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 目 前 本 校 英 語 課 程 ( 不 含 語 言 課 ) 約 佔 全 校 課 程 16%, 期 望 今 年 可 提 升 至 20%, 校 長 希 望 長 程 目 標 可 達 30% 建 議 各 系 所 鼓 勵 新 進 教 師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設 1 門 英 語 課 程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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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1:10 地 點 :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旺 宏 館 7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R721) 主 持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名 單 )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 臺 灣 大 學 教 學 創 新 ( 演 講 人 : 臺 灣 大 學 莊 榮 輝 教 務 長 ) 附 件 1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 報 告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 附 件 2 ( 一 ) 依 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訂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 週 一 )~15 日 ( 週 五 ) 舉 行, 因 16 日 ( 週 六 ) 適 逢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投 票, 考 量 學 生 返 鄉 投 票 路 程 等, 依 據 本 校 103 年 3 月 24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臨 時 提 問 討 論 結 果, 建 議 期 末 考 避 開 105 年 1 月 15 日 下 午 時 段, 以 方 便 學 生 返 鄉 投 票, 課 務 組 並 將 於 4 月 及 11 月 通 知 各 系 所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惟 考 量 原 週 五 下 午 時 段 課 程 調 動 期 末 考 可 能 遭 遇 困 難, 尊 重 各 位 教 師 之 安 排, 本 項 建 議 非 強 制 性 要 求 ( 二 ) 有 關 本 (104) 年 度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全 校 總 額 度 同 去 年, 惟 部 分 額 度 移 作 獎 勵 大 班 授 課 英 語 授 課 開 設 服 務 性 課 程 教 師 撰 寫 教 科 書 等 全 校 教 務 推 動 之 用 ( 三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訂 於 6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於 本 校 大 禮 堂 舉 行, 上 午 10:00 舉 行 研 究 生 場 次, 下 午 7:00 舉 行 大 學 部 場 次 ( 下 午 6:00 開 始 校 園 巡 禮 ),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帶 領 所 屬 畢 業 生 參 加 校 園 巡 禮, 並 鼓 勵 畢 業 生 踴 躍 參 加 ( 四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跨 院 國 際 博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本 學 程 主 任 為 動 機 系 劉 承 賢 教 授, 未 來 將 由 劉 主 任 至 各 系 所 簡 報 本 學 程 概 況 ( 五 ) 因 應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須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修 習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0 學 分 之 必 修 課 程 ), 且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未 通 過 的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敬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於 研 究 生 章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中 ( 註 冊 組 業 已 通 知 各 系 所 ) 明 訂, 以 為 周 知 1

2 ( 六 ) 目 前 本 校 英 語 課 程 ( 不 含 語 言 課 ) 約 佔 全 校 課 程 16%, 期 望 今 年 可 提 升 至 20%, 校 長 希 望 長 程 目 標 可 達 30% 建 議 各 系 所 鼓 勵 新 進 教 師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設 1 門 英 語 課 程 ( 考 慮 接 受 度, 建 議 開 設 研 究 所 課 程 ), 每 年 約 20 位 新 進 教 師, 估 計 可 增 加 20 門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課 情 形 統 計, 化 工 系 材 料 系 及 經 濟 系 符 合 本 校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方 案 且 其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數 佔 總 授 課 數 達 20% 以 上, 各 獲 50 萬 元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補 助, 未 來 希 望 有 更 多 系 所 達 成 目 標 ( 七 ) 本 校 自 費 訪 問 學 者 案, 業 已 簽 准 並 由 推 廣 教 務 組 負 責 辦 理 收 費 標 準 : 在 校 研 習 半 年 ( 其 餘 時 段 將 另 依 比 例 收 費 ) 每 位 收 費 新 台 幣 11 萬 元, 其 中 1 萬 元 納 歸 系 所 管 理 費,5 萬 元 歸 邀 請 教 師 運 用, 請 各 系 所 主 管 協 助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 八 ) 推 廣 教 育 組 更 名 為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未 來 除 行 政 業 務 外, 新 增 聘 任 師 資 功 能, 將 加 強 與 自 強 基 金 會 合 作 ( 九 ) 本 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開 放 式 課 程 (OCW) 截 至 2 月 的 課 程 總 點 閱 數 為 930 餘 萬 次, 臺 大 為 750 餘 萬 次, 其 他 學 校 皆 低 於 100 萬 次, 可 見 本 校 課 程 廣 受 歡 迎 未 來 希 望 持 續 推 動 課 程 細 緻 化, 將 嘗 試 選 擇 幾 門 受 歡 迎 課 程 加 上 字 幕, 以 期 幫 助 學 生 學 習 ( 十 ) 跨 領 域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自 103 年 11 月 成 立 以 來, 活 躍 參 與 並 舉 辦 校 內 外 各 項 活 動, 未 來 將 推 廣 至 東 南 亞 地 區, 希 望 有 助 於 招 收 優 質 僑 生 來 校 就 讀 ( 十 一 ) 有 關 本 校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附 件 3), 未 來 將 據 以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辦 理, 請 各 位 委 員 參 考, 將 於 下 次 會 議 中 詳 細 報 告 二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表 分 析 ( 報 告 人 : 學 評 中 心 林 世 昌 主 任 ) 教 務 長 : 持 續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並 分 析 後, 於 後 續 會 議 報 告 參 備 查 事 項 確 認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4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說 明 : ( 一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及 因 應 個 資 法 兵 役 法 等 法 規,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並 新 增 六 十 七 條, 以 2

3 符 實 情 ( 二 )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 5-1, 修 正 後 全 文 如 附 件 5-2 決 議 : 囿 於 會 議 時 間, 延 至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二 案 由 : 本 校 畢 業 證 書 版 型 變 更 設 計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說 明 : ( 一 ) 本 校 現 行 畢 業 證 書 版 型 係 由 民 國 85 年 沿 用 至 今, 近 年 來 陸 續 有 學 生 提 出 變 更 建 議, 是 以 教 務 處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邀 請 6 位 清 華 校 友 或 是 曾 在 清 華 授 課 或 展 覽 的 設 計 者 比 稿, 於 3 月 13 日 完 成 交 稿 ( 二 ) 依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14 日 發 布 / 函 頒 有 關 大 學 校 院 各 級 各 類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書 所 應 記 載 及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6-1), 摘 錄 說 明 如 下 : 1 為 配 合 公 文 書 橫 式 書 寫, 請 各 大 學 校 院 各 級 各 類 學 位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為 證 書 ) 格 式 均 以 由 上 而 下 左 至 右 橫 式 方 式 書 寫 或 套 印 2 證 書 由 校 長 署 名, 如 需 副 署,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規 定 ; 證 書 證 明 書 式 樣 ( 含 證 書 用 紙 大 小 等 ) 由 各 校 自 行 設 定 ( 三 ) 教 務 處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邀 請 校 友 代 表 藝 中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 因 上 課 無 法 出 席 ) 及 教 務 處 代 表 共 7 人 ( 出 席 共 5 人 ) 針 對 設 計 稿 件 進 行 討 論 後, 決 議 推 薦 本 件 設 計 稿 ( 附 件 6-2 直 式 及 橫 式 各 一 ) 併 同 現 行 本 校 畢 業 證 書 格 式, 送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 四 ) 本 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並 自 104 學 度 起 適 用 其 他 建 議 : ( 一 ) 建 議 加 入 本 校 校 訓 自 強 不 息, 厚 德 載 物 水 木 清 華 字 樣 或 校 門 口 簡 冊 圖 樣 ( 浮 水 印 ) 等, 展 現 清 華 特 色 ( 二 ) 建 議 邀 請 本 校 美 資 生 同 學 參 與 設 計 ( 三 ) 請 將 設 計 稿 文 字 格 式 調 整 為 符 合 學 位 證 書 規 範 ( 例 如 證 書 字 號 置 放 位 置 等 ), 再 提 送 會 議 討 論 ( 四 ) 建 議 廣 徵 學 生 意 見, 或 納 入 學 生 票 選 結 果, 供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參 考 決 議 : 請 參 考 委 員 之 建 議 予 以 修 正,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3:15) 3

4 臺 大 創 新 教 學 教 務 長 莊 榮 輝 2015/04/09

5 1 創 新 課 程 深 化 展 現 學 習 成 效

6 重 點 教 務 之 整 體 架 構 2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A 系 所 運 作 (A5) 深 碗 課 程 (A6) 新 型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A8) 教 學 科 技 學 習 成 效 導 向 (A3) 總 整 課 程 核 心 課 程 (A2) 縱 貫 課 程 基 礎 課 程 (A4) 基 礎 學 科 認 證 (B1)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B2)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比 照 學 院 院 課 程 委 會 (A2) 院 核 心 課 程 課 程 委 會 (A1) 課 程 委 員 會 (A2) 課 程 地 圖 (B3) (B4) (B5) (B6) (B7) (B8) B 課 程 評 鑑 學 程 評 鑑 傑 出 教 學 獎 教 師 歷 程 檔 新 師 營 後 續 招 生 與 選 才 (B8-1) 火 星 人 計 畫 (B8-2) 招 生 委 員 會 (A7) 推 甄 小 論 文

7 三 箭 齊 發 3 A B C

8 (A3) 總 整 課 程 (Capstone course) 4 UCLA s Capstone Initiative Individual Major Honor s Thesis Individual Project: Campus research; Civic or corporate internship; Community-based or study-abroad project 專 案 學 士 論 文 學 士 論 文 專 案 計 畫 ( 研 究 報 告 產 業 實 習 國 外 實 習 ) 專 題 討 論 專 案 實 驗 課 展 演 歷 程 檔 群 體 研 究 報 告 Senior seminar with paper; Advanced product-design class; Senior performance or art portfolio; Group project in an advanced science lab with paper ( 證 照 檢 定 ) Capstone 合 頂 石 總 整 課 程 ( 大 三 大 四 ) 總 整 課 程 專 業 核 心 專 業 領 域 Keystone 核 心 石 核 心 課 程 ( 大 二 大 三 ) 基 礎 核 心 共 同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Cornerstone 奠 基 石 新 生 入 門 基 礎 課 程 ( 大 一 大 二 )

9 (A4) 認 證 考 試 基 本 規 劃 5 線 上 平 台 高 中 學 生 認 證 學 系 學 系 自 訂 深 淺 等 級 基 礎 學 科 先 修 課 程 認 證 考 試 考 試 方 式 自 訂 課 綱 高 中 翻 轉 教 室 Fundamental Course Certification 成 績 等 第 向 各 學 系 申 請 抵 認 學 分 減 免 認 證 網 頁 通 識 課 程 空 出 時 間 釋 放 學 習 空 間 多 元 學 習 進 階 課 程 教 務 處 (1)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辦 理 認 證 業 務 (2) 每 學 科 認 證 考 試 收 費 300 元 (3) 通 過 認 證 之 標 準 由 學 系 自 訂

10 (B1) 系 所 之 教 學 自 我 評 鑑 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評 鑑 辦 法 行 政 品 質 評 鑑 (2002) 校 務 評 鑑 (2011) 教 師 評 鑑 (1998) 課 程 評 鑑 (1997) 第 一 週 期 高 教 評 鑑 效 期 第 二 週 期 高 教 評 鑑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第 一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2009/12) 通 過 評 鑑 (2010/06)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通 過 認 定 (2013/02) 申 請 自 辦 評 鑑 第 一 階 段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2012/10) 申 請 自 辦 評 鑑 第 二 階 段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認 定 (2015/12~2017/06) ( 修 改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評 鑑 辦 法 ) 通 識 教 育 自 辦 評 鑑 學 習 成 效 導 向

11 (B6) Teaching Portfolio (tpo) 整 理 自 己 的 教 學 資 料 與 反 思 自 動 產 生 合 適 的 教 學 履 歷 表 7 歷 年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教 學 反 思 學 生 意 見 自 訂 履 歷 履 歷 樣 本

12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坊 飛 雁 計 畫 教 師 成 長 團 體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營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資 格 認 證 2007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會 國 內 外 參 訪 團 教 務 長 榮 譽 榜 祕 密 花 園 教 學 歷 程 檔 tpo 樂 在 學 習 策 略 工 作 坊 itutor 中 心 網 頁 電 子 報 讀 書 小 組 TA Pilot 網 際 奇 兵 E-Learning CEIBA 白 皮 學 習 開 放 空 間 書 問 卷 調 查 個 別 學 習 諮 詢 SCIAS SoTL 臺 大 演 講 網

13 完 整 的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9 授 課 教 師 系 所 整 合 系 所 教 師 申 請 與 審 核 :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教 務 處 各 院 系 所 討 論 課 Group size 20 人 TA category A 通 識 課 程 共 同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實 驗 課 一 般 型 語 文 課 體 育 課 8~40 人 80 人 30~50 人 B C D, E 研 習 與 獎 勵 : 務 必 跟 課!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CTLD 中 心 負 責 所 有 TA 之 講 習 諮 詢 評 鑑 獎 勵 申 訴, 並 開 設 教 學 相 關 之 工 作 坊, 經 營 TA 交 流 平 台

14 TA 制 度 影 響 10 遠 大 於 預 期 傑 出 教 師 卓 越 領 導 者

15 11 臺 大 創 新 教 學 X x

16 教 務 處 任 務 12 建 立 卓 越 教 學 環 境, 經 由 學 習 深 化 以 達 致 教 學 成 效 發 揮 各 學 院 特 色, 共 同 經 營 均 衡 發 展 之 跨 領 域 創 新 學 院 特 色 均 衡 發 展 正 面 通 識 教 育 改 革 語 文 教 學 改 善 基 礎 社 會 科 學 卓 越 教 學 優 質 學 習 基 礎 自 然 科 學 專 業 課 程 改 善 統 計 寫 作 中 心 科 教 生 命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多 媒 體 製 作 中 心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 新 建 教 學 大 樓 : 一 期 二 期 )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總 經 費 1.48 億 元 領 導 創 意 學 程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醫 學 院 工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總 經 費 共 3.01 億 元 分 配 11 學 院 學 術 領 域 全 面 提 升 計 畫 卓 越 教 學 環 境 + 深 化 學 習 教 學 成 效 生 命 科 學 院 側 面 深 碗 課 程 + 共 授 課 程 + 翻 轉 教 室 = 學 習 深 化

17 (A5) 深 碗 課 程 13 深 碗 課 程 例 如.. 原 來 4 學 分 講 習 課 程 + 增 加 2 學 分 非 講 習 之 學 習 : (1) TA 討 論 課 (2) 其 他 ( 如 習 題 演 練 作 品 等 ) (1) 徵 求 各 系 必 修 課 程 試 行 (103-1 開 課 ) (2) 請 以 計 畫 形 式 提 出 構 想 規 劃 經 費 (3) 教 務 處 協 助.. 課 務 教 室 相 關 事 務 (4) 請 利 用 系 所 獎 勵 金 編 列 所 需 課 程 TA

18 教 師 面 課 程 面 發 揮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功 能 學 系 檢 討 課 程 解 決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問 題 教 師 加 計 時 數 14 學 生 面 浮 現 核 心 課 程 教 師 規 劃 課 程 排 擠 其 他 課 程 學 分 加 重 深 碗 課 程 課 程 反 思 改 進 配 置 教 學 助 理 各 種 課 後 作 業 投 入 更 多 時 間 解 決 淺 碟 學 習 的 問 題 解 決 學 生 修 課 過 多 問 題 修 課 數 目 減 少 新 的 學 習 方 式 新 學 分 展 現 教 學 成 效 Student learning-outcome

19 以 各 種 角 度 切 入 深 化 15 (a) 深 碗 課 程 (X + 1) (b) 共 授 課 程 (3 x 3) 除 了 正 規 課 堂 演 講 之 外, 可 規 劃 加 上 討 論 課 或 實 習 學 分 由 多 位 不 同 領 域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鼓 勵 每 位 教 師 全 程 參 與 例 如.. 原 來 3 學 分 講 習 課 程 增 加 1 學 分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 (1) TA 討 論 課 (2) 其 他 ( 如 習 題 演 練 展 演 ) 開 課 原 則.. 1) 重 要 科 目 可 規 劃 額 外 學 習 活 動 時 間 2) 所 增 加 時 數 可 以 計 入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3) 增 加 時 數 主 要 在 加 強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4) 請 課 程 委 員 會 檢 討 必 須 深 化 的 課 程 5) 教 務 處 鼓 勵 並 協 助 所 需 之 經 費 補 助 6) 也 可 以 配 合 共 授 課 程 或 者 翻 轉 教 室 開 課 原 則.. 1) 由 兩 位 以 上 不 同 領 域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2) 鼓 勵 每 位 教 師 全 程 上 課 並 參 與 討 論 3) 每 位 教 師 可 依 實 際 到 課 時 數 計 鐘 點 4) 鼓 勵 規 劃 全 新 的 跨 領 域 創 新 性 課 程 5) 師 生 可 經 跨 領 域 交 流 達 成 創 意 創 新 6) 教 務 處 補 助 所 需 的 教 學 助 理 或 經 費

20 (c) 翻 轉 教 室 (15 + 3) 16 翻 轉 教 學 其 實 不 難! 修 課 學 生 線 上 課 程 可 自 行 錄 製 或 使 用 現 有 教 材 上 課 前 授 課 教 師 討 論 提 綱 上 課 翻 轉 教 學 推 動 策 略 : (1) 先 鼓 勵 部 份 翻 轉 (2) 最 終 以 全 部 翻 轉 為 目 標 (3) 以 基 礎 學 科 為 先 導 試 行 (4) 尋 求 典 範 系 所 合 作 推 廣 (5) 推 出 開 設 翻 轉 課 程 誘 因 (6) 優 先 配 置 翻 轉 教 學 助 理 (7) 開 設 翻 轉 教 室 大 工 作 坊 (8) 將 舉 辦 翻 轉 教 學 分 享 會 (9) 統 計 系 所 翻 轉 課 程 比 率 NTU OCW Coursera GET TED

21 豐 富 的 臺 大 線 上 課 程 OCW 17 >1,900 部 將 臺 大 課 程 推 向 全 世 界! YouTube >270 片 + 英 語 字 幕 150 門 OCW Consortium 2014 Outstanding site #2 Coursera 22 門 160 門

22 OCW 互 動 移 動 感 動 未 來 教 室

23 19 科 技 引 導 教 學 始 終 不 離 人 性

24 新 型 課 程 20 (a) X + 1 深 碗 課 程 (1) 除 了 一 般 課 堂 授 課 時 數 (X) 之 外, 鼓 勵 加 1 學 分 討 論 或 演 習 等 (2) 期 使 學 生 能 夠 投 入 更 多 時 間 深 入 教 材, 並 且 努 力 呈 現 學 習 成 效 (3) 請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檢 討 整 體 課 程 架 構, 推 薦 深 碗 課 程 優 先 清 單 (b) 3 x 3 跨 領 域 共 授 課 程 (1) 至 少 由 兩 位 教 師 共 同 開 課, 鼓 勵 教 師 全 程 參 與 並 可 獲 全 額 時 數 (2) 需 由 不 同 領 域 教 師 合 作, 設 計 跨 領 域 的 整 合 性 與 創 新 課 程 內 容 (3) 請 填 寫 共 授 課 程 規 劃, 並 經 課 委 會 審 查 後,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開 課 (c) 翻 轉 教 室 (1) 鼓 勵 在 學 期 中 導 入 部 份 翻 轉 教 室, 尤 其 在 期 中 考 之 後 兩 週 (2) 由 學 生 在 家 先 預 習 OCW 或 TED, 然 後 到 課 堂 進 行 討 論 與 演 練 (3) 內 容 符 合 教 學 目 標, 可 補 強 課 程 不 足, 或 增 加 學 生 視 野 與 格 局 (4) 也 鼓 勵 老 師 自 製 OCW 課 程, 請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申 請 並 補 助 TA

25 1 創 新 課 程 深 化 展 現 學 習 成 效

26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2 綜 合 教 務 組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業 經 104 年 3 月 1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業 經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並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補 充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本 校 103 年 3 月 24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臨 時 提 問 討 論 結 果,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 教 高 ( 一 ) 字 第 A 號 函 示,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定 於 105 年 1 月 16 日 舉 行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投 票, 考 量 學 生 返 鄉 投 票 路 程 等 事 項, 建 議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末 考 避 開 105 年 1 月 15 日 下 午 時 段, 以 方 便 學 生 返 鄉 投 票 ( 二 ) 另 為 響 應 環 保,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印 製 紙 本 行 事 曆, 請 逕 連 結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下 載 ; 本 行 事 曆 後 續 並 將 依 教 育 部 正 式 來 函 之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表 及 有 關 放 假 之 規 定 隨 即 更 新 於 網 頁 二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 ( 一 )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的 分 配 乃 依 94 年 分 配 原 則 並 考 量 各 院 會 單 位 學 生 數 課 程 學 分 數 服 務 支 援 大 班 教 學 及 通 識 等 課 程 因 素 而 做 調 整, 另 配 合 102 年 度 起 實 施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徵 收, 分 配 金 額 已 先 預 扣 公 提 2% 業 於 104 年 3 月 31 日 將 分 配 通 知 寄 發 各 學 院 ( 共 教 會 ) ( 二 )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案 業 經 104 年 3 月 1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俟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另 以 書 函 轉 知 各 單 位 三 本 校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辦 法 ( 草 案 ) 業 經 104 年 3 月 1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7 次 校 務 會 報 通 過, 俟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另 以 書 函 轉 知 各 單 位 四 本 校 校 長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業 於 104 年 3 月 10 日 經 校 長 核 定, 已 以 書 函 轉 知 各 單 位 (104 年 3 月 19 日 清 綜 教 字 第 號 書 函 ) 五 103 學 年 度 校 教 師 傑 出 教 學 獎 遴 選 作 業 : ( 一 ) 已 通 知 各 學 院 ( 共 教 會 )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前 將 推 薦 名 單 送 回 ( 二 ) 學 生 票 選 自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9 日 止, 請 轉 知 同 學 踴 躍 投 票 六 103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作 業 :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辦 法, 各 系 級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前 完 成 初 審, 院 級 單 位 應 於 104 年 5 月 31 日 前 完 成 複 審 ; 已 通 知 各 院 級 單 位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前 將 相 關 資 料 送 綜 合 教 務 組 彙 整, 以 提 送 校 教 師 評 量 委 員 會 核 備 七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 已 請 各 受 評 單 位 於 3 月 31 日 前 提 供 評 鑑 日 程, 以 及 4 月 15 日 前 提 供 評 鑑 經 費 申 請 表 八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訂 於 6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於 本 校 大 禮 堂 舉 行, 上 午 10:00 舉 行 研 究 生 場 次, 下 午 7:00 舉 行 大 學 部 場 次 ( 下 午 6:00 開 始 校 園 巡 禮 ); 為 提 高 4

27 畢 業 生 校 園 巡 禮 參 與 意 願, 將 請 各 學 系 / 學 士 班 主 任 協 助 具 名 邀 請 所 屬 學 系 / 學 士 班 畢 業 生 踴 躍 參 加 九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增 設 跨 院 國 際 博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案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註 冊 組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有 370 位 同 學 獲 書 卷 獎, 頒 獎 典 禮 於 3 月 22 日 上 午 舉 行, 共 有 213 位 獲 獎 同 學 出 席, 及 約 273 位 家 長 到 場 觀 禮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逕 讀 博 士 班 作 業 刻 正 進 行, 預 定 4 月 27 日 截 止 收 件 三 因 應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通 過,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須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修 習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0 學 分 之 必 修 課 程 ), 且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未 通 過 的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敬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於 研 究 生 章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中 ( 註 冊 組 業 已 通 知 各 系 所 ) 明 訂, 以 為 周 知 招 生 組 及 招 生 專 責 辦 公 室 招 生 組 : 一 2015 年 清 華 紫 荊 季 科 系 博 覽 會 於 3 月 21 日 舉 行, 個 人 報 名 308 名 ( 另 陪 同 人 數 278 名 ) 高 中 團 體 報 名 10 校 共 529 名, 一 日 營 校 友 會 報 名 491 名, 計 1606 名 ; 開 幕 式 由 屏 北 高 中 小 清 華 專 班 以 魯 凱 族 巴 冷 公 主 神 話 的 歌 舞 劇 壯 闊 開 場, 獲 在 場 高 中 生 熱 情 迴 響 各 學 系 及 社 團 攤 位 均 使 出 渾 身 解 數 拉 抬 人 氣 及 為 高 中 生 解 說 學 系 特 色 ; 另 開 放 學 堂 邀 請 戴 明 鳳 教 授 楊 佳 嫻 教 授 開 課, 講 題 包 含 科 學 及 文 學 領 域, 吸 引 不 少 民 眾 參 加 二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 ( 一 ) 繁 星 推 薦 招 生 名 額 238 名,3 月 17 日 公 告 分 發 結 果, 本 校 分 發 222 名 ( 含 外 加 名 額 1 名 ), 分 發 缺 額 17 名, 放 棄 3 名, 合 計 缺 額 20 名 ( 二 )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名 額 960 名,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過 人 數 3756 人,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3 月 26 日 至 3 月 30 日 ) 共 3303 人 報 名,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別 於 4 月 3 日 4 月 10 至 12 日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項 目, 分 2 梯 次 於 4 月 10 日 及 16 日 放 榜 三 104 學 年 度 僑 生 招 生 : 本 校 僑 生 招 生 皆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聯 合 招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2 月 10 日 寄 送 申 請 本 校 僑 生 各 學 制 申 請 書 面 資 料, 經 各 系 所 審 核 並 決 定 合 格 人 數, 本 校 轉 合 格 名 單 由 海 聯 會 按 考 生 志 願 考 生 合 格 排 序 及 各 校 名 額 分 發 至 各 校 本 校 僑 生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合 格 人 數 分 發 人 數 如 下 表 : 僑 生 各 學 制 招 生 情 形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合 格 人 數 分 發 名 額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制 )

28 招 生 專 責 辦 公 室 :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一 完 成 全 校 各 院 各 學 系 班 大 學 部 甄 試 生 學 習 追 蹤 統 計 ( 統 計 學 年 度 資 料 ) 並 於 4 月 1 日 以 電 子 檔 寄 各 院 系 參 考, 學 習 追 蹤 系 統 之 帳 號 密 碼 由 學 評 中 心 統 一 於 3 月 11 日 提 供, 若 有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問 題 可 向 學 評 中 心 或 招 生 專 責 辦 公 室 詢 問 二 3 月 17 日 辦 理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書 審 說 明 會, 邀 請 各 學 系 班 主 任 或 指 派 招 生 負 責 教 師 參 加 瞭 解 書 審 原 則, 並 邀 請 材 料 系 賴 志 煌 主 任 經 驗 分 享 該 系 審 查 原 則 及 領 袖 材 子 計 畫 三 2 月 11 日 3 月 12 日 邀 請 鄰 近 高 中 教 師 針 對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相 關 競 賽 之 意 義 提 供 專 業 評 估 意 見, 並 邀 請 各 學 系 班 主 任 或 指 派 招 生 負 責 教 師 參 加 瞭 解, 依 會 中 討 論 意 見 修 正 各 項 競 賽 之 意 義 後, 已 以 電 子 檔 寄 予 各 學 系 班 參 考 四 104 學 年 度 由 招 生 專 責 辦 公 室 負 責 書 審 作 業 之 學 系 班 : ( 一 ) 僑 生 學 士 班 不 分 系 招 生 審 查 :121 件 已 審 查 完 成 並 於 3 月 5 日 討 論 合 格 名 單 及 排 序 ( 二 ) 個 人 申 請 : 電 資 院 學 士 班 工 學 院 學 士 班 不 分 系 招 生 旭 日 組 不 分 組 招 生 己 組 已 分 別 於 3 月 23 日 27 日 召 開 審 查 前 討 論 會 議, 以 達 評 分 共 識, 將 另 召 開 審 查 後 討 論 會 議 五 本 校 與 大 考 中 心 合 作 之 學 生 學 業 表 現 分 析 平 臺 已 將 程 式 碼 轉 回 本 校 使 用, 此 資 訊 平 臺 除 了 可 分 析 不 同 管 道 入 學 學 生 在 校 學 業 表 現, 亦 可 查 詢 不 同 管 道 入 學 學 生 在 非 學 業 表 現 之 資 訊 ; 目 前 正 修 改 部 份 程 式, 待 程 式 及 系 統 頻 寬 穩 定 後 再 開 放 使 用 課 務 組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加 退 選 階 段 ( 同 時 受 理 加 簽 及 校 際 選 修 ) 自 2 月 23 日 至 3 月 9 日, 共 受 理 加 簽 申 請 4357 筆, 校 際 選 修 申 請 750 筆 ( 外 校 修 本 校 424 筆 本 校 修 外 校 326 筆 ) 修 課 人 數 不 足 之 課 程, 除 專 簽 核 可 續 開 外, 已 寄 發 停 開 通 知 予 開 課 單 位 轉 知 授 課 教 師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課 程 總 計 1,828 門, 全 校 學 生 填 卷 率 66.28%, 全 校 平 均 4.42( 整 體 綜 合 意 見 :1. 我 覺 得 這 位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優 異 );4.5 以 上 共 計 514 位 教 師,820 門 課 程, 上 學 期 4.5 以 上 共 計 444 位 教 師,665 門 課 程 項 目 應 填 卷 數 已 填 卷 數 尚 未 填 卷 數 填 卷 率 % 大 一 生 學 士 班 大 二 生 大 三 生 大 四 生 合 計

29 研 究 生 外 校 同 學 社 會 人 士 交 換 生 校 內 小 計 總 計 三 104 學 期 第 1 學 期 課 程 排 課 各 項 前 置 作 業 已 完 成, 並 於 3 月 25 日 將 草 案 送 各 開 課 單 位 進 行 排 課, 請 系 所 排 定 後 送 各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各 學 院 受 理 日 期 為 5 月 4 至 8 日 止, 並 鼓 勵 各 教 學 單 位 開 設 通 識 英 文 講 授 課 程 推 廣 教 育 組 一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通 識 講 堂 將 辦 理 系 列 演 講, 主 題 : 食 安 問 題 面 面 觀 全 民 一 起 來 把 關, 共 舉 辦 3 場 演 講 :4 月 22 日 莊 淳 宇 教 授 主 講 你 我 生 活 中 塑 化 劑 暴 露 及 健 康 影 響 ;5 月 13 日 李 如 英 中 醫 師 主 講 中 醫 與 食 安 的 二 重 奏 ;6 月 10 日 楊 振 昌 醫 師 主 講 食 安 與 健 康 : 從 食 安 新 聞 事 件 談 起, 歡 迎 踴 躍 參 加, 報 名 網 址 : 二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已 公 告, 相 關 訊 息 可 至 推 廣 教 育 組 網 頁 查 詢 三 103 學 年 度 高 中 學 術 列 車 已 舉 辦 以 下 場 次 :2 月 4 日 桃 園 高 中 3 月 7 日 屏 東 高 中 與 3 月 13 日 金 門 高 中, 後 續 尚 有 4 個 場 次 四 104 學 年 度 大 陸 港 澳 高 校 雙 聯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已 於 3 月 26 日 截 止, 共 計 收 到 4 件 申 請 案 ( 動 機 材 料 工 工 科 法 ), 皆 申 請 至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五 104 學 年 度 赴 國 內 大 學 學 期 交 換 刻 正 開 放 申 請 至 4 月 20 日 截 止 六 本 校 業 與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簽 署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將 於 104 學 年 度 開 始 選 送 學 生 交 流 七 103 學 年 國 際 學 生 獎 學 金 -- 春 季 班 舊 生 審 查 結 果 已 於 3 月 17 日 公 告 104 學 年 國 際 學 生 獎 學 金 秋 季 班 新 生 獎 學 金 已 截 止 收 件,5 月 中 旬 召 開 審 查 會 八 104 學 年 瑞 典 林 雪 平 雙 聯 學 位 共 2 人 申 請 九 英 國 利 物 浦 大 學 雙 聯 學 位 目 前 有 4 位 學 生 於 本 校 修 讀,104 年 5 月 預 計 3 位 利 物 浦 大 學 學 生 來 臺 十 本 校 自 費 訪 問 學 者 案, 業 已 簽 准 開 始 辦 理 收 費 標 準 : 在 校 研 習 半 年 ( 其 餘 時 段 將 另 依 比 例 收 費 ) 收 費 11 萬 元, 含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費 實 驗 室 耗 材 費 系 所 管 理 費 等 ; 入 臺 證 辦 理 費 醫 療 保 險 意 外 險 住 宿 費 及 修 課 學 分 費 另 計 學 分 費 以 校 外 人 士 修 讀 學 分 的 標 準 收 費 本 校 將 協 助 辦 理 入 臺 簽 證 製 發 訪 問 學 者 證 提 供 研 究 空 間 及 核 發 研 習 證 明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將 公 告 於 推 廣 教 務 組 網 頁 ( 聯 絡 人 : 何 淑 鈴 小 姐 ) 十 一 推 廣 教 育 組 更 名 為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業 經 104 年 4 月 7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7

30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及 交 流 活 動 : 日 期 活 動 主 題 參 加 人 數 103/9/1~2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會 /1/19 新 進 教 師 期 末 交 流 會 /2/5 教 學 工 作 坊 -Zuvio 雲 端 教 學 反 饋 系 統 二 課 程 與 教 學 創 新 小 額 計 畫 : 學 期 申 請 件 數 補 助 件 數 補 助 率 結 案 率 % 94.48% % -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 日 期 活 動 主 題 參 加 人 數 備 註 104/1/21~23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營 人 報 名,88 人 領 證 書 103/9~104/2 教 學 助 理 評 量 計 畫 32 選 出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3 位 四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統 計 資 料 : 日 期 活 動 主 題 參 加 人 數 103/10/6~104/1/9 圖 書 館 基 礎 科 目 課 業 輔 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於 3/23 開 始 課 輔 103/11/3~104/1/9 榮 譽 課 輔 員 ( 教 務 長 榮 譽 榜 制 ) 103/10/13~12/18 線 上 課 業 輔 導 ( 桃 竹 苗 區 域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21 備 註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於 4/1 開 放 查 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於 4/1 開 放 查 詢 103/10/28~104/1/9 大 一 不 分 系 課 業 輔 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於 3/10 開 始 課 輔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日 期 活 動 主 題 參 加 人 數 10/28 尋 找 自 己 的 創 意 泉 源 / 薛 良 凱 先 生 /27 英 文 自 我 介 紹 與 履 歷 撰 / 焦 源 羚 老 師 /17 不 可 思 議 微 笑 的 力 量 / 鍾 一 健 先 生 194 8

31 六 學 生 讀 書 會 : 學 期 申 請 組 數 通 過 組 數 通 過 率 結 案 率 % 90.91% % - 七 桃 竹 苗 區 域 第 三 期 計 畫 ( ) 及 103 年 度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 日 期 活 動 主 題 對 象 參 加 人 數 103/12/05 美 學 列 車 展 覽 ( 苗 栗 區 )- 聯 合 大 學 畢 金 之 路 本 校 師 生 及 社 會 大 眾 529 人 次 10/1 運 動 學 與 力 學 探 究 建 功 高 中 40 位 10/2 第 一 次 EETT 社 團 建 功 高 中 16 位 11/5 熱 力 學 體 驗 低 溫 的 世 界 建 功 高 中 39 位 11/13 科 學 能 源 行 前 說 明 會 香 山 高 中 28 位 11/15 物 理 在 能 源 與 環 境 上 的 應 用 香 山 高 中 28 位 11/29 力 學 聲 波 篇 新 竹 高 中 50 位 12/25 EETT 期 末 成 果 ( 寂 寞 芳 心 俱 樂 部 改 編 ) 建 功 高 中 18 位 1/7 力 學 聲 波 與 熱 力 學 的 探 究 建 功 高 中 40 位 1/14 能 源 探 索 之 旅 科 學 營 建 功 高 中 39 人 1/24 利 用 光 電 計 時 器 量 測 運 動 軌 跡 與 運 動 定 律 的 驗 證 新 竹 高 中 35 位 1/28-1/30 劇 場 編 導 與 口 說 訓 練 營 隊 建 功 高 中 29 位 八 開 放 式 課 程 (OCW): 截 至 104 年 4 月 使 用 情 形 : 臺 灣 78.56% 大 陸 13.96% 美 國 5.45% 與 其 他 0.77% 工 作 階 段 ( 網 頁 點 擊 次 數 ) 使 用 者 瀏 覽 量 ( 瀏 覽 頁 面 ) 課 程 數 課 程 總 點 閱 數 1,080, ,410 4,746, ,627,925 九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課 磨 課 師 課 程 (MOOCs) 修 課 情 形 : 課 程 名 稱 報 名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完 課 率 填 卷 人 數 課 程 滿 意 度 ( 同 意 以 上 ) 細 胞 神 經 科 學 1, % % 程 式 設 計 導 論 4, % % 計 算 機 網 路 概 論 4, % % 中 國 建 築 史 ( 北 京 清 華 ) % 無 發 放 填 卷 無 發 放 填 卷 十 高 三 放 心 學 : 科 目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學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修 課 人 數 影 片 觀 看 次 數 11,698 5,215 2,029 1,277 報 考 人 數

32 通 過 人 數 語 言 中 心 一 校 內 英 文 課 程 ( 一 ) 開 設 英 文 一 38 班 英 文 三 34 班, 及 各 類 選 修 英 語 29 班, 共 101 班,2,735 位 修 課 學 生 ( 二 ) 提 高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案 業 經 104 年 1 月 8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非 外 語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適 用 ( 三 ) 語 言 中 心 中 心 委 員 會 議 ( 系 級 ) 建 議 原 定 大 二 下 開 課 之 進 修 英 文 延 後 於 大 三 時 施 行, 並 辦 理 團 測 以 協 助 學 生 規 劃 修 課 時 程 ( 四 ) 教 務 長 已 向 圖 書 館 爭 取 到 10 萬 元 採 購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檢 定 用 書 供 全 校 學 生 借 用, 由 語 言 中 心 建 議 書 單 ( 五 ) 已 評 選 出 將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更 換 之 大 一 英 文 新 教 材 :American English File 4, 2nd edition 二 推 廣 課 程 ( 一 ) 第 31 期 外 語 進 修 班 為 期 18 週, 計 有 英 語 4 班 日 語 5 班 韓 語 4 班 法 語 3 班 德 語 3 班 西 語 1 班, 共 20 班 正 式 學 員 數 為 462 人, 創 近 5 年 新 高 盼 能 秉 持 社 會 服 務 的 精 神, 提 供 社 會 人 士 優 質 的 外 語 學 習 管 道 ( 二 ) 根 據 期 中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學 員 對 本 中 心 所 開 設 各 類 語 言 課 程 反 應 頗 為 良 好, 平 均 值 約 略 4.55 分 (5 分 量 表 ) 寫 作 中 心 一 英 語 學 習 相 關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開 辦 20 門 短 期 課 程, 提 供 400 個 課 程 名 額 ; 暑 期 課 程 預 計 4 月 下 旬 完 成 排 課,5 月 開 放 報 名 本 學 期 辦 理 2 場 English Corner 議 題 討 論 活 動, 安 排 2 位 外 籍 交 換 生 甄 選 4 位 本 國 生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總 計 提 供 60 個 活 動 名 額 二 大 學 中 文 相 關 :2 月 26 日 辦 理 兩 場 大 學 中 文 課 綱 與 競 寫 活 動 辦 法 調 整 座 談, 邀 請 大 學 中 文 教 師 與 談, 正 式 將 簡 報 教 學 納 入 課 綱 並 調 整 競 寫 賽 制 時 程 3 月 5 日 針 對 授 課 教 師 辦 理 簡 報 教 學 工 作 坊, 協 助 教 師 指 導 課 堂 簡 報 三 推 廣 教 育 ( 課 程 盈 餘 將 支 應 本 中 心 相 關 計 畫 課 程 與 活 動 ): 本 (104) 年 寒 假 期 間 針 對 學 院 報 告 寫 作 主 題 開 辦 3 班 非 學 分 班 課 程 ; 暑 假 開 辦 1 班 親 子 共 讀 : 寫 寫 畫 畫 學 唐 詩 推 廣 教 育 非 學 分 班, 高 中 生 寫 作 夏 令 營 1 梯 次, 包 含 學 測 國 文 引 導 寫 作 高 中 生 中 文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寫 作 各 一 班, 預 計 4 月 中 旬 完 成 相 關 規 劃, 著 手 申 請 招 生 四 清 華 大 學 第 2 屆 簡 報 大 賽 系 列 活 動 :4 月 1 日 至 4 月 29 日 進 行 初 賽 與 網 路 人 氣 投 票, 4 月 30 日 至 5 月 5 日 安 排 初 賽 評 選,5 月 19 日 進 行 公 開 決 賽 配 合 賽 事 辦 理 2 場 簡 報 工 作 坊,4 月 8 日 為 簡 報 架 構 與 設 計 工 作 坊,4 月 15 日 為 簡 報 與 演 說 技 巧 工 作 坊, 協 助 學 生 提 升 簡 報 品 質 10

33 五 中 文 寫 作 學 習 :3 月 11 日 邀 請 前 四 方 報 主 編 張 正 蒞 臨 講 授 採 訪 要 點,3 月 至 5 月 起 邀 請 科 學 少 年 主 編 郭 雅 欣 指 導 學 員 撰 寫 科 普 文 章 學 習 評 鑑 中 心 一 已 完 成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知 能 手 冊 以 供 各 受 評 系 所 參 考 二 進 一 步 針 對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調 整 方 案 之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蒐 集 並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初 步 分 析 由 林 世 昌 主 任 進 行 說 明 報 告 三 持 續 進 行 校 務 研 究 計 畫 和 協 助 桃 竹 苗 區 域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的 撰 寫 四 參 與 圖 書 館 知 識 匯 說 明 會 並 討 論 未 來 與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計 畫 相 關 合 作 事 宜 華 語 中 心 一 103 學 年 第 1 學 期 華 語 中 心 共 開 設 15 門 課, 修 課 總 人 數 184 人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開 設 14 門 課, 共 178 人 修 課 二 華 語 中 心 辦 理 境 外 招 生 計 畫 書 已 於 2 月 初 送 教 育 部, 預 計 半 年 內 可 以 完 成 認 證 三 104 年 1 月 16 日 中 南 美 洲 華 文 教 師 參 訪 團 共 約 50 多 位 華 語 教 師 來 校 參 觀, 除 簡 報 本 校 華 語 中 心, 並 發 放 華 語 夏 令 營 及 中 心 簡 介 的 傳 單 四 本 學 期 華 語 中 心 conversation partners 已 經 執 行 3 週, 共 計 有 12 位 華 語 小 老 師 為 台 聯 大 四 校 的 外 籍 生 做 一 對 一 的 華 語 教 學 服 務 五 華 語 中 心 將 於 7 月 6 日 至 8 月 14 日 辦 理 2 個 梯 次 第 一 屆 清 華 大 學 海 外 兒 童 暨 青 少 年 華 語 夏 令 營 出 版 社 一 2015 年 台 北 國 際 書 展 共 銷 售 147 本 二 香 港 書 展 (7 月 15 至 21 日 ) 已 完 成 線 上 報 名,4 月 中 確 認 攤 位 及 費 用 三 清 華 學 報 於 3 月 中 送 件 申 請 2015 年 臺 灣 人 文 學 引 文 索 引 核 心 期 刊 (THCI Core) 跨 領 域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一 校 內 整 合 ( 一 ) 寒 假 K12 科 學 營 1 於 103 學 年 度 寒 假 期 間 (104 年 2 月 4 至 10 日 ) 共 計 辦 理 3 場 國 高 中 組 科 學 營 及 2 場 國 小 組 科 學 營, 共 計 172 人 次 參 加 2 國 高 中 組 科 學 營 邀 請 本 校 各 領 域 的 教 授 開 設 課 程 ( 物 理 資 工 化 學 生 科 動 機 ), 提 供 豐 富 的 課 程 讓 學 生 能 多 方 面 探 索 及 認 識 自 然 科 學, 以 發 掘 自 我 的 興 趣 ( 二 ) 人 社 院 蝴 蝶 園 併 入 科 教 中 心 1 聘 請 中 文 系 退 休 教 授 方 聖 平 教 授 擔 任 諮 詢 專 家, 負 責 蝴 蝶 園 之 經 營 2 協 助 安 排 借 用 普 物 實 驗 室 教 室 供 蝴 蝶 園 例 行 之 教 學 課 程 使 用 3 協 助 推 廣 蝴 蝶 園 參 觀 及 課 程 ( 三 ) 擬 召 開 科 普 教 育 整 合 會 議 : 擬 召 集 各 學 院 科 普 教 育 負 責 教 師, 分 享 寒 假 科 學 營 及 11

34 部 分 系 所 合 作 之 辦 理 經 驗, 與 各 學 院 負 責 教 師 討 論 初 步 合 作 模 式 二 校 外 合 作 ( 一 ) 燈 會 遇 見 科 學 為 響 應 2015 國 際 光 之 年, 與 中 華 民 國 物 理 學 會 合 作, 於 臺 灣 燈 會 高 鐵 烏 日 燈 區 辦 理 科 普 推 廣 活 動, 設 攤 長 達 11 天, 期 間 與 多 所 大 學 教 授 科 普 團 隊 及 高 中 教 師 合 作, 提 供 多 元 的 科 普 推 廣 活 動 讓 民 眾 參 與, 參 與 人 數 眾 多 無 法 統 計, 粗 估 逾 萬 人 受 惠 ( 二 ) 科 學 神 燈 之 旅 跨 領 域 光 子 源 應 用 推 廣 計 畫 活 動 1 首 度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中 心 合 作 辦 理 給 高 中 職 學 校 參 加 之 活 動 結 合 同 步 輻 射 中 心 參 訪 與 科 教 中 心 科 學 課 程, 並 補 助 20 所 高 中 職 學 校 部 分 費 用, 鼓 勵 學 生 探 索 了 解 世 界 級 先 進 科 技 並 設 計 相 關 主 題 之 科 普 級 課 程 2 物 理 學 科 中 心 K12 教 師 研 習 營 ( 三 ) 協 助 科 技 部 推 動 全 民 科 學 日 / 週 活 動, 分 別 在 1 月 30 日 3 月 18 日 及 3 月 27 日 於 嘉 義 縣 花 蓮 縣 及 苗 栗 縣 舉 辦 科 普 日 / 週 與 教 師 的 科 學 實 驗 DIY 教 育 訓 練 不 分 系 一 已 於 3 月 2 日 辦 理 不 分 系 期 初 座 談 會, 關 心 學 生 上 學 期 課 業 與 生 活 狀 況, 並 勉 勵 學 生 下 學 期 繼 續 加 油 二 本 屆 不 分 系 甲 組 目 前 第 1 階 段 報 名 人 數 82 人 第 2 階 段 面 試 人 數 48 人, 面 談 日 期 為 4 月 11 日 ; 乙 組 第 1 階 段 報 名 人 數 55 人 ( 一 般 生 53 人 原 住 民 學 生 2 人 ) 第 2 階 段 面 試 人 數 45 人 ( 一 般 生 43 人 原 住 民 學 生 2 人 ), 面 談 日 期 為 4 月 11 日 ; 丙 組 第 1 階 段 報 名 人 數 67 人 第 2 階 段 面 試 人 數 35 人, 業 於 4 月 3 日 辦 理 面 談 三 本 屆 不 分 系 預 計 於 5 月 中 旬 辦 理 分 流 座 談 會, 協 助 學 生 確 立 選 系 志 願 後 辦 理 後 續 分 流 事 宜 12

35 附 件 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壹 目 的 跨 領 域 為 現 今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重 要 元 素, 為 提 供 學 生 跨 領 域 多 元 修 課 彈 性,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打 造 頂 尖 人 才, 故 擬 訂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位 學 程 ) 試 辦 計 畫 ( 草 案 ) 貳 規 劃 內 容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第 2 學 期 起 至 第 4 學 年 第 2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期 間, 得 申 請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以 其 入 學 所 屬 學 系 的 第 一 專 長 課 程 作 為 其 第 一 專 長, 除 所 屬 學 系 的 第 一 專 長 課 程 外, 至 少 需 再 加 修 以 下 任 一 課 程 組 合 : 一 一 個 任 一 學 院 其 他 學 系 第 二 專 長 課 程 二 二 個 本 校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或 任 一 學 院 其 他 學 系 專 業 學 程 三 一 個 本 校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或 任 一 學 院 其 他 學 系 專 業 學 程, 及 所 屬 學 系 認 可 的 高 階 專 長 課 程 15 學 分 ( 上 述 第 一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均 公 告 於 註 冊 組 及 課 務 組 網 頁 ) 修 讀 本 學 位 學 程 的 學 生, 除 需 修 滿 上 述 規 定 的 課 程 及 學 分 外, 另 需 修 滿 校 定 必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且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需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的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若 是 學 生 未 能 依 規 定 修 畢 本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所 需 課 程 及 學 分, 或 放 棄 本 學 位 學 程 資 格 者,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由 主 學 系 ( 所 屬 學 系 ) 認 定 是 否 得 採 認 為 應 修 之 畢 業 學 分 參 授 予 學 位 符 合 本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資 格 者, 授 予 學 生 所 屬 學 院 之 學 士 學 位 另 畢 業 名 冊 學 位 證 書 學 位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表 等, 均 加 註 專 長 或 學 分 學 程 名 稱 13

36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10 地 點 : 第 二 綜 合 大 樓 8 樓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學 系 同 學 彈 性 選 修 雙 專 長 規 劃 報 告 ( 報 告 人 : 周 懷 樸 副 校 長 ) 附 件 1 教 務 長 : 未 來 將 向 各 學 系 主 任 再 詳 細 說 明 二 教 務 處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工 作 報 告 ( 報 告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 附 件 2 ( 一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班 學 位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申 請, 計 8 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另 102 學 年 度 總 計 69 名 博 士 生 退 學 ; 博 士 人 才 減 少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未 來 將 更 努 力 規 劃 各 項 機 制, 爭 取 優 秀 博 士 生 來 校 就 讀 ( 二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首 次 辦 理 拾 穗 計 畫 特 殊 選 才, 廣 受 各 界 關 注, 報 名 踴 躍, 總 計 401 人 報 名, 正 取 10 名, 備 取 21 名 ( 臺 大 名 額 1 名 交 大 8 名 ), 目 前 正 取 生 已 全 部 報 到, 感 謝 各 系 熱 心 教 師 協 助 審 查 工 作 10 名 正 取 生 皆 為 各 領 域 一 時 之 選, 未 來 分 流 至 各 學 系, 希 望 可 以 盡 情 發 揮 其 秉 賦 ( 三 ) 今 (2015) 年 本 校 高 中 教 師 清 華 營 首 次 邀 請 海 外 僑 校 高 中 教 師 參 加, 未 來 將 持 續 擴 大 辦 理, 以 增 加 本 校 海 外 能 見 度 ( 四 ) 今 (2015) 年 紫 荊 季 科 系 博 覽 會 配 合 在 大 學 學 測 第 二 階 段 徵 選 前, 提 早 於 3 月 21 日 辦 理, 本 活 動 每 年 約 有 2000 名 高 中 生 參 加, 請 各 學 系 充 分 準 備, 以 期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學 生 選 擇 本 校 就 讀 ( 五 ) 勞 作 服 務 課 程 課 名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全 面 更 名 為 服 務 學 習 勞 作 服 務,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 六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訂 於 104 年 2 月 7 8 日 舉 行, 因 須 於 農 曆 年 假 前 完 成 閱 卷, 閱 卷 日 程 緊 湊 (2 月 7 日 至 12 日 ), 敬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 七 ) 教 務 處 自 104 年 度 起 補 助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撰 寫 教 科 書, 補 助 經 費 項 目 為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2 年,2 年 總 金 額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20 萬 元 ( 經 費 逐 年 核 撥 ), 自 104 年 起 試 行 3 年, 規 劃 補 助 6~7 門 課 程 教 科 書 目 前 教 師 詢 問 情 況 熱 烈, 將 視 情 況 增 加 補 助 名 額 ( 八 ) 本 校 現 行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辦 法 敘 明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試 行 14

37 兩 年, 經 評 估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取 消, 原 受 獎 生 得 依 辦 法 受 領 獎 學 金 直 至 期 滿, 業 於 103 年 12 月 9 日 以 書 函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轉 知 目 前 規 劃 改 為 獎 勵 學 逕 博 碩 逕 博 及 入 學 成 績 優 秀 博 士 生, 相 關 辦 法 研 議 中, 希 望 有 利 各 系 所 招 收 優 質 博 士 生 ( 九 ) 日 前 馬 來 西 亞 僑 領 慨 允 捐 出 1600 萬 元, 作 為 本 校 馬 來 西 亞 籍 學 生 及 僑 生 獎 學 金 未 來 也 將 規 劃 僑 生 獎 學 金, 希 望 鼓 勵 優 秀 僑 生 來 校 就 讀 ( 十 ) 本 校 與 英 國 利 物 浦 大 學 雙 聯 學 位 目 前 有 4 位 學 生 於 本 校 修 讀,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預 計 6 位 來 校 本 項 合 作 除 有 利 學 生 交 流 修 讀 學 位, 雙 方 指 導 教 授 並 同 時 互 為 對 方 學 校 客 座 教 授, 期 能 增 加 清 華 國 際 能 見 度, 並 促 使 學 術 交 流 更 進 一 步 ( 十 一 ) 學 生 參 與 本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需 通 過 線 上 考 試, 始 給 予 修 課 證 明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開 設 4 門 磨 課 師 課 程, 完 課 率 3%~12% ( 十 二 ) 外 語 系 開 設 多 樣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屬 校 內 學 分 課 程 ; 語 言 中 心 之 外 語 進 修 班 開 設 英 外 語 課 程 種 類 豐 富, 屬 推 廣 課 程 非 學 分 班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第 二 外 語 需 求 選 擇 ( 十 三 ) 華 語 中 心 刻 正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境 外 招 生 認 證 中, 通 過 之 後, 可 核 發 簽 證 給 來 校 修 讀 的 華 語 生, 預 期 可 增 加 外 籍 生 選 擇 本 校 的 機 會 ( 十 四 ) 出 版 社 近 期 出 版 黃 一 農 院 士 著 二 重 奏 : 紅 學 與 清 史 的 對 話, 感 謝 黃 院 士 慷 慨 將 版 稅 捐 給 本 校 旭 日 計 畫 獎 學 金, 資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專 心 向 學 另 校 友 游 惠 貞 所 著 紀 錄 亞 洲 一 書, 獲 選 2014 年 度 十 大 電 影 專 書 ( 十 五 )103 年 11 月 於 教 務 處 下 成 立 跨 領 域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由 物 理 系 戴 明 鳳 教 授 擔 任 中 心 主 任, 專 責 推 展 整 合 與 協 調 本 校 科 學 教 育 事 宜 及 相 關 資 源 藉 由 辦 理 以 K12 學 生 及 一 般 民 眾 為 對 象 之 各 類 科 普 活 動, 協 助 本 校 招 生 宣 導 及 提 升 本 校 對 大 眾 公 共 社 會 教 育 的 貢 獻 和 影 響 力 及 親 和 形 象 本 (103) 學 年 度 不 分 系 招 生 由 生 科 系 藍 忠 昱 教 授 擔 任 主 任, 今 年 增 加 陸 生 ( 學 士 班 ) 拾 穗 計 畫 等 招 生 徵 選 工 作, 業 務 繁 重 感 謝 兩 位 主 任 的 辛 勞 貳 備 查 事 項 一 確 認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3 二 案 由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備 查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4 說 明 : 本 案 經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系 所 科 號 科 目 名 稱 上 課 班 別 原 上 課 時 間 擬 異 動 時 間 15

38 系 所 科 號 科 目 名 稱 上 課 班 別 原 上 課 時 間 擬 異 動 時 間 中 文 系 10320CL 基 礎 寫 作 二 中 文 系 一 年 級 T3R3R4 R3R4Rn 10320CL 聲 韻 學 中 文 系 二 年 級 T3R3R4 R3R4Rn 電 機 系 10320EE 機 率 電 機 系 三 年 級 M3M4W1W2 W3W4F3F4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5 說 明 : ( 一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如 下 表 科 號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列 入 必 選 修 班 別 備 註 10320LS 系 統 神 經 科 學 2 焦 傳 金 學 士 班 選 修 年 11 月 18 日 生 科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年 11 月 25 日 生 科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年 12 月 16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20CS 電 腦 網 路 概 論 2 黃 能 富 限 非 電 資 院 年 11 月 19 日 資 工 系 課 程 委 學 生 選 修 員 會 議 通 過 年 11 月 24 日 電 資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20CS 資 料 結 構 導 論 2 韓 永 楷 限 非 電 資 院 年 12 月 16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學 生 選 修 議 通 過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 本 類 課 程 成 效 將 作 後 續 追 蹤, 於 下 次 教 務 會 議 報 告 ) 二 案 由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語 言 治 療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人 社 院 認 知 與 心 智 科 學 中 心 ) 附 件 6 說 明 : ( 一 ) 語 言 為 人 類 認 知 中 十 分 重 要 的 功 能, 然 而 臺 灣 對 於 語 言 能 力 受 損 之 醫 療 尚 未 普 及, 資 源 與 人 力 也 不 充 足, 且 隨 著 該 領 域 的 興 起, 社 會 16

39 的 治 療 需 求 日 增 為 提 升 國 內 語 言 治 療 人 才 之 素 質, 本 學 程 旨 在 結 合 本 校 教 師 於 語 言 神 經 領 域 之 專 長, 培 育 語 言 治 療 領 域 人 才, 使 得 修 習 學 程 學 生 能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從 事 科 技 醫 療 和 跨 領 域 相 關 工 作, 學 程 日 後 視 需 要 再 增 加 師 資 ( 二 ) 本 學 程 提 供 的 不 僅 是 傳 統 語 言 治 療 的 訓 練, 更 教 授 國 外 相 關 領 域 最 新 的 發 現 與 療 法, 培 養 兼 具 專 業 及 研 究 創 新 能 力 的 學 生, 在 語 言 治 療 領 域 上 不 論 是 臨 床 的 治 療 或 幕 後 的 研 究, 都 能 持 續 有 相 當 優 秀 的 表 現, 服 務 社 會 造 福 民 眾 ( 三 ) 本 學 程 開 放 給 全 校, 將 來 期 待 能 與 校 內 外 其 他 醫 學 資 訊 等 領 域 進 行 交 流, 研 發 新 的 技 術 軟 體, 一 同 拓 展 臺 灣 語 言 治 療 領 域 的 寬 度, 提 升 學 生 視 野 的 高 度 和 未 來 職 涯 發 展 新 方 向 ( 四 ) 修 習 對 象 : 本 校 各 級 學 生 ( 五 ) 擬 自 103 學 年 起 設 置 ( 六 ) 本 案 依 103 年 10 月 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將 實 習 部 份 列 入 課 程 及 回 應 各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後, 業 經 同 年 10 月 3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 通 訊 投 票 )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三 案 由 : 修 訂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語 言 中 心 ) 附 件 7 說 明 : ( 一 ) 因 應 本 校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政 策, 分 析 本 校 與 臺 大 交 大 相 關 辦 法, 擬 提 高 門 檻 本 校 現 行 修 訂 後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與 台 大 交 大 相 關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7 ( 二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非 外 語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適 用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四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8 說 明 : ( 一 ) 有 關 本 校 交 換 生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原 則, 依 據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參 酌 相 關 辦 法 及 各 校 作 法,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1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 曾 在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學 分 轉 換 以 授 課 時 數 及 修 課 內 容 作 為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17

40 2 學 分 換 算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 校 各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依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計 算, 每 週 上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實 習 實 驗 科 目 每 週 上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學 分 換 算 若 遇 小 數 點 則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3 ECTS( 歐 洲 學 分 互 認 體 系 ) 學 分 以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4 交 換 生 應 於 回 國 之 當 學 期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並 至 遲 於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一 次 辦 理 完 畢,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5 本 案 處 理 原 則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不 溯 及 既 往, 先 前 已 核 准 抵 免 之 申 請 者 不 能 重 新 申 請 6 依 據 以 上 基 本 原 則, 授 權 各 學 系 主 任 / 院 學 士 班 主 任 認 定 抵 免 學 分 數, 並 請 註 冊 組 修 正 相 關 辦 法 ( 二 ) 爰 上, 並 因 應 境 外 招 生 交 換 生 及 雙 聯 學 位 制 度 的 實 施, 擬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增 訂 歐 陸 學 校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一 條 曾 在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學 分 轉 換 以 授 課 時 數 及 修 課 內 容 作 為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若 出 國 修 習 的 學 校 係 採 歐 洲 學 分 互 認 系 統 (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 英 國 大 學 除 外 ), ECTS 的 學 分 以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若 採 英 國 學 分 累 計 及 轉 換 制 度 (Credit Accumulation Transfer Scheme,CATS), CATS 的 學 分 以 三 分 之 一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第 十 一 條 曾 在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學 分 轉 換 以 授 課 時 數 及 修 課 內 容 作 為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1. 依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教 務 會 議 中 確 認 :ECTS( 歐 洲 學 分 互 認 體 系 ) 學 分 以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2. 又 因 歐 陸 大 學 ( 英 國 除 外 ) 規 定 每 學 年 應 修 60 ECTS, 每 學 分 對 應 25 至 30 小 時 的 學 習 ( 上 課 時 間 課 外 作 業 和 社 會 實 踐 老 師 輔 導 及 考 試 ) 但 英 國 每 學 年 應 修 120 Credit, 因 兩 個 CATS point 相 當 於 一 個 ECTA point, 因 此, 轉 換 本 校 學 分 時 將 以 ECTS 的 學 分 之 二 分 之 一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亦 即 CATS( 英 制 Credit Accumulation Transfer Scheme) 以 三 分 之 一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18

41 五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三 條,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9) 說 明 : ( 一 )103 年 10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放 寬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年 限 至 在 入 學 後 四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本 校 各 博 士 班 對 資 格 考 試 的 年 限 要 求 不 一, 是 以 擬 再 修 正 本 條 文, 授 權 資 格 考 年 限 由 各 博 士 班 逕 行 規 定 ( 二 ) 本 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三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未 能 在 所 屬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完 成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通 過 資 格 考 的 年 限 及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四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配 合 部 分 系 所 研 究 性 質 及 課 程 需 要, 修 訂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四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2. 惟 各 博 士 班 所 對 資 格 考 試 的 年 限 有 不 一 致 的 需 求, 是 以 再 修 正 本 點, 不 統 一 規 範 資 格 考 年 限, 授 權 由 各 博 士 班 逕 行 規 定 六 案 由 : 本 校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有 關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方 式,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推 廣 教 育 組 ) 附 件 10 說 明 : ( 一 ) 為 培 養 學 生 學 以 致 用 的 觀 念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工 作 降 低 學 用 落 差,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 二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院 級 或 系 級 19

42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通 過 科 目 視 同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 已 修 習 及 格 或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重 複 修 習 之 科 目 選 課 無 效 ( 三 )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範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 暑 期 實 習 得 以 等 第 制 評 分 ), 除 口 頭 書 面 報 告 外, 實 習 期 間 之 平 常 聯 繫 學 習 等 各 項 報 告 列 入 重 要 評 核 考 評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應 遵 守 實 習 機 構 與 本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二 校 外 實 習 結 束 後, 學 生 應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 含 電 子 檔 ), 未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者, 視 同 不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35 票 同 意,0 票 反 對 )( 應 出 席 33 人, 出 席 委 員 48 人 ) 其 他 建 議 : ( 一 )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建 議 修 正 為 : 各 教 學 單 位 應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產 學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確 認 實 習 學 生 投 保 情 況 ( 二 )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教 師 赴 實 習 機 構 ( 實 地 了 解 輔 導 ) 之 交 通 費, 教 務 處 視 經 費 狀 況 考 量 酌 予 補 助 ( 三 ) 有 關 本 辦 法 中 未 明 訂 實 習 最 低 薪 資 : 實 務 上 很 難 要 求 各 實 習 機 構 依 勞 基 法 提 供 薪 資, 學 生 在 實 習 前, 應 確 認 薪 資 條 件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前 往 該 機 構 實 習, 期 間 若 有 爭 議 或 糾 紛, 指 導 教 師 即 應 介 入 協 調 ( 四 ) 有 關 學 分 相 關 問 題, 會 後 註 冊 組 補 充 如 下 : 1 大 四 升 碩 一 暑 假 實 習, 是 否 可 抵 碩 士 班 學 分? 註 冊 組 : 本 實 習 課 程 需 為 研 究 所 開 設 課 程, 並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生 辦 法 第 一 條 第 3 款, 該 課 程 學 分 未 列 入 學 生 之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中, 始 可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2 可 否 將 實 習 學 分 排 除 於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外? 註 冊 組 : 實 習 學 分 是 否 排 除 於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外, 得 由 各 學 系 自 行 規 範 學 系 如 果 要 將 實 習 學 分 排 除, 得 於 其 學 生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暨 畢 業 總 學 分 表 中 註 明 ( 五 ) 與 本 案 相 關 之 學 則 第 十 二 條 修 正 案, 提 送 下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七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五 十 八 及 五 十 九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11 說 明 : ( 一 ) 為 尊 重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擬 授 權 本 校 教 師 得 採 用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之 評 分 方 式, 於 學 生 第 一 次 選 課 前, 由 教 師 自 行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另 因 應 學 校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及 發 展 需 要, 對 於 特 定 科 目 得 採 用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的 考 核 方 式, 由 教 務 處 提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後 施 行 爰 上, 修 訂 學 20

43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及 五 十 九 條 ( 二 ) 因 部 分 外 國 大 學 博 士 班 著 重 研 究, 博 士 生 免 修 課 程, 致 使 該 類 學 校 學 生 透 過 雙 聯 學 制 來 本 校 修 讀 時 無 學 分 可 抵 免, 來 校 期 間 必 須 修 足 本 校 博 士 班 規 定 學 分, 方 符 合 本 校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考 量 雙 聯 學 制 精 神, 及 本 校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八 條 : 各 系 所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與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另 訂 合 作 頒 授 學 位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系 院 校 三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擬 修 訂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以 維 持 彈 性, 爰 以 增 訂 學 則 第 五 十 八 條 第 四 項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則 第 二 十 二 五 十 八 及 五 十 九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均 採 等 級 計 分 法, 以 C-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授 課 教 師 得 於 開 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選 課 開 始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通 過 科 目 視 同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 已 修 習 及 格 或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重 複 修 習 之 科 目 選 課 無 效 特 定 科 目 因 全 校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之 需 要, 需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教 務 處 得 主 動 提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採 行 有 關 成 績 等 級 制 相 關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十 八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除 論 文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除 論 文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其 中 專 業 課 程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其 中 專 業 課 程 不 得 少 於 廿 四 學 分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學 分 另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學 業 操 行 成 績 均 採 等 級 計 分 法, 以 C-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院 級 或 系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通 過 科 目 視 同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 已 修 習 及 格 或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重 複 修 習 之 科 目 選 課 無 效 有 關 成 績 等 級 制 相 關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十 八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除 論 文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除 論 文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其 中 專 業 課 程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其 中 專 業 課 程 不 得 少 於 廿 四 學 分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學 分 另 因 考 量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修 訂 採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的 評 分 方 式 授 權 由 教 師 於 學 生 第 一 次 選 課 前, 自 行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2. 增 訂 學 校 基 於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及 發 展 的 需 要, 對 於 特 定 科 目 需 採 用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的 考 核 方 式, 亦 得 由 教 務 處 提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1. 因 國 外 部 分 國 家 的 博 士 班 著 重 研 究 免 修 課, 致 使 其 透 過 雙 聯 學 制 合 約 來 校 修 讀 時 將 無 學 分 可 抵 免, 來 校 期 間 必 須 修 足 本 校 博 士 班 規 定 學 分 2. 考 量 雙 聯 學 制 的 精 神 在 希 望 能 使 簽 有 合 作 協 定 的 兩 校 間 學 生 可 以

4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計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需 要 提 高 學 分 數, 或 訂 定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依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經 核 准 入 學 的 境 外 博 士 班 學 生, 其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雙 方 合 約 或 備 忘 錄 另 有 約 定 者, 依 合 約 或 備 忘 錄 規 定 辦 理, 但 不 得 低 於 就 讀 本 校 之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現 行 規 定 畢 業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第 五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成 績 採 等 級 計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以 B-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C-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授 課 教 師 得 於 開 課 學 期 之 前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選 課 開 始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通 過 科 目 視 同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 非 經 各 學 系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同 意 已 修 習 及 格 或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重 複 修 習 之 科 目 選 課 無 效 特 定 科 目 因 全 校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之 需 要, 需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教 務 處 得 主 動 提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實 施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計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需 要 提 高 學 分 數, 或 訂 定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第 五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成 績 採 等 級 計 分 法, 學 業 成 績 以 B-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以 C- 為 及 格 性 質 特 殊 之 科 目, 經 院 級 或 系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通 過 科 目 視 同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 非 經 各 學 系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同 意 已 修 習 及 格 或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重 複 修 習 之 科 目 選 課 無 效 以 較 短 的 修 業 年 限 同 時 取 得 兩 校 的 學 位 3. 又 依 本 校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與 境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制 實 施 辦 法 第 八 條 各 系 所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與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另 訂 合 作 頒 授 學 位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系 院 校 三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是 以, 增 訂 本 條 第 四 項 1. 因 考 量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修 訂 採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的 評 分 方 式 授 權 由 教 師 於 學 生 第 一 次 選 課 前, 自 行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2. 增 訂 學 校 基 於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及 發 展 的 需 要, 對 於 特 定 科 目 需 採 用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的 考 核 方 式, 亦 得 由 教 務 處 提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八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甄 選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審 議 ( 提 22

45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12 說 明 : ( 一 ) 因 應 本 校 成 績 評 比 方 式 已 從 百 分 制 全 面 改 為 等 級 制, 並 配 合 本 校 近 年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實 際 情 況,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2 月 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第 5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無 異 議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一 歷 史 所 李 卓 穎 所 長 : 學 生 選 課 應 接 受 導 師 輔 導 並 輸 入 導 師 密 碼 之 規 定, 往 往 流 於 形 式, 無 助 於 改 善 師 生 溝 通 問 題, 建 議 取 消 本 規 定 生 科 院 楊 嘉 鈴 副 院 長 : 導 師 制 變 革 建 議 徵 詢 院 系 所 意 見 教 務 長 : 學 務 處 未 來 將 針 對 導 師 制 進 行 重 大 變 革, 改 善 導 師 / 學 生 比 例 導 師 費 等, 同 時 將 推 動 大 一 新 生 導 航 計 畫 ; 有 關 導 師 制 變 革 建 議 徵 詢 院 系 所 意 見 部 分, 將 轉 達 學 務 長 二 科 管 院 學 士 班 劉 雅 甄 同 學 : 建 議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綁 選 課, 以 提 高 填 卷 率 教 務 長 : 本 案 請 同 學 於 學 生 相 關 會 議 中 討 論 並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後, 由 教 務 處 研 議 伍 散 會 ( 中 午 12:00) 23

46 附 件 5-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七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撫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得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於 次 學 期 辦 理 入 學 第 七 條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撫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得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於 次 學 年 入 學,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辦 理 入 學 依 現 行 規 定 學 生 得 於 八 月 ( 第 一 學 期 ) 或 二 月 ( 第 二 學 期 ) 申 請 入 學, 爰 依 現 況 作 業 方 式, 修 正 本 條 文 第 十 條 學 生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第 十 條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前 繳 交 各 項 之 註 冊 日 起 二 週 內, 完 成 選 課 及 應 繳 費 用, 繳 費 完 成 始 完 成 註 冊 註 冊 等 註 冊 程 序,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學 生 若 未 能 於 上 課 開 始 日 次 日 起 繳 交 學 雜 ( 分 )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三 日 內 完 成 註 冊, 應 申 請 延 期 註 者, 各 依 下 列 規 定 罰 款 : 冊, 延 期 註 冊 以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一 未 繳 學 費 雜 費 學 雜 費 基 後 兩 週 為 原 則,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數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罰 款 : 者, 除 情 況 特 殊 經 專 案 請 准 延 緩 ( 一 ) 延 誤 日 數 在 三 日 以 內 者 : 註 冊 外, 應 予 退 學 逾 一 日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後, 學 生 100 元 ; 二 日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各 項 學 分 費, 費 200 元 ; 三 日 加 收 延 誤 註 逾 繳 費 期 限 二 週 且 未 辦 理 休 學 冊 費 300 元 者, 應 予 退 學 ( 二 ) 延 誤 日 數 在 四 至 七 日 者 :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500 元 ( 三 ) 延 誤 日 數 在 八 至 十 四 日 者 :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1000 元 ( 四 ) 延 誤 日 數 在 十 五 日 以 上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者 : 加 收 延 誤 註 冊 費 1500 元 ( 五 ) 延 誤 日 數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一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二 有 關 本 校 學 則 第 10 條 教 育 部 意 見 擇 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雜 費 以 外 之 其 他 費 用, 應 切 實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再 行 檢 視 校 內 各 項 收 費 及 額 度,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如 項 目 用 途 違 反 規 定 者, 即 應 予 退 費, 如 屬 程 序 不 符 者,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進 ( 二 ) 考 量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及 懲 處 之 規 定, 其 目 的 在 督 促 學 生 反 24

4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二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者, 除 因 奉 派 出 國 進 修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外, 應 令 休 學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但 依 本 校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者 不 者 : 應 即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經 通 知 而 未 辦 理 手 續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外, 應 即 令 退 學 ( 六 ) 有 特 殊 原 因 延 誤 繳 費 經 申 請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未 繳 學 分 費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罰 款 : ( 一 ) 延 誤 日 數 在 三 日 以 內 者 : 逾 一 日 加 收 延 誤 費 100 元 ; 二 日 加 收 延 誤 費 200 元 ; 三 日 加 收 延 誤 費 300 元 ( 二 ) 延 誤 日 數 在 四 至 七 日 者 : 加 收 延 誤 費 500 元 ( 三 ) 延 誤 日 數 逾 八 日 者, 該 科 目 註 銷 ( 四 ) 有 特 殊 原 因 延 誤 繳 費 經 申 請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廿 五 學 分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GPA) 3.40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核 可 超 修 學 分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指 定 之 委 員 會 通 過,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25 省 學 習 或 制 止 妨 礙 學 習 之 行 為,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並 有 足 夠 之 教 育 理 由, 對 違 反 校 內 規 定 之 學 生 以 罰 款 作 為 處 罰 方 式 將 造 成 學 生 經 濟 負 擔, 學 校 基 於 教 育 之 目 的, 仍 應 儘 量 以 輔 導 或 協 助 之 立 場 幫 助 學 生, 較 為 妥 適 ( 三 ) 各 項 收 費 及 額 度 應 審 慎 考 量 費 用 收 取 之 正 當 性 收 取 後 之 使 用 是 否 合 乎 比 例 原 則 等 ; 其 收 費 規 定 仍 應 經 一 定 程 序, 並 透 過 相 關 資 訊 管 道 向 學 生 說 明, 以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避 免 招 致 爭 議 二 目 前 各 校 皆 已 取 消 逾 期 繳 交 學 雜 ( 分 ) 費 罰 款 一 因 應 學 則 第 十 條 修 訂, 並 配 合 現 行 實 務 作 業 修 正 二 配 合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新 訂 本 校 全 時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辦 法 新 增 文 字

4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受 此 限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GPA) 3.40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核 可 超 修 學 分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系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指 定 之 委 員 會 通 過,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第 十 九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前 項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累 計 兩 次, 應 令 退 學 ; 惟 下 列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 一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二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定 之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三 大 學 暨 僑 大 先 修 班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僑 生 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之 學 生 五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第 十 九 條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累 計 兩 次, 應 令 退 學 ; 惟 下 列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一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二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定 之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三 大 學 暨 僑 大 先 修 班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僑 生 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之 學 生 五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委 員 26 一 明 訂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其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之 處 理 方 式 二 第 二 項 增 加 前 項 二 字 考 量 體 育 單 獨 招 生 及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學 生 背 景 的 特 殊 性, 為 使 學 生 能 安 心 就 學, 是 以 增 列 第 六 七 款

4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委 員 會 分 發 學 生 六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七 依 本 校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入 學 學 生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者, 未 成 年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經 核 准 後,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者,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之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得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 服 役 期 滿 後, 應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為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途 申 請 休 學, 最 遲 須 於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當 日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學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各 項 成 績 概 不 採 計 會 分 發 學 生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因 故 須 休 學 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經 核 准 後,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須 檢 具 證 明,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之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 服 役 期 滿 後, 應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為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途 申 請 休 學, 最 遲 須 於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當 日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學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各 項 成 績 概 不 採 計 一 依 民 法 第 1124 條 : 家 長 由 親 屬 團 體 中 推 定 之 ; 無 推 定 時, 以 家 中 之 最 尊 輩 者 為 之 ; 尊 輩 同 者, 以 年 長 者 為 之 ; 最 尊 或 最 長 者 不 能 或 不 願 管 理 家 務 時, 由 其 指 定 家 屬 一 人 代 理 之 ; 民 法 第 77 條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為 意 思 表 示 及 受 意 思 表 示,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允 許 但 純 獲 法 律 上 利 益, 或 依 其 年 齡 及 身 份 日 常 生 活 所 必 需 者, 不 在 此 限 ; 民 法 第 12 條 : 滿 二 十 歲 為 成 年 及 第 15 條 : 受 監 護 宣 告 之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是 以 修 訂 第 一 項 文 字 以 符 實 情 二 明 訂 若 因 重 病 需 持 有 證 明 之 標 準 三 學 生 肄 業 期 間, 申 請 休 學 應 徵 服 役, 若 持 有 證 明 者, 學 生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27

5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而 危 及 校 內 人 士 健 康 及 安 全,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前 項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應 於 次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申 請 復 學 ( 學 期 中 不 得 復 學 ), 如 擬 繼 續 休 學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而 危 及 校 內 人 士 健 康 及 安 全,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在 校 生 申 請 入 營 服 役 者,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否 則 應 勒 令 休 學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應 申 請 於 次 學 期 復 學 ( 學 期 中 不 得 復 學 ), 經 核 准 後, 在 原 肄 業 院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28 一 依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第 42 條 第 4 款 : 軍 人 在 營 期 間, 得 利 用 公 餘 入 進 修 或 補 習 學 校 就 學 ; 其 實 施 辦 法, 由 國 防 部 會 同 教 育 部 定 之 及 有 限 度 開 放 替 代 役 役 男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外 出 進 修 或 補 習 之 原 則, 經 服 勤 單 位 同 意 返 校 進 修 學 位, 其 學 生 身 分 及 義 務 得 與 軍 人 身 分 及 義 務 並 存, 不 產 生 競 合 情 形 刪 除 原 第 二 項 文 字 二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考 量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如 患 有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之 疾 病 休 學 的 強 制 性, 是 以 增 訂 第 二 項, 明 訂 因 此 原 因 休 學 期 間 得 不 計 入 二 年 休 學 年 限 中 一 明 訂 休 學 期 滿 續 休 學 之 程 序 二 原 部 分 條 文 調 整 至 第 二 三 項, 並 修 正 文

5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者, 須 於 應 復 學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日 ( 含 ) 前 續 辦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者, 須 於 繳 費 註 冊 後 始 得 再 申 請 休 學 復 學 學 生 應 在 原 肄 業 院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年 級 肄 業 休 學 期 滿 未 申 請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欲 轉 學 他 校, 得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於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既 經 發 給, 學 生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未 成 年 或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並 向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第 五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 含 論 文 論 文 研 究 ), 未 依 規 定 選 課 者, 應 令 休 學 休 學 年 限 已 滿 者, 除 依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核 准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外, 應 令 退 學 第 六 十 七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須 繳 交 學 籍 卡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學 生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 正 )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學 期 肄 業, 未 申 請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欲 轉 學 他 校,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於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既 經 發 給, 學 生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第 四 十 四 條 學 生 申 請 退 學,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並 向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第 五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修 習 一 門 課 程 ( 含 論 文 論 文 研 究 ), 否 則 應 予 退 學 29 字 配 合 學 則 第 四 十 四 條 修 正 一 明 訂 學 生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二 依 民 法 第 及 1124 條 所 訂, 修 正 本 條 文 內 容 配 合 學 則 第 十 二 條 之 修 正, 修 訂 本 條 文 字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依 教 育 部 學 則 暨 教 務 章 則 訂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覽 表 應 將 學 籍 管 理 等 事 項 訂 於 學 則 中 三 另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實 施, 對 於 涉 及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之 保 存 期 限 應 有 所 依 據, 是 以 新 訂 第 三 項

5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或 甲 式 戶 口 名 簿 各 項 學 籍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保 存 期 限 由 教 務 處 另 訂 之 第 六 十 八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十 七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之 說 明 條 次 變 更 並 修 正 文 字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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