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元大金103Q2報告_Fina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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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 大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暨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第 二 季 ( 股 票 代 碼 2885)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南 路 1 段 66 號 4 樓 10 樓 12 樓 13 樓 電 話 :(02) ~1~

2 元 大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第 二 季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暨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一 封 面 1 二 目 錄 2 ~ 3 三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4 四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5 ~ 6 五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7 六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8 七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9 ~ 10 八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11 ~ 226 ( 一 ) 公 司 沿 革 11 ( 二 )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11 ( 三 )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12 ~ 14 ( 四 )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14 ~ 37 ( 五 )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38 ~ 39 ( 六 )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之 說 明 40 ~ 94 ( 七 ) 關 係 人 交 易 95 ~ 120 ( 八 ) 質 押 之 資 產 120 ~ 121 ( 九 )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及 未 認 列 之 合 約 承 諾 122 ~ 128 ~2~

3 項 目 頁 次 ( 十 ) 重 大 之 災 害 損 失 128 ( 十 一 ) 重 大 之 期 後 事 項 128 ~ 129 ( 十 二 ) 其 他 129 ~ 203 ( 十 三 )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203 ~ 224 ( 十 四 ) 部 門 資 訊 225 ~ 226 九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227 ~ 2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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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 一 ) 已 採 用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無 ( 二 ) 尚 未 採 用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依 據 金 管 會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令,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自 民 國 104 年 起 全 面 採 用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並 發 布 生 效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不 包 含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相 關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彙 列 如 下 : 新 準 則 解 釋 及 修 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2010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民 國 101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之 修 正 遞 延 所 得 稅 : 標 的 資 產 之 回 收 民 國 101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訂 員 工 福 利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正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2 號 之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比 較 揭 露 對 首 次 採 用 者 之 有 限 度 豁 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嚴 重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及 首 次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採 用 者 固 定 日 期 之 移 除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政 府 貸 款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互 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投 資 個 體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聯 合 協 議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0 號 露 天 礦 場 於 生 產 階 段 之 剝 除 成 本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經 評 估 後 合 併 公 司 認 為 除 下 列 各 項 外, 適 用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將 不 致 對 合 併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變 動 :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該 準 則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表 達 方 式, 將 列 示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 依 性 質 分 類 為 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及 後 續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兩 類 別 該 修 正 同 時 規 定 以 稅 前 金 額 列 示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其 相 關 稅 額 應 隨 前 述 兩 類 別 予 以 單 獨 列 示 合 併 公 司 將 依 該 準 則 改 變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表 達 ~12~

13 方 式 2.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員 工 福 利 該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 利 息, 並 用 其 取 代 準 則 修 正 前 之 利 息 成 本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應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不 再 於 符 合 既 得 條 件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分 攤 認 列 為 費 用 ; 企 業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而 非 僅 於 已 明 確 承 諾 相 關 離 職 事 件 時, 始 應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為 負 債 及 費 用 等 此 外 增 加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揭 露 規 定 合 併 公 司 現 正 評 估 上 述 項 目 對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影 響, 故 尚 未 列 示 相 關 影 響 金 額, 相 關 影 響 金 額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3.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該 修 正 要 求 對 所 有 於 報 導 日 存 在 之 未 除 列 之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及 對 已 移 轉 資 產 之 任 何 持 續 參 與 提 供 額 外 之 量 化 及 質 性 揭 露 經 評 估 該 修 正 將 使 合 併 公 司 增 加 對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之 量 化 及 質 性 揭 露 4.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該 準 則 整 合 各 號 準 則 對 企 業 所 持 有 子 公 司 聯 合 協 議 關 聯 企 業 及 未 納 入 合 併 報 表 之 結 構 型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規 定, 並 要 求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合 併 公 司 將 依 該 準 則 增 加 有 關 合 併 個 體 之 資 訊 揭 露 5.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為 : 於 衡 量 日, 市 場 參 與 者 間 在 有 秩 序 之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所 能 收 取 或 移 轉 負 債 所 須 支 付 之 價 格 建 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架 構, 須 以 市 場 參 與 者 之 觀 點 ; 對 於 非 金 融 資 產 之 衡 量 須 基 於 最 高 及 最 佳 使 用 狀 態 ; 並 規 範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經 評 估 該 準 則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無 重 大 影 響, 並 將 依 規 定 增 加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 三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1.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 新 準 則 解 釋 及 修 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第 38 號 之 修 正 折 舊 及 攤 銷 可 接 受 方 法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之 釐 清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及 第 41 號 之 修 正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正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 員 工 提 撥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13~

14 2. 合 併 公 司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解 釋 及 修 正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相 關 影 響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四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此 等 政 策 在 所 有 報 導 期 間 一 致 地 適 用 (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證 券 商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期 貨 商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保 險 業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4 號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編 製 ( 二 ) 編 製 基 礎 1. 除 下 列 重 要 項 目 外,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按 歷 史 成 本 編 製 :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包 括 衍 生 工 具 ) (2)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3) 按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加 計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減 除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淨 額 認 列 之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4) 各 項 保 險 負 債 再 保 險 準 備 資 產 及 外 匯 價 格 變 動 準 備 係 依 保 險 業 各 種 準 備 金 提 存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計 列 2. 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 以 下 簡 稱 IFRSs) 之 財 務 報 告 需 要 使 用 一 些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在 應 用 合 併 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請 詳 附 註 五 說 明 ( 三 ) 合 併 基 礎 1.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原 則 新 準 則 解 釋 及 修 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修 正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更 替 及 避 險 會 計 之 繼 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 正 收 購 聯 合 營 運 權 益 之 會 計 處 理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4 號 管 制 遞 延 帳 戶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5 號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1 號 公 課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6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1) 合 併 公 司 將 所 有 子 公 司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之 個 體 子 公 司 指 合 併 公 司 有 權 主 導 其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之 所 有 個 體 ( 包 括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一 般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超 過 50%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在 評 估 合 併 公 司 是 否 控 制 另 一 個 體 時, 已 考 量 目 前 可 執 行 或 可 轉 換 潛 在 表 決 權 之 存 在 及 影 ~14~

15 響 子 公 司 自 收 購 日 ( 即 合 併 公 司 取 得 控 制 之 日 ) 起 全 面 合 併, 於 喪 失 控 制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2) 合 併 公 司 內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餘 額 及 未 實 現 損 益 業 已 銷 除 子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已 作 必 要 之 調 整, 與 合 併 公 司 採 用 之 政 策 一 致 (3)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各 組 成 部 分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亦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即 使 非 控 制 權 益 因 而 成 為 虧 損 餘 額 (4) 對 子 公 司 持 股 之 變 動 若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 與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交 易 ), 係 作 為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亦 即 視 為 與 業 主 間 進 行 之 交 易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調 整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係 直 接 認 列 為 權 益 (5) 當 合 併 公 司 喪 失 對 子 公 司 之 控 制, 對 前 子 公 司 之 剩 餘 投 資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重 新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對 於 先 前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與 該 子 公 司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其 會 計 處 理 與 合 併 公 司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基 礎 相 同, 亦 即 如 先 前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於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將 被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則 當 喪 失 對 子 公 司 之 控 制 時, 將 該 利 益 或 損 失 自 權 益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2.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證 券 經 紀 自 營 承 銷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期 貨 交 易 輔 助 期 貨 自 營 業 務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募 集 與 發 行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銀 行 銀 行 業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證 金 證 券 融 資 融 券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 期 貨 業 期 貨 經 理 期 貨 顧 問 證 券 業 證 券 交 易 輔 助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人 壽 人 身 保 險 事 業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投 資 信 託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創 業 投 資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創 投 ) 創 業 投 資 業 務 ~15~

16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資 管 )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投 顧 )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大 證 券 亞 洲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亞 金 ) 元 大 國 際 保 險 經 紀 人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保 經 ) 寶 來 控 股 (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寶 來 控 股 ) 寶 來 保 險 代 理 人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寶 來 保 代 ) 元 大 亞 金 元 大 證 券 控 股 (B.V.I)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B.V.I) 元 大 亞 金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 元 大 亞 金 寶 來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 金 融 機 構 金 錢 債 務 管 理 服 務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投 資 控 股 保 險 經 紀 人 業 務 投 資 控 股 保 險 代 理 人 業 務 投 資 控 股 受 託 買 賣 自 行 買 賣 及 承 銷 投 資 諮 詢 受 託 買 賣 及 自 行 買 賣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註 註 1 ~16~

17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元 大 亞 金 元 大 證 投 資 諮 詢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投 資 諮 詢 北 京 ) 元 大 亞 金 東 洋 證 券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東 洋 證 券 ) 寶 來 控 股 寶 來 投 資 管 理 ( 開 曼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寶 來 投 資 管 理 ) 東 洋 證 券 東 洋 金 融 貸 款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東 洋 金 融 貸 款 ) 東 洋 證 券 東 洋 創 投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東 洋 創 投 ) 東 洋 證 券 東 洋 儲 蓄 銀 行 ( 菲 律 賓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東 洋 儲 蓄 菲 律 賓 銀 行 ) 東 洋 證 券 東 洋 證 券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東 洋 證 券 香 港 ) 東 洋 金 融 貸 款 東 洋 證 券 香 港 東 洋 證 券 香 港 TY Money Corp.( 以 下 簡 稱 TY Money) 東 洋 證 券 ( 柬 埔 寨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東 洋 柬 埔 寨 ) Heng Xin Asia Holdings Limited( 以 下 簡 稱 Heng Xin Asia Holding) 投 資 諮 詢 註 2 證 券 交 易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約 提 供 意 見 承 銷 業 務 資 產 管 理 財 務 顧 問 及 期 貨 合 約 註 3 投 資 管 理 融 資 貸 款 註 3 投 資 業 務 註 3 存 款 業 務 房 貸 業 務 外 匯 換 匯 融 資 貸 款 不 良 債 權 處 理 承 銷 輔 導 財 務 顧 問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註 註 註 註 3 投 資 管 理 諮 詢 註 3 ~17~

18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Heng Xin Asia Holdings 上 海 信 升 投 資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上 海 信 升 ) 元 大 銀 行 元 大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產 代 ) 元 大 銀 行 元 大 國 際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保 代 ) 元 大 銀 行 元 大 國 際 租 賃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國 際 租 賃 )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勝 元 期 資 訊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香 港 ) 勝 元 期 資 訊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勝 元 期 資 訊 ) 勝 元 期 資 訊 ( 薩 摩 亞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勝 元 期 資 訊 薩 摩 亞 ) 投 資 管 理 諮 詢 財 務 諮 詢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商 務 信 息 諮 詢 經 濟 貿 易 諮 詢 市 場 營 銷 策 劃 技 術 推 廣 技 術 服 務 註 3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各 種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之 買 賣 經 銷 及 租 賃 等 業 務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金 融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投 資 控 股 ~18~

19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勝 元 期 資 勝 元 期 信 息 科 技 訊 薩 摩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亞 ( 以 下 簡 稱 勝 元 期 信 息 科 技 上 海 )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資 訊 服 務 元 大 創 投 元 大 壹 創 業 投 資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元 大 壹 創 投 ) 創 業 投 資 業 務 投 資 公 司 所 持 股 權 百 比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2 年 6 月 30 日 說 明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證 券 經 紀 自 營 承 銷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期 貨 交 易 輔 助 期 貨 自 營 業 務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募 集 與 發 行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銀 行 銀 行 業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證 金 證 券 融 資 融 券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期 貨 業 期 貨 經 理 期 貨 顧 問 證 券 業 證 券 交 易 輔 助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創 投 創 業 投 資 業 務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資 管 金 融 機 構 金 錢 債 務 管 理 服 務 元 大 金 控 元 大 投 顧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大 亞 金 投 資 控 股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大 保 經 保 險 經 紀 人 業 務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寶 來 控 股 投 資 控 股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寶 來 保 代 保 險 代 理 人 業 務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寶 聚 保 險 代 理 人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寶 聚 保 代 ) 保 險 代 理 人 業 務 ~19~

20 投 資 公 司 所 持 股 權 百 比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2 年 6 月 30 日 說 明 元 大 亞 金 元 大 B.V.I 投 資 控 股 元 大 亞 金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受 託 買 賣 自 行 買 賣 註 1 及 承 銷 投 資 諮 詢 元 大 亞 金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受 託 買 賣 自 行 買 賣 註 1 寶 來 控 股 寶 來 投 資 管 理 投 資 管 理 元 大 銀 行 元 大 產 代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元 大 銀 行 元 大 保 代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元 大 銀 行 元 大 國 際 租 賃 各 種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之 買 賣 經 銷 及 租 賃 等 業 務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元 大 寶 來 期 貨 勝 元 期 資 訊 資 訊 服 務 註 4 勝 元 期 資 訊 勝 元 期 資 訊 薩 摩 亞 投 資 控 股 勝 元 期 資 訊 薩 勝 元 期 信 息 科 技 上 資 訊 服 務 摩 亞 海 元 大 創 投 元 大 壹 創 投 創 業 投 資 業 務 註 1: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 原 名 : 元 大 證 券 ( 香 港 )) 於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以 營 業 讓 與 方 式 受 讓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全 部 營 業 ( 除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中 介 人 業 務 以 外 ) 與 資 產, 讓 與 生 效 日 期 為 民 國 101 年 7 月 1 日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另 於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以 營 業 讓 與 方 式 受 讓 寶 來 證 券 香 港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中 介 人 業 務, 讓 與 生 效 日 期 為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註 2: 係 民 國 102 年 第 三 季 新 投 資 設 立 註 3: 元 大 亞 洲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完 成 韓 國 東 洋 證 券 53.1% 股 權 交 割, 並 取 得 對 該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控 制 註 4: 主 要 營 業 活 動 尚 未 開 始 3. 未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說 明 元 大 寶 來 寶 聚 保 代 證 券 寶 來 控 股 寶 來 資 本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寶 來 資 本 ) 寶 來 控 股 漢 宇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漢 宇 財 務 ) 寶 來 控 股 漢 宇 投 資 諮 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漢 宇 上 海 )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保 險 代 理 註 人 業 務 承 銷 輔 導 註 財 務 顧 問 註 投 資 諮 詢 註 ~20~

21 投 資 公 司 註 : 寶 來 資 本 漢 宇 財 務 及 漢 宇 上 海 已 決 議 清 算 解 散 ; 寶 聚 保 代 則 於 民 國 102 年 12 月 決 議 清 算 解 散, 合 併 公 司 已 無 實 質 控 制 力, 故 停 止 將 其 納 入 合 併 個 體 之 中 4. 子 公 司 會 計 期 間 不 同 之 調 整 及 處 理 方 式 : 無 此 情 形 5. 子 公 司 將 資 金 移 轉 予 母 公 司 之 能 力 受 重 大 限 制 者 : 無 此 情 形 ( 四 ) 外 幣 換 算 合 併 公 司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新 臺 幣 作 為 表 達 貨 幣 1. 外 幣 交 易 及 餘 額 (1) 以 外 幣 計 價 或 要 求 以 外 幣 交 割 之 外 幣 交 易, 其 外 幣 金 額 依 交 易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記 帳 (2) 外 幣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按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調 整 當 有 若 干 匯 率 可 供 選 用 時, 係 採 用 若 該 交 易 或 餘 額 所 表 彰 之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於 衡 量 日 發 生 時 可 用 於 交 割 該 現 金 流 量 之 匯 率 因 交 割 外 幣 而 產 生 之 換 算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3)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 A.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項 目, 係 以 原 始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B.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項 目, 係 以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當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時, 該 利 益 或 損 失 所 含 之 任 何 兌 換 差 異 部 分 亦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當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認 列 為 損 益 時, 該 利 益 或 損 失 所 含 之 任 何 兌 換 差 異 部 分 亦 認 列 為 損 益 2.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換 算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2 年 6 月 30 日 說 明 寶 來 控 股 寶 來 資 本 承 銷 輔 導 註 1 寶 來 控 股 漢 宇 財 務 財 務 顧 問 註 1 寶 來 控 股 漢 宇 上 海 投 資 諮 詢 註 1 合 併 公 司 內 之 所 有 個 體 若 其 功 能 性 貨 幣 ( 非 為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經 濟 下 之 貨 幣 ) 不 同 於 表 達 貨 幣 者, 其 經 營 結 果 及 財 務 狀 況 以 下 列 程 序 換 算 為 表 達 貨 幣 : (1) 所 表 達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2) 所 表 達 之 損 益 係 以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3) 所 有 因 換 算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21~

22 ( 五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項 目 包 含 庫 存 現 金 存 放 銀 行 同 業 及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及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六 ) 附 條 件 票 券 及 債 券 交 易 承 作 票 債 券 屬 附 買 回 附 賣 回 條 件 交 易 者, 在 賣 出 買 入 日 期 及 約 定 買 回 賣 回 日 期 間 按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認 列 利 息 支 出 及 利 息 收 入, 並 在 賣 出 買 入 日 期 認 列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及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 七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合 併 公 司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含 衍 生 工 具, 皆 依 據 IFRSs 規 定, 認 列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且 依 所 屬 之 分 類 衡 量 1.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所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為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等 四 類 (1) 慣 例 交 易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皆 採 交 易 日 會 計 (2)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若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再 買 回 投 資 組 合 為 短 期 獲 利 操 作 模 式 或 屬 衍 生 工 具 者, 分 類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金 融 資 產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合 併 公 司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金 融 資 產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其 指 定 係 為 : A. 消 除 或 重 大 減 少 因 採 用 不 同 基 礎 衡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並 認 列 相 關 之 利 益 及 損 失, 而 產 生 之 衡 量 或 認 列 不 一 致 B.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評 估 績 效 C. 混 合 工 具 含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帳 列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項 目 下,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帳 列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損 益 項 目 下 (3)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並 加 計 取 得 之 交 易 成 本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續 後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且 其 價 值 變 動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調 整, 累 積 評 價 利 益 或 損 失 於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時,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原 非 透 過 指 定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之 金 融 資 產, 且 符 合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之 定 義, 當 有 意 圖 或 能 力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至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或 到 期 日, 予 以 重 分 類 至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及 無 活 絡 市 場 債 券 投 資, 並 以 重 分 類 當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作 為 新 攤 銷 後 成 本, 原 已 認 列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於 剩 餘 期 間 內 按 ~22~

23 有 效 利 率 攤 銷 至 損 益 (4)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A. 應 收 款 項 包 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係 指 合 併 公 司 直 接 提 供 金 錢 商 品 或 勞 務 予 債 務 人 所 產 生 者 B.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之 原 始 認 列 公 允 價 值 通 常 為 交 易 價 格, 以 該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重 大 交 易 成 本 支 付 或 收 取 之 重 大 手 續 費 折 溢 價 等 因 素 為 入 帳 基 礎,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按 有 效 利 率 法 作 後 續 衡 量 惟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規 定,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款 項 若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 得 以 原 始 發 票 金 額 衡 量 (5)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交 易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續 後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有 效 利 息 之 折 溢 價 攤 銷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6)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A.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無 活 絡 市 場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並 加 計 取 得 之 交 易 成 本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公 允 價 值 合 理 估 計 數 之 變 異 區 間 重 大, 且 無 法 合 理 評 估 不 同 估 計 數 之 機 率 時, 以 成 本 衡 量 B.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商 品 投 資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交 易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續 後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有 效 利 息 之 折 溢 價 攤 銷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C. 買 入 應 收 債 權 - 合 併 公 司 於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不 良 債 權 時,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後 續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且 其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2. 金 融 負 債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金 融 負 債 包 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及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包 含 以 交 易 為 目 的 之 金 融 負 債 及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如 金 融 負 債 之 取 得 或 發 生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或 再 買 回, 或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即 屬 合 併 管 理 之 可 辨 認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之 一 部 分, 且 有 證 據 顯 示 其 近 期 實 際 經 營 模 式 為 短 期 獲 利 者, 被 分 類 為 以 交 易 為 目 的 持 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亦 被 分 類 為 以 交 易 為 目 的 持 有 以 交 易 為 目 的 持 有 之 金 融 負 債 亦 包 括 放 空 之 賣 方 須 交 付 所 借 入 金 融 資 產 之 義 務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及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帳 列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項 目 下,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帳 列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損 益 項 目 下 (2)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23~

24 凡 未 分 類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低 於 市 場 利 率 之 放 款 承 諾 及 因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不 符 合 除 列 要 件 或 因 持 續 性 參 與 而 產 生 之 金 融 負 債 者, 皆 屬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3.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合 併 公 司 於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時, 將 除 列 金 融 資 產 : (1)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之 權 利 失 效 (2) 移 轉 收 取 金金 融 資 產 現 金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利, 且 業 已 移 轉 金金 融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及 報 酬 (3) 移 轉 收 取 金金 融 資 產 之 合 約 權 利利, 惟 未 保 留 對 金金 融 資 產 之 控 制 合 併 公 司 若 未 移 轉 亦 未 保 留 已 移 轉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及 報 酬, 且 保 留 對 該 已 移 轉 資 產 之 控 制, 則 企 業 應 於 其 持 續 參 與 之 範 圍 持 續 認 列 該 已 移 轉 資 產 4. 金 融 負 債 之 除 列 (1) 合 併 公 司 於 合 約 所 載 之 義 務 履 行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2)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現 有 金 融 負 債 之 條 款 有 作 重 大 修 改 且 具 重 大 差 異 者, 除 列 原 認 列 之 金 融 負 債, 並 認 列 新 金 融 負 債 並 將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對 價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 八 ) 證 券 融 資 融 券 及 借 券 1. 證 券 融 資 主 要 係 合 併 公 司 依 照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對 證 券 投 資 人 融 通 資 金 或 證 券 商 轉 融 資, 發 生 時 以 應 收 證 券 融 資 款 ( 帳 列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 入 帳, 將 融 資 人 以 融 資 買 入 之 全 部 證 券 作 為 擔 保 品, 合 併 公 司 就 此 項 擔 保 品, 按 股 票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及 相 對 科 目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不 予 入 帳 2. 依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對 委 託 人 融 資,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比 率 收 取 融 資 自 備 款 3. 證 券 融 券 係 以 融 資 人 提 供 為 擔 保 之 融 資 買 進 證 券 或 存 入 保 證 證 券 及 向 股 票 所 有 人 標 借 或 洽 借 之 證 券 辦 理 此 項 業 務 融 券 時, 按 股 票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證 券 融 券 處 理 同 時 依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融 券 人 須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成 數 繳 付 融 券 保 證 金 或 等 值 之 融 券 保 證 品 予 本 公 司 作 為 保 證, 收 取 保 證 金 者, 以 融 券 存 入 保 證 金 科 目 入 帳 ( 帳 列 應 付 款 項 ), 收 取 保 證 品 者, 則 按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存 入 保 證 品 處 理 融 券 人 融 券 賣 出 之 價 款, 扣 除 證 券 商 手 續 費 本 公 司 融 券 手 續 費 及 證 券 交 易 稅 後 之 餘 額, 作 為 融 券 擔 保 金, 以 應 付 融 券 價 款 科 目 入 帳 ( 帳 列 應 付 款 項 ) 4. 依 照 原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88) 台 財 證 ( 四 )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凡 現 金 增 資 認 股 融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中 有 停 止 交 易 或 下 市 之 情 事 或 融 資 人 信 用 交 易 帳 戶 內 之 有 價 證 券 皆 屬 無 法 處 分 者, 該 部 分 融 資 餘 額 即 依 實 際 清 理 情 形, 分 別 轉 列 其 他 應 收 款 或 催 收 款 項 ; 整 戶 擔 保 維 持 率 低 於 規 定 比 率 經 處 分 仍 有 不 足 且 未 依 期 限 補 繳 部 份 之 融 資 餘 額, 應 即 ~24~

25 轉 列 催 收 款 項 5. 證 券 借 券 係 借 券 人 向 股 票 所 有 人 洽 借 有 價 證 券, 並 由 借 券 人 以 相 同 種 類 數 量 有 價 證 券 返 還 之 行 為 借 券 時, 按 股 票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借 入 證 券 處 理 借 券 人 須 支 付 借 券 保 證 金 或 等 值 之 借 券 保 證 品, 支 付 保 證 金 者, 以 存 出 借 券 保 證 金 科 目 入 帳 ( 帳 列 其 他 資 產 - 淨 額 ), 支 付 保 證 品 者, 則 按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存 出 保 證 品 處 理 ; 出 借 時, 按 股 票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證 券 融 券 處 理 合 併 公 司 為 出 借 人 須 收 取 借 券 保 證 金 或 等 值 之 借 券 保 證 品, 收 取 保 證 金 者, 以 借 券 存 入 保 證 金 科 目 入 帳 ( 帳 列 其 他 負 債 ), 收 取 保 證 品 者, 則 按 面 額 以 備 忘 科 目 存 入 保 證 品 處 理 ( 九 ) 金 融 工 具 之 互 抵 當 有 法 律 上 可 執 行 之 權 利 將 所 認 列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抵 銷, 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交 割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始 可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互 抵, 並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以 淨 額 表 達 ( 十 )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1.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單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 即 損 失 事 件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單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 有 能 可 靠 估 計 之 影 響 2. 合 併 公 司 用 以 決 定 是 否 存 在 減 損 損 失 之 客 觀 證 據 之 政 策 如 下 : (1) 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發 生 顯 著 財 務 困 難 ; (2) 違 反 合 約, 例 如 利 息 或 本 金 支 付 發 生 違 約 或 逾 期 ; (3) 合 併 公 司 因 與 債 務 人 財 務 困 難 相 關 之 經 濟 或 法 律 理 由, 給 予 債 務 人 原 不不 可 能 考 量 之 讓 步 ; (4) 債 務 人 將 進 入 破 產 或 其 他 財 務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大 增 ; (5) 由 於 發 行 人 財 務 困 難 而 使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活 絡 市 場 消 失 ; (6) 可 觀 察 之 資 訊 顯 示, 一 組 金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來 現 金金 流 量 於 該 等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可 衡 量 之 減 少, 雖 然 該 減 少 尚 無 法 認 定 係 屬 該 組 中 之 某 個 別 金金 融 資 產, 該 等 資 料 包 括 該 組 金金 融 資 產 之 債 務 人 償 付 狀 況 之 不不 利利 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金 融 資 產 中 資 產 違 約 有 關 之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經 濟 情 況 ; (7) 發 行 人 所 處 營 運 之 技 術 市 場 經 濟 或 法 令 環 境 中 所 發 生 具 不 利 影 響 之 重 大 改 變 的 資 訊, 且 該 證 據 顯 示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該 權 益 投 資 之 投 資 成 本 ; 或 (8)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大 幅 或 持 久 性 下 跌 至 低 於 成 本 (9) 其 他 依 合 併 公 司 內 部 政 策 判 斷 之 指 標 3. 合 併 公 司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按 以 下 各 類 別 處 理 : (1)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合 併 公 司 首 先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並 區 分 為 重 大 個 別 金 融 資 ~25~

26 產 單 獨 發 生 減 損 及 非 屬 重 大 之 個 別 金 融 資 產 單 獨 或 共 同 發 生 減 損 合 併 公 司 若 決 定 個 別 評 估 之 金 融 資 產 ( 無 論 重 大 與 否 ) 未 存 在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則 再 將 該 資 產 納 入 具 類 似 信 用 風 險 特 性 之 金 融 資 產 組 合, 並 以 組 合 評 估 減 損 個 別 評 估 減 損 並 已 認 列 或 持 續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融 資 產, 無 須 納 入 組 合 評 估 減 損 若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損 失 金 額 為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其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不 含 尚 未 發 生 之 未 來 信 用 損 失 ) 採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損 失 金 額 依 金 融 資 產 之 性 質 列 於 呆 帳 費 用 及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提 存 或 資 產 減 損 損 失 項 目 下 如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浮 動 利 率, 衡 量 減 損 損 失 所 用 之 折 現 率 係 按 合 約 決 定 之 現 時 有 效 利 率 無 論 是 否 可 能 取 得 擔 保 品, 計 算 質 押 金 融 資 產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現 值, 均 反 映 擔 保 品 可 能 產 生 之 現 金 流 量, 並 減 除 取 得 及 出 售 擔 保 品 之 成 本 金 融 資 產 若 為 組 合 評 估 減 損, 係 以 類 似 信 用 風 險 特 性 為 基 礎 分 組 ; 該 等 信 用 風 險 特 性 係 代 表 債 務 人 依 合 約 條 款 支 付 所 有 到 期 金 額 之 能 力 ( 例 如, 以 考 量 資 產 類 型 逾 期 狀 況 及 其 他 攸 關 因 子 之 信 用 風 險 評 估 流 程 或 評 等 流 程 為 基 礎 ) 所 選 用 之 特 性 代 表 債 務 人 依 所 評 估 資 產 之 合 約 條 款 支 付 所 有 到 期 金 額 之 能 力, 因 而 與 各 組 資 產 之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估 計 攸 關 組 合 評 估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其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係 以 與 該 組 合 內 金 融 資 產 具 類 似 信 用 風 險 特 性 之 資 產 相 關 歷 史 損 失 經 驗 為 基 礎 歷 史 損 失 經 驗 係 基 於 現 時 可 觀 察 資 料 調 整, 以 反 映 未 影 響 歷 史 損 失 經 驗 期 間 之 現 時 狀 況 之 影 響, 並 排 除 現 時 已 不 存 在 之 歷 史 期 間 狀 況 之 影 響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變 動 之 估 計 反 映 每 一 期 間 之 相 關 可 觀 察 資 料 變 動 ( 如 不 動 產 價 格 商 品 價 格 付 款 情 況 或 可 表 徵 組 合 已 發 生 損 失 及 損 失 幅 度 之 其 他 因 素 之 變 動 ), 並 與 其 變 動 方 向 一 致 合 併 公 司 定 期 覆 核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方 法 與 假 設, 以 減 少 損 失 估 計 與 實 際 損 失 經 驗 之 差 異 當 對 銀 行 或 客 戶 之 放 款 確 定 無 法 收 回 時, 將 帳 面 價 值 和 相 關 之 備 抵 帳 戶 沖 銷 當 合 併 公 司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之 法 律 程 序 且 減 損 之 金 額 可 以 確 定 時, 始 沖 銷 確 定 無 法 收 回 之 債 權 若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而 該 減 少 明 顯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件 有 關 ( 例 如 債 務 人 之 信 用 等 級 改 善 ),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藉 由 調 整 備 抵 帳 戶 迴 轉 該 迴 轉 不 得 使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大 於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應 有 之 減 損 迴 轉 日 攤 銷 後 成 本 迴 轉 金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上 述 評 估 過 程 另 行 參 照 金 管 會 發 佈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提 列 應 收 款 項 放 款 再 保 險 合 約 資 產 之 應 攤 回 再 保 賠 款 與 給 付 及 應 收 再 保 往 來 款 項 等 債 權 之 備 抵 呆 帳 評 估, 係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及 衡 量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第 4 號 保 險 合 約 之 規 定, 予 以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2)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之 減 少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且 有 客 ~26~

27 觀 證 據 顯 示 該 資 產 已 減 損 時, 即 使 該 金 融 資 產 尚 未 除 列,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評 價 損 失 應 自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其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透 過 損 益 迴 轉, 任 何 後 續 公 允 價 值 增 加 數 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之 債 務 工 具, 其 公 允 價 值 若 於 後 續 期 間 增 加, 而 該 增 加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則 予 以 迴 轉 並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3)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損 失 金 額 認 列 於 資 產 減 損 損 失 項 目 下, 該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迴 轉 ( 十 一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於 合 約 日 以 公 允 價 值 初 始 認 列, 且 續 後 以 公 允 價 值 持 續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包 括 活 絡 市 場 之 公 開 報 價 或 最 近 市 場 交 易 價 格 以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模 型 或 選 擇 權 定 價 模 型 等 之 評 價 技 術 所 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當 其 公 允 價 值 為 正 數 時 列 為 資 產, 而 當 公 允 價 值 為 負 數 時 列 為 負 債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應 檢 視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之 經 濟 特 性 及 風 險 與 主 契 約 之 經 濟 特 性, 若 非 緊 密 關 聯, 且 主 契 約 並 非 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除 非 選 擇 指 定 整 體 混 合 契 約 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則 係 將 主 契 約 及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分 別 認 列 該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係 以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 十 二 ) 非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較 高 者 除 商 譽 外, 當 以 前 年 度 已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 況 下 減 除 折 舊 或 攤 銷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 十 三 )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 或 處 分 群 組 ) 當 非 流 動 資 產 ( 或 處 分 群 組 ) 之 帳 面 金 額 主 要 係 透 過 出 售 交 易 而 非 繼 續 使 用 來 回 收, 且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出 售 時, 分 類 為 待 出 售 資 產, 以 其 帳 面 價 值 與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孰 低 者 衡 量 ( 十 四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關 聯 企 業 1. 關 聯 企 業 指 所 有 合 併 公 司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而 無 控 制 之 個 體, 一 般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20%~ 50%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採 用 權 益 法 處 理, 取 得 時 依 成 本 認 列 2.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取 得 後 之 損 益 份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對 其 取 得 後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如 合 併 公 司 對 任 一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擔 保 之 應 收 款 ), 合 併 公 司 不 認 列 進 一 步 之 損 失, 除 非 合 併 公 司 對 該 關 ~27~

28 聯 企 業 發 生 法 定 義 務 推 定 義 務 或 已 代 其 支 付 款 項 3. 當 關 聯 企 業 發 生 非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權 益 變 動 且 不 影 響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持 股 比 例 時, 合 併 公 司 將 所 有 權 益 變 動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列 為 資 本 公 積 4. 當 合 併 公 司 喪 失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對 原 關 聯 企 業 之 剩 餘 投 資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重 新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十 五 ) 合 資 -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 十 六 ) 租 賃 合 併 公 司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其 於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之 權 益 合 併 公 司 與 合 資 間 交 易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業 已 依 合 資 權 益 之 比 例 銷 除 ; 惟 若 證 據 顯 示 流 動 資 產 之 淨 變 現 價 值 減 少 或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則 立 即 認 列 全 數 損 失 合 併 公 司 租 賃 合 約 包 括 營 業 租 賃 及 融 資 租 賃 1. 營 業 租 賃 合 併 公 司 於 營 業 租 賃 下 之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之 費 用, 按 直 線 法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損 益, 並 分 別 認 列 為 其 他 業 務 及 管 理 費 用 及 其 他 利 息 以 外 淨 收 益 項 目 下 2. 融 資 租 賃 (1) 合 併 公 司 為 承 租 人, 在 租 賃 開 始 日 時, 將 租 賃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或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現 值, 兩 者 孰 低 者 予 以 資 本 化 每 筆 支 付 之 租 金 攤 銷 融 資 租 賃 負 債 並 認 列 利 息 費 用 利 息 費 用 於 租 賃 期 間 按 各 期 期 初 融 資 租 賃 負 債 餘 額 以 租 賃 隱 含 利 率 或 增 額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並 列 入 損 益 融 資 租 賃 負 債 列 於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項 目 下 因 融 資 租 賃 合 約 而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以 成 本 模 式 衡 量 (2) 合 併 公 司 為 出 租 人, 於 簽 訂 融 資 租 賃 合 約 時, 將 除 列 該 資 產, 按 租 賃 投 資 淨 額 ( 包 含 原 始 直 接 成 本 ) 認 列 為 應 收 租 賃 款, 應 收 租 賃 款 總 額 與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未 實 現 利 息 收 入, 期 末 依 租 賃 期 間 按 應 收 租 賃 款 餘 額 以 租 賃 隱 含 利 率 或 增 額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並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 十 七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若 係 為 賺 取 長 期 租 金 利 潤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且 不 為 合 併 個 體 中 之 其 他 企 業 所 持 有 者, 始 分 類 為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包 含 以 營 業 租 賃 方 式 出 租 之 辦 公 大 樓 或 土 地 部 分 不 動 產 可 能 由 合 併 公 司 自 用, 剩 餘 部 份 則 用 以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或 資 本 增 值 若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之 部 分 不 動 產 可 單 獨 出 售, 則 對 各 該 部 分 應 分 別 進 行 會 計 處 理 若 各 該 部 分 無 法 單 獨 出 售, 且 自 用 部 分 係 屬 不 重 大 時, 該 不 動 產 整 體 視 為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與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相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該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始 認 列 為 資 產 後 續 支 出 所 產 生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且 其 相 關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該 資 產 後 續 ~28~

29 支 出 予 以 資 本 化 所 有 維 修 成 本 於 發 生 當 期 納 入 當 期 損 益 企 業 於 現 有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部 份 重 置 時, 若 符 合 認 列 條 件, 則 該 重 置 成 本 應 認 列 於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被 重 置 項 目 之 帳 面 價 值 將 除 列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後 續 衡 量 係 按 成 本 模 式 處 理,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以 可 折 舊 金 額 計 算 折 舊 費 用 並 予 以 計 提, 其 折 舊 方 法 耐 用 年 限 及 殘 值 比 照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規 定 每 一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於 財 務 報 告 中 揭 露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並 不 反 映 將 可 改 善 或 增 益 該 不 動 產 之 未 來 資 本 支 出, 亦 不 反 映 源 自 未 來 支 出 之 相 關 未 來 效 益 ( 十 八 )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合 併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係 按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為 認 列 基 礎 成 本 包 含 取 得 該 資 產 之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支 出 若 從 該 資 產 後 續 支 出 所 產 生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且 能 以 可 靠 方 式 衡 量 其 價 值, 則 資 產 之 後 續 支 出 包 含 在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內, 或 可 單 獨 認 列 為 資 產 被 取 代 項 目 之 帳 面 金 額 將 除 列 凡 支 出 效 益 及 於 以 後 各 期 之 重 大 改 良 或 重 大 修 繕 支 出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性 維 護 或 修 理 支 出 則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係 以 原 始 成 本 作 為 認 定 成 本, 後 續 衡 量 係 按 成 本 模 式 處 理 土 地 不 受 折 舊 影 響 其 他 資 產 折 舊 採 用 直 線 法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攤 銷 至 殘 值 耐 用 年 限 如 下 : 房 屋 及 建 築 ( 含 附 屬 設 備 ) 3~55 年 機 器 及 電 腦 設 備 3~ 7 年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3~ 5 年 租 賃 改 良 物 2~10 年 其 他 設 備 3~20 年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檢 視 或 適 當 調 整 資 產 之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處 分 損 益 係 帳 面 金 額 及 處 分 價 款 之 差 額, 而 處 分 損 益 認 列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中 之 其 他 利 息 以 外 淨 損 益 ( 十 九 ) 無 形 資 產 1. 營 業 權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帳 列 基 礎, 屬 耐 用 年 限 有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按 預 計 耐 用 年 數 10 年 以 直 線 法 攤 銷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依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3~8 年 攤 銷 2.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3 號 企 業 合 併 之 規 定, 因 企 業 合 併 移 轉 對 價 大 於 所 取 得 之 可 辨 認 淨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淨 額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商 譽 合 併 公 司 就 企 業 合 併 所 取 得 之 商 譽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並 於 發 生 減 損 時,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已 認 列 之 商 譽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迴 轉 ~29~

30 ( 二 十 ) 客 戶 保 證 金 專 戶 / 期 貨 交 易 人 權 益 ( 帳 列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客 戶 保 證 金 專 戶 係 依 期 貨 商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向 期 貨 交 易 人 收 取 之 保 證 金 及 權 利 金, 及 依 每 日 市 價 結 算 之 差 額 等, 均 列 為 客 戶 保 證 金 專 戶 期 貨 交 易 人 權 益 係 客 戶 所 繳 存 之 期 貨 交 易 保 證 金 及 權 利 金, 及 依 每 日 市 價 結 算 之 差 額 等, 並 帳 列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項 下 除 同 一 客 戶 之 相 同 種 類 帳 戶 外, 不 得 互 抵 銷 ; 如 期 貨 交 易 人 權 益 發 生 借 方 餘 額 時, 則 以 應 收 期 貨 交 易 保 證 金 列 帳, 並 向 交 易 人 追 償 之 ( 二 十 一 ) 應 付 債 券 1.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應 付 金 融 債 券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法 攤 銷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2. 應 付 公 司 債 (1)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普 通 應 付 公 司 債,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與 贖 回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應 付 公 司 債 溢 折 價, 列 為 應 付 公 司 債 之 加 項 或 減 項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債 券 流 通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作 為 利 息 費 用 之 調 整 項 目 (2)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應 付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嵌 入 有 轉 換 權 ( 即 持 有 人 可 選 擇 轉 換 為 合 併 公 司 普 通 股 之 權 利, 且 為 固 定 金 額 轉 換 固 定 數 量 之 股 份 ) 賣 回 權 及 買 回 權, 於 初 始 發 行 時 將 發 行 價 格 依 發 行 條 件 區 分 為 金 融 資 產 金 融 負 債 或 權 益, 其 處 理 如 下 : A. 嵌 入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應 付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賣 回 權 與 買 回 權,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以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淨 額 帳 列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 後 續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按 當 時 之 公 允 價 值 評 價, 差 額 認 列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負 債 ) 利 益 或 損 失 B. 應 付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主 契 約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與 贖 回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應 付 公 司 債 溢 折 價, 列 為 應 付 公 司 債 之 加 項 或 減 項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債 券 流 通 期 間 內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作 為 利 息 費 用 之 調 整 項 目 C. 嵌 入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應 付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轉 換 權 係 符 合 權 益 之 定 義,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就 發 行 金 額 扣 除 上 述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及 應 付 公 司 債 淨 額 後 之 剩 餘 價 值 帳 列 資 本 公 積 - 認 股 權, 後 續 不 再 重 新 衡 量 D. 發 行 應 付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任 何 直 接 歸 屬 之 交 易 成 本, 按 原 始 帳 面 金 額 比 例 分 配 至 負 債 和 權 益 之 組 成 部 分 E. 當 持 有 人 轉 換 時, 帳 列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 包 括 應 付 債 券 及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 按 其 分 類 之 後 續 衡 量 方 法 處 理, 再 以 前 述 依 負 債 組 成 部 分 之 帳 面 價 值 加 計 資 本 公 積 - 認 股 權 之 帳 面 價 值 作 為 換 出 普 通 股 之 發 行 成 本 ~30~

31 ( 二 十 二 ) 負 債 準 備 或 有 負 債 及 或 有 資 產 1. 於 達 到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時, 合 併 公 司 始 認 列 負 債 準 備 : (1) 因 過 去 事 件 所 產 生 之 現 時 義 務 ( 法 定 義 務 或 推 定 義 務 ) (2) 於 清 償 義 務 時, 很 有 可 能 需 要 流 出 具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源 (3) 義 務 之 金 額 能 可 靠 估 計 2. 合 併 公 司 對 未 來 之 營 運 損 失 不 提 列 負 債 準 備 若 有 數 個 相 似 之 義 務, 在 決 定 須 流 出 資 源 以 清 償 之 可 能 性 時, 應 按 該 類 義 務 整 體 考 量 雖 然 任 何 一 項 義 務 經 濟 資 源 流 出 之 可 能 性 可 能 很 小, 但 就 整 體 而 言, 很 有 可 能 需 要 流 出 一 些 資 源 以 清 償 該 類 義 務, 則 應 認 列 負 債 準 備 3. 當 貨 幣 之 時 間 價 值 影 響 重 大 時, 準 備 係 以 清 償 義 務 預 期 所 要 求 支 出 之 現 值 續 後 衡 量 折 現 率 使 用 稅 前 折 現 率, 並 適 時 調 整 以 反 映 目 前 市 場 對 貨 幣 時 間 價 值 之 評 估, 以 及 負 債 特 定 之 風 險 4. 或 有 負 債 係 指 因 過 去 事 件 所 產 生 之 可 能 義 務, 其 存 在 與 否 僅 能 由 一 個 或 多 個 未 能 完 全 由 合 併 公 司 所 控 制 之 不 確 定 未 來 事 件 之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加 以 證 實 ; 或 因 過 去 事 件 所 產 生 之 現 時 義 務, 但 非 很 有 可 能 需 流 出 具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源 以 清 償 義 務 或 該 義 務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者 合 併 公 司 不 認 列 或 有 負 債, 而 係 依 規 定 作 適 當 之 揭 露 5. 或 有 資 產 係 指 因 過 去 事 件 所 產 生 之 可 能 資 產, 其 存 在 與 否 僅 能 由 一 個 或 多 個 未 能 完 全 由 合 併 公 司 所 控 制 之 不 確 定 未 來 事 件 之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加 以 證 實 合 併 公 司 不 認 列 或 有 資 產, 當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時, 則 依 規 定 作 適 當 之 揭 露 ( 二 十 三 )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1. 合 併 公 司 於 保 證 提 供 日 依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之 公 允 價 值 原 始 認 列 合 併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皆 於 合 約 簽 訂 時 即 收 取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之 手 續 費, 故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簽 約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為 收 取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預 收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認 列 為 遞 延 項 目, 並 於 合 約 期 間 依 直 線 法 攤 銷 認 列 損 益 2. 合 併 公 司 後 續 按 下 列 孰 高 者 衡 量 發 行 之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 (1) 依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7 號 決 定 之 金 額 ; 及 (2)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於 適 當 時 減 除 依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入 認 列 之 累 計 攤 銷 數 3.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負 債 準 備 金 額 之 最 佳 估 計 方 式 係 根 據 類 似 交 易 之 經 驗 及 歷 史 損 失 數 據, 並 加 上 管 理 階 層 之 判 斷 4. 因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所 認 列 之 負 債 增 加 數, 認 列 於 呆 帳 費 用 及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提 存 項 目 下 5. 上 述 保 證 責 任 準 備 之 評 估 另 行 參 照 金 管 會 發 佈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提 列 ( 二 十 四 ) 員 工 福 利 1.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31~

32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2. 退 休 金 (1)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對 於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係 依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預 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 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 付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為 資 產 (2)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A.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係 指 退 休 福 利 之 支 付 金 額 係 根 據 員 工 退 休 時 應 收 取 之 福 利 金 額 而 決 定 之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該 金 額 之 決 定 通 常 以 年 齡 工 作 年 資 及 薪 資 補 償 等 為 基 礎 B. 合 併 公 司 就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精 算 現 值 減 除 退 休 基 金 公 允 價 值, 並 調 整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認 列 負 債 後 之 淨 額, 認 列 退 休 金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該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每 年 度 經 精 算 師 依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衡 量 之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精 算 現 值 係 參 考 與 該 退 休 福 利 義 務 之 幣 別 及 到 期 日 一 致 之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或 政 府 公 債 之 市 場 殖 利 率, 折 現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金 額 C. 因 實 際 經 驗 或 精 算 假 設 變 動 而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立 即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下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除 因 退 休 計 畫 之 修 改 需 視 員 工 在 某 特 定 期 間 ( 既 得 期 間 ) 是 否 持 續 提 供 服 務 而 應 於 既 得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者 外, 皆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D. 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係 採 用 前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率, 以 年 初 至 當 期 末 為 基 礎 計 算 若 該 結 束 日 後 有 重 大 市 場 變 動 及 重 大 縮 減 清 償 或 其 他 重 大 一 次 性 事 項, 則 加 以 調 整, 並 配 合 前 述 政 策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3. 員 工 優 惠 存 款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員 工 優 惠 存 款, 其 類 型 為 支 付 現 職 員 工 定 額 優 惠 存 款 該 等 優 惠 存 款 之 利 率 與 市 場 利 率 之 差 異, 係 屬 於 員 工 福 利 之 範 疇 4. 離 職 福 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合 併 公 司 於 員 工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前 終 止 僱 用 該 員 工, 或 員 工 自 願 接 受 資 遣 以 換 取 離 職 福 利 之 情 況 下 發 生 合 併 公 司 於 承 諾 詳 細 正 式 的 中 止 聘 僱 計 畫 且 該 計 畫 係 屬 不 可 撤 銷, 或 因 鼓 勵 自 願 遣 散 而 提 供 離 職 福 利 時 認 列 負 債 離 職 福 利 於 財 務 報 導 日 後 12 個 月 方 給 付 者 將 予 以 折 現 5.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酬 勞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時, 則 按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 二 十 五 ) 各 項 保 險 負 債 之 評 價 基 礎 合 併 公 司 保 險 合 約 之 負 債 準 備 係 依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施 行 之 保 險 業 各 種 準 備 金 提 存 辦 法 提 列 下 列 各 項 保 險 負 債 除 責 任 準 備 負 債 適 足 準 備 及 保 險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期 以 上 之 保 費 不 足 準 備 外, 其 餘 準 備 金 皆 未 採 ~32~

33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茲 將 各 項 保 險 負 債 之 提 列 基 礎 說 明 如 下 : 1. 未 滿 期 保 費 準 備 : 保 險 期 間 一 年 以 下 尚 未 屆 滿 之 有 效 契 約 及 保 險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傷 害 保 險, 係 依 據 各 險 未 到 期 之 危 險 計 算 並 提 列 未 滿 期 保 費 準 備 2. 賠 款 準 備 : 保 險 期 間 一 年 以 下 之 健 康 保 險 人 壽 保 險 及 傷 害 保 險 按 險 別 依 其 過 去 理 賠 經 驗 及 費 用, 以 符 合 精 算 原 理 原 則 之 方 法 計 算 賠 款 準 備 金, 並 就 已 報 未 付 及 未 報 保 險 賠 款 提 存, 其 中 已 報 未 付 保 險 賠 款, 應 逐 案 依 實 際 相 關 資 料 估 算, 按 險 別 提 存, 另 未 來 定 期 給 付 所 提 存 之 賠 款 準 備 採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折 現 率 以 各 險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時 計 算 責 任 準 備 之 預 定 利 率 為 基 礎 3. 責 任 準 備 : 長 年 期 保 險 合 約 係 依 保 險 相 關 法 規 及 各 商 品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計 算 說 明 書 包 含 責 任 準 備 之 預 定 利 率 為 基 礎 計 算 提 列 折 現 率 係 以 各 險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時 計 算 責 任 準 備 之 預 定 利 率 為 基 礎 4. 特 別 準 備 : (1) 針 對 保 險 期 間 一 年 以 下 之 自 留 業 務 提 存 之 特 別 準 備, 分 為 重 大 事 故 特 別 準 備 金 及 危 險 變 動 特 別 準 備 金, 除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監 理 目 的 另 行 指 定 外, 依 稅 後 淨 額 提 列 於 股 東 權 益 項 下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每 年 新 增 提 存 數 及 沖 減 或 收 回 金 額 亦 依 稅 後 淨 額 自 權 益 項 下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提 列 及 沖 減 或 收 回 之 另, 合 併 公 司 自 權 益 項 下 所 收 回 之 危 險 變 動 特 別 準 備 金 稅 後 ( 實 質 稅 率 ) 淨 額, 依 規 定 應 於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全 數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且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不 得 分 配 或 為 其 他 用 途 (2) 合 併 公 司 銷 售 分 紅 人 壽 保 單,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結 算 時, 按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之 分 紅 與 不 分 紅 人 壽 保 險 費 用 分 攤 與 收 入 分 配 辦 法, 核 定 屬 於 各 該 年 度 分 紅 人 壽 保 單 業 務 ( 分 紅 前 ) 之 稅 前 損 益, 提 存 特 別 準 備 金 - 分 紅 保 單 紅 利 準 備, 並 於 紅 利 宣 告 日 自 特 別 準 備 金 - 分 紅 保 單 紅 利 準 備 沖 轉, 若 特 別 準 備 金 - 分 紅 保 單 紅 利 準 備 為 負 值 時, 應 同 時 提 列 等 額 之 特 別 準 備 金 - 紅 利 風 險 準 備 5. 保 費 不 足 準 備 : 自 民 國 90 年 度 起 訂 定 之 保 險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壽 險 健 康 險 及 年 金 險 契 約, 其 簽 發 之 保 險 費 較 依 規 定 計 算 責 任 準 備 金 之 保 險 費 為 低 者, 應 將 其 未 經 過 繳 費 期 間 之 保 費 不 足 部 分 提 存 為 保 費 不 足 準 備 金 另, 保 險 期 間 一 年 以 下 尚 未 屆 滿 之 有 效 契 約 及 保 險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傷 害 保 險, 應 評 估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之 賠 款 與 費 用, 該 評 估 金 額 如 超 過 未 滿 期 保 費 準 備 金 及 未 來 預 期 之 保 費 收 入, 應 就 其 差 額 按 險 別 提 存 保 費 不 足 準 備 金 ~33~

34 6. 負 債 適 足 準 備 : 係 依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第 4 號 保 險 合 約 及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所 頒 布 之 相 關 規 範, 採 用 總 保 費 評 價 法, 以 公 司 整 體 合 約 為 基 礎 執 行 負 債 適 足 性 測 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比 較 保 險 負 債 扣 除 遞 延 取 得 成 本 及 相 關 無 形 資 產 後 之 淨 帳 面 金 額, 與 保 險 合 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現 時 估 計 數 額, 若 淨 帳 面 金 額 不 足, 則 將 所 有 不 足 數 額 一 次 提 列 負 債 適 足 準 備 並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損 ( 二 十 六 ) 外 匯 價 格 變 動 準 備 合 併 公 司 對 持 有 之 國 外 投 資 資 產 ( 不 含 外 幣 收 付 之 非 投 資 型 人 身 保 險 商 品 資 產 ), 依 據 保 險 業 各 種 準 備 金 提 存 辦 法, 於 負 債 項 下 提 存 外 匯 價 格 變 動 準 備 ( 帳 列 負 債 準 備 ), 相 關 準 備 金 累 積 限 額 提 存 與 沖 減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係 依 照 人 身 保 險 業 外 匯 價 格 變 動 準 備 金 應 注 意 事 項 暨 相 關 函 令 等 規 定 辦 理 ( 二 十 七 ) 合 約 分 類 1.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第 4 號 保 險 合 約 之 規 定, 對 所 發 行 之 保 險 商 品 進 行 分 類 2. 保 險 合 約 係 指 合 併 公 司 接 受 保 單 持 有 人 之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移 轉, 而 同 意 於 未 來 保 險 事 件 發 生 致 保 單 持 有 人 受 有 損 害 時 給 予 補 償 之 合 約,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能 移 轉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之 再 保 險 合 約 非 保 險 合 約 ( 又 稱 投 資 合 約 ), 即 具 金 融 商 品 性 質 之 保 險 契 約, 係 曝 露 於 財 務 風 險 而 無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移 轉 之 合 約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之 認 定, 係 指 於 任 何 保 險 事 件 發 生 時, 始 導 致 合 併 公 司 需 支 付 重 大 之 額 外 給 付 3. 於 原 始 判 斷 時 即 符 合 保 險 合 約 定 義 之 保 單, 在 其 所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消 失 或 到 期 前, 仍 屬 於 保 險 合 約, 即 使 在 保 單 期 間 內 其 所 承 受 之 保 險 風 險 已 顯 著 地 降 低 然 而, 具 金 融 商 品 性 質 之 保 險 契 約 若 於 續 後 移 轉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予 合 併 公 司 時, 合 併 公 司 將 重 新 分 類 為 保 險 合 約 4. 保 險 合 約 及 投 資 合 約 將 再 依 是 否 具 有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而 予 以 分 類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係 指 除 保 證 給 付 外, 尚 可 收 取 額 外 給 付 之 合 約 權 利, 此 類 權 利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特 性 : (1) 額 外 給 付 可 能 占 合 約 給 付 總 額 之 比 率 係 屬 重 大 (2) 依 合 約 規 定, 額 外 給 付 之 金 額 或 發 放 時 點 係 屬 合 併 公 司 之 裁 量 權 (3) 依 合 約 規 定, 額 外 給 付 係 基 於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特 定 資 產 組 合 之 投 資 報 酬 5. 合 併 公 司 之 保 險 商 品 除 部 份 分 離 帳 戶 商 品, 餘 皆 符 合 保 險 合 約 之 定 義 ( 二 十 八 ) 保 險 合 約 1. 認 列 及 衡 量 合 併 公 司 保 險 合 約 及 具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之 金 融 商 品, 其 首 期 保 費 係 於 收 取 保 費 並 經 核 保 通 過 時 計 列 保 費 收 入 及 佣 金 費 用 ; 續 期 保 費 則 於 ~34~

35 收 取 保 費 時 計 列 保 費 收 入 及 佣 金 費 用 賠 款 支 出 及 理 賠 費 用 俟 實 際 發 生 時 記 入 損 益 科 目 此 外 合 併 公 司 尚 須 提 列 各 項 保 險 負 債, 相 關 說 明 請 詳 附 註 四 ( 二 十 五 ) 各 項 保 險 負 債 另, 合 併 公 司 部 分 保 險 合 約 雖 包 含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及 保 證 要 素, 惟 合 併 公 司 並 未 分 別 認 列 之, 故 將 整 體 合 約 分 類 為 負 債 2. 負 債 適 足 性 測 試 合 併 公 司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第 4 號 保 險 合 約 之 規 定 執 行 負 債 適 足 性 測 試, 此 測 試 係 採 用 總 保 費 評 價 法 依 公 司 整 體 合 約 為 測 試 基 礎, 並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所 頒 布 之 相 關 規 範 本 測 試 係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比 較 保 險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保 險 合 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現 時 估 計 數 額, 上 述 負 債 適 足 性 測 試 係 以 評 估 日 最 佳 估 計 情 境 下 之 公 司 整 體 投 資 報 酬 率 予 以 折 現, 若 保 險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不 足, 則 將 所 有 不 足 數 額 一 次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損 3. 再 保 險 針 對 再 保 險 合 約 之 分 類, 合 併 公 司 評 估 其 是 否 移 轉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予 再 保 險 人, 若 再 保 險 合 約 未 移 轉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時, 則 該 合 約 以 存 款 會 計 認 列 衡 量 之 再 保 險 分 出 入 標 準 再 保 佣 金 再 保 給 付 及 再 保 費 之 計 算 均 依 同 業 間 所 簽 訂 之 再 保 險 契 約 辦 理, 並 按 月 估 計 列 帳 合 併 公 司 對 再 保 險 人 之 權 利 包 括 再 保 險 合 約 資 產 之 再 保 險 準 備 資 產 應 攤 回 再 保 賠 款 與 給 付 與 應 收 再 保 往 來 款 項, 並 定 期 評 估 該 等 權 利 是 否 已 發 生 減 損 當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該 等 權 利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所 發 生 事 件, 將 導 致 合 併 公 司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合 約 條 款 規 定 之 所 有 應 收 金 額, 且 上 述 事 件 對 可 從 再 保 險 人 收 回 金 額 之 影 響 得 以 可 靠 衡 量 時, 合 併 公 司 就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前 述 權 利 之 再 保 險 準 備 資 產, 提 列 減 損 損 失 ; 並 就 應 攤 回 再 保 賠 款 與 給 付 及 應 收 再 保 往 來 款 項 無 法 收 回 之 金 額, 提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呆 帳 ( 二 十 九 ) 不 具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之 投 資 合 約 ( 三 十 ) 所 得 稅 保 險 商 品 因 未 移 轉 顯 著 風 險 而 分 類 為 投 資 合 約 者, 除 具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之 投 資 合 約 可 適 用 保 險 合 約 之 處 理 方 式 ( 詳 附 註 四 ( 二 十 八 )) 外, 不 具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之 投 資 合 約 若 產 生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時,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及 衡 量 之 規 定, 對 於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之 對 價, 應 按 實 務 上 通 稱 之 存 款 會 計 處 理,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不 認 列 為 收 入 或 費 用 若 未 產 生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則 適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公 報 收 入 1. 當 期 所 得 稅 應 付 所 得 稅 款 ( 或 應 收 退 稅 款 ) 係 根 據 相 關 轄 區 所 適 用 之 稅 法 計 算 而 得, 除 交 易 或 事 項 係 屬 直 接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中 認 列 者, 其 相 關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應 同 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於 權 ~35~

36 ( 三 十 一 ) 股 本 益 中 認 列 外, 其 餘 應 認 列 為 收 益 或 費 用 並 計 入 當 期 損 益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 之 所 得 稅, 俟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 分 派 情 形 認 列 10%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所 得 稅 費 用 2. 遞 延 所 得 稅 (1) 衡 量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時, 應 以 預 期 未 來 資 產 實 現 或 負 債 清 償 期 間 之 稅 率 為 準, 且 該 稅 率 係 依 據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為 準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其 帳 面 金 額 及 課 稅 基 礎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依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計 算,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2) 合 併 公 司 之 土 地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重 估 增 值 所 產 生 之 土 地 重 估 增 值 稅, 係 屬 應 課 稅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3) 若 合 併 公 司 很 有 可 能 有 未 來 課 稅 所 得 足 以 提 供 未 使 用 虧 損 扣 抵 或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延 並 以 後 期 間 得 以 實 現 者, 其 可 實 現 之 部 分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3.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互 抵 合 併 公 司 並 不 會 將 不 同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和 負 債 互 抵 4. 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 稅 前 損 益 計 算 之, 並 配 合 前 述 政 策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普 通 股 股 利 宣 告 日 若 晚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則 不 認 列 入 帳, 僅 於 期 後 事 項 附 註 揭 露 ( 三 十 二 ) 利 息 收 入 及 費 用 除 分 類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外, 所 有 計 息 之 金 融 工 具 所 產 生 之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費 用 係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以 有 效 利 率 法 計 算, 並 認 列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中 之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息 費 用 項 目 下 ( 三 十 三 ) 手 續 費 及 佣 金 收 入 收 入 於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會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及 收 入 能 可 靠 地 計 算 時 認 列, 基 準 如 下 : 1. 經 紀 手 續 費 收 入 及 相 關 經 手 費 支 出 : 於 買 賣 證 券 成 交 日 認 列 2. 承 銷 手 續 費 收 入 及 支 出, 乃 根 據 相 關 協 議 之 條 款 按 權 責 基 礎 予 以 認 列 ~36~

37 3. 股 務 代 理 收 入 : 依 合 約 約 定 按 月 認 列 4. 期 貨 佣 金 收 入 :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輔 助 業 務, 並 向 委 任 期 貨 商 收 取 佣 金, 依 交 易 期 間 按 權 責 基 礎 認 列 ( 三 十 四 )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產 品 1. 合 併 公 司 依 保 險 法 及 投 資 型 保 險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銷 售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要 保 人 所 繳 之 保 費 依 約 定 方 式 扣 除 保 險 人 之 各 項 費 用 並 依 要 保 人 同 意 或 指 定 之 投 資 分 配 方 式 置 於 專 設 帳 簿 中, 該 帳 簿 與 合 併 公 司 之 其 他 資 產 分 開 設 置 並 單 獨 管 理 之 2. 專 設 帳 簿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分 別 列 帳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資 產 及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負 債 項 下 ; 專 設 帳 簿 之 收 益 及 費 用, 分 別 帳 列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收 益 及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費 用 項 下, 分 離 帳 戶 保 險 商 品 之 各 項 收 益 及 費 用, 係 指 符 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第 4 號 保 險 合 約 定 義 者 3. 該 專 設 帳 簿 之 資 產 價 值 係 依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日 之 市 價 評 價 4. 因 銷 售 投 資 型 保 險 契 約 而 自 交 易 對 手 取 得 之 獎 金 及 依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向 要 保 人 收 取 之 所 有 費 用, 包 括 前 置 費 用 保 單 相 關 費 用 及 投 資 相 關 費 用 等 列 於 一 般 帳 簿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但 分 類 為 不 具 裁 量 參 與 特 性 之 投 資 合 約, 其 要 保 人 所 繳 付 之 保 單 相 關 費 用 等 服 務 收 入, 係 合 併 公 司 於 特 定 期 間 內 提 供 勞 務 之 對 價, 若 勞 務 非 於 收 費 當 期 履 行 完 畢 者, 應 就 所 收 取 之 服 務 收 入 認 列 為 遞 延 手 續 費 收 入, 按 服 務 提 供 期 間 之 經 過, 以 直 線 法 逐 期 攤 銷 認 列 手 續 費 收 入 ; 且 其 相 關 之 佣 金 支 出 與 業 務 加 給 等 增 額 交 易 成 本, 基 於 收 入 與 成 本 配 合 原 則, 亦 認 列 為 遞 延 取 得 成 本, 按 直 線 法 逐 期 攤 銷 至 其 他 利 息 以 外 淨 損 益 ( 三 十 五 ) 企 業 合 併 1. 合 併 公 司 採 用 收 購 法 進 行 企 業 合 併 合 併 對 價 根 據 所 移 轉 之 資 產 所 產 生 或 承 擔 之 負 債 及 所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計 算, 所 移 轉 之 對 價 包 括 或 有 對 價 約 定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資 產 和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與 收 購 有 關 之 成 本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企 業 合 併 中 所 取 得 可 辨 認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負 債, 按 收 購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2. 移 轉 對 價 及 先 前 已 持 有 被 收 購 者 之 權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總 額, 若 超 過 所 取 得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於 收 購 日 認 列 為 商 譽 ; 所 取 得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若 超 過 移 轉 對 價 及 先 前 已 持 有 被 收 購 者 之 權 益 之 公 允 價 值 總 額, 該 差 額 於 收 購 日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三 十 六 ) 營 運 部 門 報 導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報 導 與 提 供 予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報 告 一 致 部 門 間 之 交 易 皆 為 常 規 交 易, 且 部 門 間 交 易 產 生 之 損 益, 於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時 業 已 於 本 公 司 層 級 沖 銷 直 接 歸 屬 於 各 部 門 之 損 益 於 評 估 部 門 績 效 時, 業 已 納 入 考 慮 合 併 公 司 之 營 運 部 門 分 別 為 銀 行 業 務 綜 合 證 券 業 務 證 券 金 融 業 務 期 貨 業 務 及 保 險 業 務 ~37~

38 五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合 併 公 司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與 財 務 結 果 受 會 計 政 策 會 計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影 響, 而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必 須 作 出 適 當 之 專 業 判 斷 合 併 公 司 之 假 設 及 估 計 皆 係 根 據 相 關 IFRSs 規 定 所 為 之 最 佳 估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基 於 過 去 經 驗 與 其 他 因 素, 包 含 對 未 來 之 預 期, 並 持 續 進 行 評 估 部 分 項 目 之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金 額 之 影 響 重 大,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放 款 減 損 損 失 合 併 公 司 於 決 定 是 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時, 主 要 係 判 斷 是 否 有 任 何 可 觀 察 證 據 顯 示 可 能 產 生 減 損 此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可 觀 察 資 料 指 出 債 務 人 付 款 狀 態 之 不 利 變 動, 或 與 債 務 拖 欠 有 關 之 國 家 或 當 地 經 濟 狀 況 分 析 預 期 現 金 流 量 時, 管 理 階 層 之 估 計 係 基 於 具 類 似 信 用 風 險 特 徵 資 產 之 過 去 損 失 經 驗 合 併 公 司 定 期 複 核 預 期 現 金 流 量 金 額 與 時 點 之 方 法 與 假 設, 以 減 少 預 估 與 實 際 損 失 金 額 之 差 異 ( 二 )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無 活 絡 市 場 或 無 報 價 之 金 融 商 品 公 允 價 值 係 以 評 價 方 法 決 定 在 該 情 況 下, 公 允 價 值 係 從 類 似 金 融 商 品 之 可 觀 察 資 料 或 模 式 評 估 若 無 市 場 可 觀 察 參 數, 金 融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係 以 適 當 假 設 評 估 當 採 用 評 價 模 型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時, 所 有 模 型 須 經 校 準 以 確 保 產 出 結 果 反 映 實 際 資 料 與 市 場 價 格 模 型 盡 可 能 只 採 用 可 觀 察 資 料 金 融 商 品 敏 感 度 分 析 請 參 考 附 註 十 二 ( 三 ) 另 針 對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票, 其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主 要 係 參 考 近 期 籌 資 活 動 同 類 型 公 司 評 價 公 司 技 術 發 展 情 形 市 場 狀 況 及 其 他 經 濟 指 標 所 做 估 計 任 何 判 斷 及 估 計 之 變 動, 均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衡 量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之 說 明, 請 詳 附 註 十 二 ( 二 ) 合 併 公 司 分 類 為 第 三 等 級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請 參 閱 附 註 十 二 ( 二 ) ( 三 ) 商 譽 減 損 評 估 商 譽 減 損 之 評 估 過 程 依 賴 合 併 公 司 之 主 觀 判 斷, 包 含 辨 認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及 分 攤 資 產 負 債 至 相 關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分 攤 商 譽 至 相 關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及 決 定 相 關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有 關 商 譽 減 損 評 估, 請 參 閱 附 註 六 ( 十 六 ) 之 說 明 ( 四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使 用 時 方 予 以 認 列 評 估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時, 必 須 涉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及 估 計 任 何 關 於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 改 變, 均 可 能 引 起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重 大 調 整 ( 五 ) 退 職 後 福 利 退 職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係 以 數 種 假 設 之 精 算 結 果 為 基 礎 這 些 假 設 中 任 何 變 動 將 影 響 退 職 福 利 義 務 之 帳 面 價 值 ~38~

39 決 定 退 休 金 淨 成 本 ( 收 入 ) 之 假 設 包 含 貼 現 率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年 期 末 決 定 適 當 貼 現 率, 並 以 該 利 率 計 算 預 估 支 付 退 職 福 利 義 務 所 須 之 未 來 現 金 流 出 現 值 為 決 定 適 當 之 貼 現 率, 合 併 公 司 須 考 量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或 政 府 公 債 之 利 率, 該 公 司 債 或 政 府 公 債 之 幣 別 與 退 職 福 利 支 付 之 幣 別 相 同, 且 其 到 期 日 期 間 應 與 相 關 退 休 金 負 債 期 間 相 符 其 他 退 職 福 利 義 務 之 重 大 假 設 部 分 係 根 據 現 行 市 場 狀 況 ( 六 ) 所 得 稅 合 併 公 司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香 港 等 地 須 繳 納 所 得 稅, 部 分 交 易 及 計 算 由 於 稅 務 機 關 與 合 併 公 司 認 定 可 能 產 生 差 異, 導 致 所 得 稅 額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合 併 公 司 依 據 該 交 易 及 計 算 是 否 可 能 產 生 額 外 稅 負 之 評 估, 認 列 相 關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若 該 等 項 目 之 最 終 課 稅 結 果 與 原 認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則 該 差 異 將 對 所 得 稅 費 用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產 生 影 響 ( 七 ) 保 險 合 約 之 分 類 與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移 轉 測 試 合 併 公 司 須 就 所 簽 發 之 保 險 商 品 辨 識 是 否 承 擔 保 險 風 險 及 其 他 風 險 等 組 成 要 素, 並 判 斷 該 等 合 約 組 成 要 素 是 否 能 夠 予 以 分 拆 並 單 獨 計 算, 判 斷 結 果 將 影 響 保 險 合 約 之 分 類 此 外, 合 併 公 司 尚 須 就 所 簽 發 之 保 險 商 品 是 否 移 轉 保 險 風 險 該 保 險 風 險 之 移 轉 是 否 具 有 商 業 實 質, 以 及 所 移 轉 之 保 險 風 險 是 否 具 重 大 性 作 出 重 大 判 斷, 並 進 行 顯 著 保 險 風 險 移 轉 測 試, 該 等 判 斷 結 果 將 影 響 保 險 合 約 之 分 類 保 險 合 約 組 成 要 素 之 辨 識 與 分 拆 及 保 險 合 約 之 分 類, 影 響 合 併 公 司 之 收 入 認 列 負 債 衡 量 與 財 務 報 告 之 表 達 ( 八 ) 保 險 負 債 合 併 公 司 衡 量 長 年 期 保 險 合 約 負 債, 係 依 保 險 業 各 種 準 備 金 提 存 辦 法 估 列, 其 所 採 用 之 死 亡 率 脫 退 率 及 折 現 率 等 重 要 假 設 決 定 方 式 說 明 如 後 死 亡 率 主 係 使 用 臺 灣 壽 險 業 經 驗 生 命 表 ; 脫 退 率 係 參 考 公 司 實 際 經 驗 業 界 經 驗 及 再 保 費 率 等 而 定 ; 折 現 率 主 係 依 人 身 保 險 業 新 契 約 責 任 準 備 金 利 率 自 動 調 整 精 算 公 式 前 述 各 項 假 設 因 保 險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於 訂 價 時 即 鎖 定 (Lock-in), 並 保 持 不 變 ; 惟 主 管 機 關 若 改 變 其 所 規 定 之 假 設 時, 該 改 變 將 對 損 益 或 權 益 產 生 影 響 另, 公 司 於 衡 量 保 險 合 約 負 債 時 亦 考 量 通 膨 率, 其 係 參 考 過 去 經 驗 負 債 適 足 性 測 試 係 以 評 估 日 最 佳 估 計 情 境 下 之 公 司 整 體 投 資 報 酬 率 予 以 折 現, 若 保 險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不 足, 則 將 所 有 不 足 數 額 一 次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損 若 未 來 最 佳 估 計 假 設 改 變 時, 該 等 假 設 之 不 利 變 動 可 能 需 增 提 準 備 ( 九 ) 訴 訟 準 備 因 合 併 公 司 中 東 洋 證 券 及 其 子 公 司 銷 售 金 融 商 品 所 生 糾 紛 而 產 生 之 訴 訟 準 備, 係 根 據 審 慎 評 估 相 關 議 題 之 後 續 發 展 情 況 而 定 最 終 支 付 金 額 與 原 始 認 列 之 金 額 若 有 差 異, 則 該 差 異 將 對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暨 訴 訟 準 備 產 生 影 響 請 參 閱 附 註 六 ( 二 十 八 ) 說 明 ~39~

40 六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之 說 明 ( 一 )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6 月 30 日 庫 存 現 金 $ 3,132,512 $ 3,259,207 $ 3,229,640 存 放 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之 款 項 24,861,713 17,147,451 14,229,893 期 貨 超 額 保 證 金 1,859,035 1,351,716 2,268,862 約 當 現 金 2,102,224 4,925,748 2,699,924 待 交 換 票 據 492, ,989 1,809,309 合 計 $ 32,447,610 $ 27,229,111 $ 24,237,628 ( 二 )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金 融 同 業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6 月 30 日 存 放 央 行 準 備 金 甲 戶 $ 6,356,662 $ 6,440,564 $ 5,855,212 存 放 央 行 準 備 金 乙 戶 ( 註 ) 15,316,733 13,128,824 12,500,830 存 放 央 行 外 幣 戶 74,788 74,875 75,300 存 放 央 行 跨 行 業 務 清 算 基 金 800, , ,031 央 行 定 期 存 單 57,000,000 58,600,000 54,300,000 拆 放 銀 行 同 業 26,264,534 6,569,247 6,049,473 合 計 $ 105,813,429 $ 85,619,265 $ 79,580,846 存 放 央 行 準 備 金 係 依 每 月 各 項 存 款 及 結 構 型 存 款 之 日 平 均 餘 額, 按 法 定 準 備 率 計 算 提 存 於 中 央 銀 行 之 存 款 準 備 金 帳 戶, 甲 戶 不 計 息, 可 隨 時 存 取 ; 乙 戶 計 息, 依 規 定 非 於 每 月 調 整 存 款 準 備 金 時, 不 得 動 用 註 : 包 含 存 放 於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準 備 金 計 $95,081 ( 以 下 空 白 ) ~40~

41 ( 三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103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6 月 30 日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商 業 本 票 $ 7,805,715 $ 6,944,690 $ 9,943,710 定 期 存 單 1,499, ,093 受 益 憑 證 / 證 券 8,970,030 2,583,866 2,634,731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20,308,539 7,293,654 6,339,686 興 櫃 公 司 股 票 978, , ,140 政 府 公 債 14,087,947 4,718,889 5,516,748 金 融 債 券 3,084,788 1,926,510 1,502,943 公 司 債 53,219,700 28,045,089 25,744,992 國 外 債 券 9,248,089 5,922,445 1,867,758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29,152,149 27,921,733 27,134,850 衍 生 工 具 10,596,190 4,149,732 5,046,888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1,826, , ,737 評 價 調 整 7,959,847 1,032,867 ( 29,828) 小 計 168,736,785 91,573,183 87,168,448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國 外 結 構 式 債 券 ( 註 1) 324, 利 率 結 構 型 商 品 ( 註 1) 900,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 註 1) - - 7,405 存 放 KSFC 之 客 戶 存 款 準 備 金 ( 註 2) 57,648, 評 價 調 整 ( 38,712) - ( 156) 小 計 58,834,708-7,249 合 計 $ 227,571,493 $ 91,573,183 $ 87,175, 年 6 月 30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6 月 30 日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 衍 生 工 具 $ 12,199,965 $ 6,750,448 $ 7,311,607 非 衍 生 工 具 9,788,813 5,500,594 5,818,177 評 價 調 整 - 非 衍 生 工 具 ( 956,364) ( 241,000) ( 46,186)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結 構 型 商 品 ( 註 1) 27,825,967 7,705,865 4,748,639 資 產 交 換 可 轉 債 不 符 除 列 規 定 之 負 債 ( 註 3) 10,130,566 9,866,576 9,011,156 合 計 $ 58,988,947 $ 29,582,483 $ 26,843,393 ~41~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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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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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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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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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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