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五峰旗風景特定風景區開放行動咖啡車作業投標須知
|
|
- 痛 经
- 4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書 立 契 約 書 人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充 分 利 用 湯 圍 溝 公 園 空 間 效 益, 並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特 委 託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經 營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如 后 : 第 一 條 : 一 契 約 文 件 及 效 力 : 本 契 約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 一 ) 招 標 文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二 ) 投 標 文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三 ) 決 標 文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四 ) 本 契 約 附 件 及 其 變 更 或 補 充 ( 五 ) 依 本 契 約 所 提 出 之 履 約 文 件 或 資 料 二 本 契 約 文 件, 包 括 以 書 面 錄 音 錄 影 照 相 微 縮 電 子 數 位 資 料 或 同 品 等 方 式 呈 現 之 原 件 或 複 製 品 三 本 契 約 所 含 各 種 文 件 之 內 容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處,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下 列 原 則 處 理 : ( 一 ) 本 契 約 條 款 優 於 招 標 文 件 內 之 其 他 文 件 所 附 記 之 條 款 但 附 記 之 條 款 有 特 別 聲 明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招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優 於 投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但 投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經 甲 方 審 定 於 招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者, 不 在 此 限 招 標 文 件 如 允 許 乙 方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特 別 聲 明, 並 經 甲 方 於 審 標 時 接 受 者, 以 投 標 文 件 之 內 容 為 準 ( 三 ) 文 件 經 甲 方 審 定 之 日 期 較 新 者 優 於 審 定 日 期 較 舊 者 ( 四 ) 決 標 紀 錄 之 內 容 優 於 開 標 或 議 價 紀 錄 之 內 容 四 本 契 約 文 件 之 一 切 規 定 得 互 為 補 充, 如 仍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以 甲 方 解 釋 為 準 如 有 爭 議 依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處 理 五 本 契 約 文 字 以 中 文 為 準 六 本 契 約 文 字 有 中 文 譯 文, 與 其 外 文 文 意 不 符 者, 除 資 格 文 件 外, 以 中 文 為 準 其 因 譯 文 有 誤 致 生 損 害 者, 由 提 供 譯 文 之 一 方 負 責 賠 償 七 本 契 約 所 稱 申 請 報 告 同 意 指 示 核 准 通 知 解 釋 及 其 他 類 似 1
2 行 為 之 意 思 表 示, 以 中 文 書 面 為 之 為 原 則 書 面 之 遞 交, 得 以 面 交 簽 收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雙 方 預 為 約 定 之 人 員 或 處 所 為 之 八 本 契 約 所 使 用 之 度 量 衡 單 位, 以 公 制 為 原 則 九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契 約 自 104 年 6 月 21 日 起 生 效 十 本 契 約 所 定 事 項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無 法 執 行 之 部 分, 該 部 分 無 效 但 除 去 該 部 分, 本 契 約 亦 可 成 立 者, 不 影 響 其 他 部 分 之 有 效 性 十 一 前 款 無 效 之 部 分, 甲 方 及 乙 方 必 要 時 得 依 本 契 約 原 定 目 的 更 正 之 第 二 條 :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範 圍 及 經 營 管 理 事 項 編 號 ( 下 表 各 項 經 營 管 理 事 項, 乙 方 應 撰 寫 簡 易 營 運 企 劃 書 並 繪 製 相 關 平 面 位 置 圖 及 示 意 圖 提 送 甲 方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開 始 營 業 ) 範 圍 規 格 經 營 管 理 事 項 一 公 共 浴 池 ( 男 ) 二 公 共 浴 池 ( 女 ) 平 方 公 尺 ( 含 1 泡 湯 池 之 經 營 管 理 泡 湯 用 品 ( 大 小 浴 巾 浴 帽 等 ) 之 販 售 視 障 按 摩 浴 池 更 衣 室 廁 所 2 湯 屋 營 業 時 間 至 少 派 駐 一 人 現 場 經 玄 關 管 理 室 機 械 管 室 ) 3 營 業 時 間 為 平 日 7:00~23:00 週 五 六 為 7:00~24:00, 調 整 時 須 報 甲 方 同 意 4 收 費 標 準 參 照 宜 蘭 縣 風 景 遊 憩 區 經 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 本 府 委 託 經 營 之 風 景 遊 憩 區 得 不 適 用 前 項 之 各 款 收 費 規 定 ; 其 清 潔 維 護 費 公 共 設 施 之 收 費 基 準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應 於 實 施 前 三 日 公 告 並 懸 示 於 明 顯 處 所, 調 整 時 亦 同 5 男 湯 泡 湯 人 數 35 人, 同 一 時 段 不 得 逾 泡 湯 人 數 之 10% 6 男 女 浴 池 至 少 需 有 一 名 具 有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照 者 執 勤 平 方 公 尺 ( 含 1 泡 湯 池 之 經 營 管 理 泡 湯 用 品 ( 大 小 浴 巾 浴 帽 等 ) 之 販 售 視 障 按 摩 浴 池 更 衣 室 廁 所 2 湯 屋 營 業 時 間 至 少 派 駐 一 人 現 場 經 玄 關 ) 管 3 營 業 時 間 為 平 日 7:00~23:00 週 五 2
3 3 六 為 7:00~24:00, 調 整 時 須 報 甲 方 同 意 4 收 費 標 準 參 照 宜 蘭 縣 風 景 遊 憩 區 經 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 本 府 委 託 經 營 之 風 景 遊 憩 區 得 不 適 用 前 項 之 各 款 收 費 規 定 ; 其 清 潔 維 護 費 公 共 設 施 之 收 費 基 準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應 於 實 施 前 三 日 公 告 並 懸 示 於 明 顯 處 所, 調 整 時 亦 同 5 女 湯 泡 湯 人 數 40 人, 同 一 時 段 不 得 逾 泡 湯 人 數 之 10% 三 湯 屋 川 堂 平 方 公 尺 遊 客 購 票 休 憩 及 等 候 場 所, 並 得 由 視 障 者 提 供 按 摩 服 務 業 務 ( 不 得 提 供 電 動 按 摩 服 務 ) 四 售 票 處 及 服 務 台 19.9 平 方 公 尺 售 票 及 諮 詢 服 務 等 五 殘 障 廁 所 5.68 平 方 公 尺 殘 障 專 用 廁 所 清 潔 維 護 六 公 共 廁 所 清 潔 維 護 七 湯 圍 溝 台 九 省 道 玻 4.6m*3M, 桌 椅 擺 設 以 限 微 波 食 品 冷 熱 飲 食 類 咖 啡 甜 璃 屋 吧 檯 ( 不 含 現 15 組 為 原 則 有 營 業 設 施 建 物 ) 點 紀 念 品 及 特 產 類 之 販 售 休 閒 溫 泉 魚 八 湯 圍 溝 德 陽 路 入 口 4.6m*3M, 桌 椅 擺 設 以 現 場 不 得 明 火 煮 食 限 微 波 食 品 冷 熱 處 吧 檯 ( 不 含 現 有 15 組 為 原 則 營 業 設 施 建 物 ) 第 三 條 : 經 營 及 禁 止 項 目 飲 食 類 咖 啡 甜 點 紀 念 品 及 特 產 類 之 販 售 休 閒 溫 泉 魚 ( 契 約 期 滿 後, 設 施 應 無 償 移 轉 予 甲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請 求 任 何 賠 償 金 或 費 用 ) 一 委 託 經 營 範 圍 內 各 場 地 設 施 設 備, 乙 方 不 得 轉 租 或 分 包 第 三 人 經 營 利 用 二 乙 方 應 負 責 委 託 經 營 及 管 理 維 護 範 圍 內 各 項 設 施 之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並 應 負 責 經 營 之 泡 湯 餐 飲 紀 念 品 販 售 及 各 項 相 關 活 動 等 之 遊 客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三 乙 方 應 於 委 託 經 營 範 圍 之 售 票 處, 設 置 旅 客 諮 詢 中 心, 提 供 有 關 宜 蘭 縣 之 旅 遊 住 宿 餐 飲 或 其 他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之 資 訊
4 四 乙 方 經 營 應 配 合 甲 方 相 關 管 理 及 業 務 推 動 工 作, 並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乙 名 五 乙 方 應 配 合 無 償 提 供 文 化 局 核 准 之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活 動 場 地 ( 玻 璃 屋 泡 腳 池 川 堂 等 ), 非 委 託 標 的 由 甲 方 提 供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或 視 障 按 摩 者 場 地, 乙 方 不 得 異 議 六 甲 方 應 於 委 託 經 營 契 約 簽 訂 後, 依 委 託 經 營 契 約 之 規 定 完 成 交 付 乙 方 經 營 代 管 之 建 築 物 營 運 資 產 及 設 施 等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物 之 點 交 作 業, 乙 方 不 得 拒 絶 辦 理 點 交 七 乙 方 於 點 交 本 案 之 標 的 後, 應 負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維 護 相 關 設 施 及 排 除 他 人 占 用 八 除 甲 方 點 交 之 財 產 與 設 備 外, 乙 方 因 經 營 本 計 畫 所 需 之 其 他 設 備, 由 乙 方 自 費 購 置 ; 所 需 之 工 作 人 員 亦 由 乙 方 自 行 僱 用 九 乙 方 欲 經 營 委 託 經 營 契 約 未 明 列 之 項 目, 應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之 十 乙 方 應 自 負 盈 虧 負 責 管 理 維 護 甲 方 交 付 之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物, 並 應 負 擔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物 所 衍 生 之 各 項 清 潔 維 護 保 養 修 繕 水 電 瓦 斯 電 話 保 險 保 全 及 其 他 所 有 費 用 十 一 乙 方 於 委 託 經 營 期 間 內 應 負 擔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所 衍 生 之 各 項 稅 捐 ( 如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等 ) 規 費 維 修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行 銷 人 事 及 因 違 反 法 令 應 繳 納 之 罰 款 罰 鍰 等 一 切 相 關 費 用 委 託 經 營 期 間 不 足 一 年 者, 依 委 託 經 營 期 間 佔 該 年 之 比 例 計 算 十 二 乙 方 應 負 責 委 託 經 營 範 圍 內 之 景 觀 維 護 工 作, 且 於 甲 方 施 工 興 建 相 關 設 施 時, 乙 方 應 配 合 辦 理 且 不 得 拒 絶 十 三 乙 方 承 諾 不 主 張 甲 方 交 付 之 現 有 設 施 有 任 何 設 計 不 完 善 之 處, 而 向 甲 方 提 出 索 賠 十 四 乙 方 因 執 行 本 案 而 須 向 相 關 機 關 申 請 或 協 調 遇 阻 礙 時, 甲 方 在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內, 得 協 助 乙 方 與 相 關 機 構 進 行 協 調 但 乙 方 應 自 行 負 責 申 請 之 取 得 並 掌 控 時 程 十 五 乙 方 如 因 營 運 需 求 增 加 或 需 要 而 致 須 新 增 或 變 更 建 築 設 施 原 空 間 設 計 機 電 設 施 或 系 統 功 能 者, 應 先 經 甲 方 書 面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其 4
5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擔, 並 於 施 作 完 畢 後 提 交 竣 工 圖 送 甲 方 備 查 而 該 等 新 增 設 施 之 所 有 權, 於 本 契 約 期 滿 後, 亦 應 無 償 移 轉 予 甲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請 求 任 何 償 金 或 費 用 ; 新 增 設 施 如 因 折 舊 或 損 毀, 經 甲 方 認 已 不 堪 使 用 者, 得 要 求 乙 方 回 復 原 狀 十 六 乙 方 不 得 經 營 販 售 下 列 項 目 ( 一 ) 煎 煮 炒 油 炸 之 熱 食 品 ( 二 ) 足 以 污 染 環 境 之 餐 飲 小 吃 等 ( 三 ) 檳 榔 及 其 他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及 民 眾 健 康 安 全 之 物 品 ( 四 ) 非 法 之 報 紙 雜 誌 書 籍 光 碟 片 及 電 子 產 品 等 ( 五 ) 經 法 令 禁 止 或 限 制 販 賣 之 物 品 或 食 品, 非 環 保 類 物 品 及 未 經 本 府 許 可 營 業 項 目 第 四 條 : 點 交 一 除 甲 方 另 有 事 由,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展 延 外, 乙 方 至 遲 應 於 契 約 104 年 6 月 25 日 前, 完 成 點 交 手 續 二 甲 方 應 依 現 狀 點 交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予 乙 方 使 用 及 管 理, 如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現 況 有 瑕 疵 或 故 障, 雙 方 應 於 點 交 之 財 產 及 物 品 清 冊 中 註 明, 否 則 即 視 為 無 瑕 疵 三 如 乙 方 拒 絶 完 成 點 交 者, 視 為 違 約, 應 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五 條 : 經 營 期 間 : 自 104 年 6 月 21 日 至 107 年 6 月 25 日 止, 計 三 年 止 第 六 條 : 經 營 權 利 金 之 給 付 本 案 經 營 權 利 金 總 計 臺 仟 肆 佰 貳 拾 捌 萬 元 整, 乙 方 應 於 應 於 簽 約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向 甲 方 繳 付 一 年 使 用 權 利 金 ( 決 標 總 價 三 分 之 一 ) 新 台 幣 肆 佰 柒 拾 陸 萬 元 整,105 年 5 月 31 日 前 繳 交 第 二 年 之 使 用 權 利 金 新 台 幣 肆 佰 柒 拾 陸 萬 元 整,106 年 5 月 31 日 前 繳 交 第 三 年 之 使 用 權 利 金 新 台 幣 肆 佰 柒 拾 陸 萬 元 整, 乙 方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權 利 金 者, 每 逾 二 日, 應 按 照 總 經 營 使 用 權 利 金 之 千 分 之 ㄧ 繳 交 違 約 金, 倘 乙 方 逾 期 1 個 月 仍 未 給 付, 甲 方 得 不 經 催 告, 逕 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第 七 條 : 水 電 使 用 收 費 事 項 一 湯 圍 溝 公 園 全 區 含 非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範 圍 之 公 共 設 施 照 明 等 暨 營 業 標 的 之 水 電 費 概 由 乙 方 負 擔 5
6 二 繳 費 日 期 : 依 台 電 公 司 及 自 來 水 公 司 通 知 繳 納 期 限 內 繳 納, 並 將 收 據 影 本 送 甲 方 備 查, 逾 期 繳 納 之 違 約 金 由 乙 方 負 責 三 乙 方 應 提 供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含 活 動 期 間 供 電 照 明, 並 配 合 天 候 狀 況 作 適 時 調 整 ; 因 活 動 期 間 增 加 電 費 由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另 行 支 付 予 乙 方 四 溫 泉 水 權 費 自 經 營 開 始 後 由 乙 方 自 行 僱 請 具 證 照 水 電 人 員 裝 設 水 錶, 乙 方 依 用 水 數 量 繳 交 溫 泉 取 水 費 申 報 定 檢, 並 於 繳 交 申 報 定 檢 後 7 日 內 送 甲 方 備 查, 用 水 量 未 達 甲 方 申 請 水 權 狀 費 用 部 份 由 甲 方 繳 納 水 權 費 五 湯 圍 風 呂 溫 泉 標 章 期 滿 後 由 乙 方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報, 所 需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擔, 並 報 甲 方 備 查 第 八 條 : 履 約 保 證 金 : 一 履 約 保 證 金 係 擔 保 乙 方 履 行 合 約 規 定 之 各 項 義 務 及 賠 償 因 履 行 或 未 依 約 履 行 造 成 甲 方 之 損 害 二 乙 方 於 簽 約 前 繳 納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為 契 約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新 台 幣 臺 佰 肆 拾 貳 萬 捌 仟 元 整, 於 合 約 期 滿 後, 若 無 違 反 本 契 約 條 款 及 無 待 解 決 事 項 後, 無 息 退 還 給 乙 方 另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中 途 終 止 或 解 約 者 沒 入 履 約 保 證 金 三 甲 方 得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中 扣 抵 乙 方 應 給 付 甲 方 之 經 營 使 用 費 違 約 金, 如 有 不 足 並 得 另 行 追 償 之 ; 甲 方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中 扣 抵 乙 方 應 給 付 甲 方 之 金 額 後, 乙 方 應 於 甲 方 扣 除 日 起 十 日 內 補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第 九 條 : 經 營 管 理 與 禁 止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一 營 業 場 所 之 維 修 清 潔 ( 含 周 邊 區 域 之 清 潔 ) 垃 圾 分 類 安 全 及 秩 序 維 持 經 營 管 理 及 災 害 損 失 等, 所 需 之 設 備 及 費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或 聘 請 相 關 企 業 機 構 處 理 二 公 共 區 域 公 廁 清 潔 乙 方 須 配 合 延 長 營 業 時 間 增 補 人 力 三 乙 方 之 活 動 規 劃 方 向 應 配 合 季 節 性 或 結 合 節 日 活 動, 對 外 舉 辦 富 創 意 之 休 閒 文 化 活 動 或 展 覽 四 乙 方 之 服 務 項 目 應 符 合 咖 啡 甜 點 冷 熱 飲 經 營 方 向 經 營 項 目 6
7 之 營 業 時 間 公 休 日 應 於 開 始 營 業 前, 應 先 報 甲 方 備 查, 其 價 格 不 得 高 於 一 般 市 價 五 泡 湯 預 售 票 券 印 製 數 量 需 報 甲 方 備 查, 並 依 經 濟 部 95 年 10 月 19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公 告 ( 如 附 件 一 ),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乙 方 發 行 泡 湯 預 售 票 之 履 約 保 證 責 任, 已 經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足 夠 履 約 保 證, 保 證 期 間 自 契 約 起 三 年 止, 履 約 保 證 內 容 應 載 於 預 售 票 正 面 明 顯 處 六 甲 方 於 必 要 時, 有 權 要 求 乙 方 關 閉 營 業 區 域 之 部 份 或 全 部, 以 配 合 執 行 甲 方 之 政 策 危 難 搶 救 或 必 要 之 措 施, 乙 方 應 予 配 合 乙 方 若 因 此 而 有 損 失, 得 向 甲 方 請 求 賠 償, 賠 償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甲 方 所 收 損 失 期 間 之 權 利 金 收 入, 賠 償 方 式 由 雙 方 另 行 以 書 面 協 議 之 七 乙 方 出 售 商 品 或 服 務 所 得 之 款 項, 除 法 令 規 定 免 開 統 一 發 票 者 外, 應 於 收 取 當 時 立 即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轉 移 或 漏 繳 納 稅 賦 八 乙 方 不 得 將 經 營 管 理 權 讓 與 第 三 人, 或 委 託 第 三 人 代 為 經 營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移 經 營 權 九 乙 方 之 宣 傳 標 語 或 旗 幟 及 張 貼 地 點, 應 經 甲 方 審 核, 核 准 後 始 可 張 貼 十 溫 泉 水 水 質 需 符 合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水 質 檢 驗 規 定, 營 業 時 間 內 並 適 度 清 場 進 行 湯 池 清 潔 消 毒 工 作 十 一 乙 方 未 獲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有 任 何 影 響 景 觀 停 車 或 遊 客 動 線 之 行 為 十 二 乙 方 因 經 營 管 理 或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需 僱 用 之 基 層 人 力, 應 在 相 同 條 件 下 優 先 僱 用 本 縣 低 收 入 戶 弱 勢 團 體 原 住 民 及 志 工 十 三 非 本 契 約 之 營 業 場 所, 由 甲 方 另 行 規 劃,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十 四 乙 方 應 於 次 月 十 日 前 提 送 有 關 營 運 ( 含 泡 湯 池 賣 店 等 ) 營 運 收 入 人 數 相 關 之 財 務 報 表 及 文 件, 送 甲 方 備 查 十 五 甲 方 得 指 定 人 員 隨 時 稽 核 乙 方 使 用 土 地 建 築 設 施 基 地 上 之 附 屬 設 施 及 相 關 財 產 物 品 之 狀 況, 乙 方 不 得 拒 絶 十 六 如 乙 方 管 理 維 護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有 未 盡 妥 適 之 處, 甲 方 得 隨 時 要 7
8 求 乙 方 改 善, 乙 方 不 得 拒 絶, 亦 不 得 要 求 甲 方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十 七 甲 方 已 售 出 票 券 於 委 外 期 間, 仍 屬 有 效, 乙 方 不 得 禁 止 遊 客 使 用, 票 款 由 乙 方 彙 總 ( 完 整 票 券 ) 後 每 3 個 月 向 甲 方 申 請 支 付 十 八 乙 方 應 於 決 標 日 後 30 天 內 完 成 營 業 之 準 備, 提 供 服 務 十 九 乙 方 應 於 明 顯 處 依 宜 蘭 縣 風 景 遊 憩 區 經 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身 心 障 者 及 隨 同 陪 伴 之 一 人 免 費 之 公 告 第 十 條 : 危 機 管 理 一 經 營 管 理 期 間 內, 發 生 重 大 緊 急 事 故 時, 乙 方 應 主 動 通 知 甲 方, 並 做 好 適 當 之 危 機 處 理 二 貨 物 之 堆 積 存 放 進 出 及 營 業 服 務 方 式 不 得 妨 礙 安 全 衛 生 及 觀 瞻 三 乙 方 應 嚴 加 管 制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加 強 從 業 員 工 應 變 措 施, 營 業 及 服 務 人 員 應 熟 知 場 所 之 逃 生 路 線 安 全 設 施 之 操 作 ; 若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時, 並 應 負 責 疏 導 群 眾 防 止 混 亂 發 生 四 乙 方 以 及 作 業 人 員 應 採 有 效 之 保 安 措 施, 包 括 施 工 安 全 火 災 地 震 颱 風 豪 雨 及 其 他 安 全 防 護 事 項, 以 維 護 人 員 及 財 物 安 全 在 經 營 期 間 內,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導 致 甲 方 或 第 三 人 受 損 害 時, 乙 方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五 乙 方 應 依 法 令 辦 理 相 關 意 外 天 然 災 害 及 公 共 責 任 險, 其 中 公 共 責 任 險 之 保 額 不 得 低 於 每 人 兩 百 萬 元 ; 委 託 範 圍 甲 方 應 付 國 賠 義 務 時, 應 由 乙 方 全 權 負 責, 第 三 人 因 而 向 甲 方 請 求 賠 償 時, 甲 方 於 賠 償 後 得 向 乙 方 追 償 之 六 有 關 販 售 本 縣 相 關 物 品 及 文 物, 涉 及 甲 方 及 第 三 人 之 著 作 權 者, 乙 方 須 另 取 得 授 權 第 十 一 條 : 違 約 處 理 乙 方 有 下 列 一 至 四 款 情 形 之 一, 甲 方 得 逕 行 終 止 契 約 並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及 其 孳 息, 乙 方 不 得 異 議 : 一 因 維 護 不 良 或 經 營 不 善, 如 繼 續 經 營, 足 以 影 響 甲 方 之 權 益 者 二 逾 繳 納 使 用 權 利 金 1 個 月 或 其 他 合 於 民 法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甲 方 終 止 契 約 者 8
9 三 甲 方 對 乙 方 委 託 經 營 標 的 之 環 境 衛 生 安 全 設 備 廢 水 處 理 等, 得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實 施 檢 查, 乙 方 不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營 業 或 經 營 管 理 不 善 者, 經 甲 方 或 有 關 查 處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不 改 善, 除 依 有 關 規 定 處 罰 外, 情 節 重 大 者 甲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四 乙 方 未 經 甲 方 核 准, 不 得 將 各 項 設 施 進 行 增 建 修 建 改 建 或 其 他 變 動 等 行 為, 且 不 得 違 規 使 用 或 擅 自 變 更 用 途 違 者 甲 方 終 止 契 約, 並 應 由 乙 方 恢 復 原 狀 五 因 溫 泉 標 章 逾 有 效 期 限, 經 法 令 制 暫 停 營 業 致 營 業 損 失 部 分, 由 乙 方 自 行 負 擔 六 乙 方 有 經 營 不 善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發 生, 於 情 況 緊 急, 遲 延 即 有 損 害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造 成 緊 急 危 難 之 虞 時, 甲 方 得 視 情 節 令 乙 方 停 止 營 運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七 乙 方 應 確 實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營 運, 如 有 違 約 情 事, 一 經 甲 方 查 獲, 依 下 表 認 定 扣 點 計 罰 : 項 目 內 容 限 期 內 缺 失 未 改 善 完 竣 罰 則 預 售 票 履 經 查 核 未 經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10 點 約 保 證 足 額 保 證 發 行 預 售 票 者 財 物 點 交 拒 絶 完 成 點 交 者 溫 泉 標 章 未 於 期 滿 前 取 得 及 10 日 內 10 點, 未 補 正 者 終 止 契 約 補 正 者 水 電 費 繳 未 依 限 繳 交 水 電 及 提 甲 方 交 備 查 營 業 範 圍 超 出 營 業 範 圍 ( 含 時 間 ) 營 業 時 間 未 配 合 甲 方 營 業 時 間 營 業 每 次 扣 5 仟 元 而 擅 自 關 閉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竭 業 者 泡 湯 時 段 違 反 第 2 條 第 2 款 者 人 數 水 質 檢 測 未 符 合 宜 蘭 縣 政 府 府 衛 生 局 規 定 者 營 業 項 目 超 出 規 定 營 業 項 目 服 裝 儀 容 未 著 印 有 公 司 名 稱 字 樣 第 一 次 書 面 糾 正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計 罰 1 點 服 務 態 度 服 務 態 度 經 遊 客 投 訴 或 嚼 第 一 次 書 面 糾 正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9
10 食 檳 榔 者 安 全 措 施 物 品 堆 放 未 符 動 線 順 暢 環 境 清 潔 未 作 廚 餘 回 收 及 垃 圾 分 類 廁 所 及 環 境 未 維 護 乾 淨 統 一 發 票 ( 或 收 據 ) 商 品 檢 視 商 品 逾 期 10 計 罰 1 點 第 一 次 書 面 糾 正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計 罰 1 點 第 一 次 書 面 糾 正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計 罰 1 點 無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 或 收 據 ) 第 一 次 書 面 糾 正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計 罰 1 點 法 令 規 定 不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營 業 第 一 次 書 面 糾 正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計 罰 1 點 銷 售 價 格 價 格 偏 高, 並 經 查 屬 實 者 1 經 查 屬 實, 乙 方 應 即 停 止 銷 售 ; 第 一 次 查 獲, 甲 方 以 書 面 糾 正 2 第 二 次 查 獲, 計 罰 3 點 3 連 續 三 次 者, 甲 方 得 不 經 催 告 逕 行 終 止 合 約, 乙 方 並 應 給 付 違 約 金 合 約 總 價 之 百 分 之 十, 且 自 違 約 日 起 不 得 參 加 甲 方 所 有 同 類 招 標 六 年, 乙 方 不 得 異 議 八 上 述 罰 則 每 扣 1 點, 計 罰 乙 方 新 台 幣 1,000 元, 溫 泉 節 活 動 期 間 每 點 以 3,000 元 計 罰 九 若 乙 方 發 生 上 述 缺 失, 經 甲 方 限 期 改 善 而 未 能 改 正 完 竣, 除 依 相 關 罰 則 規 定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扣 點 外, 累 計 扣 點 超 過 50 點 後, 甲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不 發 還 履 約 保 證 金,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第 十 二 條 : 契 約 終 止 之 事 由 一 合 意 終 止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內, 雙 方 得 以 書 面 合 意 終 止 二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終 止 ( 一 ) 乙 方 有 任 何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義 務 或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甲 方 得 依 第 十 二 條 約 定 辦 理, 得 逕 行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 二 ) 乙 方 有 破 產 或 其 他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情 事, 致 繼 續 履 約 顯 有 困 難 者 ( 三 ) 乙 方 有 偽 造 變 造 依 本 契 約 應 提 出 之 相 關 文 件,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 四 ) 乙 方 或 負 責 人 有 重 大 喪 失 債 信 或 違 法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而 影 響 營 運 者 ( 五 ) 因 可 歸 責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情 節 重 大 者
11 三 非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而 終 止 ( 一 ) 甲 方 因 辦 理 公 共 事 業 需 要, 依 法 變 更 用 途 者 ( 二 ) 甲 方 因 政 策 需 要 收 回 者 ( 三 ) 因 政 府 政 策 變 更, 乙 方 繼 續 執 行 反 不 符 公 共 利 益 時, 甲 方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四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除 外 情 事, 經 雙 方 磋 商 後, 經 認 定 屬 非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事 由, 乙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者 四 契 約 終 止 之 通 知 任 一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契 約 終 止 事 由 終 止 契 約 之 意 思 表 示 及 終 止 之 日 期 通 知 他 方 五 契 約 終 止 之 效 力 ( 一 ) 雙 方 應 就 財 產 及 物 品 返 還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一 併 達 成 合 意, 該 合 意 終 止 契 約 始 生 效 力 ( 二 )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終 止 契 約 之 效 力 1. 甲 方 得 沒 收 乙 方 留 存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以 扣 抵 乙 方 應 給 付 之 違 約 金 損 害 賠 償 及 其 他 依 本 契 約 甲 方 有 權 向 乙 方 請 求 支 付 之 費 用 2. 甲 方 得 向 乙 方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三 ) 因 政 府 政 策 變 更, 乙 方 繼 續 執 行 反 不 符 公 共 利 益 時, 甲 方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1. 甲 方 於 扣 除 乙 方 依 本 契 約 應 付 之 違 約 金 或 其 他 債 務 後, 應 返 還 乙 方 留 存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全 部 2. 乙 方 得 向 甲 方 請 求 賠 償, 但 不 包 括 所 失 利 益 或 其 他 間 接 或 衍 生 性 之 損 害 賠 償 ( 四 )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終 止 契 約 之 效 力 1. 甲 方 於 扣 除 乙 方 依 本 契 約 應 付 之 違 約 金 或 其 他 債 務 後, 應 返 還 乙 方 留 存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全 部 2. 依 誠 信 原 則, 由 雙 方 協 議 後 續 處 理 方 式 ( 五 ) 終 止 契 約 後 仍 繼 續 有 效 : 1. 第 八 條 履 約 保 證 金 之 約 定 11
12 2. 第 十 一 條 爭 議 解 決 之 約 定 3. 第 15 條 財 產 及 物 品 返 還 之 約 定 4. 其 他 為 處 理 契 約 終 止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而 依 其 性 質 應 繼 續 有 效 之 條 款 第 十 三 條 : 接 管 經 營 一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甲 方 得 立 即 接 管 乙 方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經 營 權, 直 到 乙 方 改 善 並 恢 復 營 業, 或 由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契 約 ( 一 ) 乙 方 嚴 重 違 約 或 有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致 生 公 益 或 公 共 安 全 有 重 大 危 害 之 虞 者 ( 二 ) 乙 方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之 事 由, 而 停 止 營 業 者 二 乙 方 無 法 於 甲 方 通 知 期 限 內 改 善, 並 恢 復 營 業 時, 甲 方 得 逕 行 終 止 契 約 並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並 向 乙 方 請 求 因 接 管 所 生 之 損 害 賠 償 第 十 四 條 : 乙 方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時, 應 於 十 日 內 通 知 甲 方, 其 變 更 不 得 損 失 甲 方 權 益, 變 更 後 之 組 織 應 包 括 承 受 本 合 約 之 所 有 權 利 與 義 務 : 一 代 表 人 變 更 二 組 織 變 更 三 住 址 變 更 四 章 程 營 業 項 目 或 資 本 額 變 更 第 十 五 條 : 營 業 場 所 及 設 施 設 備 之 歸 還 一 乙 方 應 於 本 契 約 消 滅 ( 包 括 契 約 原 定 期 間 屆 滿 契 約 之 解 除 終 止 及 繼 續 經 營 期 限 屆 滿 ) 時 停 止 營 業, 並 於 契 約 消 滅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經 甲 方 會 勘 認 可 營 業 場 所 及 設 施 設 備 保 持 物 之 通 常 使 用 效 益, 返 還 甲 方 二 乙 方 應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將 核 准 設 施 拆 除 及 物 品 搬 離 ( 甲 方 同 意 留 下 者 不 在 此 限, 該 標 的 物 乙 方 無 權 轉 賣 第 三 者 ), 所 需 費 用 由 乙 方 負 擔 ; 否 則 甲 方 均 以 廢 棄 物 處 理, 乙 方 不 得 要 求 賠 償 或 提 出 異 議, 其 廢 棄 物 處 理 費 用 應 由 乙 方 負 責 ( 該 筆 費 用 甲 方 得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中 扣 抵, 如 有 不 足, 並 得 另 行 追 償 ) 第 十 六 條 : 本 契 約 條 款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意 義 不 明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發 生 或 因 政 策 法 令 情 事 變 更 致 本 契 約 之 履 行 依 其 原 有 效 果 顯 失 公 平 或 窒 礙 12
13 難 行 者,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得 修 正 或 補 充 之 本 契 約 之 修 正 或 補 充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經 雙 方 簽 署 始 生 效 力, 且 視 為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第 十 七 條 : 甲 乙 雙 方 所 為 之 意 思 表 示, 均 應 以 雙 掛 號 送 達 對 方 第 十 八 條 : 本 契 約 之 訂 定 修 改 效 力 履 行 解 釋 及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之 一 切 事 宜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為 準 據 法, 並 以 台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機 關 第 十 九 條 : 契 約 份 數 與 附 件 本 契 約 書 正 本 併 同 契 約 附 件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壹 份 為 憑, 副 本 六 份, 甲 方 存 五 份 乙 方 存 一 份, 如 有 誤 繕, 以 正 本 為 準 立 契 約 書 人 : 甲 方 : 法 定 代 理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乙 方 : 統 一 編 號 : 負 責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12 12 1 30 40 20 30 10 20 6 10 10 2 34.8 56.1 18.0 20.9 3.8 0.4 17.9 18.3 11.7 9.1 9.1 8.3 9.2 6.3 10.8 8.0 3 1949 1952 1957 1965 1975 1980 198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 19.4 26.1 26.2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丽 江 古 城 托 管 挂 牌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上 海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申 江 文 化 商 品 运 营 服 务 平 台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第 一 章 女 生 安 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深 夜,51 岁 的 农 民 李 某 翻 墙 进 入 某 中 学 行 窃, 他 悄 悄 来 到 一 小 屋 前, 并 无 所 获 见 屋 内 3 名 少 女 都 已 熟 睡, 便 生 邪 念, 欲 行 不 轨 3 少 女 慷 醒 后, 遭 李 某 的 殴 打 和 猥 亵, 其 中 一 名 16 岁 女 生 乘 机 溜 出 房 外, 将 房
《垓下歌》 項羽
1. 2. 3. 4. MM1 1 5. 6. 7. 8. MM1 2 9. ( ) 爲 10. 11. MM1 3 12. 13. 14. 15. 縧 16. MM1 4 17. 18. 19. MM1 5 20. 21. 22. 23. 24. 25. MM1 6 26. 27. 28. 29. 30. 31. MM1 7 32. 爲 33. 34. 35. 36. MM1 8 37. 38.
內 容 及 試 題 範 例 術 科 評 量 規 範 評 分 標 準 一 (, 工 具 與 材 料 由 本 校 提 供, 考 生 無 須 自 備 ) ( 一 )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及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 二 )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工 具 與 材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職 業 類 科 甄 選 入 學 內 容 審 查 表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科 班 名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項 目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一 可 聯 接 性 : 術 科 命 題 規 範 命 題 內 容 基 本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序 號 試 場 序 號 姓 名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張 齡 文 王 美 蕙 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2.??,,,,, ;,,,,,,,, 3.?,,?,?,
1.?? :,,,, : ( 1),, ( ), 5 : ( 2),,,, : ( ),,, ( 3) 2.??,,,,, ;,,,,,,,, 3.?,,?,?, ,,,, 250 :, 4.?,,,,,,,,? ( 1),,,, ( 2),,,, ,,, ( 3),, ( 4) : ;,,,,, ( 5),,,, 5.? ,,,,,,,,,,,,, 6.?, :,,, ;,,,,, ;, : 7.?,?,,,,
第 二 十 七 章 一 夜 苦 熬 第 二 十 八 章 租 房 同 居 第 二 十 九 章 二 人 世 界 第 三 十 章 取 消 面 试 第 三 十 一 章 中 暑 卧 床 第 三 十 二 章 找 到 工 作 第
商 场 风 月 之 新 欢 旧 爱 七 寸 明 月 / 著 第 一 章 凌 晨 惊 梦... 4 第 二 章 前 台 MM... 7 第 三 章 陪 赌 陪 嫖... 11 第 四 章 淫 声 荡 语... 15 第 五 章 孤 儿 报 恩... 19 第 六 章 一 招 断 腕... 21 第 七 章 惹 毛 警 察... 26 第 八 章 痛 扁 犯 人... 29 第 九 章 薄 惩 邢 科...
美 国 研 究
1991 2 1991 3 1991 4 1991 5 1991 6 1991 7 1991 8 1991 9 1991 10 1991 11 1991 12 1991 13 1991 14 1991 15 1991 16 1991 17 1991 18 1991 19 1991 20 1991 21 1991 22 1991 23 1991 24 1991 25 1991 26 1991 27 1991
FZ1.s92
第 一 章 服 装 制 作 工 艺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节 服 装 术 语 服 装 术 语 是 服 装 技 术 专 用 语, 如 服 装 的 每 一 个 品 种 服 装 上 的 每 一 块 裁 片 服 装 制 作 过 程 中 每 一 种 操 作,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服 装 制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弊 病 和 要 达 到 的 某 些 质 量 要 求 等, 都 有 其
净, 保 持 面 部 整 洁 这 里 要 说 一 下 的 是, 很 多 男 生 注 意 了 胡 子, 却 忘 了 鼻 毛, 而 旁 人 或 者 同 学 往 往 也 不 好 意 思 提 醒 建 议 面 试 前 一 定 要 仔 细 照 一 照 镜 子, 好 好 检 查 一 下 有 些 人 讲 话 多 了
北 大 院 长 谈 面 试 礼 仪 2016 保 研 / 推 免 即 将 开 始, 我 们 现 在 应 该 做 的, 是 全 力 以 赴 准 备 复 试 面 试 针 对 同 学 们 比 较 关 注 的 复 试 中 面 试 环 节 的 相 关, 本 次 向 大 家 介 绍 的 是 面 试 过 程 中 外 表 和 礼 仪 的 问 题 下 面 是 关 于 面 试 礼 仪 : 很 多 同 学 不 注 重 面
並 責 成 各 里 幹 事 下 里 服 勤 宣 導 病 媒 防 治 知 識, 協 助 各 家 戶 清 除 病 媒 孳 生 源 ( 積 水 容 器 ), 降 低 棲 群 密 度, 預 防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以 確 保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及 居 家 生 活 品 質 訂 定 每 月 最 後
541 94.4.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通 盤 檢 討 主 要 計 畫 暨 細 部 計 畫 案 542 94.5.5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可 發 展 用 地 免 予 回 饋 原 則 附 件 三 溫 泉 產 業 特 定 專 用 區 都 市 計 畫 案 召 集 人 本 案 案 情 複 雜, 且 為 求 審 議 效 益, 委 請 陳 委 員 武 正 擔 任
关于快速直达轨道轿车公交体系的研究及可行性
关 于 快 速 直 达 轨 道 轿 车 公 交 体 系 的 研 究 及 可 行 性 应 用 领 域 : 机 械 电 子 技 术 方 案 概 要 信 息 编 号 :T2016010012 交 付 形 式 : 其 他 技 术 成 熟 度 : 初 试 合 作 方 式 : 技 术 入 股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许 可 委 托 开 发 其 他 方 案 详 述 为 了 彻 底 解 决 大 城 市 日 益 严
文 選 五 十
1. 2. 3. MM1 1 4. 5. 6. 7. ( ) MM1 2 8. 9. 10. 11. MM1 3 12. 13. 14. MM1 4 15. ( ) 16. 17. 18. MM1 5 19. 20. 21. 22. MM1 6 23. 24. ( ) 25. 26. MM1 7 27. 28. 29. 30. MM1 8 31. 32. 33. MM1 9 34. ( ) 35.
?C?{????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國 際 教 育 深 耕 方 案 臺 北 市 國 中 領 域 跨 國 參 訪 報 告 出 國 期 間 :102 年 11 月 17 日 至 21 日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杭 州 市 報 告 日 期 :102 年 12 月 公 務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國 報 告 ( 赴 大 陸 出 國 類 別
99710b43ZW.PDF
v = at s = 1 2 2 v = 2 π r a = v 2 = 4 π 2 r T r T 2 a 2 R = 2 R r g v 1 2 2 g = 9.8 r = 60R a = 9.8 = 0.0027 60 F = G Mm r 2 m
4 4 1 4 1 2 3 4 5 6 1 1. 2. 3. 1 4. 2 5. 6. 4 46
4 3. 9 g 15 1959 23mm3g 3 1 2 1 20 2 11989 5 340 62604 11 2 1990 10 20 95% 1957 1 22. 6 23 6. 5 7 1. 5mm 2. 5 1. 5 2 12 3 1 mm g 22. 6-23 6. 5-7 1. 5 3. 9 1 23 3 1b 1989 23. 5 7 1. 5 3. 8 2 1990 24 5 1.
ZW.s92
第 三 章 文 书 处 理 教 学 目 标 掌 握 文 书 处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文 书 整 理 的 方 法, 能 够 对 文 书 进 行 收 发 登 记 分 送 和 系 统 整 理 编 目 归 档 办 公 室 文 员 日 常 最 基 本 的 工 作 任 务 之 一 就 是 处 理 文 书 面 对 大 量 的 公 文 和 信 函, 你 可 能 会 感 到 无 从 下 手, 但 是 当 你
m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6.6-3.1 3.7 11.4 17.7 21.7 23.5 21.8 16.1 9.9 2.1-4.9 1.1 4.6 11.2 19.0 25.2 28.8 29.5 27.8 23.2 17.6 9.1 2.3-13.0-9.4-2
m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6.6-3.1 3.7 11.4 17.7 21.7 23.5 21.8 16.1 9.9 2.1-4.9 1.1 4.6 11.2 19.0 25.2 28.8 29.5 27.8 23.2 17.6 9.1 2.3-13.0-9.4-2.7 4.2 10.0 14.6 18.2 17.0 10.2 3.6-3.3-10.5 3.0 6.0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第 三 名 080115 問 水 哪 得 高 如 許? 為 有 熱 源 伴 水 來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三 坑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六 陳 嬿 云 黃 啟 晉 小 六 張 婉 怡 關 鍵 詞 : 熱 脹 冷 縮 模 擬 燃 燒 影 響 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40 94 88 82 77 72 67 62 57 53 48 44 40 37 33 29 26 23 20 17 14 11 8 39 94 88 82 77 71 66 61 57 52 48 44 40 36 32 28 25 22 18 15 12 9 7 38 94 88
校园之星
x x x x x x C H N O V x B x x x x S S x mm cm cm cm cm x x x x x x x x A A B X B B ml x x B
19 0 1 2 3 4 5 6 7 28 29 0 1 2 3 4
19 0 1 2 3 4 5 6 7 28 29 0 1 2 3 4 5 6 7 38 ( ) VS 3 100 ( ) MM MM ! 1 2003 VS . MM MM MM MM MM MM MM CS MM CS MM MM ! ? % Y O [ ] Y O [ ] [ ] [ ] MM MM
春 天 来 了, 万 物 复 苏, 小 草 绿 了 小 河 解 冻 了 柳 树 发 芽 了 桃 花 盛 开 了 春 天 给 大 自 然 带 来 了 盎 然 生 机 春 天 的 景 物 是 美 丽 的, 春 天 的 故 事 是 动 人 的, 我 们 有 取 之 不 尽 的 以 春 为 主 题 的 作
主 编 寄 语 祝 你 在 作 文 世 界 展 翅 腾 飞 学 作 文, 必 须 从 读 别 人 的 好 作 文 开 始 中 国 旧 时 代 的 文 人 有 一 句 顺 口 溜 : 熟 读 唐 诗 三 百 首, 不 会 作 诗 也 会 诌 这 句 话 告 诉 我 们 : 写 作 必 须 从 阅 读 开 姑, 而 且 必 须 从 精 选 的 佳 作 开 始 进 入 新 世 纪 以 后, 在 新 课 标
Microsoft Word - 第三章第三節.doc
第 三 節 植 栽 及 建 物 環 境 敷 地 調 查 一 周 圍 環 境 調 查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官 舍 及 浴 場 位 於 臺 中 市 西 區, 刑 務 所 演 武 場 之 後 方, 以 林 森 路 自 由 路 一 段 與 貴 和 街 為 界 圍 塑 出 之 區 域, 林 森 路 25 巷 與 自 由 路 一 段 89 巷 縱 橫 貫 穿 其 中 本 案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Microsoft Word - Yang Yong report supl
江 河 之 痛 横 断 山 水 电 建 设 与 南 水 北 调 西 线 调 水 的 隐 忧 杨 勇 / 文 图 2006 年 7 月 初, 西 北 六 省 区 召 开 南 水 北 调 西 线 工 程 座 谈 会, 会 上 通 报 了 西 线 调 水 一 期 工 程 进 展 情 况, 并 着 重 讨 论 工 程 受 水 区 规 划 与 会 省 区 反 映, 随 着 该 区 社 会 经 济 的 迅 速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关 于 推 荐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备 案 申 请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财务部57
......... 2001... 2001......... ........................... ........................... .................. 2001 21 ( ) ( ) 2001 2 28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部 委 动 态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协 议 合 作 通 过 建 设 医 疗 养 老 联 合 体 等 多 种 方 式,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一 体 化 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指 导 意 见 健 康 和 养 老 服
中 国 医 疗 保 险 研 究 动 态 资 讯 2015 年 第 22 期 ( 总 第 191 期 ) 2015 年 11 月 30 日 目 录 部 委 动 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与 养 老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指 导 意 见 研 究 会 动 态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调 研 评 估 暨 专 题 研 讨 会 在 辽 宁 省 沈 阳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5BB4FC657A4E5A4C6BEC7B34EACE3B051B77CC4B3B57BAAED2E646F6378>
澎湖馬公市西衛聚落發展與維生方式的變遷 王惠君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地理系碩士生/文光國中教師 摘要 本研究欲了解西衛先民選址並拓墾西衛聚落的原因 並釐清西衛聚落人口 戶數增 加的影響因素 以及探討西衛聚落範圍的發展 西衛王姓開澎祖來澎湖定居時間點較晚 故僅能選擇農耕條件不太佳的西衛 同時 基於安全 選擇身為軍事防衛之地的西衛來開墾 又因生存需求 往海上發展漁業 而 西衛舊聚落僅有現在為西衛漁港的海岸為灣澳地形
0 80,,, 90,,, : ( ) () ( ) ( ),,,, 46,,,,,, 160 1 000 627 ; 1 000, 374, 5 000 1. 5 ,, ; :, ;,,, ;,,, ;,,, 2005 9 ,,,,,, ;,,,,, 1 7 7 15 17 21 23 26 29 29 32 34 35 35 37 39 39 51 61 61 61 92 93 94 96 100
3 92 59235 89 5 60,00024,000 84,000 2028476 6
山 中 傳 奇 與 水 的 牽 絆 二 峰 圳 4 4 0 00 922 92 92002 60 2028476 3 92 59235 89 5 60,00024,000 84,000 2028476 6 86.6 679 58,800 4 220.4 970 23,800 69 58,800 69,733 4 23,800 252,478 69 76 6 925 4 7 5 970 38 50 25
小川阿佐美图解贴吧 小川阿佐美种子贴吧 小川阿佐美作品集番号,杏
小 川 阿 佐 美 图 解 贴 吧 小 川 阿 佐 美 种 子 贴 吧 小 川 阿 佐 美 作 品 集 番 号, 杏 www.r8c.cn http://www.r8c.cn 小 川 阿 佐 美 图 解 贴 吧 小 川 阿 佐 美 种 子 贴 吧 小 川 阿 佐 美 作 品 集 番 号, 杏 不 过 并 不 是 人 人 都 能 作 品 集 天 生 拥 有 一 双 大 眼 睛 可 是 在 经 历 过
<D5FDCEC42E733932>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与 考 场 / 张 克 敏, 兰 燕 主 编. 重 庆 :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03.10 ISBN 7 唱 5621 唱 2973 唱 8 Ⅰ 畅 畅 畅 畅 Ⅱ 畅 1 张 畅 畅 畅 2 兰 畅 畅 畅 Ⅲ 畅 文 课 高 中 教 材 Ⅳ 畅 G634 畅 341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3)
(CIP) :, 2003 ISBN 7 81010 715 1 /...........R151.2 CIP (2002) 105855 ( 530 200032) 850 mm1168 mm 1/ 32 11.25 283 1 4 100 2003 4 1 2003 4 1 ISBN 7 810
(CIP) :, 2003 ISBN 7 81010 715 1 /...........R151.2 CIP (2002) 105855 ( 530 200032) 850 mm1168 mm 1/ 32 11.25 283 1 4 100 2003 4 1 2003 4 1 ISBN 7 81010 715 1/ R680 22.00 ,,,,,,,,,,,,,,,,,,,,, 20,,,,,,,,,,,,,,,,,,,,
( 总 第 1094 1095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县 域 经 济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5 31 号 ) (3) 省
( 总 第 1094 1095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县 域 经 济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5 31 号 ) (3)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全 省 行 政
地勘快讯
地 勘 快 讯 2016 年 第 20 期 ( 总 第 72 期 ) 重 庆 市 地 勘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办 2016 年 7 月 1 日 地 勘 动 态 我 局 召 开 纪 念 建 党 95 周 年 暨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表 彰 大 会 6 月 29 日 下 午, 我 局 在 机 关 一 会 议 室 举 办 纪 念 建 党
Ps22Pdf
( CIP). :, 2006 ISBN 7-224-07586-8... ( ). E289. 413 - - CIP (2006) 022989 ( 147 : 710003) 787mm 1092mm 16 29 24 650 2006 3 1 2006 3 1 1 1000 ISBN 7-224-07586-8 E 57 128.00 ISBN 7-224-07586-8 E 57 : 128.00
上海市民政局( )
附 件 2 上 海 市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检 查 表 2016 年 7 月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项 目 A 表 序 号 类 别 检 查 项 目 一 级 必 备 二 级 必 备 三 级 必 备 1 基 本 要 求 持 有 民 政 局 颁 发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必 备 必 备 必 备 2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运 行 一 年 以 上 必 备 必
CIP ) / :,2006.2 ISBN 7-80702 - 188-8..........K.23 CIP (2006) 080136 :960 640mm 1/ 16 : 55 :1080 2006 3 2 1 :5000 ISBN 7-80702 - 188-8/ K 23 ( 3 ) :
CIP ) / :,2006.2 ISBN 7-80702 - 188-8..........K.23 CIP (2006) 080136 :960 640mm 1/ 16 : 55 :1080 2006 3 2 1 :5000 ISBN 7-80702 - 188-8/ K 23 ( 3 ) : 260.00 ( 1 ) ( 1 ) ( 1 ) ( 2 ) ( 3 ) ( 3 ) ( 4 ) (
Ps22Pdf
: : (CIP) / :, 2006.3 ISBN 7-5385 - 2026-0..........I222 CIP (2006) 021873 :8501168mm 1/ 32 :200 :3000 2006 1 2 : 2000 ISBN 7-5385 - 2026-0/ I393 :498.00 ( 22 ) : : : ,,,,,,,,,,, : 7 8, 8 8, 8 9, 9 10
Ps22Pdf
: : (CIP) / :, 2006.3 ISBN 7-5385 - 2026-0..........I222 CIP (2006) 021873 :8501168mm 1/ 32 :200 :3000 2006 1 2 : 2000 ISBN 7-5385 - 2026-0/ I393 :498.00 ( 22 ) : : : ,,,,,,,,,,, : 7 8, 8 8, 8 9, 9 10
目 录 Mulu
ⅠⅡⅢ Ⅳ 目 录 Mulu 1 2 3 第 一 章 绪 论 123456 78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瑏 瑣 1234 5678910 瑏 瑡 瑏 瑢 瑏 瑣 瑏 瑤 第 二 章 公 文 的 格 式 37 mm ± 1 mm 天 头 28 mm ± 1 mm 订 口 225 mm 297 mm 7 mm 2 1 156 mm 210 mm 图 1 A4 型
广州鲜花送货上门 中国鲜花礼品网_广州鲜花送货上门 深圳鲜花送货上门
广 州 鲜 花 送 货 上 门 中 国 鲜 花 礼 品 网 _ 广 州 鲜 花 送 货 上 门 深 圳 鲜 花 送 货 上 门 5303.net.cn http://www.5303.net.cn 广 州 鲜 花 送 货 上 门 中 国 鲜 花 礼 品 网 _ 广 州 鲜 花 送 货 上 门 深 圳 鲜 花 送 货 上 门 来 为 你 讲 解 内 衣 对 于 宝 宝 的 重 要 性 这 种 烙 印
目 錄.doc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地 點 :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申 請 單 位 : 台 南 市 白 河 區 詔 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5 日 目 錄 一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二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三 聯 絡 人 姓 名 01 四 社 區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01
兽医临床诊断学实验指导
兽 医 临 床 诊 断 学 实 验 指 导 河 北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动 物 科 学 系 临 床 兽 医 学 实 验 室 2009 年 2 月 目 录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3 实 习 一 动 物 的 接 近 保 定 和 基 本 检 查 法...4 实 习 二 临 床 基 本 检 查 法 及 一 般 检 查...10 实 习 三 循 环 系 统 的 临 床 检 查...15 实 习 四
怒 江 之 战 南 派 三 叔 乾 坤 著 内 容 简 介 六 十 多 年 前, 十 万 中 国 远 征 军 溃 败 怒 江, 穿 越 胡 康 河 谷 原 始 丛 林 的 撤 退 过 程 中, 非 战 斗 减 员 将 近 五 万 将 士 自 此, 这 片 土 著 口 中 的 魔 鬼 居 住 地, 再
怒 江 之 战 南 派 三 叔 乾 坤 著 内 容 简 介 六 十 多 年 前, 十 万 中 国 远 征 军 溃 败 怒 江, 穿 越 胡 康 河 谷 原 始 丛 林 的 撤 退 过 程 中, 非 战 斗 减 员 将 近 五 万 将 士 自 此, 这 片 土 著 口 中 的 魔 鬼 居 住 地, 再 无 人 敢 接 近 然 而 不 久 后, 令 人 惊 诧 的 事 情 发 生 明 明 是 没 有 生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摘 要 台 灣 大 蝗 在 交 配 時 警 覺 性 降 低, 蝗 會 背 著 蝗 跳 到 遠 處, 但 不 會 飛, 肚 子 餓 時 會 進 食, 但 蝗 不 會 交 配 後 蝗 會 選 擇 土 質 堅 實 植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八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中 組 生 物 及 地 球 科 學 科 第 三 名 031708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蟲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立 麗 山 國 民 中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國 一 陳 夢 晴 竇 俊 明 國 一 林 宜 潔 國 一
教 学 目 标 : 掌 握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概 念 特 征 基 本 内 容, 人 民 警 察 的 权 益 保 障 明 确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意 义 警 用 物 品 了 解 人 民 警 察 社 会 保 障 的 意 义 作 用, 人 民 警 察 现 代 技 术 装
第 六 讲 警 务 保 障 一 警 务 保 障 概 述 二 警 务 法 律 保 障 三 警 务 社 会 保 障 四 警 务 物 质 保 障 五 警 务 权 益 保 障 1 教 学 目 标 : 掌 握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概 念 特 征 基 本 内 容, 人 民 警 察 的 权 益 保 障 明 确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意 义 警 用 物 品 了 解 人 民 警 察 社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C4EAC9EAB1A8D7A8D2B5BCBCCAF5C8FDBCB6B8DACEBBB5C4CDA8D6AA2E646F63>
贵 州 大 学 文 件 贵 大 发 2015 40 号 贵 州 大 学 关 于 2015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评 议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15
臺 南 市 108 510 彰 化 縣 0 1 雲 林 縣 0 3 嘉 義 縣 0 6 嘉 義 市 0 1 高 雄 市 0 29 合 計 108 550 1.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國 光 5 街 2 號 16 層 大 樓 ( 維 冠 金 龍 ) 倒 塌, 死 亡 108 人 男 55 人 女 5
0206 地 震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報 告 第 15 報 壹 地 震 資 料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 報 告 單 位 :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資 料 統 計 截 止 時 間 :2016/02/13 09:00 105 年 2 月 6 日 凌 晨 3 時 57 分, 於 北 緯 22.93 度, 東 經 120.54 度, 即 在 屏 東 縣 政 府 北 偏
2003 年 浦 江 教 育 大 事 记 1 月 2 日, 金 文 体 训 2003 10 号 通 知, 市 文 体 局 市 教 育 局 联 合 公 布 金 华 市 第 四 届 体 育 科 学 论 文 评 比 结 果 其 中 我 县 获 奖, 二 等 奖 : 傅 光 辉 ( 县 少 体 校 ) 江
浦 江 县 教 育 局 大 事 记 起 止 年 度 :2003 年 1 月 2014 年 12 月 全 宗 号 :J028 编 制 单 位 : 浦 江 县 教 育 局 编 制 时 间 :2015 年 6 月 1 2003 年 浦 江 教 育 大 事 记 1 月 2 日, 金 文 体 训 2003 10 号 通 知, 市 文 体 局 市 教 育 局 联 合 公 布 金 华 市 第 四 届 体 育 科
转 变 思 路, 迎 接 新 挑 战 2016 年 5 月 13 日 新 闻 综 合 第 2 版 努 力 付 出 收 获 在 过 去 的 2015 年, 泵 项 目 组 在 大 家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下, 用 户 业 绩 增 多 了, 我 们 的 能 力 提 高 了, 大 家 的 经 验 更
近 日, 公 司 收 到 由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 三 年 自 2009 年 首 次 通 过 认 定 以 来, 每 三 年 一 次 认 定, 本 次 是 公 司 原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所 进 行 的 重
untitled
1 1 2 2/3 3 4 2 1 15mm 1 2 3 3 4 2 1 2 4 1 2 3 4 5 3 6 1 2 4 3 4 5 6 5 6 7 8 7 9 1 2 3 3 3 2 b h 0.168d d 3 2 h d 3 3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3 1 11 21 2 12 22 3 13 23 4 14 24 5 15 24
7. 您 的 任 教 年 資 為 : 1-2 年 3-5 年 6-10 年 11-20 年 21 年 以 上 8. 您 的 性 別 : 男 女 9. 您 平 時 是 從 哪 裡 獲 得 有 關 防 災 的 知 識 或 相 關 訊 息 ( 可 複 選 )? 電 視 廣 播 電 腦 網 路 學 校 課
101 年 度 校 園 師 生 防 災 素 養 檢 測 之 調 查 問 卷 ( 中 小 學 教 師 - 地 震 坡 地 防 災 類 ) 親 愛 的 老 師, 您 好 : 教 育 部 為 瞭 解 各 位 老 師 對 於 教 導 學 生 遇 到 各 項 災 害 來 源, 及 防 範 的 瞭 解 程 度, 與 當 遇 到 災 害 時 的 態 度 及 技 能, 因 此 委 託 本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問
( CIP) /,. :, 2004 ISBN K828.2 CI P ( 2004 ) ( ) : : :890mm 1240mm 1/ 32 : 5.5 : 16 :
( CIP) /,. :, 2004 ISBN 7-313 - 03771-6............. K828.2 CI P ( 2004 ) 057767 ( 877 200030 ) : 64071208 : :890mm 1240mm 1/ 32 : 5.5 : 16 :157 2004 6 1 2004 6 1 :1-20 000 ISBN7-313 - 03771-6/ K 021 :15.00
( CIP) /. :, 2003 ISBN 7 81010 776 3.......... R24 65 CIP ( 2003) 102280 ( 2 ) 1200 ( 201203) 850 mm 1168 mm 1 /16 30. 5 881 5 301 10 400 2003 12 2 20
2 ) ( CIP) /. :, 2003 ISBN 7 81010 776 3.......... R24 65 CIP ( 2003) 102280 ( 2 ) 1200 ( 201203) 850 mm 1168 mm 1 /16 30. 5 881 5 301 10 400 2003 12 2 2003 12 3 ISBN 7 81010 776 3 / R 739 64. 00 ( ) )
(CIP ) /. - :, ISBN TS1028 CIP (2002) ( ) mm1168 mm 1 /
2003 (CIP ) /. - :, 2002. 12 ISBN7-80624 - 659-6... - - -. TS1028 CIP (2002) 087823 ( 3 61 001 2 ) 2002 12 2002 12 850 mm1168 mm 1 /32 8. 75 200 1-3 000 13. 80 ( ) : : : : ( ) ,, :,,,, :, : :,, :,,,,,
化学实验基本操作-加热、干燥和冷却.doc
1 [ ] [ ] 1 2 1 2 3 4 5 6 [ ] 7 2 [ ] [ ] 8 9 10 [ ] 3 [ ] [ ] 1 2-2 11 12 13 14 15 16 17 [ ] g) = 100% 5.0g 18 19 4 [ ] [ ] 20 21 [ ] 22 23 24 25 5 [ ] [ ] 26 27 [ ] - 28 6 [ ] [ ] 29 30 31 32 33 34 2-31
如何快速减肥?快速减肥方法,怎样如何快速减肥 快速减肥?关于快速减
如 何 快 速 减 肥? 快 速 减 肥 方 法, 怎 样 如 何 快 速 减 肥 速 减 快 速 减 肥? 关 于 快 代 孕 妈 妈 daiyunmama.hzqzy.com http://daiyunma 如 何 快 速 减 肥? 快 速 减 肥 方 法, 怎 样 如 何 快 速 减 肥 快 速 减 肥? 关 于 快 速 减 减 肥 从 一 点 一 滴 做 起, 只 须 支 配 以 下 一 些
12320 专 家 在 线 前 列 腺 癌 术 后 指 标 升 高 咋 办 宝 鸡 读 者 蔡 先 生 问 : 我 今 年 78 岁 今 年 3 月 体 检 时 发 现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高 达 31.22, 被 诊 断 为 前 列 腺 癌, 随 后 行 根 治 术 术 后 有
健 康 百 科 人 体 奥 秘 科 普 系 列 之 20 尿 道 : 人 体 的 排 污 管 道 核 心 提 示 : 本 期 我 们 来 介 绍 人 体 泌 尿 系 统 的 最 后 一 个 器 官 尿 道 它 从 膀 胱 连 通 到 体 外, 其 作 用 是 将 尿 排 出 体 外 排 污 管 尿 道 是 从 膀 胱 通 向 体 外 的 管 道 男 性 尿 道 细 长, 长 约 18cm, 起 自
日 0750 時 等 計 4 次 逾 時 返 艦, 且 均 未 向 艦 隊 部 報 告 ( 二 )2 次 不 假 離 營 : 1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第 8 條 規 定 : 陸 海 空 軍 現 役 軍 人 應 受 懲 罰 之 過 犯 如 左 : 九 怠 忽 職 責 或 託 故 圖 免 勤 務
懲 戒 議 決 書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議 決 書 102 年 度 鑑 字 第 12455 號 102 年 3 月 8 日 被 付 懲 戒 人 方 自 仁 海 軍 艦 隊 指 揮 部 艦 隊 作 戰 中 心 上 校 主 任 上 列 被 付 懲 戒 人 因 違 法 失 職 案 件 經 監 察 院 送 請 審 議 本 會 議 決 如 下 : 主 文 方 自 仁 記 過 貳 次 理 由 一 被
AC0938_2.p65
防 高 纖 箭 豬 包 18 份 ( 每 份 2 件 ) 皮 料 : 麵 粉 7 兩 即 食 麥 片 5 湯 匙 酵 母 1 茶 匙 沙 糖 4 湯 匙 發 粉 1 茶 匙 溫 水 3 湯 匙 脫 脂 奶 5 安 士 ( 或 ) 脫 脂 奶 2 安 士 加 甘 荀 汁 / 菠 菜 汁 3 安 士 64 高 纖 餡 料 : 調 味 料 : 1 馬 蹄 7 粒 麻 油 2 茶 匙 1 冬 菇 3 隻 沙
游戏攻略大全(十一).doc
...1...20 III...23 III...50...82 2... 103... 119... 133 (Civlization )... 138 MM... 144... 147... 161 2... 183 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III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具 备 充 分 的 战 力 总 之, 在 这 样 的 状 态 下, 库 帕 细 胞 也 没 有 办 法 完 全 杀 死 病 毒 于 是 便 对 在 脾 脏 的 巨 噬 细 胞 下 达 召 集 令, 总 动 员 要 打 败 敌 人, 结 果 形 成 脾 脏 肿 胀 当 脾 脏 也 无 法 防 止 时,
人 参 可 以 创 造 一 个 不 易 感 冒 的 强 壮 身 体 久 保 道 德 能 产 生 对 感 冒 的 抵 抗 力 众 所 周 知, 感 冒 是 由 病 毒 性 微 生 物 所 引 起 的 关 于 病 毒 的 起 源, 比 人 类 更 为 古 老, 在 地 球 形 成 的 约 十 五 亿 年 后, 也 就 是 距 今 三 十 五 亿 年 前, 就 已 有 了 病 毒 的 存 在 而 人 类
D1z.mps
第 3 章 孵 化 技 术 本 章 按 照 种 蛋 孵 化 的 程 序, 介 绍 了 蛋 的 构 造 与 形 成 种 蛋 的 管 理 家 禽 的 胚 胎 发 育 人 工 孵 化 的 条 件 和 控 制 孵 化 机 的 构 造 与 管 理 孵 化 效 果 的 检 查 与 分 析 以 及 初 生 雏 的 处 理 等 内 容 对 种 蛋 的 选 择 与 消 毒 孵 化 条 件 的 标 准 与 控 制 孵
( ) ( ) ( ) ( ) ( ) (CNS)1387 A ( ) B ( ) C ( ) ( A B ) D ( ) (CNS)1387 ABC BC D A B C X X X X X X X X D X X X X X X ( ) X ( ) B ( ) CNS 441 ( ) ( ) 1211 1301 ( ) BC ( ) ABC ABC ( ) D ( ) C ( ) BC AB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3B6ABB9E3D1C5D6D0D1A7B8B0C8D5BFC6BCBCBDBBC1F7BFBCB2ECB1A8B8E6>
广 东 省 中 学 生 赴 日 科 技 考 察 团 考 察 日 记 2015 年 2 月 8 日 -2 月 15 日, 由 广 东 广 雅 中 学 的 10 位 同 学 及 广 东 韶 关 乳 源 高 中 的 10 位 同 学 和 4 位 带 队 老 师 组 成 的 广 东 省 中 学 生 赴 日 科 技 考 察 团 到 日 本 爱 知 县 进 行 了 为 期 8 天 的 考 察 活 动 本 次 考
Ps22Pdf
( CIP ) / : 2006.2 ISBN 7-80702 - 295-7..........I.40 CIP (2006)080154 :8501168mm 1/ 32 : 110 :2900 2006 3 1 :5000 ISBN 7-80702 - 295-7/ I40 : 380.00 ,,,,,,,,,,,,, : ;, ;, :,,, 2006 2 ( 1 ) ( 5 ) (12 )
無 法 呼 吸, 因 我 知 道, 在 一 呼 一 吸 之 間, 她 都 在 劇 痛 中 掙 扎 著 主 啊! 能 不 能 讓 這 一 切 停 下 來, 回 到 過 去? 從 醫 師 來 的 訊 息 和 眼 前 的 景 象, 隱 隱 地 告 訴 我 : 幸 福 的 家, 已 經 結 束 了 ; 能
行 過 死 蔭 的 幽 谷 那 一 年 的 工 作 是 高 三 國 文 專 任, 因 難 得 不 用 擔 任 導 師, 心 情 責 任 較 為 輕 鬆, 便 趁 機 研 讀 日 文, 準 備 參 加 一 級 檢 核, 日 子 充 實 而 愉 快 就 在 六 月 底 學 期 即 將 結 束, 我 計 畫 參 加 特 別 為 台 灣 地 區 加 辦 的 夏 季 日 文 測 驗 而 在 圖 書 館 用 功
B扉页、版权、序、目录10P.cdr
唱我 的d e 歌 我2011-2012 西安高新第一中学学生考场优秀作文选 编 王淑芳 副 主 编 杨文花 点评导师 李 主 克 姚发清 王 辉 龚小菊 贾建英 刘海华 王三玲 荀碧云 赵 田 徐静宇 路 亮 陈 晨 盛广新 张宏玲 齐 虹 徐 马 丁 梁 枫 马 刘艳华 王亚秦 磊 婷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我 唱 我 的 歌 : 西 安 高
臺 中 市 農 村 再 生 總 體 計 畫 核 定 文 號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民 國 4 年 月 2 日 農 授 水 保 字 第 4887 號 函 核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摘 要 本 計 畫 依 據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規 定, 以 改 制 後 行 政 轄 區 為 計 畫 範 圍, 並 指 出 臺 中 市 適 用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之 區 域 以 生 產
广西师范学院(下)
3888.00 ( 16.00 ) ...1 ()...1...4... 11...14...15...17...32...43...44...46...47...58...59...60...62 I II...63...64...65...69...72...73...74...76...81...83...84 ( )...85...90 ( )...96... 102... 107...111...
女性减肥健身(二).doc
...1...3...5...6...9...17...19...21...23...26...32 GI...34...38...40...41 keep 24...43...45 5...49...51 I ...54...57...59...60...68...71 5...72...76...82...84 in...90...94...96 72 60...97... 110 7...11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A67EABD7A661A455A4F4C677A4ABA7DEA475A6D2C5E7253230C677A4ABAC49A475BB50A4F4A4ABADD7C540B160C3D12E646F63>
98 年 度 地 下 水 鑿 井 技 工 考 驗 鑿 井 施 工 與 水 井 修 護 一 是 非 題 : ( O ) 1. 常 用 的 鑿 井 方 法 有 旋 鑽 及 衝 鑽 兩 種 ( X ) 2. 井 篩 ( 或 稱 濾 水 管 ) 其 主 要 功 用 為 提 供 通 過 地 下 水 進 入 井 管 之 通 道, 井 篩 越 長 越 好 篩 孔 大 小 也 越 大 越 好 ( O ) 3. 未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7 81010 729 1.... R22 44 CIP ( 2003 ) 036421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2. 5 362 1 5 000 1998 12 1 2
2 ) ( )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7 81010 729 1.... R22 44 CIP ( 2003 ) 036421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2. 5 362 1 5 000 1998 12 1 2003 8 2 2003 8 8 ISBN 7 81010 729 1 : 21. 20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7 81010 730 5.......... R272 44 CIP ( 2003 ) 048161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3. 25 384 1 3 000 1998
2 )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7 81010 730 5.......... R272 44 CIP ( 2003 ) 048161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3. 25 384 1 3 000 1998 12 1 2003 8 2 2003 8 5 ISBN 7 81010 730 5 : 27.
( CIP ) /. 2. :, 2003 ( ) ISBN 7 81010 728 3.......... R271. 1 44 CIP ( 2003 ) 061823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4 405 1 3 000 2000 1 1
2 ) ( ) ( CIP ) /. 2. :, 2003 ( ) ISBN 7 81010 728 3.......... R271. 1 44 CIP ( 2003 ) 061823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4 405 1 3 000 2000 1 1 2003 8 2 2003 8 3 ISBN 7 81010 728 3 : 29.
( CIP ) /. 2. :, 2003 ( ) ISBN 7 81010 764 X.......... R25 44 CIP ( 2003 ) 063698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4. 625 423 1 5 000 1999 8 1
2 ) ( ) ( CIP ) /. 2. :, 2003 ( ) ISBN 7 81010 764 X.......... R25 44 CIP ( 2003 ) 063698 ( 2 ) ( 530 200032) 850 mm 1168mm 1 /32 14. 625 423 1 5 000 1999 8 1 2003 9 2 2003 9 5 ISBN 7 81010 764 X : 25.
9602.doc
( ) = 50mm / =15mm/hr =30mm/hr = 130mm / =50mm/hr = 200mm / =70mm/hr = 350mm / 30 0.5 0.1 6 30 0.1 3 30mm/hr 30 2002~2007 2002~2007 Excel (mm) (mm) (mm) (mm) (mm) (mm) (mm) (mm) (hr) (hr) (hr) (hr) (mm/hr)
1 4. ( 3 ) F A 5 0 2 5 0 的 氣 壓 缸 緩 衝 行 程 的 長 度, 依 工 業 規 格 的 建 議 為 1 2 0 ~ 3 0 2 2 5 ~ 4 0 3 1 5 ~ 20 410~ 15 mm 1 5. ( 4 ) 在 管 路 安 裝 中, 若 要 管 路 閉 止 時,
104 年 度 08000 氣 壓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單 選 選 擇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 複 選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BBS mm $^%*^&_$^$&%*
2004 mm 80 1/2 80 T_T 1999 CS CS BBS mm $^%*^&_$^$&%* 2004 4 5 QQ MM (1) (2) (1) (2) (1) (2) (3) (1) (2) (1) (2) B (1) (2) (1) (2) (1) (2) (1) (2) (1) (2) (3) (1) (2) (1) (2) (1)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卢 简 言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医 学 技 术 与 工 程 学 院 影 像 系 放 射 诊 断 学 教 研 室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放 射 科 一 乳 房 的 解 剖 乳 房 外 形 :1 圆 丘 型 2 半 球 型 3 圆 锥 型 4 下 垂 型 临 床 上 乳 房 分 区 : 内 上 内 下 外 上 外 下 中 央 区 ( 乳 晕 ) 乳 房 构 成 : 皮 肤
临床手术应用(四)
...1...1...4...15...20...20...22...27...27...31...36...37...42...45...48...56...60...62...66...66 I ...68...70...72...75...78...86...86...87...88...91...94...96... 100... 129... 129... 133... 147... 14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4A6D1AC75BE69A5CDA5F0B6A2B941B3F5B0AAA67EAFC5A455BEC7B4C12E646F63>
設 計 者 台 北 市 興 德 國 小 洪 瑾 瑜 校 長 節 分 各 節 重 點 適 用 年 級 教 學 日 期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教 學 單 元 / 主 題 教 材 來 源 統 整 領 域 ( 請 勾 選 ) 低 年 級 中 年 級 高 年 級 教 7 二 一 參 觀 老 泉 休 閒 農 園 學 八 二 欣 賞 農 園 中 每 一 個 庭 園 造 景 老 泉 休 閒 的 最 高 境 界 時
,,,, ( CIP ) /. :, ( ) ISBN K CIP ( 2005) : : 66 : : ( 0371) : : : : : : : 140mm 202mm :
,,,, ( CIP ) /. :, 2005. 8 ( ) ISBN 7-5349 - 3157-6... -. K928. 957 CIP ( 2005) 014330 : : 66 : 450002 : ( 0371) 65737028 : : : : : : : 140mm 202mm : 6. 875 : 164 : 4 : 2005 8 1 2005 8 1 : 1 4 000 : 16.
1/3 20% 80% GDP 1/3 1/4 3% mm
12 5720 4 400 105 11.8 1/3 20% 80% GDP 1/3 1/4 3% 2000 600 800 mm 100 40 20 30 3 5 6 9 20 1 / 86% 0.3 0.86 / 30 150-110 mm 15 30 m 30 4000 5000 UPVC 0.5 1.0 m 3 /h 1 8 m 3 /h 100 m 200 300 2004 3 5 400
大标题-36号华文细黑,加粗
2016 年 4 月 18 日 -4 月 24 日 重 庆 房 地 产 市 场 周 报 克 而 瑞 重 庆 机 构 2016 年 4 月 25 日 此 报 告 仅 供 客 户 内 部 使 用, 未 经 中 国 房 地 产 信 息 集 团 克 而 瑞 ( 中 国 )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的 书 面 许 可, 其 它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传 阅 引 用 或 复 制 绝
1 项目来源
智 能 快 件 箱 编 制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稿 ) ( 本 稿 完 成 日 期 :2013 年 09 月 07 日 ) 邮 政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院 国 家 邮 政 局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目 录 1. 目 的 和 意 义... 1 2. 编 制 过 程... 2 3.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3 3.1. 关 于 标 准 名 称... 3 3.2. 关 于 标 准
Ps22Pdf
: : : 850 1168mm 1/ 32 :4400 :139 2006 1 1 2 :2000 ISBN 7-5385 - 0467-2/ I 402 : 348.00 ( 12 ) , 1948, 20 :,, 1859, :B B, 1805, : 1948 :,, 1951 ( ) ( ), 32,, UV,,,, ; 8, ( ) A:, B:, C:,, D:,,, E :, ( )
通州区、密云县、大兴区(一)
...1...1... 32... 34... 37... 41... 46... 47... 49... 52... 54... 55... 60... 62... 63... 66... 72... 72... 74 I ... 78... 80... 85... 86... 87... 88... 91... 96... 99... 99... 106...113...115...115...119...
休 的 日 子, 才 累! 你 有 个 贴 心 的 女 儿, 真 让 我 羡 慕 你 生 两 个 儿 子 才 是 福 气 尹 母 笑 说 君 浩 是 不 错, 功 课 上 不 用 我 担 心, 但 君 颖 就 让 我 头 痛 了, 这 孩 子 野 惯 了, 一 天 到 晚 老 爱 往 外 跑 男 孩
庭 妍 窃 种 情 人 庭 妍 窃 种 情 人 套 书 系 列 : 青 梅 竹 马 11 出 版 社 : 禾 马 文 化 系 列 : 红 樱 桃 121 出 版 日 期 :2005-12-02 扫 描 人 员 : 木 易 化 石 校 对 人 员 : 水 若 纤 纤 男 主 角 : 夏 君 浩 女 主 角 : 尹 庭 绫 其 它 人 物 : 尹 湘 涵 故 事 地 点 : 台 湾 时 代 背 景 :
( CIP ) /. :, 2003 ISBN I247.5 CIP (2003) : : : ( 310 ) : : : mm mm 1/ 32 : : : :1 - : ISBN :3
( CIP ) /. :, 2003 ISBN 7-80647 - 579-6......... - -. I247.5 CIP (2003) 121754 : : : ( 310 ) : : : mm mm 1/ 32 : : : :1 - : ISBN7-7 - 80647-579 - 6 :330006 (, ) ,,,,, ;,,,,,,,, 1 ,,,,, ;,,,,,,,,,,,,,,,,,,,,,,,,,,,,,,,,,,?,?,?,,
X.FIT)
上 海 首 届 农 村 数 字 电 影 节 闭 幕 P07 后 贺 岁 档 波 澜 不 惊 阵 营 分 明 P12 汲 取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宝 贵 经 验 北 京 市 影 视 产 业 期 待 更 大 发 展 P15 用 光 影 写 史 为 军 旗 增 辉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八 一 厂 军 事 电 影 的 回 顾 与 展 望 P16 纪 录 片 强 军 之 路 近 期 上 映 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