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备案)[2009]N237号-平安全球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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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全 球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条 总 则 在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投 保 申 请 并 如 约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前 提 下, 保 险 人 同 意 出 具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承 诺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保 障 第 二 条 年 龄 限 制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的 最 低 年 龄 为 出 生 后 14 天 投 保 时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满 18 周 岁, 则 须 由 其 父 母 及 其 他 监 护 人 代 为 签 署 合 同 本 保 险 的 最 高 年 龄 为 74 周 岁, 本 保 险 合 同 将 于 被 保 险 人 75 周 岁 生 日 后 的 续 保 日 自 动 终 止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并 在 承 保 地 域 内 接 受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和 用 品, 对 于 因 此 产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被 保 险 费 用 ),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保 险 人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相 应 的 保 障 明 细 表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人 不 赔 偿 保 障 明 细 表 中 标 明 不 适 用 的 项 目 A 部 分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医 疗 保 险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下 列 各 项 被 保 险 费 用 : A1 住 院 费 用 (1) 住 宿 伙 食 护 理 费 用, 对 于 美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依 据 标 准 单 人 间 赔 偿, 对 于 美 国, 依 据 双 人 间 赔 偿 ;(2) 使 用 手 术 室 治 疗 室 康 复 室 的 费 用 ;(3) 医 院 提 供 的 日 常 服 务 和 用 品 的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通 讯 费 报 纸 等 个 人 用 品 的 费 用 客 人 来 访 的 费 用 A2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急 症 和 重 症 治 疗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被 保 险 费 用 :(1) 手 术 ;(2)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第 二 手 术 咨 询 ; (3) 麻 醉 ;(4) 血 液 血 液 成 份 氧 气 其 它 气 体 麻 醉 剂 的 处 理 和 输 送, 包 括 血 液 透 析 ; (5) 执 业 医 生 服 务 ;(6) 重 症 治 疗 部 提 供 的 日 常 服 务 和 用 品 ;(7) 对 意 外 伤 害 的 急 诊 治 疗, 即 使 不 需 要 入 院 ;(8) 对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急 症 治 疗,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住 院 病 人 入 院 接 受 进 一 步 治 疗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急 诊 室 费 用, 其 他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A3 外 科 医 生 会 诊 医 生 麻 醉 师 护 士 和 附 加 费 用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外 科 医 生 会 诊 医 生 麻 醉 师 和 护 士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附 加 费 用 其 中, 助 理 外 科 医 生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主 诊 外 科 医 生 被 保 险 费 用 的 20% 然 而, 外 科 医 生 的 替 补 和 观 摩 情 形 不 属 于 专 业 服 务, 因 此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A4 执 业 医 生 费 用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执 业 医 生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 包 括 手 术 )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然 而, 执 业 医 生 的 替 补 和 观 摩 情 形 不 属 于 专 业 服 务, 因 此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A5 处 方 药 物 敷 料 剂 及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自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发 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的 处 方 药 物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不 1

2 包 括 用 以 替 换 遗 失 被 盗 损 坏 过 期 或 效 力 减 弱 的 药 物 保 险 人 也 负 责 赔 偿 敷 料 剂 缝 线 石 膏 或 其 它 医 疗 用 品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租 用 医 疗 必 需 的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的 租 金, 最 高 以 其 购 买 价 格 为 限 A6 修 复 性 手 术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进 行 的 修 复 性 手 术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和 为 恢 复 因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病 症 导 致 丧 失 的 生 理 功 能 外 貌 而 必 须 进 行 的 手 术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 该 手 术 必 须 于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病 症 发 生 之 日 后 12 个 月 内 且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进 行 ) A7 诊 断 及 检 测 X 光 病 理 检 查 磁 力 共 振 和 电 脑 扫 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以 放 射 超 声 波 或 化 验 方 式 进 行 诊 断 或 检 测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心 理 行 为 及 教 育 测 试 A8 癌 症 相 关 检 测 药 物 治 疗 及 会 诊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针 对 癌 症 的 化 学 疗 法 辐 射 疗 法 放 射 疗 法 肿 瘤 测 试 药 物 及 会 诊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A9 物 理 疗 法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并 由 专 业 物 理 治 疗 师 进 行 的 针 对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物 理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对 于 每 种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本 保 障 只 限 10 次 治 疗 超 过 10 次 的, 必 须 由 专 科 医 生 进 一 步 审 核 确 认, 并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后 方 可 增 加 A10 住 院 陪 宿 如 果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未 满 18 周 岁,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医 院 陪 同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的 双 亲 之 一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于 普 通 私 立 医 院 住 宿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A11 出 院 后 的 治 疗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住 院,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其 出 院 后 90 日 内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进 行 的 与 该 医 疗 症 状 直 接 相 关 的 治 疗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A12 住 院 现 金 津 贴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住 院, 但 未 进 入 急 诊 室 或 于 急 诊 室 过 夜 且 未 产 生 任 何 住 宿 和 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将 向 被 保 险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现 金 津 贴,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且 最 多 赔 偿 60 日 本 节 保 障 无 免 赔 额 或 绝 对 免 赔 率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需 提 供 有 医 院 签 署 及 盖 章 的 索 赔 表 格 A13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人 批 准 的 独 立 移 植 机 构 接 受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产 生 的 下 列 各 项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终 生 限 额 : (1) 活 体 捐 赠 者 因 捐 赠 产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医 疗 费 用 活 体 捐 赠 者 指 捐 赠 器 官 的 时 候 处 于 有 生 命 状 态 的 捐 赠 者 (2) 为 获 得 人 体 器 官 或 组 织 所 支 出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收 购 购 买 低 温 贮 藏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于 此 项 的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终 生 限 额 (3) 移 植 前 评 估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过 程 住 院 期 间 实 施 的 重 新 移 植 移 植 后 护 理 产 生 2

3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4)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移 植 机 构 的 路 程 超 过 50 英 里 ( 或 85 公 里 ), 则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交 通 和 住 宿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于 此 项 的 赔 偿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终 生 期 限 内 不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5)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前 后 因 门 诊 治 疗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必 须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非 经 保 险 人 批 准 的 移 植 机 构 提 供 的 移 植 治 疗 和 用 品, 非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以 及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移 植 手 术 保 险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或 义 务 为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执 业 医 生 医 院 或 其 它 护 理 机 构, 或 为 或 代 表 被 保 险 人 作 出 器 官 移 植 治 疗 的 决 定 A14 辅 助 装 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基 本 功 能 辅 助 装 置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如 假 肢 假 眼 假 喉 或 假 乳 ( 须 在 乳 癌 手 术 后 2 年 内 进 行 ) 等, 但 不 赔 偿 替 换 或 维 修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为 替 换 关 节 或 韧 带 替 换 一 个 或 多 个 心 瓣 使 用 支 架 促 进 心 血 管 流 通 替 换 主 动 脉 或 一 条 动 脉 血 管 替 换 括 约 肌 控 制 尿 失 禁 ( 膀 胱 控 制 ) 充 当 起 搏 器 或 抽 出 过 多 的 脑 液 而 进 行 的 永 久 植 入 手 术 产 生 的 人 造 身 体 部 件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A15 精 神 病 治 疗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精 神 病 部 住 院 接 受 精 神 失 常 或 神 经 紊 乱 治 疗 而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接 受 治 疗 前 已 经 连 续 在 保 险 人 受 保 超 过 12 个 月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保 险 人 自 开 始 治 疗 之 日 起 最 多 赔 偿 30 日 精 神 病 治 疗 必 须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且 必 须 在 注 册 精 神 科 医 生 的 直 接 控 制 下 实 施, 否 则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B 部 分 门 诊 治 疗 和 保 健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门 诊 治 疗 门 诊 手 术 及 保 健 发 生 的 下 列 各 项 被 保 险 费 用 : B1 家 庭 医 生 治 疗 及 转 介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家 庭 医 生 普 通 执 业 医 生 提 供 的 专 业 服 务 及 转 介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然 而, 执 业 医 生 的 替 补 和 观 摩 情 形 不 属 于 专 业 服 务, 因 此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B2 专 科 医 生 及 顾 问 医 生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专 科 医 生 和 顾 问 医 生 提 供 的 专 业 服 务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3 X 光 病 理 检 查 诊 断 测 试 及 程 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合 资 格 医 疗 机 构 ( 包 括 诊 所 ) 进 行 的 X 光 病 理 检 查 诊 断 检 测 和 程 序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4 处 方 药 物 敷 料 剂 及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执 业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的 处 方 药 物 敷 料 剂 和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5 门 诊 手 术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合 格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门 诊 手 术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6 磁 力 共 振 和 电 脑 扫 描 3

4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合 资 格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磁 力 共 振 和 电 脑 扫 描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7 癌 症 相 关 检 测 药 物 治 疗 及 会 诊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针 对 癌 症 的 化 学 疗 法 辐 射 疗 法 放 射 疗 法 必 要 的 肿 瘤 测 试 药 物 及 会 诊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8 物 理 疗 法 顺 势 疗 法 及 整 骨 疗 法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并 由 专 业 治 疗 师 进 行 的 针 对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必 要 的 物 理 疗 法 顺 势 疗 法 及 整 骨 疗 法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对 于 每 种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本 保 障 只 限 10 次 治 疗 超 过 10 次 的, 必 须 由 专 科 医 生 进 一 步 审 核 确 认, 并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后 方 可 增 加, 但 最 多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次 数 限 额 和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第 一 次 索 赔 时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转 介 函 或 转 介 报 告 如 果 治 疗 超 过 10 次 以 上, 还 须 提 交 医 疗 报 告 B9 补 充 疗 法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针 灸 疗 法 香 熏 疗 法 脊 椎 指 压 疗 法 草 药 疗 法 磁 力 疗 法 按 摩 疗 法 维 他 命 疗 法 及 中 医 疗 法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这 些 疗 法 须 由 执 业 医 生 的 医 嘱, 并 由 持 有 合 法 牌 照 的 注 册 人 士 进 行 对 于 每 项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本 保 障 只 限 10 次 治 疗 超 过 10 次 的, 必 须 由 专 科 医 生 进 一 步 审 核 确 认, 并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后 方 可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第 一 次 索 赔 时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转 介 函 或 转 介 报 告 如 果 治 疗 超 过 10 次 以 上, 还 须 提 交 医 疗 报 告 本 保 障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累 计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B10 AIDS/HIV 治 疗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首 次 被 确 认 感 染 HIV (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英 文 为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直 接 与 之 相 关 的 诊 断 前 后 会 诊 常 规 检 查 药 物 敷 料 剂 住 院 和 护 理 服 务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如 果 检 测 结 果 为 阳 性, 那 么 保 险 人 也 负 责 赔 偿 诊 断 前 的 检 测 费 用 本 保 障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累 计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和 终 生 限 额 为 限 B11 荷 尔 蒙 补 充 疗 法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40 岁 前 停 经 或 人 工 停 经 而 需 采 用 荷 尔 蒙 补 充 疗 法,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执 业 医 生 或 专 科 医 生 进 行 会 诊 处 方 药 物 植 入 物 贴 片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本 保 障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终 生 期 限 内 最 多 连 续 18 个 月,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在 该 期 间 内 有 效 B12 在 家 中 进 行 的 个 人 护 理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结 束 后, 根 据 专 科 医 生 的 医 嘱, 需 要 在 其 家 庭 住 所 内 接 受 后 续 的 家 庭 护 理,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因 此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该 护 理 服 务 须 由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家 庭 护 理 机 构 提 供 :(1) 依 法 经 营 ;(2) 以 提 供 家 庭 护 理 为 主 业, 且 由 注 册 护 士 负 责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每 次 分 项 限 额 和 最 多 就 诊 次 数 为 4

5 限 B13 康 复 性 治 疗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独 立 生 活 的 需 要, 在 住 院 治 疗 后 需 要 立 刻 接 受 针 对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康 复 性 治 疗, 以 恢 复 健 康 和 行 走 能 力,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因 此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该 康 复 性 治 疗 必 须 是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治 疗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并 必 须 在 专 科 医 生 的 控 制 或 监 管 下 由 医 院 认 可 的 康 复 部 门 进 行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时 间 限 额 为 限 B14 延 续 护 理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由 住 院 的 医 院 转 往 持 有 营 业 执 照 的 延 续 护 理 机 构 接 受 的 护 理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B15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因 下 列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 (1) 如 果 执 业 医 生 证 实 被 保 险 人 病 危 且 将 在 六 个 月 内 病 逝,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机 构 的 住 院 病 人 或 在 家 中 产 生 的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住 宿 膳 食 注 册 护 士 兼 职 护 理 服 务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病 逝,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其 配 偶 子 女 或 伴 侣 在 被 保 险 人 病 逝 后 180 天 内 接 受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咨 询 辅 导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最 多 以 15 次 为 限 该 咨 询 辅 导 必 须 由 持 有 牌 照 的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终 生 限 额 B16 成 人 常 规 体 检 如 果 已 满 18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最 近 一 次 常 规 体 检 在 12 个 月 或 更 久 以 前,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其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以 下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已 连 续 在 保 险 人 受 保 超 过 12 个 月 : (1) 被 保 险 人 为 男 性 : 仅 为 预 防 或 了 解 而 进 行 的 一 次 常 规 体 检 ( 包 括 前 列 腺 癌 检 查 ); (2) 被 保 险 人 为 女 性 : 仅 为 预 防 或 了 解 而 进 行 的 一 次 常 规 体 检 ( 包 括 子 宫 颈 涂 片 及 乳 房 X 光 照 片 ) 在 任 何 一 段 连 续 的 12 个 月 内, 保 险 人 最 多 仅 赔 偿 一 次 本 保 障 无 免 赔 额 或 绝 对 免 赔 率 B17 未 成 年 人 体 检 如 果 未 满 18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最 近 一 次 常 规 体 检 在 12 个 月 或 更 久 以 前,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其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以 下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已 连 续 在 保 险 人 受 保 超 过 12 个 月 : (1) 一 次 常 规 体 检 ; (2) 根 据 现 行 医 学 标 准 进 行 的 常 规 注 射 和 防 疫 注 射 在 任 何 一 段 连 续 的 12 个 月 内, 保 险 人 最 多 仅 赔 偿 一 次 本 保 障 无 免 赔 额 或 绝 对 免 赔 率 B18 精 神 病 治 疗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注 册 精 神 病 医 生 直 接 控 制 和 实 施 的 门 诊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专 科 医 生 对 精 神 失 常 或 神 经 紊 乱 的 会 诊,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接 受 治 疗 前 已 经 连 续 在 保 险 人 受 保 超 过 12 个 月 5

6 本 保 障 必 须 经 过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除 执 业 医 生 ( 非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生 ) 进 行 的 初 步 会 诊 外 本 保 障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C 部 分 紧 急 救 援 保 险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被 保 险 费 用 : C1 本 地 紧 急 救 护 车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 包 括 意 外 伤 害 ), 在 执 业 医 生 或 专 科 医 生 认 为 医 疗 必 需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将 被 保 险 人 送 至 当 地 医 院 所 发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救 护 车 费 用 C2 紧 急 撤 离 及 运 送 (1) 如 果 保 障 明 细 表 中 载 明 全 额 赔 偿 ( 至 最 近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 但 不 包 括 与 生 育 相 关 的 治 疗 ), 且 必 须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至 承 保 地 域 内 最 近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舱 返 程 票 )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撤 离 及 运 送 必 须 遵 照 主 诊 执 业 医 生 的 医 嘱, 且 主 诊 执 业 医 生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书 面 说 明 和 确 认 在 当 地 不 能 进 行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且 以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运 送 将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必 须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且 所 有 的 撤 离 和 运 送 安 排 均 须 由 保 险 人 协 调 管 理 运 送 仅 限 于 经 济 舱, 除 非 选 择 其 它 类 型 的 舱 位 是 医 疗 必 需 的 (2) 如 果 保 障 明 细 表 中 载 明 全 额 赔 偿 ( 至 承 保 地 域 内 最 近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祖 国, 或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 除 本 条 款 第 五 条 F 部 分 F1 节 另 有 约 定 外, 不 包 括 与 生 育 相 关 的 治 疗 ), 且 必 须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至 承 保 地 域 内 最 近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被 保 险 人 的 祖 国, 或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承 保 地 域 内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舱 返 程 票 ) 但 如 果 紧 急 撤 离 至 被 保 险 人 的 祖 国 或 指 定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不 符 合 其 主 诊 执 业 医 生 的 医 嘱, 或 该 国 家 或 地 区 并 无 相 应 的 治 疗 条 件, 则 保 险 人 仅 将 被 保 险 人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至 最 近 最 合 适 的 医 院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撤 离 及 运 送 必 须 遵 照 主 诊 执 业 医 生 的 医 嘱, 且 主 诊 执 业 医 生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书 面 说 明 和 确 认 在 当 地 不 能 进 行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且 以 任 何 其 它 方 式 运 送 将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必 须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且 所 有 的 撤 离 和 运 送 安 排 均 须 由 保 险 人 协 调 管 理 运 送 仅 限 于 经 济 舱, 除 非 选 择 其 它 类 型 的 舱 位 是 医 疗 必 需 的 保 险 人 将 尽 力 与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最 短 时 间 内 安 排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的 时 间 过 程 和 结 果 可 能 受 到 保 险 人 不 可 控 事 件 或 环 境 的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了 解 并 同 意, 对 于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服 务 商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所 导 致 的 延 迟 损 失 损 坏 或 其 它 索 赔, 或 由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的 保 单 管 理 者 代 理 和 代 表 所 不 能 合 理 地 直 接 实 时 控 制 的 行 为 疏 忽 事 件 或 环 境 所 导 致 的 延 迟 损 失 损 坏 或 其 它 索 赔,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的 保 单 管 理 者 代 理 和 代 表 均 不 知 情 且 不 承 担 责 任 C3 陪 护 亲 属 交 通 和 住 宿 在 保 险 人 承 保 了 C2 节 - 紧 急 撤 离 和 运 送 的 前 提 下,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且 由 保 险 人 协 调 处 理 的 以 下 医 疗 必 需 的 费 用 : ( 一 )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一 名 亲 属 陪 同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医 院 的 合 理 费 用, 或 从 该 亲 属 所 在 地 至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或 即 将 入 住 的 医 院 所 在 地 的 合 理 经 济 舱 机 票 价 格 ( 二 ) 因 紧 急 撤 离 产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1. 被 保 险 人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期 间 看 医 生 的 往 返 交 通 费 用 ; 6

7 2.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后,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一 名 亲 属 往 返 医 院 的 交 通 费 用 ; 3. 被 保 险 人 和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一 名 亲 属 的 伙 食 费, 每 人 每 日 最 多 为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金 额 ; 4.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且 由 专 科 医 生 护 理, 被 保 险 人 和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一 名 亲 属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前 后, 在 医 院 外 的 住 宿 费, 每 人 每 日 最 多 为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金 额 ( 三 )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常 住 国 或 紧 急 撤 离 发 生 地 的 经 济 舱 机 票 价 格, 和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一 名 亲 属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行 或 前 往 其 原 出 发 地 的 合 理 费 用 C4 遗 体 火 葬 土 葬 运 送 回 国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祖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因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死 亡,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1)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并 由 保 险 人 协 调 处 理,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从 其 死 亡 地 运 送 至 祖 国 或 常 住 国 的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土 葬 费 用 );( 2 )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文 化 宗 教 信 仰,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地 处 理 土 葬 火 葬 其 遗 体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1 ) 因 土 葬 火 葬 产 生 的 宗 教 工 作 人 员 花 卉 音 乐 食 物 饮 品 的 费 用 ;( 2 ) 被 保 险 人 在 祖 国 死 亡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C5 探 望 亲 属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在 保 险 人 连 续 受 保 本 节 保 障 不 少 于 12 个 月,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因 下 列 原 因 发 生 的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往 返 机 票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限 经 济 舱 ): ( 1 ) 探 望 一 名 因 严 重 的 医 疗 症 状 而 生 命 表 征 不 稳 定, 预 计 治 愈 机 会 不 明 朗, 或 处 于 弥 留 之 际 的 75 周 岁 或 以 下 的 亲 属 ; (2) 出 席 一 名 未 满 75 周 岁 的 亲 属 死 者 的 葬 礼 土 葬 或 火 葬 仪 式 所 有 费 用 必 须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对 被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一 次 行 程,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C6 美 国 医 疗 网 络 内 的 选 择 性 治 疗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购 买 的 保 障 计 划 包 含 本 节 保 障 且 承 保 地 域 不 包 括 美 国, 则 保 险 人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人 的 美 国 医 疗 网 络 内 进 行 选 择 性 治 疗 所 产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因 非 急 症 产 生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在 美 国 医 疗 网 络 内 接 受 住 院 日 间 留 院 门 诊 治 疗 时, 需 承 担 2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无 免 赔 额 ),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医 疗 网 络 外 的 任 何 人 或 机 构 提 供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前, 必 须 告 知 保 险 人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C7 非 承 保 地 域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急 症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前 往 承 保 地 域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旅 行,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被 保 险 费 用 : (1) 对 意 外 伤 害 的 必 要 的 治 疗 ;(2) 对 一 项 新 的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急 症 治 疗 ;(3) 对 一 项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急 性 发 作 或 恶 化 的 急 症 治 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急 症 不 包 括 妊 娠 并 发 症 分 娩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时 间 限 额 和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所 有 治 疗 均 须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美 国 进 行 急 症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入 院 之 前 或 入 院 时 立 刻 联 络 保 险 人 7

8 下 列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 (1)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前 已 发 生 且 有 可 能 于 旅 行 期 间 复 发 需 要 治 疗 的 医 疗 症 状 (2) 被 保 险 人 旅 行 的 目 的 就 是 特 意 为 寻 求 治 疗,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清 楚 自 身 需 要 治 疗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出 行 (3) 被 保 险 人 违 背 医 嘱 出 行 (4) 本 应 可 以 合 理 延 迟 至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常 住 国 后 再 进 行 的 治 疗 (5) 被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地 域 外 旅 行 的 天 数 已 超 出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最 多 保 障 天 数, 但 恰 好 发 生 在 该 超 出 的 期 间 内 的 费 用 (6) 超 过 人 民 币 7,200 元 但 没 有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治 疗, 或 没 有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住 院 D 部 分 既 往 症 和 慢 性 病 保 险 重 要 提 示 : 保 险 人 对 既 往 症 和 慢 性 病 提 供 保 障 的 重 要 前 提 条 件 是 : 被 保 险 人 已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下 连 续 投 保 不 少 于 24 个 月 (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保 障 明 细 表 中 载 明 的 其 他 时 间 ), 且 保 障 仅 适 用 于 该 期 间 后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就 既 往 症 和 慢 性 病 所 产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 D1 既 往 症 对 任 何 既 往 症 的 保 险 ( 如 适 用 )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确 定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于 投 保 单 中 书 面 声 明 其 既 往 症 且 保 险 人 已 接 受 并 书 面 同 意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就 此 节 保 障 于 保 险 人 连 续 受 保 超 过 24 个 月 (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保 障 明 细 表 上 载 明 的 其 他 时 间 ) 后,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与 上 述 声 明 的 既 往 症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D1 D2 节 合 并 分 项 限 额 和 终 生 限 额 为 限 保 险 人 保 留 提 供 其 它 替 代 性 条 件 拒 绝 承 保 某 种 特 殊 医 疗 症 状 和 拒 绝 整 份 投 保 申 请 的 权 利 D2 慢 性 病 和 缓 痛 护 理 被 保 险 人 就 此 节 保 障 于 保 险 人 连 续 投 保 超 过 24 个 月 (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保 障 明 细 表 上 载 明 的 其 他 时 间 ) 后,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以 下 被 保 险 费 用 : (1) 对 慢 性 病 ( 非 既 往 症 ) 的 常 规 检 查 ; (2) 治 疗 慢 性 病 ( 非 既 往 症 )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处 方 药 物 及 敷 料 剂 ; (3) 因 慢 性 病 ( 非 既 往 症 ) 导 致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住 院 费 用 护 理 服 务 费 附 加 费 用 手 术 和 缓 痛 护 理 费 用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D1 D2 节 合 并 分 项 限 额 和 终 生 限 额 为 限,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在 发 生 该 费 用 时 仍 然 有 效 D3 慢 性 病 急 性 发 作 的 稳 定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的 慢 性 病 急 性 发 作 或 恶 化, 且 若 48 小 时 内 不 进 行 治 疗 可 能 导 致 死 亡 或 严 重 损 害 身 体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该 慢 性 病 ( 非 既 往 症 ) 的 急 性 发 作 或 恶 化 实 施 稳 定 治 疗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本 保 障 仅 适 用 于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的 稳 定 治 疗 :(1) 可 能 对 被 保 险 人 8

9 迅 速 产 生 作 用 ;(2) 即 使 不 持 续 进 行 该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也 可 能 完 全 恢 复 至 发 作 或 恶 化 之 前 的 状 况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的 情 况 稳 定,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第 D2 节 下 提 供 有 关 保 障 E 部 分 牙 科 保 险 重 要 提 示 :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1) 在 起 始 日 期 保 障 生 效 日 之 前 的 12 个 月 内, 请 执 业 牙 医 进 行 牙 科 检 查 ( 保 险 人 在 受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时, 可 能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相 关 检 查 报 告,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如 实 提 供 );( 2 ) 完 成 了 医 生 在 保 障 生 效 日 之 时 或 之 前 建 议 的 治 疗 和 正 在 进 行 的 治 疗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满 足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则 须 于 下 次 会 诊 时 自 费 完 成 所 有 建 议 的 治 疗 只 有 当 被 保 险 人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后, 保 险 人 方 提 供 本 部 分 保 障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 E1 急 症 治 疗 (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情 况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1)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接 受 急 症 牙 科 治 疗 ;(2) 为 修 复 或 替 换 在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中 丧 失 或 损 坏 的 健 康 牙 齿, 而 必 须 于 医 院 的 急 症 室 进 行 的 牙 科 手 术 产 生 但 是, 被 保 险 人 进 食 时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的 牙 齿 损 坏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E2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牙 齿 损 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为 修 复 或 替 换 在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中 丧 失 或 损 坏 的 健 康 牙 齿, 在 医 院 由 执 业 医 生 执 业 牙 医 进 行 的 门 诊 治 疗 牙 科 手 术 而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该 门 诊 治 疗 牙 科 手 术 必 须 于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后 5 日 内 进 行 被 保 险 人 进 食 时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的 牙 齿 损 坏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E3 急 症 治 疗 ( 门 诊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快 速 减 轻 痛 苦, 在 医 院 或 牙 科 诊 所 由 执 业 医 生 执 业 牙 医 进 行 急 症 治 疗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治 疗 仅 指 修 复 填 补 脓 肿 破 裂 或 损 坏 的 牙 齿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且 被 保 险 人 须 自 行 承 担 25%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无 免 赔 额 ) 请 参 照 上 述 有 关 保 险 条 件 的 重 要 提 示 E4 常 规 牙 科 治 疗 ( 门 诊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自 起 始 日 期 起 180 日 以 后 因 执 业 牙 医 在 牙 科 手 术 中 进 行 的 下 列 常 规 牙 科 治 疗 产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诊 察 检 查 X 光 洗 牙 牙 齿 磨 光 一 般 复 合 物 补 牙 简 单 的 或 非 手 术 性 的 拔 牙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任 何 类 型 的 牙 齿 美 白 ( 包 括 激 光 漂 牙 ), 也 不 负 责 赔 偿 购 买 牙 科 用 品 ( 例 如 牙 刷 漱 口 水 及 牙 线 ) 的 费 用, 除 非 是 医 生 处 方 的 必 需 项 目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限 额 和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且 被 保 险 人 须 自 行 承 担 25%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无 免 赔 额 ) 请 参 照 上 述 有 关 保 险 条 件 的 重 要 提 示 自 起 始 日 期 起 180 日 内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E5 主 要 康 复 性 牙 科 治 疗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自 起 始 日 期 起 12 个 月 后, 执 业 牙 医 实 施 下 列 特 定 的 医 疗 程 序 所 产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 9

10 1. 去 除 嵌 入 内 嵌 或 未 萌 出 牙 齿 2. 去 除 牙 根 3. 去 除 固 体 齿 质 瘤 4. 牙 根 瘤 5. 新 造 或 修 补 牙 桥 6. 新 造 或 修 补 牙 冠 ( 非 贵 重 金 属 ) 7. 牙 根 管 治 疗 8. 新 造 或 修 补 上 齿 或 下 齿 假 牙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限 额 和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须 自 行 承 担 25%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无 免 赔 额 ) 请 参 照 上 述 有 关 保 险 条 件 的 重 要 提 示 F 部 分 生 育 保 险 重 要 提 示 : 本 部 分 仅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下 连 续 受 保 不 少 于 12 个 月 之 后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怀 孕 后 90 日 内 应 向 保 险 人 报 告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否 则 本 部 分 F2 至 F6 节 不 适 用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生 育 产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 F1 妊 娠 并 发 症 ( 包 括 医 疗 必 需 的 剖 腹 分 娩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因 治 疗 下 列 症 状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1) 妊 娠 并 发 症 ;(2) 怀 孕 期 间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3) 分 娩 时 发 生 的 必 须 实 施 产 科 程 序 的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胎 儿 手 术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内 保 险 人 也 负 责 赔 偿 因 医 疗 必 需 的 剖 腹 分 娩 手 术 和 分 娩 之 后 的 后 续 治 疗 但 是, 保 险 人 不 赔 偿 选 择 性 的 ( 指 非 医 疗 必 需 的 ) 剖 腹 分 娩 手 术, 由 于 以 往 剖 腹 分 娩 而 导 致 的 必 需 的 剖 腹 分 娩 手 术, 和 因 辅 助 受 孕 造 成 多 胞 胎 生 育 而 导 致 的 剖 腹 分 娩 手 术, 也 不 提 供 与 之 相 关 的 后 续 治 疗 本 保 障 的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F2 正 常 妊 娠 及 分 娩 在 被 保 险 人 正 常 妊 娠 和 分 娩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因 以 下 各 项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 (1) 正 常 妊 娠 及 分 娩 ;(2) 医 疗 必 需 的 产 前 和 产 后 护 理, 对 顺 产 的 检 查 和 扫 描 ;(3) 早 产 儿 ( 指 妊 娠 不 满 37 周 分 娩 的 ) 出 生 后 首 31 日 内 发 生 的 必 须 住 院 治 疗 的 医 疗 症 状 但 是,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因 产 前 学 习 班, 与 新 生 儿 出 生 和 分 娩 无 关 的 助 产 辅 助 受 孕 造 成 的 早 产 或 多 胞 胎 而 导 致 的 费 用 F3 新 生 儿 医 院 住 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并 因 此 住 院 接 受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时,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其 新 生 儿 陪 同 住 院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F4 新 生 儿 检 查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分 娩 后 24 小 时 内, 儿 科 医 生 对 新 生 儿 进 行 首 次 检 查 产 生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但 是, 该 检 查 后 的 后 续 治 疗 不 在 本 节 保 障 范 围 内 F5 新 生 儿 津 贴 10

11 为 补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为 新 生 儿 筹 备 家 居 生 活 用 品 的 支 出, 保 险 人 根 据 保 障 明 细 表 载 明 的 金 额, 一 次 性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现 金 津 贴 本 保 障 无 免 赔 额 F6 新 生 儿 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各 项, 赔 偿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 (1) 新 生 儿 出 生 后 31 日 内 被 发 现 患 有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因 此 住 院 治 疗 而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最 多 赔 偿 31 日 ; (2) 对 新 生 儿 的 先 天 性 缺 陷 和 先 天 畸 形 的 治 疗 而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新 生 儿 的 父 母 在 本 保 障 生 效 日 以 前 均 不 知 道 其 病 症 的 存 在, 且 其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父 母 的 兄 弟 姊 妹 父 母 的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父 母 的 叔 伯 姨 姑 舅 均 无 此 医 疗 症 状 胎 记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在 多 胞 胎 的 情 况 下, 不 论 新 生 儿 人 数 的 多 少,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获 得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G1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视 力 矫 正 费 用 保 险 G 部 分 其 它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经 诊 断 导 致 其 首 次 需 要 配 戴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矫 正 视 力 的, 对 于 超 过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金 额 以 上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50%,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分 项 限 额 为 限 H1 24 小 时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热 线 H 部 分 其 它 服 务 保 险 人 提 供 全 年 24 小 时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热 线,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处 理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承 保 的 急 症 或 紧 急 撤 离 保 险 人 将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专 科 医 生 执 业 医 生 联 络, 在 医 疗 必 需 的 情 况 下,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救 护 车 运 送 和 航 空 撤 离 在 紧 急 撤 离 期 间, 保 险 人 的 保 单 管 理 者 将 协 调 和 协 助 将 被 保 险 人 运 送 至 有 条 件 处 理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的 合 资 格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本 团 体 保 障 计 划 的 约 定,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将 由 独 立 飞 行 员 和 医 疗 专 家 组 成 的 队 伍 安 排 运 送 请 参 考 服 务 手 册 中 的 24 小 时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热 线 被 保 险 人 致 电 热 线 时 请 备 妥 下 列 资 料 : 被 保 险 人 姓 名 保 单 号 码 电 话 号 码 和 传 真 号 码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点 急 症 的 详 情 在 发 生 急 症 或 因 此 入 院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尽 快 接 受 治 疗 第 四 条 保 障 明 细 表 保 险 人 在 扣 除 免 赔 金 额 后 承 担 被 保 险 费 用, 以 被 保 险 人 所 适 用 的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对 于 某 些 项 目, 其 赔 偿 金 额 同 时 也 受 限 于 保 障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相 应 的 分 项 限 额 或 终 生 限 额 免 赔 金 额 指 保 障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免 赔 额 加 上 根 据 绝 对 免 赔 率 计 算 的 金 额 11

12 第 五 条 除 外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下 列 各 项 导 致 或 与 下 列 各 项 有 关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一 ) 任 何 既 往 症, 但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二 ) 任 何 既 有 的 慢 性 病 缓 痛 护 理, 但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三 ) 肾 衰 竭 的 慢 性 辅 助 治 疗 ( 包 括 透 析 ) 但 是,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肾 衰 竭 手 术 前 后 所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或 当 透 析 为 重 症 治 疗 的 一 部 份 时, 与 急 性 二 次 衰 竭 相 关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 四 ) 因 下 列 行 为 或 事 件 引 起 或 导 致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 1. 战 争 或 任 何 战 事 (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 侵 略 行 为 外 敌 恶 意 行 为 类 似 于 战 争 的 行 动 内 战 ; 2. 叛 变 暴 乱 罢 工 民 众 暴 乱 造 反 谋 反 革 命 军 事 或 篡 夺 权 力 ; 3. 蓄 意 推 翻 政 府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或 与 任 何 组 织 有 关 的 任 何 人 士 以 武 力 推 翻 法 律 上 存 在 或 实 际 上 存 在 的 政 府 的 活 动, 或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影 响 政 府 的 活 动 ; 4. 军 法 统 治 进 入 戒 严 状 态 或 决 定 宣 布 或 维 持 军 法 统 治 或 进 入 戒 严 状 态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原 因 ; 或 5.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除 非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无 辜 旁 观 者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使 用 或 威 胁 使 用 核 武 器 核 装 置 或 生 化 制 剂 的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所 导 致 或 引 起 的 医 疗 症 状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五 ) 自 本 保 险 合 同 起 始 日 期 起 首 90 日 内 存 在 被 发 现 开 始 进 行 或 被 建 议 进 行 的 的 下 列 治 疗 : 乳 房 或 前 列 腺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扁 桃 体 切 除 术, 增 殖 腺 切 除 术, 痔 疮 或 痔 切 除 术, 与 生 殖 系 统 有 关 的 任 何 治 疗, 子 宫 切 除 术, 疝 气, 椎 间 盘 疾 病, 胆 结 石 或 肾 结 石 (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可 能 会 对 上 述 提 及 的 治 疗 作 进 一 步 限 制 或 除 外 ) ( 六 ) 被 保 险 人 主 观 选 择 的 堕 胎 或 终 止 妊 娠, 但 不 包 括 小 产 宫 外 孕 及 难 产 ( 七 ) 节 育 绝 育 ( 或 反 之, 即 自 绝 育 恢 复 至 可 生 育 ) 输 精 管 切 除 术 ( 或 反 之, 即 输 精 管 修 复 ) 避 孕 不 育 生 育 阳 萎 任 何 促 进 阻 止 或 试 图 促 进 阻 止 怀 孕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 任 何 形 式 的 辅 助 受 孕 辅 助 生 殖 或 因 此 引 发 的 并 发 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辅 助 受 孕 后 的 早 产 或 多 胞 胎 ( 八 ) 静 养 养 老 隔 离 检 疫 或 疗 养 ( 九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任 何 治 疗 或 用 品 : 1. 非 保 险 期 间 发 生 的 ; 2. 非 经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或 指 定 的 ; 3. 非 医 疗 必 需 的 ; 4. 被 保 险 人 无 偿 获 得 的 或 无 义 务 为 其 支 付 费 用 的 ; 5. 超 出 一 般 合 理 必 要 费 用 以 上 的 金 额 ; 6. 由 被 保 险 人 的 亲 属 居 住 或 曾 居 住 于 被 保 险 人 家 中 的 人 士 进 行 或 提 供 的 ; 7. 由 任 何 不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的 并 发 症 或 后 果 所 导 致 的 ; 8. 任 何 本 应 以 日 间 留 院 或 门 诊 方 式 治 疗, 但 被 保 险 人 仍 住 院 治 疗 的 ( 十 ) 电 话 会 诊 治 疗 的 完 整 性 填 写 索 赔 表 格 或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按 时 赴 约 12

13 ( 十 一 ) 任 何 实 验 性 治 疗 或 用 品, 或 与 遗 传 医 学 或 遗 传 实 验 有 关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包 括 羊 水 诊 断 遗 传 甄 选 风 险 评 估 阻 止 或 确 定 遗 传 癖 性 遗 传 咨 询 及 基 因 治 疗 ( 十 二 ) 专 门 为 获 得 照 料 护 理 的 住 院 就 医 等 行 为 ( 十 三 ) 发 生 医 疗 症 状 后, 旨 在 恢 复 被 保 险 人 正 常 行 为 功 能 或 接 近 正 常 行 为 功 能 的 教 育 或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职 业 疗 法 工 作 疗 法 及 语 言 障 碍 矫 正 ( 十 四 ) 在 以 下 地 方 接 受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 健 康 水 疗 院 自 然 疗 法 诊 所 温 泉 疗 养 地 健 体 庄 园 或 类 似 机 构, 上 述 机 构 或 医 院 附 属 的 护 理 院 单 人 病 床 ( 前 提 条 件 是 医 院 已 事 实 上 成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住 所 或 永 久 寓 所, 或 医 院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全 部 或 部 份 因 为 个 人 或 家 庭 原 因 ) ( 十 五 ) 为 减 肥 或 改 变 体 重 而 进 行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肥 胖 症 治 疗, 包 括 病 态 肥 胖 ( 如 钢 线 固 定 牙 齿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肥 胖 症 手 术 肠 道 分 流 胃 分 流 束 带 式 胃 减 容 术 垂 直 束 带 式 胃 减 容 术 胆 胰 消 化 回 避 术 十 二 指 肠 开 关 术 或 胃 切 除 或 胃 间 隔 手 术 ); 手 术 逆 转 治 疗 ; 或 不 论 是 出 于 医 学 还 是 心 理 目 的, 去 除 身 体 中 任 何 部 位 的 脂 肪 或 过 剩 组 织, 以 及 任 何 后 续 治 疗 ( 十 六 ) 与 特 殊 饮 食 控 制 体 重 儿 童 食 品 婴 儿 用 品 维 他 命 矿 物 质 补 充 剂 相 关 的 医 疗 处 方 ( 除 非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或 附 加 险 承 保 ); 或 任 何 可 替 代 的 医 学 ( 或 医 药 )( 如 手 足 部 疾 病 诊 疗 师 验 光 师 足 部 疾 病 诊 疗 师 非 处 方 药 维 他 命 食 品 提 炼 物 或 营 养 补 充 剂 ); 维 他 命 或 中 草 药 疗 法 ; 在 中 国 境 内, 非 由 中 国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药 品 ; 在 中 国 境 外, 非 由 美 国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FDA) 批 准 的 药 品, 或 未 经 美 国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FDA) 批 准 或 被 其 视 为 非 适 应 症 用 药 ; 或 非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的 药 品 ( 十 七 ) 为 改 变 改 善 被 保 险 人 的 外 貌 心 理 精 神 或 情 感 状 况 而 进 行 的 体 型 修 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隆 胸 或 缩 胸 变 性 手 术 或 与 性 能 力 或 提 高 性 能 力 有 关 的 手 术 ), 或 与 变 性 及 其 后 续 直 接 或 间 接 相 关 的 治 疗 ( 十 八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的 治 疗 不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内, 则 对 于 该 治 疗 所 引 起 的 问 题 的 补 救 性 或 处 理 性 治 疗,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十 九 ) 整 容 治 疗 ( 不 论 是 否 出 于 满 足 心 理 需 要 的 目 的 ) 但 是, 直 接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承 保 的 手 术 后 续 相 关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修 复 性 手 术 除 外 耳 朵 或 身 体 穿 洞 也 不 属 于 本 保 障 范 围 ( 二 十 ) 因 参 加 下 列 活 动 而 出 现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 专 业 登 山 活 动 ( 专 业 是 指 通 常 需 要 使 用 特 别 的 攀 山 器 材 绳 索 或 导 游 ); 田 径 或 体 育 活 动 ( 但 非 接 触 性 的 非 专 业 仅 出 于 休 闲 娱 乐 或 健 身 目 的 而 参 与 的 活 动 除 外 ); 飞 行 活 动 ( 但 购 票 的 乘 客 乘 坐 合 法 商 用 飞 机 的 除 外 ); 悬 挂 式 滑 翔 跳 伞 或 热 气 球 飞 翔 ; 滑 雪 ( 但 在 划 定 和 有 标 识 的 区 域 内 进 行 的 娱 乐 性 滑 降 或 越 野 滑 雪 除 外,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遵 守 一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当 地 滑 雪 学 校 或 主 管 机 关 的 建 议 ); 任 何 形 式 的 竞 赛, 包 括 赛 马 汽 车 或 摩 托 车 比 赛 ; 洞 穴 或 溶 洞 探 险 ; 或 使 用 潜 水 呼 吸 仪 器 进 行 深 度 超 过 9 米 的 水 底 探 险 ( 二 十 一 ) 违 背 当 地 权 威 部 门 或 合 格 教 练 的 建 议 或 指 示, 或 违 反 合 法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议 或 程 序, 参 加 相 关 运 动 娱 乐 或 探 险 活 动 时 发 生 的 医 疗 症 状 ( 二 十 二 ) 违 背 医 嘱 参 加 活 动 时 发 生 的 医 疗 症 状 ( 二 十 三 ) 对 酒 精 及 物 质 滥 用 的 治 疗, 或 因 醉 酒 受 管 制 物 质 毒 品 或 药 物 的 导 致 或 引 发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但 严 格 按 照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及 指 导 服 用 的 药 物 除 外 ( 二 十 四 ) 自 杀 或 企 图 自 杀, 或 自 身 行 为 造 成 的 意 外 伤 害 或 疾 病, 或 主 动 暴 露 于 危 险 中 ( 试 图 拯 救 生 命 者 除 外 ) ( 二 十 五 ) 性 病 或 任 何 其 它 透 过 性 接 触 传 播 的 疾 病 13

14 ( 二 十 六 ) 因 被 保 险 人 触 犯 法 律 而 出 现 的 医 疗 症 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违 法 或 恶 意 职 业 或 行 为, 但 不 包 括 程 度 较 轻 的 交 通 违 规 ( 二 十 七 ) 酒 精 及 物 质 滥 用 任 何 类 型 的 上 瘾 症 状, 以 及 由 前 述 滥 用 或 上 瘾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 二 十 八 ) 除 非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或 有 附 加 险 予 以 承 保, 下 列 各 项 : 精 神 治 疗 师 心 理 学 家 家 庭 治 疗 师 或 与 亲 人 丧 亡 相 关 的 顾 问 师 提 供 的 专 业 服 务 ; 对 学 习 困 难 过 度 活 跃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儿 童 发 展 或 行 为 问 题 的 治 疗 ; 语 言 职 业 工 作 生 理 反 馈 针 灸 康 乐 睡 眠 或 音 乐 疗 法 ( 二 十 九 ) 与 睡 眠 失 常 相 关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包 括 睡 眠 窒 息 ( 睡 眠 时 呼 吸 暂 停 ) 打 鼾 疲 劳 时 差 或 工 作 相 关 压 力 ( 三 十 ) 矫 正 视 力 视 力 治 疗 或 视 力 训 练 ( 三 十 一 ) 与 足 部 相 关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足 部 矫 正 鞋 附 于 或 放 置 于 鞋 中 的 处 方 的 矫 正 器 具 ; 足 部 虚 弱 损 伤 扁 平 不 稳 定 或 不 平 衡 的 治 疗 ; 跖 骨 痛 骨 刺 锤 状 趾 或 拇 囊 炎 ; 鸡 眼 老 茧 或 脚 趾 甲 治 疗 或 用 品 但 是, 如 果 下 列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治 疗 和 费 用,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对 足 部 的 治 疗 ; 或 (2) 足 部 手 术 是 为 治 疗 一 项 疾 病 的 唯 一 可 行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方 法 ( 三 十 二 ) 与 脱 发 相 关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假 发 头 发 的 治 疗 头 发 移 植 或 任 何 声 称 能 促 进 头 发 生 长 的 药 物, 不 论 是 否 由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 三 十 三 ) 任 何 锻 炼 项 目 或 计 划, 不 论 是 否 由 执 业 医 生 处 方 或 建 议 ( 三 十 四 ) 暴 露 于 非 医 疗 相 关 的 核 辐 射 或 原 子 辐 射 放 射 性 物 质 化 学 污 染 或 因 核 物 质 的 放 射 性 或 核 燃 料 的 燃 烧 而 产 生 的 污 染 石 棉 肺 或 任 何 相 关 医 疗 症 状 ( 三 十 五 ) 在 战 争 期 间, 或 根 据 类 似 战 争 的 军 事 行 动 的 指 挥, 或 为 恢 复 社 会 秩 序, 服 役 于 陆 军 海 军 或 空 军, 或 在 接 受 陆 军 海 军 或 空 军 训 练 时 出 现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 三 十 六 ) 为 了 一 项 移 植 手 术 ( 不 论 是 否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 为 努 力 维 持 器 官 捐 赠 者 的 生 命 的 治 疗 和 用 品 ; 在 保 险 人 批 准 的 独 立 移 植 机 构 网 络 之 外 发 生 的 任 何 移 植 费 用 ; 寻 找 器 官 的 费 用, 或 从 捐 赠 者 身 上 切 除 器 官 的 费 用, 运 输 费 用 及 所 有 相 关 的 行 政 费 用 ( 三 十 七 ) 任 何 为 促 进 增 强 阻 止 矫 正 性 无 能 性 能 力 或 性 功 能 障 碍 或 其 后 果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 三 十 八 ) 畸 齿 矫 正 治 疗 ; 牙 龈 炎 任 何 类 型 的 牙 龈 疾 病 或 牙 周 炎 ; 假 牙 于 未 佩 戴 时 的 损 坏 ; 用 于 牙 科 治 疗 程 序 的 任 何 贵 重 金 属 的 成 本 ; 镶 牙 (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现 有 镶 牙 损 坏 的 除 外 ); 任 何 类 型 的 牙 齿 美 白 ; 或 牙 科 会 诊 或 治 疗 失 约 导 致 的 费 用 损 失 ( 三 十 九 ) 普 通 视 力 测 验 治 疗 用 品 检 查 或 视 力 矫 正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装 置 ;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眼 睛 折 射 功 能 问 题 ; 非 医 疗 相 关 或 自 然 退 化 引 致 的 眼 睛 缺 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近 视 远 视 及 散 光 ; 或 任 何 非 医 疗 相 关 或 自 然 退 化 引 致 的 眼 睛 缺 陷 的 矫 正 手 术 及 眼 科 手 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要 目 的 为 矫 正 或 试 图 矫 正 近 视 远 视 或 散 光 而 进 行 的 角 膜 切 割 矫 视 手 术 但 是,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的 矫 正 视 力 手 术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 四 十 ) 普 通 听 力 测 验 治 疗 用 品 检 查 或 助 听 器 相 关 装 置 ; 提 供 维 护 或 装 置 任 何 听 力 植 入 件 或 听 力 移 植 件 ; 或 任 何 非 医 疗 相 关 或 自 然 退 化 引 致 的 听 力 缺 陷 的 矫 正 手 术 ( 四 十 一 ) 颞 下 颌 关 节 的 治 疗,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引 起 的 除 外 ( 四 十 二 ) 由 任 何 政 府 机 构 收 取 的 因 被 保 险 人 所 接 受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引 起 的 任 何 税 项 评 估 的 税 额 或 附 加 费 用, 或 因 保 险 人 选 择 直 接 向 医 疗 机 构 支 付 导 致 的 税 项 评 估 的 税 额 或 附 加 费 用, 或 因 任 何 其 它 原 因 产 生 的 任 何 税 项 评 估 的 税 额 或 附 加 费 用 14

15 ( 四 十 三 ) 违 背 执 业 医 生 医 嘱 的 旅 行 ( 四 十 四 ) 保 险 合 同 到 期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 包 括 未 续 保 及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 终 止 后 发 生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 四 十 五 ) 任 何 并 非 由 保 险 人 要 求 的 由 执 业 医 生 或 专 科 医 生 作 出 的 第 二 医 疗 咨 询 或 后 续 医 疗 咨 询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和 保 险 费 ( 一 ) 保 险 期 间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期 开 始 生 效 保 险 人 在 接 受 投 保 人 的 投 保 申 请 收 到 保 险 费 并 出 具 保 险 单 后, 开 始 提 供 保 障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2 个 月, 期 满 后 可 以 续 保,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仍 然 满 足 本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所 规 定 的 投 保 资 格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续 保 生 效 前 交 纳 相 应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续 保 保 险 费 支 付 以 前 的 任 何 责 任 ( 二 )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方 式 支 付 全 额 保 险 费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付 款 的, 如 果 投 保 人 中 止 支 付 保 险 费 未 按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保 险 费 或 撤 回 已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下 享 有 的 保 障 立 即 自 动 终 止 如 果 投 保 人 有 拖 欠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保 险 人 将 暂 停 一 切 赔 款 的 支 付, 直 至 收 到 全 部 应 付 而 未 付 的 保 险 费 为 止 保 险 费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具 体 标 准 以 保 险 人 的 费 率 表 为 准 保 险 费 按 本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期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年 龄 适 用 的 年 龄 段 费 率 计 算 保 险 人 可 随 时 更 改 保 险 费 率 标 准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进 入 更 高 的 年 龄 段, 则 保 险 费 将 自 下 一 个 续 保 日 起 增 加, 但 在 本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会 作 出 任 何 更 改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付 款 的, 投 保 人 支 付 每 期 保 险 费 时 享 有 连 续 10 天 的 宽 限 期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宽 限 期 结 束 后 仍 未 支 付 该 笔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有 权 :(1) 终 止 保 险 合 同 ; 或 (2) 从 正 在 理 赔 的 有 效 索 赔 中, 扣 除 剩 余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 或 (3) 从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中, 扣 除 剩 余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承 担 宽 限 期 结 束 当 日 及 以 后 发 生 的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保 险 费 付 清 的 日 期 以 保 险 人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的 日 期 为 准 如 果 因 为 投 保 人 的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上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未 能 支 付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概 不 负 责 第 七 条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15

16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第 八 条 如 何 联 系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于 服 务 手 册 中 载 明 第 九 条 被 保 险 人 医 疗 就 诊 及 索 赔 ( 一 )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自 其 开 始 接 受 治 疗 起 90 日 内 将 下 列 资 料 提 交 给 保 险 人 : 1. 完 整 正 确 填 写 的 索 赔 表 ; 2. 治 疗 费 用 发 票 或 收 据 原 件 ; 3. 其 它 能 够 证 明 治 疗 状 况 和 损 失 程 度 的 文 件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90 日 内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合 理 调 查 被 保 险 人 的 治 疗 状 况 和 损 失 程 度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的 部 分 不 负 责 赔 偿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前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本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和 事 先 同 意 要 求, 且 必 须 遵 守 和 履 行 事 先 同 意 程 序 ( 三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随 时 携 带 保 险 人 出 具 的 包 含 保 险 人 联 系 电 话 和 地 址 的 保 险 卡 ( 四 ) 急 症 入 院 在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急 症 需 入 院 治 疗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于 入 院 后 尽 快 拨 打 保 险 人 保 险 卡 上 列 明 的 服 务 电 话, 告 知 服 务 人 员 其 医 疗 症 状 治 疗 情 况 ( 包 括 治 疗 日 期 程 序 等 ) 医 生 姓 名 医 院 详 情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接 受 急 症 治 疗 ( 五 ) 预 先 计 划 的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计 划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于 入 院 前 尽 快 拨 打 保 险 人 保 险 卡 上 列 明 的 服 务 电 话, 告 知 服 务 人 员 其 医 疗 症 状 治 疗 情 况 ( 包 括 治 疗 日 期 程 序 等 ) 医 生 姓 名 医 院 详 情 保 险 人 将 尽 可 能 安 排 与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结 算 被 保 险 费 用 在 此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索 赔 表 格 和 医 院 的 未 付 发 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向 医 疗 机 构 支 付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免 赔 金 额 如 果 保 险 人 不 能 安 排 直 接 结 算 被 保 险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先 行 支 付 所 有 费 用, 再 持 索 赔 表 格 和 原 始 发 票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 六 ) 门 诊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门 诊 治 疗 时 有 义 务 先 行 支 付 所 有 费 用, 再 向 保 险 人 索 赔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执 业 医 生 或 专 科 医 生 的 门 诊 治 疗 时, 有 义 务 随 身 携 带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表 格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完 整 填 写 索 赔 表 格 亲 笔 签 署 姓 名 及 日 期, 并 请 其 执 业 医 生 或 专 科 医 生 提 供 索 赔 表 格 中 所 载 的 相 关 医 疗 资 料 在 索 赔 表 格 上 亲 笔 签 署 姓 名 及 日 期 并 加 盖 印 章 被 保 险 人 应 随 索 赔 表 格 附 上 所 有 相 关 的 单 证 发 票 和 票 据, 提 交 给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如 需 邮 寄, 保 险 人 的 邮 寄 地 址 参 见 服 务 手 册 第 十 条 赔 偿 处 理 ( 一 ) 被 保 险 人 只 能 就 保 险 期 间 内 实 际 发 生 的 治 疗 进 行 索 赔, 且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被 保 险 费 用 ( 二 )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提 供 保 险 人 合 理 要 求 的 与 索 赔 相 关 的 所 有 材 料 当 材 料 不 齐 全 时,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自 费 向 其 执 业 医 生 索 取 其 获 取 材 料 的 费 用 不 在 保 险 人 赔 偿 范 围 内 16

17 ( 三 ) 如 果 某 项 费 用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属 于 除 外 责 任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被 保 险 人 对 此 有 异 议 的, 有 义 务 提 出 反 证 ( 四 )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投 保 时, 须 按 照 投 保 单 上 的 要 求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过 往 两 年 的 执 业 医 生 治 疗 的 详 情 如 果 投 保 时 未 提 供, 而 此 后 就 任 何 既 往 症 提 出 索 赔,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 五 ) 保 险 人 在 计 算 赔 款 时 将 扣 除 免 赔 金 额 被 保 险 人 须 自 行 承 担 免 赔 金 额 并 自 行 向 医 疗 机 构 支 付 ( 六 ) 本 保 险 合 同 涉 及 的 货 币 汇 率 以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治 疗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汇 率 为 准 但 是, 如 果 保 险 人 与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结 算, 汇 率 则 以 结 算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汇 率 为 准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承 担 因 汇 率 波 动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也 不 负 责 承 担 兑 现 外 币 汇 票 支 票 或 接 收 保 险 人 的 银 行 转 账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银 行 费 用 ( 七 )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收 到 拒 赔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9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申 诉 保 险 人 将 于 收 到 书 面 申 诉 后 90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反 馈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 八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 九 ) 对 于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索 赔, 被 保 险 人 执 业 医 生 医 院 及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与 保 险 人 全 面 合 作, 授 权 保 险 人 在 理 赔 期 间 随 时 获 取 所 有 相 关 的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医 疗 文 件 病 历 记 录 医 疗 报 告 实 验 或 测 试 结 果 X 光 片 以 及 其 它 与 索 赔 调 查 判 决 相 关 的 材 料 和 证 据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提 供 保 险 人 所 要 求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材 料 和 文 件,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医 疗 症 状 治 疗 情 况 和 费 用 金 额 做 出 合 理 调 查 和 证 实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的 部 分 不 负 责 赔 偿 ( 十 ) 保 险 人 将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赔 款 支 付 给 被 保 险 人, 如 需 邮 寄 的, 以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给 保 险 人 的 最 新 住 址 或 邮 寄 地 址 为 准 保 险 人 也 可 能 将 根 据 约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直 接 支 付 给 医 疗 机 构 如 果 保 险 人 与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结 算,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自 行 向 医 疗 机 构 支 付 免 赔 金 额 和 其 它 不 属 于 本 保 障 范 围 的 费 用 ( 十 一 ) 保 险 人 承 保 自 被 保 险 人 开 始 接 受 一 项 治 疗 时 起 至 下 列 二 者 之 较 早 发 生 者 为 止 的 治 疗 所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 1. 根 据 医 学 上 普 遍 认 可 的 情 况, 被 保 险 人 的 治 疗 终 止 或 不 再 需 要 继 续 治 疗 ; 2.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因 接 受 一 项 与 以 往 治 疗 毫 无 关 联 的 治 疗 而 作 出 的 索 赔, 将 被 视 为 一 项 新 索 赔 ( 十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进 行 的 一 项 持 续 的 尚 未 结 束 的 治 疗, 如 果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功 续 保, 则 将 被 视 为 在 其 续 保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新 索 赔, 并 重 新 适 用 免 赔 额 绝 对 免 赔 率 ( 十 三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满 18 岁, 赔 款 将 支 付 给 签 署 合 同 的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17

18 第 十 一 条 医 疗 管 理 ( 一 ) 事 先 同 意 对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需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的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发 生 费 用 接 受 治 疗 或 获 准 入 院 之 前, 有 义 务 事 先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事 先 同 意 是 指 基 于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完 整 准 确 的 信 息, 保 险 人 原 则 性 的 决 定 医 疗 必 需 性 或 其 他 待 定 问 题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遵 守 本 条 规 定 的 事 先 同 意 程 序 保 险 人 有 权 根 据 所 获 得 的 信 息 询 问 质 疑 或 撤 销 被 保 险 人 以 往 治 疗 的 医 疗 必 需 性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执 业 医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者 亲 属 均 可 通 知 保 险 人 以 获 得 事 先 同 意 1. 需 要 获 得 事 先 同 意 的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因 急 症 获 准 入 院 的, 必 须 在 获 准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以 获 得 事 先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下 列 费 用 治 疗 或 用 品 之 前 获 得 事 先 同 意 : 任 何 超 过 人 民 币 7,200 元 的 费 用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手 术 门 诊 手 术 第 二 手 术 咨 询 磁 力 共 振 及 电 脑 扫 描 各 种 精 神 病 治 疗 在 家 中 进 行 的 个 人 护 理 在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机 构 延 续 护 理 机 构 或 康 复 机 构 的 护 理 紧 急 撤 离 及 运 送 费 用 交 通 及 住 宿 费 用 遗 体 火 葬 土 葬 或 运 送 回 国 探 望 亲 属 的 费 用 在 美 国 的 医 疗 机 构 网 络 内 进 行 的 选 择 性 治 疗 承 保 地 域 之 外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超 过 人 民 币 7,200 元 的 意 外 伤 害 和 急 症 治 疗, 或 任 何 住 院 治 疗 妊 娠 期 满 90 日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的 费 用 辅 助 装 置 的 费 用 物 理 疗 法 顺 势 疗 法 及 整 骨 疗 法 超 过 10 次 补 充 疗 法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2. 未 遵 循 事 先 同 意 程 序 的 限 制 18

19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或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守 事 先 同 意 的 程 序 规 定, 则 其 保 障 作 出 以 下 限 制 : (1) 对 于 上 述 第 ( 一 ) 项 列 明 的 要 求 事 先 同 意 的 治 疗 和 用 品, 保 险 人 仅 赔 付 被 保 险 费 用 的 50%; (2) 被 保 险 人 丧 失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治 疗 及 用 品 的 保 障 ; (3) 被 保 险 人 丧 失 本 条 款 第 五 条 C 部 分 C7 节 的 保 障, 前 提 条 件 是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超 过 人 民 币 7,200 元 3. 获 得 事 先 同 意 的 程 序 (1)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获 准 入 院 或 接 受 治 疗 前 至 少 4 周 (28 日 )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急 症 入 院, 必 须 在 获 准 入 院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对 于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确 定 成 为 移 植 对 象 后 72 小 时 内 尽 快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2)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遵 循 保 险 人 的 指 示, 并 提 供 保 险 人 所 要 求 的 材 料 (3)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告 知 其 执 业 医 生 医 院 或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其 保 险 有 事 先 同 意 要 求, 并 请 其 全 力 配 合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被 保 险 人 确 认 事 先 同 意, 口 头 确 认 无 效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通 知 义 务, 保 险 人 将 尽 力 但 不 保 证 确 认 事 先 同 意 4. 申 诉 程 序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不 同 意 保 险 人 的 决 定, 可 以 要 求 保 险 人 90 日 内 重 新 考 虑, 并 可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支 持 自 己 的 申 诉 保 险 人 将 核 实 补 充 材 料 及 事 实, 重 新 考 虑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被 保 险 人 ( 二 ) 保 险 人 的 审 查 权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治 疗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随 时 审 查 其 治 疗 情 况 以 监 测 非 必 需 的 治 疗, 协 助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并 控 制 成 本 被 保 险 人 获 准 入 院 时,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医 疗 症 状 批 准 有 限 的 住 院 天 数 ; 其 后, 如 需 增 加 住 院 天 数, 被 保 险 人 须 通 知 保 险 人 再 次 审 查 并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 三 ) 医 疗 网 络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在 其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的 承 保 地 域 内 自 行 选 择 医 疗 机 构 和 治 疗 地 点, 但 是, 选 择 保 险 人 的 医 疗 网 络 外 的 其 它 机 构 将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的 保 障 范 围 保 险 金 额 免 赔 额 及 绝 对 免 赔 率 1. 对 于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医 疗 网 络 内 的 医 疗 机 构, 除 本 条 款 第 五 条 C 部 分 C6 节 E 部 分 全 部 外, 原 免 赔 额 和 绝 对 免 赔 率 均 降 低 50%;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医 疗 网 络 外 的 医 疗 机 构, 则 仍 按 原 免 赔 额 及 绝 对 免 赔 率 执 行 2. 被 保 险 人 可 参 考 服 务 手 册, 联 系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的 代 表 索 取 医 疗 网 络 名 册 ( 四 ) 医 疗 方 案 对 于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下 承 保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保 险 人 可 以 根 据 与 被 保 险 人 其 监 护 人 家 属 执 业 医 生 和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的 评 估 协 商 和 协 调, 提 出 医 疗 方 案 建 议, 以 确 保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持 续 良 好 的 护 理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和 遵 循 保 险 人 的 建 议, 则 表 示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险 人 不 需 就 19

20 此 建 议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保 险 人 也 不 对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而 仅 负 责 根 据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无 义 务 接 受 或 遵 循 保 险 人 的 建 议 保 险 人 在 告 知 被 保 险 人 医 疗 方 案 建 议 后 保 留 以 下 各 项 权 利 : 1. 对 于 个 人 保 险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承 保 但 同 时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恢 复 和 保 险 人 控 制 成 本 的 治 疗 和 用 品, 保 险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赔 偿 ;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超 出 保 险 人 建 议 的 医 疗 方 案 可 能 产 生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超 出 的 部 分 第 十 二 条 通 用 条 款 下 列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所 有 部 分, 且 为 保 险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前 提 : ( 一 )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等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批 单 批 注 声 明 及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 二 ) 合 同 当 事 方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方 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和 保 险 人 ( 三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遵 守 保 险 合 同 的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严 格 遵 守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四 ) 被 保 险 人 的 谨 慎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谨 慎 行 事, 合 理 审 慎,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范 措 施 预 防 任 何 意 外 伤 害 或 疾 病, 尽 量 降 低 风 险 及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也 有 义 务 遵 循 医 生 建 议 的 防 疫 注 射, 接 受 对 疟 疾 等 疾 病 的 合 理 预 防 治 疗 ( 五 ) 法 律 及 税 收 保 险 人 保 留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随 时 修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障 计 划 及 费 率 的 权 利, 以 配 合 监 管 要 求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或 税 收 政 策 的 变 动 ( 六 ) 投 保 资 格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自 其 出 生 后 14 日 开 始, 至 其 75 岁 生 日 后 的 续 保 日 为 止 每 年 在 美 国 的 常 住 时 间 超 过 180 日 的 美 国 公 民 不 在 本 保 险 对 象 范 围 内 同 时,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的 承 保 地 域 是 区 域 3 全 球, 则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受 下 列 条 件 的 限 制 : 1.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是 非 美 国 公 民, 则 必 须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条 件 : (1) 在 投 保 ( 或 续 保 ) 时, 被 保 险 人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外 ; (2)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至 少 连 续 180 日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外, 且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起 始 日 期 后 30 日 以 内 离 开 美 国 ; (3) 在 投 保 ( 或 续 保 ) 时,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内, 则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起 始 日 期 前 后, 未 曾 在 美 国 境 内 居 住 过 或 打 算 居 住 连 续 24 个 月, 且 必 须 在 美 国 境 外 拥 有 固 定 居 所 ; b. 被 保 险 人 不 符 合 美 国 境 内 提 供 的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的 资 格, 且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资 格 宣 誓 书 自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期 起 24 个 月 后,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仍 居 住 在 美 国, 则 本 保 险 合 同 将 自 动 20

21 终 止 ( 除 非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合 同 的 条 款 以 其 它 方 式 仍 然 符 合 资 格 )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是 美 国 公 民, 则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 (1) 从 保 险 期 间 的 起 始 日 期 ( 或 续 保 日 ) 开 始, 被 保 险 人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外 ; 及 (2)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计 划 居 住 在 美 国 境 外 至 少 连 续 180 日 如 果 符 合 上 述 (1) 和 (2) 两 个 条 件 的 被 保 险 人 已 返 回 美 国, 且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其 在 美 国 的 逗 留 时 间 超 过 连 续 180 日, 则 本 保 险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不 再 符 合 上 述 第 1 项 或 第 2 项 规 定 的 资 格, 则 本 保 险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 ( 七 ) 新 生 儿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条 F 部 分 外, 新 生 儿 不 拥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下 的 任 何 独 立 保 险 或 权 利 ( 八 ) 拒 绝 投 保 申 请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人 的 投 保 申 请 根 据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声 明 的 重 大 事 实 的 情 况, 保 险 人 有 权 使 用 附 加 条 款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增 加 保 险 费 ( 九 ) 争 议 解 决 及 司 法 管 辖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明 确 载 明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因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争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中 国 台 湾 ) ( 十 ) 索 赔 欺 诈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在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情 况 下,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也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以 伪 造 变 造 的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编 造 虚 假 的 事 故 原 因 或 者 夸 大 损 失 程 度 的, 保 险 人 对 其 虚 报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前 三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致 使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者 支 出 费 用 的, 应 当 退 回 或 者 赔 偿 ( 十 一 ) 其 它 保 险 如 果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保 障 在 其 它 保 险 团 体 福 利 计 划 补 偿 或 赔 偿 保 险 损 失 分 摊 权 利 抵 扣 或 追 偿 合 同 或 第 三 方 保 障 义 务 或 规 定 中 有 所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告 知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仅 按 保 险 金 额 的 比 例 承 担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政 府 保 障 项 目 或 政 府 机 构 提 供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如 果 被 保 险 费 用 已 经 或 可 以 从 工 伤 保 险 雇 主 责 任 险 法 定 或 政 府 类 似 的 保 障 计 划 等 渠 道 获 得 赔 偿, 则 这 些 渠 道 须 先 行 赔 付, 保 险 人 仅 赔 偿 超 过 该 金 额 的 部 分 在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赔 款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其 他 渠 道 要 求 重 复 赔 偿, 则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退 还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的 赔 款 必 要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从 待 付 赔 款 或 以 后 的 赔 款 中 扣 除 该 笔 应 退 还 的 赔 款, 也 有 权 自 起 始 日 期 起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十 二 ) 合 同 的 中 断 21

22 如 果 本 保 险 合 同 因 任 何 原 因 中 断,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适 用 本 条 款 除 外 责 任 的 第 1 条, 或 自 合 同 恢 复 效 力 之 日 起 修 改 合 同 ( 十 三 ) 合 同 的 解 除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如 果 未 发 生 索 赔 的,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 ( 一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2.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3.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 二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于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日 计 算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按 一 日 计 算 ) 保 险 人 不 得 因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有 效 索 赔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但 可 因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作 出 欺 诈 或 失 实 陈 述, 不 退 还 任 何 超 额 支 付 的 赔 款, 或 被 保 险 人 不 再 符 合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保 险 人 可 酌 情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但 保 险 条 款 和 条 件 可 能 变 更 ( 十 四 ) 合 同 的 复 效 因 投 保 人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而 导 致 本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的,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恢 复 效 力 保 险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且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评 估 风 险, 以 决 定 是 否 可 予 承 保 ( 重 新 评 估 风 险 不 是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 ( 十 五 )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如 果 本 保 险 合 同 因 任 何 原 因 终 止 或 解 除,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未 续 保 未 支 付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不 再 符 合 投 保 资 格 等, 则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立 即 终 止 ( 十 六 ) 追 索 权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如 果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赔 款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医 院 执 业 医 生 或 其 它 服 务 或 用 品 提 供 商 退 回 超 额 支 付 的 款 项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医 院 执 业 医 生 或 其 它 服 务 或 用 品 提 供 商 未 能 及 时 向 保 险 人 退 还 款 项, 保 险 人 将 充 分 运 用 一 切 权 利 采 取 一 切 补 救 措 施 追 索, 还 可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但 因 保 险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的 情 况 除 外 : 1 降 低 或 抵 扣 被 保 险 人 以 后 的 赔 款 2 提 前 30 日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最 新 住 所 地 址 或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寄 送 书 面 通 知 书, 终 止 本 保 险 合 同 3 从 投 保 人 的 信 用 卡 中 扣 除 该 款 项 (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款 项 需 向 被 保 险 人 追 索 ) ( 十 七 ) 续 保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到 期 续 保 时, 以 续 保 日 当 时 正 在 实 行 的 有 效 的 条 款 续 保 保 险 人 将 在 续 保 日 前 书 面 告 知 投 保 人 续 保 的 条 款, 并 向 投 保 人 发 出 续 保 通 知 书 投 保 人 须 在 续 保 日 前, 根 据 续 保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金 额 向 保 险 人 缴 纳 续 保 保 险 费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确 认 接 受 续 保 后, 续 保 保 险 合 同 方 开 始 生 效 在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续 保 的 前 提 下, 如 果 投 保 人 是 以 信 用 卡 或 借 记 卡 支 付 保 险 费, 只 要 被 保 险 人 仍 符 合 投 保 资 格, 并 且 保 险 人 所 持 有 的 投 保 人 有 关 该 卡 的 各 项 资 料 均 为 有 效, 保 险 人 将 于 续 保 日 前 自 动 扣 除 续 保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在 续 保 日 时 的 实 际 年 龄 对 应 的 年 龄 段 费 率, 计 算 和 收 取 续 保 保 险 22

23 费 续 保 时, 保 险 人 保 留 更 改 修 订 或 终 止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障 计 划 条 款 优 惠 额 外 费 用 或 保 险 费 的 权 利 对 于 任 何 更 改 修 订 或 终 止, 保 险 人 将 在 续 保 日 前 给 予 投 保 人 合 理 通 知, 或 将 当 前 的 保 险 条 款 寄 送 至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最 新 住 址 或 邮 寄 地 址 如 果 投 保 人 无 意 续 保, 或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不 再 符 合 投 保 资 格, 投 保 人 须 于 收 到 续 保 通 知 书 后, 在 续 保 日 前,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如 果 投 保 人 不 满 意 续 保 条 件, 请 根 据 本 条 款 合 同 的 解 除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申 请 保 险 人 将 据 此 退 还 保 险 费 ( 十 八 ) 重 大 事 实 和 风 险 变 更 的 披 露 义 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在 投 保 单 中 向 保 险 人 如 实 披 露 所 有 重 大 事 实, 否 则 可 能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益 重 大 事 实 是 指 在 评 估 或 接 受 投 保 申 请 时, 可 能 影 响 保 险 人 承 保 决 定 的 事 项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不 确 定 某 项 事 实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事 实, 则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与 保 险 人 沟 通 协 商 如 有 影 响 到 投 保 单 中 相 关 事 项 的 重 大 变 更,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须 尽 快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有 权 在 风 险 变 更 后 更 改 保 险 条 件 拒 绝 接 受 投 保 申 请 或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十 九 ) 保 障 计 划 的 转 换 续 保 时 变 更 中 途 调 整 1.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将 保 险 人 承 保 的 其 它 保 险 转 换 为 本 保 险, 或 从 本 保 险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转 换 为 另 一 个 子 保 障 计 划, 且 新 的 保 障 范 围 比 之 前 有 所 扩 大, 则 扩 大 的 保 障 范 围 仅 限 于 转 换 之 后 发 生 且 之 前 从 未 发 生 过 的 新 的 病 症, 不 论 是 否 已 诊 断 出 对 于 保 险 人 接 受 转 换 或 变 更 前 已 出 现 的 病 症, 保 险 人 仍 然 根 据 转 换 前 较 低 水 平 的 保 障 计 划 提 供 保 障 2. 自 团 体 保 险 转 换 至 个 人 保 险 须 经 由 保 险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需 要 变 更 3.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拟 将 其 它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的 类 似 个 人 医 疗 保 险 转 换 为 本 保 险, 须 填 写 保 险 转 换 申 请 书, 提 交 到 期 保 险 合 同 的 副 本, 以 及 声 明 保 证 保 险 无 中 断 和 具 备 投 保 资 格 的 书 面 文 件 4. 续 保 时, 投 保 人 可 以 申 请 变 更 承 保 地 域, 保 险 将 持 续 有 效 ; 但 是, 投 保 人 不 可 变 更 货 币 5.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中 途 申 请 变 更 承 保 地 域, 但 仅 限 于 扩 大 地 域 范 围 ( 缩 小 承 保 地 域 范 围 的 不 予 受 理 ) 保 险 人 将 收 取 增 加 的 保 险 费 以 及 手 续 费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中 途 变 更 6.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转 换 为 其 它 子 保 障 计 划, 而 新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中 包 含 此 前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中 所 没 有 的 保 障 项 目 且 有 等 待 期 的, 则 该 等 待 期 将 自 新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的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起 算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上 述 申 请, 并 有 权 提 供 替 代 性 条 款 ( 二 十 ) 医 疗 症 状 的 评 估 如 果 保 险 人 认 为 索 赔 的 医 疗 症 状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某 个 除 外 责 任 有 关,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进 一 步 检 测 和 评 估 ( 二 十 一 ) 弃 权 保 险 人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放 弃 本 条 款 赋 予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但 不 影 响 该 权 利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的 适 用 ( 二 十 二 )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和 税 收 政 策 23

24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因 购 买 本 保 险 而 违 反 了 任 何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或 税 收 政 策,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保 险 合 同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具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了 解 并 同 意, 本 保 险 产 品 的 设 计 不 一 定 能 兼 顾 某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或 税 收 政 策, 也 不 是 专 门 为 某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而 设 计 兹 经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同 意 并 约 定, 被 保 险 人 并 非 经 常 居 住 定 居 或 活 动 于 某 一 特 定 国 家 或 地 区, 且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有 责 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外 相 关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法 律 ( 二 十 三 ) 无 力 偿 付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的 无 力 偿 付 破 产 财 务 减 值 破 产 清 盘 与 债 权 人 订 立 的 自 愿 还 款 计 划 或 解 散 将 不 会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承 保 的 责 任 外 增 加 任 何 其 它 责 任 或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释 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部 分 字 词 具 有 特 殊 含 义, 按 首 字 字 母 顺 序 列 明 如 下 : B 伴 侣 与 被 保 险 人 因 夫 妻 关 系 而 一 同 居 住 者 保 单 管 理 者 指 由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人 委 任 的 管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管 理 者 保 单 管 理 者 仅 作 为 保 险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代 表 保 险 人 行 事, 且 不 拥 有 任 何 直 接 间 接 共 同 连 带 单 独 个 人 或 独 立 的 责 任 或 义 务 保 险 单 保 险 人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向 投 保 人 出 具 的 文 件, 用 以 证 明 保 险 合 同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包 括 保 险 期 间 赔 偿 限 额 及 相 关 的 批 单 保 险 费 为 使 保 险 保 障 生 效 及 持 续 有 效, 投 保 人 必 须 支 付 的 款 项 保 险 费 的 金 额 及 支 付 时 间 由 保 险 人 酌 情 厘 定 并 可 能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包 括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条 款, 以 及 任 何 批 单 保 险 期 间 首 个 保 险 期 间 为 由 起 始 日 期 起 计 连 续 12 个 月 的 期 间 此 后, 保 险 合 同 逐 年 续 保, 保 险 期 间 将 为 由 续 保 日 起 至 下 个 续 保 日 止 的 期 间 保 险 人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障 明 细 表 显 示 被 保 险 人 拥 有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提 供 的 保 障 和 免 赔 金 额 水 平 的 明 细 表 被 保 险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与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直 接 相 关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或 用 品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受 益 人 索 赔 或 请 求 赔 偿 的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本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所 保 障 的 人 士 被 保 险 移 植 手 术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将 活 体 器 官 捐 赠 者 的 心 脏 肺 肾 胰 肝 异 体 骨 髓 或 自 体 骨 髓 移 植 至 被 保 险 人 体 内 的 移 植 手 术,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移 植 手 术 获 得 了 保 险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病 症 疾 病 失 调 病 理 异 常, 或 其 它 医 疗 身 体 或 健 康 状 况, 不 包 括 学 习 障 碍 和 因 自 身 态 度 或 违 反 纪 律 引 起 的 问 题 C 常 住 国 : 被 保 险 人 在 起 始 日 期 或 续 保 日 当 时 的 日 常 居 住 的 国 家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至 少 24

25 居 住 6 个 月 ) 承 保 地 域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单 上 列 明 的 其 保 险 保 障 所 适 用 的 地 理 区 域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子 保 障 计 划, 在 承 保 地 域 以 外 发 生 治 疗 或 用 品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可 能 在 本 条 款 第 三 条 C 部 分 C7 节 下 提 供 有 限 的 保 障, 前 提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以 获 得 治 疗 为 目 的 进 行 旅 行 承 保 地 域 的 定 义 如 下 : 区 域 1: 欧 洲, 包 括 阿 尔 巴 尼 亚 安 道 尔 共 和 国 亚 美 尼 亚 奥 地 利 阿 塞 拜 疆 比 利 时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山 保 加 利 亚 加 拿 利 群 岛 海 峡 群 岛 克 罗 地 亚 塞 浦 路 斯 捷 克 共 和 国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芬 兰 法 国 格 鲁 吉 亚 德 国 直 布 罗 陀 希 腊 格 陵 兰 荷 兰 匈 牙 利 冰 岛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泽 西 哈 萨 克 吉 尔 吉 斯 拉 脱 维 亚 列 支 敦 斯 登 立 陶 宛 卢 森 堡 马 其 顿 马 德 拉 马 耳 他 摩 尔 多 瓦 摩 纳 哥 荷 兰 挪 威 波 兰 葡 萄 牙 罗 马 尼 亚 俄 罗 斯 联 邦 圣 马 力 诺 塞 尔 维 亚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斯 洛 文 尼 亚 西 班 牙 ( 包 括 巴 利 阿 里 群 岛 及 加 拿 利 群 岛 ) 瑞 典 瑞 士 塔 吉 克 土 耳 其 土 库 曼 乌 克 兰 英 国 乌 兹 别 克 梵 蒂 冈 及 南 斯 拉 夫 区 域 2: 全 球, 不 包 括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区 域 3: 全 球 除 此 之 外, 可 以 特 殊 约 定 并 在 个 人 保 险 凭 证 上 列 明 F 分 项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内 就 每 个 被 保 险 医 疗 症 状 或 就 子 保 障 计 划 下 每 节 保 障 下 的 被 保 险 费 用 可 获 得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以 被 保 险 人 子 保 障 计 划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总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附 加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或 日 间 留 院 治 疗 过 程 中, 医 院 就 其 提 供 的 特 别 服 务 收 取 的 费 用, 如 手 术 室 费 用 专 科 医 生 于 手 术 期 间 所 使 用 的 手 术 器 具 费 用 特 殊 护 理 费 用 等 H 合 理 必 要 的 费 用 下 列 两 项 中 较 低 金 额 者 :(1) 医 疗 机 构 与 保 险 人 就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服 务 或 用 品 协 商 的 费 用 ;(2) 当 地 类 似 合 理 且 医 疗 必 需 的 治 疗 服 务 或 用 品 的 惯 常 收 费 保 险 人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标 准 合 理 认 定 费 用 是 否 合 理 必 要 缓 痛 护 理 为 了 暂 时 减 轻 病 征, 而 非 为 了 治 愈 引 起 该 病 征 的 医 疗 症 状 而 作 出 的 治 疗 J 急 性 症 状 一 种 短 暂 的 医 疗 症 状, 其 显 著 特 征 是 有 针 对 性 的 恢 复 性 ( 指 恢 复 至 发 病 之 前 的 状 态 ) 或 康 复 性 ( 指 完 全 康 复 ) 治 疗 很 可 能 对 该 症 状 起 到 迅 速 的 疗 效 急 症 基 于 合 理 的 医 学 认 证, 如 果 在 24 小 时 内 没 有 及 时 治 疗, 则 可 能 危 及 被 保 险 人 生 命 或 肢 体 的 严 重 的 急 性 症 状 既 往 症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起 始 日 期 前 已 存 在 的 医 疗 症 状 或 由 其 引 起 的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慢 性 继 发 或 复 发 的 并 发 症 或 后 果, 不 论 之 前 是 否 已 发 现 出 现 预 兆 诊 断 治 疗 或 为 被 保 险 人 知 晓, 即 使 已 于 投 保 单 或 任 何 索 赔 表 格 或 其 它 文 件 中 声 明 精 神 失 常 或 神 经 紊 乱 任 何 心 理 神 经 精 神 情 绪 上 的 病 症, 通 常 意 味 着 下 列 病 症 :(1) 有 明 显 的 行 为 症 状 的 脑 部 病 症 ;(2) 伴 随 着 行 为 异 常 的 思 想 或 人 格 病 症 ;(3) 伴 随 着 偏 离 社 会 的 行 为 的 行 为 病 症 不 包 括 学 习 障 碍 因 自 身 态 度 或 违 反 纪 律 引 起 的 问 题 或 酒 精 和 物 质 滥 用 酒 精 及 物 质 滥 用 误 用 非 法 使 用 过 度 使 用 滥 用 依 赖 或 沉 溺 于 任 何 酒 精 药 物 医 药 管 制 物 质 毒 品 毒 素 或 化 学 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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