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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实 施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实 施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一 入 学 注 册 与 考 勤 ( 一 ) 新 生 入 学 应 持 本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等,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日 期 到 校, 经 审 核 证 件 符 合 规 定 后 办 理 缴 费 入 学 手 续 ( 二 ) 新 生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必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 三 )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将 交 由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 四 ) 校 医 院 在 对 新 生 健 康 复 查 中, 如 发 现 患 有 教 育 部 下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严 重 疾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经 治 疗 康 复 的, 可 以 在 保 留 期 满 时 向 原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五 ) 新 生 入 学 后 三 个 月 内 自 费 出 国 的, 作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第 一 学 期 修 读 学 分 的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 六 )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交 费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1

2 予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请 假 或 者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以 自 动 退 学 论 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 七 ) 考 勤 情 况 是 学 生 学 习 态 度 的 反 映, 应 作 为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评 定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在 其 成 绩 评 定 中 所 占 比 例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该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需 要 自 行 决 定, 但 必 须 将 有 关 规 则 标 准 在 学 期 初 向 学 生 公 开 宣 布 学 生 对 所 选 定 的 课 程 必 须 准 时 到 课,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向 任 课 教 师 及 所 在 学 院 请 假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向 学 院 请 假 并 获 取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学 院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学 院 或 任 课 教 师 认 定 学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某 门 课 程 缺 课 时 数 达 该 门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或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无 故 缺 课 达 到 三 次 或 三 次 以 上 者 取 消 其 初 次 考 核 资 格 缺 课 系 指 因 各 种 原 因 未 到 校 上 课, 包 括 已 请 假 未 请 假 和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等 二 课 程 分 类 学 分 和 绩 点 计 算 ( 一 ) 课 程 分 类 各 专 业 的 课 程 设 置 分 为 三 类, 即 必 修 课 程 限 定 选 修 课 程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1 必 修 课 程 包 括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及 实 践 性 环 节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包 括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计 算 机 体 育 法 律 军 事 等 课 程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包 括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实 践 性 环 节 包 括 教 育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社 会 调 查 以 及 专 业 实 习 等 在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和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中, 含 有 学 位 课 程 和 一 般 课 程 2 限 定 选 修 课 程 分 为 学 科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和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包 括 素 质 教 育 核 心 课 程 文 化 素 质 修 养 课 程 和 综 2

3 合 素 质 讲 座 3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包 括 学 院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和 校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校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是 为 扩 大 学 生 知 识 面 和 发 展 学 生 个 性 而 开 设 的 课 程, 学 生 修 满 校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规 定 的 学 分, 毕 业 时 发 给 相 应 的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修 习 证 书 ( 二 ) 学 分 的 计 算 和 规 定 l 原 则 上 一 门 课 程 一 学 期 每 周 上 课 一 学 时 满 18 周 计 l 学 分,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某 门 课 程 某 学 期 的 学 分 数 = 周 学 时 某 学 期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上 课 周 数 2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课 程 的 学 分 计 算 同 上 述 公 式, 但 应 根 据 各 专 业 的 不 同 情 况 乘 以 系 数 某 些 课 程 如 艺 术 类 的 专 业 课 体 育 类 的 术 课 实 验 比 例 较 大 的 课 程 的 学 分 由 各 专 业 根 据 教 学 实 际 提 出 折 算 办 法 并 报 教 务 处 核 定 3 教 育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社 会 调 查 以 及 专 业 实 习 等 实 践 性 环 节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周 数 执 行, 原 则 上 每 实 践 一 周 计 不 超 过 l 学 分 ( 三 ) 绩 点 制 绩 点 制 是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一 种 成 绩 计 算 办 法, 平 均 绩 点 数 是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标 志 1 一 门 课 程 的 绩 点 数 规 定 如 下 : 考 试 成 绩 ( 记 分 ) 百 分 数 绩 点 数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4 考 查 成 绩 ( 记 分 ) 绩 点 数 合 格 2 不 合 格 0 2 绩 点 计 算 范 围 :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一 门 :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概 论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中 的 学 位 课 程 若 干 门 ( 见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 3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平 均 绩 点 数 = Σ( 取 得 某 门 属 于 绩 点 计 算 范 围 内 的 学 位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绩 点 数 ) 平 均 绩 点 数 只 记 载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法 4 绩 点 计 算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门 课 程 和 实 践 性 环 节 ( 教 育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社 会 调 查 专 业 实 习 等 ) 只 计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三 课 程 修 读 原 则 和 方 法 ( 一 ) 学 生 每 学 期 修 读 的 课 程 门 数 和 修 读 顺 序 必 须 以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每 学 期 修 读 的 学 分 数 不 应 低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该 学 期 应 修 学 分 的 70% ( 二 ) 学 生 可 在 选 课 规 则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择 上 课 教 师 和 上 课 时 间 ( 三 ) 学 生 修 读 必 须 注 意 下 列 要 点 : 1 必 须 注 意 课 程 内 容 的 先 行 后 续 关 系 为 高 年 级 学 生 所 开 设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低 年 级 学 生 不 能 修 读, 除 非 其 已 具 有 相 应 的 知 识 准 备 (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并 征 得 任 课 教 师 的 同 意 及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 2 根 据 学 年 课 程 分 布 情 况, 本 学 年 的 必 修 课 程 如 与 上 一 学 年 4

5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重 修 课 程 在 时 间 上 冲 突 的 话, 原 则 上 应 选 修 需 重 修 的 课 程 3 学 生 可 修 读 其 它 学 院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但 需 征 得 该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并 到 开 课 学 院 教 务 员 处 登 记,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只 能 作 为 本 专 业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 四 )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须 按 教 务 处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时 间 进 行, 自 行 听 课 或 参 加 考 试 者,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所 学 课 程 或 所 参 加 的 课 程 考 核 如 与 最 终 的 选 课 课 程 表 不 相 符 合 者, 同 样 不 能 取 得 学 分 学 生 选 课 应 依 据 下 列 文 件 : 1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2 课 程 预 排 表 3 选 课 须 知 ( 五 ) 学 生 选 课 一 经 确 认, 不 论 是 否 参 加 考 核, 将 按 所 选 课 程 的 学 分 计 算 学 费 四 考 核 ( 一 )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类 考 核 考 核 形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绩 点 计 算 范 围 内 的 学 位 课 程 须 采 用 闭 卷 考 试 形 式, 其 他 课 程 考 核 形 式 由 各 专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二 ) 考 试 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实 践 性 环 节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五 级 记 分 制, 即 分 为 优 良 中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级, 并 实 行 优 良 控 制 : 优 20%, 优 良 总 计 60% 考 查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两 级 记 分 制, 即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级 补 考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两 级 记 分 制, 即 考 试 课 程 的 补 考 成 绩, 分 为 及 格 不 及 格 两 级, 考 查 课 程 的 补 考 成 绩, 分 为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级 ( 三 )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除 外 )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和 限 定 选 修 课 程 (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除 外 ) 设 有 补 考 ; 校 大 学 英 5

6 语 口 语 课 程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和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不 设 补 考 ( 四 )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核 评 定 设 有 补 考 课 程 的 缓 考 可 与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如 缓 考 不 及 格, 可 以 参 加 下 一 年 级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以 此 作 为 补 考 补 考 不 及 格, 须 缴 费 重 修 或 缴 费 重 选 不 设 补 考 的 课 程 的 缓 考 可 安 排 在 下 一 学 期 ( 或 学 年 ) 末 该 门 课 程 的 期 末 考 核 中 进 行 如 缓 考 不 及 格, 直 接 重 修 或 重 选 ( 五 ) 学 生 是 否 参 加 所 选 课 程 的 考 核 由 其 自 行 决 定,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视 为 自 行 放 弃 ( 六 )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 参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 如 在 考 核 中 违 纪 或 作 弊,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处 理 ( 七 ) 对 自 行 放 弃 考 核 被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和 考 核 违 纪 考 核 作 弊 的 学 生 来 说, 以 后, 凡 设 有 补 考 的 课 程 可 以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成 绩 按 两 级 记 分, 补 考 不 及 格, 必 须 缴 费 重 修 或 缴 费 重 选 ; 不 设 补 考 的 课 程 可 以 直 接 重 修 或 重 选 ( 八 ) 不 论 何 种 情 况, 凡 设 有 补 考 的 课 程, 学 生 未 参 加 补 考 的, 必 须 缴 费 重 修 五 重 修 重 选 和 免 修 ( 一 )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可 以 按 照 下 列 办 法 分 别 执 行 : 1 凡 设 有 补 考 的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可 参 加 一 次 补 考, 补 考 成 绩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级 记 分 补 考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必 修 课 程 必 须 缴 费 重 修, 限 定 选 修 课 程 必 须 缴 费 重 修 或 缴 费 重 选 6

7 2 凡 不 设 补 考 的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直 接 重 修 或 重 选 3 学 生 补 考 应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安 排 完 毕 4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未 通 过 答 辩 者, 可 以 在 一 个 月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补 答 辩 补 答 辩 成 绩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两 级 记 分 补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必 须 申 请 缴 费 重 做 重 做 须 在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第 一 次 答 辩 者, 须 事 先 申 请 缓 答 辩, 经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后 可 以 参 加 缓 答 辩, 缓 答 辩 可 与 补 答 辩 同 时 进 行, 成 绩 按 正 常 评 定 ; 未 经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不 参 加 答 辩 者, 也 可 以 参 加 补 答 辩, 成 绩 按 及 格 不 及 格 两 级 评 定 如 缓 答 辩 或 补 答 辩 不 及 格, 必 须 申 请 缴 费 重 做 不 论 何 种 情 况, 凡 可 以 参 加 缓 答 辩 或 补 答 辩 而 未 参 加 的, 必 须 缴 费 重 做 5 专 业 实 习 和 教 育 实 习 考 核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做, 重 做 成 绩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两 级 记 分 重 做 须 在 下 一 学 期 进 行, 时 间 及 要 求 按 照 原 计 划 执 行 凡 实 习 重 做 者, 学 校 不 给 予 任 何 补 贴, 实 习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理 ( 二 ) 学 生 某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及 格, 但 仍 希 望 重 修, 允 许 缴 费 重 修 课 程 重 修 的 成 绩, 按 重 修 考 试 的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如 重 修 考 试 的 成 绩 低 于 原 考 试 成 绩 仍 可 按 原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 三 ) 学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引 起 缴 费 重 修 重 选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重 做 等,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一 般 专 业 每 学 年 收 费 标 准 5000 元, 对 应 每 学 分 收 费 125 元 艺 术 类 专 业 每 学 年 收 费 标 准 元, 对 应 每 学 分 收 费 250 元 金 融 学 院 中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每 学 年 收 费 标 准 元, 对 应 每 学 分 收 费 300 元 机 械 与 电 子 工 程 学 院 和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中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每 学 年 收 费 标 准 元, 对 应 每 学 分 收 费 375 元 重 新 修 读 课 程 的 费 用 = 重 修 重 选 课 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重 7

8 做 的 学 分 每 学 分 收 费 标 准 ( 四 ) 艺 术 类 专 业 指 归 入 我 校 艺 术 类 招 生 的 各 专 业 ( 五 ) 学 生 申 请 重 修 重 选 课 程 或 重 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需 在 开 学 四 周 内 向 开 课 学 院 教 务 员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按 所 选 课 程 的 学 分 缴 纳 重 新 修 读 课 程 的 费 用, 经 开 课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同 意 后 方 可 重 修 及 参 加 考 核 ( 六 ) 成 绩 优 秀 或 学 有 专 长 的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确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者,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申 请 免 修 的 学 生, 须 在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向 学 院 教 学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提 供 本 人 自 学 该 课 程 的 材 料 ( 如 读 书 笔 记 习 题 等 ), 并 在 开 学 第 二 周 内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按 五 级 记 分 评 定, 凡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良 以 上 者 ( 含 良 ), 给 予 学 分, 记 载 成 绩 (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该 门 课 程 属 于 考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良 或 优 记 载, 属 于 考 查 课 程 的, 按 合 格 记 载 ); 凡 免 修 考 试 成 绩 在 良 以 下 者, 不 得 免 修 所 免 修 的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该 类 课 程 学 分 总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免 修 课 程 不 免 学 费 ( 七 ) 下 列 课 程 ( 环 节 )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 1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体 育 课 军 事 课 实 验 类 课 程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师 范 专 业 教 育 类 课 程 2 各 种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3 重 修 或 重 选 的 各 类 课 程 4 被 取 消 考 试 ( 含 考 查 ) 资 格 的 课 程 六 休 学 复 学 与 退 学 ( 一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在 一 学 期 中 累 计 超 过 6 周 者 2 一 学 期 缺 课 ( 含 病 事 假 等 ) 累 计 超 过 6 周 者 8

9 3 因 某 些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 二 )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春 秋 两 季 均 招 生 的 专 业, 休 学 可 以 一 学 期 为 单 位 休 学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 三 )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要 求 休 学 的 学 生 须 填 写 休 学 申 请 书, 经 所 在 学 院 和 校 医 院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2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3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4 学 生 如 因 患 病, 凡 在 开 学 两 周 之 内 申 请 休 学 的, 可 以 退 还 该 学 期 所 修 读 学 分 的 学 费 ; 其 他 原 因 在 开 学 修 读 后 休 学 的, 一 概 不 予 退 还 学 费 5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 四 ) 学 生 复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其 确 已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2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持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由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并 编 入 休 学 证 明 所 注 明 的 与 该 生 最 后 学 历 相 衔 接 的 年 级 学 习 3 要 求 复 学 的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应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4 学 生 复 学 时, 应 按 所 进 入 专 业 当 年 的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 五 ) 因 自 费 出 国 办 理 退 学 的 学 生 如 出 国 未 成 申 请 复 学, 见 关 于 我 校 学 生 办 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旅 游 探 亲 定 居 手 续 的 规 定 ( 六 ) 退 学 9

10 1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1)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 本 科 生 在 校 期 限 累 计 超 过 六 年 的 (2) 学 生 第 一 次 一 学 期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低 于 所 在 专 业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时, 给 予 退 学 提 示 ; 第 二 次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给 予 退 学 警 示 ; 第 三 次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 即 作 退 学 处 理 (3) 休 学 期 满,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学 校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5)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6) 超 过 两 周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8) 自 费 出 国 的 2 学 生 退 学, 由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3 学 生 退 学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1) 退 学 学 生 自 学 校 决 定 其 退 学 之 日 起 注 销 学 籍 学 生 须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2) 退 学 和 因 各 种 原 因 作 离 校 处 理 的 学 生,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3) 经 诊 断 为 精 神 病 等 不 符 合 体 检 标 准 之 疾 病 ( 包 括 意 外 致 残 ) 者, 由 家 长 或 抚 养 人 负 责 领 回 (4) 学 校 对 退 学 学 生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对 学 满 一 学 年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出 具 肄 业 证 明 书 (5) 注 销 学 籍 或 退 学 的 学 生, 均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4 学 生 退 学 时, 应 出 示 从 入 学 到 退 学 所 有 学 年 的 学 费 收 据 10

11 因 为 成 绩 原 因,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经 补 考 后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当 学 期 学 费 ; 因 为 其 他 原 因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凡 在 开 学 修 读 后 退 学 的, 该 学 期 所 选 修 学 分 的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七 专 业 流 动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 一 ) 专 业 流 动 1 本 科 学 生 在 原 专 业 学 满 一 学 年, 到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即 已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第 一 学 年 的 学 分, 且 第 一 学 期 考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原 则 上 达 到 中 及 中 以 上, 经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并 参 加 新 专 业 的 转 入 测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有 总 数 不 超 过 我 校 本 科 一 年 级 学 生 人 数 5% 的 学 生 专 业 流 动 2 进 入 新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按 照 新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学 习,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教 育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必 须 补 修, 达 到 该 专 业 授 予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的 各 项 条 件, 才 能 授 予 相 关 证 书 3 进 入 新 专 业 的 学 生, 其 学 位 课 程 由 就 读 原 专 业 期 间 和 就 读 新 专 业 期 间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位 课 程 共 同 组 成 4 为 了 使 专 业 流 动 的 学 生 能 够 顺 利 修 读 新 专 业 的 课 程, 应 根 据 新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的 要 求 补 修 相 关 课 程 补 修 课 程 所 得 的 学 分, 可 抵 充 任 意 选 修 课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 二 )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1 个 别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适 宜 在 本 校 或 其 他 高 校 的 别 的 专 业 学 习 者, 可 以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2 个 别 学 习 努 力,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较 好,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中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在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上, 但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不 转 专 业 或 不 转 学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的 学 生, 可 以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3 经 批 准 在 校 内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从 新 专 业 的 一 年 级 起 读, 学 习 年 限 仍 从 入 学 时 算 起 学 生 在 转 专 业 以 前,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综 11

12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和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凡 已 通 过 考 核 的, 在 转 入 新 专 业 之 后 均 可 免 修 4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考 虑 转 专 业 转 学 : (1) 新 生 入 校 未 满 一 学 期 (2) 本 科 三 年 级 以 上 ( 含 三 年 级 ) (3) 原 专 业 第 一 学 年 的 教 学 执 行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公 共 课 程 学 分 尚 未 满 足 的 (4) 有 旷 课 记 录, 有 拖 欠 作 业 记 录, 有 考 试 ( 含 考 查 ) 作 弊 或 者 考 试 ( 含 考 查 ) 违 纪 记 录 的 (5) 由 专 科 转 入 本 科 (6) 从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的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录 取 的 学 校 (7)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8)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5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按 下 列 办 法 办 理 : (1) 学 生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班 主 任 ( 辅 导 员 ) 提 出 意 见, 教 学 院 长 同 意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院 同 意 接 收, 并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批 准 (2) 学 生 在 本 市 范 围 办 理 转 学,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提 出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批 准, 经 转 入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接 收, 并 报 请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方 能 办 理 有 关 转 学 手 续 (3) 学 生 跨 省 ( 市 自 治 区 ) 转 学,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提 出 意 见,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批 准, 并 报 经 本 市 教 委 批 准 同 时 须 经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接 收, 并 报 转 入 学 校 所 在 省 ( 市 自 治 区 ) 主 管 高 教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4)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的 手 续, 一 般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时 办 理 (5) 学 生 在 校 其 间 不 得 申 请 第 二 次 转 专 业 ( 三 ) 学 生 专 业 流 动 或 转 专 业 后, 均 须 按 进 入 专 业 当 年 的 学 费 12

13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 四 ) 学 生 专 业 流 动 或 转 专 业 后, 如 学 习 成 绩 下 降 学 习 不 适 应 乃 至 在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内 不 能 毕 业 或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责 任 自 负 ( 五 ) 按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办 法 录 取 的 学 生, 入 学 后 不 能 专 业 流 动 或 转 专 业 到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习 ( 六 )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学 生 和 体 育 特 长 生, 在 入 学 后 不 能 专 业 流 动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八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 一 ) 一 般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标 准 学 制 为 4 年, 可 允 许 在 3-6 年 内 完 成 学 业, 其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为 6 学 年 ( 二 )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有 效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取 得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且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所 学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我 校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必 须 取 得 国 家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合 格 证 书, 其 中 : 一 般 专 业 师 范 生 必 须 取 得 二 级 乙 等 ( 及 以 上 ) 证 书, 汉 语 言 文 学 ( 师 范 ) 专 业 小 学 教 育 专 业 ( 文 科 ) 和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取 得 二 级 甲 等 ( 及 以 上 ) 证 书 符 合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规 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三 ) 学 生 在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最 终 所 取 得 的 学 分 低 于 本 专 业 规 定 学 分 16 分 以 下 ( 含 16 分 ) 者,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 低 于 本 专 业 规 定 学 分 16 分 以 上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明 书 结 业 或 肄 业 后 不 予 补 考 重 修 重 选 或 者 补 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不 予 补 答 辩, 不 予 换 发 其 他 证 书 ( 四 ) 毕 业 证 书 与 结 业 证 书 的 签 发 日 期 为 学 生 通 过 所 有 课 程 考 核 学 期 的 期 末 13

14 ( 五 ) 学 生 毕 业 时, 按 其 选 课 确 认 后 的 学 分 进 行 结 算 若 学 生 所 在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不 满 160 个 学 分 的, 退 还 多 收 的 学 费 ; 若 学 生 超 培 养 方 案 选 课, 超 出 部 分 的 学 分 须 补 缴 学 费 ( 六 ) 凡 延 长 修 读 年 限 的 学 生, 从 第 5 学 年 起, 根 据 所 在 专 业 的 学 费 标 准, 按 其 修 读 的 学 分 缴 纳 学 费 延 长 修 读 期 间 原 则 上 学 校 不 安 排 住 宿 九 申 诉 及 其 受 理 ( 一 ) 学 生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或 者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或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二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 三 )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四 ) 从 处 分 决 定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 五 )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将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本 规 定 未 尽 事 宜, 将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作 补 充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14

15 二 关 于 我 校 大 学 英 语 公 共 课 程 的 规 定 为 了 科 学 地 组 织 教 学, 更 好 地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级 性, 根 据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及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将 我 校 大 学 英 语 基 础 阶 段 的 教 学 定 为 六 级, 称 为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至 六 级 (College English Bands 1-6)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一 我 校 各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和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的 各 专 业 除 外 ) 必 须 学 完 并 通 过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至 四 级 的 课 程 和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程 方 准 予 毕 业, 必 须 达 到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满 分 的 60%, 方 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必 须 学 完 并 通 过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至 三 级 的 课 程 方 准 予 毕 业 及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的 各 专 业 必 须 学 完 并 通 过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外 语 课 程 方 准 予 毕 业, 必 须 通 过 相 关 语 种 的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方 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具 体 请 见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规 定 ); 专 升 本 学 生 必 须 达 到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外 语 的 各 项 要 求 方 准 予 毕 业 及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二 校 大 学 英 语 实 行 分 级 教 学 本 科 学 生 入 学 后, 依 据 高 考 英 语 成 绩, 编 入 相 应 级 别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的 学 生 修 读 校 二 级, 成 绩 一 般 的 学 生 修 读 校 一 级, 成 绩 较 差 的 学 生 修 读 校 预 备 级 直 接 修 读 校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的 学 生 可 追 加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的 学 分 ; 修 读 预 备 级, 不 计 学 分 ; 修 读 其 他 级 别, 按 规 定 计 学 分 三 学 生 按 高 考 英 语 成 绩 分 级 后, 按 先 行 后 续 关 系 选 修 各 级 别 的 课 程 第 一 学 期 不 再 办 理 免 修 第 二 学 期 可 申 请 免 修,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每 一 级 课 程 凡 考 核 通 过 者, 方 能 进 入 下 一 级 学 习 如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不 合 格, 按 实 施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执 15

16 行 四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至 四 级 课 程 和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程 为 公 共 必 修 课 ;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专 业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至 三 级 课 程 为 公 共 必 修 课,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程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各 专 业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程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校 大 学 英 语 五 至 六 级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课 程 考 核 通 过, 按 规 定 给 予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五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程 的 考 核 形 式 为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将 参 照 学 生 两 学 期 的 学 习 出 勤 和 考 试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出 一 个 成 绩, 并 实 行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记 分 学 生 如 综 合 评 定 不 及 格, 须 重 修 一 学 期 六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的 成 绩 不 能 代 替 本 校 各 级 别 的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考 试, 也 不 能 冲 抵 任 意 选 修 课 学 分 七 本 科 生 在 校 期 间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没 有 达 到 满 分 的 60% 者, 可 以 继 续 报 名 考 试, 以 入 学 以 来 第 六 学 年 的 第 二 次 全 国 统 考 为 最 后 期 限 专 升 本 学 生 以 入 学 以 来 第 三 学 年 的 第 二 次 全 国 统 考 为 最 后 期 限 八 学 生 必 须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点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在 其 他 考 点 参 加 的 考 试, 其 成 绩 我 校 不 予 承 认 九 艺 术 类 专 业 指 归 入 我 校 艺 术 类 招 生 的 各 专 业 ; 体 育 类 专 业 是 指 体 育 学 院 的 所 有 专 业 十 重 修 的 编 班 教 学 将 根 据 课 程 安 排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当 教 务 部 门 在 以 学 期 为 主 安 排 重 修 有 困 难 时 将 以 学 年 安 排 重 修 十 一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16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17 注 :1 校 大 学 英 语 分 级 教 学 的 安 排 如 下 : 第 一 学 期 ( 大 一 上 ) 第 二 学 期 ( 大 一 下 ) 第 三 学 期 ( 大 二 上 ) 第 四 学 期 ( 大 二 下 ) 第 五 学 期 ( 大 三 上 ) 第 六 学 期 ( 大 三 下 ) 第 七 学 期 ( 大 四 上 ) 成 绩 优 良 者 校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五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1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2 成 绩 一 般 者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1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2 成 绩 较 差 者 校 大 学 英 语 预 备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一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二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1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2 2 上 述 表 格 中 校 大 学 英 语 五 级 为 任 意 选 修 课 成 绩 较 差 者 中, 如 是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的 学 生, 不 要 求 修 读 校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在 第 五 学 期 和 第 六 学 期 安 排 校 大 学 英 语 口 语 课 程 17

18 三 关 于 我 校 计 算 机 公 共 课 程 的 规 定 为 了 提 高 我 校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计 算 机 的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根 据 上 海 市 教 委 制 定 的 大 学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大 纲 和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对 我 校 的 计 算 机 公 共 课 程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我 校 各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 计 算 机 专 业 除 外 ) 必 须 学 完 并 通 过 校 内 计 算 机 2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方 准 予 毕 业 必 须 通 过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一 级 ) 方 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专 升 本 学 生 必 须 达 到 所 在 专 业 本 科 计 算 机 的 各 项 要 求 方 准 予 毕 业 及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二 计 算 机 课 程 为 公 共 必 修 课 程, 通 过 课 程 考 核, 按 规 定 给 予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凡 各 学 期 考 核 未 通 过 的, 按 实 施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三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生 在 修 读 完 第 一 学 年 2 个 学 期 的 计 算 机 公 共 课 程 后 参 加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一 级 ), 考 试 成 绩 不 能 覆 盖 或 冲 抵 校 内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成 绩 四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没 有 通 过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一 级 ) 者, 可 以 继 续 参 加 考 试, 只 要 在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内 ( 本 科 生 入 学 以 来 六 学 年 之 内, 专 升 本 学 生 入 学 以 来 三 学 年 之 内 ) 通 过 考 试, 仍 可 授 予 学 位 证 书 五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由 我 校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的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一 级 ) 考 试, 在 其 它 考 点 参 加 的 考 试, 其 成 绩 我 校 不 予 承 认 六 重 新 修 读 计 算 机 课 程 时 学 校 将 根 据 课 程 安 排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如 何 编 班, 当 公 共 计 算 机 教 研 室 在 以 学 期 为 主 安 排 重 修 有 困 18

19 难 时 将 以 学 年 为 主 安 排 重 修 七 为 了 更 好 地 安 排 学 生 计 算 机 课 程 的 学 习 及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生 活, 新 生 入 学 后,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每 位 学 生 在 校 网 络 中 心 注 册 帐 号 八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19

20 四 关 于 公 共 体 育 课 的 规 定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增 强 学 生 体 质, 使 学 生 掌 握 科 学 锻 炼 身 体 的 方 法 和 终 身 体 育 能 力, 养 成 良 好 锻 炼 习 惯, 培 养 具 有 健 壮 的 体 魄 高 尚 的 情 操 较 强 的 体 育 与 职 业 运 动 能 力 和 良 好 意 志 品 质 的 合 格 人 才, 根 据 国 家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大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公 共 体 育 课 按 照 全 国 普 同 高 等 学 校 体 育 课 程 教 学 指 导 纲 要 及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执 行, 学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修 习 体 育 课 和 参 加 指 定 的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二 每 个 学 生 都 要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认 真 上 好 体 育 课, 不 得 随 意 请 假 缺 课, 凡 每 学 期 体 育 课 缺 课 时 数 达 该 课 总 时 数 的 1/3 者 或 课 外 活 动 出 勤 率 达 不 到 80% 者, 本 学 期 不 予 评 定 成 绩 三 如 确 有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上 课 必 须 事 前 向 任 课 教 师 请 假, 特 殊 原 因 在 事 后 一 周 内 补 假, 逾 期 补 假 或 无 故 缺 课 作 旷 课 论 处 由 他 人 代 请 假 不 予 认 可 四 学 生 因 病 伤 或 其 它 生 理 原 因 而 不 能 正 常 修 习 体 育 课 时, 需 经 校 医 院 诊 断 后 出 具 证 明, 确 定 免 修 免 修 单 项 或 参 加 保 健 课 免 修 学 生 无 学 年 体 育 成 绩, 待 身 体 好 转 后, 须 参 加 保 健 课 补 足 学 分 以 上 各 项 申 请 的 手 续 必 须 在 开 学 后 三 周 内 办 理 完 毕, 交 公 体 教 研 室 备 案 五 参 加 保 健 课 的 学 生, 须 在 开 学 三 周 内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手 续 如 下 :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校 医 院 诊 断 后 出 具 证 明 审 核 盖 章, 经 公 体 教 研 室 审 核 同 意 以 备 案 20

21 六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每 学 年 综 合 评 定 一 次, 体 育 成 绩 总 评 为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凡 不 合 格 者 按 实 施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七 公 共 体 育 课 学 分 计 算 办 法 按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公 共 体 育 教 研 部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七 月 修 订 21

22 五 关 于 开 设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的 规 定 为 提 高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的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提 升 毕 业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决 定 从 2005 年 9 月 起 在 全 校 本 科 学 生 中 开 设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 一 课 程 性 质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属 限 定 选 修 课, 由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与 综 合 素 质 讲 座 两 部 分 组 成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由 素 质 教 育 核 心 课 程 与 文 化 素 质 修 养 课 程 组 成 综 合 素 质 讲 座 由 校 内 校 外 知 名 教 授 和 学 者 开 设, 内 容 将 覆 盖 当 今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的 最 前 沿 优 秀 的 民 族 文 化 与 世 界 文 化 经 典 艺 术 等 内 容, 以 更 好 地 丰 富 和 拓 宽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科 学 与 文 化 素 养 二 修 读 要 求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修 满 两 门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和 听 满 12 次 讲 座, 并 获 得 6 个 学 分 方 能 毕 业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每 门 课 程 为 36 学 时,2 学 分 ; 综 合 素 质 讲 座 以 学 生 听 满 12 次 记 2 学 分 三 修 读 办 法 综 合 素 质 讲 座 的 开 设 时 间 为 每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四 晚 上, 教 务 处 将 根 据 学 院 的 上 报 情 况 提 前 一 周 向 全 校 公 布 讲 座 开 设 时 间 与 内 容, 讲 座 的 地 点 初 定 为 徐 汇 校 区 东 部 礼 堂 和 奉 贤 校 区 上 师 大 礼 堂 出 席 讲 座 必 须 带 好 校 园 卡, 并 由 校 园 卡 中 心 统 计 学 生 出 席 讲 座 的 次 数, 最 终 作 为 讲 座 课 程 的 学 分 依 据 从 二 年 级 起 学 生 可 以 修 读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每 学 期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教 务 处 公 布 的 开 课 目 录 通 过 网 上 选 课 的 办 法 选 修 一 门 课 程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一 年 内 修 读 完 毕 22

23 学 生 不 得 选 修 与 本 人 所 学 专 业 开 设 课 程 相 重 复 及 内 容 相 近 的 课 程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一 经 选 课 成 功, 不 得 中 途 更 换 四 成 绩 考 核 综 合 素 质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为 考 查, 成 绩 以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两 级 记 分 综 合 素 质 讲 座 听 满 12 次 记 2 学 分 ( 不 记 成 绩 ), 未 听 满 12 次, 不 记 学 分, 超 过 12 次 不 多 记 学 分 教 务 处 二 五 年 九 月 23

24 六 关 于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的 规 定 在 本 科 学 生 中 开 设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是 我 校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使 课 程 结 构 和 课 程 教 学 进 一 步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的 一 项 举 措 它 旨 在 确 保 专 业 基 础 教 学 的 前 提 下, 促 进 文 理 渗 透, 拓 宽 学 生 知 识 面, 发 展 学 生 的 个 性 与 能 力, 提 高 学 生 的 科 学 与 文 化 修 养 一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属 任 意 选 修 课, 是 面 向 全 校 开 设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每 门 课 程 为 2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二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的 考 核 形 式 为 考 查, 成 绩 分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两 级 三 从 二 年 级 起, 学 生 每 学 期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选 课 的 办 法 选 修 一 门 副 修 课 程 四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的 开 设 是 对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任 意 选 修 课 课 程 资 源 的 补 充, 学 生 在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原 则 上 只 能 选 修 四 门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若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可 继 续 选 修 五 学 生 在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可 以 修 读 本 专 业 开 设 的 任 意 选 修 课, 完 成 相 应 学 分, 而 不 参 加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的 修 读 六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由 四 至 六 门 课 程 组 成 一 个 系 列, 如 学 生 在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修 读 同 系 列 课 程, 并 获 得 四 门 以 上 ( 含 四 门 ) 课 程 的 合 格 成 绩, 可 获 得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修 习 证 书, 作 为 该 生 具 有 某 一 方 面 专 门 知 识 或 能 力 的 证 明 七 报 名 办 法 : 1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的 修 读 对 象 为 本 校 在 读 的 本 科 学 生 2 教 务 处 根 据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的 教 学 计 划 和 全 校 的 教 学 资 源, 在 每 学 期 的 第 十 周 向 学 生 公 布 下 学 期 的 开 课 目 录, 学 生 可 根 据 网 24

25 上 选 课 的 结 果, 完 成 相 关 课 程 的 学 习 3 学 生 选 读 副 修 系 列 课 程, 不 得 修 读 与 本 人 所 学 专 业 开 设 课 程 相 重 复 及 内 容 相 近 的 课 程 4 副 修 课 程 一 旦 选 课 成 功, 不 得 中 途 更 改 课 程 教 务 处 二 五 年 七 月 修 订 25

26 七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中 实 行 学 士 学 位 制 度, 是 为 了 鼓 励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勇 攀 科 学 高 峰,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质 量 和 学 术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为 确 保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质 量, 现 根 据 国 务 院 一 九 八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批 准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精 神, 特 制 定 如 下 具 体 规 定 一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条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它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据 此, 我 校 本 科 学 生 在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内 ( 本 科 生 入 学 以 来 六 学 年 之 内, 专 升 本 学 生 入 学 以 来 三 学 年 之 内 )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方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科 门 类 的 学 士 学 位 : 1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 2 属 于 绩 点 计 算 范 围 内 的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的 平 均 绩 点 2; 3 一 般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且 成 绩 达 到 满 分 的 60%; 外 国 语 言 类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通 过 各 语 种 的 专 业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各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通 过 各 语 种 的 全 国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或 达 到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满 分 的 60%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各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通 过 校 大 学 英 语 三 级 4 通 过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中 的 一 级 考 试 ( 计 算 26

27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学 生 除 外 ); 5 无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所 列 任 一 情 况 上 述 各 项 考 试 必 须 在 本 校 考 点 内 参 加 考 试, 否 则 不 予 承 认 二 凡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l 有 严 重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或 行 动, 经 说 服 教 育 坚 持 不 改 者 2 学 习 期 间 受 过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3 考 试 ( 含 考 查 ) 作 弊 者 三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和 审 定 程 序 1 凡 认 为 已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的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授 予 申 请 2 各 学 院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按 本 规 定 的 标 准, 提 出 拟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的 名 单, 报 送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3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院 提 出 的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资 格 进 行 最 终 审 定, 并 经 校 长 批 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27

28 八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一 总 则 1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是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中 重 要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是 对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训 练, 是 培 养 和 提 高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在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提 高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与 素 质 等 方 面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也 是 学 生 学 习 研 究 与 实 践 的 全 面 总 结, 是 本 科 生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切 实 保 证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2 本 科 毕 业 生 必 须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必 须 参 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二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1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包 括 选 题 撰 写 定 稿 和 答 辩 等 环 节 各 环 节 的 工 作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上 一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没 有 达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不 能 进 入 下 一 个 环 节 2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选 题 应 尽 量 结 合 我 国 社 会 发 展 经 济 和 文 化 建 设 生 产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实 际, 应 符 合 所 学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课 题 涉 及 的 知 识 范 围 和 理 论 深 度 要 符 合 学 生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技 能 的 实 际 情 况, 要 有 利 于 巩 固 深 化 和 扩 大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注 重 解 决 实 践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尽 量 避 免 宏 观 选 题 要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能 力, 并 根 据 专 业 要 求 有 所 侧 重 : 28

29 (1) 综 合 运 用 知 识 的 能 力 : 能 将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应 用 于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中, 对 问 题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能 力 和 概 括 能 力 (2) 应 用 文 献 资 料 的 能 力 : 能 独 立 检 索 文 献 资 料, 并 恰 当 运 用 (3) 外 语 应 用 能 力 :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中 能 够 正 确 运 用 外 文 资 料 (4) 设 计 能 力 : 能 根 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课 题 要 求 提 出 研 究 方 案, 选 择 合 适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手 段 (5) 实 验 计 算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 能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运 用 科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设 计 和 计 算 (6) 创 新 能 力 : 能 提 出 新 的 见 解,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意 识, 能 够 对 前 人 的 工 作 有 改 进 或 突 破 (7) 写 作 能 力 : 能 独 立 撰 写 学 术 论 文, 要 求 论 文 结 构 完 整, 29

30 用 语 准 确 规 范, 语 言 表 述 清 晰 流 畅,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注 释 正 确, 设 计 图 纸 的 绘 制 论 文 中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方 式 等 符 合 国 家 的 相 关 标 准 及 科 研 论 文 的 惯 例 3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选 题 工 作 应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提 倡 本 科 生 参 与 教 师 科 研 课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学 生 可 以 教 师 课 题 的 子 课 题 作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选 题, 也 可 以 自 己 提 出 研 究 课 题, 最 后 由 学 生 与 指 导 老 师 协 商 确 定 正 式 题 目, 选 题 一 旦 确 定, 一 般 不 得 中 途 更 换 选 题 的 基 本 原 则 为 一 人 一 题 选 题 应 注 意 年 度 间 题 目 的 更 新 与 题 目 类 型 的 多 样 化 4 学 生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在 论 文 题 目 所 涉 及 的 领 域 内 查 阅 资 料, 了 解 研 究 动 态, 设 计 合 理 的 研 究 方 案, 认 真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登 记 表, 并 经 指 导 教 师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定 指 导 教 师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应 在 选 题 登 记 表 中 填 写 意 见 并 签 名 选 题 经 审 定 后, 进 入 论 文 设 计 写 作 或 实 验 研 究 阶 段 5 指 导 教 师 要 根 据 课 题 内 容 难 度 等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指 导 计 划, 对 学 生 各 阶 段 的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说 明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检 查 工 作 进 度 和 工 作 质 量, 认 真 作 好 答 疑 和 指 导 工 作, 督 30

31 促 学 生 按 时 保 质 地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任 务, 并 及 时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表 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进 行 期 间 由 指 导 教 师 保 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结 束 后 与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装 订 在 一 起, 由 学 院 集 中 存 档 6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要 按 照 指 导 教 师 的 要 求 和 选 题 登 记 表 中 拟 定 的 方 案,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并 按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撰 写 要 求, 完 成 论 文 ( 设 计 ) 的 初 稿 撰 写 工 作, 并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进 一 步 修 改 定 稿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体 例 必 须 符 合 学 术 论 文 的 要 求, 结 构 完 整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篇 幅, 论 文 类 一 般 应 不 少 于 8000 字 设 计 类 一 般 应 不 少 于 4000 字,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等 特 殊 专 业 由 学 院 酌 情 确 定 论 文 字 数 7 初 稿 完 成 后,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修 改 学 生 在 答 辩 前 10 天, 将 论 文 ( 设 计 ) 交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教 师 首 先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中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部 分, 给 出 恰 当 的 成 绩 ( 百 分 制 ) 和 评 语 答 辩 前 一 周, 指 导 教 师 将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交 专 业 负 责 人 8 本 科 毕 业 生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后 都 必 须 答 辩 各 专 业 要 在 学 院 的 统 一 部 署 下,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工 作, 按 专 业 成 立 若 干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小 组 答 辩 小 组 一 般 至 少 由 3 名 教 师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要 有 一 名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参 加 并 主 持 答 辩 小 组 的 工 作, 指 导 教 师 不 能 参 与 本 人 指 导 的 学 生 的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答 辩 小 组 成 立 后, 专 业 负 责 人 将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交 各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答 辩 前 应 向 学 生 公 布 答 辩 分 组 情 况 31

32 9 各 答 辩 小 组 首 先 组 织 教 师 对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评 阅, 再 结 合 学 生 的 答 辩 情 况, 经 答 辩 小 组 充 分 讨 论 后, 给 出 答 辩 小 组 的 评 分 ( 百 分 制 ) 评 分 情 况 须 记 录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记 录 及 答 辩 评 分 表 中 答 辩 记 录 中 要 记 录 所 提 问 题 和 回 答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实 填 写 答 辩 日 期 及 地 点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最 终 成 绩 记 不 及 格, 学 生 可 在 一 个 月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补 答 辩, 补 答 辩 以 一 次 为 限, 成 绩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两 级 记 分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第 一 次 答 辩 者, 须 事 先 申 请 缓 答 辩, 经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后 可 以 参 加 缓 答 辩, 缓 答 辩 可 与 补 答 辩 同 时 进 行, 成 绩 按 正 常 评 定 ; 未 经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不 参 加 答 辩 者, 也 可 以 参 加 补 答 辩, 成 绩 按 及 格 不 及 格 两 级 评 定 如 缓 答 辩 或 补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必 须 在 有 效 学 习 年 限 内 申 请 缴 费 重 做 10 答 辩 结 束 后, 各 答 辩 小 组 将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中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部 分 (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审 意 见 和 答 辩 意 见 ) 填 写 完 整 后, 与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一 同 交 至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由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对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进 行 审 定, 给 出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是 否 符 合 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及 评 定 成 绩 是 否 恰 当 等 意 见, 并 将 成 绩 评 定 部 分 填 写 完 整 专 业 审 定 的 最 终 成 绩 采 用 五 级 计 分 成 绩 评 定 结 束 后,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将 评 定 表 上 交 至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签 署 意 见 11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评 定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及 时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汇 总 表,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12 学 院 要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整 理 归 档, 妥 善 保 存 包 括 选 题 登 记 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原 件 指 导 记 录 表 答 辩 记 录 及 答 辩 评 分 表 等 材 料, 保 存 期 限 为 4 年, 毕 业 论 文 ( 设 32

33 计 ) 评 定 表 交 档 案 馆 保 存 13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纪 律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开 展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14 严 禁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论 文 ( 设 计 ) 与 成 果, 严 禁 以 任 何 形 式 捏 造 篡 改 研 究 数 据 和 计 算 结 果, 上 述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一 律 以 不 及 格 论 处 三 指 导 教 师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指 导 教 师 应 由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不 能 单 独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在 外 单 位 结 合 科 研 和 生 产 进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可 聘 请 相 当 于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科 研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但 学 院 必 须 指 定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负 责 联 系, 明 确 教 学 要 求 和 进 度, 协 调 有 关 问 题 每 个 指 导 教 师 单 独 指 导 的 学 生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6 人 指 导 教 师 的 职 责 是 : 1 帮 助 学 生 做 好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工 作 2 帮 助 学 生 分 析 论 文 题 目, 指 导 学 生 收 集 和 阅 读 有 关 资 料, 33

34 审 核 学 生 填 写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登 记 表 3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的 工 作 进 度 及 完 成 的 工 作 质 量, 认 真 做 好 答 疑 和 指 导 工 作, 督 促 学 生 按 时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任 务, 及 时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记 录 表 4 指 导 学 生 按 照 毕 业 论 文 的 撰 写 要 求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初 稿 完 成 后, 指 导 学 生 论 文 修 改, 直 到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5 评 审 所 指 导 的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中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部 分, 客 观 地 提 出 评 价 意 见, 恰 当 地 评 定 成 绩 6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答 辩 前 准 备 7 向 学 院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34

35 四 答 辩 小 组 1 答 辩 前, 负 责 组 织 评 阅 本 答 辩 小 组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并 根 据 评 阅 得 分 情 况 在 评 定 表 的 答 辩 小 组 评 审 部 分 中 给 出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审 意 见 2 按 照 排 定 日 程, 负 责 对 本 组 每 位 学 生 进 行 公 开 答 辩 3 答 辩 后, 经 答 辩 小 组 充 分 讨 论, 给 出 最 终 的 答 辩 小 组 评 分 ( 百 分 制 ), 并 在 评 定 表 的 答 辩 小 组 评 审 部 分 中 根 据 答 辩 得 分 情 况 给 出 答 辩 意 见 答 辩 小 组 的 总 体 工 作 由 答 辩 组 长 负 责 五 组 织 与 管 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主 管, 各 学 院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1 教 务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1) 统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全 校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制 定 毕 业 35

36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2) 协 助 各 学 院 解 决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3)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中 各 阶 段 的 检 查 ; (4) 组 织 抽 查 学 生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5) 组 织 评 选 校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并 将 其 汇 编 成 册 ; (6) 汇 总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总 结 工 作, 制 订 改 进 措 施 ; (7)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方 面 的 教 学 研 究 经 验 交 流 等 2 学 院 的 主 要 职 责 (1) 加 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管 理 根 据 本 规 定, 结 合 学 科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本 学 院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2) 落 实 指 导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选 题 ; 36

37 (3) 检 查 督 促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的 考 勤 与 指 导, 协 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进 度, 注 意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 (4)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答 辩 和 成 绩 评 定 ; (5) 组 织 评 选 本 学 院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并 向 学 校 推 荐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负 责 推 荐 发 表 ; (6) 解 决 本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向 学 校 提 交 工 作 总 结 等 ; (7) 负 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档 案 管 理 六 成 绩 评 定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分 为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个 等 级 : 优 ( 90 分 ) 良 ( 80 分 ) 中 ( 70 分 ) 及 格 ( 60 分 ) 和 不 及 格 (< 60 分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评 定 包 括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专 业 审 定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4 个 环 节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最 终 评 定 等 级 原 则 上 以 专 业 审 定 意 见 为 37

38 准 ; 成 绩 评 定 环 节 如 有 分 歧,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协 调 解 决,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的 最 终 评 定 原 则 上 以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为 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分 布 情 况 一 般 应 为 正 态 分 布, 一 个 专 业 中 优 的 比 率 不 超 过 20%, 优 良 比 率 总 计 不 超 过 60%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最 终 成 绩 评 定 一 般 按 照 以 下 办 法 进 行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成 绩 *50%+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成 绩 *50% 指 导 教 师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评 定 一 般 应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 项 目 内 容 满 分 学 习 态 度 调 研 论 证 外 文 应 用 能 力 学 习 态 度 认 真, 科 学 作 风 严 谨, 严 格 保 证 设 计 时 间 并 按 规 定 进 度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认 真 阅 读 教 师 指 定 的 参 考 文 献, 能 独 立 查 阅 文 献 以 及 从 事 其 它 形 式 的 调 研, 能 较 好 地 理 解 课 题 任 务 并 提 出 实 施 方 案, 有 分 析 整 理 各 类 信 息 从 中 获 取 新 知 识 的 能 力, 按 要 求 填 写 选 题 登 记 表 能 阅 读 翻 译 一 定 量 的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外 文 摘 要 和 外 文 参 考 书 目, 体 现 一 定 的 外 语 水 平

39 设 计 类 : 设 计 合 理 理 论 分 析 与 计 算 正 确, 实 验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有 较 强 的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经 济 分 析 能 技 术 水 平 与 力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实 际 能 力 论 文 类 : 论 点 鲜 明, 有 创 见 ; 论 据 确 凿, 论 文 表 现 出 对 实 际 问 题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能 力 和 概 括 能 力, 文 章 材 料 详 实 可 靠, 有 说 服 力 基 础 理 论 与 反 映 出 作 者 很 好 地 掌 握 了 有 关 基 础 理 论 与 专 业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并 对 研 究 的 问 题 能 较 深 刻 分 析 或 有 独 到 之 处 有 重 大 改 进 或 独 到 见 解, 富 有 新 意, 有 一 定 学 术 价 创 新 10 值 或 应 用 价 值 结 构 严 谨, 逻 辑 性 强, 论 述 层 次 清 晰, 语 言 准 确, 论 文 ( 说 明 文 字 流 畅, 完 全 符 合 规 范 化 要 求 标 点 符 号 计 书 ) 撰 写 质 15 量 单 位 使 用 准 确, 图 纸 框 图 表 格 曲 线 等 符 合 量 国 家 标 准 或 工 程 要 求 答 辩 小 组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评 定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 项 目 内 容 满 分 评 选 题 质 量 选 题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体 现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和 综 合 训 练 的 基 本 要 求 ; 符 合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意 义 和 实 际 价 值 ; 规 模 适 当 ; 难 度 适 中 8 阅 撰 写 规 范 选 题 登 记 表 的 填 写 题 目 摘 要 关 键 词 目 录 正 文 附 录 参 考 文 献 等 符 合 规 范, 正 文 篇 幅 符 合 规 定 5 评 分 资 料 综 合 归 纳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知 识 能 力 查 阅 文 献 有 一 定 广 泛 性 ; 能 较 好 从 中 获 取 与 课 题 有 关 的 内 容 ; 有 较 强 综 合 归 纳 资 料 的 能 力 能 运 用 所 学 专 业 知 识 阐 述 问 题 ; 论 文 ( 设 计 ) 内 容 有 适 当 的 深 度 广 度 和 难 度

40 答 辩 评 分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学 术 水 平 与 创 新 设 计 类 : 设 计 合 理 理 论 分 析 与 计 算 正 确, 实 验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有 较 强 的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经 济 分 析 能 力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论 文 类 : 论 点 鲜 明, 有 创 见 ; 论 据 确 凿, 论 文 表 现 出 对 实 际 问 题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能 力 和 概 括 能 力, 文 章 材 料 详 实 可 靠, 有 说 服 力 论 文 有 独 到 的 见 解, 富 有 新 意 或 对 某 些 问 题 有 较 深 刻 的 分 析,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或 较 大 的 实 用 价 值 完 成 情 况 内 容 充 实, 完 成 情 况 较 好 9 阐 述 情 况 回 答 问 题 能 够 简 明 和 正 确 地 阐 述 论 文 ( 设 计 ) 的 主 要 内 容, 思 路 清 晰, 论 点 正 确 回 答 问 题 准 确 深 入, 有 自 己 的 见 解, 应 变 能 力 较 强 语 言 表 达 有 较 强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撰 写 要 求 ( 一 ) 内 容 及 要 求 1 封 面 封 面 上 要 写 明 论 文 题 目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年 级 专 业 学 生 姓 名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和 论 文 完 成 日 期 封 面 从 教 务 处 网 页 上 下 载, 中 文 题 目 用 小 三 号 黑 体 字, 英 文 题 目 用 四 号 Times New Roman, 其 他 用 四 号 宋 体 字 填 写 必 须 正 确 无 误 2 诚 信 声 明 可 直 接 从 教 务 处 网 页 上 下 载, 并 亲 笔 签 名 3 题 目 论 文 ( 设 计 ) 题 目 应 该 简 短 明 确 有 概 括 性 ; 字 数 要 适 当, 一 般 不 超 过 20 个 汉 字 或 相 应 的 符 号 4 中 文 摘 要 关 键 词 摘 要 应 概 括 论 文 ( 设 计 ) 的 中 心 论 题 基 本 观 点 方 法 和 结 论 中 文 摘 要 一 般 在 300 字 左 右 关 键 词 是 表 述 论 文 ( 设 计 ) 主 题 内 容 信 息 的 单 词 或 术 语, 关 键 词 数 量 一 般 不 40

41 超 过 6 个 摘 要 二 字 ( 四 号 黑 体 ), 下 空 一 行 打 印 摘 要 内 容 ( 四 号 宋 体 ) 每 段 开 头 空 二 格, 标 点 符 号 占 一 格 摘 要 内 容 下 空 一 行 打 印 关 键 词 三 字 ( 四 号 黑 体 字 ), 其 后 为 关 键 词 ( 四 号 宋 体 ),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逗 号 隔 开, 最 后 一 个 关 键 词 后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5 英 文 摘 要 关 键 词 英 文 摘 要 应 与 中 文 摘 要 基 本 对 应 英 文 摘 要 用 四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其 他 等 格 式 要 求 同 中 文 摘 要 关 键 词 6 目 录 目 录 原 则 上 按 三 级 标 题 编 写, 标 明 起 始 页 码 要 求 层 次 清 晰, 且 应 与 正 文 中 的 标 题 一 致 主 要 包 括 正 文 主 体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等 章 节 分 别 以 一 ( 一 ) 1. 等 数 字 依 次 标 出 ( 可 参 照 本 章 节 7. 正 文 中 的 题 序 层 次 三 种 格 式 ) 目 录 二 字 ( 三 号 黑 体 ), 下 空 二 行 为 章 节 及 其 起 始 页 码 ( 小 四 号 宋 体 字 ) 7 正 文 正 文 是 对 研 究 工 作 的 详 细 表 述, 包 括 研 究 内 容 与 方 法 实 验 材 料 实 验 结 果 与 分 析 ( 讨 论 ) 等 在 本 部 分 要 运 用 各 方 面 的 实 验 结 果 和 研 究 方 法, 分 析 问 题, 论 证 观 点, 尽 量 反 映 出 自 己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正 文 内 容 要 求 层 次 清 晰, 文 字 简 练, 通 顺, 重 点 突 出 采 用 现 行 简 化 汉 字 总 表 规 定 的 汉 字, 并 严 格 执 行 汉 字 的 规 范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1.5 倍 行 距 打 印 论 文 ( 设 计 ) 正 文 撰 写 通 行 的 题 序 层 次 一 般 采 用 以 下 三 种 格 式 : 第 一 种 第 二 种 第 三 种 一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 一 ) 一 第 一 节 1. ( 一 ) 一 (1) 1. ( 一 ) 41

42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可 任 选 其 中 的 一 种 格 式, 但 所 采 用 的 格 式 必 须 符 合 上 表 规 定, 并 前 后 统 一, 不 得 混 杂 使 用 所 有 表 格 图 公 式 数 字 用 法 计 量 单 位 等 符 合 以 下 格 式 要 求 : (1) 表 格 论 文 中 的 表 格 可 以 统 一 编 序 ( 如 : 表 14 表 15 等 ), 也 可 以 逐 章 单 独 编 序 ( 如 : 表 2.4 表 2.5 等 ), 采 用 哪 种 方 式 应 和 插 图 及 公 式 的 编 序 方 式 统 一 表 号 必 须 连 续, 不 得 重 复 或 跳 跃 表 格 的 结 构 应 简 洁 表 格 中 各 栏 都 应 标 注 量 和 相 应 的 单 位 表 格 内 数 字 须 上 下 对 齐, 相 邻 栏 内 的 数 值 相 同 时, 不 能 用 同 上 同 左 和 其 它 类 似 用 词, 应 一 一 重 新 标 注 表 号 和 表 标 题 置 于 表 格 上 方 中 间 位 置 (2) 图 插 图 要 精 选 图 号 可 以 连 续 编 序 ( 如 图 52 图 53 等 ), 也 可 以 逐 章 单 独 编 号 ( 如 图 6.8 图 6.9 等 ), 采 用 哪 种 方 式 应 与 表 格 公 式 的 编 序 方 式 统 一, 图 号 必 须 连 续, 不 得 重 复 或 跳 跃 仅 有 一 图 时, 在 图 标 题 前 加 附 图 字 样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中 的 插 图 以 及 图 中 文 字 符 号 一 般 应 打 印 一 幅 图 有 若 干 分 图 时, 分 图 用 a,b,c, 标 出 图 号 和 图 标 题 置 于 图 下 方 中 间 位 置 (3) 公 式 论 文 中 重 要 的 或 者 后 文 中 须 重 新 提 及 的 公 式 应 注 序 号 并 加 圆 括 号, 序 号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连 续 编 序 ( 如 :(45)) 或 逐 章 编 序 ( 如 (6.10)), 序 号 排 在 版 面 右 侧, 且 距 右 边 距 离 相 等 公 式 与 序 号 之 间 不 加 虚 线 (4) 数 字 用 法 公 历 世 纪 年 代 年 月 日 时 间 和 各 种 计 数 计 量, 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年 份 不 能 简 写 ; 数 值 的 有 效 数 字 应 全 部 写 出 (5) 计 量 单 位 按 国 家 计 量 局 规 定 使 用 42

43 8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是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不 可 缺 少 的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作 者 对 他 人 知 识 成 果 的 承 认 和 尊 重 参 考 文 献 应 按 文 中 引 用 出 现 的 顺 序 列 出, 一 般 不 少 于 10 篇, 附 于 文 末, 按 论 文 ( 设 计 ) 中 参 考 文 献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连 续 编 号, 用 [1] [2] [3] 等 数 码 表 示, 并 将 序 号 在 正 文 中 作 为 上 角 标 参 考 文 献 采 用 五 号 仿 宋 体 1.5 倍 行 距 打 印 参 考 文 献 格 式 示 例 如 下 : (1) 期 刊 [ 序 号 ] 作 者. 题 名 [J]. 刊 物 名 称, 出 版 年 份, 卷 号 ( 期 号 ): 起 止 页 码. (2) 书 籍 [ 序 号 ] 著 者, 译 者. 书 名 [M]. 出 版 地 : 出 版 社, 出 版 年 份 : 起 止 页 码. (3) 论 文 集 [ 序 号 ] 著 者. 题 名 [C]. 编 者. 论 文 集 名, 出 版 地 : 出 版 社, 出 版 年 份 : 起 止 页 码. (4) 学 位 论 文 [ 序 号 ] 作 者. 题 名 [D]. 保 存 地 : 保 存 单 位, 年 份. (5) 专 利 文 献 [ 序 号 ] 专 利 所 有 者. 专 利 题 名 [P]. 专 利 国 别 : 专 利 号, 发 布 日 期 ; (6) 电 子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电 子 文 献 题 名 [EB/OL]. 电 子 文 献 的 出 版 或 可 以 获 得 的 地 址, 分 表 日 期 或 更 新 日 期 / 引 用 日 期 ( 任 选 ). 9 注 释 正 文 中 引 述 他 人 的 观 点 内 容 统 计 数 据 等 必 须 注 明 出 处 ; 在 论 文 ( 设 计 ) 写 作 过 程 中, 有 些 问 题 需 要 在 正 文 之 外 加 以 阐 述 和 说 明, 也 是 注 释 注 释 一 般 用 页 末 注, 注 释 的 序 号 要 用 等 数 码 表 示, 并 将 序 号 在 正 文 中 相 应 位 置 作 为 上 角 标, 小 五 号 宋 体 单 倍 行 距 打 印 10 附 录 不 宜 放 在 正 文 中, 但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内 容 如 调 查 问 卷 公 式 推 演 编 写 的 源 程 序 原 始 数 据 附 表 等, 小 四 号 宋 体 1.5 倍 行 距 打 印 43

44 ( 二 ) 排 版 要 求 一 律 用 Word 排 版, 电 脑 打 印,A4 规 格 复 印 纸 输 出 ; 版 面 要 求 : 页 边 距 : 上 下 2.54cm, 左 右 3.17cm, 装 订 线 左 侧 1cm; 页 码 : 居 中 底 部 ( 三 ) 装 订 要 求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1 封 面 2 诚 信 声 明 3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登 记 表 4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记 录 表 5 中 文 摘 要 ( 含 关 键 词 ) 6 英 文 摘 要 ( 含 关 键 词 ) 7 目 录 8 正 文 9 参 考 文 献 10 附 录 八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的 程 序 及 要 求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内 容 1 学 院 组 织 教 师 对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进 行 布 置 指 导 和 第 七 学 期 培 训 ( 一 ) 2 学 生 思 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方 向 1 学 院 按 照 师 生 双 向 选 择 原 则, 为 学 生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 二 ) 2 指 导 教 师 帮 助 学 生 确 定 选 题 44

45 ( 三 ) 第 八 学 期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1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学 生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登 记 表 2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填 写 的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论 文 ) 选 题 登 记 表 进 行 审 核 后, 交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核, 交 学 院 归 档 1 指 导 教 师 应 根 据 选 题 登 记 表 中 的 安 排,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的 工 作 进 度 和 工 作 质 量, 及 时 解 答 和 处 理 学 生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记 录 表 2 学 院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责, 了 解 检 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研 究 和 协 调 处 理 本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各 学 院 组 织 中 期 检 查, 并 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中 期 总 结 交 教 务 处 1 学 生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撰 写 要 求 撰 写 论 文 定 稿 后,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中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部 分, 给 出 成 绩 并 写 出 评 语 2 指 导 教 师 将 学 生 论 文 ( 设 计 ) 及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交 专 业 负 责 人 1 各 专 业 组 织 答 辩 小 组, 并 着 手 答 辩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2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答 辩 的 日 程 及 地 点 1 各 答 辩 小 组 组 织 学 生 答 辩 按 要 求 完 整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记 录 及 答 辩 评 分 表, 给 出 答 辩 小 组 成 绩 2 答 辩 小 组 填 写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定 表 中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部 分 3 各 专 业 审 定 学 生 的 成 绩 4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1 学 院 按 照 要 求 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 五 级 记 分 ) 输 入 教 务 处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45

46 2 学 院 及 时 填 写 好 毕 业 论 文 汇 总 表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3 学 院 将 毕 业 论 文 选 题 登 记 表 指 导 记 录 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记 录 及 答 辩 小 组 评 分 表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正 文 ) 一 同 归 入 学 院 文 书 档 案, 保 存 四 年, 同 时 将 毕 业 论 文 评 定 表 交 学 校 档 案 馆 归 档 教 务 处 组 织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评 选 和 抽 查 ( 七 ) 工 作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小 组 评 定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学 院 ( 八 ) 在 一 个 月 内 将 重 新 组 织 答 辩, 答 辩 程 序 按 第 一 次 答 辩 程 序 注 : 本 表 的 时 间 安 排, 仅 指 工 作 上 的 先 后 次 序, 具 体 时 间 以 当 年 相 关 的 通 知 为 准 二 七 年 八 月 修 订 46

47 九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工 作 管 理 条 例 课 程 考 核 是 教 学 过 程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环 节, 考 核 的 质 量 既 反 映 教 师 的 教 学 质 量 和 治 学 态 度, 也 反 映 学 生 的 学 习 态 度 和 学 习 效 果, 同 时 又 是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的 集 中 体 现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类 考 核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学 位 课 程 必 须 采 用 考 试 形 式 一 答 疑 与 命 题 1 任 课 教 师 在 考 前 必 须 安 排 好 答 疑, 在 答 疑 过 程 中, 教 师 要 耐 心 认 真 地 解 答 学 生 的 疑 问, 同 时 应 注 意 考 题 的 保 密 性,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题 2 所 有 课 程 的 命 题 教 师 必 须 同 时 出 具 A B 试 卷 和 参 考 答 案, 由 教 学 院 长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决 定 考 试 使 用 试 卷, 如 同 场 考 试 使 用 两 份 试 卷 考 试, 必 须 出 具 C 卷, 依 次 类 推 命 题 试 卷 必 须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A B 卷 的 题 型 应 一 致, 重 复 题 目 的 分 值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10%, 题 量 足 够 3 对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进 度 相 同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做 到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评 分 4 考 试 或 考 查 的 形 式, 可 根 据 课 程 的 特 点, 采 用 笔 试 口 试 笔 试 与 口 试 相 结 合 闭 卷 与 开 卷 相 结 合 理 论 考 核 与 实 践 操 作 相 结 合 小 论 文 等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课 程 必 须 采 用 闭 卷 考 试 的 形 式,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90 分 钟 5 学 校 提 倡 任 课 教 师 对 考 核 方 式 进 行 改 革, 但 改 革 方 案 和 具 体 实 施 步 骤 必 须 报 学 院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行 二 阅 卷 与 评 分 1 考 核 结 束 后,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参 考 答 案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阅 47

48 试 卷 2 教 师 对 评 定 成 绩 如 需 改 动, 必 须 在 更 正 处 签 名 3 学 生 课 程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评 定, 成 绩 评 定 以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为 主, 平 时 成 绩 为 辅 任 课 教 师 对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 应 有 书 面 记 录, 平 时 成 绩 必 须 在 本 课 程 开 考 之 前 评 出,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成 绩 的 30% 4 教 师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的 三 天 内, 将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 期 末 考 核 成 绩 和 总 评 成 绩 记 载 到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登 记 表 中, 并 以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一 起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三 成 绩 登 录 与 管 理 规 则 1 成 绩 登 录 是 学 生 成 绩 考 核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各 有 关 部 门 均 应 给 予 高 度 重 视 学 生 成 绩 必 须 准 确 登 录, 严 格 管 理 2 学 院 教 务 员 收 到 任 课 教 师 的 成 绩 登 记 表 后, 必 须 在 三 天 内 将 学 生 成 绩 准 确 无 误 地 导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并 及 时 将 教 师 的 原 始 成 绩 单 统 一 归 学 校 档 案 馆, 学 院 可 留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3 如 学 生 对 任 课 教 师 给 出 的 成 绩 有 疑 义, 可 以 在 成 绩 公 布 的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书 面 查 分 申 请, 经 开 课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同 意 后, 请 有 关 教 师 查 卷 必 要 时 可 由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复 议, 但 学 生 不 能 直 接 查 卷 4 如 教 务 员 更 正 错 登 漏 登 的 成 绩, 必 须 向 教 务 处 教 学 信 息 科 提 出 权 限 申 请, 待 批 准 后 方 能 修 改 成 绩 教 务 员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学 生 成 绩, 对 违 反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者, 将 作 为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四 试 卷 管 理 与 保 存 1 教 师 及 所 有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对 试 卷 内 容 严 格 保 密, 若 发 现 泄 题 漏 题 现 象,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试 卷, 并 追 查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2 所 有 试 卷 保 存 必 须 填 写 试 卷 保 存 记 录, 按 专 业 ( 或 班 级 ) 捆 扎 整 齐 并 于 专 门 场 地 存 放 马 列 外 语 文 修 副 修 等 公 共 课 试 卷 由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保 管 ; 其 余 试 卷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自 行 保 管 特 殊 课 程 的 考 核 可 以 采 用 光 盘 照 片 等 形 式 保 管 48

49 3 所 有 试 卷 的 保 存 年 限 为 每 届 本 科 新 生 入 学 后 七 年 或 专 科 新 生 入 学 后 六 年 ( 即 一 年 级 起 的 第 一 张 试 卷 到 毕 业 的 全 部 试 卷, 保 存 至 毕 业 后 三 年 ) 按 七 年 保 存 年 限 的 试 卷 包 括 第 五 年 第 六 年 的 重 考 试 卷 4 毕 业 论 文 保 存 期 为 四 年 五 考 试 管 理 与 规 则 1 各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日 程 应 在 考 试 一 周 前 向 学 生 公 布,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公 布 考 核 日 程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要 更 动 的, 应 经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同 意,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2 课 程 考 核 期 间 各 学 院 和 各 公 共 教 研 部 应 安 排 好 每 天 的 主 考 教 师, 主 考 教 师 全 权 负 责 处 理 考 核 过 程 中 考 场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并 应 及 时 将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件 上 报 教 务 处 3 各 学 院 要 合 理 安 排 好 考 场, 坚 决 执 行 间 隔 一 个 座 位 以 上 或 一 人 一 桌 的 规 定, 教 务 处 应 协 助 学 院 调 配 好 课 程 考 核 教 室 4 50 人 以 下 的 考 场 设 监 考 二 人,50 人 以 上 的 考 场 每 增 加 25 人, 应 增 设 监 考 一 人, 以 此 类 推 5 学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有 三 次 无 故 缺 课, 或 缺 课 课 时 达 到 该 课 程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则 取 消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6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如 发 现 学 生 违 纪 或 作 弊, 监 考 人 员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考 试,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并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处 理 六 外 语 口 语 社 会 调 查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考 核, 必 须 事 先 制 订 考 核 方 案 和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并 报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有 关 操 作 细 则 考 核 文 档 的 保 管 等 事 宜 可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七 月 修 订 49

50 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考 试, 是 学 校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它 不 仅 是 对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的 检 验, 同 时 也 是 对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检 验, 为 了 端 正 我 校 的 学 风 和 教 风, 培 养 学 生 诚 实 守 信 的 做 人 准 则, 参 照 教 育 部 最 新 颁 布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特 制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希 望 广 大 同 学 遵 照 执 行 一 学 生 应 提 前 10 分 钟 进 入 指 定 考 场 迟 到 30 分 钟 者, 将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资 格 考 试 开 始 一 小 时 后 方 可 交 卷 退 场 考 试 结 束 前 5 分 钟, 考 生 不 准 离 开 考 场 二 学 生 一 律 凭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园 卡 参 加 考 试 不 携 带 证 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如 证 件 遗 失, 必 须 携 带 身 份 证 和 由 所 在 学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方 能 参 加 考 试 三 学 生 入 场 后 保 持 安 静, 并 按 监 考 教 师 的 要 求 在 指 定 位 置 入 座 相 关 证 件 应 放 在 桌 面 的 左 上 方, 以 便 核 对 四 学 生 应 认 真 听 监 考 教 师 讲 解 有 关 考 试 要 求, 按 照 监 考 指 令 的 规 定 自 觉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并 在 试 卷 诚 实 守 信 的 文 字 后 签 名 五 严 禁 将 通 讯 工 具 当 时 钟 使 用,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必 须 关 闭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必 须 放 进 包 内, 并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六 学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电 子 记 事 本 文 曲 星 商 务 通 MP3 MP4 等 一 切 具 有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文 具 考 生 试 卷 上 不 能 使 用 修 正 液, 不 能 私 自 相 互 借 用 任 何 考 试 用 具 除 考 试 指 定 用 的 蓝 黑 色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铅 笔 橡 皮 直 尺 和 无 存 储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外,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书 笔 记 本 字 纸 条 书 包 等 物 品 一 律 按 要 求 放 到 指 定 地 点 七 学 生 只 能 使 用 考 试 专 用 答 题 纸 和 草 稿 纸, 并 在 其 上 签 名 考 50

51 试 结 束 时, 需 将 试 题 纸 答 题 纸 及 草 稿 纸 一 并 上 交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学 号 等 信 息 者, 将 作 为 代 替 他 人 考 试 处 理 八 学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若 遇 问 题, 必 须 举 手 向 教 师 示 意 除 试 卷 印 刷 问 题, 教 师 不 回 答 任 何 与 试 卷 内 容 有 关 的 问 题 九 考 试 过 程 中, 学 生 不 准 随 意 离 场,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离 场, 应 得 到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并 有 监 考 人 员 陪 同 所 有 试 卷 不 得 自 行 带 出 考 场, 不 得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十 考 试 结 束 时, 学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并 将 试 题 纸 答 题 纸 及 草 稿 纸 整 理 好 放 在 桌 子 上 等 监 考 教 师 收 齐 试 卷 并 清 点 无 误 后 方 能 离 开 考 场 十 一 考 试 进 行 中, 提 前 交 卷 的 学 生 应 马 上 离 开 试 区,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声 议 论,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考 试 十 二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指 挥, 保 持 肃 静 考 试 中 不 得 有 相 互 说 话 偷 看 抄 袭 他 人 试 卷 夹 带 或 传 递 材 料 交 换 试 卷 互 对 答 案 和 代 考 等 任 何 不 正 当 不 公 正 和 不 诚 实 的 行 为 十 三 违 反 本 考 场 规 则 的 行 为 均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处 理 十 四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考 试 作 弊 ( 含 协 同 作 弊 ) 者, 监 考 人 员 应 立 即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当 场 收 回 试 卷, 终 止 其 考 试, 并 将 其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如 实 记 录 在 监 考 记 录 上, 考 试 结 束 后 连 同 其 试 卷 证 据 等 一 并 交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员 并 报 学 院 主 考, 学 院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由 学 院 主 考 签 署 意 见 后 立 即 报 教 务 处,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于 24 小 时 内 张 榜 公 布 十 五 本 考 场 规 则 所 指 的 考 试, 涵 盖 考 试 与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形 式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51

52 十 一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一 为 维 护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建 设 良 好 的 学 风 校 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二 取 得 我 校 学 籍 在 校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适 用 本 条 例 三 本 条 例 所 称 考 试 违 纪 是 指 学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和 考 试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但 情 节 轻 微 的 一 般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本 条 例 所 称 考 试 作 弊 是 指 学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等 的 严 重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四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且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打 手 势 或 者 有 其 他 异 常 行 为 时, 凡 监 考 教 师 不 能 确 定 其 作 弊 的 ; 5 发 现 本 人 桌 面 有 由 他 人 所 写 的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字 公 式 或 图 表 而 未 向 监 考 教 师 汇 报 的 ; 6 在 考 场 或 考 场 附 近 喧 哗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52

53 的 ; 7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考 号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9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五 考 试 违 纪 的 处 理 : 考 试 违 纪 的 科 目 成 绩 无 效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1 开 考 后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3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有 储 存 功 能 的 电 子 记 事 本 快 译 通 文 曲 星 MP3 MP4 等 电 子 工 具, 或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的 ; 4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案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5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案 草 稿 纸 的 ; 6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 含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 或 用 动 作 表 情 互 相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的 ; 7 利 用 计 算 机 复 制 他 人 考 试 内 容 或 为 他 人 作 弊 提 供 便 利 的 ; 8 将 试 卷 答 案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品 带 出 考 场 或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的 ; 9 考 试 结 束 后, 在 试 场 内 发 现 其 有 作 弊 痕 迹, 或 由 他 人 检 举 揭 发 的 作 弊 行 为 的 ; 10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11 组 织 作 弊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或 恶 意 传 播 试 卷 内 容 及 答 案 的 ; 53

54 12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13 其 他 有 可 能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或 考 核 成 绩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七 考 试 作 弊 的 处 理 : 考 试 作 弊 的 科 目 成 绩 无 效 ;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并 建 议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取 消 其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对 学 生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恶 意 传 播 试 卷 内 容 及 答 案 两 次 作 弊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或 其 他 作 弊 情 节 恶 劣 的, 作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八 对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检 查 记 录 和 现 场 管 理 由 监 考 人 员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者, 监 考 人 员 应 立 即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并 立 即 终 止 其 考 试, 并 将 其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如 实 记 录 在 监 考 记 录 上, 考 试 结 束 后 连 同 其 试 卷 证 据 等 一 并 交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员 并 报 学 院 主 考, 学 院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由 学 院 主 考 签 署 意 见 后 立 即 报 教 务 处,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于 24 小 时 内 张 榜 公 布 九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后, 若 要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十 本 条 例 所 指 考 试, 涵 盖 考 试 与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形 式 十 一 本 条 例 的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54

55 十 二 关 于 专 升 本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与 学 位 授 予 的 补 充 规 定 专 升 本 学 生 应 遵 守 学 生 学 习 指 南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现 考 虑 到 专 升 本 学 生 的 特 殊 情 况, 特 作 出 如 下 补 充 规 定 : 一 毕 业 条 件 的 补 充 规 定 1 专 升 本 学 生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内 容, 取 得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所 有 学 分 后 方 可 毕 业 2 专 升 本 学 生 所 依 据 的 培 养 方 案, 可 以 由 各 学 院 专 门 制 定 独 立 的 方 案, 也 可 以 根 据 所 属 专 业 大 三 大 四 年 级 的 方 案 执 行 如 使 用 第 二 种 方 法 的, 则 应 适 当 补 修 大 一 大 二 年 级 的 学 位 课 程 或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方 案 经 学 院 制 定 后, 需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3 专 升 本 学 生 不 补 修 综 合 素 质 类 课 程 4 凡 进 入 师 范 专 业 就 读 的, 还 须 按 照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完 成 教 育 类 课 程 的 修 读, 并 根 据 专 业 的 要 求 取 得 国 家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毕 业 二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的 补 充 规 定 1 专 升 本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就 读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且 成 绩 达 到 满 分 的 60% ( 艺 术 类 专 业 体 育 类 专 业 外 国 语 言 类 专 业 和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专 升 本 学 生 的 外 语 要 求 参 照 所 属 专 业 本 科 生 的 各 项 要 求 ) 2 通 过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中 的 一 级 考 试 ( 计 算 机 专 业 除 外 ) 3 专 升 本 学 生 计 算 绩 点 的 范 围 为 : 如 使 用 独 立 的 培 养 方 案, 55

56 则 按 照 其 中 的 学 位 课 程 计 算 ; 如 根 据 所 属 专 业 大 三 大 四 年 级 的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的, 则 为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的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和 限 定 选 修 课 程 不 论 用 那 种 方 法, 均 要 求 平 均 绩 点 2 三 专 升 本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 最 长 为 三 年 四 本 规 定 的 解 释 权 在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二 七 年 五 月 修 订 56

57 十 三 关 于 港 澳 台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和 学 位 授 予 的 补 充 规 定 为 了 维 护 教 学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客 观 性, 使 港 澳 台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经 教 务 处 与 港 澳 台 办 公 室 共 同 研 究, 对 我 校 港 澳 台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和 学 位 授 予 作 如 下 补 充 规 定 : 一 学 籍 管 理 ( 一 ) 港 澳 台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生 学 习 指 南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 港 澳 台 学 生 可 以 不 修 读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和 军 事 课 对 不 修 读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和 军 事 课 的 学 生 毕 业 所 要 求 的 总 学 分, 可 以 从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中, 减 去 这 两 类 课 程 的 相 应 学 分 减 去 的 学 分 不 退 还 学 费 学 生 如 不 修 读 这 两 类 课 程 的, 可 以 增 加 修 读 必 修 课 以 外 的 其 他 课 程, 来 折 抵 这 两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学 校 不 因 学 生 增 修 这 类 学 分 而 收 费 ( 三 ) 考 虑 到 港 澳 台 学 生 的 特 殊 情 况, 考 试 成 绩 的 及 格 线 可 放 宽 到 50 分 ( 优 良 中 的 标 准 线 不 变 ) ( 四 ) 港 澳 台 学 生 如 因 成 绩 原 因 需 要 重 修 课 程 或 退 学 处 理 的, 按 照 实 施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 ) 港 澳 台 学 生 的 学 费 总 额, 按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结 算 二 学 位 授 予 规 定 港 澳 台 学 生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要 求 应 当 遵 守 学 生 学 习 指 南 中 关 于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规 定, 但 考 虑 到 港 澳 台 学 生 的 特 殊 情 况, 再 作 如 下 补 充 规 定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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