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

Transcription

1 財 團 法 人 信 望 愛 臍 帶 血 基 金 會 臍 帶 血 保 存 費 預 收 款 信 託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財 團 法 人 信 望 愛 臍 帶 血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玉 山 銀 行 信 託 部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緣 甲 方 預 收 商 品 ( 服 務 ) 消 費 之 臍 帶 血 保 存 費, 為 保 障 臍 帶 血 保 存 費 繳 付 人 ( 以 下 簡 稱 會 員 ) 之 權 益, 甲 方 將 實 際 收 取 之 臍 帶 血 保 存 費 交 付 乙 方, 使 乙 方 按 信 託 本 旨, 為 甲 方 及 會 員 之 利 益 與 信 託 目 的 而 為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運 用 及 處 分, 爰 約 定 本 契 約 條 款 如 后, 以 資 共 同 遵 守 履 行 : 第 一 條 信 託 當 事 人 一 委 託 人 : 財 團 法 人 信 望 愛 臍 帶 血 基 金 會 二 受 益 人 : 本 契 約 為 自 益 信 託, 受 益 人 即 委 託 人, 本 契 約 受 益 權 不 得 拋 棄 設 定 負 擔 予 第 三 人, 且 除 合 併 外, 亦 不 得 轉 讓 甲 方 將 臍 帶 血 保 存 費 交 付 信 託 時, 該 信 託 之 受 益 人 為 甲 方, 乙 方 係 為 甲 方 而 非 為 其 會 員 管 理 處 分 信 託 財 產, 惟 甲 方 發 生 歇 業 解 散 重 整 宣 告 破 產 遭 撤 銷 設 立 登 記 或 其 他 事 由 致 無 法 履 行 會 員 服 務 之 情 事 時, 本 契 約 信 託 財 產 則 歸 屬 於 會 員, 用 以 清 償 甲 方 對 會 員 之 預 收 款 債 務 三 受 託 人 : 玉 山 銀 行 信 託 部 第 二 條 信 託 目 的 甲 方 為 維 護 其 會 員 之 權 益, 茲 將 其 會 員 繳 付 之 臍 帶 血 保 存 費 ( 以 下 簡 稱 保 存 費 ) 信 託 予 乙 方, 由 乙 方 依 本 信 託 之 意 旨 及 約 款, 為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運 用 及 處 分 並 且 透 過 會 員 憑 證 製 作 相 關 事 宜 由 甲 乙 雙 方 及 印 製 廠 商 簽 署 三 方 合 約 書 由 甲 方 保 管 並 發 行 提 供 予 會 員 留 存 並 藉 由 乙 方 查 核 及 由 甲 方 定 期 提 供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認 報 告 等 管 理 方 式, 以 達 本 契 約 信 託 目 的 第 三 條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一 本 契 約 自 甲 方 與 乙 方 簽 訂 本 契 約 且 甲 方 將 信 託 財 產 移 轉 至 玉 山 商 業 銀 行 受 託 信 託 財 產 專 戶 後 始 生 效 力 二 本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 自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5 月 31 日, 或 本 契 約 終 止 之 日, 或 依 法 律 規 定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時 止 三 甲 乙 任 一 方 依 前 項 之 約 定 為 反 對 續 約 之 表 示 者,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後, 本 契 約 即 告 消 滅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後 甲 方 未 經 乙 方 同 意 所 收 取 之 任 何 保 存 費, 均 與 乙 方 無 涉, 不 受 本 契 約 之 保 障, 且 甲 方 應 將 其 與 會 員 收 取 之 保 存 費 之 契 約 及 會 員 憑 證 刪 除 與 乙 方 有 關 之 文 字 1

2 第 四 條 信 託 財 產 之 種 類 名 稱 數 量 及 價 額 : 一 本 契 約 之 信 託 財 產 乃 指 因 信 託 行 為, 經 甲 方 同 意 移 轉 予 乙 方 信 託 專 戶 之 信 託 款 項, 甲 方 並 同 意 該 信 託 專 戶 得 開 立 於 乙 方 之 營 業 單 位, 並 由 乙 方 自 信 託 專 戶 內 撥 付 控 管, 本 契 約 信 託 專 戶 存 入 款 項 如 下 : ( 一 ) 甲 方 實 際 收 取 之 保 存 費 ( 二 ) 其 他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需 存 入 或 撥 入 之 款 項 二 專 戶 基 本 資 料 : 戶 名 : 玉 山 商 業 銀 行 受 託 信 託 財 產 專 戶 帳 號 : 收 款 行 : 玉 山 銀 行 民 生 分 行 三 信 託 財 產 以 信 託 專 戶 實 際 入 帳 金 額 為 準 四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信 託 專 戶 資 金 需 專 款 專 用, 除 得 支 付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或 甲 方 指 示 所 得 運 用 之 款 項 外, 不 得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五 乙 方 因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處 分 滅 失 毀 損 或 其 他 事 由 取 得 之 財 產 權, 仍 屬 信 託 財 產 六 本 契 約 信 託 財 產 應 由 甲 方 每 半 年 提 供 下 列 事 項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認 報 告 : ( 一 ) 基 準 日 甲 方 所 告 知 應 交 付 信 託 之 保 存 費 與 實 際 交 付 信 託 之 保 存 費 是 否 相 符 ( 二 ) 基 準 日 甲 方 所 提 供 之 已 服 務 金 額, 與 信 託 財 產 移 轉 給 甲 方 之 金 額 是 否 相 符 ( 三 ) 甲 方 告 知 已 向 會 員 收 取 之 保 存 費, 是 否 有 遲 延 一 定 期 間 以 上 仍 未 交 付 信 託 之 情 形 七 甲 方 應 於 其 官 網 ( 建 置 查 詢 功 能, 提 供 會 員 查 詢 所 繳 交 之 保 存 費 是 否 已 辦 妥 信 託 及 信 託 期 間, 乙 方 得 定 期 ( 每 季 ) 或 不 定 期 抽 驗 乙 方 是 否 確 實 更 新 相 關 資 訊, 如 甲 方 未 能 於 簽 訂 契 約 內 15 日 內 完 成 查 詢 系 統 之 建 置 並 開 放 供 會 員 查 詢 時, 則 本 契 約 不 待 乙 方 通 知 即 自 動 於 時 限 屆 至 當 日 終 止 八 甲 方 與 會 員 簽 定 契 約 後, 應 提 供 會 員 憑 證 ( 以 下 簡 稱 憑 證 ) 予 會 員 留 存, 甲 方 於 印 製 憑 證 前, 應 先 選 擇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且 適 當 之 印 製 廠 商, 另 簽 立 憑 證 印 製 之 三 方 合 約 書, 約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憑 證 印 製 之 範 圍 通 知 義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應 遵 循 事 項 九 前 項 之 三 方 合 約 書, 應 約 定 甲 方 若 有 印 製 憑 證 之 需 求 時, 須 填 載 一 式 三 份 之 憑 證 印 製 申 請 書, 內 容 需 詳 列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印 製 所 須 之 編 碼 序 號 及 張 數 憑 證 印 製 申 請 書 一 式 三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及 印 製 廠 商 各 執 乙 份 為 憑 2

3 第 五 條 信 託 報 表 提 供 第 六 條 信 託 財 產 之 提 領 及 收 益 歸 屬 第 七 條 信 託 財 產 管 理 及 運 用 方 法 甲 方 依 本 契 約 交 付 之 財 產, 於 信 託 目 的 完 成 前, 乙 方 應 以 信 託 財 產 名 義 登 記 管 理 其 因 運 用 而 改 變 財 產 形 式, 而 該 財 產 屬 應 登 記 或 註 冊 者, 應 依 信 託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妥 信 託 登 記 管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乙 方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妥 善 處 理 本 契 約 之 信 託 事 務,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運 用 方 法 為 乙 方 單 獨 管 理 運 用, 甲 方 保 留 信 託 財 產 之 運 用 決 定 權, 乙 方 並 無 運 用 決 定 權,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乙 方 應 依 甲 方 指 示, 管 理 及 運 用 信 託 財 產 二 甲 方 就 信 託 財 產 之 運 用 範 圍 或 方 法 為 運 用 指 示 時, 該 運 用 指 示 包 括 投 資 標 的 運 用 方 式 金 額 條 件 期 間 等 事 項 予 以 具 體 特 定, 並 由 乙 方 依 該 指 示 管 理 及 運 用 信 託 財 產, 但 甲 方 之 指 示 不 得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及 法 令 規 定 如 信 託 財 產 因 甲 方 未 為 運 用 指 示 而 受 損 害 時, 乙 方 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乙 方 就 運 用 指 示 之 內 容 有 不 明 瞭 之 情 形, 甲 方 有 向 乙 方 說 明 及 確 認 之 義 務 三 乙 方 依 其 合 理 之 判 斷, 認 為 甲 方 之 指 示 不 合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法 令 規 定 或 無 法 執 行 時, 乙 方 即 應 儘 速 以 適 當 之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書 面 ) 通 知 甲 方, 並 暫 緩 依 照 甲 方 是 項 指 示 行 事 甲 方 應 於 接 獲 乙 方 通 知 日 起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乙 方 變 更 其 指 示 或 說 明 四 甲 方 或 信 託 財 產, 若 因 乙 方 暫 緩 前 項 不 合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法 令 規 定 或 無 法 執 行 之 指 示, 而 發 生 任 何 損 害 或 損 失, 乙 方 不 負 擔 任 何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五 乙 方 為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運 用 及 處 分 時, 如 遇 電 腦 系 統 / 電 信 線 路 故 障 停 電 第 三 人 之 行 為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故, 致 乙 方 無 法 依 指 示 執 行 時, 乙 方 應 於 上 開 障 礙 事 由 排 除 後 按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負 遲 延 或 債 務 不 履 行 之 責 六 因 國 內 外 法 令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強 制 限 制 延 緩 或 停 止 交 易, 致 使 乙 方 無 法 依 甲 方 之 指 示 管 理 運 用 及 處 分 信 託 財 產 時, 甲 方 不 得 異 議, 乙 方 不 負 擔 任 何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七 信 託 財 產 運 用 範 圍 及 限 制 (1) 本 契 約 之 信 託 財 產 之 運 用 範 圍 : 銀 行 新 臺 幣 存 款 (2) 各 項 投 資 運 用 範 圍 之 限 制 : 甲 方 信 託 財 產 運 用 於 定 期 存 款 之 比 例, 不 得 超 逾 承 作 定 存 當 日 之 信 託 財 產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 八 乙 方 對 信 託 財 產 運 用 所 取 得 之 各 項 憑 證 應 負 保 管 之 責 3

4 第 八 條 信 託 登 記 及 資 料 提 供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內, 為 配 合 乙 方 處 理 信 託 事 務 之 需 要, 甲 方 應 隨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證 件 予 乙 方, 並 保 證 其 資 料 確 實 屬 真 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虛 偽 致 乙 方 受 有 損 害, 甲 方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及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第 九 條 信 託 財 產 及 信 託 收 益 之 計 算 標 準 一 乙 方 應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計 算 信 託 財 產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當 日 之 信 託 財 產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總 資 產 價 值 - 總 負 債,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銀 行 存 款 : 依 乙 方 各 項 牌 告 利 率 計 算 二 信 託 財 產 每 日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由 乙 方 按 上 述 計 算 方 式 之 帳 務 資 料 為 準,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若 因 匯 率 或 計 算 時 間 之 落 差, 致 與 甲 方 自 行 計 算 有 出 入 時, 甲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第 十 條 信 託 財 產 及 信 託 受 益 分 配 之 時 期 及 方 法 一 乙 方 管 理 運 用 信 託 財 產 所 生 之 各 項 收 益, 於 扣 除 各 項 費 用 或 成 本 後 為 信 託 收 益, 一 律 併 入 信 託 專 戶 統 合 管 理 運 用, 不 另 行 分 配, 非 會 員 權 益, 甲 方 得 依 本 契 約 第 六 條 規 定 領 回 信 託 資 金 二 本 契 約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運 用 及 處 分 所 生 之 信 託 收 益, 乙 方 於 所 得 發 生 年 度, 按 所 得 類 別 依 相 關 稅 法 之 規 定, 減 除 成 本 必 要 費 用 及 損 耗 等 後, 分 別 計 算 甲 方 各 類 所 得 額, 並 由 甲 方 併 入 當 年 度 之 所 得 額 內 依 法 申 報, 概 與 乙 方 無 涉 第 十 一 條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時 信 託 財 產 之 歸 屬 及 交 付 方 式 一 信 託 關 係 非 因 甲 方 發 生 停 業 歇 業 重 整 宣 告 破 產 解 散 撤 銷 設 立 登 記 或 其 他 事 由 致 甲 方 無 法 為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 之 情 事 而 消 滅 時, 乙 方 應 於 信 託 財 產 扣 除 甲 方 依 本 契 約 應 負 擔 之 一 切 稅 捐 費 用 信 託 報 酬 及 債 務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對 信 託 財 產 進 行 清 算, 編 製 信 託 財 產 結 算 書 及 報 告 書, 如 有 剩 餘, 應 將 信 託 財 產 返 還 予 甲 方 二 信 託 關 係 因 甲 方 發 生 停 業 歇 業 重 整 宣 告 破 產 解 散 撤 銷 設 立 登 記 或 其 他 事 由 致 甲 方 無 法 為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 之 情 事 而 消 滅 時, 乙 方 應 於 信 託 財 產 扣 除 甲 方 依 本 契 約 應 負 擔 之 一 切 代 墊 稅 捐 費 用 信 託 報 酬 後, 按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分 配 結 算 事 宜 : ( 一 ) 儘 速 召 開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信 託 財 產 之 分 配 清 算 事 宜, 有 關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相 關 之 應 遵 循 事 項 如 下 : (1) 如 發 生 本 契 約 約 定 信 託 財 產 受 益 權 歸 屬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之 情 形 時, 乙 方 應 即 通 知 及 公 告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於 30 日 內 申 報 權 利 及 未 依 限 申 報 之 效 果, 並 於 確 認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身 分 後, 儘 速 召 開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信 託 財 產 之 分 配 事 宜 如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未 向 甲 4

5 方 留 存 通 訊 方 式, 或 所 留 存 之 通 訊 方 式 已 變 更 但 未 通 知 甲 方, 致 無 從 通 知 時, 乙 方 得 以 前 述 公 告 代 替 通 知 (2)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未 依 前 項 所 定 乙 方 通 知 及 公 告 申 報 權 利 之 期 限 申 報 其 權 利, 乙 方 得 逕 依 甲 方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並 依 其 自 行 判 斷, 製 作 分 配 表, 及 採 取 乙 方 認 為 適 當 之 方 法 與 措 施, 分 配 信 託 財 產 乙 方 依 前 述 約 定 辦 理, 應 視 為 乙 方 已 履 行 其 義 務 與 職 責, 未 依 限 申 報 權 利 之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對 其 分 配 不 得 異 議 (3)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之 召 集 程 序 議 決 方 法 表 決 權 之 計 算 會 議 規 範 及 其 他 應 遵 循 事 項, 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所 訂 定 商 品 ( 服 務 ) 憑 證 預 收 款 信 託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準 則 ( 附 件 一 ) 辦 理, 且 其 效 力 及 於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甲 方 並 應 於 其 與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簽 訂 之 預 收 款 商 品 或 服 務 契 約 中, 明 訂 本 契 約 條 款 及 其 附 件 有 關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之 召 集 程 序 議 決 方 法 表 決 權 之 計 算 會 議 規 範 及 其 他 應 遵 循 事 項, 於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成 為 信 託 財 產 之 受 益 權 人 時, 其 效 力 及 於 該 等 受 益 權 人 (4) 乙 方 召 開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時, 應 主 動 報 告 信 託 財 產 目 前 之 狀 況, 並 提 出 信 託 財 產 分 配 方 案 之 建 議 分 配 方 案 經 受 益 權 人 會 議 決 議 後, 乙 方 應 作 成 分 配 表, 記 載 分 配 之 比 例 及 方 法, 並 於 其 網 站 公 告 ( 二 ) 若 信 託 財 產 清 算 後, 信 託 財 產 價 值 大 於 會 員 權 益 者, 乙 方 於 支 付 予 甲 方 尚 未 履 約 完 畢 之 會 員 後, 應 將 剩 餘 之 信 託 財 產 交 還 甲 方 ( 三 ) 若 信 託 財 產 清 算 後, 信 託 財 產 價 值 小 於 會 員 權 益 者, 乙 方 應 按 各 會 員 權 益 比 率 將 信 託 財 產 支 付 予 甲 方 尚 未 履 約 完 畢 之 會 員 ( 四 ) 於 前 二 項 之 情 形, 甲 方 應 於 事 由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提 供 甲 方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資 料 明 細 等 相 關 資 料 之 書 面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會 員 編 號 會 員 剩 餘 期 數 及 金 額 等 ) 予 乙 方 甲 方 如 未 能 提 供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明 細 資 料 之 書 面 文 件 予 乙 方 時, 乙 方 得 公 告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主 張 其 基 於 本 契 約 之 歸 屬 權 利, 以 利 剩 餘 財 產 之 分 配 三 本 契 約 提 前 終 止 時, 除 甲 方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外, 其 受 益 權 皆 應 歸 屬 為 有 效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內 所 持 有 甲 方 憑 證 之 憑 證 持 有 人, 並 準 用 本 條 第 二 項 之 方 式 辦 理 分 配 結 算 事 : ( 一 ) 已 簽 立 其 他 信 託 契 約 ( 二 ) 將 前 目 情 形 函 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四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時, 乙 方 應 作 成 結 算 書 及 報 告 書, 並 取 得 甲 方 或 歸 屬 權 利 人 承 認, 如 無 具 體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任 意 拒 絕 承 認 甲 方 或 歸 屬 權 利 人 於 閱 覽 前 揭 文 書 後 15 個 營 業 日 內, 未 以 書 面 為 拒 絕 承 認 之 表 示, 並 同 時 敘 明 具 體 正 當 理 5

6 由 者, 視 為 承 認 第 十 二 條 信 託 財 產 之 通 知 及 報 告 義 務 一 乙 方 應 就 甲 方 信 託 財 產 淨 資 產 價 值 與 投 資 獲 利 / 虧 損 情 形, 於 每 月 底 結 算, 並 於 次 月 十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將 上 述 結 算 情 形 彙 總, 編 製 運 用 狀 況 報 告 書 ( 含 信 託 財 產 目 錄 及 當 期 收 支 計 算 表 ), 送 達 甲 方 二 甲 方 得 請 求 閱 覽 抄 錄 或 影 印 前 款 之 文 書, 並 得 要 求 乙 方 說 明 信 託 事 務 處 理 情 形, 乙 方 應 於 確 認 申 請 人 身 分 無 誤 後 予 以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信 託 契 約 之 變 更 解 除 及 終 止 之 事 由 一 契 約 之 變 更 : ( 一 ) 本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內, 非 經 甲 乙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變 更 本 契 約 之 內 容, 單 方 變 更 本 契 約 之 內 容 均 屬 無 效 ( 二 ) 因 有 關 法 令 解 釋 之 制 定 或 變 更 致 本 契 約 條 款 不 符 法 令 者, 甲 乙 雙 方 應 依 法 令 規 範 予 以 配 合 修 訂 二 契 約 之 解 除 : ( 一 ) 甲 方 於 簽 訂 本 契 約 後, 未 按 第 四 條 之 約 定 交 付 信 託 財 產 及 依 第 十 八 條 之 約 定 給 付 乙 方 信 託 手 續 費, 經 乙 方 以 書 面 通 知 仍 未 於 七 日 內 補 足 時, 乙 方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契 約 ( 二 ) 乙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依 約 定 期 限 開 始 信 託 行 為, 經 甲 方 以 書 面 通 知, 仍 未 於 七 日 內 改 正 時, 甲 方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解 除 本 契 約, 乙 方 應 依 乙 方 活 期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加 計 利 息 返 還 信 託 財 產, 並 不 得 向 甲 方 收 取 契 約 解 約 費 ( 三 )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事 由, 致 本 契 約 無 法 開 始 信 託 行 為, 任 一 方 當 事 人 均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他 方 解 除 本 約, 甲 方 得 不 給 付 契 約 解 約 費 三 契 約 之 終 止 : 信 託 存 續 期 間 內,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非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並 經 書 面 通 知, 不 得 提 前 終 止 本 契 約 : ( 一 ) 信 託 事 務 於 繼 續 管 理 上 有 實 際 之 困 難 或 無 繼 續 管 理 之 必 要, 甲 乙 雙 方 合 意 提 前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 二 ) 甲 方 已 完 成 其 他 信 託 或 履 約 保 證 方 式 ( 三 ) 乙 方 因 停 業 歇 業 重 整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解 散 或 撤 銷 設 立 登 記 停 止 執 行 信 託 業 務 或 被 廢 止 核 准 執 行 信 託 業 務 時 6

7 ( 四 ) 甲 方 未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繳 納 稅 捐 費 用 或 給 付 乙 方 信 託 報 酬 時 ( 五 ) 甲 方 發 生 停 業 歇 業 重 整 宣 告 破 產 解 散 撤 銷 設 立 登 記 或 其 他 事 由 致 甲 方 無 法 為 會 員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 之 情 事 時 ( 六 ) 甲 方 會 員 已 全 數 到 期 致 無 信 託 之 必 要 時 ( 七 ) 其 他 因 任 一 方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各 項 約 定, 經 他 方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履 行 或 改 善, 如 無 正 當 理 由, 且 逾 期 仍 未 履 行 或 改 善, 未 違 約 之 一 方 以 書 面 通 知 他 方 終 止 者 三 甲 方 應 於 本 契 約 變 更 解 除 或 終 止 時, 將 本 契 約 變 更 解 除 或 終 止 之 訊 息 公 告 於 其 電 腦 網 頁 並 為 其 他 乙 方 所 要 求 必 要 之 處 置, 乙 方 亦 得 於 乙 方 之 網 頁 乙 方 之 營 業 場 所 公 告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第 十 四 條 重 要 事 項 變 更 之 通 知 及 其 方 式 甲 方 提 供 之 資 料 變 更 時, 應 由 本 人 或 授 權 代 理 人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辦 理 變 更 第 十 五 條 印 鑑 之 留 存 及 變 更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之 有 權 人 員 以 本 契 約 所 留 存 印 鑑 或 簽 章 樣 式, 為 乙 方 辦 理 信 託 事 項 之 核 驗 印 鑑, 並 遵 守 下 列 約 定, 俾 利 乙 方 憑 之 辦 理 本 信 託 之 相 關 事 宜 : 一 留 存 印 鑑 簽 章 樣 式 之 變 更 及 印 鑑 掛 失, 應 依 乙 方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經 乙 方 變 更 完 成 後 始 生 效 力 二 留 存 印 鑑 或 簽 章 樣 式 變 更 時, 以 變 更 後 之 印 鑑 或 簽 章 樣 式 為 辦 理 信 託 事 項 之 核 驗 印 鑑 三 留 存 印 鑑 如 有 遺 失, 應 即 向 乙 方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倘 因 怠 於 通 知 而 造 成 延 誤 或 發 生 損 失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概 與 乙 方 無 涉 四 本 條 規 定 僅 適 用 甲 方 或 其 代 表 人 員 留 存 於 乙 方 之 印 鑑 或 簽 章 樣 式, 與 甲 方 其 他 留 存 於 玉 山 銀 行 之 公 司 印 鑑 或 簽 章 樣 式 無 涉, 甲 方 其 他 留 存 於 玉 山 銀 行 之 印 鑑 或 簽 章 樣 式 之 相 關 規 定, 悉 依 甲 方 與 玉 山 銀 行 其 他 約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委 託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聲 明 與 責 任 一 有 以 下 之 情 形 者, 甲 方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如 因 怠 於 通 知 致 甲 方 或 信 託 財 產 發 生 損 害 或 使 乙 方 產 生 誤 解 者, 乙 方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 一 ) 甲 方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變 更 時 ( 二 ) 甲 方 合 併 時 ( 三 ) 甲 方 之 名 稱 或 地 址 變 更 時 7

8 ( 四 ) 甲 方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暨 送 達 代 收 人 之 姓 名 或 地 址 變 更 時 ( 五 )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之 有 權 人 員 留 存 印 鑑 掛 失 時 二 甲 方 同 意 向 乙 方 聲 明 並 保 證 下 列 各 款 事 項 : ( 一 ) 甲 方 知 悉 信 託 前 存 在 於 信 託 財 產 上 之 債 務 及 處 理 信 託 事 務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均 由 甲 方 支 應, 甲 方 並 應 負 責 償 還 之 責 ( 二 ) 甲 方 為 具 有 依 法 成 立 之 公 司, 其 代 表 簽 署 人 經 完 全 合 法 授 權 簽 訂 本 契 約 ( 三 ) 甲 方 保 證 所 交 付 之 信 託 財 產, 各 具 有 完 全 合 法 之 所 有 權 及 處 分 權, 且 無 任 何 權 利 上 之 瑕 疵 如 有 違 反, 乙 方 因 信 託 財 產 本 身 之 瑕 疵 或 因 本 契 約 致 涉 及 訴 訟 調 解 或 仲 裁 等 糾 紛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訴 訟 費 聲 請 費 執 行 費 規 費 律 師 費 用 等 ), 以 及 其 他 一 切 相 關 之 費 用, 概 由 甲 方 負 擔, 乙 方 得 逕 自 信 託 財 產 中 扣 抵 或 處 分 信 託 財 產 取 償, 如 因 而 使 乙 方 發 生 損 害, 甲 方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四 ) 甲 方 於 信 託 契 約 期 間 或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後, 若 因 信 託 財 產 本 身 之 瑕 疵 所 發 生 之 損 害 時, 概 由 甲 方 負 責, 甲 方 不 得 對 乙 方 求 償, 如 因 而 使 乙 方 受 有 損 害, 應 由 甲 方 負 擔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五 ) 如 因 前 項 情 況 導 致 乙 方 財 產 遭 第 三 人 聲 請 假 扣 押, 甲 方 須 於 乙 方 指 定 之 期 限 內 無 條 件 提 供 資 金 支 付 該 項 償 付 金 額 ( 六 ) 因 甲 方 之 故 意 過 失 或 因 天 災 地 變 戰 爭 法 令 變 更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乙 方 之 事 由, 致 使 本 信 託 財 產 發 生 損 失 或 損 害 時, 乙 方 不 負 損 害 賠 償 及 信 託 財 產 回 復 原 狀 之 責 ( 七 ) 本 契 約 無 害 於 甲 方 債 權 人 權 利, 且 非 以 損 害 甲 方 之 債 權 人 權 利 為 目 的 而 存 在, 乙 方 如 於 本 契 約 簽 署 後, 遭 甲 方 之 債 權 人 聲 請 撤 銷 成 立, 甲 方 願 對 乙 方 負 擔 一 切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三 乙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後, 如 認 為 甲 方 履 行 本 契 約 時, 有 違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虞 或 業 務 經 營 有 異 常 之 徵 兆 時, 得 要 求 甲 方 提 出 說 明 及 改 善 方 案, 甲 方 應 依 乙 方 之 合 理 要 求, 於 與 本 契 約 相 關 之 合 理 範 圍 內, 配 合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受 託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責 任 一 乙 方 應 依 信 託 法 信 託 業 法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本 契 約 所 約 定 方 式 收 受 管 理 及 運 用 信 託 財 產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妥 善 處 理 信 託 事 務, 並 負 忠 實 義 務, 本 契 約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後, 於 乙 方 返 還 或 結 算 信 託 財 產 時 亦 同 8

9 二 乙 方 對 於 甲 方 之 公 司 及 信 託 財 產 之 相 關 資 料,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或 其 他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乙 方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洩 露 或 交 付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前 述 保 密 義 務 於 本 契 約 屆 滿 終 止 或 解 除 後 仍 具 拘 束 效 力 三 乙 方 應 將 信 託 財 產 與 其 自 有 財 產 及 其 他 信 託 財 產 分 別 管 理 四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得 將 甲 方 與 乙 方 往 來 本 契 約 相 關 業 務 中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得 委 外 辦 理 之 相 關 作 業, 經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後 委 由 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 其 相 關 委 外 手 續 費 稅 捐 規 費 等 皆 由 甲 方 負 擔 之 五 乙 方 因 甲 方 或 其 指 定 之 有 權 人 員 簽 署 文 件 所 蓋 用 之 印 鑑, 與 留 存 印 鑑 核 對 無 誤 而 交 付 信 託 財 產 或 為 其 他 處 理 時, 視 為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乙 方 就 此 所 生 之 損 害 概 不 負 責 六 乙 方 所 負 之 責 任, 以 本 契 約 所 約 定 者 為 限, 並 僅 於 信 託 財 產 為 限 負 責, 因 預 收 款 所 生 之 爭 議 或 訴 訟, 概 由 甲 方 與 個 別 會 員 自 行 解 決, 乙 方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七 乙 方 因 管 理 不 當 致 信 託 財 產 受 損 害 或 違 反 本 契 約 約 定 處 分 信 託 財 產 時, 甲 方 得 請 求 以 金 錢 賠 償 信 託 財 產 所 受 損 害 或 回 復 原 狀, 甲 方 並 得 請 求 減 免 信 託 報 酬 八 因 乙 方 代 理 人 受 任 人 受 僱 人 使 用 人 及 一 切 履 行 輔 助 人 因 履 行 本 契 約 之 行 為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視 為 乙 方 之 行 為, 乙 方 應 對 其 負 擔 連 帶 責 任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受 託 人 之 報 酬 標 準 種 類 計 算 方 法 交 付 時 期 及 方 法 各 項 稅 捐 費 用 及 所 受 損 害 補 償 之 支 付 方 法 第 二 十 條 風 險 承 擔 及 預 告 一 信 託 財 產 之 管 理 運 用 並 非 絕 無 風 險, 乙 方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信 託 財 產 投 資 之 盈 虧,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亦 不 保 證 信 託 投 資 之 本 金 及 最 低 收 益 二 甲 方 已 瞭 解 本 契 約 信 託 財 產 若 運 用 銀 行 存 款 以 外 之 標 的 者, 則 非 屬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保 障 之 項 目 範 圍 第 二 十 一 條 委 託 人 經 營 權 移 轉 之 處 理 一 本 契 約 之 信 託 關 係 不 因 甲 方 經 營 權 移 轉 而 消 滅 但 經 營 權 受 讓 人 另 指 定 受 託 人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甲 方 發 生 經 營 權 移 轉 情 事 時, 乙 方 仍 應 依 信 託 目 的 管 理 處 分 信 託 財 產, 並 以 其 業 務 受 讓 人 為 本 契 約 甲 方, 繼 續 本 信 託 契 約 之 履 行 9

10 第 二 十 二 條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一 本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內, 非 經 乙 方 書 面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就 信 託 財 產 為 任 何 處 分 或 與 第 三 人 簽 訂 影 響 信 託 財 產 權 益 之 契 約 二 本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內, 非 經 乙 方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且 由 甲 方 結 清 應 付 乙 方 之 所 有 相 關 費 用, 甲 方 不 得 將 本 契 約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轉 讓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三 甲 方 與 乙 方 間 之 往 來 徵 詢 洽 商 或 通 知 事 項,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均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送 達 本 契 約 所 載 之 地 址 如 地 址 變 更, 應 即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如 怠 於 告 知, 乙 方 將 有 關 文 書 按 本 契 約 記 載 或 受 通 知 之 最 後 地 址 寄 發, 經 通 常 之 郵 遞 期 間, 即 視 為 送 達 四 若 因 法 令 之 增 修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致 本 契 約 之 內 容 與 其 相 牴 觸 者, 甲 方 應 於 乙 方 通 知 後 十 個 乙 方 營 業 日 內, 與 乙 方 約 定 修 改 本 契 約 之 內 容, 否 則 視 為 同 意 乙 方 可 逕 依 修 訂 後 之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五 甲 方 應 於 簽 訂 信 託 契 約 日 起, 所 發 行 之 會 員 憑 證 正 面 應 載 明 本 基 金 會 向 會 員 實 際 收 取 之 保 存 費, 已 依 臍 帶 血 保 存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之 規 定, 存 入 玉 山 銀 行 之 信 託 專 戶, 按 年 定 期 平 均 提 領 或 動 支, 信 託 期 間 自 存 入 日 起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或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時 止, 受 益 人 為 本 公 司, 而 非 會 員 惟 若 本 公 司 發 生 解 散 歇 業 破 產 宣 告 遭 撤 銷 設 立 登 記 假 扣 押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無 法 履 行 服 務 契 約 義 務 者, 視 為 本 公 司 同 意 信 託 財 產 歸 屬 於 會 員 六 甲 乙 雙 方 如 須 運 用 信 託 作 為 業 務 行 銷 廣 告 公 開 說 明 會 或 其 他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時, 若 涉 及 他 方 時, 應 以 他 方 同 意 之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有 虛 偽 隱 匿 詐 欺 或 其 他 足 致 他 人 誤 信 契 約 內 容 之 行 為, 且 因 前 開 行 銷 涉 及 使 用 他 方 之 公 司 名 稱 公 司 企 業 標 幟 圖 樣 或 其 他 表 彰 公 司 之 文 義 時, 相 關 資 料 應 先 送 經 該 方 審 閱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之 七 甲 方 於 行 銷 廣 告 業 務 招 攬 或 與 客 戶 訂 約 時, 應 向 其 行 銷 廣 告 或 業 務 招 攬 之 對 象 或 其 顧 客 明 確 告 知, 該 等 信 託 之 受 益 人 為 甲 方 而 非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甲 方 不 得 使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誤 認 乙 方 係 為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受 託 管 理 信 託 財 產 甲 方 與 持 有 憑 證 之 會 員 訂 有 書 面 契 約 者, 並 應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甲 方 與 消 費 者 如 未 約 定 書 面 契 約 者, 亦 須 依 乙 方 同 意 之 方 式 告 知 消 費 者 八 經 甲 方 顧 客 請 求 時, 甲 方 或 乙 方 應 提 供 前 款 所 載 之 條 款 影 本,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揭 露 之 ( 例 如 於 甲 方 或 乙 方 之 網 站 揭 露 ) 九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時, 與 乙 方 已 有 簽 訂 其 他 預 收 款 信 託 契 約, 而 其 效 力 仍 存 續 者, 同 意 自 本 契 約 簽 訂 之 日 起 一 律 由 本 契 約 及 其 附 屬 約 定 辦 理 十 因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紛 爭 之 處 理 程 序 及 申 訴 管 道, 甲 方 同 意 詳 見 乙 方 網 站 10

11 十 一 個 人 資 料 法 定 告 知 事 項 : 本 行 係 基 於 遵 守 我 國 法 令 規 定 提 供 本 契 約 服 務 或 您 可 能 需 要 本 行 或 其 他 玉 山 金 控 所 屬 子 公 司 之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資 訊 等 特 定 目 的, 本 於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及 必 要 性 原 則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於 本 項 申 請 及 後 續 基 於 上 開 特 定 目 的 與 本 行 往 來 之 個 人 資 料 除 事 先 取 得 您 同 意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行 處 理 或 利 用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將 限 於 達 成 上 開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本 行 執 行 職 務 業 務 所 必 須 外, 您 可 隨 時 透 過 各 分 行 臨 櫃 辦 理, 或 撥 打 客 服 專 線 (02) , 請 求 本 行 對 於 上 開 個 人 資 料 (1)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2) 製 給 複 製 本 (3) 補 充 或 更 正 (4)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5) 刪 除 ( 本 告 知 事 項 內 容 如 有 更 新, 請 詳 見 本 行 網 站 公 告, 本 行 網 址 : 第 二 十 三 條 適 用 法 令 及 管 轄 法 院 一 本 契 約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本 契 約 之 效 力 解 釋 履 行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均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之 規 定, 如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時, 甲 乙 雙 方 合 意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二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甲 乙 雙 方 願 意 本 誠 信 原 則 協 議 之 第 二 十 四 條 附 件 之 效 力 本 契 約 之 附 件 及 修 訂 增 補 條 款 以 及 其 他 指 示 協 議 確 認 同 意 等 文 書, 均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與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具 有 同 一 效 力 第 二 十 五 條 標 題 條 款 本 契 約 之 標 題, 係 為 便 利 閱 讀 而 設, 不 得 作 為 條 款 解 釋 之 唯 一 依 據 第 二 十 六 條 契 約 份 數 本 契 約 正 本 壹 式 貳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正 本 壹 份 委 託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及 信 託 監 察 人 茲 聲 明 本 人 已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審 閱 本 信 託 契 約 完 畢, 且 確 認 受 託 人 已 詳 細 說 明 本 契 約, 並 收 執 乙 份 無 誤 ; 本 人 於 簽 立 本 約 定 事 項 後, 已 完 全 明 瞭 並 同 意 遵 守 信 託 契 約 相 關 條 款 之 規 定 此 致 玉 山 銀 行 信 託 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12 12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法令輯要9809

法令輯要980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十 期 法 令 輯 要 本 刊 資 料 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0980040418 號 主 旨 :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及 種 類 依 據 :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More information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契 約 陽 明 山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訂 戶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就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收 視 收 聽 及 使 用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特 訂 立 下 列 條 款 以 資 遵 守 : 第 一 條 : 契 約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行動支付X卡特別約定條款-官網10501

行動支付X卡特別約定條款-官網10501 行 動 支 付 X 卡 特 別 約 定 條 款 立 約 人 茲 為 使 用 貴 行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所 辦 理 之 行 動 支 付 X 卡, 經 雙 方 協 議, 同 意 約 定 下 列 條 款, 俾 資 遵 守 一 名 詞 定 義 本 約 款 所 用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智 慧 型 行 動 設 備 - 指 可 安 裝 標 準 micro SD 記 憶 卡 規 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如 何 進 行 買 賣 ( 看 升 人 民 幣, 該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 2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期 貨 (RTF)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如 何 進 行 買 賣 ( 看 升 人 民 幣, 該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 2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期 貨 (RTF)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小 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及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匯 率 期 貨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及 解 答 (104 年 7 月 8 日 更 新 版 ) 一 商 品 面 1 二 交 易 面 5 三 結 算 面 7 0 一 商 品 面 交 易 人 最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解 答 一 覽 表 項 次 問 題 解 答 1 何 謂 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CEC160A142B855BCEDA142CBB8C075AAD1BBF9BEDEC161AED7A844C076AAED3130342E362E3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CEC160A142B855BCEDA142CBB8C075AAD1BBF9BEDEC161AED7A844C076AAED3130342E362E32> 佳 總 萬 潤 佶 優 公 司 股 價 操 縱 案 求 償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佳 總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代 號 :5355) 萬 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代 號 :6187) 佶 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票 代 號 :5452) 股 票 投 資 人 台 鑒 : 填 表 前 請 詳 閱 注 意 事 項 並 提 供 應 檢 具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依 據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消 保 法 字 第 九 三 三 五 三 號 函 規 定, 本 契 約 提 供 之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研 究 分 析 或 建 議 服 務, 不 適 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中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ADD068\(01\)???~???H?g???u?h\(V2\))

(ADD068\(01\)???~???H?g???u?h\(V2\)) 亞 泰 影 像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管 理 處 規 章 ADD068(01) 第 一 條 為 協 助 本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建 立 誠 信 經 營 之 企 業 文 化 及 健 全 發 展, 並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特 訂 定 本 守 則 凡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A100018 號 工 地 詴 驗 儀 器 採 購 購 案 投 標 頇 知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 建 置 共 用 版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及 相 關 異 地 備 援 機 制 設 備 採 購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1) 工 程 (2) 財 物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頁 次 :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2 號 個 案 釋 例 初 稿 所 得 稅 ( 請 於 101 年 7 月 15 日 前, 將 意 見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至 tifrs@ardf.org.tw)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所 得 稅 說 明 : 以 下 釋 例 乃 舉 例 性 質, 所 例 舉 之 交 易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交 易 內 容 仍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OSRO 15 Modification Log

OSRO 15 Modification Log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 合 約 編 號 :2013/08) 修 訂 前 後 比 較 表 約 定 條 款 原 條 款 修 改 後 條 款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一 般 約 定 事 項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第 5 條 國 內 跨 行 提 款 手 續 費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一 般 約 定 事 項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第 9 條 客 戶 資 料 之 使 用

More information

?????G?v?????i?Z_Clean

?????G?v?????i?Z_Clean 富 邦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包 銷 寒 舍 餐 旅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初 次 上 市 普 通 股 股 票 競 價 拍 賣 處 理 辦 法 公 告 股 票 代 號 :2739 ( 本 案 適 用 掛 牌 後 首 五 日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之 規 定, 投 資 人 應 詳 閱 公 開 說 明 書 並 審 慎 評 估 ) ( 本 案 投 標 人 需 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專 題 一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期 貨 商 品 造 市 者 制 度 簡 介 壹 設 置 緣 由 期 交 所 楊 朝 舜 ( 組 長 ) 造 市 者 制 度 係 由 市 場 特 定 參 與 者 申 請 擔 任 造 市 者 (market maker), 於 交 易 市 場 擔 負 提 供 買 賣 報 價 之 責 任, 促 成 市 場 交 易, 以 提 昇 市 場 流 動 性 與 交 易 量 我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