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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 明 本 课 件 是 依 据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政 策 内 容 编 制 而 成, 仅 用 于 业 务 经 办 培 训 第 1 页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参 保 登 记 和 申 报 缴 费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P8-P23) 新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员 工 参 保 登 记 (P24-P37)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员 工 参 保 关 系 减 少 单 位 缴 费 申 报 (P38-P64) 政 策 要 点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开 通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柜 台 办 理 缴 费 单 位 补 缴 第 2 页

3 目 录 第 二 部 分 :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P64-P106) 政 策 要 点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女 干 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女 工 人 达 到 50 周 岁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一 次 性 养 老 待 遇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医 疗 保 险 (P106-P148) 政 策 要 点 持 卡 就 医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第 3 页

4 目 录 第 二 部 分 :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工 伤 保 险 (P149-P185) 政 策 要 点 工 伤 认 定 工 伤 治 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请 失 业 保 险 (P186-P208) 政 策 要 点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延 长 发 放 失 业 保 险 金 终 止 失 业 保 险 金 第 4 页

5 目 录 第 二 部 分 :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生 育 保 险 (P209-P234) 政 策 要 点 参 保 女 员 工 生 育 待 遇 参 保 男 员 工 未 就 业 配 偶 生 育 护 理 假 津 贴 住 房 保 障 (P235-P344) 政 策 要 点 购 房 一 次 性 提 取 偿 还 购 房 贷 款 偿 还 购 房 贷 款 可 用 总 额 度 调 整 租 房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退 房 非 住 房 提 取 第 5 页

6 目 录 第 二 部 分 :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转 移 及 提 取 (P345-P394) 政 策 要 点 社 保 关 系 区 内 转 移 社 保 关 系 区 外 转 入 社 保 关 系 转 出 结 存 额 提 取 一 次 性 提 取 出 国 定 居 一 次 性 提 取 个 人 账 户 第 三 部 分 : 社 会 化 服 务 苏 州 市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管 理 (P396-P410) 苏 州 市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制 发 苏 州 市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挂 失 市 民 卡 服 务 网 点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密 码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管 理 (P ) 待 安 置 人 员 补 贴 发 放 (P415-P421)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P422-P425) 第 6 页

7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参 保 登 记 和 申 报 缴 费 第 二 部 分 :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第 三 部 分 : 社 会 化 服 务 第 7 页

8 参 保 登 记 和 申 报 缴 费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员 工 参 保 登 记 单 位 缴 费 申 报 第 8 页

9 一 新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1. 业 务 内 容 单 位 在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上 级 批 准 成 立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至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中 心 审 核 资 料 齐 全 无 误 的, 予 以 登 记 并 考 核 通 过 后 发 放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2. 适 用 范 围 园 区 内 各 类 企 业 和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第 9 页

10 一 新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3. 经 办 要 点 a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申 报 方 式 :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可 选 择 年 申 报 缴 费 方 式 或 者 月 申 报 缴 费 方 式 (1) 年 申 报 方 式 单 位 在 每 个 结 算 年 度 内, 根 据 员 工 全 年 工 资 总 额, 申 报 年 缴 费 基 数, 中 心 根 据 单 位 申 报 数 据 按 月 扣 款 (2) 月 申 报 方 式 : 用 人 单 位 每 月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资 收 入 总 额, 最 迟 于 当 月 倒 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含 倒 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当 天 ) 申 报 当 月 缴 费 基 数, 中 心 根 据 单 位 申 报 数 据 在 申 报 次 日 扣 款 第 10 页

11 3. 经 办 要 点 一 新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b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单 位 在 办 理 开 户 后, 登 录 中 心 网 站 报 名 ( 尚 无 社 保 编 号 的 至 柜 台 报 名 ) 参 加 业 务 经 办 ( 新 单 位 开 户 ) 课 程 培 训, 当 场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并 发 放 业 务 培 训 记 录 单 ( 电 子 版 ) 第 11 页

12 一 新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4. 经 办 流 程 1 单 位 应 当 在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后 30 日 内, 填 写 单 位 登 记 表 并 携 相 关 材 料, 至 中 心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签 订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委 托 收 缴 协 议 书 单 位 必 须 参 加 中 心 业 务 经 办 培 训 课 程, 考 核 通 过 后 可 至 2 中 心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3 单 位 签 订 托 收 协 议 后 1-2 周, 至 中 心 领 取 协 议 回 单, 中 心 同 时 为 单 位 开 通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权 限 第 12 页

13 5. 所 需 材 料 一 新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1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单 位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2 营 业 执 照 批 准 成 立 证 书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因 注 册 地 址 变 更 而 转 入 园 区 的 单 位 还 需 提 供 : 原 社 保 机 构 注 销 证 明 复 印 件 第 13 页

14 二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1. 业 务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2. 适 用 范 围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单 位 第 14 页

15 二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3. 经 办 要 点 a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单 位 社 保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后, 需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如 因 变 更 不 及 时 导 致 的 相 关 问 题, 责 任 由 单 位 承 担 必 须 至 中 心 柜 台 办 理 的 : 单 位 名 称, 托 收 账 号, 注 册 地 址, 申 报 方 式, 行 业 类 别 等 可 以 在 网 上 缴 费 客 户 端 和 中 心 网 站 自 行 变 更 的 : 单 位 联 系 地 址, 单 位 邮 编, 传 真 号, 联 系 人 和 负 责 人 姓 名 电 话 邮 件 手 机 等 第 15 页

16 3. 经 办 要 点 二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b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单 位 申 报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需 在 结 清 应 缴 未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办 理 单 位 缴 费 的 托 收 账 号 发 生 变 更 : 需 填 写 托 收 协 议 至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因 变 更 不 及 时 导 致 扣 款 失 败, 会 直 接 影 响 员 工 社 保 待 遇 享 受 第 16 页

17 3. 经 办 要 点 c 二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补 贴 (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津 贴 和 待 安 置 补 贴 ) 发 放 账 户 维 护 : (1) 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网 上 客 户 端 对 接 收 生 育 津 贴 和 待 安 置 补 贴 的 补 贴 发 放 账 户 进 行 维 护 (2) 新 单 位 或 账 户 有 调 整 的 单 位, 须 及 时 通 过 客 户 端 进 行 维 护 (3) 对 于 未 进 行 发 放 账 户 维 护 的, 将 直 接 发 放 到 单 位 的 缴 费 托 收 账 户 第 17 页

18 二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4. 经 办 流 程 1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行 业 类 别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携 相 关 材 料 至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其 他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需 及 时 登 录 网 站 和 客 户 端 自 行 变 更 2 中 心 审 核 后 即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单 位 登 记 证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需 更 换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第 18 页

19 5. 所 需 材 料 二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变 更 1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2 登 记 证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需 提 供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3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行 业 类 别 发 生 变 更 的 需 提 供 : 工 商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通 知 书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第 19 页

20 三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1. 业 务 内 容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的, 应 当 先 缴 清 社 会 保 险 费, 自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至 中 心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手 续 2. 适 用 范 围 已 办 理 过 开 户 登 记 的 用 人 单 位 中 发 生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合 并 分 立 等 情 况 依 法 终 止 的 单 位 第 20 页

21 3. 经 办 要 点 三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a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中 心 审 核 材 料 时, 首 先 审 核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欠 费, 在 单 位 结 清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滞 纳 金 或 罚 金 并 办 理 单 位 参 保 员 工 中 断 缴 费 手 续 的 前 提 下, 方 可 办 理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手 续 第 21 页

22 4. 经 办 流 程 三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1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应 当 自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或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携 相 关 注 销 材 料 至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手 续 2 中 心 核 定 后, 收 回 原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并 办 理 单 位 注 销 手 续 第 22 页

23 5. 所 需 材 料 三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注 销 1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2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注 销 证 明 或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单 位 注 销 批 文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第 23 页

24 参 保 登 记 和 申 报 缴 费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员 工 参 保 登 记 单 位 缴 费 申 报 第 24 页

25 一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1. 业 务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为 其 员 工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园 区 实 行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参 保 与 劳 动 合 同 报 送 联 动 机 制 2. 适 用 范 围 首 次 在 园 区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参 保 人 员 ; 在 园 区 办 理 过 一 次 性 提 取 或 区 外 转 出 后 回 园 区 重 新 参 保 的 人 员 ;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原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第 25 页

26 3. 经 办 要 点 一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a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一 律 参 加 乙 类 计 划, 并 且 应 另 行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所 在 单 位 为 在 职 人 员 办 妥 人 员 新 增 参 保 手 续 后, 将 市 民 卡 申 领 表 新 增 人 员 的 照 片 电 子 档 或 书 面 档 提 交 中 心 用 人 单 位 在 报 送 人 员 合 同 信 息 时, 需 对 甲 类 员 工 和 乙 类 员 工 住 房 部 分 缴 费 比 例 做 出 准 确 标 识 注 : 住 房 部 分 缴 费 比 例 为 16% 24%, 选 择 档 次 分 为 16% 18% 20% 22% 24%, 由 单 位 与 员 工 协 商 确 定, 单 位 与 员 工 各 承 担 一 半 若 需 变 更 比 例 档 次 的, 应 按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先 至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窗 口 进 行 变 更 第 26 页

27 3. 经 办 要 点 一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b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报 送 后 次 日 自 行 在 中 心 网 站 上 查 询 联 动 结 果 单 位 录 用 下 列 人 员 后 联 动 结 果 显 示 异 常, 需 携 相 关 材 料, 至 中 心 办 理 员 工 参 保 登 记 : 原 教 职 工 医 保 参 保 人 员 ; 原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参 保 人 员 ; 原 居 民 医 保 参 保 人 员 ; 原 园 区 改 革 改 制 人 员 第 27 页

28 一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4. 经 办 流 程 1 单 位 应 于 申 报 缴 费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年 申 报 缴 费 单 位 应 于 每 月 1-10 号 ) 至 园 区 各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窗 口 ( 园 区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心 及 乡 镇 人 力 资 源 所 ) 报 送 新 入 职 员 工 合 同, 同 时 联 动 完 成 员 工 参 保 登 记 次 日 登 录 中 心 网 站 联 动 平 台 查 询 结 果, 联 动 存 在 异 常 情 况 的, 单 位 需 至 中 心 或 中 心 办 事 处 办 理 手 工 参 保 登 记 手 续 确 认 本 单 位 员 工 相 应 手 续 已 成 功 办 理 后, 即 可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2 3 第 28 页

29 5. 所 需 材 料 一 员 工 新 参 保 登 记 1 新 参 保 登 记 人 员 :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表 一 式 一 份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参 保 人 员 增 加 表 一 式 二 份 市 民 卡 申 领 表 新 增 人 员 的 照 片 电 子 档 或 书 面 档 2 园 区 区 内 转 移 人 员 :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参 保 人 员 统 筹 区 内 转 移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3 园 区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表 一 份 第 29 页

30 二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1. 业 务 内 容 参 保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本 人 可 至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参 保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地 址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登 录 网 站 进 行 个 人 信 息 更 新 2. 适 用 范 围 所 有 已 参 保 人 员 第 30 页

31 3. 经 办 要 点 二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a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应 登 录 中 心 网 站 变 更 及 完 善 的 :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联 系 方 式 ( 特 别 是 正 在 还 贷 及 享 受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待 遇 的 人 员 ) 中 心 将 对 参 保 员 工 的 个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需 至 柜 台 变 更 的 : 参 保 人 员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柜 台 变 更 手 续 完 成 后, 本 人 需 另 行 至 市 民 卡 驻 中 心 受 理 点 ( 汇 金 大 厦 业 务 大 厅 或 湖 西 办 事 处 ) 办 理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的 信 息 维 护 第 31 页

32 3. 经 办 要 点 二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b 个 人 信 息 变 更 员 工 办 理 非 正 常 升 位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变 更 或 姓 名 变 更 需 提 供 户 籍 证 明, 户 籍 证 明 要 求 如 下 : (1) 必 须 电 脑 打 印, 手 写 无 效 ; (2) 证 明 内 容 需 注 明 原 因, 写 清 所 办 第 一 代 和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码, 并 说 明 均 为 同 一 人 ; (3) 证 明 上 需 加 盖 派 出 所 的 户 口 专 用 章 第 32 页

33 二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4. 经 办 流 程 参 保 人 员 身 份 证 号 码 姓 名 需 办 理 变 更 的 1 参 保 人 员 的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升 位 或 变 更 后, 需 填 写 信 息 变 更 表 并 携 带 变 更 后 的 身 份 证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证 明 原 件 等 相 关 材 料, 至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中 心 核 对 材 料 的 准 确 性 后, 及 时 维 护 员 工 的 参 保 信 息 中 心 维 护 完 成 后, 员 工 需 自 行 至 市 民 卡 驻 中 心 受 理 点 ( 汇 金 大 厦 业 务 大 厅 或 湖 西 办 事 处 ) 办 理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的 信 息 维 护 第 33 页 2 3

34 5. 所 需 材 料 二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1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表 一 式 三 份 2 参 保 人 员 的 姓 名 或 身 份 证 号 码 变 更 的 需 提 供 :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证 明 原 件 3 已 离 职 员 工 无 法 至 单 位 盖 章 的 需 提 供 : 园 区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备 案 表 第 34 页

35 三 员 工 参 保 关 系 减 少 1. 业 务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与 员 工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由 用 人 单 位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合 同 信 息, 至 园 区 各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窗 口 办 理 人 员 合 同 解 除 备 案 手 续 及 中 断 缴 费 手 续 2. 适 用 范 围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员 工 第 35 页

36 三 员 工 参 保 关 系 减 少 3. 经 办 流 程 1 单 位 在 缴 清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后 至 园 区 各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窗 口, 办 理 员 工 退 工 报 送 2 单 位 次 日 自 行 在 中 心 网 站 上 查 询 联 动 结 果 联 动 查 询 结 果 存 在 异 常 的, 单 位 需 填 写 参 保 人 员 减 少 表 等 报 中 心 办 理 人 员 参 保 关 系 减 少 手 续 第 36 页

37 4. 所 需 材 料 三 员 工 参 保 关 系 减 少 1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参 保 人 员 减 少 表 一 式 二 份 (5 人 或 5 人 以 上 需 提 供 电 子 文 档 ) 2 园 区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表 第 37 页

38 参 保 登 记 和 申 报 缴 费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员 工 参 保 登 记 单 位 缴 费 申 报 第 38 页

39 一 政 策 要 点 甲 类 计 划 2015 年 度 缴 费 比 例 和 账 户 入 账 比 例 缴 费 比 例 (%) 账 户 设 置 及 入 账 比 例 (%) 个 人 账 户 统 筹 账 户 总 比 单 个 养 老 例 位 人 医 住 特 殊 养 失 大 个 补 疗 房 补 充 老 业 病 人 充 生 育 工 伤 住 房 基 金 可 实 行 浮 动 比 例 住 房 基 金 基 准 比 例 (%) 浮 动 比 例 (%) 单 位 个 人 合 计 浮 动 后 住 房 基 金 比 例 (%) 注 : 具 体 缴 费 及 入 账 比 例 以 当 年 度 最 新 文 件 公 布 为 准 第 39 页

40 一 政 策 要 点 乙 类 计 划 2015 年 度 缴 费 比 例 和 账 户 入 账 比 例 缴 费 比 例 % 账 户 设 置 及 入 账 比 例 % 个 人 账 户 统 筹 账 户 总 比 例 单 位 个 人 养 老 医 疗 养 老 失 业 大 病 生 育 工 伤 参 加 乙 类 计 划 的 员 工, 应 另 行 参 加 园 区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比 例 如 下 : 住 房 公 积 金 实 行 浮 动 比 例 住 房 公 积 金 基 准 比 例 (%) 浮 动 比 例 (%) 单 位 个 人 合 计 浮 动 后 住 房 公 积 金 比 例 (%) 注 : 具 体 缴 费 及 入 账 比 例 以 当 年 度 最 新 文 件 公 布 为 准 第 40 页

41 二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开 通 1. 业 务 内 容 所 有 已 开 户 的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开 通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权 限, 通 过 CA 数 字 认 证 方 式, 进 行 网 上 申 报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2. 适 用 范 围 园 区 已 办 理 开 户 登 记 的 用 人 单 位 第 41 页

42 二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开 通 3. 经 办 流 程 1 单 位 携 中 心 盖 章 确 认 的 单 位 登 记 表 并 填 写 苏 州 市 数 字 证 书 业 务 申 请 单 至 数 字 认 证 中 心 窗 口 办 理 数 字 认 证 中 心 审 核 材 料 并 收 取 相 关 费 用 后, 与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并 发 放 数 字 证 书 单 位 选 择 托 收 银 行, 并 至 中 心 签 订 网 上 缴 费 托 收 协 议 书, 1-2 周 后 领 取 协 议 书 回 单, 即 可 开 通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2 3 第 42 页

43 4. 所 需 材 料 二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开 通 1 中 心 已 盖 章 确 认 的 单 位 登 记 表 2 苏 州 市 数 字 证 书 业 务 申 请 单 3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委 托 收 缴 协 议 书 第 43 页

44 1. 业 务 内 容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用 人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通 过 网 上 缴 费 客 户 端 当 月 缴 交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和 乙 类 员 工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2. 适 用 范 围 园 区 已 办 理 过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开 户, 并 且 已 经 开 通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的 用 人 单 位 第 44 页

45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3. 经 办 要 点 a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当 月 足 额 缴 清 当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当 月 尚 未 发 放 本 月 工 资 的, 应 按 员 工 上 月 工 资 申 报 当 月 缴 费 基 数 对 于 首 次 参 保 的 员 工, 以 其 起 薪 之 月 工 资 为 缴 费 基 数 对 于 请 假 的 员 工, 以 其 请 假 前 的 月 工 资 申 报 缴 费 基 数 第 45 页

46 3. 经 办 要 点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b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将 定 期 公 布 参 保 员 工 工 资 收 入 超 出 缴 费 上 限 的 部 分, 不 计 入 缴 费 基 数 ; 低 于 缴 费 下 限 的, 必 须 按 下 限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期 与 合 同 期 关 系 : 单 位 应 按 照 与 员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间 按 月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入 职 和 离 职 时 间 不 足 月 的, 缴 费 基 数 也 不 得 低 于 下 限 第 46 页

47 3. 经 办 要 点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c 单 位 申 报 缴 费 后, 需 在 相 应 的 银 行 账 户 上 存 足 足 够 的 扣 款 金 额, 由 于 扣 缴 金 额 不 足, 当 月 未 扣 款 成 功 的, 当 月 作 为 欠 费 处 理 届 时 会 冻 结 医 保 卡, 影 响 员 工 的 正 常 还 贷 和 医 疗 生 育 等 待 遇 享 受 第 47 页

48 3. 经 办 要 点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d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乙 类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中 心 将 把 该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分 别 传 输 给 银 行 托 收 两 笔 费 用 同 时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扣 缴 时, 才 能 扣 缴 成 功 若 单 位 托 收 账 户 只 够 扣 缴 一 笔 金 额 时, 扣 款 将 不 成 功 由 于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影 响 员 工 社 保 待 遇 的, 责 任 由 单 位 承 担 第 48 页

49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4. 经 办 流 程 月 申 报 单 位 1 单 位 必 须 于 当 月 倒 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含 倒 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当 天 ), 通 过 网 上 缴 费 系 统 申 报 当 月 应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核 定 后, 进 行 银 行 托 收, 单 位 需 在 托 收 账 户 上 存 够 扣 缴 金 额 以 便 扣 款, 每 月 倒 数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前 为 正 常 扣 缴 时 间 2 扣 缴 成 功 后, 按 规 定 将 扣 缴 金 额 分 别 计 入 员 工 个 人 账 户 及 相 应 的 统 筹 基 金, 单 位 在 扣 款 到 账 的 5 个 工 作 日 后, 从 托 收 银 行 领 取 专 用 缴 费 凭 证 第 49 页 3

50 三 网 上 申 报 缴 费 4. 经 办 流 程 年 申 报 单 位 1 单 位 每 月 14 日 前 ( 不 含 14 日 ), 通 过 网 上 缴 费 系 统 申 报 当 月 新 增 员 工 的 缴 费 基 数, 老 员 工 的 基 数 调 整 和 申 报 减 少 手 续 每 月 的 15 日 20 日 25 日 倒 数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前 为 年 申 报 单 位 正 常 扣 款 时 间, 逾 期 仍 未 扣 缴 成 功 的, 将 作 为 欠 费 处 理 扣 缴 成 功 后, 按 规 定 将 扣 缴 金 额 分 别 计 入 员 工 个 人 账 户 及 相 应 的 统 筹 基 金, 单 位 在 扣 款 到 账 的 5 个 工 作 日 后, 从 托 收 银 行 领 取 专 用 缴 费 凭 证 2 3 第 50 页

51 四 柜 台 办 理 缴 费 1. 业 务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通 过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至 中 心 柜 台 办 理 申 报 缴 费 业 务, 并 通 过 银 行 托 收 方 式 进 行 扣 缴, 柜 面 不 再 收 取 支 票 2. 适 用 范 围 园 区 已 办 理 过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开 户, 暂 时 未 开 通 网 上 缴 费 权 限 或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手 工 申 报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的 用 人 单 位 第 51 页

52 3. 经 办 流 程 四 柜 台 办 理 缴 费 月 申 报 单 位 单 位 应 当 于 当 月 倒 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含 倒 数 第 三 个 工 作 日 当 天 ), 填 写 社 保 缴 费 清 册 汇 总 表 缴 费 清 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汇 总 表 缴 费 清 册, 同 时 提 供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件 报 中 心 办 理 基 数 申 报 中 心 核 定 后, 进 行 银 行 托 收, 单 位 需 要 在 扣 缴 的 银 行 账 户 上 存 够 扣 缴 金 额, 每 月 倒 数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前 为 正 常 扣 缴 时 间 扣 缴 成 功 后, 按 规 定 将 扣 缴 金 额 分 别 计 入 员 工 个 人 账 户 及 相 应 的 统 筹 基 金, 单 位 在 扣 款 到 账 的 5 个 工 作 日 后, 从 托 收 银 行 领 取 专 用 缴 费 凭 证 第 52 页

53 四 柜 台 办 理 缴 费 3. 经 办 流 程 年 申 报 单 位 1 单 位 每 月 14 日 前 ( 不 含 14 日 ), 填 写 社 保 缴 费 清 册 汇 总 表 缴 费 清 册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汇 总 表 缴 费 清 册, 同 时 提 供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件 报 至 中 心 柜 台 办 理 2 每 月 的 15 日 20 日 25 日 倒 数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前 为 年 申 报 单 位 正 常 扣 款 时 间, 逾 期 仍 未 扣 缴 成 功 的, 将 作 为 欠 费 处 理 扣 缴 成 功 后, 按 规 定 将 扣 缴 金 额 分 别 计 入 员 工 个 人 账 户 及 相 应 的 统 筹 基 金, 单 位 在 扣 款 到 账 的 5 个 工 作 日 后, 从 托 收 银 行 领 取 专 用 缴 费 凭 证 3 第 53 页

54 五 单 位 补 缴 1. 业 务 内 容 单 位 在 规 定 缴 费 申 报 期 内,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应 提 供 相 应 书 面 材 料 至 中 心 柜 台 为 员 工 进 行 补 缴, 并 通 过 银 行 托 收 方 式 进 行 扣 缴, 柜 面 不 再 收 取 支 票 2. 适 用 范 围 逾 期 未 缴 纳 或 未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用 人 单 位 第 54 页

55 3. 经 办 要 点 五 单 位 补 缴 a 单 位 补 缴 补 缴 时 需 提 供 : 相 关 表 格 补 缴 说 明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表 涉 及 补 缴 月 份 的 考 勤 表 及 薪 资 证 明 原 始 档 案 材 料 ( 发 薪 银 行 盖 章 的 发 薪 证 明 原 件 或 税 务 局 盖 章 的 纳 税 收 入 证 明 原 件 ), 报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办 理 补 缴 补 缴 基 数 和 补 缴 比 例 : 按 办 理 申 报 补 缴 时 的 参 保 类 型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缴 费 比 例 执 行 第 55 页

56 五 单 位 补 缴 4. 经 办 流 程 1 单 位 填 写 社 保 缴 费 清 册 汇 总 表 缴 费 清 册 乙 类 员 工 补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另 需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汇 总 表 缴 费 清 册, 携 电 子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报 中 心 审 核 2 中 心 核 定 后, 返 回 缴 费 表 格 给 单 位, 同 时 计 算 应 加 收 的 利 息 第 56 页

57 5. 所 需 材 料 五 单 位 补 缴 1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缴 费 清 册 汇 总 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缴 费 清 册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园 区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汇 总 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园 区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清 册 2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表 3 补 缴 情 况 说 明, 单 位 A4 纸 打 印, 盖 公 章 补 缴 员 工 涉 及 补 缴 月 份 的 考 勤 表 及 薪 资 证 明 原 始 档 案 材 料 ( 发 薪 银 行 盖 章 的 发 薪 证 明 原 件 或 税 务 局 盖 章 的 纳 税 收 入 证 明 原 件 ) 第 57 页

58 六 案 例 分 析 缴 费 上 下 限 政 策 规 定 (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行 ): 甲 类 计 划 月 缴 费 基 数 上 限 : 元, 下 限 :2697 元 乙 类 计 划 月 缴 费 基 数 上 限 : 元, 下 限 :2697 元 ; 住 房 公 积 金 上 限 : 元, 下 限 :2697 元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规 定 ( 从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实 行 ):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1680 元 / 月, 包 含 个 人 缴 纳 的 社 保, 但 不 包 含 个 人 按 下 限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甲 类 住 房 部 分 和 乙 类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费 比 例 均 按 照 16% 计 算 注 : 具 体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以 当 年 度 最 新 文 件 公 布 为 准 第 58 页

59 六 案 例 分 析 1 假 设 员 工 月 收 入 总 额 为 元,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缴 纳 情 况 计 算 如 下 表 : 甲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 % 乙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社 会 保 险 % % 住 房 公 积 金 % % 第 59 页

60 六 案 例 分 析 2 假 设 员 工 月 收 入 总 额 为 元,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缴 纳 情 况 计 算 如 下 表 : 甲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 % 乙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社 会 保 险 % % 住 房 公 积 金 % % 第 60 页

61 六 案 例 分 析 3 假 设 员 工 月 收 入 总 额 为 3000 元,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缴 纳 情 况 计 算 如 下 表 : 甲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 % 乙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3000 社 会 保 险 % % 600 住 房 公 积 金 % 240 8% 第 61 页

62 六 案 例 分 析 4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680 元 含 员 工 按 下 限 2697 元 缴 纳 的 社 保 元, 则 员 工 实 得 最 低 工 资 为 元 经 计 算 可 得 出, 甲 类 员 工 月 收 入 不 低 于 元, 乙 类 +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员 工 月 收 入 不 低 于 元 时, 个 人 可 完 全 承 担 社 保 ( 公 积 金 ) 甲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1) (2) (3) (4)=(2)*(3) (5) (6)=(2)*(5) (7)=(4)+(6) (8)=(1)-(4) % % 乙 类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 住 房 公 积 金 员 工 工 资 缴 费 基 数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1) (2) (3)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4)=(2 )*(3)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单 位 缴 费 金 额 社 会 保 险 % % 住 房 公 积 金 % % 合 计 缴 费 金 额 员 工 税 前 实 得 工 资 (5) (6)=(2)*(5) (7)=(4)+(6) (8)=(1)-(4) 第 62 页

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参 保 登 记 和 申 报 缴 费 第 二 部 分 :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第 三 部 分 : 社 会 化 服 务 第 63 页

64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住 房 保 障 转 移 及 提 取 第 64 页

65 一 政 策 要 点 1 退 休 待 遇 领 取 地 确 认 在 园 区 的 参 保 员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人 均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累 计 满 十 五 年 的, 可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2 退 休 员 工, 从 审 核 退 休 的 次 月 起, 由 中 心 委 托 银 行 等 机 构 按 月 发 给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统 筹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3 园 区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园 区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调 整 按 照 省 市 基 本 养 老 金 调 整 标 准 同 步 执 行 注 : 国 家 已 连 续 十 多 年 每 年 1 月 进 行 养 老 金 调 整, 其 中 1-6 月 退 休 员 工, 在 当 年 7 月, 进 行 调 整 第 65 页

66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1. 业 务 内 容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应 当 在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前 三 个 月, 准 备 相 关 退 休 审 批 材 料, 至 中 心 申 请 退 休 资 格,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在 退 休 当 月 办 理 养 老 待 遇 核 定, 从 退 休 次 月 起 每 月 发 放 养 老 金 2. 适 用 范 围 符 合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条 件 的 退 休 人 员 第 66 页

67 3. 经 办 要 点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退 休 年 龄 a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主 要 包 括 : (1) 男 满 60 周 岁, 女 干 部 满 55 周 岁 女 工 人 满 50 周 岁 ( 其 中 45 周 岁 前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45 周 岁 后 仍 继 续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过 的 女 工 人 年 满 55 周 岁 ); (2) 从 事 井 下 高 温 等 特 殊 工 种 工 作, 累 计 时 间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男 满 55 周 岁, 女 满 45 周 岁 ; 第 67 页

68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3. 经 办 要 点 b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退 休 年 龄 (3) 男 满 50 周 岁, 女 满 45 周 岁,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致 残, 经 苏 州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等 级 为 1-4 级 ) 的 ; (4) 灵 活 就 业 女 参 保 人 员 保 留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女 失 业 人 员, 年 满 55 周 岁 其 中, 灵 活 就 业 女 参 保 人 员 和 保 留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女 失 业 人 员, 凡 属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以 前 参 加 工 作 的 原 固 定 工 身 份 的, 满 50 周 岁 第 68 页

69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3. 经 办 要 点 c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待 遇 领 取 地 待 遇 领 取 地 的 确 定 原 则 : 户 籍 地 优 先 从 长 从 后 跨 省 参 保 以 省 为 单 位, 只 在 省 内 参 保 以 各 个 统 筹 区 为 单 位 员 工 在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基 本 养 老 关 系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确 定 待 遇 领 取 地 为 园 区 : (1) 园 区 户 籍, 关 系 在 园 区 的 ; (2) 非 园 区 户 籍, 关 系 在 园 区, 在 园 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满 10 年 第 69 页

70 案 例 1 待 遇 领 取 地 确 定 浙 江 杭 州 户 籍 张 某, 男,60 岁, 最 后 的 社 保 关 系 在 上 海, 缴 纳 了 9 年, 之 前 在 依 次 在 北 京 缴 了 7 年, 南 京 缴 纳 了 3 年 无 锡 缴 纳 了 4 年, 园 区 缴 纳 了 4 年 案 例 分 析 : 原 则 : 户 籍 地 优 先, 从 长, 从 后 判 断 缴 费 年 限 满 10 年 的 参 保 地 时 以 省 为 单 位 第 一 步 : 计 算 张 某 在 各 省 参 保 缴 费 的 时 间 北 京 7 年 江 苏 11 年 ( 南 京 3 年 + 无 锡 4 年 + 园 区 4 年 ) 上 海 9 年 第 二 步 : 判 断 退 休 省 份 因 为 张 某 的 基 本 养 老 关 系 在 上 海, 而 不 在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浙 江 杭 州, 且 在 上 海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0 年, 所 以 需 将 其 在 上 海 的 社 保 关 系 转 回 上 一 个 缴 费 年 限 满 10 年 的 参 保 地 又 因 为 张 某 仅 在 江 苏 的 缴 费 超 过 了 10 年, 所 以 应 在 江 苏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第 三 步 : 判 断 具 体 领 取 地 点 因 为 园 区 和 无 锡 为 张 某 在 江 苏 的 缴 费 时 间 最 长 的 参 保 地, 而 且 园 区 是 张 某 在 江 苏 的 最 后 参 保 地, 所 以 张 某 应 在 园 区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第 70 页

71 3. 经 办 要 点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的 标 准 d 用 人 单 位 和 员 工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的 标 准 :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和 社 会 统 筹 账 户 基 金 达 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应 计 存 款 额, 养 老 应 计 存 款 是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后 的 基 本 生 活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如 果 参 保 人 员 因 动 用 普 通 专 户 存 储 余 额 或 借 用 养 老 补 充 账 户 特 殊 补 充 账 户 基 金 购 房, 在 办 理 退 休 待 遇 审 批 手 续 时, 其 养 老 账 户 存 款 不 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应 计 存 款 额 的, 需 由 本 人 住 房 账 户 及 普 通 专 户 存 储 余 额 或 现 金 补 足 后, 方 可 办 理 退 休 审 批 手 续 第 71 页

72 养 老 应 计 存 款 额 养 老 应 计 存 款 额 计 算 方 法 : (1) 新 政 实 施 前 公 积 金 缴 费 部 分 应 计 存 款 额 = (Xn Cn) 式 中 : Xn 表 示 参 保 人 员 2011 年 7 月 1 日 前 参 加 园 区 公 积 金 期 间 各 月 的 缴 费 基 数 ; Cn 表 示 参 保 人 员 2011 年 7 月 1 日 前 参 加 园 区 公 积 金 期 间 各 月 对 应 的 苏 州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入 账 比 例 苏 州 市 养 老 比 例 时 间 段 个 人 统 筹 合 计 账 户 账 户 (C n ) % 13 % 25 % % 11 % 23 % % 12 % 24 % % 13 % 24 % % 14 % 25 % % 15% 26% % 16% 27% % 17% 28% % 20% 28% 第 72 页

73 养 老 应 计 存 款 额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应 计 存 款 额 计 算 方 法 : (2) 新 政 实 施 后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缴 费 部 分 应 计 存 款 额 = (Xn Cn) 式 中 : Xn 表 示 参 保 人 员 2011 年 7 月 1 日 后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各 月 的 缴 费 基 数 ; Cn 表 示 参 保 人 员 2011 年 7 月 1 日 后 参 加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期 间 各 月 对 应 的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及 养 老 统 筹 账 户 入 账 比 例 第 73 页

74 养 老 应 计 存 款 额 新 政 实 施 后 各 月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及 养 老 统 筹 账 户 入 账 比 例 表 甲 类 年 度 个 人 账 户 统 筹 账 户 合 计 ( C n ) 养 老 个 人 养 老 补 充 特 殊 补 充 养 老 统 筹 % 6% 14% 1% 23% % 6% 12.5% 2.5% 23% % 6% 11% 4% 23% % 6% 9.5% 5.5% 23% 乙 类 年 度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统 筹 账 户 合 计 ( C n ) % 15% 23% 第 74 页

75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3. 经 办 要 点 e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组 成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统 筹 账 户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其 中 统 筹 账 户 养 老 金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支 付,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支 付 完 后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基 本 养 老 金 根 据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缴 费 基 数, 省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个 人 账 户 金 额, 城 镇 人 口 平 均 预 期 寿 命 等 因 素 确 定 个 人 缴 费 年 限 越 长 缴 费 基 数 越 高, 退 休 后 按 月 领 取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也 越 高 第 75 页

76 案 例 2 退 休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补 缴 一 男 性 参 保 人 员 李 某,2015 年 10 月 退 休, 缴 费 年 限 为 20 年, 则 他 需 要 补 缴 的 医 疗 保 险 为 : 2014 年 度 苏 州 市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 当 年 度 园 区 医 疗 统 筹 账 户 入 账 比 例 * 应 补 足 的 年 限 =5580* 2%* 12* (30-20) = 元 2015 年 度 园 区 医 疗 统 筹 账 户 入 账 比 例 第 76 页

77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享 受 退 休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时 间 节 点 : 人 员 类 型 医 保 卡 开 通 时 间 享 受 医 疗 待 遇 时 间 冻 结 期 间 医 疗 待 遇 不 需 补 缴 审 批 完 成 次 月 退 休 次 月 收 到 补 缴 通 知 书 1 个 月 内 补 缴 审 批 完 成 次 月 退 休 次 月 享 受 退 休 医 疗 待 遇, 按 相 关 规 定 至 中 心 柜 台 报 销 收 到 补 缴 通 知 书 1 个 月 后 补 缴 审 批 完 成 次 月 补 缴 次 月 不 能 享 受 退 休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不 愿 补 缴 不 开 通 不 享 受 第 77 页

78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4. 经 办 流 程 1 2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在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前 的 三 个 月, 准 备 相 关 退 休 审 批 材 料, 至 中 心 申 请 退 休 资 格 审 批 中 心 和 园 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策, 根 据 参 保 员 工 材 料, 认 定 该 人 员 出 生 日 期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特 殊 工 种 年 限, 结 合 缴 费 信 息, 确 定 退 休 时 间 和 退 休 类 别 3 退 休 资 格 审 批 通 过 后, 单 位 还 需 在 参 保 员 工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当 月 为 其 结 清 公 积 金 款 项, 办 理 退 工 减 少 手 续 42 由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凭 单 位 介 绍 信 或 者 参 保 员 工 有 效 证 件, 向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待 遇 核 定 手 续 中 心 核 定 完 成 后 当 天 返 回 结 果 2 第 78 页

79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5. 所 需 材 料 办 理 退 休 资 格 审 批 ( 提 前 3 个 月 进 行 ) 1 2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劳 动 手 册 ( 就 业 登 记 证 ) 原 始 档 案 ( 能 证 明 参 保 人 员 工 作 履 历 工 作 时 间 连 续 工 龄 工 资 演 变 情 况 特 殊 工 种 审 批 等 的 原 始 档 案 材 料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员 应 提 供 :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致 残 的 参 保 人 员 需 提 供 : 苏 州 市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通 知 书 原 件 在 失 业 期 间 未 登 记 领 取 失 业 金 的 参 保 人 员 须 提 供 : 失 业 证 明 原 件 存 在 园 区 以 外 工 作 经 历 的, 需 先 办 理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转 入 手 续 如 存 在 苏 州 大 市 外 转 入 的, 还 需 提 供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当 地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建 账 时 间 当 地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开 始 时 间 证 明 及 92 年 起 的 历 年 缴 费 基 数 如 有 特 殊 工 种 工 作 经 历 的, 需 提 供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特 殊 工 种 证 明 3 园 区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医 疗 保 险 退 休 待 遇 资 格 审 批 表 近 期 一 寸 证 件 照 片 一 张 第 79 页

80 二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5. 所 需 材 料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 退 休 当 月 现 场 办 理 ) 1 单 位 介 绍 信 原 件 或 者 参 保 人 员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第 80 页

81 三 女 干 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女 工 人 达 到 50 周 岁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1. 业 务 内 容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向 中 心 提 出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书 面 申 请, 经 中 心 备 案 后, 继 续 缴 费 至 55 周 岁 2. 适 用 范 围 女 干 部 和 45 周 岁 前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45 周 岁 后 仍 继 续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过 的 女 工 人 第 81 页

82 三 女 干 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女 工 人 达 到 50 周 岁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3. 经 办 流 程 1 参 保 人 员 填 写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申 报 表 并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章 确 认, 交 至 中 心 办 理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手 续 2 经 中 心 备 案 后, 参 保 人 员 继 续 缴 费 至 55 周 岁 第 82 页

83 4. 提 供 材 料 三 女 干 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女 工 人 达 到 50 周 岁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1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申 报 表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45 周 岁 前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45 周 岁 后 仍 继 续 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 4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第 83 页

84 三 女 干 部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女 工 人 达 到 50 周 岁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5. 注 意 事 项 为 不 影 响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女 员 工 享 受 各 项 待 遇, 请 用 人 单 位 在 其 到 达 50 周 岁 前, 及 时 为 其 办 理 继 续 缴 费 备 案 手 续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女 员 工 退 休 年 龄 的 确 认 采 用 企 业 申 报 备 案 方 式 用 人 单 位 和 员 工 本 人 确 认 其 工 作 岗 位 为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的, 由 单 位 填 写 申 报 表, 携 带 相 关 材 料 到 中 心 进 行 备 案, 由 中 心 负 责 审 核 对 于 未 办 理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备 案 手 续 的 女 员 工, 中 心 将 在 其 50 周 岁 时 暂 停 其 社 保 缴 费 已 办 理 管 理 或 技 术 岗 位 备 案 手 续 的 女 员 工, 在 50 周 岁 至 55 周 岁 期 间 失 业 或 工 作 岗 位 变 化 的, 本 人 需 要 在 失 业 或 离 开 管 理 技 术 岗 位 满 两 年 后 ( 或 至 55 周 岁 时 ) 方 可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女 员 工 为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的, 按 规 定 至 其 55 周 岁 时 办 理 退 休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女 员 工 退 休 年 龄 的 确 认 仍 由 园 区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原 有 规 定 处 理 第 84 页

85 四 一 次 性 养 老 待 遇 1. 业 务 内 容 符 合 一 次 性 养 老 待 遇 享 受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员 可 申 请 办 理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和 普 通 (A 类 ) 特 别 (B C 类 ) 专 户 余 额 一 次 性 提 取, 并 按 照 本 人 1996 年 1 月 1 日 前 的 养 老 保 险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每 满 一 年 发 给 2 个 月 指 数 化 月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同 时 终 止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2.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 不 含 建 立 临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账 户 人 员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后,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15 年 的 具 有 园 区 户 籍 或 待 遇 领 取 地 为 园 区, 不 符 合 补 缴 条 件, 也 不 符 合 后 延 缴 费 条 件, 同 时 员 工 本 人 不 愿 意 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户 籍 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员 第 85 页

86 四 一 次 性 养 老 待 遇 3. 经 办 流 程 1 参 保 人 员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当 月, 由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缴 清 当 月 公 积 金 并 办 理 人 员 减 少 手 续 后, 携 相 关 材 料 到 中 心 申 请 退 出 工 作 岗 位 一 次 性 提 取 中 心 审 核 无 误 后 按 规 定 办 理 待 遇 支 付 2 第 86 页

87 4. 所 需 材 料 四 一 次 性 养 老 待 遇 1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2 园 区 企 业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退 休 待 遇 资 格 审 批 表 一 式 一 份 第 87 页

88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1. 业 务 内 容 参 保 人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可 发 给 丧 葬 补 助 金 抚 恤 金, 存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的, 可 享 受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费 2. 适 用 范 围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员 工 和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不 含 建 立 临 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账 户 人 员 第 88 页

89 3. 经 办 要 点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a 待 遇 标 准 :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1) 丧 葬 补 助 金 :6000 元,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列 支 ; (2) 抚 恤 金 :16000 元,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列 支 第 89 页

90 3. 经 办 要 点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a 待 遇 标 准 :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3)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费 :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 缴 费 年 限 不 满 15 年 ): 供 养 1 人 : 计 发 基 数 6, 目 前 为 =13800; 供 养 2 人 : 计 发 基 数 9, 目 前 为 =20700; 供 养 3 人 : 计 发 基 数 12, 目 前 为 =27600; 定 期 救 济 费 ( 缴 费 年 限 满 15 年 ): 供 养 1 人 : 计 发 基 数 20%, 目 前 为 %=460; 供 养 2 人 : 计 发 基 数 30%, 目 前 为 %=690; 供 养 3 人 : 计 发 基 数 40%, 目 前 为 %=920;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费 先 从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列 支,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不 敷 支 付 的, 改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继 续 支 付 第 90 页

91 3. 经 办 要 点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a 待 遇 标 准 :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时 没 有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的, 如 个 人 账 户 有 余 额,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结 息 至 死 亡 当 月, 其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依 法 继 承 第 91 页

92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3. 经 办 要 点 a 待 遇 标 准 :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时 有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并 领 取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的 ( 缴 费 不 满 15 年 ), 其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累 计 本 息 减 去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领 取 的 一 次 性 救 济 费 后 的 余 额 依 法 继 承 参 保 人 员 死 亡 时 有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并 按 月 领 取 定 期 救 济 费 的 ( 缴 费 满 15 年 ), 如 个 人 账 户 有 余 额, 其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累 计 本 息 在 其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失 去 供 养 条 件 前 不 予 继 承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不 敷 支 付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定 期 救 济 费 的, 改 由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继 续 支 付 第 92 页

93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4. 经 办 流 程 1 亡 故 人 员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于 其 死 亡 当 月 月 底 前, 至 中 心 为 其 缴 清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款 项, 持 死 亡 证 明 或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原 件 办 理 人 员 减 少 手 续 2 亡 故 人 员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填 写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申 请 表 并 携 带 亡 故 人 员 的 死 亡 证 明 或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等 材 料, 报 中 心 办 理 参 保 员 工 死 亡 申 报 手 续 3 中 心 审 核 无 误 后 按 规 定 发 放 亡 故 人 员 的 丧 葬 费 直 系 亲 属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以 及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部 分 余 额 第 93 页 2

94 五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5. 所 需 材 料 1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参 保 人 员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伤 死 亡 待 遇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2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参 加 园 区 老 社 保 的 应 提 供 ) 劳 动 手 册 ( 就 业 登 记 证 ) 3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参 保 人 员 的 死 亡 证 明 或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明 确 注 明 死 亡 原 因 及 死 亡 时 间 ) 参 保 人 员 火 化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直 系 亲 属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直 系 亲 属 与 死 亡 参 保 人 员 的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 第 94 页

95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参 保 人 员 : 张 某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1968 年 10 月 合 计 缴 费 时 间 :43 年 2 个 月 退 休 时 间 :2011 年 12 月 退 休 时 公 积 金 专 户 情 况 : 原 公 积 金 账 户 : 养 老 专 户 : 元 普 通 专 户 : 元 医 疗 专 户 : 元 新 政 后 新 账 户 :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2880 元 医 疗 专 户 :1080 元 第 95 页

96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张 某 的 历 年 缴 费 基 数 表 : 单 位 : 元 / 年 时 间 缴 费 基 数 时 间 缴 费 基 数 第 96 页

97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分 析 : 由 养 老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基 本 养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金 +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1 基 础 养 老 金 =(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一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最 低 缴 费 系 数 + 本 人 指 数 化 月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 2 个 人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和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之 和 1% 张 某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 ( * * ) % = 元 第 97 页

98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说 明 : (1) 最 低 缴 费 系 数 为 参 保 人 员 从 参 加 工 作 或 参 保 至 退 休 时 各 年 的 缴 费 系 数 的 平 均 值 其 中 : 年 6 月 30 日 前 各 年 的 缴 费 系 数 均 按 1.0 确 定 ; 年 7 月 1 日 后, 历 年 的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 当 年 缴 费 月 数 未 满 12 个 月 的, 换 算 成 年 缴 费 工 资 ) 高 于 同 期 省 公 布 的 年 缴 费 基 准 数 60% 的, 该 年 的 最 低 缴 费 系 数 按 1.0 确 定 ; 低 于 的, 则 按 该 年 其 缴 费 工 资 与 缴 费 基 准 数 60% 的 实 际 比 值 确 定 ; 指 省 厅 公 布 的 历 年 全 省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下 限 第 98 页

99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2) 本 人 指 数 化 月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时 全 省 上 一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a1/a1+a2/a2+ +an-1/an-1+an/an) N 公 式 中 : 1a1 a2 an-1 an 为 参 保 人 员 1992 年 至 退 休 上 一 年 各 年 的 缴 费 工 资 ; 2A1 A2 An-1 An 为 1992 年 至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上 一 年 各 年 的 全 省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2001 年 起 为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3N 为 参 保 人 员 1992 年 1 月 1 日 至 退 休 上 一 年 年 底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与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合 计 数 ; 4 其 中 : 对 每 年 1 月 至 6 月 退 休 的 人 员,An An-1 均 取 该 年 上 上 年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对 每 年 7 月 至 12 月 退 休 的 人 员,An 取 该 年 上 年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第 99 页

100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2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推 算 储 存 额 本 息 计 发 月 数 张 某 的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 元 说 明 :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可 推 算 基 本 养 老 金 储 存 额 的 人 员, 再 按 推 算 储 存 额 除 以 120 发 给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包 含 所 有 实 际 和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 (1)1995 年 底 前 参 加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本 人 1995 年 底 前 的 缴 费 工 资 和 缴 费 年 限, 推 算 1995 年 底 前 全 部 缴 费 年 限 ( 含 折 算 缴 费 年 限 ) 的 储 存 额 推 算 储 存 额 =1995 年 省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平 均 数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1995 年 底 前 缴 费 年 限 ( 含 折 算 缴 费 年 限 ) 12%+1996 年 以 后 按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公 布 的 推 算 储 存 额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第 100 页

101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参 保 人 员 推 算 储 存 额 的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年 至 1995 年 期 间 各 年 的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X n C n )] N 式 中 :X n 表 示 参 保 人 员 1992 年 至 1995 年 间 各 年 缴 费 工 资 ; C n 表 示 1992 年 至 1995 年 间 各 年 省 市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平 均 数 ; N 表 示 参 保 人 员 1992 年 至 1995 年 间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与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之 和 年 6 月 底 前 各 年 的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均 按 照 1.0 计 算 年 7 月 1991 年 底 期 间 各 年 的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由 1992 年 至 1995 年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确 定 : 若 1992 年 至 1995 年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低 于 1.0,1985 年 7 月 至 1991 年 底 各 年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按 1.0 计 算 ; 若 大 于 1.0 的, 按 照 1992 年 至 1995 年 平 均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计 算 参 保 人 员 1995 年 底 前 推 算 储 存 额 的 缴 费 工 资 指 数 = ( ) /1995 年 底 前 参 保 人 员 的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与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的 合 计 数 第 101 页

102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说 明 : (2)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1996 年 1 月 1 日 后 因 在 部 队 服 役 或 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有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的, 根 据 上 述 年 限 期 间 按 规 定 确 定 并 记 载 的 历 年 缴 费 工 资 历 年 个 人 账 户 记 账 比 例, 推 算 储 存 额, 并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公 布 的 历 年 推 算 储 存 额 利 率 按 月 积 数 法 计 息 1996 年 后 推 算 储 存 额 与 1995 年 底 前 推 算 储 存 额 合 并, 作 为 确 定 过 度 养 老 金 的 依 据 第 102 页

103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3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96 年 后 个 人 账 户 本 息 计 发 月 数 张 某 的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 元 说 明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按 照 本 人 个 人 账 户 的 累 计 储 存 额 除 以 计 发 月 数 确 定 计 发 月 数 标 准, 根 据 本 人 退 休 年 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如 下 表 所 示 : 退 休 年 龄 计 发 月 数 退 休 年 龄 计 发 月 数 退 休 年 龄 计 发 月 数 第 103 页

104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退 休 年 龄 与 计 发 月 数 的 关 系 : 退 休 年 龄 未 满 40 周 岁 的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月 数, 统 一 按 40 周 岁 的 标 准 确 定 退 休 年 龄 超 过 70 周 岁 的 其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的 计 发 月 数, 统 一 按 70 周 岁 的 标 准 确 定 年 龄 超 过 上 表 所 列 某 整 数 的 根 据 上 表, 按 下 一 档 计 发 月 数 确 定 第 104 页

105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推 算 储 存 额 注 意 事 项 1 计 算 参 保 人 员 推 算 储 存 额 时,1995 年 底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和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满 20 年 的, 其 20 年 以 上 的 缴 费 年 限, 可 以 按 照 每 满 1 年 不 超 过 1%, 一 次 性 增 加 推 算 的 储 存 额, 调 整 的 总 比 例 最 多 不 超 过 20% 的 办 法 执 行 2 上 述 推 算 储 存 额, 由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于 参 保 人 员 按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时 计 算, 作 为 确 定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的 依 据 年 7 月 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推 算 储 存 额 年 利 率 为 7.8% 4 参 保 人 员 因 各 种 原 因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终 止 手 续 时, 推 算 储 存 额 不 作 转 移 和 申 领 第 105 页

106 案 例 4 基 本 养 老 金 计 发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 张 某 的 基 本 养 老 金 = 基 础 养 老 金 + 过 渡 性 养 老 金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 = 元 张 某 退 休 时 医 疗 专 户 和 普 通 专 户 结 存 额 情 况 如 下 : 新 政 前 应 计 存 款 额 : 元 新 政 后 应 计 存 款 额 :8280 元 医 疗 专 户 : 元 医 疗 专 户 :1080 元 该 员 工 新 政 前 的 养 老 普 通 账 户 存 款 额 补 足 养 老 应 计 存 款 额 后 剩 余 元 可 以 一 次 性 提 取 医 疗 专 户 余 额 元 退 休 后 可 继 续 使 用, 同 时 享 受 退 休 年 度 医 疗 打 账 = 元, 医 疗 专 户 余 额 为 元 第 106 页

107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住 房 保 障 转 移 及 提 取 第 107 页

108 一 政 策 要 点 保 险 类 型 享 受 对 象 享 受 待 遇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在 职 员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人 员 门 诊 门 诊 补 助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大 病 住 院 及 大 病 补 充 园 区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本 材 料 不 作 具 体 展 开 ) 城 镇 居 民 ( 含 学 生 及 少 儿 ) 被 征 地 居 民 门 诊 门 诊 补 助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大 病 住 院 园 区 医 疗 救 助 经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资 质 的 相 关 参 保 人 员 保 费 补 助 实 时 救 助 第 108 页

109 一 政 策 要 点 1 园 区 社 会 保 险 ( 公 积 金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1 在 职 员 工 按 规 定 正 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次 月 起, 享 有 相 应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2 参 保 员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后 的 次 月 起, 享 受 退 休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3 员 工 患 病 时, 须 持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证 及 病 历 到 园 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或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就 诊 配 药, 按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第 109 页

110 在 职 职 工 名 词 解 释 次 月 起 享 受 待 遇 中 心 将 于 每 月 的 1 日 对 员 工 上 月 缴 费 进 行 判 断 正 常 缴 纳 的 未 正 常 缴 纳 的 从 当 月 1 日 起 可 以 享 受 医 疗 待 遇 从 当 月 1 日 起 暂 停 员 工 医 保 卡 结 算 功 能 重 要 提 示 : 用 人 单 位 务 必 及 时 按 月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公 积 金 ) 第 110 页

111 退 休 人 员 名 词 解 释 次 月 起 享 受 待 遇 符 合 享 受 退 休 医 疗 条 件 的 退 休 人 员 u 在 办 理 退 休 医 疗 审 批 手 续 期 间 在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发 生 的 无 法 刷 卡 结 算 的 医 疗 费 用, 可 按 规 定 在 退 休 医 疗 审 批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后, 持 相 关 报 销 凭 证 至 中 心 办 理 柜 面 结 算 及 时 完 成 医 疗 补 缴 的 退 休 人 员 u 在 收 到 补 缴 通 知 书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补 缴 手 续 的, 可 从 退 休 次 月 起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未 及 时 完 成 医 疗 补 缴 的 退 休 人 员 u 如 在 收 到 补 缴 通 知 书 一 个 月 内 未 完 成 补 缴 手 续 的, 其 退 休 医 疗 待 遇 将 从 完 成 补 缴 手 续 的 次 月 起 方 可 享 受, 在 此 之 前 不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第 111 页

112 一 政 策 要 点 待 遇 范 围 : 门 诊 门 诊 补 助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大 病 住 院 大 病 补 充 第 112 页

113 一 政 策 要 点 -1 门 诊 及 门 诊 补 助 支 出 类 型 门 诊 人 员 类 别 在 职 退 休 入 账 方 式 按 本 人 缴 费 基 数 的 3% 逐 月 入 账 结 付 比 例 100% 列 支 渠 道 70 周 岁 以 下 70 周 岁 ( 含 ) 以 上 1150 元 1350 元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自 负 金 额 600 元 400 元 门 诊 补 助 结 付 比 例 补 助 限 额 3500 元 4000 元 补 助 医 院 60% 70% 补 助 社 区 80% 90% 列 支 渠 道 大 病 统 筹 基 金 备 注 : 每 年 社 保 年 度 初 (4 月 初 ) 根 据 苏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变 化 做 同 步 调 整 第 113 页

114 案 例 1- 门 诊 及 门 诊 补 助 2013 年 4 月, 一 在 职 员 工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为 100 元, 当 月 发 生 可 列 入 医 保 赔 付 的 费 用 为 500 元 ;2013 年 5 月,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入 账 金 额 为 100 元, 之 后 员 工 又 发 生 可 列 入 医 保 赔 付 的 费 用 为 1000 元 参 保 员 工 在 2013 年 的 4 月 和 5 月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结 付 情 况 如 下 : 发 生 费 用 账 户 余 额 账 户 结 付 自 负 累 计 门 诊 补 助 现 金 结 付 4 月 500 元 100 元 100 元 400 元 0 元 400 元 5 月 1000 元 100 元 100 元 = 1300 元 420 元 或 560 元 480 元 或 340 元 ( ) 60%=420 元 门 诊 补 助 定 点 医 院 ( ) 80%=560 元 门 诊 补 助 定 点 社 区 第 114 页

115 一 政 策 要 点 -1 门 诊 及 门 诊 补 助 a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1) 在 职 员 工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支 用 额 度 如 有 结 余 的, 可 以 结 转 累 计 使 用 (2) 退 休 人 员 每 个 医 保 结 算 年 度 (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次 年 的 3 月 31 日 )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可 支 用 的 额 度 于 每 个 结 算 年 度 初 定 期 公 布, 所 需 款 额 从 大 病 统 筹 基 金 中 列 支 年 度 支 用 额 如 有 结 余 的, 可 转 结 至 下 年 度 使 用 第 115 页

116 一 政 策 要 点 -1 门 诊 及 门 诊 补 助 b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v 凡 养 老 金 实 行 异 地 社 会 化 发 放 已 办 理 长 期 居 外 医 疗 手 续 的 退 休 人 员, 中 心 将 于 每 年 4 月 一 次 性 发 放 其 当 年 预 划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及 往 年 账 户 余 额 第 116 页

117 一 政 策 要 点 -2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病 种 限 额 结 付 比 例 血 友 病 元 90%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8000 元 90% 精 神 病 3000 元 100% 白 内 障 3500 元 90% 尿 毒 症 透 析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药 物 治 疗 肿 瘤 治 疗 期 4 万 元 以 内 90% 4 万 元 以 上 ( 无 上 限 ) 95% 肿 瘤 康 复 期 8000 元 90% 第 117 页

118 案 例 2-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一 在 职 员 工 因 患 尿 毒 症, 需 长 期 进 行 门 诊 血 液 透 析 治 疗, 其 办 理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审 批 后, 去 苏 大 附 一 院 进 行 门 诊 透 析 治 疗, 共 发 生 符 合 医 疗 保 险 结 付 范 围 的 费 用 元, 结 付 情 况 如 下 : 分 段 结 付 比 例 结 付 金 额 现 金 结 付 1-4 万 元 90% 元 4000 元 4-5 万 元 95% 9500 元 500 元 医 疗 保 险 结 付 金 额 :45500 元 参 保 员 工 现 金 结 付 :4500 元 第 118 页

119 一 政 策 要 点 -2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c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需 事 先 至 中 心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后, 刷 卡 结 算 时 方 可 按 此 类 项 目 的 结 付 规 定 享 受 此 待 遇 未 事 先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的 参 保 员 工 发 生 此 类 费 用 将 仍 按 普 通 门 诊 进 行 结 算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药 物 治 疗 的 费 用 须 凭 相 关 凭 证 至 中 心 柜 面 结 算 第 119 页

120 一 政 策 要 点 -3 大 病 住 院 及 大 病 补 充 起 付 标 准 人 员 类 别 在 职 退 休 三 类 医 院 600 元 500 元 二 类 医 院 500 元 400 元 基 层 医 院 300 元 200 元 当 年 第 二 次 首 次 起 付 标 准 的 50% 当 年 第 三 次 及 以 上 统 一 为 100 元 起 付 点 以 下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足 够 的 前 提 下 全 额 支 付 结 付 比 例 起 付 点 至 4 万 元 90% 4 万 元 至 10 万 元 95% 10 万 元 以 上 ( 无 上 限 ) 95% 注 : 参 保 人 员 因 精 神 病 在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不 设 起 付 点, 住 院 费 用 直 接 由 大 病 统 筹 基 金 按 比 例 结 付 第 120 页 95%

121 案 例 3- 大 病 住 院 及 大 病 补 充 一 在 职 参 保 员 工 因 病 在 园 区 九 龙 医 院 住 院,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200 元,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共 23 万 元, 其 中 符 合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的 费 用 为 20 万 元, 结 付 情 况 如 下 : 级 别 理 付 基 数 理 付 比 例 理 付 金 额 列 支 渠 道 第 1 级 第 2 级 第 3 级 元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全 额 结 付 600 元 以 上 至 ( ) 结 付 90% 元 90%=35460 元 元 以 上 至 元 结 付 95% 第 4 级 元 以 上 结 付 95% 合 计 理 付 金 额 医 疗 保 险 结 付 金 额 : 元 200 元 医 疗 个 人 账 户 ( ) 95%=57000 元 ( ) 95%=95000 元 元 大 病 统 筹 大 病 统 筹 大 病 补 充 参 保 员 工 现 金 结 付 :42340 元 ( 自 费 3 万 元 + 起 付 点 以 下 自 负 400 元 + 起 付 点 以 上 自 负 元 ) 第 121 页

122 一 政 策 要 点 2 园 区 医 疗 救 助 救 助 方 式 保 费 补 助 符 合 规 定 的 救 助 对 象 可 免 缴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费 实 时 救 助 低 保 人 员 低 保 边 缘 人 员 三 无 对 象 五 保 人 员 特 困 职 工 在 救 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时 可 享 受 实 时 救 助 待 遇 第 122 页

123 一 政 策 要 点 2 园 区 医 疗 救 助 救 助 对 象 1 低 保 人 员 : 持 有 民 政 部 门 发 放 的 苏 州 市 城 市 ( 镇 )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救 济 ( 补 助 ) 金 领 取 证 人 员 2 低 保 边 缘 人 员 : 持 有 民 政 部 门 发 放 的 苏 州 市 低 保 边 缘 困 难 人 群 生 活 救 助 金 领 取 证 人 员 3 三 无 对 象 : 持 有 苏 州 市 三 无 对 象 救 助 证 的 人 员 4 五 保 人 员 : 持 有 民 政 部 门 发 放 的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证 书 人 员 5 园 区 管 委 会 确 定 的 其 他 救 助 对 象 : 特 困 职 工 重 症 残 疾 人 等 第 123 页

124 一 政 策 要 点 - 实 时 救 助 救 助 类 别 门 诊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救 助 标 准 住 院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救 助 标 准 起 付 点 以 上 起 付 点 以 下 普 通 救 助 人 员 救 助 限 额 救 助 比 例 救 助 限 额 救 助 比 例 2000 元 85% 无 限 额 85% 尿 毒 症 透 析 救 助 限 额 救 助 比 例 救 助 限 额 救 助 比 例 100% 全 额 救 助 特 殊 救 助 人 员 肿 瘤 放 化 疗 无 限 额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药 物 治 疗 95% 90% 85% 无 限 额 85% 第 124 页

125 二 持 卡 就 医 1. 业 务 内 容 参 保 员 工 持 就 医 凭 证 至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就 诊 配 药 进 行 刷 卡 结 算 时, 只 需 向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支 付 自 负 和 自 费 部 分, 其 他 费 用 由 中 心 与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按 规 定 结 算 2.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的 在 职 员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人 员 第 125 页

126 3. 业 务 要 点 二 持 卡 就 医 a 持 卡 就 医 已 经 领 取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的 参 保 员 工 在 可 持 卡 就 医 的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就 诊 配 药 必 须 刷 卡 结 算, 不 能 再 到 中 心 办 理 现 金 结 算 第 126 页

127 二 持 卡 就 医 4. 经 办 流 程 1 参 保 员 工 持 本 人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病 历 等 就 医 凭 证 至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就 医 2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进 行 身 份 认 定 3 治 疗 结 束 后, 参 保 员 工 直 接 刷 卡 结 算 医 疗 费 用 第 127 页

128 5. 所 需 材 料 二 持 卡 就 医 1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2 病 历 第 128 页

129 三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1. 业 务 内 容 参 保 人 员 发 生 符 合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规 定 的 门 诊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大 病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可 持 相 关 报 销 材 料 至 中 心 办 理 现 金 结 算 2.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的 在 职 员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人 员 第 129 页

130 三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3. 业 务 要 点 a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以 下 情 况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参 保 员 工 需 在 三 个 月 内 至 到 中 心 办 理 现 金 结 算 : (1) 按 规 定 办 理 转 外 就 医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2) 因 急 诊 急 救 在 非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3) 在 定 点 医 院 发 生 的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中 器 官 移 植 后 抗 排 异 药 物 治 疗 费 用 ; 第 130 页

131 三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3. 业 务 要 点 b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4) 因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损 坏 遗 失 已 经 办 理 挂 失 手 续, 并 在 申 请 补 办 期 间 在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5)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因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故 障 期 间 在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6) 首 次 参 保, 按 规 定 可 享 基 本 医 疗 待 遇 之 日 起 至 领 取 到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期 间 在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7) 退 休 人 员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退 休 医 疗 审 批 手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第 131 页

132 三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4. 经 办 流 程 1 办 理 符 合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条 件 的 费 用 报 销 时, 参 保 员 工 填 写 医 疗 ( 生 育 ) 保 险 费 用 结 算 申 请 表 或 门 诊 费 用 结 算 申 请 表, 持 医 疗 相 关 凭 证 报 中 心 2 中 心 审 核 费 用, 确 定 医 疗 保 险 理 付 范 围 3 中 心 按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并 在 参 保 员 工 办 结 业 务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后, 将 结 付 金 额 发 放 至 员 工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第 132 页

133 5. 所 需 材 料 三 柜 面 零 星 报 销 1 园 区 医 疗 ( 生 育 ) 保 险 费 用 结 算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费 用 结 算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2 发 票 原 件 处 方 或 病 历 记 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住 院 期 间 费 用 清 单 发 票 出 院 记 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社 会 保 障 市 民 卡 第 133 页

134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1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资 格 申 请 1. 业 务 内 容 患 有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病 种 的 参 保 员 工 申 请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资 格 通 过 以 后, 可 以 享 受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医 疗 待 遇 2.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的 在 职 员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人 员 第 134 页

135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1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资 格 申 请 3. 经 办 流 程 1 参 保 员 工 填 写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申 请 表 经 定 点 医 院 诊 断 认 定 后, 报 中 心 备 案 2 中 心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申 请 资 格 3 审 核 通 过 后, 中 心 为 参 保 员 工 建 立 相 应 的 医 疗 档 案 第 135 页

136 4. 所 需 材 料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1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资 格 申 请 1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2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3 相 关 就 诊 记 录 检 查 报 告 单 原 件 第 136 页

137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2 转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1. 业 务 内 容 参 保 员 工 因 病 经 苏 州 市 市 级 医 院 或 市 级 专 科 医 院 会 诊 仍 未 确 诊 的 疑 难 病 症, 或 市 级 医 院 因 限 于 技 术 和 设 备 条 件 不 能 诊 治 的 疾 病, 可 以 申 请 转 外 医 疗 2.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的 在 职 员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人 员 第 137 页

138 3. 业 务 要 点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2 转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a 转 外 医 疗 审 批 : 必 须 经 中 心 事 先 申 请 备 案, 未 事 先 办 妥 转 外 医 疗 的 一 律 不 予 结 付 地 点 : 原 则 上 可 转 上 海 南 京 北 京 的 当 地 三 级 以 上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时 间 :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天, 最 长 为 3 个 月, 超 过 3 个 月 的, 需 申 请 办 理 延 续 手 续 备 注 : 转 外 医 疗 手 续 一 次 有 效, 再 次 转 外 医 疗 需 重 新 审 批 因 同 一 病 种 转 外 医 疗 且 两 次 住 院 间 隔 不 超 过 90 天 的, 无 需 重 新 办 理 转 外 医 疗 手 续 第 138 页

139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2 转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4. 经 办 流 程 1 参 保 员 工 须 在 转 外 医 疗 前, 填 写 转 外 医 疗 申 请 表, 经 定 点 医 院 盖 章 确 认 后 报 中 心 申 请 备 案 2 中 心 审 核 病 情 是 否 符 合 转 外 医 疗 规 定 3 审 核 通 过 后, 中 心 为 参 保 员 工 建 立 转 外 医 疗 档 案 第 139 页

140 5. 所 需 材 料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2 转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1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转 外 医 疗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2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3 定 点 医 院 就 诊 记 录 原 件 第 140 页

141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3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1. 业 务 内 容 长 期 (60 天 以 上 ) 居 住 在 苏 州 市 城 区 以 外 的 异 地 安 置 居 住 的 退 休 人 员 长 驻 外 地 工 作 的 在 职 员 工, 可 申 请 居 外 医 疗 2. 适 用 范 围 参 加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的 在 职 员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人 员 第 141 页

142 3. 业 务 要 点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3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a 居 外 医 疗 审 批 : 参 保 员 工 居 外 医 疗 必 须 经 中 心 事 先 申 请 备 案, 未 事 先 申 请 的 中 心 一 律 不 予 结 付 医 疗 机 构 : 参 保 员 工 可 选 择 居 住 地 1 家 定 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和 2 家 定 点 医 院 作 为 本 人 居 外 医 疗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第 142 页

143 案 例 4 -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1 长 驻 外 地 工 作 的 在 职 员 工 : 如 金 螳 螂 建 筑 装 饰 的 各 地 工 程 顺 丰 速 运 各 地 分 公 司 各 类 银 行 的 各 地 分 行 以 上 列 举 单 位 员 工 一 旦 被 派 驻 到 全 国 各 地, 员 工 总 公 司 即 可 为 此 类 员 工 到 中 心 办 理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手 续, 以 确 保 此 类 员 工 在 派 驻 地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能 及 时 享 受 到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2 长 期 居 住 在 苏 州 城 区 以 外 的 异 地 安 置 退 休 人 员 如 一 在 园 区 单 位 退 休 的 参 保 人 员, 其 子 女 在 昆 山 工 作, 该 退 休 人 员 长 期 居 住 在 子 女 家 ( 昆 山 ), 便 可 办 理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手 续, 申 请 2 家 当 地 医 院 1 家 当 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作 为 居 外 医 疗 机 构, 办 妥 手 续 后, 其 在 约 定 的 3 家 昆 山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配 药 便 可 享 受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第 143 页

144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3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4. 经 办 流 程 1 参 保 员 工 须 在 居 外 或 驻 外 就 医 前, 填 写 居 外 医 疗 申 请 表, 经 当 地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及 用 人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后 报 中 心 申 请 备 案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为 参 保 员 工 建 立 居 外 或 驻 外 就 医 档 案 2 第 144 页

145 5. 所 需 材 料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3 居 外 医 疗 资 格 申 请 1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居 外 医 疗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 2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3 长 期 居 住 证 明 或 劳 动 合 同 信 息 报 送 表 复 印 件 第 145 页

146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4 实 时 救 助 资 格 申 请 1. 业 务 内 容 符 合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可 享 受 实 时 救 助 资 格 待 遇 的 参 保 员 工 向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实 时 救 助 资 格 认 定 以 后, 在 园 区 救 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时, 可 享 受 医 疗 实 时 救 助 待 遇 2. 适 用 范 围 经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低 保 人 员 低 保 边 缘 人 员 三 无 对 象 五 保 人 员 以 及 患 有 重 病 的 特 困 职 工 参 加 园 区 医 疗 保 险 期 间 可 申 请 医 疗 实 时 救 助 待 遇 第 146 页

147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4 实 时 救 助 资 格 申 请 3. 经 办 流 程 参 保 员 工 携 带 申 请 医 疗 救 助 材 料 报 中 心 1 2 中 心 审 核 医 疗 实 时 救 助 申 请 资 格 审 核 通 过 后, 中 心 为 参 保 员 工 开 通 医 疗 实 时 救 助 待 遇 3 第 147 页

148 4. 所 需 材 料 四 医 疗 审 批 及 规 定 -4 实 时 救 助 资 格 申 请 1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救 助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第 148 页

149 个 人 保 障 待 遇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住 房 保 障 转 移 及 提 取 第 149 页

150 一 政 策 要 点 1 员 工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伤 患 病 致 残, 暂 时 或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经 工 伤 认 定 后,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停 工 留 薪 待 遇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待 遇 生 活 护 理 费 伤 残 待 遇 工 亡 待 遇 工 伤 康 复 等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详 见 待 遇 一 览 表 ) 2 员 工 自 工 伤 发 生 到 各 项 待 遇 落 实 主 要 有 以 下 步 骤 : 工 伤 认 定 工 伤 治 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请 第 150 页

151 一 政 策 要 点 工 伤 待 遇 一 览 表 1 经 工 伤 认 定 的 员 工 ( 包 括 不 达 级 和 无 需 鉴 定 的 ), 均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 支 付 内 容 待 遇 标 准 支 付 时 间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企 业 支 付 工 伤 治 疗 费 用 符 合 工 伤 目 录 的, 均 全 额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工 伤 康 复 费 用 及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费 用 ( 住 院 期 间 ) 伙 食 补 助 费 转 外 就 医 交 通 费 转 外 就 医 食 宿 费 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工 伤 员 工 需 要 护 理 的 费 用 康 复 对 象 在 定 点 康 复 机 构 发 生 的 康 复 性 治 疗 费 用 及 配 置 辅 助 器 具, 符 合 相 关 目 录 范 围 的 每 人 每 天 20 元 应 选 择 普 通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出 行, 因 伤 情 特 殊 需 要 选 择 非 普 通 交 通 方 式 的 需 报 经 办 机 构 同 意 后 按 实 支 付 经 中 心 同 意, 到 市 外 就 医 所 需 食 宿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天 150 元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400 元 / 人 ; 省 再 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800 元 / 人 ( 变 更 结 论 的 予 以 报 销 )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合 理 的 护 理 费 用 治 疗 结 束 并 完 成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后 支 付 先 由 用 人 单 位 垫 付, 后 由 工 伤 统 筹 基 金 结 付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需 要 护 理 的 停 工 留 薪 期 第 151 页

152 一 政 策 要 点 一 至 四 级 工 伤 待 遇 一 至 四 级 工 伤 员 工 (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退 出 工 作 岗 位 ), 除 表 1 的 待 遇 外 仍 可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 支 付 内 容 待 遇 标 准 支 付 时 间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企 业 和 个 人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伤 残 津 贴 生 活 护 理 费 缴 交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级 数 医 疗 结 束 且 标 准 ( 个 月 本 人 工 资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完 成 1 至 4 级 分 别 为 员 工 本 人 工 资 的 90% 85% 80% 75% 劳 动 能 力 根 据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大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与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三 个 等 级, 分 别 为 苏 州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50% 40% 30% 以 伤 残 津 贴 为 基 数, 个 人 和 单 位 共 同 缴 纳 (2015 年 度 缴 费 比 例 为 5%) 鉴 定 完 成 次 月 起 定 期 伤 残 津 贴 发 放 时 第 152 页

153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一 政 策 要 点 五 至 十 级 工 伤 待 遇 五 至 十 级 工 伤 员 工, 除 表 1 的 待 遇 外 仍 可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 企 业 支 付 支 付 内 容 待 遇 标 准 支 付 时 间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伤 残 津 贴 社 会 保 险 费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级 数 标 准 ( 个 月 本 人 工 资 ) 以 苏 州 市 出 台 的 实 施 细 则 为 准 5 级 本 人 工 资 的 70%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工 作, 无 法 安 排 的 支 付 伤 残 津 贴 伤 残 津 贴 实 际 金 额 低 于 园 区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由 6 级 本 人 工 资 的 60% 用 人 单 位 补 足 差 额 按 照 规 定 企 业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应 缴 纳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以 苏 州 市 出 台 的 实 施 细 则 为 准 医 疗 结 束 且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完 成 与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完 成 次 月 起 与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第 153 页

154 本 人 工 资 一 政 策 要 点 相 关 参 数 界 定 1 工 伤 或 工 亡 前 12 个 月 的 缴 费 基 数 ( 不 满 12 个 月, 按 实 际 月 份 平 均 ) 2 计 发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时, 与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相 比 较 : (1) 高 于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00% 的, 按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300% 执 行 (2) 低 于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0% 的, 按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60% 执 行 苏 州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按 照 4802 元 执 行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按 照 5118 元 执 行 2015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按 照 5580 元 执 行 上 年 度 全 国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2015 年 度 按 照 元 执 行 第 154 页

155 一 政 策 要 点 工 亡 待 遇 工 亡 员 工, 除 表 1 的 待 遇 外 仍 可 享 受 以 下 待 遇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支 付 内 容 待 遇 标 准 支 付 时 间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20 倍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6 个 月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配 偶 孤 寡 本 人 工 资 40% 各 供 养 亲 属 的 抚 恤 金 之 其 他 亲 属 本 人 工 资 30% 和 不 应 高 于 死 亡 职 工 生 前 的 工 资 工 伤 认 定 完 成 后 工 亡 次 月 起 发 放 第 155 页

156 案 例 1 案 情 简 述 : 园 区 A 公 司 员 工 赵 某 (1985 年 8 月 5 日 出 生 ), 于 2012 年 8 月 至 2013 年 9 月 在 该 公 司 无 尘 车 间 工 作, 接 触 某 化 学 品, 经 苏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2014 年 1 月 10 日 诊 断 为 职 业 性 慢 性 轻 度 某 化 学 品 中 毒 2014 年 5 月 9 日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2014 年 9 月 12 日 被 鉴 定 为 伤 残 等 级 10 级 该 员 工 提 出 再 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经 省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2014 年 11 月 13 日 鉴 定 为 伤 残 等 级 9 级 该 员 工 于 2015 年 10 月 25 日 离 职 员 工 基 本 情 况 : 受 伤 时 赵 某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为 2500 元 发 生 医 疗 费 2832 元,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400 元, 省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800 元 因 工 伤 需 接 受 治 疗 而 休 假 50 天 未 住 院 参 考 数 据 :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按 照 4802 元 执 行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苏 州 市 上 年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按 照 5118 元 执 行 诊 断 为 职 业 病 的, 以 职 业 病 诊 断 日 期 作 为 工 伤 日 期, 故 该 员 工 受 伤 日 期 为 2014 年 1 月 10 日 第 156 页

157 案 例 1 分 析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 元 * 由 于 该 员 工 受 伤 时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为 2500 元, 低 于 市 上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即 %= 元, 故 本 人 工 资 按 元 执 行 ( 下 同 ) 核 准 工 伤 医 疗 费 :2618 元 * 按 规 定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该 工 伤 员 工 发 生 医 疗 费 共 计 2832 元, 其 中 核 准 工 伤 医 疗 费 2618 元 一 次 性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 以 苏 州 市 出 台 的 实 施 细 则 为 准 第 157 页

158 案 例 1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 =1200 元 * 该 员 工 申 请 再 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并 改 变 鉴 定 结 论, 根 据 政 策,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用 400 元 和 再 次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用 :800 元, 应 由 工 伤 基 金 予 以 支 付 合 计 支 付 :400 元 +800 元 =1200 元 一 次 性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以 苏 州 市 出 台 的 实 施 细 则 为 准 见 相 关 因 工 伤 需 接 受 治 疗 而 休 假 期 间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 由 单 位 按 实 支 付 50 天 工 资 待 遇 第 158 页

159 案 例 2 案 情 简 述 : 园 区 B 公 司 员 工 李 某 (1970 年 10 月 3 日 出 生 ),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工 作 ( 排 除 设 备 故 障 ) 时 不 慎 被 卷 入 机 器, 单 位 紧 急 送 至 苏 大 附 一 院 救 治 经 苏 大 附 一 院 住 院 治 疗 10 天 后 因 病 情 需 要 发 生 转 外 就 医 的 情 况, 报 中 心 审 批, 前 往 上 海 华 山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30 天, 返 回 苏 大 附 一 院 继 续 治 疗 35 天, 因 工 伤 需 接 受 治 疗 共 计 需 休 假 50 天 2014 年 8 月 6 日 认 定 为 工 伤 2014 年 11 月 28 日 鉴 定 为 伤 残 等 级 :3 级 ; 护 理 等 级 : 生 活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员 工 基 本 情 况 : 受 伤 时 李 某 工 伤 发 生 前 12 个 月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为 元, 单 位 聘 请 护 工 发 生 费 用 6700 元, 在 上 海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交 通 费 用 270 元 发 生 医 疗 费 元,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费 400 元 住 院 时 间 共 计 55 天, 因 工 伤 前 往 上 海 住 院 时 间 30 天 参 考 数 据 : 苏 州 市 年 度 平 均 工 资 4802 元 苏 州 市 年 度 平 均 工 资 5118 元 第 159 页

160 案 例 2 分 析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23*13600= 元 由 于 该 员 工 受 伤 时 本 人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为 元, 不 高 于 市 上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00%, 即 %=15354 元, 故 本 人 工 资 按 执 行 核 准 工 伤 医 疗 费 : 元 * 按 规 定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该 工 伤 员 工 发 生 医 疗 费 共 计 元, 其 中 核 准 工 伤 医 疗 费 元 伙 食 补 助 费 :20 55=1100 元 * 按 规 定 由 工 伤 基 金 支 付, 标 准 按 照 每 人 每 天 20 元 发 放, 该 职 工 住 院 55 天, 合 计 支 付 :20 55=1100 元 转 外 就 医 食 宿 费 用 :30 150=4500 元 * 按 规 定 由 工 伤 基 金 支 付, 标 准 按 照 每 人 每 天 150 元 发 放, 该 员 工 在 上 海 治 疗 30 天, 合 计 支 付 =4500 元 第 160 页

附 件 : 湖 北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加 强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人 员 )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推 进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培 养 造 就 高 素 质 的 会 计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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