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释 义... 1 一 前 言... 4 二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4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6 四 基 金 备 案... 7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7 六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七 基 金 份 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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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2 目 录 释 义... 1 一 前 言... 4 二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4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6 四 基 金 备 案... 7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7 六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九 基 金 的 托 管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十 一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十 九 违 约 责 任 二 十 争 议 的 处 理 二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44

3 释 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指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指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规 定 参 加 的 对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表 决 的 会 议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4 1

4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依 据 有 关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武 警 证 的 中 国 居 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和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于 基 金 的 机 构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份 额 停 止 发 售 之 日 止 的 时 间 段,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并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T 日 : 指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申 请 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包 括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投 资 者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包 括 场 内 赎 回 和 场 外 赎 回 ; 场 外 或 柜 台 : 指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4 2

5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场 内 或 交 易 所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基 金 转 换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基 金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所 有 资 产 总 值 ( 包 括 股 票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和 其 他 资 产 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4 3

6 一 前 言 ( 一 ) 订 立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3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二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依 法 募 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签 订 并 生 效 之 日 起 成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 四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享 受 权 利,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的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为 准 二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4 4

7 ( 一 ) 基 金 名 称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混 合 型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大 盘 价 值 型 股 票, 并 在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基 金 财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五 ) 最 低 募 集 规 模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目 标 规 模 ( 六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按 面 值 发 售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金 额 (M, 含 认 购 费 )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 M<500 万 0.8% M 500 万 0.5% 持 有 时 间 (N) 后 端 认 购 费 率 N<1 年 1.3% 1 N<3 1.0% 3 N<5 0.6% N 5 0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本 基 金 可 以 对 单 笔 认 购 费 用 设 立 最 高 收 费 上 限, 具 体 见 有 关 公 告 ( 七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4 5

8 不 定 期 三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发 售 方 式 发 售 对 象 1 发 售 时 间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2 发 售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3 销 售 对 象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二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率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利 息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2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如 投 资 者 采 用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则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于 赎 回 时 收 取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额 1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金 额 2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其 认 购 份 额 按 照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但 已 申 请 的 认 购 一 旦 资 金 交 付, 则 不 可 撤 销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代 销 网 点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4 6

9 4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四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超 过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认 购 户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停 止 发 售, 进 行 验 资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如 果 基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无 法 达 到 上 述 条 件,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未 达 到 法 定 要 求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本 基 金 募 集 未 达 到 法 定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天 内 将 已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在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存 续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利 宣 布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场 所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4 7

10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在 条 件 具 备 时,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互 联 网 等 形 式 进 行 申 购 赎 回 ( 二 )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具 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2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3 在 确 定 具 体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具 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他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三 ) 申 购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和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4 8

11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工 作 日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者 可 在 T+2 工 作 日 及 之 后 到 其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网 点 进 行 成 交 查 询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接 受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可 以 保 有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具 体 规 定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 和 数 额 限 制, 但 应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剩 余 部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返 还 投 资 者, 因 四 舍 五 入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 认 购 )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 认 购 ) 费 用,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率 4 9

12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 认 购 )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 认 购 ) 费 用,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端 申 购 ( 认 购 )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后 端 申 购 ( 认 购 )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后 端 申 购 ( 认 购 )-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公 式,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公 式 适 用 前 2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4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2 申 购 的 费 用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不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3 赎 回 的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赎 回 费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相 关 手 续 费 4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3% 具 体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法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在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将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本 基 金 可 以 对 单 笔 申 购 费 用 设 立 最 高 收 费 上 限, 具 体 见 有 关 公 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4 10

13 额 2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1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相 应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支 持 等 不 充 分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方 式 包 括 : (1) 拒 绝 接 受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 购 申 请 ; (2) 拒 绝 接 受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 (3) 按 比 例 拒 绝 接 受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情 形 1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或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或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和 / 或 相 关 4 11

14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并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时,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4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天 但 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时,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扣 除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基 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对 于 赎 回 申 请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者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4 12

15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做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投 资 者 在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3)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4) 本 基 金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2 日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3 次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本 款 关 于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规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如 有 )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具 体 方 式 与 相 关 费 率 等 相 关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并 予 以 公 告 六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4 13

16 名 称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烨 成 立 时 间 :2003 年 5 月 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字 [2003]63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成 立 时 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2,479,411.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2)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3)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和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服 务,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与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用 其 他 事 先 批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费 用 ; (4)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代 表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证 券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权 利 ; (5)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6)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依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4 14

17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暂 停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 (7) 选 择 或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对 其 销 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8)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9)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0) 负 责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1)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3)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4)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基 金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8)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9)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10)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11)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12)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4 15

18 (13)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6)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8)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3)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必 要 时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议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5)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4 16

19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并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5)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6)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8)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9)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10)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11)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4)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4 17

20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其 他 权 利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其 他 义 务 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决 定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 4 18

21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5)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6)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9)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代 表 本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定 程 序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以 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等 收 费 业 务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5)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开 会 时 间 及 地 点 由 召 集 人 选 择 确 定 2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4 19

22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 )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和 通 知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式 ; 2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和 议 事 程 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则 载 明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 7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4 20

23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2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所 有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4 21

24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0 天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有 10 天 的 间 隔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5 天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0 天 公 告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2 议 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天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天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六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4 22

25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基 金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半 数 以 上 ( 不 含 半 数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2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召 集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2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4 23

26 证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更 换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更 换 的 情 形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提 名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30% 或 3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提 名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4 24

27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3 核 准 : 前 项 关 于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公 告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5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前,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6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长 信 的 字 样 九 基 金 的 托 管 为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事 项 应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用 以 明 4 25

28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的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和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2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1 建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账 户 ; 2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登 记 注 册 及 结 算 业 务 ; 3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5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6 保 持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7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8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转 4 26

29 托 管 和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十 一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大 盘 价 值 型 股 票, 并 在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基 金 财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理 念 品 质 为 价 值 之 前 提 深 入 研 究 为 投 资 增 值 之 本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注 重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平 衡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财 产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变 动 范 围 为 60%~80%,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变 动 范 围 为 15%~35%, 现 金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的 变 动 范 围 为 5%~15%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债 券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80%, 投 资 于 大 盘 价 值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0%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从 其 规 定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复 合 型 投 资 策 略 由 上 至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流 程 与 由 下 至 上 的 选 股 流 程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其 中, 由 上 至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流 程 表 现 为 : 从 宏 观 层 面 出 发, 在 控 管 风 险 前 提 下 优 化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由 下 至 上 的 选 股 流 程 表 现 为 : 从 微 观 层 面 出 发, 通 过 对 投 资 对 象 深 入 系 统 的 分 析 来 挖 掘 上 市 公 司 的 内 在 价 值, 积 极 寻 求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证 券 进 行 投 资 2 适 度 分 散 投 资 策 略 在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公 司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因 素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适 度 分 散 投 资 于 个 股, 谋 求 基 金 财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4 27

30 3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体 现 为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股 的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和 股 票 仓 位 的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两 方 面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股 的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是 指 : 基 于 对 各 种 影 响 因 素 变 化 的 深 入 分 析, 定 期 或 临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个 股 投 资 比 例 股 票 仓 位 的 动 态 调 整 策 略 是 指 : 基 于 对 股 票 市 场 趋 势 的 研 判,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仓 位 ( 五 ) 选 股 标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建 立 大 盘 价 值 型 上 市 公 司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深 入 调 研 基 础 上 的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精 选 大 盘 价 值 股 进 行 投 资 1 大 盘 价 值 股 的 主 要 特 征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大 盘 价 值 股, 是 指 业 务 规 模 较 大 经 营 管 理 稳 健 业 绩 优 良 且 市 场 价 格 被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征 : (1) 公 司 规 模 较 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备 一 定 的 规 模 优 势 和 较 高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 (2) 公 司 具 有 稳 定 的 业 绩, 有 现 金 分 红 历 史 记 录 或 预 期 有 持 续 现 金 分 红 能 力 ; (3) 公 司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较 高,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和 品 牌 效 应 ; (4) 公 司 具 备 某 些 领 域 的 独 特 优 势, 如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特 许 权 优 质 的 土 地 健 全 的 销 售 网 络 等, 其 实 际 价 值 未 被 市 场 认 识 或 被 市 场 低 估 2 大 盘 价 值 股 的 量 化 标 准 本 基 金 选 择 的 大 盘 价 值 股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按 股 票 流 通 市 值 由 大 至 小 排 列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占 市 场 总 流 通 市 值 比 例 前 60% 的 全 部 股 票 ; (2) 市 净 率 或 市 盈 率 低 于 大 盘 股 的 平 均 水 平 在 上 述 筛 选 结 果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市 场 的 系 统 分 析 选 择 合 适 的 个 股 进 行 投 资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标 普 中 国 A 股 100 指 数,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为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4 28

31 本 基 金 的 复 合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标 普 中 国 A 股 100 指 数 80%+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20% 将 来 如 有 更 合 适 的 指 数 推 出, 可 考 虑 变 更 为 更 合 适 的 比 较 基 准 ( 七 ) 投 资 决 策 1 决 策 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前 景 有 关 政 策 趋 向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等 ; (3)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利 率 走 势 通 货 膨 胀 预 期 等 ; (4) 股 票 债 券 等 类 别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及 风 险 水 平 2 投 资 程 序 本 基 金 采 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1) 研 究 策 划 部 提 交 有 关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投 资 策 略 债 券 分 析 行 业 分 析 和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等 各 类 报 告 和 投 资 建 议, 为 投 资 运 作 提 供 决 策 支 持 ;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利 率 走 势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制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重 大 决 策 ; (3)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拟 定 投 资 方 案 ; (4)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对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 (5)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交 由 集 中 交 易 室 执 行 ; (6)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与 绩 效 评 估 室 定 期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和 风 险 评 估, 并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意 见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合 理 的 调 整 ( 八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4 29

32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4 不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等 约 定 ; 5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本 基 金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内 达 到 符 合 规 定 的 比 例 限 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投 资 组 合 处 于 调 整 过 程 中, 造 成 本 基 金 在 某 一 时 间 无 法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积 极 调 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以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九 ) 投 资 禁 止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有 利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2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30

33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力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所 有 资 产 ( 包 括 股 票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和 其 他 资 产 等 )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财 政 部 2001 年 11 月 1 日 颁 布 ) 规 定 的 公 允 估 值 方 法 计 算 的 资 产 总 额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开 放 日 闭 市 之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财 产 应 以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及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的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二 ) 估 值 方 法 4 31

34 1 上 市 流 通 的 有 价 证 券 以 估 值 日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 2 未 上 市 的 属 于 配 股 或 增 发 的 股 票 以 估 值 日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 3 未 上 市 的 属 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以 其 成 本 价 计 算 ; 4 未 上 市 国 债 及 未 到 期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加 计 至 估 值 日 为 止 的 应 计 利 息 额 计 算 ; 5 在 银 行 间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不 含 息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法 估 值 不 含 息 成 本 指 取 得 债 券 成 本 ( 不 含 应 计 利 息 ), 市 价 指 银 行 间 市 场 公 布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市 场 平 均 价 为 基 准 计 算 ; 6 配 股 权 证,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如 果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增 值 额 为 零 ; 7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1 6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了 估 值,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 8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或 变 更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此 项 调 整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 四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合 理 的 4 32

35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赔 偿 仅 限 于 因 差 错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向 当 事 人 追 偿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6)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处 理 原 则 方 式 适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的 业 务 规 则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分 担 按 照 相 互 间 签 订 的 托 管 协 议 的 相 关 约 定 处 理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其 他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4 33

36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报 酬 是 基 金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G%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G%)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基 金 1.5% 管 理 费 计 算 方 法 为 : H=E G% 1/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G% 为 年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T% 年 费 率 计 提, 每 一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率 如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T%)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基 金 0.25% 4 34

37 托 管 费 计 算 方 法 为 : H=E T% 1/ 当 年 天 数 ;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T% 为 年 托 管 费 率 ;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3 到 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募 集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应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十 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4 35

38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或 者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下 称 再 投 资 方 式 ); 如 果 投 资 者 没 有 明 示 选 择, 则 视 为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2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方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净 收 益 的 90%; 7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每 年 至 多 分 配 4 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收 益 可 不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2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以 及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等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4 36

39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3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记 账 单 位 是 人 民 币 元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6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并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2 日 内 公 告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信 息 披 露 的 形 式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信 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4 37

40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基 金 合 同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5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8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10 临 时 报 告 ; 1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12 澄 清 公 告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三 ) 信 息 披 露 的 种 类 披 露 时 间 和 披 露 形 式 1 基 金 募 集 信 息 披 露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编 制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网 站 上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同 时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4 38

4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2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准 则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等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编 制, 在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1)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2)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3)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前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4 39

42 3 基 金 临 时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错 误 达 0.5%;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0)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4 40

43 (23)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4 澄 清 公 告 与 说 明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和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处,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形 : (1)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3)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4)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比 例 范 围 以 外 变 更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 (7)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2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4 41

44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并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的 ; 2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本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4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5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 6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从 本 基 金 财 产 中 给 付 报 酬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时, 可 以 留 置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向 该 基 金 财 产 的 权 利 归 属 人 提 出 请 求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1)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成 立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公 告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 基 金 清 算 程 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将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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