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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RADUATE SCHOOL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研 究 生 手 册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二 O 一 五 年 八 月

2 目 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2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8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评 选 实 施 细 则...17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关 于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24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关 于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28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及 学 分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术 论 文 评 奖 办 法 ( 试 行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校 园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校 园 信 息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校 园 一 卡 通 系 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总 则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暂 行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匿 名 评 阅 抽 签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匿 名 评 阅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论 文 等 级 评 定 暂 行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服 着 装 规 范 和 学 位 授 予 仪 式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图 书 馆 规 章 制 度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校 园 治 安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宿 舍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门 卫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集 体 户 口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89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因 公 出 国 ( 境 ) 工 作 流 程

3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为 维 护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对 在 本 院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生 ) 的 管 理 第 二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坚 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保 持 身 心 健 康, 具 有 应 对 挑 战 和 压 力 的 能 力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研 究 生 社 团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学 校 相 应 的 奖 学 金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杈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 五 )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六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2

4 校 办 理 人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假 期 不 能 超 过 15 天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请 假 手 续 及 要 求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3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将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八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1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九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学 籍 注 册 的 具 体 程 序 及 要 求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缓 考 重 修 改 修 的 具 体 要 求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修 课 程 及 应 修 学 分 数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及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可 以 给 予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处 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一 般 不 受 理 研 究 生 转 专 业, 如 因 专 业 调 整 或 指 导 教 师 变 动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转 专 业 的, 须 经 学 校 批 准, 具 体 要 求 及 办 理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三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四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转 学,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3

5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具 体 要 求 及 办 理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四 节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二 十 条 本 院 研 究 生 学 制 3 年,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学 制 时 间 第 二 十 一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提 前 1 年 毕 业 ;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3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办 理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不 能 毕 业 可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但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硕 士 研 究 生 为 4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为 5 年 研 究 生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办 理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五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办 理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可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研 究 生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休 学 研 究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六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2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退 回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单 位 ; ( 二 ) 计 划 内 非 定 向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自 学 校 做 出 退 学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落 实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办 理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4

6 第 七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但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获 通 过,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不 能 补 作 学 位 论 文, 不 再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可 为 其 出 具 肄 业 证 明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注 册, 并 由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八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具 体 手 续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办 理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完 善 研 究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研 究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研 究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研 究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研 究 生 社 团 研 究 生 成 立 社 团, 须 根 据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社 团 管 理 办 法 的 具 体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研 究 生 社 团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研 究 生 及 研 究 生 社 团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研 究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学 校 为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提 供 三 助 岗 位, 实 行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有 权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校 园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住 宿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5

7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的 研 究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采 取 颁 发 奖 学 金 授 予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称 号 等 多 种 形 式 具 体 办 法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管 理 规 定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关 于 评 选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将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具 体 程 序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的 处 分, 须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在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须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须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须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须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研 究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研 究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研 究 生 申 述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研 究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条 研 究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研 究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6

8 第 六 十 三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书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书 送 交 之 日 起, 研 究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四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研 究 生 须 在 15 日 内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五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将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7

9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研 究 生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录 取 为 本 校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其 它 有 关 证 件 按 照 规 定 的 日 期 来 校 报 到, 办 理 人 学 手 续,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必 须 事 先 书 面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请 假, 并 附 有 相 关 证 明 请 假 须 经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批 准, 方 为 有 效 假 期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15 天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复 查, 由 医 务 室 组 织 进 行 健 康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有 疑 问 者,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处 理 意 见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应 根 据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被 录 取 者, 不 论 何 时 发 现, 一 经 查 实,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意 见,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核 批 准,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或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将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入 学 研 究 生 在 健 康 复 查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 包 括 新 患 疾 病 ),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经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同 意,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核 批 准 后,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1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应 立 即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回 家 疗 养, 户 口 档 案 迁 回 原 籍,15 天 内 无 故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提 交 入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人 学 体 检 要 求, 复 查 合 格 后, 可 按 当 年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每 学 期 自 开 学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研 究 生 须 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证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生 证 ) 到 学 籍 办 公 室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必 须 提 前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请 假, 待 假 期 结 束 后 再 履 行 注 册 手 续 请 假 须 经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批 准, 方 为 有 效 研 究 生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逾 期 2 周 以 上 ( 含 2 周 ) 不 注 册 的,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注 册 第 二 章 证 件 与 档 案 第 五 条 录 取 为 本 校 的 研 究 生, 入 学 报 到 取 得 正 式 学 籍 后 可 领 取 研 究 生 证 研 究 生 证 系 证 明 学 校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研 究 生 本 人 须 认 真 准 确 填 写 其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一 旦 确 定 后 无 特 珠 原 因 及 相 关 证 明 不 能 更 改 研 究 生 注 册 时 在 研 究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章, 未 按 期 注 册 的 研 究 生 证 无 效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须 妥 善 保 管 研 究 生 证, 不 得 私 自 涂 改 转 借 或 抵 押, 如 有 遗 失 须 及 时 告 知 学 籍 办 公 室, 并 按 以 下 要 求 申 请 补 办 : ( 一 ) 研 究 生 补 办 研 究 生 证 须 递 交 补 办 申 请, 经 班 主 任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之 初 的 1 个 月 内, 持 本 人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正 面 照 片 一 张 到 学 籍 办 公 室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并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 二 ) 研 究 生 证 一 般 只 能 补 办 一 次, 且 补 办 研 究 生 证 所 填 写 内 容 须 与 原 证 保 持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填 写 或 更 改 如 发 现 研 究 生 在 补 证 过 程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学 校 将 收 回 补 办 8

10 证 件, 并 依 照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对 其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条 录 取 为 本 校 的 统 招 研 究 生, 须 在 入 学 报 到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将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转 至 学 籍 办 公 室, 否 则 将 按 在 职 研 究 生 对 待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外, 不 接 收 研 究 生 中 途 迁 转 档 案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与 在 职 研 究 生 不 得 迁 转 档 案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人 事 档 案 由 学 籍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因 研 究 生 入 党 出 国 就 业 政 审 等 工 作 需 要, 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可 以 向 相 关 组 织 或 单 位 开 放 查 阅 研 究 生 档 案 除 此 之 外, 一 般 不 接 受 任 何 个 人 的 查 档 要 求,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查 阅 的, 须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能 由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代 为 查 阅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离 校 时,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期 限 与 方 式 将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迁 出, 否 则 学 校 有 权 将 档 案 转 至 其 生 源 地 第 三 章 转 专 业 转 系 与 转 学 第 十 条 学 校 一 般 不 受 理 研 究 生 转 专 业 或 转 系, 如 因 专 业 调 整 或 指 导 教 师 变 动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转 专 业 或 转 系 的,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转 系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及 相 关 系 意 见 并 到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申 请 表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一 条 本 校 不 接 收 外 校 研 究 生 的 转 入 申 请 被 本 校 录 取 的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本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且 符 合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但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三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四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十 二 条 本 校 研 究 生 申 请 转 学,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转 学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拟 转 入 学 校 的 接 收 证 明,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意 见 并 到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申 请 表 及 接 收 证 明 一 并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同 时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四 章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 十 三 条 本 校 研 究 生 学 制 3 年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学 制 时 间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不 得 少 于 3 年 第 十 四 条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提 前 1 年 毕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表,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意 见 并 交 至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须 在 拟 毕 业 当 年 的 3 月 底 之 前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可 申 请 延 期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 含 休 学 及 保 留 学 籍 ) 硕 士 研 究 生 为 4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为 5 年 研 究 生 申 请 延 期 毕 业,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延 期 毕 业 申 请 表,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意 见 并 到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须 在 原 应 毕 业 当 年 的 3 月 底 之 前 将 申 请 表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五 章 休 学 复 学 与 保 留 学 籍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9

11 学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研 究 生 休 学,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 其 中,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的 还 须 提 供 医 院 证 明 材 料 ),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意 见 并 到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七 条 休 学 研 究 生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休 学 研 究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可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研 究 生 须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除 休 学 外, 研 究 生 因 出 国 学 习 进 修 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各 种 活 动, 须 书 面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请 假,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 因 请 假 而 产 生 的 课 程 改 修 重 修 缓 考 等 问 题, 按 照 教 务 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研 究 生 请 假 最 长 时 限 为 3 个 月, 超 过 3 个 月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最 长 至 2 年 ( 应 征 入 伍 研 究 生 不 受 此 限 制 ) 研 究 生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申 请 表,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意 见 并 到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二 十 条 保 留 学 籍 研 究 生 须 在 办 理 完 相 关 手 续 后 离 校 研 究 生 在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及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并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时 间 计 入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第 二 十 -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后 1 个 月 内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研 究 生 申 请 复 学,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 其 中, 因 病 休 学 研 究 生 还 须 提 供 医 院 康 复 证 明 ), 签 署 导 师 所 在 系 意 见 并 到 教 务 处 和 学 位 办 公 室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交 至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正 式 发 文 后 方 可 复 学 第 六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及 保 留 学 籍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2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批 准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退 回 定 向 或 委 托 培 养 单 位 ; ( 二 ) 计 划 内 非 定 向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自 学 校 做 出 退 学 决 定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没 有 落 实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10

12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处 理 : ( 一 )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口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二 )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研 究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退 学 决 定 的, 由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 三 ) 研 究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四 ) 从 退 学 决 定 书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书 送 交 之 日 起, 研 究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七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但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获 通 过,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不 能 补 作 学 位 论 文, 不 再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出 具 肄 业 证 明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制 作 和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注 册, 并 由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三 条 毕 业 结 业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本 人 须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应 个 人 信 息,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在 本 校 注 册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 不 含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及 外 国 留 学 生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施 行 原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细 则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11

13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为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与 生 活 秩 序, 建 设 和 保 持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根 据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将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条 学 校 在 处 分 研 究 生 时,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教 育 与 处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程 序 正 当 依 据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第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二 章 处 分 标 准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八 ) 其 他 严 重 的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视 其 行 为 的 情 节 性 质 及 后 果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情 节 较 轻 的 ; ( 二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的 ; ( 三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较 轻 的 ; ( 四 ) 违 反 学 校 各 项 规 定,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情 节 较 轻 且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五 )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的 第 六 条 留 校 察 看 以 1 年 为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察 看 期 内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按 期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 经 教 育 仍 不 悔 改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临 近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不 能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12

14 第 七 条 凡 因 违 纪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取 消 其 参 加 各 种 奖 励 评 比 的 资 格 当 年 获 得 优 秀 研 究 生 或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的, 予 以 撤 销 第 八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研 究 生 须 在 15 日 内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九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将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三 章 处 分 程 序 第 十 条 发 现 研 究 生 有 违 规 或 违 纪 行 为,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 教 学 系 ) 查 清 事 实 收 集 证 据 如 发 现 研 究 生 有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行 为,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在 查 清 事 实 后, 依 据 上 级 机 关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拟 处 分 意 见,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查 批 准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在 将 拟 处 分 意 见 上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之 前, 须 听 取 拟 被 处 分 研 究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对 其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进 行 复 核 事 实 理 由 相 证 据 成 立 的, 应 当 采 纳, 并 重 新 提 出 拟 处 分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针 对 每 个 被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分 别 制 作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签 发, 形 成 正 式 文 件 后, 以 直 接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或 者 公 告 送 达 的 方 式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处 分 决 定 书 须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被 处 分 研 究 生 的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专 业 学 号 班 级 等 基 本 情 况 ; ( 二 ) 认 定 的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事 实 ; ( 三 ) 适 用 处 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 四 ) 做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 ( 五 ) 被 处 分 研 究 生 提 出 申 诉 的 权 利 和 期 限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研 究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研 究 生 代 表 组 成, 办 公 室 设 在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接 收 研 究 生 的 申 诉 材 料, 以 及 召 集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通 过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向 学 校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研 究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研 究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八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书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书 送 交 之 日 起, 研 究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条 例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条 例 为 准 13

15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011 年 11 月 8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为 了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到 我 院 读 书, 激 励 我 院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勤 奋 学 习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促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成 长,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院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在 我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学 籍 办 公 室 正 式 注 册 的 学 术 型 学 位 研 究 生 ( 在 职 研 究 生 除 外 ) 在 规 定 的 三 年 学 制 期 间 ( 当 年 出 国 累 计 超 过 3 个 月 及 休 学 延 期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除 外 ),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我 院 奖 学 金 第 二 条 社 会 各 界 ( 含 教 育 科 研 基 金 企 业 个 人 ) 在 我 院 设 立 的 专 项 奖 学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发 放 按 我 院 与 捐 资 者 协 商 后 所 形 成 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具 体 奖 项 以 当 年 在 我 院 公 布 的 为 准 第 三 条 申 请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可 同 时 申 请 我 院 专 项 奖 学 金 ; 原 则 上 专 项 奖 学 金 之 间 不 可 重 复 获 得 第 四 条 获 得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立 志 为 国 家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 ( 三 ) 团 结 同 学 身 心 健 康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 四 ) 在 学 业 和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创 造 性,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优 良 ( 标 准 详 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2011 级 始 试 行 ) ) 第 五 条 奖 学 金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奖 励 期 限 为 一 年, 由 我 院 财 务 处 负 责 发 放 第 六 条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严 格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第 七 条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我 院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和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八 条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我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以 及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内 设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接 受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业 务 领 导, 负 责 处 理 奖 学 金 管 理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十 条 对 奖 学 金 评 审 过 程 及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研 究 生, 可 在 评 审 结 果 公 布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接 受 申 诉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批 准, 于 7 日 内 对 研 究 生 本 人 做 出 答 复 该 答 复 为 最 终 决 定 第 十 一 条 奖 学 金 获 得 者 如 停 止 学 业 或 中 断 学 业, 应 停 止 发 放 奖 学 金 ; 奖 学 金 申 请 者 如 因 弄 虚 作 假 而 获 得 奖 学 金, 除 停 发 其 奖 学 金 之 外, 还 应 追 回 其 因 弄 虚 作 假 所 获 得 的 奖 学 金 ; 情 节 严 重 者,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存 在 一 稿 多 投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申 请 者, 一 经 发 现 即 取 消 其 奖 学 金 评 奖 资 格 ; 已 获 得 奖 学 金 后 被 质 疑 并 经 确 认 者, 追 回 其 所 获 奖 学 金 第 十 三 条 奖 学 金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2011 级 始 试 行 )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11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4

16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帮 助 经 济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缓 解 就 学 期 间 的 经 济 压 力,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资 助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财 [1999]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中 三 助 即 : 教 学 助 理 ( 以 下 简 称 助 教, 指 研 究 生 从 事 教 学 辅 助 等 工 作 ); 管 理 助 理 ( 以 下 简 称 助 管, 指 研 究 生 从 事 聘 用 部 门 管 理 辅 助 等 工 作 ); 研 究 助 理 ( 以 下 简 称 助 研, 指 研 究 生 协 助 导 师 从 事 研 究 辅 助 等 工 作 ) 我 院 设 置 助 教 助 管 岗 位, 与 院 系 共 同 设 置 助 研 岗 位, 并 实 行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第 三 条 申 请 三 助 岗 位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是 在 我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学 籍 办 公 室 正 式 注 册 的 在 读 研 究 生 第 四 条 申 请 三 助 岗 位 的 研 究 生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学 习 勤 奋 努 力, 学 有 余 力, 能 够 按 时 完 成 学 业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 ( 四 ) 身 心 健 康, 能 够 胜 任 工 作 ; ( 五 ) 本 人 有 意 愿 参 与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的 第 五 条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我 院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的 总 体 规 划, 政 策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等, 检 查 监 督 评 估 三 助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第 六 条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我 院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以 及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等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内 设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接 受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负 责 处 理 三 助 工 作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八 条 聘 用 部 门 聘 用 三 助 岗 位 人 员 的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 ( 一 ) 各 聘 用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6 月 初 12 月 初 根 据 核 定 的 岗 位 数 将 下 一 学 期 聘 用 岗 位 及 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岗 位 要 求 周 工 作 时 数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交 人 事 处 审 核 ; ( 二 ) 人 事 处 统 一 制 定 助 管 助 教 津 贴 标 准, 并 于 每 年 6 月 底 12 月 底 完 成 对 三 助 岗 位 的 审 核 批 准 ( 三 )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每 学 期 末 根 据 人 事 处 的 审 批 结 果, 发 布 下 一 学 期 聘 用 部 门 人 员 招 录 信 息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三 助 岗 位 的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 ( 一 ) 研 究 生 本 人 在 院 信 息 平 台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板 块 或 网 站 研 究 生 工 作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栏 目 下 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岗 位 申 请 表, 于 开 学 后 三 日 内 交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于 开 学 后 十 日 内 向 聘 用 部 门 推 荐 ; ( 二 ) 聘 用 部 门 对 申 请 者 进 行 筛 选, 确 定 拟 录 用 人 员 ; ( 三 )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汇 总 各 部 门 拟 录 用 人 员 名 单, 在 院 内 公 示 一 周 公 示 无 异 议, 报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正 式 录 用 第 十 条 每 名 研 究 生 不 能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个 ( 含 ) 以 上 三 助 岗 位 研 究 生 兼 任 三 助 工 作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每 周 不 超 过 15 个 小 时 ( 临 时 性 岗 位 除 外 ), 每 月 不 超 过 40 个 小 时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兼 任 三 助 工 作 的 聘 期, 一 般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在 聘 期 内, 聘 用 部 门 15

17 或 聘 用 者 确 认 受 聘 研 究 生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或 受 聘 研 究 生 在 聘 期 内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或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应 予 以 解 聘 但 须 提 前 一 周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研 究 生 ; 受 聘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继 续 兼 任 三 助 工 作 的, 应 提 前 一 周 向 聘 用 部 门 或 聘 用 者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聘 用 部 门 解 聘 停 聘 改 聘 的, 须 报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受 聘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一 般 按 月 考 核 由 聘 用 部 门 或 聘 用 者 根 据 受 聘 研 究 生 的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实 绩 等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考 核 合 格 的, 按 资 助 标 准 的 全 额 发 放 ; 凡 在 受 聘 期 间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不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或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的, 均 视 为 考 核 不 合 格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津 贴 酌 情 扣 减, 且 不 能 续 聘, 并 取 消 其 下 一 学 期 应 聘 三 助 岗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财 务 处 根 据 人 事 处 审 核 批 准 的 助 管 助 教 岗 位 津 贴, 按 月 发 放 第 十 四 条 聘 用 助 研 研 究 生 的 导 师 和 课 题 组 应 在 科 研 项 目 和 课 题 经 费 中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经 费 用 于 支 付 助 研 津 贴, 额 度 由 各 系 商 导 师 确 定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三 助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经 2009 年 7 月 2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2009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6

18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评 选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一 评 选 宗 旨 ( 一 ) 调 动 广 大 研 究 生 学 榜 样 赶 先 进 的 积 极 性, 激 励 其 加 强 自 身 修 养 不 断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 二 ) 通 过 公 平 适 度 的 激 励 方 式 和 竞 争 机 制 增 强 全 体 研 究 生 的 活 力, 提 升 党 团 组 织 班 集 体 的 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二 组 织 与 机 构 ( 一 ) 院 主 管 领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 二 ) 院 团 委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三 优 秀 研 究 生 评 选 条 件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行 动 上 始 终 和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以 上 ( 二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我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三 )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刻 苦, 本 年 度 各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达 80 分 ( 含 ) ( 四 )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情 操 热 爱 集 体, 关 心 同 学, 尊 敬 师 长,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积 极 参 加 我 院 和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能 够 认 真 负 责 地 做 好 我 院 和 班 级 交 付 的 各 项 工 作 四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评 选 条 件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行 动 上 始 终 和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以 上 务 ( 二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我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三 )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刻 苦, 本 年 度 各 科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达 80 分 ( 含 ) ( 四 ) 积 极 主 动 地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同 学 的 思 想 工 作, 有 较 为 突 出 的 成 绩 ( 五 ) 道 德 高 尚, 顾 全 大 局, 团 结 同 学, 助 人 为 乐, 全 心 全 意 为 学 校 班 集 体 和 同 学 服 ( 六 ) 对 所 担 负 的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并 结 合 实 际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在 团 委 研 究 生 会 以 及 班 级 工 作 中 有 较 突 出 贡 献 五 评 选 程 序 ( 一 ) 在 本 人 总 结 一 年 来 思 想 学 习 和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听 取 系 党 ( 团 ) 支 部 班 主 任 及 班 级 其 他 同 学 意 见, 由 各 班 班 委 会 提 出 初 选 名 单 ( 二 ) 初 选 的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名 单 及 本 人 事 迹 材 料 由 院 团 委 汇 总, 并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查 审 查 结 果 在 全 院 公 示 一 周, 如 无 异 议, 报 院 主 管 领 导 和 院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根 据 2011 年 6 月 21 日 第 13 次 院 长 办 公 会 决 议 第 7 条,MBA 研 究 生 参 选 标 准 为 : 各 科 成 绩 均 在 75 分 ( 含 ) 以 上, 加 权 平 均 值 在 80 分 ( 含 ) 以 上 同 注 1 17

19 ( 三 ) 评 选 比 例 : 优 秀 研 究 生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班 人 数 的 20%;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班 研 究 生 干 部 ( 含 本 班 党 团 支 部 和 班 委 干 部 以 及 院 团 委 研 究 生 会 干 部 ) 总 人 数 的 25% ( 四 ) 原 则 上, 优 秀 研 究 生 与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两 项 荣 誉 称 号 不 可 兼 得 六 奖 励 措 施 ( 一 ) 授 予 研 究 生 院 颁 发 的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优 秀 研 究 生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荣 誉 证 书 ( 二 ) 评 选 出 的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填 写 相 应 登 记 表,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三 ) 张 榜 公 布, 予 以 表 扬 18

20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生 社 团 ( 以 下 简 称 社 团 ) 是 指 在 我 院 在 读 并 有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自 愿 组 成,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非 盈 利 性 的 学 生 组 织 为 加 强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依 照 国 家 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特 制 定 此 条 例 第 二 条 社 团 必 须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和 学 院 纪 律 及 有 关 规 定,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同 时 社 团 活 动 应 遵 循 既 要 发 扬 民 主, 又 要 加 强 纪 律 ; 既 要 活 跃 气 氛 又 要 保 证 秩 序 的 原 则, 保 证 社 团 的 健 康 发 展 第 三 条 院 团 委 在 院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社 团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工 作 第 四 条 学 生 社 团 的 成 员, 应 是 在 我 院 正 式 注 册 登 记 的 学 生 ( 不 包 括 外 籍 学 生 和 短 期 进 修 生 ) 第 二 章 社 团 的 成 立 第 五 条 社 团 发 起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十 名 以 上 学 生 发 起 成 立 ; ( 二 ) 有 筹 备 组 专 门 负 责 筹 建 事 宜 ; ( 三 ) 完 成 制 定 章 程 等 准 备 工 作, 章 程 应 包 括 社 团 的 名 称 宗 旨 主 要 任 务, 活 动 内 容 和 范 围 组 织 机 构, 经 费 来 源 及 物 质 条 件 和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 ( 四 ) 有 以 社 团 形 式 开 展 活 动 之 必 要 第 六 条 社 团 成 立 应 履 行 下 列 手 续 : ( 一 ) 由 筹 备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院 团 委 提 交 申 请 报 告 章 程 草 案 和 发 起 人 名 单 ( 二 ) 经 院 团 委 初 步 审 核 后, 由 筹 备 组 到 院 团 委 领 取 并 填 写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社 团 登 记 表 和 社 团 负 责 人 情 况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履 行 正 式 审 批 手 续 ( 三 ) 经 院 团 委 全 面 审 查 并 报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社 团 方 可 正 式 成 立 社 团 登 记 表 和 社 团 负 责 人 情 况 登 记 表 存 院 团 委 和 社 团 各 一 份 ( 四 ) 社 团 应 尽 快 以 公 告 或 公 开 会 议 形 式 宣 布 成 立 第 七 条 社 团 组 织 方 式 和 机 构 设 置 由 各 社 团 自 行 决 定 社 团 组 成 人 员 情 况 ( 包 括 系 别 年 级 政 治 面 貌 住 址 等 ) 须 报 院 团 委 备 案 第 八 条 社 团 负 责 人 从 本 社 团 中 选 举 并 报 院 团 委 认 可 后 产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在 我 院 正 式 注 册 的 学 生, 由 班 主 任 或 导 师 签 字 同 意 ; ( 二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拥 护 改 革 开 放, 遵 守 院 规 院 纪 热 心 于 社 会 工 作, 乐 于 为 同 学 服 务 ; ( 三 )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成 绩 优 良,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在 班 级 有 一 定 威 信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担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 ( 一 ) 有 一 门 或 一 门 以 上 功 课 不 及 格 者 ; ( 二 ) 受 到 警 告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者 ; ( 三 ) 曾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撤 职 的 社 团 负 责 人 ( 四 ) 曾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宣 布 解 散 的 社 团 中 原 负 责 人 或 主 要 成 员 ; ( 五 ) 有 其 他 违 反 院 纪 行 为 者 19

21 第 九 条 社 团 名 称 必 须 体 现 社 团 宗 旨, 不 得 使 用 对 国 家 社 会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有 损 害 的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外 国 文 字 或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及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的 名 称 及 其 他 不 宜 使 用 的 名 称 第 十 条 社 团 应 聘 请 若 干 政 策 水 平 较 高 学 术 造 诣 较 深 或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专 长, 关 心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的 专 家 学 者 或 教 师,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顾 问 或 名 誉 社 长 ( 或 会 长 ), 但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院 团 委 同 意 第 十 一 条 社 团 在 征 得 院 团 委 同 意 后, 可 自 备 各 种 形 状 的 艺 术 图 章 或 其 他 标 志, 以 便 开 展 工 作 但 不 得 刻 制 任 何 公 章 第 三 章 社 团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社 团 活 动 必 须 奉 行 公 开 原 则, 出 具 广 告 公 告 等 必 须 署 名, 任 何 社 团 不 得 盗 用 指 导 部 门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名 义 开 展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社 团 在 举 办 各 种 活 动 之 前, 须 向 院 团 委 提 交 申 请 报 告, 经 初 步 审 核 同 意 后 再 提 交 一 份 活 动 经 费 预 算 报 告, 全 部 活 动 方 案 批 准 后 方 可 活 动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开 展 任 何 形 式 的 社 团 活 动 活 动 结 束 后, 社 团 负 责 人 必 须 向 院 团 委 进 行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总 结 汇 报 第 十 四 条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社 团 联 合 举 办 活 动, 必 须 事 先 向 院 团 委 提 交 社 团 联 合 活 动 的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着 手 进 行 准 备 工 作 在 准 备 工 作 完 成 后, 由 主 办 活 动 的 社 团 负 责 人 把 联 合 活 动 方 案 提 交 院 团 委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社 团 举 办 与 院 内 其 他 单 位 或 院 外 社 团 单 位 的 联 合 活 动, 须 事 先 征 得 院 团 委 同 意 后 并 上 报 合 作 单 位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活 动 方 案, 由 院 团 委 报 上 级 机 关 或 有 关 单 位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社 团 举 办 有 我 院 外 籍 教 师 或 留 学 生 参 加 的 活 动, 必 须 经 院 外 事 处 同 意 并 报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社 团 举 办 有 外 国 人 或 外 国 驻 华 机 构 人 员 参 加 的 活 动, 须 经 院 团 委 向 院 外 事 处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社 团 不 得 开 展 任 何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商 业 性 活 动, 也 不 得 开 展 超 出 其 宗 旨 的 活 动 第 十 八 条 社 团 举 办 讲 座 报 告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社 团 邀 请 院 外 人 员 在 院 内 举 办 讲 座 报 告 等 室 内 活 动, 须 在 三 天 前 向 院 团 委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时 要 说 明 被 邀 请 人 员 的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讲 座 或 报 告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必 要 时 应 出 示 被 邀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单 位 介 绍 信 ( 二 ) 院 团 委 审 核 同 意 后, 社 团 负 责 人 持 证 明 ( 院 团 委 盖 章 审 批 人 签 名 ) 到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借 用 活 动 场 所 ( 三 ) 讲 座 报 告 会 的 秩 序 由 社 团 负 责 维 持, 讲 座 报 告 会 的 内 容 与 申 请 不 符 者, 一 切 后 果 由 该 社 团 及 组 织 者 负 责 ( 四 ) 讲 座 报 告 会 结 束 后, 由 组 织 者 向 院 团 委 作 口 头 或 说 明 汇 报 ( 五 ) 任 何 个 人 和 未 经 批 准 的 组 织 均 不 得 以 社 团 名 义 自 行 邀 请 院 外 人 员 举 办 讲 座 报 告 等 第 十 九 条 社 团 举 办 各 类 培 训 班 学 习 班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经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可 以 在 其 活 动 范 围 内, 面 向 院 内 师 生 员 工 举 办 培 训 班 学 习 班 办 班 要 以 为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为 宗 旨, 必 须 对 师 生 员 工 负 责, 收 费 标 准 必 须 符 合 院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以 收 回 成 本 来 确 定 收 费 标 准 ( 二 ) 办 班 的 社 团 须 在 两 周 前 向 院 团 委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时 要 提 交 办 班 的 内 容 人 数 讲 授 方 式 次 数 教 员 和 教 材 情 况 收 费 办 法 招 生 方 式 等,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张 贴 海 报 招 生 20

22 ( 三 ) 办 班 社 团 及 组 织 者 应 负 责 办 班 秩 序 的 维 护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宜 第 二 十 条 社 团 举 办 群 众 性 集 会 和 活 动 ( 含 各 类 沙 龙 小 型 研 讨 会 等 ),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社 团 在 院 内 举 行 室 内 外 群 众 性 集 会 和 活 动, 须 在 五 天 前 向 院 团 委 提 出 申 请, 有 教 工 参 加 的 集 会 须 经 院 团 委 向 院 主 管 领 导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举 行 ( 二 ) 申 请 时 说 明 集 会 和 活 动 的 目 的 内 容 方 式 人 数 时 间 地 点 主 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 三 ) 社 团 和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要 对 集 会 的 秩 序 安 全 及 其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社 团 张 贴 物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社 团 公 开 张 贴 的 各 种 布 告 通 知 海 报 启 示 广 告 和 宣 传 品 等, 应 向 院 团 委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张 贴 在 院 内 指 定 的 布 告 栏 上, 不 得 在 建 筑 物 的 门 墙 和 树 木 及 电 线 杆 上 张 贴 ( 二 ) 张 贴 物 须 内 容 真 实 字 迹 端 正, 纸 张 整 洁 且 须 署 社 团 正 式 名 称, 以 示 负 责 且 便 于 联 系 ( 三 ) 严 禁 张 贴 未 经 批 准 的 各 种 活 动 的 通 知 海 报 广 告 等 严 禁 使 用 不 文 明 文 字 和 不 文 明 图 画 标 志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团 出 版 刊 物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院 团 委 对 社 团 刊 物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社 团 刊 物 仅 指 社 团 编 印 的 未 经 北 京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批 准 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内 部 刊 物 ( 包 括 小 报 ) ( 二 ) 社 团 出 版 刊 物, 应 先 向 院 团 委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经 费 预 算 报 告, 申 请 时 应 申 报 刊 物 的 名 称 宗 旨 主 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经 费 来 源 发 行 范 围 及 方 式 ( 三 ) 经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社 团 方 可 开 始 征 稿 筹 集 经 费 等 有 关 出 版 刊 物 的 准 备 工 作 征 稿 结 束 后 社 团 须 提 交 刊 物 的 全 部 原 稿 报 院 团 委 审 批,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由 院 团 委 发 给 准 印 证, 社 团 方 可 在 指 定 的 范 围 内 打 印 制 作 ( 四 ) 社 团 刊 物 所 登 文 章 由 作 者 或 编 者 自 负 文 责 ( 五 ) 社 团 刊 物 只 限 于 院 内 宣 传 和 交 流 需 与 院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交 流 的 须 经 院 团 委 同 意 ( 六 ) 凡 经 登 记 批 准 出 版 的 刊 物, 每 期 都 必 须 送 五 份 交 院 团 委 存 档 社 团 刊 物 未 经 申 请 或 申 请 后 未 批 准 的 严 禁 编 印 出 版 社 团 刊 物 需 要 公 开 发 行 的, 须 经 院 团 委 报 请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第 四 章 社 团 财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社 团 的 活 动 经 费, 原 则 上 自 行 筹 集 院 团 委 对 社 团 举 办 的 具 有 一 定 水 准 和 良 好 影 响 的 科 技 文 化 体 育 艺 术 等 活 动, 酌 情 给 予 支 持 第 二 十 四 条 社 团 举 办 活 动 可 以 寻 求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经 费 支 持 在 报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也 可 以 接 收 社 会 赞 助 第 二 十 五 条 社 团 自 成 立 之 始 即 应 建 立 经 费 收 支 帐 目, 帐 目 由 专 人 负 责, 以 备 院 团 委 审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社 团 财 产 为 社 团 集 体 所 有, 社 团 负 责 人 或 其 他 成 员 不 得 随 意 处 分 占 有 社 团 解 散 时, 其 财 产 归 属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处 理 第 五 章 社 团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院 团 委 为 加 强 对 社 团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定 期 召 开 社 团 负 责 人 例 会 各 社 团 负 责 人 须 按 时 参 加, 对 无 故 不 参 加 者, 院 团 委 有 权 进 行 批 评, 直 至 暂 停 其 活 动 21

23 第 二 十 八 条 社 团 须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三 周 内 到 院 团 委 履 行 学 期 注 册 手 续, 并 同 时 提 交 本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和 上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第 二 十 九 条 社 团 如 需 更 换 负 责 人 或 变 更 其 他 社 团 登 记 事 项 ( 名 称 宗 旨 等 ), 必 须 到 院 团 委 履 行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社 团 成 员 每 学 期 变 动 状 况 须 上 报 院 团 委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社 团 活 动 的 责 任 由 社 团 自 行 承 担 社 团 负 责 人 及 其 主 要 成 员 在 活 动 过 程 中 有 错 误 或 重 大 失 误 的, 其 个 人 也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或 其 主 要 成 员 以 社 团 名 义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视 为 社 团 活 动 第 三 十 一 条 每 学 期 末, 院 团 委 根 据 各 社 团 活 动 情 况, 评 选 出 优 秀 社 团,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方 式 有 : 口 头 表 扬 通 报 表 扬 发 给 奖 状 证 书 奖 章 奖 品 或 奖 金 等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社 团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社 团 负 责 人 或 社 团 主 要 成 员, 院 团 委 定 期 予 以 奖 励, 授 予 社 会 工 作 奖 学 金 或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第 三 十 三 条 院 团 委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社 团, 有 权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社 团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院 团 委 可 责 令 其 停 止 活 动, 进 行 整 顿 ( 一 ) 无 正 式 负 责 人 和 组 织 机 构 ; ( 二 ) 活 动 范 围 和 内 容 与 社 团 宗 旨 章 程 相 违 背 ; ( 三 ) 不 接 受 学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指 导 ; ( 四 ) 财 务 出 现 较 大 差 错 和 混 乱 ; ( 五 ) 骨 干 成 员 有 严 重 违 反 国 法 院 纪 的 行 为 ; ( 六 ) 成 员 盗 用 社 团 名 义 活 动 ; ( 七 ) 出 现 其 他 应 予 停 止 活 动 进 行 整 顿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四 条 社 团 严 重 违 反 规 定, 对 该 社 团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有 责 任 的 成 员, 由 院 团 委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对 有 严 重 错 误 者, 由 院 团 委 报 请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予 以 院 纪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因 在 社 团 活 动 中 违 反 规 定 受 到 院 纪 处 分 的 学 生, 未 经 院 团 委 同 意,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社 团 活 动 第 六 章 社 团 解 散 第 三 十 六 条 社 团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解 散 时, 可 以 自 行 解 散, 并 报 送 院 团 委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社 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院 团 委 可 以 将 其 解 散 : ( 一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严 重 触 犯 院 规 院 纪, 利 用 社 团 名 义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 二 ) 背 离 社 团 活 动 宗 旨, 影 响 恶 劣 ; ( 三 ) 成 员 人 数 不 足 十 人 ; ( 四 )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未 进 行 正 常 活 动, 机 构 瘫 痪 ; ( 五 ) 盗 用 归 口 指 导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织 名 义, 引 起 严 重 后 果 ; ( 六 ) 停 止 活 动 予 以 整 顿 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一 切 学 生 社 团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解 释 权 在 院 团 委,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细 则, 由 院 团 委 另 行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问 题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第 四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2

24 附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审 核 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审 核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发 起 人 政 治 面 貌 民 族 年 级 社 团 名 称 其 他 发 起 人 社 团 基 本 情 况 团 委 社 团 部 意 见 团 委 意 见 23

25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关 于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2014 年 7 月 3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第 四 次 修 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具 体 情 况,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 一 ) 能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学 风 严 谨, 具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献 身 精 神,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同 时 要 掌 握 一 定 的 相 关 学 科 知 识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能 够 在 学 科 领 域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取 得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 三 ) 身 体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3 年 不 允 许 提 前 毕 业 中 国 大 陆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5 年 ; 外 国 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6 年 在 职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4 年, 允 许 提 前 毕 业 三 培 养 方 式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应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等 各 个 环 节, 使 其 相 得 益 彰 应 着 重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优 良 学 风 探 索 精 神,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与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针 对 每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成 立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四 培 养 方 案 ( 一 ) 培 养 方 案 是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凡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学 科 专 业, 都 应 制 定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应 由 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系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培 养 方 案 应 对 本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方 式 研 究 方 向 学 习 年 限 课 程 设 置 与 学 分 学 位 论 文 和 其 他 学 习 项 目 安 排 等 方 面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应 按 二 级 学 科 (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专 业 ) 为 单 位 来 制 定 ( 二 )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学 科 专 业, 要 对 本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设 置 作 整 体 规 划, 使 各 个 层 次 既 要 求 明 确 相 对 独 立, 又 互 相 衔 接 逐 步 提 高 ( 三 ) 培 养 方 案 也 要 规 定 本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该 发 表 论 文 的 篇 数, 列 出 发 表 论 文 的 期 刊 名 称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名 称 ( 四 ) 为 确 保 培 养 掌 握 最 新 科 学 知 识 的 高 水 平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人 才, 根 据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每 三 年 对 培 养 方 案 作 一 次 修 订 也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科 发 展 变 化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培 养 方 案 随 时 做 出 调 整 五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应 根 据 国 家 学 位 条 例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并 结 合 博 士 研 究 生 个 人 情 况, 认 真 制 定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构 成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构 想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博 士 研 究 生 科 研 活 动 24

26 计 划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进 程 安 排 等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因 客 观 条 件 变 化, 可 以 进 行 修 订, 但 需 经 系 主 任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各 系 和 教 务 处 要 审 查 培 养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未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学 习 任 务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不 得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阶 段 培 养 计 划 经 系 批 准 后 应 于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3 个 月 内 ( 即 当 年 11 月 30 日 前 ) 经 校 园 信 息 平 台 (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3 个 月 内 未 制 订 出 培 养 计 划 的 导 师 下 一 年 不 得 招 生 六 课 程 学 习 ( 一 ) 基 本 要 求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阶 段, 应 进 一 步 拓 宽 加 深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使 之 掌 握 学 科 前 沿 的 最 新 科 研 成 果 和 必 要 的 相 关 学 科 知 识,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增 强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的 工 作 适 应 性 为 此, 各 系 及 院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要 努 力 开 出 高 质 量 的 反 映 当 代 科 学 前 沿 或 具 有 交 叉 学 科 知 识 综 合 性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 二 ) 课 程 设 置 和 学 分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由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限 制 性 跨 学 科 课 社 会 实 践 选 修 课 组 成 课 程 实 行 学 分 制 凡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均 规 定 相 应 的 学 分 研 究 生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后,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课 程 设 置 和 学 分 分 配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及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 三 ) 学 习 方 式 和 成 绩 考 核 课 程 学 习 的 方 式 可 因 学 科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而 异, 采 取 自 学 听 课 讨 论 等 方 式 成 绩 考 核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规 定 七 学 科 综 合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由 各 教 学 系 对 其 进 行 学 科 综 合 考 核 不 能 按 期 进 行 学 科 综 合 考 核 的, 需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系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并 在 来 年 与 下 一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同 期 进 行 学 科 综 合 考 核 逾 期 未 考 核 者, 一 律 按 不 合 格 处 理 ( 一 )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情 况 和 学 科 前 沿 文 献 综 述 报 告 三 个 方 面 考 核 学 科 前 沿 文 献 综 述 报 告 的 形 式 和 步 骤 包 括 : 首 先 由 博 士 生 撰 写 报 告, 经 导 师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系 组 织 考 核 委 员 会 进 行 公 开 听 取 报 告, 评 定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 二 )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委 员 会 由 各 系 及 导 师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组 织 考 核 委 员 会 应 由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的 至 少 五 名 教 授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 组 成 考 核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教 授 (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 担 任 考 核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确 定 考 核 范 围, 拟 定 考 核 题 目 ( 三 ) 考 核 程 序 一 般 在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中 进 行, 同 年 12 月 31 日 前 结 束 全 部 考 核 工 作 须 在 校 园 信 息 平 台 ( 中 进 行 博 士 生 综 合 考 核 的 形 式 和 步 骤 一 般 包 括 : 个 人 总 结 ( 博 士 研 究 生 对 自 己 入 学 以 来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研 情 况 等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总 结 ); 导 师 填 写 考 核 鉴 定 ; 系 主 任 教 务 处 分 别 就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能 力 课 程 学 习 以 及 博 士 生 学 科 前 沿 文 献 综 述 报 告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 四 ) 考 核 等 级 及 处 理 25

27 考 核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评 为 不 合 格 : 1. 学 习 吃 力, 成 绩 较 差 ; 2. 独 立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较 差 ;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有 困 难 ; 3. 学 科 前 沿 文 献 综 述 报 告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继 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如 本 人 仍 要 求 继 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则 必 须 重 修 有 关 课 程 ( 与 下 一 年 级 同 一 专 业 的 博 士 生 一 起 学 习 ) 或 重 新 进 行 博 士 学 科 前 沿 文 献 综 述 报 告 一 年 后 重 新 参 加 学 科 综 合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如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由 系 提 出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签 署 意 见 后, 按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八 发 表 论 文 ( 一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两 个 学 科 门 类 和 法 学 系 下 设 所 有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对 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外 国 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表 论 文 不 做 要 求 ) 至 少 以 研 究 生 院 名 义 发 表 2 篇 学 术 论 文, 其 中 至 少 1 篇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其 他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至 少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1 篇 学 术 论 文, 未 达 到 此 要 求 的, 不 能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各 学 部 可 结 合 实 际 提 高 要 求 核 心 期 刊 包 括 最 新 版 本 的 南 京 大 学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和 北 京 高 校 图 书 馆 期 刊 工 作 研 究 会 联 合 编 辑 出 版 的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总 览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文 献 信 息 中 心 中 国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核 心 期 刊 要 览 三 个 核 心 期 刊 评 价 体 系 内 的 所 有 期 刊 同 时, 该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为 所 发 表 资 格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 二 ) 在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填 写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 论 文 发 表 ) 审 查 登 记 表, 并 将 其 连 同 刊 有 自 己 论 文 的 刊 物 原 件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交 所 在 系 审 查, 审 查 结 果 由 所 在 系 报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九 学 位 论 文 ( 一 ) 开 题 报 告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广 泛 地 调 查 研 究, 阅 读 文 献 资 料, 搞 清 主 攻 方 向 上 的 最 新 成 果 和 发 展 动 态 的 基 础 上, 自 己 提 出 论 文 题 目 应 尽 可 能 结 合 国 家 的 经 济 文 化 建 设 和 科 技 发 展 的 重 要 任 务 选 题, 并 在 第 三 学 期 的 后 8 周 至 第 四 学 期 的 前 8 周 写 出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各 系 应 认 真 组 织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开 题 报 告 工 作 ( 二 )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有 突 破 性 或 创 新 性 见 解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应 是 一 篇 ( 或 由 一 组 论 文 组 成 的 一 篇 ) 系 统 完 整 的 学 术 论 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概 念 准 确 分 析 严 谨 推 理 严 密 论 证 明 确 语 意 通 达 数 据 可 靠 结 构 完 整 论 文 的 内 容 一 般 应 包 括 : 中 英 文 摘 要 ( 含 3-5 个 关 键 词 ) 目 录 前 言 正 文 ( 要 求 应 有 脚 注 ) 结 论 中 外 文 参 考 文 献 和 附 录 ( 三 )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及 字 数 博 士 研 究 生 用 于 写 作 学 位 论 文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学 年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为 十 万 字 左 右 十 在 职 人 员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其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及 学 分 要 求 与 在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相 同, 但 将 限 制 性 跨 学 科 课 的 考 试 改 为 学 科 专 业 综 合 考 试, 免 修 社 会 实 践 和 选 修 课 26

28 对 学 位 论 文 的 要 求 与 在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相 同 十 一 本 规 定 自 2014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27

29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关 于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2009 年 6 月 16 日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第 三 次 修 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具 体 情 况,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 一 ) 能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学 风 严 谨, 具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献 身 精 神,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能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并 用 外 文 撰 写 论 文 摘 要, 具 有 从 事 科 研 教 学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业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 三 ) 身 体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3 年 如 提 前 修 满 学 分 和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经 批 准 可 提 前 毕 业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4 年 三 培 养 方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采 取 系 统 理 论 学 习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参 加 实 践 活 动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既 要 使 硕 士 研 究 生 牢 固 掌 握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门 知 识, 又 要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业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指 导 方 式 上 采 取 导 师 个 别 指 导 和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集 体 的 优 势 四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是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凡 有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学 科 专 业, 都 应 制 定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应 由 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系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培 养 方 案 应 对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方 式 研 究 方 向 学 习 年 限 课 程 设 置 与 学 分 学 位 论 文 和 其 他 学 习 项 目 安 排 等 方 面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为 确 保 培 养 掌 握 最 新 科 学 知 识 的 较 高 水 平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人 才, 要 根 据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每 三 年 对 培 养 方 案 作 一 次 修 订 也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科 发 展 变 化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培 养 方 案 随 时 做 出 调 整 五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指 导 教 师 应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根 据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会 同 指 导 小 组 制 定 每 个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硕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构 成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构 想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硕 士 研 究 生 科 研 活 动 计 划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进 程 安 排 等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因 客 观 条 件 变 化, 可 以 进 行 修 订, 但 需 经 系 主 任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在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各 系 和 教 务 处 要 审 查 培 养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未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学 习 任 务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得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阶 段 培 养 计 划 经 系 批 准 后 于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3 个 月 内 ( 即 当 年 11 月 30 日 前 ) 通 过 校 园 信 28

30 息 平 台 (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3 个 月 内 未 制 订 出 培 养 计 划 的 导 师 下 一 年 不 得 招 生 六 课 程 学 习 ( 一 ) 基 本 要 求 在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阶 段, 应 进 一 步 拓 宽 加 深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使 之 掌 握 学 科 前 沿 的 科 研 成 果, 提 高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增 强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的 工 作 适 应 性 ( 二 ) 课 程 设 置 和 学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由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社 会 实 践 选 修 课 组 成 课 程 实 行 学 分 制 凡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均 规 定 相 应 的 学 分 研 究 生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后,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课 程 设 置 和 学 分 分 配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及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 三 ) 学 习 方 式 和 成 绩 考 核 课 程 学 习 的 方 式 可 因 学 科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而 异, 采 取 自 学 听 课 讨 论 等 方 式 成 绩 考 核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规 定 七 中 期 筛 选 考 核 ( 一 ) 考 核 目 的 及 内 容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筛 选 考 核 是 在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基 本 结 束 时 对 其 所 进 行 的 一 次 综 合 考 核, 旨 在 提 高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和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的 内 容 涉 及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研 能 力 两 个 方 面 ( 二 ) 考 核 等 级 及 标 准 考 核 分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具 有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评 为 不 合 格 : 1. 学 习 吃 力, 成 绩 较 差, 入 学 以 来 有 一 门 必 修 课 成 绩 不 及 格 ( 在 70 分 以 下 ), 或 两 门 必 修 课 成 绩 勉 强 及 格 (70 74 分 ); 2. 独 立 学 习 科 研 能 力 较 差 ;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有 困 难 考 核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如 本 人 仍 要 求 继 续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则 必 须 重 修 有 关 课 程 ( 与 下 一 年 级 同 一 专 业 的 硕 士 生 一 起 学 习 ), 一 年 后 重 新 参 加 中 期 筛 选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作 为 下 一 届 毕 业 生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如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由 系 提 出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签 署 意 见 后, 按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 三 ) 考 核 程 序 全 部 考 核 工 作 须 在 校 园 信 息 平 台 ( 中 进 行 硕 士 生 中 期 筛 选 考 核 的 形 式 和 步 骤 一 般 包 括 : 个 人 总 结 ( 硕 士 研 究 生 对 自 己 入 学 以 来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研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总 结 ); 导 师 填 写 考 核 鉴 定 ; 系 主 任 教 务 处 分 别 就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能 力 课 程 学 习 进 行 考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 四 )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硕 士 生 中 期 考 核 的 时 间, 安 排 在 入 学 后 第 四 学 期 开 始 进 行, 同 年 5 月 31 日 结 束 八 学 位 论 文 ( 一 )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综 合 考 虑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状 况, 应 有 一 定 学 术 意 义 现 实 意 义 或 实 用 价 值 29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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