以 登 上 這 一 千 五 百 多 米 高, 就 會 興 起 許 多 感 觸, 連 杜 甫 也 留 下 一 句 會 當 凌 絕 頂, 一 覽 眾 山 小, 成 為 吟 詠 泰 山 的 千 古 名 詩 ; 只 是, 如 果 這 般 高 度 就 小 天 下, 那 麼, 登 上 玉 山 的 3952 米 時, 天 下 就 更 小 了 下 山 時, 地 陪 帶 我 們 走 另 一 條 小 徑, 兩 旁 矮 樹 開 著 小 小 白 花, 經 過 昨 夜 雨 水, 落 得 滿 地 如 雪 花 覆 蓋, 我 連 輕 踩 都 感 到 不 忍, 地 陪 說 是 海 棠 花 的 一 種 ; 我 想 起 山 東 女 詞 家 李 清 照, 曾 有 詩 句 昨 夜 雨 疏 風 驟, 濃 睡 不 消 殘 酒 試 問 捲 簾 人, 卻 道 海 棠 依 舊 知 否, 知 否? 應 是 綠 肥 紅 瘦, 詩 中 的 紅 色 海 棠, 也 是 如 此 纖 瘦 吧? 一 般 詩 詞 都 寫 紅 海 棠, 只 有 曹 雪 芹 一 篇 < 吟 白 海 棠 > 的 詩, 不 過 我 倒 覺 得 和 油 桐 花 很 像, 只 是 油 桐 花 型 大, 花 瓣 厚 實, 而 這 海 棠 花 型 較 小, 也 嬌 嫩 許 多 看 著 白 花 鋪 滿 一 徑 的 小 路, 心 中 頓 時 湧 起 感 動, 拾 起 薄 如 蟬 翼 的 花 瓣, 稍 碰 即 化, 一 時 竟 為 此 景 酣 然 沈 醉, 忍 不 住 不 斷 停 步, 以 雙 眼 歡 愉 擁 抱, 出 竅 遨 遊 的 心 神, 久 久 無 法 回 轉 想 不 到 滿 徑 的 海 棠 花 落, 竟 教 我 從 眼 睛 醉 到 心 靈, 心 魄 撼 動 更 甚 於 登 到 泰 山 的 頂 峰, 會 不 會 把 泰 山 離 題 了 呢? 緩 步 於 海 棠 夾 徑 上, 這 不 經 意 的 離 題, 讓 我 傾 倒 於 泰 山 不 為 人 知 的 溫 柔 面 有 人 說, 這 樣 輕 鬆 登 上 泰 山, 無 法 識 得 其 趣, 應 該 以 雙 腳 一 步 一 行 來 體 會, 不 過, 生 命 有 涯, 山 水 無 涯, 以 有 涯 追 無 涯, 殆 矣, 不 是 嗎? 若 問 我 泰 山 之 趣 何 在, 我 想, 答 案 應 是 各 在 其 心 吧? Top

11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有 的 放 矢, 一 針 見 血 ; 大 陸 民 眾 慣 用 順 口 溜 諷 刺 時 政, 表 達 不 滿 大 陸 的 順 口 溜 吳 天 仁 早 在 周 朝 時 期, 為 政 者 就 十 分 關 心 反 映 民 情 民 意 的 順 口 溜, 並 派 人 蒐 集 各 地 的 順 口 溜 詩, 從 中 查 訪 老 百 姓 贊 成 什 麼 怨 恨 何 事, 作 為 官 府 治 理 天 下 之 參 考 ; 現 今 大 陸 政 權 對 言 論 自 由 仍 控 制 甚 嚴, 民 眾 對 現 狀 不 滿 不 敢 公 開 評 論, 慣 用 類 似 民 間 打 油 詩 數 來 寶 的 順 口 溜, 以 意 簡 言 賅 的 文 字 及 易 記 易 誦 的 特 性 來 諷 刺 時 政, 表 達 對 社 會 現 象 的 不 滿 中 共 中 央 中 評 社 日 前 轉 載 大 公 報 刊 出 的 一 篇 順 口 溜 裏 讀 懂 社 情 民 意 文 章, 認 為 那 些 反 映 民 生 問 題 的 順 口 溜 既 是 社 情 民 意 簡 潔 濃 縮 的 呈 現, 也 是 政 府 面 對 的 一 道 道 考 題, 中 央 應 該 留 意 它 重 視 它, 用 它 來 觀 風 俗 知 得 失 ; 並 提 及 2007 年 兩 會 ( 全 國 人 大 全 國 政 協 ) 上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楊 志 福 痛 陳 虛 浮 工 作 風, 曾 向 溫 家 寶 總 理 轉 述 一 個 順 口 溜 : 村 騙 鄉, 鄉 騙 縣, 一 直 騙 到 國 務 院 ; 國 務 院 下 文 件, 一 層 一 層 往 下 唸, 唸 完 文 件 住 飯 店, 文 件 根 本 沒 兌 現 文 章 指 稱, 由 於 手 機 網 路 普 及, 各 種 順 口 溜 傳 播 既 快 又 廣, 有 些 是 搞 笑 不 值 得 認 真 對 待 ; 但 有 些 確 是 百 姓 生 活 中 的 真 實 遭 遇 與 感 受, 可 說 是 彙 集 社 情 民 意 的 典 型 表 現, 因 此 值 得 各 級 官 員 仔 細 體 會, 認 真 反 思 筆 者 興 趣 使 然, 多 年 來 蒐 集 了 許 多 類 型 的 順 口 溜, 分 別 取 自 各 類 報 章 雜 誌 網 際 網 路, 以 及 臺 商 友 人 的 提 供, 經 去 蕪 存 菁 後 選 出 18 則 提 供 讀 者 參 考 這 些 順 口 溜 都 是 廣 泛 流 行 鮮 活 生 動 易 記 易 懂, 確 能 有 的 放 矢, 具 有 一 針 見 血 的 諷 刺 特 色 ; 朋 友 餐 聚 茶 餘 飯 後 來 上 一 段, 可 增 添 氣 氛, 小 者 莞 爾 甚 而 捧 腹 ; 工 作 繁 重 的 上 班 族 在 心 情 煩 悶 時 閱 讀 一 段, 會 心 一 笑 能 紓 解 壓 力 笑 談 之 間 兼 能 對 大 陸 社 會 現 況 人 民 心 理 也 有 一 些 了 解 壹 官 場 文 化 篇 一 共 產 黨 像 月 亮, 初 一 十 五 不 一 樣 ( 諷 刺 中 共 政 策 多 變 ) 貪 腐 政 權 要 下 台, 不 然 本 黨 要 垮 台 ; 問 題 出 在 前 三 排, 關 鍵 就 在 主 席 台 二 北 京 日 報 騙 北 京, 人 民 日 報 騙 人 民 ; 解 放 軍 報 騙 軍 人, 光 明 日 報 不 光 明 ( 民 眾 不 相 信 大 陸 媒 體 的 報 導 ) 三 早 上 打 領 帶 剪 綵 帶, 中 午 喝 藍 帶, 下 午 看 黃 帶, 晚 上 擁 抱 下 一 代 ( 藍 帶 是 威 士 忌 酒 名, 暗 指 高 幹 道 貌 岸 然, 私 下 行 為 不 檢 ) 四 領 導 來 了 怎 麼 辦, 準 備 酒 來 準 備 飯 : 酒 醉 飯 飽 怎 麼 辦, 帶 到 舞 廳 轉 一 轉 ; 滿 身 大 汗 怎 麼 辦, 再 到 桑 拿 ( 三 溫 暖 ) 涮 一 涮 ; 涮 完 之 後 怎 麼 辦, 找 個 小 姐 按 一 按 ; 按 出 情 緒 怎 麼 辦, 問 問 小 姐 幹 不 幹 ; 幹 完 之 後 怎 麼 辦, 找 個 臺 商 算 一 算 ; 算 完 之 後 怎 麼 辦, 弄 個 項 目 換 一 換 ; 老 婆 知 道 怎 麼 辦, 柯 林 頓 怎 辦 咱 怎 辦 ( 打 死 不 認 帳 ) 五 革 命 的 小 酒 天 天 醉, 喝 壞 了 黨 風 喝 壞 了 胃 ; 喝 到 單 位 沒 經 費, 喝 到 老 婆 背 對 背 一 狀 告 到 紀 委 會, 紀 委 書 記 也 在 醉 ; 喝 酒 小 事 難 定 罪, 有 酒 不 喝 也 不 對 ; 再 狀 告 到 婦 委 會, 我 的 愛 人 也 常 醉 六 能 喝 白 酒 喝 啤 酒, 這 種 幹 部 待 不 久 ; 能 喝 啤 酒 喝 飲 料, 這 種 幹 部 不 能 要 ; 能 喝 一 斤 喝 八 兩, 這 種 幹 部 待 培 養 ; 能 喝 八 兩 喝 一 斤, 這 種 幹 部 黨 放 心 七 你 躺 下 我 來 幹 ( 暗 喻 中 共 中 央 無 能 無 法 處 理 以 下 問 題 ) 往 東 看 走 私 火 輪 正 靠 岸,

12 往 西 看 到 處 都 是 窮 光 蛋, 往 北 看 下 崗 工 人 一 長 串, 往 南 看 三 陪 姑 娘 滿 街 站 八 一 等 警 察 治 安 隊, 趕 走 嫖 客 自 己 睡 ; 二 等 警 察 除 暴 隊, 慢 慢 走 向 黑 社 會 ; 三 等 警 察 交 通 隊, 站 在 路 口 亂 收 費 ; 四 等 警 察 消 防 隊, 救 火 現 場 還 在 醉 ; 五 等 警 察 保 安 隊, 勾 結 外 面 偷 單 位 ( 大 陸 民 眾 對 公 安 警 察 印 象 普 遍 不 佳, 有 公 安 不 辦 案, 治 安 好 一 半 的 說 法 ) 九 領 導 未 來 我 先 來, 看 看 誰 坐 主 席 台 ; 領 導 未 講 我 先 講, 拍 拍 話 筒 響 不 響 ; 領 導 講 話 我 拍 掌, 帶 動 台 下 一 片 響 ; 領 導 吃 飯 我 先 嚐, 看 看 飯 菜 涼 不 涼 ; 領 導 喝 酒 我 來 擋, 誓 把 生 命 獻 給 黨 ; 領 導 睡 覺 我 站 崗, 跟 誰 睡 覺 我 不 管 貳 社 會 百 態 篇 一 幹 部 走 向 群 眾 的 握 手 文 化 及 心 態 反 應 - 握 著 少 女 的 手, 心 中 感 覺 十 八 九 ; 握 著 情 人 的 手, 一 股 暖 流 久 又 久 ; 握 著 老 情 人 的 手, 後 悔 當 年 未 下 手 ; 握 著 老 婆 的 手, 好 像 左 手 握 右 手, 一 點 感 覺 都 沒 有 ; 握 著 小 姨 子 的 手, 後 悔 當 初 下 錯 手 ; 握 著 領 導 的 手, 心 中 感 覺 像 條 狗 二 一 不 偷 二 不 搶, 堅 決 擁 護 共 產 黨 ; 不 圈 地 不 佔 房, 工 作 只 靠 一 張 床 ; 不 生 男 不 育 女, 不 給 政 府 添 麻 煩 ; 無 噪 音 沒 污 染, 擴 大 內 需 促 發 展 ( 官 方 嚴 打 色 情, 引 起 色 情 業 者 反 彈 ) 三 下 崗 女 工 莫 流 淚, 大 膽 走 向 夜 總 會 ; 陪 吃 陪 喝 又 陪 睡, 收 入 增 加 好 幾 倍 ; 誰 說 女 人 沒 地 位, 那 是 萬 惡 舊 社 會 四 進 門 笑 嘻 嘻, 坐 在 腿 上 像 夫 妻 ; 打 情 罵 俏 留 手 機, 小 費 一 給, 去 他 媽 的 五 交 情 淺 舔 一 舔, 交 情 深 一 口 悶, 外 加 一 個 探 照 燈 ( 大 的 空 酒 杯 對 著 被 敬 的 人 ) 感 情 厚 喝 個 夠, 感 情 鐵 喝 出 血 喝 自 己 的 省, 喝 別 人 的 狠 ; 喝 自 己 的 點 到 為 止, 喝 公 家 的 喝 死 為 止 六 十 八 羅 漢 請 觀 音, 天 天 喝 得 醉 醺 醺 ; 一 兩 二 兩 不 是 酒, 三 兩 四 兩 漱 漱 口 ; 五 兩 六 兩 交 朋 友, 七 兩 八 兩 才 算 酒 ; 九 兩 十 兩 扶 牆 走, 牆 走 他 不 走 七 千 山 萬 水 總 是 情, 小 費 不 給 行 不 行 ; 天 涯 何 處 無 芳 草, 小 費 一 毛 不 能 少 ; 人 間 自 有 真 情 在, 能 省 一 毛 是 一 毛 ; 我 用 青 春 賭 明 天, 不 給 小 費 是 強 姦 (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經 常 為 小 費 爭 吵 ) 八 沒 錢 的 在 家 吃 野 菜, 有 錢 的 在 酒 店 吃 野 菜 ; 沒 錢 的 在 路 上 騎 自 行 車, 有 錢 的 在 客 廳 騎 自 行 車 ;

13 沒 錢 的 老 婆 當 祕 書, 有 錢 的 秘 書 當 老 婆 ; 沒 錢 的 裝 有 錢, 有 錢 的 裝 沒 錢 九 上 海 小 姐 擇 偶 條 件 - 一 張 文 憑 二 國 語 言 三 房 兩 廳 四 季 名 牌 五 官 端 正 六 親 不 認 七 千 底 薪 八 面 玲 瓏 酒 煙 不 沾 十 全 十 美 Top

14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和 緩 的 氣 氛 很 容 易 使 人 產 生 過 度 樂 觀 的 認 知, 輕 忽 潛 藏 其 中 可 能 的 危 險, 從 而 失 去 應 有 的 戒 心 與 敵 情 警 覺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確 維 國 家 安 全 大 選 前 兩 週, 現 任 總 統 民 調 領 先 對 手, 復 以 其 掌 握 所 有 行 政 資 源, 連 任 是 件 十 拿 九 穩 的 事, 然 大 意 與 輕 忽 對 手 卻 成 為 潛 伏 的 風 險 徵 兆 ; 一 場 女 實 習 生 性 醜 聞 疑 雲, 竟 將 引 爆 連 任 失 利 的 政 治 危 機 這 是 出 現 在 美 國 影 片 桃 色 風 雲 搖 擺 狗 的 劇 情, 劇 中 導 演 將 總 統 面 臨 的 政 治 風 險, 透 過 各 種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 例 如 : 設 定 政 治 議 題 藉 以 操 控 媒 體 報 導 等 ), 終 將 足 以 危 及 連 任 的 風 險 消 弭 於 無 形, 並 完 美 轉 化 成 為 勝 選 的 契 機 這 是 一 部 將 風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融 入 在 劇 情 的 經 典 電 影, 劇 情 環 繞 在 美 國 總 統 選 舉 與 風 險 管 理 危 機 處 理 的 智 慧 運 用 從 這 部 片 中, 我 們 知 道, 任 何 的 組 織 都 是 由 人 所 構 成, 而 人 際 間 的 互 動 會 在 所 有 面 向 產 生 不 可 預 期 的 風 險 與 變 數, 因 此, 小 自 社 團, 大 至 國 家 及 國 際 社 會, 都 會 面 臨 不 同 的 風 險 問 題, 然 而 風 險 的 概 念 似 乎 提 升 到 國 家 層 次 時, 才 會 受 到 特 別 注 意, 並 建 立 相 對 的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例 如 簽 訂 各 項 和 平 協 定 等 ; 反 之, 組 織 規 模 愈 小, 風 險 管 理 就 愈 容 易 被 忽 視 劉 秀 貞 德 國 著 名 社 會 學 家 貝 克 (Ulrich Beck) 教 授 曾 提 出 風 險 社 會 (risk society) 的 觀 念, 他 點 出 高 科 技 與 高 風 險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主 張 世 人 應 該 在 一 個 開 放 的 允 許 充 分 彈 性 的 新 思 維 模 式 下, 全 方 位 認 識 風 險 的 各 種 可 能 來 源 與 後 果, 並 加 以 管 理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洞 燭 機 先, 防 患 於 未 然, 縱 使 危 機 事 到 臨 頭, 也 能 沈 著 應 對, 將 損 害 降 至 最 低 ; 這 需 要 透 過 辨 識 可 能 產 生 的 風 險, 及 預 測 各 種 風 險 發 生 後 對 資 源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由 此 可 見, 風 險 的 辨 識 預 測 和 危 機 的 處 理, 是 風 險 管 理 的 主 要 步 驟, 因 此, 防 微 杜 漸 地 做 好 風 險 管 理, 實 為 減 少 個 人 企 業 或 國 家 損 失 與 傷 亡 之 關 鍵 風 險 管 理 就 臺 灣 目 前 局 勢 復 以 兩 岸 情 勢 相 較, 實 較 其 他 國 家 更 為 重 要 政 黨 輪 替 後, 國 共 對 話 均 同 意 在 擱 置 爭 議 共 創 雙 贏 的 認 知 下, 開 啟 兩 岸 發 展 的 新 局 面 而 近 期, 隨 著 兩 岸 開 放 三 通 ( 通 郵 通 商 通 航 ) 後, 根 據 海 基 會 預 估,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臺 人 數 如 果 未 來 能 達 到 每 天 3,000 人 次 入 境 之 上 限, 那 麼 今 年 有 機 會 突 破 80 萬 人 次 以 經 濟 面 來 看, 開 放 陸 客 觀 光 將 可 為 臺 灣 創 造 可 觀 的 商 機, 這 種 和 緩 的 氣 氛 很 容 易 使 人 產 生 過 度 樂 觀 的 認 知 與 輕 忽 潛 藏 其 中 可 能 的 危 險, 從 而 失 去 應 有 的 戒 心 與 敵 情 警 覺 雖 然 兩 岸 交 流 日 趨 頻 繁, 但 中 共 仍 未 放 棄 對 我 進 行 各 項 情 蒐 及 滲 透, 其 藉 由 威 脅 利 誘, 或 經 由 探 親 經 商 各 項 交 流 及 參 訪 等 管 道, 蒐 集 我 國 防 軍 事 機 密 資 料, 例 如, 某 軍 事 基 地 成 為 中 國 觀 光 客 指 定 拍 照 的 景 點, 日 前 又 爆 發 來 臺 從 事 商 務 交 流 的 某 陸 客 侵 入 軍 營 偷 拍 事 件 從 這 種 假 遊 客, 真 情 蒐 的 案 件, 顯 見, 對 中 共 採 取 各 項 開 放 政 策, 一 如 觀 光 客 來 臺, 開 放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開 放 企 業 員 工 來 臺 居 住 放 寬 配 偶 來 臺 依 親 或 工 作 等 等 措 施, 雖 為 兩 岸 開 啟 了 方 便 之 門, 也 為 中 共 特 工 滲 透 分 化 挑 撥 離 間, 提 供 了 極 為 簡 便 的 管 道 社 會 學 界 有 個 蝴 蝶 效 應 理 論, 意 指 : 一 個 壞 的 微 小 機 制, 如 果 不 加 以 即 時 地 引 導 調 節, 將 會 帶 給 社 會 甚 至 國 家 非 常 大 的 危 害 ; 而 我 國 古 諺 : 礎 潤 而 雨, 月 暈 而 風, 亦 明 白 揭 示 任 何 事 在 發 生 之 前, 一 定 有 明 顯 徵 候 因 此, 如 何 同 時 兼 顧 國 家 安 全 與 人 民 利 益, 慎 防 兩 岸 門 戶 大 開 而 影 響 國 家 利 益 與 安 全, 也 就 是 見 微 知 著, 先 期 掌 握 危 安 並 機 先 防 處 地 做 好 風 險 管 理, 實 為 國 人 必 須 面 對 之 課 題 風 險 管 理 係 置 重 點 於 事 前 預 防, 並 運 用 預 防 及 防 險 之 思 維 程 序, 以 確 保 任 務 遂 行 我 們 面 對 當 前 局 勢 應 如 何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以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與 利 益 呢? 茲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一 常 存 敵 情 觀 念, 建 立 全 民 國 防 : 儘 管 兩 岸 關 係 朝 向 和 緩 的 方 向 發 展, 復 以 我 政 府 對 大 陸 展 開 各 項 對 話 與 交 往, 但 在 敵 對 狀 態 尚 未 終 止 和 平 未 獲 確 實 保 障 前, 國 人 仍 應 視 中 共 為 我 主 要 威 脅, 絕 不 能 因 為 各 種 表 面 的 和 平 而 忘 記 了 我 們 的 敵 人 在 哪 所 以, 我 們 仍 應 時 時 存 有 敵 人 就 在 身 邊 的 觀 念, 並 體 認 國 土 安 全 亦 是 每 位 國 民 應 盡 的 義 務, 期 能 有 效 運 用 全 國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支 持 國 防 各 項 事 務, 以 凝 聚 全 民 國 防 的 共 識, 強 化 全 民 國 防 的 力 量 二 養 成 保 密 習 慣, 確 保 機 密 安 全 : 中 共 對 我 的 滲 透 與 情 蒐 手 段, 不 隨 著 兩 岸 交 流 頻 繁 而 稍 歇, 尤 以 近 期 檢 調 單 位 所 破 獲 的 共 諜 案 來 看, 中 共 仍 無 時 無 刻 利 用 我 社 會 民 主 開 放 的 特 性, 透 過 各 項 公 開 或 非 公 開 的 管 道, 持 續 對 我 政 府 與 社 會 進 行 滲 透 與 情 蒐 作 為, 因 此, 國 人 實 應 從 生 活 中 養 成 良 好 的 保 密 防 諜 習 性, 時 時 提 高 警 覺, 以 確 保 國 家 機 密 安 全 三 強 化 危 機 意 識, 掌 握 危 安 預 警 : 由 於 兩 岸 關 係 氛 圍 和 緩, 容 易 使 國 人 淡 化 了 憂 患 意 識, 忽 略 和 平 與 戰 爭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亦 喪 失 了 對 危 機 的 警 覺 與 應 有 的 認 識 鴻 海 集 團 董 事 長 郭 台 銘 有 句 著 名 的 經 營 語 錄 : 魔 鬼 就 在 細 節 中, 即 指 出 任 何 事 件 發 生 前, 多 有 徵 候 可 循, 端 賴 每 個 人 是 否 用 心 去 觀 察 發 掘 因 此, 每 位 國 人 都 應 具 有 危 機 意 識, 也 就 是 見 微 知 著 之 知 能 及 警 覺, 以 高 度 警 覺 心 面 對 兩 岸 發 展 的 態 勢, 並 機 警 地 掌 握 各 種 可 疑 徵 候, 防 患 於 未 然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初 期, 美 國 名 將 麥 克 阿 瑟 將 軍 被 迫 撤 離 菲 律 賓 時 曾 說 : 歷 史 上 戰 爭 失 敗 的 原 因, 可 以 用 兩 個 字 做 綜 述 : 太 遲 吾 人 須 謹 記 無 敵 國 外 患 者, 國 恆 亡 的 教 訓, 尤 其 在 兩 岸 當 前 情 勢 發 展 與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的 時 刻, 如 何 建 立 國 人 的 憂 患 意 識, 在 兩 岸 彼 此 競 爭 之 風 險 中, 同 時 建 構 出 和 諧 共 處 的 環 境, 實 為 確 保 國 家 整 體 安 全 的 重 要 課 題, 正 待 我 們 共 同 來 努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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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參 與 採 購 人 員 遇 有 迴 避 事 由 時, 應 確 實 執 行 自 行 迴 避 程 序, 除 將 有 助 於 維 護 自 身 與 廠 商 之 權 益, 同 時 可 避 免 觸 法 淺 談 採 購 程 序 之 迴 避 義 務 李 志 強 壹 前 言 為 建 立 並 維 護 公 平 公 正 之 採 購 效 率 與 品 質, 並 促 使 採 購 制 度 健 全 發 展, 我 國 在 相 關 採 購 法 令 中 定 有 所 謂 迴 避 義 務, 藉 此 避 免 採 購 人 員 投 ( 得 ) 標 廠 商 以 及 相 關 人 員, 因 職 務 關 係 使 特 定 關 係 人 獲 取 不 正 利 益, 而 影 響 採 購 之 公 正 由 於 現 行 規 定 及 函 釋 龐 雜, 在 採 購 程 序 中, 究 竟 哪 些 人 遇 到 哪 些 事 應 該 迴 避, 又 該 如 何 迴 避? 為 釐 清 上 開 疑 慮, 使 大 家 安 心 工 作 並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本 文 特 歸 納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讀 者 參 考 貳 相 關 迴 避 義 務 一 政 府 採 購 法 由 於 採 購 人 員 經 辦 或 監 辦 採 購 程 序, 其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攸 關 採 購 是 否 公 平, 故 較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更 需 遵 循 較 高 標 準 之 道 德 規 範 因 此, 政 府 採 購 法 將 涉 及 道 德 規 範 之 陽 光 措 施, 包 含 利 益 迴 避 離 職 後 就 業 規 範 財 產 申 報 請 託 關 說 倫 理 準 則 等 均 納 入 規 定, 供 採 購 人 員 明 確 遵 循 ; 而 為 免 瓜 田 李 下 之 嫌, 自 然 也 必 須 拘 束 廠 商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採 購 人 員 依 據 工 程 會 函 釋 (95 年 11 月 3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採 購 人 員 之 範 圍 係 採 廣 義 界 定, 承 辦 採 購 人 員 包 括 處 理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招 標 開 標 審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訂 約 履 約 管 理 驗 收 及 爭 議 處 理 之 人 員 及 其 主 管 ; 監 辦 採 購 人 員 則 指 監 視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之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之 人 員 及 其 主 管 換 言 之, 承 辦 處 理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履 約 管 理 驗 收 業 務 爭 議 處 理 業 務 人 員 官 派 評 選 委 員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及 其 主 管 等, 均 屬 採 購 人 員 有 關 迴 避 程 序 部 分, 分 成 三 種 : 1 自 行 迴 避 採 購 人 員 對 於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事 項,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 另 有 關 迴 避 時 機, 依 據 工 程 會 解 釋, 自 上 述 特 定 廠 商 投 標 之 時 起, 採 購 人 員 就 該 採 購 有 關 之 事 項 應 行 迴 避, 而 在 該 廠 商 未 投 標 前, 採 購 人 員 如 已 知 悉 者, 自 知 悉 之 日 起 亦 應 迴 避 (88 年 11 月 24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 上 述 係 政 府 採 購 法 對 於 採 購 人 員 迴 避 義 務 之 原 則 性 規 範, 該 法 對 此 行 為 雖 未 訂 有 相 關 罰 則, 但 在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中, 對 於 違 反 利 益 迴 避 之 行 為 態 樣 則 有 具 體 限 制, 主 要 規 範 在 該 準 則 第 7 條, 如 利 用 職 務 獲 利 接 受 廠 商 免 費 或 優 惠 招 待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募 款 或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利 用 職 務 所 獲 非 公 開 資 訊 圖 私 人 不 正 利 益 於 機 關 任 職 期 間 同 時 為 廠 商 所 僱 用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媒 介 親 友 至 廠 商 處 所 任 職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與 廠 商 有 借 貸 或 非 經 公 開 交 易 之 投 資 關 係 要 求 廠 商 提 供 與 採 購 無 關 之 服 務 為 廠 商 請 託 或 關 說 等, 均 屬 限 制 之 行 為 此 外, 採 購 人 員 若 兼 具 其 他 身 分, 則 另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迴 避, 如 依 法 須 申 報 財 產 者, 即 屬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 簡 稱 利 衝 法 ) 之 適 用 對 象 ; 知 有 迴 避 義 務 者, 應 停 止 執 行 該 項 職 務, 並 由 職 務 代 理 人 執 行 之, 違 者 處 以 罰 鍰 ( 利 衝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6 條 ) 採 購 人 員 若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遇 有 涉 及 本 身 或 其 家 族 之 利 害 事 件, 應 行 迴 避 ; 違 反 者,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條 ) 2 命 令 迴 避 採 購 法 規 定 機 關 首 長 發 現 採 購 人 員 有 應 行 迴 避 之 情 事 而 未 依 規 定 迴 避 者, 應 令 其 迴 避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3 項 ) 另 機 關 發 現 採 購 人 員 有 違 反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之 情 事 者, 應 審 酌 其 情 狀, 並 給 予 申 辯 機 會 後, 迅 速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之 處 置 (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12 條 ): (1)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2) 調 離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職 務 (3) 施 予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訓 練 違 反 情 節 重 大 者, 機 關 於 作 成 前 述 處 置 前, 應 先 將 其 調 離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職 務 此 外, 服 務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若 知 專 責 承 辦 採 購 業 務 之 主 管 人 員 有 應 自 行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情 事 者, 應 命 該 人 員 迴 避 ; 拒 絕 迴 避 者 處 以 罰 鍰 ( 利 衝 法 第 10 條 第 4 項 第 17 條 ) 3 離 職 後 迴 避 (1) 採 購 人 員 離 職 後 3 年 內, 不 得 為 本 人 或 代 理 廠 商 向 原 任 機 關 接 洽 處 理 離 職 前 5 年 內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事 務 (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 採 購 法 對 違 反 者 雖 無 罰 則, 然 若 符 合 下 列 第 (2) 項 者 即 有 旋 轉 門 條 款 之 適 用 (2) 採 購 人 員 於 其 離 職 後 3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與 其 離 職 前 5 年 內 之 職 務 直 接 相 關 之 營 利 事 業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執 行 業 務 之 股 東 或 顧 問 ; 違 反 者

17 ( 二 ) 廠 商 處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所 得 之 利 益 沒 收 之, 如 全 部 或 ㄧ 部 不 能 沒 收 時, 追 徵 其 價 額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條 ) 1.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與 機 關 首 長 有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等 關 係 時, 應 不 得 參 與 該 機 關 之 採 購 ; 違 反 者 如 於 開 標 前 發 現, 其 所 投 之 標 應 不 予 開 標 ; 於 開 標 後 發 現 者, 應 不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 於 決 標 或 簽 約 後 發 現 者, 應 撤 銷 決 標 終 止 契 約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得 追 償 損 失 ; 另 機 關 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並 應 將 該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廠 商, 廠 商 如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異 議 或 申 訴, 或 經 提 出 申 訴 結 果 不 予 受 理 或 審 議 結 果 指 明 不 違 反 採 購 法 或 並 無 不 實 者, 機 關 應 即 將 廠 商 名 稱 及 相 關 情 形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並 自 刊 登 之 次 日 起 1 年 內, 該 廠 商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 採 購 法 第 條 ) 2.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 包 括 公 職 人 員 之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共 同 生 活 之 家 屬 及 上 揭 人 員 擔 任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 人 之 營 利 事 業, 以 及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配 偶 信 託 財 產 之 受 託 人 等 ), 不 得 與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之 機 關 或 受 其 監 督 之 機 關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 違 反 者 處 該 交 易 行 為 金 額 1 倍 至 3 倍 之 罰 鍰 ( 利 衝 法 第 9 15 條 ) 3. 如 禁 止 上 述 應 行 迴 避 之 廠 商 參 與 機 關 之 投 標, 反 不 利 於 公 平 競 爭 或 公 共 利 益 時, 得 報 請 工 程 會 核 定 後, 允 許 廠 商 投 標 該 例 外 得 允 許 投 標 之 廠 商, 就 其 參 與 機 關 之 投 標 行 為, 亦 不 受 利 衝 法 第 9 條 之 約 束 ( 採 購 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法 務 部 96 年 5 月 10 日 法 政 決 字 第 號 函 ) 二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依 據 該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該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辭 職 或 予 以 解 聘 : 1. 就 案 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2.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與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或 3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委 任 或 代 理 關 係 3. 委 員 認 為 本 人 或 機 關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4.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使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經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機 關 提 出, 經 本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此 外,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8 條 第 4 項, 協 助 評 選 人 員 之 迴 避, 準 用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三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依 該 準 則 第 13 條 規 定, 申 訴 會 委 員 諮 詢 委 員 執 行 秘 書 及 工 作 人 員, 就 採 購 申 訴 或 履 約 爭 議 事 件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應 自 行 迴 避 : 1. 該 事 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者 2. 曾 為 該 採 購 之 承 辦 或 監 辦 人 員 3. 曾 參 與 該 事 件 之 異 議 處 理 者 4.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與 機 關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或 3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委 任 或 代 理 關 係 者 5.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者 該 條 文 亦 定 有 申 請 迴 避 及 命 令 迴 避, 即 前 述 人 員 應 行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者, 當 事 人 得 申 請 其 迴 避 或 由 主 任 委 員 令 其 迴 避 此 外, 依 據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規 則 第 16 條, 申 訴 會 於 審 議 時, 得 囑 託 具 專 門 知 識 經 驗 之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人 員 鑑 定, 並 得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或 相 關 人 士 到 場 說 明 ; 前 述 學 者 專 家 之 迴 避, 準 用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關 於 申 訴 會 委 員 迴 避 之 規 定 四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規 則 依 據 該 規 則 第 13 條, 申 訴 會 於 調 解 時, 得 囑 託 具 專 門 知 識 經 驗 之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人 員 鑑 定, 並 得 邀 請 學 者 或 專 家 諮 詢 說 明 前 述 鑑 定 人 員 及 諮 詢 學 者 專 家 之 迴 避, 準 用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第 13 條 關 於 申 訴 會 委 員 迴 避 之 規 定 五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作 業 規 則 依 據 該 規 則 第 9 條, 稽 核 委 員 辦 理 稽 核 監 督, 除 涉 及 本 人 目 前 或 過 去 3 年 內 任 職 機 關 之 採 購 事 項 應 行 迴 避 外, 其 迴 避 準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5 條 之 規 定 有 前 述 應 行 迴 避 之 情 事 而 未 依 規 定 迴 避 者, 稽 核 小 組 召 集 人 應 令 其 迴 避, 並 另 行 指 定 稽 核 委 員 參 結 語 從 本 文 可 以 了 解, 現 行 法 令 除 規 範 採 購 人 員 及 廠 商 外, 對 於 採 購 程 序 中 的 評 選 申 訴 調 解 以 及 稽 核 等 程 序 之 人 員, 在 相 關 子 法 中 亦 設 有 迴 避 規 定, 顯 見 其 適 用 對 象 相 當 廣 泛 另 因 相 關 規 定 對 於 不 同 適 用 對 象, 在 迴 避 特 定 親 等 之 基 礎 上, 又 設 予 不 同 之 迴 避 事 由, 以 致 稍 不 注 意, 就 可 能 涉 有 行 政 甚 至 刑 事 責 任 因 此,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過 程 中, 如 參 與 採 購 人 員 遇 有 迴 避 事 由 時, 應 確 實 執 行 自 行 迴 避 程 序, 除 將 有 助 維 護 自 身 與 廠 商 之 權 益, 同 時 避 免 觸 法, 此 方 屬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正 面 且 積 極 之 意 義 ( 作 者 任 職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政 風 ) Top

18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對 毒 癮 愈 來 愈 深 的 現 象 未 雨 綢 繆, 將 能 更 有 效 地 提 升 整 體 戒 治 成 效 毒 癮, 真 的 愈 陷 愈 深? 黃 春 美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謂 毒 品 係 指 具 有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之 麻 醉 藥 品 與 其 製 品 及 影 響 精 神 物 質 與 其 製 品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四 級 : 第 一 級 含 海 洛 因 嗎 啡 鴉 片 古 柯 鹼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第 二 級 含 罌 粟 古 柯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配 西 汀 潘 他 唑 新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第 三 級 為 西 可 巴 比 妥 異 戊 巴 比 妥 納 洛 芬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 第 四 級 則 包 含 二 丙 烯 基 巴 比 妥 阿 普 唑 他 及 其 相 類 製 品 就 施 用 毒 品 行 為 而 言, 目 前 僅 對 施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者 進 行 保 安 處 分 和 刑 罰 由 於 毒 品 有 成 癮 作 用, 毒 癮 不 僅 難 以 戒 除 且 復 發 率 高, 甚 至 用 藥 量 愈 來 愈 重, 造 成 藥 物 濫 用 的 現 象, 因 此 學 者 專 家 多 視 吸 毒 為 一 種 終 身 的 慢 性 疾 病 自 民 國 87 年 毒 品 新 制 實 施 後, 近 十 年 因 毒 品 而 新 入 監 或 戒 治 新 入 所 人 數 中,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之 比 例 自 88 年 ( 約 35%) 起 有 逐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直 至 93 年 ( 約 70%)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修 正 實 施 後 才 稍 見 和 緩 ( 圖 1) 對 此 一 現 象, 吾 人 不 禁 好 奇 一 級 毒 品 的 施 用 比 例 是 否 會 呈 穩 定 狀 態? 若 會, 穩 定 狀 態 之 時 間 和 施 用 比 例 為 何? 既 然 毒 癮 愈 來 愈 深, 是 否 吸 毒 者 最 後 皆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為 得 窺 知 梗 概, 本 文 蒐 集 民 國 91 年 (1 至 12 月 ) 全 國 戒 治 所 出 所 之 受 戒 治 人, 觀 察 其 再 犯 施 用 毒 品 級 別 上 的 變 化, 期 望 由 用 藥 的 轉 換, 分 析 成 癮 性 是 否 有 愈 來 愈 深 的 現 象 圖 1: 一 般 毐 品 之 比 例 在 91 年 13,027 位 出 所 之 受 戒 治 人 中, 追 蹤 至 95 年 底 共 有 7,463 位 受 戒 治 人 再 犯 施 用 毒 品 罪 表 1 為 受 戒 治 人 兩 次 施 用 毒 品 級 別 的 變 化, 再 犯 者 上 次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之 比 例 為 0.52(=3,915/7,463), 但 再 犯 時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的 比 例 已 增 至 0.73(=5,470/7,463) 進 一 步 分 析 發 現 上 次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的 3,915 位 中, 高 達 90% 再 次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只 有 10% 改 為 施 用 二 級 毒 品 ; 而 上 次 施 用 二 級 毒 品 的 3,548 位 中, 亦 有 55% 改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僅 45% 仍 施 用 二 級 毒 品

19 表 1: 兩 次 施 用 毒 品 級 別 之 變 化 圖 2: 毒 品 級 別 的 一 階 轉 移 機 率 假 設 由 五 年 追 蹤 期 所 得 的 表 1 已 能 充 份 反 應 出 施 用 毒 品 的 變 化 情 形, 則 由 此 表 可 得 毒 品 施 用 狀 態 的 一 次 ( 階 ) 轉 移 機 率 如 圖 2 令 表 第 i 級 毒 品 經 過 k 階 段 ( 期 ) 後 轉 為 第 j 級 毒 品 的 機 率, 由 圖 2 的 一 階 段 轉 移 機 率, 利 用 條 件 機 率 的 計 算 方 式 可 求 得 第 二 階 段 不 同 毒 品 級 別 之 轉 移 機 率 如 下 : 天 街 是 接 近 泰 山 頂 上 的 一 條 街 利 用 上 述 之 推 移 方 式, 計 算 各 階 段 之 轉 移 機 率 如 表 2 由 表 2 可 知 經 三 階 段 的 推 移 後, 毒 品 施 用 狀 態 之 條 件 機 率 接 近 穩 定 ( 與 第 四 階 之 機 率 差 為 0.02), 穩 定 時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之 機 率 約 為 0.85, 二 級 毒 品 之 機 率 則 為 0.15 至 於 穩 定 狀 態 之 時 間, 若 以 存 活 分 析 之 Kaplan-Meier 法 求 得 再 犯 時 間 之 中 位 數 (3 年 4 個 月 ) 估 計 一 個 階 段 的 變 化 時 間, 則 預 計 10 年 後, 一 二 級 毒 品 之 施 用 比 例 將 趨 於 穩 定, 分 別 為 0.85 和 0.15 因 此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下, 民 國 101 年 施 用 一 級 毒 品 的 比 例 將 由 91 年 的 0.52 上 升 至 0.85 天 街 是 接 近 泰 山 頂 上 的 一 條 街 由 於 一 級 毒 品 的 成 癮 性 較 高, 不 僅 處 遇 較 困 難, 對 人 體 和 社 會 的 危 害 也 更 大 上 述 的 分 析 說 明 數 年 後 受 戒 治 人 以 一 級 毒 品 施 用 者 居 多 因 此, 在 建 立 戒 治 處 遇 模 式 以 及 制 定 毒 品 相 關 政 策 時, 如 能 對 毒 癮 愈 來 愈 深 的 現 象 未 雨 綢 繆, 將 能 更 有 效 地 提 升 整 體 戒 治 成 效 ( 作 者 為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統 計 主 任 ) Top

20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行 使 權 利, 履 行 義 務, 應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契 約 必 勝 術 李 歙 明 在 商 場 上, 許 多 做 生 意 的 朋 友 和 他 人 簽 訂 契 約 前, 總 是 希 望 請 念 法 律 的 朋 友 先 看 一 遍, 以 確 保 其 權 益 不 致 被 侵 害, 表 現 出 對 契 約 的 不 信 任, 深 怕 吃 虧 的 態 度 非 常 明 顯 其 實 這 是 對 契 約 不 了 解 或 誤 解 的 結 果, 如 果 雙 方 對 契 約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彼 此 公 平 交 易 互 相 尊 重, 就 絕 對 不 用 害 怕 它 口 說 有 憑 契 約 成 立 民 法 第 153 條 第 1 項 規 定 當 事 人 互 相 表 示 意 思 一 致 者, 無 論 其 為 明 示 或 默 示, 契 約 即 為 成 立 並 不 以 書 面 為 限, 例 如 : 某 甲 早 上 搭 臺 北 市 公 車 上 班, 在 買 票 上 車 時 就 視 同 和 臺 北 市 政 府 簽 下 1 份 旅 客 運 送 契 約, 某 甲 付 車 資 給 公 車 司 機, 公 車 就 載 某 甲 至 目 的 地 ; 而 旅 客 運 送 人 對 於 旅 客 因 運 送 所 受 之 傷 害 及 運 送 之 遲 到 應 負 責 任 ( 同 法 第 654 條 ) 同 樣 的, 某 乙 至 便 利 店 購 買 1 份 日 報 之 時, 也 視 同 和 便 利 店 簽 下 1 份 買 賣 契 約 ( 同 法 第 345 條 ) 生 活 中 隨 時 都 在 簽 定 契 約, 並 不 需 要 雙 方 坐 下 拿 筆 簽 下 文 件, 才 算 契 約 年 齡 大 小 效 果 不 同 民 法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自 然 人 中 規 定 : 未 滿 7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 滿 7 歲 以 上 之 未 成 年 人, 有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已 結 婚 者, 有 行 為 能 力 ; 滿 20 歲 為 成 年 ( 同 法 第 條 ) 基 本 上, 和 20 歲 以 上 有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成 年 人 訂 定 契 約 是 沒 問 題 的, 但 還 是 要 注 意 有 無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其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或 辨 識 其 意 思 表 示 效 果 之 能 力 ; 顯 有 不 足 者, 而 受 監 護 宣 告 之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 同 法 第 條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7 至 未 滿 20 歲 ) 為 意 思 表 示 及 受 意 思 表 示,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 如 父 母 ) 之 允 許, 但 純 獲 法 律 上 之 利 益 ( 例 如 獲 得 贈 與 ), 或 依 其 年 齡 及 身 分 日 常 生 活 所 必 需 者 ( 例 如 購 買 口 香 糖 ), 不 在 此 限 ( 同 法 第 77 條 ); 另 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未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允 許, 所 訂 立 之 契 約,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承 認, 始 生 效 力 ( 同 法 第 79 條 ) 公 序 良 俗 應 受 尊 重 民 法 第 72 條 規 定 法 律 行 為, 有 背 於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者, 無 效 例 如 某 丙 和 某 丁 約 定 當 其 奴 隸 1 年, 因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其 相 互 約 定 無 效 ; 又 例 如 賭 博 輸 錢, 因 為 賭 博 行 為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其 賭 債 屬 於 自 然 債 務, 並 不 需 要 清 償, 故 有 所 謂 賭 債 非 債 之 說 ; 然 而 設 賭 者 通 常 會 以 簽 票 據 或 立 借 款 等 方 式, 轉 換 債 權 形 式, 規 避 賭 債 項 目, 方 便 追 討, 正 所 謂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這 也 是 賭 場 負 責 人 與 黑 道 掛 勾 並 利 用 法 律 漏 洞 的 方 式, 所 以 賭 場 是 坑 人 的 地 方, 不 怕 你 不 賭, 就 怕 你 不 來, 善 良 的 人 千 萬 不 能 踏 入 賭 場 行 為 合 法 始 有 保 障 民 法 第 71 條 規 定 法 律 行 為, 違 反 強 制 或 禁 止 之 規 定 者, 無 效 例 如 某 戊 和 某 己 約 定 欠 債 到 期 未 歸 還 可 取 其 性 命, 絕 無 異 議, 此 約 定 違 反 刑 法 禁 止 殺 人 之 規 定, 其 約 定 無 效 ; 又 例 如 雙 方 約 定 購 買 槍 械 毒 品, 因 為 槍 械 毒 品 均 為 法 律 禁 止 之 物 品, 故 其 契 約 約 定 也 是 無 效 乘 人 之 危 法 所 不 許 民 法 第 74 條 規 定 法 律 行 為, 係 乘 他 人 之 急 迫 輕 率 或 無 經 驗, 使 其 為 財 產 上 之 給 付 或 為 給 付 之 約 定, 依 當 時 情 形 顯 失 公 平 者, 法 院 得 因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聲 請, 撤 銷 其 法 律 行 為 或 減 輕 其 給 付 例 如 某 庚 因 急 需 金 錢 周 轉 而 向 地 下 錢 莊 約 定 借 款, 雙 方 約 定 月 息 3 分 高 利, 依 當 時 借 貸 情 形 顯 失 公 平, 就 可 以 向 法 院 聲 請 撤 銷 其 法 律 行 為 或 減 輕 其 給 付 但 須 注 意 為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的 安 定 性, 前 項 聲 請, 應 於 法 律 行 為 後 一 年 內 為 之 也 就 是 所 謂 法 律 不 保 護 在 權 利 上 睡 眠 者 貨 品 標 價 視 同 要 約 今 (98) 年 3 月 間, 高 雄 市 統 一 阪 急 百 貨 公 司 GUCCI 專 櫃 某 晚 拒 絕 1 名 多 金 美 女 的 百 萬 元 消 費, 理 由 是 她 以 太 多 貴 賓 優 惠 券 購 買, 其 優 惠 券 來 源 可 能 有 問 題 ; 但 這 名 女 子 賭 氣 堅 持 非 買 不 可, 雙 方 僵 持 7 小 時, 還 互 跪 驚 動 警 方 前 往 處 理, 至 凌 晨 2 時 半 許,GUCCI 專 櫃 始 同 意 讓 該 女 消 費 購 買 百 萬 元 精 品 後 離 去 ( 翌 日 蘋 果 日 報 報 導 ) 其 實 貨 物 標 定 賣 價 陳 列 者, 視 為 要 約 ; 而 契 約 之 要 約 人, 因 要 約 而 受 拘 束 ( 民 法 第 154 條 ),GUCCI 專 櫃 是 要 約 人, 應 受 要 約 之 拘 束, 隨 意 主 張 而 不 賣 給 客 戶, 既 不 合 法, 又 有 損 商 譽, 在 客 人 堅 持 下, 仍 得 接 受 賣 出 後 才 圓 滿 收 場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不 公 大 多 數 人 有 向 銀 行 借 款 之 經 驗, 面 對 銀 行 提 出 又 多 又 長 密 密 麻 麻 的 契 約 約 定, 絕 無 時 間 或 耐 心 看 完 它, 總 是 心 一 橫 就 簽 下 去 ; 遇 有 糾 紛 時, 吃 虧 的 總 是 小 老 百 姓, 因 為 契 約 書 裡 有 約 定, 這 就 是 定 型 化 契 約 不 公 平 的 地 方 還 好 民 法 第 條 有 規 定 依 照 當 事 人 一 方 預 定 用 於 同 類 契 約 之 條 款 而 訂 定 之 契 約, 為 左 列 各 款 之 約 定, 按 其 情 形 顯 失 公 平 者, 該 部 分 約 定 無 效 : 一 免 除 或 減 輕 預 定 契 約 條 款 之 當 事 人 之 責 任 者 二 加 重 他 方 當 事 人 之 責 任 者 三 使 他 方 當 事 人 拋 棄 權 利 或 限 制 其 行 使 權 利 者 四 其 他 於 他 方 當 事 人 有 重 大 不 利 益 者 誠 實 信 用 帝 王 條 款

21 行 使 權 利, 履 行 義 務, 應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權 利 之 行 使, 不 得 違 反 公 共 利 益, 或 以 損 害 他 人 為 主 要 目 的 ( 民 法 第 148 條 ), 此 即 民 法 上 常 說 的 帝 王 條 款, 也 稱 誠 信 條 款 例 如, 某 辛 擁 有 山 上 水 源 上 游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明 知 山 下 居 民 需 要 使 用 山 上 水 源 流 至 山 下 之 水, 卻 主 張 所 有 權 而 切 斷 水 流, 使 山 下 居 民 無 水 可 用, 這 就 是 權 利 的 濫 用 ; 又 如 主 張 所 有 權 而 切 斷 鄰 居 長 期 使 用 之 既 有 道 路, 均 有 違 反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不 足 為 取 Top

22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號 論 述 大 陸 透 視 法 令 天 地 資 通 安 全 科 技 新 知 健 康 生 活 生 態 保 育 文 與 藝 友 善 校 園 快 樂 學 習 其 他 公 務 員 不 僅 要 依 法 行 政, 更 要 知 法 守 法, 切 勿 因 一 時 貪 圖 行 政 便 利 而 觸 犯 刑 責, 尤 其 不 要 心 存 僥 倖 ( 續 ) 五 本 案 經 一 審 法 院 判 決 後 不 得 上 訴 規 定 之 介 紹 公 務 員 偽 造 私 印 文 罪 案 例 研 析 ( 下 ) 吳 榮 修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案 件 不 得 上 訴 之 規 定, 係 93 年 4 月 7 日 修 正 刑 事 訴 訟 法 時 所 增 訂, 主 要 是 參 考 德 義 美 等 國 認 罪 協 商 制 度 之 精 神, 對 於 進 入 審 判 程 序 之 非 重 罪 案 件, 且 被 告 不 爭 執 犯 罪 情 節 者, 為 求 快 速 終 結, 使 檢 察 官 能 及 時 提 出 請 求, 法 官 亦 可 立 即 作 出 處 分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考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7 編 簡 易 程 序 增 訂 立 法 理 由 ) 在 探 討 本 問 題 前, 為 使 讀 者 能 夠 即 時 了 解, 爰 將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法 相 關 規 定 選 錄 臚 列 如 下 : (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49 條 第 1 項 : 第 一 審 法 院 依 被 告 在 偵 查 中 之 自 白 或 其 他 現 存 之 證 據, 已 足 認 定 其 犯 罪 者, 得 因 檢 察 官 之 聲 請, 不 經 通 常 審 判 程 序,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但 有 必 要 時, 應 於 處 刑 前 訊 問 被 告 同 法 條 第 2 項 : 前 項 案 件 檢 察 官 依 通 常 程 序 起 訴, 經 被 告 自 白 犯 罪, 法 院 認 為 宜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者, 得 不 經 通 常 審 判 程 序,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 二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50 條 第 1 項 :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時, 得 併 科 沒 收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分 ( 三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51 條 第 1 項 : 檢 察 官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認 為 宜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者, 應 即 以 書 面 為 聲 請 ( 四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51 條 之 1 第 1 項 :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案 件, 被 告 於 偵 查 中 自 白 者, 得 向 檢 察 官 表 示 願 受 科 刑 之 範 圍 或 願 意 接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檢 察 官 同 意 者, 應 記 明 筆 錄, 並 即 以 被 告 之 表 示 為 基 礎, 向 法 院 求 刑 或 為 緩 刑 宣 告 之 請 求 同 法 條 第 3 項 : 被 告 自 白 犯 罪 未 為 第 一 項 之 表 示 者, 在 審 判 中 得 向 法 院 為 之, 檢 察 官 亦 得 依 被 告 之 表 示 向 法 院 求 刑 或 請 求 為 緩 刑 之 宣 告 同 法 條 第 4 項 : 第 一 項 及 前 項 情 形, 法 院 應 於 檢 察 官 求 刑 或 緩 刑 宣 告 請 求 之 範 圍 內 為 判 決, ( 五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55 條 之 1 第 2 項 : 依 第 四 百 五 十 一 條 之 一 之 請 求 所 為 之 科 刑 判 決, 不 得 上 訴 本 案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提 起 公 訴 時, 並 未 向 法 院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故 第 一 審 法 院 原 依 通 常 審 判 程 序 進 行 審 理, 惟 被 告 或 經 法 官 曉 諭, 或 審 酌 檢 方 掌 握 之 事 證 明 確, 且 企 盼 早 日 結 束 官 司 等 考 量, 於 接 受 法 官 訊 問 後, 自 白 全 部 犯 行, 其 情 節 符 合 上 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51 條 之 1 第 3 項 規 定, 而 檢 察 官 為 節 約 司 法 資 源, 於 被 告 自 白 犯 罪 後, 亦 同 意 與 被 告 就 刑 期 及 緩 刑 請 求 宣 告 之 範 圍 等 內 容 進 行 協 商 討 論, 並 於 雙 方 獲 致 共 識 後, 向 法 院 提 出 請 求, 因 法 院 所 為 判 決 之 刑 度 及 緩 刑 宣 告 之 範 圍, 並 未 逾 越 檢 察 官 與 被 告 協 商 後 所 提 出 之 請 求 內 容, 為 求 達 到 真 正 懲 罰 止 訟 之 目 的, 遂 明 定 檢 察 官 與 被 告 均 不 得 上 訴 肆 結 語 公 務 員 不 僅 要 依 法 行 政, 更 要 知 法 守 法, 切 勿 因 一 時 貪 圖 行 政 便 利 而 觸 犯 刑 責, 尤 其 不 要 心 存 僥 倖 另 外, 各 機 關 應 落 實 業 務 稽 核 制 度 及 定 期 實 施 法 治 教 育, 藉 以 導 正 應 付 敷 衍 之 不 良 風 氣, 並 提 升 從 業 人 員 之 法 律 素 養 本 案 例 中, 公 務 員 甲 便 宜 行 事 誤 觸 法 網, 除 受 刑 事 追 訴 外, 亦 需 受 行 政 懲 戒, 且 其 於 接 受 調 查 期 間 所 受 之 身 心 煎 熬, 更 是 難 以 筆 墨 形 容, 期 盼 大 家 深 思 及 引 以 為 戒 Top

要 站 立 得 稳, 我 在 十 字 架 上 已 经 都 抢 夺 过 来 了, 将 魔 鬼 不 让 你 们 来 享 用 的 都 推 开 了, 这 是 让 我 们 来 得 到 的 话 语 我 们 再 也 不 被 奴 仆 的 轭 辖 制, 要 来 拥 有 才 可 以 明 知 道 却 不 去 抢 夺 过

要 站 立 得 稳, 我 在 十 字 架 上 已 经 都 抢 夺 过 来 了, 将 魔 鬼 不 让 你 们 来 享 用 的 都 推 开 了, 这 是 让 我 们 来 得 到 的 话 语 我 们 再 也 不 被 奴 仆 的 轭 辖 制, 要 来 拥 有 才 可 以 明 知 道 却 不 去 抢 夺 过 日 分 期 :2014 年 1 月 5 日 类 : 圣 餐 主 日 讲 道 证 道 人 : 赵 镛 基 牧 师 题 目 : 什 么 样 的 人 能 够 享 受 到 福 分 本 文 话 语 : 约 书 亚 记 1:11 < 本 文 > 你 们 要 走 遍 营 中, 吩 咐 百 姓 说, 当 预 备 食 物 因 为 三 日 之 内 你 们 要 过 这 约 旦 河, 进 去 得 耶 和 华 你 们 神 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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