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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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 于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设 H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相 应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内 地 与 香 港 已 于 近 期 开 展 基 金 互 认, 为 更 好 地 服 务 香 港 投 资 者, 更 好 满 足 香 港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决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6 日 起 对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增 设 H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只 在 香 港 进 行 销 售, 并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销 售 ), 本 基 金 原 有 的 在 中 国 大 陆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更 名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同 时 相 应 修 改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香 港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H 类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内 地 投 资 者 按 照 A 类 收 费 模 式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260116)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一 公 告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简 称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2011 年 12 月 20 日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景 顺 公 告 依 据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时 间 安 排 为 向 香 港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为 丰 富 的 投 资 品 种, 经 与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自 2015 年 10 月 16 日 起 增 加 H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及 相 应 的 H 类 收 费 模 式, 并 随 之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香 港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H 类 份 额 的 日 期 等 相 关 信 息 敬 请 留 意 本 公 司 后 续 公 告 三 新 增 H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基 本 情 况

2 本 基 金 原 有 的 在 中 国 大 陆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更 名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新 增 在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名 为 H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应 注 意 : 本 基 金 H 类 份 额 仅 在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大 陆 投 资 者 如 申 购 本 基 金, 应 选 择 申 购 A 类 份 额 H 类 份 额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1 销 售 区 域 及 销 售 渠 道 本 基 金 的 H 类 份 额 仅 在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不 在 中 国 大 陆 进 行 销 售 H 类 份 额 在 香 港 的 销 售 应 由 获 得 香 港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销 售 行 为 应 遵 守 适 用 的 香 港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销 售 币 种 人 民 币 3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A 类 份 额 ( 即 在 中 国 大 陆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H 类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共 同 交 易 日,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4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5 申 购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H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赎 回 费 率 为 0.13%, 赎 回 费 全 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率 本 基 金 H 类 份 额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及 其 计 算 方 法 与 A 类 份 额 一 致, 管 理 费 率 为 1.5%/ 年, 托 管 费 率 为 0.25%/ 年 7 H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A 类 份 额 与 H 类 份 额 分 别 估 值, 本 基 金 每 个 估 值 日 分 别 计 算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布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8 H 类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3 H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仅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四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订 内 容 本 公 司 对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涉 及 增 加 H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项 修 订 未 对 原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形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响,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公 司 已 就 修 订 内 容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并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订 内 容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在 基 金 合 同 二 释 义 中 增 加 : 20 基 金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名 义 持 有 人,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58 香 港 证 监 会 : 指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59 通 函 : 指 香 港 证 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有 关 内 地 与 香 港 基 金 互 认 的 通 函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60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指 依 据 基 金 法 销 售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内 地 销 售 的 为 中 国 内 地 投 资 者 设 立 的 份 额 类 别 61: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指 依 据 基 金 法 销 售 办 法 通 函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香 港 投 资 者 设 立 的, 在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的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类 别 62 基 金 份 额 : 指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未 来 增 设 的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但 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63 香 港 代 表 : 指 按 照 通 函 等 法 律 法 规 担 任 本 基 金 在 香 港 地 区 的 代 表, 负 责 接 收 香 港 地 区 投 资 者 / 机 构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协 调 基 金 销 售 向 香 港 证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 作 等 依 据 香 港 法 规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64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 指 经 香 港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香 港 代 表 选 聘 的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65 名 义 持 有 人 : 指 依 据 香 港 市 场 的 特 点,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将 代 表 投 资 者 名 义 持 有 内 地 互 认 基 金 (H 类 别 份 额 ) 的 基 金 份 额, 并 出 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持 有 人 名 册 中 66 H 类 别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仅 指 基 金 A 类 别 份 额 开 放 日 且 该 日 为 香 港 工 作 日, 同 时 能 满 足 H 类 别 份 额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4 ( 二 ) 在 基 金 合 同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中 增 加 :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对 象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中 国 内 地 销 售 的 为 中 国 内 地 投 资 者 设 立 的 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的 为 中 国 香 港 投 资 者 设 立 的 份 额, 称 为 H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A 类 H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三 ) 对 基 金 合 同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修 改 : 原 文 为 :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具 体 的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5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6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帐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或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2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费 用 以 及 赎 回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7 3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7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2.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该 调 整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8 4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不 充 分 或 人 员 伤 亡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申 购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6 项 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成 功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9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笔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部 分 确 认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并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成 功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10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十 六 )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的 业 务,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转 出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修 改 为 :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1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具 体 的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经 香 港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香 港 代 表 选 聘 的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H 类 别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A 类 份 额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本 基 金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有 别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仅 指 本 基 金 A 类 别 份 额 开 放 日 且 该 日 为 香 港 工 作 日, 并 能 同 时 满 足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投 资 者 应 通 过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若 出 现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12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考 虑 到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的 技 术 条 件 限 制,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可 不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13 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帐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或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和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2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3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14 赎 回 费 用 以 及 赎 回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4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应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7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各 项 销 售 费 率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2.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该 调 整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15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不 充 分 或 人 员 伤 亡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申 购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7 因 销 售 地 区 不 同 导 致 本 基 金 结 算 安 排 无 法 得 到 满 足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6 项 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成 功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16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笔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部 分 确 认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对 于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未 受 理 部 分, 默 认 采 用 延 期 赎 回 方 式, 并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H 类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H 类 基 金 份 额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H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在 延 期 赎 回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的 申 请, 取 消 H 份 额 类 别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延 期 赎 回 申 请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与 香 港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相 关 披 露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并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成 功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17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除 各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外,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不 含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1) 基 金 互 认 安 排 下 的 人 民 币 跨 境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总 额 度 ; (2)H 类 别 基 金 规 模 占 基 金 总 规 模 的 比 例 接 近 或 高 于 50%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香 港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通 知 香 港 代 表,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告 知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18 投 资 者 办 理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时, 需 遵 循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则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投 资 者 办 理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业 务 时, 需 遵 循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则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十 六 )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的 业 务,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转 出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解 冻 及 质 押, 需 遵 循 香 港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操 作 规 则 ( 四 ) 对 基 金 合 同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的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的 修 改 如 下 : 原 文 为 :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19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修 改 为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由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出 席 大 会 和 行 使 表 决 权 ; ( 五 ) 在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增 加 : ( 十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与 持 有 人 大 会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名 义 持 有 人,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充 分 征 求 香 港 地 区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后, 为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行 使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提 供 服 务, 包 括 代 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代 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代 为 行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权 等 ( 六 ) 在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原 文 为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20 其 规 定 修 改 为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计 算 A 类 别 份 额 与 H 类 别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A 类 别 份 额 与 H 类 别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皆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T 日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A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A 类 别 基 金 总 份 额 余 额 T 日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H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七 ) 对 基 金 合 同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的 修 改 如 下 : 原 文 为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修 改 为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国 中 国 香 港 及 投 资 人 所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八 ) 对 基 金 合 同 十 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的 修 改 如 下 :

21 原 文 为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修 改 为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22 1 每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A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的 收 益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相 应 的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3 A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本 基 金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5 H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仅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1 本 基 金 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拟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A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九 ) 在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原 文 为 :

23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修 改 为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但 H 类 别 份 额 的 信 息 披 露 人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的 披 露 方 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 十 ) 在 基 金 合 同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中 增 加 : ( 八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特 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尽 量 采 取 措 施 以 确 保 本 基 金 应 向 大 陆 和 香 港 投 资 人 进 行 持 续 的 信 息 披 露 ( 包 括 基 金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临 时 公 告 等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备 基 金 产 品 的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模 板 披 露 内 容 披 露 时 间 和 披 露 方 式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香 港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24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临 时 信 息 披 露 也 应 同 时 符 合 香 港 证 监 会 对 于 认 可 内 地 互 认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因 此, 当 H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需 要 通 知 香 港 投 资 人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香 港 代 表 根 据 香 港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进 行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备 五 其 他 需 要 提 示 的 事 项 1 本 基 金 增 设 基 金 份 额 并 相 应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对 本 基 金 原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就 修 订 内 容 履 行 了 规 定 的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更 新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对 涉 及 上 述 修 订 的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更 新 3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 免 长 话 费 ), 或 登 陆 网 站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特 此 公 告 风 险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敬 请 投 资 者 留 意 投 资 风 险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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