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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 货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加 强 对 期 货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保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期 货 市 场 建 设,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期 货 公 司,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规 定, 审 慎 经 营,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履 行 对 客 户 的 诚 信 义 务 第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其 他 关 联 人 不 得 滥 用 权 利, 不 得 占 用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或 者 挪 用 客 户 资 产, 不 得 侵 害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期 货 交 易 所 按 照 自 律 规 则 对 期 货 公 司 实 行 自 律 管 理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依 法 对 客 户 保 证 金 安 全 实 施 监 控 1

2 第 二 章 设 立 变 更 与 业 务 终 止 第 六 条 申 请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除 应 当 符 合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 ( 二 )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第 七 条 持 有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实 收 资 本 和 净 资 产 均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 ( 二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实 收 资 本 的 50%, 或 有 负 债 低 于 净 资 产 的 50%, 不 存 在 对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重 大 不 确 定 影 响 的 其 他 风 险 ; ( 三 ) 没 有 较 大 数 额 的 到 期 未 清 偿 债 务 ; ( 四 ) 近 3 年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五 ) 未 因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正 在 被 有 权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 六 ) 近 3 年 作 为 公 司 ( 含 金 融 机 构 )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有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逃 避 股 东 义 务 等 不 诚 信 行 为 ; ( 七 ) 不 存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合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股 权 的 情 形 第 八 条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个 人 股 东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 三 ) 项 至 第 ( 七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且 其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2

3 第 九 条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境 外 股 东, 除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依 其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法 律 设 立 合 法 存 续 的 金 融 机 构 ; ( 二 ) 近 3 年 各 项 财 务 指 标 及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 ( 三 )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具 有 完 善 的 期 货 法 律 和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其 期 货 监 管 机 构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监 管 合 作 备 忘 录, 并 保 持 有 效 的 监 管 合 作 关 系 ; ( 四 ) 期 货 公 司 外 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拥 有 的 权 益 比 例, 累 计 ( 包 括 直 接 持 有 和 间 接 持 有 ) 不 得 超 过 我 国 期 货 业 对 外 或 者 对 我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开 放 所 作 的 承 诺 境 外 股 东 应 当 以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或 者 合 法 取 得 的 人 民 币 出 资 第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合 计 达 到 5% 的,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的 股 东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至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设 立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公 司 章 程 草 案 ; ( 三 ) 经 营 计 划 ; ( 四 ) 发 起 人 名 单 及 其 审 计 报 告 或 者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证 3

4 明 ; ( 五 ) 拟 任 用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名 单 简 历 和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 ( 六 ) 拟 订 的 期 货 业 务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 ( 七 ) 场 地 设 备 资 金 证 明 文 件 ; ( 八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外 资 持 有 股 权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并 向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外 汇 登 记 资 本 金 账 户 开 立 以 及 有 关 资 金 结 购 汇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按 照 本 办 法 设 立 的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商 品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 从 事 金 融 期 货 经 纪 境 外 期 货 经 纪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的,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应 当 依 法 登 记 备 案 期 货 公 司 经 批 准 可 以 从 事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第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金 融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申 请 日 前 2 个 月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持 续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 ( 二 ) 具 有 健 全 的 公 司 治 理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有 效 执 行 ; ( 三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的 规 4

5 定 ; ( 四 ) 业 务 设 施 和 技 术 系 统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且 运 行 状 况 良 好 ; ( 五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2 年 内 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未 因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且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正 在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的 情 形 ; ( 六 ) 不 存 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采 取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监 管 措 施 的 情 形 ; ( 七 )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正 在 被 有 权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 ( 八 ) 近 2 年 内 未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但 期 货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比 例 超 过 50%, 对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负 有 责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负 责 人 已 不 在 公 司 任 职, 且 已 整 改 完 成 并 经 期 货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验 收 合 格 的, 可 不 受 此 限 制 ; ( 九 ) 控 股 股 东 净 资 产 或 者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金 融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5

6 ( 三 )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议 文 件 ; ( 四 ) 申 请 日 前 2 个 月 风 险 监 管 报 表 ; ( 五 ) 公 司 治 理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 ( 六 ) 业 务 设 施 和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 ( 七 ) 控 股 股 东 经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最 近 一 期 财 务 报 告 或 者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证 明 ; ( 八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九 ) 若 存 在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还 应 提 供 期 货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出 具 的 整 改 验 收 合 格 意 见 书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境 外 期 货 经 纪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以 及 经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的 条 件,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股 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 一 )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第 一 大 股 东 ; ( 二 ) 单 个 股 东 或 者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增 加 到 100%; ( 三 ) 单 个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股 东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增 加 到 5% 以 上, 且 涉 及 境 外 股 东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外, 期 货 公 司 单 个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股 东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增 加 到 5% 以 上, 应 当 经 期 货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批 准 6

7 第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股 权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列 情 形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拟 变 更 的 股 权 不 存 在 被 查 封 冻 结 等 情 形 ; ( 二 ) 期 货 公 司 与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交 叉 持 股 的 情 形, 期 货 公 司 不 存 在 为 股 权 受 让 方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财 务 支 持 的 情 形 ; ( 三 ) 涉 及 的 股 东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至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股 权,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列 情 形 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关 于 变 更 股 权 的 决 议 文 件 ; ( 三 ) 股 权 转 让 或 者 变 更 出 资 合 同, 以 及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承 诺 书 ; ( 四 ) 所 涉 及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报 告 变 更 后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股 权 背 景 情 况 图 以 及 期 货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后 股 东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期 货 公 司 是 否 为 股 权 受 让 方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财 务 支 持 的 情 况 说 明 ; ( 五 ) 所 涉 及 股 东 的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做 出 的 相 关 决 议 ; ( 六 ) 所 涉 及 股 东 的 审 计 报 告 或 者 个 人 金 融 资 产 证 明 ; ( 七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期 货 公 司 单 个 境 外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境 外 股 东 合 计 持 股 比 例 增 加 到 5% 以 上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7

8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境 外 股 东 的 章 程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注 册 证 书 和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二 ) 境 外 股 东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机 构 出 具 的 关 于 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与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条 件 的 说 明 函 期 货 公 司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以 外 的 股 权 变 更, 应 当 自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备 下 列 书 面 材 料 : ( 一 ) 变 更 持 有 5% 以 下 股 权 股 东 情 况 报 告 ; ( 二 ) 股 权 受 让 方 相 关 背 景 材 料 ; ( 三 ) 股 权 背 景 情 况 图 ; ( 四 ) 股 权 变 更 相 关 文 件 ; ( 五 ) 公 司 章 程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关 于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决 议 文 件 ; ( 三 )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住 所,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资 8

9 产, 拟 迁 入 的 住 所 和 拟 使 用 的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业 务 需 要 期 货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同 派 出 机 构 辖 区 变 更 住 所 的,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符 合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 ( 二 ) 近 2 年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住 所, 应 当 向 拟 迁 入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拟 变 更 后 的 住 所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和 相 关 消 防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 ( 三 ) 客 户 资 产 处 理 情 况 报 告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营 业 部 分 公 司 等 分 支 机 构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公 司 治 理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并 有 效 执 行 ; ( 二 ) 申 请 日 前 3 个 月 符 合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标 准 ; ( 三 ) 符 合 有 关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和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的 规 定 ; ( 四 ) 未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正 在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近 1 年 内 未 因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9

10 ( 五 ) 具 有 符 合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的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方 案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拟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决 议 文 件 ; ( 三 ) 公 司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 ( 四 ) 申 请 日 前 3 个 月 风 险 监 管 报 表 ; ( 五 )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方 案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期 货 公 司 在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时,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同 时 抄 报 拟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第 二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的,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拟 迁 入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拟 使 用 的 设 施 应 当 满 足 业 务 需 要 本 办 法 所 称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仅 限 于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一 派 出 机 构 辖 区 内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第 二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终 止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先 行 妥 善 处 理 该 分 支 机 构 客 户 资 产, 结 清 分 支 机 构 业 务 并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向 分 支 机 构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拟 终 止 分 支 机 构 的 决 议 文 件 ; 10

11 ( 三 ) 关 于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结 清 分 支 机 构 业 务 并 终 止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况 报 告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境 外 期 货 类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申 请 日 前 6 个 月 符 合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标 准 ; ( 二 ) 近 2 年 内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三 ) 具 有 完 备 的 境 外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有 效 隔 离 风 险 ; ( 四 ) 拟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机 构 所 在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期 货 监 管 机 构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监 管 合 作 备 忘 录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境 外 期 货 类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拟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境 外 期 货 类 经 营 机 构 的 决 议 文 件 ; ( 三 ) 申 请 日 前 6 个 月 风 险 监 管 报 表 ; ( 四 ) 境 外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 ( 五 ) 经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前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申 请 日 在 下 半 年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 六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11

12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收 购 或 者 参 股 境 外 期 货 类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外 汇 登 记 有 关 资 金 划 转 以 及 结 购 汇 手 续 第 三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因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申 请 停 业 的,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清 退 或 者 转 移 客 户 期 货 公 司 恢 复 营 业 的, 应 当 符 合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停 业 期 限 届 满 后, 期 货 公 司 未 能 恢 复 营 业 或 者 不 符 合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注 销 其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停 业 的,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停 业 决 议 文 件 ; ( 三 ) 关 于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处 置 或 者 清 退 客 户 情 况 的 报 告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被 撤 销 所 有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的,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结 清 期 货 业 务 ; 公 司 继 续 存 续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名 称 营 业 范 围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存 续 公 司 不 得 继 续 以 期 货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业 务, 其 名 称 中 不 得 有 期 货 或 者 近 似 字 样 期 货 公 司 解 散 破 产 的, 应 当 先 行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资 产, 结 清 业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设 立 变 更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12

13 被 撤 销 期 货 业 务 许 可 或 者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第 三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许 可 证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统 一 印 制 许 可 证 正 本 或 者 副 本 遗 失 或 者 灭 失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声 明 作 废, 并 持 登 载 声 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重 新 申 领 第 三 章 公 司 治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明 晰 职 责 强 化 制 衡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并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与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业 务 人 员 资 产 财 务 等 方 面 应 当 严 格 分 开, 独 立 经 营, 独 立 核 算 未 依 法 经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议, 期 货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任 免 期 货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非 法 干 预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期 货 公 司 向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不 得 降 低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第 三 十 七 条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期 货 公 司 : ( 一 )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公 司 股 权 被 冻 结 查 封 或 者 被 强 制 执 行 ; 13

14 ( 二 ) 质 押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公 司 股 权 ; ( 三 ) 决 定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期 货 公 司 股 权 ; ( 四 ) 不 能 正 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者 承 担 股 东 义 务, 可 能 造 成 期 货 公 司 治 理 的 重 大 缺 陷 ; ( 五 )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 六 )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七 ) 变 更 名 称 ; ( 八 ) 合 并 分 立 或 者 进 行 重 大 资 产 债 务 重 组 ; ( 九 ) 被 采 取 停 业 整 顿 撤 销 接 管 托 管 等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进 入 解 散 破 产 关 闭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或 者 持 续 经 营 的 情 形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发 生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期 货 公 司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期 货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 九 )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全 体 股 东 或 进 行 公 告, 并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 一 ) 公 司 或 者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14

15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 二 ) 公 司 或 者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三 )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不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 ( 四 ) 客 户 发 生 重 大 透 支 穿 仓,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 ( 五 )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对 期 货 公 司 或 者 客 户 利 益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 六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情 形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采 取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或 者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全 体 股 东 或 进 行 公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会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 股 东 会 每 年 应 当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应 当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或 者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第 四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董 事 会, 并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设 立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切 实 保 障 监 事 会 和 监 事 对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的 知 情 权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期 货 公 司 的 独 立 董 事 不 得 在 期 货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会 以 外 的 职 务, 不 得 与 本 期 货 公 司 存 在 可 能 妨 碍 其 作 出 独 立 客 观 判 断 的 关 系 第 四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设 首 席 风 险 官, 对 期 货 公 司 15

16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首 席 风 险 官 发 现 涉 嫌 占 用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风 险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期 货 公 司 拟 解 聘 首 席 风 险 官 的, 应 当 有 正 当 理 由, 并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四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首 席 风 险 官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不 得 由 一 人 兼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合 理 设 置 业 务 部 门 及 其 职 能,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不 相 容 岗 位 应 当 分 离 交 易 结 算 财 务 业 务 应 当 由 不 同 部 门 和 人 员 分 开 办 理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岗 位, 管 理 和 控 制 期 货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设 立 合 规 审 查 部 门 或 者 岗 位, 审 查 和 稽 核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第 四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对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不 得 与 他 人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管 理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将 分 支 机 构 承 包 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给 他 人 经 营 管 理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的 业 务 不 得 超 出 期 货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并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相 关 业 务 的 规 定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营 业 部 实 行 统 一 结 算 统 一 风 险 管 理 统 一 资 金 调 拨 统 一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第 四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运 用 自 有 资 金 投 16

17 资 于 股 票 投 资 基 金 债 券 等 金 融 类 资 产,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股 权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但 不 得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禁 止 的 业 务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业 务 规 则 一 般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并 有 效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等 业 务 制 度 和 流 程, 有 效 隔 离 不 同 业 务 之 间 的 风 险, 确 保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和 交 易 安 全 第 四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执 业 规 范 和 内 部 问 责 机 制, 了 解 客 户 的 经 济 实 力 专 业 知 识 投 资 经 历 和 风 险 偏 好 等 情 况, 审 慎 评 估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提 供 与 评 估 结 果 相 适 应 的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向 客 户 全 面 客 观 介 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业 务 规 则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特 征, 充 分 揭 示 风 险, 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如 实 向 客 户 提 供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不 得 欺 诈 或 者 误 导 客 户 期 货 公 司 应 充 分 了 解 和 评 估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加 强 对 客 户 的 管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公 示 业 务 流 程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提 供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等 资 料 供 客 户 查 阅, 并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和 营 业 场 所 提 示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网 站 查 询 17

18 第 四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具 有 符 合 行 业 标 准 和 自 身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的 信 息 系 统, 制 定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信 息 技 术 部 门 或 岗 位,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第 五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的 首 要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公 开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及 与 客 户 的 纠 纷 第 五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数 据 备 份 制 度, 对 交 易 结 算 财 务 等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管 理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客 户 资 料, 除 依 法 接 受 调 查 和 检 查 外, 应 当 为 客 户 保 密 客 户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0 年 第 二 节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接 受 下 列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委 托, 为 其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 ( 一 )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 (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 ( 三 ) 期 货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 ( 四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禁 止 进 入 者 ; ( 五 ) 未 能 提 供 开 户 证 明 材 料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不 得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五 十 三 条 客 户 开 立 账 户, 应 当 出 具 合 法 有 效 的 单 18

19 位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第 五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在 为 客 户 开 立 期 货 经 纪 账 户 前, 应 当 向 客 户 出 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由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并 签 订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指 引 和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说 明 书 由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制 定 第 五 十 五 条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电 话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等 委 托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指 令 委 托 管 理 制 度, 并 与 客 户 就 委 托 方 式 和 程 序 进 行 约 定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客 户 委 托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不 得 未 经 客 户 委 托 或 者 未 按 客 户 委 托 内 容, 擅 自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期 货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未 经 过 其 依 法 设 立 的 营 业 场 所 私 下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以 书 面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客 户 应 当 填 写 书 面 交 易 指 令 单 ; 以 电 话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同 步 录 音 ; 以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等 委 托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保 存 以 互 联 网 方 式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对 互 联 网 交 易 风 险 进 行 特 别 提 示 第 五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传 递 交 易 指 令 前 对 客 户 账 户 资 金 和 持 仓 进 行 验 证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传 递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第 五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日 结 算 后 为 客 户 提 供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并 提 示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进 行 查 询 客 户 应 当 按 照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方 式 对 交 19

20 易 结 算 报 告 内 容 进 行 确 认 客 户 对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核 实 客 户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对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内 容 的 确 认 第 五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并 执 行 错 单 处 理 业 务 规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为 客 户 申 请 注 销 交 易 编 码 客 户 与 期 货 公 司 的 委 托 关 系 终 止 的, 应 当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期 货 公 司 不 得 将 客 户 未 注 销 的 资 金 账 号 交 易 编 码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第 六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接 受 其 他 机 构 委 托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第 三 节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第 六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向 客 户 提 供 风 险 管 理 顾 问 研 究 分 析 交 易 咨 询 等 服 务 第 六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从 事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应 当 与 客 户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服 务 内 容 收 费 标 准 及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等 事 项 第 六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20

21 ( 一 ) 向 客 户 做 获 利 保 证 ; ( 二 ) 以 虚 假 信 息 市 场 传 言 或 者 内 幕 信 息 为 依 据 向 客 户 提 供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 ( 三 ) 对 价 格 涨 跌 或 者 市 场 走 势 做 出 确 定 性 的 判 断 ; ( 四 ) 利 用 向 客 户 提 供 投 资 建 议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五 ) 利 用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活 动 传 播 虚 假 误 导 性 信 息 ; ( 六 ) 以 个 人 名 义 收 取 服 务 报 酬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节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第 六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运 用 客 户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投 资 收 益 由 客 户 享 有, 损 失 由 客 户 承 担 第 六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当 与 客 户 签 订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通 过 专 门 账 户 提 供 服 务 第 六 十 六 条 期 货 公 司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下 列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 一 ) 为 单 一 客 户 办 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 二 ) 为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办 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第 六 十 七 条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 ( 一 ) 期 货 期 权 及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 二 ) 股 票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21

22 第 六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以 欺 诈 手 段 或 者 其 他 不 当 方 式 误 导 诱 导 客 户 ; ( 二 ) 向 客 户 做 出 保 证 其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 ( 三 ) 接 受 客 户 委 托 的 初 始 资 产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 ( 四 ) 占 用 挪 用 客 户 委 托 资 产 ; ( 五 ) 以 转 移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收 益 或 者 亏 损 为 目 的, 在 不 同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买 卖,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 ( 六 ) 以 获 取 佣 金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为 目 的, 使 用 客 户 资 产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交 易 ; ( 七 ) 利 用 管 理 的 客 户 资 产 为 第 三 方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五 章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第 六 十 九 条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和 委 托 资 产 属 于 客 户 资 产, 归 客 户 所 有 客 户 资 产 应 当 与 期 货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分 别 管 理 非 因 客 户 本 身 的 债 务 或 者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得 查 封 冻 结 扣 划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客 户 资 产 期 货 公 司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客 户 资 产 不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或 22

23 者 清 算 财 产 第 七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期 货 公 司 开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应 于 当 日 向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备 案, 并 通 过 规 定 方 式 向 客 户 披 露 账 户 开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情 况 第 七 十 一 条 客 户 应 当 向 期 货 公 司 登 记 以 本 人 名 义 开 立 的 用 于 存 取 期 货 保 证 金 的 结 算 账 户 期 货 公 司 和 客 户 应 当 通 过 备 案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和 登 记 的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转 账 存 取 保 证 金 第 七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存 管 的 客 户 保 证 金 应 当 全 额 存 放 在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内, 严 禁 在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之 外 存 放 第 七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报 送 信 息 第 七 十 四 条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未 按 规 定 向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报 送 信 息, 被 期 货 交 易 所 采 取 自 律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暂 停 在 该 存 管 银 行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并 将 期 货 保 证 金 转 存 至 其 他 符 合 规 定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存 管 银 行 第 七 十 五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期 货 交 易 所 规 则, 缴 存 结 算 担 保 金, 并 维 持 最 低 数 额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等 专 用 资 金, 确 保 客 户 正 常 交 易 第 七 十 六 条 除 依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23

24 划 转 外,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占 用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客 户 在 期 货 交 易 中 违 约 造 成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以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自 有 资 金 垫 付, 不 得 占 用 其 他 客 户 保 证 金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管 理 和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年 度 报 告 月 度 报 告 等 资 料 期 货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营 管 理 主 要 负 责 人 首 席 风 险 官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年 度 报 告 和 月 度 报 告 签 署 确 认 意 见 ; 监 事 会 或 监 事 应 对 年 度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应 当 对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确 认 意 见 期 货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月 度 报 告 签 字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报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对 报 告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注 明 意 见 和 理 由 第 七 十 八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下 列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报 送 与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相 关 的 资 料 : ( 一 )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二 )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 24

25 ( 三 ) 期 货 公 司 控 股 参 股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的 企 业 ; ( 四 )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报 送 提 供 或 者 披 露 的 资 料 信 息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第 七 十 九 条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在 期 货 公 司 从 事 期 货 交 易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自 开 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开 户 情 况, 并 定 期 报 告 交 易 情 况 第 八 十 条 发 生 下 列 事 项 之 一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书 面 报 告 : ( 一 )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形 式 章 程 ; ( 二 )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以 外 的 股 权 或 者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 ( 三 ) 变 更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营 业 场 所 ; ( 四 ) 作 出 终 止 业 务 等 重 大 决 议 ; ( 五 ) 被 有 权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 六 ) 发 生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等 重 大 事 件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上 述 事 项 涉 及 期 货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的,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同 时 向 分 支 机 构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书 面 报 告 第 八 十 一 条 期 货 公 司 聘 请 或 者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25

26 出 机 构 报 告 ;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第 八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公 示 基 本 情 况 历 史 情 况 分 支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董 事 及 监 事 信 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公 司 股 东 信 息 公 司 诚 信 记 录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信 息 第 八 十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对 期 货 公 司 进 行 分 类 监 管 第 八 十 四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现 场 检 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检 查 通 知 书,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外 部 专 业 人 士 协 助 检 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期 货 公 司 子 公 司 以 及 期 货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进 行 延 伸 检 查 第 八 十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询 问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其 对 被 检 查 事 项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 ( 二 ) 查 阅 复 制 与 被 检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 ( 三 ) 查 询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客 户 资 产 账 户 ; ( 四 ) 检 查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信 息 系 统, 调 阅 交 易 结 算 及 财 务 数 据 第 八 十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认 为 期 货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要 求 其 聘 请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进 26

27 行 专 项 审 计 评 估 或 者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 ( 一 ) 期 货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月 度 报 告 或 者 临 时 报 告 等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二 ) 违 反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规 定 或 者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管 理 规 定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配 合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第 八 十 七 条 期 货 公 司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其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责 令 改 正 出 具 警 示 函 等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八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依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 一 ) 公 司 治 理 不 健 全, 部 门 或 者 岗 位 设 置 存 在 较 大 缺 陷, 关 键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缺 位 或 者 未 履 行 职 责,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 ( 二 ) 业 务 规 则 不 健 全 或 者 未 有 效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或 者 内 部 控 制 等 存 在 较 大 缺 陷, 经 营 管 理 混 乱,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或 者 可 能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三 ) 不 符 合 有 关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或 者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规 定, 可 能 影 响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 ( 四 )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分 支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经 营 管 理 存 在 较 大 风 险 或 者 风 险 隐 患 ; ( 五 ) 未 按 规 定 实 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存 在 较 大 27

28 风 险 或 者 风 险 隐 患 ; ( 六 ) 未 按 规 定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 ( 七 ) 交 易 结 算 或 者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可 能 造 成 有 关 数 据 失 真 或 者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八 ) 信 息 系 统 不 符 合 规 定 ; ( 九 )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停 业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涉 嫌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可 能 影 响 期 货 公 司 治 理 或 者 持 续 经 营 ; ( 十 ) 存 在 重 大 纠 纷 仲 裁 诉 讼, 可 能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 ( 十 一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报 送 披 露 或 者 报 送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十 二 ) 其 他 不 符 合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规 定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经 营 风 险 的 情 形 对 经 过 整 改 仍 未 达 到 经 营 条 件 的 分 支 机 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有 权 依 法 关 闭 第 八 十 九 条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他 关 联 人,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其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责 令 改 正 出 具 警 示 函 等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九 十 条 期 货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关 联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 一 ) 占 用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 28

29 ( 二 ) 直 接 任 免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非 法 干 预 期 货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 三 ) 股 东 未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或 者 所 持 股 份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 ( 四 ) 报 送 提 供 或 者 出 具 的 材 料 信 息 或 者 报 告 等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因 前 款 情 形 致 使 期 货 公 司 不 符 合 持 续 性 经 营 规 则 或 者 出 现 经 营 风 险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依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责 令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限 制 其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第 九 十 一 条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及 其 关 联 人 擅 自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或 者 通 过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等 方 式 成 为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其 限 期 转 让 股 权 该 股 权 在 转 让 之 前, 不 具 有 表 决 权 分 红 权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十 二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接 受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进 行 期 货 交 易, 或 者 将 客 户 的 资 金 账 号 交 易 编 码 借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使 用 的, 给 予 警 告,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九 十 三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处 罚 : 29

30 ( 一 ) 未 按 规 定 实 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二 ) 未 按 规 定 将 客 户 资 产 与 期 货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分 别 管 理 ; ( 三 ) 在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和 期 货 交 易 所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之 外 存 放 客 户 保 证 金 ; ( 四 ) 占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 ( 五 ) 向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报 送 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六 ) 违 反 期 货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七 ) 未 按 规 定 缴 存 结 算 担 保 金, 或 者 未 能 维 持 最 低 数 额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等 专 用 资 金 ; ( 八 ) 在 传 递 交 易 指 令 前 未 对 客 户 账 户 资 金 和 持 仓 进 行 验 证 ; ( 九 )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结 算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损 害 其 他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十 ) 信 息 系 统 不 符 合 规 定,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十 一 )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规 定 ; ( 十 二 ) 违 反 规 定 从 事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或 者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情 节 严 重 的 ; ( 十 三 ) 违 反 规 定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其 他 机 构 委 托 从 事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 ( 十 四 )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降 低 风 险 管 30

31 理 要 求, 侵 害 其 他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 十 五 ) 以 合 资 合 作 联 营 方 式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将 分 支 机 构 承 包 出 租 给 他 人, 或 者 违 反 分 支 机 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规 定 ; ( 十 六 ) 拒 不 配 合 阻 碍 或 者 破 坏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 ( 十 七 ) 违 反 期 货 投 资 者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第 九 十 四 条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根 据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八 条 处 罚 : ( 一 )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诱 骗 客 户 参 与 期 货 交 易 ; ( 二 ) 不 按 照 规 定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方 式 向 客 户 披 露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信 息 第 九 十 五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提 供 或 者 出 具 的 材 料 报 告 意 见 不 完 整,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业 务 收 入,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九 十 六 条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批 准,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及 其 关 联 人 擅 自 持 有 期 货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或 者 通 过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等 方 式 成 为 期 货 公 司 股 东,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31

32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七 条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其 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可 以 从 事 特 定 期 货 业 务 具 体 办 法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行 制 定 第 九 十 八 条 期 货 公 司 参 与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第 一 百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5 年 8 月 19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香 港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参 股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期 货 字 [2005]138 号 ) 2007 年 2 月 25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风 险 控 制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证 监 期 货 字 [2007]18 号 ) 2007 年 4 月 9 日 发 布 的 期 货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43 号 ) 2011 年 11 月 3 日 发 布 的 期 货 营 业 部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1]33 号 ) 2012 年 5 月 10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期 货 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权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2]11 号 ) 同 时 废 止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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