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_論文封面.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_論文封面.doc"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從 番 界 政 策 看 臺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 ) The Land Reclamation and the Ethnic Interactions in Tungshih of Taichung as Viewed from the Official Policy toward the Aboriginal Boundary ( ) 林 聖 蓉 Sheng- Jung Lin 指 導 教 授 : 黃 富 三 教 授 李 文 良 教 授 Advisor: Fu-San Huang, Professor Wen-Liang Li, Professor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July, 2008

2 從 番 界 政 策 看 臺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 ) 林 聖 蓉 過 去 對 沿 山 地 帶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互 動 的 研 究, 主 要 著 眼 於 防 禦 性 聚 落 的 建 立 與 原 漢 之 間 的 1 燒 殺 衝 突, 如 富 田 芳 郎 認 為 東 勢 角 是 存 在 嚴 重 漢 蕃 衝 突 的 防 禦 性 集 村 聚 落, 忽 略 了 在 開 墾 歷 程 中 原 漢 的 合 作 與 生 活 上 的 往 來 東 勢 舊 稱 匠 藔, 從 以 巧 聖 仙 師 廟 為 古 老 聚 落 的 中 心 來 看, 東 勢 的 開 墾 與 伐 木 業 息 息 相 關 到 底 在 清 廷 的 番 界 政 策 下, 漢 人 有 什 麼 樣 的 歷 史 機 遇 來 到 鬱 鬱 蒼 蒼 的 東 勢 山 場 採 製 木 料? 又 是 如 何 克 服 東 勢 丘 陵 的 取 水 障 礙, 闢 建 了 從 土 牛 至 大 茅 埔 的 集 村 聚 落? 在 面 對 東 勢 山 場 原 先 的 主 人 泰 雅 族 人 時, 又 透 過 什 麼 樣 的 相 處 方 式 安 身 立 命? 本 文 除 了 第 一 章 的 前 言 及 第 五 章 的 結 論 外, 依 照 清 代 番 界 政 策 的 演 變 分 為 三 章 第 二 章 主 要 以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為 主, 分 成 生 番 歸 化 的 納 餉 問 題 軍 工 匠 人 的 官 司 訴 訟 及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的 地 權 清 釐, 說 明 東 勢 山 場 的 開 啟 與 界 外 私 墾 的 展 開 與 東 勢 角 比 鄰 的 泰 雅 族 人 ( 現 今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的 北 勢 各 社 及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的 南 勢 各 社 ) 當 中, 屬 歸 化 生 番 的 為 獅 仔 末 篤 及 屋 鏊 各 社 清 廷 雖 於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1761) 在 石 岡 設 立 土 牛 界 碑, 但 屋 鏊 等 歸 化 生 番 的 餉 銀 需 由 岸 裡 社 繳 交, 使 得 遭 受 官 方 催 納 的 社 人 僱 募 如 黃 懷 春 等 漢 佃 前 來 墾 耕, 啟 動 土 牛 界 外 的 私 墾 黃 懷 春 等 漢 佃 在 驅 離 之 後 並 沒 有 離 開 樸 仔 籬 一 帶, 動 搖 了 劃 界 封 禁 的 族 群 隔 離 政 策 清 廷 由 於 修 造 戰 船 的 需 要, 在 中 部 設 立 阿 里 史 ( 今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 舊 社 ( 今 台 中 縣 后 里 鄉 舊 社 村 ) 及 樸 仔 籬 ( 今 臺 中 縣 東 勢 鎮 ) 軍 工 藔 早 在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1764), 鄭 成 亮 稟 請 臺 灣 道 開 東 勢 角 山 場, 直 到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1767) 時, 叔 父 鄭 成 鳳 由 舊 社 移 藔 樸 仔 籬 當 時 已 經 發 現 中 部 各 處 山 場 早 已 有 搭 蓋 草 藔 及 私 換 番 貨 等 情 形, 東 勢 角 的 傳 統 聚 落 也 隨 著 匠 人 的 伐 木 而 漸 有 規 模, 修 築 牆 圍, 定 居 開 墾 由 於 軍 工 匠 人 具 有 合 法 身 份, 若 被 生 番 戕 殺, 往 往 抬 屍 嚇 騙, 成 維 護 為 熟 番 揮 之 不 去 的 夢 魘 官 府 雖 然 查 知 有 嚴 重 的 界 外 私 墾 情 形, 並 沒 有 驅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1 本 研 究 在 行 文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採 用 當 時 官 方 或 漢 人 所 用 的 生 番 番 人 番 害 撫 番 等 字 眼, 係 為 盡 量 保 持 史 料 原 貌 與 當 時 的 歷 史 情 境, 在 清 代 以 番 日 治 時 代 以 蕃 表 示, 並 非 對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污 衊 或 歧 視, 在 此 特 為 聲 明

3 逐 私 墾 的 漢 人, 也 沒 有 嚴 懲 冒 充 小 匠 的 漢 人 對 於 熟 番, 總 是 以 辦 料 為 重, 不 願 答 應 熟 番 將 軍 工 寮 移 往 他 處 或 是 限 定 入 山 時 間 防 範 假 冒 身 份 的 呈 請, 反 而 一 再 督 促 熟 番 加 以 護 衛 岸 裡 社 番 在 護 衛 上 付 出 的 人 力 及 纏 訟 時 所 耗 費 金 錢, 影 響 了 部 落 的 生 計, 徐 振 嘉 的 撤 換 象 徵 岸 裡 社 人 妥 協 與 退 讓 在 林 爽 文 之 亂 時, 番 割 劉 中 立 為 了 防 堵 林 黨 進 入 山 地 藏 匿, 聯 絡 歸 化 的 泰 雅 族 人 追 剿, 立 下 了 汗 馬 功 勞, 成 為 東 勢 開 發 史 上 的 重 要 功 臣 從 劉 家 所 留 下 的 族 譜 與 潘 承 賜 丟 滑 士 功 勞 婆 雪 花 梅 的 牌 位, 見 證 了 與 泰 雅 族 人 合 作 開 鑿 水 圳, 解 決 東 勢 丘 陵 取 水 的 過 程, 但 是 劉 中 立 在 罩 蘭 的 和 番 及 大 茅 埔 的 墾 耕 雖 然 耗 費 大 筆 金 錢, 最 後 並 沒 有 進 行 的 很 順 利 不 過 劉 中 立 所 建 立 起 的 和 約 關 係 可 以 說 是 清 代 東 勢 角 地 方 族 群 關 係 的 縮 影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的 地 權 清 釐, 除 了 大 致 位 於 仙 師 廟 一 帶 的 二 十 七 甲 歸 漢 業 戶 陞 科 管 業 外, 大 多 由 界 外 轉 變 成 熟 番 保 留 區 主 要 的 入 墾 型 態 為 漢 佃 以 一 人 或 數 人 為 墾 首 的 方 式, 召 集 股 夥 向 番 業 主 贌 耕 田 園, 開 闢 了 散 在 大 甲 溪 沖 積 臺 地 上 的 防 禦 性 集 村 第 三 章 透 過 在 田 野 調 查 及 圖 書 館 特 藏 中 蒐 集 到 地 方 的 族 譜 與 土 地 契 約, 論 述 各 開 墾 家 族 的 建 庄 歷 程 第 一 節 以 邱 禮 千 家 族 的 土 地 買 賣 與 贌 墾, 作 為 漢 人 進 入 匠 藔 巷 一 帶 發 展 的 縮 影 另 外 透 過 羅 冠 英 廖 孟 鳳 家 族 協 助 平 定 戴 潮 春 之 亂 的 過 程, 點 出 東 勢 角 義 民 信 仰 的 淵 源 第 二 節 以 劉 中 立 在 東 勢 罩 蘭 及 大 茅 埔 的 墾 闢 過 程, 作 為 界 外 開 墾 與 和 約 關 係 的 縮 影 第 三 節 以 中 嵙 庄 葉 文 興 家 族 及 石 角 庄 的 蘇 賢 彩 家 族 為 例, 說 明 漢 人 在 番 耕 田 園 的 建 庄 中 嵙 因 為 土 地 不 易 墾 荒, 在 道 光 六 年 (1826) 後 開 始 有 番 業 主 將 田 園 大 規 模 的 長 期 出 典, 甚 至 杜 賣 與 漢 人 葉 文 興 家 族 除 了 招 集 五 十 股 人 開 庄 外, 直 到 日 治 時 期 掌 管 收 租, 並 擔 任 通 事 熟 番 在 石 角 庄 土 地 典 賣 情 形 應 與 中 嵙 庄 相 似, 墾 首 蘇 賢 彩 在 擔 任 石 角 庄 墾 首 之 後, 子 孫 開 始 將 大 租 權 轉 賣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位 於 東 勢 角 中 部 的 中 嵙 庄 與 石 角 庄 為 南 北 勢 原 住 民 交 換 的 要 衝, 也 是 原 住 民 部 落 在 遭 逢 傳 染 病 時 的 避 難 地 劃 歸 阿 都 罕 社 拍 打 竿 社 及 大 馬 鄰 社 的 雞 油 埔 及 荒 埔, 在 現 存 的 契 約 中, 與 中 嵙 及 石 角 相 同, 大 多 為 熟 番 將 田 園 胎 典 與 漢 佃, 甚 至 有 一 再 借 錢, 最 後 杜 賣 的 情 況 第 四 節 從 養 贍 埔 地 田 園 的 胎 典, 說 明 熟 番 在 土 地 典 賣 予 漢 佃 之 後, 他 遷 至 埔 里 盆 地, 留 下 翻 田 根 的 傳 說 養 贍 埔 地 的 建 庄 為 陳 林 吉 義 和 胡 阿 滿 招 來 十 二 股 半 佃 人 贌 耕 熟 番 田 園, 建 立 和 興 庄 但 熟 番 的 集 體 他 遷 也 許 不 是 因 為 經 濟 困 窘, 而 是 來 自 埔 里 盆 地 的 招 墾

4 第 五 節 敘 述 張 寧 壽 家 族 自 新 社 台 地 成 功 墾 闢 大 茅 埔 的 經 過 與 借 貸, 張 寧 壽 的 父 執 輩 因 為 埤 圳 長 易 耕 麟 的 協 助, 解 決 了 取 水 的 問 題, 並 對 大 茅 埔 聚 落 做 整 體 的 規 劃 由 於 地 近 南 勢 部 落, 因 為 與 原 住 民 往 來 頻 繁 設 立 交 換 所, 至 今 留 下 許 多 讓 漢 庄 免 於 燒 殺 的 神 蹟 顯 靈 故 事 石 壁 坑 不 同 於 東 勢 角 其 他 的 漢 庄, 並 未 在 地 權 清 釐 時 被 劃 分, 而 是 潘 敦 仔 在 蔴 薯 舊 社 的 私 業 第 六 節 從 嘉 慶 二 十 四 年 (1819) 劉 秉 坎 招 三 十 六 股 人 向 敦 仔 請 墾, 創 建 永 盛 庄 及 三 十 六 股 田 石 壁 坑 與 大 茅 埔 相 同, 可 能 因 為 開 墾 不 易, 有 頻 繁 的 換 佃 情 形 詹 媽 恩 本 為 三 十 六 股 佃 人 之 一, 透 過 借 貸 的 契 約 可 以 看 出 詹 家 在 石 壁 坑 累 積 了 可 觀 的 家 產, 並 於 同 治 年 間 鬮 分 家 業 本 章 最 重 要 的 研 究 貢 獻 為 透 過 新 族 譜 與 史 料 的 採 集, 將 東 勢 角 的 地 權 歸 屬 與 建 庄 過 程 做 了 較 為 詳 細 的 說 明 在 番 界 向 部 落 前 緣 推 進 時, 漢 佃 透 過 贌 耕 熟 番 田 園 的 方 式 建 立 聚 落, 在 熟 番 他 遷 或 漢 化 後, 掌 握 了 土 地 的 實 權 國 家 力 量 直 到 開 山 撫 番 戰 爭 及 設 立 撫 墾 局 之 後, 才 推 進 到 番 界 以 東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第 四 章 以 清 末 的 中 路 撫 墾 戰 爭 及 日 治 初 期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的 施 政, 說 明 在 番 界 向 原 住 民 部 落 推 移 後, 官 方 對 原 住 民 治 理 政 策 的 改 變 樟 腦 在 開 港 過 後 成 為 山 區 賴 以 為 生 的 重 要 產 業, 第 一 節 交 代 東 勢 角 地 區 樟 腦 的 產 銷 與 製 腦 認 許 人 第 二 節 將 中 路 開 山 撫 番 的 過 程 作 完 整 的 鋪 陳, 從 日 治 時 期 原 住 民 的 口 述 及 記 載 中 似 乎 可 以 瞭 解 到 原 住 民 在 戰 爭 時 似 乎 沒 有 哭 求 乞 祥 歸 化, 而 是 耗 費 龐 大 的 財 力 及 兵 力, 也 僅 推 進 到 部 落 前 緣, 最 後 透 過 中 立 的 老 屋 峩 社 酋 長 居 中 斡 旋 才 完 成 招 撫, 在 光 緒 十 二 年 (1886) 設 立 東 勢 角 撫 墾 局 由 於 番 界 外 的 原 住 民 並 沒 有 文 字, 在 清 代 除 非 協 助 政 府 平 亂 或 歸 化 納 餉, 鮮 少 有 相 關 的 記 載, 而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中 撫 墾 署 相 關 的 報 告 則 留 下 最 接 近 清 代 部 落 社 會 現 況 的 記 載 第 三 節 主 要 以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中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長 越 智 元 雄 的 月 報 及 特 報, 敘 述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的 創 建 歷 程, 並 嘗 試 拼 湊 漢 庄 與 部 落 之 間 的 和 約 關 係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並 沒 有 將 隘 租 收 歸 官 有, 而 是 回 歸 清 代 各 庄 與 部 落 之 間 的 和 約 關 係, 成 為 和 約 與 交 換 的 聚 集 地 東 勢 地 區 番 界 政 策 主 要 著 眼 於 林 爽 文 之 亂 前 的 私 墾 亂 平 後 的 地 權 清 釐 與 土 地 開 發 及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下 撫 墾 機 構 的 設 置 原 先 在 土 牛 墾 耕 的 岸 裡 社 番, 在 官 方 催 納 番 餉 及 採 辦 木 料 的 考 量 下, 無 法 禁 絕 漢 人 的 侵 墾 林 爽 文 之 亂 時 所 暴 露 的 界 外 私 墾 問 題, 似 乎 透 過 番 屯 制 獲 得 解 決, 但 是 長 期 將 田 園 胎 典, 甚 至 杜 賣 與 漢 佃 的 情 形, 再 次 造 成 漢 番 勢 力 的 消 長 撫 墾 機 構

5 與 日 後 討 伐 移 住 的 施 政 大 為 不 同, 雖 被 批 評 為 只 從 事 物 質 籠 絡 的 工 作, 但 從 撫 墾 署 對 部 落 實 況 的 生 動 記 載, 間 接 瞭 解 原 漢 之 間 的 族 群 互 動 狀 況 以 及 官 方 力 量 對 部 落 社 會 的 轉 變, 為 日 後 理 蕃 政 策 之 確 立 提 供 了 豐 富 的 資 訊 關 鍵 字 : 東 勢 土 牛 岸 裡 社 軍 工 匠 番 割 林 爽 文 之 亂 開 山 撫 番 撫 墾

6 從 番 界 政 策 看 臺 中 東 勢 的 拓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 ) 林 聖 蓉 摘 要 本 文 從 清 代 番 界 政 策 的 演 變, 試 圖 釐 清 臺 中 東 勢 的 土 地 開 墾 與 族 群 互 動 歷 程 清 廷 雖 於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1761) 在 石 岡 設 立 土 牛 界 碑, 但 岸 裡 社 僱 工 如 黃 懷 春 等 漢 佃 仍 能 以 代 番 納 餉 的 方 式, 啟 動 土 牛 界 外 的 私 墾 其 後 軍 工 匠 人 越 過 大 甲 溪, 來 到 鬱 鬱 蒼 蒼 的 東 勢 山 場 採 製 木 料, 開 闢 了 今 日 巧 聖 仙 師 廟 一 帶 的 傳 統 聚 落 匠 寮 由 於 軍 工 匠 人 具 有 合 法 身 份, 一 旦 與 護 衛 熟 番 發 生 爭 訟, 官 府 往 往 以 辦 料 為 重, 不 願 答 應 熟 番 將 軍 工 寮 移 往 他 處 或 是 限 定 入 山 時 間 防 範 假 冒 身 份 的 呈 請, 反 而 一 再 督 促 熟 番 加 以 護 衛, 造 成 原 漢 勢 力 的 消 長 林 爽 文 之 亂 時, 番 割 劉 中 立 聯 絡 泰 雅 族 人 追 剿 林 黨, 立 下 了 汗 馬 功 勞, 成 為 東 勢 開 發 史 上 的 重 要 功 臣 其 後 他 又 與 泰 雅 族 人 合 作 開 鑿 水 圳, 解 決 東 勢 丘 陵 的 取 水 問 題, 因 而 建 立 民 庄 與 部 落 之 間 的 和 平 關 係, 並 影 響 日 治 初 期 的 綏 撫 政 策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的 地 權 清 釐, 使 得 東 勢 地 區 大 多 由 界 外 轉 變 成 熟 番 保 留 區, 漢 佃 以 一 人 或 數 人 為 墾 首 的 方 式, 召 集 股 夥 向 番 業 主 贌 耕 田 園, 開 闢 了 散 在 大 甲 溪 沖 積 臺 地 上 的 防 禦 性 集 村 熟 番 在 土 地 典 賣 予 漢 佃 之 後, 他 遷 至 埔 里 盆 地, 直 至 今 日, 在 東 勢 留 下 了 以 低 廉 價 格 承 買 熟 番 土 地 的 傳 說 故 事 國 家 力 量 直 到 開 山 撫 番 戰 爭 及 設 立 撫 墾 局 之 後, 才 推 進 到 番 界 以 東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撫 墾 機 構 雖 被 批 評 為 只 做 物 質 籠 絡 的 工 作, 事 實 上 貢 獻 不 小 從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的 報 告 中, 可 窺 出 撫 墾 署 對 部 落 實 況 的 深 入 瞭 解 以 及 所 建 立 之 和 約 關 係 的 作 用, 反 映 出 原 漢 之 間 的 族 群 互 動 狀 況 以 及 官 方 力 量 對 部 落 社 會 的 轉 變, 為 日 後 理 蕃 政 策 之 確 立 提 供 豐 富 的 資 訊 關 鍵 字 : 東 勢 土 牛 岸 裡 社 軍 工 匠 番 割 林 爽 文 之 亂 開 山 撫 番 撫 墾

7

8 The Land Reclamation and the Ethnic Interactions in Tung-shih of Middle Taiwan as Viewed from the official Policy toward the Aboriginal Boundary ( ) Sheng-Jung Lin Abstract This thesis is intended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land reclamation and ethnic interactions in Tung-shih area of middle Taiwan through the evolutions of the Ch ing s policy toward the aboriginal boundary.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set up the T u-niu boundary epitaph at Shih-kang village in 1761, the Han Chinese tenants of the An-li tribe, such as Huai-tsum Huang, could still penetrate the boundary for land reclamations through paying tax on behalf of civilized aborigines. Later on, the patent lumber-millers (Timber-producers) of Naval Shipyards(chun-kung chiang), crossing the Ta-chia Valley, entered Tung-shih to mill lumber and thus created a traditional settlement, Chiang-liao, in the area of present Ch'iao-sheng-hsien-shih Temple. Once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patent lumber-millers(timber-producers) and the aborigines occurred, the government, in consideration of safely acquiring lumber, would generally protect the former as they held legal status, and would not transfer the timber-making station from one place to the other, or limit the time of entering mountains, or prevent forferies, as requested by the aborigines. On the contrary, the civilized aborigines were urged to safeguard the patent lumber-millers(timber-producers)and thus resulted in their being dominated by the Han Chinese eventually. During the Lin Shuang-wen Revolt, Tshung-li Liu, an aboriginal intermediate (Fan-ke), contributed greatly by winning the cooperation of the Atayals for the pacification, and thus turned into an important pioneer in the development of Tung-shih. He then cooperated with the Atayals for building irrigation ditches to solve the problem

9 of water supply, and consequently established a peaceful relation between the Han villages and the aboriginal tribes, which even affected the pacification policy of the Japanese period. The re-organization of land rights after the Lin Shuang-wen Revolt transformed most of the Tung-shih area from an un-civilized region into a civilized one. Therefore, the Han tenants, singles or groups, called up some partners to rent lands from the aboriginal land-holders and thus established a chain of defensive villages spreading in the area of Ta-chia Valley, from Shih-pi-keng in the north to Ta-mau-pu in the south. The civilized aborigines migrated to the Pu-li Basin of central Taiwan after selling or leasing their lands to the Chinese, leaving behind various stories about land purchases at low prices. The official power had not reached the aboriginal tribes in the east of the boundary until the beginning of the aboriginal pacification wa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Pacification Offices.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Pacification Offices should not be under-valued, in spite of their being criticized as doing nothing but woo the aborigines materialistically. The reports of Tung-shih Pacification Office, containing the information about tribal realities and the mutual commitments between the Hans and the aborigines, reflected ethnic interactions and the impacts of official authority on the tribal society, and subsequently provided the later policy-makers with valuable information. Keyword:Tung-shih, T u-niu(boundary fort), An-li she(an-li tribe), chun kung chiang (Naval Shipyard workers), fan ke(aboriginal intermediate), Lin Shuang-wen Revolt, k'ai shan fu fan(aboriginal pacification wars), fu k'en(pacification)

10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001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001 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001 二 研 究 方 法 009 第 二 節 研 究 回 顧 012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017 一 行 政 區 沿 革 017 二 南 北 勢 部 族 的 名 稱 與 概 況 021 三 自 然 環 境 030 第 四 節 章 節 安 排 034 第 二 章 土 牛 界 外 私 墾 的 展 開 037 第 一 節 生 番 歸 化 與 代 番 納 餉 038 一 中 部 原 住 民 的 歸 化 038 二 代 番 納 餉 與 界 外 私 墾 043 第 二 節 軍 工 匠 制 度 與 東 勢 山 場 的 開 啟 046 一 臺 灣 戰 船 廠 的 興 衰 047 二 軍 工 匠 料 的 採 伐 057 三 岸 裡 地 域 護 衛 熟 番 與 軍 工 匠 人 之 衝 突 與 退 讓 064 四 自 然 環 境 的 改 變 與 私 換 貿 易 080

11 第 三 節 林 爽 文 之 亂 與 東 勢 地 權 的 清 釐 083 一 林 媽 事 件 的 發 生 與 偵 辦 084 二 番 割 在 林 爽 文 事 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088 三 番 屯 制 與 東 勢 地 權 的 確 立 104 第 三 章 開 墾 家 族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形 成 117 第 一 節 匠 寮 庄 的 墾 闢 與 東 勢 角 義 民 118 一 匠 寮 庄 的 土 地 開 墾 : 以 邱 禮 千 家 族 為 例 119 二 戴 潮 春 之 亂 的 平 亂 過 程 : 以 羅 冠 英 廖 孟 鳳 家 族 為 例 126 第 二 節 劉 中 立 的 墾 耕 與 東 勢 水 圳 的 興 築 134 一 劉 中 立 家 族 的 定 居 135 二 下 新 庄 的 墾 耕 140 三 東 勢 水 圳 的 開 鑿 142 四 罩 蘭 庄 的 和 番 146 第 三 節 中 嵙 庄 與 石 角 庄 的 建 庄 與 墾 耕 151 一 中 嵙 的 建 庄 : 以 葉 文 興 家 族 為 例 151 二 石 角 的 墾 耕 : 以 蘇 賢 彩 家 族 為 例 159 第 四 節 養 贍 埔 地 的 土 地 胎 典 與 下 城 的 建 庄 170 一 熟 番 地 權 的 喪 失 與 遷 移 171 二 下 城 西 穎 堂 陳 林 姓 家 族 的 墾 耕 過 程 181 第 五 節 張 寧 壽 家 族 與 大 茅 埔 庄 的 墾 闢 187 一 張 寧 壽 家 族 的 來 臺 與 定 居 189 二 南 坑 口 與 新 社 臺 地 的 墾 耕 191

12 三 大 茅 埔 庄 的 墾 成 與 聚 落 特 色 203 四 地 方 信 仰 218 第 六 節 石 壁 坑 庄 的 拓 墾 與 庄 約 220 一 三 十 六 股 人 的 形 成 與 請 墾 221 二 詹 媽 恩 的 土 地 經 營 與 家 族 發 展 229 三 地 方 秩 序 的 維 持 : 庄 規 與 和 番 契 約 238 第 四 章 開 山 撫 番 戰 爭 與 撫 墾 機 構 的 設 立 243 第 一 節 東 勢 角 的 樟 腦 業 244 一 製 腦 方 式 與 產 銷 244 二 製 腦 管 理 與 法 規 247 三 製 腦 任 許 人 與 私 造 問 題 250 第 二 節 開 山 撫 番 與 中 路 撫 墾 戰 爭 255 一 劉 璈 之 北 勢 部 落 之 戰 256 二 劉 銘 傳 之 開 山 撫 番 戰 役 260 第 三 節 撫 墾 機 構 的 設 置 與 施 政 271 一 撫 墾 局 與 撫 墾 署 的 設 立 272 二 撫 墾 署 長 的 施 政 284 三 交 換 貿 易 312 四 和 約 締 結 320 五 撫 墾 署 的 撤 廢 與 理 蕃 政 策 的 改 變 340 第 五 章 結 論 345

13 附 表 349 附 表 一 :1930 年 代 研 究 區 所 在 南 北 勢 部 落 概 況 349 附 表 二 :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中 岸 裡 社 番 與 軍 工 匠 人 ( 漢 人 ) 互 控 案 件 356 附 表 三 : 林 爽 文 之 亂 中 聯 絡 生 番 有 功 人 物 367 附 表 四 : 中 嵙 庄 及 石 角 庄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372 附 表 五 : 雞 油 埔 養 贍 埔 地 番 業 主 向 漢 佃 胎 典 契 約 391 附 表 六 : 石 壁 坑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397 附 表 七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臺 中 辨 務 署 檔 案 目 錄 404 參 考 文 獻 409

14 圖 次 圖 明 治 三 十 七 年 (1904) 東 勢 角 聚 落 分 布 圖 002 圖 獵 蕃 首 契 約 書 004 圖 劉 中 立 與 雪 花 梅 等 人 之 神 主 牌 004 圖 臺 灣 中 北 部 客 家 優 佔 區 005 圖 研 究 區 範 圍 007 圖 東 勢 地 區 行 政 區 域 圖 018 圖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1786) 岸 裡 社 番 把 守 圖 022 圖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1782) 辦 理 番 害 繪 製 民 人 遇 害 地 點 圖 023 圖 北 勢 部 落 所 在 位 置 圖 024 圖 南 勢 部 落 所 在 位 置 圖 025 圖 東 勢 地 區 地 形 圖 030 圖 東 勢 雨 量 及 氣 溫 圖 032 圖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管 內 雨 量 與 氣 溫 圖 032 圖 北 勢 南 勢 部 落 氣 溫 圖 033 圖 清 代 軍 工 道 廠 與 府 城 街 廟 圖 052 圖 文 獻 中 之 軍 工 匠 首 之 採 料 及 料 館 所 在 地 圖 058 圖 東 勢 角 內 山 測 量 圖 066 圖 岸 裡 地 域 之 軍 工 料 場 與 主 要 採 製 山 場 067 圖 東 勢 角 匠 寮 配 置 圖 075 圖 月 眉 莊 林 媽 等 命 案 相 關 位 置 圖 085 圖 清 軍 追 剿 及 林 爽 文 界 外 行 進 路 線 圖 098 圖 東 勢 角 地 方 養 贍 埔 地 與 屯 番 配 置 圖 114 圖 邱 禮 千 家 族 系 譜 120

15 圖 羅 冠 英 家 族 系 譜 127 圖 廖 孟 鳳 家 族 系 譜 128 圖 東 勢 角 上 新 下 新 街 道 圖 129 圖 劉 中 立 家 族 系 譜 138 圖 東 勢 水 圳 路 線 圖 145 圖 劉 中 立 入 墾 與 協 助 平 亂 路 線 圖 149 圖 中 嵙 葉 文 興 家 族 系 譜 156 圖 中 嵙 石 角 主 要 道 路 與 地 方 信 仰 位 置 圖 158 圖 養 贍 埔 地 道 路 與 水 圳 圖 180 圖 西 穎 堂 陳 林 俊 亮 公 派 下 系 譜 184 圖 西 穎 堂 陳 林 吉 義 公 派 下 系 譜 185 圖 張 寧 壽 家 族 系 譜 190 圖 張 寧 壽 家 族 入 墾 路 線 圖 201 圖 大 茅 埔 聚 落 空 間 圖 209 圖 張 乃 濬 家 族 系 譜 226 圖 石 壁 坑 道 路 水 圳 圖 228 圖 詹 春 枝 家 族 系 譜 231 圖 中 路 開 山 撫 番 戰 役 地 點 及 路 線 圖 270 圖 光 緒 十 二 年 (1886) 撫 墾 局 及 分 局 位 置 圖 278 圖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至 三 十 二 年 (1899) 撫 墾 署 及 出 張 所 位 置 與 製 腦 地 域 圖 279 圖 眉 必 浩 社 吊 橋 與 部 落 位 置 300 圖 眉 必 浩 社 家 屋 與 人 頭 棚 300 圖 殖 產 課 長 柳 本 通 義 對 蕃 政 策 系 統 圖 341

16 表 次 表 東 勢 的 行 政 區 劃 分 017 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北 勢 各 社 類 別 表 026 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南 勢 各 社 類 別 表 028 表 大 安 溪 中 上 游 之 河 階 面 031 表 乾 隆 元 年 (1736) 福 建 省 所 屬 軍 工 戰 船 廠 修 造 表 048 表 督 導 軍 工 匠 之 官 員 示 意 表 049 表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中 派 番 載 運 樟 料 的 情 形 060 表 淡 新 檔 案 中 樟 腦 走 私 案 件 062 表 保 留 區 田 園 類 別 及 東 勢 角 中 柯 石 角 柯 雞 油 埔 清 丈 甲 數 106 表 水 底 藔 東 勢 角 雞 油 埔 及 罩 蘭 埔 撥 給 屯 番 養 贍 埔 地 概 況 表 113 表 石 壁 坑 三 十 六 股 佃 人 墾 耕 甲 數 與 租 谷 222 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十 一 月 私 製 樟 腦 者 及 受 命 去 除 之 腦 灶 數 251 表 明 治 三 十 二 年 (1899) 東 勢 角 製 腦 許 可 表 ( 專 賣 制 施 行 前 ) 252 表 撫 墾 局 與 撫 墾 署 所 在 位 置 276 表 東 勢 角 撫 墾 局 與 撫 墾 署 的 人 員 282 表 明 治 三 十 至 三 十 三 年 (1897~1900) 各 社 來 署 百 分 比 285 表 款 待 各 物 品 單 價 比 例 及 每 人 每 月 款 待 金 額 286 表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蘆 翁 社 原 住 民 患 病 情 況 302 表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盡 尾 社 原 住 民 患 病 情 況 303 表 東 勢 角 撫 墾 局 境 內 交 換 場 所 與 物 價 313 表 蕃 產 物 交 換 價 格 表 317 表 東 勢 角 地 方 的 和 番 費 320 表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內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和 約 訂 立 情 形 336

17

1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富 田 芳 郎 為 臺 灣 聚 落 研 究 的 先 驅, 他 運 用 集 村 與 散 村 的 概 念 來 解 釋 臺 灣 的 聚 落 型 態, 提 出 了 臺 灣 村 落 型 態 乃 以 濁 水 溪 為 界, 以 北 多 散 村 以 南 多 集 村, 中 間 有 過 度 型, 中 北 部 沿 山 為 防 禦 性 集 村, 北 部 原 住 民 因 燒 墾 多 呈 散 居 南 部 原 住 民 則 多 集 居 的 理 論, 針 對 集 村 與 散 村 的 形 成, 則 提 出 生 活 用 水 原 始 景 象 先 住 民 與 移 民 型 態 的 關 係 開 墾 組 織 的 解 釋 1 有 別 於 北 部 常 見 的 散 村 型 態, 富 田 以 臺 北 安 坑 及 臺 中 東 勢 為 例, 說 明 臺 灣 中 北 部 沿 山 聚 落 因 分 類 械 鬥 土 匪 蜂 起 蕃 害 2 3 嚴 重, 基 於 自 衛 的 必 要, 產 生 了 類 似 南 部 的 集 村 型 態 臺 中 縣 石 岡 鄉 土 牛 以 東 的 東 勢 地 區 因 為 有 很 激 烈 的 漢 番 生 存 競 爭, 使 得 漢 人 的 開 墾 幾 度 受 挫 而 中 止, 而 後 在 嘉 慶 道 光 年 間 由 墾 首 向 蕃 社 承 墾 未 墾 地, 開 始 招 募 漢 人 開 墾, 並 以 隘 路 隘 門 刺 竹 護 城 河 等 防 禦 措 施 來 強 化 聚 落 功 能 4 就 富 田 對 東 勢 聚 落 型 態 的 觀 察, 自 北 邊 的 珍 重 山 地 直 到 東 勢 丘 陵 的 大 甲 溪 中 1 關 於 富 田 芳 郎 的 研 究 歷 程 與 解 釋 架 構, 施 添 福 做 出 整 理 並 提 出 修 正 參 見 施 添 福, 清 代 竹 塹 地 區 的 聚 落 發 展 和 形 態, 收 入 施 添 福, 清 代 臺 灣 的 地 域 社 會 - 竹 塹 地 區 的 歷 史 地 理 研 究 ( 新 竹 : 新 竹 縣 文 化 局,2001), 本 研 究 在 行 文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採 用 當 時 官 方 或 漢 人 所 用 的 生 番 番 人 番 害 撫 番 等 字 眼, 係 為 盡 量 保 持 史 料 原 貌 與 當 時 的 歷 史 情 境, 在 清 代 以 番 日 治 時 代 以 蕃 表 示, 並 非 對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污 衊 或 歧 視, 在 此 特 為 聲 明 3 現 今 位 於 臺 中 縣 石 岡 鄉 土 牛 國 小 的 奉 憲 勘 定 民 番 地 界 碑 全 文 為 : 勘 定 樸 仔 籬 處 南 北 計 長 二 百 八 十 五 尺, 共 堆 土 牛 一 十 九 個, 每 土 牛 長 二 丈, 底 闊 一 丈, 高 八 尺, 頂 寬 六 尺, 每 溝 長 一 十 五 丈, 闊 一 丈 二 尺, 深 六 尺, 永 禁 民 人 逾 越 私 墾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正 月 日 彰 化 知 縣 張 ( 世 珍 ) 立 土 牛 老 輩 劉 阿 文 說 土 牛 溝 的 興 建 是 因 為 漢 人 被 生 番 打 死, 在 彰 化 知 縣 的 調 停 後 所 建 立 的 碉 堡, 除 了 防 止 生 番 入 侵 之 外, 更 可 躲 在 溝 中 躲 避 子 彈 並 加 以 還 擊 不 過 土 牛 界 碑 實 際 上 與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1760) 閩 浙 總 督 楊 廷 璋 奏 准 清 釐 臺 屬 邊 界, 酌 訂 章 程 有 關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1761) 春 福 建 分 巡 臺 灣 道 楊 景 素 以 經 理 ( 臺 灣 ) 數 載, 惟 北 路 番 界 尚 未 釐 定, 深 以 為 慮 即 日 馳 赴 彰 化 淡 水, 親 率 廳 縣 督 理 工 所 匝 月, 而 深 溝 高 壘, 疆 界 井 然 而 此 次 清 釐 的 原 因 仍 是 因 為 年 來 侵 墾 漸 近 內 地, 生 番 逸 出 為 害 參 見 吳 國 城, 山 城 週 刊 ( ), 第 四 版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硏 究 室 編,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 臺 文 叢 186,1964), 頁 ; 余 文 儀,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 臺 文 叢 121,1962), 頁 813; 陳 炎 正, 東 勢 鎮 志,( 臺 中 : 東 勢 鎮 公 所,1995), 頁 39 4 關 於 富 田 芳 郎 集 村 聚 落 的 討 論 參 見 北 部 臺 灣 に 於 ける 自 衛 的 農 村 聚 落 の 一 例 ( 上 ), 地 理 學 3(4)( 東 京 : 古 今 書 院,1935.4), 頁 46-52; 北 部 臺 灣 に 於 ける 自 衛 的 農 村 聚 落 の 一 例 ( 下 ), 地 理 學 3(5)(1935.5), 頁 71-76; 北 部 臺 灣 に 於 ける 村 落 居 住 型 形 成 要 因 に 就 いて( 三 ), 地 理 學 4(6)(1936), 頁

19 第一節 問題與方法 游右岸河階地座落著大小集村 石壁坑 上下埤頭山 石圍牆 校栗埔 下辛 東勢角 上辛 中嵙 石角 上城 下城 大茅埔等 圖 到底境內的集村 聚落是受到什麼樣的自然環境與人文活動所形塑的 以及具有什麼樣的聚落型態 與防禦工事 而各村廟的信仰又具有什麼樣的傳說及其普同性呢 圖 年東勢聚落分布圖 底圖 臺灣堡圖 林聖蓉繪製 2

20 第 一 章 緒 論 在 族 群 關 係 方 面, 雖 有 如 富 田 指 出 的 漢 蕃 衝 突 ( 圖 1-1-2), 5 但 對 位 處 沿 山 地 帶 的 漢 蕃 交 替 聚 落, 與 原 住 民 訂 立 和 約 及 交 換 貿 易 成 為 漢 人 安 身 立 命 及 原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所 必 須 仰 賴 的 相 處 模 式 現 今 臺 中 縣 東 勢 鎮 下 新 里 的 劉 家 廳 堂, 在 歷 代 祖 考 的 神 主 牌 旁 一 直 供 奉 著 潘 承 賜 丟 滑 士 功 勞 婆 雪 花 梅 的 牌 位 ( 圖 1-1-3), 6 其 中 潘 承 賜 為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派 撥 至 東 勢 角 的 屯 番, 將 四 甲 零 的 屯 田 交 何 福 興 招 佃 開 墾 嘉 慶 二 十 一 年 (1816) 彰 化 知 縣 吳 性 誠 再 次 勘 丈 時, 因 不 知 田 隱 匿 何 處, 將 劉 中 立 墾 耕 丟 滑 士 的 田 當 成 潘 承 賜 的 屯 田, 要 求 劉 中 立 改 納 屯 租 7 丟 滑 士 為 屋 鏊 社 番 婦, 其 子 華 篤 繼 任 為 屋 鏊 社 土 目, 8 一 同 與 劉 中 立 僱 守 陴 圳 的 古 一 士 等 化 番, 曾 與 劉 中 立 隨 軍 征 剿 林 爽 文 的 餘 黨, 9 並 在 亂 平 後 隨 劉 中 立 進 京 面 聖, 受 賜 六 品 頂 帶 雪 花 梅 為 與 劉 中 立 共 同 剿 殺 林 爽 文 黨 羽 的 沙 里 興 化 番, 10 時 至 今 日 一 直 由 劉 中 立 的 後 人 與 劉 中 立 的 神 牌 一 起 供 奉 在 家 中 該 牌 位 除 了 見 證 東 勢 地 方 的 開 發 之 外, 更 點 出 了 在 土 牛 界 外 開 墾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中 介 人 物 番 割 或 通 事 5 參 見 溫 振 華, 獵 番 首 契 約 書 臺 灣 風 物 40(4),( )Ⅲ~Ⅵ; 鄧 木 柳 日 據 時 代 殺 人 執 照 曝 光 中 國 時 報 5, 該 剪 報 由 張 圭 熒 老 師 提 供 6 目 前 由 劉 中 立 的 後 代 劉 康 勳 先 生 一 家 所 供 奉 筆 者 透 過 山 城 週 刊 的 報 導 而 發 現, 並 受 到 劉 康 勳 一 家 親 切 的 照 顧, 在 此 特 別 感 謝 7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古 文 書 藏, 劉 中 立 家 族 譜 與 史 料 T0535D ~047 8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古 文 書 藏, 劉 中 立 家 族 譜 與 史 料 T0535D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古 文 書 藏, 劉 中 立 家 族 譜 與 史 料 T0535D 雪 花 梅 於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1788) 林 爽 文 之 亂 平 定 後 隨 同 進 京, 五 十 五 年 (1790) 再 度 進 京 叩 祝 萬 壽, 嘉 慶 十 年 (1805) 過 世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古 文 書 藏, 劉 中 立 家 族 譜 與 史 料 T0535D

21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圖 獵 蕃 首 契 約 書 ( 資 料 來 源 : 溫 振 華, 獵 番 首 契 約 書 臺 灣 風 物 40(4),( )Ⅲ~Ⅵ ) 圖 劉 中 立 與 雪 花 梅 等 人 之 神 主 牌 ( 拍 攝 地 點 : 劉 家 廳 堂, 林 聖 蓉 拍 攝 ) 根 據 昭 和 三 年 (1928) 的 臺 灣 在 籍 漢 民 族 鄉 貫 別 調 查, 11 客 籍 人 士 主 要 分 布 於 中 北 部 的 淺 山 丘 陵 地 區 ( 圖 1-1-4) 其 中 臺 灣 中 部 之 卓 蘭 東 勢 新 社 以 潮 州 府 人 的 百 分 比 較 為 顯 著, 根 據 田 野 訪 查 則 以 大 埔 話 為 主 要 方 言 那 麼 以 潮 州 人 為 12 主 要 的 移 墾 族 群 是 以 什 麼 樣 的 方 式 進 入 中 部 的 山 區 呢? 樸 仔 籬 社 番 在 什 麼 樣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他 遷? 泰 雅 族 人 面 對 清 末 到 日 治 時 期 國 家 力 量 的 逐 漸 滲 入, 產 生 了 什 麼 樣 經 濟 型 態 及 族 群 關 係 的 改 變? 11 臺 灣 總 督 官 房 調 查 課, 臺 灣 在 籍 漢 民 族 鄉 貫 別 調 查 ( 臺 北 市 : 臺 灣 總 督 官 房 調 查 課,1928) 關 於 客 籍 移 民 原 鄉 的 地 理 環 境 與 生 活 方 式, 參 見 施 添 福 清 代 在 臺 漢 人 的 祖 籍 分 布 和 原 鄉 生 活 方 式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9), 頁 但 是 在 日 治 時 期 的 祖 籍 調 查 中, 只 有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以 及 其 下 各 州 筆 者 界 定 客 家 優 佔 區 以 廣 東 省 為 主 要 依 據,65% 以 上 則 歸 為 客 家 優 佔 區, 各 州 優 佔 街 庄 則 以 相 對 多 數 決 定 12 屬 岸 裡 五 社 之 一, 分 布 於 社 藔 角 社 山 頂 社 水 底 藔 社 以 及 在 東 勢 的 大 馬 璘 社 阿 都 罕 社 拍 打 竿 社 4

22 第 一 章 緒 論 圖 臺 灣 中 北 部 客 家 優 佔 區 ( 改 繪 自 臺 灣 在 籍 漢 民 族 鄉 貫 別 調 查 一 書 之 附 圖, 林 聖 蓉 繪 製 ) 番 界 為 清 代 族 群 治 理 的 前 緣, 番 界 以 東 的 原 住 民 在 開 山 撫 番 以 前 被 視 為 化 為 之 民, 清 廷 除 了 以 馘 首 的 形 象 來 嚇 阻 越 界 侵 墾 的 漢 人 外, 似 乎 未 有 很 積 極 的 治 理 13 位 處 岸 裡 社 界 外 的 東 勢 地 區 原 先 為 泰 雅 族 的 活 動 空 間, 因 協 助 平 亂 而 成 為 歸 化 生 13 岸 裡 社 因 康 熙 三 十 八 年 (1699) 助 清 廷 平 定 通 霄 社 反 亂 而 登 上 歷 史 舞 臺 其 後 直 至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1790) 不 斷 擴 張 勢 力 範 圍 進 入 嘉 慶 朝 後, 相 較 於 漢 人 的 社 會 的 持 續 擴 張, 社 番 因 謀 生 日 蹙 而 開 始 輾 轉 遷 徙 岸 裡 地 域 的 範 圍 大 致 相 當 於 今 日 臺 中 市 西 屯 北 屯 ; 臺 中 縣 大 雅 神 岡 潭 子 豐 原 石 岡 新 社 東 勢 后 里 ; 以 及 苗 栗 縣 三 義 銅 鑼 和 卓 蘭 等 參 見 施 添 福, 清 代 臺 灣 岸 裡 地 域 的 族 群 轉 換, 收 入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主 編, 平 埔 族 研 究 論 文 集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 頁

23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番, 影 響 著 需 要 代 歸 化 生 番 納 餉 的 岸 裡 社 番 以 及 渴 求 新 天 地 的 漢 人 東 勢 地 區 的 14 原 住 民 自 雍 正 二 年 (1724) 的 歸 化 之 後 即 與 國 家 有 所 接 觸, 乾 隆 中 葉 的 軍 工 匠 與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的 番 屯 制, 顯 現 了 番 界 政 策 在 地 方 執 行 層 面 的 落 差 經 由 林 媽 事 件 對 於 生 番 的 誘 殺 以 及 劉 中 立 在 林 爽 文 事 件 的 帶 番 征 剿, 突 顯 出 國 家 與 原 住 民 透 過 番 割 產 生 了 衝 突 與 合 作 結 盟 的 關 係, 然 而 一 直 要 到 開 山 撫 番 國 家 才 得 以 進 入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場 域 本 文 的 研 究 範 圍 以 東 勢 鎮 為 主, 擴 及 分 布 於 豐 原 市 朴 子 里 臺 中 縣 石 岡 鄉 及 新 社 鄉 的 樸 仔 籬 社 以 及 和 平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的 泰 雅 族 現 今 的 東 勢 鎮 位 於 大 安 溪 與 大 甲 溪 之 間, 於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1683) 隸 屬 臺 灣 府 諸 羅 縣, 雍 正 元 年 (1723) 以 大 甲 溪 為 界 分 設 彰 化 縣 及 淡 水 廳, 至 乾 隆 中 葉 隸 屬 捒 東 上 堡, 光 緒 十 五 年 (1889) 以 大 甲 溪 為 界 分 為 苗 栗 縣 及 臺 灣 縣 東 勢 鎮 位 於 大 甲 溪 以 北, 為 行 政 管 轄 的 模 糊 交 界 地 帶, 僅 有 石 壁 坑 屬 淡 水 廳, 其 餘 街 庄 應 歸 彰 化 縣 管 轄 研 究 涵 蓋 時 間 為 土 牛 界 碑 所 設 立 之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1761) 至 承 繼 撫 墾 署 之 辨 務 署 撤 廢 的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1901) 為 止 15 日 治 初 期 的 撫 墾 署 基 本 上 延 續 清 末 撫 墾 局 的 施 政, 採 取 綏 撫 政 策, 日 後 著 手 討 伐 南 北 勢 部 落 及 進 行 五 年 理 蕃 計 畫 集 團 移 住 等 原 住 民 政 策, 由 於 已 與 清 代 的 地 方 秩 序 大 為 不 同, 所 以 並 沒 有 延 續 討 論 辨 務 署 撤 廢 之 後 的 理 蕃 政 策 14 雖 早 在 雍 正 二 年 (1724) 二 月 十 五 日 由 淡 水 營 守 備 林 天 成 帶 領 獅 頭 獅 仔 等 社 歸 化, 然 而 岸 裡 社 總 通 事 潘 敦 仔 向 貓 霧 捒 巡 檢 汪 國 順 稟 報 屋 鏊 等 社 所 兌 換 物 品 的 日 期 數 量 及 承 接 地 點 為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1766) 岸 裡 大 社 文 書,T 辨 務 署 為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臺 灣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為 期 命 令 之 統 一, 行 政 制 度 之 簡 化 及 運 用 敏 活 起 見, 乃 將 警 察 署 與 撫 墾 署 合 併 於 辨 務 署 五 月 三 日, 總 督 乃 木 希 典 以 飭 令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號,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將 原 有 三 縣 一 廳 改 為 六 縣 三 廳, 並 在 縣 廳 下 設 辨 務 署 六 月 十 八 日, 在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三 縣 及 宜 蘭 廳 設 辨 務 署, 六 月 二 十 日 起 將 原 撫 墾 署 關 於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改 由 辨 務 署 第 三 課 接 辦 撫 墾 署 主 管 之 樟 腦 製 造 事 業 於 翌 年 (1899) 六 月 改 由 新 設 的 樟 腦 局 主 管 王 世 慶, 日 據 初 期 臺 灣 撫 墾 署 始 末 清 代 臺 灣 社 會 經 濟 ( 臺 北 : 聯 經,1994), 頁

24 第一章 緒論 圖 研究區範圍 參考資料 臺灣堡圖 1904 蕃地地形圖 1930 臺灣 1/25000 經建版地形圖 1986 林聖蓉繪製 7

25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根 據 上 述 東 勢 地 區 防 禦 性 集 村 的 形 成 及 人 群 組 成, 本 文 的 研 究 目 的 為 : ( 一 ) 瞭 解 東 勢 地 區 從 界 外 私 墾 到 合 法 進 墾 的 轉 變 歷 程 ; ( 二 ) 究 明 各 街 庄 的 土 地 開 墾 組 織 與 聚 落 型 態 ; ( 三 ) 分 析 各 族 群 在 時 空 脈 絡 下 的 合 作 與 衝 突 ; ( 四 ) 釐 清 民 庄 與 部 落 之 間 的 和 約 與 交 換 貿 易 關 係 ; ( 五 ) 從 國 家 政 策 的 轉 變 與 地 方 勢 力 的 收 編, 探 討 清 代 到 日 治 初 期 原 住 民 政 策 的 轉 變 8

26 第 一 章 緒 論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的 研 究 方 法 分 為 文 獻 蒐 集 與 田 野 調 查 文 獻 方 面 以 日 治 時 期 的 原 住 民 調 查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清 代 契 約 山 城 週 刊 與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為 主 田 野 調 查 要 感 謝 山 城 週 刊 吳 國 城 總 編 的 熱 心 協 助, 讓 筆 者 在 田 野 調 查 期 間 找 到 羅 應 衍 廖 元 俊 楊 德 賡 詹 春 枝 張 上 貞 葉 文 興 等 開 墾 家 族, 並 複 印 族 譜 也 要 謝 謝 張 圭 熒 老 師 在 不 計 代 價 的 帶 領 筆 者 走 訪 大 茅 埔 重 要 地 點 及 分 享 地 方 傳 說 故 事 1. 日 治 時 期 原 住 民 相 關 史 料 與 調 查 ( 參 見 附 表 一 ) 主 要 參 考 史 料 及 書 籍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五 ) 蕃 人 所 要 地 調 查 書 ( 新 竹 州 臺 中 州 ) 臺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硏 究 臺 中 縣 和 平 鄉 泰 雅 族 專 輯 及 臺 中 廳 理 蕃 史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中 的 撫 墾 署 相 關 史 料, 記 載 管 轄 範 圍 內 各 部 落 的 正 副 酋 長 姓 名 及 各 社 人 口 與 距 離 撫 墾 署 的 距 離, 與 部 落 視 察, 可 推 知 清 末 日 治 初 期 的 部 落 概 況, 其 餘 史 料 與 書 籍 則 為 日 治 中 後 期 經 歷 討 伐 及 移 住 後 的 部 落 調 查, 可 對 照 現 今 的 部 落 情 況, 比 較 出 部 落 的 遷 移 及 合 併 2.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 參 見 附 表 二 ) 岸 裡 社 曾 經 是 清 代 中 部 最 為 活 躍 的 留 有 最 多 古 文 書 的 民 族, 有 關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的 收 藏 與 利 用 主 要 內 容 與 史 料 價 值, 參 見 黃 富 三, 簡 介 岸 裡 社 文 書 之 史 料 價 值 - 以 臺 大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為 中 心 16 目 前 主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為 地 方 開 發 史 潘 姓 家 族 與 針 對 訴 訟 案 的 分 析 19 關 於 軍 工 匠 制 度 所 引 起 的 護 衛 衝 突, 16 黃 富 三, 簡 介 岸 裡 社 文 書 之 史 料 價 值 - 以 臺 大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為 中 心, 臺 灣 史 料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系,1994), 頁 臺 灣 大 學 及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的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已 經 整 合 至 國 家 文 化 資 料 庫 17 張 耀 焜, 岸 裡 大 社 と 臺 中 平 野 の 開 拓 ( 臺 北 帝 國 大 學 理 農 學 部 卒 業 論 文,1939), 中 譯 見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文 獻 印, 臺 灣 省 苗 中 彰 三 縣 文 獻 ( 臺 北 市 : 成 文,1983), 頁 5-28; 陳 炎 正, 臺 中 縣 岸 裡 社 開 發 史 ( 豐 原 市 :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86) 9

27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主 要 運 用 分 類 號 952 的 貓 霧 捒 司 票 簿 及 955 的 乾 隆 三 十 四 年 五 月 立 縣 主 案 簿 3. 清 代 契 字 與 民 間 史 料 ( 參 見 附 表 四 五 六 ) 主 要 收 集 來 自 故 宮 博 物 院 所 藏 劉 金 億 女 士 捐 贈 臺 灣 地 契 文 書 檔 案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古 文 書 室 國 家 圖 書 館 所 藏 臺 灣 古 書 契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所 藏 的 臺 灣 古 書 契 另 外, 除 了 找 尋 清 代 臺 灣 大 租 調 查 書 的 史 料 之 外, 也 從 田 野 當 中 翻 拍 及 採 集, 包 括 劉 中 立 家 族 族 譜 與 史 料 邱 禮 千 家 族 古 文 書 張 寧 壽 家 族 古 文 書 臺 中 新 社 地 區 羅 冠 英 家 族 文 書 以 及 陳 銘 儀 先 生 所 藏 部 分 古 文 書 特 別 是 劉 中 立 家 族 族 譜 與 史 料, 清 楚 的 說 明 了 林 爽 文 之 亂 時 的 征 剿 過 程 及 番 屯 制 過 後 的 開 墾 及 和 番 另 外 劉 金 億 女 士 捐 贈 臺 灣 地 契 文 書 檔 案 為 詹 媽 恩 家 族 的 史 料, 替 原 先 缺 乏 開 墾 契 約 的 石 壁 坑 庄 寫 下 更 為 完 整 的 記 載 4. 地 方 社 區 報 山 城 週 刊 為 1979 年 7 月 15 日 由 社 長 吳 鎮 坤 總 編 輯 為 吳 國 城 創 刊 的 社 區 報, 自 1993 年 改 成 雙 週 刊, 總 共 四 開 四 頁 第 一 版 為 縣 政 要 聞, 第 二 版 為 文 教 藝 文 活 動, 第 三 版 主 要 為 農 業 資 訊, 第 四 版 主 要 為 鄉 土 文 物 報 導 與 發 行 的 範 圍 主 要 遍 及 臺 中 縣 東 勢 鎮 新 社 鄉 石 岡 鄉 和 平 鄉 及 苗 栗 縣 卓 蘭 鎮 等 地 區 由 於 貼 近 地 方 的 聲 音 與 需 求, 於 2005 年 11 月 22 日 榮 獲 卓 越 新 聞 獎 之 最 佳 社 會 公 器 獎 20 山 城 週 刊 對 各 地 主 要 家 族 的 介 紹 廟 宇 和 古 蹟 碑 文 的 刊 載 民 間 文 書 的 18 陳 秋 坤, 清 代 臺 灣 土 著 地 權 : 官 僚, 漢 佃 與 岸 裡 社 人 的 土 地 變 遷 ( 臺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1994) 19 陳 中 禹, 從 清 乾 隆 朝 岸 裡 社 訟 案 看 番 漢 糾 紛 的 型 態 (1758~1792)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9) 20 關 於 山 城 週 刊 的 報 導, 請 參 見 財 團 法 人 卓 越 新 聞 獎 基 金 會 山 城 週 刊 為 地 方 人 以 樸 實 的 文 字 書 寫 地 方 的 歷 史 故 事, 帶 有 濃 厚 的 鄉 土 情 感 與 關 懷 10

28 第 一 章 緒 論 21 引 用 及 解 讀 地 方 傳 說 與 學 者 專 家 的 研 究 等 有 非 常 詳 實 的 報 導, 不 只 可 以 瞭 解 東 勢 人 如 何 書 寫 地 方, 東 勢 人 所 關 注 的 歷 史 是 哪 些, 22 更 提 供 許 多 地 方 研 究 的 材 料 及 田 野 訪 查 的 資 訊, 是 山 城 地 區 非 常 重 要 的 資 料 5.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 參 見 附 表 七 ) 以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及 辨 務 署 的 月 報 及 特 報 為 主, 瞭 解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的 設 立 經 過 與 施 政, 釐 清 漢 庄 與 原 住 民 的 和 約 關 係, 以 掌 握 清 代 少 有 記 載 的 原 住 民 社 會 實 況 與 族 群 關 係 21 該 週 刊 在 地 方 開 發 史 有 溫 振 華 的 連 載 主 要 伙 房 的 報 導 引 用 許 雪 姬 計 畫 主 持 賴 志 彰 總 編 輯, 臺 中 縣 建 築 發 展 民 宅 篇 ( 豐 原 :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93) 水 圳 的 開 鑿 引 用 洪 麗 完 清 代 臺 中 開 發 之 研 究 ( 一 六 八 三 ~ 一 八 七 四 ) ( 東 海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4) 平 埔 族 的 遷 移 則 引 用 邱 正 略 清 代 臺 灣 中 部 平 埔 族 遷 移 埔 里 拓 墾 之 研 究 ( 東 海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1) 的 研 究, 另 有 陳 炎 正 張 秋 貴 張 圭 熒 撰 寫 專 欄, 詳 見 附 錄 22 山 城 週 刊 以 漢 人 社 會 的 報 導 為 主, 除 了 信 仰 的 靈 驗 故 事 之 外, 主 要 側 重 家 族 與 人 物 對 地 方 的 建 設 和 貢 獻, 有 義 渡 會 及 造 橋 鋪 路 等 的 慈 善 事 業 協 助 平 定 同 治 年 間 戴 潮 春 之 亂 與 抗 日 的 忠 義 精 神 對 平 埔 族 的 報 導 主 要 為 習 俗 與 遷 徙 泰 雅 族 除 了 傳 統 習 俗 之 外, 就 是 善 於 擊 退 來 襲 的 日 本 人 山 城 週 刊 由 於 地 方 取 材 的 限 制, 尚 未 關 注 軍 工 匠 與 匠 寮 的 由 來 漢 人 的 界 外 私 墾 與 平 埔 族 之 間 的 紛 爭, 也 尚 未 說 明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地 權 的 形 成 或 是 熟 番 地 權 的 流 失 及 轉 移 以 及 漢 人 跟 泰 雅 族 透 過 什 麼 機 制 取 得 地 方 秩 序 的 平 衡 11

29 第 二 節 研 究 回 顧 第 二 節 研 究 回 顧 本 文 的 研 究 回 顧 分 為 軍 工 匠 土 地 開 發 史 及 原 住 民 政 策 史 三 部 分 軍 工 匠 研 究 方 面, 程 士 毅 的 北 路 理 番 分 府 的 成 立 與 岸 裡 社 的 衰 微 (1766~1786) 1 及 軍 工 匠 人 與 臺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2 從 岸 裡 社 文 書 中 分 析 生 番 歸 化 及 軍 工 匠 人 為 界 外 私 墾 的 兩 大 原 因, 剖 析 官 方 岸 裡 社 軍 工 匠 及 生 番 的 角 色 與 消 長, 並 概 述 東 勢 新 社 及 石 岡 一 帶 的 開 墾 陳 國 棟 的 軍 工 匠 首 與 清 領 時 期 臺 灣 的 伐 木 問 題 , 3 說 明 軍 工 匠 對 於 林 中 副 產 品 所 獨 有 的 特 權, 由 古 文 書 及 地 名 考 證 軍 工 匠 伐 木 的 地 點, 並 從 伐 木 的 樹 種 及 規 模 推 測 軍 工 匠 並 未 進 入 較 高 海 拔 的 地 區 李 其 霖 的 清 代 臺 灣 之 軍 工 戰 船 廠 與 軍 工 匠, 4 以 臺 灣 軍 工 戰 船 廠 與 軍 工 匠 的 設 置 為 兩 大 討 論 主 軸, 從 軍 工 戰 船 廠 的 考 證 及 研 究 更 可 以 突 顯 軍 工 匠 對 於 戰 船 修 造 的 角 色 關 於 軍 工 匠 已 經 有 多 角 度 及 全 面 性 的 討 論, 但 對 於 護 衛 熟 番 與 軍 工 匠 人 的 訴 訟 欠 缺 完 整 的 討 論, 本 文 將 軍 工 匠 視 為 漢 人 私 墾 的 前 緣, 從 熟 番 與 匠 人 之 間 的 職 責 與 利 益 揭 開 東 勢 開 墾 的 序 幕 溫 振 華 為 東 勢 地 區 開 發 史 的 主 要 研 究 者 溫 振 華 的 ( 清 代 大 甲 溪 流 域 ) 漢 人 社 會 的 建 立, 5 討 論 東 勢 地 區 的 土 地 開 墾 聚 落 型 態 與 地 方 信 仰 清 代 東 勢 地 區 的 土 地 開 墾, 6 從 各 庄 所 採 集 的 古 文 書, 說 明 土 地 開 墾 的 方 式 書 後 針 對 祭 祀 公 業 調 查 書 神 明 會 資 料 所 做 的 介 紹, 以 及 清 代 東 勢 角 仙 師 廟 的 建 立 及 其 發 展 一 文 都 是 東 勢 宗 族 及 信 仰 很 重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梅 國 慶 的 從 安 全 與 防 禦 的 觀 點 看 清 代 東 勢 角 地 方 傳 統 聚 落 之 發 展, 7 以 地 圖 標 示 東 勢 各 集 村 的 開 墾 年 代 防 禦 系 統 與 1 程 士 毅, 北 路 理 番 分 府 的 成 立 與 岸 裡 社 的 衰 微 (1766~1786) ( 新 竹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4) 2 程 士 毅, 軍 工 匠 人 與 臺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問 題, 臺 灣 風 物 44(3)( 臺 北 市 : 臺 灣 風 物 雜 誌, ), 頁 陳 國 棟, 軍 工 匠 首 與 清 領 時 期 臺 灣 的 伐 木 問 題 ,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集 刊 7(1), 臺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1995.3), 頁 李 其 霖, 清 代 臺 灣 之 軍 工 戰 船 廠 與 軍 工 匠 ( 臺 北 :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2) 5 洪 慶 峰 總 編, 臺 中 縣 大 甲 溪 流 域 開 發 史 第 四 章 ( 豐 原 :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89), 頁 溫 振 華, 清 代 東 勢 地 區 的 土 地 開 墾 ( 臺 北 : 日 知 堂,1992) 7 梅 國 慶, 從 安 全 與 防 禦 的 觀 點 看 清 代 東 勢 角 地 方 傳 統 聚 落 之 發 展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4) 12

30 第 一 章 緒 論 神 明 信 仰, 重 建 了 早 期 的 聚 落 空 間 與 發 展 池 永 歆 的 空 間 地 方 與 鄉 土 : 大 茅 埔 地 方 的 構 成 及 其 聚 落 的 空 間 性, 8 在 溫 振 華 大 茅 埔 開 發 史 9 的 基 礎 上, 透 過 大 茅 埔 的 開 墾 歷 程 聚 落 空 間 與 信 仰 空 間, 呈 現 空 間 性 與 鄉 土 特 色 隨 著 新 的 古 文 書 發 掘, 特 別 是 關 於 石 壁 坑 及 劉 中 立, 應 可 在 開 發 史 的 研 究 上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卓 蘭 雖 與 東 勢 有 大 安 溪 相 隔, 但 在 聚 落 型 態 與 族 群 關 係 上 有 密 切 的 相 似 及 關 連 楊 宗 穆 的 卓 蘭 地 方 的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1790~1945), 以 聚 落 發 展 為 軸 心, 清 楚 的 說 明 清 領 前 期 的 土 地 拓 墾 清 領 後 期 的 山 地 開 發 與 日 治 時 期 的 山 地 經 營 10 對 於 各 聚 落 發 展 的 討 論 著 重 在 拓 墾 與 建 庄, 應 可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聚 落 空 間 施 添 福 的 清 代 臺 灣 北 部 內 山 地 域 社 會 ( 一 ) 以 罩 蘭 埔 為 例, 探 討 國 家 及 環 境 作 用 下 的 血 緣 及 地 緣 的 消 長, 透 過 屯 制 與 拓 墾 制 的 演 變 以 及 村 落 姓 氏 的 組 成, 將 地 域 社 會 的 建 立 放 在 以 詹 家 為 主 的 血 緣 與 方 言 群 在 地 化 討 論 11 有 關 東 勢 的 研 究 主 要 著 重 在 漢 人 入 墾 時 期 的 土 地 開 發 史 以 及 聚 落 空 間 但 對 於 沿 山 地 區 而 言, 土 地 開 發 歷 程 一 直 向 內 山 推 進, 特 別 在 開 港 過 後, 因 為 樟 腦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而 成 為 重 要 的 集 散 中 心, 政 府 也 為 了 茶 樟 腦 等 山 林 利 源 而 有 開 山 撫 番 之 舉 12 楊 慶 平 的 清 末 臺 灣 的 開 山 撫 番 戰 爭 (1885~1895), 13 運 用 劉 壯 肅 公 奏 議 卷 四 撫 番 略 以 及 光 緒 朝 月 摺 檔 完 整 的 還 原 各 路 戰 爭 歷 程 在 中 路 戰 爭 的 部 落 位 置 有 需 要 修 正 外, 對 於 開 山 撫 番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地 方 仕 紳 以 及 政 策 的 運 作 則 在 黃 富 三 的 從 劉 銘 傳 開 山 撫 番 看 清 廷 地 方 官 士 紳 的 互 動, 14 一 文 8 池 永 歆, 空 間 地 方 與 鄉 土 : 大 茅 埔 地 方 的 構 成 及 其 聚 落 的 空 間 性,(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研 究 研 所 博 士 論 文,2000) 刊 載 於 臺 中 縣 客 家 族 群 專 輯 中 縣 文 獻 8,( 豐 原 市 : 臺 中 縣 政 府, ), 頁 溫 振 華, 大 茅 埔 開 發 史 ( 豐 原 市 :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99) 10 楊 宗 穆, 卓 蘭 地 方 的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1790~1945)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1) 11 施 添 福, 清 代 臺 灣 北 部 內 山 地 域 社 會 ( 一 ) 以 罩 蘭 埔 為 例 臺 灣 文 獻 55(4), 頁 林 滿 紅, 茶 糖 樟 腦 業 與 臺 灣 之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 ( 臺 北 : 聯 經,1997), 頁 64, , 楊 慶 平, 清 末 臺 灣 的 開 山 撫 番 戰 爭 (1885~1895) ( 臺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民 族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5) 14 黃 富 三, 從 劉 銘 傳 開 山 撫 番 看 清 廷 地 方 官 士 紳 的 互 動 中 華 民 國 史 專 題 論 文 集 第 五 屆 討 論 13

31 第 二 節 研 究 回 顧 有 詳 細 的 討 論 黃 富 三 以 林 朝 棟 及 林 維 源 為 例, 分 析 在 官 紳 合 作 下 撫 墾 政 策 的 展 開, 對 於 清 廷 臺 官 臺 紳 的 角 度 有 深 刻 的 剖 析 然 而 對 清 末 的 討 論 多 著 重 於 開 山 撫 番, 對 於 隨 之 設 立 之 撫 墾 局 尚 未 有 連 貫 性 的 討 論 有 關 原 住 民 政 策 史 的 研 究, 王 慧 芬 的 清 代 臺 灣 的 番 界 政 策, 15 清 楚 的 描 述 了 番 界 從 出 現 到 消 失 所 附 與 的 不 同 意 義 以 及 在 施 行 層 面 上 的 落 差 藤 井 志 津 枝 的 理 蕃 日 本 治 理 臺 灣 的 計 策, 16 將 理 蕃 視 為 蕃 地 資 源 開 發 的 侵 略 政 策, 以 官 方 的 施 政 為 中 心 討 論 蕃 地 政 策 的 轉 變 藤 井 與 王 慧 芬 同 樣 對 日 本 時 代 及 清 代 原 住 民 政 策 史 做 系 統 性 的 討 論, 在 清 代 過 度 到 日 至 初 期 的 原 住 民 政 策 則 以 中 村 勝 的 臺 湾 高 地 先 住 民 の 歴 史 人 類 学 清 朝 日 帝 初 期 統 治 政 策 の 研 究 17 為 最 全 面 性 的 論 述 撫 墾 署 不 僅 承 繼 了 清 末 的 撫 墾 局, 也 是 執 行 日 治 初 期 原 住 民 政 策 的 地 方 單 位 中 村 勝 主 要 將 撫 墾 署 放 在 民 蕃 交 易 以 及 恩 撫 政 策 的 脈 絡 下, 除 了 紀 錄 撫 墾 署 的 在 政 令 及 執 行 層 面 轉 換, 藉 由 史 料 鋪 成 民 蕃 交 易 的 樣 貌 藤 井 的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撫 墾 署 18 與 王 世 慶 的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撫 墾 署 始 末, 19 主 要 從 理 蕃 誌 稿 20 與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來 陳 述 撫 墾 署 的 設 立 與 執 掌, 藤 井 著 重 在 撫 墾 署 定 位 及 施 政 的 轉 變, 王 世 慶 則 以 制 度 及 行 政 為 主, 從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當 中 整 理 撫 墾 署 長 的 所 需 處 理 的 事 項 有 關 個 別 撫 墾 署 的 研 究 則 見 王 學 新 日 據 時 期 竹 苗 地 區 原 住 民 史 料 彙 編 與 研 究 ( 上 )( 中 )( 下 ) 21 一 書 中 的 日 治 初 期 新 竹 地 區 五 指 山 撫 墾 署 之 運 作 情 形 22 會,( 臺 北 : 國 史 館,2000), 頁 1161~ 王 慧 芬, 清 代 臺 灣 的 番 界 政 策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0) 16 藤 井 志 津 枝, 理 蕃 日 本 治 理 臺 灣 的 計 策 ( 臺 北 : 文 英 堂,1997) 17 中 村 勝, 臺 湾 高 地 先 住 民 の 歴 史 人 類 学 清 朝 日 帝 初 期 統 治 政 策 の 研 究 ( 東 京 : 緑 蔭 書 房,2003) 18 藤 井 志 津 枝,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撫 墾 署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16(1988.6), 頁 王 世 慶, 日 據 初 期 臺 灣 撫 墾 署 始 末 清 代 臺 灣 社 會 經 濟,( 臺 北 : 聯 經,1994), 頁 臺 灣 総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誌 稿 ( 臺 北 市 : 南 天 書 局,1921) 21 王 學 新, 日 據 時 期 竹 苗 地 區 原 住 民 史 料 彙 編 與 研 究 ( 上 )( 中 )( 下 )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3) 22 王 學 新, 日 治 初 期 新 竹 地 區 五 指 山 撫 墾 署 之 運 作 情 形, 頁

32 第 一 章 緒 論 日 治 初 期 大 湖 撫 墾 署 的 撫 蕃 政 策 兼 論 出 草 文 化 的 原 始 思 23 在 王 學 新 運 用 撫 墾 署 報 告 具 體 呈 現 當 時 的 部 落 樣 貌 以 及 與 撫 墾 署 相 關 的 製 腦 出 草 授 產 醫 療 等 課 題 雖 然 內 文 引 用 大 量 原 始 史 料, 但 敘 述 時 因 為 分 作 數 個 議 題, 不 免 有 組 織 零 碎 的 問 題 目 前 仍 欠 缺 個 別 撫 墾 署 的 研 究, 以 檢 視 綏 撫 政 策 的 施 行 以 及 族 群 關 係 及 區 域 差 異, 也 是 未 來 可 以 好 好 研 究 的 主 題 洪 廣 冀 碎 形 經 濟 : 兩 個 泰 雅 民 族 誌 的 比 較 分 析 24 中 探 討 文 化 與 資 本 主 義 如 何 影 響 不 同 時 代 泰 雅 族 人 的 理 解, 資 本 主 義 及 國 家 化 如 何 在 部 落 內 實 現 其 中 透 過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長 的 記 載, 生 動 的 描 寫 原 住 民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互 動, 但 是 在 史 料 解 讀 上 有 些 理 解 錯 誤 以 及 不 夠 清 晰 的 遺 憾, 故 在 分 析 上 也 有 需 要 加 以 修 正 或 增 補 之 處 也 許 是 以 個 案 的 方 式 加 上 泰 雅 族 舊 有 的 習 俗 以 及 歷 史 背 景 加 以 詮 釋, 故 難 免 有 時 空 交 錯 以 及 議 題 分 散 之 感 雖 然 洪 廣 冀 對 所 運 用 的 史 料 有 詳 盡 的 解 釋 分 析, 但 在 部 落 與 部 落 間 部 落 與 漢 庄 間 和 番 關 係 的 討 論 仍 須 更 細 緻 的 討 論 關 於 撫 墾 署 所 收 編 的 地 方 關 係 中, 蕃 產 物 交 換 將 貨 幣 經 濟 帶 入 原 本 以 物 易 物 的 原 住 民 世 界, 透 過 管 理 機 構 及 物 品 單 價 的 調 整, 其 背 後 的 文 明 教 化 意 義 大 於 經 濟 消 費 邱 馨 慧 的 被 殖 民 脈 絡 下 山 地 與 平 地 交 換 活 動 的 初 探 以 日 本 時 代 高 雄 州 潮 州 郡 的 赤 山 交 換 所 為 例, 25 以 口 述 訪 談 的 討 論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1910) 年 之 後 總 督 府 所 推 行 的 官 營 交 易 事 業 及 大 正 三 年 (1914) 年 所 訂 立 的 蕃 地 交 易 規 則, 透 過 訪 談 釐 清 交 易 所 的 位 置 與 加 禮 社 及 漢 人 之 間 的 交 換 物 資 及 買 賣 關 係 從 邱 馨 慧 的 研 究 中 除 了 可 以 透 過 史 料 將 時 間 向 前 推 至 日 治 甚 至 清 末 的 舊 有 交 換 關 係 之 外, 赤 山 交 換 所 的 主 要 交 換 物 品 芋 頭 及 木 材, 非 常 不 同 於 東 勢 的 打 獵 山 產 物, 從 而 可 以 觀 察 到 區 域 供 需 的 差 異 關 於 撫 墾 署 的 研 究 多 著 重 在 史 料 的 敘 述, 欠 缺 對 地 理 空 間 的 掌 握, 必 須 要 釐 清 究 竟 當 時 部 落 的 位 置 在 哪 裡? 才 能 夠 對 署 長 到 底 去 哪 裡 調 查 部 落 之 間 有 爭 議 23 王 學 新, 日 治 初 期 大 湖 撫 墾 署 的 撫 蕃 政 策 兼 論 出 草 文 化 的 原 始 思 維, 頁 洪 廣 冀, 碎 形 經 濟 : 兩 個 泰 雅 民 族 誌 的 比 較 分 析, 發 表 於 文 化 研 究 學 會 2003 年 會 靠 文 化 By Culture (2004 年 1 月 ) 25 邱 馨 慧, 被 殖 民 脈 絡 下 山 地 與 平 地 交 換 活 動 的 初 探 以 日 本 時 代 高 雄 州 潮 州 郡 的 赤 山 交 換 所 為 例 屏 東 文 獻 5(2002.5), 頁

33 第 二 節 研 究 回 顧 的 地 點 在 哪 裡, 與 個 別 漢 庄 的 關 係 又 有 什 麼 樣 的 空 間 關 係 另 外 也 需 回 答 原 住 民 為 何 要 來 撫 墾 署? 到 底 撫 墾 署 所 扮 演 的 機 能 與 提 供 的 物 品 對 部 落 產 生 什 麼 樣 的 依 賴? 為 什 麼 撫 墾 署 會 認 可 舊 有 的 和 番 關 係, 而 不 會 將 如 撫 墾 局 將 交 換 與 和 約 關 係 收 歸 國 家 管 理 呢? 雖 然 部 分 番 割 成 為 撫 墾 署 的 雇 員, 那 麼 散 在 山 林 中 需 要 獲 得 林 野 利 益 的 人 在 撫 墾 署 的 介 入 後, 與 原 住 民 之 間 又 產 生 了 什 麼 樣 微 妙 的 關 係 呢? 也 許 嘗 試 從 民 間 及 部 落 的 角 度 出 發 並 考 慮 在 地 的 歷 史 發 展, 能 夠 對 撫 墾 署 的 功 能 及 角 色 做 更 全 面 的 探 討 16

3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一 行 政 區 沿 革 東 勢 舊 稱 匠 寮 寮 下, 1 在 日 治 時 期 則 稱 為 東 勢 角 其 所 指 涉 的 空 間 隨 開 墾 歷 程 而 往 山 地 推 移 下 表 為 以 日 治 時 期 之 東 勢 角 作 為 主 要 範 圍 的 行 政 區 域 沿 革 : 表 東 勢 的 行 政 區 劃 分 行 政 區 劃 年 代 嘉 慶 年 間 (1760 年 代 ) 一 府 四 縣 二 廳 光 緒 元 年 (1875) 二 府 八 縣 四 廳 光 緒 十 三 年 (1887) 建 省 時 期 明 治 二 十 八 年 (1895) 三 縣 一 廳 時 期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7) 三 縣 一 廳 時 期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1901) 二 十 廳 時 期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9) 十 二 廳 時 期 州 廳 縣 堡 里 街 庄 大 字 里 彰 化 縣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1764) 改 貓 霧 捒 東 堡 為 捒 東 上 堡 臺 灣 縣 捒 東 上 堡 臺 灣 府 捒 東 上 堡 彰 化 縣 臺 灣 民 捒 東 上 堡 政 支 部 臺 中 縣 捒 東 上 堡 臺 中 縣 臺 中 辨 務 署 捒 東 上 堡 東 勢 角 臺 中 廳 捒 東 上 堡 東 勢 角 支 廳 大 正 九 年 臺 中 州 東 勢 郡 東 勢 石 石 圍 校 東 勢 角 街 新 伯 大 1 下 在 客 語 中 的 意 思 為 附 近 17

35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1920) 街 壁 牆 栗 公 茅 五 州 二 廳 時 期 坑 埔 埔 現 今 臺 中 縣 東 勢 鎮 明 埤 頭 興 下 新 里 東 興 新 盛 慶 正 里 泰 隆 里 上 新 里 泰 里 貽 東 里 興 里 昌 里 粵 寧 里 福 里 里 茂 北 寧 里 中 寧 里 上 興 里 里 東 安 里 南 城 慶 平 里 延 平 里 里 下 福 廣 興 里 福 隆 城 里 里 中 嵙 里 隆 里 興 里 ( 資 料 來 源 : 陳 炎 正, 東 勢 鎮 志 ( 東 勢 : 東 勢 鎮 公 所,1995), 頁 54-56;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編,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一 編 ( 臺 北 市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 附 表 ) 乾 隆 中 葉 光 緒 年 間 東 勢 18

36 第 一 章 緒 論 明 治 28 年 (1895)6 月 東 勢 角 明 治 28 年 (1895)8 月 東 勢 角 明 治 29 年 (1896)4 月 東 勢 角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1901) 東 勢 角 19

37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明 治 四 十 二 年 (1909) 東 勢 角 支 廳 大 正 九 年 (1920) 東 勢 郡 現 今 東 勢 鎮 圖 東 勢 地 區 行 政 區 域 圖 ( 林 聖 蓉 繪 製 ) 20

38 第 一 章 緒 論 二 南 北 勢 部 族 的 名 稱 與 概 況 與 東 勢 地 區 互 動 頻 繁 的 主 要 為 現 今 位 於 大 安 溪 中 上 游 的 北 勢 部 落 與 大 甲 溪 中 上 游 的 南 勢 部 落, 同 屬 澤 敖 列 族 群 下 的 馬 巴 諾 系 統 2 北 勢 族 人 自 大 壩 尖 山 遷 出 之 後, 在 最 盛 時 期 勢 力 範 圍 最 遠 西 抵 卓 蘭 鎮 之 大 坪 林 與 大 寮, 趕 走 早 先 居 住 在 二 本 附 近 以 西 的 賽 夏 族, 在 卓 蘭 及 大 湖 一 帶 淺 山 地 區 獲 得 不 少 土 地, 其 後 由 於 清 代 漢 人 的 進 墾, 遷 至 大 安 溪 流 域 的 埋 伏 坪 至 梅 園 的 大 安 溪 流 域 中 上 游 南 勢 部 落 則 自 霧 社 以 北 越 過 白 狗 大 山 之 西 走 稜 線 進 入 大 甲 溪 流 域, 3 與 北 勢 各 社 在 清 代 有 獅 仔 屋 鏊 等 十 三 社 的 稱 呼 從 圖 岸 裡 社 番 把 守 圖 及 相 關 史 料 推 測 南 北 勢 部 族 的 活 動 領 域 在 清 代 曾 遍 及 土 牛 界 外 之 新 社 臺 地 東 勢 丘 陵 卓 蘭 丘 陵 甚 至 到 后 里 臺 地 豐 原 丘 陵 一 帶 在 乾 隆 嘉 慶 朝 多 稱 為 屋 鰲 末 毒 獅 子 等 社, 自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1766) 協 同 官 兵 剿 殺 攸 武 乃 社 生 番 而 初 見 記 載, 翌 年 奏 准 歸 化 4 乾 隆 四 十 六 年 時 (1781) 月 眉 庄 林 媽 事 件 而 得 知 社 名 有 容 子 眉 底 油 干 獅 子 石 壁 哮 骨 馬 施 武 踏 末 毒 屋 鰲 等 社 5 在 劉 中 立 嘉 慶 或 道 光 年 間 的 記 載 生 番 共 三 十 餘 社 6 由 上 所 知 清 中 葉 左 右 政 府 只 在 乎 生 番 殺 人 歸 化 或 協 助 政 府 平 亂, 對 於 生 番 到 底 有 幾 社 在 哪 裡 以 及 社 內 的 了 解 是 非 常 有 限 的 由 圖 中 可 以 看 到 末 篤 社 位 於 罩 蘭 埔 東 方 山 地, 獅 仔 社 位 於 大 安 溪 上 游, 屋 鏊 社 則 位 於 東 勢 角 東 邊 山 地 若 對 照 的 乾 隆 47 年 辦 理 番 害 繪 製 民 人 遇 害 地 點 圖 中, 大 甲 溪 自 上 游 至 下 游 分 別 為 石 壁 社 末 毒 二 社 獅 仔 七 社 及 屋 鏊 2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編, 臺 中 縣 和 平 鄉 泰 雅 族 專 輯 ( 豐 原 :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87), 頁 21 但 廖 守 臣 並 不 是 以 流 域, 而 是 以 現 今 行 政 區 域 來 劃 分 南 北 勢 部 落, 故 將 埋 伏 坪 與 老 屋 峩 社 歸 為 南 勢 他 並 將 移 民 傳 說 上 發 源 於 大 壩 尖 山 的 大 安 溪 流 域 原 住 民 歸 為 澤 敖 列 系 統, 發 源 於 霧 社 以 北 斯 博 干 之 馬 卡 納 奇 與 邁 西 多 邦 地 方 的 大 甲 溪 中 上 游 流 域 屬 賽 考 列 克 系 統 廖 守 臣, 泰 雅 族 的 文 化 : 部 落 遷 徒 與 拓 展, 頁 廖 守 臣, 泰 雅 族 的 文 化 : 部 落 遷 徒 與 拓 展 ( 臺 北 市 :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校 觀 光 宣 導 科,1984), 頁 關 於 各 部 族 的 所 地 及 移 住 狀 況 請 參 閱 附 錄 4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清 高 宗 實 錄 選 輯,(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1964), 頁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AH2325,021 6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古 文 書 劉 中 立 家 族 譜 與 史 料 T0535D

39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四 社, 石 壁 社 是 否 位 於 現 今 之 石 壁 坑 則 不 得 而 知 其 中 獅 仔 社 的 位 置 從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1782) 的 大 甲 溪 右 岸 移 至 大 安 溪 上 游 根 據 屋 鏊 社 土 目 由 巴 仕 等 人 的 說 法 東 勢 角 地 方 原 係 伊 等 等 昔 日 舊 社, 因 南 方 有 眉 里 翁 社 福 骨 社 眉 里 加 社 眉 里 佰 社 等 社 生 番 兇 惡, 被 其 殺 害, 始 徙 屋 鏊 獅 子 社 居 住 7 圖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1786) 岸 裡 社 番 把 守 圖 ( 局 部 ) 7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T955,

40 第 一 章 緒 論 (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藏, 岸 裡 大 社 文 書,AH2393) 8 圖 乾 隆 47 年 辦 理 番 害 繪 製 民 人 遇 害 地 點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藏 岸 裡 大 社 文 書,AH2381) 清 末 開 山 撫 番 時 期, 對 南 北 勢 番 的 記 載 改 為 烏 容 老 屋 鵝 蘇 魯 馬 那 邦 司 馬 限 阿 冷 白 毛 ( 茆 ) 裡 冷 稍 來, 除 了 對 部 落 數 量 有 所 掌 握 外, 對 鄰 近 之 里 程 及 地 景 也 因 開 山 撫 番 而 有 所 記 載, 9 直 至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的 設 立 才 開 始 有 詳 細 的 番 社 調 查 其 中 在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所 見 的 北 勢 社 大 致 可 考, 南 勢 社 分 為 稍 來 及 阿 冷 兩 個 系 統, 白 毛 社 屬 前 者 10 油 竿 來 完 阿 冷 孤 列 為 安 奴 盡 尾 等 社 在 日 8 本 資 料 已 行 文 至 臺 灣 博 物 館, 已 同 意 提 供 較 大 解 析 度 之 影 像 供 論 文 研 究 在 網 路 檢 索 方 面,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首 頁 典 藏 資 源 檢 索 網 人 類 學 輸 入 古 文 書 編 號 或 是 由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首 頁 岸 裡 大 社 文 書 數 位 典 藏 利 用 資 料 檢 索 或 是 文 物 選 粹 9 主 要 見 於 劉 璈, 巡 臺 退 思 錄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1958) 劉 銘 傳, 劉 壯 肅 公 奏 議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1958)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硏 究 室 編, 清 德 宗 實 錄 選 輯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1964)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硏 究 室 編, 劉 銘 傳 撫 臺 前 後 檔 案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1969) 10 森 丑 之 助, 臺 灣 蕃 族 志 第 一 卷 ( 臺 北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1917), 頁 77 23

41 第三節 研究區概述 後的文獻並無記載 對照 1904 年的 臺灣堡圖 由於距離與記載不符而不予採用 日治時期的南北勢部落由於在明治四十四年 1911 與大正九年 1920 受軍隊討 伐 所以有搬遷及移住的狀況 關於各部落的所在地及移住狀況請參考附表一 東勢角撫墾署長越智元雄為了確認原屬水長流分局的白毛 裡冷 眉毛蚋社 與大茅埔分局所管的稍來社是歸東勢角還是埔里社撫墾署 在明治二十九年 1896 九月十四日從東勢角經馬鞍藔隘勇線來到埔里社撫墾署出差 九月十六 日決定眉毛蚋社屬埔里社撫墾署 白毛 裡冷及稍來社歸東勢角撫墾署管轄 明治二十九年九月中事務報告 東勢角撫墾署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明治 29 年 10 月 10 日 乙種永久保存 第 84 冊 第 8 件 24

42 第 一 章 緒 論 圖 北 勢 部 落 所 在 位 置 圖 ( 參 考 資 料 : 附 表 一, 林 聖 蓉 繪 製 ) 圖 南 勢 部 落 所 在 位 置 圖 ( 參 考 資 料 : 附 表 一, 林 聖 蓉 繪 製 ) 25

43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各 部 落 在 日 治 初 期 的 大 致 情 況 如 下 : 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北 勢 各 社 類 別 表 ( 里 程 改 算 為 內 地 的 里 程 ) 12 類 別 酋 長 姓 名 副 酋 長 姓 名 戶 部 落 人 口 壯 距 里 部 落 名 數 數 男 女 丁 ( 丁 ) 13 ブー ヨンしゃ 14 武 栄 社 ジュー ケー ルー モツ 15 油 格 魯 木 ヤ ボイ 也 未 カー ゲー ウ ヨン 栄 烏 56 2 *170 * ( 清 里 ワイ 加 艾 歪 16 約 40 里 17 ) ブー ヨンアー ラン しゃ 18 武 栄 阿 郎 社 ワイジー ガイ 歪 伊 涯 ピッルー 必 祿 ウ 烏 ター 答 約 50 人 清 里 約 35 里 スー ルー しゃ 蘇 魯 社 アー ポー 阿 波 ユー ケ 油 格 ナイワン 乃 湾 ハオワンフツレン 浩 完 忽 連 ( 原 什 21 1 *52 * ( 清 里 約 40 里 ) 隻 厝 社 酋 長 ) ロー ブ 老 屋 ゴー しゃ 峩 社 ブオー ナイタッパワ 禾 乃 打 八 ワー タンター ロン 哇 丹 打 壟 パイエンナー ロン 排 煙 那 籠 59 2 *184 * ( 清 里 約 36 里 ) シブチャツ ブー しゃ 19 什 隻 厝 社 ハオワンフツレン 浩 完 忽 連 ピンナン 兵 榔 - - 約 一 百 人 - 清 里 約 12 東 勢 角 署 管 內 志 森 林 調 查 技 師 復 命 書 志 和 池 榮 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1 年 (1898) 6 月 24 日, 永 久 保 存, 第 326 冊, 第 14 號 13 一 丁 ( 町 ) 約 等 於 1.2 公 里 14 武 榮 社 因 酋 長 之 子 死 於 非 命, 認 為 該 社 為 不 祥 之 地, 舉 社 遷 至 原 耕 作 地 埋 伏 坪 [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 一 月 中 臺 中 縣 蕃 人 蕃 地 ニ 關 スル 事 務 及 情 況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3 年 2 月 22 日,15 年 追 加, 第 4625 冊, 第 6 件 15 武 榮 社 為 北 勢 各 社 的 首 社, 該 社 酋 長 油 格 魯 木 為 北 勢 各 社 之 大 酋 長, 約 生 於 道 光 七 年 (1827), 脾 氣 傲 慢, 一 次 都 沒 去 撫 墾 局 所 開 設 的 小 屋, 也 很 少 來 撫 墾 署 三 十 二 年 六 月 中 臺 中 縣 蕃 人 蕃 地 ニ 關 スル 事 務 及 情 況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2 年 9 月 27 日,15 年 追 加, 第 4596 冊, 第 2 件 16 原 武 榮 阿 郎 社 酋 長, 與 武 榮 社 合 併 後 成 為 副 酋 長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七 月 二 十 五 六 日 下 肢 被 毒 蛇 所 咬, 腹 部 腫 脹 過 世 明 治 三 十 年 八 月 中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事 務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0 年 10 月 18 日,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第 164 冊, 第 8 件 17 一 里 等 於 千 步, 一 步 等 於 一 尺 八 寸 至 二 尺 片 岡 嚴, 臺 灣 風 俗 誌 ( 臺 北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社,1921), 頁 武 榮 阿 郎 社 是 從 武 榮 社 分 別 獨 立 的, 近 來 再 回 復 到 以, 與 武 榮 社 合 併 東 勢 角 署 管 內 志 森 林 調 查 技 師 復 命 書 志 和 池 榮 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1 年 6 月 24 日, 永 久 保 存, 第 326 冊, 第 14 件 19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七 月 劉 雨 生 的 問 答 書 中 什 隻 厝 社 酋 長 浩 完 呼 連, 在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六 月 志 和 池 榮 介 的 復 命 書 雖 指 出 什 隻 厝 社 即 老 屋 峩 社, 但 浩 完 呼 連 成 為 蘇 魯 社 副 酋 長, 有 可 能 一 部 份 什 隻 厝 社 與 蘇 魯 社 合 併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七 月 中 事 務 報 告 (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9 年 8 月 15 日,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第 84 冊, 第 6 件 ; 東 勢 角 署 管 內 志 森 林 調 查 技 師 復 命 書 志 和 池 榮 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1 年 6 月 24 日, 永 久 保 存, 第 326 冊, 第 14 件 26

44 第 一 章 緒 論 36 里 マ 馬 ナー パンしゃ 20 那 邦 社 トー モン フッレツ 都 蚊 忽 列 ウー ヨンパイエン 烏 栄 排 煙 シエトモン 40 2 *110 * ( 清 里 約 50 ワイカイヌ 里 ) 司 馬 限 ワイピルハウ 眉 必 浩 しゃ 社 ジャー 也 ガ リュー ミン 雅 流 明 ( タ ナサイホ ワイクー ジュク 歪 孤 欲 ク) ルー ウンしゃ 蘆 翁 社 テツムー モー 得 木 巫 ナイしゃ 乃 社 テツムー ブー 得 木 巫 く しゃ 孤 社 21 チンムイしゃ 尽 尾 社 ビヤツ 列 (ワイシ ヨ) ワー タンチュー ワツ 哇 丹 丟 滑 カイヌー ブー ク 皆 奴 無 孤 テイラオジョ 德 流 俗 シー カオワイ 尸 交 淮 ウー ジョン ドー レツ 烏 栄 刀 礼 ( 清 里 約 60 里 ) 40 1 *108 * ( 清 里 約 50 餘 里 ) 不 詳 約 20 人 ( 清 里 約 50 里 ) ワー タンテツラオ 哇 丹 德 流 ( 清 合 計 11 社 里 約 70 里 ) 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南 勢 各 社 類 別 表 ( 里 程 改 算 為 內 地 的 里 程 ) 類 別 酋 長 姓 名 副 酋 長 姓 名 戶 部 落 人 口 壯 距 里 部 落 名 數 數 男 女 丁 ( 丁 ) サヲライしゃ 稍 来 社 ター ナー サイター 打 雅 獅 答 ボクヒン 15 1 獲 興 ラーカー ( 男 女 約 百 二 10 7( 清 里 約 35 十 名 22 ) 里 ) 20 劉 銘 傳 開 山 撫 番 之 際, 馬 那 邦 社 拋 棄 卓 蘭 山 邊 的 土 地, 逃 至 現 今 馬 那 邦 社, 與 出 火 社 合 併, 所 以 出 火 社 也 就 是 馬 那 邦 社, 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時 為 住 在 老 屋 峩 社 邊 境 的 十 四 五 棟 房 子 的 小 部 落 トーモンブリャ 為 原 馬 那 邦 社 的 酋 長, 個 性 優 柔 寡 斷 ブヨンパイエン 以 及 ワイカイ ヌ 為 原 出 火 社 酋 長, 機 敏 果 斷 三 十 二 年 八 九 月 中 臺 中 縣 蕃 人 蕃 地 ニ 關 スル 事 務 及 情 況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2 年 10 月 19 日,15 年 追 加, 第 4596 冊, 第 4 件 ; 東 勢 角 管 內 出 火 社 情 況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9 年 12 月 10 日,15 年 保 存, 第 4507 冊, 第 12 件 出 火 社 在 明 治 三 十 一 年 (1898) 六 月 志 和 池 榮 介 的 復 命 書 中 表 示 並 沒 有 民 戶, 受 馬 那 邦 社 所 支 配 21 原 為 大 湖 管 下 的 部 落, 曾 經 移 住 至 司 馬 限 內 之 後 沒 多 久 再 回 到 大 湖 地 方 東 勢 角 署 管 內 志 森 林 調 查 技 師 復 命 書 志 和 池 榮 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1 年 6 月 24 日, 永 久 保 存, 第 326 冊, 第 14 件 22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七 月 中 事 務 報 告 (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9 年 8 月 15 日,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第 84 冊, 第 6 件 27

45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ユー カンライワンしゃ 23 油 竿 来 完 社 白 毛 社 モックケイター ガー 木 格 打 雅 ウー ター パイホック パクー モー しゃ 烏 阿 冷 リー ランしゃ 裡 冷 社 答 排 字 パオワンリュー ミン 包 湾 流 明 サイホックリュー ミン 獅 学 流 明 ウー ジョン イ 烏 栄 宜 ヤッ イ ワン 雪 宜 湾 イ 伊 トウ 篤 ウ リュミン 底 流 明 28 3 *78 * ( 清 里 約 38 里 ) 40 2 *118 * ( 清 里 約 40 里 ) 20 1 *115 * 約 四 百 人 10( 清 里 約 65 里 ) ワ リ 哇 力 ナ ボイ 那 末 ア ランクッ 阿 冷 孤 ク ラー ワー タン 孤 列 哇 丹 ユー カン 34 2 *55 * 油 竿 (ワタン) ラ しゃ 列 社 ウイアン 為 安 パウワンリュミン 包 湾 流 明 不 詳 25 1 *57 * ヌックしゃ 奴 社 チンムイ 尽 尾 しゃ 社 25 合 計 7 社 ガウガー ハー ヤオ 不 詳 40 1 *82 * ( 清 画 牙 下 卯 里 約 80 里 ) 7 人 6 人 備 考 : 23 光 緒 十 七 年 (1891) 北 勢 武 榮 社 番 在 石 角 山 橫 龍 河 殺 害 葉 阿 立 及 二 人, 撫 墾 局 長 梁 成 楠 令 武 榮 社 酋 長 調 查, 於 是 遁 逃 到 南 勢 稍 來 社 梁 成 楠 再 命 令 稍 來 社 酋 長, 再 遁 逃 到 油 竿 來 完 社 油 竿 來 完 社 酋 長 ピールーオーミ 曉 諭 他 們, 一 同 在 翌 年 (1892) 殺 害 三 名 後 山 的 原 住 民 ( 可 能 為 上 坪 後 山 蕃 ) 來 賠 償 去 年 被 殺 害 的 葉 阿 立 等 三 人 在 性 命 得 以 保 全 後, 居 住 在 油 竿 來 完 社 的 一 角, 從 當 時 的 五 六 戶 陸 續 增 加, 雖 屬 油 竿 來 完 社, 但 與 部 落 沒 有 同 一 的 交 情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十 月 中 事 務 報 告 (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9 年 11 月 12 日,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第 84 冊, 第 9 件 24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七 月 中 事 務 報 告 (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9 年 8 月 15 日,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第 84 冊, 第 6 件 25 在 劉 雨 生 的 問 答 書 中, 南 勢 僅 有 稍 來 油 竿 來 完 白 毛 裡 冷 中 心 盡 尾 六 社 其 中 中 心 社 的 チツリツリュー ミン 酋 長 為 支 力 流 明, 副 酋 長 不 詳, 部 落 人 口 約 200 人, 距 離 約 70 里, 與 打 竿 社 在 頭 目 死 亡 之 後, 散 在 裡 冷 社 及 阿 冷 孤 列 社 以 及 為 安 奴 社 等 社, 自 然 湮 滅 減 少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七 月 中 事 務 報 告 (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29 年 8 月 15 日, 乙 種 永 久 保 存, 第 84 冊, 第 6 件 ; 東 勢 角 署 管 內 志 森 林 調 查 技 師 復 命 書 志 和 池 榮 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明 治 31 年 6 月 24 日, 永 久 保 存, 第 326 冊, 第 14 件 28

46 第 一 章 緒 論 1. 北 勢 各 社 的 里 程 以 撫 墾 署 為 基 準 點, 南 勢 各 社 的 里 程 以 大 茅 埔 為 基 準 點, 全 都 改 為 內 地 ( 日 本 ) 的 里 數 2. 在 北 勢 稱 為 出 火 社 現 在 沒 有 民 戶, 受 馬 那 邦 社 所 支 配 又 南 勢 阿 冷 社 中 有 稱 為 打 竿 社 及 中 心 社, 在 頭 目 死 亡 之 後, 散 在 裡 冷 社 及 阿 冷 孤 列 社 以 及 為 安 奴 社 等, 自 然 湮 滅 減 少 從 前 什 隻 厝 社 是 老 屋 峩 社, 武 榮 阿 郎 社 是 從 武 榮 社 分 別 獨 立 的, 近 來 再 回 復 到 以 前 與 武 榮 社 合 併 3. 得 木 巫 孤 社 在 數 年 前 是 大 湖 管 下 的 部 落, 移 住 至 本 署 管 下 司 馬 限 內 之 後 沒 多 久 再 回 到 大 湖 地 方, 所 以 在 本 表 刪 除 4. 人 口 欄 中 * 為 從 漢 人 那 裡 聽 到 記 載 的, 其 餘 則 已 調 查 完 畢 29

47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三 自 然 環 境 東 勢 鎮 位 處 大 安 溪 及 大 甲 溪 之 間 的 平 原 與 山 地 的 接 觸 帶, 由 東 南 向 西 南 傾 斜, 除 了 隨 大 甲 溪 之 流 向 所 形 成 之 南 北 向 河 谷 平 原 之 外, 其 餘 以 東 勢 丘 陵 及 珍 重 山 地 為 主 圖 東 勢 地 區 地 形 圖 ( 林 聖 蓉 繪 製 ) 北 勢 部 落 分 布 於 大 安 溪 中 上 游 之 埋 伏 坪 至 天 狗 部 落 之 間 大 安 溪 由 於 地 盤 隆 起 量 較 北 部 及 南 部 均 大 河 川 流 路 並 未 因 襲 奪 而 縮 短 以 及 馬 那 邦 山 大 克 山 一 帶 大 致 以 抵 抗 河 蝕 力 量 大 的 石 灰 砂 岩 及 矽 質 砂 岩 所 組 成, 故 河 床 坡 度 甚 急, 下 切 極 盛 26 自 天 狗 部 落 以 下 之 下 游 河 床 寬 闊, 洪 涵 原 甚 發 達, 27 河 階 面 為 今 日 之 部 落 所 在 地 表 大 安 溪 中 上 游 之 河 階 面 林 朝 棨, 臺 灣 地 形 ( 臺 北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57), 頁 66 林 朝 棨, 臺 灣 地 形, 頁 63 30

48 第 一 章 緒 論 所 在 地 河 階 面 高 度 ( 公 尺 ) 比 高 ( 公 尺 ) 司 馬 限 山 東 南 方 平 坦 面 天 狗 社 河 階 群 高 位 低 位 雪 山 坑 與 馬 那 邦 河 階 低 位 以 下 老 屋 峩 ( 今 日 竹 林 達 觀 ) 烏 石 坑 高 位 埋 伏 坪 ( 今 日 雙 崎 ) 低 位 資 料 來 源 : 富 田 芳 郎 臺 灣 地 形 發 達 史 の 研 究 ( 東 京 : 古 今 書 院,1972), 頁 67; 林 朝 棨, 臺 灣 地 形, 頁 南 勢 部 落 位 於 於 馬 鞍 寮 以 東 之 天 冷 到 松 鶴 ( 舊 名 久 良 栖 ) 之 間, 屬 大 甲 溪 的 中 游 河 段 中 游 之 平 等 村 至 馬 鞍 寮 之 間 由 於 河 床 突 然 變 窄 以 及 切 穿 雪 山 出 雲 橫 屏 等 山 地, 故 多 呈 現 橫 谷 地 形, 除 了 峽 谷 外, 在 西 側 因 注 入 如 魚 刺 般 排 列 的 小 河 而 形 成 許 多 大 小 高 地 位 河 階 谷 地, 南 勢 聚 落 則 為 於 高 度 660 公 尺 比 高 40 公 尺 的 久 良 栖 低 位 河 階 以 及 自 馬 鞍 寮 至 裡 冷 的 馬 鞍 寮 河 階 群 28 臺 中 縣 之 下 游 淺 山 臺 地 平 原 地 區 應 屬 副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除 了 適 合 水 稻 種 植 外, 在 中 北 部 的 平 原 跟 丘 陵 地 區 也 是 適 合 樟 樹 的 生 長 環 境 29 中 游 則 屬 溫 帶 山 地 氣 候 依 照 柯 本 (W. K ö ppen) 的 氣 候 分 類, 東 勢 丘 陵 及 其 以 西 的 地 區 屬 溫 暖 冬 季 寡 雨 氣 候 區 (CW 2 ), 30 夏 季 高 溫 多 雨, 乾 濕 季 分 明 根 據 新 伯 公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氣 象 站 近 十 年 的 觀 測 資 料, 年 雨 量 在 2232 公 釐, 其 中 5-10 月 雨 量 佔 全 年 之 76.3% 年 均 溫 約 22.6, 以 七 月 最 高 為 28.9, 一 月 最 低 為 ( 圖 1-3-7)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的 記 載 雖 然 少 了 十 二 月, 可 以 看 出 雨 量 以 六 月 及 八 月 為 主, 四 月 至 九 月 的 雨 量 佔 了 全 年 之 84% 溫 度 方 面, 最 高 溫 為 七 月 的 27.3, 最 低 溫 為 二 月 的 14.2 ( 圖 1-3-8) 大 甲 溪 中 上 游 的 東 勢 鎮 東 南 部 以 及 和 平 鄉 西 半 部 為 山 地 溫 暖 濕 潤 氣 候 區 28 賴 志 彰, 大 甲 溪 流 域 聚 落 與 民 居, 頁 17; 洪 敏 麟, 第 二 章 自 然 環 境, 頁 15-20; 富 田 芳 郎, 臺 灣 地 形 發 達 史 の 研 究, 頁 海 拔 750 公 尺 以 下 為 副 熱 帶 林,750 公 尺 以 上 至 2000 公 尺 轉 為 暖 帶 林, 下 部 大 體 為 闊 葉 樹, 以 樟 科 殼 斗 科 植 物 最 普 遍 參 見 洪 敏 麟, 第 二 章 自 然 環 境, 頁 洪 敏 麟, 第 二 章 自 然 環 境, 頁 劉 益 昌, 大 甲 溪 中 游 地 區 史 前 文 化 的 初 步 探 討, 頁 10 31

49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GCW 2 ) 南 北 勢 部 落 的 年 雨 量 大 多 突 破 3000 釐 米, 北 勢 各 部 落 的 最 冷 月 均 溫 介 於 4.4 至 6.7, 南 勢 及 裡 冷 則 各 為 10 及 主 要 影 響 雨 量 差 異 的 因 子 為 季 風 地 形 雨 夏 季 的 熱 帶 對 流 雨 以 及 颱 風 梅 雨 33 雨 量 ( 釐 米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溫 度 ( ) 月 份 月 雨 量 月 均 溫 圖 年 東 勢 雨 量 及 氣 溫 圖 ( 資 料 來 源 : 洪 敏 麟, 第 二 章 自 然 環 境 臺 中 縣 大 甲 溪 流 域 開 發 史, 頁 ) 雨 量 ( 公 釐 ) 溫 度 ( ) 月 雨 量 月 均 溫 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0 月 份 圖 明 治 三 十 年 (1897)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管 內 雨 量 與 氣 溫 圖 (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東 勢 角 署 管 內 志 森 林 調 查 技 師 復 命 書 志 和 池 榮 介 ) 32 有 記 載 的 埋 伏 坪 老 屋 峨 蘇 魯 雪 山 坑 及 裡 冷 社 皆 超 過 3000 釐 米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課,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五 ) ( 臺 北 市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 頁 ; 33 洪 敏 麟, 第 二 章 自 然 環 境 臺 中 縣 大 甲 溪 流 域 開 發 史 ( 豐 原 : 臺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1989), 頁 48 32

50 第 一 章 緒 論 氣 溫 ( ) 最 低 溫 最 高 溫 5 0 埋 伏 坪 老 屋 峨 蘇 魯 馬 那 邦 雪 山 坑 德 木 巫 乃 麻 必 浩 社 蘆 翁 社 盡 尾 社 南 勢 裡 冷 部 落 名 圖 南 北 勢 部 落 氣 溫 圖 (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課,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 五 ) ( 臺 北 市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 頁 ) 33

51 第 四 節 章 節 安 排 第 四 節 章 節 安 排 本 文 依 時 序, 共 分 為 五 章, 章 節 的 劃 分 主 要 依 據 時 序 討 論 番 界 政 策 的 變 遷 村 落 形 成 以 及 國 家 機 構 的 設 立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第 五 章 為 結 論, 第 二 章 至 第 四 章 為 本 論 第 二 章 主 要 探 討 東 勢 在 番 屯 制 之 前 的 界 外 私 墾 問 題, 包 括 生 番 歸 化 軍 工 匠 以 及 林 爽 文 之 亂 後 的 地 權 清 釐 第 三 章 則 將 重 點 放 在 東 勢 地 方 的 土 地 開 發 與 聚 落 發 展 歷 程 以 重 要 開 墾 家 族 為 主 軸, 地 權 為 劃 分, 敘 述 與 原 住 民 往 來 密 切 的 東 勢 角 匠 寮 中 嵙 石 角 雞 油 埔 大 茅 埔 及 石 壁 坑 等 庄 的 進 墾 方 式 與 土 地 買 賣 的 過 程 另 外 因 為 劉 中 立 在 東 勢 開 發 史 上 的 重 要 地 位, 將 其 家 族 史 及 墾 耕 歷 程 獨 立 為 一 節 加 以 敘 述 第 四 章 以 國 家 力 量 推 進 原 住 民 部 落 所 在 的 界 外 地 區 為 討 論 的 核 心, 從 清 末 的 開 山 撫 番 到 日 治 初 期 的 綏 撫 時 期 檢 視 原 住 民 政 策 的 轉 變 雖 然 撫 墾 署 並 不 具 有 懲 處 的 職 權, 對 於 撫 墾 署 及 辨 務 署 所 代 表 綏 撫 政 策 的 實 效 往 往 多 有 保 留, 但 從 東 勢 角 撫 墾 署 長 的 報 告 中 可 以 瞭 解 到 面 對 剛 經 歷 開 山 撫 番, 對 於 國 家 討 伐 非 常 敏 感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如 何 接 受 撫 墾 署 的 治 理, 帶 來 生 活 形 態 的 改 變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與 方 法 第 二 節 文 獻 回 顧 第 三 節 研 究 區 概 述 第 四 節 章 節 安 排 第 二 章 土 牛 界 外 私 墾 的 展 開 第 一 節 生 番 歸 化 與 代 番 納 餉 第 二 節 軍 工 匠 制 度 與 東 勢 山 場 的 開 啟 第 三 節 林 爽 文 之 亂 與 東 勢 地 權 的 清 釐 第 三 章 開 墾 家 族 與 地 方 社 會 的 形 成 第 一 節 匠 寮 庄 的 墾 闢 與 東 勢 角 義 民 第 二 節 劉 中 立 的 墾 耕 與 東 勢 水 圳 的 興 築 第 三 節 中 嵙 庄 與 石 角 庄 的 建 庄 與 墾 耕 34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printing.indd

printing.indd 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中市29個行政區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文心院區之交通路線規劃 台 中 市 29 個 行 政 區 至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文 心 院 區 之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文 心 院 區 院 址 :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 註 一 : 汽 以 95 無 鉛 汽 油 一 公 升 25 元 計 價 * 註 二 : 汽 油 耗 以 一 公 升 汽 油 可 跑 10 公 里 計 算 * 註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2p. 1p. 來 省 1p. 1p. 1p. 1p. 1p. 錄 4p. 2p. 立 3p. 1p. 1p. 1p. 4p. 4p. 5p. 2p. 6p. 1p. 1p. 歷 1p. 1p. 樂 錄 1p. 殺 2p. 2p. 魯 2p. 陸 1p. 勒 1p. 柳 1p. 龍 1p. 1p.

2p. 1p. 來 省 1p. 1p. 1p. 1p. 1p. 錄 4p. 2p. 立 3p. 1p. 1p. 1p. 4p. 4p. 5p. 2p. 6p. 1p. 1p. 歷 1p. 1p. 樂 錄 1p. 殺 2p. 2p. 魯 2p. 陸 1p. 勒 1p. 柳 1p. 龍 1p. 1p. 謝 里 法 老 師 捐 贈 台 灣 美 術 資 料 清 單 1 王 白 淵 2 朱 鳴 崗 3 吳 步 乃 4 吳 昌 碩 5 李 苦 禪 6 馬 白 水 7 徐 悲 鴻 8 黃 土 水 9 郭 雪 湖 10 陳 夏 雨 11 陳 澄 波 12 傅 抱 石 13 鄭 世 璠 14 劉 錦 堂 15 范 文 龍 16 任 瑞 堯 17 陳 銀 輝 18 李 梅 樹 19 其 他 藝 術 家 A B C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台北地區

台北地區 店 別 地 址 電 話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地 址 電 話 城 中 台 北 市 衡 陽 路 98 號 (02)23819323 南 昌 路 台 北 市 南 昌 路 一 段 139 號 (02)23959007 汀 州 路 台 北 市 汀 州 路 三 段 162 號 (02)23671570 大 同 區 地 址 電 話 酒 泉 街 台 北 市 酒 泉 街 135 號 (02)25861956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FCAE6CA8E2A9A4B941B2A3AB7EA662A578C657A544AD6EA558A466A5ABB3F5A4A7C476AAA7A4C0AA522D323030372D30382D31352DB941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FCAE6CA8E2A9A4B941B2A3AB7EA662A578C657A544AD6EA558A466A5ABB3F5A4A7C476AAA7A4C0AA522D323030372D30382D31352DB941A14B> 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玫 瑰 經 聖 號 經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阿 門 信 經 我 信 唯 一 的 天 主, 全 能 的 聖 父, 天 地 萬 物, 無 論 有 形 無 形, 都 是 祂 所 創 造 的 我 信 唯 一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天 主 的 獨 生 子, 祂 在 萬 世 之 前, 由 聖 父 所 生, 祂 是 出 自 天 主 的 天 主, 出 自 光 明 的 光 明, 出 自 真 天 主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333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蘇 澳 衛 生 所 薛 佳 鳳 03-9962486 宜 蘭 縣 蘇 澳 志 成 路 六 十 號 334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宏 一 藥 局 賴 美 雲 03-9962125 宜 蘭 縣 蘇 澳 中 山

333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蘇 澳 衛 生 所 薛 佳 鳳 03-9962486 宜 蘭 縣 蘇 澳 志 成 路 六 十 號 334 宜 蘭 縣 蘇 澳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宏 一 藥 局 賴 美 雲 03-9962125 宜 蘭 縣 蘇 澳 中 山 3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衛 生 局 / 所 宜 蘭 市 衛 生 所 游 瑜 菁 03-9322362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健 康 路 二 段 2-2 號 315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永 德 藥 局 郭 永 德 03-9368218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聖 後 街 77 號 316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針 具 回 收 桶 藥 局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