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 二 ) 中 午 12: ( 五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備 齊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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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 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2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 二 ) 中 午 12: ( 五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備 齊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及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本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可 參 加 口 試 名 單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 一 ) 公 告 在 本 專 班 網 頁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日 ( 一 ) 下 午 3:30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截 止 日 ( 一 ) 郵 戳 為 憑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二 ) 口 試 ( 六 ) 放 榜 (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放 榜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 四 ) 上 午 9:00 至 3.27( 五 ) 下 午 3:00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 五 ) 下 午 3:00 至 4.8( 三 ) 下 午 3:00 備 取 生 報 到 ( 四 ) 各 單 位 洽 詢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 ) 洽 詢 事 項 分 機 或 專 線 承 辦 單 位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簡 章 下 載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繳 驗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寄 發 學 分 抵 免 註 冊 報 到 等 問 題 兵 役 相 關 問 題 ( 上 午 11:00 至 晚 上 10:00) (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管 碩 專 班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生 輔 組

3 目 錄 =============================================================== 壹 報 考 資 格 貳 修 業 年 限 參 報 名 方 式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伍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柒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項 目 高 階 管 理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捌 錄 取 原 則 玖 報 名 費 繳 款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查 詢 拾 放 榜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拾 参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拾 肆 附 註 ( 含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4 附 件 及 附 表 ================================================================= 附 件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附 件 報 名 表 範 例 附 表 一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個 人 資 料 表 附 表 三 推 薦 函 附 表 四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上 列 附 表 一 至 附 表 四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網 址 : 附 件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交 通 方 式

5 靜 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5 頁 ) 者 學 歷 ( 力 ) 分 屬 報 名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1.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 畢 業 年 月 :104 年 6 月 ) 2. 大 學 已 畢 業 1.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已 滿 1 年,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者 2.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已 滿 大 學 肄 業 2 年 ( 同 等 學 力 )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專 科 畢 業 ( 同 等 學 力 )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研 究 所 畢 業 研 究 所 肄 業 外 國 學 歷 1. 三 專 畢 業 後 滿 2 年 2. 二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3. 五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4. 其 他 比 照 二 專 資 格, 取 得 資 格 後 滿 3 年 1.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及 格 2.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3.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 二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 辦 理 4.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5.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1.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2. 博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1. 碩 士 班 肄 業 2. 博 士 班 肄 業 1. 大 學 畢 業 2. 專 科 畢 業 3. 大 學 未 畢 業 除 須 符 合 學 歷 ( 力 ) 資 格 外, 另 須 具 備 下 列 工 作 年 資 條 件 : 類 別 要 求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報 考 須 具 備 至 少 一 年 工 作 經 驗, 係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指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以 專 科 畢 業 取 得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止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時 間 可 計 入 同 等 學 力 之 離 校 年 資, 但 不 列 入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1

6 貳 修 業 年 限 : 在 職 專 班 生 ( 以 入 學 身 份 為 準 ) 為 一 至 六 年 參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一 報 名 日 期 :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高 階 管 理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103 年 12 月 16 日 ( 二 ) 中 午 12: 年 2 月 6 日 ( 五 )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及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報 考 104 年 1 月 5 日 ( 一 )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104 年 1 月 19 日 ( 一 )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4 年 2 月 9 日 ( 一 )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至 104 年 2 月 6 日 ( 五 ) 繳 費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2 月 9 日 ( 一 ) 下 午 3:30 繳 費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2 月 9 日 ( 一 ) 下 午 3:30 二 報 名 流 程 : 網 路 填 寫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交 報 名 費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流 程 一 網 路 填 寫 資 料 網 路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填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網 址 : 2.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輸 入 說 明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83/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YA 1. 報 名 資 料 請 填 寫 104 年 6 月 30 日 前 可 聯 繫 之 電 話 手 機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如 因 資 料 登 錄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2. 請 仔 細 核 對 後 再 送 出, 經 網 路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別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身 分 別 3. 為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郵 遞 區 號 戶 籍 ( 通 訊 )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及 , 請 謹 慎 確 認,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遭 退 件 或 延 誤 等 情 事,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2

7 二 列 印 報 名 表 誤 填 資 料 修 改 步 驟 資 料 已 寄 出 者 : 傳 真 專 線 : 列 印 報 名 表 2. 手 寫 更 正 並 蓋 章 3. 傳 真 至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1300 元 2. 繳 費 時 間 : 中 午 12:00 至 下 午 3:30 3. 本 考 試 不 接 受 現 場 繳 費, 未 完 成 繳 費 之 考 生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4. 完 成 繳 費 之 考 生 請 於 一 個 工 作 日 後, 自 行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報 名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5. 考 生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因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退 還 餘 額, 其 餘 狀 況 概 不 退 費 6.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為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憑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至 全 國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 A.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超 商 B.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C.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ATM) 轉 帳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費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超 商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繳 費 超 商 繳 費 入 帳 時 間 較 長, 可 透 過 傳 真 或 收 據 影 本 以 加 速 入 帳 時 間 繳 臨 櫃 費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帳 號 僅 限 一 名 考 生 繳 納 費 用 2.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 毋 需 寄 回 ), 並 同 時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3. 本 招 生 考 試 不 接 受 現 場 繳 費, 考 生 請 完 成 繳 費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第 一 銀 行 代 碼 [007] 3

8 四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五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即 可 列 印 :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之 資 料 及 證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1.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依 各 項 報 考 身 分 資 格,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2. 繳 件 截 止 日 :104 年 2 月 9 日 3.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或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11:00 至 22:00 前 親 臨 本 校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主 顧 樓 6 樓 611 室 )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 收 件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報 名 表 件 ) 4.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而 遭 退 件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需 檢 附 資 料 : 報 名 表 及 下 列 資 料 請 依 指 定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二,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依 自 行 填 寫 之 現 職 及 工 作 經 歷 備 齊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之 起 迄 日 期 ) 須 繳 回 資 料 之 考 生 NO 報 考 身 分 資 格 需 檢 附 資 料 1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1.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一,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2.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2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3.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4.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3 考 生 姓 名 需 造 字 者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04 年 9 月 11 日 退 伍 之 證 明 :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之 現 役 軍 4 現 役 軍 人 人, 須 取 得 能 於 104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始 得 報 名 本 簡 章 附 表 下 載 網 址 : 列 印 日 期 列 印 網 址 注 意 事 項 104 年 3 月 3 日 ( 二 ) 起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登 入 系 統 列 印 ) 1.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2. 考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含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寄 送 資 料 ) 待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3. 准 考 證 請 妥 善 保 存, 口 試 當 日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口 試 前 30 分 鐘 至 管 碩 專 班 辦 公 室 ( 主 顧 樓 6 樓 611 室 ) 申 請 補 印 4. 准 考 證 限 於 本 次 口 試 時 使 用, 口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提 供 列 印 或 申 請 補 印 4

9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需 填 具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並 繳 交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須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二 教 育 部 立 案 香 港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報 考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以 可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報 名 及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證 件 若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查 明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式 之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五 現 役 軍 人 ( 義 務 役 除 外 )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警 院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伍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5

10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註 :1.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2.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3.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二 口 試 地 點 : 口 試 地 點 將 於 考 前 三 日 公 佈 於 管 碩 專 班 網 頁 :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6

11 柒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項 目 : 組 別 身 份 別 高 階 管 理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在 職 生 名 額 57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總 分 計 算 方 式 總 分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附 註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 頁 )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詳 第 8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五 擬 以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報 考, 請 詳 閱 下 列 附 註 第 七 項 一 書 面 審 查 (50%) 1. 個 人 資 料 表, 如 附 表 二 ( 簡 章 附 件 下 載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4. 其 他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 含 個 人 職 場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著 作 及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等 影 本 )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請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成 冊 二 口 試 (50%) 書 面 審 查 0.5+ 口 試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本 專 班 分 為 高 階 管 理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學 生 於 錄 取 後 依 志 願 選 擇 修 讀 組 別, 其 中 申 請 選 讀 高 階 管 理 組 之 錄 取 生, 需 經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以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報 考 錄 取 者, 一 律 為 高 階 管 理 組 二 各 組 別 修 課 內 容 可 至 本 專 班 網 頁 課 程 資 訊 查 詢 三 修 業 年 限 : 一 年 至 六 年 四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及 個 人 資 料 表 工 作 經 歷 表 ( 如 附 表 二, 可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一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六 口 試 於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舉 行,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七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第 6 頁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採 通 訊 報 名 ( 無 須 網 路 填 寫 資 料 ), 填 寫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如 附 表 四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文 件,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 一 ) 前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送 至 本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審 查 通 過 可 面 試 名 單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公 佈 在 本 專 班 網 頁, 完 成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手 續 後, 始 可 參 加 口 試 洽 詢 電 話 (04) 分 機 專 班 網 址 專 班 郵 寄 地 址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靜 宜 大 學 EMBA 7

12 捌 錄 取 原 則 : 一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必 須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書, 自 證 明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算 至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前 項 工 作 證 明 書 起 算 日 期, 必 須 以 大 學 或 專 科 期 間 及 其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驗 為 主 (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離 校 年 資 得 與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重 複 累 計 ) 二 各 科 成 績 必 須 達 到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三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玖 報 名 費 繳 款 情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查 詢 : 一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款 ( 含 轉 帳 ) 後 可 於 一 日 後 ( 不 含 假 日 ) 到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繳 款 狀 況 ; 若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後 尚 未 顯 示 繳 款 成 功, 請 先 向 繳 款 ( 轉 帳 )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是 否 繳 款 ( 轉 帳 ) 失 敗, 或 電 洽 本 校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查 詢 二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104 年 2 月 1 日 起 到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104 年 3 月 3 日 起 開 放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三 放 榜 後 除 由 本 校 寄 發 之 成 績 通 知 外, 考 生 亦 可 自 行 於 放 榜 後 到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考 試 成 績 四 上 列 各 項 資 訊 查 詢 網 址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查 詢 ) 拾 放 榜 : 一 放 榜 日 期 : 104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二 方 式 : 1.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招 生 組 網 頁 : 2. 網 路 查 榜,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 三 錄 取 生 將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8

13 拾 壹 複 查 成 績 (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104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截 止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亦 可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下 載 網 址 :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覆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1)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2)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3) 要 求 告 知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下 述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4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截 止 二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三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應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四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参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到 作 業 詳 細 說 明 及 相 關 資 料 將 隨 同 成 績 單 寄 發, 本 校 不 再 另 發 通 知 二 備 取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間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未 於 登 記 期 間 完 成 登 記 程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登 記 放 棄 就 讀, 經 程 序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招 生 組 網 頁 : 三 網 路 登 記 期 間 :104 年 3 月 27 日 下 午 3:00 起 至 4 月 8 日 下 午 3:00 止 四 登 記 網 址 即 報 名 網 址,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進 行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五 公 告 備 取 生 應 報 到 名 單 :104 年 4 月 8 日 下 午 5:00 公 告 於 招 生 組 網 頁 招 生 組 網 頁 : 9

14 六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到 時 間 : 104 年 3 月 26 日 ( 四 ) 上 午 9:00 至 3 月 27 日 ( 五 ) 下 午 3:00 2. 凡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公 告 之 正 取 生 應 報 到 名 單, 請 依 本 校 通 知 上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親 自 持 報 到 應 繳 文 件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凡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該 系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缺 額 之 遞 補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本 專 班 將 依 就 讀 意 願 結 果 及 錄 取 順 序 於 4 月 8 日 公 告 備 取 生 可 報 到 名 單,4 月 9 日 ( 四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4. 日 後 若 有 缺 額 : a. 將 由 本 專 班 依 上 網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未 遞 補 上 之 備 取 生 名 單 依 序 通 知 b.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c. 若 有 其 他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04) 轉 七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報 名 及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證 件 若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查 明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拾 肆 附 註 : 一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二 有 關 保 留 學 籍 及 休 學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需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辦 理 三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四 本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學 ( 雜 )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他 相 關 繳 費 細 項 請 於 104 年 8 月 1 日 後, 到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址 : 下 列 103 學 年 度 之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 種 類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合 計 學 系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10,000 5,075/ 每 學 分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0

15 附 件 及 附 表

16 靜 宜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僅 適 用 於 高 階 管 理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為 便 利 電 腦 處 理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敬 請 參 閱 以 下 說 明, 並 於 網 頁 中 正 確 輸 入 報 考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資 料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之 資 料 完 全 符 合, 如 有 不 同 或 錯 誤,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表 上 自 行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後 傳 真 ( ) 至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並 自 行 負 錯 誤 之 責 任 網 址 : 1. 建 議 使 用 IE5.0 以 上 瀏 覽 器 2. 進 入 系 統 後 請 先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附 件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符 合 事 實, 如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學 歷 ( 力 ) 與 證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修 正 同 意 輸 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務 必 核 對 正 確 1.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者 進 行 修 正 2.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者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考 生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件 至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之 說 明 列 印 准 考 證 1. 無 印 表 機 者 可 在 存 檔 後, 再 至 連 接 有 印 表 機 之 電 腦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2. 列 印 後 如 發 現 有 錯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修 正, 並 在 修 正 處 加 蓋 私 章, 並 於 報 名 表 內 考 生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後 寄 回 1. 依 繳 款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自 動 產 生 ) 至 全 省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一 組 繳 款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報 考 一 系 組 之 報 名 費 2. 將 報 名 表 上 所 列 之 流 水 號 填 寫 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3. 需 繳 件 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及 簡 章 所 列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證 件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中 以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件 方 式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 僅 部 份 考 生 須 寄 回 報 名 資 料, 其 餘 考 生 免 寄 年 3 月 3 日 起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2. 考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含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寄 送 資 料 ) 待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註 一 :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輸 入 說 明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65/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YA 註 二 : 至 各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之 操 作 程 序 (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 1.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2.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3.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插 入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註 三 : 臨 櫃 繳 款 :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台 繳 費 註 四 : 繳 費 後 請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並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註 五 : 電 話 或 手 機 號 碼 請 填 寫 白 天 確 實 可 聯 絡 之 號 碼

17 104 學 年 度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範 例 附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A 姓 名 張 小 明 性 別 女 生 日 76 年 06 月 08 日 通 訊 地 址 433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路 七 段 200 號 (103 年 6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者, 請 電 洽 :(04) 轉 ) 戶 籍 地 址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明 星 街 10 號 學 歷 靜 宜 大 學 ( 大 學 應 屆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民 國 102 年 6 月 家 長 或 緊 張 無 忌 關 係 父 女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轉 行 動 master@pu.edu.tw 電 話 行 動 必 考 科 目 口 試 流 水 號 0015 銀 行 代 碼 007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XXX 報 名 費 用 $1,300 行 動 不 便 原 因 : 車 禍 右 腿 骨 折 考 生 需 求 需 求 : 請 安 排 於 低 樓 層 試 場 備 註 以 下 資 料 考 生 免 填 資 料 審 查 通 過 退 件 原 因 : 人 員 簽 章 資 料 審 查 填 寫 准 考 證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確 認 本 表 所 填 資 料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與 學 經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考 生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件 至 本 校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之 說 明 三 請 將 報 名 表 連 同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面 之 B4 規 格 信 封 中 ;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達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以 郵 戳 為 憑 ) 四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並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起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列 印 網 址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或 列 印

18 附 表 一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此 表 亦 可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網 址 :

19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附 表 二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填 寫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服 務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二 主 要 學 歷 請 填 高 中 以 上 之 學 歷 並 依 畢 業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畢 / 肄 業 學 校 地 點 主 修 學 門 系 所 學 位 起 訖 年 月 三 現 職 及 工 作 經 歷 請 依 任 職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服 務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現 職 : 工 作 經 歷 : 服 務 年 資 合 計 : 共 計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四 專 長 與 研 究 興 趣 請 填 大 方 向 及 領 域 即 可 五 著 作 請 依 發 表 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由 最 近 者 往 前 追 溯 註 : 1. 請 依 填 表 順 序 備 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2. 此 表 亦 可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網 址 :

20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函 壹 申 請 者 資 料 ( 由 考 生 自 填 ) 姓 名 :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及 科 系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E--mail: ( 以 下 由 推 薦 者 填 寫 ) 貳 申 請 者 表 現 評 估 一 您 與 申 請 者 之 關 係 :, 認 識 已 經 年 ; 對 申 請 者 之 瞭 解 程 度 : 很 熟 熟 不 很 熟 不 熟 二 請 就 申 請 者 下 列 各 評 估 項 目 表 現 予 以 勾 選 : 1. 學 習 態 度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2. 研 究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3. 創 造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4. 表 達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5. 領 導 能 力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6. 品 行 操 守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7. 合 作 精 神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8. 個 性 成 熟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9. 整 體 表 現 極 佳 優 良 佳 尚 可 差 不 清 楚 附 表 三 參 具 體 評 語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研 究 潛 力 分 析 能 力 等, 若 篇 幅 不 足, 請 自 行 加 頁 ) 肆 推 薦 程 度 : 極 力 推 薦 高 度 推 薦 推 薦 保 留 性 推 薦 不 推 薦 伍 推 薦 人 資 料 推 薦 人 簽 章 : 任 職 單 位 : 職 稱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E--mail: 日 期 : 年 月 日 註 : 推 薦 人 請 親 自 填 寫 本 推 薦 書, 裝 入 信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名 彌 封 後, 交 由 考 生 檢 附 於 各 學 系 所 要 求 之 審 核 資 料 中 此 表 亦 可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網 址 :

21 靜 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高 階 管 理 組 入 學 考 試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審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資 格 標 準 ( 應 附 個 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報 考 系 所 審 查 結 果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經 報 考 系 所 初 審 通 過, 提 報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國 內 外 企 業 負 責 人 或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十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歷, 其 任 職 企 業 規 模 須 符 合 : ( 擇 一 勾 選 )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台 幣 5 千 萬 元 以 上 每 年 營 業 額 新 台 幣 6 億 元 以 上 全 國 性 大 型 競 賽 前 三 名 者 參 與 國 際 性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專 業 領 域 成 就 卓 越, 有 具 體 事 蹟 或 表 揚 獎 項 ( 以 下 各 欄 考 生 勿 填 ) 資 格 標 準 1. 國 內 外 企 業 負 責 人 或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十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歷, 其 任 職 企 業 規 模 須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條 件 : (1)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台 幣 5 千 萬 元 以 上 (2) 每 年 營 業 額 新 台 幣 6 億 元 以 上 2. 參 與 全 國 性 大 型 競 賽 前 三 名 者 3. 參 與 國 際 性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4. 專 業 領 域 成 就 卓 越, 有 具 體 事 蹟 或 表 揚 獎 項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系 ( 所 ) 主 管 核 章 : 年 月 日 ( 以 下 各 欄 由 招 生 單 位 填 寫 )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附 表 四 申 請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 擬 報 考 本 校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於 年 月 向 本 校 申 請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審 查, 送 繳 之 個 人 資 格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結 果 如 下 : 審 查 通 過, 得 依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未 通 過,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此 致 君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戳 印 ) 年 月 日

22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附 表 五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查 覆 得 分 複 查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2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覆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1)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2)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3)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4) 要 求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5)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3 複 查 申 請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103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申 請 複 查 郵 寄 內 容 須 包 含 1 申 請 書 ( 附 表 四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及 申 請 人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2 回 郵 信 封 :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請 填 寫 正 確,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以 憑 回 覆 3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原 件,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4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三 十 元 整 : 請 用 匯 票 ( 戶 名 : 靜 宜 大 學 ) 連 同 申 請 書 一 併 寄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請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23 郵 票 正 貼 請 寄 掛 號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高 階 管 理 組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報 考 學 系 / 組 別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高 階 管 理 組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收 件 人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電 話 (04) 分 機 靜 宜 大 學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收 請 於 104 年 1 月 5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前, 將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文 件 寄 至 本 專 班

24 往 靜 宜 大 學 之 交 通 方 式 附 件 交 通 工 具 國 道 一 號 開 車 國 道 三 號 中 港 交 流 道 : 建 議 自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請 下 178.6KM 中 港 交 流 道 ( 台 中 沙 鹿 ) 請 選 擇 沙 鹿 方 向 出 口 接 往 ( 西 ) 沙 鹿 與 台 中 港 方 向 行 駛 ( 沿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 約 11 公 里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龍 井 交 流 道 : 自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請 下 182.8KM 龍 井 交 流 道 ( 龍 井 台 中 ) 請 選 擇 台 中 方 向 出 口 第 一 個 紅 綠 燈 ( 約 700 公 尺 ) 左 轉 往 沙 鹿 方 向 行 駛 至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左 轉 約 4 公 里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沙 鹿 交 流 道 : 自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請 下 176.1KM 沙 鹿 交 流 道 ( 大 雅 沙 鹿 ) 請 選 擇 沙 鹿 方 向 出 口 往 大 眾 運 輸 高 鐵 客 運 巴 士 火 車 ( 西 / 右 ) 沙 鹿 台 中 方 向 直 走 至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左 轉 約 2 公 里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1. 高 鐵 台 中 站 下 車 後, 搭 計 程 車 經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下 龍 井 交 流 道 至 靜 宜 大 學 ( 車 程 約 40 分 鐘 ) 2. 自 高 鐵 台 中 站 搭 乘 免 費 快 捷 專 車 至 東 海 大 學 站 ( 車 程 約 40 分 鍾 ), 再 轉 搭 計 程 車 或 巨 業 客 運 ( 往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通 霄 ) 統 聯 83 路 台 中 客 運 88 或 57 路 市 公 車 至 靜 宜 大 學 ( 車 程 約 10 分 鐘 ) 國 光 客 運 飛 狗 巴 士 : 請 搭 乘 經 中 港 交 流 道 ( 或 台 中 車 站 ) 的 班 次, 下 交 流 道 後 第 一 站 朝 馬 站 即 下 車, 至 臺 灣 大 道 改 搭 巨 業 客 運 ( 往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通 霄 ) 統 聯 83 路 台 中 客 運 88 或 57 路 市 公 車, 在 靜 宜 大 學 站 下 車 ( 車 程 約 20 分 鐘 ) 統 聯 客 運 : 1. 搭 乘 台 北 - 台 中 港 車 次, 購 買 往 沙 鹿 站 車 票, 可 於 靜 宜 大 學 站 下 車 2. 可 於 中 港 轉 運 站 下 車, 在 對 面 麥 當 勞 前 站 牌, 搭 乘 巨 業 客 運 或 行 經 本 校 之 統 聯 與 台 中 客 運 搭 山 線 火 車 者 : 請 在 台 中 火 車 站 下 車 後, 改 搭 巨 業 客 運 ( 從 火 車 站 出 來 往 右 邊 方 向 建 國 路 行 走 約 2 分 鐘 ), 搭 乘 往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通 霄 的 班 車 統 聯 83 路 台 中 客 運 88 或 57 路 市 公 車, 在 靜 宜 大 學 站 下 車 ( 車 程 約 50 分 鐘 ) 搭 海 線 火 車 者 : 請 在 沙 鹿 站 下 車 後, 改 搭 計 程 車 ( 車 資 約 150 元 ) 到 校, 或 至 沙 鹿 中 山 路 巨 業 客 運 沙 鹿 總 站 搭 往 台 中 的 班 車, 在 靜 宜 大 學 站 下 車 ( 車 程 約 10 分 鐘 ) 備 註 : 巨 業 (04) ( 台 中 站 ), 國 光 (04) ( 台 中 站 ), 統 聯 (04) ( 台 中 站 ) 巨 業 (04) ( 沙 鹿 站 ), 國 光 (04) ( 朝 馬 站 ), 統 聯 (04) ( 中 港 轉 運 站 )

25 台 灣 大 道 七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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