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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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责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已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简 化 发 行 核 准 程 序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要 求, 履 行 了 勤 勉 尽 责 的 义 务,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1

3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本 期 债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安 排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 简 称 16 盘 县 棚 改 项 目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5 亿 元 整 ( 三 )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 四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为 2.95%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申 购 区 间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提 示 性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3.05%,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票 面 2

4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五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自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起, 逐 年 分 别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的 25% 25% 20% 20% 10%, 最 后 5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六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 七 ) 发 行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八 ) 认 购 托 管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九 ) 信 用 级 别 :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3

5 ( 十 ) 增 信 安 排 : 贵 州 省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差 额 补 偿 人, 当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收 入 无 法 覆 盖 债 券 本 息 时, 将 由 其 承 担 差 额 补 足 义 务 ( 十 一 )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4

6 目 录 声 明 及 提 示... 1 释 义... 6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第 二 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第 十 三 条 募 投 项 目 财 务 分 析 第 十 四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账 户 管 理 和 投 资 者 保 护 第 十 六 条 风 险 与 对 策 第 十 七 条 信 用 评 级 第 十 八 条 法 律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备 查 文 件

7 释 义 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贵 州 宏 财 指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申 购 区 间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提 示 性 说 明 指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申 购 区 间 与 投 资 者 申 购 提 示 性 说 明 簿 记 建 档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后,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发 行 6

8 规 模 及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是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债 券 销 售 形 式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制 定 簿 记 建 档 程 序 及 负 责 实 际 簿 记 建 档 操 作 者 ; 就 本 期 债 券 而 言, 为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债 权 代 理 指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队 承 销 团 协 议 指 主 承 销 商 与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签 署 的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余 额 包 销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照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承 销 义 务 销 售 本 期 债 券,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发 行 风 险, 即 在 规 定 的 发 行 期 限 内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各 自 承 销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户 监 管 人 / 贵 州 银 指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支 行 行 盘 县 支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差 额 补 偿 人 / 红 果 经 指 指 持 有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贵 州 省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7

9 开 公 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指 发 行 人 与 债 权 代 理 人 签 订 的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指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募 集 资 金 托 管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托 管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协 议 国 家 发 改 委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住 建 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工 作 日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我 国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及 政 府 指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8

10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计 息 年 度 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一 个 起 息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起 息 日 前 一 个 自 然 日 止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若 出 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有 差 异,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所 致 9

11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10

12 第 二 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竹 海 西 路 宏 财 商 业 广 场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逢 荣 经 办 人 员 : 陈 德 昆 张 莎 梦 办 公 地 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竹 海 西 路 宏 财 商 业 广 场 楼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债 权 代 理 人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经 办 人 员 : 郑 涛 盖 业 昆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2 号 凯 恒 中 心 B E 座 2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二 ) 分 销 商 1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4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经 办 人 员 : 张 华 王 雨 泽 赖 燕 欢 11

13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34 楼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经 办 人 员 : 万 萱 卢 月 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经 办 人 员 : 阮 洁 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大 厦 4 楼 债 券 发 行 部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华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华 北 路 216 号 华 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永 泽 经 办 人 员 : 刘 文 杰 12

14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6 号 恒 奥 中 心 C 座 3A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戎 经 办 人 员 : 郭 幼 竹 许 杨 杨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三 托 管 机 构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经 办 人 员 : 李 杨 田 鹏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负 责 人 : 高 斌 经 办 人 员 : 王 博 13

15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四 交 易 所 系 统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红 元 经 办 人 员 : 段 东 兴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五 资 金 监 管 人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支 行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胜 境 大 道 盘 县 煤 炭 公 司 一 楼 负 责 人 : 陈 念 刚 经 办 人 员 : 钱 川 办 公 地 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胜 境 大 道 盘 县 煤 炭 公 司 一 楼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六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 中 国 华 西 工 程 设 计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沙 湾 东 二 路 一 号 世 纪 加 州 一 幢 一 单 元 四 至 六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贞 蓉 14

16 技 术 负 责 人 : 陈 志 华 办 公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观 山 湖 区 绿 地 联 盛 国 际 7 号 楼 1 单 元 3106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七 审 计 机 构 : 中 审 亚 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复 兴 路 47 号 天 行 建 商 务 大 厦 层 负 责 人 : 郝 树 平 联 系 人 : 曾 云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翠 微 中 里 16 号 3 门 2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八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6 号 北 京 招 商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关 敬 如 经 办 人 员 : 付 东 阳 徐 浩 淼 宫 肇 阳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6 号 北 京 招 商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7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九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市 尚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百 子 湾 西 里 403 号 金 海 商 富 B 座 1108 室 15

17 负 责 人 : 李 斌 经 办 人 员 : 张 金 盈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百 子 湾 西 里 403 号 金 海 商 富 B 座 1108 室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十 项 目 收 益 及 现 金 流 评 估 机 构 : 中 铭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 北 京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东 楼 1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世 新 联 系 人 : 冯 光 灿 杜 敏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东 楼 18 层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十 一 差 额 补 偿 人 : 贵 州 省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衍 江 经 办 人 员 : 黄 绍 堂 办 公 地 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联 系 电 话 : 邮 政 编 码 :

18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结 构 ( 一 ) 债 券 发 行 还 款 流 程 设 计 1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通 过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将 划 入 发 行 人 开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监 管 银 行 监 管, 资 金 划 出 必 须 依 照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用 途, 即 专 项 用 于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2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的 首 要 资 金 来 源 是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新 建 配 套 商 业 附 属 建 筑 及 住 宅 建 筑 补 差 收 入, 以 及 车 位 收 入 上 述 收 入 将 全 部 划 入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监 管 银 行 监 管 发 行 人 应 在 每 个 月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账 户 收 到 的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划 转 至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作 为 偿 债 准 备 金, 偿 债 准 备 金 以 待 偿 付 的 全 部 债 券 本 息 为 限 3 贵 州 省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本 期 债 券 的 差 额 补 偿 人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期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内 账 户 余 额 在 当 期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第 20 个 工 作 日 末 (T-20 日 )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本 息 时, 差 额 补 偿 人 应 于 不 迟 于 付 息 / 兑 付 日 前 第 15 个 工 作 日 (T-15 日 ) 补 足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余 额 与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本 息 的 差 额 部 分 4 在 债 券 每 一 年 付 息 / 兑 付 日 前 第 3 个 工 作 日, 发 行 人 将 付 息 / 兑 付 款 划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账 户 17

19 ( 二 ) 账 户 的 设 置 1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 用 于 募 集 资 金 的 专 项 账 户, 账 户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2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 用 于 接 收 项 目 运 营 期 间 收 入 的 专 项 账 户, 按 照 约 定 在 每 个 月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账 户 收 到 的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划 转 至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作 为 偿 债 准 备 金 3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 用 于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的 专 项 账 户 资 金 来 源 于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划 转 资 金 差 额 补 偿 人 补 足 资 金,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中 的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偿 债,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18

20 图 3-1: 本 期 债 券 交 易 结 构 图 二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条 款 ( 一 ) 发 行 人 :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二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 简 称 16 盘 县 棚 改 项 目 债 ) ( 三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5 亿 元 整 ( 四 )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 五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基 本 利 差 上 限 为 2.95%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申 购 区 间 与 投 资 者 申 购 提 示 性 说 明 公 告 日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3.05%, 基 准 利 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19

21 ( 六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置 本 金 提 前 偿 付 条 款 自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起, 逐 年 分 别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的 25% 25% 20% 20% 10%, 最 后 5 年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七 )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 八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发 行 ( 九 ) 发 行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十 ) 簿 记 建 档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 十 一 )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6 年 6 月 7 日 ( 十 二 ) 发 行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期 限 为 3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起 至 2016 年 6 月 9 日 止 ( 十 三 )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6 月 7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 十 四 )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自 2016 年 6 月 7 日 起 至 2023 年 6 月 6 日 止 20

22 ( 十 五 )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6 月 7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十 六 )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6 月 7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十 七 )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 十 八 ) 认 购 托 管 :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投 资 者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一 级 托 管 账 户 登 记 托 管 ; 通 过 协 议 发 行 方 式 认 购 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 十 九 ) 承 销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由 主 承 销 商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以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进 行 承 销 ( 二 十 ) 信 用 级 别 :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为 AA ( 二 十 一 ) 增 信 安 排 : 贵 州 省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差 额 补 偿 人, 当 本 期 债 券 募 投 项 目 收 入 无 法 覆 盖 债 券 本 息 时, 将 由 其 承 担 差 额 补 足 的 义 务 ( 二 十 二 )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 二 十 三 ) 重 要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三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 一 )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21

23 发 行 人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主 承 销 商 将 督 促 和 检 查 发 行 人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的 方 式 将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相 关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二 )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发 行 人 将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以 下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 发 行 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4 月 30 日 以 前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一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每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告 当 年 未 经 审 计 的 半 年 财 务 报 表 2 发 行 人 需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首 日 起 每 半 年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告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及 运 营 情 况 报 告, 该 报 告 需 披 露 项 目 已 完 成 投 资 额 进 展 情 况 完 工 进 度 运 营 情 况 等 事 项 3 发 行 人 和 承 销 机 构 应 在 发 行 后 三 个 月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等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告 或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报 项 目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及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和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收 支 情 况, 此 后 每 半 年 公 告 或 通 报 上 述 情 况 4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发 行 人 发 生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应 按 照 规 定 或 约 定 履 行 程 序, 并 及 时 公 告 或 通 报 22

24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发 行 网 点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协 议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主 承 销 商 公 告 的 2016 年 盘 县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翰 林 片 区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欲 参 与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发 行 期 间 与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联 系, 机 构 投 资 者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三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部 分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点 索 取 23

25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商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须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24

26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其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部 分 的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25

27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者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者, 下 同 )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二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债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四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部 分 将 申 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的 部 分 将 申 请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五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的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六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交 易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变 更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26

28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 ( 五 ) 债 权 代 理 人 同 意 债 务 转 让, 并 承 诺 将 按 照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义 务 七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监 管 银 行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八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应 接 受 该 决 议 九 投 资 者 承 诺 具 有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与 债 券 投 资 相 关 的 风 险 27

29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1 次, 最 后 5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6 月 7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当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 已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在 2019 年 至 2023 年 分 期 兑 付, 自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起,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发 行 总 额 的 25% 25% 20% 20% 和 10% 的 比 例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每 年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6 月 7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28

30 理 ; 已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29

31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6 月 29 日 注 册 资 本 :17,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逢 荣 企 业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竹 海 西 路 宏 财 商 业 广 场 楼 经 营 范 围 : 公 路 电 力 教 育 市 政 建 设 等 公 益 事 业 项 目 和 煤 炭 焦 化 等 经 营 性 项 目 的 投 资 和 管 理 ; 农 业 林 业 的 投 资 与 开 发 ;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整 理 土 地 收 储 流 转 ; 公 交 运 输 客 运 出 租 运 输 县 内 班 车 客 运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 是 经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7, 万 元, 是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投 融 资 主 体 和 授 权 经 营 国 有 资 产 的 法 人 实 体 公 司 拥 有 8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4 家 控 股 子 公 司, 分 别 涉 及 公 路 经 营 房 地 产 开 发 土 地 开 发 水 利 水 电 开 发 市 政 建 设 等 领 域 近 年 来,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积 极 履 行 盘 县 县 委 县 政 府 赋 予 的 重 任, 不 断 创 新 投 融 资 体 制 机 制 发 行 人 作 为 盘 县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的 重 要 载 体, 承 担 了 英 柏 公 路 羊 柏 段 红 威 公 路 红 响 段 大 响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英 羊 公 路 哮 天 龙 水 库 楼 下 河 水 电 站 盘 县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水 处 理 厂 刘 官 小 城 镇 等 项 目 建 设, 在 红 果 城 区 建 成 港 湾 式 候 车 亭 44 座 发 行 人 完 成 30

32 平 关 迤 车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和 四 格 乡 房 格 村 红 头 岩 等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模 面 积 达 12, 亩, 实 现 新 增 耕 地 10, 亩, 有 效 缓 解 盘 县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难 题 正 在 推 进 白 河 沟 水 库 鱼 洞 坝 水 库 下 屯 水 电 站 环 城 东 线 月 亮 山 小 区 新 民 温 泉 等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为 完 善 盘 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促 进 盘 县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总 额 2,830,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98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842, 万 元 2015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91,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23, 万 元, 净 利 润 22, 万 元 二 历 史 沿 革 公 司 是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于 2004 年 6 月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是 根 据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发 号 文 件 批 准 成 立 股 东 为 盘 县 财 政 局, 注 册 资 本 1.7 亿 元, 是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投 融 资 主 体 授 权 经 营 国 有 资 产 及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法 人 实 体 公 司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9, 万 元 人 民 币, 经 六 盘 水 安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2004 年 6 月 28 日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书 ( 六 安 会 验 字 2004 第 185 号 ) 审 验, 盘 县 财 政 局 出 资 9,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00%,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2004 年 6 月 29 日, 公 司 取 得 注 册 号 (1-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9, 万 元 2011 年 12 月, 根 据 盘 县 财 政 局 盘 财 发 号 文 件 以 及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盘 府 复 号 文 件, 公 司 由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8, 万 元,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 万 元,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为 , 股 东 仍 为 盘 县 财 政 局 上 述 增 资 于 2012 年 9 月 经 贵 州 普 诚 舜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黔 舜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31

33 2014 年 9 月 16 日, 根 据 盘 县 宏 财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将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公 司 住 所 变 更 为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竹 海 西 路 宏 财 商 业 广 场 楼,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公 路 电 力 教 育 市 政 建 设 等 公 益 事 业 项 目 和 煤 炭 焦 化 等 经 营 性 项 目 的 投 资 和 管 理 承 担 县 政 府 批 准 和 委 托 的 其 他 业 务 ; 农 业 林 业 投 资 与 开 发,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整 理, 土 地 收 储 流 转 ; 城 市 公 交 车 运 营 管 理 和 出 租 车 运 营 管 理 并 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 获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相 关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已 完 成 三 股 东 情 况 发 行 人 为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投 融 资 主 体 授 权 经 营 国 有 资 产 及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法 人 实 体, 盘 县 财 政 局 是 发 行 人 的 唯 一 股 东, 持 有 发 行 人 100% 股 权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有 将 发 行 人 股 权 进 行 质 押 的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任 何 的 股 权 争 议 情 况 32

34 33 图 8-1: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股 权 结 构 图 盘 县 财 政 局 (100%)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宏 财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1.88%)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0%)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盘 州 自 来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0.2%)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51%) 盘 县 乌 都 河 洞 口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乌 都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2.99%)

35 四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构 建 和 完 善 了 现 代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实 现 公 司 内 部 有 序 高 效 运 行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发 行 人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经 理 负 责 制 发 行 人 设 立 了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并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的 实 际 运 作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成 为 公 司 治 理 决 策 运 营 监 管 的 核 心 平 台, 推 动 公 司 稳 步 发 展 1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是 发 行 人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对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7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选 举 的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非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由 股 东 委 任 董 事 的 任 期 为 每 届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连 派 ( 选 ) 连 任,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1 名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能 : (1) 批 准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方 案 ; (2) 批 准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解 散 方 案 ; (3)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投 资 方 案 ; (4) 批 准 收 购 兼 并 其 他 企 业 和 产 权 转 让 的 方 案 ; (5)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及 修 定 方 案 ; (6) 决 定 公 司 的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7)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8)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9)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34

36 (10)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其 他 融 资 方 案 ; (11) 审 批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2) 听 取 并 审 查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13) 听 取 并 审 查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负 责 人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审 议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14) 县 政 府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发 行 人 设 董 事 长 1 人,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由 县 政 府 委 派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权 时, 由 董 事 长 指 定 副 董 事 长 或 其 他 董 事 代 行 其 职 权 董 事 长 是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行 使 如 下 职 权 : (1) 召 集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 (2) 督 促, 检 查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 (3) 签 署 或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以 公 司 名 义 订 立 的 经 济 法 律 文 书 及 以 公 司 名 义 制 发 的 有 关 投 资 融 资 财 务 预 决 算 和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文 件 ; (4) 根 据 县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签 署 决 定 公 司 投 资 融 资 事 项 ; (5) 出 任 或 授 权 他 人 出 任 全 资 及 控 股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 (6) 管 理 董 事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 (7)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2 监 事 会 职 能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由 5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选 举 的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非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监 事 由 盘 县 财 政 局 根 据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任 命, 并 由 盘 县 财 政 局 根 据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从 监 事 会 中 指 定 监 事 长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派 ( 连 选 ) 连 任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35

37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2)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盘 县 财 政 局 决 定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3)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4)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盘 县 财 政 局 授 权 的 其 他 职 权 监 事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3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人,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设 副 总 经 理 4 人, 根 据 公 司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总 会 计 师 总 经 济 师 总 经 理 助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会 计 师 总 经 理 助 理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2)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的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3) 拟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4) 拟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5) 拟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6) 拟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7)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8) 聘 任 或 解 聘 应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公 司 人 员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二 )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以 高 效 的 管 理 为 原 则, 对 下 属 部 门 和 机 构 采 取 扁 平 化 管 理 模 式 目 前, 公 司 内 设 办 公 室 财 务 室 资 产 运 营 部 项 36

38 目 部 投 资 融 资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共 六 个 部 门,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情 况 如 下 : 图 8-2: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载 明 日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图 盘 县 财 政 局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总 工 程 师 办 公 室 财 务 室 资 产 经 营 部 项 目 部 投 资 融 资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各 部 门 具 体 职 能 如 下 : 1 办 公 室 职 能 办 公 室 作 为 公 司 综 合 部 门, 起 总 揽 公 司 全 局 的 作 用 (1) 负 责 公 司 的 行 政 事 务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2)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会 议 的 组 织 准 备 和 记 录 整 理 工 作, 编 写 37

39 发 放 公 司 董 事 长 会 议 纪 要, 督 办 会 议 内 容 和 领 导 决 议 的 落 实 ; (3) 负 责 起 草 和 审 定 公 司 相 关 公 文, 保 证 公 文 处 理 的 程 序 化 和 规 范 化 ; (4) 负 责 公 司 对 外 相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衔 接, 公 司 相 关 证 照 的 办 理 年 检 年 审 等 ; (5) 负 责 公 司 各 部 室 及 子 公 司 的 工 作 协 调, 建 立 公 司 高 层 领 导 与 部 室 分 公 司 之 间 及 公 司 部 室 分 公 司 之 间 的 纵 向 横 向 的 交 流 沟 通 反 馈 机 制 与 平 台, 使 上 情 下 达, 下 情 上 明, 推 动 公 司 的 整 体 工 作 高 效 运 转 ; (6) 负 责 公 司 档 案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 (7) 负 责 公 司 印 章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 (8) 负 责 公 司 办 公 用 品 采 购 报 批 及 调 配 使 用 ; (9) 负 责 公 司 车 辆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 (10) 负 责 公 司 办 公 区 域 的 保 洁 工 作 ; (11) 负 责 公 司 对 外 业 务 的 接 待 与 招 待 工 作 ; (12) 公 司 董 事 长 赋 予 的 其 他 工 作 职 能 2 财 务 室 职 能 (1) 负 责 对 公 司 上 年 度 财 务 情 况 进 行 决 算, 并 对 下 一 年 财 务 作 预 算 规 划 ; (2) 负 责 结 合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的 财 务 法 规 制 度, 制 定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经 营 过 程 的 控 制 监 督 约 束 ; (3) 负 责 定 期 对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建 立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偏 离 预 警 报 告 制 度, 加 强 审 计 监 督 ; (4) 根 据 财 政 部 颁 行 的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负 责 制 定 会 计 核 算 38

40 管 理 规 定, 正 确 理 解 和 掌 握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内 容, 准 确 地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对 会 计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及 时 向 经 营 者 或 管 理 者 提 出 建 议, 并 全 面 执 行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提 高 会 计 质 量, 保 证 会 计 核 算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3 资 产 经 营 部 职 能 (1) 负 责 撰 写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 (2) 负 责 归 纳 整 理 到 期 或 逾 期 贷 款 账 目 ; (3) 负 责 调 查 了 解 掌 握 各 到 期 或 逾 期 贷 款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概 况, 及 时 把 握 公 司 动 态 ; (4)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已 入 库 的 抵 贷 物 资 设 备 ; (5) 完 成 公 司 领 导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4 项 目 部 职 能 (1)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实 施 项 目 拓 展 管 理 ; (2) 参 与 编 制 和 落 实 公 司 开 发 计 划, 负 责 在 建 项 目 征 地 及 拆 迁 工 作 ; (3) 负 责 国 土 规 划 建 设 房 产 及 配 套 业 务 的 报 建 报 批 ; (4) 负 责 收 集 相 关 行 业 政 策,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对 各 种 报 建 规 范 进 行 了 解 和 技 术 配 合, 负 责 处 理 项 目 其 他 工 作 配 合, 归 档 整 理 公 司 开 发 建 设 过 程 中 相 关 文 字 及 图 文 资 料 5 投 资 融 资 部 职 能 (1) 根 据 县 委 县 政 府 安 排 部 署, 按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投 融 资 计 划 ; (2) 负 责 公 司 投 融 资 工 作 ; 为 公 司 提 供 投 融 资 相 关 信 息 和 服 务 ; (3) 负 责 各 类 投 资 基 金 事 务 ; (4) 负 责 与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投 融 资 合 作 39

41 6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能 : (1) 组 织 规 划 职 能 1 负 责 制 订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根 据 公 司 现 有 组 织 架 构, 结 合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对 组 织 架 构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提 供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建 议, 做 好 部 门 职 能 的 界 定 ; 2 制 订 及 完 善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与 监 督 (2) 招 聘 与 配 置 管 理 职 能 1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做 好 人 员 需 求 及 供 给 分 析, 提 出 人 员 储 备 规 划 ; 2 根 据 各 部 门 人 员 需 求, 负 责 组 织 员 工 招 聘 测 评 面 试 ; 3 负 责 人 员 录 用 手 续 办 理 ; 4 根 据 人 员 能 力 及 公 司 发 展 要 求, 对 现 有 人 员 进 行 不 定 期 评 估 并 据 此 进 行 合 理 的 角 色 调 整 及 配 置 ; 5 招 聘 测 评 人 员 晋 级 及 转 正 试 题 库 的 组 织 与 建 立 ; 6 试 用 人 员 工 作 引 导 及 人 员 管 理 (3) 绩 效 管 理 职 能 1 制 定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2 在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分 析 评 估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能 力 状 态, 提 出 人 员 结 构 调 整 建 议 ; (4) 培 训 管 理 职 能 在 诚 信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做 好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与 培 训, 建 立 公 司 培 训 体 系, 不 断 改 进 员 工 思 想 观 念, 提 高 员 工 素 质 和 技 能, 创 建 学 习 型 组 织 ; (5) 薪 酬 管 理 职 能 1 公 司 薪 酬 体 系 建 立 和 维 护 ; 2 考 勤 管 理 ; 40

42 3 薪 资 表 制 定, 员 工 薪 酬 的 发 放 (6) 员 工 关 系 管 理 职 能 1 代 表 公 司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2 劳 资 关 系 的 维 护 ; 3 建 立 顺 畅 的 员 工 沟 通 渠 道, 了 解 员 工 工 作 及 生 活 情 况, 掌 握 员 工 思 想 动 态 (7)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职 能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建 立 公 司 企 业 文 化 体 系, 促 成 企 业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提 炼 企 业 精 神, 发 挥 企 业 文 化 牵 引 作 用, 推 动 公 司 的 文 化 价 值 理 念 (8) 综 合 事 务 处 理 职 能 1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 2 人 事 关 系 转 移 : 各 类 员 工 调 迁 手 续 办 理 职 称 申 报 与 管 理 ; 3 员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建 立 维 护 与 管 理 ; 4 各 类 人 事 报 表 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结 构 分 析 ( 三 ) 发 行 人 独 立 性 情 况 发 行 人 具 有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在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和 行 业 监 管 下, 自 主 经 营, 独 立 核 算, 盈 亏 自 负, 自 主 做 出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规 划 和 投 资 等 决 策 1 业 务 独 立 方 面 发 行 人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地 位, 在 政 府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并 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均 不 存 在 以 承 包 委 托 经 营 租 赁 或 者 其 他 类 似 方 式 依 赖 出 资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节 2 人 员 独 立 方 面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系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41

43 由 股 东 董 事 会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进 行 选 举 或 任 免 发 行 人 具 有 独 立 的 劳 动 人 事 工 资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与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建 立 了 独 立 完 整 的 劳 动 人 事 和 工 资 管 理 等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3 资 产 独 立 方 面 发 行 人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经 营 所 需 的 资 产 辅 助 系 统 及 配 套 设 施, 包 括 土 地 房 产 机 器 设 备 等 公 司 的 资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源 由 自 身 独 立 控 制 并 支 配, 目 前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与 控 股 股 东 明 确 分 开,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占 用 公 司 资 产 或 干 预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情 况 4 机 构 独 立 方 面 发 行 人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了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体 系,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立 规 范, 其 内 部 机 构 与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不 存 在 从 属 关 系 发 行 人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均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要 求,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直 接 干 预 本 公 司 机 构 设 置 及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况 5 财 务 独 立 方 面 发 行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制 定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独 立, 财 务 核 算 采 用 独 立 核 算 集 中 管 理 的 原 则 ; 发 行 人 的 资 金 管 理 独 立, 有 独 立 的 纳 税 登 记 号, 依 法 独 立 纳 税 ; 发 行 人 财 务 决 策 不 受 控 制 人 干 预 发 行 人 独 立 作 出 财 务 决 策, 自 主 决 策 资 金 使 用, 不 存 在 政 府 部 门 干 预 资 金 使 用 的 情 况 ( 四 ) 发 行 人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在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工 程 招 投 标 对 外 担 保 会 计 核 算 等 方 面 建 立 健 全 了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与 现 行 体 制 法 规 的 协 调 统 一, 健 全 管 理 体 系, 明 确 管 理 权 限, 全 面 实 施 公 司 负 责 人 承 诺 制 发 行 人 通 42

44 过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建 设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及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招 标 管 理 制 度 等 十 余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加 强 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的 核 算 管 理 和 监 督, 提 高 了 资 金 的 运 作 效 率, 贯 彻 企 业 经 营 决 策, 确 保 发 行 人 经 营 发 展 目 标 的 实 现 1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为 了 规 范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真 实 完 整 地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以 满 足 信 息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管 理 要 求, 发 行 人 制 定 了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发 行 人 各 子 公 司 在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自 身 的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和 管 理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的 适 合 各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报 公 司 批 准 后 执 行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了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的 职 责, 并 对 财 务 会 计 监 督 费 用 支 出 用 款 的 监 管 财 务 部 门 的 稽 核 制 度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规 范 了 财 务 核 算 及 管 理 的 各 项 基 础 工 作,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物 资 计 量 验 收 制 度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并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财 务 指 标 分 解 落 实 监 督 控 制 考 核 及 分 析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定 期 的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例 会,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2 人 员 管 理 方 面 为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劳 动 法 的 要 求, 全 面 公 正 准 确 43

45 地 考 核 公 司 职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管 理 监 督 激 励 和 约 束, 公 司 制 定 了 人 事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包 括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贵 州 宏 财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等 制 度, 实 行 定 岗 定 员 管 理 制 度 人 员 和 用 工 管 理 制 度 职 工 内 部 调 配 管 理 制 度 招 聘 与 录 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并 对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公 司 与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确 定 劳 动 关 系,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制 定 了 劳 动 争 议 管 理 制 度 来 切 实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3 子 公 司 管 理 方 面 目 前 宏 财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财 务 均 独 立 核 算, 总 公 司 以 战 略 控 制 式 战 略 指 导 式 管 控 模 式 对 子 公 司 的 人 事 财 务 业 务 进 行 有 效 管 控 人 事 管 控 : 由 公 司 作 为 子 公 司 出 资 人 选 聘 任 免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由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选 拔 任 免 子 公 司 经 理 层 及 中 层 干 部 并 报 总 公 司 审 批, 赋 予 子 公 司 招 聘 一 般 员 工 的 权 利 对 子 公 司 高 层 管 理 者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子 公 司 参 考 总 公 司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自 行 拟 定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报 总 公 司 审 批 通 过 后 子 公 司 对 中 层 基 层 员 工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财 务 管 控 : 依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对 部 分 子 公 司 采 用 财 务 总 监 委 派 制, 强 化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财 务 指 导 监 测 督 导 同 时 对 日 常 管 理 费 用 及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在 范 围 内 的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各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提 高 公 司 运 转 效 率 业 务 管 控 : 总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益 参 与 子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和 重 点 项 目 规 划, 由 子 公 司 形 成 草 案 上 报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由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形 成 正 式 提 案 报 总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策, 并 通 过 子 公 44

46 司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贯 彻 总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决 策 五 发 行 人 主 体 控 股 和 参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二 级 子 公 司 共 计 10 家, 三 级 子 公 司 共 计 2 家, 四 级 子 公 司 共 计 6 家, 五 级 子 公 司 共 计 2 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表 8-1: 发 行 人 合 并 范 围 子 公 司 情 况 表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贵 州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合 并 持 股 比 例 级 次 % 二 级 % 二 级 10, % 二 级 16, % 二 级 公 路 经 营 15, % 二 级 10, % 二 级 营 业 范 围 城 市 管 网 设 施 市 政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机 设 施 市 政 道 路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 城 市 水 电 气 的 供 应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街 道 霓 虹 灯 广 告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告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水 资 源 开 发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 水 力 发 电 城 镇 供 水 工 程 的 开 发 ; 河 道 清 淤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施 工 物 业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酒 店 管 理 园 林 绿 化 房 屋 销 售 与 租 赁 建 材 ( 不 含 木 材 ) 销 售 商 业 营 运 咨 询 旅 游 资 源 开 发 经 营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项 审 批, 需 凭 专 项 审 批 文 件 并 按 审 批 的 项 目 和 时 限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品 房 销 售,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兼 营 房 地 产 咨 询, 建 筑 材 料 ( 木 材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45

47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合 并 持 股 比 例 级 次 6, % 二 级 10, % 二 级 1, % 二 级 5, % 二 级 13, % 三 级 1, % 三 级 % 四 级 营 业 范 围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各 类 型 机 动 车 租 赁 服 务, 中 长 期 客 户 定 向 购 车 租 赁 服 务 ; 提 供 面 向 长 期 客 户 的 以 租 代 购 服 务 ; 提 供 企 业 客 户 租 车 的 送 车 上 门 服 务 ; 提 供 省 际 省 内 旅 游 包 车 服 务 等 ) 土 地 开 发 土 地 复 垦 土 地 整 理 新 增 耕 地 指 标 的 收 购 及 置 换 ;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国 内 广 告 会 务 服 务 展 览 服 务 商 业 咨 询 物 业 服 务 等 饮 品 店 水 利 项 目 投 资, 水 利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施 工 运 行 管 理, 水 利 水 电 物 资 经 营 ( 不 含 需 专 项 审 批 的 项 目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楼 下 河 流 域 水 利 水 电 开 发 ; 钢 材 水 泥 农 副 产 品 销 售 46

48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盘 州 自 来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乌 都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合 并 持 股 比 例 级 次 1, % 四 级 % 四 级 2, % 四 级 6, % 四 级 % 四 级 1, % 五 级 营 业 范 围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电 力 生 产 供 应 )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生 活 饮 用 水 制 水 供 水 ; 供 水 管 道 设 备 设 施 安 装 维 修 ; 供 水 管 道 材 料 及 配 件 五 金 销 售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项 审 批, 按 审 批 的 项 目 和 时 限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水 生 产 水 供 应 ( 在 许 可 证 范 围 及 有 效 期 内 从 事 经 营 ); 安 装 供 水 管 道 管 件 管 材 ; 门 面 出 租 ; 五 金 销 售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水 力 发 电 ) 47

49 序 号 20 公 司 名 称 盘 县 乌 都 河 洞 口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合 并 持 股 比 例 级 次 % 五 级 营 业 范 围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水 力 发 电 ) 2015 年 发 行 人 合 并 范 围 增 加 子 公 司 11 家, 分 别 为 二 级 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决 议 通 过 成 立 ; 三 级 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决 议 通 过 成 立 ; 四 级 子 公 司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盘 州 自 来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盘 州 自 来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盘 府 发 号 划 拨 并 入,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股 东 决 议 通 过 成 立 ; 五 级 子 公 司 盘 县 乌 都 河 洞 口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乌 都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盘 府 发 号 划 拨 并 入 2015 年 发 行 人 合 并 范 围 内 减 少 4 家 子 公 司, 为 二 级 子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公 共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省 盘 县 裕 龙 种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盘 县 宏 财 农 林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盘 县 东 风 蓝 天 氢 能 源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盘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盘 府 发 号 划 拨 减 少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子 公 司 情 况 如 下 : ( 一 )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电 信 大 楼 八 楼 48

50 法 定 代 表 人 : 任 晓 菲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城 市 管 网 设 施 市 政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机 设 施 市 政 道 路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 城 市 水 电 气 的 供 应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 城 市 照 明 设 施 街 道 霓 虹 灯 广 告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维 护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盘 县 垃 圾 填 埋 场 污 水 处 理 厂 城 市 雨 污 水 管 网 等 市 政 设 施 建 设 投 融 资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23, 万 元, 总 负 债 2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尚 无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总 额 0.25 万 元, 净 利 润 0.25 万 元 ( 二 )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电 信 大 楼 八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召 辉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水 资 源 开 发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 水 力 发 电 城 镇 供 水 工 程 的 开 发 ; 河 道 清 淤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施 工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5 月 14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180 万 元 整,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13,

51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3,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尚 无 营 业 收 入, 未 实 现 净 利 润 ( 三 )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胜 境 大 道 电 信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森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物 业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酒 店 管 理 园 林 绿 化 房 屋 销 售 与 租 赁 建 材 ( 不 含 木 材 ) 销 售 商 业 营 运 咨 询 旅 游 资 源 开 发 经 营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14 年 7 月 2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物 业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99, 万 元, 总 负 债 3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67, 万 元 ;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四 ) 贵 州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贵 州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红 果 开 发 区 盘 南 电 厂 生 活 区 内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仕 泽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 公 路 经 营 贵 州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6 月 7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6,000 万 元, 发 50

52 行 人 持 有 贵 州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1.88%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贵 州 红 威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95, 万 元, 总 负 债 7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3,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未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五 )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珠 海 西 路 宏 财 商 业 广 场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缘 圆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品 房 销 售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兼 营 房 地 产 咨 询, 建 筑 材 料 ( 木 材 除 外 )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07 年 8 月 22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2,000 万 元, 发 行 人 对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247, 万 元, 总 负 债 1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33,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5,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六 )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宏 财 商 业 广 场 1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波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51

53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15 年 8 月 03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壹 亿 元, 发 行 人 对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70, 万 元, 总 负 债 0.01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70,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未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七 )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盘 州 大 道 车 管 所 旁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健 俭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 取 得 Q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陆 千 万 元, 发 行 人 对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矿 产 资 源 收 储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 元 ;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52

54 净 利 润 万 元 ( 八 )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盘 州 大 道 车 管 所 旁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健 俭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各 类 型 机 动 车 租 赁 服 务, 中 长 期 客 户 定 向 购 车 租 赁 服 务 ; 提 供 面 向 长 期 客 户 的 以 租 代 购 服 务 ; 提 供 企 业 客 户 租 车 的 送 车 上 门 服 务 ; 提 供 省 际 省 内 旅 游 包 车 服 务 等 )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取 得 U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壹 亿 元 整, 发 行 人 对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九 )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办 公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召 辉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 土 地 开 发 土 地 复 垦 土 地 整 理 新 增 耕 地 指 标 的 收 53

55 购 及 置 换 ;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农 副 产 品 贸 易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6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土 地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5, 万 元, 总 负 债 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未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十 )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电 信 大 楼 八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健 俭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国 内 广 告 会 务 服 务 展 览 服 务 商 业 咨 询 物 业 服 务 等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12, 万 元, 总 负 债 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9,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十 一 )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军 民 路 5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段 世 发 54

56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水 利 项 目 投 资 水 和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施 工 运 行 管 理 ; 水 利 水 电 物 资 经 营 ( 不 含 需 专 项 审 批 的 项 目 )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012 年 6 月 4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13,000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水 利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575, 万 元, 总 负 债 286,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288,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1, 万 元, 净 利 润 -1, 万 元 ( 十 二 )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沙 红 路 廉 租 房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段 杭 池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取 得 Q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壹 千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宏 财 力 博 劳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份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1,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1,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14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1.26 万 元, 净 利 润 1.26 万 55

57 元 ( 十 三 )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修 佳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 楼 下 河 流 水 利 水 电 开 发 ; 钢 材 水 泥 农 副 产 品 销 售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9 年 11 月 2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635 万 元,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51% 股 份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楼 下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23, 万 元, 总 负 债 15,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7,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十 四 )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盘 县 红 果 镇 江 源 路 24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明 刚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应 当 许 可 ( 审 批 )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凭 许 可 ( 审 批 ) 文 件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无 需 许 可 ( 审 批 ) 的, 市 场 主 体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 电 力 生 产 供 应 )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1996 年 5 月 07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壹 仟 玖 佰 叁 拾 捌 万 元 整, 发 行 人 持 有 盘 县 地 方 56

58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0.2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地 方 电 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11, 万 元, 总 负 债 3,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7,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十 五 )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经 济 开 发 区 军 民 路 5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光 祥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 生 活 饮 用 水 制 水 供 水 ; 供 水 管 道 设 备 设 施 安 装 维 修 ; 供 水 管 道 材 料 及 配 件 五 金 销 售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中 涉 及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项 审 批, 按 审 批 的 项 目 和 时 限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六 盘 水 市 红 果 水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97 年 04 月 28 日, 取 得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壹 佰 伍 拾 叁 万 元, 发 行 人 对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100% 股 权 截 至 2015 年 末, 盘 县 宏 财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资 产 7, 万 元, 总 负 债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6, 万 元 ;2015 年 度, 该 公 司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万 元, 净 利 润 万 元 ( 十 六 )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盘 县 水 投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贵 州 省 六 盘 水 市 盘 县 红 果 镇 电 信 大 楼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家 才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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