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局聘用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备选库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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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ZZ2015-HCX-012) 招 标 人 :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1

2 目 录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3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5 章 项 目 说 明 及 要 求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3

4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二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ZZ2015-HCX-012 三 采 购 项 目 情 况 : 包 号 采 购 内 容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预 算 金 额 A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具 备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售 后 服 务 等 的 投 标 人 ; ( 二 ) 投 标 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 三 ) 投 标 人 具 备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B 包 ) ( 四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C 包 ) ( 五 )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或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D 包 ) ( 六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在 枣 庄 市 2014 年 及 2015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中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 ( 七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求 B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 C D E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标 志 牌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 \ \ \ 四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1. 时 间 : 即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16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地 点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振 兴 南 路 华 夏 中 学 院 内 3. 方 式 : 现 场 发 售 4. 售 价 :300 元 / 份 (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5.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套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B 包 ) 资 质 证 书 (C D 包 ) 注 : 报 名 时 的 资 格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供 应 商 最 终 资 格 确 认 以 资 格 后 审 结 果 为 准 五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4

5 1. 时 间 :2016 年 1 月 6 日 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1 月 6 日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一 开 标 室 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1 月 6 日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一 开 标 室 七 联 系 方 式 1. 采 购 人 :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址 : 枣 庄 市 新 城 区 民 生 路 联 系 人 : 王 科 长 联 系 方 式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振 兴 南 路 华 夏 中 学 院 内 联 系 人 : 付 经 理 联 系 方 式 : 发 布 人 :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5

6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址 : 枣 庄 市 新 城 区 民 生 路 联 系 人 : 王 科 长 联 系 方 式 : 名 称 :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华 夏 中 学 院 内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经 理 : 付 经 理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sdzzhcx@163.com 3 项 目 名 称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4 服 务 地 点 枣 庄 市 行 政 区 域 5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等 6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7 招 标 内 容 本 项 目 为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共 分 为 五 个 包 ;A 包 :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B 包 :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C 包 :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D 包 : 标 志 牌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E 包 :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8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具 备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售 后 服 务 等 的 投 标 人 ; ( 二 ) 投 标 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 三 ) 投 标 人 具 备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B 包 ) ( 四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C 包 ) ( 五 )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或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 以 上 资 质 ;(D 包 ) ( 六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在 枣 庄 市 2014 年 及 2015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中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 ( 七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要 求 9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日 期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可 视 情 况 延 续 ) 10 质 量 标 准 按 照 现 行 的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2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3 分 包 情 况 本 项 目 为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共 分 为 五 个 包 ;A 包 :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B 包 :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C 包 :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D 包 : 标 志 牌 7

8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E 包 :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14 偏 离 不 允 许 实 质 性 偏 离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15 无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年 12 月 22 日 17 时 00 分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年 12 月 22 日 18 时 00 分 前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年 12 月 22 日 18 时 00 分 前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19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90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汇 款 方 式 交 至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单 位 :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枣 庄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山 亭 支 行 帐 号 : ( 回 执 函 扫 描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本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21 履 约 保 证 金 标 通 知 书 前 按 规 定 交 纳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入 围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22 间 投 标 保 证 金 ; 招 标 人 与 入 围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23 不 允 许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 包 括 印 章 公 章 等 ) 均 指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合 同 章 财 24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务 章 业 务 章 等 ) 的 印 章,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签 字 或 盖 章,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25 正 本 1 份, 副 4 份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完 整 全 面 份 数 将 大 小 不 一 的 文 件 材 料 折 叠 整 理 成 A4 纸 面 大 小, 每 册 必 须 26 装 订 要 求 单 独 胶 装 成 册, 并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27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2 密 封 套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章 项 目 名 称 :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ZZ2015-HCX-012 包 号 : 28 封 套 上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在 2016 年 1 月 6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前 不 得 拆 封 备 注 :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 招 标 人 及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负 责 提 前 开 启 的 责 任 8

9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9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一 开 标 室 30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3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 月 6 日 09 时 30 分 32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投 标 人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招 标 人 将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3 开 标 程 序 (1) 宣 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到, 不 再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 (2)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3) 宣 布 开 标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单 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宣 布 会 议 安 排 ; (6) 开 标 结 束 34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在 省 专 家 评 委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35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入 围 人 是 36 入 围 人 公 示 媒 介 在 入 围 通 知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入 围 人 的 情 况 在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予 以 公 示 3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38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现 场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式 负 责 解 释 9

10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服 务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服 务 期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次 招 标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次 招 标 质 量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2)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3)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的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签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 (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能 力, 资 金 设 备 和 其 10

11 他 物 质 设 施 状 况, 管 理 能 力, 经 验 信 誉 和 相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 (3)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即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并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3)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以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母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以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或 者 存 在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都 不 得 在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同 时 投 标 ; (4) 招 标 文 件 中 如 有 带 条 款 则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未 响 应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除 招 标 人 拟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供 直 接 进 口 或 者 委 托 进 口 产 品 ( 包 括 已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的 进 口 产 品 ) (6) 投 标 人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与 招 标 人 为 本 次 招 标 的 货 物 进 行 设 计 编 制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所 委 托 的 咨 询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7)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8)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9)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清 晰 (10) 投 标 人 向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11)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递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12)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1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它 规 定 及 要 求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即 为 合 格 投 标 人, 具 有 参 与 公 开 招 标 的 资 格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1

12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项 目 所 在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2

13 1.11 分 包 本 项 目 为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共 分 为 五 个 包 ; A 包 :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B 包 :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C 包 :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D 包 : 标 志 牌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E 包 :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1.12 偏 离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 范 围 和 幅 度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项 目 说 明 及 要 求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提 出 澄 清 申 请,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13

14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开 标 一 览 表 (2) 投 标 函 (3)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5) 投 标 保 证 金 (6)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7)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表 及 相 关 维 修 工 具 配 备 表 (8)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售 后 服 务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9) 缴 纳 税 款 及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10)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11) 投 标 单 位 2012 年 至 今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业 绩 (12)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书 或 代 理 证 明 (13) 其 他 商 务 资 料 14

15 3.2 投 标 报 价 本 项 目 入 围 供 应 商 在 协 议 供 货 期 间 所 供 中 标 产 品 不 高 于 其 市 场 零 售 价, 如 违 反 此 条 款, 在 补 偿 其 差 价 的 同 时, 记 违 约 一 次, 违 约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取 消 其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3.3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在 评 审 过 程 及 中 标 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现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了 虚 假 材 料,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不 作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评 标 结 束 后, 如 发 现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报 场 所 业 绩 人 员 等 情 况 出 现 虚 假, 作 废 标 处 理 3.4 投 标 有 效 期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天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5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15

16 否 决 其 投 标 招 标 人 向 未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和 入 围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时 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入 围 人 在 收 到 入 围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应 附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所 要 求 提 供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7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8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服 务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16

17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应 进 行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应 予 拒 收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17

18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准 时 参 加 投 标 人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到, 不 再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 (2)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3) 宣 布 开 标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单 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宣 布 会 议 安 排 ; (6)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18

19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要 求, 依 次 对 各 合 格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审,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总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相 应 包 号 评 分 办 法 中 权 值 比 例 大 ( 依 次 类 推 ) 的 分 项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确 定 ; 每 包 按 有 效 投 标 供 应 商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家 数 (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数 ); 不 足 3 家 的, 将 按 废 包 处 理 7.2 入 围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公 示 入 围 候 选 人 7.3 入 围 通 知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入 围 人 发 出 入 围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入 围 结 果 通 知 未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19

20 7.4 履 约 保 证 金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7.5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入 围 人 应 当 自 招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合 同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入 围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l)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废 标 后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4)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5) 入 围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6)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实, 入 围 候 选 人 均 不 具 备 入 围 资 格 或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本 章 第 8.1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20

21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入 围,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入 围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下 列 行 为 视 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 (2) 投 标 人 从 其 它 单 位 通 过 转 让 或 租 借 的 方 式 获 取 资 格 或 资 质 证 书 ; (3) 由 其 它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自 己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加 盖 印 章 或 签 字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下 列 行 为, 视 为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项 目 :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 (2) 通 过 出 租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收 取 管 理 费 等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接 项 目 ; (3) 投 标 保 证 金 非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户 转 出, 或 虽 由 投 标 人 银 行 账 户 转 出, 但 先 由 非 投 标 人 人 员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存 入 投 标 人 或 有 关 个 人 账 户,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抵 押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下 列 行 为 均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1) 不 同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人 或 审 核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单 位 人 员 的 ; (2) 不 同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授 权 签 署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单 位 人 员 的 ; (3)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的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 (5) 不 同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单 位 的 资 金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21

22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入 围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入 围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质 疑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 成 交 ) 结 果 给 自 身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应 当 签 收 回 执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签 收 回 执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事 项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并 作 出 答 复, 书 面 通 知 提 出 质 疑 的 投 标 人 和 相 关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质 疑 事 项 成 立 的, 应 当 中 止 采 购 活 动 并 予 以 纠 正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对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书 面 投 诉, 并 列 明 具 体 事 项 及 事 实 依 据 投 标 人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进 行 虚 假 投 诉 财 政 部 门 收 到 投 诉 书 后,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1) 投 诉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的, 转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部 门 并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投 标 人 ; 22

23 (2) 投 诉 投 标 人 被 投 诉 人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直 接 当 事 人, 全 部 投 诉 事 项 未 经 质 疑, 或 者 超 过 投 诉 有 效 期 的, 视 为 无 效 投 诉,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投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3) 投 诉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的,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投 标 人 限 期 补 正, 无 法 告 知 投 诉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诉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补 正 的, 视 为 放 弃 投 诉 ; (4)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予 以 受 理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3

24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24

25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一 致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符 合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资 质 证 书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企 业 资 质 经 营 许 可 证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法 人 及 授 权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招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协 议 供 货 合 同 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一 正 四 副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标 书 制 作 要 求 每 册 采 用 无 线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其 它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规 定 备 注 :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届 时 未 提 供 的 无 效 25

26 A 包 评 分 办 法 企 业 业 绩 (20 分 ) 企 业 信 誉 (10 分 ) 企 业 实 力 证 明 (7 分 )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12 分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2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3 分,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5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0 分 ; 须 同 时 提 供 同 一 项 目 合 同 原 件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荣 誉 证 书, 省 级 及 以 上 每 份 得 5 分, 市 级 每 份 得 2 分, 最 高 得 10 分 投 标 人 为 品 牌 代 理 商 或 销 售 授 权 商 的, 每 个 得 1 分, 最 高 得 7 分 1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人 员 中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1 人 得 1 分, 最 多 得 7 分 ; 2 具 有 初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1 人 得 0.5 分,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 含 中 级 ) 的 人 员 1 人 得 1 分 ( 通 过 各 种 企 业 的 认 证 的 视 为 获 得 初 级 职 称 ), 最 多 得 5 分 1 枣 庄 地 区 注 册 或 设 有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得 8 分 ( 须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双 方 协 议 书 原 件, 未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不 得 分 ) 2 营 业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2 分,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4 分,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6 分 (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证 明 原 件 ) 售 后 服 务 (46 分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5 分 ) 3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详 细 的 得 6 分 ( 有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得 1 分 售 后 服 务 电 话 得 1 分 确 定 有 专 门 的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1 分 有 上 门 服 务 流 程 得 1 分 上 门 服 务 回 访 制 度 得 2 分 ) 4 投 标 人 售 后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 分 5 制 定 有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并 承 诺 未 按 方 案 执 行 有 经 济 处 罚 条 款 的,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 分 6 有 协 议 供 货 设 备 供 货 流 程 的, 优 得 :3 分, 良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7 有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且 详 细 可 行 的 得 2-3 分, 有 安 装 调 试 方 案 但 不 详 细 的 得 1 分 8 有 验 收 方 案 的,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 分 9 验 收 时 出 现 问 题 有 预 案 的 得,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规 范 性 酌 情 加 分,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26

27 企 业 业 绩 (20 分 ) 企 业 信 誉 (10 分 ) 设 备 情 况 (10 分 ) 售 后 服 务 (21 分 ) 管 理 能 力 (24 分 ) 承 印 品 种 (10 分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5 分 ) B 包 评 分 办 法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3 分,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5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0 分 ; 须 同 时 提 供 同 一 项 目 的 合 同, 两 项 缺 一 项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荣 誉 证 书, 省 级 及 以 上 每 份 得 5 分, 市 级 每 份 得 2 分, 最 高 得 10 分 1 设 备 原 值 1000 万 元 的, 得 10 分 ; 2 设 备 原 值 500 万 元 的, 得 6 分 ; 3 设 备 原 值 100 万 元 的, 得 3 分 ; 4 设 备 原 值 <100 万 元 的, 得 1 分 ; ( 以 设 备 彩 色 照 片 购 买 证 明 原 件 为 准, 否 则 不 得 分 ) 1 枣 庄 地 区 注 册 的, 得 8 分 ( 须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2 营 业 面 积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2 分,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3 分,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5 分 (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证 明 原 件 ) 3 制 定 有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并 承 诺 未 按 方 案 执 行 有 经 济 处 罚 条 款 的,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1 分 4 有 协 议 供 货 设 备 供 货 流 程 的, 优 得 :3 分, 良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1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状 况,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 2 对 外 实 现 网 上 交 易, 内 部 实 行 计 算 机 管 理,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 3 有 专 门 完 善 的 服 务 流 程,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 4 具 有 安 生 生 产 制 度, 消 防 设 施 完 善,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 5 有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得 2 分 ; 6 有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体 系, 得 2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所 承 印 种 类 的 多 少 酌 情 加 分, 优 得 :6-10 分, 良 得 3-6 分, 一 般 得 0-3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规 范 性 酌 情 加 分,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27

28 C 包 评 分 办 法 企 业 业 绩 (20 分 ) 企 业 信 誉 (18 分 ) 企 业 实 力 证 明 (5 分 )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14 分 ) 故 障 处 理 时 间 (15 分 ) 质 量 管 理 方 针 (15) 售 后 服 务 (8 分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5 分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3 分,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5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0 分 ; 须 提 供 同 一 项 目 的 合 同 原 件 1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荣 誉 证 书, 省 级 及 以 上 每 份 得 5 分, 市 级 每 份 得 2 分, 最 高 得 10 分 2 投 标 人 获 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每 一 项 得 2 分, 最 多 得 6 分 3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来 被 评 为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加 2 分, 市 级 加 1 分, 最 多 得 2 分 营 业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2 分,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4 分,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5 分 (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证 明 原 件 ) 投 标 人 具 有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建 筑 工 程 或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 或 贰 级 消 防 工 程 师 每 个 得 2 分, 投 标 人 具 有 贰 级 ( 不 含 )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建 筑 工 程 或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 或 贰 级 ( 不 含 ) 以 上 消 防 工 程 师 每 个 得 4 分, 最 高 得 14 分 ; 注 : 须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否 则 不 得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承 诺 发 生 故 障 赶 到 现 场 时 间 排 除 故 障 时 间 ; 突 发 性 故 障, 恢 复 正 常 时 间 优 得 分, 良 得 5-10 分, 一 般 1-5 分 有 质 量 管 理 方 针 ; 有 质 量 管 控 目 标 ; 有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结 构 ; 有 原 材 料 质 量 管 控 措 施, 有 加 工 订 货 质 量 管 控 措 施 ; 有 安 装 施 工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有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 优 得 分, 良 得 5-10 分, 一 般 1-5 分. 枣 庄 地 区 注 册 或 设 有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得 8 分 ( 须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双 方 协 议 书 原 件, 未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不 得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规 范 性 酌 情 加 分,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28

29 D 包 评 分 办 法 企 业 业 绩 (20 分 ) 企 业 信 誉 (18 分 ) 企 业 实 力 证 明 (13 分 )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6 分 ) 故 障 处 理 时 间 (15 分 ) 质 量 管 理 方 针 (15) 售 后 服 务 (8 分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5 分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3 分,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5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0 分 ; 须 提 供 同 一 项 目 的 合 同 原 件 1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荣 誉 证 书, 省 级 及 以 上 每 份 得 2 分, 市 级 每 份 得 1 分, 最 高 得 10 分 2 投 标 人 获 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每 一 项 得 2 分, 最 多 得 6 分 3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来 被 评 为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加 2 分, 市 级 加 1 分, 最 多 得 2 分 1 营 业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2 分,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4 分,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6 分 (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证 明 原 件 ) 2 提 供 标 志 牌 检 测 报 告 的, 国 家 级 的 每 个 得 3 分, 省 级 每 个 得 2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7 分 ( 须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个 加 盖 厂 家 公 章 ) 投 标 人 具 有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每 个 得 2 分, 最 得 6 分 ; 注 : 须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否 则 不 得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承 诺 发 生 故 障 赶 到 现 场 时 间 排 除 故 障 时 间 ; 突 发 性 故 障, 恢 复 正 常 时 间 优 得 分, 良 得 5-10 分, 一 般 1-5 分 有 质 量 管 理 方 针 ; 有 质 量 管 控 目 标 ; 有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结 构 ; 有 原 材 料 质 量 管 控 措 施, 有 加 工 订 货 质 量 管 控 措 施 ; 有 安 装 施 工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有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 优 得 分, 良 得 5-10 分, 一 般 1-5 分. 枣 庄 地 区 注 册 或 设 有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得 8 分 ( 须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双 方 协 议 书 原 件, 未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不 得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规 范 性 酌 情 加 分,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29

30 E 包 评 分 办 法 企 业 业 绩 (20 分 ) 企 业 信 誉 (10 分 )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15 分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3 分,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2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5 分,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5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份 得 10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0 分 ; 须 提 供 同 一 项 目 合 同 原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各 项 荣 誉 证 书, 每 份 得 3 分, 最 高 得 10 分 1 枣 庄 地 区 注 册 或 设 有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得 8 分 ( 须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双 方 协 议 书 原 件, 未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不 得 分 ) 2 营 业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2 分,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6 分,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得 7 分 (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证 明 原 件 ) 1 投 标 人 是 否 安 排 专 业 量 体 师 上 门 量 体, 是 否 承 诺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 将 尺 寸 汇 总 整 理, 安 排 生 产 ; 优 得 :6-10 分, 良 得 3-6 分, 一 般 得 0-3 分 ; 2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体 系, 投 标 方 案 是 否 提 供 详 细 的 实 施 内 容, 优 得 :6-10 分, 良 得 3-6 分, 一 般 得 0-3 分 ;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50 分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5 分 ) 3 投 标 方 案 是 否 针 对 面 料 款 式 特 点, 提 供 日 常 的 保 养, 穿 着 建 议 及 咨 询 等 ; 优 得 :6-10 分, 良 得 3-6 分, 一 般 得 0-3 分 ; 4 投 标 人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规 程,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情 况, 针 对 项 目 的 管 理 措 施 情 况 ; 所 投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等 情 况 ; 优 得 :6-10 分, 良 得 3-6 分, 一 般 得 0-3 分 ; 5 投 标 人 是 否 接 受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货 后 委 托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是 否 承 诺 送 检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是 否 承 诺 送 检 货 物 不 达 标 无 条 件 全 部 退 货 等 ; 优 得 :6-10 分, 良 得 3-6 分, 一 般 得 0-3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规 范 性 酌 情 加 分, 优 得 :3-5 分, 良 得 2-3 分, 一 般 得 0-1 分 30

31 1. 相 关 要 求 1.1 近 三 年 是 指 2012 年 1 月 1 日 始 至 开 标 之 日 止 ; 1.2 省 级 指 省 级 含 副 省 级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1.3 同 类 业 绩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否 则 不 予 加 分 ; 1.4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为 工 商 部 门 发 证, 职 称 证 书 以 人 事 部 门 发 证 为 准 所 有 人 员 证 件 工 作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人 相 一 致, 不 一 致 请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或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1.5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等 所 有 人 员 须 提 供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的 证 明 ; 1.6 计 分 证 件 在 开 标 时 必 须 出 示 原 件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证 明, 否 则 不 予 计 分 ; 1.7 同 一 项 目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级 表 彰 只 计 取 最 高 一 项, 企 业 与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负 责 人 ) 不 重 复 得 分 ; 1.8 各 项 分 值 取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不 四 舍 五 入 ; 1.9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各 小 项 得 分 的 总 和 1.10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隐 瞒 虚 报 伪 造 相 关 资 料 或 业 绩 的 情 况, 投 标 资 格 随 时 被 取 消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评 审 过 程 2.1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的 要 求, 依 次 对 各 合 格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审,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总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相 应 包 号 评 分 办 法 中 权 值 比 例 大 ( 依 次 类 推 ) 的 分 项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确 定 ; 2.2 投 标 人 的 得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5 人 以 上 组 成 时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31

32 低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9 人 及 以 上 组 成 时, 去 掉 两 个 最 高 分 和 两 个 最 低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3 评 审 标 准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分 值 构 成 分 值 构 成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4 评 标 程 序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重 大 偏 差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完 整 ; (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 (4)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服 务 时 间 不 能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 (5)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6)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有 上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做 无 效 投 标 或 废 标 处 理 细 微 偏 差 是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32

33 除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或 废 标 情 况 其 投 标 予 以 废 标 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也 作 废 标 处 理 : (1)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2)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3)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的 (5)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评 标 计 分 表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得 分 = 各 分 项 得 分 之 和 定 标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的 要 求, 依 次 对 各 合 格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审,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总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相 应 包 号 评 分 办 法 中 权 值 比 例 大 ( 依 次 类 推 ) 的 分 项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确 定 ; 33

34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4

35 一 招 标 人 与 协 议 供 货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格 式 本 项 目 为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中 标 人 入 围 后, 签 订 枣 庄 市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如 下 : 35

36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 我 公 司 ( 投 标 人 全 称 ) 已 按 规 定 领 取 了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包 中 标 通 知 书, 在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有 效 期 内 我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 1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的 相 关 制 度 办 法 及 要 求 ( 包 括 包 类 通 知 通 报 等 ); 2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咨 询 售 后 服 务, 所 有 产 品 免 费 送 货 安 装 调 试 ; 3 不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不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不 以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名 义 从 事 损 害 政 府 采 购 形 象 的 活 动 ; 4 对 协 议 供 货 履 行 期 间 的 行 为 ( 销 售 结 算 售 后 服 务 等 ) 负 责, 依 约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承 诺 书 协 议 书 和 供 货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或 承 诺 ; 5 按 照 采 购 要 求 和 中 标 价 格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中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不 提 出 任 何 附 加 条 款, 不 与 采 购 人 私 下 协 商 变 更 供 货 因 拖 延 供 货 时 间 而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所 提 供 货 物 为 原 厂 正 品 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工 程 和 服 务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验 收 标 准, 否 则,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并 自 愿 取 消 其 项 目 中 标 资 格 ; 7 中 标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报 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不 放 弃 报 价, 否 则 自 愿 取 消 其 项 目 中 标 资 格 ; 8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或 被 采 购 人 有 效 投 诉, 被 通 报 两 次 以 上 ( 含 两 次 ) 自 愿 放 弃 其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9 中 标 产 品 不 高 于 其 市 场 零 售 价, 如 违 反 此 条 款, 在 补 偿 其 差 价 的 同 时, 记 违 约 一 次, 违 约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取 消 其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 10 协 议 供 货 有 效 期 内, 接 受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配 合 执 行 机 构 完 成 协 议 供 货 采 购 工 作 11 协 议 供 货 有 效 期 内, 如 出 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行 为, 我 公 司 自 愿 放 弃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承 诺 单 位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邮 编 : 36

37 第 5 章 项 目 内 容 及 说 明 37

38 1.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名 称 : 枣 庄 市 2015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1.2 招 标 人 :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项 目 负 责 人 : 王 科 长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概 述 : 本 项 目 为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共 分 为 五 个 包 ;A 包 :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B 包 :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C 包 :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D 包 : 标 志 牌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E 包 :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1.4 项 目 准 备 : 资 金 来 源 :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性 资 金 2. 付 款 方 式 本 项 目 资 金 按 具 体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支 付 3. 工 期 要 求 根 据 协 议 供 货 具 体 项 目 要 求 4. 质 量 标 准 按 照 现 行 的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5. 项 目 说 明 5.1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进 管 理 方 式,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运 行 及 使 用 情 况,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制 定 了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采 购 计 划 5.2 采 购 内 容 : 现 对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依 法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本 项 目 为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招 标 项 目, 共 分 为 五 个 包 ;A 包 :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B 包 :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C 包 :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D 包 : 标 志 牌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E 包 :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5.3 采 购 方 案 根 据 枣 庄 市 2015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使 用 情 况,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进 行 了 市 场 调 研, 根 据 调 研 情 况 制 订 了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采 购 方 案 方 案 内 容 主 要 是 在 原 采 购 品 目 38

39 中 增 加 了 消 防 项 目 标 志 牌 项 目 服 装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同 时 对 枣 庄 市 2015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体 育 器 材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及 印 刷 协 议 供 货 项 目 进 行 补 充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补 充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的 方 式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即 保 留 通 过 资 格 复 审 合 格 的 枣 庄 市 2015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补 充 自 愿 参 加 并 取 得 枣 庄 市 2016 年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的 方 式 5.4 中 标 人 所 提 供 协 议 供 货 产 品 须 为 当 前 市 场 主 流 产 品, 且 符 合 国 家 及 其 它 相 关 强 制 性 要 求 ( 含 强 制 节 能 及 环 保 品 目 要 求 ); 具 体 内 容 : A 包 ( 体 育 器 材 设 备 ), 包 含 : 各 类 体 育 器 材 设 备 等 ; B 包 ( 印 刷 ), 包 含 : 单 据 印 刷 票 据 印 刷 宣 传 资 料 印 刷 等 ; C 包 ( 消 防 项 目 ), 包 含 : 消 防 设 备 及 安 装 等 ; D 包 ( 标 志 牌 项 目 ), 包 含 : 各 类 标 志 牌 及 安 装 等 ; E 包 ( 服 装 项 目 ), 包 含 : 各 类 标 志 服 制 服 等 ; 5.5 枣 庄 市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方 案 及 功 能 简 要 说 明 协 议 供 货 范 围 根 据 枣 庄 市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管 理 办 法 和 2016 年 枣 庄 市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单 项 或 批 量 采 购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下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可 以 采 用 协 议 供 货, 包 括 :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办 公 用 品 体 育 器 材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办 公 耗 材 监 控 设 备 相 机 摄 像 机 音 响 设 备 等 电 子 产 品 类, 办 公 用 家 电 类 家 具 类 工 程 施 工 物 业 服 务 图 书 印 刷 等 执 行 机 构 协 议 供 货 由 山 东 恒 诚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过 程 负 责, 并 按 照 收 费 标 准 对 实 际 成 交 供 应 商 收 取 代 理 服 务 费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在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登 录 此 系 统 由 各 区 ( 市 ) 统 一 使 用, 各 区 共 用 此 系 统 或 共 用 此 系 统 及 协 议 供 货 供 应 商 的, 提 前 向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本 系 统 满 足 全 市 协 议 供 货 的 要 求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用 户 组 成 枣 庄 市 市 级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本 系 统 ) 分 为 监 管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供 应 商 三 个 端 口, 相 关 人 由 所 属 端 口 通 过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进 入 协 议 供 货 系 39

40 统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流 程 采 购 人 有 采 购 需 求 时, 由 执 行 机 构 通 过 本 系 统 输 入 所 需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技 术 规 格 售 后 服 务 采 购 数 量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分 包 等 内 容, 然 后 发 布 竞 价 公 告 各 供 应 商 进 行 一 次 性 报 价, 报 价 结 束 时 间 截 止 后, 会 显 示 所 有 报 价 并 由 系 统 自 动 确 认 最 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有 效 报 价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三 家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项 目 施 工 设 计 项 目 装 饰 装 修 设 计 项 目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园 林 设 计 绿 化 养 护 项 目 图 书 项 目 协 议 供 货 除 外 ), 若 最 低 报 价 金 额 相 同 的 供 应 商 出 现 两 家 以 上 ( 含 两 家 ), 最 终 以 报 价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确 定 报 价 时 间 最 早 的 供 应 商 为 中 标 供 应 商, 报 价 时 间 金 额 都 相 同 的, 最 终 成 交 供 应 商 由 采 购 人 确 定 ; 项 目 发 布 两 次 竞 价 公 告 后, 仍 不 能 满 足 成 交 条 件 时, 采 购 人 报 经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采 用 其 它 方 式 采 购 采 购 合 同 由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线 下 完 成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统 计 记 录 功 能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按 采 购 人 品 牌 价 格 数 量 等 进 行 记 录, 可 以 对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按 分 类 统 计 并 导 出 excel 表 采 购 评 价 功 能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评 分, 根 据 采 购 人 反 馈, 可 以 暂 时 冻 结 供 应 商 竞 价 资 格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投 诉, 有 效 投 诉 超 过 两 次 的 供 应 商 将 被 取 消 资 格 协 议 供 货 系 统 查 询 本 系 统 将 保 存 历 史 成 交 记 录 方 便 查 询 5.6 工 作 流 程 供 应 商 的 选 择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选 取 有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基 本 原 则 是 宽 进 严 管 在 保 证 供 应 质 量 和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放 宽 入 围 门 槛, 实 现 充 分 竞 争 入 围 供 应 商 有 资 格 参 与 其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产 品 的 竞 价, 在 供 应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产 品 质 量 售 后 服 务 等 问 题, 将 被 取 消 供 应 商 资 格 采 购 程 序 40

41 采 购 人 提 出 采 购 申 请, 监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发 布 采 购 信 息 供 应 商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由 系 统 确 认 最 低 价 中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由 采 购 人 选 择 中 标 供 应 商, 中 标 后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负 责 对 采 购 货 物 的 验 收 41

42 42

43 第 6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本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为 部 分 格 式 其 它 内 容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自 行 扩 展 ) 43

44 正 本 ( 副 本 )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投 标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44

45 一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完 全 响 应 注 : 本 表 放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第 一 页 投 标 单 位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46 二 投 标 函 致 : 根 据 贵 方 为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投 标 邀 请,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单 位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1 我 们 已 详 细 审 阅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已 全 部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并 无 异 议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2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3 如 果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被 接 受, 我 方 将 履 行 投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并 按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按 期 保 质 保 量 提 供 货 物 及 服 务 4 我 方 一 旦 落 标, 我 方 承 诺 不 要 求 贵 单 位 以 及 评 审 小 组 解 释 原 因 5 我 方 愿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履 行 自 己 的 全 部 责 任 6 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成 交 服 务 费, 遵 守 贵 机 构 有 关 公 开 招 标 的 各 项 规 定 7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本 招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数 据 或 资 料, 并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资 质 与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登 记 时 资 质 一 致, 否 则 我 方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8 我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自 公 开 报 价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天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签 章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47 三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 : 我 公 司 ( 投 标 人 名 称 )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招 标 文 件,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诚 信 投 标, 材 料 真 实 我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投 标 内 容 均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保 证 不 出 借 或 者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资 质,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不 弄 虚 作 假 ; 二 遵 纪 守 法, 公 平 竞 争 不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哄 抬 价 格, 不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不 损 害 招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及 其 他 参 与 招 标 活 动 的 人 员 行 贿 或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三 不 捏 造 事 实 或 借 用 他 人 名 义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和 投 诉, 不 以 质 疑 或 投 诉 为 名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干 扰 政 府 采 购 秩 序 ; 四 若 中 标 后, 将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有 悖 于 招 标 结 果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不 降 低 合 同 约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及 相 关 服 务, 不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终 止 合 同, 或 者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若 有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我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媒 体 通 报 1~3 年 内 禁 止 参 与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等 处 罚 ; 如 已 中 标 的,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并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本 承 诺 书 做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必 备 要 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否 则 视 为 未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损 失 47

48 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48

49 (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49

50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50

51 六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监 督 电 话 法 人 代 表 注 册 资 金 经 济 范 围 固 定 资 产 联 系 人 24 小 时 服 务 热 线 职 工 总 数 场 地 总 面 积 固 定 场 所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公 司 简 介 注 :1 本 表 后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复 印 件 2 证 件 在 年 检 的 应 由 发 证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 固 定 场 所 请 填 写 租 赁 或 自 有 51

52 七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表 ( 包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姓 名 职 称 现 从 事 专 业 部 门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53 相 关 维 修 工 具 配 备 表 ( 包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序 号 工 具 名 称 数 量 价 值 ( 元 ) 用 途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3

54 八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售 后 服 务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54

55 九 缴 纳 税 款 及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55

56 十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56

57 十 一 经 营 业 绩 一 览 表 序 号 年 度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内 容 成 交 金 额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备 案 号 投 标 单 位 :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日 期 : 注 :1 本 表 后 应 附 业 绩 表 和 合 同 原 件 ( 业 绩 表 含 供 货 单 位 名 称 供 货 内 容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等 ) 复 印 件 57

58 十 二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书 或 代 理 证 明 58

59 十 三 其 他 商 务 资 料 注 : 以 上 格 式 由 投 标 人 自 拟 59

60 十 四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信 封 正 面 格 式 正 ( 副 ) 本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包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信 封 封 口 格 式 于 2015 年 月 日 9:30( 北 京 时 间 ) 前 不 准 启 封 ( 加 盖 公 章 ) ( 封 口 处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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