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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2 第 二 部 分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5 第 三 部 分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揭 示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制 度 第 八 部 分 反 洗 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异 常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第 十 三 部 分 个 人 网 上 交 易 规 则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金 清 算 管 理 流 程 / 134

2 第 一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加 强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管 理, 确 保 销 售 人 员 在 基 金 销 售 过 程 中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质 量 和 增 强 投 资 者 满 意 度,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章 行 为 规 范 具 体 要 求 ( 一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交 往 中 应 热 情 诚 恳, 稳 重 大 方, 语 言 和 行 为 举 止 文 明 礼 貌 ( 二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基 金 时 应 首 先 自 我 介 绍 并 出 示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及 从 业 资 格 证 明 ( 三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基 金 时 应 征 得 投 资 者 的 同 意, 如 投 资 者 不 愿 或 不 便 接 受 推 介,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尊 重 投 资 者 的 意 愿 ( 四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和 销 售 服 务 时, 应 公 平 对 待 投 资 者 ( 五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对 基 金 产 品 的 陈 述 介 绍 和 宣 传,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相 符,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或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遗 漏 ( 六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陈 述 所 推 介 基 金 或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时, 应 当 客 观 全 面 准 确, 并 提 供 业 绩 信 息 的 原 始 出 处, 不 得 片 面 夸 大 过 往 业 绩, 也 不 得 预 测 所 推 介 基 金 的 未 来 业 绩 ( 七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向 投 资 者 表 明, 所 推 介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所 推 介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八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对 公 司 销 售 的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宣 传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九 ) 销 售 人 员 分 发 或 公 布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统 一 制 作 的 材 料 ( 十 )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引 导 投 资 者 到 公 司 规 定 的 渠 道 办 理 开 户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2 / 134

3 业 务 手 续, 不 得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款 项 ( 十 一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开 户 手 续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注 意 如 下 事 项 : 1 有 效 识 别 投 资 者 身 份 ; 2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 3 向 投 资 者 介 绍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流 程 收 费 标 准 及 方 式 投 诉 渠 道 等 ; 4 了 解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目 标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投 资 期 限 和 流 动 性 要 求 ( 十 二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目 标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推 荐 基 金 品 种, 并 客 观 介 绍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明 确 提 示 投 资 者 注 意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 十 三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流 程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指 令,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要 求 ( 十 四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获 得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开 户 资 料 和 基 金 交 易 等 相 关 资 料 后, 应 及 时 交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建 档 保 管, 并 依 法 为 投 资 者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泄 漏 投 资 者 买 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信 息 及 其 它 相 关 信 息 ( 十 五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在 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时,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发 行 公 告 等 销 售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代 扣 或 收 取 相 关 费 用, 不 得 收 取 其 他 额 外 费 用, 也 不 得 对 不 同 投 资 者 违 规 收 取 不 同 费 率 的 费 用 ( 十 六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积 极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回 访 投 资 者, 解 答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十 七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耐 心 倾 听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 并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意 见 改 进 工 作 ( 十 八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避 免 其 个 人 及 其 公 司 的 利 益 与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冲 突, 当 无 法 避 免 时, 应 当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优 先 第 三 章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禁 止 行 为 ( 一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1 在 销 售 活 动 中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3 / 134

4 2 违 规 向 他 人 提 供 基 金 未 公 开 的 信 息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3 诋 毁 其 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销 售 人 员 ; 4 散 布 虚 假 信 息,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5 同 意 或 默 许 他 人 以 其 本 人 或 公 司 的 名 义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6 违 规 接 收 投 资 者 全 权 委 托, 直 接 代 理 客 户 进 行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 7 违 规 对 投 资 者 做 出 盈 亏 承 诺, 或 与 投 资 者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利 益 分 成 或 亏 损 分 担 ; 8 承 诺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9 以 帐 外 暗 中 给 予 他 人 财 物 或 利 益, 或 接 受 他 人 给 予 的 财 物 或 利 益 等 形 式 进 行 商 业 贿 赂 ; 10 挪 用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 11 销 售 非 本 公 司 有 权 销 售 的 基 金 ; 12 从 事 其 它 任 何 可 能 有 损 公 司 和 基 金 业 声 誉 的 行 为 ( 二 ) 对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处 罚 第 四 章 附 则 ( 一 ) 本 规 范 由 本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及 修 订 ( 二 ) 本 规 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4 / 134

5 第 二 部 分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服 务 总 则 ( 一 ) 为 提 高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客 户 服 务 质 量,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 二 ) 本 规 则 总 的 原 则 : 本 公 司 负 责 所 辖 客 户 的 服 务, 为 所 有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公 司 开 展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服 务 方 式 包 括 : 1. 柜 台 服 务 ; 2. 热 线 电 话 服 务 ; 3.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 4. 交 易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 5. 投 诉 处 理 服 务 ; 6.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 三 ) 本 公 司 在 客 户 服 务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相 关 要 求 : 1 在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有 欺 诈 误 导 投 资 人 的 行 为 2 遵 循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关 注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匹 配 性 3 及 时 准 确 地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各 类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手 续, 识 别 客 户 有 效 身 份, 严 格 管 理 投 资 人 账 户 4 在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保 证 投 资 人 了 解 相 关 权 益 5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持 续 服 务,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效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6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同 时 销 售 多 只 基 金 时, 不 得 有 歧 视 性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和 销 售 政 策 7 明 确 投 资 人 投 诉 的 受 理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第 二 章 服 务 内 容 及 标 准 5 / 134

6 一 柜 台 服 务 ( 一 ) 服 务 内 容 1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与 咨 询 : 提 供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业 务 受 理 及 咨 询 ; 2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 本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基 金 交 易 流 程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基 金 净 值 等 公 开 信 息 查 询 业 务 ; 3 个 人 信 息 查 询 : 个 人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交 易 信 息 查 询 ; 4 受 理 及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 二 ) 服 务 标 准 1 本 公 司 将 在 所 有 销 售 网 点 配 备 专 业 的 咨 询 人 员,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周 到 的 服 务 ; 2 本 公 司 受 理 公 共 信 息 的 咨 询 时, 将 按 本 公 司 统 一 标 准 答 案 进 行 回 答 ; 3 本 公 司 受 理 客 户 个 人 信 息 查 询 时, 应 能 及 时 调 阅 有 关 客 户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准 确 回 答 客 户 的 咨 询 4 对 于 所 有 接 受 的 投 诉 均 应 书 面 登 记, 并 按 投 诉 处 理 规 则 的 程 序 处 理 二 热 线 电 话 服 务 ( 一 ) 服 务 内 容 1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 本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基 金 交 易 流 程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基 金 净 值 等 公 开 信 息 查 询 业 务 ; 2 个 人 信 息 查 询 : 个 人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交 易 信 息 查 询 ; 3 受 理 及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 二 ) 服 务 标 准 1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服 务 人 员 皆 为 专 业 电 话 客 服 人 员,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周 到 的 服 务 ; 2 保 证 客 户 所 查 询 到 的 内 容 为 以 公 开 形 式 公 布 的 信 息 或 者 为 客 户 个 人 的 准 确 账 户 交 易 信 息 ; 3 对 于 所 有 接 受 的 投 诉 均 应 书 面 登 记, 并 按 投 诉 处 理 规 则 的 程 序 处 理 ( 三 ) 监 督 机 制 1 本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从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服 务 标 准 ; 2 本 公 司 的 热 线 电 话 中 心 应 设 置 上 级 主 管 监 听 功 能 三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 一 ) 服 务 内 容 1 公 共 信 息 查 询 : 本 公 司 情 况 介 绍,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基 金 交 易 流 程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6 / 134

7 基 金 净 值 等 公 开 信 息 查 询 业 务 ; 2 个 人 信 息 查 询 : 个 人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交 易 信 息 查 询 ; ( 二 ) 服 务 标 准 1 本 公 司 应 确 保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系 统 运 行 顺 畅, 客 户 能 随 时 查 询 准 确 的 公 共 信 息 和 个 人 信 息 ; 2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系 统 如 出 现 故 障 或 突 发 状 况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应 提 前 向 客 户 说 明 情 况, 以 免 造 成 客 户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四 交 易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 一 ) 服 务 内 容 1 交 易 对 账 单 寄 送 ; 2 其 他 理 财 资 讯 材 料 派 送 ( 二 ) 服 务 标 准 1 本 公 司 应 于 T+2 日 开 始 为 有 需 要 的 客 户 提 供 该 笔 交 易 成 交 确 认 单 的 寄 送 服 务 (T 日 指 公 司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有 效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 2 本 公 司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等 基 金 产 品 宣 传 资 料 后, 可 以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营 销 计 划 进 行 理 财 资 讯 材 料 的 派 送 五 投 诉 处 理 服 务 规 则 ( 一 ) 投 诉 内 容 1 基 金 业 绩 ; 2 客 户 基 金 交 易 ; 3 客 户 服 务 质 量 ; 4 其 它 投 诉 ( 二 ) 投 诉 处 理 标 准 1 通 过 与 客 户 仔 细 沟 通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客 服 电 话 录 音 调 取 等 方 式 核 实 投 诉 的 真 实 性, 将 真 实 投 诉 按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认 真 处 理 ; 2 口 头 投 诉 一 般 以 口 头 答 复, 除 非 客 户 特 别 要 求 或 投 诉 处 理 部 门 认 为 书 面 的 更 为 适 当 ; 3 书 面 的 投 诉 应 尽 可 能 用 正 式 的 语 言 书 面 回 复 ; 4 书 面 的 投 诉 回 复 的 内 容, 必 须 得 到 本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部 的 认 可 ; 5 所 有 的 投 诉 将 记 入 投 诉 登 记 簿, 形 成 有 效 的 文 本 供 有 关 方 面 查 阅 ; 6 对 来 电 来 访 投 诉 的 客 户, 要 热 情 接 待, 耐 心 倾 听, 评 阅 语 言 文 明, 注 意 形 象 ; 7 / 134

8 7 在 处 理 投 诉 中, 要 坚 持 调 查 研 究,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认 真 查 处 对 不 能 单 独 处 理 的 应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络, 请 求 协 助 ; 8 所 有 的 投 诉 资 料 保 存 期 为 15 年 六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我 司 宣 传 推 介 相 关 部 门 可 适 时 安 排 以 下 增 值 服 务 1 顾 问 式 理 财 服 务 ; 2 投 资 交 流 会 ; 专 业 人 士 跟 踪 服 务 ; 3 定 期 的 高 级 理 财 生 活 知 识 讲 座 第 三 章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应 以 客 户 满 意 为 目 标, 以 呼 叫 中 心 行 业 运 营 管 理 特 点 为 依 据, 运 用 数 字 化 管 理 手 段, 结 合 本 公 司 整 体 战 略 规 划 服 务 要 求 运 营 条 件 等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服 务 效 率 及 服 务 质 量 相 关 运 营 指 标 ( 二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运 营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1 接 通 率 计 算 方 法 :( 人 工 接 听 电 话 总 数 转 入 人 工 服 务 电 话 总 数 ) 100% 指 标 要 求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自 身 服 务 策 略 确 定 标 准 2 服 务 水 平 计 算 方 法 :Y% 以 上 电 话 在 X 秒 内 接 起 指 标 要 求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自 身 服 务 策 略 确 定 标 准 3 客 户 满 意 率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 满 意 客 户 总 数 被 调 查 客 户 总 数 ) 100% 指 标 要 求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自 身 服 务 策 略 确 定 标 准 第 四 章 服 务 质 量 监 控 一 事 前 监 控 1 对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操 守 培 训 和 教 育, 包 括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内 部 守 则 2 本 公 司 要 求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进 入 时 要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考 试, 并 要 求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必 须 获 得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3 对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设 定 权 限 每 位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只 能 获 得 自 己 服 务 的 客 户 的 资 料 8 / 134

9 4 客 户 的 基 本 资 料, 只 能 由 专 门 人 员 按 规 定 程 序 修 改, 除 此 之 外 的 任 何 人 无 权 修 改 5 客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二 事 中 监 控 1 本 公 司 所 有 客 户 服 务 材 料 和 文 件 制 作 采 用 制 作 - 核 对 制 度, 同 一 时 间 不 允 许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或 不 一 致 的 文 字 材 料 ; 2 本 公 司 对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进 行 录 音 三 事 后 监 控 1 本 公 司 要 求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活 动 必 须 做 记 录, 并 保 存 ; 2 建 立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每 周 例 会 制 度, 相 互 总 结 经 验 和 发 现 问 题 ; 3 本 公 司 每 年 或 不 定 期 对 客 户 满 意 度 进 行 调 查 第 五 章 附 则 ( 一 ) 本 公 司 承 担 持 续 服 务 责 任 ( 二 ) 本 标 准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 三 ) 本 标 准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9 / 134

10 第 三 部 分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客 户 投 诉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与 客 户 投 诉 管 理 工 作 相 关 的 各 部 门 职 责, 加 强 各 部 门 对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的 支 撑, 完 善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客 户 投 诉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提 高 投 诉 处 理 的 效 率 与 效 能, 不 断 改 善 和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提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和 忠 诚 度,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二 投 诉 处 理 原 则 1 迅 速 响 应 客 户 问 题, 了 解 需 求 2 始 终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对 客 户 想 法 和 投 诉 予 以 重 视 3 无 论 是 否 怀 疑, 不 对 客 户 背 后 动 机 做 追 究 4 持 续 良 好 的 服 务 态 度 在 投 诉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当 具 备 耐 心, 责 任 心, 同 情 心 和 同 理 心, 并 注 重 对 客 户 的 承 诺 5 积 极 与 投 诉 处 理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以 合 理 有 效 的 方 式 解 决 客 户 投 诉 6 投 诉 处 理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和 原 则 第 二 章 投 诉 的 界 定 一 投 诉 的 定 义 投 诉 是 指 客 户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信 函 公 司 网 站 或 来 访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表 示 不 满 抱 怨 失 望 批 评 或 建 议 的 信 息 二 投 诉 分 类 按 照 客 户 反 映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与 重 要 性 级 别, 目 前 我 公 司 对 于 客 户 投 诉 的 标 准 划 分 如 下 : 1 一 般 性 投 诉 : (1) 没 有 代 表 性 的 单 一 投 诉 事 件 ; (2) 公 司 没 有 相 关 责 任 但 需 出 面 协 调 解 决 的 ; (3) 不 牵 涉 赔 偿 金 额 的 ; 10 / 134

11 (4) 经 投 诉 例 会 集 体 讨 论, 将 该 类 投 诉 归 类 为 一 般 投 诉 的 2 重 大 投 诉 与 建 议 (1) 反 映 频 次 较 高 的 或 对 公 司 改 善 服 务 有 很 大 价 值 的 抱 怨 与 建 议 ; (2) 客 户 提 出 诉 讼 或 存 在 潜 在 诉 讼 可 能 的 ; (3) 客 户 要 求 财 务 赔 偿 的 ; (4) 被 投 诉 行 为 多 次 重 复 发 生,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易 引 起 公 众 和 媒 体 关 注 的 ; (5) 公 司 员 工 涉 及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反 公 司 内 部 流 程 与 制 度 的 ; (6) 其 他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负 责 人 认 为 属 于 重 大 投 诉 的, 如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隐 患 性 质 恶 劣 等 投 诉 第 三 章 投 诉 的 受 理 一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的 方 式 公 司 将 向 社 会 公 布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的 电 话 信 箱 地 址 及 投 诉 处 理 规 则 ( 一 ) 客 服 电 话 :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二 ) 传 真 :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传 真 电 话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三 )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 对 通 过 向 本 公 司 的 地 址 和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发 送 信 件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四 ) 公 司 网 站 :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址 留 言 功 能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电 子 邮 件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五 ) 来 访 公 司 : 对 直 接 来 访 公 司 的 投 诉 客 户 安 排 专 门 的 接 待 人 员 ( 投 诉 负 责 人 销 售 经 理 客 服 人 员 ) 必 要 时 可 以 请 上 级 领 导 或 其 他 部 门 人 员 协 助 对 于 投 诉 后 续 工 作 配 合 电 话 呼 出 电 子 邮 件 等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11 / 134

12 二 涉 及 主 要 角 色 与 职 责 在 投 诉 处 理 过 程 中 可 能 涉 及 到 的 本 公 司 各 支 撑 部 门, 甚 至 还 会 涉 及 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监 督 银 行, 根 据 其 问 题 原 因 可 按 以 下 情 况 划 分 : ( 一 ) 运 营 支 持 部 1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1) 一 般 是 由 运 营 支 持 部 的 客 户 服 务 坐 席 代 表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根 据 授 权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记 录 投 诉 内 容 并 提 交 (2) 在 无 法 处 理 时, 通 知 投 诉 负 责 人, 投 诉 负 责 人 不 在 时 通 知 代 理 投 诉 负 责 人, 并 向 投 诉 负 责 人 移 交 投 诉 相 关 资 料 (3) 在 投 诉 负 责 人 的 指 导 下, 处 理 一 般 性 投 诉 (4) 根 据 投 诉 负 责 人 的 指 示, 处 理 重 大 投 诉 2 投 诉 负 责 人 (1) 指 导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处 理 各 类 客 户 抱 怨 (2) 根 据 既 定 投 诉 应 对 办 法 与 流 程, 指 导 跟 进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处 理 一 般 性 投 诉 (3) 收 集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的 各 类 投 诉 与 抱 怨, 区 分 投 诉 属 于 重 大 建 议 或 一 般 性 投 诉 或 重 大 投 诉 (4) 发 起 跟 进 并 处 理 重 大 投 诉, 汇 报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5) 收 集 所 有 投 诉 结 果, 并 对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进 行 登 记 和 审 核, 分 享 投 诉 内 容 使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了 解 投 诉 内 容, 起 到 警 示, 教 育, 投 诉 处 理 方 法 分 享 的 作 用 (6) 对 于 客 户 投 诉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评 级, 对 投 诉 客 户 进 行 回 访 (7) 归 集 投 诉 相 关 文 档, 准 备 月 度 投 诉 统 计 整 理 当 期 发 生 的 可 能 存 在 有 风 险 点 的 案 例 (8) 投 诉 负 责 人 负 责 将 月 度 投 诉 统 计 在 知 识 管 理 系 统 中 归 档, 并 提 交 部 门 负 责 人 后 根 据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审 核 指 示 报 送 至 公 司 各 部 门 领 导 (9) 遇 媒 体 来 电, 需 要 做 相 应 答 复,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记 录 来 电 者 信 息, 电 话 + 邮 件 通 知 投 诉 负 责 人 根 据 事 先 的 媒 体 处 理 预 案 予 以 回 复 遇 紧 急 情 况 直 接 转 接 投 诉 负 责 人 若 无 法 处 理 可 联 系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予 以 指 导 或 处 理 3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1) 根 据 投 诉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重 大 投 诉, 判 断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投 诉 与 建 议 确 认 需 要 响 应 时 12 / 134

13 间 和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2) 对 于 紧 急 与 危 机 投 诉, 协 调 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制 定 处 理 要 点, 跟 进 投 诉 处 理 过 程, 必 要 时 通 知 公 司 各 高 管 (3) 对 所 需 响 应 时 间 较 长 需 制 定 或 修 改 公 司 流 程 的 投 诉 或 建 议 问 题, 与 各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收 集 相 关 信 息, 拟 定 修 改 相 应 流 程 (4) 审 阅 投 诉 负 责 人 提 供 的 月 度 投 诉 统 计, 发 现 需 要 进 行 跨 部 门 协 调, 修 改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的 问 题, 拟 定 相 应 解 决 办 法 (5) 协 同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员, 讨 论 投 诉 反 映 问 题 应 对 办 法 以 及 对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修 改 建 议 (6) 遇 媒 体 来 电, 与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与 投 诉 负 责 人 确 定 回 复 口 径 若 需 要 公 司 层 面 予 以 答 复, 可 联 系 公 司 从 公 关 层 面 处 理 4 投 诉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涉 及 业 务 部 门 联 系 人 (1) 根 据 既 定 的 一 般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配 合 运 营 支 持 部 门 执 行 投 诉 处 理 事 务 (2) 对 于 重 大 投 诉, 在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协 调 下, 涉 及 投 诉 的 各 部 门 应 及 时 配 合 和 响 应 运 营 支 持 部 门, 以 解 决 投 诉 问 题 (3) 积 极 配 合 主 管 投 诉 的 公 司 领 导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的 信 息 收 集 工 作, 提 供 问 题 解 决 建 议 (4) 根 据 运 营 支 持 部 处 理 投 诉 的 需 要 或 要 求, 参 加 月 度 投 诉 会 议 (5) 根 据 客 户 的 投 诉 与 建 议, 改 进 或 优 化 有 关 业 务 流 程 或 规 则 ( 二 )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1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销 售 人 员 负 责 客 户 接 待, 第 一 时 间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请 客 户 填 写 纸 质 或 电 子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表 ( 若 客 户 填 写 纸 质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表 销 售 人 员 需 将 投 诉 内 容 录 入 电 子 表 格 中 ) 告 知 客 户 投 诉 回 复 时 间 并 将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表 提 交 至 销 售 部 门 经 理 处 2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经 理 (1)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经 理, 负 责 受 理 销 售 人 员 提 交 客 户 投 诉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门 转 交 的 关 于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方 面 投 诉, 针 对 客 户 投 诉 内 容, 进 行 投 诉 调 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回 复 客 户 投 诉 跟 进 投 诉 处 理 进 程, 记 录 并 反 馈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2)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经 理 负 责 针 对 客 户 关 心 和 客 户 投 诉 的 内 容 联 系 运 营 支 持 部 或 其 他 相 13 / 134

14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客 户 咨 询 投 诉 的 解 释 口 径 (3)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经 理 负 责 根 据 重 大 事 件 程 度 上 报 流 程 及 时 上 报 ( 邮 件 电 话 双 重 方 式 ) 总 经 理,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4) 涉 及 客 户 提 出 诉 讼 或 存 在 潜 在 诉 讼 可 能 的, 及 时 ( 邮 件 电 话 双 重 方 式 ) 上 报 总 经 理, 根 据 总 经 理 指 示 积 极 与 公 司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部 在 内 的 各 个 部 门 进 行 相 应 沟 通 和 处 理 (5)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对 客 户 投 诉 责 任 人 依 据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标 准 予 以 相 应 处 理 3 投 诉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涉 及 业 务 部 门 联 系 人 (1) 根 据 既 定 的 一 般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配 合 销 售 部 执 行 投 诉 处 理 事 务 (2) 对 于 重 大 投 诉, 在 总 经 理 的 协 调 下, 涉 及 投 诉 的 各 部 门 应 及 时 配 合 和 响 应 销 售 部, 以 解 决 投 诉 问 题 (3) 积 极 配 合 运 营 部 和 销 售 部 的 信 息 收 集 工 作, 提 供 问 题 解 决 建 议 (4) 根 据 销 售 部 处 理 投 诉 的 需 要 或 要 求, 参 加 月 度 投 诉 会 议 (5) 根 据 客 户 的 投 诉 与 建 议, 改 进 或 优 化 有 关 业 务 流 程 或 规 则 ( 三 ) 风 险 控 制 部 对 于 重 大 事 件 需 要 我 公 司 解 释 或 回 应 的 回 复 预 案 和 解 释 口 径 首 先 要 做 法 务 审 核 ; 对 于 涉 及 到 法 律 的 客 户 投 诉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涉 及 客 户 提 出 诉 讼 与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协 商 有 关 诉 讼 情 况, 并 妥 善 应 诉 ( 四 ) 其 他 要 求 1 为 了 给 客 户 创 造 更 优 质 的 服 务, 加 快 投 诉 建 议 疑 难 问 题 等 的 处 理 流 程, 公 司 内 各 业 务 支 持 部 门 应 有 指 定 联 系 人 应 对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的 需 要, 为 投 诉 部 门 受 理 和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提 供 后 端 支 持 联 系 人 出 差 或 不 在 公 司, 应 指 定 本 部 门 其 他 人 代 理 并 及 时 通 知 给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2 若 投 诉 内 容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销 售 监 督 机 构 的, 应 及 时 与 其 联 系 人 联 系, 确 认 投 诉 处 理 方 案, 配 合 其 尽 快 按 客 户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处 理 投 诉 事 宜 第 四 章 投 诉 时 效 性 承 诺 为 了 统 一 和 规 范 对 于 投 诉 和 建 议 的 回 复 时 间, 我 们 承 诺 : ( 一 ) 一 般 投 诉,72 小 时 内 回 复 ; 重 大 投 诉, 及 时 响 应 并 于 24 小 时 内 回 复 ; 特 殊 紧 急 14 / 134

15 的 投 诉, 公 司 承 诺 12 小 时 内 回 复 ;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将 自 动 顺 延 至 工 作 当 日 回 复 ( 二 ) 内 部 响 应 时 限 : 对 于 需 要 受 理 投 诉 部 门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协 助 解 决 的 问 题, 业 务 部 门 应 在 收 到 工 单 后 一 般 投 诉 48 小 时 内 回 应, 重 大 投 诉 12 小 时 内 回 应, 紧 急 投 诉 情 况 2 小 时 内 做 出 回 应, 给 予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解 答 口 径 或 解 决 办 法 或 直 接 安 排 专 人 与 客 户 进 行 沟 通, 以 免 投 诉 升 级, 给 公 司 形 象 带 来 恶 劣 影 响 第 五 章 投 诉 报 告 一 月 度 投 诉 汇 总 报 告 每 月 初 投 诉 负 责 人 根 据 投 诉 受 理 情 况, 进 行 上 月 度 投 诉 与 建 议 的 汇 总 和 统 计, 该 投 诉 报 告 应 汇 总 该 月 各 类 投 诉 的 数 量 内 容 涉 及 的 部 门, 以 及 各 类 投 诉 的 响 应 与 回 复 的 及 时 情 况 处 理 解 决 情 况 回 访 情 况 投 诉 负 责 人 应 将 月 度 投 诉 与 建 议 汇 总 报 告 发 送 给 投 诉 相 关 联 系 人 及 主 管 领 导 投 诉 负 责 人 发 现 需 要 进 行 跨 部 门 协 调 修 改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的 问 题, 上 报 拟 定 相 应 解 决 办 法, 由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审 定 投 诉 负 责 人 将 月 度 投 诉 统 计 归 档 文 档 应 授 予 风 险 控 制 部,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公 司 高 管 有 读 取 权 限 二 投 诉 报 告 归 档 标 准 归 档 投 诉, 须 明 确 注 明 投 诉 核 查 情 况 处 理 结 果 联 系 客 户 时 间 客 户 满 意 程 度 等 内 容 如 无 法 联 系 到 客 户, 须 将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下 发 给 客 户, 并 在 投 诉 中 注 明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内 容 及 下 发 时 间 同 时 在 投 诉 归 档 的 文 件 中 注 明 第 六 章 特 殊 事 项 要 求 ( 一 ) 投 诉 流 转 要 求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要 求 记 录 客 户 信 息 (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 和 客 户 投 诉 问 题 描 述 对 于 投 诉 处 理 人 员 无 法 判 别 的 问 题, 为 避 免 此 类 投 诉 在 各 级 投 诉 处 理 人 员 和 部 门 来 回 流 转, 现 明 确 以 下 流 程 : (1) 投 诉 负 责 人 对 提 交 的 问 题 或 无 法 判 定 的 问 题 的 投 诉, 通 过 电 话 确 认 问 题, 并 和 相 关 部 门 确 认, 相 关 部 门 接 到 投 诉 处 理 类 邮 件 电 话, 及 时 回 复 (2) 如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问 题 无 法 核 实 清 楚, 且 无 明 确 处 理 意 见, 由 运 营 支 持 部 协 调 15 / 134

16 解 决 ( 二 ) 疑 难 超 时 投 诉 流 程 针 对 投 诉 量 大 部 分 疑 难 问 题 核 查 困 难 等 问 题 造 成 部 分 投 诉 未 能 按 时 处 理 及 回 复, 按 如 下 流 程 处 理 : 如 在 48 小 时 内 无 法 核 清 原 因, 投 诉 处 理 人 员 可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联 系 客 户, 告 知 继 续 等 待 如 电 话 无 法 接 通 需 通 过 短 信 方 式 联 系, 在 系 统 中 注 明 下 发 短 信 时 间 如 遇 客 户 来 电 反 映 前 期 反 映 过 的 问 题 一 直 未 处 理 时,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 销 售 人 员 按 以 下 口 径 向 客 户 解 释 : 您 好, 您 的 问 题 我 们 正 在 核 查 处 理, 给 您 带 来 的 不 便 敬 请 谅 解, 核 查 清 楚 后, 我 们 将 第 一 时 间 与 您 联 系 对 于 客 户 来 电 反 映 问 题 长 时 间 未 得 到 回 复 或 处 理 的 情 况, 由 运 营 / 销 售 负 责 人 安 排 及 时 联 系 客 户 回 复 时 限 : 上 班 时 间 :2 小 时 内 回 复 ; 下 班 时 间 : 次 日 上 班 前 注 : 强 调 投 诉 回 复 时 限 的 解 释 口 径 :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 销 售 人 员 在 首 次 提 交 投 诉 时 首 先 告 知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的 一 般 时 间, 请 客 户 耐 心 等 待, 但 有 客 户 来 电 反 映 问 题 长 时 间 未 得 到 回 复 或 处 理 的 情 况 告 知 客 户 我 们 会 48 小 时 内 告 知 您 处 理 情 况, 并 提 交 紧 急 投 诉 工 单, 如 果 客 户 要 求 专 人 回 复, 请 在 提 交 投 诉 内 明 确 注 明 此 要 求 第 七 章 附 则 ( 一 )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解 释 和 修 改 ( 二 )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6 / 134

1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基 本 原 则 为 规 范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的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本 公 司 内 部 资 料 正 常 的 保 管 与 整 理, 对 本 公 司 档 案 管 理 方 法 与 流 程 做 出 规 定 ( 一 ) 本 公 司 档 案 分 为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与 运 行 工 作 档 案 两 类, 其 中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又 分 为 电 子 档 案 与 纸 质 档 案 两 类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主 要 以 纸 质 形 式 保 存, 包 括 所 有 柜 台 受 理 业 务 的 有 效 申 请 表 格 和 证 明 材 料, 本 公 司 运 行 工 作 档 案 包 括 日 常 业 务 文 档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来 访 客 户 登 记 表 数 据 需 求 登 记 表 差 错 处 理 表 领 取 快 递 登 记 表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查 阅 登 记 表 等 柜 台 业 务 电 子 档 案 包 括 外 部 单 位 发 给 本 公 司 的 各 业 务 传 真 件 及 销 售 客 户 业 务 申 请 的 原 始 单 证, 以 图 形 文 件 的 格 式 保 存 柜 台 业 务 纸 质 档 案 包 括 本 公 司 各 业 务 单 元 在 其 职 能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纸 质 文 件 材 料 ( 二 )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收 集 完 整, 柜 台 业 务 电 子 档 案 要 求 在 次 日 12 时 以 前 归 档, 柜 台 业 务 纸 质 档 案 要 求 在 次 月 15 时 以 前 归 档, 本 公 司 运 行 工 作 档 案 应 即 时 归 档 各 类 档 案 如 有 缺 漏, 应 及 时 记 录 定 期 催 要, 并 向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三 ) 整 理 柜 台 业 务 纸 制 档 案 应 按 业 务 受 理 日 期 保 存, 每 日 档 案 以 日 期 顺 序 编 号, 保 存 于 特 定 档 案 夹 中, 档 案 夹 应 便 于 保 管 和 调 阅 ; 具 体 到 每 一 份 文 件 应 是 正 本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业 务 申 请 表 在 前 相 关 证 明 件 在 后 ( 四 ) 对 于 确 认 无 效 的 资 料, 相 关 确 认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由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及 时 剔 除 无 效 资 料, 另 立 卷 保 存 ( 五 ) 对 于 确 认 无 效 或 不 归 档 的 资 料 应 定 期 销 毁, 销 毁 资 料 须 提 请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加 盖 销 毁 标 记, 作 好 销 毁 记 录, 销 毁 时, 须 有 相 关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审 核 人 员 在 场 监 督 ( 六 ) 保 管 纸 质 档 案 的 档 案 柜 要 有 足 够 的 空 间, 并 具 备 三 防 的 功 能 ( 防 水 防 火 防 潮 ) ( 七 ) 变 更 档 案 管 理 员 时, 需 将 保 管 资 料 的 数 量 状 况 等 情 况 交 代 清 楚, 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八 ) 参 与 档 案 管 理 流 程 的 员 工 要 自 觉 遵 守 纪 律, 严 守 档 案 的 秘 密 17 / 134

18 ( 九 ) 账 户 类 资 料 和 特 殊 业 务 类 资 料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无 基 金 份 额 之 日 起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十 五 年, 交 易 类 资 料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十 五 年 第 二 章 档 案 管 理 流 程 一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 一 ) 柜 台 业 务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1 传 真 件 归 档 流 程 T 日 系 统 启 动 交 易 后, 操 作 员 登 录 销 售 系 统 检 查 T-1 日 业 务 是 否 正 常 确 认, 及 时 将 T -1 日 收 到 的 并 正 常 确 认 的 业 务 申 请 传 真 递 送 给 本 人 用 户 操 作 员 将 递 送 给 本 人 用 户 的 有 效 传 真 件 归 档 操 作 员 将 已 归 档 的 传 真 件 进 行 分 类 并 质 检 复 核 员 定 期 对 已 归 档 传 真 件 进 行 复 核 操 作 员 定 期 对 已 归 档 案 进 行 核 对 检 查 2 原 始 单 证 归 档 流 程 T 日 收 市 后, 操 作 员 接 收 复 核 员 提 交 的 原 始 单 证, 检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如 有 问 题, 直 接 退 给 业 务 人 员 复 核 员 收 到 原 件 资 料 后, 检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检 查 原 件 业 务 是 否 已 办 理, 如 未 办 理 递 送 操 作 员, 如 已 办 理, 交 与 操 作 员 按 照 归 档 流 程 归 档 操 作 员 定 期 核 对 原 始 单 证 扫 描, 并 分 类 归 档 操 作 员 对 已 扫 描 的 材 料 进 行 质 检, 检 查 是 否 完 整 清 晰, 分 类 是 否 正 确 对 有 问 题 的 材 料, 退 回 重 新 处 理 复 核 员 定 期 对 已 扫 描 归 档 的 销 售 档 案 进 行 复 核 操 作 员 定 期 对 已 扫 描 归 档 案 进 行 核 对 检 查 如 需 要 对 已 归 档 的 原 始 单 证 补 件, 操 作 员 可 调 取 相 关 扫 描 文 件, 将 需 要 补 充 的 原 始 凭 证 扫 描 后 补 充 并 归 档 ( 二 ) 柜 台 业 务 纸 质 档 案 管 理 1 操 作 员 将 已 处 理 完 的 原 始 单 证 进 行 纸 质 归 档 2 操 作 员 定 期 对 业 务 档 案 按 业 务 受 理 日 期 建 立 档 案 夹 ; 原 件 业 务 档 案 按 照 受 理 单 在 前 申 请 资 料 在 后 ; 正 本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业 务 申 请 表 在 前 相 关 证 明 件 在 后 的 原 则 装 订 保 存 3 操 作 员 对 每 日 收 到 的 传 真 申 请 的 原 件 进 行 电 子 归 档 后 对 进 行 纸 质 归 档, 查 找 该 笔 原 件 的 业 务 受 理 日 期, 找 到 对 应 的 业 务 受 理 单, 依 据 原 件 业 务 档 案 归 档 原 则 归 档 18 / 134

19 ( 三 ) 机 构 客 户 原 件 业 务 资 料 的 管 理 1 每 日 收 市 后, 操 作 员 接 收 复 核 员 提 交 的 原 件 业 务 申 请 资 料, 检 查 申 请 资 料 是 否 完 整, 并 将 问 题 件 交 付 给 复 核 员 进 行 补 登 记 2 操 作 员 收 到 客 户 寄 送 的 原 件 资 料 后, 检 查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完 整 和 原 件 业 务 是 否 已 办 理, 如 未 办 理 递 送 复 核 员, 如 已 办 理, 按 照 归 档 流 程 盖 章 归 档 3 操 作 员 定 期 扫 描 相 应 的 原 件 材 料, 并 进 行 业 务 种 类 分 类 整 理 并 进 行 登 打 复 核, 最 后 入 库 4 原 件 业 务 档 案 按 照 受 理 单 在 前 申 请 资 料 在 后 ; 正 本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业 务 申 请 表 在 前 相 关 证 明 件 在 后 的 原 则 装 订 保 存 传 真 业 务 档 案 可 先 保 存 业 务 受 理 单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邮 寄 办 理 的 业 务 资 料 直 接 装 订 保 存 ( 四 ) 机 构 客 户 印 鉴 卡 的 管 理 1 操 作 员 收 到 变 更 印 鉴 卡 的 申 请 原 件 资 料, 如 符 合 办 理 要 求, 在 新 印 鉴 卡 上 加 盖 本 公 司 专 用 章, 扫 描 原 件 进 行 电 子 归 档 2 复 核 员 填 写 机 构 客 户 印 鉴 变 更 登 记 表, 审 核 资 料 的 有 效 性, 记 录 机 构 客 户 印 鉴 变 更 情 况, 并 将 机 构 客 户 印 鉴 变 更 登 记 表 对 本 公 司 全 体 共 享 3 将 新 印 鉴 卡 一 份 递 送 给 操 作 员 寄 回 给 客 户, 一 份 归 入 纸 质 档 案, 一 份 放 入 印 鉴 卡 专 用 档 案 夹 中, 将 印 鉴 卡 专 用 档 案 夹 中 的 旧 印 鉴 卡 替 换, 并 将 旧 印 鉴 卡 统 一 保 存 于 专 用 档 案 夹 内 二 运 行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1 运 行 工 作 档 案 分 类 与 编 号 运 行 工 作 档 案 按 照 性 质 及 形 成 特 点 不 同, 设 一 级 类 目 及 二 级 类 目, 如 下 表 19 / 134

20 一 级 类 目 二 级 类 目 档 案 内 容 归 档 时 间 A 日 常 业 务 文 档 01 销 售 业 务 汇 总 报 表 各 岗 位 工 作 日 志 每 日 整 理, 每 月 归 档 02 使 用 本 公 司 印 外 部 门 等 使 用 本 公 司 印 章 盖 每 日 整 理, 每 月 归 档 章 后 留 存 复 印 件 章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01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 见 附 3-1) 02 来 访 客 户 登 记 表 ( 见 附 3-2) 03 数 据 需 求 登 记 表 ( 见 附 3-3) 01 销 售 日 常 业 务 单 证 外 须 加 盖 本 公 司 印 章 的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02 对 客 户 来 访 原 因 接 待 情 况 的 记 录 03 为 其 它 部 门 提 供 的 业 务 数 据 记 录 情 况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B 其 它 工 作 档 案 04 差 错 处 理 表 ( 见 附 3-4) 05 领 取 快 递 登 记 表 ( 见 附 3-5) 04 差 错 处 理 情 况 记 录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05 每 日 快 递 领 取 明 细 记 录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06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查 阅 登 记 表 ( 见 附 3-6) 06 本 公 司 以 外 的 人 员 查 阅 业 务 档 案 情 况 记 录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07 文 件 销 毁 登 记 表 ( 见 附 3-7) 07 文 件 销 毁 的 情 况 记 录 当 日 记 录, 每 月 归 档 一 级 类 目 采 用 大 写 汉 字 拼 音 字 母 A B C D 依 次 标 识 ; 二 级 类 目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标 识 各 类 档 案 分 别 按 年 度 编 写 案 卷 顺 序 号, 一 个 年 度 一 个 案 卷 流 水 号 流 水 号 编 写 办 法 如 下 例 : A 嘉 实 财 富 工 作 文 档 :A 销 售 业 务 :01 年 度 :2012 第 几 卷 :01 20 / 134

21 2 档 案 保 存 方 法 (1) 档 案 管 理 员 对 各 档 案 按 编 号 原 则 编 写, 填 写 档 案 登 记 表, 按 一 级 类 目 分 别 排 架, 各 一 级 类 目 之 间 不 得 交 叉 混 排 (2) 档 案 资 料 应 保 存 于 特 定 档 案 盒 中 保 存 资 料 的 案 卷 应 注 明 案 卷 标 题 案 卷 起 止 时 间 保 管 期 限 案 卷 总 页 号 脊 背 上 要 注 出 标 题 年 度 案 卷 号 案 卷 标 题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文 件 内 容, 文 字 要 简 练 明 确, 一 律 用 钢 笔 ( 碳 素 墨 水 ) 书 写,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晰 3 档 案 的 调 阅 (1) 柜 台 人 员 有 权 限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调 阅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相 关 负 责 人 应 不 定 期 对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保 管 情 况 进 行 调 阅 检 查 风 险 控 制 部 等 负 责 人 将 每 季 度 联 合 对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保 管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2) 本 公 司 以 外 相 关 人 员 查 阅 客 户 资 料 需 提 交 申 请 并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调 阅 客 户 档 案, 但 相 关 人 员 不 能 将 档 案 带 离 本 公 司 ; 经 过 领 导 批 准, 可 由 档 案 管 理 员 代 为 复 印, 带 走 复 印 件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查 阅 客 户 资 料 4 档 案 的 销 毁 (1) 对 于 柜 台 业 务 资 料 中 确 认 无 效 或 确 认 不 归 档 的 资 料 应 定 期 销 毁 (2) 复 核 员 对 于 须 销 毁 的 资 料 须 提 请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加 盖 作 废 标 记 (3) 销 毁 资 料 前, 须 将 销 毁 明 细 发 送 相 关 稽 核 人 员 并 抄 送 给 运 营 部 负 责 人 确 认, 销 毁 时 须 有 相 关 负 责 人 在 场 监 督 21 / 134

22 附 件 附 3-1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日 期 印 章 使 用 对 象 印 章 使 用 原 因 签 报 编 号 印 章 使 用 人 第 页 印 章 管 理 人 附 3-2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来 访 客 户 登 记 表 第 页 序 号 时 间 客 户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访 问 事 项 客 户 签 字 接 待 人 签 字 负 责 人 签 字 备 注 附 3-3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据 需 求 登 记 表 第 页 编 号 时 间 需 求 内 容 申 请 人 签 字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附 3-4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差 错 处 理 表 责 任 人 发 生 日 期 编 号 责 任 人 填 写 差 错 描 述 原 因 分 析 22 / 134

23 改 进 计 划 处 理 结 果 负 责 人 填 写 处 理 意 见 差 错 评 级 附 3-5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快 递 登 记 表 领 取 快 递 登 记 表 第 页 日 期 快 递 单 号 姓 名 快 递 领 取 人 前 台 确 认 人 附 3-6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柜 台 业 务 档 案 查 阅 登 记 表 第 页 查 阅 时 间 查 阅 内 容 查 阅 原 由 签 报 编 号 查 阅 人 档 案 管 理 员 备 注 23 / 134

24 附 3-7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销 毁 登 记 表 第 页 文 件 编 号 文 件 内 容 销 毁 原 因 销 毁 时 间 销 毁 人 负 责 人 备 注 24 / 134

25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目 的 为 加 强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统 一 管 理, 维 护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秩 序,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监 管 事 项 的 补 充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的 相 应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基 金 持 续 营 销 首 次 募 集 封 转 开 拆 分 分 红 转 型 QDII 等 业 务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本 制 度 所 称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是 指 为 推 介 基 金 向 公 众 分 发 或 者 公 布, 使 公 众 可 以 普 遍 获 得 的 书 面 电 子 或 者 其 他 介 质 的 信 息, 来 源 包 括 公 司 直 接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获 取 和 公 司 自 行 制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公 开 出 版 资 料 ; ( 二 ) 宣 传 单 手 册 信 函 传 真 非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发 的 与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的 公 告 等 面 向 公 众 的 宣 传 资 料 ; ( 三 ) 海 报 户 外 广 告 ; ( 四 ) 电 视 电 影 广 播 互 联 网 资 料 公 共 网 站 链 接 广 告 短 信 及 其 他 音 像 通 讯 资 料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章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内 容 要 求 一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总 要 求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与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符,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如 净 值 归 一 坐 享 财 富 增 长 坐 享 牛 市 成 长 ; 25 / 134

26 ( 二 ) 预 测 基 金 的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 如 定 期 定 额 宣 传 中 假 设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为 8% ;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四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或 者 管 理 的 基 金 ; ( 五 ) 夸 大 或 者 片 面 宣 传 基 金, 违 规 使 用 安 全 保 证 承 诺 保 险 避 险 有 保 障 高 收 益 无 风 险 等 可 能 使 投 资 人 认 为 没 有 风 险 的 词 语 ; 如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 本 金 安 全 有 保 证 安 心 成 长 获 取 稳 定 收 益 等 ; 或 者 片 面 强 调 集 中 营 销 时 间 限 制 的 表 述 ; 如 预 购 从 速 申 购 良 机 等 ; ( 六 ) 登 载 个 人 的 推 荐 性 文 字 ; ( 七 ) 在 缺 乏 足 够 证 据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使 用 业 绩 稳 健 业 绩 优 良 名 列 前 茅 位 居 前 列 首 只 最 大 最 好 最 强 唯 一 等 表 述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具 体 要 求 ( 一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可 以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应 当 同 时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表 现,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6 个 月 的 除 外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过 往 业 绩 的,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6 个 月 以 上 但 不 满 1 年 的, 应 当 登 载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业 绩 ; 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年 以 上 但 不 满 10 年 的, 应 当 登 载 自 合 同 生 效 当 年 开 始 所 有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业 绩,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公 布 日 在 下 半 年 的, 还 应 当 登 载 当 年 上 半 年 度 的 业 绩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0 年 以 上 的, 应 当 登 载 最 近 10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业 绩 ; 4 业 绩 登 载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中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发 生 改 变 的, 应 当 予 以 特 别 说 明 ( 二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行 业 公 认 的 准 则 计 算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2 引 用 的 统 计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并 注 明 出 处, 不 得 引 用 未 经 核 实 尚 未 发 生 或 者 模 拟 的 数 据 ; 对 于 推 介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等 需 要 模 拟 历 史 业 绩 的, 应 当 采 用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或 者 境 外 成 熟 证 券 市 场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指 数, 对 其 过 往 足 够 长 时 间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进 行 模 拟, 同 时 注 明 相 应 的 复 合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此 外, 还 应 当 说 明 模 拟 数 据 的 来 源 模 拟 方 法 及 主 要 计 算 公 式, 并 进 26 / 134

27 行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 3 真 实 准 确 合 理 地 表 述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4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应 当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或 者 摘 取 自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三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基 金 过 往 业 绩 的,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四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对 不 同 基 金 的 业 绩 进 行 比 较 的, 应 当 使 用 可 比 的 数 据 来 源 统 计 方 法 和 比 较 期 间, 并 且 有 关 数 据 来 源 统 计 方 法 应 当 公 平 准 确, 具 有 关 联 性 ( 五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附 有 统 计 图 表 的, 应 当 清 晰 准 确 ( 六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提 及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引 用 的 相 关 规 范, 并 应 当 列 明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的 名 称 及 评 价 日 期 由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的 业 绩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的 基 金 业 绩 复 核 函 ( 七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背 景 时,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股 东 之 间 实 行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股 东 并 不 直 接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 八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推 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应 当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九 )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中 推 介 保 本 基 金 的, 应 当 充 分 揭 示 保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并 说 明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保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间 开 放 申 购 的, 应 当 在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以 及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说 明 开 放 申 购 期 间,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否 保 本 ( 十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含 有 明 确 醒 目 的 风 险 提 示 和 警 示 性 文 字, 以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仔 细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了 解 基 金 的 具 体 情 况 有 足 够 平 面 空 间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在 材 料 中 加 入 具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必 备 内 容 的 风 险 提 示 函 对 于 营 销 活 动 承 诺 限 定 基 金 销 售 规 模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明 确 说 明 采 取 的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电 视 电 影 互 联 网 资 料 公 共 网 站 链 接 形 式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由 市 场 营 销 部 负 责 落 实, 应 当 包 括 为 时 至 少 5 秒 钟 的 影 像 显 示, 提 示 投 资 人 注 意 风 险 并 参 考 该 基 金 的 销 售 文 件 电 台 广 播 应 当 以 旁 白 形 式 表 达 上 述 内 容 27 / 134

28 第 三 章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的 制 作 和 使 用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移 交 风 险 控 制 部, 由 风 险 控 制 部 核 实 该 材 料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要 求 ; 已 经 履 行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审 批 流 程, 且 已 经 或 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经 过 核 实 后, 由 市 场 部 负 责 向 公 众 分 发 发 布 的 形 式 二 公 司 自 行 制 作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一 ) 公 司 自 行 制 作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由 市 场 部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要 求 拟 订, 然 后 报 送 市 场 部 主 管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审 核,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市 场 部 按 照 要 求 统 一 制 作, 附 上 公 司 标 识 ( 必 要 时 由 广 告 公 司 设 计 出 片 公 司 印 制 ),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合 作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不 得 自 行 制 作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二 ) 市 场 部 确 定 公 司 自 行 制 作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向 公 众 分 发 发 布 的 形 式 经 由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分 发 发 布 给 公 众 的 推 介 材 料 仅 限 来 源 于 市 场 部 门 ( 三 ) 公 司 自 行 制 作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在 向 公 众 分 发 或 者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市 场 部 负 责 报 上 海 证 监 局 备 案 报 送 内 容 报 送 形 式 报 送 流 程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证 监 局 的 具 体 要 求 第 四 章 违 规 处 理 ( 一 ) 市 场 部 工 作 人 员 未 按 要 求 制 作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未 按 时 完 成 宣 传 材 料 的 备 案 分 发 或 者 发 布 的 宣 传 材 料 与 备 案 材 料 不 一 致 及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视 情 况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降 职 调 离 岗 位 等 处 罚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差 错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二 )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擅 自 向 公 众 分 发 发 布 未 经 许 可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及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视 情 况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取 消 从 事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资 格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处 罚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差 错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三 ) 本 公 司 如 未 按 要 求 制 作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未 按 时 完 成 宣 传 材 料 的 备 案 分 发 或 者 发 布 的 宣 传 材 料 与 备 案 材 料 不 一 致 及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证 监 会 或 证 监 局 可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或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28 / 134

29 第 五 章 附 则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9 / 134

30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揭 示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依 据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的 相 应 规 定,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目 的 为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信 息 揭 示 管 理, 提 高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服 务 质 量, 促 进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健 康 稳 健 发 展 第 三 章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门 户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披 露 或 揭 示 的 信 息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由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制 度 第 四 章 规 范 性 标 准 ( 一 ) 公 司 门 户 网 站 1 公 司 应 当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如 下 投 资 资 讯 内 容 : (1)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 (2)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3)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费 率 基 金 转 换 手 续 费 支 付 模 式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信 息 和 基 金 的 其 他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等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 (5) 基 金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信 息 ; (6) 基 金 销 售 分 支 机 构 网 点 信 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投 资 资 讯 信 息, 应 有 合 法 来 源, 并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揭 示 信 息 来 源 和 发 布 时 间 2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在 线 阅 读 文 件 下 载 链 接 或 语 音 提 示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1)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情 况, 包 括 注 册 地 址,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基 金 销 售 分 支 机 构 网 30 / 134

31 点, 联 系 方 式 等 ; (2) 客 户 开 户 协 议 等 相 关 文 档 范 本 ; (3)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销 售 文 件 ; (4) 投 诉 处 理 方 式 ; (5) 揭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助 服 务 的 相 关 风 险 和 防 范 措 施, 应 当 包 括 信 息 安 全 异 常 操 作 系 统 故 障 等, 并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通 过 第 三 方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的 义 务 和 妥 善 保 管 自 己 账 户 密 码 证 书 等 身 份 数 据 的 义 务 ; (6) 公 司 调 查 和 评 价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 (7)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从 业 资 质 的 人 员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从 业 资 质 证 明 及 编 号 所 在 营 业 网 点 等 信 息 ( 二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1 公 司 应 当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功 能 : (1)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产 品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明 细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金 划 付 信 息 适 合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基 金 产 品 基 金 净 值 或 基 金 收 益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2)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以 基 金 投 资 人 选 择 的 方 式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对 账 单 应 当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发 生 的 交 易 明 细 记 录 手 续 费 收 取 情 况 分 红 方 式 等 内 容 ; (3)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诉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人 姓 名 投 诉 时 间 投 诉 事 项 处 理 流 程 处 理 结 果 等 内 容 2 公 司 应 当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核 实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真 实 身 份 和 资 质 的 方 法, 包 括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合 法 销 售 基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便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核 查 的 监 管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基 金 或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公 司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并 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公 司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基 金 或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的 界 定, 执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31 / 134

32 第 五 章 日 常 管 理 程 序 ( 一 ) 收 集 制 作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收 集 制 作 投 资 资 讯 内 容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信 息 ( 二 ) 审 核 1 投 资 资 讯 信 息 投 资 人 服 务 信 息 由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公 司 领 导 审 核 ; 2 基 金 或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客 户 开 户 协 议 相 关 文 档 范 本 等 法 律 文 件, 应 当 经 风 险 控 制 部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核 ( 三 ) 揭 示 公 告 及 备 案 经 复 核 后 的 基 金 或 公 司 信 息, 由 运 营 支 持 部 或 发 起 部 门 在 公 司 门 户 网 站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披 露 或 揭 示, 必 要 时 向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一 )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解 释 及 修 改 ( 二 )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六 章 附 则 32 / 134

3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业 务 处 理 中 断 第 一 节 销 售 数 据 传 输 故 障 因 销 售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故 障 等 原 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传 输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数 据 有 错 误 遗 漏 延 误 或 无 法 传 输 一 传 输 的 销 售 数 据 错 误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传 输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销 售 数 据 有 错 误, 无 法 导 入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处 理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长 : 本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分 管 领 导 成 员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销 售 团 队 相 关 人 员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T 日 ( 申 请 受 理 日 定 为 T 日 )21:00 前,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系 统 传 输 的 销 售 数 据 有 错 误 ; B.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立 即 以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 C. 本 公 司 寻 找 数 据 出 错 原 因, 重 新 发 送 数 据, 并 通 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D. 若 于 T 日 23:00 之 前 数 据 重 新 抵 达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接 受 数 据 并 进 行 处 理 ; E. 若 T 日 23:00 数 据 仍 无 法 重 新 抵 达 或 仍 然 有 错 误, 相 应 的 销 售 业 务 视 为 无 效, 若 遇 特 殊 情 形,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后 可 以 适 当 顺 延 ; F.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抄 送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公 司 33 / 134

34 二 传 输 的 销 售 数 据 延 误 1 危 机 描 述 :T 日 21:00 本 公 司 的 基 金 销 售 数 据 未 到 达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于 T 日 21:00 开 始 至 22:30 之 前 每 10 分 钟 以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B. 本 公 司 寻 找 数 据 延 误 原 因, 重 新 发 送 数 据, 并 通 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C. 数 据 若 于 T 日 23:00 之 前 抵 达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接 受 数 据 并 进 行 处 理 ; D. 数 据 若 无 法 按 时 抵 达, 相 应 的 销 售 业 务 视 为 无 效, 若 遇 特 殊 情 形, 经 认 可 后 可 以 适 当 顺 延 ; E.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抄 送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公 司 三 销 售 数 据 无 法 传 输 1 危 机 描 述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数 据 中 央 交 换 平 台 出 现 异 常, 截 止 T 日 21:00 仍 无 法 修 复, 导 致 无 法 传 输 销 售 数 据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于 T 日 21:30 电 话 通 知 本 公 司 ; B. 本 公 司 打 印 当 天 的 汇 总 数 据, 加 盖 公 章 后, 传 真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同 时 将 当 天 的 有 关 业 务 数 据 通 过 深 证 通 或 其 他 通 迅 方 式 传 送 至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C. 数 据 若 于 T 日 23:00 之 前 抵 达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接 受 数 据 并 进 行 处 理 ; D. 数 据 若 无 法 按 时 赶 到, 相 关 业 务 视 同 无 效, 若 遇 特 殊 情 形, 经 认 可 后 可 以 适 当 顺 延 ; E.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抄 送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公 司 第 二 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传 输 故 障 因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传 输 系 统 故 障 等 原 因,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传 输 给 本 公 司 的 成 交 确 认 数 据 有 错 34 / 134

35 误 遗 漏 延 误 或 无 法 传 输 一 传 输 的 确 认 数 据 错 误 1 危 机 描 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传 输 给 本 公 司 的 确 认 数 据 有 错 误 遗 漏 延 误 或 无 法 传 输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发 现 问 题 后 立 即 电 话 通 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B.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查 找 原 因, 并 再 次 发 送 数 据 ; C. 本 公 司 接 收 数 据 并 处 理 ; D. 本 公 司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二 传 输 的 确 认 数 据 延 误 1 危 机 描 述 : 截 止 T+1 日 16:00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成 交 确 认 数 据 仍 未 能 抵 达 本 公 司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交 易 运 行 部 于 T+1 日 16:00 前 电 话 通 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B.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寻 找 数 据 延 误 原 因,T+1 日 17:00 前 重 新 发 送 数 据 ; C. 本 公 司 接 受 数 据 并 处 理 ; D. 如 成 交 确 认 数 据 于 T+1 日 18:00 前 仍 不 能 发 送 至 本 公 司, 则 顺 延 至 T+2 日 处 理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三 确 认 数 据 无 法 传 输 1 危 机 描 述 : 传 输 系 统 瘫 痪, 截 止 T+1 日 16:00 仍 无 法 修 复, 导 致 成 交 确 认 数 据 无 法 发 送 或 接 收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当 天 的 有 关 业 务 确 认 连 同 当 天 的 交 易 成 交 汇 总 数 据, 数 据 拷 贝 至 磁 盘, 于 T+1 日 17:00 之 前 派 专 人 送 往 本 公 司 总 部 ; B. 本 公 司 接 受 数 据 并 处 理 ; C. 如 成 交 确 认 数 据 于 T+1 日 18:00 前 仍 不 能 发 送 至 本 公 司, 则 顺 延 至 T+2 日 处 理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35 / 134

36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节 销 售 系 统 全 系 统 瘫 痪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销 售 系 统 全 系 统 瘫 痪,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交 易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的 基 金 业 务 暂 停 ; B.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等 待 本 公 司 系 统 恢 复 后 再 下 发 确 认 数 据 或 基 金 信 息 ; C.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并 上 报 证 监 会 将 危 机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系 统 瘫 痪 1 危 机 描 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系 统 瘫 痪,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交 易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暂 停 ; B. 本 公 司 等 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系 统 恢 复 后 再 接 收 确 认 数 据 或 基 金 信 息 ; C. 本 公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并 及 时 就 危 机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如 有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则 本 公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节 销 售 资 金 交 收 异 常 一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资 金 交 收 异 常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委 托 的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将 销 售 资 金 划 至 销 售 归 集 账 户 或 投 资 人 账 户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36 / 134

37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 本 公 司 委 托 的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组 长 : 本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分 管 领 导 成 员 :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销 售 团 队 相 关 人 员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销 售 资 金 结 算 会 计 在 销 售 资 金 对 账 时, 发 现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将 款 项 划 至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归 集 账 户 ; 或 本 公 司 发 现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将 款 项 划 至 投 资 人 账 户 本 公 司 立 即 与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联 系, 要 求 查 明 情 况 ; B.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务 必 于 当 天 查 明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完 成 划 款,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本 公 司 ; C. 本 公 司 销 售 资 金 结 算 会 计 再 次 核 对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或 通 知 投 资 人 核 对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 D. 本 公 司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并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 本 公 司 就 危 机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E. 如 果 资 金 未 能 于 当 天 到 账, 且 给 本 公 司 或 投 资 人 利 益 带 来 损 害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二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交 收 异 常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的 监 督 银 行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将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划 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 与 本 公 司 合 作 的 监 督 银 行 组 长 : 本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分 管 领 导 监 督 银 行 分 管 领 导 成 员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监 督 银 行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会 计 在 核 实 款 项 到 账 与 否 情 况 时, 发 现 本 公 司 的 监 督 银 行 没 有 按 时 将 款 项 划 至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立 即 与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联 系, 要 求 查 明 情 况 ; B. 本 公 司 务 必 于 当 天 与 监 督 银 行 取 得 联 系, 敦 促 其 查 明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完 成 划 款,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37 / 134

38 C.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会 计 再 次 核 对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D. 本 公 司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并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本 公 司 就 危 机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E. 如 果 资 金 未 能 于 当 天 到 账, 且 给 基 金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利 益 带 来 损 害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监 督 协 议 的 约 定 追 究 监 督 银 行 的 责 任 三 赎 回 或 分 红 资 金 交 收 异 常 ( 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资 金 交 付 异 常 1 危 机 描 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将 赎 回 或 分 红 资 金 划 往 本 公 司 监 督 银 行 的 销 售 归 集 账 户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会 计 在 核 实 款 项 到 账 与 否 情 况 时, 发 现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没 有 按 时 将 款 项 划 至 本 公 司 监 督 银 行, 立 即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人 联 系, 要 求 查 明 情 况 ; B.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务 必 于 当 天 查 明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完 成 划 款,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本 公 司 ; C. 本 公 司 会 计 再 次 核 对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D. 本 公 司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并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 E. 如 果 资 金 未 能 于 当 天 到 账, 且 给 本 公 司 或 投 资 人 利 益 带 来 损 害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 二 ) 监 督 银 行 资 金 交 付 异 常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的 监 督 银 行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将 赎 回 或 分 红 资 金 划 往 投 资 人 的 账 户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会 计 在 核 实 款 项 时 或 者 收 到 投 资 人 的 反 馈 没 有 收 到 赎 回 或 者 分 红 资 金, 立 即 与 监 督 银 行 负 责 人 联 系, 要 求 查 明 情 况 ; B. 监 督 银 行 必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完 成 划 款,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本 公 司 ; C. 本 公 司 会 计 再 次 核 对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D. 本 公 司 对 该 次 事 件 备 案, 并 报 公 司 领 导, 抄 送 基 金 公 司 ; 本 公 司 就 危 机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通 知 广 大 投 资 人 E. 如 果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且 给 本 公 司 或 投 资 人 利 益 带 来 损 害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监 督 协 议 的 约 定 追 究 监 督 银 行 的 责 任 38 / 134

39 第 二 章 巨 额 赎 回 1 危 机 描 述 : 巨 额 赎 回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当 日 净 赎 回 量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规 模 的 1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规 模 10% 的 情 况 下, 对 其 余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时, 需 在 连 续 赎 回 和 取 消 赎 回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该 赎 回 申 请 的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 与 本 公 司 合 作 的 监 督 银 行 组 长 : 本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分 管 领 导 监 督 银 行 分 管 领 导 成 员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监 督 银 行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各 网 点 应 及 时 将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尽 快 向 上 级 如 实 汇 报 ; B. 针 对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本 公 司 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保 持 及 时 有 效 的 专 人 联 络, 互 通 信 息 ; C.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做 好 资 金 支 付 和 投 资 人 告 知 工 作 ; 第 三 章 挪 用 销 售 资 金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监 督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在 未 接 受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私 自 挪 用 销 售 资 金,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了 损 失, 也 损 害 了 本 公 司 的 名 誉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 与 本 公 司 合 作 的 监 督 银 行 组 长 : 本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分 管 领 导 监 督 银 行 分 管 领 导 市 场 部 领 导 成 员 :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监 督 银 行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市 场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各 网 点 应 及 时 将 此 危 机 情 况 尽 快 向 上 级 如 实 汇 报 ; B. 协 助 央 行 银 监 会 公 安 部 门, 责 成 责 任 机 构 及 时 垫 付 资 金 追 缴 被 挪 用 资 金 ; 39 / 134

40 C. 做 好 投 资 人 安 抚 工 作 ; D. 对 挪 用 销 售 资 金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内 部 处 罚, 包 括 不 限 于 警 告 记 过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第 四 章 不 正 当 言 论 及 宣 传 引 发 负 面 影 响 1 危 机 描 述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误 导 性 宣 传 ; 公 司 总 裁 高 管 等 核 心 人 员 对 外 讲 话 或 博 客 内 容 引 起 市 场 波 动 ; 或 者 公 司 主 办 的 基 金 论 坛 内 容 引 起 市 场 波 动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 与 本 公 司 合 作 的 监 督 银 行 组 长 : 本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分 管 领 导 监 督 银 行 分 管 领 导 市 场 部 领 导 成 员 :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监 督 银 行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市 场 部 负 责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严 查 不 正 当 言 论 的 产 生 及 传 播 过 程, 并 严 厉 禁 止 其 继 续 传 播 ; E. 有 必 要 时 协 助 当 地 证 监 局 查 明 言 论 来 源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公 众 进 行 更 正 ; B. 对 已 经 发 布 的 言 论 立 即 撤 销 并 更 正 以 消 除 影 响 ; C. 做 好 投 资 人 安 抚 工 作 ; D. 对 言 论 的 发 布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内 部 处 罚, 包 括 不 限 于 警 告 记 过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第 五 章 易 引 发 不 稳 定 事 件 的 特 殊 性 投 诉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将 客 户 有 可 能 提 出 诉 讼 或 存 在 潜 在 诉 讼 可 能 的 投 诉 客 户 要 求 财 务 赔 偿 的 投 诉 多 次 重 复 发 生 的 投 诉 行 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易 引 起 公 众 和 媒 体 关 注 的 投 诉 公 司 员 工 涉 及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反 公 司 内 部 流 程 与 制 度 的 投 诉 其 他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负 责 人 认 为 属 于 重 大 投 诉 的 投 诉 ( 如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隐 患 性 质 恶 劣 等 投 诉 ) 视 为 易 引 发 不 稳 定 事 件 的 特 殊 性 投 诉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正 确 对 待 客 户 的 抱 怨 和 投 诉, 做 好 投 资 人 安 抚 工 作, 避 免 将 事 件 进 一 步 扩 大 ; 40 / 134

41 B. 有 必 要 时 请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本 公 司 处 理 性 质 恶 劣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投 诉 ; C. 尽 量 采 取 保 守 退 让 措 施 以 最 大 程 度 得 满 足 投 资 人 的 合 理 要 求 ; D.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媒 体 来 处 理 该 类 投 诉 ; 第 六 章 安 全 保 障 异 常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发 生 群 体 性 事 件 办 公 场 所 出 现 安 全 问 题 或 机 房 出 现 安 全 问 题 以 及 可 能 出 现 人 多 拥 挤 秩 序 混 乱 网 络 繁 忙 等 现 象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各 网 点 应 及 时 发 现 此 类 异 常 情 况, 尽 快 向 上 级 如 实 汇 报 情 况 ; B. 协 助 当 地 证 监 局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人 员 疏 导 工 作 维 持 社 会 稳 定 ; C. 加 强 安 全 保 卫 力 量 健 全 监 控 和 值 班 制 度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人 员 和 财 产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D.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会 同 当 地 公 安 交 通 等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 E. 及 时 向 投 资 人 进 行 正 面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第 七 章 信 息 系 统 异 常 1 危 机 描 述 : 由 于 存 在 系 统 漏 洞 木 马 或 病 毒 开 放 了 与 业 务 无 关 的 端 口 或 网 页 易 被 篡 改 等 原 因 导 致 网 站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访 问 ; 由 于 核 心 业 务 网 与 办 公 网 没 有 隔 离 或 系 统 发 生 重 大 升 级 等 原 因 导 致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瘫 痪 ; 由 于 没 有 做 好 主 机 数 据 网 络 通 讯 等 备 份 导 致 数 据 丢 失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尽 快 恢 复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及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的 运 转 ; B. 系 统 恢 复 后 在 网 站 显 著 位 置 上 刊 登 本 次 事 故 的 情 况 说 明 ; C. 及 时 向 投 资 人 进 行 正 面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 D. 定 期 扫 描 安 装 防 护 软 件, 关 闭 多 余 端 口 禁 止 远 程 方 式, 增 加 防 篡 改 措 施, 两 网 物 理 隔 离 ; E. 向 证 监 会 报 备 ; 41 / 134

42 F. 做 好 机 房 及 至 少 同 城 异 地 的 主 机 备 份, 做 好 非 同 城 异 地 的 数 据 备 份 等 备 份 工 作 第 八 章 灾 难 性 事 故 处 理 计 划 1 危 机 描 述 : 本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遇 到 火 灾 水 灾 等 灾 害, 发 生 案 件 ( 包 括 抢 劫 ) 等 导 致 基 金 业 务 不 能 正 常 开 展 2 危 机 处 理 小 组 : 同 前 3 危 机 处 理 程 序 : A. 本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立 即 报 告 基 金 销 售 中 心, 同 时 报 警 并 提 出 处 理 方 案 ; B. 如 无 法 营 业, 得 到 批 准 后 公 告 暂 时 停 止 营 业 通 知, 并 同 时 公 布 同 城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名 称 地 址 等 内 容, 以 便 投 资 人 能 够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一 本 制 度 有 本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修 改 二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九 章 附 则 42 / 134

43 第 八 部 分 反 洗 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目 的 为 防 止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从 事 洗 钱 活 动, 规 范 和 加 强 本 公 司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的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基 本 原 则 一 公 司 员 工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事 或 促 进 洗 钱 活 动 公 司 员 工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避 免 接 受 已 知 或 被 怀 疑 为 是 犯 罪 活 动 所 得 的 资 产 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认 真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及 时 审 慎 地 识 别 并 报 告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 不 得 妨 碍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履 行 三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协 助 配 合 司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打 击 洗 钱 活 动 四 公 司 及 员 工 应 当 保 守 反 洗 钱 工 作 秘 密,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将 有 关 反 洗 钱 工 作 信 息 泄 露 给 客 户 和 其 他 人 员,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章 部 门 职 责 一 公 司 设 立 反 洗 钱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由 公 司 总 裁 担 任, 成 员 包 括 销 售 管 理 部 市 场 部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1) 研 究 和 制 定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规 划 和 政 策 ; (2)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反 洗 钱 规 章 制 度 ; (3) 部 署 反 洗 钱 培 训 工 作, 指 导 对 员 工 和 客 户 的 反 洗 钱 宣 传 工 作 ; (4) 协 调 公 司 各 部 门 的 反 洗 钱 工 作 ; (5) 对 反 洗 钱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并 监 督 执 行 二 风 险 控 制 部 作 为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牵 头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1) 制 定 更 新 反 洗 钱 管 理 办 法, 审 核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拟 订 的 反 洗 钱 操 作 规 程 ; (2) 对 公 司 创 新 业 务 的 洗 钱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43 / 134

44 (3)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反 洗 钱 工 作 ; (4) 配 合 国 家 有 关 执 法 机 关 对 涉 嫌 洗 钱 活 动 所 进 行 的 调 查 工 作 ; (5) 组 织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和 宣 传 工 作 三 销 售 团 队 负 责 如 下 反 洗 钱 工 作 : (1) 制 定 完 善 并 根 据 反 洗 钱 要 求 持 续 更 新 本 部 门 的 反 洗 钱 内 部 操 作 规 程 和 控 制 措 施 ;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识 别 或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保 存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 (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协 助 提 供 反 洗 钱 相 关 数 据 ; (4)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处 理 反 洗 钱 事 务, 协 助 反 洗 钱 培 训 宣 传 和 审 计 等 工 作 第 四 章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一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员 工 应 当 根 据 了 解 你 的 客 户 的 原 则,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 识 别 核 对 客 户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及 合 法 性, 确 保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与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名 称 一 致, 并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二 公 司 不 得 为 身 份 不 明 的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与 其 进 行 交 易, 不 得 为 客 户 开 立 匿 名 账 户 或 者 假 名 账 户 在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客 户 所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件 资 料 涉 嫌 虚 假 记 载 的,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 发 现 可 疑 的, 应 当 要 求 客 户 补 充 提 供 足 以 证 实 其 身 份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无 法 证 实 的,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三 客 户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要 求 客 户 出 示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对 上 述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后,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客 户 提 交 身 份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时, 也 应 要 求 其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及 时 对 客 户 信 息 予 以 更 新, 留 存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四 客 户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申 购 等 业 务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同 时 对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上 的 姓 名 证 件 名 称 和 号 码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并 保 存 被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客 户 撤 销 授 权 代 理 的, 也 应 对 客 户 身 份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五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了 解 客 户 的 交 易 目 的 和 交 易 性 质, 了 解 实 际 控 制 客 户 的 自 然 人 和 有 效 识 别 交 易 的 受 益 人 如 客 户 的 资 金 或 者 财 产 属 于 信 托 财 产 的, 应 当 识 别 信 托 关 44 / 134

45 系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登 记 信 托 委 托 人 受 益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六 客 户 申 请 办 理 销 户 代 理 授 权 或 取 消 代 理 授 权 转 托 管 指 定 交 易 或 撤 销 指 定 交 易 交 易 密 码 挂 失 重 置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对 客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核 对 并 登 记 七 对 于 网 上 交 易 等 非 现 场 业 务 应 采 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协 助 等 方 式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识 别, 并 通 过 各 种 技 术 保 障 手 段 对 客 户 的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记 录 未 满 18 周 岁 客 户 的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八 发 现 客 户 相 关 信 息 已 经 发 生 变 更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该 及 时 提 醒 客 户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信 息 资 料 的 变 更 业 务 如 客 户 先 前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且 客 户 没 有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经 提 醒 后 未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 公 司 应 中 止 为 客 户 办 理 业 务 九 在 与 客 户 的 业 务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销 售 团 队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业 务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持 续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措 施, 关 注 客 户 及 其 日 常 交 易 情 况 十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时,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通 过 要 求 客 户 补 充 其 他 身 份 资 料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客 户 提 供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书 回 访 客 户 实 地 查 访 或 向 公 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核 实 等 方 式,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重 新 识 别, 核 对 客 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1)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等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2) 客 户 行 为 或 者 交 易 情 况 出 现 异 常 的 ; (3) 客 户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与 联 合 国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颁 布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要 求 公 司 协 查 或 者 关 注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人 员 相 同 的 ; (4) 客 户 有 洗 钱 恐 怖 融 资 活 动 嫌 疑 的 ; (5) 客 户 信 息 与 公 司 先 前 已 经 掌 握 的 相 关 信 息 存 在 不 一 致 或 者 相 互 矛 盾 的 ; (6) 先 前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存 在 疑 点 的 ; (7) 其 他 认 为 应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的 其 他 情 形 十 一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发 生 本 章 第 十 条 规 定 之 情 形 的,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采 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核 实 客 户 信 息 或 者 通 过 回 访 客 户 等 措 施 重 新 核 对 客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45 / 134

46 第 五 章 风 险 等 级 管 理 一 公 司 建 立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制 度,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在 持 续 关 注 的 基 础 上, 适 时 调 整 相 关 客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二 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下 列 人 员 发 生 交 易 行 为 或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 (1)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发 布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名 单 ; (2) 司 法 机 关 发 布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名 单 ; (3)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决 议 中 所 列 的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名 单 和 制 裁 名 单 ; (4)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关 注 的 其 他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嫌 疑 人 名 单 (5)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相 关 基 金 产 品 的 机 构 或 个 人 三 运 营 支 持 部 在 初 次 为 直 销 客 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或 办 理 其 他 业 务 时, 如 通 过 身 份 识 别 发 现 客 户 姓 名 或 名 称 与 本 章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禁 入 名 单 相 同 的,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判 断 客 户 身 份, 无 法 排 除 恐 怖 组 织 或 恐 怖 分 子 嫌 疑 的, 应 拒 绝 为 其 办 理 业 务, 并 及 时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四 以 下 人 员 应 被 视 为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 (1)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各 级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协 查 的 涉 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的 名 单 ; (2)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各 级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协 查 的 涉 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涉 及 赃 款 赃 物, 能 够 成 为 洗 钱 行 为 上 游 犯 罪 的 名 单 ; (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关 注 的 客 户 名 单 ; (4) 一 年 内 被 报 送 过 可 疑 交 易 累 计 达 到 五 次 以 上 ( 含 本 数 ) 的 客 户 (5) 按 照 客 户 的 身 份 地 域 行 业 或 职 业 交 易 特 征,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其 存 在 高 度 洗 钱 或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的 客 户 五 对 于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销 售 团 队 业 务 人 员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定 期 进 行 回 访, 或 向 公 安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核 实 以 及 其 他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进 行 审 核, 了 解 客 户 相 关 资 料 信 息, 加 强 对 其 交 易 活 动 的 监 管 分 析, 并 将 回 访 及 交 易 结 果 分 析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六 以 下 客 户 应 当 被 列 入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 (1) 住 所 地 在 西 藏 新 疆 自 治 区, 职 业 栏 填 写 无 业, 且 交 易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 (2) 职 业 栏 填 写 公 务 员, 且 交 易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 (3) 注 册 资 本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交 易 金 额 在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 46 / 134

47 (4) 交 易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珠 宝 拍 卖 企 业 ; (5) 除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以 外, 其 他 被 报 送 过 可 疑 交 易 的 客 户 ; (6) 按 照 客 户 的 身 份 地 域 行 业 或 职 业 交 易 特 征,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其 存 在 一 定 洗 钱 或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的 客 户 七 除 高 风 险 类 客 户 和 中 等 风 险 类 客 户 之 外 的 客 户 为 低 风 险 类 客 户 因 被 报 送 过 可 疑 交 易 而 被 列 入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的 客 户, 经 身 份 核 查 后 排 除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的, 可 以 列 入 低 风 险 等 级 第 六 章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一 公 司 销 售 柜 台 和 网 上 交 易 暂 不 受 理 现 金 缴 存 现 金 汇 款 方 式 认 / 申 购 基 金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与 客 户 之 间 进 行 现 金 缴 存 现 金 支 取 现 金 结 售 汇 现 钞 兑 换 现 金 汇 款 现 金 票 据 解 付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现 金 收 支 二 在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时,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确 保 申 购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指 定 赎 回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三 者 为 同 一 身 份 三 运 营 支 持 部 业 务 人 员 应 对 客 户 及 其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测, 对 如 下 可 疑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识 别 分 析, 如 确 认 为 可 疑 交 易 的, 应 立 即 向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报 告 : (1) 闲 置 一 年 以 上 的 账 户 原 因 不 明 地 突 然 买 卖 基 金, 并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生 单 笔 或 者 累 计 超 过 50 万 元 的 基 金 交 易 ; (2) 开 户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买 卖 基 金,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50 万 元, 然 后 迅 速 销 户 ; (3) 客 户 要 求 基 金 份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且 不 能 提 供 合 法 证 明 文 件 ; (4) 客 户 每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3 次 以 上, 或 者 每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持 续 3 天 以 上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且 无 合 理 理 由 ; (5) 客 户 要 求 变 更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银 行 卡 号 等 重 要 信 息 资 料 但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有 伪 造 变 造 嫌 疑 ; (6)18 周 岁 以 下 自 然 人 客 户 的 单 笔 或 单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且 无 法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的 ; (7) 客 户 无 合 理 理 由 不 计 成 本,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频 繁 买 卖 同 一 基 金 ( 货 币 基 金 超 短 债 基 金 等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以 及 指 数 基 金 除 外 ), 单 笔 或 单 日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 (8) 中 等 风 险 自 然 人 客 户 的 单 笔 或 单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且 无 法 说 明 资 47 / 134

48 金 来 源 和 合 理 用 途 的 ; (9) 中 等 风 险 机 构 客 户 的 单 笔 或 单 日 累 计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且 无 法 说 明 资 金 来 源 和 合 理 用 途 的 ; (10)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客 户 的 资 金 其 他 形 式 财 产 交 易 行 为 与 恐 怖 主 义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恐 怖 组 织 恐 怖 分 子 从 事 恐 怖 融 资 活 动 人 员 有 关 的 ; (11)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客 户 的 资 金 交 易 涉 嫌 毒 品 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 (12)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客 户 与 洗 钱 高 风 险 国 家 和 地 区 有 业 务 联 系 的 ; (13) 高 风 险 客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 (14) 交 易 的 金 额 频 率 流 向 性 质 等 有 异 常 情 形, 经 分 析 认 为 涉 嫌 洗 钱 的 其 他 交 易 行 为 四 运 营 支 持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对 客 户 及 其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测, 对 疑 似 可 疑 交 易 的 行 为 进 行 识 别 分 析, 如 确 认 为 可 疑 交 易 的, 应 立 即 向 风 险 控 制 部 提 交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对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的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进 行 复 核, 经 过 初 步 判 断 认 为 交 易 行 为 符 合 上 述 可 疑 交 易 特 征,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客 户 详 细 信 息 和 交 易 背 景 的, 可 要 求 销 售 团 队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补 充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销 售 人 员 及 运 营 支 持 部 可 采 取 回 访 客 户 向 公 安 机 关 工 商 机 关 核 实 等 方 式 对 可 疑 交 易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识 别 五 对 可 疑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上 述 分 析 识 别 后, 风 险 控 制 部 认 为 确 实 存 在 洗 钱 嫌 疑 的, 应 在 可 疑 交 易 发 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相 关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报 送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及 相 关 部 门 六 运 营 支 持 部 在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时, 如 发 现 以 下 可 疑 行 为, 应 立 即 向 风 险 控 制 部 报 告, 经 风 险 控 制 部 分 析 属 可 疑 行 为 后, 由 风 险 控 制 部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并 向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测 分 析 中 心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报 送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 (1) 客 户 拒 绝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 (2) 客 户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新 其 基 本 信 息 的 ; (3)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怀 疑 先 前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的 ; (4) 在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时 发 现 的 其 他 可 疑 行 为 (5) 除 前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发 现 交 易 的 金 额 频 率 流 向 性 质 等 有 异 常 情 形, 经 分 析 认 为 涉 嫌 洗 钱 的 48 / 134

49 七 风 险 控 制 部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客 户 或 其 交 易 涉 嫌 洗 钱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等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七 章 客 户 资 料 保 管 和 信 息 保 密 一 公 司 销 售 团 队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当 建 立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等 实 物 档 案 的 保 管 制 度 二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对 业 务 系 统 中 的 客 户 资 料 和 能 够 反 映 每 笔 交 易 的 数 据 信 息 业 务 凭 证 账 簿 等 交 易 类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三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包 括 个 人 客 户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机 构 客 户 的 开 户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授 权 书 原 件 账 户 开 立 内 部 审 核 记 录 客 户 信 息 核 实 和 更 正 记 录 等 四 交 易 记 录 包 括 交 易 主 体 交 易 的 时 间 地 点 币 种 金 额 资 金 的 来 源 和 去 向 提 取 资 金 的 方 式 业 务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等 五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自 业 务 关 系 结 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与 销 售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自 业 务 发 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保 管 期 届 满, 凡 涉 及 涉 嫌 洗 钱 未 查 清 的 有 关 资 料, 包 括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等, 应 单 独 保 管 到 事 项 完 结 为 止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政 规 章 要 求 更 长 的 保 存 期 限 的,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政 规 章 的 规 定 办 理 六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妥 善 保 存 反 洗 钱 工 作 档 案, 记 录 所 有 曾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构 提 供 的 反 洗 钱 相 关 报 告 七 员 工 应 对 依 法 履 行 反 洗 钱 职 责 或 者 义 务 所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公 司 及 员 工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八 员 工 对 客 户 或 交 易 产 生 洗 钱 怀 疑 时,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本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不 得 擅 自 向 该 客 户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公 司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报 告 客 户 洗 钱 行 为 的, 公 司 董 事 员 工 不 得 向 客 户 发 出 警 告, 或 向 客 户 作 出 提 示 第 八 章 反 洗 钱 培 训 宣 传 和 内 审 49 / 134

50 一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制 定 年 度 反 洗 钱 培 训 和 宣 传 总 体 计 划, 并 督 促 和 检 查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落 实 和 实 施 二 风 险 控 制 部 组 织 开 展 对 公 司 员 工 的 反 洗 钱 培 训, 并 组 织 和 督 促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反 洗 钱 宣 传, 提 高 公 司 员 工 和 客 户 的 反 洗 钱 意 识 三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定 期 开 展 对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专 项 检 查, 并 将 反 洗 钱 审 计 工 作 纳 入 日 常 稽 核 工 作 中 四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在 接 受 反 洗 钱 专 项 检 查 后, 应 根 据 专 项 检 查 提 出 的 要 求 及 时 整 改, 并 在 收 到 专 项 检 查 结 论 后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第 九 章 协 助 反 洗 钱 行 政 调 查 一 公 司 业 务 部 门 收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反 洗 钱 调 查 通 知 书 后, 应 尽 快 通 知 风 险 控 制 部 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反 洗 钱 调 查 时,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如 发 现 调 查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的, 或 与 公 司 可 疑 交 易 活 动 有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调 查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报 告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查 组 对 文 件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的, 材 料 保 管 部 门 应 负 责 在 场 查 点, 并 在 封 存 清 单 上 签 字 封 存 期 间, 任 何 部 门 和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转 移 隐 藏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被 封 存 的 文 件 资 料 四 客 户 要 求 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查 所 涉 及 的 账 户 资 金 转 往 境 外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由 风 险 控 制 部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报 告 第 十 章 违 规 处 理 一 员 工 违 反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给 公 司 造 成 声 誉 影 响 经 济 损 失 或 致 使 公 司 或 相 关 人 员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公 司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采 取 以 下 处 罚 措 施 : (1) 批 评 警 告 ; (2) 记 过 ; (3)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公 司 除 采 取 上 述 处 罚 措 施 外, 有 权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涉 嫌 犯 罪 的, 将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三 人 事 行 政 部 财 务 管 理 部 风 险 控 制 部 做 为 违 规 处 罚 的 执 行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总 裁 或 50 / 134

51 其 授 权 人 员 做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予 以 执 行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制 定 解 释 和 修 改,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51 / 134

52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异 常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了 加 强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中 异 常 交 易 的 监 控 分 析 记 录 和 报 告,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章 职 责 一 销 售 团 队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对 客 户 的 开 户 申 请 和 业 务 申 请 严 格 审 核, 认 真 核 对 登 记 和 保 存 客 户 的 业 务 申 请 文 件 以 及 身 份 资 料,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或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应 当 向 分 管 领 导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报 告 二 风 险 控 制 部 负 责 对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重 大 问 题 的,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三 章 异 常 交 易 管 理 一 以 下 行 为 属 于 异 常 交 易 : 1 反 洗 钱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能 被 认 定 为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的 异 常 交 易 ; 2 投 资 人 连 续 三 个 工 作 日 频 繁 申 请 开 立 撤 销 账 户 的 行 为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变 更 指 定 赎 回 银 行 账 户 ; 4 违 反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的 交 易 ; 5 投 资 人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 6 其 他 存 在 异 常 的 交 易 行 为 二 在 办 理 以 下 业 务 时, 销 售 团 队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识 别 客 户 的 身 份, 了 解 实 际 控 制 客 户 的 自 然 人 和 交 易 的 实 际 受 益 人, 核 对 客 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客 户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影 印 件 : 1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销 户 和 变 更 ; 2 资 金 账 户 的 变 更 ; 3 为 客 户 办 理 代 理 授 权 或 取 消 代 理 授 权 ; 52 / 134

53 4 转 托 管 ; 5 交 易 密 码 挂 失 及 重 置 ; 6 修 改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等 资 料 ; 7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等 非 柜 面 交 易 方 式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识 别 的 其 他 业 务 三 公 司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或 信 赖 第 三 方 所 提 供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结 果, 也 可 自 行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工 作 四 公 司 委 托 第 三 方 保 存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时, 应 要 求 第 三 方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保 存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保 证 能 够 及 时 获 取 由 第 三 方 保 存 的 客 户 资 料 五 在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过 程 中, 销 售 团 队 或 运 营 支 持 部 如 发 现 客 户 提 供 文 件 有 伪 造 变 造 嫌 疑, 客 户 名 称 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金 融 机 构 协 查 或 关 注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分 子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相 同 的, 或 有 洗 钱 恐 怖 融 资 嫌 疑 等 可 疑 情 形, 应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仍 确 认 可 疑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公 司 领 导 及 风 险 控 制 部 六 对 于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疑 交 易 情 形,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反 洗 钱 制 度 的 要 求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部 对 于 经 公 司 判 断 为 可 疑 交 易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代 销 协 议 的 要 求 履 行 报 送 程 序 七 运 营 支 持 部 应 做 好 客 户 的 异 常 交 易 记 录, 记 录 应 妥 善 保 存 八 对 于 稽 核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或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风 险 控 制 部 应 当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报 告, 遇 有 如 下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1 违 规 使 用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 2 挪 用 投 资 人 资 金 或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销 售 中 出 现 的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四 章 附 则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改,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53 / 134

5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了 规 范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的 基 金 销 售 行 为, 确 保 销 售 适 用 性, 正 确 向 投 资 者 提 示 投 资 风 险,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公 司 的 基 金 销 售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柜 台 直 销 系 统 ) 应 支 持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在 基 金 销 售 中 的 运 用 第 二 章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销 售 适 用 性 基 本 原 则 一 投 资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当 公 司 或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利 益 与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优 先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二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应 将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作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成 部 分, 贯 穿 于 基 金 销 售 的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产 品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都 要 了 解 并 做 出 评 价 三 客 观 性 原 则 公 司 应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设 置 必 要 的 标 准 和 流 程, 保 证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实 施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产 品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调 查 和 评 价, 应 当 尽 力 做 到 客 观 准 确, 并 作 为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推 介 合 适 基 金 产 品 的 重 要 依 据 四 及 时 性 原 则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评 价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价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更 新 第 三 章 审 慎 调 查 54 / 134

55 ( 一 ) 公 司 选 择 代 销 基 金 产 品 时, 应 当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并 做 出 评 价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诚 信 状 况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和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并 可 将 调 查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代 销 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基 金 产 品 或 是 否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优 先 推 介 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公 司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开 展 审 慎 调 查 应 当 优 先 根 据 被 调 查 方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进 行 接 受 被 调 查 方 提 供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使 用 的, 应 对 信 息 的 适 当 性 实 施 尽 职 甄 别 ( 三 )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慎 调 查 的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见 附 件 1 第 四 章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 一 ) 对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评 价 由 第 三 方 的 基 金 评 级 与 评 价 机 构 提 供 ( 二 )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是 公 司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推 介 基 金 产 品 的 重 要 依 据 ( 三 )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以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来 具 体 反 映,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分 为 以 下 五 个 等 级 : (1) 低 风 险 等 级 ; (2) 中 低 风 险 等 级 ; (3) 中 风 险 等 级 ; (4) 中 高 风 险 等 级 ; (5) 高 风 险 等 级 ( 四 )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依 据 以 下 四 个 因 素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明 示 的 投 资 方 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2) 基 金 的 历 史 规 模 和 持 仓 比 例 ; (3)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基 金 净 值 的 历 史 波 动 程 度 ; (4) 基 金 成 立 以 来 有 无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 五 ) 公 司 应 在 代 理 销 售 基 金 前, 应 对 拟 代 销 的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六 )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的 结 果 至 少 每 月 更 新 一 次, 过 往 的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历 史 记 录 保 存 ( 七 ) 如 遇 突 发 或 意 外 事 件, 或 出 现 新 的 风 险 因 素, 可 能 引 发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变 化 的, 公 司 应 根 据 有 关 事 件 或 风 险 因 素, 综 合 运 用 各 项 分 析 方 法 更 新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 八 )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详 见 附 件 2 55 / 134

56 第 五 章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和 评 价 ( 一 ) 基 金 投 资 人 评 价 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类 型 来 具 体 反 映,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类 型 : (1) 激 进 型 ; (2) 积 极 型 ; (3) 稳 健 型 ; (4) 保 守 型 (5) 安 全 型 ( 二 ) 在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前,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身 份 认 证 程 序, 核 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身 份, 切 实 履 行 反 洗 钱 等 法 律 义 务 ( 三 ) 投 资 人 在 公 司 首 次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或 首 次 购 买 基 金 产 品 时, 公 司 应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对 已 经 购 买 了 基 金 产 品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公 司 应 适 时 进 行 追 溯 调 查 评 价 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基 金 投 资 人 放 弃 接 受 调 查 的, 公 司 应 将 该 客 户 列 为 保 守 型 客 户 ( 四 ) 公 司 通 过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从 调 查 结 果 中 至 少 了 解 到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以 下 情 况 : (1) 投 资 目 的 ; (2) 投 资 期 限 ; (3) 投 资 经 验 ; (4) 财 务 状 况 ; (5) 短 期 风 险 承 受 水 平 ; (6) 长 期 风 险 承 受 水 平 ( 五 ) 公 司 采 用 问 卷 形 式 进 行 调 查, 同 时 在 问 卷 的 显 著 位 置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购 买 过 程 中 注 意 核 对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的 匹 配 情 况 调 查 和 评 价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直 销 柜 台 等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公 开 ( 六 ) 通 过 柜 台 开 户 的 客 户 在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时, 必 须 填 写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调 查 问 卷 的 统 计 评 价 结 果 将 通 过 开 户 确 认 书 的 方 式 通 知 客 户 ; 网 上 系 统 客 户 在 提 交 开 56 / 134

57 户 申 请 时, 系 统 强 制 进 入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环 节, 客 户 填 写 完 成 后, 系 统 自 动 反 馈 调 查 结 果 ( 七 ) 对 于 已 开 户 尚 未 提 交 调 查 问 卷 的 柜 台 客 户, 销 售 团 队 业 务 人 员 应 与 客 户 联 系 确 认 调 查 问 卷 内 容 以 及 对 应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对 于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系 统 将 在 客 户 登 陆 时 自 动 识 别 该 客 户 是 否 有 风 险 评 价 记 录, 如 果 尚 未 记 录, 系 统 将 提 示 客 户 进 入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页 面, 否 则 客 户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登 陆 及 交 易 ( 八 ) 公 司 将 每 年 提 示 投 资 人 重 新 接 受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或 者 通 过 对 已 有 客 户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的 方 式 更 新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评 价 过 往 的 评 价 结 果 应 作 为 历 史 记 录 保 存 ( 九 )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见 附 件 3 第 六 章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实 施 ( 一 ) 公 司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通 过 相 关 系 统 完 成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匹 配 检 验, 在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类 型 之 间 建 立 如 下 对 应 关 系 : (1) 激 进 型 可 投 资 所 有 风 险 等 级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高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 (2) 积 极 型 投 资 人 可 投 资 中 高 风 险 等 级 及 以 下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中 高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 (3) 稳 健 型 投 资 人 可 投 资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及 以 下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 (4) 保 守 型 投 资 人 可 投 资 中 低 风 险 等 级 及 以 下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中 低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 (5) 安 全 型 可 投 资 低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 二 )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超 越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为 风 险 不 匹 配 当 投 资 者 申 购 与 其 风 险 属 性 不 匹 配 的 基 金 产 品 时, 销 售 人 员 或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应 提 示 投 资 者 签 署 意 愿 声 明 或 重 新 进 行 风 险 测 评, 并 在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上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确 认 信 息 ( 三 ) 对 于 放 弃 参 加 风 险 测 评 的 投 资 者, 销 售 团 队 业 务 人 员 应 对 其 进 行 耐 心 劝 导 和 解 释, 力 争 说 服 投 资 者 按 要 求 办 理 对 于 没 有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结 果 的 投 资 者, 系 统 将 默 认 该 投 资 者 为 保 守 型 ( 四 ) 禁 止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违 背 基 金 投 资 人 意 愿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销 售 与 其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不 匹 配 的 产 品 第 七 章 附 则 本 制 度 由 本 公 司 制 定 解 释 和 修 改,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57 / 134

58 附 件 1 海 通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慎 调 查 说 明 海 通 证 券 基 金 研 究 中 心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审 慎 调 查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5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诚 信 情 况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和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主 要 通 过 基 金 公 司 现 场 调 查 和 问 卷 调 查 获 得, 其 他 内 容 均 来 自 市 场 公 开 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慎 调 查 问 卷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填 表 日 期 : 注 : 填 写 内 容 截 至 到 填 表 日 前 一 年 末, 如 填 表 日 期 为 , 则 填 表 内 容 截 至 到 检 查 项 目 要 求 是 / 数 具 体 回 答 否 量 或 原 因 经 营 管 理 投 研 团 队 的 总 体 人 数?( 不 含 基 金 经 理 ) 能 力 投 研 团 队 成 员 平 均 从 业 时 间?( 不 含 基 金 经 理 ) 投 研 团 队 人 数 占 公 司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是 什 么? 贵 公 司 去 年 高 管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离 职 人 数 是 多 少? 占 比 是 多 少? 内 部 控 制 是 否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控 部 门? 情 况 专 职 风 控 人 员 的 数 量 是 多 少? 公 司 主 要 的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是 什 么?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行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完 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公 平 交 易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及 保 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完 善 投 资 研 究 及 交 易 的 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有 关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个 人 利 益 冲 突 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了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公 开 发 表 与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言 论 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的 通 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制 定 了 对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外 行 使 权 利 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对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出 国 ( 境 )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是 否 每 年 对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合 规 教 育? 公 司 每 年 合 规 教 育 的 时 间 多 长? 58 / 134

59 调 查 结 果 示 例 : 海 通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慎 调 查 海 通 证 券 基 金 研 究 中 心 2011 年 11 月 基 金 公 司 名 称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成 立 日 期 注 册 资 本 ( 万 ) 12,000 数 据 来 源 : 海 通 基 金 评 价 系 统 诚 信 情 况 过 去 三 年 公 司 没 有 发 生 道 德 合 规 方 面 的 问 题, 没 有 诚 信 不 良 记 录 数 据 来 源 : 基 金 公 司 公 告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旗 下 基 金 总 数 22 旗 下 基 金 总 规 模 ( 亿 ) 截 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管 理 公 募 基 金 规 模 达 到 亿 元, 处 在 同 期 63 家 基 金 公 司 的 第 6 位 该 公 司 同 时 拥 有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资 格 社 保 基 金 资 格 专 户 资 格 以 及 QDII 资 格 截 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 该 公 司 旗 下 拥 有 基 金 经 理 18 人, 公 司 产 品 线 包 括 股 票 型 债 券 型 货 币 型 混 合 型, 保 本 型 以 及 QDII 59 / 134

60 数 据 来 源 : 基 金 公 司 三 季 报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名 称 基 金 类 型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评 级 成 立 日 期 基 金 经 理 基 金 规 模 ( 亿 ) 广 发 亚 太 精 选 QDII 高 潘 永 华 1.40 广 发 全 球 农 业 QDII 高 邱 炜 3.09 广 发 聚 祥 保 本 保 本 型 中 低 谢 军 朱 纪 刚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纯 债 债 券 型 中 低 谢 军 广 发 聚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中 低 代 宇 3.38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高 陈 仕 德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高 朱 纪 刚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高 刘 晓 龙 广 发 聚 丰 股 票 型 高 易 阳 方 广 发 制 造 业 精 选 股 票 型 高 易 阳 方 广 发 聚 瑞 股 票 型 高 刘 明 月 广 发 货 币 B 货 币 型 低 温 秀 娟 广 发 货 币 A 货 币 型 低 温 秀 娟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偏 股 混 合 型 高 冯 永 欢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偏 股 混 合 型 高 许 雪 梅 广 发 聚 富 平 衡 混 合 型 中 祝 俭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平 衡 混 合 型 中 高 李 琛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平 衡 混 合 型 高 陈 仕 德 广 发 沪 深 300 指 数 型 高 陈 盛 业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联 接 指 数 型 高 李 巍 陆 志 明 广 发 中 证 500 指 数 型 高 陈 盛 业 广 发 中 小 板 300ETF 指 数 型 高 数 据 来 源 : 海 通 基 金 评 价 系 统 魏 军 陆 志 明 魏 军 / 134

61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1. 公 司 具 有 较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范 围 包 括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各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决 策 授 权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环 节 ; 2.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权 责 明 确 互 相 制 衡 ; 3. 公 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物 理 隔 离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独 立 核 算 ; 4.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数 据 来 源 : 调 查 问 卷 基 金 风 控 失 误 记 录 档 案 事 件 日 期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经 理 事 件 描 述 广 发 货 币 谢 军 广 发 聚 富 王 国 强 广 发 增 强 谢 军 广 发 聚 富 王 国 强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谢 军 广 发 货 币 温 秀 娟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超 过 0.5% 申 购 新 股 深 圳 燃 气 时, 由 于 技 术 原 因 提 交 的 累 积 投 标 询 价 未 成 功 申 购 新 股 深 圳 燃 气 时, 由 于 技 术 原 因 提 交 的 累 积 投 标 询 价 未 成 功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IPO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平 台 参 与 深 圳 燃 气 ( 代 码 ) 网 下 申 购 的 过 程 中, 由 于 系 统 原 因 导 致 累 计 投 标 询 价 操 作 失 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IPO 网 下 申 购 电 子 平 台 参 与 深 圳 燃 气 ( 代 码 ) 网 下 申 购 的 过 程 中, 由 于 系 统 原 因 导 致 累 计 投 标 询 价 操 作 失 败 本 公 司 有 关 人 员 在 本 基 金 购 买 08 进 出 05 债 券 过 程 中, 自 以 为 该 券 已 近 到 期 日 利 率 已 不 可 能 再 浮 动 因 而 不 再 属 于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范 围, 没 有 进 一 步 深 入 研 究 便 贸 然 买 入, 违 反 了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相 关 规 定 数 据 来 源 : 基 金 公 司 三 季 报 61 / 134

62 基 金 研 究 中 心 声 明 海 通 证 券 基 金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本 中 心 ) 具 有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资 格, 以 勤 勉 的 职 业 态 度, 独 立 客 观 地 出 具 本 报 告 本 报 告 所 有 信 息 均 来 源 于 公 开 资 料, 本 中 心 力 求 准 确 可 靠, 但 对 这 些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不 做 任 何 保 证 评 价 结 果 不 受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授 意 或 影 响 基 金 评 价 结 果 不 是 对 基 金 未 来 表 现 的 预 测, 也 不 应 视 作 投 资 基 金 的 建 议 本 报 告 不 构 成 个 人 投 资 建 议, 也 没 有 考 虑 到 个 别 客 户 特 殊 的 投 资 目 标 财 务 状 况 或 需 要 客 户 应 考 虑 本 报 告 中 的 任 何 意 见 或 建 议 是 否 符 合 其 特 定 状 况 本 中 心 所 属 的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参 股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本 中 心 秉 承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待 所 有 被 评 价 对 象, 并 对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制 定 了 相 关 的 措 施 本 声 明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的 详 细 解 释, 敬 请 浏 览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特 此 声 明 法 律 声 明 本 报 告 仅 供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的 客 户 使 用 本 公 司 不 会 因 接 收 人 收 到 本 报 告 而 视 其 为 客 户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报 告 中 的 信 息 或 所 表 述 的 意 见 并 不 构 成 对 任 何 人 的 投 资 建 议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不 对 任 何 人 因 使 用 本 报 告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所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任 何 责 任 本 报 告 所 载 的 资 料 意 见 及 推 测 仅 反 映 本 公 司 于 发 布 本 报 告 当 日 的 判 断, 本 报 告 所 指 的 证 券 或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价 值 及 投 资 收 入 可 能 会 波 动 在 不 同 时 期, 本 公 司 可 发 出 与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意 见 及 推 测 不 一 致 的 报 告 市 场 有 风 险, 投 资 需 谨 慎 本 报 告 所 载 的 信 息 材 料 及 结 论 只 提 供 特 定 客 户 作 参 考, 不 构 成 投 资 建 议, 也 没 有 考 虑 到 个 别 客 户 特 殊 的 投 资 目 标 财 务 状 况 或 需 要 客 户 应 考 虑 本 报 告 中 的 任 何 意 见 或 建 议 是 否 符 合 其 特 定 状 况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海 通 证 券 及 其 所 属 关 联 机 构 可 能 会 持 有 报 告 中 提 到 的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证 券 并 进 行 交 易, 还 可 能 为 这 些 公 司 提 供 投 资 银 行 服 务 或 其 他 服 务 本 报 告 仅 向 特 定 客 户 传 送, 未 经 海 通 证 券 研 究 所 书 面 授 权, 本 研 究 报 告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制 作 任 何 形 式 的 拷 贝 复 印 件 或 复 制 品, 或 再 次 分 发 给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以 任 何 侵 犯 本 公 司 版 权 的 其 他 方 式 使 用 所 有 本 报 告 中 使 用 的 商 标 服 务 标 记 及 标 记 均 为 本 公 司 的 商 标 服 务 标 记 及 标 记 如 欲 引 用 或 转 载 本 文 内 容, 务 必 联 络 海 通 证 券 研 究 所 并 获 得 许 可, 并 需 注 明 出 处 为 海 通 证 券 研 究 所, 且 不 得 对 本 文 进 行 有 悖 原 意 的 引 用 和 删 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发 的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62 / 134

63 附 件 2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制 度 (201109) 一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的 目 的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致 力 于 帮 助 投 资 者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基 金 的 实 际 运 作 状 况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分 级, 并 进 行 定 期 调 整, 方 便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风 险 偏 好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二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的 原 则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采 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实 际 运 作 状 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对 基 金 风 险 进 行 评 级, 对 于 设 立 满 15 个 月 的 基 金, 根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标 识 的 分 类 对 应 不 同 的 风 险 等 级, 对 设 立 满 15 个 月 的 基 金, 按 照 实 际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调 整, 使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结 果 更 贴 合 实 际 表 现 三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的 具 体 方 法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分 为 五 类, 高 风 险, 中 高 风 险, 中 风 险, 中 低 风 险, 低 风 险 1 设 立 时 间 满 15 个 月 以 内 的 新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的 方 法 设 立 时 间 满 15 个 月 以 内 的 新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主 要 的 划 分 依 据 是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描 述 的 基 金 类 别 以 及 海 通 证 券 基 金 评 价 小 组 设 定 的 二 级 分 类 按 照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分 类 的 定 义, 基 金 可 以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保 本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型 基 金, 为 了 更 好 的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细 分, 我 们 对 上 述 类 别 的 基 金 设 置 了 二 级 分 类 : 股 票 型 基 金 下 设 置 了 指 数 型 基 金 成 长 型 基 金 价 值 型 基 金 平 衡 型 基 金 主 题 型 基 金 和 特 殊 类 基 金, 主 要 的 划 分 原 则 是 根 据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的 风 格 进 行 划 分 ; 混 合 型 基 金 下 设 了 偏 股 配 置 型 基 金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平 衡 配 置 型 基 金 灵 活 配 置 型 基 金, 主 要 的 划 分 原 则 是 依 据 混 合 型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比 例 债 券 型 基 金 下 设 了 纯 债 型 基 金 偏 债 型 基 金 和 短 债 型 基 金, 主 要 划 分 原 则 是 债 券 基 金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参 与 股 票 投 资 ; 货 币 型 基 金 和 保 本 型 基 金 下 面 没 有 设 置 二 级 分 类 ; 对 于 创 新 的 杠 杆 基 金 下 设 股 票 型 低 风 险 份 额 股 票 型 高 风 险 份 额 股 票 其 他 债 券 低 风 险 份 额 债 券 高 风 险 份 额 ; 对 于 设 立 期 在 15 个 月 以 内 的 新 基 金 我 们 按 照 事 前 分 类 来 确 定 所 处 的 风 险 类 型 : 股 票 型 基 金 ( 指 数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类 ) 的 风 险 评 级 都 属 于 高 风 险 ; 63 / 134

64 混 合 型 基 金 下 的 偏 股 配 置 型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混 合 型 基 金 下 的 灵 活 配 置 型 平 衡 配 置 型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属 于 中 风 险 保 本 基 金 如 果 契 约 规 定 其 投 资 股 票 上 限 可 以 超 过 20% 的 归 入 中 风 险, 否 则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由 于 偏 股 配 置 灵 活 配 置 平 衡 配 置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区 间 的 变 化 程 度 比 较 大, 我 们 在 季 报 出 来 之 后 根 据 股 票 仓 位 进 行 调 整, 如 果 偏 股 配 置 灵 活 配 置 型 平 衡 配 置 型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以 及 保 本 基 金 最 近 一 期 季 报 股 票 仓 位 超 过 80% 的 划 入 高 风 险 等 级, 超 过 65% 划 入 中 高 风 险, 保 本 基 金 如 果 股 票 仓 位 高 于 20% 划 入 中 风 险, 否 则 仍 然 留 在 原 有 风 险 等 级 里 债 券 型 基 金, 包 含 偏 债 型 基 金 和 纯 债 型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 货 币 基 金 和 短 债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属 于 低 风 险 对 于 创 新 的 杠 杆 基 金 下 的 股 票 型 低 风 险 份 额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股 票 型 高 风 险 份 额 属 于 高 风 险 股 票 其 他 份 额 属 于 高 风 险 债 券 低 风 险 份 额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债 券 型 高 风 险 份 额 如 果 初 始 杠 杆 在 2 倍 到 3.5 倍 之 间 ( 左 闭 右 开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债 券 型 高 风 险 份 额 如 果 初 始 杠 杆 高 于 3.5 倍 ( 含 3.5 倍 ) 则 属 于 高 风 险 2 设 立 时 间 15 个 月 以 上 的 老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的 方 法 对 于 设 立 时 间 15 个 月 以 上 的 老 基 金, 我 们 按 照 基 金 的 实 际 运 行 状 况, 采 用 定 量 指 标 和 定 性 指 标 结 合 的 方 法 确 定 风 险 评 价, 其 中 定 量 指 标 包 括 标 准 差 贝 塔 值 和 重 仓 股 集 中 度, 定 性 指 标 主 要 考 虑 的 是 基 金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或 者 该 基 金 的 违 规 情 况 定 量 指 标 分 别 是 ( 权 重 90%): (1) 标 准 差 标 准 差, 衡 量 投 资 组 合 的 总 风 险, 权 重 50% (2) 贝 塔 值 贝 塔 系 数, 衡 量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为 基 准 市 场 收 益 率, 权 重 30%, 基 准 市 场 收 益 是 沪 深 300 (3) 重 仓 股 集 中 度 64 / 134

65 基 金 前 十 大 重 仓 股 占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集 中 度 越 大 表 示 基 金 的 风 险 越 大, 权 重 20% QDII 基 金 改 用 50% 标 准 差 +30% 贝 塔 +20% 近 一 季 度 仓 位 ( 其 中 仓 位 用 和 前 面 需 要 计 算 beta 的 基 金 的 仓 位 排 序 得 到 的 排 名 ) 定 性 指 标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权 重 10%): (1) 投 资 比 例 的 遵 守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债 券 等 范 围 等 进 行 约 定, 我 们 将 基 金 是 否 遵 守 上 述 契 约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作 为 衡 量 指 标, 对 越 界 的 基 金 进 行 扣 分 (2) 基 金 公 司 及 其 人 员 违 规 情 况 计 算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人 员 发 生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查 处 确 认 的 老 鼠 仓 等 违 规 事 件, 出 现 该 事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将 会 被 扣 分, 并 且 随 着 发 生 时 间 距 离 评 级 时 间 的 远 近 有 所 差 异, 距 离 评 级 时 间 越 近, 扣 分 权 重 越 大 假 定 发 生 合 规 问 题 距 评 级 日 有 k 个 月,k<12 的 每 次 扣 分 : -1*(12-k) (3) 信 息 披 露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计 算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人 员 存 在 的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申 购 新 股 错 误 可 转 债 转 股 错 误 等 的 次 数, 出 现 这 些 问 题 将 被 扣 分 发 生 风 控 问 题 距 评 级 日 已 有 k 个 月,k<12 的, 每 次 得 分 : -1*(12-k), 按 基 金 公 司 汇 总 后, 然 后 计 算 出 该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标 准 分 另 外 基 金 规 模 因 素 也 在 一 方 面 考 虑 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我 们 把 除 指 数 基 金 以 及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的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 剔 除 指 数 基 金 的 原 因 是 某 些 增 强 指 数 基 金 的 重 仓 股 并 非 基 金 前 十 大 重 仓 股, 而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窄, 并 且 数 量 较 少, 与 其 他 股 票 混 合 型 基 金 差 异 较 大 ) 之 外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过 去 一 年 的 表 现 按 照 上 述 指 标 进 行 了 计 算, 结 果 显 示 我 国 目 前 中 高 风 险 的 股 票 与 混 合 型 基 金 偏 多, 按 照 计 算 结 果 显 示 的 风 险 分 布 状 况, 我 们 把 这 些 基 金 按 照 35%,50% 和 15% 的 比 例 划 分 为 激 进 型 基 金 平 衡 型 基 金 和 稳 健 型 基 金 对 于 设 立 满 15 个 月 以 上 的 老 基 金, 我 们 按 照 事 后 分 类 的 原 则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的 划 分 : 激 进 型 基 金 和 指 数 型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是 高 风 险 平 衡 型 基 金 的 风 险 评 级 是 中 高 风 险 稳 健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下 的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属 于 中 风 险 保 本 基 金 如 果 契 约 规 定 其 投 资 股 票 上 限 可 以 超 过 20% 的 归 入 中 风 险, 否 则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65 / 134

66 对 于 平 衡 型 基 金 稳 健 型 基 金 偏 债 配 置 型 基 金 以 及 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区 间 的 变 化 程 度 比 较 大, 我 们 在 季 报 出 来 之 后 根 据 股 票 仓 位 进 行 调 整, 如 果 最 近 一 期 季 报 股 票 仓 位 超 过 80% 的 划 入 高 风 险 等 级, 超 过 65% 划 入 中 高 风 险, 保 本 基 金 如 果 股 票 仓 位 高 于 20% 划 入 中 风 险, 否 则 仍 然 留 在 原 有 风 险 等 级 里 风 险 评 级 属 于 中 低 和 低 的 基 金 与 设 立 时 间 在 15 个 月 以 内 的 基 金 相 同, 因 为 这 类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相 对 稳 定, 变 化 较 小, 所 以 不 再 根 据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区 分 杠 杆 型 基 金 风 险 等 级 事 先 确 定 后 就 不 再 改 变 华 安 国 际 按 照 混 合 型 偏 债 配 置 基 金 计 算 四 海 通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的 更 新 时 间 对 于 设 立 时 间 在 15 个 月 以 内 的 新 基 金, 实 时 进 行 调 整, 只 要 有 新 基 金 设 立, 就 确 定 风 险 评 级 对 于 设 立 时 间 15 个 月 以 上 的 老 基 金, 在 每 个 月 的 月 初 对 风 险 评 级 结 果 进 行 更 新 66 / 134

67 附 件 3 个 人 投 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分 析 以 下 12 个 问 题 将 决 定 您 的 投 资 档 案 ( 每 个 问 题 只 有 一 个 答 案 ) 客 户 姓 名 : 客 户 编 号 : 第 一 部 分 个 人 投 资 风 险 分 析 有 关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1. 您 的 年 龄 是 多 少? A. 不 大 于 30 岁 10 B. 31 到 40 岁 7 C. 41 到 55 岁 3 D. 56 岁 以 上 0 2. 关 于 目 前 可 用 于 投 资 的 资 金, 您 计 划 可 能 会 在 多 少 时 间 里 使 用 : A. 1 年 以 内 0 B. 1 到 3 年 3 C. 3 到 5 年 5 D. 5 到 10 年 7 E. 10 年 以 上 您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A. 我 希 望 存 点 钱 以 备 不 时 之 需 0 B. 我 希 望 保 障 我 现 有 的 资 产 价 值, 获 取 超 过 银 行 存 款 和 通 货 膨 胀 率 的 收 益 3 C. 我 希 望 通 过 投 资 使 现 有 资 产 价 值 有 所 成 长, 获 取 一 定 的 收 益 7 D. 我 希 望 通 过 投 资 增 加 我 未 来 的 收 入, 获 取 较 高 的 收 益 您 未 来 希 望 多 久 检 视 一 下 您 的 投 资 组 合? A. 很 少 或 从 来 不 需 要 10 B. 至 少 每 年 1 次 7 C.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5 D.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3 E. 每 周 数 次 0 有 关 个 人 收 支 与 投 资 额 度 5. 您 近 年 来 的 收 支 情 况 如 何? A. 我 的 收 支 控 制 得 当, 每 年 都 可 以 存 一 定 的 资 金 10 B. 我 的 收 支 刚 好 平 衡, 无 多 余 的 资 金 可 以 累 积 5 C. 我 的 生 活 费 用 略 透 支, 我 希 望 靠 投 资 的 报 酬 来 改 善 目 前 的 状 况 0 6. 您 未 来 五 年 的 收 入 成 长 情 况 A. 我 预 期 未 来 的 收 入 将 因 事 业 的 升 迁 而 成 长, 且 会 超 过 通 货 膨 胀 的 速 度 10 B. 我 预 期 未 来 收 入 成 长 速 度 会 与 通 货 膨 胀 率 相 同 7 C. 我 预 计 未 来 的 收 入 将 因 退 休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减 少 3 D. 我 每 年 的 收 入 状 况 不 固 定 ( 如 个 体 经 营 者 ) 0 7. 扣 除 房 屋 汽 车 等 不 动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以 外, 您 目 前 准 备 用 于 投 资 的 资 产 占 您 家 庭 资 产 的 67 / 134

68 比 例 : A. 不 到 20% 10 B. 20% 到 50% 7 C. 50% 到 80% 3 D. 80% 到 100% 0 有 关 风 险 承 受 程 度 8. 假 如 某 日 沪 深 300 指 数 下 跌 9.90%, 多 数 股 票 跌 停, 您 会 : A. 非 常 痛 苦 和 恐 惧, 日 后 试 图 将 全 部 股 票 和 基 金 卖 出 0 B. 比 较 痛 苦 和 恐 惧, 日 后 试 图 将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票 和 基 金 卖 出, 但 不 全 部 卖 出 5 C. 紧 张 但 不 恐 惧, 了 解 金 融 市 场 的 波 动, 日 后 不 会 急 于 将 任 何 股 票 或 基 金 卖 出 10 D. 既 不 紧 张 也 不 恐 惧, 会 等 待 市 场 进 一 步 下 跌 的 机 会 来 买 进 更 多 的 股 票 或 者 基 金 由 于 投 资 通 常 存 在 高 收 益 伴 随 高 风 险 的 特 征, 请 问 您 对 下 列 哪 种 风 险 和 收 益 可 以 接 受? A. 可 能 出 现 的 最 大 损 失 为 2%, 最 大 收 益 为 13% 0 B. 可 能 出 现 的 最 大 损 失 为 12%, 最 大 收 益 为 28% 5 C. 可 能 出 现 的 最 大 损 失 为 26%, 最 大 收 益 为 46% 10 D. 可 能 出 现 的 最 大 损 失 为 50%, 最 大 收 益 为 100% 你 希 望 投 资 的 产 品 有 多 少 比 例 放 在 风 险 资 产 上? A. 低 于 25% 0 B. 25% 至 50% 5 C. 50% 到 75% 10 D. 75% 以 上 15 有 关 金 融 产 品 的 投 资 经 验 11. 请 问 您 在 金 融 证 券 产 品 上 是 否 有 过 投 资 经 验?( 请 选 择 一 项 您 所 投 资 过 的 最 高 风 险 的 金 融 产 品 ) A. 从 来 没 有 0 B. 有, 通 过 连 接 保 险 银 行 存 款 产 品 或 者 债 券 等 低 风 险 产 品 5 C. 有, 但 委 托 他 人 或 专 业 机 构 投 资 股 票 类 资 产 10 D. 有,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或 者 通 过 股 票 基 金 方 式 投 资 15 E. 有, 直 接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期 权 等 衍 生 品 请 问 您 投 资 在 下 列 金 融 产 品 上 的 时 间 有 多 久?( 请 选 择 一 项 您 所 投 资 过 的 最 高 风 险 的 金 融 产 品 ) 12.1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 含 货 币 类 和 债 券 类 基 金 ) A. 2 年 以 下 1 B. 2 到 5 年 2 C. 5 到 10 年 3 D. 10 年 以 上 股 票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A. 2 年 以 下 6 B. 2 到 5 年 7 C. 5 到 10 年 8 D. 10 年 以 上 股 票 A. 2 年 以 下 11 B. 2 到 5 年 / 134

69 C. 5 到 10 年 13 D. 10 年 以 上 期 货 期 权 权 证 和 结 构 性 产 品 A. 2 年 以 下 16 B. 2 到 5 年 17 C. 5 到 10 年 18 D. 10 年 以 上 20 请 注 意 : 第 12 题 只 选 择 一 个 您 所 投 资 过 的 最 高 风 险 的 金 融 产 品, 只 有 一 个 选 项 69 / 134

70 第 二 部 分 投 资 风 险 承 受 度 确 认 书 风 险 承 受 评 估 结 果 安 全 型 保 守 型 稳 健 型 积 极 型 激 进 型 得 分 您 属 于 : 激 进 型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所 有 风 险 等 级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高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积 极 型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中 高 风 险 等 级 及 以 下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中 高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稳 健 型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及 以 下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中 等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保 守 型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中 低 风 险 等 级 及 以 下 产 品, 建 议 投 资 中 低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安 全 型 投 资 者 可 投 资 低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产 品 第 三 部 分 客 户 声 明 书 本 人 已 经 填 妥 及 接 受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个 人 投 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分 析, 并 已 经 阅 读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投 资 产 品 的 风 险 披 露 声 明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向 本 人 解 释 可 以 通 过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的 产 品 种 类 是 基 于 个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分 析 的 结 果 本 人 完 全 明 白 通 过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的 投 资 产 品 所 应 承 受 的 相 关 风 险, 本 人 可 以 通 过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并 再 次 要 求 嘉 实 财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未 来 按 本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并 声 明 本 人 是 根 据 个 人 的 独 立 判 断 而 做 出 本 决 定 客 户 签 署 销 售 机 构 签 署 第 四 部 分 得 分 及 投 资 者 风 险 分 类 说 明 本 测 试 题 共 有 12 道 题 目, 每 个 题 目 分 值 不 同, 第 1 到 第 7 题, 调 查 投 资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与 经 济 实 力, 每 题 分 值 最 高 为 10 分 ; 第 8 到 第 10 题, 调 查 投 资 者 可 接 受 的 投 资 风 险 承 受 度, 每 题 分 值 最 高 为 15 分 ; 第 11 到 第 12 题, 调 查 投 资 者 已 参 与 的 风 险 投 资 产 品 及 投 资 年 限, 每 题 分 值 最 高 为 20 分 ; 根 据 上 述 内 容 的 调 查, 确 定 投 资 者 最 终 的 风 险 承 受 度 总 分 155 分, 得 分 越 大,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越 强 70 / 134

71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了 加 强 对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账 户 的 管 理, 保 证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顺 利 开 展,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公 司 特 制 定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管 理 和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和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三 部 分 第 二 章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管 理 一 投 资 人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 一 ) 业 务 概 述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以 本 人 名 义 开 立 的 投 资 账 户, 该 账 户 记 录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开 立 或 登 记 的 基 金 账 户 情 况 以 及 相 关 的 资 金 流 动 情 况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4)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5)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提 供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6)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7)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8) 在 开 户 申 请 表 中 录 入 客 户 开 户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机 构 ) (2) 填 妥 的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71 / 134

72 (3) 可 证 明 本 机 构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和 资 格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4)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5)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8) 如 需 办 理 传 真 交 易, 需 填 写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9) 预 留 印 鉴 卡 (10) 深 圳 A 股 股 票 账 户 卡 /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如 有, 请 在 开 立 中 登 基 金 账 户 时 使 用 )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向 客 户 详 细 说 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客 户 完 全 了 解 文 件 内 容 并 无 异 议 后, 签 字 并 归 档 原 件, 客 户 如 需 要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依 据 经 审 核 后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按 要 求 在 代 销 系 统 中 录 入 相 关 资 料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依 据 客 户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上 填 写 的 答 案, 按 要 求 在 销 售 系 统 中 完 成 相 关 内 容 录 入 ; 6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录 入 完 毕 后,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开 户 申 请 受 理 单 ( 一 式 两 联 ),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 7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盖 章 后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客 户 留 存 联 ) 和 业 务 受 理 单 ( 客 户 留 存 联 ) 交 还 投 资 人 ; 8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包 括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中 国 护 照 等 ; 72 / 134

73 2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实 行 实 名 制, 个 人 投 资 人 开 户 申 请 应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机 构 投 资 人 申 请 开 户 须 由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的 指 定 经 办 人 办 理 ; 3 在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时, 投 资 者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与 基 金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金 扣 收 与 划 付 的 唯 一 银 行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的 户 名 证 件 类 型 和 证 件 号 码 必 须 与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登 记 的 信 息 完 全 一 致 二 投 资 人 交 易 账 户 销 户 ( 一 ) 业 务 概 述 已 在 本 公 司 拥 有 交 易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完 全 终 止 在 本 公 司 的 各 类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 (2)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 (3)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选 择 销 户 业 务, 同 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依 据 经 审 核 后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在 系 统 中 查 询 客 户 信 息, 并 按 要 求 在 系 统 中 操 作 销 户 业 务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操 作 完 成 后,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业 务 申 请 受 理 单 ( 一 式 两 联 ),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盖 章 后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 客 户 留 存 联 ) 和 业 务 受 理 单 ( 客 户 留 存 联 ) 交 还 投 资 人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73 / 134

74 ( 四 ) 注 意 事 项 以 下 情 况, 均 不 可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交 易 账 户 销 户 业 务 : 1 投 资 人 交 易 账 户 下 尚 有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已 经 冻 结 质 押 的 份 额 ); 2 投 资 人 存 在 尚 未 确 认 的 交 易 ; 3 投 资 人 持 有 尚 未 兑 现 的 基 金 权 益 ; 4 投 资 者 当 日 有 交 易 申 请 ; 5 账 户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三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一 ) 业 务 概 述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项 业 务 更 改 其 在 本 公 司 留 存 的 证 件 信 息 银 行 账 户 联 系 方 式 预 留 印 鉴 及 业 务 经 办 人 等 资 料 信 息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填 妥 的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4)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5)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6) 银 行 储 蓄 卡 复 印 件 及 银 行 加 盖 业 务 章 的 开 户 证 明 ( 如 修 改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2)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填 妥 的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4) 变 更 预 留 印 鉴 a.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b.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c. 新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5) 变 更 经 办 人 a.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74 / 134

75 b. 新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c.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新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6)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包 括 变 更 机 构 户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a.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b.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顶 级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c. 工 商 局 出 具 的 变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d.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e. 如 变 更 账 户 名 称, 还 须 提 供 新 的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f. 如 变 更 账 户 名 称, 还 须 提 供 新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g. 视 原 因 应 提 供 的 其 它 变 更 证 明 (7)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a. 填 妥 并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b. 出 示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c. 出 示 拟 变 更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登 入 系 统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复 核 后 确 认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开 户 申 请 受 理 单 并 盖 章 确 认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交 易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表 客 户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客 户 留 存 联 交 予 投 资 人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 四 ) 注 意 事 项 投 资 人 办 理 账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业 务, 应 该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并 且 按 照 修 改 内 容 的 不 同 除 应 准 备 以 上 第 ( 二 ) 项 所 列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补 充 相 应 资 料 如 下 : 1 修 改 证 件 信 息, 包 括 投 资 人 名 称 证 件 类 型 以 及 证 件 号 码 通 常 情 况 下, 证 件 类 型 不 得 变 更 ; 投 资 人 名 称 和 证 件 号 码 只 能 变 更 其 中 一 项, 否 则 应 持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向 其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直 接 申 请 办 理 投 资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人 变 更 姓 名 或 证 件 号 码, 需 要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75 / 134

76 原 件 ; (2) 机 构 投 资 人 变 更 全 称 时, 须 提 供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决 议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 机 构 投 资 人 变 更 证 件 号 码 时, 应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2 修 改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1) 个 人 投 资 人 : 需 提 供 新 的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卡 借 记 卡 复 印 件 ; (2) 机 构 投 资 人 : 应 携 带 新 启 用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四 投 资 人 交 易 密 码 变 更 ( 一 ) 业 务 概 述 投 资 人 交 易 密 码 的 修 改 包 括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和 交 易 密 码 重 置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2)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进 入 操 作 系 统,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新 密 码 的 设 置 ; 3 投 资 人 新 密 码 设 置 完 毕 后, 柜 台 人 员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业 务 受 理 单 ( 一 式 两 联 ),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盖 章 后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客 户 留 存 联 ) 和 业 务 受 理 单 ( 客 户 留 存 联 ) 交 还 投 资 人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76 / 134

77 第 三 章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管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一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 一 ) 业 务 概 述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开 立 投 资 交 易 账 户 后, 方 可 开 立 基 金 投 资 账 户, 从 而 实 现 基 金 业 务 的 投 资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4)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5)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提 供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6)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7)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8) 在 开 户 申 请 表 中 录 入 客 户 开 户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机 构 ) (2) 填 妥 的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3) 可 证 明 本 机 构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和 资 格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4)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5)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7)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8) 如 需 办 理 传 真 交 易, 需 填 写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9) 预 留 印 鉴 卡 77 / 134

78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依 据 客 户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在 系 统 中 查 询 客 户 信 息, 复 核 后 并 确 认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根 据 申 请 表 上 客 户 填 写 的 内 容 操 作 完 成 后,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业 务 业 务 受 理 单 ( 一 式 两 联 ),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盖 章 后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客 户 留 存 联 ) 和 业 务 受 理 单 ( 客 户 留 存 联 ) 交 还 投 资 人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时, 业 务 人 员 应 该 提 请 投 资 人 注 意 是 否 已 经 开 立 过 相 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账 户 如 果 已 经 开 立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账 户, 则 应 该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业 务 重 复 开 户 可 能 会 造 成 开 户 失 败 ; 2 注 意 核 对 客 户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中 的 投 资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类 型 以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的 有 效 性, 并 与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持 一 致 二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 一 ) 业 务 概 述 对 于 已 在 本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若 想 终 止 投 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产 品, 可 以 选 择 注 销 相 对 应 的 基 金 账 户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3)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2)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78 / 134

79 (3)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依 据 开 户 申 请 表 上 填 写 的 内 容, 在 系 统 中 查 询 客 户 信 息, 复 核 后 并 确 认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根 据 申 请 表 上 客 户 填 写 的 内 容 操 作 完 成 后,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开 户 申 请 受 理 单 ( 一 式 两 联 ),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盖 章 后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 客 户 留 存 联 ) 和 业 务 受 理 单 ( 客 户 留 存 联 ) 交 还 投 资 人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基 金 份 额 ; 2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尚 未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 3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尚 未 兑 现 的 基 金 权 益 ; 4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冻 结 质 押 的 份 额 ; 5 该 基 金 账 户 没 有 在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持 有 的 份 额 三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 一 ) 业 务 概 述 投 资 人 已 通 过 其 他 渠 道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的,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业 务 从 而 实 现 通 过 本 公 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4)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机 构 ) 79 / 134

80 (2) 填 妥 的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3) 可 证 明 本 机 构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和 资 格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4)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5)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6)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7) 如 需 办 理 传 真 交 易, 需 填 写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8) 预 留 印 鉴 卡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登 入 系 统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复 核 后 确 认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开 户 申 请 受 理 单 并 盖 章 确 认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客 户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客 户 留 存 联 交 予 投 资 人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时, 应 该 提 醒 投 资 人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账 号, 否 则 可 能 会 造 成 开 户 失 败 ; 2 注 意 核 对 客 户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中 的 投 资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类 型 以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的 有 效 性, 并 与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客 户 信 息 保 持 一 致 四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撤 销 登 记 ( 一 ) 业 务 概 述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后, 可 以 通 过 撤 销 登 记 申 请 从 而 实 现 终 止 在 本 公 司 登 记 已 有 的 基 金 账 户 ( 二 ) 投 资 人 临 柜 办 理 业 务 时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2) 投 资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80 / 134

81 2 机 构 投 资 人 (1)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2)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三 )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并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2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登 入 系 统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复 核 后 确 认 ; 3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为 投 资 人 打 印 开 户 申 请 受 理 单 并 盖 章 确 认 ; 4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客 户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客 户 留 存 联 交 予 投 资 人 ; 5 柜 台 业 务 人 员 将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公 司 留 存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公 司 留 存 联 以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进 行 整 理 并 归 档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登 记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基 金 份 额 ; 2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登 记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尚 未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 3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登 记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尚 未 兑 现 的 基 金 权 益 ; 4 投 资 人 指 定 撤 销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没 有 冻 结 质 押 的 份 额 ; 5 该 基 金 账 户 没 有 在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持 有 的 份 额 第 四 章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节 总 则 一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作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从 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的 指 定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作 为 监 督 机 构 的 中 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账 户 ) 二 本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监 管 部 门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销 售 账 户, 销 售 账 户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总 部 统 一 开 立 变 更 和 撤 销 三 为 实 现 销 售 账 户 的 有 效 控 制 管 理, 应 刻 制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专 用 章 ( 以 下 简 称 财 务 专 用 章 ) 和 授 权 人 名 章 用 于 销 售 账 户 的 管 理 授 权 人 名 章 只 能 刻 制 一 枚 81 / 134

82 第 二 节 职 责 分 工 一 本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和 运 营 支 持 部 共 同 负 责 制 定 及 修 改 本 管 理 制 度 二 销 售 账 户 的 管 理 和 日 常 运 营 工 作 由 运 营 支 持 部 承 担 三 运 营 支 持 部 根 据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 承 担 销 售 账 户 的 开 立 查 询 变 更 与 销 户 资 料 保 管 等 职 能 四 销 售 账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公 章 和 授 权 人 名 章, 由 不 同 业 务 人 员 分 别 管 理 ; 划 款 指 令, 也 需 由 经 办 人 和 复 核 人 签 字 后, 由 监 督 银 行 按 照 划 款 指 令 进 行 资 金 转 出 第 三 节 销 售 账 户 的 开 立 一 本 公 司 开 立 的 销 售 账 户 可 分 为 总 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 和 分 支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归 集 分 账 户 )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是 指 本 公 司 以 总 部 名 义 使 用 的, 用 于 归 集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并 可 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资 金 交 收 以 及 向 投 资 者 账 户 划 转 资 金 的 销 售 账 户 销 售 归 集 分 账 户 是 指 本 公 司 以 分 支 机 构 名 义 使 用 的, 用 于 向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划 转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的 销 售 账 户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可 以 开 立 多 个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和 销 售 归 集 分 账 户 1 原 则 上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在 监 督 银 行 指 定 的 营 业 部 开 立 ; 2 账 户 名 为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 3 开 户 预 留 银 行 印 鉴 (1) 开 户 预 留 银 行 印 鉴 为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专 用 章 和 监 管 银 行 的 授 权 人 名 章 (2)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专 用 章 由 本 公 司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监 管 银 行 授 权 人 名 章 由 监 管 银 行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二 本 公 司 应 当 自 销 售 账 户 开 立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监 督 协 议 和 账 户 信 息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本 公 司 办 公 所 在 地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本 公 司 办 公 所 在 地 派 出 机 构 / 134

8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无 异 议 回 复 的, 本 公 司 可 以 启 用 销 售 账 户 三 本 公 司 与 监 督 银 行 签 订 监 督 协 议 后, 由 本 公 司 的 授 权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人 员 ) 在 监 督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四 开 户 时 需 与 开 户 银 行 签 署 开 户 协 议 并 同 时 提 交 人 民 银 行 或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各 类 开 户 资 料 五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户 名 中 的 公 司 名 称 应 为 开 户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代 码 证 证 监 会 批 复 文 件 等 证 明 文 件 上 的 单 位 名 称 相 关 法 规 或 监 督 协 议 中 对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户 名 另 有 规 定 或 约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或 约 定 六 销 售 归 集 分 账 户 的 开 立 流 程 预 留 印 鉴 的 管 理 比 照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节 销 售 账 户 的 使 用 一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开 立 后, 本 公 司 运 营 部 门 可 通 过 监 督 银 行 基 金 销 售 处 理 系 统 及 公 司 网 银 等 各 类 系 统 对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的 资 金 余 额 情 况 账 户 资 金 变 动 明 细 等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依 据 本 公 司 的 销 售 数 据 与 监 督 银 行 的 销 售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进 行 对 账 ; 通 过 其 他 银 行 基 金 销 售 处 理 系 统 对 销 售 归 集 分 账 户 的 资 金 余 额 情 况 账 户 资 金 变 动 明 细 等 信 息 进 行 查 询 及 对 账 二 销 售 账 户 开 立 后, 本 公 司 应 及 时 在 会 计 账 务 中 进 行 科 目 设 置,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三 使 用 销 售 账 户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银 行 结 算 纪 律, 不 准 签 发 没 有 资 金 保 证 的 票 据 或 远 期 支 票, 套 取 银 行 信 用 ; 不 准 签 发 取 得 和 转 让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票 据, 套 取 银 行 和 他 人 资 金 ; 不 准 无 理 拒 绝 付 款, 任 意 占 用 他 人 资 金 ;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开 立 和 使 用 银 行 账 户 四 每 日 应 进 行 销 售 账 户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对 账 单 的 核 对, 销 售 账 户 银 行 存 款 的 所 有 收 支 业 务 均 应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不 得 坐 支 按 月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使 销 售 账 户 银 行 存 款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调 节 相 符 如 调 节 不 符, 应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对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的 每 笔 调 节 事 项 进 行 合 理 性 检 查, 并 应 跟 踪 落 实 调 节 事 项 的 后 续 情 况 五 本 公 司 应 定 期 对 销 售 账 户 银 行 存 款 各 账 户 的 收 支 进 行 检 查 与 分 析, 对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和 违 反 会 计 制 度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的 事 项, 要 及 时 进 行 纠 正 和 处 理 第 五 节 销 售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83 / 134

84 一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销 售 归 集 分 账 户 一 经 开 立, 涉 及 该 账 户 的 资 金 转 出 只 能 由 监 督 银 行 办 理, 资 金 转 入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银 行 办 理, 本 公 司 无 权 独 立 划 拨 上 述 任 何 账 户 的 款 项 二 监 督 银 行 根 据 监 督 协 议 的 约 定 执 行 相 关 划 款 指 令 的 操 作, 其 他 发 卡 银 行 根 据 和 本 公 司 签 订 的 协 议 的 约 定 完 成 资 金 的 转 入 三 如 遇 银 行 业 务 系 统 瘫 痪 通 讯 中 断 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通 过 开 户 营 业 网 点 柜 面 进 行 划 款 操 作 时, 启 动 银 行 资 金 划 拨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 开 户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操 作 ), 具 体 流 程 参 看 银 行 的 相 关 文 件 四 办 理 银 行 收 付 款 业 务 应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原 始 凭 证, 经 过 经 办 人 签 字 审 批 人 批 准 会 计 人 员 制 证, 财 务 稽 核 人 员 审 核, 方 可 由 出 纳 人 员 办 理 银 行 收 付 款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完 毕 后 应 加 盖 收 讫 付 讫 印 章, 企 业 签 发 的 支 票 ( 现 金 支 票 和 银 行 支 票 ) 应 在 备 查 簿 上 进 行 详 细 登 记, 并 由 持 票 人 签 字 五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销 售 账 户 不 得 支 取 现 金, 各 项 收 付 款 项, 都 应 通 过 银 行 办 理 转 账 结 算 第 六 节 销 售 账 户 销 户 信 息 变 更 及 预 留 印 鉴 变 更 一 本 公 司 应 当 自 销 售 账 户 基 本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账 户 变 更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本 公 司 办 公 所 在 地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二 销 售 账 户 销 户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或 预 留 印 鉴 变 更 时, 由 监 督 银 行 协 助 本 公 司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及 监 督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三 本 公 司 撤 销 销 售 账 户 时, 应 当 向 监 督 银 行 申 请, 并 将 销 售 账 户 内 资 金 转 移 至 其 他 销 售 账 户 或 者 返 还 基 金 投 资 人 四 本 公 司 应 当 自 销 售 账 户 撤 销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撤 销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本 公 司 办 公 所 在 地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第 五 章 附 则 一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解 释 修 订 二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84 / 134

8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为 规 范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 保 正 常 运 行,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操 作 规 程 二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本 操 作 规 程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所 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本 公 司 销 售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照 本 操 作 流 程 执 行 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在 本 操 作 规 程 中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合 同 : 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及 基 金 合 同 方 不 时 对 其 进 行 的 修 订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基 金 委 托 销 售 关 系 的 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法 或 依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达 到 备 案 条 件, 并 经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85 / 134

86 设 立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时 间 段,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成 立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 指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基 金 可 用 余 额 : 指 基 金 账 户 内 可 实 际 赎 回 的 份 额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 账 户 : 指 本 公 司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买 卖 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的 账 户 类 业 务 : 指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增 加 / 撤 销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基 金 账 户 冻 结 / 解 冻 查 询 等 业 务 基 金 的 交 易 类 业 务 : 指 基 金 认 购 基 金 申 购 基 金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 解 冻 基 金 分 红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第 二 章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基 本 规 定 一 本 操 作 规 程 适 用 的 基 金 范 围 为 在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基 金 产 品, 内 容 对 基 本 业 务 操 作 规 则 进 行 了 必 要 描 述, 如 因 实 际 情 况 与 所 销 售 基 金 招 募 书 合 同 公 告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描 述 冲 突, 以 基 金 招 募 书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描 述 为 准 二 本 公 司 对 业 务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本 公 司 确 实 接 受 了 业 务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起 到 本 公 司 打 印 申 请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86 / 134

87 第 三 章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一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的 业 务 范 围 ( 一 ) 本 公 司 在 办 理 如 下 业 务 时, 应 当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工 作 : 1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销 户 变 更 等 ; 2 交 易 密 码 挂 失 变 更 等 ; 3 基 金 交 易 ; 4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确 认 的 业 务 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的 方 式 ( 一 ) 通 过 身 份 核 查 识 别 系 统, 核 对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1 客 户 通 过 本 公 司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应 当 通 过 身 份 核 查 识 别 系 统 ( 国 政 通 身 份 信 息 认 证 ), 核 对 客 户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2 具 体 核 查 办 法 : 本 公 司 通 过 国 政 通 身 份 网 向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被 认 证 人 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和 姓 名 两 项 数 据, 国 政 通 平 台 将 用 户 提 供 的 数 据 与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存 储 数 据 进 行 认 证, 返 回 被 认 证 人 身 份 号 码 姓 名 与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 数 据 是 否 一 致 的 结 果 若 反 馈 结 果 为 一 致, 则 表 示 提 交 的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姓 名 与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存 储 的 数 据 一 致, 若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存 有 被 认 证 人 照 片, 则 可 以 进 一 步 比 对 照 片 ; 若 反 馈 结 果 不 一 致, 则 表 示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有 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但 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对 应 的 姓 名 与 提 交 的 姓 名 不 一 致 或 全 国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系 统 中 不 存 在 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二 )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识 别 器, 核 对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1 本 公 司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开 通 使 用 二 代 身 份 证 识 别 器 核 对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2 客 户 亲 临 本 公 司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可 以 通 过 二 代 身 份 证 识 别 器, 核 对 客 户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3 具 体 核 查 办 法 : 二 代 身 份 证 识 别 器 可 将 身 份 证 中 的 个 人 信 息 读 取 解 码 显 示 在 终 端 屏 幕 上,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通 过 查 看 终 端 屏 幕 上 的 信 息 来 完 成 身 份 识 别 和 数 据 采 集 的 工 作, 从 而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进 一 步 核 查 ( 三 )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对 客 户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人 工 核 对 87 / 134

88 1 已 开 户 客 户 通 过 本 公 司 办 理 业 务 时,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需 与 其 核 对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并 留 存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影 印 件 2 具 体 核 查 办 法 : 如 客 户 亲 临 本 公 司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则 需 出 示 其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上 的 照 片, 与 客 户 本 人 进 行 比 对 ; 如 客 户 通 过 非 柜 台 方 式 办 理 业 务, 则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需 询 问 其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并 核 对 是 否 与 本 公 司 留 存 的 信 息 一 致 ( 四 )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在 线 开 户 识 别 1 客 户 在 网 上 交 易 开 户 时 填 写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和 银 行 卡 号 ; 2 由 于 客 户 开 户 的 银 行 卡 与 证 件 信 息 只 在 开 卡 银 行 有 相 关 匹 配 资 料, 且 基 金 公 司 与 银 行 签 订 协 议 时 银 行 同 意 对 基 金 公 司 发 过 来 的 客 户 银 行 信 息 进 行 验 证 及 反 馈 ; 所 以 本 公 司 会 将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及 银 行 卡 号 发 给 开 卡 银 行 进 行 身 份 识 别 验 证 ; 3 页 面 跳 转 到 银 行 的 身 份 验 证 页 面, 不 同 银 行 会 根 据 安 全 产 品 及 业 务 需 要 让 客 户 登 录 网 上 银 行 或 输 入 取 款 密 码 或 插 入 网 银 盾 等 进 行 本 人 身 份 识 别 ; 4 与 银 行 信 息 一 致 的, 即 可 通 过 识 别, 页 面 返 回 到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继 续 进 行 后 续 的 开 户 ; 身 份 验 证 不 一 致 的 则 无 法 开 户 ( 五 ) 通 过 汇 款 交 易 快 捷 开 户 识 别 1 本 公 司 会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和 销 售 系 统 情 况 开 通 汇 款 交 易, 届 时 可 通 过 汇 款 交 易 快 捷 开 户 进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2 客 户 使 用 汇 款 交 易 快 捷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银 行 卡 号 通 过 银 行 网 银 ( 某 些 银 行 通 过 银 行 柜 台 汇 款 也 有 效 ; 但 现 金 汇 款 无 效 ) 汇 款 至 本 公 司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到 账 资 金 的 姓 名 + 银 行 卡 号 如 果 与 开 户 资 料 填 写 的 姓 名 + 卡 号 完 全 一 致, 银 行 卡 即 可 完 成 验 证 3 系 统 自 动 将 汇 款 交 易 快 捷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信 息 提 交 给 北 京 市 国 政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身 份 通 客 户 端 ( 经 公 安 部 全 国 公 民 信 息 查 询 中 心 授 权 ) 进 行 验 证,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一 致 的 才 可 通 过 身 份 证 验 证 银 行 卡 和 身 份 证 都 通 过 验 证 的 才 可 完 成 开 户 尚 未 全 部 通 过 验 证 的 T+11 日 开 户 资 料 自 动 作 废 ( 六 )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提 供 的 身 份 验 证 方 法 识 别 随 着 业 务 的 开 展, 我 们 准 备 和 第 三 方 支 付 机 构 合 作, 届 时 可 以 利 用 他 们 提 供 的 身 份 验 证 方 法 来 完 成 柜 台 个 人 客 户 的 身 份 验 证 问 题 三 需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的 情 况 ( 一 ) 如 果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需 重 新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 88 / 134

89 1 客 户 要 求 变 更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种 类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等 重 要 信 息 的 ; 2 客 户 行 为 或 者 交 易 情 况 出 现 异 常 的 ; 3 客 户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金 融 机 构 协 查 或 者 关 注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分 子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相 同 的 4 客 户 有 洗 钱 恐 怖 融 资 活 动 嫌 疑 的 5 本 公 司 获 得 的 客 户 信 息 与 先 前 已 经 掌 握 的 相 关 信 息 存 在 不 一 致 或 者 相 互 矛 盾 的 ; 6 先 前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存 在 疑 点 的 ; 7 其 他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第 四 章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开 立 变 更 与 销 户 一 账 户 的 开 立 ( 一 ) 投 资 者 在 我 公 司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应 拥 有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唯 一 的 基 金 账 户 对 于 不 同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拥 有 不 同 的 基 金 账 户 本 公 司 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服 务, 以 方 便 投 资 者 使 用 不 同 的 基 金 账 户 在 不 同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交 易 ( 二 )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业 务 的 投 资 人 应 遵 循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三 ) 投 资 人 投 资 各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须 在 该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原 则 上 一 个 投 资 人 用 同 一 证 件 类 型 同 一 证 件 号 码 在 一 个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能 开 立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四 ) 如 投 资 者 以 前 未 在 该 基 金 公 司 的 任 何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过 基 金 账 户, 须 先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如 投 资 者 以 前 曾 在 该 基 金 公 司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过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到 本 公 司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须 先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 五 ) 本 公 司 T 日 受 理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T+1 日 提 供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账 号, 本 公 司 T+2 日 为 投 资 者 打 印 开 户 确 认 书 ( 六 )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公 司 销 售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之 前, 还 应 在 我 公 司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用 以 记 录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在 我 公 司 交 易 的 基 金 种 类 数 量 的 变 化 情 况 ( 七 ) 在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时, 投 资 者 应 同 时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与 基 金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金 扣 收 与 划 付 的 唯 一 银 行 账 户 该 银 行 账 户 的 户 名 证 件 类 型 和 证 件 号 码 必 须 与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登 记 的 信 息 完 全 一 致 本 公 司 将 逐 步 实 现 多 交 易 账 户 交 易, 但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只 能 对 应 一 个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89 / 134

90 ( 八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未 确 认 前 不 能 申 请 撤 销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未 确 认 前,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和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等 业 务 申 请 如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失 败, 则 办 理 的 业 务 申 请 失 败,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者 ( 九 ) 账 户 开 户 的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1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者 a. 填 妥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 ( 个 人 签 字 ) b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c. 银 行 储 蓄 卡 复 印 件 d.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提 供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e.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且 监 护 人 必 须 临 柜 办 理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联 系 方 式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f.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 g.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h. 在 开 户 申 请 表 中 录 入 客 户 开 户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本 公 司 尽 量 引 导 客 户 进 行 网 上 自 助 交 易 (2) 一 般 机 构 投 资 者 a. 填 妥 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的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必 须 注 明 机 构 客 户 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经 营 范 围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和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b. 可 证 明 本 机 构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和 资 格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章 c.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种 类 号 码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d. 本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如 为 身 份 证, 要 求 身 份 证 正 反 两 面 的 复 印 件 ) e.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必 须 与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名 一 致 ( 金 融 机 构 除 外 ) f. 本 机 构 对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人 机 构 ), 加 盖 机 构 单 位 公 90 / 134

91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或 法 人 签 字 g. 授 权 办 理 业 务 人 员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如 为 身 份 证, 要 求 身 份 证 正 反 两 面 的 复 印 件 ) h. 预 留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i.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 (3) 开 立 中 登 基 金 账 户 a. 如 以 前 未 开 立 过 基 金 账 户, 遵 循 上 述 开 户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b. 如 投 资 者 已 在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只 需 填 写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个 人 投 资 者 ) 或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开 户 申 请 表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机 构 投 资 者 ) c.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开 立 可 以 通 过 传 真 方 式 办 理, 申 请 材 料 中 标 注 * 的 可 不 提 供 传 真 件, 但 投 资 人 应 将 所 有 资 料 原 件 十 日 内 寄 送 到 本 公 司, 一 月 之 内 未 寄 到 者, 传 真 件 视 同 原 件 2 柜 台 操 作 员 接 到 有 关 资 料 后, 应 审 核 以 下 内 容 : a.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 或 基 金 开 户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机 构 ) 内 容 是 否 填 写 齐 全 清 楚, 填 写 内 容 与 所 提 供 证 件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提 供 资 料 是 否 齐 备, 机 构 客 户 所 盖 印 章 是 否 完 整 清 晰 ; b. 个 人 投 资 者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机 构 投 资 人 的 经 办 人 证 件 是 否 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c. 个 人 投 资 者 不 可 以 通 过 柜 台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 d. 对 于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其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为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对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做 表 象 性 判 断 ; e.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与 投 资 人 名 称 是 否 一 致, 账 户 信 息 是 否 详 细 清 晰 f. 若 客 户 需 中 登 基 金 账 户 与 场 内 股 东 账 户 关 联, 则 需 要 提 供 深 圳 A 股 股 票 账 户 卡 /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3 柜 台 操 作 员 审 核 无 误 后, 进 入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及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按 以 下 要 求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 a. 申 请 人 名 称 ( 或 机 构 全 称 ):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姓 名 不 得 少 于 2 个 汉 字, 左 边 或 汉 字 间 不 得 有 空 格 符 号 遇 到 电 脑 无 法 录 入 的 单 个 汉 字, 应 用 全 角 左 半 边 括 号 加 同 音 字 或 形 近 字 代 替, 连 续 出 现 两 个 在 字 库 中 没 有 的 字 时, 用 全 括 号 () 加 同 音 字 代 替 数 字 字 母 ; 开 设 机 构 账 户 必 须 录 入 全 称 ( 汉 字 范 围 为 2 至 30 个 ), 左 边 或 汉 字 间 不 得 有 空 格 符 号 数 字 91 / 134

92 b. 机 构 开 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经 办 人 姓 名 汉 字 不 得 多 于 10 个 c. 证 件 号 码 : 身 份 证 号 应 为 15 或 18 位 数, 首 位 数 不 能 为 0, 数 字 间 不 得 有 空 格,18 位 数 的 末 位 必 须 是 大 写 字 母 X 或 数 字 ; 机 构 证 件 号 码 的 左 边 或 构 成 号 码 的 汉 字 字 母 中 间 不 得 有 空 格 d. 通 信 地 址 必 须 是 详 细 地 址, 汉 字 范 围 为 1 至 30 个 e. 邮 政 编 码 应 为 6 位 数 字, 中 间 不 得 有 空 格 f.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电 话 应 包 括 区 号 和 电 话 号 码, 中 间 用 - 连 接 g. 机 构 类 型 包 括 一 般 机 构 金 融 机 构 ( 不 含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机 构 三 类, 划 分 应 准 确 规 范 h. 操 作 员 应 保 证 输 入 内 容 的 正 确 性 4 录 入 完 成 后, 操 作 员 应 及 时 提 示 个 人 客 户 设 置 账 户 交 易 密 码 并 确 认 传 真 交 易 无 需 设 置 密 码 5 复 核 员 通 过 系 统 复 核 界 面 核 验 操 作 员 录 入 的 客 户 资 料 是 否 与 申 请 表 中 投 资 人 填 写 的 内 容 一 致 若 发 现 信 息 录 入 有 误, 操 作 员 应 在 系 统 中 修 改, 并 再 次 提 请 复 核 员 复 核 核 验 一 致 后, 复 核 员 打 印 显 示 投 资 人 有 关 开 户 信 息 的 一 式 两 联 业 务 受 理 单 投 资 人 收 执 联 加 盖 本 公 司 章 作 为 回 执 交 给 客 户, 销 售 机 构 留 存 联 作 为 业 务 凭 证 由 柜 台 留 存, 连 同 客 户 申 请 资 料 一 并 作 为 客 户 原 始 凭 证 装 订 存 档 6 开 放 日 营 业 终 了, 系 统 闭 市, 操 作 员 不 能 再 以 当 日 日 期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7 开 户 于 T+1 日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销 售 柜 台 T+2 日 为 客 户 打 印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单 ( 十 ) 网 上 开 户 受 理 流 程 1 凡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拥 有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销 售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客 户 申 请 T+1 日 可 以 得 到 确 认 ( 中 登 账 户 T+2 日 方 可 确 认 ) 2 对 于 从 未 有 过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来 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的 同 时 即 可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同 时 开 立 销 售 交 易 账 号, 当 天 还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等 业 务,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以 开 户 成 功 为 前 提 3 网 上 交 易 在 线 开 户 操 作 处 理 (1) 选 择 网 上 交 易 在 线 开 户 (2) 填 入 银 行 卡 号,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和 真 实 姓 名 进 行 银 行 卡 身 份 验 证 (3) 确 认 签 署 网 上 交 易 协 议 92 / 134

93 (4) 填 写 个 人 资 料 (5) 提 交 确 认 客 户 信 息 (6) 开 户 成 功 ( 十 一 ) 非 柜 台 现 场 受 理 开 户 目 前 本 公 司 只 在 北 京 设 有 销 售 柜 台, 原 则 上 个 人 投 资 者 必 须 亲 临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但 由 于 条 件 限 制, 我 们 允 许 上 海 和 广 州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到 本 公 司 营 业 场 所 现 场 办 理 开 户 资 料 的 提 交 工 作, 由 上 海 和 广 州 的 销 售 人 员 现 场 核 查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资 料 的 表 面 真 实 性 后, 将 相 关 业 务 凭 证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传 真 到 北 京 销 售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超 过 交 易 时 间 的, 视 为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申 请 办 理 同 时, 也 可 为 个 人 客 户 直 接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方 便 其 日 后 的 交 易 二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 一 ) 投 资 者 在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变 更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若 账 户 状 态 是 销 户 或 冻 结, 则 不 允 许 办 理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业 务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的 当 天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二 )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的 业 务 受 理 流 程 投 资 人 在 账 户 的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变 更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办 理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手 续 如 变 更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应 遵 循 相 关 变 更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的 业 务 流 程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以 保 持 最 新 信 息 与 基 金 账 户 的 资 料 一 致, 保 证 资 金 人 员 款 项 划 拔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三 )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的 业 务 处 理 1 投 资 人 提 出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者 ( 非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 a.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签 字 ) b.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c.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d.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e. 银 行 储 蓄 卡 复 印 件 及 银 行 加 盖 业 务 章 的 开 户 证 明 ( 如 修 改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 f. 填 妥 的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 (2) 个 人 投 资 者 (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主 要 指 变 更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分 为 客 户 亲 临 本 公 司 和 远 程 提 交 换 卡 申 请 资 料 两 种 1 客 户 亲 自 到 本 公 司 办 理 93 / 134

94 客 户 持 本 人 开 户 证 件 原 件 新 银 行 账 户 卡 ( 需 与 旧 银 行 卡 开 户 银 行 为 同 一 家 银 行 ) 银 行 出 具 的 盖 章 的 新 卡 取 款 回 单 原 件, 亲 自 前 往 本 公 司 办 理 银 行 卡 变 更, 办 理 时 须 与 客 户 核 对 身 份 证 与 本 人 是 否 一 致, 并 提 供 旧 卡 卡 号 投 资 人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须 同 时 出 示 未 成 年 人 本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能 证 明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 原 则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或 证 件 2 把 资 料 准 备 好 寄 送 到 本 公 司, 远 程 提 交 资 料 办 理 a. 客 户 提 供 填 妥 并 签 字 的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专 用 申 请 表, 注 明 原 卡 信 息 和 换 卡 原 因 ; 提 供 开 户 证 件 复 印 件 (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复 印 正 反 两 面 ); 提 供 新 的 银 行 储 蓄 卡 复 印 件, 并 注 明 原 银 行 卡 卡 号 ; 提 供 新 卡 的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章 的 柜 台 取 款 凭 单 原 件 将 上 述 资 料 一 起 邮 寄 到 本 公 司 b. 投 资 人 如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须 同 时 出 示 未 成 年 人 本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以 及 能 证 明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谨 慎 原 则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或 证 件 c. 本 公 司 接 收 到 换 卡 申 请 资 料 后 核 对, 若 符 合 条 件, 即 为 该 用 户 开 通 允 许 网 上 修 改 银 行 资 料 功 能, 并 通 过 电 话 通 知 客 户 d. 客 户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自 助 完 成 银 行 卡 卡 号 变 更 业 务 (3) 机 构 投 资 者 ( 变 更 账 户 基 本 信 息 ) 1 变 更 联 系 方 式 账 户 的 分 红 方 式, 开 通 传 真 或 取 消 传 真 的 委 托 方 式 : a.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b. 签 署 一 式 两 份 的 基 金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书 ( 开 通 传 真 的 委 托 方 式 ) c.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为 身 份 证, 要 求 身 份 证 正 反 两 面 的 复 印 件 ) 2 变 更 预 留 印 鉴 a.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b.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c. 新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3 变 更 经 办 人 a.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b 新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c.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新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机 构 投 资 者 (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包 括 变 更 机 构 户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等 ) 94 / 134

95 a. 填 妥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b.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顶 级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c. 工 商 局 出 具 的 变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d.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e. 如 变 更 账 户 名 称, 还 须 提 供 新 的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f. 如 变 更 账 户 名 称, 还 须 提 供 新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g. 视 原 因 应 提 供 的 其 它 变 更 证 明 (5) 机 构 投 资 者 (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 a. 填 妥 并 的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b. 出 示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c. 出 示 拟 变 更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2 非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的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业 务 可 以 通 过 传 真 方 式 办 理, 但 变 更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及 变 更 预 留 银 行 信 息 须 原 件 方 可 受 理 ( 客 户 亲 自 到 柜 台 或 远 程 寄 送 资 料 ), 申 请 材 料 中 标 注 * 的 可 不 提 供 传 真 件, 但 投 资 人 应 将 所 有 资 料 原 件 十 日 内 寄 送 到 本 公 司 3 柜 台 操 作 员 接 到 有 关 资 料 后, 应 审 核 以 下 内 容 : a.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内 容 是 否 填 写 齐 全 清 楚 有 无 涂 改, 填 写 内 容 与 所 提 供 证 件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提 供 资 料 是 否 齐 备, 机 构 客 户 所 盖 印 章 是 否 完 整 清 晰 ; b. 个 人 投 资 者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机 构 投 资 人 的 经 办 人 证 件 是 否 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c. 对 于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其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是 否 为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并 对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做 表 象 性 判 断 ; d. 个 人 投 资 者 不 可 以 通 过 柜 台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 e.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与 投 资 人 名 称 是 否 一 致, 账 户 信 息 是 否 详 细 清 晰 ; f. 机 构 投 资 人 还 需 根 据 电 子 印 鉴 审 核 申 请 表 中 的 预 留 印 鉴 4 操 作 员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5 复 核 员 对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若 发 现 信 息 录 入 有 误, 操 作 员 应 在 系 统 中 修 改, 并 再 次 提 请 复 核 员 复 核 6 开 放 日 营 业 终 了, 系 统 闭 市, 操 作 员 不 能 再 以 当 日 日 期 提 交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申 请 7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于 T+1 日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柜 台 T+2 日 为 客 户 打 印 资 料 修 改 确 认 单 95 / 134

96 ( 四 ) 网 上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投 资 者 通 过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可 办 理 除 投 资 者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和 银 行 账 号 之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的 变 更 ( 五 ) 投 资 人 在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变 更 后, 应 及 时 到 本 公 司 办 理 除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以 外 的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手 续 投 资 人 账 户 资 料 的 变 更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成 功 后 正 式 生 效 如 因 投 资 人 变 更 不 及 时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为 准, 投 资 人 应 尽 量 保 持 最 新 信 息 与 基 金 账 户 的 资 料 一 致 ( 七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时 应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本 公 司 在 受 理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一 致 性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验 ( 八 ) 投 资 人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等 关 键 信 息 变 更 时,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直 接 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通 过 本 公 司 发 起 的 关 键 信 息 变 更 业 务 1 个 人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括 : a. 新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b. 公 安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原 件 ; c. 银 行 卡 及 复 印 件 ; d. 银 行 提 供 的 证 明 原 件 ; f.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 或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专 用 申 请 表 2 机 构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 所 有 资 料 均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包 括 : a.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等 的 副 本 及 复 印 件 ; b. 工 商 局 出 具 的 变 更 相 关 信 息 的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c.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d. 基 金 变 更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 九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按 基 金 账 号 保 存 一 份 最 新 的 投 资 人 资 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确 认 不 做 多 个 交 易 账 号 或 多 个 销 售 机 构 间 的 数 据 同 步 处 理 ( 十 ) 投 资 人 T 日 提 交 的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进 行 确 认 T+2 日 起,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本 公 司 处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业 务 处 理 结 果 三 账 户 销 户 ( 一 ) 交 易 账 户 销 户 是 指 应 投 资 者 要 求, 本 公 司 为 投 资 者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资 料 和 信 息 的 业 务 本 公 司 也 可 为 投 资 者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业 务 96 / 134

97 ( 二 )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不 允 许 办 理 销 户 业 务 : a. 投 资 者 当 日 有 交 易 申 请 ; b. 投 资 者 账 户 中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冻 结 份 额 ); c. 投 资 者 存 在 未 确 认 的 交 易 ; d. 投 资 者 存 在 未 兑 现 的 基 金 权 益 ; e. 账 户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 三 ) 账 户 销 户 的 业 务 受 理 流 程 1 投 资 人 提 出 账 户 销 户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者 a.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 个 人 签 字 ), 选 择 账 户 销 户 的 种 类 b.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销 户 业 务 不 允 许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c.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2) 机 构 投 资 者 a. 填 妥 的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选 择 账 户 销 户 的 种 类 b.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的 副 本 复 印 件 c.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销 售 操 作 员 接 到 有 关 资 料 后, 应 审 核 账 户 管 理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所 填 写 各 项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清 楚 正 确, 填 写 内 容 与 所 提 供 证 件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提 供 资 料 是 否 齐 备, 机 构 客 户 所 盖 印 章 是 否 完 整 清 晰, 并 检 查 是 否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如 存 在, 暂 不 能 办 理 销 户 : a 投 资 人 当 日 有 交 易 申 请 ; b. 投 资 人 持 有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的 任 何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冻 结 份 额 ); c. 投 资 人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的 尚 未 确 认 的 交 易 ; d. 投 资 人 持 有 尚 未 兑 现 的 基 金 权 益 ; e. 基 金 账 户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 f.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尚 未 撤 销 3 操 作 员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销 售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4 复 核 员 对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若 发 现 信 息 录 入 有 误, 操 作 员 应 在 系 统 中 修 改, 并 再 次 提 请 复 核 员 复 核 5 开 放 日 营 业 终 了, 系 统 闭 市, 操 作 员 不 能 再 以 当 日 日 期 提 交 销 户 申 请 97 / 134

98 6 账 户 销 户 于 T+1 日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销 售 柜 台 T+2 日 为 客 户 打 印 基 金 销 户 确 认 单 ( 四 ) 中 登 账 户 销 户 业 务 需 先 销 交 易 账 户 再 销 基 金 账 户 ( 五 ) 投 资 人 在 本 公 司 以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在 本 公 司 只 能 办 理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撤 销 其 基 金 账 户 必 须 到 原 开 户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 六 ) 账 户 冻 结 与 解 冻 业 务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本 公 司 不 办 理 此 类 业 务 ( 七 )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不 能 自 助 销 户, 只 能 委 托 销 售 柜 台 销 户, 具 体 规 则 遵 从 柜 台 销 户 流 程 第 五 章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与 撤 销 一 本 公 司 受 理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与 撤 销 业 务, 从 而 实 现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对 应 多 个 基 金 账 户, 即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购 买 多 个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下 的 基 金 二 本 公 司 销 售 柜 台 受 理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与 撤 销 的 流 程 与 账 户 开 户 与 销 户 的 流 程 一 致, 投 资 人 参 考 开 户 与 销 户 流 程 即 可 三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即 可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与 撤 销 业 务 四 基 金 账 户 登 记 与 撤 销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确 切 确 认 时 间 遵 从 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第 六 章 交 易 账 户 签 约 / 解 约 一 本 公 司 应 受 理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的 申 请 从 而 使 投 资 人 实 现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对 应 多 个 交 易 账 户, 即 一 个 投 资 人 可 以 同 时 在 多 个 销 售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委 托 本 公 司 应 核 验 投 资 人 所 提 供 的 开 户 资 料, 并 要 求 投 资 人 提 供 已 经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账 号 二 本 公 司 须 把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上 传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投 资 人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和 基 金 账 号 判 断 该 投 资 人 是 否 已 经 开 设 过 基 金 账 户, 如 否, 则 拒 绝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三 本 公 司 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前, 应 核 验 该 交 易 账 户 是 否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 1 通 过 该 交 易 账 户 购 买 的 基 金 份 额 已 全 部 赎 回 ; 2 当 日 没 有 通 过 该 交 易 账 户 提 出 的 任 何 业 务 申 请 ; 3 没 有 通 过 该 交 易 账 户 提 交 的 未 确 认 交 易 申 请 ; 4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均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四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仅 表 示 投 资 人 不 再 在 本 公 司 的 该 交 易 账 户 下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并 不 注 销 其 基 金 账 户 98 / 134

99 五 本 公 司 须 把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上 传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投 资 人 T 日 提 交 的 增 开 / 撤 销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进 行 确 认 T+2 日 起,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查 询 业 务 处 理 结 果 六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自 动 匹 配 基 金 账 户 或 交 易 账 户 的 签 约 和 撤 销 第 七 章 基 金 认 购 一 本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发 售 公 告 销 售 协 议 等 的 约 定, 在 各 规 定 的 发 行 期 限 和 时 间 内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基 金 的 认 购 以 书 面 委 托 或 其 他 经 过 认 可 的 方 式 进 行 二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可 采 用 总 额 控 制 先 到 先 得 全 额 预 缴 比 例 配 售 等 发 行 方 案 ; 基 金 发 行 按 照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和 招 募 书 可 以 设 立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也 可 不 设 立 目 标 募 集 规 模 二 基 金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认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采 用 外 扣 法,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也 应 包 括 投 资 者 有 效 认 购 款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率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精 度 按 照 各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和 招 募 书 相 关 约 定 处 理 四 本 公 司 可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多 次 认 购 申 请,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五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率 进 行 的 规 定,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管 理 人 设 置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的,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超 过 设 置 的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该 投 资 者 超 过 认 购 部 分 不 予 确 认 六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未 在 当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 以 基 金 份 额 售 公 告 为 准 ) 以 前 撤 销 的, 不 可 以 撤 销 七 在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本 公 司 T 日 受 理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人 T+1 日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本 公 司 T+2 日 为 投 资 者 打 印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书 ( 发 行 期 间 基 金 尚 未 成 立, 不 含 认 购 份 额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以 基 金 成 立 后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八 基 金 认 购 的 业 务 受 理 流 程 ( 一 ) 投 资 人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者 99 / 134

100 (1) 填 妥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签 字 )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4)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5) 填 妥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注 : 个 人 投 资 者 汇 款 账 户 必 须 为 开 户 时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汇 款 时 需 在 汇 款 凭 证 的 备 注 栏 或 用 途 栏 中 注 明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及 购 买 基 金 字 样 2 机 构 投 资 者 填 妥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 二 ) 未 开 户 的 投 资 人 应 先 开 户, 基 金 开 户 与 认 购 可 同 一 交 易 日 受 理 基 金 认 购 可 以 通 过 传 真 方 式 办 理, 但 投 资 人 应 将 所 有 资 料 原 件 十 日 内 寄 送 到 本 公 司 ( 三 ) 操 作 员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审 核 : 1 基 金 认 ( 申 ) 购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与 其 账 户 户 名 是 否 一 致,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是 否 相 同, 各 项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清 楚 正 确, 并 重 点 检 查 基 金 账 号 或 交 易 帐 号 基 金 名 称 认 购 金 额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是 否 延 期 (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该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指, 投 资 人 的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对 该 笔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包 括 申 请 默 认 为 延 期 或 不 延 期, 投 资 人 未 作 选 择 的, 应 按 照 不 延 期 处 理 ) 2 机 构 投 资 人 还 需 根 据 电 子 印 鉴 审 核 申 请 表 中 的 预 留 印 鉴 ( 四 ) 操 作 员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销 售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 五 )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开 通 POS 机 划 款 服 务 如 客 户 通 过 POS 机 划 款, 应 指 导 客 户 完 成 划 卡 过 程, 并 核 对 客 户 在 POS 机 刷 卡 小 票 上 的 签 名 和 客 户 银 行 卡 背 面 的 签 名 是 否 一 致 在 录 入 业 务 时, 同 时 做 相 应 资 金 存 入, 并 填 写 POS 机 刷 卡 登 记 表 录 入 完 成 后, 操 作 员 提 示 客 户 输 入 交 易 密 码 并 确 认 传 真 交 易 无 需 客 户 输 入 密 码 在 每 日 收 市 时 对 POS 机 结 帐, 然 后 与 系 统 中 核 对 当 日 资 金 存 入 情 况, 保 证 资 金 余 额 一 致 ( 六 ) 复 核 员 对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 1 基 金 认 ( 申 ) 购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与 其 账 户 户 名 是 否 一 致,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是 否 相 同, 各 项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清 楚 正 确, 并 重 点 检 查 基 金 账 号 或 交 易 帐 号 基 金 名 称 认 购 金 额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是 否 延 期 100 / 134

101 2 机 构 投 资 人 还 需 根 据 电 子 印 鉴 审 核 申 请 表 中 的 预 留 印 鉴 3 如 客 户 通 过 POS 机 划 款, 应 同 时 复 核 资 金 申 请 4 复 核 若 发 现 信 息 录 入 有 误, 操 作 员 应 在 系 统 中 修 改, 并 再 次 提 请 复 核 员 复 核 ( 七 ) 开 放 日 营 业 终 了, 系 统 闭 市, 操 作 员 不 能 再 以 当 日 日 期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 八 ) 网 上 交 易 认 购 流 程 1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金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以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如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公 告 规 定 的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发 行 期 最 后 一 天 的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后 投 资 者 将 不 能 再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2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 (1)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2) 登 录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3) 点 击 基 金 交 易 类 型, 选 择 买 入 基 金 (4) 填 写 认 购 份 额 (5) 选 择 支 付 渠 道 (6) 支 付 认 申 购 金 额 (7) 认 / 申 购 基 金 操 作 成 功 九 投 资 人 基 金 认 购 款 于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划 至 本 公 司 指 定 销 售 账 户 十 基 金 发 行 结 束, 宣 布 成 立 后, 销 售 柜 台 打 印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单, 加 盖 本 公 司 章 传 真 给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销 售 柜 台 打 印 基 金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的 确 认 单, 加 盖 章 传 真 给 投 资 者, 如 客 户 要 求, 按 照 客 户 要 求 寄 送 十 一 基 金 募 集 不 成 功 时, 已 募 集 的 资 金 并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将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经 本 公 司 退 还 投 资 人 第 八 章 基 金 申 购 一 基 金 成 立 后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的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公 告, 本 公 司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通 知 及 注 册 登 记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状 态 来 确 定 开 放 申 购 业 务 的 时 间 二 申 购 的 开 放 工 作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9:30 15:00 15:00 以 后 的 申 请 将 按 照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受 理 三 注 册 登 记 人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101 / 134

102 用 按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按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要 求 及 申 购 费 率 进 行 规 定, 具 体 要 求 ( 如 有 ) 须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四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确 定 价 原 则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未 知 价 原 则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交 易 申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采 用 外 扣 法,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1.00 元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精 度 按 照 各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和 招 募 书 相 关 约 定 处 理 五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发 送 至 本 公 司 揭 示 并 公 告 六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投 资 者 申 购 有 效 申 请 日 期 为 T 日,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投 资 者 于 T+2 日 起 可 在 本 公 司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QDII 及 其 他 特 殊 基 金 依 照 其 对 应 规 则 调 整 ) 七 对 申 购 不 成 功 的 资 金, 本 公 司 及 时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进 行 规 定, 投 资 者 已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处 持 有 同 一 只 基 金 的 份 额 不 能 作 为 本 公 司 判 断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条 件 ; 本 公 司 按 照 基 金 招 募 书 的 相 关 约 定 对 投 资 者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进 行 控 制 九 当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15:00) 撤 销 十 在 获 得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本 公 司 可 对 投 资 者 非 现 场 申 购 基 金 ( 包 括 定 投 申 购 业 务 ) 的 方 式 进 行 折 扣 优 惠, 并 按 照 优 惠 方 案 向 注 册 登 记 人 申 报 不 同 的 折 扣 率 十 一 基 金 申 购 的 业 务 受 理 流 程 ( 一 ) 投 资 人 提 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者 (1) 填 妥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个 人 签 字 )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02 / 134

103 (4)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办 理 此 业 务 时 须 由 其 监 护 人 代 办, 同 时 出 具 能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监 护 人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5) 填 妥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注 : 个 人 投 资 者 汇 款 账 户 必 须 为 开 户 时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汇 款 时 需 在 汇 款 凭 证 的 备 注 栏 或 用 途 栏 中 注 明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及 购 买 基 金 字 样 2 机 构 投 资 者 填 妥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申 请 表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 二 ) 未 开 户 的 投 资 人 应 先 开 户, 基 金 开 户 与 申 购 可 同 一 交 易 日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可 以 通 过 传 真 方 式 办 理, 但 投 资 人 应 将 所 有 资 料 原 件 十 日 内 寄 送 到 本 公 司, 一 月 之 内 未 寄 到 者, 传 真 件 视 同 原 件 ( 三 ) 操 作 员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审 核 : 1 基 金 认 ( 申 ) 购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与 其 账 户 户 名 是 否 一 致,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是 否 相 同, 各 项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清 楚 正 确, 并 重 点 检 查 基 金 账 号 或 交 易 帐 号 基 金 名 称 认 购 金 额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是 否 延 期 (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该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指, 投 资 人 的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对 该 笔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包 括 申 请 默 认 为 延 期 或 不 延 期, 投 资 人 未 作 选 择 的, 应 按 照 不 延 期 处 理 ) 2 机 构 投 资 人 还 需 根 据 电 子 印 鉴 审 核 申 请 表 中 的 预 留 印 鉴 ( 四 ) 操 作 员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销 售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如 客 户 通 过 POS 机 划 款, 应 在 录 入 时 做 相 应 资 金 存 入, 并 填 写 POS 机 刷 卡 登 记 表, 每 日 收 市 时 递 送 复 核 员 录 入 完 成 后, 操 作 员 提 示 客 户 输 入 交 易 密 码 并 确 认 传 真 交 易 无 需 客 户 输 入 密 码 ( 五 ) 如 遇 大 额 申 购, 操 作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相 关 负 责 人 ( 六 ) 操 作 员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销 售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完 成 后, 操 作 员 提 示 客 户 输 入 交 易 密 码 并 确 认 传 真 交 易 无 需 客 户 输 入 密 码 ( 七 ) 复 核 员 对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 1 基 金 认 ( 申 ) 购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与 其 账 户 户 名 是 否 一 致,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是 否 相 同, 各 项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清 楚 正 确, 并 重 点 检 查 基 金 账 号 或 交 易 帐 号 基 金 名 称 认 购 金 额 资 金 在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账 是 否 延 期 2 机 构 投 资 人 还 需 根 据 电 子 印 鉴 审 核 申 请 表 中 的 预 留 印 鉴 3 如 客 户 通 过 POS 机 划 款, 应 复 核 资 金 申 请, 并 在 每 日 收 市 时 对 POS 机 结 帐, 然 后 与 103 / 134

104 系 统 中 核 对 当 日 资 金 存 入 情 况, 保 证 一 致 4 复 核 若 发 现 信 息 录 入 有 误, 操 作 员 应 在 系 统 中 修 改, 并 再 次 提 请 复 核 员 复 核 ( 八 ) 开 放 日 营 业 终 了, 系 统 闭 市, 操 作 员 不 能 再 以 当 日 日 期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 九 ) 交 易 于 T+1 日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销 售 柜 台 T+2 日 为 客 户 打 印 基 金 申 购 确 认 单 ( 十 )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流 程 1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申 购 金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以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申 购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2 投 资 者 可 以 撤 销 支 持 申 购 撤 单 的 银 行 渠 道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是 指 本 公 司 系 统 收 到 银 行 已 经 成 功 扣 款 信 息 的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申 请 须 于 T 日 15:00 前 提 交,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3 具 体 申 购 流 程 : (1)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2) 登 录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3) 点 击 基 金 交 易 类 型, 选 择 买 入 基 金 (4) 填 写 申 购 份 额 (5) 选 择 支 付 渠 道 (6) 支 付 申 购 金 额 (7) 认 / 申 购 基 金 操 作 成 功 十 二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是 鼓 励 普 通 投 资 者 长 期 投 资 基 金 而 提 供 的 一 种 投 资 服 务, 即 本 公 司 定 时 定 额 从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资 金 账 户 扣 款 购 买 指 定 的 基 金 品 种, 其 他 处 理 同 申 购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本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具 体 规 则 另 行 约 定 第 九 章 基 金 赎 回 一 基 金 成 立 后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的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公 告, 本 公 司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通 知 及 注 册 登 记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状 态 来 确 定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的 时 间 104 / 134

105 二 赎 回 的 开 放 工 作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9:30 15:00 15:00 以 后 的 申 请 将 按 照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受 理 三 本 公 司 受 理 投 资 者 赎 回 自 己 所 持 有 的 指 定 基 金 账 户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可 全 部 或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但 应 满 足 各 基 金 产 品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和 对 赎 回 后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要 求 的 规 定 如 投 资 者 赎 回 后 该 交 易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低 于 基 金 规 定 的 最 低 余 额, 本 公 司 将 要 求 投 资 者 将 余 额 部 分 一 同 赎 回 相 关 费 率 要 求 ( 如 有 ) 须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规 定 为 准 四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15:00) 撤 销 五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采 用 确 定 价 原 则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赎 回 采 用 未 知 价 原 则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以 T 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交 易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1.00 元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T 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精 度 按 照 各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和 招 募 书 相 关 约 定 处 理 对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余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比 例 结 转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六 本 公 司 在 T 日 受 理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后, 在 销 售 系 统 内 冻 结 可 用 余 额 ;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并 撤 销 权 益 登 记 记 录, 投 资 者 于 T+2 日 起 可 在 本 查 询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结 果 (QDII 及 其 他 特 殊 基 金 依 照 其 对 应 规 则 调 整 ) 七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 现 定 为 15:00) 撤 销 八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在 原 办 理 申 购 / 认 购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申 请 赎 回, 如 欲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赎 回, 须 先 办 理 转 托 管 九 基 金 赎 回 的 业 务 受 理 流 程 ( 一 ) 投 资 人 提 出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 1 个 人 投 资 者 (1) 填 妥 的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表 ( 个 人 签 字 )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105 / 134

106 (3)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需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2 机 构 投 资 者 填 妥 的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表 ( 加 盖 原 预 留 印 鉴 或 单 位 公 章 ) ( 二 ) 基 金 赎 回 可 以 通 过 传 真 方 式 办 理, 但 投 资 人 应 将 所 有 资 料 原 件 十 日 内 寄 送 到 本 公 司 ( 三 ) 柜 台 操 作 员 接 到 申 请 后, 应 审 核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表 中 申 请 人 与 其 账 户 户 名 是 否 一 致,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是 否 相 同, 各 项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清 楚 正 确, 并 重 点 审 核 基 金 账 号 基 金 名 称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等 项 其 中,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请 赎 回 当 日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而 申 请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对 未 获 确 申 部 分 的 处 理 方 式, 包 括 顺 延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两 种, 投 资 人 未 作 选 择 的, 应 按 照 顺 延 赎 回 处 理 机 构 投 资 人 还 需 根 据 电 子 印 鉴 审 核 申 请 表 中 的 预 留 印 鉴 ( 四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3 如 遇 大 额 赎 回, 操 作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相 关 负 责 人 4 柜 台 操 作 员 审 核 合 格 后, 进 入 销 售 柜 台 系 统 相 应 操 作 界 面,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录 入 有 关 信 息 录 入 完 成 后, 操 作 员 提 示 客 户 输 入 交 易 密 码 并 确 认 传 真 交 易 无 需 客 户 输 入 密 码 106 / 134

107 5 复 核 员 对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若 发 现 信 息 录 入 有 误, 操 作 员 应 在 系 统 中 修 改, 并 再 次 提 请 复 核 员 复 核 6 开 放 日 营 业 终 了, 系 统 闭 市, 操 作 员 不 能 再 以 当 日 日 期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7 交 易 于 T+1 日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销 售 柜 台 T+2 日 为 客 户 打 印 基 金 赎 回 确 认 单 ( 五 ) 网 上 交 易 赎 回 流 程 1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和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业 务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应 以 本 公 司 业 务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赎 回 当 日 委 托 申 请 的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2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T 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请 赎 回 时 系 统 返 回 的 申 请 单 号 来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撤 销 申 请 须 于 T 日 15:00 前 提 交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3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 (1)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2) 登 录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3) 点 击 基 金 交 易 类 型, 选 择 卖 出 基 金 (4) 填 写 赎 回 份 额 (5) 确 认 赎 回 份 额 (6) 赎 回 基 金 操 作 成 功 十 TA 采 用 的 小 份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为 批 处 理 后 强 制 赎 回 当 客 户 赎 回 后 剩 余 小 份 额 时, 在 确 认 该 笔 投 资 者 发 起 的 赎 回 后,TA 自 动 发 起 对 小 份 额 的 强 制 赎 回, 即 针 对 客 户 的 业 务 申 请 有 两 笔 确 认 ( 一 笔 是 原 申 请 的 确 认, 另 一 笔 是 强 制 赎 回 ) 第 十 章 基 金 转 换 一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转 换 的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予 以 载 明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时 应 按 照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本 公 司 在 受 理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一 致 性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验 二 投 资 人 T 日 提 交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对 该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及 之 后 到 其 提 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网 点 查 询 转 换 确 认 结 果 三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转 出 基 金 必 须 为 允 许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基 金 必 须 为 允 许 107 / 134

108 申 购 状 态 如 果 涉 及 转 换 的 基 金 有 一 只 不 处 于 开 放 状 态, 则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无 效 四 基 金 转 换 实 行 份 额 转 换 的 原 则, 即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五 基 金 转 换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基 金 转 换 确 认 成 功 后,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从 转 入 确 认 日 开 始 重 新 计 算 六 基 金 转 换 计 价 实 行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转 换 当 日 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时, 须 缴 纳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用 具 体 收 费 方 式 计 算 方 法 及 费 率 标 准 以 其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最 新 基 金 公 告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人 单 笔 转 换 最 低 份 额 进 行 规 定 如 投 资 人 转 换 后 该 交 易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剩 余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八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比 例 确 认 时, 基 金 转 换 未 获 确 认 部 分 将 予 以 撤 消 ( 不 顺 延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并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第 十 一 章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一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扣 款 间 隔 扣 款 时 间 扣 款 金 额 等,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投 资 方 式 二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的 最 低 扣 款 金 额 和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另 行 约 定 三 每 期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并 以 该 日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将 在 确 认 成 功 后 直 接 计 入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内, 投 资 人 可 于 T+2 日 起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QDII 及 其 他 特 殊 基 金 依 照 其 对 应 规 则 调 整 ) 四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按 照 单 笔 计 算, 与 一 般 申 购 业 务 费 率 水 平 相 同 本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第 十 二 章 基 金 分 红 设 置 与 变 更 一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红 利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两 种, 除 特 别 规 定 的 基 金 品 种 外,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不 接 受 账 户 类 分 红 方 式 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或 交 易 账 户 时 选 择 的 账 户 分 红 方 式 无 效 三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 到 本 公 司 修 改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人 修 改 基 108 / 134

109 金 分 红 方 式 时, 应 按 照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本 公 司 在 受 理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提 交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一 致 性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验 四 投 资 人 通 过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修 改 的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仅 对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有 效 五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业 务 时, 在 基 金 份 额 完 成 转 入 登 记 后, 其 转 托 管 份 额 的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默 认 为 转 入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下 对 应 基 金 代 码 的 分 红 方 式, 与 投 资 人 在 转 出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无 关 六 基 金 每 次 分 红 时 以 投 资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R 日 ) 前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对 于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日 确 认 红 利 再 投 资 份 额 并 记 入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对 于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R+6 日 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将 现 金 红 利 款 划 往 投 资 人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七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持 有 人, 因 此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无 红 利 分 配 权,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有 红 利 分 配 权 八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同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红 利 分 配 权 九 基 金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确 认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日 开 始 计 算 十 本 公 司 受 理 投 资 者 任 何 时 间 提 出 的 修 改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申 请,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以 投 资 者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修 改 为 准, 但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天 提 出 的 修 改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申 请 仅 适 用 于 下 次 基 金 分 红 此 修 改 只 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只 基 金 有 效, 即 多 个 交 易 账 户 多 只 基 金 的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需 要 提 交 多 个 申 请 第 十 三 章 基 金 转 托 管 一 投 资 者 欲 将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从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转 至 本 公 司, 或 将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公 司 转 至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时, 可 以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托 管 业 务 分 为 一 步 转 托 管 和 两 步 转 托 管 两 种 ( 一 ) 一 步 转 托 管 : 销 售 机 构 在 T 日 受 理 投 资 者 转 托 管 申 请 后, 在 销 售 系 统 内 冻 结 可 用 余 额, 发 送 转 托 管 申 请 至 注 册 登 记 人, 如 果 确 认 成 功, 则 根 据 转 托 管 确 认 结 果 扣 减 投 资 者 相 应 份 额 ; 如 果 确 认 失 败, 则 根 据 转 托 管 确 认 结 果 解 冻 投 资 者 相 应 份 额 ( 二 ) 两 步 转 托 管 转 出 : 销 售 机 构 在 T 日 受 理 投 资 者 转 托 管 转 出 申 请 后, 在 销 售 系 统 内 冻 结 可 用 余 额 109 / 134

110 ( 三 ) 两 步 转 托 管 转 入 : 销 售 机 构 在 T 日 受 理 投 资 者 转 托 管 转 入 申 请 ; 注 册 登 记 人 于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确 认 转 托 管 转 入 申 请 并 撤 销 投 资 者 在 转 出 销 售 机 构 处 的 权 益 登 记 记 录 同 时 增 加 投 资 者 在 转 入 销 售 机 构 处 的 权 益 登 记 记 录 注 册 登 记 人 通 过 验 证 转 托 管 转 入 申 请 的 基 金 账 号 转 出 销 售 机 构 代 码 基 金 代 码 同 转 托 管 转 出 申 请 的 基 金 账 号 转 出 销 售 机 构 代 码 基 金 代 码 是 否 均 一 致, 若 均 一 致, 则 转 托 管 转 入 成 功, 否 则 失 败, 在 T+1 日 的 确 认 数 据 中 将 转 托 管 业 务 处 理 结 果 同 时 通 知 给 转 出 销 售 机 构 与 转 入 销 售 机 构 二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申 请 可 以 是 该 交 易 账 户 某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 转 托 管 三 转 托 管 业 务 在 转 托 管 转 出 时 的 收 费 标 准 依 照 本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约 定 四 投 资 者 欲 将 所 持 有 的 某 只 基 金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 金 时,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交 纳 一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的 计 算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五 基 金 转 换 的 开 始 办 理 时 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公 司 的 通 知 为 准 六 基 金 转 换 转 托 管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等 业 务 可 以 在 当 前 工 作 日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15:00) 撤 销 七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日 9:00 以 前 将 当 日 应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本 公 司 在 T 日 9:30 以 后 对 投 资 者 公 告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第 十 四 章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被 动 接 受 类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 冻 强 制 执 行 等 业 务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本 公 司 不 办 理 此 类 业 务 第 十 五 章 投 资 人 交 易 失 败 的 处 理 一 失 败 交 易 类 型 ( 一 ) 不 符 合 交 易 规 则 1 申 请 份 额 低 于 最 低 份 额 限 制 2 超 过 可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3 申 购 小 于 初 次 投 资 金 额 限 制 4 当 天 投 资 金 额 超 出 最 高 投 资 限 制 5 货 币 基 金 不 允 许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6 基 金 不 能 转 换 到 基 金 110 / 134

111 7 基 金 暂 停 交 易 8 份 额 不 为 0, 不 能 销 户 9 无 配 对 的 转 入 转 出 10 投 资 人 已 经 开 通 定 时 定 额 业 务 ( 二 ) 账 户 异 常 1 无 效 的 证 件 类 型 2 基 金 帐 号 不 存 在 3 基 金 帐 号 已 登 记 4 客 户 已 有 基 金 帐 号 5 证 件 号 码 重 复 6 证 件 类 型 号 码 客 户 类 型 或 姓 名 不 符 7 基 金 账 户 已 挂 帐 8 对 方 销 售 人 代 码 非 法 二 失 败 交 易 确 认 时 间 及 退 款 时 间 ( 一 ) 交 易 确 认 时 间 不 同 类 型 基 金 的 交 易 确 认 时 间 不 同, 本 公 司 交 易 确 认 时 间 以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时 间 为 准 ( 二 ) 失 败 交 易 退 款 时 间 1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的 失 败 交 易, 资 金 将 于 交 易 确 认 日 后 T+2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至 投 资 者 个 人 账 户 2 认 购 业 务 的 失 败 交 易, 资 金 将 于 发 行 期 结 束, 新 产 品 合 同 成 立 日 后 T+2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至 投 资 者 个 人 账 户 三 失 败 交 易 通 知 规 则 1 通 知 原 则 对 于 发 生 失 败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我 司 有 义 务 通 知 客 户 失 败 交 易 确 认 结 果 对 于 留 有 手 机 号 码 的 用 户, 通 过 短 信 或 电 话 方 式 告 知 其 失 败 结 果 ; 对 于 未 留 存 手 机 号 码 的 用 户, 务 必 尽 全 力 通 过 等 联 系 方 式 通 知 到 2 短 信 通 知 本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逐 步 开 通 短 信 服 务 对 于 账 户 中 留 存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的 用 户, 我 司 会 在 系 统 确 认 交 易 失 败 后, 发 送 短 信 告 知 其 111 / 134

112 交 易 失 败 结 果 并 注 明 原 因 对 于 短 信 发 送 结 果 反 馈 异 常 的, 我 司 将 进 一 步 安 排 人 工 外 呼 通 知 3 电 话 通 知 账 户 中 未 留 存 手 机 号 码, 但 留 存 有 效 固 定 电 话 号 码 对 于 账 户 信 息 中 没 有 留 存 手 机 号 码 的 用 户, 我 司 将 安 排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人 工 外 呼, 通 知 客 户 交 易 失 败 结 果 并 告 知 其 失 败 原 因 4 短 信 发 送 结 果 反 馈 失 败 未 知 对 于 账 户 中 留 存 手 机 号 码 的 用 户, 我 司 会 及 时 发 送 短 信 告 知, 若 短 信 发 送 反 馈 结 果 为 失 败 或 未 知, 代 表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正 常 接 收 到 短 信, 我 司 会 进 一 步 安 排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人 工 外 呼 通 知, 确 保 投 资 者 及 时 了 解 失 败 交 易 情 况 5. 电 话 联 系 不 到 对 于 外 拨 电 话 为 无 人 接 听 占 线 关 机 等 有 可 能 联 系 到 客 户 的 状 态, 应 在 当 日 换 个 时 间 再 拨 如 果 在 不 同 时 段 连 续 多 次 ( 大 于 3 次 ) 均 无 法 通 知 到 客 户 本 人, 应 同 时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及 告 知 客 户, 并 在 外 呼 登 记 表 中 记 录 电 话 联 系 失 败 原 因 及 是 否 发 送 短 信 通 知 6. 信 息 补 全 更 新 针 对 一 些 空 号 错 号 的 固 话 ; 错 误 的 邮 寄 地 址 ; 错 误 的 手 机 号 码, 应 及 时 在 客 户 资 料 中 删 除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一 些 停 机 无 法 接 通 的 号 码 不 得 随 意 删 除, 这 类 号 码 极 有 可 能 在 以 后 恢 复 使 用, 一 旦 删 除, 既 无 法 为 客 户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也 容 易 引 发 客 户 投 诉 只 有 明 确 判 定 该 号 码 或 地 址 为 查 无 此 人 或 空 号 错 号 才 可 删 除 同 样, 若 客 户 的 信 息 已 更 新, 请 在 系 统 中 同 步 更 新 用 户 资 料, 以 便 后 期 联 系 7. 客 户 信 息 保 密 原 则 在 外 呼 中, 如 果 发 现 不 是 客 户 本 人 接 听 的 电 话 ( 尤 其 是 致 电 客 户 的 座 机 时 ), 为 保 障 客 户 资 料 安 全, 避 免 客 户 资 料 泄 露, 不 要 向 接 听 电 话 的 人 透 露 客 户 的 有 关 信 息, 如 客 户 的 交 易 金 额, 交 易 种 类, 购 买 机 构 等 只 可 向 对 方 透 露 交 易 时 间 同 时 请 对 方 转 告 客 户 有 一 笔 失 败 交 易 若 客 户 针 对 交 易 有 疑 问, 可 建 议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咨 询 如 果 对 方 称 自 己 是 账 户 的 实 际 操 作 人, 可 以 委 婉 的 和 对 方 核 对 客 户 信 息 如 因 为 您 不 是 账 户 上 显 示 的 客 户, 为 了 她 / 他 的 资 料 安 全, 需 要 和 您 简 单 的 核 对 一 下 客 户 的 信 息, 希 望 您 能 够 理 解 和 配 合 并 核 对 客 户 的 交 易 信 息 ( 即 做 了 什 么 交 易 ), 若 核 对 无 误 才 可 进 一 步 告 知 一 投 诉 处 理 原 则 第 十 六 章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112 / 134

113 1 迅 速 响 应 客 户 问 题, 了 解 需 求 2 始 终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对 客 户 想 法 和 投 诉 予 以 重 视 3 无 论 是 否 怀 疑, 不 对 客 户 背 后 动 机 做 追 究 4 持 续 良 好 的 服 务 态 度 在 投 诉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当 具 备 耐 心, 责 任 心, 同 情 心 和 同 理 心, 并 注 重 对 客 户 的 承 诺 5 积 极 与 投 诉 处 理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以 合 理 有 效 的 方 式 解 决 客 户 投 诉 6 投 诉 处 理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和 原 则 二 投 诉 的 界 定 1. 投 诉 定 义 投 诉 是 指 客 户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信 函 公 司 网 站 或 来 访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表 示 不 满 抱 怨 失 望 批 评 或 建 议 的 信 息 2. 投 诉 分 类 按 照 客 户 反 映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与 重 要 性 级 别, 目 前 我 公 司 对 于 客 户 投 诉 的 标 准 划 分 如 下 : (1) 一 般 性 投 诉 a. 没 有 代 表 性 的 单 一 投 诉 事 件 ; b. 我 方 没 有 相 关 责 任 但 需 出 面 协 调 解 决 的 ; c. 不 牵 涉 赔 偿 金 额 的 ; d. 经 投 诉 例 会 集 体 讨 论, 将 该 类 投 诉 归 类 为 一 般 投 诉 的 (2) 重 大 投 诉 与 建 议 a. 反 映 频 次 较 高 的 或 对 公 司 改 善 服 务 有 很 大 价 值 的 抱 怨 与 建 议 b. 客 户 提 出 诉 讼 或 存 在 潜 在 诉 讼 可 能 的 ; c. 客 户 要 求 财 务 赔 偿 的 ; d. 被 投 诉 行 为 多 次 重 复 发 生,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易 引 起 公 众 和 媒 体 关 注 的 ; e. 公 司 员 工 涉 及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反 公 司 内 部 流 程 与 制 度 的 ; f. 其 他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负 责 人 认 为 属 于 重 大 投 诉 的, 如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隐 患 性 质 恶 劣 等 投 诉 三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的 方 式 ( 一 ) 客 服 电 话 :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配 合 其 他 113 / 134

114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二 ) 传 真 :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传 真 电 话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三 )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 对 通 过 向 本 公 司 的 地 址 和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发 送 信 件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四 ) 公 司 网 站 :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址 留 言 功 能 提 出 建 议 和 投 诉 的, 通 过 电 话 呼 入 呼 出 电 子 邮 件 配 合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建 议 和 投 诉 ( 五 ) 来 访 公 司 : 对 直 接 来 访 公 司 的 投 诉 客 户 安 排 专 门 的 接 待 人 员 ( 投 诉 负 责 人 销 售 经 理 客 服 人 员 ) 必 要 时 可 以 请 上 级 领 导 或 其 他 部 门 人 员 协 助 对 于 投 诉 后 续 工 作 配 合 电 话 呼 出 电 子 邮 件 等 其 他 方 式 回 应 和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四 流 程 说 明 : 1 投 诉 受 理 调 查 : 一 般 投 诉 处 理 阶 段 (1)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受 理 投 诉 事 件, 通 过 与 客 户 的 核 实 和 调 查, 根 据 授 权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并 完 整 记 录 客 户 的 投 诉 内 容 和 要 求 (2) 遇 到 一 线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无 法 处 理 的 投 诉 或 抱 怨 时, 及 时 上 报 投 诉 负 责 人 并 移 交 投 诉 相 资 料, 投 诉 负 责 人 判 断 区 分 投 诉 属 于 一 般 性 投 诉 或 重 大 投 诉 建 议 需 要 的 响 应 时 间 (3) 如 属 于 一 般 性 投 诉, 投 诉 负 责 人 判 断 归 口 部 门, 如 果 运 营 支 持 部 内 部 可 以 解 决, 则 根 据 既 定 投 诉 应 对 办 法 指 导 并 跟 进,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或 投 诉 负 责 人 自 行 处 理 (4) 原 则 上 重 大 投 诉 与 运 营 支 持 部 内 部 无 法 解 决 的 投 诉 应 上 报 主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但 对 于 属 于 重 大 投 诉 但 是 责 任 界 定 很 明 确 我 公 司 不 存 在 任 何 责 任 的 投 诉 案 例, 无 需 上 报, 客 服 内 部 解 决 即 可 2. 重 大 投 诉 处 理 阶 段 (1) 投 诉 负 责 人 建 议 作 为 重 大 投 诉 的, 采 用 发 送 至 运 营 部 负 责 人 处, 由 运 营 部 负 责 人 联 系 各 个 相 关 部 门, 并 针 对 投 诉 进 行 决 策 处 理 (2) 各 个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应 在 收 到 投 诉 24 小 时 内 对 投 诉 内 容 和 客 户 要 求 给 予 响 应 或 反 馈 如 果 业 务 部 门 直 接 解 决 的 客 户 投 诉, 应 于 24 小 时 内 对 投 诉 受 理, 处 理 部 门 联 系 人 / 134

115 小 时 内 给 予 运 营 支 持 部 负 责 人 处 理 结 果 的 反 馈 (2) 对 于 发 送 超 过 24 小 时 未 得 到 业 务 部 门 响 应 的, 或 比 较 的 投 诉 案 例, 必 要 时 通 知 包 括 总 经 理 在 内 的 公 司 高 管 (3) 对 所 需 响 应 时 间 较 长, 需 制 定 或 修 改 公 司 流 程 的, 由 运 营 部 牵 头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一 同 协 调, 收 集 相 关 信 息, 以 便 有 效 的 处 理 投 诉 第 十 七 章 附 则 一 本 规 范 由 本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改 二 本 规 范 未 尽 事 宜,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要 求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未 对 相 关 事 项 做 出 规 定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对 此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三 本 公 司 有 义 务 向 投 资 者 解 释 本 业 务 规 则 中 与 投 资 者 相 关 的 业 务 条 款, 并 指 导 投 资 者 办 理 账 户 类 和 交 易 类 业 务 本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其 业 务 特 点, 制 定 相 应 的 交 易 指 南 或 其 它 说 明 性 文 件 用 以 指 导 投 资 者, 但 不 得 与 本 规 程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四 本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115 / 134

116 第 十 三 部 分 个 人 网 上 交 易 规 则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为 规 范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进 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行 为, 根 据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流 程 ), 特 订 立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网 上 交 易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则 ) 在 网 上 交 易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投 资 者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皆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本 规 则 中 未 提 及 或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相 关 事 宜 应 参 照 本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二 本 规 则 所 指 投 资 者 是 依 照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以 下 统 称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本 规 则 所 指 网 上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对 其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或 基 金 交 易 的 行 为 网 上 交 易 提 供 的 业 务 包 括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申 请 撤 销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设 置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和 交 易 记 录 查 询 等 本 规 则 所 指 指 定 银 行 是 指 经 本 公 司 授 权 的 可 以 提 供 符 合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的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本 规 则 所 指 T 日 仅 指 投 资 者 提 交 有 效 交 易 申 请 所 在 的 工 作 日 三 凡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网 上 远 程 交 易 服 务 协 议, 同 意 本 公 司 的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开 立 一 凡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拥 有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销 售 柜 台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各 代 销 机 构 或 其 他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在 本 公 司 开 户 的,T+1 日 确 认 开 户 成 功 后, 投 资 者 可 要 求 本 公 司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二 对 于 从 未 有 过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来 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的 同 时 即 可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同 时 开 立 交 易 账 号, 当 天 还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等 业 务,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以 开 户 成 功 为 前 提 116 / 134

117 三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支 持 多 基 金 账 号, 投 资 者 可 利 用 多 个 基 金 账 户 购 买 不 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下 的 基 金 产 品 第 三 章 交 易 时 间 一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于 7( 天 ) 24( 小 时 ) 在 任 意 时 刻 提 交 申 请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以 销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的 时 间 为 准, 如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公 告 规 定 的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在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期,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委 托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二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及 非 本 公 司 人 为 因 素 而 导 致 网 上 交 易 的 故 障, 因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委 托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其 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委 托 交 易 第 四 章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可 办 理 除 投 资 者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和 银 行 账 号 之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的 变 更 第 五 章 网 上 交 易 密 码 一 投 资 者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需 通 过 交 易 密 码 验 证 网 上 交 易 密 码 由 客 户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时 自 行 设 置 二 投 资 者 应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密 码 以 防 泄 漏 由 于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原 因 导 致 密 码 泄 露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三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密 码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变 更, 密 码 变 更 即 时 生 效 四 投 资 者 因 交 易 密 码 丢 失 或 遗 忘 等 原 因 需 办 密 码 重 置 手 续 的, 须 通 过 邮 寄 原 件 或 亲 临 销 售 柜 台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办 理 密 码 重 置 手 续 117 / 134

118 第 六 章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及 撤 销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认 购 / 申 购 金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以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时 间 规 定 为 准, 如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公 告 规 定 的 认 购 受 理 时 间 后 提 交 申 请, 则 此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申 购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申 请, 则 此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二 投 资 者 可 以 撤 销 支 持 申 购 撤 单 的 银 行 渠 道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是 指 本 公 司 系 统 收 到 银 行 已 经 成 功 扣 款 信 息 的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申 请 须 于 T 日 15:00 前 提 交, 投 资 者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第 七 章 赎 回 申 请 及 撤 销 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和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业 务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应 以 本 公 司 业 务 流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赎 回 当 日 申 请 的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委 托 申 请, 则 此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二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T 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请 赎 回 时 系 统 返 回 的 申 请 单 号 来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撤 销 申 请 须 于 T 日 15:00 前 提 交 投 资 者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第 八 章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及 撤 销 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的 各 基 金 的 转 换 或 撤 销 转 换 业 务 转 换 打 开 时 间 和 转 换 费 率 以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基 金 转 换 当 日 委 托 申 请 的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15:00, 如 投 资 者 于 15:00 后 提 交 申 请, 则 此 申 请 按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请 处 理 投 资 者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二 投 资 者 T 日 可 根 据 转 换 申 请 时 系 统 返 回 的 申 请 单 号 来 撤 销 转 换 申 请, 撤 销 申 请 须 于 T 日 15:00 前 提 交 投 资 者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118 / 134

119 第 九 章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业 务 除 了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基 金 须 按 照 各 基 金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外, 新 购 买 基 金 的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时 设 置 的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另 行 设 置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不 能 撤 销, 您 可 以 多 次 对 同 一 基 金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以 最 后 一 次 的 设 置 为 准, 投 资 者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第 十 章 资 金 支 付 与 结 算 一 投 资 者 选 择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应 当 采 用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资 金 支 付 与 结 算 方 式 资 金 结 算 以 指 定 银 行 的 资 金 转 账 确 认 明 细 单 为 准 二 投 资 者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后, 可 即 时 通 过 指 定 银 行 网 上 支 付 系 统 支 付 认 购 / 申 购 资 金 三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成 功 后, 通 过 指 定 银 行 已 支 付 的 购 买 资 金 将 划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账 户 四 投 资 者 T 日 通 过 银 行 网 上 支 付 系 统 支 付 的 资 金, 若 银 行 返 回 的 扣 款 成 功 时 间 晚 于 本 公 司 T 日 结 算 开 始 时 间, 则 该 笔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本 公 司 每 日 结 算 开 始 时 间 一 般 为 15:00 五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资 金 按 照 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划 款 日 期 从 销 售 归 集 总 账 户 划 往 投 资 者 预 留 的 银 行 账 户 六 基 金 分 红 时,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的 红 利 款 按 照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划 款 日 期 划 往 投 资 者 预 留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十 一 章 申 请 的 受 理 和 确 认 一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将 对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申 请 及 时 反 馈 119 / 134

120 二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结 果 以 T+2 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其 它 交 易 的 确 认 结 果 以 T+1 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第 十 二 章 查 询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账 户 信 息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和 交 易 申 请 的 提 交 和 确 认 结 果 等 信 息 海 外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T+3 日 及 之 后 查 询, 其 他 交 易 确 认 结 果 可 以 于 T+2 日 及 之 后 查 询 第 十 三 章 交 易 费 用 一 投 资 者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执 行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标 准 二 投 资 者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所 发 生 的 按 银 行 规 定 收 取 的 转 账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赎 回 分 红 和 退 款 时 发 生 的 转 账 手 续 费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第 十 四 章 风 险 一 为 确 保 网 络 传 输 的 安 全,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本 公 司 对 网 络 资 料 的 传 输 采 用 数 据 加 密 处 理, 但 本 公 司 无 法 保 证 网 上 信 息 传 输 绝 对 安 全 毫 无 错 误 或 指 定 网 址 不 被 恶 意 攻 击 或 不 存 在 因 电 子 病 毒 所 导 致 的 故 障 等 等 本 公 司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资 者 须 自 行 承 担 因 网 上 交 易 可 能 导 致 的 任 何 风 险 及 损 失 二 本 公 司 有 权 保 留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以 作 为 投 资 者 交 易 的 证 明 三 任 何 通 过 密 码 验 证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都 将 视 为 投 资 者 自 身 行 为 或 投 资 者 合 法 授 权 的 行 为, 该 等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该 投 资 者 承 担 四 由 于 提 供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的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的 系 统 或 者 人 为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到 账 迟 滞 等 问 题, 本 公 司 将 协 调 尽 快 解 决, 但 是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120 / 134

121 一 本 规 则 为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之 补 充, 与 业 务 流 程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开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或 业 务 流 程 二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三 本 公 司 保 留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并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规 则 做 出 合 理 的 修 改 121 / 134

122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金 清 算 管 理 流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为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管 理, 确 保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顺 利 进 行,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流 程 二 本 管 理 流 程 中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系 指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委 托, 利 用 固 有 销 售 渠 道 代 理 基 金 销 售 的 业 务 其 中 包 括 基 金 认 购 基 金 申 购 基 金 赎 回 基 金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基 金 分 红 等 业 务 三 本 管 理 流 程 所 指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范 围 还 应 符 合 相 应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发 售 公 告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章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架 构 图 122 / 134

123 第 三 章 关 于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资 金 清 算 的 说 明 本 公 司 在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35 层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但 在 广 州 不 设 基 金 销 售 柜 台, 因 此, 目 前 本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结 构 之 间 不 需 要 进 行 资 金 清 算 第 四 章 账 户 类 业 务 处 理 及 清 算 流 程 一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T 日 ) 的 9:30 15:00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网 点 柜 台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二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提 供 7 24 小 时 开 户 业 务 投 资 者 在 T 日 15:00 前 提 交 的 申 请, 本 公 司 按 T 日 申 请 办 理 T 日 15:00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本 公 司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办 理 T 日 日 终, 本 公 司 将 全 部 申 请 数 据 自 T 日 20:00 前 传 至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14:00 之 前 处 理 账 户 类 业 务, 并 将 最 终 处 理 结 果 下 发 给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将 确 认 结 果 导 入 销 售 系 统 并 完 成 清 算 四 投 资 者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或 修 改 指 定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时, 本 公 司 T+1 日 清 算 后 将 确 认 成 功 的 投 资 者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信 息 发 送 给 监 督 机 构 五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T+2 日 的 正 常 开 放 时 间 (9:30 15:00) 到 业 务 办 理 点 查 询 账 户 类 业 务 的 处 理 结 果 或 在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查 询 处 理 结 果 第 五 章 基 金 募 集 期 交 易 类 业 务 处 理 及 清 算 流 程 123 / 134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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