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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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1: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 号 组 织 架 构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优 化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组 织 架 构,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和 企 业 章 程, 结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明 确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理 层 和 企 业 内 部 各 层 级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权 限 人 员 编 制 工 作 程 序 和 相 关 要 求 的 制 度 安 排 第 三 条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治 理 结 构 形 同 虚 设, 缺 乏 科 学 决 策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和 执 行 力,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经 营 失 败, 难 以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 二 ) 内 部 机 构 设 计 不 科 学, 权 责 分 配 不 合 理, 可 能 导 致 机 构 重 叠 职 能 交 叉 或 缺 失 推 诿 扯 皮, 运 行 效 率 低 下 第 二 章 组 织 架 构 的 设 计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明 确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职 责 权 限 任 职 条 件 议 事 规 则 和 工 作 程 序, 确 保 1

2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相 互 分 离, 形 成 制 衡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 大 ) 会 负 责, 依 法 行 使 企 业 的 经 营 决 策 权 可 按 照 股 东 ( 大 ) 会 的 有 关 决 议, 设 立 战 略 审 计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明 确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权 限 任 职 资 格 议 事 规 则 和 工 作 程 序, 为 董 事 会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支 持 监 事 会 对 股 东 ( 大 ) 会 负 责, 监 督 企 业 董 事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经 理 层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主 持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应 当 明 确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产 生 程 序 应 当 合 法 合 规, 其 人 员 构 成 知 识 结 构 能 力 素 质 应 当 满 足 履 行 职 责 的 要 求 第 五 条 企 业 的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及 大 额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等,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审 批 或 者 联 签 制 度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单 独 进 行 决 策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意 见 重 大 决 策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及 大 额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企 业 自 行 确 定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精 简 高 效 透 明 制 衡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性 质 发 展 战 略 文 化 理 念 和 管 理 要 求 等 因 素, 合 理 设 置 内 部 职 能 机 构, 明 确 各 机 构 的 职 责 权 限, 避 免 职 能 交 叉 缺 失 或 权 责 过 于 集 中, 形 成 各 司 其 职 各 负 其 责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协 调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各 机 构 的 职 能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的 分 解, 确 定 具 2

3 体 岗 位 的 名 称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等, 明 确 各 个 岗 位 的 权 限 和 相 互 关 系 企 业 在 确 定 职 权 和 岗 位 分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体 现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互 分 离 的 要 求 不 相 容 职 务 通 常 包 括 : 可 行 性 研 究 与 决 策 审 批 ; 决 策 审 批 与 执 行 ; 执 行 与 监 督 检 查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组 织 结 构 图 业 务 流 程 图 岗 ( 职 ) 位 说 明 书 和 权 限 指 引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或 相 关 文 件, 使 员 工 了 解 和 掌 握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及 权 责 分 配 情 况,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章 组 织 架 构 的 运 行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的 设 计 规 范, 对 现 有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确 保 本 企 业 治 理 结 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和 运 行 机 制 等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企 业 梳 理 治 理 结 构,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履 职 情 况, 以 及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的 运 行 效 果 治 理 结 构 存 在 问 题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以 改 进 企 业 梳 理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和 运 行 的 高 效 性 等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和 运 行 中 存 在 职 能 交 叉 缺 失 或 运 行 效 率 低 下 的, 应 当 及 时 解 决 第 十 条 企 业 拥 有 子 公 司 的,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控 制 度, 通 过 合 法 有 效 的 形 式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维 护 出 资 人 权 益, 重 点 关 注 子 公 司 特 别 是 异 地 境 外 子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重 大 投 融 资 重 大 担 保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主 要 资 产 处 置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内 部 3

4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等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发 现 组 织 架 构 设 计 与 运 行 中 存 在 缺 陷 的, 应 当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调 整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的 意 见,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决 策 审 批 4

5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2 号 发 展 战 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发 展 战 略, 是 指 企 业 在 对 现 实 状 况 和 未 来 趋 势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科 学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并 实 施 的 长 远 发 展 目 标 与 战 略 规 划 第 三 条 企 业 制 定 与 实 施 发 展 战 略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缺 乏 明 确 的 发 展 战 略 或 发 展 战 略 实 施 不 到 位,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盲 目 发 展, 难 以 形 成 竞 争 优 势, 丧 失 发 展 机 遇 和 动 力 ( 二 ) 发 展 战 略 过 于 激 进, 脱 离 企 业 实 际 能 力 或 偏 离 主 业,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过 度 扩 张, 甚 至 经 营 失 败 ( 三 ) 发 展 战 略 因 主 观 原 因 频 繁 变 动, 可 能 导 致 资 源 浪 费, 甚 至 危 及 企 业 的 生 存 和 持 续 发 展 第 二 章 发 展 战 略 的 制 定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科 学 分 析 预 测 和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发 展 目 标 企 业 在 制 定 发 展 目 标 过 程 中,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国 内 外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行 业 及 竞 争 对 手 状 况 可 利 用 资 源 水 平 和 自 身 优 势 与 劣 势 等 影 响 因 素 5

6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发 展 目 标 制 定 战 略 规 划 战 略 规 划 应 当 明 确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和 发 展 程 度, 确 定 每 个 发 展 阶 段 的 具 体 目 标 工 作 任 务 和 实 施 路 径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战 略 委 员 会, 或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负 责 发 展 战 略 管 理 工 作,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和 议 事 规 则, 对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提 案 审 议 保 密 要 求 和 会 议 记 录 等 作 出 规 定, 确 保 议 事 过 程 规 范 透 明 决 策 程 序 科 学 民 主 战 略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发 展 目 标 和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科 学 论 证, 形 成 发 展 战 略 建 议 方 案 ; 必 要 时, 可 借 助 中 介 机 构 和 外 部 专 家 的 力 量 为 其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意 见 战 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实 践 经 验, 其 任 职 资 格 和 选 任 程 序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章 程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严 格 审 议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发 展 战 略 方 案, 重 点 关 注 其 全 局 性 长 期 性 和 可 行 性 董 事 会 在 审 议 方 案 中 如 果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责 成 战 略 委 员 会 对 方 案 作 出 调 整 企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方 案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报 经 股 东 ( 大 ) 会 批 准 实 施 第 三 章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编 制 全 面 预 算, 将 年 度 目 标 分 解 落 实 ; 同 时 完 善 发 展 战 略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发 6

7 展 战 略 有 效 实 施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发 展 战 略 的 宣 传 工 作, 通 过 内 部 各 层 级 会 议 和 教 育 培 训 等 有 效 方 式, 将 发 展 战 略 及 其 分 解 落 实 情 况 传 递 到 内 部 各 管 理 层 级 和 全 体 员 工 第 十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发 展 战 略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控, 定 期 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关 信 息, 对 于 明 显 偏 离 发 展 战 略 的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由 于 经 济 形 势 产 业 政 策 技 术 进 步 行 业 状 况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确 需 对 发 展 战 略 作 出 调 整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调 整 发 展 战 略 7

8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3 号 人 力 资 源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人 力 资 源 对 实 现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要 作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人 力 资 源, 是 指 企 业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而 录 ( 任 ) 用 的 各 种 人 员, 包 括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全 体 员 工 第 三 条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人 力 资 源 缺 乏 或 过 剩 结 构 不 合 理 开 发 机 制 不 健 全,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难 以 实 现 ( 二 ) 人 力 资 源 激 励 约 束 制 度 不 合 理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管 理 不 完 善, 可 能 导 致 人 才 流 失 经 营 效 率 低 下 或 关 键 技 术 商 业 秘 密 和 国 家 机 密 泄 露 ( 三 ) 人 力 资 源 退 出 机 制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法 律 诉 讼 或 企 业 声 誉 受 损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人 力 资 源 建 设,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结 合 人 力 资 源 现 状 和 未 来 需 求 预 测, 建 立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目 标,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和 能 力 框 架 体 系, 优 化 人 力 资 源 整 体 布 局, 明 确 人 力 资 源 的 引 进 开 发 使 用 培 养 考 核 激 励 退 出 等 管 理 要 求, 实 现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全 面 提 升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8

9 第 二 章 人 力 资 源 的 引 进 与 开 发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总 体 规 划, 结 合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年 度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引 进 制 度,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按 照 计 划 制 度 和 程 序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引 进 工 作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能 力 框 架 要 求,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任 职 条 件 和 工 作 要 求, 遵 循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竞 争 上 岗 等 多 种 方 式 选 聘 优 秀 人 才, 重 点 关 注 选 聘 对 象 的 价 值 取 向 和 责 任 意 识 企 业 选 拔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聘 用 中 层 及 以 下 员 工, 应 当 切 实 做 到 因 事 设 岗 以 岗 选 人, 避 免 因 人 设 事 或 设 岗, 确 保 选 聘 人 员 能 够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企 业 选 聘 人 员 应 当 实 行 岗 位 回 避 制 度 第 七 条 企 业 确 定 选 聘 人 员 后,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建 立 劳 动 用 工 关 系 企 业 对 于 在 产 品 技 术 市 场 管 理 等 方 面 掌 握 或 涉 及 关 键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或 国 家 机 密 的 工 作 岗 位, 应 当 与 该 岗 位 员 工 签 订 有 关 岗 位 保 密 协 议, 明 确 保 密 义 务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选 聘 人 员 试 用 期 和 岗 前 培 训 制 度, 对 试 用 人 员 进 行 严 格 考 察, 促 进 选 聘 员 工 全 面 了 解 岗 位 职 责, 掌 握 岗 位 基 本 技 能, 适 应 工 作 要 求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正 式 上 岗 ;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工 作, 建 立 员 工 培 训 长 效 机 9

10 制, 营 造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和 关 心 员 工 职 业 发 展 的 文 化 氛 围, 加 强 后 备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促 进 全 体 员 工 的 知 识 技 能 持 续 更 新, 不 断 提 升 员 工 的 服 务 效 能 第 三 章 人 力 资 源 的 使 用 与 退 出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设 置 科 学 的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严 格 考 核 与 评 价, 以 此 作 为 确 定 员 工 薪 酬 职 级 调 整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确 保 员 工 队 伍 处 于 持 续 优 化 状 态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与 业 绩 考 核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切 实 做 到 薪 酬 安 排 与 员 工 贡 献 相 协 调, 体 现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关 键 岗 位 员 工 定 期 轮 岗 制 度, 明 确 轮 岗 范 围 轮 岗 周 期 轮 岗 方 式 等, 形 成 相 关 岗 位 员 工 的 有 序 持 续 流 动, 全 面 提 升 员 工 素 质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企 业 实 际, 建 立 健 全 员 工 退 出 ( 辞 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退 休 等 ) 机 制, 明 确 退 出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确 保 员 工 退 出 机 制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企 业 对 考 核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的 员 工, 应 当 及 时 暂 停 其 工 作, 安 排 再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转 岗 培 训 ; 仍 不 能 满 足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企 业 应 当 与 退 出 员 工 依 法 约 定 保 守 关 键 技 术 商 业 秘 密 国 家 机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的 期 限, 确 保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和 国 家 机 密 的 安 全 10

11 企 业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离 职 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工 作 交 接 或 离 任 审 计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年 度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总 结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经 验, 分 析 存 在 的 主 要 缺 陷 和 不 足,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促 进 企 业 整 体 团 队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11

12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4 号 社 会 责 任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实 现 企 业 与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社 会 责 任, 是 指 企 业 在 经 营 发 展 过 程 中 应 当 履 行 的 社 会 职 责 和 义 务, 主 要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产 品 质 量 ( 含 服 务, 下 同 ) 环 境 保 护 资 源 节 约 促 进 就 业 员 工 权 益 保 护 等 第 三 条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在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方 面 的 下 列 风 险 : ( 一 )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不 到 位, 责 任 不 落 实,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二 ) 产 品 质 量 低 劣, 侵 害 消 费 者 利 益,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巨 额 赔 偿 形 象 受 损, 甚 至 破 产 ( 三 ) 环 境 保 护 投 入 不 足, 资 源 耗 费 大,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或 资 源 枯 竭,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巨 额 赔 偿 缺 乏 发 展 后 劲, 甚 至 停 业 ( 四 ) 促 进 就 业 和 员 工 权 益 保 护 不 够, 可 能 导 致 员 工 积 极 性 受 挫, 影 响 企 业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切 实 做 到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短 期 利 益 与 长 远 利 益 自 身 发 展 与 社 会 发 展 相 互 协 调, 实 现 企 业 与 员 工 企 业 与 社 会 企 业 与 环 境 的 健 康 和 谐 发 展 12

13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严 格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操 作 规 范 和 应 急 预 案,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切 实 做 到 安 全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和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在 人 力 物 力 资 金 技 术 等 方 面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健 全 检 查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不 得 随 意 降 低 保 障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增 强 员 工 安 全 意 识, 重 视 岗 位 培 训, 对 于 特 殊 岗 位 实 行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生 产 设 备 的 经 常 性 维 护 管 理, 及 时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第 八 条 企 业 如 果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妥 善 处 理, 排 除 故 障, 减 轻 损 失, 追 究 责 任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当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同 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严 禁 迟 报 谎 报 和 瞒 报 第 三 章 产 品 质 量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产 品 质 量 的 要 求,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切 实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努 力 为 社 会 提 供 优 质 安 全 健 康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消 费 者 的 需 求,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13

14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规 范 生 产 流 程, 建 立 严 格 的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和 检 验 制 度, 严 把 质 量 关, 禁 止 缺 乏 质 量 保 障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产 品 流 向 社 会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产 品 的 售 后 服 务 售 后 发 现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隐 患 的 产 品, 应 当 及 时 召 回 或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或 消 除 缺 陷 隐 患 产 品 的 社 会 危 害 企 业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提 出 的 投 诉 和 建 议, 切 实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第 四 章 环 境 保 护 与 资 源 节 约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与 资 源 节 约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与 资 源 节 约 制 度, 认 真 落 实 节 能 减 排 责 任, 积 极 开 发 和 使 用 节 能 产 品,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降 低 污 染 物 排 放, 提 高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企 业 应 当 通 过 宣 传 教 育 等 有 效 形 式,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资 源 节 约 意 识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生 态 保 护, 加 大 对 环 保 工 作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的 投 入 和 技 术 支 持, 不 断 改 进 工 艺 流 程, 降 低 能 耗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水 平,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的 综 合 治 理, 建 立 废 料 回 收 和 循 环 利 用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资 源 节 约 和 资 源 保 护, 着 力 开 发 利 用 可 14

15 再 生 资 源, 防 止 对 不 可 再 生 资 源 进 行 掠 夺 性 或 毁 灭 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相 关 政 策, 特 别 关 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发 展 要 求, 加 快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和 传 统 产 业 改 造, 切 实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实 现 低 投 入 低 消 耗 低 排 放 和 高 效 率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和 资 源 节 约 的 监 控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治 理 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发 生 紧 急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时, 应 当 启 动 应 急 机 制,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五 章 促 进 就 业 与 员 工 权 益 保 护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贯 彻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保 护 员 工 依 法 享 有 劳 动 权 利 和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保 持 工 作 岗 位 相 对 稳 定, 积 极 促 进 充 分 就 业, 切 实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企 业 应 当 避 免 在 正 常 经 营 情 况 下 批 量 辞 退 员 工, 增 加 社 会 负 担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与 员 工 签 订 并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遵 循 按 劳 分 配 同 工 同 酬 的 原 则, 建 立 科 学 的 员 工 薪 酬 制 度 和 激 励 机 制, 不 得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员 工 薪 酬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员 工 薪 酬 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切 实 保 持 合 理 水 平,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保 障 员 工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15

16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危 害 ; 按 期 对 员 工 进 行 非 职 业 性 健 康 监 护, 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 作 业 的 员 工 进 行 职 业 性 健 康 监 护 企 业 应 当 遵 守 法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制 度, 确 保 员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和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维 护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积 极 开 展 员 工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创 造 平 等 发 展 机 会 企 业 应 当 尊 重 员 工 人 格, 维 护 员 工 尊 严, 杜 绝 性 别 民 族 宗 教 年 龄 等 各 种 歧 视, 保 障 员 工 身 心 健 康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产 学 研 用 相 结 合 的 社 会 需 求, 积 极 创 建 实 习 基 地, 大 力 支 持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培 养 锻 炼 社 会 需 要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积 极 履 行 社 会 公 益 方 面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关 心 帮 助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支 持 慈 善 事 业 16

17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5 号 企 业 文 化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企 业 文 化 在 企 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企 业 文 化,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实 践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为 整 体 团 队 所 认 同 并 遵 守 的 价 值 观 经 营 理 念 和 企 业 精 神, 以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称 第 三 条 加 强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缺 乏 积 极 向 上 的 企 业 文 化, 可 能 导 致 员 工 丧 失 对 企 业 的 信 心 和 认 同 感, 企 业 缺 乏 凝 聚 力 和 竞 争 力 ( 二 ) 缺 乏 开 拓 创 新 团 队 协 作 和 风 险 意 识,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发 展 目 标 难 以 实 现, 影 响 可 持 续 发 展 ( 三 ) 缺 乏 诚 实 守 信 的 经 营 理 念, 可 能 导 致 舞 弊 事 件 的 发 生, 造 成 企 业 损 失, 影 响 企 业 信 誉 ( 四 ) 忽 视 企 业 间 的 文 化 差 异 和 理 念 冲 突, 可 能 导 致 并 购 重 组 失 败 第 二 章 企 业 文 化 的 建 设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积 极 培 育 具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企 业 文 化, 引 导 和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打 造 以 主 业 为 核 心 的 企 业 品 牌, 形 成 整 体 团 队 的 向 心 力, 促 进 企 业 长 远 发 展 17

18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培 育 体 现 企 业 特 色 的 发 展 愿 景 积 极 向 上 的 价 值 观 诚 实 守 信 的 经 营 理 念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和 开 拓 创 新 的 企 业 精 神, 以 及 团 队 协 作 和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并 购 重 组 后 的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平 等 对 待 被 并 购 方 的 员 工, 促 进 并 购 双 方 的 文 化 融 合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和 实 际 情 况, 总 结 优 良 传 统, 挖 掘 文 化 底 蕴, 提 炼 核 心 价 值, 确 定 文 化 建 设 的 目 标 和 内 容, 形 成 企 业 文 化 规 范, 使 其 构 成 员 工 行 为 守 则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七 条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中 发 挥 主 导 和 垂 范 作 用, 以 自 身 的 优 秀 品 格 和 脚 踏 实 地 的 工 作 作 风, 带 动 影 响 整 个 团 队, 共 同 营 造 积 极 向 上 的 企 业 文 化 环 境 企 业 应 当 促 进 文 化 建 设 在 内 部 各 层 级 的 有 效 沟 通, 加 强 企 业 文 化 的 宣 传 贯 彻,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共 同 遵 守 第 八 条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应 当 融 入 生 产 经 营 全 过 程, 切 实 做 到 文 化 建 设 与 发 展 战 略 的 有 机 结 合,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规 范 员 工 行 为 方 式, 使 员 工 自 身 价 值 在 企 业 发 展 中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员 工 的 文 化 教 育 和 熏 陶, 全 面 提 升 员 工 的 文 化 修 养 和 内 在 素 质 第 三 章 企 业 文 化 的 评 估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企 业 文 化 评 估 制 度, 明 确 评 估 的 内 容 程 序 和 方 法, 落 实 评 估 责 任 制, 避 免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流 于 形 式 18

19 第 十 条 企 业 文 化 评 估,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中 的 责 任 履 行 情 况 全 体 员 工 对 企 业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认 同 感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与 企 业 文 化 的 一 致 性 企 业 品 牌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参 与 企 业 并 购 重 组 各 方 文 化 的 融 合 度, 以 及 员 工 对 企 业 未 来 发 展 的 信 心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企 业 文 化 的 评 估 结 果, 巩 固 和 发 扬 文 化 建 设 成 果, 针 对 评 估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研 究 影 响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的 不 利 因 素, 分 析 深 层 次 的 原 因,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改 进 19

20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6 号 资 金 活 动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正 常 组 织 资 金 活 动, 防 范 和 控 制 资 金 风 险, 保 证 资 金 安 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资 金 活 动, 是 指 企 业 筹 资 投 资 和 资 金 营 运 等 活 动 的 总 称 第 三 条 企 业 资 金 活 动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筹 资 决 策 不 当, 引 发 资 本 结 构 不 合 理 或 无 效 融 资,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筹 资 成 本 过 高 或 债 务 危 机 ( 二 ) 投 资 决 策 失 误, 引 发 盲 目 扩 张 或 丧 失 发 展 机 遇, 可 能 导 致 资 金 链 断 裂 或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低 下 ( 三 ) 资 金 调 度 不 合 理 营 运 不 畅,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陷 入 财 务 困 境 或 资 金 冗 余 ( 四 ) 资 金 活 动 管 控 不 严, 可 能 导 致 资 金 被 挪 用 侵 占 抽 逃 或 遭 受 欺 诈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科 学 确 定 投 融 资 目 标 和 规 划, 完 善 严 格 的 资 金 授 权 批 准 审 验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资 金 活 动 的 集 中 归 口 管 理, 明 确 筹 资 投 资 营 运 等 各 环 节 的 职 责 权 限 和 岗 位 分 离 要 求,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和 评 价 资 金 活 动 情 况, 落 实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和 有 效 运 行 20

21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负 责 资 金 活 动 的 日 常 管 理, 参 与 投 融 资 方 案 等 可 行 性 研 究 总 会 计 师 或 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参 与 投 融 资 决 策 过 程 企 业 有 子 公 司 的, 应 当 采 取 合 法 有 效 措 施, 强 化 对 子 公 司 资 金 业 务 的 统 一 监 控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探 索 财 务 公 司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等 资 金 集 中 管 控 模 式 第 二 章 筹 资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筹 资 目 标 和 规 划, 结 合 年 度 全 面 预 算, 拟 订 筹 资 方 案, 明 确 筹 资 用 途 规 模 结 构 和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对 筹 资 成 本 和 潜 在 风 险 作 出 充 分 估 计 境 外 筹 资 还 应 考 虑 所 在 地 的 政 治 经 济 法 律 市 场 等 因 素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筹 资 方 案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不 得 依 据 未 经 论 证 的 方 案 开 展 筹 资 活 动 重 大 筹 资 方 案 应 当 形 成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全 面 反 映 风 险 评 估 情 况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聘 请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筹 资 方 案 进 行 严 格 审 批, 重 点 关 注 筹 资 用 途 的 可 行 性 和 相 应 的 偿 债 能 力 重 大 筹 资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或 者 联 签 制 度 筹 资 方 案 需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报 批 程 序 筹 资 方 案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并 履 行 相 应 审 批 程 21

22 序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批 准 的 筹 资 方 案,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筹 集 资 金 银 行 借 款 或 发 行 债 券,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风 险 筹 资 成 本 偿 还 能 力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发 行 股 票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发 行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以 及 公 司 控 制 权 风 险 等 企 业 通 过 银 行 借 款 方 式 筹 资 的, 应 当 与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洽 谈, 明 确 借 款 规 模 利 率 期 限 担 保 还 款 安 排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签 署 借 款 合 同, 据 此 办 理 相 关 借 款 业 务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债 券 方 式 筹 资 的, 应 当 合 理 选 择 债 券 种 类, 对 还 本 付 息 方 案 作 出 系 统 安 排, 确 保 按 期 足 额 偿 还 到 期 本 金 和 利 息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方 式 筹 资 的,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优 化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进 行 业 务 整 合, 并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协 助 企 业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确 保 符 合 股 票 发 行 条 件 和 要 求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筹 资 方 案 确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资 金 筹 资 用 于 投 资 的,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本 指 引 第 三 章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1 号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防 范 和 控 制 资 金 使 用 的 风 险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等 确 需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的,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严 禁 擅 自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债 务 偿 还 和 股 利 支 付 环 节 的 管 理, 对 偿 还 本 息 和 支 付 股 利 等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22

23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筹 资 方 案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金 利 率 期 限 汇 率 及 币 种, 准 确 计 算 应 付 利 息, 与 债 权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按 期 支 付 企 业 应 当 选 择 合 理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兼 顾 投 资 者 近 期 和 长 远 利 益, 避 免 分 配 过 度 或 不 足 股 利 分 配 方 案 应 当 经 过 股 东 ( 大 ) 会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筹 资 业 务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建 立 筹 资 业 务 的 记 录 凭 证 和 账 簿,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正 确 核 算 和 监 督 资 金 筹 集 本 息 偿 还 股 利 支 付 等 相 关 业 务, 妥 善 保 管 筹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收 款 凭 证 入 库 凭 证 等 资 料, 定 期 与 资 金 提 供 方 进 行 账 务 核 对, 确 保 筹 资 活 动 符 合 筹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第 三 章 投 资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投 资 目 标 和 规 划, 合 理 安 排 资 金 投 放 结 构, 科 学 确 定 投 资 项 目, 拟 订 投 资 方 案, 重 点 关 注 投 资 项 目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企 业 选 择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突 出 主 业, 谨 慎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或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境 外 投 资 还 应 考 虑 政 治 经 济 法 律 市 场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企 业 采 用 并 购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的,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并 购 风 险, 重 点 关 注 并 购 对 象 的 隐 性 债 务 承 诺 事 项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员 工 状 况 及 其 与 本 企 业 治 理 层 及 管 理 层 的 关 联 关 系, 合 理 确 定 支 付 对 价, 确 保 实 现 并 购 目 标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投 资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重 点 对 投 资 23

24 目 标 规 模 方 式 资 金 来 源 风 险 与 收 益 等 作 出 客 观 评 价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提 供 独 立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决 策 审 批, 重 点 审 查 投 资 方 案 是 否 可 行 投 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投 资 战 略 目 标 和 规 划 是 否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金 能 力 投 入 资 金 能 否 按 时 收 回 预 期 收 益 能 否 实 现, 以 及 投 资 和 并 购 风 险 是 否 可 控 等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或 者 联 签 制 度 投 资 方 案 需 经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报 批 程 序 投 资 方 案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并 履 行 相 应 审 批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批 准 的 投 资 方 案, 与 被 投 资 方 签 订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明 确 出 资 时 间 金 额 方 式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按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审 批 后 履 行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或 人 员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及 时 收 集 被 投 资 方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定 期 组 织 投 资 效 益 分 析, 关 注 被 投 资 方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投 资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并 妥 善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投 资 项 目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根 据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影 响 程 度, 合 理 确 定 投 资 会 计 政 策, 建 立 投 资 管 理 台 账, 详 细 记 录 投 资 对 象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期 限 收 益 等 事 项, 妥 善 保 管 投 24

25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出 资 证 明 等 资 料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对 于 被 投 资 方 出 现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等 情 形 的,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规 定, 合 理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投 资 收 回 和 处 置 环 节 的 控 制, 对 投 资 收 回 转 让 核 销 等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投 资 到 期 本 金 的 回 收 转 让 投 资 应 当 由 相 关 机 构 或 人 员 合 理 确 定 转 让 价 格, 报 授 权 批 准 部 门 批 准,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门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核 销 投 资 应 当 取 得 不 能 收 回 投 资 的 法 律 文 书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企 业 对 于 到 期 无 法 收 回 的 投 资, 应 当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四 章 营 运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资 金 营 运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统 筹 协 调 内 部 各 机 构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资 金 需 求, 切 实 做 好 资 金 在 采 购 生 产 销 售 等 各 环 节 的 综 合 平 衡, 全 面 提 升 资 金 营 运 效 率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在 资 金 综 合 平 衡 中 的 作 用,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要 求 组 织 协 调 资 金 调 度, 确 保 资 金 及 时 收 付, 实 现 资 金 的 合 理 占 用 和 营 运 良 性 循 环 企 业 应 当 严 禁 资 金 的 体 外 循 环, 切 实 防 范 资 金 营 运 中 的 风 险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资 金 调 度 会 或 资 金 安 全 检 查, 对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妥 25

26 善 处 理, 避 免 资 金 冗 余 或 资 金 链 断 裂 企 业 在 营 运 过 程 中 出 现 临 时 性 资 金 短 缺 的, 可 以 通 过 短 期 融 资 等 方 式 获 取 资 金 资 金 出 现 短 期 闲 置 的, 在 保 证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国 债 等 多 种 方 式, 提 高 资 金 效 益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营 运 资 金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严 格 规 范 资 金 的 收 支 条 件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其 他 业 务 活 动 中 取 得 的 资 金 收 入 应 当 及 时 入 账, 不 得 账 外 设 账, 严 禁 收 款 不 入 账 设 立 小 金 库 企 业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应 当 明 确 支 出 款 项 的 用 途 金 额 预 算 限 额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并 附 原 始 单 据 或 相 关 证 明, 履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审 批 程 序 后, 方 可 安 排 资 金 支 出 企 业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全 过 程 业 务, 严 禁 将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的 相 关 印 章 和 票 据 集 中 一 人 保 管 26

27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7 号 采 购 业 务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合 理 采 购,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防 范 采 购 风 险,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采 购, 是 指 购 买 物 资 ( 或 接 受 劳 务 ) 及 支 付 款 项 等 相 关 活 动 第 三 条 企 业 采 购 业 务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采 购 计 划 安 排 不 合 理, 市 场 变 化 趋 势 预 测 不 准 确, 造 成 库 存 短 缺 或 积 压,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生 产 停 滞 或 资 源 浪 费 ( 二 ) 供 应 商 选 择 不 当, 采 购 方 式 不 合 理, 招 投 标 或 定 价 机 制 不 科 学, 授 权 审 批 不 规 范, 可 能 导 致 采 购 物 资 质 次 价 高, 出 现 舞 弊 或 遭 受 欺 诈 ( 三 ) 采 购 验 收 不 规 范, 付 款 审 核 不 严, 可 能 导 致 采 购 物 资 资 金 损 失 或 信 用 受 损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面 梳 理 采 购 业 务 流 程, 完 善 采 购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统 筹 安 排 采 购 计 划, 明 确 请 购 审 批 购 买 验 收 付 款 采 购 后 评 估 等 环 节 的 职 责 和 审 批 权 限, 按 照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办 理 采 购 业 务, 建 立 价 格 监 督 机 制, 定 期 检 查 和 评 价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确 保 物 资 采 购 满 足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27

28 第 二 章 购 买 第 五 条 企 业 的 采 购 业 务 应 当 集 中, 避 免 多 头 采 购 或 分 散 采 购, 以 提 高 采 购 业 务 效 率,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企 业 应 当 对 办 理 采 购 业 务 的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岗 位 轮 换 重 要 和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采 购 业 务,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和 审 批 企 业 除 小 额 零 星 物 资 或 服 务 外, 不 得 安 排 同 一 机 构 办 理 采 购 业 务 全 过 程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采 购 申 请 制 度, 依 据 购 买 物 资 或 接 受 劳 务 的 类 型, 确 定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授 予 相 应 的 请 购 权,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及 相 应 的 请 购 和 审 批 程 序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专 门 的 请 购 部 门, 对 需 求 部 门 提 出 的 采 购 需 求 进 行 审 核, 并 进 行 归 类 汇 总, 统 筹 安 排 企 业 的 采 购 计 划 具 有 请 购 权 的 部 门 对 于 预 算 内 采 购 项 目,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办 理 请 购 手 续,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提 出 合 理 采 购 申 请 对 于 超 预 算 和 预 算 外 采 购 项 目, 应 先 履 行 预 算 调 整 程 序, 由 具 备 相 应 审 批 权 限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审 批 后, 再 行 办 理 请 购 手 续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的 供 应 商 评 估 和 准 入 制 度, 确 定 合 格 供 应 商 清 单, 与 选 定 的 供 应 商 签 订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建 立 供 应 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供 应 商 提 供 物 资 或 劳 务 的 质 量 价 格 交 货 及 时 性 供 货 条 件 及 其 资 信 经 营 状 况 等 进 行 实 时 管 理 和 综 合 评 价,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合 理 选 择 和 调 整 企 业 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信 调 查 28

29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和 采 购 计 划 合 理 选 择 采 购 方 式 大 宗 采 购 应 当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合 理 确 定 招 投 标 的 范 围 标 准 实 施 程 序 和 评 标 规 则 ; 一 般 物 资 或 劳 务 等 的 采 购 可 以 采 用 询 价 或 定 向 采 购 的 方 式 并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 小 额 零 星 物 资 或 劳 务 等 的 采 购 可 以 采 用 直 接 购 买 等 方 式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采 购 物 资 定 价 机 制, 采 取 协 议 采 购 招 标 采 购 谈 判 采 购 询 比 价 采 购 等 多 种 方 式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价 格,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小 市 场 变 化 对 企 业 采 购 价 格 的 影 响 大 宗 采 购 等 应 当 采 用 招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采 购 价 格, 其 他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采 购, 应 当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制 定 最 高 采 购 限 价, 并 对 最 高 采 购 限 价 适 时 调 整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确 定 的 供 应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价 格 等 情 况 拟 订 采 购 合 同, 准 确 描 述 合 同 条 款,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建 设 进 度 和 采 购 物 资 特 性, 选 择 合 理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运 输 方 式, 办 理 运 输 投 保 等 事 宜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严 格 的 采 购 验 收 制 度, 确 定 检 验 方 式, 由 专 门 的 验 收 机 构 或 验 收 人 员 对 采 购 项 目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等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验 收, 出 具 验 收 证 明 涉 及 大 宗 和 新 特 物 资 采 购 的, 还 应 进 行 专 业 测 试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负 责 验 收 的 机 构 或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企 业 有 权 管 理 的 相 关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并 及 时 处 理 29

30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物 资 采 购 供 应 过 程 的 管 理, 依 据 采 购 合 同 中 确 定 的 主 要 条 款 跟 踪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对 有 可 能 影 响 生 产 或 工 程 进 度 的 异 常 情 况, 应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并 及 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企 业 应 当 做 好 采 购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记 录, 实 行 全 过 程 的 采 购 登 记 制 度 或 信 息 化 管 理, 确 保 采 购 过 程 的 可 追 溯 性 第 三 章 付 款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采 购 付 款 的 管 理, 完 善 付 款 流 程, 明 确 付 款 审 核 人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严 格 审 核 采 购 预 算 合 同 相 关 单 据 凭 证 审 批 程 序 等 相 关 内 容, 审 核 无 误 后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付 款 企 业 在 付 款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审 查 采 购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发 现 虚 假 发 票 的, 应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报 告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采 购 付 款 的 过 程 控 制 和 跟 踪 管 理,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当 拒 绝 付 款, 避 免 出 现 资 金 损 失 和 信 用 受 损 企 业 应 当 合 理 选 择 付 款 方 式, 并 严 格 遵 循 合 同 规 定, 防 范 付 款 方 式 不 当 带 来 的 法 律 风 险, 保 证 资 金 安 全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预 付 账 款 和 定 金 的 管 理 涉 及 大 额 或 长 期 的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追 踪 核 查, 综 合 分 析 预 付 账 款 的 期 限 占 用 款 项 的 合 理 性 不 可 收 回 风 险 等 情 况, 发 现 有 疑 问 的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购 买 验 收 付 款 业 务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详 细 记 录 供 应 商 情 况 请 购 申 请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通 知 验 收 证 30

31 明 入 库 凭 证 商 业 票 据 款 项 支 付 等 情 况, 确 保 会 计 记 录 采 购 记 录 与 仓 储 记 录 核 对 一 致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通 过 函 证 等 方 式, 定 期 与 供 应 商 核 对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票 据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退 货 管 理 制 度, 对 退 货 条 件 退 货 手 续 货 物 出 库 退 货 货 款 回 收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并 在 与 供 应 商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退 货 事 宜, 及 时 收 回 退 货 货 款 涉 及 符 合 索 赔 条 件 的 退 货, 应 在 索 赔 期 内 及 时 办 理 索 赔 31

32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8 号 资 产 管 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能, 保 证 资 产 安 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第 三 条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存 货 积 压 或 短 缺, 可 能 导 致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过 量 存 货 价 值 贬 损 或 生 产 中 断 ( 二 )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改 造 不 够 使 用 效 能 低 下 维 护 不 当 产 能 过 剩,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缺 乏 竞 争 力 资 产 价 值 贬 损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或 资 源 浪 费 ( 三 ) 无 形 资 产 缺 乏 核 心 技 术 权 属 不 清 技 术 落 后 存 在 重 大 技 术 安 全 隐 患,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法 律 纠 纷 缺 乏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各 项 资 产 管 理, 全 面 梳 理 资 产 管 理 流 程, 及 时 发 现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切 实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以 改 进, 并 关 注 资 产 减 值 迹 象, 合 理 确 认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不 断 提 高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水 平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和 加 强 各 项 资 产 的 投 保 工 作, 采 用 招 标 等 方 式 确 定 保 险 人, 降 低 资 产 损 失 风 险, 防 范 资 产 投 保 舞 弊 32

33 第 二 章 存 货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的 存 货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规 范 存 货 管 理 流 程, 明 确 存 货 取 得 验 收 入 库 原 料 加 工 仓 储 保 管 领 用 发 出 盘 点 处 置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要 求,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强 化 会 计 出 入 库 等 相 关 记 录, 确 保 存 货 管 理 全 过 程 的 风 险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存 货 管 理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内 部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切 实 做 到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制 约 和 监 督 企 业 内 部 除 存 货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及 仓 储 人 员 外, 其 他 部 门 和 人 员 接 触 存 货, 应 当 经 过 相 关 部 门 特 别 授 权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存 货 验 收 工 作, 规 范 存 货 验 收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入 库 存 货 的 数 量 质 量 技 术 规 格 等 方 面 进 行 查 验, 验 收 无 误 方 可 入 库 外 购 存 货 的 验 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合 同 发 票 等 原 始 单 据 与 存 货 的 数 量 质 量 规 格 等 核 对 一 致 涉 及 技 术 含 量 较 高 的 货 物,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具 有 检 验 资 质 的 机 构 或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协 助 验 收 自 制 存 货 的 验 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产 品 质 量, 通 过 检 验 合 格 的 半 成 品 产 成 品 才 能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不 合 格 品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落 实 责 任 报 告 处 理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存 货 的 验 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存 货 来 源 质 量 状 况 实 际 价 值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约 定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存 货 保 管 制 度, 定 期 对 存 货 进 行 检 查, 重 点 关 注 下 列 事 项 : 33

34 ( 一 ) 存 货 在 不 同 仓 库 之 间 流 动 时 应 当 办 理 出 入 库 手 续 ( 二 ) 应 当 按 仓 储 物 资 所 要 求 的 储 存 条 件 贮 存, 并 健 全 防 火 防 洪 防 盗 防 潮 防 病 虫 害 和 防 变 质 等 管 理 规 范 ( 三 ) 加 强 生 产 现 场 的 材 料 周 转 材 料 半 成 品 等 物 资 的 管 理, 防 止 浪 费 被 盗 和 流 失 ( 四 ) 对 代 管 代 销 暂 存 受 托 加 工 的 存 货, 应 单 独 存 放 和 记 录, 避 免 与 本 单 位 存 货 混 淆 ( 五 ) 结 合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加 强 存 货 的 保 险 投 保, 保 证 存 货 安 全, 合 理 降 低 存 货 意 外 损 失 风 险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明 确 存 货 发 出 和 领 用 的 审 批 权 限, 大 批 存 货 贵 重 商 品 或 危 险 品 的 发 出 应 当 实 行 特 别 授 权 仓 储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销 售 ( 出 库 ) 通 知 单 发 出 货 物 第 十 条 企 业 仓 储 部 门 应 当 详 细 记 录 存 货 入 库 出 库 及 库 存 情 况, 做 到 存 货 记 录 与 实 际 库 存 相 符, 并 定 期 与 财 会 部 门 存 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核 对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各 种 存 货 采 购 间 隔 期 和 当 前 库 存,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市 场 供 求 等 因 素,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合 理 确 定 存 货 采 购 日 期 和 数 量, 确 保 存 货 处 于 最 佳 库 存 状 态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存 货 盘 点 清 查 制 度, 结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盘 点 周 期 盘 点 流 程 等 相 关 内 容, 核 查 存 货 数 量, 及 时 发 现 存 货 减 值 迹 象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开 展 全 面 盘 点 清 查, 盘 点 清 查 结 果 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34

35 盘 点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存 货 盘 盈 盘 亏 毁 损 闲 置 以 及 需 要 报 废 的 存 货,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落 实 并 追 究 责 任,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批 准 后 处 置 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等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重 视 固 定 资 产 维 护 和 更 新 改 造, 不 断 提 升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能, 积 极 促 进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良 好 运 行 状 态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固 定 资 产 目 录, 对 每 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编 号, 按 照 单 项 资 产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详 细 记 录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来 源 验 收 使 用 地 点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运 转 维 修 改 造 折 旧 盘 点 等 相 关 内 容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日 常 维 修 和 大 修 理 计 划, 定 期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切 实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企 业 应 当 强 化 对 生 产 线 等 关 键 设 备 运 转 的 监 控, 严 格 操 作 流 程, 实 行 岗 前 培 训 和 岗 位 许 可 制 度, 确 保 设 备 安 全 运 转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有 关 自 主 创 新 政 策, 加 大 技 改 投 入, 不 断 促 进 固 定 资 产 技 术 升 级, 淘 汰 落 后 设 备, 切 实 做 到 保 持 本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技 术 的 先 进 性 和 企 业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保 政 策, 对 应 投 保 的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及 时 办 理 投 保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规 范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管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等 35

36 企 业 将 固 定 资 产 用 作 抵 押 的, 应 由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企 业 授 权 部 门 或 人 员 批 准 后,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抵 押 手 续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接 收 的 抵 押 资 产 的 管 理, 编 制 专 门 的 资 产 目 录, 合 理 评 估 抵 押 资 产 的 价 值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制 度,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对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追 究 责 任, 妥 善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控 制, 关 注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中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处 置 定 价, 防 范 资 产 流 失 第 四 章 无 形 资 产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品 牌 商 标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分 类 制 定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落 实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责 任 制, 促 进 无 形 资 产 有 效 利 用, 充 分 发 挥 无 形 资 产 对 提 升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作 用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全 面 梳 理 外 购 自 行 开 发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各 类 无 形 资 产 的 权 属 关 系, 加 强 无 形 资 产 权 益 保 护, 防 范 侵 权 行 为 和 法 律 风 险 无 形 资 产 具 有 保 密 性 质 的, 应 当 采 取 严 格 保 密 措 施, 严 防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企 业 购 入 或 者 以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当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先 进 36

37 性 进 行 评 估, 淘 汰 落 后 技 术,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促 进 技 术 更 新 换 代, 不 断 提 升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努 力 做 到 核 心 技 术 处 于 同 行 业 领 先 水 平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品 牌 建 设, 加 强 商 誉 管 理, 通 过 提 供 高 质 量 产 品 和 优 质 服 务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打 造 和 培 育 主 业 品 牌, 切 实 维 护 和 提 升 企 业 品 牌 的 社 会 认 可 度 37

38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9 号 销 售 业 务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销 售 稳 定 增 长,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规 范 销 售 行 为, 防 范 销 售 风 险,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销 售, 是 指 企 业 出 售 商 品 ( 或 提 供 劳 务 ) 及 收 取 款 项 等 相 关 活 动 第 三 条 企 业 销 售 业 务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销 售 政 策 和 策 略 不 当, 市 场 预 测 不 准 确,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不 当 等, 可 能 导 致 销 售 不 畅 库 存 积 压 经 营 难 以 为 继 ( 二 ) 客 户 信 用 管 理 不 到 位, 结 算 方 式 选 择 不 当, 账 款 回 收 不 力 等, 可 能 导 致 销 售 款 项 不 能 收 回 或 遭 受 欺 诈 ( 三 ) 销 售 过 程 存 在 舞 弊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利 益 受 损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面 梳 理 销 售 业 务 流 程, 完 善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确 定 适 当 的 销 售 政 策 和 策 略, 明 确 销 售 发 货 收 款 等 环 节 的 职 责 和 审 批 权 限,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办 理 销 售 业 务, 定 期 检 查 分 析 销 售 过 程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确 保 实 现 销 售 目 标 第 二 章 销 售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市 场 调 查, 合 理 确 定 定 价 机 制 和 信 用 方 38

39 式,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销 售 策 略, 灵 活 运 用 销 售 折 扣 销 售 折 让 信 用 销 售 代 销 和 广 告 宣 传 等 多 种 策 略 和 营 销 方 式, 促 进 销 售 目 标 实 现, 不 断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企 业 应 当 健 全 客 户 信 用 档 案, 关 注 重 要 客 户 资 信 变 动 情 况,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企 业 对 于 境 外 客 户 和 新 开 发 客 户, 应 当 建 立 严 格 的 信 用 保 证 制 度 第 六 条 企 业 在 销 售 合 同 订 立 前, 应 当 与 客 户 进 行 业 务 洽 谈 磋 商 或 谈 判, 关 注 客 户 信 用 状 况 销 售 定 价 结 算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重 大 的 销 售 业 务 谈 判 应 当 吸 收 财 会 法 律 等 专 业 人 员 参 加, 并 形 成 完 整 的 书 面 记 录 销 售 合 同 应 当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审 批 人 员 应 当 对 销 售 合 同 草 案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重 要 的 销 售 合 同, 应 当 征 询 法 律 顾 问 或 专 家 的 意 见 第 七 条 企 业 销 售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销 售 合 同 开 具 相 关 销 售 通 知 发 货 和 仓 储 部 门 应 当 对 销 售 通 知 进 行 审 核, 严 格 按 照 所 列 项 目 组 织 发 货, 确 保 货 物 的 安 全 发 运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销 售 退 回 管 理, 分 析 销 售 退 回 原 因,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开 具 销 售 发 票 严 禁 开 具 虚 假 发 票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做 好 销 售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记 录,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设 置 销 售 台 账, 实 行 全 过 程 的 销 售 登 记 制 度 39

40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制 度, 加 强 客 户 服 务 和 跟 踪, 提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和 忠 诚 度, 不 断 改 进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三 章 收 款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完 善 应 收 款 项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考 核, 实 行 奖 惩 销 售 部 门 负 责 应 收 款 项 的 催 收, 催 收 记 录 ( 包 括 往 来 函 电 ) 应 妥 善 保 存 ; 财 会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资 金 结 算 并 监 督 款 项 回 收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商 业 票 据 管 理, 明 确 商 业 票 据 的 受 理 范 围, 严 格 审 查 商 业 票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防 止 票 据 欺 诈 企 业 应 当 关 注 商 业 票 据 的 取 得 贴 现 和 背 书, 对 已 贴 现 但 仍 承 担 收 款 风 险 的 票 据 以 及 逾 期 票 据, 应 当 进 行 追 索 监 控 和 跟 踪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销 售 发 货 收 款 业 务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详 细 记 录 销 售 客 户 销 售 合 同 销 售 通 知 发 运 凭 证 商 业 票 据 款 项 收 回 等 情 况, 确 保 会 计 记 录 销 售 记 录 与 仓 储 记 录 核 对 一 致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通 过 函 证 等 方 式, 定 期 与 客 户 核 对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预 收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的 管 理 应 收 款 项 全 部 或 部 分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明 确 责 任, 并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进 行 处 理 40

41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0 号 研 究 与 开 发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有 效 控 制 研 发 风 险, 实 现 发 展 战 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研 究 与 开 发, 是 指 企 业 为 获 取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等 所 开 展 的 各 种 研 发 活 动 第 三 条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研 究 项 目 未 经 科 学 论 证 或 论 证 不 充 分, 可 能 导 致 创 新 不 足 或 资 源 浪 费 ( 二 ) 研 发 人 员 配 备 不 合 理 或 研 发 过 程 管 理 不 善, 可 能 导 致 研 发 成 本 过 高 舞 弊 或 研 发 失 败 ( 三 )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不 足 保 护 措 施 不 力,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利 益 受 损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重 视 研 发 工 作,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结 合 市 场 开 拓 和 技 术 进 步 要 求, 科 学 制 定 研 发 计 划, 强 化 研 发 全 过 程 管 理, 规 范 研 发 行 为, 促 进 研 发 成 果 的 转 化 和 有 效 利 用, 不 断 提 升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第 二 章 立 项 与 研 究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结 合 研 发 计 划, 提 出 研 究 项 目 41

42 立 项 申 请,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企 业 可 以 组 织 独 立 于 申 请 及 立 项 审 批 之 外 的 专 业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论 证,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第 六 条 研 究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重 大 研 究 项 目 应 当 报 经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集 体 审 议 决 策 审 批 过 程 中,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研 究 项 目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技 术 的 先 进 性 以 及 成 果 转 化 的 可 行 性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研 究 过 程 的 管 理, 合 理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确 保 研 究 过 程 高 效 可 控 企 业 应 当 跟 踪 检 查 研 究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评 估 各 阶 段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足 够 的 经 费 支 持, 确 保 项 目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有 效 规 避 研 究 失 败 风 险 企 业 研 究 项 目 委 托 外 单 位 承 担 的, 应 当 采 用 招 标 协 议 等 适 当 方 式 确 定 受 托 单 位, 签 订 外 包 合 同, 约 定 研 究 成 果 的 产 权 归 属 研 究 进 度 和 质 量 标 准 等 相 关 内 容 第 八 条 企 业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作 进 行 研 究 的, 应 当 对 合 作 单 位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签 订 书 面 合 作 研 究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投 资 分 工 权 利 义 务 研 究 成 果 产 权 归 属 等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研 究 成 果 验 收 制 度,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对 研 究 成 果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和 验 收 企 业 对 于 通 过 验 收 的 研 究 成 果, 可 以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是 否 申 请 专 利 或 作 为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业 秘 密 等 进 行 管 理 企 业 对 于 42

43 需 要 申 请 专 利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有 关 专 利 申 请 手 续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严 格 的 核 心 研 究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界 定 核 心 研 究 人 员 范 围 和 名 册 清 单, 签 署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保 密 协 议 企 业 与 核 心 研 究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特 别 约 定 研 究 成 果 归 属 离 职 条 件 离 职 移 交 程 序 离 职 后 保 密 义 务 离 职 后 竞 业 限 制 年 限 及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第 三 章 开 发 与 保 护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研 究 成 果 的 开 发, 形 成 科 研 生 产 市 场 一 体 化 的 自 主 创 新 机 制, 促 进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研 究 成 果 的 开 发 应 当 分 步 推 进, 通 过 试 生 产 充 分 验 证 产 品 性 能, 在 获 得 市 场 认 可 后 方 可 进 行 批 量 生 产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研 究 成 果 保 护 制 度, 加 强 对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业 秘 密 及 研 发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类 涉 密 图 纸 程 序 资 料 的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制 度 规 定 借 阅 和 使 用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接 触 研 究 成 果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研 发 活 动 评 估 制 度, 加 强 对 立 项 与 研 究 开 发 与 保 护 等 过 程 的 全 面 评 估, 认 真 总 结 研 发 管 理 经 验, 分 析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和 办 法,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升 研 发 活 动 的 管 理 水 平 43

44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1 号 工 程 项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工 程 成 本, 防 范 商 业 贿 赂 等 舞 弊 行 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企 业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所 进 行 的 建 造 安 装 工 程 第 三 条 企 业 工 程 项 目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立 项 缺 乏 可 行 性 研 究 或 者 可 行 性 研 究 流 于 形 式, 决 策 不 当, 盲 目 上 马, 可 能 导 致 难 以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或 项 目 失 败 ( 二 ) 项 目 招 标 暗 箱 操 作, 存 在 商 业 贿 赂, 可 能 导 致 中 标 人 实 质 上 难 以 承 担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价 格 失 实 及 相 关 人 员 涉 案 ( 三 )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不 对 称, 技 术 方 案 不 落 实, 概 预 算 脱 离 实 际, 可 能 导 致 项 目 投 资 失 控 ( 四 ) 工 程 物 资 质 次 价 高, 工 程 监 理 不 到 位, 项 目 资 金 不 落 实, 可 能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低 劣, 进 度 延 迟 或 中 断 ( 五 ) 竣 工 验 收 不 规 范, 最 终 把 关 不 严, 可 能 导 致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后 存 在 重 大 隐 患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工 程 项 目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梳 理 各 个 环 节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规 范 工 程 立 项 招 标 造 价 建 设 验 收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流 程,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做 到 可 行 性 44

45 研 究 与 决 策 概 预 算 编 制 与 审 核 项 目 实 施 与 价 款 支 付 竣 工 决 算 与 审 计 等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互 分 离, 强 化 工 程 建 设 全 过 程 的 监 控, 确 保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 进 度 和 资 金 安 全 第 二 章 工 程 立 项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归 口 管 理 工 程 项 目,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和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提 出 项 目 建 议 书,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和 依 据 产 品 方 案 拟 建 规 模 建 设 地 点 投 资 估 算 资 金 筹 措 项 目 进 度 安 排 经 济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估 计 环 境 影 响 的 初 步 评 价 等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市 场 预 测, 项 目 建 设 选 址 及 建 设 条 件 论 证, 建 设 规 模 和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外 部 配 套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劳 动 保 护 与 卫 生 防 疫, 消 防 节 能 节 水, 总 投 资 及 资 金 来 源,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及 进 度 安 排, 招 投 标 法 规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等 企 业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可 行 性 研 究, 并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形 成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规 划 工 程 技 术 财 会 法 律 等 部 门 的 专 家 对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和 评 审, 出 具 评 审 意 见, 作 为 项 目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在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项 目 投 资 方 案 投 资 规 模 资 45

46 金 筹 措 生 产 规 模 投 资 效 益 布 局 选 址 技 术 安 全 设 备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核 实 相 关 资 料 的 来 源 和 取 得 途 径 是 否 真 实 可 靠 和 完 整 企 业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出 具 评 审 意 见 从 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专 业 机 构 不 得 再 从 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评 审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决 策, 决 策 过 程 应 有 完 整 的 书 面 记 录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应 当 报 经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集 体 审 议 批 准 总 会 计 师 或 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参 与 项 目 决 策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单 独 决 策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意 见 工 程 项 目 决 策 失 误 应 当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后 正 式 施 工 前, 依 法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城 市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施 工 等 方 面 的 许 可 第 三 章 工 程 招 标 第 九 条 企 业 的 工 程 项 目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承 包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在 选 择 承 包 单 位 时, 企 业 可 以 将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设 备 采 购 一 并 发 包 给 一 个 项 目 总 承 包 单 位, 也 可 以 将 其 中 的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发 包 给 一 个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但 不 得 违 背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招 标 设 计 计 划, 将 应 由 一 个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的 工 程 肢 解 为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几 个 承 包 单 位 46

47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招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平 等 竞 争 的 原 则,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提 供 载 有 招 标 工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评 标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的 程 序 等 内 容 的 招 标 文 件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决 定 是 否 编 制 标 底 需 要 编 制 标 底 的, 标 底 编 制 过 程 和 标 底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前, 企 业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工 程 招 标 的 开 标 评 标 和 定 标, 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企 业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务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评 标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择 优 选 择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十 二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从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中 标 人 47

48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企 业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第 四 章 工 程 造 价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明 确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和 施 工 图 预 算 的 编 制 方 法,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确 保 概 预 算 科 学 合 理 企 业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向 招 标 确 定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详 细 的 设 计 要 求 和 基 础 资 料, 进 行 有 效 的 技 术 经 济 交 流 初 步 设 计 应 当 在 技 术 经 济 交 流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先 进 的 设 计 管 理 实 务 技 术,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选 施 工 图 设 计 深 度 及 图 纸 交 付 进 度 应 当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防 止 因 设 计 深 度 不 足 设 计 缺 陷, 造 成 施 工 组 织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投 资 失 控 以 及 生 产 运 行 成 本 过 高 等 问 题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制 度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全 面 及 时 的 现 场 服 务 因 过 失 造 成 设 计 变 更 的, 应 当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财 会 等 部 门 的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编 制 的 概 预 算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审 查 编 制 依 据 项 目 内 容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定 额 套 用 等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48

49 工 程 项 目 概 预 算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五 章 工 程 建 设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的 监 控, 实 行 严 格 的 概 预 算 管 理, 切 实 做 到 及 时 备 料, 科 学 施 工, 保 障 资 金, 落 实 责 任, 确 保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企 业 自 行 采 购 工 程 物 资 的,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7 号 采 购 业 务 等 相 关 指 引 的 规 定, 组 织 工 程 物 资 采 购 验 收 和 付 款 ; 由 承 包 单 位 采 购 工 程 物 资 的,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监 督, 确 保 工 程 物 资 采 购 符 合 设 计 标 准 和 合 同 要 求 严 禁 不 合 格 工 程 物 资 投 入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重 大 设 备 和 大 宗 材 料 的 采 购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招 标 采 购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实 行 严 格 的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委 托 经 过 招 标 确 定 的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监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对 承 包 单 位 在 施 工 质 量 工 期 进 度 安 全 和 资 金 使 用 等 方 面 实 施 监 督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操 守, 客 观 公 正 地 执 行 监 理 任 务, 发 现 工 程 施 工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改 正 ;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的, 应 当 报 告 企 业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未 经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签 字, 工 程 物 资 不 得 在 工 程 上 使 用 或 者 安 装,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不 得 拨 付 工 程 价 款, 不 得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49

50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与 承 包 单 位 的 沟 通, 准 确 掌 握 工 程 进 度,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按 照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办 理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不 得 无 故 拖 欠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变 更,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重 大 的 项 目 变 更 应 当 按 照 项 目 决 策 和 概 预 算 控 制 的 有 关 程 序 和 要 求 重 新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因 工 程 变 更 等 原 因 造 成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及 金 额 发 生 变 动 的,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的 书 面 文 件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并 对 工 程 变 更 价 款 的 支 付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第 六 章 工 程 验 收 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收 到 承 包 单 位 的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竣 工 决 算, 开 展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审 核 竣 工 决 算, 重 点 审 查 决 算 依 据 是 否 完 备,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竣 工 清 理 是 否 完 成, 决 算 编 制 是 否 正 确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未 实 施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得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有 完 整 的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资 50

51 料, 并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竣 工 条 件 验 收 合 格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当 编 制 交 付 使 用 财 产 清 单, 及 时 办 理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工 程 建 设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建 立 完 整 的 工 程 项 目 档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完 工 项 目 后 评 估 制 度, 重 点 评 价 工 程 项 目 预 期 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 和 项 目 投 资 效 益 等, 并 以 此 作 为 绩 效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依 据 51

52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2 号 担 保 业 务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企 业 担 保 业 务 管 理, 防 范 担 保 业 务 风 险,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担 保, 是 指 企 业 作 为 担 保 人 按 照 公 平 自 愿 互 利 的 原 则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协 议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企 业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对 担 保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调 查 不 深, 审 批 不 严 或 越 权 审 批,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担 保 决 策 失 误 或 遭 受 欺 诈 ( 二 ) 对 被 担 保 人 出 现 财 务 困 难 或 经 营 陷 入 困 境 等 状 况 监 控 不 力, 应 对 措 施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三 ) 担 保 过 程 中 存 在 舞 弊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经 办 审 批 等 相 关 人 员 涉 案 或 企 业 利 益 受 损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和 完 善 担 保 业 务 政 策 及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担 保 的 对 象 范 围 方 式 条 件 程 序 担 保 限 额 和 禁 止 担 保 等 事 项, 规 范 调 查 评 估 审 核 批 准 担 保 执 行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流 程, 按 照 政 策 制 度 流 程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定 期 检 查 担 保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效 果, 切 实 防 范 担 保 业 务 风 险 52

53 第 二 章 调 查 评 估 与 审 批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对 担 保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信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应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企 业 也 可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担 保 业 务 进 行 资 信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企 业 在 对 担 保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信 调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时,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事 项 : ( 一 ) 担 保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企 业 担 保 政 策 等 相 关 要 求 ( 二 ) 担 保 申 请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一 般 包 括 : 基 本 情 况 资 产 质 量 经 营 情 况 偿 债 能 力 盈 利 水 平 信 用 程 度 行 业 前 景 等 ( 三 ) 担 保 申 请 人 用 于 担 保 和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资 产 状 况 及 其 权 利 归 属 ( 四 ) 企 业 要 求 担 保 申 请 人 提 供 反 担 保 的, 还 应 当 对 与 反 担 保 有 关 的 资 产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第 六 条 企 业 对 担 保 申 请 人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提 供 担 保 : ( 一 ) 担 保 项 目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企 业 担 保 政 策 的 ( 二 ) 已 进 入 重 组 托 管 兼 并 或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的 ( 三 )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资 不 抵 债 管 理 混 乱 经 营 风 险 较 大 的 ( 四 ) 与 其 他 企 业 存 在 较 大 经 济 纠 纷, 面 临 法 律 诉 讼 且 可 能 承 担 较 大 赔 偿 责 任 的 ( 五 ) 与 本 企 业 已 经 发 生 过 担 保 纠 纷 且 仍 未 妥 善 解 决 的, 或 不 能 53

54 及 时 足 额 交 纳 担 保 费 用 的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担 保 授 权 和 审 批 制 度, 规 定 担 保 业 务 的 授 权 批 准 方 式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审 批, 不 得 超 越 权 限 审 批 重 大 担 保 业 务, 应 当 报 经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批 准 经 办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按 照 审 批 人 员 的 批 准 意 见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对 于 审 批 人 超 越 权 限 审 批 的 担 保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应 当 拒 绝 办 理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合 法 有 效 的 措 施 加 强 对 子 公 司 担 保 业 务 的 统 一 监 控 企 业 内 设 机 构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办 理 担 保 业 务 企 业 为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与 关 联 方 存 在 经 济 利 益 或 近 亲 属 关 系 的 有 关 人 员 在 评 估 与 审 批 环 节 应 当 回 避 对 境 外 企 业 进 行 担 保 的, 应 当 遵 守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并 关 注 被 担 保 人 所 在 国 家 的 政 治 经 济 法 律 等 因 素 第 九 条 被 担 保 人 要 求 变 更 担 保 事 项 的, 企 业 应 当 重 新 履 行 调 查 评 估 与 审 批 程 序 第 三 章 执 行 与 监 控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审 核 批 准 的 担 保 业 务 订 立 担 保 合 同 担 保 合 同 应 明 确 被 担 保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等 相 关 内 容, 并 要 求 被 担 保 人 定 期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与 有 关 资 料, 及 时 通 报 担 保 事 项 的 实 施 情 况 担 保 申 请 人 同 时 向 多 方 申 请 担 保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担 保 合 同 中 明 确 54

55 约 定 本 企 业 的 担 保 份 额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担 保 经 办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担 保 合 同 的 日 常 管 理, 定 期 监 测 被 担 保 人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对 被 担 保 人 进 行 跟 踪 和 监 督, 了 解 担 保 项 目 的 执 行 资 金 的 使 用 贷 款 的 归 还 财 务 运 行 及 风 险 等 情 况, 确 保 担 保 合 同 有 效 履 行 担 保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果 被 担 保 人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妥 善 处 理 对 于 被 担 保 人 未 按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条 款 偿 付 债 务 或 履 行 相 关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担 保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同 时 主 张 对 被 担 保 人 的 追 索 权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担 保 业 务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及 时 足 额 收 取 担 保 费 用, 建 立 担 保 事 项 台 账, 详 细 记 录 担 保 对 象 金 额 期 限 用 于 抵 押 和 质 押 的 物 品 或 权 利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分 析 被 担 保 人 担 保 期 内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持 续 关 注 被 担 保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担 保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积 极 配 合 担 保 经 办 部 门 防 范 担 保 业 务 风 险 对 于 被 担 保 人 出 现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资 不 抵 债 破 产 清 算 等 情 形 的,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规 定, 合 理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和 损 失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对 反 担 保 财 产 的 管 理, 妥 善 保 管 被 担 保 人 用 于 反 担 保 的 权 利 凭 证, 定 期 核 实 财 产 的 存 续 状 况 和 价 值, 发 现 问 55

56 题 及 时 处 理, 确 保 反 担 保 财 产 安 全 完 整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担 保 业 务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在 担 保 中 出 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未 履 行 集 体 审 批 程 序 或 不 按 规 定 管 理 担 保 业 务 的 部 门 及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担 保 合 同 到 期 时, 全 面 清 查 用 于 担 保 的 财 产 权 利 凭 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终 止 担 保 关 系 企 业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担 保 合 同 与 担 保 合 同 相 关 的 主 合 同 反 担 保 函 或 反 担 保 合 同, 以 及 抵 押 质 押 的 权 利 凭 证 和 有 关 原 始 资 料, 切 实 做 到 担 保 业 务 档 案 完 整 无 缺 56

57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3 号 业 务 外 包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业 务 外 包 管 理, 规 范 业 务 外 包 行 为, 防 范 业 务 外 包 风 险,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业 务 外 包, 是 指 企 业 利 用 专 业 化 分 工 优 势, 将 日 常 经 营 中 的 部 分 业 务 委 托 给 本 企 业 以 外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方 ) 完 成 的 经 营 行 为 本 指 引 不 涉 及 工 程 项 目 外 包 第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外 包 业 务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通 常 划 分 为 重 大 外 包 业 务 和 一 般 外 包 业 务 重 大 外 包 业 务 是 指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外 包 业 务 外 包 业 务 通 常 包 括 : 研 发 资 信 调 查 可 行 性 研 究 委 托 加 工 物 业 管 理 客 户 服 务 IT 服 务 等 第 四 条 企 业 的 业 务 外 包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外 包 范 围 和 价 格 确 定 不 合 理, 承 包 方 选 择 不 当,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遭 受 损 失 ( 二 ) 业 务 外 包 监 控 不 严 服 务 质 量 低 劣,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难 以 发 挥 业 务 外 包 的 优 势 ( 三 ) 业 务 外 包 存 在 商 业 贿 赂 等 舞 弊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涉 案 57

58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业 务 外 包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业 务 外 包 的 范 围 方 式 条 件 程 序 和 实 施 等 相 关 内 容,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强 化 业 务 外 包 全 过 程 的 监 控, 防 范 外 包 风 险, 充 分 发 挥 业 务 外 包 的 优 势 企 业 应 当 权 衡 利 弊, 避 免 核 心 业 务 外 包 第 二 章 承 包 方 选 择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和 业 务 外 包 管 理 制 度, 结 合 确 定 的 业 务 外 包 范 围, 拟 定 实 施 方 案,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审 核 批 准 总 会 计 师 或 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参 与 重 大 业 务 外 包 的 决 策 重 大 业 务 外 包 方 案 应 当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审 批 第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批 准 的 业 务 外 包 实 施 方 案 选 择 承 包 方 承 包 方 至 少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承 包 方 是 依 法 成 立 和 合 法 经 营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具 有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 二 ) 承 包 方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资 质, 其 从 业 人 员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和 任 职 条 件,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三 ) 承 包 方 的 技 术 及 经 验 水 平 符 合 本 企 业 业 务 外 包 的 要 求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内 外 部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外 包 价 格, 严 格 控 制 业 务 外 包 成 本, 切 实 做 到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58

59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外 包 业 务 的 承 包 方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承 包 方 的, 应 当 符 合 招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企 业 及 相 关 人 员 在 选 择 承 包 方 的 过 程 中, 不 得 收 受 贿 赂 回 扣 或 者 索 取 其 他 好 处 承 包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向 企 业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提 供 回 扣 或 者 给 予 其 他 好 处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业 务 第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从 候 选 承 包 方 中 确 定 最 终 承 包 方, 并 签 订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外 包 业 务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服 务 和 质 量 标 准, 保 密 事 项, 费 用 结 算 标 准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外 包 业 务 需 要 保 密 的, 应 当 在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或 者 另 行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中 明 确 规 定 承 包 方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责 任, 要 求 承 包 方 向 其 从 业 人 员 提 示 保 密 要 求 和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三 章 业 务 外 包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业 务 外 包 实 施 的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业 务 外 包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和 相 关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业 务 外 包,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控 制 措 施, 确 保 承 包 方 严 格 履 行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做 好 与 承 包 方 的 对 接 工 作, 加 强 与 承 包 方 的 沟 通 与 协 调, 及 时 搜 集 相 关 信 息, 发 现 和 解 决 外 包 业 务 日 常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于 重 大 业 务 外 包, 企 业 应 当 密 切 关 注 承 包 方 的 履 约 能 力, 建 立 59

60 相 应 的 应 急 机 制, 避 免 业 务 外 包 失 败 造 成 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断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加 强 对 外 包 业 务 的 核 算 与 监 督, 做 好 业 务 外 包 费 用 结 算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对 承 包 方 的 履 约 能 力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承 包 方 存 在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应 当 及 时 终 止 合 同 承 包 方 违 约 并 造 成 企 业 损 失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对 承 包 方 进 行 索 赔, 并 追 究 责 任 人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完 成 后 需 要 验 收 的, 企 业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对 完 成 的 业 务 外 包 合 同 进 行 验 收, 出 具 验 收 证 明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60

61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14 号 财 务 报 告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保 证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完 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反 映 企 业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财 务 状 况 和 某 一 会 计 期 间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的 文 件 第 三 条 企 业 编 制 对 外 提 供 和 分 析 利 用 财 务 报 告, 至 少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风 险 : ( 一 )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违 反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和 声 誉 受 损 ( 二 )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误 导 财 务 报 告 使 用 者, 造 成 决 策 失 误, 干 扰 市 场 秩 序 ( 三 ) 不 能 有 效 利 用 财 务 报 告, 难 以 及 时 发 现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财 务 和 经 营 风 险 失 控 第 四 条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加 强 对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对 外 提 供 和 分 析 利 用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明 确 相 关 工 作 流 程 和 要 求, 落 实 责 任 制, 确 保 财 务 报 告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完 整 和 有 效 利 用 总 会 计 师 或 分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财 务 报 告 的 编 制 对 外 提 供 和 分 析 利 用 等 相 关 工 作 61

62 企 业 负 责 人 对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第 二 章 财 务 报 告 的 编 制 第 五 条 企 业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对 财 务 报 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的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企 业 在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前, 应 当 进 行 必 要 的 资 产 清 查 减 值 测 试 和 债 权 债 务 核 实 第 六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规 定, 根 据 登 记 完 整 核 对 无 误 的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数 字 真 实 计 算 准 确, 不 得 漏 报 或 者 随 意 进 行 取 舍 第 七 条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列 示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金 额 应 当 真 实 可 靠 各 项 资 产 计 价 方 法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如 有 减 值, 应 当 合 理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严 禁 虚 增 或 虚 减 资 产 各 项 负 债 应 当 反 映 企 业 的 现 时 义 务, 不 得 提 前 推 迟 或 不 确 认 负 债, 严 禁 虚 增 或 虚 减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应 当 反 映 企 业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 由 所 有 者 享 有 的 剩 余 权 益, 由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留 存 收 益 等 构 成 企 业 应 当 做 好 所 有 者 权 益 保 值 增 值 工 作, 严 禁 虚 假 出 资 抽 逃 出 资 资 本 不 实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如 实 列 示 当 期 收 入 费 用 和 利 润 各 项 收 入 的 确 认 应 当 遵 循 规 定 的 标 准, 不 得 虚 列 或 者 隐 瞒 收 入, 62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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