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疾 病 介 紹... 4 一 病 毒 特 性... 4 二 傳 染 途 徑... 5 三 臨 床 症 狀... 5 四 臺 灣 地 區 腸 病 毒 流 行 情 形... 7 五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診 斷... 8 六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治 療... 9 七 通 報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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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指 引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13 年 2 月 修 訂

2 目 錄 壹 疾 病 介 紹... 4 一 病 毒 特 性... 4 二 傳 染 途 徑... 5 三 臨 床 症 狀... 5 四 臺 灣 地 區 腸 病 毒 流 行 情 形... 7 五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診 斷... 8 六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治 療... 9 七 通 報 及 個 案 追 蹤... 9 貳 防 治 工 作 面 臨 問 題 參 防 治 策 略 一 初 段 預 防 二 次 段 預 防 三 末 段 預 防 肆 預 防 保 健 一 腸 病 毒 預 防 二 預 防 方 法 三 消 毒 方 法 伍 分 工 一 教 育 部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二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處 ) 三 衛 生 局 四 醫 護 人 員 五 教 ( 托 ) 育 機 構 與 人 員

3 附 件 附 件 一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事 項 附 件 二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自 我 檢 查 表 附 件 三 腸 病 毒 71 型 相 關 病 徵 及 疑 似 重 症 轉 診 時 機 ( 宣 導 版 ) 附 件 四 腸 病 毒 防 治 查 核 重 點 附 件 五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參 考 措 施 附 件 六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課 及 幼 ( 學 ) 童 請 假 建 議

4 壹 疾 病 介 紹 一 病 毒 特 性 腸 病 毒 屬 於 小 RNA 病 毒 科 (Picornaviridae), 為 一 群 病 毒 的 總 稱, 在 1997 年 以 前, 已 知 而 被 分 類 的 腸 病 毒 共 有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Poliovirus) 共 3 型 (1 至 3 型 ) 克 沙 奇 病 毒 (Coxsackievirus), 含 23 種 A 型 (A1 至 A22 型,A24 型 ) 及 6 種 B 型 (B1-B6 型 ) 伊 科 病 毒 (Echovirus) 共 30 型 (1 至 33 型, 但 8 10 及 28 型 除 外 ) 及 腸 病 毒 (Enterovirus) (68 型 ) 等 60 餘 型, 近 年 來 又 陸 續 發 現 多 種 型 別, 依 據 基 因 序 列 分 析 結 果 將 之 重 新 歸 類, 分 為 人 類 腸 病 毒 A B C D(Human enterovirus A B C D) 型, 其 中 腸 病 毒 71 型 被 歸 類 於 人 類 腸 病 毒 A 型 詳 細 分 類 如 下 : 種 類 Human enterovirus A (HEV-A) Human enterovirus B (HEV-B) Human enterovirus C (HEV-C) 血 清 型 Coxsackievirus A2~8, 10, 12, 14, 16 Enterovirus 71, 76, 89~92 Coxsackievirus A9 Coxsackievirus B1~6 Echovirus 1~7, 9, 11~21, 24~27, 29~33 Enterovirus 69, 73~75, 77~88, 93, 97~98, 100~101 Human enterovirus D Enterovirus 68, 70, 94 (HEV-D) New(unclassified) Coxsackievirus A1, 11(15), 13(18), 17, 19~22, 24 Enterovirus 95~96, 99, 102 Poliovirus 1~3 腸 病 毒 的 型 別 繁 多, 廣 泛 的 分 布 於 全 球, 而 且 一 直 持 續 性 的 存 在 於 人 類 之 中, 人 類 是 已 知 的 唯 一 宿 主 及 感 染 源 在 溫 帶 氣 候 地 區, 腸 病 毒 通 常 流 行 於 夏 季, 但 在 熱 帶 及 亞 熱 帶, 流 行 的 季 節 性 並 不 明 顯, 全 年 皆 可 能 有 感 染 個 案 發 生 在 所 有 腸 病 毒 中, 除 了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之 外, 以 腸 病 毒 71 型 ( human 4

5 enterovirus 71) 最 容 易 引 起 神 經 系 統 的 併 發 症, 此 病 毒 是 在 1969 年 美 國 加 州 的 一 次 流 行 中 首 次 被 分 離 出 來, 當 時 引 起 很 多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與 腦 炎 的 病 例, 此 後 包 括 澳 洲 日 本 瑞 典 保 加 利 亞 匈 牙 利 法 國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泰 國, 近 幾 年 中 國 越 南 柬 埔 寨 等 地 也 都 陸 續 有 流 行 的 報 告, 台 灣 在 十 幾 年 前 也 曾 經 流 行 過, 可 見 此 型 腸 病 毒 的 分 布 是 全 世 界 性 的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雖 然 世 界 各 地 的 報 告 大 多 發 現, 感 染 腸 病 毒 71 型 後, 發 生 神 經 系 統 併 發 症 的 比 率 特 別 高, 但 是 嚴 重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有 的 只 出 現 腦 膜 炎 輕 微 腦 炎 肢 體 麻 痺 等 非 致 命 性 的 併 發 症, 有 的 則 會 造 成 死 亡 病 例, 其 可 能 的 危 險 因 子 尚 待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與 研 究 一 般 而 言, 感 染 某 一 型 腸 病 毒 之 後, 對 該 種 特 定 病 毒 之 免 疫 力 至 少 可 持 續 數 十 年 之 久, 但 接 觸 過 未 曾 感 染 過 的 病 毒 型 別, 仍 有 可 能 感 染 發 病 二 傳 染 途 徑 腸 病 毒 的 傳 染 性 極 強, 主 要 經 由 腸 胃 道 ( 糞 口 水 或 食 物 污 染 ) 或 呼 吸 道 ( 飛 沫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 傳 染, 亦 可 經 由 接 觸 病 人 的 分 泌 物 而 受 到 感 染 ; 腸 病 毒 感 染 的 潛 伏 期 大 約 2 至 10 天, 平 均 約 3 到 5 天, 發 病 前 數 天 在 喉 嚨 及 糞 便 都 有 病 毒 存 在, 即 開 始 有 傳 染 力, 通 常 以 發 病 後 一 週 內 傳 染 力 最 強 ; 而 患 者 可 持 續 經 由 糞 便 排 出 病 毒, 時 間 可 達 8 到 12 週 之 久 三 臨 床 症 狀 腸 病 毒 可 以 引 發 多 種 疾 病, 其 中 很 多 是 沒 有 症 狀 的 感 染, 或 只 出 現 類 似 一 般 感 冒 的 輕 微 症 狀 有 些 時 候 則 會 引 起 一 些 較 特 殊 的 臨 床 表 現, 包 括 : 手 足 口 病 ( hand-foot-mouth disease )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herpangina)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病 毒 性 腦 炎 心 肌 炎 肢 體 麻 痺 症 候 5

6 群 急 性 出 血 性 結 膜 炎 (acute hemorrhagic conjunctivitis) 等 手 足 口 病 患 者 會 在 手 腳 與 臀 部 周 圍 出 現 稍 微 隆 起 的 紅 疹, 疹 子 的 頂 端 大 多 有 小 水 泡, 口 腔 也 會 有 潰 瘍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則 多 數 會 發 高 燒, 特 點 是 在 口 腔 後 部 出 現 水 泡, 然 後 很 快 地 破 裂 變 成 潰 瘍 腸 病 毒 感 染 較 常 見 的 疾 病 臨 床 症 狀 及 可 能 病 毒 型 別 如 下 : 常 見 疾 病 臨 床 症 狀 可 能 病 毒 型 別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手 足 口 病 突 發 性 發 燒 厭 食 嘔 吐, 咽 峽 部 出 現 小 水 泡 或 潰 瘍 ; 病 程 4 到 6 天 ; 多 數 輕 微 無 併 發 症, 少 數 併 發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發 燒 手 腳 口 腔 及 臀 部 周 圍 出 現 稍 微 隆 起 的 紅 疹, 其 頂 端 大 多 有 小 水 泡, 主 要 分 布 於 口 腔 黏 膜 及 舌 頭, 其 次 為 軟 顎 牙 齦 和 嘴 唇, 四 肢 則 見 於 手 掌 腳 掌 手 指 及 腳 趾 間 ; 病 程 7 到 10 天, 常 因 口 腔 潰 瘍 而 無 法 進 食, 有 些 需 要 住 院 給 予 點 滴 克 沙 奇 A1-A10 A16 A22 型 病 毒 腸 病 毒 71 型 克 沙 奇 A16 A4 A5 A9 A10 B2 B5 型 病 毒, 腸 病 毒 71 型 流 行 性 肌 肋 痛 胸 部 突 發 性 陣 痛, 持 續 數 分 鐘 至 數 小 時, 克 沙 奇 B 族 病 毒 合 併 發 燒 頭 痛 短 暫 噁 心 嘔 吐 及 腹 瀉 ; 病 程 約 7 天 嬰 兒 急 性 心 肌 炎 及 成 人 心 包 膜 炎 發 燒 突 發 性 呼 吸 困 難 蒼 白 發 紺 嘔 吐, 開 始 可 能 誤 以 為 肺 炎, 接 著 會 有 明 顯 心 跳 過 速, 快 速 演 變 成 心 衰 竭 休 克, 甚 至 死 亡, 存 活 的 個 案 會 復 原 的 很 快 克 沙 奇 B 族 病 毒 急 性 淋 巴 結 性 咽 炎 發 燒 頭 痛 喉 嚨 痛, 懸 雍 垂 和 後 咽 壁 有 白 色 明 顯 病 灶 ; 病 程 約 4 至 14 天 克 沙 奇 A10 病 毒 無 菌 性 腦 膜 炎 及 腦 炎 發 燒 噁 心 嘔 吐 頭 痛 頸 部 僵 硬 煩 躁 睡 眠 不 安 穩 克 沙 奇 病 毒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伊 科 病 毒 腸 病 毒 71 型 發 燒 合 併 皮 疹 發 燒 皮 疹, 通 常 為 斑 丘 疹 狀, 有 些 會 出 現 小 水 泡 克 沙 奇 病 毒 伊 科 病 毒 急 性 出 血 性 結 膜 炎 眼 睛 發 紅 出 血 有 異 物 或 疼 痛 感 畏 光 腸 病 毒 70 型 眼 皮 腫 脹 分 泌 物 增 加, 通 常 一 眼 先 發 炎, 克 沙 奇 A24 病 毒 數 小 時 內 擴 散 到 另 一 眼 ; 病 程 約 10 天 6

7 腸 病 毒 71 型 的 致 病 力 較 高, 感 染 後 常 出 現 的 症 狀 如 下 : ( 一 ) 發 燒 時 間 較 長 : 常 超 過 3 天, 體 溫 可 超 過 39 ( 二 ) 幾 乎 都 有 手 足 口 症 狀 : 在 手 部 足 部 口 腔 內 等 部 位 出 現 針 頭 大 小 紅 點 的 疹 子 ( 水 泡 ) ( 三 ) 容 易 有 中 樞 神 經 併 發 症 : 如 嗜 睡 持 續 嘔 吐 肌 躍 型 抽 搐 ( 類 似 驚 嚇 的 全 身 性 肢 體 抽 動 ) 意 識 不 清 等 四 臺 灣 地 區 腸 病 毒 流 行 情 形 依 據 歷 年 監 測 資 料 顯 示, 幼 童 為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及 死 亡 之 高 危 險 群 體, 重 症 致 死 率 約 在 1.3% 至 25.7% 之 間 (95 99 年 無 死 亡 病 例 ) 引 起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之 型 別 以 腸 病 毒 71 型 為 主, 克 沙 奇 病 毒 居 次 ; 一 般 腸 病 毒 感 染 主 要 常 見 症 狀 為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由 監 視 系 統 資 料 顯 示, 腸 病 毒 疫 情 每 年 約 自 3 月 下 旬 開 始 上 升, 於 5 月 底 至 6 月 中 達 到 高 峰 後, 即 緩 慢 降 低, 而 後 於 9 月 份 開 學 後 再 度 出 現 一 波 流 行, 惟 可 能 因 可 感 宿 主 累 積 達 臨 界 值, 而 於 冬 季 出 現 流 行 疫 情 歷 年 流 行 情 形 以 87 年 最 為 嚴 重, 當 年 度 定 點 醫 師 每 週 平 均 通 報 門 診 人 次 最 高 曾 達 19.87, 其 次 為 89 年, 其 定 點 醫 師 平 均 通 報 數 最 高 達 11.08, 而 後 各 年 流 行 情 形 趨 緩, 在 臨 床 上 表 現 除 了 87 年 以 手 足 口 病 表 現 較 多 外, 其 餘 各 年 均 以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較 手 足 口 病 多 由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監 測 資 料 顯 示, 以 87 年 病 例 數 最 多, 共 405 例,95 年 最 少, 僅 有 11 例 ; 以 年 齡 層 分 析, 患 者 以 5 歲 以 下 幼 童 居 多, 佔 所 有 重 症 病 例 90% 以 上 ( 除 87 年 佔 88.9% 外 ); 在 死 亡 病 例 方 面, 除 年 無 死 亡 病 例 外, 其 餘 年 份 之 致 死 率 介 於 1.3 至 25.7% 之 間, 死 亡 病 例 以 5 歲 以 下 幼 童 最 多 若 以 臺 灣 各 年 齡 層 人 口 數 粗 估 各 年 齡 層 之 重 症 發 生 率, 可 發 現 年 齡 越 小 者, 發 生 率 越 高, 其 中 又 以 未 滿 1 歲 嬰 幼 兒 之 發 生 率 最 高, 約 7

8 為 千 分 之 0.03 至 0.42, 以 民 國 90 年 發 生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1 至 5 歲 幼 童, 約 為 千 分 之 至 0.32, 以 民 國 97 年 發 生 率 最 高 綜 合 各 合 約 實 驗 室 及 本 局 檢 驗 室 之 檢 驗 資 料 顯 示, 無 論 是 重 症 或 死 亡 病 例 檢 體 中, 皆 以 腸 病 毒 71 型 占 最 大 多 數 五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診 斷 一 般 要 由 臨 床 症 狀 判 斷 是 感 染 那 一 種 腸 病 毒 血 清 型 別 並 不 容 易, 通 常 需 籍 助 於 實 驗 室 診 斷 才 能 確 定 ; 實 驗 室 主 要 是 以 偵 測 抗 原 及 血 清 學 的 方 式 目 前 本 局 研 究 檢 驗 中 心 及 病 毒 性 感 染 症 合 約 實 驗 室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反 轉 錄 酵 素 - 聚 合 酵 素 鏈 鎖 反 應 ( Reverse Transcriptase-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RT-PCR) 病 毒 分 離 及 血 清 學 檢 驗 等 反 轉 錄 酵 素 - 聚 合 酵 素 鏈 鎖 反 應, 是 利 用 設 計 好 的 特 殊 核 酸 序 列 與 檢 體 內 可 配 對 的 核 酸 結 合, 將 核 酸 大 量 複 製 到 可 以 偵 測 的 濃 度 這 種 檢 驗 具 有 很 高 的 敏 感 度, 理 論 上 檢 體 內 只 要 有 一 個 腸 病 毒 就 可 以 偵 測 出 來, 而 且 檢 驗 時 間 只 需 數 小 時, 目 前 已 用 於 腸 病 毒 71 型 的 快 速 檢 驗 病 毒 分 離 是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檢 體 來 源 包 括 : 咽 喉 拭 子 或 咽 喉 洗 液 糞 便 或 肛 門 拭 子 脊 髓 液 或 水 泡 內 滲 出 液 及 臟 器 等 臨 床 檢 體 除 了 克 沙 奇 A 族 及 B 族 病 毒 常 用 初 生 ( 出 生 24 小 時 內 ) 乳 鼠 進 行 檢 測, 已 發 病 的 表 徵 作 為 區 別 ; 目 前 則 以 組 織 或 細 胞 培 養 來 分 離 病 毒, 由 於 腸 病 毒 的 型 別 眾 多, 所 以 使 用 的 細 胞 株 亦 非 常 廣 泛, 常 用 的 細 胞 如 RD HeLa Hep-2 和 初 代 猴 腎 細 胞 (Vero MK) 及 MRC5 等 細 胞 腸 病 毒 會 使 細 胞 產 生 細 胞 病 變, 再 用 間 接 免 疫 螢 光 法 (IFA) 或 分 子 生 物 學 鑑 定 病 毒 的 血 清 型 別 血 清 學 檢 驗 也 可 協 助 病 毒 的 診 斷, 運 用 酵 素 免 疫 分 析 法 (ELISA) 偵 測 特 異 性 IgM 抗 體, 或 中 和 試 驗 (Neutralization test) 偵 測 急 性 期 與 恢 復 期 兩 者 血 清 IgG 抗 體, 均 可 證 明 近 期 是 否 曾 遭 受 腸 病 毒 感 染 8

9 在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6 到 9 天 內, 病 毒 也 可 能 從 血 液 分 離 出 來, 而 在 受 侵 犯 器 官 病 理 解 剖 的 檢 體 中 亦 可 找 到 腸 病 毒 採 檢 時 間 愈 早, 實 驗 室 診 斷 成 功 的 機 會 愈 高, 採 檢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考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事 項 ( 附 件 一 ) 六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治 療 目 前 並 沒 有 特 效 藥, 只 能 採 取 支 持 療 法, 絕 大 多 數 患 者 會 自 行 痊 癒, 對 於 腸 病 毒 重 症 患 者 之 治 療, 可 參 考 本 局 編 印 之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101 年 修 訂 ) 其 中 有 關 靜 脈 注 射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治 療 效 果 到 目 前 仍 有 待 確 認, 有 零 星 的 報 告 指 出 免 疫 球 蛋 白 有 些 治 療 效 果, 也 有 研 究 發 現 如 果 所 使 用 的 免 疫 球 蛋 白 含 有 高 濃 度 的 特 定 腸 病 毒 抗 體, 的 確 可 以 縮 短 病 毒 血 症 的 期 間, 但 是 一 般 的 免 疫 球 蛋 白 是 否 含 有 目 前 流 行 的 特 定 腸 病 毒 抗 體 則 無 法 確 定, 所 以 對 於 病 情 嚴 重 而 有 生 命 危 險 的 患 者 可 以 考 慮 使 用, 至 於 沒 有 特 殊 併 發 症 的 腸 病 毒 感 染, 則 不 需 要 使 用 免 疫 球 蛋 白, 適 用 對 象 可 參 考 前 揭 注 意 事 項 之 腸 病 毒 感 染 嚴 重 病 例 靜 脈 注 射 免 疫 球 蛋 白 之 適 應 症 另 有 一 些 藥 廠 發 展 出 可 以 抑 制 腸 病 毒 的 藥 物, 其 作 用 機 制 大 多 是 抑 制 腸 病 毒 對 於 人 類 細 胞 的 感 染 能 力, 但 是 這 些 藥 物 都 還 在 初 期 的 試 驗 階 段, 尤 其 是 對 於 小 孩 的 安 全 性 都 還 沒 經 過 適 當 評 估, 所 以 還 無 法 使 用 七 通 報 及 個 案 追 蹤 ( 一 )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 依 據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屬 於 第 三 類 傳 染 病, 醫 師 或 醫 療 ( 事 ) 機 構 於 診 治 或 發 現 符 合 或 疑 似 下 述 定 義 之 病 人 時, 應 於 一 週 內 向 當 地 衛 生 局 報 告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例 定 義 ( 通 報 定 義 ) 如 下 : 病 例 須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中 至 少 一 項 : 出 現 典 型 的 手 足 口 病 或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與 病 例 有 流 行 病 學 上 9

10 相 關 的 腸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同 時 有 肌 躍 型 抽 搐 (myoclonic jerks) 之 症 狀 或 併 發 腦 炎 急 性 肢 體 麻 痺 症 候 群 急 性 肝 炎 心 肌 炎 急 性 心 肌 病 變 心 肺 衰 竭 等 嚴 重 病 例 出 生 三 個 月 內 嬰 兒, 出 現 心 肌 炎 肝 炎 腦 炎 血 小 板 下 降 多 發 性 器 官 衰 竭 等 敗 血 症 徵 候, 並 排 除 細 菌 等 其 他 常 見 病 原 感 染 者 ( 二 ) 疑 似 腸 病 毒 群 聚 事 件 : 同 一 機 構 內, 出 現 兩 名 以 上 疑 似 病 例, 且 有 人 時 地 流 行 病 學 相 關 即 屬 聚 集 惟 依 腸 病 毒 傳 染 特 性, 聚 集 事 件 屢 見 不 鮮, 考 量 實 驗 室 及 防 疫 人 力 負 荷, 重 大 聚 集 事 件 ( 發 生 於 醫 院 診 所 嬰 兒 室 新 生 兒 病 房 托 嬰 中 心 產 後 護 理 中 心 等 場 所, 個 案 為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高 危 險 群 ) 始 須 進 行 通 報 及 採 檢 ( 三 ) 疑 似 腸 病 毒 重 症 通 報 個 案 病 歴 調 閱 由 於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之 研 判, 需 合 併 臨 床 症 狀 及 檢 驗 結 果, 故 於 通 報 後 除 立 即 採 取 檢 體 之 外, 需 配 合 調 閱 相 關 病 歴 資 料, 以 利 個 案 研 判 確 定 個 案 須 密 切 追 蹤 病 況 至 出 院 為 止 ( 四 ) 腸 病 毒 重 症 確 定 個 案 後 遺 症 追 蹤 為 全 面 瞭 解 國 內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之 疾 病 負 擔, 對 於 出 院 後 仍 未 完 全 復 原, 且 有 後 遺 症 之 個 案, 需 於 發 病 6 個 月 後 追 蹤 個 案 之 復 原 狀 況, 以 建 立 相 關 資 料 庫, 供 後 續 疫 苗 效 益 評 估 及 訂 定 防 治 策 略 參 考 10

11 貳 防 治 工 作 面 臨 問 題 一 病 原 分 布 廣 泛 且 生 存 力 強 腸 病 毒 分 布 於 全 球 各 地, 而 且 一 直 持 續 性 的 存 在 於 人 類 生 活 環 境 之 中 臺 灣 地 處 亞 熱 帶, 全 年 皆 可 能 有 感 染 個 案 發 生 加 上 每 年 約 有 二 十 餘 萬 新 生 兒 出 生, 常 成 為 易 感 染 的 危 險 族 群, 因 此,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的 流 行, 每 年 仍 將 週 期 性 地 出 現 二 病 毒 型 別 眾 多, 尚 無 疫 苗 或 特 效 藥 可 預 防 或 治 療 腸 病 毒 的 型 別 相 當 多, 流 行 型 別 依 地 區 及 季 節 稍 有 不 同, 感 染 某 一 型 腸 病 毒 後, 只 對 該 型 病 毒 具 有 免 疫 力, 並 不 能 保 護 不 受 其 他 型 別 病 毒 感 染, 且 目 前 除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外, 尚 無 疫 苗 或 特 效 藥 可 預 防 或 治 療 三 傳 染 途 徑 多 元, 且 患 者 可 長 期 性 的 釋 出 病 毒 腸 病 毒 的 傳 染 性 極 強, 可 經 由 腸 胃 道 ( 糞 口 水 食 物 ) 及 呼 吸 道 ( 飛 沫 咳 嗽 打 噴 嚏 ) 傳 染, 亦 可 經 由 接 觸 患 者 口 鼻 分 泌 物 而 受 到 感 染 在 發 病 前 數 天, 喉 嚨 及 糞 便 即 都 有 病 毒 存 在, 而 患 者 可 持 續 經 由 糞 便 排 出 病 毒, 時 間 長 達 8 到 12 週 之 久, 成 為 潛 在 感 染 源, 增 加 防 治 上 的 困 難 四 無 症 狀 感 染 者 多, 不 自 覺 傳 播 病 毒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約 有 50% 到 80% 的 人 不 會 發 病, 或 只 有 類 似 一 般 感 冒 的 輕 微 症 狀, 常 不 自 覺 成 為 傳 播 媒 介, 將 病 毒 傳 給 免 疫 系 統 尚 未 發 展 成 熟 的 嬰 幼 童, 引 發 嚴 重 症 狀, 且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交 通 便 利, 若 未 及 時 控 制, 很 容 易 造 成 全 面 流 行 五 民 眾 對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認 知 有 待 提 昇 雖 然 腸 病 毒 傳 染 力 強, 但 可 藉 由 衛 生 保 健 習 慣 的 養 成, 有 效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故 防 治 重 點 以 積 極 宣 導 民 眾 勤 洗 手, 養 成 個 人 良 好 衛 11

12 生 習 慣 的 預 防 觀 念 為 主 惟 依 據 本 局 101 年 所 進 行 之 腸 病 毒 防 疫 相 關 政 策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民 眾 對 於 腸 病 毒 的 正 確 洗 手 時 機 方 面, 普 遍 可 達 93% 以 上, 但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及 就 醫 觀 念 等 常 識 之 認 知 程 度 仍 有 待 加 強, 為 有 效 降 低 民 眾 感 染 腸 病 毒 機 會, 及 重 症 致 死 率 與 後 遺 症 的 發 生, 相 關 預 防 知 識 之 宣 導 須 更 為 落 實 六 部 分 臨 床 醫 師 對 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徵 認 知 不 足, 錯 失 治 療 契 機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之 治 療, 首 重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惟 部 分 第 一 線 臨 床 醫 師, 如 無 照 護 腸 病 毒 重 症 病 患 之 經 驗, 對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徵 認 知 不 足, 在 診 治 病 童 時, 若 無 照 會 小 兒 專 科 醫 師 診 治, 可 能 影 響 醫 護 品 質 七 導 致 併 發 重 症, 進 而 產 生 後 遺 症 或 死 亡 的 因 素 很 多, 無 法 杜 絕 死 亡 病 例 的 發 生 患 者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導 致 併 發 重 症, 進 而 產 生 後 遺 症 或 死 亡 的 因 素 很 多, 例 如 病 毒 的 毒 性 患 者 本 身 的 免 疫 反 應 就 醫 時 機 及 診 斷 處 置 等, 故 目 前 尚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死 亡 病 例 的 發 生 12

13 參 防 治 策 略 本 著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之 基 本 精 神, 結 合 所 有 可 用 之 資 源, 參 考 國 內 歷 年 防 治 經 驗 及 腸 病 毒 生 物 特 性, 研 訂 相 關 防 治 策 略, 包 括 加 強 監 測 及 蒐 集 資 料 加 強 個 人 衛 生 等 方 法, 同 時 結 合 傳 染 病 三 段 五 級 的 預 防 概 念 來 研 訂 防 治 策 略, 包 括 規 劃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 初 段 預 防 )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及 技 術 發 展 ( 次 段 預 防 ), 以 及 提 昇 醫 護 品 質 ( 末 段 預 防 ) 等, 俾 提 供 全 民 專 業 防 疫 服 務, 快 速 而 正 確 的 提 供 疫 病 資 訊, 有 效 地 進 行 疫 病 的 預 防 撲 滅 及 控 制, 使 全 民 能 免 於 疫 病 威 脅 的 恐 懼, 進 而 保 障 全 民 的 健 康 一 初 段 預 防 ( 一 ) 規 劃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 充 實 一 般 民 眾 教 ( 托 ) 育 人 員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及 醫 護 衛 生 防 疫 人 員 之 防 治 知 能 1. 宣 導 重 點 : (1) 腸 病 毒 之 流 行 季 節 與 病 毒 簡 介 傳 染 途 徑 臨 床 症 狀 等 相 關 知 識 (2) 當 前 醫 藥 科 技 無 法 有 效 杜 絕 腸 病 毒 的 感 染, 而 且 沒 有 藥 物 可 供 治 療, 亦 無 疫 苗 可 供 預 防, 只 有 個 人 保 持 良 好 衛 生 習 慣, 才 能 避 免 自 己 受 到 病 毒 感 染 (3) 養 成 正 確 洗 手 等 衛 生 習 慣, 且 毛 巾 手 帕 等 需 保 持 清 潔, 落 實 生 病 不 上 學 之 防 疫 觀 念 (4) 玩 具 應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並 避 免 幼 兒 將 其 放 入 口 中 咬 弄 (5) 絕 大 部 分 腸 病 毒 感 染 症 都 會 痊 癒, 只 有 極 少 部 分 會 併 發 重 症 (6) 鼓 勵 哺 育 母 乳, 增 加 嬰 兒 之 抵 抗 力 (7) 腸 病 毒 患 者 應 戴 口 罩, 及 其 口 鼻 分 泌 物 的 處 理 13

14 (8) 腸 病 毒 感 染 引 發 重 症 之 前 兆 病 徵 (9)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參 考 措 施 (10) 腸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之 通 報 作 業 與 併 發 重 症 個 案 之 轉 診 體 系 (11)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之 檢 體 採 集 保 存 運 送 及 檢 驗 之 作 業 程 序 與 注 意 事 項 2. 實 施 方 法 : (1) 印 製 海 報 單 張 等 宣 導 品, 透 過 教 育 衛 生 等 體 系, 分 發 予 學 童 及 民 眾 (2) 透 過 報 紙 雜 誌 電 視 廣 播 網 路 通 路 等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3) 透 過 各 式 戶 外 媒 體, 例 如 : 戶 外 電 子 視 訊 牆 高 速 公 路 休 息 站 機 場 捷 運 或 加 油 站 看 板 等 途 徑, 宣 導 腸 病 毒 防 治 之 相 關 資 訊 (4) 協 調 民 眾 出 入 較 多 之 連 鎖 商 店, 協 助 張 貼 腸 病 毒 防 治 相 關 海 報 及 擺 放 宣 導 單 張 等 (5) 於 腸 病 毒 感 染 流 行 季 節 來 臨 之 前, 透 過 大 眾 媒 體, 針 對 一 般 民 眾, 加 強 宣 導 如 何 預 防 腸 病 毒 感 染 以 及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之 徵 兆 (6) 藉 由 疾 病 管 制 局 電 腦 網 頁, 介 紹 治 防 腸 病 毒 的 相 關 資 訊 (7) 利 用 健 保 電 子 報 防 疫 速 訊 及 致 醫 界 通 函, 提 供 宣 導 資 料 至 公 私 立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醫 護 學 會 及 醫 療 院 所, 以 擴 大 宣 導 效 果 (8) 請 相 關 公 會 學 會 協 會 於 發 行 之 刊 物 上, 刊 登 腸 病 毒 防 治 相 關 資 訊, 並 加 強 宣 導 正 確 洗 手 (9)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撰 文 介 紹 正 確 之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識, 發 表 於 14

15 報 章 雜 誌 及 醫 療 衛 生 雜 誌 通 訊 等, 或 接 受 電 視 廣 播 訪 談, 宣 導 腸 病 毒 相 關 知 識 與 預 防 方 法 (10) 由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結 合 社 區 衛 生 促 進 委 員 會 等 民 間 力 量, 培 訓 在 地 化 衛 教 種 子 人 員, 利 用 村 里 民 會 議 社 區 聚 會 活 動 及 社 區 電 臺, 深 入 各 家 庭, 加 強 宣 導 正 確 之 洗 手 方 式 及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識 (11) 洽 請 教 育 機 關 透 過 學 校 體 系, 利 用 衛 生 教 育 課 程 週 會 朝 會 等 時 機, 對 學 生 加 強 宣 導 ; 經 由 班 級 母 姐 會 家 庭 聯 絡 簿 及 家 庭 訪 視 等 管 道, 加 強 提 供 學 生 家 長 腸 病 毒 之 防 治 資 訊 (12) 透 過 醫 政 管 理 體 系 各 級 政 府 教 育 體 系 及 社 政 體 系, 加 強 宣 導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幼 兒 保 育 人 員 及 醫 事 人 員 有 關 腸 病 毒 防 治 之 知 識 與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等 衛 生 習 慣 之 養 成 (13)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推 展 正 確 洗 手 運 動 (14) 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與 該 地 醫 事 團 體 合 作, 辦 理 該 縣 市 衛 生 工 作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及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防 治 腸 病 毒 之 講 習 活 動 (15) 委 託 教 育 團 體 醫 院 感 染 症 醫 學 會 及 小 兒 科 醫 學 會 等 團 體, 辦 理 幼 教 保 育 人 員 及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之 研 習 會 (16) 由 衛 生 局 所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幼 稚 園 與 托 育 機 構, 對 其 教 職 員 工 生 進 行 講 習 與 資 料 分 發 等 宣 導 (17) 辦 理 民 眾 腸 病 毒 防 治 常 識 認 知 度 調 查, 以 了 解 衛 教 成 效 ( 二 ) 適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或 召 開 記 者 會, 提 醒 民 眾 注 意 防 範 ( 三 ) 加 強 兒 童 常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之 衛 生 督 核, 降 低 感 染 機 會 ( 四 ) 修 訂 腸 病 毒 防 治 相 關 手 冊, 灌 輸 教 ( 托 ) 育 人 員 之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識, 強 化 防 疫 人 員 防 治 知 能 15

16 ( 五 ) 透 過 多 元 資 訊 管 道, 如 本 局 英 文 網 頁 國 際 疫 情 網 站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與 國 外 相 關 機 構 及 單 位 進 行 疫 情 資 訊 交 流 ( 六 ) 積 極 參 與 亞 太 地 區 防 疫 活 動 及 國 際 會 議, 進 行 防 疫 經 驗 交 流 與 共 享 二 次 段 預 防 ( 一 ) 進 行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相 關 研 究 ( 二 ) 運 用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自 我 檢 查 表 ( 附 件 二 ) 腸 病 毒 71 型 相 關 病 徵 及 疑 似 重 症 轉 診 時 機 ( 宣 導 版 ) ( 附 件 三 ), 與 製 作 相 關 宣 導 影 像 與 短 片 等, 積 極 宣 導 民 眾 注 意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及 時 就 醫, 並 提 醒 臨 床 醫 師 注 意 診 斷, 必 要 時 轉 診, 掌 握 治 療 黃 金 時 間 ( 三 ) 維 持 區 域 性 病 毒 檢 驗 標 準 實 驗 室 運 作, 建 置 區 域 性 之 病 毒 檢 驗 監 測 與 支 援 系 統, 即 時 掌 握 國 內 腸 病 毒 之 流 行 趨 勢 及 其 流 行 血 清 型 別 之 變 動 情 形, 提 昇 總 體 實 驗 室 之 診 斷 水 準, 加 強 大 規 模 流 行 時 血 清 型 別 之 全 面 監 控 與 醫 療 檢 診 之 服 務 品 質 三 末 段 預 防 ( 一 ) 建 置 及 維 持 諮 詢 管 道, 聘 請 醫 療 學 術 界 專 家 協 助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例 治 療 之 諮 詢, 訂 定 相 關 處 理 綱 要 及 注 意 事 項, 提 供 臨 床 醫 師 參 考, 及 提 供 疑 似 重 大 群 聚 感 染 事 件 之 處 置 建 議 ( 二 ) 於 傳 染 病 數 位 學 習 網 建 置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提 供 再 教 育 學 分, 鼓 勵 醫 師 上 網 學 習 ( 三 ) 辦 理 醫 師 專 業 講 習 訓 練, 提 昇 腸 病 毒 醫 護 品 質, 降 低 腸 病 毒 重 症 致 死 率 ( 四 ) 適 時 更 新 腸 病 毒 責 任 醫 院 名 單, 建 立 醫 院 間 橫 向 聯 繫 窗 口, 加 速 轉 診 效 率 16

17 肆 預 防 保 健 一 腸 病 毒 預 防 腸 病 毒 的 傳 染 力 極 強, 但 可 透 過 簡 單 的 衛 生 保 健 動 作 -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有 效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二 預 防 方 法 ( 一 ) 勤 洗 手, 養 成 良 好 的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 二 ) 均 衡 飲 食 適 度 運 動 及 充 足 睡 眠, 以 提 昇 免 疫 力 ( 三 ) 生 病 時, 應 儘 速 就 醫, 請 假 在 家 多 休 息 ( 四 ) 注 意 居 家 環 境 的 衛 生 清 潔 及 通 風 ( 五 ) 流 行 期 間, 避 免 出 入 人 潮 擁 擠 空 氣 不 流 通 的 公 共 場 所 ( 六 ) 儘 量 不 要 與 疑 似 病 患 接 觸, 尤 其 是 孕 婦 新 生 兒 及 幼 童 ( 七 ) 新 生 兒 可 多 餵 食 母 乳, 以 提 高 抵 抗 力 ( 八 ) 兒 童 玩 具 ( 尤 其 是 帶 毛 玩 具 ) 經 常 清 洗 消 毒 ( 九 ) 幼 童 之 照 顧 者 或 接 觸 者 應 特 別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三 消 毒 方 法 ( 一 ) 消 毒 方 法 的 選 用 : 1. 腸 病 毒 對 酸 及 許 多 化 學 藥 物 具 抵 抗 性, 如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清 潔 消 毒 劑 及 酒 精, 均 無 法 殺 死 腸 病 毒 2. 醛 類 鹵 素 類 消 毒 劑 ( 如 市 售 含 氯 漂 白 水 ) 可 使 腸 病 毒 失 去 活 性 3. 腸 病 毒 於 室 溫 可 存 活 數 天,4 可 存 活 數 週, 冷 凍 下 可 存 活 數 月 以 上, 但 在 50 以 上 的 環 境, 很 快 就 會 失 去 活 性, 所 以 食 物 經 過 加 熱 處 理, 或 將 內 衣 褲 浸 泡 熱 水, 都 可 以 有 效 減 少 腸 病 毒 傳 播 4. 乾 燥 可 降 低 腸 病 毒 在 室 溫 下 存 活 的 時 間 5. 紫 外 線 可 降 低 病 毒 活 性 6. 選 用 通 過 本 局 委 託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策 進 會 審 查 推 薦 之 防 17

18 疫 產 品 或 其 他 有 效 之 消 毒 藥 品 ( 二 ) 含 氯 漂 白 水 之 使 用 方 法 ( 使 用 時 請 穿 戴 防 水 手 套 並 注 意 安 全 ): 1. 一 般 環 境 消 毒, 建 議 使 用 500ppm 濃 度 之 漂 白 水 2. 針 對 病 童 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 污 染 之 物 品 或 表 面, 建 議 使 用 1000ppm 之 漂 白 水 3. 以 泡 製 500ppm 含 氯 漂 白 水 為 例 : (1) 取 巿 售 家 庭 用 漂 白 水 ( 濃 度 一 般 在 5 到 6%)5 湯 匙 ( 一 般 喝 湯 用 的 湯 匙, 約 15 至 20cc) (2) 加 入 10 公 升 的 自 來 水 中 ( 大 寶 特 瓶 每 瓶 容 量 1,250cc,8 瓶 即 等 於 10 公 升 ), 攪 拌 均 勻 即 可 註 : 如 無 法 區 分 為 腸 病 毒 或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 諾 羅 病 毒 或 輪 狀 病 毒 ) 感 染, 則 建 議 參 考 校 園 環 境 消 毒 與 嘔 吐 物 及 排 泄 物 消 毒 處 理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請 參 閱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專 業 版 ) > 傳 染 病 介 紹 > 疾 病 介 紹 >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 宣 導 素 材 > 衛 教 宣 導 建 議 > 學 校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防 治 手 冊 之 附 件 四 ), 使 用 5000ppm 濃 度 之 漂 白 水 處 理 嘔 吐 物 及 排 泄 物, 以 徹 底 殺 滅 病 毒, 避 免 疫 情 擴 大 ( 三 ) 環 境 消 毒 重 點 : 1. 不 需 要 大 規 模 噴 藥 消 毒 2. 只 需 對 於 常 接 觸 物 體 表 面 ( 門 把 課 桌 椅 餐 桌 嬰 兒 床 柵 欄 及 樓 梯 扶 把 等 ) 玩 具 遊 樂 設 施 寢 具 及 書 本 等 做 重 點 性 消 毒 3. 清 洗 完 畢 的 物 體 移 至 戶 外, 接 受 陽 光 照 射, 藉 由 紫 外 線 殺 滅 病 毒 18

19 伍 分 工 腸 病 毒 防 治 工 作, 除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及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 直 轄 巿 及 各 縣 巿 政 府 )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外, 由 於 事 涉 教 ( 托 ) 育 機 構 之 健 康 管 理, 故 需 教 育 內 政 等 各 部 局 ( 處 ) 與 衛 生 單 位 密 切 配 合, 其 配 合 事 項 如 下 : 一 教 育 部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 一 ) 督 導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防 疫 工 作, 請 各 級 學 校 了 解 學 生 病 假 原 因, 並 配 合 校 安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表 或 學 校 傳 染 病 監 視 通 報 系 統 通 報, 以 速 採 行 防 治 措 施 ( 二 ) 督 導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協 助 衛 生 單 位 推 動 學 校 衛 生 教 育 及 宣 導 活 動, 提 高 學 生 與 家 長 對 腸 病 毒 防 治 之 認 知 ( 三 ) 督 導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衛 生 單 位 辦 理 教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二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處 ) ( 一 ) 督 導 幼 兒 托 育 機 構, 協 助 衛 生 單 位 推 動 腸 病 毒 衛 生 教 育 及 宣 導 活 動, 提 升 機 構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知 能 ( 二 ) 督 導 各 級 幼 托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辦 理 幼 兒 托 育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三 衛 生 局 ( 一 ) 評 估 轄 區 防 治 現 況, 規 劃 切 合 當 地 需 求,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資 源 或 組 織 的 多 元 化 防 治 策 略 ( 二 ) 蒐 集 及 研 判 轄 區 腸 病 毒 疫 情 之 聚 集 情 形 或 嚴 重 度, 採 取 必 要 之 防 治 措 施 ( 三 ) 辦 理 腸 病 毒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及 活 動, 每 年 3 到 10 月 定 期 提 報 辦 理 情 形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 四 ) 加 強 跨 局 處 合 作, 由 教 育 局 ( 處 ) 社 會 局 ( 處 ) 督 導 所 屬 教 ( 托 ) 19

20 育 機 構, 共 同 加 強 疫 情 監 視 及 衛 生 教 育 等 防 治 工 作 ( 五 ) 辦 理 防 疫 醫 事 教 育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腸 病 毒 防 治 訓 練 及 講 習 ( 六 ) 辦 理 教 ( 托 ) 育 機 構 醫 療 機 構 公 共 場 所 等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輔 導, 並 提 報 查 核 情 形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 附 件 四 ) ( 七 ) 訂 定 轄 區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復 課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復 課 決 策 機 制 與 流 程, 並 辦 理 通 報 及 追 蹤 事 宜, 做 為 全 國 流 行 情 形 研 判 之 參 考 ( 八 ) 針 對 防 治 策 略, 訂 定 合 宜 之 過 程 指 標, 而 不 單 以 場 次 人 次 為 評 估 標 的, 以 利 落 實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 九 ) 與 醫 療 院 所 密 切 連 繫, 掌 握 住 院 及 疑 似 重 症 病 例, 接 獲 疑 似 重 症 或 死 亡 病 例 通 報 時, 應 即 刻 督 導 通 報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個 案 之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表 現 資 料, 及 登 錄 傳 染 病 通 報 管 理 系 統, 並 採 取 檢 體 送 交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昆 陽 實 驗 室 或 認 可 傳 染 病 檢 驗 機 構 ( 請 參 閱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專 業 版 )- 通 報 與 檢 驗 類 - 認 可 傳 染 病 檢 驗 機 構 相 關 訊 息, 送 驗 前 請 電 話 連 繫 ) 檢 驗 ( 十 ) 接 獲 疑 似 院 內 嬰 兒 室 新 生 兒 病 房 腸 病 毒 聚 集 感 染 事 件, 或 發 現 某 托 嬰 中 心 或 產 後 護 理 中 心 等 場 所 之 嬰 兒, 陸 續 因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就 診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疾 病 管 制 局 各 分 局, 會 同 諮 詢 委 員 或 防 疫 醫 師,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與 採 檢, 將 所 有 檢 體 併 同 檢 體 清 冊 送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昆 陽 實 驗 室 檢 驗 ( 十 一 ) 辦 理 疑 似 腸 病 毒 重 症 個 案 疫 情 調 查, 病 患 如 死 亡, 應 勸 導 家 屬 進 行 屍 體 病 理 解 剖 (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所 訂 之 屍 體 解 剖 喪 葬 費 用 補 助 標 準 第 二 條, 每 一 個 案 發 給 喪 葬 補 助 費 新 台 幣 30 萬 元 ), 以 利 釐 清 死 因 ( 十 二 ) 因 應 醫 療 資 源 變 動, 若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具 備 收 治 疑 似 重 症 患 者 能 力, 且 有 意 願 成 為 責 任 醫 院, 可 向 本 局 相 關 分 局 反 映, 視 20

21 該 區 指 揮 官 評 估 結 果 決 定 是 否 納 入 四 醫 護 人 員 ( 一 ) 由 於 病 程 變 化 快, 容 易 引 起 醫 療 糾 紛, 第 一 線 醫 師 解 釋 病 程 演 變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當 病 童 罹 患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手 足 口 病, 或 病 童 之 親 密 接 觸 者 有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手 足 口 病 時, 出 現 以 下 狀 況 時, 應 儘 速 轉 診 治 療 : 1. 神 經 系 統 病 徵 : 包 括 持 續 昏 睡 持 續 嘔 吐 肌 躍 型 抽 搐 意 識 改 變 急 性 肢 體 麻 痺 抽 搐 顱 神 經 功 能 異 常 等 神 經 學 異 常 2. 交 感 神 經 病 徵 : 包 括 臉 色 蒼 白 血 壓 上 升 體 溫 正 常 時 心 跳 過 快 全 身 冒 冷 汗 肢 體 顫 抖 (tremor) 高 血 糖 等 3. 心 肺 系 統 病 徵 : 包 括 呼 吸 急 促 心 跳 過 速 或 過 慢 血 壓 上 升 或 下 降 脈 搏 微 弱 輕 微 運 動 導 致 呼 吸 急 促 臉 色 蒼 白 皮 膚 發 紺 手 腳 冰 冷 等 4. 有 關 腸 病 毒 重 症 診 斷 與 轉 診, 請 參 考 腸 病 毒 71 型 相 關 病 徵 及 疑 似 重 症 轉 診 時 機 ( 宣 導 版 ) ( 附 件 三 ) 與 腸 病 毒 重 症 責 任 醫 院 名 單 ( 請 參 閱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專 業 版 )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 治 療 照 護 ) ( 二 ) 要 特 別 注 意 病 患 胸 部 X 光 變 化, 心 電 圖 心 肌 炎 的 肌 肉 層 變 化 心 肌 超 音 波, 並 給 予 最 好 的 呼 吸 照 顧 ( 三 ) 發 現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患 時, 應 於 1 週 內 通 報, 並 配 合 採 取 相 關 檢 體 ( 請 參 考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事 項 如 附 件 一 ) 及 提 供 病 歷 ( 四 ) 對 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患 之 治 療, 可 參 考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臨 床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請 參 閱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專 業 版 )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 治 療 照 護 ) 21

22 ( 五 ) 產 科 病 房 及 新 生 兒 病 房 有 疑 似 病 患 ( 包 括 住 院 患 者 或 醫 護 人 員 ) 必 須 立 即 處 置, 並 予 以 隔 離 避 免 接 觸 其 他 病 患, 尤 其 是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參 考 措 施 如 附 件 六 ) 如 發 現 疑 似 院 內 聚 集 事 件, 或 發 現 某 托 嬰 中 心 或 產 後 護 理 中 心 等 場 所 之 嬰 兒, 陸 續 因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就 診 時, 敬 請 通 知 轄 區 衛 生 局, 並 配 合 必 要 之 疫 情 調 查 與 協 助 採 檢 ( 六 ) 注 意 處 理 病 患 之 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 ( 七 ) 死 亡 病 患 如 同 意 施 行 屍 體 病 理 解 剖, 請 協 助 採 集 腦 心 臟 等 病 理 組 織 及 其 他 相 關 檢 體 五 教 ( 托 ) 育 機 構 與 人 員 ( 一 ) 教 育 幼 ( 學 ) 童 正 確 之 腸 病 毒 傳 染 途 徑 預 防 方 法 及 相 關 知 識, 並 透 過 母 姐 會 家 庭 訪 視 家 庭 聯 絡 簿 及 分 發 宣 導 單 張 等 方 式, 提 供 家 長 腸 病 毒 防 治 資 訊 ( 二 ) 提 供 潔 淨 之 廁 所 與 洗 手 設 備 安 全 之 自 來 水 及 適 當 數 量 之 肥 皂 或 洗 潔 劑 等, 並 加 強 教 導 幼 ( 學 ) 童 洗 手 習 慣 之 養 成, 保 持 教 室 之 清 潔 與 通 風, 限 制 各 班 幼 ( 學 ) 童 人 數, 避 免 過 於 擁 擠, 維 持 寬 敞 空 間 ( 三 ) 避 免 提 供 帶 毛 玩 具, 玩 具 應 經 常 消 毒 清 洗 擦 乾 淨, 並 避 免 兒 童 咬 弄 玩 具, 將 口 沫 殘 留 於 玩 具 上 ; 遊 樂 設 施 如 電 動 馬 溜 滑 梯 鞦 韆 等 要 定 期 清 潔 ( 四 ) 進 行 清 掃 或 消 毒 工 作 ( 尤 其 清 掃 廁 所 ) 時,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戴 防 水 手 套 口 罩 等 防 護 衣 物, 工 作 完 畢 後 手 套 應 取 下, 避 免 碰 觸 其 他 物 品 而 造 成 污 染 ( 五 ) 工 作 人 員 替 嬰 幼 兒 更 換 尿 片 時, 要 注 意 衛 生, 事 前 事 後 均 應 正 確 洗 手, 並 妥 善 處 理 污 穢 物 ( 六 ) 隨 時 注 意 幼 ( 學 ) 童 之 健 康 與 請 假 情 形, 出 現 異 常 時, 應 聯 繫 家 長 瞭 解 原 因, 如 有 疑 似 腸 病 毒 感 染 聚 集, 應 立 即 通 知 教 育 22

23 社 政 及 衛 生 單 位, 並 參 考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課 及 兒 童 請 假 建 議 ( 附 件 六 ) 辦 理 ( 七 ) 對 疑 似 感 染 腸 病 毒 之 幼 ( 學 ) 童,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避 免 與 其 他 幼 ( 學 ) 童 有 親 密 之 接 觸 行 為, 可 建 議 就 醫 治 療, 並 全 力 與 家 長 溝 通, 設 法 說 服 家 長 讓 病 童 在 家 休 息 至 少 一 星 期, 或 直 至 無 發 燒 現 象 如 病 童 無 法 請 假, 可 請 其 戴 口 罩 上 課, 並 與 其 他 幼 ( 學 ) 童 適 度 區 隔, 降 低 疾 病 傳 播 的 機 會 23

24 附 件 一 檢 體 採 檢 及 送 驗 事 項 註 : 最 新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專 業 版 )- 通 報 與 檢 驗 類 - 檢 驗 資 訊 - 檢 體 採 檢 - 防 疫 檢 體 採 檢 手 冊 24

25 附 件 二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自 我 檢 查 表 親 愛 的 家 長 : 大 多 數 人 在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約 7 至 10 天 即 能 痊 癒, 但 是 有 極 少 數 的 人 感 染 腸 病 毒 後, 會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如 腦 炎 腦 膜 炎 急 性 肢 體 麻 痺 症 候 群 等 另 外, 根 據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若 家 中 有 第 二 個 幼 兒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要 特 別 小 心 注 意 其 病 情 的 發 展, 因 為 第 二 個 病 患 所 接 受 的 腸 病 毒 之 病 毒 量 往 往 較 高, 其 嚴 重 程 度 可 能 提 高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已 有 很 好 的 治 療 方 式, 因 此, 若 家 中 幼 兒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自 症 狀 開 始 後 7 天 內 要 特 別 注 意 觀 察 病 童 是 否 出 現 腸 病 毒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 如 下 表 所 列 之 一 者 ), 並 迅 速 送 往 大 醫 院 就 醫, 以 避 免 小 孩 病 情 惡 化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有 無 嗜 睡 意 識 改 變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除 了 一 直 想 睡 外, 病 童 顯 得 意 識 模 糊 眼 神 呆 滯 或 疲 倦 無 力, 原 來 活 潑 的 小 孩 會 變 得 安 静 不 想 動, 但 發 燒 本 身 就 會 影 響 小 孩 活 力, 所 以 上 述 症 狀 的 判 斷 應 以 體 溫 正 常 時 的 精 神 活 力 為 準 肌 躍 型 抽 搐 ( 無 故 驚 嚇 或 突 然 間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 通 常 是 在 睡 眠 中 時 出 現 被 驚 嚇 或 突 然 間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隨 著 病 情 變 化 嚴 重 時, 在 清 醒 時 也 會 出 現 另 外, 病 童 可 能 因 肌 躍 型 抽 搐 症 狀 而 變 得 無 法 入 眠 持 續 嘔 吐 嘔 吐 可 為 腦 壓 上 升 的 症 狀 表 現 之 一, 嘔 吐 次 數 愈 多 愈 欲 要 注 意, 尤 其 是 伴 隨 嗜 睡 活 力 下 降, 或 只 有 嘔 吐 而 無 腹 痛 腹 瀉 等 腸 胃 炎 症 狀 時,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呼 吸 急 促 或 心 跳 加 快 小 孩 安 靜 且 體 溫 正 常 時, 心 跳 每 分 鐘 120 次 以 上 若 您 想 知 道 更 多 腸 病 毒 的 資 訊, 可 逕 洽 當 地 衛 生 局 或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站 查 詢 ( 25

26 附 件 三 腸 病 毒 71 型 相 關 病 徵 及 疑 似 重 症 轉 診 時 機 ( 宣 導 版 )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病 徵 及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一 般 病 徵 :0 至 5 歲 要 特 別 注 意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多 以 手 足 口 病 表 現, 有 些 病 例 的 手 腳 皮 疹 十 分 細 小 且 不 明 顯, 嬰 幼 兒 的 膝 蓋 手 肘 或 臀 部 亦 可 能 出 現 皮 疹 併 發 重 症 者 以 五 歲 以 下 最 多, 所 以 此 族 群 須 特 別 注 意 觀 察 重 症 出 現 時 機 :3 至 7 天 相 較 於 腸 病 毒 其 他 型 別,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較 易 侵 犯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併 發 重 症 主 要 有 腦 幹 腦 炎 心 臟 衰 竭 肺 水 腫 與 肺 出 血 等 表 現, 這 些 嚴 重 病 症 均 於 發 病 後 7 天 內 出 現, 平 均 為 發 病 後 3 天 左 右, 所 以 發 病 後 7 天 內 應 特 別 注 意 觀 察 嚴 重 併 發 症 的 各 種 可 能 病 徵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 1. 嗜 睡 意 識 改 變 活 力 不 佳 2. 持 續 嘔 吐 3. 手 腳 無 力 4. 肌 躍 型 抽 搐 : 全 身 肢 體 突 發 式 顫 抖, 類 似 受 到 驚 嚇 的 動 作, 睡 覺 時 發 作 特 別 頻 繁, 這 種 動 作 於 正 常 兒 童 時 偶 而 可 見, 但 若 發 作 次 數 頻 繁, 或 白 天 清 醒 時 也 會 出 現 則 為 異 常 5. 無 明 顯 誘 發 因 素 時 ( 如 哭 鬧 發 燒 ) 出 現 呼 吸 急 促 或 心 跳 加 快 疑 似 腸 病 毒 重 症 轉 診 時 機 罹 患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手 足 口 病, 或 病 童 之 親 密 接 觸 者 有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手 足 口 病 時, 病 童 如 果 出 現 下 列 情 形, 應 儘 速 轉 診 至 本 局 建 議 之 腸 病 毒 後 送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交 感 神 經 病 徵 : 包 括 臉 色 蒼 白 高 血 壓 體 溫 正 常 時 心 跳 過 快 全 身 冒 冷 汗 高 血 糖 等 神 經 系 統 病 徵 : 包 括 持 續 昏 睡 持 續 嘔 吐 頻 繁 肌 躍 型 抽 搐 意 識 改 變 急 性 肢 體 麻 痺 抽 搐 顱 神 經 功 能 異 常 等 神 經 學 異 常 心 肺 系 統 病 徵 : 包 括 呼 吸 急 促 心 跳 過 速 或 過 慢 血 壓 上 升 或 下 降 脈 搏 微 弱 輕 微 運 動 導 致 呼 吸 急 促 臉 色 蒼 白 皮 膚 發 紺 手 腳 冰 冷 等 26

27 附 件 四 腸 病 毒 防 治 查 核 重 點 腸 病 毒 防 治 查 核 重 點 機 構 別 教 托 育 機 構 嬰 幼 兒 及 學 童 常 出 入 之 公 共 場 所 ( 如 遊 樂 區 百 貨 賣 場 餐 廳 等 ) 醫 療 機 構 居 家 1. 洗 手 環 境 與 行 為 重 點 事 項 (1) 是 否 於 洗 手 台 放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洗 手 乳 或 肥 皂 乾 淨 毛 巾 或 擦 手 紙 (2) 是 否 衛 教 學 童 瞭 解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3) 學 童 洗 手 動 作 是 否 正 確 (4) 學 童 是 否 認 知 正 確 洗 手 時 機 2. 環 境 清 消 (1) 是 否 能 正 確 配 製 500ppm 漂 白 水 註 (2) 是 否 定 期 環 境 清 潔 及 重 點 消 毒 (3) 是 否 製 作 清 消 紀 錄 3. 防 疫 機 制 (1) 是 否 建 立 學 童 健 康 監 視 記 錄 (2) 是 否 確 實 瞭 解 縣 市 之 腸 病 毒 疫 情 與 停 課 通 報 機 制 並 依 循 運 作 (3) 是 否 知 道 如 何 查 詢 宣 導 資 料 (4) 是 否 張 貼 宣 導 資 料 (5) 是 否 實 施 家 長 衛 教 1. 洗 手 環 境 (1) 是 否 於 洗 手 台 放 置 適 當 數 量 之 洗 手 乳 或 肥 皂 擦 手 紙 (2) 是 否 張 貼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宣 導 資 料 2. 環 境 清 消 註 (1) 是 否 能 正 確 選 用 消 毒 劑, 請 宣 導 正 確 配 製 500ppm 漂 白 水 方 法 (2) 是 否 針 對 遊 戲 區 電 梯 手 扶 梯 手 推 車 洗 手 間 實 施 定 期 ( 時 ) 消 毒 (3) 是 否 製 作 消 毒 紀 錄 1. 洗 手 環 境 (1) 是 否 於 洗 手 台 放 置 洗 手 乳 或 肥 皂 擦 手 紙 (2) 是 否 張 貼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宣 導 資 料 2. 環 境 清 消 (1) 是 否 能 正 確 配 製 500ppm 漂 白 水 註 (2) 是 否 針 對 遊 戲 區 電 梯 手 扶 梯 洗 手 間 實 施 定 期 ( 時 ) 消 毒 3. 衛 教 宣 導 (1) 是 否 張 貼 腸 病 毒 宣 導 海 報 或 資 料 (2) 醫 師 是 否 對 腸 病 毒 病 童 家 長 進 行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衛 教 4. 疑 似 重 症 個 案 處 置 機 制 (1) 是 否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相 關 宣 導 訊 息 ( 如 轉 知 本 局 相 關 公 文 新 聞 稿 致 醫 界 通 函 等 ) (2) 是 否 明 確 建 立 轉 診 機 制 且 相 關 醫 護 人 員 皆 明 瞭 (3) 若 為 腸 病 毒 重 症 責 任 醫 院, 聯 繫 窗 口 是 否 隨 時 保 持 暢 通 衛 教 宣 導 (1) 照 顧 者 是 否 知 道 正 確 洗 手 步 驟 及 時 機 (2) 照 顧 者 是 否 知 道 生 病 不 上 學 之 防 疫 概 念 (3) 是 否 知 道 漂 白 水 為 最 簡 單 有 效 之 消 毒 方 法, 並 宣 導 正 確 配 製 500ppm 漂 白 水 方 法 (4) 照 顧 者 是 否 知 道 4 項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 嗜 睡 意 識 不 清 活 力 不 佳 手 腳 無 力 肌 抽 躍 ( 無 故 驚 嚇 或 突 然 間 全 身 肌 肉 收 縮 ) 持 續 嘔 吐 與 呼 吸 急 促 或 心 跳 加 快 等 (5) 是 否 知 道 出 現 重 症 前 兆 病 徵 時, 應 立 即 送 大 醫 院, 可 掌 握 治 療 的 黃 金 時 間 註 : 使 用 500ppm 漂 白 水 通 過 本 局 委 託 國 家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策 進 會 審 查 推 薦 之 防 疫 產 品 或 其 他 有 效 之 消 毒 藥 品 27

28 附 件 五 醫 療 院 所 嬰 兒 室 感 染 預 防 參 考 措 施 一 嬰 兒 室 須 增 設 隔 離 床 位, 以 便 收 容 有 疑 似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新 生 兒 或 母 親 曾 於 待 ( 生 ) 產 期 間 出 現 疑 似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新 生 兒, 床 與 床 間 應 有 適 度 間 隔, 不 得 互 相 緊 鄰, 以 降 低 院 內 群 聚 感 染 傳 染 病 發 生 的 機 會 二 每 一 嬰 兒 床 需 定 期 消 毒 新 生 兒 出 院 後, 嬰 兒 床 必 須 經 終 期 消 毒 後, 才 能 提 供 其 他 新 生 兒 使 用, 避 免 發 生 交 叉 感 染 三 非 嬰 兒 室 當 班 及 有 症 狀 ( 如 發 燒 腹 瀉 ) 之 工 作 人 員 禁 止 進 入 嬰 兒 室 照 護 新 生 兒 之 醫 護 人 員 於 進 入 嬰 兒 室 前, 應 注 意 手 部 消 毒 及 更 換 隔 離 衣, 並 於 照 護 每 一 新 生 兒 前 後, 應 確 實 正 確 洗 手, 降 低 交 互 感 染 之 機 會 對 於 可 能 接 觸 之 工 作 平 檯, 應 定 期 以 稀 釋 之 漂 白 水 加 強 清 潔 消 毒 四 嬰 兒 室 之 護 理 人 員 的 安 排, 請 依 嬰 兒 數 適 當 調 整, 以 避 免 負 荷 過 重, 影 響 照 護 品 質 五 奶 瓶 奶 嘴 均 應 充 分 清 洗, 避 免 奶 垢 殘 留, 玻 璃 奶 瓶 應 以 高 壓 蒸 汽 消 毒, 塑 膠 奶 瓶 奶 嘴 ( 含 安 撫 奶 嘴 ) 需 煮 沸 消 毒 後, 才 可 使 用 六 嬰 兒 室 內 使 用 之 消 毒 器 具 敷 料 罐 應 定 期 清 洗 更 換 七 嬰 兒 室 飲 水 設 備 之 冷 水 與 熱 水 系 統 間, 不 得 互 相 交 流 新 生 兒 飲 用 水, 務 必 使 用 煮 沸 過 的 水 八 加 強 母 親 衛 教, 母 親 進 入 嬰 兒 室 餵 奶 前 應 確 實 洗 淨 雙 手,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並 有 適 當 的 餵 乳 室 九 回 診 之 嬰 兒, 嚴 禁 再 送 入 嬰 兒 室 十 若 醫 院 採 行 母 嬰 同 室 措 施, 在 接 觸 或 哺 育 新 生 兒 前, 務 必 更 衣 洗 手 28

29 附 件 六 教 ( 托 ) 育 機 構 停 課 及 幼 ( 學 ) 童 請 假 建 議 一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教 ( 托 ) 育 機 構 必 須 考 慮 停 課 事 宜? ( 一 )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 一 般 約 在 四 到 九 月, 每 年 流 行 趨 勢 與 幅 度 略 有 差 異 ): 1. 符 合 中 央 公 告 強 制 停 課 規 定 之 標 準 時 2. 中 央 如 無 特 殊 規 定, 以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規 定 為 準 ( 二 )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以 外 期 間, 符 合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停 課 標 準 時 二 為 什 麼 在 前 述 情 況 下, 教 ( 托 ) 育 機 構 要 特 別 考 慮 感 染 幼 ( 學 ) 童 的 停 課 請 假 事 宜? 在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教 ( 托 ) 育 機 構 內 群 聚 事 件 眾 多, 腸 病 毒 會 藉 由 學 童 間 的 接 觸 傳 播 至 家 庭, 為 防 杜 此 一 傳 染 途 徑, 對 於 感 染 腸 病 毒 的 幼 ( 學 ) 童, 應 落 實 生 病 不 上 學 之 觀 念, 請 假 在 家 休 息, 避 免 傳 染 其 他 同 學, 造 成 流 行 之 可 能 至 於 停 課 與 否, 則 依 中 央 公 告 之 強 制 停 課 規 定 ( 如 有 ) 病 童 班 級 內 其 他 幼 ( 學 ) 童 感 染 情 形, 及 教 ( 托 ) 育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停 ( 復 ) 課 決 策 機 制, 決 定 該 班 級 是 否 停 課 三 在 腸 病 毒 流 行 期 間, 教 ( 托 ) 育 機 構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要 特 別 考 慮 停 課 事 宜? 停 課 多 久? 小 學 低 年 級 幼 兒 園 托 育 機 構, 於 一 週 內 同 一 班 級 有 兩 名 以 上 ( 含 兩 名 ) 幼 ( 學 ) 童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腸 病 毒 感 染 時, 表 示 感 染 已 有 聚 集 現 象, 為 遏 止 擴 大 流 行 之 可 能,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應 與 教 ( 托 ) 育 機 構 及 學 童 家 長 充 分 溝 通, 並 督 導 及 加 強 機 構 內 幼 ( 學 ) 童 個 人 衛 生 教 育 ( 如 勤 洗 手 戴 口 罩 ) 及 環 境 消 毒, 且 依 據 中 央 公 告 之 強 制 停 課 規 定 ( 如 有 ), 或 教 ( 托 ) 育 機 構 所 在 縣 市 之 停 ( 復 ) 課 決 策 機 制, 決 定 該 班 級 是 否 停 課 與 停 課 天 數 停 課 天 數 以 一 至 兩 星 期 為 原 則 四 教 ( 托 ) 育 機 構 之 幼 ( 學 ) 童 感 染 腸 病 毒 時, 宜 請 假 多 久? 29

30 腸 病 毒 可 以 經 由 腸 胃 道 ( 糞 口 傳 染 ) 或 呼 吸 道 ( 口 鼻 分 泌 物 ) 傳 染 時 時 正 確 洗 手 及 養 成 良 好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可 以 預 防 經 由 腸 胃 道 之 傳 染 ; 對 於 經 由 口 鼻 分 泌 物 或 飛 沫 傳 染, 則 較 不 容 易 直 接 阻 斷, 因 此 讓 感 染 者 跟 其 他 幼 ( 學 ) 童 適 度 隔 離, 並 戴 上 口 罩, 可 以 減 低 傳 染 的 機 會 雖 然 腸 病 毒 於 發 病 兩 星 期 之 後, 在 咽 喉 的 病 毒 量 已 大 量 減 少, 透 過 口 鼻 分 泌 物 傳 染 的 危 險 性 已 大 為 降 低, 但 由 於 小 學 低 年 級 以 下 學 童 或 學 齡 前 幼 童 間 常 有 親 密 接 觸 之 機 會 ( 例 如 : 擁 抱 共 食 共 玩 玩 具 等 ), 傳 染 機 會 高, 再 加 上 幼 童 為 腸 病 毒 重 症 之 高 危 險 群, 因 此 為 減 低 造 成 流 行 及 發 生 重 症 之 可 能 性, 凡 經 臨 床 診 斷 為 ( 疑 似 ) 腸 病 毒 感 染 之 幼 ( 學 ) 童, 原 則 上 建 議 其 請 假 一 至 兩 星 期 ( 以 發 病 日 起 算 ), 惟 實 際 請 假 時 間 長 短, 可 依 醫 師 指 示 彈 性 調 整 五 發 生 腸 病 毒 疫 情 之 小 學 中 高 年 級 及 以 小 學 中 高 年 級 學 童 為 收 容 對 象 之 安 親 班 與 補 習 班 ), 是 否 需 考 慮 停 課? 原 則 上 可 無 須 停 止 上 課 雖 然 停 課 可 以 減 低 擴 大 傳 染 的 機 會, 但 是 可 能 在 不 同 地 區 帶 來 不 同 之 社 會 成 本,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仍 應 整 體 考 量 各 地 區 環 境 與 生 活 型 態 差 異 各 教 ( 托 ) 育 機 構 之 設 施 及 人 力 負 擔 輔 助 托 育 之 配 套 措 施 是 否 周 全 疫 情 嚴 重 度, 以 及 相 關 社 會 成 本 等 因 素 後, 綜 合 決 定 是 否 停 課 及 停 課 天 數 若 無 法 採 行 停 課 措 施 時, 建 議 仍 應 將 感 染 幼 童 與 其 他 幼 童 適 度 區 隔 ( 如 為 病 童 載 口 罩 不 共 用 餐 具 ), 以 降 低 傳 染 他 人 之 機 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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