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 革 的 原 則 :- 必 須 保 留 現 制 度 的 ㆕ 大 優 點 : 方 便 周 到 ㆒ 視 同 仁 質 素 優 良 收 費 合 宜 政 府 將 繼 續 承 擔 公 營 医 護 服 務 的 大 多 數 費 用, 但 會 把 公 帑 集 用 於 最 需 要 的 方 必 須 要 足 夠 的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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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 我 齊 參 與 健 康 伴 我 行 我 們 為 甚 麼 需 要 改 革? 我 們 的 医 護 架 構 過 份 側 重 住 院 服 務, 而 且 各 類 服 務 之 間 過 於 分 散 缺 乏 調 現 時 的 医 護 制 度 將 不 能 效 應 付 因 口 老 化 和 慢 性 病 普 及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在 ㆒ 連 串 對 医 護 服 務 質 素 參 差 不 齊, 病 投 訴 機 制 處 事 不 公 的 指 控, 市 民 對 現 行 医 護 制 度 逐 漸 失 去 信 心 市 民 ( 別 是 低 收 入 士 ) 所 依 賴 的 公 營 医 護 系 統, 在 不 斷 漲 的 医 療 成 本 影 響 飽 受 政 壓 力, 其 長 期 運 作 能 力 成 疑 我 們 必 須 主 動 改 革 医 護 制 度, 以 切 合 未 來 的 需 要 我 們 的 抱 負 我 們 希 望 建 立 ㆒ 個 蜚 聲 國 際 的 医 護 制 度, 這 個 制 度 能 夠 :- 提 升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助 個 發 揮 潛 能 為 了 實 現 這 個 抱 負,医 護 制 度 必 須 要 能 :- 保 障 和 促 進 市 民 的 健 康 向 每 個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終 身 全 面 医 護 服 務 以 大 眾 負 擔 得 來 的 價 錢, 向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充 足 經 費 應 付 長 遠 需 要

2 改 革 的 原 則 :- 必 須 保 留 現 制 度 的 ㆕ 大 優 點 : 方 便 周 到 ㆒ 視 同 仁 質 素 優 良 收 費 合 宜 政 府 將 繼 續 承 擔 公 營 医 護 服 務 的 大 多 數 費 用, 但 會 把 公 帑 集 用 於 最 需 要 的 方 必 須 要 足 夠 的 保 障 制 度, 以 確 保 不 會 因 經 濟 拮 据 而 得 不 到 合 適 的 医 療 護 理 現 時 相 輔 相 成 的 公 營 與 私 營 制 度 應 得 到 保 存, 但 兩 界 別 之 間 需 加 強 合 作 發 展 新 的 医 護 制 度, 需 要 會 的 共 同 參 與 ; 改 革 必 須 要 按 部 就 班, 循 序 漸 進 医 護 服 務 架 構 的 改 革 為 了 向 市 民 提 供 全 面 而 連 貫 的 医 護 服 務, 我 們 建 議 :- 生 署 帶 頭 推 動 各 界 合 作, 並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務 求 加 強 疾 病 預 防 工 作 推 廣 家 庭 医, 發 展 各 種 基 層 護 理 服 務, 以 強 化 基 層 医 護 工 作 促 進 護 士 藥 劑 師 及 其 他 專 職 医 療 員 作 為 基 層 護 理 工 作 者 的 角 色, 以 切 合 發 展 ㆒ 個 以 區 為 本 的 服 務 網 絡 將 生 署 轄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轉 交 医 院 管 理 局 統 籌 運 作, 務 求 加 強 公 營 医 護 系 統 內 基 層 與 專 科 間 的 服 務 銜 接 擴 展 間 護 理 和 外 展 服 務, 使 病 能 安 坐 家 接 受 治 療 這 些 服 務 須 具 全 面 性, 並 以 病 為 心 鼓 勵 公 私 營 界 別 的 合 作, 使 兩 者 間 的 服 務 更 好 的 銜 接 兩 個 界 別 更 可 共 同 發 展 新 類 型 的 医 療 服 務 發 展 ㆒ 個 能 連 繫 公 私 營 医 護 界 別 福 利 界 以 及 其 他 區 團 體 的 電 子 医 療 訊 系 統, 方 便 分 享 医 療 訊 和 為 每 位 市 民 編 製 個 終 身 健 康 記 錄 加 強 口 腔 健 康 預 防 與 推 廣 工 作, 並 鼓 勵 非 政 府 機 構 以 合 宜 的 價 錢 向 市 民 提 供 牙 齒 護 理 服 務 在 公 營 医 護 系 統 內 提 供 医 服 務 我 們 會 首 先 引 入 医 門 診 服 務, 逐 漸 將 服 務 擴 展 公 立 医 院 內, 促 進 西 医 合 作 - 2 -

3 述 建 議 會 為 我 帶 來 甚 麼 好 處? 加 強 後 的 疾 病 預 防 工 作 和 基 層 医 療 護 理 服 務 可 以 使 市 民 更 效 維 持 健 康, 減 少 罹 患 疾 病 和 殘 疾 的 機 會 擴 展 後 的 間 和 區 護 理 服 務, 令 市 民 可 以 安 坐 家 接 受 治 療, 無 須 經 常 到 医 院 求 診 公 私 營 界 別 間 的 緊 密 合 作, 可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而 無 須 擔 心 護 理 的 銜 接 問 題 西 医 的 融 會 貫 通, 可 期 在 將 來 為 市 民 帶 來 嶄 新 的 健 康 服 務 藉 拓 展 價 格 合 宜 的 口 腔 護 理 服 務, 市 民 將 享 更 方 便 的 牙 齒 診 治 和 護 理, 改 善 口 腔 健 康 這 些 改 革 會 助 市 民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和 發 揮 工 作 潛 能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的 改 革 為 了 加 強 公 眾 對 医 護 服 務 質 素 的 信 心, 我 們 建 議 :- 要 求 所 医 護 專 業 員 持 續 進 修, 務 使 他 們 的 知 識 和 技 術 能 與 時 並 進 與 医 護 專 業 員 共 同 研 究, 鼓 勵 他 們 接 受 關 環 境 會 行 為 管 理 和 溝 通 科 的 培 訓, 使 他 們 能 向 病 提 供 全 護 理 服 務 鼓 勵 所 医 護 機 構 建 立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例 如 臨 床 工 作 審 核 和 風 險 管 理, 以 確 保 能 經 常 保 持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平 鼓 勵 私 家 医 生 增 加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向 病 說 明 他 們 權 選 擇 不 在 其 診 所 內 購 買 藥 物 這 建 議 可 方 便 病 作 出 適 當 選 擇 檢 討 關 私 家 医 院 發 牌 售 賣 藥 物 合 約 医 療 計 劃 與 其 他 關 医 護 服 務 的 法 例, 找 出 需 要 改 善 的 方, 以 保 障 病 安 全 在 生 署 內 成 立 申 訴 處, 調 查 病 的 投 訴 ㆒ 旦 調 停 無 效, 申 訴 處 會 將 調 查 結 果 轉 交 規 管 機 構, 考 慮 是 否 應 該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在 生 福 利 局 成 立 研 究 處, 加 強 制 定 政 策 的 能 力 - 3 -

4 述 建 議 會 為 我 帶 來 甚 麼 好 處? 医 護 專 業 員 接 受 的 持 續 進 修, 以 及 經 培 訓 後 所 具 備 的 廣 博 知 識, 加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可 保 障 病 安 全, 並 使 市 民 安 心 享 用 更 優 質 的 医 護 服 務 藉 申 訴 處 的 成 立, 市 民 可 在 投 訴 時 向 處 內 專 業 員 尋 求 意 見 和 助 同 時, 由 申 訴 處 作 為 獨 立 第 ㆔ 者, 對 投 訴 作 出 調 查, 會 使 關 工 作 更 加 公 開 和 公 正 生 署 將 轉 化 為 医 護 服 務 質 素 的 管 者, 亦 會 負 責 專 業 間 的 調 工 作, 這 會 使 服 務 準 受 到 持 續 督, 加 強 市 民 對 關 服 務 的 信 心 這 些 改 革 會 令 市 民 長 期 享 高 質 素 的 医 護 服 務 医 療 融 的 各 種 方 案 為 了 確 保 公 營 医 護 體 系 足 夠 經 費 供 長 期 運 作, 我 們 建 議 :- 在 公 營 医 護 機 構 內 厲 行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以 減 慢 整 體 成 本 升 速 度 重 新 考 慮 如 何 將 公 帑 投 放 在 最 需 要 的 方, 包 括 助 低 收 入 士 及 用 於 較 昂 貴 的 服 務 檢 討 現 時 的 公 營 医 護 服 務 的 收 費 制 度, 以 求 減 低 誤 用 和 濫 用 情 況, 藉 以 控 制 成 本 為 經 濟 能 力 不 穩 定 的 士 提 供 保 障, 使 他 們 能 享 高 準 的 医 護 服 務 鼓 勵 行 投 保, 使 病 可 負 擔 在 私 營 医 護 界 別 的 診 費 推 行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使 病 能 力 在 退 後 支 付 己 的 医 療 服 務 費 用 詳 細 研 究 哈 佛 顧 問 提 議 的 護 老 儲 蓄 計 劃, 用 以 支 付 長 期 護 理 的 需 要 甚 麼 是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這 是 ㆒ 個 為 供 款 和 其 配 偶 使 用 的 儲 蓄 戶 口 市 民 從 40 歲 開 始, 每 須 把 1% 2% 的 收 入 存 入 戶 口, 直 64 歲 為 止 戶 口 內 的 存 款 會 用 作 投, 以 賺 取 回 報 戶 口 內 存 款 在 ㆒ 般 情 況, 只 能 於 供 款 年 滿 65 歲 後 才 可 提 取 屆 - 4 -

5 時, 市 民 或 其 配 偶 可 從 戶 口 提 取 相 當 於 公 營 医 護 服 務 收 費 的 款 項, 支 付 医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費 用 如 供 款 去 世, 戶 口 的 結 餘 將 轉 交 遺 屬 甚 麼 是 護 老 儲 蓄 計 劃? 這 是 ㆒ 個 強 制 性 的 儲 蓄 計 劃, 要 求 市 民 在 工 作 期 間 將 收 入 的 1% 存 入 個 戶 口, 用 以 在 退 後 購 買 長 期 護 理 保 險 我 們 會 詳 細 研 究 這 個 方 案, 再 推 出 建 議 這 些 建 議 能 為 我 帶 來 甚 麼 得 益? 我 們 若 足 夠 的 經 費, 確 保 公 營 医 護 服 務 長 期 運 作, 便 能 使 每 ㆒ 位 市 民, 不 論 其 經 濟 狀 況 如 何, 都 能 繼 續 獲 得 高 質 素 的 医 護 服 務 假 如 公 營 医 護 體 系 的 經 費 不 能 應 付 長 期 開 支, 最 受 影 響 的 會 是 哪 些 士? 最 受 影 響 的 會 是 依 賴 公 共 医 護 服 務 的 低 收 入 士 政 府 會 否 藉 以 改 革 措 施 來 減 低 對 公 共 医 療 的 承 擔? 不 會 政 府 將 不 會 減 少 對 公 營 医 療 大 量 補 貼 我 們 預 期 將 來 公 營 医 護 服 務 的 主 要 政 來 源, 仍 會 是 來 公 帑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多 撥 款 於 公 共 医 護 服 務 之? 政 府 用 於 医 護 服 務 的 開 支, 現 已 佔 經 常 公 共 開 支 的 百 分 之 ㈩㈤ 大 幅 度 在 医 護 服 務 增 加 撥 款, 會 使 其 他 同 樣 重 要 的 公 共 服 務, 例 如 教 育 和 福 利 等, 所 得 到 的 撥 款 相 應 減 少 - 5 -

6 未 來 的 公 營 服 務 收 費 會 否 與 服 務 成 本 的 高 低 掛? 不 會 我 們 明 白 某 些 需 要 的 医 護 服 務 是 極 之 昂 貴 的, 見 及 此, 公 營 服 務 的 收 費 必 會 保 持 於 市 民 所 能 負 擔 的 平 政 府 會 否 為 低 收 入 的 病 提 供 保 障? 會 經 濟 困 難 士, 可 如 現 時 ㆒ 樣 獲 得 豁 免 費 用 夾 心 階 層 士 遇 經 濟 困 難 時, 亦 可 以 申 請 援 助 我 們 會 確 保 不 會 因 經 濟 拮 据 而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医 療 照 顧 為 何 哈 佛 專 家 小 組 建 議 的 聯 合 保 健 計 劃 不 被 考 慮? 該 計 劃 建 議 以 風 險 分 擔 為 原 則, 強 制 在 職 士 供 款, 用 以 支 付 医 療 費 用 這 建 議 實 際 是 要 求 年 輕 ㆒ 負 擔 年 長 ㆒ 的 医 療 需 要 隨 口 老 化, 年 輕 ㆒ 在 口 所 佔 比 例 會 相 應 降, 這 不 但 會 令 他 們 承 受 沉 重 的 政 負 擔, 而 且, 供 款 所 得 經 費 亦 不 足 應 付 医 護 服 務 的 長 期 開 支 時 間 表 我 們 會 因 應 你 的 意 見, 在 未 來 ㈩ 年 循 序 漸 進 推 行 這 些 建 議 我 們 會 諮 詢 關 的 團 體, 首 先 手 推 行 改 善 医 護 服 務 架 構 方 面 的 改 革, 包 括 :- 凝 聚 跨 界 別 的 力 量, 預 防 疾 病 推 廣 家 庭 医 為 本 的 医 護 模 式 改 由 医 管 局 提 供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聯 結 牙 科 專 業 以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收 費 合 宜 的 牙 科 服 務 在 公 營 體 系 內 試 辦 医 服 務 - 6 -

7 期 方 案 :- 成 立 申 訴 處 為 病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發 展 公 私 營 服 務 合 作 計 劃 建 設 電 子 医 療 訊 系 統, 促 進 訊 交 流 和 為 每 位 市 民 編 製 個 終 身 健 康 記 錄 實 施 多 項 提 高 医 護 平 的 質 素 保 證 方 案 建 立 區 護 理 網 絡, 減 少 病 的 住 院 需 要 長 遠 方 案 :- 改 變 公 營 收 費 制 度, 集 助 需 要 的 範 疇 研 究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計 劃, 以 應 付 退 後 的 医 療 費 用 研 究 護 老 儲 蓄 計 劃, 以 應 付 長 期 護 理 的 需 要 我 們 會 就 各 項 長 遠 方 案 作 出 檢 討 及 研 究 在 更 多 料 時, 我 們 會 再 諮 詢 你 的 意 見, 才 決 定 進 ㆒ 步 的 工 作 路 向 - 7 -

8 医 護 改 革 主 要 方 案 ㆒ 覽 表 ㆔ 大 環 節 策 略 方 向 加 強 預 防 工 作 重 整 基 層 医 療 医 護 服 務 架 構 發 展 完 善 區 服 務 促 進 公 私 營 機 構 銜 接 支 援 牙 科 護 理 推 廣 医 藥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改 善 病 投 訴 機 制 減 輕 成 本 医 療 融 制 度 改 革 公 營 收 費 制 度 引 入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 8 -

9 這 份 單 張 只 簡 列 了 医 護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你 我 齊 參 與, 健 康 伴 我 行 的 重 點 及 建 議 我 們 希 望 你 細 閱 文 件 內 的 改 革 方 向, 並 歡 迎 你 提 出 意 見 諮 詢 文 件 可 於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心,医 院 管 理 局 大 樓 的 健 康 訊, 各 公 立 医 院 的 病 源 心 和 生 署 轄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療 所 索 取 文 件 亦 已 存 放 在 各 大 公 共 圖 書 館 及 載 於 生 福 利 局 網 頁 : 請 將 你 的 意 見 於 ㆓ 零 零 ㆒ 年 ㆔ ㈩㈤ 前 寄 往 :- 香 港 環 花 園 道 美 利 大 樓 生 福 利 局 医 護 改 革 小 組 或 傳 真 : (852) 或 電 郵 : hcr@hwb.gcn.gov.hk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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穨COVER 1-6 7-12 13-17 18-26 27-36 37-48 49-58 59-65 66-78 79-83 84-94 95-104 105-110 111 112-115 116-123 124-126 127-160 2. 77 82 1 000 3.2 100 000 2 3. ( ) 4. 5. 2 200 - 2-6. ( ) ( ) ( ) - 3 -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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