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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五 章 资 料 清 单 第 六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第 2 页 共 70 页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的 委 托, 就 其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项 目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项 目 二 采 购 三 采 购 项 目 概 况 : 1. 采 购 预 算 :70 万 元 2. 项 目 内 容 :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及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本 次 采 购 包 括 以 上 产 品 的 供 应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内 容, 具 体 参 数 指 标 请 查 阅 招 标 文 件 或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取 得 联 系 四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本 项 目 需 落 实 的 节 能 环 保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扶 持 监 狱 企 业 扶 持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五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人 须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能 在 国 内 合 法 提 供 招 标 内 容 及 其 相 应 的 服 务 2.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注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六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1. 时 间 :2016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 每 天 上 午 08 时 30 分 至 11 时 30 分 下 午 14 时 30 分 至 17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烟 台 路 与 济 南 路 交 汇 处 日 照 市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B 座 ) 二 楼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窗 口 3. 售 价 :300 元 / 套, 售 后 不 退 ( 如 需 邮 购, 邮 费 自 负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邮 寄 过 程 中 的 遗 失 或 延 误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4.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以 下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一 套 (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留 存 ) 进 行 报 名 ; 不 能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采 第 3 页 共 70 页

4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办 理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手 续 : 4.1 投 标 人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及 其 社 保 证 明 ( 社 保 证 明 系 指 :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授 权 代 表 近 六 个 月 以 来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投 保 的 证 明 或 提 供 社 保 部 门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的 证 明 资 料,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投 标 时 提 供 ; 下 同 ); 4.2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七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9 月 7 日 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9 月 7 日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日 照 市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B 座 ) 四 楼 第 六 开 标 室 3. 投 标 人 逾 期 送 达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或 者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八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2016 年 9 月 7 日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日 照 市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B 座 ) 四 楼 第 六 开 标 室 九 联 系 方 式 单 位 名 称 :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联 系 人 : 丁 兆 彬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日 照 市 泰 安 路 126 号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日 照 市 泰 安 路 179 号 国 际 大 厦 A 座 12 楼 1201 室 联 系 人 : 李 帅 杜 以 娟 联 系 方 式 :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zb_lishuai@126.com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青 岛 市 北 支 行 账 户 名 称 :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日 照 市 分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 十 公 告 期 限 本 招 标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公 告 期 限 为 5 个 工 作 日 第 4 页 共 70 页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适 用 范 围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 简 称 招 标 文 件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所 叙 述 的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项 目 2. 定 义 2.1 招 标 人 系 指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3 投 标 人 系 指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单 位 2.4 评 标 委 员 会 系 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负 责 组 织, 由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临 时 组 织 2.5 中 标 人 系 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确 定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较 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最 优, 取 得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2.6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甲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乙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2.7 上 一 年 度 是 指 从 上 一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上 两 年 度 是 指 从 上 两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以 此 类 推 2.8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文 字 电 传 传 真 电 报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公 告 (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 2.9 原 件 系 指 最 初 产 生 的 区 别 于 复 制 件 的 原 始 文 件 或 文 件 的 原 本 或 投 标 人 所 在 地 公 证 处 出 具 的 文 件 复 制 件 公 证 书 3. 使 用 文 字 种 类 计 量 单 位 时 间 单 位 及 货 币 种 类 3.1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所 有 书 面 形 式 的 来 往 函 件 记 录 等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3.2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打 印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但 是 必 须 提 供 由 专 业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简 体 中 文 译 文, 并 以 简 体 中 文 译 文 为 准, 否 则 视 同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该 数 据 或 资 料 3.3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须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4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招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时 间 单 位 天 日 均 指 日 历 第 5 页 共 70 页

6 天 3.5 招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货 币 的 数 额 表 示 全 部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5.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5.2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5.3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5.4 在 以 往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纪 违 规 违 约 等 不 良 行 为 5.5 投 标 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5.6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它 规 定 和 要 求 6. 投 标 有 效 期 6.1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在 此 期 间, 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受 招 标 文 件 约 束, 如 投 标 人 被 授 予 合 同, 投 标 人 不 得 拒 绝 6.2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若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3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是 否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4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并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6.5 因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造 成 投 标 人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6.6 本 须 知 第 7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7. 投 标 保 证 金 7.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7.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一 个 月 内 有 效 7.3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或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支 票 汇 票 第 6 页 共 70 页

7 本 票 或 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认 可 的 担 保 公 司 出 具 的 投 标 担 保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户 名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缴 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青 岛 市 北 支 行 账 户 名 称 :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日 照 市 分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不 退 现 金 ), 中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 均 须 原 件 ) 及 公 证 费 发 票 复 印 件 7.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处 以 本 项 目 成 交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日 照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予 以 公 告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投 标 人 无 故 不 参 加 投 标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期 间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投 标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与 招 标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投 标 人 有 前 款 至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标 无 效 7.6 中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日 照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予 以 通 报 :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 或 因 主 观 因 素 ) 放 弃 中 标 的 ;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第 7 页 共 70 页

8 7.6.3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8. 基 础 资 料 提 供 投 标 人 确 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或 计 算 误 差, 应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 12 时 00 分 以 前 (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认 可 的 时 间 ),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发 往 :zb_lishuai@126.com)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提 出 异 议,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认 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含 了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全 部 内 容 二 招 标 文 件 9.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投 标 人 应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资 料 清 单,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解 决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五 章 资 料 清 单 第 六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2 除 本 须 知 第 9.1 款 内 容 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9.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及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10.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 12 时 00 分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发 往 zb_lishuai@126.com); 若 没 有, 视 为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无 任 何 异 第 8 页 共 70 页

9 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2016 年 8 月 24 日 12 时 00 分 前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 题,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10.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同 一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文 件 ( 若 在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出 通 知, 则 视 为 所 有 投 标 人 都 已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 10.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形 式 的 通 知 为 准 10.5 为 使 投 标 人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将 此 变 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同 一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11. 解 释 权 11.1 本 次 招 标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11.2 招 标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所 做 解 释 以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11.3 若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同 意 及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之 全 部 内 容 及 条 款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2.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12.2 投 标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两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应 按 下 列 顺 序 装 订 成 一 册 或 分 别 进 行 装 订 成 册 12.3 商 务 标 书 商 务 标 书 目 录 投 标 函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 第 9 页 共 70 页

10 投 标 报 价 表 ( 本 项 目 作 为 一 个 包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人 须 就 包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编 制 报 价, 并 列 出 明 细, 不 得 漏 项 )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2) 报 价 明 细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2-1)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投 标 清 单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2-2, 说 明 : 投 标 人 须 优 先 提 报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入 围 产 品, 对 于 同 时 列 入 环 保 清 单 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的 产 品, 应 当 优 先 于 只 获 得 其 中 一 项 认 证 的 产 品 )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2-3)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承 诺 书 原 件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3)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5) 投 标 人 上 三 年 度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 同 类 项 目 : 系 指 上 三 年 度 < 以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计 >, 投 标 人 已 完 成 的 相 同 或 类 似 项 目 供 货 安 装 经 历 ; 投 标 人 应 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后 附 上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6)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7);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时 提 供,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8)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及 其 社 保 证 明 ( 社 保 证 明 系 指 :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授 权 代 表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投 保 的 证 明 或 提 供 社 保 部 门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的 证 明 资 料 时 间 要 求 为 自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前 六 个 月 以 内 ;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投 标 时 提 供,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9)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特 别 说 明 : (1) 以 上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应 单 独 装 袋 并 附 上 目 录,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其 中 身 份 证 原 件 可 现 场 提 交 ), 所 有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且 真 实 可 靠 ;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外 文 资 料 的, 应 当 将 外 文 资 料 完 整 客 观 真 实 地 翻 译 为 中 文 资 料, 翻 译 人 员 应 当 签 名 并 注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联 系 方 式, 否 则, 本 须 知 附 表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中 的 第 10 页 共 70 页

11 相 应 项 目 不 得 分 其 中 第 款 所 需 资 料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交 齐 全 且 真 实 可 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 上 述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也 要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书 中 体 现,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资 料 12.4 技 术 标 书 技 术 标 书 目 录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0) 投 标 货 物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货 物 为 全 新 的 先 进 的 成 熟 的 完 整 的 和 安 全 可 靠 的, 且 货 物 的 技 术 经 济 性 能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中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对 拟 提 供 的 货 物 进 行 详 细 描 述, 证 明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产 品 样 册 产 品 检 测 报 告 同 类 货 物 的 实 测 数 据 图 纸 产 品 实 物 等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 内 容 包 括 货 物 的 设 计 制 造 检 验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等 投 标 人 所 供 产 品 属 于 国 家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提 供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属 于 国 家 实 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产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提 供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 所 供 产 品 有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货 物 安 装 和 检 修 所 需 要 专 用 工 具 和 消 耗 材 料 等,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给 出 具 体 清 单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备 品 备 件,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给 出 具 体 清 单 服 务 与 承 诺 : 售 后 服 务 : 生 产 厂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为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最 低 服 务 保 证,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特 约 维 修 点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维 修 点 出 具 的 服 务 承 诺, 以 及 投 标 人 自 身 的 服 务 承 诺 其 它 服 务 :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写, 内 容 包 括 货 物 ( 包 括 质 保 期 内 的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专 用 工 具 ) 的 指 导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保 修 期 限 及 验 收 后 的 维 修 服 务 措 施 等 ) 投 标 人 认 为 其 它 应 介 绍 或 提 交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12.5 唱 标 密 封 袋 第 11 页 共 70 页

12 为 方 便 唱 标, 请 投 标 人 另 外 准 备 一 式 两 份 开 标 一 览 表, 用 密 封 袋 单 独 密 封, 在 封 面 标 明 唱 标 密 封 袋 字 样,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投 标 人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唱 标 密 封 袋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分 别 递 交 投 标 人 须 将 word 版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报 价 明 细 表 刻 录 成 光 盘 或 存 储 在 U 盘 中 ( 在 光 盘 或 U 盘 封 面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包 号 ), 单 独 密 封 光 盘 或 U 盘,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递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3.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13.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各 自 情 况 等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含 货 物 ( 包 括 质 保 期 内 的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专 用 工 具 等 ) 的 设 计 制 造 包 装 保 险 运 输 仓 储 进 口 关 税 ( 若 有 ) 安 装 ( 不 含 施 工 敷 设 ) 调 试 验 收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及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所 有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凡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次 招 标 所 必 备 的 项 目 或 遗 漏 项 目, 招 标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报 价 中,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13.2 本 次 招 标 过 程 中, 各 投 标 人 只 有 一 次 报 价 的 机 会 ; 但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因 素, 投 标 人 所 报 方 案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13.3 本 次 招 标 只 允 许 各 投 标 人 报 一 种 方 案, 若 报 多 种 方 案 或 备 选 方 案, 评 委 只 接 受 报 价 最 高 的 方 案, 其 余 方 案 不 予 接 受 13.4 开 标 时,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唱 标 密 封 袋 内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13.5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13.6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或 个 别 单 价 明 显 高 于 或 低 于 其 他 报 价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做 出 说 明, 其 说 明 报 价 高 或 低 的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须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2/3 以 上 ( 含 2/3) 的 成 员 认 定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做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处 理 14.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第 12 页 共 70 页

13 14.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按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4.2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数 据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若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数 据 不 详, 或 提 供 了 虚 假 数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做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14.3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可 以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或 另 行 编 写, 但 不 得 删 减 内 容 或 与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内 容 相 悖 ), 以 A4 纸 大 小 为 标 准 装 订 成 册 并 自 编 目 录 及 页 码 除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以 外, 每 页 都 要 在 底 部 编 制 页 码, 如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或 宣 传 资 料 彩 页 等 材 料 而 无 法 编 制 页 码 的, 可 用 不 退 色 的 墨 水 笔 按 顺 序 填 写, 但 字 迹 应 清 晰 可 认, 不 可 潦 草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而 被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等 不 利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4.4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履 行 通 知 等 事 项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合 同 章 财 务 章 业 务 章 等 字 样 ) 的 印 章, 非 标 准 公 章 的 须 具 有 投 标 人 对 该 非 标 准 公 章 行 使 标 准 公 章 的 授 权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4.5 未 提 供 参 考 格 式 的,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表 格 及 编 写 相 关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材 料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4.6 招 标 文 件 如 果 涉 及 到 品 牌 型 号 等, 并 不 表 明 该 标 的 被 指 定, 而 是 仅 供 投 标 人 做 技 术 性 的 参 考, 投 标 人 所 投 报 的 产 品 只 要 性 能 达 到 或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或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 都 将 被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了 实 质 性 响 应 14.7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标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完 成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14.8 投 标 人 应 对 本 项 目 的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若 有 偏 差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书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 若 没 有, 应 注 明 无 偏 离 字 样 若 没 有 填 写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即 视 为 投 标 人 声 明 其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 但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就 商 务 标 书 中 实 际 不 响 应 部 分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决 定 14.9 投 标 人 应 对 其 所 报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标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若 有 偏 差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书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中 予 以 说 明 ; 若 没 有, 应 注 明 无 偏 离 字 样 若 没 有 填 第 13 页 共 70 页

14 写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即 视 为 投 标 人 声 明 其 所 报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标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但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就 技 术 标 书 中 实 际 不 响 应 部 分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决 定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若 是 进 口 产 品 的, 必 须 保 证 货 物 的 来 源 合 法, 符 合 国 家 进 口 商 品 安 全 质 量 要 求 若 中 标, 在 货 物 验 收 时 必 须 提 供 该 货 物 的 海 关 进 口 证 明 和 商 检 证 明 1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式 七 份 投 标 文 件 ( 一 份 正 本 六 份 副 本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5.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复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15.3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人 签 字 / 盖 章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1) 16.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用 密 封 袋 密 封, 并 在 封 口 启 封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16.2 密 封 袋 上 应 注 明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及 请 勿 在 2016 年 8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之 前 启 封 的 字 样 16.3 密 封 袋 上 除 写 明 本 须 知 第 16.2 款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情 况 发 生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按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地 址 将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6.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6.1 款 16.2 款 要 求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8.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8.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14 页 共 70 页

15 1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须 知 第 10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者 和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9.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0.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0.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5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和 签 署, 并 按 本 须 知 第 16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同 时 还 应 在 封 套 上 加 注 补 充 修 改 字 样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同 样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0.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实 质 性 修 改 20.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21. 开 标 一 般 规 定 2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委 派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须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0 条 规 定, 同 意 撤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21.3 开 标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当 众 宣 读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详 细 内 容 21.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包 括 按 本 须 知 第 21.3 款 规 定 在 开 标 时 宣 读 的 全 部 内 容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2.1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6.1 款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第 15 页 共 70 页

16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比 较 23. 评 标 委 员 会 23.1 开 标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立 即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23.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其 成 员 由 招 标 人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或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3.3 评 标 委 员 会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审 议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2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至 向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透 露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检 查,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决 定 :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签 字 / 印 章 ( 或 签 字 / 印 章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5.2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的 投 标 所 谓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影 响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同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而 且 限 制 了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或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证 据 在 商 务 评 议 时, 投 标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决 定 : 第 16 页 共 70 页

17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计 划 工 期 和 实 施 要 求 质 保 期 付 款 方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人 财 政 预 算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编 制 或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难 以 辨 认 的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人 案 的 或 招 标 文 件 有 其 它 说 明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业 绩 或 售 后 服 务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且 未 得 到 有 效 改 正 或 弥 补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公 开 唱 标 后,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退 出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妨 碍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在 技 术 评 议 时, 投 标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据 此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决 定 :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提 供 进 口 产 品 的 ; 投 标 人 所 投 服 务 方 案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一 般 参 数 超 出 允 许 偏 离 的 最 大 范 围 或 最 高 项 数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投 标 或 没 有 相 关 技 术 支 持 说 明 的 投 标 人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相 关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2/3 以 上 ( 含 2/3) 的 成 员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方 案 产 品 技 术 含 量 低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技 术 条 款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评 标 期 间,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都 做 澄 清 要 求 第 17 页 共 70 页

18 26.2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应 派 人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书 面 澄 清 的 内 容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但 投 标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26.3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6.2 款 的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6.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27.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和 比 较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5 条 的 规 定, 仅 对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7.2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中 标 人,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以 评 标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中 标 人 ; 评 标 方 法 标 准 细 则 详 见 本 须 知 附 表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若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按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确 定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单 位 成 为 中 标 人 ; 选 用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选 取 综 合 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果 中 标 人 无 法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货 时 间 及 时 供 货, 则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此 项 目 废 标 ; 如 果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中 标 人 无 法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货 时 间 及 时 供 货, 报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按 依 次 递 补 原 则 签 订 合 同 28. 采 购 方 式 的 变 更 28.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废 标 或 者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并 将 理 由 书 面 告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28.2 根 据 28.1 规 定 情 形 的, 废 标 后,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也 可 以 在 书 面 征 得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报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 投 标 人 只 有 2 家 的, 可 以 改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由 招 标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的 程 序 组 织 采 购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只 有 1 家 的, 应 当 终 止 谈 判,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投 标 人 只 有 1 家 的, 经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可 以 改 为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后 的 最 终 成 交 价 不 得 高 于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的 最 低 报 价 第 18 页 共 70 页

19 六 政 策 性 功 能 29. 优 采 强 采 投 标 人 所 报 产 品 列 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的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定 的 最 新 一 期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的 : 在 价 格 评 审 项 中,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 加 分 = 价 格 评 标 总 分 值 5%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在 技 术 评 审 项 中,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加 分 ( 加 分 = 技 术 评 标 总 分 值 5%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 说 明 : 本 项 计 分 以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投 标 清 单 及 最 新 发 布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为 准,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30. 小 微 企 业 30.1 给 予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 包 括 相 互 之 间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产 品 的 价 格 6% 的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4%,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评 标 价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若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按 照 附 件 附 件 2-3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填 写, 并 提 交 原 件 (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还 须 提 供 代 理 商 企 业 的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原 件, 下 同 ),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30.2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 的 价 格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8%,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评 标 价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原 件 和 联 合 体 协 议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1. 监 狱 企 业 31.1 给 予 监 狱 企 业 ( 包 括 相 互 之 间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产 品 价 格 6% 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4%,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第 19 页 共 70 页

20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1.2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与 监 狱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监 狱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可 给 予 联 合 体 2% 的 价 格 扣 除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8%,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和 联 合 体 协 议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1.3 投 标 人 有 前 述 三 款 组 合 情 形 的, 应 累 计 给 予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或 加 分 七 合 同 的 授 予 32.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3.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利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已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无 息 退 还, 但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费 用 不 退 还 34. 中 标 通 知 书 34.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中 标 人, 确 认 其 投 标 已 被 接 受 ; 投 标 人 可 登 录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查 询 中 标 结 果 34.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5. 签 订 合 同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八 其 他 36. 中 标 服 务 费 36.1 中 标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号 ) 文 件 货 物 收 费 标 准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36.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6.1 款 的 规 定 去 做,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第 20 页 共 70 页

21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将 标 授 予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37. 质 疑 和 投 诉 37.1 质 疑 参 与 或 者 潜 在 参 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被 质 疑 人 提 出 异 议 投 标 人 质 疑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必 须 是 参 与 或 者 潜 在 参 与 所 质 疑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投 标 人 ; (2) 与 质 疑 事 项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 (3) 在 质 疑 法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质 疑 ; (4) 质 疑 书 应 当 符 合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其 未 参 加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不 得 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后 的 采 购 过 程 采 购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人 提 出 质 疑 时,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书, 并 按 照 被 质 疑 人 与 质 疑 事 项 有 关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提 供 质 疑 书 副 本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人 和 被 质 疑 人 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等 ; (2)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及 包 号 ; (3) 具 体 质 疑 事 项 与 请 求 ; (4) 事 实 与 理 由, 并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外 文 资 料 的, 应 当 将 与 质 疑 相 关 的 外 文 资 料 完 整 客 观 真 实 地 翻 译 为 中 文, 翻 译 人 员 签 名 并 注 明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5)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质 疑 书 应 当 加 盖 公 章 与 签 字 质 疑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质 疑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同 时 一 并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无 法 提 供 证 件 原 件 的,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复 印 件, 并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质 疑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项,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项 时, 除 提 交 质 疑 书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被 质 疑 人 应 当 在 受 理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第 21 页 共 70 页

22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投 标 人, 答 复 内 容 仅 限 于 投 标 人 所 质 疑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以 下 内 容 : (1)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 (2) 开 标 前 质 疑 的,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数 量 ; (3)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质 疑 的, 关 于 评 审 专 家 信 息 及 评 审 情 况 ; (4) 预 中 标 投 标 人 情 况 ; (5)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37.2 投 诉 质 疑 人 如 对 被 质 疑 人 的 质 疑 回 复 不 满 意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做 出 回 复 的, 可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项 目 管 辖 内 的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标 人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投 诉 人 是 参 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的 当 事 人 ; (2) 投 诉 前 已 依 法 进 行 质 疑 ; (3) 投 诉 书 内 容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20 号 令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人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4) 在 投 诉 有 效 期 内 ; (5) 同 一 投 诉 事 项 未 经 处 理 的 投 标 人 投 诉 时, 应 当 当 面 提 交 投 诉 书,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 有 关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投 诉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投 诉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住 所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证 明 ; (2) 被 投 诉 人 的 名 称 住 所 联 系 方 式 ; (3) 具 体 的 投 诉 事 项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 (4) 质 疑 和 质 疑 答 复 情 况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提 起 投 诉 的 日 期 投 诉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投 诉 人 为 法 人 的, 应 当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投 诉 人 为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投 诉 人 可 以 授 权 代 理 人 办 理 投 诉 事 务 代 理 人 办 理 投 诉 事 务 时, 除 提 交 投 诉 书 外, 还 应 当 向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投 诉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投 诉 人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提 起 的 投 诉,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38. 知 识 产 权 38.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所 有 涉 及 到 的 有 关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而 需 要 向 其 他 方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第 22 页 共 70 页

23 38.2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招 标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合 同 项 下 的 设 备 软 件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否 则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对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商 标 版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责 任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39. 踏 勘 现 场 39.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 时 间 地 点 等 ), 踏 勘 本 项 目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踏 勘 过 现 场, 均 被 认 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已 经 勘 察 了 现 场,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风 险 和 义 务 已 十 分 了 解, 并 在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已 充 分 考 虑 了 现 场 和 环 境 条 件 39.2 投 标 人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39.3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做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及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39.4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方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而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第 23 页 共 70 页

24 附 件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一 评 分 说 明 1. 评 分 标 准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料 或 评 分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需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列 明 或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单 项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有 效,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未 明 确 列 明 的 不 得 分 2. 分 数 列 分 值 是 指 投 标 人 在 某 评 审 项 目 中 在 该 项 目 所 能 得 到 的 最 高 分 ; 评 分 ( 包 括 计 算 ) 如 出 现 小 数 点,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投 标 人 得 分 4. 技 术 评 标 总 得 分 =F1+F2+ +Fn,F1 F2 Fn 分 别 为 各 项 技 术 标 评 分 因 素 的 汇 总 得 分 5.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单 项 评 分 为 无 效 分 :1) 评 分 超 出 其 评 审 标 准 中 该 单 项 的 分 值 范 围 的 ;2) 评 分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3) 一 个 计 分 内 容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计 分 的 ;4) 其 它 违 反 评 审 细 则 规 定 要 求 评 分 的 6.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采 用 记 名 评 分 的 方 式, 在 评 分 表 中 的 任 何 改 写 处, 均 必 须 由 该 评 分 人 员 或 计 算 人 员 小 签 7.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以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人 或 按 排 列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综 合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8.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中 要 求 的 各 类 打 分 的 相 关 原 件 应 随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所 有 证 件 须 现 场 一 次 性 出 示, 不 接 受 二 次 补 充 没 有 或 者 不 能 提 交 的 不 得 分 二 评 分 细 则 ( 详 见 下 页 ) 第 24 页 共 70 页

25 附 表 综 合 评 分 法 细 则 评 审 项 目 分 数 评 审 要 素 商 务 标 30 分 技 术 标 70 分 投 标 报 价 30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集 中 15 宣 讲 咨 询 服 务 25 方 案 软 件 开 发 25 方 案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30 分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分 ( 如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财 政 采 购 预 算,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若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出 招 标 人 财 政 预 算, 本 项 目 废 标 )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集 中 宣 讲, 包 括 院 领 导 宣 讲 和 各 科 室 宣 讲, 方 案 确 定 后 向 各 核 算 单 元 宣 讲, 并 进 行 现 场 集 中 答 疑, 整 个 咨 询 过 程 中 现 场 咨 询 次 数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10 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安 排 大 型 咨 询 宣 讲 次 数 和 其 合 理 性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该 项 综 合 评 价 : 好 得 分 ; 该 项 综 合 评 价 : 较 好 得 分 ; 该 项 综 合 评 价 : 一 般 得 9-12 分 1.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设 计 充 分 体 现 员 工 从 事 各 项 工 作 的 工 作 强 度 工 作 风 险 和 技 术 难 度, 依 据 岗 位 不 同 分 别 建 立 医 师 医 技 护 理 行 政 标 准 库 和 算 法 得 3-5 分 2. 引 入 RBRVS 难 度 系 数 考 核 外 科 医 师 的,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3. 引 入 DRGs 权 重 系 数 考 核 内 科 医 师 的,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4. 医 院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内 容 设 计 的 完 整 性, 需 要 涵 盖 运 行 效 率 质 量 管 理 科 研 教 学 管 理 效 能 等 方 面 提 出 咨 询 和 管 理 改 进 方 案, 得 4-6 分 5. 医 院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过 程 设 计 的 可 行 性 可 操 作 性 和 合 理 性 ; 时 间 及 进 程 安 排 符 合 医 院 要 求, 得 6-10 分 该 项 综 合 评 价 : 好 得 分 ; 该 项 综 合 评 价 : 较 好 得 分 ; 该 项 综 合 评 价 : 一 般 得 分 1. 对 项 目 开 发 设 计 方 案 的 整 体 评 价 ( 包 括 方 案 的 先 进 性 可 操 作 性 可 维 护 性 兼 容 性 和 安 全 性 等 ), 得 3-5 分 2. 对 软 件 开 发 方 案 的 功 能 评 价 ( 建 设 内 容 系 统 容 量 及 性 能 需 求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 得 6-10 分 第 25 页 共 70 页

26 售 后 服 务 5 3. 对 软 件 开 发 方 案 的 技 术 评 价 ( 包 括 系 统 架 构 关 键 技 术 等 ), 得 3-5 分 4. 对 软 件 开 发 方 案 的 实 施 及 服 务 方 案 评 价 ( 包 括 工 期 安 排 质 量 保 证 及 用 户 培 训 等 ), 得 3-5 分 1. 为 保 证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应 在 山 东 区 域 设 有 分 公 司 或 办 事 处, 提 供 在 山 东 区 域 内 的 分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和 不 少 于 二 人 的 半 年 员 工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2.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售 后 服 务 保 证 措 施, 售 后 服 务 队 伍 人 员 专 业, 配 备 齐 全, 能 够 保 证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及 时 供 货 至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得 0-2 分 3. 其 他 优 惠 条 件 和 售 后 服 务 等 承 诺 内 容 介 绍, 得 0-1 分 第 26 页 共 70 页

27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采 购 内 容 一 项 目 说 明 及 明 细 绩 效 科 教 软 件 招 标 内 容 与 技 术 要 求 一 项 目 名 称 1 项 目 名 称 :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及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2 项 目 内 容 : 1 医 院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2 医 院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二 项 目 说 明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由 于 业 务 发 展 与 管 理 上 的 需 要, 希 望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协 助 建 立 与 实 施 全 院 的 绩 效 管 理, 以 充 分 调 动 医 护 人 员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建 立 以 服 务 数 量 服 务 质 量 和 病 人 满 意 度 为 基 础 的 绩 效 分 配 体 制, 并 充 分 体 现 出 绩 效 工 资 的 激 励 性 公 平 性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增 收 节 支, 形 成 一 套 适 合 医 院 长 远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的 激 励 机 制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要 满 足 招 标 人 实 际 应 用 需 求, 系 统 要 与 医 院 现 运 行 的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有 效 兼 容, 并 做 到 数 据 共 享, 负 责 与 医 院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双 向 接 口, 实 现 无 缝 对 接, 完 全 满 足 本 院 实 际 要 求, 须 包 含 本 标 书 所 要 求 的 基 本 功 能, 并 能 够 与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所 提 供 的 管 理 方 案 无 缝 衔 接, 实 现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方 案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中 标 单 位 对 医 院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所 有 数 据 具 有 保 密 的 责 任, 不 得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三 项 目 内 容 及 功 能 要 求 ( 一 ) 医 院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基 于 医 院 战 略 目 标, 构 建 的 全 方 位 绩 效 管 理 考 评 体 系, 建 立 符 合 医 院 实 际 情 况, 可 操 作 的, 能 够 稳 步 推 进 ( 或 分 阶 段 进 行 ) 保 证 医 院 稳 定 发 展, 切 实 可 行 的 管 理 模 式 和 实 施 方 案 方 案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1 应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完 全 符 合 目 前 医 改 的 相 关 政 策 卫 生 部 九 不 准 的 要 求, 绩 效 核 算 按 照 各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强 度 技 术 和 风 险 确 定 各 核 算 标 准, 要 求 使 用 DRGS 权 重 系 数 核 算 内 科 医 师 使 用 RBRVS 核 算 外 科 医 师 使 用 各 岗 位 工 作 量 ( 护 理 使 用 工 作 量 绩 点 值 ) 标 准 核 算 全 院 各 岗 位 工 作, 实 现 基 于 平 衡 记 分 卡 的 科 室 目 标 管 理 体 系 和 中 层 干 部 管 理 体 系, 同 步 确 定 医 院 科 研 教 学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和 标 准, 并 采 取 有 效 办 法 控 制 医 院 成 本 支 出 ; 第 27 页 共 70 页

28 2 要 求 对 医 院 涵 盖 运 行 效 率 质 量 管 理 学 科 建 设 管 理 效 能 等 方 面 提 出 咨 询 和 管 理 改 进 方 案, 并 将 改 进 意 见 通 过 绩 效 管 理 方 案 实 现 3 要 求 提 供 医 院 整 体 绩 效 管 理 咨 询 设 计 培 训 实 施 以 及 效 果 评 估 工 作, 具 体 管 理 服 务 过 程 包 括 : 1 调 研 (1) 拜 访 医 院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了 解 医 院 战 略 性 决 策 情 况 ; (2) 对 医 院 的 现 状 进 行 调 研, 了 解 医 院 目 前 的 经 营 管 理 现 状 ; (3) 对 部 门 主 管 管 理 人 员 和 普 通 员 工 进 行 访 谈, 收 集 必 要 的 资 料, 调 研 医 院 的 成 功 经 验 与 存 在 不 足 之 处 ; (4) 对 医 院 现 有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以 及 奖 金 分 配 制 度 激 励 机 制 建 设 等 体 系 进 行 调 研, 了 解 目 前 的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5) 对 医 院 所 属 员 工, 包 括 各 个 部 门 领 导 管 理 人 员 普 通 员 工 等, 就 绩 效 考 核 ( 主 要 ) 奖 金 分 配 制 度 员 工 激 励 等 方 面 进 行 访 谈 ; (6) 阅 读 相 关 的 管 理 条 例 规 则 报 表 ; (7) 在 访 谈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内 部 研 究 讨 论 的 结 果, 对 医 院 的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现 状 进 行 问 卷 调 查 ; 2 情 况 分 析 (1) 绩 效 目 标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2) 绩 效 考 核 体 系 的 比 较 分 析 (3) 激 励 机 制 的 比 较 分 析 3 绩 效 体 系 设 计 根 据 调 查 研 究 和 分 析 的 结 果, 在 综 合 医 院 的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医 院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医 院 整 体 绩 效 方 案 4 绩 效 实 施 及 咨 询 支 持 在 绩 效 实 施 过 程 中, 确 定 绩 效 推 进 的 整 体 进 度 并 有 效 控 制 各 阶 段 实 施 质 量 ; 开 展 各 项 问 卷 调 查 并 协 助 确 定 各 岗 位 间 合 理 绩 效 差 距 ; 进 行 实 施 后 的 绩 效 评 估 分 析 在 系 统 初 期 使 用 过 程 中,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教 育 咨 询 支 持 ( 二 ) 医 院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2.1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软 件 机 构 管 理 1) 能 够 适 应 我 院 组 织 机 构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与 我 院 实 际 组 织 架 构 相 一 致 的 组 织 机 构 图 2) 能 够 提 供 医 院 整 个 组 织 架 构 的 树 状 图, 支 持 这 种 图 形 的 浏 览 打 印 范 围 定 第 28 页 共 70 页

29 义, 能 够 输 出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组 织 架 构 图 3) 本 模 块 应 能 满 足 医 院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变 化 的 要 求, 能 够 简 易 灵 活 地 实 现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立 撤 销 合 并 分 离 更 名 以 及 职 能 调 整, 能 够 反 映 职 能 部 门 调 整 的 历 史 信 息 4) 组 织 机 构 内 每 个 单 元 应 采 取 统 一 的 编 码 法 则, 便 于 管 理 5) 能 够 通 过 组 织 结 构 实 现 穿 透 查 询 功 能, 即 点 击 相 关 部 门 能 够 查 询 到 该 部 门 及 员 工 的 相 关 信 息 ( 如 部 门 岗 位 职 位 设 臵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员 工 个 人 信 息 等 ) 岗 位 管 理 1) 通 过 树 状 结 构 图 清 晰 展 示 医 院 职 位 岗 位 体 系 2) 职 位 体 系 维 护 简 易 便 捷 3) 职 位 体 系 采 用 统 一 规 范 的 编 码 4) 系 统 内 提 供 适 应 医 院 需 要 的 职 位 说 明 书 模 板, 点 击 职 位 体 系 各 单 元 能 够 链 接 展 示 各 职 位 说 明 书 5) 支 持 职 位 说 明 书 的 批 量 导 入 / 导 出 6) 各 职 位 ( 岗 位 ) 的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模 块 内 配 臵 常 用 的 职 位 任 职 资 格 模 板 7) 准 确 反 映 医 院 内 各 部 门 的 岗 位 编 制 情 况 ( 含 定 编 情 况 和 现 有 人 数 等 ) 8) 对 医 院 定 编 缺 编 超 编 等 情 况 能 够 进 行 汇 总 与 统 计 分 析, 并 导 出 相 应 的 统 计 表 格 (Excel 格 式 ) 9) 支 持 医 院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编 制 调 整 考 勤 管 理 请 假 与 科 室 排 班 联 动 排 班 与 考 勤 联 动, 同 时 接 口 OA 系 统 提 取 数 据, 可 以 提 供 考 勤 上 报 假 期 管 理 审 核 管 理 核 对 管 理 统 计 的 功 能 员 工 信 息 员 工 信 息 是 医 院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非 常 重 要 的 基 础 数 据, 是 其 它 应 用 功 能 模 块 和 医 院 决 策 依 据 和 基 础, 所 以 软 件 提 供 商 该 模 块 的 设 计 必 须 满 足 医 院 以 下 要 求 : 1) 可 以 灵 活 定 义 及 调 整 各 人 事 信 息 子 集 及 各 子 集 相 应 字 段 记 录 包 括 职 工 的 基 本 情 况 培 训 情 况 考 核 情 况 等 且 可 灵 活 建 立 不 同 人 员 库 ( 比 如 在 职 人 员, 离 退 人 员 等 ), 实 现 对 不 同 类 人 员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2) 系 统 通 过 职 工 基 本 信 息 中 的 入 职 日 期 工 作 开 始 日 期 自 动 计 算 院 龄 和 工 龄, 并 自 动 转 入 薪 资 模 块 参 与 薪 资 计 算, 同 样 通 过 离 职 日 期, 系 统 也 可 以 自 动 计 算 离 职 职 工 当 月 工 资 ; 且 能 根 据 工 龄 等 字 段, 自 动 生 成 可 休 年 假 天 数 其 中 还 需 对 工 龄 一 项 进 行 补 充 记 录 ( 如 扣 除 工 龄 年 数 ) 支 持 籍 贯 的 模 糊 录 入 3) 支 持 员 工 电 子 档 案 的 建 立 ( 包 括 文 字 图 像 等 形 式 ), 根 据 操 作 人 员 的 查 阅 权 限 第 29 页 共 70 页

30 对 人 事 信 息 档 案 进 行 管 理 4) 支 持 二 代 身 份 证 读 卡, 直 接 抓 取 数 据 生 成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并 可 储 存 打 印 二 代 身 份 证 图 片 ; 支 持 excel 表 信 息 导 入 5) 具 有 强 大 的 检 索 查 询 统 计 功 能, 可 以 查 看 历 史 统 计 信 息, 能 够 实 现 任 意 符 合 格 式 的 组 合 条 件 查 询, 统 计 查 询 的 结 果 可 以 以 照 片 的 形 式 进 行 展 现, 通 过 层 层 穿 透, 查 看 各 人 详 细 信 息, 可 以 以 Excel 格 式 输 出, 也 可 以 以 统 计 图 标 ( 柱 状 饼 状 曲 线 ) 输 出, 以 便 于 直 观 的 反 应 相 关 信 息 也 可 将 经 常 会 用 到 的 各 查 询 项 自 定 义 保 存 为 快 速 查 询 6) 基 于 人 事 信 息 能 够 输 出 各 种 人 事 卡 片 和 花 名 册 7) 可 以 进 行 复 杂 花 名 册 制 作, 如 包 含 照 片 计 算 公 式 等 8) 必 须 要 有 表 格 工 具 的 绘 制 功 能, 包 含 人 事 档 案 的 登 记 表 高 级 花 名 册 以 及 报 表 绘 制 和 修 改 的 工 具, 各 业 务 人 员 通 过 简 单 操 作, 可 随 时 快 速 制 作 各 类 表 格, 并 能 即 时 存 档 员 工 异 动 1) 应 具 有 员 工 的 内 部 晋 升 降 职, 辞 职 调 离 退 休 交 流 挂 职 长 期 病 假 脱 产 学 习 培 训 待 岗 停 薪 留 职 等 员 工 异 动 的 规 范 处 理 流 程 2) 流 程 编 辑 能 够 用 拖 拽 的 方 式 完 成, 不 需 要 后 台 做 特 别 的 开 发, 异 动 人 员 到 岗 后, 能 够 自 动 提 示 新 职 位 的 要 求, 在 经 审 批 后 生 效 支 持 干 部 任 免 职 的 管 理, 实 现 干 部 任 免 职 流 程, 并 能 自 动 生 成 中 组 部 所 要 求 的 审 批 表 格 式, 最 终 生 成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存 档 3) 系 统 能 够 处 理 干 部 兼 职 的 特 殊 情 况 4) 用 户 在 系 统 中 的 角 色 权 限 应 随 着 岗 位 的 变 更 而 自 动 变 更 5) 系 统 设 臵 新 进 人 员 转 正 提 醒 功 能, 提 供 异 动 人 员 的 查 询 统 计 功 能 6) 部 门 变 动 职 务 变 动 轮 转 各 种 请 假 返 聘 入 / 离 职 等 所 有 人 员 异 动 环 节 均 实 现 流 程 化 和 表 单 化 展 现, 强 调 业 务 流 ( 比 如 对 于 职 工 转 正 定 薪, 转 正 审 批 通 过 后, 系 统 会 自 动 跳 转 到 定 薪 业 务 处 理 ), 不 仅 仅 为 审 批 流 培 训 管 理 1) 支 持 员 工 在 线 提 出 培 训 需 求, 并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汇 总, 并 编 制 培 训 规 划 2) 可 以 对 培 训 分 类 型 管 理, 如 : 岗 位 培 训 入 职 培 训 内 部 培 训 外 部 培 训 等 3) 支 持 自 定 义 课 程 体 系, 可 以 实 现 多 层 次 设 臵 4) 可 对 培 训 项 目 培 训 活 动 的 申 请 和 审 批 评 估 培 训 结 果 等 进 行 过 程 监 控 5) 可 记 录 员 工 培 训 参 加 情 况 培 训 成 绩 培 训 时 间 等, 并 与 员 工 档 案 关 联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是 医 院 一 项 政 策 性 很 强 的 事 务 性 基 础 工 作,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不 善 将 会 引 发 纠 第 30 页 共 70 页

31 纷 和 官 司, 使 医 院 蒙 受 损 失 1) 系 统 应 配 臵 劳 动 合 同 ( 国 家 标 准 版 ) 保 密 协 议 培 训 协 议 等 常 见 模 板, 不 符 合 医 院 要 求 的 地 方, 可 以 进 行 修 改 2) 系 统 内 臵 试 用 期 满 合 同 到 期 提 醒 功 能, 业 务 人 员 也 可 通 过 简 单 操 作, 即 可 完 成 对 各 预 警 项 进 行 自 定 义 设 臵 ( 包 括 预 警 对 象 预 警 规 则 预 警 频 度 等 ), 并 可 通 过 点 击 预 警 项, 直 接 进 行 业 务 办 理 3) 具 有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续 签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管 理 4) 具 有 劳 动 争 议 事 件 的 记 录 和 统 计 功 能 5) 各 种 合 同 的 范 本 可 以 修 稿 和 打 印 6) 具 有 各 类 合 同 信 息 的 查 询 统 计 功 能 薪 酬 管 理 1) 满 足 医 院 当 前 多 种 薪 酬 结 构 的 要 求 支 持 事 业 单 位 套 改 工 资 体 系, 能 实 现 包 括 见 习 期 职 工 的 自 动 套 改 ; 支 持 事 业 单 位 历 史 各 期 工 改 的 文 件 数 据 表 格 预 臵 ; 2) 满 足 薪 酬 调 整 的 批 处 理 功 能, 也 支 持 对 个 别 员 工 的 薪 酬 调 整, 支 持 调 整 前 后 测 算 及 对 比 分 析 ; 3) 与 医 院 考 勤 系 统 链 接, 根 据 考 勤 情 况 自 动 调 整 相 应 薪 酬 人 员 离 职, 要 求 能 够 实 现 离 职 人 员 提 前 工 资 结 算 4) 员 工 岗 位 发 生 异 动 类 别 发 生 变 化, 应 自 动 投 射 到 薪 酬 模 块 当 中, 实 现 薪 酬 的 自 动 调 整 5) 提 供 员 工 薪 酬 自 助 查 询 功 能, 应 含 本 月 已 发, 本 年 已 发 薪 酬 的 明 细 数 据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查 看 下 级 人 员 的 薪 酬 6) 提 供 输 出 不 同 格 式 的 薪 资 明 细 报 表 和 统 计 报 表 历 史 工 资 报 表 等, 且 系 统 内 臵 多 种 通 用 的 薪 资 分 析 图 和 表 7) 能 够 基 于 上 月 的 数 据 进 行 下 月 的 薪 资 计 算, 只 需 对 变 化 部 分 进 行 调 整, 支 持 薪 酬 的 周 期 性 发 放 8) 能 够 自 动 引 用 其 它 模 块 或 外 部 系 统 中 对 薪 资 有 影 响 的 数 据 ( 如 考 勤 结 果 等 ), 并 进 行 自 动 计 算 9) 提 供 常 用 的 计 算 工 具 函 数, 也 可 灵 活 设 臵 薪 资 公 式, 且 都 为 汉 化 公 式, 方 便 在 薪 酬 核 算 过 程 当 中 使 用 社 保 福 利 1) 满 足 医 院 的 法 定 保 险 项 目 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的 计 算 功 能 其 中 包 括 缴 费 基 数 的 导 入 手 动 调 整 功 能 ; 每 月 扣 缴 费 用 明 细 的 导 出 功 能 等 第 31 页 共 70 页

32 2) 满 足 医 院 各 项 过 节 费 等 项 目 的 核 发 功 能 3) 系 统 提 供 报 表 输 出 的 自 定 义 功 能,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臵 报 表 输 出 格 式 提 供 数 据 的 批 量 导 入 导 出 功 能, 减 少 逐 笔 录 入 的 繁 琐 工 作 领 导 自 助 1) 能 够 在 部 门 管 辖 范 围 内 查 看 员 工 信 息 2) 能 够 在 管 辖 员 工 进 行 在 线 分 析 和 查 询 浏 览, 了 解 人 力 资 源 配 臵 状 况 3) 能 够 在 管 辖 员 工 部 门 的 信 息 进 行 维 护, 如 员 工 考 勤 奖 金 年 终 统 计 报 表 1) 提 供 人 劳 部 要 求 的 报 表 格 式, 并 能 与 人 劳 部 同 步 更 新 版 本 2) 具 备 报 表 开 发 工 具, 可 以 自 定 义 报 表 字 段 和 格 式, 人 事 部 门 可 以 自 行 修 改 报 表 字 段 和 格 式, 灵 活 配 臵 报 表, 可 自 行 设 定 表 格 中 数 据 的 取 数 3) 支 持 多 种 校 验 方 式 ( 横 向 纵 向 表 间 校 验 ), 可 进 行 同 比 环 比 分 析, 并 可 以 对 数 据 进 行 反 查, 同 时, 还 可 生 成 各 类 综 合 表 4) 提 供 统 计 局 要 求 的 报 表 格 式, 期 末 自 动 生 成 统 计 局 需 要 的 各 种 报 表 中 的 数 据 (104 报 表 和 季 报 的 口 径 ) 5) 能 对 系 统 中 的 所 有 的 图 形 报 表 进 行 统 一 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人 员 统 计 员 工 报 表 薪 资 报 表 考 勤 报 表 定 岗 定 编 报 表 成 本 报 表 通 过 各 类 报 表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数 据 分 析, 趋 势 预 测 流 程 管 理 流 程 管 理 是 工 作 流 的 增 加, 审 核, 删 除 等 操 作 基 本 工 作 流 : 请 假 申 请 会 议 申 请 出 国 申 请 岗 位 调 动 申 请 离 职 申 请 等 系 统 管 理 1) 具 有 系 统 升 级 功 能, 具 有 灵 活 易 用 的 后 台 工 具 2) 系 统 集 成 性 开 放, 免 费 提 供 院 OA HIS 财 务 等 系 统 的 接 口 示 图, 并 预 留 接 口 平 台, 满 足 以 后 与 其 他 管 理 系 统 对 接 3) 系 统 维 护 使 用 人 员 登 录 系 统 的 操 作 信 息 自 动 进 入 日 志 管 理 库 权 限 管 理 1) 系 统 技 术 维 护 管 理 和 功 能 模 块 应 用 权 限 分 离, 本 系 统 所 有 功 能 模 块 操 作 的 最 高 权 限 在 医 院 人 事 处 2) 按 照 医 院 组 织 架 构, 对 各 级 用 户, 进 行 统 一 编 码 和 实 名 制 角 色 定 义, 分 配 登 录 账 号, 对 于 关 键 用 户 和 各 级 分 医 院 领 导 班 子 用 户 可 采 用 角 色 + 身 份 识 别 的 安 全 控 制 3) 为 了 便 于 授 权 管 理, 本 系 统 将 用 户 分 为 四 大 类, 即 普 通 职 工 用 户 管 理 部 门 用 户 人 事 处 用 户 领 导 角 色 用 户 第 32 页 共 70 页

33 4) 采 取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模 式 具 有 权 限 设 臵 的 批 处 理 功 能, 每 一 批 次 可 以 处 理 医 院 内 相 同 岗 位 级 别 的 相 同 权 限, 也 支 持 对 单 一 用 户 的 授 权 日 志 管 理 1) 从 任 何 一 个 入 口 登 录 系 统 之 后 在 任 何 一 个 业 务 模 块 进 行 的 修 改 增 删 等 操 作, 系 统 将 会 自 动 记 录 并 保 存 到 日 志 管 理 当 中 2) 日 志 事 件 排 列 以 进 入 系 统 的 时 间 为 序 2.2 科 研 管 理 软 件 我 的 科 研 个 人 科 研 信 息 查 看 申 请, 包 括 : 论 文 发 表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专 利 会 议 申 请 科 研 管 理 论 文 管 理 : 主 要 是 科 研 处 对 员 工 的 发 表 论 文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员 工 可 提 交 论 文 申 请, 经 过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后, 才 能 够 获 得 相 应 的 奖 励 著 作 管 理 : 主 要 是 科 研 处 对 员 工 的 出 版 著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员 工 可 提 交 出 版 的 著 作 申 请 审 核, 经 过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后, 才 能 够 获 得 相 应 的 奖 励 专 利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专 利 审 核 和 年 维 护 费 用 审 核 专 利 管 理 : 主 要 是 科 研 处 对 员 工 的 参 加 的 会 议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员 工 可 提 交 参 加 的 会 议 信 息 进 行 申 请, 经 过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后, 才 能 够 获 得 相 应 的 奖 励 课 题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 课 题 审 核 延 期 审 核 课 题 鉴 定 三 部 分 社 会 任 职 : 主 要 是 科 研 处 根 据 信 息 录 入 编 辑 查 看 以 及 查 询 社 会 学 术 任 职 信 息 院 内 奖 励 : 主 要 是 对 论 文 著 作 专 利 课 题 等 信 息 进 行 医 院 内 部 的 再 奖 励 获 奖 管 理 : 主 要 是 对 获 奖 成 果 的 录 入 编 辑 查 看 以 及 查 询 科 研 查 询 对 科 研 信 息 的 综 合 查 询, 包 括 : 论 文 查 看 著 作 查 看 专 利 查 看 会 议 查 看 课 题 查 看 院 内 奖 励 获 奖 成 果 等 科 室 主 任 可 以 查 看 本 部 门 人 员 的 科 研 信 息, 员 工 本 人 可 以 查 看 自 己 的 科 研 信 息 科 研 得 分 得 分 属 性 管 理 : 主 要 是 对 每 个 科 研 项 目 影 响 得 分 的 属 性 进 行 管 理, 可 以 添 加 修 改 删 除 查 询 科 研 项 目 下 影 响 得 分 的 属 性 得 分 属 性 值 管 理 : 主 要 是 根 据 设 臵 好 的 得 分 属 性 添 加 修 改 相 应 属 性 下 的 属 性 值 得 分 表 配 臵 : 主 要 是 设 臵 生 成 的 动 态 得 分 二 维 表 的 格 式 得 分 配 臵 : 根 据 配 臵 好 的 得 分 表 生 成 二 维 表, 由 管 理 员 设 臵 每 个 纬 度 下 的 的 的 分 第 33 页 共 70 页

34 值 作 为 计 算 标 准 科 研 统 计 科 研 业 绩 统 计 : 统 计 医 院 每 个 部 门 发 表 的 论 文 数, 出 版 的 著 作, 发 明 的 专 利, 参 与 的 会 议, 参 加 的 课 题 信 息 论 文 统 计 : 主 要 是 统 计 医 院 每 个 员 工 发 表 的 论 文 数, 出 版 的 著 作, 发 明 的 专 利, 参 与 的 会 议, 参 加 的 课 题 信 息 个 人 统 计 : 统 计 医 院 每 个 员 工 发 表 的 论 文 数, 出 版 的 著 作, 发 明 的 专 利, 参 与 的 会 议, 参 加 的 课 题 信 息, 并 生 成 柱 状 图, 折 线 图 部 门 统 计 : 统 计 医 院 每 个 部 门 发 表 的 论 文 数, 出 版 的 著 作, 发 明 的 专 利, 参 与 的 会 议, 参 加 的 课 题 信 息, 可 以 生 成 柱 状 图, 直 观 显 示 每 个 部 门 的 科 研 情 况 SCI 论 文 统 计 : 主 要 是 统 计 每 年 度 的 SCI 论 文 信 息, 以 供 医 院 对 优 秀 SCI 论 文 进 行 奖 励 获 奖 成 果 统 计 : 主 要 是 统 计 每 年 度 的 各 级 获 奖 成 果 以 对 获 奖 成 果 进 行 再 奖 励 课 题 立 项 统 计 : 主 要 是 统 计 每 年 度 的 国 家 级 有 资 课 题 省 部 级 以 上 有 资 课 题 省 部 级 以 上 横 向 课 题 等 信 息 出 版 著 作 统 计 : 主 要 是 对 每 年 度 的 主 编 著 作 进 行 统 计, 方 便 院 内 奖 励 发 明 专 利 统 计 : 主 要 是 对 每 年 度 的 发 明 专 利 进 行 统 计 科 研 考 试 能 够 开 展 学 员 的 在 线 考 试, 实 现 成 绩 查 询 统 计 等 功 能 2.3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2.3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绩 效 单 元 管 理 (1) 实 现 组 织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信 息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同 步 和 共 享 (2) 灵 活 定 义 各 机 构 之 间 岗 位 之 间 的 上 下 级 关 系, 满 足 不 同 用 户 或 同 一 用 户 不 同 时 期 的 管 理 需 要 (3) 支 持 绩 效 单 元 的 自 定 义 灵 活 配 臵 和 动 态 管 理 ; 绩 效 单 元 可 对 应 到 各 级 科 室 医 疗 组 核 算 单 元 发 放 单 元 考 勤 单 元 ; 支 持 多 科 室 组 合 设 计 建 立 标 准 库 针 对 每 个 岗 位 建 立 标 准 库, 包 括 : 工 作 量 标 准 库 ( 包 括 护 理 医 技 等 ) 门 诊 标 准 库 手 术 标 准 ( 基 于 rbrvs) 库 病 房 DRGs 标 准 库 特 色 技 术 标 准 库 中 医 中 药 诊 疗 标 准 库 行 政 标 准 库 成 本 管 控 标 准 库 以 及 支 持 特 殊 科 室 定 制 标 准 库, 并 支 持 后 续 自 主 添 加 修 改 功 能 ; 全 面 覆 盖 护 理 医 师 医 技 行 政 及 特 殊 核 算 人 员 第 34 页 共 70 页

35 2.3.3 算 法 设 计 绩 效 核 算 过 程 中 核 心 算 法 设 计, 包 括 : 工 作 量 绩 效 算 法 ( 包 括 护 理 医 技 等 ) 岗 位 绩 效 算 法 门 诊 绩 效 算 法 病 房 DRGs 绩 效 算 法 手 术 绩 效 算 法 特 色 技 术 绩 效 算 法 中 医 中 药 诊 疗 绩 效 算 法 成 本 绩 效 算 法 行 政 及 辅 助 绩 效 算 法 成 本 管 控 算 法 以 及 支 持 特 殊 科 室 定 制 算 法 等, 并 支 持 后 续 自 主 添 加 修 改 ; 包 括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等 不 同 计 算 算 法 数 据 采 集 收 集 绩 效 数 据 : 支 持 多 种 格 式 数 据 手 动 录 入 Excel 表 格 导 入, 整 合 现 有 的 接 口 资 源, 能 够 与 院 内 HIS RIS 病 案 信 息 编 码 库 OA 系 统 及 其 它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接 口 对 接 和 数 据 交 换, 在 数 据 仓 库 基 础 之 上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与 分 配 即 时 核 算 根 据 采 集 的 数 据, 匹 配 对 应 算 法, 结 合 各 标 准 库 数 据 计 算 出 各 类 核 算 单 元 的 绩 效 数 据 数 据 反 馈 由 绩 效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核 算 数 据, 科 室 进 行 数 据 反 馈 ; 反 馈 流 程 支 持 多 级 审 核 数 据 上 报 科 室 对 各 类 特 定 工 作 量 特 殊 考 核 以 及 需 要 手 工 处 理 等 数 据 进 行 统 一 上 报 ; 支 持 多 部 门 审 核, 以 单 独 格 式 进 行 编 辑 绩 效 核 算 绩 效 管 理 部 门 对 绩 效 数 据 进 行 汇 总 核 算, 发 布 给 科 室 调 配 确 认 科 室 调 配 科 室 间 对 绩 效 结 果 进 行 比 率 调 配 成 本 管 控 质 控 奖 罚 (1) 发 放 科 室 或 单 元 成 本 管 控 数 据 质 控 结 果 奖 罚 ; (2) 发 放 单 元 二 次 分 配 个 人 质 控 奖 罚 (3) 奖 惩 项 目 支 持 后 续 自 主 添 加 修 改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和 查 询 对 全 院 月 度, 季 度 和 年 度 绩 效 要 进 行 系 统 发 送, 并 可 通 过 系 统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报 送 匹 配 与 汇 总, 根 据 要 求 生 成 可 输 出 的 Excel 表 格 员 工 可 在 绩 效 平 台 查 看 本 人 绩 效 考 核 信 息, 支 持 绩 效 申 诉 ; 特 殊 人 员 可 查 询 特 定 权 限 的 绩 效 内 容 信 息 科 室 主 任 可 查 看 本 科 室 下 所 有 人 考 核 详 细 汇 总 信 息 及 相 同 专 业 不 同 科 室 的 绩 效 汇 总 信 息 第 35 页 共 70 页

36 运 营 分 析 根 据 系 统 计 算 的 绩 效 质 控 及 奖 罚 情 况 收 入 及 支 出, 从 核 算 单 元 ( 医 疗 组 ) 各 级 科 室 医 院 等 多 个 层 面, 和 环 比 同 比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医 院 的 绩 效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对 比 分 析 ; 根 据 不 同 角 色 展 示 不 同 的 运 维 数 据, 为 各 领 导 层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分 析 数 据 目 标 计 划 (1) 支 持 职 能 部 门 给 科 室 下 达 及 科 室 申 请 年 度 计 划 月 计 划 (2) 根 据 计 划 执 行 周 期 科 室 进 行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总 结 与 上 报 (3) 职 能 部 门 对 科 室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获 得 不 同 分 数 (4) 根 据 计 划 完 成 得 分 对 相 应 科 室 的 绩 效 做 出 奖 惩 2.4 数 据 接 口 应 用 软 件 的 开 发 必 须 负 责 与 医 院 HIS/OA/HRP/ 用 友 等 软 件 的 双 向 接 口, 实 现 与 院 内 其 他 信 息 系 统 的 数 据 和 流 程 无 缝 对 接 四 计 划 工 期 和 实 施 要 求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在 合 同 签 订 后,1 个 月 内 在 科 室 试 点 运 行,3 个 月 内 完 成 全 部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 项 目 实 施 完 平 稳 运 行 1 个 月 后 组 织 验 收 五 项 目 培 训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并 将 详 细 的 培 训 课 程 以 及 时 间 表 交 给 招 标 人, 培 训 结 果 最 后 以 招 标 人 认 可 为 准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 系 统 管 理 员 医 院 管 理 人 员 操 作 应 用 人 员 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有 经 验 的 教 员, 使 招 标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培 训 后 能 够 独 立 地 对 系 统 进 行 应 用 管 理 维 护, 而 不 需 投 标 人 的 人 员 在 场 指 导 ; 2 培 训 包 括 使 用 培 训 系 统 管 理 培 训 和 二 次 开 发 培 训 ; 3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教 材 六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 要 求 从 项 目 验 收 完 成 之 日 开 始,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至 少 一 年 的 免 费 质 量 保 证 服 务 质 保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内 容 应 包 括 并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实 时 技 术 支 持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7 24 小 时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在 接 到 技 术 支 持 要 求 时, 应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如 何 使 用 平 台 的 咨 询 2 故 障 响 应 投 标 人 在 接 到 故 障 报 修 要 求 时, 应 在 1 小 时 内 做 出 明 确 响 应 和 安 排, 在 2 小 时 内 为 招 标 人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并 做 出 故 障 诊 断 报 告 若 需 要 现 场 服 务 才 能 解 决 问 题, 应 在 6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3 定 期 跟 踪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每 2 个 月 不 少 于 1 次 现 场 巡 检 服 务, 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潜 在 问 题 或 故 障 隐 患, 保 证 平 台 的 稳 定 运 行 第 36 页 共 70 页

37 4 系 统 升 级 投 标 人 所 开 发 软 件 在 质 保 期 内 如 有 升 级 版 本, 应 及 时 免 费 为 招 标 人 更 新 5 维 修 服 务 质 保 期 内, 对 软 件 质 量 问 题 应 在 1 日 内 提 供 完 整 解 决 方 案 5 日 内 修 改 完 毕 第 37 页 共 70 页

3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项 目 名 称 :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乙 方 : 签 署 日 期 : 日 照 市 人 民 医 院 ( 甲 方 ) 所 需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项 目 由 山 东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以 WT-RZCG 号 招 标 文 件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定 确 定 ( 乙 方 ) 为 中 标 人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面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一 合 同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及 解 释 顺 序 : 1. 招 标 文 件 2.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3. 中 标 通 知 书 4. 乙 方 在 询 标 时 的 书 面 承 诺 5.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或 说 明 6. 合 同 附 件 二 合 同 范 围 和 条 件 本 合 同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应 与 上 述 规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三 定 义 1. 系 统 项 目 等 词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均 指 本 合 同 项 下 由 甲 方 投 资, 乙 方 承 建 的 绩 效 科 教 考 核 软 件 2. 里 程 碑 里 程 碑 是 指 乙 方 在 系 统 建 设 中, 在 技 术 上 和 项 目 过 程 中 相 对 独 立 的 阶 段 性 工 作 第 38 页 共 70 页

39 3. 商 业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是 指 甲 乙 双 方 各 自 所 拥 有 的,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管 理 信 息 方 式 方 法 顾 客 名 单 商 业 数 据 产 品 信 息 销 售 渠 道 技 术 诀 窍 源 代 码 计 算 机 文 档 和 技 术 资 料 等, 或 由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明 确 指 明 为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所 认 可 的 任 何 信 息 4. 工 作 日 工 作 日 是 指 国 家 所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之 外 的 所 有 工 作 日, 未 指 明 为 工 作 日 的 日 期 指 自 然 顺 延 的 日 期 5. 规 格 规 格 是 指 在 技 术 或 其 它 开 发 任 务 上 所 设 定 的 关 于 硬 件 和 软 件 的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四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内 容 要 求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即 为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要 求 五 乙 方 所 提 供 / 代 购 的 系 统 乙 方 将 依 据 甲 方 的 需 求, 并 根 据 甲 方 业 务 的 描 述 情 况 向 甲 方 提 供 以 下 系 统 建 设 服 务 : 1. 软 件 系 统 1.1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系 统 为 其 中 : 属 于 第 三 方 的 软 件 为 ; 属 于 乙 方 所 拥 有 的 软 件 为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开 发 的 软 件 为 / ; 乙 方 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第 三 人 开 发 的 软 件 为 1.2 集 成 的 应 用 软 件 系 统 分 为 个 子 系 统, 包 括 共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软 件 系 统 集 成 该 软 件 集 成 系 统 的 主 要 功 能 为 软 件 的 名 称 功 能 等 级 规 格 版 本 价 格 等 相 关 情 况 见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2. 集 成 范 围 2.1 以 上 条 款 所 约 定 的 软 件 ; 3.2 WT-RZCG 号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招 标 内 容 所 描 述 的 内 容 3. 系 统 集 成 的 目 标 系 统 集 成 的 整 体 功 能 符 合 甲 方 所 描 述 的 系 统 的 要 求, 应 达 到 的 技 术 指 标 第 39 页 共 70 页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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