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PC/700/000/1 Pt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檔號︰PC/700/000/1 Pt"

Transcription

1 檔 號..PC/700/000/ 1 Pt. 28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 13 號 ( 注 意..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全 體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安 排 目 的 本 通 告 旨 在 列 明 由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的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新 行 政 安 排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6/2009 號 現 予 取 消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政 策 1 2.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00 條 訂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免 費 獲 得 醫 療 意 見 及 診 治 X 光 檢 驗 及 藥 物 供 應, 但 該 等 福 利 只 限 由 政 府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醫 療 機 構 所 提 供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 02 條 並 且 訂 明 當 局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全 視 病 情 需 要 而 定 當 局 會 盡 力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最 佳 的 護 理 和 治 療, 但 所 給 予 治 療 的 程 度 及 性 質, 則 由 主 診 醫 生 全 權 決 定 3. 雖 然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已 相 當 全 面,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有 時 是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或 沒 有 供 應 的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醫 管 局 選 購 所 需 項 目, 或 在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所 需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時 從 外 間 選 購 所 需 項 目, 然 後 就 指 定 項 目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或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a) 月 薪 公 務 員 及 其 家 屬 ; (b) 因 公 受 傷 的 日 薪 人 員 ; (c)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的 居 港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他 們 的 居 港 家 屬 ; (d) 殉 職 公 務 員 的 居 港 家 屬 ; 以 及 (e) 在 職 期 間 或 退 休 後 身 故 公 務 員 的 居 港 家 屬, 而 這 些 家 屬 正 根 據 孤 寡 撫 恤 金 計 劃 或 尚 存 配 偶 及 子 女 撫 恤 金 計 劃 領 取 撫 恤 金 本 通 告 所 載 的 安 排 亦 適 用 於 根 據 聘 用 條 款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人 士

2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摘 要 和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如 下 :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註 : 必 須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2 日 後 發 還 費 用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自 費 購 買 項 目 名 單 內 而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使 用 附 錄 1 的 申 請 表 格 A] 服 務 / 儀 器 醫 管 局 所 提 供 的 指 定 服 務 / 儀 器 ( 見 下 文 第 14 段 ) [ 使 用 附 錄 2 的 申 請 表 格 B] 藥 物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B] 服 務 / 儀 器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 即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 沒 有 涵 蓋 的 服 務 / 儀 器 [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B] 並 非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藥 物 / 服 務 / 儀 器 ( 例 如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錄 3 3 所 列 的 項 目 )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但 病 人 在 外 間 藥 房 選 購 的 藥 物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但 病 人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地 方 選 購 的 服 務 / 儀 器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的 使 用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第 7 至 22 段 5. 至 於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就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而 言, 有 關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的 詳 細 說 明,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載 於 附 錄 4 ( 附 錄 4 亦 夾 附 於 表 格 B, 稱 為 表 格 B(1 ) ) 2 3 即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先 透 過 醫 管 局 或 從 外 間 選 購 有 關 項 目, 其 後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為 免 生 疑 問,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項 目 不 會 獲 發 還 費 用 然 而,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如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附 錄 3 所 列 的 藥 物, 並 獲 衞 生 署 確 定 屬 實, 則 該 次 開 處 的 藥 物 將 不 會 視 為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使 用 表 格 B 申 請 日 後 發 還 費 用

3 如 衞 生 署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而 就 診 的 衞 生 署 診 所 藥 房 沒 有 供 應 該 藥 物, 上 文 第 4 段 的 發 4 還 費 用 計 劃 同 樣 適 用, 有 關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藥 物 的 費 用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申 請 表 格 B 適 用 表 格 A - 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7. 如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醫 生 所 處 方 的 藥 物,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A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如 符 合 本 通 告 訂 明 的 準 則,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需 要 而 獲 開 處 在 醫 管 局 自 費 購 買 項 目 名 單 內 並 且 在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除 外 ), 將 無 須 自 費 為 有 關 藥 物 付 款, 衞 生 署 會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藥 物 的 費 用 8. 醫 管 局 各 個 機 構 的 藥 物 存 量 各 有 不 同 如 由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所 開 處 的 藥 物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則 必 須 在 該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外 間 藥 房 購 買 該 處 方 藥 物, 將 不 會 獲 衞 生 署 安 排 發 還 費 用 9. 如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醫 生 所 處 方 的 藥 物, 而 申 請 人 擬 就 藥 物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應 在 填 寫 表 格 前 細 閱 申 請 表 格 A 夾 附 的 申 請 5 人 須 知 部 分 表 格 A 的 A 部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寫, 而 B 部 則 應 由 18 歲 或 以 上 受 供 養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額 外 填 寫, 否 則 應 留 空 B 部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求 診 時, 務 請 帶 備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表 格 A,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10.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藥 物 處 方, 以 領 取 發 票 住 院 病 人 的 發 票 會 由 病 房 職 員 提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A 連 同 藥 房 發 票, 送 交 就 診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繳 費 處 核 實 病 人 的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資 格 後, 會 向 該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收 據, 以 便 他 們 向 病 房 / 藥 房 領 取 處 方 藥 物 時 出 示 收 據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須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請 注 意,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將 不 會 獲 發 發 票 作 存 照 11. 關 於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所 供 應 的 藥 物,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付 款 的 步 驟 概 要, 載 於 附 錄 5( 相 同 的 流 程 圖 亦 載 於 表 格 A 的 附 件 A1 ) 4 5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沒 有 涵 蓋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應 在 申 請 表 格 A 或 表 格 B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例 如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申 請 人 為 昏 迷 病 人, 衞 生 署 會 考 慮 接 受 其 代 表 所 填 寫 的 申 請

4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同 一 醫 院 於 同 一 段 留 院 期 間, 只 須 提 交 一 次 申 請 6 使 用 門 診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已 出 院 的 病 人, 則 須 在 每 次 獲 處 方 時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外 ) B -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13. 載 於 附 錄 2 的 申 請 表 格 B 應 用 作 申 請 ( i )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 ( ii) 發 還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其 他 收 費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 以 及 ( iii)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 i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14. 只 要 開 處 的 儀 器 / 服 務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無 須 自 費 支 付 下 列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並 屬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所 涵 蓋 的 儀 器 / 服 務 : (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 ( b )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 (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 d )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15.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要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以 上 項 目,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B 申 請 人 填 寫 表 格 前, 應 細 閱 申 請 表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部 分 下 文 列 出 若 干 要 點, 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留 意 : ( a)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填 妥 表 格 B 的 B 部 及 C 部 ( 如 適 用 ) 後, 應 把 表 格 B 送 交 有 關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6 同 一 申 請 可 用 於 涵 蓋 同 一 處 方 內 的 多 種 藥 物 門 診 病 人 每 次 獲 新 處 方 時, 即 使 開 處 的 是 與 以 往 相 同 的 藥 物, 也 須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至 於 住 院 病 人, 則 無 須 在 留 院 期 間 遞 交 新 申 請, 只 有 在 調 往 另 一 家 醫 院 時, 才 須 要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5 - 5 - ( b ) 因 治 療 需 要 而 必 需 開 處 的 儀 器 / 服 務,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醫 管 局 會 安 排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表 格 B 的 A 部, 作 為 有 關 的 醫 療 證 明 : ( i ) 該 等 儀 器 / 服 務 必 須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開 處, 但 下 列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內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以 及 (ii )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 c) 視 乎 個 別 醫 管 局 聯 網 的 做 法 而 定,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須 另 行 填 寫 一 份 索 取 醫 療 記 錄 / 資 料 的 醫 管 局 表 格, 與 表 格 B 一 併 提 交, 以 要 求 醫 管 局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如 屬 這 情 況,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會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表 格 16.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向 生 署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前, 須 確 保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在 表 格 B 的 A 部 同 時 剔 選 兩 個 適 當 方 格, 以 確 認 有 關 儀 器 / 服 務 8 ( a)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以 及 ( b ) 屬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或 沒 有 供 應 的 項 目 如 醫 生 沒 有 在 申 請 表 格 剔 選 適 當 方 格,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會 受 影 響, 而 申 請 或 會 不 獲 批 准 17. 表 格 B 的 B 部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寫 表 格 B 的 C 部 應 由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供 養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填 寫 倘 若 有 關 病 人 是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C 部 應 予 留 空 申 請 第 14 段 ( a) 至 ( d ) 項 的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的 申 請 人 無 須 填 寫 表 格 B 的 D 部 18. 除 非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另 有 指 示, 否 則 填 妥 的 表 格 B 應 在 有 關 儀 器 / 服 務 未 提 供 前, 送 交 有 關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7 8 第 1 5 ( b ) 和 16 段 載 述 的 人 士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以 供 申 請 發 還 藥 物 醫 療 費 用 見 註 腳 7

6 - 6 - ( ii) 發 還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其 他 收 費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以 及 ( iii)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19. 對 於 發 還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其 他 收 費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以 及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購 買 這 些 項 目 後 三 個 月 內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B, 並 把 申 請 表 格 B 的 正 本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藥 物 處 方 影 印 本,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 提 交 衞 生 署 20.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表 格 B 前 應 細 閱 夾 附 於 該 表 格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填 寫 表 格 B 的 A 至 C 部 時,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5 至 17 段 在 職 人 員 須 把 表 格 B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提 交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以 供 填 寫 表 格 B 的 D 部 局 / 部 門 應 安 排 把 整 套 文 件 送 交 衞 生 署 處 理 退 休 公 務 員 應 留 空 D 部, 並 把 表 格 B( 填 妥 A 至 C 部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直 接 提 交 衞 生 署 21. 如 與 外 界 供 應 商 已 有 協 議, 並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確 認 有 關 項 目 是 開 處 作 醫 療 用 途, 在 此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當 局 可 考 慮 就 由 外 界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儀 器 / 服 務 安 排 直 接 付 款 這 類 申 請 同 樣 應 以 表 格 B 提 出 如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批 准,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申 請 人 須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22. 使 用 表 格 B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或 發 還 費 用 的 步 驟 載 於 附 錄 6( 相 同 的 流 程 圖 亦 載 於 表 格 B 的 附 件 )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23.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務 須 注 意, 在 下 列 情 況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費 用.. ( a)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並 非 因 應 醫 療 用 途 開 處 ( 例 如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錄 3 所 列 出 的 藥 物 ); ( b ) 在 外 間 購 買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也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不 論 該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c) 在 外 間 購 買 的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也 有 供 應 ( 不 論 該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以 及 不 論 主 診 醫 生 是 否 已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d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按 個 人 意 願,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購 買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以 及 / 或

7 - 7 - ( e)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私 家 病 人 身 分,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並 獲 診 斷, 開 處 藥 物 儀 器 及 / 或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24. 我 們 想 強 調 一 點, 根 據 現 行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政 策,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地 方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的 造 影 服 務 ( 包 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超 聲 波 掃 描 和 其 他 造 影 服 務 ), 將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項 目 的 費 用 醫 管 局 不 時 提 醒 轄 下 員 工, 須 安 排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接 受 造 影 服 務 已 在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預 約 一 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或 超 聲 波 掃 描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欲 提 早 接 受 診 斷 服 務, 可 向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G 座 造 影 中 心 查 詢 能 否 在 該 中 心 預 約 更 早 的 診 斷 服 務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便 箋 ( (65) in PC/700/000/133 Pt.3)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的 方 法 25. 申 請 表 格 ( 即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 b.gov.hk/ t c_ ch i/pension/med/558.html ) 下 載 公 務 員 亦 可 向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的 行 政 組 索 取 表 格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致 電 或 透 過 電 郵 ( cs bpen@csb.gov.hk ) 聯 絡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另 外, 附 錄 7 載 列 的 醫 管 局 轄 下 主 要 醫 院 的 繳 費 處 亦 備 有 少 量 申 請 表 及 時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26. 當 局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前, 須 先 核 實 有 關 人 士 享 用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的 資 格 特 此 提 醒 所 有 人 員, 在 初 次 受 聘 時 有 責 任 盡 快 向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申 報 其 本 人 及 合 資 格 家 屬 的 個 人 資 料 ;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也 有 責 任 盡 快 申 報, 以 便 管 理 人 員 及 時 更 新 部 門 內 部 記 錄 及 / 或 庫 務 署 中 央 薪 俸 相 關 資 料 庫 ( 或 電 子 資 料 庫 範 本 )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另 提 醒 各 人 員, 務 必 為 年 屆 19 或 20 歲 正 在 接 受 全 日 制 教 育 或 職 業 訓 練 的 受 供 養 子 女 更 新 資 料, 因 為 當 他 們 年 滿 19 歲 時,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會 自 動 把 他 們 的 資 料 剔 除 如 有 關 人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變 但 沒 有 申 報, 以 致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獲 得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 包 括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該 員 須 支 付 有 關 人 士 應 繳 付 的 費 用, 當 局 也 可 向 該 員 追 討 多 付 的 醫 療 福 利 款 額, 並 可 對 其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及 / 或 法 律 行 動 重 行 傳 閱 27.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應 每 隔 六 個 月 傳 閱 本 通 告 一 次

8 - 8 - 查 詢 28. 一 系 列 常 見 問 題 載 於 附 錄 8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先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疑 問, 可 與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電 話 或 ), 查 詢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的 事 宜 及 相 關 的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如 有 其 他 疑 問,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可 與 本 局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聯 絡 ( 電 話 或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蔡 詩 朗 代 行 ) 分 發 名 單 : 各 局 長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各 部 門 首 長 副 本 送 : 廉 政 專 員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9 限 閱 文 件 ( 人 事 ) 附 錄 1 表 格 A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前, 應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11 樓 室 (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A 部 : 由 申 請 人 ( 即 公 務 員 / 退 休 公 務 員 ( 除 非 在 (c) 項 另 有 註 明 )) 填 寫 本 人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支 付 下 列 藥 物 的 費 用 ( 藥 物 的 名 稱 及 費 用, 載 於 夾 附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發 票 ).. (a) 就 診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院 / 診 所 名 稱 : (b) 病 人 資 料 - (i) 姓 名 : (ii)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iii) 出 生 日 期 : ( 請 在 (c) 項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c) 本 人 是 ( 或 代 表 以 下 人 士 提 出 申 請 ): 公 務 員 退 休 公 務 員 其 他, 請 註 明.. 如 代 表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請 填 寫 以 下 資 料 : (i) 與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以 及 (ii)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不 能 填 寫 申 請 的 原 因..

10 - 2 - A 部 ( 續 ): 由 申 請 人 ( 即 公 務 員 / 退 休 公 務 員 ( 除 非 在 (c) 項 另 有 註 明 )) 填 寫 (d) ( 如 病 人 為 申 請 人 受 供 養 家 屬 而 未 滿 18 歲 者, 或 18 歲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受 供 養 家 屬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e) 本 人 已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本 人 明 白 及 接 受 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及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所 載 有 關 批 准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以 下 (f) 項 只 適 用 於 退 休 公 務 員 ] (f)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在 引 致 上 述 醫 療 費 用 當 日, 本 人 正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假 如 本 人 尚 未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但 在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前, 當 局 已 按 有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本 人 的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本 人 當 立 即 通 知 關 詳 情 ( 所 有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寫 以 下 部 分 ) 本 人 明 白, 如 本 人 蓄 意 就 是 項 申 請 提 供 虛 假 或 不 完 整 的 資 料,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簽 署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人 姓 名 : 所 屬 部 門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日 期 : B 部 : 由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受 供 養 家 屬 病 人 填 寫 (18 歲 以 上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除 外 ) 料 其 認 為 必 要 時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索 取 有 關 本 人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簽 署 : 病 人 姓 名 : 日 期 :

11 - 3 - 申 請 人 須 知 1.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開 處 並 且 可 在 就 診 醫 管 局 醫 院 / 診 所 的 藥 房 領 取 的 藥 物, 會 以 橫 向 方 式 列 印 在 處 方 上 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所 述 的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從 社 區 藥 房 ( 即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藥 房 ) 購 買 的 藥 物 3. 有 關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然 而,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因 特 別 情 況 而 不 能 填 寫 申 請 表, 則 可 例 外 處 理, 由 近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破 例 作 為 申 請 人, 簽 署 申 請 表 4. 留 醫 就 診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同 一 醫 院 於 同 一 段 留 院 期 間 內 使 用 藥 物, 只 須 提 交 一 次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使 用 門 診 服 務, 包 括 已 出 院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則 須 在 每 次 獲 處 方 時 ( 處 方 可 為 多 頁 並 包 括 一 種 或 多 於 一 種 藥 物 )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即 使 是 開 處 同 一 藥 物 亦 然 5. 申 請 人 如 為 退 休 公 務 員 但 不 屬 於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人 士 ( 例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 應 隨 申 請 表 格 A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以 證 明 病 人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6. 因 醫 療 需 要 而 必 須 開 處 的 藥 物,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才 可 獲 直 接 付 款 : (a) 開 處 該 藥 物 是 用 作 治 療 用 途 ; 以 及 (b)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以 下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安 排 內 :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並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12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可 因 應 病 人 的 病 情 所 需, 全 權 就 治 療 的 程 度 和 性 質 作 出 決 定 8.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任 何 醫 療 費 用, 均 附 有 條 件, 即 政 府 可 以 欠 債 的 形 式 向 申 請 人 全 數 討 回 多 付 給 他 / 她 的 款 項 連 利 息 ( 如 適 用 ) 及 為 追 討 該 等 欠 債 及 利 息 而 引 致 的 一 切 費 用 和 開 支 鑑 於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現 將 其 所 有 薪 金 退 休 金 酬 金 津 貼 福 利 ( 包 括 就 已 引 致 的 開 支 發 還 的 款 項 ) 及 政 府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申 請 人 或 其 遺 產 繼 承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 統 稱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 以 及 任 何 公 積 金 計 劃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得 的 累 算 權 益 ( 累 算 權 益 ), 押 記 予 政 府 作 受 惠 人, 作 為 申 請 人 支 付 或 償 還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政 府 就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所 產 生 或 連 帶 的 一 切 款 項 ( 包 括 利 息 及 因 追 討 引 致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 如 有 ))( 統 稱 債 項 ) 的 抵 押 在 任 何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申 請 人 無 力 償 債 的 情 況 ) 下, 政 府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在 其 認 為 適 合 的 時 間, 從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扣 除 款 項, 直 至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為 止 在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前, 政 府 為 一 有 抵 押 債 權 人, 及 已 押 記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退 休 金 及 累 算 權 益, 以 償 還 債 項 在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和 收 到 發 還 的 醫 療 費 用 及 / 或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時 ( 視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申 請 人 即 完 全 接 納 上 述 條 款 和 條 件 9. (a) 規 例 及 / 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之 用 此 外, 有 關 資 料 或 會 轉 交 其 他 局 部 門 和 有 關 人 員 及 機 構 ( 包 括 醫 院 管 理 局 ), 作 為 管 理 和 提 供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b)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其 申 請 將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以 為 個 人 或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可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c)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規 定, 要 求 查 閱 署 署 長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提 出 10. 鑑 於 主 診 醫 生 可 開 處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存 備 的 藥 物, 亦 可 開 處 就 診 機 構 沒 有 存 備 而 需 要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自 行 到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的 藥 物, 因 此 主 診 醫 生 會 按 醫 管 局 機 構 有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藥 物 而 發 出 不 同 的 處 方 表 格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獲 發 所 需 的 處 方 後, 應 按 下 述 步 驟 辦 理 :

13 - 5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備 有 相 關 藥 物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會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以 橫 向 列 印 的 處 方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向 藥 房 出 示 該 處 方, 以 取 得 發 票 至 於 住 院 病 人, 藥 物 發 票 會 由 病 房 職 員 提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A, 並 連 同 發 票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一 併 出 示 繳 費 處 核 實 資 格 後, 會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收 據,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到 病 房 / 藥 房 出 示 收 據 以 領 取 獲 開 處 的 藥 物 載 述 有 關 主 要 步 驟 的 流 程 圖 載 於 本 申 請 表 的 附 錄 A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沒 有 存 備 相 關 藥 物 ( 主 要 適 用 於 門 診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會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以 直 行 列 印 的 處 方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自 行 到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處 方 所 述 藥 物, 然 後 使 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公 布 的 表 格 B 醫 療 費 用 載 述 有 關 主 要 步 驟 的 流 程 圖 載 於 本 申 請 表 的 附 錄 A1 11.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會 就 審 核 申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或 ; 或 以 電 郵 至 sco_mr@dh.gov.hk)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聯 絡 退 休 公 務 員 如 要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可 致 電 或 電 郵 至 csbpen@csb.gov.hk 與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14 附 錄 A1 就 診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1: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出 院 病 人 )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 取 得 醫 生 處 方 ( 向 申 請 人 發 還 藥 物 費 用 )[ 僅 供 參 考 ]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提 供 的 藥 物 從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的 藥 物 ( 橫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 直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1.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處 方, 索 取 藥 物 發 票 1. 在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保 存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及 收 據 正 本 ) 2.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藥 物 發 票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A ( 無 須 付 款 ) 3. 向 藥 房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並 從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現 職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退 休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 表 格 B), 以 尋 求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15 -2-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2: 住 院 病 人 1. 從 病 房 職 員 取 得 藥 物 發 票 2. 藥 物 發 票 連 同 填 妥 的 表 格 A 交 給 繳 費 處 ( 無 須 繳 費 ) 3. 向 病 房 職 員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4. 病 房 職 員 依 照 醫 生 處 方 提 供 所 需 藥 物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 有 關 備 存 少 量 申 請 表 格 的 醫 院 的 名 單,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附 錄 7

16 限 閱 文 件 ( 人 事 ) 表 格 B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附 錄 2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費 用 除 外 ) ( 申 請 人 在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前, 應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 /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 重 要 提 示.. (1 ) 凡 就 診 醫 院 管 理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有 提 供 的 儀 器 / 服 務, 都 屬 不 獲 發 還 費 用 的 項 目 (2 ) 本 表 格 亦 適 用 於 申 請 發 還 生 署 轄 下 診 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但 該 診 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費 用 衞 生 署 主 診 醫 生 應 遵 照 第 3 頁 簡 介 的 內 容, 適 當 地 填 妥 申 請 表 A 部 致.. 生 署 署 長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48 號 11 樓 室 A 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病 人 姓 名 : 或 在 此 處 貼 上 病 人 資 料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在 其 中 一 個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本 人 證 明 上 述 病 人 是 私 家 病 人 ( 選 取 本 項 者 請 直 接 跳 到 下 面 (d) 項 ) 本 人 證 明 上 述 病 人 並 不 是 私 家 病 人 (a) 診 斷 : (b) 所 需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和 該 項 目 的 費 用 / 劑 量 ( 如 有 的 話 ) ( 註 : 如 所 需 項 目 為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和 消 耗 品, 主 診 醫 生 亦 須 填 寫 補 充 表 格 ( 即 表 格 B(1) ) (c) 接 受 治 療 日 期 / 時 期 : 續 下 頁 (A 部 )

17 - 2 - A 部 ( 續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 請 參 閱 夾 附 的 簡 介, 並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本 人 證 明 ( 請 在 兩 個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以 示 完 全 支 持 有 關 病 人 提 出 的 申 請 ) 及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屬 醫 院 管 理 局 須 收 費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項 目 ( 請 參 閱 第 3 頁 註 4) 本 人 不 能 作 出 證 明, 因 ( 請 在 下 面 一 個 或 以 上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及 / 或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並 非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上 述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屬 醫 院 管 理 局 有 供 應 ( 不 論 收 費 與 否 ) 的 項 目, 但 病 人 擬 / 已 經 在 外 間 購 買 該 項 目 (d) 醫 生 資 料 : 簽 署 :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姓 名 :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全 名 ) 醫 院 / 部 門 / 診 所 : ( 醫 院 / 診 所 蓋 章 )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職 銜 : 日 期 :

18 - 3 -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簡 介 公 務 員 的 醫 療 福 利 備 註 本 簡 介 列 明 公 務 員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合 資 格 人 士 ( 即 合 資 格 人 士 ) 可 享 有 的 醫 療 福 利, 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參 考, 以 便 在 本 表 格 A 部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根 據 政 府 與 醫 管 局 的 協 議, 如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 / 號 所 載 的 現 行 政 策 購 買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須 向 其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1.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免 費 獲 得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醫 療 意 見 及 診 治 2. 當 局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完 全 視 乎 病 情 需 要 而 定 當 局 會 盡 力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最 佳 的 護 理 及 治 療, 但 所 給 予 治 療 的 程 度 及 性 質, 則 由 主 診 醫 生 全 權 決 定 3. 醫 生 應 在 醫 管 局 機 制 內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除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並 無 供 應 有 關 藥 物, 又 或 醫 管 局 內 ( 即 醫 管 局 任 何 一 間 醫 院, 包 括 其 他 聯 網 的 醫 院 ) 並 無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及 儀 器, 否 則 主 診 醫 生 不 應 建 議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購 買 有 關 項 目 4. 就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予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言, 凡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必 需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可 獲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發 出 醫 療 證 明.. ( a) 該 項 目 是 作 治 療 用 途, 即 不 包 括..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使 用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以 及 ( b )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5.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外 間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供 應 的 儀 器 / 服 務, 或 選 購 就 診 醫 管 局 醫 院 或 醫 管 局 診 所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不 論 收 費 與 否 ),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服 務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超 聲 波 檢 查 及 正 電 子 掃 描 等 診 斷 服 務, 醫 管 局 都 有 提 供 因 此,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購 買 這 些 診 斷 服 務,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6.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以 私 家 病 人 的 身 分,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並 獲 開 處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備 註 : 衞 生 署 轄 下 診 所 主 診 醫 生 應 遵 照 本 簡 介 的 內 容, 適 當 地 填 妥 申 請 表 A 部

19 - 4 - B 部 :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 本 人 申 請 發 還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註 1) 直 接 由 衞 生 署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支 付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註 2) 直 接 由 衞 生 署 向 供 應 商 支 付 ( 請 參 閱 第 6 頁 註 1 ( d ) ) 下 列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 (a)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名 稱 及 費 用 : (b) 就 診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院 / 診 所 名 稱 : (c) 病 人 資 料 - (i) 姓 名 : (ii)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iii) 出 生 日 期 : 生 署 (d) 本 人 證 實 已 收 到 上 文 (a) 項 所 列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e) 本 人 授 權 生 署, 在 其 認 為 必 要 時,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生 署 診 所 索 取 有 關 本 人 或 病 人 ( 如 病 人 為 申 請 人 受 供 養 家 屬 而 未 滿 18 歲 者, 或 年 屆 18 歲 或 以 上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f) 本 人 已 細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和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本 人 明 白 及 接 受 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及 本 申 請 表 後 的 申 請 人 須 知 所 載 有 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g) 項 只 適 用 於 退 休 公 務 員 ] (g)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在 引 致 上 述 醫 療 費 用 當 日, 本 人 正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假 如 本 人 尚 未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但 在 引 致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前, 當 局 已 按 有 關 退 休 金 法 例 暫 停 支 付 本 人 的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本 人 當 立 即 通 知 生 署, 並 按 需 要 提 供 有 關 詳 情 本 人 明 白, 如 本 人 蓄 意 就 是 項 申 請 提 供 虛 假 或 不 完 整 的 資 料,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簽 署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人 姓 名 : 所 屬 部 門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日 期 : 退 休 公 務 員 請 提 供 下 述 資 料 - (i) 通 訊 地 址 : (ii) 電 郵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 可 選 擇 填 寫 與 否 ):

20 - 5 - C 部.. 由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受 供 養 家 屬 病 人 填 寫 (18 歲 以 上 但 精 神 欠 妥 者 除 外 ) 本 人 授 權 生 署 在 其 認 為 必 要 時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生 署 診 所 索 取 有 關 本 人 健 康 狀 況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簽 署.. 病 人 姓 名.. 日 期.. D 部.. 由 局 / 部 門 填 寫 ( 只 適 用 於 在 職 公 務 員 的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 [ 註.. 在 職 公 務 員 如 申 請 直 接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付 款 的 項 目, 則 無 需 把 本 表 格 交 所 屬 局 / 部 門 填 寫 D 部 ( 見 第 6 頁 註 2 及 註 3) ] 本 人 證 明 上 述 病 人 是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的 受 供 養 家 屬 其 他 ( 請 說 明.. )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 3 ) 條 可 享 有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簽 署.. 核 證 人 員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傳 真 號 碼.. 部 門.. 日 期.. 本 署 檔 號.. 貴 署 檔 號..

21 - 6 - 申 請 人 須 知 註 1. ( a) 有 關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應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提 出 ( b ) 有 關 發 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B 連 同 分 項 帳 單 / 收 據 正 本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在 職 公 務 員 則 須 經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填 妥 表 格 B 的 D 部 後 交 衞 生 署 署 長 處 理 ( c) 如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的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坊 間 購 買, 申 請 人 必 須 隨 表 格 B 夾 附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處 方 影 印 本 ( d ) 如 屬 醫 療 儀 器, 除 非 該 醫 療 儀 器 是 由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按 下 文 註 5 所 開 處 而 購 置 的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否 則 申 請 人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儀 器 的 費 用 此 外, 申 請 人 可 要 求 政 府 直 接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或 先 自 行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然 後 才 申 請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人 在 向 衞 生 署 提 出 直 接 付 款 申 請 前 須 獲 得 供 應 商 接 納 有 關 安 排 如 有 關 申 請 不 獲 衞 生 署 批 准, 或 所 批 准 的 款 額 少 於 實 際 須 支 付 的 款 額, 申 請 人 須 負 責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支 付 餘 額 ( e) 使 用 本 表 格 ( 即 表 格 B)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或 發 還 費 用 的 步 驟 載 於 附 錄 2. 本 表 格 ( 即 表 格 B) 適 用 於 以 下 向 醫 管 局 直 接 付 款 的 項 目.. (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 ( b )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 (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 d )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本 表 格 不 適 用 於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所 提 供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如 屬 該 類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應 以 表 格 A 提 出 申 請 3. 就 上 文 註 2 項 目 ( a ) 至 ( d ) 而 言, 申 請 人 須 先 填 寫 B 至 C 部, 並 把 已 填 妥 部 分 項 目 的 表 格 B 透 過 有 關 醫 管 局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送 交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填 寫 A 部 如 屬 直 接 付 款 購 買 醫 管 局 項 目 者,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送 交 有 關 醫 院 / 診 所 的 繳 費 處 處 理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者 無 需 填 寫 D 部

22 申 請 人 如 為 退 休 公 務 員 但 不 屬 於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人 士 ( 例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 應 隨 表 格 B 夾 附 有 效 的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以 證 明 病 人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5. 只 有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並 因 醫 療 需 要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儀 器 服 務, 才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 直 接 付 款 : ( a) 該 項 目 獲 開 處 作 治 療 用 途, 即 不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基 於 個 人 便 利 或 選 擇, 而 並 非 基 於 病 情 需 要 而 開 處 的 生 活 方 式 項 目, 或 與 醫 治 疾 病 無 關 的 項 目 ; 以 及 ( b ) 醫 管 局 沒 有 其 他 療 效 相 若 的 免 費 治 療 可 供 替 代 ; 或 在 有 替 代 的 情 況 下, 病 人 對 該 可 供 替 代 的 治 療 在 臨 床 方 面 沒 有 良 好 反 應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 / 號, 醫 管 局 / 署 主 診 醫 生 可 因 應 病 人 的 病 情 所 需, 全 權 就 治 療 的 程 度 和 性 質 作 出 決 定 生 6. 申 請 人 須 特 別 注 意, 發 還 費 用 / 直 接 付 款 的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a)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並 非 因 應 醫 療 用 途 開 處 ( 例 如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 ( b ) 在 外 間 購 買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也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不 論 該 藥 物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c) 在 外 間 購 買 的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也 有 供 應 ( 不 論 該 儀 器 / 服 務 在 醫 管 局 是 否 需 要 收 費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以 及 不 論 主 診 醫 生 是 否 已 提 供 醫 療 證 明, 此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 d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按 個 人 意 願,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購 買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以 及 / 或 ( e)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私 家 病 人 身 分, 向 個 別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大 學 教 學 人 員 求 診, 並 獲 診 斷, 開 處 藥 物 儀 器 及 / 或 服 務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此 項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23 上 文 第 6 ( e) 段 所 述 的 私 家 服 務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的 範 圍 因 此,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接 受 私 營 服 務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8.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任 何 醫 療 費 用, 均 附 有 條 件, 即 政 府 可 以 欠 債 的 形 式 向 申 請 人 全 數 討 回 多 付 給 他 / 她 的 款 項 連 利 息 ( 如 適 用 ) 及 為 追 討 該 等 欠 債 及 利 息 而 引 致 的 一 切 費 用 和 開 支 鑑 於 政 府 批 准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人 現 將 其 所 有 薪 金 退 休 金 酬 金 津 貼 福 利 ( 包 括 就 已 引 致 的 開 支 發 還 的 款 項 ) 及 政 府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申 請 人 或 其 遺 產 繼 承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 統 稱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 以 及 任 何 公 積 金 計 劃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得 的 累 算 權 益 ( 累 算 權 益 ), 押 記 予 政 府 作 受 惠 人, 作 為 申 請 人 支 付 或 償 還 應 付 予 或 拖 欠 政 府 就 發 還 及 / 或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所 產 生 或 連 帶 的 一 切 款 項 ( 包 括 利 息 及 因 追 討 引 致 的 費 用 和 開 支 ( 如 有 ))( 統 稱 債 項 ) 的 抵 押 在 任 何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申 請 人 無 力 償 債 的 情 況 ) 下, 政 府 可 行 使 絕 對 酌 情 權, 在 其 認 為 適 合 的 時 間, 從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和 退 休 金 扣 除 款 項, 直 至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為 止 在 全 數 討 回 債 項 前, 政 府 為 有 抵 押 債 權 人, 及 已 押 記 申 請 人 的 薪 金 退 休 金 及 累 算 權 益, 以 償 還 債 項 在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和 收 到 發 還 的 醫 療 費 用 及 / 或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時 ( 視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申 請 人 即 完 全 接 納 上 述 條 款 和 條 件 9. ( a)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會 送 交 生 署, 以 作 處 理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及 / 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之 用 此 外, 有 關 資 料 或 會 轉 交 其 他 局 部 門 和 有 關 人 員 及 機 構 ( 包 括 醫 管 局 ), 作 為 管 理 和 提 供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 b )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其 申 請 將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人 須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以 為 個 人 或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可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 c)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規 定, 要 求 查 閱 或 更 正 本 申 請 表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要 求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生 署 署 長 ( 經 辦 組 別 :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 提 出 10. 如 有 查 詢, 請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的 事 宜, 以 及 相 關 的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可 與 衞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或 ; 或 電 郵 至 sco_mr@dh.gov.hk) 如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服 務 條 件 事 務 部 聯 絡 退 休 公 務 員 如 要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可 致 電 或 電 郵 至 csbpen@csb.gov.hk 與 本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24 表 格 B(1)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病 人 身 分 證 明 ( 或 在 此 處 貼 上 病 人 資 料 的 標 貼 )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費 用 申 請 表 ( 本 補 充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 診 斷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其 他 ( 請 註 明 ) 儀 器 基 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基 本 消 耗 品 放 濕 機 面 罩 喉 管 過 濾 紙 頭 套 / 面 罩 綁 帶 其 他 非 基 本 項 目 ( 包 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和 消 耗 品 ) 請 註 明 所 需 的 項 目 和 型 號 ( 如 有 )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註 有 號 的 項 目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特 此 證 明 簽 署 : 醫 院 / 所 屬 部 門 / 診 所 :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姓 名 : 日 期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25 -2-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費 用 的 安 排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除 非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費 用 按 醫 管 局 的 意 見,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已 可 應 付 大 部 分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在 參 考 了 市 場 上 各 款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價 格 後, 我 們 決 定 把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訂 於 5,800 元 我 們 會 定 期 檢 討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如 有 修 訂, 便 以 通 函 或 便 箋 的 形 式 知 會 各 局 及 部 門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換 句 話 說,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不 受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所 限 2. 根 據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通 常 的 預 期 壽 命 約 為 四 年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更 換 周 期 訂 為 四 年, 作 為 審 核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的 指 引 是 合 適 及 合 理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選 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時, 應 考 慮 是 項 更 換 周 期 的 指 引, 並 應 在 日 常 使 用 時 小 心 處 理, 以 減 少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過 早 損 耗 的 機 會 如 須 更 換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提 供 供 應 商 證 明 信, 證 明 維 修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將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患 者 可 因 治 療 需 要 而 在 四 年 的 更 換 期 內 更 換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3.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亦 可 獲 當 局 發 還 有 關 款 項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考 慮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的 費 用

26 附 錄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外 ) ( i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1 的 費 用 ( i i ) 發 還 其 他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收 費 服 務 / 儀 器 的 費 用 ( i i i )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 向 醫 生 領 取 介 紹 信 或 處 方 - 保 留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B 2 ( 無 須 付 款 )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 繳 款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2. -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坊 間 選 購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繳 款 - 保 留 收 據 正 本 3.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3. 現 職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3.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B 附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主 要 醫 院 亦 會 在 繳 費 處 備 存 少 量 表 格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表 格 B, 以 便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1 2 包 括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b)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d)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在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前 向 繳 費 處 遞 交 表 格 B, 除 非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另 有 指 示, 則 作 別 論

27 Examples of Lifestyle Drugs/Items 1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項 目 例 子 ( 更 新 於 2013 年 8 月 ) Appendix 3 附 錄 3 Finasteride Tablet for alopecia 非 那 甾 胺 片 劑 - 治 療 禿 頭 Keri Lotion 2 Minoxidil (Topical Preparations) 米 諾 地 爾 ( 外 用 製 劑 ) Oilatum Emollient 愛 麗 她 潤 膚 沐 浴 油 ( 商 標 ) Orlistat Capsule 奧 利 司 他 膠 囊 劑 Sildenafil Tablet, Alprostadil Injection and Papaverine Injection for erectile dysfunction 昔 多 芬 片 劑, 前 列 地 爾 注 射 劑 及 罌 粟 鹼 注 射 劑 - 治 療 勃 起 功 能 障 礙 Tadalafil Tablet 他 達 那 非 片 劑 Vardenafil Tablet 伐 地 那 非 片 劑 1 2 As set out in CSB Circular No. 2/2013, lifestyle drugs/items are not reimbursable. For example, in many cases, Finasteride Tablets for treating alopecia, or Sildenafil Tablets for treating erectile dysfunction, are lifestyle drugs which are not prescribed for medical necessity, and therefore fall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reimbursement arrangement. However, as stated in footnote 3 of CSB Circular No. 2/2013, if a drug/item listed in this Appendix is prescribed by the attending Hospital Authority doctor for medical necessity, and Department of Health confirms that such is the case, the drug/item would not be regarded as a lifestyle drug/item with respect to that prescription and the civil service eligible person concerned may apply for subsequent reimbursement using FORM B.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項 目 並 不 屬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物 品 舉 例 來 說, 很 多 時 醫 生 會 處 方 非 那 甾 胺 片 劑 以 治 療 禿 頭 和 昔 多 芬 片 劑 以 治 療 勃 起 功 能 障 礙,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有 關 藥 物 都 屬 於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而 非 基 於 治 療 需 要 而 處 方, 所 以 不 屬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的 範 疇 然 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的 註 腳 3 列 明,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如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處 方 本 附 錄 所 列 的 藥 物 / 項 目, 並 獲 衞 生 署 確 定 屬 實, 則 該 次 處 方 的 藥 物 / 項 目 將 不 會 視 為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 項 目,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使 用 表 格 B 申 請 日 後 發 還 費 用 No Chinese name 沒 有 中 文 名

28 表 格 B(1) 附 錄 4 醫 院 醫 院 管 理 局 病 人 身 分 證 明 ( 或 在 此 處 貼 上 病 人 資 料 的 標 貼 )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費 用 申 請 表 ( 本 補 充 表 格 只 適 用 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 消 耗 品 ) 診 斷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其 他 ( 請 註 明 ) 儀 器 基 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基 本 消 耗 品 放 濕 機 面 罩 喉 管 過 濾 紙 頭 套 / 面 罩 綁 帶 其 他 非 基 本 項 目 ( 包 括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和 消 耗 品 ) 請 註 明 所 需 的 項 目 和 型 號 ( 如 有 )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所 需 的 項 目 理 由 註 有 號 的 項 目 乃 因 應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特 此 證 明 簽 署 : 醫 院 / 所 屬 部 門 / 診 所 : 醫 院 管 理 局 主 診 醫 生 姓 名 : 日 期 : 請 在 適 當 的 空 格 內 加 上 號

29 -2- 發 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費 用 的 安 排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除 非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費 用 按 醫 管 局 的 意 見,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已 可 應 付 大 部 分 阻 塞 性 睡 眠 窒 息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在 參 考 了 市 場 上 各 款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價 格 後, 我 們 決 定 把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訂 於 5,800 元 我 們 會 定 期 檢 討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如 有 修 訂, 便 以 通 函 或 便 箋 的 形 式 知 會 各 局 及 部 門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的 規 定 便 不 適 用 換 句 話 說,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不 受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所 限 2. 根 據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通 常 的 預 期 壽 命 約 為 四 年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的 更 換 周 期 訂 為 四 年, 作 為 審 核 發 還 費 用 申 請 的 指 引 是 合 適 及 合 理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選 購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時, 應 考 慮 是 項 更 換 周 期 的 指 引, 並 應 在 日 常 使 用 時 小 心 處 理, 以 減 少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過 早 損 耗 的 機 會 如 須 更 換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提 供 供 應 商 證 明 信, 證 明 維 修 舊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將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如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患 者 可 因 治 療 需 要 而 在 四 年 的 更 換 期 內 更 換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3.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醫 療 理 由 而 須 購 置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亦 可 獲 當 局 發 還 有 關 款 項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否 則 只 可 獲 考 慮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消 耗 品 的 費 用

30 附 錄 5 就 診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1: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出 院 病 人 ) (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向 醫 管 局 支 付 費 用 ) 取 得 醫 生 處 方 ( 向 申 請 人 發 還 藥 物 費 用 )[ 僅 供 參 考 ]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藥 房 提 供 的 藥 物 從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的 藥 物 ( 橫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 直 向 顯 示 的 處 方 ) 1.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處 方, 索 取 藥 物 發 票 1. 在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保 存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及 收 據 正 本 ) 2.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藥 物 發 票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A ( 無 須 付 款 ) 3. 向 藥 房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並 從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現 職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退 休 公 務 員 2. 填 妥 的 表 格 B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收 據 正 本,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 表 格 B), 以 尋 求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31 -2-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政 府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情 況 2: 住 院 病 人 1. 從 病 房 職 員 取 得 藥 物 發 票 2. 藥 物 發 票 連 同 填 妥 的 表 格 A 交 給 繳 費 處 ( 無 須 繳 費 ) 3. 向 病 房 職 員 出 示 繳 費 處 收 據 4. 病 房 職 員 依 照 醫 生 處 方 提 供 所 需 藥 物 註 : 表 格 A 及 表 格 B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 有 關 備 存 少 量 申 請 表 格 的 醫 院 的 名 單,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附 錄 7

32 附 錄 6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外 ) (i)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由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指 定 儀 器 / 服 務 1 的 費 用 (ii) 發 還 其 他 由 / 透 過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收 費 服 務 / 儀 器 的 費 用 (iii) 發 還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向 醫 生 領 取 付 款 單 1. - 向 醫 生 領 取 介 紹 信 或 處 方 - 保 留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及 填 妥 的 表 格 B 2 ( 無 須 付 款 )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2. - 向 繳 費 處 出 示 付 款 單 - 繳 款 - 向 繳 費 處 索 取 收 據 -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2. - 在 醫 管 局 以 外 的 坊 間 選 購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繳 款 - 保 留 收 據 正 本 3.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機 構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3. 現 職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經 部 門 首 長 送 交 衞 生 署 3.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的 表 格 B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藥 物 處 方 的 影 印 本 ( 如 適 用 ), 直 接 送 交 衞 生 署 註 : 表 格 B 附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並 可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 網 址 為 :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主 要 醫 院 亦 會 在 繳 費 處 備 存 少 量 表 格 請 透 過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表 格 B, 以 便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所 需 的 表 格 A 部 1 2 包 括 (a)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 即 通 波 仔 );(b) 人 工 晶 體 ( 眼 內 鏡 ) 手 術 ;(c) 經 皮 徹 照 冠 狀 血 管 成 形 術 以 外 的 介 入 性 心 臟 科 消 耗 品 ; 以 及 (d) 正 電 子 掃 描 服 務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在 使 用 儀 器 / 服 務 前 向 繳 費 處 遞 交 表 格 B, 除 非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另 有 指 示, 則 作 別 論

33 附 錄 7 存 放 申 請 表 格 A 及 申 請 表 格 B 的 醫 院 名 單 聯 網 醫 院 負 責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香 港 東 聯 網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律 敦 治 醫 院 長 洲 醫 院 香 港 西 聯 網 瑪 麗 醫 院 葛 量 洪 醫 院 詢 問 處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主 座 大 樓 地 下 大 堂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病 歷 檔 案 部 / 律 敦 治 醫 院 醫 院 大 樓 地 庫 一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人 事 部 / 長 洲 醫 院 門 診 大 樓 三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時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醫 療 及 病 歷 資 訊 部 / 瑪 麗 醫 院 S 座 二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醫 療 紀 錄 部 / 葛 量 洪 醫 院 正 座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34 - 2 - 聯 網 醫 院 負 責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九 龍 西 聯 網 廣 華 醫 院 明 愛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仁 濟 醫 院 醫 事 報 告 辦 事 處 / 廣 華 醫 院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B 室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醫 療 報 告 組 / 醫 療 紀 錄 室 明 愛 醫 院 懷 愛 樓 13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15 分 醫 療 紀 錄 部 / 瑪 嘉 烈 醫 院 G 座 三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醫 療 紀 錄 / 醫 療 報 告 辦 事 處 / 仁 濟 醫 院 B 座 329 室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九 龍 中 聯 網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醫 療 資 料 申 請 辦 事 處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E 座 一 樓 十 二 號 室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病 歷 檔 案 部 /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九 龍 東 聯 網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將 軍 澳 醫 院 醫 療 報 告 室 /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H 座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入 院 登 記 處 / 將 軍 澳 醫 院 主 座 大 樓 地 下 大 堂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35 - 3 - 聯 網 醫 院 負 責 辦 事 處 / 地 點 / 辦 公 時 間 電 話 號 碼 新 界 東 聯 網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北 區 醫 院 新 界 西 聯 網 屯 門 醫 院 博 愛 醫 院 醫 療 記 錄 處 /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日 間 診 療 大 樓 暨 兒 童 病 房 二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入 院 處 /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A 座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下 午 4 時 醫 療 資 訊 及 醫 療 記 錄 部 / 北 區 醫 院 地 庫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醫 療 信 息 發 放 組 / 屯 門 醫 院 康 復 大 樓 三 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醫 療 信 息 發 放 組 / 博 愛 醫 院 地 下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 時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備 註 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透 過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醫 療 記 錄 辦 事 處 遞 交 表 格, 以 尋 求 主 診 醫 生 協 助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B 的 A 部 他 們 可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 如 屬 退 休 公 務 員 ) 索 取 該 表 格, 或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 下 載 該 表 格 2. 如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沒 有 帶 備 表 格, 他 們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上 述 辦 事 處 索 取 申 請 表

36 附 錄 8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常 見 問 題 問 1: 發 還 申 請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金 額 是 否 設 有 上 限? 答 1: 只 要 完 全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訂 明 的 準 則, 政 府 便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還 用 於 支 付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在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現 行 政 策 是, 除 非 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否 則 最 多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就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而 言, 有 關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的 詳 細 說 明,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載 於 附 錄 4( 有 關 的 詳 細 說 明 同 時 載 於 表 格 B 內 的 表 格 B(1)) 問 2: 如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坊 間 選 購 醫 管 局 有 提 供 的 服 務, 便 不 會 獲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醫 管 局 可 有 一 份 關 於 這 些 服 務 的 一 覽 表? 答 2: 現 時 並 沒 有 詳 盡 記 錄 醫 管 局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一 覽 表 如 有 疑 問, 請 在 坊 間 選 購 有 關 的 項 目 前 聯 絡 衞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以 尋 求 該 組 的 意 見 舉 例 來 說, 醫 管 局 有 提 供 以 下 的 診 斷 服 務 :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超 音 波 檢 查 正 電 子 掃 描 謹 請 注 意,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G 座 造 影 中 心 專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加 強 診 斷 服 務 已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預 約 一 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 超 音 波 掃 描 服 務 及 不 須 入 住 醫 院 接 受 所 需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G 座 造 影 中 心 查 詢 能 否 在 該 中 心 預 約 更 早 的 診 斷 服

37 - 2 - 務 藉 此 提 醒 各 位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他 們 應 繼 續 先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預 約 所 需 服 務 對 於 有 關 安 排 的 細 節,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便 箋 ( 檔 號 :(65) in PC/700/000/133 Pt. 3) 有 關 的 資 料 亦 已 上 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另 請 注 意, 選 擇 本 地 大 學 或 東 華 三 院 電 腦 掃 描 中 心 等 提 供 的 造 影 服 務, 亦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問 3: 我 已 獲 註 冊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開 處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例 如 白 內 障 手 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等 ) 我 可 否 申 請 發 還 選 購 有 關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的 費 用? 答 3: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按 個 人 意 願, 向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求 診, 或 向 私 營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 即 使 情 況 緊 急 ), 發 還 費 用 的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倘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轉 介 信, 而 病 人 的 個 案 又 獲 醫 管 局 接 手 處 理, 則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此 後 開 處 的 治 療 / 服 務 均 可 獲 發 還 費 用, 但 前 提 仍 須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載 述 的 準 則 和 程 序 問 4: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可 能 表 示 私 營 機 構 亦 有 我 所 需 的 醫 療 / 診 斷 服 務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能 否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購 買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醫 療 費 用? 答 4: 醫 管 局 向 病 人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相 當 全 面, 未 能 提 供 的 醫 療 / 診 斷 服 務 只 佔 少 數 你 在 坊 間 購 買 有 關 項 目 之 前, 可 先 徵 詢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的 意 見 根 據 現 行 的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政 策, 倘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從 坊 間 購 買 醫 管 局 亦 有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即 使 是 因 為 情 況 緊 急 或 基 於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提 供 的 資 料,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一 概 不 獲 發 還 即 使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在 申 請 表 格 B 發 出 有 關 證 明, 生 署 亦 不 會 處 理 這 種 申 索, 問 5: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給 我 開 處 的 藥 物, 可 在 醫 管 局 的 藥 房 領 取 我 可 否 在 社 區 藥 房 購 買 這 些 藥 物, 然 後 申 請 發 還 所 引 致 的 醫 療 費 用? 答 5: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如 有 提 供 所 開 處 的 藥 物, 他 們 從 坊 間 購 買 該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將 不 獲 發 還

38 - 3 - 問 6: 我 能 否 申 請 發 還 住 院 費? 答 6: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將 不 獲 發 還 任 何 須 向 醫 管 局 醫 院 繳 付 的 住 院 費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20 條, 公 務 員 及 家 屬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公 立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須 要 繳 付 住 院 費 1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需 要 繳 付 的 每 日 住 院 費 比 公 眾 人 士 為 低 有 關 費 用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附 件 6.1 問 7: 我 曾 在 醫 管 局 某 診 所 就 診, 獲 開 處 的 藥 物 對 我 的 ( 慢 性 病 ) 病 情 具 有 療 效, 而 我 亦 可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如 我 轉 到 不 同 / 新 的 醫 管 局 診 所 就 診, 我 可 否 要 求 醫 生 就 我 ( 同 一 ) 病 患 開 處 同 一 藥 物, 並 申 請 發 還 藥 物 費 用? 答 7: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會 按 其 對 病 人 當 時 病 情 的 臨 牀 判 斷 開 處 藥 物 鑑 於 病 情 會 隨 著 時 間 轉 變, 故 會 否 為 同 一 病 人 開 處 同 一 藥 物 須 視 乎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當 時 對 病 人 病 情 的 臨 牀 判 斷 而 定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是 否 在 申 請 人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表 上 給 予 證 明, 應 屬 臨 牀 決 定 只 要 藥 物 是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而 獲 開 處,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便 可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但 前 提 仍 須 符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13 號 載 述 的 準 則 和 程 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1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24 條 特 別 訂 明 了 可 獲 豁 免 繳 付 每 日 住 院 費 或 只 須 繳 付 半 費 的 指 定 人 員

Microsoft Word - 75413980_4

Microsoft Word - 75413980_4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业 翘 首 等 待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的 施 行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业 内 期 盼 已 久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新 基 金 法 ) 修 订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支 持 新 基 金 法 的 实 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主

More information

郑州大学(下).doc

郑州大学(下).doc ...1...10 ( )...12...14...18...20...24...26...30...33...37...39...42...45...48...52...53 I ...57...63...65...74...82...84...85...87...91...95...97... 101... 103... 106... 109... 115... 124... 126... 12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六)

厨房小知识(六) ...1...1...2...2...4...6...7...8...9...10...13...14...17...18...20...20...21...23...24...24...26...27...28 I II...31...32...32...35...36...39...40...41...41...42...43...44...47?...49...50...52...53...54...54...60...67...68...69

More information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189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192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实 施 办 法...189 关 于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工 作 的 意 见...192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新 引 进 教 职 工 周 转 房 管 理 目 党 政 工 作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理 论 中 心 组 学 习 制 度...1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教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制 度...4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6 广 东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暂 行 规 定...18

More information

2005 2005 12

2005  2005 12 2005 2005 http://www.nsfc.gov.cn 2005 12 2005...1 1-1 2005...1 1-2 2005...2 1-3 2005...5 1-4 2005...6 1-5 2005...7 1-6 2005...8 1-7 2005...9 1-8 2005...10 1-9 2005 200...11 1-10 2005...21 1-11 2005...61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doc I...1...2...18...32...37...39...40...40...41...41...41...42...42...42...43...44...44...44...45...45...45...46 ...46...46...47...47...47...47...48...48...48...49...51...72...80...82...85...86...91...94...97

More information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金融英语证书考试大纲 金 融 英 语 证 书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部 分 考 试 说 明 一 考 试 目 的 金 融 英 语 证 书 考 试 是 国 家 级 行 业 性 专 业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旨 在 通 过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考 试 程 序 和 测 试 标 准, 为 中 国 金 融 业 提 供 金 融 英 语 水 平 行 业 参 考 标 准, 测 试 并 认 定 应 试 人 员 的 金 融 英 语

More information

I...1...2...3...4...6...7...8...10... 11...12...13...14...16...17...18...20...21...22...23...25...26...27...28...30 II...31...33...34...35...37...38...39...41...43...44...45...47...49...50...52...54...55...56...57...59...60...61...62...63...64...65

More information

健康知识(二)

健康知识(二) I...1...6...7...8...10...12...14...15...17...19...22...26...28...29...30...31...32...34...36...37...38...39...40 II...41...42...43...46 7...47...48...49...53...55...56...57...58...60...66...67...68...69...69...70...73...73...74...75...78...79...79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中南财经大学(二).doc 2004...1...3 2004...5...9 2004...10 2004...13...16...18...19...23...35...39...42...44...46...50 I ...53...54 ( )...57...58...62... 121... 124... 149 ( )... 151... 152... 154... 157... 158... 159... 163...

More information

广西大学(一).doc

广西大学(一).doc .....1... 11...14...15...16...17...19...19...22 ( )...30 ( )...32...34...39...44 ( )...63...64...67...69 I ...75...77...79...81...87 ( )...88...92...93...95...98... 100... 104... 114... 116... 124 ( )...

More information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011年9月19日正式开课,也是我校迁址蓬莱的第一学期开学 济 南 大 学 泉 城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前 言 济 南 大 学 泉 城 学 院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批 准 成 立, 实 施 本 科 层 次 学 历 教 育 的 综 合 性 高 等 院 校 自 2005 年 建 校 以 来, 学 院 依 托 济 南 大 学 雄 厚 的 办 学 实 力, 坚 持 以 学 生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大学(一).doc

山东大学(一).doc ...1...8...23...27...30 ( )...33...36...40...44...46...52 ( )...53...54...54 I ...55...56...58...59...60 ( )...63...75...88...92...99 ( )... 110... 118... 138... 142... 148 ( )... 152 2004 2006... 156

More information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周 秋 婷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何 雯 技 术 编 辑 : 李 雅 清 曹 纯 纯 薛 莞 陈 敏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四).doc I...1...3...5...8...12...15...19...23...25...28...30...34...37...39...43...47...50...52...55...59...60...63...67...70 ...75...79...82...83...85...90...92...95...99... 103... 106... 113... 117... 119...

More information

园林常识(二).doc

园林常识(二).doc I...1...1...1...2...32...33...36...38...41...42...43...43...43...44...45...45...46...48...49...56...62...65 ...68...77...84...98... 103 :... 104... 105 :... 107 :... 109... 110...111... 126... 127... 13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前 言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四 日, 兒 童 節, 誕 生 了 一 件 美 事 : 中 國 作 家 曹 文 軒 在 意 大 利 博 洛 尼 亞 國 際 童 書 展 榮 獲 國 際 安 徒 生 文 學 獎, 是 該 獎 創 設 六 十 年 來, 第 一 位 摘 桂 的 中 國 作 家, 意 義 重 目 錄 前 言 i 童 年 1 關 於 肥 肉 的 歷 史 記 憶 ( 節 錄 ) 7 疲 民 15 水 邊 的 文 字 屋 23 海 邊 的 屋 29 紅 葫 蘆 37 追 隨 永 恆 ( 草 房 子 代 跋 一 ) 53 因 水 而 生 草 房 子 寫 作 札 記 59 書 香 人 家 73 朗 讀 的 意 義 79 知 無 涯, 書 為 馬 85 讀 是 誰 91 給 孩 子 講 課 文 學

More information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I 目 录 第 一 章 2015 年 度 培 训 概 况 1 1 基 本 情 况 1 1.1 项 目 申 报 情 况 1 1.2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3 1.3 学 员 来 源 情 况 5 1.4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7 2 组 织 管 理 9 2.1 学 校 设 立 培 训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9 2.2 施 训 学 院 设 立 项 目 实 施 办 公 室 9 3 培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doc ...1...3...4...9...10 ( )... 11...12...16...31...33...34...50...56...58...60...62 I II...63...65...68...74...75...75...76...76...78...87...92...96 ( )...96 ( )...97 ( )...98 ( )...99... 100 ( )... 101

More information

2009 陳 敦 德

2009 陳 敦 德 前 言 : 發 掘 香 港 歷 史 獨 有 的 寶 藏 2010 2009 陳 敦 德 目 錄 前 言 發 掘 香 港 歷 史 獨 有 的 寶 藏 / i 第 一 章 香 港 設 立 八 路 軍 辦 事 處, 青 年 廖 承 志 為 主 任 /1 一 毛 澤 東 認 為, 八 路 軍 駐 香 港 辦 事 處, 是 個 獨 特 的 辦 事 處 /10 二 毛 澤 東 親 自 點 將, 為 小 廖 舉

More information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7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17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示 范 性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建 设 计 划 加 快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意 见...

More information

鸽子(三)

鸽子(三) ...1...3...5...7....9...12...20...28...30...33...39...52....53...56...60...61...64...67....86 I ...88...90...95.... 102... 107... 112... 115... 125... 127... 128... 134... 139... 149... 151... 152... 156...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四)

兽药基础知识(四) ...1...1...3...4...9...10... 11...13...14...15...16...18...19...23...24...26...29...32...34 I ...36...38...39...40...41...43...45...47...49...50...52...53...54...55...57...59...61...64 E...68...69...72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doc

园林植物卷(十).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园林植物卷(十七).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临床手术应用(三)

临床手术应用(三) ...1...5...5... 11...16...16...24...30...34...36...38...42...49...49...51...53...55...57...58...58...61 I ...63...65...67...69...73...73...75...80...83...85...86...88...92...94...94...98... 101... 102...

More information

家装知识(二十)

家装知识(二十) I..1...2...5...7...10... 11...12...14...17...19...20...21...25...26...27...30...32...33...37...40...42...44...45 II...49...50...53...54...56...61...62...63...64...67...68...69...71...74...75...76...79...80...81...81...82...83...87...90...91...93

More information

医疗知识小百科

医疗知识小百科 ...1...3...4...7...8...9... 10... 12... 13... 13... 14... 15... 17... 19... 29... 30... 32... 34... 37... 38... 39... 42 I ... 47... 48... 52... 53... 57... 58... 59... 61... 63... 65... 66... 67... 69...

More information

家庭万事通(一)

家庭万事通(一) I...1...2...3...5...7...9...10... 11...12...14...14...16...18...19...21...22...24...27...28...29...31...32...34 II...36...37...38...39...41...45...46...46...49...50...51...52...54...56...58...59...67...69...71...72...73...75...77...78...80...83

More information

家装知识(三)

家装知识(三) I...1...2...3...4...7...8... 11...13...16...18...19...20...21...23 10...25...26...30...31...33...35...38...42...44 II...45...47...49...51...53...54...56...57...59...62...64...66...68...69...71...75...77...80...81...82...83...85...85...88...90...91

More information

园林绿化(一)

园林绿化(一) ( 20 010010) 7871092 32 162.50 2004 12 1 2004 12 1 11 000 495.00 ( 19.80 ) ...1...2 605...5 84K...7 9...9...12...15...17...18...20...30...32...36...40...40...43...45...50 ( )...52 I ... 106... 113... 121...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园林植物卷(十五).doc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五十).doc ................................ I ............................. 2000.................. II ...... III [2002]5 1 2 3 4 5 6 1 2 3 1993 8 14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三)

兽药基础知识(三) ...1...2...5...8...10... 11...16...18...20...24...26...27...30...31...35...39...43...45...46 I ...49...50...52...53...54...54...57...61...62 ()...64...65...67...68...71...73...75...77...77...78.....80...81

More information

奥运档案(四).doc

奥运档案(四).doc ...1 2012...1...2 (2004.3.22 28)...2 (2004 3 15 21)...8 (2004.3.8 14)...14 (2004.3.1 3.7)...21 (2004.2.23 29)...28 (2004.3.8 14)...34...41 2012...45...48...50 1964...51 1968...59 1972...69 1976...79 1980...90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五十).doc ............................ ( )... I ................................. II ..................... III @ 3 12 2 2 1 ( ) ( [1999]9 ) ( [2001]21 ) 1. 2. 3.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三百八十四) [1999 2 5 1999 7 ]............... I ... 1998... 1998................... II ....................... III [1999 2 5 1999 7 ] 30 30 2 1 15 30 30 B 15 1 1 2 2 l 2 1 5 12 5 10 18 10 24 1 1 2 1 l 24 1 12 13 24

More information

中华美食大全4

中华美食大全4 I...1...1...2...3...5...6...8...9...12...13...14...16...17...19...20...21...23...24...26...27...28...30...31...33 II...35...37...39...40...41...43...44...45...47...48...49...50...52...54...55...56...57...58...60...62...63...65...66...67...69...70

More information

动物杂谈_二_.doc

动物杂谈_二_.doc I...1...2...4...5...6...7...12...13...14 :...16...18 10...19...21...23...24...24 50...25...26...27 :...28...29...30 :...31...32 II...33...34...35...35...36...37 -...43...44...45...49...50 8000...54...54...57...58...60...61...63...65...68...77...78...79...90...93

More information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抗非典英雄赞歌(三) ...1...8... 16... 25... 30... 34... 38... 45... 48 15... 50... 51... 53... 54 :... 56 309... 61... 64 I ... 67.. 70... 73... 76... 80... 85... 87... 91... 94... 98... 100... 103... 106 80...116...118...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三十五) ....................................... I ................................. II ...... 90 90... III ' ' 1 2 3 4 1 2 3 30 90 02 0.1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2 11 12

More information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经济法法律法规第十九卷 ...1...6...12...18...29 ( )...34...39...53...62...67...76...83...87 (2001 )...92...99 I ...111... 118... 120... 122... 128... 134... 137... 140... 141... 144... 151... 152 II ... 153... 158... 163 ()...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九).doc ...1 ----...15...41 2...41...41...42...43...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7...58...59 I II...60...61...63...64...65...66...66...67...69...70...70...71...72...73 ---...78...79...79...79...80...80...80...80...81...81...82...82

More information

火灾安全实例

火灾安全实例 ...1...2...3...4... 19... 21... 26... 30... 40... 41... 43... 45... 51... 58... 61... 63... 66... 73... 79... 95... 97 I ... 98... 103... 105...113 ( )... 126... 135... 137... 144... 149... 157... 161...

More information

兽药基础知识(七)

兽药基础知识(七) ...1...4...5...7...9... 11...14...15...17...19...21...24...27.....28...29...31...32...38...39 I ...42...43...46...47...48...50...52...54...56...57...62...64...65...66...69...71...78...79...82...83...87

More information

实用玉米技术(二)

实用玉米技术(二) 1...1...6...10...16...18...20...22...24...26...26...31...32...32...34...35...37...42...43...44...46 I ...47...50...52...53...54...55...57...58...59...62...63...66...67...69...72...80...80...81...82...84...85...87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中国政法大学(一).doc ...1...6...7...31...32...35...36...40...45...53...60...67...79...82 () I ...88...96... 108... 120 ()... 124... 126... 128 ( )... 132... 134... 143 ( )... 143 ( )... 146... 160... 163... 166 II ... 169

More information

水产知识(一)

水产知识(一) I...1...2...4...5...6...7...10...12...13...19...20...22...23...25...28...30...31...32...33 :...36 ...37...38...40...42...44...47...48...51...51...55...57...58...59...59...61...70...73...74...76...76...78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1.1.1.1.4. 4.....5...11.13... 13...23.........31........42....42 57.......70...70... 75.......83......83......88....100..115.115.127.130..137.137.138..141 III 1979 860 1 1979 1980 4 1987 1979 3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05-mpc-min-chi.doc

Microsoft Word - 405-mpc-min-chi.doc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上 午 九 時 舉 行 的 第 4 0 5 次 會 議 記 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黃 遠 輝 先 生 主 席 副 主 席 陳 華 裕 先 生 陳 弘 志 先 生 梁 乃 江 教 授 林 雲 峰 教 授 杜 本 文 博 士 邱 小 菲 女 士 陳 家 樂 先 生 陳

More information

穨cwht.PDF

穨cwht.PDF 1 3 3 4 5 6 6 8 10 12 13 13 14 15 16 ii 17 17 18 19 20 21 21 22 22 23 24 25 25 26 26 27 27 28 28 iii 29 29 29 30 30 31 31 32 33 1 85 000 70% 2 1 1 41 3 1 1 1 2 1 3 (a) 4 (b) (c) (d) 1 4 1 5 1.6% 457 000

More information

900502_Oasis.indb

900502_Oasis.indb 2010 1 22 93 1996 4 1 2009 8 27 2015 4 24 2005 5 1 94 12 95 2013 5 15 2 2005 12 1 2015 5 30 1993 11 12011 1 8 96 1994 10 11 1996 2005 3 28 2005 5 1 2009 10 11 97 98 (i) (ii) (iii) 2002 11 1 2014 8 31 2015

More information

bnb.PDF

bnb.PDF - 1 - - 2 - - 3 - - 4 - - 5 - 1 2 3 4 5 6 7 8 9 10-6 - 5 5 900,000,000 2 10 10 10 10-7 - - 8 - - 9 - -14,833.25 (%) (%) - 10 - - 11 - 277.84 0 21,003.87 6668.57 355.99 18,421.47 405.7290.67 0 0 399.79-12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3 175,688 163,875 510,091 493,725 (85,912) (81,373) (253,533) (262,191) 89,776 82,502 256,558 231,534 3 611 827 3,158 7,011 3 656 326 2,768 1,480 (53,355) (48,544) (148,127) (120,526) (12,592) (14,05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23.1.09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Microsoft Word - om388-rnt _excl Items 16 & 38_ 23.1.09 _final_for uploading_.doc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舉 第 3 8 8 次 會 議 記 錄 行 的 出 席 者 規 劃 署 署 長 伍 謝 淑 瑩 女 士 主 席 陳 偉 明 先 生 簡 松 年 先 生 梁 廣 灝 先 生 吳 祖 南 博 士 鄭 恩 基 先 生 鄺 心 怡 女 士 陳 漢 雲 教 授

More information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 25%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01165 2016 12 30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1 14.22 14.07 5% 25% 14 14 2016 12 30 (i) 95% 96,290,900 (ii) 99.9% 17,196,000 (iii) 99.9% 89,663,100 2 2016 12 30 (i) (ii)

More information

¨Æ·~½g¡ã¾·~¤ÀÃþ

¨Æ·~½g¡ã¾·~¤ÀÃþ 事 業 篇 年 級 課 題 名 稱 目 標 1. 讀 書 時 讀 書 遊 戲 時 遊 戲 生 活 計 劃 初 2. 一 寸 光 陰 一 寸 金 處 事 態 度 3. 職 業 分 類 職 業 資 訊 1. 個 人 每 天 生 活 時 間 表 生 活 計 劃 中 2. 誰 的 工 作 處 事 態 度 3. 十 條 問 題 猜 一 猜 職 業 資 訊 1. 時 間 投 資 大 拍 賣 生 活 計 劃 高

More information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招行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PDF 2 2 12 13 13 16 19 19 1 2 7088 518040 14,444 2,744-370 -1,955-864 14,889 3 4 8% 16.38 14.01 10.26 11.39 11.93 11.61 4% 10.73 9.69 4.23 10.89 11.11 11.30 15% 6.43 7.59 8.15 10.64 9.28 11.44 75% 55.67 57.7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9\243\2721\243\25529.doc) 創 世 紀 9:1-29; 神 的 憐 憫 及 與 挪 亞 立 約 韋 江 傳 道 暖 身 問 題 : 當 別 人 無 意 識 地 踩 到 你 的 腳, 確 一 句 話 不 說 就 走 開 的 時 候, 你 會 怎 麼 樣 做? 注 意 : 大 綱 中 問 題 較 多, 但 顯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都 需 要 討 論 到, 比 較 多 的 是 供 你 們 參 考 所 以, 每 一 個 帶 領 者

More information

穨Shuk-final.PDF

穨Shuk-final.PDF : : ( ( ( ( ( D : 20 25 -, -, - :, D ( ( ((,! ( ( ( 15 20 ( - - - ( ( ( 1985 33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5 35 1. ( ( ( ( ( 2.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3 4 4 5 5 6 6 I 17 27 31 63 II 79 87 91 99 103 107 113 119 III 129 135 137 141 145 153 163 165 169 175 177 181 7 187 193 195 199 201 7 8 9 9 10 11 11 12 12 I 13 13 14 14 I.... 17... 27 15... 31...

More information

1050502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1050502公務員懲戒法實務及新制 公 務 員 懲 戒 實 務 及 新 制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法 官 林 欣 蓉 修 法 沿 革 74 年 5 月 3 日 修 正 89 年 10 月 1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1 年 3 月 15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1 年 8 月 2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4 年 11 月 2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99 年 2 月 9 日 函 送 立 法

More information

大小通吃-糖尿病

大小通吃-糖尿病 壹 前 言 貳 正 文 ㆒ 認 識 糖 尿 病 1. 病 因 2. 症 狀 3. 高 危 險 群 4. 類 型 5. 併 發 症 ㆓ 糖 尿 病 的 治 療 1. 飲 食 方 面 2. 運 動 方 面 3. 藥 物 方 面 4. 糖 尿 病 的 良 好 控 制 ㆔ 糖 尿 病 的 併 發 症 1. 急 性 併 發 症 2. 慢 性 併 發 症 ㆕ 糖 尿 病 的 問 題 Q1 是 否 禁 菸 禁 酒?

More information

1065 # [1994]21 [1995]1 (2014)19 ... 1... 3... 4... 6... 7... 10... 12... 17... 21... 37... 40... 50... 56... 57... 59... 62... 71... 72 ... 83... 86... 87... 89... 93... 94... 95... 96 [1992]45 009079

More information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60 19501992 2005 2008 12 15 97.5%0.6%0.6%0.6%0.6% 2008 12 16 2008 2010 6 2011 7 160 2012 1 2013 5 2014 6 3 5 4 1 E 2016 13 1 2016 161 300,000,000 2010 36,000,000 200,000,000 536,000,000 2011 64,320,000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二).doc ...1 III...1...2...7... 11...14...21...29...32 4...38...50...55...56...61...62 2...66 3...88... 101... 124... 134... 134... 138... 141 I ... 145... 148... 150 II 1 III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游戏攻略大全(五十一).doc I...1...5...5...12 2...12...13...13...14...15...15...16...17...17...18...19...20...21...21...22...23...24...24...25 II...26...27...27...28...29...30...30...48...48...51...54...63 -...67...67...75...81...86...89...94...94...97...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2015 2002 2 11 2002 2 11 346 2005 1 1 2015 4 10 2015 3 10 2015 4 10 2005 1 1 2015 4 10 2015 4 10 86 2000 7 25 2000 9 1 100,000 87 2012 6 18 50% 1995 3 18 2015 12 27 2016 6 1 2003 9 1 2013 6 29 2004 4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海淀区、房山区(四)

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

东城区(下)

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

物质结构_二_.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