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 是 直 接 請 教 電 算 中 心 融 佐 ( 分 機 2212) ( 網 址 : (2) 目 前 本 校 的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與 部 頒 學 位 授 予 法 在 文 字 上 有 所 出 入, 經 本 處 調 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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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第 16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謝 楠 楨 校 長 記 錄 : 郭 心 怡 應 出 席 人 員 : 曹 麗 英 副 校 長 暨 護 理 學 院 院 長 楊 金 寶 副 校 長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 姚 彥 淇 組 長 代 理 ) 黃 俊 清 學 務 長 劉 介 宇 總 務 長 吳 淑 芳 研 發 長 陳 楚 杰 院 長 林 綺 雲 院 長 高 美 媚 主 任 吳 素 鳳 主 任 林 清 煌 主 任 王 采 芷 主 任 ( 盧 玉 嬴 組 長 代 理 ) 王 泠 主 任 陳 惠 娟 主 任 王 淑 君 館 長 祝 國 忠 主 任 洪 論 評 主 任 林 惠 如 主 任 林 寬 佳 主 任 江 蔚 文 主 任 郭 堉 圻 主 任 段 慧 瑩 主 任 高 千 惠 所 長 湯 幸 芬 所 長 章 美 英 所 長 李 皎 正 所 長 李 明 德 所 長 盛 華 所 長 葉 賢 忠 主 秘 請 假 人 員 :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王 采 芷 主 任 壹 主 席 致 詞 : 歡 迎 人 事 室 林 清 煌 主 任 履 任, 渠 係 從 新 北 市 人 事 處 轉 任 本 校, 日 後 校 務 及 教 師 同 仁 相 關 人 事 問 題 懇 請 幫 忙 貳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 無 異 議 通 過 參 報 告 事 項 : 一 追 蹤 事 項 報 告 : 詳 附 件 第 頁 ( 一 ) 約 用 人 員 兼 任 教 師 納 保 暨 調 薪 等 案, 已 密 集 協 調 處 理 並 建 立 作 業 流 程, 此 二 案 停 止 追 蹤 ( 二 ) 人 康 學 院 暨 全 校 空 間 使 用 規 畫 已 召 開 協 調 議 會 落 實 執 行, 本 案 停 止 追 蹤 另 請 總 務 處 與 教 務 處 確 認 B503 教 室 是 否 得 於 6/30 後 停 止 排 課, 開 放 進 場 建 置 長 期 照 護 示 範 教 室 ( 三 ) 楊 金 寶 副 校 長 補 充 報 告 校 長 近 一 年 來 常 到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奔 走 溝 通, 加 上 學 校 教 師 同 仁 努 力 的 成 果, 教 育 部 已 決 定 撥 補 本 校 104 年 預 算 外 績 效 型 補 助 款 1,252 萬 元, 相 較 去 年 數 額, 今 年 多 補 助 本 校 500 多 萬, 實 質 肯 定 了 本 校 努 力 成 果, 對 本 校 建 設 有 相 當 的 助 益 教 育 部 進 一 步 表 示, 本 校 今 年 的 努 力 有 目 共 睹 應 給 予 肯 定, 期 勉 本 校 同 仁 繼 績 努 力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技 職 司 李 彥 儀 司 長 表 示, 對 於 北 護 教 職 同 仁 這 一 年 來 的 努 力 成 果, 給 予 高 度 肯 定, 並 充 滿 期 待, 請 本 人 於 校 內 公 開 會 議 中, 表 達 司 長 肯 定 之 意 總 體 而 言, 在 102 學 年 度 期 間, 本 校 積 極 參 與 教 育 部 推 動 教 卓 典 大 技 職 再 造 等 各 項 競 爭 型 計 畫, 皆 獲 得 肯 定 與 補 助 ; 以 北 護 在 台 灣 所 有 科 技 大 學 中 的 辦 學 規 模, 得 此 佳 績, 可 說 是 進 步 最 大 的 學 校 有 關 教 育 部 結 餘 款 之 爭 取 事 宜, 請 總 務 處 發 送 各 學 院 填 報 103 年 度 申 請 教 育 部 結 餘 款 需 求 表, 彙 整 後 靜 待 教 育 部 結 餘 款 申 請 通 知, 以 便 及 時 提 送 教 育 部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 四 )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為 強 化 各 學 院 中 心 各 項 委 員 會 議 之 功 能 與 自 主 性, 未 來 院 務 會 議 院 教 評 會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等 學 院 內 組 織 變 革,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逕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免 再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各 處 室 系 科 所 工 作 報 告 : ( 一 ) 教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教 務 處 電 腦 卡 目 前 每 張 購 價 為 0.8 元, 主 要 用 途 為 提 供 各 科 目 考 試 使 用, 平 日 使 用 量 甚 大 建 議 各 系 所 如 今 後 有 課 程 評 值 的 需 求 可 利 用 ilms 行 動 學 習 社 群 的 問 卷 功 能 來 請 學 生 填 寫 評 值 ( 網 址 : 不 但 環 保 減 碳 操 作 方 便, 而 且 評 值 資 料 可 直 接 從 線 上 匯 出, 免 除 額 外 讀 卡 的 手 續 如 果 老 師 對 ilms 的 功 能 尚 不 熟 悉 的 話, 電 算 中 心 有 建 置 教 學 平 台, 可 以 請 助 教 上 網 學 習, 1

2 或 是 直 接 請 教 電 算 中 心 融 佐 ( 分 機 2212) ( 網 址 : (2) 目 前 本 校 的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與 部 頒 學 位 授 予 法 在 文 字 上 有 所 出 入, 經 本 處 調 查 各 校 的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多 引 用 學 位 授 予 法 文 字 未 做 修 改 教 務 處 也 將 朝 此 方 向 修 法 唯 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及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經 本 處 向 教 育 部 詢 問 結 果, 教 育 部 表 示 不 宜 自 訂 法 規 將 助 理 教 授 列 入 當 然 口 委 資 格, 還 是 須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透 過 會 議 程 序 訂 定 聘 用 依 據 經 本 處 同 仁 洽 詢 多 所 科 大, 也 都 是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的 規 定 和 程 序 來 辦 理 目 前 該 條 款 尚 未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但 教 務 處 預 朝 修 定 法 條 以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系 所 在 聘 任 助 理 教 授 為 口 委 之 替 代 方 案 可 參 考 他 校 法 規 版 本 請 見 附 件 一, 第 20 頁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請 各 所 於 系 所 務 會 議 中 補 列 此 程 序 (3)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某 一 科 目 缺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該 科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學 期 考 試,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本 校 目 前 的 扣 考 作 業 是 依 ISO 流 程 的 扣 考 作 業 程 序 書 來 辦 理, 其 法 源 依 據 即 來 自 學 則 第 四 十 一 條 但 經 詳 研 後 發 現, 目 前 作 業 流 程 授 予 教 師 可 決 定 缺 課 三 分 之 一 的 學 生 是 否 要 實 施 扣 考 還 是 進 行 輔 導, 此 程 序 其 實 有 違 學 則 的 本 意 另 經 洽 詢 目 前 有 實 施 此 制 度 的 學 校, 學 生 缺 課 三 分 之 一 也 是 直 接 以 零 分 計 ( 除 非 教 師 願 意 更 改 出 勤 紀 錄 ) 因 此 本 處 將 提 案 修 改 上 課 規 則 及 ISO 作 業 流 程, 執 行 學 則 所 規 定 缺 席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學 期 考 試,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請 各 單 位 提 醒 授 課 教 師 平 日 要 多 注 意 學 生 的 出 勤 狀 況, 如 果 老 師 想 要 更 改 學 生 出 勤 紀 錄, 請 依 學 務 處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4) 教 務 處 已 於 4/30 日 召 開 系 所 企 業 實 習 討 論 會 議, 各 系 實 習 課 程 學 分 表 請 見 附 件 二, 第 21 頁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學 生 至 企 業 實 習 已 是 當 前 技 職 教 育 既 定 政 策, 未 來 企 業 實 習 雖 有 業 師 指 導, 唯 老 師 仍 需 規 劃 時 間 至 實 習 單 位 現 場 指 導 或 訪 視 ; 因 此 全 校 教 師 實 習 鐘 點 之 計 算 方 式 應 朝 向 統 一 採 時 數 或 學 分 數 計 算, 請 教 務 處 研 擬 全 校 統 一 方 案, 整 合 第 二 類 與 第 三 類 實 習 方 式, 一 併 精 算 總 量 及 成 本, 並 請 主 計 室 協 助 辦 理 於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提 出 全 校 統 一 計 算 模 式 予 以 研 議 此 外, 有 關 學 生 實 習 代 辦 費 乙 案, 未 來 是 否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或 得 由 校 務 基 金 之 學 雜 費 項 下 部 份 支 應, 亦 請 研 發 處 和 主 計 室 共 同 精 算 全 校 實 習 費 支 付 總 量, 並 研 議 可 行 方 案 (5)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總 量 二 階 作 業 ( 系 所 增 量 申 請 ), 預 計 於 103 年 5~6 月 開 放 申 請, 目 前 無 系 有 意 願 申 請 增 招 有 提 出 104 新 設 案 之 系 所, 如 獲 准 通 過 新 設, 將 依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直 接 提 出 申 請 增 量 (6) 本 校 已 增 訂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五 年 一 貫 辦 法, 各 系 必 需 於 1022 學 期 訂 定 各 系 申 請 辦 法,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方 能 於 103 學 年 度 實 施 惟 目 前 尚 無 系 提 出 (7) 註 冊 組 已 於 4 月 30 日 臨 時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本 校 畢 業 條 件 與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要 2

3 點, 增 加 自 主 審 查 程 序, 以 使 學 生 瞭 解 系 所 修 業 規 定 及 確 認 個 人 修 業 情 形, 並 請 系 所 先 行 瞭 解 學 生 修 業 情 形 並 適 時 給 予 修 業 輔 導, 以 期 學 生 皆 能 順 利 畢 業 (8) 檢 附 學 術 自 評 改 善 管 考 表 草 案, 詳 見 附 件 三, 第 頁 (9) 本 校 健 康 科 技 期 刊 每 年 6 月 及 12 月 發 刊, 徵 稿 範 圍 涵 蓋 校 內 各 系 所 專 業 領 域, 及 與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之 人 文 法 政 等 著 作, 文 類 包 含 原 創 性 論 文 (original articles) 技 術 報 告 (technical reports) 與 綜 論 (reviews) 本 刊 採 電 子 期 刊 形 式 發 行, 凡 審 查 通 過, 經 編 委 會 確 立 之 論 文, 即 迅 捷 的 登 入 網 路 平 台, 提 供 研 究 者 檢 索, 增 加 論 文 之 能 見 度, 引 用 率 特 別 鼓 勵 校 內 教 師 研 究 生 踴 躍 投 稿 期 刊 投 稿 網 頁 : (10)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校 際 聯 合 成 果 展, 十 月 將 於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教 卓 中 心 預 計 六 月 份 提 請 討 論, 藉 以 及 早 準 備 工 作 事 項 (11) 102 學 年 度 北 區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本 校 共 推 薦 4 位 同 學 參 加 甄 選, 預 計 6 月 上 旬 由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公 佈 獲 獎 名 單 (12) 教 學 發 展 組 5 月 將 舉 辦 5 場 教 師 成 長 活 動 教 師 薪 火 相 傳 社 群 自 4 月 開 始 正 式 執 行,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活 動 會 有 部 分 開 放 非 社 群 成 員 參 加 2 工 作 成 果 : (1) 教 育 部 已 通 過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設 立 學 士 後 長 期 照 護 學 位 學 程 一 案, 將 於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教 務 處 已 於 已 於 5 月 9 日 公 告 實 施 辦 法 與 招 生 簡 章 (2)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填 報 工 作, 已 於 4 月 30 日 完 成 如 表 冊 與 歷 史 表 冊 需 要 修 正 者, 請 於 6 月 份 提 出, 並 依 程 序 進 行 修 正 (3)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申 請 入 學 面 試 已 於 5 月 2 日 公 佈 榜 單, 5 月 16 日 前 完 成 正 備 取 報 到 作 業 (4)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技 職 繁 星 招 生 已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本 校 錄 取 65 名 報 到 50 名 ( 健 管 2 名 資 管 15 名 幼 保 17 名 運 保 13 名 生 死 3 名 ) 放 棄 15 名 ( 健 管 2 名 資 管 4 名 幼 保 4 名 運 保 6 名 生 死 2 名 ) (5) 臺 灣 評 鑑 評 會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施 行 滿 意 度 師 生 問 卷 調 查 已 於 4/30 結 束, 感 謝 校 內 師 生 配 合 調 查 結 果 將 用 作 學 校 改 善 策 略 之 依 據, 待 統 計 結 果 回 覆 本 校 後, 教 卓 中 心 將 彙 整 後 提 請 各 有 關 單 位 參 考 (6) 教 學 發 展 組 至 5 月 5 日 為 止 已 辦 理 10 場 教 師 成 長 講 座 ( 含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期 初 說 明 會 ) 及 協 辦 1 場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限 額 開 放 活 動 ), 計 有 605 人 次 參 加, 包 括 教 師 171 人 次 職 員 學 生 及 教 學 助 理 350 人 次 外 校 84 人 次 (7) 4 月 已 發 行 教 學 發 展 組 電 子 報 第 1 期, 內 容 為 教 師 成 長 活 動 報 導 ( 二 ) 學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前 助 產 所 行 政 助 理 高 潔 如 家 人, 因 感 念 本 校 師 長 同 仁 在 高 員 事 故 發 生 後 給 予 之 支 持 與 慰 助, 特 於 5/7 日 來 校 捐 贈 清 寒 學 生 助 學 金 貳 拾 萬 元 正, 以 指 定 捐 款 方 式, 委 由 生 輔 組 做 受 贈 學 生 之 資 格 審 定 與 建 議 (2) 為 統 整 本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儘 速 擬 定 本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已 請 各 單 位 於 5/10 日 前 將 其 業 務 範 疇 資 料, 指 定 專 人 彙 整 完 成 後, 以 電 子 檔 予 軍 訓 室 承 辦 人 孫 教 官, 俾 利 草 擬 計 畫 作 業 ; 並 預 於 6/30 日 前 辦 理 103 年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災 3

4 害 防 救 工 作 績 效 自 評 表, 陳 報 教 育 部 (3) 本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預 計 於 6/14 日 假 明 倫 館 大 禮 堂 舉 辦, 上 午 場 (10-12AM) 為 護 理 學 院, 下 午 場 (14-16PM) 為 健 管 學 院 及 人 康 學 院 ; 家 長 觀 禮 區 將 設 於 體 育 館 二 樓 採 視 訊 方 式 進 行, 已 於 4/28 召 開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刻 正 積 極 籌 辦 中 (4) 課 指 組 於 4/17-5/19 止 辦 理 歡 喜 服 務 真 情 告 白 ~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心 得 徵 文 比 賽 (5) 課 指 組 於 4/21-5/19 辦 理 67 週 年 校 慶 主 題 標 語 暨 Logo 設 計 比 賽 徵 選 活 動, 廣 徵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創 意, 歡 迎 踴 躍 參 與 (6) 5/5 至 5/9 舉 辦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週, 由 電 算 中 心 圖 書 館 學 務 處 人 事 室 分 別 辦 理 主 題 書 展 影 片 欣 賞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及 智 財 權 講 座 等 各 項 活 動 (7) 5 月 日 生 輔 組 將 率 春 暉 社 同 學 至 北 投 區 文 林 明 德 文 化 國 小 實 施 紫 錐 花 運 動 拒 毒 萌 芽 反 毒 宣 教 推 廣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8) 輔 導 畢 聯 會 預 於 5/29 與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聯 合 舉 辦 畢 業 餐 會 (9) 輔 導 學 生 會 於 5/8 辦 理 生 命 之 泉 ~ 全 校 捐 血 活 動, 地 點 於 學 生 宿 舍 旁, 歡 迎 踴 躍 參 與 (10) 預 計 於 5/8 舉 辦 母 親 節 活 動 - 主 題 為 預 防 骨 質 疏 鬆 症 與 子 宮 頸 癌 防 治, 歡 迎 全 校 教 職 員 與 家 人 一 起 參 與 (11) 辦 理 開 心 fun 日 本 外 語 體 驗 營 2 場, 第 一 場 5/21 哈 日 一 族 ~ 基 本 日 本 語 介 紹, 第 二 場 5/28 日 式 點 心 製 作 (12) 預 計 於 5/24 舉 辦 CPR 認 證 志 工 培 訓 課 程,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13) 學 輔 中 心 4/1~5/30 於 ecampus 舉 辦 線 上 施 測 導 生 互 動 意 見 之 調 查, 大 學 部 已 陸 續 進 行, 研 究 所 預 計 於 五 月 份 開 始 調 查 (14) 學 輔 中 心 將 於 5/2 6/27 在 茶 藝 軒 舉 辦 兩 場 學 務 處 與 導 師 有 約 ~ 溫 馨 會 客 室, 邀 請 導 師 分 享 輔 導 導 生 經 驗 並 促 情 感 交 流 (15) 學 輔 中 心 將 於 6/12 舉 辦 愛 滋 病 防 治 之 校 園 常 見 性 教 育 知 識 和 性 諮 商 運 用 研 習, 邀 請 北 二 區 大 專 校 院 諮 商 輔 導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增 進 專 業 人 員 對 性 議 題 諮 商 的 認 識 和 運 用 2 工 作 成 果 : (1)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核 定 414 人, 共 計 減 免 新 臺 幣 6,962,044 元 ; 就 學 貸 款 核 定 568 人, 共 計 核 貸 新 臺 幣 14,245,476 元 ; 弱 勢 助 學 金 核 定 451 人, 共 計 減 免 新 臺 幣 6,335,000 元 (2) 輔 導 學 生 會 於 4/19 辦 理 文 化 之 旅 ~ 京 世 與 您 有 約, 藉 由 帶 領 學 生 ( 含 外 籍 生 ) 至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體 驗 珍 貴 的 京 劇 文 化 藝 術, 並 促 進 本 國 生 與 國 際 生 間 的 交 流,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60 人, 活 動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3) 與 會 邀 請 149 位 機 構 主 管 與 會, 並 提 供 1200 多 個 職 缺, 有 441 位 同 學 熱 烈 參 與 (4) 業 於 4/26 假 本 校 體 育 館 2 樓 辦 理 2014 來 自 薪 薪 的 妳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共 有 48 家 廠 商 與 會 邀 請 149 位 主 管 與 會, 提 供 1200 多 個 職 缺, 有 441 位 同 學 熱 烈 參 與 徵 才, 面 談 1773 人 次, 錄 取 809 人 (5) 103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區 域 性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於 5/1 假 中 正 紀 念 堂 舉 辦, 就 輔 組 帶 領 資 管 系 及 護 理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參 與 4

5 ( 三 ) 總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下 班 後 未 關 妥 門 窗 之 統 計 資 料, 累 計 於 100 年 5 月 20 日 至 103 年 4 月 19 日 之 總 數 詳 附 件 四, 第 24 頁, 另 統 計 103 年 2 月 9 日 至 103 年 4 月 19 日, 新 增 49 例 請 學 務 處 護 理 系 生 死 所 說 明 未 關 電 源 門 窗 之 原 因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2) 因 103 年 度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仍 須 達 90% 之 目 標, 敬 請 各 單 位 之 年 度 採 購 招 標 申 請 案 能 儘 早 提 出 請 購 感 謝 學 務 處 及 運 保 系 所 的 支 持 及 配 合, 其 年 度 採 購 招 標 申 請 案 圴 已 提 前 達 成 (3) 配 合 今 年 6 月 14 日 畢 業 典 禮 及 颱 風 季 防 汛 期 前 校 園 樹 木 安 全 維 護, 總 務 處 已 排 定 於 5 月 30 日 前 進 行 合 約 內 50 棵 樹 木 預 防 性 修 剪 (4) 勞 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宣 導 : 1)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1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規 定, 各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其 所 屬 勞 工 到 職 入 會 到 訓 離 職 退 會 結 訓 之 當 日 申 報 加 保 或 退 保 投 保 單 位 非 於 勞 工 離 職 退 會 結 ( 退 ) 訓 之 當 日 辦 理 退 保 者, 其 保 險 效 力 於 離 職 退 會 結 ( 退 ) 訓 之 當 日 24 時 停 止 2) 依 照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參 加 本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勞 工, 自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生 效 之 日 起, 取 得 本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 自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效 力 停 止 之 日 起, 其 保 險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3) 依 照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80 年 10 月 12 日 台 80 勞 保 2 字 第 號 函 示, 關 於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所 稱 離 職 之 當 日 應 與 其 勞 動 契 約 終 止 日 相 同, 即 在 職 最 後 1 日 (5) 健 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宣 導 : 在 學 的 工 讀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保 資 格 的 被 保 險 人 或 眷 屬, 都 應 該 以 適 當 身 分 參 加 本 保 險 如 果 是 利 用 寒 暑 假 從 事 未 逾 三 個 月 之 短 期 性 工 作, 且 未 喪 失 原 有 之 投 保 資 格 者, 為 避 免 時 常 移 轉 投 保 單 位 之 不 便, 全 民 健 保 允 許 仍 以 原 保 險 身 分 ( 例 如 是 父 母 之 眷 屬 ) 繼 續 投 保 2) 在 學 的 工 讀 生, 得 比 照 部 分 工 時 認 定 原 則 之 規 定, 視 其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到 職 狀 況, 在 工 讀 機 構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每 個 工 作 日 到 工 者, 無 論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若 干, 均 視 為 輪 派 定 時 到 工 之 勞 工, 視 同 專 任 員 工, 應 由 工 讀 機 構 為 其 投 保 非 每 個 工 作 日 到 工 者, 其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滿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 含 十 二 小 時 ), 視 同 專 任 員 工, 應 由 工 讀 機 構 為 其 投 保 3) 在 學 的 工 讀 生, 如 在 二 個 以 上 機 構 工 作 時, 以 其 主 要 工 讀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具 有 專 任 工 作 與 兼 職 工 作 者, 應 以 專 任 職 務 之 工 作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為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被 保 險 人, 第 二 類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為 第 三 類 被 保 險 人,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為 第 四 類 及 第 六 類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類 具 有 二 種 以 上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者, 應 以 主 要 工 作 之 身 分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主 要 工 作 之 認 定, 應 以 被 保 險 人 日 常 實 際 從 事 有 酬 工 作 時 間 之 長 短 為 認 定 標 準, 如 工 作 時 長 短 相 同 時, 以 收 入 多 寡 認 定 (6) 為 因 應 本 校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因 業 務 變 動 或 新 增 單 位, 目 前 使 用 之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5

6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 正 式 實 施 日 期 :101 年 1 月 1 日 ) 有 新 增 修 定 或 調 整 檔 案 類 目 名 稱 之 需, 文 書 組 正 進 行 本 校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修 訂 作 業 程 序, 以 符 實 務 作 業 需 求, 之 後, 依 檔 案 法 規 定 函 報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核, 俟 檔 案 管 理 局 核 定 通 過 後 再 據 以 正 式 實 施 (7) 為 加 強 出 納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程 度, 並 落 實 校 園 行 政 E 化, 出 納 組 預 計 5 月 起 全 面 輔 導 其 他 使 用 收 據 的 單 位 使 用 收 據 系 統, 俾 減 少 收 據 遺 失 錯 帳 之 機 率 及 縮 短 帳 務 處 理 的 時 間 差 距, 預 計 於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使 用 收 據 系 統 (8) 基 於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之 社 會 責 任 並 可 提 升 社 會 形 象, 出 納 組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下 午 14:00~15:30 假 親 仁 樓 B118 室 配 合 國 稅 局 北 投 稽 徵 辦 理 統 一 發 票 ( 電 子 發 票 ) 及 共 通 性 載 具 手 機 條 碼 申 請 宣 導 活 動, 向 本 校 師 生 同 仁 宣 導 使 用 共 通 性 載 具, 索 取 電 子 發 票, 落 實 節 能 減 紙 愛 台 灣 的 目 標, 當 天 共 計 約 60 人 參 與 活 動 (9) 103 年 校 園 工 程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開 口 合 約, 規 劃 設 計 中 2 工 作 成 果 : (1) 本 校 已 與 晶 華 麗 晶 酒 店 集 團 旗 下 設 計 型 商 務 旅 店 捷 絲 旅 (Just Sleep) 及 雲 朗 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之 中 信 兆 品 翰 品 系 列 之 飯 店 簽 訂 2014 年 之 合 約, 本 校 師 生 憑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證 件, 即 可 以 優 惠 的 價 格 入 住 ( 含 健 康 早 餐 ), 詳 細 資 料 請 見 附 件 及 總 務 處 網 頁 之 最 新 公 告 (2) 總 務 處 已 完 成 校 本 部 教 學 研 究 綜 合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規 畫 構 想 書 初 稿, 目 前 已 於 4 月 25 日 ( 五 ) 送 教 育 部 協 請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預 審 及 提 供 修 訂 建 議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請 總 務 處 定 時 向 教 育 部 冾 詢 追 蹤 進 度 (3)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已 完 成 城 區 部 契 約 用 電 容 量 調 降 申 請, 每 年 預 估 可 節 省 間 經 費 25 萬 餘 元 ( 四 ) 研 發 處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執 行 策 略 : (1)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通 過 開 設 護 理 研 究 所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碩 士 班 ) 和 護 理 助 產 研 究 所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 碩 士 班 ),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為 18 名 (2) 本 校 目 前 陸 續 收 到 僑 外 生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申 請 件, 截 至 4 月 15 日 止, 本 組 共 收 到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碩 士 班 澳 門 僑 生 1 名 ( 生 死 教 育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 馬 來 西 亞 獨 中 生 1 名 ( 幼 保 系 ) 香 港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6 名 ( 護 理 系 3 名 幼 保 系 3 名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4 名 ( 聽 語 所 聽 力 組 3 名 生 死 所 1 名 ) 大 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大 陸 研 究 生 1 名 ( 聽 語 所 ) 因 外 籍 生 申 請 入 學 截 止 日 期 為 4 月 30 日, 故 目 前 尚 未 納 入 計 算 (3) 本 校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加 入 臺 灣 獎 學 金 計 畫 學 校 聯 盟 (4) 國 際 組 已 開 始 公 告 甄 選 作 業, 本 年 暑 假 預 計 選 送 共 計 38 名 學 生 赴 國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印 尼 健 康 學 院 福 建 醫 科 大 學 南 方 醫 科 大 學 另 外, 本 年 暑 假 預 計 共 有 86 名 國 外 及 大 陸 姐 妹 校 師 生 來 訪 參 與 輔 助 療 法 和 護 理 研 習 課 程, 包 含 國 立 新 加 坡 大 學 韓 國 首 爾 女 子 護 理 學 院 印 尼 健 康 學 院 蒙 古 環 球 領 袖 大 學 美 國 邁 阿 密 大 學 美 國 密 西 根 - 佛 林 特 大 學 大 陸 天 津 醫 科 大 學 南 方 醫 科 大 學 福 建 醫 科 大 學 本 組 已 開 始 規 畫 課 程, 並 公 開 甄 選 本 校 學 生 擔 任 國 際 交 換 生 學 伴 6

7 (5) 本 校 委 辦 山 東 省 衛 生 部 護 理 管 理 培 訓 課 程, 培 訓 期 間 為 5 月 26 日 至 5 月 30 日 (6) 泰 國 護 理 大 學 Kuakarun Faculty of Nursing, Navamindradhiraj University 參 訪 團 16 人, 預 計 於 6 月 12 日 下 午 蒞 校 參 訪, 期 了 解 本 校 護 理 系 教 學 成 果 及 研 討 未 來 兩 校 護 理 師 生 國 際 交 流 之 機 會 (7)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沙 田 ) 大 專 生 30 人, 擬 於 103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至 本 校 參 訪, 了 解 香 港 僑 生 到 在 本 校 升 學 及 獎 助 學 金 情 況, 會 議 當 日 將 提 供 學 生 交 流 及 講 座, 講 座 主 題 : 臺 灣 醫 療 護 理 政 策 的 發 展 (8) 印 尼 Universitas Muhammadiyah Surakarta 校 長 與 國 際 部 主 任 擬 於 5/8 日 上 午 至 本 校 參 訪 並 辦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簽 約 典 禮, 檢 附 備 忘 錄 範 本 如 附 件 檔 (9) 招 收 境 外 生 獎 勵 金 已 於 4/15 日 完 成 系 所 預 算 分 配 調 查, 各 系 所 獎 勵 金 預 算 分 配 表 已 提 送 至 主 計 室, 獎 勵 經 費 已 於 4/25 日 分 配 至 各 系 所 會 計 帳 戶 (10) 本 校 近 期 將 於 山 東 協 和 學 院 簽 署 合 作 協 定, 推 動 兩 岸 師 生 學 術 交 流, 檢 附 備 忘 錄 範 本 如 附 件 五, 第 頁 (11) 近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1) 於 4/14 進 入 彙 整 單 位 審 查 階 段, 由 彙 整 單 位 詳 細 審 視 各 執 行 單 位 所 提 交 之 單 位 執 行 計 畫 之 目 標 策 略 內 涵 與 精 神, 請 各 單 位 修 正 2) 依 據 各 彙 整 單 位 審 查 意 見 彙 整 (12) 研 究 計 畫 1) 科 技 部 A 103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已 確 定 於 5 月 14 日 召 開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已 通 知 審 查 委 員 開 會 時 間 B 103 年 度 設 計 銀 髮 族 專 屬 資 通 訊 設 備 及 智 慧 聯 網 電 視 之 人 機 互 動 介 面 技 術 專 案 計 畫, 線 上 申 請 期 限 制 6 月 4 日 下 午 6 時 止, 將 以 及 網 路 公 告 通 知 全 校 教 師, 並 會 請 相 關 單 位 廣 為 宣 傳 C 103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輔 助 科 技 技 術 發 展 研 究 專 案 計 畫, 線 上 申 請 期 限 至 6 月 16 日 止, 將 以 及 網 路 公 告 通 知 全 校 教 師, 並 會 請 相 關 單 位 廣 為 宣 傳 (13)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1) 103 年 典 大 計 畫 A 截 至 4 月 28 日, 實 支 執 行 率 為 4.11%, 動 支 執 行 率 為 12.95%, 距 離 4 月 份 執 行 率 15% 尚 待 追 趕, 遂 研 擬 excel 經 費 管 考 表 單, 協 助 各 學 院 經 費 控 管, 並 設 計 月 進 度 管 控 表, 協 助 計 畫 執 行 時 程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等 之 了 解, 及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以 確 保 進 度 如 期 執 行 B 配 合 典 大 計 畫 之 長 期 照 護 特 色, 業 已 請 通 識 中 心 統 籌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商 議, 研 擬 開 設 長 期 照 護 導 論 之 通 識 課 程 課 程 中 並 規 劃 納 入 證 照 取 得, 讓 特 色 更 明 顯 C 教 育 部 103 年 4 月 22 日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推 動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事 宜 會 議 重 要 內 容 摘 要 報 告 : a. 教 育 部 列 入 追 蹤 管 考 之 本 校 特 色 重 點 : 專 業 長 照 人 才 培 育 與 銜 接 產 業 發 展 合 作 社 區 服 務 與 知 能 提 升 2) 北 區 跨 校 策 略 聯 盟 運 作 事 宜 :4 月 23 日 至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三 創 中 心 參 訪 交 流 活 7

8 動 並 取 得 共 識 首 先 盤 點 兩 校 研 發 能 量 成 果, 挑 選 1 至 3 項 研 發 成 果 進 行 合 作, 透 過 工 作 坊, 邀 請 有 興 趣 之 師 與 會 討 論 合 作 方 式 與 內 容, 預 計 於 10 月 份 產 出 初 步 成 果 (14) 本 校 激 勵 師 生 研 究 計 畫 徵 求, 共 有 校 務 發 展 類 1 申 請 案, 新 進 教 師 類 2 申 請 案, 教 師 研 究 類 3 案, 教 師 指 導 大 專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類 5 申 請 案, 刻 正 簽 陳 審 查 中 (15) 教 育 部 第 二 期 技 職 再 造 : 1) 產 業 學 院 計 畫,103 學 年 度 由 護 理 系 ( 急 重 症 照 護 學 分 ) 健 管 系 (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 旅 健 所 ( 旅 遊 健 康 師 學 分 學 程 ) 聽 語 所 ( 聽 損 早 療 人 員 學 分 學 程 ) 運 保 系 ( 健 康 休 閒 產 業 學 分 學 程 ) 共 計 5 個 學 分 學 程, 已 於 103 年 4 月 11 日 送 教 育 部 申 請 2) 實 務 增 能 計 畫,4 月 15 日 配 合 參 加 計 畫 推 動 工 作 坊, 會 中 針 對 技 職 再 造 8 個 策 略 方 案 明 確 說 明 辦 理 步 驟, 本 年 度 申 請 之 護 理 系 及 健 管 系 於 4 月 21 日 己 繳 交 執 行 本 計 畫 各 程 序 步 驟 之 具 體 推 動 工 作 事 務 及 質 量 化 指 標 3) 已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送 教 育 部 專 案 辦 公 室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計 畫 (A1- 整 合 型 : 資 管 系 A1- 個 別 型 : 健 管 系 A2 : 深 度 研 習 )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計 畫 之 修 正 計 畫 書 (16) 產 學 組 已 於 103 年 3 月 25 日 召 開 之 歷 年 實 習 成 績 交 接 會 議, 會 後 關 於 各 別 科 目 之 成 績 與 實 習 記 錄 是 否 需 要 保 存 保 存 空 間 為 何 及 確 認 保 存 單 位 尚 有 疑 慮, 本 組 近 期 將 召 集 教 務 處, 護 理 系 及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共 同 商 討 實 習 成 績 紙 本 資 料 之 保 存 與 否 議 題 (17) 育 成 中 心 ( 水 療 館 2F) 4 月 24 日 已 完 成 門 禁 系 統 現 場 施 工 4 月 29 日 預 計 完 成 監 視 系 統 施 工 監 視 系 統 採 網 路 遠 端 監 控, 權 限 人 員 應 可 於 校 內 外 監 看 育 成 中 心 現 場 畫 面, 以 確 保 育 成 中 心 人 員 與 財 務 安 全 網 路 端 部 分 權 限 如 涉 及 對 外 連 線, 需 請 電 算 中 心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監 控 畫 面 網 路 傳 輸 事 項 (18) 育 成 中 心 進 駐 廠 商 之 電 話 傳 真 網 路 皆 需 有 實 體 電 話 線 路, 由 於 本 校 既 有 實 體 電 話 線 路 僅 剩 8 線 可 使 用 因 此,4 月 17 日 4 月 22 日 已 會 同 中 華 電 信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至 水 療 中 心 與 後 校 門 現 場 勘 查 線 路 中 華 電 信 評 估 後 回 覆, 應 可 於 學 校 後 門 增 加 實 體 線 路, 但 須 配 合 北 市 府 路 平 專 案 開 挖 施 工 規 範 與 時 程, 預 計 6 月 或 11 月 才 可 施 作 在 現 有 實 體 線 路 用 罄 後, 可 能 替 代 方 案 為 先 採 網 路 電 話, 但 需 增 購 升 級 電 話 計 費 軟 體, 以 提 供 計 費 依 據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亦 同 步 評 估 中 希 望 未 來 能 提 供 進 駐 廠 商 更 完 善 的 軟 硬 環 境, 增 加 本 校 育 成 中 心 的 口 碑 (19) 內 江 校 區 育 成 場 地 4 月 16 日 與 聽 語 所 老 師 台 大 代 表 至 現 場 勘 查 場 地 與 空 間 配 置 等 問 題 原 則 上 希 望 採 用 舊 五 樓 之 4F 為 育 成 廠 商 空 間, 門 禁 動 線 與 管 線 劃 分 等 細 節 問 題, 仍 需 逐 步 由 本 校 代 表 與 討 論 協 商 (20) 華 聖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合 約 4 月 21 日 己 完 成 廠 商 用 印, 需 配 合 學 校 用 印 流 程, 有 關 繳 費 領 據 事 宜 仍 需 與 出 納 組 溝 通 協 調 2 工 作 成 果 : (1) 4 月 2 日 完 成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簽 訂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資 料 加 值 應 用 合 作 備 忘 錄, 藉 由 此 項 合 作 案 對 提 升 雙 方 在 傳 染 病 防 治 專 業 醫 療 照 護 能 力 提 升 資 訊 加 值 運 用 及 公 衛 調 查 研 究, 利 於 跨 域 整 合, 以 及 醫 療 照 護 與 科 技 實 務 的 相 互 支 援, 8

9 對 推 動 傳 染 病 防 治 實 務 應 用 技 術 加 值 與 研 究 都 將 有 莫 大 幫 助 (2) 4 月 17 日 本 校 完 成 與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及 其 所 屬 相 關 醫 療 體 系 簽 訂 產 學 合 作 合 約, 藉 由 合 約 雙 方 合 作 關 係 將 更 為 密 切 積 極 為 臺 灣 之 護 理 人 力 質 與 量 的 提 升 而 努 力 為 讓 學 校 之 護 理 應 屆 畢 業 生 能 順 利 找 到 理 想 的 就 業 職 場, 提 高 畢 業 即 就 業 ( 五 ) 電 算 中 心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校 務 系 統 重 整 案 :102 學 年 各 系 統 上 線 時 程 及 預 估 時 程, 如 下 表 上 線 年 月 系 統 名 稱 進 行 概 況 ( 含 系 統 需 求 單 ) 業 務 單 位 102/09 102/09/11 入 口 網 英 文 版 正 式 上 線 國 際 交 流 組 102/10 北 護 入 口 網 ( 學 生 教 職 員 ) 102/10/16 教 師 系 所 教 發 中 心 教 學 業 務 組 四 種 角 色 的 教 學 評 量 查 詢 上 線 教 學 業 務 組 103/09/30 預 定 完 成 學 生 eportfolio 加 強 版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102/09 學 生 證 照 系 統 102/10 用 印 系 統 102/10 開 課 系 統 102/11 學 籍 系 統 102/11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系 統 102/12 招 生 系 統 102/06/01 正 式 上 線,102/09 就 輔 組 製 作 操 作 手 冊 並 辦 理 有 獎 競 賽 102/09/17 與 102/09/18 辦 理 兩 場 教 育 訓 練 102/10/01 上 線 102/10/17 教 學 業 務 組 開 始 1022 學 期 正 式 配 課 作 業, 開 課 資 料 轉 入 舊 系 統, 支 援 舊 選 課 與 修 課 系 統 103/04/01 教 師 鐘 點 管 理 上 線 102/11/05 學 期 1021 正 式 上 線 102/12/16 起 學 籍 異 動 申 請 ( 休 學 / 復 學 / 轉 退 學 / 轉 系 / 轉 班 / 輔 系 / 雙 主 修 ) 將 由 原 紙 本 申 請 改 為 線 上 系 統 申 請, 同 時 變 更 舊 系 統 的 資 料 表 103/12/30 預 定 完 成 調 整 修 改 新 生 轉 入 管 理 考 生 端 登 入 報 到 通 知 102/11/15 人 力 資 源 系 統 上 線 102/11/12 學 術 研 究 系 統 上 線 102/11/05 學 籍 系 統 校 務 資 訊 填 報 _ 招 生 上 線 102/11/20 開 課 系 統 校 務 資 訊 填 報 _ 課 程 上 線 102/09/27 完 成 新 增 報 名 表 封 面 功 能 102/11/15 完 成 新 增 面 試 資 料 上 傳 下 載 設 定 功 能, 103/04/28 完 成 修 改 成 績 列 印 格 式 就 輔 組 文 書 組 教 學 業 務 組 註 冊 組 人 事 室 企 劃 組 產 學 組 註 冊 組 教 學 業 務 組 註 冊 組 103/01 助 理 差 勤 系 統 103/01/06 主 計 室 工 讀 管 理 - 助 理 差 勤 上 線 主 計 室 103/01 電 子 賀 卡 系 統 103/01/01 人 事 室 自 動 發 送 生 日 電 子 賀 卡 上 線 人 事 室 103/09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Ⅰ: 共 同 評 鑑 指 標 Ⅱ: 加 分 參 考 指 標 103/06/30 預 定 完 成 系 統 設 計 I, 測 試 機 實 測 103/09/30 預 定 完 成 系 統 設 計 II 103/11/30 預 定 完 成 系 統 測 試 與 修 改 教 學 發 展 組 人 事 室 9

10 上 線 年 月 系 統 名 稱 進 行 概 況 ( 含 系 統 需 求 單 ) 業 務 單 位 103/12 (103 學 年 ) 預 定 上 線 103/09 課 程 地 圖 系 統 103/08/30 預 定 完 成 個 人 動 態 雷 達 圖 (2) 配 合 推 動 雲 端 教 學 環 境, 構 建 新 一 代 的 10Gb 校 園 骨 幹 網 路, 逐 步 更 換 具 10Gb 之 骨 幹 設 備, 使 校 園 網 路 環 境 未 來 可 從 1Gb 升 級 至 10Gb, 以 滿 足 高 網 路 頻 寬 需 求 (2) 預 定 於 5/11 完 成 骨 幹 設 備 更 新 作 業 (3) 原 TANET 連 國 外 網 站 壅 塞, 影 響 研 究 品 質, 新 購 設 備 以 整 合 多 條 ISP 的 ADSL 線 路, 提 供 國 外 網 路 連 線 專 用, 提 升 本 校 師 生 瀏 覽 國 外 教 學 研 究 網 站 品 質 (4) 將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與 校 園 網 路 作 區 隔, 導 向 宿 網 專 用 ADSL 寬 頻 網 路 服 務, 並 視 實 際 使 用 情 況 放 寬 宿 舍 每 日 限 制 流 量, 改 善 本 校 對 外 網 路 頻 寬 滿 載 及 宿 舍 學 生 反 應 能 提 高 每 日 限 制 流 量 2Gb 的 問 題 (3) (4) 預 定 於 6/20 前 完 成 負 載 平 衡 設 備 建 置 作 業 (5) 教 育 部 今 年 度 規 劃 實 施 兩 次 社 交 工 程 集 中 演 練, 分 別 於 5 月 中 下 旬 及 9 月 實 施, 為 改 善 降 低 本 校 同 仁 開 啟 / 點 擊 惡 意 郵 件 的 情 形, 於 演 練 前 辦 理 宣 導 講 座, 以 及 不 定 時 發 通 知 提 醒, 加 強 本 校 同 仁 資 訊 安 全 的 意 識 (6)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新 舊 系 統 轉 換 : ilms 行 動 學 習 社 群 於 102 年 10 月 建 置 完 成, 為 使 老 師 助 理 熟 悉 新 平 台 操 作, 電 算 中 心 提 供 下 列 協 助 : 1) 自 102 年 10 月 迄 今 辦 理 七 場 教 育 訓 練, 未 來 將 持 續 辦 理, 並 公 告 於 中 心 首 頁 2) 於 新 平 台 設 置 線 上 教 學 網 頁 可 供 查 詢 3) 安 排 專 人 一 對 一 教 學 4) 於 新 平 台 設 置 i-lms 行 動 學 習 訓 練 課 程 線 上 觀 看 教 育 訓 練 影 音 檔 於 轉 換 期 間 新 舊 平 台 皆 可 使 用, 預 定 103 學 年 度 (103 年 8 月 ) 起, 新 課 程 全 面 移 至 新 平 台, 舊 平 台 資 料 將 僅 供 查 詢 或 提 供 評 鑑 使 用, 轉 換 期 間 仍 持 續 協 助 老 師 進 行 移 轉, 後 續 將 評 估 老 師 轉 換 進 度 及 需 求, 彈 性 調 整 新 舊 平 台 移 轉 期 程 (7) 原 電 算 中 心 租 用 Adobe Creative Suite(Adobe CS) 影 像 軟 體 教 職 員 授 權 方 案 ( 約 48 萬 / 年 ), 已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截 止, 原 廠 告 知 將 終 止 此 方 案, 並 提 出 2 種 新 方 案 新 方 案 A 將 採 用 雲 端 帳 號 軟 體 授 權, 使 用 時 需 登 錄 帳 密 ; 新 方 案 B 則 每 年 租 用 金 額 亦 大 幅 提 昇 超 出 經 費 預 算 ( 約 140 萬 / 年 ); 中 心 另 擬 方 案 C, 祈 能 符 合 目 前 預 算 及 滿 足 使 用 需 求 金 額 授 權 方 式 授 權 範 圍 優 點 原 有 方 案 (103/5/2 止 ) 新 方 案 A 新 方 案 B 新 方 案 C 48 萬 / 年 288 萬 / 年 230 萬 / 三 年 分 期 140 萬 / 年 ($9607/ 人 ) (68 萬 / 年 ) 租 用 雲 端 租 用 登 入 使 用 單 機 租 用 買 斷 全 校 教 職 員 教 職 員 300 人 計 學 校 電 腦 資 產 Acrobat: 教 職 員 300 人 CS:50 個 授 權 數 包 含 所 有 學 校 電 腦 1 買 斷 後 擁 有 所 有 權 每 帳 號 擁 有 100G 網 路 空 間 資 產 ( 含 研 究 室 辦, 未 來 可 持 續 使 用 支 援 行 動 裝 置 瀏 灠 公 室 電 腦 教 室 ) 2 符 合 103 年 度 預 算 10

11 1 不 含 電 腦 教 室, 如 需 增 加 一 間 教 室 約 50 萬 / 年 2 第 一 次 使 用 需 連 上 網 路 登 入 程 式, 每 半 年 需 重 新 登 錄 驗 1 不 含 家 用 電 腦 2 超 出 103 年 預 算 CS 數 量 僅 能 提 供 一 間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將 無 法 提 供 教 職 員 借 用, 有 需 求 的 教 職 員, 缺 點 證, 每 帳 號 至 多 登 錄 2 台 裝 受 限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範 置 使 用 及 合 法 使 用, 可 能 需 3 超 出 103 年 預 算 由 各 單 位 自 編 預 算 採 購 ; 若 開 放 教 職 員 借 用, 則 電 腦 教 室 上 課 授 權 數 將 不 敷 使 用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建 議 電 算 中 心 主 任 在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電 算 中 心 聯 席 會 議 提 案, 集 體 向 廠 商 抗 議 壟 斷 調 漲 的 作 為 ( 六 ) 人 事 室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教 師 於 102 學 年 間 有 主 持 國 科 會 衛 生 署 國 衛 院 健 保 局 等 政 府 機 關 研 究 計 畫 或 產 學 合 作 個 案 執 行 經 費 達 規 定 核 減 授 課 鐘 點 時 數, 請 填 具 主 持 政 府 機 關 研 究 計 畫 或 產 學 合 作 個 案 執 行 核 減 授 課 鐘 點 時 數 申 請 表, 並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敬 請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前 向 所 屬 系 所 中 心 提 出, 經 核 准 後, 得 於 103 學 年 度 核 減 鐘 點 2 工 作 成 果 : (1)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39 名 老 師 參 加 教 師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經 教 師 評 鑑 推 動 委 員 會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業 依 規 定 發 函 通 知 各 教 師 在 案 ( 七 ) 主 計 室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結 果, 教 育 部 主 管 部 分 統 刪 設 備 及 投 資 4%, 惟 經 與 部 內 各 單 位 極 力 協 調 結 果, 各 校 院 應 刪 減 額 度 2 億 4,734 萬 元 均 由 本 部 吸 收, 爰 各 校 院 103 年 度 資 本 門 補 助 款 均 未 減 列 (2) 有 關 本 校 104 年 度 基 本 需 求 補 助 額 度 教 育 部 暫 匡 數 計 3 億 7,994 萬 2 千 元, 其 中 對 弱 勢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1,974 萬 6 千 元 ( 含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334 萬 元 ) (3) 前 述 對 弱 勢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係 以 各 校 101 學 年 度 實 際 數 為 計 算 基 準, 各 校 102 學 年 度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措 施 經 費, 本 部 將 納 入 105 年 度 基 本 需 求 計 算 予 以 補 助 (4) 另 有 關 教 育 部 績 效 型 補 助 計 劃,104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技 職 司 於 4 月 28 日 通 知 核 定 1,252 萬 元, 併 同 前 揭 基 本 需 求 及 營 建 工 程 補 助 額 度 暫 列 數, 依 規 定 編 製 104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書 表 3 份 於 4 月 28 日 函 送 教 育 部, 並 以 副 本 ( 含 附 件 ) 分 函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財 政 部, 預 算 書 表 編 製 於 4 月 30 日 編 製 後 補 補 送 2 工 作 成 果 : 11

12 (1) 本 校 103 年 度 截 至 4 月 底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1) 經 常 門 預 算 部 分 : 經 常 性 作 業 收 入 數 221,454,941 元,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223,222,000 元 減 少 1,767,059 元, 經 常 性 作 業 支 出 260,410,186 元,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265,312,000 元 減 少 4,901,814 元, 經 常 性 作 業 收 支 相 抵 後 計 短 絀 38,955,245 元,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42,090,000 元, 比 較 減 少 短 絀 3,134,755 元 2) 資 本 門 預 算 部 分 :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數 66,116,000 元,103 年 截 至 4 月 底 預 算 分 配 數 9,127,000 元, 執 行 數 2,913,080 元, 執 行 率 %, 全 年 執 行 率 4.41 %, 希 望 各 單 位 積 極 趕 辦, 以 期 全 年 度 資 本 門 執 行 率 達 90% 以 上 ( 八 ) 秘 書 室 報 告 事 項 : 1 重 要 事 項 及 施 行 策 略 : (1) 校 友 服 務 中 心 今 年 度 校 友 會 比 照 往 年 刻 開 運 印 章 給 每 位 畢 業 生, 總 計 贈 送 1,254 個, 預 計 於 5 月 中 旬 交 由 畢 聯 會 轉 送 給 畢 業 生, 作 為 致 賀 之 意 另 外, 本 中 心 與 校 友 會 受 邀, 將 於 5/22 和 5/28 參 加 畢 業 生 說 明 會, 介 紹 二 會 服 務 內 涵 並 鼓 勵 畢 業 生 踴 躍 加 入 校 友 會, 提 升 學 生 對 學 校 之 認 同, 並 說 明 日 後 與 學 校 溝 通 之 平 台 (2) 本 室 已 完 成 102 學 年 度 行 政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修 訂 作 業, 於 103 年 4 月 28 日 起 針 對 教 師 學 生 職 員 展 開 全 面 施 測, 為 期 二 週 感 謝 人 事 室 提 供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職 員 ( 含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人 員 ) 名 單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供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系 所 學 生 註 冊 班 級 及 人 數, 使 本 室 順 利 進 行 製 卷 及 調 查 發 送 作 業 (3) 本 校 今 年 ISO 9001:2008 及 IWA-2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覆 評 日 訂 於 7 月 1 日, 本 室 於 5 月 12 全 天 辦 理 二 場 教 育 訓 練, 另 召 開 推 動 人 員 會 議 稽 核 小 組 會 議 等 後 續 自 5 月 13 日 起 至 5 月 26 止, 正 式 進 入 本 校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時 間,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稽 核 人 員 現 場 檢 視 程 序 書 及 佐 證 資 料 夾, 依 稽 核 意 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改 善 作 業 2 工 作 成 果 : (1)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各 單 位 工 作 計 畫 經 三 階 段 檢 視 後 彙 編 完 成, 經 簽 陳 校 長 奉 核, 己 於 公 告 全 校, 據 以 落 實 執 行 貳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 武 麗 君 組 長 代 理 ) 案 由 :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請 審 議 說 明 : 1. 本 辦 法 於 第 16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然 因 部 份 文 字 誤 植 及 條 文 中 原 包 含 外 部 評 鑑 的 文 字 是 否 應 悉 數 刪 除, 爰 引 修 訂 並 提 請 討 論 原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詳 見 附 件 六, 第 27 頁 2.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對 照 表 詳 見 附 件 六 -1, 第 頁 3. 檢 附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法 修 訂 草 案 詳 見 附 件 六 -2, 第 30 頁 決 議 : 1. 原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專 業 類 系 所 各 受 評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3 至 5 人 組 成 評 鑑 之 委 員 應 全 數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刪 除 評 鑑 之 委 員 修 訂 後 條 文 為 第 五 條 專 業 類 系 所 各 受 評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3 至 5 人 組 成, 應 全 數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2. 原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具 高 等 ( 技 職 )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之 教 師,, 修 訂 為 高 等 或 技 職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修 訂 後 條 文 為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具 高 等 或 技 職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之 教 12

13 師, 以 及 專 業 領 域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3. 部 份 條 文 修 訂 後,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 武 麗 君 組 長 代 理 ) 案 由 : 擬 增 訂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學 術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請 審 議 說 明 : 1.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詳 見 2. 檢 附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詳 見 附 件 七, 第 31 頁 及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學 術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詳 見 附 件 八, 第 32 頁 3. 本 案 要 點 及 施 行 細 則, 經 業 務 會 議 討 論, 送 行 政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決 議 : 1.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訂 如 下 : 1) 原 條 文 一 依 據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依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之 法 規 名 稱, 修 訂 為 一 依 據 本 校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2) 原 條 文 三 本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學 術 副 校 長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人,, 刪 除 人 修 訂 後 條 文 三 本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學 術 副 校 長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3) 原 條 文 四 ( 二 ) 及 行 政 主 經 驗 者 增 加 所 漏 列 之 管 字 修 訂 後 條 文 四 ( 二 ) 大 專 校 院 資 深 教 授 具 有 教 學 及 行 政 主 管 經 驗 者 4) 條 文 格 式 及 部 份 文 字 修 訂 後, 餘 照 案 通 過 2. 本 校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緩 議, 俟 研 發 處 研 提 校 務 類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後 併 議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李 亭 亭 教 務 長 ( 李 明 忠 組 長 代 理 )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辦 法, 請 審 議 說 明 : 1.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考 量 學 制 不 同 衍 生 入 學 公 平 性 之 質 疑 與 學 分 抵 免 之 困 難, 四 技 與 二 技 學 生 不 宜 互 轉 2. 擬 修 正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五 條, 分 別 明 訂 四 年 制 與 二 年 制 轉 學 考 的 報 考 資 格 3. 針 對 第 十 一 條 考 試 科 目 規 定, 因 本 校 近 年 轉 學 考 多 僅 採 書 審 或 面 試, 未 考 筆 試, 故 擬 刪 除 考 科 數 目 規 定, 修 正 為 採 筆 試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術 科 或 實 作 等 方 式, 其 方 式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4. 針 對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原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及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擬 修 正 為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詳 見 附 件 九, 第 頁 轉 學 招 生 辦 法 修 改 後 詳 見 附 件 十, 第 頁 決 議 : 1. 原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二 修 畢 二 年 制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經 原 校 發 給 轉 學 修 改 為 修 畢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修 正 後 條 文 第 五 條 二 修 畢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經 原 校 發 給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13

14 2. 原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學 制 不 同 衍 生 入 學 公 平 性 之 質 疑 與 學 分 抵 免 之 困 難, 四 技 與 二 技 學 生 不 得 互 轉 刪 除 學 制 不 同 衍 生 入 學 公 平 性 之 質 疑 與 學 分 抵 免 之 困 難, 修 正 後 條 文 第 五 條 四 技 與 二 技 學 生 不 得 互 轉 3.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 黃 俊 清 學 務 長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小 組 及 其 任 務 分 工, 如 附 件 十 一, 第 頁,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大 專 校 院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績 效 自 評 表 ( 如 附 件 十 二, 第 頁 ), 並 參 考 教 育 部 編 印 校 園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手 冊, 修 訂 本 校 防 災 體 系 及 落 實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先 期 修 訂 災 防 應 變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及 工 作 職 掌, 進 而 推 展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2.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5 月 7 日 業 務 會 報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 吳 淑 芳 研 發 長 案 由 :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育 成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三, 第 44 頁,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據 102 學 年 度 11 月 13 日 1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2. 考 量 市 場 變 化 日 新 月 異 與 廠 商 之 異 質 性, 育 成 中 心 之 辦 法 要 點 合 約 與 作 業 流 程, 皆 需 因 應 環 境 變 化 及 市 場 競 爭 性, 保 持 彈 性 並 機 動 調 整, 以 維 持 本 校 競 爭 力 與 創 造 產 學 雙 贏 利 基 3. 為 確 保 本 校 與 廠 商 雙 方 平 等 互 惠 之 公 平 原 則, 致 力 於 友 好 合 作 關 係 之 發 展, 擬 修 訂 育 成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四 條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林 清 煌 主 任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檢 附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四 第 頁, 請 討 論 說 明 : 1. 案 內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原 經 103 年 1 月 22 日 104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嗣 函 報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函 復 意 見 略 以, 為 期 體 例 一 致, 第 11 條 文 字 請 修 正 ; 第 13 條 研 發 處 下 設 2 中 心 主 任 人 數 請 予 明 定, 以 資 明 確 2. 依 前 述 教 育 部 來 函 意 旨, 爰 擬 重 新 修 正 第 11 條 第 13 條 條 文 草 案, 另 其 餘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詳 如 附 件 修 正 條 文 溯 自 103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3. 本 案 經 103 年 5 月 7 日 業 務 會 報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林 清 煌 主 任 案 由 : 護 理 系 103 學 年 擬 進 用 實 習 課 程 教 學 人 員 21 名, 提 具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如 第 頁, 請 討 論 說 明 : 1. 護 理 系 擬 於 103 學 年 聘 任 21 名 實 習 教 學 人 員, 自 現 有 實 習 教 學 人 力 中 續 聘 20 名, 又 預 估 103 學 年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得 不 帶 實 習 之, 將 影 響 45 組 實 習 組 數 之 進 行, 爰 需 聘 任 21 名 實 習 教 學 人 力 14

15 2. 請 護 理 系 主 任 補 充 說 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林 清 煌 主 任 案 由 : 擬 訂 本 校 103 年 暑 休 期 間 之 集 中 休 假 日 期 及 相 關 規 範,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本 校 102 及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103 年 暑 假 期 間 為 103 年 6 月 30 日 ( 一 ) 起 至 103 年 9 月 12 日 ( 五 ) 止 ; 另 依 本 校 辦 公 出 勤 管 理 要 點 五 ( 一 ) 規 定, 寒 休 及 暑 休 應 分 別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週 至 開 學 前 一 週 內 休 畢 ( 註 :103 年 暑 休 期 間 為 103 年 7 月 7 日 星 期 一 起 至 103 年 9 月 5 日 星 期 五 止 ) 2. 為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並 維 持 行 政 效 能, 擬 依 前 項 要 點 規 定, 擬 建 議 本 校 集 中 暑 休 日 期 方 案 如 下 ( 共 8 天 ): 甲 案 ( 皆 星 期 二 ):103 年 7 月 8 日 103 年 7 月 15 日 103 年 7 月 22 日 103 年 7 月 29 日 103 年 8 月 5 日 103 年 8 月 12 日 103 年 8 月 19 日 103 年 8 月 26 日 乙 案 ( 皆 星 期 四 ):103 年 7 月 10 日 103 年 7 月 17 日 103 年 7 月 24 日 103 年 7 月 31 日 103 年 8 月 7 日 103 年 8 月 14 日 103 年 8 月 21 日 103 年 8 月 28 日 丙 案 ( 皆 星 期 五 ):103 年 7 月 11 日 103 年 7 月 18 日 103 年 7 月 25 日 103 年 8 月 1 日 103 年 8 月 8 日 103 年 8 月 15 日 103 年 8 月 22 日 103 年 8 月 29 日 以 上 三 方 案 未 將 週 一 納 入 係 考 量 係 因 週 六 日 之 兩 天 例 假 日 後, 須 與 外 部 單 位 做 業 務 聯 繫 及 處 理, 另 週 三 係 因 應 本 校 各 單 位 之 相 關 會 議 召 開 需 要, 故 未 將 其 納 入 方 案 研 議 上 開 集 中 暑 休 日, 祕 書 室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及 人 事 室 等 單 位 均 須 至 少 排 定 一 人 輪 值, 輪 值 人 員 輪 值 日 後, 得 於 103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 前 另 擇 期 補 休 完 畢 3. 集 中 暑 休 以 外 之 4 天 暑 休, 各 處 室 應 妥 適 配 置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人 力 上 班, 維 持 校 務 正 常 運 作 ( 兩 人 以 下 單 位, 排 班 人 力 授 權 單 位 主 管 調 配 ), 並 落 實 職 務 代 理, 不 得 影 響 業 務 運 作 ; 二 級 主 管 ( 含 ) 以 下 職 員 書 面 排 班 輪 值 表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管 理, 毋 需 送 人 事 室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請 於 103 年 6 月 底 前, 將 預 排 之 暑 休 輪 值 表 傳 送 至 人 事 室 彙 整 後 轉 秘 書 室 備 查 另 為 使 暑 假 期 間 相 關 會 議 得 以 及 時 召 開, 各 級 主 管 於 各 週 三 儘 量 勿 排 暑 休, 以 利 校 務 運 作 年 1 月 2 日 以 後 新 進 人 員 之 暑 休 天 數 如 附 表 十 五 第 頁 5. 本 案 經 審 議 選 定 實 施 方 案 後, 另 函 週 知 各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決 議 : 採 丙 案 ( 皆 星 期 五 ) 餘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研 發 處 / 吳 淑 芳 研 發 長 案 由 : 本 校 近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書 ( 草 案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1. 依 據 ISO 流 程 辦 理, 如 附 件 十 六, 第 66 頁 2. 配 合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整 體 校 區 規 劃 與 系 所 合 一 之 推 動, 修 訂 本 校 近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書 3. 有 關 計 畫 書 修 訂 作 業, 詳 見 近 中 程 制 ( 修 ) 訂 作 業 期 程 進 度 表 ( 如 附 件 十 七, 第 67 頁 ) 彙 整 單 位 修 改 意 見 彙 整 表 ( 如 附 件 十 八, 第 頁 ) 4. 四 年 近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 草 案 ) 共 223 頁, 請 參 閱 紙 本 15

16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參 臨 時 動 議 : 臨 時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 林 清 煌 主 任 案 由 :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部 份 部 會 名 稱 變 更, 請 各 單 位 檢 視 並 修 正 主 政 之 法 令 規 章 相 關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1. 配 合 行 政 院 自 起 陸 續 啟 動 組 織 調 整 ( 如 附 件 十 九, 第 82 頁 ) 2. 為 因 應 上 開 部 會 名 稱 變 更, 擬 請 同 意 : 本 校 各 單 位 主 政 之 法 令 規 章, 如 有 科 技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等 文 字 須 更 正 者, 請 依 公 文 程 序 簽 奉 核 准 後 公 布, 毋 需 提 經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決 議 : 依 說 明 項 照 案 通 過 肆 散 會 :16:00 16

17 會 議 追 蹤 事 項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約 用 人 員 納 入 勞 健 保 事 宜 辦 理 單 位 總 務 處 追 蹤 事 項 邀 集 人 事 室 研 發 處 學 務 處 主 計 室 等 相 關 單 位 商 議, 就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各 項 計 畫 案 ( 補 助 案 委 辦 案 ) 助 理 全 職 暨 臨 時 之 校 內 外 工 讀 生 教 學 助 理 及 執 行 獎 助 學 金 之 工 讀 生 等 是 否 納 勞 健 保 乙 事, 在 不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的 前 題 下, 商 議 全 校 統 一 作 業 規 範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7/31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1. 已 於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召 開 會 議 請 各 單 位 擬 訂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並 宣 導 需 求 業 務 單 位 依 現 行 法 令 確 實 辦 理 初 步 釐 清 本 校 需 納 保 之 對 象 及 因 應 措 施 年 3 月 1~31 日 勞 保 加 保 26 人 退 保 23 人 調 薪 3 人, 總 異 動 人 數 52 人 年 4 月 1~29 日 勞 保 加 保 115 人 退 保 60 人 調 薪 7 人, 總 異 動 人 數 182 人 4.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提 繳 管 理 系 統 ( 含 程 式 原 始 碼 ) 報 價 576,000 元 5. 遭 遇 困 難 : (1) 2~5 月 勞 健 保 異 動 情 形 : 單 月 月 份 加 退 調 異 動 保 保 薪 總 人 次 /1~5/ (2) 異 動 頻 繁 業 務 量 增 加 (3) 需 建 立 人 員 異 動 基 本 資 料 (4) 轉 知 各 申 請 單 位 加 退 保 後 核 算 保 費 (5) 經 費 分 擔 明 細 等 各 相 關 業 務 增 加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有 是 否 須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加 以 口 頭 報 告 是 備 註 17

18 辦 理 單 位 總 務 處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兼 任 教 師 納 保 暨 調 薪 之 影 響 ( 業 務 會 報 紀 錄 校 長 指 示 事 項 ) 追 蹤 事 項 兼 任 教 師 調 薪 暨 納 保 案 對 學 校 支 出 影 響 請 總 務 處 了 解 台 中 科 大 台 北 科 大 等 校 因 應 之 道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7/31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1.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符 合 第 6 條 規 定 之 勞 工, 各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其 所 屬 勞 工 到 職 離 職 之 當 日, 列 表 通 知 保 險 人 本 案 投 保 單 位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於 兼 任 教 師 聘 期 開 始 到 職 之 日 起 辦 理 加 保, 於 聘 任 期 滿 離 職 之 日 辦 理 退 保 2. 依 銓 敘 部 96 年 5 月 11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令 釋 規 定 : 為 避 免 社 會 資 源 重 複 配 置 及 政 府 重 複 補 貼, 公 保 法 第 6 條 明 定,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除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 外,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軍 人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軍 保 ) 勞 工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勞 保 ) 或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 故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除 參 加 健 保 及 依 法 徵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外, 如 同 時 有 2 種 職 業 而 符 合 參 加 公 保 及 勞 保 或 軍 保 者, 應 擇 一 參 加 年 兼 任 教 師 員 額 約 210 人, 若 依 投 保 級 距 11,100 元 計 算, 其 雇 主 負 擔 勞 保 738 元 健 保 954 元 勞 工 退 休 金 666 元 總 計 每 人 每 月 2358 元 4. 遭 遇 困 難 : (1) 承 辦 人 員 無 法 正 確 判 定 本 校 兼 任 老 師 聘 任 時 身 份, 宜 建 立 審 查 機 制 (2) 多 數 兼 任 教 師 兼 任 助 理 約 用 臨 時 人 員 及 工 讀 生 未 投 保 (3) 已 投 保 人 員 異 動 頻 繁 未 能 即 時 加 退 保 (4) 繳 納 保 費 時 各 項 經 費 來 源 不 同, 分 列 分 擔 複 雜 (5) 人 員 離 職 未 依 程 序 辦 理 退 保, 衍 生 機 關 負 擔 (6) 晉 用 人 員 身 分 之 認 定 是 否 具 公 農 漁 保 身 分 (7) 辦 理 各 項 給 付 ( 生 育 留 職 停 薪 失 能 住 院 喪 葬 遺 屬 死 亡 ) (8) 開 立 勞 健 保 費 證 明 (9) 不 同 單 位 不 同 計 畫 聘 用 相 同 工 讀 生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有 是 否 須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加 以 口 頭 報 告 是 備 註 18

19 教 務 處 促 請 各 系 於 1022 學 期 訂 定 學 生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五 年 一 貫 申 請 辦 法 已 與 教 務 會 議 提 醒 各 系, 惟 目 前 尚 未 有 系 所 提 出 仍 持 續 提 醒 欲 辦 理 之 系 需 於 期 末 教 務 會 議 中 提 出 各 系 辦 法 辦 理 單 位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人 康 學 院 暨 全 校 空 間 使 用 規 畫 追 蹤 事 項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樂 育 樓 地 下 一 樓 二 小 間 教 室 桌 椅 學 院 已 請 購 完 畢, 大 間 專 業 教 室 之 管 間 教 室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與 教 務 處 協 人 康 學 院 理 編 列 預 算 採 購 商, 已 搬 入 50 組 桌 椅, 預 計 會 再 新 相 關 設 備 及 搬 遷 進 增 20 張 度 有 關 親 仁 樓 五 樓 生 死 所 空 間 調 整 至 樂 育 樓 後, 現 依 本 校 改 名 科 大 後 之 配 置 以 院 為 分 配 單 位 協 商 規 劃 中, 總 務 處 全 校 空 間 使 用 規 劃 並 納 入 104 學 年 度 新 設 系 所 空 間 需 求 一 併 檢 討, 預 計 於 4 月 2 日 召 開 空 間 規 劃 協 調 會 議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無 有 是 否 須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加 以 口 頭 報 告 否 是 備 註 整 合 型 工 作 項 目 : 主 管 會 議 減 紙 電 子 化 作 業 辦 理 單 位 總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追 蹤 事 項 主 管 會 議 減 紙 電 子 化 作 業 暨 購 置 電 子 化 硬 體 相 關 設 施 建 置 本 校 會 議 雲 端 資 料 庫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目 前 處 理 進 度 目 前 已 將 本 項 經 費 提 列 於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104 年 度 預 算 外 經 費, 俟 教 育 部 經 費 核 定 後, 即 可 配 合 電 算 中 心 辦 理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請 購 程 序 依 據 業 務 會 報 紀 錄 與 總 務 處 聯 絡, 總 務 處 表 示 於 額 度 外 預 算 中 爭 取 經 費, 待 總 務 處 決 議 方 案 後, 電 算 中 心 協 助 規 劃 建 置 有 無 遭 遇 困 難 有 是 否 須 在 本 次 會 議 中 加 以 口 頭 報 告 是 備 註 19

20 附 件 一 20

21 附 件 二 21

22 附 件 三 年 度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單 位 名 稱 訪 視 自 我 評 鑑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計 畫 聯 絡 人 姓 名 : 聯 絡 人 電 話 :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受 評 日 期 : 22

23 專 業 類 訪 視 自 我 評 鑑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計 畫 表 ( 學 院 ) 項 次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內 容 具 體 策 略 改 善 與 執 行 方 案 ( 擬 ) 完 成 期 限 考 核 與 追 蹤 機 制 學 院 組 織 與 院 務 發 展 課 程 規 劃 與 整 合 教 學 整 合 機 制 設 備 整 合 機 制 產 學 合 作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整 合 專 業 類 訪 視 自 我 評 鑑 後 續 追 蹤 改 善 計 畫 表 ( 系 所 ) 項 次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內 容 改 善 與 執 行 方 案 具 體 策 略 ( 擬 ) 完 成 期 限 考 核 與 追 蹤 機 制 系 ( 所 ) 務 發 展 課 程 規 劃 師 資 結 構 與 素 養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教 學 品 保 學 生 成 就 與 發 展 產 學 合 作 與 技 術 發 展 23

24 附 件 四 年 5 月 20 日 至 103 年 4 月 19 日 止, 累 計 各 單 位 電 源 門 窗 未 關 情 形 : 權 責 單 位 電 燈 冷 氣 門 窗 小 計 護 理 系 健 管 系 聽 語 所 教 務 處 資 管 系 通 識 中 心 推 廣 中 心 學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生 死 所 教 卓 中 心 中 西 醫 所 教 發 中 心 幼 保 系 體 育 室 人 康 學 院 運 保 系 醫 教 所 能 力 鑑 定 中 心 秘 書 室 旅 健 所 健 管 學 院 助 產 所 圖 書 館 研 發 處 總 務 處 其 它 行 政 單 位 年 2 月 9 日 至 103 年 4 月 19 日 止, 各 單 位 電 源 門 窗 未 關 之 新 增 情 形 : 權 責 單 位 小 計 本 次 新 增 小 計 學 務 處 護 理 系 生 死 所 依 101 年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業 務 會 報 指 示 就 各 單 位 本 月 新 增 之 下 班 後 未 關 妥 門 窗 案 件 數 超 過 上 月 份 之 案 例 數, 單 位 主 管 需 於 行 政 會 議 中 報 告, 將 請 學 務 處 護 理 系 生 死 所 說 明 未 關 電 源 門 窗 之 原 因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24

25 附 件 五 University logo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University and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recognize mutual interests in academ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by this Agreement. Thi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serves to develop and expand trust and friendly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between the University and the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These two education institutions hereby agree upon the wide- range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of various forms to be undertaken which are mutually beneficial to the two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undertakings which can enhance and contribute to the friendship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country name)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This agreement shall come into force and effect upon signature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two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his agreement shall remain in force after the date of a written notification from on Party to the other of an intention to terminate it. President President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Date Date 25

26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山 東 協 和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與 山 東 協 和 學 院 本 著 繁 榮 教 育 專 業 的 宗 旨, 同 意 建 立 友 好 學 校 關 係 並 簽 訂 下 列 協 議, 以 促 進 兩 校 在 教 學 科 研 領 域 與 師 資 培 育 的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第 一 條 教 師 交 流 與 合 作 研 究 1. 鼓 勵 和 促 進 教 學 和 科 研 人 員 就 雙 方 共 同 關 心 及 志 趣 相 同 領 域 部 分, 促 進 交 流 與 合 作 2. 雙 方 在 原 有 專 業 領 域, 互 派 教 師 講 學 交 流 第 二 條 管 理 人 員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鼓 勵 和 促 進 雙 方 管 理 人 員 就 雙 方 共 同 關 心 及 志 趣 相 同 領 域 部 分, 促 進 交 流 與 合 作 第 三 條 學 生 交 流 鼓 勵 推 動 以 下 交 流 專 案 : 1. 短 期 交 流 專 案 : 雙 方 學 生 定 期 進 行 短 期 互 訪, 促 進 交 流 與 瞭 解 2. 學 分 互 認 項 目 : 在 相 關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內, 互 相 接 納 對 方 學 生 來 校 進 修 部 分 課 程 並 承 認 學 分 第 四 條 交 換 學 術 資 料 與 出 版 物 1. 免 費 交 換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學 術 資 料 和 出 版 物 2. 雙 方 圖 書 館 間 建 立 合 作 系 統, 交 換 書 刊 資 料 和 電 子 讀 物, 共 享 資 源 第 五 條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與 山 東 協 和 學 院 就 師 生 交 流 達 成 如 下 共 識 : 1. 雙 方 師 生 交 流 人 員 由 雙 方 協 商 決 定 2. 雙 方 互 派 交 流 人 員 的 往 來 路 費 自 理, 住 宿 與 餐 飲 安 排 依 據 雙 方 研 商 具 體 交 流 模 式, 給 予 適 當 安 排 第 六 條 以 上 各 條 款, 具 體 實 施 時 由 雙 方 再 行 協 商 行 程 事 宜 第 七 條 本 合 作 協 議 書 為 期 五 年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長 山 東 協 和 學 院 院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6

27 附 件 六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16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建 立 各 單 位 自 我 檢 視 改 善 機 制, 以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規 範 之 評 鑑 類 別 如 下 : 一 校 務 類 評 鑑 : 對 本 校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研 究 發 展 國 際 事 務 圖 書 資 訊 人 事 及 會 計 等 校 務 運 作, 進 行 整 體 性 之 評 鑑 與 追 蹤 考 核 二 專 業 類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評 鑑 : 對 本 校 各 學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等 單 位, 針 對 其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教 學 師 資 學 習 資 源 學 習 成 效 行 政 管 理 等 進 行 之 評 鑑 與 追 蹤 考 核 三 專 案 評 鑑 :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或 需 求 進 行 之 評 鑑 與 追 蹤 考 核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之 評 鑑, 每 四 年 應 辦 理 一 次 ; 第 三 款 之 評 鑑, 得 依 需 要 辦 理 之 第 三 條 為 統 籌 規 劃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成 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2 位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及 校 外 委 員 3~6 人 組 成,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教 務 長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校 外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合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自 我 評 鑑 政 策 及 方 針 之 訂 定, 自 我 評 鑑 期 程 評 鑑 指 標 之 審 訂 評 鑑 結 果 改 善 事 項 檢 討 及 外 部 評 鑑 計 畫 之 提 交 等 相 關 事 宜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及 召 集 人,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本 校 行 政 與 教 學 主 管 列 席 第 四 條 為 落 實 各 項 自 我 評 鑑 業 務, 依 評 鑑 類 別 分 設 下 列 各 類 評 鑑 推 動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如 下 : 一 校 務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室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電 算 中 心 主 任 能 力 鑑 定 中 心 主 任 推 廣 中 心 主 任 及 體 育 室 主 任 等, 由 行 政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任 等,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各 學 院 須 自 行 設 立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第 五 條 評 鑑 包 括 內 部 評 鑑 及 外 部 評 鑑 二 個 階 段 內 部 評 鑑 由 各 類 自 評 推 動 委 員 會 規 劃 執 行 外 部 評 鑑 方 式 參 考 教 育 部 評 鑑 作 業, 包 括 受 評 單 位 簡 報 資 料 檢 閱 場 地 及 設 備 檢 視 以 及 相 關 人 員 晤 談 第 六 條 校 務 類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8 至 12 人 組 成 ; 專 業 類 系 所 各 受 評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3 至 5 人 組 成 外 部 評 鑑 之 委 員 應 全 數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評 鑑 委 員 除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曾 經 擔 任 過 教 育 部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技 術 校 院 行 政 類 或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或 完 成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評 鑑 研 習 課 程 二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對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具 研 究 或 實 務 經 驗 之 資 深 教 授, 以 及 對 大 學 事 務 熟 稔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三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具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之 教 師, 以 及 專 業 領 域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第 七 條 自 我 評 鑑 之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三 種, 評 鑑 結 果 應 公 告 於 本 校 評 鑑 專 區 網 頁, 並 依 下 列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後 續 改 善 及 成 效 追 蹤 與 考 核 : 一 通 過 :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方 案, 定 期 接 受 追 蹤 考 核 二 有 條 件 通 過 : 半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方 案, 一 年 後 接 受 追 蹤 評 鑑 三 未 通 過 : 半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方 案, 一 年 後 接 受 再 評 鑑 第 八 條 受 評 單 位 應 將 評 鑑 結 果 改 善 方 案 列 入 單 位 年 度 計 畫, 其 改 善 結 果, 將 作 為 未 來 本 校 評 估 各 單 位 績 效 及 調 整 資 源 分 配 之 參 酌 專 業 類 評 鑑 結 果 之 改 善 由 所 屬 學 院 自 我 管 考, 校 務 評 鑑 結 果 之 改 善 由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管 考, 其 管 考 要 項 提 列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檢 討, 並 併 入 行 政 會 議 追 蹤 事 項, 持 續 改 進 第 九 條 各 評 鑑 所 需 之 經 費, 由 各 類 評 鑑 小 組 之 業 務 單 位 分 別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27

28 附 件 六 -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對 照 表 ( 草 案 ) 修 訂 條 文 第 三 條 為 統 籌 規 劃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成 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合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自 我 評 鑑 政 策 及 方 針 之 訂 定, 自 我 評 鑑 期 程 評 鑑 指 標 之 審 訂 評 鑑 結 果 改 善 事 項 檢 討 及 外 部 評 鑑 工 作 計 畫 之 提 交 等 相 關 事 宜 第 四 條 為 落 實 各 項 自 我 評 鑑 業 務, 依 評 鑑 類 別 分 設 下 列 各 類 評 鑑 推 動 委 員 會 小 組, 各 委 員 會 小 組 組 織 成 員 如 下 : 三 校 務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體 育 室 主 任 等, 由 行 政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四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任 等,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各 學 院 須 自 行 設 立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原 條 文 93 年 11 月 24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99 年 9 月 1 日 配 合 改 科 大 修 正 第 四 條 為 統 籌 規 劃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成 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合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自 我 評 鑑 政 策 及 方 針 之 訂 定, 自 我 評 鑑 期 程 評 鑑 指 標 之 審 訂 評 鑑 結 果 改 善 事 項 檢 討 及 外 部 評 鑑 計 畫 之 提 交 等 相 關 事 宜 第 五 條 為 落 實 各 項 自 我 評 鑑 業 務, 依 評 鑑 類 別 分 設 下 列 各 類 評 鑑 推 動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如 下 : 一 校 務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及 體 育 室 主 任 等, 由 行 政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任 等,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各 學 院 須 自 行 設 立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說 明 原 條 文 草 案 係 參 考 他 校 的 自 評 辦 法, 多 將 教 育 部 於 103 學 年 後 所 推 動 的 外 部 評 鑑 一 併 納 入 規 範 但 在 提 案 討 論 中, 委 員 認 為 本 自 評 辦 法 應 單 純 的 針 對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予 以 規 範, 並 據 此 修 改 定 案 故 重 整 條 文 中 前 後 不 一 之 文 字 原 條 文 文 字 誤 植, 是 以 前 後 名 稱 不 一, 擬 修 訂 以 正 名 28

29 第 五 條 本 條 文 擬 刪 除 第 六 條 評 鑑 包 括 內 部 評 鑑 及 外 部 評 鑑 二 個 階 段 內 部 評 鑑 由 各 類 自 評 推 動 委 員 會 規 劃 執 行 外 部 評 鑑 方 式 參 考 教 育 部 評 鑑 作 業, 包 括 受 評 單 位 簡 報 資 料 檢 閱 場 地 及 設 備 檢 視 以 及 相 關 人 員 晤 談 第 五 條 校 務 類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8 至 12 人 組 成 ; 專 業 類 系 所 各 受 評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3 至 5 人 組 成 外 部 評 鑑 之 委 員 應 全 數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評 鑑 委 員 除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三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具 高 等 ( 技 職 )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之 教 師, 以 及 專 業 領 域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第 七 條 校 務 類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8 至 12 人 組 成 ; 專 業 類 系 所 各 受 評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3 至 5 人 組 成 外 部 評 鑑 之 委 員 應 全 數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評 鑑 委 員 除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三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具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之 教 師, 以 及 專 業 領 域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1. 如 第 三 條 之 說 明 是 以 徒 留 第 五 條 的 敘 述, 並 不 適 切 建 請 刪 除 2. 後 續 條 文 序 號, 同 時 更 正 1. 教 育 部 103 學 年 後 評 鑑 制 度 的 改 革, 校 務 評 鑑 不 再 區 分 為 綜 合 校 務 教 務 行 政 學 務 行 政 及 行 政 支 援 等 四 組 預 估 實 際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約 16 人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約 4-6 人 但 考 量 本 辦 法 以 校 內 自 我 檢 視 及 後 續 的 改 善 策 略 為 要, 故 參 考 北 科 大 的 自 評 辦 法,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人 數 較 精 簡 2. 刪 除 外 部 二 字, 原 因 如 第 五 條 所 述 3. 參 考 教 育 部 技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第 四 條 29

30 附 件 六 -2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校 內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 草 案 ) 第 160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建 立 各 單 位 自 我 檢 視 改 善 機 制, 以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規 範 之 評 鑑 類 別 如 下 : 一 校 務 類 評 鑑 : 對 本 校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研 究 發 展 國 際 事 務 圖 書 資 訊 人 事 及 會 計 等 校 務 運 作, 進 行 整 體 性 之 評 鑑 與 追 蹤 考 核 二 專 業 類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評 鑑 : 對 本 校 各 學 院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等 單 位, 針 對 其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教 學 師 資 學 習 資 源 學 習 成 效 行 政 管 理 等 進 行 之 評 鑑 與 追 蹤 考 核 三 專 案 評 鑑 :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或 需 求 進 行 之 評 鑑 與 追 蹤 考 核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之 評 鑑, 每 四 年 應 辦 理 一 次 ; 第 三 款 之 評 鑑, 得 依 需 要 辦 理 之 第 三 條 為 統 籌 規 劃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成 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2 位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及 校 外 委 員 3~6 人 組 成,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教 務 長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校 外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合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自 我 評 鑑 政 策 及 方 針 之 訂 定, 自 我 評 鑑 期 程 評 鑑 指 標 之 審 訂 評 鑑 結 果 改 善 事 項 檢 討 及 評 鑑 工 作 計 畫 之 提 交 等 相 關 事 宜 指 導 委 員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及 召 集 人,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本 校 行 政 與 教 學 主 管 列 席 第 四 條 為 落 實 各 項 自 我 評 鑑 業 務, 依 評 鑑 類 別 分 設 下 列 各 類 評 鑑 小 組, 各 小 組 組 織 成 員 如 下 : 一 校 務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行 政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室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電 算 中 心 主 任 能 力 鑑 定 中 心 主 任 推 廣 中 心 主 任 及 體 育 室 主 任 等, 由 行 政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研 發 處 負 責 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負 責 推 動 及 執 行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任 等,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各 學 院 須 自 行 設 立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第 五 條 校 務 類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8 至 12 人 組 成 ; 專 業 類 系 所 各 受 評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由 3 至 5 人 組 成 評 鑑 之 委 員 應 全 數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評 鑑 委 員 除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曾 經 擔 任 過 教 育 部 主 辦 或 委 辦 之 技 術 校 院 行 政 類 或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或 完 成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評 鑑 研 習 課 程 二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對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具 研 究 或 實 務 經 驗 之 資 深 教 授, 以 及 對 大 學 事 務 熟 稔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三 專 業 類 評 鑑 委 員 應 由 具 高 等 ( 技 職 )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之 教 師, 以 及 專 業 領 域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第 六 條 自 我 評 鑑 之 結 果 分 為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三 種, 評 鑑 結 果 應 公 告 於 本 校 評 鑑 專 區 網 頁, 並 依 下 列 處 理 方 式 辦 理 後 續 改 善 及 成 效 追 蹤 與 考 核 : 一 通 過 :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方 案, 定 期 接 受 追 蹤 考 核 二 有 條 件 通 過 : 半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方 案, 一 年 後 接 受 追 蹤 評 鑑 三 未 通 過 : 半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方 案, 一 年 後 接 受 再 評 鑑 第 七 條 受 評 單 位 應 將 評 鑑 結 果 改 善 方 案 列 入 單 位 年 度 計 畫, 其 改 善 結 果, 將 作 為 未 來 本 校 評 估 各 單 位 績 效 及 調 整 資 源 分 配 之 參 酌 專 業 類 評 鑑 結 果 之 改 善 由 所 屬 學 院 自 我 管 考, 校 務 評 鑑 結 果 之 改 善 由 校 務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管 考, 其 管 考 要 項 提 列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檢 討, 並 併 入 行 政 會 議 追 蹤 事 項, 持 續 改 進 第 八 條 各 評 鑑 所 需 之 經 費, 由 各 類 評 鑑 小 組 之 業 務 單 位 分 別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0

31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年 月 日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有 效 推 動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並 督 導 審 議 全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審 議 及 督 導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年 度 政 策 及 方 針 ( 二 ) 審 訂 自 我 評 鑑 指 標 及 工 作 計 畫 ( 三 ) 諮 詢 及 指 導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務 ( 四 ) 審 訂 自 我 評 鑑 執 行 成 果 並 就 其 改 善 策 略 進 行 建 言 三 本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學 術 副 校 長 行 政 副 校 長 及 校 外 指 導 委 員 3~6 人 組 成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人, 校 外 委 員 由 學 術 行 政 副 校 長 推 薦, 經 校 長 圈 選 後 聘 任 之 四 校 外 指 導 委 員 之 任 期 為 二 年, 得 續 聘 連 任 之 其 遴 聘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具 擔 任 評 鑑 委 員 相 關 經 驗 者 ( 二 ) 大 專 校 院 資 深 教 授 具 有 教 學 及 行 政 主 經 驗 者 ( 三 ) 相 關 之 學 術 及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對 本 校 評 鑑 工 作 所 獲 取 之 各 項 資 訊, 應 負 保 密 義 務,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五 本 委 員 會 每 年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及 召 集 人, 並 得 邀 請 本 校 行 政 與 教 學 主 管 列 席 六 本 委 員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其 餘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本 校 相 關 人 員 派 兼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1

32 附 件 八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學 術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年 月 日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落 實 學 術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之 執 行, 特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學 術 自 我 評 鑑 施 行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校 為 配 合 學 校 之 發 展 特 色 及 推 動 學 術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業 務, 參 照 教 育 部 評 鑑 類 別, 設 置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其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蒐 集 學 術 評 鑑 相 關 資 料 ( 二 ) 督 導 學 院 成 立 院 級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 三 ) 審 訂 學 術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計 畫 ( 四 ) 統 整 學 術 單 位 擬 訂 之 評 鑑 指 標 參 考 效 標 ( 五 ) 推 動 協 助 各 學 術 單 位 執 行 自 我 評 鑑 事 宜 ( 六 ) 協 助 院 級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管 考 所 屬 系 所 擬 訂 之 改 善 策 略 三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小 組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系 所 主 任 組 成, 由 學 術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相 關 事 務 性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各 學 院 須 設 置 院 級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由 各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四 學 術 評 鑑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受 評 單 位 依 據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之 評 鑑 時 程, 提 出 評 鑑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包 含 : 評 鑑 日 程 實 地 評 鑑 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3-5 人 及 預 算 經 費 評 鑑 委 員 資 格 須 符 合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 二 ) 實 地 訪 評 內 容 應 包 括 : 單 位 簡 報 參 觀 設 施 資 料 審 查 師 生 晤 談 等, 各 單 位 得 依 其 特 色 與 需 求 規 劃 相 關 自 評 事 宜 五 各 受 評 單 位 於 評 鑑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院 級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改 善 策 略 之 書 面 報 告, 院 級 評 鑑 委 員 會 得 檢 視 評 鑑 報 告 研 議 改 善 項 目, 提 交 專 業 類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備 查 檢 討, 再 視 必 要 性, 交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審 訂 六 評 鑑 結 果 應 予 公 布, 並 送 受 評 單 位 參 考, 經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改 善 項 目, 納 入 行 政 會 議 進 行 追 蹤 管 考 七 本 細 則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2

33 附 件 九 轉 學 招 生 辦 法 修 訂 對 照 表 修 訂 後 修 訂 前 說 明 第 五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 一 報 考 四 年 制 各 系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學 年 ( 含 二 個 學 期 )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系 組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以 上 課 程 者, 得 報 考 各 系 組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三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二 學 年 以 上 課 程 者, 得 報 考 各 系 組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四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畢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以 上 課 程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 五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三 年 級 或 各 系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 六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第 五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四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五 轉 學 考 生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六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七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報 考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本 條 第 3 項 第 1 款 及 第 3 款 規 定 分 別 明 訂 四 年 制 與 二 年 制 轉 學 考 的 報 考 資 格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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